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馬委員文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4時30分16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

     馬文君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4時31分38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

     呂玉玲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4時33分00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鄭運鵬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姚文智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6時33分)

繼續開會(16時4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三十四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棒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棒(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棒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損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工作於前項單位者。

二、本條修正施行前,工作於前項第二款之單位尚未符合該項定義者。

三、工作於前項第二款之職務,乃經公開徵選錄取者。

軍官、士官之退休棒,經支給機關查知支領退休俸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俟該停支退休俸人員檢具其就任或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俸。

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李彥秀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自就任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職務之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

委員馬文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資本俸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資本俸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校安、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二、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軍官、士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經支給機關查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俟該停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檢具其就任或再任每月支領薪資本俸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俸或贍養金。

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委員呂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其退休俸:

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捐贈或捐助、捐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前項第二款之職務,本條例施行前已有工作事實者,均按原規定支給。

第一項第二款之僱傭職務,經公開徵選錄取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徵選方式,由各該團體、機構、事業、法人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軍官、士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經支給機關查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俟該停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檢具其就任或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俸或贍養金。

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下個學年度起施行。

軍官、士官之退休俸或贍養金,經支給機關查知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退休俸或贍養金,俟該停支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檢具其就任或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最低保障金額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俸或贍養金。

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而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領受日起溢領之金額。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就任或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6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條文的重點,是在軍人退伍時轉職停發月退俸的標準究竟在哪一條線上。依照行政院的說法,在公教人員所採取的這條線是超過基本工資要停發月退俸,因此,軍人用公務人員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的合計數額─33,140元,已經是給軍人最優厚的待遇了,我覺得這個非常的荒唐與矛盾。

親民黨的質疑是明明我們審的是軍人年改方案,為什麼要採取公務人員的最低保障金額?這不是本末倒置,而且牛頭不對馬嘴嗎?況且在協商時,有很多委員同仁們指出,用33,140會立即剝奪掉部分再任職人員的工作權,因此親民黨主張關於停止領月退俸的標準應該要用軍人自己的標準來訂定,哪怕是用剛剛第二十六條所謂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的合計數額,都會比公務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額來得合適的多。

最後我們必須要強調的是,公務人員停俸的標準用基本工資,這從來不是我們親民黨的主張,當時我們表決時所採用的標準是公務人員最低生活保障數額,所以應該是要重新檢討公務人員用基本工資作為停發月退俸的標準是否合適、是否要修正,而不是說成給職業軍人的條件已經非常優渥,這個部分我們覺得不要倒果為因。所以今天我們在檢討的是月退俸標準的底線究竟要從哪一刀劃起,而不是在檢討軍人的部分時,用公務人員的標準做等同的比較,這完全是牛頭不對馬嘴,而且也完全不對。如果要檢討這個,應該是連公教人員也一併納入重新檢討,把它的底線真正一致的劃出來,這才符合所謂公平、正義的原則。今天在這個地方我們必須要了解問題,然後解決問題,才是治本之道。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6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的修正實際上是關係到我們退休軍職人員非常重要的就業權。昨天有一位士官長退役的弟兄打電話到我辦公室,他說他是全台灣唯一一個士官長擔任教授的人,在中華科技大學任教。他打來時幾乎是哽咽的說,因為士官長的退俸並不高,一家老小嗷嗷待哺,他寒窗苦讀終於拿到博士學位,能夠在私校任教,據他所知,全台灣只有他一位士官擔任教授。看到這個條文,他問我說現在台灣的社會是要懲罰努力的人嗎?他比別人努力,他付出心力,拿到了士官的退俸。他努力攻讀學位,自小家境清寒,這個家都是他「一枝草,一點露」努力來的,退役之後他也沒有受到退輔會多大的協助,都是靠自己的努力跟實力。我帶著這個疑問,今天在立法院的議事堂想要請教各位、請教執政黨、請教小英總統,台灣是不是努力的人反而要被懲罰?這樣一個條文的修正,是不是某種程度上已經矯枉過正?不讓這些退休的軍人到私立大學任教,這或許是為了防止過去曾經發生的所謂領雙薪或者肥貓的情形,但是把它放在軍人退俸的改革中,會不會矯枉過正?因為軍人的退休年齡跟一般公教不同,跟公立大學教授的退休也不同,以剛才這位士官長的案例來說,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士官升到士官長,基本上他是士校畢業的,是在高中、國中階段就去唸軍校,他退伍的時間比一般公教人員都早,他花心思再去苦讀,就是為了有機會可以到大學任教,最後他拿到博士,也到大學任教了,今天我們這樣一個年金改革條款不但沒有幫他思考到後路要怎麼樣處理,反而斷了他的一個生路,這是不是也有違憲法當中所謂保障軍人就業權的一個規定?這已經有違憲之虞,所以我們在討論第三十四條時,請執政黨同仁及委員再三思考,不要執著於大學教師這部分,如果要也應該是通盤全面,讓軍人在退伍後一樣有機會保障他們在私校的就業權。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6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四條是針對軍人退伍後再任職停發退休俸的相關規定,基本上仍是仿照公教人員的設計,但是從審查公教年金時我就對於這個條文非常有意見,特別是民進黨對於年金改革的口號之一,包括陳建仁副總統、林萬億政委都說要達到職業的平等。但是大家都非常清楚,勞工領勞保年金之後,基本上就不會有停發的狀況,他想要二度就業,事實上也不會影響年金,但是年改的這個條文對於軍公教卻要特別的規範。尤其軍人有服役年限的問題,少校事實上只能做到22年,就要被勒令退伍,青年從軍後如果沒有辦法不斷的往上升遷,退伍的時候事實上可能只有四、五十歲,小孩子都還在念書,正是經濟壓力最大的時候,勢必要二度就業,由於長期服役的關係,當然可能與社會脫節,在轉換第二個職業的時候,通常也受到非常多的限制,我們認為本條文規定,日後只要擔任公費職務、政府轉投資或私立學校職務,薪水超過三萬二左右就會停止發俸,非常不合理。退休俸的發給是由政府跟軍人共同提撥到退撫基金,退休俸是對軍人過去辛勞的肯定,並且吸引他們進入體系的勞動條件,和退休後從事哪一份職業事實上沒有任何的關連性。如果擔心公營事業會有肥貓的問題,那應該是政府去思考如何加強對國營事業的監管,不要讓職務變成酬庸,而不是過度的限制軍人二度就業的權利。軍人轉職到私校擔任教授,這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這是他們除役之後靠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考到的職位,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在這個條文中民進黨沒有接受,包括任職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本質上跟任職私人企業沒有太大的不同,在這部分都予以排除,我都認為應該要作完整的思考,這才符合平等原則。

在美國三十七、八歲領退休俸的軍人也不少,基本上美軍也是服役二十年之後就可以領終身俸,隨著年資的增加,所得替代率也會上升,因此,我們認為我們學人家的法律,不應該只學一半,包括學習美國的退撫機制,也應該要更完整的思考、更完整的學習,而不是只針對職業類別看半套、學半套。而年改過後的更多衝擊,從現在才真正開始。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四條是對再任職的限制,昨天有民進黨的委員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改革不能影響財務的永續,會盡最大的力量來幫助軍人,第三十四條就是一個不會影響基金財務永續的條文,但是民進黨也沒有盡最大的力量來幫助軍人。軍人能夠領有退休俸是因為他付出了青春歲月為國家服務,跟他退伍後的工作選擇有什麼關係呢?我們在審查第三十四條的時候就發現,民進黨在這一條放入了太多、太多的政治立場。本席從審查會一開始就主張,軍人退伍後尋找第二份工作,是付出他的勞力去討生活,國家應該給予鼓勵,而不是把軍人當作肥貓,其中能夠成為私立學校教授的軍人,都是經歷層層關卡的考驗,退輔會一度堅稱私立學校的教授提撥有接受政府的補助,但是在我的調查之下,私立學校的教授早在103年就沒有接受政府的補助了;民進黨又堅稱私立學校每年接受教育部的補助有300億元,事實上私立學校的補助從來不是補助教授,而是補助學生和硬體設施,民進黨不能混為一談。民進黨發現這兩個主張都站不住腳之後,同意放寬在私立學校中擔任專任教師以外職務,我們國民黨質疑民進黨為什麼限制專任教師,民進黨在協商的會場中最後的理由居然是,正教授每個月的薪水11萬元,太高了!民眾不會接受。因為薪水高就要被砍,這個是什麼理由?教授的薪水跟他們研究的成果、付出的勞力成正比,如果民眾會不接受,還不是你們民進黨用錯誤的觀念來誤導的結果,從這一條的修正就可以看得出,民進黨根本就是用意識形態來主導改革,再任職對基金毫無影響,民進黨卻為了意識形態把軍人當作肥貓,這樣子的改革稱不上公平正義!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部分因為軍人的特殊性,主要是部隊一向都要年輕化,部隊又不可以朝九晚五,部隊的所有軍人也不能領加班費,他們也不像其他人可以有例休、特休等等假日,常常要全時戰備,下班以後或任何時間都不可以兼差,也沒有自由,幾乎24小時被綁住,他們的特殊性在於這裡。軍人除非階級非常高,大部分都四十幾歲就退役了,這些人憑藉著他們的能力和努力去尋找另外的工作,我覺得機會應該要給所有肯努力、肯爭取的人,而不是像現在我們為了預防肥貓才訂定這樣的法令限制。這些限制照理說應該要針對沒有才、沒有能且沒有專業的人,像現在在我們的政府單位比比皆是的酬庸式的人才應該被限制,他們動輒領一、二十萬元以上,做不出什麼成果,反而可能遺害行政和人民權益,這些人才應該要被限制。可是我們現在反過來限縮了這些四十幾歲就退役的軍士官兵的權益。第一、這個法條的標準五花八門,既然認為軍人有特殊性,我們已經同意用少尉一級的本俸38,990元計算其基本薪資,可是對於他們的轉任和再任,卻又按照公務人員的委任第一職等33,140元來限制,同一個法條有不同的標準,其實是非常奇怪的,對募兵和退役軍士官兵的輔導就業都沒有幫助。這其實是他們的福利,而且還可以增加募兵的誘因,尤其這部分跟年金、本俸都沒有關係,跟基金破產更沒有關係,可是我們今天在討論這個部分的時候,反而又限縮了他們更多的權益,我們覺得這不但對募兵造成更大的衝擊,而且執政黨應該很快就會後悔,因為目前公教年金執行以後造成各個學校大量人才的出走潮,很快的大家就會發現其實人才是嚴重不足的,也許你會把這些人也送往其他的地方,我們還是希望執政黨可以深思!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四條是有關軍人退伍之後轉職的規定,在第三十四條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規定,各個類別都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或捐助達一定程度的財團法人,但是行政院這次增加了第三項,要求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就要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

本席要提醒一下執政黨同仁,第三十四條前面數項轉職限制,之前幾條有談到其兒女部分,而且他們的轉職非常辛苦,加上兒女都在就學。有委員提到他們可以轉職,但是轉職又限制那麼多。如果都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薪資、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等這樣的規範是你們所說的避免肥貓的產生,本席也可以理解。但是第三款卻規定連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的職務都受到轉職薪資的限制。就概念上來看,私立學校與一般財團法人就性質上並無不同,但是退伍軍人卻要受到這樣的轉職限制。本席在此要呼籲執政黨委員們,國民黨很卑微來拜託你們,也每一項都告訴你們。這些被你們砍殺的人,每一項目都是他們一塊塊的錢及一塊塊的肉。請你們推動時要三思。

再者,學校是培育人才的地方,世界各國無不期盼最優秀的人才進入校園,為國家培育下一代。我們知道很多退伍軍人努力讀書考上教授之後,卻被你們限制。本席在此強烈呼籲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以刪除,才能給予他們公平的轉職權利及保障。

主席: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17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軍人是武裝公務員,也是國家重要資產,因此先進民主國家對現役與退役軍人皆多所優遇。近年來臺灣國軍的形象相較以前已經有逐步提升,但對於常備役退役軍人的轉職及輔導等政策卻亟待改善的空間,若此次改革對於退役軍人再就業諸多限制,無異將他們逼上絕路,也會增加很多民怨。

所有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接受政府補助並未超過20%,有的話也是少數,私人公司企業,同樣也有接受國家補助的單位。私立大學教育部補助教學卓越計畫,不是補助教授薪資。且自102年12月13日起,私立學校教職員已領退休金之軍職人員,其中有關私立學校退撫儲金(32.5%)政府已不再負擔,改由學校自行支應,私校退役軍人沒有公保,沒有勞保,故服務私立學校與民間私人機構並無不同。

能進入私校教書,國家與個人要付出多少資源與代價,個人需努力充實苦讀,經過層層關卡,才可獲得博碩士學位。進入私校是要公開競爭篩選,要有真才實料,真本事才能錄用,又要接受學生評量及人事處每年評鑑考核研究、教學、服務、輔導等績效,要達標才能續聘留用。

這些教職都是精英人才,傳道授業解惑,這磨滅軍人二十多年奉獻服務所應有的權益,也會抹殺軍人力爭上游的鬥志,更會逼迫博碩士退役軍人轉赴更高薪且受歡迎的中國大陸或海外任教,浪費國家作育英才的本意,切斷國家培養軍人的美意。

因此,本席在此懇請各位同仁,支持刪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退役軍人再任私校教授停領退休俸」的限制。以上,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17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從今天上午到現在,很多委員都一再提到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而且也提到軍人平均退伍年齡,包括少校大概是43歲,而上校則是49歲。我們看到軍人的特殊性,在立法過程中是不是應該予以特殊考量呢?當然是要的,連蔡總統自己都講,軍人有他的特殊性,所以會做特別考量。然而回到條文本身,我們真的有做特別考量嗎?最近本席接到退休軍人打電話到辦公室陳情,他說當時他是因為軍階及軍種的年限限制,因為年限一到沒有晉升而被強迫退休,所以他自己自行進修去找工作,那時他是選擇到私校任職,這一切都是他努力打拚下來的成果。他這樣力爭上游,結果現在我們的修法卻要懲罰他,就是要限制他的工作權。他不敢相信這是中華民國政府要去做的事情,他覺得政府對於退休軍人已經追殺過頭了,一方面年金已經要砍了,另一方面又進一步去限制他的工作權,這完全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更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我要請問大家,立法院所立出來的法可以去限制軍人的工作權嗎?他們那麼年輕,因為制度的限制,他們去尋求第二份工作時,為什麼他們不能再去私立大學任教,而需要被懲罰?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這一條條文,我希望各位同仁要冷靜下來思考,憲法有保障人民就學及工作的權利,今天我們的立法,民進黨的主張竟然要去限制軍人另外一次的工作權,這樣的再任限制完全不合理。我在此也要勸告民進黨的朋友,今天一旦是這樣的立法,將來這些被限制到的軍人,他們有權利去打憲法官司。之前,大家已經看到有關黨產條例的不當立法,高等法院也覺得要聲請釋憲,因此我們立法院不能一錯再錯而重蹈覆轍。

關於軍人再次去工作的權利,不應該在這一次軍改中進一步去限縮,我們應該要保障軍人,而且要鼓勵他們再一次去進修,以及有再一次去從事工作的權利。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7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到現在,剩下的條文大概不到10條。這一條是關於退休軍人再任或轉任的規定,本席在協商時,對這一條是極力去爭取。過去外界認為軍人退休之後,如果他們投入職場再任其他職務,對於一些公職或到公家機關任職應予以規範,以避免外界可能對於兼領雙薪的質疑,故必須要有一些規定。但是這一條,在民進黨提出的修正草案裡面竟然將私立學校也納入限制的範圍,也就是說軍人在退休之後,如果他靠著自己的努力去爭取到擔任私立學校的教職,他的退休俸將被停止、取消。

我覺得這件事可以從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從法律層面而言,退休金是軍人服役、為國家奉獻一生而國家所承諾給予的保障,憲法上也給予人民工作權、就業權、財產權這樣的保障基本原則。其次,而從現實面來看,軍人退伍大部分都落在40歲出頭階段,可能是在42歲跟46歲,都是正值壯年,他的孩子也許還小,肩負著家庭的重擔,因此他必須再次投入職場。今天他靠著自己的努力進修,透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爭取到擔任私立學校的教職,不管是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甚至是教授,都是這麼優秀的人才,結果國家突然說我要停止你的退休俸!我們不是應該要鼓勵這些人才,讓願意努力向上的軍人有機會發揮所長嗎?但是今天你卻要變相的懲罰他。

剛才談到退休金是政府承諾給他的保障,而薪資是他以專業知識、提供勞力所取得的勞務對價,其性質是完全不同、不相衝突的。但是,今天我們從政策面來看,退輔會就學就業處也編列大量的預算,輔導並協助我們的退休軍人能夠再次投入職場,但今天你卻要封殺他再次到私立學校任職、發揮專業的機會,這不是跟你長期甚至是現在喊出的長留久用的政策背道而馳嗎?所以今天你把私立學校納入這樣的限制範圍是極度的不合理,希望執政黨委員三思,第三十四條不應該把私立學校也納進來。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17時2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有相關情況需停止領受退休俸及贍養金,其中就包括就任或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我們都知道許多國軍弟兄退役後會轉至私立學校、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擔任職務,而且依照目前院版之規定,若其薪俸超過33,140元,則不予給付退休俸及贍養金。但私立學校之相關人事經費並非由政府補助,不予給付退休俸贍養金實無道理,故在此我們建議私立學校之相關職務應該予以刪除,且此次軍改已訂有樓地板「少尉一級俸額加計專業加給」38,990元,但我們卻依照33,140元作為標準,其實是有失公允。

其次,世界多數國家為鼓勵青年從軍,多半都訂有獎勵就學、獎勵就業等輔導措施。包括美國政府極力鼓勵民間企業進用退伍軍人,其公部門亦為優先進用,並沒有不得任公職兼領軍人退休金的規定;美國聯邦法律亦規定,保護退伍軍人就業權利,退伍軍人轉任公職,其實是無須停支月退休俸。依據2010年9月美國華盛頓郵報報導,歐巴馬政府當時為鼓勵政府機關僱用退伍軍人,美國公職人員具退伍軍人背景者,高達30%以上。根據國防部所提供軍官平均退伍年齡:少校即超過43歲,至上校已達49歲。基此,我們政府仍應有管道,輔導其再度就業才是。故對於第三十四條以33,140元為基準,等同於限縮了退除役軍人之工作選擇權,且直接影響國軍退伍人力的運用。況且,此次軍改已訂有樓地板─38,990元,所以,應以同一標準為之。

行政院這個版本中的停發標準或者是轉任要件都非常的苛刻,其實這個不僅打臉了蔡英文總統所講的我們軍人的退撫制度要考量到軍人的特殊性,也阻斷了退伍軍人的生路。在此我們還是建議要刪除的是私立學校部分,把停俸標準回到38,990元,以保障退伍軍人的權利與生活。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委員發言。

徐委員志榮:(17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三十四條,這裡舉個例子來看,以服役滿20年領取退休俸的中少校而言,年齡大概是在42歲到45歲左右,正值奉老養幼,也就是三明治世代,上面有老父親、老母親,下有妻小要養,正是最需要用錢的時候,原本每個月領取五萬多塊退休俸,結果在年改以後可能只剩下四萬多塊錢,優渥的生活當然是夢想,但是連養家活口都很困難,因此,尋求事業的第二春以彌補生活所需費用的結果勢所必然。行政院版嚴苛設定停發俸金標準及轉職類等要件,卻因為軍改已被刪減原有該領退休俸的金額又無法發展事業第二春來彌補生活所需之不足,不但打臉了我們蔡總統多次所宣示軍人退撫制度一定會考慮到軍人工作的特殊性,還有為現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的規定,更阻斷了退伍軍人自謀生活的生路。在此我要質疑的是,如果退伍軍人透過自己的努力進修、透過他的勞力而獲得職務,政府卻只是要剝奪這些非常努力的退伍軍人的權益,這樣子做,對嗎?對於這些透過自身努力而獲得職務的退伍軍人,政府要做的是鼓勵他們,而不是用這個條紋文變相的懲罰退伍軍人。政府無法照顧退伍軍人,還要處處限制退伍軍人,如果這不是打壓退伍軍人,那什麼才叫做打壓退伍軍人?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17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看到這一次的年改,執政黨的黨版其實都是心存惡念而不是心存善念。這邊已經砍到刀刀見骨,當他40幾歲有機會再就任的時候,為什麼不能夠玉成呢?聖經上有一句話,「你關了這一扇門,開了另外一扇窗。」盡量玉成他嘛!他已經這麼辛苦了,他被強迫退休、年金也被強迫砍掉,當他有機會去當教授或去其他單位做事,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子處處刁難呢?從這樣的修法就看得到,執政黨由林萬益率大家心存惡念,就是砍了繼續砍,還要阻擋你再就業的機會,這是什麼樣的法案?

而且為什麼軍改要比照公教的33,140元?我先前質詢嚴德發和邱國正的時候就問到:你們可不可以同意用少尉一級本俸跟他的專業加給,就是38,990元?既然你的起支俸率是用38,990元,為什麼在任還降呢?心眼太壞了!就是見不得這些退伍軍人有一點點求生的機會,可以這樣子嗎?人心都是肉做的啊!各位偉大的好朋友,法真的可以這樣修嗎?你的起支俸率就是38,990元了,為什麼在任的時候要把他降為33,140元?請教各位,邏輯在哪裡?只有一個答案因為你們恨這些人,心存惡念,繼續砍殺!然後他到財團法人去上班,你們也把他停薪,財團法人用20%,各位,可以用20%嗎?真正的國營事業是50%啊!我提的修正案是50%,且上尉比照38,990元,但你們理都不理啊!所以,今天實在很悲哀啦!一表決就輸,一表決就輸,請各位好好聽聽我們講的內容,有沒有道理嘛!各位,前後標準不一、心存惡念就是這部修法的本質。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發言)費委員不發言。

請蔡委員適應發言。

蔡委員適應:(17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四條主要是討論軍公教人員退休之後轉服的相關規定,我覺得剛才有些人的言論可能不盡公允,第一,對於原來委任一職等的規定,其實過去舊的版本就是這樣規定的,我們並沒有去更動它,也沒有所謂調降的問題,所以在這個殿堂中所講的內容如果是不對的事情,我必須要說,這是個錯誤的言論。事實上按照過去的法律,這部分我們是完全沒有去更動它的,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我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範?事實上在民國99年馬政府任內,立法院就已經做出這樣的決議,當時認為為了規避雙薪肥貓或雙薪的問題,對於政府轉投資的行業應該予以規範,而當時國會的多數黨是國民黨,他們也做了這樣的決議。

再者,在整個規範當中,關於私立學校的部分,大家不要忘了,私立學校一年也受到政府300多億元的補助款,然而為了減少對私立學校的影響,我們希望把它降到最低,也因此民進黨黨團的再修正版本中有提到:第一,現有的軍訓教官不會受到影響;第二,行政人員不會受到影響;第三,專科以下學校的教師不會受到影響。也就是說,軍人退伍之後轉任,如果他是轉任私立學校的行政人員或是高中職、國中小以下的老師,很抱歉!這個法案的修正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他的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唯一有影響的只有私立大學的專任老師。所以我要說的是,這樣的修法本身是符合民國99年立法院的決議案,而且在相當程度上,它也盡可能減少對目前已轉任人員的衝擊,所以我希望在場委員能夠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二、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三、李委員彥秀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四、馬委員文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五、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六、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表決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35分48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37分12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李委員彥秀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李委員彥秀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38分33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李彥秀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馬委員文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馬委員文君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39分56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馬文君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41分20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呂玉玲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9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42分41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9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蘇治芬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蘇委員治芬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20日至21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6月20日至6月21日)之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同意延長至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20日至21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5時44分35秒

表決議題:延長開會時間

     民進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七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

第一項遺屬一次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遣屬一次金之二分之一,其餘由同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遺屬年金:

一、未再婚之配偶,給與終身。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二十五歲為止。

三、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給與終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要本工資。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繼續支領。

第四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除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得擇領遺屬年金。

第四項遺屬年金,自支領退休棒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附表三基準之半數發給。但發給數額低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

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發給。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仍依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委員江啟臣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屬一次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項遺屬一次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遺屬一次金之二分之一,其餘由同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遺屬年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未滿25歲之子女,仍在學就讀,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

三、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給與終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繼續支領。

第四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除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核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遺屬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附表三基準之半數發給。但發給數額低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發給。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仍依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委員林麗蟬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其無餘額者,亦同。前項遺屬一次金之領受遺族,包含未再婚配偶及下列領受順序之遺族: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項遺屬一次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遺屬一次金之二分之一,其餘由同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遺屬年金:

一、未再婚之配偶,給與終身。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給與終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應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繼續支領。

第四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除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核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遺屬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附表三基準之半數發給。但發給數額低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發給。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仍依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委員呂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

第一項遺屬一次金應由未再婚配偶與前項優先順序之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遺屬一次金之二分之一,其餘由同一順序遺族平均領受。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遺屬年金:

一、未再婚之配偶,給與終身。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給與終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繼續支領。

第四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除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得擇領遺屬年金。

第四項遺屬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附表三基準之半數發給。但發給數額低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

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發給。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仍依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七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基準,發給遺屬一次金。其規定如下:

一、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屬一次金之領受遺族,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亡故之軍官、士官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依下列規定,改支遺屬年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給與終身。但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或於領俸人員退伍除役生效時已有婚姻關係存續之未再婚之配偶,不受支領年齡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 成年為止。

三、父母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給與終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受遺屬年金者仍繼續支領。

第四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俸、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除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核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遺屬年金,自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死亡時之次月起,依第二十六條附表三基準之半數發給。但發給數額低於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平均俸額或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發給。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之條件,仍依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8時)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七條是有關撫卹金及遺屬年金的規定,軍人因其獨特性,所以軍人部分應該要獨立處理,結果國防部竟然將此爭議條文比照公教,看不出軍人的獨特性,讓爭議繼續延伸,也讓我感到非常失望。這些都是當時民進黨強帶進來納入修正的條文,這些問題在公教修正後都被人提出檢討,很多軍公教都反映這個制度非常不合理。

退役人員結婚,其配偶需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才能有領取遺屬年金的條件,這是充滿歧視的立法,而且行政院版本的說明欄中完全沒有看到相關的立法理由,反觀國民黨的立法理由則很一致,軍人職業有其特殊性,部分軍人在40幾歲退休後才結婚,如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需滿10年、年滿55歲才能請領遺屬年金,這是完全不公平的。

我們設計遺屬年金的原始目的是讓軍人在服役期間能專心於戰訓本務,讓現役軍人能安心服役,但是這個條文並不被現在執政的民進黨所接受,這讓軍人如何在保家衛國上做出貢獻呢?本席希望執政黨要多加考慮,他們必須安心才能夠為國奉獻,不會因為擔心為國犧牲後家眷無人照顧而不敢去冒險犯難。

雖然行政院的版本只有限制退役人員,但這個修法不只是直接限制了退役人員,也間接限制到現役人員,因為現役人員就是未來的退役人員,如果現役人員在服役期間沒有結婚,未來其配偶的遺屬年金請求權就會受到影響。為了不影響現役人員的人生規劃,不要讓他擔心如果退役前沒有結婚會不會導致未來配偶的權益受到影響,應該要刪除這項規定,才能讓現役、退役都一體適用。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8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本條,民進黨黨團的主張是仍然維持原來的版本,就是以未亡人55歲,且婚姻關係必須持續10年以上為限,在剛剛其他委員的討論當中,可能認為這個條件對於職業、身分特殊的軍人是不是有欠公允,其實這個條款在公教人員是如此,在軍人亦復如此,那到底有沒有因為職業的關係而有所差別?我們要了解到,這項支領資格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遺屬年金,而退休軍人的遺孀如果未滿55歲,理論上他應該有自行維持經濟生活的能力。過去遺屬年金規定以55歲作為起算的年限,就是考量到因他的配偶在退休狀態過世,而遺孀年事已高,沒辦法繼續工作維持生活,所以得支領減半的遺屬年金,這項通則在世界各國都是皆然。至於婚姻關係需維持10年以上,這就要回復到當初遺屬年金的設計,因為國家要照顧軍人,如果軍人於在役期間因故過世,其遺孀當然可以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或請領月退減半給付,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退休之後的軍人當然不至於因公或因作戰而傷亡,這種情況之下,政府要照顧遺孀的責任跟義務在於他過去對於該軍人在家庭生活上有所貢獻、有所付出。基於他對家庭的付出,國家必須在軍人退伍之後過世而配偶年事已高且過去長期操勞家務,對其貢獻透過遺屬年金的方式來照顧,所以,年滿55歲跟婚姻關係維持10年基本上是站在這樣的角度去思考。軍人本身因為擔負保衛國家的任務,所以在服役期間或許比較不能兼顧家庭生活,也可能在他退伍之後才開始擁有婚姻關係,因此有人可能會問退伍之後的婚姻關係要維持10年以上在實務上不太近情理,但我要強調的是,退伍之後軍人的傷亡不至於是因公或因作戰,在那種情況之下,如果他的配偶只有短短的婚姻關係,對於家庭的貢獻也只有一定的比例,政府應動用納稅義務人的錢照顧其遺族直至終老,這其實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我們仍然主張對於配偶支領退伍軍人的半俸應維持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維持10年以上的要件。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8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就遺族請領遺屬年金此一條文而言,本席認為限制配偶須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未再婚者才能請領退役軍人之半俸,這是非常不人道,也非常不合理的。本席不曉得訂定這個條文的意義為何?如果因為公教的年金體系訂定了這個條文,軍人就必須也要這樣做,我們首先要問為什麼公教年金要訂定這樣的標準?其實公教年金此一規定已經引起很多反彈。我們現在一直在講婚姻平權,尤其像軍人,我們覺得很奇怪的是,我們的年改不斷地在製造很多很多的衝突跟對立,你拿勞工跟公教比,現在公教又要跟軍人比,但是軍人的退役、退休的年齡跟公教人員是不一樣的。很多公教人員都是60歲或者65歲才退休,可是軍人服役20年就可以退役,很大部分軍人退役時都是四十出頭,因為軍人的環境特殊,退役以後才結婚的人比比皆是,他們在退了之後才結婚,萬一發生不幸,雖然他不是因公傷亡,可是在前一個條文,對於因公傷亡者,本來政府有增加10個基點特別給予照顧的規定,這一次也沒有增加他的福利,反而在此處又限縮了退役軍人遺屬年金請領的條件。

就這部分我簡單舉個例子說明。假設一個42歲退役的軍人,在退役後馬上結婚,不幸在他婚後6年就去世了,結果他的婚姻存續根本沒有滿10年,這種情況下,他的配偶完全領不到錢,因為這個條文限制配偶必須年滿55歲且婚姻存續10年以上,如果發生這種狀況,他的配偶連一毛錢都領不到。有的委員說他可以一次領,不可以,因為萬一這個退役軍人在退休時選擇月退,根本沒有辦法再改成一次領,所以他的配偶完全領不到半毛錢。四十幾歲退伍的退俸,假設他領的月退俸是4萬元出頭,半俸也不過2萬多元,他的配偶四十幾歲如果還要扶養很小的子女,你們說他還可以去找工作,2萬多元讓他租個房子,維持基本的生活,這樣有很困難嗎?這個對年金造成很大的影響嗎?這會有很多人嗎?為什麼要規定55歲和10年而讓發生狀況的人幾乎都領不到的這種條款?這個條文非常的不人道,我們應該要將心比心,想一想自己,如果這個條文是限制我們呢?現在真的有很多四、五十歲的人在壯年就突然去世,不是因公傷亡,可是也造成影響,這不是政府照顧的,這一筆錢有很多是這個軍人在20年內自己提撥的,現在卻要把它算到提撥18%,這裡面有很多是他自己提的,可是他的配偶居然領不到,我們可以制定這樣的條文嗎?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8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條可以說是在我們協商當中爭議最多、爭吵最久的規定,但實際上很多人還是無法理解,因為這個條文規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需滿55歲且婚姻存續達10年,很多的軍人跟軍眷其實非常難理解這是什麼樣的規定。軍人的配偶普遍會因為軍人的特性而在實際上能夠就業的比例本來就不高,特別是如果他們的孩子還小,她的先生因為軍人的身分可能必須到處輪調,她要如何有一個固定而且不錯的工作?實際上,這種機會是相當低的。更何況如果這位軍人不幸在早年就過世了,規定婚姻要維持10年而且在55歲以前沒有辦法請領合理嗎?剛剛有委員提到,因為他未滿55歲所以會比較有就業的能力,能夠去工作、去賺錢,問題是在他的先生過世之後,他不用照顧他們的孩子嗎?他反而會因為先生過世而必須承擔家裡更大的壓力,搞不好還有老小需要照顧,請問這樣他哪有什麼機會去工作?再者,因為他先生是軍人的關係,他在之前不見得有機會到社會上去工作,那在他先生過世之後,他要到外面去找工作,他要如何找到一個不錯的工作呢?所以對遺屬年金請領的這種設計,其實很多軍人看在眼裡、很多軍眷聽在耳裡,他們都覺得這是一個不合理的規定。另外,所謂的婚姻存續10年,這充滿了歧視的色彩,如果要長達10年才算同甘共苦、才能夠請領年金,那9年9個月算不算?8年算不算?所謂的同甘共苦到底要如何定義?是用婚姻存續多久來做唯一的標準嗎?她對這一個家庭的付出難道全部就是用婚姻存續10年來做唯一的標準嗎?如果是這樣區別,其實這個條件欠缺客觀的標準,看在很多人的眼裡,這更是一個歧視的條款。

至於未成年子女的部分,我們還是主張基於對軍人、軍眷的特殊照顧,應該要能夠保障其未成年子女有機會可以唸到大學畢業。原本的條文是規定只有支付到成年為止,但是我們希望有機會可以讓他們請領到22歲,差不多就是大學畢業的時候,因為現在普遍來講,國人的教育程度大致上都有到大學,所以在未成年子女請領撫卹的部分應該放寬到22歲,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讓國家展現對軍人照顧的誠意,所以上面我們所提到的55歲、婚姻持續10年的部分,還有未成年子女教育支付等等,我們都請各位委員及執政黨三思,這是一個討論非常久的條文,大家仔細想一想這些內容,我們相信不是沒有道理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希望執政黨不要堅持。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8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七條是遺屬年金請領的相關規定,在其中我們設下兩個條件,配偶必須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才有資格可以請領,但是回歸到這一條的立法目的,我們來檢視這兩個要件。本條文的立法目的就是軍人如果不幸死亡,配偶就有機會可以請領半俸;之所以設下55歲,前面已有委員提到是因為55歲也許比較不具工作能力,為了照顧他的晚年生活,以及孩子可能還年幼,所以讓他有資格可以請領半俸。但另外一個條件是婚姻關係必須存續10年,這是一個極度不合理,並且充滿歧視;試問,這個10年是怎麼訂出來的?背後的理論基礎是什麼?因為配偶對於婚姻及家庭有付出、有貢獻,軍人長期在外,為了感念配偶照顧家庭,當軍人不幸死亡,於是給予他的配偶照顧,讓他有資格可以請領,但訂出這個10年的理論基礎在哪裡?為什麼是10年?為什麼不是15年?不是20年?甚至前面還談到,如果婚姻關係存續只有8年、只有9年11個月,為什麼就沒有資格?其中標準何在?同樣的,回歸到本條文立法目的,訂出婚姻關係存續10年的理由在哪裡?想要達成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為了要照顧遺族,讓配偶能夠安享晚年生活?尤其他的孩子年紀可能還很小。舉例來說,軍人42歲退休,在48歲結婚,他的太太跟他的婚姻關係存續也許不到10年,軍人就不幸死亡,但他的配偶卻沒有資格請領半俸,只因為他們的婚姻關係並未達到10年,這是何其不合理和不公平!本條文立法目的是為了要照顧配偶,他已經面臨另一半不幸死亡,應該要有可以請領半俸的權利,我想這樣的標準應該必須一致,而不是一刀切,切到10年,但這個10年是怎麼來的,完全沒有辦法說明清楚。

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把10年的條件刪除,只需要留有年滿55歲的相關規定,以照顧配偶的晚年生活,這樣才合理。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18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年金改革行政院在第三十七條增列遺屬年金請領資格,如果在退休後結婚,配偶必須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必須持續10年以上才可請領遺屬年金,否則就必須是一次領。

今年的年金改革,不論是在委員會或公聽會,甚至在朝野協商時,本席每一次向主管機關詢問的時候,國防部與退輔會從未明確告知本席,草案的10年限定是如何計算出來,甚至還有官員回答,這樣的立法是為了避免榮民被詐騙。因此,我們是為了避免榮民被詐騙,才立法規範這個10年。本席必須強調,行政院的草案規定真的非常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舉例來說,如果他在42歲時退伍,不管退伍之後結婚或再婚,他的婚姻都要延續滿10年,換句話說,9年11個月又20天都不能領,假設他不幸過世了,他的配偶就沒有資格選擇如何請領,更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

此外,為什麼要年滿55歲?如果他在42歲退休,他結婚的時候沒有滿55歲,又該怎麼辦?很多軍人從軍之後,他的太太必須照顧家人,包括他的小孩及父母親,長年以來沒有在就業市場上工作,你叫他們現在去工作,請問他可以馬上找到工作嗎?

所以,本席必須要強調,你砍人家的退撫金後還限制東、限制西,甚至限制人家的小孩、配偶與家人,請問合理嗎?你們摸摸自己的良心,你們自己有家庭也有小孩,你們也會期待工作一輩子之後,年金還可以領得到,但是政府對你的承諾是打折之後還要限制你的家人,以及限制你結婚要滿10年,所以大家要身體健康、長命百歲才可以領得到,你的配偶才可以真正被照顧到,而且才有權利。

我們常說中華民國是自由民族,但所謂的自由民族卻是限制東、限制西,甚至侵犯人家的選擇權,還認為自己很有道理,都是對的,砍了別人之後還限制人家的配偶要結婚滿10年,而且還要滿55歲,難道沒有滿55歲就沒有選擇權嗎?這是自由民主國家該有的表現嗎?本席在此呼籲,執政黨的委員們摸摸良心、將心比心,他們在服役的時候,國家給他們的承諾,現在就要被砍了,你們現在還認為該給的,只要給這一點點就夠了,不要要求太多,會太超過!本席不曉得誰才太超過!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18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我看來,這一條是相當糟糕的條文,它的立法體系有點混亂、過於冗長,而且很複雜。條文裡面有很多東西是急就章,而且缺乏完整考量。本席提出幾點:第一個,它應該是沿用公務人員撫卹法,把好多條文塞在同一個條文裡面來規範,包括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想把它的精神融在一個條文裡面,但是有一些該抄過來的條文又忘記抄,造成一些地方變得很奇怪。舉例來說,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規定,遺族請領年金應該有的停止條款,比如遺族經法院判決褫奪公權終身或內亂外患罪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他就會喪失年金、撫卹金的資格,但這次修法這邊卻沒有把它納進來,到底是疏漏還是刻意?所以我們看得出來這次修法的確是過於匆促。

另外,今天很多委員都講到一件事,因為軍人退休的年齡比較早,他們退休正值壯年,也是最需要經濟來源的時候,所以江啟臣委員的修正動議我覺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半俸的規定希望可以放寬,現在是未成年子女,給與到成年為止,但是江委員的修正動議我覺得很有道理,就是未滿25歲的子女仍在學就讀的,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因為現在大多數的孩子絕對會上大學,基本上,他們畢業的時間如果沒有任何耽擱,也就是22歲,有的是醫學院也要唸到25歲,這個時間他們是沒有謀生能力的,尤其唸私立學校的還有很沉重的學費負擔,所以我覺得這是非常貼心的安排,讓我們的軍人能夠無後顧之憂的服役,這點請大家可以考慮。

另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特別提到,夫妻雙方都是軍公教人員的話,有一方是不能請領遺屬年金的,這其實是不公平的,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改採儲金制,這是從個人的薪水裡面提撥出來的,為什麼要去懲罰夫妻都是軍公教的狀況呢?所以這點也請大家不要一直對軍公教有種歧視他們的做法,以上。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8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於這次軍人年改,我們都知道第三十七條是和遺屬、遺族相關的法律內容,其實這部分在民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民法就可以處理。軍人服役期間專心戰訓本務,犧牲與家人相處的生活時光,我們有2萬5,000名80歲以上的單身老榮民,所以本席個人認為,如果真的要給軍人更特殊、更好的待遇,考量退伍的年紀,以及對國家的付出奉獻,政府應慎重考慮,多帶一點關心,好好來照顧這些遺屬跟遺族。

根據統計,退役軍人平均結婚的年齡是38歲,距離55歲還有很多年,還有些人是40歲、45歲才結婚,在這種情況之下,本席覺得設定年齡,規定須年滿55歲是沒有道理的,軍人年改明明已經砍了一刀,讓他們退休金也要溯及既往,這樣的改變已經損害到他們的權利,而且除了限制年齡,還要婚姻關係存續10年,這就是一種歧視的條款。

本席認為政府應該要照顧軍人遺族跟遺眷,民進黨政府卻處處設限,對付願意嫁給老榮民,陪他們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的伴侶,明眼人都知道這是意識形態在作祟。再來是配偶的職業別,因為這樣就把他們的權益拿掉,無法給與配偶應有之保障,變相懲罰有軍公教身分配偶之軍人,這也非常沒有道理,以上。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8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本條,我們應該先問將配偶領取遺屬年金年齡限制在五十五歲的考量依據是什麼?既然立法意旨是為了要維持遺族的經濟生活,我們為何要做如此之限制?現實面的考量上,軍眷的經濟重心大致上仰賴該名軍人的收入,若這名軍人因故死亡,經濟支柱就會因此崩塌,頓失依靠之餘,卻還需要符合五十五歲的限制方能請領,如果配偶僅五十四歲或是五十三歲而陷入生活困頓,是不是仍無法請領遺屬年金?

我們可以參照勞工保險的規定,針對配偶遺屬年金給付的資格,還有其他資格途徑的選擇,例如在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或者是在「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之下,配偶仍能請領遺屬年金,為什麼軍人年金無法比照?

另外,在子女的部分,勞工保險明顯可以見到子女在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在學,並且在25歲以下均得請領年金,為何在軍人撫卹金的部分僅能發到法定意義上的成年,也就是20歲?在高等教育普及的現在,大學的錄取率相當高,許多學子在就學中並無收入,充其量也就是打工的程度,在兼顧課業的前提之下,甚難維持自己的生活費用,難道他們的經濟生活就無需保障了嗎?我們能不能在成年和實際能夠負擔自己生活的年紀上取得平衡,或者將本條修正子女得請領遺屬年金直到相當於大學畢業左右之年齡?

本席認為本條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限制並非要執著在年齡的數字部分,而是應該衡酌其經濟生活實際上是否需經保障,所以應該在這樣的概念上去進行此條資格的討論較為實際。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8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認為這個條文一定要不斷地強調再強調,因為第三十七條是歧視婚姻的條文,這個條文特別要求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必須存續10年以上,才能夠領遺屬年金,這完全限制了退役軍人的婚姻自由和對軍人的尊重,該制度是為了保障軍人因工作時間非常長,長期不在家,另外一半必須專職在家做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所以他跟一般雙薪家庭是不一樣的。執政黨過去用極為特殊的案例作為新增這個條文以及限制的理由,但是今天時代環境不一樣,過去的癥結、要把關的機制以及類似狀況,事實上已經不會發生了,在委員會大家把這一個條文攤開討論的時候,國防部對在野黨的詢問也曾表示,這個限制事實上是不合理的,站在保護國軍的立場應該要刪除。但是到朝野協商的時候,他們又改口說,延續10年才是穩固婚姻的荒謬理由,用婚姻歧視的想法幫其背書。

我要請問國防部跟退輔會,到底是誰被摸了頭?你們憑什麼認為婚姻必須延續10年才叫做真愛?這個真愛的判斷是民進黨內部的誰決定的?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我們看到民進黨用要與公教版本一致為理由護航,卻忽視公教年改後,在野黨、立法院,還有外面很多陳抗團體反彈的聲音,你們決心硬幹到底,用黨意駕凌民意。蔡英文總統常對國軍說,你們就是我的家人。嘴巴喊著要展開雙手來迎接新住民,但在處理條文的時候,政治鬥爭的個性又回來了,這是民進黨赤裸裸的歧視,過去遺族子女可以領取年金到大學為止,我可以理解,民進黨考量過去用延畢的理由,這個申請個案很多,因此我們主張是不是可以設定到22歲為止?雖然我不能認同,民進黨在最後仍然把這一條否決掉,但是我還是認為第三十四條以及第三十七條並不是讓所有退役軍人,未來在退役的時候,有好的、足夠的轉職條件,包括這一個條文是婚姻歧視的條文,我覺得這樣處理年改,其實在整個過程當中,也會讓軍公教看到民進黨對於族群的鬥爭,這不是一個好的年改方向,接下來才是整個社會對立衝突的開始,我不知道民進黨到底思考清楚沒有,對於一個國家的領導者應該是思考如何團結國家,但是這個條文我們只看到民進黨的鬥爭。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的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二、江委員啟臣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三、林委員麗蟬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四、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五、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之表決。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6時37分51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江委員啟臣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江委員啟臣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6時39分11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

     江啟臣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林委員麗蟬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林委員麗蟬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6時40分36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

     林麗蟬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6時41分56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

     呂玉玲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6時43分17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九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應經立法院同意,另若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其差額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委員呂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應經立法院同意。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差額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視經濟環境及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衡酌調整之。

前項軍官、士官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施行日後,三十年內不得調降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請蔡委員適應發言。

蔡委員適應:(18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第三十九條的立法意旨,如同行政院所提的,就是在現行的軍士官退伍制度實務上出現了一個狀況,就是軍人退伍之後的退休俸會隨著軍公教支給要點的待遇調整而調整,請問這樣合理嗎?實務上來講,我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也因此行政院在這一條提出了一個修正機制,第一個部分就是讓它能夠脫鉤。為什麼要這樣講呢?其實從民國84年到目前為止,歷屆依軍公教支給要點進行的調薪案,其調薪比例是28%,也就是說民國85年退伍的軍官或士官領取的退休俸到現在為止已經加薪了28%,我們現在作這樣的規定就是使之脫鉤,以他當時退伍的金額來計算,我認為才是合理的。第二、就是在這樣的規定之下,一旦要調整的時候,也要經過立法院同意,這也是賦予我們在預算審查時重要的權力。我認為這樣的一個規定對於整個退撫基金未來的運作來講,是更完整的配套,也會讓基金的運作得以永續的發展。條文中也寫到行政院和考試院要權衡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當行政院提出這樣一個版本時,其實朝野很多委員都質疑能不能做到30年永續發展,而這樣的規範就是希望未來30年基金能夠永續的發展,所以在此懇請大家支持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8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九條是針對退休金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公教人員在服務一定年資之後,政府作為雇主給予員工退休生活的保障,這樣一份保障不僅保障了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生活,同時也是政府的一個承諾,這個承諾就必須要讓這一些軍公教人員有充分的信心。可是如今我們看到的是,舉著基金即將要破產的一個大旗,然後強行要求整個制度的變革,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非常的無可奈何,也無計可施,我們認為至少有一點必須要確認,就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承諾就必須要去落實。如果這次的年改,民進黨對於自己的精算數字有信心,就應該向所有的不論現役或退役的軍人保證30年不會再調降。如果這點信心都沒有的話,如何讓被改革的這些軍公教人員,他們未來不會再面臨下一波的調整呢?其實在第二十九條時,本席已經提過,有關此次年金報酬率的精算,用所謂的4%,這與實質上有很大的落差。如果照這樣的精算,親民黨已有精算過,30年後是負債九十幾億元,也根本撐不了30年。

如果3年內的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年期定存利率,加上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來增加合計的收益,大概是3.5%,假使沒有達到的話,應該由國庫來補足其差額。如果政府能用百分之百的承諾,我們的軍人才能真正看到他們未來的保障。其實這次的年改不只是針對過去,也要展望未來,就像剛才提到如何來保障10年,這都是過去式,我們應該讓軍人安心服役,也能募得到兵,國家的國防才會有安全。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8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九條,軍官士官就這部分是滾動式調整,全世界有很多國家都做過年金改革,包括美國及法國等,雖然都可以調整,但是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這次我們做了很大的創舉,也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溯及既往部分,然後這裡又設了滾動式調整,而修改的條件也非常多,包括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及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財務之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

我們在此要再次重申,這次是因為擔心年金會破產,我們一直說年金會破產,所以才需要做這次的改革及調整。然而我們看到的是沒有一個健全的制度,包括數據引用都讓人非常質疑,現在你們又放入這一條,只會增加所有現、退役軍人的恐慌。因為針對退伍人員所支領的退休俸及贍養金,或是支領遺屬年金等都可以透過修改來調整給付標準。大家也許覺得要調漲5%,或往下調降5%都要經過立法院的同意,這會很困難,事實上大家覺得會有困難嗎?這一次做了這麼大的變革及調整都沒有困難,更何況只有調整5%!其實我們覺得往下調的機會非常非常大,從早上到現在我們提了很多次,這次改革的三要件,我們都很困難才能達到,也幾乎每一年都很難達到。在沒有辦法達到的情況下,勢必很快就要往下調整,這要怎麼樣穩定軍心,怎麼樣讓所有軍士官兵能任勞任怨,在戰訓本務去堅持及努力呢?尤其在隨時都有變動的可能狀況之下,我認為這更會動搖軍心。

我們希望這一條如果不影響退除給與的計算、財源及個人權益的話,這部分列進來根本就是多餘的,除非司馬昭之心,就是執政黨認為我們撐不了多久,因此才必須將此條列進來,隨時要做一個滾動式的調整。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8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九條關於年金的滾動式調整,這個是在行政院版本出來以後,大家爭議最多也討論最多的一個條文。什麼叫滾動式的調整?這個滾動式的調整是不是代表國家的承諾也是滾動式地在調整,所以即便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有提到未來是不是有調升的機會,但是從過去的紀錄看來,這些年金幾乎大部分沒有調升,甚至都是調降,包括這一次的年金改革。所以,這樣子一個滾動式的調整機制,對於很多的被改革者來講,幾乎是沒有辦法接受的。更何況你是機動式的滾動式調整,所以到底是幾年要檢討一次?多久檢討一次?檢討之後,是只有針對被改革者來開刀嗎?還是如果年金經過檢討,發覺基金虧損,那應該要檢討誰的責任?所以反過來看,這樣子的滾動式檢討,反而應該要來檢討為什麼基金虧損?基金虧損到底是誰的責任?行政責任應該是誰來負責?而不是檢討之後,發覺基金不夠了,然後就來調降大家的年金。如果是這樣子的滾動式調整,我相信現在你所提出來的版本,不管你是55加2的版本,甚至就算是60加2的版本也好,對於很多現役者、退役者,特別是現役者,他簡直沒有辦法去想像未來在他退伍的時候,今天所講的55加2版本會不會已經不復存在?

今天我們在此所通過的立法跟所提出來的這些版本到底能夠支撐多久?這樣子的承諾能夠有多久?所以我們認為這裡的滾動式調整其實是沒有必要的。今天我們推動年金改革,你竟然敢說30年永續、30年不會破產,那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一個調整呢?你的調整只有設法維持這樣子的年金改革基金30年的永續,這個是在檢討跟調整之後你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是去重新調整起支俸率的這些標準。所以針對這一條,我們認為實際上是可以刪除,沒有存在的必要。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8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三十九條的滾動式調整,在我們委員會審查的時候,一度有民進黨的委員說過整條刪掉都沒有關係,國防部、退輔會的意見也是,如果可以更改的話,可以向上改,不能向下改。我們協商會議中一度也達成共識,要刪掉向下調整部分來穩定軍心。為了讓國軍未來不陷入在退撫制度改革上的恐慌,我的提案也說得非常清楚,要加入穩定軍心的條款。也就是說當未來低於原領給付金額的時候,我們的政府就應該要編列預算來支應這個差額,就是不管未來會不會再調整計算公式,未來領的錢不會比現在計算的還要少。少的部分,國家要編列預算來補足,這樣子才能夠達到穩定軍心。如果民進黨認為他的版本真的可以讓基金30年都不會破產,那就不該害怕將我的修正動議版本列入考慮。但明明民進黨堅稱基金30年都不會破產,卻又不敢放入保障條款,其實如果基金真的30年都不會破產,根本就用不到保障條款才對,所以不知道民進黨在害怕什麼、心虛什麼?民進黨對於整個財務評估報告完全不了解,遇到問題時,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只會說:國家要改,沒有這麼容易,加上立法院,難度會更高。但是林萬億在年改第一個階段時就公開表示:年改每5年要檢討一次。5年就要改一次,再加上立法院的條件,難度是更加地高,但是民進黨還是挾持著人數的優勢要強行通過。如果進入這個行業無法長留久用,在國軍看不到30年以後的未來,試問國防部要如何吸引更多的年輕人從軍?國家要如何保障30年後的軍官還領得到退休金?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9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條文的修正重點在「滾動式檢討」這五個字,也就是這五個字讓所有的現役軍人感到不確定性,甚至讓大家覺得這個年金究竟可以永續多久?未來每年檢討並調整俸率,調整幅度只要超過5%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須經過立法院同意。而這樣的檢討當中,卻留下了向下調整的空間。我再一次強調,這個條文中所謂「須經立法院同意」是什麼樣情形,相信大家一目了然,這一屆從民進黨完全執政之後,執政黨挾持著人數多數的優勢,想過什麼樣的法案,就過什麼樣的法案;想擋什麼樣的內容,就擋什麼樣的內容,不但限時性立法,甚至弱化了在野黨監督制衡的力量。如果依照民進黨現在在國會的絕對多數、執政暴力,相信未來如果做滾動式檢討,要隨便向下修正的時候,必然會得到國會的同意,這樣等於是視退伍軍人的保障於無物。所以如何保障年金有機會能夠永續下去?在這個條文當中增加的滾動式修正就是我們在野黨最大的疑慮。因此,我們主張應該刪除這幾個字,且未來應該加上「差額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畢竟基金的管理是由政府來負擔最後的保證責任。

談到基金的健全,我還是要再次強調,公教年金改到現在,包括軍人年改,政府一再宣示的理由是:年金會破產,如果現在不處理的話,年金在未來幾年會面臨破產,會影響到財政的穩定。既然如此,牽動財務穩定與重要的配套措施就必須要同時搬出來,請問你們如何保證未來在這個年金當中會有這麼多的兵每個月都願意撥補這樣的金額?包括未來年表的時程表,真的能夠把這30年,包括每一年都有4%的投報率,誰能夠做這樣的保證?現在面臨國家財政、社會和經濟的危機,誰能夠提出好的對策?我要請問蔡英文總統,配套措施到底在哪裡?所以國民黨黨團才會不斷地強調,在整個軍改過程當中,我們只認為是在欺負退役軍人、欺騙現役軍人,讓他們不斷撥補的結果,這個年金就有辦法永續30年嗎?未來的募兵制真的會有20萬兵源在裡頭,且每個月都做撥補嗎?我再次強調,年金改革不能只有冷冰冰的數字,必須要更全面、更通盤的檢討裡面的制度和原因,我也提醒民進黨,改革不能投機,治國更不能做半套,否則整體國家未來的危機,相信民進黨不久之後一定會看到。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9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三十九條是滾動式檢討退休金,其明文規定軍官、士官退休所支領的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財政情況、人口及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休基金的準備率還有其投資績效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整方式授權實行細則訂定。本席對這樣的規定有幾點意見:第一點,它可以衡酌國家的財政狀況以及退休基金的投資績效。各位很清楚,國內的財政狀況越來越差,另外有關退撫基金的投資績效,現在是用4%來精算,但是各位很清楚,過去幾年幾乎在3%以下,所以整體來講,到時候一定是往下調整。另外,跟各位報告,調整方式授權施行細則訂定,軍人退休俸關係到20萬退休軍人的權益,但卻授權施行細則訂定,不符合人民的基本法定權益,意即授權行政規則訂定不符合法定規定的原則,這是第二點。第三點,國外的案例中,每個國家、很多國家都在進行軍人年金改革,包括美國、法國,但幾乎都不會溯及既往,也不會往下調整,都是往上調整。

另外,跟各位報告,此種滾動式的檢討創造了退休金的不確定性,我再講一次:「創造退休金的不確定性」,這樣的結果讓現役軍人不清楚以後可能調整的退休金到底可以領到多少,無法穩定軍心,所以有關本條規定,本席謹以以上四點理由,建議要刪除這一條,希望在座各位委員能支持。各位想想看,從國外的案例或是從穩定軍心的角度來看,希望能刪除本條滾動式檢討的規定,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9時7分)主席、各位同仁。服役條例增加第三十九條是一個欺騙現役軍人的條文,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以及剛才通過的第二十九條都規定退除給與由政府負最終保證責任,然而,增加這一條條文特別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的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的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的財政狀況以及退撫基金的財務投資績效可以隨時調整。像這樣的條文,等於形同封殺前面第二十九條所謂的政府負最後的保證責任,本條條文形同具文,變成行政院跟考試院可隨時以國家財政狀況作為理由、可以退撫基金的績效不好作為理由。但是我們都知道,國家整體財政狀況根本不是軍人的責任,軍人負責的是國防的安全,他不負責經濟、不負責稅收及財政,怎麼可以歸責於軍人?退撫基金的財務績效並不是軍人負責退撫基金的運作,怎麼可以因為績效不好、因為虧損而歸責於軍人?

所以,現行法條文的規定,政府要調整的話,隨時可以調整,按照現行法的話,政府如果要調整必須要修法,至少還要透過像現在的修法程序,但是如果今天這條條文通過的話,根本就不需要修法,而是隨時可以調整,這樣的條文根本就是欺騙現役軍人。

因此,對於這樣的條文,不僅僅是欺騙現役軍人,對於他應該得到的,譬如我們都知道的,整個退休俸的計算,他自己有支付、有提撥率,他自己有支付,虧損了還要由軍人來承擔,這是不應該的。

主席: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19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這個條文很清楚的就是典型的「欺負退役、欺騙現役」條文,國民黨一直主張沒有精算報告就沒有軍改,但是到今天為止,我們即將三讀的時候依舊沒有精算報告。在這樣的狀況下,為什麼會有這個「滾動式」,其實就是民進黨依舊對這一次的軍改沒有信心,他們認為極可能再審,不知道在什麼狀況下整個財務又會再出問題。

今天,不管是退役的或是現役的軍人,或是其他國家,大家對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溯及既往這件事是非常堅持的,如果把信賴保護原則打破,甚至又溯及既往,我們無法讓所有軍人能有穩定的軍心。不僅沒有穩定的軍心,今天弄出一個滾動式檢討,而且授權給行政機關用細部計畫來處理,這樣的狀況如何讓我們的軍人能再一次信賴政府?

換句話說,國防部長說今年這一次的軍改涉及到國家安全,如果大家沒有辦法在當中取得彼此的信賴,那麼未來不僅造成軍改之後的募兵制可能又會有極大困難,本席要在這裡再一次提醒民進黨政府,因為這兩年民進黨政府一直說有很多潛藏的負債、赤字的破產、財務的危機,所以要求做這樣的改革,但是其實都是左手出,右手又做騙票、買樁的工作,不止前瞻,甚至最近的轉型正義等等,都是再度花很多錢去做其他工作。

所以,本席主張第三十九條一定要刪掉,如果不能刪掉,至少要把下修的部分刪掉,同時再提出一個修正案,就是在滾動檢討的過程中,必須是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連續5年下滑5%以上才能調整它,以便確保這些退休老人的生活安定。

換句話說,這一次軍改已經造成很嚴重的對國家沒有信心,我們希望能夠穩定軍心。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9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三十九條軍改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38,990元要滾動式調整,本席認為軍人是特殊的行業,具有保家衛國犧牲生命的職志與使命,38,990元已經是他們退休後最低的生活保障,不應再有任何刪減的可能性,所以我們要求刪除向下調整的規定,並新增未來調整後金額若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政府應編列預算來支應。

目前國防部推動募兵制,因為成效不彰,2018年才上路,志願役軍官起薪新台幣48,990元,志願役士兵支領二等兵待遇新台幣33,625元,以高薪來吸引青年從軍,現在軍改樓地板設38,990元,其實與募兵起薪差不了多少,將來這些從事軍人行業的年輕人看到將來退休可以領到的有限,跟現在的起薪差不多,根本沒有任何誘因,更何況有可能還得面臨向下調整的可能,整個年改制度與募兵根本是相互衝突的。

國家年改委員會副召集人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說,年改每五年得更改一次,現在軍改得每年檢討並調整俸率,意思是說每到選舉就可以用滾動式的調整來操作一次,並再度製造內部的矛盾,醜化軍人的形象,再次傷害國家社會一次,根本是包藏禍心。

基於保障軍人的權益,本席主張第三十九條滾動式調整只要向上調高,沒有向下調整的空間,往下調整的前提是國家經濟愈來愈差,愈來愈沒有人當兵,這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該用來犧牲軍人最基本的權益,所以國民黨要求新增若未來調整後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政府應編列預算來支應,目的就是保障軍人最基本的權益。

我想全世界任何民主國家深信沒有廉價的國防,蔡英文也常說他要當軍人的後盾,結果卻用軍改來剝奪軍人的權益,把軍人退休當成最廉價的商品喊來喊去,現在行政院版草案說要滾動式的調整,可以隨時再調整,這樣如何充分照顧軍人?軍隊又如何有向心力來捍衛國家?這也勢必對募兵制造成影響。本席要求38,990元已經是最後的底線,只有往上調整的空間。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二、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三、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四、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7時19分57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7時21分34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呂委員玉玲等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7時23分08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

     呂玉玲委員等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7時24分39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進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因為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均為離婚配偶請求權之條文,是否依序一併宣讀後一併發言,再逐條進行處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這都有跟各黨團溝通過,因為這三條條文是連動的,所以可以的話,就一併發言,不然大家要講3條,因為這幾條條文都有登記發言,現在登記發言總共大約有17位,我們就依序宣讀民進黨黨團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再修正動議條文。宣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二條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軍官、士官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

一、以其與該軍官、士官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軍官、士官審定退除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數額,按其審定退除年資計算之應領退伍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俸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軍官、士官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俸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退伍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伍除役者,其支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現役期間得通知退除給與原核定機關於審定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退伍金者,自其支領之退伍金扣減。

二、支領退休俸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俸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軍官、士官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除役,於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期間離婚者,其退伍金或退休俸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由支給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伍金或退休俸之扣減、通知退伍金或退休俸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第四十四條  軍官、士官離婚配偶有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四十二條所定分配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權利。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19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四條是連動的條文,在去年公教年金改革時係由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後來跟各黨團與銓敘部、教育部討論之後通過的版本,這也就是俗稱的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但是今年在討論軍人年改時,我們非常不能理解的是,這個提案其實在去年進行公務人員及教職人員的年改時都已經討論過一輪了,但是今年在討論軍人年改的時候,國民黨委員又提出了很多不一樣、很特別的見解。我想國民黨委員可能對這一條條文的實際運作有非常多的誤解,或是有很多委員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現在民法中對於離婚配偶的財產分配請求權早就已經有規定了。

打開小六法,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規定早就在那邊了,但是也就是因為民法中沒有規定退休金是否屬於財產,所以過去實務上就有很多因為這個模糊規定而逃避掉民法中對於夫妻共同協力所應該負起的責任,所以時代力量才要在年改的時候提出這樣的條文,這並不是一個創新,而是在補洞,補上民法當中所沒有規範的一個漏洞,而這樣的補洞必須在年改時來做相關法條的處理,才能夠妥善保障雙方的權益。

其實在今天討論的很多法條裡面,我們都可以看到國民黨委員一直強調軍人這個職業非常特殊,他的家屬也承受了非常多跟一般家庭不一樣的責任與壓力,所以口口聲聲的強調要在各法條裡面去保障軍人的親屬及配偶。那我們回過頭來看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時,也應該要考慮到,雖然他們離婚了,但是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當中,軍人的配偶對於這個家庭也是有相當的付出跟貢獻,所以我們不應該在婚姻不再存續時就去抹滅掉他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我希望在進行二讀的這個時刻,國民黨的委員也能共同來支持。因為失去了婚姻的支持,如果他又是經濟上相對弱勢的一方的話,他在生活上的確更有可能會陷入困境,所以我在這裡也邀請國民黨的委員一同來支持。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19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這些條文都是有關於婚姻請求權的規定,其實對於婚姻存續過程中,我們完全沒有排除或質疑婚姻中雙方對於家庭的付出,而且他們在這段時間中,不論長短都是非常珍貴的。但是從這一條來看,只要婚姻存續滿2年就可以請求退俸,這與之前有一個條文,如果要請領遺屬年金,必須婚姻關係存續滿10年才可以提出請求,婚姻存續10年的概念是因為另外一半不幸發生意外死亡,不管是意外或生病,當配偶死亡時,婚姻居然要存續10年才能請領半俸,但是在離婚時,只需要婚姻存續滿2年就可以提出請領半俸的申請。所以我們在這裡主張應該要做衡平的考量,今天10年與2年的差異到底是什麼?我們到底是鼓勵結婚還是離婚?因為有些婚姻會發生狀況,導致離婚收場,其實有很多的因素,但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經協商不成,就要經過訴訟程序,勢必會造成很多困擾。

我們現在只是希望在還沒有妥善的配套之前,不要把這麼新的制度放入,在民法裡面其實都有相當的規範,我們希望在這裡能夠先行訴求,當它有更好的配套時,我們再去做相對的要求或規範。我們一直舉例,如果一直共同維持婚姻,只是因為軍人不幸死亡,連一毛錢都拿不到的配偶跟離婚,婚姻只要存續2年就可以聲請分配軍人退俸的對象,到底應該要怎麼樣去做更好的配套?這才是我們這次提出來的目的。婚姻存續多久,我認為都無所謂,可是我們不要再製造一個可能會讓人把婚姻當兒戲的機制,因為他知道只要跟軍人維持2年、3年、5年、10年的婚姻就可以去請求他的退俸,造成一些後遺症,這才是我們擔心的。我們都希望往良善的方向去看,可是如何訂出更好的配套,才是我們在這裡應該放進來的,不要一直對軍人做很多的限縮跟規範。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9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修正條文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是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離婚時,離婚配偶針對年金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這個修正條文的立法意旨跟精神,跟現行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制度相同,都是規範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配偶彼此之間的財產如何分配、請求,對於經濟弱勢的配偶在失去婚姻支持後,因為享有此一請求權,保障他們在年老時的經濟安全。這樣的保護與公平應該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國民黨黨團在協商時也表達了要回歸民法的規定,顯然也是認同這樣的價值。剛剛他們在第三十七條的相關發言也是認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的修正,只是此處要做兩點說明。

第一點,為什麼不能夠回歸到民法來適用?因為民法是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要先扣除債務,而且在離婚分配財產的時候,此一年金請求權的條件尚未完備,無法將其納入,所以就形成了一個立法上的爭議。剛剛馬文君委員說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何如此嚴苛?但我想他們在法條的解讀上可能是有誤會的。我們並不是不同意有關55歲的配偶,而且要求他結婚要年滿10年才能夠請求,我們只是在就改支遺屬年金的時候,因為遺屬年金是領終身的,所以針對這部分所做的限制,並非否認配偶請領遺屬一次金的權利,這部分在第三十七條的本文其實規範得很清楚。就國民黨委員剛才的發言聽起來,他們也是認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條文的精神。

年金分配請求權最主要就是保障沒有工作的配偶,也就是大家常看到的家庭主婦,這些家庭主婦的娘家可能沒有那麼多的不動產,這些家庭主婦可能離婚後一無所有,再回歸社會的工作能力也不是那麼強,民法過去未明文規定造成了爭議和疏漏,這次我們在軍公教的年金改革把它規範清楚,不再有爭議,這是進步的法制,保護需要受到保護的弱勢失婚的配偶。軍人辛苦,軍人配偶也辛苦,年老的、弱勢的失婚配偶更辛苦,我們不能視而不見,懇請委員們支持我們選擇進步、追求公平,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19時39分)剛才幾位委員已經多次釐清離婚配偶請求權的概念,因為在協商時我們也聽到很多誤導的說法,也造成很多以訛傳訛的狀況,所以我也希望在二讀的時候,大家可以把一些狀況釐清。例如有人主張把這一次年改中有關離婚配偶請求權的部分都放到民法裡面,但事實上民法裡面本來就已經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實在不太可能把目前年金中有關分配的細部規定及諸多配套全都放到民法裡面,這實在不太可能。請看一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規定得多細,如果要把這些規定統統放到民法裡面,是不是包括去年通過的公教年改的部分也全部都要改放到民法內呢?那樣民法規範的範圍到底要多大?另外一部分,如果像這些都希望改放到民法裡面去規範,那麼是不是我們現在也可以要求在軍人年改裡面跟遺屬年金相關的條文乾脆也全部都刪除,改成放到民法的繼承篇去規定,不過我想應該不會是這樣。既然我們在討論對不同行業要怎麼去保障離婚配偶、對年金要如何分配能夠有比較清楚的規範,就要全部講清楚,如果不想要講清楚就乾脆全部都放在民法裡面,我覺得這樣不太合乎常理。

我也要回應一下剛才馬委員提到的問題,關於遺屬年金有規定要結婚10年之後才可以領取,但是遺屬年金是規定在退休以後其實可以一直領下去,然而這與離婚配偶的請求權不一樣,雖然結婚2年就可以領,不過並不是之後一直領,而是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就所有服役年資裡面的這兩年去領其中的一半,而且是只有請求權,並不是規定一定可以拿到,這還要考量衡平、雙方互惠的原則。其實目前有很多以訛傳訛的狀況,導致產生很多錯誤的解釋,不管是國民黨或執政黨,大家在討論的過程裡面,我相信大家對於這個規定有一定的認知,應該可以讓所有現在可以享有離婚配偶的年金分配請求權的這些人去導正他們現在的這種說法。

事實上,在我們討論對軍人保障的時候,我們在外交國防委員會的同仁也常常提到要保障退休軍人的家人,因為軍人的工作非常辛苦,必須常常輪調到不同的地方,所以很多軍人的配偶也被迫要放棄自己的事業,留在家中用大半輩子來照料家庭。我們應該要幫助軍人的配偶,採取很多配套來幫助軍人的家人,其實也應該要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如果有一天軍人與其配偶不幸離婚了,當初這個配偶的付出還是應該要受到一樣的保障,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19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聽起來最美麗、最令人感動、最真摰的就職演說,蔡英文總統說我們要謙卑、謙卑、再謙卑,我們的政府是最會溝通的政府,你們對我不滿,可以大聲的講出來,如果再對我更不滿,可以大聲的敲桌子,可是現在不敢敲了,因為院長有特別的決定。但是自從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立法院一年365天裡面大概有180天都被鐵幕包圍住,本席心中感觸良多,今夕是何夕?難道是在戒嚴的時候嗎?不是要親近百姓嗎?不是要傾聽百姓的聲音嗎?真的是說一套做一套,讓人感慨萬千,但是我從頭看到尾,包括公教人員的改革,各種法案的改革,都是鴨霸、鴨霸、再鴨霸,以多數暴力強行護航通過,我們即使舉手舉腳也還是輸給你們,你們以前也有講過這句話,但是我們的改革一定要堅持合理,要公平、要正義、要有同理心,這才是未來的主流民意。你們就儘量改吧!我相信民意一定會轉向,不久的未來必然會印證這樣的事情,就我看來,你們沒有一條要讓步。其實大家講得非常有道理,現在我向大家報告,我一直都在看,古有云:「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囂張沒有落魄的久」,政治都是起起伏伏,我們要順從民意,我們要卑微,我們不要自大傲慢,我們不要唯我獨尊,不要像王安石變法那樣的對立式、仇恨式的改革,更不要像王莽那樣假仁假義的改革,一切都是為了選舉!

我再講給大家參考一下─有子彈沒有勇士!民進黨,你們就儘量去改革吧!有子彈沒有勇士,你們就儘量改吧!就照你們的意思去改吧!就用唯我獨尊的方式去改吧!你們要了解人的心態:今天你對我不仁,明天我對你就不義,我告訴你們,這是人的心態,請你們儘量改,表面的社會正義就儘量改,你們沒有同理心的改,你們把王安石的變法和王莽的變法全部加在一起,你們就好自為之。

說到第四十二條,我實在想不通,民進黨這麼聰明的政黨,怎麼會把這一條拿進來?人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是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已經有民法了,你們在軍改條例中加入這個,表示你們很仁慈、很照顧大家,但這個政府是亂了套,還是怎麼了?我們說七年之癢,這裡是鼓勵兩年之癢,我們是在愛國家、愛家庭,還是在害國家、害家庭?我們都說家和萬事興,要鼓勵穩定幸福的家庭,前面家屬的遺產要等10年才叫做同甘共苦、才叫幸福。我覺得國防部很聰明,2年的結婚可以解決軍中很多問題,大概就是基於這一點,但又不敢講明,問題這不是正確的政策,現在局勢的變動可以說是極度的不穩定,對或不對一看就曉得了……

在場委員:(在席位上)好了啦……

陳委員超明:請你們有風度一點,讓我們講一下好不好?

主席:陳委員在最後1秒鐘才講到離婚請求權。

陳委員超明:我本來要講很好聽的話,你們要打斷,我就不講好聽話了,你們的風度不夠,我就不講好聽的話。

國家最穩定的磐石力量是公務人員、教師人員、軍人、警消,你們不要無情的凌虐、糟蹋、污衊、抹黑他們,更不要帶有鬥爭式、嘲諷式的言語,請你們修改一下,不然會自食苦果,你們會由興盛走到衰敗,人民會審判你們的。各位想想看有多少高薪實習生?有多少黑機關的設立?請你們捫心自問。謝謝大家,請多多指教。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9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離婚配偶年金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這樣的殿堂裡,外面很多軍人朋友都非常關心他們的權益,他們所得到的資訊就是來自於現在的直播,當錯誤的訊息出現,他們所得到的資訊就是錯誤的,所以剛剛馬文君委員所提到,當有結婚的退役軍人退役後死亡,他的配偶必須年滿55歲且結婚滿10年才能請領遺屬年金。他只是不能請領年金,而非一毛錢都不能領,其實他可以領一次金,所以在這裡必須要澄清。另外,關於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2002年民法親屬編增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夫妻結了婚以後同甘共苦,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把兩個人在婚中同甘共苦所賺的錢平均分配。因此,在婚姻裡面有一方出去賺錢,他的薪水就應該提撥一部分成為退休金,將來在離婚的時候也應該把這個部分拿出來分配,事實上在這個分配兩個人是有互惠的,當兩個人都在上班的時候,他們兩個人都可以領有年金,這時候兩個人都可以互相請求。因為目前法律的修改並非一次到位,所以在法律上特別規定,只要有一方的制度還沒有完成,另一方就不能請求。

第二,有些人擔心離婚之後還會「勾勾纏」,但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定要在離婚的時候提出,所以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大家要在協議書上講清楚、說明白,如果他沒有辦法講清楚、說明白就到法院去,法院會根據雙方對於家庭的貢獻做裁決,所以在這裡不會有「勾勾纏」的問題。而且在法律上也規定不溯及既往,所以這個法律通過之後,並不會讓過去離婚的配偶回來請求,同時它具有短期時效,你必須在離婚兩年內提出請求,或者是在離婚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前提是你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情,但是基本上那是不可能的。此外,在剩餘財產分配上,大家還擔心有一種情況,就是對方有家暴或很苛刻,你可以向法院請求分配到零,因為你絕不可能跟他協議,可向法院表達統統給他是不公平的,所以這個法並沒有大家想像中恐怖,其實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19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三個條文是相關連動的條文,主要是規範離婚配偶對於年金請求權的權益。首先,在朝野協商當中,我們都不斷地在討論,年金到底是不是屬於應該做分配的財產,或者是對於個人老年之後經濟保障的原則,其實這個部分大家討論非常的多,絕大多數的共識都認為這應該回到民法親屬編中做設計,因為包括勞保年金也還沒有進行討論,這部分也應該一併實施。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在朝野協商的過程當中,民進黨委員也提到,未來如果有糾紛就走法院訴訟。如果我們身為立法者,在立法院對於每一個法條的討論都不夠嚴謹、周到,難道要人民天天走立法院嗎?我們朝野協商法條討論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本席必須再次的強調,我個人也同意剩餘財產的請求權對於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的權益保障,我們接下來也應該好好討論家務有給制的合理範圍,在婚姻的存續關係裡面應該如何更進一步的處理,但是這都應該更完整的在民法中來討論。

特別是本席再次強調,德國2009年將民法中關於年金的請求權,他們特別用獨立立法的專法來做處理,這遠比我們現在只處理軍公教的部分要完整多了,而且過去民進黨長期在野的時候,也對於年金有很多不同的想法,包括我們規劃整體國家社會的安全保障主流,分成三大塊,第一塊是社會保險年金,第二塊是職業年金,第三塊是商業年金,我們應該再去思考,對於整體年金制度,這三層年金制度裡面,到底哪一塊年金是我們應該拉下來,透過剩餘財產處分權,在婚姻存續關係中來去處理?這一塊應該要有更深入的討論才對,而不是只在軍公教年金裡面,我們在這邊倉促的去做處理,這樣政府對於經濟弱勢的保障並沒有完整的幫助。

更何況我們處理年金最主要目的是照顧軍人退役之後的老年生活,如果連自己都已經活不下去,連自己每個月應該有的足夠生活都不足夠了,如何去照顧他的另一半?我覺得這樣的修法方式是假借公平正義,但是大開民主倒車,這樣的修法絕對不是好的修法,更是一個倒退的修法。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19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講到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這三條都在講離婚配偶半俸的請求權,當初在我們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國防部長嚴德發表示應該要回歸法制面,退輔會主委邱國正則表示應該要刪除,這兩位軍人體系的官員都大聲主張應該要刪除離婚配偶半俸的請求權的設計,就知道這幾條對於我們現役跟退役軍人的爭議有多大。

國民黨的主張非常簡單,就是全數刪除,回歸民法。這幾條的提案完全是尤美女委員自己的政治主張,尤美女說,民法一直都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但他沒有說的是,司法界一直以來都不認為退休俸屬於財產分配的一部分,但是尤美女的個人政治主張,變成退休俸可以被當成財產的分配,在協商會場討論到這一條的時候,法務部更明言指出,如果要成為全民共識,就應該要先修民法,換言之,就是民法修過前,沒有全民的共識。

根據尤美女委員的主張,勞退也要納入離婚配偶請求請領半俸的分配制度,但是因為勞退法案民進黨不敢碰,變成只有軍公教有相關的規定,這一條跟退撫基金的存續也完全沒有關係,完全是民進黨部分委員意識型態的作祟,國防部及退輔會都大聲說這幾條不可行,就算要,也要在民法中取得共識。

在婚姻關係中,離婚原因的有百百種,對於婚姻關係之財產的分配,應該要回歸民法的規定,離婚配偶有沒有贍養費之請求權,或是在數額多寡的分配,也是應該由民事法院來決定,不應該在本條例裡面來作分配,如果要修,就要在士農工商、全體國民一起來修才能夠適用,而且你們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務條例裡面,等於是凌駕了民法的情況,這樣的修法不能解決爭議,反而會因為沒有獲得全民的共識,而造成更多的爭議。

主席:請廖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19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將來退休俸二分之一分配比例的部分,有三個問題要請教,第一,每月領取的退休俸可以掌握,但一次領且業已發給的退伍金要如何辦理?其次,如果夫妻同屬軍公教人員,或是離婚配偶本身經濟情況即已相當優渥,那到底這樣的情況,離婚配偶請求分配軍官、士官之退伍金、退休俸是否合理?再者,若夫妻雙方協議或裁判離婚了,但任職軍官、士官的配偶仍尚在服役而尚未退休者,這一方離婚配偶依然無法請求分配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相關配套付之闕如,後續應如何處理?

這個條文,是比照先前公務人員與教師退休撫卹條例時所創的條文,立意雖佳,但卻未深入進行討論,當時也是在民進黨強暴式的立法趕鴨子上架,強勢交付表決出來的條文!想不到民進黨這次對我們數十萬現役軍官、士官也要同等對待,不廣納軍中袍澤的意見,沒去考量未來執行上可能遭遇的情況。

畢竟最大的問題,仍是條文中根本沒有限定可以請求分配的離婚配偶,其資力條件有任何限制,一概任由其可以對軍官、士官請求,這是有問題的。如果將這可請求的權利,視為實務上民事地方法院家事庭所稱的「贍養費」,那民事地方法院也會考量離婚配偶是否具有「謀生能力」,始得准許其「贍養費」主張。更何況,法院實務上對於退休俸的認定,認為是不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所以根本就不應該任由第三人來主張分配。

基於上述理由,國民黨堅持要將行政院版的第四十二條刪除,刪除後,回歸、適用「民法」上有關離婚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才屬恰當!不然,未來這個條文在實務執行上,將會有很多爭議,請民進黨三思!這就是現在民進黨政府對待我們軍人的方式。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20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因為白天比較熱,大家頭腦不是很清楚,到了晚上時刻,應該要冷靜思考。政府存在的原因就是要照顧老百姓,包括軍人,現在不管是現職軍人也好,退役軍人也好,大家心裡都很恐慌。

我們從7月1日開始,就會看到很多公教人員,因為年金問題感到困擾,跟以前該領的相較,現在只剩下60%、70%,導致我們服務處的電話差點擠爆,現在開始有很多疑難雜症出現、問題叢生。過去政府承諾給予他們退休金、月退俸等等年金的處理,這是他們的權利,現在執政黨卻粗暴的對待他們,東砍西砍,砍到大家面對未來是一片茫然,那政府存在的價值又在哪裡?

今天有很多委員針對這個問題提到,假設一個公司是有營收,公司是賺錢的,那為什麼會破產呢?不曉得各位偉大的政治家,當你在決定別人生死的時候,有沒有去查查看今年退撫基金的收益?從去年年終開始到現在,退撫新制、舊制買了一檔被動元件的股票,大概是6%多,當初買的時候是200多元,現在已經長到1,000多元了,光是這個獲益就接近300億元。

現在執政黨的思維是會破產,我請教,以你們嚴格的砍殺標準,如果退撫基金賺錢,這些應該屬於他們的權益那你要不要分?是應該要分的啊!更何況國家不窮,國家不缺錢,4年超收大概5,000億元,這些錢足夠支付所有的年金困境的問題。

回到今天的第四十三條,我覺得這裡面所談的,很多都是民法就可以約束、處理,不需要節外生枝,另外創立一個離婚分配的相關措施來規範別人的權益,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發言)賴委員不發言。

請費委員鴻泰言。

費委員鴻泰:(20時6分)主席、各位委員。看到這一條,我就想到剛才馬文君委員所提的,第三十七條是規定10年之愛,要結婚滿10年、55歲,你才可以拿到死亡配偶的半俸。然後這三條是說,你離婚兩年以後就可以去分配離婚配偶的退休金。為什麼要10年?為什麼要兩年?我想民進黨應該要給我們一個交代。

我們從第三十七條來講,你把退休金變成財產的一部分,我可不可以問一下,當配偶死亡,你要年滿55歲,結婚10年以後才可以繼承他的遺產,這個邏輯是一樣的嘛!如果你把退休金變成是他的財產一部分的話,那是不是也可以這樣訂定呢?你要結婚滿10年,要年滿55歲以後才可以繼承他的財產,我覺得真的是很亂搞,我建議蘇院長要說服尤美女委員,離婚有很多很多的態樣,清官難斷家務事,我覺得用在民法,由法官來判定就好了,不要把它搞在軍公教年金這一塊。而且,還有一個很嚴重的盲點,7月1日開始軍公教年金第三十七條,亦即你可不可以領到死亡配偶的半俸,第四十二條跟第四十四條是離婚配偶的分配權。

我舉一個例子,一個女老師是教保,他的配偶是一個花花公子,他是勞保,女老師不能去分配這個有勞保先生的財產或是退休俸,可是胡搞瞎搞屬於勞工的老公卻可以分配教保的,軍公教有這樣的規定,勞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建議民進黨要認真思考。從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四條,不是在亂搞就是在胡搞,麻煩民進黨不要一意孤行,這樣子以後會鬧笑話,也會有非常非常多的糾紛。

主席:謝謝費委員,不過針對剛才費委員提到的,領勞保者是不能向公教有請求權的,這一點可能要澄清一下。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20時11分)主席、各位同仁。在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這三條條文,我們看到民進黨同仁對於離婚的軍眷配偶非常憐憫,但是在第三十七條對於失去配偶的軍眷卻又過度絕情,我只能講在這次年改過程中,一切就是由民進黨說了算數,連老天都不能決定的生命,我們怎麼能確定生命什麼時候會結束?婚姻是要靠經營的,誰能講婚姻一定可以經營到10年以上?在座113位委員就有113種家庭經營模式,經營得非常辛苦,對於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我們怎麼可能幫他們做決定?在整個年改過程中,單單從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四條就可以看出執政黨的專斷、看出執政黨在整個年改過程自己一些偏執的想法。

這幾天我的感觸非常深,因為退休公教人員經過我們的年改之後,開始收到行政處分書,對於在座很多律師出身的委員而言,也許行政處分書的「處分」二字並沒有太多感覺,但對很多白髮蒼蒼的退休公教人員而言,尤其是老師,看到「處分」二字,你知道那種內心的憤慨嗎?他對於法律的了解是相對薄弱,他覺得自己一生沒有做過任何錯事,為什麼要被處分?甚至為了沒有親自收到掛號信,他心裡的惶恐;怕萬一釋憲成功,沒有被列入求償對象時,他內心的焦急;對一個老人家而言,那是多麼大的一種壓迫!在座的民進黨委員,你們相對來說是比較年輕的,有很多我過去熟識、在社運上非常有溫暖感的一些同仁,我不知道在此次年改過程中你們是否失去了你們的熱情?年改過程如此急促、如此粗暴,是不是形成了階級對立、形成了世代仇恨?這樣的年改過程中,即使短暫期間看起來政府是省下部分的錢,但是埋下仇恨的因子,不知道要用多少代價才能重新彌補。這次的軍改看起來也很難不步上公教人員的命運,但是在此刻民進黨委員你們做了這樣一個大錯,我不知道要花多少時間國家才能重新恢復元氣。祝福這個國家!因為這次的粗暴改革,這個國家失去了元氣、失去了熱情、失去了團結,這是國家最大的損失。

主席: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四十二條。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7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8時15分23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四十三條。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蘇委員治芬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8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三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8時17分05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3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四十四條。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人數98人,贊成者60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四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8時18分42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4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十六條,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六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優惠存款經調降差額後,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一年發還本人,並依第二十六條標準發給退休俸。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六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施行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施行日第三年起至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十。

3.自施行日第五年起至第六年,年息百分之八。

4.自施行日第七年以後,年息百分之六。

二、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所得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或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分十年調降差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發還本人,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六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具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並支領月退俸者,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之利率,自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

2.自中華民國年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3.自中華民國年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六。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依前項及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後之月退俸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按該合計數額中屬於優惠存款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具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並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之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每月優存利息未超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四十六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

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年○月○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合計之每月所得未超過最低保障金額、因公、作戰致受傷或身心障礙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退伍之軍職人員,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分十年調降差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發還本人,並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首先請周陳委員秀霞發言。

周陳委員秀霞:(20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四十六條,最主要就是要討論18%的問題要如何來處理。過去兩天的協商中,大家也都討論得非常多,應該都非常清楚軍人的退撫制度是從過去的恩給制改為現在的儲金制,而這個18%的存在既然是為了照顧早期薪資偏低的軍、公、教人員,基於照顧當年那些出生入死的老伯伯,就應該繼續地給予制度性的保障,肯定他們對於國家社會的貢獻。所以親民黨不斷的強調,八十幾歲的這些老伯伯跟五十幾歲的退伍軍官對於他們退俸調整的承受力是絕對不同的。如果用同一套標準來砍他們的18%或者是月退俸,非常有可能產生違憲的疑慮。大法官會議也已經解釋過很多次,在憲法第七條裡面的平等原則,並不是指絕對機械、形式上的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因此,親民黨還是要再次呼籲,對於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在條文設計上,必須讓那些在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就已經退伍,且目前平均年齡超過85歲的叔叔們的退休金,包括18%都不要受到影響,這樣才是真正落實憲法平等原則,請各位委員多多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林委員昶佐:(20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第四十六條的部分,在協商的過程我們也跟大家說明了滿多次時代力量的立場,我們在第四十六條增加第四項,主要就是把一次退和領月退俸的部分拆開來處理。其實我們在一次退的優存利息和最低保障金額的主張和院版是一樣的,沒有更動;但是關於領月退俸的優存利息部分,因為在月退休俸的部分,我們已經提高俸率標準,事實上這已經減緩優存改革之後、退場之後的衝擊,所以這兩者其實是不一樣的。因此,時代力量版本是把這兩塊拆開來處理,關於領月退休俸的優存利息部分,就讓它維持跟去年公教改革時立下來的標準一致,在三年半內歸零,也就是說,第一年半時還是給予18%的利率,之後才開始慢慢調降,這是時代力量關於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建議部分,也請大家考量。

另外,第四十六條第六項後段有一段文字是,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也就是說,他限制的退場只有包括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所辦理的優惠存款利息,但是依照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辦理優存的項目其實還包括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還有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的退伍給付,雖然這些項目加起來比較小,但我們認為這個退場改革應該要完整,要有整體且一次性的措施,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建議「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並支領退伍金或贍養金者,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之利率」,也就是直接把它回歸到第一項所列舉的項目,希望大家可以考量,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發言。

顏委員寬恒:(20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陸海空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18%優惠存款退場問題,本席認為政府不只應該要以誠信來施政,更不可以用各種話術來欺騙人民,例如今年6月退休公教人員陸續收到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卻發現政府之前所說的18%前一年半為9%,兩年後歸零的話根本在騙人,因為他還要受到所得替代率的限制,超過的部分會被減掉,很多人都只剩下1%或2%,為什麼這個政府在狠狠的砍殺退休公教人員之後,還要用9%來騙人?為什麼不簡單的告訴這些人,因為每個人的年資不同,所得替代率就不同,退休金被刪減後如果高於所得替代率所換算的數字,那麼優存利率就沒有那麼多,或者是全部歸零。

在軍人的18%優存歷史方面,文獻記載,民國38年、39年間70萬國軍來台,在退撫制度還沒有建立之前,政府為了照顧退伍軍人,在47年先由國防部、財政部會銜發布陸海空軍退除役官兵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提供退伍軍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軍人的退撫金制度開始於48年的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和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接下來,軍人的退撫制度於86年轉為儲金制後,軍人的保險制度就配合取消優惠存款,儘管18%優惠存款長期成為政治角力的工具,但它仍然具有以下三種意義:第一、優存是政府招募人才時所提出的條件,其利率也是因應各階段環境變遷後經過法律程序預定,應該被視為是軍人退撫的第一層年金;第二、優存是軍人退休俸的一部分,是政府應該提撥但是尚未提撥的退休金,政府的支付責任是無可迴避的,也沒有所謂的超高所得替代率之問題;第三、優惠存款也是一種保單,其設算的利率就是18%,在民國86年因為制度轉換,這張保單已經停賣,但政府是這張保單所發行的公司,必須依法履行支付責任,所以軍人優惠存款事實上是符合國際間社會安全保險的第一層保障,現役軍人在職時被強制繳交軍人保險費,由中央信託局管理運用,在繳費數十年後,退伍領取給付時轉手存入臺灣銀行,領取定額年金,政府長期運用這筆資金,才是這個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根據給付權利原則,軍人保險就是社會保險,軍人依法加入保險是義務,領取給付就成為一種法定的權利,不受任何行政作為的改變。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20時3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講的是優存辦法,我們就把它說清楚。因為我常講,誤解導致的誤會讓這些退休的長輩莫名恐慌是一件很不道德的事情。有關優存18%的處理,我們有三種設計:第一、少尉一級以下,也就是3萬8,990元,還會跟著未來的調薪變動,它是完全不受改變跟影響,比方專科班退伍的人,只有一個月幾千元的優存是沒有被影響的,早年退伍的基層老兵幾乎不受影響;第二、85歲以上、校級以下經過政黨協商,認為這些人應該排除受18%優存改革的影響;另外一種是因公傷殘、因公受傷的人也應該排除在外。以上我唸的這三條線,如果你是在裡面的話,這一次的改變你是不受影響的,請不要莫名恐慌。而有受影響的人,經過退輔會的統計,事實上經過我們上禮拜四天的黨團協商後,人數還會更寬鬆

按照原來的規劃,86年1月1日以後任官的軍士官基本上是調漲的,40%變成55%;舊制即86年1月1日以前跟新舊制混合的11萬人,有48.17%是完全零影響,一毛錢都沒有減少;有20.21%的影響是在10,000元以下;有29.22%的影響是在10,000元到20,000元之間,在此加起來就已經高達九十九點多。你說影響10,000元、20,000元還是很多,影響10,000元以下是分十年歸零,意思就是如果你被影響了8,000元,第一年實施你只受影響了800元,依序往上加,你被影響了一萬多元好像很多,事實上第一年受影響的是一千多元,所以多數的人是不被影響,即中低階的人、早年退伍的人是不被影響的,所以有太多因誤解導致的恐慌。譬如剛剛提到另一半是花花公子且是勞保的,軍公教人員的請求權怎麼辦?事實上講得很清楚,一邊未完備就不能請求,所以,我跟費委員報告,那個情形不會存在,他沒有辦法請求,只有兩邊都有這樣的規定,他才能請求,所以一直擔心那件事情,它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很久以後來請求也不會發生,因為兩年內要履行。我只是舉這個例子,如果把誤解釐清了,很多事情我們就會有共識,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20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四十六條因公傷殘的部分,我們國民黨不管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或是在協商的時候,都苦口婆心的提出這一次可以納入,當然,我們認為還是有為德不卒的地方,可是至少這一個部分有稍做保留。對於大家在這段時間的努力,我們希望可以獲取更多、更多的共識,不過看起來是沒有的。

至於在18%的本金部分,我們看到大家對於18%的認知,簡單來說,純新制的月領少,是因為沒有18%,所以不用提繳部分的退伍金當成18%的本金,所以一次領的部分比較多、月領的部分比較少。新舊制並計的要提撥部分的退伍金到18%的本金,所以一次領的部分比較少、月領的部分比較多。在這次年金改革的時候,我們一直把他們的衝突跟對立拿來做比較。

這個18%的本金,我們為什麼認為不應該在第11年才還?因為,如果放到第11年才還到底圖利了誰?18%原本是屬於他們的退休金,是政府延遲給付的,他是提撥部分的退伍金到18%做為本金,基本上,他比較像保險制度裡的期滿領回概念。所謂期滿領回就是原來的退伍金,政府比較晚給我,他是延遲給付的,不是像我們平常另外拿一筆錢去銀行存款並有比較高的利息,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我們在保險裡的期滿領回,就是我們繳了20年後可以把本金領回來,可是我們可以繼續領所謂的生存金也好、營養金也好,或是其他的種種稱呼,都可以一直領到終老或死亡為止,基本上,這個18%的本金就是這樣的概念。

如果政府要在10年以後讓18%全部歸零,這個本金應該在第1年就要還給人家,至少政府在毀諾之前,與要照顧軍人的本意不要相距太大,也不要傷害太多,讓他們拿回退休金的其中一部分本金以後可以好好的利用。至少還有這個提前的10年時間,讓他們可以做好規劃、妥善投資,讓他們無後顧之憂。這是政府在這麼嚴苛的改革以後應該要對他們做的,也應該要還給人家的,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2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六條基本上就是所謂的18%條款,這次修改優惠存款的部分,對於純舊制的軍人來講應該是最不公平的,純舊制的公務人員早期的薪水較低,包括軍人,所以幾乎也沒有什麼存款,他是透過慢慢的加薪才讓民間跟軍公教的水準逐漸拉平,而且純舊制是所謂的恩給制,基本上、實際上它就是一個安定的力量,也是國家願意保證負擔照顧的一個責任,也因為這個恩給制的設計,它給這個制度跟體系提供了一個保障的承諾,也因為如此,國家願意用國家的地位、身分來擔保對軍人的承諾,所以我們常常會說軍公教是我們社會中最穩定的一群,因為他有穩定的收入,大部分都受過良好的教育,奉公守法、戮力從公。

然而,最近我們看到的是因為這個體系的變動和改革而引起了許多不安,在還沒有真正落實以前,我們已經看到了,如果這個體系的變動和改革調整不當的話,它動盪的可能不是軍公教本身而已,而是整個國家的體系跟制度。

過去我們很難想像軍公教會上街頭,但是這兩年來,尤其是近半年來,連軍人、退伍軍人都上街頭,這大概是過去我們對軍公教的印象中所不會想到的,所以這次整個年金改革,特別是具有象徵性的18%改革,它所帶來的已經不是純粹的年金改革而已,而是這個改革的設計跟它的結果可能對於原本穩定體系的動盪,可能對這個國家帶來潛在的傷害,這是現在我們在立法過程當中必須非常慎重、謹慎的地方,單單一個18%應該要怎麼調整,他的年金、他的本金該不該在第一次就還?光這個其實對很多人來講就有不同的心裡感受,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樣少了幾千元,沒有什麼差別,但是對於這些長年戮力從公的軍公教人員來講,當他收到那份處分單的時候,他才開始打從心裡懷疑這個國家當初對他的承諾,也開始很慎重的、很積極的去思考,到底過去我們所講的軍公教是最穩定的體系,對這個國家、對這個社會最大的意義是什麼

基本上,第四十六條的修正其實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它已經違背憲法裡面所言明的,應該保障軍人的權益,以及落實信賴保護原則,第四十六條的調整基本上已經違背了憲法,所以這部分在修改的過程中,我們認為應該要繼續的深思,因為它影響的絕對不是只有軍人或軍公教,影響的是長期以來國家發展的重要支柱,就是軍公教這個穩定的體系。

主席:請林委員麗蟬發言。

林委員麗蟬:(20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方才國民黨多位委員都談到18%相關影響的層面,這次經過多天的協商,無論是院會的程序發言或是相關的發言,我們國民黨只有堅持一個理念,就是「合理漸進」的改革。所謂理性的改革及合理的改革,其實就像蔡英文總統之前說的「要充分溝通,溝通再溝通」。「漸進」就是反對任何粗暴的手段,反對把為國奉獻的軍公教警消人員貼上標籤,尤其這又是一個負面、惡劣的標籤。但是實際上,軍公教卻淪為階級鬥爭的對象,他們的退休金被汙名化為葬送世代正義的罪惡源頭,18%更是一切不義年金的象徵。但是18%優存利息真的這麼不公不義嗎?實際上優存利息與退撫基金瀕臨破產根本無關,優存利息是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而非由退撫基金提撥。18%吃垮退撫基金的不實罵名、罪名,到底從何而來?

政府要順利推動年改,應該要讓民眾明白,沒有誰是不公不義,沒有誰是盜取國家資產的小偷。改革更不是要打倒某些職業族群,而國家財政不足是大家要共同面對,努力解決的問題。政府不需要先創造一群壞人或敵人,然後再以惡劣鬥爭手段進行改革,這樣是不會被尊重的。我們要再次提醒民進黨及政府,只有尊重、同理與寬容,才能讓改革順利進行;撕裂社會的手法絕不可能達到改革的目的。本席要呼籲蔡總統,全世界任何民主國家皆深知「沒有廉價的國防」,要挽回軍人的信任與軍心絕對是非常困難的。

本席認為,改革應是愈改愈好,不是愈改愈退步,也不是用謊言矇混國人說,這些警消公務人員及軍人的退休金會拉跨整個國家的財政,其實18%事實上跟退撫基金完全無關,本來就是政府編列預算來負起責任,但政府卻沒有這麼做,換言之,政府沒有負起責任卻在污名化別人之後表示要進行改革,請問你們的良心何在?

主席:謝謝林委員。下一位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20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六條是在談18%的下架及不溯及既往,國民黨主張優惠存款利息有其必要性跟歷史的背景,應該給予保留,如果一經調降,不管歸零的年限為何,本金都應該在第一年要歸還本人,為什麼行政院的版本要分10年來歸零?因為軍人的優惠存款最多、比例最大,就算將起支俸率、年增率從40%加2%提升到55%加2%,刪除優惠存款利息後,退休總所得相較於修法前,退役軍人還是少了六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這樣的刪減幅度,不管是哪個階段、哪個階級,都會有刀刀見骨的感覺,因為存款的利息本來就不是利息,在退輔會編列差額補助之預算下,台銀現在只負擔百分之二點多的孳息,剩下的也不是基金支出,而是由退輔會的預算支應,不會影響到基金的營運,也跟台銀的利息沒有關係,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以來都主張本金應該在第一年歸還本人,當初林萬億為了要消弭退役軍人的抗爭聲浪,親口同意優惠存款本金可以在第一年歸還本人,退輔會也把這項意見轉知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是可以接受的,後來因為林萬億背信忘義,片面毀約,改成要在第11年才將本金歸還本人,優惠存款本金都是退伍軍人自己的財產,法律性質是屬於人民的私有財,政府沒有理由可以扣留人民的財產長達10年之久,十年前的200萬元跟現在的200萬元價值本來就不一樣,十年後的200萬元的價值剩下多少呢?所以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這就是民進黨所說公平正義嗎?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2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看18%這個歷史產物,多年來已經被污名化了,這次我們可以看到軍公教18%的部分占他整個退休所得大概三分之一,這個數字不可謂不大,我們看到政府的版本還是處處要占退伍軍人的便宜,政府說10年18%要歸零,第11年歸還本金,那這10年不是占他們的便宜嗎?這10年的利息不是被吃掉了嗎?所以我的提案是既然是10年後歸零,那就應該分10年按照比例把本金還給人家,這樣才不會占人家便宜,想想現在林萬億設計的制度跟一般保險公司的制度有什麼差別,林萬億設計的制度是分10年變成0,但是本金都不歸還,直到最後才還你,林萬億幾乎已經變成軍改的禿鷹了,不僅要巴著這個錢,而且處處要坑,並尋找可以吞吃退伍軍人這一點點的權利,連18%他們自己繳的錢都要扣10年,第10年之後才還人家,各位這筆帳很好算,本席也提案分10年還18%,把他自己提的錢還給他,民進黨也不支持,我們一路看到這個案子,就是設計這套制度的人心眼太壞,當然前面有人提到朝野協商還爭取到一點東西,但那只有一點點。本質上林萬億心眼很壞,我不知道軍公教,特別是軍人有什麼地方得罪了林萬億,為什麼設計這樣惡劣的制度?把本金扣住,然後分10年讓它歸零,為什麼本金要扣10年?沒有這個道理,找精算專家或任何人來精算都一樣,你的道理在哪裡?你要講出一個道理,今天這不是論理的地方嗎?到議場三樓去協商理都不理,就把它幹掉,我個人覺得這一次的軍公教年改,特別是軍改這部分,對他們真的是非常不公平,當初就是因為待遇領得太少,才有18%,而不是從現在去看過去,不過歷史部分我就不講了,但對於本金第11年才歸還這一點,其實是林萬億變成軍改的禿鷹!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21時)主席、各位同仁。在向全國百姓報告之前,我先回應剛才院長對我的指教,剛才提到第四十二條到第四十四條有關離婚配偶請求權的部分,我剛剛提到這位花花公子先生,如果他是地下經濟從事者,沒有任何軍公教勞的保險,而是在炒作股票或進行地下經濟,但不需要繳稅,他明明很有錢但沒有任何保險,我要請教院長,你覺得這種事情有沒有可能?當然有可能,但是公不公平?

這一次對軍保的改革充滿了各種偏激、仇恨、報復及砍殺,八百壯士說得很清楚,有90%的退伍軍人覺得這裡面是有問題的,90%的現役者說都可以,有一半的退伍軍人說不可以,那你們就應該好好的跟退伍軍人溝通嘛!就如同去年通過的公教保險的改革,最近大家拿到清算單後發現並不像政府之前所說的減少這麼少,而是減少了很多。一個重大的改變卻倉促上路,沒有經過充分的溝通,林萬億跟陳建仁說要跟退伍軍人團體充分對談,但一次也沒有,我們問過很多次了,但一次也沒有!

我要請教在場的民進黨的委員及時代力量的委員,有必要這麼急嗎?政府在他們年輕時所給予的承諾,現在民進黨執政後就翻臉不認了,以前的承諾統統都不算了!我覺得當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輕易打破,這個國家是不會安定的。民進黨為什麼要跟全國所有的軍公教對抗呢?王定宇委員剛才說影響的人很少,如果影響的人很少,那就不要改啊!如果要改,就要搞清楚再來改!

我再次向在場各位委員報告,心裡面不要以報復式、仇恨式的心態來處理軍改。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21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四十六條是有關18%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本條修正草案第一項明文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依實施前原規定基準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眷補代金及實施前參加軍人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退伍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8%優惠存款。」同條最後一項則規定「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分十年調降差額者,其優惠存款本金於第十一年發還本人」,向各位報告,其實大家都很清楚18%的公教優惠存款有其歷史淵源,早已成為軍公教法定退休金的一部分,剛剛馬文君委員講得很清楚,王定宇委員也講得很清楚,所以,這次軍人年金改革要將退休金金額在38,990元以下退伍軍人的18%優惠存款予以保留,而且予以法制化,就是最明顯的證明,它是法定支出的一部分。但是,有關優惠存款本金的部分到底何時發還?大部分的退伍軍人,尤其比較中低收入的退伍軍人是希望第一年就退還,讓他們在財務運用上有更大的彈性,但是行政院對外的講法是,既然它是退休的優惠存款,本金退還之後,哪來的優惠存款?但是,如同剛剛王定宇委員、馬文君委員講的,它是法定退休金的一部分,跟一般的存款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本席建議假設無法在第一年全部退還優惠存款的本金,也可以分階段退還本金,讓退休軍人在減少退休金的同時也可以減緩財務上的衝擊,以上意見跟大家分享,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處理順序為:一、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二、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三、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四、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若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9時08分41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

     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9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9時10分21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93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9時11分56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六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9時13分33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九條。

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21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九條是我們在檢討整個機制,但是在這整部法律當中都沒有出現「年金制度」,現有的定義只有退撫制度,並沒有任何的年金制度,卻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次出現了年金制度,我們翻遍了整部修正草案,也沒有解釋什麼是年金制度。所謂的年金,根據勞動部、勞動局的名詞解釋,年金是指一種定期性、持續性的給付,不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者是按週的給付,在年金的定義中,其實是隱含著恩給制的概念。但是現在早就已經沒有恩給制了,現在的軍人都是自己提撥的儲金制,以前的恩給制概念,因為出錢的是國家的預算,所以國家可以對領俸人員加上許多限制,但是現在已經變成儲金制,國家卻還是用恩給制的思維概念治理整個退撫制度,這是非常的不合理;民進黨如果有這麼多意見,那就應該要回復恩給制。儲金制的退休金、退休俸都是退休人員服役時提撥的錢,國家怎麼有立場刪刪減減軍人應有的退休福利呢?

年金制度是恩給制的名詞,民進黨在這一條放入年金制度的思維是要埋下什麼伏筆?是要定義以後的制度裡軍人有提撥的恩給制,所以執政黨以後還是可以上下其手?還是說這些退休俸其實都是年金的福利概念,都是政府施捨的錢,以後想要怎麼改都可以再改一次?所以退撫制度就是退撫制度,在法條上出現了年金制度是不懷好意,國民黨不幫第五十九條背書。

主席:謝謝呂委員。下一位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21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還是一樣的老話,不要因為錯誤的解讀或判斷誤解看這樣的法條和設計。本席在此必須提醒特別關注,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這兩條條文都叫做滾動式檢討,我相信不管是贊成軍人年改或反對軍人年改的,都會關注到這一條條文。我們為什麼要有滾動式檢討?第一個原因是因為一旦年改完成之後,未來因應物價經濟成長的調薪,它不再連動,我舉個例子請各位回想一下,民國94年的少校一級本俸是27,580元,可是為什麼那時候退伍的人現在領的不是這個錢,而是更高?因為只要公教人員調薪3%,他們就會跟著調薪3%,公教人員調薪幾次,他們就跟著調幾次,所以民國六十幾年退的、民國七十幾年退的、民國八十幾年退的,都會跟著薪資調整而調整,以因應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可是現在年改之後,為什麼公教也有設計滾動式檢討?為什麼在軍改也會設計滾動式檢討?就是為了未來要因應經濟的成長、因應物價的波動,所以要有調整的機制,這一條一旦取消,所有調整機制就不存在。第二,有人擔心藏了這樣的機制就是要往壞的調、往低的調,各位去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的搭配,如果要將退休給與調漲,必須是超過5%才需要國會同意,但是若欲往下調漲,哪怕是一毛錢,都要國會同意。所以它的設計是往調漲的方式較寬鬆,若要調降,哪怕只調降一毛錢,都要經過國會的監督。我們是立法委員,對預算審酌、監督是我們的職責,未來在調上、調下之間,往上調5%的空間比較大,但只要是往下調,任何一點點微調都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這麼多任政府都說要軍改、年改,為什麼很難推動?就是因為這並不是我們想像的那麼好調。所以基於以上,如果把這一條整個刪掉,未來退休金的支領就失去因應物價波動的調漲空間,它不再跟薪資調漲連動,這對退休人員是一種傷害。此外,如果大家擔心它會調低,套一句柯總召的講法,這種制度設計滾動來滾動去,只會往上滾,要往下走的機會比較小,因此,我們希望能夠保留這個調整機制,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2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一次的條文總共有六十一條,現在已經進行到第五十九條,這次修正的每一個條文,不是限縮權益、規範福利或是剝奪他們的退休給與,不管是遺屬年金請領或工作權、婚姻權等等,其實每一條都在限縮,沒有一條是比以前更好,所以每次在國防及外交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大家都說現在要募兵很困難,也造成重大的國安危機,可是我們卻在軍人的福利上面不斷的砍、不斷的限縮,這樣真的會有人願意來當兵嗎?願意來當軍人嗎?這也是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情況。

現在已經進行到第五十九條,我們看到唯一增加福利的只有第十五條,關於少將停年期限的部分,本來要將停年期限整個拿掉,讓他做到期滿57歲為止,後來才加註限制讓他們停年延長兩年,這是我們唯一幫少將增加的福利。另外,乍看之下好像對現役軍人特別好的部分,就是將起支俸率從40%增加到55%,看起來似乎很好,但是增加到55%對誰有利?這些設計制度的人可能在10年內退休,他們還可以勉強領到這些錢,但是對後面的人就難說了,因為第五十九條跟第三十九條是連動及滾動式的調整,因此,也讓大家很質疑這次年改的計算基準到底可以撐多久?能維持多久?

我們一再的提醒,這次的財務報告裡面,它的三大要件都要具足才能支撐30年,讓大家都可以領到這筆年金。如果缺一要件,可能撐不到10年、15年。然而,它缺一的條件,其實馬上就會出現:第一、明年的人數可能就不如今年或去年,所以就達不到人數的標準;第二,基金的操作要達到4%,但是以現在的經濟狀況,以及過去操作的紀錄,我想它也很難達到;第三,就是政府基金的提撥,不過我們到現在,明年的預算還沒有提撥。

因此,在這三個要件都達不到的情況之下,即使將起支俸率增加到55%,對現役的人來說也是看得到吃不到,這也是我們最質疑的部分。所以,這次的年金改革到底好到誰?真的對現役的軍人好嗎?我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21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第五十九條跟第三十九條基本上是連動的,內容是關於退撫基金的財務檢討機制,第三十九條前面的討論是滾動式條款,我們看到國防部的財務報告中承諾基金財務穩定能維持30年,但是在第三十九條又開了一個後門,要滾動式定期調整給付金額。

我們看到第五十九條的條文「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先不論這樣的文字之空洞、不明確外,如果是為了確保退役軍人的經濟安全,我相信沒有人反對基金財務的健全,更不會有人反對促進財務健全的年金改革,但這次軍人年改,國防部所提出的財務評估報告,其所用的幾個計算基準,包括投資報酬率用4%,我們在協商的時候,國防部也承認過去的記錄有達到4%只有兩次,我調出相關的數據,也發現103年到105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只有2.92%,再拉長到96到105年,平均也只有2.48%,拉長到20年,平均也只有2.89%,都只有2點多%,今天你的試算基準竟然拿投資報酬率4%,從一個源頭就是錯誤的假設所試算出來的制度,如何告訴所有的軍人能夠相信這樣的制度改革是可以永續、確定的?

蔡英文總統在這段期間一再信心喊話,說這次的改革有利募兵,很多年輕人願意從軍,我想要達到長留久用最大的關鍵在於,第一個是政府的誠信,第二個是軍人的信賴保護以及軍人退撫基金財務的健全,但是這些關鍵要素在這次軍人年改的過程蕩然無存,對今天所有的退伍軍人,甚至現役的軍人來講,他們半生戎馬,對國家所付出的一切,換來的卻是政府斤斤計較,包括我們談到的遺屬年金以及離婚配偶請求權等等,所以如果強行通過軍人年改,但卻一直不願意面對財務問題,事實上是無法造成基金的永續。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2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的規範必須是穩定的,這樣才會使得人民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將會發生何種法律效果,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又可以分為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指的是法律所構成的要件應當要非常明確,使得受規範者可以去預見;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人民對國家之法秩序存有信賴,當這個信賴受到保護的時候,信賴保護原則僅會在規範變動對於人民不利益的時候,才可以來做運用,如果它的規範變動使得人民得到利益的話,當然就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之規範。

本次軍改中,將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等等,納入滾動式檢討機制,行政院、考試院得衡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來做調整,這無疑就是破壞了整個法安定性原則,讓現役包括退役的軍人對於未來退休的保障產生很大的不信任感,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國家中,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年金改革都是不包括軍人在內的,但是我們國家卻是反其道而行,不只對軍人開鍘,甚至也納入滾動式檢討,我想這無疑會對整個國家未來的募兵狀況造成很大的影響,也會讓我們軍人對整個政府的忠誠度產生很大的變化。試問,如果今天一家公司在招募人才的時候,對他的薪資、福利,包括退休保障都是在不確定的情形下,有誰會願意前往就任呢?

目前我們國軍的總編制員額共19萬6,000人,以九成編列來算的話,至少也要達到17萬4,000人,但是現行國軍只有14萬人,跟我們所期待的標準還大概相差3萬人左右,這足以顯示目前我們需要的募兵還是有待加強,而這一次軍改,恐怕會影響到國人投軍的意願。國軍因為職業的特殊性,所以給予安定的保障是必須的,不能夠因為財務問題而剝奪國軍所有相關的經費,我們期許民進黨能夠懸崖勒馬,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也祝賴委員今天生日快樂!

賴委員士葆:(2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謝謝蘇院長,也謝謝蘇院長的花,這讓我好像罵不下去了!我就提一個問題,我曾經質詢嚴德發部長目前這個權利能不能保障未來30年不變?他回答我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沒有問題,這點大家可以調資料來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這些字何等的刺眼、刺耳!因為信賴保護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今天這個案子之所以放在這裡,5年檢討一次是可以,剛才王定宇委員也提到,即便要減一毛錢,也要立法院通過,問題是現在執政黨的立法院就是民進黨黨團在掌控,那樣的結果只會越砍越低!今天我要說的是,可以5年檢討一次,但是現在被砍的結果不能再被砍了!我們希望讓退役軍人心裡可以比較放心,這樣的承諾對於安定軍心、安定國家,應該是有很大的幫助。最後,祝大家愉快!謝謝!

主席:謝謝賴委員。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21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沒有過生日,所以我不會被蘇院長那麼快就說服了!我們賴委員很快就被說服了!哈!開個玩笑!還是祝士葆兄生日快樂!

這個條文我們在質詢時就一直質疑國防部國管院所做的精算報告,這個精算報告到底準或不準、對或不對?他們說保證沒有問題!如果保證沒有問題,那就不需要5年檢討一次了,對不對?換言之,國管院做的精算報告是有問題的,這點我們一直很質疑,到底5年檢討一次,是朝好的方向呢?還是壞的方向?國防部及民進黨可不可以給我們一個說明?5年檢討是要朝好的方向改?還是朝壞的方向改?如果是朝壞的方向改,那我覺得不需要5年後來檢討,2年後的大選我們就來檢討啦!5年!其實5年的時間很短,如果你的精算報告爛到5年就要檢討,以我教統計、學統計的角度來看,精算報告當然有問題嘛!

最後我要呼籲,如果很多東西都是不確定的,大家都有問號的,為什麼要那麼急就章的,把那麼多退伍軍人的命運,今天就來做決定呢?我也對全國退伍的軍公教朋友們報告,我覺得這是一個亂政,這是一個暴政,因為他們根本沒有準備好就亂改,而且是用報復式、刻意式來處理軍公教年改!我也在這裡呼籲,如果我們發現是不好的,不需要5年,後年就可以給民進黨一個制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第五十九條。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9時37分35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9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十一條,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退役者,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其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適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21時34分)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一條處理的是執行時間。在黨團協商的時候,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是執行不可以倉促,而你沒有準備好,如何執行,何時執行是執行部門、行政部門的事,所以這一條經過協商之後,我們把文字做修正,上面並沒有押日期,亦即我們常說的,不要為了7月1日而7月1日,而是把屬於行政部門權責的執行時間跟執行完整度的責任,由行政部門來決定之。這是第六十一條也是最後一條,我們真正充分溝通討論,經過上個禮拜四天的黨團協商,我們得到很多寶貴意見,也修改很多重要條文。所以軍改如果能夠拆除財務炸彈;軍改如果可以讓現任的人得到一些提升;軍改如果能夠對已退的人,特別是低階的人能夠予以保障,這是我們全院一同的努力,縱使過程中意見有不同的地方,但是在第六十一條執行的部分,我們希望在黨團協商過後能夠有共識,讓軍改能夠往好的、真實面執行,我們來監督,不要讓它往壞的方向走,以上意見,盼供各位參考。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21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第六十一條是整個軍人退撫條例的最後一個條文,在我看來也是最關鍵的一個條文。國民黨在國民黨黨版裡特別強調「現役先行,退役暫緩」,我們也希望藉由退役暫緩的時間,讓民進黨包括蔡英文政府給退役軍人更多的溝通。誠如王定宇委員所說,上個星期在最後關鍵時刻,民進黨突然回心轉意,突然發現公教的版本經過銓敘部一年的計算,到一個月前才完成所有公教的行政處分,並慢慢寄出。國民黨團在整個委員會有關軍改的討論當中都一直強調,軍的版本中,每一個退役軍人,包括現役軍人,他們行政處分的計算比公教更為複雜,根本來不及上路。但是在整個委員會的討論當中,我們看到不論是林萬億對外或對媒體的發言,包括國防部、退輔會,包括民進黨黨團對外的論述,都說絕對來得及、絕對沒有問題,然而在最後關鍵時刻才發現有可能精算錯誤,最後才說:「好!我們授權給行政院核定之。」非常遺憾的是,蔡英文總統說她要當國軍最大的靠山,但是這個靠山還沒有變成靠山,他們已經變成國軍權益的土石流。國軍同仁不管是現役的或退役的,他們站在第一線保家衛國,為的是服務中華民國政府、為的是保護中華民國的人民,但是我們看到蔡英文總統在整個軍改的態度,特別是在很多跟年金永續沒有關係的條文當中,我們看到的是更多的歧視。陳建仁副總統說我們要學習美國的退撫制度,請問美國的退撫制度有強調溯及既往嗎?有強調對於軍人除役之後的第二份職業加上很多限制嗎?沒有!我們看到我們只學人家半套、看到民進黨對外持續的騙。

軍公教長期是國家穩定的力量,現在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是中華民國軍公教最大的老闆,但是我們看到這個老闆是怎麼對待自己的員工?軍公教沒有改變,變的是民進黨政府。我們今天在這裡修法,每一個人都要對歷史負責,國家欠軍公教人員一個道歉,我覺得政府更欠軍公教人員一個誠懇的道歉,因為政府失信於你們,你們對國家的熱情、對國家的盡忠職守並沒有改變,改變的是民進黨上任之後的傲慢,把你們當作用完即丟的工具,需要你們的時候說要給你們最大的福利,不需要你們的時候把你們當作政治操作的工具。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21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法案推出之前,我就認為退撫制度的改革是有必要的,現役軍人在優惠存款走入歷史之後,退休待遇只剩下起支俸率跟年增率的40+2,非常需要做一個提升。對於現役軍人退休待遇的提升,我是非常支持,早在2017年10月19日質詢時,我就要求國防部應該儘速處理現役軍人退休待遇過低的問題,也提出如果國防部對於現役軍人的版本出來時,就要和退役軍人脫鉤,退役軍人部分因為狀況複雜、爭議難解,希望能夠釐清後再來處理,也獲得當時國防部的同意,這就是「現役先行,退役暫緩」的雛形,所以國民黨從來沒有反對改革,但是改革不是照單全收,民進黨一直以來拿現役軍人待遇的提升做為美化改革的支持,完全不談對於退役軍人的傷害,操作族群的鬥爭和輿論,例如第三十四條對於再任職的限制,以及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婚姻關係的干涉,加入了許多的意識形態、政治的主張、不合理的修正。關於7月1日施行日的問題,國防部早在幾個月前就坦承7月1日根本不可能上路,但是林萬億還是到處拍胸脯的保證7月1日上路沒有問題,俸額不是林萬億你在做的,當然你不急,如果說沒有辦法在7月1日如期的上路,請問林萬億你又能拿出什麼來保證?你連公聽會都不敢來了,你還有什麼能夠保證的?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得出來,林萬億你是躲在幕後的黑手,直到最後一刻都要民進黨的立委來為你抵擋民意,還不忘放話,這樣的人居然還可以擔任行政院的政務委員,主導整個軍人退撫制度的改革,也難怪民進黨最後會將施行日修改成「由行政院定之」,如此能不能準時施行,請行政院自己去負責,立法院不願意幫行政院背書。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21時46分)主席、各位同仁。已經進行到最後一條了,軍公教年金剛開始要改革的初期,我們在網路上看到一段針對小孩子的類似教科書的內容:漢漢不解的問媽媽,他說:「爸爸是軍人,爺爺是老師,不是有人說軍人、公務人員、老師是鐵飯碗,國家會永遠照顧他們嗎?國家對他們這麼好,為什麼要抗議呢?」媽媽露出苦笑說:「這是因為如果繼續對他們這麼好,國家就要破產了,而你們這一代將會負債累累,過得很辛苦。」這是在年改之初,政府散發出去的對孩子甚或社會大眾的一個觀念的洗腦。現在第六十一條快結束了,我們看到最近有人出了一個「軍人年改在改什麼」的懶人包,一樣可惡!他舉了一個例子:一名22歲入伍,長時間犧牲奉獻,終於可以準備退休的軍人,以中校12級來看,如果採純舊制,他退休可以領到58,216元,如果是新舊混合,可以領到70,797元,如果是純新制,就只有42,941元。關於新舊制混合,現在法案已經將近要通過了,你拿出來的還是特例,一般中校12級退伍大概只能領61,000元或62,000元,可以領到7萬多的只有兩期的人,這是特例,而且非常少,可是政府居然在這個年改的懶人包裡面拿特例出來比。這個特例是什麼樣的人?這兩期是什麼樣的人?就是當初在86年進行第一次年改時的制度設計者,他們讓自己變得比較好,現在你要拿他們來做懶人包的比較。退輔會提出這個數據做成懶人包,取最高額,事實上很少人領超過7萬元,大部分都是6萬元,修法即將完成,結果你們又用這個懶人包挑起軍人的世代對立,如果這是記者或只是政府提供的也就算了,可是我們看到懶人包下面註明是退輔會提供的,這是退輔會為了照顧所有的退役同袍所提出來的,很明顯的其心可議!其心可誅!這種懶人包真的是混淆視聽,只看月領的部分,而不看現金一次領出的部分,純新制的部分,月領少是因為沒有18趴,他不用提繳部分的退伍金當作18%的本金,所以,他一次領的是比較多的,月領比較少,所以他一次領的部分比較少,可是他月退領的比較多,我們只拿月退的部分來比,然而新制的人一次領的現金是比較多的,而這部分我們並沒有拿來比較。現在已經到要通過的當下,我們還在製造軍人的世代對立,真的非常非常可惡,我們希望等一下要通過時,執政黨委員不要拍手,因為很快就會看到我們必須共同去承受的苦果,而這也是國家不能承受的負擔。由於大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之間也有很多衝突及對立需要弭平,我們希望在還沒有施行之前,應該更妥適處理及讓其更好,所以請大家要好好想一想。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21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全世界的主要國家,特別是世界的強權,他們一定會尊重現役軍人及善待退伍軍人。美國在2015年進行軍人年金改革,他們將2017年訂為宣導年,以1年的時間來與所有官兵溝通,而2018年是訂為選擇年,即可以選擇新制或舊制,在2019年才開始實施。為什麼美國要如此慎重呢?很簡單,因為軍心就是戰力,軍心如果渙散或動搖,再精良的武器都沒有辦法發揮功能。

反觀台灣從4月份提出草案,6月底的今天就要通過,在7月就將實施,有這麼趕嗎?美國是3年,台灣是3個月,台灣終於超越美國。在民進黨執政下的軍人年改,其草率的程度超越美國!對比美國的改革,台灣如此草率的程度,再加上原本就難上加難的募兵制,這對於現役軍心的衝擊遠超乎我們所能想像。

我認為重點在於,這樣的改革到底每年可以省下多少錢?如果根據國防部給我們的初步資料,每年省下70億元,如果用前瞻預算來看,即使改革100年都不如前瞻所花的8,800億元,到底這樣的改革值不值得呢?這樣草率的改革是不是民進黨原本所要達到的年金改革呢?現在更令人擔心的事情,就是每年省下70億元的改革,動搖的不止是軍心,而是這個國家的安全。還有這樣的改革在很多內文當中已經明顯違憲,這種違憲及錯誤的年改,國民黨黨團在這裡重申,我們拒絕背書,因為這種改革太草率,而且每年所省,即使是省100年,都還不及前瞻預算所花的8,800億元。我相信這樣的改革,不管是被改革者或全民都是無法接受的,所以執政黨應該要深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21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本草案的最後一條,即要訂定實施日期。我要利用最後的機會,對整個年金改革做一個定位。我的題目是「錯誤年改、拒絕背書」,我們從幾個方面來看:

第一,程序上,有關軍人年改的部分,執政黨不但沒有做充分的溝通,還刻意抹黑。軍人依法領取的退休俸被他們說成是貪得無厭、被他們說成不公不義。所以,程序上不僅沒有做事先的溝通,還故意抹黑。

第二,財務及決策上非常的粗糙,各位想想看,退輔會、國防部及行政院到今天都還沒有拿出精算報告,潛在負債的1.3兆元在30年後到底會變成多少,到現在條例都快通過了,他們還說不清楚、講不明白!有關基金的報酬率是訂為4%,過去大概平均2.5%到3%,顯然他們錯誤地訂定了其投資報酬率,故其財務決策可說是非常、非常的粗糙。

第三,沒有考量軍人的特性。透過這兩天大家的說明,非常清楚,不管是美國或法國所做的年金改革,沒有人溯及既往,沒有人在調降軍人的相關退休福利。反觀我們,沒有真正考慮到軍人的特性,而且還引進了滾動式的檢討,這些方式會打破軍人對國家的信仰及忠誠。這樣檢討的結果要如何要求軍人必要時為國犧牲、為國奉獻?

另外,這是一個沒有配套的年金改革,比如說相關的支付系統到現在還沒有完成,預估要等到兩、三個月之後,整個退休支付的系統才會完成。再者,相關子法也需要很長的時間作業,到現在放在哪裡還不知道。

最後一個,就是有關核定處分書,各位想想看看公務人員和教育人員的部分,去年相關的法律在8月9日由總統公布,至今年6月10日才發出核定的處分書,我不曉得民進黨在急什麼?所以有關實施日期,我具體建議到年底再定,即等到今年11月24日選舉之後。跟各位報告,今年11月24日選舉時看看全民支不支持,屆時再來決定實施日期,大家說好不好?選舉之後看看全民支不支持民進黨所說的軍人年金改革再來決定實施日期。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下一位請黃委員昭順發言。

黃委員昭順:(21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再過幾分鐘,可能就要進入三讀了,我們在這裡用最沉痛的心請求民進黨籍委員,不要在我們的院會歡聲鼓舞。從美國、法國、德國、甚至是俄羅斯的例子來看,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會把軍人的改革搞成是世代的對立,甚至是鬥爭的一個方向。英國的「經濟學人」以2017年全國趨勢為主題的報導中,批評蔡政府的年金改革欠缺財政紀律的思考,將臺灣推向一個共貧的社會,換言之,年金改革之後全民的低薪以及社會共貧的現象必然會更加的嚴峻。

最近,尤其在端午節之前,很多退休公教人員都收到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以致現在他們的問候語幾乎都是你被砍掉多少?如今他們想要提起訴願的氣氛在全國蔓延。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現在他們基於這些原則想要提起訴願,這個訴願過程必須花費一年至兩年的時間,它是一條非常漫長的路,而且這條路可能要緊接著釋憲的過程,我們知道對於他們走的這條艱辛的路,其實我們很難體會。

國民黨再次重申:第一個,對於這個違法、違憲的年改,我們不予背書;第二個,我們依舊主張「現役先行、退役暫緩」;同時我們想問,當國防部部長看到你的所有同學寫信問你,到底要為官位,還是要為改革時,不知你有何想法?

在此請大家睜大眼睛看看,現在最後的條文尚未通過,他們已經擠到前面準備歡聲雷動,我要奉勸民進黨委員,待會請先向全國的退休軍公教人員道歉!道歉!再道歉!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發言)賴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之代表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表決順序為:一、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二、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依序進行表決後,如其中任何一案經表決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10時03分54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1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10時05分28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1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黃國昌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台下:錯誤年改!拒絕背書!)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3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10時07分27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7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徐榛蔚  羅明才  楊鎮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吳志揚  蔣萬安  馬文君  柯志恩  陳雪生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陳學聖  王惠美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交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55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作以下決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11時19分47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全案付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5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現在處理本件復議案。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林淑芬  呂孫綾  王定宇  吳玉琴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管碧玲  吳琪銘  周春米  蔡適應  邱議瑩  陳明文  蔡易餘  邱志偉  邱泰源  吳思瑤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江永昌  賴瑞隆  林岱樺  施義芳  Kolas Yotaka

    陳賴素美 余宛如  李昆澤  李麗芬  吳秉叡  張宏陸  趙正宇  鄭寶清  蘇巧慧  葉宜津  劉世芳  許智傑  黃國書  陳亭妃  尤美女  吳焜裕  鍾孔炤  劉建國  高志鵬  林俊憲  何欣純  蔡培慧  陳曼麗  李俊俋  蘇震清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5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11時21分51秒

表決議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柯建銘委員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5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李麗芬  蔡適應  蔡易餘  施義芳  呂孫綾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繼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請宣讀。

附帶決議

針對退將赴中參與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我國國家尊嚴行為,應予立法管制。然應予管制之特定身分範圍,不僅止於退除役將領,尚應規範國防外交兩岸情報等機關卸任首長、政務副首長等。為周延法律規範,使特定人員參與中國慶典或活動、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受到應有之管制與處罰外,為中國吸收成為共諜、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情報資訊者亦應一併檢討其處罰與喪失月退休(職、伍)給予之範圍,以避免失去衡平性。故應於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通盤檢討,納入相關規定,針對管制對象、行為樣態、應予剝奪月退休(職、伍)給予之範圍、未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者之處罰方式等妥為規範。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宜民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不在場)高金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定宇發言,時間兩分鐘。

王委員定宇:(23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歷史的一刻,馬英九在102年12月帶著五院院長說:軍人年改2020年會破產,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他點出了問題,卻沒有勇氣去面對問題。我們歷經長時間的溝通,四次的公聽會、漫長的協商到逐條討論,我們今天解決了四大問題,明年過後,即將面對的財政危機正式宣告解除,否則已退與現役者都要面臨領不到錢的窘境。

第二個,我們讓那些在民國86年1月1日之後任官的現職軍事官兵可以提高退休給與,從40%提高到55%,我們保障了基層官士兵的生活,更降低對已退人員的衝擊。軍人年改歷經漫長的時間完成三讀立法,我們希望能夠建構一個捍衛2,300萬人的國防;我們希望退休制度可以可長可久;我們希望相關的退休給與與基金能有合理的分配。我們已完成這項工作,大家辛苦了,我們向全國國人報告,也謝謝每位配合的人,更感謝所有軍人在崗位上的付出,謝謝大家完成立法,讓法案能三讀通過。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明天6月21日(星期四)下午二時繼續開會,並請各黨團幹部於同一時間至議場三樓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等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23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