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參與國際區域整合及兩岸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9)

許委員就參與國際區域整合及兩岸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國包括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汶萊、墨西哥、智利及秘魯等11國,已於本(107)年3月8日在智利完成協定簽署。為加入CPTPP,政府積極辦理爭取加入CPTPP之相關準備工作,包括進行法規調整、檢視影響評估報告、對內進行溝通及對外爭取支持,持續透過雙邊場域及APEC、WTO等國際場域強化溝通,展現我國加入之決心,爭取各會員國支持。另有關臺日及臺美關係之發展,分別說明如下:

(一)臺日關係:本年適逢日中締結和平友好條約40週年,日中兩國均有意藉此契機改善關係。日中關係改善有助維持亞太區域穩定,亦符合我政府一向主張以和平對話解決爭端之立場,惟日中雙方在東海及歷史等問題上仍存在根本歧異,外交部將持續密切關注相關情勢進展並妥為因應。另日方已多次向我國強調,對中與對臺政策非屬零和關係,與中國大陸發展關係之同時不會停止推動臺日關係,臺日友好關係仍將穩定發展。

(二)臺美關係:美歷任政府均忠實履行「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對臺承諾,近年來在雙方共同努力下,臺美關係更加堅實穩固。美政府已於本年9月24日正式通知美國國會總值約3.3億美元之對臺軍售案,「臺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及包含多項友我內容之「2019會計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經國會審議通過,並經川普總統簽署生效,皆凸顯國會及行政部門對臺灣之重視與支持。此外,美國在臺協會內湖新館亦象徵臺美歷久彌新之深厚友誼關係,並彰顯美國對我堅定承諾。政府將維持與美國政府在經濟與安全方面之密切夥伴關係,持續共同努力合作。

二、中國大陸處心積慮對我外交打壓、政軍圍堵、威嚇與惡意批評,已侵犯我國主權,引發臺灣民意反彈,國際社會亦無法認同。中國大陸在國際場域上對我之打壓,不僅無益於兩岸關係正面發展,亦侵蝕自由開放之民主體制,美國白宮前已發表新聞聲明表達強烈反對。根據陸委會本年5月民調顯示,逾8成民意支持廣義維持現狀,逾7成民眾支持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尊嚴及人民福祉,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發展,並爭取參與國際社會。政府將堅持捍衛國家最大利益及臺灣主體性,並持續與包括美方在內之價值理念相近國家深化合作,以實際行動支持臺灣,共同維護區域和平穩定。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力發電外資,如以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方式可能使銀行承擔所有風險,進而導致國家財政可能面臨重大損失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0)

許委員就離岸風力發電外資,如以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方式可能使銀行承擔所有風險,進而導致國家財政可能面臨重大損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核定「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目標於114年累計設置陸域

1.2GW、離岸5.5GW。考量我國離岸風電於初期發展階段需大量資金及國際經驗,加上須克服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挑戰,爰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及市場機制,積極建構友善綠能發展環境。同時促進金融業參與離岸風電,提升我國金融能量,相關推動措施如下:

(一)金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引導資金挹注綠能產業,並輔導國內金融機構積極辦理綠能產業授信等措施;另強化培育綠能產業金融人才,推出加強授信、投資、籌資面向之金融措施,促進金融市場可自行運作支持綠能產業。

(二)經濟部於本(107)年1月18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遴選作業之財務能力評分項目中包括「國內金融機構關聯性」項目,遴選申請案皆規劃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融資之比例均高於20%,俾增進國內金融業者參與離岸風電融資機會。

(三)經濟部標檢局規劃成立「再生能源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將提供可靠評估供金融及保險業者作為專案融資及核保之風險管理依據,協助降低國內金融機構投融資風險。

二、再生能源發電業具穩定現金流,具有授信額度高,授信期間長、送案效率高等優勢,雖融資成本略高,仍為目前國際間離岸風場最常見之主要籌資工具。「無追索權專案融資」係國際離岸風電常見商業模式之一,惟並非所有離岸風場均採用專案融資模式,如遴選作業獲選案場中,亦有業者以其母公司擔保進行資產負債表內融資,可更有效降低國內金融機構之風險。另,海洋示範風場已由澳盛銀、日本三菱東京、法國巴黎銀行、法國東方匯理、星展銀、德意志銀、法國興業、ING銀行等8家外銀,以及國泰世華、安泰銀、台北富邦和凱基銀等4家本國銀行參與,總放款金額160億元,其中大部分金額採專案融資形式,有效促進國內外金融機構合作,提升我國本土綠色金融能量。

三、至離岸風電第1階段部分採「無追索權專案融資」,包含公股銀行兆豐、合庫,共同融資2千億元級以上聯貸案一節,經洽兆豐銀行及合庫銀行表示,尚無所稱參與情事。財政部為股權管理機關,透過指派公股代表經營事業,貸款案件均為公司營運自治事項,該部原則尊重公股銀行專業評估。由於離岸風電授信屬高度專業之融資,其開發涉及技術複雜,銀行授信風險評估不易,該部將請公股代表確實監督公股銀行辦理旨揭貸款,應依金管會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授信相關原則規範評估授信案件,各公股銀行亦應持續加強離岸風電相關人才培育、洽請第三方公正機構協助專案評估、參考國外案例或參與外商銀行主辦聯貸案以累積經驗,審慎辦理相關徵授信作業,於風險可控管情況下承貸。

四、金管會、財政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將共同合作提升國內金融機構針對離岸風電融資之授信與風險管控能力,強化國內金融市場發展投入綠色產業之能量,將臺灣打造為亞洲綠色金融之重要據點。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期望虛擬貨幣交易所除了要有自律組織,並應符合一定等級之資安規範,且應做到「開戶實名、交易匿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8)

許委員就期望虛擬貨幣交易所除了要有自律組織,並應符合一定等級之資安規範,且應做到「開戶實名、交易匿名」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虛擬貨幣(以下稱虛擬通貨)及ICO之規範說明:

(一)按虛擬通貨依功能可概分為支付代幣(Payment Tokens)、功能代幣(Utility Tokens)及資產代幣(Asset Tokens)等3類,而ICO係指企業透過發行「虛擬通貨」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因各ICO個案之運作模式及所發行虛擬通貨之性質不一,應視個案情況認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適時規管。其中涉及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屬本會職掌範疇,說明如下:

1.如投資人認購前揭虛擬通貨,後續可取得或認購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透過相關安排取得經認定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者,可能被認為係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若前揭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而ICO發行人未經本會同意即在國內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招募之行為,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有同法第174條第2項所定刑事責任。

2.倘ICO發行之虛擬通貨性質涉及有價證券,目前國外之規範模式,大多係說明ICO若經個案認定符合有價證券性質,即應遵循現有之證券法令規範。本會將持續注意國際監理趨勢,適時研議相關措施。

3.至於ICO發行之虛擬通貨性質未涉及有價證券,則本會尚無權責監管虛擬通貨交易所或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復以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多視虛擬通貨為加密資產,而非貨幣。

(二)另考量虛擬通貨因具有匿名性及全球流動之特性,其與銀行間法定貨幣(新台幣)之買賣兌換可能衍生洗錢及資恐風險,本會爰參考國際做法,透過銀行端監控相關金流,即將控管措施鎖定虛擬通貨轉換為法定貨幣之節點,例如虛擬通貨交易撮合平台及代購代售平台等(下稱平台業者)。本會已於107年7月27日發函各銀行略以,基於接受客戶政策,應瞭解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目的(辨識其是否為平台業者)、確認平台業者已對其使用者採取實名制方式管理,並將平台業者列為高風險客戶,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同時將該業者及其使用者一併納入交易監控。

二、虛擬通貨在國際市場進展快速,惟目前各國監理方式尚無一致,為避免傳統監管模式阻礙或限制其創新發展,目前由業者組成自律組織或聯盟,以訂定自律規範或公約方式要求參與會員遵循,尚屬兼顧創新發展之可行作法。查現行部分加密貨幣業者發布「虛擬通貨交易所會員自律公約草案」,並設立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及組成「台灣區塊鏈暨加密貨幣自律組織」,並擬建立「區塊鏈產業自律與ICO資訊揭露平台」,以降低ICO發行人與投資者間資訊不對稱之情況。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國內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9)

許委員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國內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在數位科技高速發展的全球化時代下,量足質精的人才是國家競爭力核心。為加強吸引我國產業創新轉型所需之外國優秀人才,行政院於去(106)年11月10日提出攬才七大策略,包括: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提升「Contact Taiwan」為國家級的單一攬才入口網;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鬆綁僑外生留臺尋職期由6個月延長到1年;鬆綁跨國企業外籍幹部調臺任職及受訓;鬆綁5+2產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的雇主資本額或營業額限制規定;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學雙語實驗班及海外攬才子女專班等。上揭相關措施推動至今,已獲具體進展,其中有關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新經濟移民法立法部分,說明如下:

(一)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該法業於本(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透過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留臺誘因。該法推動至今成果豐碩,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之核發,截至本年9月26日,已核准122人,並核發93張就業金卡(包括科技領域40人、經濟領域39人、文化藝術領域22人、教育領域13人及金融領域8人),提供渠等自由尋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係我國所需各領域具特殊專長之專業人才,延攬渠等來臺工作有助驅動我國產業升級轉型,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為因應我國人口少子化與高齡化趨勢,延攬與補充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人才與人力,強化產業升級,進而改善人口結構,促進國家生生不息之發展,國發會已研擬完成「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並於本年8月6日登載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進行為期60日之草案預告。本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海外國人等,其中為強化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因應數位經濟世代,商業模式的快速翻轉,規劃鬆綁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資格、建立多元僱用條件,並放寬雇主屬國家重點產業者,得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之限制。

二、此外,行政院亦同步就強化國內人才培育提出因應對策,積極培育「5+2」產業關鍵人才及數位科技菁英,主要成果說明如下:

(一)強化產學鏈結: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計畫」、「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106學年度合計培育1萬333人;持續深化產業參與人才培育,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至目前為止已獲累計1,372家次企業認同,並承諾優先聘用或加薪獲證者,766個學校系所提供輔導並鼓勵報考,促進教訓考用的良性循環;辦理開放式大學,提供隨進隨出終身學習機會,本年已核定15校89系773名外加名額。

(二)擴大培育數位智慧科技人才:辦理「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引導AI產業與學校攜手培育高階人才,截至106學年度已核定9校10學程94個名額;辦理「培育大專校院智慧科技(AI)及資訊安全碩士人才計畫」,107學年度已核定450名外加名額;成立臺大、清大、交大、成大等4家AI創新研究中心,展開AI研究交流、技術應用及產學合作;建置AI課程地圖,連結到國、內外MOOC平臺等課程,供學習者點閱學習;透過「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加速培訓企業員工具備科技應用技能,本年已訓練172人次。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之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

林委員就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之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空氣品質,加速二行程機車退場並推廣電動二輪車,本署於104年7月20日發布「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整合相關補助提高補助金額,以提高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之意願,加速二行程機車淘汰速度及電動二輪車之普及。

二、本署依據本辦法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換)購電動二輪車全國一致之金額,並統一由地方環保機關受理補助申請、審查及撥款作業。本補助辦法並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106年1月1日起,得依地方特性,運用所屬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預算加碼辦理本項補助。

三、目前全國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金額不一致之原因,在於地方政府因自身財政狀況及預算額度不同,自行加碼補助之金額不一,此為地方政府自行評估之結果,本署爰表尊重。

四、另各地方政府未免民眾跨區請領補助,造成財政失衡之情形,亦設有淘汰及換(新)購車輛之車戶籍設籍時間條件限制,針對人頭戶購買或不當轉手等情形,亦會進行不定期查核。

五、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將補助至108年底,於此之前,本署將攜手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共同加速二行程機車退場及電動二輪車普及時程。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建議公共電視轉播世界盃足球賽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

林委員就建議公共電視轉播世界盃足球賽事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運動具有文化及社會重要性,尤其如奧運會此等非屬純商業性質,較強調文化性、公益性、普世性之運動賽事,更有促進國際社會、安全與和平之效益,以及國民健康及凝聚社會向心力之效果;而國際足球總會舉辦之世界盃足球賽事,係以販售門票、收取轉播授權金等管道作為主要營收來源之一,其性質屬營利性商業運動聯盟,與奧運會、亞運會等非屬純商業性質之運動賽事有所差別。

二、公共媒體之專業、獨立程度,為體現國家民主成熟度之重要指標,有關電視頻道轉播國內外各項體育賽事,屬私權領域之商業交易行為,文化部雖為公共電視之主管機關,基於尊重公共電視營運自主及編輯自由,有關體育賽事轉播之授權行為,未便直接介入干涉,惟建議公共電視轉播世界盃足球賽之意見,文化部仍將適時轉達公共電視參考。又查中華電視公司為公廣集團成員,「2018年世界盃足球賽」自本(107)年6月底加入轉播16強賽事,提供民眾於無線電視及有線電視系統收看比賽實況;另公共電視向對於爭取體育賽事轉播權亦不遺餘力,如已取得「2017-18歐洲冠軍足球聯賽」4強賽及決賽、「2017-18歐霸足球聯賽」16強賽之轉播權等。

三、為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及鼓勵民眾進場支持運動賽事,教育部體育署訂有「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針對於國內外舉辦對外公開且有我國選手參賽之重大國際賽事,補助賽事行銷及宣導費用。針對「2018世界盃足球賽」,該署雖無相關轉播補助計畫,考量國人對於足球運動高度關注,且配合我國足球運動發展政策,爰補助中華電視公司於凱達格蘭大道辦理「2018世足冠軍之夜暨體育推廣活動」,同時也為2018雅加達巨港亞運及其他優秀隊伍加油打氣。

四、有關轉播重大國際體育賽事之議題,通傳會向來十分關注消費者閱聽權益是否獲得確保,教育部體育署及文化部督導之公廣集團亦以維護多數民眾之視聽權益為前提,思考如何在重大賽事扮演關鍵角色,透過政府相關機關之通力合作,以普及與分享之精神為原則,未來就符合本國國情與脈絡下對於具重要性之體育賽事進行研議,平衡民眾收視權益與商業市場運作機制,促進商業協商與合作,以完善運動轉播政策。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世界盃足球賽轉播頻道商愛爾達轉播品質不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

林委員就世界盃足球賽轉播頻道商愛爾達轉播品質不佳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通傳會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管理,係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對於該等事業經營之電視頻道內容與營運事項依法監理;至該等事業於公司登記表登載之營業項目(例如資訊軟體服務業、雜誌期刊出版、資訊休閒業等),其不屬於「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範部分,須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

二、查愛爾達公司透過其官方網站OTT服務直播2018年俄羅斯世足賽,於本(107)年6月14日開幕賽後,因網站收費服務後端規劃不佳及流量超乎預期,造成同年月16日凌晨起OTT網路平臺消費者無法正常收視問題。通傳會除即時瞭解愛爾達公司之處置情形外,並於20日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2018年俄羅斯世足賽事各平臺轉播狀況及觀眾收視權益事宜。

三、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運動賽事轉播平臺亦趨多元,視聽眾不再像過去僅能以電視機收看賽事直播,而得以透過跨平臺、多螢服務及多元載具來收看體育賽事轉播,各類視訊平臺有其不同服務特性與軟、硬體設備需求,消費者可依其需求選擇適合之收視管道。按本屆2018世足賽事轉播之收視管道,計有以下方式:

(一)在中華電信MOD平臺上,收視愛爾達體育頻道及相關隨選服務。

(二)在中華電信網路視訊平臺,付費收視其OTT服務(HAMI VIDEO)。

(三)在愛爾達網路視訊平臺,免費收視其OTT服務(ELTA OTT)。

(四)另無線電視臺華視本年6月底加入轉播16強賽事,有線電視系統因必載華視主頻,亦得以收視。

四、愛爾達公司於網路平臺提供OTT直播服務雖非通傳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監理範圍,惟該公司既為本屆世足賽臺灣專屬授權,即應維護觀眾收視權益,確保觀眾在各平臺均能順利收看賽事轉播,並與其他協力轉播單位,共同營造和諧多贏之收視環境;因此,通傳會當即瞭解愛爾達公司之處置情形,以及是否確實揭露相關資訊並承擔履約責任,提供良好品質之服務。針對愛爾達OTT影視服務之付費訂戶,該公司有否妥善處理後續服務提供及補償或賠償一節,愛爾達公司係於本年6月16日起採取下列方式因應:

(一)於其網頁提供賽事免費網路直播服務。

(二)通知ELTA OTT付費訂戶提供延長1個月服務或退費之選擇,另就其訂戶提供世足期間HAMI VIDEO之帳號進行分流規劃。

(三)加開網路頻寬並隨時監控流量。

五、有關愛爾達公司於網路平臺提供OTT直播服務,除依「民法」應就交易行為負瑕疵擔保責任,網路平臺付費觀眾就其系爭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履約瑕疵,視其情節自得依法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甚至就爭議主張權利。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服務提供者自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對消費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亦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消費者除得向服務提供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亦得於消費關係發生地提起消費訴訟。

六、另有關103年世界盃足球賽愛爾達與年代公司轉播爭議為節目授權問題,係私權糾紛,仍須透過司法途徑處理。通傳會當時亦於權責範圍內予以協助,並積極促請愛爾達公司協調其他頻道業者接手轉播事宜,以滿足觀眾收看世足賽事需求。

七、由於國際足球總會舉辦之世界盃足球賽事,係以販售門票、收取轉播授權金等管道作為主要營收來源之一,其性質屬營利性商業運動聯盟,與奧運會、亞運會等非屬純商業性質,較強調文化性、公益性、普世性之運動賽事有所差別。通傳會基於對視聽眾之消費權益之維護,針對賽事轉播內容呈現及媒體營運管理依法監理,未來亦將持續關注各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善盡責任,共同營造和諧多贏之收視環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亦將持續關切相關案件之後續辦理情形,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泰國籍女子藉免簽證之便利性,以觀光名義來臺從事非法賣淫打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0)

陳委員就泰國籍女子藉免簽證之便利性,以觀光名義來臺從事非法賣淫打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試辦免簽證措施,外交部及移民、警政等各業管機關除定期視執行成效採滾動式檢討外,亦輔以加強在國境線上入國審查及境內犯罪熱點巡邏查緝等配套措施。我政府向密切注意外籍人士以免簽證來臺發生違常事件之數量與態樣,基於增進我國家整體利益之原則,外交部將就續辦免簽證措施對我國經濟、觀光、社會及治安等層面造成之影響,持續與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尋求共識。

二、外交部自2016年開放泰國免簽以來,即積極洽請泰國政府予我免簽證待遇,然任一國給予其他國家之簽證待遇皆有其綜合考量,外交部將持續洽請泰國政府予我國免簽證待遇,以提升國人赴泰國旅遊便利。

三、至於內政部移民署加強對於「特定對象」審查之界定,以及遏止不法之相關配套措施,謹建議由該署說明。

四、依據我政府觀光統計數據,我國自2016年擴大開放東南亞國家免簽證及有條件免簽來臺旅遊後,來自該地區之觀光人次持續成長;2017年泰國來臺旅客高達292,534人次,較2016年成長49.5%。基於持續加深我與新南向國家連結及增進觀光客來臺之國家利益整體考量,各業管機關爰於跨部會會議中決議續試辦泰國免簽證措施1年;另為因應社會治安及移民管理需要,同時將泰國免簽證停留天數自30天限縮為14天,減少有心人士藉此管道非法打工之誘因,以達「保障合法,預防非法」之目標。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文化部之「中正紀念堂主體部份環境景觀毀損」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8)

陳委員就文化部之「中正紀念堂主體部份環境景觀毀損」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107年7月20日發生民眾於中正紀念堂蔣介石銅像、主堂體壁面、地板及室外潑灑紅漆事,於事件發生後,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已閉館並進行初步清理作業,並向臺北市中正一分局報案;本部文化資產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分區專業服務中心當日即派員前往了解並提供相關專業諮詢。

二、目前中正紀念堂受潑及之四樓大廳、銅像及堂外階梯已回復原有樣貌,至於兩側階梯間之浮雕斜面及欄杆部分,正進行第二次去漆工程。修復費用計新臺幣29萬7千元,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刻依文資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研處後續事宜。

三、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已著手偵辦國定古蹟臺灣民主紀念園區之中正紀念堂本堂潑漆案,本部及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將配合調查提供回復意見及相關文化資產毀損處理案例之判決情況。

四、本部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期回應以轉型正義重建人權價值的社會訴求,已透過多場願景工作坊及多元藝術展活動,打造平台促成社會大眾的理性討論,以社會對話及文化力量帶動省思,將持續辦理相關工作。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台灣化」及南部院區新建工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4)

陳委員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台灣化」及南部院區新建工程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立故宮博物院查復如下:

一、故宮台灣化說明

(一)本院提出「故宮台灣化」,係為維持故宮之國際博物館高度,效法大英博物館、羅浮宮等,以更開闊的胸襟,接受來自不同國家的文物及其背後的文化意涵,將中國古文明文化遺產,視為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進一步將保存、研究、展示與深化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資產,視為台灣人的責任與驕傲。

故宮博物院是一座以歷史文物為典藏展示特色的博物館,做為一個知識和審美的殿堂,一項重要的使命在於提供空間和物件,讓凝視參觀的人可以與文物作品對話,自我思辯。因此,歷史展示原則也應該鼓勵多元的視野,也就是培養台灣人對世界上不同異文化的愛好、重視與尊重。從差異和多元的角度來看待世界文明和歷史發展,像其他世界級博物館一樣,以更開闊的胸襟,接受來自不同國家的文物及其背後的文化意涵。而台灣人應把中國古文明文化遺產,視為台灣多元文化的一部分,進一步將保存、研究、展示與深化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資產,視為台灣人的責任與驕傲。這才是所謂「故宮台灣化」的核心意涵。

(二)台灣大大小小公私立博物館總共已在三百間以上,各自保持著差異化的特質,並不需本院來典藏不同時期的台灣文物或藝術品。以故宮資源的豐富,包括預算和人員專業,一旦可以投入南島語族或台灣歷史民俗文物的收集典藏,很快即可以超越其他任何一館,無形中壓縮台灣境內其他博物館的生存空間。這並不符合博物館專業的判斷。「故宮台灣化」的意義不在於此,而是要在進一步彰顯與擴大華夏文物的意義同時,故宮也融入台灣本地的博物館體系中,成為其中的一員。

二、故宮南院新館建設

(一)故宮南院之設置係為紓解北院遊客過多壓力,並為推動南北文化均富,帶動地方觀光產業發展所規劃。惟因籌建過程一波多折,且倉促開幕,故並未達到原始規劃之園區規模,致聚客量不足。例如:園區整體設施尚未全部竣工,園區植栽因為趕工而生長狀況不佳,在夏日豔陽地下園區廣大步行距離太長,院外交通接駁系統不佳等等。另博物館的展廳設計和展出內容規劃也未及深思,以致各常設展廳設計缺乏多樣性和靈活性,限縮了展示活化和變化的可能性。

(二)在博物館展示設施方面,已經完成的展館典藏與展示空間仍然不足。展場空間只有7,126平方米,其中國際特展空間為881平方米,空間仍未能足夠,尤其不符南台灣原有的期待。因為展示空間的限制,目前由臺灣主體出發展覽,初步僅有第一期規劃的「嘉義文史廳」80坪的展場空間。無法有效串出「臺灣」與「亞洲」的對話故事線,深化展示的意義,引發國人對自身文化更深層的思索與探討,由亞洲出發回頭去審視自身的文化,了解並尊重臺灣多元文化樣貌。

(三)有鑑於此,本院一方面也為應故宮北部院區發展已趨飽和,又因政策上以南北平衡為優先,除北部院區整擴建外,亦將南部院區新建設施納入新故宮計畫,除提供本院之文物修復展示所需空間,並支援南部地區文物之暫時保存與維護,同時透過此計畫全面提升南院空間質能,以滿足地方之期待。此計畫中,南部院區新建工程包括典藏和行政新館,總面積22,641.58平方公尺,預算35.08億元,景觀藝術化工程2.02億元,總計南部院區南部院區新建工程經費37.10億元。本計畫相較世界各國對於國立博物館的投資並不算多,卻能全面性的維護故宮典藏之國家文物安全與參觀品質總體提升,實為維繫我文化國力的重中之重。

(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0)

蔣委員就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障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上開規定係為保障及促進身障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之機關(構)課予進用身障者之義務,鼓勵雇主進用身障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機關(構)因故無法足額進用,則課以差額補助費,收繳之差額補助費存入各地方政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用以辦理促進身障者就業相關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按月彙整各地方政府審核結果,公告全國進用身障者義務機關(構)未足額進用一覽表於該署全球資訊網,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開拓就業機會,協助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

三、依勞動部民國105年3月1日函釋,行政法人為新興組織型態,考量身權法之立法沿革、意旨及精神,並參酌行政法人設立目的、屬性定位及經費來源,行政法人類推適用身權法第38條第1項定額進用身障者比率。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未足額進用身障者人數達18人一節,係因該院各單位身心障礙人員屆齡退休,雖於106年8月起辦理身心障礙人員招考作業,惟未符合用人單位之需求;經洽商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協助,該院自本(107)年7月1日起進用24名視覺障礙者,已達成足額進用。

(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日前臺大醫院加護病房為重症病患洗腎時接錯管線,造成重症患者感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9)

蔣委員就日前臺大醫院加護病房為重症病患洗腎時接錯管線,造成重症患者感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釐清本起事件之起因,本部以107年6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71664088號函請臺大醫院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討報告,及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權責調查處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經查核後,以該院有督導不周之責,已牴觸醫療法第57條規定,於107年7月4日以北市衛醫字第10760018312號裁處書,處該院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在案。另,本部亦於107年6月26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4090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督導所轄醫療機構,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二、為避免此類案件重複發生,提升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本部業於107年7月12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4449號函,請該院除於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完成通報外,需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報告,後續將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協助輔導並邀集專家進行檢視及編製成學習案例,俾提供各醫療機構借鏡參考。查該院改善報告中,已完成設備改裝防錯裝置、修訂血液透析作業標準及人員再教育(新進人員及回職人員教育訓練);另本部亦已委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於107年7月23日及8月2日辦理之「107年醫院病安年度目標課程推廣」課程中,對醫療人員說明落實管路正確置放之評估機制、提升管路照護安全及預防相關傷害,併納入宣導鼓勵醫院運用防呆作為以預防管路錯接等措施。

(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醫療機構開設友善高齡榮民窗口或其他就診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4)

劉委員就醫療機構開設友善高齡榮民窗口或其他就診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應建立分級醫療制度,達到醫療分工及合作目的,衛福部已彙集公聽會、貴院衛環委員會及專家學者意見,擬定包括:(一)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二)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與調整部分負擔;(三)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導引醫院減少輕症服務;(四)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服務,提供連續性照護;(五)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六)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等兼顧各面向之六大策略。

二、另衛福部已針對高齡者於醫療機構推動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作業,並已函請各地方衛生局督導轄內醫院為老人提供良善就醫服務,若仍有民眾無法獲得相關醫療服務者,可洽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

三、此外,輔導會所屬各級榮院均通過高齡友善機構認證,各院門診掛號區開設高齡友善窗口,提供85歲以上「快速掛號、優先看診」服務,經統計本(107)年1月至8月共服務34萬2,654人次。

(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新北市政府擬將新莊第一公墓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3)

吳委員就新北市政府擬將新莊第一公墓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於106年7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迅行變更,請內政部同意辦理後續相關法定程序。

二、嗣內政部依新北市政府來函,於本(107)年7月25日至8月23日辦理後續公開展覽作業,該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並於本年9月3日就吳委員相關書面質詢,函復本案緣由及目前辦理情形。

三、惟鑑於內政部刻正辦理林口特定區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為免引發地方爭議,新北市政府已於本年9月26日函請撤回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又,因該案已進入法定程序,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依程序併同新北市政府函請撤回案排會審議。

(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使用ETC系統於高速公路取締超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

陳委員就使用ETC系統於高速公路取締超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以「區間平均速率」方式取締超速為目前交通部推動科技執法方式之一,該項方式在英國、義大利、瑞士、西班牙、奧地利、捷克、挪威、法國等國已非常普及,而國內自本(107)年7月起,交通部公路總局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省道臺2線「萬里隧道」試辦已有初步成果,能有效控制路段平均速率,減少超速違規與肇事。

二、有關研議將「區間平均速率」方式運用在高速公路取締超速,利用ETC系統已經蒐集之資料最為經濟與簡便,故內政部警政署洽請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研議「以ETC系統取締車輛超速」科技執法之可行性。惟本案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疑義,經高公局函請法務部釋示並經該部回復,以ETC資料作為超速執法尚有需釐清之事項。交通部將依法務部函釋內容,統籌考量政府建置ETC系統主要目的及民眾申辦使用ETC之預期、觀感,並就以ETC資料作為超速違規執法工具之必要性等因素,通盤審慎研議。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近十數年來之治水工程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5)

黃委員就臺灣近十數年來之治水工程成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為加速辦理水患改善工作,自民國95年起推動「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至102年已全數執行完畢,達成率100%;接續推動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年至108年)」,至本(107)年8月底止累計需執行預算480.14億元,累計執行數472.07億元,執行率98.32%,而「前瞻水環境建設計畫」項下有關水患改善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至本年8月底止第1期(106年至107年)預算52.86億元,經統計至本年8月底累計需執行預算20.81億元,累計執行數19.40億元,執行率93.24%。其中「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完成改善易淹水地區約538平方公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預計增加改善320平方公里;「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再增加改善200平方公里。

二、本次降雨大部分南部地區日降雨量均逾500毫米,已明顯超過區域排水保護標準10年重現期距洪峰流量(日降雨量約為250毫米至300毫米),然而過去投入之整治仍有發揮成效。以高雄市為例,99年凡那比颱風曾造成高雄地區淹水面積達6,988公頃,本次豪雨參考相同之古亭坑雨量站24小時累積雨量520毫米,已超過二仁溪100年重現期距暴雨量,且最大24小時雨量均比99年凡那比颱風高,惟本次淹水面積大幅減少為667公頃,最大淹水深度從3公尺降為2.1公尺,退水時間亦從1.5日減為0.9日,顯示近年所投入之排水基礎建設,已逐漸發揮成效。又以高雄市典寶溪排水集水區之石螺潭地區為例,經濟部水利署於103年協助高雄市政府完成典寶溪A、B滯洪池,並於本年再完成石螺潭排水拓寬並設置抽水站。本次豪大雨典寶溪A區提供滯洪量40.85萬噸、典寶溪B區滯洪量99.75萬噸,滯洪率均達95%;本次豪雨石螺潭地區已無淹水情形,顯示治水已發揮成效。

三、軌道建設之防洪設施保護高程主要係以重現期200年洪水位加1.1公尺且須高於地面1.3公尺進行設計,各站體出入口高程為避免過高影響進出動線,以重現期100年洪水位加15公分並須高於地面60公分至120公分進行設計,其不足上開防洪設施保護高程部分,則以增設防洪閘門或擋水板等,以達防洪保護標準。上開設計規範已納入極端氣候考量,以儘量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另,交通部為衡量國家整體效益及各地方政府提出鐵路立體化與大眾捷運系統需求,爰頒訂「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審查地方政府提出之鐵路立體化可行性評估及捷運建設計畫規劃作業。目前各項立體化建設與大眾捷運系統計畫(包含輕軌)均係由地方政府從都市發展角度,考量地方發展藍圖進行規劃,並就都市規劃、經濟、運輸、環境、財務與技術等層面評估後,提出擬辦理鐵路立體化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範圍與系統型式,且須經由專業及多方評估考量後,作成最終可行與否之決議,使計畫合理可行並讓國家投資能發揮最大效果。至平面輕軌因應極端氣候之配套對策,交通部將責成地方政府於規劃設計階段妥予考量。

四、為因應0823豪雨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淹水災情,經濟部已即刻採取移緩濟急措施,將較急迫案件調整為優先工程,以加速改善淹水災情。未來中央與地方政府將通力合作,除持續加強相關清淤等經常性工作外,各項防洪治水工作並依綜合治水理念推動,以疏洪、滯洪、蓄洪、分洪、減洪、導洪及束洪等措施,配合土地利用管理、洪水預警、洪氾區管制、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民眾教育宣導等方法,因地制宜執行流域整體治理對策,相關工作執行同時考量生態保育、環境營造、親水保水及水資源有效利用之理念與目標,以改善淹水問題。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中韓高峰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2)

許委員就日中韓高峰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經查第7屆「日中韓高峰會」於本(2018)年5月9日在日本東京召開,該高峰會係自2015年11月以來再度舉行,由日本安倍晉三首相、中國李克強總理及韓國文在寅總統出席主持。高峰會議中,三方就定期召開高峰會達成共識,另就人員交流、擴大觀光、自由貿易多邊體制、區域經濟整合及韓半島非核化等各項議題進行對話。

二、依據日中韓高峰會之共同聲明,三國同意攜手合作維護自由貿易,致力建構開放型世界經濟體系,同時反對任何形式之保護主義,並盼在WTO架構下維繫開放、自由及透明之多邊貿易體系。此外,三國亦將持續積極推動「日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之談判,以促進區域經貿整合。

三、綜觀日中韓三國前述聲明,該內容不僅反映當前國際經貿之發展趨勢,此亦與我國維護多邊體制並推動自由貿易之政策理念一致。我國加入WTO迄今,一向積極參與各項談判及推動自由貿易,相關努力成果並獲其他會員國肯定。今後我國仍將持續爭取參與目前WTO體制改革之相關談判,並在兼顧我產業利益及自由貿易精神之前提下,共同推動深化國內相關改革。另我國除將致力拓展與他國雙邊經貿聯繫外,亦持續積極參與區域多邊經濟整合,包括爭取加入CPTPP第二輪談判等,以維持我經濟競爭力。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3)

許委員就「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GDPR重點簡介

(一)擴大適用範圍包含設立於歐盟境內,涉及個人資料處理之控管者(controller)及受託處理者(processor)、非設立於歐盟境內,對於歐盟境內之個人資料當事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對歐盟境內的行為進行監控之資料控管者及受託處理者。

(二)對個人資料定義較廣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出特定當事人之資料類型,例如網路瀏覽器 Cookies、網路 IP位址等皆屬之。

(三)明確有效同意個人資料之取得必須由個人資料當事人自由提供、具體、知情及明確同意。

(四)擴充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包括更正權及被遺忘權(刪除權)、個資可攜權、拒絕權(拒絕自動化分析)等。

(五)舉證責任資料控管者應就符合GDPR相關規定負舉證責任。

(六)個人資料保護設計及預設在技術上及組織上納入隱私保護措施,以確保處理程序符合GDPR要求之保護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

(七)書面委託歐盟境內代表非設立於歐盟境內,但對於歐盟境內人民提供商品、服務或監控其行為者,除係偶然處理或公務機關外,均應以書面委託歐盟境內之代理人作為代表,受理主管機關或個人資料當事人提出之要求。

(八)文件化紀錄責任除員工人數低於250人者外,企業或組織應負責維護資料處理活動之紀錄,但經常性處理或係涉及特殊類型、犯罪個人資料者,則不論其員工人數,仍應適用。

(九)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通知發生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應於知悉後72小時內通報當地個人資料主管機關;若對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益有重大危害之虞,亦應通知當事人。

(十)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個人資料處理可能造成個人資料當事人高度風險者,應於處理前執行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尤其是涉及大規模的個人特質評估、處理特殊類型或犯罪個人資料、監控公共領域者。

(十一)指定個人資料保護長涉及大規模監控個人資料當事人,或大規模處理特殊類型、犯罪個人資料者,應指定個人資料保護長。

(十二)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歐盟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模式,例外情形如取得適足性認定、企業自主採行符合規範之適當保護措施﹝例如:標準個人資料保護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 SCC)、拘束性企業規則(Binding Corporate Rules, BCR)、行為守則(Codes of Conduct, CoC)、取得特定認證(Certification)﹞或個人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等,始得傳輸至歐盟境外。

(十三)提高罰則金額最高將處以2,000萬歐元或全球營業總額4%之行政罰鍰。

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制定係參酌國際間個人資料保護之原則或規範

(一)我國於1995年即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80年9月通過之管理保護個人隱私及跨國界流通個人資料指導綱領(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及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於1981年完成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Automatic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所揭示之保護個人資料限制蒐集、資料內容正確、目的明確化、限制利用、安全保護、公開、個人參與、責任等八大原則,制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電資法)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該法之制定可視為我國個人資料保護重要之里程碑。

(二)另為使該法規範內容得以因應急速變遷之社會環境,電資法立法後,我國蒐集德國、奧地利、荷蘭、丹麥、西班牙、日本、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立法例作為修法之參考,且為貫徹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將個人資料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於2010年對電資法進行全盤修正並將名稱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次修法重點為擴大保護客體、普遍適用主體、增修行為規範、強化行政監督、促進民眾參與及提高罰責規定,主要參考立法例之一即GDPR前身之歐盟1995年個人資料保護指令(95/46/EC),諸如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第7條當事人同意、第8條告知義務等規定,爰我國個資法與GDPR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之原則與精神有相當程度一致性。

三、有關委員所提GDPR之當事人明確有效同意、個資外洩通報機制、高額罰則等規範,我國個資法亦有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同意方面:我國個資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立法理由即說明係參考GDPR前身之1995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95/46/EC)所制定,第1項「蒐集處理」之同意,即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時明確告知當事人應告知事項後,使當事人充分瞭解後審慎為之的同意;第2項是對「特定目的外利用」所為之同意,即當事人應就該特定目的外利用「單獨」為意思表示,且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亦補充該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上述同意連結法定告知事項,故與GDPR具體、知情、明確同意之內涵相符合。

(二)個資外洩通報方面:我國個資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於查明後應向當事人通報,且部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在其指定特定事業適用之安全維護辦法規定,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三)罰鍰方面:

我國個資法第47條至第50條,定有對於「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時所課處之行政責任,我國個資法之罰鍰金額相較GDPR雖偏低,惟尚有刑事制裁機制,爰對於故意違法行為,已有相當嚇阻效果。

四、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工作重點及業務辦理情形本會已於今(107)年7月4日正式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個資辦),工作重點與業務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工作重點:

1.個資辦工作重點為整合各部會辦理GDPR相關因應事宜,並統籌相關部會儘速與歐盟洽商適足性認定事宜。

2.為因應前項工作之推動,未來將適時配合檢討個資法,並協調整合強化各部會落實執行個資法之一致性。

(二)業務辦理情形:

1.為推動與歐方洽談適足性認定事宜,本會陳主委已於今年5月底率團拜會歐盟,正式向歐方表達我方申請GDPR適足性認定之意願,其後多次召開跨部會會議與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並完成適足性自我評估報告,後續將盡速完成報告英譯後送歐盟。

2.本會已於官網建置「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專區,內容包含GDPR簡介、翻譯資料、相關部會諮詢窗口及GDPR與我國個資法之比較分析等文件,提供外界參考運用,相關資訊將適時更新。

3.辦理GDPR相關研討宣導會情形:

(1)舉辦中央與地方政府GDPR研討會:於今年8月22日辦理GDPR研討會,有助於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對GDPR之瞭解,俾提供其所屬單位或產業相關諮詢與輔導。

(2)舉辦企業界宣導說明會:於今年9月11日(北部場次)、9月14日(中部場次)及9月19日(南部場次)辦理共3場次宣導說明會。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民眾從事戲水活動溺水緊急急救及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4)

林委員就民眾從事戲水活動溺水緊急急救及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94至106年度學生溺水事件」統計與分析,歸結出「就讀國中之學生」發生溺斃事件最多;於「5月至8月」之「非上課時間下午時段」以「自行結伴出遊」至「溪河流戲水」之頻率最高。鑑此,該部目前針對學生水域安全從「教育」、「宣導」與「防制」三大層面著手,並結合中央相關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民間組織等協力合作,強化學生水域活動安全,有效降低溺水事件之發生率。

二、衛福部為強化戲水及防溺知識宣導,於國民健康署網站設置「水上安全」專區提供「重複發生學生溺水死亡之水域」、「臺灣的十大危險海域」、「河川、溪流、湖泊安全要點」、「游泳池安全要點」、「戲水安全叮嚀」及送子鳥資訊服務網「衛教專區」提供游泳安全求生技巧,並透過發布新聞稿及社群媒體網站貼文提供民眾防溺知識。

三、衛福部健康署、教育部國教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六大範疇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至今,全國大專院校以下學校全面推動健康促進,共計4,029所,其中包括安全教育與急救等已列入自選議題。「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計畫」並於本(107)年納入事故傷害防制特色議題,評分項目包括建立事故傷害之監測、改善與追蹤機制、結合政府與社區資源於校園及學區落實事故傷害防制環境營造及宣導、透過生活技能教學讓學生及其家長瞭解事故傷害防制。

四、內政部消防署亦於本年3月5日函頒「107年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請各級消防機關統計分析轄內近年救溺案件執行情形並訂定細部執行計畫,據以落實整備、強化消防人員救援能力、配合宣導及水域救援安全管理;為因應夏季水域遊憩活動高峰,將暑期(7、8月份)及其前後月份(6月與9月)之假日列為重點時段,藉以強化因應。該署官方網站亦有相關宣導資訊,於臉書不定期張貼相關場域安全、自救與應變之資訊,或配合颱風來襲時宣導避免從事水域相關遊憩活動。

五、又,為進一步強化消防人員救援能力,除前述加強水域救援能力指導計畫外,內政部消防署於各消防機關消防工作(災害搶救類)自主評核項目中訂有搶救演練、辦理水域救援訓練、器材及船艇操作等項目,並有案件分析與策進之要求;此外,行政院本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細部評鑑基準表中訂有相關計畫訂定、器材整備、水域救援訓練及救援成效(加分項目)等,為水域救援工作層層把關。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解決新竹縣關西鎮交通壅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0)

林委員就解決新竹縣關西鎮交通壅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西交流道係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假日疏運重點,為解決連續假期壅塞情形,高公局已於關西服務區北側約3公里處規劃辦理高原交流道,目前正積極辦理設計及用地取得作業,預計民國109年底完工通車,屆時用路人可就近前往小人國、六福村等風景遊樂區,達到分流效果,有助於紓解關西鎮市區交通問題。另考量關西鎮交通壅塞問題屬臺3線重大交通議題,為期審慎周延,客委會已規劃於本(107)年12月召開「行政院臺3線客庄浪漫大道治理平臺」第5次會議時,請交通部就改善交通壅塞現況提出因應策略。

二、另有關關西服務區公務便道開拓為聯外道路及縣道118線拓寬計畫,分別說明如下:

(一)關西服務區公務便道,目前係供該服務區廠商員工機車通行使用,因受地形限制,尚不適宜引入車流供一般用路人行駛,倘新竹縣政府擬設置聯外道路,應依「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或開放地區聯外道路審查要點」規定,就建設必要性、主線及服務區交通分析、水保、環評、用地、經費、經濟效益等完成可行性評估後,向高公局提出申請。

(二)為解決縣道118線行經關西鎮市區路段,受到市區街道狹窄及路網結構不佳等因素限制,造成市區塞車現象,新竹縣政府已於106年6月提報「新竹縣關西鎮道路系統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之需求600萬元,該項需求係申請納入生活圈計畫補助辦理,並無另案爭取納入前瞻基礎建設,且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補助。新竹縣政府已於本年3月25日發包委託顧問公司辦理可行性研究,預計108年底前完成;有關後續工程需求,該府可於完成可行性研究、規劃等先期作業後,排列優先順序就自有財源籌措經費辦理,若確有中央補助需求,屆時再循程序洽權責機關申請補助。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2)

黃委員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方密切注意近期日中關係改善之相關動態發展

(一)我政府已注及今年適逢日中締結和平友好條約40週年,日中兩國均有意藉此契機改善關係,惟雙方在東海及歷史等問題上仍存根本歧異,關係改善恐尚需時日。

(二)另查日本安倍晉三首相甫於上(9)月20日勝選連任自民黨總裁,並於本(10)月2日改組內閣。安倍首相預定於10月23日至25日前往中國訪問,雙方是否簽署第五份政治文件,本部將持續密切關注相關情勢進展,妥為因應。

二、日中關係回溫,不影響臺日友好關係穩定發展

(一)日本安倍首相立場友我,多次表示臺灣與日本是共享基本價值觀的重要夥伴與珍貴友人。日方亦多次向我國強調,對中及對臺政策非屬零和關係,與中國發展關係同時不會停止推動臺日關係,臺日友好關係仍將穩定發展。

(二)本部樂見任何有助於改善區域安全、和平與穩定的作為,將持續密切關注日中關係發展,同時秉持「踏實外交」原則,積極強化與美國、日本等理念相近國家間之合作交流,推動全方位合作夥伴關係。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釣蝦場食安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4)

蔣委員就釣蝦場食安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107)年4月邀請各地方政府針對全國釣蝦場進行蝦類檢測及建管消防等聯合查核工作,並以上市端查驗及可供食用之蝦類為抽樣原則,共計抽驗47家釣蝦場業者,經抽檢65件泰國蝦,其中14件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主要檢出之動物用藥為歐索林酸及羥四環黴素。嗣行政院於本年6月6日召開消費者保護會報第56次會議決議略以,請衛福部督促地方衛生局就其違規情形儘速依法查處及加強抽檢釣蝦場,並請行政院農委會督促地方政府農政單位做好源頭管理工作。

二、另針對釣蝦場供消費者垂釣後所販售之水產物衛生安全,衛福部食藥署業於本年7月11日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是類場所及水產品之抽檢,如查有不符規定則依法處辦,以確保消費者之飲食安全。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為落實養殖源頭管理工作,每年均辦理未上市養殖魚塭水產品監測,本年度預計採檢1,942件(蝦類約252件),截至本年9月20日止已採檢1,182件(蝦類226件),未來將持續加強蝦類養殖管理工作;針對前開14件不符規定部分,經查均來自屏東縣養殖場,該署已責成屏東縣政府列為未上市魚塭養殖之稽查重點,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移動管制,經抽檢複驗後,上開養殖場均未檢出藥物殘留。

四、此外,本案已於本年9月3日經「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第3次會議討論,初步結論如下:

(一)有關釣蝦場供人食用蝦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規定,顯示有違規用藥之嫌,請農政、衛生單位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查察、裁處。案內釣蝦場管理權責及裁處原則,請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轉知各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查照辦理。

(二)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儘速研議健全釣蝦場納管措施(含養殖登錄、動物用藥使用及動物用藥販售流向等),另考量釣蝦場稽查管理工作涉及休閒娛樂、動物用藥、食品安全等跨部會權管,建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規劃納入108年跨部會聯合稽查及輔導,並於聯合稽查前邀集各主管機關確認權責及違規樣態之適法性。

(三)本案辦理進度及裁處結果,請行政院農委會及衛福部於下次會議說明。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1)

許委員就兩岸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經貿關係密切,互為重要經貿夥伴,相關交流及合作亦有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符合雙方利益。有關中國大陸積極推動「中國製造2025」及大力扶植半導體產業等政策及措施,具有整體經濟戰略意涵,隨著中國大陸產業發展及結構改變,兩岸產業由垂直分工逐漸轉為競合,兩岸產業各有優勢,若能合作,將可創造雙贏局面,我政府支持兩岸產業優勢互補、互利互榮之立場沒有改變,惟亦須關注美中貿易衝突對產業發展可能產生之影響。兩岸產業均面臨產業調整階段,為擴大及深化雙方合作效益,應回到官方制度化聯繫溝通管道,兩岸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架構下已設有產業合作小組,陸方以政治考量停止該小組運作,不利兩岸產業進一步合作發展,我方呼籲中國大陸勿預設政治前提與框架,阻礙雙方產業合作發展。

二、「中國製造2025」十大領域多與資通訊產業相關,且五大重點工程中首重「智慧製造」,吸引全球相關廠商前往布局,相關技術合作案例增加。我政府在臺灣機械產業完整產業聚落支撐下,提出「智慧機械」政策,推動智機產業化與產業智機化,將精密機械產業導入智慧化技術升級為智慧機械,並建立智慧機械生態體系;同時推動傳統產業導入智慧機械,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因應中國大陸製造業智慧化發展,鞏固臺灣產業競爭優勢。

三、目前全球半導體產業正邁向新一波躍進之契機,各國皆積極培育半導體與軟硬體整合之專業人才。面對世界各國之競爭,未來我政府除持續加強半導體人才培育工作外,亦會加強培育具整合技術及掌握市場趨勢能力之跨領域專業人才,以及強化留才、育才與攬才等措施。另面對中國大陸吸引臺灣投資及人才之對臺方案,行政院本(107)年3月16日已提出「壯大臺灣 無畏挑戰」之強臺策略,將以全方位之思考,從四大方向推動八大強臺策略,以維持臺灣在全球供應鏈之優勢,並優化就學就業環境完善留才攬才,建構友善投資及創新制度。

四、至「新南向政策」係基於臺灣在區域經濟可扮演之角色,為臺灣尋找新的外部經濟支撐力量,提升對外經濟之格局及多元性,並以共享資源、人才與巿場,創造互利共贏之模式推動合作。兩岸在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之經濟合作,各具不同條件及優勢,政府不排除在適當時機,就相關議題及合作事項,與中國大陸展開協商與對話,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之可能性。

五、面對美中貿易戰等國際局勢與中國大陸產業環境快速變化,政府已建立長期性動態觀測機制,即時掌握兩岸政經情勢、產業布局、兩岸互動等關鍵情資,健全兩岸經貿施政決策方針,提升政策應變能力。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南向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39)

許委員就「新南向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新南向強調「以人為本」之精神,重視人與人交流,且其之所以為「新」,即在於要做到多元化、多層次之交流。多元化在於各個領域之交往,不侷限於經貿層面,還包括教育、醫療、農業、產業創新等臺灣具有軟實力之領域;多層次則是政策推展不只是政府倡議,更包含民間資源之投入與民間社會之交流。爰此,新南向要發揮臺灣之軟實力,亦是整個臺灣社會發展方向之調整。

二、新南向政策並非以「臺灣優先」之思維,而是本於以人為本、互利互惠之立場推動,期與新南向國家創造雙贏,爰新南向之合作均會以對方需求為考量,希望以臺灣經驗及技術協助解決各國發展所遭遇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衛福部推動「一國一中心」計畫,即針對夥伴國家之醫療人才、技術及制度建構等需求合作。

(二)為提升我國工具機出口商機及培養印尼當地產業人才,經濟部與印尼工業部進行工具機技職教育訓練合作。

(三)因應「數位印度」政策,聯發科技公司向印度電資部提案,邀請印度前五大手機公司共50家企業選派主管來臺參訓,培育印度企業所需技術人才,並強化與我國電子業上中下游產業鏈合作關係。

(四)我國陸續與印度、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及越南6國舉辦產業鏈結高峰論壇,視目標國產業需求進行對接,推動包含智慧城市、船舶製造、食品生技、紡織、智慧機械、智慧車輛零組件、綠色科技、電子製造業等產業媒合交流,並促成具體合作案,協助目標國產業發展。

三、中國大陸發展「一帶一路」戰略係為抗衡大國區域戰略布局、解決國內產能過剩問題,與沿線國家建立合作關係,並藉以提高其在世界之政經影響力。「一帶一路」在許多國家引發之「債務陷阱」質疑,係各國在發展援助均應關注之現象,計畫應以受援國自身之需求為出發點、內容與程序應公開透明、得到當地社會支持,且對於永續發展目標能有助益。「一帶一路」之作法未考慮開發之長期經濟效益,程序亦缺乏透明度,徒加重當地國政府之債務負擔;甚有許多計畫因對環境或生態造成強烈衝擊,更遭到民眾反對。臺灣對該模式引以為戒,將視各夥伴國家發展之需要,在「雙向、多元、雙贏」之原則下與各國合作。

四、新南向政策要發揮效益,就不能各自為政。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作為新南向政策之協調整合單位,每月定期召開新南向工作小組會議,檢討包括旗艦計畫在內之重大政策成果,並與進行跨部會協調。各部會亦成立新南向專案辦公室或任務編組,就旗艦計畫之推動與其他部會及民間部門合作。此外,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亦與臺灣亞洲交流基金會密切合作,協助其辦理本(107)年10月11日至12日舉行之玉山論壇及推展其他民間交流工作。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機關應針對AI等新科技對勞動市場所帶來的顛覆性改變及早規劃應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80)

許委員就政府機關應針對AI等新科技對勞動市場所帶來的顛覆性改變及早規劃應對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面對數位浪潮來襲,為能掌握新興科技所帶來的產業轉型發展契機,我國政府已陸續推動如「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臺灣AI行動計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等科技發展政策,協助我國產業維持穩健的成長力道,並支援新工作機會的創造,以降低新科技所產生之就業衝擊。

二、有鑑於產業導入新科技的同時,也扭轉了未來人才需求樣態,為能及早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政府於擬定前揭科技發展政策時,亦將人才培育納為重點策略,分別提出「培育跨域數位人才行動計畫」、「人才衝刺」策略及「育才競才與多元進路」目標,同時串接我國其他人才培育政策,以期能達到強化新IT實務人才養成、完善終身學習環境之效,協助國人因應技術變遷所帶來的技能不足問題。而依人才培育政策內容,另分3大因應面向說明如下:

(一)扎根STEM教育,提升國人科普素養

1.完善中小學智慧學習環境:包含建置校園智慧網路、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提升高中職學術聯網頻寬等,以支援雲端化及智慧化學習模式的建立。

2.扎根國民資訊科技基礎素養:明(2019)年起,於國民中小學課程中納入資訊科技教育,並強化中小學教師資訊科技專業。

3.養成跨域數位科技人才:推動大學程式教育及5G行動寬頻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課程,並建立數位人才發展平臺、數位經濟領域職能基準,提供數位經濟課程學習及課程設計之管道。

4.培育智慧科技實務應用人才:啟動「臺灣人工智慧教育平台」,發展AI課程地圖,並與微軟、Google等國際大廠合作開辦AI人才培育與認證課程,以串聯AI應用人才培育與產業實務需求。

(二)串聯產學研資源,共育高階科研人才

1.培養智慧科技高階科研菁英:開辦智慧科技領域相關產博專班、產碩專班,並於臺大、成大、清大及交大成立AI創新研究中心,產官學攜手共育AI高階人才。

2.鼓勵創新創業:推動「新型態產學研鏈結試辦計畫」、「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協助學界研發成果商業化。

3.協助專才國際鏈結:推動「海外人才歸國橋接方案」、「產業人才海外網絡鏈結暨延攬計畫」、「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透過經費補助、就業媒合等,增加人才延攬及留用力度;同時透過「博士創新之星計畫」、「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助計畫」等計畫,選送我國優秀研究人員赴國外之企業、學研機構進行研究或專案合作研習。

(三)擴大再訓練機會,完善終身學習環境

1.擴大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藉由人才能力鑑定之推動,強化學校、培訓機構及用人企業間之連結,以建構教訓考用循環的人才培育模式,引導國人成為產業發展所需人才。

2.提供在職人士經費補助:持續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學分及非學分班訓練課程,並提供參訓勞工3年最高7萬元之補助。

3.鼓勵企業投資人力資本:推動「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頒發「國家人才發展獎」,以補助、輔導、表揚等方式,引導企業自主預訓人才。

4.推廣開放式大學鼓勵回流教育:提出「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及「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針對「未取得學士學位的在職者」及「欲取得第二專長學士學位者」,提供修業年限延長、學分彈性累積、隨進隨出等制度鬆綁,增加在職人士回流學習上的彈性。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電動車產業之發展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3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7)

吳委員就電動車產業之發展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國內電動車產業鏈已趨成熟,國內車廠華德動能等已持續投入開發電動大客車,其中經濟部科專計畫補助華德動能開發新一代甲類電動大客車,搭載國產馬達、電池組及整車控制系統,已於本(107)年3月底發表新車,並獲得臺北市欣欣客運等客運業採用,預計年底上路,成為臺北市最早導入之電動巴士。另經濟部透過科專計畫及輔導資源,積極推動電動車整車開發及關鍵零組件國產化,目前包含動力馬達、控制器,電池管理系統及充電機等已國產化,可提升大客車附加價值率達50%以上。

二、為達成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交通部已研擬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預計分3期,以示範期、推廣期、普及期等漸進式推動。民國108年預計推動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將協助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評估電動大客車最適營運模式,以利相關產業在臺生根發展。另有關電動大客車安全法規部分,我國係與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家相同,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交通部並已訂定59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此外,考量我國現行大客車生產型態多為國外技術原廠授權,為提升取得國外技術原廠授權在國內組裝車輛與自主設計研發之生產廠商資格能力及產品品質,交通部將督同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就電動大客車、其他電動車與一般大客車及所有車種等,分3階段研訂相關管理要求及作法,並持續關注聯合國UN/ECE及先進國家大客車管理規範,檢討導入與研修國內相關規定,以提升大客車安全及促進國內大客車產業發展。

三、有關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認定疑義,交通部已於本年7月24日召開「大客車以車身骨架結構查核替代附加價值率可行實務作業方式及經濟部核准專案進口之大客車車身管理配套措施」會議,會議決議基於扶植產業發展,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審查除交通部車輛安全審驗之車身骨架結構查核機制外,現行「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附件三有關附加價值率之要求標準規定仍予維持,以促進我國電動大客車相關產業發展,後續並將由相關機關配套研修相關法令規範。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執行進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0)

黃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執行進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係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而推動之重要計畫,各計畫項目如軌道、水環境及產業發展等,均為國家發展之重要項目,其具體目標為優先納入配合區域聯合治理之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投入不足、發展相對落後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期能促進地方整體發展及區域平衡。有關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資料,係民國106年底之舊資料,並非目前最新資訊。據統計截至本(107)年8月(106年9月至本年8月)底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累積預定支用數為538.011億元,已執行436.191億元,特別預算執行率達81.07%;其中軌道建設執行率達76.74%、城鄉建設執行率達58.80%。本年下半年為計畫執行之高峰期,行政院已請各主管機關依相關預警機制,從多面向持續管控進度,以提升執行力,務必達成預算執行率超過9成之目標。另有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108-109年)特別預算2,275億元,已併同108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貴院審議。

二、另有關前瞻軌道建設及城鄉建設之改善停車問題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分別說明如下:

(一)軌道建設:第1期特別預算編列165.67億元,其中15項已核定計畫並已依計畫期程趕辦,預計本年底淡海輕軌第1階段通車,109年臺鐵南迴臺東潮州段電氣化通車;其餘23項計畫刻正辦理規劃作業,3項計畫交通部已函報行政院(高鐵彰化站臺鐵轉乘接駁、臺中捷運藍線、臺南先進運輸系統第1期藍線),其中臺中捷運藍線可行性研究行政院107年10月3日已核定,2項計畫(臺中鐵路山海線、集集支線基礎設施改善建設計畫)已完成規劃報告作業並經交通部審查完竣,將函報行政院。

(二)改善停車問題計畫: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本年3月31日邀集各地方政府,說明可依整體規劃期中報告已確認停車場區位案件,提可行性評估申請。該局亦主動召集地方政府清查符合本計畫擬提報案件及相關運輸場站周邊停車需求狀況,經各地方政府表示,目前整體規劃、可行性評估及工程審議作業時程均採併行作業,後續將加速辦理相關作業,預估至本年底執行率可達95%。

(三)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本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案件核定後,地方政府需納入預算程序,並進行設計作業及工程發包,開工後始撥付第1期款項,故工程初期預算執行率偏低。目前本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已核定166件工程案件,截至本年9月10日止,已完成139件工程發包作業,決標金額達年度配賦數39.23億元。各標案多屬短工期之路面改善工程,目前已開工計130件,預估本年底執行率可達95%。

三、至所提高雄市本年8月23日道路淹水,是否係管線挖掘未遵循SOP一節,經高雄市政府查復,該府挖管中心成立於106年3月,執行轄管道路挖掘許可行政作業,該中心對管挖施工案件已建立管控機制,並成立施工中巡查小組,巡查每日施工中案件,以督促管線施工落實工序;同時,訂定竣工案件抽驗機制,查驗施工品質,若經抽驗不符規定者,即依自治條例規定裁處並要求限期改善,以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823水災顯示臺南及高雄治水成效欠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84)

黃委員就823水災顯示臺南及高雄治水成效欠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107年0823熱帶性低氣壓帶來豪雨,在中南部部分地區日降雨量超過500毫米,已超過區域排水10年保護標準(所能承受的日降雨量約為250毫米至300毫米)。

二、中央政府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水患改善,自95年起已陸續完成約1,007條排水及33條河川綜合治水規劃,已逐漸發揮成效。以高雄市為例,99年凡那比颱風造成高雄地區淹水面積達6,988公頃,本次豪雨降雨量比99年凡那比颱風更大,對照淹水面積減少為667公頃,最大淹水深度亦從3公尺降為2.1公尺,退水時間亦從1.5日減為0.9日,顯示近年所投入之排水基礎建設,已逐漸發揮成效。

三、未來中央與地方政府將持續合作,除依綜合治水理念持續推動各項防洪治水工作外,將再配合土地利用管理、洪水預警、洪氾區管制、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民眾教育宣導等方法,因地制宜執行流域整體治理對策,相關工作執行同時顧及生態保育、環境營造、親水保水及水資源有效利用。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再生能源、天然氣發電、核能發展及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83)

顏委員就「再生能源、天然氣發電、核能發展及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確保再生能源穩定供應

因應再生能源為間歇性能源,政府已妥善規劃運用抽蓄水力、快速反應燃氣發電機組及化學儲能輔助服務之需求:

(一)抽蓄水力:台電公司抽蓄水力裝置容量為2.6GW,規劃保留1.5GW用於穩定電網。

(二)快速反應發電機組:

1.以新型燃氣機組(升載率4%/min)作為114年輔助服務主要來源,再生能源驟降時亦可迅速反應。

2.台電公司114年可運轉之新型燃氣機組約13.18GW。

(三)化學電池儲能之評估:

1.初步評估於111年將以10MW化學電池儲能,補足輔助服務缺口,隨再生能源設置量增加,至114年將擴大為590MW。

2.台電公司配合現有區域儲能示範計畫進行操作測試,並於110年完成10MW儲能系統之試運行,以便於111年上線。

3.107年度建置儲能系統實證場域,共3MW/3MWh(包括永安光電1MW/1MWh、龍井光電 1MW/1MWh、台電樹林微電網1MW/1MWh)。

二、確保天然氣穩定供應

政府瞭解目前我國天然氣輸儲容量已近飽和,已規劃擴增接收站及輸儲設備,提升儲槽容積與安全天數。

(一)新(擴)建天然氣基礎設施:

1.天然氣接收站:現有2座,114年增為5座。

2.天然氣儲槽:現有9座,114年增為22座。

3.儲槽容積:現有117萬公秉,114年增為325萬公秉。

4.供應能力:現為1,600萬噸/年,114年增為2,620萬噸/年。

5.接收站利用率:現為103%,114年降低至87%。

(二)提升儲槽容積天數與安全存量天數:

1.考量因素:綜合考量進口中斷、船期延遲與颱風卸收延期等偶發性事件影響天數,及LNG物理特性與儲槽興建期程(需耗時約6-8年)。

2.「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自備儲槽容量」修正案:107年8月27日公告修正,增訂安全存量規定,並逐步提高儲槽容積天數與安全存量天數。

3.儲槽容積:現為15天,114年達20天,116年達24天。

4.安全存量:現為7天,114年達11天,116年達14天。

三、達成114年非核家園之目標

(一)德國、比利時及瑞士已分別宣示在111年、114年及123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法國及韓國等核電大國亦均已宣示將大幅減少核電使用,顯見非核及減核已是主要國家趨勢。

(二)日本雖以119年核電20%為目標,但核電重啟須經嚴格繁複程序,加上民意反彈,重啟並不順利,日本為核電技術輸出國,恢復核電有助於技術出口。

(三)繼續使用核電的除役成本、核災風險與核廢料處理問題,對我們不利。除役成本已由3,353億元(100年核定)大幅增加至4,728億元,且除役方式未定,核電除役成本將可能再增加。在台灣沒有地方願意提供核廢料之儲放,若持續使用核能,核災風險及核廢料必將由我們的下一代來承擔。

四、推動能源轉型可減少排碳及改善空污

(一)非核家園可減少排碳及改善空污

1.潔淨低碳能源發展:105年至114年發電配比朝低碳潔淨發電結構發展,再生能源由4.8%提升至20%,燃氣由32%提升至50%,燃煤由45%降至30%。

2.排碳降低:電力排放係數(每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預計可由105年0.53公斤降至114年0.394公斤,下降26%。

3.空污改善:台電公司電廠空污排放總量,將由106年約10萬公噸,降低至114年約6.5萬公噸,空污可改善35%。

(二)積極執行燃煤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1.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2.提升空污防制設備效能,確保去除氮氧化物能力:

(1)空污改善計畫:大潭電廠(1~6號機組)、台中電廠(1~4號機組)、台中電廠(5~10號機組)、興達電廠(1~2號機組)、大林電廠(5~6號機組)、南部電廠(1~4號機組)等。

(2)興建室內煤倉: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計畫。

3.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

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平均效率僅38%)。

(三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議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對全臺車站電扶梯進行盤點,研擬改善計畫,俾利提升旅客轉乘安全及便利性,並增進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61)

劉委員建議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對全臺車站電扶梯進行盤點,研擬改善計畫,俾利提升旅客轉乘安全及便利性,並增進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高雄新左營車站電扶梯經臺鐵局電梯小組及勞務承商共同檢測,受損項目為左右主鏈磨損、驅動輪不平衡、軸心不良、桁架變形等情,導致電扶梯由下往上單方向運行正常,反向運行則不穩定,針對上情該局刻正籌措經費,俟預算到位後進行發包,預計108年8月完成修復。另針對較年長者旅客、提重物者或老弱婦孺等上樓不便者,臺鐵局將由站方加強宣導旅客並協助其改搭電梯。

二、臺鐵局對於邇來發生電扶梯故障,造成旅客受傷事件,已成立專責採購及維修單位-電梯小組,並於107年6月底人員全數到位運作,後續將強化同仁對昇降設備之教育訓練並盤點全臺車站電扶梯現況,以有效督導並查核所委託之專業廠商及技術人員確實依作業程序實施各項維護保養作業,提升電扶梯服務品質。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推動國人申領「居住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82)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推動國人申領「居住證」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查國人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因無須在中國大陸設籍,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有立即註銷臺灣地區戶籍登記之問題。

二、政府一向鼓勵兩岸正常交流互動,尊重國人赴陸發展之自由,亦充分體諒往來兩岸生活、工作或求學之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面臨之不便及承受之壓力,故對於國人因經濟或生活便利而持有「居住證」,會予以寬容對待;惟在中國大陸對於申領「居住證」之相關風險未清楚說明前,例如申領者是否需就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資料及隱私是否遭陸方蒐集掌握、臺灣民眾加入中國大陸社會保險究屬負擔抑或保障、是否藉由「居住證」管錢管人,或以取消便利待遇、追稅等手段做為變相處罰等問題,政府基於保護國民之立場,仍須提醒國人在申領「居住證」前,應先停、看、聽,充分瞭解相關可能風險,避免因此使自身隱私或相關權益遭受損害。

三、為保障國人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有責任對於中國大陸推動「居住證」背後隱藏之政治意圖嚴加防範。為有效因應其統戰作為,降低對國家安全帶來之風險,陸委會將持續推動相關安全管理作為,並聽取朝野政黨、專家學者,以及在中國大陸長期居住之國人等意見,透過民調與座談等多元方式,廣泛徵詢各界建議,秉持「兼顧民眾權益、尋求社會共識」之原則,尋求最佳平衡點及最大公約數,在政策面及法制面建立更為完善之國家安全防線。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擴大內需及提振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1)

許委員就加強擴大內需及提振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美國與歐盟、中國大陸貿易衝突升溫,以及主要國家升息可能造成國際金融波動等風險,政府將持續掌握國際政經情勢變動對臺灣經濟之影響,並將落實推動發展內需各項工作,包括:

(一)提振國內投資: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投資面臨之課題,排除投資障礙,並推動鬆綁法規、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等,以提振國內投資,創造就業機會,進而帶動消費動能提升,創造內需之良性循環。

(二)推動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扶助具內需及在地化特色之創新產業,藉由聯結在地、全球與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提升投資動能;國發基金並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

(三)多元拉動內需:持續推動能源轉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有助內需發展之計畫,以擴大內需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本(107)年8月預測,本年我國出口將擴增6.39%,呈現溫和成長。為提振出口,經濟部將推動全方位之經貿關係,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界需求,扶植具發展潛力之產業出口,每年辦理逾200項拓銷活動,並擬具多元出口拓銷策略及具體措施,例如密集籌組海外展團拓銷、廣邀投資來臺採購與觀展、布建海外行銷通路、運用跨境電商拓展,以及臺灣精品體驗推廣等措施;另亦藉由市場資訊提供、國際行銷人才培育、貿易金融支援及國際行銷諮詢輔導等面向,協助廠商建構出口能量。此外,透過經濟部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共121處駐外據點,蒐集、研析當地市場及產業與競爭力情報,貼近並深入瞭解出口市場需求,積極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俾持續提升我整體出口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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