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星期一)14時4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副秘書長:出席委員6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報 告 事 項
一、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先期選擇與採購準備」預算凍結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新式高級教訓機」預算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三、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預算凍結5,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四、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107年度計畫籌獲AAV7兩棲突擊車」預算凍結3億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五、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六、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預算凍結477萬9千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一般裝備」項下「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原型艦籌建」預算凍結1,0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八、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關務署「稽徵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7目「新故宮計畫」1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十、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預算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預算凍結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1,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三案至第六十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請依序宣讀,宣讀後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十三、行政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十四、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第1目「客家浪漫臺三線」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5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十六、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3款第1項「內政部」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十七、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3款第4項「消防署及所屬」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十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移民署」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6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十九、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警政署及所屬」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營建署及所屬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2款第3項「國家發展委員會」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針對標準檢驗局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針對該部中小企業處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工業局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針對該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針對水利署及所屬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更正本),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3、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前送之書面報告同意撤回。
二十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針對該部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針對能源局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二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數位建設-建構開放政府及智慧城鄉服務」預算凍結百分之十,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漁業署及所屬「水環境建設-水與環境」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水環境建設-水與安全」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林務局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水土保持局「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四、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財政資訊中心項下計畫決議(二)凍結預算百分之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會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6、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三十六、國史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七、中央研究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1款第2項預算部分,檢送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院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三十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5款第2項「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項下各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5款第4項「國家圖書館」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第5款第5項「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二、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第5款第1項「教育部」項下各計畫經費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第5款第3項「體育署」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四、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13款第2項「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五、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13款第1項「科技部」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六、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13款第3項「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七、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文化部」項下各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八、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文化資產局」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四十九、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8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0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一、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二、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三、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立臺灣博物館」第1目第1節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1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凍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項下各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7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8款第1項決議(二)凍結「交通部」項下各計畫預算之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8款第2項決議(二)凍結「中央氣象局」項下計畫預算之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2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歲出第8款第3項決議(二)凍結「公路總局及所屬」項下各計畫預算之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八、法務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凍結第6款第1項該部項下計畫預算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5、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處理。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3項「國民健康署」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1項「衛生福利部」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2項「食品藥物管理署」項下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部主管第4項「社會及家庭署」項下各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第5會期第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六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該署第2目第1節之環境品質感測物聯網發展布建及執法應用計畫、空品物聯網產業開展計畫等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2、7、8、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六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署水與發展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六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決議,檢送該署水與環境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7、1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六十六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六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1億7,600萬元書面報告案。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100萬元書面報告案。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4目「國家生技研究園區」1億元書面報告案。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5目「南部院區」預算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共計4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第一案繼續凍結500萬元,餘准予動支,繼續凍結部分,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二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六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3目「文物徵集與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六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2目「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443萬元書面報告案等共計4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六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5目「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七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0%書面報告案等共計13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七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凍結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5,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科技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2,084萬9千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等6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查)「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4,000萬元專案報告」等15案,業已處理完竣,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七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其他業務租金」200萬元等14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凍結10萬元等16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100萬元等1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史政作業」預算凍結10萬元等8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八、(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第1目「機密性僑務工作業務」中『輔助僑團(社)配合國慶舉辦慶祝活動』3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九、(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國際事務活動」項下「鞏固雙邊及多邊關係」凍結3,000萬元乙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陽明專案」預算凍結700萬元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有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安排報告案計2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有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請安排報告案計44案,業經審查及處理完竣,除「銀行局『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及「檢查局『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合凍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均繼續凍結外,其餘42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有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安排報告案計21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財政部函有關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請安排報告案計179案,業經審查及處理完竣,除「歲出第10款第1項決議(二)凍結該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專案報告」案繼續凍結外,其餘178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等22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其結果如相關議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八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歲出科目『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等6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臺灣省政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府業務費30%專案報告」乙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繼續凍結業務費15%,並不得再解凍」,請查照案。
八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福建省政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30%專案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臺灣省諮議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業務費30%專案報告」乙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繼續凍結業務費15%,並不得再解凍」,請查照案。
九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6目項下『辦理南北園區營運及設施管理計畫,勞務承攬預算金額』凍結六分之一書面報告」等11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歲出預算第10目『社會保險業務』凍結10億元書面報告」等56案,業經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九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凍結第2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1,200萬9千元專案報告」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決議:「第1案及第2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第3案除『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繼續全數凍結,非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不得動支外,其餘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九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凍結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1,500萬元書面報告」等41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情形一覽表中第3案(委員會決議(五))及第25案(協商新增決議(一)165)等2案通過附帶決議各1項,請查照案。
九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預算凍結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四分之一書面報告」等11案,其中除處理情形一覽表中第4案(協商新增決議(四)39-2)保留委員會另擇期處理;第2案(協商新增決議(二)28-2)繼續凍結20萬元外;其餘均審查完竣,同意動支。另第4案(協商新增決議(四)45及55)、第11案(委員會決議(五))通過附帶決議各1項,請查照案。
九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預算凍結『派員赴大陸計畫』50萬元專案報告」等12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情形一覽表中第4案(委員會決議(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及第5案(協商新增決議(四)31)通過附帶決議各1項,請查照案。
九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考試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及所屬與資訊業務相關之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13案,其中第一案至第七案,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第八案至第十三案,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九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該部決議(一)凍結第1目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委辦費』50萬元書面報告」等23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至第十案,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第十一案、第十二案、第十四案至第二十三案,決議:「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另第十三案,決議:「繼續凍結1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
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九十九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隨即處理,請公決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案至第99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隨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何欣純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現在處理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開始處理復議案,先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
(按鈴)
主席:現在開始處理復議案,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下午2時58分39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1-99案
民進黨黨團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5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9、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741002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4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034號、5月4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129號及第107070122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報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9次、第10次及第11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本會分別於107年4月26日、5月7日、5月9日至10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13次、第15次及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均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就前述3案進行併案審查。會中邀請國防部部長嚴德發及所屬資源規劃司代理司長劉靖中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另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銓敘部、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法人派員列席備詢。
叁、提案黨團代表說明提案要旨
一、委員周陳秀霞就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鑑於少子化及兵力減少等因素,完全推翻當初年金制度設計時的假設,使得軍人退撫基金的支出日益成長,基金財務危機隱然浮現。惟長期以來,軍公教人員一直是撐起中華民國政府及整個國家社會運作的骨幹,特別是軍職人員,更是社會安全與穩定核心力量,台澎金馬能有這幾十年安全穩定發展,國軍功不可沒,國家絕不可以讓為中華民國出生入死之人,還不給他穩定的退休生活。所以在追求退撫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必須體認軍人之職業與其他職業具有差異性,必須合理進行改革與修正,也才能使其得以安心度過晚年生活。
(一)職業軍人是任何一個社會安全與穩定核心力量,台澎金馬能有這幾十年安全穩定發展,皆仰賴國軍保家衛國之辛勞,對國家安定具有莫大之貢獻。
(二)軍人的服役工作特性簡單來說,有四個特點:部隊為家、訓練繁重、限期退伍、離退率高。此四大特點與公、教、勞工相比截然不同,故其退撫制度之設計也不宜比照辦理,而是應採單獨設計。
(三)從民國101年起,我國開始進行「募兵制實施計畫」,從過去徵召役男作為國防基礎戰力的時代,改為以募兵為主的年代。如何加強志願從軍之誘因,乃是強化國防戰力重中之重的工作。若因退伍軍人之年金改革,反使得國人喪失對軍人之尊敬,亦將使得國軍招募兵力更為困難。
(四)爰此,親民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落實憲法保障軍職人員之退休權益,同時兼顧撫卹制度之永續經營。其修法重點如下:
1.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指軍職人員少尉一級本俸加計一倍合計數額。
2.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
3.中華民國85年12月31日前退伍之軍職人員,其退休俸不受影響。
4.退撫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合計之收益,如未達到,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5.明定軍人轉換職業後,其年資計算方式,增強募兵制誘因。
6.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在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得請求變更一次。
7.軍官、士官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30年內不得調降之。
8.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利於當事人方式行之。
二、委員李彥秀就國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內容略以:
基於行政院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提出全條文重新修正,將規劃軍人退之改革方案納入法規。然相關修正的主張,並未審慎參酌我國國情、也未與社會充分對話與溝通,無法解決現在軍人退撫制度的根本問題,反而造成社會極大的對立與紛爭,謹綜合各方意見,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部長嚴德發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首先對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在此表達感謝之意。
本條例係規範軍官、士官服役、停役、退伍、除役、給付等相關規定,屬軍人專法。此次修正草案,採全條文修正,由5個章節49條條文增訂至61條,修正內容以調整退除給與計算方式、18%優惠存款差額分年調整、訂定最低保障金額、轉再任職務薪資規範、基金挹注措施及制度監控等重點;本條例通過後,可吸引青年學子、社會青年加入國軍行列,有利募兵制推動,鼓勵現役長留久用、提振軍隊士氣及照顧退伍袍澤生活,達成軍人退撫基金得以永續經營之效益。敬請 大院各位委員給予支持。接續由本部資源規劃司代理司長劉靖中作具體報告。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代理司長劉靖中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本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謹就政策目標、修法重點、法令影響評估、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等項,分別報告如后:
(壹)政策目標
新的「軍人退撫制度」,可確保國家安全、國防需求,並有利募兵制推動,鼓勵現役長留久用、提振軍隊士氣及照顧退伍袍澤生活經濟保障,達成軍人退撫基金得以永續經營之政策目標。
(貳)修法重點
本次全條文修正計61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本條例用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列軍官、士官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少年限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增列常備軍官、士官應予停役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增列常備軍官、士官應予退伍及不予受理申請退伍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增訂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其曾服常備士官年資得與預備軍官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增列軍官、士官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不發退除給與及僅得擇領一次退伍金,不得支領退休俸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七、修正退除給與、贍養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八、增訂奉准留職停薪、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規定,及退撫基金撥繳費用標準上限;另退除年資核計因屬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於本條例中定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九、修正軍職轉任公職人員得申請軍職年資退休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十、修正支領退休俸期間就任公職或再任有給職務停發及不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
十一、修正支領遺屬一次金之順序、分配比例與配偶領受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二、增訂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生前預立遺囑,其遺族領受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三、增訂退除役人員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支領遺屬年金之相關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十四、修正軍官、士官及遺族應予停止、恢復領受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權利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十五、修正軍官、士官及遺族應予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權利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六、增訂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比率及限制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十七、增訂優惠存款法源依據、停止、調降及取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十八、刪除月補償金並定明僅得支領一次補償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十九、修正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之請求權時效。(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二十、修正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保障機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二十一、增訂軍官、士官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因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誤發情事而溢領相關退除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溢領或誤領金額之繳還事宜。(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二十二、增訂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或支領遺屬年金之遺族,前往大陸地區時,退休俸、贍養金或遺屬年金應暫停發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二十三、修正軍人退撫制度改革方案調降退除所得而可撙節政府支出之經費,應全數挹注軍人退撫基金、因組織精簡造成退撫基金缺口之挹注措施及退休俸支付比率。(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二十四、增訂年金制度監控及檢討機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二十五、鑑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影響退除給與變動較鉅,爰明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叁)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條例為國軍專屬人事管理法律,條文修正,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僅需本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配合修訂,即可據以執行。
(肆)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一、本次條文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經費影響評估:
(一)調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由現行8%至12%,分年調整為12%至18%上限,軍人退撫基金每年約可增加45.15億元(費率每提高1%,1年增加收入約7.52億元),30年可以增加基金收入約1,241億元。
軍人退撫基金調整提撥費率收入增加估算表 單位:新台幣億元 | ||||||||
提撥費率 |
收入估算 | |||||||
個人部分 |
政府部分 | |||||||
收入 |
比較 12% |
軍職 |
教職 |
機關單位文職人員 |
合計 |
比較 12% |
合計 | |
12% |
31.60 |
|
57.73 |
0.75 |
0.19 |
58.68 |
|
|
13% |
34.23 |
+2.63 |
62.55 |
0.82 |
0.21 |
63.58 |
+4.89 |
+7.52 |
14% |
36.86 |
+5.26 |
67.36 |
0.89 |
0.23 |
68.47 |
+9.79 |
+15.05 |
15% |
39.50 |
+7.90 |
72.17 |
0.95 |
0.24 |
73.36 |
+14.68 |
+22.58 |
16% |
42.13 |
+10.53 |
76.98 |
1.01 |
0.26 |
78.25 |
+19.57 |
+30.1 |
17% |
44.77 |
+13.16 |
81.80 |
1.07 |
0.27 |
83.14 |
+24.46 |
+37.62 |
18% |
47.40 |
+15.8 |
86.60 |
1.14 |
0.29 |
88.03 |
+29.35 |
+45.15 |
附註 |
本表以107年國軍預算員額為基準計算。 |
(二)中、短役期(年資20年以下未支領退休俸人員)退伍金改由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應,累計未來30年約474億元。
(三)配合政府分10年調降及18%優惠存款差息補貼之結餘款,全數挹注退撫基金約計1,628億元。
(四)組織精簡致基金之財務缺口擴大,國軍因歷經多次組織精簡,再加上軍人役期短、離退早等服役特性,造成退撫基金產生「繳的人少、領的人多」的現象,故規劃由輔導會分10年編列預算額度1,000億元挹注。
(五)經推估,透過「調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基金投資報酬率」、「中、短役期退伍金改編」、「調降額度挹注」、「政府專案挹注」、「月退休俸分擔」等配套措施,未來軍人退撫基金本金累計賸餘1,233億元,基金財務得以維持30年穩健運作。
(伍)、結語
本條例修正草案推動過程,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在年改會及行政院各部會協助與專業建議意見下,考量軍人職業特殊性設計出以照顧中低階及短年資人員「軍人退撫制度」新制;新法施行後,可鞏固國家安全、國防需求,達到有利募兵制推動,鼓勵現役長留久用、提振軍隊士氣、照顧退伍袍澤生活及「軍人退撫基金」得以永續經營之政策目標。
伍、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審查結果如下(條次係依行政院提案條次):
(一)照行政院、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章名依現行章名通過;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4條條文依現行條文通過。
(二)通過增訂4條
1.照行政院、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增訂者2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2.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者2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三)通過修正25條
1.照行政院、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修正者10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2.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者14條:
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
3.照國民黨黨團提案通過修正者1條:第七條。
(四)保留,送院會處理者:
1.第一章章名。
2.保留,送院會處理之條文(含各該條文之附表及修正動議),計28條: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含附表)、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3.委員呂玉玲、黃昭順等9人修正動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各條之『年金』及『遺屬年金』之名稱,應修訂為『退休俸』及『遺屬退休俸之半數』」,併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含附表)1份。
主席:鍾委員佳濱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案」案,提請蘇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何欣純
主席: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由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因為還有許多法案尚待協商,今日會議就進行到此為止,6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於議場三樓進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