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0分至12時1分、下午5時21分至6時10分

5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11分、下午5時至5時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曾銘宗  蔣萬安  賴士葆  李彥秀  鄭寶清  王惠美  林為洲  顏寬恒  黃昭順  吳志揚  柯志恩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許毓仁  孔文吉  蔣乃辛  江啟臣  陳宜民  林德福  柯建銘  陳亭妃  許淑華  何欣純  王榮璋  陳賴素美 林昶佐  洪宗熠  陳曼麗  吳玉琴  陳雪生  吳焜裕  陳明文  羅明才  盧秀燕  吳秉叡  蘇治芬  陳素月  張宏陸  吳思瑤  羅致政  Kolas Yotaka    李俊俋  管碧玲  黃秀芳  余宛如  趙天麟  蔡易餘  吳琪銘  邱議瑩  李昆澤  王定宇  李麗芬  陳歐珀  蔡適應  林淑芬  賴瑞隆  蘇巧慧  呂孫綾  蕭美琴  黃國書  尤美女  段宜康  邱泰源  蔡培慧  施義芳  鍾孔炤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李鴻鈞  趙正宇  劉世芳  林俊憲  周春米  葉宜津  林靜儀  張廖萬堅 鄭運鵬  郭正亮  江永昌  陳學聖  陳 瑩  莊瑞雄  姚文智  許智傑  黃國昌  林岱樺  高志鵬  洪慈庸  徐志榮  黃偉哲  陳怡潔  蘇震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楊 曜  劉建國  馬文君  邱志偉  費鴻泰  王金平  林麗蟬  王育敏  楊鎮浯  劉櫂豪  陳超明  徐永明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周陳秀霞 張麗善  陳其邁       

委員請假 3人

  席

院長

蘇嘉全(4月2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0分至11時33分、11時47分至12時1分、下午5時21分至6時10分)

 

副院長

蔡其昌(4月27日上午11時33分至11時47分、5月1日上午9時至9時11分、下午5時至5時8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4月27日上午9時1分至9時28分、10時10分至12時1分、下午5時21分至6時10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5月1日上午9時至9時11分、下午5時至5時8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7人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7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營養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農作物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余宛如等33人擬具「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周陳秀霞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儲蓄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劉世芳等4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7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漁業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一、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擬具「學生團體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5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8人擬具「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6人擬具「行政法人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0人擬具「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周陳秀霞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林麗蟬等23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六、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4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廢止「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全面性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註記「同志伴侶」公務人員亦享有婚假等權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考試委員不應擔任文官學院講座及閱卷期程改善作法」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普考考科更改之計畫與時間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應即刻與外界充分溝通」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律師考試具體改善方式及期程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題庫編制及審查之研擬更新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三、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事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所提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人保險相關法制研修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一)凍結第2目「矯正業務」300萬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臺中清泉崗毒品案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一般行政」項下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後預算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國有財產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一般行政」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關務服務資源整合」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水電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國內旅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教育訓練費」預算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人員維持」之「獎金」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一般行政」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雜項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汰購貨櫃檢查儀4部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機動式貨櫃檢查儀8部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通訊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臺中關X光行李檢查儀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慶祝稅務節表揚優秀及資深稅務人員等相關經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一般行政」項下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後預算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雜項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國外旅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CSI半固定式貨櫃檢查儀2部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通訊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雜項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基隆關X光行李檢查儀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保險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一般行政」項下「雜項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海運X光貨櫃檢查儀汰舊換新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X光行李檢查儀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機動式貨櫃檢查儀特殊零組件汰換經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X光行李檢查儀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稽徵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物品」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稽徵業務」之「國內旅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之「物品」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一般行政」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及應用系統建置經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機械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汰換更新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開獎設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稽徵業務」之「水電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高雄關X光行李檢查儀維護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查緝業務」之「物品」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稅務行政管理經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標售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通訊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資訊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三、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四、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五、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價及標售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六、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七、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資訊服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一、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金融監理』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金融業國外分支機構處分機制、加強監理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107年度預算所附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七、行政院函,為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3項之規定,請本院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6位擔任下屆「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提報朝野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款第1項第1目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12案,其中第1案至第10案,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第11案及第12案,決議:「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財政部會銜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一、本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二、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帛琉共和國國務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廢止「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等2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2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5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2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一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6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參加本(第9屆第5)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我國漁船遭日本公務船追逐驅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岱樺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開發多元性觀光資源以振興觀光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宜民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江委員永昌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寄養家庭因受照顧兒少問題複雜、各縣市寄養補助不一等導致退出率高招募不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議警察支援陳抗另行發放獎金或休假,及儘速甄補欠缺警力之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推出對臺31項措施,教育部宣示禁止教師赴陸兼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把握《臺灣旅行法》通過之契機,加強邀請美方高層訪臺,並增強國人對我外交及臺美關係之信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失智症友善態度及及失智症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醫師納入勞基法影響醫師與病人權益甚鉅,建請衛福部應提出有效且具體配套措施並檢討現行制度之不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解決平交道安全問題,辦理「平交道障礙物自動偵測293處」採購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傳聞大陸停發領隊證,陸客團來臺人數因兩岸關係停滯而減少,政府有何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居家用藥價格調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對臺灣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北市深澳燃煤發電廠環評案過關,民調顯示有七成五民眾反對興建,建請行政院應重新考慮是否要用燃煤作為唯一選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總統川普禁止博通併購高通後傳出博通可能併購聯發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摩擦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整合推動「共享車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解決人才與資源流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從核二廠二號機重起及深澳電廠環評過關等能源政策,可能導致電價上漲及空污加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現今競爭激烈及沉重社會壓力,造成家庭組織的質變與人際關係的疏離,使許多人因而罹患程度不一的精神疾病,造成社會問題、家庭困擾,及危害人身安全,籲請政府重視並積極解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強化赴陸行程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儘速建置智慧電表與智慧水表之使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推動醫療院所兒虐處理訓練、建立醫院間互通資料庫系統,以落實兒少保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年輕人之磁吸效應及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雄港有效提升國際港埠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解決產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企業競爭型態快速變化問題,政府應落實轉型,並引進相關的專業科技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摩擦升溫,政府宜審慎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教育部近日推動跨部會小組調查,於法無據,明顯從政治考量,大學自治精神已蕩然無存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兩岸交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業部門職災補償納入職災保險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蔣委員乃辛,有鑑於本席陸續接獲多位里長與眾多居民陳情,指出行政院爭議極大的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設置在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仁愛國小、仁愛國中旁,其中仁愛國小有2,598名師生,仁愛國中有1,820位師生。家長與周邊居民憂心,未來該區將成為陳抗熱區,屆時陳抗車輛、群眾、拒馬將大舉圍堵該會,定會影響鄰近仁愛國小、仁愛國中4,418位師生授課與進出安全,更降低周邊數萬名市民居住品質。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與安全,及居住環境安寧,本席等強烈要求行政院應將促轉會設置在不影響學生就學、民眾生活的地區,爰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二、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保障信仰及國際學術交流之自由,遵守國家中立原則,故宗教及國際學術交流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必須另以法律定之,政府應尊重其自主與獨立性,不可企圖控制與分配宗教及國際學術交流財團法人。爰此,本席特就宗教應訂專法管理,排除於財團法人法之適用,以保障宗教及國際學術交流財團法人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執政即屆兩年,藉轉型正義之名,大刀闊斧的追求所謂「民主進步」的政策,卻因過快過速、沒有適當的配套,因而不斷陷入無以為繼或髮夾彎的窘境,特籲請蔡英文總統以國家發展及人民福祉為念,勿再陷意識治國泥沼。從強制「一例一休」通過,卻意外遭遇排山倒海撻伐後的髮夾彎、為追求非核家園廢棄耗資2,000億興建的「核四」,卻因缺電而必須增加火力發電,產生更多二氧化碳及PM2.5的汙染;日前在地方反對下強行通過深澳火力電廠環評;及嚴厲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卻可以由政府設立原民、客家等電視台等等,都引發爭議不斷,導致立法院內朝野對峙加厲,立法院外為年改、同婚、財團法人等等陳抗幾乎從未稍歇須臾。綜合言之,從兩岸關係急凍,到上端諸多事實引發社會動亂,人心不安,就因蔡政府以意識形態的政策,只有黨派權謀私利,沒有國家長治久安,只有仇恨追殺的改革卻沒有解決問題的配套。如若蔡政府還不能剴切深自檢討,調整為追求進步價值的步伐,那麼因意識型態所生的政策及改革,將帶給國家整體發展,及台灣2,300萬人民的,將是災難而不是幸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新南向政策指標投資案件之一的中油五輕搬遷至印尼案終止,及繼中信金之後,國泰金控併購加拿大豐業銀行馬來西亞子行也踢到鐵板,與八名台籍嫌犯在印尼走私毒品,被印尼檢方求處死刑。在在凸顯新南向政策的盲動,蔡政府正一步步把企業及民眾推向未知的風險,特提出警訊。為什麼政府要推新南向?不管是分散風險,還是擴大規模,但都不能否認最根本的想法,就是不要西進,最好是跟大陸斷光光,所以寧可選擇新南向,揚棄同文同種的優勢。然問題在於,商業脫離不了政治,當全世界都看到東南亞的崛起,大陸不只有地利之便,還有市場優勢,台灣沒有搶得先機,又給不出像大陸龐大的資源,拿什麼爭取入場門票?更現實的是,當兩岸關係凍到極點,面對大陸崛起,台灣應該認知到,不是說新南向不可行,但基於對抗的意識形態,去選擇這條坎坷,成功率偏低的險路,這是在拿國家前途賭氣。如果中油、中信及國泰金,資產規模這麼大的企業,新南向都會踢到鐵板,中小企業資源遠不及的企業主,萬一受困其悲慘情況可想而知。而這個只會畫新南向願景大餅的政府,當發生問題時,除了只能眼睜睜的任由企業送死,能提供什麼樣的保護及援助?蔡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人民尚未看到什麼具體成績,但罔顧風險的後遺症卻愈來愈明顯,這就是民進黨要的新南向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交通部為了因應觀光業的慘澹,宣布將台南、高雄、屏東、澎湖等南部四縣市納入「擴大振興觀光方案」,由政府提供住宿優惠補貼。此舉立刻引發由北到南各縣市的集體反彈,從一個補助政策演變成縣市群起哭窮哭慘的鬧劇,除凸顯我國的觀光困境事實外,也再呼籲蔡政府,用「千萬觀光客」的數字迷思是挽救不了觀光業蕭瑟的事實。去(106)年12月中來台旅客再次突破千萬旅次,蔡政府照例敲鑼打鼓大肆宣傳,總統府發言人更強調,來台旅客連三年破千萬,是因為「政府政策得宜」。但對比官方的一頭熱,業界的反應卻出奇冷淡異常,其因為何?原因是政府帳面上的亮麗數字,掩蓋不了一波波飯店、遊覽車、觀光工廠倒閉的事實。面對陸客斷崖式銳減,政府為了填補帳面數字,並配合南向政策宣傳,轉而大力行銷東南亞旅客來台。從中央到地方,為了衝人數,就是「補助再補助、撒錢再撒錢」。而今南部縣市因國內外旅客人數衰退,觀光局又再次祭出補貼招式。惟這種「撒錢救觀光」的心態背後凸顯更嚴肅的問題是;天女散花式的補助能撐多久?從一片榮景突然肇致台灣「觀光」慘痛『關光』的根本問題不解決,只不過是凌遲相關百業,難道這就是蔡政府所要的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總統將解決低薪問題,列為2018年政府施政首要任務,行政院也積極研議具體對策,本席提醒蔡政府,只有不再意識形態施政治國,全力拼經濟才是唯一良方。政府很想解決低薪問題,也努力在找方法,但經過長時間檢討,可以拿出來的處方,似乎只有調漲基本工資這帖特效藥,其他措施及中長期做法好像僅是陪襯,主事者也沒有認真看待。政府態度何以如此?追根究底,是因為基本工資調整操之在政府,而且有具體數字,在今(107)年這樣重要的選舉年,開這張支票既容易看得見,也可以討好勞工階層,對選情有加分效果。蔡政府想師法大陸、南韓等做法,想要從提升基本工資來改變低薪結構,其立意固佳,但如何避免各種可能的後遺症,似乎缺乏評估及精確計算。本席還是呼籲行政團隊,解決低薪問題沒有捷徑可走,以蔡政府施政近兩年的結果論,證明專橫霸凌的假改革是無益國家發展,只會因刻意製造的職業對立、族群仇恨讓社會紛亂不止,政府若不能有效從改變經濟成長模式、全力拼經濟,台灣整體低薪魔咒一時仍無法解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深澳電廠「瑞芳保育區」台電欲增建堤防,導致新北市政府、環保署及台電公司說法不一,引發保育區能否增建堤防之爭議越演越烈;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長劉和然於4月10日記者會表示,新北市府於民國103年在深澳灣附近公告畫設「瑞芳保育區」,依內政部相關規定,不得任意開發。深澳岬角周邊區域為潛水人士所熟知的珊瑚礁分布區域,如果興建防波堤給船隻使用,對水下生態改變影響嚴重,且冷卻水流也將使該區域的水溫升高、減少水域含氧,對於珊瑚礁等固著性生物影響更嚴重,甚至破壞低層食物鏈。另外,環保團體也指出深澳環評本身根本違反程序正義,從環保署、農委會到衛福部卻都不為人民、動物、地球的健康著想。因此,為維護地方保育區自然生態環境、化解深澳電廠保育區爭議,並尊重新北市政府地方自治精神。爰要求行政院應成立專案小組,重新審議台電公司於保育區興建堤防應否重做環評案,以保障保育區環境生態不被任意破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鑑於國立臺灣大學遴選委員會依法於106年1月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並報請教育部予以聘任,然迄今超過三個月,教育部仍未同意,期間教育部屢屢以管中閔的企業獨立董事、論文學術倫理案與赴大陸兼職等事項為由,要求台灣大學說明,然事實證明查無實據,顯為刻意刁難,漠視法律;其中針對管中閔赴大陸兼職疑義部分,教育部潘文忠部長日前在立法院表態,管中閔兼職疑義待未來釐清後,才能確定其校長資格,若有違法,將不予聘任;與此同時,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被踢爆涉嫌違反規定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課。然現今,行政院及教育部對於同樣大陸兼課的管中閔案及葉俊榮部長處理態度卻兩套標準;因此,針對中央部會各正副首長亦有可能在大陸兼課或兼職,為釐清我國政務官赴陸活動疑義,爰要求行政院應成立專案小組予以全面清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響應政府新南向政策,中油在貿協協助下,除期盼以五輕轉遷印尼,並規劃串連國內石化中下游業者,前進印度建置石化一貫佈局投資;此二大計劃成為政府及外界關注新南向策略發展成效的追蹤指標焦點。如今,五輕轉遷印尼破局、終止,印度石化一貫投資能否順利達成共識,順利推動落實,如願完成政府新南向政策宣示成功指標,引發各方關注。針對五輕搬遷印尼投資計畫,中油、印尼雙方於3月底至4月初在印尼進行多次討論,基於投資效益不如預期及其它因素等,同意終止該計畫。另,印尼廠址條件受限,不利未來擴建,無法形成石化產業聚落,不適合印尼石化工業長期發展。未來我國新南向政策該何去何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期民進黨政府「卡管」至今已超過三個月,我國最高學府到現在還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尤其目前台灣大學國際排名節節倒退,去年在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期刊世界大學排名中,更出現有史以來最低名次的紀錄,相比2012年時最高名次暴跌83名來到198名,幾乎就要掉出世界前兩百名大學,顯見我國高教競爭力堪慮!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因曾在大陸院校兼職授課,被見獵心喜的民進黨視為「卡管」絕招,教育部更以此質疑其不具擔任校長資格,悍然拒發校長聘書至今。導致我國最高學府已將近十個月沒有校長當家,讓台灣大學不斷下滑的世界排名與學術競爭力更加雪上加霜。但讓人沒想到的是,近來有人爆料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網頁,赫然發現蔡政府天下第一部的內政部長葉俊榮被列為「兼職教師」,民進黨火力全開「卡管」最後竟然卡到「自己人」!但葉俊榮赴陸兼課就不用接受停職調查或去職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審計部查核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自105年5月起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等規定辦理追償;目前未清償案件處理情形以取得債權憑證、提起小額訴訟待法院審理為大宗,少部分則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已聲請強制執行、與借款人達成和解待分期付款、或經評估行政成本遠高於債權續行追償不符實益等;對於待追償借款中屬於101年度以前借款者逾八成,凸顯隨著未清償期間愈長,收回欠款困難度相對較高,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持續辦理追償,以免逾法定請求權時效,損及政府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股市募集資金功能弱、上市公司品質未有明顯提升,導致許多不錯的公司會選擇到股價訂價較高、較有發展的其他股市上市,而不到台灣掛牌。例如:有一些台灣集團企業內發展不錯的未上市公司,直接就到大陸或香港股市上市,而不在台灣掛牌。因此,要解決此一問題,要求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必須整合經濟政策、產業結構調整、股市發展策略與創造流動性,跨部會動員拿出對策,才能避免下市潮真的出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教育部在處理臺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過程中暴露出法律能力不足、遇事拖延卸責的病徵,日前出爐的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除了必須勇於依法行政外,更應以這個遴選爭議為起點,矯正目前高等教育輕忽公共任務的積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日美中貿易戰交鋒不斷,在地緣政治和軍事上亦頻頻角力,中國大陸崛起對國際政經勢力版圖的影響顯已變化。台灣在擔心我相關產業是否因此受創之餘,更應對美、中、台三方關係的變化謹慎以對,找尋我們的著力點。兩岸經貿關係近廿年的變化,台灣原本享有的優勢正在急速減弱,原有的因應空間也在變小。要求行政院必須認清美、中、台三角戰略關係弱化的現狀,也須了解中國大陸擁有時間優勢的現實,據此務實檢討兩岸政策的優先性與得失,才不會讓台灣一再錯失良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已推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政策,要在2025年建設台灣成為「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然智慧城市的治理,涉及到的不只是從中央到地方「部際」和「府際」關係之運作,更基本的其實還是政府職能的重新認知和轉換,以及政府官員本身「心智模式」(MINDSET)的調整和轉變。建請行政院應結合數位經濟發展和服務型,或是運用資訊通信科技的創新,轉化成為社會創新,建構出各個領域的市政服務和基礎設施,進而驅動住宅、交通、甚至健康照護相關產業的發展,創建出「加值型的智慧城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內政部日前表示今年3月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達14.05%,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僅次於日本,且由高齡轉為超高齡社會的時間將只有8年,反映出人口老化的快速程度。要建構真正符合民眾需求的長照制度,必定要朝多元化、在地化及在宅安養方向發展。建請行政院可引導保險業等民間資金投入,穩定長照財源、形成產業化,才真正能提高照服員薪資,減輕民眾負擔。非惟如此,政府亦應建制完整職涯規劃,健全照護人力,藉由第一線人員心緒的穩定,發揮守護、看顧與陪伴的職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陸金融業務對外開放新政日前正式出爐,引起全球財經界高度聚焦。台資金融業尤其興致勃勃,普遍期盼能藉此大步發展在陸業務。然而,我金融業如此強烈的在陸展業願望,仍需政府採取積極支持態度來作後盾,包括主動對陸方釋出金融善意,以換取陸方寬待我金融業。為台資金融業在陸發展前途著想,建請行政院應公開表明,全力支持台資金融業掌握大陸金融開放新商機,並認同兩岸服貿協議金融互惠精神,歡迎陸資金融業來台拓點展業,及願著手研議開放大陸民間來台投資金融資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修正草案,部分未達共識的條文則交由黨團協商,其中特別引發疑慮者,莫過於第9條關於總量管制可否允許將移動污染源的減量用來抵換新設固定污染源的增量。總量管制的目的應該是減少管制對象的排放總量,並透過差額排放權的交換,一方面減少在外流通的認可量,另方面使排放權歸屬於最能發揮經濟效益的業者。對於新設工廠擁有最佳污染控制技術和生產技術,卻因沒有排放權而無法引進的問題,建請行政院責成環保署應該考慮用重新調整排放配額來解決,而非四處找尋抵換來源,設法提高總量,尤其在儘管總量不變下仍嚴重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地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報導引金管會統計指出,截至去年七月底九○二家上市公司共設二三九一位獨立董事,其中卸任官員、民代有二九○位,所占比率為十二%,還有十九人兼任三家以上。其實,每年都有媒體統計擔任多家上市櫃公司獨董名單,也臆測他們的薪酬。雖然這些人符合規定,且兼職數也在法規範圍內,但由於獨董要能當選必須有大股東提名與支持,以致這類報導紛紛以橡皮圖章、肥貓、酬庸、門神等形容,引起獨董有無發揮功能的疑慮。當然,獨董制度仍然有改進空間,包括:獨立董事資格、提名、選舉、任期,還有官員的旋轉門制度,建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提出更能強化獨董功能的措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灣邁入高齡社會,預估八年後將走入超高齡社會。老人安養、少子化、勞動競爭力衰退等問題,勢將排山倒海而來。預估十年後,因少子化將有六十所大專院校關門;建請行政院規劃配合長照和幼兒政策,輔導轉型具有社會福利功能的「長照與幼教健康學院」,讓即將倒閉的大專院校能繼續存活,也能大力協助我國渡過此一國安難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人口年齡結構,二○一八年三月是值得註記的月份,就在此時,我國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百分之十四,達到百分之十四點零五,從此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但與此同時,蔡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的執行腳步,卻跟不上人口老化的快速進程。由於長照2.0規劃於匆忙之間,相關修法配套有如囫圇吞棗,以致推動上路之始即為罅漏畢現之始,最值得關切的問題,在於長照2.0預算,採行「高度不穩定」的稅收制;實施之前對照服員人力來源,更無周詳規劃。推估到二○二六年,我國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將達百分之二十點六而邁入超高齡社會,顯示需要長照的老人將逐年快速增加。長照2.0上路容易永續難,建請行政院應及早如採取有效對策「補破網」,以因應高齡社會的到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商赴大陸投資的時間早、規模大,與台灣產業的連結也深,這次惠台31條在產業開放方面,或許對某些產業有利,但對台灣經濟的直接衝擊較小;真正關鍵的是對台灣技術、專業人才的磁吸效應,進而導致核心競爭力的流失,也是政府最該關心的事,並應更為謹慎而全面的因應,而非僅是拼湊出一些口惠不實的政策。台灣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人才是會流動的,廈門60條進一步證明大陸對台吸力攻勢的連綿不斷,如果行政院仍對於建構攬才留才的優勢環境顯得無能為力,促使人才大量出走,那將是台灣長期發展的真正災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美國川普總統對大陸鋼鐵鋁等課高比例關稅展開貿易保護行動,未來甚至不排除針對大陸電子資訊、鞋子、紡織等大陸出口品動用301條款調查。大陸也打算對美國30億美元左右的產品課徵關稅保護。上述摩擦效應的發展,以及可能衝擊台灣相關產業發展的大小,值得進一步觀察。台灣應加速擴大內需來彌補未來出口可能下滑的缺口。但台灣本土市場不大,近年來台灣的薪資成長亦呈現停滯,如不做心態、策略上的調整,擴大內需不易奏效。有鑑於此,要求行政院應積極鬆綁、責成服務業主管部會訂定產業化績效指標(KPI),引導過剩資金、保險資金投入都更、長照、國際醫療、金融理財、資料開放、觀光基礎建設等領域,為服務業注入資金、活力,才有助於擴大內需市場,承擔緩衝出口波動的能耐。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新一輪宣布的關稅主要是針對中國大陸的「中國製造2025」,因為該計畫所欲達成的目標已對美國經濟產生直接威脅。從美國的角度來說,新經濟也面臨嚴峻挑戰,尤其是一些資通訊技術的進展,中國大陸不僅已開始挑戰美國的龍頭地位,更對其國家安全產生重大威脅,美國必須採取行動。行政院應思考面對即將到來的5G世代,在技術面,美國與中國大陸在5G技術上的白熱化競爭,台灣的競合策略為何?在5G產業鏈中應如何自我定位?研發投入應該如何聚焦,才能達到效益最大化?在應用面的課題,則須思考:那些優勢領域的應用值得優先發展?須提供何種基礎設施與環境,讓產業進行場域測試?又應如何吸引國際領導廠商合作發展,以利未來共同拓展國際市場?在政策面,政府須確立應提供的資源與協助、應優先鬆綁或排除限制的法規制度、並透過政策和採購,策略性發展5G垂直應用產業,以及運用5G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因應各項社經挑戰。目前台灣的發展腳步已落後,亟需產政學研合作儘速展開相關的藍圖規劃,並加速執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文化部日前宣布政府史上最大規模的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即將在4月底啟動,包括國發基金,加上前瞻基礎建設預算,總數141.8億元全數到位,並將引進民間更多資金共同投入,聚焦於影視音、動漫遊戲、出版等7大文化領域的產業投入。總體以觀,文化部推出號稱史上最大規模的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一方面值得肯定與期待,另方面能否穾破框限,落實創造有利資金導入的產業環境,則有待觀察,但成效的最大關鍵,尤在於主事者能否以開闊的視野,不自棄台灣所有的文化優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上月利用其關鍵一票強行通過深澳電廠環評,引發北部六縣市反彈,憂心北台灣的藍天從此消失。近日更爆出,台電擬在深澳興建的卸煤碼頭,竟位在地方政府劃設的「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內,依法不得開發。深澳電廠的空汙和保育爭議越滾越大,政府若一意孤行,將成為戕害民眾健康及破壞環境的罪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英文總統將解決低薪問題,列為2018年政府施政首要任務,行政院也積極研議具體對策。據報導,行政院近期將提出解決低薪策略方案,從調漲基本工資下手,把調高「時薪」列為今年第3季基本工資調整重點,由國營事業及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採購者帶頭,為臨時工及派遣勞工調高薪資。政府很想解決低薪問題,也努力在找方法,但經過長時間檢討,可以拿出來的處方,似乎只有調漲基本工資這帖特效藥,其他措施及中長期做法好像僅是陪襯,主事者也沒有認真看待。解決低薪問題沒有捷徑可走,建請行政院必須從改變經濟成長模式、產業發展及勞動市場結構等作通盤考量,採取綜合性對策及精準有效的長短期措施。調高時薪或一般基本工資,只是輔助性做法,不能、也不應當成解決低薪問題的特效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陸國台辦於今年2月28日發布實施《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亦即媒體俗稱的惠台31項措施)。針對前述31項措施,政府也積極回應,但仍不脫以既有政策拼湊,片面、被動、答卷式地回應,不易逆轉之此一趨勢。有鑑於此,政府應主動、積極出擊,由行政院出面統合,整合跨部會提出一個「台灣永續成長希望工程」的大戰略,才足以扭轉此一頹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印尼公務船在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公然非法扣押台灣漁船「大鮪十三號」,消息傳出後引起台灣民眾不滿,漁業署除了請外交部向印方表達抗議之外,質疑印尼政府已經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十四條規定,印尼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自應遵守該公約不得有違反行為。關於維護漁民權益,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該據理力爭,如此才能維護漁民合法權益。當然,後續還需進行協商訂定台印漁業執法合作協定,徹底解決紛紛擾擾的台灣漁船航行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政府上任後來台陸客人數大減,雖賴推廣日本、東南亞國家等旅客,維持觀光業景氣,但去年國人在國內旅遊人次出現五年來首度下滑,對觀光業構成新一波衝擊;然振興觀光不能再陷於既有窠臼,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部會應該採取新的模式,一則將旅遊資源和外來及國內旅客需求作統合規劃,避免排擠效應,二則要集中有限資源,創造出結合在地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區域性旅遊設施及商品,三則要納入創新元素,提升旅遊品質,降低成本,並做好管理,避免哄抬價格或不公平交易;多管齊下,才能除弊興利,發展台灣成為亞洲乃至亞太觀光大國。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英文總統出訪非洲邦交國,鞏固友邦沒問題,但是,更不該忽略了更有發展潛力及關係到國家整體經濟競爭力的非邦交國關係。政府在目前面臨能源轉型期的重要時刻,卡達的天然氣資源對台灣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若一再延續之前空洞的口號式的宣示,一再講「能源轉型」而沒有真正思考未來能源的長遠戰略,只是一味的做網路意見的徵求,一再的要求中油與台電去達到其政策宣示,但完全沒有整體的能源配套措施,沒有決心確保我國能源的穩定及安全。建請行政院應該重新對中東地區有新的戰略思維,在地緣政治戰略布局之下,並考量台灣未來的能源需求,應該把卡達列為現階段我國在中東戰略布局中重點耕耘的首選,以推動台灣政治、經濟及能源的多面向戰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經貿局勢詭譎多變,一方面美中這兩個全球最大的經濟體相互指責貿易保護與政府干預,正在築起貿易壁壘;另一方面,以日本為首的最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CPTPP即將上路,11國間將進行貨品、服務、資金、資訊高度地自由流通。在這種前所未有的詭譎與矛盾現象下,未來的全球經貿前景究竟走向開放抑或封閉,似乎令人難以捉摸與因應。對台灣而言,在既有產業結構、供應鏈關係、經貿連結架構下,美中貿易摩擦帶來的衝擊已勢不可免。然而,除了短期的各種因應作為外,我們更須體認美國正在引導改變全球經貿前景的事實,並開始著手中長期布局。在貿易上,透過新南向政策、CPTPP、深度連結美日歐等開拓多元化市場,在產業上,透過軟硬整合、虛實整合來避免過度依賴製造業等,都是必須儘快落實執行的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國大陸和日本於十六日恢復經濟高層對話,雙方不但針對金融和商業等諸多領域討論合作關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也認同大陸所倡議與推動的「一帶一路」;甚至雙方還談到陸日韓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在美國高唱貿易保護主義的當下,陸日基於經濟利益,正推動東亞經濟合作,台灣深具地緣關係卻置身事外,須嚴防被邊緣化的風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台灣農村缺工問題越顯惡化,在台東、屏東、雲林、嘉義等地區已經出現「極限村落」(日本稱「限界集落」)且有擴大趨勢。政府多方設法引進外籍農工或可暫時紓解農村勞動力嚴重不足的窘境,卻可能掏空台灣小農基礎,延遲台灣農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長遠來看並不利於台灣漁業技術升級以及永續發展,更需要有本土年輕人加入漁撈行列。想解決農村缺工的根本問題,需要從「農村再生」著手,不能單靠短期給予薪資獎勵或補助,來吸引年輕人返鄉務農,而是要滿足年輕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地租、薪資、家庭托育、教育、醫療、交通、休閒娛樂等等,讓年輕人樂意在農村成家立業,成為農業生產的主力,而不是玩票的打工族,才能全面提升農業的經營效能,無懼自由貿易帶來的市場衝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消基會17日公布國內文具用品塑化劑含量測試結果,22件樣品中有5件樣品含量超出標準0.1%的150~400倍,如筆袋、握筆器等,若幼童不慎舔食,長期接觸下恐影響生育,並導致男性隱睪症,女性性早熟等危害學童健康,籲請政府主管機關依照消保法第33條規定儘速查核檢驗,讓有問題的產品下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屏東東港籍「大鮪十三」號日前遭印尼軍方扣船事件,據了解此非今年個案,於農曆年過後,我國理當「無害通過」的漁船,已經多達七次遭印尼強行登檢,次數實已太過頻繁,已變成「常態性執法」,我方外交部對印尼官方蠻橫顯然束手無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在外租用辦公廳舍者,面積逾50萬平方公尺,租金預算超過20億元,顯然對現有閒置辦公廳舍未充分活化利用,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遷移至中興新村閒置廳舍,以利國家資源有效運用,促進閒置空間活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我國人口年齡結構,今(一○七)年三月國內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百分之十四,達到百分之十四點零五,從此正式邁入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的「高齡社會」。惟政府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的執行腳步,卻跟不上人口老化的快速進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交通部近期為振興國內觀光產業,擴大補助台南、高雄、屏東、澎湖推出振興觀光措施四縣市旅宿優惠,顯未做全盤規畫考量,似有獨厚某特定區域之嫌,籲請觀光政策主管機關,儘速研議全台觀光產業全方位永續發展之觀光政策,而非選擇特定城市採病急亂投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賴委員瑞隆,鑑於新竹遠東SOGO巨城店廣場發生兒童遊樂設施「飛天椅」失速意外造成8人受傷,此類非固定式遊具常見於夜市、商場及大型活動會場等,惟該類遊具為非固定式器械,並未符合《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管理範疇,形成管理上漏洞,故針對此類非固定式遊具,爰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相關管理辦法及權責主管機關,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書面質詢。

四十一、本院蔣委員萬安,鑒於日前一位30多歲的男性,3月初赴泰國旅遊,染上麻疹後卻又搭乘航班赴沖繩旅遊,造成艙內旅客及機組人員也感染麻疹,引發後續群聚感染,臺灣陷入麻疹群聚感染危機,令國人感到恐慌。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已發生18例麻疹確診案例,其中有12例為國內感染,另6例為境外移入病例,現行法制僅能對一般旅行社執行防疫規範,但因自由行旅客不易掌控,造成本次防疫上產生漏洞。衛生福利部應就本事件儘速研擬有效防制國人傳染病防疫措施,以阻斷類此麻疹疫情傳播,保障國民之健康,本席爰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四十二、本院黃委員偉哲,鑒於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107年軍公教調薪3%,主張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調整,應名符其實以3%為基準調整,本席就教師的教學研究加給並未達到3%一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為解決偏遠鄉鎮與農村缺工日益嚴峻,及配合新南向政策,有意開放越、印、泰、菲四國青壯年申請來台農村「度假打工」乙節,特表芻議。因城鄉差距愈來愈大,年青人多往城市尋求出頭機會,肇致偏遠鄉鎮老齡化,及缺工問題嚴重,不僅是我國而是全球諸多國家都已面臨的問題,引進外籍勞力固然可補人力之不足,然若沒有完整配套措施,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尤其引進廉價勞工,卻因部分雇主經常發生欠薪、工作環境條件惡劣及管理不當,引發更多爭紛甚遭社會輿論惡評。再則;政府多方引進外籍農工或可暫時紓解農村勞動力嚴重不足的窘境,卻也可能掏空台灣小農基礎,延遲台灣農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爰此;本席以為要想解決偏鄉及農村缺工的根本問題,需要從「農村再生」、「友善工作環境」及「提高外籍勞工待遇」著手,尤其在邁入高齡社會的現實下,更應積極調整農業結構,推動智能型農業(全自動化系統及人工智慧運用等)以降低人力需求。另鼓勵青年返鄉務農要有誘因,如何建立一個讓年輕人樂意在農村成家立業,成為農業生產的主力,才是全面振興農業,有效解決偏遠鄉鎮及農村老人化問題的解方,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以外籍勞工來「度假打工」應急,治標不治本的任問題愈加困難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陸方惠台31項措施後,大陸各地方呼應而起的政策(如福建省「台商台胞服務年」21條措施),作為,籲請蔡政府不要鴕鳥心態以應。為因應惠台31項政策,賴內閣看似積極以應,但在宣布對策後,除了玩文字遊戲及逞口舌之能外,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積極有效的有為有守策略,讓人民看到,原來蔡政府只會在國內裝兇擺狠,到了須真槍實彈上火線時,卻個個失魂慌張無能以應。不可諱言;大陸對我波波惠台政策出招,確已掀起國內人才、資金、產業出走的爭議,但亦充分反應台灣社會所呈現出的憂心、煩心及沒信心。尤其;當以一帶一路為發展引擎的泛亞鐵路經濟區快速向前滾動,被民進黨寄予厚望的新南向政策,不只台商不買帳,東協國家也不買帳,台灣被國際邊緣化甚至孤立的窘境就趨近,然面對種種國政難題,民進黨政府卻依然堅持意識形態施政,搞得天怒人怨民不聊生。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今天卻成了人民心中最「痛」的一塊。賴揆三不五時發表挺獨言論,形同拆卸蔡總統維護現狀和憲政體制的宣示,憲政和政黨倫理錯亂,導致國人對政府失去信心。既然宣示要遵循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就不應假公投之手重啟正名獨立運動,政治亂象導致發展停滯,豈是國家之幸人民之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新版公教(含警消)人員退休法案,將於本(10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除讓退休之公教人員愈形焦慮,也肇致整個社會現況充斥著浮動和不安!在此同時;「退休金訴訟救濟」的議題,也廣泛的正在被討論著,本席提醒蔡政府,民主社會賦予人民爭取個人權益的權利,政府不但不應該阻撓,甚而還應該坦然接受公開的檢驗。就本質言,退休年金是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本意應是所有公民只要有工作收入就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這是法律規定的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之一,而政府的責任則是做好這個保險制度規劃,並確保它能順暢運行。然現在因為在基金的運作上,出現嚴重虧損,政府因而要大砍其所謂的軍公教年金,但問題卻出在;退撫基金係政府全權在運作,管理不當、績效不佳甚或虧空,為什麼被處罰的卻是退休的公教人員?再者;政府相關如勞保、老農年金較公教年金更早破產,為什麼「後發先至」?當然不服!故有論者以為,年改方案從初始就是一場有計畫、有目的的摧殘與亂打,鎖定的目標就是一直不認同民進黨的公教軍警消人員。本席認為;這些假轉型正義的意識形態結果,已多說無益,對於這些退休公教人員的自衛權益爭取,蔡政府不該再橫加阻礙,更不可將黑手插入司法之中。台灣公教退休年金的救濟行為,全世界都在看,如果蔡政府這麼的理直氣壯,那何不如將它視為一場檢驗民主與公民素質的社會運動,讓真理在陽光下愈辯愈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國防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在執政黨的強勢運作下,蠻橫闖關送入委員會,特提醒蔡政府勿再以兩手策略侵害軍人應有權益。平心而論;從「長留、久用」來看,退撫新制對現役軍士官言是較過往有利,而其中最大可褒之處;就是讓軍人的退休俸得以「名符其實」,退撫新制的退休俸計算,是單純的以該退階「本俸2倍乘以服役年資的替代率=退休俸」,再也沒有所謂18趴優存利息的污名!事實上;退役軍人為什麼這樣在乎優存利息遭剝奪?因不管任何理由的時、空因素所致,軍人原來的優存利息占其養家活口退休俸的25%~35%是不爭的事實,任何一個家庭全部開支的費用,驟然少掉1/3(含)以上,請問諸如房租、房貸或父母長照等固定負擔較重費用要如何適處?當然會引發強烈反彈和陳抗。更可惡的是;明明是政府以財政困難之由,把應給軍人的保險金(含勳獎章)改以利息支付,又將利息納入成退休俸的一部,政府占了這些退役軍人數十年的便宜,卻讓部分有心人操作成職業、族群的對立,讓他們背上無以復加的「貪婪」十字架,而今讓「軍人退休俸」回到應有俸給制,總算是遲來的正義。本席誠摯冀盼蔡政府不但應重視現役軍人的保家衛國,更應感謝已用一生黃金歲月犧牲奉獻的退役軍人,沒有過去的他們,哪有今天安定安全的中華民國及寶島台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近年來部分銀行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造成TRF金融財務風暴。金管會幾波行政管制,仍未能有效維持銷售TRF的金融紀律,以致於問題一發不可收拾。所謂TRF,是一種複雜高風險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所以稱為高複雜,在於整個契約的設計,必須要透過財務工程以電腦模擬萬次,一般投資人根本難以理解,若產生風險,亦非散戶所能承受,因此只有專業投資客戶可以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TRF風暴從2014年初爆發以來,已經4年過去了,金管會主委也換了5任,但至今仍有不少投資人求償無門,或是案子卡了半年以上還沒進入調處,到底我們的金融政策或管理出了什麼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我國目前對非營利組織有減免租稅優惠者,計有十一種,包括所得稅法、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關稅、地價稅、營業稅等。其中直接針對捐款之租稅優惠,見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由於相關行政命令規範上對非營利組織之運用捐款較嚴格,也較優惠捐款給政府之捐款人,故非常容易形成誘導民間捐款轉捐政府帳戶之結果。由於公益慈善捐贈具有減少政府支出的功能,且具有外部利益(external benefits),所得稅法上將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為「列舉扣除額」。不過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形之下,同樣是震災捐款,捐給政府則可全額列入列舉扣除額中,如係捐給一般非營利組織,則僅能以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列入列舉扣除額中,是否恐使民眾或企業的捐款湧向政府機關,造成公益團體財收困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衛福部食藥署於今(107)年3月底宣布將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其中修正的2大重點包含將二氧化硫列為食品添加物;以及增訂包含泡菜等發酵蔬菜等8項亞硫酸鹽漂白劑使用範圍,並將現行標準由0.03公克/公斤,調高至0.1公克/公斤,足足調高3倍之多。然而,據知二氧化硫具有酸性,可與空氣中的其他物質反應,生成微小的亞硫酸鹽和硫酸鹽顆粒。當這些顆粒被吸入時,它們將聚集於肺部,恐造成呼吸系統症狀和疾病及呼吸困難;同時,目前國際環保機構訂立六項主要空氣污染物的安全標準,包括一氧化碳、鉛濃度、二氧化氮、臭氧、懸浮微粒,其中還包含二氧化硫。另外,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亦表示,二氧化硫是一種過敏原,加工食品若二氧化硫殘留濃度過高,除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腸胃道不適,嚴重的話甚至會誘發氣喘發作,導致呼吸困難。既然預知二氧化硫的化學性質對於人體的呼吸系統及腸胃道均會引發重大的傷害,本席要求衛福部針對二氧化硫列為食品添加物一案,應該審慎評估,不宜率性開放對人體有害的食品添加物,以確實保障民眾食的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3月初大陸突然宣布推出31條惠台措施,由於其中提出的項目很多,開放的程度很大,引起國內很多的討論。之後行政院召開記者會,提出「壯大台灣、無畏挑戰」的說法,其中針對台灣的留才、攬才以及改善投資環境等政策,提出一些較具吸引人才和投資的條件,希望可以將台灣的人才和企業留下來。但不久之後,福建廈門市又推出60項關於惠台措施的施行細項,其中一方面開放範圍很大,另外某些優惠條件真的很具有吸引力。有鑒於此,建議行政院不但應該正視大陸對台政策的影響,而且應該要用更開放的態度,甚至應該考慮重新與大陸進行協商,找到真正對台灣最有利的發展方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解放軍大刀闊斧的積極進行軍事事務革新以強化戰力的當下,我們的國軍卻深陷於兵役制度紊亂與軍法制度廢除的泥淖。「募兵制」、「全募兵制」、「改良的募兵制」、「好的募兵制」……,各種不一而足、文青式的話術掩飾不了當前國軍戰力無法與時俱進的困境以及國防能量面臨系統性崩壞的危機。務實專業解決問題誠實的面對問題就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建請行政院責成國防部能誠實面對困境,以務實、專業的作為來洗刷「國防布」上「掩蓋事實,銷毀等讓真相不清楚或消失」的惡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深澳電廠的爭議,行政院長賴清德19日表示,為實現穩定供電與發展經濟,協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全力支持建置深澳電廠,並向外界說明。國民黨黨團則認為,深澳電廠引發空汙疑慮,提出「停止新建、擴建燃煤電廠或機組」公投提案。深澳電廠再度激起社會爭議,其實也顯示蔡政府的能源政策難以為繼。現有能源政策的問題,綠能還不足以承擔作為基礎電力,反深澳電廠的聲音大增,空汙是實實在在對健康的危害,建請行政院應立即務實地檢討、調整能源政策以及深澳電廠的興建與否,不要用不確定的核風險為藉口,犧牲民眾的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目前政府推動的參與國際組織,或五加二產業創新,或新南向政策,無論之前是否判斷正確,但至今已推動近兩年,正是檢討執行成效如何的時候。如果執行面障礙重重,目標難以聚焦,則應修正目標,縮小打擊面,專注於可執行的部分,或許更值得努力。遠大的目標和漂亮的口號,雖然一時令人興奮,但執行有成效才是人民真正的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最近根據301條款,公布對中國大陸制裁名單後;中國大陸也不甘示弱,針對美國對中國大陸重點出口項目,也隨即公布報復名單。面對全球目前合縱連橫的複雜經濟環境,台灣更應該要小心謹慎;切莫不要太早選邊,以及選錯邊,一切還是以回歸國際經貿機制為主,這才是小國在國際舞台上的生存之道。為了化解美國對台灣進口鋼鐵產品的疑慮,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該由貿易本質及產業互補性,讓美方了解台美貿易的特性;另外也要朝向加強對美採購、深化供應鏈,及強化雙方產業合作等方面著手,而不是一味迎合美國的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近期表示要防堵產業投資金融機構,並考慮禁止產業對金融業發動敵意併購。金融投資家皆知,股市需要題材吸引投資人,金管會從嚴把關金融業參與者及併購,將使金融股欠缺有趣題材,從波濤洶湧、萬物生機的汪洋大海,變成流動停滯、物種有限的寧靜池塘。金融機構經營雖強調安定、穩健,但也需要資金挹注,有實力堅強的股東才能持續擴大業務、承擔風險;金管會若過度限制具有財務能力的產業大股東加入,恐會限制台灣金融業的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石化業占我製造業比重逾二成,蔡英文總統就任時,產業界就曾建議政府不能過度重視生技等新創產業,忽略掉既有的產業發展。建請行政院應檢討當前的石化產業發展策略,在發展石化高值化的目標不變下,我國仍應保有現今石化業垂直整合的產業鏈優勢,政府必須協助產業界在符合環保的前提下,提早規劃現有石化生產基地的未來發展方向,而不是放任產業逐日萎縮。除了舊廠屆齡關閉外,也應評估舊廠翻新的可行性,讓台灣石化業保有支撐中下游產業發展的產能,亦讓台灣在環保與產業發展間找到一個可接受的平衡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七、本院廖委員國棟,鑒於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目前僅直升機停機坪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使得蘭嶼、綠島地區居民若發生緊急事故,僅能依靠直升機運輸。然內政部空勤總隊黑鷹直升機於今年2月5日於蘭嶼執行傷患後送勤務時,起飛後不久墜落蘭嶼外海,機上6人失蹤,再次凸顯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臺東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設置夜間導航設施擬具相關規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4月27日上午報告事項後)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提名江惠民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請同意案」案。

決議:江惠民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投票表決結果:

同意票84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2張。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法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委員吳焜裕等30人分別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5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走私菸品問題猖獗,建請行政院督導財政部,於半年內提出具體因應措施,以有效強化走私菸品查緝成效,確保政府稅收並維護民眾健康,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來陳抗事件頻繁,警察人員工作內容負擔及工作時數不斷上升,民國106年僅台北市即高達二千七百四十二件陳抗件數,造成警力不勝負荷,且社會對於警察人員之執勤要求日益漸高,為吸引有志人士加入警職,故參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相關規定,衡酌現今警察人員工作職責繁重程度,宜增加警察人員之專業加給至與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數額相當方為妥適,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5人臨時提案,針對國內接連爆發台灣虎航、林口長庚麻疹群聚感染,這波群感風暴愈演愈烈,甚至讓台日兩地都繃緊神經。根據衛福部指出,今年已有23例麻疹確診個案,其中13例為台灣虎航、3例為林口長庚,整體疫情追蹤者已破5,000人。專家指出,麻疹是目前法定傳染病中,傳染力排行第一名,只要一人感染麻疹,就可能傳染給12到18人,非常容易引發群聚感染。由於目前疫苗數量有限,自費剩一萬多劑,公費約十萬劑(主要給嬰幼兒施打,一個月約用五萬劑,只能撐二個月),為此疾管署訂出自費優先接種對象,包括北北桃1981年(含)以後出生的醫學中心急診室醫護人員及桃園國際機場機組人員,卻忽略南部醫護,導致南部醫護極度恐慌與不滿。更有民眾反應,要接種麻疹疫苗,到台北各大型醫院卻到處碰壁,沒有疫苗可打;而衛福部表示,採購疫苗要一個月後才會有消息,且廠商不保證一定調的到疫苗,再加上要入關查驗,恐怕要拖二個月,而這二個月空窗期難道要民眾等著被感染嗎?為了維護國人健康,本席等要求行政院備妥疫苗,充分供應自費與公費注射;藉由這次群感,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加強麻疹病例研究防治;研擬對疫苗世代進行全面補種,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分析隨著使用與消費習慣的改變,加上網路開店技術門檻大幅降低,使過去的網拍、網購平台已轉往臉書提供服務,形成「新社群經濟」模式。而據國際資安總評報告指出,台灣個資外洩全球第5,亞洲第1,列為資安高風險國家。唯近日臉書用戶個資外洩風暴席捲全球,激起各國監管機構即刻加強資安戰略,反觀台灣卻遲遲未見有關單位強化資安聯防層級,實有電商3.0時代,用戶個資、金流若遭外洩,將演變成重大之資安漏洞隱憂。因此,有鑑於國內臉書用戶稱霸亞太,為杜絕成為國際駭客覬覦之對象,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針對線上社群與電商服務之個資外洩情勢做一分析報告,並儘速制定重大資安事件發生時,如何分層啟動國家級資安聯防機制之可行性評估,以共同抵禦入侵攻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六、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部分行政部會之約僱人員於跨年度重新招考時,獲得續約資格,卻遭行政部會斷約數日以致年資不連續,無法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獲得相應之慰勞假。建請行政院研擬改善,以保障約僱人員應有之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 王育敏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香菇太空包等農業廢棄物因處理不易、工序繁瑣、回收成本高、業者接單意願低,導致太空包易遭不肖業者棄置,流入溪邊、海上,引發環保危機;且廢棄太空包處理費十年內翻漲三倍,影響農民甚鉅,成為菇類產業發展隱憂。爰此,要求行政院立即針對農業複合型廢棄物,如香菇太空包等,整合農委會、科技部與環保署等成立跨部會資訊平台,除將農業廢棄物透過科技研發,增加多元化用途,提出具體作法外,亦能夠提供正確合法處理管道,以維護農民權益與環境永續發展,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是全球排名第19名的缺水國家,台灣南部地區已超過8個月無明顯降雨,2018年4月下旬高雄、台南水情稍緊,苗栗已實施階段限水。為促使耗用水資源者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水利法已於2016年修正三讀通過,可對用水大戶徵收「耗水費」。時間已過2年,耗水費徵收與減免相關辦法草案仍未上路,讓人懷疑行政院賴內閣推動節水計畫的決心,本席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加速完備開徵耗水費及減徵或免徵等相關配套措施,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我國符合選舉資格之新住民人數日益增多,相關部會應統計歷屆新住民合格選舉人數與投票率,並研擬相關提升投票率之計畫。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於一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整理相關數據並擬定提升新住民投票率之具體作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4月27日延長開會時間至晚上12時,予以通過。

貳、國民黨黨團撤回所提變更議程之提議,不予處理。

參、親民黨黨團撤回所提變更議程之提議,不予處理。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如下: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有鑑於時代力量黨團已於2016年6月13日正式提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6月17日院會完成一讀程序。且無論是總統於去年10月10日國慶典禮上之發言與朝野各黨團之呼籲,均希望儘速展開憲改工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於本會期(第5會期)結束前由院長籌組修憲委員會,針對各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草案、修憲程序及議程制訂等,進行實質討論及審查。』請公決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七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拾、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拾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拾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黨團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拾參、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案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3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4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之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6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專利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8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案。

12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3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1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吳志揚

反對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二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吳志揚

反對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三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吳志揚

反對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四案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吳志揚

反對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尤美女  黃國昌  段宜康

反對者:5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洪宗熠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劉建國  黃國昌  林淑芬

反對者:5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黃國昌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5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黃國昌

反對者:5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4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黃國昌

反對者:5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洪宗熠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人

黃國昌

反對者:55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反對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5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黃國昌

反對者:5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陳亭妃  黃秀芳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