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星期三)9時至11時4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1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主席:今天是半天的會,排定的議程是審查行政院函行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時間為5分鐘。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麗君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部提出「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法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立法背景

文化創意產業之源頭來自國家文化底蘊,文化內容為文化創意產業之核心,每個國家的在地素材或題材透過符號、文字、圖像、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表現形式,不斷衍生創作與累積價值,進而造就龐大內容商機,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惟我國文化內容產業長期處於產製量、資金及通路不足,造成人才流失、產業鏈斷裂等困境,在數位科技蓬勃發展下,更是直接面對外來文化產品之挑戰,而且輸出入失衡,致使臺灣原生文化內容價值無法被延續與擴大。因此我們檢討文創產業推動的模式,我們認為應該要聚焦振興文化內容,由政府協助催生產業生態系,提供產業所需之專業支援,全面扶植文化內容產業發展,這是國家的一個重要戰略目標。

文創法有規定授權政府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本部過去也有提出「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送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未完成而不續審,迄今尚未有專責組織成立。經本部再行檢討,原文創院僅有研究調查功能,已不足以解決產業斷鏈問題,經參酌國際趨勢,均以文化內容產業作為驅動文化經濟成長、產業創新升級之重要動能,為落實扶植產業發展之公共任務,以中介組織之專業治理做為政府跟民間合作的平台,爰提出「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規劃設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並配合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送請 大院審議。

貳、立法目的

一、以臂距原則建構產業專業支持體系

在行政法人法通過施行之後,對於政府不適合做的、也無法由民間來做的公共任務,就成立行政法人來做。我們也考量到,文化的治理常常涉及內容的發展,需要用一個臂距原則來建構專業支持的體系,因此我們認為設立行政法人文策院是一種合適的做法。

二、以文化內容驅動產業創新升級

我們認為振興內容就是振興文化產業的重要策略,在這個法案裡面的文化內容指的就是透過符號、文字、圖像、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能夠產生創作與累積價值所形成之IP,並進一步有助於驅動跨域合作之創新升級,並帶動周邊產業之發展。

三、形塑國家品牌進行國際布局

借鏡韓國於2009年整合相關組織成立「韓國內容振興院」,法國亦有「國家電影及動態影像中心」(CNC),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專業中介組織做為策進單位。我們希望由文策院發揮文化內容產業共同平臺之功能,秉持國家隊精神,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與力量,形塑國家文化品牌,進而主動出擊,帶領業者進軍國際市場、拓展海外商機,加快國際布局,建構我國國際話語權。

參、法案重點說明

本草案是基於行政法人法的母法所提,總共有5章35條,重點如下:

一、總則: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規章訂定程序、公民參與機制及諮詢會議成員組成。(第一條至第七條)

文策院以行政法人組織型態設置,致力於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其業務範圍包括:研發調查、人才培育、文化科技應用、多元資金統籌、通路拓展國際連結、設施營運管理等部分;經費則以政府捐助、國內外捐贈、營運收入為主,並以本部為監督機關。

二、組織:董監事會之組成、職權;董、監事之遴(解)聘及續聘方式、資格及不得聘任之情事等;董事長、院長之聘任、解聘方式、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以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等。(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文策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等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長一人,由本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院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三、業務及監督: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程序。(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

本部對文策院之監督權限包含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等,並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文策院績效評鑑。

四、會計及財務: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查核方式、使用公有財產之處理方式、政府核撥經費相關規定、自主財源管理運用規章及舉借債務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或核定程序、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相關規定。(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二條)

文策院將依行政法人法、預算法相關規定訂定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查核、調整因應政府核撥經費、使用公有財產等會計及財務制度。

五、附則:救濟、解散及施行日期之規定。(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

明定對文策院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向本部提起訴願;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肆、文策院核心業務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建構文化金融體系,藉以催生產業生態系,設定文策院推動以下八項核心業務,說明如下:

一、文化內容開發與應用

加強推動在地原生文化內容,強化原生文化內容之IP開發及應用,透過新型態大數據閱聽資料之蒐集研析,開發創新應用模式,提增內容產製量能;營運國家文化記憶庫,將在地題材、民間故事等各式文化元素系統化,促進臺灣原生文化元素之保存、轉譯及形成數位化資材之創新運用。

推動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數位出版、遊戲、時尚設計及藝術支援等產業之文化內容跨域加值及故事IP數位化,以導入AR、VR等科技技術應用,並跟進OTT等新媒體平台,發展趨勢、技術、行銷與商業模式,或進行數位創新及跨域整合,加速文化內容之跨域發展,以大幅擴增文化內容價值。

二、完善文化金融體系

現階段,以國發基金投融資金擔任點火角色,帶動民間投資,促進資金挹注,催生長期市場動能。中長期逐步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包含投融資的工具,建置國內無形資產內容評等、評價機制及資料庫、推動完片擔保等投融資評估工具,以縮短創作端與資金端的距離,並提升產業投資效益;同時針對業者需求,辦理投融資研訓課程,並支持文化內容產業納入社會企業責任推廣項目,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挹注跨界資源。

三、產業人才開發及創新創業

開辦文化內容相關各產業所需之未來趨勢人才多元化職能培訓業務,包含產製、行銷及中介經紀等促進產業發展所需人力資本;辦理各產業別職能基準認證,促使人才培育有效連結產業需求;推動產業創新、創業育成,協助新創事業之孵育與加速。

四、產業產製支持及設施管理

針對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數位出版、遊戲、時尚設計、藝術支援及文化科技應用等產業,提供產業諮詢輔導,整合政府與民間產業產製相關措施與資源,及產製所需支持。

另接受政府或民間委託營運文化內容產業設施,促成產業跨域交流、合作,以建構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孵化及加速成長之專業支持性場域。

五、國內外市場及通路拓展

輔導與協助各文化內容產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並以國家整體形象策劃國家館參與國際展會,促進媒合與創造商機;並協助內容IP引入新媒體多元平台,加速行銷海內外通路。

六、國家品牌國際布局

秉持國家隊精神、主動出擊,積極串連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發展國家文化品牌,並善用我國民主優勢,融合且因應落地國家、地區需求,客製傳播內容,形成臺灣與當地文化交流渠道,進行國際布局,以建構我國國際話語權。

七、著作權輔導

辦理著作權專業課程;輔導產業公、協會成立著作權扶助相關團體;提供專業法律諮詢、協助申訴舉報、保護協處及後續交涉、訴訟、求償等程序。

八、產業趨勢研究

蒐集、加值與擴散新型態大數據閱聽資料;辦理各文化內容產業發展趨勢、市場動向之調查研究及研提因應對策,以掌握文化內容產業國內外發展動態。

伍、文策院與本部、其他部會、相關法人組織之關係

一、文策院與本部之權責劃分

(一)文化部

1.政策面:擘劃文化經濟整體政策、匡列文化資源、制定文創產業相關法規。

2.公共性:支持具公共性、實驗性之青創新銳,透過深耕文化核心,厚植產業基礎。

3.跨部會協調事項:建立跨部會政策溝通管道,協調跨業別、領域事務。

(二)文策院

1.執行面:依據文化部政策及法規,擬定策略及具體計畫予以執行。

2.市場面:從產業面切入,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投入,扶植具市場性、戰略性之文化內容產業發展,並開拓國內外市場。

3.資源整合平臺:建立政府、民間及中介組織協力合作平臺,整合文化領域資源及力量,建立國家文化國際發展的策略,導入文化科技的應用等相關工作。

二、文策院與其他部會之關係

本部已考量文策院推動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數位出版、遊戲、時尚設計、藝術支援、文化科技應用等文化內容產業扶植任務時,將涉及數位內容、設計及科技應用等領域,因此於董事會中政府機關相關機關代表部分,初步規劃邀請經濟部、科技部等單位來參與,有助於跨部會資源整合規劃運用。

三、文策院與其他行政法人、財團法人之關係

揆諸我國文化中介組織,「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係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成立,主要目的獎勵文化藝術事業,支持文化藝術創作;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核心任務為經營管理國家級藝文場館,包括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等;「國家電影中心」則是推動電影資產修復、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台灣創意設計中心」主要任務則在扶植設計相關產業。

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在推動完備文化內容產業支持體系的同時,將積極與上開中介組織,依其不同之專業性進行多元的合作模式,以「國家隊」概念發展資源整合平台,健全文化產業生態系。

陸、本部對文策院之監督機制

本部所訂「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下稱本草案)係依「行政法人法」訂有相關監督機制,分為行政監督、立法監督、公眾監督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行政監督

有關由本部訂定辦法者,依本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包含文策院董監事、董事長之遴聘、解聘、補聘方式;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等;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

有關文策院須報請本部核定者,依本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包含文策院發展目標及計畫、舉借之債務及採購作業實施規章。

有關文策院須報請本部備查者,依本草案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包含文策院之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執行公共事項及自主財源收支管理規章;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

二、立法監督

依本草案第二十九條,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文策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由本部將文策院年度預算書,送 大院審議;其中由本部核撥之補捐助經費亦會明列於本部年度預算書;依本草案第三十二條,由本部就文策院年度績效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 大院備查, 大院並得要求本部部長首長率同文策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 大院報告並備詢。

三、公眾監督

依本草案第三十二條,文策院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年度財務報表、業務資訊及績效評鑑報告等,以強化文策院的公共課責,讓公眾來監督,一定會遵循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務必公開透明,並納入社會審議的機制來共同推動。

以上報告,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截止登記。

林委員德福:6分鐘再延長2分鐘也才只有8分鐘,發言時間實在是太少了。

主席:拜託各位委員,因為等一下在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還可以再來討論。我們今天這個會是聯席會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在開會審查法案,有幾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雖然有登記要發言,但是不一定會過來發言,所以請黨團跟各位委員的助理提醒委員注意自己登記的發言順序,不要錯過時間,因為我們會進行得很快,如果詢答早一點結束,就可以有比較多時間進行逐條討論了。

首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這個法案,這是部長一直念茲在茲的,從你上任以後就積極在推動這個政策跟法案,今天終於要開始審查這個法案,本席也感到很高興。文化部想要成立這樣的中介組織,其實部長一直對於文化內容產業和文化體制的改革非常用心,所以本席要先對你表示肯定。在成立這樣的中介組織之後,你們當然是希望未來由這個組織進行資源分配,你們的理由就是要落實臂距原則。我想請問部長一個問題,像現在其實也有存在幾個中介組織,可是中介組織真的是文化治理的萬靈丹嗎?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中介組織是整個文化治理體系的一環,其實文化治理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文化主題是人民,政府是建構公共支持體系,這個體系包含中央跟地方,因為文化涉及內容的創作,所以其實政府在治理的時候如果能由中介組織以臂距原則的概念來協助做為合作的介面,就比較能夠讓政府回歸公共性,所以我認為中介組織在各國的文化治理上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像我們過去有國藝會,它是基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來做藝文創作的扶植。在文創法制定之後,其實裡面有一個條文是規定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院,但是我認為研究院的策進功能比較不足,所以我們這次就改以行政法人提出,也是類似這樣的中介組織。

洪委員慈庸:部長說要做這件事情,我想很多的媒體和文化內容產業都非常的興奮,因為終於有人要來做這件事情,但是我們還是要提出質疑,就是這個文策院在成立之後到底到底能夠整合政府跟民間多少的能量,可以發揮多少效能?因為大家會擔心成立這樣的組織會不會到最後只是變成一個養人及資源分配的中心,就只是把你們本來在做的事情分配出去,部長要如何說明?

鄭部長麗君: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我們之所以認為需要成立中介組織,就是根據行政法人法的概念,在政府不適合做、民間也不宜做或沒有辦法做的時候,因為行政法人的公權力比政府略低,所以就成立一個行政法人,其實政府的角色主要還是在擘畫政策、建立比較大的自治體系,政府更需要幫助產業札根,然後從公共性、基礎性去奠基,所以產業策進需要中介組織,就是邀請專業人士來扮演這個角色,可以跟民間一起協力訂定策略,因為角色各有不同,所以不會只是分擔政府所要做的事情,也不會發生委員所擔心的這些問題,我們會儘可能的讓它發揮治理的效能。

洪委員慈庸:我們當然很相信部長,但是我們到底有多少的資源?像部長講的,我們現在有110億元,然後要來做這件事情,因為我們成立了一個組織,當然就是要有錢和人來做事,在錢的部分,我們預計我們到底是要用多久?因為之前在99年編的那一筆經費根本就用不到10億元,那我們預計用來振興產業的這100億元可以花多久?

鄭部長麗君:委員所講的是國發基金,這並不是文策院的預算,國發基金從99年開始有文創一期,在105年有文創二期,文創二期大概投資了11億元,帶動民間40億元。我自己也有去檢討,我覺得因為一、二期的投資模式比較受限,一期是簽約的管理單位,二期是簽約的創投單位,政府比較被動,投資模式也比較設限,會受限於簽約的創投比較認識的文化產業領域,所以我在檢討之後提出三期,也就是現在的文化內容投資計劃,聚焦在文化內容,投資模式並不限於所謂簽約的夥伴,而是廣發英雄帖,包含金控、創投,尤其最重要的是平台、發行、製作,因為這會讓平台跟內容產製、製作、發行整個產業鏈結合並一起合作,我想這樣比較有助於產業在內容產製之後進一步傳播、發行、在平台露出,比較有助於這種產業生態系之形成。

洪委員慈庸:我想要確認我們未來一年的預算規模大概有多大。

鄭部長麗君:基本上,我們希望文策院跟政府的政策責任、公共責任連接,所以我們會給它基本的預算,包括行政費和業務費,其他就是跟政府其他的計劃相結合,因為我們還在編列明年度的預算,所以還在形成預算的組成,不過我們已經有一個輪廓,它的預算組成就是基本的運作費還有我剛剛在報告裡面所提八大業務的業務費用。但是未來一些重要的國家文化記憶庫或是文化內容科技應用等計劃,我們希望文策院能夠協助執行,所以等未來的計劃在明年的預算編列到位之後,整個預算的結構就會明確化。

洪委員慈庸:好,還是要有資源才有辦法真的去推動一些事情,再來就是人的問題,錢跟人是產業發展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人的部分,我們一直說要學韓國,我們也一直覺得可以再振興台流,畢竟過去台灣也是華人流行文化的中心。關於人的問題,因為過去市場小,我們可以去養人的作品不足,造成人才產生斷層,接下來文化部跟其他部會到底要怎麼樣再去把人搶回來?現在中國有對台31項措施,這些新一代的人才到底要從哪裡來?

鄭部長麗君:所以文策院特別有一個人才開發跟新創事業組來協助育才跟創新創業,但是我想人才要有機會留在台灣發展,很重要的就是我們要建立我們的產業生態系,讓產業鏈比較完整,讓人才有機會。其實我自己覺得還有另外一個政策的缺口,就是國家要有整體的傳播政策,尤其是在數位時代,其實文化傳播政策相當的重要,也就是除了要有產製,還要有通路,近來NCC對文化傳播政策也有在持續積極的討論研議,我想整體上就是要讓人才在國內有機會。委員關心到文策院的人才問題,因為它是一個行政法人,所以可以結合專業治理的人才,我們董事會的組成和這個組織的治理都會依循行政法人法相關的規範來推動。

洪委員慈庸:最後,剛剛部長有提到,不管是行政或是立法院跟公眾監督,你們都有考量進去,但是根據過去的經驗,監督其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就像以前的兩廳院,他們的董事會只想要政府的補助,卻不想被政府管,更何況是接受立法院的監督,所以你們在第二十九條有規定,如果政府核撥經費超過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50%,這個預算書就要送到立法院來審議,請問這個「核撥」是指直接補助的預算,還是包含委辦費?

鄭部長麗君:基本上委辦費都是要遵循採購法,而這邊所指涉的是,如果我們要捐助或補助給行政法人,一定會在文化部的公務預算中明列,就像目前我們要捐助給國藝會,我們都會在預算書明列。有關文策院的整體預算書,第一階段政府對它的核撥預算一定會大於50%,所以它的預算書也會送到立法院來審議,我們都會遵循立法機關的原則來進行。

洪委員慈庸:好,當然我們希望未來立法院可以監督得到它做的事,至於委辦費的部分,其實很多單位都拿政府的委辦計畫,如果這部分不涵蓋在剛剛的核撥經費裡,或許未來它的核撥預算小於50%的時候,我們也就……

鄭部長麗君:是,報告委員,因為委辦費是要循採購法,所以委辦費會在文化部的預算內,而不會在文策院,我們會遵循採購法來辦理,看是用哪一種招標方式,相信這部分立法院不會監督不到,因為我們所有的預算執行都見諸於預算書和決算,平常都受立法院的監督。

洪委員慈庸:好,到時候我們再繼續討論。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的垂詢。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之前對媒體表示,你要用兩、三年的時間把「台流」打造出來,你這樣的政策方向我百分之百支持,也正因如此,當今天看到文化部把文策院的草案提出來的時候,我想要提醒部長注意一些事情。你剛剛在回答洪委員時談到行政法人在組織上的特性、定位與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彼此之間的關係,這部分在理論上我們都了解,但我要告訴部長的是,行政法人法通過以後,陸陸續續有一些行政法人出來,我的第一個問題是,文化內容策進院有可能占掉政府最後一個行政法人的缺,這件事情行政院支不支持?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法案是由院會送請立法院審議,所以我想行政院……

黃委員國昌:所以行政院會大力支持?難道其他部會不會也想要爭取,可能我也要行政法人,他也要行政法人,因為現在有一堆部會喔!大家都搶著要設行政法人,請問你所提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行政院支不支持?是不是大力支持?

鄭部長麗君:5個行政法人一事是出自行政法人法立法時立法院的附帶決議,當時的決議是3年內先以5個……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們現在要打破,可能要超越5個?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這不是文化部的權責,而是人事總處在106年有一個結論……

黃委員國昌:這個我了解,所以我現在的問題很簡單,行政院對於你的政策方向是不是大力支持?會不會考慮到其他部會的需求,就把你的排到後面?

鄭部長麗君:我想行政院是支持的,所以才會送請立法院審議。

黃委員國昌:其次,再看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即一般所稱的國訓中心,它也是行政法人,它在做什麼事情?基本上它從國家這邊拿了非常多的預算及補助,並且將這些錢分配給各個協會,其實它的理念與你要成立的文策院非常像,一開始我們為了要鼓勵我們的運動、推展我們的運動,所以用這樣子的組織型態去推進,其實兩者非常相像,然而它最後實踐的結果卻是,錢沒有用在刀口上,弊案一堆。現在在推動體育改革的過程當中,過去這段時間,不管是體育署還是國訓中心所出現的風風雨雨,相信文化部,包括鄭部長應該都有看到相關的新聞。基本上,部長的政策方向我們願意全力支持,但是我要拜託部長,在具體實踐的時候要選對人、要把錢用在刀口上,不要讓它變成另一個藏污納垢或弊端的根源,這是非常重要的事,否則你們現在要推動關於內容產業這件事情,真的會辜負全體國人以及所有資源補助對這件事情的一番苦心。我並不是說你推的這個東西未來一定會變成這樣子,但畢竟有前車之鑑,一旦走上那條道路,真的會讓很多願意支持你政策方向的年輕人感到非常傷心。

具體來講,部長說你要把台灣的故事說給全世界聽,這個我也非常贊成。部長看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這部片嗎?

鄭部長麗君:還沒有看。

黃委員國昌:還沒有看過?

鄭部長麗君:我也很想找時間看,但是時間有限。

黃委員國昌:我強烈建議部長回去看這部片。

鄭部長麗君:我看過很多介紹。

黃委員國昌:這部片講述整個韓國當時所發生的故事、轉型正義的歷程,而它的市場只有限制在韓國嗎?其實沒有,它已經行銷到全世界,這部片連在台灣都非常非常賣座。事實上台灣從過去的威權體制轉型到現在的民主政府,這中間有非常多動人的故事,在人類的文明上,事實上只要我們真的用心去做,就可以做得很好。

鄭部長麗君:台灣有非常多元在地精彩的故事。

黃委員國昌:所以在整個政策方向上,部長是不是會以更豐富本土意涵,把台灣的故事、台灣的歷史、台灣的精神行銷到全世界?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我們就是這樣的想法,其實我們已經有計畫先行,今年的文化內容科技應用計畫有支持許多新興題材故事的開發,其中就有關於台灣白色恐怖的題材,年輕人已經有這樣的主創團隊成形。

黃委員國昌:有一部動畫片叫做「幸福路上」,部長看過嗎?

鄭部長麗君:看過,很感動。

黃委員國昌:我要另外提醒部長,「幸福路上」的導演從一開始有這個構想到籌資到最後得獎,一路走來篳路藍縷,非常非常的辛苦,因此,我希望文化部不要再犯像過去體育比賽的相同錯誤,什麼叫相同的錯誤?就是選手在奮鬥的過程當中沒有提供實質有效的幫忙,還在扯後腿,等到得到獎牌以後,才一堆人跑上去要刷存在感、要沾光。對於我們的文化作品也是一樣,「幸福路上」這部片剛開始在推的時候,推得很辛苦,我們這一輩的年輕人大家用臉書、用各式各樣的方式,就是希望幫它promote,祈禱戲院不要有一天要它提早下片,希望能讓更多人看到。但是政府的行動,我老實跟部長報告,是稍微晚了一點,是等到它在東京動畫大賞得獎以後,文化部才有比較積極的聲音出來。如果能夠更先期地對這樣有意義的片子提供協助的話,對於很多願意投入,甚至願意留在台灣進行這件事情的人,其實會更有幫助、更能夠展現政府支持的決心。

鄭部長麗君:所以我們才希望有個中介組織能夠在產製的過程中提供較深度的協助。

黃委員國昌:這個沒有問題,所以我一開始就表明我的立場,我非常支持你做這件事,但我現在擔心的是,你的政策方向正確,但問題在實際執行面上,如果下面的人亂搞,你沒有找到正確的人來負責的話,真的會傷大家的心!

鄭部長麗君:我花一點點時間跟委員報告這個問題,第一,法本身的規劃是很重要的,這點請立法院指正;第二,其實不是只有一個組織就可以完成這個目標,我大概花了近兩年時間去架構整個完整的政策,所以文策院是在政策架構底下來執行任務的,不會是單靠它組織裡的人就能夠治理,所以包含國家的投資計畫,以及怎麼建立文化金融體系、引入民間資金,包含文化科技的應用,國家有科技文化政策綱領的跨部會推動,以釐清它擔任什麼樣的角色,我想這是在整體的架構下來推動任務。第三、我會來負責籌備工作,目前我已經將它的工作業務分組,把要做的事情與功能都設定好,這樣清楚的權責釐清有助於落實它的角色,當然人也很重要,我們會協助行政院……

黃委員國昌:礙於時間的關係,我最後跟部長講兩件事。第一、其實大概所有的組織法,從行政機關到行政法人都大同小異,會有董事長、董事,我必須直接跟部長報告,找誰當董事長及董事就決定這個機關到底是實現你的目的或是變成另一個藏污納垢的根源。部長,你可以跟大家承諾,我們讓你過了以後,未來這部分……

鄭部長麗君:專業治理。

黃委員國昌:絕對不會變成政治酬庸?

鄭部長麗君:我們第一個立法目的就是專業治理。

黃委員國昌:絕對不會變成政治酬庸?

鄭部長麗君:絕對不會。

黃委員國昌:最後一個問題,您之前說中正紀念堂轉型的法案今年可以提出來,大概什麼時候?我們什麼時候可以看到?

鄭部長麗君:其實我從去年就陸續辦理願景工作坊,我們在台北市辦完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到中南部其他地方辦理,下半年就會辦理完之後,我就會提出轉型的草案。

黃委員國昌:所以今年下半年我們可以期待看到部長把這個草案提出來?

鄭部長麗君:應該是到年底以前我會提出來。

黃委員國昌: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難得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個場域看到部長。今天我們要談論文策院,有辦法讓我們的影視文化各方面的創意產業因此得到很蓬勃的發展,在立場上每個人是沒有問題的,我只針對幾個問題就教部長。要成立這樣的文策院,你有做過更精確、且具有效性、可行性的評估嗎?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其實是經過一年多的研議,在行政院也審查了相當的時間。

柯委員志恩:據我們的理解,文化部也是做了非常多的努力,我們也同意部分引用行政法人的方法其實比財團法人更具有很多彈性,特別是在人員或經費的使用上,可是它相對也有很多其他的問題,首先我要問以目前文化部所做的事及本身所主管的業務,沒有辦法自行吸收,一定要額外再去成立一個這樣的行政法人機構嗎?

鄭部長麗君:因為其實內容產業需要內容產製,在產製過程的支持以及國家文化輸出時的品牌策略都涉及內容,對政府而言,我們必須尊重專業治理,政府應該是做政策的架構跟支持,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有中介組織來進行,一方面協助民間內容的發展,進行專業治理;另一方面,它要跟政策接軌。

柯委員志恩:部長在報告裡寫得很清楚,今天我就是問你,這部分的預算你打算花多少錢?雖然需要一個更專業的團體,但是提到專業,大家都很害怕,因為彈性更大,其實說穿了就是在用人的部分被監督的層面就會少很多,大家會很擔心。當然我相信以部長的睿智,不可能會找到像吳音寧這種人,但就是因為用人彈性度夠大,所以怎樣定義專業,其實大家會特別去看,以致於很怕讓彈性變成是一種任性,這是大家覺得需要在此做出更多解釋的部分。

再來,我看到設置條例第三條是寫文化內容屬於業務範圍,它的寫法讓我有點失望,因為這部分是談到有關文化內容,以我的感覺來說,比如一瓶醬油本來是一種產品,你可以透過故事包裝讓它具有內涵,有個內容讓大家更感動,可是你所提到的這些業務當中,包括統計、調查還有一些像加值應用,它的寫法某種程度還是滿刻板,跟一般組織的寫法差不多,反而在所謂的文化內容層次上,我完全看不到。

鄭部長麗君:文化內容的部分我們有相關說明,指的就是以文字、聲音、圖像、影像為要素……

柯委員志恩:沒有,我現在是說第三條。部長,大家是比較想看到你的內容,第三條的內容寫法是調查、統計、人才培育等等,這不就寫得跟一般文化部會或組織條例差不多嗎?文化內容是多麼文青式的東西,但在此完全看不出來。

鄭部長麗君:沒有,委員,這一點也不文青。

柯委員志恩:就是因為不夠文青嘛!

鄭部長麗君:它是講產業策進的基本工作,但是我在書面報告有把這七項實質的內容,有八大業務很具體地……

柯委員志恩:但是你必須要反映在你的條例當中。

鄭部長麗君:對,這個條例事實上是它的類別及上位概念,具體工作我們補充在書面報告,因為它是法律,所以沒有辦法是用未來的個別計畫……

柯委員志恩:你這樣的寫法,讓人家覺得文策院就是在做這些,因為第三條就是要做這些事情,反而忽略我們最想強調的文化內容的意涵,這是我要表達的地方。而且你在產業的部分提到授權場域管理等等之類的,會讓人覺得是不是又是另一個華山或空總。

鄭部長麗君:當然不是。

柯委員志恩:當然,我是說條文的寫法讓我感受不出文化內容的內涵度。

鄭部長麗君:是不是我跟委員簡單補充?

柯委員志恩:我的時間有限,先把問題問完,有時間再讓部長回應。為什麼要有文策院?某種程度上也是仿效韓國的振興院,我要提醒部長,其實韓國的文化逆差非常大,是台灣的40.8倍,雖然我們看到韓流不斷在世界各國發酵,但是你要知道,根據統計數字,韓流的逆差其實是非常大,比台灣還要更大,下次如果要仿照韓國,在數據上,可能……

鄭部長麗君:我們沒有說要仿照韓國。

柯委員志恩:是類似的振興院的概念。

鄭部長麗君:我們是參考政策推動經驗,每一個國家的文化產業都是立足於在地,我們要有自己的風格,但是我們看到的不是只有韓國,包括韓國、日本、法國、英國等一些文化經濟高度發展的國家,他們文化治理的體系比較完整。

柯委員志恩:我還是強調一個點,目前為止我們很希望振興這些產業,可是文化部努力兩年多來,其實你會發現整體產值的提升其實還是有非常大的努力空間,從很多的數字來看,包括廣告、重播率等等,部長有機會去轉電視台的話,整個台灣的自製率根本就是非常微薄,所以今天針對文策院,在方向大家當然沒有問題,可是對於作法,到底這麼多年我們又花額外的錢在跳脫文化部的……

鄭部長麗君:自製率是政府政策,其實NCC詹主委上任後才有訂自製率,過去都沒有訂,所以我其實非常肯定NCC詹主委……

柯委員志恩:是,沒有問題,但我現在是說就實質層面去看,整個台灣的製播還有我們整個展現出來給大家的文化部分,花了一些錢……

鄭部長麗君:所以才要更積極來策進……

柯委員志恩:對,但是有沒有達到……

鄭部長麗君:所以我們需要成立文策院就是它需要來協助……

柯委員志恩:但是文策院跟我們等一下在教文委員會要審的文創法之間,因為文創法條列非常多內容產業,任何委員只要覺得可以就加進去,已經有條列15項,甚至還可以15加N或加N平方之類的,每個人只要想到一個產業就放進去,這就是現在立法委員最想做的事情。所以到底文化內容跟文化產業,還有產業跟創意到底誰比較重?我還是再次強調,資源很有限,部長你很認真,但是到底有沒有把錢花在刀口上?過去兩年來,在我們文化產業的績效數值上是沒有看到……

鄭部長麗君:是不是請委員給我一點時間回應?我知道委員一直非常關心跟支持文化產業的發展,過去兩年我在做的是政策轉型,因為我認為這是一個結構性的困境,必須要進行整體政策的轉型,不是只在個別計畫或輔導金加碼而已,包含投融資、獎補助雙軌、文化金融體系建立,包含現在組織的轉型……

柯委員志恩:部長,你現在是在做鋪路打底的工作,你預估什麼時候可以做……

鄭部長麗君:我認為對於結構性轉型,我把軌道鋪好……

柯委員志恩:什麼時候可以看到成效?

鄭部長麗君:軌道鋪好,火車才能夠往前走。過去就是長期忽略結構性的政策架構跟轉型,所以民間其實是單打獨鬥的。

柯委員志恩:我了解,部長,……

鄭部長麗君:我很期待大院能夠支持……

柯委員志恩:最後5秒讓我講一下好嗎?我們兩個都在搶話耶!我知道你在鋪軌、鋪路,但是大家想的是,如果要鋪軌、鋪路,但還沒有鋪設完成,我們所有產業全都跑光了,特別是非常多地方有更多資金來做人才部分……

鄭部長麗君:其實這一、兩年的熱度是有上升的,我想委員可以看到近來台流的風格已逐漸成形,我們在最近……

柯委員志恩:我的認知跟部長的同溫層可能不太一樣,因為我所看到的還是整個人才外流情況非常的嚴重,還有到目前為止……

鄭部長麗君:這是一個長期的結果,我們正在進行結構的翻轉。

柯委員志恩:所以我才一直強調文策院這個部分沒有人有意見,只是方向、我們可以著力的點及整個經費的分配上,是否真的可以符合部長的理想方向?如果我們還在鋪軌、鋪路,大家會很焦慮的覺得在時間上其實是迫在眉睫的。

鄭部長麗君:當然很急迫,所以如果我有更多時間跟委員說明,我想委員會放心。的確,委員所提醒的問題,我們一定會注意……

柯委員志恩:我想除了我放心之外,應該要讓業界更加放心。謝謝。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國書、吳委員思瑤及張廖委員萬堅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國對台31項措施,有人把它看成是統戰,有人認為部分文化措施是對台灣的步步進逼。請問部長,在我國文化政策的推動上,中國的措施有哪些負面影響?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長在整體上已經有一個大方向的指示,對台31項措施名為惠台實則利中,中國想要吸引台灣的人才,在文化方面看似對人才或數量做放寬,具體項目內容則都還不清楚,但是卻又再加深內容的審批與個人言論自由的審查,所以台灣的藝文創作者在中國其實感受到的壓力是更強的。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八大強台策略中的加強發展影視產業到底能夠治標還是治本?

鄭部長麗君:這是治本,我們最重要的還是自己的內容產業要振興,讓人才在台灣有機會,而且也要把台灣的故事製作出來,說給台灣人聽,說給世界聽,我想這是每個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個模式,我們也不是因應哪一國,而是每個國家都要發展自己的文化。

林委員德福:部長要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並推動獎補助及投融資雙軌制,改善過去輔導金政策不足之處,以壯大台流,這是我們文化內容產業的目標。請問要壯大之前,你認為台灣有成為潮流市場或集散地的條件嗎?

鄭部長麗君:台灣是亞洲最自由民主開放的國家,我們有豐沛的人才,相當具有爆發力的創意,我們有很多在地的題材故事還沒有好好的被訴說,我認為我們有相當的潛力跟實力。近來也看到我們的作品在國際上受到肯定,所以我們應該對自己有信心,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要到位,建立支持體系。

林委員德福:請問部長,強台策略有哪些條件足以抵擋中國的銀彈攻勢?

鄭部長麗君:我們的文化產業發展不是為了某一國,而是為了自己,所以我們的獎補助就包含輔導金加上前瞻四年的特別預算,以及國發基金100億元到位,這個只是點火,其實我近來要花更多的時間來建構的是民間整體文化金融體系,讓民間投融資可以進場,讓我們有更多產製的機會,將產製量提升,好作品就會更多,就會形成風格。

林委員德福:根據媒體報導,國內綜藝節目主持人董至成揮別主持12年的綜藝大集合主持工作,今年登陸淘金,董先生不是年輕人,而且也不是因為他在台灣沒有市場,純粹就是市場需求取向而選擇大陸市場。請問短期內要創造台流,你認為以複製韓流的這種模式就夠了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不是複製韓流,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文化產業可以複製另外一個國家,因為內容風格都是自己的。我們是參考文化治理的經驗,也就是整個組織跟制度的設計,我們不只看韓國,也看英國、法國及日本。向委員報告,韓國09年成立振興院,近來他們在新南方計畫強化文化的輸出,也成立東協文化院。其實各國都會透過文化組織的治理去跟民間的文化力相輔相成,這是政策參考。

林委員德福:就算有信心台流能上軌道,你認為以台灣市場所創造的價值能夠留住這些人嗎?

鄭部長麗君:其實每個國家的文化產業都是由內而外,在國內是大眾文化生活的重要內容,進而一個國家的風格成形之後會受到國際矚目,也要走到國際上,所以我們還是要由內而外的來進行整體佈局。我想文策院未來也會強化在國際輸出的部分,用國家隊的概念來形塑國家文化品牌。

林委員德福:部長,在影視事業工作方面,台灣並不是沒有人才,台灣也曾經創造出潮流的時刻,但是要怎麼樣去維持,要如何創新和進步,我想這是很重要的課題。請問中、日、韓、港、台五地影視事業的發展現況,是不是有名次的排行?

鄭部長麗君: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再把書面資料提供給委員。但我認為無論如何,文化產業還是要立足在地,給自己一個機會來發展自己的文化品牌,產值是一回事,重點是內容跟風格,所以我們這次提出的文化內容策進院,就是希望聚焦內容的支持。

林委員德福:在我們反制中國挖角之前,是不是也要審視目前韓流侵台的嚴重影響?畢竟韓劇在台灣的收視還是高於陸劇。

鄭部長麗君:委員講的沒有錯,其實台灣過去長期的輸出入失衡,去年NCC訂定自製率,也開始上路了。在詹主委上任前,我就跟他密切討論過,所以我也很高興看到NCC的自製率上路,這個過程我們也有參與協力,未來如何讓產製界有更多的支持,透過自製率提供更優質的內容,這個部分文化部會與NCC來協力。

林委員德福:部長,商場上的競爭存在著敵意併購、人才挖角等等爾虞我詐的手段,挖角明星、主持人就像挖角公司的專業人才、高階經理人。請問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有辦法帶領影視產業轉型或升級,進而留住人才嗎?你認為有沒有辦法?

鄭部長麗君:文策院就是要跟政府與民間一起做中介組織來協力,並且跨部會整合文化科技的應用,我想它扮演的是一個樞紐的角色,我們的整個組織圖像完整,政府的政策才能發揮效能。

林委員德福:部長,商業轉型是否成功的重點在於有沒有創造出應有的價值,簡單來說,就是利潤有沒有增加。請問影視產業要怎麼樣來提升這個小小市場中的價值創造和利潤?

鄭部長麗君:內容還是相當重要,其實目前在跨域發展要如何強化IP效益,然後跨域一起來衍生價值,擴大其效益,其實這個模式近來我們也看到它已經成形了,所以在最近推動的文化內容投資專案計畫裡面,我們看到民間提出來的創業計畫或產製計畫也有這樣的趨勢,它也有自己的故事跟風格,所以我覺得這個趨勢已經成形了,就靠政府、民間的支持。

林委員德福:以國家隊的概念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加速原生文化內容以及科技運用跨域振興內容產業以健全產業生態系,請問什麼是原生文化的內容?

鄭部長麗君:就是創作者能以台灣在地的題材或文化的元素或是在台灣原創,我想最廣義的就是在台灣的原創,其實也不只限於台灣人,我們也有許多跨國人才來台灣合作,像趙德胤導演以及大家熟悉的蔡明亮導演等等。台灣是一個多元的文化,我們也有不斷移入的新的文化能量,這都豐富了台灣的創作能量,所以我們希望支持在地原創的這股能量能夠有更成熟的作品。

林委員德福:原生文化內容要如何與市場需求接軌?

鄭部長麗君:利用前瞻基礎建設已提出的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它會結合在地知識學、文史工作以及國家級的文物來建立開放授權的制度,讓更多的史料跟文化data可以被釋出使用。例如最近有漫畫「北城百畫帖」就是運用史料將過去被轟炸前的舊台北城的建築透過3D建模之後來運用它的圖像,這些都是文化data被運用、授權所創造出來的價值,所以未來我們會把國家文化記憶庫的營運透過文策院來……

林委員德福:再請教最後一題,大陸對台31項措施對台灣的影視產業釋出3項利多要吸引台灣文化業人員到中國,行政院質疑中國對影視內容存有嚴格的審批制度,是針對個人言論以及思想的審查,與其進行商業合作存在相當大的風險,請問有哪些實質風險?你認為台灣文化產業人才這麼容易被統戰、洗腦嗎?

鄭部長麗君:不是,當然我們對台灣的自由民主有信心,但是我們看到的是他的作品拍完了,因為政治思想審查被下架或者無法上映,或者無法在書店上市等等,這些都是商業投資的風險,也會對創意工作者造成壓抑、自我設限,所以我們身為政府部門還是要提醒這些產業商業合作所存在的風險。

林委員德福:部長,要是我們這麼容易被統戰、被洗腦,那不就是害怕國人對台灣只有脆弱的國家認同嗎?

鄭部長麗君:委員,我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跟對岸的合作存在許多商業風險,最後也有可能血本無歸,這個風險是存在的,我們也不能夠不去面對。

林委員德福:我想任何人去投資都要自負風險,政府也不必太擔心。

鄭部長麗君:難道委員認為中國這樣的打壓對商業合作沒有風險嗎?

林委員德福:也不是,文策院當然有提出一些想法,我們也不是全然否定你,但是我認為你要以長遠的角度去看……

鄭部長麗君:是,長遠,應該是長遠的策進。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蘇委員巧慧及鍾委員佳濱均不在場。

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文策院的設置條例草案,同時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在審查文創條例的修正案,對於文化部把文創作為一個產業的政策在推動,到底文創有什麼文化?創造了什麼?文化界人士都在議論紛紛,特別是今天要審查的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我們再度看到所謂「國家隊」這個名詞,然後部長您說未來就用文策院來打國家隊,並且要讓民間的資金一起來協助國際通路等等,建立「台流」的文化品牌。我很納悶什麼是「台流」?我相信現場很多人或是文化界的朋友沒有人搞得清楚什麼叫做「台流」。

本席今天就舉一個例子來說,請部長看一看接下來幾張簡報。第一個,這是商品的陳設;第二個,舊建築的空間再利用;第三,百年製茶機器,有兩張;第四,建築空間跟工法的展示;第五,舊機車還有茶磚的擺設;第六個,這是哪裡?這是大溪老茶廠,大家看好像很棒,對不對?我相信大家去過大溪老茶廠都會認為「讚」,很不錯,空間設計的很好,規劃的也不錯等等,而且這個舊建築的再利用還剛剛獲得2015年遠東建築獎舊屋改造的首獎。部長,就您剛剛看到大溪老茶廠的各項條件有符合文創的要件嗎?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可以從文化保存的角度,也可以從文化空間的角度活化再利用,但是我們也覺得它可以跟文化產業來銜接,當然裡面也有設計、建築的結合,其實文化就是一個整體,尤其在生活裡,它有歷史的累積,文化價值、藝術價值乃至於科學價值等等整體,但是它也必須在當代社會再生,跟我們的生活、產業連結,所以它的確很難一刀切,就是說它屬於什麼法、屬於什麼法,最好是相關的法都能夠共同一起來架構比較完整的政策體系來支持它。

高金委員素梅:好,非常好。部長,您剛剛講了這麼多,其中我聽到一句就是我今天要跟您談論的,它是有歷史的。部長知道大溪老茶廠的歷史嗎?為什麼會有大溪老茶廠,您知道嗎?這個茶廠跟泰雅族是息息相關的,您知道嗎?好,您不知道,因為所謂的「文創」只是片面的擷取你們想要的歷史跟內容來呈現,並非要真實的陳述歷史。您剛剛談到「歷史」,我說很好,原來部長你也有這個概念,可是我們來看看剛剛的大豹溪茶廠,您知道這段歷史嗎?若不知道我跟大家上一堂簡單的課。

鄭部長麗君:請委員指教,但是……

高金委員素梅:1899年三井合名會社規劃在海山、大溪開拓茶園,海山是哪裡呢?海山就是現在的三峽。部長您知道三井吧?

鄭部長麗君:是。

高金委員素梅:好。部長知道三井為什麼要選擇海山跟大溪這個地方嗎?

鄭部長麗君:請委員指教。

高金委員素梅:好。因為這個地方擁有豐富的樟腦資源,樟腦是做什麼用的呢?樟腦是無煙火藥。所以在1900年時總督府開放樟腦業者進入山地開採資源,第一個來到的地方就是海山,也就是現在的三峽,也是三峽泰雅族大豹社的傳統領域。日本殖民政府先取得樟腦資源作為侵略的武器,然後開始種茶賺取貨幣作為戰爭的工具,從1900年到1907年為止,世居新北市三峽山區的泰雅族大豹社的族人跟日本的軍隊前後歷經了7次戰役。長年的戰事導致大豹社社眾由上千人一直銳減到僅剩300人,日本方面也動用了非常龐大的軍力及物資才在這幾年當中克服了大豹社,並且在三峽的外插角地區設立了忠魂碑,請看一下這張圖片,這個忠魂碑從1907年到現在還矗立在我們的這個地方。部長,我剛剛講述的這一段才是大溪老茶廠真正的歷史。

請看一下這張圖,這張圖就是總督府在1906年讓渡大豹社土地給三井的證據,這個「樟樹造林為官有地無償給三井」,然後1908年總督府核准三井墾殖大豹社土地,一共多少的土地面積?共5,800甲,也就是58平方公里,台北市270平方公里,等於是五分之一的台北市。1923年三井在現在的三峽大板根森林遊樂區蓋了全亞洲最大的製茶廠─大豹茶廠,我們現在可以買到一盒500元的大豹紅茶,可是泰雅族大豹社的歷史被淹沒了。我們可以藉由調查還原真相,可是沒有歷史的文創商品─大豹紅茶卻用非常非常廉價的500元出賣了這段歷史。1926年大溪老茶廠蓋好了,台灣農林公司直接接收了日本殖民政府留下的不義財產,繼續用文創的軀殼賣起了茶葉,很漂亮的包裝。部長,這就是台灣文創的真相跟亂象。

文化創業只剩下創意還有設計,你們的文化創意產業對原住民來說,成了文化創傷產業;片段變態的截取歷史,失去了歷史的根源,就沒有文化。台灣的文化永遠只有小確幸,因為政府只截取你們要的,業者也只截取他們要的,所以台灣的文化產業年複合成長率節節下滑,4年銳減了6.08%,韓國卻上升了13.4%,英國上升了7.71%。部長希望透過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成立類似韓國的振興院─以文字、聲音、影像、圖像為要素的內容產業,包括你要出版什麼,包括ACG影視音產業、AR、VR虛擬實境等新媒體的運用要一起來振興。

本席來自於影視音,這三個產業我都待過,也知道文化部想要用影視音等產業,快速拉高文創產業的產值,可是本席也要請你反思一下,韓劇不管是歷史劇、偶像劇為什麼都可以輸出,並在台灣造成風潮?因為他們對於劇情、場景、服裝都有考究,反觀我們國內,我想部長可以三思一下。因為韓國非常注意考據,非常尊重歷史,所以它能夠吸引不同族群,用不同的角度來觀看;而台灣的文創是單一的、貧乏的、小確幸的,因為製作人和政府漠視歷史必須呈現出來的完整性,所以我們的文化是沒有靈魂的,所以我們的文化產業僅剩下非常廉價、庸俗的消費行為。其實想要紮根文化歷史的文創團體,並不是沒有,他們一直都沒有得到政府或是文化部的青睞。

鄭部長麗君:委員提出來的,像茶產業文創型態等問題,背後因為缺乏故事……

高金委員素梅:它不是故事,它是歷史。

鄭部長麗君:故事的立基就是歷史,委員所指出來這一段原住民歷史,相信很多台灣人不知道……

高金委員素梅:為什麼不知道?

鄭部長麗君:所以當我們在理解台灣茶產業的歷程時,其實不知道有這段歷史……

高金委員素梅:為什麼不知道?

鄭部長麗君:其實我們大家對自己的歷史或是這塊土地多元的記憶,尤其是多遠的記憶……

高金委員素梅:那麼你的責任是什麼?

鄭部長麗君:包含原住民的歷史,其實我們都不夠了解……

 

高金委員素梅:台灣不是只有白色恐怖,不是只有228,台灣的歷史轉型正義沒有放入原住民,這是一大錯誤。所以我們期許部長能夠扮演好這個角色。你剛剛講對了,台灣的社會大眾根本不知道原住民的歷史,因為從以前它就不在我們的教育課綱裡面,不在我們的文化產業裡面,所以我們期許最有文化內涵、最懂歷史,也最尊重歷史的鄭部長趕快來做。文策院的確很重要;但是在它的條例裡面,沒有一個條文提到還原歷史真相。部長,我們一起加油好嗎?

鄭部長麗君:內容產業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最新的報告或是各國的文化裡面,它的核心就是用文字、聲音、影像、圖像各種方式說故事;政府是支持體系,支持民間來訴說故事,未來我們有國家文化記憶庫,委員所提出來了的這些史料……

高金委員素梅:部長都不知道這段歷史了,你如何放心讓民間的業者去陳述這段歷史?所以政府應該扮演的角色,還有部長應該扮演的角色,請你們能夠擔負起責任好嗎?

鄭部長麗君:政府的角色就是協助建立國家文化記憶庫,國家文化記憶庫可以連結很多民間記憶。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設置文策院的主要目的是要建立一個中介組織,提升文化產業的內容,最重要是建立台灣的文化品牌,對於這樣的概念,我們都贊成。本席先請教部長,文策院未來是行政法人,還是財團法人?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它是行政法人。

李委員俊俋:但是根據文創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發展研究院而非文策院。據本席了解,文創法今天正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鄭部長麗君:它正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我們有送出第七條的修正……

李委員俊俋:從法的程序來講,文創法的修正還沒有通過,本設置條例應該還不能審;亦即文創法第七條是它的母法,都還沒有修正通過,為什麼可以這裡審查設置條例?

鄭部長麗君:我們是兩案併同,送請大院審議……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我也沒有反對,因為立法院排案,有時候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所以在法律上、在程序上,就要非常非常小心,在文創法還沒有修正通過的時候,你就審查設置條例,萬一我們這邊先審完,可是它的母法依據在哪裡,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要提醒部長。

既然是行政法人化,行政法人有行政法人的規定,其最主要的概念是什麼?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鄭部長麗君:行政法人就是不適合政府機關推動,民間也無法做的,其公權力比行政機關略低,但它又可以承擔一定公共政策的責任,以公法人來成立……

李委員俊俋:其實行政法人法第二條規定得很清楚,具有專業需求,必須強化成本效益和經營績效,不適合由政府推動,也不宜交由民間直接主辦者,或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從文策院的概念跟角色來看,它確實是一個可以做行政法人的部分,但是行政法人會有行政法人的問題。行政法人最重要的兩個問題,一是經費的問題,另一是監督的問題。包括剛剛已經討論很多的韓國和法國,其實也都有類似的組織,我們也都同意朝此方向來進行。

既然確定未來文策院是行政法人化,它會涉及到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它的經費預算來源,第二個是它的監督。請教部長,未來文策院的經費來自哪裡?

鄭部長麗君:文化部會編列基本運作跟相關業務費……

李委員俊俋:基本運作的來源是來自哪裡?

鄭部長麗君:基本運作來自機關,也就是文化部。

李委員俊俋:應該是文創法第九條明定國家發展基金要編列一部分的預算來這裡,對不對?

鄭部長麗君:目前是沒有國家發展基金。報告委員,依據文化基本法我們正在爭取設立文化發展基金。

李委員俊俋:其實文創法第九條有規定,國家發展基金要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事業。

鄭部長麗君:我們正在文基法裡面爭取,希望委員可以支持。

李委員俊俋:文創法本來就有規定。

行政法人的經費來源有三種,一種是政府捐助;一種是國內外捐助;第三個是營運收入。我現在請教,在部長的心目中或構想當中,配比大概是怎樣?多少由政府捐助、多少由國內外捐贈、多少由營運收入?

鄭部長麗君:我們目前是編列基本運作跟業務費,希望給它一個基本的……

李委員俊俋:希望給基本額度讓它動起來……

鄭部長麗君:它會有一些收益。委員提到的投資基金等外,我們另有國發基金,國發基金的執行中,有一部分像專業評估跟投入管理我們會請文策院來做,所以它是先跟國發基金協力,更重要的是引入民間資金,未來會有基金的設立,要提撥一定比例。

李委員俊俋:我大概知道你的概念,但是我要提醒部長,既然它的來源有政府捐助、內外捐贈跟營運收入。營運收入的部分非常重要,關係著這個是否動得起來,它不同於兩廳院,兩廳院的營業收入很直接、很明瞭,但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營運收入到底是什麼?它未來的配比以及營運方式會影響到文策院到底會不會成功?

鄭部長麗君:我簡單跟委員報告,包含研究服務收入、研發成果授權權益、文化記憶庫的授權、未來IP服務化相關的效益……

李委員俊俋:我知道,這都是你們現在的構想跟預期。我只是提醒部長,未來的配比會影響文策院的成功與否,這部分要非常注意。

鄭部長麗君:是。

李委員俊俋:第二個是有關監督的部分,今天你們提到有行政監督、立法監督跟公眾監督。行政監督就是文化部要做的監督,文化部是主管機關。我請教,未來文化部跟文策院的功能區分在哪裡?

鄭部長麗君:政府是政策性的,包含產業基礎性、公共性以及跨部會整合;文策會是執行產業性市場的策進。

李委員俊俋:其實文化部的重點在於政策面,文策院是在執行面。未來文策院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在跨部會組織或討論時,還是必須透過文化部。這樣問題就來了,如果必須透過文化部,文化部本來就受監督,那為什麼一定要文策院呢?如果是因為它有民間經營、民間運作以及營運收入的部分,更應該要公開透明,所以唯一方法就是公眾監督。我說明一下,如果它是行政法人,公眾監督機制就非常重要,如何讓這個東西可以在公眾監督的概念之下,這個機制是什麼?我們目前是沒有看到公眾監督的機制。今天我的質詢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如果它是行政法人,就必須依照行政法人的規定來做,行政法人涉及的是它的經費問題,包括政府捐助、國內外捐助以及營運收入,它未來的配比會影響到文策院的成功與否,這是非常重要的決定因素,所以本席希望文化部就這個部分多下功夫。

第二個是監督的部分,行政法人沒有像部會被綁得那麼死,立法院的委員討厭得要死,李俊俋完全不懂文化還要在哪裡囉唆。但重點是要如何監督?除了行政監督、立法監督以外,更重要的是公眾監督,公眾監督的機制要怎麼做?本席希望文化部事先要想一下,如何建立公眾監督的部分,讓文策院能夠真正如文化部的預期建立臺灣的品牌,謝謝。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李委員,謝謝部長。

關於李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先跟委員會作報告,現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正在審文創法修正案,我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召委協商過,文策院設置條例通過的話,將直接交付協商,如果文創法修法出委員會的版本跟文策院的立法基礎不一致,這個案子就會擺在那邊,協商機制就不會動了,所以我們是等文創法先有結論以後,才會繼續地往前推。各位及李委員擔心會有衝突的狀況,在實質上是不會發生的。

接下來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我們知道文化是驅動經濟跟社會成長一個非常重要的動態,剛剛部長特別提到,各國都已經集中相關資源,針對文化內容的產業,尤其是在國際競爭的關鍵時刻推動這種專業的支持體系,所以成立文策院是刻不容緩的事,希望能藉由文策院的設置,強化台灣原生文化內容、開發應用以及它未來的完善設施,甚至完整的金融體系,透過條例的通過能夠帶動台灣整個文化、經濟的發展。部長,文策院的成立宗旨是不是朝這個方向?

主席:請教育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是,如委員所述。

鍾委員孔炤:因為我是菜鳥,為了今天的質詢我看了之前的相關資料,一開始你們是提財團法人,後來改為行政法人,這中間的差異到底在哪裡?你們會讓人誤解是為了規避監督,因為行政法人未來是要推動八大核心業務,這樣會比較有彈性,你們是不是因為這樣而做調整?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民國99年文創法立法時還沒有行政法人法,當時行政法人沒有母法,通常設立專責單位時,許多法都會用財團法人為之,後來有行政法人法的立法,在組改的過程,我們其實也融入行政法人做為中介組織治理的模式,現在我們覺得行政法人更適合,因為行政法人基本上是一個公法人,比財團法人更接近具政府政策的公共責任,或者國家相關的資產,未來文策院會有相關的data等等的授權,它比財團法人更適合,它是以政府公法人的方式作為政府、民間的中介。我認為行政法人比財團法人更適合,才改以行政法人的方式提出。

鍾委員孔炤:我會特別提問,是因為有些委員針對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提出質詢,他們強調你們用行政法人的方式,就是為了規避立法院監督或是怎樣,其實不是!

鄭部長麗君:它其實是一個公法人。

鍾委員孔炤:其實部長剛剛已經說明得非常清楚,也透過今天的詢答讓其他相關市民朋友知道,不像外界的傳言,是為了要規避監督,其實不是,反而是讓文策院未來能夠……

鄭部長麗君:它能夠承擔一定的政策公共責任,但是它又引入民間的專業力量來進行專業治理,保持臂距原則。它相關的資產,包括數位未來資產,文化data以及跟政府結合。

鍾委員孔炤:有關文化內容的定義,剛剛有委員說,第三條根本沒有任何文化內容的定義,請問這個概念如何區別?

鄭部長麗君:其實文化內容的定義很清楚,目前世界各國都有內容產業的概念,聯合國最近的報告也特別提出內容產業這個概念,它是以符號、文字、圖像、色彩、聲音、形像、影像整體的概念來跨域發展,既有的範疇就是圖文出版、影視音、ACG、時尚設計、藝術資源產業等相關產品的服務與技術應用,這些都屬於文化內容產業的概念,我們在說明裡面有提出來。

鍾委員孔炤:就我印象所及,1995年文建會特別提出文化產業化或產業文化化,當時的時空背景都期待將文化產業納入文化政策,藉以帶動地區經濟,就如我們現在講的,創意是區域經濟的主要力量,創意是產業發展的靈魂,創意可以提高我們的生產力,也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所以它能帶動未來的就業發展與產業成長。以行政法人的方式成立文策院,最主要的策略、方向、未來的市場面就是要朝這個方向努力,是不是?

鄭部長麗君:是,如同委員所述,文創法當時立法的時候,是以類型範疇的概念將15+1類統稱為文化創意產業,文創法是基本法,我們是在這個法的基礎上成立文策院,不必然是法律授權,但我們是在這個基礎上聚焦振興內容,以文化內容的概念跨域振興,最重要的是作為中介組織,與政府的政策接軌,包含獎補助政策、投融資政策、文化data政策、未來的開放制度、授權制度、文化科技綱領

等國家政策。

鍾委員孔炤:剛剛部長已經把文化創意的定義講清楚了。

鄭部長麗君:對。

鍾委員孔炤:接下來,我想請教文策院這個行政法人的人事組織問題。

鄭部長麗君:未來我們會依循行政法人法的規定組成董事會,董事會11到15人,由行政院提名任命董事長及董事,再由董事會任命執行長,也就是本條例所稱的院長,未來會由專業人士……

鍾委員孔炤:有別於其他機關,未來文策院的人事制度、採購制度相對比較有彈性。

鄭部長麗君:行政法人法有人事上的彈性,不必然要以公務人力為之。

鍾委員孔炤:剛才部長特別提到專業治理,請問人才從什麼地方來?我們要請對的人做對的事。

鄭部長麗君:沒有錯,很重要的是,未來要由專業團隊組成,他們應該比公務機關更了解產業,更貼近產業跟創作者的需求。

鍾委員孔炤:我比較擔心的是,文策院的人才來源會不會跟其他文化中介組織重疊,而造成文化圈互相搶人、搶才,這是未來我們要特別注意的。

鄭部長麗君:是,我們跟其他中介組織有分工,不會重疊。

鍾委員孔炤:謝謝部長。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當初審文創法的時候,朝野立委都希望比照韓國振興院成立文創院,經過這麼長的時間,文化部終於把法案送到立法院,我相信部長一定很希望儘速通過,但誠如李委員俊俋剛才所說,本條例的上位法是文創法,在文創法第七條還沒有修改的情形下,成立文策院的法源從哪裡來?雖然剛剛主席說可以同時進行,可是如果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沒有修法通過,程序上畢竟是有瑕疵的,可是基於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幫助,我們又樂觀其成,希望趕快通過,以致兩者之間產生矛盾,希望文化部以後儘量避免程序上的瑕疵,好不好?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是。

蔣委員乃辛:文化內容方面,照剛剛部長的答復,包括符號、文字、影像、色彩、聲音、形象等等,可是文創法第二條限制15+1行業,你剛剛的答復好像可以超過15+1,到底是什麼?

鄭部長麗君:並沒有超過,因為文創法是基本法,文創法修正條例第七條的說明文字己針對文化內容做了說明,這個說明也會在法裡面。

蔣委員乃辛:還是在15 + 1的框架裡面?

鄭部長麗君:都在裡面。

蔣委員乃辛:不會超過15+1?

鄭部長麗君:對,不會超過。

蔣委員乃辛:否則,如果照你的說法,文化內容應該包含所有行業,請問哪一個行業沒有文字、符號、聲光、色彩?

鄭部長麗君:因為文化會滲透,所以都在15+1裡面。

蔣委員乃辛:既然是文創法下面的文策院,基本上,還是要以15+1的方式處理。

鄭部長麗君:沒有錯,是在文創法底下。

蔣委員乃辛:如果要超越,就要修改文創法,這是我首先要提醒部長的。第二,文策院設置條例今天送審,你們要設文策院,請問之前有沒有召開公聽會?

鄭部長麗君:之前我們有開過許多諮詢會。

蔣委員乃辛:有開過公聽會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相當多場……

蔣委員乃辛:沒有吧?為什麼我要的資料你們不給我?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開過許多諮詢會。

蔣委員乃辛:我請你們把過去召開公聽會的會議資料給我,你們告訴我沒有開過公聽會。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召開各界的諮詢會。

蔣委員乃辛:只有公共政策平台上面有。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我們開過多場專家諮詢會,公共平台上有,因為召開全國文化會議的時候……

蔣委員乃辛:但知道產業界怎麼講嗎?

鄭部長麗君:產業界應該都知道。

蔣委員乃辛:我問過很多影視音及其他產業的朋友,請問他們對文化部要成立文策院的看法是什麼?他們反問我,文策院是什麼?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聽過,文化部也沒有跟他們溝通過。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開過許多諮詢會,在全國文化會議……

蔣委員乃辛:文化部告訴我公共政策平台上有,我就上網去查,看看是什麼時候的事,發現2016年到2017年2月只有兩則回應,其中一則是文化部的回應,所以民間回應的只有一則,但也只問文化內容是什麼,其他都沒有人上網,結果你們辦公室告訴我,你們是參考公共政策平台的意見設置文策院的,如果是這一則意見,難怪會有那麼多產業界不知道!成立文策院的目的是什麼?專業的中介組織嘛!

鄭部長麗君:協力、支持。

蔣委員乃辛:根據你們的法案說明,就是要成立專業的仲介組織。

鄭部長麗君:中介組織。

蔣委員乃辛:基本上,是文化部對產業界不了解,所以成立一個專業的中介組織,跨越政策,把文創、產業融合在一起,並透過專業處理,但文化部若不知道產業的需求,要怎麼設置這個中介組織?這個中介組織又屬於什麼性質?所以本席懷疑這個中介組織是否能達到你們的需求。

鄭部長麗君:報告委員,2016年開始研議時,我們就召開多場專家諮詢會,另外,我們去年就成立影視音投融資協力辦公室,有顧問……

蔣委員乃辛:部長,這些過程我都清楚。

鄭部長麗君:成立協力辦公室其實就是為文策院做準備。

蔣委員乃辛:成立文策院到底要做什麼?我從今天的法條上看不出來,不要說產業界不清楚,連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不清楚。

鄭部長麗君:從分區到全國,全國文化會議辦了半年,經過深入討論,提出全國文化會議的共識與結論,之後又經過一年多的討論,己經醞釀一段時間了。文策院要做的事情,第二條規定了7項,具體業務在書面報告裡面……

蔣委員乃辛:我都看過了,你不要再唸了,不要占用我的時間。將來文策院一年的預算是多少?

鄭部長麗君:明年的概算大概是5月提出,8月核定。

蔣委員乃辛:你們預計多少?

鄭部長麗君:我們正在爭取,基本上,院會送出的時候,已經了解未來的預算組成就是基本運作費及業務費。

蔣委員乃辛:你不敢把數字講出來,不由讓我對文策院的未來產生懷疑。

鄭部長麗君:不是不敢,我們要尊重行政院的預算規定。

蔣委員乃辛:要成立一個單位,就要設定這個單位將來要做什麼事。

鄭部長麗君:接下來將由大院審查預算。

蔣委員乃辛:對它的預算要有一個概念,能不能達到是另外一件事,至少是有多少錢就做多少事。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一個預算組成結構。

蔣委員乃辛:你知道韓國振興院一年的預算是多少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會有收支評估。

蔣委員乃辛:韓國振興院一年的預算是多少嗎?

鄭部長麗君:剛剛委員有提出來。

蔣委員乃辛:你知道是多少嗎?你能不能告訴我?

鄭部長麗君:有兩個部分,包括基本的運作及基金,各國最重要的是能管理的基金。

蔣委員乃辛:你還是沒有告訴我數字,我告訴你,2013年是83億元,其中政府負擔8成,也就是66億元,請問你拿得出來嗎?文策院不就是要比照振興院嗎?66億元,你拿得出來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參考這個政策推動的模式。

蔣委員乃辛:不要講66億元,6.6億元拿得出來嗎?如果連十分之一的錢也拿不出來,我真的很懷疑文策院將來的功能是什麼。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一個目標值。

蔣委員乃辛:目標是多少?

鄭部長麗君:我們正在爭取。

蔣委員乃辛:告訴我,我幫你一起爭取。

鄭部長麗君:委員要幫我們講話,基本上,我們希望公務預算能提供7億元,另外,希望國發基金的60億元能跟文策院的投融資結合,協助投後的管理及投資的評估,另外我們希望未來依文化基本法成立的文化發展基金能提供一定比例支持文策院的運作。

蔣委員乃辛:你講的7億元跟我講的6.6億元是不是很類似?

鄭部長麗君:我們當然希望更多。

蔣委員乃辛:我相信你可能拿不到這麼多錢。

鄭部長麗君:請委員支持、幫忙。

蔣委員乃辛:我在教委會進行提案說明時講過,要協助文化創意產業,需要財主單位支持,可是財主單位都不支持你耶!

鄭部長麗君:我剛剛講的預算是運作費與業務費,希望它結合的投融資就不是這個預算,國發基金是其中之一,更重要的是民間投融資的促進。

蔣委員乃辛:希望部長能針對經費問題好好規劃。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規劃,包括它的預算結構、工作……

蔣委員乃辛:依照你們的設計,董事會成員是11到15人,如果專業董事是二分之一,最多只有8位,若依照文創法的15+1,其中有多少董事要跨領域?

鄭部長麗君:我們不一定要用類別代表的概念來思考。

蔣委員乃辛:不用類別,總是要有代表性嘛!為了讓15+1產業都涵蓋在裏面,政府代表是不是可以減少,讓專業代表增加?

鄭部長麗君:待會兒審查法案的時候可以討論。

蔣委員乃辛:希望部長思考一下。

鄭部長麗君:董事會的結構,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蔣委員乃辛:專業董事增加,政府代表少一點,好不好?

鄭部長麗君:待會兒審查法案時可以討論。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的報告開宗明義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的源頭來自國家文化的底蘊,對此,本席非常認同,如果國家、社會文化的底蘊一直沒有建立起來,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可能有它的困難度。我想舉一個例子來做今天的開頭,文化工作者馮賢賢女士在4月初投書一篇文章,部長有看過英國的佩佩豬嗎?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陪孩子看。

周委員春米:她為台灣的孩子請命,我們可以從頭思考大家的生長經驗,我們小時候看的是小甜甜……

鄭部長麗君:這是我們小時候看的。

周委員春米:我應該比部長多一點年紀,我們小時候看的是小甜甜、無敵鐵金剛、科學小飛俠、美國的迪士尼,都是來自美國、日本的文化產業。

鄭部長麗君:對,外國的。

周委員春米:不要說我們小時候,事實上,現在台灣小朋友看的好像也都是來自外國的動畫、漫畫,兒童的眼光看的都跟台灣社會沒有連結,這是一個很大的空間,這個部分如果沒有先做起來,小朋友長大以後怎麼看台灣這個他自己生長的國家?從這個點來看,文化策進院真的有趕快設置的必要。大家希望趕快催生、促成,主要是看到韓國的影視產業這麼發展,而有焦慮感、急迫感,希望台灣的影視產業也能做到韓國這個樣子,進而把我們的觀光及其他產業帶動起來,所以大家都有強烈的動機。有關文化內容相關產業,本條例第三條講的大概都是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的調查與培育,所謂文化內容創意,回歸到母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大概有16款,今天委員有修法,大概有19項可以討論,但是討論到現在,大家發現資源有限,文策院屬於行政法人組織,行政法人組織比較靈活,有來自民間的人力及政府的資源,但本席擔心的是,一個行政法人單位能承擔這麼多任務嗎?我們一開始推動的時候,能不能先聚焦在某一個部分,例如部長之前講的ACG、AR、VR等數位產業或比較不一樣的範疇?以免因包山包海而看不到明確的具體方向。

鄭部長麗君:文創法當初立法時,對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想法是用15+1類別來條列,希望它做為一個基本法,本條例的文化內容則聚焦在創作、創意及作品,對文化的傳播,重點不是它屬於哪一類,而是創意、內容、故事本身的產製、創作……

周委員春米:但是就很多種。

鄭部長麗君:而且未來是跨域發展,其實更重要的是跨域振興、跨域治理,我們採用文化內容這個概念來訂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周委員春米:文化內容本身也是這個條例的法案名稱,文化內容當然是包山包海,我要提醒部長,大家對於這個策進院有很高的期待也有焦慮的期待,如果一開始的做法或設立的方向太多、太大、太抽象、太模糊,反而看不到立刻可以讓大家有期待或信任的發展,你們身為主管機關、監督機關是否應該先賦予它一個比較具體的任務?這樣會比較妥當一點。

鄭部長麗君:未來的組織架構中會有一個整合策略組,這個策略組會做策略設定,這就是為什麼要設立文策院而不是由政府直接為之的原因,政府無法跟民間在內容的發展上……

周委員春米:將來還是由董事會處理嗎?

鄭部長麗君:對,由董事會做策略設定,每個國家都有其策略性,包括如何透過IP帶動,什麼樣的故事題材的爆發力能夠帶動整個產業的動能,這些是需要專業治理的,不是由政府直接決定,所以我們需要這樣的平台,我們的政策是整體性的,將來會由文策院做策略思考。

周委員春米:如果將來行政法人的預算未達到一定的比例,立法院的監督也是有限的。第二個問題是最近文化部在做的一些相關的方案,部長是很誠懇的在做,但在文化創意產業或影視產業的補助方向上到底是扶強或濟弱?我們有所謂的國家隊,如雲門舞集、明華園、紙風車等等很受人敬重、很受台灣朋友社會歡迎的團體,這些團體的國家資源很多。在影視的部分,兩年前文化部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引起了一些爭議,當時補助了大家都很喜歡的歌手如陳綺貞、S.H.E、阿密特、阿妹等等,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藉助這些明星的光環讓補助方案有其成果,但這些補助是讓強者更強,而這些強者可能根本不需要政府的資源,因此是否將補助放在濟弱的方向比較實際、妥當一點?

鄭部長麗君:其實這沒有兩極也不是對立的,它是不同的政策目的,之所以有文策院是希望它能聚焦式的催生市場動能和產業規模,但這需要引入民間投融資,雖然政府的國發基金有投資但只是點火,最重要的是要引入民間投融資,當民間資金活水進場,產業市場動能起來之後,政府要回歸比較政策性,以及產業的文化面、人才面、基礎面,甚至市場庇護青年新秀,孕育整個產業的基礎,未來才會有層次的分工。

我要強調獎補助投融資,考量市場性、規模性的話應該引入民間的投資,這樣才是比較永續的做法,不可能長期靠政府補助,政府的補助畢竟有限,這是第一個層面。第二個層面是表演藝術和影視音產業略有不同,各國的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都有政府的支持,但還是需要有層次的區別,政府應該越往公共性、基礎性走,民間的專業治理對創作的扶植、創作的促進、產業的促進要以中介組織來進行。

周委員春米:我們希望文策院能夠發揮最大的效能,你的目標、聚焦要設在哪裡;方向到底是要扶強還是濟弱;是不是強者恆強等等問題都是我們要深刻思考的,這是本席今天提出的兩個問題。

鄭部長麗君:引入投融資時文策院會做為一個中介組織的意思就是說它會有策略布局,最重要的是投融資不僅是投作品,更重要的是要投出生態系,讓創新、創業的團隊得到支持。

周委員春米:大家都很期待也會睜大眼睛看。

鄭部長麗君:在興業的部分,人才開發、創新、育成會是它重要的工作,因為要建立產業生態系。

周委員春米:好,我們會持續的關心。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智傑、李委員麗芬、蔡委員培慧均不在場;段委員宜康改題書面質詢;登記發言的柯委員建銘、黃委員昭順、吳委員志揚、許委員毓仁、李委員昆澤、鄭委員天財、林委員為洲、林委員麗蟬、林委員昶佐、呂委員玉玲、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何委員欣純、張委員麗善、賴委員瑞隆、陳賴委員素美、劉委員世芳、顏委員寬恒、廖委員國棟、曾委員銘宗、蔡委員易餘、陳委員學聖及邱委員志偉等人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早上已經有很多委員質詢文化策進院是仿效韓國的內容振興院,不僅是仿效韓國,也參考了英國、法國等國家的做法。

大家印象最深刻的是韓流,剛才提到了「計程車司機」和「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等韓劇,促產條例已經通過了,促產委員準備上路,整個轉型正義是非常重要的。以台灣的整個歷史而言,現在剛好是一個時機,韓國將他們民主運動的軌跡以非常活潑、非常貼近人民生活的方式透過影視的方式傳播到世界各國,台灣有很多文化資產卻走不出去,因此大家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設立有所期待。我們已經有國家電影中心,也有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等,將來文化策進院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電影中心或其他文化機構的任務有何區隔?主要的目的在哪裡?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國藝會是依照藝術文化獎勵條例設立的支持藝文創作的中介組織,國表藝是在做國家劇場的經營、管理與表演藝術產業的推動,基本上是不同的中介組織。文策院最重要的作用是聚焦,對文化創意產業以內容產業的概念看待,然後振興內容產業,所以它是一個產業促進機構,和其他文化機構的角色互有不同,但我們希望它們未來可以合作,讓文化產業從藝術創作、基礎、產業策進、場館管理等等整體發展,所以文策院最重要的是聚焦內容產業的振興。

尤委員美女:文策院是一個上位概念,如何重新整合、盤點所有文教。

鄭部長麗君:它比較針對內容產業,比如圖文出版、影視音、ACG、時尚設計,對於藝術是以藝術產業、資源產業的概念及藝術創作進行協力,因此它比較聚焦振興產業,國藝會比較不著眼這個面向,它比較從藝文創作的獎補助層面支持創作,兩者有不同。

尤委員美女:文化部曾經送來強化出版業產業鏈的整合與輔導業者轉型計畫書面報告,總經費分期編列十二億九百多萬元,後續兩年投入了近十億元的預算進行扶植,但計畫僅限於扶植本土原創作品的創作、漫畫基地的營運等,缺乏具體做法,倒是有一堆人次、場次及活動的統計,看起來比較像是文化部單方面宣稱自己做了什麼事情,看不出這些活動或展覽如何轉換為出版力,如何為出版和創作注入新的獲利模式。在閱讀出版方面有沒有轉換為實質經濟價值的資料可供參考?文化部對於文化市場的瞭解到底有多少?整個文化不僅有視覺、表演,還包括出版,一個好的戲劇最重要的是劇本,就如高金委員素梅所說的,這些劇本是對整個歷史脈絡的研究,所以文化札根是非常深層的,其面向是非常廣的。剛才也有委員質詢,韓國拿出了83億元,台灣到底可以編出多少錢?當然,錢是不夠的,但你說要透過金融讓民間企業……

鄭部長麗君:將金融體系建立起來才是長遠的,因為產業不可能只靠政府的補助,靠政府補助是無法永續發展的。我很認同委員所說的,圖文出版是很重要的根基,過去兩年我們希望能夠提出比較完整的出版政策的架構,當然推廣閱讀還是很重要的,接下來就是要讓出版產業的通路多元化、多樣性以持續維持,所以我們有書店支持的計畫。

漫畫基地是一個產業品牌的櫥窗,創作發表展覽的空間未來會和文策院結合,做為產業跨域合作與投融資媒合的平台,同時也會扮演國際、國內接軌介面的樞紐。可見我們的政策是整體規劃,現在是逐步到位,今年逐步到位之後,產業政策的轉型會比較完整,接下來振興的力道就會更強。

尤委員美女:文化創意產業能夠發展重要的因素就是自由,台灣言論的自由度在世界評比是非常前面的,我記得2000年Discovery在介紹台灣時說過世界上有一個最自由的國家就是台灣,台灣也因為有這樣的自由所以可以發揮無限的創意,最後的結論是21世紀的文藝復興在台灣。的確,現在台灣各種創意不斷的在發生,政府如何給予輔導、如何inpower,這個部分的範圍是很廣的,就如這次舉辦的文化博覽會是跨異業的整合,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只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政府如何將這些平台建構起來,讓各個領域的人都能夠發揮創意,然後將文化基底、歷史脈絡整個建立起來,這是很有可為的,希望文策院能做為火車頭,規劃整個政策。

鄭部長麗君:文策院的目的就是催生產業生態系,把過去的斷裂接軌,尤其要和國家政策接軌,如在地文化的生根、國家文化記憶庫、文化教育、出版政策、內容產業政策、文化科技政策等等,這些政策都是國家政策,文策院要將這些接軌。另外還要支持民間產業的產製,同時也要做民間個別產業不能做的,就是策略、國際布局、文化品牌的型塑等等,它需要做這樣的中介,往上承接政策,往下扮演個別企業、產業不能做的整個業產業環境的型塑、集體策略及國家文化品牌的型塑,我們需要這樣的中介組織來進行。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向委員會報告,剛才有幾位委員沒有發言,有幾位委員趕過來時已經來不及了,尤其這個責任是在於主席沒有發言,造成各位委員措手不及,這絕對不是為了突襲,而是主席怕今天審查的時間不夠。現在已經有3位委員到達現場,請議事人員看一下他們登記發言的順序。

請問各位委員是否同意以下兩點:第一、今天中午到本案逐條審查完竣才休息;第二、各位的發言取代大體討論,不再進行大體討論,等發言完畢就進行逐條討論。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我們就做這樣的決定,等一下詢答完畢後進行逐條討論,中午一直到本案審查完竣才休息。

現在依照登記順序發言,依序是吳委員志揚、林委員為洲、林委員昶佐;每位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不再延長,林委員昶佐不是本會委員,發言時間只有5分鐘。

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難得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要告訴部長,法制委員會是最講法制的。今天審查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我在院會報告事項中看到這個案子,我猜到大概是文化促進產業發展法中有規定要設置一個法人,這個案子送來時我是非常興奮的,因為我一直主張要設置這個法人,但我覺得你們的程序是不對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有很清楚的規定。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第七條的修正草案併同送大院審議。

吳委員志揚:修了嗎?

鄭部長麗君:今天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吳委員志揚:那是母法,第七條規定:「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併同修正條文草案送來。

吳委員志揚:但裡面有規定設立的名稱是文化內容策進院嗎?

鄭部長麗君:我們修法的方式是保留彈性,民國99年文創法立法時還沒有行政法人法,所以當時第七條規定的是設立財團法人,100年之後有了行政法人法,政府設立法人有不同型態可以選擇,我們認為修正為以專責法人辦理比較有彈性。

吳委員志揚:你們是將財團法人變成行政法人。

鄭部長麗君:政府可以選擇,只要保持彈性,讓政府判斷……

吳委員志揚:財團法人法也在本委員會審查,基本上我們認為行政法人法通過後,如果政府認為有必要執行任務就是用行政法人,不要再設立財團法人。

鄭部長麗君:這要看什麼樣的目的。

吳委員志揚:其實你只要把財團法人變成行政法人。

鄭部長麗君:這裡是用專責法人讓政府有選擇的餘地。

吳委員志揚:我現在不是對法人的形式有問題,我是對名稱有問題。不管第七條規定的是財團法人或什麼法人,它規定的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它是連名字都定了。

鄭部長麗君:我們有提出修正草案。

吳委員志揚:修正草案並沒有寫它的名字。

鄭部長麗君:我們是改成「得以專責法人」。

吳委員志揚:這個專責法人叫什麼名字呢?

鄭部長麗君:專責法人讓政府有彈性,可以選擇。

吳委員志揚:那是選擇型態而不是選擇名字,你很無聊,你改法人的型態我可以接受,但你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設立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為什麼不稱為「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為什麼要改為「文化內容策進院」?請問,什麼叫做「文化內容」?

鄭部長麗君:在文創法第七條修正說明欄中有說明,文化內容是指……

吳委員志揚:笑死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對文化創意是什麼講得很清楚,你偏偏要改成「文化內容」,而且文化內容是什麼也定義不清。這裡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會讓這種莫名其妙的條例通過。

鄭部長麗君:其實各國都有內容產業相關的說明……

吳委員志揚:你如果覺得文化創意產業不足以涵蓋的話,你應該把文化創意產業法改成文化內容法,這樣我就同意,韓國就是這樣,文化內容的範圍是不是比創意產業稍微大一點?

鄭部長麗君:韓國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中有內容文化的定義;日本有內容產業促進法、歐盟「Info 2000計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關計畫中都有內容文化的定義。

吳委員志揚:請問這個設置條例的母法是什麼法?是外國的什麼法嗎?

鄭部長麗君:行政法人設置條例有個重要的母法是行政法人法。

吳委員志揚:不是,這是不是文化促進產業發展法中……

鄭部長麗君:其實我們可以請人事總處來說明,行政法人設置條例的重要母法是行政法人法,文化創意產業法第七條的訂定是希望設立專責組織,但當時沒有行政法人法,所以就用了財團法人。

吳委員志揚:召委,她講話講太多了。

鄭部長麗君:委員詢問,我們一定要完整的回答委員。

吳委員志揚:你有沒有要聽我完整的詢問?

鄭部長麗君:那當然。

吳委員志揚:不管是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叫做文化產業發展研究院有什麼問題?對你們執行這個事情來說有什麼問題呢?

鄭部長麗君:您是說研究院的執行是否受限?您的問題是這樣嗎?目前我們需要的是產業策進而不只是調查、研究,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產業振興的機構而不只是研究院。

吳委員志揚:那就叫做文化創意產業策進院,我現在的重點是你在文化創意產業辦法中搞了一個文化內容,你不修正第七條,突然在組織這邊改,然就將定義寫在說明欄,如果你要設立這樣的院,而且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這樣寫法,那就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改為文化內容策進法,不然就在正式條文中規定何謂文化內容,沒有人是在說明欄中加以說明的。

鄭部長麗君:產業變化非常快速,整個傳播環境一直在變化,我們希望採用一個比較有未來性、從現在到未來都可以適用的文化內容產業概念,因為跨域發展的趨勢已經成形。

吳委員志揚:你是不是認為文化內容產業的範圍比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大而且比較有未來性?

鄭部長麗君:不是,主要是因為未來跨域的型態和未來後數位匯流的型態,未來我們更難用單一類別去推動,必須跨域振興,產業要整個生態系,所以我們用國際趨勢和未來趨勢的概念來立這個法,我認為這是比較進步的法。

吳委員志揚:部長講不清楚,部長看看自己寫的設置條例第一條:「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可見你的目標還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

鄭部長麗君:那當然,因為還是在文創法的方向上。

吳委員志揚:既然這樣,叫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或策進院有什麼不對?為什麼一定要改這樣?你的法源不清楚。

鄭部長麗君:我們要注重文化內容的開發。

主席:我覺得吳委員講得有道理,我們在討論名稱時處理好不好?

吳委員志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都希望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你。

主席:我們這裡趕快審完,然後把她放回去。

吳委員志揚:不是,如果你覺得那是母法,那麼請你回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將母法審好再來審查子法。

鄭部長麗君:我們尊重大院議程的安排。

主席:我向吳委員說明一下,吳委員剛才不在,李委員俊俋問過這個程序問題,我也向委員會報告過,我們知道母法和現在這個組織法併在一起審查,這沒有辦法,因為這個議程卡住了,所以那時我向大家報告,即便今天審完這個,我也會直接交付協商,等到母法出來,如果沒有衝突才會協商讓它進入二讀程序,至於吳委員剛才提出的部分,我們在處理名稱時再來處理。

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吳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我知道現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同時在做母法─文化創意發展法的修訂,一定是那邊做好這邊才能做,這是修法程序的問題。我簡單再講一下,依照第七條要設立一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現在這個名稱改為文化內容策進院,當然母法也要做修正,對於文化內容的定義也要加以處理。

另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有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是在做什麼,所以母法只規定了文化創意產業這個名稱的定義,當你把名稱改為文化內容,可能就要就文化內容再做一次定義,否則很容易發生歧異,這是立法上嚴謹的要求,這個議題到討論名稱時可能要再度面對,我們暫且等到下一個階段再討論這個問題。

另外,將財團法人改成行政法人主要的功能是希望不要受限於財團法人的一些相關規定,比如財團法人只能用孳息推展相關的業務,行政法人則可以用政府補助的方式,這樣更靈活、更彈性,但它也會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受國會的監督、預算的編列等等。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它的本質還是一個公法人。

林委員為洲:這個作法當然有其優劣,你們做這樣的選擇,我們予以尊重,但將來就要加強監督的部分,我們希望看到一些成效。

鄭部長麗君:我們尊重監督,我們也會行政監督。

林委員為洲:針對內容的部分,第三條規定了業務範圍,一共有九項,涵蓋的實在很多,我現在擔心的就是這樣,通常成立一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有其目的性,但它涵蓋的範圍實在太大了,大到包山包海,到最後很難發生功能,而且馬上就會遇到孳息不足、經費不足的問題。它涵蓋的範圍太大,又要鼓勵創作,又要推展國際品牌,又要結合產業,老實講,這又是經濟部的業務又是文化部自己的業務,甚至還有教育方面的業務,這個業務可說是包山包海,這樣要一直編列更多的預算,最後變成一個龐大的怪獸,然後失控,政府負擔乏力,要不然就是嚴重不足,到最後萎縮失去功能。很多財團法人不都是這樣嗎?到最後就是空殼子一個,只維持一些人事費用,因為其孳息只夠這樣,我們擔心的是這樣。不論是文化創意產業或文化內容策進也好,我覺得最源頭、最重要的還是在於文化的創作,這還是最重要的部分,不論文化將來變成產業……

鄭部長麗君:文策院就是要聚焦振興內容。

林委員為洲:不管它是要和產業結合變成一個產業類別、創造產值,或者是把它當做文化藝術,這有另外一個價值,能夠被閱覽、被閱讀、被聽閱,那是另外一種價值,但其源頭都來自產出,文化要有好的產出,也就是創作,不管是音樂、戲劇,不管是流行音樂或純藝術的部分都有產出才會有所謂的與產業結合、推廣與樹立國際連結、創造品牌,沒有好的產出,後面說的都是空中樓閣。

剛才有委員提到台灣最重要的價值是什麼?台灣是一個極度自由的國家,創作最重要的元素來自自由,如果台灣真的是一個最自由的國家,照理說我們最有本錢推動創作這一塊,不管是流行藝術或純粹的藝術,不管是視覺藝術或戲劇等九大藝術都是如此,因此,我希望你們能夠更聚焦到最源頭的文化產出、創作這一塊而不要包山包海。

鄭部長麗君:文策院的目標就是要聚焦內容,但它需要產製、傳播,所以需要有個完整的生態系,產業發展永續支持創作也讓大眾能夠盡用文化生活。

林委員為洲:對於流行文化、流行藝術的創作者,林昶佐委員或是一些純藝術的創作者,我們都應該用更大的力道支持他們,讓他們可以產出更多產品。

鄭部長麗君:政府的責任還是會繼續存在,尤其政府應該做更公共性、基礎性、紮根性的工作,在創作人才的培育上,政府的政策還是會持續存在,而文策院策重在市場性、產業性。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提出兩個建議、一個問題。

第一個建議是稍早幾位委員提到的有關文化內容的定義,不一定每個國家都有針對產業發展的未來設置這樣的一個機構,但我們看看德國、法國針對內容產業所做的振興機制,我們會發現他們對文化內容的定義還滿精準的。德國的定義是運用德國象徵元素、取材於德國或歷史;法國當然也有他們的定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5年通過的保護及促進文化表達多樣性公約講到文化內容時也提到表達文化身分的象徵意義,所謂的文化身分,部長也非常瞭解。但光講文化內容會變得非常空泛,怎麼樣推廣具有對台灣文化身分認同的內容,文化部要設立文策院推廣台灣的文化內容,包括多元族群、多元文化歷史背景,讓這些文化內容變成有產業未來的作品並推廣到全世界,我相信這是部長的初衷,怎麼樣把這樣的定義規定在設置辦法中是很重要的,要不然會變成包山包海。

主席:請文化部鄭部長說明。

鄭部長麗君: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有好的建議我們也歡迎。

林委員昶佐:這不是那麼好寫,我辦公室也想了很多。

鄭部長麗君:以歐洲一些國家過去成立的歷史來說,過去他們都是針對個別的項目,如電影、電視,法國CNC也轉型過,他們原來是策進電影,後來把定義放寬,將影像、動畫也放進來,因為產業一直在變化、跨域發展,所以後來比較新進的國家,如韓國、日本或歐盟「Info2000計畫」就回歸比較整體性,以整體性概念去定義,每個國家振興都希望把在地文化元素融入,大家的路徑都一致。文策院的成立也是如此,文策院未來八大工作中有文化內容的開發應用、國家記憶庫的營運,主要就是希望台灣原生文化內容可以進入,國家文化記憶庫的建立也會和民間地方文史工作連結。

林委員昶佐:如果無法在設置條例中規定,未來在遴選組織人選時會變得非常重要。

鄭部長麗君:這些都可以在組織章程、工作任務中擬訂,這都要送到行政機關核定,我們會透過與政府政策的接軌來推動。

林委員昶佐:接著有可能遇到一些因為對文化部和文策院的分工合作、文策院對於產業圈未來的幫助不理解導致跌床架屋的批評,因此說帖應該更簡單易懂,我把報告給產業圈的朋友看,他們也覺得不是很容易看得懂,所以如何讓你們的用意能更清楚的被知道是非常重要的。

鄭部長麗君:我會負責整個籌備工作,未來大概會有7個組工作計畫、8大項,對於它的工作項目和文化部的政策項目、跨部會的合作,我們會有完整的規劃,絕對不會重疊,如果會重疊就沒有必要設立,我們認為有必要設立且爭取行政院的支持就是希望能催生產業生態系。

林委員昶佐:我指的是怎麼樣讓業界的人很清楚的知道,免得有些有心人士故意以此來批評。

鄭部長麗君:它需要和民間連結,建立產業networking,讓大家參與,以法國為例,法國出版產業有個法國國家圖書中心,他們邀請一、兩百位各國翻譯法文的譯者組成委員會,定期參與其組織的運作,透過這個網絡讓法文的外譯持續的推動,這些都是中介組織很重要的角色,建立網絡,未來它勢必很緊密的和產業合作。

林委員昶佐:我想知道的是現行所有的獎補助相關辦法未來整合過程的程序以及由哪個部門負責規劃?

鄭部長麗君:目前我們正在研議文化部組織的調整,影視司、局要整合,文資局要升格為署,我們也在進行政府組織的調整,未來我們會有很清楚的、相對應的業務單位。

林委員昶佐:調整之後開始做相關獎補助的分工嗎?

鄭部長麗君:對,未來政府會回歸政策面、產業的基礎面、公共性、人才扎根的工作等等,策進院則負責產業的策進,兩者互相銜接。

林委員昶佐:我想提醒的是,有關獎補助跟輔導的事情,產業圈的人在第一線、馬上就會遇到,所以在做調整,就分工合作項目重新規劃、整合的時候,希望有產業界的參與。

鄭部長麗君:一定有產業界的支持,未來籌備時也會成立推動委員會,邀產業界一起參與。

林委員昶佐:好,謝謝部長。

鄭部長麗君:謝謝委員。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段委員宜康、陳委員亭妃、黃委員國書、李委員麗芬、許委員智傑、張廖委員萬堅、許委員毓仁、蘇委員巧慧及吳委員思瑤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段宜康書面意見:

鑒於台灣文化內容產業發展長期處於市場規模有限、產製量不足及人才流失等困境。故文化部借鏡韓國於2009年整合相關組織成立「韓國內容振興院」與法國「國家電影及動態影像中心」,設置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其目的盼透過文化資源下放給文策院治理,建立完備產業專業支援體系與投資機制,同時建構合作平台、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與力量,共同推動文化經濟發展的體系,帶領業者進軍國際市場,加快國際布局。

日前文化部表示,文策院將作為連結政府與民間的中介組織,聚焦振興影視音、ACG、出版等文化內容產業,發揮研發調查、人才培育、題材開發、建構文化金融體系、多元資金統籌及媒合等功能,以催生產業生態系。未來文策院將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中心、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等中介組織成為協力夥伴,以「國家隊」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逐步建全文化產業生態系。

然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任務為經營管理國家級藝文場館等;國藝會主要在獎勵及支持文化藝術創作;國家電影中心推動電影資產修復、典藏、再利用及行銷推廣;台創中心則扶植設計相關產業。查有關國家電影中心組織與職掌,除推動與保存台灣電影藝術文化為首要目標,亦建立台灣電影面向國際市場橋梁,將積極扮演海外市場推動使者、溝通者等角色,協助台灣電影、紀錄片作品國際行銷任務。

對於文化部未來亦規劃要成立另一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就原先文化部對於電影中心的功能定位包括:研究智庫、數位匯流、市場拓展、教育推廣等功能,幾乎與文策院目前規劃的業務功能雷同。對此,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與國家電影中心的產業協助對象,是否會產生重疊呢?爰此,請文化部應將兩個中介機構的設立目標和協助對象進一步釐清,彼此分工合作,以避免兩者組織功能重疊。

另外,本次報告中文化部提出,已考量文策院推動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數位出版、遊戲、藝術支援、文化科技應用等文化內容產業扶植任務時,將涉及數位內容、設計及科技應用等領域,故於董事會中政府機關相關機關代表部分,初步規劃邀請經濟部、科技部等參與,有助於跨部會資源整合規劃運用。

其實,韓國推動ACG產業是整合由一個主管單位推動,分進合擊,形成有效產業鏈。反觀我國現況,有關文化內容的各類產業主責機關皆分散於各部會之中,不利文化內容產業之整合,盼本次文策院設置能積極並有效跨部會整合資源,依其不同之專業性進行多元的合作模式,以「國家隊」概念發展資源整合平台,健全文化產業體系。

委員陳亭妃書面意見:

案由:為防堵中國動作頻頻拉攏台灣影視界以及振興台灣文化產業,進一步連結政府與民間之中介組織,將落實臂距原則,聚焦振興影視音、ACG、出版等文化內容產業,發揮研發調查、人才培育、題材開發、營運國家文化記憶庫、建構文化金融體系、多元資金統籌及媒合、文化科技應用等功能.以催生產業生態系,積極拓展通路,進行文化國際傳播而成立之「文化內容策進院」。本席期待文化內容策進院打造共同平台,促進資源整合、跨域合作與資金投入,並與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中心、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等中介組織成為協力夥伴,以「國家隊」概念發展文化內容產業,積極催生拓展國際通路成功「打造台流市場!」。爰此,要求文化部於兩週內提供文化內容策進院之總預算經費及其預計逐步完成哪些工作任務之期程等詳細資料為禱。

委員黃國書書面意見:

有鑑於韓國的文創產業每年產值高達110兆韓元,約新台幣3兆元,如此驚人的差距,顯然是台灣政府部門可以仿效,民間企業趨之若鶩的範例。但為何會有如此龐大的文創實力差距?若從政府決策部門來分析,可以發現在韓國推動文化創意的政府單位是「文化體育觀光部」,台灣則是「文化部」,兩相比下之下,韓國的文化推廣和文化產業可以結合觀光部門的力量,傳播至全世界,即「文化觀光」一體化;相對地,台灣則是分散在文化部、交通部觀光局以及教育部體育署,在跨部會合作上,彼此落差就遠遠超過韓國。

如今台灣的文化部欲推動設置「文化內容策進院」,以行政法人姿態,協助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而這個概念正是借鏡韓國的「文化產業振興院」(Korea Creative Content Agency,KOCCA),該機構是由韓國廣播影像產業振興院、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韓國遊戲產業振興院、文化產業中心、韓國軟體振興院、數位化文化產業團,合併而成。負責文化企劃、開發、商業化,並將文化產業發展成為出口產業,推動進軍國際市場的支援事業,也支援敷位化廣播影像事業、強化遊戲流通產業、擴充文化娛樂創作素材,數位化娛樂化事業。而目前台灣的文策院則是獨立設置,該向何單位或機構取經、如何招攬人才都仍有不確定之因素。

綜觀台韓的文化部門及文化創意推動機構之間的差異,不難想像未來推動台灣文創產業的發展時會有多少挑戰和困難,爰此本席提出幾點建議和問題,提供文化部參考研議:1、在設置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前,應評估台灣與韓國的決策部門及執行單位,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間的規模、內容、經驗、跨部會合作(國家隊)以及跨領域產業的異同,在不同時空背景、政經環境之下,應屬於後發優勢的文策院,該有何項作為才能達到眾所期盼的成效?2、文策院設置之後,即將推動數位內容、設計以及科技應用,因此有規劃邀請經濟部、科技部一同加入文策院之董事會,參與討論決策,但文化本身就已經存在台灣社會,現在要推動的是將台灣文化推廣至全亞洲,甚至是全世界,而對外行銷台灣、推動台灣觀光的業務,本就是由交通部觀光局負責,文策院在設置之後,是否需要邀請觀光局代表加入董事會的運作?3、文化部在文策院設立之後,該如何整合並發揮其功效?以既有的文化部「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為例,該辦公室成立1年,輔導累計共84件案件,有具體成效者29件,僅2件獲專案融資,這樣的成效,文化部認為合格嗎?請文化部提出檢討報告。4、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的第12條第4項,規定董事長初任的年齡限制,那對於再任職有無年齡限制?文化部訂定初就任年齡的意義為何?另外該條例也規定若經行政院核准之後,就得不受就任的年齡限制,其「特殊考量」有哪些情況,是否條列並說明。5、另草案的第34條規定,若因績效不彰、達不到設立目的,就文化部得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文策院,關於績效標準有無量化指標或他評判標準?

委員李麗芬書面意見:

1.目前文創產業從業者一再呼籲,政府應有跨部會、跨領域的專貴窗口,協助業者轉介跟整合資源。並期待文化內容策進院能夠成為跨部會整體國家文化經濟的戰術、研究、人才培育、投資的執行單位。

請文化部說明文策院未來在政府跨部會框架下之定位,並請提供清楚的業務分工架構表以及業務職掌內容。

2.依據文化部2017年文創產業調查報告,資本規模一百萬資本額以下的廠商家數占62.38%;五百萬以下佔85%;資本額1億元以上文創廠商僅占全部的0.85%

小型文創企業因為經濟規模小,最常面臨是資金問題。因未來文策院成立之後,對於大型資金投入會較偏重大型、影視音流行音樂產業支出,恐讓資源過度集中在部分產業類別或具一定規模之廠商。請文化部研議文策院的配套回饋機制,讓大型投融資的商品產生利潤後,能夠部分回饋給眾多小型的創意端,以扶持未來具發展潛力創意產業以及支持小型文創企業。

委員許智傑書面意見:

1.台灣文化輸出入失衡、內容產業萎縮、人才外移,為此文化部仿效法、韓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積極加速國內影視音及ACG產業升級,值得讚賞。然經查法國、韓國文化產業扶植經驗,可知法國CNC年度預算232億元、人員編制472人,韓國KOCCA年度預算97.9億元、人員編制284人,而文策院目前仍預算不明、人員編制僅50-150人。文化部應思考在人力及預算有限的情況下,是否設定首要扶植的文化創意產業,如韓國KOCCA以發展戲劇、音樂與遊戲為主軸,以集中資源推廣。

2.KOCCA的成立,乃韓國政府為避免文化資源分散,整併廣播影像產業振興院、文化產業振興院、遊戲產業振興院、文化產業中心、軟體振興院及數位文化產業團而成。未來文策院和文創司、影視流行音樂局、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中心、台灣創意設計中心之間勢必面臨定位問題,應參酌KOCCA經驗,集中資源,避免多頭馬車。

3.此外,KOCCA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特別強調文化技術發展,未來更要結合IT與CT(文化技術),以手機、3D、電腦動畫(CG)等內容發展文創業,再創第二IT神話。韓國視「文化技術」為重要的文化政策方向,台灣文策院也應配置相當資源,重視文化技術之發展。

4.綜上述,建議文化部應明確規劃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藍圖,整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建構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深化台灣多元豐富文化內涵。建請文化部於兩週內交出如何完善文化內容策進院運作之報告。

委員張廖萬堅書面意見:

為推升台灣文化產業活力,八年前即制定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並於條文中要求政府應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文創院),以研究調、提供政策建議為主。目前文化部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不足以解決產業斷鏈問題,將文創院轉型為「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文策院的功能除了研發調查與人才培育,還包括建構文化金融體系,統籌政府資金與引入民間資金投資文化內容產業。此外,文策院也可拓展國內外通路。

關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設立依據係來自於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修正案中,草案規定『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條文草案中,出現了有別於文化產業的新名詞「文化內容產業」。惟相較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有15+1項的產業範圍,即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實行八年以來,外界質疑文創產業15+1個產業類別範圍過於廣大,實達難道「扶植」的成效。然而現今行政院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第七條條文,在「文化創意產業」之外,另新設「文化內容產業」一詞,由於憲法要求法律須有明確性,如此才能保障人權,避免行政機關濫權,故在立法上應盡量避免不確定法律概念,關於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第七條,以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之「文化內容相關產業」過於抽象,且未有具體說明,未來恐有適用上的問題。

建請文化部未來法律通過後,應針對「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對外界有清楚說明,以達提升台灣文創產業之目標。

委員許毓仁書面意見:

1.請問部長,針對台灣作家吳明益入選文學獎,遭改國籍,文化部的態度如何?

2.台灣近幾年有許多優秀的文學作家,文化部有否具體方案保障他們在國際上的舞台?海外市場的開拓計畫又如何?

3.近年來電子書興起,而使得最近有許多實體書店面臨歇業,然而實體書店除了商業作用、仍有其文化價值,請問文化部有沒有針對實體書店的保護計畫?或者輔導實體書店轉型以利生存?

4.最近重慶南路的書街開始轉型為商旅街,本席認為十分可惜,文化部這邊能不能夠確保這條街能夠好好被存續下來?

本席請文化部就此書面質詢研議,並於兩週內回覆本席。

委員蘇巧慧書面意見:

(一)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創立

1.從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到文化內容策進院

從2010年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到今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一次修法,其中又以第七條為這一次修法的重點,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將原本的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修正為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當初成立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智庫,而根據文創法第三條的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總共包含十六個產業。

然而,從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構想被提出來至今,我國對文化內容產業具體上包含的內容卻所知甚少。因此,文化內容產業具體上包含了什麼產業?而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內容產業兩個產業差別何在?

文化部在過去的專訪中曾經提到希望文化內容策進院能夠點燃文化創意產業,將民間資金帶進來。您也同時提到包括ACG、影視音產業、與新媒體產業的想法。所以本席想了解:

未來,哪些文化創意產業,是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投資重點?

另外,被文化內容策進院排除在外的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文化部有什麼計畫?

更重要的是,當初成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構想,就是希望設立一個以研究調查跟提供政策內容為主的機構。請問,現在轉型成為文化內容策進院後,要怎麼承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原本預定的研究職責?

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轉型文化內容策進院後的財務問題

在文創法第九條中,提到國發基金應該要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據本席所知,今年文化內容策進院編列的100億資金中有60億就是來自於之前原本要用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的剩餘。因此,本席想了解:

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的資金來源是不是繼續由國發基金提撥?

如果繼續由國發基金提供,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會不會排擠到其他文化創意產業的預算?

另外,如果文化內容策進院需要常態的運作,有沒有考慮在未來要設立一個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基金?

(二)文化內容策進院的發展

3.文化內容策進院在文化體系中的組織定位

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第三條的第一項,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業務範圍包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然而,目前光是文化部就有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文創發展司等兩個司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個局都在進行跟研究相關的業務。請教文化部:

文化內容策進院在整個文化政府組織中,扮演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麼?

我們該如何區隔這兩司一局和文化內容策進院四個單位?

如果兩個司、一個局與文化內容策進院有重疊的業務,如何分工?

文化內容策進院

1.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2.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3.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4.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5.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6.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7.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文化部)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附屬機關)

1.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2.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3.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4.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5.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6.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7.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8.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

1.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規劃、業務整合、協調及督導。

2.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3.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4.文化創意產業調查指標與資料之研擬、建置及出版。

5.文化創意產業獎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6.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7.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及推動。

8.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9.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10.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監督及輔導。

11.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項。

1.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2.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3.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4.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典藏、推廣及再利用輔導。

5.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6.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7.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8.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9.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4.文化內容策進院自身的組織定位

本席想請教文化內容策進院組織本身的規劃。眾所皆知,台灣的文化內容策進院是向韓國的文化產振興院取經。據我了解,為了達成這「推動產業融合」以及「進行產業振興」兩大目標,韓國政府在組織的架構上分別設立相對應的部門。產業融合部門底下目前有五個部門,專職處理各產業的對外關係;產業振興部底下則常設了四個部門,藉以提振產業內容。九個部門的員額數目前加總共有317人。所以本席想請教文化部:

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在組織的架構上以及業務的分工處理,初步的構想為何?

在台灣與韓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各有優勢劣勢的情況之下,台灣的文化內容策進院跟韓國振興院的組織架構會很相似嗎?

另外,我們的資金和人員何時能夠到位?

目前對組織的進程有沒有具體的規劃?

5.文化內容策進院在文化業務上的運作機制

文化內容策進院目前提供市場性獎補助以及國家發展基金作為投資的雙軌基金,也就是說,文化內容策進院在未來仍然會以補助和投資作為提振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要手段。因此,本席想知道:

文化內容策進院未來獎補助的對象是誰?融資的對象又是誰?

文化內容策進院院對於補助和投資的判斷的標準又是什麼?

去年二月的時候,本院曾經要求國發會針對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在執行上的缺失跟投資效益提出專案報告,累積投資了6.24億,連續2年投資都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一半。

成果不如預期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我認為原因可能出在鑑價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投顧公司不知道怎麼選擇投資對象,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的業務內容,有非常大的一部分就是在進行投資。

文化內容策進院未來會不會遭遇一樣的問題?

為了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您預期要如何解決?

最後,文化內容策進院作為一個投資單位,經常需要專業的鑑價機制用來評估作品是否值得投資。每個人對文化的理解都不同,自然對每部作品的價值都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台灣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鑑價體系還不健全,但未來為了能夠順利的解決資金以及內容產製間的斷鍊問題,培養優秀的鑑價人才更是勢在必行。

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來說,一個好的鑑價的人才需要具有文化眼光還是商業眼光?

(三)文化內容策進院的發展

6.文化內容策進院文化業務上的預期獲益

從韓國振興院官方網站上提供的統計數據和資訊,我們發現,2009年設立的韓國文化振興院在2012年,也就是成立的四年後,韓國文化創意產業就出超了。考慮到文化環境的不相同,我並不期望台灣也能像韓國一樣在短期之內就達成出超的目標。但還是想請問文化部:

台灣最快要在幾年後能夠文化創意產業的總出口額上達成出超的目標?

從持續增加的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數量和從業人員,我們也很清楚的看到韓國振興院的成立對韓國文創產業市場的發展造成的影響。我們想知道文化內容策進院在財務槓桿上面所能帶來的效益文化部,您預期文化內容策進院一年實際上能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帶來多少從業人員?又能帶來多少新創企業?

今天的質詢目的,最主要仍是著重在文化內容策進院這個新成立的組織現階段的角色定位,以及未來發展的預期效益,我希望明確的角色定位和具體上對政策的評估可以確實帶動台灣的財務槓桿,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動能。

委員吳思瑤書面意見:

針對「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之書面質詢,本席提出三個問題面向,提供文化部參考。

第一個面向,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總說明,其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為參考南韓成立韓國內容振興院(Korea Creative Content Agency,KOCCA)之經驗,藉由中介組織之專業性、獨立性,支持政府推動內容產業振興政策,成功打造「韓流」風潮,值得我國借鏡。鄭麗君部長也曾說提到,未來將用文策院來打「國家隊」,並讓民間的資金一起來,協助國際通路等;建立「台流」的文化品牌。但本席首先要提醒的是,任何公共政策的規劃,首要之務是發展願景(vision)與設定目標,所謂「台流」之於「韓流」,其兩者所描繪的未來圖像,似乎是傳達我國正試圖複製韓國經驗,打造另一股韓流,其政策口號之提出,應有更多元之想像與獨特性,以免招致一昧複製國外經驗之批評。

第二個面向,韓國內容振興院第三任院長針對文創政策之推行,曾提及相較於歐美日等先行國家的內生性變遷(endogenous change),後起國家為了追趕先行者,必須採用自外而內、由上而下的外生性變遷(exogenous change)策略,國家在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扮演「選擇」與「集中」的重要角色,來創造「殺手級內容」(big killer contents)。

參照韓流經驗發展之歷史,目前已進行至「韓流4.0」,韓國從1.0(K-Drama)、2.0(K-Pop)、3.0(K-Beauty)、4.0(K-Culture)歷經20年發展,仍持續朝動態化演進,其韓流4.0試圖藉由韓國文化輸出,全面輸出韓國生活型態,包括美食、旅遊、服飾、化妝品、美容等,產生經驗擴散效果,帶動新一波文化趨勢,強化韓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針對這部分,本席想討論的是「台流」剛起步,如何創造殺手級內容?如今文策院爭取國發基金匡列六十億元之預算,欲形塑台灣品牌,以國家隊之姿進軍國際,若戰術性思維欠缺關鍵核心扶植內容的清楚定位,倘策略怖局缺乏明確選擇,在力量分散下,「台流」恐不易形成,遑論提升影響力。

第三個面向,有鑑於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之「國務會議報告」曾提到,「韓流」之推動在2005年度,政府機關共計有16個部門共同推動總計三十一項課題,舉例來說:財政經濟部要把海外合作作品降低關稅、教育人力資源部支援海外韓流研究、行政自治部必須整頓各縣市韓流觀光基礎建設、農林部邀請韓流明星擔任農業產品擔任廣告大使等,幾近於中央各部會總動員。然而,文化體育觀光部下,則有影視振興委員會、內容振興院、遊戲產業開發院、廣播影視產業振興院各司其職,有其不同之支援任務。

反觀台灣,除文策院之設立,僅有隸屬於經濟部之「台灣創意設計中心」配合,未來台創中心即使升格為「設計研究院」,仿照「韓流」推動之「台流」業務包山包海,政府單位若沒有共同整合推動之認知,即使政策立意良善,卻導致各個部會各行其是,若無視實際需求彈性化調整,更甭提晉升至「文化觀光」(Cultural tourism)、文化立國之層級。

綜上所述,在積極推廣研發設計與進軍海外的理念下,以韓國的運作經驗來看,其中介組織之成立,確實能協助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所設立之政策目標,然我國國情、政經情況特殊,「壯大台流」除針對中國31項對台政策之國安問題,包括振興台灣文化內容產業、形塑台灣獨特之影視文化風格,其文策院承擔的責任可謂是重中之重。未來文策院之設立,必須注意與思考上述面項,力求增進文策院效能。

主席:針對討論事項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剛才主席已經宣告省略大體討論,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接下來宣讀條文大約要10到15分鐘的時間,所以請各位委員、各機關代表利用宣讀條文的時間自行休息,我們就不另外休息了,也請議事人員在宣讀讀條文的時候可以輪流休息。請宣讀條文。

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第 三 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

三、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四、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

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

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

七、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

第 四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五 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本院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廣納社會各界建言及意見,並回應或說明。

第 七 條  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前項參與會議之學者專家或代表,其組成成員應兼顧性別、族群、地域、社會階層及黨派之平衡。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八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九 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十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亦同。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院長之任免。

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

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

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本院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所置院長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核可。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五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書,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第二十六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應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第二十七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八條  本院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本院設立後,得因業務需要,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一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該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第 五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三十四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條文已宣讀完畢,目前並沒有修正動議。

補充宣告委員鍾佳濱、陳學聖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鍾佳濱書面意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第七條修正,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顧名思義組織型態的選項有很多形式,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都是選項,未來包括策進及執行,有更大的可能性,無論是修改為什麼組織型態,都能夠運行。

文策院設置為行政法人是為達到公務預算穩定及人員任用彈性,但相對風險也較高,若不要組織僵化,未來對於人員聘任方面應制定一個合理規範。

文化部本部下設立的業務司及局處館設,分別負責文化相關政策及執行,而文策院的業務範圍在於文化內容產業,在分工上勢必會產生需要磨合之處,未來文策院運作上一定要逐年修正及檢討,同時評估文化部及其主管的機關組織是否應調整業務職掌。

無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或《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過多的討論也無法決議出最好的辦法,辦法或許有好有壞,但沒有辦法是最糟糕的辦法,希望盡速將法案審查通過。

委員陳學聖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陳委員學聖,為因應文化部欲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並提出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為此特提出書面質詢送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

說明:

一、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設計博覽會(以下簡稱文博會)已近9年,從首度舉辦時就一直討論的課題:「如何不以文創為名淪為賣場,如何串連起產業鏈走向國際」,至今仍年年被提出質疑。而文博會亦被批評整體風格偏向小確幸、小文青,且著墨於視覺、片面的設計。

二、以政府主辦的博覽會應有必要再將格局拉高,且思考國際市場所需的必須品,如何運用台灣文化增加含金量。不論未來文博會如何橫向串聯文化部、經濟部甚至外交部,都不應只是切割成概念展或商展,而應更重於資源整合。

三、現行文化創意產業法(以下簡稱文創法)之第三條,明列文化創意產業所包含之內容,然廣義而言,文創產業的範圍並無明顯界線,任一產業融入新思維、新元素均可以被稱為文創產業,在此一情況之下,臺灣的文創應該是要挑最具競爭力,最具台灣特色的東西優先進行發展。

四、綜上所述,文策院既要研究、人才培訓、技術開發、設施管理,還要開拓市場、爭取投資…等等,如此包山包海到最後難道不會出包連連?文策院真有能力整合各部會資源,制定出整體戰略計畫?還是到最後只是變相成為掛著行政法人這顆羊頭的另一間行銷公司或酬庸組織?

五、上述質詢,敬請回覆。

委員蔡培慧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面對文化全球化潮流,世界各國皆積極擴展文化產業的全球性市場,然而能否成為文化大國,仰賴的是該國特有的厚實文化內涵,更基於文化的轉譯能力以及文化創意創新的社會氛圍,同時能夠連結地方文化脈絡,讓在地各種形式的文化樣貌,轉化成為文化媒材,創作出如文藝作品、文創商品,甚至如觀光旅遊等體驗經濟的文化產業。舉例來說,熱門台劇《一把青》,原著的故事背景是在台灣特殊的歷史脈絡而造就的世代經驗。因此,文化部應厚實我國多元的文化底蘊,並充實文化媒材之紀錄與轉譯人才專業培訓,並創造具有創意創新並接合地方脈絡之文化產業氛圍,以達到扶植文化內容產業發展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拍攝台劇《一把青》曹瑞原導演受訪,談到該劇「反映是一個世代」,希望透過它「讓更多的人去瞭解那個世代、那些人所經歷的浪濤與顛簸」;《花甲男孩轉大人》原著《花甲少年》作者楊富閔受專訪時,曾談到小說的創作背景就是基於他兒時經驗,以及當時在親人葬禮所體會的心境。當這些經驗化為小說文字,進而改編成影視作品,得到社會大眾的喜愛,更成為具承接地方文化、社會經驗等在地脈絡並發揮創意而產生的文化商品案例。

二、文化部應會同相關部會推動各項文化媒材轉譯人才專業培訓,培育人才透過如文字、圖像、聲音、影像或其它各種文化媒材之紀錄與轉譯,保存並延續國內各地的文化素材,創造並擴展地方文化更為豐富的面貌”舉例來說,藉著高等教育(如南藝大音像紀錄與影片維護研究所)與民間團體推廣之台灣紀錄片產業,不但保存大量文化素材,更帶動一波影視產業效應。如莫拉克風災後,楊力州導演以甲仙社區重建為主題的《拔一條河》紀錄片,紀錄地方國小拔河隊的訓練、災後生活;黃信堯導演執以「行車紀錄器」為主題拍攝《大佛普拉斯》劇情片,透過黑白畫面表達社會底層生活的無奈,並獲多個獎項肯定;早期參輿南方影展主辦姜玫如導演,創辦《透南風》地方刊物,紀錄台南偏鄉探查、人文風土。

三、文化部應厚實我國多元特有的文化底蘊,培育具有創意創新並接合地方脈絡之文化產業氛圍。文化來自日常生活,也來自社會中不同世代與社群的經驗,創意創新社會氛圍的培養,能進一步促進文化產業從在地文化出發,也讓文化產業能傳承在地的日常生活文化。例如某家義大利鋼筆公司,就以日月潭為主題,製訂一款限量鋼筆,就是一例文創與在地脈絡所碰撞出來的文創商品。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我先跟各位委員說明,對於剛才包括李俊俋委員和吳志揚委員所提到的,現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審文創法修正條文草案,跟我們現在所處理的討論事項之關聯,剛才跟法制局、部長商量過,建議文化部的同仁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建議,在文創法修正案的第七條針對「文化內容」的定義新增一項,或者在文創法裡面就直接指定專責機關的名稱。因為文創法現在也還在審查,所以如果我們的速度比較快,說不定會先審查完,但是我剛才跟大家說明過,即便這個法案審查完竣,也會直接宣告交付協商,我們會尊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對文創法的審查結果,在協商的時候對應調整相關條文,所以這一點請各位放心。

現在處理草案之名稱,請問各位,對行政院所送草案之名稱「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名稱通過。

處理第一章章名,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總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章名通過。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六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章章名,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組織」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章名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章章名,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業務及監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章名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章章名,請問各位,對第四章章名「會計及財務」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章名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七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五章章名,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附則」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章名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十五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報告委員會,「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李委員俊俋:主席,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這裡到底是監督機關還是主管機關?

主席:監督機關,監督機關是文化部,這個在條文裡面有。

李委員俊俋:行政法人用的是監督機關嘛!這個確定……

主席:沒關係,如果有疑義,我們在協商的時候一併處理。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