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星期一)9時3分至10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7分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4分
下午2時1分至2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蕭美琴 陳素月 徐榛蔚 李鴻鈞 陳明文 劉櫂豪 陳歐珀 顏寬恒 陳雪生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黃昭順 鍾佳濱 吳志揚 江啟臣 呂玉玲 黃偉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孔文吉 周春米 邱志偉 何欣純 蔣乃辛 李麗芬 許毓仁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明才 劉世芳 陳賴素美 張麗善 莊瑞雄 姚文智 陳怡潔 蔡適應 施義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周陳秀霞 吳玉琴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
4月23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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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詹婷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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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王德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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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陳國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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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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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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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及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金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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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謝煥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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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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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陳端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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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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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組長 |
劉意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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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 |
組長 |
毛浩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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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專員 |
王心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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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吳宜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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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
科長 |
林華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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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簡任技正 |
林豐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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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訊所 |
科長 |
王文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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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梁閎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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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副司長 |
劉文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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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師 |
莊育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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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
副司長 |
賴宇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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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司 |
簡任技正 |
蔡怡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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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
專門委員 |
呂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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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
高級分析師 |
陳怡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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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
副處長 |
洪德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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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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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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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
高福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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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蘇明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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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處 |
處長 |
陳尤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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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陳韻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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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執行秘書 |
張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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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楊坤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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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
專門委員 |
謝瀛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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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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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總務司 |
專門委員 |
黃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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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洪薪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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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秘書室 |
課員 |
張世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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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組正工程司 |
兼副組長 |
劉宇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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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組正工程司 |
兼副組長 |
崔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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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總務司 |
科長 |
劉文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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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莊俊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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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劉起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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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處 |
專員 |
鍾宜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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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審議委員會 |
組長 |
劉意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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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
常務次長 |
李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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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陳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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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處長 |
黃志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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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姜汝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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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燕奕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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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 |
視察 |
陳泓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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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科長 |
林婉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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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副組長 |
朱文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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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
科長 |
胡仕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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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秘書室 |
科長 |
王自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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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林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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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 |
科長 |
陳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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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專門委員 |
翁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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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福利處 |
專門委員 |
曾惠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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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
簡任視察 |
吳婉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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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技正 |
馮名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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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股長 |
李佳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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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總工程司 |
王派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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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
廖雅玲 |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4月23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2月1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2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日會議由委員許毓仁及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蕭美琴、陳素月、李鴻鈞、陳明文、鍾佳濱、劉櫂豪及李麗芬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徐榛蔚、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3案,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四、委員所提修正動議2件,於逐條審查時進行處理。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有關行政院版本數位通訊傳播法第15條與第13條間的矛盾問題,另外如何真正落實第16條第2項,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研議解決相關問題,同時對外說明,以解決社會大眾的疑慮。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4月26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1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3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7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3月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5月3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2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2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2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5年10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4月1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6年11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第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四條條文:依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三、第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四、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並經修正為:
「第十一條之一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六、第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通過。
七、第十七條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八、第二十二條條文: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第十四款修正為:「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四)其餘條文均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通過。
九、第二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通過。
十、第二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照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十二、第三十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及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三、第三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四、第四十七條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修正為:「機關辦理下列採購,以不訂底價為原則。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十五、第四十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六、第五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五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提案、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二)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八、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尚未逐條審查及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周春米等22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以上進行逐條審查)
主席:現在就討論事項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亦一併宣讀。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周春米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三、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
委員周春米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之二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四、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七十五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主席:如果有委員針對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補簽的話,就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逐條審查第一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購物頻道許可的問題,在此我要提醒各位,目前既有業者總共有9家,而這9家既有業者中只有1家是合法領有執照的,還有6家新進的業者他們也在申請執照,只有1家即將取得核可的執照,原本跟即將要申請的總共有15家,在這15家中只有1家合法,只有1家即將取得執照,而我們委員最重視的是消費者的權益以及個資的保護,在過去就有購物頻道個資外洩的問題,個資外洩的問題其實非常嚴重,NCC必須站在消費者的權益著想,今天我們討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購物頻道許可的問題,其實還是要看它整個法律演變的過程,在105年11月9日修正實施之後,改變了購物頻道的相關規定,亦即依照目前條文的規定,既有業者要到107年11月11日之前完成申請的流程,但是實際上還是有部分的問題無法順利克服,所以陳雪生召委站在消費者的權益及相關頻道有效管理的角度上,要將時間再延長2年,如果修正通過的話,是比較有時間、空間來處理相關的問題,但是既有業者既沒有取得經營的許可又有經營購物頻道這樣的狀況,勢必將會產生管理的空窗期,NCC這次有提出增訂第五項的規定,要將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這樣的修訂的確能避免空窗期無法可管的狀況,等一下請翁副主委針對增訂的第五項提出更明確的說明,在目前法令的空窗期如何管理這些相關的購物頻道,以及對於消費者權益及個資保護要能提出更明確的政策。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要一問一答?還是待各位委員提出意見之後再請NCC綜合答復?
李委員昆澤:請他們綜合答復好了。
主席:好,綜合答復。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之所以會產生這個問題,大概就是因為104年我們修正經營他類頻道的供應者要取得執照,這原本是為了因應黨政軍條款鬆綁的前提,可是你現在再把它延長2年,那原本那個結2年以後要怎麼處理?本來是2年,現在來不及,我們現在再增加2年的時間,原本希望可以輔導他們合法經營,但是那個前提還是要處理,亦即關於黨政軍條款要怎麼辦?不然的話,2年之後問題還是繼續存在,我不知道NCC對這件事情整體處理的看法,我覺得應該講清楚,否則的話現在修訂之後,2年之後是否又要再來一次?4年時間到了,它有可能仍然不合法,是否有這樣的狀況?
主席: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上次修法的時候就希望2年內NCC要提出對策,本來說是1年,後來改為2年,當時你們也說好,結果現在2年到了,你們卻又沒有辦法處理,也就是立法院的決議你們都沒有真的確實遵守,我們這個社會實在很糟糕,對國會不夠尊重,當初就說好2年之內你們要提出辦法,結果你們也沒有,而現在又說要修法改為4年,多加2年,2年之後是否又再一次?這樣我們好像是傻瓜,每年都在做決策,但做出來的決策都沒有用,你們應該想辦法去處理這些問題,說真的,這些購物台如果不讓它生存也會釀成大問題,在購物台上班的大約有5,000、6,000人,現在如果突然把他們縮掉,這不只會造成國家資產的損失,這5,000、6,000名員工的生計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我認為要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之道,上次原本提議延長4年,我提議調整成成短一點,改為延長2年的時間,當初你們說來得及,而且在答詢時還表示一年就可以解決,結果我們延長了2年,還是沒有解決,現在2年到了,又要延長2年,我覺得NCC要負大部分的責任,要趕快想辦法處理這個問題,不要2年又再延2年,這實在很奇怪,將造成立法的不穩定性,實在不好,如果你們覺得不行那就不可以,全部都要結束,如果可以的話,就想辦法解決,好嗎?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換我要幫NCC講話,第一個要求一定要修改黨政軍3%到5%的問題,真的是窒礙難行,NCC再怎麼處罰、再怎麼要求,所有的判決都判業者勝訴,因為根本不是他們的錯,他們怎麼能控制誰能夠買呢!我本來不想發言,但是林俊憲委員講的是問題的根本,而問題根本沒有解決,只能這樣2年、2年。我在朝和在野時的講法一致,所以我敢講,你看今天在野的都沒有人敢來。也許是沒有人敢來,也許是故意不想來。總之,這個問題不是NCC的問題,是政治問題。知道的人心裡很清楚,就像我在野時也支持放寬,但不知道的人很多,這就是NCC的錯,因為給你們這麼多年,你們卻沒有把真相讓大眾知道。我後來發現,知道的人在在野時會假裝不知道或者故意不看見、故意不去碰觸,甚至他明明知道,還要倒打、繼續罵執政的人是不是又要把黨政軍的手伸進媒體,這種情況很多啦!今天有關於再延2年,我們不能不讓它過,雖然我們心裡清楚大家說的都對,這樣一再地延是不對的,可是不這麼樣又能怎麼樣?這就是政治啦!我們心裡都很清楚。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很清楚,因為這個法是我們在修、我們在改,我們從頭到尾都了解。即使了解的人都不一定能夠照真相去判斷、去處理事情,所以真的不是NCC的錯,他們是非戰之罪,謝謝。
主席:不能怪NCC沒有錯,要怪就怪在朝和在野,我們現在在野、以前在朝的時候,你們也反對啊!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我一致。
主席:只有你一個啊!
葉委員宜津:亂講,我們都一致。
主席:一致?
葉委員宜津:對啊!我們從頭到尾都是這樣子。
主席:你們對黨政軍條款都一致?你們說要退出媒體啊!
葉委員宜津:這我一定要用麥克風講一下。
主席:要有紀錄。
葉委員宜津:對!要有紀錄。本黨在朝、在野的時候,本委員會都很理智,所有民進黨的交通委員會委員在這裡都很理智,我們沒有反對過,我們都面對問題去處理,我們都了解這個狀況。你這樣說不公平,其他不了解的……
主席:其實這也是為了老百姓的生計問題,不然我提這個案子幹什麼?應該你們去提啊!之前是歐珀委員提的,鄭寶清委員也附議啊!現在你們不提了,找我來提,我提的話爭議比較小一點,問題在這裡。
鄭委員寶清:你不能這樣算舊帳,當初是NCC講說一年他們可以全部解決,但怕他們一年來不及,所以變成延2年。結果2年之後,NCC還是束手無策。剛剛葉委員講的是說,是不是大家一起來談,看NCC的黨政軍條款要如何處理。因為這是不合理的,我開一家上市公司,哪個黨政軍買了我公司一張股票,我不會知道啊!結果為了他們買一張股票,害我無法經營,這是法律有問題嘛!NCC應該負起責任,趕快提出來,看要怎麼解決,是要5%還是多少錢,或是持股持多久。主席,大家要解決問題,不要算舊帳。從現在開始也可以,如果你願意回去跟國民黨協商,你提出來後,執政黨和在野黨都支持,就趕快把它修掉。
主席:剛才俊憲委員提的還是源頭的問題,源頭問題不解決,現在要延2年,上次歐珀委員提案時,你不是說一年就好了?給你2年,現在時間又到了,要再延2年,問題是什麼時候能把源頭解決?你們等一下一併說明。其次,對於管理的空窗期要如何處理,你們也要說明。
現在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請NCC先說明,好不好?
主席: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李委員昆澤提的,時間如果再延2年可能有個空窗期,我們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和個資的保護,之前曾有一家購物頻道業者就是因為違反個資保護,昆澤委員講得很對,我們認為在空窗期到申請許可之前,把它視為他類頻道一起管理,是不是可以這樣?
另外,林委員俊憲和其他委員提到的問題,我們認為最大的問題是裁罰主體、歸責對象的不合理,因為系統或頻道業者只是被動地被投資,並沒有故意和過失,而且無從以一己之力來排除。所以我們會參照92年時黨政軍條款的立法精神,也就是維護新聞自由和獨立自主的精神,來作適當地調整。這部分會裡面已經在討論,主委也對這件事相當重視,我們會儘快地擬出來。
鄭委員寶清:儘快是多久?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這部分委員會工作小組有討論,我們會儘快提出來。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我再講一次,NCC可以提出來,但是我認為NCC提出來不會成事。因為這個法對黨政軍的限制不合理,NCC已經講得很清楚,但是這個法是立法院修的,是委員版,現在出了問題卻要他們去改,其實他們也願意改,甚至一直改好了在那裡等著。但是這絕對不會成,這個法要成只有一種情況,也就是只有在野的提出才會成功。我在野的時候就提出,可是沒有成功,在野提出都還不成功就絕對不會成功。執政的提出一定會被打到爆,簡單說就是這樣,絕對是這樣。在朝的、執政的,包括行政單位在內,這是我多年來的觀察和判斷,保證一定是這樣的結果。
主席:我評估在野不會提出來。
葉委員宜津:對呀!這就是我說的,唯一能成功是這樣啦!如果他們也不提出來,就是只有……
主席:他們當執政黨時提出來,你們也在那個啊!黨政軍的問題很嚴重,現在又回頭了,你說要在野的提出來,我也是你們拜託我提出來的。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我還是要提醒NCC,針對購物頻道、消費者權益和個資保護的問題要有更具體的措施,黨政軍條款是一個嚴肅而複雜的議題,問題是裁罰主體是誰?是裁罰投資者還是裁罰被投資者?這必須先釐清。再進入議題的中心,到底要不要有比例?為什麼1%可以、5%不可以?或是為什麼5%可以、10%不可以?或是說都不可以?這點大家必須嚴肅地討論。
另外就是黨政軍條款如果通過的話,是針對所有頻道?還是只針對有政治意義的類似新聞頻道等等?這都是我們必須要討論的嚴肅議題,而且不是只有立法院要討論,還必須跟社會對話、跟媒體對話,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黨政軍是否直接或間接投資,或是相關投資的對象、頻道又是如何等等,大家都必須深沉且嚴肅的討論,但是我不了解NCC目前的態度如何?你們有什麼具體的作為或具體政策要推動?這點NCC必須先明確說明。
剛才委員們也都提出正確的時程,本法在104年12月18日修正後,在105年11月9日又再次修正,105年11月9日的修正是改成2年內,就是107年11月11日前要完成申請流程,現在又來不及了,所以又要再延長,這對NCC的威信以及社會的信任度是會有影響的,一再的延,一再的沒有辦法訂出具體政策,在這樣的法令空窗期,雖然我們有增訂第五項以他類頻道管理,但對於消費者權益及個資保護,我認為還是做得不夠,這點NCC要更明確的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提醒大家的是,今天NCC詹主委沒有到場,不過他在前兩天也就是27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NCC已經有共識,就是對黨政軍條款放寬間接持股上限到5%是有共識的,東森新聞訪問他時,他是這麼回答的。另外,他還提到裁罰對象,就是我們剛剛討論的問題,他認為媒體是被動被投資,但如果惡意投資,也要受到處罰,這幾乎就符合外界所討論的修法方向。剛剛葉宜津委員所擔心的,到底這個法要由誰來發動的問題,按照詹主委受訪時提到的,看起來是NCC要主動提案。副主委,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是有討論,首先,黨政軍條款可以分成三個層次來講,第一個是裁罰主體部分,就像我剛才講的,媒體只是被動被投資,並無力排除,也沒有故意過失,所以有關裁罰主體部分,應該要處罰投資者,而不是被投資者反而要被處罰,這是第一個層次。第二個層次,就是剛才林委員提到有關實質控制的百分比問題。第三個層次,所謂政府投資部分,剛才葉委員提到的問題,在101年到104年期間,我們很努力的想把廣電三法中有關黨政軍條款加以修正,但因為對社會的說明還不夠,產業凝聚的共識也不足,所以沒有辦法完成,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主委,這有點危險性,我要在此提醒你們,如果你們真的要發動修法,社會大眾的認知,雖然現在投資者看起來可能比較小,其實不一定,譬如所謂的黨政軍會有國家基金投入。你說被投資者一定是被害人,是無辜的,我認為也不一定,他可以假裝無辜,譬如用其他方式操作,所以我認為這個方式你們要慎重,就像剛才李昆澤委員所講的一樣。其實我覺得你們應該學習現在監察院針對民意代表部分,我實在很想用「惡搞」來形容,就是有關政治獻金,監察院說虧損的公司不能有政治獻金,否則兩邊都要罰!問題是我們當候選人怎麼知道這家公司賺錢還是虧損?後來監察院又說可以上網查是否有虧損,好!這樣我們就無話可講,他要捐錢給你,你就必須上網去查,同樣的,你的黨政軍投資已經達標者,要昭告天下,希望大家不要再來投資我了,這是業者要做的,你不能只是雙手一攤,表示不知情,因為有可能是故意裝作不知道;如果我昭告天下後,你還來投資,那麼要罰投資者才有道理,這部分應該要有更精準、仔細的規範,要不然還是會有問題的。
主席:翁副主任委員,等一下你先就委員提的版本再作修正,你們修正得還不夠,因為他們提的問題滿多的。
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法律應該要簡單且容易遵守,你說5%,但有可能今天是4.95%,明天變成5.01%,這很難統計的!我提供另一種思維,就像中資來投資台灣,我們很難擋,那天我們討論工程會的問題也是一樣,投標時沒有中資,但得標後,公司倒閉,結果被中資吃了,這都很難處理,所以是不是可以考慮這個方向,就是只要是黨政軍投資,對不起,就是特別股的概念,特別股是什麼意思?就是只要是黨政軍投資的人,就不能干涉公司營運,不能當選理監事,對公司任何的議決,都沒有投票權,我想這也是一種處理方式。很多中資來台投資高科技,就要規定不能有經營權,不能參與公司決策,不能有公司理、監事或董、監事職權,我想這樣的方式比較簡單,就是不管投資多少,只要是黨政軍投資,就不能進到公司經營,不能干涉媒體的公正性,這是一種方向,NCC可以思考一下,因為規定3%或5%都是很奇怪的,今天可能4.99%,沒有關係,但明天可能就是5.01%,那就有問題了,所以我認為這個方向是可以考慮的,就是沒有權利涉入公司營運,如果這樣他還願意來投資,那就是連投票權都沒有,這樣對媒體的影響力也就會大幅下降,如此一來,就可以讓兩條線都達到平衡的狀態,請大家參考!
主席: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主席、各位委員。剛才鄭委員寶清講的部分,有點類似實質控制的想法,我們也有朝這個方向在努力,剛才大家的重點,優先的部分還是在裁罰主體、歸責對象的不合理,我想黨政軍條款要修法,還是要凝聚共識,因為產業界對於剛才大家講的百分比,認知也都不一樣,也就是恐怕會有剛才鄭委員提到的4.99%跟5.01%的問題,所以重點應該是放在有沒有實質控制力,由此觀點來討論問題,應該是比較貼切。
另外,李委員昆澤提到在過渡期,這些購物頻道應該比照正常他類頻道,照他類頻道供應事業一樣的管理強度來管理,不能因為是過渡期,就可以不重視消費者權益、不重視個資,現在個資的保護是最重要的。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這個法修完,等於再2年,是嗎?
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委員提案修法的內容是「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假設今天通過了,那就是從今天起再加四年。但也有其他意見是說從當初,也就是105年1月6日開始實施起算四年,那麼這個條文的文字就必須稍作調整。
主席:各位委員OK嗎?四年?
鄭委員寶清:現在的問題是他們多久會完成?
主席:上次是四年,後來修正為2年,他們說一年之內完成,結果2年內也沒有完成。剛才葉宜津委員講得很直接,怪NCC幹什麼!這是在朝、在野的問題!
陳委員明文:NCC自提2年……
主席:提2年?你再提2年看看,立法院這個問題過得了關嗎?不是他們提,是我們立法院本身就有狀況了,這過得去嗎?剛才葉宜津委員就講得很實在啦!
陳委員明文:那你提這個案做什麼?
主席:我提這個案是鄭寶清委員叫我提的啊!
鄭委員寶清:亂講!
主席:不是喔!這是業者生計的問題,4,000、5,000人耶!你要不要考慮這個問題?當初黨政軍退出媒體,大家叫得老半天,現在呢?現在問題來了!葉委員講得很清楚,我是超出黨派才提出這個修正案,不然我根本都不提的!
陳委員明文:可不可以把購物頻道跟有線電視分離?
主席:分離?哪有可能!請翁副主任委員回答陳明文委員的問題。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主席、各位委員。以前購物頻道就是有線電視系統的,現在我們把購物頻道跟有線電視系統分離,所以陳委員講的是對的。
陳委員明文:一次解決啦!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對!現在是只有談購物頻道這部分。
李委員昆澤:這個問題會有爭議,頻道分很多種,購物頻道可以不放在裡面,那綜藝節目可不可以也不放在裡面?新聞節目、體育節目或相關的電影頻道等等,要不要放在裡面?這些大家都必須嚴肅探討,我是反對購物頻道不放在黨政軍條款裡的。誠如我剛才講的,對象有那麼多種不同類型的頻道,哪幾種要有黨政軍條款?對象又是什麼?新聞節目、綜藝節目或是購物頻道,到底哪個要算?哪個不算?這些都要大家很嚴肅的來討論。
陳委員明文:有關這次修法討論購物台是否要納入黨政軍條款,其實,這已經是這個會期第二次討論這個議題了,但問題仍卡在這裡,那到底是NCC的問題?還是立法院的問題?事實上,我認為NCC有問題,NCC有沒有怠惰?為何一直沒辦法處理?還是必須朝野有共識之後才要提出來?這個問題大家必須先徹底釐清,我是認為這個事情應該NCC就可以處理,所以我剛才才說,今天談的購物台問題,就是和有線台分離,如果購物台不受黨政軍條款約束,那像剛剛李委員講的,綜藝台呢?如果再加上這些,問題是不是更複雜?今天我們是想把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就只談購物台部分,這樣可不可能?如果可能,那就只針對購物台處理,可不可以?NCC是不是可以朝這個方向思考?如果是這樣,那麼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就可以修正,讓購物台在頻道修正時,必須要申請許可執照才能經營,這是問題的關鍵,我提出來讓大家參考,看看大家有沒有其他意見。請問現在有幾家購物台?9間嗎?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9間。
陳委員明文:只有1家合法,是不是?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9間加6間,應該是15間,有的在申請……
鄭委員寶清:14家啦!現在有14家,然後只有1家合法,是不是?
陳委員明文:只有1家合法?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ViVa已經申請合法了。
鄭委員寶清:還有哪一家?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還有1家購物台……
鄭委員寶清:ViVa是合法的,另外還有1家在申請?副主委,你要講清楚。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總共有15台,ViVa已申請合格,另外東森購物台已經委託申請,但因為有類似違反黨政軍條款規定,所以我們現在還在了解中。
鄭委員寶清:這15台是有15家電視台?還是15個頻道?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15個頻道。
鄭委員寶清:15個頻道是幾家在經營?
翁副主任委員柏宗:現在看到的應該是有3家。
主席:我跟委員會報告,過去這個案子已經實施2年,現在因為源頭法案沒有通過,起碼業者生計問題我們要顧慮,這點請NCC檢討。現在這個條文是不是就照通傳會建議條文通過?
葉委員宜津:好啦!
鄭委員寶清:主席,今天修法後,以後還要四年,是不是?
主席:是,四年。
陳委員明文:請NCC再講清楚。
葉委員宜津:是最多四年,如果他們可以在四年內解決,就不用四年。
謝處長煥乾:就是這次修法後,從總統公布日起算,加四年。
葉委員宜津:就是最多啦!最多啦!
主席:NCC說四年以後有問題,再來找我,是不是這個意思?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是最多啦!
主席:四年以後還會有問題,你看好了!陳委員,你說他們懈怠,是不是?
陳委員明文:怠惰啦!
主席:怠惰喔!你看是不是怠惰?政黨趕快去協商,為難NCC沒有意思啦!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通過。
繼續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請各位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意見。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周春米委員的提案包含有廣法、廣電法與衛廣法,修正意旨都差不多,皆基於NCC是獨立的機關,相關申訴修正為直接適用行政訴訟,不走一般訴願的流程。這樣的立法精神其實在飛安會、公平會都有相關規定,也就是他認為獨立機關應該直接進行行政訴訟,如果進行訴願是由行政院來進行裁處,可能有喪失獨立性的顧慮。對於這樣的修法方向,我要請NCC具體明確說明,是不是所有的獨立機關都直接進行行政訴訟,有沒有維持進行訴願者?這些單位的顧慮是什麼?NCC能不能排除這樣的顧慮?獨立機關直接進行行政訴訟的有飛安會、公平會,但還是有進行訴願的,就像中選會、NCC。此外,還有一種是相關訴願的程序,例如促轉會、黨產會有復查機制,但復查是對機關,復查後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這是不同類型。我們尊重周春米委員的提案,請NCC說明是否直接進行政訴訟。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提到是不是所有獨立機關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按照現行行政院組織法上所稱的獨立機關有公平會、NCC及中選會等三個,公平會現在是直接提行政訴訟,本會並沒有,可是本會已經多次想要修法,像公平會一樣。至於中選會的部分,今天該會有代表在此,請他來說明更適合,不過相較於公平會及NCC行政處分的量,中選會的量可能相對較少。我們認為本於行政機關的特性,針對個案所作行政處分應該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比較適合。至於委員剛剛提到提出訴訟是否要經過復審程序,在機制上確實可以考慮,此舉會讓獨立機關在進行訴訟之前有重新review的機會,可是有人認為復審還是在原機關進行,基本上翻案的可能性較小。依現行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程序,如果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訴訟的理由讓原處分機關發現自己原來的處分有瑕疵,其實可以直接撤銷或者變更原處分,所以復審機制是否一定要採行,我認為是見仁見智。過去在體例上有,比方稅法提起訴願之前,復審其實是訴願前的程序,即提起訴願之前先給稅務機關復審,復審完才可以提訴願程序,以前有這樣的規定。這個部分在先前研析過程決定不採納,我們覺得直接提行政訴訟案件終結的程序比較快速,不會拖太長。因為在訴訟中總是不確定的狀態,現在公平會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既然已經有這樣的案例,我們認為比照公平會的作法比較適當。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召委,也感謝委員會今天就本席提的法案進入逐條審查。因為NCC是獨立機關,依照目前的法制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它是一個獨立機關,如果對它所做的行政處分不服,應該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除了法制面之外,也要求行政決定、行政作為能夠明快、快速,不要影響人民的權利。NCC就本席提的法案進行兩部分修正,剛剛處長報告過第一個部分的重點,目前NCC的做法分為兩部分,一是如果不服他們就本法基於獨立機關去作的行政處分,目前的作法就是直接提請行政訴訟,沒有以訴願處理;另外一個方向、做法就是如果不是因為NCC依據獨立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還是走行政院的訴願程序,現行實際上的作法就是兩個部分。剛剛李昆澤委員考慮到的,也是之前本席質詢時提出的顧慮,即是不是就少給受處分人救濟或者給行政機關重新審查、重新考量所做的行政處分妥當與否的機會。如果給它這樣的機會來審查,發現有不妥當、不適合的時候,它可以自己來決定撤銷處分,這也是必須注意的理由。那天質詢時NCC詹主委也提到,現在有這些爭議或者讓我們躊躇不前的主要原因在於NCC的一些作為,到底它將來是不是完全的獨立機關,還是將來組織改造後會回歸與一般行政機關相同,大部分的人都有這項疑慮。如果按照主管機關所做的區隔,本席可以接受,只是我想再請教NCC一個問題,假如照你們提的修正意見在第一項的後段「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若有其他的法律及本法,到底要怎麼適用?第二項是有關目前還沒有終結的案件,基本上我也贊成這樣的補充的規定。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會提這樣的修正是因為本會現在會依據作成行政處分的法律不是只有三部廣電法,還有一個最大宗是電信法。如果是由本會來做,除了電信法以外還有不少,比方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或者其他涉及的法律,包含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也有我們作處分的機會,另外像是通保法等等。我們之所以提的原因在於,如果沒有後段所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因為這條法規定在三廣法,就會漏掉最大宗的電信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可是事實上不可能在所有法律訂定這樣的條款,因為這樣看起來立法反而更為繁雜,如果現在來處理就是我們現在的作法,更好的方法當然是在組織法或通訊傳播基本法上訂定,就可以通案式來處理。重點是一定要通案式處理,如果不這樣處理,就會變成依據三廣法作行政處分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可是依據電信法或其他法律又走訴願程序,將變成非常奇怪、非常混亂的定位。因此,我們感謝周委員提案,我們希望能夠照我們現在增加的部分來修正。
主席: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我先作個決議。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作如下決議:「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六十六條之一修正案,本席基本上同意剛剛周春米委員的發言,加上NCC也有一些修正。不過我要提的是訴願,訴願通過的比例有多少,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數字?我認為根本上訴願不是保障人民,也不是給人民多一次的機會,我贊成直接採用行政訴訟程序。以目前來看,當人民對於行政單位的裁定有不服時,如果提出訴願幾乎都不可能通過。要行政機關自己再看一次並主動認錯,或者行政機關推翻原裁判,等於是打了之前裁判的行政官員即自己同事的耳光,以官官相護的習性而言,我覺得此舉是違反人性的作法,訴願根本都是假的!不然你們告訴我訴願通過的比例多高?因此,我才會支持民眾對於行政單位的裁處不服直接交司法單位來做。至於NCC後續的那些修正,本席也同意。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周春米委員對於第六十六條之一的修正案,本席原則上也是同意、贊成。NCC是一個獨立機關,未來是資訊快速進步的時代,NCC所扮演的角色會越來越重要,所以基於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特性,我們還是要讓它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才可以減緩訴願的時程。不管任何機關的訴願案,訴願的過程都是過於冗長,對業者也不利,基於法律的一致性,回歸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才是正確的,以上是本席的建議。
周委員春米:請問今天司法院有派人來嗎?
主席:好像沒有。
周委員春米:針對第二項的作法,剛剛本席並未反對。對於尚未終結的訴願事件,行政機關沒有權限直接移送行政法院,還是要當事人自己提出訴訟,所以還是要讓它走完訴願程序,是不是?或是可以告知?目前這樣的案件大概有多少?
謝處長煥乾:假設這部法今天通過、已經提起訴願尚未作成訴願決定的案件,現在提的第二項其實是比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來處理,慣例上,進行特別處理的案子都是這樣處理。
周委員春米:還是把程序走完,沒有所謂程序從新的原則,對嗎?
謝處長煥乾:對。如果是剛剛委員所講的還要移到管轄法院,到底由誰移送,這個問題還滿複雜的!最簡單的方式還是目前的處理方法,比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八條來處理。
周委員春米:這些案件的量大概有多少?
謝處長煥乾:本會處分案被訴願送到行政院的量不多、很少!
周委員春米:現在繫屬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案件,是不是?
謝處長煥乾:對,很少。
主席:周春米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的條文,除了納入你提的文字之外,後面他們又補充一些條文,你同意嗎?
周委員春米:就是第二項,剛剛我有請教,他們也說明了,可以。
主席:因為本會各委員大致上沒有意見……
周委員春米:我同意照NCC建議的條文修正。
主席: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作如下決議:「一、本日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另作以下宣告: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
依委員陳雪生等18人提案再修正文字:
第六十四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繼續經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駁回,自駁回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後,不得繼續經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取得經營許可前,其繼續經營期間之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視為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衛星廣播電視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
依委員周春米等22人提案再修正文字:
第六十六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三、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
依委員周春米等22人提案再修正文字:
第五十條之二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四、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條文
依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再修正文字:
第七十五條之一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主席:本日會議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0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