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星期四)9時4分至10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洪委員宗熠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內政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7年7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7分

                 下午2時至3時1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正宇  張宏陸  劉世芳  陳怡潔  洪宗熠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管碧玲  吳琪銘  Kolas Yotaka     林淑芬  張麗善  姚文智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志揚  林德福  蘇巧慧  張廖萬堅 李彥秀  孔文吉  陳明文  葉宜津  江啟臣  林麗蟬  鍾佳濱  鍾孔炤  顏寬恒  曾銘宗  周陳秀霞 羅明才

   委員列席16人

請假委員:楊鎮浯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發言人

徐國勇

 

      法規會主任委員

林秀蓮

 

      綜合業務處處長

嚴皙苓

 

      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

蘇永富

 

      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

譚宗保

 

      交通環境資源處副處長

吳政昌

 

      財政主計金融處處長

蕭家旗

 

      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廖耀宗

 

      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

吳靜如

 

      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性別平等處處長

吳秀貞

 

      新聞傳播處處長

高 遵

 

      資通安全處副處長

徐嘉臨

 

      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

黃俊泰

 

      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吳武泰

 

      公共關係處處長

莊麗蘭

 

      秘書處處長

謝錫銘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政風處處長

劉明武

 

      主計處處長

陳春榮

 

      資訊處處長

朱雨其

 

      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蔡志宏

 

      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許 輔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

湯火聖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黃義佑

 

      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

田永彥

 

      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

徐文志

 

      能源及減碳辦公室主任

蔡倩傑

 

      經貿談判辦公室談判代表

羅清榮

 

      年金改革辦公室專門委員

阮偉芳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通

 

          副主任委員

李麗珍

 

          副主任委員

邱垂正

 

          主任秘書

華士傑

 

          綜合規劃處處長

胡愛玲

 

          文教處處長

楚恆惠

 

          經濟處處長

葉凱萍

 

          法政處處長

蔡志儒

 

          港澳蒙藏處處長

杜嘉芬

 

          聯絡處處長

羅木坤

 

          秘書室主任

魏淑娟

 

          人事室主任

林翠玲

 

          主計室主任

王雅玲

 

          政風室主任

羅仕郎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張小月

 

                      主任秘書兼文教處處長

劉克鑫

 

                      經貿處處長

饒仁宏

 

                      法律處處長

張青

 

                      綜合處處長

彭顯鈞

 

                      秘書處處長

黃國瑞

 

                      人事室兼會計室主任

楊秀蓮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副主任委員

鍾興華

Calivat‧Gadu

 

 

 

              綜合規劃處處長

王瑞盈

 

              教育文化處處長

陳坤昇

 

              社會福利處處長

王慧玲

Iling‧Panay‧Dawa

 

 

 

              經濟發展處處長

王美蘋

Akiku‧Haisum

 

 

 

              公共建設處處長

阿浪‧滿拉旺

Alang‧Manglavan

 

 

 

              土地管理處處長

杜張梅莊

 

              秘書室主任

宋麗茹

 

              人事室主任

毛進益

 

              主計室主任

劉維玲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曾智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葉燕妮

 

                              副執行長

章俊博

Kacaw‧Fuyan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惠

主  席:洪召集委員宗熠

專門委員:張禮棟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朱蔚菁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陳品華

   專        

報 告 事 項

一、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1.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項下消耗品及非消耗品費用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項下『食品安全業務』預算凍結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預算凍結業務費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7案均准予動支。

二、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1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聯絡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決議7】。

決定:准予動支。

三、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4案。

1.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健全原住民族法制─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180萬元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凍結200萬元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0目項下「原住民就業服務經費」凍結50萬元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4案均准予動支。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4案。

二、處理或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13案。

三、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7案。

(本次會議經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委員趙正宇、張宏陸、劉世芳、陳怡潔、洪宗熠、鄭天財Sra Kacaw、黃昭順、管碧玲、吳琪銘、Kolas Yotaka、曾銘宗、孔文吉、林麗蟬、林淑芬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及所屬、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說明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一、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4案。

1.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預算凍結六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6目項下『資通安全業務』預算凍結六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3.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項下『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預算凍結六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4.行政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預算凍結六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4案均准予動支。

二、處理或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大陸委員會(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13案。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委辦費經費百分之五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一般行政業務經費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2案均准予動支。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一般行政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另請1個月內補送相關書面報告。

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企劃業務經費2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

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企劃業務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另請1個月內補送相關書面報告。

6.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經濟業務經費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

7.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法政業務經費百分之十五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另請2週內補送相關會議紀錄。

8.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經費百分之十五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9.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港澳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10.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港澳業務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3案均准予動支。

1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聯絡業務經費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准予動支,另請1個月內補送相關書面報告。

1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文教業務經費六分之一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1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會文教業務經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2案均准予動支。

三、處理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7案。

1.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凍結1%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2.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1/10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新增決議1】。

3.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300萬元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決議4】。

4.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500萬元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5.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凍結300萬元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5案均准予動支。

6.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1/10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新增決議4】。

決議:繼續凍結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4億3,800萬元)之經費4,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凍結1,000萬元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決議8】。

決議:准予動支。

四、預算凍結項目,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臨時提案

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即表示,原住民族得取回祖先遭各政權以不正手段所取得之土地,此土地之主體為原住民族,亦包含原住民個人;然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6條:「原住民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除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原住民保留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已為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者,訴請法院塗銷登記。二、租用或無償使用者,終止其契約。」及同辦法第19條第1項:「原住民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之原住民保留地,因死亡無人繼承、無力自任耕作、遷徙或轉業致不能繼續使用者,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上開辦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有違。

既然原住民保留地係因承認原住民族取回祖先之土地,何來因無力耕作而遭國家收回之理。且以所有權之概念,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之土地,本即有自由之使用、收益之權,亦無因土地未繼續耕作而遭國家無償收回之情形,從而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19條並無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所牴觸,按憲法第17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停止適用上開條文。

另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3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及同條第2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是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本於職權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19條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規定,或以解釋該條文之方式辦理。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即修正或解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19條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規定,於未修正前,應停止適用前開條文。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陳怡潔  黃昭順

決議:除第二段末句修改為:「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停止適用上開條文。」;第三段末句修改為:「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修正或解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19條由鄉(鎮、市、區)公所收回之規定。」,餘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確定。

學校都放暑假了,我們今天會議的氣氛不錯,剛才主委也讓各位記者問到飽。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處理或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5案。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決議(一)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一)凍結第2目「選舉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三)第2目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二)第2目項下「選務策進」有關選舉罷免叢書、蒐集選舉資料等費用凍結2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決議(二)第3目項下「兼職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報告。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第2款第11項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通過決議()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200萬元、決議()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兼職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新增決議()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凍結20萬元及新增決議()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凍結五分之一,俟向貴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本會經以107年2月27日中選主字第1073850039號、107年2月26日中選主字第1073850035號函、107年2月27日中選主字第10738500391號函及107年2月27日中選主字第10738500392號函,檢送21件專案報告函送大院在案。

另新增決議()凍結第2目「選舉業務」100萬元,並就3項提案理由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依上開決議,本會業於107年2月22日以中選主字第1073850033號函提交書面報告到院。

今日貴委員會安排本會報告前開預算凍結項目專案報告,至為感謝,茲摘要說明如下:

壹、增加選舉放假日改善方案專案報告

一、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依行政院82年6月28日函釋規定,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公民營事業單位具有投票權員工之給假原則,業經內政部74年11月8日函釋規範在案,惟上開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實際之放假如何指定及其工資如何給付等事項,仍應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二、大院所提增加選舉(罷免)投票日放假之建議尚須就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業務推動特殊情形及企業經營成本等因素併予審酌考量,此涉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及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權責,其影響層面及可行性尚待進一步研究。

貳、原住民投票權益保障措施相關專案報告

一、原住民實施不在籍投票專案報告

鑑於原住民離開原鄉到都會地區發展情形普遍,原住民選舉人往返原鄉投票所花費之時間及金錢成本較一般選舉人為高,且查歷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率相較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確實較低,對於原住民選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有其必要性。查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均以全國為選舉區,僅各有1張選舉票;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亦係以全國為選舉區,選舉票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1種,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對原住民選舉人採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應屬可行,本會業已於107年1月15日以中選務字第1073150011號函協調內政部支持前開選舉原住民實施不在籍投票。

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配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始得採行,倘兩項選舉罷免法修正通過,本會自當配合辦理。

二、補助選舉人往返戶籍地交通費方案專案報告

有關補助選舉人往返戶籍地交通費,涉及選舉公平性、政府財政負擔、補助標準認定等層面,尚值審慎考量作進一步研究。

(一)選舉公平性問題:除投票所工作人員外,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如僅對部分選舉人補助其往返戶籍地交通費,似恐有違公平原則;又基於地方自治之住民自治原則,如針對離開戶籍地之選舉人予以補助,是否妥適,亦值考量。

(二)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辦理選舉經費係由中央政府負擔,地方選舉經費係由各級地方政府編列,考量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宜審慎研酌,且涉及增加地方政府經費負擔,亦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

(三)補助對象及標準不易認定,執行恐有窒礙:投票日選舉人係從何地返回戶籍地投票,如何認定?補助標準是否須依搭乘交通工具分別訂定?選舉人未前往投票時,是否須追繳補助費用?上述問題均有待審酌,執行恐有窒礙。

三、保障原住民投票秘密專案報告

為保障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秘密,公職人員選舉如遇有1投票所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選舉委員會係徵詢原住民選舉人意願後,將原住民選舉人調整至選舉區內其他投票所投票。惟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所僅能在同一村(里)內異動,致有影響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之虞,可能改善方案及所涉問題分析如次:

(一)採行集中投票: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之規定,原住民投票所改於鄉(鎮、市、區)投票所集中投票,惟村(里)長選舉之投票秘密仍難以維護。又如僅就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集中投票,選舉人將無法於同一投票所完整行使選舉權。

(二)採行集中開票:「投開票合一」制度是外界對選務作業及選舉結果信任度高最主要原因之一,倘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將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票於開票中心集中開票,恐增添選舉票運送安全疑慮,且有延緩開票時間、耗費選務人力及經費等缺點。

(三)村(里)長選舉單獨辦理投票:99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將各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任期調整一致,倘村(里)長選舉單獨辦理投票,與簡併選舉、減少選舉辦理頻率之立法意旨未符,應予審慎考量。

(四)實施不在籍投票: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針對原住民選舉人採移轉投票方式,應屬可行,惟事涉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資配合。

參、新住民投票權益保障措施專案報告

一、新住民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且符合一定居住期間之規定,則具有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公職人員選舉選舉權。惟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另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3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10年者,始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爰新住民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尚有相關限制。

(二)為讓新住民瞭解我國選舉制度及投票方式,並設置實地投票之模擬情境,本會辦理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使新住民知悉選舉權、被選舉權之有無、如何參選,及瞭解投票流程,對自身參政權益能有更深的認識。另本會網站設置新住民專區,提供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及柬埔寨語等6國語言版本,介紹說明我國選舉制度及如何投票,並印製成宣導摺頁,於各地方政府舉辦國際移民節活動時,設攤辦理宣導說明,以擴大效益。

二、辦理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

鑑於106年試辦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廣泛獲得新住民參與學員迴響,為配合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本會業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新住民模擬投票實施計畫」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透過內政部移民署北、中、南區事務大隊之服務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戶政事務所開設「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內之新住民學習中心等機關(構)、單位開設之相關課程,辦理1-2場次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預計將辦理30場次以上,並於模擬教學後收集學員意見回饋,以瞭解其學習情形。

三、鼓勵新住民擔任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為協助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鼓勵新住民參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透過實際參與選務工作,使其深入瞭解我國選舉及投開票方式,以深化其民主素養,增進參與公共事務意願,本會訂定「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實施計畫」乙種,並為配合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作業預計於107年5月至9月間辦理,本會業以107年2月1日中選一字第1073150025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上開期間透過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新住民團體、新住民較常瀏覽之網站及接觸之媒體等多元管道宣導,鼓勵新住民參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

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宣導計畫專案報告

為加強宣導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使民眾瞭解本次選舉投票之相關訊息,擴大選民參與,同時也向民眾宣導反賄選之觀念,以端正選風。本會將設計易讀、易懂、易用之選務相關宣導素材,並善用大眾傳播媒體及網路等多元宣導通路,擴大宣導效益,規劃如下:

一、宣導重點:除鼓勵選民踴躍投票,體現台灣民主政治外,同時參考過去選舉投票期間之裁罰案件,選擇民眾容易觸法之案例加強宣導,包括宣導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以及投票時應注意事項,同時也會加強反賄選宣導,以維護選舉公正性與民主政治之核心價值。

二、宣導通路:依據宣導重點製作相關宣導素材,包括宣導短片、插播卡、廣播帶、海報、燈箱片及宣導摺頁等,在電視、廣播、海報、戶外媒體及報紙等多元通路進行宣導,同時因應新媒體時代,強化網路宣導,在知名入口網站包括Yahoo、Google等進行宣導短片廣告,購買關鍵字,在智慧行動廣告方面,包括行動聯播網、手機蓋版廣告及app智慧行動廣告等,亦將於臉書(Facebook)圖文及貼文廣告。

伍、選舉經費編列事宜相關專案報告

一、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專案報告

依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係屬設備費,資訊服務費係屬業務費,依經費用途別,不能混用採購,故無預算重複編列之疑,說明如下:

(一)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主要購置本會及22個所屬選舉委員會各項資訊設備(均由本會統一採購),為確保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資訊作業,以及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日常資訊運作正常,爰汰換本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個人電腦、印表機等超過5年且不堪使用設備;另因應選務作業資安需求及資安科技日新月異,汰購擴充相關資安軟硬體設備,尤其現今對於網路安全要求較多,故軟硬體設施都需更新,實際上各地選委會經費拮据,某些部門仍使用XP系統,期望這方面能給予補助加以更新。

(二)資訊服務費:主要辦理本會各項資訊系統(如:全球資訊網、公文系統、差勤系統等)維護、資訊設備維修、委託資安專業廠商提供資安檢測服務、政府雲端資料中心租賃服務及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作業全國演練等費用。

二、選務策進費專案報告

本會107年度預算「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郵電通訊費、文具物品、印刷等相關經費新臺幣(以下同)110萬7千元,較106年度29萬1千元,增加81萬6千元,說明如下: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37條規定,本會應於106年重新檢討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為周延起見,將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進行選舉區檢討及辦理公聽會彙整地方意見陳報本會,本會亦將辦理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爰本會107年度預算編列辦理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公聽會經費6萬7,200元。

(二)另我國於106年當選亞洲選舉官署協會執行委員國,為履行執行委員國舉辦各項活動,促進選務交流之義務,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宣揚我國民主成果,本會規劃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在臺舉辦觀選及研討會,邀請執行委員國派員來臺,所需國內交通費、膳宿費及辦理研討會之通訊費、文具物品、會議資料印刷等相關費用共計91萬6千元。

三、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一般事務費專案報告

有關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項下一般事務費,本會秉持撙節原則依業務覈實估列,尚無編列額度偏高情事,所編列之經費說明如下:

(一)辦理選舉所需宣導費用(編列670萬元):為加強宣導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使民眾瞭解本次選舉投票之相關訊息,同時亦向民眾宣導反賄選之觀念,並善用大眾傳播媒體及網路等多元宣導通路,擴大宣導效益。

(二)辦理選務工作相關事宜(編列305萬8千元):為辦理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等訓練、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及選舉業務會議、製發當選證書、編印選舉實錄及其他選務資料等。

(三)辦理監察人員業務相關事宜(編列110萬元):為辦理監察人員業務講習、印製監察人員蒐證工作證、印製有效票無效票認定圖例、編印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等資料。

(四)籌辦選務期間及投票當日所需費用(編列89萬5千元):本項為選務籌辦期間及投開票當日經常性業務所需必要費用,例如會議誤餐、投開票場地布置、機電設備、租賃事務機電視等。

四、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編印選務資料一般事務費專案報告

鑒於今年將辦理公民投票,本會雖已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但相關選舉經費仍請大院支持,包括選務工作及教育訓練的經費,這些事務均需加強辦理。

(一)有關本會107年度預算「選舉業務─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般事務費」編列1,175萬3千元,項目列有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宣導費用670萬元、辦理選務工作規劃、編印選務資料、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講習、檢討會等費用305萬8千元、辦理監察人員業務講習、編印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等資料110萬元及選情中心場地布置及雜支等89萬5千元。

(二)辦理選務工作及教育訓練業務費

1.為提升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之專業知能,儲備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人力,本會預定於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並為使參與講習人員確實瞭解投開票所工作重點及選務革新作法,切實掌握投開票作業要點,由本會編印紙本「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教材」供講習人員使用,實屬必要。另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明瞭在投開票所負責之工作內容及相關規定,本會編印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提供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時使用,讓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確切掌握投開票作業標準作業程序,印製紙本「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亦屬必要,辦理上開工作所需經費200萬元。

2.為期各項選務工作順利進行,訂定相關選務工作期程,並齊一各項選務措施,爰有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及選舉業務會議必要。另為檢討選務工作得失及探討未來展望,以作為嗣後辦理各項選務作業改進及革新之參考,選舉完畢後亦將召開選務檢討會議。上開相關會議,為使與會者清楚知悉討論議題,便於閱讀,確切掌握工作要點,並傳達給相關配合單位,印製紙本會議資料仍屬必要,所需經費65萬元。

3.選舉過後,主管選舉委員會應製發當選證書予當選者,又為歸納整理選舉辦理過程,為選舉歷程留下歷史紀錄,亦將編印該次選舉實錄。另為選務工作需要編印相關選務資料,如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執行任務確認表等,以利於投開票所執行任務,爰當選證書、編印選舉實錄及選務資料仍有印製紙本必要,所需經費40萬8千元。

(三)辦理監察人員業務費

本會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編列辦理監察人員業務講習,所需會議資料、餐費及茶水費等82萬元、印製監察人員蒐證工作證8萬元、印製有效票無效票認定圖例10萬元、編印執行監察職務手冊等資料10萬元、淨化選風宣導費用20萬元,所需經費合計130萬元。

陸、兼職費編列事宜相關專案報告

一、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支給合理性及必要性專案報告

本會已依大院指示,請所屬各選委會加強宣導,確實按月開會;委員兼職費支給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委員兼職費依原人事行政局函釋相關規定支給:

1.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三、支給方式:「……1.按月支給,並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兼職費。但所兼任之職務非每月開會者,亦得按實際開會之月數依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2.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4月26日局給字第0930013676號函規定略以,如未能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屬非可歸責委員情形,以其並無出席比率計算基準,得由該會視經費負擔等因素考量決定是否發給兼職費(每月兼職費×該段期間之月數),或依實際開會月數按實際出席比率計發之。

(二)委員須提請行政院長派充,其重要性不同於其他一般任務編組之委員會性質:

委員為無給職,審理全國選舉相關業務,職責甚為重要,關係選務機關獨立、透明、公開,不受政治更迭干擾及具穩定選舉之作用,其重要性不同於一般任務編組;且其職務性質以開會型態為主,兼職費應按實際出席比率計發,若未能於每月舉行會議,如屬非可歸責委員之情形,依規定仍發給兼職費。另監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雖非以開會型態為主,惟選舉違規案件之處理,並非選舉期間終了即行結束,若於非選舉期間遇有訴訟而須重新調查情事時,更須由其處理,爰仍按月支給兼職費。

二、選舉期間兼職人員加發1倍兼職費並可報支加班費合理性及必要性專案報告

基於今年將辦理公民投票,各地選委會均反映原本招募人員已屬不易,若是經費再予以縮減,選務工作恐會遭致更大困難。

(一)兼職費及加班費均依行政院及原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辦理:

1.兼職費:依行政院87年5月14日台87人政給字第008689號函規定略以,有關選舉期間選務工作人員兼職酬勞支給標準,按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支給標準之二倍支給。

2.加班費:考量選舉期間兼職人員選務工作繁重及特殊性,例假日亦需配合執行被連署人登記、候選人登記及政見發表會等各項選舉工作事務,實有加班之必要,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年10月17日78局肆字第37003號及88年5月25日88局給字第210575號函同意支給加班費。

(二)選舉委員會屬骨幹型組織,人力配置極為精簡,以兼任人力取代正式人力,節省人事成本:

於辦理選舉期間,須在極短期間內動員大量人力、依法緊湊完成選務工作;另調兼人員除須辦理原機關本職業務及選委會例行事務外,亦須於選舉期間配合處理選舉事務,職責繁重,爰為體恤其等辛勞,並藉以提高其他行政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兼辦選務工作之意願及士氣,爰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加班費,俾利選務作業順遂進行。

三、常兼人數配置妥適性專案報告

(一)各選委會常兼人數係依據行政院84年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暨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常兼員額配置表」核定之範圍內編列:常兼員額數原為329人,配合相關法制化、裁撤、合併等因素已陸續減列為248人(減列本會12人、臺灣省28人、福建省8人、臺中縣11人、臺南縣11人、高雄縣11人),刪減幅度高達25%,且均無增加常兼人員之情形。

(二)選委會屬骨幹型組織,人力配置極為精簡,以兼任人力取代正式人力,節省人事成本:專任職員人數部分,直轄市選委會約12-15人、縣市選委會約7-11人,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更僅有2-4人,考量選舉業務特殊性,並兼顧組織規模、推行選舉業務考量及專業性等因素,專任職員主要配置於第一組及第四組,專責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及相關法規、監察、裁罰、訴願等業務。而常兼人力部分包括總幹事、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及協辦選務、資訊等相關業務人員,由常兼人員辦理,以精簡人力。是以,在無法增加專任員額情形下,常兼人員之設置效益除完備選舉機關組織、人力及業務推動外,亦可撙節政府人事經費,撙節用人精神及業務實際需要,減省不必要支出,促進資源有效運用。

柒、選舉監察工作相關專案報告

一、監察選舉違規事件專案報告

本會會盡力督導監察小組查違規事件,讓其得以負起責任,惟監察小組委員之工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規定之內容,非以主動積極查獲選舉違規案件為主,如僅以違規案件主動查獲之件數評量其執行成效,其標準似嫌單一,況許多直轄市、縣(市)轄內鄉鎮偏遠,交通不便所在多有,監察小組委員且須使用自有交通工具前往。於分區監察上,亦有人力吃緊現象,囿於監察小組委員人數有限,選舉區域或因幅員遼闊或因地處偏僻,監察小組委員主動發現查獲違規情事者尚屬有限。

二、淨化選風措施專案報告

目前本會除與法務部積極合作外,亦計劃和大型社交媒體Facebook,Google、Line等等取得聯繫,期望渠等遵照我國法令,對於假消息之管制及來源透明化等等,採取進一步之措施。

於法制面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犯賄選罪未受緩刑宣告者,終身不得登記參選。同法第112條規定,使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賄選等罪時,政黨應負連坐之責等。於措施面上,法務部編列檢舉賄選獎勵金,鼓勵民眾檢舉等。本會及所屬選委會,透過電視、網路、廣播及製作宣導品(選舉年度編列預算20萬元)等方式宣導。此外,選舉公報上加列防止賄選標語,且監察小組委員與最高檢察署之「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及地方檢察署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密切配合,確實執行選舉監察及查察蒐證,凡有賄選之具體事證者,迅即依法處理。

三、強化選舉違規監察與提升裁處效能專案報告

有關如何強化選舉違規監察部分,在監察選舉違規事件專案報告已有說明。另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罰鍰額度範圍甚廣,又選舉違規態樣繁多,行為人所採取之活動方式,影響程度不一,偶有本會與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見解不同之時;本會自應視個案情節,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辦理,使裁量具一致性、明確性及可預見性,俾確保處分之適法性,以提升裁處效能。

捌、黨內初選宣傳經費應否限制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專案報告

大院委員所關切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即,政黨於黨內初選階段即有花費鉅額宣傳以爭取黨內提名,似與選舉公平有違等節,考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選舉期間,就各類公職選舉雖有規範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惟就競選經費之實際支出,法並無限制,故如僅在黨內初選階段,立法限縮其宣傳費用之支出,對後階段正式選舉之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反仍維持現制採取開放不設限之立場,恐有輕重失衡之虞。是以本項議題,非單就黨內初選階段所造成之選舉不公平現象,作立法上之解決,尚須與後續正式選舉期間競選經費之規制,及政治獻金之支出是否規範上限,作通盤檢討考量,以期衡平周全。其中相關細節,若是大院有需要,本會可再進一步說明。

玖、瑞典國會議員選舉考察事宜專案報告

為進一步強化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益之保障,因應我國高齡化趨勢,並汲取國外實施不在籍投票之經驗,本會預期透過考察2018年9月瑞典舉行之國會議員選舉,就瑞典選舉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規劃之投票協助措施、瑞典採行之提前投票、移動式票匭或信使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以實地考察方式深入瞭解制度之實施現況。另擬於本次考察拜會國際民主及選舉協助機構(International IDEA)總部,就全球選舉及選務發展趨勢交換意見,與該機構建立良好互動關係,以促進選務交流及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再者,選舉事務日新月異,每次選舉皆有新挑戰,參酌國外選舉經驗對本會實有助益;例如本人於兩週前受邀至韓國觀察地方選舉,對於韓國辦理之地方選舉,印象頗為深刻,學習甚多;爰此,請大院能就這個方面多多支持我們。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經凍結之預算係為確保選務工作順遂進行,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同意動支預算。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會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分鐘,得延長1分鐘;於第一位委員詢答完畢時截止登記。

請登記第一位的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今年年底的選舉有合併公投,複雜度較高。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是。

張委員宏陸:我有看到你們的規畫,關於這個規畫,請教主委,你們有和各縣市主委開過會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我們已經開過兩次以上的會議。

張委員宏陸:你有和每個縣市的主委私底下溝通過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很多都有溝通過,但是我不敢講每個都有私底下溝通……

張委員宏陸:你是親自打電話還是在開會時間與他們溝通?

陳主任委員英鈐:上次接受大院的指示,我有去台南、高雄、屏東、新竹縣市、台中……

張委員宏陸:不用一個、一個唸,你都有和他們溝通過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溝通。

張委員宏陸:你是和主任委員還是和總幹事溝通?

陳主任委員英鈐:都有。

張委員宏陸:他們都認為這個方案可行?

陳主任委員英鈐:當然很多人會提出很多建議,但是經過溝通後,基本上,目前我們的方案大體上是可行的。

張委員宏陸:不是,選舉是零缺點的,沒有什麼大體上是可行的,對於這種話,我是不能接受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我自己辦過好幾次選舉,對於你講的這個,我完全不能接受。如果年底的選舉有任何瑕疵,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耶!如果中選會和各縣市選委會沒有充分準備,導致年底選舉有任何瑕疵,你是要害整個行政團隊的民調又要掉多少百分比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指教。

張委員宏陸:這是可以做的事啊!所以今天我特別問,主委有親自和各縣市選委會的主委、總幹事溝通過,他們都認為這個方案可以嗎?不要像2008年,又有一些紛爭出現,你可以保證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可以。

張委員宏陸:你可以保證什麼?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次不會再出現像2008年那種紛爭。

張委員宏陸:確定喔?

陳主任委員英鈐:確定。

張委員宏陸:確定?

陳主任委員英鈐:確定。

張委員宏陸:好,你保證。為何我要特別問你?因為這次公投票要採一個議題一張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張委員宏陸:依我個人的預估,公投票最多可能有十幾張。請你想想,要是領投完九合一選舉的選票,再去領投這十幾張公投票,你覺得在領票和投票的過程會不會塞車?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在門口控制投票所的人數……

張委員宏陸:那樣還是塞車啊!只是塞在裡面和塞在外面的區別而已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如果我們看到裡面……

張委員宏陸:這樣會讓很多人不去投票,比如我本來要去投票,可是看到投票隊伍排很長,我就不去投票,你要降低投票率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報告委員,我去韓國考察時,看到他們也是分開領投,一共7張票,他們先領投3張,再領投4張……

張委員宏陸:可是我們有幾張票?不只7張票,這次我們的票比人家多1倍耶!我已經告訴你,這是九合一選舉,再加十幾張公投票,我們的票是多人家1倍耶!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我們是九合一選舉一起辦理,但是大部分……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大部分是3張票或幾張票,但是合計都不只7張票啦!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是。

張委員宏陸:以10個公投案計算就好,全部的票是不是13張?票是不是多人家1倍?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目前選票會有幾張……

張委員宏陸:你回答我,如果多10張公投票,是不是會如此?你們自己發布新聞稿表示,公投案可能有10案以上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那是我們早期的預估啦!現在我們……

張委員宏陸:辦理選舉就是要以最嚴格的條件來預估嘛!選舉才會辦得好。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我們就是擔心這種狀況會發生,所以目前本會的設計……

張委員宏陸:我也擔心你們會出這種狀況啊!我已經辦過幾次選舉,看到你們這樣,我真的很替你們擔心耶!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不要謝謝我,你們要如何解決?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就是怕會混淆造成混亂,才會特別設計成這種領投、領投……

張委員宏陸:你們要解決混淆的問題是沒有錯,但是這樣處理的話,你們如何解決動線的問題?現在有的投開票所面積可能沒那麼大……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張委員宏陸:但是這樣處理的話,你們要有更大的投開票所,我甚至看到報載你們還要搭帳篷,有這回事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啦!

張委員宏陸:那是報紙胡亂刊載嗎?那是胡亂刊載的還是真的?如果他們胡亂刊載,現在我馬上給你機會澄清。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是說以前有些投開票所曾經……

張委員宏陸:不要說以前,現在我問你這次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我們沒有這種打算啦!

張委員宏陸:你們沒有這種規劃,確定喔?如果到時有,你要負責任喔!有沒有?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我們還在調查有些比較小的投開票所……

張委員宏陸:主委,我很擔心啦!到底有或沒有?人家都打pass給你了,你還沒有辦法回答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處長說可能有極小部分。

張委員宏陸:不是啦!當一個政務官要有擔當,除了擔當之外,你還要對你的業務很了解,尤其這種選舉的事情,我很擔心以你們這樣的狀況會出問題。我問你,搭帳篷如果下大雨,有任何一張選票濕掉了,誰要負責?有沒有這個可能?

陳主任委員英鈐:所以我們不希望,儘量不要……

張委員宏陸:儘量不要,但是有可能喔!這很多問題,你們自己要去搞清楚,你們要負全部的責任。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剛剛聽你回答張委員的問題支支吾吾的,所以現在看起來不只中選會蠟燭兩頭燒,現在公投案暴增,很多民眾到時候一定也是一個頭兩個大。剛剛有討論到一張九合一選票加上公投票,選民手上至少有十幾、二十幾張票,就算拿好拿滿,到底能不能投好投滿是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到時候公投票誤投或錯投都有可能發生,你認為是不是會有這樣的狀況?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誤投或錯投的情形應該是微乎其微,因為我們分兩階段,先領投九合一的票,投完之後才去領公投票。

陳委員怡潔:既然你那麼有自信的話,我就不懂了,代表你可能很少到地方去看實際投票的操作。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對於公投案,你比較傾向說同性質的綁一個票匭?還是到時候按照案子的順序投入票匭?還是用顏色區分?你比較傾向哪一個方案?你認為哪一個才真的能夠投好投滿?11月就要選舉了,你們一定會評估,如果現在連這種基本答案都沒有,那根本就是講好聽的而已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如果說票少,應該是白色就可以解決,如果說票多,可能分顏色會比較容易。

陳委員怡潔:所以最後可能就會傾向公投案分顏色來投入票匭,因為還是要方便民眾投票辨識。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陳委員怡潔:所以您可能會比較傾向相同顏色的公投票投同樣的票匭,這樣認定比較簡單、辨識度也比較高?

陳主任委員英鈐:公投票基本上是採一案一票,所以每個公投案都有編號。

陳委員怡潔:所以你就會以顏色區分,會比較簡單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陳委員怡潔:接下來我想請問你,既然大家可能會投錯投滿,我們認為投好投滿的情況是微乎其微,剛好跟你的看法相反,現在很多投票的場地,以社子來說好了,是很狹小的,那你們說要做投開票所場地是否過於狹小的調查,現在調查了沒有?什麼時候會調查完成?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調查出來了。

陳委員怡潔:大概幾成的投開票所要換?

陳主任委員英鈐:一開始報上來的有大概將近兩成,但是很多報得可能不是很實際,所以我們會再請他們……

陳委員怡潔:什麼叫做報得不是很實際?就是現在發現投開票所太小要換場所的,大概有兩成,你說報得不是很實際,什麼是報得不是很實際?依據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地方報上來說空間不足的每一個投開票所,我們都有資料,像某一縣市報上來說都是教室,太小了,我們問他們理由,他們說因為桌椅沒辦法搬出去。

陳委員怡潔:如果最後你要去調整的話,有沒有所謂的替代方案?是另設投開票嗎?要不要換其他的投開票所?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我們有方案,我們要先了解狀況,就像剛剛說某縣市報說小學教室太小,它的理由是桌椅沒辦法搬出去,我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陳委員怡潔:所以可解決的占幾成?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我們現在每天會報,每天跟各縣市聯繫,所以很多原本說有問題的其實已經解決了。

陳委員怡潔:假設現在報出來是兩成有問題,一成可以……

陳主任委員英鈐:現在不到兩成。

陳委員怡潔:如果是這樣,你就會更改其動線設計,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動線設計都是一樣的。

陳委員怡潔:如果真的太小,會不會換投開票所?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可能,如果真的太小,我們也會尋找其他的……

陳委員怡潔:可是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因為很多老人家每年都是走固定的路線去投票,這樣會不會相對影響民眾投票的意願,尤其是長輩這部分?這個狀況是有可能發生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也是儘可能不要,因為這次的時程非常的趕,所以我們是儘可能不要變動,能不變動就不變動。

陳委員怡潔:所以一開始你認為會投好投滿,甚至投錯幾乎是微乎其微,這就是自打嘴巴了,因為現在公投案跟九合一選舉一起進行,選務人力增加,增加很大的負擔,包括人力,所以投好投滿的機率是微乎其微啦!

那接下來我想請問一下,對於保外就醫中的前總統陳水扁4日在臉書上的「新勇哥物語」中自爆他已經把戶籍遷到台南市東區,正在思量要把票投給那位泛綠的台南市長參選人。但是據本席了解,雖然2016年總統大選阿扁總統有接到投票通知單,就算按照往例,保外就醫期間可以投票,但當時的法務部長羅瑩雪也打了回票,所以今年選舉陳前總統還是一樣會收到投票通知書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會。

陳委員怡潔:那所有保外就醫的犯人同樣都會收到投票通知書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會。

陳委員怡潔:都會?你確定都會?要有絕對把握你才可以回答,你不要是為了保護你自己。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我的了解就是會啊!

陳委員怡潔:為什麼我要跟你討論這部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褫奪公權必須是主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執行,所以基本上所有的受刑人在行刑期間都還是有投票權,只是監所不可能讓這些受刑人請假出來投票,所以我想請教主委,如果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可以投票,那被關起來的不能投票,你覺得公不公平?這部分中選會有沒有跟內政部、法務部討論過?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我們有討論過。

陳委員怡潔:所以關在監所的、不是保外就醫的受刑人能不能投票?這就涉及所謂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受刑人的投票權你覺得該不該被剝奪?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該被剝奪。

陳委員怡潔: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可以投票,那在監所服刑的要怎麼處理?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曾經邀請過內政部、監察院協商解決方案,但是都沒辦法達成具體的結果。

陳委員怡潔:不能達成共識最主要的原因、大家的爭執點在哪裡?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可不可以請法政處處長說明?因為之前是他負責的。

陳委員怡潔:你看!大家互推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之前是他在協商的。

陳委員怡潔:因為陳主委認為受刑人的投票權不應該被剝奪,你們又說跟內政部、法務部都討論過,那麼大家沒辦法達成共識的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它有實際上的原因跟……

陳委員怡潔:你要講啊!你講的都是片面之詞,我要聽到具體的原因是什麼。

賴處長錦珖:原先有規劃要在監獄裡面設投票所,這部分內政部同意。

陳委員怡潔:那法務部同意嗎?

賴處長錦珖:法務部是說沒有問題,但是有些重刑犯,法務部說他們只能帶至投票所門口,然後這些重刑犯就必須解開手銬等等進來投票所,問題是我們選務工作人員沒辦法處理這一塊,後來是當時的羅政務委員做了決定,就是其他在外地工作無法在籍投票或因工作無法投票的人數眾多,現在單單為了監獄受刑人這一塊要特別設置投票所,這樣的政策是有疑慮的,所以就把這個案子否決了。

陳委員怡潔:我覺得基本上中選會、內政部和法務部還是要繼續討論,因為這也牽扯到大家一直非常關心的不在籍投票問題,我們希望中選會對於不在籍投票能夠繼續努力,在陳主委任內可以完成這部分的立法。

當然不單單是受刑人部分,要在監獄設置投開票所的問題,包括很多我們已經探討過的問題,譬如選務人員等等,看起來要在今年九合一選擇執行是不可能了,但是2020大選,如果陳主委可以促成不在籍投票立法,我覺得真的是台灣民主的一大進步。希望你們可以持續努力,表面看起來好像沒辦法做,但要如何克服,我覺得你們還是要積極研擬。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

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住民秘密投票自由受到侵害的問題,大家已經談了很久,憲法規定得很清楚,投票必須無記名投票,雖然現在實質上也都是無記名投票,但是在很多都會區投票所,原住民選民都只有一、兩個,很清楚就可以知道這個原住民是投給了誰,當然大的選舉可能不是那麼在意,譬如立法委員選舉,因為是全台灣選區,不太會去在意每一個投票所的狀況,但是小選舉區譬如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就會很清楚。這個問題事實上大家已經談了很久,104年本席提案:「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的民主精神,請中選會就都會區原住民以鄉鎮市區為投票所的單位,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法條文送內政部採納。」,事實上,你們並沒有送條文。105年本席再次提案,也曾經質詢前任主委劉義周,他說這都是可以克服的問題,但到現在也還沒有克服。

其實像這樣的秘密投票,我不認為一定要修法,很多技術性的方式沒辦法解決嗎?今天的預算解凍案裡,也包含這個部分,主委,你們到底有沒有什麼實質有效的規畫?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有想過要集中投票或集中開票,但是像今年九合一選舉,就會有困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以台北市來看,三合一選舉的市長、議員、里長,等於是3張選票,這種事情只會發生在都會區,在原鄉花蓮縣是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英鈐:如果台北市集中投票,可是村里長還是要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是分別投票、集中開票呢?就是投完票後,集中到某一個投票所開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個我們可以研究看看,其實我們在研究公投票開票時,也研究過是不是要集中開票,但是集中開票的問題是大家信不信任?投完票後,像韓國那樣,整個投票箱彌封,然後由警車載往開票所,問題是大家相不相信這裡面只有那幾張票,這個要先有社會信任。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委,你那是大規模的選舉……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一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一樣,不一樣,因為這個部分選民不是很多人,你可以先徵詢他們的意見,為了秘密投票,願不願意在投完票後,把投票箱集中送到開票所?因為這個投票箱裡就只有他一張選票啊!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了解委員的意思啦!我們來積極研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譬如大安區的某個投票所,我們把它送到南港或內湖開票,因為那邊人數比較多,只要他同意就可以啊!因為人不多,這種情形是很少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如果要變更成這種作法,要先修選罷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用啦!修什麼選罷法?

陳主任委員英鈐:現行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沒有錯,但也沒有說這個不能移過去啊!投票所沒有改變啊!只是那個投票箱移到另外一個投票所,整個投票所還是可以改為開票所,這有解釋的空間啊!只要他同意、他願意,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要一直引用那個條文,那個條文本來也很好改,但你們從來沒有一張公文建議內政部這樣改,對不對?所以不要每次都用那條條文來否決,因為投票所仍然可以改成開票所,並沒有違反規定,只不過因為考慮到憲法秘密投票的自由,所以是可以解釋的,只要經過他同意,我們把投票箱送到另外一個投票所開票,這有什麼問題?這是你們的權責,你們好好研究。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接下來有關公民投票部分,這是不得不為,因為已經修法了,當然造成很多問題,你們都可以檢討,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這段時間你們的作為逾越了公民投票法賦予你們的權責,事實上,公民投票法第十條規定得很清楚,你們只是就程序性、原則性問題審核,以前是叫做「公投審議委員會」,現在你們只是審核,但你們卻用第四款「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擴大解釋,事實上這是不對的。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的補正。」而不是擴大到憲法層次,譬如「本案禁止國中小同性教育是否牴觸平等權」的問題,這我上次也講過了,是不是牴觸平等權,並不是你們的權責,那是大法官會議的權責,所以不要把事情弄複雜化,你們本來已經就很忙了,有很多案子提出來,你們已經夠忙了,現在還要去辦那麼多次聽證會,把那些聽證會自認的專家學者變成是大法官,這是不對的!你們要自我定位,而這個自我定位,當然是立基於公民投票法所授權給你們的定位,這部分你們要很慎重,現在這部分讓你們增加那麼多業務,事實上都是你們自己找來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報告委員,我們有統計過,如果與舊法比較的話,到目前為止,通過率還比舊法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然要高,一定要高,不高才是問題,也是你們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指教。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最後,針對不在籍投票已經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可是還有一些立委對原住民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提出質疑,我不敢說他們反對,我們就用疑慮好了。今天你的報告都認為沒有問題,對不對?沒有錯,過去以來都是這樣,今天你的書面報告也寫得很清楚,因此本席請主委未來在朝野協商時,你能夠協助促成原住民族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而且這兩個法案也都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畢。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

主席(管委員碧玲代):請洪委員宗熠發言。

洪委員宗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幾位委員都已經問過,我覺得主委應該將自己的報告看清楚,首先,我問你,為何稱為九合一?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有直轄市長……

洪委員宗熠:總共有幾項?為何稱為九合一?

陳主任委員英鈐:就是直轄市長、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長、鄉(鎮)議員、原住民區長及村、里長。

洪委員宗熠:你只有唸7項而已!

陳主任委員英鈐:還有原住民區……

洪委員宗熠:很多東西都在你的資料裡,剛才有委員問到,這次投票是採兩階段,先領完九合一選票後,再領公投票。針對九合一的部分,台北市有幾張選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3張。

洪委員宗熠:像本席的彰化縣有幾張?

陳主任委員英鈐:應該是5張。

洪委員宗熠:如果進入第二階段的話,目前公投票有幾張?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還不清楚,因為有十幾案在連署,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案向中選會表示達標了。

洪委員宗熠:現在有幾案可以公投?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14案在連署,其實我們通過……

洪委員宗熠:現在已經通過幾案?

陳主任委員英鈐:7月3日通過5案,如果人數沒問題的話,那就會有19案。

洪委員宗熠:如果台北市有3張選票,再加上19張的話,總共是22張,這恐怕是中華民國有選舉以來,選票最多的一次。剛才委員在詢答時,他們都很擔心整個選務流程順不順利,其實主委是一位學者,我認為你沒有實際走到民間去,之前你有沒有當過選務人員,比如在投票所中監過票呢?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

洪委員宗熠:你都是紙上談兵,本席對此很擔心。剛才陳委員及張委員都是問你相同的問題,我認為你在實務上的操作應該多做一些模擬。甚至投票所裡有糾紛的話,現在我問你會有哪些糾紛,比如冒領選票該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特別請選務人員去模擬,包括投、開票等,我們已經模擬過一次,將來會多加強模擬幾次,並會與各地選委會溝通。

洪委員宗熠:我看過主委的報告,有關這次九合一的查賄部分,請你再次說明整個查賄該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與法務部有一個聯繫會議,7月11日法務部會特別召開會議,就查察賄選的工作將會加強督促。

洪委員宗熠:主委,你們是選務工作的主管機關,查賄呢?你們不能說是配合機關,你們是整個國家選舉的主管機關,查賄也算是選務工作之一。我們都滿重視查賄的工作,包括總統及行政院長都強力宣示,今年的查賄工作會更積極去做,所以請你說明一下。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隨時都有跟法務部聯繫,今天早上才與法務部長溝通過,其實查賄工作有很多面向,甚至在公投連署階段,也會有違造或變造連署書的狀況,以前就有過案例,所以我們與法務部都會有密切聯繫。

洪委員宗熠:剛才主委好像沒聽懂本席問的問題,我只是問你要怎麼查賄,你還跟我講公投連署有冒名的狀況,這跟查賄不一樣嘛!

陳主任委員英鈐:如果賄選就會涉及犯罪……

洪委員宗熠:主委是第幾次到立法院的委員會來報告?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第二次。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已經數不清了。

洪委員宗熠:第幾次到委員會來?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止第二次,已經好幾次了。

洪委員宗熠:本席不想為難你,你在自己的工作上應該多去加強,剛才你請業務單位主管上來回答,其實有些是你自己就可以回答的,所以你還要再加強。謝謝。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

主席(洪委員宗熠):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是處在重要歷史階段的起點,因為今年你將會面對第一次大規模公民投票及九合一選舉一起舉辦的時刻,本席希望主委要展現你的視界、魄力及能力,針對如此艱難的工程,讓全國人民有信心,即一定能在你手中順利完成,今天主委比較氣弱一點,你要有信心,好不好?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管委員碧玲:本席還是要提醒你,有關原住民秘密投票能給予保障,而不在籍投票應屬可行,但是問題就出來了。針對九合一來講,秘密投票無法保障的項目主要是在村、里長,其他項目則比較沒有疑慮。村、里長的項目如果用不在籍投票,而不在籍投票的結果需不需要公告?在台灣如果選舉結果沒有公告,人民接不接受?

陳主任委員英鈐:委員指的是誰去……

管委員碧玲:不管,只要是實施不在籍投票,而不在籍投票的結果需不需要公告?當然需要嘛!你連這個問題都猶豫!

其次,不在籍投票的結果一公告,秘密投票可以保障嗎?沒辦法,比如這個里、村的里長或村長,原住民只有兩位的話,公告的結果沒有票,就表示那兩個人沒有投我嘛!如果公告結果是甲一票、乙一票,假使兩人都答應投我,但我卻只得一票,這也表示沒辦法保障秘密投票。由於只有村、里長的問題,你卻變成全面制度的解決,這具高度政治性,所以今天你的報告就會有這樣的問題。如果說村、里長的秘密投票在不在籍投票也無法確保它的秘密投票的話,那就是道歉,然後繼續研議看看整體制度要如何解決。不要在這裡這樣一個報告出來,又惹起另一個爭議。因為你優先開放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那重度身心障礙者的不在籍投票怎麼辦?學生的不在籍投票怎麼辦?台商的不在籍投票怎麼辦?那是一個選政的問題,而你們是選務機關,所以你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要在整體問題的架構之下來回應,而不是對原住民的秘密投票就開啟不在籍投票,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人問到查賄,而查賄是法務部主責,你的回答讓人覺得風馬牛不相及。事實上,這是法務部主責,你們是配合法務部,在與法務部聯席的政策會議上,你們會與法務部進一步協商並配合。這些都是你答詢時給民眾信心之所在。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謝謝。

管委員碧玲:其次,一題一張是怎麼決定出來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向來就是這樣,如果要改變的話,現在恐怕來不及。

管委員碧玲:怎樣叫做來不及?首先,有沒有涉及修法?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涉及有效票和無效票的認定,如果多案一張票,有效票和無效票認定的格式就會完全不一樣。

管委員碧玲:那很嚴重嗎?來不及改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覺得……

管委員碧玲:本席在4月1日質詢時就提醒你,選務非常複雜。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當時就開始考慮這個問題。

管委員碧玲:這其實是一個選擇的問題……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也問過選委會……

管委員碧玲:它涉及的是公民投票的投票率、當天的選舉秩序,如果為了票匭的需要,把全國所有學校投開票所的課桌椅都搬到操場,當天光是這個新聞就會造成社會動盪。所以到底要一題一張還是全部題目寫在一張,涉及到當天的劇場是什麼?當天投開票的場景是什麼?排隊的人會排得更久,會不會騷動?現場的布置會不會出現困難?人力是否充足?你要知道有沒有涉及修改選罷法,讓選務人員當中軍公教比例下降的需要?現在軍公教的比例占了二分之一。

陳主任委員英鈐:這點我們有考慮過,也有提出草案希望修改,可是緩不濟急。

管委員碧玲:上個會期都沒有送進來啊!而我在4月就質詢了,你的時間表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我們有建議,內政部也同意。那個案子要大院同意,現在緩不濟急。

管委員碧玲:茲事體大,不是根本還沒有送進來嗎?內閣是怎麼整合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沒辦法以那個辦法可以修改作為前提來規劃,所以都是以沒有改變來規劃。

管委員碧玲: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要一題一張,問題就在你這裡了。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在選務工作會報時有討論過。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是在抱怨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我是跟委員報告。

管委員碧玲:本席還是要鄭重地提醒主委,在很多選政緩不濟急的時候,你們的選務工作和時間表要精確地提出來,不能說「應該會怎樣」,包括何時調查完畢所有的投開票所沒問題、何時調查完畢所有的人力是充足的,你絕對要把作業時間表大幅提前,否則我們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謝謝提醒。

管委員碧玲:你們還要模擬投開票的時間、排隊的時間。另外,對於一題一張要不要編號?如果不編號,造成的後果是什麼?

陳主任委員英鈐:有編號。

管委員碧玲:如果編號,結果又是什麼?對於這些細節,我希望越早確認越好。我也希望內政委員會在未來要好好緊盯這個時間表,因為這件事情不能出錯。當天如果選務秩序造成騷動或是選舉的氛圍造成人民對選舉的不信任,這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指教。

管委員碧玲:不要讓技術的問題變成政治的風暴,謝謝。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再反覆地檢討改進,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朝野委員都有提到,這次選舉跟公投併行,很多事務恐怕不是選舉委員會比較簡單的思維可以處理的,你認為會碰到什麼問題?你要如何解決?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優先考量的是九合一的票一定要和以往一樣在午夜12點以前開出來,因為如果超過午夜12點,民眾就會焦躁不安。

劉委員世芳:你在報告中是說希望在10點50分全部處理完,這次開票過程中,有可能九合一選舉的票和公投的票是分開來開票?是否如此?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所以會先開鄉、鎮、市長等一般的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劉委員世芳:希望在午夜12點以前完成,那公投票部分呢?

陳主任委員英鈐:那就要看有幾張票,如果是2案,應該12點以前沒有問題。但如果有5案,可能就會超過12點。

劉委員世芳:現在大家的質疑是,我領了公職人員選舉的票,投完票以後,要再到另一個投開票所去領公投票,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是,是同一個投開票所,同一間。

劉委員世芳:可是動線不一樣,公職人員選舉是20歲的公民,如果我是19歲,不能投票,不是要到另一個地方?那不是要有兩條不同的動線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假如那是入口,一進來就是領九合一的票,領了去投,投了之後再下來就是公投的領票處。

劉委員世芳:誰在驗證呢?我剛才提到這有兩種不同的族群。

陳主任委員英鈐:家戶都會收到投票通知單,那個本來就有編。

劉委員世芳:那不叫每個家戶,是以人為主的。公投票的投票通知單,你們要不要發送?

陳主任委員英鈐:一樣要發送。

劉委員世芳:比如說我是20歲,我收到的投票通知單上面就會註明我是選一般的選舉,另外還會有公投票在一個通知單裡面……

陳主任委員英鈐:沒有,是分開的,選舉是選舉,公投是公投。

劉委員世芳:公投票和一般選舉的票要不要分開?

陳主任委員英鈐:要。

劉委員世芳:公投票是每案一張票還是所有的案一張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一案一張。

劉委員世芳:請問這次的公投票會有幾張?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不清楚。

劉委員世芳:20張上下跑不掉吧?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會。

劉委員世芳:你認為要幾張?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在這裡不方便……

劉委員世芳:已經通過的有幾張?

陳主任委員英鈐:已經在連署的,目前有14張。我們還有通過5個案,它們也有可能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可是第二階段的連署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會連署成功。

劉委員世芳:沒關係,大家是擔心公投開票的過程延宕,以致延緩了九合一選舉的投開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絕對不會。

劉委員世芳:既然主委保證不會影響到九合一,那我們回頭看一下公投。歷次公投的投票率高不高?跟一般選舉比起來應該是相對較低,因為有些公投主文「躼躼長」,一般人都搞不清楚狀況,「是」還是「不是」也搞不清楚。這次包括連署當中的公投票很多,為什麼公投票會這麼多?除了有些社會上的議題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外,是不是有些政黨想要藉此來遂行他們的政治目的,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公投綁大選?

在很多的連署人裡面,我看到有些是政黨主席,譬如說黃國昌、郝龍斌、還有擔任過總統的馬英九,還有盧秀燕、張麗善、林德福、曾銘宗,這些也都是不同的政治人物領銜來操作,到時候會不會有這個公投影響到大選的問題?有沒有考慮到它會不會影響到九合一選舉的公平性?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就是要避免這種狀況。

劉委員世芳:你們要如何避免?

陳主任委員英鈐:所以我們才會先領九合一的票,再領公投票。

劉委員世芳:你現在跟我講的部分是11月24日投開票的那一天,那你一旦公投案連署過了之後,公民投票委員會要不要去各地宣傳說有這麼多的公投案,所以這些領銜人也是一路從北到南要去宣傳他的理念?不用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不一定。

劉委員世芳:至少要上電視、廣播吧?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根據現在公投法……

劉委員世芳:要到節目上去講吧?

陳主任委員英鈐:根據公投法的規定,我們要辦五場電視發表會或辯論會。

劉委員世芳:那我問你,這裡面是不是也有人要參加九合一的選舉?

陳主任委員英鈐:應該是。

劉委員世芳:他如果是領銜人的話,那是不是比其他的人可以在不同的公辦電視節目當中露臉?可以增加更多的曝光度?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那這樣子不是所謂的公投綁大選嗎?現在暫且不論公投的內容是否為大家願意討論的議題,如果通過的話,這樣子會不會影響到九合一選舉的公平性?比如說,某某人也許是台中市長候選人或哪個地方的縣長候選人,他可以有一小時、兩小時的時間是全國都在聽他講他的公投案,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那這樣會不會影響到我們地方上的選舉?你們沒有考慮到這個狀況?

陳主任委員英鈐:可是這個是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們也沒辦法做其他考量。

劉委員世芳:是,中選會本來就是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來執行公民投票上應該有的部分,我是跟主委建議,特別要注意一下這樣的狀況。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注意該如何保持中立,也許以前沒有碰過,這次碰到了那麼多人,各種不同的立場都有,各種不同的政黨也有,但是利用公投綁大選、甚至是綁個人的選舉這件事情,其實跟我們所說的這個政策性買票有何不同?所以拜託選委會,你們有很多不同的這些專家學者,請多考慮一下這樣子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因為就我的看法,在2016年的時候,投開票所是1萬5,000個,選務人員是20萬6,000多個,這一次我不相信20萬6,000多個是足夠的,假設未來是十幾張公投票,說不定要成長一倍半或兩倍才有可能把這些公投的投開票在一個比較好的時間內完成。我也希望你能夠保證,我們的公投票有沒有可能在午夜之前完全處理結束?因為它就是Yes跟No(同意跟不同意)而已嘛!而不是人名,並不需要一一唱名,所以能不能盡速開票結束?因為過了凌晨的話,第一個,會不會產生其他的干擾,我們都不知道。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盡量好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盡量。我們希望不要超過午夜12點。

劉委員世芳:我的要求就是九合一選舉之外包括公投票盡量在午夜12點以前全部開票結束,好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劉委員世芳:盡量試看看。因為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工程。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謝謝委員勉勵。

主席:請Kolas Yotaka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了解你們委員會決定公投案一案一票的那個討論的過程是什麼,可不可以大概摘要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開始時也考慮過像有些國家的做法採取多案一票的方式,但是有好幾個問題要考量,第一個是選民的投票習慣,因為嘉義選委會曾經跟我反映,如果把多票印在同一張的話,比較年長的人可能會誤以為只有一案,他可能只蓋一案後就投下去。第二個,在選票的印製上,因為我們選票的印製規格滿高的,實際上南部印刷廠的困難比較大,像高雄、屏東都反映說只有三家印刷廠有辦法印選票,如果我們改變這種選票的印製的話,這些印刷廠沒有把握有辦法處理;如果他們沒辦法處理,這個就沒辦法推行。第三個是開票的程序問題,因為如果多票一張的話,我剛剛講過,第一,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我們勢必要改變;以前我們從來沒有做過這樣的事情,而這一次的時間太短,事實上第一次公投的時候就只有兩張票,當時就討論過要不要把兩張票印一張,根據我翻閱檔案的結果,當時討論到不歡而散,因為有的委員認為這樣絕對不可行,甚至不願意再當委員;現在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要處理這些有效票、無效票認定的問題,我們內部能不能解決就已經是一個問題了,因為一定要經過委員會,縱使我們委員會同意了,也還要去宣導,時間根本就不夠;縱使宣導了,選民一時之間可能也不知道,所以這就是我們遇到的非常大的困難。當然這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但我覺得要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處理,風險恐怕會非常高,跟大家的期待會不一樣。

Kolas Yotaka委員:你剛剛講的是如果多案一票的風險。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

Kolas Yotaka委員:但是如果選舉人滿手都是票,這個時候要怎麼投?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樣的風險?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有想過這個問題,但是因為一案一張其實是滿好投的,因為每一案的主文都會印在票上,他如果認同就蓋同意、不認同就蓋不同意。

Kolas Yotaka委員:好,關於這一點,本席要提醒、也鼓勵中選會,因為其實公投法是在內政委員會鬆綁的,每一條我們都討論過,我們不希望再出現鳥籠公投,因為公投是人民意志的展現。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Kolas Yotaka委員:那當我們鬆綁之後,我們也樂見各式各樣的公投案或是人民關切的議題和他的意志可以被體現,但如果執行上任何的瑕疵或選務上的瑕疵打擊落實公投的正當性,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所以中選會不可不慎。其實稍早多位委員都有提到,從7月3日以後,包括媒體的報導都不斷地質疑,包括有沒有搭帳篷的問題、這個到底是順時鐘還是先領什麼票等等,這些在我們公投之前,希望中選會跟地方的各個選委會都要審慎、翔實地去模擬跟推演可能有的狀況。

陳主任委員英鈐:是。

Kolas Yotaka委員:這當然是臺灣的第一次,我們很樂見它可以很成功的被執行。另外,看完你對保障原民秘密投票的報告,這一個部分本席就有無力感。請問,我們在立法院質詢或協商過之後,不知道中選會及主委有沒有積極地跟行政院來討論針對只開放原住民而且是在境內不在籍投票的可能性?您是在委員會裡面協商過了,回去之後就是委員會自己討論?還是你們有很認真的思考過?原民的投票率低,不管在立委選舉或是總統選舉,平均都低於全國非原民的11%以上。這跟原民的人口居住、移民結構有非常直接的相關。我們的平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比區域原住民低於15%,就可以想像說這樣對於讓原住民落實行使其選舉權利的困難,如果我們技術上和選務上的框架沒有辦法打破的話,是不是就會讓原民永遠處於這樣子的困境?

我的問題是,你有沒有跟行政院裡面的其他長官們認真討論這個問題?也就是只開放原住民而且是在境內的不在籍投票?還是只讓委員會而且是在委員會的委員中沒有原住民的狀況下,只讓這些委員自己來決定這個不行?我們知道在政治上有非常多的考慮和疑慮,但是有沒有努力的想要企圖突破,讓原民的投票率可以提高?對此中選會做了什麼?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繼續努力,因為之前我們經過很多次討論的結果都認為最可行的是單一選舉,例如單獨辦理總統選舉,只有單一項的困難度比較低。如果像現在是九合一,尤其是剛才大家討論到還涉及村、里長,要辦理所謂的不在籍投票的困難度就會很高。

Kolas Yotaka委員:立法院的工作是立法,對此我們提了我們的版本,我可不可以具體要求中選會在下個會期之前也提出有關原住民境內不在籍投票的行政院版本,到下個會期的時候我們可以一起來討論?你能不能承諾,至少提出一個中選會版的原民不在籍投票草案?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跟內政部反映,因為選罷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我們不能單獨提出……

Kolas Yotaka委員:對,沒錯,我剛才口誤了。我的意思是,你們要從選務上的角度跟內政部一起來討論。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我們一定會。

Kolas Yotaka委員:好,謝謝。

林委員淑芬:主席,現在是10點16分,所有人皆已質詢完畢,我們來不及在截止前登記發言的委員可不可以發言?

主席:是不是在等一下處理解凍案的時候讓各位提問?

林委員淑芬:解凍案跟我們現在質詢的不一定相關。

主席:應該都差不多啦!

林委員淑芬:如果解凍案跟我現在質詢的內容不相關,那麼你要包容我們喔?

主席:沒問題,剛才就講了。

林委員淑芬:因為現在時間還早,我們在12點以前一定會完成,可是我現在要發言的跟解凍案無關。

主席:我們在處理解凍案的時候讓大家提問,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那跟現在問有什麼差別嗎?依照慣例,剛才才10點16分,離宣布開會到現在只過了1個小時多一點點,再多一個5分鐘會怎麼樣?

主席:剛剛吳琪銘委員也提出相同的請求,我是不是徵詢在場本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再給林淑芬委員和吳琪銘委員詢答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再讓兩位發言,發言時間比照正常的時間,各位委員可以嗎?

張委員宏陸:但不能超過5分鐘。

主席:好,不能超過5分鐘,這樣可以了嗎?我們徵詢在場委員的同意,各給林淑芬委員和吳琪銘委員5分鐘。

現在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一直有一個問題,但很多次都因為時間不夠所以沒有辦法質詢,就是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應如何確保?依據CRPD公約,公民有參與政治和公平生活的權利,身心障礙者當然也要有,而且我們已經內國法化了。有關身心障礙者的投票狀況一直都是滿嚴重的問題,你知道現在年滿18歲的身心障礙者有多少人嗎?中選會對各縣市身心障礙者的分布情形及其需求有掌握嗎?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確切的數據我目前沒有。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全國身心障礙者大概有多少人嗎?不知道,你們不知道,顯見你們根本沒有看到這一個問題。全國一共有113萬名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身心障礙者,對身心障礙者而言,無障礙的投票並不是只限於投票當天,還包括選舉前的資訊提供、投票所的可及性以及投票所的無障礙工具輔助等等。你要不要說明一下目前中選會針對身心障礙者投票的無障礙措施執行狀況是如何?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可不可以請我們……

林委員淑芬:你也不知道,沒關係,因為我時間有限,沒辦法讓你請別人來回答,希望我有下一次機會再問你時,那時候你是知道的。

再者,2016年中選會仿照美國做了一個身心障礙投票場所無障礙設施的檢查表,這個台灣版的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首度在2016年總統大選時實施,要求各投開票所進行無障礙設施調查,你知道不合格率有多少嗎?你們也不知道。那麼我可以在這裡斷言,事實上中選會對這一塊、包括台灣社會對這一塊是沒有看見的。

空間就是政治,政治就是權利,身心障礙者在參與政治活動之前就遭遇到設施、設備等硬體所設下的層層阻絕,將他排除在投票行為之外,或是增加其參與政治活動的負擔成本,在無法涉入空間之前,身心障礙者變成了長期的倚賴者,中選會或衛福部並沒有積極合作,甚至連問題都沒有看到,連相關的資訊統統都沒有掌握,所以身心障礙者從環境中被排除、從政治裡被抹黑,大概就是必然的事。針對這件事情可否請主委回去做一個檢討?

陳主任委員英鈐:可以。

林委員淑芬:因為時間有限,我要問第二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地方區公所的主秘告訴我的,他說他們找不到選務人員,現在反映上來的是,除了九合一選舉外還有十幾張的公投選票,你們說的是投票所空間不夠、票匭設置不夠多,可是區公所的主秘告訴我,他們找不到足夠的選務人員,這要怎麼辦?其次,如果公投投票要開票到半夜12點的話,選務人員的工時從早上8點到半夜12點,長達16個小時的超時工作,又要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在開選務工作會報時有達成一個協議,就是不要讓選務人員過勞。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不是宣稱不要讓他們過勞就可以,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整個投開票的設計都是要確保……

林委員淑芬:第一,他告訴我選務人員不夠,因為一張公投票就是一個票匭、一張票,我問他能不能把所有公投的提案印成一張?他說這樣選務人員沒辦法唱票,但是如果一張票就要一個票匭,他根本找不到足夠的選務人員。你說不要讓他們過勞,要如何不讓他們過勞?從早上8點到半夜12點,工作16個小時,現在光是要找人都找不到了,如果要輪班的話更找不到,那麼要怎麼辦?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會希望縣市長能夠多鼓勵教師參與,因為過去投開票所……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是告訴你現在有這種問題,要防患於未然,如果教師參與的意願不高,而且工時要10-16小時會讓他們更不想要參與。作為一個政務官,這樣回答是不及格的,希望你回去好好思考,因為地方基層反映給我,我必須要反映給你,我提醒你有這個問題,免得開票當天衍生更多的糾紛和問題,你要回去好好想想應對之策,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針對年底九合一選舉整體的作業程序現在還有沒有問題?你有沒有信心?

主席:請中選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英鈐:主席、各位委員。有信心。

吳委員琪銘:公投有幾個案子?

陳主任委員英鈐:目前不清楚。

吳委員琪銘:為什麼還不清楚?

陳主任委員英鈐:因為有十幾個案子在連署,可是沒有任何一案向中選會提出足夠的第二階段連署人數。

吳委員琪銘:資格還不符合,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他們還在連署。

吳委員琪銘:還在連署,是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他們的連署人數還不夠。

吳委員琪銘:請問主委,可以攜帶6歲以下的小孩進投票所投票嗎?

陳主任委員英鈐:對此我們支持,我們也在選罷法草案中提出修正。不過我這次去韓國剛好親眼目睹有一個小孩子在投開票所吵鬧,把票帶出圈票處,結果他們馬上就把那張票拿走,變成無效並保管起來。這個是我們必須做到的。

吳委員琪銘:這是個案,是不是?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親眼看到的,可能發生機率不高,如果我們允許6歲以下兒童投票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吳委員琪銘:畢竟我們要鼓勵投票。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當然鼓勵,可是……

吳委員琪銘:投票率要提高,因為小孩沒人照顧,有些人必須帶著小孩,我們還是要允許6歲以下的小孩能到投票所,應該會比較好吧?

陳主任委員英鈐:我們支持,也已經提出草案。

吳委員琪銘:我們來努力。年底九合一選舉一定不能出問題,好不好?

陳主任委員英鈐:謝謝委員,我們會努力以赴。

主席:本次會議詢答結束,趙委員正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另請書面答復。

委員趙正宇書面書見:

一、《公民投票法》於2017年12月修正,將「公投審議要員會」廢除,明確禁止中選會對公民投票提案進行實質審查。而在《公民投票法》第10條中,也明確規定了中選會得進行「形式審查」之項目:

1.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2.提案不合前條規定(提案格式)

3.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4.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5.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意即除非該公投提案違反上述5項規定,否則中選會皆不得進行其他內容上的審查、甚或予以駁回。

以最近的「超徵稅收應退還人民」公投提案為例,中選會以本案涉及預算事項為由駁回,但「超徵稅收」之法律定位未明,若屬政府自始無法支配之所得,退還給人民亦無「編列預算」之問題。中選會現擅自認定「超徵稅收」之法律定位,是否違背了「形式審查」的精神?

另「反對同性婚姻」之公投案,中選會不斷質疑其違憲,卻不知判定是否違憲乃司法院大法官之權責,若以此理由駁回提案,是否已僭越大法官之職權?是否有侵犯憲法所賦予人民創制、複決之基本權利之虞?中選會未來是否能夠恪遵「形式審查」的原則?

二、公投法修正後,由於公投提案及連署的門檻降低,至今已有超過37案的公投提案送至中選會,其中已有19案進入第二階段連署,造成年底選舉可能與九合一選舉合併的公投案可能就會有10多案。依照中選會目前的決議,除了九合一選舉外的選票外,公投案將會依照一案一票的原則進行,意即民眾屆時走進投票所,除了原本九合一選舉要領的五張選票外,還有可能會領到10幾張的公投票,勢必造成民眾花上許多時間在細讀公投主文,進而延宕選務進行,中選會有無因應對策?

此外,除了公投選票數量過多外,本次公投提案許多議題內容都十分相似。以同志相關的議題為例:在同性婚姻部分就有「您是否同意將民法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以及「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兩案;而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部分又有「您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及「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兩案。如果不是對議題非常熟悉的民眾,在投票當下才看到公投提案的內容,一定都是滿頭霧水,因為明明是看起來在討論同樣議題的公投案,卻因為文字使用的不同而成為不同的提案,民眾在極短的審閱時間下,根本無法清楚理解,卻又有10幾張類似的票要投,這樣的公投方式真的能反映出真實民意嗎?

追根究柢,此次選舉會造成選務如此混亂,在於公投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且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造成公投必須和九合一選舉綁在一起。有鑑於此,本席認為,應提案修正公投法第23條,將法條規定之「應」與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賦予中選會得基於國家財政、選務節約、選舉公平等面向,通盤考量公投是否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三、依照中選會之前的估算,由於本次公投併入地方選舉,每個投票所可能需增加到3名的選務人員,此外,每位選務人員的業務也相對增加,舉凡核對名冊、發放選票、指引投票票箱,選務人員還須核對民眾是否符合法定年齡規定(公投法法定投票年齡18歲;一般選舉20歲),再加上中選會目前傾向採用一案一票匭原則,選務人員尚需確保民眾沒有將公投選票搞混投錯票箱。而上述所提尚僅包含投票之部分,開票則是另一大挑戰。選務人員除了要開地方選舉的票外,還有10幾案公投的票要開,依據中選會主委之前的估算,光是開票的流程便可能要進行到凌晨12點。

然而,本席對於選務人員的相關勞動權益有以下疑義:選務人員是否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範園?若否,則照勞基法的規定,勞工一天基本工時應不能超過8小時,至多加班再加4小時到12小時。但選務人員一早7點多便可能需到投票所布置,再加上估計的開票時間可能開到凌晨12點,意即選務人員一天的工時就已經達到了16小時!本席認為中選會應儘速研議並檢討如何排定選務人員之工作時間,以避免作為行政機關卻有帶頭觸法之嫌。

除了工時超時之外,選務人員的另一項勞動權益也大有問題。目前開票所監察員一天的酬勞僅2,000元,若除以方才的總工作時間,選務人員的平均時薪將會只有125元!明顯低於現行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平均時薪140元。就算中選會將選務人員視為行政助手,而適用公務人員之相關法規,但難道公務人員的薪資就可以這麼低廉嗎?工時就可以無限制延長嗎?

選務人員業務如此繁重,出錯還可能吃上官司,現在工時超時外,薪資方面也低於最低時薪,造成許多縣市的選委會都陸續傳出徵不到人的消息,偏鄉投票所缺人的狀況更是嚴重。本席認為,中選會應儘速改善選務人員之勞動權益,並應掌握各縣市選務人員之招募人數;此外,對於前往偏鄉支援的選務人員亦應給予額外獎勵作為鼓勵。

除了工時工資外,中選會編列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訓練講習費的預算項目,亦僅編列305萬元,相較103年九合一選舉的395萬元,明明選務增加了,為何訓練講習費不增反減?對此,本席建議中選會應儘速編列相關訓練之預算。

四、中選會作為選舉事務的主管機關,賄選的標準與法規也由中選會負責規劃管理,然而,其中一項選舉規定卻一直讓候選人無所適從─即「文宣品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元」之規定。法務部發布的《賄選犯行例舉》中規定:「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雖然法務部一再強調這項標準只是供檢察官作為查賄的參考,但此項標準仍可能影響候選人是否可能因此遭到起訴。法務部在90年定下本項規定,但時經多年,物價變動飛漲,當時訂定的時空背景與現在已大不相同。本席認為,賄選與否之認定,應該由宣傳物品是不是真的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志來認定,不應該單純以單一價格作為認定標準。對此,中選會是否應盡速與法務部進行跨部會協商,提高選舉宣傳物品之限制價格?

委員黃昭順書面意見:

去年底立法院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改為「連署人數門檻為總選舉人數的1.5%」及「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者」,約為450萬總選舉人同意即過關。除此並廢除公民審議委員會、規定18歲有公投權等。事實證明,已對國內政治產生極大的衝擊。

中選會對於「公投綁大選」,究竟應如何投票,受到各界極大關注。尤其年底大選併入的公投案恐逾10案,關係到九合一選務如何順利、迅速且公正進行;大選與公投若設同一投開票所,是否分開投票,其中又牽涉20歲有選舉權、18歲有公投權的差異。

本席請教:

一、直到目前,中選會核准了14個公投案進入第2階段連署,甚至最後預估有20個之多。目前中選會傾向「一案一票匭」,然而,若最後確定公投是「一案一票匭」,則一個投開票所擺放選舉及公投票匭可能超過廿個,現有的投開票所是否都有足夠空間容納?如果不能容納者居多,那投開票場地之大小這一次的選舉是否都該再重新評估,做全盤規劃?

二、因應選務的人力,中選會預估今年選務人員將增加為24至25萬人。然而,本次選務相對繁雜,且因蔡政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強推違憲年改,造成許多公教人員對加入選務工作意願不高。請問選務人員招募進度是否真遇到挫折?招募情形如何?預計從何補足?

三、鑒於各地方投開票所之選民與配置選務人員比例各有高低,比例過高之部分投開票所面對大量各公投案票務恐無力處置,不但選務人員有過勞疑慮,投開票作業效率不彰,對於各種樣態的選民衝突或票務爭議,更是難以即時處理。為確保投開票程序順遂、保障選務人員安全,除原有維安規劃外,應請警政署及消防署協調各地方義警消,共同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

四、若有10張以上的公投票,選民不僅難一手掌握,如無明顯記號區分,很有可能A案投C票匭,遑論投票當天選民會選擇性領票,錯投、誤投可能性極高,增添選務人員開票難度及延長開票時間,關於上述狀況,中選會更要事先模擬排練!

主席:接續處理107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解凍案。請宣讀。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決議()第2目「選舉業務」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凍結第2目「選舉業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第2目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新增決議()第2目項下「選務策進」有關選舉罷免叢書、蒐集選舉資料等費用凍結2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1項決議()第3目項下「兼職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討論事項有5案,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2目、第3目提出專案報告及書面報告,今天已提出報告並經委員詢答完畢,相關預算均准予動支,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均准予動支。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現在散會。

散會(10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