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4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10分03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第27條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1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德福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主席:報告院會,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都相同,均維持現行條文,故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1人,贊成者86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第二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11分37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第27條
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86 反對人數:5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廖國棟
反對: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一章之一章名,請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章之一 兼益公司專章
委員許毓仁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一章之一 共益公司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一章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高潞‧以用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1時12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在此次公司法修法中,建議新增訂第一章之一兼益公司專章及與其相應的第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十九條之六條文。
之所以提出兼益公司專章這個制度設計,主要係為了鼓勵具有社會使命之公司,使其能在臺灣成長茁壯,並帶動更多的企業一起來發揮其社會影響力。我們除了新增具社會使命且允許分配利潤之營利公司,即兼益公司外,也同時導入陽光接揭露機制,好促進公司自律,避免無相應揭露與監督機制的要求,以避免造成任何一家公司在自我標榜具社會性的情況下,反使得投機者得利機會大增。我們希望藉此讓社會影響力的使命可以長久在公司中永續,並協助公司在堅持社會性初衷的同時還能持續成長,讓公司得以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創造長期價值。
在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雖然說要再研議,並在5月18日時召開共益公司(兼益公司)納入公司法的立法政策研商會議。從會議整體發言來看,大多數從事設計的朋友都支持在公司法中新增此一組織選項,而時代力量也在7月5日和一群從事設計實務的朋友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趁著此次修正公司法時,將兼益公司專章入法。但目前看來,經濟部和執政黨仍未採納我們的建議。
最後我們想說,此一新增專章乃鼓勵社會創新,並兼具公司營運與利潤分配的制度設計,目的只是讓具有社會意識的創業者、消費者及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有一個新的選項,並不會對現行公司法的體系與實務造成負面影響。對於此一讓有社會意識創業者在組織上更有彈性的新制度、新選擇,我們希望立法院全體同仁能認真考慮納入。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1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以下共七條條文均與共益公司(兼益公司)有關,而時代力量黨團昨天也召開記者會表達立場。在這裡我要講清楚的一點是,也許很多立委同仁沒聽過共益公司(兼益公司)這名詞,即共同利益公司。簡單說,就是賺錢兼做公益,這其實是從社會企業的概念發展而來的。社會企業究竟為何?目前定義不清楚。美國實驗了很久,在經歷十年時間後,才開始以B型公司來規範社會企業。這次公司法修正突然插入此一專章與條文,持平而論,這些並未經過討論,大家也搞不清楚。對於未來該如何立法?我想是可以討論的,至於以下的幾條相關條文,等一下余宛如委員會解釋得很清楚,希望不會讓大家搞不清楚這到底在演什麼。
另外,剛剛在討論第二十七條時,輪到我發言時被唸過去,所以我現在要稍微討論一下法人董事這問題。法人董事修正是這一次修法工商團體一直反對的議題,持平而論,我們的觀念是正確的,也應該慢慢往前邁進。但於此同時我們也必須了解,現在設有法人董事的公司中,光國營事業就有六百多家,而在所有公司中,設有法人董事的公司有2萬4,000家,若想改,坦白說,我認為必須漸進而來。我可以認同這個觀念,但我要說的是,法人董事絕對不像徐永明所說的千秋獨步,因為英國也有法人董事。爰此,我認為公司法修正必須一步步往前進。
這次修正公司法前後歷經兩年多時間,從國民黨執政末期開始到民進黨執政,也開過公聽會,最後由行政部門提出修正草案。對於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我實在看不懂,你們往往嘴巴講一套,修法又是另外一套,既然你們認為應該全面實施,為何卻只規定國營事業必須遵行?一旦國營事業遵行了,如果國營事業所派出的自然人董事完全不聽命,甚至全部造反時,請問怎麼辦?國家可以這樣嗎?至於此舉會對其他民間公司造成何種影響也都不管,這就是你們的版本!所以我們今天一定要講清楚,也請大家不要被迷惑。我們國家到底能不能走向這一步,其實方嘉麟教授及高志鵬委員都有提出意見,也提出理想的版本來,但持平而論,我認為這些是暫時是做不到的!
主席: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章名,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章名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19分59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1章之1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5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德福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章名,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31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章名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21分30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1章之1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3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6人,贊成者58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章章名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22分56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1章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 棄權人數:13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王育敏 黃昭順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一 兼益股份有限公司,係指兼顧營利及社會目的,並定期製作公益報告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章所稱一般社會目的,係指公司之事業與營運對社會和環境整體有實質正面影響之目的。
本章所稱特定社會目的,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產品或服務予有扶助必要之個人或社區。
二、除一般商業活動所創造之就業機會外,提升個人或社區之經濟機會。
三、保護或回復環境。
四、改善人類健康。
五、促進藝術、科學或知識之進步。
六、促進資本流入對社會或環境有益之組織。
七、其他有助於社會或環境者。
本章所稱第三方標準,係指評估公司對社會和環境改善績效之報告標準,應具備完整性與獨立性,其辦法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一 共益公司,係指依本章及本法之規定所成立,章程訂有一般性公益目的,負責人具有考量利害關係人義務,且定期製作公益報告之公司。
本章所稱一般性公益目的,係指公司之事業與營運對社會和環境整體有實質正面影響者。
共益公司應於公司名稱中標明共益性質。非公益公司,不得使用共益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共益公司之名稱。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詢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應以營利為目的,法律上無法容納具備社會目的之公司存在,而且如果經營者決策考量股東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則有受股東訴訟之風險,致使所有具有社會目的之公司皆處在事實上違法的邊緣。但如果僅放寬公司法目的,並容許董事考量利害關係人義務,雖然可能解除此事實上違法狀態,但如果沒有相應揭露機制的要求,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自我標榜社會性的情況下,投機者「洗綠」的空間就會大增,公眾將難以判斷,號稱社會企業或具有社會使命之公司,其內部的社會關懷和營利的真實比例,而且無從區辨企業的「策略慈善」與真正忠於社會使命的公司,而稀釋社會價值及民眾信賴。
因此,兼益公司的存在也是為了確保這個使命的存在,並且延續使命的需要具有社會目的的公司,如果沒有將社會使命於章程中表明,在公司營運上,就沒有一定的治理機制可以要求經營者持續執行社會目的,社會使命可能難以永續,使命飄移的可能性就會增高。面對併購、經營者更換或創辦人死亡時,公司甚至可以隨時從使命導向的公司,轉換成追求獲利最大化的公司。
所以時代力量黨團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的兼益公司,其實主要也是新增一個組織的選項,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具有社會使命的公司能在台灣成長茁壯,以帶動更多的企業致力於社會影響力,新增一種鎖定社會使命並允許分配利潤的營利公司─兼益公司,其實是與國際接軌的,也可以吸引更多的資源以及力量挹注,創造更為巨大的社會影響力,並促進我國之包容性經濟成長。在此,請各位同仁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1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再次說明,共益公司跟社會企業是不一樣的,很遺憾的,有一些委員一再地把這兩件事情給混淆。制定共益公司專章並不會阻礙社會企業的發展,共益公司是讓具有社會使命的企業在發展的過程裡面可以得到制度性的納管,並且在公司治理方面可以符合法規,在內稽、內控上可以走上正軌。共益公司並不是一個必須,而是一個選項,所以並不是說制定完共益公司專章後,所有的社會企業就要被納管,這是錯誤的,本席要在這邊再次澄清。當一個立法委員,發言必須要有社會責任,絕對不容許把兩件不一樣的事情混為一談。
我要再次聲明為什麼共益公司在現在台灣這樣一個公司法大修的過程裡面是一個重要的修法進步的象徵,第一,透過低密度的管理,維持社會使命型公司的多元性,任何組織仍舊可以參與社會公益,共益公司只是選項之一,並不是必須。第二,以利己來利他,使社會型使命公司不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得以透過追求利潤來累積履行社會公益的能力。第三,用公司治理和自律機制以確保履行社會公益目的,例如依公司法既有的訴訟究責規定,可由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公益公司一定要履行社會公益的義務;第四,以資訊揭露納入市場監督的力量,並且有助於投資人的信任,公益公司有揭露年度公益報告義務書的義務,本專章是參考美國德拉瓦州公益公司的法作為範本,加上數次修法期間國內設計夥伴的意見而有一些調整,以章定目的經營者之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和揭露義務的架構做為設定。我要再次強調,共益公司跟社會企業是不同的,請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在台灣現在這樣一個多元的環境中,我們要鼓勵正在萌芽發展的社會企業家,他們相當的辛苦,但是我們要協助這些已經成長到一定規模的社會型使命公司,可以藉由另外一種重要的公司治理,包括內稽、內控,走向正確的公司治理管道。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還是先感謝很多不同的委員關心社會企業在台灣的發展,這個部分其實未來我們還是可以繼續攜手合作的。有關幫助社會使命型企業推動兼益公司跟社會企業到底一不一樣的問題,我想講的是,其實帶頭混淆的就是這些提出法案的委員,像第一條在說明欄裡面就有提到,兼益公司的專章就是希望讓社會使命型的公司能夠發展,然台灣的社會企業非常多元,70%都是社會使命型的企業,除非今天提出這些法案的委員能夠講清楚,到底其專章中的社會使命型企業跟我們在台灣講的社會企業有什麼不同,否則將很難說明自己是沒有帶頭混淆這件事情的。而我想講的是,兼益公司法是希望讓社會使命型的企業多一個選項,可以表彰公益使命、可以揭露公益報告書,取得社會責信,這是因為過去公司法只能追求以利益為目的,所以這次我們就將公司法第一條加以修正,讓所有企業都可以追求公共利益、善盡社會責任。換句話說,以後所有企業追求社會公益之責任時,法規不會再逼你做出選擇,同時這樣的改革也滿足某些委員對這是兼益公司或共益公司提案的主要訴求,因此,這是我們這次公司法修正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看了一下時力的版本,我們發現了一件事情,在第一條當中,他們希望這個公益報告的揭露是要依據完整、獨立的第三方標準,但是又要中央主管訂定這個標準,這兩個法其實是非常矛盾的,第一,公益怎麼訂定標準?第二,由政府訂定的話會不會規管過多?第三,經濟部會是訂定公益標準最適合的機關嗎?再來,如果訂出高標,小的企業會達不到;訂到低標,大企業想要用共益公司、兼益公司調律卻阻止不了,高標、低標之間又成為大者說話,變成一種資本說話的一個遊戲。
此外,我想比對上市櫃CSR的報告書,不但有監督、稽核機制,虛偽、作假要罰,CSR報告要第三方機關定之,會計師簽核等等,但兼益公司、共益公司的第三方獨立機關不僅不存在,簽核者不存在,報告真偽的監督方式不存在,則到底誰該負責?就是因為門檻低,變成廉價的CSR標準,很難避免有協助企業調律的一些嫌疑,甚至不利於現在台灣70%以上的社會企業多是微小型創業的發展,也因此我們很負責任的提出了修正動議,就是希望在未來的1年,經濟部能夠跨部會針對兼益公司、共益公司或是社會企業,做出一個完整的報告,然後再評估是否應該列入公司法或是另外成立一個專章。謝謝。
主席: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36分17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1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6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廖國棟 王金平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37分41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1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5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1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39分08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1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5 棄權人數:13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林德福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二,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二 公司應於章程訂定一般或特定社會目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公司僅訂定特定社會目的者,應於公益報告書中報告整體社會及環境影響力。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修改其章程,並於章程中訂定社會目的且載明其兼益性質,變更為兼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修改其章程,刪除其社會目的及兼益性質之記載,變更為非兼益性質之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致兼益性質有所變更時,該合併或變更組織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二 共益公司應依本法之規定組織設立,於章程中訂定一般性公益目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公司登記資訊系統。
非共益公司得依本法之規定修改章程,於章程中訂定一般性公益目的,變更為共益公司。
共益公司得依本法之規定,修改章程,刪除其一般性公益目的與特定公益目的之記載,終止共益公司之資格。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之二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第一位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11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此再次強調兼益公司制度的存在,意思是跳脫現行公司法的公司目的,只是為了營利而存在的單位。在營利與非營利之間應該要有第三條途徑,即為兼益公司的價值所在,可以兼顧營利,也可以實踐社會價值。其實企業社會責任(CSR)與社會企業部分,我希望大家都不要混淆,而社會企業也不僅在中小企業存在。因此其實兼益公司部分也是在公司法底下提供一條途徑,讓中小企業與公司可以兼顧營利,也可以實現社會價值。
我就舉出毛利典範來說,在1995年毛利王與英國伊莉莎白女王簽署條約,承認英國與紐西蘭在侵略毛利人傳統領域Waikato戰爭的錯誤外,並賠償紐幣1.7億元。而這筆賠償費用,經過良善的投資之後,依據2016年最新的Waikato-Tainui的報告,已經價值紐幣12.2億元,大約是新台幣260億元左右。上述提到的賠償費,Waikato-Tainui族成立了許多土地、河流的信託基金,並經營各種產業,包含飯店業、旅遊業、商場及房地產等。每年的獲利也能分配數百萬給5萬6,000名的部落人口,運用在部落人民的教育、醫療及文化活動上。我認為這是非常值得臺灣借鏡的方式,如何提升經濟,卻又能兼顧自然環境保育,並肩負社會責任、文化方面的使命,建立一個在傳統企業、非營利組織的中間光譜值。而兼益公司的制度,即是本次立法初衷,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宛如發言。
余委員宛如:(11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還是想再重申一次,我們這次公司法所達到的一些成就,是如何協助社會企業發展的。
首先,過去公司法是追求營利最大化,公司法第一條為公司成立以營利為目的,這次我們修掉了!公司也可以追求社會責任。再者,其實還有一條就是鼓勵公司將其公益章程、社會使命寫在公司的章程中。我們還有另外一條,其實也可以讓他們在經濟部公開資訊網站上揭露公開,讓他們可以選擇。這些我們這次公司法都做到了!其實這也是本次推動兼益公司法委員的主要法案訴求,尤其從這法條的說明欄內容就能理解這件事情。但是我要提醒一下,在這條說明欄的第三項,一般公司得轉換成兼益公司,兼益公司得轉換為一般公司,這就是我剛剛發言一直在強調的一件事情,我不是說公益公司及兼益公司一定等於CSR標準,因為現行的CSR標準其實就是國際的通用標準ESG,它需要很嚴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之簽證查核,如果金管會查到它有不實的作為,會有罰則,而且罰得挺重的。
現在我們鼓勵這些兼益公司要自主揭露公益報告,但是在自主的過程裡面卻沒有任何監督機制來把關及配套。如果今天這個標準又要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之的話,就像我剛剛講的,訂出高標,可能大部分中小型的社創是做不到的,就如同高潞.以用委員所說的,其實也有社會企業不是中小型企業。但是我們要問的是,這部法到底要服務多少家企業?這個高標要付出多少納稅人的錢?因為所有監督的標準其實都有社會成本,但是很遺憾的,我們沒有得到任何的回答。另外,如果訂出了低標,就像我剛剛提到的,所有的把關配套如果都沒有的話,大企業可以做到ESG,一樣可以變成兼益公司。這部分我們到底要怎麼樣去彰顯兼益公司或是公益公司想要彰顯的社會創業者、社會使命型企業的價值,這才是我們在看這部法實施內容上面真正的疑惑。我還是期待未來我們有更多的討論,能夠把這樣的想法往更好的方向推進,來幫助臺灣真正有社會使命的公司,可以發揚光大,謝謝!
主席:發言完畢,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48分35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2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費鴻泰 賴士葆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23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49分59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2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2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51分20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6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賴士葆 黃昭順
主席:進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三,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三 公司得於公司名稱中標明「兼益」性質。非兼益性質之公司,不得使用兼益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兼益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三 共益公司章程應載明一般性公益目的。共益公司章程得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定公益目的。
二、負責人決策時考量之特定利益或因素之優先順位。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之三 (不予增訂)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首先請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發言。(不發言)高潞委員不發言。
請余委員宛如發言。(不發言)余委員不發言。
我們直接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7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53分35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3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7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6
贊成: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54分54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3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19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56分14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3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19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昶佐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四,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四 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得審酌下列各款事項,並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之:
一、股東權益。
二、員工權益。
三、消費者權益。
四、上下游事業及債權人權益。
五、公司所在地之社區權益。
六、環境及永續發展之事項。
七、其他有助於公司長期發展之事項。
公司並得於章程中訂定前項考量之優先順序。
公司不因其章程所訂一般或特定社會目的而對個別受益人或團體負有義務。
公司得設置公益董事或公益經理人,其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四 共益公司之負責人,於決策時,應考量公司經營對下列之影響:
一、公司之股東。
二、公司及其從屬公司與供應商之員工。
三、共益公司之一般公益目的或特定公益目的之受益人或消費者。
四、社區。
五、地方及全球環境。
六、公司之短期與長期利益。
共益公司之負責人,於執行職務時,得考量公司經營對前項以外之其他負責人認為適當之相關利益或要素。
除共益公司章程或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負責人個人不因共益公司未能達成一般或特定公共利益而付金錢損害賠償責任。
共益公司之負責人,不對一般性公益目的或特定公益目的之個別受益人負責,受益人不得以個人之地位對負責人起訴。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之四 (不予增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9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1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上午11時59分35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4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17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3人,贊成者2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00分54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4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3 贊成人數:2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羅委員明才聲明對今天早上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3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02分14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4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1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五,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五 公司應定期編製並揭露公益報告。
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含:
一、公司追求一般或社會目的之方式及達成情況、衡量標準、所受阻礙及預訂解決方案。
二、公司之商業營運模式。
三、公司考量前條所列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情況。
公司得採用第三方標準揭露其公益報告書。
公益報告之報告內容、編製期間以及揭露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結構及業務性質訂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五 每會計年度終了,共益公司之負責人應依本章之規定,及主管機關訂定及公告之編製準則編造年度公益報告。
年度公益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百二十日前或公司傳送其他年度報告予股東之時點較早者,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之公益報告,應公告於公司登記資訊系統。但若公益報告載有牽涉公司營業秘密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應隱匿之事項者,公司得於公告時隱匿刪除之。
公益報告應包含下列資訊:
一、共益公司追求一般性公益目的及特定公益目的之執行方式、成效、所受阻礙及預訂解決方案。
二、過去一年間共益公司支付董事之酬勞。
三、關係人交易之資訊,以及公司所有人、母公司或關係企業集團成員運作情況。
四、其他主管機關訂定及公告之編製準則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訂定公益報告編製準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五 (不予增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首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7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05分40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5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75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接著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06分58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5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08分20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5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六,宣讀各版本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六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製作公益報告與揭露方式之規定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繼續命其改正,並按次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六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得依第兩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為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負責人履行第三十九條之四之義務或履行公司章程所訂之一般性公益目的或特定公益目的。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之六 (不予增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首先表決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80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10分47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6
時代力量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80 棄權人數:1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許淑華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柯志恩 王育敏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江啟臣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4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12分06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6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4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3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本條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下午12時13分25秒
表決議題:公司法增訂第39條之6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2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張宏陸 吳思瑤 許智傑 柯建銘 何欣純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蔡適應 施義芳 鄭運鵬 吳琪銘 周春米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林靜儀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李俊俋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賴瑞隆 Kolas Yotaka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林德福 李彥秀 曾銘宗 林為洲 孔文吉 林麗蟬 呂玉玲 張麗善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許淑華 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許毓仁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吳志揚 蔣萬安 柯志恩 王育敏 江啟臣 陳超明 黃昭順 顏寬恒 廖國棟 王金平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宣讀各版本條文。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兩黨條文一模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宣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