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星期二)12時2分至12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曾委員銘宗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在宣讀議事錄之前,本席先向各位委員報告:民進黨黨團來函,因為Kolas委員辭職,改派蔣絜安委員遞補本會委員。國民黨黨團來函,依照第8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協商結論,第6會期本會委員由林德福委員更換為吳志揚委員,請大家鼓掌歡迎。

另外,各黨團對本會期程序委員會不再選舉召委,委員未有共識,所以定於10月2日第3次程序委員會進行召委選舉。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9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星期四)中午12時至12時4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Kolas Yotaka     邱泰源  李麗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郭正亮  周春米  吳玉琴  林靜儀  施義芳  蔡培慧  李彥秀  林德福  周陳秀霞

主  席 郭委員正亮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陳秘書小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9屆第5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議程報告事項均依議程草案編列通過。

議程討論事項編列及順序依民進黨黨團(李委員麗芬)提議修正通過;討論事項編列(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提案:

1.民進黨黨團(李委員麗芬)提議:議程討論事項擬請僅列1案:()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1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2.時代力量黨團(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提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議案順序調整如下:()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如附件二)

第9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6人分別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91

交付協商

107.5.23.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僅列1案:「(1)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6人分別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2)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李麗芬

附件二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宣讀議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9月21、25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及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五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1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土木工程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擬撤回前提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區劃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項法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章第四節節名修正草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兵役法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工廠法」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定期舉行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08年度施政計畫、「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審計部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外交國防機密部分、總決算部分、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5年度至106年度)」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定期舉行會議,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屏東縣選舉區變更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照案通過。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委員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自107年7月16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9屆全國不分區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蔣絜安女士已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9月21日)

行政院院長提出823中南部水災之治水機制專案報告並備質詢。(9月25日)

主席:請問各位,對議程草案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長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及行政院院長提出823中南部水災之治水機制專案報告並備質詢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3案)

(第1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台灣民主黨為建請修正政黨法第21條,無收入之政黨不須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年度收入案。

(第2案及第3案擬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

2、陳錕為建議立法規定帶動物外出,必須有一定長度的繩索操控動物,若不遵守侵害到他人,罰金陸佰元至陸佰萬元整案。

3、許淑蘭為對本院委員提案公司法第38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反對理由,懇請審酌案。

(第4案至第12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4、彭鈺龍為就陳請修正訴願法乙事再提供補充資料案。

5、何財龍為現行司法體制不健全,建請儘速修正監獄行刑法等案。

6、陳梅榮為就立法委員欲修法,將輕犯由現行法規二分之一得報假釋放寬至三分之一得報假釋,提出建言及改善之處案。

7、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為反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引進證據開示制度乙事,請卓參案。

8、蔡換民為退休警消人員在職時罹患重病致傷殘領有身障手冊者,陳請比照軍人因執行公務傷殘保留18%優存和提升所得替代率案。

9、呂明東為有關損失賠償請求權因二年內不向法院提出即失效,陳請修法案。

10、吳思璇等為控訴檢方集體濫權違法且舞弊暴力刑案,院、檢執法者玩法犯法,陳請刪除違憲之惡法國家賠償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採陪審制等法案。

11、何財龍為就司法改革、獄政改革、監獄行刑法修法等情事提起請願案。

12、賴清和為陳請廢除或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有關其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應就原宣告刑之處罰規定為適用案。

(第13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3、張正輝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無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指定服務站,建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6款以解決問題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第1案至第13案係屬應提起訴訟(願)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

1、郭大瑋為舉證本人二件冤案,強烈抗告司法獨立審判即屬人治辦案實無人性,應從速廢除、從嚴立法改革案。

2、葉農為就系爭101系列商標權,遭受一連串侵害,司法人員不該作為而作為,當作為而不作為,陳請嚴懲惡官依法先行政處分案。

3、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建台公司現任董事長掏空公司資產即將逃往國外,本公司除請該公司董事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外,並求請地檢署啟動防範重大經濟罪犯潛逃出國工作事案。

4、趙清枝為所有房子遭配偶詐騙及違法辦理權利移轉事陳情案。

5、巫佑豐為重劃土地工程未按圖施工,檢察官不作為,一再延宕不起訴事陳情案。

6、彭恢華為95年6月10日三合一選舉案,本人被選舉權及推薦權受侵害乙事,司法作假情節重大,恐涉買官賣官事陳情案。

7、胡國忠為苗栗縣政府利用行政權力掩蓋過去錯誤之建築線指定,企圖掩滅其他違法核發之建照,強烈阻擋本人老宅重建事陳情案。

8、張秀旭為抗議法官不理會本人所送證據,以張冠李戴、狸貓換太子之手法判案,一再駁回本人行政訴訟事陳情案。

9、侯慶鐘為檢呈孫國禎等人偽造106年度訴字第118號裁定書等,及被告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偽造文書事實,申請將六腳鄉溪墘厝段195號地移轉所有權並登記予本人案。

10、江忠信為陳訴受冤判決,陳請提起非常上訴,無罪開釋並退還罰金案。

11、羅文台為不服107年5月21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18442號函與6月26日台財法字第10713923610號函訴願決定書案。

12、何冠蒨為有關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土地賠償,中和負山子段之土地返還等事,抗議政府擺爛不處理案。

13、蔡曾奇為不服衛福部就健保費及滯納金乙案之訴願駁回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1案至第205案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

1、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速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通過,俾利兩岸制度化協商落實案。(擬函轉內政委員會)

2、彭鈺龍為有關行政院秘書長以院臺規字第1070089325號函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台立司字第1074300426號函,仍未有實現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願權之意旨,特此聲明案。(擬函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3、彭鈺龍為就司法院秘書長以秘台大一字第1070015455號函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台立司字第1074300642號函及本人等說明,本人認有必要聲明請願意旨復如說明案。(擬函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戴貴立為新修訂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壓榨本人退休所得,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案。(擬函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謝明華為建請儘速通過礦業法修正案。(擬函轉本院各黨團)

6、中華民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請儘速完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刪除吊銷駕駛執照罰則三讀程序案。(擬函轉本院各黨團)

7、僑務委員會函轉亞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提案,為建請儘速立法通過「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案。(擬函轉本院各黨團)

8、中華愛國同心會為蔡易餘委員對大陸來台寶島媳婦之不當言論,本會要求蔡易餘委員和立法院說個明白還個公道案。(擬函轉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

9、陳政盛等為政府機關單位疊床架屋式之公務體系與龐大人事費用支出之開銷,建議應有部分機關單位合併及減少冗員之必要,茲提出數點建議與祈求案。(擬函轉行政院)

10、全民行動黨為就有關三項歷史共業大赦、兩項人性化產業落實及一項民事債權債務關係時效完成消滅等六項議題提出建言案。(擬函轉行政院)

11、蘇禎廣為陳請政府歲餘、企業盈餘應提撥適當經費挹注退休金,每五年視基金多寡機動調整退休待遇案。(擬函轉行政院)

12、李念慈為陳請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

13、李念慈為前請釋行政機關對指陳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釋函令之內容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應由行政院確認是否符合「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或應由法部確認?或由行政院交議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

14、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移訴願管轄機關前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之立法目的為何?及何以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後,須再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

1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7點規定,中央機關處理陳情案件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刑事責任及如有不執行管考之事實認定等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16、李念慈為再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示本人8案,逐一示各案目錄清單及8案有何案事由,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主管事務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所稱法規範疇,以及第2項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範疇疑義案。(擬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內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內政部)

1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都市計畫法第1條立法目的於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不影響居民生活環境之使用區,是否為住宅區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0、李念慈為陳請釋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各項業務範疇與不正當行為、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義務法規範及不正當態樣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1、李念慈為陳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依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原有合法建築物得繼續原有之使用,不得變更為不合分區使用,是否以不超出新編使用區所訂容許上限之範圍內使用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2、李念慈為再請內政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內政部)

23、李念慈為陳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22、40、42條規定:高壓11,400V以上之變電設備,是否應設置經核准處所或公共設施用地?如設置於非核准處所應依何規定裁罰案。(擬函轉內政部)

2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規定,研考單位掌理管制考核、為民服務;地方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處理方式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5、李念慈為再請提供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職務人員及專門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規定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內政部)

2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內政部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營建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違失如何究責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2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及原第132條之立法目的,是否規範中央及地方機關按土地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執行案。(擬函轉內政部)

28、李念慈為請內政部函釋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時,准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辦理,有無違反憲法、89年所訂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修訂主管法規之參考原則案。(擬函轉內政部)

2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7點,零星工業區可經營事業行業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乙種工業區中何類設施?可經營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何類別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內政部106年6月28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刪除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所稱疑義、執行困擾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3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於高壓600V以上變電設備未設於經核准處所之裁罰程序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都市計畫法第51條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依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是否以不超出該分區所訂容許對居民生活環境影響上限之行業、事業別範圍內為使用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3、李念慈為營建署中辦副主任違背職務,不提供當事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7次會議,審議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之全案資料事再陳情案。(擬函轉內政部)

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4-1條第4、5項,公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是否按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第2、3、6點辦理案。(擬函轉內政部)

3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組織,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所訂研考單位之中央監督機關為何案。(擬函轉內政部)

3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機關辦理民法第1189條遺囑申請繼承登記,是否按民法第五編繼承審查辦理等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7條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應附文件,地政機關對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及遺囑之真偽、內容是否依行政程序法、按土地登記規則審查等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3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機關辦理自治事項、執行委辦事項,違反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是否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懲處受其監督公務員案。(擬函轉內政部)

3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土地法第3、37、55條規定地政機關執行土地登記,於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申請提出遺囑或法院判決,應否依規則第55條審查內容有無符合民法規定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40、李念慈為再請釋明內政部107年6月26日刪除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41、李念慈為請內政部就107年1月4日台內地字第1061357260號函,按組織法規對台南市地政機關請示土地登記案,應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後,再指示處理原則,交由原機關處理案。(擬函轉內政部)

4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備查事項是否監督?核其實施有無符合國家法令?有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之違法或不當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43、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地方制度法第2條「備查」立法理由之上級政府、主管機關對於所報事項,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法範疇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44、李念慈為內政部107年5月21日1070022610號函、22日1070022609號函,認定本人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證據何在?請釋明案。(擬函轉內政部)

45、李念慈為請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就內政部107年6月6日函所指5訴願決定逐案示案由,或附臺南市政府移文案由公文影本予本人案。(擬函轉內政部)

46、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內政部組織法規定之營建署等單位,是否依第2條、第3條、第23條規定,執行內政部主管事務案。(擬函轉內政部)

47、博崴媽媽為建議協助推廣山海產業之開發案。(擬函轉內政部)

48、博崴媽媽為再陳請政府重視山林環境教育案。(擬函轉內政部)

49、張育豪為陳請釋示有關法定地上權之疑義案。(擬函轉內政部)

50、龍黨為針對法輪功在各風景區及道路公共場所做宣傳及騷擾遊客違法情況,再請嚴格督促徹查案。(擬函轉內政部)

5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外交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外交部)

52、李念慈為再請外交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外交部)

53、許石旺為飛行官吳彥霆少校因公殉職,建請政府應給予從優撫卹,追晉官階,頒贈勳獎章案。(擬函轉國防部)

54、江玉恩為陸海空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有時間前後差異,造成本人無法請領月補償金依新制施行一次補發餘額案。(擬函轉國防部)

5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四湖鄉離島基礎工業區,自建無人機、船、車生產基地,填海造陸事陳情案。(擬函轉經濟部)

5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四湖鄉離島基礎工業區,自建人工智能科技園區填海造陸事陳情案。(擬函轉經濟部)

5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台西鄉填海造陸,自建汽車製造園區(含無人機、船、車等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經濟部)

5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新北市金山區廢深澳電廠,改為地熱發電節能減碳案。(擬函轉經濟部)

59、關有群為建議委請經濟部國營會,主持台糖改建宿舍配授權協調會案。(擬函轉經濟部)

60、關有群為有關台糖眷舍配售權等事續陳情案。(擬函轉經濟部)

61、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為陳訴台電發包龍門(核四)#2 ASME支撐架工程員工瀆職瑕疵案。(擬函轉經濟部)

62、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為陳請嚴審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儀控系統設備安裝工並修改合約章法案。(擬函轉經濟部)

63、謝其燈為建請苗栗縣天花湖水庫應速予動工,以維產業、民生、農田用水需求案。(擬函轉經濟部)

64、台灣機能水協會為陳請協助建置淨水設備產品認證制度案。(擬函轉經濟部)

6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經濟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經濟部)

66、李念慈為陳請釋示電業法第31條,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於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週期訂定前,依何規範標準疑義案。(擬函轉經濟部)

67、李念慈為陳請釋示電業法第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及所稱電業設備範疇為何案。(擬函轉經濟部)

68、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為有關林口發電廠卸煤碼頭港勤工作無法決標乙案,陳請查照惠復案。(擬函轉經濟部)

69、林家緯為陳請釋疑有關娃娃機之非屬電子遊戲機「保證取物金額」及製造銷售前未再重新評鑑事案。(擬函轉經濟部)

70、李念慈為再請財政部提供有關陳情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財政部)

7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財政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72、李念慈為陳請財政部釋示所得稅法規定,「汽車」因豪雨損害致「出售交易損失」,屬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災害損失」或第3目「財產損失交易」疑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73、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5點所稱應本合法之範疇及確實辦結定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74、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為台灣◎◎公司向瑞典◎◎公司購買鋼板中有美國母廠生產鋼板,對所附的歐盟產地證明書上面有註明:「歐盟瑞典及美國」,進口時海關電腦專家系統篩選為C2無紙化,分估關員認為要查驗貨物上標示產地才行。建議將所有報單全面列入C3M人工查驗才公平案。(擬函轉財政部)

75、林琮釧為有關承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於高雄市美濃驅竹頭角段1337-1號國有土地,建議修法以維現耕作(及現有地上物)人之權益,以符公平原則案。(擬函轉財政部)

76、賴溪泉為再請釋明有關日據時代祭祀公業地價稅徵收疑義案。(擬函轉財政部)

77、林策為請糾正教育部107年5月25日1070073550號函,並儘速處理勿失時效案。(擬函轉教育部)

78、鄭玉燕為陳請撤銷基隆市政府對本人之重新審定退休給與標準,依原審定情形發給,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案。(擬函轉教育部)

79、程金旺為陳請撤銷基隆市政府對本人之重新審定退休給與標準,依原審定情形發給,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案。(擬函轉教育部)

80、黃俊煌為本人於105年8月1日自台南市金城國中退休,因年金改革致退休金大幅減少,請協助促請台南市政府准予於107年8月1日回職復薪案。(擬函轉教育部)

8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教育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教育部)

82、李念慈為教育部辦理本人於100年02月23日陳情案,以臺密管字第100031623號函,復未提供全案歸檔之收發文檔案目錄案。(擬函轉教育部)

83、李念慈為再請監督教育部部長檢核高教司包庇舉發病歷造假案。(擬函轉教育部)

84、臺北市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企業工會為陳請嚴懲撤換違反身障就業歧視,造成央廣名譽損失之主管案。(擬函轉文化部)

8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屏東縣恆春鄉恆春航空站(即恆春機場)活化委外民營飛行埸經營事陳情案。(擬函轉交通部)

86、李念慈為再請交通部提供有關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交通部)

87、許石旺為建請交通部優先規劃改善台九線花東地區快速道路工程,落實花東發展條例立法精神案。(擬函轉交通部)

88、許石旺建請交通部台鐵局規劃普悠瑪列車北上411車次及南下438車次,增訂花蓮縣富里火車站案。(擬函轉交通部)

8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為船員法係特別法,有關船員法未規定者是否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疑義,陳請釋示案。(擬函轉交通部)

90、林振奇為維護乘客權益,計程車司機以三字經辱罵乘客者,建議吊銷其營業執照永不錄用案。(擬函轉交通部)

91、方國鐘為檢舉新北調查處處長徐志賢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疑向新店之山林開發廠商收受賄賂案。(擬函轉法務部)

92、吳義勝為法務部矯正署未就本人請求法律有無抵觸憲法事項予以釋明乙事,爰補呈請願答辯書案。(擬函轉法務部)

93、楊殿銘為本人因強盜罪於台東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刑中,今罹患心臟病等多項重大疾病,陳請安排住進病房案。(擬函轉法務部)

94、賴昭源為就誤解屏東看守所未將申訴人轉往義大醫院事,提出致歉並撤銷申訴案。(擬函轉法務部)

95、蘇吉明為陳請協助呈報服外役監案。(擬函轉法務部)

96、洪陳秀花為本人生活陷困境身心無助,陳請協助長子洪志宗之假釋以分擔扶養及家計義務案。(擬函轉法務部)

97、黃柏霖為不服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夜勤主管陳德及承辦科員不當管教及任意辦理重大違規,陳請主持公道案。(擬函轉法務部)

98、胡于登為指陳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確有違反法官法第94條之具體行為案。(擬函轉法務部)

99、張鑄為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研議妨害司法公正罪之決議,有委員指出修法方向未針對高階公職人員,將造成以權力妨害司法獨立與公正之法律漏洞,陳請儘速立法防止案。(擬函轉法務部)

100、謝清彥為請提供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等資料案。(擬函轉法務部)

10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補發曾發給之公文,依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規定,原機關應否補發文書予原當事人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於第150條第2項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第157-159條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是否由核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依法律設置之評議、訴願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在職掌範圍,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委員會決議應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104、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增加負擔,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行政處分,應否依第96條規定載特定人,經依第100條送達,對特定人發生法律效果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第1145條第4款隱匿遺囑,於保管、知有遺囑繼承人,自遺囑生效,違反第1156等條文,須逾1年、3年、5年始屬隱匿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法於繼承僅一筆區分所有公寓登記為公同共有,有關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等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7、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程序法規範公務員,如有違反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判例之行政違失,是否達第33條執行職務偏頗應迴避?有無違法失職是否機關首長認定案。(擬函轉法務部)

108、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163條、第164條第1項所定行政計畫,是否含變更私有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都市計畫疑義案。(擬函轉法務部)

109、李念慈為有關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衛福部受理地方機關通報流程為何?社工司辦理本人舉發台南市通報李立彰案結果為何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0、李念慈為陳請釋示社會救助法第1條協助及自立定義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醫師法」是否規範醫師之資格、執業……,為醫事人員管理之法律?由何機關執行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2、李念慈為陳請衛生福利部示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人員之職等、職稱、職系及所簽具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衛福部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4、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提供王主任秘書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各職務人員之職務說明書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5、李念慈為再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遵照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示歷年經辦本人陳情案件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違背職務,不執行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法、醫師法,係由醫事司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報行政院究責?或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究責或依刑事訴訟法告發疑義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7、青年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為衛福部臺中醫院違反採購法事陳情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8、廖浚騰為控訴牙醫師醫療不當,陳請註銷其執業證書以殺雞警猴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19、吳端晏為本人為衛福部培育之甲類公費醫師,有關提出轉系統申請遭駁回事陳情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120、陳○○為檢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於職業病申訴期間違法資遣本人案。(擬函轉勞動部)

121、王連成為函詢服兵役義務役年資,得否併計現任職國立大學原夜間部轉型進修部推廣部後仍續服務之留用人員於屆齡資遣時之年資案。(擬函轉勞動部)

122、吳天放為請釋示有關理事會、勞資會之差異,及特休假排定、支援友廠配套措施之決,定勞資會為何不能參與案。(擬函轉勞動部)

123、陳孝福為請從速註銷電腦系統本人名下聘有外籍看護工之不實登載,並對原申請應核發新招募函俾聘僱外籍看護工照護老人案。(擬函轉勞動部)

124、大府實業有限公司為有關外勞就業安定費金額及滯納金問題陳情案。(擬函轉勞動部)

125、項美雲為有關本人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可免依曾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對象類別核發給付案。(擬函轉勞動部)

126、新竹地區施工架業者安全促進會為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勞職安2字第1071031473號開會通知單,有關本會疑義及請求,陳請釋疑及協助辦理案。(擬函轉勞動部)

127、黃文發為主張九合一選舉違法、違憲,選舉無效案。(擬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

128、博崴媽媽為陳請釋疑海岸巡防法是否適法?是否符合現代趨勢及進出港口管制事陳情案。(擬函轉海洋委員會)

129、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農業用地於自然環境已無養殖、灌溉水源地區,應如何為農業使用?對無法農作地區應如何檢討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30、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地區農會不遵照憲法、農會法第1及第4條規定,其應負責任為何案。(擬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3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檔案法第17條規範各機關對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否由檔案管理單位提供閱覽、複製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3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之法規位階;及第2點從事檔案管理相關業務之人員之相關業務人員範疇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33、李念慈為再請國發會釋示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有關公文檢核等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3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國發會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3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全國各級機關就其管有檔案目錄,應否完整送交並公布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供公眾查詢等疑義案。(擬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

136、李念慈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提供其調漲104年任意汽車保險保費報送金管會之費率資料予辦續保當事人,應依保險法裁罰並將裁處書以副本送達本人事再陳情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3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金管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38、吳德三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基金投資糾紛案,陳請主持公道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39、張文蘭為有關凱基銀行多次拒絕消費者查詢餘額及明細、松江分行新生南路分行無法補登;以及銀行局應將請願結果以紙本回復本人戶籍地址事陳情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0、江德蘭為有關意外事故申請理賠與保險公司爭議事提起申訴;另有關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續保事陳情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41、李念慈為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有關本人歷次陳情文書分類、分案之檔案目錄─編序號,列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項目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4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通傳會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43、傅珍惜為呼籲制止浪費食物,發起共同打擊食物浪費三部曲陳情計畫書,以杜絕食物之浪費與損失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44、陳仁智為呼籲制止浪費食物,發起共同打擊食物浪費三部曲陳情計畫書,以杜絕食物之浪費與損失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45、張慶頌為呼籲制止浪費食物,發起共同打擊食物浪費三部曲陳情計畫書,以杜絕食物之浪費與損失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46、萊爾富lucky為呼籲制止浪費食物,發起共同打擊食物浪費三部曲陳情計畫書,以杜絕食物之浪費與損失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47、劉子睿等為抗議空污法空污抵換法條,假減低空污之名行侵害二行程與燃油車路權、以圖利工廠增加排廢與財團之實,嚴正呼籲環保署停止追殺二行程與燃油車輛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48、中華民國奉祀開臺聖王鄭成功聯合會檢呈該會第4屆第3次會員大會紀錄,為政府推行空污防治,使本會所屬廟宇金紙香燭收入短減致收支困難,建請政府酌予各宮廟適當補助案。(擬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4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5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民事訴訟法各條文中規範「應」、「不得」法律文字定義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5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其所稱裁判書之相關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52、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司法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153、李慧曦為請各級法院應提供與人民直接接觸的法官助理姓名或將院內相關人員姓名列於網站備供參考等建議案。(擬函轉司法院)

154、李慧曦為請嚴禁法院跳脫一般行政,出具連體嬰公文書給民眾,致使不同事實糾結一起並涉及不同審判資訊洩露違反個資法規定案。(擬函轉司法院)

155、李慧曦為陳請繼續調查法官抄襲社工師違法調查報告製作裁定書案。(擬函轉司法院)

156、李慧曦為司法院少家廳發函本人之內容,仍以一事不再理與審判獨立迴避整體司法行政問題之通案,再提出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157、李慧曦為不滿司法院廳民一字第1070015222號函以貼一堆法條,沒有查證過程,逕下與請願主旨不相同結論回應案。(擬函轉司法院)

15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監察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監察院)

159、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考試院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所稱職權之定義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160、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考試院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161、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對人民陳情案件作成有無符合法規範之事實認定,依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點,案件實質妥處之管制期限為何等疑義案。(擬函轉考試院)

162、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之公務人員範疇;應依法執行公務之法範疇及人權保障之法規案。(擬函轉考試院)

163、李念慈為陳請釋示考試院第2組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機關組織法規中,何職系之人員可擔任4303檔案管理職系之職務案。(擬函轉銓敘部)

164、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考試院第2組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主管醫政職務,屬職組暨職系一覽表中,3903衛生行政職系、7902衛生技術職系、6803衛生檢驗職系之何種職系案。(擬函轉銓敘部)

165、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僱人員是否屬行政助手?可否為執行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管事務,對外行使公權力、解釋法令之公文書承辦人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6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所稱長官之法規範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6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於處分之法令為何案。(擬函轉銓敘部)

16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職務說明書是否規範法定職務工作內容之人事管理規定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69、李念慈為陳請釋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定義,公務人員職務行為違反憲法與政府法令,是否對國家不忠誠疑義案。(擬函轉銓敘部)

170、林策為駁斥銓敘部107年5月24日部退三字第1074504083號書函,並請儘速處理本案勿失時效案。(擬函轉銓敘部)

171、張啟倉為退撫新制實施後,未顧及因公傷殘退休人員所需生活花費沈重,驟然刪減退休金事陳情案。(擬函轉銓敘部)

172、施秋萱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等權利事陳情案。(擬函轉銓敘部)

173、萬信鈞為依據銓敘部退五字第1074383096號函申請復審案。(擬函轉銓敘部)

174、林麗君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等權利事陳情案。(擬函轉銓敘部)

175、黃愛惠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金及優惠存款等權利事陳情案。(擬函轉銓敘部)

176、顏文章為有關退休年金請領疑義事陳情案。(擬函轉銓敘部)

177、蕭進飛為收到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之每月退休(職)所得重新計算附表,其金額將不敷生活所需,陳請撤銷案。(擬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78、辛許川等為新北市政府在法院尚未判決確定前即辦理管線遷移施工及路型調整,顯有浪費公帑之情形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179、鄧德忠為新北市莊敬高職未依約付款並不實開立發票,陳請詳查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18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苗栗縣南庄鄉四灣段398-2地號等4筆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苗栗縣政府)

181、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730地號等62筆土地,作為林業博物館及綠能專區案。(擬函轉苗栗縣政府)

182、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臺中市逢甲路247號(西屯區西屯段2277-2地號多筆土地),改建綠能減碳國際大樓案。(擬函轉臺中市政府)

18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段0202-0116地號土地、北屯區大豊段771地號等3筆土地、北屯區大華段903、906地號土地、東勢區大茅埔段1043-418地號土地、太平區頭汴坑段3171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臺中市政府)

18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南投縣中寮鄉龍眼林段895-6地號土地、國姓鄉水長流段3973地號土地、竹山鎮社寮段209-1地號等6筆土地、中寮鄉後寮段177-10地號土地、中寮鄉八杞仙段600地號等3筆土地、草屯鎮草屯段200地號等3筆土地、草屯鎮光華段242、243地號土地、埔里鎮水尾段310地號等3筆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185、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南投縣草屯鎮儒林街36號全棟作為綠能基地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186、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雲林縣斗六市榴中段1114、1115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187、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雲林縣口湖鄉外傘頂洲作為諾亞方舟園區,規劃自建營運及保護國土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188、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雲林縣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外傘頂洲行政區域爭議,由民間自建國際綠能科技和AI園區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

189、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建議嘉義縣東石鄉外傘頂洲自建諾亞方舟園區,作為保護國土營運規劃案。(擬函轉嘉義縣政府)

190、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嘉義縣梅山鄉梅南段1734地號土地、梅山鄉梅東段262地號等3筆土地、布袋鎮過溝新段957、1015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嘉義縣政府)

191、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對部分繼承人提自書遺囑申請繼承登記,對未會同辦理之繼承人應否依行政程序法、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2、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示歷年經辦本人舉發共幾醫療機構?每機構各幾案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3、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職系、職等,及其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誓言內容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4、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補發各科室經辦本人歷次陳情案有關公文及附件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5、李念慈為再請臺南市政府釋示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所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之相關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6、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對各中央機關就主管法律、命令、行政規則或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解釋規定,是否為該府及所屬人員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規範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7、李念慈為再請釋示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對原機關公文處理違誤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處理方式為何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8、李念慈為再請釋示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6條所訂臺南市政府編制表,於職稱參議有無受有國家俸給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199、李念慈為再請監督臺南市政府研考會公文檢核法制處人員違反國家法令,拒示其稱因繼承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人之任一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事是否符合中央法令等疑義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00、李念慈為陳請臺南市政府委託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道路拓寬地上物,應遵行業務及中央、地方政府查估法規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01、李念慈為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局長至科長等人各職務說明書,及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內容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02、李念慈為陳請監督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局長,依法釋示安南區於鹽水溪及嘉南大圳間長和路一段,何處有灌溉、養殖水源案。(擬函轉臺南市政府)

203、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高雄市旗山區新大林段480地號等多筆土地、旗山區圓潭子段144-1地號等81筆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高雄市政府)

204、大道慈悲濟世黨為就屏東縣恆春鄉德和段602地號土地,申辦太陽能休閒觀光度假種電基地事陳情案。(擬函轉屏東縣政府)

205、李唯行為有關本人舉發案,請將心證結果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並核准本人同屬土石資源開發之申請案。(擬函轉屏東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次人民請願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