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1分至9時19分、10時至11時46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6分
10月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52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0分至5時4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徐志榮 陳亭妃 曾銘宗 孔文吉 林岱樺 蔡易餘 柯志恩 洪宗熠 王榮璋 陳宜民 李麗芬 蔣絜安 吳玉琴 羅致政 管碧玲 陳賴素美 林麗蟬 吳焜裕 劉世芳 張廖萬堅 李昆澤 鄭寶清 江啟臣 王定宇 林俊憲 郭正亮 趙天麟 吳琪銘 吳思瑤 吳秉叡 許智傑 鍾孔炤 陳素月 李俊俋 鄭運鵬 蕭美琴 賴瑞隆 段宜康 蘇治芬 蔡適應 許毓仁 周春米 林靜儀 柯建銘 蘇巧慧 張宏陸 劉建國 陳 瑩 邱泰源 尤美女 蔡培慧 陳明文 李彥秀 盧秀燕 施義芳 林淑芬 江永昌 徐永明 黃秀芳 黃國書 林昶佐 何欣純 陳雪生 余宛如 陳曼麗 鄭天財Sra.Kacaw 黃國昌 蘇震清 高志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楊 曜 林德福 邱議瑩 賴士葆 高金素梅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洪慈庸 蔣乃辛 邱志偉 李鴻鈞 黃昭順 羅明才 林為洲 呂孫綾 陳學聖 張麗善 徐榛蔚 黃偉哲 王惠美 馬文君 陳歐珀 王育敏 王金平 呂玉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蔣萬安 周陳秀霞 姚文智 陳怡潔 莊瑞雄 費鴻泰 顏寬恒 劉櫂豪
委員出席 107人
請假委員 吳志揚 許淑華 陳超明 陳其邁 楊鎮浯
委員請假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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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賴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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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施俊吉(10月5日上午11時起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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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10月9日上午請假,由花次長敬群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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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吳釗燮(10月5日下午4時30分起及10月9日請假,由謝次長武樵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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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嚴德發(10月9日上午請假,由沈副部長一鳴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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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蘇建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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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葉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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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蔡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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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沈榮津(10月9日下午5時起請假,由龔次長明鑫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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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吳宏謀(10月5日下午請假,由王次長國材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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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許銘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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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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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10月5日上午11時至中午請假,由蕭次長宗煌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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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陳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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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吳新興(10月9日下午請假,由高副委員長建智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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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萬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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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張景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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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吳政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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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鄧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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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唐 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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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羅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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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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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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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陳其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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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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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明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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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聰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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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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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邱國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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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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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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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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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永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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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英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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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美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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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詹婷怡(10月9日請假,由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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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黃煌雄(10月5日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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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施能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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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李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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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煌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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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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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Kolas Yota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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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10月5日上午9時1分至9時19分、10時至11時46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6分、10月9日上午9時至11時52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9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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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0月5日上午9時1分至9時19分、10時至11時4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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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0月5日下午2時30分至6時6分、10月9日上午9時至11時52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0分至5時4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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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0月5日上午9時1分至9時19分、10時至11時4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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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0月5日下午2時30分至6時6分、10月9日上午9時至11時52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0分至5時4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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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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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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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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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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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3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十一、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擬具「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2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財政紀律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政府控制事業與團體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昶佐等20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五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五十五、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六十、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科技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等13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華欣文化事業中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等9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5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6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6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含工作執行成果)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7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2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6家財團法人106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管理-野生物保育」預算編列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與產銷履歷認證並未將蛋品檢驗列入戴奧辛檢測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繳庫率過低之財團法人檢討及改善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四)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之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二)、(十六)、(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決議所提之報告共5份,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新增決議(十一)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改善師資結構與提升年輕學者就業機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太創意技術學院董事會運作及校務經營現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規劃及配套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汰換1~2期柴油大型車等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集會遊行法常用法律規範及行政規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內政部函送「警察工時、員額、勤務加給要求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檢討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07年第2季暨上半年成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兩委員會處理。
一○一、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該部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與非營業部分),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一○二、(密)國家安全局函送106年情報通訊監察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三、(密)中央銀行函送該行投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6年度績效概況表及財金資訊106年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初官缺員狀況與軍事院校招生員額規劃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7年上半年「國軍兵力編現比與募兵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七、(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與捷克共和國財政部金融分析局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法務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內政部函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內政部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內政部函送「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二、內政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建築設計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07年第1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財政兩委員會。
一一四、勞動部函送「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勞動部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勞動部函送「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台灣藥品產業與健保的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微脈衝雷射雷達監測網與氣膠自動監測網合作協定」更新換函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臺美建立衛星監測海上油污染技術合作協定」第1號修正案我方國名輪先及美方國名輪先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二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領域特殊專長之資格條件及認定原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外交部、內政部函送「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
一二五、外交部函送業經完成續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六、教育部函送「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教育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教育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科技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科技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文化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經濟部函送公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具有經濟領域特殊專長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經濟部函送公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具有數位內容產業教學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業工作」,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9屆第6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前交付該會會同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本院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若須提高禁伐補償金額,應由開徵碳稅支應」,檢送相關研處情形乙案,建請提報院會改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決定:改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亟需本院在第9屆第6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法案,請惠予優先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檢討高階文官培訓業務辦理情形等5案,檢送「高階文官培訓業務」等5份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事宜之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4年第2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送104年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04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送各監所之內控、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追蹤輔導機制與過去四年出國計畫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送改善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會議借調問題檢討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史館函送「戒嚴時期史料編纂」出版計畫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為「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名稱修正為「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為修正「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定自106年7月14日施行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修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22項編制表;並廢止「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等22項法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五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九條條文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一六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委員郭正亮、吳志揚當選第9屆第6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質詢事項
一、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華奧會長期獨占我國參與國際體育賽事之承辦,卻非由政府機關指派相關人事,淪為特定政黨的退休機構,政府應當正視此事,落實國人要求體改之決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國網路及官方媒體之攻擊,造成我外交人員不堪其擾,致使社會各界不安心慌,建請政府務必提出因應之道以正視聽。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國大陸國務院日前公布「關於中美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時機正是美國對2,000億美元的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加徵10%關稅;中國大陸則以牙還牙,針對由美國進口600億美元的產品加徵5%~10%的關稅。美中貿易戰帶動全球供應鏈移轉及重組,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協助企業升級,以在供應鏈中取得關鍵地位,這是政府未來產業政策的重點。另外,台商近年來在中國大陸市場節節敗退,兩岸關係的緊張對台商更是雪上加霜;新南向政策顯然無法取代中國內需市場,如何重振台灣在中國大陸市場實力,更是政府不能迴避的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當前的社會各界對於「跨領域」人才的需求十分殷切,故學生要提高自己的職場競爭力,應該從加強不同專業的學習努力著手。這種發展趨勢將成為我國未來教育必然的挑戰。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應該作政策的引領,讓各個大學來進行各自「組織規則」的修訂,適度調整院、系所的組織職掌,加重院的排課、安排師資的權限,這樣才能強化院的整合能力,推出各種的整合型學程,來配合現代快速變化的環境需求。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農委會去年為因應行政院的新能源政策,籌劃將漁業與綠能結合,在魚塭施設太陽能光電板,規定遮蔽率不超過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六十持續養殖,且產量仍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然而,許多地方政府競相標榜率先成立所謂全國、乃至亞洲最大光電示範區,光怪陸離現象不一而足,政府應予正視,並積極解決,千萬不可因小失大。事實上漁民多半並不反對太陽光電,只盼另覓區位,不要影響生計,即使不計文蛤產業每年帶來的十數億元產值,也可能為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的危害,政府切不可為了一件國王的新衣,讓美麗的國土陷於萬劫不復。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半年美國總統川普主打「美國第一」的貿易保護主義,並啟動一波波加徵高關稅的貿易戰。一些大陸台商也蠢蠢欲動,考慮赴美投資、配合政府新南向,或「鮭魚返鄉」回台投資。然而,由於亞洲與美國的零組件採購和供應鏈複雜交錯,加上中美貿易戰的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仍無法預估。不過,對台灣來說,中美是台灣出口和投資的兩個主要市場,在亞洲與美國的產業鏈分工格局下,台灣企業大規模在大陸投資設廠,也從台灣出口大量零組件、中間財進行組裝加工,最後把終端製品輸往美國,也因此,貿易戰再持續下去必然衝擊台灣相關產業的出口、投資與發展。建請行政院應審視中美貿易戰可能帶來的影響,並解決現階段台灣產業環境的「五缺」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臉書(Facebook)全球副總裁暨亞太區總裁來台訪問,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已爭取臉書來台設立研發中心;最近蔡總統出席「世界台商會總會」活動時也表示,所有經濟指標都顯示台灣經濟正在往上走,國際大廠包括微軟、谷歌、亞馬遜,都加碼投資台灣、擴大在台投資計畫。一時之間,台灣投資環境似乎已經變好,吸引國際創新大企業陸續來台投資。但是,實際情況和這種美好期待其實落差很大,若政府無更有效做法,根本吸引不了重大的外來投資。微軟、谷歌、亞馬遜等創新企業,能夠來台投資當然是好事,但這些跨國企業在台灣基本上是設立行銷據點,平均每家在台雇員不到百人,這是因為國際化程度低、租稅優惠也難和新加坡相比。台灣的確需要更多僱用眾多高階人才的跨國企業,才能幫助台灣連結國際、帶動高薪和就業。但招商引資其實非常專業,新加坡以專人在歐美專責招攬,並為大企業量身訂做優惠辦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南韓與美國簽署新的《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象徵全球自由經貿之路的持續;但同時卻又發生美「中」貿易戰持續升級、衝擊全球體系的事件。這兩件事的同時發生,其實象徵的是全球經貿體系正遭逢逆風與混亂;臺灣在此混沌局勢中,必須審慎行事,尋找國家最大利益。除針對貿易戰可能對國內經濟所造成的衝擊做好準備外,對貿易戰引發的全球供應鏈重組與遷移,建請行政院更應積極尋求吸引臺商回流之道,對追求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國際經貿組織的腳步,亦不能鬆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環保署於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進行全國89處自來水淨水場、7處養殖區及福隆、墾丁2處海水浴場之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及貝類中微型塑膠調查計畫,結果證實大部分樣品均檢出微型塑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先從垃圾源頭的來源減量,而已存在於海洋中的大量塑膠垃圾碎屑,必須想辦法清除,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正視海洋塑膠垃圾對環境的影響,以避免海洋遭受汙染,進而影響國人的身體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在出席「新南向國家華校校長會議」時,表示政府正在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而為吸引新南向國家僑外生來台就學,未來畢業的僑外生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也將可經由申請取得我國國籍。如同招納外勞外傭,最大的受益者是人力仲介業者,一旦招納新南向僑外生又增添未來可望入籍台灣的誘因,可以預見將為相關的人力仲介業者所喜聞樂見。在業者壟斷、剝削僑外生的運作模式下,立法原意想要藉由吸納高端專業人才,以提升台灣整體產業競爭力的美好想像,最後恐將難逃鏡花水月一場空的結局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美國聯準會(Fed)召開理事會,決議調升聯邦資金利率1碼,這是今年以來Fed第三度升息。當天稍後,我國中央銀行也召開理監事會議,並決定維持利率不動,這是央行連續九季維持貼放窗口利率在同一個水準。美台兩地利差愈來愈大,是否會造成大量資金出走,不利台灣經濟?其實,這方面並不需要過慮,因為近年台灣利率偏低,就是因為資金太多,即使有一些資金外流,也不致造成太大的困擾。反倒是近兩年來民間投資一直起不來,企業不斷反映缺電、缺水、缺土地、缺人才與缺技術的「五缺」,但政府一直無法解決,這才是台灣現階段所面臨的最主要問題。不止是國內投資,這兩年外人來台投資也出現負成長,理由一樣,因為在台灣投資的基礎環境正快速惡化當中。現在少數來台灣投資的外商,大都集中在與綠能有關的產業,這是台灣經濟發展的一大警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國發會公布我國人口推估報告,我國65歲以上的高齡人口逐年升高,八年後升逾20%,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在高齡人口愈來愈多的情況下,除了長照、賦稅等政策應重新思考,政府統計也必須從高齡化的思維進行修訂。要求統計部門應該效法日、韓,除了編製老年物價指數,勞參率、失業率及就業概況也應增列65~69歲、70歲以上這兩類,另外,也應整合內政、文化、衛福、經濟、財政等部會編製老年統計,並定期發布,以讓各界了解日漸增多的高齡化族群的生活、經濟活動情況,從而政府的施政才不至於瞎子摸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亞太經合會(APEC)非正式領袖會議即將在十一月中旬舉行,據指出,我方已收到主辦國巴布亞紐幾內亞特使所遞送的邀請函。今年APEC高峰會前,國際局勢詭譎多變;且照目前情勢來看,今年峰會的重要性可能遠低於以往。但畢竟APEC是台灣在國際社會中難得以正式會員身分參與、且具高度國際能見度的舞台,政府仍應全力爭取台灣出席APEC高峰會的機會。雖然台灣已無法如前朝執政時參與多項國際重要會議,此次出席APEC峰會的機會更應好好掌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九二一國家防災日,蔡英文總統感受現有災防體系功能不彰,無足因應日益加劇的極端氣候,指示行政院澈底盤整災防體系,不僅位階提升,且強化聯繫整合,讓台灣成為具抗災力的「韌性之島」。總統的指示對飽受天災之苦的台灣民眾確實如久旱甘霖,但總統的瞭解或侷限於技術面,若不能與民眾一起調整災防思維,災防提升將是事倍功半。除了防災體系缺失嚴重,建請行政院應該重建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台灣不缺愛心、不缺資源,但對政府主導災防越來越沒信心。例如高雄氣爆的災區重建,民間捐輸善款數字龐大,可是氣爆現場的迅速復建,高雄人感謝的是台積電董娘張淑芬率領的救災隊伍。重建人民信心工程的龐大,恐更甚於實質重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國在台協會前處長司徒文日前呼籲台灣停止實施志願役,及美國國防部質疑台灣推動全募兵制可能使有限的國防預算更吃緊等,籲請國防部應即懸崖勒馬,勿陷國家安全於不義!募兵制從召募到跳票延長,引發國內輿論一片質疑?甚至連美國都認為募兵制會減損國軍戰力,危及國家安全,是錯誤的決策,應該調回徵兵制。事實上,國軍經精實、精進到精練等組織改造後,部隊人力已大幅減少,但我國防面對的威脅卻因科技的進步不減反增,然不論從人力、兵火力等軟硬體的對比上,很明顯的已無法與假想敵對抗!更殘酷的是,因募兵成效不佳,及兵役已改成四個月的軍事訓練結果,肇致國防戰力空隙的黑洞愈來愈大。蔡總統曾說,若募兵制實施成效不彰,會在一年內全面檢討。而今檢討的結果如何?本席提醒;募兵不是「足員」國防罅隙就可滿足!據中央研究院民調顯示;多數國人認同保家衛國為國民應盡義務,且是壓倒性民意支持恢復徵兵制,再者,台灣處境比南韓、以色列更艱困,人家都採徵兵制,台灣有何理由改弦易轍?人員招募不足,恐形成國軍人力缺口,募員素質低落,更恐形成國軍戰力空窗,如此重大的國安風險,為什麼要由台灣2,300萬人民來承擔?明知不可為卻仍強行推動募兵制,又未做好配套措施,已危及國家安全,又應向誰究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長久以來擔心梵蒂岡與大陸相互建交之事,雖然正式邦交國尚未締約,但梵蒂岡已與大陸就主教任命權簽署協議,未來順藤摸瓜的建交,將更屬可能,教廷是我駐歐僅剩邦交國,如今與我邦交前途乖舛,特再籲請蔡政府謹慎以待!大陸教友是最大、最被隔絕的牧群,對任何教廷領導人來說都是絕對不能忽視的力量。教廷雖非俗世國家,但畢竟有政治判斷,如何照顧大陸1,200萬名天主教徒是歷任教宗念茲在茲的關切;因為教廷也擔心,大陸教徒分屬中共掌控的愛國教會與效忠教廷的地下教會,彼此隔閡對立,教宗方濟各聲明中特別希望「促成大陸天主教徒的團結」。畢竟教廷更憂慮,中共治下的眾多天主教徒,近七十年的分隔,會發展出自己宗教認同,成為另一個東正教。雖然證諸教廷與越南前例,類似的主教協議,已歷經20幾年還沒有建交。但對台灣而言,陸梵建交,即使短時間並不會發生,但決不能掉以輕心,因兩岸關係惡化,台灣更乏著力之處。再以我國現僅剩17個邦交國言,在本次第73屆聯合國大會總辯論上,卻只有8個友邦為台灣說話,若再加上近來陸梵關係正常化的演進,外交上的持續紅燈亮起,蔡政府究竟是處變不驚?還是故做冷靜?甚或內心竊喜,當中華民國零邦交國時,台獨正名終將堂而皇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今(107)年928教師節,對絕大多數退休或在職教師言,實是五味雜陳感觸良多,特再籲請蔡政府不要嘴說尊師重道,卻無所不用其極的將政治黑手伸進校園。面對年金改革後的第一個教師節,老師們拿著學生手製的賀卡,心裡卻無法消退在年改過程中被無端羞辱、殘酷踐踏的師道尊嚴。蔡政府以政治指導學術,迫使教育低頭;民粹凌駕專業,割裂課綱;遑論意識形態高張,嚴重干擾各領域的教學方向與內容,傷害整個世代與國家社會的競爭力。例如像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蠻橫強奪興中校產的惡劣行徑,其實只不過又是民進黨政府再執政以來,地方政客恣意介入校園的冰山一角。在蔡英文總統的綠色威權任性治國中,上有三任教長前仆後繼以拔管為己任,下有陳金德之流蠻幹到底侵奪黌宮,中央地方相互輝映,充分延續了這個以民主進步為名,以反智傳統為實的政黨精神。「這個政府」能夠一臉鄙夷縱容羞辱公教,又能一手粗暴逕砍公教年金,還會一腳狠踹教育專業與大學自主,怎又足為奇?本席提醒蔡政府;只有國家虧欠這些一生奉獻國家的公教軍警消人員,他們卻不欠國家社會半分半毫。如果蔡政府仍然恣意妄為的糟蹋教師及公職人員,玩火終將自焚,人民憤怒的摶擊,將如野火燎原撲之不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10月5日:由委員羅致政、高金素梅、黃秀芳、黃國昌、陳學聖、江啟臣、林俊憲、劉世芳、鄭天財Sra.Kacaw、管碧玲、蘇巧慧、徐榛蔚質詢。
10月9日:由委員馬文君、蕭美琴、廖國棟、吳思瑤、周春米、蔣萬安、邱議瑩、高志鵬、賴士葆、陳曼麗、吳秉叡、李彥秀、李昆澤、鍾佳濱、羅明才、賴瑞隆、呂孫綾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李昆澤、吳思瑤、蔡適應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現行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制度有諸多不合理的地方,包含一年一聘,流動率高,工作沒保障。做同樣的工作,一年少領2個月薪水。年資無法累計,做再久薪水還是原封不動等。代理教師面臨的困境,影響到的不只其本身,也影響到學生受教權。爰此,本席要求教育部應清查各縣市代理教師的敘薪情形,保障代理教師1年聘期能領足12個月薪水,並讓其年資能夠累計,讓所有的代理教師不因任教縣市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吸毒人口年齡層逐年降低,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查獲人數中,已有一成左右為未滿18歲之青少年,顯見兒童及青少年毒品濫用及成癮問題亟待解決。惟藥癮戒治所費不貲,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者恐無力負擔,致渠等不斷沈溺於藥癮之淵藪,卻無經濟條件得以接受藥癮戒治。爰建請行政院籌謀以全民健康保險外之公務預算(基金)補助符合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等資格者,接受藥癮戒治所需之費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近來發生多起汽機車未禮讓行人,以致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的交通事故,以107年為例,光是1到8月就有576起,造成6人死亡,733人受傷。從99年至107年8月,累計高達7,765起,共造成84人死亡,9,953人受傷。然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回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取締案件,在102年以前居然未被重視,也無相關統計資料,自103年起,雖有統計資料,然而103年全年取締數僅5,722件,104至106年,每年取締數也都低於8,500件,平均全國一天取締案件不到23件。綜觀一般道路上,經常可見汽機車於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時,依然強行通過,顯見警政單位並未確實執法,貫徹取締違規行為,以致部分汽機車駕駛人心存僥倖。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察局確實執法,貫徹取締汽機車未禮讓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優先通行之違規行為,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鑒於社會環境變遷、人口移動,眾多原住民族人口離開原鄉移入都市,已達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46.84%(截至107年8月),然移居都市的原住民族人,面對就業困境、生活難題及福利需求,需要更長時間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及問題,致使都市原住民族家庭亟需更多社會支持;惟我國現行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政策不足且分散。爰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跨部會提出全面性「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政策計畫」,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查近年通用設計概念融入高齡服務空間建置已成為趨勢,不過觀察國內,除了老人安養中心和高齡醫學中心等明確服務老年人的機構或單位以外,其他老年人常前往的環境,如一般醫院、輔具和醫療用品店等空間服務,針對老年人行為能力輿身體狀況可能考量得不夠完善。再者,有鑑於政府頒布長照2.0政策,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陸續新增許多長照據點,但這些空間是否符合老年人需要尚有疑慮,實有改善與調整之需。同時高齡服務空間優化,時常伴隨經費有限的困境。因此,為求擴大長照推廣及落實效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儘速進行友善高齡服務空間的適合單位與檢核重點之資料蒐集,及完成一份友善高齡服務空間之檢核表。同時以前述檢核表提供受檢單位在檢核後,可依檢核表上不同項目的成本與效益多寡,就其現有經費進行優先改善計畫的擬定,以加速友善高齡環境的落實,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近年發生多起護理之家、養護機構火災事件,多因機構建物老舊且未裝設自動灑水系統,加上受照護長者行動不便等因素,造成人員傷亡,釀成悲劇。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擬定對策,補助、輔導機構更新機構設施,安裝自動灑水系統及加強各項避難器具,強化人員防災訓練,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調查,全國各縣市有十一縣市無寵物公園,而六都當中僅新北市超過十座,台中、高雄與台南僅一座,公共寵物活動空間嚴重不足。另查,農委會統計106年全國犬隻估計數高達177萬,部分縣市為三戶一犬,顯見寵物公園之設置有其必要。爰建請農委會會同內政部研議協調各地方政府,修正各該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增列寵物公園經費,並制定相關設立標準,以提升動物福利,打造友善動物環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二十案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9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9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盧秀燕 李彥秀 陳雪生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2)「報告事項第五十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2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李彥秀 陳雪生 林德福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3)「報告事項第五十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1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陳宜民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盧秀燕 李彥秀 陳雪生 林德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4)「報告事項第五十四案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12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2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高金素梅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盧秀燕 李彥秀 陳雪生 林德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棄權者:0人
(5)「報告事項第五十九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1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3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高金素梅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盧秀燕 李彥秀 陳雪生 林德福
反對者:5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