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5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56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對臺影響及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5)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美中貿易戰對臺影響及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美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必將遭受波及,不僅影響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面對美中貿易摩擦加劇,政府將致力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同時希望美中雙方經由談判解決問題,避免貿易戰影響臺灣經濟及國際經貿發展。惟為降低美中貿易戰對我經貿可能風險,政府已隨時掌握美中貿易戰最新發展,經濟部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就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之產業,瞭解對我產業影響,持續協助臺商因應或調整投資策略,做好相關應變措施。

二、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行政院除積極落實蔡總統指示四大方向,包括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加速臺灣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及多元布局外,亦確實執行經濟發展相關措施,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重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

1.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

2.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掌握數位經濟快速推展之國際趨勢,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基地,透過「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擴大臺灣在地研發及製造能量。

(二)強化臺灣在地之內需投資商機:

1.持續擴大內需動能,包括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2.改善投資環境、鬆綁法規、接軌國際市場、放寬海外人才引進,優化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

3.發展高階服務業,強化智財管理,在商品貿易外,逐漸轉型強化智財等服務貿易,降低商品關稅威脅。

(三)擴大創新能量:

1.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並加大力道、增加投資及加速執行。

2.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

3.考量部分受直接影響之產業多為中小企業,將加強相關輔導機制並提供充足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因應。

(四)推動多元布局:

1.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協助業者分散出口市場,並搭配新南向政策,拓展具龐大市場潛力之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

2.持續重視歐洲市場,歐洲除為高價市場外,其各種嚴格認證之要求,亦有助於臺灣外貿及產業升級。

3.鼓勵企業發展消費財,擺脫中間財、消費財與中國大陸過度互補之關係,掌握全球消費市場;並協助掌握全球市場通路,避免過度依賴代理商,構築較穩定之外貿獲利基礎。

4.積極規劃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亞太、印太經貿合作體系,重建臺灣在亞洲之經貿關鍵地位。

三、另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所提「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行政院陸委會並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政府將密切觀察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區域情勢變化,配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策略,適時檢討兩岸經貿政策,以促進整體經濟發展。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金融業務對外開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8)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金融業務對外開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2月28日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其中計有小額支付、兩岸徵信機構合作、兩岸銀行聯貸與金融證照放寬等4項措施涉及金融開放部分。上開小額支付及聯貸並非新措施,證券從業人員放寬則為陸方前已同意之承諾,爰評估影響有限;另除人員考照外,金融業之相關議題仍須雙方洽商,無法像其他業別可由單方推出優惠措施。

為促進兩岸金融穩健發展,雙方應依據現行監理合作機制,進行協商與洽談,以有效保障業者及民眾權益。

二、中國人民銀行本年4月11日宣布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12項具體措施,包括取消銀行持股比率限制;證券、基金、期貨及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率放寬至51%,3年後不再設限,以及開放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等,係適用所有外資,並未特別給予臺資優惠,我金融業者雖可比照外資標準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惟競爭亦將日趨激烈,應注意相關風險管控,並審慎評估投資實益。有關陸方給予臺資金融機構之開放措施,如對臺資金融機構經營投資發展有利,無涉公權力且未違反我方法令或損及國家尊嚴,政府樂觀其成,並期盼中國大陸能落實開放。金管會針對我金融機構赴陸參股或設立據點,業已訂定風險管控機制,以維金融業健全營運,該會將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市場後續開放措施及執行情形,積極協助我金融業拓展海外業務。

三、另所提陸資金融業來臺拓點展業一節,現行法令針對大陸地區金融業及陸資金融業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參股投資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參股比率等,已有明確規範,中國大陸金融業者如有來臺投資意願,得依相關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請,該會將衡酌國內金融整體情況、市場需求等因素,並兼顧風險及效益等面向審慎審理。

(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5號)

趙委員就國道三號增設八德第二交流道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道三號增設八德第二交流道問題:本案桃園市政府刻辦理八德第二交流道可行性研究作業中,俟該府完成可行性研究提出申請,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即辦理審議作業。俟審議通過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進行規劃、環評及設計等作業。

二、關於增設國道三號銜接台66線系統交流道問題:高公局將俟本案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儘速啟動辦理工程設計、用地取得及發包施工等作業,期能依建設計畫期程如期完工。

三、關於加速桃園捷運棕線建設問題:本案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函報修正後桃園捷運棕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行政院業於本(107)年5月1日核定,該府將賡續辦理綜合規劃事宜。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99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8號)

邱委員就分級醫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推動分級醫療方面:

(一)關於為落實分級醫療,本部於民國106年陸續推動之執行策略及配套部分:

1.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應建立分級醫療制度,達到醫療分工及合作目的,爰經彙集公聽會、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及專家學者意見,擬定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提供連續性照護;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等兼顧各面向之六大策略。

2.各項策略執行成效,本部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均定期於網站上公開,供各界查詢。

3.鑑於分級醫療政策執行將滿1年,為瞭解辦理成效,健保署已委託陽明大學進行評估研究,以作為政策修訂之參考。

(二)關於健保署積極推動基層診所假日開診,建議主管機關編列協商因素預算支應,不應挪用非協商因素部分:

1.年度總額協商依法為本部全民健康保險會權責,對於協定結果均予尊重。有關檢討支付標準之合理性,歷年協定結果均以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為之。

2.有關基層診所假日開診,健保署已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協助督促各地醫師公會,對於假日開診率較低地區,協調醫師開診之方向辦理。

3.全聯會於106年12月26日106年度第4次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臨時會報告協調醫師週日開診之輔導結果,該會說明,經兩度大規模全臺各地之調查,均顯示無需公會協調週日開診且未接獲民眾抱怨反映;健保署亦設有就醫申訴專線及意見信箱,各分區業務組本(107)年起,每季回報民眾對假日開診之相關申訴案件及具體內容,將轉請全聯會協助輔導。

(三)關於健保署於106年進行部分負擔調整,然而成效有限,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訂定之定率制30%、40%、50%久未落實部分:

1.部分負擔採定率制可能導致因經濟問題無法就醫,或是小病至醫學中心就醫反而比現行部分負擔更輕之情形,須再完整配套規劃。

2.健保署規劃之重點策略,包括推動分級醫療及資源合理配置,讓就醫體系符合民眾需要,說明如下:

(1)在醫院方面,本年區域級(含)以上醫院門診件數逐年降低2%,以5年降低10%為目標,加強輕症病患下轉,讓醫學中心回歸診療重症病患之本質。

(2)對於基層診所,推動壯大基層量能相關措施,如開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適用表別,使其能提供更多服務。

(3)持續推動雲端醫療資訊平臺之功能及適用,讓民眾在基層就醫亦能查詢相關檢驗檢查資訊。

(4)擴大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以下簡稱家醫計畫)。

(5)建立轉診合作機制。

(四)關於強化家醫計畫部分:

1.106年度執行情形:

(1)醫療群提供服務情形:參與計畫之醫療群共計526群,較105年成長27%、參與院所數為4,063家,較105年成長33%,年成長率為歷年最高,參加院所數達所有特約西醫診所數37%;收案會員數達413萬人,較105年增加153萬人,歷年成長最高,已達到各次級醫療區均至少有1群醫療群診所服務之目標。

(2)提供優質轉診服務:藉由家醫計畫制度之施行,養成民眾正確就醫習慣,故民眾平時得由基層診所提供初級照護,俟有進一步診療需要時,再經轉診至醫院就醫,以整合醫院及基層診所之醫療資源。106年526個社區醫療群(4,063家基層診所)與184家醫院共同合作,提供會員更優質且即時之轉診服務,包括轉診優先掛號、就醫費用減免、檢驗檢查快速通道、門診就醫快速通道、手術或住院快速通道。另為推動分級醫療並提升轉診效率,健保署「電子轉診平臺」於106年3月1日正式上線使用,至106年12月31日止,共有526個醫療群計2,341家診所使用電子轉診平臺安排轉診,安排轉診就醫件數5萬5,915人次。

(3)跨院際合作加值服務成效:醫療群與184家醫院合作,提供轉診服務30萬2,988人次,於醫院提供共照門診5,290診次,基層醫師至醫院病房巡診1,038次;辦理社區衛教3,066場次,參與人數逾7萬人次,營造健康社區;提供24小時諮詢電話服務逾3萬通,藉由提供適當就醫指導及加值服務,減少急診與不必要就醫。

(4)歷年預防保健指標(成人預防保健檢查率、子宮頸抹片檢查率、老人流感注射率、糞便潛血檢查率)均能達成設定目標值,初步達成家庭醫師促進預防醫學之目的。

(5)收案會員可避免住院率有逐年下降趨勢,其中慢性指標下降幅度較大,顯示醫療群長期照護慢性病人已初具成效。

(6)民眾對於社區醫療群所提供之健康諮詢、衛教及對會員健康狀況之瞭解程度及對家庭醫師整體性之滿意度調查,其滿意程度達99%。

2.本年執行經費與修訂內容:

(1)計畫執行經費:本年家醫計畫專款為28.8億元,其中4.5億元挹注106年不足款(106年之執行經費為20.3億元),本年之執行經費為24.3億元。

(2)計畫修訂內容:強化社區醫療群組織運作及增列參與計畫基本要求;為提供持續性服務,收案對象中慢性病個案其會員收案期程以3年為原則,以利收案對象之長期經營;檢討評核指標,期反映整體照護成效及落實分級醫療之雙向轉診及共同照護。

(五)關於加強推廣安寧緩和醫療部分:

1.健保署持續積極推動安寧療護,為落實安寧療護人員之專業訓練,辦理安寧療護觀摩會,101年至106年共辦理57場,參與人次逾4,600人次,邀請執行良好之院所分享服務模式,提供互相學習之平臺,並與安寧相關協學會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辦理醫事人員安寧教育訓練,截至106年12月底止,符合安寧療護服務資格之醫事人員約2,500人。

2.106年健保安寧療護服務人數計4萬8,034人,較105年成長11%;費用14.51億元,較105年成長12%;其中安寧居家療護之服務人數計1萬686人,較105年成長22%,費用1.75億元,較105年成長23%。

3.105年癌症死亡前1年接受安寧療護之比率達58.7%,較104年增加3.1個百分點,健保署更於本年訂定「病患死亡前安寧利用率」各區目標達成率,全力推動及提升民眾末期生活品質。

4.健保署將持續對民眾宣導安寧緩和醫療,加強外界對政策內容瞭解,並透過各類型管道加強對外宣導。

二、有關分級醫療之困境方面:

(一)關於院前診所部分:

1.為避免法人所設醫院利用附設門診部擴增診所家數,於106年3月22日修正發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3條,限制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以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為限。

2.因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修正,配合醫院門診部回歸醫院總額,本年醫院總額編列4億元之專款予以補助。

(二)關於醫院派遣巡迴接駁車部分:本部已重申醫療機構不得藉提供專車載送病人,招攬病人就醫、刺激或創造醫療需求,以及不當擴大醫療服務區域等情形,並督促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積極辦理。

(三)關於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部分:本部刻正研議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另委託辦理「評估我國病床資源現況與需求計畫」,以評估各次醫療區域病床資源現況與問題等,作為未來施政參考。

(四)關於在醫院收入不減少之原則下,建立新設置之醫院只看轉診病人營運模式部分:

本部已依貴院邱委員建議積極研議其可行性。

(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9號)

楊委員就軍人地域加給是否應依年資加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軍人地域加給是否應依年資加成問題:

(一)依「軍人待遇條例」規定,地域加給係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之加給;「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之加給。上開規定對地域加給之定義相同,凡服務同一地區人員,不分官職等均支相同標準,故同一地區支給標準應相同為宜,亦符合地域加給支給精神。

(二)為鼓勵軍職人員久任,行政院針對勤務特性已陸續核給不同之獎助金及獎金(如國軍飛行軍官繼續服現役獎助金及國軍特種勤務隊官兵年資獎金等),旨在提高已服滿規定服役年限之官兵,留任原部隊或原單位之誘因,此為軍職人員與公教人員勤務特性不同之差異化設計。另行政院前配合募兵制之推動,亦核定增支與調整多項志願役軍人待遇(含留營慰助金),均投注相當之待遇誘因鼓勵官兵久任於部隊。

(三)另為期「國軍地域加給表」支給更趨合理,行政院自民國103年起即要求國防部依軍職人員勤務特性,就「國軍地域加給表」所列各外、離島之地域加給衡酌因素,訂定細部評量指標,完成各服務處所現地評估後,儘速依各地區服勤實況妥為規劃各地區(外、離島及高山)分級及支給數額,並擬具制度化定期評估方案報行政院核議,人事總處亦將賡續配合國防部進行相關研議。

二、關於國軍聘雇人員地域加給問題:

(一)依79年12月24日行政院函略以,約聘僱人員係適用單一酬金制,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為期依法支俸,不另發給「地域加給」;惟為兼顧服務山僻、離島地區之約聘僱人員之辛勞及羅致人才需要,應由主管機關在同一地區編制內公教員工「地域加給」之「基本標準」金額範圍內,衡酌實際狀況,提高其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不受行政院訂頒通案薪點折合率最高標準之限制。是以,公部門編制內約聘僱人員亦無地域加給及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設計。

(二)至國軍聘雇人員之地域加給支給基準,係屬國防部基於是類人員與軍職人員勤務特性與整體衡平,爰規劃比照「國軍地域加給表」同一地區加給數額折半支給。有關國軍聘雇人員之地域加給制度是否調整,將由國防部配合國軍地域加給之檢討審慎研議。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1號)

邱委員就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育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福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照顧服務員人力培育問題:本部為緩解照顧服務員人力不足,增加照顧服務員人力來源,自民國106年起由地方政府自行依在地長照佈建規劃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以因地制宜妥適安排訓練資源;另因應勞動部「自訓自用」計畫之推動,配合鼓勵長照機構自辦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又為減少實體訓練之地域區域限制,本部業完成照顧服務員訓練數位課程製作,並於本(107)年3月底上線,開放民眾線上進行訓練,以提高訓練資源可近性。

二、關於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及晉升管道問題:

(一)為使照顧服務員利用在職教育精進專業,本部業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明定,照顧服務員應於每6年內接受120點之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專業課程、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專業法規。

(二)為協助照顧服務員職涯規劃,本部已提供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外,並修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另鼓勵照顧服務員可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三、關於穩定給薪及職業安全問題:

(一)為促使服務提供單位調升照顧服務員薪資,本部自本年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以促進提供更有品質之長照服務,有效率地滿足個案多元需求為目標,將以往「時數」計價模式,改以失能者可獲得之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做為計價單位,進而提供服務提供單位足夠成本,鼓勵服務提供單位善盡雇主責任與提升薪資條件,去除照顧服務員鐘點計薪之鐘點工刻板印象,進而提升社會地位及專業價值。

(二)為落實服務提供單位管理,兼顧保障照顧服務員權益,本部提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服務提供單位特約之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載明服務提供單位應給予所聘全職照顧服務員全體平均薪資逾每月3萬2,000元。後續地方政府可基於履約管理,要求服務提供單位落實提升勞動條件。

(三)針對大多數長照服務提供單位未配合新制調升薪資並維持既有給薪方式一節,本部業函請各地方政府協助瞭解,將持續觀察服務提供單位實際給薪情形並適時檢討。

另本部於本年4月起,辦理3場次居家服務單位座談會,直接輔導第一線居家服務單位熟悉政策目的與制度內涵。

(四)另因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交通時間原則屬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約定給薪,本部僅針對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偏遠地區補助照顧服務員工作津貼與交通津貼,以鼓勵照顧服務員赴上開地區服務。又依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單位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照顧服務員於事業單位外從事工作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訖時間為準;雇主並可自行輔以電子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

(五)有關證照津貼,應視為服務提供單位內部之加薪標準或福利措施,由服務提供單位就服務案量、照顧負荷、時間及頻率,以及照顧服務員之專業能力、有無專業證照等綜合考量,並運用支付經費自行規劃。

(六)至服務提供單位倘採抽傭或拆帳給薪,可能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照顧服務員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七)另為保障照顧服務員職業安全,服務提供單位除依法應為照顧服務員投保參加勞保、健保、職災保險等,並須設置業務負責人或聘僱居家服務督導員,以協助處理照顧服務員職業安全相關問題,提供照顧服務員專業支持。

四、關於照顧組合表之檢討及改進問題:

(一)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之核心,係針對個案問題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照顧服務,並由照管專員或個案管理員與案家共同擬訂照顧計畫。計價基準由舊制之時數改為照顧組合,期望兼顧服務品質,以服務提供之完整性為標準,故將照顧組合設計為142項,以周延囊括常見長照服務類型,滿足服務使用者多元之照顧需求,同時提升照顧服務員之專業地位,改善目前社會對於照顧服務員為「家庭看護」或「鐘點工」之印象。

(二)新制以照顧組合為長照服務提供之計價單位,其中外界較多疑問者,集中於照顧服務類之使用、組合與計價方式,約20項支付。本部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之照顧組合表內,均有詳細說明照顧組合之操作定義外,自新制實施以來,持續辦理說明會與各地方政府溝通,且對照顧組合有任何疑義者,皆可透過本部提供之二線電話專線即刻諮詢新制內容。另外界疑義較多之照顧組合,本部刻正著手進行檢討給付基準。

(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金平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6012號)

王委員就兩岸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有關上開問題未答部分,經交據本院陸委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已多次重申尊重歷史事實及既有政治基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維護兩岸和平穩定是雙方共同之責任,中國大陸堅持以其片面設定之「一中原則」與「九二共識」作為兩岸交流互動前提,對臺進行威嚇與施壓,並未尊重臺灣民意堅持維護臺海和平現狀之主張,這是兩岸關係停滯不前之主因。

二、近兩年來,政府根據普遍民意及國內共識,致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發展。依據本會例行民調顯示,8成以上民眾支持政府主張兩岸應在不設前提之情況下對話溝通、化解分歧,支持臺灣之未來及兩岸關係發展要由臺灣2,300萬人決定。政府將秉持一貫政策立場,持續營造兩岸善意氛圍,尋求兩岸對話溝通之可能性,亦呼籲中國大陸當局將心比心、換位思考,讓兩岸關係朝良性互動方向發展。

(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設置地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2)

蔣委員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設置地點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按促轉會之設立係以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為其主要任務。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促轉會應於2年內就第2條第2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本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本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是以,促轉會主要係從事研究、規劃之靜態工作,尚不至於對周邊地區秩序產生影響。另本院前於本(107)年4月25日已將上情函復蔣委員在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臺人才之磁吸效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3)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臺人才之磁吸效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國內人才外流問題及因應企業之人才需求,政府已從留才、攬才及育才等面向著手,提出21項策略,並積極列管執行成效。另針對中國大陸發布「對臺31項措施」,可能引發國內人才外流,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等四大面向及八大強臺策略。相關留才措施如下:

(一)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包括:

1.研修「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放寬為可選擇「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孰低課稅。

2.民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發展。

3.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4.研修「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

5.企業為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之工具,例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三)提升學研人才獎勵:包括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等。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包括推動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讓醫事人員根留臺灣等。

二、為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教育部已鼓勵各大學善用高教深耕經費增聘專任教師,並推動「玉山計畫」,包括玉山學者、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等方案,以強化留才、攬才效益。本年推動上開計畫執行方式及預期成效如下:

(一)玉山學者:

1.本年投入3億元,預計延攬100位國際優秀教研人才。

2.延攬對象分成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並賦予部分學校及時攬才彈性,若各校將獲得之玉山學者名額改聘為玉山青年學者,則可以「1比3」之比例聘任。

3.獲選玉山學者除由聘任學校提供本薪外,教育部每年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玉山青年學者只要符合取得最高學歷10年內,並具有優異產業界工作經驗或學術經歷,除本薪外,該部每年外加最高150萬元薪資,一次核給5年。

4.除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外,將由教育部及大學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措施,例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讓學術在地扎根。

(二)彈性薪資:。

1.提高國內教研人才之薪資差距,將投入23億元,受惠人數約1萬人。

2.學校得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執行各校自訂之彈性薪資方案。另為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各校執行彈性薪資應達教育部訂定之最低支用比率,確保學校彈性薪資能確實執行。

3.為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之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

4.教育部另投入補助經費3億元,補助彈性薪資執行成效較佳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

(三)教授學術加給提高10%:

1.每年投入6億元,約8,000位專任教授受惠。

2.調增國立大學「教授」級學術研究加給10%,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以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藉此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並留任大專校院教授。

三、人才之跨國移動是國際競爭之必然趨勢,政府將致力維護經濟自由開放及保障人權之生活方式,厚植經濟實力,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頂尖人才之國家。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內容投資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6)

許委員就「文化內容投資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文化內容產業為文創產業之核心,透過內容產業間之相互授權應用,可創造龐大商機並帶動整體文創產業發展,然國內文化內容產製質量與規模尚待提升。為能擴大民間資金投入、健全產業生態,本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

二、本部業向國發基金爭取匡列60億元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合併一二期投資計畫,將國發基金100億元全數運用,舉凡文化要素以文字、符號、圖形、聲音、影像等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包括影視音、出版、ACG產業等,均為此次聚焦投資對象,並鎖定新銳創作者、大型公司、內容平臺、創新商業模式及市場通路等,促進國內產業規模化發展。

三、文化內容產業之投資與製造業、生技醫療產業之模式不同,無論國內或國外,文化內容產業之主要投資者均包含通路商、行銷發行商、平臺商、大型製作公司等產業投資者,該等投資者持續積極尋找具潛力之文化內容投資標的,投入大量資金,並可整合產業鏈,產生龐大之外溢效果。文化內容投資計畫將於現行與創投公司共同投資模式之外,以廣發英雄帖方式,不限資格,擴大民間投入,鼓勵金控、一般創投、平臺商、通路商、發行商等文化內容產業投資者,隨時向本部提出投資合作申請,共同投資者與本部投資比例最高可達1:3,期能引發民間投資者積極共同投入資源,壯大文化內容產業規模。

四、本部前已成立「文化內容產業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持續找尋潛力文化內容業者,協助內容力提升、媒合投融資金及跨介合作,促進對文化內容產業之衍伸授權運用及資金挹注,使文化內容業者之創新創意能順利進入市場。此外,本部並將持續開辦文化內容投融資研訓課程、逐步建置無形資產評等評價制度,以完善文化金融專業體系,提高業者取得頭融資的機會。

五、另有關投資對象是否限縮於「臺灣故事」,本次「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之投資對象包含影視音、ACG、出版等國內文化內容業者,不限制內容題材及應用方式,凡擁有足夠商業機制之潛力案件,均為可評估進行投資之對象。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美中貿易戰,政府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5)

許委員就面對美中貿易戰,政府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貿易為我國經濟發展命脈,我國是亞太供應鏈之重要夥伴,政府向來支持貿易自由化,並致力推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全球貿易保護主義興起,對於我國影響相對較大,面對全球經貿不確定之環境,持續維持自由開放之體制有助我國外貿表現,是政府之政策方向。

二、鑒於美中係我國兩大主要貿易夥伴,美中貿易摩擦對我國影響很大,美國川普總統2018年3月8日就232措施鋼、鋁國安調查發布總統文告,公布自3月23日零時起針對進口鋼鐵、鋁分別加徵25%、10%之關稅;復於3月22日公布總統文告,公布包括加拿大、墨西哥、澳洲、阿根廷、巴西、韓國及歐盟會員國等,獲得暫時豁免,該關稅之暫時豁免至5月1日為止。另美方就301調查案於4月3日公告對中國大陸加徵關稅之產品建議清單,宣布將對1,333項商品加徵25%額外關稅。本部除已即時掌握上開訊息外,亦隨即邀集相關業者(包括鋼鐵、電機、造船、顯示器、電子及生技等產業)瞭解產業看法,掌握本案對產業之影響及建議,以研擬後續因應對策。

三、檢視現階段美國所提出清單,相關與會業者表示對臺灣影響有限。在直接影響方面,因臺商在中國大陸加工出口最多之手機、平板、筆電等項目沒有包含在清單中,對我臺商不會帶來直接衝擊;而鋼鐵、工具機、面板等其他行業,臺灣出口到中國大陸主要供應當地內需市場,受到影響亦有限。另間接影響方面,主要是中國大陸產品銷美受到阻擋,將可能轉銷到其他國家市場。與會業者提到,由於臺灣廠商多有全球布局,可進行生產調度,做好因應貿易戰變局之準備。更有業者正面看待,認為美國係針對中國製造2025為目標,相關產品自中國大陸銷美將受到阻礙,反而讓臺灣廠商有契機。

四、由於美國並未公布301調查加徵關稅產品最終清單,本部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持續與我產業交換意見,以瞭解對我產業之具體影響,並加強與國際區域經貿組織之連結。在詭譎多變的全球經貿環境下,我政府將更加強下列因應措施:

(一)強化我國經貿體制因應能力

1.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的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與技術開發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與經營管理技術,增加輸美產品的臺灣成分,強化臺灣產業體質,提升我在全球價值鏈的地位。

2.擴大內需投資:近年出口貿易及內需持續擴大,國內經濟成長動能持續回升,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持續推動能源轉型,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來源。

3.提高創新能量:對外貿易需要科技發展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支持,將積極執行5+2產業創新與各項科技產業發展計畫,增加投資,提高產業創新能量。

4.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和生產基地的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的布局。另我國可透過分散市場如積極拓銷新南向市場及轉移生產基地,或協助臺商進行產品客製化之製造、銷售等策略,以達海外訂單移轉效果。

(二)加強與國際區域經貿組織之連結

1.持續密切注意各種區域經濟整合(包含CPTPP與RCEP)之進展,不放棄任何可能的參與機會。同時持續透過雙邊(官方或民間會議)、WTO及APEC場域,強化與主要貿易夥伴的雙邊合作關係,逐步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或「經濟合作協定」(ECA)。

2.對內方面,政府持續推動自由化的相關工作,特別是與國際法規接軌的部分,過去各部會為了將法規、制度提升到TPP規範,已提出多項修正法案。本部亦將持續協調各部會進行法規落差檢視,以符合CPTPP及相關國際規範。此外,政府亦將持續辦理國內的廣宣及溝通工作,協助民眾瞭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及貿易自由化重要性,以凝聚公眾共識。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銀行銷售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TRF)業務之監理及對銀行銷售業務違失造成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8)

黃委員就銀行銷售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TRF)業務之監理及對銀行銷售業務違失造成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TRF受害者指陳銀行違規招攬、製作不實授信文件,隱匿高額利潤一節:

(一)金管會自103年多次辦理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關之金融檢查,包括:金融交易業務(TMU)專案檢查、OBU銷售境外商品專案檢查、衍生性金融商品專案檢查、金控公司風險管理專案檢查、OBU開戶及財務報表真實性專案檢查、一般檢查(含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專案檢查等,歷次檢查發現銀行有未落實KYC作業、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欠嚴謹、額度核給過於寬鬆、業務人員未具資格、行銷話術不當、未落實審核客戶財務資料及董事會議紀錄等,已提列檢查意見,督促業者落實改善,並依銀行缺失程度分別處以罰鍰、糾正或停止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分,並針對銀行代客戶編製財報及協助或偽造董事會議紀錄等疑涉不法案件已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二)金管會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監理,持續透過場外報表監理、實地金融檢查等監理作為外,亦參酌銀行常見缺失及商品交易爭議等,藉由修訂相關法令規範,加強銀行內部控制及落實客戶保護。金管會自103年起依檢查發現缺失,陸續修訂法規採行多項強化管理措施,包括訂定契約期限限制、損失上限、調高專業法人客戶之總資產資格條件、要求客戶繳交期初保證金機制,及增訂銀行提供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查程序等規定,以導正銀行業務經營並落實風險控管。

二、關於「法人專業客戶」之定義,除總資產超過五千萬以外,對於投資經驗、金融知識、風險承受能力等訂定相關規範一節:

(一)過去「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規定專業法人客戶定義為符合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係比照金管會各業一致性的分類標準,包括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辦法、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1年6月25日訂定,其第4條亦明定排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對象,該專業法人之財務門檻標準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依據當時(102年1月30日修訂)應注意事項,專業法人客戶除符合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基本財務能力門檻以外,依該應注意事項第21點規定,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亦即銀行對專業客戶仍應執行商品適合度分析,其內容包括客戶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並應建立監控機制,避免不當銷售或推介之行為。

(三)為強化銀行落實商品適合度制度,金管會已於105年1月修訂規範,提高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財務條件由總資產新臺幣5千萬元提高至新臺幣1億元,客戶並應以書面向銀行申請成為專業法人客戶;106年5月修訂規範,要求銀行與專業客戶往來,應確認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應每年進行覆審,以檢視客戶持續符合專業客戶資格條件,此外,銀行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利依據客戶屬性評估結果及商品屬性評估結果,界定客戶投資屬性、風險承受等級,與界定商品之風險等級,並據以向客戶提供適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三、關於一次性裁罰有金額之限制,致使民眾質疑金管會裁罰金額過低,與銀行獲利不成比例一節:

(一)金管會於103年4月至106年8月間,對於國內20多家銀行銷售TRF相關業務進行各次(定期及不定期)金融檢查結果,發現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或第61條之1等情事者,經綜合考量各該銀行之缺失態樣、違規時間、違規數量及對消費者之危害程度等情形,分別核予各該銀行糾正、限制部分業務承作、命限期改善及罰鍰等裁罰性處分。其中多家銀行於上開期間係分別受到2至3次不等、裁罰金額自200萬元至1,000萬元之罰鍰處分,且全部裁罰金額共計新臺幣1億4百萬元。

(二)至民眾質疑裁罰金額過低,與銀行獲利不成比例一節,金管會將參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罰則規定,朝提高銀行法罰鍰上限方向並審酌各方意見進行研議,俟研議定案後即進行相關法制作業。

四、TRF爭議約還有一大半仍沒有處理結果,是否因為相關單位能力不足,且金融專業也不足以處理?目前有多少中小企業牽涉其中?

(一)金管會持續鼓勵銀行與客戶積極協商和解;爭議案件目前可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處程序或仲裁法仲裁機制處理,金管會已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加速爭議調處作業程序,以儘速解決爭議

(二)截至107年4月20日,TRF爭議案件總數計290件,銀行已配合處理件數(包括達成和解、銀行接受調處結果、進入仲裁等)計207件,尚在處理件數計83件。金管會將持續督導爭議案件之處理。

五、金管會是否一開始就嚴格監管TRF此類高風險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透過金融檢查,或督促銀行落實內部控制機制?

(一)人民幣TRF商品本身具有高槓桿及高風險特性,會隨著匯率波動產生較大之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金管會為兼顧投資人保護、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與市場健全發展,爰於103年初發現銀行大量承作且有相關缺失後,已依銀行缺失程度分別處以罰鍰、糾正或停止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分,並主動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採行多項強化管理措施,藉以導正銀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及落實銀行風險管理,並針對銀行代客戶編製財報及協助或偽造董事會議紀錄等疑涉不法案件已移送司法單位偵辦,目前TRF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已回歸正常,市場風險在可控制範圍內。

(二)金管會將持續要求銀行應落實KYC、商品適合度等銷售程序控管及風險管理制度,及辦理金融檢查,確保銀行落實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持續透過商品交易資訊與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情形,督導銀行強化風險管理能力,並以多元化方式續行協助投資爭議之處理,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限縮公益團體租稅優惠造成該等團體財政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9)

黃委員就限縮公益團體租稅優惠造成該等團體財政困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申報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對非營利組織之捐贈僅能於所得稅法規定限額內申報扣除,恐造成民眾或企業捐款湧向政府機關,公益團體財務困難乙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及第36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其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列報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兼顧機關團體具有公益目的同時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藉捐贈公益團體規避稅負,爰訂定捐贈限額規定。

二、有關限縮機關團體租稅優惠乙節

(一)所得稅部分

1.為鼓勵個人或營利事業積極參與公益活動,輔助及彌補政府公共支出之不足,並避免稅捐徵課影響其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與能力,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對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團體,於符合一定要件下,提供適度租稅減免優惠。

2.邇來外界反映部分機關團體涉有關係人交易、投資股票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或未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或每年用於公益活動支出比率偏低,有未積極辦理公益事務之情形,違反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之政策目的。為督促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落實公益目的,本部擬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修正草案,於本(107)年3月29日陳報行政院,修正重點如下:

(1)規範機關團體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藉相互間交易而有利益回流或變相盈餘分配之情形。

(2)規範投資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股票之限制,除經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核准,不得購買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3)規範營利事業主要捐贈人及其關係人擔任機關團體董(理)監事,應納入計算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之適用範圍。

(4)按機關團體年度收入總額規模分級訂定用於創設目的之支出比率,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1億元以上,支出比率分別為60%、70%、80%。

3.本部檢討修正免稅標準,期藉由強化及周延免稅要件,防杜機關團體與其捐贈事業之股東或關係人不當利益輸送或成為集團控股機構。此外,為使政府提供之租稅優惠能發揮鼓勵民間參與公益活動之目的,並防杜部分機關團體享有租稅優惠而未從事其創設目的活動,本部將賡續與主管機關共同加強監督管理其從事公益情形,以符公益之實。

(二)營業稅部分

1.營業稅屬一般銷售稅,由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藉銷售價格將應繳納稅款轉嫁買受人負擔,故實質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慈善救濟事業為政府提倡及扶助之社會福利事業,爰配合政策予以免稅。爰此,有關委員所提南投某小學棒球隊於臺北大安森林公園義賣其手工勞作,倘符合上開規定,得免徵營業稅。

2.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建立,提供適度租稅優惠,本部以本年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600712250號令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同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曼麗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99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0號)

陳委員就建議改善勞檢資源分配及勞檢體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改善勞檢資源分配及勞檢體制問題:

(一)為持續強化第一線勞動檢查人力,落實勞工安全與權益保障,勞動部擬具「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經行政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同意核增勞動部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聘用134人及勞動部職安署43人,合計177人。

(二)在勞動檢查員訓練部分,不分勞動條件或職業安全衛生,均應接受執行職務所需之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該等訓練係由勞動部統一集中辦理,完成後再由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依據專長進行分科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者已具有統一標準之課程訓練。惟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尚需涉獵火災爆炸預防、感電預防、風險評估等安全及衛生專業課程,所需訓練時數及術科訓練場次較多,訓練標準尚無不同。

(三)至聘用勞檢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其福利及保障已較其他臨時人員、派遣、勞務承攬等非典型人力為優厚,且勞動部補助之聘用檢查員之報酬薪點,已自聘用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7等1階起敘,相較於其他聘用人員6等之起敘標準為佳,同時亦對於具有一定年資者得升任督導職之制度規劃,即聘用勞檢員有專員職得以升任,無論就起薪標準與未來晉升發展方面,應已具相當之誘因。另勞動部刻正規劃補助員額達一定條件以上之地方政府,得往上增設更高職級之職務,以激勵檢查同仁工作士氣,鼓勵久任,並提升檢查效能,以留任優秀人才。此外,該部已規劃修正「優良勞動檢查員選拔作業要點」,如檢查員具有特殊之重大貢獻,且足為檢查員之楷模與表率者,得排除年資限制,以鼓勵資淺檢查同仁勇於任事。

二、關於衛福部辦理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新制推廣與規劃情形:

(一)目前推廣部分:

1.於106年12月至本(107)年1月中旬邀集各地方政府、照管專員、ABC(A-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B-複合型服務中心;C-巷弄長照站)承辦單位,以及民間團體等計辦理9場行政說明會議,說明長照新制內容及資訊系統操作流程,參與人數逾3,500人。  

2.本年度3月份於北、中、南分區共辦理3場次縣市特約暨給(支)付輔導座談會,邀請各地方政府與照管中心參與,輔導其與各服務提供單位(B單位)溝通,儘速完成服務單位特約及費用申報作業,參加人數計約600人。

3.製作完成長照2.0懶人包,並放置於衛福部官網長照政策專區,供各界下載使用。

(二)規劃辦理部分:

1.於本年度4月針對服務提供單位辦理分區說明會,持續溝通說明給付及支付新制。

2.配合本年度4月初新版照顧管理資訊系統上線,預定辦理分區教育訓練,使地方政府、照管人員及服務提供單位在評估、服務紀錄登打、申報、核銷等新制作業上順利完成。

3.持續規劃製作長照2.0新制宣傳素材,運用多元傳播通路宣傳,並放置於衛福部官網長照政策專區,供各界參考運用。

三、關於如何達成我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問題:

(一)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第1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採先緩後加速之減碳路徑,設定我國於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94年(基準年)減量2%,並將以114年(西元2025年)則較基準年減量10%及119年(西元2030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另行政院於本年3月22日核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內容包括階段管制目標、六大部門推動策略及八大政策配套,將搭配部門別評量指標及各部會積極規劃推動之部門別「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落實各項減量具體行動,並逐期檢討訂定各階段管制目標及配套方案,務求達成國家長期減碳目標。

(二)另經濟部減量措施規劃如下:

1.全力發展再生能源

(1)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等原則,擴大再生能源設置。

(2)現階段全面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與「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並同時開發其他具潛力(如地熱、海洋能等)再生能源。

2.擴大天然氣使用

(1)推動新建或擴建天然氣電廠採高效率複循環機組(發電效率估計可達60%,現有燃氣機組平均效率約51%)。

(2)加速完成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新設或擴建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及燃氣電廠,以擴大低碳天然氣使用與發電。

3.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

(1)彈性調整煤炭使用,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同時積極進行燃煤電廠汰舊換新為超超臨界高效率發電機組。

(2)積極進行燃煤電廠汰舊換新外,於部分時間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穩定供電下配合緊急降載。

(三)後續作法:

1.持續發展節能、儲能與再生能源關鍵技術,加速商業化成熟技術導入與擴散,推動高效率設備汰舊換新,引導民眾與產業投入溫室氣體減量。

2.與能源需求面各部門共同推動節約能源深化減量,以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3.配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階段管制目標規劃,研訂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並針對各項措施執行情形,進行滾動檢討,積極推動落實。

(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999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3號)

鍾委員就第二條臺灣高速鐵路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高鐵局已就高鐵延伸屏東新闢路線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本部並已於本(107)年4月23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審查,審查結論請高鐵局依與會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意見修正後,擇期再審。上開可行性研究現階段僅評估延伸至屏東,評估結果因延伸屏東路線規模小,可量化之經濟及財務效益均不足,然從國土整體發展、縮小城鄉差距與均衡區域發展之角度而言,在未來分階段發展東部高鐵幹線以構建整體軌道路網之前提下,建議高鐵延伸屏東可視為高鐵東部幹線之先期規劃推動,高鐵左營站成為高鐵東西幹線匯集運轉樞紐(Hub)。

二、前開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已將高鐵往東部延伸之銜接界面納入考量,未來報經行政院核定,本部將再據以續予評估。

(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6號)

賴委員就加速高雄機場改造進度,增加航點、航班,台灣虎航進駐作為發展基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加速高雄機場改造進度,增加航點、航班,台灣虎航進駐作為發展基地問題:

(一)加速高雄國際機場改建部分:

1.行政院業於本(107)年2月26日核定交通部民航局所擬「高雄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以因應南部地區空運發展,並研擬推動相關重要建設,包含將既有國內航廈拆除重建為國際、國內共用之新航廈、增建營運停機坪,並於新舊航廈間興建多功能轉運中心,汰換空橋及新建維修棚廠等建設。

2.前揭新航廈及轉運中心新建工程之前置作業包含可行性評估及研提建設計畫、轉運中心民間參與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維持機場正常營運,深具複雜性與困難度,故預估自規劃至完工所需時程約需10年。惟為儘速促進當地發展,提升效率,目標規劃於8年內完工。

3.目前民航局已著手委託專業顧問公司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及轉運中心」先期規劃之相關前置規劃作業,預計於本年8月底前決標,民國109年5月完成建設計畫,推動後續建設。

(二)增加航點航班及台灣虎航進駐高雄機場作為基地部分:

1.高雄機場飛航國際航線運量成長情形:

(1)經統計,106年高雄機場國際定期航線之載客人數已由105年同期之408萬人次成長為425萬人次,成長幅度為4%,其中飛航新南向國家航線之運量成長32%、低成本航空部分之運量則成長26%,成為高雄機場運量成長之主要來源;另觀察本年1月至2月高雄機場國際定期航線,載客人數由106年同期之64萬人次成長為71萬人次,成長幅度進一步提升為9%,其中飛航新南向國家航線之運量成長43%、低成本航空部分之運量則成長57%。

(2)由前述統計資料可知,近年來高雄機場國際航線運量均呈穩定成長趨勢,而在本年各航空公司亦有針對高雄機場進行相關新闢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班之規劃。

2.低成本之國籍航空公司進駐高雄機場情形:

(1)台灣虎航公司已於106年12月引進1架A320-200型航空器並駐機於高雄機場,現已有2架A320以高雄機場為營運基地飛航以提升航班數,包括開闢「高雄─福岡」航線並於「高雄─澳門」、「高雄─東京成田」及「高雄─琉球」等航線持續增班,同時持續於本年1月至3月間飛航「高雄─清洲」、「高雄─鹿兒島」及「高雄─北九州」包機以培養穩定市場客源。

(2)未來民航局將持續洽請國籍業者積極評估以高雄機場作為營運基地之可行性,並與各相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

3.經由民航局於航權分配評分鼓勵及提供降落費優惠等相關措施之努力下,已使高雄機場新闢航線日益增加,並為整體運量帶來成長,同時台灣虎航公司亦已將2架A320航空器停駐於高雄機場以提升航班數;民航局未來將持續透過拓展國際及兩岸航權、擴大降落費優惠、協助國籍業者取得適當時間帶、協調機場延後宵禁時間及持續配合推動Fly Cruise(空海聯營旅遊)在臺發展等措施協助業者永續經營,同時地方政府、觀光業者及航空公司亦可共同努力開發市場,以吸引觀光旅次,進而提升高雄機場航線與班次。

二、關於國道7號是否興建應加速定案問題:

(一)為配合高雄市港發展,提高整體運輸效益,交通部爰研擬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行政院於99年3月19日核復原則同意該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請交通部積極辦理環評及審慎進行財務分析,研擬綜合規劃,且積極研議縮短計畫執行期程。

(二)因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保署102年8月30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242次會議決議:「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該署自103年9月9日起召開範疇界定會議,至本年3月22日共召開15次延續會議,第15次延續會議結論略以:請開發單位提供現地鑽探取樣之岩心照片資料及地下水觀測資料,並提供網路連結路徑由該署登載網站,各界於上傳日起14天內提供審查意見,於下次會議討論。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業於本年3月23日提供現地鑽探相關資料連結路徑,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4月19日召開第16次延續會議,後續將儘速辦理相關作業。

三、關於航港建設基金及盈餘提撥款項應落實於港區周邊道路品質維護問題:

(一)目前商港範圍內公共道路或為管制區內之道路,均已由港務公司不定期辦理巡檢維護,並評估受損情形依照「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編列相關基金預算進行整建或修復。

(二)另港區周遭聯結市區道路部分,港務公司每年亦依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提撥18%分派盈餘公積金予港口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專款用於港區周邊道路興建及維護等。

(三)後續交通部將督請港務公司與地方政府偕同合作,就商港區域及周邊等權管路段持續加強巡檢維護,以維人車通行安全。

(四)另有關加速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南段進程一節,高公局已督請廠商排定要徑作業時程、預鑄節塊生產及吊裝時程等,以逐日檢討及追蹤各工項進度,俾利即時掌握各項問題排除及工進推展;該段工程預定完工日期為本年12月13日。截至本年3月底,工程累計預定進度為94.19%,實際進度為94.42%,超前0.23%。

四、關於港區空污應加速改善問題:

交通部及行政院環保署共同協力推動改善港區空氣品質,目前交通部已責請港務公司會同航港局研訂「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包含「岸電設施擴大使用」、「船舶進出港減速」及「船舶使用低硫燃油」等具體措施如下:

(一)設置岸電設施:港務公司目前已於高雄港7座碼頭完成設置11套高壓岸電設施(含業者自建),包含中鋼碼頭(96號碼頭)、第六貨櫃中心高明碼頭(108號、109號、110號及111號碼頭)及第四貨櫃中心長榮碼頭(115號及116號碼頭),另規劃於107年、108年新建9座岸電設備,並配合綠色港群計畫,向航商推廣使用岸電系統,預期提升岸電使用電量較前一年度增加3%;並設定目標本年全年期間,具備岸電設施船舶泊靠高雄港設有高壓岸電碼頭之岸電使用率達100%。此外,新建或改建之碼頭業已預留設置岸電設施所需之空間,未來將視現有岸電系統運作情況及國際岸電規格予以設計及設置。

(二)船舶進港減速措施:現階段由港務公司針對七大國際商港自本年1月起推動所有進入國際商港港區範圍20海浬內船舶應減速至12節以下,並提供相關獎勵措施,降低港區碳排放量。

(三)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措施:

1.有關推動行駛國際航線之外籍及國籍船舶使用低硫燃油部分,交通部已於本年1月25日辦理草案預告我國提前於108年1月1日推動國際航線船舶進入國際商港應採用硫含量0.5%以下之低硫燃油,目前預告期限已屆滿,刻正辦理公告作業事宜;另行駛國內航線之國籍船舶則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修法修訂相關船舶排放規定辦理。

2.本年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已召開說明會向業者宣導使用低硫燃油及進行船舶主機設備調校,並於本年2月1日起針對國際航線船舶進入高雄港實施獎勵措施,使用低硫燃油增加之成本,由港務公司先行提供每艘次船舶5,000元獎勵金,以全年9,000艘次計,獎勵金以4,500萬元為上限,以加速相關推動進程。

3.有關辦理「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修正作業部分,航港局業於本年3月15日邀集航商業者討論「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重點為:將進出港期間使用燃油供應動力之船舶,其燃油硫含量不符規定,或未採行同等減排效應之作為,視為污染港區行為,將依「商港法」第66條規定處行為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增訂船舶於入港前需檢附之資料為船舶油料紀錄簿、燃油交付單與船舶最後10個停泊港名及到離日期。另預訂於本年7月底前報交通部審議,俾利於108年1月1日開始強制實施使用。

五、關於高雄藍色公路應大力推動問題:

(一)為推動臺灣本島至小琉球航線資訊,除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網站已有屏東東港至小琉球航線資訊外,「鳳鼻頭-小琉球」航線資訊亦可於航港局之「國內固定船班資訊查詢」網站可供查詢,未來兩局將持續更新交通及相關旅遊行程規劃等資訊,以為行銷推廣。

(二)目前經營臺灣本島至小琉球間海運航線,有屏東東港-小琉球及高雄鳳鼻頭-小琉球航線,係屬觀光航線。其中高雄鳳鼻頭-小琉球航線中,翔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將新增租傭1艘「翔飛5號」客貨船(乘客定額170人),預計於本年中經航港局檢查合格後加入營運,拓展該航線貨運服務,以符合小琉球在地居民之民生物資需求,並提高營運績效。

(三)倘業者經營臺灣本島至離島航線(含高雄鳳鼻頭-小琉球航線)產生營運虧損,業者可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及「離島海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規定」申請營運虧損補貼,若業者有需要,航港局亦會給予相關協助。

六、關於以高雄為發展基地,加速推動遊艇休憩產業問題:

(一)為健全遊艇休閒活動,創造優質友善之遊艇活動環境,普及遊艇休閒風氣,航港局自100年已持續檢討鬆綁遊艇相關法規、簡化相關作業程序,另為讓民眾瞭解遊艇活動之多樣性、精彩性及可親近性,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鬆綁遊艇相關法規:

(1)開放外國人考領自用遊艇駕駛執照。

(2)放寬曾領有漁船、商船船副證書、商(漁)船船長證書及海軍(巡)艦艇長資歷,換領遊艇駕駛執照。

(3)修正「船舶法」(遊艇專章)中自用遊艇或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簡化鬆綁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遊艇檢查規定作業程序。

(4)刪除遊艇承租人應具備遊艇駕駛資格規定。

(5)經驗證機構認可,且船身未經修改者,第一次特別檢查得免予施行傾側試驗。增列豁免或以同等效能替代設備之申請程序,並參照「船舶設備規則」修正相關設備規定,以符實際。

2.簡化相關作業程序:

(1)簡化遊艇CIQS(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作業程序:遊艇入出我國國境,自103年5月1日可於航港單一窗口(MTNet)線上申辦,提供即時便捷之通關聯檢服務。

(2)簡化新造遊艇出海試俥作業程序:新造遊艇申請出海試俥作業於104年2月16日納入MTNet系統管理。

(3)辦理推廣遊艇活動:航港局與觀光局自103年起於北部、中部及南部共同舉辦推廣遊艇活動,歷年活動計吸引1萬3,266人次參加。本年4月14日至29日連續三週之週六及週日,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舉辦「2018大鵬灣遊艇帆船系列活動」,持續營造遊艇友善活動環境,讓國人瞭解,遊艇是親近海洋活動之選項之一。

(二)為賡續改善遊艇活動環境及推廣遊艇休閒活動,未來將透過增進遊艇活動需求、檢討遊艇相關法規、增加遊艇泊位、考照制度檢討及作業程序再精進等作為,帶動國內遊艇休閒活動風氣,讓遊艇產業蓬勃發展。

七、關於以高雄作為郵輪母港,拓展增加郵輪航班、發展郵輪產業鏈問題:

(一)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已於106年6月2日成立「推動臺灣郵輪產業發展專案小組」,整合各部會資源,協調郵輪產業相關機關,以優化國際郵輪旅客來臺旅遊條件,提升國際郵輪公司安排航線來臺意願,帶動港口城市及郵輪產業周邊商機。

(二)另航港局已訂定「郵輪來臺申請程序」,協助郵輪業者開發更多元化之郵輪旅遊產品,以推動臺灣郵輪產業發展。例如以專案方式協助英國籍郵輪Noble Caledonia來臺跳島靠港作業,與各個港口之彎靠作業進行事前溝通、勘查,期能將此定調為未來國際郵輪進行跳島之旅之範本,促進未來有更多元之郵輪產品上市,吸引更多國際郵輪旅客來臺觀光。交通部將持續擬定積極拓展臺灣郵輪業務策略及作法,以加強港口國際行銷、吸引國際郵輪來臺彎靠,打造高雄港成為臺灣另一個郵輪母港。

(十七)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8號)

呂委員就儘速推動淡江大橋主橋段工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儘速推動淡江大橋主橋段工程問題:

(一)淡江大橋主橋段工程訂於本(107)年4月17日召開評選委員會,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後,俟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即可辦理決標,決標後14日內簽約,目前修正計畫已循序報核中。

(二)考量本標工程複雜性與動員時間約需3個月,預定本年10月中旬開工,施工期68個月,將於民國113年6月完工。

二、關於儘速核定八里輕軌線可行性評估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1月17日將淡海輕軌運輸系統延伸八里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函報本部,本部業於本年1月30日函復審查意見,尚涉整體捷運路網推動優先次序、務實評估最適系統與推動本計畫之必要性及妥適性等議題仍需釐清。

(二)本部將持續督請新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儘速修正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俟新北市政府提送修正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後,本部將依上開要點規定儘速審查後循序報核。

(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7號)

吳委員就新北市交通、觀光及產業發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加速臺北港建設問題:

(一)有關土方處理部分:臺北港物流倉儲區填海造地計畫,經行政院民國94年核定在案,採分期分區開發,填海造地之土方係以河道、水庫、海岸清淤、鄰近商、漁港水域維護浚挖及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為主,每年不超過300萬立方公尺,並經行政院環保署核定環評報告在案。若每年最大收容土方量超過300萬立方公尺,將衍生額外之交通量衝擊周邊道路及臨近交流道服務水準,且現況工程進度尚符合招商及業務需求,港務公司目前尚無收受民間土方之規劃,如未來有調整,將再通盤考量。

(二)有關檢討北堤聯絡道路車道設計部分:

1.臺北港物流倉儲區收受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土路徑係採分流方式進行,於101年收土以來,每年最大收土量300萬立方公尺,目前道路寬度尚符合運土之需求。

2.據港務公司評估,近期將於物流倉儲區工程或運土交通流量增加後,再研議新建聯外交通引道,並進行客運車流、貨運車流分流;長期規劃考量於北淤沙區開發後,每5年滾動檢討整體規劃,適時新闢聯外道路,以解決業務發展所增加之車流。

(三)有關落實港區與新北市產業發展整合部分:

1.為加強港市合作,港務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已合作成立「臺北港港市合作聯合招商小組」,不定期就港市合作相關議題開會研商。雙方將循現有機制繼續共同推動臺北港區之發展,適時研議參考各港與其所在地地方政府合作模式辦理。

2.順應國際港灣發展趨勢,新北市政府業將臺北港特定區規劃「娛樂專用區」及「產業專用區」等分區並辦理招商中,經濟部將依據其相關招商條件,協助將招商案公告資訊廣為周知具投資潛力之僑、外商及臺商等往來廠商,並將邀請新北市政府參與相關招商活動,加強廣宣臺北港特區招商訊息。

(四)有關南外堤遠期用地開發計畫環評部分:臺北港目前造地區有北物流區及南碼頭區,預計於115年底完成第四期倉儲區用地,將加速辦理物流倉儲區計畫之第三、四期圍堤及後續第四期造地工程,以滿足成立油槽中心之用地需求。另配合政府風電產業發展,刻正興建S09及S08兩座碼頭,並辦理B填區新生地填築,預計108年完成S09碼頭375公尺,110年完成S08碼頭300公尺,同時增加12.4公頃新生地。未來每5年仍將滾動檢討整體規劃,適時將南外堤遠期用地開發計畫環評提前辦理。

(五)有關郵輪旅遊部分:

1.依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年至110年)」,臺北港係定位為遠洋航線貨櫃港、海運快遞及海空聯運港、汽車及其他產業物流港,尚無發展郵輪之規劃,港務公司將依整體規劃及分工原則積極發展臺北港,與周邊產業發展相輔相成。

2.凡於北部港口靠泊之郵輪,淡水河口兩岸、北海岸、陽明山等大臺北地區觀光景點皆為其岸上旅遊之腹地,為促進地方觀光產業發展,港務公司將持續鼓勵郵輪業者及旅行社,規劃雙北地區適合郵輪旅客岸上城市旅遊之行程,共享郵輪之商機。

(六)有關研議將臺北港營運處提升至分公司層級部分:港務公司係以港群概念思考,秉持「對內協調分工,對外統合競爭」經營管理各國際商港。該公司將參考國際標竿港埠集團發展,就公司整體事業佈局、營運策略及經濟效益等因素,佐以各港優勢拓展各項功能性事業,滾動檢討及建構公司最適組織型態,提升臺灣港口營運之綜效。

(七)有關淡水河淤積問題部分:

1.臺北港自82年建港迄今,港區內相關棧埠設施均採港區內挖填平衡為原則,亦即利用港區內水域浚深之土方,回填至碼頭後線土地,以減少港區造地成本及土方運輸衍生之環境影響。港務公司已於北外堤外側海域規劃物流倉儲區,以有效收容北部地區營建廢棄土、水庫及河道清淤等土方。

2.依據「臺北港港址北側疏濬淤砂及南側設置離岸潛堤方法研究」研究內容,淡水河口南側淤砂約每年20萬立方公尺,經濟部水利署將依據河川斷面測量結果,進行河川清淤協商作業。該清淤泥沙將就近納入前開物流倉儲區計畫基地內。

二、關於改善八里─林口交通問題:林口地區現可由國道1號轉台4線或市道105線轉台1線至桃園市中心,各路段皆為雙向4車道以上,交通狀況良好。桃園市中心可由國道1號轉台64線、台4線經台15線轉台61線、國道2號經市道110線接台15線轉台61線等擇一路線至八里,區域交通路網完整,尚無新闢省道之需求。

三、關於淡江大橋問題:淡江主橋工程已於本(107)年4月17日召開評選委員會,預定本年10月中旬開工,113年6月完工。

四、關於芝投公路問題:交通部前於88年完成芝投公路規劃、95年完成設計作業,惟事涉環境影響評估及各地方政府意見,迄今並未施作。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交通部公路總局本年起將重新辦理可行性評估,後續依評估結果妥處。

五、關於環狀線二期(南、北環段)問題:臺北市政府業於本年2月7日函報修正後綜合規劃報告,交通部高鐵局刻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中。

六、關於推動金山衝浪專區問題:

(一)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積極推展金山地區衝浪活動,已建請新北市政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中角派出所機關用地變更,以利興建「水上活動及運動推廣中心」。惟該區域土地涉及保安林用地解編、私有土地使用等議題,交通部將賡續與行政院農委會、新北市政府及相關私有土地地主協調,俾利推動。

(二)配合行政院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教育部體育署執行「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已將「改善水域運動環境」納為子計畫,編列4年預算計10億元,第一期(106年9月至本年)經費為3.3億元,除補助地方政府改善複合式艇庫、集訓環境、浮動碼頭等基礎設施外,亦可結合運動觀光旅遊,提振全民運動風氣,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前開「水上活動及運動推廣中心」俟新北市政府確認用地無虞後,即可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等規定,研提具體可行計畫,由教育部體育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經費審議作業。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深澳電廠之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7)

許委員就深澳電廠之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民國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經濟部於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下簡稱本案)至環保署審查,經提本(107)年3月14日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決議「審核修正通過」,請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西元2025年我國發電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並在前述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二、本案屬95年審查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開發單位計劃調整「機組規模」、「海域設施位置」、「輸電線路」等項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依法係就變更前後之比對分析,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大幅降低,海域設施亦自人為開發擾動較少之番仔澳灣移至既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且取消原計畫設置6.25公頃、137萬立方公尺之灰塘,另原計畫填築7.62公頃之煤倉亦自番仔澳灣移回廠內,整體海域環境影響均降低。

三、目前環保署訂定相關規範適用之空氣品質模式有高斯類擴散模式、軌跡類模式及網格類模式。本案開發單位採用高斯類擴散模式及網格類模式,模擬結果經該署模式中心審查通過性能評估;新北市政府委託中興大學教授所用之軌跡類模式,並未說明是否通過性能評估屬可行之模擬結果,亦非美國建議使用模式。開發單位評估本案空氣品質影響均詳載於報告書第6章「開發行為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第6.1.1節「空氣品質」及附錄三「空氣品質模擬相關資料」,其中附錄三資料顯示已針對宜蘭縣空氣品質進行模擬。

四、至於「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議題,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即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經開發單位發函表示將依「漁業法」第45條規定辦理及說明後,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過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無新增意見,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則多就空氣污染議題表達反對意見,後續亦未以該地區公告為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訴求,提出不得興建堤防及相關適法性之疑義,環保署於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尊重「漁業法」主管機關之法規認定及程序判斷。

五、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我國98%能源仰賴進口,在能源供應及價格易受國際地緣政治影響之限制條件下,除積極擴大再生能源及天然氣發電外,仍須維持一定比例之燃煤發電,考量國家能源燃料供應安全及能源多元性,本計畫有其必要性。

(二)本計畫除可確保114年全國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達15%法定目標外,於115年完工後,將占尖峰供電之2.8%,對全國電力供應實具有貢獻。

(三)北部地區為用電負載核心,106年尖峰用電占全臺約40%,供電能力僅占34%,本計畫可強化北部地區供電之平衡。

六、火力電廠之污染防治,國際上皆採自源頭端、製程中及尾端等3個不同階段分別進行。

本計畫採用淨煤技術,可兼顧環保及機組效率;從源頭將選擇優質燃煤達成空污源頭減量,並採用高效率超超臨界機組減少製程排放,尾端將採最先進高效率之污染防治設備降低污染物排放。另在國內空品不良時期,可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將燃煤機組發電量適當降低,以進行環保調度運用,協助改善區域空氣品質。

七、台電公司自95年起,即依照原環境影響評估結論持續進行海洋環境生態監測,於104年起增加深澳灣堤防區內更詳細之補充調查。本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亦針對瑞芳保育區進行生態調查及差異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及影響減輕對策揭露於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書中。對於本計畫防波堤設置於瑞芳保育區部分,台電公司已調整簡化防波堤設計,以降低對環境之影響,經濟部將督導台電公司於施工期間落實執行防護措施,降低施工作業對環境之影響,並持續進行水質監測與生態調查,做好海域生態之保護。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印尼公務船登檢及扣押我國漁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0)

許委員就印尼公務船登檢及扣押我國漁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2月23日迄今,我國計有「緯龍」等8艘漁船於麻六甲海峽遭印尼公務船登檢或扣押,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接獲訊息後,均立即通報外交部轉請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向印方交涉,並與船東及船長持續保持聯繫,以保障其相關權益,目前該8艘漁船均已獲釋。

二、另漁業署於「富雨號」(第2艘)遭扣押後,於本年2月27日函請外交部轉請駐印尼代表處協洽該國說明扣押該船之依據及理由,同時表達我國嚴正關切,嗣該署於本年3月1日召開跨部會之緊急應變會議,研商後續應處作為,並請外交部持續向印方表達嚴正關切。

三、又,印尼於本年4月15日再次扣押我國「大鮪13號」漁船(第8艘),漁業署除於4月17日透過外交管道表達抗議,並於同日發布「漁業署抗議印尼於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扣押我漁船」新聞稿,並由外交部採取因應作為如下:

(一)本年4月18日召見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IETO)代表羅伯特(Representative Mr. Robert James Bintaryo),就印尼本年數度對我國籍漁船登檢(或要求入港檢查),且似有執法過當等事表達嚴正抗議。

(二)強調印尼海上執法應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倘我國籍漁船未有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針對船舶「無害通過」及「過境通行」應遵守之義務,即不應妨礙其通過、通行,該國未有確切事證證明我國漁船涉及不法前,妨礙我國漁船通過、通行及草率登檢、扣留等情,已違反國際慣例,亦嚴重干擾國際航行自由,此類過度執法造成我國漁民恐懼及反彈,印尼應儘速向我國提出說明。

(三)向印尼強調共同打擊跨國毒品係國際社會共識,惟保護我國漁民權益亦為臺印尼雙邊關係之重要課題,建議該國參考我國與日本、菲律賓等洽訂漁業相關協定之成功顯例,研議與我國推動雙邊海域執法對話機制,交換相關情資,建立相互通報程序及聯合執法共識,以避免類似爭端一再發生,並提升雙邊實質合作交流。

四、此外,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海委會海巡署護漁範圍以臺北周邊專屬經濟海域為主,該會期臺印尼雙方共同推動有關執法合作機制,共同打擊跨國毒品走私等犯罪,以及增進彼此理解、互信,以維護我國漁民於該海域航行權益及安全。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在中東地區之戰略布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2)

許委員就我國在中東地區之戰略布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穆斯林中東市場擁有20億人口,消費力強,政府向重視該市場之新興商機,經濟部亦委託公協會經常性組團帶領我商赴中東國家進行拓銷。另,經濟部外貿協會於本(107)年1月辦理貿易尖兵計畫,並籌組貿易拓銷團於4月赴卡達進行貿易推廣活動、建立工商機構人脈及管道,發掘貿易機會及拓銷空間。

二、為促進我國與中東地區之科技、經貿交流,提升對該地區資通訊、科技產業之出口,經濟部貿易局補助資策會於科威特設立辦公室,成功協助我商將資通訊產品及服務外銷至中東市場,包含智慧農漁業及智慧醫療系統等。另鑑於卡達年輕人口眾多,對於資通訊等新技術產品需求大,人民平均所得高,與我經濟結構具互補性,且我國為資通訊產品全球主要生產國之一,目前資策會已與卡達醫療集團、科技園區等單位合作推動當地資通訊技術與創新應用,預期後續將促成高額之訂單,協助我商耕耘中東市場。

三、目前我國在卡達之經貿事務由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經濟組兼轄,並定期赴卡達轄訪,拜會當地重要政府及公協會,瞭解我商在當地貿易及投資情形,經濟部外貿協會亦有杜拜臺灣貿易中心兼轄,持續關注中東市場,定期辦理貿易訪問團及展覽等推廣活動,與當地廠商及工商團體建立聯繫管道及友好關係。至我國與卡達雙邊關係,說明如下:

(一)經貿關係:

1.卡達為世界上蘊藏天然氣最豐富國家之一,中油公司為因應國內液化天然氣之需求及考慮分散能源進口政策,與卡達正式簽署長期購氣合約至民國121年。

2.卡達政府、加拿大辛烷值公司、中油公司及李長榮化工公司共同集資成立「卡達燃油添加劑公司」(QAFAC),生產甲醇,於89年完工營運,係全球最大甲醇廠投資計畫。

3.卡達於本年4月在我國掛牌發行國家主權債券,發行金額高達60億美元,提供我國投資人多元選擇。

4.自101年第3屆卡達農業展起,我國農漁畜產品相關單位已連續3屆組團參加,以拓展我國與卡達及其鄰國農業貿易商機。

5.中鼎工程公司於卡達承包多項工程,已於106年完成Laffan Refinery Phase 2煉油廠第2期擴建案。

(二)雙邊人員交流:

1.我國自105年10月起提供卡達國民電子簽證待遇;卡達嗣於106年6月起予我國人落地簽證待遇,有助提升雙邊觀光、文化及人員交流。

2.卡達航空近年定期來臺招考空服員,目前有200名以上之我國籍空服員於該公司服務。

四、又,依2025年能源轉型目標,天然氣發電占比將大幅提升,為穩定天然氣供應,政府已採取下列作法:

(一)分散採購降低風險:我國現行天然氣長約國為卡達、印尼、馬來西亞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其中卡達為最大進口來源國,106年進口量約占全部進口量之31%。另為拓展氣源,中油公司亦與美國、澳洲簽訂天然氣長約,採分散採購策略以達成氣源多元化,降低液化天然氣進口風險。

(二)修法明定天然氣安全存量:推動將安全存量規定納入「天然氣事業法」,以強化我國天然氣供應能力,並提升風險管理能量。

(三)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規劃擴增天然氣接收站及輸儲設備,以強化天然氣供應能力。若天然氣接收站擴建計畫如期如質完工,預計2025年國內將有5座天然氣接收站,天然氣供應能力將大幅增加,可滿足該年2,354萬噸需求。另,考量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與儲槽興建時程約需6年至8年,若欲提升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需先建置完備儲槽設施,並衡量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各儲槽之興建期程,爰規劃採取階段性方式,逐步增加儲槽容積與安全存量天數,以兼顧能源安全及保障業者權益。

五、卡達向為我中東戰略布局之重要國家,卡達奉行中立、不結盟之外交政策,強調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並積極參與國際事務。我與卡達目前尚未互設代表機構,惟兩國經貿、文教、體育合作、人員交流均穩健成長,106年臺卡雙邊貿易額達28億美元;為因應國際情勢變遷及整體外交戰略考量,外交部將綜合評估我全球戰略布局,運用政府有限資源,適時拓展我與卡達實質關係,以爭取對我國最大利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健全我國經濟體質及強化資本市場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3)

許委員就健全我國經濟體質及強化資本市場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健全我國經濟體質,政府正全力推動下列具體措施:

(一)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善用海外人脈,擴大引進國際加速器,積極協助新創團隊開拓國際市場,強化對新創計畫之支持;國發基金強化與國際創投合作,以及金管會增加新創上市櫃彈性,以協助新創事業籌資;提出政策誘因,鼓勵大企業資源與創新創業結合,並積極推動國營事業及相關法人帶頭示範與新創合作。

(二)推動法規鬆綁:各相關部會積極檢討鬆綁阻礙企業發展的財經法規令函,排除投資障礙,確實提出讓民眾有感的法規鬆綁成果,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國發會已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增加新創事業投資意願。

(三)促進產業升級:為推動國內產業朝向以創新為動能、具備國內市場需求的型態,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建構完善之產業創新生態體系,以激勵投資,帶動薪資成長。

(四)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已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將誠實面對廠商投資所遭遇之困難,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排除投資所面臨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之投資環境,吸引外人來臺投資;國營事業亦會扮演領頭羊角色,提出長遠計畫、積極投資,並如期如質完成,帶動經濟發展。

(五)完善留才環境:政府已提出「留才、攬人、育才」三大政策方向,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的人才短缺問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本(107)年2月8日施行,鬆綁工作、簽證和居留,以及外籍人士配偶子女停居留等規定,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二、至於企業於海外上市籌資,其市場籌資能力並非其唯一考量因素,於當地設廠、產品主要銷售市場及企業知名度等亦是考量重點,屬企業全球布局經營規劃之一環,惟為強化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金管會除已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供不同營運階段之公司選擇最適籌資管道之外,近期並已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增訂多元上市櫃條件及縮短IPO審查時程,未來將持續檢討相關上市櫃規章,並積極與承銷商及會計師合作於國內、大陸及新南向等國家進行招商,以吸引海內外優質企業在臺掛牌。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6)

許委員就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提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DIGI+)」,係為跳脫過去產業發展瓶頸,重視強化數位基磐建設、發展數位經濟、實現平等活躍之網路社會、打造服務型數位政府,同時期望透過建設永續、智慧城鄉,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本方案共有六大主軸,其中主軸一「數位創新基礎環境行動計畫」,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衛福部、通傳會及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共同推動,其重點包括:普及兆位元(Gbps)級寬頻聯網佈建、發展綠能雲端資料中心、前瞻頻譜創新應用規劃、建立安全可信賴數位匯流創新應用環境、提升數位匯流及數位經濟主管部門職能、建立安全可信賴數位匯流創新應用環境、完備偏鄉寬頻網路建設、加速法規調和及促進數位匯流市場公平競爭等。期能奠基良好數位創新基礎環境,完善通傳基礎設施,調和匯流法規制度,以引領創新應用之數位經濟發展環境。又主軸四「智慧城鄉區域創新行動計畫」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衛福部、國發會、行政院環保署及農委會等共同推動,將運用數位創新促進城鄉聯合生態系,產學研攜手帶動城鄉相互合作,以打造國民娛樂、安全與永續之優質生活。

二、鑒於我國智慧城鄉過去由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自行規劃、推動,缺乏區域合作規劃與跨區應用整合經驗,爰前開方案在精進作法上係從地方出發,以「區域創新、在地治理」為精神,除將深入瞭解民眾需求,積極強化完善之基礎建設,以推出更貼近民之所欲之服務與生活環境。其推動重點策略,將透過「中央、地方、產學研攜手建設智慧城鄉」,加強公民與各界參與,並自地方出發,以「區域創新、在地治理」精神為基礎,以智慧生活圈概念,推動智慧城鄉聯合治理與建設。在推動機制上,除中央政府規劃之主題外,亦透過「地方出題、廠商解題」方式,強化地方政府以需求為出發點換位思考,並辦理各項競賽、國內外展會及論壇,以促進政府官員與國內外城市交流,期能增進政府主管部門職能轉換與心態調整,以及提高公民參與。於第一階段先徵求地方政府之需求提案,審查公告後由廠商提出智慧應用服務之解決方案。在類別上則包括單一縣市提案及跨縣市區域聯合提案,跨縣市提案係由六都統整區域內各地方需求,以提升整體推動效益及促進地方特色化發展。其次,藉由連接中央部會,激勵地方匯集資源,促成區域聯合治理。一方面由中央協調各部會及產學研資源,協助地方推動智慧城鄉發展規劃;另一方面由中央訂定政策促成在地學研機構(大學、法人)與在地企業合作,以強化區域創新生態體系,進而促進智慧城鄉相關產業發展。另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亦透過「智慧城鄉溝通平臺」,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及各部會,建立中央與地方溝通管道及串聯相關資源,使中央及地方保持良好互動,加速區域合作及建構區域創新生態體系。在政策推動上係以智慧城鄉公共建設及應用服務並重,中央亦將持續扮演整合與促成角色,透過政策及經費支持,協助建構國民優質生活空間,普及各類創新應用服務,建構智慧城鄉區域創新之生態體系,與「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政策接軌。

三、另國發會為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新型態商業模式適用法規之不確定性,已建置「新創法規調適平臺」,業者可於該平臺線上申請或書面提出需求,由該會邀集主管機關及新創業者召開協調會,透過面對面溝通方式,加速釐清相關法規適用關係。此外,科技部透過技術創新與人才培育、優質場域試煉環境及產學研聯盟,並完備研發平臺基礎設施,開發智慧終端產品及創新應用與服務,同時鏈結全球產學研能量,培育及延攬跨領域科技人才,讓臺灣能在產業價值鏈中扮演關鍵角色,並擴及智慧城鄉相關應用,包括智慧住宅、智慧交通、製造、生技醫療、智慧服務、智慧城鄉及機器人等。該部亦將透過軟硬體整合、跨領域合作及與國際資訊大廠或國家合作,期學研機構研究方向及能量能回應市場需求,形成一科技創新生態圈,建構出各領域之市政服務與基礎設施,創建出「加值型的智慧城市」。

四、目前我國城市智慧化程度已受國際組織肯定,本(107)年入圍國際智慧城市評比(ICF)智慧城市前7名中,即有桃園市、嘉義市及臺南市等3名,獲選城市數量為全球國家之冠,亦具體推升我國於全球智慧城市領域之領先形象。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興建深澳電廠設置燃煤機組之必要性、深澳電廠造成空污嚴重、能否達成節電5%到10%之目標,及綠能仍不足以承擔作為基礎電力,政府應調整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3)

許委員就「興建深澳電廠設置燃煤機組之必要性、深澳電廠造成空污嚴重、能否達成節電5%到10%之目標,及綠能仍不足以承擔作為基礎電力,政府應調整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興建深澳電廠設置燃煤機組之必要性:

(一)於北部地區興建深澳發電廠確有其必要性:

1.目前北部地區用電供需失衡:北部地區106年尖峰用電占全臺40%,但供電能力只占全臺34%,處於失衡狀態,需由中南部電廠支援。

2.核能機組陸續除役後,將加重失衡程度:核一廠兩部機(127萬瓩)於107年、108年除役,核二廠兩部機(197萬瓩)於110年、112年除役,北部地區用電供需失衡將擴大。

3.深澳電廠可縮小北部地區供需失衡問題:102年至106年五年間北部地區包括北北基、宜蘭、桃園及新竹等縣市,平均每年用電量約889億度,但是發電量僅755億度,用電量缺口約134億度,不足的電力需由中南部送至北部。為解決北部地區供電缺口,達成區域供電平衡,因此規劃深澳電廠更新計畫,每年發電量可達79億度,是逐漸達成區域平衡之重要關鍵。

4.深澳電廠可讓全國供電系統更穩定:深澳電廠機組可使114年全國備用容量率維持15%以上。

5.我國朝非核家園邁進,燃氣發電占比將逐漸提高,惟天然氣仰賴進口,現有存量僅約6天至13天,如遇天災及突發情況致天然氣船無法靠泊時,電力供應將出現缺口,因此必需保留一定比例的燃煤機組,透過煤炭便於儲備,且可維持30天存量的優點,確保國內火力發電機組調度的彈性,並維持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

(二)深澳發電廠選擇燃煤之原因:

1.空間限制:深澳廠址受限當地環境條件影響,且深澳灣內已有中油公司的卸油碼頭及漁港,就面積、安全距離及當地民情考量,如設置天然氣接收站及發電廠,恐對當地地貌生態、社會有更嚴峻的衝擊,所以採燃煤發電。

2.環境與安全顧慮:因當地無天然氣管線,若要引接輸氣海管,會有海洋生態影響問題;若要引接輸氣陸管,則會經過人口稠密區。

3.國安考量:我國朝非核家園邁進,114年燃氣發電占比將提升至50%,惟為考慮能源安全,兼顧能源多元化,來源穩定及充足之安全存量等因素,應保留一定比例的燃煤機組,以降低未來的供電風險。

二、本部積極規劃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一)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在源頭減量採用低硫、低灰、高熱值的煙煤或亞煙煤混燒,將採用高效率超超臨界機組,並投入超過3分之1預算用於先進的污染防制設備,如高效率除塵設備(去除粒狀物)、脫硝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脫硫設備(去除硫氧化物),排放濃度極低,環評承諾之排放濃度為:粒狀物8 mg/Nm3、氮氧化物15 ppm、硫氧化物15 ppm,遠低於法規要求,為國內最嚴苛之承諾,讓空污排放比原計畫減量近70%,以減輕對區域空氣品質的影響,且國內火力電廠皆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排放情形,電廠營運期間將與新北市環保局24小時連線監控,並公開揭露監測數據。

(二)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彈性運用火力發電容量因數,於區域空氣品質不良時進行環保調度,並運用燃煤及燃氣機組特性,透過秋冬季節空品不良時期以燃氣為主之環保調度方式,燃煤容量因數從90%調降至70%到75%,燃氣容量因數則以50%到55%作為規劃,逐步朝向燃煤機組常態性降載方向。

(三)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推動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南部電廠之空污改善計畫、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計畫,並從源頭管理採用低硫、低汞、低灰及高熱值的煙煤或亞煙煤。

(四)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38%),燃氣機組採複循環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60%以上(既有燃氣機組平均效率51%)。

(五)至於對周邊地區的影響,依據環保署公告的規範進行營運後的空氣品質模擬,結果顯示細懸浮微粒的月平均增量濃度約為空氣品質標準年平均值的0.15%%至0.72%,對北北基及鄰近地區的空氣品質影響極為輕微,將於深澳電廠運轉前,完成周邊地區居民之健康風險評估。

三、有關能否達成節電5%到10%之目標:

(一)國內工商產業大型企業通常具備相當能力及資源可進行電能管理,若能夠由這些指標性企業引領產業進行節電,在不影響產業生產與運作下,預估將可減少許多用電量,爰規劃與研擬強制工商業用電大戶參與台電公司需量管理措施。

(二)台電公司刻正研擬「工商業用戶需量管理措施」,倘預估隔日備轉容量低於90萬瓩以下時,將通知1,000瓩以上工商業用戶於隔日指定時段自行減少用電5%。

(三)用電大戶均需參與需量管理措施:1,000瓩以上工商業用戶多為大型企業,具備相當之能力及資源可進行能資源管理,若由這些企業帶頭進行節電,在不影響產業生產與運作下,可減少許多用電量,爰行政院責成本部規劃與研擬強制工商業用電大戶參與台電公司需量管理措施。

(四)專款用於節能設備改善:倘用戶未能達成節能目標而需繳交些許金額,該筆金額將按各用戶以專款方式保留,俟未來該用戶進行節能設備改善,即予返還該用戶,以鼓勵大型工商業用戶落實節電,並依其節電經驗帶動其他中小企業進行節電,以達成節電5%到10%之政策目標。

四、有關「綠能仍不足以承擔作為基礎電力,政府應調整能源政策」:

(一)再生能源推動成效方面,近2年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較以往大幅成長,106年底累計已達5,241MW;以105年至106年2年期間增加936MW與前2年(103年至104年增加492MW)相較大幅新增444MW;106年增加11.3%與104年增加5.6%相比,年增加比例成長近1倍;本部將持續落實各項再生能源計畫,確保達成114年發電占比達20%之目標。

(二)風力發電成本部分:

1.為達非核家園目標,規劃於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其中風力發電推動目標於114年陸域累計設置量達1.2GW、離岸累計設置量達5.5GW,合計共6.7GW。

2.本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制定我國再生能源躉購機制,每年定期邀集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審定會,公正評估各項成本及售電量等相關參數後,審定合理躉購費率。

3.再生能源付出費用為各類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電力公司迴避成本之差額,非全數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電力公司迴避成本亦隨化石燃料成本變動。

4.本部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其機制在原有3GW推動目標外,亦納入2GW採競價機制,以進一步增加設置容量及平衡國家財政負擔。

(三)另我國陸域風電發展已臻成熟,躉購價格逐漸趨近市電價格,離岸風電亦因國際開發技術漸趨成熟,近年歐洲市場已出現價格競爭情形,費率有明顯下降趨勢;預期我國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未來支出亦將隨國內風電市場經濟規模、基礎設施完備、迴避成本等條件逐步降低。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投資金融業及限制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6)

許委員就產業投資金融業及限制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產金分離及金金分離政策:

(一)金管會推動產金分離政策之目的,主要是考量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經營波動風險可能擴散至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而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社會公益,應避免產業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過度密切連結。非金融相關事業之公司或其大股東如同時控制產業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使社會之經濟資源不當集中於個別集團,亦可能影響整體社會資源分配及產業內之公平競爭。

(二)有關金金分離政策,係考量同一個企業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因參與經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將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之利益衝突,為因應前揭具監理疑慮之市場發展,金管會將研議落實金融業競業禁止之規範。

二、有關檢討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規定:

(一)按股東持股如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5條或第6條之規定,即可自行擔任徵求人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進行無限徵求。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股東會委託書之管理,係以審慎監理的態度,注意徵求程序之公平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尚無公司派或市場派之分。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因屬特許事業,其經營之良窳攸關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公司治理有較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嚴格之必要,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銀行法第25條及保險法第139條之1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之股東及其關係人持股數如欲超過10%,均須經金管會審核相關適格性。為免股東以徵求委託書方式規避法令限制,甚而影響金融保險機構之穩定經營,金管會刻正蒐集外界意見,研議檢討金融保險機構委託書之使用,強化法律對大股東資格之審查規定。

三、有關金融機構大股東持有股票設質之管理: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4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其股票經設定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5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違反前揭規定者,金管會得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貫徹資訊即時公開原則,並強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股東之股權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督促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查核公司內部人持股申報及設質情形,如發現有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申報者,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規定處罰。

(三)為加強對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持股質押規範,金管會已透過加強資訊揭露、授信管理與訂定監理指標等三方面予以監理:

1.資訊揭露:金管會已自95年12月26日起,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資料,按月於各業務局網站揭露金融機構上一月底持股質押比率超過50%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名單與金融機構全體董監事平均設質比率,藉由市場監督力量,使董監事及大股東發揮自律精神,逐步降低持股質押比率。

2.加強授信管理:已要求銀行、票券商、產險及壽險公會修正相關授信準則,將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持股質押比率納入授信評估條件。

3.訂定監理指標: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時,倘有全體董監事及大股東持股設質比率平均50%以上者,將要求持股設質比率50%以上之個別董監事或大股東應提出相關說明,並作為該等申請案件之審酌依據。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旅遊資源和外來及國內旅客需求作統合規劃,納入創新元素提升旅遊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1)

許委員就將旅遊資源和外來及國內旅客需求作統合規劃,納入創新元素提升旅遊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觀光局推展觀光係以布局全球為策略,在創新及永續施政理念下,質量並進推展觀光,主要客群包括日韓、港星馬、歐美、紐澳等,並逐步增加亞洲新興市場如東協、印度及中東等地之推廣。為擴大臺灣觀光在海外的曝光度,與國外電視節目製作公司合作、與各國國際知名旅遊網站合作擴大網路宣傳,並善用各類戶外媒體宣傳及運用代言人,辦理大型活動創造國際觀光能見度,將觀光消費與收益擴及相關產業。進一步透過各項優惠獎勵措施如海外旅行社廣告分攤、郵輪、包機、企業獎勵旅遊等,吸引國際旅客來臺。

二、有關國內旅遊人次出現5年來首度下滑,國人出國旅遊人次成長一節,依據10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顯示,106年12歲以上國人國內旅遊次數雖較105年減少3.64%,但旅次規模為近5年次高。106年旅次略有下滑原因與臺幣大幅升值刺激民眾出國旅遊及國人受廉價航空吸引有關,因而減少國內旅遊次數。

三、因應國內外觀光旅客減少及結構改變對相關產業之衝擊,旅宿業亦受到來臺客源市場結構盤整、區域旅遊競爭激烈及產業關鍵轉型之影響。經檢視整體市場面,臺灣飯店之供給量逐年增加,健全的財務規劃與經營策略,包括品質提升、客源定位、主題行銷缺一不可。未來旅宿業市場環境仍會有所調整,業者需積極調整其經營方向或品牌定位,並朝科技、創新服務體驗等區隔市場,以提高住宿率,增加獲利。

四、為活絡國內旅遊,觀光局提出獎勵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整體行銷策略,說明如下:

(一)鼓勵旅行業朝品牌化、資訊化及專業化發展:積極輔導傳統旅行業轉型與升級,透過各項獎勵措施,協助旅行業拓展業務與產品開發;鼓勵旅行業與新創業者合作,共同包裝在地深度、精緻之旅遊商品,共創商機,提供當地青年就業機會及吸引年輕世代投入觀光產業。

(二)獎勵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整合行銷宣傳推廣:結合國旅卡新制帶動國內旅遊風氣,吸引跨區、過夜及平日(離峰)時段旅遊,擴大國旅消費規模,帶動觀光及周邊相關產業發展。

(三)推動「2018海灣旅遊年」及促進區域性(例如南灣地區)新國旅振興方案,主要配合觀光局年度重大觀光政策及考量客源市場多元化特性,針對臺灣10島及其他海灣旅遊進行遊程規劃、行銷推廣。

五、至南部地區擴大振興觀光方案,係106年統計資料顯示來臺客源市場結構趨於多元,惟包含新南向等國際旅客仍多集中於北部及中部地區旅遊,國人國內旅遊地區亦以北部最多。交通部觀光局為衡平國民旅遊市場發展,提振南部地區區域觀光,規劃採聯盟行銷作法,並結合臺東地區構築南臺灣灣域旅遊,故擬定相關方案推廣國內旅遊市場、振興南灣縣市地區觀光發展商機。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成果及兩岸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5)

黃委員就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成果及兩岸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係基於臺灣在區域經濟可扮演之角色,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非要取代大陸市場,亦非要與中國大陸在該區域相互競爭。我國「新南向政策」及中國大陸「一帶一路」之「一路」區域有部分重疊,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我政府願意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與對話,使新南向政策與兩岸關係能相輔相成;亦期盼新南向區域國家能與臺灣共同促使中國大陸能以開放之眼光,使臺灣能發揮醫療、教育、科技發展、農業等豐富經驗,與相關國家建立策略性合作夥伴關係,增進新南向區域和平及繁榮發展。

二、中國大陸推動「一帶一路」係為解決其經濟減速、產能過剩、發展不平衡等問題,外界就其所提出之政治及經濟戰略布局,正反評價皆有之。在經濟方面,不否定「一帶一路」可提供全球經濟成長動力與基礎建設,惟在地緣政治方面,恐面臨沿線國家民族、宗教矛盾、政權不穩定等變數。由於各界認為「一帶一路」仍存在風險,政府將視陸方所推出實際措施,提醒有意參與之臺商,應衡量「一帶一路」計畫可能衍生之相關政治及經濟風險並預作規劃;並將持續密切關注後續發展、相關推動措施及相關國家參與情形,以評估對我國「新南向政策」及臺商投資經營布局造成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方案。

三、「新南向政策」推動近兩年來已逐步取得進展與成果,無論在貿易、投資、工程輸出、觀光、文化、學術交流等,均有顯著成長,具體成果說明如下:

(一)促進經濟結構轉型,提供經濟發展新動能:

1.貿易:就雙邊貿易及出口成長情形而言,新南向國家對我國經濟成長之貢獻度逐年提升,民國106年我與新南向國家雙邊貿易額達1,109億美元(占總貿易額19.24%,成長15.61%),其中出口額為674億美元(占總出口21.23%,成長13.4%)、進口額為435億美元(占總進口16.78%,成長19.20%)。

2.投資: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106年新南向國家之投資占我國整體對外投資近1/3,總金額約為36.8億美元,較上年成長54.51%,顯現我國對外投資逐漸走向分散與平衡,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結構之轉型具正面效益。另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金額約為2.7億美元,占外資對臺投資額3.64%,成長約15.80%。

3.工程輸出:五大工程輸出團隊均屬龍頭產業,對於激發中下游相關產業之成長具有串連效應。106年電廠、石化、智慧交通ETC、都會捷運及環保工程等五大輸出團隊,於新南向國家得標金額超過252億元。

(二)發揮軟實力,依據夥伴國需求,建立互惠互利之合作關係:

1.農業:藉由臺灣農業之軟實力既可提高當地農業生產力及農民收入,亦將藉此引進我國業者融入夥伴國之農業體系及供應鏈。例如:綜合農業示範區、糧食及蔬菜備儲基地。

2.醫療衛生:106年新南向國家來臺就醫計6.4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28.44%;另在人才培訓、傳染病防治、產業搭橋等方面,積極推動與新南向國家之境外合作,各項合作與措施有助建構臺灣成為區域之主要醫療中心之一,發揮我國醫療衛生實力之能量。

3.技職教育:透過技職教育之合作,提升新南向國家人力素質,亦滿足我國企業人才與人力需求,如國際產學合作專班106學年度核定5,680人。

4.觀光:106年新南向國家民眾來臺達228萬人次(占總人次21.27%,成長27.65%);國人赴新南向國家達247萬人次(占總人次15.81%,成長10.77%),觀光成長促進雙方相互瞭解並展現經濟效益。

5.留學:我國逐漸成為新南向國家學生選擇海外就學優先考量國家之一,105學年度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總數達3萬2,318人(占總人數27.08%,成長9.7%);我國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生人數為1萬6,085人(占總人數30.45%,成長19.6%)。106學年度第1學期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總數達3萬7,999人(成長約18%);我國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生人數為1萬9,269人(成長19.7%)。

(三)利用經濟發展新模式,推動產業布局:旗艦計畫業已納入「5+2」產業、物聯網(IoT)、大數據(Big Data)、人工智慧(AI)等新型態之經濟發展模式,其作法係以雙方產業合作平臺進行推動,例如:智慧機械合作計畫及研智慧農業合作計畫。

(四)建立廣泛協商與對話機制,累積互信:官員互訪次數累積達100團;106年協助培訓農業、醫療衛生、消防、綠能、數位科技等領域官員共705人。另在經貿協議方面,與菲律賓簽署更新之投資保障協定。

四、至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第五輕油裂解工場(以下簡稱五輕)搬遷印尼計畫終止一節,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於79年9月22日承諾五輕25年後關閉,高雄煉油廠亦如期於104年底配合政策關廠。另五輕設備年產50萬噸乙烯等石化基礎原料,自83年2月開始商轉,提前於103年中停產並以氮氣封存,因僅操作20年,曾吸引印尼、印度等國家之政府或企業與中油公司洽談搬遷海外之可行性。

(二)中油公司與印尼國營油氣公司Pertamina於106年10月簽署五輕搬遷合作備忘錄,共同評估前往印尼東爪哇Trans Pacific Petrochemical Indotama(TPPI)煉油廠旁之廠址進行石化園區投資,雙方同意五輕搬遷投資需以具合理投資效益及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為前提,共同委聘顧問公司協助進行投資效益評估。嗣後中油公司與Pertamina委託中鼎工程、IHS及Rekind/KBR等國際顧問公司進行本案可行性評估,包括五輕搬遷工程費用、印尼石化原料及產品長期價格預估、五輕去瓶頸、五輕搬遷與新建同規模輕裂廠之效益比較,雙方於本(107)年3月底至4月初經多次討論,依多家顧問公司評估結果,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同意終止五輕搬遷印尼案:

1.搬遷效益不高:根據KBR顧問公司評估結果,五輕搬遷投資總額(不含五輕設備價值)僅較新建輕裂廠約低3.52億美元,投資報酬率(IRR)僅略高2%。

2.建設期程不具顯著差異:五輕搬遷及新建輕裂廠之建廠時程僅差9個月,可操作剩餘年限較短,且搬遷期間若遭遇其他爭議,恐造成計畫時程延宕。

3.印尼廠址條件受限:TPPI廠址土地小,缺乏未來擴建之土地空間,不適合印尼石化工業長期發展;另缺乏水、電、蒸汽,必須自建海水淡化廠及汽電共生廠、碼頭及1座海外浮筒設備(SPM),造成投資成本提高。

4.缺乏國際競爭力:目前國際新建輕裂廠規模均在年產100萬噸乙烯以上,五輕年產50萬噸乙烯之規模及能耗較不具競爭力。

5.無法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經中油公司洽詢臺灣石化下游業者,共同將五輕搬遷印尼並興建一系列石化下游工廠,形成石化產業聚落,惟尚無石化下游業者有意願共同赴印尼投資。

(三)鑑於中油公司評估五輕搬遷及參與各項投資計畫應遵守「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而五輕搬遷印尼案經中油公司與Pertamina進行專業評估結果為不具合理投資效益,確定不續推動;經濟部已督促中油公司啟動備案,辦理後續可能進行之五輕整廠出售、堪用單元設備出售或內部移轉、公開標售等作業,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持續改善高雄煉油廠區污染至解除列管為止,完成環境友善之目標,保障當地居民之健康安全。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及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赴陸兼課、兼職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9)

黃委員就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及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赴陸兼課、兼職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現行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作業,選定校長人選後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校長遴選於「大學法」有特別規範,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係進行適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且一貫恪守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之精神。

二、教育部已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函知各國立大專校院,現行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陸交流,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不得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有關教師赴大陸地區交流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33條之3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陸交流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各校並應本自治自律精神,依照兩岸交流相關政策規定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如遇有檢舉情事,係由學校秉權責進行查處,違反規定者,學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

三、另依貴院本(107)年4月2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臨時提案之決議,教育部已進行檢討各公立大專校院對教育人員赴陸從事學術交流審核規範,以作為未來規範之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貴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新南向政策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5)

黃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及新南向政策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為有效因應「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因應策略,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務實因應;行政院陸委會並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加速落實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二、新南向政策係我國整體對外經貿戰略之重要一環,協助臺灣在國際社會重新找到有利位置,並為區域之繁榮與穩定扮演重要角色。透過政府與民間過去一年來之努力,民國106年我國與新南向國家貿易總額達1,109億美元,較105年同期成長15.6%,高於我國與全球貿易總額成長率12.9%;其中對印尼、印度、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菲律賓、緬甸、寮國等重點國家出口均有二位數成長。另雙向投資亦呈現正成長,106年臺商在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約36.8億美元,較105年同期成長54.5%;106年新南向國家業者在臺投資金額約2.7億美元,較105年同期成長15.8%。未來新南向政策將在既有合作基礎上,強化與新南向國家之策略夥伴關係,針對我國具優勢之產業,例如石化、農業、醫療等,整合民間與政府力量,強化支援機制,尤其是對於中小企業之輔導與協助,透過團隊力量及有意願合作之友好國家,共同打造新南向產業生態鏈,營造更大投資效益及成果。

三、政府當前係以振興經濟、建設臺灣為施政主軸,除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優化新創事業環境,建構完善產業創新生態體系外,亦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促使就業機會增加,進而帶動薪資提高,目前各項施政成果已陸續展現。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6年我國經濟成長率達2.86%,為近3年來最佳,而近期國內經濟指標亦持續好轉,本年第1季經濟成長率達3.04%,已連續3季超過3%,顯示經濟穩健成長。至有關兩岸關係之發展,政府堅持在臺灣主體意識及國家主權尊嚴原則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處理兩岸事務。

政府兩岸政策已展現最大彈性與善意,致力維護兩岸現狀;惟中國大陸以其片面設定之「一中原則」與「九二共識」作為兩岸交流互動之前提,對我限制與壓迫,使兩岸關係之開展契機流失。我們呼籲陸方應展現智慧與耐心,透過不設前提之建設性溝通,開展兩岸良性之互動往來,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三十)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保障宗教及國際學術交流財團法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3)

盧委員就保障宗教及國際學術交流財團法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財團法人法」草案,已於本(107)年4月12日審查完竣,交付黨團協商。本草案定位為財團法人之普通法,如定有特別法律規範之特殊性質財團法人,自亦應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之規定。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過程中,部分委員已提出有關「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宗教及國際學術交流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民國34年8月15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得經法院判決確認視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修正動議條文,並將由黨團協商。行政院將尊重貴院協商及審議之結果。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30號)

李委員就推動綠運輸,降低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推動綠運輸,降低空污問題:

(一)為降低交通工具造成之空氣污染情形,政府已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具體研擬「汰除1、2期柴油車」、「3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汰除二行程機車」、「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港區運輸管制」、「交通管制新作為」及「交通運具電動化」等具體移動源污染管制策略。上述策略汰除柴油車、汰除二行程機車、加裝濾煙器等補助措施,行政院環保署已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傳,加速汰除此類老舊車輛外,交通管制新作為策略之工作內容尚包括「公務機關依公共運輸服務情形推動每月一日無車日」、「國營事業及公共工程限制使用高污染車輛」;另交通運具電動化策略之工作內容亦包括「2030年公務車輛及公車電動化」,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例,本(107)年已導入1,627輛電動機車供郵差送信使用,並規劃於民國112年將全部共8,946輛燃油機車全面改為電動機車,相關工作均係由政府部門帶頭做起,以減少高污染車輛使用情形。

(二)為促進綠能發展,減少廢氣排放,近年來我國著力汰舊燃油機車,經濟部與行政院環保署均給予購置電動機車及建置相關充電站設備之補助,地方政府亦推動加碼購車補助,鼓勵民眾更換電動機車,降低空氣污染對環境衝擊。

(三)為降低高污染車輛使用,並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修正,交通部未來將與各地方政府研究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以港區、室內停車場等濃度較高地區,或醫院、小學附近為主,訂定差別費率或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入,並於相關法源訂定罰則。交通部將適度引導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並朝研發輕型、安全、智慧之「智慧機車」發展。期透過相關管理手段,降低空氣污染,以創造良好之生活環境。

(四)交通部已協同臺中市政府提報關鍵8微克之綠色交通計畫,包含電動車輛、智慧運輸、綠色運輸轉乘優惠、移動污染源管理強化作為等相關措施,後續可成為其他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兼顧鼓勵與管制措施之移動污染源防制示範計畫。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亦採取各項積極作為,說明如下:

1.延續「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99-101年)」及「公路公共運輸提升計畫(102-105年)」成果,自106年起推動「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4年投入150億元,透過改善公路公共運輸軟硬體設施及服務,推動票證優惠及辦理相關行銷計畫等,以吸引更多民眾搭乘公共運輸,提升公路公共運輸運量及降低私人運具之使用,期降低移動污染源之排放。

2.訂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公車。

3.提供相關經費補助輔導各業者將公車路線駛入校園,以增進學生搭乘便利性及提升搭乘意願,目前已有40所大專學校納入推動並持續辦理中。

二、關於管制空污,應增設監測站問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行政院環保署負責全國性空氣品質監測,係監測區域性空氣品質,地方政府負責地區空氣品質,就污染改善需要擬具防制作為,以符合空氣品質監測業務之分工。目前全國監測資源:行政院環保署測站(76站),地方環保局(26站)、特殊性工業區(39站)及大型事業(70站),合計211座測站,已可掌握全國各區域性空氣品質。

(二)行政院環保署已於106年建置富貴角背景測站及6組行動空氣品質監測站,其中,富貴角背景測站可有效監控中國大陸境外傳輸對臺灣空氣品質之影響;6組行動監測站可機動應用於臨時監測需求,巡迴全國執行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目前已完成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等區域監測,刻正執行雲林縣監測作業,協助污染成因研判,未來將持續於各地區辦理並呈現監測結果,可提供污染管制參考。

(三)行政院環保署已規劃106年至109年完成布建1萬200點空氣品質感測器,以建構全國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並以工業感測點、社區感測點、交通感測點、輔助感測點等4類區域優先布建。本年將布建2,000點感測器,並與13個表達布建意願之地方政府合作辦理空氣品質感測器之布建及維運工作,期能輔助地方政府應用於空氣污染稽查及精緻地區空氣品質預報。

三、關於勞保讓勞工安心,安心條款先入法問題:為確保勞保年金制度永續穩定運作,行政院業於106年3月30日提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該修正草案係參酌先進國家年金改革經驗,於現制內進行必要之檢討調整,再輔以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基金作為補充性措施,以減緩對各界之衝擊。故該修正草案除已納入政府撥補及負最後支付責任外,併就費率調整頻率、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及各社會保險之年資併計、年金分計等面向進行制度開源節流檢討,且將至少每5年檢討財務機制入法明定,期以多面向之漸進改革,建構穩健之年金制度。

四、關於持續落實勞檢、增加勞檢人力、建立吹哨保護問題:

(一)為有效運用勞動檢查人力,並兼顧勞動檢查之深度與廣度,勞動部係採風險分級管理策略,針對高違規、高風險及高工時之事業單位優先實施檢查,並已訂定相關分級監督檢查與宣導輔導原則及標準作業程序,以提高檢查效能,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106年計實施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各11萬4,758場次及3萬9,665場次(另有監督輔導4萬5,160場次),積極保障勞工權益。

(二)另為擴大監督檢查層面,勞動部除已報院同意增加勞動檢查人力至1千人,預計本年底前可陸續到位外,並已具體建議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部分授權之直轄市政府,儘速籌措所需人力與經費,俾自108年7月1日起,完整辦理轄內勞動檢查業務,屆時可進一步提升整體檢查能量。勞動部今後將滾動式檢討整體檢查人力運用情況,並適時調整因應,期能持續強化勞動檢查效能。

(三)現行勞動法規已明定事業單位不得對申訴勞工有不利處分,除「勞動檢查法」已明定勞動檢查機構負有吹哨者身分保密義務外,勞動部配合「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已訂頒「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明定檢舉案件之保密及相關處理事項等規範,包括檢舉案件之提出方式、處理情形之通知、檢舉人身分資訊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詳予規定,使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檢舉案件時,能更加嚴謹處理,除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外,亦可降低資訊洩漏風險及疑慮,進而落實勞工權益保障。

五、關於少子化趨勢明顯,政府必須營造友善之育兒環境問題:

(一)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於106年11月啟動「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由賴院長主持,持續邀集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就幼兒照顧津貼、托育措施及教保服務等面向,進行少子女化對策盤整評估,以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貴院李委員所提公私立幼托朝免學費方向規劃之建議,後續教育部與衛福部將納入研議評估,以完善我國兒童照顧政策。

(二)為營造友善之育兒環境,教育部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教育部自100學年度起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參照國民中小學免繳納學費概念,由政府補助其學費,至經濟弱勢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2項補助合計,經濟最弱勢者,得免費就讀公立,就讀私立者,每生一學年最高補助6萬元。至2歲至未滿5歲者提供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

2.5歲幼兒免學費推動迄今每學年就學補助經費約69億元,106學年度受益人數19萬餘人,整體及經濟弱勢5歲幼兒入園率均達96%以上。至有關向下延伸補助年齡一節,考量家長團體、婦女團體、教育團體、托育團體、學界及各國經驗多指出,津貼式補助對於提升學前教育永續發展之助益較為有限,仍須審慎研析及評估;爰現以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為施政主軸,朝增設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向辦理,縮短公私幼比例,減輕家長負擔。

3.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為提供家長選擇平價、優質、近便之教保服務,教育部透過前瞻基礎建設「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協助地方政府新建50所幼兒園園舍,併同「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以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之原則推動,106年至109年全國至少增加公共化幼兒園計1,247班,預計可招收3萬4,249名幼生,106年已增設300班。教育部將持續盤整校園餘裕空間,加速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以支持家長育兒並達成一定之教保服務品質。

4.另教育部刻正就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研提可行方案,以支持家長育兒並達成平價、質優之教保服務品質。

(三)為營造友善之育兒環境,衛福部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針對未滿2歲兒童之照顧措施主要運用「津貼補助」及「托育服務」雙軌並行策略,以協助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分述如下:

(1)津貼補助:分別為「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2項計畫,提供每月2,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補助,106年共有34萬8,497人受益,補助金額66億4,845萬餘元,照顧全國未滿2歲兒童達85.67%。

(2)托育服務:分由居家式托育、機構式照顧及社區式服務三面向提供,其中居家式托育服務由2萬5,750名登記居家托育人員,照顧2萬4,015名未滿2歲兒童;機構式照顧於全國設置907家托嬰中心,收托2萬3,066人;另開辦127家公私協力托育資源中心,於社區中就近提供服務。

2.除透過前開三面向打造社區為基礎之近便性托育服務體系,朝支持家庭育兒並強化家庭照顧功能方向努力外,另於106年爭取前瞻基礎建設經費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本年核定89處,將持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擴大布建能量,使更多兒童獲得公共托育機會。

3.此外,並配合行政院「育人攬才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積極朝向擴大未滿2歲兒童照顧方向規劃,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同時亦能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六、關於解決生育率問題,先解決職場性別平等問題: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若受僱者符合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要件並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請求,依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又事業單位非有同法第17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基此,若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雇主拒絕或期滿無法回復原有工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法令,提升雇主職場平權法令之認知,勞動部持續加強多元宣導,除每年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至少26場次,並持續透過多元管道(臉書及手機簡訊等),加強事業單位對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識與瞭解,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四)為推動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雇主可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設施、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或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辦理托兒服務。據調查,員工因住處分散、多將子女送托於住家附近托兒服務機構或保母、交給家人照顧等,雇主爰選擇以簽約或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津貼等較具彈性之方式辦理托兒服務。為鼓勵雇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供員工子女托兒服務,勞動部將持續提供經費補助、辦理觀摩座談說明、提供專家入場輔導等,協助雇主推動辦理托兒服務。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施字第107008900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4號)

蕭委員就振興花蓮觀光產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放寬旅遊業授信標準問題:

(一)考量花蓮旅宿業紓困需求,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業依據行政院「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研擬「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草案,提供受災旅宿業「既有貸款」及「災後紓困貸款」之利息補貼,並於本(107)年4月16日完成預告程序,刻正依法制程序辦理,將俟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實施。

(二)金管會業於本年2月13日邀集觀光局等機關及相關金融機構召開「研商0206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會議」,並請所轄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及企業受災戶積極提供金融協助,另積極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配合,就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提供之貸款專案積極配合辦理。

二、關於東部幹線火車運能等問題:

(一)有關東部幹線火車運能提升部分:

1.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業已從硬體面進行瓶頸路線改善、車輛購置及汰換、強化鐵路基礎建設並提升行車安全,現階段將持續就軟體面透過管理方式調配運能,提升效能。除每逢週五、六、日固定加開列車、加掛車廂疏運旅客外,三日以上連續假期另訂定疏運計畫傾全力疏運,統計民國106年逢三日以上連續假期,東線共加開1,060趟列車,加掛2,004輛車廂,已提升東線運能。

2.另為使花蓮地區觀光產業注入活水,臺鐵局於本年3月16日至6月29日,將針對8班專供觀光旅客團體列車,提供7折優惠票價,預計有16萬人次可享受票價優惠。另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產業,該局目前亦提供公司行號、企業團體申請開行專列事宜,現共29團1萬5,900人申請,後續將持續與各企業團體接洽並協助專列加開,為花東地區觀光貢獻實質效益。

(二)有關國內海運及空運激勵措施部分:交通部為鼓勵國際及國內旅客搭乘花東藍色公路至花東地區旅遊,已訂有「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定期包機來臺獎助要點」等相關獎助及補貼措施,並搭配兩岸航線鼓勵業者維持國內航線營運基本運能,另以觀光補助方式協助東部海運交通服務,透過觀光局「日本、韓國及全球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補助旅行社招攬不同客源國之旅客搭乘花東藍色公路至花東地區旅遊。

三、有關整合南島文化、日本歷史文化部分,觀光局業以歷史懷舊聯結臺日情誼,從宣傳、推廣、行銷等三面向推動,導入觀光客,活絡花蓮地方相關產業,相關作法如下:

(一)配合日本JATA(日本旅行業協會)推介「臺灣30選」,其中花蓮太魯閣國家公園及日本舊移民村獲選,將持續與日本當地航空公司及旅行業者合作辦理業者說明會,加強推介。

(二)邀請日本業者實地踩線,提升其販售知能,開發花蓮當地相關行程。

(三)為鼓勵國內接待日本旅客之Inbound旅行社包裝花蓮地區旅行商品,特於「107年度日本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之申請條件將花蓮納入,期能吸引更多日本旅客再訪花蓮,重新認識花蓮。

四、關於加速臺鐵第4代票務系統上線問題:臺鐵局刻正規劃進行嚴謹驗證作業,將在確保系統品質、功能穩定度及可用性前提下,加速系統上線期程。另該局已於本年農曆春節提前啟用部分四代售票系統功能,包括「自動驗票閘門感應票券QR code服務」方便旅客快速過閘進站、優化網路訂票網頁,並持續加強防堵機器人或程式訂票。

五、關於加速東部鐵路雙軌化工程等問題:

(一)有關東部鐵路雙軌化工程部分,花東鐵路雙軌化可行性研究業於106年5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刻由交通部鐵工局辦理綜合規劃期末報告,並依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審查決議及公告環評審查結論,辦理二階環評作業,將於環境影響評估及綜合規劃核定後辦理設計施工。

(二)有關新車採購計畫部分,臺鐵局將採購城際列車600輛、區間通勤電聯車520輛、電力及柴電機車127輛、支線環保節能列車60輛共計1,307輛,總經費997.3億元,計畫期程自104至113年,以汰換老舊車輛提升服務品質。全案預定本年決標,於109年開始陸續交車,臺鐵局將加強控管計畫執行,儘速完成交車,以提升運輸效能及提供優質之旅運服務。

六、關於加速蘇花公路剩餘瓶頸路段改善問題:

(一)國道5號至蘇澳段:已完成「蘇花改通車後對蘇澳地區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分析」,短期已透過地區路網及導引手段分流,並實施各項軟硬體改善,長期交通部高公局已完成「國道5號蘇澳端銜接台9線可行性研究」,並經行政院同意,未來將依研究成果續辦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

(二)東澳至南澳段:本路段已於106年底完成8處彎道改善作業,並辦理「東澳至南澳段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案,調查分析現有道路線形、邊坡穩定性、交通安全及交通量與組成等資料,研擬本路段未來改善作為,目前已完成初步評估作業,將採短、中、長期循序漸進推動。

(三)和平至和中段:已拓寬改善為雙向四車道。

(四)大清水至崇德段:已規劃於172.7k及173.35K兩處各新建1座明隧道,預定108年底完工。另比照東澳至南澳段,已辦理「蘇花公路大清水以南路段交通改善策略評估」案,並將前述和平至和中段納入評估分析,預計108年初完成初步評估結果。

(五)崇德至新城段:已為雙向四車道,路況良好。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鑑於非固定式遊具常見於夜市、商場及大型活動會場等,惟該類遊具為非固定式器械,並未符合《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管理範疇,形成管理上漏洞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1)

賴委員就鑑於非固定式遊具常見於夜市、商場及大型活動會場等,惟該類遊具為非固定式器械,並未符合《建築法》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管理範疇,形成管理上漏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現行對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建築法與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係針對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定義、機械遊樂設施設置之規定、應備文件、機械遊樂設施經常性維修管理人員資格、定期安全檢查之規定、違反之罰則及責任等予以管理。至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既非建築法授權之雜項工作物,且定義尚不明確、設置場所不確定並且無國家標準可依循。建築法係管理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行為,其與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性質不同。

二、本案現行辦理情形:行政院於107年4月20日召開指定「充氣式大型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之召集機關會議。會中由張政務委員景森決議,請本部擔任本案之召集機關,並儘速邀集相關部會(行政院消保處、衛福部、經濟部…等)召開研商會議,以維民眾遊戲之安全。

三、未來工作重點:本部業於107年4月27日召開研商「充氣式大型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之機關權責分工會議,會中業已研擬相關方向並與各部會達成初步共識,相關細節將另案召會研商。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8)

廖委員就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東縣蘭嶼機場及綠島機場現有夜間導航設施:

(一)本2座機場均屬目視機場,目前於蘭嶼機場之13、31跑道,以及綠島機場17跑道均已設置「簡式精確進場滑降指示燈(APAPI)」,業符合目視機場助航燈光之國際標準。

(二)另該2座機場之直升機機坪,均設置有旋轉標燈、夜用風向袋、起降區周邊燈及起降區照明燈,符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規範有關夜間使用直升機機場之標準。

二、規劃加強照明設施:

民航局刻正辦理蘭嶼機場跑道整建計畫,該局已規劃於整建案中,配合增設跑道頭識別燈(REIL)、跑道頭/末端燈及跑道邊燈之設置,並將直升機停機坪之周邊燈,由直立式汰換為平地式,以進一步強化航空器駕駛員目視辨識跑道之效果,便利航空器駕駛操作。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儘速研議全臺觀光產業全方位永續發展之觀光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0)

馬委員就儘速研議全臺觀光產業全方位永續發展之觀光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委員關心全臺觀光產業永續發展之觀光政策一節,觀光局係以開拓多元市場與活絡國民旅遊為兩大主軸目標,並研提「Tourism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全力推動臺灣永續觀光發展。就開拓多元市場方面,以穩固既有成熟市場,開拓新興市場,發展一程多站等策略,鎖定各市場高端客群,配合國內旅遊開發多元主題產品等,秉持創新永續及多元開拓理念,傳達臺灣的友善、智慧及體驗給來訪的全球旅客,期打造在地幸福產業,提升臺灣觀光價值與國際競爭力,發展臺灣為亞洲旅遊重要目的地。

二、另有關於近期振興國內觀光產業相關措施一節:

(一)據106年統計資料顯示來臺客源市場結構趨於多元,惟包含新南向等國際旅客仍多集中於北部及中部地區旅遊,國人國內旅遊地區亦以北部最多。交通部觀光局為衡平國民旅遊市場發展,考量南部地區之臺南、高雄、屏東和澎湖四縣市受上述國內外旅遊結構及客源分布影響,為提振該區域觀光,規劃採聯盟行銷作法,並結合臺東地區構築南臺灣灣域旅遊,刻正擬定相關方案,以推廣國內旅遊市場、振興南灣縣市地區觀光發展商機。

(二)另依106年「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顯示,來臺受訪旅客到南部地區旅遊之佔比由105年之39.07%減少至106年之30.67%,下滑幅度較中部地區大。

爰此,觀光局研提整體旅遊行銷策略,加強推廣南部遊程,並爭取企業獎勵旅遊團、教育旅行等優質團訪臺。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9)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提出「對臺31項措施」,行政院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推動「提升學研人才獎勵」、「強化新創發展動能」、「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強化產業創新升級」、「擴大股市動能及國際能見度」及「加強發展影視產業」等八大強臺策略;另為避免過度依賴中國大陸單一市場,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

二、為優化投資環境,提升臺灣競爭力,帶動臺灣永續成長,政府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善用海外人脈,擴大引進國際加速器,積極協助新創團隊開拓國際市場,強化對新創計畫之支持;國家發展基金強化與國際創投合作,以及金管會增加新創上市櫃彈性,以協助新創事業籌資;配合「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公布,研訂相關配套子法,並通盤檢討「公司法」,以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提出政策誘因,鼓勵大企業資源與創新創業結合,並積極推動國營事業及相關法人帶頭示範與新創合作。

(二)推動法規鬆綁:相關部會積極檢討鬆綁阻礙企業發展之財經法規,提出讓民眾有感之法規鬆綁成果,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國發會已建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統籌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適用疑義,增加新創事業投資意願。

(三)促進產業升級:政府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小組,以激勵投資,帶動薪資成長。

(四)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瞭解廠商投資遭遇之困難,積極排除投資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投資環境,吸引外人來臺投資;國營事業亦提出長期投資計畫,並將如期如質完成,以帶動經濟發展。另為使產業界深入瞭解政府相關措施,行政院已率同相關部會巡迴重要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傾聽意見並進行雙向交流,計逾1,500人次業界代表參與,與會產業界人士對目前規劃作法多持肯定態度。

(五)完善留才環境:政府已提出「留才、攬才、育才」等政策方向,以有效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之人才短缺問題;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鬆綁工作、簽證與居留,以及外籍人士之配偶子女停居留等規定,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六)健全資本市場:政府已推動多項措施,包括增訂多元上市(櫃)條件、增設電子商務產業上櫃掛牌類別、修訂創櫃板管理辦法,協助創新企業成長等,積極建構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以協助不同發展階段之企業,順利取得投資資金。

三、另有關所提研擬股市海外雙向掛牌之可行性一節,金管會自民國81年起已開放上市(櫃)公司赴海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海外股票,協助我國企業走向國際,增加資金募集管道。該會對於海外存託憑證或股票之掛牌地未有限制,由發行人依其需求自行選擇。目前已有66家上市(櫃)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主要在盧森堡、倫敦、美國、新加坡等地掛牌。透過海外投資人之參與,增加原股於我國市場之流動性,對我國資本市場、企業、原股股東及海外投資人而言,均有所助益,亦使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全球經貿情勢詭譎多變,貿易上應透過新南向政策、CPTPP,深度連結美日歐等開拓多元化市場;產業上應透過軟硬整合,避免過度依賴製造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3)

許委員就全球經貿情勢詭譎多變,貿易上應透過新南向政策、CPTPP,深度連結美日歐等開拓多元化市場;產業上應透過軟硬整合,避免過度依賴製造業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貿易為我國經濟發展命脈,又我國係亞太供應鏈之重要夥伴,因此政府支持貿易自由化,並致力推動融入國際經貿社會。全球貿易保護主義之興起,對我國之影響衝擊相對較大,面對全球經貿不確定的環境,持續維持自由開放之體制有助我國外貿表現,亦為行政院之政策方向。

二、蔡總統指示,我國將與各貿易夥伴基於互惠共贏原則,以「擴大貿易」為主軸目標,追求最大化之自由貿易,不放棄透過複邊、區域及雙邊方式同步擴大貿易的機會,希望早日參與CPTPP。行政院賴院長已指示參與CPTPP為政府重要經貿政策,相關部會應及早因應,做好各種準備。CPTPP生效後,我國將爭取參與第2輪談判,爭取成為會員。本部將依據總統與行政院賴院長指示,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積極辦理爭取加入CPTPP的準備工作。除密切關注CPTPP會員國內審議程序及相關發展外,並在過去準備TPP基礎上強化相關工作,包括持續更新影響評估、推動法規調適與國際接軌、積極爭取會員支持及凝聚國內共識等。

三、目前我國為加入CPTPP所做的努力:

(一)更新加入CPTPP對我國產業的影響評估:

1.影響:CPTPP屬開放水準較高的貿易協定,在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的市場開放程度高,例如工業產品開放程度趨近100%,爰部分產業可能受到衝擊。

2.鑒於CPTPP協定中已不包含美國,且暫緩實施若干TPP規範,本部及各部會刻正檢視先前為加入TPP所做的影響評估,做必要的修正。

(二)進行法規調整:過去我政府為了將法規、制度提升到TPP規範,已向大院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遠洋漁業、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藥事法等4項修正案已生效實施(其中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實施日期未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於107年4月10日三讀通過,目前仍有7項法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郵政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數位通訊傳播法)於大院審議中。另本部亦將持續協調各部會進行法規落差檢視,以符合CPTPP相關規範。

(三)對內進行溝通:法規調適的過程中會產生各界的不同意見,尤其敏感項目之產業,各部會將與利害關係人妥為溝通,並持續進行國內廣宣及溝通活動,以凝聚公眾共識。

(四)對外爭取支持: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APEC、WTO等國際場域,爭取會員對我參與的支持,如106年11月本部沈榮津部長利用到越南峴港參加APEC部長會議機會,與CPTPP會員國代表互動交流,爭取支持。

四、臺灣經濟體質厚實,在產業聚落、專利研發、企業家創業精神及數位發展環境的條件與實力,均具全球競爭優勢。面對全球貿易情勢詭譎多變,本部透過推動人工智慧(AI)加速5+2產業創新,整合運用新興科技場域應用,發展軟硬整合、虛實整合,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一)推動人工智慧(AI)發展:

1.AI在全球的發展方興未艾,臺灣在半導體核心運算技術等方面具備優勢,若能有效運用,將有利帶動創新經營模式發展。為發展全球領先之AI on Device(AI嵌入式晶片)科技,將軟硬攜手,全力發展具臺灣利基之智慧應用。主要作法包括:推動AI產業化,發展AI晶片、系統及核心演算技術;同時促進產業AI化,優先選定製造、醫療等利基市場;並透過強化人才培育、國際合作、推動新創事業及建構設施服務等,建立AI支援體系。

2.政府提出「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從「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產業」、「生技醫藥」、「國防產業」等領域出發,結合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發展趨勢,驅動臺灣下一世代產業成長動能並為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中找到新的角色與定位。

3.初步推動成果包括了微軟來臺設立物聯網創新中心,協助臺灣的合作夥伴提出物聯網的解決方案,並在今年成立人工智慧研發中心,預計在兩年內投資十億元,聚焦在AI技術研究及產業應用開發,另外Google也在3月啟動「Google智慧臺灣計畫」,不僅進行人才招聘,也將培養出大量的人工智慧和數位行銷的人才。政府將以創新創業與國際連結,吸引國際大廠與我國軟硬能量整合,促成具規模投資與人才培育的目標。

(二)整合運用新興科技場域應用,結合在地產業優勢,促成軟硬整合及產業升級轉型:

1.整合AR(擴增實境)、VR(虛擬實境)、MR(混合實境)等創新應用,導入如教育、醫療、穿戴式裝置、遊樂園、百貨公司、博物館等領域帶動產業升級轉型與新型態體驗經濟、引領龐大商機。我國已業者已投入相關軟體整合應用,未來將結合我國硬體優勢,發展新興產業應用並輸出海外。

2.鼓勵中央、地方與產業共同合作,運用新興科技(如:AI、AR/VR、IoT等),解決在地問題、縮小城鄉差距、同時協助產業發展,促進軟硬整合應用及在地試煉,提升國際輸出準備度。例如:地方政府提案以健康大數據應用串聯台南社區主動照護、遠距居家照護等服務,建立智慧健康加值應用典範。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5)

許委員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106年度委外調查結果,國內主力農家家戶中約34.2%有外僱人力,10.2%表示該年度處於缺工狀態,且主要以缺臨時工為主(約26萬7,000人次),該會為解決上開問題,業提出重要措施如下:

(一)規劃改善農業作業環境、調整產業結構及拓增新勞動力等策略,106年度以補充本國農業勞動力為主,成立農業技術團、農業耕新團、產業專業團及外役監團等共37團農業人力團,招募842人,累計服務4,145家次農場,上工7萬1,217天,初步緩解約20%農業缺工需求。

(二)本(107)年以整體農業勞動力之精準掌握及有效運用為政策目標,持續盤點農業缺工成因,同步規劃農業勞動力之減省與補充,並針對缺工產業需求採行因應作為,如擴增農業人力團及多元補充勞動力、規劃成立農機工班,推動農機代耕服務,以及逐步導入智慧農業促進產業升級等。

(三)經該會與外交部、勞動部及內政部共同研議,以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新南向國家優先洽談農業度假打工協定,目前該會刻正研擬協定內容,並將與相關單位研商強化管理機制。

二、另針對吸引青年返鄉部分,行政院農委會係透過輔導資源整合、經營規模擴大或產業加值等措施,穩定提升所得,並建置農地銀行提供相關土地資訊,以及協調內政部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之放租對象順序等,解決青農土地取得問題。同時,為鼓勵年輕學子參與農村社區公共事務,辦理大專生洄游農村系列計畫,讓青年於農村中累積生活及服務體驗,並思考未來與農村之連結,提高留農意願。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農村再生政策致力於產業活化(含在地經濟、產業扎根)、生活品質提升(含公共基礎設施及農業地點營造)及公私協力夥伴關係之再生與活化,該會將以創新治理跨域整合之方式與各部會對接,以提升執行計畫之效益及效能,並配合國發會推動地方創生政策,滿足地方基本生活需求。

四、此外,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外籍勞工開放原則係在不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及社會安定等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辦理,並透過由勞資學政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社會對話機制,共商外籍勞工政策。農業缺工問題前經政策小組會議討論共識認為除屠宰業外,其他農產業缺工問題,考量農村仍具青年、新住民及中高齡等潛在勞動力,應優先推動辦理國內人力調度、專業人才訓練及就業媒合等事宜,現暫不開放引進外籍勞工,惟為紓解上開問題,勞動部目前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自104年2月起,依行政院農委會提供包括茶、果樹、菇蕈、蘭花、屠宰及乳牛飼育業等6項產業缺工名冊,透過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辦理專案就業媒合,截至本年4月20日止,求才數2,732人,已補實2,679人;另該部透過所屬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求才求職媒合服務,並運用僱用獎助、跨域津貼等就業促進工具,促進國人投入農務工作。

(二)持續與行政院農委會合作,透過雙方平臺會議及合作機制,運用相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媒合農業所需人力,共同研商紓緩農業缺工之辦法。

五、至有關外籍勞工權益保障方面,勞動部依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之流程與階段性需求,已採「入國前」、「入國後」、「出國前」等階段加強推動各項外籍勞工權益保障措施,包含設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入境接機關懷及講習服務;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供外籍勞工以母語進行法令諮詢及申訴;補助地方政府聘僱訪視人員,於外籍勞工入國後辦理生活關懷訪視,以及解約驗證機制、收容安置等措施。本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並明定僱用外籍漁工之雇主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辦理,就業安定基金亦補助地方政府於大型漁港設置陸上岸置中心,提供外籍漁工更佳之居住環境。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臺磁吸效應及兩岸協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1)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中國大陸「對臺31項措施」對臺磁吸效應及兩岸協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解決國內人才外流問題及因應企業之人才需求,政府已從留才、攬才及育才等面向著手,提出21項策略,並積極列管執行成效。另針對中國大陸發布「對臺31項措施」,可能引發國內人才外流,行政院已由施副院長主持成立專案小組,並於本(107)年3月16日提出「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等四大面向及八大強臺策略。相關留才措施如下:

(一)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將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課個人綜所稅,不必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包括:

1.研修「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放寬為可選擇「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孰低課稅。

2.民國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將「技術入股」可選擇延後5年繳稅(緩繳)規定,放寬為可選擇「實際轉讓時課稅(緩課)」,有助新創事業發展。

3.新創事業個人天使投資人,對同一新創公司投資金額達100 萬元,投資金額50%限度內可自所得額中減除,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4.研修「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

5.企業為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酬之工具,例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三)提升學研人才獎勵:包括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等。

(四)優化醫事人員工作環境:包括推動立法,要求醫療機構應提撥年度盈餘5%,改善醫事人員薪資給付及福利;完善醫療事故預防及處理,減輕醫療執業風險,讓醫事人員根留臺灣等。

二、為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教育部已鼓勵各大學善用高教深耕經費增聘專任教師,並推動「玉山計畫」,包括玉山學者、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等方案,以強化留才、攬才效益。本年推動上開計畫執行方式及預期成效如下:

(一)玉山學者:

1.本年投入3億元,預計延攬100位國際優秀教研人才。

2.延攬對象分成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並賦予部分學校及時攬才彈性,若各校將獲得之玉山學者名額改聘為玉山青年學者,則可以「1比3」之比例聘任。

3.獲選玉山學者除由聘任學校提供本薪外,教育部每年外加薪資最高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玉山青年學者只要符合取得最高學歷10年內,並具有優異產業界工作經驗或學術經歷,除本薪外,該部每年外加最高150萬元薪資,一次核給5年。

4.除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外,將由教育部及大學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措施,例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讓學術在地扎根。

(二)彈性薪資:

1.提高國內教研人才之薪資差距,將投入23億元,受惠人數約1萬人。

2.學校得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執行各校自訂之彈性薪資方案。另為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各校執行彈性薪資應達教育部訂定之最低支用比率,確保學校彈性薪資能確實執行。

3.為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之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

4.教育部另投入補助經費3億元,補助彈性薪資執行成效較佳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

(三)教授學術加給提高10%:

1.每年投入6億元,約8,000位專任教授受惠。

2.調增國立大學「教授」級學術研究加給10%,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以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藉此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並留任大專校院教授。

三、另為協助企業發展,政府全力打造國內外企業良好發展環境,包括確實解決產業投資之「五缺」問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及新南向政策,創造國人商機;落實「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提升青創人才等。人才之跨國移動是國際競爭之必然趨勢,政府將致力維護經濟自由開放及保障人權之生活方式,厚植經濟實力,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頂尖人才之國家。至所提臺灣電商及金融業赴陸投資及與中國大陸進行協商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目前外資投資大陸電商產業,並無投資比例上之限制。另依據106年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之「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域內之電子商務業,亦無外資投資比例限制。我國目前前往中國大陸之電商業者計有樂利數位科技、台貿全球電子商務、台灣秀摩等,均係以獨資或與當地合資(股權超過51%)方式經營。

(二)中國人民銀行本年4月11日宣布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12項具體措施,包括取消銀行持股比率限制;證券、基金、期貨及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率放寬至51%,3年後不再設限,以及開放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等,係適用所有外資,並未特別給予臺資優惠,我金融業者雖可比照外資標準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惟競爭亦將日趨激烈,應注意相關風險管控,並審慎評估投資實益。金管會針對我金融機構赴陸參股或設立據點,業已訂定風險管控機制,以維金融業健全營運,該會將持續關注中國大陸市場後續開放措施及執行情形,積極協助我金融業拓展海外業務。

(三)據觀察中國大陸各地方政府,例如上海、福建省廈門巿、浙江省溫州巿、廣西桂林市等地,已陸續頒布相關對臺進一步開放措施,行政院陸委會將會同相關機關密切掌握後續實施情形,並妥為因應。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循雙方協商程序審慎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針對中國大陸各地陸續推出之對臺措施,由於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油五輕搬遷印尼及投資印度石化園區等案傳出變數,建請政府應檢討石化產業發展策略協助業者未來發展方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1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7)

許委員就中油五輕搬遷印尼及投資印度石化園區等案傳出變數,建請政府應檢討石化產業發展策略協助業者未來發展方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五輕搬遷印尼案

(一)為使後勁地區居民同意中油公司在高雄煉油廠內興建第五輕油裂解工場(簡稱五輕),行政院於79年9月22日承諾25年後關閉高雄煉油廠,後於104年底高雄煉油廠配合政策如期關廠。五輕設備年產50萬噸乙烯等石化基礎原料,於83年2月開始商轉,提前於103年中停產並以氮氣封存,因只操作20年,曾吸引印尼、印度等國家之政府或企業,與中油公司洽談搬遷海外之可行性。

(二)中油公司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與印尼國營油氣公司Pertamina於106年10月簽署五輕搬遷合作備忘錄,共同評估前往印尼東爪哇TPPI煉油廠旁之廠址進行石化園區投資,雙方同意五輕搬遷投資需以具合理投資效益及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為前提,共同委聘顧問公司協助進行投資效益評估,並於107年3月底前完成,屆時若無法完成評估或評估結果不具投資效益,將不續推動本案。

(三)中油公司與Pertamina嗣委託中鼎工程、IHS及Rekind/KBR等國際顧問公司進行本案可行性評估,雙方於107年4月初依據多家顧問公司評估結果,並經多次討論,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同意終止五輕搬遷印尼案:

1.搬遷效益不高:根據KBR顧問公司評估結果,五輕搬遷投資總額(不含五輕設備價值)僅較新建輕油裂解廠約低3.52億美元,投資報酬率僅略高2%。

2.建設期程不具顯著差異:五輕搬遷及新建輕裂廠之建廠時程僅差9個月,且搬遷期間若遭遇其他爭議,恐造成計畫時程延宕。

3.印尼廠址條件受限:TPPI廠址土地小,無擴充空間,不利未來擴建;另缺乏水、電、蒸汽,必須自建海水淡化廠及汽電共生廠、碼頭及1座海外浮筒設備(SPM)等,造成投資成本提高。

4.缺乏國際競爭力:目前國際上新建輕油裂解廠規模均在年產100萬噸乙烯以上,五輕年產50萬噸乙烯之規模及能耗在國際上已不具競爭力。

5.無法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經中油公司洽詢臺灣石化下游業者,尚無石化下游業者願意共同赴印尼投資,無法形成石化產業聚落。

(四)中油公司在五輕搬遷印尼案經評估不具合理投資效益後,立即啟動備案,包括:

1.洽詢五輕整廠出售之可能性:與過去曾表達價購五輕設備意願之廠商接洽,探詢整廠出售之可行性。

2.五輕堪用單元設備出售:與有興趣之國內外廠商接洽,出售堪用單元設備。

3.五輕堪用單元設備內部移轉:部分單元設備可移轉中油公司現場單位使用。

4.公開標售:五輕未出售之設備,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標售。

二、中油公司印度石化園區投資:中油公司與國內石化業者已3度組團前往印度考察Adani集團所屬位於Gujarat省之Mundra特別經濟區,考量印度市場商機龐大,Mundra特別經濟區有足夠擴充空間,以及國內多家石化下游業者有參與意願等因素,規劃在印度投資新建輕油裂解廠及石化下游工場,並與國內石化業者及Adani集團組成工作小組,將委託顧問公司進行投資效益評估,預定於107年9月底前完成評估。

三、本部依據106年2月20日「總統府經濟策略顧問小組第2次會議」結論,制定「石化產業發展綱領」,並經行政院106年7月3日核定在案。未來石化產業發展政策原則如下:

(一)石油之應用研發應以材料發展為主。

(二)穩固既有大宗石化產品的經濟規模基石,持續推動石化產業轉型高值化,發展綠色創新材料。

(三)不增加整體環境負擔,並朝循環永續方向發展,促進潔淨、安全、健康、科技之生活環境。

(四)對於石化產業轉型高值化之投資案,應協助各方溝通及加速行政審核程序。

四、為繼續推動石化產業,相關推動發展策略與措施如次:

(一)強化產業環保、安全、效能,以永續經營為目標。

1.在現有的規模下持續精進製程及綠色化:包括鼓勵業者就地轉型生產高值化產品、於石化製程加速導入工業4.0管理、鼓勵輕質原料或以CO2為原料等綠色製程、持續推動於現有石化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及追蹤。

2.擴大並加深產業的資源及能源循環化:除在現有工業區鼓勵汰換或新增輕質及綠色燃料能源設施,並加強區域內能源整合。推動資源及廢棄物之循環利用與高值化。

(二)分階段減碳、減廢、減排與國際環保法規接軌,確保提供民眾潔淨、安全、健康之生活環境。

(三)持續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邁向循環經濟。

1.輔導設立研發中心 ,以建立高階研發能力。

2.籌組關鍵材料研發聯盟,以確認關鍵缺口材料項目。

3.協助試量產研發,使廠商未來順利進入量產目標。

4.籌組產品應用研發聯盟。

5.協助排除投資障礙,以促成業者高值投資。

6.推動材料產業高值低碳轉型,接軌「5+2」產業創新方案,提供綠色創新材料,包括高值新材料與環保低碳新材料。

(四)鼓勵石化產業擴大研發投入,從生產導向轉型為創新應用的產業。

1.鼓勵國營事業帶領業界投入研發。

2.鼓勵業者設立研發中心。

3.鼓勵業者投入基礎及試量產研發以落實產業轉型。

(五)協助業者培育所需人才,注入產業新血。

1.深化產學合作投入多層次人才培育。

2.加強培育高階研發人才。

3.強化在職訓練,提升基礎人力實務技能。

4.促進學生了解石化業及產業發展機會,以吸引人才投入。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赴陸交流與高教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1)

黃委員就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赴陸交流與高教競爭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現行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作業,選定校長人選後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校長遴選於「大學法」有特別規範,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係進行適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且一貫恪守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之精神。

二、教育部已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函知各國立大專校院,現行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陸交流,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不得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有關教師赴大陸地區交流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33條之3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陸交流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各校並應本自治自律精神,依據兩岸交流相關政策規定建立校內適當管理機制;如遇有檢舉情事,係由學校秉權責進行查處,違反規定者,學校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會議審議。另依貴院本(107)年4月23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臨時提案之決議,教育部已進行檢討各公立大專校院對教育人員赴陸從事學術交流審核規範,以作為未來規範之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貴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另黃委員所提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於《泰晤士高等教育專刊》世界大學排名連續3年下滑,臺大經費逐年減縮,在國際上如何與其他學校競爭一節,我國大學排名於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系統中表現較為浮動,係因「被引用論文影響力」於該排名指標中占相當比重,相對不利於非以英語為主要教學語言之大學,且各國際大學排名指標面向及比重不盡相同,排名系統之指標與權重面向亦皆不同,皆易造成排名之浮動。追求排名並非大學存在之唯一價值與目標,教育部於本年啟動之「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高教深耕計畫),就培養研究人才為重心之學校,將持續編列合理穩定經費,全力協助具多面向國際競爭力之綜合性大學,以及具有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使渠等於優勢領域建立全球領先地位,進一步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有關高教深耕計畫資源配置及推動方向說明如下:

(一)全面提升大學品質與促進高教多元發展,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編列預算經費計88億元,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各別編列44億元,2成經費依學校規模核給,8成經費依計畫書內容審查結果決定,以學生學習成效為主體,關注學生關鍵基礎能力與就業力,同時挹注大學關懷在地及弱勢學生扶助。

(二)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與發展研究中心,強化國家國際競爭力:協助各大學依學生特質及學校定位優勢發展特色,培育適才適所學生;亦全力協助具國際競爭能量之學校與研究中心於既有基礎上賡續發展,特別補助「全球鏈結(Global Taiwan)全校型」及「全球鏈結(Global Taiwan)研究中心」,俾接軌國際、鏈結全球,引領大學於全球化高度競爭平臺上,為臺灣建立國際學術聲望與地位。

四、此外,為強化留才攬才,教育部自本年度藉由高教深耕計畫及「玉山計畫」,提供高薪資待遇吸引國際人才,並針對我國大專校院優秀教學與研究人員予以加薪,引導學校投入補助款用於彈性薪資,並擴大彈性薪資差距,以達留任及延攬人才目的。其中「玉山計畫」包含「玉山學者」、「彈性薪資」及「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等3部分,推動方式如下:

(一)玉山學者(國際攬才):延攬對象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除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外,將由該部及各大學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措施,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如為「玉山學者」,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俾學術在地扎根。

(二)彈性薪資:學校得運用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執行各校自訂之彈性薪資方案。為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各校執行彈性薪資應達該部訂定之最低支用比率,確保學校彈性薪資能確實執行;另為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彈性薪資資源,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由學校自定)之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該部另投入補助經費3億元,補助彈性薪資執行成效較佳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

(三)教授學術加給提高10%:規劃調增國立大學教授級學術研究加給10%,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以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藉此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並留任大專校院教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深澳電廠環境影響評估及瑞芳保育區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8)

黃委員就深澳電廠環境影響評估及瑞芳保育區開發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民國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經濟部於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下簡稱本案)至環保署審查,經提本(107)年3月14日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決議「審核修正通過」,請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西元2025年我國發電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並於前述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二、本案屬95年審查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開發單位計劃調整「機組規模」、「海域設施位置」、「輸電線路」等項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依法係就變更前後之比對分析,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大幅降低,海域設施亦自人為開發擾動較少之番仔澳灣移至既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且取消原計畫設置6.25公頃、137萬立方公尺之灰塘,另原計畫填築7.62公頃之煤倉亦自番仔澳灣移回廠內,整體海域環境影響降低。

三、至於「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議題,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即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經開發單位發函表示將依「漁業法」第45條規定辦理及說明後,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過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無新增意見,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則多就空氣污染議題表達反對意見,後續亦未以該地區公告為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訴求,提出不得興建堤防及相關適法性之疑義,環保署於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尊重「漁業法」主管機關之法規認定及程序判斷。

四、另內政部於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提出本案具「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相關疑義,該次會議亦即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經開發單位回應本案後續將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另提出申請程序及本案不適用「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等答復,內政部確認後表示原則無意見,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過程亦無表示其他意見。綜上,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變更申請所涉「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法規爭點,業於本案審查過程釐清討論,且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確認在案,尚無違反程序情事。

五、深澳電廠位於新北市瑞芳區,包括陸地電廠、海域之卸煤碼頭、循環水系統及防波堤等工程項目,部分工程項目位於近岸海域,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屬使用性質特殊,應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外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特定區位許可。是以,後續台電公司應檢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由新北市政府受理,並公開展覽30日及舉行公聽會後,送請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並取得特定區位許可後,始得進行後續開發及工程行為。又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涉新北市政府公告之瑞芳保育區部分,因開發行為可能造成保育區規模減損或範圍切割,開發單位須確實調查開發範圍之海域生物組成及實施監測,在不影響該保育區核心保護標的下,優先復育該區實際調查到之物種,並考量除投放人工礁體、放流魚苗等環境補償及復育措施外,應可研議保育區異地補償之可行性。衛福部亦將積極配合參與深澳電廠及瑞芳保育區相關會議,針對人體健康危害適時提供專業建議。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99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9號)

葉委員就臺鐵新營至柳營地區鐵路立體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鐵新營至柳營地區鐵路立體化問題:

(一)查「臺南市新營至柳營地區鐵路立體化可行性研究」刻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中,案經該府本(107)年1月25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原則上為修正後通過,惟須依與會委員及各單位意見進行分析與修正後,再送該府續行檢視。

(二)目前因臺南市政府尚未將前開報告書陳報交通部,爰俟該府提報後,交通部將依「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進行相關審議。

二、關於公共工程設計品質問題:

(一)公共工程變更設計之原因,若屬基於人民陳情、抗爭,以及異常天候狀況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工程本身無法依原設計內容進行,則酌予變更設計,以符合實際狀況,尚屬合理,且各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均須依契約相關變更設計規定程序辦理,故變更設計並非全為弊端或缺失。惟若因人為疏忽致變更設計,或追加金額及展延工期,則須予以避免。行政院工程會已持續檢討各類公共工程問題,並積極研提改善措施,俾督導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

(二)經查民國106年度行政院工程會所列管1億元以上公共工程案件計有1,404件,其中發包後增加工程經費逾20%者有48件,申請展延工期超過365天者有32件,針對該等變更設計原因致追加金額或展延工期等情形,該會已提出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1.督促各技術服務廠商應確實調查需求,規劃設計時應進行技術分析、研訂預期效益、資源與環境調查分析、環境影響評估,並就用地、地形、地質及管線等進行調查,以建立細部設計準則。另須讓當地民眾瞭解,並進行溝通、聽取意見,以避免施工階段始因民眾陳情而變更設計。

2.為避免計畫審議階段未通盤考量工期合理性、經費需求、前置作業能否如期完成等因素,將持續蒐集最新營建物價資料,並強化「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功能,以利各機關查詢評估及核列最適當經費,並檢討工項與經費之合理性,期減少因經費不足致一再追加之情形。

3.持續要求各機關應防杜規劃設計錯誤或違法綁標情事,避免廠商低價得標後草率規劃設計。督促各機關得建構工程設計委外審查機制,借重外部專業機構專家協助辦理設計審查;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亦得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或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針對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受損害者,責任屬承辦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時,將依「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懲戒、處罰。

4.為督促主管機關管控異常變更設計案件,避免發生不肖廠商利用變更設計追加金額,每半年將定期自「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篩選公布「變更設計追加金額」及「變更設計展延工期」前十大之案件,並主動函請該工程之主管機關納入檢討管控,亦將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稽核或工程施工查核,或納入公共建設督導會報檢討,以確保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

三、關於桃園機場電力系統設備問題:

(一)有關近期桃園機場停電事故肇因部分:查桃園機場目前係由福海配電變電所以161kV電力電纜二回線供電,該引供線路自106年迄今,並無發生輸電線路設備異常而導致停電之事故。針對近期桃園機場發生停電情形,台電公司經與桃園機場聯繫確認,係屬該機場自備線路或設備異常所致,並非台電公司供電線路造成。另為持續配合桃園機場擴建供電需求,台電公司已規劃新建161kV二回線由長安變電所至桃機(東)變電所供電。

(二)有關提升處理機電設備能力部分: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已要求所屬職員與廠商精進跳電事故應變能力及設備操作熟悉度,除維護人員依合約規定須持有相關專業證照外,亦嚴格要求維護廠商按標準作業程序書落實電力設備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供電安全。機場公司並已要求高、低壓電力維護廠商間聯合辦理事故演練,以促使雙方維護人員共同熟悉相關緊急應變作業與流程,俾提升事故發生後整合應變能力。

(三)有關改善保護電驛系統部分:機場公司就保護電驛動作是否確實已進行全面檢討,鑑於機場園區內各單位擴建系統容量提高後,保護協調設定值應定期檢討評估,以利保護電驛發揮最實際效用,未來機場公司擬於每2年檢討保護協調設定值,以提高供電安全,最近一次保護協調設定值業於本年3月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

(四)有關強化供電系統檢測部分:機場公司已委由機電顧問公司就近期所受影響之電力設備完成絕緣電阻、漏電電流、氣體分析等相關檢測,檢測結果尚無異常。另每年亦委由機電顧問公司針對機場園區內電力設備實施定期安全檢驗,以持續維護電力系統相關設備功能正常。至161kV主變電所GIS設備,預計於本年底前進行5年定期保養與檢測,以確保供電穩定性。

(五)有關後續檢討及改善作為部分:機場公司已就設備系統面及工作流程面分別研提調整現有迴路、建立雙電源、雙迴路機制、建立新用戶電力工程自主檢查表與標準作業程序等13項改善作為,以確保桃園機場供電穩定。機場公司將依停電檢討報告,併同外部專家、學者意見,研提短、中、長期改善工作,後續提報交通部按季追蹤列管各項辦理情形,俾符合各界期待,並將持續改善品質,以維國門形象。

四、關於央行理事選派問題:

(一)有關央行理事人選之推派,係依「中央銀行法」辦理,該法第5條規定略以,央行設理事會,置理事11人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前項理事,除央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1人。

(二)茲因央行廖前理事燦昌原任合庫金控董事長,為代表銀行業,其於106年11月間因本職異動請辭,所遺央行理事職務部分,行政院已報請總統特派新任合庫金控董事長雷仲達接任。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印尼公務船登檢及扣押我國漁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87)

馬委員就印尼公務船登檢及扣押我國漁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2月23日迄今,我國計有「緯龍」等8艘漁船於麻六甲海峽遭印尼公務船登檢或扣押,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接獲訊息後,均立即通報外交部轉請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向印尼交涉,並與船東及船長持續保持聯繫,以保障其相關權益,目前該8艘漁船均已獲釋。

二、另漁業署於「富雨號」(第2艘)遭扣押後,於本年2月27日函請外交部轉請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協洽該國說明扣押該船之依據及理由,同時表達我國嚴正關切,並於本年3月1日召開跨部會之緊急應變會議,研商後續應處作為,並請外交部續向印尼表達嚴正關切。

三、又,我國籍漁船「大鮪13號」(第8艘)於本年4月15日上午遭印尼海關執法船攔截登檢並入港檢查,政府即透過各種管道關切本案處理程序及漁民人身安全,相關作為如下:

(一)外交部自接獲通報後,立即指示我國駐印尼代表處向印尼海軍、海關及漁業部等瞭解案情,要求印尼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執法,加速檢查作業程序,以確保我國船舶及漁民基本權益;印尼允諾若查無不法立即放行。

(二)我國駐印尼代表處於本年4月16日派員趕赴「大鮪13號」受檢之Selat Panjang港,受限於交通,所派人員於當日趕赴路程中即接獲印尼通知該船將獲釋訊息,惟可見我國先前積極力洽確獲具體成效。

(三)外交部雖已先行得知印尼將放行「大鮪13號」,惟須確認該船順利離港後始可正式周知外界;另該部於本年4月17日下午再接獲印尼公務船再次攔檢「大鮪13號」之訊息,經印尼檢查後該船已再獲放行。

(四)漁業署於本年4月17日透過外交管道表達抗議,並於同日發布「漁業署抗議印尼於麻六甲海峽國際航道扣押我漁船」新聞稿。

四、此外,外交部於本年4月18日召見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IETO)代表羅伯特(Representative Mr. Robert James Bintaryo),就印尼多次攔截我漁船,表達嚴正抗議,同時強調依據國際法,該國不應於未有確切事證證明我國漁船涉及不法前即行登檢或扣留,並建議臺印尼應儘速洽商建立雙邊海域執法對話機制,以避免類似爭端一再發生,以及進一步提升雙邊實質合作交流。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998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2號)

羅委員就2030年公務車輛、公車是否全面電動化及充電網絡布建進度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2030年公務車輛、公車是否全面電動化及充電網絡布建進度問題:

(一)有關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主要係針對現行各地方政府所轄管之市區公車(總數約1萬輛),期望在2030年將該類行駛於市區道路之柴油市區公車,全面汰換為電動公車,以降低移動污染源對於空氣品質之危害;至於其他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之一般公路客運及國道客運車輛,因其行駛路線里程、時間及區域等特性與市區公車不同,且涉及車輛性能、電池續航力及充電場站布設等課題,現階段暫未列入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範圍,視未來電動公車相關性能及技術發展再予逐步推動。

(二)另有關充電網絡環境布建部分,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規定,客運業者申請電動公車補助時,需提出充電站或電池交換站建置規劃,以及取得充電場站土地使用權8年之保證說明,交通部對於充電場站之基本水電設施及必要土建費用亦有提供相關經費補助,協助客運業者設置布建充電場站。

(三)為達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交通部刻正檢討現行「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包括研析電動公車營運所需具備之環境與條件、檢討現行電動公車與柴油公車之補助標準,並與經濟部協調鬆綁電動公車充電場站使用地類別限制及檢討提升電動公車製造技術水準及產業能量等,以鼓勵客運業者加速汰換為電動公車,落實改善環境政策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至電動機車換電站將以Gogoro之電池與換電技術為基準,是否造成單一廠商壟斷市場之疑慮,說明如下:

1.行政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核准「智慧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普及計畫」,經濟部工業局依據該計畫,以20億元公共建設經費補助中油公司於本(107)年至109年3年內建置1,000座能源補充設施(本年160座、108年390座、109年450座,共計1,000座)。

2.電動機車充電、換電產業標準進度:

(1)為保障民眾使用安全,以及便利民眾於公共場所充電、換電,經濟部積極推動充電、換電標準之建立。在與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共識下,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機械所、材化所分別邀集車廠、零組件廠及測試單位等,成立「充電產業標準制定」、「換電產業標準制定」工作組,以凝聚產業共識,並由工作組會員討論訂定充、換電產業標準。

(2)充電產業標準部分,係依循相關「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標準與草案制訂,並獲得國內業者認同,已分別於106年7月24日公告「電動機車充電裝置產業標準」、12月26日公告「電動機車充電共通介面產業標準」,至此充電產業標準已完備。

(3)換電產業標準部分,106年7月24日已公告「電動機車換電裝置產業標準」,另自106年7月起「換電產業標準制定」工作組共召開14次會議,研提並討論電動機車換電產業標準草案,包含電池尺寸大小、通訊及安全要求,標準草案已完成討論,惟換電產業標準因涉及專利授權之疑義,經濟部工業局已分別邀請公平會、該部智慧局及標準局進行研商,並向業者宣導專利授權應以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進行,由業者間一對一進行商業洽談,以符合現行「公平交易法」等規定。

(4)國內業者對於換電設備安全標準已認同,並已於106年7月24日完成公告,惟對電池尺寸、連接器與通訊協定之意見仍紛紜,且目前國際換電標準並未明確,現業界整合尚進行中,經濟部將儘速凝聚業者共識後公告。

3.能源補充設施建置規劃:

(1)為友善電動機車使用環境,加強能源補充設施建置,由中油公司帶頭於加油站建置充電、換電站1,000站,並補助業者於開放場所廣設充電、換電站2,310站,總計3,310站,便利民眾補充能源。

(2)補助業者建置2,310站係由業者自由申請於社區住宅、學校、量販店、加油站、郵局、便利商店、觀光景點等場所建置,充電、換電站比例依市場機制決定,每案補助以49%為上限,且最高補助金額為30萬元。

(3)政府委託中油公司建置1,000站則由該公司規劃建置,為考量購車民眾有於公共場所充電及換電需求,初期參考目前消費市場使用現況,以充電式、換電式數量1:9之比例建置能源補充設施,惟執行時將透過不定期滾動式檢討調整建置比例,以符合國人使用需求,並將優先以空污嚴重、離島及六都地區為主要設站地點。

(4)現充電產業標準已公告,中油公司本年度可就充電站部分先行招標;至於換電產業標準因尚未達成產業共識,考量國內消費者使用急迫性,已請該公司評估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以公開招標方式開放業者公平競爭,未來營運模式可與得標業者策略聯盟,以降低獨厚單一廠商疑慮,同時活化國營事業。

(5)考量電動機車消費者之使用需求不一,且充電、換電之國際標準尚在研擬階段,經濟部將以充電、換電併行發展為原則,持續凝聚業界共識推動產業標準與國際接軌,並鼓勵業者依產業標準投入車輛、關鍵組件開發及營運設施布建等,以提升臺灣電動機車價格競爭力,共同拓展海內外市場。

二、關於政府是否已著手研擬自駕車相關法規問題:

(一)依「公路法」第63條規定,無論進口或國產之車輛(包括無人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經檢測、審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至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行駛道路,我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係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相同,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

(二)為因應國際間自動駕駛車輛技術發展及國內相關廠商業者申請行駛道路需求,交通部於106年報院核定「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其中「車聯網科技發展應用計畫」子計畫下已規劃有「無人駕駛車示範計畫」,於都市內封閉區域之示範場域,使用小型公車之車輛,進行國內與國際合作、技術與環境測試及法規研討,提供相關合作計畫資源以利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三)交通部106年亦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進行智慧車輛法規技術諮詢計畫,蒐集國外自動駕駛技術及法規,研擬我國自動駕駛車輛場域測試之相關法規,並已於106年11月23日及12月21日召開2次會議研商。

(四)回顧國際上自駕車發展經驗,依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AE)分級制度將自動駕駛程度分為0到5級,目前尚於自動輔助駕駛SAE 2至SAE 3發展階段,尚未達到完全自動駕駛。交通部已於本年3月15日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產業公會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自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所涉申請資格、測試人員、測試車輛、道路環境使用安全等相關規定修正草案,符合資格之測試申請者於一定承諾、適當風險管控機制下,經核准後請領試車牌照進行道路測試,並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相關草案內容交通部將再與地方政府確認共識後,續進行法制作業程序。

(五)另行政院已指示經濟部研擬「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無人載具條例)草案,業於本年3月30日完成法規預告,俟報院審查後函送貴院審議。我國對於自駕車之道路實驗,係以漸進之方式逐步推動,先於模擬或封閉場域進行實驗,待證實可行性之後,再依無人載具條例規定申請實際場域實驗。草案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建立完善相關安全處理機制:

(1)實驗前:需於模擬情境或封閉場域完成安全性相關實驗、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保護措施等,以及載具規格需建立雙重感測防護。

(2)實驗中: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若發生安全事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暫停實驗計畫。

(3)實驗後:申請人應留存實驗資料3年、創新實驗報告應說明風險發生與事故通報紀錄。

2.針對肇事責任,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至於特定事故中是否由車商或系統商負連帶責任,則視個案情況而定。無人載具條例要求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記錄之資料,即可作為釐清事故責任之依據。

3.針對責任保險,參考新加坡2017年8月開始實施之「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針對自駕車之增修條文第6C條第(6)項及「道路交通規則」(Road Traffic(Autonomous Motor Vehicles)Rules 2017)第15條之規定,無人載具條例要求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計畫中提出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劃,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互搭配,完整涵蓋事故可能造成之損害。

三、關於我國5G發展問題:

(一)有關我國5G發展進程方面:

1.通傳會為促進有利我國5G發展之基礎環境,刻正進行頻譜整備,並鼓勵5G設備、技術相關測試及小細胞基地臺等相關研發測試,目前該會業核准過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7.5GHz至28.5GHz頻率)、工研院(使用3.4GHz至3.42GHz等頻率)等申請案。

2.5G所需用頻譜資源,國際刻正考量納入高中低頻率俾與環境相互搭配,而中頻段承上啟下,兼具電波涵蓋及系統容量上之相對優勢,特別是3.4GHz至3.6GHz頻段(簡稱3.5GHz頻段)部分。通傳會將持續追蹤國際5G發展動態,並配合國內外產業發展,以更有效率、更前瞻之方式持續就資源準備、法規整備、協助設備研發等多個面向同時並進,致力適時提供資通訊發展所賴資源及持續完善相關合宜管理措施,並與相關部會緊密合作,以力求與國際發展主流同步,進而完備5G商轉所需基礎環境,有效帶動我國數位經濟發展及促進數位近用與包容。

(二)有關頻譜標金及使用方面:

1.依據「預算法」第94條規定「頻率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收入歸屬於國庫」,通傳會歷次行動通信業務釋照所得之標金,皆全數歸繳國庫,為國家財政統籌規劃運用。

2.我國5G頻譜釋出需考量產業發展情形及需求,釋出頻段仍在跨部會討論中,通傳會將持續關注世界各國釋照情形,以作為規劃釋照作業之參考,後續將依行政院規劃期程辦理釋照。

(三)有關建設5G基地臺是否會造成輻射或電磁波污染方面:

1.通傳會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參酌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及世界先進國家之電磁波功率密度參考位準值所訂定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業已納入基地臺相關審驗技術規範予以管制,明定基地臺無論採單獨或共站之方式設立,在民眾正常活動區域量測,其發射之電磁波功率密度總值須符合參考位準值。

2.5G時代為促進物聯網(IoT)發展,電信業者開始思考廣布小細胞基地臺,運用其功率低、體積小及易於布建等特性,提高網路容量、改善室內與郊區網路覆蓋率與支援新服務。小細胞基地臺之發射功率較一般基地臺(大細胞基地臺)小許多,相當於一般家庭使用之無線網路分享器(Wi-Fi AP)。小細胞基地臺適合5G高頻段頻譜及超密集覆蓋需求之特性,世界各先進國家均朝此方向發展,我國並無特別不同之處,需持續推動電磁波正確知識之宣導。

(四)有關輔導產業發展5G應用,帶動產業升級方面:

1.經濟部5G產業技術研發,將產出與國際標準同步發展之關鍵技術,目前已促進廠商投資16億元,衍生產值19億元,並促成中華電信主導成立5G國家隊「台灣5G產業發展聯盟-中華電信領航隊」,集結40餘家業者等產官學研力量,快速形成臺灣在地之自主5G創新與場域服務,以帶動整體產業生態鏈發展。

2.除研發5G大頻寬與5G超可靠低延遲端至端專網系統解決方案,並已規劃2020年前發展娛樂產業應用,將提供5G 「VR 360」場內直播應用服務,應用於演唱會或球場等活動現場,利用5G大頻寬特性體驗360度8K畫質全景視訊,與多個不同視角之優質娛樂享受,真實呈現所有人之表情與即時互動,透過場內直播之優良體驗創造市場區隔及獨特性,吸引民眾買票入場觀看表演或球賽意願,提升自我品牌價值,相關營運經驗亦可複製至其他表演場館並輸出國際。

3.另交通部刻正與國研院國網中心研商,規劃利用該部高公局或臺鐵局骨幹網路,先擇定地點測試架設邊坡監測、水位監控等IoT應用服務,除測試及發展5G相關應用服務外,更期望建立及整合臺灣IoT共通性平臺,同時協助5G相關產業轉型與升級。

四、關於捷運延伸至深坑、石碇問題:新北市政府於106年3月23日將修正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函報交通部,該部業於106年10月30日函復審查意見,尚涉計畫必要性、運量預測合理性及與上位計畫牴觸等議題待釐清修正,新北市政府刻正檢討修正中,後續可配合審查作業進度,循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年度公務預算補助辦理綜合規劃等作業,或滾動檢討納入後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

五、關於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儘速完工通車,南環段儘速通過審核動工問題:

(一)交通部業於106年12月18日將臺北市政府提報之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第3次修正計畫陳報行政院,計畫期程由本年底展延至109年底,行政院並於本年2月13日核定,交通部將督請臺北市政府持續趲趕工進,並於完成初勘後循序陳報交通部履勘。

(二)另關於南環段及北環段儘速通過審核部分,臺北市政府業於本年2月7日函報修正後綜合規劃報告,交通部高鐵局刻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審查中。

六、關於捷運安坑線輕軌續延伸至新店三城、錦繡、五城等地區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前於101年10月已責請顧問公司評估捷運安坑線延伸段規劃路線及車站設站位址,因路線構想涉新北市政府目前規劃之安坑一號道路第二期工程路廊,爰新北市政府將綜合考量保留輕軌介面、上開安坑一號道路設計期程與都市計畫審議情形、當地發展等因素,適時納入安坑輕軌延伸之需求及彈性,以落實規劃內容之周延性。

(二)交通部持續督請新北市政府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審慎規劃後續輕軌延伸評估作業。

七、關於故宮南院經營成效問題:

(一)世界各大博物館新設分館,開館第1年人潮較多,第2年減少、回穩、維持並致力開拓潛在觀眾群,尚屬正常;又故宮南院開館第1年前3個月全面免費,4月至8月雲嘉南地區民眾免費參觀,故能拉抬參觀人次;再者,故宮南院座落於嘉義太保,周邊交通、觀光環境需加強整合串聯,地方藝文人口亦待培植,爰以第2年近百萬人次觀之,尚稱持平。

(二)為落實博物館典藏功能與人才培育,並兼顧博物館磁吸與觀光外溢效益,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以下簡稱國寶館)定位為強化文物修復功能與修復人才培育,並將園區景觀藝術化,增加故宮南院典藏展示空間,以舉辦國際級大型展覽,以及提供亞洲多元文化主題文物修護暨體驗空間。

(三)另國寶館以繁榮地方、文化扎根、活化展覽、活動整合、資源串聯、扶植文創六大面向為發展策略,將推動南部7館聯盟與南北院聯票、文化觀光景點聯合行銷,以增加展覽可看性與互動性,推動地方產業及有效提升參觀人數。

八、關於深澳燃煤電廠是否影響東北角-宜蘭之景觀生態與觀光產業問題:

(一)「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經濟部於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以下簡稱本案)至該署審查,經提本年3月14日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經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請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2025年我國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以及在上述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二)本案屬95年審查通過「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開發單位計劃調整「機組規模」、「海域設施位置」及「輸電線路」等項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依法係就變更前後之比對分析,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降低,其中粒狀污染物(TSP)排放量自637公噸/年降低至268公噸/年(減少58%)、硫氧化物(SOx)排放量自4,420公噸/年降低至1,438公噸/年(減少67%)、氮氧化物(NOx)排放量自3,176公噸/年降低至1,034公噸/年(減少67%)、二氧化碳排放量自442萬3,356公噸/年降低至380萬4,214公噸/年(減少14%),且變更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較現行法令規範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低。另海域設施亦自人為開發擾動較少之番仔澳灣移至現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且取消原計畫設置6.25公頃、137萬立方公尺之灰塘,以及原計畫填築7.62公頃之煤倉亦自番仔澳灣移回廠內,整體環境負荷均有降低。

(三)開發單位評估本案空氣品質影響均詳載於報告書第6章「開發行為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第6.1.1節「空氣品質」及附錄三「空氣品質模擬相關資料」,其中附錄三資料顯示已針對宜蘭縣空氣品質進行模擬。本案報告書及歷次審查紀錄均放置行政院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提供各界下載參閱。

(四)目前行政院環保署訂定相關規範適用之空品模式有高斯類擴散模式(ISC)、軌跡類模式(GTx)及網格類模式(CAMx)。開發單位採用ISC及CAMx,模擬結果經該署模式中心審查通過性能評估。新北市政府委託莊秉潔教授所用GTx,並未說明是否通過性能評估屬可行之模擬結果,亦非美國建議使用模式。

(五)另交通部觀光局將持續關注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轄區範圍內之景觀生態及觀光產業影響,並加強瞭解遊客對於風景區內之遊憩體驗及觀感之影響,共同為環境永續努力,打造舒適安全之遊憩環境。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家整體發展與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54)

黃委員就國家整體發展與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過政府及人民近2年之共同努力,民國106年我國各項經濟數據已正向成長,例如經濟成長率2.86%為近3年來最佳、失業率3.76%創17年來最低。本(107)年全球景氣穩定復甦,可望持續挹注我國外貿動能,加上政府大力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等計畫,積極擴大內需,本年我國經濟成長率預估可達2.42%,而國內外機構亦普遍看好臺灣經濟前景,陸續調高對我經濟成長預測。為提振國內薪資水準,政府一方面透過促進投資及排除產業「五缺」等各項投資障礙,以增加就業及勞工調薪機會,另一方面透過調高基本工資及提高公務人員薪資,以帶動民間加薪,並加強勞工在職訓練,提高勞工生產力。106年我國每人每月實質總薪資達4萬7,271元,創歷史新高;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率為0.62%,持續維持物價穩定。政府推動國家各項建設及改革,均係秉持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之原則,積極展現改革效率,以加速推動各項建設,讓經濟得以進步發展,創造國人更大福祉。

二、另所提核四處理、深澳電廠環評、農田水利會改制、食品安全管理、設立客家及原民電視臺,以及修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之政策目標,政府已宣示核四不啟封不運轉,台電公司刻正研議核四資產處理、轉型及減損等處理方案,朝公共利益最大化,影響最小化之方向規劃,並依貴院決議,以最少經費與人力保管廠區及相關設備,俾保留核四設備可供轉售或再利用,並配合後續處理方案進行資產處理,以降低損失。

(二)「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經濟部於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以下簡稱本案)至環保署審查,經提本年3月14日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經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請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2025年我國發電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並在上述發電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本案後續將俟開發單位就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補充、修正後,提上開委員會會議報告確認,並由經濟部能源局說明2025年我國發電逐年配比路徑及本案定位與開發之必要性後,再由環保署作成行政處分。

(三)為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以及強化組織專業經營,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規劃2階段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第1階段已於本年1月31日修正施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停止會長、會務委員選舉,並延長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至109年9月30日;以及規範會長及水利會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推行政策。農委會刻正辦理第2階段改制,將於上述延任期間,研議改制後農田水利會組織設計、財產處置、人員工作權保障等細部規劃,將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未來農業部所屬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各分署。

(四)萊克多巴胺係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之一種,目前仍為農委會禁止使用在豬隻之藥品,無論國內外豬肉均不得檢出,在農委會尚未解除禁令前,衛福部不會訂定豬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以落實把關。另我國對於日本食品輸入之立場,係以國人健康安全為優先考量,參考國際作法及標準,持續執行嚴格管制措施,絕不讓危害國人健康之受污染食品進口,目前並無解禁或調整管制措施之時間表。

(五)客家電視係基於族群與文化傳播之需求,以及維護客家族群媒體近用權益之公共任務,所設立具公共性質之客家族群電視頻道,客委會充分尊重其新聞及傳播專業,並未干涉其節目製播內容。另原民會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執行原住民族電視臺節目製播等事宜,係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基於主管機關權責,對該會行政事務及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管理,並無涉節目製播事宜。

(六)勞基法之修正係於週休二日新制規定施行後,經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秉持安全與彈性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合宜增加「四彈性」。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勞動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等多重把關,有效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及「新南向政策」之執行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204)

許委員就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及「新南向政策」之執行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臺灣企業轉型創新並帶動投資及創造就業,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及營造產業創新所需基礎環境,透過資金協助、人才支援、技術提供及法規調適等配套措施,完善創新生態體系,初步成果說明如下:

(一)提升產業產值:透過智慧機上盒(Smart Machine Box,SMB)及建立公版聯網平台(NIP)等系統整體解決方案,協助中小企業導入生產數位化,民國106年帶動機械產業產值突破兆元,成為我國第3個兆元產業

(二)鬆綁法規促進創新:設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釐清新興商業模式適用法規,已釐清及解決13項議題;貴院三讀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提供金融科技試作安全環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創新採購等措施。

(三)連結國際研發資源:已吸引微軟、思科、亞馬遜、Google、全球人工智慧(AI)百強Insilico Medicine等國際企業來臺設立研發中心或創新中心等,協助臺灣發展物聯網、AI等。

(四)增強「5+2」產業資本市場:鼓勵本國銀行對「5+2」新創重點產業增加放款,本(107)年新增放款目標為2,000億元;截至本年2月底止,已新增放款411億元。

(五)吸引國際人才:本年2月8日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完善攬才環境,吸引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與生活,首張就業金卡由行政院賴院長頒發予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

(六)其他成果:5項新藥獲國際藥證資格及促成106年有55項醫材獲美國上市核可,其中高值醫材為37項;另新增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為2.25GW,已達成其總目標之9.3%。

二、政府除推動「5+2」產業創新等相關措施外,更致力營造適合產業創新發展之基礎環境,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賴院長自106年9月起主持10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除解決企業投資面臨缺電等5缺問題外,並推動下列有助完善產業環境之措施:

1.協助新創事業發展:為打造更良善之新創發展環境,以充裕新創早期資金等5大方向,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期促使臺灣成為亞洲新創資本匯聚中心。

2.推動行動支付普及:為帶動產業創新應用,並提升民眾生活便利性,推動行動支付相關措施,以完備行動支付基礎環境等主軸推動,期達成2025年行動支付使用率90%之目標。

3.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將作為臺灣對外招商、攬才的核心主政單位,縱向配合整體國家發展及產業政策,研擬招商、攬才策略,橫向建立與外國商會、國內工商團體、駐外單位、中央及地方政府等網絡,以發揮吸引投資臺灣之綜效。

(二)推動AI研發與應用,加速「5+2」產業創新發展為獲取AI智慧革命之機會與優勢;推動「台灣AI行動計畫」,整合「5+2」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協助發展逾100個AI應用解決方案等措施,塑造臺灣成為全球智慧科技創新重要樞紐。

(三)推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穩固「5+2」產業創新發展基石:

1.數位建設:推動網路安全及科研設施等軟性基礎建設;另以投資未來之觀點,規劃物聯網、擴增/虛擬實境(AR/VR)、AI及智慧機器人等所需基礎建設項目。

2.綠能建設:為加速綠能產業發展,補足未來綠能發展所需基礎建設、技術驗證等缺口,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與創新,打造臺灣成為亞洲綠能產業發展之重要據點。

3.食品安全建設:為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把關量能,在「食安五環」整體食安政策外,額外強化食安把關機制,與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之確保農產品安全策略一致。

4.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以打造臺灣國際標竿創業聚落為核心,透過吸引國際人才來臺發展及國際產學研合作等,協助我國創新創業生態系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此亦為「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之創新創業、國際鏈結相關重要工作。

三、「5+2」產業創新計畫推動迄今已建立滾動檢討機制,藉由跨部會協調推動各項工作,例如成立「亞洲.矽谷指導委員會」,由國發會邀集相關部會及各界代表共同參與討論,以掌握推動進度及研商聚焦之關鍵議題;成立「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指導委員會」,由政務委員邀集相關部會召開會議,就推動規劃及現況進行檢討與調整等。同時相關部會亦不定期於行政院會議報告計畫執行情形,如本年1月及3月已就「綠能科技」及「生醫產業」相關推動進度與成果進行報告,以掌握並檢討計畫進度及成果。

四、至我國是否參與區域經濟組織一節,106年我國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之貿易值占我國總貿易值達25%,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及越南等會員國為我國前10大貿易夥伴,目前我國紡織成衣、鋼鐵、石化塑橡膠、電子資訊等產品,在越南、澳洲、馬來西亞、墨西哥仍面臨較高關稅,倘我國加入CPTPP,大多數產品將可享受零關稅,有助廠商拓銷國外市場。爰此,政府將持續推動我國加入CPTPP,並積極爭取參加第二輪談判,亦將密切注意各種區域經濟整合,不放棄任何參與之機會,期透過我國過去多年經濟發展累積之軟實力,加強與區域建立鏈結關係。又,政府已持續在既有基礎上加快各項準備工作,具體作為如下:

(一)加速推動完成整體影響評估工作:因CPTPP目前不包含美國,且暫緩實施「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部分規範,相關部會刻正檢視影響評估報告,並預作必要之修正。

(二)調整國內體制:我國向致力推動自由化相關工作,尤係與國際法規接軌部分,過去2年已參考TPP高標準規範進行體制調整,並於貴院提出12項修法,其中「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藥事法」(惟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實施日期未定)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5項法案已完成修法,另「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商標法」、「郵政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等7項法案尚未完成審議,政府將持續推動。

(三)加強對內溝通:各界於法規調適過程中所產生之不同意見,政府將持續與國會、產業、校園及民眾進行溝通活動,以凝聚公眾共識。

(四)爭取國際支持:政府將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場域,深化雙邊經貿關係,爭取會員對我國參與之支持。

五、另,新南向政策是基於臺灣經濟發展需要,本於雙向互惠及多元發展原則所擬定之策略性計畫,同時亦可作為積極整備國家之能量,參與區域經濟之融合。透過推動新南向政策,將加速臺灣與區域夥伴國之互惠合作,多元我國對外佈局並轉變經濟結構與產業型態,符合國家長期發展之利益。而新南向政策推動迄今,各項合作計畫已日益聚焦並逐步取得進展與成果,無論在貿易、投資、工程輸出、觀光、文化、學術交流等均有顯見之成長,具體成果說明如下:

(一)促進經濟結構轉型,提供經濟發展新動能:

1.貿易:就雙邊貿易及出口成長情形而言,新南向國家對我國經濟成長之貢獻度逐年提升,106年我與新南向國家雙邊貿易額達1,109億美元(占總貿易額19.24%,成長15.61%),其中出口額為674億美元(占總出口21.23%,成長13.4% )、進口額為435億美元(占總進口16.78%,成長19.20%)。

2.投資: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106年新南向國家之投資占我國整體對外投資近1/3,總金額約為36.8億美元,較上年成長54.51%,顯現我國對外投資逐漸走向分散與平衡,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結構之轉型具正面效益。另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金額約為2.7億美元,占外資對臺投資額3.64%,成長約15.80%。

3.工程輸出:五大工程輸出團隊均屬龍頭產業,對於激發中下游相關產業之成長具有串連效應。106年電廠、石化、智慧交通ETC、都會捷運及環保工程等五大輸出團隊,於新南向國家得標金額超過252億元。

(二)發揮軟實力,依據夥伴國需求,建立互惠互利之合作關係:

1.農業:藉由臺灣農業之軟實力既可提高當地農業生產力及農民收入,亦將藉此引進我國業者融入夥伴國之農業體系及供應鏈。例如:綜合農業示範區、糧食及蔬菜備儲基地。

2.醫療衛生:106年新南向國家來臺就醫人次6.4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28.44%;另在人才培訓、傳染病防治、產業搭橋等方面,積極推動與新南向國家之境外合作,各項合作與措施有助建構臺灣成為區域之主要醫療中心之一,發揮我國醫療衛生實力之能量。

3.技職教育:透過技職教育之合作,提升新南向國家人力素質,亦滿足我國企業人才與人力需求,如國際產學合作專班106學年度核定5,680人。

4.觀光:106年新南向國家民眾來臺達228萬人次(占總人次21.27%,成長27.65%);國人赴新南向國家達247萬人次(占總人次15.81%,成長10.77%),觀光成長促進雙方相互瞭解並展現經濟效益。

5.留學:我國逐漸成為新南向國家學生選擇海外就學優先考量國家之一,105學年度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總數達3萬2,318人(占總人數27.08%,成長9.7%);我國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生人數為1萬6,085人(占總人數30.45%,成長19.6%)。106學年度第1學期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總數達3萬7,999人(成長約18%);我國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生人數為1萬9,269人(成長19.7%)。

(三)建立廣泛協商與對話機制,累積互信:官員互訪次數累積達100團;106年協助培訓農業、醫療衛生、消防、綠能、數位科技等領域官員共705人。另在經貿協議方面,與菲律賓簽署更新之投資保障協定。

六、鑑於「新南向政策」係我國重要之經貿發展政策,政府將持續在既有基礎上,聚焦執行區域農業發展、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產業人才發展、新南向論壇與青年交流平臺、產業創新合作等「5大旗艦計畫」,以及跨境電商、觀光、公共工程等「3大潛力領域」,務實推動各項工作,深化與新南向國家間之經貿關係、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並協助業者投資布局,創造互利雙贏之經貿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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