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3)
許委員就政府應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投資不振為我國長久性的結構問題,為號召國內外共同投資臺灣,行政院自去(106)年9月27日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由賴院長親自主持,至今(107)年9月止,已召開22次會議,相關部會共同尋求解決方法且付諸實行。各項工作已逐漸展現成效,將有助於我國投資環境及整體競爭力的提升。重點包括:
一、加強法制創新與鬆綁:因應數位經濟來臨,政府已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公司法修正多項重要法律,另研擬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等。國發會並協調各部會推動法規鬆綁,排除投資障礙,至今年7月已完成339項法規鬆綁。
二、吸引、留住人才: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使我國工作環境更加友善,鼓勵外國專業人才來(留)我國;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鼓勵引進並留用外國優質人力與人才,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
三、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今年2月開始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其中,國發基金至8月間已通過投資5家新創,協助募資逾8,000萬元。推動多元上市櫃方案,3月間開始至8月間已有5家業者受惠。另,6月在台北小巨蛋啟動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9月於林口開幕新創園,吸引國際加速器及新創團隊進駐。
四、積極排除投資障礙,提供企業所需的土地、水、電:
(一)預計至111年釋出1,470公頃產業用地─行政院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經過半年多執行已有階段性成果,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470公頃的產業用地,以滿足企業用地需求。
(二)穩定供水方案陸續完成,發揮供水功能─政府藉由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對策,讓北、中、南、東各區域及科技園區、工業園區不再缺水。以今年為例,可增加每日73萬噸水源,明年將再增加每日27萬噸水源及南北水源調度管線,供水穩定大幅提升。
(三)確保供電穩定─為達到非核家園、空污改善及穩定供電等政策目標,行政院提出「多元創能」、「積極節能」以及「靈活調度」三大策略,確保今年下半年備轉容量率維持6%以上,108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提振民間投資動能,並提出長遠人力資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4)
許委員就政府應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提振民間投資動能,並提出長遠人力資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務實解決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提升臺灣競爭力,行政院已召開20餘場「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透過跨部會協調,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帶動新創事業發展,並充裕人力資源,迄今已有階段性成果:
一、排除投資障礙、提升民間投資動能
行政院已提出相關政策,逐一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的「五缺」問題,經過半年多執行已有階段性成果,包括:推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等策略,強化媒合機制,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470公頃之產業用地;提出「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確保穩定供電,108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等。
政府務實排除投資障礙之決心,已讓許多國內外廠商感受到臺灣的努力,紛紛來臺投資或擴大在臺研發中心規模,例如:Google、Microsoft來台設立研發中心、半導體廠商持續擴增資本支出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8月最新預測,今年第三、四季民間投資將分別成長5.08%、11.80%,顯示相關措施確有具體成效。
二、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
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來臺,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預計以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新臺幣50億元為目標。方案推動至今,已有許多階段性成果,包括:科技部在臺北小巨蛋成立「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目前已有4家國內外加速器簽約進駐;「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Space」已在9月18日開幕營運,可望提供無縫式接軌的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與資源環境,建構金融科技創新生態系統。
三、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充裕人力資源
為招攬更多國際專業人才、充裕人力資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今年2月施行,提高外國人才來臺誘因。此外,為延攬與補充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人才與人力,本會刻已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目前正依規定辦理法規草案預告,預計今年10月提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大院審議,尚祈貴委員鼎力支持。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人才供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0)
許委員就產業人才供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產業結構快速變遷及第四次工業革命的來臨,我國如何促進國內產業創新轉型、掌握關鍵技術自主能力、維持國際競爭力及提供就業機會是未來產業發展之重要課題;其中又以人才培育是推動我國產業轉型發展之核心關鍵,擁有高素質之人才庫,對帶領產業創新轉型都著決定性之優勢;因此,本部業陸續推動相關人才培育策略,整合政府、大專校院與產業資源,建立人才培育過程與產業緊密連結之模式,以期培養產業所需之人才,改善學用落差情形。
二、本部業推動與產業相關之人才培育措施,說明如下:
(一)建置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調控機制:本部為培育社會所需之相關人才,每年度提供各部會對於重點領域人才培育之建議,使學校瞭解社會產業發展人力需求,並納入規劃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參考;自101學年度起亦邀請各部會共同參與系所增設與調整之審核作業。
(二)又為使學校課程規劃能與產業即時接軌,本部業推動相關專案型之高教人才培育計畫,說明如下:
1.開放式大學:本部鼓勵大學校院採進修學制「學年學分制」及試辦「學分累計制」雙軌併行,同時鼓勵大學校院開設符合產業需求的學分班課程,並持續推動有關各升學管道「先就業、後升學」之相關政策,提供彈性銜接的學習環境,以營造全面、多元的「開放式」回流教育。
2.推動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啟動,鼓勵各大專校院在開設創新創業課程等基礎課程之上,持續提供學生創業體驗,引導大學著重在提供學生創業實務體驗,包括實際開設公司的創業管理學習系列課程,以及密集短期訓練的募資提案訓練課程。
3.推動產業碩士專班計畫:鼓勵企業與學校合作研擬課程,並適度延聘產業技術專業人才擔任授課,以推動產學長期人才培育合作計畫,儲備企業所需之專業人才;產業碩士專班分春、秋兩季辦理,計畫所需培訓經費由企業與學校共同支應,學生畢業後負有至合作企業就業之義務,企業則須聘用7成以上畢業生。
4.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促使大學與優質企業法人合作培育研發人才,預期可提升博士人才向產業流動之可能性。本案以碩、博五年一貫方式培育,碩一就讀一年後逕讀博士班,博一、博二在校修課,博三、博四赴企業從事研發工作並完成論文。另為鼓勵企業投入及學校改革研究學程教學研究內容,促使企業提供研究經費,本部提撥相對獎助金每人每年20萬元,作為學程學生獎學金。
5.推動高教深耕計畫:引導各大學將經費落實於教學現場,以學生學習成效為主體,針對社會趨勢及產業需求進行教學方法之創新,並配合政府核心產業政策,開發課程或建構實驗室,培養學生關鍵基礎能力及就業能力,協助大學發展多元特色,強化基礎或應用研究能量,建構產學研機構合作育才以及國際化學習環境等機制。
三、本部為鼓勵師生團隊衍生新創研發服務公司(Research Service Company,簡稱RSC),自106年起啟動「建構大學RSC孕育機制」,107年推動「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本計畫由教授帶領博士級研發人才,結合產業資源,共同進行人才培育及創新技術研發,預計未來4年內,大學與產業將共同培育600名以上博士級研發人才,研發超過200件可實際運用於產業的關鍵技術或產品,並可促成師生研發團隊spin in到企業成立新的研發部門,或師生研發團隊spin off成立新創RSC公司。未來本部也將就學校成立新創RSC公司之績效、博士級研發人才之未來性與發展性、學校相關法令鬆綁及彈性薪資等面向,參酌學校所提出之年度成果報告,進行成效考核。
四、此外,本部近年已積極鬆綁相關法令,包括訂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等,以及編纂「大專校院教師創新創業參考手冊」、推動「教育部大學智財服務平臺」、「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及「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等,以給予學校師生研發團隊創新創業之協助、支持與服務。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2)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藉由年度各項演訓,求精求實、從嚴從難,務實推動戰訓整備工作,以符合防衛作戰實需。
二、有關自動防撞地系統(AGCAS)配備,本部已完成研議納入考量,俾使提升飛行安全,進而提升整體國軍戰力。
三、國軍是維護臺海和平及國家安全強而有力的後盾,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國軍將持續強化戰備整備工作,以確保國家整體安全,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資本市場改革,重振服務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6)
許委員就資本市場改革,重振服務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與競爭力,提高股市成交量及流動量,鼓勵企業在臺上市櫃,支持企業發展,創造金融與產業雙贏環境,是政府當前重要的任務,主要作法如下:
(一)當沖降稅,提高市場流動性:立法院通過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降稅措施至110年4月27日,將有助活絡股市量能。
(二)增訂電子商務類別,發揮產業群聚效應:已增訂大型無獲利企業上市櫃條件、增設電子商務產業上櫃掛牌類別及縮短IPO審查時程至6週等多項措施,營造企業最適籌資及掛牌地。
(三)形塑公司治理文化,提升臺股能見度: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計畫,透過資訊揭露之方式,引導上市(櫃)公司適當調整員工薪資報酬,及提供英文版財務報告或股東會年報等方式,提升公司治理評鑑效度與臺股的國際能見度。
(四)規劃推動逐筆交易,接軌國際制度:預訂109年3月正式上線,未來一有委託立即搓合,資訊透明度高,投資人交易策略可更靈活多元,有助於提升台股交易效率。
(五)減輕股利所得稅負,有助資本市場:為建立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度。企業主要投資人可選擇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搭配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在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總稅負最高由現制49.68%調降為42.4%,符合水平公平,且具有與國際間競逐資本之競爭力。
二、另,為提振我國服務業能量,厚植服務業產業競爭力,促進我國服務業發展,政府目前重要措施如下:
(一)完善國內投資環境: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誠實面對廠商投資遭遇的困難,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排除投資所面臨的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的投資環境;各相關部會積極檢討鬆綁阻礙企業發展的財經法規令函,排除投資障礙,以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
(二)提升服務業競爭力: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將服務業創新發展納入政策工具,並擬定服務業研發創新支出抵減的認定辦法;鼓勵業者投入新服務商品、經營模式、行銷模式或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研發,啟發業者自主研發之意願,並促成跨領域、跨業別合作,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擴大商業經營國際化:以集體行軍模式,協助連鎖加盟開拓海外市場;加強台灣對外物流連結的條件與環境,利用台商佈局大陸生產基地的產業群聚與連結的優勢,促成台灣成為亞太物流加值基地;加強國際交流,以建立經貿、投資與技術合作關係。
(四)完善留才環境:提出「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的人才短缺問題;今年2月8日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等,加強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服務必須有更突破性的眼光和設計,建立更多元、全面、好用的照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2)
許委員就長照服務必須有更突破性的眼光和設計,建立更多元、全面、好用的照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稱長照2.0),計畫總目標為: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揮社區主義精神,讓有長照需求的國民可以獲得基本服務,在自己熟悉的環境安心享受老年生活,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建立照顧型社區,期能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延伸前端初級預防功能,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長者健康福祉,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向後端提供多目標社區式支持服務,銜接在宅臨終安寧照顧,減輕家屬照顧壓力,減少長期照顧負擔。
二、有關長照2.0的服務對象,為滿足多元服務需求,除延續長照十年的服務對象外,也擴大服務對象,納入50歲以上輕度失智症者、未滿50歲失能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衰弱老人及55-64歲失能原住民等,另外針對重度身障個案,因長照2.0已擴大納入全年齡失能身障人口,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符合使用長照服務資格;且長照給付支付基準中已針對照顧困難之個案定有加成給付。藉此以期達到高齡社會健康照護政策中,生活、心理及社會面向的「最適化」之內涵;向前端優化初級預防功能,延伸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老人健康福祉及提升生活品質。
三、又長照計畫為更積極回應民眾多元照顧需求,更擴充服務內涵,增加服務彈性,包含:
(一)照顧服務:
1.居家服務:過去居家式照顧服務常因照顧服務人力不足,致使服務彈性受限,難以滿足被照顧者需求,目前照顧計畫的協調安排,由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或複合型服務中心與服務使用者(包括照顧者)共同討論,藉此建立服務提供單位與使用雙向與彈性溝通管道。
2.多元日照服務:為普及充實社區照顧資源,發展多元社區在地照顧體系,積極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間服務提供單位,協力布建多元日間照顧資源,擴充提供居家服務、臨時住宿等多項服務,截至107年8月底計設置328所日間照顧中心(含小規模多機能)。
3.家庭托顧:有鑑於家庭托顧可讓長者留在熟悉的環境接受照顧服務,落實在地老化目標,並符合偏鄉地區文化背景與在地特性,因地制宜發展長期照顧服務,加強偏鄉地區設立托顧家庭,以回應偏鄉地區失能者的長照需求。
(二)交通接送:考量各縣市幅員差異及服務資源可近性等因素,為合理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爰參酌各縣市實際面積、原住民族及偏遠地區,因服務資源尚未充分布建完成,致服務使用者須付較多交通成本以取得服務,故針對實際居住於該地區之使用者,予以加成提高補助額度。
(三)喘息服務:為協助照顧失能民眾的家庭照顧者得以獲得必要休息與支持,原長照十年計畫已針對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服務,而長照2.0除原失能者服務對象,更擴大至50歲以上輕度失智症者、55歲至64歲失能平地原住民,以及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目前喘息服務除提供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民眾可混和搭配使用,讓有需求民眾在熟悉的環境臨時住宿,解決家庭安置困擾,也讓家庭照顧者得到喘息機會。
四、有關長照服務使用人數,依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統計分析,107年1-8月之長照服務人數為137,470人,與去年同期相較長照服務人數成長率為57.50%。另考量現階段照顧服務人力不足,為擴大服務量能,政府主動簡化行政流程及增加民間投入誘因,於107年全面推動居家服務包裹式給(支)付,實施半年多來,民間居服單位數及民眾使用人數均有大量提升。並持續針對執行情形隨時檢討,讓制度規則更清楚,讓民眾更容易理解,服務提供單位更容易執行,此外透過1966長照服務專線,受理民眾諮詢,強化宣導。
(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政府機關應就加強向國人宣導濫用藥品的危害性等措施,加強與地方政府結合藥師共同舉辦用藥宣導講座,定期向國人報告藥品成分臨床使用建議,亦針對藥品的成分、用藥方式及來源是否清楚標示做好把關,使國人濫用習慣降低,以強化國人的用藥知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9)
蔣委員就政府機關應就加強向國人宣導濫用藥品的危害性等措施,加強與地方政府結合藥師共同舉辦用藥宣導講座,定期向國人報告藥品成分臨床使用建議,亦針對藥品的成分、用藥方式及來源是否清楚標示做好把關,使國人濫用習慣降低,以強化國人的用藥知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避免民眾濫飲感冒糖漿造成成癮,本部食藥署相關管理措施如下:
1.強化包裝標示:於83年8月17日公告要求含可待因(codeine)製劑之標籤、仿單、外盒應加印「長期使用易致成癮」之警語,且零售最大單位包裝不得超過三日用量;並於105年起推動「仿單口語化」運動,要求仿單刊載內容須淺顯易懂。
2.把關藥品廣告:於103年9月25日訂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要求含可待因(Cod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且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之概念,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
3.加強民眾宣導:就民眾對於感冒糖漿服用之錯誤觀念,於102年5月7日發布新聞稿;104年更以「吃藥不能防感冒」為主軸,宣導正確使用綜合感冒藥之五要五不原則,五要為「要知道、要問藥師、要告知、要看標示、要遵醫囑」,五不為「不過量、不併用、不輕忽、不飲酒、不亂買」。
4.落實用藥指導:函請藥師(生)公會,請藥師(生)持續加強民眾用藥諮詢指導,以維護民眾健康。
二、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本部食藥署多年來持續推廣「正確用藥5大核心能力」的健康知能,推廣「生病找醫師,用藥找藥師」等用藥核心觀念,並持續跨部會合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反毒宣導活動,提升民眾反毒意念與拒絕技巧。
(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加強腸病毒防疫宣導及督促校園與相關單位確實處置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8)
蔣委員就「加強腸病毒防疫宣導及督促校園與相關單位確實處置疫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本年腸病毒可能之流行風險,本部疾病管制署於1月份制訂「107年腸病毒流行疫情應變計畫」,提供地方政府參考規劃合宜防治措施及督導轄內局處加強辦理,並密切掌握地方政府各項防疫工作之整備及執行進度。
二、由於腸病毒傳染力強,且國內目前尚無疫苗可供預防,現階段仍以掌握流行疫情,即時因應,加強民眾風險溝通,以及完備防疫、醫療量能為防治重點,本部疾病管制署已執行策略如下:
(一)於6月4日成立「腸病毒流行期應變工作小組」,每週召開會議,掌握本流行期之防治進度,適時調整防治策略,並依疫情風險程度提供地方政府防治建議。7月16日依據監視資料評估疫情已過高峰並有趨緩跡象,自次週起暫停召開應變工作會議,回歸每日晨會及每週疫情防治會議追蹤疫情趨勢。
(二)持續運用社區病毒監測、門急診輕症監測、重症監測及停課監測等系統,充分掌握疫情趨勢,並適時提出警訊。
(三)持續透過多元衛教素材與管道,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腸病毒防治計畫」,結合民間資源,深入社區,加強對家有嬰幼兒的家長、準媽媽、教托育人員及醫護人員等重點族群之衛教宣導,並與教育部、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透過查核輔導,使教托育等機構落實幼學童衛教、健康監測與環境消毒。且已訂定停課建議,提供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參考訂定合宜之教托育機構停課標準,落實必要之停課措施,以提供幼學童衛生安全的環境。此外,因應各級學校於8月底陸續開學,8月中旬即提醒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重點族群衛教、公共場所之衛生督導查核,並督導教托育機構落實環境清消、幼學童健康管理、疫情通報與停課,以及掌握重症責任醫院醫療資源與落實轉診機制,督導醫療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落實感染管制等。
(四)於全國指定75家腸病毒責任醫院,並執行「腸病毒醫療品質提升方案」,聘請醫界專家輔導訪視責任醫院,補助責任醫院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及與周邊醫院建立合作網絡,提升處置品質與轉診效率,確保重症患者之醫護品質,降低後遺症及死亡。同時與醫學會合作辦理「腸病毒D68型疾病診斷及臨床處置」、「腸病毒及兒童重要急性傳染病防治」及「新生兒腸病毒臨床診斷處置及感染管制」教育訓練,另針對新生兒重症死亡個案辦理病例討論會,邀請醫界專家指導,藉此提昇醫師臨床診斷處置能力,確保醫療品質。
(五)訂定各類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醫療院所及產後護理機構嬰兒室感染預防參考措施」,供醫療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依循使用,加強感染管制,並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有嬰兒床或嬰兒病床的醫院、產後護理機構及設有嬰兒床、嬰兒病床、產科病床或產台的婦產科診所進行查核,不合格者皆由衛生局督導於一週內改善,以加強醫療機構及產後護理機構的感染管制措施。
三、本部將持續落實腸病毒監測與防疫策略,加強防疫宣導,掌握各項防疫整備進度,並確保醫療照護品質及感染管制作業,期能將腸病毒疫情對社會及國民健康造成之影響降至最低。
(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加強登革熱疑似病例疫情調查等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6)
蔣委員就加強登革熱疑似病例疫情調查等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登革熱防治工作,降低流行疫情發生風險,本部疾病管制署持續加強病例監測,以及於國際港埠實施入境旅客體溫量測;督導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防治工作;定期召開「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建立中央跨部會與地方政府聯繫平台;強化民眾衛教宣導;辦理防疫人員與醫事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專業人員登革熱防疫知能。
二、為因應本(107)年登革熱本土疫情,除持續辦理前項工作外,並採取下列因應作為:
(一)提升督導強度
召開「登革熱疫情專家諮詢會議」,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土疫情發生縣市地方政府及傳染病防治、病媒控制等領域專家,針對登革熱疫情,提供病媒控制及病例監視的具體建議。另啟動「登革熱應變工作組」,及時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落實防治工作,共同研議防治策略,適時調度所需的防疫資源。
(二)密切監測疫情發展趨勢
每日召開疫情防治會議,針對本土疫情新增個案,依疫情調查相關資料分析可能感染源,儘速規劃及採取防治措施。
(三)持續協助地方政府疫情防治工作
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個案疫情調查,落實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工作,推動社區動員與民眾衛生教育,實施化學防治作業,並針對地方政府防治工作進行防治後成效評估,及參與地方政府跨局處會議,提供專業建議。
(四)派遣機動防疫隊
每日派遣具登革熱防治實務經驗同仁,赴本土疫情發生地區進行孳生源查核、社區診斷及風險評估,查核結果及社區診斷評估結果即時轉知地方政府,並提供防治專業建議。
(五)民眾衛教宣導及溝通
適時發布新聞稿及醫界通函,提醒醫療院所加強旅遊史(Travel)、職業別(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情形(Cluster)詢問,提升通報警覺,同時宣導民眾主動落實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如有登革熱疑似症狀請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相關活動史。
(六)召開「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聯繫會議」
本年登革熱疫情發生後,分別於7月17日、8月21日及9月18日之行政院重要蚊媒傳染病防治第27、28、29次聯繫會議,邀請發生本土疫情之縣市政府報告因應作為,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防治工作之聯繫協調。
(七)持續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合作,共同協助地方政府落實防治工作。
三、本部疾病管制署除上述各項防治作為外,將視疫情變化適時調整強化防疫作為,以因應登革熱疫情之挑戰。
(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瓦斯鋼瓶開關閥漏氣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7)
蔣委員就瓦斯鋼瓶開關閥漏氣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瓦斯鋼瓶用開關閥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故開關閥檢驗事宜,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權管範圍,謹先陳明。
二、本案稱宜蘭縣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表示,高雄等南部縣(市)液化石油氣公會函向主管機關反應1節,查本部消防署107年3月份並未接獲通報鋼瓶用開關閥有漏氣情形,經高雄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錢耀光於107年7月16日表示,該公會並未發文反應開關閥漏氣情事,上開傳言實屬誤解,另本部消防署亦於官網發布新聞稿予以澄清。
三、針對本案本部消防署配合辦理重點如下:
(一)配合消保處並函請各消防機關配合標檢局辦理瑕疵開關閥回收,截至目前為止,各消防機關已配合標檢局辦理回收次數共1,048次。
(二)宣導業者主動協助消費者回收瑕疵開關閥,截至目前為止,宣導業者次數共8,253次。
(三)多次發布新聞稿呼籲民眾檢視家中瓦斯鋼瓶開關閥,避免發生事故。
四、至針對本案瑕疵鋼瓶開關閥漏氣爭議1節,本部消防署將持續配合標檢局辦理回收事宜,並宣導瓦斯行主動協助消費者回收瑕疵開關閥,維護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另開關閥回收情形,係由標檢局統計辦理。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亞培原味安素等6項產品有質地一致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5)
黃委員就亞培原味安素等6項產品有質地一致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移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該局於107年9月19日完成「亞培原味安素」、「腎補納」、「普寧勝」、「管灌安素」、「健力體」及「愛美力HN」等6項鐵罐裝產品之檢驗結果:外觀無異常發現、大腸桿菌及大腸桿菌群均為陰性、37℃10天之保溫試驗與規定相符。
二、食藥署為解決媒體報導消費者恐無產品可用之疑慮,於107年9月8日與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營養師公會全聯會)協商後,由營養師公會全聯會基於專業對外發布替代品名單。
三、食藥署之前從未接獲通報案例,自107年9月5日由媒體首次接獲訊息迄今,相關作為如下:
(一)食藥署處置
1.要求亞培公司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自主管理規定辦理,並責成所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釐清。
2.為掌握6項產品下架數量,行文亞培公司主動通報食藥署「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產品下架數量。並發布相關新聞稿(「食藥署說明亞培產品預防性下架數量」、「食藥署重申亞培公司應如期完成預防性下架,並全面清查市售產品品質」)周知產品下架數量。
3.請亞培公司至食藥署說明產品品質管理相關事宜。
4.函請美國在台協會,協助查察該國亞培股份有限公司(ABBOTT LABORAORIES INTL. LLC)原味安素等6項鐵罐裝產品之客訴凝塊等問題。
5.對亞培公司所檢送調查報告進行審視及徵詢專家意見(包括討論會議、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議),併同抽驗結果進行綜整研判,並於107年9月21日召開「食藥署說明亞培6項預防性下架產品後續處理」記者會並發布新聞稿。
6.依第三級品管,以公權力加強稽查,並對亞培公司產品加強邊境抽批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性狀、pH值、保溫試驗、微生物等,如有不合格,將整批退運。
(二)督導地方衛生局速查察
1.為釐清案情,於107年9月5日接獲訊息旋即通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察案內業者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經2度約談亞培公司,因該公司無法提具所聲明質地不一致之6項鐵罐產品相關客訴之安全證明,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要求亞培公司自107年9月7日下午5時起,48小時內完成6項產品預防性下架,待確認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後,始能販售。
四、本部於107年9月20日下午4時召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107年第7次會議,討論「評估亞培公司預防性下架產品之後續處置案」。經綜整亞培公司檢討報告、衛生單位抽驗結果及專家意見,已獲致結論,食藥署將依該結論進行後續處置。
五、食藥署已設有線上通報系統(網址:http://www.fda.gov.tw/)之「通報及安全監視專區-通報入口(我要通報)」或「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網頁),如發現食品有異常狀況可透過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並於相關說明會宣導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通報食藥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行文予各大醫院如發現食品異常請通報食藥署或所在地衛生局。
六、本部要求業者必備原廠為合法製售工廠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正本,且要求產品所使用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衛生及標示等事項均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其相關規範。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0823豪雨及後續西南氣流帶來雨量,對臺南沿海養殖業造成不小衝擊,台南七股、北門瀉湖養殖的牡蠣及文蛤,因為海水鹽分降低,死亡率上升,致該牡蠣及文蛤的災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7)
黃委員就0823豪雨及後續西南氣流帶來雨量,對臺南沿海養殖業造成不小衝擊,台南七股、北門瀉湖養殖的牡蠣及文蛤,因為海水鹽分降低,死亡率上升,致該牡蠣及文蛤的災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業於107年8月25日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規定公告臺南市所轄為辦理107年0823熱帶低壓水災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受災農漁民得於本(107)年8月26日至9月4日至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該局)107年9月5日南市農漁字第1070999904號函「規劃自本(107)年9月10日至30日止,受理漁民申請0823熱帶性低氣壓水災文蛤延遲性災損救助」,惟農委會8月28日以農輔字第1070023394號函,係指所轄農漁民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力事由,致未能於9月4日前向公所提出申請,得由公所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補行提出申請覈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三、另農委會漁業署業於107年9月14日漁四字第1071265059號函,請該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7日內顯現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提報。是以,該局所轄七股、北門瀉湖養殖的牡蠣及文蛤是否係因0823豪雨及後續西南氣流帶來雨量,導致海水鹽分降低,死亡率有所上升,應由該局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邀集農委會水產試驗所等專家學者組成勘災小組,釐清致災原因,倘係0823熱帶性低壓水災所致,得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該局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於河川公地從事農業耕種的農民,其申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
陳委員就於河川公地從事農業耕種的農民,其申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事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規定「……四、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第2條第1項各款資格條件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依此,農民如合法使用政府機關之農地,並檢具該政府機關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參加農保。先予敘明。
二、按河川區域常因沖刷、河川改道造成變異,屬農業高風險區域,且因無固定地籍及明確土地範圍,土地管理不易。惟河川區域種植規定第7點第2款規定「河川區域種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不受第4點至第6點規定之限制:(二)河川局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高程高於計畫洪水位以上,受保護之堤內土地(以下簡稱堤內土地)。」查該受保護之堤內土地,因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河川局已施設河防建造物,其農業經營環境相對穩定,不同於其他易遭河流沖刷之河灘地範圍,且渠等堤內土地經水利署標明土地編號及位置,相關行政管控及複核較易執行。
三、基於保障於前開堤內土地實際耕作農民參加農保權益,本會邀集內政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水利署、各河川局、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召開會議研商,並至堤內土地現場辦理河川標的有關定位系統操作演練,以掌握及確定耕作範圍。經研商獲致共識,對於堤內土地實際耕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之4及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出具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並經本會於107年9月7日以農輔字第1070023425號函,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農會辦理,並請水利署、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各區分署協助辦理,以保障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權益。
(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3)
陳委員質詢國防事務的問題,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於101年召開「航空噪音補助劃定協調會」,決議優先補助防制區內學校,以照顧地方學子,提昇教育品質,本部陸軍司令部依決議事項辦理補助作業。
二、航空噪音防制區劃定標準,係依環保署「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辦理,由桃園市政府依實際監測紀錄、等噪音線圖、附近地形及土地使用情形,公告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本部依其公告劃定結果辦理相關補助作業。
三、有關機場航空噪音補助作業將住戶或居民健康維護設備納入補助,需按「國軍所屬軍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經費處理原則」規定及審議機制辦理,由桃園市政府召集防制區區公所及各代表研議補助方案及額度,並經本部陸軍司令部年度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書審議會審議核定,俾符補助作業程序。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及中小企業導入智慧生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1)
許委員就產業及中小企業導入智慧生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因應全球工業4.0及智慧製造發展趨勢,於105年7月21日行政院第3507次院會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目的是將臺灣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使我國機械設備業者具備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及建立差異化競爭優勢之能力,並與產、官、學界保持溝通,達到政策滾動式修正之參考。
二、本部於106年2月7日成立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建立智慧機械產學研交流平台,統籌辦理跨部會政策協調及產學研資源整合工作。定期舉辦執行長及執行委員會議,分別邀請跨部會方案執行人員及機械產業相關專家及業者出席,強化政府與產學研之間的互動。
(一)智慧機械執行長會議:每2個月(以單數月為原則,如:1月及3月等)舉辦1次,邀請各部會方案執行單位共同出席說明並檢視推動進度,期能透過此會議促進跨部會之溝通,加速方案推動,並達成讓社會、人民及產業有感之目的。
(二)智慧機械執行委員會:每2個月(以雙數月為原則,如:2月及4月等)舉辦1次,邀請智慧機械相關產業業者及學者共同出席,瞭解政府政策及智慧機械相關計畫內容與推動進度。此會議目的是為了廣納產業及學者之意見,達到產、官、學界雙向溝通之效益,並作為未來各部會與智慧機械相關計畫推動之修正參考。
三、另為推動我國智慧科技,行政院於今(107)年1月18日核定「台灣AI行動計畫」,推動「AI人才衝刺」、「AI領航推動」、「建構國際AI創新樞紐」、「場域與法規開放」及「產業AI化」等,形成跨部會(科技部、本部、教育部、勞動部)合作機制。
四、其中「產業AI化」主軸行動計畫,本部規劃以我國在製造及醫療等領域特有之大數據優勢,研發具特色之AI應用,具體成功案例如下:
(一)AI檢測印刷電路板(PCB)瑕疵影像,補足檢測人力需求,提高檢測設備價值:
已建立約100萬張PCB瑕疵影像標記資料庫,以AI訓練分析建立瑕疵影像檢測與分類模型,協助PCB檢測設備業者,將設備結合AI檢測技術,並已導入3家PCB指標性廠商,降低25%檢測成本,且檢測設備因具AI功能,因此價格提高10倍。瑕疵檢測技術將持續擴散至半導體產業,透過晶圓瑕疵檢測多分類技術,回饋改善製程,及早警示異常,防止持續生產不良品所造成的重大損失。
(二)AI智慧調配產線人機料等資源,有效縮短生產條件解讀時間,提高生產效率:
以AI自動分析生產資料,提供人機料等生產參數組合建議(高達80個以上之生產參數),該技術已導入國內封測大廠,加速100倍人工解讀生產條件成效的時間。後續將持續優化產線資源調配技術,預估能減省無效人力耗時30%、加速製造時程3-5%,提升工廠生產效率。
(三)AI機器人自主學會夾取工件,進行金屬加工產線上下料作業,彌補金屬加工師傅缺乏之窘境,達到24小時持續生產:
缺工問題為金屬加工產業一大隱憂,將以AI自主學習技術結合機械系統與機構設計建立機器人整合系統(Robot Cell),已規劃導入金屬加工產業,機器人可以自動連續上下料作業,員工下班關燈,機器手臂仍然可以持續工作,預估能提升生產效率20%,並彌補加工師傅缺乏之窘境。以AI加值機器手臂,亦有助於擴大國內機器手臂產業之應用市場。
五、協助中小企業跨入智慧生產推動作法說明如下:
(一)執行智慧機上盒(SMB)輔導計畫,協助中小企業導入數位化,透過設備聯網與數據可視化,實現設備智慧化與生產數位化,帶動傳統產業再升級,並至各公協會說明SMB輔導計畫,達到推廣之效益。此輔導計畫自今年2月2日完成申請辦法公布,截至今年9月3日止,已有51件申請案通過,可達成機台聯網1,065台。
(二)推動成立智慧製造輔導團,以輔導重點產業(機械設備、金屬運具、電子資訊、食品、紡織等)之企業廠商,提供各重點產業領域顧問到廠訪視及諮詢診斷建議報告,並媒合系統整合廠商(SI)協助國內企業(User)導入智慧製造。幫助國內中小企業加快智慧化升級腳步,更要藉此提升我國系統整合廠商技術服務能力與營運規模,藉由國內場域練兵,爭取全球市場商機。
(三)企業跨入智慧製造之成功案例:
1.盈錫精密為全球3大精密螺帽廠,是臺灣中小企業與機械產業中的隱形冠軍。盈錫精密接受本部之輔導措施,藉由精機中心專案技術輔導建置智慧製造場域,導入智慧機上盒(SMB)技術將6個廠區150台設備聯網,建立數位化管理、機台監測與預診系統,即時追蹤生產狀況,導入後,人均產值提升13.6%、設備稼動率提高20%、產品良率提升7%。
2.橋椿金屬為全球第1大鋅合金水龍頭零組件廠,近年回臺投資新臺幣50億元於中部科學園區建置臺中廠,整合智慧自動化設備與企業資源規畫系統(ERP)、生產執行系統(MES)、物流倉儲管理等系統,進行自動排程、彈性生產作業,使得產品換線時間由5天縮短為1天,提升大量客製化接單能力,大幅紓解目前訂單遠高於產能的產銷狀況,是智慧機械產業帶動投資的最佳例證。
3.欣興電子為全球最大手機印刷電路板供應商,全球市占率在2成以上。本部技術處協助欣興電子導入智慧機上盒(SMB)可程式邏輯控制器(PLC)達到聯網數10條產線,公司產線聯網含蓋範圍約90%。並導入公版聯網平台(NIP)高效能資料儲存運算平台,完成2條產線即時機台資料蒐集,可承載550台機台資料(約980萬筆/秒)同時匯入效能。另透過製程優化應用服務模組(PaaS),可提升肇因分析準確率及速度,使缺陷排除時間由30天縮短至10天(節省67%)。
六、臺灣機械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於今年8月分別發表了「智慧機械產業白皮書」及「智慧製造產業白皮書與智慧服務產業白皮書」,並針對政府產業政策提出相關建言,本部極為重視,已逐步提出解決對策並加強落實,未來將持續與各智慧機械產業相關公協會進行交流,尋求企業對各項政策議題的最大共識,逐項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協助產業界排除困難,共同促進臺灣經濟成長與企業永續發展。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8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82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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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摩擦要求行政院加速調整產業結構與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0)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摩擦要求行政院加速調整產業結構與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美中貿易衝突,政府已採取相關因應作為:
(一)提供業者必要協助:本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協助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以避免違規轉運等,協助解決產業遭遇困難。
(二)協助回臺投資:以「投資臺灣事務所」為單一窗口,鼓勵臺商回臺,協助解決投資五缺問題,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三)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1.本部辦理「產業鏈結高峰論壇」,與新南向國家建立產業夥伴合作關係,並與工總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優先推動與印尼、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越南及緬甸等7國產業合作,利用當地投資或建廠廠區帶動採購臺灣設備、原物料,形成產業群聚效應,促成產業實質合作。
2.透過駐外經濟組及「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運用在地資源網絡,促成海外合作商機,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四)分散出口市場:
1.排除貿易障礙: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並加強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以強化出口動能及有效分散出口集中度。
2.加強海外行銷: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
(五)避免業者違規轉運:
1.加強進出口查驗與管理:財政部已持續加強貨品進出口之查驗,如有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輸美者,將通知本部貿易局依規定核處。本部亦對大陸地區物品不准許進口項目加強管理,不同意未經實質轉型即出口美國者之專案申請進口。
2.觀測自陸進口有無異常:持續觀測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若有異常大量進口情形,再洽請產業公協會、工業局及智庫,瞭解進口成長原因。
二、持續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並加速產業結構升級轉型:
(一)「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包括「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為驅動臺灣下世代產業成長的核心。
(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符合臺灣下個世代的需要,聚焦在國家安全、能源自主、智慧城市、高齡化社會等問題和需求,並在發展過程中力求北中南均衡發展,讓各產業在北中南都有發展機會,透過產業聚落方式推動,連結國外產業聚落,引進國際人才、連結國際市場。
三、政府將持續掌握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變化,及其後續發展並進行評估,同時與產業密切溝通,盤點對我產業及在陸臺商之衝擊及影響,以依評估結果調整相關因應措施,降低美中貿易衝突對經濟之衝擊。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標線防滑係數不夠,對於改善道路標線安全,主管機關必須採統一管理或相同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7)
許委員就標線防滑係數不夠,對於改善道路標線安全,主管機關必須採統一管理或相同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現行道路「標線」規範,依104年12月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所列具反光性及抗滑性標線材料之參考資料,主要有油漆標線、熱處理聚酯標線、環氧樹脂砂漿標線,目前我國道路標線多採熱處理聚酯標線,厚度最小為2mm,材料規範規定抗滑係數依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實測值45(BPN)以上。
二、依「交通工程規範」所述標線宜具反光性及抗滑性,標線反光性及防滑性皆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因素。一般而言,高等級的回歸反射與防滑性並無法兼得,仍必需取得一適當的平衡。各國標線抗滑值相關規範要求之最低標準,多以符合45BPN為最低要求。另噴射式標線非屬部頒「交通工程規範」範疇,亦尚無施工綱要供實務機關可參照材料、施工及其檢驗、計價等之相關規定。
三、有關「提高道路標線抗滑係數可行性」之議題,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材料試驗所,業委託「台大嚴慶齡工業研究中心」辦理「熱處理聚酯標線於不同使用環境下抗滑能力與反光強度標準委託研究計畫」,並於106年12月完成。為確保標線之反光性能及抗滑能力,該局已參酌研究成果修訂施工說明書規定,於驗收時將一般標線抗滑係數提高為50BPN,並於107年7月3日頒布實施。另公路總局業於107年8月23日依交通部函示研擬標線抗滑係數提升方案,並召會邀地方政府等有關單位研商確認可行方案後,將規範修訂建議草案提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辦理「交通工程規範」修訂事宜。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水果低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4)
許委員就解決水果低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氣候平順,各種水果生長良好,香蕉、鳳梨、紅龍果、番石榴、木瓜、文旦柚、柿子等果品均較往年略有增產,為穩定產銷,本會針對前揭各品項在產期前已辦理多場產銷調節說明會,請農民疏花疏果減少產量提升品質;並於香蕉、鳳梨、紅龍果及木瓜邁入產期時加強推動國軍副食、監所團膳、多元行銷、網路訂購平台、量販業者擴大行銷、冷藏、拓展外銷及多元化加工利用等措施,產銷已趨穩定。
二、為穩定香蕉、鳳梨、洋蔥及大蒜等敏感性作物產銷,本會規劃以該等作物總產量辦理外銷10%、加工10%及直銷促銷10%為目標,驅動外銷能量,發展國內加工事業,帶動產品加值與就業機會,創造新農業經營方式,以調整產銷結構,降低產銷失衡頻度。茲規劃推動八大措施工作重點說明如次:
(一)完善產銷資訊平臺:整合查詢平臺及結合本會既有系統/APP資源,並新增LINE等傳播管道,主動提供產銷相關資訊至所有農民團體、業者及農友,以作為農民規劃種植作物時之參考依據。
(二)研擬新政策及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產銷易失調農產品輔導轉作;種植登記鏈結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產銷調節因應措施(如加工、去化措施等),配合政府登記者,可優先獲得資源協助。
(三)調整關稅配額制度:調整敏感性作物如紅豆、花生之關稅配額進口期間,以避開產期,維護國內農民權益。
(四)多元加工研發利用:為延長果品銷售時間,本會輔導研發以國產原料為基礎之創新加工農產品、相關加工設備,包括由研發機構研發多元化加工產品,以提高農產品加工比例,並設置區域農產品加工中心及籌組農產品產業加工策略聯盟,多元化行銷。
(五)建立旗艦物流中心及區域冷鏈系統:已規劃4年內建置3處旗艦物流中心及8處區域性冷鏈設施。
(六)建立農糧產品產銷穩定機制:結合民間通路(量販、超市系統、電商及電視購物)辦理行銷,並與食物銀行聯合會合作致贈弱勢團體,鼓勵國軍、監所加強採購,並運用各地農民市集據點展開多元行銷。
(七)調整市場通路:開拓多元農產品市場通路,打破傳統交易模式,維持市場交易公平性,並配合冷鏈體系及電子商務平台建立,改變農產品現有運銷管道。
(八)提升外銷競爭力:強化加工產品行銷及籌組外銷產業貿易策略聯盟,拓展國際新通路,如香蕉輸銷中東、釋迦輸銷馬來西亞。
三、為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及出口績效,本會除經營主要出口國家(中國大陸、日本、美國)市場,另為分散市場,開發東南亞及南亞市場,包括每年於各目標市場辦理臺灣蔬果節,舉辦農產品國外通路宣傳促銷活動,亦透過建立農產品海外長期展售據點,及組團參加國際性綜合食品展、專業展等方式,增加我國農產品能見度。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確保穩定供電、電價調整、再生能源推動情形及改善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5)
許委員就如何確保穩定供電、電價調整、再生能源推動情形及改善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確保國內電力供應穩定,業採取各項需求面及供給面措施,短期(107年6月至12月)備轉容量率可維持在6%以上;在長期穩定電力供應方面,108年起備轉容量率提升至10%以上,備用容量率提升至15%以上,措施說明如下: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二、電價調整部分,為避免電價大幅波動,電價公式已明定平均電價每次檢討以漲、跌幅3%為上限,此外,台電公司並依電業法第88條規定,設有「電價穩定準備」,截至106年度,「電價穩定準備」尚餘780億元,將用於穩定電價,以減緩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三、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部分,將透過下列各項具體措施,如期如質完成設置目標。
(一)太陽光電推動短中期太陽光電計畫,達成長期20GW目標:
1.「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105年7月至107年6月底同意備案量達2.16GW。
2.整體光電已完工併聯2GW:統計至107年6月,國內太陽光電總完工併聯量為2.23GW,預估年發電量27億度。
3.於109年提前5年達成3GW屋頂型太陽光電之設置目標。
4.全面盤點土地及建置併網容量,促成114年達成17GW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目標。
5.簡化流程、追蹤列管地面型專案:責成土地主管機關,滾動檢討推動目標。
(二)分階段推動離岸風電開發,達成114年離岸風力5.5 GW目標:
1.已於106年4月完成我國第一、二座離岸風電示範機組,總裝置容量8MW。
2.107年4月完成3.836GW遴選作業,確定10個風場開發,將促成於113年完工併聯發電。
3.107年6月完成1.664GW競價作業,確定4個風場開發,將促成於114年完工併聯發電。
四、為了改善空污問題,本部已規劃並積極執行火力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說明如下:
(一)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採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二)台電公司將投入約476.6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空污改善計畫:大潭電廠(1至6號機組)、臺中電廠(1至4號機組)、臺中電廠(5至10號機組)、興達電廠(1至2號機組)、大林電廠(5至6號機組)、南部電廠(1至4號機組)等。
2.興建室內煤倉:臺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計畫。
(三)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
五、有關核四廠燃料外運部分:核四廠燃料外運係依立法院105年及107年決議辦理,且燃料屬客製化規格,無法於核一、二、三廠使用,越早處理核四燃料,就有更多時間找到國外買家,創造資產有最大價值,每年並可節省保警、保防視察及保險等1.4億元資產維護管理支出。
六、有關核二廠2號機再運轉部分:台電公司於107年2月5日依大修後正常程序向行政院原能會提出核二廠2號機再運轉申請,2號機已於107年6月8日併聯發電,107年以來經濟景氣穩定成長,且氣候變遷導致氣溫異常極端(突高或低),用電需求將隨之增加,核二廠2號機(98.5萬瓩)再運轉,可增加3%備轉容量率,有助於維持電力穩定供給,提升電力調度能力。核二廠2號機運轉執照將於112年3月到期,屆時將如期除役。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在面對「後G7時代」之全球政經變動局勢,應與時俱進,重塑新國際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9)
許委員就臺灣在面對「後G7時代」之全球政經變動局勢,應與時俱進,重塑新國際觀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國自川普總統就任以來,強調美國優先與公平貿易,一改過往堅守自由經濟與維持全球秩序之立場,不僅公然挑戰「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功能,更無視成員國共識致七大工業集團(G7)體制龜裂,引發全球經貿治理格局生變;另以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為由,藉挑起關稅與科技戰迫其貿易夥伴妥協,遂其達成獲取更好貿易條件,以及遏制中國大陸技術追趕等目標,美方此諸多舉措是否公允備受質疑,抑或將改寫全球經貿發展與治理格局,我政府刻密切關注後續發展。
二、臺灣為一淺碟型開放經濟體,值此全球化時代,走向國際、融入全球係我涉外首要任務。我政府除力求強化臺美雙邊關係,避免貿易糾紛致兩造關係生變外,同時,為免受美中貿易戰擴大波及,總統已於本(107)年8月7日召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第6次會議,指示相關部會力推七大工作項目,包括:加強情勢掌握、精準評估對國內產業與臺商之影響、穩定國內金融與經濟情勢、提供臺商必要協助、加速擴大內需計畫、維繫貿易秩序等,俾即時掌握最新動向,研擬妥適策略因應。
三、政府除審慎維持對外重要環節臺美關係穩定外,亦積極與其他理念相近國家開展多面向合作關係,包括: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藉多元互利合作新模式,深化與印太各國經貿連結;另透過多(雙)邊途徑尋求與貿易夥伴建構對話機制,如推動與歐盟洽簽雙邊投資協定,且繼2015年及2016年舉辦首2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EF)外,近期更與歐盟達成籌辦「臺歐數位經濟對話」(DED)之共識。此外,考量亞太地區巨型「自由貿易協定」(FTA)加速推展,日本公開歡迎我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第2輪談判,為掌握契機借力日本助推我加入,政府刻緊鑼密鼓展開相關準備。政府將秉持前瞻思維模式,盱衡全球局勢變遷,與時俱進推展對外經貿。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對進口汽車及零組件展開232條款國家安全調查之政府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6)
許委員就美國對進口汽車及零組件展開232條款國家安全調查之政府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國商務部於本(2018)年5月23日公布,鑒於近年全球汽車及其零組件之進口削弱美國內汽車產業,可能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爰啟動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調查。本案美國商務部依法須於2019年2月中旬前,向總統提出該部認定與建議內容之報告,可能採取的措施包括提高關稅、設定配額等。
二、自美商務部展開前述調查後,美國多數國會議員均譴責本項調查,美聯邦參議員Lamar Alexander與Doug Jones於7月25日日聯名提出「汽車部門就業法」草案,要求美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行美國汽車產業現況調查,並暫停現有之汽車232國安調查案調查程序。另美國內汽車製造商、零件供應商與相關產業聯盟亦表示反對汽車關稅,並指出該政策會提高成本,減少在美國開發先進汽車技術,導致創新投資資金與競爭力均降低。
三、國際間包括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均表示,觀察近期美國汽車產業發展,並無證據顯示國外汽車及零組件之進口對美國家安全造成影響,倘最終採取關稅措施,終將影響美國就業。
四、依據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資料,2017年我國汽車零組件總出口值71.66億美元,美國為我最大出口市場(32.05億美元,占比44.72%),主要係供應售後服務市場車用電子零件、車身及駕駛座零件及車內車燈等,我國在本案之主要利益並非整車而係零配件。
五、美方啟動本案調查以來,政府即密集與公會、業者研商,並聘請律師提出我方書面意見,另於7月19日出席美商務部公聽會,表達臺美汽車零組件產業互補,未來倘美國欲採取相關措施,建議將零組件排除。本部將持續關注本案後續,並與國內相關公協會保持密切聯繫,配合案情發展,採取因應作為,以維護我商權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重新考慮在今年實施強制節電措施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7)
許委員就建請行政院重新考慮在今年實施強制節電措施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今(107)年5月因國內提前高溫與部分供電機組故障,導致備轉容量偏低,目前所有供電機組已於5月底完成大修;另核二廠部分,原能會已於107年6月5日同意再運轉,刻正滿載運轉中。
二、為穩定供電,短期已透過持續精進需求面與供給面措施,今年6至8月備轉容量實績值均維持6%以上,預估至年底亦可維持在6%以上;至長期方面(108年起),將透過以下措施確保穩定供電,俾備轉容量維持在10%以上。
(一)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二)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三)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三、有關強制節電措施部分:
(一)經過台電公司與3500家大用戶充分溝通並傾聽意見後,政府已確實掌握工商業界之看法。考量今年6月起備轉容量率均可維持在6%以上,並無缺電之虞,爰該措施暫不實施。
(二)未來將持續輔導大用戶推動常態性節電工作,協助業者提高各項用電設備的能源使用效率:
1.能源用戶節電1%:
(1)針對能源大用戶(用電契約容量超過800瓩),實施104年至108年(5年期間)平均年節電率達成1%之目標,每年列管家數約4,800家。
(2)用戶主要藉由設備改善(38%)、操作改善或能源管理(32%)、廢熱回收(8%)、變頻控制(6%)達成節電1%目標。
2.節能技術輔導:透過專業節能團隊,提供現場節能診斷,協助能源大用戶發掘節能潛力,並評估落實成本效益及技術諮詢,每年約協助400家以上用戶。
3.設備汰舊換新補助:導入ESCO協助用戶節能,提供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補助改善經費20至30%,最高補助金額500萬元。另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計畫,加速汰換老舊空壓機、泵浦及馬達。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檢討研修「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8)
許委員就建請檢討研修「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規定,其立法意旨係鑑於公務人員遇有比較重大違法失職行為之嫌疑時,為避免其利用職權繼續執行工作,得停止其職務,俟案情明確後,分別依其有無責任而予免職、復職或其他處分;復為配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於民國96年6月15日修正施行該條例,同時考量刑法之強盜罪與盜匪罪之罪質相當,且強盜罪係屬重大刑案,警察人員犯該罪則實與社會期待落差過大,爰將該條文第1項第2款所定「盜匪罪」修正為「強盜罪」。依上揭立法理由,停職處分係審酌涉案員警違失行為不適宜繼續執行職務之暫行處分,與刑事責任以無罪推定原則無關,亦與其刑事責任是否確定無涉;又鑑於警察人員為穿著制服佩槍執法之公務人員,職司社會治安維護之重責,且其各項勤(業)務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所為措施多屬干預行政,故為應警察工作之特殊性,爰建構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之警察獨立適用人事管理制度。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惟查停職非屬刑事處罰之態樣,通常係公務員懲戒或懲處前之暫時性處分,尚難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無罪推定原則相違。復按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參照)。查該條例第29條,除第1項第2款規定外,第1款及第3款停職之要件亦為「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故立法者應係基於警察人員工作性質及任務之特殊性、重要性,而為不同規範。至比例原則部分,該條項第2款之罪名限定為「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且但書規定「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故立法者已將罪名限縮在損害政府威信及人民權益之特定重罪,並以但書排除刑度較輕之情形,在手段上已採取侵害較小之方式。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建立社區精神醫療網絡及加強落實兩性情感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6)
蔣委員就建立社區精神醫療網絡及加強落實兩性情感課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為加強民眾心理健康促進,落實推動心理健康初級預防工作,自民國104年起於全國已有22個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心理健康網計畫」,建立區域性心理健康與精神醫療服務資源網絡,提供民眾心理健康教育宣導、可近性心理諮詢服務及各項心理健康促進方案,以提升民眾全程、全方位之心理健康服務。
二、衛福部並自本(107)年2月起結合教育部、勞動部與內政部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各項服務體系,補綴社會安全網之缺漏,規劃落實「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之服務模式,以風險類型或等級分流,建構公私立協力處理模式,完善多元家庭支持服務。
三、此外,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教育部、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推動涵蓋情感教育之性別平等教育,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衛福部亦將協助教育部,積極推動家庭教育、親職知能、二性平權及各級學校情感教育等相關人員訓練與教育,未來透過校園心理健康衛生與教育之合作平臺,強化心理健康從各階段教育做起,共同負起教育及初級預防角色,結合政府跨網絡資源,營造支持家庭發展之社會環境,以減少不幸憾事之發生。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開放警消人員籌組工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
蔣委員就開放警消人員籌組工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工會法」第4條第4項「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係基於公務人員應依法執行職務,所為之行政行為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與雇主係建立在經濟層面上之「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同。惟為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公務人員協會法」已於民國91年7月10日公布,明定公務人員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以維相關權益。
二、考量公務人員職務及工作特性與國家間尚非單純僱用關係,得否籌組工會非僅侷限於警消人員,影響層面廣泛,宜審慎評估(包括籌組工會需限制協商權事項,以及罷工權行使程序規範等面向)。勞動部已於本(107)年5月30日邀集銓敘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召開「研商警消人員籌組工會相關事宜會議」,並決議各機關朝向分階段規劃如下:
(一)短期作為:未來警消人員如欲籌組「內政部公務人員協會」時,銓敘部將提供諮詢窗口,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警消團體如有針對警消人員權益相關訴求,與內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表達意見時,該二機關將主動與上開團體進行溝通協商。
(二)中長期作為:銓敘部刻正檢討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相關權益。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日前「凱米」颱風致國道三號「長治交流道」下方積水嚴重,據統計淹水主因在於排水系統無法有效及時排出,進而造成災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5)
蔣委員就日前「凱米」颱風致國道三號「長治交流道」下方積水嚴重,據統計淹水主因在於排水系統無法有效及時排出,進而造成災情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日前熱帶低壓帶來雨量造成臺灣西半部多處地方每小時降雨量超過80毫米,這樣短暫時間降下的傾盆大雨,雖然已完成治理之河川排水無重大溢淹情形,但因超過雨水下水道及道路側溝設計容量,才造成積淹水情形。
二、為改善淹水問題,中央將與地方政府通力合作,除持續加強相關清淤等經常性工作外,以疏洪、滯洪、蓄洪、分洪、減洪、導洪及束洪等措施,配合土地利用管理、洪水預警、洪氾區管制、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民眾教育宣導等方法,因地制宜執行流域整體治理對策,並就水文水理分析進行滾動式檢討召開相關河川排水規劃報告檢討會議,相關工作執行同時考量生態保育、環境營造、親水保水及水資源有效利用的理念與目標。
三、未來除持續辦理水利基礎工程建設外,對於極端降雨威脅,將推動四大策勵對策:
(一)強化水災預報應變:精進預報能力、水災風險管理、明確防災應變開設標準、智慧水利防災、抽水機智慧調度、社區及企業區域聯防、民間體系建置物資資料庫。
(二)持續水利基礎建設:加速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水利基礎建設、推動都市總合治水、建置第二道防線、精進流域綜合治理規劃技術。
(三)提高國土防洪韌性:地層下陷區多元治理、提升建築物防洪韌性、增加公共設施蓄洪空間、農田降挖或魚塭塭堤加高、規劃洪災保險及推動農災保險。
(四)健全政府體系制度:強化機構橫向聯繫機制健全防災體系、推動流域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暑假期間青少年接觸毒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1)
蔣委員就暑假期間青少年接觸毒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解決當前毒品問題,研擬「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於校園毒品防制部分,期望透過「綿密毒品防制通報網絡」、「加重校長、學校防毒責任」、「強化防制新興毒品進入校園」及「個案追蹤輔導及資料庫之建立」等4個策略,達到「零毒品入校園」的目標。本部亦訂定「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以落實教育宣導、清查篩檢、輔導戒治三級預防工作,希藉由政府體系與部門間的縱向支援與橫向合作,建置友善且緊密的通報機制及完善的個案追蹤與輔導架構,以營造健康、無毒品校園。
二、為防制學生在暑假期間涉及不良場所,因好奇誤用新興毒品影響身心健康,本部持續結合社區內學校、家長團體及警政單位共同合作及督導各教育主管單位落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工作,以防止毒品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一)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拒毒宣導,強化在地宣導資源聯結,本部與「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及「國泰人壽」共同辦理反毒教育課程推廣研習、舞臺劇巡演活動等,結合各縣市政府及民間公益團體共同合作推動校園反毒宣導活動。
(二)培訓校園防毒守門員種子師資及宣導志工入班宣導,結合家長反毒力量,共同守護學生身心健康,本部國教署訂定「補助結合家長會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結合家長會辦理反毒入班宣導師資培訓,以提升家長之防毒意識,各縣市宣導方式以本部開發故事繪本、素養導向反毒教育課程及反毒桌遊等模式實施。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家長藥物濫用防制知能多元活動,或運用懶人包、宣導海報、宣導單張等方式,協助家長教導子女如何拒絕他人提供之零食、飲料及如何辨識染毒徵兆等,並請各級學校於每年暑假將至,善用「給家長的一封信」,提醒家長於暑假期間仍應關心學生校內外交友、學習狀況及生活作息,預防學生涉及不良場所而誤觸毒品,並提供多元諮詢管道,如家庭教育中心諮詢專線(412-8185)、戒成專線(0800-770-885)等資源。
(四)各校於暑假期間持續針對高危險群學生落實建立特定人員名冊,加強實施臨機尿液篩檢,並實施介入方案,一旦複檢呈陽性反應即組成春暉小組輔導,以早期發現,早期輔導,達到預防藥物濫用、成癮或嚴重危害。
三、本部於暑假期間亦積極與檢、警等相關單位合作建立校園內外防毒機制:
(一)建置各縣市熱點巡邏網,由校外會彙整各學校學生毒品購買地點及時段,與警察機關共同分析、找出毒品熱點以建立「吸食毒品熱點巡邏網」,以有效淨化青少年成長環境,抑制涉毒者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及減少毒品之新生人口。另於暑假期間持續強化校外聯巡及春風、青春專案工作,查緝暑假在外遊蕩學生,針對青少年易聚集之場所及時段,編排勤務加強查緝,並對特定營業場所實施不定時查察,以有效防止特定場所發生藥物濫用事件。
(二)為協助檢警調單位查緝藥頭,本部於106年12月頒布「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賦予學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另本部持續與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地檢署、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警察局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等單位,定期召開「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通報」會議,藉由教育、檢察、警政單位的攜手合作,將毒品來源情資通報發展為一可信賴的模式,使教育人員在安全無虞之情況下,願意通報,以有效防制毒品犯罪入侵校園。
四、本部將持續強化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警政單位共同合作,建立多元社區反毒網絡,落實阻斷毒品進入校園,以防制青少年學生濫用藥物。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中油公司澎湖湖西油庫漏油事件,導致當地地下水苯含量超標,建請政府應做出完整調查與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6)
蔣委員就中油公司澎湖湖西油庫漏油事件,導致當地地下水苯含量超標,建請政府應做出完整調查與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油公司針對湖西庫區漏油事件已進行檢討,並檢送「馬公行銷中心湖西庫區HS-16號油槽漏油事件檢討改善報告」至本部,從制度面、操作面、技術面,以短、中、長期擬定改善精進方案;中油公司將依照該檢討事項落實執行。
二、為避免附近居民使用地下水或是灌溉農作物,中油公司於107年7月27日開始持續發送飲用水,截至9月20日已累計送出625箱飲用水給附近無自來水住戶、鄉長及湖西鄉公所,供鄉親使用。
三、另為確保當地居民用水安全,本部業請台水公司配合鄉親申請需求,協助裝設46戶自來水管。截至107年9月20日已完成29戶自來水管外管舖設;內管部分中油公司將與廠商會同鄉親會勘安裝位置後裝設。本案自來水管裝設作業之相關經費本部責由中油公司全數負擔。
四、中油公司業於庫區內設置長82公尺、寬約0.4公尺、深度約2至3公尺之地下攔截設施,防止地下污染擴散;並已局部開挖排除高污染濃度的土壤,進行復育。另已委託環保顧問公司於庫區內周界設置總長約110公尺之曝氣幕簾攔截系統(AS Curtain),深度約9公尺,包括33口抽氣井(已完成)與30口注氣井(待機具運至澎湖後進行設置),可進一步攔截地下水污染。
五、中油公司已於107年8月29日將「湖西供油污染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修正三版)」送澎湖縣環保局,待該局核定通知後6個月內提送「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並於該局核定控制計畫後21個月內完成污染改善工作。
六、本部將督促中油公司確實依檢討報告執行各項改善精進措施,並積極配合澎湖縣環保局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作業。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政府推行太陽能發電,致沿海養殖用地之地價及租金升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8)
黃委員就政府推行太陽能發電,致沿海養殖用地之地價及租金升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能源局與地方政府將在確保原(承租)養殖戶工作權及不破壞生態資源前提下,要求光電業者以優惠租金讓利原承租戶,並兼顧農漁民生計與環境生態,配合綠能政策穩健發展,俾達農電雙贏效益。
二、配合我國太陽光電推動政策,農委會於本(107)年5月21日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電共生試驗專案計畫作業原則」,規範漁電共生原則及受理程序。此外,農委會水產試驗所刻進行漁電共生實驗,俟有試驗成果後,再逐步推行至養殖生產區,未來擬採養殖漁民優先承租,光電板面積不能超過40%,以維持養殖漁業生產,並以更低之租金優惠,保障漁民工作權。
三、農委會已成立漁電共生工作圈,並於本年7月23日邀集經濟部能源局及地方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結論如下:
(一)地方政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擬具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送會審查。
(二)地方政府應邀集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漁民團體、台電公司等自行規劃成立漁電共生工作小組,負責協處轄區內劃設農業綠能專區時所遭遇之法規適用或執行面相關議題。
(三)地方政府盤點轄內魚塭地主與養殖承租戶資料,以及研訂合法兼顧權益之漁電共生租約範本,以保障原承租養殖戶權益。
(四)地方政府研擬計畫時,應確實兼顧養殖環境生態及確保漁民之工作權,避免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禁用化學藥劑清洗保養太陽能設施及要求太陽光電業者舉辦說明會等事項。
四、農委會秉持以農地農用之精神,農漁為本,綠能加值,推廣農業與綠能結合,不僅增加農民在農業與綠電上整體長期收益,農電可共享共構共存,創造雙贏之效益。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鑒於106、107年由印尼進口虱目魚衝擊臺灣虱目魚產銷,就如何維持臺灣虱目魚產銷價格平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3)
黃委員鑒於106、107年由印尼進口虱目魚衝擊臺灣虱目魚產銷,就如何維持臺灣虱目魚產銷價格平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產業團體反映106年印尼出口到臺灣的虱目魚逾2,500公噸,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所載106年自印尼進口虱目魚產品(不含虱目魚苗)計397公噸,針對兩者統計資料差異,經本院農委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瞭解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印尼所公布出口到臺灣虱目魚數量尚包含經我國轉運銷售至第三國的貨物,而我國關務署進出口貿易統計係按聯合國「國際商品貿易統計」規範,進出口貿易統計排除納計單純通過一國之貨品,即未納入經我國轉運銷售至第三國的貨物,而該類貨品實際亦未進入國內市場,應不致對我虱目魚產銷造成影響。
二、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並為保護國內產業,我國對於稅則第3章的水產品平均名目關稅稅率達19.49%,相較其他國家已屬高關稅,而虱目魚為我國重要養殖魚種,其產品關稅更高達20-25%,應可達保護國內產業效果。
三、針對進口商疑似高價低報進口虱目魚片涉及逃漏稅情事,漁業署業函請關務署查察,並注意監控虱目魚片進口價格,避免衝擊國內產業。
四、為避免不肖業者以進口貨混充或偽裝國產貨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業規範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原產地(國),漁業署業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請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不定期辦理稽查,倘經衛生機關查有未依法標示者,將依該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五、目前臺灣虱目魚以內銷為主,為維持臺灣虱目魚產銷價格平穩,將持續向養殖業者宣導勿大量放養單一魚種及集中大量出貨,適時辦理行銷推廣活動,並採「立足臺灣,耕耘全球」發展策略,協助業者提升加工技術,輔導生產安全及高品質產品,開發符合4章1Q的安心精緻商品,開拓家庭消費、伴手禮等多元市場,並協助業者參加國際食品展售會,以協助業者拓展國內外市場及維護漁民收益。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0823豪雨淹水20至50公分的受災戶分級處理,酌予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6)
黃委員就「0823豪雨淹水20至50公分的受災戶分級處理,酌予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105年5月2日發布)發放之淹水救助,屬「社會救助法」災害救助及急難救助之一種,救助之目的為對人的「生活救助」,非「財損補助」。
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規定,民眾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而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但經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
三、依賴院長指示,行政院已於9月21日召開「行政院0823熱帶低壓水災復建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邀請臺南市、嘉義縣等受災縣市政府參加,並獲致結論應加快勘災進度,如因家園復原或其他因素導致淹水痕跡不清,致無法取得實際量測資料,縣市政府得採空拍或就鄰近住戶淹水情形認定,無須逐戶認定等方式辦理。
四、另「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並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另行救助,如使用公款救助淹水50公分以下住戶,非屬「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範疇之救助,依莫拉克颱風災後內政部之函釋,可採下列兩方式進行:
(一)由民間捐款賑助之。
(二)縣市政府自行增訂救助自治規章,或逕簽奉各該縣市長核定救助之(因屬給付行政,勿須取得法律授權)。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1)
黃委員就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2項授權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車輛其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一節,外界多有誤解,該署已於本(107)年8月24日、9月10日召開記者會對外澄清說明,並回應本年9月14日全國老車自救會「老車無罪,反對強制淘汰」等訴求,強調相關管制措施係以輔導改善污染排放為主要目標,並無強制淘汰之規定。
二、有關加嚴大型柴油車排放標準推動方向,目前規劃如下:
(一)第1階段:109年1月1日前,符合出廠時之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
(二)第2階段: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就空氣品質需求、管制地區範圍、管制時段或季節、適用排放標準等進行擬定之後,送環保署核定後公告實施。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外,符合出廠時之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
(三)第3階段:112年1月1日起,95年9月30日前出廠1至3期大型柴油車須符合95年10月1日起實施之4期標準(17年前之標準,黑煙不透光率1.0m-1)。
(四)相關措施目前均為規劃階段,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草案預告、召開公聽研商會議,與各界協商討論,依照討論結果修正後,始公告實施,並將充分宣導,使車主有充足時間因應。
三、環保署政策為「只查烏賊車」,車輛檢驗符合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提供多元協助方案如下,使車主依需求選擇適合之改善方式:
(一)行政院已於本年7月24日同意該署推動低利信貸措施,未來將由該署提供信用擔保,協調公股銀行提供優惠利率(利率2.595%),受理民眾分期付款(5年60期)方式換購新車,行政院再加碼補貼1%利息,民眾實際上僅需負擔1.595%超低利率,即可分期付款購買符合最新排放標準之低污染車輛,相關辦法將儘速公告施行。
(二)補助1、2期大型柴油車淘汰,平均每輛補助20萬元(補助依車重分4等級,補助5至40萬元),配合行政院同意該署推動低利信貸措施,補助期限將延長至111年。
(三)補助3期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每套濾煙器最高補助15萬元,配合行政院同意該署推動低利信貸措施,補助期限將延長至111年。且加裝濾煙器係替換原車排氣管之消音器,並未變更原車引擎、燃油系統及動力系統。
(四)協調財政部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就配合政策淘汰1、2期大貨車並新購1輛大貨車者,定額減徵貨物稅5萬元,辦理期限至108年底為止。
(五)針對經濟狀況無法負擔換購新車之車主,該署將研議提供補助購買二手車或補助調修等協助措施,老舊車輛藉由噴油幫浦、噴油嘴、引擎燃料系統之調整、維護、校正、翻修或總成更換等措施,可符合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免除換車之負擔。
四、有關固定污染源抵換移動污染源規定,只限於高屏總量管制區,既存工廠購買抵換量前,必須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乾淨燃料」,達成既有排放量削減,或僅有些微差距者,始具資格購買車輛之減量;新廠則需符合「最低可達成排放率」。而購買之抵換亦僅限設籍於高屏地區之老車,企業必須自行向中古車商、車輛運輸公會等管道收購始得抵換,已獲得政策補貼、屬環評承諾、自然淘汰者,企業均不可抵換;且僅有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有機揮發物4種傳統污染物可抵換,重金屬、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戴奧辛等其他有害之排放物均不能抵換,業者需自行減量排放。高屏移動污染源之抵換亦設定有效期限與限量,僅限10年,且可供抵換者為既有之機車23萬輛,1、2期柴油車1.6萬輛,該等老車全數淘汰後,企業無法再收購老車進行抵換。
五、空氣品質維護為全民須共同面對與努力之議題,環保署研訂之相關管制措施將兼顧民眾健康需求及業者生計,盼能與全民共同努力改善空氣污染問題。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落實非核家園、改善空污及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
盧委員就落實非核家園、改善空污及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2025年落實非核家園,推動能源轉型政策將使火力發電占比下降,而非成長:依能源統計手冊(106年),106年我國火力發電占比為86.17%(燃煤46.89%、燃油4.72%、燃氣34.56%),而114年能源轉型目標將使火力發電降為80%(燃煤30%、燃氣50%),合先敘明。
二、本部已規劃並積極執行火力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一)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採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二)台電公司將投入約476.6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空污改善計畫:大潭電廠(1至6號機組)、臺中電廠(1至4號機組)、臺中電廠(5至10號機組)、興達電廠(1至2號機組)、大林電廠(5至6號機組)、南部電廠(1至4號機組)等。
2.興建室內煤倉:臺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計畫。
(三)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
三、政府推動能源轉型可以減少排碳及改善空污:
(一)電力排放係數(每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6%:預估由105年每度電排放0.530公斤二氧化碳,降至114年0.394公斤。
(二)空污改善35%:台電公司推估電廠總空污排放量可低於現在排放,預計每年空污可減量10,846公噸,再加上能源結構調整可降低整體空污35%。
四、有關強制節電措施:
(一)與3,500家大用戶充分溝通並傾聽意見後,政府已確實掌握工商業界之看法。考量今(107)年6月起備轉容量率均可維持在6%以上,並無缺電之虞,爰該措施暫不實施。
(二)未來將持續輔導大用戶推動常態性節電工作,協助業者提高各項用電設備的能源使用效率:
1.能源大用戶(用電契約容量超過800瓩)節電1%:以104年至108年平均年節電率達成1%為目標。
2.節能技術輔導:透過專業節能團隊,提供現場節能診斷,協助能源大用戶發掘節能潛力。
3.設備汰舊換新補助:導入ESCO協助用戶節能,提供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500萬元。
五、穩定電力供應措施:
(一)短期(107年6月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需量競價及日減6時等措施可抑低139萬瓩。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2.供給面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
A.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2月13日商轉);
B.大潭電廠7號機單循環機組(60萬瓩,已於107年3月28日商轉);
C.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已於107年2月27日商轉);
D.大林電廠新2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5月滿載接受調度);
E.通霄電廠新2號機(89.3萬瓩,預計107年11月滿載接受調度);
F.林口電廠新3號機(80萬瓩,預計107年11月併聯試車)。
(2)大修妥善排程:本部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
(3)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二)長期(108年起)備轉容量率維持在10%以上:
1.多元創能 增加供給: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 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
3.靈活調度 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佈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份運用再生能源。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關渡大橋耐震補強工程須儘速完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
呂委員就關渡大橋耐震補強工程須儘速完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關渡橋於72年竣工,已竣工逾34年,耐震設計規範於98年底更新,經評估尚無立即性危險,惟部分橋墩仍不符合98年耐震設計規範,仍須辦理耐震補強工程。
二、本案前於106年11月2日辦理工程發包(發包工作費為1億7,063萬元),經3次招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檢討後,調整發包預算為2億2,714萬元,工期為22個月。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已於107年7月18日上網招標,惟因已歷經3次流廢標(8月21日、9月7日及9月20日),該處並於107年9月21日邀請設計單位共同研議本案後續招標策略,俾期順利後續之招標發包作業。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7)
鄭委員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少子女化與低生育率問題,經行政院整合相關部會資源研議因應措施,於本(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該計畫以衡平就業與家庭、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以及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多管齊下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相關措施包括:
(一)擴大發放0歲至4歲育兒津貼:由家長自行照顧與未就讀公共化(或準公共化)幼托機構之兒童,其家長綜所稅稅率未達20%者均可獲得補助(每月2,500元),第三胎以上再加發1,000元。
(二)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增設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非營利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以增加公共化供應量。
(三)建置準公共化機制:政府與符合一定條件(如建物安全、教保品質相對良好、教保人力合格與收費金額家長可負擔)之私立幼兒園、私立托嬰中心及保母簽約,協助分攤家長托育費用,第三胎以上子女另提供加額補助。
(四)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包括推動公私部門辦理托兒服務、輔導企業提供職場式互助教保服務、加強推動產業聚落聯合提供托兒服務等。
(五)推動支持生養之住宅政策:讓新婚及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承租社會住宅,另住宅補貼措施之評點制度對新婚及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加重計分。
(六)友善生養之交通措施:兒童搭乘交通載具(如高鐵、臺鐵、客運等),依其年齡可享免費或半價優惠。
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研議過程,已參考日本等國家之措施,鄭委員所提提高生育政策之相關建議,將由相關機關納入後續政策研議評估,以完善我國兒童生養環境。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協助改善桃園機場員工需搭乘巡迴巴士到貨運站騎機車通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
陳委員就協助改善桃園機場員工需搭乘巡迴巴士到貨運站騎機車通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107年5月起停開晚上九時後之部分環場巴士班次一事,係因原「桃園機場站區環場巴士勞務服務案」於107年4月底屆期,惟屆期前新「桃園機場站區環場巴士勞務服務案」經2次招標均未能決標,為維持機場園區接駁服務,桃園機場公司即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由國光汽車客運於107年5月1日至6月15日間緊急提供臨時接駁服務,因服務班次略有縮減,以致造成不便。現桃園機場公司已完成新「桃園機場站區環場巴士勞務服務案」招標作業,並於107年6月16日起恢復提供原環場巴士全天24小時接駁服務及班次。
二、有關改善桃園國際機場貨運站區通勤問題一事,經桃園機場公司綜合考量周邊聯絡道路特性、交通流量及安全、通勤便利性等因素,初步將朝加密環場巴士接駁班次方向研議,並將持續關注相關通勤需求及研議妥適服務方案,以維旅客服務品質及機場員工權益。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水井納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
陳委員就水井納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地下水及水井管理依水利法規定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申請人於申請水權登記時,依「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所繳納之費用屬於規費,為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作業成本,收取後並由其納入公庫;另外目前政府並未開徵水權費,合先敘明。
二、為減輕農民負擔,本部已研擬對配合地層下陷防治、地下水保育辦理水井納管計畫之農民,於納管階段已先取得水權登記或履勘資料者,基於簡政便民及行政成本減少,得免收登記費及履勘費。
三、本部已於107年8月30日召開研商「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跨部會會議,並依會議決議增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之1:「農民配合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既有未登記水井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完成複查作業者,於申請農業用水水權登記時,主管機關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採附表收費基準計徵登記費及履勘費。」函送財政部,財政部已於107年9月10日同意,刻正由本部辦理發布作業中。
四、另有關縣市政府建議擴及非納管水井農民、展限等水權行政規費減免收一節,因涉及水利法修法部分,後續將由本部依程序提出修正草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投入經費購置冷氣空調之妥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5)
林委員就「研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投入經費購置冷氣空調之妥適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現況分析
(一)法令規範
1.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1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本部依上開規定訂定發布「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該基準明定普通教室、辦公室、專科教室等視需要裝置電扇或冷氣設備,並儘可能以室外綠化措施及以建築物座向來減低室內溫度,爰地方政府得依學校需求規劃設置電扇或冷氣等相關降溫設備,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為基本規範,地方政府亦得本權責訂定優於前開基準之規範,以協助學生學習。
2.另參據經濟部能源局「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行動計畫」中規範,各校每年用電量、用油量及用水量應以不成長為原則。
(二)現行辦理方式
經瞭解各地方政府除因轄屬學校位於航空站、工業區、教室面臨西曬或屬集會場所等特殊情形外,均未主動補助學校冷氣裝設費用,而現行已裝設冷氣者,均需完成校內電力改善等配套措施,以避免供電系統無法負荷,其電費支出則採使用者付費原則。
(三)全面裝設冷氣需求評估
為評估國民中小學冷氣裝設之可行性,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6年10月23日與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會議結論就國民中小學全面裝設冷氣,應考量經費需求、環保議題及健康等面向,說明如下:
1.經費需求:經查全國國中小校數約3,300餘校、校舍約2萬2,000棟、教室間數約7萬2,000間,又冷氣裝設包含設備裝設、電力改善、契約容量調整經費等相關費用,經費估算說明如下:
(1)設備裝設經費:以7萬2,000間教室,每間教室裝設2臺冷氣概估約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所需經費計72億元。
(2)電力改善經費:以2萬2,000棟校舍,每棟校舍電力改善需求350萬元推估,所需經費計770億元。
(3)契約容量調整費:以國民中小學3,300所學校,每校契約容量調整費約40萬元,所需經費計13億2,000萬元。
(4)初估上開經費共計需855億2,000萬元,另後續尚有維護管理費用,就現有預算恐難以支應,且電費支出更需考量全體家長是否均有能力負擔。
2.環保議題
依本部現有資料推估,倘全面裝設冷氣設備,將增加現有國中小用電度數48%(3億1,000萬度)、電費增加45%(8億1,000萬元),恐將影響校園用電安全,且電費支出將壓縮學校經費,亦與「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行動計畫」中國中小用電目標不成長之原則有悖。
3.健康取向
裝設冷氣後形成密閉環境,不利空氣流通,恐有礙學生健康,且亦影響學生至戶外活動之意願,不利戶外教育之推動。
二、因應對策
審酌各地方政府財力狀況及現行情形,全面裝設冷氣尚有窒礙之處,除裝設冷氣設備經費龐大外,因屬高耗能設備,亦與低碳、節能政策不一致,為使學生能於適溫下有良好的學習環境,並考量學生健康、安全與教學取向等因素,建議採以下替代方式辦理:
(一)利用防水隔熱、太陽能板、遮陽板等方式減少曝曬面積,達到降溫效果。
(二)裝設水霧器、自然風器、吊扇及高低窗等設備,降低環境溫度。
(三)採斜屋頂及頂樓不設班級教室等措施,避免學生處於高溫環境。
(四)鼓勵其穿著涼爽、透氣、舒適的降溫材質衣服,減低學生體感溫度。
三、基於全面裝設冷氣所需經費過於龐大,且涉有節能減碳之環保議題及影響學生健康等因素,如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恐有疑慮,宜由地方政府採因地制宜方式,考量個別學校現況予以適度協助,並輔以相關替代措施以降低環境溫度,協助學生學習。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行政院應盡速研議修改相關法規,要求未來大貨(客)車之靠行契約均應送至監理站核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2)
趙委員就行政院應盡速研議修改相關法規,要求未來大貨(客)車之靠行契約均應送至監理站核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公路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各汽車貨運業以公司型態經營,按規定應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負管理責任。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資本額、營業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合於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及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爰依公路法相關規範汽車貨運業係屬從「業」管理。
二、在現有法律架構下,交通部公路總局除依現行公路法規之規定執行外,並從落實公司治理、嚴格從業管理方向著手,監理機關亦透過每期(2個月)汽車貨運業預警管理計畫,對告警之業者實施汽車貨運三業安全考核或汽車貨運三業聯合稽查,加強業者對公司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以提升公司治理。
三、為健全各汽車貨運業以公司型態經營之模式,公路總局已於107年8月17日與汽車貨運公會全聯會協商,由汽車貨運公會全聯會擔任業者與駕駛間之橋梁,如有車輛遭抵押貸款辦理動保登記時即通知利害關係人,以保護車主避免受害。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離岸風電遴選及競價及離岸風電國產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5)
陳委員就離岸風電遴選及競價及離岸風電國產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並帶動國內產業發展,本部於107年1月18日發布「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穩健有序推動離岸風電發展,上開作業要點係為執行「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需而訂頒,意即配合基礎設施建置時程及管理電業設置成立,執行上開規定之業務,依職權就推廣目標量之訂定、分配方式及取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等相關業務之細節性、程序性事項訂定,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並依同法第160條規定,本部業於107年1月18日發布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二、第2階段潛力場址容量分配遴選出7家開發商、10家風場,其中109年完工併聯遴選分配容量738 MW,110年至113年完工併聯遴選分配容量3,098 MW,總計核配容量3,836 MW。
(一)產業關聯項目:採「事前承諾、事後具體執行」機制辦理,獲選110-111年完工併聯業者必須於107年底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經工業局查核並提出意見函;獲選112年至114年完工併聯開發業者須於明(108)年底前提出,避免業者提出不實承諾。
(二)管理執行:業者應於承諾年度如期如質達成本土產業承諾項目及風場建置,若未如期履約則有履約保證金及躉購費率等嚴格違約罰則機制處理,上開機制均已納入行政契約之履約內容。
三、107年度離岸風電躉購費率說明
(一)費率審定會決議之參數資料參採原則:以可佐證之數據或市場實際成交價格為主,示範獎勵之發電系統數據為輔,並多元考量具公信力之資訊來源及評估數值,作為費率計算基礎,且參數資料之參採以近3年為主要優先。因此,審定會所採用之參數資料均為當時最新且具備公信力之數據。
(二)期初設置成本參數資料:費率審定會考量英國離岸風場之期初設置成本資訊相對充足,且海上變電站及併網成本亦於官方網頁上對外公開,成本資訊具有指標參考性,另開發離岸風場之成本內涵與產業環境亦與我國較為相近,故決議以英國離岸風場期初設置成本案例進行參數試算。
(三)年運轉維護費參數資料說明:費率審定會考量國內尚無離岸風電實際案例的年運轉維護費資料,因此蒐集近3年(2014年至2016年)國際報告的年運轉維護費資料,數據來源除英國外,亦包括對歐洲及美國等國之最新預測,故參數試算結果係與國際水準相當,亦符合世界潮流。
四、臺灣位處風能資源豐富區域,為建構友善離岸風電發展環境,本部以行穩致遠原則,採「先淺海、後深海」模式,及「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方式推動離岸風電設置;本部已在示範獎勵階段成功商轉我國首批離岸示範機組、樹立典範案例里程碑;第2階段潛力場址則採「先遴選、後競價」方式,完備離岸風電本土產業及基礎設施等發展環境,藉推動離岸風電建構內需市場,以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與技術創新,累積國內產業自主技術能量,逐步帶動國內製造業、服務業轉型,打造臺灣成為亞太離岸風電產業技術輸出聚落。
五、離岸風電國產化
(一)推動做法:藉由我國離岸風電政策2025年5.5GW誘因,增加開發商投資意願,並藉由遴選承諾在地化必做項目,協助國內製造商與國際業者合作建立在地化技術與生產線,將重要技術移轉國內廠商,進一步加入國際風電供應鏈,共同進軍全球市場;同時利用外商在臺投資機會培養人才,增加國內優質的就業機會,具體落實離岸風電產業在地化。
(二)推動策略:
1.依本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9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110年至111年完工併聯者,應承諾於107年12月31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本部工業局意見函;112年至114年完工併聯者,應承諾於1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本部工業局意見函。故相關開發商需履行遴選承諾依規定時程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及佐證資料(正式商業合約或有條件的正式商業合約)予本部工業局審查,以符行政契約規範,屆時若未順利取得該局意見函,最嚴重可導致解約。
2.本部工業局107年1月18日揭示「離岸風電產業政策」及「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各年度在地化發展項目如附件),將協助國內建立風機、水下基礎、海纜製造、海事工程等四大產業供應體系,目前相關產業在地化進度說明如下:
(1)風力機部分:國際風力機系統商已與國內業者簽署初步技術合作意向書,同時也促使永冠公司切入西門子供應鏈,並於台中港設置風力機鑄件(輪轂鑄件、機艙底座鑄件)製造加工一貫廠,未來將朝向輪轂系統組裝發展;其次,天力能源已於9月5日取得台中港20公頃土地設置葉片製造廠,目前正與國際系統商(西門、MHI Vestas)洽談葉片製造生產之技術合作;另外,外商來臺投資部分,司迪康公司(Steelcomp)決定在臺灣投資興設世界最先進的生產離岸風力發電塔架工廠,現正在進行設廠土地地質鑽探,預計在今(107)年年底能開始破土建設,並於109年第一季能開始試營運。
(2)水下基礎部分:世紀鋼預計於台北港、中鋼預計於高雄興達港、台朔重工預計於麥寮港投資設置水下基礎生產廠。預計10月初將有離岸風場開發商與國內業者簽署正式商業合約,以符合本部工業局推動在地化之目標。
(3)陸上電力設備部分:華城電機已與奇異GE公司合作,洽談WPD允能風場陸上變壓器需求;沃旭陸上電力設備採用統包方式,由星能、中興電工等國內業者供應,並已與華城接洽。另亞力電機、士林電機亦已與各系統商初步接洽,目前待系統商提出細部規格。
(4)海纜鋪設部分:穩晉將投資鋪纜船(穩晉7號),並已於9月12日與國際開發商沃旭能源簽署價值新臺幣10億元的陣列海纜鋪設工程合約。
(5)海事工程部分:台船及比利時Geosea將籌組台船環海公司,未來將聯合國內35家業者,共同承攬風場開發施工業務。
3.114年國內離岸風電設置量將達5.5GW,將可吸引新臺幣9,625億元的投資,並創造2萬個就業機會,其中大多為優質高薪的藍領就業職務。預計114年當年度離岸風電製造業產值約達新臺幣1,218億元。本部將持續推動離岸風電獲遴選之廠商,深化在地合作,強化技術交流,以創造綠色經濟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世界盃足球賽網路收看消費者補償及提升轉播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3)
林委員就世界盃足球賽網路收看消費者補償及提升轉播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際足球總會世界盃(FIFA)第21屆賽事轉播係由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LTA TV;以下簡稱愛爾達)向FIFA取得臺灣地區授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循商業機制,與愛爾達洽商取得在其MOD平臺、Hami Video播出之授權,其他收視平臺如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等,亦可向愛爾達提出授權事宜。消費者可藉由以下方式收看:
(一)中華電信MOD平臺之愛爾達所屬頻道及隨選服務。
(二)中華電信OTT服務(Hami Video)。
(三)愛爾達自有OTT服務(ELTA OTT)。
(四)本(107)年6月底,華視加入轉播16強賽事,有線電視系統因必載華視主頻,得以收視。
二、經查本次網路直播服務於本年6月14日世足賽開幕後,中華電信MOD平臺之愛爾達所屬頻道及隨選服務可正常收視,而中華電信OTT服務及愛爾達自有OTT服務收視異常。另查收視異常主要原因為愛爾達自有OTT服務之網站後端規劃不佳及流量超乎預期,中華電信OTT服務之Hami Video則因大量使用者湧入直播平臺,超過系統容量,致部分用戶無法順利登入觀賞,均經各該公司緊急應變處理,優化硬體性能並調整認證授權模組程式後,已儘速確保賽事直播訊號源及網路服務品質。針對上開OTT直播無法順暢收視情形,愛爾達已於6月16日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中華電信亦主動減免本年6月14日前訂購Hami Video運動包之訂戶1個月月租費(69元)作為補償。
三、有關網路平臺提供OTT直播服務,非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行為,非通傳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監理之對象,惟愛爾達既為第21屆世足賽臺灣專屬授權,即應維護觀眾收視權益,爰該會當即瞭解愛爾達處置情形,確保其確實揭露相關資訊並承擔履約責任,以提供良好品質之服務。另網路平臺付費觀眾就其網路平臺履約瑕疵或消費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服務提供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亦得於消費關係發生地提起消費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另查中華電信已於民國94年自國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公司,交通部係依「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第10點規定,辦理持有該公司股份之公股股權管理相關業務,該部尊重中華電信之公司治理。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桃園大潭藻礁生態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8)
蔣委員就桃園大潭藻礁生態保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為瞭解大潭藻礁及鄰近藻礁之柴山多杯孔珊瑚與海洋生態實際情況,業於本(107)年編列預算啟動研究計畫,由中研院、臺北大學及東海大學之海洋專家組成研究團隊,進行該區海洋生態調查研究,後續將由桃園市政府依程序研議保育區之劃設。
二、另依行政院本年4月27日公告,「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自同月28日起變更為海委會,故該會海保署將承接前開研究調查結果,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邀請學者專家及桃園市政府等機關,共同研議如何劃設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
三、又,台灣中油公司規劃於觀塘工業區、工業港進行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之開發部分,海委會海保署自本年4月28日成立後即積極出席行政院環保署召開之環評初審小組會議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並就大潭藻礁之保護議題,依前開研究調查之初步成果提供專業審查意見,惟最後審查結果,仍尊重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論。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臉書(Facebook)日前宣布於新加坡打造亞洲首座資料中心,提醒政府應解決產業「五缺」,以提振民間投資,否則未來臺灣將更難在吸引外資中脫穎而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3)
黃委員針對臉書(Facebook)日前宣布於新加坡打造亞洲首座資料中心,提醒政府應解決產業「五缺」,以提振民間投資,否則未來臺灣將更難在吸引外資中脫穎而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產業界關切投資五缺問題,行政團隊秉持「誠實面對、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原則,逐項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並納入「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定期督導執行情況,以協助排除產業界投資可能遭遇之問題。
二、五缺相關因應對策說明如下:
(一)產業用地
1.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策略,配合「前瞻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都市計畫工業區活化使用、新設園區儲備用地、閒置土地強制拍賣再釋出、強化園區土地媒合利用等措施的推動,加速解決產業缺地。
2.截至107年8月,公有土地已釋出約407公頃可供設廠,且本部工業局推出工業區出租優惠方案(前2年免租金),包括臺南科工、彰濱鹿港及彰濱崙尾等地,已有10家廠商通過出租。針對閒置空地,已於107年9月26日公告閒置土地名單,未來預計強制拍賣釋出100公頃。另自106年12月5日起迄至107年6月19日止,前瞻計畫共辦竣四階段評選審查,同意補助案件計115案。
(二)人才資源
提出「留才、攬才、育才」等對策,如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產創條例員工獎酬股票規定,以及辦理產業人才鑑定。
(三)人力資源
提出「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等對策,辦理人才培育交流座談會、推動產業公協會與學校實習合作,以及成立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台,專案媒合人力。
(四)穩定供水
為確保供水穩定安全,採「開源、節流、調度、備援」方式辦理,包括加速推動前瞻基礎計畫-水環境建設在內之多項水資源建設、強化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配合農委會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
(五)穩定供電
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推動「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策略及相關細項措施,透過需求面及供給面措施,107年下半年備轉容量率維持6%以上,並全力達成108年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之目標。
三、後續作法
針對前開產業五缺具體因應對策,將配合產業界需求進行滾動式修正,落實推動。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確保穩定供電及供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5)
許委員就如何確保穩定供電及供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確保國內電力供應穩定,已採取短期、長期措施。
(一)短期(107年6月至12月)相關需求面及供給面措施如下,以確保備轉容量率可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需量競價及日減6時等措施可抑低139萬瓩。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
a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
b預計於107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供給面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
a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2月13日商轉);
b大潭電廠7號機單循環機組(60萬瓩,已於107年3月28日商轉);
c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已於107年2月27日商轉);
d大林電廠新2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5月滿載接受調度)
e通霄電廠新2號機(89.3萬瓩,預計107年11月滿載接受調度);
f林口電廠新3號機(80萬瓩,預計107年年底併聯試車)。
(2)大修妥善排程:本部業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
(3)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二)在長期穩定電力供應方面:
1.多元創能 增加供給:
(1)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
(2)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嚴格控管台電公司通霄、大潭、協和、台中、興達、深澳等電廠新增機組,確保如期如質商轉加入系統。
(3)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a.太陽光電2年計畫:統計105年7月至107年6月底(計畫6月底截止),同意備案量達216萬瓩(已併聯138.9萬瓩),屋頂型推動超前目標,地面型進度整體符合預期進度。
b.全民綠能屋頂:目標達成109年屋頂型2GW,以「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原則,凝聚社會共識,藏電於民,建立分散式自發自用乾淨能源。
c.推動離岸風力:107年4月30日完成遴選作業,分配容量3,836 MW;107年6月22日完成競價作業,分配容量1,664 MW。
2.積極節能 全民參與:
(1)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
(2)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
(3)自願性節能標章;
(4)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
(5)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 智慧儲能:
(1)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透過需量競價等措施於106年已達119萬瓩,107年將再積極擴大抑低量增加20萬瓩,可達139萬瓩。
(2)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配合行政院環保署於空品不良時期降載,以協助改善空污問題,107年1月至8月共降載605次。
(3)加速布建智慧電表:107年20萬戶低壓智慧電表布建截至8月31日止,已累計布建16.1萬具,將持續辦理。
二、確保國內穩定供水:
(一)水資源為國家生存發展之基礎,攸關全民福祉及社經發展,提供穩定用水一直都是政府努力的目標。面對氣候變遷、澇旱頻率增加等日益嚴峻的環境變化,行政院於去(106)年11月已宣示推動開源、節流、調度及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搭配水庫清淤及精緻水資源管理,並透過前瞻基礎建設及相關重要公共建設計畫加速推動,預期執行完成可增加全台供水每日183萬噸、節水306萬噸、增加支援能力124萬噸及備援水源30萬噸,總計可增加每日519萬噸水源,可滿足120年前各縣市各項用水及因應氣候變遷穩定供水,營造有利投資環境。
(二)目前各項工作均已加大力道管控落實,至今已完成桃園中庄調整池、雲林湖山水庫,台南曾文水庫加高蓄升、金門海水淡化廠擴建及鳳山溪再生水廠1期,另南投鳥嘴潭人工湖已完成設計並開工,今年亦將完成高屏溪大樹10萬噸伏流水;另預計於明年可完成臺南高雄水源聯通工程(提升每日20萬噸支援能力)及板新二期計畫(新北巿板橋12個行政區可全部由翡翠水庫供應),另擴大增加每日30萬噸伏流水取水工程,目前在設計發包中並陸續於明後年完成,透過供水系統的強化,穩定供水效益將可逐漸顯現,可滿足現況及未來用水需求。
(三)此外,亦同時加速辦理全國自來水減漏工作,從去(106)年底自來水平均漏水率15.3%持續改善降漏,預計至120年降為10%,而從今年4月1日開始,已規範市面上只能販售具省水標章的馬桶及洗衣機,加強生活節水;另外,要求工業用水大戶強化水循環再利用,用水回收率由70%提升至80%;農業節水部分,已透過老舊圳路改善及推廣省水灌溉等多種方式,提升農業用水效率。
(四)上述所提解決產業投資缺水各項工作,目前每月均由本部、行政院國發會及行政院定期嚴密控管追蹤進展,截至107年8月底整體執行進度28.7%,超前1.3%。除已完成中庄調整池、湖山水庫,曾文水庫加高蓄升、金門海水淡化廠擴建及鳳山溪再生水廠1期等工作外,另108年前可再完成臺南高雄水源聯合運用、借道福馬圳供應彰濱用水及鳳山溪再生水2期,加上自來水降漏節流水量,合計108年前可增加水源每日100萬噸,可滿足產業投資所需用水。
(五)另為協助產業用水推動及強化與產業資訊連結,本部水利署除已設置專網提供最新供水情勢及相關水資源建設進展,讓產業便利取得資訊外,也定期與相關產業召開座談,並均指定專人主動協助研提用水計畫書申請,累計106年起協助產業申請用水計畫36案件,全數核定,通過率100%。
(六)綜上,政府對於120年前各縣市各項用水及因應氣候變遷之供水需求皆有充分之準備,全力營造有利之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