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星期三)9時至12時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鍾委員佳濱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46分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下午13時17分

地  點:(5月9日)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5月10日)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蔣乃辛  柯志恩  蔡培慧  陳學聖  張廖萬堅 洪慈庸  黃國書  吳思瑤  陳亭妃  蘇巧慧  李麗芬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吳志揚  孔文吉  黃昭順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林德福  吳焜裕  許毓仁  蔣萬安  周陳秀霞 陳宜民  莊瑞雄  陳曼麗  黃國昌  江啟臣  陳賴素美 李彥秀  蔡易餘  蘇震清  賴瑞隆  廖國棟  陳超明  羅明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人員:

(5月9日)

 

 

教育部部長

吳茂昆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政務次長

林福來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副司長

林宏義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專門委員

江增彬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鄭惠月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專門委員

李明芳

 

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組副組長

賴基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胡曉嵐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吳宜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文教處專門委員(上午)

劉嘉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處專員(下午)

林銘華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蘇愛娟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林政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5月10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主  席:吳召集委員思瑤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郭冬瑞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長 蔡月秋

   專  員 江凱寧 薦任科員 黃敏萱

(5月9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30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1.法案名稱、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第一條,修正如下:

「第一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並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條例。」

3.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終身學習機構。」

4.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第二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第二項及第三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構),得予補助或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協助整備辦學所需之相關設施、設備。」

7.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8.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9.第十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項修正如下: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10.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

前項自治法規應包括第六條第一項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之認定基準。」

12.第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13.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十六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14.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通過。

15.委員陳賴素美等提案第二十條,不予採納。

16.通過附帶決議2項:

(1)考量少子化校舍餘裕空間的釋出,及老舊校舍補強或重建需求,在不影響學校學生的學習前提下,應兼顧成人學習需求,請教育部協助地方政府提供社區大學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並應以獨立空間為優先,如於老舊校舍須改善或重建時,亦應考量既有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將既有使用空間納入量體需求,一併進行修繕符合社區大學學習需求之校舍或空間。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亭妃  黃國書  洪慈庸  鍾佳濱  蔡培慧  柯志恩  吳思瑤

(2)為落實第八條地方主管機關寬列預算之執行,教育部應於補助各地方政府之審查基準,應包括預算編列及其執行情形。

提案人:吳思瑤  陳亭妃  鍾佳濱  張廖萬堅 洪慈庸  蔡培慧

三、「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1.第四條,除第三款修正為:「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第二十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項修正如下:

「前項對象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其補助對象、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月10日)

討 論 事 項

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詢答及審查,提案請於5月9日17時以前提出。)

(本日議程有委員洪慈庸、柯志恩、蘇巧慧、陳亭妃、黃國書、張廖萬堅、鍾佳濱、吳焜裕、蔡培慧、蔣乃辛、李麗芬、林德福、吳思瑤、黃國昌、孔文吉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學聖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804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億1,697萬6千元,減列「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中「服務費用─旅運費─大陸地區旅費」27萬元及「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50萬元,共計減列7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620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6萬9千元,增列77萬元,改列為183萬9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通過決議27項:

1.原能會自103年起藉由月曆日常接觸與長久保存之特性,將核災防護觀念資訊置入月曆中,降低遺失的情況發生,以達宣傳效果。但檢視原能會歷年文宣品製作多流於制式化,爰此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就各類文宣品之宣傳成效與經費配置進行逐年檢討,並仿效各國防災手冊之製作,製作成文字淺白普及化的防災手冊,請原子能委員會說明對於委員之前所提建議目前辦理情形。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2.原能會為核子事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肩負國家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樞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涉及民眾之權益,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除建立緊急應變機制,有繫於平時整備之充足及緊急應變之有效性。原能會、地方政府及相關應變單位應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各項整備作業,並定期辦理核安演習。查原能會提到107年核安演習規劃,外界亦知道目前核能一廠兩部機組均已停機許久,且即將正式除役,爰請原子能委員會對於107年核安演習的規劃詳細說明。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7年底預計基金餘額為8億3,104萬9千元。惟查:()核子事故基金財源之規定:核子事故基金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規定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之收入,作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及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所需經費之財源。前述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收取金額,規範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16條。()該基金用於支應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一次繳足:該基金收入之用途包含平時整備費用及核電廠發生核子事故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其中核電廠發生核子事故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估計約需7億8,000萬元,原採分期(年)攤繳方式併入基金,為恐基金結餘款不足以支應核災發生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立法院審議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決議請該基金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原子能委員會爰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會議決議由該公司一次補足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修正調降收入標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於94年3月3日公布,自95年度起由台電公司每年每座電廠繳交2,400萬元,後為因應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經驗,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8公里,各項平時整備及應變作業增加,於101年3月修正相關規定,自102年度起每年每座電廠繳交金額調整為5,400萬元,包含辦理平時整備3,800萬元及分期攤繳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1,600萬元;嗣因台電公司業於106年7月6日一次補足該基金用於支應緊急應變作業經費不足之部分4億2,617萬元,原能會爰於106年10月修正該細則將每年每座電廠繳交金額由5,400萬元調降為3,800萬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多年均維持7.8億元之規模:據原能會網站101年5月之公開資訊,該會參考福島經驗,假設核子事故發生在人口最多之核二廠時估算應變作業費約需7.8億元,執行之工作項目包含中央及地方之災害應變中心與支援中心行政運作費、災民緊急短時安置、運送車輛租用、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資訊公開、環境輻射監測、食品、農產品、商品及飲用水之取樣偵測與管制、應變人員特別健康檢查與輻傷救護及設置臨時收容所等。惟101年迄今已多年,106年截至9月之累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41,較101年度之101.93增加3.48,在物價變動情況下,相關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將隨之調整。

綜上,該基金107年底預計基金餘額為8億3,104萬9千元,雖較預估之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7億8,000萬元高出近5,104萬餘元,惟緊急應變工作項目涉災民安置、醫療、物資、運輸及行政經費等,與物價相關,另倘核電廠除役,緊急應變計畫區將減少,故相關經費並非一成不變,是以,緊急應變作業所需經費多年均維持7億8,000萬元之規模,允宜適時參酌時空環境之變動重估,以確保應變之需。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4.原能會及所屬參加之國際會議多屬常態性會議,或年年參加或隔年參加,基於職務及業務考量,難以避免由同一人於1個年度中參加不同國際會議或同一人年年出國開會之情形,積極參加國際會議有助於拓展視野並提升我國對國際事務參與度及增加能見度,惟出國業務集中於少數人,恐加重其工作負荷從而影響國內業務之推動,且不利相關經驗之傳承,原子能委員會應通盤檢視參加多項同質性之常態性國際會議之必要。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係依法設置之特別收入基金,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收入,辦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相關因應措施,允宜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直接相關之訓練演習及物資儲備等業務為重點,而派員出國或赴中國大陸開會、交流、訪問等,所參加之核能管制及核安資訊相關會議等屬原能會之法定職掌,且該基金之派員多為原能會及所屬之人員,相關計畫允宜規劃由原能會及所屬之公務預算辦理,以避免相同計畫分由基金及公務預算辦理,致計畫執行情形之全貌資訊未能完整表達;另國外旅費及大陸地區旅費執行率近年度雙雙呈下降之勢,107年度相關預算仍按往年之相同規模編列,允宜衡酌實際情形,重新檢視執行之可能性並覈實編列。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控管相關作業,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5.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107年度緊急應變演習預算編列1,440萬4千元,較106年度1,533萬4千元減少93萬元。查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人數參與率仍低於2成,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102至106年度依序擇定核三廠、核二廠、核一廠、核三廠及核二廠辦理演習,民眾參與率最低為103年度之1.96%,最高為105年度之19.83%,其餘年度則介於12%至14%間。原子能委員會應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危機意識及參與度,以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核安演習係平時防災整備之一環,原能會另亦透過逐村里宣導、核安演習前民眾說明會、特定團體與學校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家庭訪問計畫、園遊會、網路有獎徵答及逐里疏散演練等方式,將核能安全與緊急應變專業知識轉化為淺顯活潑之資訊傳達給地方民眾,以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及能力。以上辦理方式雖可加強民眾對核子事故防護行動之認知,惟緊急應變之行動能力仍須透過核安演習予以強化,允宜研謀相關措施,持續提升緊急應變計畫區民眾危機意識及參與度。

綜上,近年度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人數已有增加,惟參與率仍未達2成,有待持續加強提升;另連續3年未辦理核安演習滿意度調查,原子能委員會允宜儘速規劃研議適切之調查方式,俾了解及蒐集參與民眾之意見,作為未來精進演習及整備作業之參考,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6.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業務宣導費」原列1,060萬元,查基金之業務宣導費預算成長1.68倍,主要係業務宣導之內容漸趨多元化,除防災宣導文宣、座談會、園遊會及印製月曆等外,近年並加入全民網路有獎徵答、製作緊急應變數位課程、及地方政府辦理逐里疏散相關宣導演練等所需。惟查:原能會辦理之業務宣導費預算,允宜審酌執行能量調整: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業務宣導費,由原能會辦理,104至107年度之預算呈減少之勢,惟各年度預算執行率並未因預算減少而上升,104及105年度決算數及執行率分別為938萬餘元及74.76%、767萬餘元及69.18%,105年度賸餘342萬餘元較104年度之316萬餘元微增25萬餘元;而106年度截至9月底執行152萬餘元,占全年度預算1,162萬餘元之13.13%,年度中之執行率可能因部分經費核銷時間落後現象而低於實際情形,惟由趨勢觀察,107年度該計畫業務宣導費預算1,060萬元,容有審酌實際執行能量調減之空間。

綜上,原能會辦理之業務宣導費預算容宜審酌執行能量重新檢視調減,允宜評估相關業務辦理成效及必要性,規劃合理之辦理週期,以強化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之防護行動能力,衡酌實際情形重新檢視執行之可能性覈實編列。爰此,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7.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所編之國外旅費及中國大陸地區旅費,亦提供各中心派員共同參與,使各中心規劃辦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各項整備作業更加完善。惟查該基金之出國計畫及赴中國大陸地區計畫,係參訪交流為主,非屬演習有關支出、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之各項業務及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範圍,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辦法第43條第2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等基金用途之規定未合。

綜上,核子事故基金之國外旅費及中國大陸地區旅費以參訪交流為主,非屬演習有關支出、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之各項業務及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等核子事故基金法定用途之範圍,允宜檢討,爰此,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8.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設置,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43條第1項所定一定之金額,為新臺幣5,400萬元。自95年度起台電公司每年每座核能電廠繳交2,400萬元,以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做為平時整備、核安演習及發生核子事故時應變作業相關費用。鑑於日本福島核能電廠事故經驗,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8公里,各項平時整備及應變作業增加,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起每年每座核能電廠繳交金額調整為5,400萬元。

基金結餘款恐不足以支應核災發生之緊急應變作業經費:據原能會參考日本福島經驗並重新檢討確定核子事故時應執行之工作項目應包含下列各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支援中心行政運作費、災民緊急短時安置、運送車輛租用、邀請專業人員協助、資訊公開、環境輻射監測、食品、農產品、商品及飲用水之取樣偵測與管制、應變人員特別健康檢查與輻傷救護及設置臨時收容所等;倘核子事故發生於人口最多之核能二廠時,估算應變作業費需7億8,000萬元。

綜上,核子事故基金係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所設置,原子能委員會允宜研謀適時參酌時空環境之變動重估,以確保應變之需,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9.據原能會所述,參與年度核安演習並非讓民眾了解事故防護行動之唯一方式,核安演習僅是平時防災整備之一環,原能會每年度擇定一核能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惟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參與率仍然偏低;原能會雖透過其他方式將核能安全與緊急應變資訊傳達給地方民眾,惟難以取代民眾實際參與演習之效果,原能會允宜研謀措施,以提升民眾參與核安演習之參與度,俾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原子能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巧慧  黃國書

10.《106年核安第23號演習總結報告》所附之評核意見提及演練劇本問題:

(1)演練的狀況設計太過理想,例如現場廣播人員是否怯步?現場偵檢人員是否遭受污染?在地民眾不配合疏散作業等,未能充分將「人」的因素加以納入。

(2)演練劇本太過詳細,導致演練人員無法適切地進行臨場反應;建議劇本僅列演練主軸/必要項目。本次新增之無預警演練部分,立意良好,但搭配目前劇本內容,恐難發揮實質效益。

未來舉辦之演習應參酌相關意見,並強化評核委員讚許之無預警演練部分,以強化演習效益。

提案人:李麗芬

連署人:鍾佳濱  張廖萬堅

11.核一、核二廠位為高人口密度區的北北基,目前原能會規定之核災緊急應變區為核能場周邊半徑8公里,連同防護準備區的16公里,若有核災突發狀況,核一、二廠周邊需疏散總人數超過一百萬人。根據日本運輸專家估計,核一、二廠方圓20公里內的民眾,若完成疏散至少需48小時,但疏散時間越長,人體受輻射曝曬影響的危險性越高。原子能委員會應與新北市、基隆市、台北市政府具體規劃都會區通報系統、交通疏散動線,並透過地方政府聯合宣傳,強化應變效能。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洪慈庸

12.台灣地狹人稠,核一、二、三廠均位於國家重要觀光發展區,根據統計,核一、二廠所在之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包含野柳地質公園及白沙灣等九處景點,2017年旅客超過632萬人次,而位於核三廠旁的墾丁國家公園,同年之旅客人次統計亦超過437萬。原子能委員會主管之核子事故應變除在地民眾之長期溝通、里民宣傳,應連同所在地之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管理處,針對不同月份遊客人數、車流等狀況,納入區域核災集結點及緊急疏散路線評估與規劃內,以達到防災推動之目標。

提案人:蔡培慧

連署人:李麗芬  洪慈庸

13.近年核安演習人員參與率雖有提升,核三廠演習範圍參與率自102年16%提升至105年27%,核二廠自103年4.7%提升至106年14%,顯見民眾對核安意識逐漸提升,原能會另外也透過宣導及疏散演練、家庭訪問、防災園遊會、網路有獎徵答等方式提升民眾的安全防護知識。惟發生緊急事故時,民眾緊急應變的能力仍須透過核安演習來強化,近年民眾參與率雖提升,但仍未超過三成,且位於北部的核二廠參與人數未達兩成,顯有改善空間。爰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研議提升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之相關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相關書面報告。

廠別

參與人數

EPZ內總人數

參與率

102

核三廠

5,211人

33,080人

16%

 

103

核二廠

4,015人

86,252人

4.7%

 

104

核一廠

6,393人

29,742人

22%

105

核三廠

8,907人

33,080人

27%

 

106

核二廠

11,655人

86,252人

1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李麗芬

14.鑑於原能會每年度會擇一核能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核安演習,然近3年來參與核安演習之民眾參與率,都未及該緊急應變計畫區域人數之20%,顯見原能會在宣導及推動民眾演練核子事故防護等執行層面上有所落差。

爰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核安演習之民眾參與率偏低之狀況,研議改善核安演習之宣導及動員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張廖萬堅 陳亭妃

15.經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近年來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決算數與法定預算數,近5年來均頗有差距,預算達成率平均不及9成,107年度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列4,778萬元,恐難達成,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原因並研擬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預算數

決算數

增減

預算達成率

102

57,451,000

41,623,698

-15,827,302

72.5%

103

51,286,000

39,862,116

-11,423,884

77.7%

104

43,039,000

41,519,845

-1,519,155

96.5%

105

55,779,000

44,686,855

-11,092,145

80.1%

106

52,692,000

47,156,629

-5,535,371

89.5%

 

106

47,781,00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16.核安即時通APP於2012年推出,實際下載量偏低,效用有待檢討,惟透過智慧型手機,迅速傳達核安訊息,確屬必須,本軟體目前已移除,無法下載,請原子能委員會就如何透過智慧型手機,宣導並傳達有關核能相關訊息,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17.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於原子能委員會網站中,列有出國及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內容有計畫名稱(如,參加後福島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國際會議)、類別及內容簡述(如,核子事故計畫及緊急應變國際研討會)、執行數(即執行所用經費數),但未列出訪國家或城市,未說明舉辦機關或單位,似有規避監督之嫌,請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18.「非核家園」為新政府長期並具體實踐之目標,核一廠、核二廠及核三廠都將於停止運轉年限到期後如期除役。惟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後,是否仍適用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所需繳納之一定經費,不無疑問。倘若排除不予繳納,連年仍有演習所需經費,則恐造成未來核子事故發生時,基金賸餘不足以支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所需。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檢討核電廠除役後相關法規適用情形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19.「非核家園」為新政府長期並具體實踐之目標,核一廠、核二廠及核三廠都將於停止運轉年限到期後如期除役。惟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後,核子事故發生之樣態與核電廠營運中不同,則緊急應變演習計畫是否仍有相要調整之必要,其經費是增加或減少,原子能委員會應具體說明除役階段,核子事故發生之樣態、相應計畫及經費估算,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20.依據學者林正洪研究指出,大屯火山下有岩漿庫、屬於有爆發可能之火山。肯認針對前述火山災害與核子事故複合式之災害情形,第23號演習業已納入考量;惟該次演習僅就演習劇本納入,於具體演練項目卻未予考量,致使民眾疏散點竟然設置於國防大學復興崗校區,恐有火山災害影響之範圍;又其餘核電廠應變措施,亦未見就火山災害於核子事故中造成的影響,進行模擬,顯有缺失。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前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李麗芬  張廖萬堅

21.107年度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060萬元,經查相較105年度決算數高出292萬1千元,而宣導之預期效益亦未清楚說明。

又查原能會近期就核電廠突發異常事件之資訊流於形式上的公開,並未適時且確實辦理相關說明會;故實難想像由該會所研議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宣導或溝通活動是否妥適。爰此,建請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宣導作業規劃並說明具體效益,以求業務審慎之進行,促進與民眾之溝通。

提案人:洪慈庸

連署人:蔡培慧  鍾佳濱

22.2017年6月2日北海岸降下超大豪雨,造成北海岸多處山崩、淹水及橋梁斷裂,造成該區聯外主要道路如基金公路、淡金公路及陽金公路均中斷。核一廠更因該場豪大雨導致電塔倒塌、2號機跳機之危機,已嚴重危害當地居民生命身體安全。今日極端氣候將日漸頻繁,核電廠業已老舊,為保障當地居民安危,應儘速規劃闢建核災疏散道路。

現行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未納入地方居民意見,僅由台電公司提出規劃,其公正及客觀程度似有不足。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核子事故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43規定,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保障北海岸居民生命身體安全,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電公司於一年內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闢建核災疏散道路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通盤檢討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規劃如何具體納入地方居民參與審議。

提案人:洪慈庸  黃國昌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2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既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用,自應考量在核災發生情境下,可能產生之需求,對於有特殊需求之族群撤離避難應做仔細貼心考量,如尚未熟悉國內語言之新住民和外籍人士、老人、幼兒、身心障礙者或其他行動不便之人,以確保相關應變計畫足以全面保障各族群之安全,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2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項下編有核子緊急應變相關宣導費用,請主管機關應就相關文宣品之製作建議可諮詢文化部與教育部,與本土漫畫家、核一二三所在地之藝文創作者、或政府提供獎學金培訓之設計人才合作,提升宣導成效進行研議,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25.行政院日前上網預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消息一出引發外界嘩然。新北市市長朱立倫107年5月8日於市政會議上強調,新北市堅持核安的立場從未改變,亦無政治考量,絕不接受將最終貯置場設置於核一、二廠內,並呼籲中央好好解決核安及核廢問題,將最終貯置場所位置交由社會公開討論。核廢最終處理場絕若行政院研議設在大台北地區,恐造成北北基超過700萬市民不安,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學聖

連署人:蔣乃辛  柯志恩

26.查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缺乏醫療專業背景成員,且「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之醫療從業人員訓練上有不足之虞,如發生重大災害,恐將無法妥善應變,此外,有關單位更應規劃大量傷患緊急應變之處置,惟至今仍無下文,爰此,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提出改善計畫之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  蔡培慧  吳思瑤  蔣乃辛

27.以國軍為中心之核輻射醫療防護及應變措施至為重要,如此才能在遭受核攻擊時建立以軍方為主、民間為輔之醫療急救體制,方能處理大量核輻射傷患。查國防部針對核輻射防治放療添購「直線加速器,高能量,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暨放射治療電腦刀系統」,然此系統主要針對癌症治療,國防部目前尚無完整規劃如何因應核攻擊醫療防護及應變。爰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應與國防部共同提出具體措施之說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李麗芬  黃國書  蔡培慧  吳思瑤  蔣乃辛

五、本會主審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思瑤出席說明。

預算提案1案: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於107年度預算案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15,400千元。有鑑於日前發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年度委託研究案,發生兩篇內容彼此大量抄襲之爭議,比較歷年辦理核安狀況推演規畫研析、家庭訪問調查研究,雖然研究標的不同,但報告內容大同小異,宜有精進檢討內容必要。爰提案凍結40%,即6,160千元,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如何避免再度發生委託研究報告大量抄襲之具體規畫、如何精進檢討內容品質等,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慈庸  黃國昌

連署人:李麗芬  吳思瑤

決議:不通過。(進行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委員6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臨時提案1項:

行政院原能會於今(107)年2月審查核二廠2號機重啟申請時,曾號稱審查陣容堪稱「史上最夢幻」,除既有18名內部審查人員,首度納入9名會外委員,卻於今(107)年3月27日發生同意併聯發電後,隔日即發生跳機意外,原能會之審查名單組合恐有疏漏。且當時面對部分環團及民團質疑核二2號機是否有部分細節沒有落實檢查時,原能會表示是依法不需檢查的,惟核二廠2號機運轉後即發生跳機,其關鍵中子偵測系統訊號並非原能會例行檢查之項目,該意外證實原能會之審查機制確實有所缺失。為以嚴謹立場審查機組跳機肇因分析、相關設備查核、改善措施及安全性評估,爰此,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台電公司重啟核二廠2號機前,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柯志恩  蔣乃辛  陳學聖

決議:不通過。〔進行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委員6人,贊成者2人(洪慈庸、蔣乃辛),反對者4人(張廖萬堅、李麗芬、黃國書、蔡培慧),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柯委員志恩:對不起,主席,我這裡要特別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的行使權,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委員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五日內定期召集會議。」

有鑑於2018亞洲運動會開幕在即,為了解本次亞運的準備狀況及給選手的協助,我們建請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第5會期邀請教育部部長率領體育署,針對2018年亞洲運動會備戰情況以及國民體育法子法的修改進度進行專案報告。這是依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五第二項提出,所以十五日內勢必要請部長率領體育署來報告,這裡有柯志恩、蔣乃辛、陳學聖、洪慈庸及高金素梅5位委員,已經超過三分之一,送給主席,請主席務必於15日內召開會議。

主席:謝謝柯委員志恩,今日議程為繼續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共6案。

柯委員志恩:主席,你要對這個部分做……

主席:這個我們稍後再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法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9人擬具「學生團體保險法草案」案。

陳委員學聖:主席,我有會議詢問。

主席:我知道你的意思。本案已於4月16日詢答完竣,不再進行詢答,但是因為新增委員李麗芬、蘇巧慧、柯志恩、張廖萬堅、陳學聖等提案5案,併入本次共同審查。在上次詢答時,上次的提案已經做過提案說明,今天因為有5案併入共同審查,雖然我們已經詢答完畢要進入逐條審查,但是我想徵詢委員是否同意讓這5個委員的提案也有機會說明提案旨趣?好,接下來就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首先請李委員麗芬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李委員不說明。

請蘇委員巧慧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的是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我國政府基於照顧學生的政策目的,避免學生、幼兒及其家庭因經濟狀況無力承擔意外事故導致學業中斷,而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但是辦理至今有兩個重大的問題,第一,強制學生及幼兒納保的作法並沒有足夠的法律授權,現在只有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以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或幼兒園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至於學生應參加此保險成為被保險人的規範,則僅見於子法中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由此可見,比照政策保險強制納保的作法並沒有法律位階的依據,除了強制性不足,更可能有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疑慮。

第二,學保雖為政策保險,多年來卻採商業保險機制運作,一般商業保險的保費是依據個人風險與市場機制競爭而定,然學保卻是由主管機關主導,未能充分考量市場供需條件等等,且保險理賠率偏高,例如103學年度是99.57%,104學年度是100.49%,105學年度則是96.23%,理賠的金額幾乎多過於保費收入,再加上行政管理成本,實際上的損失更高,導致保險公司不堪虧損而承保意願不足,近年來多次招標流標的困境非常明顯,105學年度流標8次、106學年度流標6次,導致金管會甚至需要年年協調,或動員保險公司來投標,等於是一種做公益的概念。

是以,我們完全都同意,朝野也有共識,讓學保回歸政策保險之屬性,以公辦民營之專戶基金模式及無盈無虧原則運作,由政府專戶負擔保費盈虧,盈餘納入專戶滾存之用,虧損則由教育部規編列預算填補,保險公司的投標僅針對代辦的事務費,獲利多寡助決定於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

我個人的主張是,這個新制度能否被運行有幾個關鍵點應該切實執行,第一,公平合理的費率釐訂機制,要針對不同層次的學生訂定不同的費率標準,釐清各項給付內容、給付金額和限制事項;第二,嚴格的事後監督和經營管理;第三,妥善處理保險所生爭議,並公開爭議案件審議結果。最後,我也特別考慮到偏遠地區的孩子,以及較弱勢的年長者權益,強烈建議應該繼續由政府全額補助離島地區幼兒及學生的保費,針對65歲以上未能加入本保險而自行投保的學生,例如補校學生,也可以獲得政府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以上是我個人對於這個版本提出的幾項建議,國教署也有進行過討論。等一下在逐條時,我們會再針對這個部分做一些釐清,期盼今天審查後能夠讓學保有完善的法制基礎,切實改善目前的運作困境,建立起優質且永續的制度,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柯委員不說明。

請張廖委員萬堅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張廖委員不說明。

請陳委員學聖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這裡要先感謝次長和署長,因為這真的是行政和立法最好的一次合作,在這一個法案上面我們看到了我們的合作無間。這件事情源自於去年的這個時間,因為沒有人願意投標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後來經過署裡的努力,好不容易請出一家保險公司願意來承保,承保之後雖然教育部給了它行政作業費的補助,但相對的,剔除掉一些重症孩童保險的機會,因為這樣,我們在這個地方為重症的孩子請命,當時我們就立下宏願,希望在今年之內完成立法程序,感謝署長和次長,我們今天已經將法案提案出來。但是我覺得後續要做的事情非常重要,因為這裡涉及到教育部的立場,它從原本的商業型保險轉成政策性的保險,甚至帶有社會保險的性質,這個需要政府強烈的支持,但是我滿遺憾的是今天沒有看到部長前來,部長在行政院開0歲到5歲幼兒教育及照顧的記者會,我沒有意見,但是我是不是可以請教主席,部長對這件事情的重視與否要看他有沒有出席會議,為什麼?因為這是我們立法院跟行政院一起通力合作,解決幾十年來不健全的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我們把它從辦法提升到法律的位階,這麼好的立法意旨,我覺得今天是行政院應該出來表示我們真的有重視孩子。但是如果今天部長缺席,我只能講:部長,你是心虛的,你要不是因為個人的因素不敢來,不然就是對這個法案你並沒有真正想支持。

所以我在此建議主席,這個法案可以繼續審,我不去攔它,但是部長9點半開始開記者會,開完之後請他一定要趕回來,他如果不回來,我覺得教育部對這個法案的支持度不夠強,我們立法委員必須要審慎考量一下,這個法案是否要急著通過?雖然過去這一年來我們努力了很久,我希望今天有一個圓滿的結果。所以我這邊再次懇求主席,這個從幼兒到補校的學生都可以照顧到,那麼重要的一個劃時代的法案,我覺得部長應該要親自出席,如果部長不親自出席,我覺得部長對這個法案的政策性支持是不夠的,所以我再次拜託主席,請部長開完記者會後一定要趕來,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學聖的提案說明。

跟委員會說明報告,本次我們所要審查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草案,截至目前為止共計6案都是由本會委員所提的案子,包括本席、李委員麗芬、蘇委員巧慧、柯委員志恩、張廖委員萬堅及陳委員學聖,目前並沒有行政院版進來,所以今天誠如陳委員學聖所說,本委員會非常重視這個過去俗稱為學生平安保險的學生團體保險,怎麼樣作為政策保險,讓它從行政命令辦法的位階級提升到由法律來加以保障。從6個版本都是由本會委員提出可見本會委員對此議題的重視,由於立法院可以主動立法,也應該主動積極制定人民所需要的法律,所以今天在委員會當中我們就針對這6個版本進行逐條審查,也請教育部要重視這個案子,因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行政院版的提案,在本院過去的立法例當中,甚至在出委員會後,在提交院會前,包括其他委員的版本或是行政院的版本隨時都可以再併案進來審查,我們在這裡也承剛剛陳委員的呼籲,請行政部門積極主動。

我們知道昨天下學年的學生團體保險已經順利招標出去了,這一點是差堪告慰啦!我們都很擔心開天窗,因此讓我們更加感到這個法案有其迫切性,這是剛剛陳委員學聖一再強調的,這個法案有迫切性。

陳委員學聖:所以部長應該要來。

主席:因為目前沒有行政院版,是不是徵詢委員會,還是依照本委員會6個委員的提案版本進行逐條審查?

陳委員學聖:主席,給你做一個意見參考,當時我做主席時,包括文資法、電影法都是委員版本,但是行政部門很重視,所以部長都親自出席,再依委員的版本提出行政部門的意見,我覺得那是行政部門對法案的重視。所以部長現在開記者會,我沒有意見,但記者會不會開到晚上,他10點開完結束了就趕快趕過來,這個法案不會馬上就審完,我特別再請部長一定要來,他來了之後不想見到我,我可以離開,但他對這個法案應該要重視,可以嗎?

主席:陳委員學聖的意見已經充分表達了,委員會就開始……

陳委員學聖:請你裁示。

主席:你的意見充分表達……

陳委員學聖:請裁示要不要部長來。

主席:我們逐條都是進行委員會版本的提案,所以現在開始逐條審查。

陳委員學聖:不是,那行政部門誰來?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草案」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

陳委員學聖:主席,請裁示部長來不來。

主席:我們委員會審查法案,行政部門至少要次長以上到場說明,這是過去的成例。

陳委員學聖:所以部長不來,是不是?

主席:目前是次長以上,次長以上包含你說的選項,對不對?

陳委員學聖:不對,部長親自來是好事,我今天不會為難部長,你放心,請部長來,我不會為難他,不會讓他掉入虎穴,你放心。

主席:好事每天都會發生,我們現在進行有意義的事情。

陳委員學聖:請部長來好不好?主席,不要護航護太多。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討論與協商。

陳委員學聖:主席,我說完就好,記者會結束之後,如果部長還是沒有來,後面又沒有其他行程,我只能說我覺得部長真的不重視這個法案,署長,我們就會等部長來再把它通過,謝謝署長的辛苦。

(進行協商)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我們就依照這本大本的進行討論,因為有6個版本,所以我們已經整理為提會討論版本,依例以提會討論版本的順序進行處理,就是這本大本的最右邊的欄位──提會討論版本,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請議事人員繼續宣讀6個版本的條文內容。

首先處理名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保險條例」,請問各位,對名稱是否同意?

陳委員學聖:我本來是沒有意見,但是因為部長沒有來,所以名稱我要暫時保留,等部長來命名,好不好?

主席:我們包括有……

陳委員學聖:我的名稱跟大家不太一樣。

主席:我知道,我們有鍾委員佳濱的版本、李委員麗芬的版本、蘇委員巧慧的版本、張廖萬堅委員的版本、陳委員學聖的版本以及柯委員志恩的版本,剛才陳委員認為名稱要暫予保留,請問委員會各委員,大家認為名稱是不是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陳委員學聖:不好,我要等部長來命名,我要跟部長溝通。

吳委員思瑤:本席同意照委員會版本。

陳委員學聖:我堅持保留協商,一定要等部長來,我要跟部長討論。

主席:請蔡委員培慧發言。

蔡委員培慧:本席想向陳委員學聖建議,我們就具體的來討論這些法案,因為我覺得其實學保條例對孩子們非常的重要,過去是社會保險,但是因為只是一個辦法,在發包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所以現在我們要來立法,召委排這個案子,我覺得是很好、很恰當的,所以我們應該要具體的來討論,儘快完成立法程序。另外,本席也要強調一點,意外傷病會造成家庭經濟的負擔加重,我相信你也了解,針對偏遠地區家庭有狀況的小孩,我們更需要制度化的支持,所以我覺得要由國家立法來將社會保險委辦,我們現在就具體的來討論,趕快完成這件好的事情。

陳委員學聖:蔡委員,本席在1年前就率先提出這個案子,所以我這1年來都很關心,但是我覺得法律名稱非常重要,因為名字會決定一個人的一生,所以我主張要等部長來再決定名稱,因為他是大家長。主席,本席只堅持這一點,其他的我都不堅持,我們等部長來再決定名稱好不好?

主席: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條文雖然不多,但是有6個版本,本席希望能夠趕快順利的完成審查,如果委員還是有意見,照往例就交付朝野協商。

陳委員學聖:好。

主席:那名稱就先保留,最後在全部的條文都討論過一遍之後是不是要全案交付朝野協商,本席當然一定會尊重陳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學聖:好。

主席:名稱的部分暫時保留。

現在處理第一條。提會討論版本第一條:「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條例。」,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本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提會討論版本第二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張廖委員萬堅的版本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我們已經把第一條拆成第一條跟第二條了。

第二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提會討論版本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裡面已經有綜整鍾委員、李委員、蘇委員、張廖委員、陳委員、柯委員等版本的內容。

大家看過之後,是不是可以同意把各委員版本的第二條,列為提會討論版本的第三條?委員會同意,第三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提會討論版本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下列各目之學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

(三)特殊教育學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五、被保險人:指依本條例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

六、要保單位: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

(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

(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

(四)許可學生個人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七、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本人。但身故保險金為其法定繼承人。」

本條同樣也有綜整6位委員的版本,條目是第三條,提會版本是列在第四條。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委員所提版本大部分在第六款都是寫「代投保單位」,這裡改為「要保單位」;第七款以前是「代辦單位」,你們變成規定「保險人」,這是因為法律上有一定的用字嗎?

主席:應該是保險法。

柯委員志恩:保險法是這樣規定嗎?因為我們一般在口語上是講「代投保單位」,這裡這樣規定是為了跟保險法一致嗎?

黃委員國書:保險的行為大概就是有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其實通常就是出錢的人。

柯委員志恩:我知道。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我想今天大家都有共識,就是要將學保定位為政策保險,依第五條規定,保險人可能是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保險公司,你們在第四條第七款將保險人直接就定義為辦理這個保險的保險公司。本席有一些疑問,因為在這樣的架構底下其實就是公辦民營或公辦公營,這個保險公司其實就是代辦,你們之前的報告也是這樣寫,可是提會討論版本是明定保險人為保險公司,那你們教育部的角色是什麼?學保的概念應該就是比較重在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這樣看起來你們教育部只是多了一個專戶,如果專戶沒有錢了就撥錢下去,這樣你們的角色到底是什麼?你們說要委託健保署或勞保局,那有沒有詢問過這些單位?他們的意見是什麼?金管會的意見是什麼?

主席: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覺得這是有連動的關係,所以要跟第五條一起來看,就像洪委員所說的,第五條跟這一條要定義的部分有關,像代辦單位就跟第五條有關,以前你們只是把行政作業事務交給外面的人來做,現在幾乎全部都是由外面的公司去做,所以你們教育部整個角色都完全沒有了,全部都委託外面去做,所以這就牽涉到第七款從代辦單位變成保險人,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一併就這個程序予以釐清?以後是不是完全由外面的人來做,就是跳脫過去只限於行政事務的方式而全部都委託外面來做?

主席:因為第四條的名詞定義跟第五條的整個架構有一些不同,請教育部完整的說明辦理的機制跟型態,這樣委員就可以理解這些用詞的區隔。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第一,關於今年已經完成招標的學生平安保險,教育部跟各縣市政府都是主管機關,我們負責補助三分之一的經費,至於要保單位大概跟目前一樣就是學生、幼兒所就讀的學校或教保機構,今年承保的保險公司國壽是保險人,學生是被保險人,在這個草案裡面的第四條基本上還是維持這樣的架構。因為整個新制的架構在委員提出來的時候還沒有完全釐清,針對保險人的定義,教育部、金管會保險局、保險公會、保險公司等做了很多的討論,最後確定保險人就是承保的保險公司來擔任,當時我們確實有在考慮是不是要規定保險人為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等主管機關,在討論的時候是有這樣的選項,教育部有徵詢過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學校的意見,他們對於由主管機關、學校擔任保險人有所疑慮,在我們跟金管會保險局協商之後,最後確定由保險公司來擔任保險人。這是第一點。

第二,在委員的提案裡面規定,保險人除了保險公司之外,還有一些機關、公營的事業機構可以做為代辦單位。關於這個部分,基本上,確實誠如委員所說的,關於代辦單位,我們當時有研議是不是要把健保局、勞保局納進來,雖然沒有跟他們討論過,但是據我們初步了解,勞保局跟健保局都有各自主管的業務,如果要單獨承辦學生平安保險,一方面沒有進行協調,另一方面確實有一些困難之處。至於公營的事業機構,目前大概只有財政部下屬的台銀人壽,它是公營事業機關,也是保險公司。所以在統整意見之後,我們就將保險人界定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公司,當然就包含了公營事業機構即台銀人壽和民營的保險公司,但是就把勞保局和健保局排除在外了。

基本上,我們教育部希望未來的保險人還是透過以招標為主的方式來進行,我們今年度的學生平安保險在昨天第一次就順利招標出去,基本上大概是照這個條例版本的架構來運作,只是最後的財務支付責任我們是用專戶來做處理,其他的部分就是跟今年度的架構大致上是一樣的。今年的架構是由教育部、金管會及相關單位大家一起協商出來的,大家也認可這樣的制度應該是一個比較好的制度,所以在昨天第一次就順利招標出去,這是在這四、五年來第一次順利招標出去,而且價格也從去年的567元降到今年的525元,減少了42元,既減少政府的支出,也減輕家長的負擔。

另外,委員剛才提到了要保單位、被保險人、保險人等名詞,基本上,這些都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剛剛次長已經有完整的說明了,包括第四條、第五條整個架構,像第五條就是參採汽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的方式。

柯委員志恩:我們是在今天審查這個草案,次長說昨天順利招標出去是因為根據這樣的雛型來跟保險公司談……

林次長騰蛟:我們是根據去年的招標情形,然後再做一些精進,最後調整成今年這樣的模式。

柯委員志恩:所以你覺得照昨天的方式來運作是很OK的?

林次長騰蛟:對。

柯委員志恩:昨天就是根據這樣的精神?

林次長騰蛟:對,下學年度的招標作業有順利完成,但是這個條例還有一些需要精進的地方,因為今年度的學生平安保險是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招標,所以盈虧還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是在這個條例通過以後就會有一個專戶,由政府來負最後的支付責任,保險公司就沒有盈虧的問題了,謝謝。

主席:次長說明得非常清楚。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所以今年保險公司已經沒有盈虧的問題嗎?今年還是有這個問題嗎?

林次長騰蛟:今年還是有。

主席:就是有風險。

洪委員慈庸:剛剛主席有提到強制汽車責任險的問題,可是我想這跟學保的概念還是不太一樣,這是一個政策沒錯,可是只是強制要投保,其實還是商業保險的模式,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有點奇怪。剛剛次長說對於保險人的定義在之前也有討論過,你們覺得有疑慮,可是次長沒有說清楚有什麼疑慮,大家各自有他們的疑慮,金管會也沒有說明你們有沒有什麼其他的想法或意見。次長的意思是說健保局跟勞保局也不想要幫你們嘛!對不對?他們有自己的業務,你們有提出需求,但是他們沒有答應要幫你們做這件事情。

林次長騰蛟:委員都很關心這個案子,所以有委員提出版本,事實上,我們還來不及提院版,所以我們鎖定在將來的承保還是以現在的保險公司為主要的承保單位,雖然教育部在研議的時候有把勞保局、健保局列為可能、潛在的承作單位,我們在剛開始是有這樣想,但是沒有實際去進行洽談,所以在今年由保險公司來承作也都能順利完成招標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是希望採這樣的運作制度,這樣的制度會比較適合。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剛剛次長一直提到是由政府來承擔最後的風險,本席想要請問這個風險制度到底是由誰來管控?這部分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在後面的條文有規定,可是我想先提出來,因為剛剛次長有提到,現在是由政府來協助承擔風險,這樣保險公司到底要承擔什麼風險?他們是穩賺不賠嗎?你剛剛這樣講會引起誤解。過去是因為我們沒有這樣的法律,所有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盈虧自負,可是真的會虧嗎?其實也是要打上問號,除非發生了非常重大的事件才有可能虧啦!但是在每個學校招標的過程當中,因為價格的問題,所以有很多保險公司不願意承擔風險,在我們做了這樣的處理之後,保險公司的壓力變小了,因為是由政府來協助承擔,所以我覺得我們等一下在審查到第九條的時候就要講得很清楚,否則因為今天的會議都有進行直播,剛剛次長這樣講會讓大家誤以為保險公司就不用承擔風險了。我覺得等一下在審查到第九條的時候次長要講清楚到底要如何進行管控,在這樣的風險制度裡面保險公司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否則就會變成保險公司穩賺不賠啊!

主席:我們現在是在討論第四條,剛剛有提到整個精神可能是在第九條的審議機制上怎麼樣避免風險轉嫁的問題,請金管會代表說明。

蔡組長火炎:有關這個條例,當然我們在這整個過程中也有跟教育部做了很多的討論,制定這個條例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過去學保招標多次流標的問題,我們也有向業者進行了解,其實業者最主要是在意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承辦學保所產生的業務虧損;第二,在一些爭議案件的處理上,有些家長是爭執學保的給付條件,這個部分可能還是需要由教育部這邊來主導,所以業者會比較希望這個爭議處理的機制能由教育部主導並建立一個爭議調處機制。所以我認為這個條例的重點就是要解決保險業者所在意的這兩個問題,至於未來要用什麼樣的模式來運作,我們就尊重教育部的政策。

主席:這樣的話,因為第四條定義的部分差異有限,我們先確認第四條,接下來第五條、第六條到第九條,大家可以再做更充足的討論。報告委員會,第四條所訂本條例用詞、定義就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條:「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本保險: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二、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前項事項。」,其他委員的版本分別列為第五條或第四條,且大部分已參採在前面條文跟本條文當中。請問各位,對於第五條提會討論版本的內容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問題,第五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接著處理第六條:「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委員也有分別提出第六條或第五條。請問各位委員,對於本條條文內容有無意見?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對法沒有意見,但是我要提醒教育部,因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非常重要,全部的精神就在這裡,這是一個框架而已,如果這整個法的關鍵部分是在這個子法,你們要怎麼定?所以這個子法屆時送到立法院來的時候,我建議主席要稍微審查一下,你用備查很危險,因為所有的精神全部都在這裡。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這一條如果將來條例通過之後,我們會根據第六條由教育部來訂定相關事項的辦法。以目前來講,我們雖然沒有定到像條例這樣法的位階,但事實上,我們目前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幼兒的保險就有現行的辦法,一方面我們會參採目前現行辦法,同時根據該條例再做一些調整,並將這個辦法的部分相關條文納到條例的位階,但有些會根據我們目前辦理及條例通過等最新的狀況,而去調整辦法。謝謝剛才陳委員的關心,我們未來會審慎訂定辦法,也會循程序辦理完成備查。

主席:好,謝謝。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我確認一下,因為從剛剛討論的第五條,到現在第六條,以及第二十條其實是有一個邏輯的。我們現在規定招標或是簽行政契約,第二十條規定應設置專戶,所以它是以無虧無盈的方式來辦理。但是在第六條又規定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你們認為未來跟現在一樣是一家,還是你以後有可能會分多家辦理?我覺得可能你要講一下,因為如果你給它的只是事務費,未來想來辦理的可能就會多了,就不會像現在,因為以後沒有虧損的問題!所以,未來是由同一家還是會由多家來辦理?如果是由小家公司來辦理,會不會產生一些問題?請次長作說明。

主席:非常重要。請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未來在學生保險的費用當中會有兩種費用,一個是作業費,即作業事務費,這個部分是由政府來支付作業費,就是辦招標,得標廠商依政府給了這個招標作業費來辦理學生平安保險相關事宜。另外一塊是保險費,保險費跟目前是一樣的,家長跟學生負責三分之二,政府補助三分之一,這個保險費收入的部分在我們後面的條文規定要有一個專戶,都會存到這個專戶裡面;基本上是由專戶來支應這樣的費用,如果年度有結餘的時候,經費就會回到這個專戶裡面,萬一這個經費已經用罄的話,就再由政府的公務預算來做支應。

其次,在我們目前第六條裡面提到政府是以作業費來辦理招標作業,辦理招標或行政委託基本上會有兩種作業方式,一個是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另外一個是用行政委託的方式來處理。辦理招標的部分就要依照政府採購法,若像昨天的部分,第一次要有至少二、三家來投標,再由其中一家得標,如果只有一家來投標就會流標,流標到二標、三標以後,才有辦法繼續標,所以基本上完全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處理,完全是按照保險公司的意願來辦理招標,招標的家數也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至於行政委託的方式,主要是針對公營事業機構,例如台銀人壽。我們當然不希望有這種情況發生,如果按照政府採購法,一直流標的情況之下,我們還有公營事業的保險機構,像台銀人壽,將來我們可以用行政委託的方式,以契約委託台銀人壽辦理招標,以確保大家所關心的學生平安保險都能很順利的有保險公司來承作。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我提醒剛剛洪委員是問你們在商業保險公司招標的時候會不會有複數決標的情況?大家很關心的是這一個問題,剛剛次長沒有講到這個部分。

先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再請陳委員亭妃發言。之後請次長一併答復。

張廖委員萬堅:好,等一下再一起答復。文字上用「或行政契約」,這個有沒有先後次序?是一定要先招標,招標的情況不順才用行政委託,但是這個法條好像並沒有那個意思,所以他也可以不經招標,直接做行政委託嗎?

主席:視需要。

張廖委員萬堅:怎麼視需要?譬如剛才洪委員提到,以後會不會委託二、三家?有沒有可能?這是我的疑問。

主席:了解。張廖委員的疑問為是不是優先以商業保險公司方式或是可以視需要直接逕用第二款的方式,找公營保險公司以行政委託的方式締結行政契約?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我關心的其實在於理賠的部分,我們接到很多的案子都是在最後理賠的部分發生爭議,剛才金管會也有提到,現在保險公司所擔憂的也都是在理賠的爭議。理賠爭議其實每次一定都會遇到,到底這一個平台要怎麼去建立?你把理賠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我們的政府究竟在理賠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是每次發生問題之後,由保險公司自己去跟學生、家長溝通協調,我相信沒有一次可以得到圓滿的答復,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強制力去介入?如果沒有,最後家長、學生永遠沒有辦法得到應有的理賠,之後就是不了了之,這個部分應該由誰來承擔?因為過去都是如此,既然我們現在給予保險公司最後風險的協助,那麼在這一塊我們是不是可以給予更多的裁處權責?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是相對性的,我們給它更多風險的協助,在理賠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給予家長更多的保障?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就剛剛3位委員的詢問一併答復。

林次長騰蛟:我簡要說明一下,待會再請李處長補充說明。陳委員所關心的爭議處理機制,在第二十一條的部分有一些相關的規範,委員可以參閱第24頁。

邱署長乾國:我補充報告,張廖委員所詢問的第六條採購和行政契約有沒有先後的問題,依照條文設計是賦予多種的可能和彈性,並沒有一定要誰先誰後,但是一般來說,我們在作業上還是會先從採購招標開始做,就是為了保留一點彈性,這也是過往的經驗,如果只有一個方法,當這個方法失靈的時候可能就會承擔很大的風險,所以我們增加了一個不同的辦理方式。

第二個,在整個採購的部分,現在的條文裡面並沒有特別規範一家或多家,這是剛才洪委員所詢問的部分,未來在執行面,我們在整個規定的訂定也有可能思考是否有複數決的方式,但是這個在子法可能還要再做一些討論,目前整個母法的設計這個可能是存在的。

第三個,針對陳委員所詢問的,主要的規範在兩個地方,其一在第八條,其二是次長有提到的第二十一條。第八條在理賠的部分,我們有一個審議會,由我們訂定整個保險的金額、給付責任、範圍、項目等等,再經由審議會公告,所以可以讓它儘可能明確化,當然若在執行過程還是有些爭議產生,我們也訂了一個爭議處理機制,能夠解決目前現場我們所遭遇到的困境,是用這樣的設計方式來解決,謝謝。

陳委員亭妃:教育部可能都沒有在基層面執行過,我們每一次遇到學保爭議絕對不是用第八條、第二十一條就可以解決,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會發生更嚴重的問題,也就是你讓保險公司更有法的依據,當我沒有辦法接受它所開出來的給付條件,你賦予它權利可以直接進入法院調處,進到法院,學生家長誰有辦法跟它去走法院?我相信未來保險公司可能有更大的權利,不同意就進行調處、就上法院,所以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只是給保險公司更大的權利,也縮小了所有家長的權利,我真的要提醒這個問題。現在的第二十一條是如果你們沒有辦法彼此接受第八條的給付責任、給付範圍、給付金額,那麼你們就可以進行所謂的聲請法院調處,亦即進入法院的調處機制。請問調處機制是由誰來主導?是由各級學校、各級機關(教育局、縣市政府)做調處嗎?到底由誰負責這個調處?這裡有但書調處不成就進入到法院,這等於是第三個部分。我敢說未來到法院的調處可能會一堆啦!沒有一個學生家長有辦法跟它去法院,最後都是不了了之。因為只要保險公司一採強硬的態度,就是進入到第三階段,不要說沒有!我們都在第一線,我要提醒你們一定會如此,你們要如何防堵?我要了解的是怎麼防堵?

主席:邱署長說明後,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邱署長乾國:謝謝委員的提醒,在第二十一條有提到爭議處理的規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我們會把委員的提醒放進去,不會讓家長居於弱勢的一端,一下子就要到法院,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整個調處還是會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一個爭議處理機制,因此謝謝委員提醒,但是我們一定不會讓家長一下就到法院去,因為對家長來說也是弱勢跟不公平的,我們在這個地方會妥適處理,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我還是要提醒署長,你們在訂辦法的時候要多考慮一些事情,如果保險公司的型態及規模比較小的時候,其服務據點、人員可能沒有辦法那麼的好。剛剛陳亭妃委員講的現在實際面的問題,可是我想到的是未來這個法修下去之後,我們會有一個專戶,就是它不用負擔盈虧,所以我想未來它可能會更願意給付,它也不要處理爭議了,我覺得在這個部分也要更小心,會不會讓理賠更具浮濫?因為以後它不用負責虧損,所以它可以給付的就給付,根本不用太去爭執這些東西,因為未來是政府要承擔後續的經費,這個問題還是要提出來,未來理賠浮濫的問題會不會產生?

主席:謝謝陳委員和洪委員提出的兩個面向,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這裡面有二個問題請國教署注意,第一個,有時候理賠金額不是很高,但其所要的單據、證明文件非常繁瑣,尤其是需要醫院的證明,有時候來來回回花的錢、花的功夫還超過理賠金額,這個事情過去就常發生,但在我們新法立過以後能不能免除?是否在多少金額以下可以簡化一些理賠程序?但又不會浮濫,在兩難中間你必須要考慮實務面。

第二個,學校有沒有專人協助這個事情?會是校務還是其他人?絕對不要放任家長或老師自己來處理,因為畢竟他們不會累積經驗,家長碰到孩子有這樣的一次經驗就了不起了。我認為學校要有專人協助,但是誰能夠協助這個事情?如果學校能有一個專人,比如校務或其他人,他了解整個流程、程序,可以讓家長不要隨便瞎跑,也減少理賠過程中的一些爭議,這一點特別請教育部能夠注意,謝謝。

主席:委員都多次提醒,有的擔心保險爭議的調處、協調,家長會居於弱勢,有人擔心因為保險公司沒有負盈虧的責任,所以給付、理賠會過於浮濫,也有委員強調學校方面是不是能由專人負責協助,請教育部統一回應。

林次長騰蛟:我來回應一下,待會看署長要不要補充。第一個,委員擔心會不會有浮濫的問題,這個部分也是我們在設專戶,由政府負責最後支付財務責任所必須關心的問題,所以剛剛已經通過的第二條,我們有特別提到本條例未規範者,依保險法之規定,所以這些保險公司基本上有受保險法相關的規定,然後來做相關監督管理機制的處理。當時我們跟金管會、保險局就有關是否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有做一些討論,最後還是希望能夠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對於承作的保險公司具有這樣的約束力,這是第一點。

第二,在整個過程當中,我們當然也希望能簡化這個作業程序,方才委員提及過去可能有一些書面的往返或是累積很多書面資料,事實上,今年承保的保險公司已經做了很大的簡化,所以包含學校、老師、家長申請的部分,基本上,在網路平台上就可以處理大部分的作業。過去保險公司必須到學校取件,偏遠地區的學校可能會造成人力上的負荷,保險公司已經在系統上做了優化處理,所以老師、學生可以直接在電腦網路平台上做一些申請作業,簡化了相當多程序,今年的作業已經採取這種方式了。

邱署長乾國:整個行政簡化的部分也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方才次長也有說明,現在就是朝向系統的方式、用資訊數位的方式來協助。另外,關於浮濫的問題,第十九條有一些管理的規定,在保險人要辦這個業務的時候會有一些區隔,再來是第二項,他還是要依照我們規定的格式、時間,把一些保費、理賠跟相關指定的資料送到主管機關,這部分我們還是會來看,對於方才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在這個地方做一個監管,謝謝。

主席:現在回到第六條,後續幾個條文都還會繼續深入討論。請問各位,對第六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七條:「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我們已經參採其他6位委員的版本,然後把它簡化成這樣的條文,如果沒有其他問題,第七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處理第八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主管機關補助之比率,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費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機關代表;其組織、運作、審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請問各位,對第八條有無異議?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本席想先確定一下,原本第二項的「第十條所定一定年齡」是不是把它刪掉了?關於第八條,昨天我們跟署長溝通是說要跟第十條連動來看,請大家看第十條,原本是規定一定年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保費應全額自行負擔,那時候就覺得這樣有點老年歧視,那時候有考量到,若是超過65歲以上的人,就是有一定的年齡,可是我們有查過,65歲以上的部分目前只有300人而已,全國也不過只有300人,原來把第十條的部分放進去的話,這些人是被排除在外的,現在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是65歲以上的部分也都全額由政府負擔,沒錯吧!

邱署長乾國:昨天在拜會的時候委員有一些提醒,關於這部分,本來一定年齡以上是要全額負擔,委員提醒這部分如果人數不多,是不是也由政府來照顧?但是這裡不是說全額補助,後面有全額補助的相關規定,像低收的部分就是全額補助,這種補助會訂一定比率的補助,106年以前是補助三分之一,現行也是補助三分之一。

柯委員志恩:所以也是比照一般學生,保費是由主管機關補助一定比率,我沒有說要全額,但他們就是跟其他學生一樣啦!

邱署長乾國:是的。

柯委員志恩:就是沒有排除這些所謂一定年齡的人。

邱署長乾國:對。

柯委員志恩:我覺得如果人數不多,其實這也是比較符合公平的原則。

邱署長乾國:所以我們有參採這個意見。另外,關於本條最後一項,當我們在訂相關規定的時候,委員也提醒我們,有些東西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來幫忙,不一定要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做,我們有參採這個意見,於是就納入最後一項。

主席:根據行政部門的說明,這裡面保費的部分並沒有年齡上的差別,但是在給付的時候是會做個區隔。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就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處理第九條:「保險人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收取保險費。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督。」,6位委員有類似的條款,我們把它綜整成第九條。

請陳委員亭發言。

陳委員亭妃:關於方才本席所提的問題,次長說第九條會討論到,可是第九條寫得很簡單,最後的風險責任是由我們的基金來協助帳戶的處理,那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到底要負擔什麼樣的責任?本條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我看不懂到底它應該有什麼樣的責任,過去說它要承擔所有風險,現在風險的部分是由政府來協助承擔,那請問它只是辦理行政業務嗎?是這樣嗎?

主席:請行政機關說明有關第九條的部分。

李處長嵩茂:關於方才委員的垂詢,在大的框架上,保險公司今年發包了,就如同剛剛次長講的,它就是純一般的商業保險,這個機關就是帶學生去買保單,接著就回到所有保險的風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它來做再保險的分攤等等的管理,自負盈虧,這個保險費其實包括了純保費,剛剛講的風險的部分,也包括行政的作業費用,是整包都在裡頭,我們一般買的商業保險之架構都是這樣子的。

這次的調整是把它調整成最後的損益是由機關來負盈虧的最後責任,不過因為這三百多萬人的保險服務不涉及招攬、核保,但是關係到剛剛洪委員等所關切的,光是在理賠就很專業了,之前是擔心會虧損,那它會不會太嚴?現在又說是機關負擔虧損,那它會不會太鬆?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我們才讓它又回到保險公司來擔任保險人,因為保險公司擔任保險人,它是受到整個保險法非常嚴密的財務、業務跟人員專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前端沒有所謂招攬跟核保的問題,但是理賠的時候,它就必須回到保險業裡面所管的保險、核保、理賠作業的專業規範,它必須符合那個規範,如果違反那個規範,不論太寬鬆或太嚴苛都是違法的,為什麼我們說沒辦法用機關當保險人和保險法脫鉤,因為用機關當保險人和保險法脫鉤了以後,就等於要像勞保和健保一樣建構一個非常完備的規範及人事制度,但是這個市場規模還不到20億元,服務的幅員卻非常廣,有300多萬人,人數非常多。在立法政策上,經過評估以後,學保經營這麼多年來都是用商業保險的架構。其實我們有很多政策保險,像公有建築物,必須強迫投保意外險也有政策意涵,但不代表一定要自己開保險公司執行這個政策,只有勞保、健保以及一定條件的軍保才有辦法做這件事情。歷年來,我們就是去買保單,但在買保單的過程,就出現剛才金管會所提的財務面會虧損、爭議處理面有問題等等,而這個立法架構就是解決現行問題,因此仍保留前端的商業保險架構,所有前面的理賠、人員管理及紀律都回歸到金管會非常嚴密的、高度金融監督管理的法體系裡面運作。

委員非常關心這個純保險的保費風險分攤,最後就不是保險公司了,雖然我們說保險人是他,但在最後清算時,整個事故、醫療風險的最後承擔者變成是政府,所以他們做的就是代辦。前面我有提到發包金額,今年的發包金額是每一個學生多少保費,包括純保費,算起來有十幾億元,但未來可能不到十幾億元,可能只有1億元,就是行政事務費,因為他們就是協助做行政事務,只是在理賠的過程,前端就如同自己在賣保單一樣,必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的紀律,和現行理賠作業是一樣高度監理的,所以他們負擔的不是那個風險最後的損益。委員剛才提到未來這個法通過以後,保險公司就不再負擔因為保險事故風險產生盈虧的責任,因為是政府買單了,他們就只處理前端的行政事務,負責服務這三百多萬人,然後收多少行政服務費用,而這個行政服務費用是透過招標方式得到,概念上大概是這樣。

至於理賠的部分,大家很在意的是以往因為擔心虧損,所以會很嚴苛,但是未來在第二十一條設計的調處機制,可能很希望學生的理賠是合理的範圍內,因為最後盈虧由政府負責,所以保險公司也不會那麼為難了。其實保險公司在以往會發生比較大的爭議是既往症,保險法明文禁止帶病投保,這是不理賠的,可是我們將其架構在裡面,他們會擔心理賠就違反商業保險的法律規定,可是這有政策意涵,所以這次規定就是要理賠,因為在保單裡面列有一定條件的既往症可以帶病投保,用這個方式做的話,以往會發生爭議的類型就可以降低。另外,我們重新建立的調處機制也會跟專業的金保法裡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合作,在這樣的架構下,未來訂定子法的過程中政府機關就要適度介入處理,這樣就可以把現在面臨的財務爭議及理賠爭議控管在一定風險範圍內,這就是整個立法政策及技術的架構。

主席:非常完整的說明,各位委員都了解了。

陳委員學聖:我只是要確認剛才你所說的帶病投保,也就是重症兒這一塊有納進去。

黃委員國書:我也要確定一下,既往症可以投保?

李處長嵩茂:對。

黃委員國書:也在理賠範圍內。所以,這套機制和傳統的商業保險有一樣的地方,也是要在金管會的架構下運作,但保險的寬度比商業保險還寬,如果是這樣,我們當然支持。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現在都已經討論到後面的條文。

林次長騰蛟:我們現在規定的是學生和幼兒都是被保險人,只要具有學生身分,即使有疾病,包含帶病投保都包含在這裡面。

主席:第七條已經規範進去。

在場人員:第十三條。

陳委員學聖:不要投保從寬、理賠從嚴,到最後還是假的,這一點要先講好。就是不要投保時從寬,好像全部都納進來,但到了要理賠的時候卻是斤斤計較,我們特別強調這次有社會保險的意義在裡面。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提會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一定之比率。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自行負擔。」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第七條賦予強制投保的法源依據,第十條則是規定保費的繳交,但如果家長拒繳會怎麼樣?我們的健保和勞保有非常完整的體系,對於不繳保費者都有一定的處理方式,但對於學保會怎麼處理?我都覺得教育部的法令充滿了愛,就是有規定,卻沒有後續的罰則或處理機制,如果家長不肯繳保費,是回到一般保險法的規定,不繳費就沒有效力嗎?還是有什麼樣的後續處理機制要求家長一定要繳?對學童權益又有什麼影響?所以本席要請教育部和金管會說明家長如果拒繳怎麼辦。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乾國:保險費會在每一學期註冊時和註冊費一起繳,如果有家長沒有繳費,我們會先看學生家長是否有困難需要幫忙,其實我們有很多協助機制,如果有困難就和政府說,我們會幫忙。其實在每一學期註冊前我們都不停地說,不管家裡有多困難,都請把孩子送到學校去,不要讓孩子因為經濟因素失學,所以我們會先看是否真的有困難需要幫忙,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還是會和家長溝通,關於這個保險,其實政府負擔很大一部分,我們負擔三分之一,所以家長一學期繳一百多元,和得到的保障相比是非常划得來的,但如果不加保就沒有得到後面的保障,所以不繳費對家長的損失比較大,而且是差很多。

黃委員國書:小朋友入學是義務,地方政府都有強迫入學委員會,但學保的保費是不是強迫一定要繳?有沒有強制性?就像學費、學雜費是強制一定要繳的。當然,如果家長繳不起,有社福政策可以幫忙,但如果是遇到家長抗拒不繳呢?因為對學生保險制度有疑義,覺得不需要學生保險,只要有商業保險就好,而且也已經買了非常多保險,當然這一定是少數,但剛才洪委員提到的也是這個意思,如果家長抗拒不繳,我們有沒有其他作為?因為我們對小朋友入學有強迫入學委員會,那對於拒繳的有沒有什麼機制可以處理?

洪委員慈庸:剛才署長說這是一個很好的政策,家長應該不會拒絕,可是就像黃國書委員說的,家長就是不喜歡這個制度,覺得這個制度對他而言沒有用,反正就是拒絕,那拒絕之後呢?就是我剛剛講的,不管是健保或是汽車的強制責任險,它都有一定的機制嘛!那你們現在有沒有這樣子的機制,還是你覺得這個根本就不用考慮?這部分我就覺得很奇怪,因為它是有可能會發生的,那現在已經把它入法了,就一定要去保,那不繳之後要怎麼辦?我覺得還是要放進去,不然就是空有前面,後面都沒有,跟其他的政策保險比較起來,就會有一些缺漏的感覺。

主席:請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乾國:是有可能會發生,也有委員提案要訂罰則,可是我們建議不要,我寧可先去瞭解他是不是真的有困難需要幫助,而不是一開始就判定他拒繳,會拒繳的人真的很少。

張廖委員萬堅:我想問一下,現行就有了嘛!對不對?現在就已經有了嘛!現在的狀況,沒有繳的……

主席:先請金管會代表說明。

蔡組長火炎:我這邊大概報告一下,目前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費還是必須在7月生效前來做交付,如果沒有交付保費,7月當然就不生效力,這是目前保險法的規定。這個條例是說本條例沒有規定的就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所以確實會有這樣的狀況,如果家長今天刻意不繳學保的保費,確實就會產生他的保險效力是還沒有發生的。

主席:瞭解。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因為我們還沒有定這個法,其實已經有了嘛!那現在的情況怎麼樣?沒有繳的情況大概有多少比例?

主席:我這樣說好了,以營養午餐為例,如果有家人認為自己的午餐便當比較好吃,就不吃學校的營養午餐,也不繳營養午餐費,那就得不到營養午餐,但小孩子還是因為爸爸媽媽有送飯給他,所以還是吃得很好。對於這個條例,我這樣類比雖然有點不太一樣,但這個條例基本上不是在課予人民義務或者是要限制他的權利,這個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要讓政府可以幫學生辦一個共同的保險,以牟取集體的最大福利。這個條例沒有要限制或要求人民一定要義務來參加,這跟我們的國民義務教育不太一樣,因此當發生的時候,教育單位都是以一個站在學生學習的立場來幫助他,包括補助的費用或其他機制都有。但是如果因為他沒有完成契約,無法享受到保險理賠的好處,後果當然他要承擔,但會不會影響整體保險的運作呢?因為數量很少,我們擔心的是如果大家都不來保險,這個保險就會垮了,可是在現實上或過去的程序上,這種數量非常少,少到不足以去影響整體三百多萬學生保險的順利運作。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因為其實過去我們就有平安保險,所以我想這個問題存在的機率很小,其實就像剛剛召委所提的營養午餐,其實我覺得學校都已經有一定的機制,如果他是沒有辦法或沒有能力,我相信學校都有辦法來協助,如果說他是因為故意,認為他不需要,可能他自己家裡替學生保的保險比這個好太多,他不要花這個錢,那當然就是在於家長自己的選擇,當然就是尊重他,這個不能逼迫,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不要去談到罰則,也不要去談到機制的部分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我們剛才就在問,這個法雖然是強制性,但是沒有罰則,所以應該是一個類似社會保險比較有保障性……

主席:合意合作的方式。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它也不算是強制性嘛!如果他沒有繳,就是沒有保障而已啊!

主席:沒有得到保障啊!這是一個共同參與的集體保障啦!如果不參加都得不到這個集體保障啦!

張廖委員萬堅:要確定、確立這個政策。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莉容:第十條第一項有關本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一定比例,因為這有涉及到第八條第一項可以設審議委員會,而審議委員會可以審議政府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的比例。這部分跟現行條例的架構不太一樣,剛剛署長的說明是現行的架構是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可是第八條跟第十條看不出來有三分之一的文字,而且這個審議會的成員未來有財政人員、家長代表、機關代表、醫學人士,政府只是其中之一,恐怕未來都會要求政府的補助比例要提高,未來可能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而且這有涉及地方政府的財政問題,我們建議還是要明定天花板的上限。以上說明。

主席:我們很盡責的主計單位是站在各級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上,去強調這個比例如果沒有明定為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話,將來會有影響。

邱署長乾國:對於剛才主計總處的提醒,可以有兩個處理的方式,第一個是在第十條的第一項就把一定的比例寫清楚是三分之一,然後第八條的第二項就不上審議會去做審議,就把主管機關的補助比例刪掉。

主席:第八條可能等一下要有一個復議的動作,然後第十條我們就先暫時等一下,我們繼續往下看,因為這個的確需要一點時間調一下,還是馬上可以調?如果可以調的話,我們就看一下,就是補助三分之一,然後我們再倒車到第八條,就把補助比例拿掉,補助比例不在審議會的權限範圍內,補助比例在第十條明定。

第八條要復議,因為剛才已經審議過了,所以我們就寫個書面,大家簽一簽。針對委員會審查通過第八條有委員提出復議案。請宣讀。

委員鍾佳濱等復議案:

針對審查會通過第八條提出復議,修正如下

第 八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費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機關代表;其組織、運作、審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提案人:鍾佳濱  洪慈庸  陳亭妃  黃國書  張廖萬堅 柯志恩  陳學聖  李麗芬  蔣乃辛

主席:第十條我們就先這樣確定,第八條我們回過頭來用復議的方式辦理。那我再把第十條唸一遍,第一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其他內容不變。那我們就按照提會討論版本修正後通過,至於其他6位委員的版本,我們都統統納入參採。

現在處理第十一條:「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請蔡委員培慧委員發言。

蔡委員培慧:針對第十一條,我有一個強烈的建議,我覺得要參採李麗芬委員的提案,要納入「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這個我可以很明確的把例子舉出來,就在我們埔里地區,他就在街上,因為他們有林地,然後最近公告地價調整,所以他的中低收入被取消了,被取消之後,他不只是這個保費繳不出來,就連學費什麼都繳不出來,然後偏偏他住在埔里鎮上,也不屬於偏鄉地區,所以這件事情一定要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放入。第二點,我在921的時候去協助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的情境,那個時候我們遍查了一萬多戶,然後發現台灣的中低跟低收入戶坦白講是滿嚴謹的,所以我覺得應該要保留一些彈性,如果他的家庭在這一段期間失業、經濟困頓或是有什麼變卦,我們也可以給予協助,所以拜託各位委員支持,在提會討論版本之外,加上第五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拜託!

主席:先請陳委員亭妃發言,我們待會再一併處理。

陳委員亭妃:它應該不是特殊境遇家庭,而是特殊境遇婦女,因為衛福部有一個「特殊境遇婦女」的項目,如果有經過整個審查機制,我覺得是OK的,畢竟它還是有一些限制的規定,如果有通過,我覺得這應該把它放入,但是我們是不是跟衛福部確認一下用詞應該是什麼?

蔡委員培慧:這個我可以接受,可是如果只是純粹參採衛福部的特殊境遇婦女,有一些中低收入戶的家庭可能也……

陳委員亭妃:沒有,它不是中低收入戶的家庭,它是單純……

蔡委員培慧:好。謝謝陳委員的提醒,可是我有查閱一些資料,好像衛福部最近也已經把「特殊境遇婦女」改成「特殊境遇家庭」,這個我們可以再……

陳委員亭妃:如果是「特殊境遇家庭條例」就OK,只是我們先確認這個部分。

蔡委員培慧:好。

主席:條例上有「特殊境遇家庭」。

請陳學聖委員發言。

陳委員學聖:關於這件事情,我是很支持,但是我覺得在法律上要考慮周全,我們身為民意代表,處理過很多陳情案件,有很多老人家已經沒有動產,但是他的不動產正好害了他沒辦法通過中低收入戶,尤其地價一調整,這種情況我們碰到過,甚至連軍公教調薪3%,有可以領到年終慰問金者,但是調薪3%以後,他變成超過,也拿不到資格。我舉例是要說明這條線一劃下去之後,什麼叫做特殊?如果這可以援引,有很多過去在社福方面的特殊狀況,是不是也要一併比照?甚至在財產總歸戶裡面,有些嫁出去的女兒都算進來家裡面的總所得,事實上他跟家裡是沒有關係的,雖然很同情他,但是整個財產總歸戶一算起來之後,他們家是無法符合政府補助的。主席,我不是反對,但是這件事情在整個社福體系裡面,它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我們是否做好準備,我提出這個意見,請大家一起來思索,好不好?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在社福機關,針對中低收入戶補助通常會有這樣的處理,因為地價稅或是公告地價調整,所以不動產的價格超過了,所以害他沒辦法領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在地方政府非常非常多這種情況,可是他的確是生活困苦,政府單位通常都會用實地訪查的方式去做認定,所以這是經過訪查跟認定的程序。我的意思是前面這幾款都很明確,譬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中低收入證明,這是馬上就可以成立的,但是如果要加特殊境遇家庭的子女,這個我同意,但是如何去認定特殊境遇家庭的子女呢?這是不是交給主管機關,他們有一個審理的機制,由主管機關審理、認定、訪查,如果的確有這樣的事實,那麼就這樣來認定,我認為是用這樣的方式。

主席:針對剛才提到的特殊境遇家庭,請問還有沒有其他類似的意見?因為目前的確有一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剛才委員談到的各項問題,在該條例裡都有針對資格以及扶助項目都有訂定了,而學生保險是我們另外設置一個條例來規範,條例要放這個或是不放,是不是都有解決的方法?還是沒有放就不能解決?請行政機關趕快看一下。

這樣好不好?我們先讓他們有時間去查,或是請衛福部幫忙說明。我暫時跳開主席的身分,雖然我的版本也是這樣,但是我看到李麗芬委員的版本,其實目前我們第四款用「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這依附在人事總處的表,以後那個表只要有些變動,我們就要跟著調整,因為相關的子法還是有主管機關可以訂定,所以偏鄉的認定權是不是就參採李麗芬委員的版本「就讀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認定學校者。」?讓它回歸到教育部認定什麼是偏鄉學校,而不是依附人事總處對於偏遠地區地域加給的概念,因為地域加給是針對公務員,而這裡的偏遠地區學校是我們去年才通過的,我覺得這可以考慮一下。

第十一條的部分,我們是不是讓主管機關做一些徵詢,這一條先保留,好不好?有關特殊境遇以及偏鄉的部分先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提會討論版本的條文內容為「本保險之保險期間每次為一年,並與學年之起訖日一致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之保險期間得予延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保險效力起訖期間、就學身分變動之保險銜接、要保單位應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6位委員的版本也都有類似的內容,我們是不是就參採?

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基本上是同意,不過我還是請教一下,陳學聖版本、柯志恩版本以及蘇巧慧版本,對於你們所說的這部分,在執行面上其實是提出更完整的規劃,包括你剛才說的起迄年限、轉銜等等,但是現在提會版本的條文好像是比較概括性的規定,我們提出的是一些比較執行層次的問題,是否可以在其他的子法或什麼地方做一併的處理?不曉得署長的看法如何?因為你參看別的委員的版本,其實寫得更加完確,是不是因為法的關係,希望把它做得更精簡,我們所提出的一些比較執行層面的部分,是不是有什麼地方可以相互呼應的?

主席:請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乾國:如同委員所提,的確很多委員都有提到身分變動銜接的問題,我們希望母法不要定得那麼細,我們在子法當然都會參採各委員的看法,再跟地方政府以及學校做討論,看看是否周延、有沒有哪裡漏掉,我們也有點擔心是不是只有這樣而已。

柯委員志恩:所以在子法上會做處理?

邱署長乾國:是,身分變動的部分在這裡已經直接提了,身分變動的銜接會訂定子法。

主席:因為各版本的第十三條、第十二條、第六條或第九條都是在處理身分變動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先按照經過參採之後的提會討論版本通過?好。

報告委員會,剛才第八條的復議部分已經有擬具了,把三分之一明定之後,我們倒車回去處理第八條,把補助比率拿掉,請行政機關看一下,事實上我們只有把「主管機關補助之比率」這幾個字拿掉,其他的都跟原來通過的條文一樣。

柯委員志恩:主席,休息5分鐘。

主席:好,剛好大家有這個需求。

第十二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休息後再回頭處理第八條的復議,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處理第八條的復議,我很快的把內容唸一遍,大家確認是否有問題,我們稍後就來處理。內容為:「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保險費審議會,審議前項之保險費、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審議通過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費審議會成員,應包括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保險、醫學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機關代表;其組織、運作、審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簽署委員包括鍾佳濱、洪慈庸、陳亭妃、黃國書、張廖萬堅、柯志恩、陳學聖、李麗芬,再加入蔣乃辛委員,請補簽。

請問各位委員,對於第八條的復議照剛剛宣讀內容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復議通過。

處理第十一條。就是特殊境遇的部分及偏遠地區的部分,請主管機關說明。

林次長騰蛟:針對第十一條的部分,剛剛保留的針對有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的部分是否要列入,經查衛福部在103年1月份也訂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條例,其中在第四條針對特殊境遇家庭的部分大概有7款規範,不過因為學生平安保險基本上是屬於保險的性質,跟特殊家庭境遇的部分屬於特殊家庭的照顧、偏社會福利的性質,基本上不完全一樣,學生平安保險向來由學生家長及政府共同負擔保險費用,集所有的保險費用,對於需要理賠的對象給予協助和幫忙,所以具有保險的性質,而特殊境遇家庭的部分比較偏向社會福利,基本上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

其次,針對特殊境遇家庭裡面,包含了例如65歲以下配偶死亡也是其中一項,家庭暴力受害也是其中一項,未婚懷孕婦女也是其中一項,或者因為離婚、喪偶等等,都是屬於裡面的項目,範圍比較偏向社會福利。而且對於這種特殊境遇家庭,在扶助條例裡面對於申請子女的生活津貼、子女的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基本上都可以每年來申請認定,裡面的補助就已經包含子女的教育補助,對於孩子就學的問題可以給予協助和幫忙。其次,對於特殊境遇家庭,在各地方政府的部分雖然是由社會局進行審認,但是可能在學校裡面,包含縣市政府、各學校要再審認這個部分,在行政上確實也有一些困難的地方。所以我們建議是否不要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納到這個範圍裡面。

至於針對一些低收入家庭都已經在全額補助的範圍之內,同時在學校現場上面,包含剛剛提到的,如果學生家庭確實有些困難,學校裡面也有基金或教育儲蓄戶,或者一些社會善心人士的幫助,學校也都會了解這種狀況而幫這些學生解決保費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的部分是否可以不要納進來。

第二,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條例認定的學校部分,感謝委員,偏遠地區條例去年12月已經修正通過,目前教育部也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的認定分成一般、特偏及極偏三級,目前我們也按照這個標準去審認,全國的中小學大概3,000多所,其中大概有1,100多所是屬於偏遠地區學校,基本上將來大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學校學生不用繳這個費用,這可能跟保險費的性質希望集大家的力量來協助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學生幫忙的精神不符,放寬的幅度可能太大。現行的辦法裡面,就是提會討論版本的第五款,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教育義務者,針對離島地區的學生就已經有全額補助了,所以我們建議是否維持現行的條文?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現行的辦法就有補助了,我們定了這個法之後,到底放寬的範圍再增加多少?比例大概多少,你們有沒有算過?例如剛才有提到,如果把特殊境遇家庭放進去的話,你覺得會很寬,你們評估大概放寬多少?剛才也有講到第四款偏遠地區學校,有關高山地區第三級或第四級的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的學校,我們提會版本放寬的範圍跟現行的辦法有什麼不一樣?

林次長騰蛟:我報告一下,提會版本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包含在目前辦法裡面界定全額補助的範圍內。

張廖委員萬堅:所以目前入法的部分並沒有擴大?

林次長騰蛟:並沒有擴大對象,跟目前的對象是一樣的。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同意次長剛剛對於特殊境遇家庭的角度,特殊境遇當然比較少,但是偏鄉很多,提會版本的第四款規定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這是多少人?這樣會占多少比例?

林次長騰蛟:現行辦法就有。

黃委員國書:原住民呢?

林次長騰蛟:也是現行辦法就有。

黃委員國書:偏鄉的學校大概占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大概占多少?我只是要了解這個比例。

林次長騰蛟:2%左右。

黃委員國書:第四款的比例大概占多少?

林次長騰蛟:包含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和山地偏遠地區,目前按照山地離島加給的對象,基本上比例不高。

主席:第四款和第三款重疊性滿高的。

黃委員國書:一定的,如果這個比例是比較低的,我們當然會支持,因為情形比較例外,我們可以接受。特殊境遇的部分,比例高不高?

柯委員志恩:連解釋的擴大範圍很高。

黃委員國書:對,我才會認為透過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有這個權限去處理,如果他符合這樣的狀況,我們是可以認定讓他免繳,以上是我的意見。

柯委員志恩:我想剛剛蔡培慧委員特別提到特殊境遇純粹是來自於她周遭的確看到很多需要協助的家庭,包括李麗芬委員提出特殊境遇,我想有她的背後要加進去的立法需求度存在。不過剛剛次長特別提到,如果以衛福部的定義來看的話,特殊境遇的範圍顯然非常廣,如果放在這個地方,有關認定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來做認定的話,勢必會增加非常多行政上的處理,如果不是的話,像是用個案方法來處理的話,我想第一線的委員或議員光是處理這個部分可能選服案件會非常多,但是我個人還是覺得,大家提出來希望給這些急需要協助的家庭最立即的處理。

不過剛剛次長有特別提到,光是這樣的家庭裡面,雖然我們在大專院校工作,但是學務處也涵蓋很多資源,像有愛基金、互助基金等等,你只要來申請,附上一些基本的證明,馬上就可以給予3,000元、5,000元、1萬元以上的協助,而這個保費只有300多元左右,所以就你的經驗來說,光是弱勢的部分,包括八八風災之類,在提出教育補助時,這300多元其實已經包含在裡面,我只是要先確定這點,因為每位委員關切的是希望不要因為一時的突發狀況或身分不符而被排除在外,即使300多元,對他們來說都是很大的負擔。如果你們剛才提到的補助措施都已經涵蓋這些的話,我想我們在這邊就不用太堅持,因為涵蓋範圍真的太廣了,如果都納進來的話,會占多少比例?

主席:失去集體保障的用意。

柯委員志恩:因為它畢竟是一個保險的概念。

陳委員亭妃:第一,原本辦法裡面規定的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是只有低收入戶嗎?沒有「中」。第二,我之所以會提到「中」,我也支持李麗芬委員有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的部分,因為我們在基層看到太多偏遠家庭,因為政府如果有一些救助,或許透過申請都可以得到一些救助,可是有一些邊緣家庭非個人因素,就因為一個點而沒辦法申請到應該獲得的補助,其實現在大家關心的是這一塊,所以當時才會有所謂的特殊境遇家庭這樣的處理,我也同意次長所說的,這個範圍變得很廣,我們希望各級單位,包括中央、地方,如何去協助這些邊緣家庭,我想這可能是我們想要表達的意見。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我發現其實前面一、二、三、四款都是屬於比較明確的對象,就是從小一到小六、到國中都是這些人。特殊境遇的話很可能就是比較偶發性、突發性的,他需不需要幫助?當然需要幫助,但是因為他不太固定,有時候發生在小一、小二,有時候發生在小六,這樣的特殊境遇其實就會有社會救助的系統去支持他來解決,因為這沒有很多錢,所以我覺得我們規範的對象一、二、三、四款,也就是過去辦法裡面的,是很明確的,例如地域性。而特殊境遇就是突發性的,突發性的有社會救助系統可以幫忙他,如果入法可能就怪怪的。

主席:這部分有跟李麗芬委員辦公室溝通,李委員那邊可以接受提會討論版本這五款既有的規定,我們考量到政策性保險還是集眾人之力,人數越眾、分攤越少這樣的原則,來促成提會討論版本。第十一條按提會討論版本通過,6個委員個人版本的部分,已經合併在提會討論版。

處理第十三條。提會討論版為:「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依本條例之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但一定年齡以上之被保險人,以遭遇意外事故所致者為限,提供保險給付。

前項一定年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及國民補習學校學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這邊就是之前大家討論到的帶病投保的部分,我們已經綜採了3位委員的版本,綜整在提會討論版本。請問各位,對於第十三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提會討論版本為:「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

一、身故保險金。

二、醫療保險金。

三、失能保險金。

四、生活補助保險金。

五、集體中毒保險金。

前項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與燒燙傷及需重建手術保險金。」

柯委員志恩:第十四條我本來就有提到一個專案補助的重大手術保險金,因為我個人覺得這個部分在過去的經驗當中,其實還是有這樣的條例在內。你當初放到第十五條,但是這是有限定的對象,第十四條本來就是一般性的對象,第十五條就有限定性,所以是不是要做個處理?因為第十五條是針對低收入、身心障礙等等,一般的學生就沒有辦法專案補助重大保險金,因為放在第十五條只限定這一群人,不是嗎?所以我覺得放在第十四條會不會比較合適一點?

主席:請教育部代表說明。

李處長嵩茂:剛剛柯委員關切的就是針對重大手術保險金的額外給付的部分,會放在第十五條是跟現行的範圍是一樣的,只針對第十一條所定的那些比較相對弱勢、免繳保費的對象,才增加這個給付事項。

柯委員志恩:所以一般的學生如果發生非常重大的手術保險就不在你討論的範圍當中?現行規定是這樣子?

主席:第十五條一併處理,提會討論版為:「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一併看。請教一下,在思考重大手術的時候,我剛看了一下,集體中毒應該是指集體食物中毒,我不曉得在其他地方的法律用語是集體中毒或集體食物中毒,因為意思上是指集體食物中毒的意思吧?過去的意思是指食物中毒,因為營養午餐的關係,因為中毒的情形有明確的定義,請相關機關查一下相關的法規命令用詞。

林次長騰蛟:跟委員報告,一般來講,雖然集體中毒在校園裡面是以食物中毒居多,但是這裡的集體中毒除了食物中毒之外,也保留了萬一有其他中毒也可以作為理賠事項。

柯委員志恩:次長,我了解,但是最近美國發生游泳池因為封閉空間而發生氯氣造成小孩子昏迷,那也是屬於中毒,所以這個要不要釐清一下?

林次長騰蛟:在我們的校園確實也曾經發生過這種氯氣中毒,這都可以納進去,這樣範圍會更廣。

柯委員志恩:所以這全部都納進去。

主席:這只是確定集體中毒不限食物中毒應該是人為造成、有加害意涵。第十四條的部分,柯委員的版本第六款……

林次長騰蛟:包含過去校園裡面曾經發生過游泳池的氯氣中毒,過去也有案例。

主席:今年的3月14日在中和就發生游泳池集體中毒。

集體中毒的部分應該沒有問題了,經過溝通之後,請問各位,第十四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五條剛才也宣讀過了,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提會討論版本為:「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情事。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我想請教一下第一款被保險人連續投保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這個部分,因為其他委員的版本並沒有,而教育部的提會版本有,我想了解一下你們是怎麼樣的想法?因為這應該是參考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不過因為保險法只限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的部分也是規定不理賠,而且這是商業保險,但是學保是強制保險和政策保險,適不適合這樣規定呢?

主席:請行政機關說明,這裡用詞是故意自殺,有無意自殺的嗎?

柯委員志恩:我也覺得這個地方寫得有點怪,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學生保險,所以對象還是要搞清楚,到目前為止,學生有非常多自殘最後到自殺,他們不是故意的,你怎麼去認定故意或非故意?我覺得用詞上面要很精準,畢竟是高中以下的學生,自殺通常都是自己心理上遭受沒有辦法承受的痛苦,所以自然就會產生自殺的行為,所以他不是故意。如果這些學生連續投保兩年,然後自殺致死,他不是故意的,他本身就是想死,因為對學生來說的話,我個人覺得目前這樣的情況越來越多,他自殺不是故意的。我是說「故意自殺」這四個字放在目前高中以下的學生來說,我覺得措辭上有點不當,因為他不像一般成年人。

主席:柯委員的意思是說故意的,好像是為了謀取保險金的意思,他是設計自殺。

柯委員志恩:對,高中學生不會這樣子,他的情形不是這樣子。

李委員麗芬:我覺得這個部分的文字看起來這個「故意」不是他故意要去自殺,而是他為了要謀取保險金而自殺,所以「故意」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寫?因為這個故意是為了拿保險金的故意,可是我覺得可能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問其他保險法相關法條有無規定?因為如果連故意圖謀保險金都理賠,這算相當寬,其實就法律的用詞來講,自殺致死者,連續投保兩年就賠了,連故意謀取保險金的都賠,表示這一款是相當寬。

柯委員志恩:對高中生來說,我覺得這個用不到。

主席:是用不到,但萬一有人是為了解決父母的經濟問題,我不曉得啦!但是如果連這種情形都理賠,會造成道德風險,最近有個社會新聞,就是他死了之後可以解決父母的問題,所以他就去自撞了。關於這部,請金管會代表說明一下。

蔡組長火炎:目前以保險法來講,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是有提到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剛剛有看了一下提會討論版本第十六條的文字,這個文字其實跟現行團體保險單示範條款的文字是一致的,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在實務上應該是可行。

主席:請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乾國:這個如果拿掉的話,因為我在想故意自殺和加工自殺是不是有一點區別,雖然我不是很懂,但是這樣定義應該有它的意思。我報告一下第二項,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這是為了預防道德風險,不過我們剛開始在思考這個文字的時候,我們一直在想這個受益人是誰,受益人有兩個,一個是自己,一個是法定繼承人。我們原先說受益人如果自己故意或犯罪死亡,喪失受益權?或者是說他的法定繼承人故意或犯罪行為造成他死亡,但是我們這樣的文字修下去之後,法制單位認為如果是死亡的情況,受益人就是他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文字這樣加就變成是法定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所以文義反而不清楚,所以法制單位建議我們回到原來的文字,就是「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主席:「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因為這裡的被保險人很清楚,因為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這就很清楚了,就會有道德風險。就是避免被保險人被他的受益人加工處理掉。第二項我們就把底下畫線的部分直接拿掉,我再宣讀一遍第二項:「受益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第一項五款都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第三項也是一樣。報告委員會,第十六條綜整6個委員提案版本後,依照提會討論版本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提會討論版本為:「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整型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費用。

三、掛號、疾病門診、診斷書、傷患運送、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但因流產或分娩所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不在此限。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費用。

五、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六、其他由保險費審議會審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項目。」

請問委員會,對於第十七條有無意見?請李委員麗芬發言。

李委員麗芬:我知道其他保險本來都這樣寫,但是我對於第一款,如果他是意外傷害事故所造成的話就可以,但是如果義肢、義眼是因為生病,而這個生病是在他投保之前沒有的生病所造成的,也都沒有在這裡面嗎?也就是說,他是生病,可是他保險的時候沒有這個病,是後面才生的病。另外,我知道戒毒、戒酒也沒有給付,只是要請國教署去強調一下,雖然保險沒有給付,可是我們有相關的機制可以協助這些學生,這部分可能要請國教署再說清楚。

主席:關於李委員所提到的非因意外,但是在保險期間因疾病造成而有需要義肢、義眼或助聽的需求,有沒有在給付範圍內?第二,請說明其他有關協助學生戒治毒癮的措施。因為你們第一款是以意外事故才不受此限,在保險期間的疾病造成的,例如因為生病造成一耳失聰,要不要裝助聽器?助聽器是否給付?因為除了意外事故會造成殘障之外,也會因為疾病致殘。

柯委員志恩:還有一個是在第二款的部分,因為我們已經明定對象就是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這裡還需要「護理、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這個部分嗎?

主席:一定要有,因為我們把年齡拿掉了。

柯委員志恩:對不起,我忘了還有300個65歲以上的人。

主席:還有補校。

柯委員志恩:對。

主席:請問行政部門,剛剛李委員提出有關疾病的部分是否有思考到?原來的條款是從哪裡參採來的?

在場人員:原來的辦法。

主席:原來的辦法過去有沒有發生因為疾病造成的情形?

蔡組長火炎:我大概說明一下目前實務狀況,以會裡面核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針對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等等,其實我們都限定在意外傷害所需要裝設,而且以一次為限。

主席:李委員,剛剛金管會都說明了,基本上我們學保是定位在這是一個透過政府來協助辦理的商業保險,所以全部參採了商業保險的用詞,原來它的名稱叫平安保險,現在把平安拿掉,但是學生的醫療保險有另外醫療保險的給付範圍,誠如你所說的,不是條文裡面沒有規定的就沒有其他的協助方式,包括戒治藥癮或其他因病而致需要裝設的補助,應該是在醫療保險裡面去涵蓋。

報告委員會,對第十七條照參採6個委員版本的提會討論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提會討論版本為:「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請金管會蔡組長說明。

蔡組長火炎:針對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領取保險金給付的這些權利,因為領取保險金是受益人的權利,所以我們建議「被保險人、」等字刪除,保留「受益人領取」以下的文字。謝謝。

主席:被保險人可不可以領取?不管啦!如果被保險人是受益人的話,就涵蓋在受益人當中了,所以「被保險人」是贅詞,因為只要給付,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

第二項修正為「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報告委員會,經參採6位委員的版本後,第十八條照提會版本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十九條。提會討論版本為:「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會計應獨立記載本保險保險費收入及理賠支出狀況,並與保險人之其他保險業務明確區隔。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生效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時間,將本保險之保費收入、理賠支出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提送至各該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配合各該主管機關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保險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請問各位委員,對於第十九條參採6位委員版本後的提會討論版本是否同意?請柯委員志恩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想有些委員的版本,包括我自己的,都是「單獨成立理賠爭議審議委員會」,部版是改成「得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處理」,這邊可以說明一下部版條文所說的「爭議處理機構」是哪一些嗎?

邱署長乾國:第二十一條再討論。

主席:第十九條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處理第二十條。提會討論版本為:「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請問委員會,經參採6個委員版本後之提會討論版本,是否按條文內容通過?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說明。

陳專門委員莉容:報告主席,第二項是說保險人辦理本保險若有結餘,這是指收跟支的結餘,但是因為我們一年就有20億元的保險費直接到保險人的公司,有關孳息的部分怎麼處理?第二個問題,這裡只說要把結餘繳入專戶,什麼時間點要繳入專戶並沒有說明。

主席:孳息很重要,20億元的孳息不少。剛剛署長說前面有提到孳息的處理,好像訂在管理辦法裡面,我剛有看到,管理辦法有說要把孳息納入管理。

邱署長乾國:第六條有。

主席:「保險費所生孳息歸屬」這個部分怎麼收取,都訂在歸屬部分。主計總處,它有訂在前面了。

陳專門委員莉容:它是規定孳息歸屬,孳息歸屬應該很確認都是政府機關的,為什麼還要另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不是直接說明孳息歸屬是政府的?再者,孳息到底要用什麼利息計算,這也沒有說清楚,因為前面第六條是說錢進入保險公司,或進入保險公司指定的金融機構,其實也不一定會拿去存款或做別的投資,這裡面都沒有講清楚。

主席:這裡「由主管機關定之」的內容項目很多,孳息的歸屬和收取只是其中之一,有沒有需要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結餘與孳息如何處理,以免結餘所生孳息被胡亂挪用,大致上是這樣的意思°畢竟財主都是很仔細的,只要談到錢,絕對不會隨便,所以請大家思考一下。

第二十條暫時保留,請主管機關查詢一下過去怎麼處理

進行第二十一條:「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爭議處理規定調處之。

前項調處,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辦理;其所生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調處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同意而成立;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

調處書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送達當事人;其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調處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調處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核可。但爭議處理機構送請法院核可前,保險人已依調處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者,免送請核可。

除有第七項情形外,法院對於前項之調處書應予核可。法院核可後,應將經核可之調處書併同調處事件卷證發還爭議處理機構,並將經核可之調處書以正本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調處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

調處書依第六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調處書經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調處申請、調處程序、調處人員資格、迴避、調處期限、調處書之作成、服務費、委託辦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有11項,內容相當豐富,請大家看看,有沒有委員要詢問?

柯委員志恩:請先針對剛剛的問題回應一下。

主席:你是說哪一條?第二十條還是第二十一條?

柯委員志恩:第二十一條。

林次長騰蛟:第二十一條是關於解決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爭議之制度設計,在立法政策上,最主要的就是我們一開始提到的,現行商業保險會導致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作這樣的困境。對於既有爭議處理機制,保險公司認為會導致其商譽受到損害,所以針對爭議處理部分,本條例特別在第二十一條針對學生團體保險之特性,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爭議處理規定,相關細節會透過後續子法安排。就整體處理程序而言,基本上,整個保險爭議處理還是涉及相當高度的金融專業,所以第二項特別安排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金融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整個事項。

主席:是不是有一個中心?

林次長騰蛟:就是評議中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為了處理保險公司與金融消費者地位懸殊的問題,是希望消費者儘量不要上法院提告。如同委員剛才提到的,以往金融消費爭議一旦進入法院,金融消費者就處於弱勢,畢竟保險公司有比較強大的法律團隊,在曠日廢時、加上地位懸殊這樣的環境下,才會有評議中心,評議中心是由專業、獨立、公正、客觀人士組成的調處與評議機制。

柯委員志恩:你就直接講是哪個評議中心,因為我們看了老半天,比較關切的其實是你們指的機構到底是哪些機構。

林次長騰蛟:我們寫得很清楚,就如同第二項所講的,是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在金保法裡也是這樣寫的,指的就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透過這樣的方式調處。

根據條文後段,為了讓整個制度完備,如果雙方同意調處成立,可以報請法院核定,就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由於這涉及司法院之權責,也涉及法律保留,所以我們才會把這樣的程序訂在條文裡。當然,根據剛才討論的條文,只要調解已經成立,最後風險是由機關承擔,所以,不給付與不履行的機率是比較低的。條文裡也安排,調處成立之後,保險人就要依調處決定給付,後續就可以不用送調處認可。也就是說,制度保留了,未來在執行上,對學生被保險人權利之保障也相對完備。

主席:第二十一條條文非常龐大,一共有11項,已經綜合參採了6個委員所提版本內容,請問委員會,是否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好,沒有問題,第二十一條就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進行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也是參採6個委員所提版本處理,既然沒有問題,就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接下來還有幾條條文,我把各委員版本念一遍,因為已經處理到第二十二條,只有名稱還保留,待會回過頭來處理,現在先把其他委員版本條文念一遍。蘇委員巧慧等提案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陳委員學聖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柯委員志恩等提案第二十條、蘇委員巧慧等提案第一章至第七章章名,以上皆不予採納,就按照剛才綜整之提會討論版本通過。

回到剛才保留的法案名稱。

陳委員學聖:保留,等部長來再處理,好不好?

主席:第二十條剛才也保留了,現在處理第二十條,也就是孳息部分,目前有修正文字,請看第二項:「保險人辦理本保險若有結餘,應將結餘及孳息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其繳入專戶滾存之用,若有不足時……」,後面條文就一樣了。請問各位,這樣的文字內容可以嗎?請大家看一下,根據第二項,孳息必須在每學期結束後2個月內繳入專戶。

請邱署長說明。

邱署長乾國:建議改成「每學年」,好不好?目的是將行政程序簡化一下。

主席:改成「每學年」,行政程序可以簡化?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莉容:保險公司把錢繳回來,不會有太龐大的行政程序,因為收錢是每學期收一次,所以本處還是建議規定在每學期結束後2個月內將結餘與孳息繳回。

主席:結餘是每學年算完才會有,但孳息是每學期收到錢就會有,所以兩者不太一樣,它們的期程頻率不太一樣。

李處長嵩茂:我嘗試說明一下。未來的保險是一年一約,可是主管機關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委託辦理關係未必要一年一次,因為有開辦成本與結業成本。如果未來制度運作順暢,假設以一學年為保險期間,得標廠商為了做系統建置與帳戶開設,其實都有一筆開辦與結業成本,所以以今年為例,一標就是一加一,要是未來更穩定的話,一標可能可以做長一點,假設標到1次就可以承辦5年。我們也必須思考,業者每年都收到保費,而存入的保費有一部份做為隨時可供理賠的流動資金,有些可以存放比較久、衍生孳息。假設業者一次承作5年,依照保險資金運用原則,假設保費20億元,一開始就會流入,業者不需要把這20億元統統留做現金,或者留在沒有利息的帳戶裡,後續其實可以做一些比較細緻的安排與管理,產生孳息或做財務運用。要是業者承作多年,需要每年都結清一次嗎?還是等辦理保險結束以後再處理?此外,孳息與保費收入一樣,本來就是一種收入,支出就是理賠,這樣的話,需要把結餘與孳息分開嗎?也就是說,收入和孳息一起存放,要是最後不夠理賠,資金就會短絀,就透過帳戶撥補;若是收入加上孳息賠掉之後還有餘額,標案結束之後就轉入教育部基金帳戶。所以,不知道要不要保留彈性?還是要寫到這麼細?

主席:這牽涉到主計單位的思考與商業保險的思考,如同剛才處長所說,就商業保險本身來說,收取保費之後的孳息,就是支撐整個保險運作的財務項目之一,不是額外多出來的收入,而是在計算保費與精算理賠金額時,必然要把保費收入後產生的孳息以及資金運用產生的收入也記錄在整個支應理賠支出的收支項目當中。

金管會蔡組長能不能說明一下?

蔡組長火炎:保險公司收取保費之後,一定還是要做資金運用,以支應將來的理賠需要,當然,籌資收益與孳息本來就是保險資金運用的一部分。

主席:這樣聽來,好像略為釋疑了,也就是辦理商業保險與政府財政的思維方式不太一樣,既然如此,條文似乎就沒有需要再做修正,可以按照原條文定為「應將結餘繳入專務滾存之用」,也就是按照提會討論版本通過。不過,在這個部分,我們先暫停一下,大家靜個30秒想想看。

柯委員志恩:對不起,這點沒有問題,我只是提醒要討論一下,前面一點的條文文字有些問題,在「應將結餘及孳息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其……」一段,有2個「將」字喔!

主席:不,剛才唸過的條文已經回復為提會討論版本,沒有這個問題了。

柯委員志恩:沒有這個問題?

主席:對,請大家看紙本。

陳委員亭妃:我大概整合一下。主計單位與教育部兩者分別有不同主管與態度,現在有個問題,主計單位擔憂的是條文中要是沒有把時間寫出來,到底在多久之內要把錢繳回來?

主席:繳回專戶?

陳委員亭妃:對,到底是什麼時候要轉回專戶,主計單位擔憂的應該是這樣。就算未來穩定了,合約一次發包5年,但是每一年到底多久要結清一次?結清之後,如果有結餘,是不是應該轉入教育部專戶,而不是留在業者自己的戶頭裡?這些問題確實也應該有相關規定,也就是結清之後,結餘到底什麼時候要轉入專戶,因為帳戶一旦虧損,政府必須撥錢給業者,而非業者要把錢轉進專戶!我之前詢問署長得知,業者收了整筆錢之後,全都留在保險公司自行運用,無論是支付也好,或是像司長說的自行財務管理也好,總之,錢是留在業者那裡,等合約告一段落才進行結算。那是不是應該在結算時就把錢轉進帳戶?如果有盈餘,就應該轉入專戶,若是有虧,政府不但連一毛錢都拿不回來,還要拿錢給業者。但按照現有條文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但到底是什麼時候?你們一定會訂一個時間跟業者結清啊!

主席:依照處長剛才的說明,保險人受託辦理期間,無論責任是2年、3年或5年等等,完成之後一定有個總結,例如有賸餘或是不夠,到了那時……

陳委員亭妃:每年都要結算。

主席:不,業者在受委託期間內必須運作資金,運作過程中,收支都必須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支應,所以不至於產生收取了保險費之後挪用孳息的情況,因為都會在保險委託辦理項目中處理。條文的意思則是,當委託辦理責任期程屆滿,有剩的要繳回專戶,不夠的則從專戶撥補,至於在這段時間,業者到底是賺還是賠,就完全依照保險法規定,業者不負盈虧責任。

請署長再說明一下。

邱署長乾國:我想提出一項建議。剛才委員提到的訂定時間太偏細節了,條文也許不必訂得那麼細,但可以把孳息列入條文,修正為「……若有結餘,應將結餘及孳息繳回專戶」。

主席:不,孳息就包含在結餘內。根據剛才的解釋,商業保險的孳息就包含在保險結餘內。

邱署長乾國:如果本處不動,原來的就可以……

李處長嵩茂:我們常常這樣處理。我舉個例子,走一遍就到了。比方說,要是這次發包,保險契約只跟保險公司簽1年,那前面條文就可以改成「保險人辦理本保險結束時」,也就是採用「結束時」,假設簽1年約,保險業者年初就會收到20億元,並且開始用在理賠。假設賠掉20億元之後,還有200萬元盈餘,那保險公司在受託結束時,就要與主管機關結算關係,這時保險公司就會結繳200萬元盈餘。假設這次發包期間是3年,每年還有遞延理賠問題,假設第一年收20億元,還是存放在保險公司的專戶流轉,或許有盈、也可能有虧……

陳委員亭妃:我們把爭議簡單化,其實不是在討論孳息與不孳息,就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角度而言,這些都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假設簽了3年,主管機關是3年才與保險公司結清一次,當然就可以在結清時將結餘轉到專戶,所以必須先確定這一點,我們現在的爭議點也只有這點。但如果每年都要結清,保險公司可能有虧損、卻不跟你算帳嗎?可能嗎?所以,這個原則要確定,不管契約定幾年,假設定3年,第1年不論虧損或賺錢,都要留在專戶內,到了第2年,還是由保險公司收,保險公司會透過理賠機制自行彌補,到了最後一年、也就是第3年,保險公司才與教育部做責任結清。所以,你們要確定這個原則,確定完這個原則之後,主計方面就沒有問題了。

主席:主席這邊先處理時間,因為本法已經快處理完了,所以本日會議就到本法案完成審查之後再休息。

請主計單位說明。

陳專門委員莉容:主計總處有一點點意見要澄清,依第六條的整個架構,只是把保險的行政業務委託給保險人,所以這20億元在感覺上應該是政府與學生共有的錢,不是保險公司的錢;但根據第九條規定,錢會送給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聽起來是沒有專戶的,也就是說,對於保險公司要如何進行財務調度,都沒有加以管理。再者,第十九條只提到保險帳有收入與支出,也就是說,帳上只記收入與支出,但針對帳戶裡的錢要怎麼做財務調度,我們都不知道要怎麼辦,所以我才會在意這筆錢到底是每年都要繳回,還是每一學年,主要原因是這筆錢在保險公司是沒有專戶的。

主席:請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我補充一下,剛才通過的第二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所以專戶會設在中央主關機關,也就是教育部國教署。

陳專門委員莉容:我向次長說明一下,這裡的專戶指的是結餘專戶,根據第二項,保險如果有結餘,才會進入教育部專戶。

林次長騰蛟:是的。

陳專門委員莉容:問題是保險公司拿到這20億元時,是沒有專戶的。

林次長騰蛟:對,所以「應將結餘款存入專戶……」中的「專戶」指的是教育部專戶,該專戶在國教署名下,保險公司當然可能持領據向教育部請款,教育部就會透過該專戶撥款給保險公司,而我們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專戶、要記帳。不,應該不是專戶,而是以專帳記錄相關支出。至於剛才提到的結餘,比方說,過去可能都是1年1標,以今年來講,則是一加一,也就是1年1標,得延長1年,後續再標,等整個辦理期間結束以後再繳回餘款,剛才李處長的意思是這樣。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第二項「辦理本保險若有結餘」中的結餘包含孳息與結餘等在內,然後接「應於承保辦理期間結束後,將結餘繳入……」,再來看要規定多久,例如兩個月內,將結餘繳入專戶,也就是繳回國教署專戶處理。承保期間辦理結束的意思就是,無論保險辦了2年、辦了3年或辦了4年,在辦理期間結束以後,最後把餘款繳回。

主席:請大家再看一遍。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正為:「保險人辦理本保險若有結餘,應於承保辦理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這樣就有規定期程,無論辦理期間是1年、2年或3年,而承保辦理期間是指契約期間。但文字該怎麼表達?就是承保辦理期間結束後嗎?

陳委員亭妃:但用「期間」怪怪的,「期間」指的是過程。

林次長騰蛟:第六條第四項有規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

主席:對啦!就是「辦理期間」。

陳委員亭妃:用「期間」是沒錯,代表辦理期間,而剛才講的是辦理結束。

主席:把「期間」刪除,就是指辦理結束後,「結束」這個名詞的意義應該很明確吧!或者「於承保契約結束後」。有「承保契約」這個用詞嗎?還是用「承保結束後」?

李處長嵩茂:基於大家剛才達成的共識,我們針對立法文字建議,把「期間」提到前面,修正為「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盈餘」,也就是在保險結束之後才接「若有盈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就算是「若有不足」的狀況,也會在2個月內,所以要把時間拉到前面。

主席:修正為「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因為2個月內就可以確定有沒有盈餘了,因為有遞延給付的問題。接下去是「若有盈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之用」。「若有結餘」之後要不要加個逗點?要,加個逗點。再看一遍:「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之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文字大概就是這樣修正,請大家確認一遍。這樣訂就很清楚表示商業保險公司在承保期間自己透過精算,針對向大家收取的保險金,如何透過資金運用方式以獲得最大的保障與收益,該收益也列入整個保險運用的收支項目中,接受保險法相關機制之審查。

再確認一次條文,第二十條第二項依照電子螢幕上呈現的修正文字修正後通過,請問各位是否同意?沒有問題。

第一條至第二十二條皆已審查完竣,現在回到保留的……

陳專門委員莉容:主席,不好意思,第六條還涉及第二十條的問題。針對第六條第四項中保險費所生孳息之歸屬,我們剛才與國教署討論過,建議改為「孳息之計算方式」。

主席:改為「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

陳專門委員莉容:對。

主席:改為「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我們要復議,趕快寫一下。雖然只加了「之計算方式」5個字,但第六條還是要透過復議方式處理,所以要有書面文字。先請行政單位確認一下有沒有必要。

李處長嵩茂:除了「計算方式」外,「歸屬」還是要寫進去,因為收到保險公司到底孳息是誰的?

主席:保險費所生孳息及孳息歸屬……

李處長嵩茂:孳息計算方式與歸屬。

主席: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好,就加了8個字,這個文字書面出來,我們請委員循復議程序的方式處理。還有沒有其他的部分?沒有的話我們回過頭來處理第一,名稱的問題,這個法案我們先確定一下,是不是委員會同意等全案審查完竣之後就交付朝野協商,行政部門是否覺得我們就整個交付朝野協商?

陳委員學聖:再問一下部長今天要不要來命名?真的不來了,他沒有新生的喜悅,他不重視是嗎?

主席:請問行政部門是不是交付朝野協商?委員會同意全案審查完竣之後就交付朝野協商?

陳委員學聖:朝野協商的時候部長要來。

主席:名稱的部分是不是綜合6位委員的版本後,依照提會討論版本定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若有委員不同意,我們就進行處理。

陳委員學聖:主席,不能表決。

主席:怎麼不能表決?

陳委員學聖:要協商。

主席:要交付朝野協商啊!剛才我不是說全案交付朝野協商?

陳委員學聖:出委員會。

主席:就是連名稱交付協商。

我把第六條唸一次,全案除了名稱保留外,待會兒全案會審議完竣,就全案交院會進行朝野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名稱跟全案。

黃委員國書:名稱你有什麼版本嗎?

陳委員學聖:我有版本。

主席:陳委員有版本,他的版本簡潔有力,名稱只有7個字──學生團體保險法……

陳委員學聖:部長來我們就可以開始協商……

主席:其實我覺得可以參採吧!用陳委員的「學生團體保險法」。

陳委員學聖:不用,協商的時候請部長來,主席,協商的時候請部長務必要來喔!

主席:沒有關係,反正全案交付朝野協商,協商的時候當然要處理,我們希望委員看到努力了大半年來,甚至一年多來的成果能夠趕快完成。

針對委員會審查通過第六條,有委員提出復議案。請宣讀。

委員鍾佳濱等復議案:

針對審查會通過第六條提出復議,修正如下:

第 六 條  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

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鍾佳濱  陳亭妃  張廖萬堅 柯志恩  洪慈庸  陳學聖  黃國書

主席:請問各位,第六條的復議是否按照剛剛唸的文字內容通過?通過,現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除名稱保留外,全案審議完竣並交付朝野協商;現在相關草案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我們剛剛已經宣布了,交由黨團協商,關於今天的會議做如下決議:「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保險條例草案、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朝野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補充說明。」

剛剛有委員提案的部分,我會依照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來辦理,謝謝!今天的會議到這裡結束,現在休息,因為下午2點半還有一場公聽會,歡迎大家來,下午2點半開始,我不能預測開到幾點,但是應該兩、三個小時,5點鐘前會結束,歡迎大家參加,謝謝。

休息(12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