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行協商)
主席:針對法案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請問各位,對名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之名稱通過。
處理第一條。只有行政院版本,沒有其他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二條。本條新增,行政院提案將主管機關定為科技部,沒有其他委員的提案,請問各位,對第二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三條。我們看一下行政院的提案條文,柯志恩委員有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內容為:「園區之設置與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對促進先端技術之產業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原條文是用「高級技術」,委員是建議修正為「先端技術」。
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有沒有法律用語的問題?
洪委員慈庸:對,這個我早上有問過了,就「高級技術」的定義有沒有更明確的文字可加以表達?柯委員提出「先端技術」,我有幫他連署,是不是科技部可以講一下有沒有更適合的用語?因為用「高級技術」的話大家會很confused嘛!
主席:沒有錯啦!像我們家那裡一天到晚都在叫賣「高級衛生紙,一串50元」。
黃委員國書: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用語?當然這個一定要優先,因為牽扯到別的法律規定。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看看法規上有沒有出現過相關的文字、這是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如果出現過「先端」這個法律用語的話,當然我們就優先使用嘛!
主席:其實用「高級」的也有,像是「高級」中等學校。
法制人員有沒有意見?
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都有提到「高級技術」,各位委員的意見如何?
黃委員國書:還好啦!
主席:多數委員的意見好像認為用「高級」就可以了,是嗎?
蔡委員培慧:我覺得就用「高級」就好了,因為重點是在於內容的持續更新,現在的「先端」再過一陣子就是過去式了啊!
主席:洪委員,可以嗎?我們都是配合柯委員的提案在討論。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四條。只有行政院版本,請問各位,對第四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五條。只有行政院版,條次變更而已,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六條。也是只有行政院版,其中第一項多達三十三款,我知道委員有關注特定的條款,請問各位,對第六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七條。也是行政院的版本,條次變更,沒有其他委員的版本,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八條。也是行政院的版本,條次變更,同時把「國科會」改成「主管機關」;「科學工業」改成「科學事業」;「園區審議委員會」改成「園區審議會」,大概就是這些名稱的改動,基本上跟原來的條文沒有什麼差別。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九條。只有行政院版本,沒有其他委員的版本,除了條次變更之外,還修正了第一項,刪除「或分局」;第二項也特別強調,由科技部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十條。條次變更之外,蔣乃辛委員、李麗芬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都有提出修正動議……
先從本會委員開始,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早上我已經講過了,我增加了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一項學校之運作經費,除由學校學雜費及推廣教育收入支應外,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前項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除了公務預算跟學雜費之外,園區的服務收入能夠一併撥入。就裡面設立的實驗中小學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等等這些,我都同意,但是它的運作經費可以更有彈性,一併納入基金循環使用會比較好。因為現在要招攬外籍專業人才進來,就他的孩子在教育問題跟預算方面,政府的公務預算有時候有限制,沒有辦法因應廠區實驗中小學的需求,萬一有些狀況的話基金是可以支應的,所以我才會提這一個修正動議。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是幫陳超明委員的提案來進行說明。
主席:好,沒問題。
柯委員志恩: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園區的實驗中小學幾乎是人滿為患,每個人都想進去,而且現在有一些條件已經很糟糕,有很多人特別是科技人才都認為,如果能讓他們的小孩有一個妥善的就學環境,即使薪資條件沒有國外好,他們也願意回來。所以我們認為,是否修正為「應」設立?你們現在是用「得」,比較不具強制性,如果要加以凸顯、為了禮遇這一群大家認為不可失去的人才,用「應」的話勢必會讓更多人願意回來。所以就「得」或「應」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下,特別是用「應」的部分,好不好?比較具有強制性、更凸顯我們對於這些人的照顧,這是一個態度問題,請考量一下。
主席:因為陳超明委員不是本會委員,所以剛剛那個提案算是蔣乃辛委員的提案。柯委員的意見是「應」設立幼兒園及托育中心,但後半段的文字還是維持「實驗中小學及雙語部……」,所以你說要改為「應」設立的部分是指幼兒園,對不對?
柯委員志恩:對,幼兒園及托育中心的部分。
主席:李委員麗芬也有提出修正動議,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們提的第十條,最主要的是把幼兒園的部分放在實驗中小學的後面,一定要先設立小學,才會有幼兒園,所以現在我把它寫出來,就是……
主席:選項之一。
李委員麗芬:選項之一,它不一定要在學校裡面、我把它放出來。其次,我還是覺得就整個幼托的協助,幼兒園都是2歲以上的孩子,就2歲以下孩子應該也要協助,所以我這邊加了托嬰中心,而托嬰中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一樣,一個是教育單位,另一個是衛福單位,因此我就把它改成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當然我們還是鼓勵,希望園區就這些友善的托兒設施能夠盡量完備。對不起,我看到我提的條文上面少了一個句號,因此要加上一個句號。
主席:目前有3個修正動議,請洪委員表示意見。
洪委員慈庸:就剛剛提案委員的意見其實我都還滿支持的,包括幼兒園的部分或是柯委員所講的「應」字,但我想先釐清一下,現在是只有在園區內工作的人之子女才可以就讀嘛!園區外的不行,對不對?社區?
主席:「得」啦!
洪委員慈庸:「得」?所以就是有部分是社區的,在那個區域裡面的人之子女可以申請就讀這個學校?
主席:請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良基:謝謝委員們對於這一條都很關心,其實我們這次修正有滿大的一個用意這是要改這一塊,因為我們這次攬才的時候就發現到園區真的是人滿為患,我後來才知道抽籤都還抽不中,現在竹科的中籤率才百分之十幾。所以我也跟院長、教育部協調,這個條文過了以後,就照顧員工方面的措施我們要盡快補齊。也謝謝張廖委員的提案,在溝通時也發現經費又是一大問題,所以就委員的提案我也去跟行政院溝通,行政院基本上是支持,因次剛剛張廖委員的這個提案……
張廖委員萬堅:基金啦!
陳部長良基:對,這個是沒有問題。至於柯委員講的部分,因為現在有13個園區,有一些次園區不見得那麼……
柯委員志恩:沒關係啊……
陳部長良基:所以可能用「得」還是比較不會違法……
柯委員志恩:「得」比較有彈性,但我還是覺得,用「應」的話是一個態度的表現,你可以在裡面設定有哪些是一定要設立的啊!部長,像矽谷的很多海外人才,他們就是覺得如果這個部分都能幫他們搞定,錢少賺都沒關係,好不好?
陳部長良基:是,我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跟行政院的作法,我已經向行政院報告了,行政院也支持我的想法,我們的實驗中學應該是要讓員工的子女百分之百可以入學,這個是目標,所以要朝這樣的方向來走。
柯委員志恩:當然是啊!
陳部長良基:那部分是這樣子,但我是說條文上寫「應」的話,可能每一個園區會有法令上的問題……
柯委員志恩:所以我才說,你已經可以看出哪些是最紅的,而有哪些園區是沒有辦法的,你可以限定出來啊……
陳部長良基:沒有錯,但是……
柯委員志恩:譬如要到什麼程度,我又沒有說是要每一個,你們用「得」的話,其實讓人家覺得好像是可有可無,就很多海外人士看來,他們就會覺得是這樣,我想這只是展現你們的一個決心,好不好?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想了解一下現況,是不是每一個科學園區都有設,二林有設嗎?
陳部長良基:宜科、銅鑼、虎尾沒有……
黃委員國書:現在有設的是中科、竹科、南科3個嘛!
陳部長良基:對。
黃委員國書:設實驗中小學嘛!
陳部長良基:對。
黃委員國書:有沒有設幼兒園?沒有喔!台積電有設,台積電的個別廠商有設啦!我的意思是,如果在這裡放個「應」字,所有的科學園區都得要設的話,不是很好啦!就是說……
陳部長良基:必要……
黃委員國書:視其規模,它到底是要設中小學、托兒所還是什麼?所以行政院的修正條文其實就已經有這個意思了,「為園區發展所需」就代表有此需求才得去設嘛!這裡的「得」就是要很積極去設的意思。
柯委員志恩:銅鑼現在有很多地方沒有設,所以要把「應」寫下去。現在人都找不到,也沒有人要去,你就設下去,包括銅鑼那幾個,全部的人都來了。
黃委員國書:我瞭解,設當然……
柯委員志恩:設立所謂的「幼兒園」,那些年輕工程師為了他們的小孩能被照顧,全部都來了,都不用做其他的部分,他們會因為這個東西而回來,也不會有什麼租地90、70,搞不好很多人都會移民到宜蘭去,然後你們那5%的房屋租約馬上就變成95%,你試試看,應該要另類思考。
黃委員國書:應該設置的立場我們都支持,這點沒有問題,但是不是有缺乏彈性的問題?以二林園區來說,現在才5%而已,有沒有這個需求?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問題嘛!為因應園區發展的需要,不然科技部想一個用語放進去。
張廖委員萬堅:我想「應」和「得」都有其優缺點,13個次園區大概有8個都超過90%,將近100%了,剩下的那5個,如果按照「應」的精神,雖然有多少並不知道,但為鼓勵海外人才,尤其是台灣的人才,其實可以採分班、分校的方式設立。現在的科學園區分成竹科、中科和南科,其他都是次園區,都是這三大園區的附屬。因為現在三大園區的竹科、中科和南科都有實驗中學,所以我建議其他的次園區如果有其需求,也可以採班級(分班)或是分校的方式依序設立,這樣較符合實際上的需求,所以寫「應」或「得」要考慮的應該是這點,我也覺得有道理。如果寫「得」的話,好像就變成可有可無,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要先去設人才才會回來,不去設人才就不回來,所以我認為可以評估再依序去做。
黃委員國書:我可不可以這樣建議,當進駐率達到幾成以上就是「應」?也許這樣會比較明確。
柯委員志恩:可是我的邏輯是,有了這個東西之後,很多人都會因此而回來。我是說真的,很多公教人員都說要把孩子照顧好,就算沒有年金,年金一個月被縮減兩、三萬元也願意回來,所以這裡呈現的是態度,而且那些都是年輕的工程師,你在前面做了一個框架……
陳部長良基:這個問題是多年累積下來的,現在才要解決,但突然要這樣做就是做不了。現在的改制之所以要改成園區外,就是因為已經發現、知道這個問題,以前都沒有關注這點,現在發現了就去改,法令這樣定我們會有困難。大家先往這個方向走,幾年後覺得時機到了,屆時要改「應」再來改才可能比較妥適,不要在這個時候就這樣做,因為確實會有困難。
主席:委員多數都認同柯委員積極的要求,但在文字上究竟該如何寫才不會把自己綁死,變成還沒達到那個程度,所以黃委員剛剛才那樣講。文字上我試著講一遍:「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其發展達一定程度時,應商請」,因為是「且」達一定程度時,所以就像剛才黃委員說的,一定要兩個條件都合乎,這裡的「應」就有柯委員所說的強制、積極的目的。
剛剛李委員關心幼兒園也要一併處理,所以你們可以先看一看。請李委員表示意見。
李委員麗芬:如果是寫達到一定的程度,是不是有達到才要設?其實我早上質詢的時候也提到,新設的園區也要把幼兒設施考量進去,但是它根本就還沒達到一定的發展程度啊!所以在新設的時候就要把這樣的想法考量進去,不曉得寫「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會不會把沒達到一定程度的新設部分也排除掉了?
主席:李委員的意思是,如果是寫「且其發展達一定程度」的話,但什麼叫做發展達一定程度?包不包含那些一開始就要設的新設園區?我認為因為那個部分是「應」,「應」就是一定要做,如果還沒達到一定程度也做,是否就不是「應」了呢?因為「應」並不限定不可以,所以就是一定要,如果還未達一定程度,園區認為有必要也還是可以商請,只是達到一定程度的話就是一定要做。因此剛剛李委員問「且其發展達一定程度時」是「應」,但若是新的、還沒發展的呢?這樣也還是可以商請各級主管機關去做,並不違反條文,畢竟「應」並沒有排除去發動「得」。
張廖委員萬堅:如果是「應商請各級機關……」……
主席:是「應商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為是「應」,所以就能達到柯委員說的積極目的,產生積極的效果,但又因為寫了「且其發展達一定程度」授予主管機關裁量的餘地,就算未達一定程度,也還是可以「得」,所以這裡的「應」並沒有限制「得」,再請科技部看一看。
柯委員志恩:好啦!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且其發展達一定程度」還要再看看,所以我覺得更簡單的方式就是「應商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設立實驗中小學」,這樣就好了。
主席:這樣就會變成是由別人評估了。
張廖委員萬堅:其實評估就是要設立啦!
李委員麗芬:沒有。
柯委員志恩:沒有……
主席:這樣好了,剛剛部長說「發達」出現了兩次,就不用了,改成「且達一定程度時」,這樣就簡化了,且達一定程度就留有一個裁量的餘地嘛!不然改成「規模」,把「程度」拿掉……
張廖委員萬堅:對,「規模」比較好。因為說要達到多少百分比,可能還不見得好,有的是1,000人的50%,有的是100人的50%,這裡的規模就不太一樣。
柯委員志恩:大家會問什麼是「一定的規模」?
主席:就由主管機關評估。
柯委員志恩:由主管機關認定的話,請問你們目前的規模是什麼?讓我瞭解一下。
張廖委員萬堅:達到設校的……
陳部長良基:要達到可以設班。教育還是要能達到同儕學習才行,所以人數要達到一定的情況……
柯委員志恩:湊一湊,看看能不能10人一班,還是5人……
陳部長良基:至少也要10人一班,如果只有5人要怎麼上課?
柯委員志恩:所以5人、10人由你們自行評估就對了?我就怕你們的評估和我們的同溫層不太一樣。
陳部長良基:立法院訂得那麼……
主席:還有李委員的幼兒園,還請大家看一看。
李委員麗芬:請問我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改成「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席:上面是寫「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那就是指教育部……
李委員麗芬:因為我……
主席:不對,要寫「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黃委員國書:對嘛!因為有托育中心,還有社福單位啦!
主席:所以主管機關還有教育部和衛福部。幼兒園要不要拉出來變成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並把它放在最後面?
李委員麗芬:對,我覺得幼兒園應該是可以獨立設置,不一定要跟著學校……
主席:把括號裡面的文字拿掉,放在最後面,李委員在這部分的意見是,在「雙語學校」之後加上「及幼兒園、托嬰中心」。所以是「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
陳部長良基:括號的部分拿到後面。
主席:幼兒園的括號拿掉,並放到後面。「雙語學校,以及」……
陳部長良基:「中小學」後面就用「,」,「及」要拿掉。
李委員麗芬:「中小學」後面是「,」,你要不要看一下……
陳部長良基:是「、」。
主席:「、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
張廖委員萬堅:這裡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席:有兩個。
陳部長良基:有衛福部和教育部。
主席:他們是「幼兒園、托嬰中心」的主管機關。我們再把第十條看一遍:「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請問這樣是不是都把大家的需求涵蓋進去了?
張廖委員萬堅:OK。
主席:可以嗎?柯委員這樣可以嗎?可以的話,我們就寫個修正動議,請大家簽一簽。還有張廖萬堅委員的最後一段,第二項的「由教育部」那裡要改掉。第二項是寫「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並沒說是教育部,因為雙語部和雙語學校都是教育部主管,所以第二項沒有問題。至於張廖萬堅委員的第三項是「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費,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學雜費、推廣教育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另外,還有第四項,張廖萬堅委員提出再修正:「管理局得商請直轄市」……
李委員麗芬:這個就不用了。
張廖委員萬堅:那裡不用。
主席:不用了嗎?
陳部長良基:這是舊的版本。
主席:那新的版本是怎樣?本來是四項,現在是變成一項嗎?
張廖委員萬堅:對,要整合成一項,我把第三、四項併在一起了。
主席:我們再看一下,第一項沒問題,第二項是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因為只有雙語部和雙語學校,至於第三項就是在講第一項的經費該怎麼處理。這樣可以嗎?
柯委員志恩:可以。
主席:可以的話,就把它列印出來,補簽的時候再確認一次。本條先修正通過,但是很多文字最後還是要再確認一次。
柯委員志恩:不好意思,我知道照理不應該回頭看前面的條文,但我還是要再提醒一下,這邊都有現場直播,很多人都會傳訊息進來,所以我只是提醒一下,像你們剛才討論到第六條園區業務主管的部分,有人提醒第十一款「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這部分好像不是你們管理局該管的,請大家注意一下,我只是提醒一下。
主席:請說明一下好嗎?
柯委員志恩:我們當時是回歸,剛剛有人……
主席:沒關係,我們還是要求說明。
柯委員志恩:第六條的第十一款,「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的這個部分好像不是管理局該管的,請再注意一下這個部分。
陳部長良基:這部分其實是這樣,園區是單一窗口制,但其中有幾個部分是「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的,所以……
柯委員志恩:OK嗎?因為有人提醒我們。
陳部長良基:因為這本來就是園區單一窗口的精神……
柯委員志恩:好,因為有人傳訊息給我,所以我只是提醒你們。
陳部長良基:那個時候就說要特別注意。
主席:很好,透過直播,這樣大家就都知道了,這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處理第十一條。目前的第十一條只有行政院版,這一條的條次有變更,把第一項到第三項的「撤銷」配合行政程序法改為「廢止」,並修正第二項的「沒入」改為「不予發還」,第四項的「由管理局定之」改為「由主管機關定之」,以上就是一些文字修正。因為沒有其他委員的版本,所以請問各位,對於這部分的文字修改有無意見?如果沒有就照行政院版提案審議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本條條次變更,刪除「或分局」等文字,與第二條相同,接下來還要依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請問科技部有沒有補充說明?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都沒有的話,第十二條就照行政院版本審議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本條除有條次變更外,修正的內容也比較多,另外還有修正動議,有蔣乃辛委員的,也有張廖萬堅委員的,是不是請柯委員幫蔣乃辛委員講一下?
柯委員志恩:我沒有要講的,蔣乃辛委員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但是我還是要回應一下部長,今天早上我其實也特別提到,訂定這一條的迫切性真的很重要嗎?從工業局土地強制拍賣來看,的確有許多都是待價而沽,但是我們目前沒有,而且從你們的資料也可以看得出來,欠租的狀況其實也並不是那麼嚴重,所以……
陳部長良基:有一家很嚴重已經欠租17年,但我們都無法處理。
柯委員志恩:我的意思是,如果欠租4個月就要強制收回租約,許多人在討論這一條的時候會有過度侵犯廠商權益的疑問,所以對於這一條的必要性還請部長等大家討論完後再針對這一條進行說明,尤其是「4個月」的部分,而且這還是租約。
主席: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新增了第十三條第二項,因為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在行政院的版本中原本要刪除,至於刪除的理由則是因為民國101年土地徵收條例通過後,徵收土地要按照市價辦理,同時還有安置計畫。竹科以前因為開發徵收的價格太低,就協調把優先承購權給社區居民,於是這部分就不需要存在了,所以行政院當時才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目前新竹科學園區的三路和五路在徵收的舊案裡有117個配租戶,最近也有新聞報導當地的抗議,就是因為當時配合科學園區的兩大科技公司擴廠,所以才有了園區三路和五路的徵收案,兩條路段共計有四百多戶的戶住要配合拆遷。因為有部分地主的徵收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所以只能先領取現金補償,剩下的117戶地主經過科學園區管理局同意,5年後得以優先承購進行抽籤配租。當時的那117戶已成為園區服務預定內的配租戶,沒想到8年後法規修改,國有財產署因為現行法規不得出售500坪以上土地的政策,讓這117個配租戶的權益大受損失。問題還是要解決,大約一個月前他們還在抗議,所以本席才針對行政院版新增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期望以法律的方式協助他們解決此一問題。當時徵收土地,柯總召的……
主席:對,林為洲委員也有表示。
柯委員志恩:有關第十三條的部分,我除了提到4個月之外,其實話先講在前面,因為第十三條和之後要審查的第二十條很雷同,我之所以要一起講,是因為大家一般還是會考慮到私有財產在憲法上的保障,而且須符合比例原則,至於第二十條和第十三條要一起看則是因為審查到第二十條的時候才會比較快一點。
依照你們的統計,未來符合第二十條被強制拍賣的廠商只有4家,只占你們947家核准廠商中的0.4%,只為了4家就大張旗鼓地修這一條,其迫切性為何?第二十條和這裡其實很雷同,家數並不是那麼多,有需要到這個程度嗎?而且還要考慮到人民,所以這一條才有那麼多人關切,這也跟第二十條一樣要考慮到比例原則。
主席:這裡有兩個部分,首先處理張廖萬堅委員的部分,增列第二項和第三項;接著就是柯委員表達強制拍賣時期4個月的部分。
有關第十三條,我把第二項再唸一遍:「園區得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第三項:「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得配售予園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供新建住宅使用。其配售土地及其他專案安置措施後,讓售土地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先確定這一條的再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是否同意?如果沒有意見,就把修正意見納入。
因為目前除了這一條外,柯委員講後面還有第二十條,原則上先請問大家還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就先進行下一條,等審查到第二十條的時候,再就4個月的部分一起討論好嗎?柯委員這樣可以嗎?
柯委員志恩:可以。
主席:第十三條先暫時保留,保留的是期限的部分,至於張廖萬堅委員的再修正動議則已經納入了。
接著處理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是條次變更,只有行政院版而已,也是一樣,把「國科會」改為「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這條也是文字修正,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十四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也是條次變更,也是把「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是新增條文,關於公園綠地、標準廠房等等,請科技部說明。
陳部長良基:因為我們現在都有設一些公共設施,以前沒有專法,沒有一個真正的法源處理,現在就是明確法律化,如果公共空間的使用有遭長期占用、損壞的情形,我們就可以依照管理辦法來處理,以前沒有這個管理的法源可以用。
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十六條要求提供法源,讓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來管理園區內的公共設施,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十六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也是新增,也請科技部簡單說明。
陳部長良基:這一條主要是園區內一些小區塊的整併,或者公共設施局部調整,因為按照現在環評法的規範,有很多都要進行環差、環評,這個部分我們有跟環保署協商,環保署也同意小部分的局部調整到時候備查就可以,所以把這部分入法,以後我們在這個部分的實施就沒有違反環評的問題。文字就跟產創條例一樣。
主席:第十七條剛剛部長已經說明過了,內容也是參酌本院已經通過的產創條例,文字上作一致性的規範,請問各位,對於第十七條行政院版有無意見?沒有的話,第十七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接下來是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因為條次變更的關係,予以刪除,其內容併入第三十三條張廖萬堅委員的修正動議,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刪除。
處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有行政院版和許淑華委員提案條文,只有條次變更,許委員上午已經作過提案說明,請科技部說明。
陳部長良基:我們已經跟許淑華委員辦公室說明過了,早上跟他說明,他也同意這部分將來沒有這個問題,所以他同意撤案。
主席:許委員接受科技部的說明,所以第十八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本條只有行政院版,也是條次變更,其他也是文字上的修改,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十九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本條為新增,請科技部說明。
陳部長良基:一方面就是條例上跟產創條例類似,雖然柯委員說不一樣,但是因為園區土地反而更珍貴,我們現在也碰到一些問題,這個條款等於是讓我們有一個最後手段,因為在處理的時候我們也有打過官司,而且打輸了,所以其實是有問題,就是我們如果沒有法源是沒有辦法處理的。另外,也要跟委員說明,剛剛講四個月,是因為在行政院審議的時候,現在新的農科園區設管條例都已經規定四個月,那也是租的;還有早上我也講加工出口區也是四個月沒有就要退租,在院裡討論也覺得法例體制,因為是立法院通過的案子,這個條文就是跟那個一樣而已,並沒有特別訂定比較嚴。
柯委員志恩:反正你們要考慮到人民的權益。
陳部長良基:另外一方面就是這樣才有辦法讓新的科技進來,我們現在真的碰到問題,我們要叫廠商走,他不走,這就是問題。
柯委員志恩:我了解,但是我剛剛為什麼提出來?因為它的比例真的不太高,只有0.4%。
陳部長良基:最近就有一個很麻煩。
柯委員志恩:怎麼樣?釘子戶就讓你們不知道該怎麼辦,是不是?
陳部長良基:對,沒有法源,沒有辦法……
主席:柯委員同意,第二十條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柯委員志恩:那第十三條呢?
主席:我們看一下第十三條……
柯委員志恩:先等一下!第十三條我忘記幫蔣乃辛委員發言,這很重要,蔣委員有特別提到要依法。對不起!時間、條件都可以,但是蔣委員的條件一定要納入。第十三條第一項「得予徵收」沒有「依法」兩個字,改為「得予依法徵收」,可以吧?
陳部長良基:可以。
主席:好,回頭處理第十三條,我們把修正動議補正一下:「園區內之土地,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管理局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得予依法徵收。
園區則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
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得配售予園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供興建住宅使用,其配售土地及其他專案安置措施後讓售土地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園區事業得依其需要向管理局申請租用園區土地,除應付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前項租金、費用之計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租用第四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總額逾四個月租額者,管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三項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之限制。」,第十三條將蔣乃辛委員、張廖萬堅委員之修正動議納入之後,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處理第二十一條。本條只有行政院提案,也是條次變更,一樣是把「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民國」改為「中華民國」,其他的都是文字修改,請問各位對於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二十二條。本條只有行政院版,主要是條次變更,「國科會」改為「主管機關」,沒有其他的修改,各位如果沒有意見,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主要是條次變更,也是把「或分局」刪除,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二十三條按照行政院版通過。
接下來處理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本條刪除,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刪除。
第二十四條也是條次變更,一樣是文字修改,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除了條次變更之外,第二項的內容大家看一下,第二項的後半段「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二十五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六條也只有行政院版本,條次變更,「或分局」刪除,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十七條也是只有行政院版,條次變更,「國科會」改為「主管機關」,「工業」改為「事業」,請問各位對於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通過。
第二十八條也只有行政院版,首先條次變更,「或分局」刪除,新增「新創事業培育」,然後把「建教合作」改為「產學合作」。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我要請教一下有關第二項的部分,原條文是「建教合作」,現在要改為「產學合作」,你們上次來說明這是把它擴大,但是你們為什麼要用「產學合作」?而且現在教育部針對產學合作也有相關辦法,這邊你們又要訂,請先說明一下你們修正的緣由。
主席:先請柯委員志恩講完之後,再請科技部說明。
柯委員志恩:這個問題我早上也問過,部長當初的回應就是因為「建教」比較屬於高級中學以下,然後大學裡面提到學用合一比較會用「產學」,我認為「產學合作」會比「建教合作」更符合現在名詞上的用法,只是不曉得到底有什麼可以當作概念,譬如有個網路平台或你們轄下的法人機關可以提供學研單位更大的平台,讓廠商可以主動的搜尋?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以在條文當中把這個內涵放進去?我覺得這是科技部跟其他部會最大的不一樣之處,因為什麼都在你們手上啊!既然要產學合作的話,條文是否可以把這樣的概念特別是人才供需點付諸文字?這樣才可以反映出這一條修正的目的,把你們科研成果的資訊、你們如何媒合的概念,在條文中反映出來,大家可不可以思考一下?但是我覺得「產學」是比「建教」更符合。
主席:還有吳委員思瑤要表示意見。
吳委員思瑤:我是覺得第二十八條的部分,這裡的定位當然就是跟學研機構,而學研機構對應的就是產學合作。但是我想要請教部長,就有如我今天上午的質詢,我們要鼓勵新型態的而且是以知識經濟為導向的知識城市,其實你必須跟地方政府鏈接,所以在這裡把它定調,我們這些交流第一個因為是學研機構,向下就是產學合作,並沒有去思考到新型態的,我們可能要跟地方有很多的鏈接合作,也許也會有一些人員或軟硬體的配合,所以我要挑戰的就是如果目前只想到學研機構,那就只有這一個層次;如果有更高位階的、我說的去中心化的、改為與地方合作的治理方式,我覺得在這一條是一個突破的機會。所以我提醒林智堅市長,他也已經走出去學習國際經驗,陳其邁立委他也在往這個方向走,不管結果如何,但是已經看到地方政府在擴大這個部分的連結。所以在審這一條條文時,我一定要提出這樣的主張,作成紀錄,除了學研機構的產學合作之外,有沒有可能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連同地方政府的區域創新什麼的一起放進來?
柯委員志恩:區域鏈結。
吳委員思瑤:要有溫度還要有高度,才會提升我們科技發展的……
柯委員志恩:第二十八條的內涵就是不夠有溫度,而且那個溫度、高度都不夠啦!在名詞上面應該可以把我們剛剛說的像什麼「區塊鏈結」等新名詞放進去,才更可以顯示這條所要展現的意涵。
陳部長良基:委員對科技部和科學園區有很多期待,其實我們方向都一致,這一條確實並不是都要那麼大的事情,大家如果看條文,其實是給科學園區管理局技術人員及設備的交流提供一個法源而已,所有這些東西本來就是科技部要push它去做的,那些東西全部列進來就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本來沒有這樣一個法源的時候,管理局的人員及儀器設備比較沒有辦法做這個事情,但是大家講的那個產學合作,其實現在的法令都不需要教育部自己訂,因為基本上都是學校跟廠商直接去訂的,也不需要主管單位訂什麼法規。現在主管單位訂的法規是針對管理局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必須要有法源讓他可以出去做這些事情,這是給管理局人員跟設備的法源而已。廠商跟地方政府,其實原本政府跟政府之間就可以做啊!即使沒有法律,本來就是可以做的。原來沒有定法令公務人員去做這些是有問題的,當時的精神是這樣。委員剛剛講的超越這個很多。
吳委員思瑤:所以不夠創新啦!因為是一個法律的授權,你當然就比較會去把你的政策強度導入,所以我同意第一條把一個新型態的合作模式納入,但是如果現在第二十八條就把它侷限在管理局可以去做什麼事情,當然沒有寫不代表不能做,可是我在乎的是,沒有寫就沒有政策導引他去做這個選擇,我覺得進步一點,好不好?創新的部長進步一點!
主席:吳思瑤委員很希望科技部能夠透過這個設置條例創新一點。這樣好不好?我綜合一下吳委員的期待,雖然已經審議通過的條文我們可以再回過頭來處理,所以第一條可以再思考一下。我先處理第二十八條,因為第二十八條依照部長的說明,其實原來的條文當中有一個交流運用辦法是授權給主管機關來訂定的,這個條文本身只是一個下位管理辦法的上位授權母法,它本身所規範的就是很單純的事項,只是把其中的一些名詞,包括洪委員所關心的把原來「建教合作」改成「產學合作」,至於吳委員關心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從前面比較高位階的法條去宣示本法主要宗旨時去思考一下。洪委員對剛才部長所說的「產學合作」跟「建教合作」,看法如何?
洪委員慈庸:我的問題不是建教,因為「產學」跟「建教」是不一樣的,如果你覺得現在建教是不需要的,拿掉你們覺得……
陳部長良基:所有的是coverd的。
洪委員慈庸:你們認為是coverd,可是在教育部還是分開的,建教生和實習生是不同的。
陳部長良基:這個法律只是規範園區管理局的人及設備,建教是教育部跟廠商就可以簽了,不需要再透過管理局,因為現在的辦法已經比較自由,所以建教合作根本不需要管理局去參與。
洪委員慈庸:因為你們現在的第二項特別規定針對產學合作的實施方式再訂一個辦法,那我們會擔心教育部本來就有一個辦法,就是類似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在這些辦法之間,你們到底有沒有溝通過有哪些重複了?
主席:部長之前也當過教育部次長,我是怕他講了,教育部不高興,所以我來幫忙整理一下。我們教育部所說的建教合作是指高中職以下,專科以上是產學合作,那都是定義廠商跟學校,這裡用的產學合作不是廠商跟學校,是他們園區管理當局要跟學術機構合作,所以跟教育部的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學校跟廠商之間的關係是不一樣的。我理解洪委員的意思,我們都很清楚,在教育方面,一個是高中職以下,一個是大專校院以上,那是教育部對學校跟產業界的規範。可是他們不是學校,也不是教育部,他們是園區管理局要跟學術機構作交流,所以他們用的產學合作的思維,跟教育部的那個建教和產學是兩碼子事。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這樣子就更明確了,這裡指的產學合作不是只有簽教育部的那種合作案,所以我就希望可以把第一項的最後一句修正為「得選擇適當之政府機關及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好不好?包括跟政府機關,你們跟職訓局也有在做啊!你們跟地方政府……
不是,他剛剛已經解釋了產學合作不是只有產學的那種產學合作,你懂我的意思嗎?他剛剛解釋了很久啊!
主席:吳委員的意思是要「產」啦!「學」是指學術……
吳委員思瑤:那我懂了,那改成這樣的話呢?「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政府機關進行產學合作及交流。」OK?學研機關是對應產學合作,跟政府機關其實是擴大交流合作啦!
主席:吳委員是希望你們要跟地方政府多多互動啦!
吳委員思瑤:對,這是新型態的地方治理跟科技創新。
主席:你們看一下……
陳部長良基:我們的局長幾乎都是地方最熟悉的人啊!
吳委員思瑤:這是制度、這是法律。
主席:思瑤,我們給他們3分鐘想一下,剛剛有個修正動議我們先補一下,好不好?因為程序要補足。
吳委員思瑤:好。
主席:我們在補程序的時候,你們想一下,剛剛吳委員的意見是希望你們能夠跟地方政府有一些交流。
剛剛第十條的修正動議條文,各位委員剛剛都連署了,現在宣讀。
修正動議
提案人:鍾佳濱 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連署人:柯志恩 吳思瑤 洪慈庸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費,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學雜費、推廣教育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條修正通過。
回到第二十八條,有沒有想出什麼文字?要不然第二十八條先暫時……
陳部長良基:我再想一下。
吳委員思瑤:那第一條我要不要一起講?
主席:沒有,第一條的部分待會兒再回來處理。第二十八條暫保留,讓部長想一下。
處理第二十九條。只有行政院版,條次變更,將「或分局」刪除;「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刪除。
處理第三十條。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只有行政院版,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也是只有行政院版,條次變更,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更明確的規範,包括將「連續處罰」改為「按次處罰」等。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就是現行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次變更,另外增列「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文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刪除「或分局」文字,以及刪除不必要之規定等。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處理第三十四條。張廖委員萬堅有提出修正動議,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主要是「園區事業」那4個字應該不用寫,因為人的話才會有違反行為,而非事業。
主席:所以我們就按照張廖萬堅委員的修正動議,把行政院版的「園區事業」4個字刪除,所以依行政院版修正後應該是「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三十四條照張廖萬堅委員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三十五條。就是現行條文的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次變更,並將「連續警告三次」修正為「按次警告三次」等。請問各位,對行政院版第三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現行法第三十二條刪除;現行法第三十三條也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刪除。
處理第三十六條。條次變更,「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處理第三十七條。條次變更,將現行規定第二項刪除,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回頭處理第二十八條:「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吳委員思瑤:機關……
主席:機關(構),「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就加上這一句文字,其他的就跟行政院版一樣了。修正動議補簽一下,好不好?第二十八條我從頭到尾唸一遍:「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依剛剛的修正內容修正後,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待會兒再補一下修正動議。
吳委員思瑤:第一條要改一下……
主席:第一條要改嗎?現在有委員針對第一條提出復議,請吳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就第一項我有跟部裡頭做討論,建議修正文字如下:「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在第一句後面加上「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這句話就好了。就是破題、加上區域創新,擴大跟各級機關(構)的整合能量。
主席:剛剛第二十八條已經宣讀並修正通過,就不再重複了。
針對第一條我唸一遍:「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我們只修改第一項,因為「創新」的用語出現了好幾次,大家看一看。所以在第二句後面的「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要改成什麼?「研究精進……」,「區域創新」是一個term,「研究創新」是另外一個term,大家再想一想。
沒問題了、在場的委員都OK嗎?科技部也可以嘛?那我再唸一遍:「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修正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報告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之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本草案已審查完竣,是否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
陳部長良基:如果大家同意,是不是建議可逕付二讀、三讀?
張廖委員萬堅:可以啦!
吳委員思瑤:好。
主席:那就不用交付協商。
關於今日會議作如下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對於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3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