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星期一)9時3分至13時4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46分

下午2時至2時1分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4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蕭美琴  陳明文  顏寬恒  李鴻鈞  徐榛蔚  劉櫂豪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林俊憲 陳雪生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黃昭順  呂玉玲  蘇震清  蔣乃辛  周陳秀霞 廖國棟Sufin.Siluko 許淑華  陳賴素美 李麗芬  蔡易餘  劉世芳  羅明才  施義芳  曾銘宗  吳玉琴  江啟臣  張麗善  管碧玲  吳思瑤  黃國昌  李彥秀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

5月9日(星期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主任秘書

蕭祈宏

 

 綜合規劃處

處長

王德威

 

 平臺事業管理處

處長

陳國龍

 

 基礎設施事務處

處長

羅金賢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處長

陳崇樹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處長

黃金益

 

 法律事務處

處長

謝煥乾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陳端宜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蔡麗清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張銘斌

 

   智慧財產局

組長

毛浩吉

 

   工業局

組長

林俊秀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科長

胡木蘭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林明莉

 

財政部賦稅署

科長

林華容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主任

林豐裕

 

      警察通訊所

科長

王文谷

 

 

技士

梁閎棋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副司長

劉文惠

 

 

高級管理師

莊育秀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主任

呂敏君

 

科技部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

副司長

賴宇亭

 

交通部郵電司

簡任技正

蔡怡昌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專門委員

呂美莉

 

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

高級分析師

楊蘭堯

 

       法制協調中心

簡任視察

陳嵐君

 

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業競爭處

副處長

洪德昌

 

5月10日(星期四)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澤成

 

 

副主任委員

高福堯

 

 

主任秘書

蘇明通

 

 企劃處

處長

陳尤佳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陳韻石

 

 法規會

執行秘書

張明珠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楊坤樵

 

銓敘部

專門委員

謝瀛隆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內政部總務司

專門委員

黃富國

 

 

科長

洪薪育

 

   營建署

組長

曾正宗

 

 

副組長

崔志毅

 

經濟部總務司

科長

劉文郎

 

 

科員

楊欣潔

 

   投資審議委員會

組長

劉意君

 

   國營事業委員會

科長

劉起孝

 

   技術處

科長

劉淑櫻

 

   中小企業處

專員

鍾宜珊

 

   商業司

科長

翁靜婷

 

 

科員

許菀容

 

文化部

主任秘書

陳濟民

 

 秘書處

處長

黃志韜

 

 

副處長

姜汝玫

 

 

科長

陳青琪

 

 

專員

燕奕峰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莊金珠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組長

朱文勇

 

財政部賦稅署

專門委員

葉慧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秘書室

科長

王自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

科長

陳志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副處長

李花書

 

         給與福利處

科長

楊景倫

 

行政院主計總處內部審核研究小組

簡任視察

吳婉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科長

陳智盛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股長

李佳航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總工程司

王派傑

 

 

科員

王脩文

主  席:蕭召集委員美琴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編審 陳淑玫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5月9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通過復議決議1項:

一、針對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四、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之決議提起復議,並請將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依委員周春米等21人提案,予以修正為:「第七十五條之一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蕭美琴  劉櫂豪  周春米  陳素月  陳雪生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二、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三、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四、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審查結果: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之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第一項:照委員李麗芬等18人提案第一項通過。

()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第二項通過。

五、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五條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七、第六條、第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八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增列第二項:「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事項時,政府得限制特定數位通訊傳播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等4案,尚未逐條審查及保留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頻道商與系統商的衝突造成民視斷訊,嚴重傷害消費者之權益,NCC應要求立即復訊,如不復訊,NCC應採取逐日最高罰款方式處罰,甚至吊銷執照。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二、針對TBC與民視因商業糾紛而突然斷訊,嚴重影響75萬戶收視民眾收視,嚴重影響公共利益,NCC應拿出魄力,立即介入保障收視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5月10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吳思瑤等20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審查結果:

一、第十七條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及委員蕭美琴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增訂第四項:「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二、第五十九條條文:依行政院、委員吳思瑤等23人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五十九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

三、第六十三條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六十三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四、第七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五、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依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六、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七、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八、第七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通過。

九、第八十五條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第一項修正為:「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第三項修正為:「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十、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二、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三、第九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及委員趙正宇等16人提案通過。

十四、第九十四條條文:依委員吳思瑤等23人提案,並經修正。

()第一項修正為:「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未修正。

十五、第九十五條條文:依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為:

「第九十五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十六、第九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七、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十八、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依行政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20人、委員施義芳等23人、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提案及委員李昆澤等6人、委員林俊憲等6人、委員陳明文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一百零一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十六、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十九、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第一百零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十一、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依行政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委員許毓仁等16人、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施義芳等23人、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提案及委員李昆澤等6人、委員陳明文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一百零三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十二、通過附帶決議6項:

()鑑於政府採購法原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公共工程採購之程序、效率、功能及品質,但卻忽略了各產業的不同屬性,因此在一部採購法中,將不同的採購內容一體適用,造成部分產業適用的格格不入,反而傷害其發展。以社福為例,由於社會福利服務具有非營利、準市場之特性,不宜以低價格競爭;再以藝文、資訊產業特性為例,其產業特性主要著重工程人員的創造力與想像力,但現行採購法是採取傳統工程管理思維,其價格是以投入的「工作時間與原料成本」計算,幾乎是按工時所訂定,並多採價格標,並未隨著目前以「創新」與「智慧價值」的經濟環境做修訂,也造成以價格搶標所帶來的品質無法提升。而目前政府採購法亦未對公設財團法人之採購有明確之監督管理機制,因此要求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在政府採購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會同相關主管單位,針對社福、藝文、資訊產業與公設財團法人之採購監理特性,研議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並提出立法時程表。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管碧玲  張廖萬堅

()為促進社會企業於我國推行與發展,政府部門在辦理相關採購業務時,應鼓勵並優先考量具有社會責任精神之廠商。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葉宜津  許毓仁  管碧玲  施義芳  吳玉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修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建請將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編列、標單製作,分別依各計畫案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毛利率、管銷費用及淨利率等分項列出。毛利率係管銷費用與淨利率合計;管銷費用及淨利率以前一年度財政部公布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為依據。

提案人:陳素月  鄭寶清  蕭美琴  葉宜津  施義芳  吳思瑤  管碧玲

()為避免政府機關辦理具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因採購端與投資審議委員會橫向溝通不足造成「假外資、真中資」成漏網之魚,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本次修法,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且必須針對「尚無在臺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之審查辦法擬定規範,以防範外國廠商(假外資)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我國具國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素月

()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提案人:葉宜津  陳素月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針對「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有關評選委員之公開原則及建立檢討制度,於3個月內予以檢討修正。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陳素月  吳思瑤  施義芳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蕭召集委員美琴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問次長,部長今天有沒有來?

祁次長文中:因為部長另有要公,所以他今天請假。

主席:按照慣例,他不來都會請假,但是他今天並沒有跟我請假,麻煩你們去瞭解一下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我們去瞭解一下,部長跟我說他有請假,所以請我代為列席。

主席:昨天很多記者都問我部長今天會不會來,我都不敢回答。我想他沒有請假,今天應該會來,結果今天卻沒有看到部長,麻煩你們連絡一下好不好?

李委員昆澤:按照慣例,審查法案次長列席即可,但禮貌上還是應該要跟召委報告。

主席:如果部長有事情要請假的話,我從來沒有不同意的,每次我都會同意啊!開會通知上寫的是「交通部列席」,當然部長還是要來啊!所謂「交通部列席」就是指部長列席,否則次長也不用來,你們派個科長來就好了,請你們注意一下。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麗蟬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徐委員榛蔚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廖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麗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實施以來,雖因加重罰則之嚇阻作用,有降低酒駕事件發生機率。但也造成部分酒駕駕駛若遇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稽查,因害怕罰則而產生僥倖心理,轉而加速逃逸逃避稽查。造成無辜路人、執勤人員與駕駛本身之危險。故修正逃避稽查罰則之相對合理性,避免產生僥倖心理。

社會大眾普遍接受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文明社會進步原則,也支持針對酒駕與危險駕駛行為之加重罰則,嚇阻不當危險駕駛行為以保障多數用路人與行人之安全。遵守交通稽查指揮,停車受檢花幾分鐘保障用路人與行人之安全亦能為普遍社會大眾所接受。

本條例修正草案中將「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相關罰鍰增加,另將「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人員、公務維修人員」列入條文中予以保障,敬請委員同仁們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除了第六十條之外,原本本席還打算修正第六十七條。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規範那些因逃避臨檢而拒停的駕駛人,根據警政署的資料,每年都有好幾萬件因拒絕檢臨而逃逸的案件,委員會的同仁們都認為目前的處罰太輕,竟然只有處罰三千元至六千元。

第六十條的修正乃是將罰則提高至一萬元至三萬元,不只罰款有提高,而且還規定如果五年內再犯,就必須吊扣駕照一年。因為逃逸的樣態有很多種,原本本席針對第六十七條所提出的修正是,如果在逃避檢查的過程當中,造成其他無辜民眾或警察同仁受傷、重傷或死亡,就必須加重刑罰。有時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最危險的其實是實施檢查的警察同仁或是其他用路人及行人,如果因此而造成無辜人員重傷或死亡,就應該要吊銷駕駛人的駕照,且終生不得再考照,因為這種人根本沒有資格再繼續駕車或騎車。如果造成其他無辜人員受傷,本席認為也應該提高處罰,也就是說,雖然不是造成其他無辜人員重傷或死亡,但是也應該要加重罰則吊扣駕照兩年,且兩年內不得再考照。

基本上,本席的版本是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連動,但因最後在委員會通過的版本並不是本席所提的主張,所以第六十七條這次可能不會一併修正,但是我認為這樣的修法精神還是值得供大家參考。我覺得未來應該要考量駕駛人在拒絕臨檢逃逸的狀態下,造成其他無辜用路人或警察同仁受傷、重傷或死亡,應該要加重處罰,對於這樣的危險行為、不守法的行為,原本本席的提案是在第六十七條當中特別單獨施以額外處罰。以上說明謹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徐委員榛蔚、張廖委員萬堅、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林委員俊憲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共6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有關委員提案修正第六十條部分,大院甫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第六十條,其通過內容與委員提案方向一致,基於法規安定性,本條是否續予修正,本部尊重委員會決議。

有關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等委員提案修正第六十一條,建議提高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罰鍰及針對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人員增加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本部尊重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有關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等委員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增訂記違規點數6點,以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107年5月8日通過之第六十條已有相關規定且處罰較重;林委員俊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部分,現行第六十一條已有相關規定。以上均建議不予增訂。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等一下再請路政司陳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

壹、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徐委員榛蔚、張廖委員萬堅、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林委員俊憲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共6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徐委員榛蔚、張廖委員萬堅、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林委員俊憲等委員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建議提高拒絕攔檢逃逸罰鍰、增訂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移列第六十條之一:

有關委員建議提高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鍰及增訂吊扣(銷)駕駛執照、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應有助於維護交通安全,本部敬表認同,惟本條甫經大院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其通過內容與委員提案方向一致,基於法規安定性,本條是否續予修正,本部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二、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等委員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建議原第六十條第一項內容移列至本條,並提高罰鍰額度及吊扣駕駛執照:

大院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之第六十條已有相關規定,本條建議不予增訂。

三、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等委員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建議提高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罰鍰及針對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人員增加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

(一)有關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稽查引起傷害或死亡」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9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部分,應有助於嚇阻汽車駕駛人抗拒接受稽查,本部敬表尊重。另為配合新通過第六十條增訂累犯處罰規定及林委員俊憲建議拒絕攔檢逃逸肇事致人受傷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建議本條第二項增訂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增訂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5年內違反2次以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以符合法規衡平性。

(二)有關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為讓警察執法依據更加明確,參考內政部警政署之意見,建議修正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有關林委員麗蟬及王委員惠美建議本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對象增加消防、救護人員及公務維修人員部分,考量公務維修人員態樣過廣,實務上難以認定,且公務維修人員本身亦有相關規範須遵守以確保自身安全(如依交維計畫施工),執法易產生爭議,爰建議該類人員不予增訂,其餘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四、顏委員寬恒、林委員麗蟬、王委員惠美等委員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

(一)有關委員提案第六十三條增訂記違規點數6點,以依同條規定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惟大院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之第六十條規定已直接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處罰已較委員提案重,爰建議本條無須增訂。

(二)另現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有吊扣(銷)駕駛執照之規定,已無須記點,另新修正第六十第一項已修訂吊扣駕駛執照,爰建議本條第一項第三款配合刪除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項文字。

五、林委員俊憲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有關委員提案第六十七條增訂有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所定因而肇事致人於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第六十一條已有相關規定,與委員提案有相同效果,建議無須增訂。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各委員若有修正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之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首先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交通管理的範圍很寬,海陸空各領域大概都管到了,結果我們卻發現一直出問題。中華電信推出499方案的美意,沒想到卻造成動亂,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最近媒體都非常關注。

鄭委員寶清:我感到有點奇怪,遠傳推出299方案、台灣之星推出399方案,人家都沒有什麼問題,為什麼中華電信推出499方案卻發生這麼大的問題?

祁次長文中:我想是因為中華電信的市占率相對來講比較高,所以民眾對於它市場行銷作為的反應會比較大。

鄭委員寶清:要推出499、399或299方案我們都不反對,因為這是商業行為,問題在於有沒有真的做好規劃?現在整個亂成一團,本席的電話接都接不完,有人跟我說他要出國辦個手續,結果抽到號碼一看竟是兩千多號,簡直快要暈倒,但他今天就得出國了,次長知道這種事情嗎?

祁次長文中:據我所知,中華電信最早是針對公務員提出499專案,後來市場……

鄭委員寶清:針對某一個特定族群,這都會造成很大的問題,這已經違反憲法的理念和平等原則。

祁次長文中:後來為了因應大家的需要,它就全面開放,配合……

鄭委員寶清:中華電信違反憲法的規定,這是很奇怪的事情,為什麼可以對特定的人開放特別的優惠?這是很奇怪的。

祁次長文中:我想這是市場行銷的作為,不過對市場上的反應他們也回應了。

鄭委員寶清:昨天有一個笑話,媽媽和兒子分別排在一千號和兩千號,兒子隔著許多人對媽媽喊「母親節快樂」,結果他們的母親節竟然是整天都在排隊,這真的很荒謬。現在NCC說這已經違反4G管理規則及電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必須處罰三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請問次長你有沒有感到很羞恥?公股最多的中華電信可說是電信業的領導者,竟然連NCC都要開罰,請問次長有沒有什麼解決的方法?

祁次長文中:我們看司長有沒有什麼想法?

鄭委員寶清:次長你都沒有辦法了,司長哪裡會有辦法?

祁次長文中:關於剛剛委員所講的,我還要進一步瞭解NCC的作為,我的看法是……

鄭委員寶清:次長你不用管NCC有什麼作為,現在民怨這麼高你都不知道嗎?連南投的蔡煌瑯都跟我說他去排隊都排不進去。這是政治問題,而不是NCC要開罰多少錢的問題,為什麼政府老是慢半拍?為什麼對社會發生任何事件的反應都是慢半拍?這種作法根本沒有考慮到其他消費者,本席辦公室一位同仁上個月才去申辦1,299方案,他覺得好像被詐騙集團欺騙了,因為剛剛辦完1,299方案,結果突然之間變成499方案,請問交通部要不要負監督之責?

祁次長文中:關於這次事件所引起的社會行為,我們會請董事在董事會上反映,不過我初步認為這應該是市場上的行銷行為,至於作法上有沒有什麼瑕疵,甚至像委員剛才所說的違反……

鄭委員寶清:為什麼排隊會排那麼多人?這就是個問題嘛!

祁次長文中:他們大致上是取號碼牌,不一定要在那邊排隊。

鄭委員寶清:大家都在排啊!你去看排隊排得那麼長……

祁次長文中:其實這也帶動了另外一種消費行為……

鄭委員寶清:排在兩千號的兒子對著排在一千號的媽媽喊「母親節快樂」,母親節竟然是整天都在排隊,這真的很荒謬。剛剛我曾說過市場競爭我們都不反對,但必須先做好規劃,首先應該考量如何處理老客戶及忠實客戶的問題,而不是剛剛讓人家申辦1,299方案,轉頭卻告訴大家現在推出499方案。

祁次長文中:最近因499事件所引發的社會關注,這些事情我們會轉達給董事會,請他們慎重的考量,任何市場經營策略……

鄭委員寶清:所有商業行為都要考慮到消費者,我在台鹽的時候就曾說要以客為尊、超越顧客的要求,不但要寵愛顧客,還要寵壞顧客,顧客的抱怨是天使的聲音,抱怨的顧客是公司親密的愛人,這樣才能把公司經營好嘛!到底有沒有真的把消費者的利益擺在第一位……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請中華電信的經營團隊在推出任何一個市場行銷策略之前都要更細膩的思考。

鄭委員寶清:希望你們回去之後澈底檢討,因為這件事情實在鬧得太大了。

其次,油價走揚,國道票價會不會跟著應聲調漲?

祁次長文中:其實國道的票價在今年年初已經按照油價調整機制調過了……

鄭委員寶清:所以短期內不會調漲?

祁次長文中:短期之內不會再調了,因為這有個調價機制。

鄭委員寶清:經濟部都在想辦法讓油價凍漲,就是要讓漲幅下降,不依照原本的公式來處理,交通部對這個部分也要很注意,因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在社會上都是收入比較少的人,我們應該照顧他們的權益,這個大概可以凍多久,你知道嗎?有沒有掌握到相關狀況?

祁次長文中:交通部跟經濟部都有非常密切的合作,有關公共運輸的部分,其實我們本來就訂有油價調整的機制,要符合該機制完成程序後,才會讓他們調整,客運的部分已經調過了,短期之內不會再調了。

鄭委員寶清:次長,不是不會再調,而是在可以容忍的範圍內,短期內都應該由政府來補貼,因為公共運輸是政府的政策,希望大家能夠多搭乘公共運輸,尤其是搭乘公共運輸的人大都屬於比較弱勢的族群,所以在這個方面,交通部可能要特別注意。

祁次長文中:是。

鄭委員寶清:所以未來不會漲價?短期不會漲價?

祁次長文中:客運部分短期不會漲價。

鄭委員寶清:接下來我想請教一下有關於機場跑道的問題,部長信誓旦旦說108年上半年就可以完全改善了,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祁次長文中:是,這個在部務報告上,部長一直都很關心。

鄭委員寶清:但很奇怪,我們的跑道就是這邊壞那邊壞的,你看螢幕上這張照片,跑道上泥漿這麼多,次長知道這是什麼跑道嗎?

祁次長文中:滑行道。

鄭委員寶清:對啊!滑行道是用什麼做的,你知道嗎?

祁次長文中:現在是用剛性路面做的。

鄭委員寶清:對嘛!剛性路面就是水泥嘛!金門的道路以前統統都是用剛性路面,因為炸壞後不容易擴散,但是這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很難修!

祁次長文中:是,維護期間比較長,交通維持比較困難。

鄭委員寶清:對,維護期間很長,因為要等到水泥乾需要很長的時間。柔性路面是用柏油做的,所以很容易修。請問次長,部長說108年上半年就可以完成,這個部分,交通部有確定嗎?是不是可以如期完工?

祁次長文中:這是工作團隊的目標,但是工程進行還是有一定的節奏。

鄭委員寶清:我們的機場都變成國門之恥了,4月20日又發生輪子被劃破的事件,監察院還申請主動調查,認為官員有失職之嫌,這個難道不需要認真打拚一下?請問次長,WC跑道現在還在修理嗎?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趙局長說明。

趙局長興華: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跑道是EC滑行道……

鄭委員寶清:EC滑行道剛修好。

趙局長興華:目前桃機公司有封10天去做緊急搶修,緊急搶修的部分已經先完成了,至於整個的部分,未來……

鄭委員寶清:那是EC跑道,我問的是WC跑道。

趙局長興華:WC跑道要做新滑行道的部分,會有兩條,一條是W2,W2的完成期程是今年8月底,今年8月底完成之後……

鄭委員寶清:現在在修的部分你知不知道,你沒有掌握嘛!WC跑道現在還在修,你知道嗎?今天還在修,你知道嗎?只是不敢跟記者講,媒體不知道而已!

趙局長興華:對,是桃機公司自己在整修。

鄭委員寶清:所以EC做好的時候說得很大聲,說修好了,但其實WC滑行道都還在修!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嗎?

祁次長文中:是。

鄭委員寶清:我們的機場管理是「離離落落」的!

祁次長文中:這次是在做全面式的強度整修,事實上,滑行道早期的問題就如委員所提,到底是應該用柔性路面還是剛性路面,也花了相當多時間找國內外專家來探討,啟動時間是稍微比較慢啦!但是啟動後就依照計畫努力去……

鄭委員寶清:所以保證108年上半年確定可以改善嗎?有沒有確定?次長不要在這裡說說又不算數,但每天被罵的都是我們耶!

趙局長興華:向委員報告,應該是沒有什麼大的問題,因為W2在8月完成之後,就可以來做……

鄭委員寶清:次長,我們是命運共同體,我們的選票是一票、一票努力爭取來的,你們不要一卡車就載去丟掉了,請你們要上緊發條。

祁次長文中:有關滑行道部分,我們也列為重點工作,一直在加強督導。

鄭委員寶清:請上緊發條,不要再發生問題,否則主席都時常在笑我們,說人家國民黨做的時候都沒有這樣,輪我們做就變成這樣了!

主席:國民黨做的時候真的沒有這樣的事啊!

鄭委員寶清:事情更多啦!下次我跟你討論!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安排的議程是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六十條我們在上禮拜就已經討論非常多了,就是關於拒絕攔檢的部分,我今天就不再討論了,因為上禮拜已經討論得很充分,也有相當的共識了。

今天我想要跟次長討論的是第六十一條所謂連續處罰檢舉交通違規的案件,次長應該知道,監察院糾正了警政署跟交通部,認為違規檢舉開罰的件數造成了民怨,甚至有案件五天內開34張罰單,我稍微計算了一下,三年開單170多萬件,所以被監察院糾舉,次長知道這件事情吧?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監察院有表示過意見。

葉委員宜津:次長,我們就法論法,我知道你們一定會說有什麼申訴管道,而監察院也表示,近三年有7萬1,230件經申訴後免罰的,難怪會引起民怨,因為連法官都看不下去了,所以民眾提出申訴後就免罰了。次長,對於這件事情,你們有什麼看法?你有沒有覺得警方跟監理單位對於所謂民眾檢舉違規的部分有點浮濫開罰了?

祁次長文中:有關民眾檢舉告發的部分,是不是請執法單位來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近3年民眾檢舉案件不斷的在攀升,在104年……

葉委員宜津:趕快!我的質詢時間很寶貴,這個我都知道,你對監察院的說法有什麼意見?

黃組長勢清:我們只好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還有在開罰單之後的內部稽核審核責任,及加強……

葉委員宜津:你是警政署的交通組長?

黃組長勢清:是。

葉委員宜津:我就知道你會這樣說,你們都會回答是依法處理,你們依據的法律是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是不是?

黃組長勢清:是。

葉委員宜津:我要告訴次長、交通部各位同仁及警政署交通組長,現在確實是有這樣的一個計畫規定,但是這個規定裡面只有時效的管理,沒有品質的管考,造成只要有人檢舉附上證據,也就是拍個照片來,警察就會開罰單,所以才會造成同樣一件有5天34件或者1天7、8件的情形。為什麼我今天要跟各位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接到民眾的陳情,我相信每位民意代表或多或少都會接到不少這種很無奈的民眾的民怨申訴,因為你們開單了,有一種情況在鄉下特別多,我把車停在完全不妨害交通的我家門口,它可能是黃線,或者是晚上停在我家騎樓下,那完全不會影響到交通的鄉下騎樓,但可能因為我跟鄰居有一點糾紛或是跟鄰居吵過架,他就「咔、咔、咔」地拍照檢舉,然後罰單就來了,真的!我們接獲這樣的案件數不少,這就是民怨了!沒辦法,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規定要罰,可是同一事件,他就是把車停在那裡了,你們卻是一天開單7、8張,這有道理嗎?5天連開34張罰單,這有道理嗎?回答啊!不要楞在那裡啊!

黃組長勢清:我們現在已經會同交通部在做檢討,像這種同樣的違規行為,我們要杜絕惡意檢舉或是栽贓。

葉委員宜津:對,不要變成惡意檢舉的幫凶!

黃組長勢清:所以我們在去年9月19日已經下公文給各警察機關……

葉委員宜津:下公文有效嗎?

黃組長勢清:有,同一違規行為已經不再舉發,就只舉發一次。

葉委員宜津:我告訴你,唯一真的有在做的是高雄市政府!

黃組長勢清:所以1月到3月……

葉委員宜津:唯一有在做的是高雄市政府啦!我都去查過了,全台灣唯一有做的是高雄市政府,你知道吧?你的公文有效嗎?沒有效!只有高雄市政府有做,如果一天內同一事件兩次以上,他們的電腦會跳出來警示,會好意的提醒當事人,全台灣唯一有做的是高雄市政府,我們要給陳菊市長拍拍手。組長,你不要糊弄我們,你們的罰單是繼續在開!

次長,我認為這個事情監理單位也有相當的責任,其實我要嚴格的說,民眾亂違規,政府也有相當的責任,為什麼?你讓他沒有地方停車,停車位不夠或是停車方式不合理,我在完全不影響的時候卻不能停在我家門口,這是不合理的,所以這個不能夠只有連續處罰。

組長,只發一個文下去是不夠的,我認為你要去檢討,剛剛本席提到的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規定只有處理時效管理,但你們應該還要對員警開單連續處罰的行為去做品質考核,可不可以做到?

黃組長勢清:我們回去檢討。

葉委員宜津:要檢討多久?

黃組長勢清:我們立即下去督導。

葉委員宜津:這個計畫規定應該要有品質的考核,這個還要檢討多久?趕快給我一個deadline,沒有這個,只有一紙公文,只有高雄市會做啦!都已經過了這麼久了!

黃組長勢清:委員,我們一個月內向您報告。

葉委員宜津:好,一個月內。

再來本席就法來跟各位討論一下,你們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可以連續舉發的規定去連續處罰的,該條文清楚的規定,可以連續舉發的項目包含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及第七條之二,請看清楚,就是違反這三條的規定才能連續處罰。而民眾是根據第七條之一去惡意舉發的,第七條之一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所以他只要拍照寄來,你們的罰單就開、開、開、開、開,就是這樣!對不起喔!這一條是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一的規定是「應即舉發」,但這一條卻不在連續舉發的項目中,剛剛本席有提到連續舉發的項目只有那三條,其中有第七條之一嗎?沒有耶!第七條之一的規定只有「應即舉發」耶!所以這個法條早就很清楚的讓你們知道,你們必須要去過濾,而這個是不能夠連續舉發的,我們是有法律根據的,這樣的邏輯夠清楚吧?組長、次長及公路總局監理單位,不要再當惡意舉發的幫凶了,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會跟內政部再去檢討一下,違規的舉發是要促其改正,所以不是原來表定的得連續舉發……

葉委員宜津:你們說要一個月的時間來檢討,但我認為依照現行法律就應該要立即停止這種五天開34次或一天開7、8次的情況!

黃組長勢清:委員,剛剛我報告的去年9月19日就已經下公文了,但是……

葉委員宜津:你還敢跟我講,去年9月到現在5月了,全台灣只有……

黃組長勢清:所以我們會再下去看看。

葉委員宜津:只有一個行政區域有照你們的那紙公文去做,為什麼?

黃組長勢清:我們會實際下去檢討。

葉委員宜津:因為你們根本的規定沒有改嘛!下面的人員就只會照做嘛!因為你們的規定沒改嘛!好啦!我就再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去把那個規定改掉,這樣才能讓下面的員警知道。那張公文他們是不會看的啦!那張公文是沒有效的,因為去年9月到現在,只有一個行政單位做了,這還不夠明顯嗎?好,就等你們一個月喔!謝謝。

黃組長勢清: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的母親節,媽媽們收到一個最不好的禮物,那就是499吃到飽方案,又稱499之亂。整個中華電信管理階層鬆散,不重視老客戶的權益,事前準備不周,整個服務態度也不佳,這樣的狀況,讓所有的媽媽們及所有的子女們,也就是所有的消費者度過了一個大家都非常痛心的母親節。整個中華電信雖然是公司治理,但是交通部卻是最大的股東,所占股份高達35%,一般董事有8席都是交通部指派的,獨立董事5席也是由一般董事去推舉的,所以交通部有絕對的人事權與主導權,針對這個部分,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郵電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廷俊: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法定董事15名,但是股東會通過13名,8名是一般董事,是交通部指派,另外有5名是……

李委員昆澤:王司長,你講的也證明了我剛才所說的,交通部在人事權及整個主導權上是有絕對的優勢,而且是最大的股東。

王司長廷俊:但是另外還有5名的獨立董事。

李委員昆澤:雖然我們尊重公司治理,但交通部針對消費者權益受到踐踏必須要有明確的態度,這個部分請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次499事件社會所反映出來的現象,我們會請董事在董事會上反映,希望經營團隊要能慎重思考,針對未來新的市場行銷策略,應該更周密去思考使用者的需要。

李委員昆澤:次長、司長,我在這裡提出五個具體建議,第一,必須重視老客戶的權利,必須提出優惠及折扣的方案,而不是像目前只有繳交違約金這種踐踏人的方案而已。第二,簽約期過短,只有7天,本席認為至少要延長到月底,讓所有的客戶,不管是新舊客戶,都有一個適應的時期。另外,對於4G的品質,我深深的擔憂,因此一定要維持4G真正的速度及品質。由於大家都簽499吃到飽的方案,可是基地台並沒有增加,我擔心會出現假4G、真3G的連線品質,連線品質是不能受到影響啊!第四,這次中華電信的管理階層不重視顧客的態度,我非常不滿意,因此建議要撤換相關的管理階層。第五,對於中華電信的基層勞工,他們可說是非常辛苦,整體門市至少工作到12個小時以上,現在中華電信還號稱要調動第二線人員上來支援,可見整個人力是吃緊的,長時間的工時對勞工權益也是一種踐踏。請次長說明一下。

祁次長文中:非常謝謝委員剛才所提非常具體的五點意見,我們會請經營團隊慎重去思考,也會密切追蹤他們的處理情形。

李委員昆澤:另外,關於國際油價上漲的問題,首當其衝的就是客運業者,包括市區、國道及計程車等相關大眾運輸及準大眾運輸的部分,目前國道客運有沒有號稱要漲價?陳局長有掌握相關訊息嗎?雖然目前票價還沒有到達上限,他們有提出調漲的想法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接獲客運業者或公會有關票價調整的提案。

李委員昆澤:如果他們提出這種申請,公路總局必須負起推展大眾運輸及照顧消費者的責任,所以必須去協調相關業者。

陳局長彥伯:我們一定會站在消費者或搭乘公共運輸之用路人權益的立場來考量,目前經濟部也有緩漲機制,我們……

李委員昆澤:5月13日經濟部已宣示油價的緩漲機制,目前票價還沒有到達上限,我們就不能讓國道客運業者有漲價的理由。過去交通部也非常重視大眾交通運輸系統及國道客運運輸,因此都有相關優惠方案來補貼業者,你們必須請這些業者共體時艱。如果超過上限而要漲價的話,還需要經過公路總局的核可嗎?

陳局長彥伯:是,有關客運業者希望漲價的部分,我們會發揮最大的溝通機制來與業者協調,並會在適當時機採用適當方式來處理,原則上還是要回到我剛才所講的,應以用路人的觀點來考量,這是我們最重要的依據。

李委員昆澤:因為國際油價上漲,市區客運、國道客運及計程車的漲價也蠢蠢欲動,局長必須站在消費者及推展大眾運輸的立場來與業者好好協調。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會好好與業者進行溝通及協調。

李委員昆澤:不能以油價漲價來做為票價調整的藉口,而且要考量多元政策下的環境,比如是否達到漲價的上限,公路總局都必須為消費者好好把關。

有關票價的補貼機制,當95無鉛汽油漲到30.5元以上之後,對計程車的補助是每公升5元為上限,目前95無鉛汽油每公升是30.2元,一旦漲到30.5元就會有補貼政策。其次,有關國道客運使用柴油的大客車,一旦達到28.1元,政府就有補貼政策,也是每公升5元為上限,目前是26.7元。相關票價補貼的政策,尤其是柴油的部分已經快逼近了,公路總局的態度為何呢?

陳局長彥伯:有關油價補貼的部分,從97年以來就陸陸續續有相關的機制,以前為因應油價上漲也曾經實施過兩波,後來油價下跌就停住了,我們會密切觀察油價上漲的情形,並看業者的適應能力來提出此一機制。

李委員昆澤:你們必須站在消費者的權益及大眾運輸系統運作順利的立場,針對票價的部分必須嚴格把關,不能讓業者有趁機漲價的藉口。

其次,我在4月18日質詢時,曾經提醒黃組長,有關辛苦的警察同仁在第一線執行路檢勤務時,他們的安全必須嚴格加以重視。當時我問你相關的設備是否足夠?你說目前的設備已經足夠了。我還善意提醒你,這樣的設備你真的有信心嗎?你說:「是」。我在4月18日質詢,可是4月23日就發生兩名年輕優秀的國道員警不幸罹難的事件,實在令人非常痛心,今天我見到你,心中也有滿腹的遺憾。

針對違反道交第六十條之一有關臨檢的狀況,其實在106年就已達5,080件,近3年來更高達1萬6,000多件,每年均超過5,000件。到去年為止,3年來總共造成64名員警受傷或死亡,這是非常嚴重的狀況。今天除了調整相關法規來加重處罰之外,對於軟硬體設備的部分也必須要提升。我在4月18日就提醒過你,科技執法的相關設備都應該要提升,你怎麼會說目前的設備已經足夠呢?這部分必須全面檢討,同時他們執勤的SOP必須重新檢討,也要嚴格去執行。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4月23日國道兩位員警殉職,我們也非常遺憾……

李委員昆澤:我更遺憾的是4月18日問你時,你說目前的設備都已足夠。

黃組長勢清:當時是指基本的配備,4月23日是因疲勞駕駛所造成的憾事,事後我們檢討國道員警安全防護裝備及科技執法的方面,我們兩位部長……

李委員昆澤:你說是疲倦駕駛,而臨檢衝撞員警的部分,疲倦駕駛只是其中之一,其實是有七種狀況,包括一、未注意車前狀況;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酒駕;四、變換車道不當;五、違規行使路肩;六、疲倦駕駛;七、恍神。由於員警是站在第一線,難道要讓他們受這些盲目飛彈的衝擊嗎?每一位員警都是我們的子弟,他們站在第一線用自己的性命來執法,以保障大家的性命,你們對於這種執法的過程必須更加嚴肅來檢討。有關員警生命的保障及交通安全秩序的維護,你們要有更大的決心,請組長說明一下。

黃組長勢清:生命無價!員警的生命安全絕對是我們執勤上的首要考量,從那件事情發生後,警政署一直在積極檢討。剛剛跟委員報告,葉部長和交通部賀陳部長在5月9日曾開會討論如何用科技執法來取代人力,對平常執勤的安全設備方面也作了一併的檢討。

李委員昆澤:次長,你們對中華電信必須要求重視老顧客的基本權益,在油價上漲的過程,對客運業者票價蠢蠢欲動也要嚴格控管。

祁次長文中:是。

李委員昆澤:黃組長,你們對員警執勤必須深切檢討提出更具體可行的方案,保障每位員警執勤的安全,更要用心維護交通安全的秩序。每年交通違規的件數高達一千萬件以上,數字非常驚人,去年違規的總件數就高達1,156.5萬件,警政署和交通部對交通秩序的維持必須更深切地檢討,來保障每位行人的安全。

祁次長文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法案是有關執法人員執法時,民眾不聽指揮而逃逸的問題。本席想請教另外一個問題,高速公路或一般公路在施工期間除執法人員外還會有很多施工人員,一般都會圍出警示區。國外有些案例是規定經過特定警示區域的施工路段,法定時速必須下降,如果在這些路段超速將加重處罰,次長覺得這個方向如何?我們常看到公路上有施工人員,雖然有警示,車子會繞道而行,或是特定路段會封閉。但是我們還是常看到很多車輛呼嘯而過,速度非常快,對於施工人員的安全造成風險。這些風險和執法人員在高速公路所面臨的風險是一樣的,請問我們有什麼管制或處罰的作為來降低這些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高速公路上的工作人員包括施工、養護及執勤的警察人員,我們都立有一些規範,比如說不管是固定或移動性的施工都要提出維持計畫,同時大致都會作臨時性的交通管理措施的改變,例如降低速限,並按照我們的規定在更上游的地方做必要的安全設施來引導用路人。對於道路上所有工作人員,我們也希望能增加安全設施,例如高速公路局有19個工班,必要時會租用緩撞車輛停在最上游,萬一其他車輛來了,它有一些energe absorption可以吸收能量,避免造成工作區間人員的安全問題。剛才大家很關心高速公路上執勤員警的安全,黃組長也提到,兩位部長在5月9日碰面後,連署向行政院爭取未來對高速公路上執勤員警要寬列預算,以補足應有的設備。同時我們也會和內政部共同針對高速公路上所有工作人員加強教育訓練,美國就針對高快速公路上的工作人員如何保護自己及布設安全設施加以規範,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來做。兩位部長也有共識,即便在108年行政院可以寬列預算,但是今年還是要處理。這部分已經和道安委員會提過,今年會滾動檢討,把無法執行的預算數儘量寬列,來協助內政部針對有急迫性的執法設備和裝置先予以補足,這部分是短期和長期同時來進行。當然對用路人的宣導也非常重要,我們會請高公局針對工區繼續宣導用路人要如何搭配臨時性的標識來行車。

蕭委員美琴:這些緩撞設備和訓練都非常重要,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執勤或維修人員工作的區塊,有時是暫時性的,只有一天、兩天,所以並沒有特別降低速限的警示標識。也就是說原本高速公路的速限是100公里,即使只剩下一個車道,速限還是100公里,這樣是很危險的,即便這是短期的,不是長期的,你們可能想說速限就不要再作調整,可是我覺得這要一併作檢討。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都會要求維持計畫。

蕭委員美琴:另外,你們也可以參考國外的案例,對於在工作區塊超速者加重處罰。

其次,今年5月初蘇花改開始通行大客車,宜蘭縣政府也有公車行駛蘇花改到東澳,目前大客車通行的狀況如何?有沒有發生什麼事故?

祁次長文中:我請陳局長來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大客車通行的情況,每天以北上的居多,就是從花蓮上來的,每天大概有一百多輛通過蘇花改第一階段,南下的少很多,交通的狀況……

蕭委員美琴:所以是one-way的,為什麼只有單向的?因為是環島嗎?

陳局長彥伯:以往這些環島的到了花蓮會改搭火車,空車到宜蘭,走蘇花公路過來,現在那些車流是走蘇花改過來。

蕭委員美琴:所以還是以陸客的車為主?

陳局長彥伯:我們還要再去分析。

蕭委員美琴:就環島、就旅遊行為樣態來講……

陳局長彥伯:另一方面,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公路客運是用延駛的方式到東澳,所以量還沒有出來。

蕭委員美琴:公車到東澳部分,每天有幾班車?

陳局長彥伯:一個是5班車,一個是3班車,原則上是配合……

蕭委員美琴:什麼一個5班,一個3班?是方向嗎?

陳局長彥伯:是兩家公司。

蕭委員美琴:所以一天總共有8班客運。

陳局長彥伯:往返。

蕭委員美琴:關於搭乘的狀況,我知道這可能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但是如果你們可以掌握,請在會後提供書面資料。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把相關資料向委員報告。

蕭委員美琴:之前本席曾經質詢,希望你們研究萬一舊蘇花公路發生坍方事故或是因下大雨預警性封路,蘇花改已完工通車路段提早通行其他車種的可能性。目前大貨車、機車等其他車種是限制通行的,但是當舊的蘇花公路無法行駛時,是不是可以有一個緊急通行的方案?這個方案又該如何執行?這部分你們還沒有回覆本席。

陳局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有關這樣一個方案,也謝謝委員的提醒,其實我們局裡的交管組或施工處已經開始研擬相關的執行計畫,我們會儘快把大致上處理原則的資料提供給委員,至於細部該如何執行,等我們把草案研擬確定之後,我們再送給委員。

蕭委員美琴:我想這部分要快一點,因為六、七月開始有梅雨季或颱風季,之前也發生台灣其他地方沒有下大雨,但是只有蘇花公路路段下雨成災,即便不是颱風,也可能發生道路坍方跟危險狀況,我想接下來的季節可能發生的機率是比較大的,所以希望這部分能夠及早因應,不要讓其他車種的駕駛人跟乘客曝露在有安全疑慮的風險中。

祁次長文中:我想不管是蘇花新路或蘇花舊路,它的安全是一樣重要的,所以即便是蘇花舊路,它的安全防護仍然持續在做。其次,若蘇花舊路真的發生狀況,需要借道蘇花新路,這項機制本來就有,而公路總局進行檢討就是希望更有效率,更能即時反應,這部分我們會跟公路總局進行研商,原則上已經加速處理過了……

蕭委員美琴:還有過去曾有下大雨預警性的方案,也都要納入。

祁次長文中:是。

蕭委員美琴:最後就是我們公路總局現在有一省道即時交通資訊app,因為這個app全國性的資訊非常多,所以要尋找到蘇花公路的資訊其實是很不容易的,而且還會埋沒在眾多全國性的資訊當中,而且你們這項app也因為流量跟資訊太多還區分簡易版和完整版,這讓使用者針對蘇花公路要找到比較細節的資料是很難的,因為蘇花公路就全國的省道來說,其發生各式各樣的狀況以及未來這幾年在施工維修,包括舊的線道施工跟彎道改善等其實工程是很多的,可能會發生管制,不管是單向、雙向或是下雨坍方,預警性、無預警性各式各樣的狀況,其實機率都很大,這項資訊的取得反而民間做得比政府還要完整,民間有一些臉書還有其他資訊的提供者,真的都成為一般民眾在尋求資訊的主要管道,我覺得這對民間責任的承擔是很不公平的,其實政府更該有責任來提供這些相關的資訊,而且這些資訊應該是最完整的,所以在此我要建議針對蘇花公路的部分,你們要另外開設一個專屬的app,或是一個資訊管道,讓我們不需要在全國眾多又緩慢的資料中,還要慢慢尋找蘇花公路哪裡可能有落石?哪裡有單向管制?哪裡現在車速是正常的?哪裡是比較慢或哪裡是比較快的等等這些資訊?現在真的要找起來是非常困難的,我想這部分的改善,我們以前也曾經要求過,但是我現在具體要求,包括連獨立的app都應該要加以設計。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會請公路總局持續精進,必要時也可以跟民間進行合作。

蕭委員美琴:「持續精進」的意思是什麼?你們接不接受我的建議?就是起碼蘇花公路部分獨立作一個專區或是獨立的app,你們現在省道即時交通資訊真的流量很大,而且非常緩慢,對於需要即時路況的用路人真的很不方便。

陳局長彥伯:是,謝謝委員的指教,原則上我們的省道即時app,目前正在改版,大概是朝著委員指教的方向,以往是app一開啟就把所有的資訊載入,所以這樣就影響它的performance,原則上我們會作一些改變,必要時才把資訊載入,委員特別提及蘇花路廊在app是否可以很快的讓民眾知道如何進入專區,這部分我再來研究,如果這樣就能夠解決,我們就在省道即時app裡面設置一個專區,一進去就能看到,如果這樣還是無法解決的話,大概就要朝向委員建議的方向,是否研議一個新的app。

蕭委員美琴:我想開發一個新的app成本也不高,就用一樣的系統但是它就focus蘇花的區塊。

陳局長彥伯:我們儘量看看能否在原來的app可以很有效……

蕭委員美琴:原來的app就是因為流量大、資訊多,所以很緩慢,有時候要尋找不同替代道路的方案時,資訊不夠快讓用路人選擇空間也縮小了,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請他們更quick response、更real-time,至於要怎麼做,就請公路總局加以研議。

陳局長彥伯:我要特別跟委員強調,我剛才提到我們的app正在改版,所以而後的performance……

蕭委員美琴:你們改版的時程是什麼時候?

陳局長彥伯:大概在明年108年會完成。

蕭委員美琴: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我們鐵路系統要升級弄了好幾年,然後一個app改版也要花一年以上的時間,其實民間在設計和出app的速度都很快,可是為什麼我們這些交通服務性質的相關科技與資訊在改版、升級的速度都如此緩慢?

陳局長彥伯:我們會加速辦理,畢竟是公家在發布資訊,所以在相關的設計上就會覺得要比較嚴謹一點,當然嚴謹之後就會犧牲效率,這部分我們會加以檢討。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中華電信在母親節推出499吃到飽方案,原本是一樁美意,結果現在卻變成全民口中的499之亂,你知道到底原因出在哪裡?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原本中華電信的美意是先針對特定族群,但市場反映不太適宜,所以改成全面開放,因此它就採取市場行銷策略給予一段期間,壓縮了那麼大的需求者,以致造成很多門市大排長龍,這部分我們會請我們官派董事於適當時間……

陳委員明文:其實很簡單,上一次開放給公教人員30天,同樣的櫃檯人員在服務,1天也不過2,000、3,000人,你現在忽然間說要開放給全民卻只有7天的期限,7天要怎麼服務十幾萬人?當然會大排長龍,這就是時程規劃的問題,原本中華電信的一樁美意,卻演變成「好好鱟甲屎流」,讓大家罵得大小聲,我覺得很多事情交通部都把很多美意變成社會亂流……

祁次長文中:不是中華電信啦!不過我們有責任轉達大家的意見。

陳委員明文:我覺得你們真的要檢討,要不然回去之後就交待中華電信把7天改成30天以及開放網路續約,事情不就解決了?這是可以劍及履及處理的事情,為什麼你們不去做,以致演變成為社會問題?這是一個很簡單的行政處理問題,明明知道媒體、輿論都已經在罵,原本一件好事卻演變成這樣,到底是什麼原因,你也說出一些理由讓我了解。我是覺得這實在是莫名其妙。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來轉達,我相信他們經營團隊這幾天……

陳委員明文:我站在立法委員的立場,坦白講我們當然肯定中華電信在母親節推出499吃到飽的美意,這項方案很好,是令大家高興的事,但是你也知道,短短7天怎麼有辦法消化那麼多排隊的人潮,看到那麼多人在排隊,你們就應該知道櫃檯足以應付多少人?這樣你們就應該及時因應考慮該如何處理?難道連這種反應的腦筋都沒有嗎?不會是這樣吧?難道大家工作到整個頭腦都呆掉了?

祁次長文中:我相信經營團隊應該已經在思考這件事情。

陳委員明文:今天中華電信沒來,我是覺得交通部回去之後還是要跟他們講,哪有這樣的道理,好事變壞事,原本是要降低老百姓的知識成本費用,但是今天突然間卻被大家罵成這樣,這個我實在是覺得……

祁次長文中:是,我們會來轉達。

陳委員明文:而且應該要應變,立即去處理。

阿里山公路也就是台18線,76.78K處於今年3月下旬坍方一次,5月1日、5月4日又坍方落石,所幸未造成人車傷亡。我知道你們就從3月份開始,就針對阿里山公路的觸口到自忠段在進行總體檢查,既然如此,為何5月還會在發生坍方落石?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看這張圖的右邊,據我瞭解,該地大概在十八年前就發生過坍方,也做過防護。也因為我們發現這地方有問題,所以做了刷坡,但刷坡過後導致土石鬆軟從而坍方……

陳委員明文:3月下旬時不是已經補強了?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是補強了,但在持續補強過程中,又發生降雨……

陳委員明文:阿里山公路常常在坍方,讓大家都很擔心,尤其阿里山花季時往來車輛很多,一旦不幸發生人車傷亡,屆時由誰來負責?由於這種事的發生已經不只一、兩次,所以更讓我覺得維護公路安全公路總局責無旁貸。地方要發展觀光,就得有一條安全的路可以走,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這個問題,希望你們能注意並警惕,好好維護公路安全,可以嗎?

陳局長彥伯:謝謝委員對這件事的持續關心。對於該路段,我們近期預計以明隧道方式來處理,至於委員所特別關心的沿線公路維護與安全確保,我們現在也運用科技來做安全維護。

陳委員明文:我希望公路總局能好好加強邊坡的防範工程,以免再度坍方。另外,我上一次提過把阿里山觀光大道改為省道,對此請問你們有沒有在做檢討?

陳局長彥伯:委員多次關心將阿里山觀光大道變為省道一事,在縣長任內也……

陳委員明文:若不改為省道,僅以生活圈道路行之,那麼地方政府就得負擔兩億多的配合款,也讓這件事變得不可能。所以我才會一再希望能改為省道,如此就可以由公路總局來做,這件事為何不如此檢討呢?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既然可以規劃為省道,為何非得等到完成後才改為省道?這件事你們是不是應檢討一下?同時我也要再次提醒,希望局長能儘速告訴我到底想怎麼處理,而不是狗吠火車,我講我的、你做你的,一天又過一天,這樣是不負責任的。畢竟這條路的規劃已大致完成,現在就看交通部的態度如何了!

陳局長彥伯:委員一直希望能把該路訂為省道,但省道有省道的規定,而我們檢討後認為與相關規定略有不符,以致每次委員提出,我們都說在檢討中。關於該案後續如何推行,我們會再做檢討,必要時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明文:請問往嘉義梅山太平雲梯的道路是縣道或省道?

陳局長彥伯:縣道。

陳委員明文:從2017年9月開始到2018年4月,遊客數都在成長中,尤其是2018年4月以後,每個月的遊客數已經到達7萬1,176人,連普通上班日都還有三千多人,至於假日更是上萬人,讓整個太平地區都活絡起來,大家都想到太平雲梯來看看。坦白說,目前仍零事故、零塞車,試營運情況算是相當不錯。聽說原本嘉義縣公車開出48個班次,但因為出現了野雞車,以致嘉義縣公車虧損,必須減少班次,從原本48班減為24班,不知此舉是否適當?抑或讓亂象繼續存在?公路總局對此有何辦法?

陳局長彥伯:我們當然都希望大眾外出旅遊能多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所以我們會去瞭解公車減班的情形。至於野雞車充斥的問題,我們會請嘉義所於該處加強取締。

陳委員明文:從梅山到太平,想在30分鐘內歷經九彎十八拐,從海拔零上到千餘公尺高,我想全國大概只有嘉義梅山一處了,也吸引了很多人前來。但由於這段路太過於彎曲,當然就必須有一套輸運計畫。現在到達該處的大眾運輸工具就是嘉義縣公車,期望這一路上不會塞車,立意確實良善,不過現在嘉義縣政府卻想減班,這我就不瞭解了,為何減班?若是野雞車使然,那麼公路總局是不是也有責任?大家是不是應就此好好檢討一下?總不能讓劣幣驅逐良幣吧?所以交通部應該和縣政府好好處理才是。我希望觀光局能和嘉義縣政府坐下來,就該區的觀光做好整體規劃,不要只是讓旅行團帶團去太平雲梯走走罷了,太平以東有好幾個村落也非常適合大家去走走看看。過去嘉義的阿里山是個很強勢的觀光景點,必須藉由阿里山來帶動比較弱勢地區的觀光。至於太平,好不容易因為建了太平雲梯,吸引了很多遊客到來。但我們希望遊客不是只到太平而已,希望他們也能到太平以東地區走走,甚至是到太和、瑞里、瑞峰等地看看,讓當地整個觀光都活絡起來。我認為該區整體的觀光路線規劃,觀光局責無旁貸,不要只有讓遊客到太平雲梯一遊,連老街都沒走過一遍就走了!現在很多旅行團的行程都是這麼趕,這樣實在不好!今天觀光局剛好沒有派人列席,所以我要特別提醒次長注意,將我們的意見帶回交通部好好檢討。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請轄區風管處、地方政府與當地的文史工作者大家來研究,看看怎麼樣把委員所提的這些點收錄進去,然後找旅行社去踩線,把產品包裝進去。

陳委員明文:最後一件事情,要請次長督促阿管處趕快將奮起湖整體觀光開發計畫報交通部,這部分要再跟林務局分工合作,請次長能夠注意一下。

祁次長文中:好的。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的修正,希望透過完善的法令,讓我們的交通安全還有用路人的安全都能獲得更好的保障,所以這個法令當然要與時俱進。

4月23日凌晨在國道發生的那一起重大車禍,在國內受到大家的矚目,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國道警察在路肩對違規車輛進行開罰,罰單已經開好,也交給蕭姓駕駛人,這時另外一輛大貨車因為沒有注意前面的狀況,而予以追撞,致兩位國道警察和蕭姓駕駛當場喪命。這起事故發生之後,大家的焦點都放在兩位執勤的警察身上,事實上這位蕭姓駕駛也非常冤枉,他因為慢速占用中線車道違規,被國道警察攔下來,在路肩開罰單,結果就這樣喪命了。這名蕭姓駕駛住在彰化縣田中,是本席的選區,所以他移靈回去的時候,本席也有去關心,他的家屬都傷痛欲絕,他的孩子還很小,發生這樣的事情,大家都很不忍,不管是對執行的警察或是那位駕駛,我們都覺得非常冤枉。

這件事情有兩個部分需要來探討,第一,在這麼危險的路肩上取締違規,執行勤務,就算駕駛違規,應該也罪不致死,現在卻因為這樣子而送了命,未來在這方面要如何去檢討?我們是不是可以透過科技執法來對違規車輛開罰,不要再讓警察的工作陷在這麼危險的狀態下。第二,對蕭姓駕駛來說,他的家屬是不是可以申請國賠?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蕭姓駕駛的情況,我們都感到很難過、很遺憾。事實上,蕭姓駕駛的家屬是可以提國賠。

陳委員素月:是向警政署提國賠嗎?

黃組長勢清:是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我們也會儘量來協助。

陳委員素月:後續部分還請警政署這邊能夠大力協助,畢竟他的家屬之後要面對的路還非常的長。未來國道警察在執行取締勤務的時候,要怎樣讓他們避免陷於這種危險的處境?

黃組長勢清:5月9日的時候,內政部葉部長和交通部賀陳部長已舉行過一次高層會議,針對委員剛剛所提到的,在科技執法方面,我們要怎麼來儘量減少人力,特別是在夜間、清晨的時段或是車流非常大的時候,儘量避免由警察來執行攔檢勤務,改由科學儀器來蒐證。

陳委員素月:儘量避免?本席認為應該是全面避免才對。

黃組長勢清:因為有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即便在主線車道,他若任意連續的變換車道或是逼車,如果員警不當場制止的話,可能會危及其他人車安全。

陳委員素月:這部分當然要視交通狀況去做判斷……

黃組長勢清:這部分要case by case,因為各案的樣態、狀況都不一樣,現場的員警要據以決定。我們也會加強員警的教育訓練及風險管控的認知。

陳委員素月:對風險管控的認知,真的非常重要。

接著要請教次長,這個事件發生之後,大家都把焦點放在那位疲勞駕駛身上,因為肇事者有疲勞駕駛的狀況。事實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很多,不論是道路設施、交通標誌,最重要當然是人的因素,請問次長,我們怎樣避免疲勞駕駛?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之前發生過幾次遺憾的事情,包括遊覽車事件也有多起是因為過勞,讓駕駛有疲勞駕駛的現象,所以針對公共運輸的部分,我們跟勞動部這邊本來就有一些聯合稽查,我們也在車上設一些先進設備,可以來監控車輛的行駛時間、狀況及行駛路線。有關疲勞的部分,我們是跟公司結合,希望落實、追蹤駕駛的狀況,針對他們的旅遊產品,如果經研判有逾時可能,我們要求他們要替換駕駛,會就替換駕駛的點進行稽核。另外,我們也配合勞動部勞檢處做定期聯合檢查。

至於貨車的部分,我們把客車的經驗推展到貨車,初期是公司治理的方向,要求公司在勞工提供勞力時要考量他們的身心狀況,不見得不過勞就安全,身心狀況不穩定時也要予以適當考慮,進一步如何透過科技設備處理的部分,目前也在研議當中。

陳委員素月:這個事件發生後,大家都很關注,也把焦點放在疲勞駕駛的部分,認為疲勞駕駛不輸酒駕,可是酒駕有一個標準可以判定……

祁次長文中:酒駕攔檢有SOP的機制,法規也很清楚。

陳委員素月:對,可以透過儀器檢測判定他到底有沒有酒駕,可是我們很難認定他到底有沒有疲勞駕駛,因為疲勞駕駛牽涉的層面很廣,每個人的體能狀態不一樣,每個人的休息、睡眠時間是否充足?或是駕駛有沒有生病?有沒有服用相關藥物,比如感冒藥……

祁次長文中:或者有沒有睡眠的障礙。

陳委員素月:對,有沒有失眠之類的狀況,這些都會牽扯他上班時間的精神狀態,疲勞駕駛真的很難有標準儀器去判定、檢測,然後進行相關的處分。剛剛次長講到一個重點,就是透過業者自律……

祁次長文中:自律、他律,再加上法律。

陳委員素月:我不曉得這部分我們做得是否澈底?在我的印象裡面,我們有要求他們要提供一個檢測表,目前的執行狀況如何?

祁次長文中:請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勞動疲勞會產生很多交通安全問題,目前我們跟勞動部做聯合檢查,用聯合檢查的方式對每一個違反勞動工時的公司進行勞動處分,以往不管是公路總局或勞動部,相關法令是各自處罰,經過這次血淚教訓以後,我們現在是把勞動部勞動檢查的結果回饋到公路法,用公路法的方式作處罰,所以這次事件之後,相關業者就停止部分車輛的營業,如果他的勞動條件再不改善,恐怕就會停止全部的營業,我們是把勞動檢查跟公司治理結合在一起。

陳委員素月:我覺得公司治理非常重要,因為疲勞駕駛跟酒駕沒有辦法用同樣方式判定出來,疲勞駕駛牽涉到人的狀況,有很多的因素造成。

國外調查報告指出,睡眠少於4小時的車禍發生率高出11倍,顯示睡眠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未必是工時時間過長造成,但是我們必須兼顧這個行業的需求,交通部是否發現遊覽車業者最近的心聲,目前很多遊覽車業者在他們的車體上貼了很大的標語,你們有注意到嗎?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有發現這樣的情形。

陳委員素月:你認為什麼原因造成他們貼這個標語?

陳局長彥伯:我想是最近社會對於駕駛時間跟安全重視,不管是輿論或是政府機關對這方面都非常重視,相當程度也造成業者的壓力,所以他們會有這樣的訴求。

陳委員素月:事實上,交通部對交通安全的要求是責無旁貸的,可是對一些業者來說,他們覺得有點因噎廢食,我們要怎樣平衡呢?就像我們剛剛討論的,其實疲勞狀況很多是涉及個人因素,有可能是駕駛自己晚睡,睡眠不足的問題,不一定是他出車時間的問題,有些遊覽車業者反映他們的旅遊行程未必從頭到尾都沒有休息,他們可能在休息站或是中晚餐時間會有半小時至一小時的休息時間,這樣時間上可能會超過目前法令的規定,在這種狀況下怎樣讓他們有一點生存空間,我想交通部是不是應該多跟業者溝通,瞭解他們的心聲。我希望你們去關心他們貼標語的這個事情,他們沒有辦法宣洩不滿,才會用貼標語的方式表達,我們不能視而不見,雖然我們要求他們要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但在實際營運跟生存權利上讓他們可以達到有彈性的空間,交通部要多傾聽他們的心聲。

祁次長文中:公路總局本來就定期與業者有座談,傾聽他們的心聲,因為安全需要消費者、勞動司機、政府以及這些運輸業等大家共同來維護、處理,我們會針對他們的心聲跟他們做一些互動。

陳委員素月:是大家要共同合作處理的,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從業者自我管理的方向思考,要怎樣加強落實業者管理跟自律,讓他們有比較多一點彈性,不要讓他們完全沒有生存空間。我們在基層聽到的聲音是他們覺得快要活不下去了,當然我們還是要兼顧交通安全,要怎樣讓這兩者可以兼顧,這樣是不是會更好?

陳局長彥伯:是,這部分我們會依照委員的建議多跟他們溝通。另外也跟委員報告,有關遊覽車業者掛的這些標語,有很多業者經過我們溝通以後都拿下來了。

陳委員素月:都拿下來了?本席最近還看到很多,走到哪裡都看得到,我覺得……

陳局長彥伯:我們再來處理。但是有些業者已經拿下來了。

陳委員素月:好。另外,為避免疲勞駕駛,國外很多國家已經要求安裝警示系統,包括車道偏移警示系統、跟車自動煞停系統,這部分交通部目前的規劃是怎樣?

陳局長彥伯:這部分目前已經陸續在法規裡面規定,一些客運業者甚至也都有加裝或補助機制。

陳委員素月:開始實施了嗎?

陳局長彥伯:開始實施了,相關法規在客運的部分……

陳委員素月:你剛才有提到補助,這方面之前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補助案例,所以在補助辦法上你們要思考如何能夠更公平、更周全?

陳局長彥伯:是。

陳委員素月:最後,我要請教的是,彰化縣政府積極爭取的彰化連結台中溪尾大橋延伸到彰南路的相關工程,目前進度如何?

陳局長彥伯:這部分我恐怕要了解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素月:好,請你會後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因為有關彰化和台中的連結,目前彰化縣政府正積極爭取及推動3座跨越大肚溪的橋梁,分別是彰南路大肚溪橋、金馬東路大肚溪橋及和美線東路大肚溪橋,其中以彰南路連結溪尾大橋的工程進度最快,所以本席希望這座橋梁工程速度可以再加快啦!

陳局長彥伯:是,會後我們把相關資料送給委員。

陳委員素月: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針對國道交通事故,特別是有關疲勞駕駛的部分提出意見,其實對於這次國道警察傷亡事件,本席認為大概可以歸納兩個原因:第一是國道上的交通道路處理方式、第二是貨車司機疲勞駕駛問題。

事實上,國道發生交通事故,在全國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大概是千分之四點四,但死亡比例卻高達4%,等於說它所發生的死亡問題遠高於一切,不容忽視;但我們每次遇到事情,就在事後公祭亡者,等到公祭完了,大家就逐漸淡忘,這就是問題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原因,那麼我們現在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眾所周知,國道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當然是在國道上,但除了針對這部分以外,包括國道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基本規範要如何訂定,交通部有沒有完整的重新盤查過一次,然後確立更好的方向?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在高、快速公路,不管是橋梁或隧道路段工作是相當危險的,所以未來國道警察在高速公路上面的執法,除非必要,否則要避免攔檢,儘可能以科技逕行舉發的方式來做;如果確實有必要現場攔檢來處理,那麼SOP……

李委員鴻鈞:次長,這不是單純的攔檢問題,好比有1輛車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拋錨或發生小車禍,國道交通警察就要到場啊!那到場以後要怎麼辦?今天問題的關鍵在這裡,而不是攔檢啦!一旦發生車禍,國道交通警察當然要到場處理,可是他在處理時,後面的卡車司機不小心睡著了導致追撞才會產生事故嘛!所以這不是單純攔檢的問題,交通部在事後有沒有針對這部分加以檢討並設法防範再度發生?對於一些基本規範有沒有更加嚴謹的訂定?

祁次長文中:有關高速公路上面施工的部分,以前確實發生過多次令人遺憾的事故,所以後來高速公路局承租了9輛緩撞小拖車,來做為工程車固定施工的安全防範;至於員警部分,其實在這次事故發生之後,內政、交通兩位部長共同做了初步的意見交換,認為應該要給予這些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員警更足夠的安全相關……

李委員鴻鈞:你現在的回答都是空的!具體辦法是什麼?

祁次長文中:就是一些安全設施的加強嘛!

李委員鴻鈞:何謂安全設施的加強?

祁次長文中:譬如我剛才說的,如果是我們固定施工,就是在工程車後面帶了一個buffer energy absorption的小拖車,萬一有車過來,遠遠就會看到……

李委員鴻鈞:那是道路施工嘛!

祁次長文中:對,至於員警的部分……

李委員鴻鈞:讓清楚的人來回答好了!

主席:請交通部道安會謝執行秘書說明。

謝執行秘書銘鴻:主席、各位委員。最近因為這個案例,所以有廠商介紹一種在施工區可以提前震動的產品,以提醒那些打瞌睡的駕駛,這是我們現在想的第一個作法;至於警察裝備要如何加強防護,這是我們正在思考的第二個作法,本週我們就會召開會議針對相關措施予以具體化。

李委員鴻鈞:這些辦法哪時候可以訂定出來?包括道路施工、警察在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上針對車禍事件執勤時確保人身安全的部分,都要訂定一套完整的防備措施。請問這些辦法預計多久可以訂定出來?

謝執行秘書銘鴻:我們在基本方向上已經有一些草案,這禮拜會開會,但是這些方案可不可以具體落實?包括剛才提到的那個產品,什麼時候可以正式上路……

李委員鴻鈞:那個產品只是針對道路施工吧?

謝執行秘書銘鴻:對,這是施工部分;至於員警設備要做到什麼程度?我們還要跟警政署、高速公路警察局……

李委員鴻鈞:所以你們現在還沒啟動吧?

謝執行秘書銘鴻:有些已經有solution了!

李委員鴻鈞:這件事到現在已經多久了?你們要更積極一點啦!因為在高速公路上隨時隨地都會發生大小事故,所以現在國道警察隨時都存在這種風險啊!如何讓這些風險降到最低,就有賴於你們儘快把相關規範訂定出來嘛!

謝執行秘書銘鴻:同意,我們真的是有在……

李委員鴻鈞:而且要快嘛!事情發生到現在,你們才開始啟動及討論……

謝執行秘書銘鴻:其實有些設施已經有了,像爆閃警示燈的添購,這些設施是有的……

李委員鴻鈞:這不是單純爆閃警示就可以了,如果是疲勞駕駛,人都睡著了,爆閃他怎麼看得到?

謝執行秘書銘鴻:所以分很多種,像疲勞駕駛的話,以震動方式來提醒他,如果在快速的車速下……

李委員鴻鈞:處理交通事故要把相關規範訂出來,我打個比方,如果事故地點在這裡,你必須拉多長距離?必須要有什麼樣的規範?這個地方臨時也調不到車子來嘛!而警車是第一次到現場,警車的警鈴就規定馬上要閃啊!同時聲音也要出來嘛!怎麼樣去訂定這些防護的SOP?你們要趕快檢討出來啦!

謝執行秘書銘鴻:好,這部分我們會跟警政署……

李委員鴻鈞:而且要快嘛!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關疲勞駕駛這部分,上次發生蝶戀花事件之後,針對遊覽車方面,我們檢討了一大堆,然後現在看到卡車問題,所以又要開始檢討。請問遊覽車的疲勞駕駛相關規範已經訂定出來了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遊覽車疲勞駕駛這部分,不管是增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或修正定型化契約,這些我們都做了,而且科技上像是GPS的應用,也都訂好了,相關網站也都……

李委員鴻鈞:訂好了?那有沒有去執行?

陳局長彥伯:有……

李委員鴻鈞:都已經執行了?

陳局長彥伯:現在全國1萬6,000多輛遊覽車,大概都已納入我們的動態資訊系統裡面,所以可以去做全面了解。

李委員鴻鈞:都已經開始執行了?

陳局長彥伯:是。

李委員鴻鈞:那我就要問你,這次肇事的是卡車司機,對於卡車司機、貨運司機疲勞駕駛這部分,要怎麼辦?

陳局長彥伯:有關卡車司機疲勞駕駛這部分,因為貨車跟遊覽車比較不一樣,它有各種不同的經營模式,所以原則上我們是用分級方式去……

李委員鴻鈞:現在全國有多少卡、貨車?

陳局長彥伯:8萬多輛。

李委員鴻鈞:遊覽車有多少輛?

陳局長彥伯:1萬6,000多輛。

李委員鴻鈞:就是5倍嘛!

陳局長彥伯:是。

李委員鴻鈞:那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陳局長彥伯:因為特性不同,所以大概也不可能全部納管,然後用這種方式來……

李委員鴻鈞:如果不納管,就永遠管不了啊!

陳局長彥伯:不是,我是說無法全部裝GPS這樣來做全面管控啦!所以對於比較有風險的……

李委員鴻鈞:其實以處罰條例來講,現在要怎麼去做?說難也不難,因為遊覽車只要裝有GPS,那它運轉的時間就很容易掌控;相對的,貨車、卡車,司機的上車時間如何確認?現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裡面是不是訂定10個小時?

陳局長彥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是針對客運在做一些相關規範;至於貨車,原則上是以勞動部主管的勞基法相關規定……

李委員鴻鈞:簡單講,交通警察在攔檢或出車禍到現場時,是否能夠一目瞭然知道卡、貨車司機什麼時候開始開這輛車或已經開多久?這種可以一目瞭然的方式難道做不到嗎?

陳局長彥伯:目前我們有行車紀錄器的相關規定,但拆卸比較麻煩,所以原則上,我們是希望透過勞動部採勞動檢查方式,這樣才能清楚了解……

李委員鴻鈞:但勞動檢查不可能在馬路上隨時抽檢嘛!舉例來說,當這輛車肇事時,交通警察一定會到,這時他只要在駕駛座位上看到紀錄表或紀錄器,就可以知道司機開多久了嘛!

陳局長彥伯:這沒問題,因為行車紀錄器的……

李委員鴻鈞:這不難嘛!如果能夠把這個規範訂定出來,至少具有嚇阻作用啊!因為隨便一個車禍,交通警察到場後,第一時間就可確認肇事司機是否為疲勞駕駛嘛!我常常講,在國外,我一上車就看到上面有一個鐘開始在跑,這個鐘是無法去調的……

陳局長彥伯:這在客運……

李委員鴻鈞:客運都有啦!卡、貨車是不是也要這樣……

陳局長彥伯:原則上,我們現在已經有相關機制……

李委員鴻鈞:疲勞駕駛若是違規,我們可以再把罰則拉高啊!因為這個危險性不輸給酒駕嘛!

陳局長彥伯:是,其實我剛才之所以特別強調要勞動檢查,是因為勞動部在做勞動檢查主要是針對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部分,而他們這些資訊之後會回到公路監理機關,所以我們會根據公路法的規定來停止業者部分營業或全部營業。因此,對於那些具有潛在高風險的貨運業者,我們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加以……

李委員鴻鈞:總之,我剛才提到的兩個重點,要趕快付諸行動完成,不要只是一味檢討,否則一拖下去又是半年、一年,這樣的話,隨時的風險還是存在的,好不好?

陳局長彥伯:我們會實現委員這個建議。

李委員鴻鈞:好,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5月8日本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修正案,原本關於駕駛人拒絕停車受檢是處新台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現在改為處1萬元至3萬元並吊扣駕照半年;汽車駕駛人在5年內再犯者,處新台幣3萬元並吊扣駕照1年。因此,今天陳召委安排這個議案審查深具意義,就像次長在4月18日審查第六十條修正案時所說的,如果要周延考慮包括酒駕、拒測、拒檢、逃逸的處罰規定,那麼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就要合併討論。今天本席的提案就是同時考量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的情況,所以不致失衡。

基本上,我的提案重點就在於明定執法人員的踐履程序及加重罰則,這樣駕駛人一旦拒停逃逸,就會處以3萬元至6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個月,亦即把原本處以3,000元至6,000元的規定再予提高;如果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則處罰9萬元至15萬元。其實有多位委員的提案和本席一樣,我們的目的除了要阻絕僥倖心理且嚇阻一些危險駕駛行為外,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用路人及執勤員警的安全。

再者,為了配合5月8日本條例的修法進度,本席還提有一個修正動議,旨在促使審查工作更趨周延,屆時希望大家支持,這部分我就不再贅述。

另外,我要延續剛才陳素月委員所提有關臺中連結彰化跨河大橋的興建問題,其實陳委員提到的溪尾大橋係分兩期工程進行,第一期工程現已完工通車;至於第二期工程,主要是延伸到彰化的彰南路,請問次長,這部分整體的工程進度,從招標、決標到施工,到底情況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納入生活圈計畫,補助地方政府……

顏委員寬恒:對,是生活圈的部分……

祁次長文中:有關執行進度,我請陳組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敬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溪尾大橋的第二期工程,目前是由彰化縣政府在做規劃,預計會納入生活圈計畫裡面去辦理。

顏委員寬恒:現在正在規劃?

陳組長敬明:已經規劃了。

顏委員寬恒:納入生活圈的話,他們有沒有……

陳組長敬明:他們還沒提出申請。

顏委員寬恒:所以還在彰化縣政府……

祁次長文中:還沒有提報出來,他們只是想要在規劃後申請生活圈……

顏委員寬恒:那預算規模是多少?

祁次長文中:要等規劃出來才會知道到底需要多少經費。通常是規劃出來才有建設計畫,有了建設計畫,也才知道時間和經費,然後才會向我們申請生活圈計畫補助,而且這是一個競爭形的審查案件,我們會按照比例……

顏委員寬恒:另外,還有一個也一樣是跨河大橋,就是大肚到彰化的和美大橋,這部分已歷經5年時間,早在林佳龍市長還在擔任立委時,包括本席、林佳龍委員及楊瓊瓔委員都有提案。我們知道原本汽燃費是由交通部負責分配及補助,現在是下放到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支配。請問臺中市所分配到的汽燃費規模和數額是多少?

祁次長文中:這點我請陳司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107年臺中市是分配25億元。

顏委員寬恒:從一開始做這項調整,大概就是這個金額,去年也是一樣,這個部分不只是臺中,還有彰化部分。我想了解一下,彰化縣政府有沒有提出興建計畫的申請?

陳局長彥伯:目前還沒有。剛剛也特別提到,彰化縣政府對生活圈的補助,跟臺中市政府是不一樣的,如果彰化縣政府提出,原則上,我們會依照生活圈的機制來處理。

顏委員寬恒:現在臺中市沒有提,彰化縣也沒有提,這個案子就擱在那邊,是不是?

陳局長彥伯:這種要由地方政府提案,如果地方政府沒有提出來,以公路總局或交通部來講,比較難予以協助。

顏委員寬恒:我大概說明一下,這個案子已經5年了,每一次選舉前,大家就大開支票說要興建跨河大橋,現在的林市長,在他擔任立法委員的時候,也參與共同提案,連署要求興建和美大橋。但是他當上市長之後,現在掌握臺中市建設之權,而且交通部在104年也把整個汽燃費的補助,移撥給臺中市政府,顯然現任的臺中市市長,更有權力去支配和計畫,問題是我們完全看不到臺中市政府的作為,這個規模大概是26億元,如果按照分配,臺中市要負擔13億3,000萬元左右。

彰化縣也是一樣,彰化的部分,是由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進行補助,彰化縣政府自備款不到1億元,大概7,600萬元左右,其他的十多億元,都是由交通部補助。至於臺中市的部分,13億元對其整個總預算1,900億元的市政規模來講,也不是太大的負擔。可是一到手握權力的時候,反而把人民最直接的感受,生活中每天需要的道路建設忘記了。但每一次到選舉的時候,就被拿出來大做文章,說這是一條浮橋,但講完就忘記了。本席從5年前開始,就在爭取這個案子,並在胡志強市長任內,透過市長在地方提案,再由中央跟交通部進行協調,眼看這個案子一步、一步在進展中,現在又停下來了。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現在臺中市市長正在大規模招商,他比較重視上千億元的海水採礦,對於百姓最需求的道路建設反而不在意。我猜彰化這邊可能比較急,比較希望有橋梁的建設,可是聽你這麼講,彰化端也沒有提出申請,所以這個案子兩個地方政府完全沒有動作,是不是就擱在那邊?

陳局長彥伯:剛剛有特別提到,這種生活圈的建設,必須由地方政府提出,提出來以後再共同協調,或許現行正在協調中。

顏委員寬恒:如果兩個地方政府口是心非不作為,主管機關交通部也沒有任何方法可以督促這個案子嗎?只能等他們申請、提案,才有辦法應對嗎?

陳局長彥伯:我們各工程處跟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不管是工程或交通主管機關都有聯繫,對於委員關切的交通建設問題,我們可以請工程處予以關心。

顏委員寬恒:只能關心?

陳局長彥伯:因為還是有相關的權責。

顏委員寬恒:有權責,但只能關心嗎?不能要求地方政府改進嗎?

陳局長彥伯:我們可以儘量和他們做整體考量。

顏委員寬恒:希望次長和局長可以苦民所苦,現在地方政府都是選舉考量,所以百姓很可憐,當初競選的時候,講了一大堆,說要苦民所苦,為地方服務、為地方爭取建設,但是現在掌握一筆龐大的建設經費預算,臺中市政府有1,900億元,這個金額很嚇人,但卻把當初對選民的承諾、地方的要求,完全拋諸腦後,一切都只做意識形態的競爭。既然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次長和局長能否基於職責,展現出你們的魄力,對這個案子進行要求,可不可以承諾一下?

祁次長文中:因為中央、地方有分權,對於地方建設,還是要尊重地方的想法,當然我們會表達關心,並轉達委員對基礎建設的重視,但最後還是要由地方來決定,如何在有限的預算中,排定優先順序,去完成它的基礎建設。

顏委員寬恒:我希望次長和局長都要表示關心,不止是關心,不要讓大肚地區的鄉民變成次等國民。謝謝。

主席(顏委員寬恒代):請陳委員雪生發言。

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顏委員聊到浮橋,我上個禮拜去金門考察,這個橋浮上來、沉下去,沉下去又浮上來。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已經浮起來了。

陳委員雪生:好不容易啊!我們還去看深槽區,大家非常辛苦,看回來之後,我還問金門老百姓,他們說這個橋不一定做得起來。這幾天我看到報紙,高公局趙局長有對外發布新聞,表示深槽區已經鑽掘成功,基樁已經OK了,大概預定什麼時候完工等等。我聽到這件事,心裡面很感慨,因為最近一講到我們馬祖的南北竿跨海大橋,老百姓就講有可能嗎?我說有可能,因為有一些行政程序要走,不管蔡總統也好,賴清德院長也好,賴清德院長還跟我說:「雪生兄,我答應你、就答應你了」。其實,只要把兩座機場併成一個,不然兩座機場同時去做各130億元,有必要嗎?你把這個橋連結起來,然後把兩座機場併成一個。

臺灣都是政治惡鬥,藍綠不停的鬥,雖然我是國民黨籍的委員,也看了很膩、很難過。你看看好好的一件事情,連衛生紙都會「安屎之亂」,然後狗屎、什麼屎都會出狀況;像499很好的一件事情,也變成499之亂,這樣下去怎麼得了?前幾天,蔡總統在新聞上說,未來10年臺灣的總統會更難做!我也認為是這樣,會越來越難做,如果局勢這樣繼續走下去,我看會很困難。最近又看到民調表示,94%的人被6%的人綁架,這也是事實,所以臺灣這樣下去怎麼辦?祁次長,你是交通部次長,今天高公局局長也在這裡,拜託你們,南北竿跨海大橋的預算,不管明年或後年編預算,當然怎麼編由你們去編,但今年錢趕快給我,包括管理及規劃經費,那天總質詢的時候,賴清德院長答應我的,你們部長說由離島建設基金出,我本來想問他,但今天部長沒有來。其實,找國發會離島建設基金出這個錢也不盡合理,交通部編列那麼多錢,只要弄個6,000萬元、8,000萬元出來就可以了,但他說沒有計算基礎,我也同意,可是不管怎麼編,你還是要編啊!本來我今天要問部長,不過部長沒有來。過兩天,交通委員會和內政委員會會一起到馬祖考察,希望不管藍綠的立委,有機會都可以到馬祖關心一下,畢竟金門、馬祖屏障臺灣海峽的安全,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大家不要忘本,沒有金門、馬祖,哪有臺灣的安全,會有今天的臺灣嗎?

有關499的事情,很多委員跟我說今天要請中華電信來列席,並變更議程讓他們說明,我沒有同意,但是我有跟鄭優董事長打過電話,問他那麼好的一個政策,為何事前沒有做規劃?他說,對啦!以後會注意。早上鄭寶清委員還說這是一件好事,我想鄭寶清委員把台鹽管理得很好,找鄭寶清委員去做中華電信的董事長,就不會有499之亂了。剛才很多記者還跟我說他們都排不到,因為排隊排到2000號,時間到明天晚上為止。中華電信有多少員工?生日也要在店裡面過!我請鄭優董事長延長個一、兩天,他解釋說,這是為母親節推出的促銷專案。我跟他說再延2天,他說不見得有那麼多人,這個促銷專案到一定時間就要停掉。你們回去以後,你跟部長找中華電信董事長反映,因為在場就有很多女士,他們也弄不到499啊!剛才我們專門委員也問我有沒有弄499?我說我一個月電話費都一萬多塊錢,還管它什麼499?我根本管不到那些東西,人家打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給他,我怎麼知道他在英國、還是法國?光一通電話,就打好幾百塊,這是為選民服務,沒有辦法,所以這個部分,請你們注意一下。

有關公路總局的部分,我昨天在一個喜酒場合聊到露營車的管理問題,我本來認為露營不會有事,但對方說公路總局對露營車的法規非常嚴格,有層層的限制,能不能說明一下?露營車好像有別於其他車輛,你們監理法規有沒有什麼規定?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露營車是一種特種車,一般來說,我們開放以後,有經過打造的,看是用小客車底盤,或是貨車底盤打造,在型式認證之後,目前在領發牌照上,全國已經有幾百輛。

陳委員雪生:你們不要在法令上把它綁得很嚴格,不然民眾要弄個露營車很痛苦,有位朋友在我旁邊抱怨,他說我是交通委員會召委希望我幫忙反映一下,所以你們回去研究一下,不一定要急著回答,因為我對露營車的情況也不清楚,我沒有時間去搞那種休閒,甚至看都沒有看過。

等一下要審查道交法,剛才顏委員提到第六十條之一,因為已經三讀通過,現還在復議期間……

祁次長文中:已經發布了。

陳委員雪生:發布了嗎?

陳司長文瑞:已經三讀通過。

陳委員雪生:三讀通過,但總統還沒有發布啊!

陳司長文瑞:對。

陳委員雪生:到明天為止。這裡面規定的罰鍰從原來的3,000元、6,000元修正為1萬元、3萬元,這是第六十條的精神。至於第六十一條,我想請問一下,攔檢不服從,拒絕攔檢然後逃逸,上次的第六十條是罰1-3萬元,現在攔檢肇逃,再把警察撞傷……

祁次長文中:造成傷亡,不一定是警察。

陳委員雪生:造成傷亡就再罰,然後吊銷執照。原來是罰3萬元到6萬元,但顏寬恒委員與其他委員建議要提高到9萬元到15萬元。我想一個法令的修改,應該充分討論,我沒有針對個人,也沒有針對誰,而是對事,問題是如果把警察人員、救護人員或消防人員撞傷亡,請問當事人要不要賠醫藥費?應該要吧!至於要賠多少?不知道,但若造成死亡,一定要賠好幾百萬元。原來的規定是罰3萬元到6萬元,現在要把它調到9萬元到15萬元,當然你可以調到90萬元到150萬元,我都沒有意見,問題是你還要賠醫藥費、撫卹金,交通部有沒有考慮到這個層次?因為你們的版本也出來了,有沒有想一下這裡面的問題?

祁次長文中:因為這個案件太多了,我們希望民眾養成一個習慣,就是應該是有違規的事實,才會按照第六十條攔檢,在此情況下,就要接受攔檢,不要逃逸,我們希望能夠嚇阻,對交通警察攔檢的……

陳委員雪生:你們思考一下,反正罰的錢越多,嚇阻作用就越大,如果終生不能考駕照,是對他終生的懲罰,這樣更嚴重。

祁次長文中:要看他違反的是哪一款?是第一款到第二款,還是三、四款,處罰都不一樣。

陳委員雪生:沒關係,我想這個事情,你們研究一下。

接下來我想請問警政署,道交條例改的越多,底下執法同仁的腦袋就越複雜。我那天跟你講「紅燈直直走,叫也叫不停」,因為民眾闖紅燈,員警「闖」字不會寫,就寫這麼一條,所以很多案件都申訴成功。我車子曾經停在紅線上,人家每天開一張,因為警察同仁認識我,他捨不得開下去,這有規定一個月的時間,但他超過了,我可以去申訴,而且一定成功,但是我申訴成功,他就要申誡一次。我在警察機關服務17年,對這些事很清楚,如果警察同仁為了我,就要記申誡一次,我寧可去繳錢,因為警察同仁有這樣的想法,我已經很感動,怎麼可能再去害他呢?你們的法規很多,當一個警察攔車臨檢的時候,如果沒有狀況,可是駕駛人態度不好,他的腦袋就要打轉了,看看有哪一條可以給他開一張單子,有這樣的同仁,是不是?但有的同仁想不出來,也要發明一套,可是道交條例那麼厚一本,不要說警察同仁,我改天考一下警官、組長好了,他們不一定倒背如流,也不一定搞得清楚,何況現在都在改,等下罰1,000元到3,000元,等下又改成1萬元到3萬元,還有6萬元到15萬元的最新規定出來。你在警察學校或警察大學唸書的時候,可能唸的時候是這樣,出來之後又不一樣,因為立法院一直在修改法規,所以不管道交條例也好,法規也好,都是越簡單越好,越明瞭越好,不要像六法全書一樣,寫那麼大一本,我不曉得有哪個人可以把六法全書倒背如流,除非他要考司法特考,才會去背。你們應該有簡易本,然後發給警察同仁,警察同仁不見得搞得清楚,因為道交條例那麼多,你以為他每天腦袋都留著道交條例嗎?他還要執法、還要臨場應變啊!不然申訴案件為什麼那麼多成功的是不是?我覺得你們在警察教育的部分,從警察學校、警大到所謂的勤前教育,包括如何應對等等,都應該有所作為,我想這是你交通組應盡的責任,也是警政署要做的事,好不好?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勢清: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雪生:好,謝謝黃組長。

主席(陳委員雪生):請孔委員文吉發言。(不在場)孔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這段時間,我非常關心國道高速公路上兩位員警不幸罹難殉職的事情,我進一步追查以後,才發現這位盧廷景名下所率領的景山交通集團,違規紀錄這麼嚴重!我歸納出來,發現它交通違規多,致人死傷多,違反勞基法的事情也多,這是我從你們交通部所調來的資料,我想次長和局長都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過去這5年,這個交通集團違規的件數高達4,693件,繳的金額算起來平均每件大概是3,000元,從這麼高頻率的違規紀錄來講,我可以很合理的說,這個交通集團根本沒有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的規定放在眼裡,完全是罰不怕,也不怕罰,你愛怎麼罰就怎麼罰,我還是繼續在國道高速公路上做各式各樣的危險駕駛、超速行駛。看了這麼多違規紀錄以後,我進一步到法院判決的搜尋系統去找,我看了以後,心裡非常難過,請次長和局長看螢光幕:「第一欄,公共危險;第二欄,業務過失致死;第三欄,業務過失致死;第四欄,業務過失致死……」,一條又一條的人命,一條又一條的人命,就是這個交通集團在我們整個公路上面,帶給台灣社會一次又一次嚴重的傷害!

當我看完這些數據以後,我自然而然想要問交通部一個問題,針對這樣一個不肖的道路交通集團,它在台灣的公路上已經成為殺手,我們的交通部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因為如此,我發函請交通部給我過去5年依照公路法授權給交通部的職權,你們對景山交通集團的作為,不管是曾經命它改善也好、處罰也好,命它停止營業也好,請你們把所有的處分提供給我,結果文發出去以後,你們只給我什麼?你們只給我今年出事以後你們採取的處分!我現在要具體的問,是不是在今年出事以前,交通部對於這個交通集團從沒有採取過任何處分?因為我現在拿到的資料,只有這次出事以後,你們對一家罰9萬元,其他家罰9,000元,在這一次出事以前的過去這5年,你們依照公路法對景山交通集團做了什麼樣的裁處?完全沒有資料,我現在在國會殿堂要跟你確認一個事實,是不是在這一次悲劇以前交通部從來沒有裁處過它?對不起!這一件事情我不是今天才問,我之前在交通委員會裡面有預告過,我下一次有機會質詢交通部一定問這個事情,是不是在這一次以前都沒有裁處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集團大概只有勞動部有做相關的裁處,在公路法相關的……

黃委員國昌:交通部呢?

陳局長彥伯:公路法相關的監理機關來講,並沒有相關的處分。

黃委員國昌:為什麼沒有?

陳局長彥伯:我想同仁在處理上,就相關法令的適用上,大概還沒有依照這樣的相關規定在公司治理上有進一步的作為,在查證上沒有發現它有相關的違規,所以……

黃委員國昌:在查證上沒有發現它有相關的違規?我現在想確定的第一個事情是,在這個事件以前交通部從來沒有裁處過,現在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沒有裁處?我現在再給你看一次,這是違規的紀錄──四千多件;這是死傷的紀錄,這麼多件。交通部現在打算要告訴全體國人的是,你們之前沒有處分過,是因為什麼?

陳局長彥伯:委員所提到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的規定,每一件都有按照相關規定……

黃委員國昌:對,我現在問的是公路法。

陳局長彥伯:現在是有關公路法。

黃委員國昌:沒有錯。

陳局長彥伯:公路法相關的處理上就會回到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的規定,這裡頭就要對於公司相關的治理有裁處的程序,以往公路監理機關的同仁對這種裁罰他們大概會有比較多的考慮。

黃委員國昌:有比較多的考慮,什麼考慮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先確定一個基礎事實,我們就事論事,你們這一次裁罰是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我應該沒有說錯吧?

陳局長彥伯:是。

黃委員國昌:好,之前一條又一條人命被帶走的時候,你們為什麼從來沒有想過要對這個交通集團裁處?

陳局長彥伯:這就是為什麼在這一次有關事件發生以後,我們就嚴格地要求各監理機關,對於這樣一個……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局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意思是,前面出這麼多人命,交通部不知道嗎?為什麼之前沒有按照公路法給它應該有的制裁?為什麼包庇它、縱容它?我今天要的就是這個問題的答案。

陳局長彥伯:因為同仁在處理公路法相關法條的適用上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釋法、用法上他……

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剛剛你說因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沒有裁處,你的意思是說,內部曾經對於要不要處罰它有過討論,後來因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沒有罰,是這樣嗎?

陳局長彥伯:這一部分因為是各個監理機關在做裁罰的,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結果?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局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我剛剛問的核心問題是:為什麼這麼多人命被帶走了?你們從來沒有按照公路法去處罰這個不肖的交通集團,你告訴我說,因為大家對於公路法如何解釋是有不一樣的看法,如果這個是答案的話,那我就要進一步請教,是不是代表過去曾經研議過到底要不要處罰,後來是因為見解不同而沒有處罰,還是根本連討論都沒有討論過?

陳局長彥伯:這一部分我恐怕還要再繼續瞭解,因為監理機關……

黃委員國昌:瞭解到今天還不知道?這個問題我不是今天才問,這個問題我問非常久了,我還發函給你們,要你們書面回覆,結果就給我回覆這一次以後有裁罰的,過去那些重大的死傷你們都不知道嗎?

陳局長彥伯:在過去,只要是有關處罰條例的部分,監理機關都有依法來作業處理,至於公路法……

黃委員國昌:監理機關都有依法處理嗎?你就告訴我嘛!你們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機關的標準是什麼?這一次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做了罰鍰,停止三分之一的車輛,之前呢?之前這些人因為景山交通集團的違規在公路上枉死,統統都不算數,是這樣嗎?交通部的標準到底是什麼?今天我就是要這一個說法,為什麼之前不罰?標準是什麼?如果你們過去在一開始就採取必要作為,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事故?就是因為你們過去什麼都沒有幹嘛!你們就放任這個交通集團這樣胡搞,你們就放任這個交通集團帶走了一條又一條的人命,所以才會導致今天這個悲劇發生,結果今天交通部還是沒有辦法給大家一個說法,過去為什麼不罰?有人包庇嗎?有人縱放嗎?如果你認為過去不應該罰,你就告訴我,你今天按照第七十七條罰的標準在哪裡?你給大家一個說法嘛!

主席:黃委員的時間到,交通部應該對黃委員的質詢做答復,人家有問你們了,你們為什麼不處罰,這是什麼單位、集團?你們為什麼不罰?我覺得你們應該給委員一個交代,不只給黃委員,也要給立法院一個交代啊!因為時間的關係,你能不能答復一下什麼時候用書面資料、公函過來?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書面給委員做一個說明。

主席:因為黃委員今天很憤怒,他憤怒有他的道理,是不是?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我最後跟主席報告,我講最後一件事情就好了。按照你們的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每一次如果有行車事故致人客車重大傷亡或死亡,都應該要將經過的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這個是規定在第三十二條。所以如果有遵守法律的話,我相信過去每一條業務過失致死的這麼多條人命,每一條人命背後,你們一定有收到這個書面報告,是不是可以拜託主席裁示他們,把過去每一條帶走的人命、他們所收到的報告,以及後續在內部的簽呈,都可以提供書面資料給我。

主席:好,希望公路總局一星期之內把資料送到黃國昌委員辦公室。

陳局長彥伯:是,我們來要求監理機關,把這4條……

主席:而且副知交通委員會,好不好?

陳局長彥伯:是。

主席:你如果能用口頭跟他說明清楚更好,你把書面資料送來,因為黃國昌委員不只一次在質詢這個事情,我覺得你們應注意而未注意。黃委員,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好,可以。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

黃委員國昌:謝謝主席!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這一次提出的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裡面,將現行條文的「撞傷執行交通勤務中的警察」,修正為「撞傷正執行勤務中的警察、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本席認為其實應該擴大保障到我們的公職人員,遇到事故的時候可以讓肇事的人有一定程度的懲罰,但剛剛在報告中你也有提到,考量公務維修人員的樣態太廣,在實施的認定上比較難,即公務維修人員本身亦有相關的法規來遵守及確保自身安全,你所講的這個法規,就是執行易產生爭議。你談到它本來有的法規是什麼法規?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在高速公路上的作業人員,譬如施工人員都要一個維持計畫……

林委員麗蟬:施工的交維計畫。

祁次長文中:第一個譬如他要著他該著的反光背心、面對攔檢員的方向,而且也要避讓到路外,不要暴露在危險的地方,都有相關的規範;又譬如要在多遠距離之前擺設什麼警示設施,至於發生事情還要看狀況判斷……

林委員麗蟬:你用這個理由拒絕把公務維修人員納進來,本席認為不是一個很好的理由,因為如果有爭議,至少你們裡面有車禍鑑定委員會,第三方專業判斷比例原則;假如公務維修人員沒有按照交維計畫施工的話,其實應該是要去規範承包單位的責任跟監督、加強教育;但若今天發生的情形是,大雨造成道路崩塌,公務維修人員正在修繕道路路面的時候,結果因為視線不佳,肇事者並沒有注意,就撞到公路維修人員或者是許多公務維修人員,因為白天大家都在上班,所以他們把維修的時間拉到晚上,可能有酒駕駕駛撞到公路維修人員,其實造成了很多事情發生,這個部分不曉得次長有去做過統計嗎?我認為應該要納入這樣的保障,才能保障在執行公務人員的權益跟生命安全。

祁次長文中:是,非常感謝委員對在高速公路上所有工作人員安全的照顧,但是我剛剛的說法,因為這些所謂在公路上的維修人員多數是合約工,合約都有相關的規定。

林委員麗蟬:我知道。

祁次長文中:如果我們放進去規定,只要發生撞傷正在執勤的公務維修人員,就立刻吊銷他的駕照,不管是因為施工人員的原因或者是因為他疏於注意的原因,也就是剛剛委員所關心的肇事鑑定,不經肇事鑑定,就直接先把他吊銷,我是覺得因為態樣太複雜了,說不定施工人員未經報准就上來修,也有這種可能。

林委員麗蟬:我們可以來討論,如果他不按照施工規範,承包商應該要如何加強?第一個,我要求交通部給我一個數據,到底有多少公務維修人員在道路維修工作的時候被撞傷,而且錯不在他們的時候,他的保障在哪裡?這個數據再給本席。

祁次長文中:好。

林委員麗蟬:第二個,為了保障所有執勤公務人員的生命安全,我覺得入法才是最終的一個保障,而不是只課責某一個承包商,可是他現在執行的是公務,所以本席認為,入法才是一個完整的保障,次長你認為呢?

祁次長文中:我們也贊成要入法,我剛剛的說法是,因為撞傷執行勤務的公務維修人員的態樣太多,他可能是撿垃圾的、修剪路樹的或在清理路肩的人等各種態樣……

林委員麗蟬:對,如果他沒有按照你所說的交維計畫施工,你應該要承包商加強他的維修訓練,這是規則訓練與監督訓練……

祁次長文中:是,這個都會做……

林委員麗蟬:這個部分你要把統計給我,我才知道到底有多少是沒有按照計畫施工的,如果他有按照計畫,你應該要保障他的生命安全,因為每一個生命背後都有多少個家庭跟孩子的危機,所以本席認為這個保障應該要入法。再來是如果前面有很多態樣,我們可以去解決跟克服的應該要去克服,而不是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給他保障。我覺得應該要分為兩個區塊來做考量,在這個部分也請次長跟司長支持。

祁次長文中:我們會把在高速公路上面施工或工作因而發生肇事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麗蟬:對。

祁次長文中:我剛剛是講,因為這些在公路上工作人員的態樣很多,如果因而肇事受傷之後,肇事責任不完全是駕駛的責任,或者工作人員也有可能。

林委員麗蟬:本席知道,但是我認為……

祁次長文中:如果這樣子規定進去,只要他在高速公路工作、只要被撞到了,統統就要吊照,我覺得這樣的比例原則還需要慎重思考。

林委員麗蟬:也要肇事者是違規啊!你能理解嗎?他是違規的當然是這樣啊!不管他撞到的是公務人員、警消人員,他違規了,所以必須要讓我們的執法人員有保障,因為肇事者是違規,我們的整個規範是規範在這裡。至於他有沒有遵守,我覺得交通部一定要監督承包商,讓他們的遵守度、監督跟教育訓練一定要加強,這些都是保障雙方,可是他自己在道路上施工的時候,該有的保障我們應該要給他,承包商要給他的教育訓練跟監督那是承包商的責任。

祁次長文中:委員講的其實我們都贊成,可是從條文的文字來看,我們看這條文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以下情形就要吊銷駕照了,以下情形包括撞傷公務維修人員就直接吊銷了,不是違規才要吊銷駕照,現在是只要有撞到人就要吊銷,我們覺得這樣子可能還更精緻一點。

林委員麗蟬:沒有關係,你把那個數據統計給我,大概多久可以給我?

祁次長文中:現在如果講在高速公路的數字是比較單純,但是所有公路系統的數字是非常多。

林委員麗蟬:大概什麼時候?

祁次長文中:因為這個公路系統包括中央的與地方的。

林委員麗蟬:你也能理解數據非常多,換句話說,很多公務維修人員在這樣子的環境下工作,他們也需要有保障,所以這個部分除了統計以外,在條文裡面需要有相關的保障給他們,我們再一起來討論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

林委員麗蟬:謝謝你!你大概需要多久,還沒有回答我。

祁次長文中:還要跟各個地方政府去蒐集這些資料。

林委員麗蟬:1個月夠嗎?

祁次長文中:2個月好不好?

林委員麗蟬:好。

祁次長文中:因為不只是我們的道路。

林委員麗蟬:好,再拜託你。

祁次長文中:好,謝謝。

主席(徐委員榛蔚代):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我想利用今天的機會跟你討論道交條例與道安規則的問題,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可不可以駕駛輕型機車?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黃委員國書:這個沒有問題,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可不可以駕駛輕型機車?

祁次長文中:目前還沒有修法完成是可以,目前正在修法想要取消,但是現在是不是……

黃委員國書:說好,要說得清楚喔!可不可以?你的意思是說可以?

祁次長文中:現在可以,但是有在修法準備改變它。

黃委員國書:修法要改變它要修什麼法?

祁次長文中:依現行法律是可以。

黃委員國書:目前可以,好,要確定啊!我問第三個問題,被吊扣小型車駕駛執照,持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得駕駛輕型機車嗎?

祁次長文中:可以,他有另外一個駕照。

黃委員國書:這個可以沒有問題。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他如果被吊扣重型機車的駕照,持有小型車的駕照,可不可以駕駛輕型機車?

祁次長文中:不行。

黃委員國書:這個就不行?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被吊扣的是機車的駕駛資格,他的重型機車駕照被吊扣以後,也是沒有辦法去駕駛輕型機車。

黃委員國書:回到第二個問題,你現在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可以駕駛輕型機車,如果被吊扣重型機車駕照的駕駛人,持有小型車的駕駛執照,你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你知道我的問題嗎?你知道這個不可以嗎?

祁次長文中: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過去的原因,當初考輕型機車的時候是免路考,只要筆試,如果你有小型車駕照,我們就認為小型車的駕照一定有通過筆試。

黃委員國書:好,我瞭解。我們回到第二題,現在我要請教次長,目前次長的答復這是可以的嗎?

祁次長文中:依照現行法規這是可以的。

黃委員國書:這是可以的。如果我既沒有重型機車駕照,也沒有輕型機車駕照,僅有小型車駕照者,我可以駕駛輕型機車,但不可以駕駛重型機車,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對,這是不可以的。

黃委員國書:我們看到螢幕顯示的是交通部公告的訊息,自105年1月1日起50CC以下的輕型機車,申請機車考照報考人應參加筆試、路考。我們看到這是要通過筆試、路考,並完成講習課程之後,才能夠領取駕照。

祁次長文中:對,因為當初無此規定,現在更改相關規定之後,我們就要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變成自未來領有小型車駕照者,不得直接換輕型機車駕照……

黃委員國書:好,現在問題在於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所以這是可以的。

祁次長文中:雖然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是可以的,但是依照輕型機車取照方式現在要改了,所以我認為這部分的規定也要改……

黃委員國書:但目前這項規定還沒有要改啊!

祁次長文中:目前這還沒有改……

黃委員國書:對。現在發生了一個問題,有民眾陳情其重型機車駕照被吊扣,只好改騎乘輕型機車,但因為他擁有小客車駕照,他就以小客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事實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他是被允許騎輕型機車的,但他卻被警察攔下開單。直到目前為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這張罰單上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兩者相違。我們看到這張裁決書上註明,機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機車,但我們再回到道路交通規則,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這兩者要如何解釋?到底你們要求民眾遵循哪一部法律?如果我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可以依照這項規定,還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到底這要如何處理?

陳司長文瑞:報告委員,在他沒有被吊扣銷重型機車的駕駛執照之前,如果他持小型車駕照可以去騎乘輕型機車,但由於他已經被吊扣銷重型機車的駕駛執照,等於是取消其駕駛機車的資格,所以他不可以……

黃委員國書:請問如果他是連機車的駕照完全都沒有的人,而持有汽車駕照,他就可以駕駛輕型機車嗎?

陳司長文瑞:依照現行規定,如果他還沒被處罰的話,就是他持小型車駕照可以騎輕型機車,但如果他有騎重型機車違規的情況,則是無照駕駛;若他已經被吊扣汽車駕照還騎輕型機車……

黃委員國書: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我們還沒有修法,所以民眾可不可以依照目前的規定?如果我們依照行政程序法,他們是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訴。

祁次長文中:如果在沒有違規的情形之下,擁有小型車駕照可以騎輕型機車。

黃委員國書:因為你們沒有註明清楚,所以現在你們才會有……

祁次長文中:但是,他們在違規之後就不行……

黃委員國書:既然你們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經有此規定,你們這邊要不要改?還是條文就這樣放著?你們這裡要不要做修改?

陳司長文瑞:目前的道路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在進行修正,不過在修正之前,誠如委員方才所言,我們所有的交通處罰裁決書上都有提到,當民眾被吊銷或吊扣重型機車駕照,就不可再持小汽車駕照去騎機車。

黃委員國書:當民眾接獲交通處罰裁決書,你們在交通處罰裁決書上已經註明他因為違規而被處罰,所以你應該提醒民眾。

祁次長文中:在交通處罰裁決書的主文中,已經註明不得駕駛輕型機車……

黃委員國書:我瞭解,但是通常駕駛人已經接獲交通處罰裁決書,才會得知自己不得駕駛輕型機車,這應該要讓民眾在還沒有發生違規行為之前,就應該要知道法律已有相關規定,所以我們的規定還不完善,是不是?事實上,這兩項法律之間的語意相互衝突,是不一致的。

祁次長文中:如果他沒有違規,就沒有問題,一旦有違規,譬如駕駛人因騎重型機車被裁罰,在其交通處罰裁決書的主文就會註明「在重型機車遭到吊扣期間不得駕駛輕型機車」,這等於是在同一時間就告知駕駛人。換言之,我同時擁有重型機車與小型車駕照,這就可以騎輕型機車,當然,如果沒有違規都沒有問題,但是當我違規的時候……

黃委員國書:我知道這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果我們回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看,你並沒有做這樣的載明,對不對?好,我提出這個問題給你們參考,好不好?

祁次長文中:好的。

黃委員國書:因為本席接獲民眾陳情,才會向次長提出質詢,本席認為交通部應該做必要的處理,否則會產生許多的爭議。

祁次長文中: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雪生):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追蹤之前我提出的一件提案,我要與次長討論有關民眾行車安全。前幾天好像有一則新聞報導,一名年輕人因騎機車不慎滑倒,造成致命車禍而死亡。當時我的提案是希望在道路標線及人孔蓋均應提升防滑係數的標準。去(106)年我在提案時,路政司人員表示,因為要提高道路標線及人孔蓋摩擦係數,必須由地方政府來做處理,勢必會增加地方政府的預算。當時交通部跟我推說會要在2個月之內完成相關的檢討,我不知道路政司有沒有做檢討?首先,我要詢問次長幾個問題,請問次長可知道,在我們1年發生車禍事故中,機車騎士自摔的肇事案件占多少的比率?大約占1成的比率,或許次長不知道這項數字,但我要讓你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以2016年為例,機車騎士自摔肇事案件已經突破1萬件,根據交通部提供給本席的資料,1年以內機車騎士自摔案件為1萬0,052件,所以這實在非常的危險,台灣的馬路到處充滿著陷阱與危險,其實由政府自己做一點小事情就可以改善,但路政司卻給我搞1年之久,而且什麼事都沒有做出來。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國際上確實有針對道路標線摩擦系數的議題做過許多的研究,我們確定要將標線摩擦係數要由45提高至65,大家認為這對交通安全會有所改善。

林委員俊憲:你們有何改善?相關規定在哪裡?

祁次長文中:第一,至少要提供與瀝青混凝土(AC)路面摩擦係數相當的……

林委員俊憲:這沒有錯嘛!

祁次長文中:因為這部分涉及未來施工材料、施工標準,這要有一定的程序,但是就公路總局初步的研究成果……

林委員俊憲:官僚就是會拖時間嘛!

祁次長文中:他還是要走一定的程序,現在是……

林委員俊憲:你們的相關程序走多久了,我已經提案一年多了!

祁次長文中:接下來可能是要修訂我們的施工規範……

林委員俊憲:這不必修法,而是你們自己的規範。

祁次長文中:這是我們交通部的技術規範。

林委員俊憲:連你們要修正交通部的技術規範都需要修一年的時間嗎?請問次長,現今台灣的機車有多少台?你知道嗎?大約2,000多萬台機車,每天這些騎士都在危險的路面上奔馳,當時本席的提案內容很簡單,主要針對現今每條斑馬線都畫得密密麻麻,而且斑馬線的標線距離僅40公分,本席認為不需要如此的窄,應該要放寬1倍的距離,斑馬線的標線距離應放寬至80公分,如此一來,用路人一看也知道這是一條斑馬線。事實上,你們只要透過這麼小的動作,就可以降低機車壓過白色標線的機率,所以你們應該增加斑馬線的白線之間的距離,只要將標線由40公分擴寬至80公分,問題就可以獲得解決。

祁次長文中: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這部分已經改了……

林委員俊憲: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由交通部自己訂定即可。

祁次長文中:這部分我們已經改好了。

林委員俊憲:除此之外,交通部還要限制標線的材料,將防滑係數由45提升至65,日本所規定的防滑係數就是65。

祁次長文中:現在訂定為交通部技術規範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可能誠如委員所言,我們要花一點時間,但我們要推廣各縣市開始採用高摩擦係數的標線材料,已經有某些縣市在做了,只是我們囿於交通部技術規範,可能必須依照程序執行,需要久一點的時間,但是透過道路……

林委員俊憲:你認為交通部執行程序需要花一年的時間,這樣做合理嗎?本席希望次長能夠重視這個問題,畢竟此事攸關人命,一年發生機車騎士自摔案件已經超過1萬件,在這當中我們看見發生許多的不幸事件。

祁次長文中:當然,我們確實認為標線的材料需要再進步,而且我也認同應該提升本部的行政效率,不過騎士騎機車自摔的原因與態樣非常多,這只是其中之一,不是全部都是因為……

林委員俊憲:如果是政府不能做的,當然是有其他的變數,但你可以做的就要先做好,你要推卸什麼責任?

祁次長文中:沒有……

林委員俊憲:這是你應該做的,你就要做好,對不對?

祁次長文中:是的。

林委員俊憲:你不管箇中有多少的原因,政府應該要做到保障用路人的安全,為何你們不做?

祁次長文中:其實這已經與地方政府……

林委員俊憲:臺灣在這方面已經嚴重落後國際標準,這是很普遍、很簡單就可以改善民生問題,甚至我們比中國還落後,中國標線的防滑係數標準為75,日本的標準才65。不然我當時就直接修法,為何立委對此想要修法?等你們自己修,真不知道要修到什麼時候?我要修法,你們又請我不要將此入法,僅需修改相關規則即可,所以我們一直等到現在還沒有修改相關規則。

祁次長文中:這個隨著時代、隨著技術……

林委員俊憲:你以為我們已經忘記就算了嗎?難道事情過了就沒事嗎?

祁次長文中:我們都有持續在做,我們在地方政府……

林委員俊憲:請祁次長要重視此事,並督促交通部相關單位修改相關規則,畢竟這會牽扯到民眾的安全問題,我想這是大家最重視的問題,這種投資絕對是值得的。此一問題,請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不好意思,我要說明有關標線防滑的相關規範,上次我與委員有提到我們在做相關研究,要針對騎士行駛在不同的區域而做不同的規範,這項研究案已經結束,所以我們預計在大概8月以前會公布相關規範,未來就依照新規範做處理。

林委員俊憲:局長的答復是在8月以前,那我們就再忍痛等你兩、三個月的時間公布新規範,希望交通部能夠趕快提升標線防滑係數的標準。誠如我方才所言,最近5年來,每年在機車肇事案件中,有10%以上是因為騎士自摔所致,雖然騎士自摔有很多種原因,但本席認為路面標線危險性實為主要原因之一。當時本席的提案修法也包括所謂人孔蓋的部分,除了人孔蓋以外,還有所謂施工路面修理後回填,現行相關法令是空白的,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路面有重挖、重鋪,通常工人將路面挖好再回填時就應該還給我們原本的道路,但目前卻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本席認為在公路法中對於申挖公路用地、回復路面的標準,並沒有確實的規範。此一問題,請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原則上,我們的路面是怎樣的品質,挖完了以後,就要回復到原本的品質,有關道路品質的部分,我們會做路面平坦度的測試,他們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林委員俊憲:你認為這可能做到嗎?臺灣到處都是補丁路,挖補過後的路面絕對不很平坦,事實上,開車或騎車的駕駛都知道現今的道路情況,你的回答真是笑死人!請問局長認為,這部分要不要入法嚴加規範?之前我都會給行政單位有個彈性,由其自行訂定標準加以要求,但現在我認為這部分再不入法,便無法達到嚴格要求的目的,所以我才在前(105)年提出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次長,本席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二條,建議應該增列路面齊平的標準,重點在於罰則。畢竟施工單位挖補路面,道路重鋪之後未達到相關標準,交通部部應予處罰,對這點你們有沒有意見?如果你們沒有意見,就去把它做好。

當時本席建議應該明定施工機關,而且要負起恢復挖掘路面平整的責任,甚至我也增訂人孔蓋的部分。因為在臺灣大大小小道路上,竟然有著一、兩百萬個人孔蓋,臺灣人孔蓋數量已經快打破世界紀錄,如何讓人孔蓋在潮濕的環境之下仍然能維持摩擦係數?這都應該要有一定的標準。現在我認為你們做得非常不好,如今我也失去了耐性,誠如方才陳局長所言,我希望交通部應該儘速公布相關標準,必須達到一定的要求,你們要確實執行,好不好?你有沒有問題?抑或是有什麼需要補充說明之處?因為依照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七十六條的修法──本席發言時間已屆,我再找時間與局長討論。

陳局長彥伯:會後我們將目前執行的方式,甚至包含各個管線單位要挖掘道路的部分,我們大概都有相關的機制,儘量減少工程單位挖掘道路,也希望他們在一定期間內恢復路面平坦,而且也要求必須事隔多久的時間才可以再度挖掘路面等等,等到他們挖完以後要如何恢復道路平坦,這些都有相關規定。另外,有關公路法要如何修正……

林委員俊憲:你們有規定哪些罰則嗎?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畢竟這事涉人性的問題,難道你們沒有規定任何的處罰嗎?如果我是廠商,只要隨意把道路鋪一鋪就可以交差了事,不然你要怎麼樣?

陳局長彥伯:我們大概在7月底會提出相關規範。

林委員俊憲:請問局長,去(106)年有多少廠商因此受罰?

陳局長彥伯:這個數字需要再查明。

林委員俊憲:我保證沒有廠商因而受罰,你們應該落實執行相關規定,否則廠商只要把道路隨便鋪一鋪,就可以交差了事,不然你們要怎麼樣?

陳局長彥伯:我們會後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甚至與委員討論你所關心的條文應該如何做修正。

林委員俊憲:好的。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榛蔚發言。

徐委員榛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有委員提出人孔蓋不平坦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在各地方的情況都非常嚴重,尤其人孔蓋的復回以後,路面可能會有高低不平,造成許多的交通事故,所以你們應該要非常的重視此事。這方面的資料,除了給林委員一份之外,也請給本席一份好嗎?

主席:請交通部祁次長說明。

祁次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徐委員榛蔚:其次,本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提出修法,因為現在警方只針對酒駕在檢定處所進行攔檢,但有關警察於街頭攔查的部分,有許多的可疑車輛並不配合停車受檢,我們除了建議提高罰鍰之外,還有附加要求違規駕駛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對於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是因而肇事致人死傷,增加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的處罰規定。針對道交條例第六十條,今天有非常多委員提出了很真切的看法,我相信這也都是人民的心聲,所以請交通部全面考量,就施行上的許多部分予以納入,好嗎?這也是立法委員的職權所在。

接下來,這段文字的作者是一位日本人,他表示花蓮很好玩但日本人去不了,指出背後是交通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運研所是交通部的幕僚單位,對於東部的交通你們有什麼看法、提出怎麼樣的建議?

主席:請交通部運研所葉副組長說明。

葉副組長祖宏:主席、各位委員。我這邊是運輸安全的部分,如果就整個來看的話,我們是以軌道運輸為主要的運輸方式。

徐委員榛蔚:要怎麼解決?現在在花蓮、臺東,連3歲的孩子都發現到問題,爸爸、媽媽為什麼一、兩個禮拜都沒有辦法回來?就父母長輩而言,為什麼一定要等到三更半夜,直到他的孩子已經安全開出蘇花公路以後才能安心地睡覺?東部人都知道這個問題,現在連外國人也說了,政府應該要給東部一個穩定的交通。你們現在還是以軌道為主,卻是一票難求!那麼從花蓮要怎麼到臺東呢?你說說看,有幾種方式可以到花蓮?

祁次長文中:大概有幾個建設,委員一直都持續關心……

徐委員榛蔚:次長,我請運研所答復,有幾種方式可以到東部嘛?

葉副組長祖宏:到東部第一個就是開車,第二個……

徐委員榛蔚:要開什麼路?

葉副組長祖宏:可能到花蓮那邊要走蘇花的部分……

徐委員榛蔚:走公路嘛!還有什麼方式?

葉副組長祖宏:還有空運的部分。海運的部分,像上次斷線的時候,這種臨時的運輸方式可以做為一個……

徐委員榛蔚:陸海空的方式你都指出來了嘛!最經濟、最便利、最即時性的是哪一種?

葉副組長祖宏:我們是覺得,因為……

徐委員榛蔚:我的問題很清楚,最經濟、最便利、最即時性的是哪一種交通載具?

葉副組長祖宏:最經濟的可能是軌道,但最便利的可能是公路。

徐委員榛蔚:如果一家有5個人,你還覺得最經濟的是軌道嗎?一張車票成人要440塊錢,5個人到花蓮去要花多少錢,如果是開一部車回花蓮要多少錢,你有沒有算過最經濟、最便捷、最即時的方式是什麼?運研所是交通部的幕僚單位,如果連你們都沒有辦法解決花蓮、臺東的交通問題,那麼運研所其實沒有作用。要如何發展全國性的交通網絡,你們應該要給交通部最忠實、最正確的意見,這才是你們的職責所在,你們沒有辦法執行或去做工程,卻是交通部最重要的幕僚!

葉副組長祖宏:像蘇花改這些公路的話,也都是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之下所產生的……

徐委員榛蔚:請問路政司司長,東部的交通要如何改善?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包括臺鐵跟公路系統,我們都有相關的計畫在進行。

徐委員榛蔚:臺鐵要如何改善?

陳司長文瑞:相關的有電氣化、雙軌化,然後有各項……

徐委員榛蔚:最重要的,臺鐵現在是一票難求,有沒有辦法解決、什麼時候解決?

陳司長文瑞:臺鐵的部分,票務系統今年大概有一個短期的目標……

徐委員榛蔚:票務系統如果解決、提升了,可以解決一票難求的問題嗎?你有辦法保證嗎?

陳司長文瑞:在訂車票上面的話,大概就可以……

徐委員榛蔚:你有沒有辦法保證可以解決一票難求的問題嘛?

陳司長文瑞:包括在尖峰時間的……

徐委員榛蔚:你只要回答有沒有辦法保證就好了。有沒有辦法?你沒有辦法回答嘛!

陳司長文瑞:不是,因為像在尖峰時間,臺鐵局有採取相關的……

徐委員榛蔚:軌道建設並不能百分之百符合、貼近東部人的需求,尤其東部的產業沒有辦法經由軌道運輸,這是很清楚的一件事情嘛!

我們再來討論公路的部分,現在蘇花改第一段也通車了,請問使用率如何?南下、北上的部分呢?有誰可以回答我?

陳司長文瑞:平常日的時候,目前大概並沒有壅塞的狀況,流量的部分還是……

徐委員榛蔚:請公路總局局長答復。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蘇花改第一階段通車的這些日子以來,除了連續假期、清明節或者是過年的時候會比較壅塞以外,其他的地方大概交通都是屬於正常的……

徐委員榛蔚:在做蘇花改的時候,我們希望蘇花公路能夠有公共運輸工具或者是大家可以去使用,但為什麼現在還是沒有很多人去使用、還是擠在軌道上呢?因為大家對安全是有疑慮的,是不是?

陳局長彥伯:蘇花改第一階段的相關安全性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不管是蘇花公路或……

徐委員榛蔚:沒有問題?為什麼現在大家還是不開車,還需要去擠火車、使用軌道呢?

陳局長彥伯:相關的部分還是有很多人……

徐委員榛蔚:首先,就是因為它的安定性、安全性還不足嘛!是不是?

祁次長文中:蘇花改現在只有A段標通車,等到B段標和C段標在109年的農曆年通車之後,狀況會有很大的改變。台9線一直到南迴部分在同一個時間,大概109年農曆年的時候也會通,未來從高雄,南迴過來的……

徐委員榛蔚:本席在這裡已經提出非常多次的質詢,其實東部人只希望有一個完整的交通網路之建置,給東部人一個行的公平和行的正義,最即時、最便利、最方便的這一條公路是交通的重中之重、基礎中的基礎。無論是公路體系或高速路網,你們也必須把它銜接上,現在全國的高速路網還是只有宜蘭至花蓮段,花蓮至臺東的部分沒有嘛!一直在說蘇花以及花東快速道路,你們完全都置若罔聞、完全都不納入,運研所也沒有去做這一部分的規劃。運研所到底有沒有做規劃?

祁次長文中:我們曾經花很長的時間在走國道高速公路網的這種規劃,但後來基於很多原因,我想委員也很清楚,目前改成用公路……

徐委員榛蔚:還是必須要讓花、東兩縣的人有一個行的公平和正義,這個本席提了非常多次,因為這是東部人的心聲,現在連國外的友人都覺得政府應該要給東部一個穩定的交通,講得非常清楚了嘛!怎麼會讓外國人來指正我們國家的政府、我們的交通部呢?這叫丟臉丟到國外去了!人家要來臺灣東部玩,不得其門而入,就連一張票都拿不到、連公路他都走得不安心!這是政府的責任耶!

再來看看我們的空運,現在政府不是在推動新南向政策嗎?ODA匡列35億美元的融資會促進多少的臺商到新南向國家?臺商在那裡落地生根以後,要回來的話,當我們的松山、桃園以及其他機場統統都是客滿的時候,花蓮機場為什麼不能成為一個聯外的對口,為什麼不能開放花蓮的天際線,讓花蓮可以直飛東南亞、東北亞?包括到日本的石垣島、沖繩島,到韓國的濟州島,這都可以去開放,我們的政府有政策工具可以去支持,要活化花蓮的機場嘛!次長認同嗎?

祁次長文中:花蓮機場已經具備可以飛國際航線的條件,接下來就是要去爭取足夠的客群,從包機市場開始……

徐委員榛蔚:這不是地方政府能做的,地方政府能做的就是行銷花蓮的景色、觀光,但中央必須要支持,你們要地方政府去養線,地方政府的財政困難,怎麼可能有養線的能力!所以在這裡我們真的必須要求交通部,要發展地方產業……

祁次長文中:地方政府要負起開發客源的責任,讓航空公司願意包機。

徐委員榛蔚:是,觀光局在拉日本線的時候所推的就是「浪漫臺三線」……

祁次長文中:其中之一就是「浪漫臺三線」。

徐委員榛蔚:在臺灣做行銷,也到日本做行銷。為什麼不能把花、東兩縣也納進來呢?當你們納進來以後,如果國際旅客對花東有興趣,他們自然希望能直飛到花蓮啊!因為對外的交通不便,這個問題沒有辦法及時解決,本來政府就應該開放天際線,才能將花蓮和臺東的產業帶動起來。

祁次長文中:其實花蓮的天空本來就是開放的……

徐委員榛蔚:花蓮的天空開放,但是中央不協助、不幫忙嘛!

祁次長文中:中央會願意協助花蓮縣走出去……

徐委員榛蔚:你們協助、幫忙了什麼?

祁次長文中:就像我們之前協助南高屏澎,他們共同到日本去行銷。如果花東……

徐委員榛蔚:你們協助南高屏澎,沒有花東嗎?請問為什麼沒有花東?

祁次長文中:我們願意跟花東來共同合作

徐委員榛蔚:為什麼不針對全國一起來做?南高屏澎加上花東,為什麼不是這樣子?本來花東陸上的交通就已經是非常困難了,空中的交通部分你們也不協助,還排除了花東,這也太過份了吧!

祁次長文中:如果花蓮有具體的行銷計畫,我們絕對會願意來協助,攜手對外行銷。

徐委員榛蔚:花東怎麼可能沒有具體的行銷計畫?交通部真的是太過誣衊花東了!花東是現在歐美客、日韓客最喜歡來的地方,就算陸客不來,我們不要把所有的觀光資源統統放在一個籃子裡,但是你們也要給花東人一條路走啊!除了觀光客進來,我們自己也要有路可以走嘛!天際線的部分你們不幫忙拉線,現在歸咎於花、東兩縣沒有優良的觀光政策,這算什麼啊!你們是中央耶!虧你還是花蓮的女婿!

再講到對內空運的部分,從臺北到花蓮早晚來回各一班,ATR機型的座位是70個,在這裡本席要嚴正抗議,從高雄到花蓮、臺中到花蓮原來是104個位子,現在變成ATR、只有70個位子,還不是天天有,你們這不是變相減班嗎?在天際線的部分你們應該要協助花蓮,包括臺東在內,但實質上卻是變相減班,104個座位變成70個座位,對不對?次長可能不曉得吧?

祁次長文中:就航空市場,民航公司有他們的考量。

徐委員榛蔚:這是華信航空,華信航空還是官股居多,中央的政策要支持花東,最實際的,像華信航空,但您也都沒有辦法落實,還變相減班,這算支持嗎?你剛才回答的這幾項統統不是支持花東的建設,長期以來中央已經漠視、虧待東部的鄉親了,如今520之後依然如此,而且更加不重視。現在所有的基礎軌道建設都是自前朝政府就開始的,你們只是按部就班繼續執行而已,花東的交通建設有哪一項是新的?一項都沒有!

主席:徐委員,改天部長來,我幫你質詢他,今天不要生氣,好不好?

徐委員榛蔚:我們東部人對部長真的是已經傷心透頂、安全無期望。

主席:次長是花蓮的女婿,你要加油一下,好不好?

其實政策上也不是他在作主。謝謝徐榛蔚委員如此苦口婆心,離島的先不要管,交通部官員先管花東,好不好?花東尤其重要。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彥秀、吳委員焜裕、管委員碧玲、許委員淑華、林委員德福、鍾委員佳濱、江委員啟臣、黃委員昭順、鍾委員孔炤、蔣委員萬安、何委員欣純、劉委員世芳、廖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及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劉委員櫂豪及王委員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劉櫂豪書面意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修正或新增第六十條之一規定,乃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原罰款規定罰則過輕,與拒絕酒測之罰則差距過大,造成實務上員警值勤取締之困難,因此實有配合修正提高罰則之必要。惟第六十條修正提高罰則立法院已於5月8日完成三讀,將拒檢逃逸之罰則,從原訂3千至6千元,提高至1萬至3萬元,以嚇阻拒檢逃逸歪風。而徐榛蔚委員等提案再將罰則最高提高6萬或至9萬元不等,短期內連續修法提高罰則應無必要,且5月8日提高罰則剛三讀通過亦尚未實施,建議應俟未來實施後情況,再據以檢討是否再修正之必要,因此建議第六十條修正及新增六十條之一不予修訂,否則短期內連續修法,恐影響交通部未來法令之宣導,亦容易造成民眾無所適從,不利法律之安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委員提案將第一項第三款「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納入包含「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以保障相關人員於道路上值勤公務之安全,確實有必要。惟原訂條文乃針對正在執行勤務之警察,乃因無論維持交通或臨檢攔查等,警察都會在道路中作業,因此確有必要強化其道安管理。而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除非正好在道路中作業,否則只是一般行駛於道路上,駕駛僅需採取避讓措施即可,倘駕駛撞傷正在道路行駛之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釐清肇事權責後再據以處罰,而非撞傷即直接吊照,實務上仍應釐清是否在道路上值勤,或只是在道路上行駛,且有無肇事之責任,依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方不至於矯枉過正,造成道路駕駛人動輒得咎,無所適從。

委員王惠美書面意見:

問題: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停車後拒絕酒測罰9萬元,但拒檢逃逸最高只罰6,000元,屢屢造成拒檢狀況,去年還有15名員警被逃逸車輛波及或追逐時傷亡。

經過查閱警政署統計資料,2016年不聽員警制止、拒絕接受攔檢稽查逃逸被開單舉發的駕駛人高達9,544件,去年有8,134件。請問警政署,問題嚴不嚴重?

遇到臨檢「不鳥警察」,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但是,遇到臨檢就加速逃逸。為什麼會如此?這就是今天我們修法的主要原因,因為不管是酒駕還是拒測都是罰九萬,但拒絕臨檢卻只要罰六千。請問警政署,這樣對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是否會造成威脅?

員警執行酒駕勤務,為的是保護用路人的安全;然而,由於現行法規的漏洞,卻讓值勤的員警暴露在危險之中,請問警政署同意嗎?

為什麼本席會這樣說?因為罰則差異太大,讓心存僥倖的人覺得衝過去、「頭過身就過」,而值勤員警可能就因為來不及反應而被追撞,造成值勤員警的傷亡,而這樣的事件「屢見不鮮」!

因此,在今日修法的部分,本席希望交通部及警政署除了站在用路人安全上,也站在值勤員警的安全上,支持本席及其他委員的相關修正草案,提高攔檢拒停的罰則,遏止歪風、導正視聽!

事實上,今日的修法僅是「衍生問題」;問題的關鍵還是在於「酒駕」這件事情上;立法院多次修法提高酒駕罰則,警政署也加強執行酒駕勤務;然而,酒駕事件仍舊頻傳。

根據數據,從102年起,酒駕拒測案件有明顯攀升的趨勢,於105年、106年甚至有破千件拒測案件,比例也從4.8%上升到9%;107年第1李,更已有300多起拒測案件,比例也突破了11%。

本席相信絕對不只是台北市,全台灣各縣市員警在值勤酒駕勤務時,面臨到「拒測」的比例都是逐年上升。請問警政署,造成拒測的原因為何?

立法院為了降低酒駕,修法提高拒測罰則;然而,酒駕事件還是不斷。請問警政署,重罰是不是還是有其盲點?是不是還是有它的極限?

如果重罰還是有極限,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降低酒駕的比例?

警政單位過去也曾提出幾種想法,其一處罰酒店,若對顧客飲酒毫無節制,持續供應酒醉者酒精飲料,要處罰店家;另一個則是「連坐制度」,同行者也都要受罰。

請問警政署,上述兩者在實行上有什麼困難?

請問警政署,倘若這些方式有法律規範上的疑慮,還能提出什麼更為有效的方式?

除了警政單位,交通單位也是酒駕議題的直接相關單位;若從交通單位的角度思考,酒客代駕服務應該是可行的對策(請交通部上台):

近年代駕服務業有成長的趨勢,但是台灣代駕服務發展還是不如飲酒文化同樣盛行的韓國。請問交通部,原因何在?

本席認為,有三個原因交通部必須多加思考:

首先是如何讓代駕司機必須能在極短時間內抵達酒客泊車地點?

其次是收費的高低要如何讓民眾接受?

最後則是如何讓代駕服務業能夠吸引酒客樂意放棄駕車?

本席在這裡舉美國、加拿大的例子給相關部會做為參考;美國許多州和加拿大都對酒駕者採用一種「汽車發動酒測系統」,及在一定期間內利用安裝於該車內的酒測系統,測試其口腔酒精濃度合於標準才得以發動車輛。請問交通部,是否可以研議導入國內車輛?

未來,必須社會對酒駕形成「群體制約」力量,未必是厭惡飲酒,但對酒後駕車要形成強烈的社會集體厭惡,形成共同的鄙夷、譴責氛圍,要嚴重到逼使酒駕者必須花很大的代價去化解社會敵視,如此才能形成每一個角落都在譴責酒駕行為的社會氣氛,才能替代拚酒文化,有效減少酒駕案件。

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

交通委員會:審查:一、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麗蟬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詢答及處理)

一、請教交通部賀陳部長,本委員會今天安排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部法令是交通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也不斷根據實際需要而提出修正。而日前國道又見貨車疲勞駕駛釀禍,造成包含2名警員在內共3人死亡的悲劇,交通部直言「高速公路不堪再有一次重大車禍」,未來將朝人、車、路多管齊下強化安全,對此,是否已擬出相關管理策略或修法作為?道安會指出,疲勞駕駛與酒駕風險相同,嚴重影響駕駛注意力、反應力與判斷力,前一秒未注意車前狀況,往往就是事故發生一瞬間。研究也指出駕駛若只睡4小時就開車,發生車禍機率提升10倍,疲勞駕駛絕不可輕忽。但在一般小型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疲勞駕駛指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且經查證屬實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可處以1,200元至2,400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然而警方在實務上通常難以查證,僅能憑駕駛自行承認;又根據交通部統計,105年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中,「未注意車前狀態」共計8.6萬人次,其實不少是疲勞駕駛,但「疲勞駕駛」僅2,304人次,除非駕駛承認,否則無法歸類,這恐怕隱含有更多黑數,對於此不易管理之疏漏,交通部會有何因應作為?來確保用路人的安全!另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現僅規定職業大客車駕駛每日開車不得超過10小時、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連續駕車不得超過6小時。然而,近來大貨車肇事頻頻,未來是否會比照入法?或是有何更具效率的管理作為?

二、部長,中華電信因應母親節慶祝活動,而推出499吃到飽的促銷活動,但中華電信引發的499之亂,不只許多人都在排隊中度過母親節,甚至發生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加班累倒的離譜情事,顯然中華電信在事發後有很大的管理缺失,交通部是否在第一時間有任何督導作為?中華電信雖然是公司治理,但交通部是最大股東,有35%的股份,一般董事有8席是交通部指派,交通部有絕對的人事權與主導權,交通部可謂難辭其咎。在整起事件發生後,看到社會一陣混亂後,中華電信管理階層僅簡單開個形式記者會,未見任何補償措施,導致民眾排隊搶便宜未減,任由情勢惡化,還發生門市工作人員昏倒的悲劇,中華電信管理階層不重視客戶態度,無法苦民所苦,已成為政府施政的最大罩門。對此,交通部是否有撤換相關管理階層的打算?或有何相應措施來平息民怨?中華電信此次「高層作亂,基層受難」的促銷活動,反而造成社會慌亂,有必要好好檢討,眼前針對老客戶引發質疑的不公平問題,交通部是否會要求中華電信提出相關補償與改善方案?攸關消費者以及勞工權益的部分,未來會如何強化督促中華電信做相關妥善處理?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一併宣讀。另如有委員對修正動議、附帶決議、臨時提案補簽名,列入紀錄。

一、條文部分:

委員徐榛蔚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員林麗蟬等33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法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一般路檢站或騎(駕)乘警用交通工具執法人員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委員林麗蟬等33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一般路檢站,騎乘或駕乘警用交通工具)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經開啟警報器、警示燈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委員林麗蟬等33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人員,公務維修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委員林麗蟬等33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四、有第六十條之一之情形者,記違規點數六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委員王惠美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四、有第六十條之一之情形者,記違規點數六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所定因而肇事致人於重傷或死亡、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所定因而肇事致人於受傷、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臨時提案部分:

1、

案由:公路總局官版APP-省道即時交通資訊系統,說明能提供使用者查詢公路總局轄管道路的即時交通路況及高、快速道路的即時影像與道路績效等資料。此外,還可主動提醒駕駛人交通管制、道路災情、預警性封閉及最新消息等重要訊息。但此APP提供全國公路總局轄管道路之資訊,對於行駛蘇花公路之民眾欲使用此APP查詢蘇花公路即時路況(包含落石、各路段行車速率、管制通行路段等資訊)相當不方便。爰此,建請公路總局研擬開發蘇花公路專屬即時路況APP。

提案人:蕭美琴  李昆澤  陳明文  陳素月

2、

蘇花改興建之宗旨,係以提供東部一條安全的路,可知「安全」為用路人之基本權益。

但現行蘇花改通行多所限制,蘇花公路亦有落石危機,對於其他車種之駕駛人顯失平等。

且日前唐鳳政委曾就重機通行蘇花改召開研議會議爰建議交通部於5月底前,提出大貨車、重機之蘇花改通車評估、期程及蘇花公路維養計畫以維用路人之權益。

提案人:徐榛蔚  顏寬恒  陳雪生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處理。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才剛三讀修正通過,本次審查第六十條不再修正;增訂第六十條之一也不予增訂,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李委員昆澤:召委剛才的裁示,我們都予以尊重,不過我們在這裡還是要提醒交通部以及警政署,除了相關法規的調整之外,對於員警執勤的安全,我和林俊憲委員都一再呼籲要重視第一線基層員警的值勤安全以及整體交通安全秩序的維護,對於相關軟硬體設備,警政署必須更嚴肅的檢討相關防護的措施以及科技執法相關的設備,這些都必須更審慎的檢討,以保障基層員警的安全。另外相關值勤安全的SOP也必須全面檢討,參考國外的經驗,必須擬訂更能保障基層員警安全值勤相關的SOP,關於這部分,我們要提醒交通部跟警政署,以上。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第六十條因為剛三讀通過,本席也同意不再修法,但是我提的第六十七條,因為我們偉大的召委上次排的時候,我的部分沒有一起進來,這也沒有關係,但是我現在要講的是,關於拒絕臨檢、逃逸而肇事者,我覺得加重處罰的精神以及誠如剛才李昆澤委員所講的如何保障基層員警值勤安全,基本上,國外的高速公路沒有像台灣一樣,在高速公路車速這麼快的地方,還把車子攔下來在路邊開單,我們幾乎是沒看過有這樣的情形,這非常少,一般都是逕行舉發比較多數,類似這種狀況,對於執法人員的安全保障,我覺得你們之間應該也要有一些討論及協調才對。

主席:其實剛才我在發言質詢時,因為我在警察機關服務過17年,所以請兩位委員不只要對現任的警察人員要給予關心,也要關心退休的警察人員,好不好?拜託了。

李委員昆澤:所有該關心的,我們都有關心,也關心召委,謝謝。

主席:段委員送我「歸零膏」,如果立法委員沒做了,我一個月大概只能領3萬2,000元。不過沒有關係,我想這是整個國家的體制。

現在處理第六十一條。請交通部表示意見。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第六十一條有好幾位委員的提案版本,交通部有提對案的版本條文,建議委員會是不是由我們交通部來報告對案的版本條文?

主席:好。剛才林麗蟬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宣讀。

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原提案條文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非出於值勤人員之過失而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或公務維修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提案人:林麗蟬  陳雪生

連署人:徐榛蔚  林俊憲

主席:林麗蟬委員的修正動議跟交通部版差不多,你們是加了消防人員、救護人員,林麗蟬委員的版本增加公務維修人員,比交通部版本多了公務維修人員。

李委員昆澤:請教交通部公路總局,那麼聯合稽查人員呢?

陳局長彥伯:不一定都是……

主席:或是相關執法人員,不過這樣連清潔工都算,包括拖吊車等等,這個可多了。

林委員俊憲:寫這樣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問題?

主席:如果怕掛一漏萬,就把「相關」二字放進去。

林委員俊憲:對啦!

陳局長彥伯:委員,這應該是屬於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

主席:依法令執行。

林委員俊憲:不相關的當然就不算。

主席:有一些不是依法令執行的人員……

林麗蟬委員有什麼意見嗎?你有提修正動議,是不是請你稍微說明一下?

林委員麗蟬:對,因為剛剛有跟次長討論過,所以我們就提出修正動議,針對非出於值勤人員之過失而撞傷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消防、救護或公路維修人員,我覺得這個就可以解決剛才跟次長討論到你所疑慮的點。

主席:義警、義消都有可能……

林委員俊憲:次長講一下,你的意見為何?

主席:義警、義消或三清等等,這些可能都有關係,那就包含很多了。

祁次長文中:我們瞭解林委員的關心,我們自己也是工程人員,但是我們的顧慮是如果是前面所寫的警察、消防跟救護人員,他們是基於工作需要去那邊救人,但是如果是在公路上的工作人員,他可能是執行合約去那邊工作,發生事情的狀況可能非常多,林委員是加上「非出於值勤人員之過失」,其實這都需要經過冗長程序,譬如肇事鑑定程序之後才會知道,但是這個法律是發生這種狀況時,直接按照處罰條例就要吊銷他的牌照了。因為所謂的工作人員,包含的項目非常多,包括剛才委員講的修剪路樹、撿垃圾或是包商去施工,不管是固定或移動式都涵蓋在內,委員是希望保護這些人員……

林委員麗蟬:其實我懂你講的,也懂召委所講的,但是如果這些人員都是按照規定執行,都沒有過失,他們應該有這些保障,我個人認為酒駕或肇事而撞到剪路樹等執行公務的人員,不能因為他是包商外包、承包的,這些工人不算執行公務人員,所以沒有保障,因為他們已經在執行公務的相關事務,只要他們沒有違規而執行勤務就應該要有這些保障,我的立意是良好……

主席:林委員,我覺得這個如果再扯下去,牽扯的就會太多了,這裡面只是拒檢、肇逃,我覺得連救護都應該還不在裡面,應該只有執行公務的警察而已。他們又加上消防,試問直昇機跑去救,直昇機下來要怎麼辦?這包含的可多了,包括清潔工等三清,這跟抓現行犯一樣,我們隨便找個路邊的學生來幫忙,如果也出了狀況,那麼該怎麼辦?這是針對肇逃或是拒絕盤查而造成這樣的事情,因為那些造成的傷亡有刑事訴訟法、民法等規範。

林委員俊憲:一般工作上也有本身職業的意外保險。

主席:對,即使是一般民眾,如果把他撞傷了,一樣還是要賠錢,所以如果把這裡面扯得太複雜,可能會沒完沒了。

林委員俊憲:相關的民事都應該有規範。

主席:我覺得交通部現在訂定的都已經太多了。

祁次長文中:向委員報告,保障他們權益的部分不在這個條文裡,這個條文是針對駕駛人,要處罰駕駛人、要吊銷他的駕照,至於他的保障,譬如發生事情之後,理賠、照顧或是醫療,那是另外的事情。

主席:對,他撞到誰就要賠誰,撞到樹也要賠錢,連樹都要賠,這樣對不對?

林委員麗蟬:本席認為有關這個部分,剛才我們質詢時,也請次長給我們一些數據,這些執法公務的相關人員,他們在做相關的路面維修時,發生多少車禍或是造成相關爭議的數據,因為召委也說話了,但是我覺得警消跟救護人員應該都要在保障之內,針對這個部分,次長,你們好像也是支持嘛?

主席:對,交通部的版本是這樣。林麗蟬委員,我覺得是不是不要太複雜化?因為撞到樹都要賠了,更不用說撞到路人、撞到學生等等。

次長的看法如何?

祁次長文中:剛才公路局長也有在提,不過如果寫公務維修人員又太窄了,可是如果寫維修人員,範圍又很廣。還是如同我剛才講的,我們是針對駕駛人,在這個條例裡,要去罰他吊銷執照或是罰金,針對照顧的部分,這是另外一件事情,一定要去做,我知道委員是好意,要保障在這邊執行工作的警察、消防、救護跟維修人員,但是維修人員也不見得是公務,多數的維修人員,不論是在高速公路或是公路,他們都是外包的,這部分就像剛才講的,因為這牽涉到肇責的問題,所以委員加上非值勤人員責任的文字,這只是給予吊銷駕駛人牌照的依據,但是對於值勤人員的保障,其實還是沒有達到效果。

主席:交通部把消防人員加進去要幹什麼?我覺得消防人員、救護人員加進去都是多餘的,因為這是在臨檢勤務時肇逃,或是攔檢時拒檢,消防人員沒有權力攔車檢查,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

祁次長文中:這是委員提案,因為……

林委員俊憲:對啦!原條文沒有。

主席:現在交通部的修正版是這樣。

林委員麗蟬:其實整個內容不只是拒檢而已,所以本席認為保障消防跟救護人員是非常必要的,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討論過。您覺得公務維修人員要再討論也沒關係,到時候書面提出來,我們再來研擬看看怎樣的條文才能保障這群人,因為這群人的人數非常多,這個部分也請次長在這邊……

祁次長文中:可不可以休息5分鐘,讓我們討論一下?

主席:好,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第二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交通部及李昆澤委員都沒有問題吧?這一條等鄭寶清委員來再做結論。

現在先討論第六十三條。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三條有無意見?請交通部說明。

陳司長文瑞:第六十三條因為委員提案的版本並沒有相關的修正,不過在5月8日三讀通過的第六十條第一項已經有吊扣駕照了,所以在原來條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的文字就刪除,因為它在三讀通過的條文已經是吊扣駕照了,所以不用再記點。另外現行條文的第三款規定第五十四條也要記違規點數三點……

主席:就已經吊銷執照了,不需要再記點了。

陳司長文瑞:對,第五十四條也有相關吊扣駕照……

主席:不用再記點了吧?

陳司長文瑞:是,不用再記點了。大概就是這兩個部分要刪除。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三條有無意見?如無意見,第六十三條修正通過。

回頭處理第六十一條。剛才鄭寶清委員不在,現在人數夠了,如果各位沒有意見,第六十一條照交通部修正版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七條。本條建議維持現行法規,不予修正,請問各位,有無意見?交通部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

現在逐案處理臨時提案。首先處理第1案。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通過。

處理第2案。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意見?

陳局長彥伯:第2案有跟徐委員大概討論過,而且獲得徐委員的同意,我把跟委員討論之後修改的文字唸一下,修改文字如下:「爰建議交通部於7月中旬前提出大貨車之蘇花改通車評估報告初稿,另請依4月27日唐鳳政務委員召開之協作會議開放多車種通行討論結果,將機車通行長隧道條件納入研究,及提出蘇花公路維養計畫,以維用路人之權益。」,相關的文字待會提供給議事單位。

主席:各位委員沒意見吧?

李委員昆澤:沒意見。

主席:宣讀臨時提案第3案。

3、

鑑於近年來執行公務維修之相關人員,因道路事故造成傷亡之事件層出不窮,主管機關應統計公務維修人員發生事故後之相關分類統計(造成事故原因、傷亡人數等)。爰此,建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完成上述之統計資料,並向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雪生  李昆澤  鄭寶清  林麗蟬

李委員昆澤:通過啦!這趕快整理,交給林委員。

主席:好,第3案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如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補簽,列入紀錄。

現作如下宣告: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