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 107 年5月4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1時56分、下午1時1分至5時40分
5月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12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昭順 江啟臣 何欣純 柯志恩 林麗蟬 賴士葆 蔣乃辛 吳志揚 廖國棟Sufin.Siluko 柯建銘 陳宜民 李彥秀 蘇巧慧 呂玉玲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王榮璋 陳明文 王金平 邱泰源 吳玉琴 馬文君 陳賴素美 洪宗熠 賴瑞隆 許淑華 林岱樺 吳秉叡 羅致政 王定宇 施義芳 陳素月 吳琪銘 黃國書 李麗芬 郭正亮 周春米 李俊俋 蕭美琴 林靜儀 鍾孔炤 尤美女 吳焜裕 江永昌 黃秀芳 陳曼麗 林昶佐 蔡適應 蔡培慧 余宛如 蔣萬安 林淑芬 徐志榮 羅明才 盧秀燕 陳學聖 陳超明 高志鵬 蔡易餘 莊瑞雄 陳雪生 陳 瑩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葉宜津 趙正宇 劉世芳 林俊憲 李昆澤 張宏陸 邱議瑩 呂孫綾 Kolas Yotaka 段宜康 管碧玲 許毓仁 洪慈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李鴻鈞 林為洲 高金素梅 許智傑 曾銘宗 顏寬恒 劉櫂豪 楊 曜 陳亭妃 徐永明 黃國昌 陳怡潔 趙天麟 黃偉哲 王育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王惠美 孔文吉 蘇震清 費鴻泰 鄭運鵬 姚文智 周陳秀霞 邱志偉 蘇治芬 陳其邁 劉建國 陳歐珀 鄭寶清
委員出席 109人
請假委員 楊鎮浯 徐榛蔚 張麗善
委員請假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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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賴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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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5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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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5月4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1時56分、下午1時1分至3時44分、5月8日上午9時至10時1分、10時25分至11時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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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5月4日下午3時44分至5時40分、5月8日上午10時1分至10時25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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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5月4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1時56分、下午1時1分至3時44分、5月8日上午9時至11時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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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5月4日下午3時44分至5時40分、5月8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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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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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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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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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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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翁柏宗續任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鄧惟中及孫雅麗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統計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學聖等20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醫療糾紛爭議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醫療事件關懷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楊曜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廢止「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1億7,6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十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國家生技研究園區」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十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5目「南部院區」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十四、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第2目第1節項下「外交領事人員訓練」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十五、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事事務局預算凍結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十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1,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十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1,2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十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94萬1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十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4,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陽明專案」預算凍結7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一、(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資通電軍指揮部「捷系專案」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三、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四、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一般行政」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預算凍結1,2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六、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之「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八、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十九、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軍事行政」項下「政戰綜合作業」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三、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四、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作戰綜合作業」之「物品」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六、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教育訓練用彈及戰備彈藥購製」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預算凍結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八、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後勤補給支援」之「軍事裝備及設施」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十九、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辦理「各式專用、通用服裝購製」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軍事行政」項下「人事行政」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軍事行政」項下「國會連絡作業」預算凍結25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訓練綜合作業」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三、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預算凍結35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凍結3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雜項設備費」預算凍結8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反潛機保修零附件及耗材籌補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各修造工廠執行各型艦艇、履車及飛機修前勘估及實況備料籌補所需保修零附件及耗材籌補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八、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後勤補給支援─N4艦艇生活設施」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十九、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政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C-130型機裝備零附件採購等所需軍事裝備及設施」預算凍結5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辦理佳山洞庫系統整建所需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後備指揮部「政戰綜合作業」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三、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政治作戰局「心戰訊息偵蒐系統」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軍事行政」項下「行政事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後勤綜合勤務」之「委辦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後勤及通資業務」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凍結6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備局「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軍事行政」項下「軍事醫療作業」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軍事醫療作業」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一般科學研究」項下「醫學研究」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大學「老舊教學大樓整修等工程委託設計採購案」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防大學「後勤補給支援─消耗性服裝採購案」預算凍結9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參謀本部「軍事行政」項下「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參謀本部「教育行政」中「業務費」預算凍結3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參謀本部「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之「物品」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參謀本部「後勤及通資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電訊發展室「軍事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62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一般裝備」預算凍結2,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凍結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3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1目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退休撫卹業務」預算合凍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7目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之「委辦費」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銓敘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凍結第3目「退撫基金管理」210萬1千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二)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合凍50萬元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考選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一)「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3目項下「訴願審議及督導」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業務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項下「考銓業務考察」之「國外旅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合凍「一般行政」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之「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前交付審查委員李麗芬等42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建請改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改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安養機構房舍及生活設施整建工程」100萬元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3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5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至第三案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另第四案及第五案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客家委員會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綜合規劃發展」項下「辦理臺灣客家知識網暨線上申辦系統維運計畫」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檢送相關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等11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呂明東君為公務員之不法錯誤行政,使徵收的土地產權回歸人民,然合法不動產被徵收期間對人民造成之金錢損失,陳請立法補償人民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呂明東君為公務員之不法錯誤行政,使徵收的土地產權回歸人民,然合法不動產被徵收期間對人民造成之金錢損失,陳請立法補償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林顯君為陳請本會期廢除「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37條至第48條,以杜絕濫權徵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呂明東君為請早日審查有關合法不動產被徵收期間之損失,陳請立法補償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1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3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1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9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7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於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我影響及強化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積極研擬因應美中貿易戰的相關措施及產銷新態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我國人才外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委會前主委張小月轉任海基會董事長時表示,海基會不是櫻櫻美代子,冀盼張董事長要有所主動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財團法人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是否應將具財團法人性質之宗教團體排除,要求儘快成立跨部會協調專案小組,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會議之進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元首維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自然人董事及金金分離政策等規劃情形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設置跨單位的兒童專責單位,以及為兒童營造安全成長環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大陸以政治因素限制臺灣藝人赴陸表演或活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建置赴陸國人人口相關統計及完備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杜絕花東地區火車票非法購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靜儀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賴院長政治主張及兩岸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鋼鐵輸美關稅及美豬進口議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企業赴大陸地區投資及國內投資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臺三方貿易發展及兩岸產業競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志鵬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應關注臺灣所處的東亞供應鏈所受影響,以及政府如何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戰半導體將成為關鍵談判籌碼,政府應儘快協助相關產業轉型升級,強化高階封測及高階製程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兼顧穩定供電與空污防治、推動節能、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深澳電廠、建設智慧電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能源轉型政策檢討,離岸風電和太陽光電能否達標等情事,建議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提出完善的長期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誠實地檢討非核家園,並提出務實的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網路平臺新經濟模式及完善社會安全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研訂災害捐款運用相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大戰,政府應盤點與整合臺灣投資環境與產業競爭力,並善用臺灣區位優勢,擴大產業關聯性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大戰臺灣應站在制度與規則的一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暫緩核四燃料棒送出國、重新檢討能源政策及如何確保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中貿易摩擦對臺影響及因應對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價調漲推動通貨膨脹,及燃煤超超臨界機組仍造成空氣污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交通部為籌措桃園機場第三航廈等建設經費,規劃大幅提高二航廈免稅商店特許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TBC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計畫停播「ELEVENSPORTS」運動頻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推動新興產業及新型商業模式之應用領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對進口鋼鐵、鋁製品加徵關稅致影響臺灣經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有大專院校教師出缺,表示招無教授。然我國培育相當多博士,報紙常云流浪博士眾多,究竟能否彌補師資缺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國近年文攻武嚇不斷,尤其是對台灣教育政策上形成強大壓力,政府除了之前強台八大計畫,還應有更積極作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超明,鑒於日前不滿年金改革版本不如軍人,由退休警察團體為爭取權益舉行警消不服從抗爭活動!然政府為了防範陳抗民眾衝入立院,全面封鎖週邊!警政署更視為如臨大敵,調集大批警力支援,拒馬疊疊樂的戲碼再度上演,用路人在毫無標示的狀況下,如同進入迷宮,出入困難,抱怨連連。警方架設路障時不斷敲打到店家玻璃,引發店家抱怨。而部分支援基層警全面停休,超勤輪班!此一亂象,顯示政府對於處理民眾陳抗事件無能,除無法讓民眾順利表達意見,還肇使週邊居民生活不便,警政署應對此立即提出改善,並立即撤除擾民阻絕設施,並改善相關措施,確保人民權益。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衛福部去(106)年因推動新版長照2.0政策上路,補助給地方政府的預算共79億元,但多數縣市有了經費卻「看得到、用不到」;根據各縣市政府指出,中央政府補助金額增加,是好事,但長照要做得好,需要的不只是經費,還要有人,也就是照服員,而照服員不足才是推動長照最嚴重的問題所在。本席請問衛生福利部,政府大力推動長照2.0政策,全國各縣市政府需要的照服員總數預計需有多少位?目前實際的照服員有多少位?不足的部分,政府部門預計何時可以補足?未來衛福部協助各縣市政府補足及培訓照服員的計畫為何?另外,包含長照產業在內的「銀光經濟」,醫療界視為「大健康產業」,國發會估計產業規模為台幣3千億元;與我國人口老化趨勢有同樣情況的日本及大陸,其未來在長照產業所需求的照服員人才也是需求龐大,所以,日本對我國相關科系學生提出獎學金及就業機會的攬才策略;同樣的,大陸也祭出高薪誘因,向台灣搶照服員的人才。對於我國鄰近國家日本、大陸的搶才策略,我政府部分有何因應措施或培育、留才計畫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自高雄氣爆後政府允諾的輔導石化業轉型及推動石化高值化措施替代,迄今成效未符所期,及每年產值亦仍僅數百億元,與每年上兆元的石化總產值相比,實屬杯水車薪,籲請政府應再積極以應。不可諱言;石化業是台灣製造業的重要骨幹,石化上中下游相關從業人員多達30餘萬人,台灣石化業下一步該如何走,不僅影響單一產業的榮枯,對台灣經濟發展亦有決定性影響。另中油原先計畫將五輕整廠輸出至印尼,同時間在印度蒙德拉投資石化聚落,但這兩案近期也先後傳出變數,除了反映我國推動產業新南向的不易外,更顯示台灣這幾年石化業轉型已面臨一個必須跨越的高牆。而除了在國內的投資面臨瓶頸外,石化業出口同樣面臨愈來愈多的競爭對手,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及大陸等地的石化業都在持續發展時,台灣本地的石化業,卻一直原地踏步,業者心中的焦慮可想而知。本席要求蔡政府必須盡快協助石化業,及周邊產業在符合環保的前提下,提早規劃現有石化生產基地的未來發展方向,讓台灣石化業保有支撐中下游產業發展的產能,亦在環保與產業發展間找到一個可接受的平衡點,而不是放任產業逐日凋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日前國內幾所頂尖大學向國際求才慘遭鎩羽,主管部會非但沒有暮鼓晨鐘的警惕,反而還無所不用其極的將政治怪手不斷伸入校園,再籲請政府莫作繭自縛誤己誤國。上端攬才撞牆的現象,當然與台灣教授低薪的問題有關;以鄰近國家為例,韓國教授的平均薪資約為台灣的兩倍,香港是三倍,新加坡則是四倍,請問台灣望塵莫及的低薪求才怎能不摃龜?五年500億的「頂尖大學計畫」結果,台灣的大學卻不進反退,連台大在世界大學百大排名都掉到198名。「頂尖大學計畫」十年花掉了千億元銀子,為何最後卻淪為「滅頂」計畫?主要原因;教育是「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工作,政府卻以為可以砸錢、鍍金快速擦亮大學的招牌,完全是「速食麵」的『妄想』。而蔡政府的「玉山計畫」,原期藉延攬學術界的頂尖人才,解決人才外流問題;但內容卻仍不脫「撒錢」心態,如果像台大發出高薪聘約都會碰壁,全台要一年招徠300名教授又如何可能達陣?再看看近年各大學校園變調走味的學術氛圍,這樣的高教環境,怎能有國際競爭力?換言之;當惡質的政治黑手不斷在攪亂學術環境,及整體經濟低落不斷迫使人才外流,蔡政府昧著良心的孤芳自賞政策,能提升國家競爭力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近三年來離婚率連年攀升,「高離婚率」肇致單親家庭問題愈來愈多,所反映出台灣社會結構性問題的嚴重,籲請政府應予正視。依內政部統計顯示,2015年至2017年,台灣離婚率由2.28%攀升至2.31%,是全亞洲除了大陸以外,離婚率最高的國家。而累計今(107)年1至3月的離婚對數為12,916對,較上年同期增加118對。另據兒福聯盟的數據,目前光是高中以下的單親家庭學生就已超過25萬人次,一對夫妻離婚,就是一個單親家庭問題的出現,孩子的教養、經濟安全、遷居、就業、失業等困境也將接踵而來,這也意味著高比例的學童是處在一個不穩定的生活情境下學習。家庭是孩子成長的搖籃,教養子女則是父母責無旁貸的天職。父母或親長應負起教育孩子的責任超過學校老師,因為學校教育有時間段落,學生不在學校的時間,仍然需要父母或親長的教養。然因父母離異疏於照顧,孩子因心理間、直接影響,而增大與社會成人接觸機會,極容易學會飲酒、抽菸甚或吸毒等不良惡習,但除了學校的教育與輔導,竟無強大的公權力可以要求家長負起親權責任,這是個值得重視的嚴重問題。換言之;家庭與親職教育正是我國目前極度需要關心的課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麻疹疫情延燒,今(107)年截至4月23日全國已有22名確診個案,由於國際旅客常透過桃園出入境,加上林口長庚醫院也有確診案例,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目前全台共有22例麻疹確定病例,15例為國內感染、7例境外移入,全台因麻疹接觸的追蹤者達5,103人,確診人數達到9年同期新高。關於麻疹疫情感染人數持續增加,是否施打麻疹疫苗一事,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於4月22日接受訪問表示,建議醫護人員、航空人員、短期內要出國的民眾應儘速施打,尤其是要去麻疹流行地區,或是年齡層落在20至40歲的族群;但林口長庚醫院兒童感染科主任陳志榮醫師也表示,麻疹疫苗保護力會隨年齡削弱,36歲以下的民眾即使曾經接種麻疹疫苗,但由於疫苗抗體不是終身保護,因此最近虎航群聚感染事件的病例都是20歲到30歲的年輕人。對於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施打疫苗防範的建議,可是同時也有醫師表示,疫苗抗體不是終身保護;本席想請教衛福部,對於麻疹疫情延燒,民眾該如何防範因應呢?另外,關於麻疹疫苗防護不是絕對有效的情況下,衛福部該採取甚麼樣的措施或政策才能有效的防止疫情擴散呢﹖民眾又該如何自保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陳委員瑩,鑑於國道公路警察雖隸屬中央卻很弱勢,國道公路警察隊員警執勤身亡平均年發生率為萬分之3.47,相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16.52倍,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4.18倍,在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他們的風險也不見得比刑警來得低,不僅沒有六都的都會警勤繁重加給,也無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對第一線基層執勤員警實有失公允。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於一個月內主動研議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並參照刑事人員核准增列危險加給,以提升員警士氣及提供合理待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提出能源政策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5月4日)
(由委員王定宇、李鴻鈞、高金素梅、黃國昌、徐永明、林德福、賴瑞隆、高潞‧以用‧巴魕剌、王育敏、吳焜裕、曾銘宗、陳曼麗、陳學聖、李彥秀、高志鵬、王惠美、陳素月、廖國棟、Kolas Yotaka、孔文吉、蘇震清、盧秀燕、費鴻泰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5月8日上午)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請本院同意該院提名黃煌雄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張天欽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楊翠、葉虹靈、彭仁郁、高天惠Eleng Tjaljimaraw、尤伯祥、許雪姬及花亦芬7人均為委員」案。(國民黨黨團提議交付黨團協商,主席宣告不予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
決議:一、黃煌雄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4張,無效票0張。
二、張天欽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68張,不同意票3張,無效票0張。
三、楊翠、葉虹靈、彭仁郁、高天惠Eleng Tjaljimaraw、尤伯祥、許雪姬及花亦芬7人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楊 翠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葉虹靈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0張。
彭仁郁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高天惠Eleng Tjaljimaraw 同意票70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1張。
尤伯祥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許雪姬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花亦芬 同意票71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討論事項(5月8日下午)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羅致政等21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委員楊鎮浯等18人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癌症防治法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法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委員吳焜裕等30人分別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蕭美琴等提案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委員陳亭妃等提案第五條、第八條、委員蔡培慧等提案第六條、第七條、委員吳焜裕等提案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五十九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予以刪除。(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下水道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均照審查會條文及附表通過,並於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七、本院委員吳志揚、許毓仁等16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影視創作者籌措資金拍攝時,常因無人投資或資金無法到位而陷入停拍狀態。而就現階段國內自製電影市場,無法提供金融產業所注重之票房收入、資金回收與投資報酬等數據分析,以致於金融與創投業者無意願投資國內自製影片,故此為不讓電影創作者承擔過多財務風險,更能盡情發揮其創作力,建請政府相關單位研擬及評估「電影創投基金」之設立,政府以公正客觀方式,選出五到十部好電影,買斷其版權給予創作者合理利潤,由政府負責後續行銷等,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我國符合選舉資格之新住民人數日益增多,相關部會應統計歷屆新住民合格選舉人數與投票率,並研擬相關提升投票率之計畫。爰建請行政院會同各部會,於一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整理相關數據並擬定提升新住民投票率之具體作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5人臨時提案,根據消防署資料顯示,106年全國火災總件數30,464件(是105年16.4倍),造成178人死亡、302人受傷,數百個家庭天倫夢碎;另全國各消防機關總編制員額為1萬8,682人,但實際員額僅1萬4,586人,共計不足4,096人;在消防裝備中個人救命器12,574件(有20%逾使用年限)、空氣呼吸器11,180(有34.3%逾使用年限)、A級防護衣1,494件(有64.3%逾使用年限)、熱顯像儀621件(有4.3%逾使用年限),五用氣體偵測警報器541件(有28.8%逾使用年限),其中A級防護衣、熱顯像儀與氣體偵測警報器嚴重不足,而消防基本配備個人救命器與呼吸器適足率分別是0.86與0.76,每個人根本分配不到一套。專家批評,全國消防人力嚴重不足,設備老舊(其中超過使用年限的設備;A級防護衣有64.3%、空氣呼吸器有34.3%、五用氣體偵測警報器有28.8%及個人救命器有20%),加上國內工廠高危險性化學原料配置不明,一旦發生火災,基層消防員是拿命在救火救人。為維護基層消防員的生命安全,本席要求行政院儘速全額補助各縣市汰換老舊消防裝備、補足消防人力及增加消防員危險津貼;修法要求工廠必須定期將工廠配置圖、高危險性化學原料與易燃原物料之儲存點與數量上傳地方消防單位,以利消防救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1人臨時提案,查高素質人力資源為我國重要資產,然而,近年來隨著少子化危機導致國內大專院校普遍不敢大量增聘博士任教,造成許多博士人才在國內缺乏工作機會。反觀,鄰近國家,則是以高於台灣學術待遇的優渥條件,積極吸引我國頂尖博士人才,造成我國高等優質人才正不斷快速流失,嚴重衝擊我國競爭力。因此,為鼓勵博士人才留在國內發展並協助產業進行升級、優化,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針對國內中小企業徵聘我國博士人才,提供每人每年至少50萬元的就業補助,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十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臨時提案,鑒於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目前僅直升機停機坪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使得蘭嶼、綠島地區居民若發生緊急事故,僅能依靠直升機運輸。然內政部空勤總隊黑鷹直升機於今年2月5日於蘭嶼執行傷患後送勤務時,起飛後不久墜落蘭嶼外海,機上6人失蹤,再次凸顯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臺東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設置夜間導航設施擬具相關規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吳思瑤、蔡適應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現行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制度有諸多不合理的地方,包含一年一聘,流動率高,工作沒保障。做同樣的工作,一年少領2個月薪水。年資無法累計,做再久薪水還是原封不動等。代理教師面臨的困境,影響到的不只其本身,也影響到學生受教權。爰此,本席要求教育部應清查各縣市代理教師的敘薪情形,保障代理教師1年聘期能領足12個月薪水,並讓其年資能夠累計,讓所有的代理教師不因任教縣市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十四、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校園營養午餐開辦的初衷,是「幫助無法為孩子送餐的雙薪家庭,讓他們的孩子也可以吃到剛出爐的美味營養餐點。」農委會在106年3月底宣布,於該年9月起,學校午餐食材必須全面使用國產食材,且必須符合四章一Q規範。如今事隔不到兩個禮拜政策再度髮夾彎,從「強制」變「鼓勵」,使得目前尚有多個縣市未表態加入試辦。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將全國各縣市政府納入四章一Q政策,以維護孩子們「美味、安全、營養」的基本人權,同時啟動改善營養午餐品質,又可挽救農村經濟危機,提昇糧食自給率,並拯救台灣生態環境,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16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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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議 案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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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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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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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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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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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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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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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有機農糧產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委員蔡培慧等23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30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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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藥管理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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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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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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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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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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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宗熠等18人擬具「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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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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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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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予以通過。
其他黨團變更議程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提議,不再處理。
貳、時代力量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均撤回,不再處理。
參、107年5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薦6位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乙案,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薦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5月10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本次會議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國民黨黨團交付黨團協商之提議不予處理,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1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黃國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陳歐珀 洪宗熠 Kolas Yotaka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者:17人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馬文君 柯志恩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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