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6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6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新南向政策」之經貿策略及兩岸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60)
黃委員就我國「新南向政策」之經貿策略及兩岸經貿關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係基於臺灣在區域經濟可扮演之角色,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非要取代大陸市場,亦非與中國大陸在該區域相互競爭。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政府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與對話;亦期盼新南向區域國家與臺灣共同促使中國大陸以開放之眼光,使臺灣能發揮醫療、教育、科技發展、農業等豐富經驗,並與相關國家建立策略性合作夥伴關係,增進新南向區域和平及繁榮發展。
二、另,政府已表達尊重1992年兩岸兩會達成若干共同認知與諒解之歷史事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致力維繫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我方持續穩健推動兩岸各項交流,始終敞開溝通大門,並呼籲中國大陸應排除政治障礙,與我方恢復溝通及協商。政府政策係為強化經濟活力及自主性,積極參與多邊與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例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以及推動「新南向政策」。行政院已成立「國際經貿策略小組」,未來將持續檢視我國相關經貿措施及法規,並積極與相關國家加強經貿合作關係,為未來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創造有利條件。
三、又,新南向各國除積極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擴展其經濟版圖外,更競相提出各項經貿發展計畫。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計畫前,已評估目標國之產業發展現況及需求,例如泰國產業4.0、越南5年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印度推動之印度製造及數位印度,目前除外貿協會成立印度中心,推動臺印產業合作機制外,並結合我國產業優勢及互補需求,研訂營造亞太產業供應鏈夥伴關係方案,並委請全國工業總會結合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院等機構加以落實,將持續推動與相關國家之產業交流,結合各國經貿政策目標及作法,建立互利互惠之經貿夥伴關係。再者,為提升臺灣與新南向國家間之雙向投資,政府將積極排除投資障礙、保障投資安全、提供資訊、融資與人才之支援。在語言文化方面,教育部、勞動部與內政部,針對語言人才培訓、東南亞與南亞文化認知等皆已投入更多資源。目前「新南向政策」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企業與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已有初步成果,說明如下:
(一)貿易數額成長:民國106年我國與新南向國家雙邊貿易額達1,109億美元,較105年成長15.6%,並高於我國與全球貿易總額成長率(12.9%);另臺商在新南向國家投資金額為36.8億美元,成長54.5%。又,本(107)年1月至3月我國與新南向國家貿易額277.2億美元,成長3.9%,對越南、馬來西亞、柬埔寨、緬甸、汶萊、寮國、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尼泊爾等10國更呈現2位數成長,可見「新南向政策」相關推動效益已逐步呈現。
(二)雙邊對話機制:我國已與新南向多國建立諮商與經貿對話交流平臺機制,如經濟部與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印度等國設有部長級或次長級經濟對話交流平臺,拓展雙方在產業、貿易、投資、中小企業等議題之合作,並排除投資障礙,為我國業者爭取更有利及公平之經商條件。
(三)洽簽經貿協定:在推動洽簽及更新「投資保障協定」(BIA)方面,臺灣與菲律賓於106年12月7日在馬尼拉簽署更新「臺菲投資保障及促進協定」,並已於本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並持續推動其他國家進行諮商。
(四)產業深度合作:為強化臺灣與新南向區域國家在產業上深度對接,且協助企業集體拓展市場,針對印尼、印度、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及越南等6國,經濟部委託全國工業總會於106年3月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與新南向國家辦理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促進產業、官方、智庫三層次交流,共簽署69份產業合作備忘錄,涵蓋紡織、食品加工、清真食品、電子資訊、金屬機械、綠能、智慧城市及工業區開發等產業,本年亦將持續在此基礎上推動產業合作。
(五)國營事業投資:中油、台糖、台水、中鋼等國營事業均積極在新南向市場布局,如中油目前已在越南、印尼、新加坡、菲律賓、汶萊、澳洲、印度及馬來西亞等國布局,並規劃評估與臺灣中下游廠商,共同在印度古加拉特邦投資石化園區,初步規劃為年產100萬噸以上之輕油裂解廠及下游工廠,形成石化產業聚落。
四、至中油高雄煉油廠第五輕油裂解工場(以下簡稱五輕)搬遷印尼計畫終止一節,中油及印尼國營油氣公司Pertamina於106年10月6日簽署備忘錄(MOU),雙方均同意五輕搬遷投資需以具合理投資效益及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為前提,惟經雙方本年3月底至4月初於印尼進行多次討論,考量中鼎工程、IHS及Rekind/KBR等多家顧問公司專業評估認投資效益不如預期及其它因素,同意終止該投資計畫。又,在金融業前進新南向方面,政府為協助我國新南向廠商融資,已透過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廠商海外投資貸款、共同保證與聯貸平臺等服務。此外,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與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亦協助廠商前往新南向國家取得融資管道,以多元方式供我商利用。
五、開拓多元市場為我觀光發展重要指標之一,受到全球化、數位化及旅遊自主意識抬頭等因素影響,旅客出國旅遊機會漸增,旅遊型態逐漸轉變為短程、短天數、多元深度體驗等模式,爰飛航時間8小時以內之新南向國家為我國主要客源區域之一,且如日本及韓國等與我國鄰近之競爭國均陸續放寬新南向國家簽證待遇,赴日、韓之新南向旅客亦大幅提升,顯見放寬觀光簽證確有效吸引旅客到訪。另防制人口販運如賣淫及打黑工等事項為聯合國及國際人權協定重要倡議,我政府已配合國際公約執行防制工作,交通部觀光局並向旅行業宣導,勿成為人口販運幫兇,亦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及警政署強化源頭管理之「入境查驗面」、入境後「在臺查處面」及後續「出境管制面」,防範觀光客來臺從事與來臺目的不符之活動。全球化促使國際旅客移動更為頻繁,先進國家如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均以免簽證回應各國旅客需求,並透過跨國反恐通報系統及盤查可疑份子等方式,防杜不肖份子入境,我政府亦同,以兼顧旅遊便利及國境安全。
六、鑑於「新南向政策」係我國重要之經貿發展政策,政府將持續在既有基礎上,聚焦執行區域農業發展、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產業人才發展、新南向論壇與青年交流平臺、產業創新合作等5大旗艦計畫,以及跨境電商、觀光、公共工程等3大潛力領域,務實推動各項工作,深化與新南向國家間之經貿關係、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並協助業者投資布局,創造互利雙贏之經貿合作關係。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4)
黃委員就農業缺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106年度委外調查結果,國內主力農家家戶中約34.2%有外僱人力,10.2%表示該年度處於缺工狀態,且主要以缺臨時工為主(約26萬7,000人次),該會為解決上開問題,業提出重要措施如下:
(一)規劃改善農業作業環境、調整產業結構及拓增新勞動力等策略,106年度以補充本國農業勞動力為主,成立農業技術團、農業耕新團、產業專業團及外役監團等共37團農業人力團,招募842人,累計服務4,145家次農場,上工7萬1,217天,初步緩解約20%農業缺工需求。
(二)本(107)年以整體農業勞動力之精準掌握及有效運用為政策目標,持續盤點農業缺工成因,同步規劃農業勞動力之減省及補充,並針對缺工產業需求採行因應作為,如擴增農業人力團及多元補充勞動力、規劃成立農機工班,推動農機代耕服務,以及逐步導入智慧農業促進產業升級等。
二、另行政院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亦研議增闢多元農業勞動力管道及可能作為,其中與新南向國家洽談度假打工協定列為規劃選項,藉以促進雙邊國家交流,同時補充我國農業勞動力需求;上開協定目的係以度假為主、打工為輔,並非既有觀光、探親、依親簽證。行政院農委會業與內政部、外交部及勞動部等共同研議,研議情形如下:
(一)對象以青年來臺度假打工為主,度假打工簽證申請者年齡範圍為20歲至45歲,簽證規劃核發之停留期限為180天可延期之多次入境停留簽證,最長1年。
(二)初步規劃與越南、印尼、泰國及菲律賓等新南向國家優先洽談農業度假打工協定之可行性,考量國安問題,核發度假打工簽證人數初期以每國200人為限,未來視各國出入境管理情形增減人數。
(三)來臺打工產業別為農業,以農業缺工嚴重地區優先試辦,經我國特定單位核給推薦文件,據以申請度假打工簽證來臺,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媒合工作,掌控人員動向。
(四)刻正研擬新南向國家協定內容草案,以提供外交部與相關國家協商。
三、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外勞開放原則係在不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及社會安定等前提下,採補充性原則辦理,並透過由勞資學政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社會對話機制,共商外勞政策。農業缺工前經政策小組會議討論共識認為除屠宰業外,其他農產業缺工問題,考量農村仍具青年、新住民及中高齡等潛在勞動力,應優先推動辦理國內人力調度、專業人才訓練及就業媒合等事宜,現行暫不開放引進外勞,勞動部目前已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自民國104年2月起,依行政院農委會提供包括茶、果樹、菇蕈、蘭花、屠宰及乳牛飼育業等6項產業缺工名冊,透過300餘個就業服務據點,辦理專案就業媒合,截至本年4月20日止,求才數2,732人,已補實2,679人;另該部透過所屬就業服務據點提供求才求職媒合服務,並運用僱用獎助及跨域津貼等就業促進工具,促進國人投入農務工作。
(二)針對「開放外籍漁工休漁期間至農村工作」方案,將透過跨部會會議審慎評估,並持續與行政院農委會合作,藉由雙方平臺會議等機制研商紓緩農業缺工之辦法。
四、此外,外籍漁工之勞動條件及工作權益保障為政府關注重點,勞動部依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之流程及階段性需求,已採「入國前」、「入國後」、「出國前」等階段加強推動各項外籍勞工權益保障措施,包含設立外籍勞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入境接機關懷及講習服務;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供外籍勞工以其母語進行法令諮詢及申訴;補助地方政府聘僱訪視人員,於外籍勞工入國後辦理生活關懷訪視,以及解約驗證機制、收容安置等措施。本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並明定僱用外籍漁工之雇主應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辦理,就業安定基金亦補助地方政府於大型漁港設置陸上岸置中心,提供外籍漁工更佳之居住環境。
五、再者,行政院農委會已推動農村再生政策,以改善農村產業競爭力、生活品質及經濟多樣性等主軸推動,並以農村社區為發展重點,讓具有不同區位特性之農村適性發展;該會亦將逐步建構農業勞動力整體政策規劃,營造完善農業勞動環境及條件,盤點農業缺工成因,據以規劃農業勞動力減省與補充之對應作為,並針對特定產業之不同勞動力需求及缺口,強化改善因應措施。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97)
黃委員就軍人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軍自民國86年起,實施多次組織精簡及制度存在「役期受限、退除早、離退率高」等因素,造成「現役繳費人數減少、退伍領俸人數增加」,導致軍人退撫基金於100年度首次出現收支失衡;另依考試院基金管理委員會104年第6次精算報告指出,軍人退撫基金將於109年用罄。
二、為使退撫基金制度穩定與財務永續,且考量軍人職業具保國衛民及奉獻犧牲,24小時全天候擔任戰備、演訓、救災及服役制度限制等特性,故獲致「軍人年金改革應採單獨專案處理」之共識,期使軍人及眷屬獲得應有尊嚴及合理對待,鼓勵軍心士氣,確保國家安全。
三、另政府推動軍人退撫新制,係考量軍中職務、服役年資、年齡等因素規劃,目前最低保障金額訂為少尉一級本俸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為38,990元)。又,以上述最低保障金額38,990元為基準,分析一次退伍金支領優惠存款人員,計91,648人,不受影響有90,890人(99.17%);支領月退休俸人員(起支俸率及年增率55%+2%),計116,830人,不受影響有60,388人(51.69%)。支領退休俸人員其退休所得與18%作整體合併調整,原月退休俸(含18%優存額度)高於退撫新制月退休俸之差額,未來將分10年平均調降,目的就是要緩和改革之衝擊。
四、此外,行政院已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函請貴院審議,其目的不僅能激勵軍人戰志、鼓勵現役人員長留久用,並於無後顧之憂情形下,全心全力貢獻所長,捍衛國防戰力,確保國家安全,維護退除役袍澤權益,吸引有志青年投入軍旅。
(四)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7008899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1058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21號)
蘇委員就長期照顧服務人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力問題:
(一)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力現況部分,照顧服務員訓練係由勞動部、地方政府、輔導會及原民會等相關部會共同辦理,衛福部並已持續規劃改善照顧服務產業之勞動條件,以利充實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人力。據衛福部統計,截至民國106年9月底止,全國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者,共計12萬6,298人,其中任職於長照領域之照顧服務員人數為2萬6,485人。
(二)因應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照顧人力需求,勞動部刻正配合衛福部規劃,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及技能檢定,並運用相關就業獎助措施,持續鼓勵失業勞工投入長期照顧服務產業,以助建構完善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1.人力培訓措施:
(1)補助訓練費用:一般參訓對象每人補助80%訓練費用;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者、新住民、原住民、中低收入戶等特定對象,補助100%訓練費用。
(2)推動照顧服務員訓練專班、自訓自用及培訓地方化:勞動部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辦理專班訓練,每年培訓約6,000人,並自106年1月起推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同年7月發布施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協助地方政府掌握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情形,在地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
2.就業獎勵及僱用獎助措施:
(1)提供受僱於照顧機構、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之失業勞工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
(2)提供照顧機構、居服單位、日照中心及家庭雇主等僱用獎助,鼓勵雇主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促進及穩定照顧服務員就業。
3.技能檢定措施:配合照顧服務產業從業人員之管理需求,規劃辦理照顧服務員職類之技能檢定。
(三)又,為保障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衛福部所提供予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契約書參考範本,均載明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提供單位,應為照顧服務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另目前市售「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責任保險」,亦可提供安養或長期照護機構業者投保,以移轉其經營業務之風險。至有關居家式服務於非公共空間提供勞務之照顧服務員部分,金管會已函請產險公會研議開發相關保險商品,以移轉其提供居家照顧服務過程中可能衍生之風險。產險公會現已完成相關保單條款初步架構,後續將與衛福部及相關需求單位研商,預計可於本(107)年完成。金管會將鼓勵保險公司配合衛福部相關政策規劃,研發適合之保險商品,以切合實際投保需求,並提升對照顧服務員之保障。
二、關於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服務問題:
(一)考量原鄉等偏遠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幅員廣闊且交通不便,為提升原鄉民眾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近性,本年規劃每100位服務對象配置照顧管理專員1名、每7位照顧管理專員配置1名照顧管理督導,每3個分站再增列1名照顧管理督導。每分站另配置1名行政人員,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以強化照管人員深耕偏鄉地區在地資源開發及連結,並提高偏遠地區長期照顧管理分站照管人力員額配置密度。
(二)另為促進前開偏遠地區照顧管理人力之聘任及留用意願,自本年1月1日起修訂其進用資格及薪資,增列偏遠地區適用標準如下:
1.調整進用資格條件:增加具應考社工師資格或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一定年數以上相關照顧工作經驗者,可擔任照顧管理專員;行政人員進用資格調整為高中畢業且具2年工作經驗者(一般區係為大學畢業)。
2.調整薪資標準:為鼓勵人力投入偏遠地區服務,偏遠地區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均提高2級敘薪,且勞、健保費、公提儲金或公提退休儲金及年終獎金另計。
(三)又,為鼓勵原住民投入長期照顧服務,原民會訂有下列辦法及計畫:
1.「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原住民取得照顧服務員專業證照者,提供單一次獎勵補助5,000元整。
2.「107年度促進原住民就業獎勵計畫」:針對照顧服務業參考勞動部相關規定,增列從事特定工作獎勵,如原住民勞工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者,於本年內受僱從事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等照顧服務工作,上工每滿1個月獎勵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四)為加強推動原住民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勞動部於106年12月6日已與原民會召會研商,由原民會提報原住民照顧服務員培訓專班訓練需求,再由勞動部協調地方政府辦理。案經原民會本年1月17日提報訓練需求,勞動部業於1月26日函請地方政府協助辦理,地方政府刻正規劃辦訓中。
(五)此外,本年1月31日衛福部已召開「強化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服務」研商會議,嗣由原民會與該部於2月13日至臺東縣海端鄉日照中心及池上鄉陸安文化健康站(以下簡稱文健站)實地訪視,以及於4月16日及17日至新竹縣尖石鄉、桃園市復興區及宜蘭縣大同鄉等轄內文健站實地訪視,聽取部落團體意見及討論規劃方案,刻正彙整相關建議,未來將據以研議更合宜之「原住民族地區社區整合式服務」。
三、關於改善養護機構困境問題:
(一)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效能,衛福部本年起已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勵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期有效協助改善該等機構環境,俾維護老人安全與權益。
(二)另有關老人福利機構專業人員配置規定部分,為使服務品質齊一,保障住民受照顧權益,衛福部已持續蒐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之改善建議,目前針對鼓勵機構失能老人參與活動之獎勵措施方面,衛福部本年起已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辦理機構工作人員專業知能教育訓練,加強推動老人福利機構自立支援照顧服務之培訓方案,期提升機構服務量能。
(三)有關建立不定期抽查機制及簡化評鑑部分,為監督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落實機構管理,衛福部已督請地方政府應聯合消防、建管、衛生及勞動等單位,針對所轄老人福利機構落實每年至少辦理1次無預警不定期聯合輔導查核,並依法裁處,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針對簡化評鑑程序方面,衛福部已就各項關鍵指標逐項檢討,將朝刪除例行性查核及結構面項目,保留品質構面項目為修正原則,期降低機構及相關人員之作業成本及負擔,另將以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趨向一致,為未來評鑑指標規劃原則。
四、關於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問題:
(一)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係將計價模式從過往之時數,改以「照顧組合」為費用計算之基準,期重塑服務提供模式,並以團隊方式提供有品質之服務,俾滿足個案多元需求,打破過往時數限制,以服務提供之完整性及周延性作為標準,去除照顧服務員按鐘點計薪之刻板印象,進而提升其社會地位及專業價值。
(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係規範地方政府支付予長期照顧機構各項服務項目(照顧組合)費用之價格基準,並非長期照顧機構發予照顧服務員薪資之給薪標準。衛福部於特約契約範本已載明服務單位應提供全職照顧服務員全體平均薪資至少達每月3萬2,000元以上,作為地方政府與服務提供單位簽訂特約、履約管理之參考。爰地方政府基於履約管理,得要求服務提供單位應提供合理薪資。
(三)另為使照顧服務員充分瞭解自身權益保障,勞動部依衛福部所訂「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辦訓,訓練課程均包括照顧服務相關「民法」、「中華民國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勞動法令等概要,以及就工作對象、服務內容、工作場所、業務範圍及溝通技巧之認識,旨在強化照顧服務員之專業訓練,並創造職場雙贏。
(四)又,因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之實施,衛福部自106年12月起已提供二線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電話諮詢專線供各地方政府即時諮詢,並於同年12月25日至本年1月16日期間邀集地方政府、照顧管理專員、承辦單位,以及民間團體等辦理多場有關新制內容之說明會。衛福部本年3月6日至13日並辦理「各縣市特約暨給(支)付輔導座談會」,以說明申報流程、申報表修正、函釋彙整等,亦請地方政府分享辦理現況。衛福部將賡續增進社會對於新制之瞭解,以提升長期照顧服務推動量能。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技術發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0890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0-175)
許委員就5G技術發展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5G具備高頻寬、高密度及低延遲等優良特性,可乘載未來智慧物聯多元應用服務,為國際重要發展趨勢,預計2020年將進入5G時代;在我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5G已列為「研發先進數位科技」主軸重點項目之一,完整勾勒出我國5G發展藍圖,說明如下:
(一)政策面部分,為引導我國5G應用服務健全發展,行政院已就我國5G頻譜需求及釋照策略進行跨部會研商,初步規劃於2020年完成我國第1階段5G頻譜釋出作業,與國際同步進入5G世代,同時由交通部研擬於新版「頻率供應計畫」中,完整說明我國5G頻譜規劃方向及可供申請之實驗頻段。又,為滿足5G網路建設及5G多樣化商業營運之需求,通傳會已研擬「電信管理法」草案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提供5G蓬勃發展之優良環境;經濟部亦研擬「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前瞻法規,有助於鬆綁現有法規對5G新興應用之限制。
(二)技術面部分,考量我國網通產業在全球之分工角色及5G之技術特性,經濟部已選定5G大頻寬(eMBB)與5G超可靠低延遲(uRLLC)端到端專網系統解決方案,自主研發通訊協定軟體技術包含5G小型基地臺、毫米波關鍵元件、超高密度組網、網路邊緣運算、網路功能虛擬化、虛擬化輕核網路、超可靠低延遲通訊等技術,可協助我國廠商擺脫過去3G及4G時代須仰賴國外軟體之困境,結合國際大廠、國內網通廠等,透過5G應用服務實證,加速國內5G產業發展,達成與國際同步完成5G預商用網路與應用服務試煉之目標。
(三)應用面部分,基於我國產業優勢及轉型需求,已初步選定虛擬/擴增實境及工業物聯網為我國第一波5G創新應用推動項目。經濟部將結合地方政府與科技專案計畫,在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等地建立我國5G商轉試煉場域,進行5G VR 360場內直播等應用服務之技術與商轉實證,逐步開拓我國5G加值服務商機,吸引國際大廠合作發展;並推動由中華電信串連產業界多家廠商,組成我國5G產業發展聯盟領航隊,從應用服務之角度發展我國自主5G專網解決方案,引領智慧終端、物聯網、車聯網、智慧城市等5G創新應用,進一步催生具市場實績之我國5G產業價值鏈生態體系。
二、我國資通訊產業強項為晶片與終端,國內品牌領導廠商技術已可與國際同步。在5G發展方面,我國現階段推動策略分為短期及長期,短期策略方面,由經濟部主導未來幾年內能有5G商用運轉之相關技術,藉由與國外廠商之合作,使我國能與國際同步5G商轉;長期策略方面,經濟部規劃開發5G自主技術,完備我國產業鏈;科技部規劃推動前瞻技術研究,領先研發5G及5G後世代(Beyond 5G)之關鍵通訊技術,培育高階研發人才。至政府推動產業發展相關具體作為如下:
(一)協助產業在既有4G基礎能量上,深耕5G、物聯網系統整合能量:基於我國4G產業鏈已建立通訊晶片、小型基站、終端設備業產業鏈能量,政府除貼近掌握國際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歐洲等在5G技術與物聯網(IoT)創新應用發展脈動與未來觀測,並持續運用法人能量輔導業者建立系統整合解決方案,深耕垂直應用系統整合實力。
(二)營造有利於產業投入5G、物聯網關聯技術研發環境:政府持續透過政策工具,如研發投資抵減及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等,鼓勵國內廠商投入如5G技術研究發展或創新應用,並將通訊產業延伸價值鏈至服務業,協助產業強化我國關鍵自主技術,提高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產業投入應用試煉與擴散:因應5G通訊科技具備超高傳輸量、大連結、超低延遲及超高可靠之特性,為目前現有科技再擴展如全景視訊應用服務(AR/VR)、智慧工廠、車聯網、智慧城市等前瞻性應用,未來對國內5G產業鏈發展重點上,如小型基站(Small cell)、行動邊緣運算(Mobile Edge Computing)、專用網路系統整合解決產品將是我國產業發展聚焦重點,政府從鼓勵產、學、公、民單位提供應用需求並釋出場域角度,協助資通訊產業發展5G或物聯網先導型垂直應用服務與商業模式之實證經驗,累積客製化實績,強化國內業者建立在該等利基型(或專網型)垂直應用解決方案商業化實力,奠定未來布局5G市場基礎。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照顧服務員職涯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2)
黃委員就照顧服務員職涯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107年推估失能人口數及預計全國整體長照資源發展情形推估,並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定照顧服務員人力比計算,107底推估照顧服務員待充實人數計3萬5,155人,又截至106年底實際任職長照服務提供單位者計2萬8,417人,爰尚待充實人數計6,738人。
二、為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本部已採行策略包括:
(一)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就業誘因:
1.提高薪資:
(1)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將以往「時數」計價模式,改以失能者可獲得之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做為計價單位,進而提供服務提供單位足夠成本。又服務提供單位獲得支付經費後,應善盡雇主責任與提升薪資條件,以去除照顧服務員鐘點計薪之鐘點工刻板印象,進而提升社會地位及專業價值。
(2)另為保障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衛福部已於4月底發函各地方政府,要求6個月內將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月薪提升到至少3萬2,000元,採時薪制之居家照顧服務員時薪至少200元,另照顧服務員在不同個案家轉換的交通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薪資每小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40元,確保合理薪資待遇。
2.職涯發展:本部積極規劃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本部已修訂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另鼓勵照顧服務員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3.專業形象:同步運用多元宣導管道(例如Facebook、LINE),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照顧服務員之正確認識,提升專業形象。
(二)強化訓練量能,擴增人力資源: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長照資源佈建情形規劃辦訓,因地制宜安排訓練資源;另配合勞動部「自訓自用」計畫,鼓勵長照機構自行辦理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又為減少實體訓練之地域區域限制,本部業自107年3月底推動線上訓練數位課程,以提高訓練可近性。
(三)推行產學合作,鼓勵青年投入:配合教育部發展照顧服務員模組課程,鼓勵大專校院長照相關科系發展實務導向之教學內容,並落實與業界合作辦理校外實習,有助學生畢業後留任照顧工作。另由教育部推動高中職設立長照科,向下扎根實踐照顧工作價值教育,並擴大人力來源。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留才攬才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4)
黃委員就留才攬才政策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本部已鼓勵各大學善用高教深耕經費增聘專任教師,並推動玉山計畫(包括玉山學者、彈性薪資及提高教授學術研究加給三方案)強化留才、攬才效益。
二、107年推動玉山計畫執行方式及預期成效說明如下:
(一)玉山學者(國際攬才):107年投入3億元,預計延攬100位國際優秀教研人才。
1.延攬對象分成「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審查方式將採「預核名額」及「計畫申請」2種方式,賦予部分學校及時攬才彈性,若各校將獲得的玉山學者名額改聘為玉山青年學者,則可以1比3的比例聘任。
2.獲選玉山學者除由聘任學校提供本薪外,本部每年外加薪資最高新臺幣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玉山青年學者」只要符合取得最高學歷十年內,並具有優異產業界工作經驗或學術經歷,除本薪外,本部每年外加最高新臺幣150萬元薪資,一次核給5年。
3.除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外,將由本部及大學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措施(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讓學術在地扎根。
(二)彈性薪資:提高國內教研人才之薪資差距,將投入23億元,受惠人數約1萬人。
1.學校得運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執行各校自訂之彈性薪資方案,如為高教深耕計畫獲國際競爭及研究中心之學校,得支用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提升高教公共性)及第二部分之補助款經費20%;高教深耕計畫未獲國際競爭及研究中心之學校得支用第一部分補助款(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提升高教公共性)經費5%。
2.為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各校執行彈性薪資應達本部訂定之最低支用比率,確保學校彈性薪資能確實執行。
3.為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由學校自定)之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
4.本部另投入補助經費3億元,補助彈性薪資執行成效較佳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
(三)教授學術加給提高10%:每年投入6億元,約8,000位專任教授受惠。藉由調增國立大學「教授」級學術研究加給10%,將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每月增加5,445元,以擴大教授與其他職級教師間之學術研究加給差距,藉此提高大專教師升等誘因,並留任大專校院教授。
三、玉山計畫執行方式後續亦將依107年執行成果滾動修正,以提升該計畫之留才、攬才效益。
(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高離婚率」肇致單親家庭問題愈來愈多,反映出台灣社會結構性問題的嚴重,而家庭與親職教育正是我國目前極度需要關心的課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5)
黃委員就「高離婚率」肇致單親家庭問題愈來愈多,反映出台灣社會結構性問題的嚴重,而家庭與親職教育正是我國目前極度需要關心的課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隨著整體社會環境的變遷,婚姻關係不穩定而導致單親家庭隨之產生,由於此類家庭資源與支持系統相對弱勢,故兒少在成長過程中相較一般孩子要面對較多的教育及經濟風險,同時,實際照顧者亦易因本身照顧能力薄弱或多重角色負荷,難以獨立承擔育兒及教養之責任。
二、本部為有效減輕單親家長照顧及經濟負擔,增進其家庭功能與親子關係及協助培力,積極結合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支持性、預防性福利服務方案,規劃以家庭功能維繫、育兒家庭支持及促進親職關係等層面提供服務。目前本部針對單親家庭之協助,從以下兩個面向著手:
(一)提供多項經濟補助,維持基本生活:包含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低收入戶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等經濟扶助措施。
(二)提供福利服務措施,補充家庭功能與促進親職關係:
1.辦理單親培力計畫:為鼓勵弱勢單親家長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自我實現機會,進而自立自主,自94年度起推動單親婦女培力計畫,另於96年納入男性單親提供培力。
2.推動離婚「家事商談」服務:結合民間單位推動家事商談服務,透過商談人員協助離婚夫妻尋求雙方均滿意的衝突解決方式,協助家長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共同合作教養子女,減少雙方與子女因離婚造成的傷害,進而保障子女成長權益。
3.辦理單親家庭福利服務活動: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單親家長支持團體、知性成長講座、法律講座、親職教育、促進單親家庭權益座談會、研討會、福利宣導活動等。
4.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資源,以公私部門協力方式,建立服務輸送管道,發掘家庭支持系統較缺乏之弱勢家庭,針對案家需求提供相關服務措施或運用資源予以協助,以達初級預防功能。
5.親職教育推廣: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廣父母學習正確及正向子女管教方式,強化家庭照顧功能。
三、本部將賡續結合民間團體資源及力量,強化單親家庭及其子女之支持服務網絡功能及單親服務處遇,並逐步推廣至一般性家庭支持服務處遇,以減輕社會對單親家庭的刻板印象,構築友善多元家庭的社會環境。另透過結合民間單位輔導家長雙方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共同合作教養子女,減少雙方與子女因離婚造成的傷害。
(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防止麻疹疫情擴散之因應措施及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6)
黃委員就防止麻疹疫情擴散之因應措施及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接種疫苗是預防麻疹最好的方法,我國自民國67年起將麻疹疫苗納入幼兒常規疫苗接種項目,並於民國90年開始實施幼兒常規接種二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經統計兩劑接種完成率均高達97%以上,群體免疫高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雖然部分20至40歲青年族群,幼時接種疫苗所產生的麻疹抗體,隨時間而自然衰退,但該族群仍有一定比例的人具有抗體,因此,以特殊保護的概念為前提,藉由提供符合條件之20至49歲育齡婦女公費MMR疫苗接種,並鼓勵經常往返於國際間的民眾和醫護人員視感染風險自費追加MMR疫苗等措施,擴大群體免疫,強化成人麻疹保護力。受益前述群體免疫,雖有境外移入致國內散發病例或群聚發生,尚不至於如其他國家疫情擴散快速、造成大規模疫情。國內近20年來亦沒有因感染麻疹導致之嚴重併發症或致死個案。
二、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平時即持續監視國內外麻疹疫情,適時發布致醫界通函及新聞稿,提醒醫師及民眾提高警覺並注意防範。為因應本次麻疹疫情,防範疫情擴大,已偕同交通部、內政部等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加強以下防治措施:
(一)加強民眾衛教溝通
為加強麻疹防治宣導,召開記者會且發布新聞稿公布最新疫情相關訊息。另外,疾管署網站設置「麻疹防治專區」,提供民眾即時及重要資訊;開發宣導素材,透過多元管道陸續於各新媒體平台(FB, Line@, Instagram, Twitter)進行相關宣導。同時提供24小時免付費的1922防疫專線,供民眾及各界諮詢。
(二)調撥疫苗用於控制疫情及保護高風險群
由於近期民眾接種MMR疫苗需求驟增,致國內自費市場現有疫苗量難以支應,經於4月23日分別召開研商麻疹疫情因應策略專家會議及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感染控制組會議,目前自費疫苗優先提供具高感染及高傳播風險之族群,現階段暫以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台北市、新北市與桃園市之醫學中心急診室醫護人員」及「桃園國際機場機組人員」為最優先,以防止疫情擴散。疾管署並已要求疫苗供應商配合政策,依符合優先條件的疫苗需求量調度疫苗供該等族群接種。後續將視疫苗用量及可取得量,依感染管制之優先順序,適時調整提供對象,另已要求疫苗供應廠商,務必全力爭取疫苗貨源,期能儘速進口以穩定供應常規接種、防疫需用及自費接種需求。
(三)嚴密處理病例及落實接觸者追蹤防治
疑似麻疹病例皆依疾管署公布之「病例處理原則」,由醫師依臨床需要評估得收治住院隔離治療或採居家隔離措施,並由地方衛生單位加強病例疫調,掌握可能接觸者,主動聯繫衛教自主健康管理,並追蹤健康狀況。另針對符合暴露後預防條件之接觸者,安排就醫評估施打MMR疫苗或麻疹免疫球蛋白(IMIG),以降低感染機會或疾病嚴重度。疾管署並邀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民航局、航空業者召開「研商調取艙單及接觸者資料勾稽事宜會議」,加強後續航機接觸者聯繫資訊之掌握。
(四)加強旅遊相關業者應變
疾管署積極協助航空業者進行疫情防治,落實接觸者主動健康監測回報及通報,並協助調度疫苗供高風險對象優先接種,目前以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桃園國際機場機組人員」為優先。另由交通部民航局督導各航空公司強化人員健康管理,要求各航空站啟動風險區域人員造冊自主健康管理及環境清消等防疫措施,並由交通部觀光局督導導遊領隊及旅行社等,宣導旅客出國旅遊之疾病預防、疫苗接種及返國自主健康管理。
(五)加強醫療機構院內感染管制
協助疫苗調度並以1981年(含)以後出生之「台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之醫學中心急診室醫護人員」優先接種疫苗,並輔導各縣市衛生局落實轄區醫院「門急診區域主動提供或協助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病人佩戴外科口罩」、「病人分流看診機制」及「詢問並記錄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等措施,又宣導急診與門診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工作期間全程佩戴口罩與落實手部衛生,照護疑似或確定麻疹病例時,遵守空氣傳染防護措施,若醫療院所工作人員為接觸者,必須落實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可照護高風險個案,衛生局也將進行無預警抽查醫院落實情形。
(六)國外疫情監控
疾管署平時即持續針對國內麻疹疫情進行監視,每日並蒐集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全球各大媒體之相關疫情報導,適時發布致醫界通函及新聞稿提醒醫師及民眾注意,另透過IHR(國際衛生條例)與各國合作,轉介麻疹個案接觸者以利進行後續追蹤。
(七)未來因應策略
疾管署目前正積極規劃全國各年齡層血清流行病學調查,期望透過建立國人重要疫苗可預防疾病之抗體盛行率資料,作為未來研訂國家預防接種政策的參考。另請各航空公司將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納入新進空勤人員體檢項目,如經檢驗未具抗體者,應完成MMR疫苗補接種,以確保航機組員及地勤人員具有麻疹及德國麻疹免疫力,降低感染與傳播疾病的風險。除此之外,協調移民署及各航空公司,建立航空器傳染病接觸者航艙資料之有效調取機制,以利衛生單位儘速掌握接觸者名單,儘速進行後續健康監視管理。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為因應年金改革,警方架設路障封鎖立法院週邊,使用路人出入困難,架設時敲打到店家玻璃,引發抱怨,除無法讓民眾順利表達意見,還肇使週邊居民生活不便,應立即撤除擾民阻絕設施,並改善相關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1)
陳委員就為因應年金改革,警方架設路障封鎖立法院週邊,使用路人出入困難,架設時敲打到店家玻璃,引發抱怨,除無法讓民眾順利表達意見,還肇使週邊居民生活不便,應立即撤除擾民阻絕設施,並改善相關措施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架設安全護欄之法源依據
(一)集會遊行法第24條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二)警察勤務條例第23條規定:「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二、本部警政署尊重主管機關規劃
(一)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有效區隔立場不同群眾,對於首當其衝之群眾,本部責請各警察機關秉持「柔性包容」、「保障人權」及「避免警民受傷」之原則,適切架設必要護欄,以降低警民推擠受傷並兼顧保障集會自由及公共利益。
(二)依集會遊行法規定,主管機關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或警察局),相關安全護欄預置及架設,須依危安預警情資、陳抗群眾多寡、可能危害程度、過去陳抗激烈方式及違法脫序行為,通盤研析地形地物、交通狀況及機關人員進出動線,規劃架設適當之阻材種類、數量、範圍及方式,本部警政署尊重主管(地方警察)機關權責,並予必要支援。
三、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於105年2月19日,經大院院會一讀付委,內政委員會於105年5月12日審查完竣,因有部分條文,未達共識,送院會二、三讀前需朝野協商,本修正草案於105年7月1日及11月4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仍未獲共識,行政院於本(第5)會期,將本修正草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本部尊重大院審議並積極配合辦理。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瑩就建請本院於一個月內主動研議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並參照刑事人員核准增列危險加給一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7)
陳委員建請本院於一個月內主動研議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並參照刑事人員核准增列危險加給一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查本院考量警察人員之勤務特殊性及專業性等因素,除核給其較一般公務人員每月高出新臺幣(以下同)905元至2,035元之專業加給外,另核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以下簡稱警勤加給表),依各類警察人員勤務工作辛勞程度、危險程度及不安定程度分三級支給6,745元至8,435元之警勤加給,並針對刑事、家庭暴力防治及勤務繁重因素,另按原支等級數額加2成5至1倍加成支給。依警勤加給表規定,現行國道公路警察局所屬大隊(隊)之警察人員,按月支給第一級8,435元警勤加給。委員所提國道員警參照刑事警察人員加成支給規定修正警勤加給表一案,刻正交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相關機關意見,並釐清國道員警與刑事警察危勞程度加成比例之合理性積極辦理中。
(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專校院教師聘任及博士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09)
邱委員就大專校院教師聘任及博士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大專校院教授薪資與亞洲鄰近國家相較,如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年薪為372.29萬元到611.62萬元、香港城市大學為年薪368.54萬元到506.75萬元,我國教授年薪則為126萬2,790元到145萬1,588元(本(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合計數,含年終工作獎金),薪資條件較不具競爭力;另因少子女化衝擊,各大專校院聘用專任教師趨緩,導致師資員額成長較有限、新進年輕教師人數相對縮減。為強化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並支持大專校院增聘年輕優秀學者,本部已鼓勵各大學善用高教深耕經費增聘專任教師,並已規劃玉山學者計畫等措施,支持大學留任優秀教師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說明如下:
(一)本部自107年度執行高教深耕計畫,各校得運用該筆補助款人事費20%,新聘國內年輕教師,以改善國內生師比。另國立大學得利用基本需求補助款及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增聘專任師資,為改善各校生師比,本部已整體檢視國立大學未進用教師員額及基本需求補助款情形,並透過增加國立學校基本需求補助款,提供各校專案教師聘用經費,逐年改善各校師資結構。私立大學除運用高教深耕經費補助款20%外,亦得以私校獎補助經費之20%支應當年度專任教師薪資,亦可用於新聘及現職之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彈性薪資,改善生師比。
(二)本部另於107年投入3億元進行國外攬才,延攬對象不分國籍,並將攬才對象分成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兩類,因此,目前在國外工作的臺灣年輕優秀人才,將有可能藉由玉山計畫延攬回臺灣任教。獲選玉山學者除由聘任學校提供本薪外,本部每年外加薪資最高新臺幣500萬元,一次核給3年;「玉山青年學者」每年外加最高新臺幣150萬元薪資,一次核給5年,本部也將提供每年至多150萬元的行政支援費用。另本部及大學亦將共同提供延攬人才所需配合措施(如行政費、教學研究費、住宿搬遷、子女教育協助及設備費等),其中延攬對象若為玉山學者,必須與我國年輕學者共組研究團隊,讓學術在地扎根。
二、從需求端而言,若單考慮高教教職市場,本部曾以退休比例推估未來高教師資需求,每學年大學教師退休人數在109學年度前均在1,000名以下,而我國每年平均產出4,000名博士畢業生,教職市場需求顯然緊縮。復以各學類55歲以上教師所佔比例偏高,青年博士(無論是海外學成歸國或本土培育),在臺取得教職不易。本部已透過多元管道鼓勵大學聘任海內外青年博士擔任教職,另針對博士多元出路部分,本部將持續透過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及國際共同人才培育計畫引導學校分軌培育人才,並擴大學生於各產業、國際學研機構間流動可能性。
三、另針對臺灣自培博士就業追蹤,本部自96年起委託辦理畢業生流向調查,並逐步引導大學自行追蹤,目前各大學多半於校級單位(如學務單位、校友組、IR辦公室)等進行追蹤彙整及應用。以未滿35歲的博士畢業生進行分析,全職就業之行業別以「製造業(34.2%)」、「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21.5%)」、「教育服務業(21.1%)」、「公共行政及國防(13.2%)」為多;而兼職工作者,有近八成都是在學校工作,每週工時在30小時以下者占75%,且以教育、人文、藝術、社會及行為科學、傳播、商管學門為主。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政府應積極推動石化產業轉型,及中油五輕搬遷印尼破局與印度石化園區投資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3)
黃委員就「政府應積極推動石化產業轉型,及中油五輕搬遷印尼破局與印度石化園區投資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政府積極推動石化產業轉型之具體措施: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7月3日核定「石化產業發展綱領」,本部執行「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計畫」,未來石化產業發展政策原則如下:
1.持續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邁向循環經濟:針對不同程度之研發技術導入循環經濟理念,發展綠色創新材料,採研發量產逐步推動。
2.鼓勵石化產業從生產導向轉型為創新應用的產業:鼓勵國營事業帶領業界投入研發,同時鼓勵業者設立研發中心,及投入基礎及試量產研發以落實產業轉型。
3.協助業者培育所需人才,注入產業新血:深化產學合作投入多層次人才培育,及加強培育高階研發人才,同時強化在職訓練,提升基礎人力實務技能,並促進學生了解石化業及產業發展機會,吸引人才。
(二)本部將協助產業界在符合環保的前提下,規劃現有石化生產基地之未來發展方向:
1.強化產業環保、安全、效能,以永續經營為目標:
(1)鼓勵業者就地轉型生產高值化產品,汰舊換新加速於石化製程導入工業4.0管理,除提高製程的安全性外,持續強化石化工廠工安督導及自主管理,並落實工業管線安全管理。
(2)鼓勵輕質原料或以CO2為原料等綠色製程。
(3)持續推動於現有石化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及追蹤,以科學化、數字化、透明化的證據爭取地方的支持。
(4)推動資源及廢棄物之循環利用與高值化。
2.分階段減碳、減廢、減排與國際環保法規接軌,確保提供民眾潔淨、安全、健康之生活環境。
3.本部已提出循環經濟推動方案並報請國發會核定中,預計投入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千億元,推動設置新材料循環園區,打造綠色創新材料研發聚落及培育科技人才,建構綠色創新材料循環產業鏈,以及將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積極推動能資源整合。
二、有關中油公司五輕搬遷印尼破局與印度石化園區投資案之說明:
(一)為使後勁地區居民同意中油公司在高雄煉油廠內興建第五輕油裂解工場(簡稱五輕),行政院於79年9月22日承諾,25年後關閉高雄煉油廠,而高雄煉油廠也如期於104年底配合政策關廠。五輕設備年產50萬噸乙烯等石化基礎原料,於83年2月開始商轉,提前於103年中停產並以氮氣封存,因只操作20年,曾吸引印尼、印度等國家之政府或企業,與中油公司洽談搬遷海外之可行性。
(二)中油公司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與印尼國營油氣公司Pertamina於106年10月簽署五輕搬遷合作備忘錄,共同評估前往印尼東爪哇TPPI煉油廠旁之廠址進行石化園區投資,雙方同意五輕搬遷投資需以具合理投資效益及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為前提,共同委聘顧問公司協助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三)中油公司與Pertamina嗣委託中鼎工程、IHS及Rekind/KBR等國際顧問公司進行本案可行性評估,包括五輕搬遷工程費用、印尼石化原料及產品長期價格預估、五輕去瓶頸、五輕搬遷及新建同規模輕裂廠之效益比較。雙方於107年3月底至4月初經多次討論,依據多家顧問公司評估結果,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同意終止五輕搬遷印尼案:
1.搬遷效益不高:根據KBR顧問公司評估結果,五輕搬遷投資總額(不含五輕設備價值)僅較新建輕裂廠約低3.52億美元,投資報酬率(IRR)僅略高2%。
2.建設期程不具顯著差異:五輕搬遷及新建輕裂廠之建廠時程僅差9個月,可操作剩餘年限較短,且搬遷期間若遭遇其他爭議,恐造成計畫時程延宕。
3.印尼廠址條件受限:TPPI廠址土地小,不具未來擴充土地空間,不利未來擴建,不適合印尼石化工業長期發展;另缺乏水、電、蒸汽,必須自建海水淡化廠及汽電共生廠、碼頭及1座海外浮筒設備(SPM),造成投資成本提高。
4.缺乏國際競爭力:目前國際上新建輕裂廠規模均在年產100萬噸乙烯以上,五輕年產50萬噸乙烯之規模及能耗在國際上已不具競爭力。
5.無法形成石化產業聚落:經中油公司洽詢臺灣石化下游業者,共同將五輕搬遷印尼並興建一系列石化下游工場,形成石化產業聚落,惟尚無石化下游業者願意共同赴印尼投資。
(四)中油公司在五輕搬遷印尼案經評估不具合理投資效益後,已立即啟動備案,包括:
1.洽詢五輕整廠出售之可能性:與過去曾表達價購五輕設備意願之廠商接洽,探詢整廠出售之可行性。
2.五輕堪用單元設備出售:與有興趣之國內外廠商接洽,出售堪用單元設備。
3.五輕堪用單元設備內部移轉:部分單元設備可移轉中油公司現場單位使用。
4.公開標售:五輕未出售之設備,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標售。
(五)中油公司與國內石化業者已組團前往印度考察Adani集團所屬位於Gujarat省之Mundra特別經濟區,考量印度市場商機龐大、Mundra特別經濟區有足夠擴充空間、以及較多國內石化下游業者表達參與意願等因素,規劃在印度投資新建輕油裂解廠及石化下游工場,並與國內石化業者及Adani集團組成工作小組,將委託顧問公司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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