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5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5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針對中美貿易摩擦之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9)

許委員就我國針對中美貿易摩擦之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在公布232鋼鋁產品國家安全調查結果後,宣布自本(107)年3月23日起對進口鋼鋁產品加徵關稅,中國大陸亦於同日提出擬對自美進口之128項產品(如進口水果堅果及葡萄酒、豬肉、廢鋁等)加徵關稅清單,並自4月2日起實施。另美國於美東時間4月3日公布301調查案有關增稅之建議產品清單,擬對中國大陸之航太、資通訊、機器人及機械等1,333項產品加徵25%關稅,並擬限制中資投資,且就中方若干限制外國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保護其權利及依據市場條件議價能力之措施,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向中方要求諮商。中國大陸同步提出對美國之大豆、玉米、汽車、化工品及飛機等106項產品加徵25%關稅,目前雙方仍在進行相關行政程序,尚未實際加徵關稅。

至中美雙方貿易摩擦對我國可能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中國大陸及美國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我業者對中國大陸多以出口中間財為主,經加工再外銷,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將遭受波及而牽動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

(二)電子產品方面:對於外界關注我資通訊產品可能因301加徵關稅措施受到影響,惟經查積體電路、筆記型電腦與手機均未在301清單中,爰臺廠代工之筆記型電腦、手機及平板均未納入,目前評估衝擊較先前預估為小。

(三)機械產品方面:我國產業機械及工具機在中國大陸之布局以內需市場為主;在光學及儀器產業部分,我國出口面板至中國大陸主要係供應其內需市場。另有關醫療儀器及器材部分,中國大陸使用臺灣出口之原材料占比小,預估影響亦為有限。

(四)其他產品方面:農產品部分係屬美國當地種植及生產,對我較無影響;汽車產品部分則係針對美國輸中國大陸之各式車輛,而我國輸銷美國則屬汽車零組件,且多為供應當地售後市場;化學品部分多係石油煉製品;飛機部分則就小型(空重45噸以下)飛行器加徵關稅,該等產品對我國產業相關影響仍有待觀察。

二、鑑於美國將於蒐集評論意見、舉辦公聽會後方公布最終清單與決定,中國大陸將另行公布最終措施及生效日期。由於美、中雙方均尚未公布最終措施,對我具體影響需視雙方後續進展才能進一步評估,惟針對前開中美雙方貿易問題,政府將採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繼續爭取232條款豁免:我國並未爭取到第1階段232條款國家豁免,政府將持續與美方溝通,積極爭取國家別豁免,並再次組團赴美諮商;針對美方關切我國業者是否使用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加工輸美,經濟部將持續與業者溝通,瞭解實際狀況及評估是否有替代方案。

(二)協助業者提升競爭力,全球布局:政府將持續強化臺灣製造,並依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等4大方向,繼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

(三)持續關注美中經貿進展:政府將密切關注雙方協商之最新進展,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瞭解我國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產業之影響,協助臺商因應或調整投資策略。

(四)協助業者瞭解有關貨物原產地之認定:WTO訂有原產地規則協定,各國於協定之原則性規範下,訂定該國認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業者可瞭解各國認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以利拓展貿易。

三、另為鼓勵臺商回流設廠,經濟部持續督促台糖公司配合國家促進產業發展之政策,兼顧公司土地資源配置及永續利用,依據法令規定,以多元方式釋出土地。近10年來台糖公司已釋出1,719公頃土地供各級政府開闢工業區使用,目前各地方政府規劃開發產業園區計有潭子聚興、彰化二林、雲林馬光、嘉義馬稠後、臺南七股、高雄仁武及屏東六塊厝等7處,計劃使用台糖公司土地共計991.44公頃。至產業用地釋出方式包括:

(一)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

(二)合作開發或共同開發:依經濟部訂頒「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辦理;或個案比照區段徵收模式協商共同開發之最佳模式。

(三)徵收(協議價購):產業園區開發計畫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開發許可審議階段,如經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確認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時(如臺南七股產業園區),台糖公司同意與開發機關進行協議價購程序。

四、此外,為加速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及開發桃園機場特定區,成立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統籌協調推動過程遭遇問題。該專案小組下設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及招商等3功能分組,以加速各項工作推展,進度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分組部分:「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達4,565公頃,區段徵收面積約3,151公頃,新訂都市計畫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完成審議程序。另有關桃園航空城全區聽證部分,交通部已於104年11月辦竣24場預備聽證會議,105年5月1日辦竣6場次正式聽證,交通部民航局與內政部、桃園市政府等相關單位並依聽證結果與民眾相關意見檢討修正都市計畫,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就內政部103年審定之都市計畫再予檢討修正。現階段桃園航空城新訂都市計畫再修正版已於本年3月27日完成都市計畫再審定作業,預訂於6月研擬區徵範圍及抵價地比例送核,俾賡續推動區段徵收相關作業。

(二)開發建設分組部分:桃園機場公司已於104年10月展開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工程,啟動第三航站區先期工程,目前第三航站區主體航廈預計於本年年中動工,將使航廈年旅客容量增加2,000萬人次;另桃園機場公司已於106年5月提報第1階段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賡續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後續取得所需用地後,該公司將立即進場施工,以達成於114年完成之目標。

(三)產業規劃及招商部分:經濟部將會同桃園市政府等單位持續辦理各項招商活動,並滾動式調整航空城產業專用區產業規劃,以及早發揮投資效益。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臺灣產業創新升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8)

許委員就推動臺灣產業創新升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為促成臺灣產業轉型升級,並帶動投資及創造就業,政府積極推動產業創新計畫、營造產業創新之基礎環境及協助既有產業升級轉型,說明如下:

一、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資金協助、人才支援、技術提供及法規調適等配套措施,完善創新生態體系,初步成果如下:

(一)提升產業產值:如帶動民國106年度機械產業產值突破兆元,以及創造太陽與風力發電產值逾2,000億元。

(二)連結國際研發資源:已吸引微軟、思科、亞馬遜、Google等國際企業來臺設立研發中心或創新中心等,協助臺灣發展物聯網、人工智慧等。

(三)鬆綁法規促進創新:設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釐清新興商業模式適用法規;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提供金融科技試作安全環境。

(四)吸引國際人才: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完善攬才環境,吸引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與生活;首張就業金卡由行政院賴院長頒發予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

(五)增強「5+2」產業資本市場:鼓勵本國銀行對「5+2」新創重點產業增加放款,截至106年底止,新增放款達3,676億元,本(107)年賡續推動並設定目標增加2,000億元;鼓勵保險業投資含綠能科技等「5+2」新創重點產業,目標投資新增300億元。

(六)其他:5項新藥獲國際藥證資格及促成106年55項醫材獲美國上市核可;新增太陽及風力發電2.23GW。

二、營造產業創新之基礎環境:

(一)透過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除解決企業投資面臨缺電等5缺問題外,並推動其他有助完善產業環境之措施如下:

1.協助新創事業發展:為打造良好之新創發展環境,以充裕新創早期資金等5大方向,政府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期促使臺灣成為亞洲新創資本匯聚中心。例如:放寬銀行轉投資創投事業,持股比上限由現行5%放寬至100%,以支應國內實體產業之發展;修正「公司法」,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協助新創事業先用低價發行股票,以吸引投資人投資,俾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

2.推動行動支付普及:為帶動產業創新應用,並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以完備行動支付基礎環境等主軸推動相關措施,期達成2025年行動支付使用率90%之目標。

3.發展資安產業,扶植資安新創公司:政府將加速推動「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以建立全球資安產業創業基地,2025年扶植新創公司累計達40家。

(二)為推進人工智慧(AI)發展,政府推動「台灣AI行動計畫」,規劃透過產業AI化、AI產業化及研發AI晶片帶動自主化等策略如下,協助產業利用智慧科技進行數位轉型:

1.產業AI化:首先推動「人工智慧產學研協作平臺」,分析產業議題,整備標記資料,鏈結學研能量,創新產業應用,以完備資料收集環境,建構AI創新動能。

其次,選定如製造、醫療、金融等具有獨特產業專家與資料領域,如以AI建立印刷電路板瑕疵影像識別模型,毋需工程師確認即可符合99.95%之良率,以此建立國際領先示範應用,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

2.AI產業化:以典範應用淬鍊AI核心技術,並以軟帶硬發展軟硬整合解決方案,提升臺灣硬體價值,拓展海外市場。例如:以AI技術整合於檢測機臺,透過提高檢測準確率,促使檢測設備提升3倍至10倍售價,以利進軍國際高階產品市場。

3.研發AI晶片帶動自主化:臺灣擁有優越晶片設計人才,具有豐富開發經驗及優勢,藉由布局AI晶片技術,打造我國AI晶片自主產業。

三、協助既有產業升級轉型:

(一)為協助中堅企業維持競爭力,政府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具潛力中小型企業,針對其在技術札根及邁入國際市場可能遭遇之技術及行銷品牌等課題,加速其推動技術、品牌或經營模式等創新發展。

(二)為協助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並鼓勵自主研發,政府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引導業者開發具市場競爭力之產品或服務,並輔以產業推動及方案補強等措施,以提升我國產業附加價值與產業結構優化,並鏈結國際市場。

(三)推動新南向產業鏈結合作:搭建臺灣與新南向國家產業合作常態性平臺,促進雙邊產業公協會、技術法人、智庫之交流與合作,深化夥伴關係,衍生產業合作契機並促成具體產業合作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觀光缺乏中心思想,一味以補貼為能事,因缺乏整體性戰略,活動多偏向瑣碎化,難形成綜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6)

許委員就臺灣觀光缺乏中心思想,一味以補貼為能事,因缺乏整體性戰略,活動多偏向瑣碎化,難形成綜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臺灣推展觀光之中心思想問題,交通部觀光局特申絕無一味補貼情事,在面對全球激烈的旅遊環境中,觀光局以開拓多元市場與活絡國民旅遊為兩大主軸目標,並研擬「Tourism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全力推動臺灣永續觀光發展。就開拓多元市場方面,以穩固既有成熟市場,開拓新興市場,發展一程多站等策略,鎖定各市場高端客群,配合國內旅遊開發多元主題產品等,秉持創新永續及多元開拓理念,傳達臺灣的友善、智慧及體驗給來訪的全球旅客,期打造在地幸福產業,提升臺灣觀光價值與國際競爭力,發展臺灣為亞洲旅遊重要目的地。

二、擴大國民旅遊是交通部觀光局重點工作,包括辦理國民旅遊高峰論壇、輔導觀光產業品牌化、建構友善旅遊環境、強化人才培訓等,並透過辦理大型活動,如臺灣燈會、夏至235、自行車節、臺灣好湯,串連各觀光產業推出優惠措施,及輔導各縣市政府與結合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出在地特色觀光活動及遊程,以全面強化各縣市產業與觀光資源,吸引國人前往旅遊。另有關獎勵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整體行銷部分,觀光局除鼓勵旅行業朝品牌化、資訊化及專業化發展,並獎勵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整合行銷推廣,如結合國旅卡新制帶動國內旅遊風氣擴大國旅消費規模,以帶動觀光及周邊相關產業發展。

三、在推動各國際觀光市場之作法說明如下:

(一)運用代言人、異業結合及與業者合作等手法持續耕耘既有日韓、北美、港星馬及新南向等目標市場,並積極爭取郵輪及穆斯林等新興市場。

(二)邀請國外電視節目製作公司合作推出節目,與各國國際知名旅遊專書或雜誌期刊等合作行銷臺灣,並與各國重要社群媒體及旅遊網站合作擴大網路宣傳。

(三)透過大型公關活動,創造國際觀光能見度,並推動「2018台灣觀光新年曆」及「2018海灣旅遊年」結合「生態賞鷗暨海上看馬祖」、「福隆國際沙雕藝術季」、「2018菊島澎湖跨海馬拉松」等國際級活動,以吸引國內外觀光客。

四、另有關許委員關心南部地區「擴大振興觀光方案」部分,據106年統計資料顯示,來臺客源市場結構更趨多元,惟包含新南向等國際旅客仍多集中於北部及中部地區旅遊,國人國內旅遊地區亦以北部最多。觀光局為衡平國民旅遊市場發展,考量南部地區之臺南、高雄、屏東和澎湖四縣市受上述國內外旅遊結構及客源分布影響,為提振該區域觀光,規劃採聯盟行銷作法,並結合臺東地區構築南臺灣灣域旅遊,刻正擬定相關方案,以推廣國內旅遊市場、振興南灣縣市地區觀光發展商機。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06)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請美方將我列為鋼鋁豁免國家,行政院鄧政務委員振中前已率團赴美拜會白宮、國務院、商務部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資深官員,積極爭取美國會、智庫等各界友我人士之支持。美方日前公布之第一波暫時豁免清單雖未包括我國,惟美方歡迎其他國家持續與其討論如何處理全球鋼鋁產能過剩問題,以作為下一波豁免名單之參考。政府將持續與美方溝通,期能爭取在本(107)年4月底前獲得豁免待遇,以降低對我鋼鋁業之衝擊。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行政院除積極落實蔡總統指示四大方向,包括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外,亦確實執行經濟發展相關措施,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重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

1.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

2.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掌握數位經濟快速推展之國際趨勢,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基地,透過「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擴大臺灣在地研發及製造能量。

(二)強化臺灣在地之內需投資商機:

1.持續擴大內需動能,包括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2.改善投資環境、鬆綁法規、接軌國際市場、放寬海外人才引進,優化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

3.發展高階服務業,強化智財管理,在商品貿易外,逐漸轉型強化智財等服務貿易,降低商品關稅威脅。

(三)擴大創新能量:

1.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並加大力道、增加投資及加速執行。

2.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

3.考量部分受直接影響之產業多為中小企業,將加強相關輔導機制並提供充足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因應。

(四)推動多元布局:

1.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協助業者分散出口市場,並搭配新南向政策,拓展具龐大市場潛力之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

2.持續重視歐洲市場,歐洲除為高價市場外,其各種嚴格認證之要求,亦有助於臺灣外貿及產業升級。

3.鼓勵企業發展消費財,擺脫中間財、消費財與中國大陸過度互補之關係,掌握全球消費市場;並協助掌握全球市場通路,避免過度依賴代理商,構築較穩定之外貿獲利基礎。

三、美國川普總統於本年3月16日簽署「臺灣旅行法」(TTA),彰顯美國國會對臺美關係之強力支持,而TTA獲川普總統簽署後,白宮國安會總統戰略溝通副助理安東(Michael Anton)及國務院發言人均發表正面聲明,強調臺灣為美國之重要夥伴、成功之民主故事,以及對世界之正向力量等,具體展現川普政府友臺立場;政府將在TTA之基礎上,持續深化臺美關係。另在兩岸關係方面,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所提「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行政院陸委會並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當前兩岸關係之問題癥結在於陸方以單方設定政治前提施壓我方,採取迴避與我官方溝通聯繫、軍事威嚇及國際打壓等作為,促使兩岸關係呈現緊縮態勢。政府呼籲中國大陸應展現智慧與善意,務實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讓兩岸關係逐步朝正向循環方向發展,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五)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3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8號)

葉委員就員工配股課稅改採面額課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員工配股課稅改採面額課稅問題:

(一)為避免員工為繳稅而須提前出售股份,鼓勵員工長期持有公司股票,與公司共同努力及分享公司經營成果,增加留攬優秀人才誘因,民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其中第19條之1規定,將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包括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修正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依實際出售價格計算所得課稅(緩課)」。

(二)依「商業會計法」相關法令規定,員工分紅係以公司擬分派員工之盈餘數,按時價計算股數,員工所獲配股數不似以往按面額計算股數時高,尚非稅法規定所致,且納稅義務人無論取得「現金」或「實物」所得,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基礎給付,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應於取得股票年度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俾使實物所得與現金所得之課稅待遇一致,況公司分派時依時價計算股數,自宜依同一基礎計算員工取得之所得。倘員工分紅股票採面額課稅,與財務會計原則不符,國際上亦無此做法,恐將造成「現金」及「實物」所得課稅之不公平。

(三)為減輕稅負效果,以協助企業留攬人才,財政部與經濟部共同研議員工獎酬股票計算課稅基礎,增訂「員工持有該股票2年以上,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2年以上」得按「取得時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較低者課徵所得稅之可行性,透過此項優惠措施,員工可視需要規劃轉讓時點,俟轉讓時再予課稅,無課稅時點限制,並可達到分次轉讓分次實現所得分次課稅減輕稅負效果。繼續留任公司達2年之員工,倘轉讓時價格高於取得時市價,尚可享有按較低價格課稅之優惠,減少員工留任公司期間股價不確定性,課稅價格(即實際轉讓價格)可能高於取得時市價而影響繼續持有股票之意願,可有效鼓勵優秀員工繼續留任與公司共同努力、共享經營成果,有助進一步發揮留才效果。

二、有關基本工資之訂定應採取產業分級之標準問題:

(一)依勞保資料統計,領取基本工資之勞工,主要受僱於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等行業。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1,009元調升至2萬2,000元,約有166.94萬名勞工(本勞125.94萬人,外勞41萬人)受惠;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33元調至140元,約有39.03萬名勞工受惠。上開人數之計算僅包括有一定雇主之勞保投保者,不包括職業工會等自願投保者。因此,每月基本工資之調整,對於相當多之本國勞工而言,可以實質受惠,仍有其必要性,尚非僅外籍勞工受惠。

(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2010)有關最低工資制度之研究,各國確有分全國性、部分地區;有依據不同產業或職務,分別訂定不同最低工資之法例。但根據研究建議,實施全國性(單一)最低工資國家,其遵循率比分就特定產業或特定區域實施最低工資之國家為高;並且,制度愈簡單明瞭,遵循率愈高。我國現行基本工資制度係全國一體適用,與上開研究結論相符。

(三)勞動部刻正依據總統政見,研議最低工資法制,將持續會商勞雇團體、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至是否有依產業別訂定之必要,將審慎評估。

三、有關是否開放緬甸勞工來臺問題:

(一)開放外籍勞工來源國之原則,係為降低國內雇主對單一國家外籍勞工過度依賴,並提供不同選擇,如其他外籍勞工來源國符合我國政策,且有利穩定勞動市場、國內經濟發展及外交效益,勞動部樂見其成。對於開放外籍勞工來源國,勞動部主要考慮因素如下:

1.外籍勞工輸出國之勞工素質應符合我國產業對勞動力之需求。

2.外籍勞工之犯罪傾向將直接影響我國社會安定。

3.防止移入性疾病侵入國內,威脅我國防疫安全。

4.雙方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設立代表處進行勞務合作,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外籍勞工政策與相關措施予以尊重及配合。

(二)有關雙邊勞工合作,可對目標國之勞工素質、警政治安、衛生防疫等層面進行評估,對有合作意願良好之國家,積極透過外交管道探詢合作意願。惟引進外勞涉及對方合作意願與態度,勞動部將在符合我國整體利益、有利於穩定勞動市場、國內經濟社會發展及基層勞動力補充之需要下,持續與外交部共同研商新增緬甸等外勞來源國相關事宜。

四、有關證券交易市場引資問題:

(一)有關香港公司制度允許「同股不同權」,不少臺灣生技公司考慮前往香港掛牌籌資一節,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研議放寬採同股不同權之公司得上市,據瞭解其目標發行公司主要係大型新創科技事業,而此制度涉及我國「公司法」修正,且國際間多認該制度將降低公司治理水準,經考量我國散戶投資人比例相較歐美仍高,訴訟制度及投資人權利救濟能力亦與美國尚有差異,復經瞭解我國公司目前尚無殷切需求,爰金管會將持續觀察鄰近國家證券市場之發展與實施情形,適時研議。

(二)另為協助生技產業發展,營造友善籌資環境,金管會將持續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1.研議多元上市(櫃)條件,包括企業應符合一定市值或淨值、營業收入、營業活動現金流入者,得申請上市櫃,以協助營運績效已顯現且具成長性,惟尚未能獲利之優質企業及早進入資本市場。

2.舉辦相關招商活動,吸引優質企業掛牌,以及持續辦理或參與相關座談會及講座,加強對外溝通及交流,並配合經濟部預計於本(107)年6月參加波士頓舉辦之2018 BI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於臺灣館展區平面展示及介紹我國資本市場,以提升國際能見度。

3.自本年起上市(櫃)生技公司每年須至少召開1次法說會,亦將不定期選定產業舉辦主題式業績發表會,邀請產業內優良上市(櫃)公司參與,以增加其曝光度,並主動拜訪四大基金、主要壽險業者等,並提供公司資料,邀請渠等參與法人說明會或業績發表會。

五、有關創新科技產業問題:

(一)在友善法規環境方面:國發會刻正推動法規鬆綁,排除企業投資障礙,建立便民效能之法制環境,如透過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解決新創法規灰色地帶,已解決包含設備共享平臺營運模式適用法規疑義、外國新創事業辦理境外金融中心(OBU)開戶事宜等議題。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對於科技創新、數位創新產業領域之中小企業,其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若有涉及法規適用問題之疑慮者,亦將協助業者收斂法規爭點後,代業者向所涉法規主管機關函詢釐清,以降低業者遵法風險,並促使相關法規機關適當調整規範,以符企業所需,加速科技創新產業於我國發展。

(二)在提供場域試驗方面:國發會透過智慧城市徵案,鼓勵企業進行場域試驗,如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物聯網應用平臺等領域。另經濟部亦主動拜訪科技創新與數位創新產業領域中小企業、大專校院等產學界代表及地方政府,以瞭解地方政府與業者投入新創實驗之需求,協助雙方共同形塑新創實驗方案。科技部並規劃於沙崙綠能科學城建置封閉式之自駕車場域,以提供自駕車相關測試。該場域工程興建案委由國研院國家地震工程中心辦理,目前已完成規劃及整備作業,近期開工,預計本年底前完成驗收。透過場域試驗,期發掘企業對法規調適之需求,並促成企業大小合作、軟硬整合,解決地方政府發展所需,以加速發展創新物聯網應用方案。

(三)在改善未來運輸型態方面:

1.經濟部刻正規劃「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為無人載具相關科技測試建立法規沙盒環境,以強化無人載具科技應用、服務及營運模式等各類型創新實驗需求。

2.另為利無人車與自動駕駛相關新興產業發展,科技部鼓勵產、學、研等合作,規劃在環境感知、決策規劃、自主控制、導航定位等領域,鼓勵發展兼具可靠度、精度、速度(即時性)之前瞻性智能應用演算法、軟硬體技術與服務應用,強化人工智慧(AI)科技之自駕車次系統運用。

3.在自動駕駛部分,行政院於106年核定「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其中「車聯網科技發展應用計畫」子計畫下已規劃有「無人駕駛車示範計畫」,於都市內封閉區域之示範場域,使用小型公車之車輛,進行國內與國際合作、技術與環境測試及法規研討,提供相關合作計畫資源以利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另交通部亦召開多次會議研商相關法規草案,俟與相關單位確認共識後,續行法制作業程序。在無人機部分,交通部研議修正「民用航空法」新增遙控無人機專章方式規範,有關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之申請,在遵守「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下,規劃如在未限制之空(區)域及遵守相關操作限制等,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在限制之空(區)域或欲排除相關操作限制下,可依修正條文第99條之13及第99條之14規定,向該部民航局或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許可後,亦可從事相關活動。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提振內需及強化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1)

黃委員就有效提振內需及強化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經濟高度仰賴外貿,國內需求貢獻不足,使得經濟表現易受國際景氣影響,為使國內經濟穩定成長,強化內需有其必要性。政府積極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推出200餘項法規鬆綁,優化新創事業環境,並積極解決產業「五缺」問題,營造優質投資環境,以及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本(107)年將是由內需主導經濟之關鍵年,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本年國內需求將成長3.26%,為過去7年平均之1.9倍。其中,民間消費成長率預估為2.45%,優於前兩年之2.32%及2.34%;投資率預估達20.7%,攀至近4年高點,相關投資預估效益如下:

(一)民間投資方面:預估投資金額達3兆417億元,創歷年高點。半導體、機械、營建業等產業將可持續挹注投資動能,另號召外商投資臺灣亦已獲得熱烈回響,包括Google本年3月在臺灣推動「Google智慧臺灣計畫」、微軟本年1月在臺北成立AI研發中心、零售巨擘亞馬遜將引進亞馬遜網絡服務之創新生態系,打造旗下第一個聯合創新中心。

(二)公共投資方面:持續落實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估政府投資實質擴增速度將創近9年新高;提升國營事業資本門支出,加強國營事業執行率,預估本年公營事業實質投資將是13年來擴增最快之一年。政府已積極推動「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以有效提升公共建設執行效能,進而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二、另有關產業界關心之產業「五缺」問題,行政院已研擬相關因應對策及具體作法,並由國發會按季列管並彙報執行成果。重點如下:

(一)解決缺地:推動包括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策略,期在111年可提供1,442公頃用地,解決1,266公頃之新增產業用地需求。另有關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截至本年1月底止,計有24家廠商提出申租,約354.88公頃;本年3月27日核定「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有助滿足企業設廠需求。

(二)解決缺水:以開源、節流、調度、調度及備援等策略及作法,確保供水穩定安全,包括完善水力基礎設施、降低自來水漏水率、提升農業用水效率、辦理備援水井及伏流水工程計畫等,以滿足產業用水所需。目前中庄調整池已完工,湖山水庫亦已通過第2階段水位提升計畫,合計增加供水能力每日12.4萬噸。

(三)解決缺電:採取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確保電力供應穩定,預計自民國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大林電廠新1號機已於本年2月商轉;新2號機於106年12月成功點火,預計本年7月商轉;通霄電廠新1號機於本年2月27日商轉,3部機組可增加本年備用容量率約6.5%。

(四)解決缺人才: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解決人才不足問題,並持續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為擴大留才攬才綜效,已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自本年2月8日施行,協助企業留才攬才。

(五)解決缺工:從「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及「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等政策方向,透過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促進產業升級、協助改善工作環境、鼓勵產學合作等多元作法,逐步改善缺工問題。

三、至所提長照2.0之地方執行率及電力供應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長照2.0擴大服務對象及服務項目,106年之長照經費已較105年倍增;惟因多數民間居家服務單位與民眾對於給付及支付制度不熟悉,導致使用服務之意願未如預期大幅提升。政府已檢討新制相關內容,讓制度與規則更為清楚及利於民眾瞭解,同時便於服務提供單位執行;另亦強化教育宣導,並建置1966長照服務專線,受理民眾諮詢。長照2.0相關策略與措施,將持續衡酌地方政府資源、需求及執行情形,滾動修正各項作法,以具體落實長照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二)為穩定本年之供電,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將持續在「供給面」增加供電能力,確保新設機組如期商轉,並嚴控各機組大修排程於本年5月底前完成各項工作,全力投入夏季供電;另於「需求面」抑低尖峰負載,並強化各項節電宣導,以加強能源使用效率及節電效果。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WHA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34)

黃委員就WHA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國際社會已正視臺灣國際參與之重要性與必要性:

外交部持續洽請友邦、理念相近及友我國家助我,業累積國際支持力量,共同促請國際組織秘書處正視及妥善處理我參與聯合國體系的問題。本年在既有國際支持及推案動能基礎上,我亦更加強化我國專業貢獻之論述,以讓包括中國在內之各國體認到,在討論攸關全球議題,尤以涉及人類衛生安全及飛航安全之基本福祉權益時,將臺灣納入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二、今年支持我國再度受邀出席WHA的國際力量強勁:

(一)外交部已持續透過我國在各國首都駐館、各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及駐臺機構,促成更多國家採取行動助我。很多國家已經採取比以往更積極的作法,例如某理念相近國家高層已兩度為臺灣親洽WHO Tedros幹事長,所繳會費總計超過WHO會費一半的7個理念相近國家今年已2度聯合進洽WHO秘書處,要求WHO邀請臺灣出席WHA。美國、加拿大、德國等多個友好國家以及我國友邦的行政部門官員,都公開表達支持臺灣參與WHO。美國務院也已於3月底向國會提交協助臺灣參與WHO的國會報告。

(二)美國、德國、法國、日本、英國、比利時、瑞士等友我國會議員及歐洲議會,已為我致函其衛生部長或進洽WHO幹事長,或以書面質詢、應媒體詢問等方式,表達對臺灣參與WHA之支持。美國並已有25個州參、眾議會通過友我決議;美聯邦眾議院本年1月9日通過「要求國務卿發展策略協助臺灣重獲WHO觀察員地位法案」(H.R.3320),參院亦於4月19日提出對應版本,表達對我國參與WHO之支持。

三、國際社會支持臺灣國際參與的強勁力量,只要能持續不斷且日益強大,終將促使WHO正視臺灣參與WHA的正當性及必要。

四、美對臺政策不變,美國將信守奠基於《臺灣關係法》之「一中政策」:

(一)美國務院曾對於聯邦參議院通過「臺灣旅行法案」公開表示,美對臺政策不變,美國將信守奠基於《臺灣關係法》之「一中政策」;強調臺灣是美國重要夥伴、成功之民主故事,及對世界之正向力量,臺美共享自由民主價值,美國將持續強力支持臺灣。

(二)美國歷任政府均視兩岸和平穩定為美國深切且長遠之利益,川普政府曾公開表示,歡迎臺海兩岸採取降低緊張及改善兩岸關係之步驟,反對任何一方片面改變臺海現狀。

(三)臺美雙方互訪交流本即頻密,《臺灣旅行法》鼓勵美國政府增進臺美雙邊官方交流層級,該法之關鍵條文僅表達美國會意見,其執行仍賴美行政部門依職權裁量,我方將以務實態度與美國溝通協調雙方高層官員互訪之規畫。另面對中國激烈反應,政府持續採取審慎、冷靜之態度回應,不會因臺美關係之強化而犧牲臺海和平。本部將持續關注美中關係及兩岸關係之發展,審慎因應區域局勢變化,同時持續秉持互惠互利、不過於躁進之原則,逐步推動臺美雙邊各層級官員之互動交流。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及提升經濟實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7-126)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及提升經濟實力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以貿易立國,在全球產業鏈中與美國及中國大陸均有相當程度之連結關係,貿易衝突所帶來之貿易禁制效果,以及過程中產生之不確定性,均將影響我商之營運決策。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政府持續與美國協商溝通,力爭鋼鋁關稅豁免,必要時將再次組團赴美諮商,以確保我國經貿利益;同時,積極落實蔡總統指示四大方向,包括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並確實執行經濟發展相關措施,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另有關報載臺灣貿易競爭力下滑,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本(107)年1月31日發表「2018全球市場貿易環境調查」報告,提及臺灣由「極力推薦」貿易地區滑落至「值得推薦」貿易地區,經查該調查報告主要針對私人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可能因個別廠商之主觀感受致影響調查結果,無法反映我國貿易表現及貿易環境之實際狀況,經濟部已發布新聞稿澄清;未來亦將持續推動貿易自由化及便捷化,並強化國際行銷與貿易合作,推升我國整體貿易競爭力。

二、為改善國內環境,提升經濟發展之潛能,政府以「安居樂業」、「生生不息」及「均衡臺灣」等三大主軸,積極打造安居樂業環境及強化經濟發展動能,並解決少子化所引發之人口危機,使臺灣均衡發展,帶動臺灣整體向前。另為解決產業「五缺」問題,行政院自民國106年9月起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已研擬相關因應對策及具體作法,並由國發會按季列管並彙報執行成果。重點如下:

(一)解決缺地:推動包括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策略,期在111年可提供1,442公頃用地,解決1,266公頃之新增產業用地需求。另有關工業區土地出租優惠方案,截至本年1月底止,計有24家廠商提出申租,約354.88公頃;本年3月27日核定「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有助滿足企業設廠需求。

(二)解決缺水:以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等策略及作法,確保供水穩定安全,包括完善水力基礎設施、降低自來水漏水率、提升農業用水效率、辦理備援水井及伏流水工程計畫等,以滿足產業用水所需。目前中庄調整池已完工,湖山水庫亦已通過第2階段水位提升計畫,合計增加供水能力每日12.4萬噸。

(三)解決缺電:採取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策略,確保電力供應穩定,預計自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大林電廠新1號機已於本年2月商轉;新2號機於106年12月成功點火,預計本年7月商轉;通霄電廠新1號機於本年2月27日商轉,3部機組可增加本年備用容量率約6.5%。

(四)解決缺人才:從留才、攬才、育才等面向,解決人才不足問題,並持續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強化產學連結,精進契合式人才培育。為擴大留才攬才綜效,已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並自本年2月8日起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協助企業留才攬才。

(五)解決缺工:從「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及「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等政策方向,透過獎勵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促進產業升級、協助改善工作環境、鼓勵產學合作等多元作法,逐步改善缺工問題。

三、至所提「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修正、強化交通基礎建設及高度信賴金融業、陸客來臺人數下滑對觀光產業之影響,以及新南向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合作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勞基法之修正係於週休二日新制規定施行後,經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秉持安全與彈性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合宜增加「四彈性」。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勞動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等多重把關,有效保障勞工勞動權益。上開修法內容之落實,將可使勞工獲得充分之休憩,使其得以專心投入工作,提高生產力,進而帶動企業競爭力,獲得更高利潤,對企業亦有助益。

(二)為強化國內各項交通基礎建設,交通部針對機場、港口、軌道及公路,持續推動相關重要建設。機場部分,積極推動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擴建、第三航站區與第三跑道建設等相關作業,並持續發展高雄、臺中國際機場為南向新國門;港口部分,積極推動「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建設與開發」、「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計畫」、「基隆港西岸客運專區港務大樓興建工程」、「臺北港物流倉儲區圍堤造地工程計畫」、「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興建及圍堤造地工程」、「臺中港離岸風電作業碼頭興建工程」等重大港埠建設計畫及各港軟硬體設施改善計畫,確保我亞太地區貨櫃運輸樞紐港地位;軌道部分,積極推動高鐵臺鐵連結成網、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鐵路立體化或通勤提速、都市推捷運及中南部觀光鐵路等五大推動主軸及38項前瞻軌道建設計畫,以強化軌道基礎設施;公路部分,持續辦理國道、省道橋梁耐震補強、完成東西向快速公路健全路網改善計畫,以逐步完成公路系統由點、線到面之完整性。

(三)為使金融業穩健發展,金管會持續推動各項創新作為及採行開放措施,以與國際接軌。目前我國金融機構資本適足、體質健全,且流動性良好,金管會就國際政經及金融穩定性之影響,已有股期市監測機制,將密切注意並適時採取穩定股市措施;同時,密切掌握我金融業對海外暴險情形,訂定相關法規以強化金融業風險管控能力,並加強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四)為推動臺灣觀光永續發展,交通部已啟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106-109年)」,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推動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等策略作為,以營造臺灣成為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

(五)「一帶一路」係中國大陸為解決其經濟減速、產能過剩、發展不平衡等問題,以及配合其全球戰略布局所提之倡議,雖可能帶來龐大潛在商機,惟亦伴隨不可忽視之風險與成本。陸資企業係採一條龍方式承接建設專案,臺商取得商機有限,且臺商以中小企業為主,風險承受能力有限,經濟部已提醒有意參與相關計畫之業者應考量長期效益及風險,進行全面性評估。政府將持續關注中國大陸一帶一路發展趨勢,未來亦持續透過與新興市場國家之多邊、雙邊對話機制,加強推動產業合作,並積極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以協助廠商爭取全球商機與進行全球布局。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03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14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9號)

羅委員就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能源政策問題:

(一)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係以2025非核家園為目標,將加速推動無碳再生能源及低碳燃氣發電,並降低燃煤發電占比,以達成潔淨能源結構。相關執行策略,說明如下:

1.全力發展再生能源: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等原則規劃。現階段積極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並開發其他具潛力(如地熱、小水力及海洋能等)再生能源。

2.擴大天然氣使用:推動新建或擴建燃氣電廠採高效率複循環機組;完成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新設或擴建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及燃氣電廠。

3.降低燃煤發電占比: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維持能源多元化,燃煤發電仍扮演重要基載電力角色,惟燃煤發電占比將逐漸下降,同時汰舊換新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

4.改善區域電力供需失衡:面對北部地區電力供需失衡,已陸續推動林口、大潭、協和及深澳電廠更新計畫,投入高效率燃氣複循環機組及燃煤超超臨界機組,增加發電效率。另積極降低單位發電量之燃料耗用及污染排放,透過設置高效率空污防制設備,從發電過程及管末降低污染排放,並兼顧區域供電穩定。

(二)有關核二廠2號機再轉之說明:

1.核二廠2號機係民國106年12月6日完成機組大修,經行政院原能會於同年月20日完成現場檢查,台電公司於本(107)年2月5日依正常程序向該會提出再轉申請,3月5日經該會審查通過,該會並於3月15日赴貴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完成專案報告後,台電公司嗣後始依該會核復結果辦理機組再運轉事宜。是核二廠2號機歲修後向行政院原能會申請再轉,係屬正常之申請程序,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於2025年達到非核家園「核一、核二及核三廠不延役」與「核四廠不運轉」之目標不會改變。

2.針對本年3月28日核二廠2號機因系統安全設計直接自動停止反應爐運作,以使機組維持安全停機狀態一案,行政院原能會已持續追查相關數據及機組反應現象,並要求台電公司提出綜合檢討報告。後續該會將秉持行政院賴院長所指示之安全第一、專業決定、按照標準作業程序等3原則嚴謹審查,惟有確認台電公司已確實釐清事件肇因,並完成必要改善措施後,始會同意核二廠2號機之再運轉。

(三)有關推動深澳發電廠擴建計畫之說明:

1.「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通過,於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嗣後經濟部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至行政院環保署審查,屬上開95年審查通過案之後續變更,計劃調整「機組規模」、「海域設施位置」、「輸電線路」等項目。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依法係就變更前後之比對分析,爰本案變更後尚屬開發規模調降、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降低情形,於整體環境負荷均有降低。

2.有鑑於北部地區占全國用電40%,惟地狹人稠,電力建設不易,長期處於電力供需失衡,未來尚有核一、核二、協和等電廠陸續除役,台電公司雖積極推動林口、大潭增建機組及協和更新計畫,惟新增機組尚不足以彌補機組除役之缺口。

未來為維持區域供電穩定,將需透過中南部提供備援電力,倘再無以燃煤發電之深澳電廠,屆時中南電北送造成輸電壅塞情形恐更加惡化,爰本案之推動有其必要性。

二、關於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問題:

(一)中國大陸於本年2月28日發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內容涵蓋產業、金融、就業、教育、文化等領域共31項,名為惠臺,實則利中,旨在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及人才,解決其自身經濟發展所遭遇之困難。考量兩岸因在制度、法規、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有所差異,政府已提醒國人須謹慎評估可能存在之風險,並須檢視該等措施是否涉及協議事項,避免對臺灣產生不利。

(二)另政府經多次召集會議,業由各相關部會逐一盤點、評估前開對臺31項措施在產業、人才及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並檢視相關法規周延性。惟多數內容,仍屬過去既有政策宣示之整合與部分調整,一面以吸納臺灣資金、技術及人才,一面以對臺進行施惠、拉攏,達成其政治統戰為目的。行政院本年3月16日已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將從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並提出學研人才獎勵,包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成立65個卓越研究中心,提供優質研究資源等。另持續優化醫事人員根留臺灣之工作環境,並積極保護我國企業之營業秘密,以免不法外洩至中國大陸。

(三)現階段針對臺商赴中國大陸從事投資行為,我國均已具備有效審查機制,經濟部後續將配合行政院「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的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方向,致力推動「強化新創發展動能」、「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及「強化產業創新升級」等強臺策略,該部並將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落實新南向政策,積極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至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設立高階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及研發設計中心等,如有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情事,屆時亦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四)行政院陸委會與相關部會將密切關注陸方對臺31項措施之後續發展,以及對兩岸交流動態之可能影響,並適時提醒國人應評估赴陸發展可能存在之風險與成本,有關我國企業或機構是否可參與,亦須依我國相關法規辦理。另國人務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範,俾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政府將賡續透過各相關部會之既有服務平臺,提供國人、業者及團體在兩岸交流合作之必要協助。

三、關於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問題: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提撥6%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核定,財政部配合辦理撥款,在性質上屬地方政府之稅收。對於行政院核定撥付之各項特別統籌分配稅款,財政部皆按季彙整公布於該部國庫署網站,以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二)前開行政院核定撥付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性質,並非所謂中央額外分配之紅包,各地方政府應納入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受地方立法機關監督。本年初行政院增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120億元予地方政府,主要係近年稅收成長致統籌分配稅款增加及各項救災動支較少,特別統籌稅款已累積較多賸餘,爰參酌100年度案例增撥地方用以支應緊急及重大事項所需經費,均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與選舉綁樁無涉。

(三)另「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直轄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依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數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計算,該指標業納入對新北市較有利之人口因素,惟分配數仍係按各指標權重計算之綜合結果。財政部已持續研擬「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修正原則將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以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直轄市與縣(市)適用同一分配公式,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以維持公平財政立足點,激勵財政努力及強化財政紀律以健全地方財政,並將參酌各界意見及中央施政需求,通盤考量。

四、關於通膨危機問題:

(一)多年來,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均低於2%,106年CPI上漲率為0.62%,本年度依主計總處預測CPI上漲率為1.21%,與各國相較仍屬穩定。行政院已設有穩定物價小組,成員涵蓋相關部會,並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隨時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變化,對民生必需品從上中下游整體掌握與監控,適時採取各項穩定物價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小組將持續精進跨部會協調合作,並請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公平會,以及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機關(單位),適時啟動跨部會聯合查處行動,俾安定民心,消除預期心理。

(二)另公平會職司「公平交易法」,對民生物資交易事業之濫用獨占地位,或水平競爭者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以及共同決定價格、限制產出等聯合行為,或其他反競爭行為等物價案件,均嚴加查處。針對近日輿情報導如衛生紙、餐飲等民生物資價格上漲情形,公平會皆主動立案調查,以釐清相關業者是否涉及聯合行為等違法情事,未來將持續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運作,與相關部會分工合作,積極查處各類聯合行為,以遏止不法。

(三)又,為有效穩定農產品價格,行政院農委會每日監控稻穀、蔬菜、水果、肉類、雞蛋、水產等產地與批發價格,即時掌握重要農產品供需狀況。遇有供需失衡致價格異常波動者,即研擬並執行調配措施。為使農產品價格透明,避免中間商賺取不合理利潤,行政院農委會已建置「農產品產地價格查報系統」、「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行情站」、「畜產行情資訊網」、「漁產品全球資訊網」及「蔬果產銷資訊整合查詢」等平臺,公開產銷資訊,可供農民及民眾簡易查詢實況。

(四)此外,有關電價部分,經濟部係依修正後「電業法」第49條辦理「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訂定事宜,並於106年11月6日公告新電價公式。考量電價影響民生經濟及物價具有僵固性,爰電價公式已設有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俾維持電價穩定,並減少其對物價及民生經濟之衝擊。另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同時致力落實電價穩定機制,以減緩電價短期波動對民生經濟之可能衝擊。

(五)至有關我國貨幣調整政策部分,係經央行理事會綜合考量當前通膨展望及產出缺口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後決定,央行向審視通膨衝擊來源,並採取妥適貨幣政策,以維持物價穩定。近期雖因國際紙漿價格大幅上漲,國內家用紙品價格反映調高,電價亦遇進口燃料發電成本提高而調漲,惟本年臺灣通膨展望仍屬溫和,雖仍存不確定性,但國內經濟尚可望持續溫和成長,爰本年3月央行維持政策利率不變。央行理事會將賡續評估整體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並採行妥適貨幣政策。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興新村活化政策及現(原)住戶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4)

許委員就中興新村活化政策及現(原)住戶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本(107)年1月5日核定之「中興園區籌設計畫(第二次修正)」,已將科學園區範圍調整至南核心區(不含行政機關),約36.58公頃;園區已核准11家廠商及2家研究機構,其中6家廠商及2家研究機構已進駐園區營運,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後續將把資源集中投入南核心區,朝高科技研究發展,並持續招商;至北核心行政區及中間生活區,目前計有36個機關、二千餘人辦公及一千餘戶宿舍、約四千人居住。為針對中興新村研擬更適宜之經管與活化利用方案,國發會已邀集財政部及中科管理局成立工作小組,持續盤點目前辦公廳舍相關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後續將配合行政院政策指示研議辦理相關事宜。

二、有關中興新村宿舍之現住戶及原住戶居住權益,依行政院本年1月5日函示,原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內中央機關列管眷屬宿舍宜配合未來發展整體處理,屬合法續住者,由機關自行列管;被占用者,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辦理。目前中科管理局已暫緩進行被占用宿舍訴訟排除作業,並將優先處理空置宿舍,後續俟中興新村活化政策確定後賡續辦理。至所提於中興新村規劃文化藝術村或在地藝術家進駐一節,文化部原規劃於中興新村光華三路14戶、31號倉庫辦理藝術家駐村場域,惟因配合行政院政策調整,目前已暫緩推動。中興新村未來發展應聯結在地文化脈絡進行整體規劃,該部將就文化資產保存之價值予以協助,並整合各部會資源投入,配合上開政策辦理相關事宜。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辦理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追償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2)

許委員淑華就「辦理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追償情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辦理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欠款追償,本會自105年5月起即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等規範,就歷年國人向我駐港澳機構急難救助借款未清償案件,積極依法追償。

二、截至107年4月19日止,應追償件數原為69人、73筆,已清償10人、10筆(另有1人、2筆為部分清償),停止追償2人、2筆,待追償件數為57人、61筆借款,金額合計新臺幣39萬1,680元及港幣1,496元(自依法追償迄今各案辦理情形詳附表),待追償件數、人數確已減少,已具成效。

三、現有待追償件數中,並已依程序積極辦理追償:

(一)逾75%之借款案件(43人、47筆)經依法追償,因借款人暫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致尚無法收回政府借出款項,惟已取得債權憑證,本會將俟當事人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續予執行,積極追償,以維護國庫權益及政府債權。

(二)另有部分借款案件,因追償之行政成本遠超過借款金額,或因借款人死亡查無繼承人等,已不具訴訟實益,將移請審計部同意註銷帳務,停止追償。

(三)僅餘約1成之借款案件,業經提起小額訴訟刻正審理中,或取得執行名義已聲請強制執行,或訴訟程序終了待取得執行名義等,均已積極依法追償。

四、本會駐港澳機構本於服務與照顧國人職責,依法謹慎辦理急難救助借款業務,並於兼顧維護政府債權與撙節行政成本考量,依法持續積極追償,務求有效減少欠款數額。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任教育部長除了必須勇於依法行政外,更應以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爭議為起點,矯正目前高等教育輕忽公共任務的積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4)

許委員就新任教育部長除了必須勇於依法行政外,更應以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爭議為起點,矯正目前高等教育輕忽公共任務的積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第1項)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第3項)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作業,選定校長人選後由學校報本部聘任。校長遴選於大學法上有特別規範,本部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係進行適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至於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本部向恪守並捍衛此一精神。

二、臺大遴委會於本(107)年1月5日選定管中閔教授為新任校長,臺大並於同年月10日將聘任案報本部後,外界及監察院提出包括遴委會委員是否需利益迴避、校長候選人應否資訊揭露及有無揭露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與校長當選人是否涉及學術倫理等疑義,本部均透過行政程序請臺大或請臺大轉請遴委會認定,以釐清是否影響校長聘任資格及遴選程序。

三、嗣本年3月16日起,外界又相繼提出管教授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等活動之適法性疑義,因涉及校長聘任資格,本部已於本年4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針對管教授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所提供管教授赴大陸地區相關資訊進行諮詢。會後並請管教授曾任職機關(構)學校就外界疑義於該次會議中未說明部分,再予協助釐清,以供本部後續決策參考。

四、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等活動規範,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復查本部101年7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088736B號函略以,依本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0980203497號函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爰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陸交流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各校並應本自治自律精神,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如遇有檢舉情事,係由學校秉權責進行查處;若有違反規定者,學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

五、有關兩岸學術交流,本部審查國內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之合作書約時,已常態性提醒及告知「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專校院輔導轉型為具有社會福利功能的「長照與幼教健康學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1)

許委員就大專校院輔導轉型為具有社會福利功能的「長照與幼教健康學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1條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二、為善用學校法人賸餘資源,提升社會公益資源投入,本部業於103年1月7日訂定「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規範學校法人改辦申請程序及所需資料。

三、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仍屬非營利事業,亦保持其公共性,爰學校法人如有改辦長照機構需求,本部將提供學校相關諮詢及協助,過程中如遭遇相關跨部會疑義,亦將透過跨部會小組給予適當協助,以活化現有土地及資產,順利轉型其他機構。

四、配合長照人才需求迫切,本部持續鼓勵具有相關專業師資且有意願之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新設長照相關系(所)、科。

五、另為鼓勵學生投入長照職場、增加對長照職場的認識,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已取得共識,推動學生以修課方式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除可補充照顧服務員人力需求外,學生亦可增加對長照職場認識,增加學生投入長照產業意願。

六、有關目前醫學系招生名額,本部係配合職掌醫事人力推估之衛生福利部對醫師人力需求之規劃,依該部委託研究西醫師人力供需評估,其結果顯示尚毋須擴大國內醫學系之招生名額上限,以避免醫事人力供需失衡,產生醫療資源之浪費、不當誘發醫療需求及影響醫療服務品質等情事。

七、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可依據學校系(所)、科領域發展,附設長照或幼兒園等機構,增進學校財務收入及校內高階人力移轉,維持學校正常運作。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應加速擴大內需,積極引導資金投入都更、長照、基礎建設等領域,及促進產業升級提高附加價值,以因應中美貿易摩擦可能造成出口下滑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4)

許委員就臺灣應加速擴大內需,積極引導資金投入都更、長照、基礎建設等領域,及促進產業升級提高附加價值,以因應中美貿易摩擦可能造成出口下滑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面對中美貿易摩擦等國際局勢變化,政府除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適時因應,另將落實蔡總統所指示四大方向,包括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以及多元布局,以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另一方面,政府亦將引導國內資金投入實體產業,以支持內需市場繁榮。具體措施謹說明如下:

一、促進產業升級,提升產業附加價值

(一)提高臺灣研發及生產的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的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的臺灣成分。此外,政府亦積極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掌握數位經濟快速推展的國際趨勢,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的基地,透過「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加大臺灣在地研發及製造能量。

(二)擴大創新能量:政府將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以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的計畫,並加大力道、增加投資,及加速執行;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SI)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

二、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政府將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落實,並持續推動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有助於內需發展的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

(一)落實前瞻基礎建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106年7月7日總統公布施行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未來四年將編列4,200億元,著手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相關部會刻正全力推動,採每月追蹤進度,按季管考,以提升執行成效。

(二)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加速推動都市更新:興辦社會住宅,以新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方式,達成8年20萬戶的目標。並透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立法,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另積極落實106年5月已施行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危老屋重建,並持續檢討都市更新法令,促進都市更新事業推動。

(三)落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為完善長照服務,降低年輕人長照負擔,政府透過推動「長照2.0」,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長期照顧體系,實現在地老化目標,提供更彈性多元的服務項目,並以「看得到、找得到、用得到且負擔得起」的精神執行政策,減輕年輕人照顧負擔與經濟壓力。

三、引導國內資金參與公共建設、長照及新創產業:為引導國內資金投入實體經濟產業,政府除積極鬆綁保險資金參與公共建設、長照、「五加二」產業,另加速協助重點產業取得資金,以帶動內需市場繁榮,具體措施包括:

(一)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五加二」產業:106年9月25日發布「鼓勵保險業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投資方案」,以頒獎方式表揚績優業者;10月17日發布令釋,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基金,用於投資「五加二」產業;107年1月2日發布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私募股權基金,以及開放保險業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所設立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用於投資公共建設及「五加二」產業,並開放保險業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所設立之國內基金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

(二)引導保險資金投入長照機構:106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開放保險業得投資依法設立之長照機構與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以及訂定投資限額相關規範,並放寬保險業投資創投事業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適用門檻金額。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內人才外流及科學、技術、工程及數學(STEM)領域之女力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41)

許委員國內人才外流及科學、技術、工程及數學(STEM)領域之女力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發布「對臺31項措施」,可能引發國內人才外流,行政院已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將「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納為重點方向之一,並推動提升學研人才獎勵、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及加強保護營業秘密等重點工作,以吸引及留住國內優秀人才。另為因應未來就業市場面臨工作技能需求及工作型態之重大轉變,政府除積極打造人工智慧(AI)創新生態圈,帶動經濟轉型動能外,亦引導學生投入STEM領域,讓STEM素養向下延伸扎根,使其成為國人基本能力。

二、為善用女性之人力資本,提振國家經濟發展,行政院於民國100年12月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將「提升女性經濟參與」作為促進性別平等之重要任務,並自101年1月起施行「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使CEDAW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建構有利於女性發揮經濟潛能之政策環境。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繼103年將「創新與科技」正式納入婦女經濟賦權支柱之一後,近來更積極關注職業性別隔離及其產生之薪資差距,並呼籲各國改善女性在科學及技術領域之弱勢地位。因應上開發展趨勢,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102年提出APEC(2013-2016)「女性經濟創新發展」,106年提出「科技性別化創新應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女性(APEC GIFTS for women in the creative industry)」與「科技渴望性別:遇見年輕科技女力(APEC GIFTS -Promoting Women in STEM for Sustainable Growth)」等計畫,即係鼓勵女性勇於投身STEM領域;本年度亦將延續科技性別化創新主題,鼓勵女性加入農業科技研發,減少農務對體力勞動之依賴,降低女性從事農業之門檻。未來行政院將持續引導各部會訂定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並將縮減職業性別隔離納為「提升女性經濟力」策略之一,期藉由各部會推動各項有助女性進入STEM之措施,使我國女性人力資本有發揮機會。

三、另為強化STEM領域之女力培育,教育部及科技部已分別採取下列措施:

(一)據教育部統計,106學年度我國大專校院科技類科學生人數共計54.4萬人,其中女性學生為19.2萬人,占約35.2%,較97學年度提高3.6個百分點,顯示女性就讀STEM領域有增加趨勢。為鼓勵高中女性學生進入STEM領域,教育部自101年起,每年邀請獲得「臺灣傑出女科學家獎」之得主巡迴訪問女校及男女合校之高中,進行科學教育活動,期能提升女性學生學習科學之興趣。

(二)科技部推動補助「女性科技人才培育之科學活動與出版」計畫,辦理各類活動或出版,以提升女性科學學習興趣,增加女性從事科學工作機會,以及對偏遠地區或弱勢女性接觸科學之關懷,103年至106年共計補助執行43件計畫,投注經費達3,398萬元;另於出版方面補助製作女科學家、女科技人典範與成長歷程之平面及影音資料,做為高中及國中、小學課程多媒體推廣資源,發揮楷模學習之影響力。此外,106年推動「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凡從未申請過,或已申請過但近5年未執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女性研究人員,均得提出申請,以鼓勵女性投入科學及技術等STEM領域研究;同時,考量女性常因生育或家務需要面臨研究生涯斷層,亦設立專案辦公室輔導方案辦理相關活動,並推動業師輔導及小型工作坊機制,提供優秀先進女性研究人員之經驗傳承及互助,協助女性研究人員與國際組織交流合作,促進女性接軌世界。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強化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人員赴陸管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79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8-151)

邱委員就強化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人員赴陸管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業務之相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管理機制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範及人員範圍:

1.按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第2款、第3款規定,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以及受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含前2款退離職未滿3年者),其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

2.次按行政院陸委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民國106年1月24日陸法字第1060400025號函解釋,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第2款及第3款人員範圍如下:

(1)「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定出境應經核准之人員。

(2)「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所定情報機關或視同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安全情報工作之人員。

(3)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附表所列職務之人員。但所屬機關審認其所辦理之事項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兩岸機敏業務,並經上級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4)其他因辦理業務涉國家安全、重要國家利益或兩岸機敏因素,經所屬機關核定,赴大陸地區有管制必要之人員。

(5)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之尖端、敏感科技或學術研究,經所屬機關核定其赴大陸地區有管制必要之人員。

(6)受政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機構之相關人員。

(二)申請及審查:

1.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業務之相關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含行程表)向服務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人為機關首長者,應報經所屬上一級機關核准。

2.由所屬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委託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如屬退離職人員則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申請人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三)處罰規定:當事人若未經前開審查會審查許可即逕行赴大陸地區,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規定,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當事人赴大陸地區後,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則移請各該法令主管機關依法論處。

二、另陸委會為落實公務員赴陸管理,前研修兩岸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行政院已於106年7月7日將修正草案函請貴院審議,修正重點亦包含增訂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於管制期滿,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赴陸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增訂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中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參與大陸地區政治活動之限制等;配合前開返臺通報、申報機制及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增訂相關罰則等。

三、又國防部依據兩岸條例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訂有「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退伍或離職當事人依單位任務特性及在營時實際涉及國家機密程度,核予正當管制赴大陸地區年限;機敏單位人員分別為4至10年,餘依機密等級管制1至3年。

四、此外,「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修正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僅得延長,延長之期限,除有第12條第1項情形者外,不得逾3年,並以1次為限;並修正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或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之刑責處罰。本修正草案已於本(107)年3月14日經貴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審查完竣,並交由黨團協商。「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後,應能有效降低涉密人員出境管制申請之相關爭議,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五、綜上,現行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業務相關人員赴大陸地區,依前開規定已有相關管理機制,如涉違反相關法規者,即可依各該法規予以論處,另並已研提相關法律之強化規定送請貴院審議;有關邱委員建議另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法配套一節,行政院將於整體赴陸管理政策方向下審慎評估。

(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施政應提升國內薪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7)

黃委員就政府施政應提升國內薪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改善我國低薪問題,政府除帶頭加薪外,也將從改善勞工薪資待遇、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並積極促進產業升級,以帶動薪資成長等面向著手,讓全民皆能安居樂業。主要做法如次:

一、軍公教人員加薪:107年政府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包括全國各機關的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在內。許多民間企業已跟進響應,加薪態度轉為積極,相信此一作為將可增加消費、擴大內需並活絡經濟,可望帶動國人薪資成長。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自107年起調升至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置薪情平臺、勞動部建置「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導航」查詢系統,以提升薪資透明度。

三、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為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政府除提供企業加薪可加成認列費用抵減外,亦藉由政府補助計畫、政府採購,對於加薪企業給予獎勵,並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四、促進產業升級:要提高薪資,最關鍵的因素在於提升經濟體質,讓經濟狀況能逐漸變好,企業獲利提升,投資信心提高,自然會帶動就業機會增加、薪資提高。因此,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帶動薪資成長。

五、保障非典型就業者:針對從事派遣工作或部分工時就業者,加強對其工作之安全保障。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照顧服務員職涯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7)

許委員就照顧服務員職涯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供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為居家服務督導員之外,本部已修訂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各類長照服務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或鼓勵照顧服務員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二、另大專以上長期照護相關科系畢業之照顧服務員,於從事照顧工作一定年資以後,亦可應徵擔任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進入行政機關繼續為長照領域付出。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獨立董事資格、提名、選舉、任期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0)

許委員就獨立董事資格、提名、選舉、任期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獨立董事之資格及獨立性:按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獨董辦法)相關專業資格及獨立性等規定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規定,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專業資格:依獨董辦法第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具備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工作經驗等之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獨立性規範: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獨董辦法第3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其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得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監事等,或為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監事等,或為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或財務等專業服務之人士等。

二、獨立董事之選舉及任期:

(一)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依獨董辦法第5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權提名者包括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

(二)獨立董事之任期:參考香港、新加坡等國外規範,金管會已於獨董辦法第5條第6項增訂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提名已連續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3屆之候選人時,應於公告被提名人審查結果時併同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以強化揭露相關資訊。

三、退休官員擔任獨立董事:考量我國針對公務人員已有旋轉門條款之規範,且經證交所調查,美國、日本、韓國、及香港等地實務上均有退休官員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情形,為利我國上市櫃公司尋覓人才所需,尚不宜一律限制退休官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四、強化獨立董事職能之措施:為進一步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其專業監督功能、強化董事會職能,金管會於106年7月28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強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之運作:為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專業監督功能,「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爰規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對於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等應提董事會決議之重大議案,獨立董事均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至非屬前開事項之董事會議案,則規定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以兼顧實務彈性。

(二)強化審計委員會之責任及職能:為健全公司治理,促使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了解對公司有利害衝突之事項,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9條爰規定,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另於第7條明定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提供必要之資訊,以強化公司治理。

(三)加強審計委員會會議情形之透明度:為加強審計委員會會議情形之透明度,以健全其監督功能,「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之1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發生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則應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財源、照顧服務員人力以及專業醫事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2)

許委員就長照財源、照顧服務員人力以及專業醫事人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長照財源方面:

(一)長照財源除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之外,還擴大納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稅以及房地合一稅作為長照指定財源用途。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推估一年約分配菸捐新臺幣(以下同)7億元於長照基金;財政部預估一年約增加遺贈稅63億元,菸稅233億元、房地合一稅36億元挹注長照基金,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已於106年6月實施,為增加長照財源之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於施行2年後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

二、有關照服員人力部分,長照2.0計畫自106年起實施,截至當年底,任職長照領域之照顧服務員計2萬8,417人,已較前一年度(105年)增加3,223人,為擴大照顧服務員人力來源,本部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就業誘因:

1.提高薪資: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各項照顧組合價格已將服務提供單位(雇主)之人事成本納入考量,以提供足夠經費予雇主為照顧服務調升薪資。又新制針對難以照顧之特殊服務對象,或服務對象有夜間或假日照顧需求之特別服務時段,均給予居家服務單位額外支付,再輔以整體支付加成機制,促使居家服務單位可依成本給薪,將全職照顧服務員平均每月薪資提升到3萬2千元以上。

2.職涯發展:本部積極規劃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本部已修訂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另鼓勵照顧服務員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3.專業形象:為充實長照服務人力資源,本部已完成製作「照顧服務員形象篇」30秒電視廣告片(國、台、客語),並透過電視媒體、戶外媒體及網路媒體廣為宣導,以提升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及投入長照服務之意願。

(二)強化訓練量能,擴增人力資源:為緩解照顧服務員人力不足,除增加留任誘因外,並規劃增加照顧服務員人力來源,由地方政府依在地長照資源佈建規劃,因地制宜安排訓練資源;另鼓勵長照機構申請勞動部「自訓自用」計畫,自行辦理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又為減少實體訓練之地域區域限制,本部已於107年3月31日起辦理線上訓練數位課程,提高訓練可近性。

(三)推行產學合作,鼓勵青年投入:本部與教育部共同努力,鼓勵大專校院長照相關科系開設實務導向之照顧課程,並落實校外實習課程,有助學生畢業後留任照顧工作。另推動高中(職)試辦設立長照科,向下扎根實踐照顧工作價值教育,並擴大人力來源。

(四)另為提升長照專業人力服務量及因應從事長照服務人力之培訓需求,本部完成長照醫事專業人員之培訓課程規劃,歷年截至2017年12月底已完成培訓醫事人員合計5萬7,653人次,其中護理人員為3萬7,192人次;物理治療人員為2,846人次。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8)

許委員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我國低薪問題,政府除帶頭加薪外,亦已從改善勞工薪資待遇、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以及積極促進產業升級,帶動薪資成長等面向著手,積極採取下列措施:

(一)軍公教人員加薪:本(107)年政府調升軍公教薪資待遇3%,包括全國各機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許多民間企業已響應跟進,加薪態度轉為積極,可望帶動國內薪資成長。

(二)改善勞工薪資待遇: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自本年1月1日起調升至2萬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40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勞動部已分別設置薪情平臺及「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導航」查詢系統,以提升薪資透明度。

(三)補助及獎勵加薪企業:為鼓勵企業替員工加薪,政府除提供企業加薪可加成認列費用抵減外,亦藉由政府補助計畫、政府採購等方式,對於加薪企業給予獎勵,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四)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並帶動薪資成長。

(五)保障非典型就業者:針對從事派遣工作或部分工時就業者,加強工作安全之保障。

二、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係由勞動部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於每年第3季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資料,並進行研究。勞動部將依上開規定,在兼顧勞資雙方之需求下,審慎考量調整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高唱貿易保護主義及中國大陸、日本推動經濟合作的東亞情勢變化,臺灣應嚴防被邊緣化的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4)

許委員就美國高唱貿易保護主義及中國大陸、日本推動經濟合作的東亞情勢變化,臺灣應嚴防被邊緣化的風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與日本皆為我國重要貿易夥伴,政府持續關注東亞地區局勢變化,例如107年係「日中和平友好條約」締結滿40週年,日本積極改善日中關係,除於4月16日在東京重啟睽違8年之「日中高階經濟對話」外,5月亦將在東京舉行日中韓3國峰會。

二、臺灣的經濟成長需仰賴對外貿易,政府一直持續關注全球經貿環境演變,並積極因應,除了積極推動加入CPTPP第2輪談判外,亦透過推動「新南向政策」多元布局,確保國家經濟永續發展,避免邊緣化之風險。

三、新南向政策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企業與民間團體之通力合作下,已有初步成果。106年與新南向國家雙邊貿易額達1,109億美元,較105年成長15.6%。106年臺商在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為36.8億美元,成長54.5%。107年將聚焦於「五大旗艦及三大潛力領域計畫」之執行,本部亦將鎖定「產業創新合作」及「跨境電商」等領域推動相關計畫。

四、新南向政策係我國重要經貿發展政策,本部將持續在既有基礎上,務實推動各項工作,深化與新南向國家間之經貿關係、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並協助業者投資布局,創造互利雙贏的經貿合作關係。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總量管制可否允許移動污染源減量用以抵換固定污染源增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9)

許委員就總量管制可否允許移動污染源減量用以抵換固定污染源增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國內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架構並無訂定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權規範。本署推動空污總量管制,容許汰換老舊車輛,供新設工廠污染增量抵換,並非獨創。以全世界率先施行總量管制且成效斐然的美國加州地區為例,移動污染源減量可作為固定污染源抵換來源,早已行之多年。州政府於總量管制區內設認證減量公開平台,鼓勵一般民眾參與減量行動,民眾可從有排放量需求的廠商付費取得回饋補償,廠商則經自由市場交易機制取得減量憑證用於固定源增量抵換,而州政府則藉由平台管理與市場整合,同時達到排放量回收及加速高污染車輛淘汰等目標,是典型三贏政策。

二、總量管制計畫為本署眾多空品改善策略之一,依據國外推動總量管制(Cap and Trade)經驗,既存污染源在訂定總量管制區內排放量上限後,需依年度指定削減目標,逐期削減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新設污染源則需取得增量抵換來源,提供經濟誘因促進老舊工廠汰舊換新,得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藉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

三、本署於106年5月23日公告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移動污染源減量抵換處理原則」,規範訂定公私場所取得移動污染源排放量減量抵換之計算原則,包括:老舊高污染車輛汰舊換新(收購舊車)、使用替代清潔燃料車輛、減少車輛怠速(惰轉)計畫、車輛共乘或通勤交通車計畫等4項。依照過去管制經驗,一般規模之高科技產業工廠擴廠所增加之平均排放量,其氮氧化物約2公噸、揮發性有機物約48公噸,若利用移動源進行抵換交易,其需要汰換約1萬輛二行程機車,成本需花費約新臺幣2千萬元,才能夠取得足夠的抵換量,整體而言,對於高屏地區之空氣品質改善具有正面效益。

四、近來公民團體、專家學者與社會輿論對空污改善有諸多建言與期待,但施政前進的步伐刻不容緩,行政院邀集本署、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等單位,針對細懸浮微粒貢獻度較大者,業已提出具體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內容,除持續修法加嚴標準或加重罰則、擴大處分對象等行政手段外,另包含:補助鍋爐汰換、推動餐飲業加裝油煙防制設備、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針對民營電廠及前30大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之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進行減量盤點、提供優惠貸款鼓勵業者汰換高污染的老舊大客貨車、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管制、營建工地加強稽查處分及限期改善、河川揚塵及道路揚塵強化源頭管理、補助及推廣空氣牆設置等措施,以移動污染源為例,107年起將8萬輛一、二期老舊柴油大貨車汰換為符合最新的環保排放標準,1萬輛公車全面更換為電動車,政策推動採獎勵與限制併行的方式。本署將持續運用各種方法,透過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並邀請民眾一起參與,以致力達成改善空氣品質目標。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2)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募兵制」為政府國防重要施政,推動決心不會改變。世界各國兵役制度之設計,均係配合國情,而有其不同特性,我國推動「募兵制」仍維持憲法國民兵役義務,並非採取其他國家「全募兵制」方式,而係秉持「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原則,除招募適量之長役期志願役人力擔任常備部隊外,同時保留役男徵兵機制,平時徵集義務役役男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完訓後儲備為後備軍人,並接受教育召集訓練,戰時則迅速動員,協力常備部隊保鄉及保土,打造堅實的國防,充分發揮「提升國軍戰力、合理運用人力及降低社會成本」之「募兵制」政策效益。

二、國軍將持續精進「募兵制」配套措施,積極推動招募及留營工作,滿足志願役人力需求,有信心達成國軍常備部隊以志願役人力擔任之政策目標。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展臺灣觀光及各區域市場行銷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6)

黃委員就推展臺灣觀光及各區域市場行銷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推展臺灣觀光,交通部觀光局為力促優質化發展及產業轉型升級,正推動「Tourism2020-臺灣觀光永續發展方案」,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5大策略,形塑臺灣「智慧行旅感動體驗」之旅遊印象。另為接軌全球永續觀光發展趨勢,將積極打造無障礙旅遊環境,並整合臺灣多元文化與山海特色等觀光資源,以系列旅遊進行宣傳推廣,包括去(2017)年生態旅遊年、今(2018)年海灣旅遊年、2019小鎮漫遊年及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期吸引更多旅客體驗深度旅遊之感動與在地故事,營造「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讓世界走進臺灣。

二、有關來臺旅客市場行銷策略,說明如下:

(一)近3年來臺旅客之分析

1.近3年來臺旅客前5大占比市場順序未有改變,106年前5大占比市場依序為中國大陸、日本、港澳、韓國及美國,因新南向18國、歐美長程線市場之開發,及中國大陸市場規模縮減,臺灣入境旅遊市場結構已產生質變,106年新南向18國占比大幅增加,已達21.27%,前5大市場及新南向18國占總來臺95.20%。

2.來臺旅客消費力下滑:近3年整體來臺旅客日均消費呈逐年下滑趨勢,原因係由於自由行旅客增加,電商購買通路選擇多元便利化、體驗旅遊的追求及旅客消費行為趨於成熟等,此消費趨勢亦符合世界觀光組織(UNWTO)近年報告揭示:旅客逐漸傾向每年有更多次出國機會,但也相對縮減旅遊消費。

(二)相關因應作為:

1.就整體面而言,以穩固既有成熟市場,開拓新興市場,發展一程多站等策略,鎖定各市場高端客群,配合國內旅遊開發多元主題產品等,秉持創新永續及多元開拓理念,傳達臺灣的友善、智慧及體驗給來訪的全球旅客,期打造在地幸福產業,提升臺灣觀光價值與國際競爭力,發展臺灣為亞洲旅遊重要目的地。

2.就國際客源結構改變,加強國際宣傳推廣之作法:依各區域的客源結構,提出行銷策略,包括:大陸市場持續加強自由行宣傳,穩固客源;港澳市場側重以活動、話題帶動重遊率;東北亞市場以加強雙邊交流,運用代言觸及客源;新南向市場則鎖定重點國家,整備穆斯林接待環境;北美市場妥善運用臺灣品牌,提升觀光知名度;歐洲市場則強化異業結盟,主題行銷臺灣。

三、國旅市場行銷策略:

(一)依觀光局「10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報告」,從國人國內旅遊重要指標來看,近5年國人全年至少從事國內旅遊之比率皆9成以上,近3年更維持在93%,旅遊為國人生活之一部分;其次,近3年國人國內旅遊次數占比分布,國人仍以到北部地區旅遊最多,惟近兩年的比率略為下降,其次依序為中部地區、南部地區、東部地區及離島地區,但平均旅遊次數仍呈穩定增加。

(二)國旅市場策進作為:活絡國內旅遊及輔導產業轉型,落實「區域化旅遊、活動大型化、資訊智慧化、優惠化行程」等四大策略,努力強化城市行銷與年會節慶活動,擴大國旅規模,並持續推動「國民旅遊卡新制」,鼓勵國旅卡店家使用行動支付並擴大支付場域,加速旅行業品牌及電商化,強化關鍵人才培育。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107年3月21日「預告修正增訂8項亞硫酸鹽漂白劑在發酵蔬菜及醃漬蔬菜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以及增列二氧化硫為食品添加物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0)

黃委員就107年3月21日「預告修正增訂8項亞硫酸鹽漂白劑在發酵蔬菜及醃漬蔬菜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以及增列二氧化硫為食品添加物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源於雲林縣大埤鄉農會、雲林縣衛生局及加工業者反映酸菜等發酵蔬菜或筍片及筍絲等醃漬蔬菜,因其製程及產品保存需求,建議參考國際間管理規定提高二氧化硫殘留標準。

二、農委會103-104年間委託宜蘭大學執行「酸菜及筍片合理添加物標準及儲存試驗研究」,研究成果建議發酵蔬菜及醃漬蔬菜使用亞硫酸鹽漂白劑二氧化硫殘留限量標準修正為兒童0.130g/kg及成人0.391g/kg。

三、農委會亦提供嘉義大學「改善製程降低竹筍製品使用亞硫酸鹽類」綜整研究計畫成果,筍片、筍乾及脆筍絲等醃漬發酵產品,在配合10-15%鹽濃度下,需要0.15g/kg-0.20g/kg二氧化硫殘留量,始可維持產品色澤及抑菌,使保存期限達180天,並建議修正發酵及醃漬蔬菜亞硫酸鹽漂白劑殘留標準。

四、為了解國人二氧化硫之暴露風險,食藥署前於100年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進行「國人膳食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模式之應用」計畫,評估國人對於漂白劑二氧化硫之暴露風險,如以現行標準之使用限量作為食品中二氧化硫殘留標準,則第95百分位數之危害指數為25% ADI,表示國人若攝食現行規範中濃度達各標準上限的食品項目,並無人體健康危害之虞。

五、二氧化硫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EU)、美國、日本、紐澳及韓國等國准用之食品添加物,考量國際間均將二氧化硫列為准用之食品添加物,亦屬亞硫酸鹽類之一種,其添加目的及原理均與現行准用亞硫酸鹽漂白劑相同,草案擬增列二氧化硫為食品添加物。

六、本部參考大埤鄉農會、雲林縣衛生局及農委會建議之殘留容許量草案,確認二氧化硫暴露量符合食品添加物安全評估原則後,提送本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綜合考量亞硫酸鹽安全性及實際使用所需,爰決議修訂醃漬及發酵蔬菜使用亞硫鹽漂白劑二氧化硫殘留限量標準為0.10g/kg。並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60天廣徵各界意見。

七、草案醃漬蔬菜及發酵蔬菜二氧化硫殘留限量標準為100mg/kg(0.10g/kg),參考國家攝食資料庫105年度19-65歲全體成年人,小葉菜醃漬品最高攝取量為每日3.1克,根莖菜醃漬品最高攝取量1.3克,假設每人每日吃5克之醃漬蔬菜及發酵蔬菜產品,且均含有100 mg/kg之二氧化硫殘留,推算每人每日由醃漬蔬菜及發酵蔬菜將攝取約0.5 mg之二氧化硫,如以60公斤體重成年人計,則約占1.2 %ADI,則第95百分位數之危害指數提高為26.2%ADI。

八、如以國家攝食資料庫105年度19-65歲全體成年人僅攝食者數值估算,小葉菜醃漬品最高攝取量為每日35克,根莖菜醃漬品最高攝取量16克,假設每人每日吃60克之醃漬蔬菜及發酵蔬菜產品,且均含有100mg/kg之二氧化硫殘留,如以60公斤體重成年人計,則約占14.3%ADI,則第95百分位數之危害指數提高為39.3%ADI。

九、本部評估增修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時,均以保障國人飲食衛生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審慎評估其總攝取量之安全性無虞,不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始會增訂其使用範圍及限量等規定,亦持續加強邊境及市售產品查驗,為民眾食的安全把關。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教人員退休法案之救濟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6)

黃委員就公教人員退休法案之救濟事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分別於106年6月27日、29日及30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8月9日總統公布,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本(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各法案均已明定,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法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5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5條第2項、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1條第3項)。爰銓敘部及教育部刻正依法進行退休人員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並將就個案逐一發出重審處分,絕不會影響退休公教人員提起行政救濟的權益。

二、為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權益,銓敘部業多次向退休人員宣導不服重新審定處分之救濟方式,說明如次:

(一)提起救濟種類:退休公教人員提起行政救濟是依復審程序辦理,不是訴願;之後若再有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在法定救濟時間內提起救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應於簽收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

(三)注意處分何時送達:銓敘部及教育部將依據新法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審定已退休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並規劃協請原服務機關以雙掛號方式,送達退休人員;無法用一般郵務送達時,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可以留置送達或公示送達等。因此,網路及通訊媒體間流傳教退休人員拒收處分,是錯誤資訊,拒收處分非但不能停止改革方案的執行,還會延後提起救濟的時間。

(四)提起救濟標的及所需事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退休人員提起復審標的,是銓敘部、教育部或審定機關的重新審定處分。已退休人員退休當時的審定函、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存計算單、95年及100年優存改革的核定函等,並非必備證件。

三、退休公教人員對於提起復審方式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查詢相關事宜:公務人員提起復審(申訴)須知(網址:http://www.csptc.gov.tw/pages/list.aspx?Node=511&Type=1&Index=-1)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遷移至中興新村閒置廳舍,以利國家資源有效運用,促進閒置空間活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8)

馬委員就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遷移至中興新村閒置廳舍,以利國家資源有效運用,促進閒置空間活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配合行政院中興新村活化政策,刻正持續盤點目前中興新村辦公廳舍相關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以掌握現況及其適合發展條件,後續將遵照行政院政策指示,配合研議辦理。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長照財源、照顧服務員人力以及專業醫事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9)

馬委員就長照財源、照顧服務員人力以及專業醫事人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長照財源方面:

(一)長照財源除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之外,還擴大納入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稅以及房地合一稅作為長照指定財源用途。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推估一年約分配菸捐新臺幣(以下同)7億元於長照基金;財政部預估一年約增加遺贈稅63億元,菸稅233億元、房地合一稅36億元挹注長照基金,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已於106年6月實施,為增加長照財源之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於施行2年後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

二、有關照服員人力部分,長照2.0計畫自106年起實施,截至當年底,任職長照領域之照顧服務員計2萬8,417人,已較前一年度(105年)增加3,223人,為擴大照顧服務員人力來源,本部積極辦理下列措施:

(一)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就業誘因:

1.提高薪資: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各項照顧組合價格已將服務提供單位(雇主)之人事成本納入考量,以提供足夠經費予雇主為照顧服務調升薪資。又新制針對難以照顧之特殊服務對象,或服務對象有夜間或假日照顧需求之特別服務時段,均給予居家服務單位額外支付,再輔以整體支付加成機制,促使居家服務單位可依成本給薪,將全職照顧服務員平均每月薪資提升到3萬2千元以上。

2.職涯發展:本部積極規劃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本部已修訂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另鼓勵照顧服務員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3.專業形象:為充實長照服務人力資源,本部已完成製作「照顧服務員形象篇」30秒電視廣告片(國、台、客語),並透過電視媒體、戶外媒體及網路媒體廣為宣導,以提升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及投入長照服務之意願。

(二)強化訓練量能,擴增人力資源:為緩解照顧服務員人力不足,除增加留任誘因外,並規劃增加照顧服務員人力來源,由地方政府依在地長照資源佈建規劃,因地制宜安排訓練資源;另鼓勵長照機構申請勞動部「自訓自用」計畫,自行辦理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又為減少實體訓練之地域區域限制,本部已於107年3月31日起辦理線上訓練數位課程,提高訓練可近性。

(三)推行產學合作,鼓勵青年投入:本部與教育部共同努力,鼓勵大專校院長照相關科系開設實務導向之照顧課程,並落實校外實習課程,有助學生畢業後留任照顧工作。另推動高中(職)試辦設立長照科,向下扎根實踐照顧工作價值教育,並擴大人力來源。

(四)另為提升長照專業人力服務量及因應從事長照服務人力之培訓需求,本部完成長照醫事專業人員之培訓課程規劃,歷年截至2017年12月底已完成培訓醫事人員合計5萬7,653人次,其中護理人員為3萬7,192人次;物理治療人員為2,846人次。

(三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消基會17日公布國內文具用品塑化劑含量測試結果,22件樣品中有5件樣品含量超出標準,影響幼童生育,請主管機關查核檢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6)

馬委員就「消基會17日公布國內文具用品塑化劑含量測試結果,22件樣品中有5件樣品含量超出標準,影響幼童生育,請主管機關查核檢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標準檢驗局已取得消基會測試報告,並完成檢測結果確認,經確認共5件商品(含2件握筆器及3件筆袋)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527「事務文具用品一般安全要求」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之要求,刻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業者於1個月內完成下架回收改正。

二、查現行握筆器、筆袋、原子筆及自動鉛筆非屬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因一般事務文具種類繁多,該局已依商品風險,將筆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重金屬及塑化劑,另於本年度規劃將桌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以及辦理鉛筆、蠟筆及其他文具用品市場購樣檢測計畫,並依檢測結果評估將握筆器、筆袋及其他文具用品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之可行性,以維護學童之使用安全。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儘速研擬有效防疫措施以阻斷麻疹疫情傳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2)

蔣委員就儘速研擬有效防疫措施以阻斷麻疹疫情傳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接種疫苗是預防麻疹最好的方法,我國自民國67年起將麻疹疫苗納入幼兒常規疫苗接種項目,並於民國90年開始實施幼兒常規接種二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經統計兩劑接種完成率均高達97%以上,群體免疫高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因部分20至40歲青年族群,幼時接種疫苗所產生的麻疹抗體,隨時間而自然衰退,因此,以特殊保護的概念為前提,藉由提供符合條件之20至49歲育齡婦女公費MMR疫苗接種,並鼓勵經常往返於國際間的民眾和醫護人員視感染風險自費追加MMR疫苗等措施,擴大群體免疫,強化成人麻疹保護力。受益前述群體免疫,雖有境外移入致國內散發病例或群聚發生,尚不至於如其他國家疫情擴散快速、造成大規模疫情。國內近20年來亦沒有因感染麻疹導致之嚴重併發症或致死個案。

二、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平時即持續監視國內外麻疹疫情,適時發布致醫界通函及新聞稿,提醒醫師及民眾提高警覺並注意防範。為因應本次麻疹疫情,防範疫情擴大,已偕同交通部、內政部等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加強以下防治措施:

(一)加強民眾衛教溝通為加強麻疹防治宣導,召開記者會且發布新聞稿公布最新疫情相關訊息。另外,疾管署網站設置「麻疹防治專區」,提供民眾即時及重要資訊;開發宣導素材,透過多元管道陸續於各新媒體平台(FB, Line@, Instagram, Twitter)進行相關宣導。同時提供24小時免付費的1922防疫專線,供民眾及各界諮詢。

(二)調撥疫苗用於控制疫情及保護高風險群由於近期民眾接種MMR疫苗需求驟增,致國內自費市場現有疫苗量難以支應,經於4月23日分別召開研商麻疹疫情因應策略專家會議及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感染控制組會議,目前自費疫苗優先提供具高感染及高傳播風險之族群,現階段暫以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台北市、新北市與桃園市之醫學中心急診室醫護人員」及「桃園國際機場機組人員」為最優先,以防止疫情擴散。疾管署並已要求疫苗供應商配合政策,依符合優先條件的疫苗需求量調度疫苗供該等族群接種。後續將視疫苗用量及可取得量,依感染管制之優先順序,適時調整提供對象,另已要求疫苗供應廠商,務必全力爭取疫苗貨源,期能儘速進口以穩定供應常規接種、防疫需用及自費接種需求。

(三)嚴密處理病例及落實接觸者追蹤防治疑似麻疹病例皆依疾管署公布之「病例處理原則」,由醫師依臨床需要評估得收治住院隔離治療或採居家隔離措施,並由地方衛生單位加強病例疫調,掌握可能接觸者,主動聯繫衛教自主健康管理,並追蹤健康狀況。另針對符合暴露後預防條件之接觸者,安排就醫評估施打MMR疫苗或麻疹免疫球蛋白(IMIG),以降低感染機會或疾病嚴重度。疾管署並邀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民航局、航空業者召開「研商調取艙單及接觸者資料勾稽事宜會議」,加強後續航機接觸者聯繫資訊之掌握。

(四)加強旅遊相關業者應變疾管署積極協助航空業者進行疫情防治,落實接觸者主動健康監測回報及通報,並協助調度疫苗供高風險對象優先接種,目前以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桃園國際機場機組人員」為優先。另由交通部民航局督導各航空公司強化人員健康管理,要求各航空站啟動風險區域人員造冊自主健康管理及環境清消等防疫措施,並由交通部觀光局督導導遊領隊及旅行社等,宣導旅客出國旅遊之疾病預防、疫苗接種及返國自主健康管理。

(五)加強醫療機構院內感染管制協助疫苗調度並以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之醫學中心急診室醫護人員」優先接種疫苗,並輔導各縣市衛生局落實轄區醫院「門急診區域主動提供或協助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病人佩戴外科口罩」、「病人分流看診機制」及「詢問並記錄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等措施,又宣導急診與門診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工作期間全程佩戴口罩與落實手部衛生,照護疑似或確定麻疹病例時,遵守空氣傳染防護措施,若醫療院所工作人員為接觸者,必須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可照護高風險個案,衛生局也將進行無預警抽查醫院落實情形。

(六)國外疫情監控疾管署平時即持續針對國內麻疹疫情進行監視,每日並蒐集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全球各大媒體之相關疫情報導,適時發布致醫界通函及新聞稿提醒醫師及民眾注意,另透過IHR(國際衛生條例)與各國合作,轉介麻疹個案接觸者以利進行後續追蹤。

(七)未來因應策略疾管署目前正積極規劃全國各年齡層血清流行病學調查,期望透過建立國人重要疫苗可預防疾病之抗體盛行率資料,作為未來研訂國家預防接種政策的參考。另請各航空公司將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納入新進空勤人員體檢項目,如經檢驗未具抗體者,應完成MMR疫苗補接種,以確保航機組員及地勤人員具有麻疹及德國麻疹免疫力,降低感染與傳播疾病的風險。除此之外,協調移民署及各航空公司,建立航空器傳染病接觸者航艙資料之有效調取機制,以利衛生單位儘速掌握接觸者名單,儘速進行後續健康監視管理。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107年軍公教調薪3%,主張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調整,應名符其實以3%為基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3)

黃委員就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指出,107年軍公教調薪3%,主張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調整,應名符其實以3%為基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107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調增待遇項目包括各類人員的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教師為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3項。其中本俸(年功俸)及主管職務加給2項調增比例均為3%。至專業加給(學術研究加給)部分,一般行政人員適用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以下簡稱表(一)】按3%調整,其餘各類公教人員原已支給較表(一)為高之專業加給基準者(包括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原則係依循過去軍公教員工待遇通案調整慣例,按表(一)所列各相當職等增加之相同數額調增。上開待遇調整方案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整歷年軍公教員工待遇時,基於政府財政負擔及考量各類員工待遇差距之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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