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毋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六十條。

道路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六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顏寬恒、委員林麗蟬及委員王惠美等分別提案第六十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主席:第六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六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09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33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報告

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8月15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063300號函送該署主管之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106.9.22)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07年5月3日、17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15次、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李應元率同各財團法人董事長暨相關人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黃信璁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下: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重點工作

()地方政府環境清潔維護考核計畫

()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評鑑計畫

()協助本署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審查結論執行監督

()醫療機構資源回收再利用及污染防治

()金紙拜香減燒環境教育計畫

()以水熱碳化廢輪胎製備活性碳計畫

()空污減量政策評估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重點工作

()環保標章驗證作業專案工作計畫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推廣計畫

()產業用水效能提升計畫

()公民營機構委託服務計畫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重點工作

()環境權案件法律扶助

()公民監測推廣及實踐

()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研議

()落實公民參與機制

()環境律師培訓

()中部環境青年培訓

四、「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收支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

該基金會107年度收入預算新臺幣(下同)4,08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060萬元,增列20萬元。

()支出部分

該基金會107年度支出預算4,02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4,000萬元,增列20萬元(詳如附表1)。編列科目如下:人事費、租金支出、文具用品、旅費、郵電費、保險費、審查出席費、辦公及雜支、顧問費、其他費用。

五、「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7年度收支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

該基金會107年度收入預算6,125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900萬6,000元,增列224萬4,000元。

()支出部分

該基金會107年度支出預算5,941萬2,5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338萬2,000元,增列603萬500元(詳如附表2)。編列科目如下:薪資費用、租金費用、差旅費、保險費、職工福利、委託服務費、審查費、印刷費、其他業務費。

六、「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收支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

該基金會107年度收入預算555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30萬元,增列25萬元。

()支出部分

該基金會107年度支出預算545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14萬7千元,增列30萬9千元(詳如附表3)。編列科目如下:用人費用、業務費用、行政管理費用。

七、結語

臺灣環境面對來自全球與國內的挑戰,正處於永續發展轉捩點上,本署將竭盡所能,凝聚各界力量,形成社會共識,堅守環保立場,強化國家永續力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4,080萬元,減列「業務收入」中「計畫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30萬元。

2.支出總額:原列4,020萬元,減列:

(1)「顧問費」5萬元。

(2)「其他費用」10萬元。

合計減列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05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60萬元,收支相抵後,減列35萬元,改列為25萬元。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決議7項:

1.有鑑於我國自2015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辦法」,並明定2050年排碳量必須達到2005年排碳量的50%。惟據調查指出,2017年全國碳排放量超過2億9千3百餘萬公噸,是近十年來最高的一次,且由數據分析可看出,能源部門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增加,正是2017年碳排放成長之主因。另查,台灣是全球少數的煤電增長國,2017年煤電占比約45%,2020年將提升至50%,且當世界各國都表示不再新建燃煤電廠時,台灣反而計畫於2025年啟用深澳燃煤電廠,將造成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嚴重空氣污染危害,完全違反國際趨勢,顯見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我國節能減碳及空污減量等政策之研析實有不足。

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惟應撙節預算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2.107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編列82萬元「顧問費」,106年度亦編列同等數額,惟105決算數僅8萬6千元,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仍請該會於之後年度撙節編列預算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3.107年度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編列350萬元之「其他費用」,較106年度編列200萬元多出150萬元,增幅高達75%,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仍請該會於之後年度撙節編列預算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4.107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項下「其他費用」預算350萬元。惟此項經費去年僅編列200萬元,今年明顯增列逾一‧五倍,又增列之處並無計畫或解釋為何需要增列。考量國家財政困窘,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惟應撙節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5.有鑑於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歷年來執行計畫之費用,多由政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推動各項環境政策、法規之研析與建議,多年執行之業務皆無太大變動,惟今(107)年於「其他費用」項下,較去(106)年增加105萬元預算,卻難以從預算書中判斷該筆預算具體之運用目的與計畫內容,實有浮編預算之疑慮。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惟應撙節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6.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境資源部組改完成後6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的長期發展目標,提出轉型為智庫的評估及規劃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邱泰源  

7.查107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淨值餘額2,437萬6千元,約較上年度增加2.52%,計60萬元;又人事費占總支出比率達55.22%,約相當於一般企業人事正常結構55%,且107年度工作計畫預算編列計4,02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0.5%,計20萬元,綜合評估係屬正常向上營運範圍值之內。

此外,自聯合國在1992年的「里約熱內盧環境暨發展宣言」即已確定原住民族對於環境管理與發展的重要角色,且國內相關環保產業也有原住民族企業的一席之地。爰此,考量原住民族對於環保、廢棄物回收相關產業之投入與貢獻,107年度工作計畫之「推動醫療機構廢棄物量與資源回收工作」,應考量原住民族之參與或合作,優先將原住民族參與,納入醫療機構廢棄物資源回收分類工作項目。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125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5,974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0萬3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項:

1.產業用水效能提升計畫於106年執行後,廠商皆能理解用水缺乏危機日益急迫。但擬採取之節水工程卻考量投資經費龐大,投資應謹慎,故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應協助廠商做模廠實驗評估研究,以利廠商採取最經濟有效的方案。

為發揮相關工作效益,請於107年度增加建置工廠用水管理工具以供業界實際運用,另應參考單位用水量評析,評析廠商單位用水量合理性,以為政策訂定參考,並於107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2.工業節水成本過高,是相對於取用原水之成本而言。長期以來國內的水價較諸先進國家皆嚴重偏低,以致廠商節水意願不高。但是因極端氣候影響,缺水問題越來越嚴重。

用水製程改善或水回收工程經費龐大,廠商採謹慎態度,因此亟需技術單位協助針對各廠之實況採取有效對策,因此請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計畫必須掌握廠商狀況,至少選定70家廠商進行工業節水診斷輔導,針對具有節水潛勢且有意願執行「節水深入輔導」之廠商,挑選至少7家進行深入輔導,每家需進行模組測試或駐廠輔導,並以廠商之實際用水、排水情況做模擬,以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案,並於107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555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545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4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項:

1.環境權扶助是為了實踐環境權保障的法律扶助,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選定個案為居民團體、環保社團、自救會或社區部落等,提供律師及專業協助者針對環境事件之非訟程序,如環評、聽證等程序進行協助,必要時進行訴訟程序扶助。經於基金會官網查詢後發現,社會大眾無法從網站得知有關環權扶助、環境監測及社區培力等工作績效,包括過去扶助過的團體、案件、相關專案計畫及培力成果,顯然在網站管理及資訊揭露部分非常不足,與社會期待不符。爰要求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應將工作消息及工作成果定期公開於網站上,供社會大眾了解及監督。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楊 曜  吳焜裕  

肆、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無)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處理。宣讀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4,080萬元,減列「業務收入」中「計畫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30萬元。

2.支出總額:原列4,020萬元,減列:

(1)「顧問費」5萬元。

(2)「其他費用」10萬元。

合計減列1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05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60萬元,收支相抵後,減列35萬元,改列為25萬元。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決議7項:

1.有鑑於我國自2015年7月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辦法」,並明定2050年排碳量必須達到2005年排碳量的50%。惟據調查指出,2017年全國碳排放量超過2億9千3百餘萬公噸,是近十年來最高的一次,且由數據分析可看出,能源部門所排放的溫室氣體增加,正是2017年碳排放成長之主因。另查,台灣是全球少數的煤電增長國,2017年煤電占比約45%,2020年將提升至50%,且當世界各國都表示不再新建燃煤電廠時,台灣反而計畫於2025年啟用深澳燃煤電廠,將造成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嚴重空氣污染危害,完全違反國際趨勢,顯見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我國節能減碳及空污減量等政策之研析實有不足。

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惟應撙節預算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2.107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編列82萬元「顧問費」,106年度亦編列同等數額,惟105決算數僅8萬6千元,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仍請該會於之後年度撙節編列預算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3.107年度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編列350萬元之「其他費用」,較106年度編列200萬元多出150萬元,增幅高達75%,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仍請該會於之後年度撙節編列預算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4.107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項下「其他費用」預算350萬元。惟此項經費去年僅編列200萬元,今年明顯增列逾一‧五倍,又增列之處並無計畫或解釋為何需要增列。考量國家財政困窘,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惟應撙節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5.有鑑於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歷年來執行計畫之費用,多由政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推動各項環境政策、法規之研析與建議,多年執行之業務皆無太大變動,惟今(107)年於「其他費用」項下,較去(106)年增加105萬元預算,卻難以從預算書中判斷該筆預算具體之運用目的與計畫內容,實有浮編預算之疑慮。雖然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並無獲政府編列預算挹注,惟應撙節支出,定期提報預決算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6.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境資源部組改完成後6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的長期發展目標,提出轉型為智庫的評估及規劃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林靜儀  邱泰源  

7.查107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淨值餘額2,437萬6千元,約較上年度增加2.52%,計60萬元;又人事費占總支出比率達55.22%,約相當於一般企業人事正常結構55%,且107年度工作計畫預算編列計4,020萬元,較上年度增加0.5%,計20萬元,綜合評估係屬正常向上營運範圍值之內。

此外,自聯合國在1992年的「里約熱內盧環境暨發展宣言」即已確定原住民族對於環境管理與發展的重要角色,且國內相關環保產業也有原住民族企業的一席之地。爰此,考量原住民族對於環保、廢棄物回收相關產業之投入與貢獻,107年度工作計畫之「推動醫療機構廢棄物量與資源回收工作」,應考量原住民族之參與或合作,優先將原住民族參與,納入醫療機構廢棄物資源回收分類工作項目。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主席: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部分。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125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5,974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0萬3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項:

1.產業用水效能提升計畫於106年執行後,廠商皆能理解用水缺乏危機日益急迫。但擬採取之節水工程卻考量投資經費龐大,投資應謹慎,故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應協助廠商做模廠實驗評估研究,以利廠商採取最經濟有效的方案。

為發揮相關工作效益,請於107年度增加建置工廠用水管理工具以供業界實際運用,另應參考單位用水量評析,評析廠商單位用水量合理性,以為政策訂定參考,並於107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2.工業節水成本過高,是相對於取用原水之成本而言。長期以來國內的水價較諸先進國家皆嚴重偏低,以致廠商節水意願不高。但是因極端氣候影響,缺水問題越來越嚴重。

用水製程改善或水回收工程經費龐大,廠商採謹慎態度,因此亟需技術單位協助針對各廠之實況採取有效對策,因此請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計畫必須掌握廠商狀況,至少選定70家廠商進行工業節水診斷輔導,針對具有節水潛勢且有意願執行「節水深入輔導」之廠商,挑選至少7家進行深入輔導,每家需進行模組測試或駐廠輔導,並以廠商之實際用水、排水情況做模擬,以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案,並於107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主席: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部分。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555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545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萬4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項:

1.環境權扶助是為了實踐環境權保障的法律扶助,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選定個案為居民團體、環保社團、自救會或社區部落等,提供律師及專業協助者針對環境事件之非訟程序,如環評、聽證等程序進行協助,必要時進行訴訟程序扶助。經於基金會官網查詢後發現,社會大眾無法從網站得知有關環權扶助、環境監測及社區培力等工作績效,包括過去扶助過的團體、案件、相關專案計畫及培力成果,顯然在網站管理及資訊揭露部分非常不足,與社會期待不符。爰要求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應將工作消息及工作成果定期公開於網站上,供社會大眾了解及監督。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楊 曜  吳焜裕  

主席: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09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41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報告

壹、衛生福利部於106年9月19日以衛部會字第1062460545號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106.10.06)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7年5月3日、17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15次、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率同各財團法人首長暨相關人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黃信璁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下:

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受託新醫藥品及生物製劑之技術審查:辦理新藥、原料藥等及醫療器材有關試驗與查驗登記案之技術性資料審查工作,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業務及審查案相關諮詢輔導。

2.協助新醫藥品上市前相關試驗之規劃作業:醫藥品研發之法規諮詢輔導、部會署科技計畫申請案之法規評析建議等。

3.辦理其它與醫藥品查驗相關之業務:辦理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法規諮詢、醫療科技評估、國內外藥品法規科學管理制度與政策研究、推動兩岸醫藥品合作事務、培訓法規科學人才等。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4億588萬9千元,包括業務收入4億510萬9千元(含政府補助收入1億7,289萬8千元、委辦計畫收入2億3,125萬9千元及講習收入95萬2千元)及業務外收入78萬元(含利息收入46萬8千元及其他業務外收入31萬2千元)。

(2)總支出:編列4億97萬元,包括勞務成本3億7,567萬2千元(含政府補助支出1億7,289萬8千元、委辦計畫支出2億252萬元及講習支出25萬4千元)及管理費用2,529萬8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再扣除所得稅費用83萬6千元,編列408萬3千元。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固定資產投資明細1,455萬9千元,主要係該中心因應業務需求購置設備及辦公室相關維護修繕工程等,包括機械設備364萬3千元、什項設備276萬6千元及租賃權益改良815萬元。

二、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辦理器官捐贈移植作業計畫:維持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正常運作。

2.器官勸募網絡計畫:督導及協調各器官勸募網絡間之器官分配,並在符合法令及相關規定之原則下,進行公平且公正之器官分配作業。

3.維持及督導全國眼角膜保存庫正常運作。

4.辦理器官捐贈移植專業教育訓練及器官捐贈協調人員資格認證。

5.加強社會大眾教育宣導,提高對器官捐贈觀念之認同。

6.辦理捐贈者家屬關懷與悲傷輔導服務。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6,530萬2千元,包括業務收入6,516萬1千元(含勞務收入6,496萬1千元及受贈收入20萬元)及業務外收入14萬1千元(含財務收入10萬9千元及其他業務外收入3萬2千元)。

(2)總支出:編列6,500萬6千元,為業務支出6,500萬6千元(含勞務成本6,496萬1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4萬5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編列29萬6千元。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固定資產投資明細60萬元,主要係該中心汰換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硬體設備。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4億0,588萬9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億0,180萬6千元,減列:

(1)「業務支出」200萬元,包含:

「勞務成本」中「委辦計畫支出」120萬元(含「用人費用」50萬元、「服務費用」50萬元、「材料及用品消耗」10萬元及「訓練費用」10萬元)。

「管理費用」50萬元。

(2)「衛生福利政策評估暨學研合作前瞻研究」100萬元。

共計減列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880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08萬3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708萬3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55萬9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所承接業務之一,為執行醫藥科技評估(HTA)報告,主要係為蒐集各國之相關評估及經濟效益分析,進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討論藥品是否收載和給付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經查,105年度審查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案中,即有提案要求「醫藥品查驗中心之醫藥科技評估報告應強化對病患影響及醫學倫理之相關探討」。然而,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上所公告之醫藥科技評估報告顯示,近年各醫藥科技評估報告中,醫療倫理項下內容有實質論述者鮮少,大多為「查無醫療倫理相關之國內資料可供參考」、「無相關資料可供參考」、「無系統性蒐集的資料可供參考」、「本藥品無特殊倫理議題」……等語句,此恐致健保審議藥品時有失全面性考量。爰此,要求醫藥品查驗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藥科技評估報告中對於醫療倫理討論之具體改善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2.107年度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預算編列「委辦計畫支出」2億0,252萬元,相較上年度1億4,064萬7千元大幅增加,且前年度預算僅1億2,656萬2千元。經查,預算增加與委辦計畫增加造成相關支出增加有關,然委辦計畫案件之內容與往年相關計畫類似,預算效益評估欠缺,具體之新增成果目標空泛,建請醫藥品查驗中心應撙節預算並加強經費管控,研議改善預算效益之具體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3.有鑑於勞動部薪資調查結果,106年度實際每人每月平均薪資(不含加班費、福利費及獎金等)6萬0,494元,工業專業人員經常薪資5萬5,261元。惟財團法人係由政府100%捐助成立,高度仰賴政府挹注經費始能維持營運,然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超過12%之員工每月薪資均在8萬元以上,薪資相形優渥,普遍高於勞動部調查之薪資。且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上(106)年度「用人費用」預算為1億0,958萬元,本(107)年度為1億5,406萬4千元,增加4,448萬4千元,增幅過大有檢討之必要。爰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於3個月內提出107年度「用人費用」預算分析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落實用人費用之管控。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二、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6,530萬2千元,增列:

(1)「業務收入」中「受贈收入」20萬元。

(2)「業務外收入」中「其他業務外收入」5萬元。

合計增列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555萬2千元。

2.支出總額:6,50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29萬6千元,增列25萬元,改列為54萬6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可互相輸血及捐贈器官,對於增加器官捐贈來源及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而言,是一大進步。據查,目前共有7位HIV(+)待移植者正等待器官捐贈移植,其中3位為肝臟、3位為腎臟、1位為眼角膜待移植者。惟此事涉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的個人隱私及就醫權利,為利執行器官捐贈移植醫護人員之醫療保障,及避免民眾不必要之恐慌,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就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流程、以及如何讓民眾了解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邱泰源  

2.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主要致力於器官勸募、器官分配及宣導推廣,近年來每年器官捐贈人數均不斷攀升,如附表:

102

103

104

105

106

捐贈人數

202

223

264

290

339

增加比例

-

10.4%

18.4%

9.8%

16.9%

成就器官捐贈是極需愛心與勇氣的決定,器官捐贈者家屬是器官捐贈精神的實踐者,沒有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的大愛喜捨,諸多生命垂危的重症病患將無法獲得移植重生的機會。多數捐贈者家屬在完成捐贈之後因痛失親人,皆常面臨複雜性悲傷的困境,惟礙於器官捐贈是一項與時間賽跑的重要決定,捐贈者家屬往往於決策當下無暇悲傷。爰此,在努力提升器官捐贈人數之時,亦應對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的大愛有所表示及關懷,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就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關懷之相關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中規範,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須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而若為死者生前以書面同意者,需填寫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同意書,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其意願加註於健保卡。並於同條文中明訂,上述書面同意書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但查,上開器官同意書官方公布之審核流程需14個工作天,然實際操作申請卻耗時近兩個月,遠高於官方所預計之時程,且於註記手續辦理成功後未能及時以任何方式通知意願人,顯見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之申請及檢核流程,有檢討之必要。綜上,爰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4.經查我國目前等待器官移植人數已高達9,100餘人,其中等待腎臟移植者6,980人,肝臟等候者1,211人。而106年捐贈器官人數共339人,受惠人數為964人,為歷年來最高,然而其中主要捐贈移植的項目為眼角膜共537例,而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等重要器官的受惠者共計427人;與歷年來相較成長並不顯著,許多須賴器官移植挽救生命、恢復健康的病人仍在苦苦等待。由於重要器官的來源主要為腦死病人,且多肇因於意外事故或突發性疾病所致,病人家屬在面臨此一突然且重大的變故衝擊時,要考慮器官捐贈實屬不易。且器官捐贈是與時間賽跑、分秒必爭的工作,有賴醫護人員細心耐心的勸募與協助方能完成。

器官勸募網絡計畫主要目的係鼓勵醫院積極勸募,如何提高醫院及醫護人員器官勸募之士氣,完成器官捐贈者及家屬救人之心願,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對於如何提高醫護人員器官勸募之士氣,鼓勵醫院積極辦理器勸募,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措施並說明,以提升我國器官捐贈率。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5.據查,截至105年12月31止我國有效之器官移植等候者人數共計8,942人,包含:心臟移植等候者202人、肝臟移植等候者1,215人、肺臟移植等候者28人、腎臟移植等候者6,836人、胰臟移植等候者89人、眼角膜移植等候者648人及小腸移植等候者4人,其中計有80人為雙重器官等候者。然,105年度經登錄系統線上分配之器官捐贈者人數則共計有290人,共計:心臟78例、肝臟96例、腎臟188例、肺臟11例、胰臟21例、腸2例、眼角膜484例、皮膚59例、骨骼39例、心臟1例及其他組織64例。由上述資訊對照可知,我國器官移植之捐贈者及等候者之人數之間有著極大的差距。

再查,法國自2017年1月起施行器官捐贈新法,調整原「選擇加入制」為「選擇退出制」,而新法實施後民眾若無特別提出拒絕捐贈,則視其為同意捐贈者,藉此以提高國家整體器官捐贈人數,另,奧地利及西班牙等歐洲國家針對器官捐贈亦已施行「預設默許機制」多年,並為全球器官捐贈率最高之國家之列。據上,為提高我國器官捐贈意願人數,並提高器官捐贈率,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應積極向民眾宣導器官捐贈之重要性,並針對「不拒絕捐贈器官為預設選項」進行研議。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肆、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處理。宣讀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部分。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7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4億0,588萬9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億0,180萬6千元,減列:

(1)「業務支出」200萬元,包含:

「勞務成本」中「委辦計畫支出」120萬元(含「用人費用」50萬元、「服務費用」50萬元、「材料及用品消耗」10萬元及「訓練費用」10萬元)。

「管理費用」50萬元。

(2)「衛生福利政策評估暨學研合作前瞻研究」100萬元。

共計減列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880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08萬3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708萬3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55萬9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所承接業務之一,為執行醫藥科技評估(HTA)報告,主要係為蒐集各國之相關評估及經濟效益分析,進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討論藥品是否收載和給付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經查,105年度審查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案中,即有提案要求「醫藥品查驗中心之醫藥科技評估報告應強化對病患影響及醫學倫理之相關探討」。然而,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上所公告之醫藥科技評估報告顯示,近年各醫藥科技評估報告中,醫療倫理項下內容有實質論述者鮮少,大多為「查無醫療倫理相關之國內資料可供參考」、「無相關資料可供參考」、「無系統性蒐集的資料可供參考」、「本藥品無特殊倫理議題」……等語句,此恐致健保審議藥品時有失全面性考量。爰此,要求醫藥品查驗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藥科技評估報告中對於醫療倫理討論之具體改善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2.107年度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預算編列「委辦計畫支出」2億0,252萬元,相較上年度1億4,064萬7千元大幅增加,且前年度預算僅1億2,656萬2千元。經查,預算增加與委辦計畫增加造成相關支出增加有關,然委辦計畫案件之內容與往年相關計畫類似,預算效益評估欠缺,具體之新增成果目標空泛,建請醫藥品查驗中心應撙節預算並加強經費管控,研議改善預算效益之具體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3.有鑑於勞動部薪資調查結果,106年度實際每人每月平均薪資(不含加班費、福利費及獎金等)6萬0,494元,工業專業人員經常薪資5萬5,261元。惟財團法人係由政府100%捐助成立,高度仰賴政府挹注經費始能維持營運,然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超過12%之員工每月薪資均在8萬元以上,薪資相形優渥,普遍高於勞動部調查之薪資。且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上(106)年度「用人費用」預算為1億0,958萬元,本(107)年度為1億5,406萬4千元,增加4,448萬4千元,增幅過大有檢討之必要。爰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於3個月內提出107年度「用人費用」預算分析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落實用人費用之管控。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主席: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部分。

二、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原列6,530萬2千元,增列:

(1)「業務收入」中「受贈收入」20萬元。

(2)「業務外收入」中「其他業務外收入」5萬元。

合計增列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555萬2千元。

2.支出總額:6,50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29萬6千元,增列25萬元,改列為54萬6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可互相輸血及捐贈器官,對於增加器官捐贈來源及兼顧公平、倫理及人權而言,是一大進步。據查,目前共有7位HIV(+)待移植者正等待器官捐贈移植,其中3位為肝臟、3位為腎臟、1位為眼角膜待移植者。惟此事涉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的個人隱私及就醫權利,為利執行器官捐贈移植醫護人員之醫療保障,及避免民眾不必要之恐慌,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就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流程、以及如何讓民眾了解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邱泰源  

2.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主要致力於器官勸募、器官分配及宣導推廣,近年來每年器官捐贈人數均不斷攀升,如附表:

 

年度

102

103

104

105

106

捐贈人數

202

223

264

290

339

增加比例

-

10.4%

18.4%

9.8%

16.9%

成就器官捐贈是極需愛心與勇氣的決定,器官捐贈者家屬是器官捐贈精神的實踐者,沒有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的大愛喜捨,諸多生命垂危的重症病患將無法獲得移植重生的機會。多數捐贈者家屬在完成捐贈之後因痛失親人,皆常面臨複雜性悲傷的困境,惟礙於器官捐贈是一項與時間賽跑的重要決定,捐贈者家屬往往於決策當下無暇悲傷。爰此,在努力提升器官捐贈人數之時,亦應對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的大愛有所表示及關懷,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就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關懷之相關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中規範,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須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而若為死者生前以書面同意者,需填寫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同意書,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其意願加註於健保卡。並於同條文中明訂,上述書面同意書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但查,上開器官同意書官方公布之審核流程需14個工作天,然實際操作申請卻耗時近兩個月,遠高於官方所預計之時程,且於註記手續辦理成功後未能及時以任何方式通知意願人,顯見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之申請及檢核流程,有檢討之必要。綜上,爰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4.經查我國目前等待器官移植人數已高達9,100餘人,其中等待腎臟移植者6,980人,肝臟等候者1,211人。而106年捐贈器官人數共339人,受惠人數為964人,為歷年來最高,然而其中主要捐贈移植的項目為眼角膜共537例,而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等重要器官的受惠者共計427人;與歷年來相較成長並不顯著,許多須賴器官移植挽救生命、恢復健康的病人仍在苦苦等待。由於重要器官的來源主要為腦死病人,且多肇因於意外事故或突發性疾病所致,病人家屬在面臨此一突然且重大的變故衝擊時,要考慮器官捐贈實屬不易。且器官捐贈是與時間賽跑、分秒必爭的工作,有賴醫護人員細心耐心的勸募與協助方能完成。

器官勸募網絡計畫主要目的係鼓勵醫院積極勸募,如何提高醫院及醫護人員器官勸募之士氣,完成器官捐贈者及家屬救人之心願,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對於如何提高醫護人員器官勸募之士氣,鼓勵醫院積極辦理器勸募,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措施並說明,以提升我國器官捐贈率。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5.據查,截至105年12月31止我國有效之器官移植等候者人數共計8,942人,包含:心臟移植等候者202人、肝臟移植等候者1,215人、肺臟移植等候者28人、腎臟移植等候者6,836人、胰臟移植等候者89人、眼角膜移植等候者648人及小腸移植等候者4人,其中計有80人為雙重器官等候者。然,105年度經登錄系統線上分配之器官捐贈者人數則共計有290人,共計:心臟78例、肝臟96例、腎臟188例、肺臟11例、胰臟21例、腸2例、眼角膜484例、皮膚59例、骨骼39例、心臟1例及其他組織64例。由上述資訊對照可知,我國器官移植之捐贈者及等候者之人數之間有著極大的差距。

再查,法國自2017年1月起施行器官捐贈新法,調整原「選擇加入制」為「選擇退出制」,而新法實施後民眾若無特別提出拒絕捐贈,則視其為同意捐贈者,藉此以提高國家整體器官捐贈人數,另,奧地利及西班牙等歐洲國家針對器官捐贈亦已施行「預設默許機制」多年,並為全球器官捐贈率最高之國家之列。據上,為提高我國器官捐贈意願人數,並提高器官捐贈率,爰要求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應積極向民眾宣導器官捐贈之重要性,並針對「不拒絕捐贈器官為預設選項」進行研議。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主席: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09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35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報告

壹、衛生福利部於106年8月29日以衛部會字第1062460487號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106.9.22)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7年5月3日、17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15次、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擔任主席,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率同各財團法人首長暨相關人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黃信璁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下:

一、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辦理當年度各類評鑑、審查、認證、訪查、查核、試評、追蹤輔導、委員遴聘、訓練及評核等相關作業,並維護與業務相關之資訊系統。

2.持續進行改善規劃制度、研議及基準評估與檢討。

3.研擬委員、受評機構相關訓練、交流活動、課程及教材。

4.提升醫療院所感染管制品質。

5.促進醫療機構間之經驗交流與知識共享。

6.營造安心執業、放心就醫之醫療環境。

7.促進臺灣醫療品質成果之國際能見度與交流合作。

8.建立創新醫療健康產業營運模式,整合醫管產品並推廣行銷於國際目標市場。

9.輔導教學醫院或機構執行臨床醫事人員畢業後培訓計畫,建立以核心能力為導向的培訓體制,銜接學校教育至臨床服務領域,讓醫師及各類醫事人員成為具醫療專業核心能力且符合社會需求之人員。

10.配合本部政策方向,持續研議及執行因應醫學系學制改革之「二年期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與研議並執行醫事人員(不含醫師)計畫轉型之相關配套措施。

11.透過建立中醫專科醫師訓練制度,推動系統性中醫訓練,培育中醫臨床人才,提升中醫整體競爭力。

12.透過中醫評鑑過程,達到醫療機構學習之目的,並提供結果及意見作為醫療機構自我改善之參考。

13.提升醫療糾紛鑑定審查時效及品質。

14.持續成為國際認證之專業評鑑機構,加強與國際醫療照護機構之交流,以提升國際能見度及專業形象。

15.持續出版醫療品質雜誌,推廣醫療品質理念。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2億3,980萬7千元,包括業務收入2億3,900萬8千元(含政府補助款2,933萬8千元、提供勞務收入2億857萬7千元、銷售貨物收入63萬4千元、受贈收入12萬元及其他收入33萬9千元)及業務外收入(財務收入)79萬9千元。

(2)總支出:編列2億3,928萬1千元,包括業務支出1億8,503萬1千元(含政府補助支出2,900萬元、勞務成本1億5,542萬9千元及銷貨成本60萬2千元)、後勤行政費用5,416萬9千元及業務外支出(財務費用)8萬1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再扣除所得稅費用8萬9千元,編列43萬7千元。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固定資產投資明細283萬4千元,主要係該會擴充及汰換年限將屆滿之設備等,包括辦公設備49萬元、機械及設備222萬4千元及什項設備12萬元。

二、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資助醫學專題講座及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國外講師來臺演講指導,提升臺灣臨床學術上技術與水準及國際地位。

2.資助醫學研究、臨床事務及醫療費用:資助各項對醫學相關之研究計畫,並推動三家榮總醫院共同研究項目整合建立作業平臺,整合相關作業方式及項目之臨床試驗資料庫。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總收入:編列136萬元,為業務收入(利息收入)136萬元。

2.總支出:編列136萬元,為業務支出136萬元(含資助醫學研究、臨床事務及醫療等費用42萬元、資助醫學專題講座及活動60萬元及管理費用34萬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無賸餘。

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藥害救濟業務:辦理廠商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藥害救濟金案件之受理、調查及協助審查及給付作業。

2.醫療事故救濟業務:受本部委託辦理醫療爭議事件救濟(生育事故、手術麻醉事故試辦計畫)及強化醫療爭議關懷輔導相關業務。

3.藥物安全業務:辦理藥品及醫療器材上市後藥品安全監視、評估管理及健康食品與錠狀膠囊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相關業務。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6,653萬3千元,包括業務收入(勞務收入)6,564萬5千元及業務外收入(利息收入)88萬8千元。

(2)總支出:編列6,271萬1千元,為業務支出6,271萬1千元(含勞務成本6,130萬6千元、管理費用30萬8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109萬7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再扣除所得稅費用49萬9千元,編列332萬3千元。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固定資產投資明細10萬元,主要係購置該會業務需求監控儲存設備及電腦各1臺。

四、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死亡、失蹤及重傷慰助:賑助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或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以及因災致重傷者,發給慰助金。

2.安遷及租屋賑助: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發給安遷及租屋賑助金。

3.住戶淹水救助: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發給淹水賑助金。

4.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賑助因災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撫育或安養、養護者,予以協助撫育或安置。

5.住宅重建重購賑助:協助因災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使之居有其所。

6.受災家庭子女助學金:協助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境,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發給受災家庭子女助學金。

7.緊急物資賑助:賑助因災緊急所需民生物資短缺之災區,購置緊急物資。

8.賑災與重建相關事項:持續推動民間組織參與災害防救服務聯繫會報,擴大與整合民間組織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9.專案賑助:協助執行104年「八仙粉塵氣爆傷者扶助3年整合服務計畫」、105年0206地震造成民眾遭受重大災害所提供各項災後生活重建服務計畫及105年臺東紅葉部落莫蘭蒂颱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6,663萬元,包括利息收入4,100萬元、受贈收入163萬元及業務外收入2,400萬元。

(2)總支出:編列1億9,271萬1千元,包括賑災成本1億9,095萬4千元及管理費用175萬7千元。

(3)本期短絀:以上收支相抵後,編列1億2,608萬1千元。

五、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關於婦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之研議事項。

2.關於婦女權益相關法令之研議事項。

3.關於婦女權益計畫研議事項。

4.關於重大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事項。

5.關於婦女權益相關問題之研究事項。

6.關於婦女權益措施宣導與人員訓練事項。

7.關於婦女國際事務之參與。

8.有關婦女權益、性別平等之促進發展及推動事項。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4,622萬7千元,包括業務收入4,614萬7千元(含勞務收入3,310萬9千元、銷貨收入215萬元及其他業務收入1,088萬8千元)及業務外收入8萬元。

(2)總支出:編列4,622萬7千元,為業務支出4,622萬7千元(含勞務成本3,586萬3千元、銷貨成本122萬1千元及管理費用914萬3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無賸餘。

六、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該會以救助貧苦病人醫療暨復健之照顧為目的,辦理下列事項:

1.一般貧苦病人醫療救濟事項。

2.關於傷殘復健醫療救濟事項。

3.關於弱勢病人家屬關懷服務事項。

4.「桃園分院專戶」醫療救濟事項。

5.「新竹分院專戶」醫療救濟事項。

6.「宜蘭分院專戶」醫療救濟事項。

7.「玉里、鳳林暨臺東分院專戶」醫療救濟事項。

8.其他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1,833萬6千元,包括業務收入1,740萬元(含一般捐款收入1,620萬元及專戶捐款收入120萬元)及業務外收入(利息收入)93萬6千元。

(2)總支出:編列1,833萬6千元,為業務支出1,833萬6千元(含一般救助支出1,617萬1千元、專戶救助支出125萬元及管理費用91萬5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無賸餘。

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1.接受委託辦理病理檢驗業務及醫療服務。

2.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包括:辦理社區健康檢查計畫、補助社區推廣子宮頸抹片宣導、補助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新生兒選擇性自費項目檢驗。

3.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事項包括:補助研究計畫,用以提升臨床醫師學術研究、辦理外科病理討論。

4.新生兒篩檢專業人員在職訓練:辦理轄區內醫療單位人員教育訓練研討會2場次以上。

5.持續加強品質系統運作:客戶意見調查滿意度達90%以上。

6.提升員工專業知識:舉辦環境教育、學術演講等訓練總計10場次以上。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2億6,498萬3千元,包括醫務收入2億6,030萬7千元及非醫務活動收益467萬6千元。

(2)總支出:編列2億6,073萬元,包括醫務成本2億2,399萬9千元、管理費用3,269萬3千元及非醫務活動費損403萬8千元。

(3)本期賸餘:以上收支相抵後,編列425萬3千元。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固定資產投資明細1,472萬元,主要係該會因業務需求增購設備或汰換老舊儀器,包括機械及設備1,333萬元及什項設備139萬元。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億3,980萬7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3,937萬元,減列「後勤行政費用」50萬元,包含:

(1)「服務費用」30萬元。

(2)「材料及用品消耗」10萬元。

(3)「其他」10萬元。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887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43萬7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93萬7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83萬4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6項:

1.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合併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其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為國家執行醫療評鑑業務,106年度執行成果中辦理了569家醫院之實地評鑑、訪查、評核作業,醫策會之評鑑結果,掌握醫學中心給付、教學醫院條件、住院醫師數量等資源,影響甚鉅,幾乎是以評鑑掌握醫院資源與人力命脈。然多年來醫策會之醫院評鑑,醫事人員均已瞭然為作假處理,例如:

評鑑當天急診室待床留觀處幾乎只有個位數,然平日則壅塞至無床可躺、在地上CPR!其實所有評鑑委員和被評鑑醫院都知道平常和評鑑時截然不同,評鑑若要真實數據,應調查平常每日待床報表,卻僅看當日急診留觀情形,顯見評鑑委員配合作假。

護理師值班表屢次被爆出以未實際於該單位之護理師造假,美化護病比。

屢次出現評鑑前醫院禁假、要求女員工化妝、穿裙子等不合理情形,醫策會從未有實際有效作為。

「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其所訂標準不符合實際狀況,未建立真實母嬰友善環境,包括許多不合理要求、不符台灣醫療現場情況、未尊重保障無法哺餵母乳之產婦等,增加醫療機構及產婦之痛苦與干擾。

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訂定有效評鑑之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2)查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設立宗旨,乃係協助國家醫療品質政策之推展及執行、醫療品質之認證、輔導醫療機構經營管理、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以及提升我國的醫療品質,然當前不少醫院雖獲利頗豐,但卻也伴隨醫療糾紛案件頻傳,以致醫病關係不甚和諧,同時該醫療品質之認證也令人質疑,實與其設立宗旨顯有悖離。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福部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針對醫病關係和諧與醫療品質認證之問題,提出具體之檢討暨改善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曼麗  

(3)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該預算計畫預算係對醫院進行實地訪查相關經費。然醫院評鑑實地訪查相關計畫闕如,且繁縟形式文件,也經常造成醫護人員額外業務量。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4)我國醫院評鑑本意雖為提升醫院醫護勞動條件及醫療之環境,立意良善。然而,醫院評鑑卻長久以來為人詬病,淪為美化數字之競賽,恐已失去把關的作用。醫院評鑑如未能實質改變國人就醫品質及權益,又如何能為民眾的醫療品質把關?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策略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2.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經數年實施以來,醫院訓練占比過高,診所等其他訓練場域占比極低;另受訓中醫師未受勞動權益保障,也常有中醫師表示「在醫院受訓其實是幫忙做雜事、送公文」,顯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於此類醫院評鑑完全未反映事實,亦未能以評鑑導正應有的受訓品質,不論中醫畢業生或是西醫住院醫師,近年來不斷有受訓醫師反映勞動條件未符合「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導致受訓醫師之勞動條件低落。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案計畫支出─醫事人才教育」編列3,156萬4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訂定有效評鑑之指標,達到實質訪查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設立宗旨,乃係協助國家醫療品質政策之推展及執行、醫療品質之認證、輔導醫療機構經營管理、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以及提升我國的醫療品質,然當前不少醫院雖獲利頗豐,但卻也伴隨醫療糾紛案件頻傳,以致醫病關係不甚和諧,且現行醫療評鑑作業也先予知會受評鑑相關單位,實與其設立宗旨顯有悖離。

查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一年共有2億元的經費,其中20%是自籌,必須複查者有3~5%,就是一次就通過評鑑的有九成五以上,約共花費了1.9億元,爰為確實評鑑作業之落實與公平,107年度該會業務支出之實地訪查經費6,876萬3千元,應參據該年度醫療糾紛比率,採行不知會之抽樣實地訪查,並針對年度高醫療糾紛數之醫院及醫療機構,予以優先試辦,且該預算支出不得低於該年度實地訪查經費的百分之十。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曼麗  吳焜裕  

4.有鑑於我國全台現有4家兒童醫院床數規模為200床左右,要以此規模達到醫學中心等級之評鑑要求,且包含醫學中心任務指標等,顯不符兒童醫院特性,亦非其人力及行政資源所需肩負之任務,對提升兒童健康照護水準助益有限,現有4家兒童醫院分別於105、106年完成評鑑,需針對兒童醫療相關制度進行通盤檢討。爰衛生福利部本(107)年度委辦之「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與追蹤輔導訪查暨評鑑委員制度計畫」,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應配合衛生福利部相關衛生政策及醫療網規劃,於本(107)年度邀集兒童醫療相關專家提供意見,研議兒童醫院角色與定位、檢討評鑑作業,並研修兒童醫院評鑑基準與任務指標。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5.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執行品質推廣,辦理兩岸醫療單位交流,雖政策已轉向新南向國家發展,然未見完善產業優勢發展環境之具體成效,並且當前兩岸政府交流停滯,應致力於其他可促進產業發展之方式。爰請醫策會配合衛生福利部新南向「醫衛合作產業鏈結」旗艦計畫,就進行南向政策相關之醫衛人才訓練認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報告及預期成效,並於107年底提出執行成果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邱泰源  

6.有鑑於蔡英文政府上台後,於總統府下設新南向辦公室,爾後於106年底宣稱達成階段性任務裁撤,並又於107年1月在總統府國安會下成立「新南向政府專案小組」,並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下成立「新南向工作小組」與之配合,顯見新南向政策為蔡政府所重視。衛生福利部為配合該政策之推動,訂有新南向「醫衛合作產業鏈結」旗艦計畫。爰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配合新南向「醫衛合作產業鏈結」旗艦計畫,就海外醫衛人才訓練認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報告,並於年底提出具體執行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7.有關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案計畫支出─品質推廣」相關計畫,項下之「病安計畫」、「醫病共享決策推廣計畫」、「醫療品質指標管理中心」等計畫均係重要政策之延續性計畫案,有實質政策推展上之重要性,請醫策會依計畫內容落實執行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工作之推動,並鼓勵醫院自我加強品質成效之監測,以確實提升醫療品質,並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督導相關病人安全及品質改善計畫之推動,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8.有鑑於人口老化及慢性病照護問題遽增,整合醫療照護及重視病人生活品質已成為台灣醫界面臨之新挑戰,近年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所推動疾病別照護品質認證,包含冠狀動脈疾病、急性冠心症、急性心肌梗塞、心衰竭、糖尿病、腦中風、腎臟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創傷性腦損傷、疼痛照護、關節置換及氣喘等,然本品質認證為醫療院所自發性參與,仍有具潛力之機構尚未參與認證。爰請醫策會持續積極推廣品質認證,以鼓勵更多優質之照護、服務團隊通過認證,並提供106、107年執行成果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有關醫院評鑑作業,應重視員工意見及關切其勞動條件。目前已有醫院成立內部之工會組織,請衛生福利部與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研議於實地評鑑時邀請醫院工會代表觀察訪查過程,另請研議職業工會納入現行觀察員制度辦理。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10.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其他計畫支出─品質推廣」相關支出項下,係涵括醫策會「醫療品質競賽」、「品質教育訓練」、「台灣臨床成效指標計畫(TCPI)」、「病安文化」等自行籌辦業務,請落實執行,持續鼓勵機構推動品質改善。並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督導相關病人安全及品質改善計畫之推動,提升計畫執行成效,以確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11.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臺灣臨床成效指標(Taiwan Clinical Performance Indicator,以下簡稱TCPI)系統計畫支出占收入比率增為74.68%,請醫策會應妥善運用經費進行資訊系統維運費、版面更新,並請應蒐集醫院端使用單位之意見及透過使用者的經驗改善操作介面,精進客戶服務,以優化醫療機構指標提報的效能,提升醫護人員指標提報之方便性及系統效率。另因臺灣臨床成效指標計畫係屬自發參與進行照護品質監測,目前醫學中心均己參與,區域醫院參與率達72%,地區醫院之參與較不理想,請醫策會除應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及發表會等,鼓勵尚未加入之機構參與指標監測及自我改善,以促進醫療機構對運用指標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落實日常化管理;並請醫策會於107年底提供本(107)年執行成果報告,俾供追蹤改善成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2.因近年電腦駭客事件頻傳,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亟需強化資安防護與控管機制,提升資安防護水準以因應當前日益增加之資通安全威脅情勢,確保機密與個資相關資訊無外洩之風險。爰要求該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5與106年度遭受駭客攻擊的次數分析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並請該會提供本(107)年9月於馬來西亞召開之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年會(ISQua)參與成果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另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預算案編列「後勤行政費用」5,416萬9千元,較106年度之5,193萬9千元,增加223萬元(增幅4.29%),主要係培養人員專業之訓練費用,爰要求該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6與107年教育訓練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黃秀芳  楊 曜  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林靜儀  

13.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及後勤行政費用」項下「用人費用」預算數1億1,523萬6千元(包含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退休撫卹償金及資遣費、保險費、福利費),較106年度預算數1億1,021萬2千元增加502萬4千元(增幅4.56%),主要係超時工作報酬所致,爰要求醫策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6及107年度(預估)員工延長工時情形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14.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為配合國家資安政策之執行,須強化資訊安全環境控管,以防止電腦駭客攻擊,爰要求該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5與106年度遭受駭客攻擊的次數分析報告並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會之教育訓練入口網站整合實體課程與線上數位學習虛擬課程之服務平台,可使用性與功能性,為影響國內醫療從業人員培訓服務品質關鍵之一,考量維持國內醫療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品質之實際需求,請該會於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有關醫療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實際人數分析報告,以及教育訓練入口網站與整體課程之執行現況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請該會提供本(107)年9月於馬來西亞召開之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年會(ISQua)參與成果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15.依據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捐助章程,醫策會設立主要宗旨為協助國家醫療品質政策之推展及執行,但觀其107年度預算報告中工作計畫或方針未見配合家庭醫師制度推廣與落實之作為。另為鼓勵基層診所加強全人照護,衛生福利部應責成醫策會辦理之「醫病共享決策計畫」中,納入基層家庭醫師制度、社區醫療群運作進行推廣,且鼓勵基層診所參與響應。另於「病安計畫」中應辦理診所病人安全年度目標推廣工作,落實提升基層醫療之全人醫護。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6.經查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及評分說明」中任務五:積極配合國家衛生醫療政策,參與國際衛生活動,其中並無「癌症篩檢及預防保健」項目。但查醫院卻將「癌症篩檢及預防保健」視為評鑑成績之一,甚者,據衛生福利部統計,癌症篩檢之件數多集中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加總比率超過八成,已違反當前推行的分級醫療制度。為解決以上問題並促進分級醫療制度之推行,爰要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於1個月內發文至各醫師公會及前述醫療機構,說明澄清執行癌症篩檢無利於醫院評鑑結果。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二、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36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36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653萬3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321萬元,減列「勞務成本」22萬元,包含:

(1)「用人費用」10萬元。

(2)「租金費用」10萬元。

(3)「其他」2萬元。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99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332萬3千元,增列22萬元,改列為354萬3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我國季節性流感疫苗自去(106)年10月開打起至去年底,通報超過百件不良事件,其中包括34件嚴重不良事件,如死亡、疑似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疑似突發性聽力喪失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雖有每年度藥品例行性安全評估作業,惟疫苗不良事件層出不窮,宜加強進行評鑑建議,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編列「委辦計畫支出」預算6,13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將本(107)年綜合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2.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積極提升藥物不良反應相關通報資料之運用效益,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傳遞最新藥品安全與風險溝通訊息,使醫療人員及民眾有所依循;另可針對較高風險之藥品,主動進行流行病學相關研究,研擬各種風險管理措施,降低藥害發生之頻率和嚴重程度,提升國人用藥安全。建請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提供近2年之具體成果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定其執行成效。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邱泰源  陳曼麗  

3.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檢討並強化經費編列之說明,並確實訂定各項業務之績效管理指標,提高經費使用之效益,以利預算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4.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撙節「勞務成本─材料及用品消耗」之支出,每年以零基預算精神檢討此科目經費之編列,管控費用增長。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5.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檢討並強化經費編列及使用之說明,並確實管控費用成長,以利預算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四、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663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億9,27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608萬1千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0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9項:

1.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編列「緊急物資賑助計畫」,視實際需要賑助,每區最高10萬元,預估賑助5個災區,然105年度決算為0元。固然該計畫係為因應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造成偏鄉呈孤島狀態下之緊急物資救援,臺灣環境多高山丘陵地形,只要發生颱風、暴雨,山區鄉鎮形成孤島與外界斷絕交通時有所聞,故建請賑災基金會應更積極推動該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各基層單位就可能產生孤島效應之潛勢區域提供災害防救應變,及連結其他民間社會服務團體共同推動緊急救助等計畫,使天然災害所導致之民眾生活損害降到最低。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2.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住宅重建重購賑助計畫」,該預算計畫係對低收、中低收入戶提供災後房屋受損達不堪居住之受災戶進行重建或重購時,依條件每戶核發最高賑助25萬元至50萬元,預估賑助15戶,105年度該科目之決算為100萬元。該計畫設定係就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貧窮線下之弱勢家庭的幫助,但是缺乏顧及考慮對因災近貧及因災返貧之弱勢家庭的急難需求,鑒於該基金會係以重大天然災害災區災民之賑助為設立宗旨,為因應未可預測之重大天然災害,讓受災民眾得以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除原有之計畫外,應輔以相關急難救助,以達成真正雪中送炭的目的。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建置災害防救溝通平台項目,主要由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及民間團體參與災害防救服務聯繫會報兩項組成,前者為跨行動裝置及個人資訊設備之資訊服務系統,已於106年建置完成,後者為促進官民合作進行災害防救服務所進行的各項災害防救服務方案。鑑於107年後相關工作項目將更加積極主動推廣,同時相關服務也將從民間NGO組織拓展至基層社會組機─社區,並在全國北中南區依地區特性及災害屬性各推動一場社區防災演練,同時也將結合前述資訊服務系統將社區防災地圖開放資訊化,並將社區防災推動過程製成紀錄影片做為參考教材,擴大成果效益。惟106年度執行率確實較低,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應針對107年度預算強化執行提出書面對策,並於本方案實際執行完成後提出書面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4.107年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於「賑災成本─業務費用─建置災害防救溝通平台」科目編列200萬元,包括運用科技活化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100萬元、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災害防救方案60萬元、辦理災害防救研討會20萬元及辦理災害防救聯繫會報20萬元。經查:前揭平台之設置研發,該基金會與究心公司簽訂契約書,分2年4期支付160萬元,分別於104年10月支付第1期款40萬元,105年支付第2期及第3期款共80萬元,最後一期已於106年4月支付完畢。災害防救溝通平台計畫105年度預算數300萬元,執行數212萬餘元,執行率70.77%。106年度預算數200萬元,決算數129萬餘元,執行率64.98%;平均預算執行率為67.88%。建請賑災基金會應強化預算執行率,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預算使用效益之具體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5.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建置災害防救資訊平台,該APP已開發完成,且無須再付費即可使用。鑒於該預算包含運用科技活化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計畫、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災害防救方案計畫、辦理災害防救研討會計畫及辦理災害防救聯繫會報等個別計畫,其中有關運用科技活化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計畫,包括(1)北中南各一場社區防災演練:於臺灣北、中、南依災難潛勢特性各挑選一處具代表性區域,進行社區環境探查、耆老拜訪、辦理工作坊及籌備會議,最終辦理工作坊及產出社區防災地圖。(2)資訊平台系統規劃服務費用:搭配辦理社區防災演練需求衍生之客製相關服務功能,或產出社區防災地圖等所可能須支付之程式開發等相關服務費用。(3)拍攝紀錄影片及後製文宣:將計畫辦理過程拍攝成紀錄影片,作為民間團體未來社區防災演練之參考教案,或後製作為推廣影片,擴大方案執行效益。賑災基金會實際執行完成後應提出書面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劉建國  

6.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為國內主要參與災後救助服務之民間團體,每年均依其捐助章程規定業務範圍,編列協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撫育或養護賑助計畫20萬元,每人發給2萬元,並視個案實地訪視予以協助,預計賑助10人。然105年決算數為0元,該計畫固然係為因應可能發生之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之弱勢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惟計畫之執行推動顯然尚有加強之空間,國內近年各類天然災害頻仍,建請賑災基金會應該確實針對弱勢貧困受災對象之急難需求提供急難救助的協助,使因災近貧或因災返貧之弱勢災民得到應有之賑助,以達成計畫應有之效益。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7.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之資訊維護費,包括維護賑災基金會官網、921博物館網頁及辦公室資訊設備維護費,鑒於該資訊維護費主要為維護該基金會官網資料之存放及運作,921網路博物館則僅為附帶之資料保存服務,以持續提供學者、民眾查閱921地震發生當時全國之應災搶救災之情形,藉以提高民眾之危機意識。為利強化網站存在價值,並提升資訊維護費之運用效益,建請賑災基金會應將921博物館網頁與基金會官網整合,並透過官網充實防災及捐善款運用規範及案例等相關資訊。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8.107年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資訊維護費」編列40萬元,包括維護該基金會官網、921博物館網頁及辦公室資訊設備維護費。根據該網站「最新消息」網頁內容,反映該網站內容已長期未更新。鑒於建立民眾防災觀念可以減少災損及相關賑災成本,且查該資訊維護費主要係使用於維護該基金會官網資料之存放及運作,921網路博物館則僅為附帶之資料保存服務,以持續提供相關學者及民眾查閱921震災發生期間全國應災搶救災之實際狀況,及災後歷經重建後災區已恢復生機之情形,藉以提高民眾危機意識。為提升資訊維護費之運用及相關網站存在效益,賑災基金會宜將基金會官網與921博物館網頁二者予以整併,並設置互相連結機制,同時宜充實防災及善款運用規範案例等資訊,除增加網站流量效益,並藉此增加民眾瞭解正確防災資訊的管道與機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9.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各界捐款理應為該基金會主要經費來源,然自該基金會近年決算資料可知,102至106年度決算利息收入占各該年度總收入比率分別為39.23%、44.74%、48.62%、21.09%及97.53%,107年度預算數占比則為61.53%,受贈收入比率變動幅度大,且長期過度倚賴利息收入。鑒於災害之發生具不確定性,且對災民之賑助需求往往金額龐鉅且刻不容緩,為期能將適當資源適時滿足災民所需,建請賑災基金會就賑災財源部分,應依基金會章程規定,將多元收入財源方案列為日後研議議題。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五、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4,622萬7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4,622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833萬6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1,833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億6,498萬3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2億6,073萬元,減列:

(1)「醫務成本」中「人事費用」20萬元,包含:

「薪資」10萬元。

「其他用人費」10萬元。

(2)「非醫務活動費損」中「董事會支出」之「會議費用」30萬元。

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023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425萬3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475萬3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72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6項:

1.有鑑於總統蔡英文曾對外宣示,台灣將致力降低排碳量,並預計在2030年及2050年排碳量分別減少20%及50%。然107年度病理發展基金會預算「管理費用」項下編列「車輛費用」84萬元,主要係用於租用公務車輛,據該基金會表示,係租用公務車1輛之油料、維修及停車等費用,汽缸數為3,456CC,供各部門業務使用。惟租用之車輛排氣量,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規定,該會所租用之公務車輛排氣量遠超逾行政院所訂標準。爰凍結「管理費用」之「事務費」預算21萬元,俟病理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2.經查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之用人費,係為其所屬醫療機構─台北病理中心員工薪資,該基金會為自給自足、盈虧自負之公益法人,各項人事費用均依實際員額核實認列。惟因國內醫療市場競爭激烈,該基金會業務仍能穩健成長,逐年新增檢驗項目,故為保障該基金會繼續爭取優秀專業人才加入,提升競爭力,請病理發展基金會於3個月內提供107年用人費分析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落實用人費之管控。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3.107年度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人事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編列「超時工作報酬」,分別為453萬6千元及84萬元,共計537萬6千元。經查,病理發展基金會近年之超時工作報酬經費逐年攀升,且員工人數並無明顯波動,故恐因業務量過高,逐年導致員工超時工作情形加劇。爰此,建請病理發展基金會針對超時工作提出檢討報告改善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保障基金會同仁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4.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設立目的,係為加強國內病理檢驗之服務與研究,提高醫療水準,係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基金會獎金、福利及津貼名目眾多,除發放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外,獎金項目尚包括獎勵金、資深獎金、工作獎金等,津貼項目則包括伙食費及職務加給等,其福利費更包括服裝費、團保費、生日禮金、員工旅遊、喪葬補助及員工體檢等項目,致近年用人費預算快速遞增,107年度預算「其他用人費」編列1,230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817萬9千元高出412萬3千元,恐與公益本質不盡相符。爰此,請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於3個月內提出107年度「人事費─其他用人費」預算之分析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落實用人費用之管控。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5.查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金會所屬台北病理中心,為自給自足、盈虧自負之醫療機構,其客戶遍及全國達500餘家,歷年營業收入逐年成長,其中非健保收入占九成以上,足見該公關費用確有發揮其效能,惟仍請該基金會妥為管控公關費項目之支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6.衛生福利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第21點規定,財團法人除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事宜外,並應於相關管理規定中納入獎金發給規範及經核定或備查後實施;惟病理發展基金會辦理獎勵金及董事長退休金事項,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即逕行發放或編列相關預算。查107年度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用人費」之「其他用人費」項下,編列「獎勵金」預算1,445萬7千元,鑒於「獎勵金」發放事涉員工權益,要求應加強與主管機關之溝通,避免再度發生法規制度未經核定卻先行實施之情事。

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100年度以前未支薪,其專屬公共關係費約180萬元,101年度取消編列公共關係費後,旋即於102年度以廣納人才、建立永續經營制度為由,增列董事長薪資為216萬元,並於103年4月間經董事會決議,擬發給董事長退職酬勞金。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董事長係由董事互選產生、與法人間非屬聘僱關係,未核准該項決議;惟該基金會以董事會具有獨立運作職權及保障董事長權益為由,105及106年度預算仍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千元,以作為支領依據。該基金會董事長本未支薪,102年度支薪後隨即於次年度董事會決議發給董事長退休金,且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即於105及106年度編列象徵性預算1千元,並於106年11月發給退休金1,440萬元,致遭外界訾議,應予檢討並為適法處理。

病理發展基金會於85年間即訂有績效獎金發放辦法,96年及101年業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該辦法規定績效獎金之提撥係按年度決算賸餘數80%以內、最高不超過2個月本薪總額為原則辦理。但由於績效獎金發放標準過於寬鬆,該基金會於103年12月間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廢止員工績效獎金發放辦法,改訂定獎勵金發放基準;而按該基準規定,獎勵金額度仍以醫務利益80%為上限,按各類人員核定點數發放,但發放時間則由次年改採當年度按季發放;然因歷次所送版本內容均有差異,迄107年1月主管機關始予核定,惟105年度該基金會已先行依該基準發放獎勵金。107年度病理發展基金會「用人費」之「其他用人費」項下編列「獎勵金」預算1,445萬7千元,鑒於「獎勵金」發放事涉員工權益,允應加強與主管機關之溝通,避免再度發生法規制度未經核定卻先行實施之情事。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肆、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款處理。宣讀一、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部分。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億3,980萬7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億3,937萬元,減列「後勤行政費用」50萬元,包含:

(1)「服務費用」30萬元。

(2)「材料及用品消耗」10萬元。

(3)「其他」10萬元。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887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43萬7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93萬7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83萬4千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16項:

1.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合併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其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為國家執行醫療評鑑業務,106年度執行成果中辦理了569家醫院之實地評鑑、訪查、評核作業,醫策會之評鑑結果,掌握醫學中心給付、教學醫院條件、住院醫師數量等資源,影響甚鉅,幾乎是以評鑑掌握醫院資源與人力命脈。然多年來醫策會之醫院評鑑,醫事人員均已瞭然為作假處理,例如:

評鑑當天急診室待床留觀處幾乎只有個位數,然平日則壅塞至無床可躺、在地上CPR!其實所有評鑑委員和被評鑑醫院都知道平常和評鑑時截然不同,評鑑若要真實數據,應調查平常每日待床報表,卻僅看當日急診留觀情形,顯見評鑑委員配合作假。

護理師值班表屢次被爆出以未實際於該單位之護理師造假,美化護病比。

屢次出現評鑑前醫院禁假、要求女員工化妝、穿裙子等不合理情形,醫策會從未有實際有效作為。

「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其所訂標準不符合實際狀況,未建立真實母嬰友善環境,包括許多不合理要求、不符台灣醫療現場情況、未尊重保障無法哺餵母乳之產婦等,增加醫療機構及產婦之痛苦與干擾。

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訂定有效評鑑之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2)查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設立宗旨,乃係協助國家醫療品質政策之推展及執行、醫療品質之認證、輔導醫療機構經營管理、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以及提升我國的醫療品質,然當前不少醫院雖獲利頗豐,但卻也伴隨醫療糾紛案件頻傳,以致醫病關係不甚和諧,同時該醫療品質之認證也令人質疑,實與其設立宗旨顯有悖離。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衛福部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針對醫病關係和諧與醫療品質認證之問題,提出具體之檢討暨改善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曼麗  

(3)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該預算計畫預算係對醫院進行實地訪查相關經費。然醫院評鑑實地訪查相關計畫闕如,且繁縟形式文件,也經常造成醫護人員額外業務量。爰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4)我國醫院評鑑本意雖為提升醫院醫護勞動條件及醫療之環境,立意良善。然而,醫院評鑑卻長久以來為人詬病,淪為美化數字之競賽,恐已失去把關的作用。醫院評鑑如未能實質改變國人就醫品質及權益,又如何能為民眾的醫療品質把關?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實地訪查」編列6,876萬3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策略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2.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經數年實施以來,醫院訓練占比過高,診所等其他訓練場域占比極低;另受訓中醫師未受勞動權益保障,也常有中醫師表示「在醫院受訓其實是幫忙做雜事、送公文」,顯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於此類醫院評鑑完全未反映事實,亦未能以評鑑導正應有的受訓品質,不論中醫畢業生或是西醫住院醫師,近年來不斷有受訓醫師反映勞動條件未符合「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導致受訓醫師之勞動條件低落。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案計畫支出─醫事人才教育」編列3,156萬4千元,凍結是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訂定有效評鑑之指標,達到實質訪查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設立宗旨,乃係協助國家醫療品質政策之推展及執行、醫療品質之認證、輔導醫療機構經營管理、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以及提升我國的醫療品質,然當前不少醫院雖獲利頗豐,但卻也伴隨醫療糾紛案件頻傳,以致醫病關係不甚和諧,且現行醫療評鑑作業也先予知會受評鑑相關單位,實與其設立宗旨顯有悖離。

查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一年共有2億元的經費,其中20%是自籌,必須複查者有3~5%,就是一次就通過評鑑的有九成五以上,約共花費了1.9億元,爰為確實評鑑作業之落實與公平,107年度該會業務支出之實地訪查經費6,876萬3千元,應參據該年度醫療糾紛比率,採行不知會之抽樣實地訪查,並針對年度高醫療糾紛數之醫院及醫療機構,予以優先試辦,且該預算支出不得低於該年度實地訪查經費的百分之十。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曼麗  吳焜裕  

4.有鑑於我國全台現有4家兒童醫院床數規模為200床左右,要以此規模達到醫學中心等級之評鑑要求,且包含醫學中心任務指標等,顯不符兒童醫院特性,亦非其人力及行政資源所需肩負之任務,對提升兒童健康照護水準助益有限,現有4家兒童醫院分別於105、106年完成評鑑,需針對兒童醫療相關制度進行通盤檢討。爰衛生福利部本(107)年度委辦之「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與追蹤輔導訪查暨評鑑委員制度計畫」,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應配合衛生福利部相關衛生政策及醫療網規劃,於本(107)年度邀集兒童醫療相關專家提供意見,研議兒童醫院角色與定位、檢討評鑑作業,並研修兒童醫院評鑑基準與任務指標。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5.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執行品質推廣,辦理兩岸醫療單位交流,雖政策已轉向新南向國家發展,然未見完善產業優勢發展環境之具體成效,並且當前兩岸政府交流停滯,應致力於其他可促進產業發展之方式。爰請醫策會配合衛生福利部新南向「醫衛合作產業鏈結」旗艦計畫,就進行南向政策相關之醫衛人才訓練認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報告及預期成效,並於107年底提出執行成果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邱泰源  

6.有鑑於蔡英文政府上台後,於總統府下設新南向辦公室,爾後於106年底宣稱達成階段性任務裁撤,並又於107年1月在總統府國安會下成立「新南向政府專案小組」,並在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下成立「新南向工作小組」與之配合,顯見新南向政策為蔡政府所重視。衛生福利部為配合該政策之推動,訂有新南向「醫衛合作產業鏈結」旗艦計畫。爰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配合新南向「醫衛合作產業鏈結」旗艦計畫,就海外醫衛人才訓練認證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報告,並於年底提出具體執行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7.有關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專案計畫支出─品質推廣」相關計畫,項下之「病安計畫」、「醫病共享決策推廣計畫」、「醫療品質指標管理中心」等計畫均係重要政策之延續性計畫案,有實質政策推展上之重要性,請醫策會依計畫內容落實執行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工作之推動,並鼓勵醫院自我加強品質成效之監測,以確實提升醫療品質,並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督導相關病人安全及品質改善計畫之推動,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8.有鑑於人口老化及慢性病照護問題遽增,整合醫療照護及重視病人生活品質已成為台灣醫界面臨之新挑戰,近年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所推動疾病別照護品質認證,包含冠狀動脈疾病、急性冠心症、急性心肌梗塞、心衰竭、糖尿病、腦中風、腎臟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創傷性腦損傷、疼痛照護、關節置換及氣喘等,然本品質認證為醫療院所自發性參與,仍有具潛力之機構尚未參與認證。爰請醫策會持續積極推廣品質認證,以鼓勵更多優質之照護、服務團隊通過認證,並提供106、107年執行成果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9.有關醫院評鑑作業,應重視員工意見及關切其勞動條件。目前已有醫院成立內部之工會組織,請衛生福利部與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研議於實地評鑑時邀請醫院工會代表觀察訪查過程,另請研議職業工會納入現行觀察員制度辦理。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10.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項下「勞務成本」之「其他計畫支出─品質推廣」相關支出項下,係涵括醫策會「醫療品質競賽」、「品質教育訓練」、「台灣臨床成效指標計畫(TCPI)」、「病安文化」等自行籌辦業務,請落實執行,持續鼓勵機構推動品質改善。並請衛生福利部加強督導相關病人安全及品質改善計畫之推動,提升計畫執行成效,以確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11.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臺灣臨床成效指標(Taiwan Clinical Performance Indicator,以下簡稱TCPI)系統計畫支出占收入比率增為74.68%,請醫策會應妥善運用經費進行資訊系統維運費、版面更新,並請應蒐集醫院端使用單位之意見及透過使用者的經驗改善操作介面,精進客戶服務,以優化醫療機構指標提報的效能,提升醫護人員指標提報之方便性及系統效率。另因臺灣臨床成效指標計畫係屬自發參與進行照護品質監測,目前醫學中心均己參與,區域醫院參與率達72%,地區醫院之參與較不理想,請醫策會除應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及發表會等,鼓勵尚未加入之機構參與指標監測及自我改善,以促進醫療機構對運用指標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落實日常化管理;並請醫策會於107年底提供本(107)年執行成果報告,俾供追蹤改善成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12.因近年電腦駭客事件頻傳,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亟需強化資安防護與控管機制,提升資安防護水準以因應當前日益增加之資通安全威脅情勢,確保機密與個資相關資訊無外洩之風險。爰要求該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5與106年度遭受駭客攻擊的次數分析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並請該會提供本(107)年9月於馬來西亞召開之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年會(ISQua)參與成果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另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預算案編列「後勤行政費用」5,416萬9千元,較106年度之5,193萬9千元,增加223萬元(增幅4.29%),主要係培養人員專業之訓練費用,爰要求該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6與107年教育訓練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黃秀芳  楊 曜  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劉建國  

連署人:吳焜裕  林靜儀  

13.107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業務支出及後勤行政費用」項下「用人費用」預算數1億1,523萬6千元(包含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退休撫卹償金及資遣費、保險費、福利費),較106年度預算數1億1,021萬2千元增加502萬4千元(增幅4.56%),主要係超時工作報酬所致,爰要求醫策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6及107年度(預估)員工延長工時情形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14.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為配合國家資安政策之執行,須強化資訊安全環境控管,以防止電腦駭客攻擊,爰要求該會於1個月內彙整提供105與106年度遭受駭客攻擊的次數分析報告並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會之教育訓練入口網站整合實體課程與線上數位學習虛擬課程之服務平台,可使用性與功能性,為影響國內醫療從業人員培訓服務品質關鍵之一,考量維持國內醫療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品質之實際需求,請該會於1個月內提供106年度有關醫療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實際人數分析報告,以及教育訓練入口網站與整體課程之執行現況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另請該會提供本(107)年9月於馬來西亞召開之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年會(ISQua)參與成果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蔣萬安  

15.依據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捐助章程,醫策會設立主要宗旨為協助國家醫療品質政策之推展及執行,但觀其107年度預算報告中工作計畫或方針未見配合家庭醫師制度推廣與落實之作為。另為鼓勵基層診所加強全人照護,衛生福利部應責成醫策會辦理之「醫病共享決策計畫」中,納入基層家庭醫師制度、社區醫療群運作進行推廣,且鼓勵基層診所參與響應。另於「病安計畫」中應辦理診所病人安全年度目標推廣工作,落實提升基層醫療之全人醫護。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6.經查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基準及評分說明」中任務五:積極配合國家衛生醫療政策,參與國際衛生活動,其中並無「癌症篩檢及預防保健」項目。但查醫院卻將「癌症篩檢及預防保健」視為評鑑成績之一,甚者,據衛生福利部統計,癌症篩檢之件數多集中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加總比率超過八成,已違反當前推行的分級醫療制度。為解決以上問題並促進分級醫療制度之推行,爰要求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於1個月內發文至各醫師公會及前述醫療機構,說明澄清執行癌症篩檢無利於醫院評鑑結果。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主席:一、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二、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部分。

二、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36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36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二、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部分。

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653萬3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321萬元,減列「勞務成本」22萬元,包含:

(1)「用人費用」10萬元。

(2)「租金費用」10萬元。

(3)「其他」2萬元。

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99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332萬3千元,增列22萬元,改列為354萬3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5項:

1.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我國季節性流感疫苗自去(106)年10月開打起至去年底,通報超過百件不良事件,其中包括34件嚴重不良事件,如死亡、疑似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疑似突發性聽力喪失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雖有每年度藥品例行性安全評估作業,惟疫苗不良事件層出不窮,宜加強進行評鑑建議,爰針對107年度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編列「委辦計畫支出」預算6,130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將本(107)年綜合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2.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積極提升藥物不良反應相關通報資料之運用效益,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傳遞最新藥品安全與風險溝通訊息,使醫療人員及民眾有所依循;另可針對較高風險之藥品,主動進行流行病學相關研究,研擬各種風險管理措施,降低藥害發生之頻率和嚴重程度,提升國人用藥安全。建請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提供近2年之具體成果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確定其執行成效。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邱泰源  陳曼麗  

3.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檢討並強化經費編列之說明,並確實訂定各項業務之績效管理指標,提高經費使用之效益,以利預算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4.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撙節「勞務成本─材料及用品消耗」之支出,每年以零基預算精神檢討此科目經費之編列,管控費用增長。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5.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應檢討並強化經費編列及使用之說明,並確實管控費用成長,以利預算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主席:三、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四、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部分。

四、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6,663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億9,27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608萬1千元,照列。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600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9項:

1.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編列「緊急物資賑助計畫」,視實際需要賑助,每區最高10萬元,預估賑助5個災區,然105年度決算為0元。固然該計畫係為因應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造成偏鄉呈孤島狀態下之緊急物資救援,臺灣環境多高山丘陵地形,只要發生颱風、暴雨,山區鄉鎮形成孤島與外界斷絕交通時有所聞,故建請賑災基金會應更積極推動該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各基層單位就可能產生孤島效應之潛勢區域提供災害防救應變,及連結其他民間社會服務團體共同推動緊急救助等計畫,使天然災害所導致之民眾生活損害降到最低。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2.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住宅重建重購賑助計畫」,該預算計畫係對低收、中低收入戶提供災後房屋受損達不堪居住之受災戶進行重建或重購時,依條件每戶核發最高賑助25萬元至50萬元,預估賑助15戶,105年度該科目之決算為100萬元。該計畫設定係就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貧窮線下之弱勢家庭的幫助,但是缺乏顧及考慮對因災近貧及因災返貧之弱勢家庭的急難需求,鑒於該基金會係以重大天然災害災區災民之賑助為設立宗旨,為因應未可預測之重大天然災害,讓受災民眾得以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除原有之計畫外,應輔以相關急難救助,以達成真正雪中送炭的目的。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3.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建置災害防救溝通平台項目,主要由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及民間團體參與災害防救服務聯繫會報兩項組成,前者為跨行動裝置及個人資訊設備之資訊服務系統,已於106年建置完成,後者為促進官民合作進行災害防救服務所進行的各項災害防救服務方案。鑑於107年後相關工作項目將更加積極主動推廣,同時相關服務也將從民間NGO組織拓展至基層社會組機─社區,並在全國北中南區依地區特性及災害屬性各推動一場社區防災演練,同時也將結合前述資訊服務系統將社區防災地圖開放資訊化,並將社區防災推動過程製成紀錄影片做為參考教材,擴大成果效益。惟106年度執行率確實較低,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應針對107年度預算強化執行提出書面對策,並於本方案實際執行完成後提出書面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4.107年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於「賑災成本─業務費用─建置災害防救溝通平台」科目編列200萬元,包括運用科技活化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100萬元、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災害防救方案60萬元、辦理災害防救研討會20萬元及辦理災害防救聯繫會報20萬元。經查:前揭平台之設置研發,該基金會與究心公司簽訂契約書,分2年4期支付160萬元,分別於104年10月支付第1期款40萬元,105年支付第2期及第3期款共80萬元,最後一期已於106年4月支付完畢。災害防救溝通平台計畫105年度預算數300萬元,執行數212萬餘元,執行率70.77%。106年度預算數200萬元,決算數129萬餘元,執行率64.98%;平均預算執行率為67.88%。建請賑災基金會應強化預算執行率,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改善預算使用效益之具體措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5.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建置災害防救資訊平台,該APP已開發完成,且無須再付費即可使用。鑒於該預算包含運用科技活化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計畫、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災害防救方案計畫、辦理災害防救研討會計畫及辦理災害防救聯繫會報等個別計畫,其中有關運用科技活化災害防救服務資訊平台計畫,包括(1)北中南各一場社區防災演練:於臺灣北、中、南依災難潛勢特性各挑選一處具代表性區域,進行社區環境探查、耆老拜訪、辦理工作坊及籌備會議,最終辦理工作坊及產出社區防災地圖。(2)資訊平台系統規劃服務費用:搭配辦理社區防災演練需求衍生之客製相關服務功能,或產出社區防災地圖等所可能須支付之程式開發等相關服務費用。(3)拍攝紀錄影片及後製文宣:將計畫辦理過程拍攝成紀錄影片,作為民間團體未來社區防災演練之參考教案,或後製作為推廣影片,擴大方案執行效益。賑災基金會實際執行完成後應提出書面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劉建國  

6.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為國內主要參與災後救助服務之民間團體,每年均依其捐助章程規定業務範圍,編列協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撫育或養護賑助計畫20萬元,每人發給2萬元,並視個案實地訪視予以協助,預計賑助10人。然105年決算數為0元,該計畫固然係為因應可能發生之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之弱勢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惟計畫之執行推動顯然尚有加強之空間,國內近年各類天然災害頻仍,建請賑災基金會應該確實針對弱勢貧困受災對象之急難需求提供急難救助的協助,使因災近貧或因災返貧之弱勢災民得到應有之賑助,以達成計畫應有之效益。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7.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之資訊維護費,包括維護賑災基金會官網、921博物館網頁及辦公室資訊設備維護費,鑒於該資訊維護費主要為維護該基金會官網資料之存放及運作,921網路博物館則僅為附帶之資料保存服務,以持續提供學者、民眾查閱921地震發生當時全國之應災搶救災之情形,藉以提高民眾之危機意識。為利強化網站存在價值,並提升資訊維護費之運用效益,建請賑災基金會應將921博物館網頁與基金會官網整合,並透過官網充實防災及捐善款運用規範及案例等相關資訊。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8.107年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資訊維護費」編列40萬元,包括維護該基金會官網、921博物館網頁及辦公室資訊設備維護費。根據該網站「最新消息」網頁內容,反映該網站內容已長期未更新。鑒於建立民眾防災觀念可以減少災損及相關賑災成本,且查該資訊維護費主要係使用於維護該基金會官網資料之存放及運作,921網路博物館則僅為附帶之資料保存服務,以持續提供相關學者及民眾查閱921震災發生期間全國應災搶救災之實際狀況,及災後歷經重建後災區已恢復生機之情形,藉以提高民眾危機意識。為提升資訊維護費之運用及相關網站存在效益,賑災基金會宜將基金會官網與921博物館網頁二者予以整併,並設置互相連結機制,同時宜充實防災及善款運用規範案例等資訊,除增加網站流量效益,並藉此增加民眾瞭解正確防災資訊的管道與機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9.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各界捐款理應為該基金會主要經費來源,然自該基金會近年決算資料可知,102至106年度決算利息收入占各該年度總收入比率分別為39.23%、44.74%、48.62%、21.09%及97.53%,107年度預算數占比則為61.53%,受贈收入比率變動幅度大,且長期過度倚賴利息收入。鑒於災害之發生具不確定性,且對災民之賑助需求往往金額龐鉅且刻不容緩,為期能將適當資源適時滿足災民所需,建請賑災基金會就賑災財源部分,應依基金會章程規定,將多元收入財源方案列為日後研議議題。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主席:四、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五、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部分。

五、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4,622萬7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4,622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五、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六、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部分。

六、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833萬6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1,833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六、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部分。

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億6,498萬3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2億6,073萬元,減列:

(1)「醫務成本」中「人事費用」20萬元,包含:

「薪資」10萬元。

「其他用人費」10萬元。

(2)「非醫務活動費損」中「董事會支出」之「會議費用」30萬元。

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023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425萬3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475萬3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72萬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6項:

1.有鑑於總統蔡英文曾對外宣示,台灣將致力降低排碳量,並預計在2030年及2050年排碳量分別減少20%及50%。然107年度病理發展基金會預算「管理費用」項下編列「車輛費用」84萬元,主要係用於租用公務車輛,據該基金會表示,係租用公務車1輛之油料、維修及停車等費用,汽缸數為3,456CC,供各部門業務使用。惟租用之車輛排氣量,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之規定,該會所租用之公務車輛排氣量遠超逾行政院所訂標準。爰凍結「管理費用」之「事務費」預算21萬元,俟病理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2.經查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之用人費,係為其所屬醫療機構─台北病理中心員工薪資,該基金會為自給自足、盈虧自負之公益法人,各項人事費用均依實際員額核實認列。惟因國內醫療市場競爭激烈,該基金會業務仍能穩健成長,逐年新增檢驗項目,故為保障該基金會繼續爭取優秀專業人才加入,提升競爭力,請病理發展基金會於3個月內提供107年用人費分析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落實用人費之管控。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3.107年度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人事費用」及「管理費用」項下編列「超時工作報酬」,分別為453萬6千元及84萬元,共計537萬6千元。經查,病理發展基金會近年之超時工作報酬經費逐年攀升,且員工人數並無明顯波動,故恐因業務量過高,逐年導致員工超時工作情形加劇。爰此,建請病理發展基金會針對超時工作提出檢討報告改善說明,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保障基金會同仁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4.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設立目的,係為加強國內病理檢驗之服務與研究,提高醫療水準,係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基金會獎金、福利及津貼名目眾多,除發放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外,獎金項目尚包括獎勵金、資深獎金、工作獎金等,津貼項目則包括伙食費及職務加給等,其福利費更包括服裝費、團保費、生日禮金、員工旅遊、喪葬補助及員工體檢等項目,致近年用人費預算快速遞增,107年度預算「其他用人費」編列1,230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817萬9千元高出412萬3千元,恐與公益本質不盡相符。爰此,請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於3個月內提出107年度「人事費─其他用人費」預算之分析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落實用人費用之管控。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5.查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金會所屬台北病理中心,為自給自足、盈虧自負之醫療機構,其客戶遍及全國達500餘家,歷年營業收入逐年成長,其中非健保收入占九成以上,足見該公關費用確有發揮其效能,惟仍請該基金會妥為管控公關費項目之支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吳焜裕  

6.衛生福利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第21點規定,財團法人除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事宜外,並應於相關管理規定中納入獎金發給規範及經核定或備查後實施;惟病理發展基金會辦理獎勵金及董事長退休金事項,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即逕行發放或編列相關預算。查107年度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用人費」之「其他用人費」項下,編列「獎勵金」預算1,445萬7千元,鑒於「獎勵金」發放事涉員工權益,要求應加強與主管機關之溝通,避免再度發生法規制度未經核定卻先行實施之情事。

病理發展基金會董事長100年度以前未支薪,其專屬公共關係費約180萬元,101年度取消編列公共關係費後,旋即於102年度以廣納人才、建立永續經營制度為由,增列董事長薪資為216萬元,並於103年4月間經董事會決議,擬發給董事長退職酬勞金。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董事長係由董事互選產生、與法人間非屬聘僱關係,未核准該項決議;惟該基金會以董事會具有獨立運作職權及保障董事長權益為由,105及106年度預算仍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千元,以作為支領依據。該基金會董事長本未支薪,102年度支薪後隨即於次年度董事會決議發給董事長退休金,且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即於105及106年度編列象徵性預算1千元,並於106年11月發給退休金1,440萬元,致遭外界訾議,應予檢討並為適法處理。

病理發展基金會於85年間即訂有績效獎金發放辦法,96年及101年業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該辦法規定績效獎金之提撥係按年度決算賸餘數80%以內、最高不超過2個月本薪總額為原則辦理。但由於績效獎金發放標準過於寬鬆,該基金會於103年12月間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廢止員工績效獎金發放辦法,改訂定獎勵金發放基準;而按該基準規定,獎勵金額度仍以醫務利益80%為上限,按各類人員核定點數發放,但發放時間則由次年改採當年度按季發放;然因歷次所送版本內容均有差異,迄107年1月主管機關始予核定,惟105年度該基金會已先行依該基準發放獎勵金。107年度病理發展基金會「用人費」之「其他用人費」項下編列「獎勵金」預算1,445萬7千元,鑒於「獎勵金」發放事涉員工權益,允應加強與主管機關之溝通,避免再度發生法規制度未經核定卻先行實施之情事。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主席: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及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09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40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

一、行政院於106年9月19日以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053471號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106.10.6)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07年5月3日、17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15次、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擔任主席,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率同相關人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黃信璁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下:

()107年度業務計畫重點:

執行19項綱要計畫及來自科技部、經濟部及民間機構等單位計220件專案計畫,項目如下:

1.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

2.符合PIC/S GMP生物製劑廠營運規模。

3.細懸浮微粒(PM2.5)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

4.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聚落之合作體系。

5.提升國人氣候變遷之健康識能與調適策略研究。

6.整合性食品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建立。

7.物質成癮研究計畫。

8.促進健康老化及產業升級:新藥及保健食品之研發。

9.臺灣常見腦退化性疾病之新穎「drug repositioning」治療。

10.建立失智症監測與預測模型,規劃推動社區化失智症預防策略。

11.銀髮智慧健康照護及科技服務創新模式開發旗艦計畫。

12.智慧載具及巨量資料於健康管理之應用。

13.新穎標靶之創新藥物研究與開發。

14.尖端醫藥生技研發計畫。

15.亞太生醫矽谷精準醫療旗艦計畫。

16.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計畫。

17.再生醫學科技發展計畫。

18.整合性藥物化學核心實驗室。

19.強化早期臨床試驗能量。

20.另有來自科技部、經濟部及民間機構等單位,合共220件專案計畫,包含146件申請中之政府補助計畫。

()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收支餘絀:

(1)總收入:編列32億9,050萬1千元,包括業務收入32億5,248萬8千元(含政府補助收入27億6,779萬4千元、勞務收入4億4,574萬2千元及其他業務收入3,895萬2千元)及業務外收入3,801萬3千元。

(2)總支出:編列34億4,848萬7千元,包括業務支出34億1,510萬6千元(含政府補助支出29億2,540萬3千元、勞務成本4億4,574萬2千元及其他業務支出4,396萬1千元)及業務外支出3,338萬1千元。

(3)本期短絀:以上收支相抵後,編列1億5,798萬6千元,但扣除建築設備折舊費用1億6,642萬元,實際並無短絀。

2.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與擴充:

固定資產投資明細1億0,844萬7千元,主要係購置該院所需之各項設備等,包括機械及設備7,644萬7千元、辦公設備2,000萬元、交通及運輸設備700萬元、什項設備500萬元。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2億9,050萬1,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34億4,848萬7千元,減列:

(1)「政府補助支出」105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公共關係費」5萬元。

「材料及用品消耗」中「設備零件及耗材」100萬元。

(2)「科技研究計畫」中「整合性食品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建立」500萬元。

共計減列6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4,243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5,798萬6千元,減列605萬元,改列為1億5,193萬6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0,844萬7,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1項:

1.有鑑於105年6月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陳宜民等17名擬具「國立熱帶醫學中心組織法草案」時,朝野均有共識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置南部分院;然迄今仍未落實,有違社會期待。爰建請該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南院設置短中長期規劃報告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2.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政府補助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3,288萬1千元。此經費上年度編列為2,965萬元,前年度決算僅2,585萬6千元。該經費係因該院因應新增之5件科技計畫,計畫內容規劃研究團隊將與國內外學研機構或政府單位進行合作交流,建立國際合作平台,強化人才培訓,藉以達到與國際結盟,及培養、教育人才的目的。爰要求該院於各年度計畫結束後,將此5項研究計畫之完整結案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監督。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項下「政府補助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1億755萬5千元,較去年增列逾2,000萬元。雖該院竹南院區建築物、機電、空調設備等,均使用逾10年之久,機齡已高,需增高檢修頻率,以維持正常運作,保障同仁工作安全。惟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爰要求該院仍應撙節開支,俾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4.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研究計畫之審查委員,多延請國外專家學者,實不利國內年輕學者之養成。爰建請該院應比照科技部多延請國內50歲以下學者參與審查。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5.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政府補助支出」項下「稅捐、規費及會費」之「規費」預算27萬4千元,較去年增倍,係因該院計畫毒化物等管制項目所需申請及核可規費增加所致,但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爰要求該院仍應撙節開支,俾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6.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編列15億6,773萬7千元。經查該計畫為支持該院全年度院區基本營運費用、人事費用、各研究單位各項基本任務,並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業務之所需之計畫。該院以「醫藥衛生政策建言」、「國內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推動醫藥生技產業」、「整合及提升國內醫藥衛生研究」、「建立國內外學術合作」等研究方向。查107年度該計畫占該院科技研究計畫總經費27億3,859萬元之57.25%。主要績效指標僅包括:發表Top15%國際期刊論文150篇、養成40組研究團隊、每年培育170名博碩士、辦理300場學術活動、申請專利30件並獲得25件、技術移轉6件並獲得權利金2億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2件、促成與學界或產業團體合作研究30件等;然依該院資料,104及105年度所獲授權金分別僅達2億7,870萬6千元及2億6,783萬2千元,106年度更陡降至7,021萬元,該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效益欠佳,應研議提升預算使用效益具體改善措施,並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促進提升預算使用效益與撙節預算之改善情形。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7.「臺灣微生物抗藥性監測」及「感染症及微生物菌相」之計畫應了解抗藥菌傳播途徑、源頭及相關因應措施,監控人醫界及環境與農業界之病原,積極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互相配合及分享研究成果,以利監測生物性危害與制定衛教政策之參考,及探討阻隔抗藥菌在人與人之間傳播之有效方式;「醫學工程與奈米醫學」之研究內容應呼應政府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累積之研究能量,分別對產業及政策有所貢獻,以提升國內奈米醫學生技產業之競爭力。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宜妥善規劃計畫執行內容,以達成「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之使命。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陳曼麗  邱泰源  吳玉琴  

8.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制訂之空氣品質標準,PM2.5年平均限值為15微克/立方公尺,惟據該署106年手動監測PM2.5數值顯示,全台灣超過半數縣市的PM2.5 年平均值都超過標準值,顯示台灣空污問題持續惡化。另據兒福聯盟「2018台灣家長空污認知與兒童影響狀況調查報告」發現,超過91.4%的家長覺得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也因此,87%家長曾因為空氣不好而要孩子減少參與戶外活動;34.6%家長認為孩子上學之後,呼吸道症狀或疾病變嚴重。世界衛生組織WHO或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均指出PM2.5 是一級致癌物質,對於兒童的傷害更是嚴重,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空污相關科技研究計畫中,應將兒童健康納入其研究範圍。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9.「細懸浮微粒(PM2.5)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計畫應提出具政策參考價值之研究成果,以利政府制定具健康保護需求之污染管制策略及健康標準值。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在執行過程中應隨時掌握政府部門(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之政策需求,傾聽學界專家委員、環保團體等各界意見,配合政策及民眾健康需求調整研究方向。此外,也應就PM2.5 暴露與疾病發生之相關性與機制進行研究,協助政府改善與維護全體國民健康;並於計畫結束後,將完整結案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以利監督。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黃秀芳  

10.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提升國人氣候變遷之健康識能及調適策略研究」編列1,238萬8千元,總經費9,090萬元,計畫期間自105年1月至108年12月;該計畫4大研究範疇:健康影響早期預警與健康促進、新興及再浮現疾病與氣候災變之衝擊評估與公衛防疫系統因應、氣候變遷對健康經濟學影響評估,以及健康調適策略與教育溝通。經查:105年度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時作成決議第13項:「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提升國人氣候變遷之健康識能及調適策略研究』計畫有欠周全,該院對氣候變遷效應實無法評估,欠缺健康效應評估流程,就極端氣候溫度之範圍亦僅限低溫。該院欠缺此一領域相關專業,難以建構完善之風險溝通教育平台,亦難發展低溫保健之衛教宣傳,自無法建立預警機制、達到預期成果。」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研議將該院研究單位之主管及研究人員、其他學術機構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研究人員充分整合專長,強化該計畫對脆弱族群鑑別、健康風險推估、預警機制及調適策略等層面之具體研究成果,促進達成預期健全國人因應氣候變遷之效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提升預算使用效益之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1.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亞太生醫矽谷精準醫療旗艦計畫」編列1億6,171萬7千元,經查:該計畫分3部分:國衛院執行DNA定序等技術及產品開發、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負責資訊基礎建設、科技部生科司則負責建立以婦幼醫學為主軸之精準醫療產業鏈,並將鏈結國內外大學與醫學中心之研發能量,發揮產業領航之作用;另該計畫之產業效益,預計2020年服務1萬個全基因體定序,年營業額預計3億元,並希望於118年週邊聚落效應之產值達200億元。然因計畫牽涉多部會與各研究單位間縱向與橫向聯繫,計畫書中難以一窺具體合作方案與分工全貌,相關效益恐有高估之虞,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研議促進衛生福利部、科技部以及國家實驗研究院聯繫與合作細項,以發揮結合產學界研發團隊能量,實踐強化疾病預防及醫療照護個人化計畫目標之達成,並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具體改善情形與提升預算使用效益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2.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計畫」編列9,225萬1千元,經查:基於我國非WHO會員國,當國際疫情發生時,我國無法及時取得WHO相關防疫資訊,恐增加國民健康風險,該計畫預期疫苗研發,但卻未將我國需求列為優先目標,該計畫主要目的在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以推動防疫外交為主,例如「建立亞太腸病毒偵測網絡」,卻未增列我國相關東南亞「疫情網絡建立」等具體防疫功能,僅注重新南向計畫推動,欠缺國內外共同防疫目的。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研議將該計畫重心加強我國需求為優先之方向,再結合跨地域產能需求,俾能維繫我國本土疫情控制與國外疫情資訊交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說明提升預算執行效益之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3.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提出19項科技研究計畫,其中「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計晝」之疫苗研發,主要係因東南亞國家傳染病及熱帶疾病盛行,該計晝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除配合政府發展之生技醫藥政策,亦協助政府南向推動防疫外交。然我國非世界衛生組織(WHO)會員國,當國際疫情發生時,我國無法及時取得WHO相關防疫資訊,恐增加國民健康風險。為考量我國本土疫情控制需求、國家整體安全需要,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在疫苗規劃目標上尤應當審慎規劃,並協助主管機關掌握國外傳染病疫情動向,使國內外共同增進防疫效果。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14.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預算數相較106年度預算及105年度決算數,其勞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與業務外收入有逐年下降趨勢,其收入主要來源仰仗政府補助收入,導致其資產負債預計表顯示資產淨值逐年減低。

國衛院肩負加強醫藥衛生研究以增進國人健康福祉之重大任務,設立之三大目的分別為()執行醫藥衛生政策研究與實證建言、()推動醫藥生技產業、()支援全國醫藥衛生研究與建立醫藥衛生合作網絡;然其勞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下降,間接顯示出推動醫藥生技產業項目:加強產學合作、落實研究成果的應用成效不彰,且權利金收入遠低於投入研究計畫經費。故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加強產學合作效能並積極提升技術研發效益,以達成「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之使命。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地處苗栗縣竹南鎮之科學園區內,因科學園區地處偏僻且交通不便,距離週邊市區尚有一大段距離,當地無大眾運輸系統,且生活機能不便,該院為有償提供宿舍供首長及院內同仁租用,經查:

宿舍申請類別

宿舍類型

宿舍收費標準

(每月/人)

借用期限

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

有眷宿舍

NT$2,500元

聘期期間

本院同仁

有眷宿舍

NT$9,000元

3年

單人宿舍

NT$5,000元

2年

 

根據其回覆為參考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首長與副首長由服務機關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按月扣繳外,其餘水、電、瓦斯與管理費則由機關支應。

然而國衛院為財團法人非中央機關,若以參考「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為理由,過於牽強。爰要求國衛院應重新檢討相關制度,以昭公信。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6.世界銀行104年刊行之”Natural Disaster HotspotsA Global Risk Analysis指出台灣為災害高風險區域,73%的土地面積與人口暴露於三項以上天然災害,此突顯出我國亟需足以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衛生政策,然目前尚無足夠且系統性之整合成果以支援政策制定。此外,面對氣候變遷衝擊,除了國人須補強健康調適識能以自我調適外,公共衛生體系及醫療供需配置,亦須於考量脆弱族群及地區氣候脆弱度等因子後重新整合、優化。而可行之衛生調適策略優先順序之研擬除需上述資料外,如氣候變遷所致之健康支出等健康經濟學評析亦是必要之資料,但目前之資訊仍不足。針對台灣本土資訊及檔案不足部分,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宜儘速建立,以建構實用及完整之分析系統。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7.鑑於全台石化工業區空污事件備受重視,但相關研究計畫已於104年計畫期滿。惟空污持續惡化,為持續照顧國人健康,及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世代研究,以進行環境污染物之監測、健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風險評估等面向之健康危害評估,實有繼續執行該計畫之必要,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爭取相關預算,以持續執行相關研究。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8.原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一條明載,行政院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係依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於民國85年成立至今,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對政府扮演智庫之角色,亦為我國第一個專責醫藥衛生研究機構。

然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升格成為「衛生福利部」後,掌理事項之範疇新增「福利業務」,不再只有衛生行政事務。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既為主管機關之智庫、政策幕僚單位,理應隨主管機關改組後所涵蓋之領域範圍相應調整,增設「社會福利暨人口」領域之相關研究所,以因應人口老化、長期照顧、社會福利等相關政策之需。

爰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研議增設「社會福利暨人口政策研究所」之可行性,並將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19.居家醫療(或稱在宅醫療)是以患者為中心,由醫師和其他醫療專業人員,透過多職種合作,至患者的自家或類似住家的場所提供高效率的醫療服務。我國居家醫療整合制度於104年開始試辦,105年起整合既有相關計畫,以使醫療資源能有效利用。然而居家醫療在都會與偏鄉的執行各有其困難之處,現況透過醫事人員、醫事團體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溝通下,雖已逐步降低健保卡刷卡不便、調整給付標準、鼓勵相關專業投入,但在人口老化持續加劇的狀況下,居家醫療未來的需求相信會持續成長,因此,未來政策調整之背景研究必不可少。

爰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對於「居家醫療」政策之給付合理性、執行成效評估指標、制度執行之困境與突破……等擬訂計畫並進行研究,以此對居家醫療政策提出建議,提供未來制度調整或改革之參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20.針對台灣本土資訊及檔案不足部分,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儘速建立,尤以脆弱族群及地區氣候脆弱度等相關資訊為優先考量,以建構實用及完整之分析系統;至於資訊之蒐集部分,亦應藉由跨國合作機會,精進科技分析並合作蒐集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1.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支領月薪均超過33萬元,待遇不低,該院提供市價十分之一租金優惠之宿舍供使用,且又提供免費之水電瓦斯使用,形同變相加薪。該院應參酌當地實際房屋租金行情計算收費標準,並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由借用人自行負擔水電瓦斯費,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四、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黨團協商,並由陳召集委員宜民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部分。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二讀)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32億9,050萬1,000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34億4,848萬7千元,減列:

(1)「政府補助支出」105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公共關係費」5萬元。

「材料及用品消耗」中「設備零件及耗材」100萬元。

(2)「科技研究計畫」中「整合性食品健康風險評估機制建立」500萬元。

共計減列60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4,243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5,798萬6千元,減列605萬元,改列為1億5,193萬6千元。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0,844萬7,000元,照列。

()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通過決議21項:

1.有鑑於105年6月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陳宜民等17名擬具「國立熱帶醫學中心組織法草案」時,朝野均有共識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置南部分院;然迄今仍未落實,有違社會期待。爰建請該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南院設置短中長期規劃報告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2.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政府補助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3,288萬1千元。此經費上年度編列為2,965萬元,前年度決算僅2,585萬6千元。該經費係因該院因應新增之5件科技計畫,計畫內容規劃研究團隊將與國內外學研機構或政府單位進行合作交流,建立國際合作平台,強化人才培訓,藉以達到與國際結盟,及培養、教育人才的目的。爰要求該院於各年度計畫結束後,將此5項研究計畫之完整結案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監督。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3.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項下「政府補助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1億755萬5千元,較去年增列逾2,000萬元。雖該院竹南院區建築物、機電、空調設備等,均使用逾10年之久,機齡已高,需增高檢修頻率,以維持正常運作,保障同仁工作安全。惟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爰要求該院仍應撙節開支,俾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4.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研究計畫之審查委員,多延請國外專家學者,實不利國內年輕學者之養成。爰建請該院應比照科技部多延請國內50歲以下學者參與審查。

提案人:陳宜民  王育敏  蔣萬安  

5.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政府補助支出」項下「稅捐、規費及會費」之「規費」預算27萬4千元,較去年增倍,係因該院計畫毒化物等管制項目所需申請及核可規費增加所致,但考量國家財政困窘,爰要求該院仍應撙節開支,俾使預算利用效益最大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6.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醫衛生命科技研究計畫」編列15億6,773萬7千元。經查該計畫為支持該院全年度院區基本營運費用、人事費用、各研究單位各項基本任務,並配合政府政策執行業務之所需之計畫。該院以「醫藥衛生政策建言」、「國內重大疾病防治研究」、「推動醫藥生技產業」、「整合及提升國內醫藥衛生研究」、「建立國內外學術合作」等研究方向。查107年度該計畫占該院科技研究計畫總經費27億3,859萬元之57.25%。主要績效指標僅包括:發表Top15%國際期刊論文150篇、養成40組研究團隊、每年培育170名博碩士、辦理300場學術活動、申請專利30件並獲得25件、技術移轉6件並獲得權利金2億元、促成廠商或產業團體投資2件、促成與學界或產業團體合作研究30件等;然依該院資料,104及105年度所獲授權金分別僅達2億7,870萬6千元及2億6,783萬2千元,106年度更陡降至7,021萬元,該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效益欠佳,應研議提升預算使用效益具體改善措施,並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促進提升預算使用效益與撙節預算之改善情形。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7.「臺灣微生物抗藥性監測」及「感染症及微生物菌相」之計畫應了解抗藥菌傳播途徑、源頭及相關因應措施,監控人醫界及環境與農業界之病原,積極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互相配合及分享研究成果,以利監測生物性危害與制定衛教政策之參考,及探討阻隔抗藥菌在人與人之間傳播之有效方式;「醫學工程與奈米醫學」之研究內容應呼應政府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累積之研究能量,分別對產業及政策有所貢獻,以提升國內奈米醫學生技產業之競爭力。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宜妥善規劃計畫執行內容,以達成「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之使命。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陳曼麗  邱泰源  吳玉琴  

8.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制訂之空氣品質標準,PM2.5年平均限值為15微克/立方公尺,惟據該署106年手動監測PM2.5數值顯示,全台灣超過半數縣市的PM2.5 年平均值都超過標準值,顯示台灣空污問題持續惡化。另據兒福聯盟「2018台灣家長空污認知與兒童影響狀況調查報告」發現,超過91.4%的家長覺得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也因此,87%家長曾因為空氣不好而要孩子減少參與戶外活動;34.6%家長認為孩子上學之後,呼吸道症狀或疾病變嚴重。世界衛生組織WHO或是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均指出PM2.5 是一級致癌物質,對於兒童的傷害更是嚴重,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空污相關科技研究計畫中,應將兒童健康納入其研究範圍。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9.「細懸浮微粒(PM2.5)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計畫應提出具政策參考價值之研究成果,以利政府制定具健康保護需求之污染管制策略及健康標準值。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在執行過程中應隨時掌握政府部門(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之政策需求,傾聽學界專家委員、環保團體等各界意見,配合政策及民眾健康需求調整研究方向。此外,也應就PM2.5 暴露與疾病發生之相關性與機制進行研究,協助政府改善與維護全體國民健康;並於計畫結束後,將完整結案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以利監督。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趙天麟  黃秀芳  

10.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提升國人氣候變遷之健康識能及調適策略研究」編列1,238萬8千元,總經費9,090萬元,計畫期間自105年1月至108年12月;該計畫4大研究範疇:健康影響早期預警與健康促進、新興及再浮現疾病與氣候災變之衝擊評估與公衛防疫系統因應、氣候變遷對健康經濟學影響評估,以及健康調適策略與教育溝通。經查:105年度立法院審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時作成決議第13項:「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提升國人氣候變遷之健康識能及調適策略研究』計畫有欠周全,該院對氣候變遷效應實無法評估,欠缺健康效應評估流程,就極端氣候溫度之範圍亦僅限低溫。該院欠缺此一領域相關專業,難以建構完善之風險溝通教育平台,亦難發展低溫保健之衛教宣傳,自無法建立預警機制、達到預期成果。」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研議將該院研究單位之主管及研究人員、其他學術機構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研究人員充分整合專長,強化該計畫對脆弱族群鑑別、健康風險推估、預警機制及調適策略等層面之具體研究成果,促進達成預期健全國人因應氣候變遷之效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具體提升預算使用效益之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1.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亞太生醫矽谷精準醫療旗艦計畫」編列1億6,171萬7千元,經查:該計畫分3部分:國衛院執行DNA定序等技術及產品開發、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負責資訊基礎建設、科技部生科司則負責建立以婦幼醫學為主軸之精準醫療產業鏈,並將鏈結國內外大學與醫學中心之研發能量,發揮產業領航之作用;另該計畫之產業效益,預計2020年服務1萬個全基因體定序,年營業額預計3億元,並希望於118年週邊聚落效應之產值達200億元。然因計畫牽涉多部會與各研究單位間縱向與橫向聯繫,計畫書中難以一窺具體合作方案與分工全貌,相關效益恐有高估之虞,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研議促進衛生福利部、科技部以及國家實驗研究院聯繫與合作細項,以發揮結合產學界研發團隊能量,實踐強化疾病預防及醫療照護個人化計畫目標之達成,並送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具體改善情形與提升預算使用效益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2.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科技研究計畫」項下「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計畫」編列9,225萬1千元,經查:基於我國非WHO會員國,當國際疫情發生時,我國無法及時取得WHO相關防疫資訊,恐增加國民健康風險,該計畫預期疫苗研發,但卻未將我國需求列為優先目標,該計畫主要目的在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以推動防疫外交為主,例如「建立亞太腸病毒偵測網絡」,卻未增列我國相關東南亞「疫情網絡建立」等具體防疫功能,僅注重新南向計畫推動,欠缺國內外共同防疫目的。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研議將該計畫重心加強我國需求為優先之方向,再結合跨地域產能需求,俾能維繫我國本土疫情控制與國外疫情資訊交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說明提升預算執行效益之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13.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提出19項科技研究計畫,其中「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計晝」之疫苗研發,主要係因東南亞國家傳染病及熱帶疾病盛行,該計晝建立亞太疫苗及血清研發中心,除配合政府發展之生技醫藥政策,亦協助政府南向推動防疫外交。然我國非世界衛生組織(WHO)會員國,當國際疫情發生時,我國無法及時取得WHO相關防疫資訊,恐增加國民健康風險。為考量我國本土疫情控制需求、國家整體安全需要,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在疫苗規劃目標上尤應當審慎規劃,並協助主管機關掌握國外傳染病疫情動向,使國內外共同增進防疫效果。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14.107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預算數相較106年度預算及105年度決算數,其勞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與業務外收入有逐年下降趨勢,其收入主要來源仰仗政府補助收入,導致其資產負債預計表顯示資產淨值逐年減低。

國衛院肩負加強醫藥衛生研究以增進國人健康福祉之重大任務,設立之三大目的分別為()執行醫藥衛生政策研究與實證建言、()推動醫藥生技產業、()支援全國醫藥衛生研究與建立醫藥衛生合作網絡;然其勞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下降,間接顯示出推動醫藥生技產業項目:加強產學合作、落實研究成果的應用成效不彰,且權利金收入遠低於投入研究計畫經費。故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加強產學合作效能並積極提升技術研發效益,以達成「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之使命。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地處苗栗縣竹南鎮之科學園區內,因科學園區地處偏僻且交通不便,距離週邊市區尚有一大段距離,當地無大眾運輸系統,且生活機能不便,該院為有償提供宿舍供首長及院內同仁租用,經查:

 

宿舍申請類別

宿舍類型

宿舍收費標準

(每月/人)

借用期限

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

有眷宿舍

NT$2,500元

聘期期間

本院同仁

有眷宿舍

NT$9,000元

3年

單人宿舍

NT$5,000元

2年

 

根據其回覆為參考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首長與副首長由服務機關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按月扣繳外,其餘水、電、瓦斯與管理費則由機關支應。

然而國衛院為財團法人非中央機關,若以參考「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為理由,過於牽強。爰要求國衛院應重新檢討相關制度,以昭公信。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林靜儀  吳焜裕            

16.世界銀行104年刊行之”Natural Disaster HotspotsA Global Risk Analysis指出台灣為災害高風險區域,73%的土地面積與人口暴露於三項以上天然災害,此突顯出我國亟需足以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衛生政策,然目前尚無足夠且系統性之整合成果以支援政策制定。此外,面對氣候變遷衝擊,除了國人須補強健康調適識能以自我調適外,公共衛生體系及醫療供需配置,亦須於考量脆弱族群及地區氣候脆弱度等因子後重新整合、優化。而可行之衛生調適策略優先順序之研擬除需上述資料外,如氣候變遷所致之健康支出等健康經濟學評析亦是必要之資料,但目前之資訊仍不足。針對台灣本土資訊及檔案不足部分,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宜儘速建立,以建構實用及完整之分析系統。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7.鑑於全台石化工業區空污事件備受重視,但相關研究計畫已於104年計畫期滿。惟空污持續惡化,為持續照顧國人健康,及持續進行石化工業區附近學童健康影響追蹤世代研究,以進行環境污染物之監測、健康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風險評估等面向之健康危害評估,實有繼續執行該計畫之必要,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協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爭取相關預算,以持續執行相關研究。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8.原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一條明載,行政院衛生署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係依據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於民國85年成立至今,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對政府扮演智庫之角色,亦為我國第一個專責醫藥衛生研究機構。

然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升格成為「衛生福利部」後,掌理事項之範疇新增「福利業務」,不再只有衛生行政事務。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既為主管機關之智庫、政策幕僚單位,理應隨主管機關改組後所涵蓋之領域範圍相應調整,增設「社會福利暨人口」領域之相關研究所,以因應人口老化、長期照顧、社會福利等相關政策之需。

爰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研議增設「社會福利暨人口政策研究所」之可行性,並將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19.居家醫療(或稱在宅醫療)是以患者為中心,由醫師和其他醫療專業人員,透過多職種合作,至患者的自家或類似住家的場所提供高效率的醫療服務。我國居家醫療整合制度於104年開始試辦,105年起整合既有相關計畫,以使醫療資源能有效利用。然而居家醫療在都會與偏鄉的執行各有其困難之處,現況透過醫事人員、醫事團體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溝通下,雖已逐步降低健保卡刷卡不便、調整給付標準、鼓勵相關專業投入,但在人口老化持續加劇的狀況下,居家醫療未來的需求相信會持續成長,因此,未來政策調整之背景研究必不可少。

爰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對於「居家醫療」政策之給付合理性、執行成效評估指標、制度執行之困境與突破……等擬訂計畫並進行研究,以此對居家醫療政策提出建議,提供未來制度調整或改革之參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趙天麟  

20.針對台灣本土資訊及檔案不足部分,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儘速建立,尤以脆弱族群及地區氣候脆弱度等相關資訊為優先考量,以建構實用及完整之分析系統;至於資訊之蒐集部分,亦應藉由跨國合作機會,精進科技分析並合作蒐集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1.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支領月薪均超過33萬元,待遇不低,該院提供市價十分之一租金優惠之宿舍供使用,且又提供免費之水電瓦斯使用,形同變相加薪。該院應參酌當地實際房屋租金行情計算收費標準,並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由借用人自行負擔水電瓦斯費,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主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7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案。

三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主題:科技部函送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

協商時間:107年5月22日(星期二)12時30分至12時40分

協商地點: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柯委員志恩

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 持 人:柯志

協商代表:鍾佳濱  徐永明  李麗芬  柯建銘  何欣純  許智傑  李鴻鈞  李彥秀  陳學聖  周陳秀霞 曾銘宗(李彥秀代) 林德福(李彥秀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內容。

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6,993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7,024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30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40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災防中心107年度「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編列8,135萬8千元,辦理天然災害之防減災關鍵技術研發加值學研成果,轉化為可實務應用及操作之工具納入社會經濟、體系之思維,加強跨領域防災管理,透過防災體制提供政府政策建議及技術支援。另「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臺」計畫編列6,695萬9千元,辦理建構協助公私部門防災工作推動及落實應用之服務平台落實於災害應變作業,提供加值資訊服務,加強大專校院、學研機構之地域化合作及服務,促進防災科技國際交流合作。災防中心主要業務計畫包括「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及「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臺」,其中部分項目與各部會、研究機構或學校均為相同領域,雖已合作分工,惟計畫審查意見建議應建立協調整合機制。爰要求災防中心針對災防科技加值整合任務妥為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災防中心107年度「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編列8,135萬8千元,辦理天然災害之防減災關鍵技術研發加值學研成果,轉化為可實務應用及操作之工具納入社會經濟、體系之思維,加強跨領域防災管理,透過防災體制提供政府政策建議及技術支援。另「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臺」計畫編列6,695萬9千元,辦理建構協助公私部門防災工作推動及落實應用之服務平台落實於災害應變作業,提供加值資訊服務,加強大專校院、學研機構之地域化合作及服務,促進防災科技國際交流合作。上開二計畫為災防中心主要業務計畫。

發展計畫審查意見建議該中心與相關研究機構建立協調整合機制:1.該中心辦理業務涉及與其他部會、研究機構或學校之分工與整合,近年皆已於其發展計畫書列明各子計畫合作之部會、研究機構或學校,並強調已為適當之合作分工。2.依災防中心106年度發展計畫審查意見,其「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項下之子計畫「短延時、強降雨災害預警技術整合」及「重要基礎設施之災害韌性研究及活動斷層衝擊情境分析」似與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及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計畫重疊,建議3個中心應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並釐清彼此間之任務分工。另外,允宜就災防科技加值整合任務,審酌研究方向:1.該中心107年度「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內容包括小尺度對流暴雨引致災害之環境辨識研究、地震引致關鍵基礎設施衝擊與跨系統相依性調查、氣候變遷整合性災害風險評估研究、協助政府防災科研計畫之推動及地方災害韌性及社經衝擊模式研究等5項子計畫。2.據國家實驗研究院107年度預算書,該院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107年度執行「極端降雨致災之分析與先進關鍵技術研發整合型計畫」亦涉及劇烈降雨相關研究;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7年度執行地震工程之運作及發展計畫,屬地震防救災全方位解決方案計畫。3.災防中心107年度「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部分與台灣颱風洪水研究中心、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計畫均涉及降雨與地震相關領域,除允宜參酌計畫審查意見,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並宜衡酌該中心經費及人力有限,審酌研究方向,以災防科技加值整合任務為重。

綜上,災防中心主要業務計畫包括「災害應用技術之推動與決策支援」及「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臺」,其中部分項目與各部會、研究機構或學校均為相同領域,雖已合作分工,惟計畫審查意見建議應建立協調整合機制,該中心允宜參酌辦理,審酌研究方向,並以災防科技加值整合任務為重。爰此,科技部應於2個月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主席: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書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作以下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日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為止。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5月29日(星期二)之會議時間,因議事未畢,擬請院會同意延長時間,延長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為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一案。

三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7年4月13日(星期五)上午11時14分至11時4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協商主題: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十五條,除在第一項中「第十八條第一項」後增列「、第二項」及刪除第六項「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外,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二、第十八條,除將第一項序文之「對同一擬參選人」修正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第二項序文中刪除「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且」及第四項句首刪除「及第二項」外,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第三十條,除將第一項序文中「並得限期令其申報」修正為「並得限期命其申報」;第一項第三款中「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修正為「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及第七款中「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修正為「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外,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鄭天財Sra Kacaw

協商代:趙天麟  孔文吉  陳怡潔  洪宗熠  曾銘宗  林德福  李彥秀  李鴻鈞  柯建銘  徐永明  何欣純  許智傑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二條。

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二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之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於辦理各該公職人員第一屆選舉時,為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不返還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得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主席: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十六條刪除。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主席:第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黨、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確定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格、程序、公開內容、檔案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受理申報機關定之。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開立收據。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定方式返還政治獻金。

六、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製作或登載會計報告書。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八、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收支憑證、證明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九、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保管收支憑證、證明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

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十款所定之情事者,其違反規定之政治獻金得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

政黨、政治團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三次者,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之。

政黨、政治團體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經受理申報機關廢止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繳交罰鍰,並將賸餘之政治獻金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之政黨、政治團體,經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得重新依第十條第一項申請許可開立專戶。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經許可後,收受之政治獻金已支用完畢或辦理繳庫,受理申報機關應廢止其專戶許可,並公告之。

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未依限繳交政治獻金之情事,於受理申報機關查核前將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者,得減輕處罰。

主席:第三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擬參選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捐贈賸餘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監察院處罰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政治獻金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政治獻金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並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8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擬具的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非常有幸在本(第9)屆第5會期快要結束前能夠順利完成二讀、三讀程序,在此要非常謝謝蘇院長、各朝野黨團對攸關我們原住民族政治發展的法案能鼎力支持,特別是對於內政委員會當時的召委──鄭天財委員,召開了兩次黨團協商,最後在今天早上又臨門一腳把這個案子及時排上院會議程,表示由衷的感謝。

本席針對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所提的法律修正案,其實是在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地方制度法的修正中,增訂了山地原住民區的專章,恢復直轄市內原山地鄉公法人地位,但美中不足的是,因為當年有關機關的配套不足,相關法令未能同步修訂,導致上一次2014年中華民國直轄市長、縣市地方選舉九合一大選,因為政治獻金法沒有對應修正,以致當年直轄市山地原住民族區的區長、區民代表與里長,都無法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有鑑於此,本席修正將山地原住民區,包括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茂林及桃源區,如果有原住民要選原住民區的區長、區民代表與里長,因為這次政治獻金法的修正,他們就可以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再一次感謝蘇院長、各朝野黨團及內政部願意支持本席的修正草案。謝謝!

主席:謝謝孔委員。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

三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640016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03月0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28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案,係第9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4月21日、106年11月23日第9屆第1會期第9次、第9屆第4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說明提案要旨。上開會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105年4月21日)、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106年11月23日)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交通部、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黃昭順、鄭天財Sra Kacaw分別擔任主席。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案要旨: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設立迄今已二十餘年,其設立緣由係因原住民經濟資本薄弱,無法因應社會經濟的急遽發展,特由政府籌資於民國八十二年設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協助原住民融資,輔導原住民族經濟事業。

()近十年為因應環境變遷,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主要任務,除了提供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之融資,亦提供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並設立分基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辦理就業輔導,以協助改善其生活。

()為發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改善原住民族生活之設立目的,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之外,增列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納為基金之業務範疇;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目所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基金屬性,爰明定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納為基金收入來源。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105年4月21日)說明:

鄭委員天財等所提第18條修正案,增加原住民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等相關業務;查103年統計資料,全國國人住宅自有率達84.01%,原住民僅73.2%;都會區國人住宅自有率達83.05%,原住民卻僅有57.8%,因此,本修正案可望有助於改善原住民住宅問題,本會尊重提案委員意見。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涉及相關部會權責,審議過程亦須整合各方意見,始盡全功。本會將充分配合大院審議意見,以落實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本提案正視原住民居住權益之維護,咸表支持。爰決議:「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案通過。」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案: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目前主要任務係提供原住民從事發展經濟事業、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之融資,以協助改善原住民族生活。惟近年來,經濟環境變遷甚大,除現行經濟事業需繼續輔導之外,尚有推動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原住民族住宅,以協助其居住之需要,為協助籌措其所需財源,爰增列住宅之興辦、出租、出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基金辦理業務;並明定興辦住宅之出租、出售所得收益款為基金收入來源。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召集委員天財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6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12時18分起至1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協商主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鄭天財Sra Kacaw

協商代:張宏陸  孔文吉  廖國棟  林為洲  賴瑞隆  林德福  李鴻鈞  高金素梅 李彥秀  許智傑  Kawlo.Iyun.Pacidal 曾銘宗  柯建銘  何欣純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八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第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8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能夠三讀通過,首先要感謝蘇院長以及所有的黨團,尤其是內政委員會委員的支持。之所以會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的修正條文,最主要就是原漢房屋自有率的差距高達10.81%,而都會區原住民的住宅自有率更低於57.8%,亦即這個差距高達26.2%,這麼高的差距一直以來都無法解決,最主要就是因為預算經費的問題。對於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修繕建構住宅的補貼,以整個差距來講,97年的預算就只能補助441戶,而104年的落差更從68.9%的住宅比例降低到66%的數字,因此對於原住民的居住正義,亦即對原住民,不論是房屋自有率或是老舊房屋的修繕都一直無法完成,最主要就是因為預算經費的問題,因此特別提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的運作,除了作為發展經濟之用外,特別增加原住民族住宅之興辦、租售、建構及修繕的住宅都可以予以納入。

主席:謝謝鄭委員。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三案。

三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640016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03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5070086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係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5年4月21日、106年11月23日第9屆第1會期第9次、第9屆第4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邀請提案委員廖國棟說明提案要旨。上開會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105年4月21日)、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106年11月23日)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請交通部、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等派員列席備詢,會議由召集委員黃昭順、鄭天財Sra Kacaw分別擔任主席。

三、廖國棟等16人提案要旨:

()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明定原住民族具有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又該法第二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而目前行政院公告之原住民地區僅限於山地及平地共55個原住民鄉鎮鄉鎮,並未包含海域範圍。

()因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制定之初,未考量到以海洋文化為主的阿美族與達悟族,保障範圍僅限於原住民鄉政之行政轄區範圍,並未包含部落賴以維生的傳統生活海域,致使以海為生的阿美族人及達悟族人在進行傳統海祭時屢遭海巡署驅離或遭地方政府起訴,迫使原住民族傳統的海洋及漁獵文化面臨滅絕危機。

()為保護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海洋文化,同時維護台灣海洋資源永續利用,爰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族得在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規定之海域從事非營業之傳統漁撈及採集野生植物行為。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林江義(105年4月21日)說明:

廖委員國棟等所提第19條修正案,第1項刪除「依法」2字外,並增列「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等內容。茲考量國土計畫法及海岸管理法等國土法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為避免修法通過後由本會公告海域在權責上可能衍生爭議,建議將前開內容參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所明定,調整為「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文字為宜,以利未來劃設程序上順利可行,俾有效保障原住民族使用自然資源權利。

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涉及相關部會權責,審議過程亦須整合各方意見,始盡全功。本會將充分配合大院審議意見,以落實原住民族權益保障。

五、經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審查,委員對現行法第十九條,僅就「原住民族地區」,允許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等非營利行為。對於在「海域」從事上開行為未設規定,顯然未考量原住民族海洋文化。爰決議:「第一項序文修正為:『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並增列第二項:『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現行法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第三項句首『前項』修正為『第一項』,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1份。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其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

一、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制定之初,因未考量到以海洋文化為主的阿美族與達悟族,保障範圍僅限於原住民鄉政之行政轄區範圍而未含括部落傳統生活海域,致使以海為生的阿美族人及達悟族人在進行傳統海祭時屢遭海巡署驅離或者取締,迫使延續千百年的漁獵文化面臨滅絕危機。

二、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海洋漁撈文化,增修原住民得在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從事非營利行為,其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審查會:

修正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召集委員天財補充說明。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06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12時18分起至13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協商主題: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協商代:張宏陸  孔文吉  廖國棟  林為洲  賴瑞隆  林德福  李彥秀  許智傑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柯建銘  何欣純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九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第十九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海域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

第一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第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做以下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廖委員國棟:(18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剛剛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相關修正案的三讀,我要在這裡代表我們的族民向願意支持這個法案修正的各黨團表達感謝的意思。可能有很多人並不知道這個法案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基本上,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都已經承認原住民的土地跟海域,而且要予以推動,可是在推動的過程中,關於海域的部分比較沒有被重視。我們這次修正第十九條,是希望將來原住民到海域去採集、尋求他的蛋白質來源的時候,不至於有其他相關機關來關切甚至阻止,本案修正之後,我相信我們的族民會快快樂樂的與海為伍,快快樂樂的到海岸、到海邊甚至潛水取得生命當中最重要的蛋白質來源,再次謝謝大家的幫忙。(以下以原住民族語發言)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

三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今天審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

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7210067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6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60703480號函。

二、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三、有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尚有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非營業(含信託基金)預算部分、經濟非營業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及非營業 (含信託基金)預算部分尚未列入,將俟其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不含附件)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7億0,257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中央研究院第4目「國家生技研究園區」1億1,171萬2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1億1,171萬2千元,另增列「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700萬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1億0,47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9,786萬3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8億5,465萬9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應隨同修正減列「科研環境領航計畫─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1億1,171萬2千元,另減列「科研環境領航計畫─健康雲跨領域研究計畫」100萬元,共計減列1億1,27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億4,194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5,208萬4千元,減列800萬元,改列為1億4,408萬4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9項:

1.凍結基金用途中「科研環境領航計畫」項下「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3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提出書面報告,經委員同意後即解凍。

提案人:蔣乃辛 柯志恩 何欣純 蘇巧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陳學聖 吳思瑤 李麗芬 張廖萬堅

2.中央研究院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於2013年6月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並自2014年編列預算執行,惟比較預算與決算結果,2014至2016年預算執行率均偏低,2015年甚至僅約5成,主要原因,應係科研環境領航計畫之子計畫執行率不佳所致,爰請中央研究院提出該項預算執行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預算科目

基金用途

研發成果

運用計畫

育成中心

計  畫

培育科技

菁英計畫

研發能量

提升計畫

科研環境

領航計畫

一般行政

管理計畫

103預算

3,108,722

57,520

47,069

6,700

2,310,000

686,533

900

103決算

2,560,327

42,673

49,261

444

2,089,100

377,993

856

執行率

82.4%

74.2%

104.7%

6.6%

90.4%

55.1%

95.1%

104預算

7,625,617

65,090

51,176

14,200

2,607,703

4,886,548

900

104決算

3,833,625

59,308

48,055

7,770

2,630,606

1,087,321

565

執行率

50.3%

91.1%

93.9%

54.7%

100.9%

22.3%

62.8%

105預算

7,774,817

25,385

31,605

13,800

2,578,523

5,124,604

900

105決算

4,556,448

18,722

25,518

11,456

2,628,470

1,871,717

565

 

執行率

58.6%

73.8%

80.7%

83.0%

101.9%

36.5%

62.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許智傑 張廖萬堅 

3.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2017年預算案,研發能量提升計畫科目下有「深度減碳,邁向永續社會計畫」(7,500萬元)及「深度減碳之研發計畫」(2,500萬元)兩子計畫,性質類似,前者明訂實施年限為2017至2020年,後者無明確實施期程;2018年本基金預算,前者列6,000萬元,後者無預算,查「深度減碳之研發計畫」在計畫說明中強調:「本計畫為中研院與各大學相關專家合作之跨領域大型長遠計畫」,何以在編列一個年度預算後,即不再編列經費,請中央研究院說明理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許智傑 張廖萬堅 

4.科學研究基金107年度基金來源47億0,257萬5千元,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經費22億1,000萬元、中研院公務預算撥款21億2,650萬3千元,合計43億3,650萬3千元,占整體基金收入來源之92.22%。科學研究基金甚少特定收入來源,9成以上經費由政府機關撥補,按科學研究基金成立宗旨目的之一,為積極推動科技移轉,將中研院重要研究成果產業化,也有助於支應院內研究各項經費,而根據統計,103至107年度有關技轉權利金收入之預、決算數僅介於1,878萬餘元至3,502萬餘元間,中研院應研議提高科學基金自籌財源之規模,減輕國庫撥補負擔,並於2個月內將研議方案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5.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規定:「中央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中央研究院得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科學研究基金。」、「第1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除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部分外,歸屬於中央研究院部分,得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前項之科學研究基金。」但根據預算書顯示,近年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之權利金收入,與國庫撥補支助研究經費規模不成比例,105與106年權利金預算皆為2,546萬7千元,107年編列2,800萬元,也僅增加253萬3千元,中研院應研議將科學研究基金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整併之可行性,以節省相關行政成本,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6.查科學研究基金107年度基金來源47億0,257萬5千元,服務收入中由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經費22億1,000萬元、中研院撥款之公庫撥款收入21億2,650萬3千元,合計43億3,650萬3千元,占基金收入來源之92.22%。顯示科學研究基金甚少特定收入來源,9成以上經費由政府機關撥補,未符預算法有關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允宜檢討基金設置目的之達成情形。另科學研究基金計畫執行情形偏低,導致鉅額資金留存基金104年底銀行存款達56億餘元,105年底銀行存款達83億餘元,不利國庫整體資金調度;復以基金計畫執行未盡理想,導致鉅額資金留存基金,不利國庫整體資金調度。中研院應檢討基金設置目的達成情形,並研議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整併。爰要求中研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7.科學研究基金107年度編列屬科技發展計畫及公共建設計畫之研發能量提升計畫及科研環境領航計畫,經費總需求合計293億8,600萬元,其中105年度以前預算數合計201億4,800萬元、106年度預算數21億1,700萬元、107年度預算數16億1,700萬元、108年度以後預算數合計55億0,400萬元。上開業務計畫由中研院單位預算補助及投資,期程長達數年,惟科學研究基金僅列107年度經費。中研院公務預算撥補科學研究基金部分跨年期經費,應依預算法等規定揭露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爰要求中研院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8.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為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107年度基金來源共47億0,257萬5千元,中研院公庫撥款收入為21億2,650萬3千元,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經費22億1,000萬元,合計43億3,650萬3千元,占基金收入來源之92.2%,該基金特定收入來源甚低,未符合預算法有關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爰要求中研院科學研究基金就如何增加特別收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9.科學研究基金自103年度起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主要係辦理:1.人文組年輕學者進修計畫及2.與國外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人才培育合作計畫,儲備人文及科技領域頂尖優秀人才。培育科技菁英計畫103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61%、54.73%及83.01%(詳附表1)。其中該計畫103及104年度各編列80萬元補助博士生赴國外頂尖大學,惟均未執行;105及106年度各編列40萬元,僅105年度執行16萬3千元,106年度截至8月底尚無累計實際數(詳附表2)。綜上,「培育科技菁英計畫」執行率低落,極不利我國人才培育,爰此,建請中央研究院應加強宣導與國外頂尖大學合作培育博士生計畫,以達成儲備頂尖優秀人才之目標。

附表1:103年度至107年度培育科技菁英計畫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1)

決算數(2)

執行率

103

6,700

443

6.61

104

14,200

7,771

54.73

105

13,800

11,456

83.01

106

13,179

9,137

-

107

13,000

-

-

 

註:1.資料來源,中研院提供。

2.106年度決算數為截至106年8月底累計實際數。

附表2:103至107年度補助博士生赴國外頂尖大學之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103

800

0

104

800

0

105

400

163

106

400

0

107

400

-

 

註:1.資料來源,中研院提供。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74億7,622萬9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科技部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設備及投資」30億3,441萬4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30億3,441萬4千元,另增列「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1,412萬8千元,增減互抵後,計減列30億2,028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4億5,594萬3千元。

2.基金用途:406億2,522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31億4,900萬元,增列30億2,028萬6千元,改列為61億6,928萬6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22項:

1.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新南向政策相關經費原列5億1,713萬元之10%,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洪慈庸 

2.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巨量資料智慧應用研究」原列11億1,524萬5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洪慈庸 

3.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原列43億7,900萬3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蔣乃辛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 洪慈庸 

連署人:蔡培慧 蘇巧慧 李麗芬 陳亭妃 

4.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創新及應用科技」中「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原列4億7,751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洪慈庸 

5.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原列32億7,811萬5千元之五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蔣乃辛 柯志恩 何欣純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 洪慈庸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張廖萬堅    

6.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綠能科技創新產業推動計畫」原列10億5,911萬4千元之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7.凍結「改善研究發展環境計畫」項下「學術刊物編印及部務報導」10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柯志恩 

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蔣乃辛 陳學聖 洪慈庸 

8.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下稱科研採購)係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之採購,其法源為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科研採購本意為簡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採購程序,然查部分學研機關,一般庶務性之工作亦採科研採購,與科研採購設立之原意不符,應重新檢討科研採購之基準;另查現行各學研機構辦理之科研採購,多以機關為單位,並未彙整於單一入口網站,建議參照一般政府採購,評估成立單一入口網站之可行性;綜上,爰要求科技部與相關部會就上開事項,於半年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洪慈庸    

9.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預算,雖較106年度減少,但仍影響部分科目類別,因應年度基金預算編列而減少預算,例如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等項目,造成外界之疑慮,因此科技部對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預算之編列,應就增減幅度分配上詳細說明緣由,並於每年針對「整體科技發展計畫」所執行之成效做檢討及討論,以符合預算之編列原則。

提案人: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洪慈庸 

10.有關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工程科技及實作研究」中,每年皆有針對「配合政策推動政策導向專案計畫」之預算項目,惟查歷年預算書中都未列出整體專案補助經費預算,雖此編列方式為考量科技發展具變化快速之特性,係為彈性調整經費配置,支應政策導向專案計畫之時效性及重要性,但比較近3年度(104至106年度)預算內容,104年度是以「推動具有前瞻性、跨領域整合或具有改善研發環境、提升基礎設施利用及增進團隊合作溝通合作等性質之計畫」等項目方式編列;105年度則是與106年度相同以「配合政策推動政策導向專案計畫或因應世界重要前瞻議題及趨勢等重點研究計畫」項目方式編列。

檢視所補助的專案計畫發現,近3年其補助的計畫內容多集中於同樣項目,恐非如預算考量的係為支應政策導向專案計畫之時效性及重要性。爰此科技部宜檢討該補助項目之妥適性,應將整體預算經費詳列於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度預算書中以避免影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審議與監督。

提案人:何欣純 李麗芬 張廖萬堅 洪慈庸 

11.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7年度「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之「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編列「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計畫」4億8,000萬元,以及同項下之「巨量資料智慧應用研究」編列「建置AI創新研究中心」所需經費10億元,均屬自107年度起辦理之跨年期推動人工智慧(簡稱AI)計畫。科技部為推動發展AI,除前揭二項跨年期計畫,尚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106至107年度)特別預算編列辦理「建置雲端服務及大數據運算平台計畫」,以及「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等計畫。爰要求科技部針對計畫間之整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洪慈庸 

12.依科技部提供資料,科發基金107年度編列16億4,204萬1千元辦理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其中6億元辦理產學研價值鏈躍升計畫,為107年度新增計畫。因產學合作計畫型態眾多,科技部應整併計畫及簡化提案程序與限制之可行性。另科發基金近年挹注產學合作研究經費大幅成長,國立大專校院近年度累積專利維護件數逐年增加,惟專利運用率逐年下降,專利及技轉收入未能相對成長,且過半數國立大專校院專利運用率低於5%,多數學校之專利運用率呈下降趨勢或未曾應用。爰要求科技部持續強化研發成果之商業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洪慈庸 

13.科發基金107年度預算「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編列「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能源主軸與產業需求科技研究」9億5,000萬元。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截至106年8月底,部分項目因遭遇困難致進度未如預期。爰要求科技部積極研處,並密切配合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及結合沙崙綠能科學城之運作以發揮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4.科發基金107年度「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編列「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6億2,269萬4千元及「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1億6,000萬元。科技部運用科發基金經費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研究人員,執行結果彈性薪資對象以留任現職人才為主,新聘人才占比甚低。又科技部及教育部彈性薪資方案均以大專校院優秀人才為範圍,亦包含研究優秀人才,理應整合由教育部統籌辦理,促使獎勵補助資源更具效率運用及提升延攬優秀人才成效。爰要求科技部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洪慈庸 

15.科發基金107年度「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編列非國家型科技計畫23億0,152萬元。考量科技發展具變化快速之特性,於科發基金編列跨部會署執行之非國家型計畫,係為彈性調整經費配置,支應各部會署具時效性及重要性之研發計畫;惟應於預算審議結果公告後4個月內,就各細項計畫執行內容及回歸部會自行編列之明細等資訊,由科技部會同相關單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6.科技部為落實「五大創新產業政策」主軸並發揮國內產業優勢利基,科發基金106年度編列93億1,000萬元,重點投入綠能科技產業、航太科技、生技醫療產業等地區性重點產業,並集結國內優秀創新人才,產出新創團隊與南台灣新興智慧產業接軌。為符合權責、業務執行統籌及利於立法院預算監督,爰要求科技部會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於107至109年期間按季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俾利持續監督產業創新旗艦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17.科發基金中,有關大眾科學教育計畫─科普影視產品南向發展及合作計畫,計畫細目中指出「補助培訓10位越南或印尼籍留學台灣之學生執行翻譯工作」、「對越南或印尼籍學生試片並收集收視及推廣意見,以利在當地推廣」,國家經費支出除產出相關影視產品外。亦可研議本國新移民子女有參與南向計畫之方案。於計畫中得以與南向國家學生交流之機會,科技部研議參與相關大眾科學教育計畫之措施,並於2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陳亭妃 洪慈庸 

18.鄉村發展,除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資源投入,鄉鎮公所、社區行政單位的人力設置與職能實為關鍵角色,特別是第一線行政單位的人力設置與地方職能,需有推動由下而上、社區自治的訓練與能力,推廣以鄉村為主體的意識與論述,才能取代目前普遍將鄉村視為都會休憩、資源供給者,而非安生立命的三生場域。

為培育具備鄉村發展素養的人力,科技部作為台灣高等教育引領者,應建立主題學群,納入相關專業師資群,包含鄉村發展主體規劃、農業經濟、鄉村社會、地方行政等學科專業,以誘導相關研究、學位學群的後續接軌,帶動國內鄉村發展的主體建立與永續經營。爰請科技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建立鄉村發展主題學群、建立主題研究項目補助計畫。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洪慈庸 

19.科技部106年度在北、中、南、東召開四場「計畫審查機制改革諮詢座談會」,並主動提出調整審查委員遴選機制與主動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之改革政策,以完善科研創新生態,營造公平公正的審查環境,並消弭外界對於「學術資源分配」出現在學術界特定領域之質疑。惟科技部計畫審查長期最遭受批評的是在於計畫申請人未受匿名保障,縱然科技部有制定利益迴避之原則,然學術圈內之學術審查仍可能導致部分審查受到人情、先入為主等壓力。爰請科技部就計畫審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申請人匿名制施行之評估報告,以落實計畫審查之監督與制衡性。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許智傑 

20.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07年總預算為329億8,000萬元,其中農業科學研究預算為5億9,000萬元,加上新增農業智慧科技於農業生產之應用5億,共計10億9,000萬元(3.3%)的預算用於農業發展。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在農業科學研究計畫,包含農產資源科學、生農環境與多樣性兩種學門,研究範疇涵蓋農藝、園藝及農化、漁業及水產、畜牧、獸醫及實驗動物、森林水保、生工生機、植物保護、土壤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等物學科,然農業與人工智慧、資通訊及智慧精密機械等技術的結合,需要由科技部的介入與媒合,方可促成跨領域之合作,爰要求科技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與輔導政策,回應環境變遷下的農業困境,引領產業前端研究,促進發展。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何欣純 

21.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之「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編列「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計畫」4億8,000萬元,以及同項下之「巨量資料智慧應用研究」編列「建置AI創新研究中心」所需經費10億元,均屬自107年度起辦理之跨年期推動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計畫。

科技部為推動發展AI,提出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計畫、建置AI創新研究中心、建置雲端服務及大數據運算平台計畫,以及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等計畫,允宜注意計畫間之整合、共享與擴散,掌握業界需求及市場趨勢,並督促國家實驗研究院如期如質辦理相關計畫,俾發揮計畫成效。爰此,科技部應於2週內將說明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22.能源國家型計畫(第二期),牽涉到我國對再生能源之研究,包括太陽能、風能、潮汐、地熱能等各類再生能源項目,與國家能源轉型之重大政策目標,至關重要。尤其在諸多再生能源當中,地熱能為少數可作為基載電力之能源型態,對於能源轉型至關重要。揆諸地熱與天然氣水合物主軸中心部分,地熱分項僅就宜蘭平原及利澤地區有進行相關研究,惟依據工研院1994年所作之研究,國內總發電潛能約989MWe,其中大屯山地區之潛能就高達514 MWe,請科技部會同經濟部針對大屯山地熱創能部分之調查及研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蘇巧慧 何欣純 洪慈庸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2億4,522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9億2,179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億7,656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3億4,919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19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2,726萬6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億5,132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19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2,939萬9千元。

()通過決議2項:

1.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107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分預算,107年度收入14億9,343萬8千元,成本與費用15億6,010萬9千元,收支相抵短絀6,667萬1千元。癌醫中心醫院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同屬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之醫院,雖癌醫專注於癌症治療,惟臺大醫院亦設腫瘤相關部科,例如設腫瘤醫學部,亦設內科部血液腫瘤科、骨科部腫瘤等,未來發展允宜與臺大醫院相關資源妥善整合。並依會計法規定,制定相關會計制度,包含內部審核處理程序與內部控制等。國立臺灣大學應於6個月內,針對癌醫中心醫院資源整合及作業基金會計制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2.106年10月國立臺灣大學宿舍發生潑酸情殺命案,其中一名傷者為學生宿舍保全人員,學生宿舍及各系館夜間保全人員不是直接聘僱於臺灣大學,該人員的醫療補助無法使用學校公務預算協助,目前校方擬以募款的方式予以協助。建請國立臺灣大學以此案為鑑,妥善研擬派遣人員急難救助、職業災害等相關協助措施。國立臺灣大學應於6個月內,針對潑酸命案後續協助(包含學生及宿舍保全人員)以及校內派遣人員協助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9億1,426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9億7,79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366萬1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4,082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057萬2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5,298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894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403萬9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35萬1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國立政治大學為國內具領導地位之大學,聲譽卓著。然日前政治大學有兼任教授指稱泰國來台人士「賣淫」、「沒有購買力」等極為不友善之言論。

若純就個案觀之,教授所指稱之案件非不存在。但目前泰國來台之新住民女性共有8,683人,許多在台努力生活、培育後代之新住民女性亦遭波及。長期以來,新住民女性持續發出在台生活社會氛圍不友善之意見,學者實不應有雪上加霜之作為;且諸多新住民子女在台灣成長茁壯,具泰國血統之新住民子女亦有於政治大學就讀者,此類言論恐對學生情感造成傷害。

查政治大學設有國立政治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推廣對東南亞之認識,諸多師生亦積極參與東南亞與新住民議題之社會推廣;推廣教育部分亦有開設新住民語言課程。然由此事件可見,對東南亞與新住民之友善意識於校內之普及尚有不足。爰請國立政治大學應持續提升校內對多元文化之友善程度,包括舉辦友善多元文化、新住民、認識南向各國與跨國人口販運、性剝削議題之相關活動。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柯志恩 張廖萬堅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8億7,563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3億2,58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5,018萬9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6億7,681萬2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447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7,233萬4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億9,539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21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018萬1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81萬1千元及資產之變賣8,325萬4千元,共計9,306萬5千元,均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據國內學者王珮玲(2016)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園各2,000餘位學生之調查顯示,國中、高中職與大學生有約會經驗者分別為29.0%、46.9%以及52.7%。有約會經驗者中,曾遭受約會對象嚴重精神暴力者分別占10.8%、12.3%以及31.0%,遭肢體暴力者分別有9.1%、14.3%以及17.0%;以及遭性暴力者分別是6.9%、11.8%以及17.1%。顯示有一定比率學生,曾有在約會中遭受暴力經驗。

此外報復式色情即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情感、交友關係與網路高度結合下,報復式色情此新興性暴力型態,已使許多年輕學子受害,且外流之後,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世界,難以回復。此議題除為性暴力議題,亦是網路人身安全議題。為此,在師資培育機制上居主要地位之各大學強化相關教育,除保護學生外,也讓學生未來成為老師後更有處置相關問題之能力。

因此,要求各大學在網路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暴力、性私密影像外流上,長期從事個案服務、校園宣講之社會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以及網路安全專責機構I-Win等建立持續性合作,透過經驗交流與共同研習等機制,應建立貼近學生生活現況之教育內容,並應推廣且普遍施行。協助學生應對親密關係中之人身安全議題,並使學校與學生均能更加瞭解相關社會資源與議題現況;也透過師資培育機制,為國民教育階段種下應對相關議題之種子。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2億9,111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5億4,149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5,037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億2,064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383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881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01萬4千元。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2億2,624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8億2,668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億0,043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億2,314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8,152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56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595萬3千元。

六、作業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4億6,328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8億8,581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2,253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億0,342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億4,669萬2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917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752萬元。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0億8,185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3億2,268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4,082萬4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3,901萬9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9,200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740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60萬2千元。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1億2,19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2億8,115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923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2,466萬5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818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8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632萬4千元。

()通過決議1項:

1.國立中山大學自101至105年度投入15億9,800萬3千元以推動邁頂第二期計畫,惟該校105年度外籍專任教師11人及其占全校專任教師比率2.27%,反較未實施邁頂第二期計畫之99年度16人、3.43%逐年下降。該計畫書針對達成目標之限制,明確指出延攬國外人才並非僅靠高額薪水或獎學金就可達成,友善之生活機能、完善之教學研究環境、無語言障礙之學習環境等,皆是吸引外國優秀人才原因。建請國立中山大學針對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延攬國外人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中山大學外籍專任教師人數及比率表

單位:人

 

年度

外籍專任

教師人數

全校專任

教師人數

外籍專任

教師比率

99

16

467

3.43%

100

15

481

3.12%

101

14

481

2.91%

102

13

478

2.72%

103

12

479

2.51%

104

12

485

2.47%

 

105

11

485

2.27%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九、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5億8,534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億3,05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4,517萬1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0,655萬4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9,510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85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925萬2千元。

十、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1億7,606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2億5,51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910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8,759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163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618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544萬7千元。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4億8,686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5億8,292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606萬3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億6,943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656萬1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559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8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72萬7千元。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3億1,918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4億8,407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6,489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8,188萬1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560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695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864萬6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13萬2千元,照列。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7,011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7,354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343萬1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7,200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91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08萬5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5,255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91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64萬3千元。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5億7,832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7,23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406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7,002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61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383萬1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8,629萬2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61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009萬5千元。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3億4,485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4億2,74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255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8,763萬9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8,345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45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799萬9千元。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2,06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3,014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953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901萬3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600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31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68萬8千元。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2,585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3,059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0,473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0,779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1,005萬2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7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233萬2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700萬元,照列。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5,353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2,387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034萬4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125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400萬9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491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09萬5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325萬3千元,照列。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0,88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1,21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321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984萬3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670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95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75萬5千元。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116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6,357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241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8,587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85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301萬9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646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85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61萬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70萬元,照列。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6,193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7,17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79萬3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771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681萬2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46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34萬5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400萬元,照列。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6,688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0,344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655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3,516萬4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億8,924萬9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415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509萬5千元。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4億0,010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5億7,244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7,233萬9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8,962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5,755萬3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188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566萬5千元。

()通過決議2項: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近年開放校園空間供商業商店或餐廳進駐,惟查校園內商店販售價格普遍過高,一般學生之經濟能力難以負荷,另許多商店進駐後,學生使用空間遭受限制,部分公眾空間更因商店之低消限制,改須付費進入;然辦學之初衷應為教育,學校之主體應為學生,為避免校園空間過度商品化,爰要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應全面檢討校園空間之利用,落實校園空間以學生為優先,並研擬學生參與校園空間利用之方式,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2.據國內學者王珮玲(2016)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園各2,000餘位學生之調查顯示,國中、高中職與大學生有約會經驗者分別為29.0%、46.9%以及52.7%。有約會經驗者中,曾遭受約會對象嚴重精神暴力者分別占10.8%、12.3%以及31.0%,遭肢體暴力者分別有9.1%、14.3%以及17.0%;以及遭性暴力者分別是6.9%、11.8%以及17.1%。顯示有一定比率學生,曾有在約會中遭受暴力經驗。

此外報復式色情即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情感、交友關係與網路高度結合下,報復式色情此新興性暴力型態,已使許多年輕學子受害,且外流之後,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世界,難以回復。此議題除為性暴力議題,亦是網路人身安全議題。為此,在師資培育機制上居主要地位之各大學強化相關教育,除保護學生外,也讓學生未來成為老師後更有處置相關問題之能力。

因此,要求各大學在網路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暴力、性私密影像外流上,長期從事個案服務、校園宣講之社會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以及網路安全專責機構I-Win等建立持續性合作,透過經驗交流與共同研習等機制,應建立貼近學生生活現況之教育內容,並應推廣且普遍施行。協助學生應對親密關係中之人身安全議題,並使學校與學生均能更加瞭解相關社會資源與議題現況;也透過師資培育機制,為國民教育階段種下應對相關議題之種子。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5億0,921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4,708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3,786萬9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2億8,312萬3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702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609萬4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740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702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037萬5千元。

()通過決議1項:

1.據國內學者王珮玲(2016)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園各2,000餘位學生之調查顯示,國中、高中職與大學生有約會經驗者分別為29.0%、46.9%以及52.7%。有約會經驗者中,曾遭受約會對象嚴重精神暴力者分別占10.8%、12.3%以及31.0%,遭肢體暴力者分別有9.1%、14.3%以及17.0%;以及遭性暴力者分別是6.9%、11.8%以及17.1%。顯示有一定比率學生,曾有在約會中遭受暴力經驗。

此外報復式色情即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情感、交友關係與網路高度結合下,報復式色情此新興性暴力型態,已使許多年輕學子受害,且外流之後,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世界,難以回復。此議題除為性暴力議題,亦是網路人身安全議題。為此,在師資培育機制上居主要地位之各大學強化相關教育,除保護學生外,也讓學生未來成為老師後更有處置相關問題之能力。

因此,要求各大學在網路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暴力、性私密影像外流上,長期從事個案服務、校園宣講之社會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以及網路安全專責機構I-Win等建立持續性合作,透過經驗交流與共同研習等機制,應建立貼近學生生活現況之教育內容,並應推廣且普遍施行。協助學生應對親密關係中之人身安全議題,並使學校與學生均能更加瞭解相關社會資源與議題現況;也透過師資培育機制,為國民教育階段種下應對相關議題之種子。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9,916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0,29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382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億9,078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123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955萬3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3,757萬3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123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634萬2千元。

()通過決議1項:

1.據國內學者王珮玲(2016)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園各2,000餘位學生之調查顯示,國中、高中職與大學生有約會經驗者分別為29.0%、46.9%以及52.7%。有約會經驗者中,曾遭受約會對象嚴重精神暴力者分別占10.8%、12.3%以及31.0%,遭肢體暴力者分別有9.1%、14.3%以及17.0%;以及遭性暴力者分別是6.9%、11.8%以及17.1%。顯示有一定比率學生,曾有在約會中遭受暴力經驗。

此外報復式色情即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情感、交友關係與網路高度結合下,報復式色情此新興性暴力型態,已使許多年輕學子受害,且外流之後,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世界,難以回復。此議題除為性暴力議題,亦是網路人身安全議題。為此,在師資培育機制上居主要地位之各大學強化相關教育,除保護學生外,也讓學生未來成為老師後更有處置相關問題之能力。

因此,要求各大學在網路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暴力、性私密影像外流上,長期從事個案服務、校園宣講之社會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以及網路安全專責機構I-Win等建立持續性合作,透過經驗交流與共同研習等機制,應建立貼近學生生活現況之教育內容,並應推廣且普遍施行。協助學生應對親密關係中之人身安全議題,並使學校與學生均能更加瞭解相關社會資源與議題現況;也透過師資培育機制,為國民教育階段種下應對相關議題之種子。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8,026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74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85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453萬8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647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3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11萬7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12萬3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據國內學者王珮玲(2016)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園各2,000餘位學生之調查顯示,國中、高中職與大學生有約會經驗者分別為29.0%、46.9%以及52.7%。有約會經驗者中,曾遭受約會對象嚴重精神暴力者分別占10.8%、12.3%以及31.0%,遭肢體暴力者分別有9.1%、14.3%以及17.0%;以及遭性暴力者分別是6.9%、11.8%以及17.1%。顯示有一定比率學生,曾有在約會中遭受暴力經驗。

此外報復式色情即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情感、交友關係與網路高度結合下,報復式色情此新興性暴力型態,已使許多年輕學子受害,且外流之後,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世界,難以回復。此議題除為性暴力議題,亦是網路人身安全議題。為此,在師資培育機制上居主要地位之各大學強化相關教育,除保護學生外,也讓學生未來成為老師後更有處置相關問題之能力。

因此,要求各大學在網路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暴力、性私密影像外流上,長期從事個案服務、校園宣講之社會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以及網路安全專責機構I-Win等建立持續性合作,透過經驗交流與共同研習等機制,應建立貼近學生生活現況之教育內容,並應推廣且普遍施行。協助學生應對親密關係中之人身安全議題,並使學校與學生均能更加瞭解相關社會資源與議題現況;也透過師資培育機制,為國民教育階段種下應對相關議題之種子。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4,59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4,850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52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7,280萬2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60萬2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5,001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50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751萬5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68萬4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據國內學者王珮玲(2016)針對全國國中、高中職及大專校園各2,000餘位學生之調查顯示,國中、高中職與大學生有約會經驗者分別為29.0%、46.9%以及52.7%。有約會經驗者中,曾遭受約會對象嚴重精神暴力者分別占10.8%、12.3%以及31.0%,遭肢體暴力者分別有9.1%、14.3%以及17.0%;以及遭性暴力者分別是6.9%、11.8%以及17.1%。顯示有一定比率學生,曾有在約會中遭受暴力經驗。

此外報復式色情即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也日益嚴重。在情感、交友關係與網路高度結合下,報復式色情此新興性暴力型態,已使許多年輕學子受害,且外流之後,私密影像流竄於網路世界,難以回復。此議題除為性暴力議題,亦是網路人身安全議題。為此,在師資培育機制上居主要地位之各大學強化相關教育,除保護學生外,也讓學生未來成為老師後更有處置相關問題之能力。

因此,要求各大學在網路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暴力、性私密影像外流上,長期從事個案服務、校園宣講之社會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以及網路安全專責機構I-Win等建立持續性合作,透過經驗交流與共同研習等機制,應建立貼近學生生活現況之教育內容,並應推廣且普遍施行。協助學生應對親密關係中之人身安全議題,並使學校與學生均能更加瞭解相關社會資源與議題現況;也透過師資培育機制,為國民教育階段種下應對相關議題之種子。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6,107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9,844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736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2,392萬8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050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20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29萬2千元。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0,379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5,46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5,082萬9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0,553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108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445萬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億2,854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022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9,831萬9千元。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億8,403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1,01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2,607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280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871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35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36萬4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00萬元,照列。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2,940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3,462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22萬1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230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720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9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0萬2千元。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0億1,494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億9,59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8,096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6,281萬9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4億0,162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130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8,031萬2千元。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6億9,629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億0,653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023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億9,134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4億2,943萬3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398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9,544萬5千元。

()通過決議1項:

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107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24億8,345萬1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27億6,440萬4千元,業務外收入2億1,284萬7千元,業務外費用4,213萬元,本期短絀1億1,023萬6千元。該校自籌收入除學雜費外,主要來自建教合作收入,惟該項收入104及105年度約半數以上係來自政府部門、公營事業及財團法人。北科大校務基金之收支連年短絀,重要財源之建教合作收入仍有半數來自政府部門、公營事業及財團法人,宜提高自籌財源能力。建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針對健全財源能力、提升自籌財源能力,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

103至107年度預、決算收支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收支項目

103年度

決算數

104年度

決算數

105年度

決算數

106年度

預算數

107年度

預算數

業務收入

2,384,445

2,472,435

2,508,417

2,408,591

2,483,451

業務成本與費用

2,550,155

2,657,067

2,797,362

2,684,114

2,764,404

業務賸餘

-165,709

-184,631

-288,945

-275,523

-280,953

業務外收入

198,561

209,758

274,021

209,337

212,847

業務外費用

50,413

49,727

103,761

50,401

42,130

業務外賸餘

148,147

160,031

170,260

158,936

170,717

 

本期餘絀

-17,562

-24,600

-118,685

-116,587

-110,236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1億0,377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2億3,320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943萬1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3,642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億3,726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77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954萬1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426萬4千元,照列。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6億2,910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億9,754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843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5,189萬3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5,852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998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854萬3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744萬元,照列。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9,863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9,676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813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5,377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575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604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70萬2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204萬元,照列。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億8,515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9億9,301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786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3,085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8,027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260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766萬8千元。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9,332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8,282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950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240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989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521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467萬5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00萬元,照列。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2億5,71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3億7,50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787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1,850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5,156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658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4,498萬3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645萬2千元,照列。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4,776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2,619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843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063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5,893萬3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20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73萬1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77萬5千元,照列。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7,704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3,21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514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2,872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729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142萬8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2,290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729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60萬8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00萬元,照列。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6,991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2,31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320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億0,610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9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0,518萬8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9,076萬9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651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425萬8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88萬元,照列。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9,59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4,778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5,186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479萬6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6,576萬1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430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45萬9千元。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2,362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7億1,58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777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9,548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9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456萬5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1億0,013萬9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908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05萬4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20萬4千元,照列。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7,64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7,598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0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7,800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5,760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410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350萬3千元。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8,395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1,11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714萬2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772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726萬6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56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70萬2千元。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0,099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3,22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129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764萬2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4,310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80萬5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100萬元,照列。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4,510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95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441萬5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97萬4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4,007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38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69萬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91萬8千元,照列。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1,13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3,803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665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321萬3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70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50萬7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954萬8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70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84萬2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5萬4千元,照列。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億1,479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億2,934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54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492萬1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4,220萬4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85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34萬5千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321萬6千元,照列。

五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61億3,95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36億4,274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4億9,677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億8,608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1億0,308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9億9,16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1,140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億4,165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8億6,563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億5,634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929萬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0,970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十四、作業基金─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9億7,902萬1千元,增列「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60萬元、「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中「業務收入─勞務收入」300萬元及「國立臺灣圖書館作業基金」中「業務收入」150萬元,共計增列5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8,412萬1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3億1,532萬1千元,減列「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作業基金」中「租金與利息」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1,282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億3,630萬元,減列760萬元,改列為3億2,870萬元。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億2,121萬5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億5,567萬5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教育部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30萬5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30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5,537萬元。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900萬4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7項:

1.凍結「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作業基金」中「業務成本與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50萬元,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將預算內容正式來函說明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2.查107年度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預算案之短絀為3億3,630萬元,各項分基金除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外,皆為短絀(表一);依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1項:「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揭示該基金應以自給自足為目標;然社教館所亦承擔社會公益之責,一昧追求自負盈虧,恐使館所成為商業展覽之展示空間,甚為兩難;為解決社教館所之困境,爰要求教育部及各社教館所,對於本作業基金之設置進行全盤檢討,並評估各社教機構可能之轉型方案,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一:各項分基金之各年度賸餘

 

各項分基金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國立自

科學博物

-80,911

-69,032

-63,671

-36,642

-38,283

-62,165

-58,557

國立科

工藝博物

-83,422

-65,734

-58,189

-54,076

-56,867

-83,569

-102,806

國立海

生物博物

-179,504

-77,428

-61,127

-67,899

-55,166

-90,357

54,407

國立臺

科學教育

-41,557

-31,194

-27,823

-24,638

-40,951

-27,124

-58,961

國立臺

圖書

-43,718

-32,760

-35,266

-30,799

-42,107

-28,702

-39,821

國立海

科技博物

-

-

-

-

-119,769

-139,785

-130,562

   

-429,112

-276,148

-246,076

-214,054

-353,143

-431,702

-336,30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3.教育部每年度於寒暑假舉行教育部及文化部所屬機構之聯合行銷,其執行單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五館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然查106年度國立社教機構及文化機構暑假活動「Muse大富翁17同樂遊」,因活動名稱大富翁產生侵權疑義,致該活動提前結束,並交由本次活動執行機關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處理後續法務相關事宜;惟現行社教機構人力缺乏,並未配置法務人員,遭遇爭議恐無力訴訟,為避免未來因產生爭議致活動提前結束,教育部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爰要求教育部及各社教館所研擬後續及未來之因應作為,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4.教育部96年度成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該部為期基金運作有一適法之依據,訂定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教育部復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會計制度,以利該基金及所屬館所之會計事務處理有一致性之規範。惟查:1.社教基金各分基金出版品收入與文創商品收入之會計處理不一,影響報表之可比較性。2.107年度社教基金文創商品收入總計1,224萬5千元,僅占該年度收入19億7,902萬1千元之0.62%。為提升社教基金之自籌收入,社教基金所轄之各館所應積極開發各項文創商品,以增加基金收入。爰要求社教基金所轄之各館所,對同一會計事項為一致性之處理,以提升預算書表之可比較性;另各館所應積極開發各項文創商品,以增加基金收入。教育部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5.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自民國71年成立至今,已有36年歷史,其自102年併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作業基金,編入自然科學教育園區管理中心生態教育科的業務範圍。此園區位於地質敏感區,33公頃的園區僅有5公頃位於地質穩定帶,雖不能增加有地基、有重量的硬體設備,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應在法令許可及教育館所策展專業的支持下,以不影響區域地質安全為前提,積極規劃園區生態教育、科普相關設施與活動,以促進園區的長期經營與推廣。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學聖 吳思瑤 柯志恩 張廖萬堅

6.查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現雖有訂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設置實驗組、展覽組、推廣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並明訂其掌理事項,然查實務運作,卻時有將業務交付於非掌理事項組室執行之情事,設組意義全失;為落實分工、加強館所功能,爰要求教育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重新檢討人力配置並研擬改善方案,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7.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陽公司)承攬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海洋科學與科技展示館、海洋劇場(3D巨型銀幕劇場)、區域探索館、戶外景觀設施之營運OT及海洋生態展示館之興建BOT,然因慶陽公司無法正常繳息,且該公司之保證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亦因獵雷艦案聯貸違約,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首之聯貸銀行團已於2017年10月15日對慶陽公司進行假扣押;為使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維持日常之營運,教育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應立即評估是否與慶陽公司解除契約、接管計畫及興建海洋生態展示館案之後續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蔡培慧 柯志恩 蔣乃辛 

五十五、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94億0,565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29億1,842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5億1,277萬1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2億5,772萬8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35億1,457萬4千元,照列。

()通過決議1項:

1.107年度該基金所轄145所學校中,屬各類特殊教育學校計14所,編列之預算占基金比率6.51%。該等特殊教育學校係專為各類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施以特殊教育及提供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所設置,當應依特殊教育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及建置完善之相關軟硬體設施,以符特殊教育法第1條之意旨。惟107年度該基金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員額預計仍未能依教育部訂頒之規定足額配置,不利該等學校學生受教權益。該基金所屬各特殊教育學校均直屬教育部主管,其相關教學體制運作當應確實依教育部所訂法令規定辦理,以為其他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之表率,惟卻未依班級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配置足額教師,恐有影響教學品質之虞。爰要求國教署儘速清查並促各該未足額進用教師之特殊教育學校加以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五十六、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億8,813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2億7,03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億8,216萬7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7萬5千元及資產之變賣440萬5千元,共計528萬元,均照列。

五十七、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33億6,393萬2千元,增列「財產收入」1,000萬元,改列為33億7,393萬2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2億5,826萬元,減列「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為發展運動產業,宣揚臺灣運動文化,與國際接軌進行跨業合作並辦理國內相關展覽或博覽會」6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2億5,226萬元。

3.本期短絀:原列8億9,432萬8千元,減列1,600萬元,改列為8億7,832萬8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12項:

1.凍結「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24億6,689萬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蔣乃辛 柯志恩 張廖萬堅 蔡培慧  何欣純 許智傑 蘇巧慧 陳學聖  黃國書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陳亭妃 

2.凍結「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中「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代理(辦)費─數位博物館體育文物典藏計畫」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學聖黃國書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何欣純 

3.凍結「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及獎助-輔助或獎勵學術單位、企業及團體-提供各類運動新聞與運動賽事動態,規劃專屬體育頻道,活絡體育運動及產業發展」6,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張廖萬堅 蘇巧慧 陳學聖  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吳思瑤 蔡培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4.凍結「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及獎助-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推動運動觀光及體育文化產業」3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張廖萬堅 陳學聖 黃國書 

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李麗芬 何欣純 

5.凍結「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5,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蔣乃辛 柯志恩 許智傑   陳學聖 黃國書 

連署人:李麗芬 蘇巧慧 陳亭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6.有鑑於原住民於各類運動項目卓越表現,1960年羅馬奧運十項全能銀牌得主,為出身阿美族馬蘭部落的「亞洲鐵人」楊傳廣,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棒球銀牌為阿美族黃忠義,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棒球銀牌為阿美族王光熙,2012年倫敦奧運跆拳道女子銅牌為阿美族曾櫟騁,2016年里約奧運舉重女子銅牌為阿美族與布農族郭婞淳,以及目前日本職棒巨人隊的阿美族好手陽岱鋼等,以及2017年世大運原住民選手的得牌表現,更是創下空前佳績,在90面總獎牌中有11面由阿美、泰雅、卑南與排灣的原住民運動選手獲得,包括滑溜冰的宋青楊、陳彥成、高茂傑、洪萬庭,舉重的郭婞淳,跆拳道的李晟綱、蘇佳恩,田徑的楊俊瀚、陳傑。上揭表現在在顯示政府不應忽視原住民的運動專長,爰此,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充分落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作業要點,增加培育原住民人才之廣度、深度,每年用於培訓原住民體育人才相關經費,包括改善運動訓練之設備與環境、獎助原住民選手參與各項賽事、輔導各縣市推動原住民族等體育活動……等支出,並於每年運動發展基金加強原住民相關選手培訓專案計畫預算編列。

提案人:李麗芬 蔡培慧 張廖萬堅 陳亭妃 陳 瑩  黃國書 

7.104及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編列國民體育日表演及相關活動經費執行數分別為7,219萬1千元及7,055萬7千元,106年度表演及相關活動預算編列6,500萬元,107年度續辦理該項業務,預算編列6,750萬元,用於舉辦國民體育日體育表演活動1,950萬元、推動社區體適能促進活動3,500萬元及輔導縣市政府活絡基層體育組織,協助推展體育活動1,300萬元。雖國民體育日舉辦之表演會活動經費具體育政策宣導性質,但107年度預算經費1,950萬元,又較106年度1,700萬元增加250萬元,整體已接近107年度國民體育日相關活動經費6,750萬元的3成,且運動發展基金成立目的為運動人才之培育,但歷年該計畫皆編列於運動發展基金項目其妥適性有待商榷。故為推廣全民運動舉辦體育日相關活動,其表演會活動結合藝人雖仍帶動民眾參與,但整體經費運用宜以培訓基層運動選手或推廣運動為主。爰此基於預算撙節原則,體育署應檢討該預算相關業務計畫之運用,有效整合相關經費之編列,以利資源妥善配置。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蘇巧慧 李麗芬 

8.教育部於運動發展基金下「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中編列380萬投入優秀退役運動員生活照護,依據體育署提供資料,106年持續輔導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保齡球金牌選手及2010年廣州亞洲運動會滑輪溜冰金牌選手至全國性單項運動團體、相關體育運動團體或公民營機關(構)任職,至106年9月底已實際執行79萬1千元;另撥付紀政女士生活補助費,至106年9月底已實際核銷83萬1千元,2筆合計162萬2千元,已超過106年度預算119萬2千元,確實有提高預算之必要。惟依照體育署所提供之資料,目前似乎僅補助3位退役選手,隨著預算金額提升,其補助人數是否有所提升?建請教育部體育署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及107年度執行計畫。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陳學聖 蔣乃辛 

9.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包含補助地方政府改善基層運動訓練場館及強化場館維護等用途,然推動國民運動需考量各縣市地域差異、保障各族群運動權利,應發展具在地性之友善運動軟硬體環境,以滿足兒童、婦女、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等對象之需求。

教育部應於每2年提出國民運動政策推動成效報告,並委託專家學者或團隊針對不同對象之社區型運動設施規劃,盤點各縣市政府社區型運動設施發展狀況,併前述成效報告一同提出,以落實國民健全體能、健康長壽的國家重要政策目標。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許智傑 張廖萬堅 

10.運動發展基金用途規劃為用於培訓體育人才、建立良好運動環境、著手基層運動扎根、輔導運動產業發展、輔助運動場館興整建、弱勢族群照顧與其選手培育,其中培訓運動人才經費所占率約6成。查本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近年來均以「當年培育運動選手及教練人數」、「當年度基層訓練站站數」為指標,即以「數量」而非以「質量」為評估標準,如針對選手體育成績提升幅度、成績改善等,顯見原列績效指標頗有不妥,爰請體育署重新評估關鍵指標,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3年度至105年度運動發展基金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別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A.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

1,188,143

1,185,660

1,279,403

健全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之運動產業環境改善支出計畫

51,604

65,059

114,678

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

216,150

238,349

226,374

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

305,803

375,693

452,538

一般行政

11,184

11,562

10,037

B.合計

1,772,884

1,876,323

2,083,030

A ÷ B

67.02%

63.19%

61.42%

C.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

750,896

1,079,589

1,139,733

C ÷ B

42.35%

57.54%

54.7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11.運動發展基金配合行政院107年度總預算案調整,分別於「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增加6億元,包括備戰2020東京奧運奪金計畫及備戰2024奧運計畫各3億元,另於「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計畫」增加4億元,係配合奧運、亞運和世大運備戰成立任務型協助小組,擇定重點項目申辦和舉辦國際運動賽事等4億元,以上共計10億元。本基金預算案新編3項計畫,為籌備參加未來東京奧運、巴黎奧運、亞運及世大運等運動賽事所需經費,惟計畫內容未盡完備,且經費需求明細付之闕如,缺乏量化衡量指標,難以呈現具體成效,不利預算審議。爰要求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柯志恩 

12.立法院106年11月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將電子競技業正式納入運動產業,惟目前國家對於電子競技產業尚未見到相關輔導及培育策略,建請教育部體育署落實調查電子競技業發展情況及需求,研擬評估電競產業輔導及培育措施,於6個月內將調查及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張廖萬堅 蔣乃辛 陳亭妃    

五十八、特別收入基金─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億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教育部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2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8,28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政府撥入收入─公庫撥款收入」8,2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1,720萬元。

2.基金用途:1億0,93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7億9,062萬3千元,減列8,280萬元,改列為7億0,782萬3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3項:

1.凍結「政府撥入收入」9億元,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並經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柯志恩 

2.查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原預計於106至109年度分別由政府撥入資金25億元、9億元、8億元及8億元,合計50億元,以供政府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惟本基金於106年度執行成效不彰,政府撥入25億元,基金用途僅列2億元,且至第3季止,尚無實際支用,爰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施行期限及資金額度,俾免留存過多閒置基金,並減國庫負擔。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3.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於106年度預算編列25億元,至106年6月始訂定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惟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至106年10月前,尚未完成立法,形成沒有基金法源卻先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沒有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而先有基金,此等荒謬的政策流程,實應檢討,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丁、科技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57億7,290萬7千元,增列「業務收入─勞務收入─管理收入」500萬元、「業務外收入」5,000萬元,共計增列5,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8億2,790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122億4,899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35億2,391萬6千元,增列5,500萬元,改列為35億7,891萬6千元。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0億8,417萬7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7項:

1.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原列45億0,639萬6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柯志恩 陳學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2.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為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科技部得設立科學工業園區;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7年11月8月召開「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評估說明書」專案小組第2次意見徵詢會議中,與會委員指出,為提升土地出租率現行科技部之科學工業園區與經濟部下之一般工業區幾無差異,且科學工業園區間亦以光電、生物科技為主,工業園區間無太大差異,造成科學工業園區間定位亦不明;爰要求科技部對科學工業園區之定位進行全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3.查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資料庫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使用情形表,現僅統計各園區之總面積、可供出租土地面積、已出租土地面積及土地出租率;然部分土地雖已出租,廠商並未實際進駐,造成出租率與實際利用率仍有落差,亦顯示本項統計未充分揭露土地實際使用情形;爰要求科技部與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研擬新統計指標,以期充分揭露土地實質利用情況,並建立長期租用卻未實質開發廠商之退場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4.科學工業園區內部設置之公共藝術品多半有年久失修之情事。然細觀其維護經費狀況,除南部科學園區外,其餘園區之維修經費皆不甚足夠。爰此,請科技部研議,檢討維修經費之相關額度,避免因公共藝術品維修狀況不佳對市容產生不良之影響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之疑慮。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5.科工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專案計畫45億0,639萬6千元,全數由自有資金支應,另預計年底舉債金額達1,108億4,566萬1千元。政府陸續擴張設置科學園區,迄今已核定開發經費高達3,152億6,500萬元,而94年度起除竹科新竹園區營運年年產生賸餘外,其餘新設或擴建園區營運欠佳,部分園區甚至年年短絀。為支應新設及擴建園區之開發建設成本,科工基金除國庫撥款挹注外,舉債金額高達1,173億餘元,本息償還壓力沉重。爰要求竹科、中科、南科園區管理局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並確實檢討評估新設或擴建園區之財務效益,以確保科工基金之財務健全,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6.科工基金107年度預算編列土地租金收入63億9,456萬元,出租土地成本編列44億3,815萬元,收支相抵後土地出租賸餘為19億5,641萬元。科工基金107年度土地出租收支相抵雖有賸餘19億餘元,惟部分園區土地出租收支短絀,土地出租仍待加強招商。爰要求竹科、中科、南科園區管理局加強招商,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7.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科工基金)107年度預算業務收入157億2,270萬5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113億3,997萬1千元,業務外收入5,020萬2千元,業務外費用9億0,902萬元,以上收支相抵後賸餘35億2,391萬6千元。科工基金將所有科學園區彙整編列為一附屬單位預算,未能完整呈現各園區經營成果。為利營運績效考核與財務責任歸屬,科技部應參酌預算法規定就基金所轄各園區編列分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804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億1,697萬6千元,減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旅運費─大陸地區旅費」27萬元及「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50萬元,共計減列7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620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6萬9千元,增列77萬元,改列為183萬9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27項:

1.原能會自103年起藉由月曆日常接觸與長久保存之特性,將核災防護觀念資訊置入月曆中,降低遺失的情況發生,以達宣傳效果。但檢視原能會歷年文宣品製作多流於制式化,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就各類文宣品之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進行逐年檢討,並仿效各國防災手冊之製作,製作成文字淺白普及化的防災手冊,請原子能委員會說明對於委員之前所提建議目前辦理情形。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2.原能會為核子事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肩負國家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樞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涉及民眾之權益,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除建立緊急應變機制,有繫於平時整備之充足及緊急應變之有效性。原能會、地方政府及相關應變單位應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各項整備作業,並定期辦理核安演習。查原能會提到107年核安演習規劃,外界亦知道目前核能一廠兩部機組均已停機許久,且即將正式除役,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對於107年核安演習的規劃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7年底預計基金餘額為8億3,104萬9千元。惟查:()核子事故基金財源之規定:核子事故基金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規定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之收入,作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及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所需經費之財源。前述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收取金額,規範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16條。()該基金用於支應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一次繳足:該基金收入之用途包含平時整備費用及核電廠發生核子事故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其中核電廠發生核子事故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估計約需7億8,000萬元,原採分期(年)攤繳方式併入基金,為恐基金結餘款不足以支應核災發生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立法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決議請該基金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原子能委員會爰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會議決議由該公司一次補足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修正調降收入標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於94年3月3日公布,自95年度起由台電公司每年每座電廠繳交2,400萬元,後為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經驗,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8公里,各項平時整備及應變作業增加,於101年3月修正相關規定,自102年度起每年每座電廠繳交金額調整為5,400萬元,包含辦理平時整備3,800萬元及分期攤繳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1,600萬元;嗣因台電公司業於106年7月6日一次補足該基金用於支應緊急應變作業經費不足之部分4億2,617萬元,原能會爰於106年10月修正該細則將每年每座電廠繳交金額由5,400萬元調降為3,800萬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多年均維持7.8億元之規模:據原能會網站101年5月之公開資訊,該會參考福島經驗,假設核子事故發生在人口最多之核二廠時估算應變作業費約需7.8億元,執行之工作項目包含中央及地方之災害應變中心與支援中心行政運作費、災民緊急短時安置、運送車輛租用、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資訊公開、環境輻射監測、食品、農產品、商品及飲用水之取樣偵測與管制、應變人員特別健康檢查與輻傷救護及設置臨時收容所等。惟101年迄今已多年,106年截至9月之累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41,較101年度之101.93增加3.48,在物價變動情況下,相關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將隨之調整。

綜上,該基金107年底預計基金餘額為8億3,104萬9千元,雖較預估之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7億8,000萬元高出近5,104萬餘元,惟緊急應變工作項目涉災民安置、醫療、物資、運輸及行政經費等,與物價相關,另倘核電廠除役,緊急應變計畫區將減少,故相關經費並非一成不變,是以,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多年均維持7億8,000萬元之規模,允宜適時參酌時空環境之變動重估,以確保應變之需。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4.原能會及所屬參加之國際會議多屬常態性會議,或年年參加或隔年參加,基於職務及業務考量,難以避免由同一人於1個年度中參加不同國際會議或同一人年年出國開會之情形,積極參加國際會議有助於拓展視野並提升我國對國際事務參與度及增加能見度,惟出國業務集中於少數人,恐加重其工作負荷從而影響國內業務之推動,且不利相關經驗之傳承,原子能委員會應通盤檢視參加多項同質性之常態性國際會議之必要。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係依法設置之特別收入基金,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收入,辦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相關因應措施,允宜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直接相關之訓練演習及物資儲備等業務為重點,而派員出國或赴中國大陸開會、交流、訪問等,所參加之核能管制及核安資訊相關會議等屬原能會之法定職掌,且該基金之派員多為原能會及所屬之人員,相關計畫允宜規劃由原能會及所屬之公務預算辦理,以避免相同計畫分由基金及公務預算辦理,致計畫執行情形之全貌資訊未能完整表達;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近年度雙雙呈下降之勢,107年度相關預算仍按往年之相同規模編列,允宜衡酌實際情形,重新檢視執行之可能性並覈實編列。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控管相關作業,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5.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7年度緊急應變演習預算編列1,440萬4千元,較106年度1,533萬4千元減少93萬元。查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人數參與率仍低於2成,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102至106年度依序擇定核三廠、核二廠、核一廠、核三廠及核二廠辦理演習,民眾參與率最低為103年度之1.96%,最高為105年度之19.83%,其餘年度則介於12%至14%間。原子能委員會應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危機意識及參與度,以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核安演習係平時防災整備之一環,原能會另亦透過逐村里宣導、核安演習前民眾說明會、特定團體與學校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計畫、園遊會、網路有獎徵答及逐里疏散演練等方式,將核能安全與緊急應變專業知識轉化為淺顯活潑之資訊傳達給地方民眾,以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及能力。以上辦理方式雖可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惟緊急應變之行動能力仍須透過核安演習予以強化,允宜研謀相關措施,持續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民眾危機意識及參與度。

綜上,近年度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人數已有增加,惟參與率仍未達2成,有待持續加強提升;另連續3年未辦理核安演習滿意度調查,原子能委員會允宜儘速規劃研議適切之調查方式,俾了解及蒐集參與民眾之意見,作為未來精進演習及整備作業之參考,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6.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業務宣導費」原列1,060萬元,查基金之業務宣導費預算成長1.68倍,主要係業務宣導之內容漸趨多元化,除防災宣導文宣、座談會、園遊會及印製月曆等外,近年並加入全民網路有獎徵答、製作緊急應變數位課程、及地方政府辦理逐里疏散相關宣導演練等所需。惟查:原能會辦理之業務宣導費預算,允宜審酌執行能量調整: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業務宣導費,由原能會辦理,104至107年度之預算呈減少之勢,惟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並未因預算減少而上升,104及105年度決算數及執行率分別為938萬餘元及74.76%、767萬餘元及69.18%,105年度賸餘342萬餘元較104年度之316萬餘元微增25萬餘元;而106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152萬餘元,占全年度預算1,162萬餘元之13.13%,年度中之執行率可能因部分經費核銷時間落後現象而低於實際情形,惟由趨勢觀察,107年度該計畫業務宣導費預算1,060萬元,容有審酌實際執行能量調減之空間。

綜上,原能會辦理之業務宣導費預算容宜審酌執行能量重新檢視調減,允宜評估相關業務辦理成效及必要性,規劃合理之辦理週期,以強化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之防護行動能力,衡酌實際情形重新檢視執行之可能性覈實編列。爰此,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7.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所編之國外旅費及中國大陸地區旅費,亦提供各中心派員共同參與,使各中心規劃辦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各項整備作業更加完善。惟查該基金之出國計畫及赴中國大陸地區計畫,係參訪交流為主,非屬演習有關支出、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之各項業務及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範圍,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辦法第43條第2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等基金用途之規定未合。

綜上,核子事故基金之國外旅費及中國大陸地區旅費以參訪交流為主,非屬演習有關支出、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之各項業務及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等核子事故基金法定用途之範圍,允宜檢討,爰此,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8.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設置,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43條第1項所定一定之金額,為新臺幣5,400萬元。自95年度起台電公司每年每座核能電廠繳交2,400萬元,以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做為平時整備、核安演習及發生核子事故時應變作業相關費用。鑑於日本福島核能電廠事故經驗,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8公里,各項平時整備及應變作業增加,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起每年每座核能電廠繳交金額調整為5,400萬元。

基金結餘款恐不足以支應核災發生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據原能會參考日本福島經驗並重新檢討確定核子事故時應執行之工作項目應包含下列各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支援中心行政運作費、災民緊急短時安置、運送車輛租用、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資訊公開、環境輻射監測、食品、農產品、商品及飲用水之取樣偵測與管制、應變人員特別健康檢查與輻傷救護及設置臨時收容所等;倘核子事故發生於人口最多之核能二廠時,估算應變作業費需7億8,000萬元。

綜上,核子事故基金係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所設置,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研謀適時參酌時空環境之變動重估,以確保應變之需,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9.據原能會所述,參與年度核安演習並非讓民眾了解事故防護行動之唯一方式,核安演習僅是平時防災整備之一環,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惟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率仍然偏低;原能會雖透過其他方式將核能安全與緊急應變資訊傳達給地方民眾,惟難以取代民眾實際參與演習之效果,原能會允宜研謀措施,以提升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參與度,俾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10.《106年核安第23號演習總結報告》所附之評核意見提及演練劇本問題:

(1)演練的狀況設計太過理想,例如現場廣播人員是否怯步?現場偵檢人員是否遭受污染?在地民眾不配合疏散作業等,未能充分將「人」的因素加以納入。

(2)演練劇本太過詳細,導致演練人員無法適切地進行臨場反應;建議劇本僅列演練主軸/必要項目。本次新增之無預警演練部分,立意良好,但搭配目前劇本內容,恐難發揮實質效益。

未來舉辦之演習應參酌相關意見,並強化評核委員讚許之無預警演練部分,以強化演習效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11.核一、核二廠位為高人口密度區的北北基,目前原能會規定之核災緊急應變區為核能場周邊半徑8公里,連同防護準備區的16公里,若有核災突發狀況,核一、二廠周邊需疏散總人數超過一百萬人。根據日本運輸專家估計,核一、二廠方圓20公里內的民眾,若完成疏散至少需48小時,但疏散時間越長,人體受輻射曝曬影響的危險性越高。原子能委員會應與新北市、基隆市、台北市政府具體規劃都會區通報系統、交通疏散動線,並透過地方政府聯合宣傳,強化應變效能。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洪慈庸 

12.台灣地狹人稠,核一、二、三廠均位於國家重要觀光發展區,根據統計,核一、二廠所在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包含野柳地質公園及白沙灣等九處景點,2017年旅客超過632萬人次,而位於核三廠旁的墾丁國家公園,同年之旅客人次統計亦超過437萬。原子能委員會主管之核子事故應變除在地民眾之長期溝通、里民宣傳,應連同所在地之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管理處,針對不同月份遊客人數、車流等狀況,納入區域核災集結點及緊急疏散路線評估與規劃內,以達到防災推動之目標。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洪慈庸 

13.近年核安演習人員參與率雖有提升,核三廠演習範圍參與率自102年16%提升至105年27%,核二廠自103年4.7%提升至106年14%,顯見民眾對核安意識逐漸提升,原能會另外也透過宣導及疏散演練、家庭訪問、防災園遊會、網路有獎徵答等方式提升民眾的安全防護知識。惟發生緊急事故時,民眾緊急應變的能力仍須透過核安演習來強化,近年民眾參與率雖提升,但仍未超過三成,且位於北部的核二廠參與人數未達兩成,顯有改善空間。爰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研議提升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之相關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報告。

廠別

參與人數

EPZ內總人數

參與率

102

核三廠

5,211人

33,080人

16%

103

核二廠

4,015人

86,252人

4.7%

104

核一廠

6,393人

29,742人

22%

105

核三廠

8,907人

33,080人

27%

106

核二廠

11,655人

86,252人

1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14.鑑於原能會每年度會擇一核能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然近3年來參與核安演習之民眾參與率,都未及該緊急應變計畫區域人數之20%,顯見原能會在宣導及推動民眾演練核子事故防護等執行層面上有所落差。

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核安演習之民眾參與率偏低之狀況,研議改善核安演習之宣導及動員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陳亭妃 

15.經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近年來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決算數與法定預算數,近5年來均頗有差距,預算達成率平均不及9成,107年度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列4,778萬元,恐難達成,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原因並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核子事故

中央災害

預算數

決算數

增減

預算達成率

102

57,451,000

41,623,698

-15,827,302

72.5%

103

51,286,000

39,862,116

-11,423,884

77.7%

104

43,039,000

41,519,845

-1,519,155

96.5%

105

55,779,000

44,686,855

-11,092,145

80.1%

106

52,692,000

47,156,629

-5,535,371

89.5%

 

106

47,781,00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16.核安即時通APP於2012年推出,實際下載量偏低,效用有待檢討,惟透過智慧型手機,迅速傳達核安訊息,確屬必須,本軟體目前已移除,無法下載,請原子能委員會就如何透過智慧型手機,宣導並傳達有關核能相關訊息,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17.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於原子能委員會網站中,列有出國及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內容有計畫名稱(如,參加後福島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際會議)、類別及內容簡述(如,核子事故計畫及緊急應變國際研討會)、執行數(即執行所用經費數),但未列出訪國家或城市,未說明舉辦機關或單位,似有規避監督之嫌,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18.「非核家園」為新政府長期並具體實踐之目標,核一廠、核二廠及核三廠都將於停止運轉年限到期後如期除役。惟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後,是否仍適用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所需繳納之一定經費,不無疑問。倘若排除不予繳納,連年仍有演習所需經費,則恐造成未來核子事故發生時,基金賸餘不足以支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所需。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討核電廠除役後相關法規適用情形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19.「非核家園」為新政府長期並具體實踐之目標,核一廠、核二廠及核三廠都將於停止運轉年限到期後如期除役。惟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後,核子事故發生之樣態與核電廠營運中不同,則緊急應變演習計畫是否仍有相要調整之必要,其經費是增加或減少,原子能委員會應具體說明除役階段,核子事故發生之樣態、相應計畫及經費估算,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20.依據學者林正洪研究指出,大屯火山下有岩漿庫、屬於有爆發可能之火山。肯認針對前述火山災害與核子事故複合式之災害情形,第23號演習業已納入考量;惟該次演習僅就演習劇本納入,於具體演練項目卻未予考量,致使民眾疏散點竟然設置於國防大學復興崗校區,恐有火山災害影響之範圍;又其餘核電廠應變措施,亦未見就火山災害於核子事故中造成的影響,進行模擬,顯有缺失。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21.107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060萬元,經查相較105年度決算數高出292萬1千元,而宣導之預期效益亦未清楚說明。

又查原能會近期就核電廠突發異常事件之資訊流於形式上的公開,並未適時且確實辦理相關說明會;故實難想像由該會所研議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宣導或溝通活動是否妥適。爰此,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宣導作業規劃並說明具體效益,以求業務審慎之進行,促進與民眾之溝通。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22.2017年6月2日北海岸降下超大豪雨,造成北海岸多處山崩、淹水及橋梁斷裂,造成該區聯外主要道路如基金公路、淡金公路及陽金公路均中斷。核一廠更因該場豪大雨導致電塔倒塌、2號機跳機之危機,已嚴重危害當地居民生命身體安全。今日極端氣候將日漸頻繁,核電廠業已老舊,為保障當地居民安危,應儘速規劃闢建核災疏散道路。

現行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未納入地方居民意見,僅由台電公司提出規劃,其公正及客觀程度似有不足。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核子事故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規定,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保障北海岸居民生命身體安全,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電公司於一年內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闢建核災疏散道路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通盤檢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規劃如何具體納入地方居民參與審議。

提案人:洪慈庸 黃國昌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2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既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用,自應考量在核災發生情境下,可能產生之需求,對於有特殊需求之族群撤離避難應做仔細貼心考量,如尚未熟悉國內語言之新住民和外籍人士、老人、幼兒、身心障礙者或其他行動不便之人,以確保相關應變計畫足以全面保障各族群之安全,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2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項下編有核子緊急應變相關宣導費用,請主管機關應就相關文宣品之製作建議可諮詢文化部與教育部,與本土漫畫家、核一二三所在地之藝文創作者、或政府提供獎學金培訓之設計人才合作,提升宣導成效進行研議,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25.行政院日前上網預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消息一出引發外界嘩然。新北市市長朱立倫107年5月8日於市政會議上強調,新北市堅持核安的立場從未改變,亦無政治考量,絕不接受將最終貯置場設置於核一、二廠內,並呼籲中央好好解決核安及核廢問題,將最終貯置場所位置交由社會公開討論。核廢最終處理場絕若行政院研議設在大台北地區,恐造成北北基超過700萬市民不安,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26.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缺乏醫療專業背景成員,且「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之醫療從業人員訓練上有不足之虞,如發生重大災害,恐將無法妥善應變,此外,有關單位更應規劃大量傷患緊急應變之處置,惟至今仍無下文,爰此,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提出改善計畫之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 蔡培慧 吳思瑤 蔣乃辛 

27.以國軍為中心之核輻射醫療防護及應變措施至為重要,如此才能在遭受核攻擊時建立以軍方為主、民間為輔之醫療急救體制,方能處理大量核輻射傷患。查國防部針對核輻射防治放療添購「直線加速器,高能量,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暨放射治療電腦刀系統」,然此系統主要針對癌症治療,國防部目前尚無完整規劃如何因應核攻擊醫療防護及應變。爰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應與國防部共同提出具體措施之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 蔡培慧 吳思瑤 蔣乃辛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億2,056萬元,增列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70萬元、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其他業務外收入」500萬元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業務收入」300萬元,共計增列8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2,926萬元。

2.業務總支出:11億0,764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291萬3千元,增列870萬元,改列為2,161萬3千元。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億1,206萬7千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跨藝匯流.傳統入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公共建設跨域加值發展計畫」2,846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360萬3千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3億6,036萬元,配合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244萬6千元及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2,846萬4千元,共計減列3,09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945萬元。

()通過決議6項:

1.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立國父紀念館原隸屬教育部,配合組織改造101年5月20日文化部成立後,自102年度起改隸文化部,並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別設置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105年度再增設傳統藝術發展作業基金。惟文化基金經常營運收支及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均高度仰賴政府公務預算補助,爰要求文化部積極檢討提升營運績效與自籌財源,並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學聖 柯志恩 

2.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於106年度辦理推廣教育主要分為生活美學、創藝學園、中正兒童冬夏令營及其他等四大推廣主題課程,合計開課412班次、招收1萬2,696人次,截至106年11月底收入2,501萬1,515元。惟查該處生活美學班別開設「生活唯識學」、「人相學」、「陳家拳」及塑身等多種課程,與該處組織法所定推廣藝文活動之宗旨未盡相符,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建議應多開設有關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等課程,以提升民眾美感素養,增進藝文創作知能。另查該處105及106年度部分藝文展覽主題如小熊維尼、史努比等大型售票特展,核與該處推廣藝文展演業務宗旨未盡相符,恐有流於商業化之虞。爰建請文化部檢討改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之藝文展演及推廣教育課程,並積極辦理本土性及公益性展覽,於2個月內將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洪慈庸 

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分基金107年度預算案編列「其他業務外收入─雜項收入」61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減少139萬元,減幅高達69.50%,主要為銷售出版品、紀念品、文創商品拆帳收入及財務報廢變賣等收入減少。

宜積極開發典藏品及品牌之圖像授權加值運用,以提升館藏效益及自籌收入:據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表示,該管理處商品開發方式分為自行開發及合作開發兩種,開發商品除在中正紀念堂博物館商店販售外,亦積極尋求其他對外通路,截至105年已與7處通路廠商(包括草山行館、國史館、錢穆故居等),106年另新增昇恆昌及采盟2通路廠商,目前總計與9家通路廠商合作,共14處銷售據點(包括桃園機場免稅店、駁二藝術特區、士林官邸、臺北大稻埕等)。

查該管理處101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衍生性商品開發數量分別為33件、13件、23件、13件、5件及5件,102年度至106年8月底止文創商品銷售金額分別為:13萬8千餘元、86萬4千餘元、56萬7千餘元、50萬9千餘元及9萬3千餘元,其中105年度文創商品銷售額50萬9千元,僅占總收入2億9,164萬8千元之0.17%,反映商品開發數量及銷售收入仍有成長空間。

按該管理處典藏品均已完成數位化,並已於102年底完成商標註冊,於104年2月4日訂頒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供開放大眾付費使用其圖像品牌,未來將鼓勵合作廠商多運用典藏品圖像開發特有商品。由於該管理處具有行銷推廣優勢,允宜積極運用典藏品及品牌形象開發加值運用,以提升文創價值,增加藏品運用之效益。

綜上,設置基金之目的係為提升其開源節流之潛力及意願,鼓勵自籌財源,更重視經營效率,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中正紀念堂每年吸引近700萬人次之參觀人潮,具歷史文化與觀光價值,惟典藏品與品牌授權商品開發數量及收入有限,仍有成長空間,允宜充分運用典藏品可用素材及品牌形象積極開發文創商品,拓展文物商品市場,並利用多元行銷管道加強推廣,以提升品牌能見度與館藏效益,增加自籌收入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此,文化部應責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積極開發典藏品及品牌之圖像授權加值運用,並加強多元推廣行銷,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洪慈庸 

4.中正紀念堂管理處107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專案計畫」、「其他資產─遞延資產」以及「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等科目編列辦理「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經費合共5,662萬元。

因本計畫涉及古蹟工程,相關前置審查作業費時,已修正計畫展延期程:本計畫預定總經費10億5,096萬元,104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億7,748萬8千元,截至106年9月底止累計執行數7,717萬3千元,扣除預算賸餘註銷數4,900萬3千元,預算執行率33.78%,總累計計畫進度7.34%,較預定進度(計畫修正後)7.53%微幅落後。再經查,本計畫原定辦理期程為104至113年度,業於106年9月4日報經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060026175號函同意展延期程至116年度,計畫總經費維持10億5,096萬元不變,允宜就修正後期程控管進度,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

計畫自償率由31.88%下修為15.01%,致公務預算相對增加負擔1.77億餘元:查本計畫原核定總經費10億5,096萬元,其中由中央公務預算支應7億1,591萬4千元(占68.12%)、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分基金負擔3億3,504萬6千元,計畫自償率為31.88%。惟按該財務計畫,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除需於108至113年間向銀行舉債1億7,000萬元外,於計畫營運期間亦將產生2億7,100萬元之現金缺口,以及負擔4,300萬元債務利息費用。爰此,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辦理「多元文化交織.古蹟風華再現─中正紀念堂服務升級計畫」已展延計畫期程,文化部應責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應按修正後期程控管進度,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洪慈庸 

5.經查國立國父紀念館107年度預估其他業務外收入主要包含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4,854萬3千元(係大會堂展覽場地等規費收入及停車場等租金收入),以及雜項收入9萬1千元(文創及出版品等出售收入),合共4,863萬4千元。較106年度預算5,872萬1千元減少1,008萬7千元,減幅17.18%,亦較105年度決算5,297萬3千元減少433萬9千元(減幅8.19%)。

據國父紀念館表示,107年度預算案預估其他業務外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減少之原因主要為:1.紀念品中心場地已與廠商雙方合意終止合約,刻正辦理場地整建招標作業。2.餐廳場地合約將於107年4月30日到期,終止後場地利用方式規劃研議中。3.雜項收入主要為販售出版品、報廢變賣及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等。出版品因受作者名氣及民眾喜好影響,差異性大,報廢變賣……不確定性高未編列預算。爰107年度預算案未估列紀念品中心場地收入、餐廳場地收入估列118萬1千元,較106年度預算減列235萬9千元、雜項收入亦由106年度121萬1千元降為9萬1千元。

惟查紀念品中心場地刻正辦理場地整建作業中,約定工期2個月,預定於106年底完工。據國父紀念館表示,未來場地利用方式,將整體規劃並重新檢討。爰此,文化部要求國父紀念館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洪慈庸 

6.「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分支「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費」經修正展延期程3年:本計畫原定期程為104至108年度、預定總經費11億6,607萬元、自償率32.47%,嗣因原計畫迄105年1月29日始獲行政院核定,囿於計畫未奉核定前,預算不得動支,致整體計畫執行進度往後推延,啟動期程延宕。國父紀念館爰於106年5月間陳報修正計畫案,經行政院於106年9月28日以院臺文字第1060030066號函同意修正,計畫期程展延至111年度,總經費仍維持11億6,607萬元。

「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分支「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費」104年度至106年度累計編列預算2億125萬8千元,截至9月底止支付實現數8,691萬4千元,預算執行率43.19%,允待加強辦理。累計計畫工程進度16.57%,但106年度之年累計進度為56.10%,仍較預定進度60.00%落後3.9個百分點。

「國家文化設施升級計畫」分支「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費」修正案大幅調降自償率,致公務預算負擔大幅增加:查本計畫修正案,雖計畫總經費仍維持11億6,607萬元不變,惟自償率由32.47%大幅調降為15.02%,致公務預算負擔金額相對增加2億347萬9千元。綜上,國家文化設施升級─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雖經修正展延期程3年,文化部應督促及要求國父紀念館加強進度控管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國父紀念館跨域加值計畫修正前後比較表

新台幣千元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差異

辦理期程

104年-108年

104年-111年

增加3年

計畫總經費

1,166,070

1,166,070

0

自償率(%)

32.47%

15.02%

-17.45%

公務預算負擔金額

787,447

990,926

+203,479

作業基金負擔金額

378,623

175,144

-203,479

 

提案人:陳亭妃 蔣乃辛 吳思瑤 洪慈庸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7億3,524萬3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銷貨收入」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6,524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5億7,14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1億6,377萬8千元,增列3,000萬元,改列為1億9,377萬8千元。

()解繳公庫淨額:6,500萬元,照列。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5,028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通過決議9項:

1.凍結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總支出「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4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柯志恩 陳學聖 

2.凍結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總支出「業務成本與費用─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競賽及交流活動費」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洪慈庸 

3.凍結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什項設備」5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吳思瑤 許智傑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李麗芬 何欣純 蘇巧慧   蔡培慧 洪慈庸 

4.107年度故宮文物發展基金編列文物收購預算1億5,0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800萬元增加5,200萬元,增幅達53.06%;經查係為豐富南部院區典藏,提供各項常設展與特展需求,惟因過往故宮文物發展基金預算執行率偏低,爰請故宮博物院提供採購文物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103

33,000

0

104

30,000

22,434

105

313,000

97,326(保留至106年支付)

106

98,000

-------

107

150,000

-------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李麗芬 何欣純 洪慈庸 

5.經查長期以來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印製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時未妥適估計銷售需求量,導致印製數量過多,不僅耗費印製成本並造成存貨積壓,更增加各項庫存管理之經營成本及存貨陳舊價值減損的風險,降低經營效益。歷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亦曾提出預算刪減凍結案以督促故宮檢討改進,惟故宮至106年止仍持續編列大筆預算,故宮並回應「基於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功能等需要,基金需配合印製各類出版品,無法全然採取市場導向,且印製時需考量單位成本及售價合理性,印製量亦難以少量估算」。

綜上,經多次要求後,故宮107年度有關各類出版品及文物商品已較106年度數量降低,顯見故宮仍可基於市場導向調整數量需求。雖故宮107年已調整出版品與各類商品數量,但為督促故宮確實的落實該項政策,爰此要求故宮每年應評估妥適印製數量,降低庫存壓力,減少不必要之成本或滯存之損失,並逐年降低銷貨印製成本。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洪慈庸    

6.經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歷年來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中,長期重複編列「園藝景觀清潔維護經費」於該項預算中,且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曾提案刪減凍結,惟故宮仍繼續編列該項經費,未將此預算項目回歸公務預算中,顯見故宮對於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亦未核實編列,爰此要求故宮研議調整將該預算逐步減列或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洪慈庸    

7.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07年度餘絀撥補預計表,解繳公庫淨額編列6,500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案5,500萬元,增加1,000萬元。然查102至105年度,業務活動之現金流入分別為2億1,822萬9千元、2億2,594萬2千元、4億2,069萬9千元及2億3,201萬8千元;購藏文物之現金流出分別為6,774萬元、0元、2,243萬4千元及0元;各年度現金分別增加7,430萬元、1億7,973萬8千元、3億7,128萬1千元及1億5,409萬6千元;致期末現金逐年成長,分別為2億7,806萬4千元、4億5,780萬2千元、8億2,908萬2千元及9億8,317萬9千元。鑑於近年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活動之現金流入足以支應購藏文物及購建固定資產之現金流出,故宮應研議調增繳庫數,並將檢討說明報告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8.105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決算書,競賽及交流活動費之支用明細有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及廣告費、保險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用品消耗、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等。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會計科(項)目核定表之用途別科目及編號,「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定義為凡參加組織團體會費、技能競賽、交流活動及各種捐助、補助、分攤、補貼、獎助、救助(濟)等費用皆屬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之「競賽及交流活動費」其定義為凡參加技能競賽及交流活動發生之費用屬之。而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編列「競賽及交流活動費」,實際支出內容與「競賽及交流活動費」之定義未合,支出內容包含郵電費、旅運費、印刷裝訂及廣告費、保險費、一般服務費、專業服務費、用品消耗、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等。故宮應檢討且依據業務性質及用途編列預算,俾利預算忠實表達預期及實際業務情形,以符合管制及統計目的,針對以上故宮應於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蔣乃辛 陳學聖 

9.立法院預算中心連年提出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累積賸餘過多,要求調增繳庫數額。然因應文物採購可遇不可求,難以事先做出年度規劃,可能臨時需要大量資金,且偶有年度文物收購時有不理想之情況,實情有可原。且南院亞洲文物質量不足,有積極收購文物需求,都需要資金支應。為免每年都發生是否應將賸餘繳庫之爭議,請故宮研議在每年度之賸餘分配中,訂定合理的「非分配賸餘」上限,如非分配賸餘多於上限即應解繳公庫,作為年度預決算依據。必要時修改「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條文,詳訂決算賸餘用法。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何欣純 蘇巧慧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