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7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79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摩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1)

許委員就中美貿易摩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美中雙方首輪談判5月3~4日於北京舉行,雙方並未公布會談訴求或發布會談結果,惟據媒體報導,談判結果具顯著分歧。美、中官方均對外表示,雙方將持續進行協商;5月中旬由中方組團赴美談判,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二、中美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若中美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難免遭到波及,不僅影響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政府將持續密切觀察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區域情勢變化,掌握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之產業的可能影響,積極協助臺商因應或調整投資策略,做好相關應變措施。

三、為因應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政府將隨時掌握美中貿易戰的狀況,提出四大方向的因應對策,並積極落實經濟發展相關措施,持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四項對策重點如下:

(一)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另,也將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基地。

(二)加速臺灣內需投資商機:持續擴大內需動能,包括加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落實,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三)提高創新能量:徹底轉變臺灣產業結構,強化自身經濟發展能力,積極落實「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產業轉型策略。同時,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SI)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此外,將加強相關輔導機制,以協助中小企業因應。

(四)推動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協助業者分散出口市場,並搭配新南向政策,拓展具龐大市場潛力之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另,也將鼓勵企業發展消費財,擺脫中間財與中國大陸過度互補之關係,掌握全球消費市場;並協助掌握全球市場通路,避免過度依賴代理商,構築較穩定之外貿獲利基礎。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電推動政策時程和躉購費率支出,以及落實離岸風電產業之在地化,並提出具體的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2)

許委員就「離岸風電推動政策時程和躉購費率支出,以及落實離岸風電產業之在地化,並提出具體的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離岸風電推動政策時程:

(一)本部依行政院核定「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以「行穩致遠」推動原則,採「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方式,推動離岸風電於109年累計設置目標520MW、114年累計設置目標5.5GW。

(二)第1階段示範獎勵部分,本部業已輔導示範業者於106年完成2架示範機組共8MW商轉,樹立我國離岸風電成功典範案例;後續則將於109年完成示範風場約238MW商轉。

(三)第2階段潛力場址部分,本部於107年1月18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先遴選、後競價」方式辦理容量分配,將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期程,穩健推動離岸風電,同時帶動本土供應鏈發展,藉國際技術合作與經驗交流,逐步厚積我國海事工程、風場管理及運轉維護等項目所需之必要技術與相關規範。

(四)本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完成遴選作業,其中民國109年完工併聯案共2家業者獲選,共分配738MW,民國110年至114年完工併聯案則有6家業者獲選,共分配3,098MW;以上遴選作業共7家開發商10座離岸風場獲選,將分別於民國109年至114年陸續完工商轉,總分配容量合計達3,836MW,後續預計於107年6月續辦理競價作業分配1,664MW,俾達114年累計設置5.5GW目標。

二、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支出:

(一)我國離岸風電處於開發初期,國內業者缺乏設置經驗,亦無完整產業鏈,發展環境未臻成熟,相關技術、施工、碼頭、海事工程、產業供應鏈皆待建置,設置成本及運轉維護費均高於歐洲國家。

(二)我國107年躉購費率(5.8498元/度)與德國前12年費率(5.1156元/度)、英國平均履約價格(5.7246元/度)及日本(9.8316元/度)等相較,尚符合國際價格區間。

(三)本部推動第2階段潛力場址容量分配機制,在原有3GW推動目標外,亦納入2GW採競價機制,以進一步增加設置容量及平衡國家財政負擔。

(四)估計至114年累計設置量將達5,738MW,其中競價總量約1,664MW;考量遴選機制帶動市場成熟,假設離岸風電競標量皆發生於114年,則至114年離岸風電電價補貼預估金額約達新臺幣479億元,平均每度負擔約0.18元。

(五)離岸風電第2階段分配5.5GW,共將帶動新臺幣9,625億元投資額,106年至114年可帶動本土製造業總投資額達332億元,114年當年度產值可達1,218億元,新增就業人數2,061人,可有效帶動我國風電供應鏈及經濟發展。

三、本部於107年1月18日揭示「離岸風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將持續推動離岸風電開發商、風力機系統廠商及國內供應鏈體系合作共同推動產業在地化,發展項目及時程如下:

(一)前置期(2021年及2022年):塔架、水下基礎、電力設施(變壓器、開關設備、配電盤)、海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製造(調查、鋪纜、探勘等施工及監造、船隻與機具規劃設計、安全管理;船舶製造包括調查、支援、整理、交通、鋪纜類之新建或改裝施工船隻)。

(二)第一階段(2023年):風力機零組件(機艙組裝、變壓器、配電盤、不斷電系統、鼻錐罩、電纜線、輪轂鑄件、扣件)、海纜、海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製造(塔架、水下基礎等施工及監造、船隻與機具規劃設計、安全管理;運輸、安裝類之新建或改裝施船隻),以及2021年及2022年前置期項目。

(三)第二階段(2024年及2025年):風力機零組件(齒輪箱、發電機、功率轉換系統、葉片及其樹脂、機艙罩、機艙底座鑄件);2021年及2022年前置期項目,以及2023年第一階段項目。

四、離岸風電產業之在地化:

(一)本部推動離岸風電114年政策目標5.5GW,規劃於離岸風電分配機制納入「產業關聯效益」項目,除減少空氣污染、獲取潔淨電力外,更將相關技術深植國內,帶動國內產業發展,期穩健有序帶動國內既有製造業及服務業轉型、開創金融服務業商機、促進本土能源供應鏈發展,以創造更大產值與更多就業機會,並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二)在離岸風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機制之遴選作業中,業者須以「事前承諾、事後具體執行」方式規劃產業關聯方案,獲選業者須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及佐證資料,並經本部工業局查核並提出意見函,預計將可有效促進國際業者與國內業者合作,共同建置本土產業供應鏈,為台灣風電市場建立本土化實績與實力。

(三)為建構本土離岸風電供應鏈,本部業協助中鋼公司與台船公司規劃成立「Wind-Team國際合作聯盟」及「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產業聯盟Marine-Team」,並推動臺中港離岸風電、高雄興達港水下基礎等區域性產業聚落,藉泛國營事業投資提升相關供應鏈信心,期帶動相關本土業者積極投入。

(四)除工程技術項目外,離岸風電規劃場址遴選審查項目亦包括財務健全性、國內金融機構關聯性項目,確保獲選開發案財務可行及具充分風險管理保險計畫,增進國內金融業者參與離岸風電融資機制機會,學習國際銀行離岸風電專案相關聯貸作業,扶植國內相關金融能量。

(五)配合離岸風電發展人才需求,本部將調查及盤點各開發商人力需求,並成立人才培訓中心以因應離岸風電所需人才,各開發商亦與國內各大學校院進行合作,如:沃旭能源已與彰師大、大葉大學簽署「離岸風電人才發展合作」備忘錄;達德能源已與高雄科技大學簽署離岸海事工程人才產學合作意向書;哥本哈根建設基金CIP已與高雄科技大學簽署人才培訓教育訓練與產學合作意向書,並與建國科大、中鋼公司簽訂產學合作備忘錄等,以積極協助培養離岸風電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南北韓世紀大和解簽署板門店宣言,在此國際情勢變化下,建請政府應積極協助國內廠商取得商機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6)

許委員就南北韓世紀大和解簽署板門店宣言,在此國際情勢變化下,建請政府應積極協助國內廠商取得商機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與北韓貿易總額近3年持續下降,2015年及2016年分別為3,012萬美元及1,270萬美元,2017年降至275萬美元。我國自北韓主要進口項目為無煙煤、碳酸鎂、人參根、男用西裝等;我對北韓主要出口項目為石油瀝青、醫用儀器及用具、橡膠氣胎、醫藥製劑等。

二、2017年本部為配合聯合國第2270、2321及2371號決議,於6月及8月公告暫停自北韓輸入煤、鐵礦石、海產、鉛及鉛礦石等貨品;另鑒於北韓連續違反聯合國決議進行核試爆,已嚴重影響區域穩定,為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本部配合聯合國安理會2017年9月11日通過之第2375號決議,於2017年9月25日公告,即日起全面禁止與北韓之貿易。

三、韓國文在寅總統上任後,致力穩定南北韓情勢,推動與北韓和平對話,2018年4月27日韓國總統文在寅與北韓領導人金正恩在板門店舉行「南北韓高峰會談」後發表板門店宣言,以促進朝鮮半島和平、繁榮、統一為目標,將終止敵對行為,把「非武裝地區」轉型為「和平地區」,預定今(2018)年可宣布終止戰爭,將「停戰協定」轉換為「和平協定」,並決定設立由雙方人員進駐之南北韓共同聯絡辦公室,以保障民間交流及合作。我政府將持續關注南北韓互動、北韓與國際社會之互動,以及聯合國對於北韓之經濟制裁是否調整;並對北韓產業發展屬性預做規劃準備,倘相關貿易限制解除,將協助有意願廠商赴北韓開創商機。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兼顧資源供給與長者需求,前瞻性調整高齡者對使用長期照護資源的需求性,以因應「高齡社會」來臨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7)

許委員就政府應兼顧資源供給與長者需求,前瞻性調整高齡者對使用長期照護資源的需求性,以因應「高齡社會」來臨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期照顧需求,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行政院已於105年施行「長期照顧服務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

二、長照2.0總計畫內容: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揮社區主義精神,讓有長照需求的國民可以獲得基本服務,在自己熟悉的環境安心享受老年生活,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照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延伸前端初級預防功能,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長者健康福祉,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銜接在宅臨終安寧照顧,減輕家屬照顧壓力,減少長期照顧負擔。

三、為統整建立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制度,整合社政、衛政資源,設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民眾到宅評估、擬訂照顧計畫,作為受理、提供民眾需求評估及連結、輸送長期照顧服務的單一窗口,制定以人為本的長期照護計畫。

四、為預防及延緩因老化過程所致失能或失智,已於106年啟動「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以衰弱老人及輕、中度失能(智)者為主要服務對象。透過醫事及相關專業團體,針對引發失能(智)之危險因子,發展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及培訓師資人才;並以老人為中心,規劃六大預防照護主題,包含肌力強化運動、生活功能重建訓練、社會參與、口腔保健、膳食營養及認知促進等,提供單一或複合式照護方案。

五、未來推動活躍老化重點,如下:

(一)將健康老化政策納入在所有的政策中,消除老人健康不平等。

(二)提供臨床醫療及社區預防性之服務。

(三)促進長者參與及社區增能。

(四)持續進行健康老化監測研究及發展高齡友善環境。

(五)持續結合縣市政府、鄉鎮市區、衛生局所、醫療院所及民間資源,積極辦理各項老人健康促進議題。期能藉由多方面提升長者的健康、社會參與和營造安全、友善環境,來增進長者之健康及生活品質,並營造高齡友善、失智友善及安寧友善的關懷城市。

六、為充實照顧服務人力之具體策略:

(一)增加誘因:透過長照基金獎勵資源不足地區之人力、服務資源發展,透過服務能量的提升,改善薪資待遇,並增加國人投入誘因。

(二)賦予專業定位:長照服務法已明定照顧服務員之專業定位,未來無論是在居家、社區或機構任職的照顧服務員,均需依照「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通過訓練及認證,登錄於長照機構。

(三)強化職涯規劃:目前刻正積極規劃依不同對象(如失智)訂定不同補助標準,讓從事第一線服務的照顧服務員有多元晉升管道,創造職涯發展願景。

(四)加強人才培育:持續透過勞動部職業訓練體系培訓照顧服務人力,鼓勵中高齡及二度就業人口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與教育部合作,促進老人照顧相關科系與長照單位實習機制及產學合作,吸引年輕世代投入。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面對國際經濟及金融市場的動態變化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8)

許委員就面對國際經濟及金融市場的動態變化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今年以來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復甦步調不一,但整體而言尚屬穩健增溫,OECD、IHS Markit與IMF預測今年全球實質GDP年增率分別為3.9%、3.4%與3.9%,分別高於去年的3.7%、3.3%與3.8%。惟面對國內外政經局勢轉變,包括全球貿易保護主義升溫、主要國家央行貨幣政策正常化、政治不確定性及地緣政治衝突等風險,致國際原物料及股匯市金融市場波動加劇,政府將密切關注,並積極做好相關應變措施,協助產業界因應可能的衝擊。政府所提出相關因應方向包括:

一、加速投資臺灣:賴院長106年9月27日起已經召開10場專案會議,積極打造友善投資環境,包括提出強化法規鬆綁、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落實公共建設執行、促進民間投資及參與公共建設等。

二、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協助業者加強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增加產品的臺灣成分;打造下一世代新興產業,加大臺灣在地研發及製造能量,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加速臺灣內需投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內需發展計畫。

四、提高國內創新能量:落實「5+2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等產業轉型策略,並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SI)企業及產品。

五、促進產業多元布局:以多邊多元的經貿合作計畫,結合東南亞、南亞國家的產業發展進程,布局臺灣的產業發展;積極規劃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等亞太、印太經貿合作體系。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建構智慧工廠人才資源資料庫,提供產學媒合平臺及智慧工廠產業輔導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5)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建構智慧工廠人才資源資料庫,提供產學媒合平臺及智慧工廠產業輔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智慧工廠人才資源資料庫:為充裕智慧機械產業所需之重點人才,本部業已建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制,邀集企業共同依據智慧機械產業職能基準之能力規格,訂定專業技術與能力程度之檢定與測驗機制,針對通過檢定者建立人才資訊,並辦理媒合作業至企業任職,推動企業優先面試獲證者。本(107)年度並已增列智慧化生產工程師能力鑑定,將可建立智慧工廠所需相關人才資源之資料,協助充裕智慧機械產業人才需求來源。

二、有關產學媒合平臺:教育部針對智慧製造人才培訓已在北、中、南(台科大、勤益科大及中正大學)設立智慧製造人才培訓中心,強化學生跨領域實作能力;此外教育部107年起推動第三期技職再造方案,鼓勵技專校院設立類產線之智慧工廠,可協助學生在校期間強化與產業鏈結,並提升跨領域專業技術,另本部已推動智慧機械人才培育相關計畫,透過產學合作平臺,媒合企業與學校攜手合作培育智慧機械產業所需之人才,提升研發能量及人才加值。

三、有關智慧工廠產業輔導:

(一)對於企業投入創新活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等,政府將提出具體措施,並運用租稅、補助、輔導及低利融資等多元化政策工具,誘導企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等活動,推動產業升級轉型。在建立典範及推動分級轉型方面,本部已運用產業領航計畫,涵蓋航太、水五金/手工具、汽機車及橡塑膠等4大領域之6家領航企業,與國內解決方案提供者及學校合作,建構智慧產線或工廠,並促成產業典範轉移,藉由成功經驗之複製擴散,逐步導入中小企業帶動升級轉型。

(二)另於臺中精密機械園區建置「智慧製造試營運場域」開發一條9種零組件之混線智慧製造示範生產線,提供中小企業快速打樣及試作量產服務,預計每年輔導約50家中小企業導入應用。目前我國CPC(中國生產力中心)完成「4.0製造業生產力再造成熟度評量」,工研院亦參考VDMA(德國機械與設備製造業協會)之作法,針對業者發展智慧機械或製造之現況進行評量與盤點。未來亦可利用評量結果,針對不同成熟度業者提供採取適當對策。

(三)有關對建置智慧工廠之廠商給予貸款優惠方面,行政院金管會已推出「創新創業基金」及「天使基金」辦理5大產業(包括導入智慧機械進行智慧化生產)創新放款方案。另土地銀行和臺灣企銀亦分別推出200億元及300億元的「智慧機械融資專案」,協助廠商購地建廠、採購設備、外銷貸款等服務。

(四)另外,智慧機械為5+2產業創新政策之一,政府刻正積極協助國內產業導入智慧製造,結合精密機械與智慧技術,以提升產業生產力;而業者多建議政府對於業者購置智慧機械應提供投資租稅抵減。爰此,政府正研議規劃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投資於智慧機械相關設備或技術者,其支出得享有租稅優惠,藉以誘導業者儘速引進先進智慧化軟硬體或技術致力產業轉型,並評估本項租稅優惠之可行性。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知名的麗晶集團,售出逾半股權給英國洲際酒店,政府須正視後續產業危機,提出具體措施有效改造臺灣觀光產業體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8)

許委員就國際知名的麗晶集團,售出逾半股權給英國洲際酒店,政府須正視後續產業危機,提出具體措施有效改造臺灣觀光產業體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晶華酒店為國內知名國際觀光旅館,其經營特色有別於傳統以資本投資為核心但回收期長、資金壓力大之營運模式,乃重視品牌、服務而成立「Silks Place(晶英)」、「Just Sleep(捷絲旅)」等國內連鎖旅館品牌「輸出管理」,近3年營收表現均為全國觀光旅館營收排名第一名。其於99年成功從美國Carlson集團手中收購「Regent(麗晶)」國際連鎖旅館品牌,創下臺灣本土旅館業者收購國際品牌首例,也使晶華酒店邁入跨國連鎖旅館品牌之列,讓臺灣在全球觀光飯店業的位置,再也不是只能「引進」知名品牌飯店管理模式的跟隨者。

二、據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等報載及洽詢晶華酒店結果,今(107)年晶華酒店進一步與英國洲際酒店集團(IHG)合資成立Regent Hospitality Worldwide(RHW)公司經營麗晶酒店(Regent Hotels & Resorts)於臺灣以外地區的全球性業務,成功與世界十大知名品牌之一的跨國酒店企業綁定為合作夥伴,除挹注3,930萬美元轉讓股權的獲利進帳,亦擺脫麗晶酒店品牌在國際市場單打獨鬥的辛苦局面,未來只要開發新的麗晶酒店,晶華酒店就有品牌授權費進帳。更重要的,麗晶酒店也將加入IHG的全球旅館訂房系統(全球會員達1億人),透過綿密的業務與行銷網絡、完善的會員回饋計畫,大幅度且全面性提升各酒店的住房業績與獲利。換言之,晶華酒店與IHG結盟,可以加速麗晶酒店品牌的版圖擴張,更可以直接增加IHG全球1億會員的客源,故外界多持正面看法。

三、次查臺灣觀光發展正面臨來臺客源市場結構盤整、區域旅遊競爭激烈及產業關鍵轉型等挑戰,對旅宿業而言,依市場需求供給量逐年增加,或依旅遊環境變遷進出市場仍屬常態,面對旅客對價格、特殊體驗之選擇,業者亦積極調整其經營方向或品牌定位,並朝科技、創新服務體驗等區隔市場,以提高住宿率,增加獲利。例如近年仍有國內外品牌持續加碼拓點(如晶華、凱撒、雲朗…等),顯示業者對於觀光市場仍深具信心。檢視整體市場面,臺灣旅宿業之供給量增加,已形成M型化發展,健全的財務規劃與經營策略,包括品質提升、客源定位、主題行銷等缺一不可,目前不乏經營有聲有色之飯店業者(如總營收前5名觀光旅館:晶華、君悅、台北寒舍喜來登、台北W飯店、國賓等),並屢獲國際推薦或獎項殊榮(2018米其林指南推薦之旅館如:台北文華東方酒店、本土品牌誠品行旅、Home Hotel、美福大飯店…等),而體質不佳之飯店亦應藉此予以強化經營策略、提升軟硬體與服務。

四、交通部觀光局除旅宿業品牌輔導外,亦訂有品質提升之相關獎勵要點(如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補助客房總數15間以下旅館轉型之規劃設計與經營管理費用、星級旅館設置無障礙設施、營造在地特色、加入國內外或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及加入訂房系統等),以及受災旅宿業貸款信用保證,使其順利取得資本性融資之貸款及花蓮3355專案之產業輔助,透過前述相關作為,鼓勵業者強化競爭力,以吸引國內外住宿旅客,創造更大商機。

五、觀光局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5大策略,希達成產業之創新永續經營,茲對旅宿業未來發展研擬之管理作為:

(一)滾動式檢討鬆綁相關產業管理法令與規範,提升業者經營彈性。

(二)提升旅宿產業之軟、硬體服務與品質升級。

(三)強化「星級旅館」及「好客民宿」品牌輔導。

(四)協調各縣市評估轄內整體旅遊環境與資源,智慧化管理引導旅宿業之設立。

(五)檢討旅宿業相關獎助措施,如品質提升、智慧管理……等予以獎勵,並輔導業者強化經營管理、創新服務,提升競爭力。

(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相關警務人員時常需支援大型抗爭事件,政府是否考慮專設專業化警力處理抗爭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19)

邱委員就相關警務人員時常需支援大型抗爭事件,政府是否考慮專設專業化警力處理抗爭事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警政署設有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職司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事項,專責拱衛中樞、支援地方治安事故及緊急應變等任務,係常任機動保安警力單位。

二、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轄區警察分局(或警察局),聚眾活動防處勤務規劃與執行係屬地方權責,由各轄區警察分局(或警察局)依危安預警情資、陳抗激烈程度、妨害交通秩序等因素,規劃使用警力以地方建制人員為主,本部警政署依據轄區警察機關申請,調派支援必要警力為輔。

三、依轄區警察機關申請需求,規劃警力調度順序原則:

(一)優先調派常任機動保安警力: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

(二)警政署所屬機關擔任備援警力:本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航空、鐵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二、三、七總隊等機關。

(三)撙節調用地區警察機關警力:遇重大緊急突發事故,前揭警力尚不足以支援應變維護社會秩序時,始撙節調用部分地區警察機關機動保安警力,並以發生地區周邊縣市優先支援。

四、未來持續依下列原則撙節警力,確保運用適切必要:

(一)以最少警力完成任務。

(二)不影響地方治安維護。

(三)兼顧員警輪休權益。

(四)重視勞逸平均。

(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員警經常值勤超時,未有實質補休,應妥善制定配套措施,並落實警員補休等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18)

邱委員就員警經常值勤超時,未有實質補休,應妥善制定配套措施,並落實警員補休等相關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2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次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本部警政署規定各級勤務機構勤務編排,以每人每日8-10小時為原則,無法以10小時編排勤務基準表之勤務機構,應敘明具體困難原因報核;如編服10小時仍無法滿足治安需求時,由分局長召開座談會,廣納基層意見,依轄區治安狀況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為有效管制各單位服勤時數延長編排情形,應由各警察機關落實審查所屬單位是否確實列管延長編排超勤時數,每年定期陳報審查情形。是以,員警執行特殊任務專案勤務仍應依上開規定編排勤務時數,讓員警每日有連續8小時之睡眠時間,以維護其身心健康。

三、綜上,為維護員警身心健康,本部警政署均請各警察機關(構)、學校衡酌勤、業務需要及實際人力調配情形,儘量使超時服勤員警能按其意願補休假。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近年文攻武嚇不斷,政府應有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1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1-210)

邱委員就中國近年文攻武嚇不斷,政府應有積極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目前政策並未鼓勵臺灣地區學生、學者赴大陸就學、就業,本部將持續提醒學生、家長及學者赴陸就學就業時應評估可能的風險。有關國人赴陸就學、實習、就業,除基於個人生涯規劃外,亦應深入考量兩岸在政治、制度、法令規定、價值觀之差異,審慎評估赴陸發展可能存在風險。同時,本部將持續掌握臺生、臺師在中國大陸所遭遇之不公平待遇、政治審查、智慧財產、人身自由安全等受限制之案例,適時提醒國人赴大陸發展時可能遭遇限制。

二、本部已掌握及持續追蹤臺生赴陸就學人數之動態資訊,同時結合相關部會及單位,透過座談會活動等適當場合及時機,協助赴陸臺生解決生活及就學問題及宣導國內最新政策,強化對我國之認同並鼓勵臺生返國就學就業。此外,本部即時掌握陸方各項教育政策動態及措施內容,持續觀察及評估後續影響,並據以調整本部因應措施。

三、本部正積極透過高教深耕計畫、玉山學者計畫等,強化我國高教競爭力、高教人才吸引力。並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加強宣傳各項涉及青年工作之政策或措施,提升青年學生學者對留臺發展之信心。此外,政府針對大陸「對臺31項措施」之因應策略「壯大臺灣,無畏挑戰」之四大方向及八大策略中,針對「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方向,透過策略一「提升學研人才獎勵」計7項措施,在自由、民主、法治的基礎上,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頂尖人才的國家,厚植經濟實力,壯大臺灣。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4月28日晚間驚傳火警案,除開罰外,又採取何種輔導及改善措施;請將未來規劃安全檢查及改善等計畫送交立法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2)

黃委員就「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4月28日晚間驚傳火警案,除開罰外,又採取何種輔導及改善措施;請將未來規劃安全檢查及改善等計畫送交立法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印刷電路板製造工廠(以下簡稱PCB廠)生產過程,需處置、使用及儲存一定規模之多種化學品,如有不慎易發生火災、爆炸等災害,各勞動檢查機構均已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依規定查處。

二、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對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歷年勞動檢查結果缺失,主要包括局限空間、設備操作安全、化學品暴露及火災爆炸危害。為精進管理作為,職安署與台灣電路板協會(TPCA)持續加強合作,協助強化產業供應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及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推動,已優先完成有印刷電路板業龍門電鍍設備及乾燥設備職業安全衛生標準草案,將於近期台灣電路板協會常會中通過並提供事業單位作為採購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參考,並與該協會共同落實宣導及稽核。

三、對於事業單位長期內部擺放如強酸、強鹼等危險性化學藥品,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安全及衛生,職安署採取下列檢查、宣導、輔導措施,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改善:

(一)加強檢查,督促雇主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針對所轄具危害性化學品之事業單位實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管理、有機溶劑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火災爆炸災害預防等專案檢查,並查核管制性化學品、優先管理化學品報備管理情形,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為檢查重點,督促事業單位落實防災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積極輔導,協助事業單位提升化學品管理水準:針對具化學品危害高風險或高職災之廠場實施安全衛生診斷輔導,強化其對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能力,並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改善建言及請事業單位高階主管出席座談,並確實做好安全設施管理。

(三)擴大宣導,提升勞工從事作業之安全衛生知能:針對高危害製程及化學品現場作業主管、作業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承攬商等辦理火災爆炸、腐蝕洩漏、中毒等防災宣導活動及訓練課程,提升事業單位防災知能及強化勞工安全意識。並印製相關災害預防宣導海報、摺頁,於實施宣導、檢查時,分送事業單位,要求其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強化勞工防災能力。

(四)機關合作,強化縱橫防災效能:透過部會合作實施聯合稽查,如經濟部大型石化業查核、內政部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工廠消防檢查實施計畫等,結合部會監督力量,擴大防災成效,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及承攬商管理,同時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辦理中小企業臨廠訪視輔導、宣導及安衛家族等工作,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設施,強化其自主管理能力。

四、本部為賡續強化PCB廠火災、爆炸等各項防災作為,以降低職業災害,業已規劃「加強PCB廠火災爆炸災害預防計畫」,計畫實施日期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取分級管理策略,優先選列儲存使用較大量危險化學品之PCB廠共90家為對象,實施安全衛生檢查360場次(每年初複查各一場次),並辦理高階自主管理座談會6場次,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之工作安全及衛生。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多斷交及臺美安全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5)

許委員就「臺多斷交及臺美安全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的外交打壓從來沒有停止過,過去數十年來,不斷企圖挖我邦交國,最近又以鉅額金援挖走我友邦多明尼加,令人遺憾。政府重視對外工作,與此同時也同樣重視兩岸關係,過去兩年來,我們已多次公開重申維持兩岸現狀,可說是已經盡了最大的善意,希望中國也能展現善意,共同維持兩岸的和平、穩定與發展。

二、在臺美安全關係方面,針對中國近來對我國之種種打壓及威脅,包括謀奪我邦交國、壓迫我國際參與空間、派遣軍機及軍艦頻繁繞臺等行徑,外交部持續配合我政府相關部會積極展開因應作為,並就我國際參與、邦交情勢和國家安全相關議題,與美方保持密切溝通及聯繫。美國向來對於臺海穩定及臺灣安全高度重視,包括國防部長馬提斯(James Mattis)等多位美國資深官員之公開發言,以及川普政府上(106)年12月公布之美國「國家安全戰略」(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報告中,均多次強調美國將持續依據《臺灣關係法》履行對臺灣之安全承諾;另川普總統上年6月正式通知國會總值約14.2億美元之對臺軍售案。國務院並於本(107)年4月核准美國防廠商「行銷許可」(marketing license),提供我潛艦國造技術協助。上述各項發展均充分顯示美國對臺灣提升國防自衛能力之支持,以及忠實履行《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對臺安全承諾之決心。維護臺海及區域的和平與穩定符合臺美利益,也一向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目標,未來我政府將持續在良好的互信基礎上,與川普政府就臺美安全等議題保持密切溝通及合作。

三、未來政府將持續全力實踐「踏實外交」,本諸互惠互助原則,運用高層互訪、協助友邦發展政經建設、深化與友邦雙邊既定合作計畫、發揮我經貿及醫療等領域優勢、有效配置外交資源等策略,維繫現有邦交關係,增進與理念相近友好國家關係,爭取更多國際參與,並加強推動「新南向政策」,積極參與「印太戰略」,以維護國家主權、尊嚴與利益,並與友我國家共同追求區域穩定、和平與繁榮。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查緝槍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3)

許委員就查緝槍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行政院第1次治安會報院長指示,目前治安三大目標為反毒、打詐及掃黑,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除依指示督促所屬落實辦理,運用風險管理機制,集中人力對來自高風險地區人、貨提高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並實施多層次查核,強化邊境管理網,阻斷境外槍毒來源。本年1月至4月已查獲走私毒品101案、毛重3,980公斤,槍彈2案、制式槍枝112把及子彈1萬2,378發;該署並於本年4月19日發布「海關執行協同邊境管理風險整合作業要點」,擴大整合檢、警、調、海巡、憲兵及海關六大查緝系統之風險資訊,全面合作執行區域聯防;鎖定可疑高風險貨物目標,運用X光儀檢或緝毒犬等查緝工具嚴密查核。未來亦將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合作,運用與他國建立之關務合作機制,相互通報走私情資及進行查緝技術交流,以及鎖定高風險進出口貨物及落實查核入出境旅客。

二、為加強查緝非法槍彈,以維護治安,內政部警政署已落實下列各項作為:

(一)對外杜絕來源:

1.境外部分:由派駐國外警察聯絡官,擴展情報管道,傳遞交換走私犯罪情資,澈底遏阻槍械流入國內;各警察機關查獲走私槍械案件,深入追查幕後金主及主嫌,若有涉及境外犯罪情形,則依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短期任務型聯絡官或依個案洽大陸公安部協助等模式,配合協調當地國司法機關查緝。

2.邊境部分:由該署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等機關,並結合海委會海巡署各分署、關務署各關口,實施重點查緝及交叉查核,將船舶、廠商、貨物類別、性質、來源地、報關行等區分為高、低危險群,並運用「風險管理運用系統」及「漁船安檢系統」加強過濾篩檢,嚴防境外槍枝夾藏走私入境。

(二)對內全面查緝:以高風險擁槍分子為目標,聚焦打擊,並針對具有價值之情資或須擴大偵辦者,報請各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以及指派專責人員與各地檢察官建立聯繫網,發揮檢警團隊合作力量。另要求各警察機關偵辦(破)涉槍案件,應秉持「以案查案、以人追槍、以槍追人、向上溯源、向下發展」原則,追查相關嫌犯及槍械供給流向、管道及來源,並嚴防流竄犯案或偷渡出境。

三、按運輸槍枝、毒品之行為,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涉有刑責,法務部相關檢察署指揮司法警察機關積極蒐證查緝,如有具體事證,檢察機關將依法偵辦,該部亦適時請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加強查緝相關違法行為。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4)

許委員就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107)年2月13日公布我國本年經濟成長率預測為2.42%,較民國106年11月預測(2.29%)上修0.13個百分點。本年4月27日上修我國第1季經濟成長率概估統計為3.04%,較2月預測(2.77%)增加0.27個百分點,顯見臺灣經濟審慎樂觀。

二、為優化國內投資環境,行政院自106年9月起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除解決企業投資面臨缺電等五缺問題外,並推動其他有助完善產業環境之措施,例如: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期促使臺灣成為亞洲新創資本匯聚中心;推動行動支付普及,達成2025年行動支付使用率90%之目標;預計本年5月底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將作為臺灣對外招商、攬才之核心主政單位。此外,為加速產業創新轉型,提高產業附加價值,並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政府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及營造產業創新所需基礎環境,已獲初步成果如下:

(一)透過資金協助、人才支援、技術提供及法規調適等配套措施,完善創新生態體系:

1.提升106年產業產值或營業額:

(1)帶動機械產業產值達1.1兆元,成為我國第3個兆元產業。

(2)臺灣物聯網產值約9,774億元,較105年成長19%,占全球產值達4.1%。

2.協助「5+2」產業創新資金取得:

(1)鼓勵本國銀行對「5+2」新創重點產業增加放款,推動至106年底新增放款3,676億元,超過第1期目標1,800億元,而第2期(即本年)目標為2,000億元,截至本年3月已新增放款646億元。

(2)105年7月成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1,000億元,截至本年3月已通過太陽能、傳統產業、再生醫療等領域申請案,帶動投資金額達191億元。

(3)106年4月通過「綠色債券作業要點」,截至本年4月底,國內、外銀行與中油、台電等公司計發行15檔綠色債券,規模約397億元。

3.吸引國際人才:

(1)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完善攬才環境,吸引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與生活,首張就業金卡由行政院賴院長頒發予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

(2)106年已選拔35位博士赴矽谷著名企業、新創事業實習,與國際研發創新接軌,本年第1梯次已核定選送47人。

4.連結國際研發資源:

(1)已吸引微軟、亞馬遜及Google等國際企業來臺設立研發中心或創新中心,協助臺灣發展物聯網、人工智慧等。

(2)全球最大離岸風電開發商沃旭能源(Orsted)、風機系統商艾納康(ENERCON)、西門子歌美颯(Siemens Gamesa)等,已來臺成立亞太區域據點或營運總部,協助臺灣發展離岸風電。

5.鬆綁法規促進創新:

(1)設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釐清新興商業模式適用法規,已釐清及解決13項議題。

(2)「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已於本年4月30日施行,提供金融科技試作之安全環境。

(3)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增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措施。

(二)促成「5+2」產業創新拓展國際市場:

1.生醫產業目標推動20項新藥、80項高值醫材進入國際市場,106年即促成55項醫材獲美國上市核可,其中高值醫材為37項,將臺灣品牌成功打入國際高端市場。

2.為協助臺灣企業發展國際品牌,經濟部工業局推動「品牌臺灣發展計畫第二期」,結合國內外管理顧問公司與政府法人團隊,依個別企業需求,協助其進行內部品牌發展策略之檢視與規劃,提供產業技術升級、產品改良、智財布局、行銷、人才培訓及資金融通等輔導,建構自有品牌之國際競爭力。

3.為鼓勵國內具潛力中堅企業提升技術、研發及品牌行銷等營運發展,經濟部工業局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加強重點輔導,以協助企業成長與茁壯。

4.為協助臺灣產品發展行銷國際市場,經濟部貿易局運用「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於各國推廣臺灣產業形象,透過多元、創新之國際行銷作法,提升臺灣整體國際形象,增進更多海外市場商機。另,「亞洲.矽谷」計畫協助新創拓展國際業務,如協助新創團隊參加美國知名消費性電子展(CES)等全球重要新創及專業展會,並透過外館提供新創落地諮詢及媒合服務,擴大協助新創介接海外資源。

三、又,為維繫我出口成長動能,協助企業擴展國際,政府將積極深化多面向經貿網絡,為臺灣產品與服務開拓新的市場商機,如推動新南向產業鏈結合作,透過搭建臺灣與新南向國家產業合作常態性平臺,促進雙邊產業公協會、技術法人、智庫之交流與合作,深化夥伴關係,衍生產業合作契機並促成具體產業合作案。未來並將持續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雙邊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融入區域經濟整合,降低產業出口成本,提供企業公平競爭之國際環境。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推動存託憑證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4)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推動存託憑證對我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政府自民國81年起開放外國企業來臺第二上市(櫃)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合計曾有37家TDR掛牌,嗣因部分TDR公司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截至目前計餘18家。另查鄰近地區證券市場發展存託憑證(DR)成效並不顯著,例如香港交易所目前僅剩1檔HDR上市掛牌,故各國交易所仍以積極爭取外國企業第一上市為優先選擇。

為有效因應中國大陸推動存託憑證(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對我可能產生之衝擊,金管會除持續關注CDR後續發展及富士康工業互聯網公司(FII)在大陸掛牌之後續效應外,亦積極推動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促進來臺上市(櫃)之企業多元化與國際化,以活絡我國資本市場,提供大眾更多投資選擇。另為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及提升市場競爭力,確保國內上市(櫃)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力及股東權益,吸引海外臺商及外國企業來臺掛牌,金管會已持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推動當沖交易稅減半等多項振興股市措施,有效提升臺灣資本市場之成交量及流動量,目前股市成交量表現已有明顯成長。

(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放寬併購相關上市(櫃)規範、增設電子商務產業上櫃掛牌類別、增訂多元上市(櫃)條件及縮短首次公開發行(IPO)審查時程至6週,並持續鼓勵大型企業上市(櫃),且赴海外積極招商,吸引海外企業以及上市(櫃)之海外子公司回臺上市(櫃)。

(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訂定重要子公司擬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者,應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重大訊息公告等規範,以確保國內上市(櫃)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力及股東權益。

(四)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延長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辦理股權轉換之3年期限,以利上市(櫃)公司妥善運用各種員工獎酬工具,留任優秀人才。

二、至有關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交所)准許「雙重股權企業」上市集資對我可能影響,說明如下:

(一)港交所放寬採同股不同權之公司得上市,其目標發行公司主要係大陸大型新創科技事業,該類公司目前尚不得來臺上市,與我國目標市場具區隔性,故港交所採行該制度,應不致對我造成重大影響。

(二)國外機構認為該制度影響公司治理,例如標準普爾道瓊指數公司(S&P Dow Jones)聲明其標準普爾1500綜合指數成分股將不納入該類型公司,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亦認為該制度衍生侵害公司治理之風險與不利少數股東保護,且該類公司之股東行動主義將影響公司治理表現。

(三)我國投資人結構及訴訟制度與香港有別,我國散戶投資人比例相較香港仍高,且我國對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多有賴投保中心代表投資人提起訴訟,故股東權利救濟之能力及效果與香港尚有差異。

(四)綜上,考量該制度對公司治理之影響、我國投資人結構及投資人權益保障等因素,金管會將持續關注我國企業發行同股不同權情形及鄰近證券市場之發展與實施情形妥為因應。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經濟表現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6)

許委員就臺灣經濟表現及兩岸經貿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在過去一年(民國106年)各項經濟數據已往正向成長邁進,經濟成長率2.86%為近3年來最佳、失業率3.76%創17年最低、出口年增率13.2%為7年最大增幅、外銷訂單4,928億美元創歷史新高、觀光客來臺人數持續突破1,000萬人、上市(櫃)公司總營收31.8兆元創新高、股市1萬643點創28年來新高。政府將持續展現高度執行力,加速落實「五加二」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再創經濟榮景。

二、中美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必將遭受波及,不僅影響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面對美中貿易摩擦加劇,政府將致力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同時希望美中雙方經由談判解決問題,避免貿易戰影響臺灣經濟及國際經貿發展。惟為降低美中貿易戰對我經貿可能風險,政府已隨時掌握美中貿易戰最新發展,經濟部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就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之產業,瞭解對我產業影響,持續協助臺商因應或調整投資策略,做好相關應變措施。

三、有關所提將中國大陸列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對象一節,我國為配合國際合作與協定,以及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自84年起依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全面實施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理制度,其目的係為防堵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經濟部貿易局將中興通訊公司納入管理名單,係為維護我高科技業者出口利益,而非禁止我商出口,因此,如業者提出之申請符合規定及審核要件,即可核發出口許可。凡輸往我國實體管理名單之對象,均應先取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後,再向海關報運出口;我相關業者提出申請輸出許可證後,倘文件齊備,發證單位於3日內即可核發。

四、兩岸經貿關係密切,中國大陸是我重要市場,臺灣不會選擇排斥、抗拒中國大陸,反而期盼在產業合作、貨物往來等經貿議題,坦誠交換意見,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之可能性。政府堅持兩岸各項交流合作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互利」原則,呼籲對岸透過建設性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促進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發展。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教育部長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3)

許委員就教育部長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近期對教育部吳部長茂昆爭議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擔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溢領講座教授獎助金問題:查監察院前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檢送調查意見致該部以,吳部長前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及講座教授期間,依該校講座設置辦法支領獎助金或研究經費,惟未履行該辦法所定之講座教授授課義務,又違反同辦法不得領取相同性質補助相關規定,核有疏失,該部允應積極督促該校檢討改進,歸還溢領款項。該部嗣於103年12月26日函請國立東華大學依上開監察院調查意見辦理,該校於104年1月23日函復以,為避免重複支領相同性質之補助,該校業於104年1月12日依監察院調查意見收回101年1月23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支給吳部長之講座教授獎助金計176萬4,516元。

(二)擔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期間請假情形:依該校提供資料敘明以,吳部長前任國立東華大學校長期間之差假多為公差,且部分時間包含假日。

(三)國立東華大學專利權移轉問題:按大學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研發成果除經政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學校所有;另同辦法第18條規定略以,學校應將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予研發成果創作人;又同辦法第5條亦明定,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管理及其收入之內部控制機制;第7條至第10條規定學校相關人員應建立之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機制。

二、另有關吳部長擔任前行政院國科會主委期間,曾主導金額高達5億元的研究計畫,卸任後回任中研院物理所即申請該計畫並獲核定一節,案經監察院調查後結案存查,說明如下:

(一)該計畫主要在於參與全球e-Science合作架構、建立所需國際網路連線與e-Science亞洲中心維運,維持我國作為e-Science亞洲中心地位。

(二)該案於105年5月12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屆第22次會議決議結案,會議紀錄以「各項調查意見業經行政院、科技部、中研院及法務部等機關函復檢討改善情形,尚符本院調查意旨,全案結案存查」。

三、又有關吳部長於前行政院國科會主委任內,參加由中國大陸單方舉辦之會議,涉違反當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務官不得參加之限制,以及擔任大陸軍工企業「西部超導」技術顧問一節,經查吳部長於93年5月至95年1月任前行政院國科會主委期間,僅於94年10月間經許可赴中國大陸1次,係參加國際科學理事會(ICSU)第28屆大會,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吳部長並表示渠任職期間並未於中國大陸兼職。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維護警消人員相關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0)

黃委員就維護警消人員相關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內政部針對警察人員相關之各項制度與福利,已研議推動下列事項:

(一)擴大招生,解決警力缺口:規劃每年招訓約3至4千人,預計於民國108年可使基層警力缺額獲得適度解決。

(二)調整工時、建立合理勤休制度並簡化業務:每日編排服勤時間以8至10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限,並陳報上級列管;另嚴禁3段式(含)以上勤務編排方式,並要求員警於輪休前1日,勤務編排時間不超過深夜24時為原則,俾使員警有集中之休息時間;持續簡化警察業務及減化協辦業務,以減輕基層員警工作負擔。

(三)推動警察裝備汰舊換新:規劃「精實警察制服方案」,預計於本(107)年底完成;編列經費汰購員警手槍,並爭取預算汰補警用車輛,以精進重要警用裝備,確保員警執勤安全。

(四)提高警察待遇:本年5月24日行政院會議已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附表1警察人員俸表修正草案,將警正四階以下基層警消俸額上限由現行500元提升至525元,該修正草案將會銜考試院函請貴院審議。又考量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特殊執勤環境,研議增列「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之員警「危險加成」,並已於本年4月23日報院審查。

二、至所提警消人員退休權益應比照退伍軍人及年金改革應暫停實施等情事,因涉及警消人員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事宜,主管機關為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已於本年5月15日轉請該部卓處。

(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1)

黃委員就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結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107)年2月13日公布我國本年經濟成長率預測為2.42%,較去(106)年11月預測(2.29%)上修0.13個百分點。本年4月27日上修我國第1季經濟成長率概估統計為3.04%,較2月預測(2.77%)增加0.27個百分點,顯見臺灣經濟審慎樂觀。

二、至美中貿易戰對我國之影響一節,依據本年5月19日美中雙方在諮商後發表之聯合聲明,中國大陸將擴大增加購買美國商品縮減貿易逆差,同時將就雙方關切之智慧財產權進行合作,中國大陸亦承諾修正專利法及改善投資環境。美中貿易摩擦和緩有助於穩定全球經貿,對於臺灣、美國及中國大陸三方綿密之供應鏈亦有正面影響,減少三方貿易衝突之風險,科技業如晶圓代工業者初步評估均樂觀其成。另,美中雙方聯合聲明提及將加強雙方高層經貿溝通,持續就執行細節進行後續諮商,經濟部亦將賡續觀察美中雙方諮商內容,動態評估對我產業影響。

三、為提升我國經濟發展潛能,政府除致力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創新、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擴大內需動能、強化育才留才及加強多元布局外,亦積極發展臺灣品牌,以壯大臺灣,提升國際競爭力。具體推動措施說明如下:

(一)優化投資環境:行政院定期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積極排除五缺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打造有利廠商投資之環境,增加就業機會,進而帶動薪資提升。

(二)促進產業創新: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創造投資商機。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創造就業機會。

(三)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與技術開發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與經營管理技術,強化臺灣產業體質。

(四)擴大內需動能:政府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擴大內需市場,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提升國人福祉。

(五)強化育才留才:透過強化產學連結、企業協力培育,以提升年輕人專業技能,並透過稅制優化、新增企業獎酬管道及打造新創友善創業環境,給予年輕人更多發展機會。

(六)加強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多元化,並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新南向國家之布局。同時,藉由加強拓銷新南向市場及轉移生產基地等分散市場,或協助臺商進行產品客製化之製造、銷售等策略,以達海外訂單移轉效果。

(七)發展臺灣品牌:政府刻正積極推動「品牌台灣發展計畫」,整合專業執行團隊與國內、外品牌管顧公司之能量,提供臺灣企業全方位品牌發展之諮詢及服務,以強化臺灣品牌企業競爭力。

(二十)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多明尼加與我國斷交,兩岸政策是否需要改進或修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1)

馬委員就多明尼加與我國斷交,兩岸政策是否需要改進或修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中國政府對臺灣的外交打壓從來沒有停止過,過去數十年來,不斷企圖挖我邦交國,並以其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在國際上圖謀否定我主權,矮化我國格,並限縮我國際空間,尤其最近又以巨額金援挖走我友邦多明尼加,令人遺憾。

二、政府重視對外工作,也同樣重視兩岸關係,過去兩年來,我們已多次公開重申維持兩岸現狀,可說是已經盡了最大的善意,最大的努力,也希望中國也能展現善意,共同維持兩岸的和平、穩定與發展,並在國際上共創兩岸雙贏。

三、政府不會以犧牲主權,犧牲人民尊嚴的方式,去委曲求全,外面的壓力再大,我們都不會屈服,只會更團結一致對外。臺灣會繼續走向世界,我們的決心不會改變。

四、臺灣將會持續堅定推動「踏實外交」各項既定計畫,戮力克服當前臺灣的各項外交挑戰,除鞏固現有邦交國之外,並將進一步深化與美國、日本、歐洲等理念相近國家的關係,同時期盼在美、日、印度、澳洲之「印太戰略」中,扮演積極的角色,並做出貢獻,堅決捍衛國家的主權、尊嚴與利益。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教育部駁回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結果,嚴重侵犯大學自主核心,踐踏學術自由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4)

馬委員就教育部駁回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結果,嚴重侵犯大學自主核心,踐踏學術自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法第1條明定,大學係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基此,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本部、學校及遴委會均須依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校長遴選相關法規審慎執行。本部所為之適法性監督,不會影響大學自治所保障的學術講學、研究自由。

二、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遴選作業,本部對所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進行適法性監督,在確認「遴選程序合法」及「校長任用資格無誤」後,完成校長聘任作業。

三、有關臺大校長遴選聘任,本部一直秉持尊重大學自治跟依法行政原則,依法就資格及程序進行審查,踐行適法性監督。臺大於本(107)年1月10日將新任校長當選人報本部,基於臺大校長一職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質,而臺大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之重大利害關係於遴選過程中未經充分揭露,造成不公平之競爭,又遴委會及校務會議均未實質處理前述校長遴選程序瑕疵相關爭議,本部爰於107年5月4日函請臺大迅即重啟遴選程序。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大學制定英文畢業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7)

邱委員就大學制定英文畢業門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對於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之水準,得訂定具大學自治規章性質之規定,本部本於大學自治與專業自主的立場,予以尊重,且本部並未強制學校設立外語檢定門檻。

二、本部前以105年9月10日臺?高(二)字第1050111306號函知各大學校院,重申未強制學校以通過英語檢定作為畢業門檻,爰各校應衡酌參採英文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之適切性,有效與英語教學輔導機制結合。

三、為敦促各大學避免過度倚賴校外英語能力檢定結果,忽略對於學生英語教育的責任,落實對不同程度之學生實施英語能力之考核與輔導,本部持續關注且精進提升學生英語能力之策略,未來將融入高教深耕計畫目標一「厚植學生基礎能力」,重點推動多元語文、增進國際視野,以增進學生之英語能力;並於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以全校型計畫之方式,衡酌學校定位及整體發展方向提出「國際競爭」之目標,提供更多學生赴海外交換學生或短期研修,修讀雙聯或共頒學位之機會,以增進專業課程英語能力,以及專業性之國際溝通能力,追求相關學術領域之世界領先。

四、本部前業以107年4月27日臺教高(二)字第1070061530號函各大學校院,請其配合納入校務辦理上開事項。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0)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說明如下:

一、本部頒定之「國軍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係針對各校院專任教師(含軍文職),明訂相關之遴聘條件、聘任處理及聘任後之管制作法。

二、另「國軍校尉級軍官延役申請作業規定」,係為留用學有專精,且屆滿最大服役年限之軍職教師,明定延役申請之資格條件。

三、上述兩項規定之立意、對象、資格條件均無扞格,楊委員所提質詢,本部將納入後續法規參考研議。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中央主管機關亟需除弊興利拯救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2)

馬委員就中央主管機關亟需除弊興利拯救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受到全球化、數位化與在地化的趨勢影響,以及來臺客源結構盤整、區域旅遊競爭激烈、產業關鍵轉型等挑戰,且因應聯合國世界觀光組織推展永續觀光,交通部觀光局推動「Tourism 2020─臺灣永續觀光發展方案」,秉持「創新永續,打造在地幸福產業」、「多元開拓,創造觀光附加價值」、「安全安心,落實旅遊社會責任」為核心目標,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五大發展策略,持續厚植國旅基礎及開拓國際市場,並積極結合地方及民間資源,打造具在地特色之遊憩據點,包裝更多樣、創新之體驗遊程產品,期打造臺灣為「智慧行旅,感動體驗」的亞洲旅遊目的地。

二、依世界觀光組織UNWTO的報告及預測指出,旅客逐漸傾向每年有更多次出國機會,但也相對會縮減旅遊消費,以選擇短途、短天數旅遊為主,爰全球已逐漸面臨國際收支逆差影響其經濟成長下滑之課題。我國106年旅行收支逆差56億美元,主要係受到大陸旅客減少、日幣走貶及自由行旅客增加等影響,而國人受臺幣大幅升值刺激及廉價航空吸引選擇出國旅遊影響。

三、依據106年「國人旅遊狀況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顯示,106年12歲以上國人國內旅遊次數為1億8,345萬旅次,居近5年第2高,僅次於105年之1.9億人次,約減少3.6%。係因廉價航空市場活絡及新臺幣升值,導致國人出國旅遊意願增加。但國人國旅每次平均費用從105年2,086元粗估增加至2,181元(成長4.5%)。因此,106年國民旅遊消費達4,001億元,較105年3,971億元約成長30億元。

四、國民旅遊發展過於集中北部(占36%)、中部(占30%),且因城際交通發達,在旅遊偏好及成本考量下,仍以一日遊(占69.5%)及假日旅遊(69.4%)、自行開車(占65%)為主。外界普遍認為國旅交通及住宿成本過高,且景點缺乏吸引力及特色,且近年共享經濟發展,旅宿業選擇多元,呈現供給過多之現象。近3年(104年至106年)全臺旅宿家數增加21.7%(從9,205家增至11,206家),房間數增加14.4%(從191,210間增至218,713間),但住宿總人次僅成長1.5%(從6,418萬人次增至6,518萬人次),住房率更下滑5.44%(從52.41%降到46.97%),衝擊到傳統仰賴陸客團及國旅市場等業者之經營環境。

五、為扭轉國民旅遊過度集中北部及假日,導致區域發展不均衡之現象,並提升搭乘公共運輸及停留住宿消費之意願,觀光局刻正運用「區域化旅遊、活動大型化、資訊智慧化、優惠化行程」等策略,來逐步調整市場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發展。重點說明如下:

(一)區域化旅遊:打造區域觀光魅力景點,串聯成區域旅遊行程,並輔導業者區域聯盟,引導外地旅客前往及留宿消費。例如:徵選「探索台灣10+島」遊程,吸引前往海灣旅遊;另推動大鵬灣至墾丁觀光雙軸心旅遊帶,營造在地景點特色,完善區域旅遊體驗。

(二)活動大型化:全面結合地方觀光活動,擴大辦理規模,並納入「台灣觀光年曆」加強行銷。例如:舉辦「寶島仲夏節」(Formosa Summer Festival),整合北回歸線上經過縣市的在地特色資源,推出高雄旗津黑沙玩藝節、玉井芒果冰金氏世界紀錄、澎湖浪漫踏浪遊等在地體驗活動,並結合國內外企業異業結盟,推出限定產品及優惠促銷活動,刺激旅客留宿及消費。

(三)資訊智慧化:運用大數據分析,建置完善旅遊資訊服務之觀光資訊平台,並配合行政院推動行動支付,鼓勵觀光產業提供行動支付服務,更建置「台灣好玩卡」資訊整合平台,包裝跨域產品及結合電子票證,完善自由行旅客之旅遊需求。

(四)優惠化行程:降低旅運負擔,整合公共運輸優惠套票,引導北部旅客前往外地旅遊。例如:整合臺鐵及高鐵,以及台灣好行、台灣觀巴,推出優惠套票、聯票或旅遊護照,提供6-8折不等優惠。另為振興花蓮及南灣觀光產業,推出短期振興措施,補助旅行團及自由行旅客之住宿或交通費用,利用短期、平日之優惠措施,讓業者恢復生機,並帶動旅遊旺季前的波段熱潮,提振當地觀光發展。

六、臺灣觀光面臨從量變到質變的結構調整,觀光局為活絡國民旅遊,已提出「區域化旅遊、活動大型化、資訊智慧化、優惠化行程」等策略,落實「降低旅運負擔、區域聯盟爭取留宿、短期優惠銜接夏日旺季、地方活動全面結合」等積極作為,來逐步調整國旅體質,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後續期待地方政府能與當地業者有更深的合作機制,朝向中央挹注資源、地方帶頭整合的方向,共同提升景點特殊性、強化在地特色,引導旅客「多到景點」或「多留一晚」,扶助產業復甦並再創榮景。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本院環保署通過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後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54)

黃委員就本院環保署通過深澳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後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經濟部於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下簡稱本案)至本署審查,經提107年3月14日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經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請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西元2025年我國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以及在前述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二、復於107年5月9日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0次會議,由開發單位報告前次會中委員及機關意見之補正回應情形,並請經濟部說明西元2025年我國能源占比之逐年配比路徑及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經4個小時會議報告答詢並開放民眾發言,最終作成「洽悉」之決議,並且就前次會中部分委員提出深澳灣海域設施堤防可能改變灣內水流及原始生態環境之擔心,開發單位雖已提出相關調查模擬評估及因應對策,惟基於科學預測的不確定性以及預估開發時程之環境背景變動性,決議要求開發單位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且於海域設施設置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提出海域設施相關環境影響調查報告,送本署審查。

三、本案屬95年審查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開發單位計劃調整「機組規模」「海域設施位置」「輸電線路」等項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依法係就變更前後之比對分析,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降低,其中粒狀污染物(TSP)排放量自637公噸/年降低至268公噸/年(減少58%)、硫氧化物(SOx)排放量自4,420公噸/年降低至1,438公噸/年(減少67%)、氮氧化物(NOx)排放量自3,176公噸/年降低至1,034公噸/年(減少67%)、二氧化碳排放量自4,423,356公噸/年降低至3,804,214公噸/年(減少14%),且變更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較現行法令規範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低。另海域設施亦自人為開發擾動較少之番仔澳灣移至現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且取消原計畫設置6.25公頃、137萬立方公尺之灰塘,及原計畫填築7.62公頃之煤倉亦自番仔澳灣移回廠內,整體環境負荷均有降低。

四、開發單位評估本案空氣品質影響均詳載於報告書第6章「開發行為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第6.1.1節「空氣品質」及附錄三「空氣品質模擬相關資料」,本案報告書及歷次審查紀錄均放置本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提供各界下載參閱。

五、新北市政府所提軌跡模式(GTx)模擬結果,性能評估結果及內容未詳細敘明,考量不同空氣品質模式模擬有其物理及化學之基礎原理設定,因此有使用範疇侷限,本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宜採用高斯類擴散模式及網格類模式;本案已採用高斯類擴散模式(ISC)及網格類模式(CAMx)評估空氣品質影響,模擬結果與實際觀測值比對後,通過模式模擬結果性能評估規範。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保障外籍勞工居住安全及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0)

許委員就保障外籍勞工居住安全及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外籍勞工居住場所之安全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已就集合住宅、寄宿舍之場所用途分類定有明文,外籍勞工居住場所如屬該用途分類,該場所管理權人(負責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每年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或內政部許可之專業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關則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進行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並就檢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列管追蹤至完全改善合格為止。另外籍勞工居住場所如屬一般住宅場所,各級消防機關將持續推動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內政部並已於本(107)年4月20日函頒「住宅防火對策2.0」,結合中央、地方及社會各界力量積極落實執行,期能每年降低火災死亡人數。此外,內政部已針對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歸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規定,擴大納入室內裝修及公安法令之管理範疇,並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就違章建築管理訂定相關處理機制,且透過多重通報管道,提升清查違建成效及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居住及生命財產安全。

二、為保障外籍勞工在臺生活,勞動部已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規定,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規劃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之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並確實執行,以保障外籍勞工生活、工作、住宿等基本權益。另為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該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辦理專案檢查:針對聘僱30人以上之雇主廠住未分離及近3年曾有1955專線申訴(申訴生活照顧管理事項)之廠商,要求地方政府於一定時間內辦理專案檢查。

(二)適度增補地方政府察查人力:已於本年5月24日邀集地方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聘僱共計274名外籍勞工訪查人員薪資,負責外籍勞工生活照顧檢查等工作,每年受理入國通報檢查案件約22萬件,惟實際檢查每年約18萬件。針對檢查能量不足問題,將於本年5月底前邀集地方政府針對外籍勞工相關業務補助人力進行通盤檢討。

(三)研商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將於本年6月初邀集相關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修正上開裁量基準有關外籍勞工居住安全、飲食及居住空間等規定。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消防安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39)

許委員就強化消防安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持續補充消防人力,內政部消防署已研訂「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本(107)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並自民國108年起以5年增補3,000人為推動目標,由各地方政府逐年擴編消防機關員額及編列分年進用人力預算。上開計畫之推動,預計使全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數比」於112年達1:1,300,117年達1:1,100,各地方勤休運作達勤1休1,部分人力較為充裕之地方政府可採勤1休1及勤1休2混合勤務,以逐步解決地方消防人力不足問題。

二、依「工會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公務人員如有組織結社之必要,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或「人民團體法」規定,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或其他人民團體。為保障公務人員之結社權,並考量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消防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之規定,組織及加入其所屬行政區域內之公務人員協會,並向各該地方政府報請許可立案後,經由所屬協會爭取維護其相關權益。

三、至所提強化印刷電路板製造工廠(以下簡稱PCB廠)之勞動檢查、化學品安全管制、落實社區知情權及災害調查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PCB廠需處置、使用及儲存一定規模之多種化學品,如有不慎易發生火災、爆炸等災害,各勞動檢查機構已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強查處。為賡續強化PCB廠火災、爆炸等各項防災作為,以降低職業災害,勞動部已規劃「加強PCB廠火災爆炸災害預防計畫」(實施日期自本年5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取分級管理策略,優先選列儲存使用較大量危險化學品之PCB廠共90家為對象,實施安全衛生檢查360場次,並辦理高階自主管理座談會6場次,以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之工作安全。

(二)為強化工廠化學品資訊揭露,俾於救災時能即時掌握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資訊,以便進行救災決策,並維護救災人員安全,內政部刻正研議修正「消防法」,研擬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並提供搶救必要資訊等相關條文。另內政部已建議經濟部研議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擴大化學品申報及管理範圍,將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及健康危害者之化學品暨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等,納入危險物品申報管理範疇,俾利依法管理;並建議行政院環保署將上開化學品申報資料納入「化學雲」平臺,共享工廠化學品資訊,俾利救災決策及維護救災人員安全。

(三)目前各級政府災防事務有關社區知情權之實踐情形,計有以下幾種:

1.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主管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以利各類災害潛勢資料公開。

2.各地方政府依災防法規定,依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每2年並依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及檢討。

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已建置「災害情資網」及「災害潛勢地圖網站」,提供各氣象監測、統計資料及各類災害潛勢地圖,可供社區民眾參考應用。

4.建構自主防災社區,例如:行政院農委會水保局已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成立土石流自主防災社區及培訓土石流防災專員;經濟部水利署推動成立自主防災社區及培訓防汛護水志工,有效提升民眾防災意識,減少災害發生。

5.行政院環保署已建置「化學雲」系統,提供相關機關作為如何強化管理化學物質之評估參考,讓相關化學品資訊更為公開透明。

6.依「工廠輔導管理法」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管理之同一工業區內有5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透過聯防機制,以達成工業區內資訊共享目的。

(四)對於敬鵬工廠大火發生原因,內政部已成立專案調查小組,進行火災調查與鑑定,將就整體火災搶救過程進行調查研析,提出完整報告,期能有效避免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土計畫及產業發展用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7)

許委員就國土計畫及產業發展用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二、內政部業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於本(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後續將由地方政府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研擬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即由地方政府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地方特性、發展需求與施政重點,研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4大功能分區,以引導各轄內居住、產業、公共設施之空間發展,全面將土地納入空間計畫指導與管制,建立地方空間規劃主導性,展現地方特色,且明確指認產業發展適宜之區位,減低投資不確定性與風險,創造公私部門開發雙贏之契機。

三、又,「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中訂有「未登記工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作為後續各地方政府對違章工廠農地空間規劃之參據,重點說明如下:

(一)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地方政府應辦理未登記工廠資訊調查,並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為輔導合法化前提。

(二)輔導轉型或遷廠原則:符合所屬國土功能分區者,得輔導轉型作容許使用產業,無法轉型者由產業主管機關提供廠地資訊協助遷廠。

(三)輔導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

1.屬聚集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在地產業鏈結程度高之既存未登記工廠聚落,經產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優先輔導合法必要者,得輔導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經產業主管機關認定非屬低污染產業者,應優先朝輔導遷廠或轉型方式處理。

2.應避免位於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之區位。

3.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已依現行「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規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4.土地開發方式循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或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依「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程序辦理為原則,不符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者,應先依法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檢討變更程序後始得為之。

(四)未來有關一定規模以上群聚未登記工廠土地檢討規劃,地方政府於擬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依前開指導原則辦理,並得規劃為城鄉發展區第2-3類,報中央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審議決定。

四、至產業用地供需失衡一節,經查目前全臺依原「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及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報編之園區數量(含編定中及已核定)如下:

(一)北部地區總計54處,面積總計7,105.58公頃。

(二)中部地區總計62處,面積總計25,568.89公頃。

(三)南部地區總計82處,面積總計8,800.79公頃。

(四)東部地區總計10處,面積總計756.12公頃。而東部地區數量較少,主要係因該地區工業需求較少且地方政府後續將朝無煙囪產業政策執行。

五、為避免產業用地閒置,「產業創新條例」於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增訂第46條之1,訂定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機制,針對政府開發設置園區閒置3年以上之土地,優先輔導,2年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1個月等先行機制,倘仍未完成使用,最後採強制拍賣,以遏止廠商囤地行為。同時經濟部亦提出多項具體之土地優惠措施如下,以既有土地強化及控管為主,配合產業發展合理及實際需求開發更新為輔:

(一)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推出優惠出租方案、補助地方政府改善園區公共設施、提供優惠金融貸款,以強化工業區土地使用。

(二)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以「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罰款、拍賣、新設園區明定回收機制,促使園區土地活化利用。另運用金融工具控管閒置土地,並提供專業仲介、強化清查,協助合理市價及媒合。

(三)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設置在地型園區、輔導依實際需求開發新產業園區,並推動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

六、另,依行政院核定之「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105年5月20日後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即報即拆,首波拆除17件,其餘案件持續滾動式檢討。經濟部依方案內容協助督導地方政府工業單位確認違規建築物是否屬工廠性質,及提供業者鄰近工業區之用地資訊。此外,行政院農委會於106年12月12日發布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針對山坡地開發利用放寬回饋金繳交制度,增列免繳條件;科學園區內廠商已依規定繳交相當回饋金性質之管理費者,可免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除可針對實際使用面積及強度有不同計算標準,合理收取回饋金,並解決早期既有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廠商更新或增(改)建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問題,務實解決農民與廠商產業用地需求,加速產業轉型投資。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查緝走私槍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5)

馬委員就查緝走私槍枝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賴院長於本(107)年第1次治安會報指示,目前治安3大目標為反毒、打詐及掃黑。海關負責通商口岸貨物及旅客通關查緝,是政府打擊毒品犯罪與維護治安重要成員,必須落實通關標準作業流程,對高風險對象應積極查核,才能發揮綜效。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依上開指示,督導所屬各關落實辦理,並於本年5月14日訂定「財政部關務署加強肅槍執行計畫」,加強查緝走私槍械,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運用風險管理機制,集中人力對來自高風險地區人貨提高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實施多層次查核,並運用X光儀檢及緝毒犬等查緝工具嚴密查核。各關部署10部貨櫃X光檢查儀及82部小型X光機,本年並將完成建置4部新型軌道式貨櫃X光檢查儀(高雄關汰換2部,基隆關及臺中關各增設1部)及30部小型X光機(臺北關汰換29部,高雄關汰換1部),投入各港口機場緝私行列,強化查緝效能。

(二)持續推動跨境情資交流,現已與20個國家(地區)建立情資聯絡窗口,並與美國等9個國家(地區)簽署關務互助協定,積極運用我國關務合作機制,通報走私情資及進行查緝技術交流,並持續蒐集分析情資,精進風險管理機制,提升境外及邊境攔阻走私能量。另就國內跨機關合作方面,亦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合作,透過兩岸海關查緝合作機制,追查幕後集團。未來將擴大整合檢、警、調、海巡、憲兵及海關6大查緝系統之風險資訊,全面協同合作執行區域聯防,輔助人工分析及電腦篩選預報貨物資訊,鎖定高風險進出口貨物及入出境旅客加強查核。

(三)設置走私檢舉專區及檢舉專線:0800-003131,呼籲民眾、報關倉儲及運輸等業者勇於檢舉,共同防杜走私不法。

二、有關充實海關查緝人力部分,查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本年4月職員預算員額1萬2,346人,未運用缺額8人。其中,關務署本年4月職員預算員額3,987人,未運用缺額1人。考量該部整體職員預算員額尚有未運用缺額可資運用,宜由該部秉員額總量管理原則,就該部及所屬機關業務消長及人力配置情形,於現有職員預算員額空缺內統籌調整支用。

(三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獨立董事職責及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8)

邱委員就獨立董事職責及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獨立董事之職責: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及相關規定,現行上市櫃公司均應設置獨立董事,金管會並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及第17條規定,對於該辦法規定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公司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2日內對外公告。

(二)獨立董事亦為公司法規定之董事,其與一般董事相同,執行業務應依循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辦理,並須盡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遭受損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為進一步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其專業監督功能、強化董事會職能,金管會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強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之運作:為促使獨立董事發揮專業監督功能,「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爰規定,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對於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等應提董事會決議之重大議案,獨立董事均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至非屬前開事項之董事會議案,則規定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

(二)公司提名連續任期已達3屆之獨立董事,應公告及說明理由:為兼顧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經驗度,並訂定合理之任期,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提名已連續擔任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3屆之候選人時,應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並於股東會選任時,向股東說明前開理由。

(三)強化審計委員會之責任及職能:為健全公司治理,促使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瞭解對公司有利害衝突之事項,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9條爰規定,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另於第7條明定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提供必要之資訊,以強化公司治理。

(四)加強審計委員會會議情形之透明度:為加強審計委員會會議情形之透明度,以健全其監督功能,「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之1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發生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則應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三、至於未完成學校兼職程序之教授兼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其參與董事會之相關疑義:

(一)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

1.依據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同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另依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2.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獨立董事不得違反公司法第30條消極資格規定、以法人代表人當選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關於其資格等規定之情事。按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二)現行教育部有關教師兼職之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兼職,訂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須在「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並應經學校審認「不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需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另考量教師兼職之管理涉及校內管理制度,教育部業於104年6月1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明確要求各校建立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亦將適時責成學校強化管理規範。

(三)綜上,獨立董事如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股東會選任後即就任,應得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行使職權,至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兼職擔任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亦應依前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能源轉型並規劃電力結構配比」、「今年夏天用電吃緊」、「觀塘興建第三接收站期程延宕」及「興建深澳電廠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52)

黃委員就「推動能源轉型並規劃電力結構配比」、「今年夏天用電吃緊」、「觀塘興建第三接收站期程延宕」及「興建深澳電廠期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積極推動能源轉型並務實規劃電力結構配比:

(一)政府在確保電力穩定、配套能源設施完成、盡力減排減碳之前提下,114年火力發電占比80%,規劃以燃氣發電占比50%及燃煤發電占比30%的電力結構配比為努力方向,並推動火力電廠汰舊換新、採高效率機組及各項空污防治措施,使臺灣整體電力結構更加潔淨。

(二)為加強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和抑低尖峰負載,政府要求1,000kW以上工商業用電大戶於必要時配合節電之措施,並非懲罰性、限電性、經常性措施,而是藉由企業帶頭進行節電,在不影響產業生產與運作下,減少尖峰供電壓力,以確實達到快速抑低尖峰負載。

二、另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本部及台電公司將持續在「供給面」增加供電能力,在「需求面」抑低尖峰負載:

(一)供給面增加供電能力:

1.加強設備運轉維護,確保發輸配電設備正常。

2.嚴格督導台電公司做好機組運轉維護,且107年所有歲修機組工作將於5月底前完成。

3.更新改建機組工程進度做好期程及風險管控,加速提前試運轉時程,至107年5月20日止已新增機組大林電廠新一機(80萬瓩,107年2月13日商轉)、通霄電廠新一機(89.3萬瓩,107年2月27日商轉)及大潭電廠七號單循環機組(60萬瓩,107年3月28日商轉)等,並如期如質商轉。

(二)需求面抑低尖峰負載:

1.依「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調整原則,逐步擴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並持續精進及推廣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預估抑低負載較前(106)年度增加20萬瓩,達到139萬瓩。

2.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鼓勵用戶參與需量競價(107年目標抑低尖峰139萬瓩),同時推行「新節電運動」讓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107年可抑低需求38.69萬瓩、節電22.28億度,以達節能極大化之目標,並全力確保國內民生及產業用電供應無虞。

三、有關觀塘興建第三接收站期程延宕:

(一)本部採分散採購策略達成氣源多元化,確保擴增天然氣接收站計畫如期如質完工,並修法明定天然氣安全存量,以強化天然氣供應能力:

1.分散採購降低風險:中油公司除與卡達、印尼、馬來西亞等國家簽訂天然氣長期合約外,亦與美國、澳洲簽訂天然氣長約,力求氣源多元化,俾分散液化天然氣進口風險。

2.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中油公司與台電公司業規劃擴增天然氣接收站及輸儲設備,強化天然氣供應能力。另為解決第三接收站環評爭議,中油公司已規劃採行迴避替代方案,縮小開發面積,以不破壞藻礁與柴山多杯孔珊瑚及維持海水自然交換為原則,俾兼顧環境生態保育。

3.修正天然氣事業法:107年推動將安全存量規定納入「天然氣事業法」,以強化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確立法律授權依據。

(二)中油公司已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0月26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且為回應民間團體訴求,採取迴避替代方案,大幅減少開發規模,第三接收站廠區配置完全避開裸露藻礁及柴山多杯孔珊瑚範圍,將對生態之影響降到最低。另中油公司刻正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月23日專案小組審查決議及專家會議意見積極辦理修正中,將儘速完成補充修正後提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審。

四、有關興建深澳電廠期程:為兼顧能源轉型過程中供電穩定及解決北部地區電力供需問題,台電公司火力電源開發計畫已依據政策目標朝「增氣減煤」方向規劃,目前新興電源開發計畫中僅有深澳計畫採用燃煤機組,其餘規劃新增機組皆為燃氣機組,藉由保留一定比例的燃煤機組,透過煤炭便於儲備,且可維持30天存量的優點,確保國內火力機組調度的彈性,且將透過適當調度方式,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實際占比,並以114年燃煤占比降至30%為努力目標。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現今媒體環境開放、媒體家數增加,但英美媒體信任度卻日趨下滑,而我國媒體又有多少公信力值得信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51)

黃委員就現今媒體環境開放、媒體家數增加,但英美媒體信任度卻日趨下滑,而我國媒體又有多少公信力值得信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言論自由作為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是為我國致力維護的價值,也是民主轉型關鍵,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會組織法第一條即明白揭示其成立目的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爰為避免人民言論受到干預,本會透過獨立機關及委員合議制,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

二、廣電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具有傳遞訊息、揭弊時政、維護公眾利益及守望環境之功能,對輿論及民意具有高度影響力,社會大眾對新聞媒體之表現往往有較高的期許與要求,基此,本會對於廣電媒體之管理,考量言論自由、社會價值或道德標準等多元判斷,須格外謹慎,以免動輒得咎,在規管時,透過結構上的設計,間接形塑媒體業者內容表現,而非直接限制其內容,並透過業者「自律」先行、其次為民眾輿論監督之「他律」,最後方為「法律」規範之方式,以三律共管機制順暢運作,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大眾視聽權益。

三、觀察台灣廣電媒體解嚴後表現,單靠媒體自律似仍有不足,因此在歐美民主先進國家,除鼓勵行業自律,業界多半也樂於在政府管制作為介入前,由公會敦促行為者自律、解決問題,避免政府干預業者,或公眾利益受嚴重威脅等風險,德國學者稱之為「受規管的自律」(regulated self-regulation)模式。依據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已明文規定衛星頻道業者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除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外,並列為公開資訊,如有違反,得處以警告或罰鍰;另同法第27條亦規定,新聞報導如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業者則應透過自律規範機制進行調查,並作成報告,送主管機關審議,因此業者若涉有違反之情形,本會將積極要求業者落實前述法律要求之自律運作機制。

四、為提升新聞報導內容與品質,除落實法令規定外,本會亦透過評鑑換照審查作業等方式,要求建立媒體自律機制,並加強宣導要求業者落實新聞事實查核機制,因此106年5月即邀集廣電業者及公民團體等舉辦座談,今(107)年6月亦將賡續辦理;此外,同時引進社會他律機制,推動媒體識讀,建立全民參與之內容共同管理網絡,齊力促使廣電媒體提升節目製播品質,期能形塑媒體公信力,強化民眾對媒體之信賴感。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查緝槍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53)

黃委員就查緝槍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查緝走私槍枝,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已督導所屬各關落實辦理通關標準作業流程,對高風險對象應積極查核,並於本(107)年5月14日訂定「財政部關務署加強肅槍執行計畫」,加強查緝;運用風險管理機制,對來自高風險地區人、貨提高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實施多層次查核,各關部署10部貨櫃X光檢查儀及82部小型X光機(檢查行李、郵包及空運貨物),本年亦將完成建置4部新型軌道式貨櫃X光檢查儀及30部小型X光機,投入各港口機場緝私行列,強化查緝效能;持續推動跨境情資交流,與20個國家或地區建立情資聯絡窗口,並與美國等9個國家或地區簽署關務互助協定,運用與他國建立之關務合作機制,提升境外及邊境攔阻走私能量。未來關務署將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合作,並擴大整合檢、警、調、海巡、憲兵及海關6大查緝系統之風險資訊,全面協同合作執行區域聯防,鎖定高風險進出口貨物及入出境旅客加強查核。

二、為加強查緝非法槍彈,以維護治安,內政部警政署已落實下列各項作為:

(一)對外杜絕來源:

1.境外部分:由派駐國外警察聯絡官,擴展情報管道,傳遞交換走私犯罪情資,澈底遏阻槍械流入國內;各警察機關查獲走私槍械案件,深入追查幕後金主及主嫌,若有涉及境外犯罪情形,則依駐在國洽簽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短期任務型聯絡官或依個案洽大陸公安部協助等模式,配合協調當地國司法機關查緝。

2.邊境部分:由該署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各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等機關,並結合海委會海巡署各分署、關務署各關口,實施重點查緝及交叉查核,將船舶、廠商、貨物類別、性質、來源地、報關行等區分為高、低危險群,並運用「風險管理運用系統」及「漁船安檢系統」加強過濾篩檢,嚴防境外槍枝夾藏走私入境。

(二)對內全面查緝:以高風險擁槍分子為目標,聚焦打擊,並針對具有價值之情資或須擴大偵辦者,報請各地方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以及指派專責人員與各地檢察官建立聯繫網,發揮檢警團隊合作力量。另要求各警察機關偵辦(破)涉槍案件,應秉持「以案查案、以人追槍、以槍追人、向上溯源、向下發展」原則,追查相關嫌犯及槍械供給流向、管道及來源,並嚴防流竄犯案或偷渡出境。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來外交事件不斷,外交困境似成常態化,應有所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9)

邱委員就近來外交事件不斷,外交困境似成常態化,應有所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中國不斷以經濟手段擴大對拉美、亞太及非洲等我友邦所在區域布局,並和教廷進行對話,干擾我與邦交國關係甚至挖我邦交國。尤以近期持續透過「中拉共論壇」、「中非論壇」,配合「一帶一路」等政策籌碼滲透友邦,對我與邦交國關係造成威脅。

未來我仍將秉持「踏實外交」原則,持續以下列做法強化與邦交國關係:

(一)加強與友邦高層互訪,建立雙方之互信及良好情誼。

(二)積極運用「策略性融資機制」,統合協助友邦強化基礎建設資源及功效:由我金融機構提供優惠性商業貸款予友邦,我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利差,協助國內工程業者爭取友邦基建工程商機,建構與友邦之深層夥伴關係。

(三)協助友邦強化人才培育:擴大獎學金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促進青年交流,為兩國友好邦誼及緊密合作關係持續向下扎根。

(四)有效執行雙邊及技術合作計畫:積極辦理有利我邦交國人民與整體發展之雙邊及技術合作計畫,深化雙邊互利基礎。

(五)提升與邦交國之經貿交流與投資:善用我與邦交國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TLC)或經濟合作協定(ECA)加強雙邊貿易,積極媒合商機促進國內企業赴邦交國投資,為友邦創造就業機會,運用經貿發揮固邦效果。

(六)擴大我民間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國際活動,爭取我國際能見度。

(七)強化運用社群媒體進行網路文宣,適度揭露中國在國際間施行銳實力所造成之傷害,以及未履行之援建承諾案例。

二、本(107)年我爭取參與WHA之成果及未來努力方向:

(一)國際社會已注及並正視臺灣參與WHO及WHA之重要性與必要性:經外交部持續洽請友邦、理念相近及友我國家助我進洽WHO秘書處,本年更加強我國在醫衛專業貢獻之論述,各國已體認到,在討論攸關全球議題,尤以涉及全球衛生防疫及人類衛生安全等基本福祉時,將臺灣納入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二)本年支持我國出席WHA的國際力量強勁,若能持續加強國際社會友我之動能,終將能反制中國對我之政治打壓,促使WHO依循專業考量,邀請臺灣出席WHA:

1.外交部積極透過我國在各國首都駐館(處)、各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及駐臺機構,促成更多國家採取較以往更積極之行動助我,已讓WHO強烈感受我案所獲廣泛國際支持,包括美、日、德、加、英、紐、澳及歐盟均於WHA會前或期間公開直接或間接表達支持臺灣有意義參與WHA之立場。馬爾他騎士團亦首度於全會及B委員會為我執言,提及與我國之醫療合作計畫。

2.本年共有17友邦於WHA全會為我執言,各國自全球防疫及衛生安全之角度,力陳邀請臺灣參與之必要性,有效反制中國有關聯大2758號、WHA 25.1號兩決議及「一中原則」之錯誤引述,以及揭穿其謬稱臺灣已參與幾乎所有WHO技術性會議等謊言。

3.在立法部門方面,本年我友邦諾魯及瓜地馬拉,以及美、日、韓、德、加、法、英、比、奧、義、西、葡、斯、捷、瑞士、盧森堡、瑞典、丹麥等國及歐洲議會友我國會議員,紛為我致函其衛生部長或WHO幹事長,或透過書面質詢、提出動議案、公開聲明等方式,表達對臺灣參與WHA之支持。美國聯邦參、眾議院於WHA前夕,分別有13位重量級參議員及172位眾議員聯名致函WHO幹事長,促其邀我與會。

三、外交部將持續藉由上述方式戮力鞏固且深化與友邦之邦誼,並洽請友邦、理念相近及友我國家在國際場域持續為我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發聲執言,同時將視最新國際情勢發展調整相關策略作為。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近來有若干頂大大學表示因高教經費補助縮減致恐影響校務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6)

邱委員就「近來有若干頂大大學表示因高教經費補助縮減致恐影響校務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前業參酌大院教育委員會推動之7場「高等教育改革論壇」,及大專校院多次座談會之意見,檢討過去問題並重新思考高教發展與資源分配因應對策,研擬「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分為「第一部分:全面性提升大學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編列預算經費88億元,以及「第二部分: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研究中心」(強化國家國際競爭力),編列預算經費53億元(全校型40億元、研究中心13億元),同時挹注大學關懷在地及弱勢學生扶助,共計25.7億元(五專展翅計畫8.7億元另案核配),合計166.7億元(不含科技部後續加碼7億元)。使各大學依學生特質及學校定位,培育出適才適所之學生,協助各校依本身優勢發展特色,以利大學長期穩定發展;同時亦協助具國際競爭能量之學校及研究中心在既有之基礎上持續發展,以全力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卓越研究中心。

二、另高教深耕計畫係希改變過去競爭性經費之推動方式,使學校以校務發展為主體,將資源確實投注於教學現場,經盤點檢討整體高教經費,並適度調整「國立大專校院基本需求經費」及「私立大專校院獎補助經費」,以不低於「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推動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3項計畫經費之規模,全面性關照各大學,提升教學品質及發展特色,確保學生平等的受教權益,並將衡酌學校校務發展特色、預期目標及合理經費需求,依整體經費配置及學校性質進行核配。

三、依上,本部107年度高教深耕計畫第一部分核定補助一般大學71校、技專校院85校,合計156校。第二部分全球鏈結,核定補助全校型學校計畫4所學校、以及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24校65個研究中心。整體而言,107年度多數學校所獲高教深耕計畫經費均較106年度所獲補助經費為高;其中,以往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各校,於107年所獲得之高教深耕計畫補助經費,亦較106年所獲經費有所增加。爰此,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經費,並不少於以往106年競爭性補助經費之規模。

四、為了回應全球化挑戰,國內各大學必須積極融入國際學術社群,進行國際間大學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學生進行短期交換計畫、跨國研讀學位等機會。為朝此目標邁進,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大學校務發展方向為主體,引導各大學依其資源條件強化國際合作及發展,並以合理經費協助具有多面向國際競爭力之綜合性大學及具有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在優勢領域建立全球領先地位,爰此,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中特別補助兩種類型學校:「全球鏈結(Global Taiwan)全校型」及「全球鏈結(Global Taiwan)研究中心」,以接軌國際及鏈結全球的理念、銳意革新和改變現況的魄力,引領大學在全球化高度競爭的平台上,為臺灣建立國際學術聲望和地位:

(一)全球鏈結全校型:擇優補助國內大學追求國際一流:以過去累積的研究能量為基礎,持續提供資源協助學校發展學術研究、接軌國際,重點在協助具多面向國際競爭力之綜合性大學,提升整體競爭力。

(二)全球鏈結研究中心:建立長期穩定研究中心發展機制:重點在使大學於優勢領域建立全球領先地位,鼓勵學校提出以國家發展為目標之研究規劃,並大學得依優勢領域成立跨校型研究中心。此外,本部與科技部首次攜手合作加碼擴大研究中心補助經費,結合科技部相關計畫,共同支持大學發展研究中心,擴散學術及研發能量。

五、我國大學承載過往積攢之學研能量,已顯見我國績優大學願以國際標竿自我期許,從區域走向國際競爭,展現跟世界優秀大學競爭的企圖,本部期望藉由本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激勵各類型學校積極於其專長領域中追求卓越,整體調整大學運作方式與發展策略,因為在知識經濟時代,大學的研究成果和所培育的人才,是創造國家財富、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兩大關鍵要素。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改善所得分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2-229)

許委員就有效改善所得分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國際衡量所得分配之通用指標主要為吉尼係數及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亦採用該指標,以瞭解我國與其他國家所得分配趨勢。民國105年我國家戶五等分位所得差距倍數為6.08,不論就每戶或每人可支配所得而言,相較東亞各國(日、韓、星)及英、美等國均佳;105年吉尼係數為0.336,歷年吉尼係數均維持在0.35以下,低於國際警戒線0.4,變動趨勢相對穩定。

二、為使國內所得分配更趨公平合理,政府致力於加速產業轉型升級及促進投資,打造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追求永續發展之經濟新模式,包括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設置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排除各種投資障礙,以激勵投資,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並創造薪資較高之就業機會。行政院已於106年核定「改善所得分配具體方案(107-109年)」,透過「社福」、「就學及就業」、「薪資」及「租稅」等策略齊頭並進,以發揮改善所得分配之綜效。重點如下:

(一)社福策略:持續推動各項社福措施,強化資源挹注,以保障經濟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並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等自立脫貧措施;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辦理托育費用補助及育兒津貼等補助,以減輕弱勢家庭育兒負擔。

(二)就學及就業策略:強化偏鄉或弱勢家庭學生之教育協助,落實教育機會公平均等。

另依據產業需求,協助強化勞工之就業能力,並推動社會企業發展及就業促進措施,積極協助弱勢及偏鄉民眾就業。

(三)薪資策略:透過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促進勞工薪資保障與議價能力,以及提升薪資資訊透明度等措施,營造促進薪資成長之良性制度與社會環境,以帶動薪資水準提升。

(四)租稅策略:持續檢討並推動土地房屋稅負合理化,並針對高額消費課稅,以合理促進高所得者透過租稅回饋社會,以及衡平資本利得者與薪資所得者之租稅負擔,強化稅制之重分配效果。

三、另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所得稅法」已於本(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本年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針對所得稅制進行結構性調整,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上開稅制調整將提高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4項扣除額,使一般民眾獲得最大減稅利益388億元,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即月薪3萬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以下、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以下,均毋須負擔所得稅負,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以大幅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有助所得重分配。財政部將賡續檢討稅制,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近年國際商港定位,不斷被外界解讀為偏重「休閒」而輕忽「功能」,建請在規劃與決策階段時,應傾聽並接納碼頭及作業執行業者意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6)

許委員就臺灣近年國際商港定位,不斷被外界解讀為偏重「休閒」而輕忽「功能」,建請在規劃與決策階段時,應傾聽並接納碼頭及作業執行業者意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位處亞太地區主要海運樞紐,爰針對7座國際商港係以「港群」觀念統籌規劃發展,採「對內協調分工、對外統合競爭」之策略,由臺灣港務公司以企業化經營精神積極推動港埠相關事業的發展,以鞏固臺灣國際商港在海運樞紐之地位。為強化國際商港發展及競爭力,臺灣港務公司除隨時檢視港埠設施及營運現況,依據市場變化、產業發展需求、各港口發展條件,研擬國際商港發展定位策略及規劃商港建設計畫外,並因應國際港埠環境變化,適時檢討商港營運方向,在兼顧客貨運發展原則下,依據臺灣港群經營競爭條件及市場發展趨勢,積極推動強化港埠建設,並積極招商引資,以創造國際商港多元價值,並兼顧產業發展需求。

二、有關航運團體建議應妥善規劃運用基隆港碼頭發展一節,為提升北部商港競爭力及航運產業永續發展,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商港發展定位,基隆港為近洋航線貨櫃港及國際郵輪母港,而臺北港則為遠洋航線貨櫃港、海運快遞及海空聯運港、汽車及其他產業物流港。考量基隆港發展定位及東岸軍用碼頭長期阻絕發展,爰港務公司規劃推動軍港遷建及東岸櫃場西遷計畫,以實現基隆港「東客西貨、內客外貨」之長期發展願景。為兼顧客貨運業務共榮發展,港務公司刻辦理多功能貨櫃碼頭整建、物流倉儲興建及改建、聯外道路拓寬及櫃場改善整併等工作,以加速優化貨櫃裝卸作業,提供航商業者優質營運環境並滿足其產業發展需求。另因應基隆港近年發展蓬勃之郵輪業務需要,除改善東、西岸旅運設施外,並規劃未來東岸腹地招商開發為多功能水岸空間,打造基隆港為北臺灣海運國門。港務公司並不定期與港區內航商業者進行意見交換,俾因應國際航運內外部環境變化,持續檢討基隆港碼頭轉型及後線土地發展,以提升基隆港之競爭力。

三、為因應海運產業環境變化及亞洲鄰近港口競爭激烈,並利臺灣港口經營之永續發展,交通部將持續督責港務公司視各港客貨運量、都市發展及產業需求、海運市場變遷等情況,檢討國際商港發展定位及分工任務,積極推動國際商港建設計畫,並持續吸引民間參與投資經營,期政府與民間業者共同創造現代港埠多元價值,提升國際商港港埠競爭力,帶動產業與港市整體經貿發展。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電信三雄陸續推出499元上網吃到飽限時促銷方案,引發搶購風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8)

許委員就電信三雄陸續推出499元上網吃到飽限時促銷方案,引發搶購風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法規依據: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同法條第2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二)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善。

(三)電信法第63條規定:違反依第14條第6項所訂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或廢止其特許。

二、消費者權益維護與違法裁處:

(一)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73條規定,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依本會之通知限期改善。對於中華電信公司、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等3家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近日陸續推出月租499元短期促銷方案,事前未詳盡規劃完善客服人力、電腦設備、行銷因應等配套,造成客服電話無法接通、電信門市及客服APP軟體處理過久,影響用戶辦理及諮詢其他服務之權益,致使客服中心、客訴處理服務品質下降,嚴重影響使用者權益情事,本會業於107年5月11日依法通知3家業者立即改正,並於107年5月14日請3家公司就改善情形陳述意見說明,惟3家業者至107年5月15日優惠期間結束前,並未具體確實改善,事中應變不足,其均仍有前述有損使用者權益之情事。

(二)經瞭解本次限時促銷方案期間,中華電信公司因申辦數量最多、門市客服人力及設備能量不足之情形最嚴重,造成民眾苦等、解約爭議頻傳、其管理不當亦使門市客服人員超時工作,致整體服務品質下降,嚴重影響該公司對既有客戶之服務。經本會107年5月11日限該3公司立即改正後,該等公司亦無有效改善措施,招致民怨,經本會107年5月23日第804次委員會議決議,裁處中華電信公司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分別裁處遠傳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三)對中華電信公司處以較高額度罰鍰,以督促其爾後實施資費方案前更審慎考量相關流程與配套措施,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未來持續辦理事項:

(一)為精進我國行動寬頻服務品質,因應數位經濟時代建立多元創新服務,本會業已公告「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以「服務效能」、「客服中心」、「客訴處理」及「帳務服務」等四大構面之25項指標之資訊揭露,促進行動寬頻服務質與量向上提升並提高電信服務滿意度。

(二)未來本會仍將持續監測及維持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及透過「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提供標準規範,俾使經營者遵循,建構良好服務品質環境,精進4G服務增加客戶滿意度,同時促進產業多元創新及接軌國際優良電信服務品質。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2.0計畫財源及長照人力是否不足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0)

許委員就長照2.0計畫財源及長照人力是否不足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已於106年1月1日經行政院核定啟動,並於同年6月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法)正式上路,以積極回應民眾需求及增加長照財源之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長照服務法第15條規定,於施行2年後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以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及資源發展。

二、長照財源: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稅、房地合一稅等挹注長照財源;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推估一年約分配菸捐新臺幣(以下同)7億元於長照基金;財政部預估一年約增加遺贈稅63億元,菸稅233億元、房地合一稅36億元挹注長照基金,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

三、為健全我國長期照顧管理制度,協助地方政府統整社政及衛政長照服務資源,本部協同各地方政府成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簡稱照管中心),以提供縣市轄內民眾長照需求評估及連結、輸送之單一窗口,以利民眾獲得妥適的長照服務。考量長照需求及實際服務量快速成長,需求評估服務量亦大幅增加,107年針對照管人力進行如下規劃:

(一)補足照管人力:依據106年長照務對象使用長照服務人數推估,並參照照管人力配置原則,故107年照管人力1255名(照管專員996名、照管督導141名、行政人員118名)

(二)調整職務內容,設置「行政人員」協助非照管專業業務如核銷、撥款等行政庶務性業務。配置原則為每10位照管專員及督導配置1名。

(三)照管人員培訓:設計專業訓練課程,將服務對象中特殊的照顧需求納入課程內容,並規劃照管業務依專業分工,如失智症、失能者、身心障礙者之評估。

(四)期能透過建置完善照管制度,以推動優質照顧管理服務,落實照顧管理流程及照顧計畫,提供失能者及時適切之照顧服務。

四、為充實照顧服務員人力,本部已推動下列措施:

(一)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就業誘因:

1.提高薪資:

(1)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將以往「時數」計價模式,改以失能者可獲得之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做為計價單位,進而提供服務提供單位足夠成本。又服務提供單位獲得支付經費後,應善盡雇主責任與提升薪資條件,以去除照顧服務員鐘點計薪之鐘點工刻板印象,進而提升社會地位及專業價值。

(2)另為保障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衛福部已於4月底發函各地方政府,要求6個月內將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月薪提升到至少3萬2,000元,採時薪制之居家照顧服務員時薪至少200元,另照顧服務員在不同個案家轉換的交通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薪資每小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40元,確保合理薪資待遇。

2.職涯發展:本部積極規劃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本部已修訂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另鼓勵照顧服務員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3.專業形象:同步運用多元宣導管道(例如Facebook、LINE),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照顧服務員之正確認識,提升專業形象。

(二)強化訓練量能,擴增人力資源: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長照資源佈建情形規劃辦訓,因地制宜安排訓練資源;另配合勞動部「自訓自用」計畫,鼓勵長照機構自行辦理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又為減少實體訓練之地域區域限制,本部業自107年3月底推動線上訓練數位課程,以提高訓練可近性。

(三)推行產學合作,鼓勵青年投入:配合教育部發展照顧服務員模組課程,鼓勵大專校院長照相關科系發展實務導向之教學內容,並落實與業界合作辦理校外實習,有助學生畢業後留任照顧工作。另由教育部推動高中職設立長照科,向下扎根實踐照顧工作價值教育,並擴大人力來源。

(四)另為強化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技巧,本部業訂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規範訓練課程內容、師資等,持續提升照顧品質。

五、長照醫事人力培訓規劃:

(一)為充實及整合長照醫事專業人員,於99年開放長照醫事專業人力三階段培訓課程,並結合相關團體辦理長照醫事專業人力培訓相關課程,另為提供長照人員可近性學習模式,自106年3月起推動長照專業培訓課程數位化課程上線。

(二)自99年起至106年12月底已累積培訓6萬7,322人次(其中數位化課程截至107年3月底,已完訓17,988人)。

六、實施長照2.0支付新制政策:

(一)為打破舊政府之長照服務以時數為計價單位之模式,鼓勵更多元的服務提供者投入,滿足民眾的長照需求,落實以人為中心之長照服務理念,本部於107年1月1日實施長照支付新制政策,以個案為中心,提升效率簡化核銷流程,增加服務提供量能及建立照顧服務員專業形象。

(二)為利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政策順利接軌並強化專業量能,邀集各縣市政府、照管專員、ABC承辦單位,以及民間團體等,共辦理12場說明會及座談會,參與人數近4千人;截至107年3月19日,統計各縣市之服務提供單位為1,732家,其中已完成特約單位者計1,182家。

七、結合健康資通訊基礎建設及雲端化概念之運用,本部於民國102年起執行至民國105年止,執行台灣健康雲整體計畫。

(一)其中,項下子計畫─「照護雲」係以建立遠距健康照護服務系統,引進現代資通訊科技發展技術與遠端生理量測技術,搭配整合式終端設備軟體,以多樣化的健康照護模組,規劃「自主性健康管理服務」及「長期照護體系遠距健康照護服務」。

(二)透過完整的「遠距健康生活照護資訊平台」運作機制,能夠整合醫療院所或照護機構之技術、資料、服務,建置優質且完整性的健康照護體系。

(三)自民國106年起至民國109年,以台灣健康雲計畫為基礎,持續發展「台灣健康雲2.0」。

八、本部未來也將持續關注全球值得我們去借鏡的政策,不論是「醫養合一」的整合性照護趨勢,或是以「論人計酬」的前瞻性支付制度,均是我國值得參考及努力的方向。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優先解決並整合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多頭馬車亂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3)

許委員就政府應優先解決並整合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多頭馬車亂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能得到照顧」、「無縫銜接」是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的基本政策原則,考量每個家庭的照顧需求不同,政府有必要提供多元的照顧措施,因此擴大育兒津貼、準公共化與建置公共化托育服務並不衝突,可以同時推動,在資源有限下,育兒津貼與公共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不重複補助。

二、本部政策除了發放津貼,也加速布建公共托育家園,增加公共化托育服務供給量;同時將建立價格管理機制及輔導措施,向居家式托育(保母)及私立托嬰中心購買服務提供家長使用,另提供品質良好的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實質減輕家長托育負擔,也讓家長可以安心送托。預估111年兒童接受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會約可達9成。

三、觀察先進國家對提高生育率政策的努力發現,少子女化問題並非單一部會可解決,有賴各專業體系之服務提供及協調聯繫,本部除強化現行各項因應對策,業已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建構以兒童為重、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幼托支持體系與友善育兒環境;未來將持續配合行政院「育人攬人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進行滾動式檢討,以建構友善育兒措施。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2.0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4)

許委員就長照2.0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105年底核定「長期照顧服務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照2.0),以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照顧型社區,讓有長照需求的國民可以獲得基本服務,在自己熟悉的環境安心享受老年生活,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

二、鑑於我國現階段長照服務體系之目標乃積極佈建以社區為中心之服務資源,並發展多元服務以滿足長照需要者之需求。截至107年3月底全國接受長照服務人數已成長至12萬4千餘人,相較於去年度同期已有成長。本部將本於持續輔導各地方政府積極佈建各類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並期透過今(107)年度1月1日起實施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與特約制度,提升長照服務輸送之效率、吸引服務提供單位及人才投入長照領域,增加我國長照服務提供量能,期可藉此提高長照服務利用涵蓋率。

三、有關長照財源部分,說明如下:

(一)政府目前係以稅收制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及建置長照資源,首先完成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立法,開放更多組織加入提供長照服務的行列,並以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稅、房地合一稅等挹注長照基金,財務規模預計可滿足長照推動所需;後續並依據長服法第15條規定,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以確保未來財源穩定。

(二)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推估一年約分配菸捐新臺幣(以下同)7億元於長照基金;財政部預估一年約增加遺贈稅63億元、菸稅233億元、房地合一稅36億元挹注長照基金,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

四、有關長照服務人力部分,依107年推估失能人口數及預計全國整體長照資源發展情形推估,並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定照顧服務員人力比計算,推估107底照顧服務員尚待充實人數計約6,738人。

五、承上,為充實照顧服務員人力,本部已推動下列措施:

(一)改善勞動條件,提升就業誘因:

1.提高薪資:

(1)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新制,將以往「時數」計價模式,改以失能者可獲得之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做為計價單位,進而提供服務提供單位足夠成本。又服務提供單位獲得支付經費後,應善盡雇主責任與提升薪資條件,以去除照顧服務員鐘點計薪之鐘點工刻板印象,進而提升社會地位及專業價值。

(2)另為保障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本部已於4月底發函各地方政府,要求6個月內將全職居家照顧服務員月薪提升到至少3萬2,000元,採時薪制之居家照顧服務員時薪至少200元,另照顧服務員在不同個案家轉換的交通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薪資每小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40元,確保合理薪資待遇。

2.職涯發展:本部積極規劃照顧服務員多元升遷管道,除資深居家照顧服務員可升任居家督導員之外,本部已修訂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明定一定年資以上之照顧服務員可擔任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促進晉升管理階層;另鼓勵照顧服務員創業成為「照老闆」,提供職涯願景。

3.專業形象:同步運用多元宣導管道(例如Facebook、LINE),增進社會大眾對於照顧服務員之正確認識,提升專業形象。

(二)強化訓練量能,擴增人力資源: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長照資源佈建情形規劃辦訓,因地制宜安排訓練資源;另配合勞動部「自訓自用」計畫,鼓勵長照機構自行辦理訓練及訓後直接留用。又為減少實體訓練之地域區域限制,本部業自107年3月底推動線上訓練數位課程,以提高訓練可近性。

(三)為提升長期照顧專業人力專業知能,強化專業人員於長期照顧領域之知能與技巧,本部前於99年起陸續完成3階段課程規劃,包含共同課程(LevelⅠ)、專業課程(LevelⅡ)及整合性課程(Level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廣為宣導並積極推動。另本部業結合民間單位辦理長期照顧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研習課程(LevelⅡ),截至107年3月底,已完訓計2,150人。又為充實及提供長照專業人員可近性學習模式,自106年3月起推動長照專業培訓課程數位化課程上線,截至107年3月底,已完訓17,988人,其中護理人員為11,283人、職能治療師為371人。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少子化政策評估的長期追蹤調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5)

許委員就推動少子化政策評估的長期追蹤調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為提出適切應變政策、具體方案等措施,確有必要進行長期且定期性的追蹤調查,掌握年輕世代的育兒需求與困境,以採行有效策略,全面解決因應少子女化社會帶來的問題,維持我國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

二、爰此,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業於106年7月10日召開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議第2次會前研商會議,責由本部等相關機關就現行調查之目的及項目等進行盤點,適度將涉及國人生養照顧所需相關資訊之項目檢討納入,以蒐集更完整資料,俾利進行分析及政策研擬。經研議後,本部評估將有關支持國人生養照顧及生涯發展相關議題之相關調查統計,納入107年「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中,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每4年定期進行調查。

三、此外,同時規劃擴充本部現有「育兒津貼審核資訊系統」及「托育人員(保母)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建置大數據資料庫,強化資料分析功能,配合政策不定期進行各地方政府分配、受益類型趨勢情形之數據分析,進一步作為福利政策參考依據。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行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制與房屋稅制對改善貧富不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58)

許委員淑華就現行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制與房屋稅制對改善貧富不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綜所稅部分

(一)我國綜所稅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為因應產官學研各單位研究及統計需求,歷年均由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綜所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惟該等統計資料係以全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資料為基礎,僅為課稅所得,未納入政府移轉支出、地下經濟所得、免稅所得、分離課稅所得等資料,尚無法真實客觀呈現我國實際所得分配狀況。

(二)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藉由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至20%及提高外資股利扣繳率至21%,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調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實施股利課稅新制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為5%等措施產生之稅收損失,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

(三)上開稅制調整以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使一般民眾獲得最大減稅利益新臺幣(下同)388億元,社會新鮮人年薪40.8萬元以下(即月薪30,000元以下)、雙薪家庭年薪81.6萬元以下、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3.2萬元以下,均毋須負擔所得稅負,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大幅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有助發揮所得重分配效果,未來本部將賡續檢討稅制,使稅制更臻公平合理。

二、房屋稅部分

房屋稅為財產稅之一種,係基於受益原則按個人持有財產價值及使用情形分擔政府提供公共財或服務成本,依持有部分課稅,間接實現量能課稅。現行房屋稅之稅基及稅率均考量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公平合理性,有利財富分配。分別說明如下:

(一)房屋稅稅率部分,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將住家用房屋非自住者稅率由1.2%至2%提高為1.5%至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對持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愈多者,所需負擔房屋稅負愈重,維護租稅公平及抑制囤房。目前臺北市、新竹縣、宜蘭縣及連江縣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依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有助於促進居住正義。

(二)房屋稅稅基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組成要素為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由各地方政府組成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公告之。行政院103年核定財政健全方案(地方政府部分),各地方政府應於未來2次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時,將房屋標準單價調整至合理造價之40%至50%列為目標。基於房屋稅稅制及稅政係著重地方自治及因地制宜原則,本部以103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之適用原則。本部賦稅署105年8月4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於辦理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作業時,應視地方經濟發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能力及調整幅度,審慎評估,俾促進房屋稅課徵公平合理。截至106年底,臺北市等20個地方政府調整房屋標準價格。

(三)對房屋稅現值低落之房屋,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依本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規定,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同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以照顧弱勢。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育補助獎勵政策,無法達到提高生產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59)

許委員就生育補助獎勵政策,無法達到提高生產意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能得到照顧」、「無縫銜接」是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的基本政策原則,考量每個家庭的照顧需求不同,政府有必要提供多元的照顧措施。因此,本部除了擴大育兒津貼補助對象,取消未就業限制,減輕更多家庭負擔外;為了滿足年輕家長的托育需求,並同步推動托育準公共化機制,各地方政府將和優良的托育單位(包括居家托育服務、私立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以每人每月6,000元價格向私托中心、居家保母購買服務,換句話說,選擇送「家外托育」的家長,依家庭經濟條件,政府協助支付保母、托立托嬰中心托育費用,一般家庭最多6,000元,中低收入家庭最多8,000元,低收入家庭約最多1萬元,第3胎以上子女每月再減免1,000元。

二、綜觀世界各國面臨少子女化危機,為避免人口失衡多傾向採取以關注婦女需求、促進適齡結婚、提供生育、養育、托育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產假、陪產假、育嬰假、親職假、賦稅減免以及住屋優惠等方案,以建構友善生育、養育環境。提高生育率非單一政策即可見效,未來將持續配合行政院「育人攬人及移民政策專案會議」,進行滾動式檢討,以建構友善育兒措施。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衛生福利部研擬「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中藥材分類及品項」(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0)

許委員就衛生福利部研擬「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中藥材分類及品項」(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國人飲食文化與膳食習慣,常將可供食品使用中藥材當作食品原料製成各式食品產品,目前本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收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之中藥材品項雖得添加於食品中,惟目前市面上許多含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中藥材之食品產品,將中藥方劑隨意改變組合、比例或以數種中藥材配方製成食品產品,易混淆消費者認知,誤解其具有預防或減輕疾病等中藥效能,對於民眾食用安全恐有風險。

二、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本部自106年起邀集中醫藥、食品、毒理學專家,召開多次會議,重行檢討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依安全性、傳統習用性分類,研提「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中藥材分類及品項」(草案),並於今(107)年3月7日邀集專家、中醫藥及食品產業代表,召開「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中藥材及管理原則座談會」;對於草案內容,相關團體亦充分表達意見及看法。本部後續將審酌各界意見,並加強溝通說明,期能兼顧民眾食用安全及產業發展。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為避免再生能源發展不順影響供電穩定,建請政府考慮將非核家園時程延後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2)

許委員就為避免再生能源發展不順影響供電穩定,建請政府考慮將非核家園時程延後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14年達成非核家園係法定目標,政府必須努力達成:我國於91年通過之「環境基本法」,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政策方針,且在全球經歷三次重大核災事件,及國內面臨核廢料處理議題下,重新檢視核能發電的定位,體認儘速達成非核家園的必要性,於105年宣示114年非核家園目標,同時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推動節能、創能、儲能及智慧系統整合等各項措施,立法院並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目前能源轉型已有初步成果,將持續推動各項策略措施,以達成能源轉型目標:

(一)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106年底累計已達5,276MW;105年較104年成長396MW,106年又較105年再增加533MW。其中太陽光電成長最快,106年與104年相較,太陽光電成長近1倍,年平均成長率46%最高;風力發電次之,年平均成長率約3%。

(二)節能成效:106年與105年相較,能源密集度(每單位GDP之能源使用)下降2.97%、電力密集度(每單位GDP之電力使用)下降0.5%。

三、有關再生能源總發電量106年較105年下降:再生能源總發電量106年123.8億度較105年127.5億度微幅下降,主要原因係降雨量減少,水力發電量從105年65.6億度降低到106年的54.5億度,但105年至106年,風力發電量自14.6億度增加至17.2億度,太陽光電發電量自11.3億度增加至16.9億度。

四、為穩定電力供應,政府業已擬定「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三大策略措施,政府督促台電公司加速辦理各火力機組興建工程相關進度與掌握,並落實各項供給面與需求面推動措施,努力確保穩定供電,期能促成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措施說明如下:

(一)多元創能 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二)積極節能 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三)靈活調度 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五、另台電公司為維持供電穩定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供給面:

1.加強設備運轉維護,確保發輸配電設備正常。

2.確保歲修機組如期如質完成,甚至提前完成。

3.推動機組更新改建工程,107年迄5月25日止已有大林新1號機、通霄新1號機、大潭第7號機單循環機組商轉。

(二)需求面:依「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調整原則,逐步擴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並持續精進及推廣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預估抑低負載較106年增加20萬瓩,達到139萬瓩。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實施以來的諸多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3)

許委員就「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實施以來的諸多爭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現行黨政軍條款係民國92年12月立法完成,其立法理由係為使黨政軍勢力澈底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不以任何形式介入媒體經營。然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直接、間接投資,即「一股皆不可有」的規定,確實造成實務運作上不合理及窒礙難行之問題:違規投資者為政府機關(構)、政黨,被處罰者卻為廣電事業,歸責對象不合理;在間接投資限制下,發生投資者於投資時不知違反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亦不知被間接投資而違反規定之不合理情形。

二、為避免前述黨政軍條款之不合理窒礙難行之問題,本會自98年起積極推動修法,99年2月提出修法草案,然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完成審議,依屆期不連續規定,全案退回行政院。101年3月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因各黨團意見分歧,協商未果,105年1月通過之現行廣電三法決議擱置部分爭議性條文,「放寬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限制」議題依照黨團協商決議不處理上述爭議,舊法規定仍繼續沿用(現行法第10條)。

三、本會目前正積極研擬相關修正草案,目前修法暫擬規劃重點如下:(此為「通訊傳播匯流修法策略」工作小組初步研擬之修法規劃,尚需經委員會審議)

(一)規範及裁罰對象改為政黨、政府機關(構):為解決現行規範對象之不合理問題,擬就規範及裁罰對象改為政黨、政府機關(構)。

(二)配合實務監理需求,回歸黨政軍條款立法目的,導入「實質控制理論」:

1.政黨退出媒體條款目的在於避免政府、政黨控制廣電事業經營,對言論自由產生不利影響,其規範重點應在如何避免政府、政黨對廣電事業具有「實質控制力」。反之,政府、政黨如對廣電事業無實質控制力,顯然無法藉由控制廣電事業影響言論自由。而現行法「一股都不能有」之規範,如其持股極低(一股),根本無法對媒體產生「實質控制力」,立法仍予以禁止,將間接影響廣電事業發展。因此,本會之修法政策係回歸立法目的,採「實質控制理論」,僅禁止政府、政黨具有實質控制力之間接投資,不具有實質控制力之間接投資則不在規範範圍內。

2.從另一角度而言,採實質控制力判準可貫徹政府、政黨退出媒體條款之立法目的,規範實務上以「財務工程」迂迴規避現行政府、政黨退出媒體條款之情形,依據現行法難以規範,但如採「實質控制理論」立法之條文則可以有效加以規範限制。

四、目前本會已召開多次工作小組會議就政府政黨退出媒體議題進行研析,亦規劃短期修法作業,著手研擬修正相關法規,續將儘速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以諮詢各界意見,期望透過調整與修正現行規範,解決目前實務運作窒礙難行問題。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確保今夏及未來長期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7)

許委員就如何確保今夏及未來長期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持107年夏季尖峰時段供電穩定,本部及台電公司在「需求面」持續透過需量管理措施,引導用戶抑低尖峰用電,在「供給面」則透過強化既有機組運轉維護及新機組如期如質商轉,確保機組有足夠的發電能力,說明如下:

(一)需求面措施:

1.依「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之調整原則,逐步擴大時間電價尖離峰價比,以鼓勵抑低尖峰用電。

2.台電公司持續精進及推廣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預估抑低負載139萬瓩(較106年增加20萬瓩)。

3.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內容包括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產業節能規定、設備效率提升、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與效率提升等,皆已啟動執行。預計全程107至109年可節電44.69億度,降低需量83.82萬瓩。

(二)供給面措施:

1.加強設備運轉維護,確保發輸配電設備正常。

2.歲修機組如期如質,甚至提前完成。

3.推動機組更新改建工程,107年迄5月25日止已有大林新1號機、通霄新1號機、大潭第7號機單循環機組商轉。

二、在達成能源轉型政策目標期間,為穩定電力供應,政府業已擬定「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節能」等三大策略措施,本部已持續督促台電公司加速辦理各火力機組興建工程,並確實掌握工程進度,以落實各項供給面與需求面推動措施,努力確保穩定供電,達成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措施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三)「靈活調度,智慧節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興建燃煤電廠與空污、排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8)

許委員就興建燃煤電廠與空污、排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北部用電缺口,確保北部持續發展,興建深澳電廠有其必要性:

(一)目前北部地區用電約占全國40%,其中6%長期仰賴中南部供應。過去5年(102年至106年)北部地區(北北基宜及桃竹等縣市)平均每年用電量約889億度,但發電量僅約756億度,用電缺口達133億度;雙北聚集260萬家戶、670萬人口,以及超過50萬家公司行號、2萬家以上工廠,106年用電量約374億度,而發電量僅約200億度,用電缺口高達174億度。

(二)未來核一、核二廠將陸續除役(107年至114年北部地區電廠除役容量524.2萬瓩),北部地區用電缺口將更為擴大。深澳電廠更新計畫完成後,預估每年可發電量約79億度,不僅有助臺灣逐漸達成區域供電平衡,也可讓北部地區得以持續發展,民生用電更為安全。

二、未來中南部用電將持續增長,無法長期供應北部用電需求:長期南電北送,除增加電力輸送耗損,亦容易構成北區穩定供電的潛在風險,加上近期國內知名大廠,如台積電、華邦電等企業陸續宣布將在南科、路竹進行鉅額投資設廠計畫,中南部產業發展用電需求勢必增加,連帶影響中南部電力對於北部地區的供應量,故北部供電短缺的問題將更為嚴竣。

三、不會因為興建深澳電廠讓空污成為北部憂心問題:

(一)深澳電廠由於受限當地環境條件影響,且深澳灣內已有中油卸油碼頭及漁港,就面積、安全距離及當地民情考量,無法再於灣內設置天然氣接收站,如從協和電廠接收站供應,不論陸管或海管均有其困難,故無法採用燃氣發電。

(二)深澳電廠原先規劃為2部各80萬瓩的超臨界燃煤機組,現已調整為2部各60萬瓩的超超臨界燃煤機組,並投入超過三分之一預算用在先進除污設備,讓空污排放比原計畫減量70%。電廠營運後,也會裝設即時監測設備結合地方政府環保單位24小時連線監控,並公開揭露監測數據,以更透明的方式,確保符合排放標準。

四、為維持能源多元化、確保供電穩定,燃煤發電仍須扮演重要基載發電角色。能源多元化是我國能源發展重要目標之一,考量臺灣自產能源匱乏,電力系統又屬於獨立型態,無法由國外進口電力,在2025非核家園法定目標下,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維持能源多元化,仍須燃煤發電扮演重要基載電力角色,不可輕易放棄。

五、透過供給面低碳替代及需求面節能減碳雙管齊下,於推動能源轉型政策時兼顧減排與改善空污:

(一)為達成臺灣能源轉型,政府規劃在供給面以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為目標,同時在確保電力穩定、配套能源設施完成、盡力減排減碳的前提下,搭配火力發電占比80%,規劃低碳燃氣發電占比由105年32.4%大幅提升至50%,以及排碳、空污較高之燃煤發電占比由105年45.4%大幅降低至30%的電力結構配比為努力方向。潔淨能源20-30-50發電結構,預估114年相較105年可減少排碳26%及空污改善35%。

(二)刻正透過政府帶頭、產業響應、地方共推及全民參與,推動「新節電運動方案」,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同時落實各部門(包含產業部門、住商部門、政府機關等)節能與節電計畫,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電力需求成長。

六、另為有效提升空污防制,已積極規劃並確切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務必要有效達成空污防制的效果:

(一)線上監測空污排放管控機制:國內既有火力電廠皆設有線上空污排放監測系統,地方環保局可立即監督排放情形,確保排放皆符合環保標準。

(二)配合空污嚴重時降載:當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將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藉以降低當地污染排放濃度。

(三)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推動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及南部電廠之空污改善計畫、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等計畫。

(四)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燃煤機組平均效率38%);燃氣機組採複循環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60%以上(既有燃氣機組平均效率51%)。

(五)中長期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除上述推動提升發電廠空污防制設備效能、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等配套措施外,並將以國營事業為首,投入584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製程及更新。

七、另有關配合溫管法推動辦理部分說明如下:

(一)我國104年7月1日公布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稱溫管法),明訂「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50%以下」,並設立5年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及其後10年之願景目標。

(二)溫管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環保署推動各項法定工作,現已完成部分如下:

1.106年2月23日行政院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擘劃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總方針。

2.107年1月23日行政院核定「第1期階段管制目標」,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將採先緩後加速的減碳路徑,設定我國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基準年94年減量2%(溫室氣體淨排放總量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MtCO2e));中程願景將以114年較基準年減量10%及119年較基準年減量20%為努力方向,並依溫管法第4條規定,以139年較基準年減量50%為長期減量目標。

3.107年3月22日行政院核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內容包括階段管制目標;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別減量策略,以及八大政策配套(包含總量管制、綠色稅費、綠色金融、減量科技、全民參與、教育宣導、法規檢討、財務機制等),亦訂定各部門重要評量指標以檢視推動成效。

(三)本部能源局刻正研擬「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落實減碳目標,亦積極配合環保署協商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之規劃與相關子法訂定工作,冀期透過總量管制實施,達提升能效、落實節電與推廣再生能源發展之效益,進而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五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保障外籍勞工居住安全及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50)

黃委員就保障外籍勞工居住安全及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外籍勞工居住場所之安全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7目已就集合住宅、寄宿舍之場所用途分類定有明文,外籍勞工居住場所如屬該用途分類,該場所管理權人(負責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每年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或內政部許可之專業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關則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進行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並就檢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列管追蹤至完全改善合格為止。另外籍勞工居住場所如屬一般住宅場所,各級消防機關將持續推動住宅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內政部並已於本(107)年4月20日函頒「住宅防火對策2.0」,結合中央、地方及社會各界力量積極落實執行,期能每年降低火災死亡人數。此外,內政部已針對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歸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規定,擴大納入室內裝修及公安法令之管理範疇,並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就違章建築管理訂定相關處理機制,且透過多重通報管道,提升清查違建成效及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居住及生命財產安全。

二、為保障外籍勞工在臺生活,勞動部已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規定,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規劃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人身安全之保護、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並確實執行,以保障外籍勞工生活、工作、住宿等基本權益。另為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該部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辦理專案檢查:針對聘僱30人以上之雇主廠住未分離及近3年曾有1955專線申訴(申訴生活照顧管理事項)之廠商,要求地方政府於一定時間內辦理專案檢查。

(二)適度增補地方政府察查人力:已補助各地方政府聘僱共計274名外籍勞工訪查人員薪資,負責外籍勞工生活照顧檢查等工作,每年受理入國通報檢查案件約22萬件,惟實際檢查每年約18萬件。針對檢查能量不足問題,已於本年5月24日邀集地方政府針對外籍勞工相關業務補助人力進行通盤檢討。

(三)研商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將於本年6月上旬邀集相關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修正上開裁量基準有關外籍勞工居住安全、飲食及居住空間等規定。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為因應油價上漲趨勢,建請政府應對現行油價公式提出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3)

黃委員就為因應油價上漲趨勢,建請政府應對現行油價公式提出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國內汽、柴油每週調價作業係依據浮動油價調整機制辦理。汽、柴油每週調價幅度按指標油價(7D3B)及匯率週均價變動率之80%計算,故中油公司汽、柴油售價係與國際原油價格之變化連動。

二、近期國際油價持續上漲,為減輕民眾負擔及降低對物價之衝擊,本部已於107年5月11日公布「油價平穩措施」,中油公司配合於5月14日開始實施。相較於97年及99年宣布實施之油價凍(緩)漲措施,當時95無鉛汽油零售價分別為每公升30.7元及31.6元,均較本次啟動油價緩漲門檻每公升30元高,故本部此次公布之油價平穩措施,應可減緩國際原油價格波動對國內民生經濟及物價之衝擊。相關機制規劃如下:

(一)95汽油每公升30元以下:依油價公式正常漲跌。

(二)95汽油每公升30元至32.4元:上漲時,少漲25%;下跌時,少跌25%。

(三)95汽油每公升32.5元至34.9元:上漲時,少漲50%;下跌時,少跌50%。

(四)95汽油每公升35元以上:上漲時,少漲75%;下跌時,少跌75%。

三、復查「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自96年1月實施迄今,本部責成中油公司就該機制進行檢討。因考量「汽柴油浮動油價調整機制」之修訂涉及消費者權益,目前正向媒體、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各利害關係人等蒐集意見,以研議修正方向。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本年我「世界衛生大會」(WHA)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4)

黃委員就本年我「世界衛生大會」(WHA)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政治因素的干擾,讓我國的國際參與面臨更多的挑戰,包括未能出席今年的WHA。但是我國仍會積極走向世界,參與全球醫衛防疫議題,並做出具體貢獻。

二、本年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在WHA召開前,多次為我國參與案,聯合進洽「世界衛生組織」(WHO)。雖然WHO最終仍屈從中國壓力未邀我與會,惟友邦、美、日等理念相近國家助我參與WHA之力道及進洽WHO之層級,可謂歷年之最。

三、為了讓國際社會深刻瞭解臺灣參與WHA之必要性,以及臺灣為WHO處理全球防疫工作及人類健康議題不可或缺之重要一環,外交部洽請友邦再度向WHO提案並在總務委員會及全會進行「二對二辯論」,友邦及理念相近國家在WHA全會聲援臺灣之數量與強度更逾往年,展現強勁國際支持力道。

四、外交部及相關駐外館處,亦全力協助衛福部陳部長時中率領的「世衛行動團」,與各國代表團及國際醫衛團體與專業人士進行雙邊會談,並舉辦5大專業論壇,出席情況踴躍。「世衛行動團」另藉國際記者會、國際媒體專訪、外交酒會等各場合,宣介臺灣的醫衛實力,爭取更多國際肯定與支持。外交部、衛福部及僑委會並協助我民間團體、醫衛專家及僑界熱心人士進行宣達活動,經由政府與民間齊心協力,已有效累積更多持續推動臺灣參與WHA的重要能量

五、在面臨當前艱鉅的國際處境下,外交部將持續推動「踏實外交」,我WHA案亦將在本年所獲動能及國際支持基礎上,依「務實、專業、有貢獻」原則,創造參與之可能性,讓各國看到臺灣的專業能量,爭取更多的支持及國際參與空間,積極捍衛臺灣2,300萬人民的健康人權及醫衛福祉。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長照財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5)

陳委員就長照財源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照財源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稱菸捐)、遺產稅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稅、房地合一稅等。

二、依本部國民健康署推估一年約分配菸捐新臺幣(以下同)7億元於長照基金;財政部預估一年約增加遺贈稅63億元,菸稅233億元、房地合一稅36億元挹注長照基金,長照財務規模一年預計將達339億元,可供長照服務推動所需。

三、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已於106年6月實施,為增加長照財源之彈性調整機制及確保財源穩定,依長服法第15條規定,於施行2年後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人數逐年上升,但機場建設在短期內尚無法完工,如何因應旅客人數大增及國際航班大幅成長所造成的機場容量吃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4)

陳委員就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人數逐年上升,但機場建設在短期內尚無法完工,如何因應旅客人數大增及國際航班大幅成長所造成的機場容量吃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國際機場近年來客運量成長快速,106年客運量已達約4,488萬人次,超過機場第一及第二航廈之總客運年容量3,200萬人次。為因應客運量成長需求,交通部已督責桃園機場公司積極會同權責單位從人力、作業、設施層面進行改善,謹就重要事項說明如次:

(一)人力層面:針對前曾為外界關切旅客出境安檢及入境證照查驗瓶頸點問題,除由桃園機場公司持續支援保全人力協勤外,並已協調航警局增補約214名保全人力協助安檢,該等人力預計於107年8月到位,另移民署亦已研擬請增20名證照查驗員額需求計畫,將於近期循序陳報行政院,改善通關人力不足問題。

(二)作業層面:桃園機場公司已持續會同航空公司、地勤公司、航警局、移民署等駐站單位於尖峰時間適時調配人力協助旅客進行報到、安檢、通關等相關作業,同時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預先掌握連假疏運期間旅客量,以提前協調相關單位支援。交通部並要求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於尖峰時間全面開啟安檢線及證照查驗櫃檯,業於107年春節及清明疏運期間獲致良好成效。

(三)設施層面:短期針對通關查驗設施部分,將持續由桃園機場公司會同相關駐站單位擴展機場智慧化設備及服務(包含增設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及相關自動化設備),調整安檢線空間暨更新安檢線設施,107年春節疏運期間已於第二航廈新增1條出境安檢線,預計於同年6月再新增2條出境安檢線。中期部分,仍由桃園機場公司持續趕辦第二航廈擴建工程,預計107年底完工,屆時第二航廈年客運容量將可由1,700萬人次提升至2,200萬人次。長期部分,業由交通部督導桃園機場公司依規劃進度推動第三航站區(含衛星廊廳)、第三跑道等重大建設計畫,該等建設完工後,桃園國際機場總客運年容量將達8,200萬人次,以因應運量成長需求。

二、桃園國際機場為我國主要對外的門戶,交通部將持續督導桃園機場公司加速辦理前開紓解機場客運量之工作,並嚴加控管執行進度及相關重要里程碑,視運量需求滾動檢討機場相關軟硬體建設推動期程及規劃,俾持續提升服務品質及因應未來發展之需要。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臺鐵可以研議增加協助司機員的前方軌道攝影鏡頭,以增加駕駛反應時間,減少軌道事故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3)

陳委員就臺鐵可以研議增加協助司機員的前方軌道攝影鏡頭,以增加駕駛反應時間,減少軌道事故發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經多方訪查國內外鐵路,於列車前方裝設軌道攝影鏡頭以偵測軌道上有障礙物時,增加駕駛反應煞車時間之議題,目前仍僅於研究階段,尚未有此設備之實際運用。

二、臺鐵局列車依當時行車狀況,參考載重、車速、煞車力等參數及晴雨天因素,煞車距離一般約為450~650公尺。若於列車前方裝設攝影鏡頭,以目前科技尚難於辨認畫面中出現者為入侵異物(障礙物)或鐵路設備(例如路線旁之電氣箱或鄰線列車),且軌道路線為彎道時仍為偵測盲區,無法藉由列車前方攝影鏡頭偵測彎道後是否有異物侵入。

三、臺鐵局將持續了解國際相關技術及應用之發展,適時評估導入臺鐵之可行性。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高中升學一再多變,會考走向眾說紛紜,應恢復二次測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303)

邱委員就高中升學一再多變,會考走向眾說紛紜,應恢復二次測驗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會考走向眾說紛紜,應恢復二次測驗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3條規定,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本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自103年起每年5月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國中教育會考是學生在國中學習階段之總結性評量,透過會考結果,使學生、家長、教師及學校可以瞭解其學習表現情形。

(二)國中教育會考包括難、中、易三種不同程度之試題,將學生之學力分類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之區分係為考後之成績資訊,可提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學生依據個人成績單回饋學習成果,國中端依據畢業生學力資訊用以調整課程教學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新生學力資訊實踐因材施教,整體學生學習表現則作為行政機關政策規劃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參考。

二、另有關高中升學一再多變,會考仍是比序關鍵一節,說明如下: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係為延伸國民教育年限、提升中小學教育品質、成就每一個學子及厚植國家競爭力而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下之高級中等學校,以「免試入學」為主;免試入學是指免入學測驗,亦不採計國中在校評量成績(僅得以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讓學生依性向、興趣、志願等選擇直升或進入就學區其他學校就讀。

(二)查全國15個就學區所訂頒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中之超額比序採計項目,係經各該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訂定符合在地性、因區制宜之規範後,送交區內地方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後公告,爰本部尊重各區所研訂之因地制宜規範。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之規劃,主要係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之精神;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總積分項目,包括:學生志願序、就近入學、扶助弱勢、學生畢(結)業資格、均衡學習、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包含出缺席、獎懲紀錄、體適能、服務學習、幹部、競賽、社團、技職證照或資格)、國中教育會考表現等八大面向。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影響學生最後分發錄取結果之因素眾多,非僅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且為降低國中畢業學生升學壓力,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已規定,各區超額比序項目,不得將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列為唯一比序項目,且會考成績之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

三、綜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提供多元適性之入學方式,本部在現有之多元入學基礎下,規劃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以導引國民中學教育注重學生學習潛能之啟發與多元適性之發展,並期以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舒緩學生升學壓力,促進五育均衡發展,開展多元智能,以引導學生獨立思考,並具備社會適應力及應變力。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孔委員文吉就「鑑於電信用戶攜碼至中華電信申辦499方案,卻常因台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系統發生異常,導致用戶無法順利退租轉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2)

孔委員就「鑑於電信用戶攜碼至中華電信申辦499方案,卻常因台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系統發生異常,導致用戶無法順利退租轉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委員所詢事項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4月份推出499軍公教吃到飽方案,茲因107年4月29日適逢星期日又因499軍公教吃到飽方案將屆期,故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市申辦解約用戶人數眾多,確實造成少數門市解約系統壅塞,無法辦理退租業務,惟各業者緊急處理後都於當日已恢復正常,用戶也都能順利完成解約作業。

二、另本會業於107年5月8日函責各電信業者應確實依電信法第20條之1第4項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倘有違反規定者,將依電信法第61條之1第3項規定查處。

三、又107年5月8日至5月15日各業者相繼推出499吃到飽方案,導致各電信業者客服電話無法接通、電信門市及APP客服軟體處理過久致民眾權益受損等情事,本會於107年5月23日第804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3家業者因違反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分別裁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00萬元、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各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四、電信自由化後,各業者視市場動態推出多元資費方案,以吸引消費者辦理,惟經本次事件發生後,本會要求各電信事業者對實施行銷方案前,務必就既有客戶權益、申辦通路、客服處理能量、新舊用戶所享服務品質等進行通盤考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確保電信市場競爭秩序。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8)

許委員就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民國95年7月25日公告審查結論。經濟部於106年4月12日轉送「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下簡稱本案)至環保署審查,經提本(107)年3月14日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討論,經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請經濟部對外公開說明西元2025年我國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之逐年配比,以及在前述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之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二、本案復於本年5月9日提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30次會議,由開發單位報告前次會中委員及機關意見之補正回應情形,經4個小時會議報告答詢並開放民眾發言,最終作成「洽悉」之決議,並就前次會中部分委員提出深澳灣海域設施堤防可能改變灣內水流及原始生態環境之擔心,決議要求開發單位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且於海域設施設置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提出海域設施相關環境影響調查報告,送環保署審查。

三、本案屬95年審查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後續變更,開發單位計劃調整「機組規模」、「海域設施位置」、「輸電線路」等項目。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依法係就變更前後之比對分析,本案變更後開發規模調降、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總量降低,其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自637公噸/年降低至268公噸/年(減少58%)、硫氧化物排放量自4,420公噸/年降低至1,438公噸/年(減少67%)、氮氧化物排放量自3,176公噸/年降低至1,034公噸/年(減少67%)、二氧化碳排放量自442萬3,356公噸/年降低至380萬4,214公噸/年(減少14%),且變更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較現行法令規範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低。另海域設施亦自人為開發擾動較少之番仔澳灣移至現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且取消原計畫設置6.25公頃、137萬立方公尺之灰塘,以及原計畫填築7.62公頃之煤倉亦自番仔澳灣移回廠內,整體環境負荷均有降低。

四、至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之空氣品質影響模擬結果不同一節,新北市政府所提軌跡模式(GTx)模擬結果,性能評估結果及內容未詳細敘明,考量不同空氣品質模式模擬有其物理及化學之基礎原理設定,有其使用範疇侷限;本案已採用高斯類擴散模式(ISC)及網格類模式(CAMx)評估空氣品質影響,模擬結果與實際觀測值比對後,通過模式模擬結果性能評估規範。

五、有關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之必要性,說明如下:

(一)因應北部用電缺口,確保北部持續發展,目前北部地區用電約占全國40%,其中6%長期仰賴中南部供應。過去5年(102年至106年)北部地區平均每年用電量約889億度,惟發電量僅約756億度,用電缺口達133億度。

(二)未來核一、核二廠將陸續除役,北部地區用電缺口將更為擴大。本計畫完成後,預估每年可發電量約79億度,不僅有助臺灣地區逐漸達成區域供電平衡,亦可使北部地區得以持續發展,民生用電亦更為安全。

六、另本計畫就海嘯及地震之災害評估,說明如下:

(一)電廠廠址未在海嘯侵襲淹水範圍:對於海嘯及地震之風險評估,係依據瑞芳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資料及國家防災科技中心之海嘯溢淹潛勢圖,受海嘯影響區為沿海各里(溢淹深度為2公尺至3公尺)並未延伸入內,本計畫不受影響。另若於深澳灣設置堤防,則對於海嘯之侵襲具有減緩之作用,且台電公司亦承諾於協助瑞濱里等三里辦理營造城鄉風貌時,於施工期間進行海岸防護改善補強作業。

(二)電廠設計已充分考慮海嘯及地震影響:基地設計高程再往上填高,避免受海嘯溢淹影響,且主廠區與海岸保持適當距離,具有緩衝空間。又,電廠設施採耐震結構之工程設計要求,以降低地震之危害度。

七、又新增海域設施對生態之可能影響,說明如下:

(一)原開發範圍為蕃子澳灣及深澳灣,本次變更取消在生態較豐富之蕃子澳灣,將碼頭等海事設施移至現有中油港區之深澳灣,已大幅降低對整體海域生態之衝擊。

(二)防波堤本身並不影響灣內之水溫,且電廠溫排水設計直通深澳灣外方排放,除對深澳灣內水溫無影響外,其對海水溫升規定皆符合標準,不致影響海域生態。

(三)防波堤施工期間,除避開大型生物礁石、採用防濁幕限制懸浮固體擴散外,防波堤會採生態沉箱(具開孔消能之消波沉箱)加上基礎之拋石之間隙,皆可提供大量海洋生物之棲地,對營運後海域生態有正面性助益。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推動國軍菸害防制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0)

許委員就推動國軍菸害防制工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展現國軍落實「健康軍隊」之決心,衛福部與國防部自民國92年起合作推動「國軍菸害暨檳榔防制整合型計畫」,整合預防保健資源,以改善官兵生活環境及身心健康為目標,推動菸害防制宣導、多元戒菸服務等,以避免不吸菸者變成吸菸者及讓吸菸者戒菸,避免官兵於部隊遭受二手菸危害,並透過規劃一系列執行策略,以提高官兵之戒治意願及戒菸成功率。

二、另衛福部提供資源協助國防部辦理菸害防制衛教宣導講習、戒菸班、戒菸就贏比賽,更擴大培育軍中戒菸輔導員,針對不同戒菸官兵實際狀況,調整輔導方式,如:關懷、陪伴、諮詢等,進而轉介至國軍醫院提供戒菸藥物治療,幫助軍中官兵渡過戒菸難關。除針對志願役官兵、新訓中心服役官兵及軍事院校學生,實施各項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外,並積極輔導高階軍官戒菸,以達上行下效之用,不僅可促進國軍健康,亦可提升國家戰力。

三、又,菸害防制係長期且持續性之工作,除依據衛福部之政策指導,亦需熱心良善之人力來執行,為使本項工作順利持續推展,國防部除持續投入專業人力與資源,與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縝密合作,依「建立機制、因地制宜、永續經營」之原則,透過預防保健觀念向下扎根、戒治服務之提供及各項指標監測,建立正確觀念,落實各項菸害防制工作,使菸害防制成效能持續累積,有效維護國軍官兵健康,以期達到健康軍隊之目標。

(六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9)

黃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係我第1大出口市場及進口來源,以及最大海外投資地,目前兩岸貿易持續成長,本(107)年1月至3月我對中國大陸出、進口分別成長18.87%及14.68%,另「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亦持續執行中,民國100年至本年3月我方估計獲減免關稅約54.07億美元。中國大陸是我重要市場,我不會選擇排斥、抗拒中國大陸,反而期盼在產業合作、貨物往來等經貿議題,坦誠交換意見,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之可能性,共同促進兩岸關係良性互動發展。

二、美中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必將遭受波及,不僅影響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面對美中貿易摩擦加劇,政府將致力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同時希望美中雙方經由談判解決問題,避免貿易戰影響臺灣經濟及國際經貿發展。惟為降低美中貿易戰對我經貿可能風險,政府已隨時掌握美中貿易戰最新發展,經濟部並持續與公協會進行全面盤點,就我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及在當地投資之產業,瞭解對我產業影響,持續協助臺商因應或調整投資策略,做好相關應變措施。

三、中國大陸未經兩岸協商逕行發布「對臺31項措施」,經檢視措施內容,其目的是從臺灣引進技術、資本與人才,協助中國大陸解決其經濟發展遭遇之困難,是「利中」而非「惠臺」之行動。兩岸雙方在制度、法規、社會發展、生活與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面向均有所差異,中國大陸並非自由民主社會,政府提醒企業及民眾在選擇赴陸發展前,應謹慎評估可能風險及瞭解相關法令規章,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兩岸交流與合作應對等互惠,並應循雙方協商程序妥善處理兩岸事務,以確實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行政院陸委會已成立長期性專案小組,就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持續進行追蹤與研析,並定期向社會說明;政府亦將從「優化就學就業、強化留才攬才」、「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深化資本市場」、「強化文化影視產業」等四大面向,加速落實八大強臺策略,並持續多元拓展國際經貿關係及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亞太產業鏈夥伴關係,打造臺灣成為吸引全球企業及頂尖人才之國家。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1)

黃委員就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業具穩定現金流,提供金副業融資與投資之良好標的,專案融資架構導入離岸風場,由於具有授信額度高,授信期間長、送案效率高等優勢,為目前國際上離岸風場最主要之籌資工具。

二、政府鼓勵銀行業者參與風電融資,並建議我國銀行業者與國外已具離岸風電專案融資經驗業者進行國際聯貸合作案,透過聯貸合作機制增加我國離岸風電專案融資經驗。

三、經濟部於本(107)年1月18日公告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遴選作業以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2項目進行遴選。財務能力項目包括財務健全性、國內金融機構關聯性項目,確保獲選開發案財務可行及具充分風險管理保險計畫,並促進開發商使用國內資金,與國內金融業者增加連結,增進國內金融業者參與離岸風電融資機制機會,學習國際銀行離岸風電專案相關聯貸作業,扶植國內相關金融能量,以降低金融機構參與離岸風電之風險。

四、另經濟部標準局已成立「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以提供具公信力之檢測驗證資訊予金融業者參考,作為離岸風場專案融資及核保之風險管理依據,增進決策品質及投融資意願。此外,該局已持續定期召開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溝通平臺會議,邀請相關部會、金融業、學界及產業界等,研商並學習有關專案驗證、盡職調查及海事擔保監督等議題。金管會亦鼓勵銀行、產/壽險公會及金融業者積極參與,以利其辨識風險,進而評估相關融資案,以強化辦理專案融資之風險控管及貸後管理之能力。

五、經濟部將持續與金管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合作,提升國內金融機構對離岸風電融資之授信與風險管控能力,強化國內金融市場發展投入綠色產業之能量,將臺灣打造為亞洲綠色金融之重要據點。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2)

黃委員就兩岸關係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務實處理兩岸事務,並根據普遍民意及國內共識,用心維繫兩岸和平穩定,期盼透過雙方良性互動與溝通,逐步化解對立與分歧。惟中國大陸以單方設定政治前提施壓我方,採取迴避與我官方溝通聯繫、軍事威嚇及國際打壓作為,促使兩岸關係呈現緊縮態勢。政府呼籲中國大陸應展現智慧與善意,務實透過溝通對話化解分歧,共同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讓兩岸關係逐步朝正向循環方向發展,為兩岸人民創造更大福祉。

二、目前兩岸貿易持續成長,民國106年兩岸貿易總額1,390.24億美元,較105年同期成長17.95%;本(107)年1月至3月兩岸貿易總額358.78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17.36%。另兩岸協商工作雖暫時中斷,但已生效之協議仍繼續執行,例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計畫持續執行,依據我國海關統計,自100年起至本年3月止,我方早收產品獲減免關稅估計54.07億美元。至有關ECFA後續協議,政府將配合貴院儘速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以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之原則,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審議及兩岸貨貿之後續協商,將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56)

許委員就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業具穩定現金流,提供金融業融資與投資之良好標的,專案融資架構導入離岸風場,由於具有授信額度高,授信期間長、送案效率高等優勢,為目前國際上離岸風場最主要之籌資工具。

二、政府鼓勵銀行業者參與風電融資,並建議我國銀行業者與國外已具離岸風電專案融資經驗業者進行國際聯貸合作案,透過聯貸合作機制增加我國離岸風電專案融資經驗。

三、經濟部於本(107)年1月18日公告之「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遴選作業以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2項目進行遴選。財務能力項目包括財務健全性、國內金融機構關聯性項目,確保獲選開發案財務可行及具充分風險管理保險計畫,並促進開發商使用國內資金,與國內金融業者增加連結,增進國內金融業者參與離岸風電融資機制機會,學習國際銀行離岸風電專案相關聯貸作業,扶植國內相關金融能量,以降低金融機構參與離岸風電之風險。

四、另經濟部標準局已成立「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以提供具公信力之檢測驗證資訊予金融業者參考,作為離岸風場專案融資及核保之風險管理依據,增進決策品質及投融資意願。此外,該局持續定期召開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溝通平臺會議,邀請相關部會、金融業、學界及產業界等,研商並學習有關專案驗證、盡職調查及海事擔保監督等議題。金管會亦鼓勵銀行、產/壽險公會及金融業者積極參與,以利其辨識風險,進而評估相關融資案,以強化辦理專案融資之風險控管及貸後管理之能力。

五、經濟部將持續與金管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合作,提升國內金融機構對離岸風電融資之授信與風險管控能力,強化國內金融市場發展投入綠色產業之能量,將臺灣打造為亞洲綠色金融之重要據點。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對美中經貿衝突及亞太區域情勢變化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1)

許委員就我國對美中經貿衝突及亞太區域情勢變化因應之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政府一向密切注意美中經貿情勢之發展,以預作因應準備,確保我國家及廠商利益。美中近來雖已進行三輪貿易諮商,惟多具宣示意涵,尚未見實質進展。蔡總統已提出四項策略,以因應美中貿易衝突可能對我產生之衝擊:包括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並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的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東南亞及南亞國家之布局。此外,我亦將持續積極爭取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

二、正如委員質詢指出,川普政府刻正全心投入「川金會」之籌備工作,本部對於有關各方透過和平對話解決韓半島問題表示歡迎,臺灣作為東亞地區主要成員,將持續與國際社會共同維護區域和平、穩定及繁榮;另一方面,臺灣亦將透過「新南向政策」與區域國家深化合作及交流。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人才外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0909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3-243)

馬委員就人才外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企業延攬及留用人才,行政院已於民國106年11月與本(107)年3月提出相關策略,並於本年5月15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之規劃重點。相關攬才留才做法如下:

(一)攬才方面:提高外國專才來臺誘因,並完善相關法制與生活配套,包括推動本年2月8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規劃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雙語實驗班,以提供外國專業人才子女完善就學環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內容包括規劃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資格條件、新增留用及引進中階外籍技術人力、引進海外國人及其後代、鬆綁投資移民投資要件,以及對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工作者,提供類國民待遇等,以強化延攬及留用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優質人才與技術人力。

(二)留才方面:

1.強化員工獎勵工具,包括:

(1)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將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自45%調降為40%。

(2)研修「產業創新條例」,將「員工獎酬股票」於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放寬為可選擇「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孰低課稅。

(3)研修「公司法」,將員工獎酬工具(庫藏股,新股,認股權憑證)之發放對象擴及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

(4)企業為留才所需,提供員工獎勵之工具,例如庫藏股年限,課稅價格選擇權等規定,在不違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下,將儘量放寬。

2.提升學研人才獎勵:包括提高國立大學教授薪資之學術加給10%;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大幅提高學研人才之薪資差距,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提升研究獎勵,調高計畫主持人費,並將科研成果收入優先獎勵科研人員等。

(三)協助企業發展方面:創造國內企業及人才良好之發展環境,全力留住企業投資及國內人才,包括解決五缺問題,改善投資環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及新南向政策,創造商機;落實「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提升青創人才發展環境等。

二、另有關「五加二」產業創新及新南向政策之推動成效,分別說明如下:

(一)政府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已有具體進展,初步成果如下:

1.智慧機械:106年初估機械業整體產值達1.1兆元,成為國內第3個破兆元產業。

2.亞洲.矽谷:完善資金協助,成立1,000億元「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截至本年3月已通過太陽能、傳統產業、再生醫療等領域申請案,帶動投資金額達191億元;連結國際研發資源,計已吸引微軟、亞馬遜及Google等國際企業來臺設立研發中心或創新中心,協助臺灣發展物聯網、人工智慧等;完善創新法規,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等措施;「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已於本年1月31日公布,並自本年4月30日施行,以提供金融科技試作之安全環境;設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助新創釐清新興商業模式適用法規,已釐清及解決13項議題。

3.綠能科技:推動「Wind-Team國際合作聯盟」,並於106年8月30日進行簽約儀式,共計23家國內系統零組件商、4家國際系統商及1家法人推動機構共同結盟。

4.生技醫藥:協助建立「牙科骨科系統整合產業聯盟」,發展精準口腔補綴、口內外掃描、骨科與手術輔助等重點醫材。

5.國防:促成漢翔公司與國內48家業者簽署委託製造合約,已發包機體零組件與模具等約5,500項,金額約5億元。

(二)新南向政策初步成果如下:

1.促進經濟結構轉型,提供經濟發展新動能:

(1)貿易:106年我與新南向國家雙邊貿易額達1,109億美元,占總貿易額19.24%,較105年成長15.61%;本年第1季我與新南向國家貿易額277.2億美元,成長3.9%。

(2)投資:106年我對新南向國家之投資總金額為36.8億美元,較105年成長54.51%,對於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具正面效益;另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金額約2.7億美元,占外資對臺投資額3.64%,成長15.80%。

(3)工程輸出:106年電廠、石化、智慧交通ETC、都會捷運及環保工程等五大輸出團隊,於新南向國家得標金額超過252億元。

2.發揮軟實力,建立互惠互利之合作關係:

(1)農業:藉由與新南向國家之農業合作,不僅可提高當地農業生產力及農民收入,亦可引進我國業者融入夥伴國之農業體系及供應鏈,包括綜合農業示範區、糧食及蔬菜備儲基地等。

(2)醫衛:透過各項合作與措施,建構臺灣成為區域之主要醫療中心之一,以發揮我國醫衛實力。新南向國家106年來臺就醫人次為10.3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33.78%;另在人才培訓、傳染病防治、產業搭橋等方面,亦積極推動合作。

(3)技職教育:透過技職教育合作,提升新南向國家之人力素質,亦滿足我國企業之人才與人力需求;106學年度已核定國際產學合作專班5,680人。

(4)觀光:106年新南向國家民眾來臺達228萬人次,占總人次21.27%,成長27.65%;國人赴新南向國家達247萬人次,占總人次15.81%,成長10.77%。

(5)留學:我國逐漸成為新南向國家學生選擇海外就學之優先考量國家之一。105學年度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總數達3萬2,318人,成長9.7%;我國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生人數為1萬6,085人,成長19.6%。106學年度第1學期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生總數達3萬7,999人,成長約18%;我國赴新南向國家留學生人數為1萬9,269人,成長19.7%。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能源政策及規畫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9)

許委員就我國能源政策及規畫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我國能源政策及規劃問題:

(一)為達成民國114年非核家園及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政策目標,政府已務實規劃電力結構配比,在確保電力穩定、配套能源設施完成、盡力減排減碳之前提下,搭配火力發電占比80%,規劃燃氣發電占比50%及燃煤發電占比30%之電力結構配比為努力方向。

(二)為確保能源轉型過程中電力供應穩定,經濟部積極在供給面增加多元供電、在需求面引導節電,以及在系統面靈活調度,全力執行穩定供電措施,相關說明如下: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加速完成天然氣接收站及輸儲設施之增(擴)建、擴大再生能源發展於2025年達發電20%。

2.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二、有關中油公司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進度問題:

(一)中油公司依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06年10月26日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且為回應民間團體訴求,在行政院協處下,採取迴避替代方案,廠區配置完全避開裸露藻礁及發現之柴山多杯孔珊瑚範圍,開發規模大幅減少,將對藻礁生態之影響降到最低。

(二)中油公司刻正依環保署本(107)年1月23日專案小組審查決議及專家會議意見積極辦理修正中,將儘速完成補充修正後提報環保署再審,積極以同年6月底通過審查,8月動工為目標。

三、有關「太陽能光電兩年推動計畫」問題:

(一)為加強推廣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經濟部透過政策引導,規劃至114年將可設置20,000MW。累計到本年3月底,臺灣太陽光電設置量已達到1,942.7MW。

(二)另經濟部能源局規劃執行「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目標2年內推動國內完成1.52GW太陽光電設置。其中屋頂型目標完成1,055MW,推動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及其它屋頂;地面型目標完成465MW,推動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鹽業用地及掩埋場進行設置。

(三)「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推動至本年4月底為止,屋頂型同意備案量達1,271.63MW,地面型同意備案量達392.21MW,總和同意備案量達1,663.84MW,總體達成率為109.46%,符合計畫目標。

四、有關加強離岸風電推動進展問題:

(一)為加速推動離岸風電推動,依行政院106年5月5日「調和綠能發展與生態環境之策略會議」結論,有關非環境生態之議題,應以「平行審查」為處理原則,回歸由各主管機關逕依其權管法規範圍進行審查,期使審查流程順暢。

(二)另依行政院核定「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相關跨部會議題將由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負責協調,並請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NEP-II)負責法規諮詢及整合法規重疊與競合問題,以簡化申設及審查流程。

(三)經濟部已成立「風力發電單一服務窗口」,專責負責追蹤審查進度、排除申設障礙,以協助業者加速審查流程。

五、有關「核廢料處置」問題:

(一)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經濟部前於101年7月3日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2處為「建議候選場址」,嗣因所在縣政府均婉拒協助辦理地方公民投票,導致選址作業延宕。

(二)另為避免外界不必要之疑慮,行政院原能會已於本年5 月8 日暫停預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又,該修正草案有關規定係符合「公正的組織、公開的程序及客觀的標準」之選址三原則,未來選址作業亦會先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選定處置設施場址,並無預設場址地點問題。此外,原能會將再聽取各界意見並進行溝通說明,重新審視研修選址條例修正草案,於適當時機召開公聽會。

六、有關臺南市水情吃緊及南部科學園區用水問題:

(一)臺南科學園區為高科技產業發展重點代表,針對該園區預估至115年用水量由現況每日13萬噸成長至32.5萬噸(含台積電公司用水需求),將依科技部南科管理局106年12月提出經經濟部水利署106年12月27日審查核定之臺南園區用水計畫書(第二次修正)辦理,查其用水來源規劃由區域自來水源每日供應24.2萬噸及再生水源每日8.3萬噸供應,現已由臺南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及經濟部推動相關供水計畫中,預期可如期供應滿足。

(二)雖南科園區用水已有妥善規劃,惟考量氣候變遷對我國水資源供應影響越來越明顯,故需透過強化臺南地區整體供水系統調度及備援能力,以因應萬一發生枯水年仍可維持穩定供水,進而讓產業安心投資及促進經濟發展。其中,行政院於106年11月7日召開穩定產業用水記者會,揭櫫開源、節流、調度、備援等四大穩定供水策略,目前相關單位已積極落實上開政策中。在南部地區諸如伏流水及再生水開發、自來水減漏及農業節水、高雄北送臺南、曾文南化聯通管及玉峰堰工業專管等措施均已陸續推動中,經濟部將持續督請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公司等全力趕辦,以提升南部地區供水穩定性,降低南科園區用水受乾旱影響風險。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4)

許委員就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及美國為我出口前兩大市場,且三方具產業供應鏈及三角貿易關係,我業者對中國多出口中間財,經加工再外銷,若美中發生嚴重貿易摩擦,我國必將遭受波及,影響傳統供應鏈及三角貿易,亦影響業者投資布局。面對美中貿易摩擦等國際局勢變化,政府將持續與美國進行協商溝通,以確保貿易利益不會受影響,並落實下列4項因應對策,賡續推動臺灣經濟轉型與發展,提升經濟發展動能,進而提高企業獲利,以創造薪資成長之良性循環:

(一)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持續強化臺灣作為生產、技術提升之貿易基地,擴大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提升附加價值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同時將建構完善創新生態環境,使臺灣成為全球網路、大數據、物聯網等創新產業群聚基地。

(二)加速臺灣內需投資商機: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持續擴大內需動能,並賡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期照護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之計畫,讓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三)提高創新能量:澈底轉變臺灣產業結構,強化自身經濟發展能力,積極落實「5+2」產業創新計畫等產業轉型策略。同時,透過新創強化軟硬整合,發展系統整合(SI)企業及產品,避免關稅威脅。另亦將加強相關輔導機制,以協助中小企業因應。

(四)推動多元布局:積極推動貿易與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協助業者分散出口市場,並搭配新南向政策,拓展具龐大市場潛力之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另將鼓勵企業發展消費財,擺脫中間財與中國大陸過度互補之關係,掌握全球消費市場;並協助掌握全球市場通路,避免過度依賴代理商,構築較穩定之外貿獲利基礎。

二、政府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產業」、「生醫產業」、「國防產業」,加上「循環經濟」及「新農業」,主要係配合「創新、就業、分配之新經濟成長模式」策略,並依據未來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高齡化社會等需求規劃,期以臺灣為試煉場域,引領既有產業轉型,並同步發展出新興產業。又鑑於人工智慧(AI)在全球蓬勃發展,而臺灣在半導體核心運算技術等方面具備優勢,若能有效運用,將有利帶動創新經營模式發展,爰政府亦致力發展國內之AI科技,除推動AI產業化外,同時促進產業AI化。至目前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及新模式等方面之具體案例如下:

(一)新技術:為發展全球領先之AI on Device(AI嵌入式晶片)科技,將推動軟硬攜手,全力發展具臺灣利基之智慧應用,包括推動AI產業化,發展AI晶片、系統及核心演算技術。

(二)新產業:透過「亞洲·矽谷」提供創新創業與智慧化多元示範場域,發展智慧物流、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創新應用,開展更多創新產業。

(三)新業態:鼓勵中央、地方與產業共同合作,運用新興科技(如:AI、AR/VR、IoT等),解決在地問題、縮小城鄉差距,發展新興應用產業,例如:地方政府提案以健康大數據應用串聯社區主動照護及遠距醫療。

(四)新模式:成立行政院北、中、南區新創基地、空總社會創新實驗中心等提供新創實驗場域,並藉由封閉場域(如沙崙場域)測試,與開放場域專用路線綜合評估,落實國內首套自主研發之自駕車實證。

三、未來政府將持續積極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期達下列目標:

(一)「亞洲·矽谷」:預計民國109至111年推動成立3家國際級系統整合公司,並透過跨部會共同合作促成新創事業成功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達100家,以及提升臺灣物聯網經濟商機,預計114年時占全球規模能達5%。

(二)「智慧機械」:在政府智慧機械政策協助下,預期臺灣智慧機械產業年複合成長率將達5%以上,並將發展高階感測技術、IoT雲端技術,建立智慧化系統解決方案,於4年建構6個典範智慧產業生態體系。

(三)「綠能科技」:臺灣綠能電力比率由105年5.1%提升至114年20%,預計114年可帶動相關離岸風電製造產業離岸風力機(塔架、鑄件、扣件、葉片、電力相關零組件)、水下基礎及海事工程船舶(人員運輸船、鋪纜船、探勘船)等累計投資322億元。

(四)「生醫產業」:預計至114年,臺灣將達成開發20件國際新藥上市、80件高值醫材進軍國際市場之目標,促使臺灣成為亞太生技醫藥研發產業重鎮。

(五)「國防產業」:臺灣造船業未來在新船艦、3GW離岸風力發電工作船等需求,預估每年將可創造超過35億美元之商機。另在航太產業方面,空軍採購66架高級教練機,金額超過20億美元;在資安產業方面,預期至109年之產值將達50億美元。

(六)「新農業」:透過農業科技創新,109年預期將達成增加農業產值約14.5億美元及農產品海外新興市場出口占比達57%。

(七)「循環經濟」:現階段規劃發展35項高值新材料及20項環保低碳新材料,預計將吸引投資額超過30億美元,衍生產值可達400億美元以上。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5)

許委員淑華就「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6條至第12條規定,我國貨物稅課稅項目為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電器及車輛7類,主要對影響健康(如含糖飲料品)、耗用能源(如油氣、冷暖氣機)及矯正外部不利益(如水泥、橡膠輪胎、汽機車)之貨物課稅,具有經濟及社會政策功能,尚符國際間對是類性質貨物課稅趨勢。

二、有關現行各項貨物稅課稅項目檢討結果,分別說明如下:

(一)飲料類:現行課徵貨物稅之飲料係指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非僅針對含糖飲料,無糖飲料亦同。倘將現調飲料店納入課徵飲料貨物稅範圍,其所販售無糖飲料亦將被納入,似與提升國人健康較無直接相關性。

(二)水泥、平板玻璃及輪胎類:經就其耗用能源、資源等社會成本情形全盤檢討,基於矯正外部性不利性因素,爰維持課徵本類產品貨物稅。

(三)家電類:考量我國社會經濟之發展與變遷,爰配合經濟、產業及環境等變化調整本類商品稅負,除減輕業者負擔,並藉由貨品成本降低,提升其價格競爭力並創造消費市場需求,亦提升廠商研發能量,係為利於增進產業發展之政策。

(四)車輛類:經評估,國內以老舊1期至2期大型柴油車對細懸浮微粒污染占比最高,為加速汰除,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106年8月16日發布「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就1期至2期大型柴油車報廢給予平均每輛20萬元補助,惟客、貨運業者多次反映,大型柴油車售價動輒數百萬元(大貨車約400萬元、大客車約700萬元),老舊車輛遲未能汰除有其經濟原因,為加速政策落實,爰擬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於108年12月底前汰除老舊1期至2期大型柴油車且新購1輛大貨車並完成領牌手續者,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

三、另有關燃煤納入能源稅制部分,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為擘劃我國永續發展願景,依任務成立工作分組及專案小組,其中「綠色經濟工作分組」下之「研議推動能源稅,以反映外部成本」項目已列為我國2020年永續發展具體目標之一,財政部刻正配合我國減碳路徑、非租稅工具運用成效及國內外經濟情勢等,研議整體推動策略及配套,以維護租稅公平,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7)

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內薪資水準,政府積極以擴大投資臺灣、加速產業升級、加大在地研發,以及推動內需擴大等策略,達成促進產業轉型、改善經濟結構,以提升經濟發展動能等目標,進而提高企業獲利,創造薪資成長之良性循環。重點如下:

(一)增加投資:積極排除投資障礙,加速解決缺地、缺人、缺工、缺水及缺電等「五缺」問題,本(107)年並規劃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客製化投資服務,促成外商在臺投資。另研修「公司法」、「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法令,提高投資便利性,並推動鬆綁法規、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等,以提振國內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二)加速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從資金協助、人才支援、法制優化、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及協助進軍國際市場等層面,建構完善之產業創新生態體系,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

(三)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協助業者加強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加速內需投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內需發展計畫,並強化各計畫之執行力,以進一步連結在地經濟,推動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二、為營造國內企業加薪氛圍,經濟部透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措施,鼓勵企業提升員工薪資,例如修正「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規定,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推動相關補助計畫或表揚獎勵機制,將加薪列為評估參考或評選項目等。另金管會持續透過強化資訊揭露等方式,鼓勵上市、櫃公司適當合理調整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提高企業競爭力。相關措施如下:

(一)要求上市、櫃公司充分揭露員工福利費用及福利措施: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中揭露員工福利費用及人數相關資訊,並於年報揭露員工酬勞分派情形,以及公司各項員工福利及權益維護措施。

(二)編製及推廣「臺灣高薪 100 指數」及「薪酬指數」: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分別編製「臺灣高薪 100 指數」及「薪酬指數」,並每年定期更新成分股,將發放員工薪酬較高之上市、櫃公司納入指數成分股,引導資金投資發放薪酬較高之上市、櫃公司,以市場機制促使企業重視員工關係及福利。

(三)公司治理評鑑納入相關指標及推廣公司治理指數: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將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福利措施與相關實施情形、有無勞資糾紛,以及公司是否已制定將經營績效(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之政策等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以促使企業重視員工福利;另編製「公司治理指數」,將評鑑前20%之公司納入,以鼓勵上市、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四)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薪酬調整情形等措施: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持續鼓勵上市、櫃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自願揭露員工薪酬調整情形,並規劃於108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新增指標,將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及中位數)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列入評鑑項目。

(五)研議公布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費用」偏低,且與其經營績效顯不相當之公司名單: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於每年度公布國內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費用」偏低,且與其經營績效顯不相當之公司名單,以引導上市、櫃公司適當合理調整員工薪資報酬,將獲利回饋員工。

三、服務業因附加價值及勞動生產力較低,形成低薪之就業市場型態,其中又以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支援服務業最為嚴重。為提高服務業勞工薪資,勞動部持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納入勞工最低生活所需之社經參考指標,將基本工資制度化。「最低工資法」完成立法前,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仍依現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並適度調高時薪,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二)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與雇主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以改善及促進勞工權益。

(三)結合學制、職業訓練及企業需求,推動產學訓合作、訓用合一之就業方案,期透過教育與勞動部門之轉銜設計,促進青年提升就業職能,以具備薪資成長之就業能力。

(七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訂定「特殊行業分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9)

許委員淑華就訂定「特殊行業分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利國際間統計資料之比較分析,行業標準分類(以下簡稱行業分類)係參酌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SIC)之分類架構及定義,以「場所單位」實際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分類須能涵括所有場所單位,以及符合周延、互斥原則。又為避免重複計算,每場所單位僅能歸屬1行業類別。以生產智慧電錶為例,現歸屬於行業分類27類「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項下之2751細類「量測、導航及控制設備製造業」,惟其於「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中則可能歸屬於「亞洲.矽谷」、「智慧機械」及「綠能科技」,不符互斥原則,爰無法納入現有行業分類架構,須另訂「特殊行業分類」。

二、查國際上針對類此統合性產業作法,倘國際組織已有分類架構,如ISIC針對資訊通信技術(ICT)產業訂有分類對應,多直接參用;若國際組織之分類架構不符所需或未訂定,各國多由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界定產業範疇及分類架構,惟相同名稱之統合性產業各國之定義未必相同。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例,英國由文化新聞體育部自訂「創意產業」分類、澳洲研究委員會與紐西蘭文化遺產部分別訂定「創意產業」及「文化產業」分類。我國亦有自訂分類之情形,如交通部觀光局自民國90年起參考國外經驗及我國觀光活動特性,進行我國觀光衛星帳編製方法之研究,並自98年起按年統計觀光產業之生產總額、中間投入、附加價值、就業人數及觀光支出之直接與間接效果,另衛福部刻正規劃編製之國民健康帳亦屬之。

三、為討論「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等新興產業範疇之界定事宜,國發會已於本(107)年1月16日召開「研商政策推動相關產業分類事宜」會議,決議由該會邀集「五加二」各產業主管機關依總體施政方向自訂範疇,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相關作業需參考或對照行業分類之處,提供必要協助,該會並將持續協調該總處及各產業主管機關依所掌握資訊有效分工,俾利外界瞭解「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推動成果。

四、政府全力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針對各項創新產業推動目標及策略,均訂有明確績效指標,以定期檢視執行進度及檢驗推動成效。以「亞洲.矽谷」計畫為例,具體指標包括:物聯網經濟商機占全球規模由2015年之3.8%至2025年達5%、促成100家新創事業成功或企業於臺灣設立研發中心、培育成立3家臺灣國際級系統整合公司、促成2家國際級廠商於臺灣投資及建立1個物聯網產業虛擬教學平臺。另有關物聯網產值推算方式部分,查國際間對於物聯網產業範疇尚無一致性之定義,惟可概分為:第1層「感測物件及終端」、第2層「網路傳輸」、第3層「系統整合」及第4層「應用服務」,經參考國際知名資訊科技研究機構Gartner作法,將物聯網4層對應相關產業,輔以專家法及次級資料整理歸納相關廠商,再以訪廠或次級資料分析,推估各公司物聯網營收比重及產值。以105年為例,臺灣物聯網產值約275億美元,折合新臺幣逾9千億元,全球市占率為4%。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業者如何因應網路新經濟全球化之競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2)

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業者如何因應網路新經濟全球化之競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蝦皮購物以低價競爭攻略臺灣電商市場,國內電商業者評估國內環境與自身優勢,採取不同應對策略,並見初步成效,例如:網家集團PChome旗下之商店街個人賣場以運費補貼策略正面對決蝦皮購物,短期內雖因行銷費用而虧損,惟已達成迅速擴張之目標,本(107)年第1季成交額達120億元,超商取件更達1,100萬次,店家數9萬2,000家,奪下臺灣行動電商龍頭寶座,未來亦將調整資本結構,引進認同其價值之策略性股東,共同開發亞洲市場。另momo購物網整合富邦媒旗下摩天商城、電視購物、型錄購物等資源,積極強化線上線下消費體驗、投入直播等創新行銷模式,並將營運範疇擴及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服務,包含賣書、賣中古車、賣旅遊、賣保險等,打破零售業之競爭框架,全面迎擊蝦皮購物之挑戰,民國106年富邦媒營收332億皆創下新高。

二、有關我國目前「跨境電子商務」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一)跨境電商市場開發:

1.輔導電商平臺結合臺灣明星商品,在東南亞目標市場舉辦聯合社群行銷活動,以提升知名度,並藉由各項國際論壇、招商媒合、產業交流活動提升平臺業者與國際對接能力,發揮電商之通路角色,帶動品牌業者出口。

2.強化臺灣電商平臺業者經營跨境電商市場能力,完善跨境電商營運生態體系,包含商品、平臺、社群、金流及物流之運作順暢。

3.106年於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等東協市場共舉辦7場聯合行銷活動,新增2個平臺落地經營東協市場。另已開設6個臺灣商品專區,成立1個跨境直送專區,共推廣500個臺灣品牌、11萬項臺灣商品上架。

(二)提升電商物流服務:

1.協助臺灣供應商與電商業者推動貨源整合,利用集貨代運出口達成規模經濟效益,並協助業者預先以批量寄送至東南亞發貨倉,待訂單成立後就近發貨。

2.協助物流業者建立跨境物流資訊整合服務,滿足電商與消費者貨況追蹤需求。

3.106年整合翔丰、好馬吉、萬泰物流、紹暘國際等國內物流業者,與SnT、iStoreISend等馬來西亞業者合作建立2處海外倉,透過集貨代運、海外寄倉等模式,推動一條龍跨境電商物流服務,本年底臺灣商品提升出口金額達2.1億元。

三、為協助國內零售業與支援性整合服務業(如物流業、金融科技業、資訊服務業等)善用智慧商業科技,以消費者為核心,推動創新購物服務模式與體驗,經濟部已透過創新方案研發與補助措施,協助國內業者導入科技與推動規模擴散,並培訓商業科技應用實務人才,帶動整體零售產業創新轉型,其推動作法及截至目前之亮點說明如下:

(一)創新商業服務:為提供消費者便利支付,推動與整合紅利點數累兌服務;另利用光通訊與影像辨識技術,協助消費者於大潤發等門市購物時快速取得商品資訊與推薦;同時,整合國內主要物流業者(如新竹物流、統一速達等)與硬體布建(如中華郵政、掌櫃等)者,推動包裹智取站共用服務,提供消費者更為方便之隨時寄取貨服務。106年度共整合460家業者導入上述創新服務方案,帶動民間1.6億元商業投資。

(二)廠商補助措施:補助黑橋牌等21件智慧商業服務應用提案,促成3,300個商業據點導入智慧科技應用,帶動40億元商品銷售及服務營收,以及10億元之商業服務投資。

(三)商業科技應用人才培訓:與8個產業公協會合作,針對數位行銷、大數據與物聯網等商業服務科技應用開設培訓課程,共計263人次取得結業資格及435人次種子師資講授分享。

四、另鑑於雲端、大數據、超寬頻、物聯網暨數位網路時代來臨,並為帶動臺灣產業轉型加值應用,政府已積極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及「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等政策,全力推展「智慧商業」,協助商業服務業者在其營運服務據點導入智慧科技,藉此提高國內智慧商業科技之應用規模與普及度。同時亦透過運用研發資源,發展國產創新商業應用服務,加速國內智慧商業科技生態系之形成,協助業者因應網路新經濟全球化帶來之挑戰。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東北亞政經局勢可能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55)

許委員淑華就因應東北亞政經局勢可能轉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中日韓三方之經濟規模占亞洲總體70%,外交部除將持續密切關注相關進展外,考量我政府刻正推動之「新南向政策」具包容性,可與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韓國「新南方政策」、抑或日本、印度之「自由走廊」相輔相成。中日韓三方雖於第七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中重申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惟中日韓三方間在歷史、領土、北韓核武等重大議題仍存歧見,能否在經貿議題具體達成合作方案尚待觀察。

二、另考量美中兩國之競合仍密切攸關韓半島及亞太區域局勢之發展,我政府一向密切關注美中關係發展及其可能對我之影響,以預作因應準備,確保我國家及利益。針對美中貿易衝突可能對我產生之衝擊,總統已提出四項策略,包括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以及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東南亞及南亞國家之布局。此外,我亦持續積極爭取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

三、至於中國大陸國臺辦本(107)年2月底發布之「對臺31項措施」涉及我方產業、技術、人才及就業等層面,政府亦已於3月16日發布「壯大臺灣無畏挑戰/對臺31項措施之因應策略」,本院陸委會已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並啟動相關措施追蹤研析及研議推動政府因應措施,未來將適時主動向社會大眾說明。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施字第1070091783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2816號 專案報告質詢2號)

盧委員就空氣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行政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案行政院業邀集相關部會密集檢討研議,透過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委會及本署等機關跨部會共同合作後,於民國106年12月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擴大整合跨部會量能,並強化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展現整治空污之決心,加速確實解決國內空氣污染問題。

二、前開行動方案業明確訂定數項指標性政策目標,包括:2018年盤點推動國營事業空氣污染超低排放,2019年空污紅害減半、2030年新購公務車輛及公共運輸大巴士全面電動化、2035年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等。

三、前開行動方案內容著重在細懸浮微粒(PM2.5)貢獻度較大者,提出更具體之行動,包括以全世界最嚴格之標準要求國營事業達到超低排放、全面禁止烏賊車上路、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之管理等。為達到上述目標,除修法加嚴標準或加重罰則、擴大處分對象等行政方式外,政府亦將提供優惠貸款以鼓勵業者汰換高污染之老舊大客貨車,目標係自本(107)年起將8萬輛一、二期老舊柴油大貨車汰換為符合最新之環保排放標準,1萬輛公車全面更換為電動車。

四、抗空污是政府當前最重視之公共政策之一,改善或解決國內空污問題,除政府需強化空污整治能量與力道外,更需社會各界、各行各業共同配合環保政策,方能完成整治空污之艱鉅任務,以保障民眾呼吸健康空氣之權利,早日達成提升空氣品質之目標。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電信詐騙因應對策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6)

陳委員素月就電信詐騙因應對策改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下設「網際犯罪偵防體系」,包含由檢、警、調、經濟部、金管會及通傳會等機關成立「防治網路犯罪組」,共同研析防制網路犯罪因應對策。其中通傳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已成立「防制電信詐欺與網路犯罪工作小組」,不定期邀集電信業者召開會議,研析電信詐騙之技術手法,並督導電信業者配合採取相關防制對策。目前已建立之防制電信詐騙重要措施如下:

(一)修訂電信業務系統網路技術規範,加強電信設備防制詐騙電話功能。

(二)國際話務於國內傳遞,受話端市話須顯示00X(本國國際冠碼002、005、006、007、009等),手機須顯示「+」號,方便民眾區別境外電話。

(三)督導電信業者建置NGN網路,並配合刑事局攔阻境外詐騙電話,本(107)年至4月止計攔阻382萬通。

(四)督導電信業者配合刑事局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提升民眾防範詐騙認知,本年至4月止發送2,027萬則。

(五)民國106年修訂「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G)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4G),均增訂資通安全管理專章;明定電信事業經營者須建立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並定期進行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及修補作業,強化電信業者網路資通安全,以提升用戶個資安全。

(六)督導電信業者統一國內簡訊來電顯號格式,去除附加之「+886」、「886」、「+」等,以利民眾分辨國內簡訊與境外電話之來電差異。

(七)督導電信業者就外籍來臺人士於境內申辦預付卡時,須確實核對雙證件及其居留期間事實,販賣適合之預付卡類型。

(八)配合犯罪偵查機關偵辦詐騙案件,督導電信業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等規定,提供必要通聯紀錄及電信使用者相關資料,協助調查。

二、為防制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內政部亦已採取下列具體作為:

(一)動員全國警力加強查緝電信詐欺機房與詐欺取款車手(頭),清查、阻斷人頭帳戶供應鏈,溯源追緝集團主嫌及共犯,即時攔阻民眾被害款項,並提供民眾指認詐欺車手之高額檢舉獎金。

(二)研擬全方位打擊策略,阻斷詐騙產業鏈,分上、中、下游三大區塊:

1.上游:以期前移除歹徒犯罪工具(如人頭帳戶、人頭電話)為主要目標。

2.中游:採「打防併舉」策略,除持續打擊電信詐騙機房外,同時全面強化各項攔阻機制,落實攔阻民眾被害款項。

3.下游:查緝目標為贓款流向,鎖定查緝取款車手並深入追查贓款流向,以斬斷詐欺集團手腳。

(三)落實執行攔阻機制安全管理措施,除持續要求各電信業者配合執行智慧型手機惡意程式攔阻機制外,並落實各項手機小額付費管理措施;另要求LINE公司持續更新系統軟體安全管理防護措施,防止歹徒利用軟體遂行詐騙行為。

(四)加強針對車手提款熱點及被害人面交地點之勤務作為,提高見警率,並請金融機構行員留意疑遭詐騙臨櫃提款存戶,適時通報警方,即時攔阻贓款,減少財損發生。

三、至有關所提犯罪死角之查詢,隨電信單位轉接境外,造成追查困難一節,鑑於目前電信業者非僅中華電信一家,尚有台灣固網、亞太電信、新世紀資通等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固網業務)業者,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亞太電信、遠傳電信等行動寬頻業務業者,以及多家提供語音單純轉售及網路電話之第2類電信事業,該等業者均可將訊務由境外轉入,且早期電信犯罪多透過第2類電信事業路由,因此,防範電信詐騙除中華電信需配合外,其他業者亦應積極配合處理。交通部將督請中華電信配合檢調單位與通傳會之規定或相關措施辦理相關電信詐騙防制措施。另法務部與內政部、外交部、陸委會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機關成立跨部會平臺,定期開會共同研商打擊機制,並先後修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使詐欺集團得以適用並加重處罰,以遏阻是類犯罪。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強化大陸人士來臺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302)

邱委員志偉就強化大陸人士來臺審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強防範及查處大陸人士來臺從事統戰或滲透行為,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針對大陸黨政人士之身分為一定層級以上者,或在臺交流行程涉有統戰、滲透等疑慮之案件,均依規定提至聯合審查會加強審查,且為強化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案件之管控機制,亦結合有關機關安排訪視,以有效掌握在臺行程及活動,俾防範及查處大陸人士在臺從事與原定行程不符等違法情事。

二、有關大陸人士來臺交流,如有行程變更未事先報請備查之情事,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7款與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規定,違反者第1次處以警示、第2次以上者則處分一定期間不予許可來臺;另針對臺灣地區邀請單位,如所邀請之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案件涉有行程變更未報備情事,則依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規定,邀請單位第1次處以警示、第2次以上者則處分一定期間不予受理代申請案件。大陸人士專業商務案件線上申辦系統自民國103年1月起實施,明定所有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案件均係透過網際網路申請,相關違規案件亦自同年起開始統計,有關大陸黨政人士來臺交流涉有行程變更未報備或其他違規情事,而遭移民署處分者,自103年起至本(107)年4月底止,共計410人,另邀請單位受處分者計有147件。

三、中國大陸在國際、外交上打壓我國家主權,並持續於兩岸交流領域,利用臺灣自由民主制度,來臺從事違反政府兩岸政策相關活動,對於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政府對於中國大陸各級官員及相關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案件,有責任加強審查並做好把關工作。相關機關將持續強化大陸人士來臺從事交流案件之審查及訪視管控機制,確保兩岸正常且有序之交流。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培育經貿談判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57)

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培育經貿談判人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為政府長期推動之經貿政策,強化與美、日、歐及亞太鄰近國家等重要貿易夥伴之體制性安排為當前重點工作,其中包括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第2輪談判之目標。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之進展雖不如預期,惟行政團隊仍秉持積極態度賡續推動,例如民國106年12月7日完成簽署「臺菲雙邊投資保障協定」(BIA),並於本(107)年生效。

二、有關韓國因應美國之經貿談判部分,韓國1998年3月於外交通商部下設通商交涉本部,掌管與外國經貿諮商業務及國內相關部會協調工作,該業務已於2013年移交至產業通商資源部。據悉,韓國推動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初期選擇以智利、新加坡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等國家或地區為優先對象,除考量其經濟規模較小,對韓國產業影響較小外,亦因對FTA談判經驗有限、人才不足,乃選擇較容易達成協議者為對象,其後歷經多次協商及與歐盟、美國等大型經濟體談判,簽署高水準之全面性FTA,藉此培育許多對外談判人才及累積國際談判經驗。有鑑於此,經濟部將密切關注韓國培育對外談判人才之規劃及其因應美國談判之策略與技巧,以作為我方因應參考。

三、未來國際經貿協定必為高標準高品質,不僅開放貨品市場比例可能達100%,更將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透明化及國營企業上有相當要求;面對如此趨勢,政府將持續強化談判能量,推動談判人才培訓,加強國內溝通與國外遊說,掌握任何可能之契機。又,為強化談判能力之建構,本院人事總處舉辦「國際經貿談判與訴訟人才培用班」及「談判與協商技巧研習班」等談判課程,經濟部亦選派經貿業務人員赴「世界貿易組織」(WTO)參加相關會議及訓練、邀請國外WTO及FTA專家及學者來臺交流,以培養我政府談判人才。

四、至有關臺美經貿關係一節,政府將持續透過不同場域與美方保持密切溝通,例如配合美國於本年6月下旬舉行「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SelectUSA),政府將籌組我國企業領袖訪美團,善用企業界力量為我國發聲,強調臺美產業緊密連結,雙邊經貿往來互惠互利。為因應新情勢發展,政府將持續評估增進臺美經貿關係之策略與作法,爭取我國最大經貿產業利益。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因應東北亞政經局勢可能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0)

黃委員昭順就因應東北亞政經局勢可能轉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中日韓三方之經濟規模占亞洲總體70%,外交部除將持續密切關注相關進展外,考量我政府刻正推動之「新南向政策」具包容性,可與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韓國「新南方政策」、抑或日本、印度之「自由走廊」相輔相成。中日韓三方雖於第七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中重申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惟中日韓三方間在歷史、領土、北韓核武等重大議題仍存歧見,能否在經貿議題具體達成合作方案尚待觀察。

二、另考量美中兩國之競合仍密切攸關韓半島及亞太區域局勢之發展,我政府一向密切關注美中關係發展及其可能對我之影響,以預作因應準備,確保我國家及利益。針對美中貿易衝突可能對我產生之衝擊,總統已提出四項策略,包括加大臺灣研發及生產比重、加速內需投資、提高創新能量,以及積極推動貿易及生產基地之多元化,尤其透過新南向政策,加速臺灣在東南亞及南亞國家之布局。此外,我亦持續積極爭取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機制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

三、至於中國大陸國臺辦本(107)年2月底發布之「對臺31項措施」涉及我方產業、技術、人才及就業等層面,政府亦已於3月16日發布「壯大臺灣無畏挑戰/對臺31項措施之因應策略」,行政院陸委會已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並啟動相關措施追蹤研析及研議推動政府因應措施,未來將適時主動向社會大眾說明。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7)

黃委員就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遣勞工人數及理由一節,經統計,各機關派遣勞工運用人數自101年至107年3月底,由10,715人減少至7,607人,精簡率29%(減少3,108人);上開派遣勞工之運用主要係各機關透過業務類型及工作項目之盤點分析,將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部分業務項目,如:事務性、重複性或機械性之行政服務工作、事實之蒐集或查察之協助工作、專案性或具期限性計畫之協助工作等,以多元彈性人力運用方式,檢討由勞動派遣辦理,以適度因應現行政策業務日趨複雜、政府服務內容擴增之環境。

二、至有關未來各機關勞動派遣運用情況一節,鑑於減少運用派遣勞工為行政院既定政策,本總處將賡續透過員額評鑑檢視各機關業務內容及工作流程,要求逐步減少派遣勞工運用人數。另本總處將配合勞動派遣專法立法進程,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協同勞動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持續辦理說明會、走動式服務團或實地訪視,以加強勞動派遣運用及管理規定、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之宣導,完善派遣勞工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鑒於近來有電視台自行將播映之電視劇下架一事,建請行政院妥適思考,政府單位應如何把關,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保障視聽眾之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6)

邱委員鑒於近來有電視台自行將播映之電視劇下架一事,建請行政院妥適思考,政府單位應如何把關,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保障視聽眾之權益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對於衛星電視節目的管理,主要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衛星廣播電視法雖未規範業者節目異動時需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惟為維護閱聽眾權益,業者允宜於節目異動時以插播式字幕通知觀眾。

二、有關大愛電視台停播「智子之心」節目一案,經查大愛電視台歷經其內部控管機制、戲劇品管及編審機制、節目製作自律規範、及節目部作業機制等完成「智子之心」戲劇節目之拍攝,耗時3年,並於5月9日召開上檔記者會宣傳該劇,確認上檔播出在先;復於播出2集後,再以部分畫面有引起誤解及爭議之虞等語驟然予以停播,造成觀眾收視之中斷,亦使製作者及相關從業人員之創作自由受到扼阻,顯見大愛電視台對於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審核流程有未臻完備之處,爰經委員會議決議請大愛電視台到會陳述說明,以瞭解該台是否有營運不當,涉影響觀眾權益之情事,同時釐清該台如何落實內控編審機制、營運專業自主,以及該節目停播後之處置措施等。經查本案目前尚有相關案情須釐清,後續本會將持續調查並依法辦理。

三、台灣為民主自由、多元文化的國家,本會對於電視業者文創之表意自由及節目排播之自由一向予以高度尊重,惟電視業者應建立內控編審機制作業,排播節目並應注意以閱聽眾收視權益為優先考量。

四、基於閱聽眾收視權益,本會要求所有電視業者製播節目應確實落實自律內控機制,尊重相關從業人員之創作成果,製播節目亦應以視聽眾權益為優先、回歸廣電專業營運自主精神,使我國多元豐沛的文化藝術創作能自由流通,以豐富閱聽大眾的視野,共創真正多元包容的和諧。另為提升媒體專業自主及倫理規範,本會持續透過各種方式進行努力,除本於職責依法查處外,亦適時舉辦研討會,與媒體產業面對面溝通,籲請各媒體加強自律與內控機制,以善盡媒體責任、維護公眾閱聽權益。

(八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際政經情勢對新南向政策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71)

許委員淑華就國際政經情勢對新南向政策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來亞太區域政經情勢變化急遽,各國均對此區域提出戰略規劃,如美國推動「印太戰略」、印度推動「東進政策」、日本與印度合作推動「亞非成長走廊」、韓國推動「新南方政策」,及中國推動「一帶一路倡議」。其次,因南海問題及中國崛起對外輸出其政經銳實力,引發鄰近國家疑慮與地緣政治情勢緊張。再者,北韓問題與美朝核武談判,加上美中之角力與合作,皆讓亞太情勢更加不確定。另在經濟方面,機會與風險並存,東協總體成長預期看好,區域經濟整合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亦促進各國之合作,然東協內部分配與治理問題持續限制其進一步發展;另美中貿易衝突則為此區域帶來金融與貿易之風險。至美國升息恐造成金融市場動盪,是否可能引發新一波金融危機,政府均密切關注。

二、臺灣經濟成長絕大部分需仰賴對外貿易,而面對近期全球貿易環境之快速變遷,過度依賴單一市場或單一組織之傳統經貿思維已無法確保國家經濟永續發展。爰此,「新南向政策」正是順應此趨勢下,為臺灣規劃一個互惠雙贏之發展策略,強調因地制宜及多元互惠,深化區域間之合作關係,即依個別國家條件,以雙向連結、互惠互利之理念分享資源、人才及市場,並擴大在科技、文化與經貿等各層面之合作。另一方面,「新南向政策」係基於臺灣在區域經濟可扮演之角色,為臺灣尋找新外部經濟支撐力量,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非取代大陸市場,亦非要與中國大陸在該區域相互競爭。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政府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及對話。

三、「新南向政策」之五大旗艦計畫與三大潛力領域,均可與新南向區域國家之發展計劃、CPTPP及RCEP之經濟協定,以及東協整體揭櫫之三大共同體發展藍圖等,展開交流與對話,找出適合區域共同發展且對臺灣有利之合作方式。臺灣在醫療、農業等技術已有技術實力與發展經驗,在中小企業發展、科技創新、災害防治等議題上,亦能對區域有所貢獻。藉由融入各國及區域之長期發展計畫,協助區域國家在農業技術、醫療衛生、技職教育、災防救援等領域之能力建構,輸出臺灣經驗。同時,政府目前已鎖定醫療、石化及農業等產業規劃與東南亞及南亞國家進行產業鏈結,並將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與澳洲等8國列為重點合作對象,強化交流與合作。未來政府將持續在既有基礎上,務實推動各項工作,深化與新南向國家間之經貿關係、產業合作及人才交流,並協助業者投資布局,創造互利雙贏之經貿合作關係。

四、此外,「新南向政策」非僅止於經貿,亦著重在民間社會之多層次連結,要重新調整臺灣自身在區域中之定位,且鼓勵臺灣社會由內而外,將眼光轉移在自己的鄰居上。同時,「新南向政策」亦是提供發展模式之另一種選擇,自由開放的臺灣社會、臺灣發展經驗、臺灣珍視之價值等,均可分享給區域內其他國家,讓各國有更多發展模式之選擇。「新南向政策」向秉持「以人為本」之精神,避免狹窄之工具性思維,代之以更為全面性合作策略。

五、至CPTPP未來發展情勢部分,本(107)年4月12日美國川普總統指示貿易代表Robert Lighthizer等研議能否透過談判重返CPTPP。澳洲、馬來西亞、越南等CPTPP會員隨即表示歡迎美國考慮重新加入,惟強調無意重新談判。川普總統隨後於推特上表示其認為雙邊協定較有效,對美國勞工更有利,並於同年月18日與日本安倍首相舉行記者會時直言無意重返CPTPP。由於美國立場與CPTPP會員尚有差距,美國短期內重返CPTPP可能性似不大。另,民國106年CPTPP 11個會員經濟規模約10.6兆美元,占全球GDP約13.3%;CPTPP 11個會員與我國貿易總額占我對外貿易總額比重達25%(1,422億美元);我國核准赴CPTPP 11個會員投資總額占我對外投資總額比重達30.42%(378億美元)。爰即使美國未加入,CPTPP在全球仍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11個會員仍是我國重要之貿易及投資夥伴。政府將持續透過雙邊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場域強化溝通,展現我國加入之決心與準備進度,爭取CPTPP各會員支持我方加入。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立學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1)

許委員淑華就公立學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獨立董事為「公司法」規定之董事,其與一般董事相同,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獨立董事如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股東會選任後即就任,得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行使職權。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兼職擔任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公立學校教師應專心教學本職,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得在外兼職兼課」為原則;惟為配合國家政策及推動產學合作,例外同意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得至營利事業兼職,並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須於「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且經學校審認「不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需求」,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至兼職之起始日,目前實務上係由各校依實際需要自行規範認定。

二、教師兼職之管理涉及校內管理制度,教育部已明確要求各校建立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並將適時責成學校強化管理規範。另為利企業徵才,避免相關人員因兼職問題影響其擔任獨立董事之意願,並兼顧一般股東提名獨立董事之權利,金管會將徵詢教育部意見,研擬提名獨立董事須檢附學校同意等相關文件規定,俾完備產學合作及公司治理相關規範及作業程序。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67)

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內薪資水準,政府積極以擴大投資臺灣、加速產業升級、加大在地研發,以及推動內需擴大等策略,達成促進產業轉型、改善經濟結構,以提升經濟發展動能等目標,進而提高企業獲利,創造薪資成長之良性循環。重點如下:

(一)增加投資:積極排除投資障礙,加速解決缺地、缺人、缺工、缺水及缺電等「五缺」問題,本(107)年並規劃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客製化投資服務,促成外商在臺投資。另研修「公司法」、「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法令,提高投資便利性,並推動鬆綁法規、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等,以提振國內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二)加速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從資金協助、人才支援、法制優化、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及協助進軍國際市場等層面,建構完善之產業創新生態體系,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

(三)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協助業者加強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加速內需投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內需發展計畫,並強化各計畫之執行力,以進一步連結在地經濟,推動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二、為營造國內企業加薪氛圍,經濟部透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措施,鼓勵企業提升員工薪資,例如修正「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規定,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推動相關補助計畫或表揚獎勵機制,將加薪列為評估參考或評選項目等。另金管會持續透過強化資訊揭露等方式,鼓勵上市、櫃公司適當合理調整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提高企業競爭力。相關措施如下:

(一)要求上市、櫃公司充分揭露員工福利費用及福利措施: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中揭露員工福利費用及人數相關資訊,並於年報揭露員工酬勞分派情形,以及公司各項員工福利及權益維護措施。

(二)編製及推廣「臺灣高薪 100 指數」及「薪酬指數」: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分別編製「臺灣高薪 100 指數」及「薪酬指數」,並每年定期更新成分股,將發放員工薪酬較高之上市、櫃公司納入指數成分股,引導資金投資發放薪酬較高之上市、櫃公司,以市場機制促使企業重視員工關係及福利。

(三)公司治理評鑑納入相關指標及推廣公司治理指數: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將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福利措施與相關實施情形、有無勞資糾紛,以及公司是否已制定將經營績效(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之政策等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以促使企業重視員工福利;另編製「公司治理指數」,將評鑑前20%之公司納入,以鼓勵上市、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四)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薪酬調整情形等措施: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持續鼓勵上市、櫃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自願揭露員工薪酬調整情形,並規劃於108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新增指標,將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及中位數)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列入評鑑項目。

(五)研議公布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費用」偏低,且與其經營績效顯不相當之公司名單: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於每年度公布國內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費用」偏低,且與其經營績效顯不相當之公司名單,以引導上市、櫃公司適當合理調整員工薪資報酬,將獲利回饋員工。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基本工資須經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勞動部將提送本年第3季召開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由勞、資、學、政全體委員共同討論,並將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另為保障勞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該部刻正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納入勞工最低生活所需之社經參考指標,將基本工資制度化。「最低工資法」完成立法前,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仍依上開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並適度調高時薪,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四、至所提綠能發展及電力供應一節,政府持續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等能源轉型具體計畫,期能逐步達成2025非核家園及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之目標。其中有關離岸風力發電部分,經濟部規劃以「先淺海、後深海」模式及「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積極推動,已於本年4月完成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作業,計有7家開發商、10案獲選,預計本年6月辦理競價作業。為維持供電穩定,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持續在「供給面」增加供電能力,加強設備運轉維護及確保新設機組如期商轉,並於「需求面」抑低尖峰負載,強化各項節電宣導及落實執行各項空污改善方案,以有效達成穩定供電及空污防制效果。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86)

許委員淑華就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國內薪資水準,政府積極以擴大投資臺灣、加速產業升級、加大在地研發,以及推動內需擴大等策略,達成促進產業轉型、改善經濟結構,以提升經濟發展動能等目標,進而提高企業獲利,創造薪資成長之良性循環。重點如下:

(一)增加投資:積極排除投資障礙,加速解決缺地、缺人、缺工、缺水及缺電等「五缺」問題,本(107)年並規劃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專案專人專責之客製化投資服務,促成外商在臺投資。另研修「公司法」、「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法令,提高投資便利性,並推動鬆綁法規、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等,以提振國內投資,創造就業機會。

(二)加速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從資金協助、人才支援、法制優化、提供多元出場管道及協助進軍國際市場等層面,建構完善之產業創新生態體系,加速臺灣產業轉型升級。

(三)加大臺灣研發生產比重:協助業者加強技術開發、關鍵零組件製造,增加產品之臺灣成分,提升產業競爭力。

(四)加速內需投資:加速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內需發展計畫,並強化各計畫之執行力,以進一步連結在地經濟,推動內需擴大,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二、為營造國內企業加薪氛圍,經濟部透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措施,鼓勵企業提升員工薪資,例如修正「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規定,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推動相關補助計畫或表揚獎勵機制,將加薪列為評估參考或評選項目等。另金管會持續透過強化資訊揭露等方式,鼓勵上市、櫃公司適當合理調整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提高企業競爭力。相關措施如下:

(一)要求上市、櫃公司充分揭露員工福利費用及福利措施: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中揭露員工福利費用及人數相關資訊,並於年報揭露員工酬勞分派情形,以及公司各項員工福利及權益維護措施。

(二)編製及推廣「臺灣高薪 100 指數」及「薪酬指數」: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分別編製「臺灣高薪 100 指數」及「薪酬指數」,並每年定期更新成分股,將發放員工薪酬較高之上市、櫃公司納入指數成分股,引導資金投資發放薪酬較高之上市、櫃公司,以市場機制促使企業重視員工關係及福利。

(三)公司治理評鑑納入相關指標及推廣公司治理指數: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將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福利措施與相關實施情形、有無勞資糾紛,以及公司是否已制定將經營績效(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之政策等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以促使企業重視員工福利;另編製「公司治理指數」,將評鑑前20%之公司納入,以鼓勵上市、櫃公司重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四)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員工薪酬調整情形等措施: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持續鼓勵上市、櫃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自願揭露員工薪酬調整情形,並規劃於民國108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新增指標,將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及中位數)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列入評鑑項目。

(五)研議公布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費用」偏低,且與其經營績效顯不相當之公司名單: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於每年度公布國內上市、櫃公司「平均薪資費用」偏低,且與其經營績效顯不相當之公司名單,以引導上市、櫃公司適當合理調整員工薪資報酬,將獲利回饋員工。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基本工資須經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勞動部將提送本年第3季召開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由勞、資、學、政全體委員共同討論,並將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另為改善青年低薪問題,該部持續推動下列措施:

(一)積極整合「職涯輔導」、「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三大專業體系,建構訓用合一模式,促進青年提升就業職能,以具備薪資成長之就業能力;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及諮詢輔導服務,累積創業知能,並提供微型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二)研擬「最低工資法」草案,納入勞工最低生活所需之社經參考指標,將基本工資制度化。「最低工資法」完成立法前,有關基本工資之調整,仍依現行基本工資審議機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並適度調高時薪,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三)持續推動企業與工會誠信協商,鼓勵與輔導事業單位將薪資議題放入與工會協商之內容,提升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之意願。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鬼蝠魟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301)

蔣委員萬安就鬼蝠魟保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鬼蝠魟為全世界關注之大型稀有軟骨魚類,因族群數量減少,遷徙野生動物保育公約(CMS)已列為附錄一保育物種、國際保育聯盟(IUCN)認定為脆弱物種(vulnerable),以及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為附錄二需國際貿易管制之物種。

二、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資源,依現行通報機制,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公告訂定「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藉由漁民捕獲通報,掌握其漁業、生態及生物學基礎資料,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捕獲鬼蝠魟時,應於返港後1日內向相關機關通報,經統計至本(107)年5月底止,總計通報捕獲31尾鬼蝠魟。

三、另為進一步積極保育鬼蝠魟,海委會將建置跨部會、跨機關之合作機制,並與行政院農委會研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提案將鬼蝠魟物種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履行生物資源保育責任及發揮生態保育相輔相成之效;行政院農委會業於本年6月11日預告修正「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將鬼蝠魟依「漁業法」公告為禁捕物種。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9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施字第1070091784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台立院議字第1070702816號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1101號)

蘇委員就我國再生能源實際推動遭遇不同發展瓶頸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如何兼顧農業需求與光電發展達成太陽光電設置目標方面:

(一)關於地面型太陽光電推動辦理情形部分:

1.我國規劃2025年太陽光電達成20GW設置量,其中地面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為2萬5,500公頃,目前已盤點可設置潛能土地約有2萬5,383公頃土地。

2.地面型太陽光電中長期將針對國有土地、農業土地、水域空間、掩埋場、用地變更及其他土地等六大項目進行推動,專案規劃由專案土地主管機關進行分工與訂定推動目標,經濟部針對大型專案進行進度追蹤,以如期達成目標。

3.經濟部於太陽光電單一窗口辦公室建立「土地可提供併網資訊之可視化網路資訊平臺」,提供已盤點土地地號、電網及相關法規資訊與公有房地標租案件資訊,方便各界查詢使用,俾利後續投資設置評估。

4.為擴大太陽光電設置推動,經濟部規劃「循線找地」方式,由台電公司提供輸配電圖資,地方政府依據台電公司輸配線路盤點結果尋找合適土地並報請中央核定專案推動。

(二)關於協調農業與光電發展需求,避免太陽光電與農業爭地部分:

1.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綠能設施除依符合第30條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包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受污染農業用地等),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以下簡稱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以下簡稱營農型綠能設施),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其他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2.行政院農委會為落實綠能設施確實結合農業經營使用,已於民國106年修正容許辦法相關規定,從法制面強化事前審查機制,並從查核面強化相關單位之橫向勾稽作業,以及從行政面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等管理措施外,亦協調經濟部能源局,針對其核發同意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案件,應造冊列管,並督導地方政府對是類案件落實查核。又依容許辦法第33條規定,倘有未依核定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經原核定機關依法廢止其容許使用者,除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亦應通知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停止躉購其電能。透過上開管理機制,消除外界對農地上設置太陽光電之疑慮。

3.行政院農委會目前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且已公開農地資源盤查結果,並建置「農地資訊查詢系統」之查詢圖臺供外界參考。另針對上開土地與台電饋線之連結,已由經濟部建置太陽光電單一窗口網之「土地及電網資訊」,以利能源業者承租土地前,事先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及相關饋線資訊。

4.行政院農委會繼畜禽舍屋頂結合太陽光電設施設置有良好成效後,在農業用地上,基於農業綠能必須確保有農業經營之事實下,對農業綠能之推動,係採取穩健之態度,即採先試驗,以建立試驗案場,並訂定指導原則或管理規範後,再進行推廣之模式。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1)農電共生:執行農業綠能共構共享營運模式建立計畫,除於各地試驗場所進行蔬菜類、瓜果類、特用作物等多種農作物在太陽光電設施環境下生產模式之試驗研究外,並輔導多家業者之既有營農型光電案場改善與試驗合作,以落實農地農用,同時舉辦試驗案場觀摩會。

(2)漁電共生:刻正進行漁電共生相關試驗,包括水產試驗所試驗、嘉義大學試驗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擴大廠商試驗等同時進行,其中水產試驗所及嘉義大學部分已進行文蛤養殖結合光電試驗;漁業署部分將利用已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地區招商辦理試驗,目前已完成作業原則等辦理公告程序中,預計本(107)年底文蛤試驗完成後,再推行至養殖生產區,使漁民親見成功示範案例,有利後續推動。

(3)未來將在有完整試驗研究基礎下,穩健推動農、漁業與太陽光電設施之結合利用,以創造農業與綠能共榮發展。

5.行政院農委會支持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在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針對營農型綠能設施予以明定及查核應有農業經營事實,兼顧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而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則以專區形式推動不利經營邊際農地群聚發展,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期藉由利用與管理併進,確保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二、有關如何突破養豬場光電、沼氣發電推廣瓶頸方面:

(一)關於養豬場設置太陽光電部分:

1.行政院於105年10月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目標於2年內完成1.52 GW,其中屋頂型以公有建築、工廠、農業設施、商用民宅等為主要推動設置目標,農業設施部分推動目標450MW,由行政院農委會於105年9月底前完成訂定太陽光電結合農地或農業設施利用規範(如綠能設施之覆蓋率、或經營計畫應符合之原則或應敘明事項之規定等),建立綠能發展與農業生產雙贏模式。

2.行政院農委會配合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太陽光電廠商與家禽農民合作,以設立太陽光電方式與農民完成畜舍改建,達成再生能源發展與畜禽產業再造;可大幅降低農民建置禽舍負擔,達到禽畜舍升級與增加農民收益。

3.為降低農民初期投資成本負擔,經濟部推動PV-ESCO商業模式,開啟國內太陽光電應用市場之多元化發展,農民提供畜禽舍屋頂並收取租金,業者負責太陽光電設置與後續20年維運,共創雙贏與互利。

(二)關於國內養豬場之沼氣發電部分:

1.目前以傳統三段式處理方式之關鍵問題在於沼氣量及純度不足,發電機容易故障導致發電效益不佳,特別對於5,000頭以下之養豬場,大幅降低設置意願。因此,經濟部工業局自本年起推動「高效能沼氣醱酵技術與純化技術」,並規劃逐步建立國內發電機製造與維修能量,以期解決沼氣產量不足、脫硫不穩,壓縮機經常故障等問題。

2.另養豬業者欠缺沼氣系統之專業操作知識與維護能力,經濟部亦推動成立沼氣系統服務公司或部門,從設備建置、在地維修到沼氣發電與售電,提供一條龍服務,以達最高發電時數與效益。

3.經濟部已設有相關研發補助計畫,包括「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產業升級創新平臺輔導計畫」等,可持續協助沼氣產業相關業者提升技術層次與降低研發成本。

(三)關於沼氣發電推廣計畫部分:

1.經濟部積極推動沼氣發電生質能源,除以電能躉購制度為核心架構,提供長期設置經濟誘因外,並已於102年1月21日公告實施「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獎勵措施,藉由補助地方政府達到沼氣發電推廣示範之目的。

2.為擴大示範效益,已於105年4月29日修訂擴大每一地方政府每年得申請3案,提升補助金額上限至4.5萬元/kW(原為3.5萬元/kW)、放寬裝置容量下限至50kW(原為65kW)。

3.有關105年4月29日修訂之補助項目:

(1)示範計畫推廣宣導與督導作業費,最高100萬元。

(2)示範運行管理費,每年10萬元,示範運行連續3年。

(3)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以發電機組裝置容量核計,額度最高4.5萬元/kW,補助金總額不超過50%。

(4)若業者設置成本高於躉購費率參採設置成本,則依本要點提供設置補助。

(5)若業者設置成本低於躉購費率參採設置成本,依本要點不提供設置補助;惟設置者仍可依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售予台電公司。

4.沼氣發電示範獎勵推動辦理情形,自102年度迄今共計審查通過8案,裝置容量總計1,890瓩,補助案件包括雲林縣、屏東縣、彰化縣、嘉義縣及臺南市,由點至面推廣示範案場效果,已達引導國內養豬場設置沼氣發電設備之成效。

三、有關政府須重視多元化再生能源發展方面:

(一)關於地熱發電政策目標及淺層(傳統)地熱資源部分:

1.短期開發以技術較為成熟之傳統地熱為主,依世界各國地熱開發經驗,地熱電廠建置約5年至7年,故2025年先以資料較完整之7個潛能區為首要,預計建置目標為200MW,並同時進行其他20處潛能區補充調查,以期後續可再增加政策目標量。至深層(增強型)地熱部分,目前尚無商業化運轉技術,經濟部將視國際間技術發展情況,適時加入開發政策目標量。

2.臺灣地熱探勘工作始於1966年,以往之調查與探勘範圍包括大屯火山群、宜蘭清水、土場、廬山、知本、瑞穗、金崙、霧鹿、寶來、谷關、東埔、茂邊等主要潛能地熱區。其中,大屯火山群、宜蘭清水、土場、廬山、知本、瑞穗、金崙等地熱區因進行較有系統之探勘活動,地熱資源資料較詳細;其他地熱區則僅進行調查,探勘資料較不齊全。

3.臺灣本島傳統地熱區共計27處,總發電潛能約989 MWe,其中以大屯火山區發電潛能最高,約占一半。依據發電潛能之高低及考量交通與地形條件,臺灣可開發之傳統地熱區為大屯山(514 MWe)、清水(61 MWe)、金崙(48 MWe)、廬山(41 MWe)、土場(25 MWe)、知本(25 MWe)、瑞穗(16 MWe)。

(二)關於我國燃料電池未來技術發展與規劃,以及推廣成果現況部分:

1.國內燃料電池技術仍欠缺關鍵組件(電池組)自主化能力,已結合膜電極組、氣體擴散層、金屬雙極板等關鍵組件之國內業者共同籌組開發聯盟,並以電池組設計能力為核心,推動零組件/電池組全國產化市場,降低關鍵組件成本,並配合沙崙園區建置,進行燃料電池長時間運轉實證,形成產業聚落,完成產業連結,建立燃料電池國際生產基地。

2.配合國家能源轉型政策,將規劃並導入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發電應用,透過國內既有料源之場域,進行發電示範驗證,建立國內分散式電力供給案例及開發再生能源儲能技術,未來將視技術發展及燃料電池設置需求,以滾動式調整發展目標,預期使燃料電池作為我國分散式電力來源供給之選項。

3.我國燃料電池市場在近年政策推動及補助設置下,以高抗災基地臺備援電力推動最具成效,截至本年2月底前,已完成9案、累積建置量達209kW。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研議以「臺灣」名稱代表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300)

鄭委員寶清就研議以「臺灣」名稱代表參與國際運動賽事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民國60年我國因國際政治情勢被迫退出聯合國,我國家奧會及其他部分運動團體在國際奧會及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會籍,亦相繼受到中國大陸排擠而被迫中止,嚴重影響我運動選手及青年參加國際體育競賽活動之權益。經多方奔走努力,我國家奧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於70年3月23日在瑞士洛桑簽訂協議,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稱及中華奧會會旗、會歌,重新獲得國際奧會之承認,確保我國家奧會在國際奧會應有之權利,並在國際奧會協助下,陸續以此模式重返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依「奧林匹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國家奧會之名稱、會旗、標誌及會歌,須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中華奧會為國際奧會認可之會員,名稱變更須由中華奧會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准駁權在國際奧會。

二、有關紀政女士領銜所提「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0年東京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已於本(107)年4月3日向中選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上開公民投票案進入連署程序後,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已於本年5月2日及3日於瑞士洛桑舉行之執行委員會議就此情況進行檢視,並決議「不予核准」中華奧會變更名稱。保障臺灣選手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出席國際運動組織會議,享有與其他會員相同公平之權益,是我參與國際體育事務之最高原則。政府理解民眾以公民投票方式爭取以「臺灣」名稱參加國際體育賽事之訴求,未來亦將在權衡國內民意、國際現勢及遵守國際奧會相關規範等原則下,積極參與國際體育事務,以實力爭取國際體壇及組織對我之認同與支持。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及高中畢業生赴陸求學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8)

黃委員昭順就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及高中畢業生赴陸求學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臺大)校長遴選問題,依「大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大學置校長1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另依「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10條第2項規定,校長因故出缺時,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是依上開規定,臺大於新任校長就任前,得由代理校長代行校長職權,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有關所提有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遭約談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本案因檢察官認有訊問臺大遴選委員會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證人隱私,且亦有證人主動要求不要曝光,爰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與證人聯繫,相關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同意,待證人依時到庭後,檢察官即依法辦理相關程序。本件雖因隱私考量而有以電話通知到庭之情事,惟為免產生疑義,法務部將積極督促檢察機關於傳喚證人時,除慮及隱私考量外,仍應依法律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到世界各優秀大學留學,有助於未來在世界舞臺競爭,學生有意赴陸升讀大學,係其升學路徑選項之一,教育部尊重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生涯發展之教育專業。法務部調查局為瞭解中國大陸公布「對臺31項措施」對我各產業影響程度,前由外勤處站派員向高中校長進行瞭解,純屬依業務職掌辦理相關事宜,並無立案偵查之行為。另教育部本(107)年3月29日曾聯繫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及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學等2校,係為瞭解當日媒體報導該2校赴陸申請升學之學生人數激增相關資訊之確切數據,俾利綜整回復輿情。

三、至所提國立政治大學校長遴選報名受理期限延後一節,據該校說明,依該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第1次會議決議,該校徵求校長候選人期間為本年2月23日至4月16日下午5時;復依本年3月8日遴委會第2次會議決議,為利延攬人才,且當時收件時間尚未截止,如延長徵求期間,並無對特定人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延長徵求校長候選人期間至本年4月30日止。截至徵求截止日止,計有7人遞件參加遴選,經本年5月19日第4次遴委會審查均通過推薦為校長候選人,並依該校遴選作業期程,於本年5月21日公告校長候選人名單,並無一再延後之情事。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台灣兒童醫療、兒童醫院預算及評鑑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9)

黃委員就台灣兒童醫療、兒童醫院預算及評鑑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提升兒童健康與醫療資源:本部自104年10月起運用醫發基金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強化我國兒童醫學與健康促進方案、精進兒童衛生與醫療體制,並協助規劃兒童醫療網,以及研擬解決偏鄉兒童醫療照護等政策建議。同時亦積極辦理強化兒童醫療照護之相關方案,自104年起辦理「兒科重難症醫療照護團隊獎勵方案」,透過獎勵計畫強化兒科臨床的重難症醫療服務品質之精進與研發創新,並透過醫院內跨部門之團隊合作模式及整合性照護,以「集中化」或「特色化」發展,建立兒科特色醫療照護團隊,提供更完善的醫療合作機制及優質的兒科醫療服務。於104至107年,共補助11家醫院(104年30組團隊,105年31組團隊,106年29團隊),提升我國兒童重難症醫療服務品質。

二、提升兒童緊急醫療品質:自105年起辦理「提升兒科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獎勵中度級以上急救責任醫院提供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含新生兒及早產兒)緊急醫療服務,並有兒科專科醫師於夜間及假日值班,提供急、住診等醫療服務。截至目前,全國有17縣市可提供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含新生兒及早產兒)緊急醫療服務,包含:桃園市(本部桃園醫院)、新竹市(馬偕醫院)、新竹縣(東元醫院)、苗栗縣(大千醫院)、台中市(童綜合醫院)、彰化縣(彰化基督教醫兒童醫院)、南投縣(埔基督教醫院)、雲林縣(台大雲林分院)、嘉義市(嘉義基督教醫院)、台南市(麻豆新樓醫院)、高雄市(本部旗山醫院)、屏東縣(安泰醫院)、花蓮縣(國軍花蓮總醫院)、澎湖縣(三軍澎湖分院)、金門縣(本部金門醫院)、台北市及新北市。

三、增加全民健保支付標準兒童加成給付:

(一)近年兒科專科醫師人力由於醫療糾紛、工作負擔、值班、少子化及健保給付等因素,以致成長趨緩,爰本部擬具提高全民健保五大科別支付標準、五大科住院醫師津貼及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等多項策略,兒科住院醫師招收情形已有明顯改善,住院醫師招收率已由102年89%提升至106年96%。

(二)為反映兒科醫師之投入心力及對兒童照護之重視,於97年至106年間,增加健保支付標準兒童加成項目、提高兒童加成比率、提升兒童相關診療項目支付點數、提升兒科專科醫師加成比率等方式,調升兒童或兒科專科醫師之健保支付,挹注之經費累計達42億點。

四、打造兒童專屬之醫療環境:為提升我國兒童醫療品質,本部輔導設置兒童醫院,提供兒科病人更完整的醫療照護,並提升兒科重難罕症醫療品質。惟為避免因為磁吸效應致其他醫院兒科醫師更難招募,因此,本部刻正規劃建置我國兒童整體的醫療服務網絡,爭取預算挹注提供兒童醫療服務之醫院,以完善兒童之醫療照護。

五、有關兒童醫院募款部分:按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爰公立學校或醫療法人,均得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基於公益目的,經事前申請許可,主動發起勸募,若各兒童醫院有募款需求,可按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辦募款作業。

六、兒童醫院評鑑基準檢討:

(一)本部業彙整106年度兒童醫院及兒童教學醫院評鑑作業實地訪查或訪談過程收集之建議及各界意見,於106年11月13日邀集兒童醫療相關專家,召開兒童醫院評鑑及兒童教學醫院評鑑制度改革方向會議,重新檢視下一循環(108年至111年)兒童醫院評鑑制度、基準、任務指標、角色、定位等方向。

(二)另就兒童醫院經營型態與綜合醫院之差異,刻正辦理兒童醫院評鑑基準研修,將「簡化」並「聚焦」於兒童醫院特色,就兒童醫療特殊面向需求,研議有別於醫學中心之相關任務指標及評鑑項目,以符合實務需求,並利兒童醫院永續發展。

綜上,本部對於守護兒童健康不遺餘力,未來,除持續朝「精進兒科醫療處置之能力」、「鼓勵兒科臨床醫學之研究」等方向,研擬提供兒科醫療服務者各項獎勵方案外,更將擘劃兒童醫療照護之網絡,建構國內兒童友善就醫資訊,以達到「友善兒童醫療照顧」之目標。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加拿大航空矮化我國名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0916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5-14-295)

邱委員就加拿大航空矮化我國名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本案發生以來,外交部即透過各種管道積極進洽遊說並持續對外重申我國政府一貫嚴正立場,促請各該航空公司妥善處理。本部為強化我駐外館處進洽動能及論述力道,亦提供英文說帖併成功案例通電駐外館處參用。各駐外館處具體作為包括:

一、以致函、致電及約晤的方式進洽不當稱我的航空公司,要求立即更正對我稱呼,並盼其堅持企業獨立自主營運的立場,勿屈從中國脅迫矮化對我稱謂,損及商譽並傷及台灣主權與尊嚴;倘該等公司表示無法承受中方壓力時,則建議將選項改為「國家/地區」或「國家/市場」等折衷方式。

二、洽請駐在國政府、立法部門及各界友我人士助我,建請駐在國公部門適時提醒該等航空公司勿自我設限,另發動僑界透過致函、致電及會晤等方式聲援我方。

三、善用社群媒體等管道推動本案反制文宣,透過投書、專訪等方式表達我方立場,廣獲國際主流媒體報導。相關駐館亦持續透過媒體及學者專家撰文助我,營造國際輿論友我氛圍。

四、我國民航局亦於日前致函「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申明我政府嚴正立場,要求其全球航空公司切勿屈從中國無理要求矮化我國稱謂。中國蠻橫作為已引發國際社會及民主國家的警惕與反感,未來外交部將持續積極展現臺灣價值與民主制度等優質形象,進一步深化與理念相近國家的交往與合作,擴大爭取國際友我力量,塑造於我有利的國際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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