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4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4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我影響及強化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5)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我影響及強化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為有效因應「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行政院陸委會並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二、為打造良好之國內投資環境,政府除加快執行「對臺31項措施」各項因應策略外,並已對外公布產業投資「五缺」之各項策略與方案,以提供土地、穩定供電、供水,並提供產業所需人才及解決缺工問題。另自民國106年9月起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之關鍵問題,例如推動法規鬆綁、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強化招商投資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策並已列管追蹤,以落實執行,打造有利廠商投資之經商環境。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積極研擬因應美中貿易戰的相關措施及產銷新態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5)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積極研擬因應美中貿易戰的相關措施及產銷新態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相繼公布加徵關稅清單:美國於美東時間2018年4月3日公布擬對中國大陸的航太、資通訊、機器人及機械等1,333項產品,加徵25%關稅,估計2018年美國自中國大陸進口上述產品金額約500億美元。中方同日亦提出對美國的大豆、玉米、汽車、化工品及飛機等106項產品,加徵25%關稅,2017年中國大陸自美國進口此類產品金額約500億美元。
二、雙方尚未實際執行加稅:美國將於蒐集評論意見、舉辦公聽會後才會公布最終清單與決定,中國大陸則會另行公布最終措施及生效日期。
三、美中貿易摩擦可能牽動我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由於我業者對中國大陸多出口中間財,經加工再外銷,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傳統的供應鏈可能將有變動,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四、政府因應措施:
(一)密切關注最新進展:本部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就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的產業,瞭解對我產業之影響。
(二)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的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與技術開發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與經營管理技術,增加輸美產品的臺灣成分,強化臺灣產業體質,提升我在全球價值鏈的地位。
(三)擴大內需投資:近年出口貿易及內需持續擴大,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持續回升,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持續推動能源轉型,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來源。
(四)提高創新能量:對外貿易需要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支持,將積極執行5+2產業創新與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增加投資,提高產業創新能量。
(五)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和生產基地的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的布局。我國可透過分散市場如積極拓銷新南向市場及轉移生產基地,或協助臺商進行產品客製化之製造、銷售等策略,以達海外訂單移轉效果。
五、有關中國大陸可能降低對臺、韓半導體採購,轉為擴大對美採購問題一節,說明如下:
(一)臺灣晶圓代工市占率達七成以上,全球第一,美國IC設計大廠多數為臺灣晶圓代工之客戶且合作關係緊密,目前美國晶圓代工市占相對較低,考量產能及製程驗證期長,短期客戶要從我國轉單不易,影響較小。
(二)記憶體製造部分,臺灣與美光合作關係緊密,是美光最大的DRAM生產基地,而美國主要以標準型記憶體產品為主,我國發展利基型記憶體且全球市占率僅個位數,因此中國大陸若對美擴大採購半導體產品,對我國記憶體產業影響較小。
(三)目前中國大陸品牌業者部分比重採用臺灣的半導體產品,若中國大陸業者受政策影響,轉向採購美國半導體產品,如高通的手機晶片和網通晶片等產品,則臺灣IC設計廠商將較容易受到轉單衝擊。
(四)在技術競爭力上,本部透過法人科技專案發展前瞻性、關鍵性的產業技術(如高度異質整合晶片、超低能耗微控制器等),並利用「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等政策工具,提供國內業者開發所需之研發補助,並修訂相關法令,調整員工獎酬措施,提高攬才誘因,協助廠商掌握關鍵技術及產品,建構完整半導體(IC設計、製造、封測)體系,以求持續拉開與競爭國的技術差距。
(五)另協助廠商開發新興應用,推動業者朝車用電子、智慧醫療以及智慧家庭等領域,並透過產業聯盟強化國內產業鏈上下游之串聯,除了可導入國內自有半導體產品外,亦可透過多角化經營減少客戶集中帶來的轉單影響衝擊。
(六)臺灣半導體產業以晶圓代工製程技術及IC設計服務為主,面對中國大陸客戶有轉單美國的疑慮,政府將持續提供產業所需及創新研發補助,協助開發國際客戶及拓展新興應用,進而降低半導體業者客戶集中的風險,相信在政府及業者的努力下,我國半導體及電子產業一定能屢創產業高峰。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9)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倘美中發生貿易戰,將對臺商之營運布局、產業供應鏈運作、臺灣進出口及整體經濟成長產生影響。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已於本(107)年4月3日公告依據對中國大陸301條款調查結果,將加徵關稅之產品建議清單(以下簡稱301清單),包括對航太、資訊及通訊科技、機器人及機械產品等1,333項產品,加徵25%額外關稅。目前我電子及機械產品可能受影響之評估如下:
(一)電子產品:本次301清單中臺廠代工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及平板均未納入,衝擊較先前預估為小。經濟部持續與公協會就此案對我資訊電子業者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之影響進行瞭解。
(二)機械產品:我國產業機械及工具機在中國大陸之布局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為主;另光學及儀器產業方面,我國出口面板至中國大陸主要係供應其內需市場;醫療儀器及器材方面,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亦有限。
二、因應美中貿易戰可能對我產業及經濟發展產生衝擊,行政院依據蔡總統指示,將從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市場布局等策略妥為因應,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同時,亦將持續與美國進行必要之協商與溝通,並密切關注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近期區域情勢變化,確保相關貿易利益不受影響或傷害。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我國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27)
許委員就因應我國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已於本(107)年3月16日召開「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因應對策」記者會,將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納入重點方向之一,並推行相關策略,主要如下:
(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包括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等。
(二)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包括研修「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放寬為可選擇「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孰低課稅等。
(三)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包括推動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讓醫事人員根留臺灣等。
(四)加強保護營業秘密:意圖在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妨害營業秘密罪者,現行法已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政府將積極嚴加查辦此類犯罪行為,保護我國企業的營業祕密,免遭不法外洩至中國大陸。
二、另為因應我國人才流失問題,賴院長於106年11月10日召開記者會,提出留才、攬才及育才三大策略,共計21項措施,並以「每月管考、每季報院」方式積極列管執行成效,使相關策略得以落實。其中留才面之策略,主要以優化稅制並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創造青年發展機會為推動方向,說明如下:
(一)推動「所得稅法」修正(已於本年2月7日由總統公布):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推動「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已於106年11月22日由總統公布)
1.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
2.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的發展。
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一定要件者,可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優惠。
4.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三)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
1.提供融資協助、青年創業優惠貸款。
2.國發基金匡列10億創業天使投資方案。
3.南新創基地及單一窗口,提供媒合、交流及創業空間。
(四)研擬修正「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員工。
三、政府將持續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基礎上,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頂尖人才的國家,厚植經濟實力,壯大臺灣。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委會前主委張小月轉任海基會董事長時表示,海基會不是櫻櫻美代子,冀盼張董事長要有所主動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3)
有關黃委員就「陸委會前主委張小月轉任海基會董事長時表示,海基會不是櫻櫻美代子,冀盼張董事長要有所主動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一年多來持續迴避與我方溝通對話,使兩岸關係面臨挑戰。我政府採取務實理性、克制不挑釁的態度處理兩岸關係,致力維持臺海和平穩定,各界有目共睹。而兩岸兩會正常交流與聯繫,是維護兩岸交流成果及保障人民福祉權益的重要一環,也是兩岸共同的責任,政府一向主張兩岸兩會交流,要彼此尊重、求同存異,也一再呼籲陸方,兩岸兩會在不預設政治前提的情況下,儘速恢復溝通對話。
二、海基會功能除處理兩岸交流、協商業務外,其重要任務包含各項兩岸人民服務工作,包括臺商經貿輔導、經貿糾紛協處、兩岸人民急難救助、文書驗證、司法文書送達、法律諮詢服務、兩岸婚姻關懷、臺生陸生聯繫服務等各層面,近年來海基會每年服務案件數量均超過35萬件,業務量極為繁重,尤其當發生兩岸民眾旅行意外等急難事件,海基會均能立即透過函電與中國大陸海協會聯繫溝通協處事宜,足見海基會為民服務的功能並未打折扣。
三、有關兩岸事務,政府將會持續釋出最大善意,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讓雙方早日恢復溝通對話。海基會也會繼續加強落實兩岸人民服務工作,發揮既有功能,並因應兩岸互動情勢變化,隨時作好協商準備,早日就有利於兩岸關係發展的議題展開溝通對話,以實現維護人民權益、讓各行各業都能夠安居樂業的目標。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是否應將具財團法人性質之宗教團體排除,要求儘快成立跨部會協調專案小組,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會議之進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7)
黃委員就「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是否應將具財團法人性質之宗教團體排除,要求儘快成立跨部會協調專案小組,以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會議之進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本草案已於107年4月12日審查完竣,交付黨團協商。本草案定位為財團法人之普通法,如定有特別法律規範之特殊性質財團法人,自亦應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之規定。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過程中,黃委員及其他委員已提出有關「宗教性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不適用本法」之修正動議條文,並將由黨團協商。本部亦將於協商時表示意見。是以,本部尊重貴院對本草案協商及審議之結果。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元首維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5)
黃委員就元首維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特種勤務條例」及「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國家安全局為確保安全維護對象安全之主管機關,其特種勤務派遣、訓練與規範均由該局督管,統合指揮總統府侍衛室、行政院海巡署、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共同執行,並得設立侍衛、便衣、武裝、警察及其他臨時編組。
二、另國軍各級部隊依「國軍警衛勤務教範」執行警衛勤務,藉戰備督考及不定時督(輔)導時機,由各軍司令部及指揮部驗證各單位衛哨執行成效,協助單位發掘與消弭危安因子。又,警職之特勤人員除依內政部警政署規定由各該單位每年分3期辦理考核作業外,另每季配合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實施人員安全鑑定作業,鑑定類別含金錢、工作、借貸、身體、家庭、酗酒、洩密、觀念及其他等9大項,鑑定有無違紀、違法情事。
三、本案因涉國家安全局權責,本院已將本案轉請國家安全局卓參。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58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074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5號)
陳委員就高雄新市鎮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高雄新市鎮開發問題:
(一)為配合地方發展及高雄捷運運量需求,民國103年8月8日內政部已原則同意高雄新市鎮後期發展區由高雄市政府負責開發執行工作,並由該府平均地權基金出資開發,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將積極協助該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等作業。有關「修訂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草案部分,高雄市政府將持續與行政院協調相關事宜,該草案已敘明高雄新市鎮已開發區之盈餘,原則上將優先提供後期發展區使用,其中交通相關建設計畫將採專案補助方式,由該府依據規定研擬具體補助計畫報核後辦理。
(二)營建署刻正辦理高雄新市鎮已開發區之產業專用區招商作業中,將於最適時機辦理土地標售或標租作業,以獲得國家整體最大效益,並達到新市鎮開發目標。另目前高雄新市鎮已開發區仍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產業引進招商、部分人行步道低衝擊開發(LID)示範工程及相關管理維護工程等,尚屬配合高雄新市鎮開發需求辦理中,須由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相關業務及開發費用,營建署俟相關作業辦理完竣後,將配合辦理業務與基金結算事宜。
(三)至有關評估於高雄新市鎮增設科學工業園區部分,經科技部南科管理局估算整體產業發展需求,並持續檢討現有園區變更土地使用增加工業用地,其中臺南園區淨增加可出租面積約13公頃,高雄園區可增加約40公頃土地供進駐設廠,3個科學園區可供產業進駐用地尚超過300公頃。科技部將在科學園區政策環評與科學園區未來十年規劃指導下,持續評估區位與自然環境條件面、開發潛力面,以及開發執行面,以符合未來科技產業需求為導向,推動新設科學園區相關作業。目前科技部已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組成「科學園區策略發展委員會」,以進行新設園區遴選作業程序研議及諮詢,並於106年12月13日及本(107)年2月13日召開會議討論,刻正依陳委員意見作相關評估中。
二、關於「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鬆綁問題:
(一)新創團隊及年輕新創公司具高度技術能量與市場潛力,惟成立初期仍有營運規模小、缺乏豐沛資金來源及無資本支出需求等特性,促進新創公司之成立與發展,將有助增進科學工業園區之創新動能,並利於園區由傳統硬體製造邁向通訊知識服務及數位內容等整合應用服務,以因應未來產業發展趨勢。
(二)為有效推動科學園區創新轉型,科技部擬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並擴大引進具技術研發之事業,放寬進駐組織型態,期使有限合夥等新型態商業組織得進駐園區。該修正草案業由行政院函送貴院審議。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自然人董事及金金分離政策等規劃情形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2)
許委員就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自然人董事及金金分離政策等規劃情形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
(一)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對金融保險機構徵求人資格及受託股數上限規範如下:
1.一般徵求:
(1)最低持股數規定:無董監事選舉議案時,股東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萬股以上。有董監事選舉議案時,股東應繼續1年以上持有該金融保險機構已發行股份80萬股或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2以上。
(2)受託股數上限: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
2.無限徵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股東得委託信託事業或 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1)最低持股數規定:無董監事選舉議案時,股東應繼續1年以上持有該金融保險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有董監選舉議案時,股東應繼續1年以上持有該金融保險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12%以上。
(2)得共同委託:對股東會議案有相同意見之股東,其合併計算之股數符合前揭持股規定者,得為共同委託。
(3)受託股數上限: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之限制。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因屬特許事業,其經營之良窳攸關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公司治理有較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嚴格之必要,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銀行法第25條及保險法第139條之1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之大股東持股數如欲超過10%門檻,均須經金管會審核相關適格性。為免股東以徵求委託書方式規避法令限制,甚而影響金融保險機構之穩定經營,爰有必要檢討金融保險機構委託書之使用,對徵求委託書加強管理。
二、自然人董事:鑒於董事會為銀行最高決策及治理機關,如於任期中可任由法人隨時改派,則董事之專業度及忠實義務對象將有疑慮,將不利董事會之專業度及穩定性,依照現行規定,已有銀行設置獨立董事及專業董事之要求,金管會將循序漸進推動資產規模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業者提高專業董事比率及專業董事需為自然人,藉此提高董事會之專業性、獨立性及課責性。
三、金金分離政策:國內之集團經營模式趨於普遍,為落實實質負責人兼職不得妨害營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規定或有利益衝突情事,對於同一集團得參與經營之金融機構家數以一家為原則。
四、上開政策規劃因涉及財政部對於公股金融機構之股權管理,金管會將蒐集外界意見並持續與財政部溝通協商。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設置跨單位的兒童專責單位,以及為兒童營造安全成長環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28)
許委員就行政院設置跨單位的兒童專責單位,以及為兒童營造安全成長環境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現制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承行我國兒少權益政策或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以及中央、地方及民間資源之整合,係秉承組織精簡政策並達成跨部會專業服務效益最大化方式;該推動小組定期集會,重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之參與,以監督各部會適用兒少法規,並依循兒童權利公約推動兒少事務之立法、公共政策或預算分配等決策方向,完善兒童安全成長環境。
二、102年政府組織改造,本部考量家庭功能、專業服務及兒少最佳利益,爰整併原內政部兒童局及社會司業務,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兒少福利組及家庭支持組推展兒少權益保障(含兒童權利公約)、弱勢兒少經濟安全、兒童機構與家庭寄養服務、少子化趨勢因應對策、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托育服務、早期療育、收出養服務等規劃及推動;本部保護服務司整合並強化兒童少年保護業務、性剝削防制、偏差少年、非行少年輔導及犯罪防治等保護服務功能。本部部內機關單位間分工合作順暢,就公私部門既有服務加以連結或整合,可提供民眾整合性及近便性服務,因應複雜的社會問題。許委員所提建議,本部將通盤考量,審慎研議。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大陸以政治因素限制臺灣藝人赴陸表演或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0)
邱委員就中國大陸以政治因素限制臺灣藝人赴陸表演或活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以政治因素封殺藝人事件屢有發生,非僅針對我國,亦發生在其他國家,例如釣魚臺事件封殺日本電影、不滿南韓飛彈部署則頒布禁韓令等。臺灣藝人在中國大陸從事文化藝術表演,與中國大陸同業切磋專業,可促進兩岸人民相互瞭解;創作自由係臺灣原創動力,中國大陸應尊重文化藝術表演自由,使其保有創作發展空間。文化交流不應以思想審查或政治立場進行干預,大陸舉措已影響兩岸電影產業與人才之交流及合作,文化部及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已透過民間管道與陸方溝通協商,俾使兩岸以正當、互惠、對等方式持續交流,有效保障我藝人赴陸演出之權益。另陸委會網站已放置「臺灣藝人赴中國大陸表演應注意事項」,並由文化部轉送臺灣演藝人員相關公協會參考。
二、至有關中國大陸藝人來臺一節,目前中國大陸藝文人士來臺,須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且來臺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另中國大陸影視節目來臺,須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是有關中國大陸藝文相關人員或節目來臺,將由相關機關依上開規定進行審查與把關。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置赴陸國人人口相關統計及完備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50)
邱委員就建置赴陸國人人口相關統計及完備照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臺灣地區人民除特定身分外,赴大陸地區係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尚毋須事先申請核可。有關國人赴陸就學、工作等情況,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本(107)年1月公布之統計資料推估,民國105年國人赴陸(含港澳)工作人數約為40.7萬人;另據教育部透過「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取得「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陸方)提供之臺生赴陸就學統計資料,近年國人赴陸就學總數約為1.1萬人。
二、政府相當關心及重視國人在陸就學及工作之情形,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補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人民服務工作,並設有全天候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教育部透過赴陸臺生座談會等各類場合,持續加強對臺生服務與聯繫,並提供赴陸臺生所需資訊。陸委會並委託國內各電信業者,在國人入境中國大陸後發送關懷簡訊,簡訊內容將提供海基會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號碼,供赴陸國人遇急難事件時,可聯繫海基會提供即時協助,以維護赴陸國人權益。另為完善滯留中國大陸國人返臺之協處機制,陸委會已多次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協處窗口,海基會並訂定「海基會協處滯留大陸地區國人返臺作業流程」,協助滯陸國人返臺。
三、未來教育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將持續加強赴陸國人之關懷與照顧,並提醒國人赴陸應妥慎評估可能遭遇風險,除基於個人生涯規劃外,亦應深入考量兩岸在制度、法規、教育環境及價值理念之差異,並做好調適準備,以保障國人權益。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6號)
黃委員就因應陸客人數下滑,臺灣觀光業整體發展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啟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106-109年)」,以「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為目標,推動臺灣觀光永續發展。
二、為推動區域均衡發展,增加外國遊客到訪南部縣市,將續推廣南部區域多元公共運輸,並整合電子票證,提供更便利之旅遊服務及辦理國際行銷推廣。重點工作包括:
(一)高雄國際機場配合新南向政策,以東南亞國家為標的,朝先推動節慶、包機對開班機,再藉由航權談判成為定期航線之方向辦理。
(二)積極推動郵輪產業化發展,落實高雄為郵輪母港,使城市與郵輪結合,開闢更多航線,增加遊客消費。
(三)觀光局辦理「2018海灣旅遊年」,所屬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廣濱海體驗活動,包括濕地生態、鹽田景觀、綠色隧道等,連結古都文化特色,吸引外國遊客延長停留;所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廣大鵬灣為國際級船舶水上活動度假勝地,營造小琉球為度假休閒之珊瑚礁生態學習島,串聯大鵬灣、小琉球、高雄都會區形成三角旅遊地帶,加強推動南臺灣海洋觀光。
(四)加強國際觀光行銷推廣:增加南臺灣觀光資源之國際露出,邀請國際媒體、旅遊部落客、節目製作團隊等深度採訪及拍攝南部旅遊專輯,提升知名度與好感度。
三、針對外國遊客在臺之語言及飲食問題,本部持續運用智慧科技及導入行動載具技術,完善自由行旅遊資訊服務、票證系統(台灣好玩卡)及旅運服務(台灣好行、台灣觀巴);建置「借問站」,完備i-center服務體系,維運臺灣觀光資訊網(taiwan.net.tw)多語官網,提供在臺旅遊相關資訊,包括特殊餐飲需求,如清真友善餐飲、蔬食餐廳、印度餐廳等。
四、爭取外國遊客赴南臺灣旅遊除需中央政府資源投入,亦需地方政府與觀光業者之推廣行銷,加上我國在各國駐地代表處及當地臺商與留臺生組織之協助,政府將持續爭取各界支持,為推展南臺灣觀光共同努力。
(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杜絕花東地區火車票非法購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9)
蔣委員就杜絕花東地區火車票非法購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防堵花東地區火車票非法搶票相關行為,保障花東民眾返鄉及國人赴花東旅遊權益,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與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鐵路警察局)及中華電信公司密切合作,已加強推動下列防範作為:
(一)與通路業者合作,針對異常大量取票行為,進行通報與追查。
(二)密切追蹤自動售票機或各通路異常交易量,進行追蹤調查。
(三)持續推動「淨網專案」,如發現冒用身分證號或使用虛擬身分證號訂票、非法程式大量訂購車票、社群或拍賣網站拍賣車票等異常訂票行為,即移送鐵路警察局偵辦。「淨網專案」自民國97年12月至本(107)年3月31日止,計查獲912件、949人,查獲異常訂票張數計384萬7,397張。
(四)透過反查回溯真實IP,讓不法分子無所遁形。
(五)持續採用、更新防堵程式訂票功能,防範機器人掃票。
二、未來臺鐵局將與鐵路警察局持續加強監控訂票系統,杜絕不法訂票行為,並持續注意花東旅運需求,適時增加尖峰時段運能,協助旅客疏運,促進花東觀光經濟發展。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4號)
林委員就中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之教育品質及師資培育等相關事宜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中醫學系、後中醫學系教育品質及中醫未來發展問題:
(一)中醫學系教育品質評鑑機制:
1.本部為配合於民國104年12月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於105年11月修正「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之規定,刪除將評鑑結果作為學雜費及經費獎勵補助、增設調整系所及調整招生名額之參據,評鑑結果已與政府經費補助等資源配置脫勾,僅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此外,本部亦將透過師資質量考核及教學品質查核等方式控管學校教學品質。第二週期系所評鑑業於101-105年度辦理完畢,另配合行政院簡化評鑑措施,自106年度起本部不再辦理「系所評鑑」,回歸各校專業發展自行規劃;學校如有需求,得自行洽各評鑑機構並依其方式辦理。
2.為討論中醫學系評鑑相關事宜,本部於本(107)年1月26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為因應國家產業發展需求、持續傳承中醫文化及培育我國現代化之中醫專業人才,建立有系統及具科學方法之評鑑制度,確保達到一定品質要求,以落實教考訓用培育制度及專業認證,爰未來中醫教育是否辦理系所評鑑,可參照醫學系作法,在4校5系有共識下共同研議規劃;在中醫學系評鑑尚未研議之前,請全國中醫醫學校院院長會議統籌單位(中國醫藥大學),於本年3月中旬前邀集4校5系、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是否提出評鑑試辦計畫,並將評估結果函報本部。
3.中國醫藥大學已於本年3月25日召開全國中醫醫學校院第1次臨時會議討論中醫學系評鑑相關事宜,決議由4校5系共同推動評鑑試辦計畫之委託研究案,本部將俟學校提出後給予行政協助。
(二)中醫學系師資培力:為鼓勵各大學善用高教深耕經費增聘專任教師,規劃透過「玉山計畫」、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等措施,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延攬海外優秀人才:本部於本年投入3億元進行國外攬才,延攬對象不分國籍,並將攬才對象分成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兩類。因此,目前在國外工作之臺灣年輕優秀人才,將有可能藉由「玉山計畫」延攬回臺任教。
2.留住國內大專優秀教師:各校可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部分經費及依校內彈性薪資規定,核給校內優秀教師彈性薪資;自本年度開始,本部已要求各校於校內彈性薪資規定中,必須針對副教授職級以下之獲彈薪人數,應占學校訂定一定比率,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得彈性薪資之資源。
3.鼓勵學校新聘教師改善生師比:本部自本年度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各校得運用該筆補助款20%,新聘國內年輕教師,以改善國內生師比。
(三)中醫學系退場機制:
1.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中醫學系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師資質量基準規定在學校未符師資質量基準規定」之基準;未符合者,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始得調減中醫學系招生名額:(1)新設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專任師資數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師資數規定者,予以停招;(2)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70%至90%;(3)另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均未達80%,於私立學校均未達70%者,調整招生名額總量名額之50%至90%。經查中醫學系4校5系105至106學年度註冊率,皆未有符合上開調減招生名額之情事。
2.為確保中醫學系教學品質及學生就學權益,本部將持續研議教學品質(如生師比等)納入調整招生名額之參考。
二、有關牙醫學系教育品質及臺灣牙醫系所相關問題:
(一)牙醫學系師資培力:如前揭中醫學系師資培力方式,鼓勵各大學善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增聘專任教師,規劃透過「玉山計畫」、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等措施,讓大學延攬海外優秀人才、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並新聘教師,以改善生師比。
(二)牙醫學系師資培育計畫:
1.本部為推動醫學教育興革,提升醫學教育品質,促進醫學及相關領域之發展,特設醫學教育會(以下簡稱醫教會),任務包括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領域之各項教育活動計畫。醫教會依專長及領域下設醫學教育組、牙醫教育組、中醫教育組、藥學教育組、護理教育組、醫事教育組,各分組召集人得邀請醫教會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5人至9人,組成任務小組,就各醫學教育領域之重要政策議題或改革凝聚共識,或就本部對醫學教育興革或政策制定所需研議事項提供政策諮詢、改進建議及方案等。
2.經查牙醫教育組分組召集人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院許明倫院長所提本年度「補助醫教會牙醫教育組提昇牙醫教育品質計畫」,研議內容擬於牙醫學教育中推行牙科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DOSCE),經提送本年1月22日醫教會第3屆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本部本年3月23日核定補助經費在案。至嗣後牙醫教育組如有提出師資培育相關計畫,本部將依上開規定程序提送醫教會大會審議評估。
3.另本部依本年3月7日貴院林委員靜儀召開「改善牙醫系所師資結構」協調會議決議,將籌組「牙醫教學人力扎根計畫工作小組」,研商牙醫系所師資培育計畫及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部分領域(如牙醫學系)講師比之規定等相關事宜。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賴院長政治主張及兩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6)
黃委員就賴院長政治主張及兩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有關本院賴院長於本(107)年4月15日與媒體談話時提及其「務實」之政治主張,所稱務實係包含三方面,第一,臺灣是一主權獨立之國家;第二,臺灣前途只有2,300萬國民可以決定;第三,目前最重要之工作為率領行政團隊建設國家、發展經濟、壯大臺灣,讓國人選擇臺灣、支持臺灣。上開談話內容並無涉兩岸政策之調整或改變,政府兩岸政策立場始終一致,亦即「維持現狀」,此一現狀之核心為「和平穩定」、「堅持臺灣民主及民意」及「維護臺灣核心利益」。另根據本院陸委會長期民調結果顯示,逾8成穩定之民意主張廣義維持現狀,此一民意亦是政府兩岸政策主軸。
二、當前兩岸關係之問題癥結在於陸方以單方設定政治前提施壓我方,採取迴避與我官方溝通聯繫、軍事威嚇及國際打壓等作為,促使兩岸關係呈現緊縮態勢。政府呼籲中國大陸應展現智慧與善意,務實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讓兩岸關係逐步朝正向循環方向發展,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鋼鐵輸美關稅及美豬進口議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29)
許委員就鋼鐵輸美關稅及美豬進口議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川普總統於本(107)年3月8日就232鋼、鋁國安調查發布總統文告,公布自同年月23日零時起針對進口鋼鐵、鋁分別加徵25%、10%之關稅。川普總統另於22日公布總統文告,公布包括加拿大、墨西哥、澳洲、阿根廷、巴西、韓國及歐盟會員國等,獲得「暫時」豁免,期限至5月1日止。另美國貿易代表Lighthizer大使於3月21日在國會表示,本案各國國家豁免諮商盼在4月底完成,惟正式豁免日期仍需以正式總統文告內容為準。
二、依川普總統文告指出,美國因鋼鐵進口量激增及全球鋼品產能過剩情形,危害其國家安全,鑑於各國無法就解決國際產能過剩問題達成共識,爰決定對進口之鋼鐵產品實施加徵額外關稅之必要措施。而由於中國大陸之鋼鐵產能可達全球產能半數,爰美國採行232案調查之目的即為解決中國大陸鋼鐵長期產能過剩之問題。
三、美國係我國232涵蓋鋼品之第3大出口市場,如我國該等鋼品於民國106年之輸美量總計115萬公噸,爰美國加徵鋼、鋁關稅將對我國影響甚鉅。政府除將持續爭取與美方進行協商溝通,並將考量業者外銷狀況採取對應方式,如採取限制業者進口陸製鋼、鋁材加工銷美;至於非輸美部分,將研議以分開處理為原則,以滿足國內需求及降低衝擊。又,倘美方於協商提出美豬開放議題,我方雖能理解美方對此議題之關切,惟我政府仍以國人飲食習慣及維護國人食之安全為首要考量,無以美豬議題作為交換條件向美國爭取豁免之情事。
四、為協助業者面對未來可能造成之產業衝擊,降低對臺灣經濟之影響,政府將持續採下列措施:
(一)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及技術開發之貿易基地,以及增加產品所含臺灣成分。
(二)加速內需投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等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俾使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三)提高創新能量:加速及加大推行「5+2」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之計畫。
(四)多元布局: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之布局,並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另將規劃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亞太、印太經貿合作體系,拓展對外貿易布局,重拾臺灣在亞洲之經貿關鍵地位。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企業赴大陸地區投資及國內投資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7)
許委員就我國企業赴大陸地區投資及國內投資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臺商赴大陸掛牌情形,說明如下:
(一)目前在大陸地區註冊設立企業而具有臺商背景者,於大陸已掛牌及即將掛牌共計33家,該等大陸註冊企業無法直接回臺掛牌,其中5家為臺灣上市公司之大陸子公司,渠等公司選擇在大陸上市,主係因大陸外匯及資本市場管制,爰倘大陸子公司在大陸自籌資金,可減少母公司資金調度負擔;至其餘28家公司多為在臺無營運據點之臺商,渠等公司係因營運重心位於大陸地區,為發展大陸市場、提升品牌知名度,以及取得當地資金與業者之信賴等因素,選擇赴大陸掛牌。
(二)鴻海集團依據全球布局規劃,其各地子公司主要尋求在當地上市,例如在香港、日本及臺灣均有鴻海子公司掛牌上市,其中已在臺灣上市者計有14家公司,另屬本國企業之瑞祺電業於本(107)年3月2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天鈺及沅聖均已登錄興櫃且仍規劃在臺上市。另查鴻海集團之大陸子公司富士康工業互聯網公司(FII)向大陸證監會申報時,其持續經營僅有33個月,係經大陸特批豁免適用大陸證監會關於公司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之規定,並為首例適用大陸證監會對獨角獸企業IPO案特殊監管機制之公司。至於同屬鴻海集團之臻鼎-KY大陸子公司鵬鼎控股(深圳)公司,該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向大陸證監會送件申請掛牌迄今超過5個月,尚未經大陸證監會審批通過。
(三)另查目前國內上市(櫃)公司僅有榮成、南僑、巨大機械及臻鼎-KY4家上市公司刻正規劃大陸子公司申請赴陸上市,至於聯德-KY之大陸子公司前申請赴陸上市案已遭大陸證監會退件。金管會將持續關注FII赴陸掛牌之後續效應並適時因應。
二、另臺灣集中市場本益比及成交值周轉率雖略低於大陸市場,惟證券整體市場本益比非絕對,掛牌公司本益比仍應視其所處產業及公司個別狀況而定,並非在臺掛牌就不能享有高本益比。考量臺灣資本市場相較大陸仍具有許多優勢,包含法令規範明確易遵循、審查時程明確、資金匯出入限制較少而受外資青睞、再籌資普遍多元、初次上市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現金股利殖利率高、中小企業在臺灣掛牌較容易受投資人關注、金管會持續建構並推動上市櫃公司治理藍圖、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財務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相關產業鏈完整等,長遠觀之臺灣資本市場仍深具競爭力。
三、又,為優化國內投資環境,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及提升市場競爭力,政府將持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積極招商引資:經濟部配合推動「5+2」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等產業政策,盤點篩選吸引廠商投資之商機,結合經濟部重點招商國家之駐外單位、各產業推動辦公室/小組及產業公會等單位,鎖定具關鍵技術之僑外商系統性招商,吸引全球各地廠商來臺投資。
(二)強化招商服務及排除投資障礙:經濟部參酌新加坡作法並考量國內現有資源,調整精進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之功能,提供海內外投資人來臺投資之「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服務,並透過招商與投資審查一條鞭服務,使外商明確瞭解掌握來臺投資相關申請資格及流程。此外,為協助投資案件加速落實,經濟部建立跨部會及三級協處機制,邀集廠商及相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解決各項投資問題與障礙。
(三)簡化僑外投資審議程序:為提升外人投資審議透明度及時效,經濟部業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刻正彙整前開修正草案預告期間之公眾意見。
(四)維持穩定供電:
1.就「供給面」增加供電能力之措施:
(1)加強設備運轉維護,確保發輸配電設備正常。
(2)確保新設機組如期商轉部分,近期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已於本年2月13日商轉、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已於同年月27日商轉、大潭電廠7號機60萬瓩已於3月28日商轉;後續大林電廠新2號機80萬瓩、林口電廠新3號機於本年秋冬季開始併聯試運轉供電。
(3)嚴控各機組大修排程,務必於本年5月底前完成各項工作,全力投入夏季供電。
2.就「需求面」抑低尖峰負載之措施:
(1)逐步擴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2)台電公司持續精進及推廣需量反應措施,本年預估抑低負載139萬瓩(較106年增加20萬瓩)。
(3)積極推動新節電運動計畫,編列「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本年至109年預算為經費75.06億元,並持續揭露各地方住商及工業部門用電資訊及舉辦各項節電宣導(本年預計8,500場/家/戶),加強能源使用效率及節電效果。
(五)提升臺灣資本市場之成交量及流動量:金管會積極推動多項振興股市措施,包括當沖交易稅減半、協助財政部推動稅改方案,調整股利所得稅、開發新金融及多元ETF商品、鼓勵大型基金及國際資金投資臺灣資本市場、鼓勵上市(櫃)公司英文資訊揭露,營造外資友善投資環境等,成交量表現已有明顯成長。
(六)吸引優質企業在臺上市(櫃):
1.鼓勵大型企業上市(櫃):針對資本額較大之公開發行公司,篩選已符合獲利標準且具知名度之企業,透過中介機構或與企業直接聯繫,瞭解其上市意願、規劃及執行狀況,並對所遇問題研提具體建議。近年來已順利完成漢翔、臺灣高鐵、王道銀行(原臺灣工銀)等大型優質企業掛牌上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持續推動大型企業申請上市櫃。
2.放寬併購相關上市規範:金管會已督導證交所於105年間修正規章,國內上市公司併購未上市(櫃)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其合併能有效提升綜效之明確意見書者,得不適用獲利能力要求之規定;合併之外國公司係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者,無需再行檢視該標的公司獲利能力、不宜上市等條件,冀能促進上市公司依其長期發展需求,以更彈性靈活之策略進行併購活動,強化競爭力,提升我國資本市場規模及市值。
3.研議多元上市(櫃)條件:為配合企業因應經濟發展所產生之營運模式,並吸引不同營運規模之企業在臺上市(櫃),以增加投資人標的之選擇,金管會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外界建議,規劃企業符合一定市值或淨值、營業收入、營業活動現金流入者,得向該2單位申請上市(櫃),尚無獲利要求。該2單位業擬具相關規章修正案,經金管會於本年3月23日同意核備,並於同年月31日公告實施。金管會未來亦將配合新創產業之發展,持續檢討上市(櫃)相關規章,俾協助產業發展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競爭力。
4.研議縮短IPO審查時程,加速公司上市(櫃):為配合企業籌資需求,以即時掌握商機發展國內外業務,金管會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縮短IPO審查時程至6週,以簡化審查程序,並提前派員訪查,以確保上市櫃公司品質。
5.積極赴海外招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持續積極赴海外招商,吸引海外企業以及上市(櫃)之海外子公司回臺上市(櫃)。該2單位106年至本年3月底共辦理13場招商說明會,並拜會79家臺商,106年至本年3月底有6家主要營運地在大陸之海外臺商、6家新南向國家臺商及1家美國臺商回臺上市(櫃)。
6.增設電子商務產業上櫃掛牌類別:配合企業經營模式愈趨多元,並衡酌以電子商務為主要經營方式之上櫃掛牌家數日趨增加,金管會已督導櫃買中心於106年12月27日完成修正「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增訂電子商務掛牌產業類別,上櫃公司如營業收入之主要產生方式係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產生者,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得向櫃買中心申請變更產業類別分類為「電子商務業」,以使電子商務公司於上櫃時能適切歸類及發揮產業群聚效應,增加投資人對該產業之認識及瞭解,並已於本年3月12日完成電腦系統修正上線實施,並有6家上櫃公司於上線日調整為「電子商務業」。
(七)國內上市(櫃)公司子公司規劃海外上市之股東權益保護:為確保國內上市(櫃)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力及股東權益,避免稀釋、股價不合理性及資訊揭露不充足等事項,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訂定重要子公司擬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者,應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及辦理重大訊息公告等規範。
(八)研議強化留才機制,協助企業發展:為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激勵員工士氣,留任優秀人才之需要,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延長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辦理股權轉換之3年期限,以利上市上櫃公司妥善運用各種員工獎酬工具。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臺三方貿易發展及兩岸產業競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8)
許委員就美中臺三方貿易發展及兩岸產業競合等問題所提質詢,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美國陸續採取多項貿易措施,包含本年1月22日宣布對大型洗衣機及太陽能電池與模組採取201全球性防衛措施,以及同年3月8日宣布對鋼鐵及鋁製品採取232國家安全措施。另外,近期美中貿易情勢快速變化,如4月3日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301調查案有關增稅之建議產品清單,中國大陸亦於同月4日宣布將採取對等增稅措施,並提出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諮商;嗣於美國川普總統於5日再指示貿易代表署(USTR)評估增加1,000億美元增稅產品清單之可能後,中國大陸亦於同日回應且予以回擊。儘管川普總統於8日表示,不論發生何種貿易爭端,雙方關稅將會互惠,兩國都有美好未來,惟無可諱言貿易紛爭陰霾仍存。
二、美國貿易代表Lighthizer大使本年3月21日在國會表示,本案各國國家豁免諮商盼於同年4月底完成,爰政府現階段將持續與美方溝通,積極爭取國家別豁免,必要時將再次組團赴美諮商。另針對美方高度關切中國大陸鋼鐵產能過剩及是否使用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加工輸美等議題,為爭取我國最大利益,政府已開放自中國大陸進口232調查涵蓋之鋼、鋁,研議由經濟部貿易局公告須申請輸入許可證,該部亦將協助業者與美國進口商合作向美國商務部申請個別產品排除,以為我業者爭取最大利益。
三、另鑑於我國業者對中國大陸多以出口中間財為主,經加工後再外銷,倘美中發生進一步貿易摩擦,除傳統供應鏈有所變動,亦可能影響業者投資布局。為免我國產業供應鏈受美中貿易摩擦波及,政府將依照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等4大方向,持續推動臺灣經濟發展,並鼓勵臺商赴新南向及新興國家布局或回臺投資,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此外,政府亦將密切關注美中經貿互動之發展,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瞭解對我國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產業之影響,持續協助臺商因應或調整投資策略,致力降低美中貿易紛爭對我可能之衝擊。
(二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7008758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074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號)
趙委員就黑鷹直昇機醫療設備及維修人力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黑鷹直昇機醫療設備不足及維修人力不足問題:
(一)政府對於充實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秉持「醫療不中斷」原則,以強化在地醫療為主、輔以空中轉診後送服務,推動強化在地醫療照護政策,並透過相關措施挹注醫療資源。
(二)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民眾因緊急傷病患者需求,應由當地醫療院所先做適當處置,若仍有申請空中轉診後送需求,並經衛福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核符合「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之空中轉診啟動條件者,立即委由民間航空公司執行後送任務,如民間航空公司能量不足或夜間執行任務時,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隊)就近派遣直昇機支援後送任務,後送病人所需之醫療設備則由醫護人員依其病情需求評估所需之醫護器材隨機。
(三)另「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救護航空器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計畫」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完成議價決標,並依其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1年內完成駐地備勤及運送服務準備事項,報經機關審核同意後,自該機關通知廠商開始執行計畫。駐地航空器須具備符合「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之救護設備,又依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航空器設有機載救護氧氣系統,並依不同病人需求備有分科急救包及可攜式維生設備,如心臟電擊監視器、攜帶式呼吸機、微量輸液泵浦及抽痰器等。至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之緊急醫療後送,則由空勤總隊協助執行勤務,其隨機救護人員由臺東縣衛生局委由廠商派遣合格之救護技術員隨機執行救護工作。
(四)至黑鷹直昇機維修人力不足方面,業經陳報行政院核定採綜維策略,將15架黑鷹直昇機其中11架委託廠商維護,另4架由空勤總隊現有人力自行維護。
二、關於員警工時過長、集會遊行警力運用及基層員警加班費過低問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已採取下列改善作為:
(一)漸進縮短服勤時數:
1.管控服勤時數:為維護員警身心健康,推動縮短服勤時數管控機制及延長連續休息時間,警政署規定各級勤務機構(不含刑事、值宿單位)主管應視轄區治安狀況及警力增補情形,採漸進方式調整勤務基準表,編排每人每日10小時以內勤務之比例日數,並視警力增補逐步增加編排每人每日10小時以內勤務之日數。
2.嚴禁三段式以上勤務編排方式:為兼顧治安維護及員警執勤體能負荷,已明定嚴禁三段式以上勤務編排方式。
3.減化協助各行政機關業務:據統計各行政機關主管法規規定須警察協助事項計186項,職務協助過多已排擠正常警察勤務,造成基層員警勤務沈重負擔。本於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積極減化警察協辦業務,期與治安、交通無關之業務,回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減輕基層員警勤務負擔。
(二)未來持續依下列原則撙節警力,確保運用適切必要:
1.以最少警力完成任務。
2.不影響地方治安維護。
3.兼顧員警輪休權益。
4.重視勞逸平均。
(三)員警超勤加班費於規定額度內覈實支給:
1.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非屬固定待遇給與,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及行政院函規定,在每人每月最高100小時及最高金額1萬7,000元上限範圍內,核實計支發給。
2.依地方政府基本財政支出核列之審核原則,警察人員超勤加班費,原則上依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外勤員警人數為計算基準,按每人每月1萬2,000元核列。另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與上述核列數差額由其自有財源編列預算支應。
3.警政署為期解決過勞問題,將嚴格控管各單位勤務編排情形,落實推動縮短服勤時數管控機制,以減少同仁超時服勤情形。另考量同仁超時服勤確屬辛勞,為使同仁能實質補償,將請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積極爭取超勤加班費(自有財源編列差額)預算覈實編列至上限1萬7,000元,並請各警察機關衡酌勤、業務需要及實際人力調配情形,讓同仁能儘量補休假。
三、關於針對臺日漁業協議尚未劃定之爭議海域,如何捍衛我方主權及保障我國漁民生計及人身安全問題:
(一)我國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本(107)年3月3日及4日遭日本公務船緊追,並於4日遭日方水砲警告後,外交部第一時間即與我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及行政院海巡署等保持密切聯繫,隨時掌握本案最新情況,同時與日方進行交涉,要求日方儘速提出事證資料。(二)此外,外交部在確認該船4日並無越界作業行為後,旋即就日本公務船實施緊追至我領海附近過當作法,同步在臺北及東京向日方表達嚴正抗議。其後亦在第7次臺日漁業委員會上,多次向日方重申我國立場,並籲請日方正視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事實,尊重我船在該等海域之漁作權益,切勿強行驅趕。
(三)今後政府將在確保我海洋主權、漁民權益及維護臺日互信友好之原則下,透過臺日漁業相關對話平臺,持續要求日方儘速就我漁船在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問題與我展開協商。
(四)在完成協商前,行政院海巡署將依行政院核定之「修正政府在暫定執法線內外界之護漁立場及作為」,維護我漁民作業權益及安全。該署目前在臺日海域護漁之勤務說明如下:
1.採1艦(船)部署為原則,以「倒三角形」海域為巡護重點,狀況穩定單純時,巡防艦(船)艇以對開方式,進行線上交接;狀況複雜且有變化時,改採現地交接。
2.依海域情勢、漁船作業分布及勤務能量等因素,機動調整艦艇數量與部署位置,並落實緊急出勤人力與能量規劃整備,俾利應處有關突發狀況。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志鵬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號)
高委員就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問題:
(一)臺灣有完整技術供應鏈、優異科技人才、完善智財保護等優勢,面對數位經濟浪潮,臺灣在物聯網、人工智慧、金融科技、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智慧能源等新領域,皆具備豐沛之發展能量,有機會扶植成功之新創事業。因此,政府最重要任務係建置良好之環境,提供新創成長所需各種養分,讓不同領域之新創均能蓬勃發展、成長茁壯。
(二)政府已將協助新創發展列為重點推動政策,「亞洲.矽谷計畫」其中一大主軸即強化創新創業生態系,由資金、人才、法規、國際連結等面向,提供新創各階段發展所需資源。自民國105年9月推動以來,已促成多項成果,例如:完成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等法規;帶領新創團隊赴美國、香港等地參展,協助介接國際資源。
(三)為進一步打造良好之新創發展環境,加強吸引國內外投資,「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在原本之基礎下,進一步提出有助加速其發展之措施,包括:協助新創拓展海外市場、強化與國際創投合作、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加強培育與延攬國際人才來臺及完備新創法規環境等,期能健全國內整體新創發展環境,培育更多有潛力之新創事業成長茁壯。
二、關於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因應對策問題:
(一)中國大陸發布31項對臺措施,多數內容係過去既有政策宣示及作為整合與部分調整,一方面透過吸納臺灣之資金、技術及人才,提升其經濟與技術之創新發展;另方面對臺進行拉攏,以達成其政治統戰目的。政府已提出四大面向、八大策略因應,並由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持續追蹤與研析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定期向社會說明,以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及民眾福祉權益。
(二)對於國內各界民調所反映之民意趨向,陸委會均保持關注;另據該會本(107)年4月公布之民調,針對陸方片面推動31項對臺措施,近九成民眾贊成政府主張兩岸交流合作涉及民眾權益及公權力,應該先溝通互動之政策立場(88.9%),七成民眾支持政府提出強化人才獎勵、產業創新升級等因應作為(71.5%)。政府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及保障民眾福祉之政策立場堅定且一貫,主張兩岸各項交流合作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互利」原則,亦呼籲對岸透過建設性之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促進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發展。
三、關於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後對臺灣農業衝擊問題:
(一)查目前我國仍有83.5%之農產品稅項(共計1,535項稅則8位碼)課徵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約19.04%(僅計算從價稅),其中稻米、花生、紅豆等16項重要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TRQ),並針對14項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SSG)。上述重要農產品共計20項,約占農業總產值之44.5%,加入CPTPP可能須取消或調降關稅,勢將對我農業有所影響。
(二)然而,加入CPTPP亦將帶來農業外銷契機,我國可享受CPTPP成員國優惠關稅,有助拓展國外市場;原料進口成本降低且多樣化,有利農產加工業發展;並有助於開發新利基產品,強化農業國際行銷,吸引國外業者來臺投資,提升整體農業外銷實績。
(三)為因應加入CPTPP,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分析CPTPP成員國對我關切之農業議題與產品項目,並參考各國市場開放承諾,研擬我談判立場與因應對策,爭取我農產品開放調適期及關稅配額、進口防衛等保護措施;此外,並加速產業、勞動力與水土資源之結構調整,運用優質產品與技術,創意加值與行銷,擴大新市場與深化國內市場需求,期能減低負面衝擊,並掌握農業外銷契機。因應加入CPTPP之農業重要對策包括:
1.推動進擊型農業,拓展國際市場:強化掌握目標市場資訊,建立臺灣優質農產品國家品牌形象與知名度。建構「穩定供貨」及「品質確保」外銷供應體系,對內與各種生產團體、農民契作生產,對外開拓臺灣農產品市場。
2.推行地產地消,促進市場區隔:加強農產品源頭、用藥、檢驗與防疫管理;啟動國產農產品標章整合,建立消費者可辨識及信賴之標章制度;落實國產與進口產品區隔,建構多元通路及推廣食農教育,加強消費者溝通,支持國產農產品與增加消費。
3.加速結構調整,推動對地綠色直接給付措施:優先活化潛在可供農用土地,依據產業發展趨勢與需求培育農業人才,並落實農業勞動力減省與補充之對應作為,提高農業人力及水土資源運用效率;加強疫病監管,儘速讓臺灣成為不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提升畜禽產業競爭力;逐步調整稻米收購制度及推動對地綠色直接給付措施,確保農民收益。
4.發展六級化產業,提高農業收益:以優質國產農產品,結合特色農產與加工、在地文化特色之農業旅遊等,提升農業附加價值,加速產業創新升級,擴大農業收益範圍。
5.強化檢疫檢驗,維護優質環境:加強檢疫與農業生產環境監控管理,降低疫病害蟲入侵與環境污染風險,並維護農業生產與生態安全;另一方面,積極透過各成員國提供之優惠待遇、同等效力認可安排及科技合作與資訊分享等,以突破我農業外銷防檢疫障礙。
(四)面對加入CPTPP等貿易自由化之影響與契機,行政院農委會將妥善運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除落實辦理前述對策之相關計畫與工作外,並持續監控重要農產品進口數量與價格,適時提供穩定價格與救助措施,以降低農民可能之損失。行政院農委會將與農民、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攜手合作,除防禦性措施外,更將加強創新加值與調整產業結構,強化臺灣農業體質,提高農產品價值,打造全民農業新格局,將推動成果與全民共享,讓臺灣農業走向世界。
四、關於我對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農業部分之因應措施問題:
(一)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與農業有關部分,包括:臺資農業企業可與中國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與優惠措施。
(二)措施內容說明:
1.農機補貼:機具必須於中國大陸境內生產,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個人與經營組織。
2.針對農業產業化經營、處於行業領先之大型企業,培育壯大龍頭企業,並推動集群發展。
3.「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分國家級、省級及市級等類別,須依中國大陸農業部或各省市相關規定申請審定(包含中外合資企業)。
(三)政策意涵:
1.強調「國民待遇」原則:吸引臺商赴陸投資;吸引臺灣專業人才赴陸就業;將現有農業補貼措施(集中於「臺灣農民創業園」),延伸提出「農機購置補貼、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2.表面惠臺,實際利「中」:以機具補貼方式,達成其提高農機產品產量、促進農業機械化生產、應用環保節能機具,以及推進農業轉型等目的。加上以政策支持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加快其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開拓國際市場之目標。
(四)對臺影響:
1.該措施尚未有具體內容,屬宣示性條文,實際仍由其地方政府執行,且需有足夠之農業補貼預算。
2.臺商赴陸投資農業實際遭遇困難亟待解決,例如:土地與人力成本逐年急遽增加、僱用人員管理困難、基礎建設與融資優惠未落實、通路與天災救濟不健全致經營風險高及地方政府支持度不一等。
3.根據該措施既有內容、臺商實務所需協助及以往研究分析,成效應屬有限。
(五)因應措施:
1.針對政府資助(法人、學校)敏感科技計畫及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檢討並強化相關規範,避免高科技流失,影響臺灣產業競爭優勢。
2.配合經濟部投審會對臺商赴陸投資採取之審查機制,對於臺商赴中國大陸從事農業投資嚴加審查。
3.對於敏感性關稅配額農產品,以及國內生產大宗農產品,維持管制範圍,並強化陸方貿易申請審查作業,避免中國大陸生產之農產品大舉輸臺,影響我農產品既有市場。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2號)
鍾委員就人口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家最適人口規模問題:
(一)所謂最適人口(optimum population),係假定在資源、資金、技術等條件不變下,人均產量或人均收入最大時,所存在之人口數。惟此理論僅適用於針對特定領域之靜態分析,且各領域(如經濟成長、勞動力、國土規劃、環境資源等)對於最適人口亦各有不同觀點,因此世界上多數國家並未明確設定最適人口數,我國也不例外。
(二)雖各領域學者對於最適人口理論尚無定論,惟維持穩定之人口結構應是可努力之目標。為緩和少子女化對人口結構之衝擊,政府已將「生生不息」列為施政主軸之一,並以提升總生育率至1.4人、總人口數不低於2,000萬人為人口政策努力目標。
二、關於地方政府生育獎勵問題:
(一)影響生育率之原因複雜,存在多項變數,如交通便利性、就業機會、房價等,無法單從各地方政府生育獎勵資源多寡判斷其關聯性。各地方政府發放之生育獎勵,其目的除提供誘因以獎勵生育外,主要係兌現競選政見及吸引人口遷入等考量,涉及地方政府自治權限,中央原則尊重。
(二)為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針對所得稅稅率未達20%門檻之家戶,衛福部自民國97年起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針對「父母雙就業」並將2歲以下兒童送居家托育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2,000元至5,000元之托育補助;101年起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針對「父母至少一方」因自行照顧2歲以下幼兒致「未就業」者,每月補助2,500元至5,000元之育兒津貼。106年度共有34萬8,497人受益,補助金額達66億元,以上補助及津貼均無設籍限制,並以定期補助方式減輕育兒經濟壓力。
(三)為達到2030年將總生育率提高至1.4人之目標,政府除將提出新幼兒照顧津貼以獎勵生育外,亦將建構多元托育體系,藉由持續加速教保公共化,於109年前增設1,200餘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以及透過政策引導,讓私立幼兒園加入政府公共化政策等作法,以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提升幼兒入園率,同時改善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低薪問題,穩定托育服務品質。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7號)
吳委員就北土城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北土城交流道問題:
(一)有關推動國道3號增設北土城交流道部分,經貴院吳委員持續協助,並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邀集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及新北市政府召開協調會議,結論略以:請新北市政府依106年2月20日審議結論辦理,並請該府針對審議委員要求補強部分儘速辦理。
(二)高公局與新北市政府將積極保持聯繫,並適時提供協助,以利本案之推動。另後續俟新北市政府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正後,高公局將儘速陳報行政院核定,以進行相關規劃、環評及設計等作業。
二、關於捷運三鶯線問題:
(一)有關捷運三鶯線由板南線頂埔站延伸至媽祖田站之路線方案及型式部分,交通部前於104年12月10日已函請新北市政府須進行完整評估,並向當地居民說明評估結果後,始得辦理發包作業。案經新北市政府捷運局評估,105年10月4日並致函臺北市政府(臺北捷運主管機關),初步評估略以,地方民意建議,本線行經土城區中央路四段路段,改由捷運頂埔站高運量系統地下延伸至媽祖田,惟因涉及拆遷民房、徵收私地、增加工程介面與建設經費等問題,且有行控、系統、道旁設備須進行硬體新置、軟體擴充更新,以及影響營運中之列車運行計畫及營運服務等情形須因應,爰請臺北市政府評估捷運頂埔站高運量系統地下延伸至媽祖田之可行性。
(二)本案嗣經臺北市政府評估,並於106年1月4日將評估結果函復新北市政府,以臺北捷運藍線(板南線)終點站為頂埔站,且基於工程技術、用地取得及財務效益等通盤考量,故臺北市政府現階段並無地下延伸至媽祖田計畫。交通部將持續敦促新北市政府與地方民眾溝通相關事宜,並妥為說明。
三、關於捷運萬大線問題:
(一)捷運萬大線規劃報告前經行政院99年2月12日核定採分期開發,並請主管機關擬具整合捷運與土地開發計畫,據以調整財務計畫。嗣交通部本(107)年1月5日函報捷運萬大線第二期工程財務計畫及期程調整至行政院,國發會召開相關會議審查並綜整意見,考量上開計畫經費與當時核定之經費有大幅修正,且完工年期由原訂111年調整為計畫核定後10年完工,爰尚應再補充說明責任歸屬、成本編列計算標準與規定不符等事項。
(二)本案行政院已於本年3月14日函請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就前開捷運萬大線經費分擔、成本計算、收益估列、計畫期程及環評等事項重新檢討修正後再行報院。國發會將俟交通部提報修正內容及行政院後續交議情形,持續配合辦理。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應關注臺灣所處的東亞供應鏈所受影響,以及政府如何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9)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應關注臺灣所處的東亞供應鏈所受影響,以及政府如何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近期相互採取多項貿易措施:
(一)美國已公告對太陽光電及洗衣機課徵防衛性關稅,對進口鋼鋁產品加徵關稅,以及301措施對中國大陸1,333項產品加徵25%關稅之建議清單,並擬限制中資投資等多項措施,以維護美國內產業利益。
(二)中國大陸自2017年6月以來,對美國的苯乙烯等6項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對高粱啟動雙反調查;另為因應美國對鋼鋁增稅,亦擬對自美進口的128項產品加徵關稅;在美國公布301加徵關稅建議清單後,中方亦提出對美106項產品加徵關稅清單。
(三)雙方尚未實際執行加稅:美國將於蒐集評論意見、舉辦公聽會後公布最終清單與決定,中國大陸則會另行公布最終措施及生效日期。
二、美中貿易摩擦可能牽動我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
(一)由於我業者對中多出口中間財,於中國大陸加工後再外銷,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傳統的供應鏈可能將有變動,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二)在電子產品方面,其中外界關注資通訊產品可能受到影響,主要是考量臺灣電子製造與零組件,例如代工廠商在中國大陸生產製造的貨品,可能因為關稅增加25%而受波及。
(三)經查號列8542積體電路、8471筆記型電腦與8517手機均未在301清單中,亦即本次清單中臺廠代工之上述產品均未被納入,爰目前評估衝擊較先前預估為小。
三、我國因應作法:
(一)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的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與技術開發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與經營管理技術,增加輸美產品的臺灣成分,強化臺灣產業體質,提升我在全球價值鏈的地位。
(二)擴大內需投資:近年出口貿易及內需持續擴大,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持續回升,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持續推動能源轉型,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來源。
(三)提高創新能量:對外貿易需要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支持,將積極執行5+2產業創新與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增加投資,提高產業創新能量。
(四)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和生產基地的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的布局。此外,我國可透過分散市場如積極拓銷新南向市場及轉移生產基地,或協助臺商進行產品客製化之製造、銷售等策略,以達海外訂單移轉效果。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戰半導體將成為關鍵談判籌碼,政府應儘快協助相關產業轉型升級,強化高階封測及高階製程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1)
許委員就「中美貿易戰半導體將成為關鍵談判籌碼,政府應儘快協助相關產業轉型升級,強化高階封測及高階製程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晶圓代工市占率七成以上,美國IC設計大廠多數為臺灣晶圓代工之客戶且合作關係緊密,目前美國晶圓代工市占率相對較低,考量產能及製程驗證期長,臺灣半導體代工之美國客戶短期要從我國轉單不易,影響較小。
二、記憶體製造部分,美光與臺灣合作關係緊密,臺灣為美光最大的DRAM生產基地,而美國主要以標準型記憶體產品為主,如中國大陸對美擴大採購半導體產品,對我國記憶體產業影響較小。
三、目前中國大陸品牌業者部分零組件採用臺灣的半導體產品,若中國大陸業者受政策影響,轉向採購美國半導體產品,例如改為採購高通的手機晶片和網通晶片等產品,則臺灣IC設計廠商將受到轉單衝擊。
四、有關協助強化高階封測及高階製程爭力,以台積電為例,因晶圓代工產業屬於高自動化、高技術密集、穩定水電需求之產業,在政府積極協助設廠地點,同時協助解決水電、高階人才供應等投資因素之後,將在2019年南科投入5奈米試產,而3奈米新廠也將座落於臺南科學園區,投資金額將逾200億美元。
五、在技術競爭力上,本部將透過法人科技專案發展前瞻性、關鍵性的產業技術(如高度異質整合晶片、超低能耗微控制器等),並利用「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等政策工具,提供國內業者開發所需之研發補助,並修訂相關法令,調整員工獎酬措施,提高攬才誘因,協助廠商掌握關鍵技術及產品,建構完整半導體(IC設計、製造、封測)體系。
六、臺灣半導體產業以晶圓代工製程技術及IC設計服務為主,面對中國大陸客戶有轉單美國的疑慮,政府將持續提供產業所需及創新研發補助,協助廠商開發國際客戶及拓展新興應用,推動業者朝車用電子、智慧醫療及智慧家庭等領域,並透過產業聯盟強化國內產業鏈上下游之串聯,除可導入國內自有半導體產品外,亦可透過多角化經營減少客戶集中帶來的轉單影響衝擊。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兼顧穩定供電與空污防治、推動節能、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深澳電廠、建設智慧電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17)
許委員就兼顧穩定供電與空污防治、推動節能、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深澳電廠、建設智慧電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全力執行各項穩定供電措施,並確切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務必達成供電穩定同時兼顧空污防制的目標:
(一)能源轉型期間之電力方案
1.供給面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並全力達成再生能源2025年占比達20%之目標。
2.需求面積極節電:透過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地方共推及全民參與,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同時全面推動產業、住商等各部門及政府機關之節能措施。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彈性運用火力機組,並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以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二)能源轉型期間之空污改善方案
1.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因數,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
2.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推動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南部電廠之空污改善計畫,以及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計畫。
3.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燃氣機組採複循環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60%以上。
二、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我國於106年7月推動新節電運動4年推動方案,針對政府、產業、住商部門等進一步推動節電工作。除強化政府部門用電管理,並藉輔導、補助、管制機制推動產業節電外,將與地方政府建立夥伴關係,共推住商節電,期有效降低尖峰用電,並推動能源轉型。其中,針對政府機關學校,以及本部推動之工業與服務業用電效率提升工作簡述如下:
(一)政府部門:行政院已核定「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以提升各類機關(部門)用電效率基準(EUI),目標於108年用電效率較104年提升4%,並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經費,落實老舊設備汰換,採行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該計畫並訂有管考機制,以落實政府機關及學校各項節電工作。
(二)本部產業用電效率提升工作:
1.增加20類服務業指定能源用戶節電規定:自106年6月1日起,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禁用鹵素燈。本部每年平均稽查3萬家次,以促使各指定能源用戶落實節電規範。
2.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與效率提升:
(1)自105年7月起明訂不符合IE3標準之馬達不准進口及銷售,與國際先進國家標準一致。IE3效率較IE2提升2.6%,估計每年節電潛力達6.8億度。
(2)動力與公用設備汰換補助計畫:補助用戶汰舊換新,採購高效率設備;106年已核發補助產品計2,645臺,預估節電5,540萬度。
3.另加強中小能源用戶之輔導工作,本部與15所院校合作,成立中小能源用戶節能診斷服務中心,每年可提供280家中小用戶節能診斷服務,以促進採行節能措施。
三、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期程:中油公司為回應環團訴求,已採迴避替代方案,將開發面積由原來的232公頃縮減為37公頃,完全避開裸露藻礁及柴山多杯孔珊瑚範圍,工業港區並採開放式配置等措施,讓海水自然流通,對環境及藻礁生態影響降到最低,評估結果如於107年5月通過環評大會,完工期程推估將延後3個月,即111年10月進行初步供氣,113年4月將全量營運,中油公司將滾動式調整並持續評估縮短工期及其他可行之供氣配套措施,以降低延遲動工對如期供氣發電之影響。
四、深澳電廠環保設備:深澳電廠採用高效率超超臨界燃煤機組及最先進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極低,除遠低於法規要求外,亦接近燃氣機組法規排放標準,與原計畫相比已大幅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另亦縮小規模為2部60萬瓩機組,俾兼顧環保及供電穩定,台電公司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公告規範進行模擬,納入附近地區複雜地形,結果顯示各項空氣污染物增量濃度皆符合環保署公告各縣市之容許增量,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將配合減載運轉機制,減低對空氣品質影響。
五、智慧電網布建期程說明:
(一)行政院於101年9月3日核定「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正式啟動我國智慧電網建設,並分為三個階段:前期布建(2011年至2015年)、推廣擴散(2016年至2020年)、廣泛應用(2021年至2030年)持續推動。有關智慧電表(AMI)布建推動,於前期布建(2011年至2015年)階段,已完成全數高壓AMI裝設(約2.4萬戶),以及低壓AMI約1萬戶裝設,可掌握全臺60%詳細用電資訊,並進行裝設技術驗證與成本效益評估,以作為加速AMI布建之依據。在加速低壓AMI布建方面,依「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低壓AMI採用模組化電表及通訊遴選等解決方案,於107年底前將布建完成20萬戶低壓AMI建置、109年累計完成100萬戶、113年累計完成300萬戶。
(二)台電公司為利新型模組化低壓AMI後續採購及布建作業順利,多次召開說明會及公開閱覽以利有能力及技術之廠商參與,並已於106年7月完成20萬具採購作業,得標廠商依交貨期程持續辦理低壓AMI布建作業,迄107年3月底已交貨3.1萬具,經台電公司驗收合格後並已完成2,000具安裝,符合期程規劃。本部能源局將持續督導台電公司於107年底前完成20萬戶低壓AMI布建。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能源轉型政策檢討,離岸風電和太陽光電能否達標等情事,建議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提出完善的長期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4)
許委員就「政府能源轉型政策檢討,離岸風電和太陽光電能否達標等情事,建議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提出完善的長期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非核家園為我國全民共識,再生能源具有潔淨、無碳排及環境友善等特性,爰以再生能源取代核能及傳統化石燃料對於提升我國環境永續性及降低空污情形確有助益。本部將持續推動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達成既定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目標。其中有關離岸風電及太陽光電能否達標問題,說明如下:
一、離岸風電:
(一)本部依行政院核定「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以「行穩致遠」推動原則,採「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方式,推動離岸風電於109年累計設置目標520 MW、114年累計設置目標5.5 GW。
(二)為建構本土離岸風電供應鏈,本部業協助中鋼公司與台船公司規劃成立「Wind-Team國際合作聯盟」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產業聯盟Marine-Team」,並推動臺中港離岸風電、高雄興達港水下基礎等區域性產業聚落,藉泛國營事業投資提升相關供應鏈信心,期帶動相關本土業者積極投入。
(三)本部標準局刻正推動「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計畫」,將建構第三方驗證機制,協助金融機構掌握評估投資風險,俾引導本土金融業者投入離岸風電專案融資。
(四)離岸風電行政流程所涉環境影響評估、水下文資法、海岸管理法、大陸礁層法及漁業協商等,業管部會均已設立服務窗口,將共同依行政院指示「平行審查」原則加速辦理;本部並成立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業者追蹤審查進度,若涉及跨部會議題,則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協調。目前參與第2階段潛力場址共18案均已順利通過環評審查。
二、太陽光電:
(一)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之土地策略
1.積極尋求光電與生態共榮:政府於規劃設置太陽光電時,需充分考量對生態、景觀、文化之影響,相關開發皆依據「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範辦理。
2.依據相關法規申請設置太陽光電: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國家重要濕地」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依據第29條第3項,如「設置於國家重要濕地,屬自用發電設備、且其裝置容量未達500瓩」者,亦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優先以非國家重要濕地進行推動:本部能源局業於107年2月1日函復農委會,目前太陽光電優先以非國家重要濕地進行推動。另有關臺東知本健康段的生態,臺東縣府已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之限制發展地區或條件發展地區進行調查,確認該區生態敏感分析部分均無影響。此外,臺東縣府已規劃不委外且不開發知本濕地,保留其作為野生動物棲息地。
4.取得當地原民共識:臺東知本健康段區域屬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建議依照「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6條之規定,以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充分而有效傳遞資訊之適當方式,向關係部落成員說明同意事項、共同參與及利益分享機制之內容與利弊得失,並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
(二)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策略
1.屋頂設置全民參與:為凝聚全民共識,建立分散式自發自用乾淨能源,本部推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之行動方案,目標於109年也就是提前5年達成屋頂型3GW設置目標。
2.有效利用屋頂可用空間:將由縣市政府遴選之營運商,統一承租引導及形成規模經濟,降低設置成本。
3.擴大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空間:已於107年2月預告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針對合法建物既存違章建築者,增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前提下,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態樣,加速並擴大推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誠實地檢討非核家園,並提出務實的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6)
許委員就建請誠實地檢討非核家園,並提出務實的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達成「2025非核家園」目標,政府業於105年起著手推動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採取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策略,以建立低碳永續、高質穩定、效率經濟的能源體系。在能源轉型期間,將由需求面及供給面努力達成108年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相關作法如下:
(一)需求面強化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106年需量競價及日減6時等措施已達119萬瓩,107年將再積極擴大抑低量增加20萬瓩,合計約達139萬瓩。
2.研擬新時間電價方案:台電公司將研擬更具誘因之新時間電價方案,以增加尖峰負載抑低量。
(二)供給面強化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本部已嚴格管制台電公司大林電廠新1號機、新2號機、通霄電廠新1號機及大潭電廠7號機單循環工程進度,確保機組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2.大修妥善排程:考慮氣候逐漸炎熱導致用電需求提前增加之情形,本部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所有機組原則須於107年5月底前完成,以確保機組供電能力。
二、政府積極規劃並確切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推動成果如次:
(一)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排放情形,確保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二)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因數,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同時,運用燃煤及燃氣機組特性,透過秋冬季節空品不良時期以燃氣為主的環保調度方式,逐步朝向燃煤機組常態性降載方向。
(三)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推動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南部電廠之空污改善計畫、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計畫;並從源頭管理採用低硫、低汞、低灰及高熱值的煙煤或亞煙煤。
(四)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燃氣機組採複循環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60%以上。
三、有關107年上半年電價調整說明:
(一)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住宅用電每月500度以下不予調漲,約有85%用戶電費不受影響;小商家用電則每月1,500度以下不予調漲,約有82%用戶電費不受影響,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用電權益及穩定物價。
(二)電價穩定機制:由於國際燃料價格上漲,且燃料成本占電價成本項超過5成,惟為避免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的衝擊,107年上半年電價檢討經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平均調幅為3%,調幅不足部分未來依台電公司實際盈虧情形由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支應。
(三)根據107年主計總處評估資料,電價上漲3%,對整體物價影響為增加0.08%。
四、為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之政策目標,本部積極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
(一)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規劃於105年7月至107年6月完成目標量1,520MW。初期推動屋頂型設置,包含中央公有屋頂、工廠、農業設施及民宅屋頂等,地面型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庫埤塘等水域空間、已封存之掩埋場及受污染土地等,以專案引導設置,厚植基礎;再逐步推動地面型大規模開發,優化環境,擴大應用,以達114年太陽光電屋頂型3GW、地面型17GW,累計設置20GW之目標。
(二)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採取「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原則,由地方政府遴選營運商協助民眾設置綠能屋頂,以全額躉購、優先自用,餘電併入電力系統方式。規劃在3年內完成2GW的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藉全民力量共同促進能源轉型、打造綠能家園。
(三)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係推動陸域風電及離岸風電設置。因考量目前優良陸域風場開發已趨飽和,政府已將開發重心由陸域逐步推向離岸。因此,陸域風電針對已取得許可之可行性案場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助推動,離岸風電則以「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為推動原則,提供示範獎勵專案補助協助,逐步引導業者投入潛力場址案場完成設置。藉由推動陸域風電與建置離岸風電永續發展環境之策略實施,期於106年至109年之4年內達成風力發電1,334MW之累積設置目標,並建立中長期治本措施、優化離岸風電設置環境,促使114年風力發電達成6.7GW之設置目標。其中陸域風電將占1.2GW,離岸風電占5.5GW。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網路平臺新經濟模式及完善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4)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網路平臺新經濟模式及完善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網路平臺經濟與新商業模式崛起,以及人工智慧(AI)與物聯網(IoT)等產業發展趨勢,政府以打造新經濟模式為施政主軸,致力促成新型態產業發展,引導產業轉型升級,並持續透過帶動經濟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人力素質、研擬整體人口政策及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絡等策略,以有效促進國人就業,並改善低薪問題。重點如下:
(一)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發展,創造優質就業機會:
1.為吸引國內外企業加速投資臺灣,行政院於民國106年11月公布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之策略,包括提供用地、穩定供電、供水,以及提供產業所需人才、解決產業缺工問題等;同時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推動法規鬆綁、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以及強化招商投資服務等,以打造有利投資環境,增加就業機會,進而帶動薪資成長。
2.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加強服務業與「五加二」產業之連結,以促進軟硬整合;另已於本(107)年2月22日核定「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從市場、資金、人才、法規等面向,積極協助新創事業發展,以創造年輕人發展機會。3.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藉由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將帶動國內經濟成長並創造就業機會。
(二)促進就業,提升人才素質,強化勞工新科技應用技能:
1.為強化與活絡勞動市場機制,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等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及多元職業訓練,增加青年及弱勢勞工就業機會。
2.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雙軌旗艦訓練計畫」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以強化人才培育,有效縮短學用落差,提升勞工職場競爭力,並維持就業市場穩定。
3.為保障低技術勞工就業機會及待遇,提升勞動生產力及就業能力,已於106年11月公布解決產業「缺才」之育才七大策略,其中包括培育萬人智慧應用先鋒,養成大學AI專科及跨域智慧科技應用學生,並開辦AI學苑及認證機制,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預計每年培育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5,000人。
(三)研擬人口政策,解決人口人才不足問題:行政院於106年11月召開「育人攬才移民政策專案會議」,就幼兒照顧津貼、私立幼兒園公共化、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規等重要議題進行研議,詳予規劃相關政策,期能達成2030年總生育率提高至1.4、未來總人口不低於2,000萬人之政策目標。
(四)降低社會安全風險,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絡:為整合社會安全防護網絡,協助生活落入困境之民眾與家庭穩定生活,行政院於本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之服務模式,採取風險預防、單一窗口、整合服務等原則,強化社會福利、教育、心理健康、就業服務與治安等防護體系整合機制,並串連民間社區之互助力量,適時給予家庭多元化之支持服務與協助。
二、至所提勞動法規對全時、部分工時工作者等不同僱用型態有差別待遇一節,現行「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適用,為保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已就工資、休假及請假等要項,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事業單位如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論處,以維護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訂災害捐款運用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7)
許委員就研訂災害捐款運用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45條規定,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如民間捐款有指定用途,應尊重捐助者意見;如民間捐款並無指定用途,或僅泛稱用於某次特定災害,則由收受捐款之政府機關(單位)針對災防法第27條及第36條有關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救災事項,認定是否為「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另「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亦規定,政府機關(構)基於重大災害主動發起勸募時,應依捐款人意旨運用款項,並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二、有關民間捐助救災款項之運用,現行災防法及「公益勸募條例」已有明確規範,爰現階段尚無須另訂捐款運用原則或辦法。針對花蓮震災後續重建,花蓮縣政府已成立善款監督管理委員會,後續將由該委員會秉持公開、透明原則,善加運用民間善款,以發揮最大效益。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大戰,政府應盤點與整合臺灣投資環境與產業競爭力,並善用臺灣區位優勢,擴大產業關聯性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2)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大戰,政府應盤點與整合臺灣投資環境與產業競爭力,並善用臺灣區位優勢,擴大產業關聯性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雙方近期採取的貿易措施:
(一)美國已公告對太陽能產品及洗衣機課徵防衛性關稅,對進口鋼鋁產品加徵關稅,301措施公布將對中國大陸1,333項產品加徵25%關稅之建議清單,並擬限制中資投資等,維護美國內產業利益。另就中國大陸違反WTO智慧財產權協定部分,向中方提出諮商要求。
(二)中國大陸自106年6月以來,對美國的苯乙烯等6項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對高粱啟動雙反調查,以及因應美國對鋼鋁增稅,亦對自美進口的128項產品加徵關稅,在美國公布301加徵關稅建議清單後,中方亦提出對美106項(包括美國大豆、玉米、牛肉等農產品33項、汽車28項、化學品44項及飛機)產品加徵關稅清單,惟該106項產品加徵關稅之具體措施及實施時間尚未公布。
二、我國因應作法
(一)強化臺灣業者競爭力
1.強化臺灣製造: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的比重,政府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及技術開發的基地。擴大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出口產品的臺灣成分,使產品認定為「臺灣製造」。
2.加速內需投資:加速前瞻計畫的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的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
3.提高創新能量:提高創新能量,科技發展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貿易的決勝關鍵,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的計畫,都要加大力道、增加投資、加速執行。
4.加速新南向布局:多元布局,要積極推動貿易和生產基地的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的布局。
(二)積極與業者溝通,繼續爭取232條款豁免:政府將持續與美方溝通,除積極爭取國家別豁免外,同步協助業者提出產品排除申請,並持續瞭解各國對本案採取之措施。
三、「拚經濟」為政府目前最優先工作,行政院賴院長自106年9月27日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已計10次,對於企業關切的「五缺」、法規鬆綁等議題,逐項務實解決,建構優質的投資環境:
(一)產業用地:透過土地媒合利用及配合「前瞻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等措施,短期可釋出產業用地604公頃供產業使用;未來再強化園區土地媒合利用、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都市計畫工業區活化使用、新設園區儲備用地、閒置土地強制拍賣再釋出等措施的推動。
(二)人才(力)資源:盤點產業各階層人才(力)需求,整合政府資源協助廠商,推動產業公協會整合科系名額及課程調整建議,提供學校所需業師、教材、設備,以促進產業與學校深度交流。
(三)水電供應:
1.確保供水穩定安全:採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方式辦理,包括加速推動「前瞻基礎計畫-水環境建設」在內之多項水資源建設、強化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配合農委會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確保產業供水穩定安全,以建構良好的產業投資環境。
2.全力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將持續在「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前提下,執行「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三大策略及相關細項措施,全力達成108年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
(四)在招商服務方面,本部參酌新加坡作法並考量國內現有資源,調整精進本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功能,提供海內外投資人來臺投資之「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服務,並透過招商與投資審查一條鞭服務,使外商明確瞭解掌握來臺投資相關申請資格及流程。另外,為協助投資案件加速落實,本部建立跨部會及三級協處(即招商中心、經濟部部長、行政院政務委員)機制,邀集廠商及相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解決各項投資問題與障礙。
(五)另為推動我國經貿體制進一步國際化,本部投審會已著手進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修正,除將朝簡化現行外國人來臺投資案件審核程序方向修法,由「一律事先核准」制,改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制外,本次修法亦將資訊透明化目標納入,將案件審查項目、審查內容及准駁標準予以明確化,增進投資人之預見可能性,以期吸引僑外商來臺投資,創造我國就業機會。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大戰臺灣應站在制度與規則的一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7)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大戰臺灣應站在制度與規則的一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中近期相互採取多項貿易措施
(一)針對美國232鋼鋁措施已相互加徵關稅:美國在公布232鋼鋁產品國家安全調查結果後,宣布自107年3月23日起對鋼鋁產品加徵關稅,中國大陸亦於3月23日提出擬對自美進口之128項產品加徵關稅清單,並自4月2日起加徵前述產品關稅。
(二)對於美國301案雙方已公布加稅清單,但未實際開徵:美國於美東時間4月3日公布擬對中國大陸的航太、資通訊、機器人及機械等1,333項產品加徵25%關稅,中國大陸於同日提出對美國的大豆、玉米、汽車、化工品及飛機等106項產品加徵25%關稅,目前雙方尚未實際加徵關稅。另美方就中國大陸違反WTO智慧財產權協定部分已向中國大陸提出爭端解決諮商要求。
二、對我國可能之影響
(一)對鋼鐵業之影響:由於美國232措施已開放國家豁免,惟我國暫時未被納入豁免清單,業界評估影響較先前預期大。
(二)可能牽動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中國大陸與美國係我出口前兩大市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我業者對中國大陸多出口中間財,經加工再外銷,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必將遭受波及,影響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三)初步評估對我影響有限,長期影響則未定:經查積體電路、筆記型電腦與手機均未在美方301清單,初步評估對我電子產業影響有限。我國產業機械及工具機在中國大陸的布局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為主;在光學及儀器產業方面,我國出口面板至中國大陸主要係供應其內需市場。另涉案產品醫療儀器及器材,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均有限。由於美方尚未公布最終清單,對我具體影響需視美中雙方後續進展才能進一步評估。
三、我國之因應措施
(一)繼續爭取232條款豁免,積極與業者溝通尋找替代方案: 政府將全力持續與美方溝通,積極爭取國家別豁免,將儘速再次組團赴美諮商。由於美方高度關切我方業者是否使用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加工輸美等議題,政府將持續與業者溝通,瞭解是否有替代中國大陸原料之方案。
(二)協助業者提升競爭力,鼓勵全球布局: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以及多元布局等4大方向,繼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政府鼓勵臺商赴新南向及新興國家布局或回臺投資,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積極推動貿易和生產基地的多元化。
(三)密切關注最新進展:政府並將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就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的產業,瞭解對我產業之影響。
(四)依據多邊規則,爭取臺灣權益:針對美國就中國大陸違反WTO智慧財產權部分提出之爭端解決諮商要求,我國與日本、歐盟及烏克蘭等已提出參與諮商要求,維護國家利益。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2)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募兵制」為政府國防重要施政,推動決心不會改變。世界各國兵役制度之設計,均係配合國情,而有其不同特性,我國推動「募兵制」仍維持憲法國民兵役義務,並非採取其他國家「全募兵制」方式。
二、國軍自101年「募兵制」實施計畫訂定志願役人力目標為90%,目前國軍兵力總員額為21萬5千,扣除維持員額(學生、入伍、受訓、住院調療及留職停薪)1萬9千及文職、聘僱(7千9百餘人),軍職編制計18萬8千餘人;以計畫目標90%計算,需16萬9千餘人,推估近3年人力成長,預判107年底志願役兵力可達15萬2千餘人,編現比為81%,尚缺1萬7千餘人。
三、國軍本「每多招募1人,就多一分守護家園的戰力」之精神,努力各項招募工作,迄3月底各項招募班隊成效均較去年(106)有明顯成長,鑑於近期部份個別街頭招募活動與輕佻文宣等行止,本部業於3月30日邀集全軍旅級以上單位主官(管),召開檢討會,要求國軍招募文宣應以強調守護家園、保衛國家之「國軍核心價值」與「軍人專業特性」為主軸,同時要求營連級部隊應專注戰訓本務,招募置重點於留營輔導、新訓轉服、營內懇親宣導及社團活動,嚴禁官兵在街頭宣導、擺攤及實施網路輕佻文宣招募作法,以免影響軍人形象。
四、國軍自101年起實施徵募轉型,義務役逐年減少,志願役人力逐年持續成長,年底義務役離營後,有信心達成常備部隊由志願役人力擔任之政策目標,基此,本部將持續採多元招募管道、質量併重及強化各項招募留營等配套措施,招募優質青年加入國軍,滿足志願役人力需求,維持可恃戰力,確保國家安全。
五、感謝貴委員長期對國防事務之支持與關注,謹代表全體官兵,敬致謝忱。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5)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募兵制」為政府國防重要施政,推動決心不會改變。世界各國兵役制度之設計,均係配合國情,而有其不同特性,我國推動「募兵制」仍維持憲法國民兵役義務,並非採取其他國家「全募兵制」方式。
二、國軍自101年「募兵制」實施計畫訂定志願役人力目標為90%,目前國軍兵力總員額為21萬5千,扣除維持員額(學生、入伍、受訓、住院調療及留職停薪)1萬9千及文職、聘僱(7千9百餘人),軍職編制計18萬8千餘人;以計畫目標90%計算,需16萬9千餘人,推估近3年人力成長,預判107年底志願役兵力可達15萬2千餘人,編現比為81%,尚缺1萬7千餘人。
三、國軍本「每多招募1人,就多一分守護家園的戰力」之精神,努力各項招募工作,迄3月底各項招募班隊成效均較去年(106)有明顯成長,鑑於近期部份個別街頭招募活動與輕佻文宣等行止,本部業於3月30日邀集全軍旅級以上單位主官(管),召開檢討會,要求國軍招募文宣應以強調守護家園、保衛國家之「國軍核心價值」與「軍人專業特性」為主軸,同時要求營連級部隊應專注戰訓本務,招募置重點於留營輔導、新訓轉服、營內懇親宣導及社團活動,嚴禁官兵在街頭宣導、擺攤及實施網路輕佻文宣招募作法,以免影響軍人形象。
四、國軍自101年起實施徵募轉型,義務役逐年減少,志願役人力逐年持續成長,年底義務役離營後,有信心達成常備部隊由志願役人力擔任之政策目標,基此,本部將持續採多元招募管道、質量併重及強化各項招募留營等配套措施,招募優質青年加入國軍,滿足志願役人力需求,維持可恃戰力,確保國家安全。
五、感謝貴委員長期對國防事務之支持與關注,謹代表全體官兵,敬致謝忱。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暫緩核四燃料棒送出國、重新檢討能源政策及如何確保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0)
黃委員就暫緩核四燃料棒送出國、重新檢討能源政策及如何確保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已宣布核四不啟封政策,台電公司爰於105年12月成立龍門(核四)電廠燃料處理小組,核四廠燃料因其鈾濃縮度、尺寸、設計不同,無法於核一、二、三廠使用,且貴院於107年1月30日通過決議:「規劃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燃料棒」,台電公司擬訂之處置方案經報奉行政院核復原則同意,規劃自107年6月起,於未來3年內將燃料束分8批陸續運出。
二、為達成「2025非核家園」目標,政府業於105年起著手推動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採取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策略,以建立低碳永續、高質穩定、效率經濟的能源體系。於能源轉型期間,本部積極推動由供給面增加多元供電及需求面引導節電、系統面靈活調度,全力執行穩定供電措施。
三、能源轉型期間政府將全力執行各項穩定供電措施,惟考量受經濟成長及極端氣候影響,負載持續成長,另燃煤機組生煤用量遭地方政府核減,加上協和電廠環保加嚴及燃氣電廠運轉限制等因素,107年供電情況確實較往年吃緊,爰本部及台電公司將持續在「供給面」增加供電能力,在「需求面」抑低尖峰負載,以維持供電穩定,說明如下:
(一)供給面措施:
1.加強設備運轉維護,確保發輸配電設備正常。
2.確保新設機組如期商轉部分,近期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2月13日商轉、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已於107年2月27日商轉、大潭電廠7號機60萬瓩已於107年3月28日商轉;後續大林電廠新號2機80萬瓩、林口電廠新3號機80萬瓩本部已嚴格控管施工進度,目標大林電廠新2號機於107年7月商轉、林口電廠新3號機於107年秋冬季開始併聯試運轉供電。
3.協和1、2號機自107年起轉為緊急備用發電設備,台電公司將與基隆市政府協商延長年度可運轉時數。
4.台電公司已洽商中油公司如數提供天然氣及低硫份燃料油用量,確保燃料供應正常。
(二)需求面措施:
1.逐步擴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2.台電公司持續精進及推廣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預估抑低負載139萬瓩(較106年增加20萬瓩)。
3.積極推動新節電運動計畫,編列「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預算107年至109年經費75.06億元,並持續揭露各縣市住商及工業部門用電資訊及舉辦各項節電宣導,加強能源使用效率及節電效果。
四、為達成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之政策目標,本部已設立單一窗口,並在「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督導下,由各部會共同落實「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之各項工作,協助解決遭遇問題及加速行政程序。成效方面,近2年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較以往大幅成長,106年底累計已達5,241MW;105年至106年2年期間增加936MW,與前一個2年(103年至104年增加492MW)相較大幅增加。
五、在2025非核家園法定目標下,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維持能源多元化,仍須火力發電扮演重要基載電力角色。惟政府深知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有效提升空污防制也同等重要,因此本部業積極規劃並確切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務必要有效達成空污防制效果,包含:
(一)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排放情形,確保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二)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因數,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同時,運用燃煤及燃氣機組特性,透過秋冬季節空品不良時期以燃氣為主的環保調度方式,燃煤容量因數從90%調降至70%~75%,燃氣容量因數則以50%~55%作為規劃,逐步朝向燃煤機組常態性降載。
(三)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推動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南部電廠之空污改善計畫、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計畫;並從源頭管理採用低硫、低汞、低灰及高熱值的煙煤或亞煙煤。
(四)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38%);燃氣機組採複循環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60%以上(既有燃氣機組平均效率51%)。
六、為落實2025非核家園願景,本部以長短期相互搭配,短期確保穩定供電,擴大需量管理、推動積極節能;中長期逐步擴大潔淨能源發展、加速布局儲能及智慧電網,拓展自主綠能產業,全面推動包括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具體策略措施,目前已具初步成效,未來將在確保供電穩定並兼顧空污下,依能源轉型路徑持續推動與落實各項策略。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3)
黃委員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於公布232鋼鋁產品國家安全調查結果後,宣布自本(107)年3月23日起對鋼鋁產品加徵關稅,中國大陸亦於同年月23日提出擬對自美國進口之128項產品(如進口水果及葡萄酒等)加徵關稅清單,並自4月2日起實施。另,美國於美東時間4月3日公布301調查案有關增稅之建議產品清單,擬對中國大陸之航太、資通訊、機器人及機械等1,333項產品加徵25%關稅,中國大陸亦於同日提出對美國之大豆、玉米、汽車、化工品及飛機等106項產品加徵25%關稅,惟目前雙方尚未實際加徵關稅。至中美雙方近期所採取相關貿易措施對我國可能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鋼鐵業:由於美國232措施已開放國家豁免,惟我國暫時未被納入豁免清單,業界評估影響較先前預期大。
(二)電子產品:經查積體電路、筆記型電腦與手機均未在301清單中,爰由臺廠代工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及平板均未納入,目前評估衝擊較先前預估為小。
(三)機械產品:我國產業機械及工具機在中國大陸之布局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為主;在光學及儀器產業方面,我國出口面板至中國大陸主要係供應其內需市場。另在醫療儀器及器材方面,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亦為有限。
(四)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中國大陸及美國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我國業者對中國大陸多以出口中間財為主,經加工再外銷,若中美雙方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將遭受波及而牽動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二、另,針對前開中美雙方貿易問題,政府將密切關注雙方協商之最新進展,並採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持續爭取232條款豁免,積極與業者溝通尋找替代方案:政府將持續與美方溝通,積極爭取國家別豁免,並儘速再次組團赴美諮商。由於美方高度關切中國大陸產能過剩及我國業者是否使用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加工輸美等議題,經濟部將賡續與業者溝通,瞭解是否有替代中國大陸原料之方案。同時倘美方提出美牛及美豬開放議題,我政府仍以國人飲食習慣及維護國人食之安全為首要考量,無以開放美牛及美豬作為交換條件向美國爭取豁免之情事。
(二)協助業者提升競爭力,鼓勵全球布局:政府將依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等4大方向,繼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同時並鼓勵臺商赴新南向及新興國家布局或回臺投資,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
(三)研析對我國產業之影響:政府將密切注意中美雙方所採貿易措施之後續發展,並持續與相關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瞭解對我國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產業之影響,以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中貿易摩擦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0)
黃委員就美中貿易摩擦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以貿易立國,在全球產業鏈中與美國及中國大陸均有相當程度之連結關係,貿易衝突所帶來之貿易禁制效果,以及過程中產生之不確定性,均將影響我商之營運決策。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行政院除積極落實蔡總統指示四大方向,包括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外,亦確實執行經濟發展相關措施,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重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
1.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
2.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掌握數位經濟快速推展之國際趨勢,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基地,透過「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擴大臺灣在地研發及製造能量。
(二)強化臺灣在地之內需投資商機:
1.持續擴大內需動能,包括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2.改善投資環境、鬆綁法規、接軌國際市場、放寬海外人才引進,優化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
3.發展高階服務業,強化智財管理,在商品貿易外,逐漸轉型強化智財等服務貿易,降低商品關稅威脅。
(三)擴大創新能量:
1.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並加大力道、增加投資及加速執行。
2.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
3.考量部分受直接影響之產業多為中小企業,將加強相關輔導機制並提供充足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因應。
(四)推動多元布局:
1.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協助業者分散出口市場,並搭配新南向政策,拓展具龐大市場潛力之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
2.持續重視歐洲市場,歐洲除為高價市場外,其各種嚴格認證之要求,亦有助於臺灣外貿及產業升級。
3.鼓勵企業發展消費財,擺脫中間財、消費財與中國大陸過度互補之關係,掌握全球消費市場;並協助掌握全球市場通路,避免過度依賴代理商,構築較穩定之外貿獲利基礎。
二、面對美中貿易摩擦,政府除持續與美國協商溝通,力爭鋼鋁關稅豁免,確保我國經貿利益外,亦持續提供廠商必要協助,並提供優質投資環境,協助臺商回臺投資,以有效降低衝擊;同時,密切關注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近期區域情勢變化,適時因應並對外說明。至所提美中貿易摩擦恐損及我國半導體產業發展一節,我國晶圓代工與封測係國際龍頭大廠,其代工及生產技術皆具領先地位,廠商營運模式靈活有彈性,且臺灣業者在中國大陸巿場早已面對當地廠商競爭,此次美中貿易摩擦對半導體代工業者影響尚屬有限,反而有助增加臺灣廠商分散產品種類及銷售地區之風險意識。鑑於美系半導體業者之代工生產多數委由臺灣廠商產製,政府將鼓勵廠商藉由調整至美國子公司或其他海外子公司接單出貨,以因應此波美中貿易摩擦,協助半導體產業發展。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5號)
周委員就偏鄉教育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關於偏鄉教育資源問題:
(一)查現行偏遠地區學校名單,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相關區分原則據以認定後,報教育部核定;惟其認定標準不一,且多以海拔高度或交通便利性作為認定依據,尚有其他相關因素未納入考量。
(二)為改善前開問題,已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4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為全面且客觀納入前開影響因素,並明確定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部刻正積極研擬「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草案,經該部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及各地方政府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後,考量離島地區與臺灣本島地區所在地理位置及性質迥異,爰分為二類處理,其認定方式規劃如下:
1.離島地區:離島地區學校均列為偏遠地區學校,惟審酌離島地區內各行政區域因地理因素,有其他位處更外海附屬離島之情形,爰按離島各鄉鎮地理位置及對外交通情況,將離島偏遠地區學校依行政區域範圍予以分級。
2.臺灣本島:將朝綜合指數之方式,運用客觀量化之數據資料認定。
(1)交通:所在地之海拔高度、距最近火車站之最短行車距離、距地方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2)文化: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3)生活機能:所在鄉(鎮、市、區)之人口密度、所在鄉(鎮、市、區)之郵政資源、所在鄉(鎮、市、區)之便利商店資源。
(4)數位環境:所在鄉(鎮、市、區)之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
(5)社會經濟條件:低收入戶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四)另由於非山非市學校與偏遠地區學校高度相關,爰將以同一綜合指數作為認定方式。針對非山非市學校之教育資源挹注,教育部刻正研擬相關補助措施,將朝整合相關補助計畫之方向規劃,以達行政減量之效;藉由提升是類學校整體教學環境,協助學校永續發展。
二、關於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問題:
(一)有關培育具性別專業知識教育人員部分,教育部將持續充實「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提供各界參考運用;另為提供學校實務現場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支援,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將持續培訓調查專業人員,充實調查專業人才庫,積極落實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與防治,增進教育人員輔導或保護被害學生之專業知能。
(二)有關性別教育之在職進修部分:
1.行政院業已透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引導各部會協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強化並落實研發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課程(含師資培育、軍公教、司法、醫事、社福、公司行號等),並要求相關部會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之性別平等教育。
2.行政院自93年起推動「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規定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每年施以一定時數性別平等訓練,並於本(107)年2月起由一般公務人員擴大實施至政務人員;於104年起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成效評核實施計畫」,建立「性別意識培力資源整合平臺」,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性別平等訓練辦理情形納入性別平等考核指標等,強化各級公務人員之性別敏感度,於規劃、檢視及決策各項施政時納入性別觀點,促進性別平等。
(三)有關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處理部分: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通報學校及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逾時未通報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事件,即需積極依法通報,以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權益與校園安全。
2.教育部將持續透過督導機制(如視導、訪視、學校評鑑、召開會議等),強化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組織及運作,督導各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四)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意見部分,現行相關規定已有明文規範,說明如下:
1.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5款規定,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2.另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復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對行為人進行相關暫行措施,如請假、調整職務等,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價調漲推動通貨膨脹,及燃煤超超臨界機組仍造成空氣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8)
許委員就「電價調漲推動通貨膨脹,及燃煤超超臨界機組仍造成空氣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電價調漲說明:
(一)本部依電業法第49條訂定「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並於106年11月6日公告,依公式規定,電價費率每半年進行檢討,每次電價漲幅及降幅不超過3%,以維持電價穩定。
(二)由於國際燃料價格上漲,且燃料成本占電價成本項超過5成,惟為避免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的衝擊,107年上半年電價檢討經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平均調幅為3%,調幅不足部分未來依台電公司實際盈虧情形由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支應。
(三)至本次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調整,兼顧照顧民生、穩定物價及節約能源三個原則辦理,住宅用電每月500度(原政策規劃為330度)以下不予調漲,約有85%用戶電費不受影響;小商家用電則每月1,500度(原政策規劃為330度)以下不予調漲,約有82%用戶電費不受影響,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用電權益及穩定物價;住宅用電每月超過500度、小商家用電每月超過1,500度之電費則適度調漲係為合理反映發電成本,同時引導用戶節約用電。
(四)本次電價調漲不致使成本轉嫁並產生成本推動通貨膨脹壓力:
1.根據107年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資料,電價上漲3%,對整體物價影響為增加0.08%,影響應屬輕微。
2.考量104年至105年電價已連續調降3次(累計降幅19.23%,近20%),且目前工業用戶電價仍為亞鄰國家最低者,國內工業出口占比約8成,內銷占2成,本次調漲3%對其影響有限。
二、針對超超然臨界機組與空污議題說明:
(一)台電公司燃煤超超臨界機組具有效率高,每發1度電,煤的消耗量及空污排放強度均較低,且機組升降載能力已大幅提升,可配合間歇性再生能源變動調整出力,增加電力系統韌性,提升供電穩定,其空污排放值不僅遠低於環評承諾,亦已接近天然氣發電機組的排放標準,較電力設施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為低,以林口電廠新設之超超臨界燃煤1號機組為例,氮氧化物(NOx)及總懸浮微粒(TSP)空污實際排放濃度與既有大潭燃氣複循環機組的NOx及TSP實際排放濃度相當。
(二)台電公司目前規劃新建燃煤機組均採超超臨界發電技術及最佳化排煙脫硫技術,運轉期間若輔以低硫份之適當煤質,即可有效抑低實際運轉後之硫氧化物排放濃度,並於環保署公布空氣品質不良期間採取適當地點燃煤電廠配合減載運轉機制,以期降低對區域空氣品質影響並兼顧環保與供電穩定。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為籌措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等建設經費,規劃大幅提高二航廈免稅商店特許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8)
許委員就交通部為籌措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等建設經費,規劃大幅提高二航廈免稅商店特許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請就第二航廈免稅商店特許費調整多方考量、將營運期限縮短為6年及引進機場商機一節,查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C/D區綜合免稅商店前以促參方式委託民間機構管理營運之合約即將屆期,為持續提供完整公共服務環境,交通部業依促參法規定授權桃園機場公司執行前開免稅商店招商案在案,該公司參酌過去執行經驗及歷次招商大會、座談會與說明會中潛在民間廠商建議擬定招商內容,並提報該公司董事會會議報告及討論。其中有關機場免稅商店權利金部分,桃園機場公司多方考量旅客運量、國庫收益及廠商風險等因素,故擬規劃提高營業量成長超額部分之權利金比例,以合理化機場分潤;至有關契約年期部分,考量桃園國際機場近年「大面積、長租期」之招商策略成效良好,為使廠商得於合理耐用年限下攤提折舊,進而提高其投資金額與設施品質,以及提供民間廠商長期穩定經營之目標,故桃園機場公司擬規劃循例維持12年不變。另有關引進機場商機部分,桃園機場公司將在持續提升服務品質原則下,擴大招商引資,並參考國際標竿機場案例適時合理檢討收費項目、費率及規劃商業設施,以有效增加非航空收入,提升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
二、有關建議調整機場服務費一節,由於發展觀光與建設機場互為相關且相輔相成,將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國際宣傳、推動觀光軟硬體建設升級等,將有助於臺灣開拓國際觀光市場,並可進而提高機場之使用率及收益,爰現行桃園國際機場之「機場服務費」係於桃園機場公司營業基金及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發展基金間作平衡分配,尚屬當前合宜之規劃。惟鑑於未來桃園國際機場推動機場建設具龐大財務需求,故交通部已請桃園機場公司持續檢討該公司財務結構,以確認桃園國際機場相關建設所需經費財源充足,未來並將適時檢討研議機場服務費分配比例調整等相關事宜,以利整體長遠發展。
三、有關建議檢討第三航廈商業空間及航廈規劃設計等節,說明如次:
(一)第三航廈商業空間:第三航廈係將空側商業空間規劃集中設置於通關後之商業廣場(如香港赤鱲角機場),此集中設置規劃將可便於旅客購物並提供更多消費選擇,預期將有助於提升機場非航空收入,至登機門周邊商業配置則單純化,以提供輕食、紀念品之銷售服務為主,俾保留充足候機空間供旅客使用。
(二)第三航廈規劃設計:第三航廈規劃設計係在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與國內相關規定,以及國際運輸航空協會(IATA)對理想服務水準建議之前提下進行,為利第三航廈規劃設計符合實際需求,桃園機場公司辦理規劃設計時已多次針對航空業者、機場駐站單位、國內外旅客等利害關係人進行深度訪談,並邀請國內外工程及運輸界專業人士檢討規劃設計內容,未來將持續推動後續工作,俾使第三航廈整體工程更臻周妥完善,有效提升桃園國際機場服務品質及國際競爭力。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0)
許委員就加強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賴院長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召開記者會,提出留才、攬才及育才三大策略計21項措施,協助產業解決人才短缺問題,其中育才面策略包括:(一)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二)企業協力教學,提供學校所需業師、教材、設備;(三)產業自主互助預訓人才,政府於政策、法規面全力支援;(四)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針對重點政策產業需求,強化產業人才運作機制與規範;(五)養成千人智慧科技菁英,藉由大學、法人培養,並促成企業在臺設立人工智慧(AI)研發中心;(六)培育萬人智慧應用先鋒,推動大學跨域學生智慧科技應用技能培育,並開辦AI學苑及認證機制,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七)推動人才轉換方案,鼓勵學校開設第二專長或提升技能課程等,期為產業找人才,使產業安心永續發展。
二、為因應產業創新發展,政府持續以大學系科調整對接高職、技專及產業人才需求,並提供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彙整報告,使學校瞭解社會產業發展人力需求;另鑑於數位經濟加速更迭就業市場職類與就業型態,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其中「培育跨域數位人才策略」重點方向包括辦理大學校院程式設計教學等專案計畫,建立產學研鏈結培育機制等。此外,為瞭解產業於創新趨勢下未來長期工作及技能需求情形,國發會刻正委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創新趨勢下『5+2產業』未來工作及技能需求分析」委託研究計畫,就新興科技對整體面及各重要產業面(如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技醫藥、金融科技、新零售及新農業等5+2相關產業)之工作技能進行分析,預計於本(107)年6月底完成研究報告,後續將提供相關部會作為我國人才培育政策規劃之參考。
三、另教育部為縮短技職體系學用落差,已邀集相關部會組成議題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盤點整合相關推動策略,分就制度面及培訓面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並滾動檢討落實成效,整體推動情形並提報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主要推動措施如下:
(一)制度面:
1.依產業需求滾動調整招生名額及辦理方式
(1)由國發會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未來人力需求推估,據以定期審核日間學制高職及大專校院科系之增設及調整。
(2)推動「五專展翅計畫」,由企業提供學生實習機會及畢業後正式職缺,與學校共同培育所需專業技術人才;另配合業界需求,鼓勵技專校院彈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等產學專班,增加學校系科辦理彈性。
2.強化生涯規劃及職涯輔導
(1)推動跨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制度:藉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建構跨領域學習環境,提供跨領域課程與實務專題之多元學習,並研修「學位授予法」,放寬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依學生學術領域及修讀課程授予學位。
(2)落實職涯輔導並加強工作倫理及敬業態度培養:將職涯輔導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指標,另藉由實習課程協助學生及早瞭解產業現況與職場倫理。
(二)培訓面:
1.改革技職課程,使技職畢業生擁有一技之長
(1)強化學校實作教學銜接產業實務: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包括成立產業菁英訓練基地、建置類產業環境工廠、建置跨域實作場域、充實技術型高中新課綱所需基礎教學實習設備及設施。
(2)落實學生評量制度:落實技術型高中專業類科學生實務能力培育,規劃推動實作評量機制;技專校院辦理「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得依不同系科屬性提出課程改善計畫,並訂定可檢核學生實作能力之計畫績效指標。
2.調整實習機制,增進學生實作技術能力
(1)提升校外實習課程品質:由產業與技專校院共同規劃校外實習課程,深化學生實務學習,另訂定相關專法,強化實習課程辦理品質。
(2)推動多元實務課程:藉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鼓勵技專校院與產業共同推動問題導向實作課程、產業實務專題課程、實務專題研究等系科實務課程設計變革。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TBC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計畫停播「ELEVEN SPORTS」運動頻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92)
陳委員就TBC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計畫停播「ELEVEN SPORTS」運動頻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於107年3月23日函報本會備查「ELEVEN SPORTS 1」與「DiscoveryKids channel」(終止經營)2頻道下架。其中「ELEVEN SPORTS 1」頻道代理商千諾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千諾)於同日來函陳情,表示雙方於本案協商過程中並未達共識。
二、千諾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8日就所代理「ELEVEN SPORTS 1」頻道,107年度授權費用與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協商未果1事,依法申請調處,本會業於107年3月29日召開第1次調處會議,調處結果如下:
(一)本案續行調處,雙方同意由千諾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將「ELEVEN SPORTS 1」頻道以臨時授權方式授權予相對人,授權期間自107年3月30日至4月12日止。
(二)其餘授權條件及授權範圍,由雙方另行協商。
(三)協商期間,雙方不得有任意斷訊、下架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
三、本會復於107年4月2日續行召開第2次調處會議,調處結果如下:
(一)本案續行調處,雙方同意由千諾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將「ELEVEN SPORTS 1」頻道以臨時授權方式授權予相對人,授權期間自107年3月30日至4月30日止。
(二)其餘授權條件及授權範圍,由雙方另行協商。
(三)協商期間,雙方不得有任意斷訊、下架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
四、另,第2次調處會議中,南桃園有線公司向本會承諾會議結束後會來函撤回「ELEVEN SPORTS 1」頻道下架備查案。該公司業於4月3日來函報本會,暫不異動「ELEVEN SPORTS1」頻道,併此說明。
五、本會將密切關注臨時授權期間,雙方協商情況,並擇期召開第3次調處會議,促成雙方達成合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增進產業共榮,促進臺灣棒球運動推廣。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0號)
管委員就三維地理空間資訊(3D GIS)之應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三維地理空間資訊(3D GIS)之應用部分:
(一)行政院目前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於智慧交通領域,透過開發高精地圖,促進高度自動駕駛系統之測試、開發與普及。於民生公共物聯網應用,則建置防洪設施GIS圖臺等作法,提供人性化之防汛決策支援,以利快速及有效災前整備及災中應變。於智慧農業應用,透過建置農業巨資資料庫及農業地理圖資應用中心等作法,達到「統合農業空間資訊,開創優質分析及應用」之願景。於文化科技應用,則係建立文物空間資訊平臺,以彙整保存文化資產。
(二)內政部目前就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為3D GIS應用分析,目前計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開始針對轄區管線資料情形,進行3D GIS管線資料庫之整體規劃及試辦計畫,以瞭解未來推動可能之問題點及建立長期推動之方向,將持續蒐集及彙整各機關之相關成果,以作為後續推動之參考。此外,考量3D GIS應用發展需要,該部辦理維運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於民國105年運用我國廠商自行發展之地理資訊產品為基礎,開發透過網路提供3D GIS資料展現功能之介接服務,可讓需要之單位申請使用,後續將配合應用之需求發展,進行強化及改良。
(三)經濟部地調所配合「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利用國土資訊系統「地質資料整合查詢系統」及「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系統」既有資料基礎及GIS核心技術,提供地理資訊系統供民眾查詢地層、活動斷層、水文鑽井、土壤液化潛勢、山崩分布與環境地質等圖資整合資訊。
(四)另經濟部地調所自106年起展開新一階段之地質雲服務擴建,搭配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即時以3D展繪出該區域之地下鑽井分布狀態,包括鑽井深度、岩性分布等,是未來地下地質模擬演算之重要依據,亦係分析土壤液化潛勢之重要分析基礎工具。
且服務串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之最近地震與歷史地震資料,有別於一般2D圖臺僅能顯示震央位置,3D圖臺可清楚顯示地震震源位置及相對密集之震源區域,對於板塊活動交界、活動斷層位置等評估皆有極大之助益。未來將朝向大數據(Big Data)、開放資料(Open Data)及個人資料(My Data)應用,建構完整四、五星級資料供應之規範。此外,亦規劃進行地下地層模型試作範圍,逐步建立地下三維地層樣貌,打造高效能、高效率、高擴展性之地質雲端應用,以提供民眾共享與整合之服務。
二、有關大數據應用、智慧城市及物聯網產業部分:
(一)內政部於106年12月函頒訂定「內政大數據連結應用專案計畫」及「內政數據分析及決策應用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推動「業務議題診斷」、「業務資料清洗」及「分析能量提升」工作,以協助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強化政策議定、法案推動及議題辯護能力,本(107)年刻正辦理「內政大數據連結應用試辦委外服務案」作業,挑定重要議題及進行統計分析,發揮政策推動之功效。
(二)經濟部工業局配合「亞洲.矽谷」推動方針,自106年度起執行「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期以促進國內物聯網產業生態聚落,鏈結在地智慧城市及國際企業進行園區智慧治理與智慧化服務之場域實證,以強化軟硬整合與系統布局能力,構建亞太物聯網試驗中心,並結合政府與民間企業資源,以產業園區作為試驗場域,結合物聯網、大數據分析導入相關智慧應用,並吸引業者進駐場域測試與驗證物聯網相關創新應用,進而形成系統化整體解決方案。
(三)「亞洲.矽谷試驗場域計畫」執行重點將規劃建立園區智慧化服務之示範場域,除逐步擴大智慧物聯網之應用面向外,其中包含「智慧節能」、「道路安全」、「災害預防」、「智慧交通」、「智慧治理」等,更進一步建立蒐集園區環境、生產與發展等相關資料模式,以為未來產業園區大數據資料分析或人工智慧(AI)領域應用建立資料基礎建設,以滿足經濟政策發展創新園區之需求,以提升園區服務智慧化、生活便利社區性、提升廠商進駐率、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產業發展等目標,以促進整體經濟發展與強化國際競爭力。
三、國發會將持續關注3D GIS發展,持續努力推動三維地理空間資訊之應用,參酌國外發展經驗,提出適合我國國情及發展需要之三維地理資訊整體發展策略,以增進民眾生活福祉,帶動產業發展,並有效管控各項計畫之執行進度與預算效能,強化各部會執行及整合,以提升執行成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推動新興產業及新型商業模式之應用領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3)
許委員就強化推動新興產業及新型商業模式之應用領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美東時間本(107)年4月3日公布301調查案有關增稅之建議產品清單,擬對中國大陸之航太、資通訊、機器人及機械等1,333項產品加徵關稅,該清單待完成國內程序後,將額外課徵25%關稅。另中國大陸亦於同日提出對美國之大豆、玉米、汽車、化工品及飛機等106項產品加徵25%關稅,最終措施及實施期間將另行公告。
至中美雙方近期所採取相關貿易措施對我國可能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中國大陸及美國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我國業者對中國大陸多以出口中間財為主,經加工再外銷,若中美雙方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將遭受波及而牽動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二)電子產品:外界關注資通訊產品將可能受到影響,主要係考量臺灣電子製造與零組件,例如代工廠商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之貨品,可能因關稅增加25%而遭受波及。
惟經查號列8542積體電路、8471筆記型電腦與8517手機均未在301清單中,爰臺廠代工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及平板均未納入,目前評估衝擊較之前預估為小。
(三)機械產品與光學及儀器產業:我國產業機械及工具機在中國大陸之布局以中國大陸內需市場為主;在光學及儀器方面,我國出口面板至中國大陸主要係供應其內需市場。另有關產品醫療儀器及器材方面,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亦為有限。
二、針對前開中美雙方貿易問題,政府將密切關注雙方協商之最新進展,並採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研析對我國產業之影響:政府將密切注意中美雙方所採貿易措施之後續發展,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後續將依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等4大方向,繼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
(二)加強智慧機械研發:加速投入智慧機械強化少量多樣之智慧製造能力,加強產業之智慧化升級輔導,提升產品價值,確保國際競爭力。
(三)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產業轉型首須提升製造業及服務業,經濟部已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包含「智慧機械」、「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循環經濟」及「新農業」等均按未來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及高齡化社會等問題及需求據以規劃,期以設立創新基地作為試煉場域,結合資金、技術、人力及土地,由製造業與服務業先行試煉,以下游之發展牽引整個產業鏈,透過跨領域之創新計畫,帶動整體產業發展,亦有助於我國產業升級轉型。
(四)促進商業服務業創新轉型:
1.針對消費者購物需求,發展零售與物流解決方案,並結合在地商圈業者,建構智慧零售與物流之科技實證場域,提供消費者有感體驗;導入營運支援服務,促進商業智慧化。
2.提供客製化之業界顧問,針對連鎖企業需求提供輔導與建議,協助企業發展成連鎖經營體系,並輔導連鎖企業建立品牌價值,促進連鎖企業穩健發展。
3.透過部分補助之方式,鼓勵企業積極投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研發,並藉由國內、外商業據點布建及跨國營運等創新活動,提升服務產值、開創新局及國際競爭力。
(五)加速臺灣產業全球布局:
1.多元化布局:鼓勵臺商赴新南向及新興國家布局或回臺投資,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
2.推動產業鏈結合作:搭建臺灣與新南向國家產業合作常態性平臺,促進雙邊產業公協會、技術法人、智庫之交流與合作,深化夥伴關係,衍生產業合作契機並促成具體產業合作案。另針對新南向六國聚焦之產業合作項目,選擇方向主要著重雙方「未來」發展需求及雙方產業之主動合作意願、我國具有優勢且具備輸出能力,以及考量第三國可能參與之競合強度等。
3.拓展國外市場:推動跨境電商物流服務,解決跨境電商之物流成本、效率問題;透過協助電商平臺落地東協市場,發掘臺灣熱銷商品於新南向市場設立臺灣產品專區、辦理聯合行銷活動、補助跨境電商業者行銷臺灣商品及電商服務等方式,拓展國際市場,帶動我國商品銷售與提升跨境電商交易額。此外,運用數位媒體及展場體驗等多元行銷,提高臺灣餐飲業者品牌知名度,同時協助餐飲業者加速海外拓點及產品上架;辦理臺灣滷肉飯節及餐飲相關國內外行銷活動,提升臺灣美食形象,將臺灣美食推向國際。輔導連鎖加盟企業至海外拓展,同時協助業者評估海外合作模式及建立合作機制,並依業者需求提供海外市場商情。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對進口鋼鐵、鋁製品加徵關稅致影響臺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5)
許委員就美國對進口鋼鐵、鋁製品加徵關稅致影響臺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川普總統於本(107)年3月8日就232鋼、鋁國安調查發布總統文告,公布自同年月23日零時起針對進口鋼鐵、鋁分別加徵25%、10%之關稅。川普總統另於3月22日公布總統文告,公布包括加拿大、墨西哥、澳洲、阿根廷、巴西、韓國及歐盟會員國等,獲得「暫時」豁免,期限至5月1日止。另美國貿易代表Lighthizer大使於3月21日在國會表示,本案各國國家豁免諮商盼在4月底完成,惟正式豁免日期仍需以正式總統文告內容為準。
二、依川普總統文告指出,美國因進口量激增及全球鋼品產能過剩情形,危害其國家安全,鑑於各國無法就解決國際產能過剩問題達成共識,爰決定對進口之鋼鐵產品實施加徵額外關稅之必要措施。而由於中國大陸之鋼鐵產能可達全球產能半數,爰美國採行232案調查之目的即為解決中國大陸鋼鐵長期產能過剩之問題。
三、美國係我國232涵蓋鋼品之第3大出口市場,如我國該等鋼品於民國106年之輸美量總計115萬公噸,爰美國加徵鋼、鋁關稅將對我國影響甚巨。政府除將持續爭取與美方進行協商溝通,並將考量業者外銷狀況採取對應方式,如採取限制業者進口陸製鋼、鋁材加工銷美;至於非輸美部分,將研議以分開處理為原則,以滿足國內需求及降低衝擊。
四、為協助業者面對未來可能造成之產業衝擊,降低對臺灣經濟之影響,政府將持續採下列措施:
(一)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及技術開發之貿易基地,以及增加產品所含臺灣成分。
(二)加速內需投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等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俾使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三)提高創新能量:加速及加大推行「5+2」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之計畫。
(四)多元布局: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之布局,並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另將規劃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亞太、印太經貿合作體系,拓展對外貿易布局,重拾臺灣在亞洲之經貿關鍵地位。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4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3號)
黃委員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
(一)針對陸方本(107)年2月28日提出31項對臺措施部分,政府經多次召集會議,已由各相關部會逐一盤點、評估對我相關產業、人才及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行政院本年3月16日並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因應策略,提出學研人才獎勵,包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擴大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力,同時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技人員等。另將優化醫事人員根留臺灣之工作環境,並積極保護我國企業之營業秘密,以免不法外洩至中國大陸。
(二)另有關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所涉及文化、影視、圖書類範疇部分,共計8項(項次為15、16、17、18、19、20、21及22),目前均為項目,尚無具體內容,仍有待觀察。行政院賴院長及文化部鄭部長已對外表示,關鍵在於陸方並未放寬審批制度及意識形態審查,惟有尊重表意與創作自由,始能促進兩岸文化創意交流。在對臺措施背後之審批制度,或帶有需預防之極大風險。現階段文化部將朝提升文化內容產製能量、開闢新南向國際通路、提高投融資動能,以及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等方向積極推動,俾降低過往對單一市場之依賴,以提升未來臺灣整體文化產業之競爭力。
(三)此外,行政院陸委會與相關部會亦持續關注陸方對臺措施之後續發展,以及對兩岸交流動態之可能影響,該會並已適時提醒國人應評估赴陸發展可能存在之風險與成本,以及務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俾維護國人自身權益及安全。
二、關於藝術人才培育問題:
(一)藝術人才係藝術創作實力養成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元素,在尊重多元創作自由精神下,提供人才培育資源、建構藝術發展支持體系,促使藝術人才與創作能量得以持續豐沛,為推動文化施政之重要工作。文化部已持續挹注資源於協助及培育優質藝術人才,要項如下:
1.強化原有文化人才培植計畫:持續透過表演藝術與視覺藝術領域相關補助支持藝術創作人才,如「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交流計畫」即透過駐外文化單位拓展合宜之駐村或交流機會。
2.結合民間藝文發展能量:扶植協力青年藝術發展,給予藝術創作舞臺及曝光機會,培養開拓青年參與藝術文化,推辦藝術類青年扶植計畫,訂定「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鼓勵青年藝文工作者及團體共同投入。
3.推動跨部會與地方政府之協力合作:藝術人才培養涉及學校教育及職涯發展不同階段工作,文化部與教育部等各主責部會分工合作,協力結合地方文化中心,整合在地資源,增加專業養成與經驗積累。
(二)另民國106學年度我國設有藝術、設計及文化之大專校院計有114校、860系所,培育10萬4,248人,爰藝術、設計、文化相關領域無論在校數、系所數及學生數均有成長。本年度「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3所國立藝術大學之經費分別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4,818萬元、國立臺灣藝術大學3,188萬元、國立臺南藝術大學1,361萬元,3校合計9,367萬元。為推動藝術大學推廣藝術教育,培育產業所需人才,並整合藝術大學校院資源能量,教育部並自106年度起增列補助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3所藝術大學辦理推廣藝術教育,每校補助1,000萬元,本年度亦賡續辦理相關經費補助。
(三)教育部目前除積極投入藝術、設計學院學生專業能力之促進提升,以帶動我國相關領域人才增長外,有鑑於文化藝術人才之發展,尚須結合不同領域專業知能,爰該部亦致力協助學校營造創新氛圍,促使學校、學生、在地、社會及文化藝術等產業產生緊密連結,以利學生畢業後即可投入有關產業。在提升文化藝術人才之發展方面,教育部及文化部等部會將持續精進作為,並鼓勵各藝術大學與相關部會及產業密切合作,期有效達成我國藝術人才之培育目標。
三、關於故宮組織改造問題:
(一)故宮之設立,係為整理、保管、展出歷代古文物、國寶及藝術品,現已典藏近70萬件冊藝術品及文物,總參觀人數於106年度突破540萬人次,為臺灣最具規模之代表博物館,並於國際博物館排序與法國羅浮宮、英國大英博物館、美國大都會博物館及北京故宮博物院齊名,亦曾由英國評為世界最受歡迎十大博物館之一。故宮近期為帶動地方文化及營造世界級臺灣觀光產業發展,業啟動「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112年)」,規劃辦理「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系統建置計畫」,並密切與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機關通力合作,以整合資源提升臺灣博物館群整體觀光量能,推動博物館外溢效果。
(二)故宮與文化部同屬行政院轄下,前者專司博物館經營,後者主責博物館政策規劃與國內博物館事業輔導,兩者於業務分工上各有專長,並行不悖,運作尚無滯礙難行之處。至未來是否合併,可再廣徵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團體意見予以研議。故宮為充分發揮博物館人才培育功能及提升觀光人潮,並帶動地方繁榮發展,於本年3月30日已召開研商故宮組改相關議題會議,初步決議調整故宮處務規程(內部單位組設)事宜,將以強化南部院區博物館運作,朝地方連結、文化均權推動。故宮將持續參考各國博物館經營模式,或朝研議改制為行政法人等可行性進行評估,期擔當我國博物館領頭羊,帶動臺灣博物館產業永續經營。
四、關於臺灣高教人才之發展及延攬問題:
(一)為促進我國高等研發人力與產業、專門機構銜接,活絡高階人力資源運用,政府刻正強化博士人才培育與產業緊密連結之模式,相關策略說明如下:
1.啟動「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105年7月建立產學研合作及資源統籌平臺,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積極整合產、官、學、研跨界創新研發資源,培育產業創新所需關鍵人才。
2.建立博士人才培育與產業緊密連結之模式:國發會、科技部及教育部刻正推動「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人才培育策略,以及補助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人員赴海外蹲點實習或受訓,如科技部「博士創新之星計畫」或教育部「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助計畫」。
3.增進博士後之加值訓練結合產業發展所需:科技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中辦理「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與就業計畫」,提供博士級產業訓儲菁英在職實務訓練及實習機會。
4.建置「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以引導學界教研人員由學校教學工作投入社會多元領域(如民間產企業、研究機構、公務部門、公益組織等),帶動國家與產業之良性發展。
(二)教育部亦持續推動延攬高教人才相關計畫,包括「玉山計畫」、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等措施,以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說明如下:
1.延攬海外優秀人才:本年投入3億元進行國外攬才,延攬對象不分國籍,攬才對象分成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兩類,目前在國外工作之臺灣年輕優秀人才,將可藉由「玉山計畫」延攬回臺灣任教。
2.留任國內優秀教師:各校可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部分經費及依校內彈性薪資規定,核給校內優秀教師彈性薪資。本年度已編列3億元經費,補助各校留任校內優秀教師之部分所需經費,期使校內優秀教師獲得具國際競爭之彈性薪資。
3.鼓勵學校新聘教師改善生師比:自本年度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各校得運用該筆補助款20%,新聘國內年輕教師,以改善國內生師比。
4.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10%:國立大學教授職級之教師,自本年1月開始,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預計受惠人數約8,000人;私立大學部分,教育部本年度將提高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款整體額度,各校可運用該筆補助款提升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
(三)此外,科技部透過掌握世界科技脈動,結合臺灣科研優勢,106年並辦理「博士創新之星計畫」、「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聚焦資源投入新興科技領域(如人工智慧),以及推動青創、國際鏈結精進計畫等,已陸續推動多元人才培育與延攬措施。科技部本年將以「深化改變、激勵合作」精神,並以「小國大戰略」思維,啟動「跨領域、跨部會、跨產業、跨國際、跨人才」之多元人才科研培植管道,致力提升臺灣在世界科研舞臺之能見度,以開展臺灣參與國際合作之新布局。
五、關於文策院問題:
(一)本年3月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文化部所報「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並於同日函送貴院審議。文策院為連結政府與民間之中介組織,旨在建構產業專業支援體系,期以行政法人形式,吸引更多專業人才,促進資源整合與資金投入,以「國家隊」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形塑臺灣文化品牌,拓展通路,說明如下:
1.董事會部分,文策院所推動文化內容產業扶植任務將涉數位內容、設計、科技應用及投融資等領域,爰規劃於董事會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部分,邀請經濟部、科技部、金管會等參與,俾利跨部會資源整合。
2.人才招募部分,文策院員工將以文化內容開發與應用、完善文化金融體系、產業人才開發及培育、產業產製支持及設施管理、國內外市場通路拓展、國家品牌國際行銷、著作權輔導及產業趨勢研究等跨領域專業為主要考量,爰規劃從國內外相關大專校院及業界等廣泛延攬人才,強化產業支持量能。
3.導入媒合民間資金部分,文策院搭建文化內容產業投融資之合作平臺,透過統籌政府投融資金、協助優化財務規劃及持續舉辦投融資研訓課程等,逐步引導及媒合民間資金投入,以帶動市場規模擴大。
(二)目前行政院已設有文化會報,各部會除可藉此平臺與文化部整合跨部會資源外,經濟部於主管之文創次產業範疇(含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及廣告等),特別在輔導、投融資等業務之資訊交流與資源整合等部分,向與文化部設有窗口搭配聯繫。另為積極達成文創產業之跨域合作,經濟部與文化部將賡續推動合作專案,俾為業者創造更多創新應用與擴大市場版圖,以加強提升產業競爭力與附加價值。
(三)此外,科技部業與文化部建立「文化科技合作平臺」,將持續就文化科技應用部分,積極整合科技部法人科研能量,以配合相關推動策略,協助文策院之設立。至有關規劃搭建文化藝術創作之融資平臺部分,金管會本於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之基本監理原則下,將積極協助文策院相關政策推動,並鼓勵金融機構於兼顧風險控管下給予支持,俾共同協助臺灣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與經濟轉型。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83)
黃委員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期美國已公告對太陽光電及洗衣機課徵防衛性關稅,並陸續公布232鋼鋁國安調查、301智慧財產權調查等多項調查結果,對進口鋼鋁加徵關稅,並就中國大陸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智慧財產權協定部分,向中方提出爭端解決諮商要求,亦將提出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加徵25%之產品清單,以及對中資採行投資限制等措施,維護美國內產業利益。另,中國大陸自民國106年6月以來,對自美國進口之苯乙烯、鹵化丁基橡膠、氫碘酸、乙醇胺、正丁醇等5項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本(107)年2月4日對高粱啟動雙反(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以及同年3月23日對美國232鋼鋁增稅,相對提出對自美國進口水果、葡萄酒等產品加徵關稅之產品清單,目前正在徵求各界意見中。至中美雙方近期所採取相關貿易措施對我國可能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鋼鐵業:由於美國232措施已開放國家豁免,惟我國暫時未被納入豁免清單,業界評估影響較先前預期大。
(二)美中臺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中國大陸及美國為我國出口前兩大市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由於我國業者對中國大陸多以出口中間財為主,經加工後再外銷歐美等市場,若中美發生貿易摩擦,恐牽動美中臺間之產業供應鏈關係,亦可能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二、目前美國尚未公布301案對中國大陸加徵關稅之產品最終清單,暫無法具體評估對我國之實際影響,惟政府將密切關注美中所採取經貿措施及雙方協商之最新進展,並採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爭取232條款豁免:政府將持續與美方溝通,除積極爭取國家別豁免外,亦同步協助業者提出個別產品排除申請,並持續瞭解各國對本案採取之措施。
(二)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之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與技術開發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與經營管理技術,增加輸美產品所含臺灣成分,強化臺灣產業體質,提升我國在全球價值鏈之地位。
(三)擴大內需投資:近年出口貿易及內需持續擴大,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持續回升,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持續推動能源轉型,俾使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來源。
(四)提高創新能量:對外貿易需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支持,政府將積極執行「5+2」產業創新與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增加投資,提高產業創新能量。
(五)加速全球化布局:鼓勵臺商赴新南向及新興國家布局或回臺投資,協助業者尋找多元市場,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
(六)維護國內金融穩定與外匯市場秩序:部分先進經濟體貨幣政策逐步正常化,新興市場經濟體則多呈寬鬆,加以貿易保護主義發展使全球經濟前景及經貿活動仍面臨不確定因素,央行將持續關注通膨與預期通膨、產出缺口等國內經濟金融情勢變化,並密切注意各國央行貨幣政策走向,以及近期國際金融市場波動加劇可能帶來之風險,適時採行妥適貨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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