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星期三)12時22分至12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協商主題 一、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二、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協商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協商主題有5案,分別為:一、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二、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協商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今天本來排定的是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竣,由大家同意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但是在4月3日本院第5會期第6次院會分別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今天由本席召集協商,感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參與,希望稍後協商能夠順利達成共識。
坦白說我不曉得今天為什麼會協商,因為這個案子看起來爭議不大,所以大家對於審查會審查通過的條文是否有不同的意見,包括各位委員與黨團代表或機關代表有不同意見,都歡迎表達;如果沒有不同意見,我們進行逐案處理。
現在處理第一案,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如果大家對於委員會審竣的草案沒有意見,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接著處理第二案,協商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處理第三案,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果大家沒有不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處理第四案,協商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各位如果沒有不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條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處理第五案,協商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如果沒有不同意見,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我們5個案子都處理完了,現在請各位簽名。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5個案子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都經過詳細的討論,也因為沒有意見,所以當初主席才會裁示無須協商,現在又要把它退回來協商,其實只有一個原因,就是國民黨團把它拉下來,他們不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任何成績,結果今天國民黨委員沒有一位出席,到底是怎麼樣?如果有意見應該針對法案內容好好來討論,所以我認為這部分我們還是不必協商就直接送院會,謝謝。
主席:謝謝李俊俋委員的意見,主席無法代替不在場的同仁回答。今日協商會議謝謝各位委員及各機關代表出席,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7分)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7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2時20分
貳、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協商代表:周春米 柯建銘 鍾孔炤 何欣純 蔡易餘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李鴻鈞 徐永明 李彥秀 林德福(李彥秀代) 曾銘宗(李彥秀代)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7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2時20分
貳、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協商代表:柯建銘 周春米 何欣純 鍾孔炤 許智傑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李鴻鈞 徐永明 李彥秀 林德福(李彥秀代) 曾銘宗(李彥秀代)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7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2時20分
貳、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協商代表:柯建銘 周春米 何欣純 鍾孔炤 許智傑 蔡易餘 李俊俋 尤美女 李鴻鈞 徐永明 李彥秀 林德福(李彥秀代) 曾銘宗(李彥秀代)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7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2時20分
貳、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第五條,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協商代表:周春米 柯建銘 鍾孔炤 何欣純 蔡易餘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徐永明 李鴻鈞 李彥秀 林德福(李彥秀代) 曾銘宗(李彥秀代)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07年4月11日(星期三)下午12時20分
貳、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肆、協商結論: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段宜康
協商代表:周春米 柯建銘 鍾孔炤 何欣純 蔡易餘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徐永明 李鴻鈞 李彥秀 林德福(李彥秀代) 曾銘宗(李彥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