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1分至12時26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1分
10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59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3分、2時31分至6時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廖國棟Sufin.Siluko 黃昭順 鄭寶清 曾銘宗 陳亭妃 林麗蟬 郭正亮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吳志揚 陳宜民 林岱樺 邱議瑩 吳焜裕 陳曼麗 王榮璋 柯建銘 吳玉琴 洪宗熠 林昶佐 賴瑞隆 尤美女 吳琪銘 許智傑 許淑華 陳 瑩 張廖萬堅 李彥秀 李昆澤 蕭美琴 段宜康 蘇巧慧 吳思瑤 李麗芬 余宛如 林靜儀 李俊俋 鍾孔炤 蔣絜安 羅致政 管碧玲 趙天麟 黃國書 蘇震清 蔡培慧 鄭運鵬 陳雪生 邱泰源 張宏陸 蔡易餘 蔡適應 何欣純 林德福 施義芳 蘇治芬 黃秀芳 周春米 蔡其昌 蘇嘉全 高金素梅 鍾佳濱 趙正宇 洪慈庸 陳素月 蔣乃辛 顏寬恒 孔文吉 楊 曜 賴士葆 盧秀燕 高志鵬 江永昌 呂孫綾 王育敏 葉宜津 李鴻鈞 吳秉叡 羅明才 許毓仁 黃國昌 王惠美 劉建國 費鴻泰 陳歐珀 陳賴素美 陳怡潔 邱志偉 徐永明 王金平 劉世芳 呂玉玲 王定宇 徐志榮 林為洲 姚文智 馬文君 陳超明 周陳秀霞 楊鎮浯 林淑芬 陳學聖 江啟臣 蔣萬安 林俊憲 黃偉哲 陳明文 莊瑞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陳其邁 張麗善 劉櫂豪 徐榛蔚
委員請假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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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賴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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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施俊吉(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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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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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吳釗燮(上午11時30分至中午請假,由徐次長斯儉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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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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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蘇建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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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葉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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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蔡清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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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沈榮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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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吳宏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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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許銘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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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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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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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長 |
陳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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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吳新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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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萬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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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張景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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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吳政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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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鄧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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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唐 鳳(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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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羅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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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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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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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陳其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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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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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明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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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聰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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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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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邱國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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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謝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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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澤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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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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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永得(請假,由楊副主任委員長鎮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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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英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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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美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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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
詹婷怡(請假,由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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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出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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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施能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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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李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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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煌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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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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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Kolas Yota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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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10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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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 |
賴清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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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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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Kolas Yota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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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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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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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明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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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煌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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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夷將‧拔路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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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永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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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英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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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國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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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吳釗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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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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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吳新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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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邱國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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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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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沈榮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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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林聰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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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美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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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美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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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內政組:10月16日上午9時至11時59分 外交及國防組:10月16日下午2時31分至3時3分 經濟組:10月16日下午3時10分至6時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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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0月12日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1分至12時26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1分、10月16日上午9時至11時5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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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0月16日下午1時50分至1時53分、2時31分至6時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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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0月12日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1分至12時26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1分、10月16日上午9時至11時5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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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0月16日下午1時50分至1時53分、2時31分至6時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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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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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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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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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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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40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7人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1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2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0人擬具「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電影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人權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7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王金平等36人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25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海軍司令部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籌獲新型兩棲船塢運輸艦─第二階段原型艦籌建」預算凍結1,000萬元等35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5萬元等7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十九、(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資通電軍指揮部「捷系專案」預算凍結1,000萬元等6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六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四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六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積極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提振民間投資動能,並提出長遠人力資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人才供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資本市場改革,重振服務業競爭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長照服務必須有更突破性的眼光和設計,建立更多元、全面、好用的照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政府機關應就加強向國人宣導濫用藥品的危害性等措施,加強與地方政府結合藥師共同舉辦用藥宣導講座,定期向國人報告藥品成分臨床使用建議,亦針對藥品的成分、用藥方式及來源是否清楚標示做好把關,使國人濫用習慣降低,以強化國人的用藥知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加強腸病毒防疫宣導及督促校園與相關單位確實處置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加強登革熱疑似病例疫情調查等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瓦斯鋼瓶開關閥漏氣案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亞培原味安素等6項產品有質地一致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0823豪雨及後續西南氣流帶來雨量,對臺南沿海養殖業造成不小衝擊,台南七股、北門瀉湖養殖的牡蠣及文蛤,因為海水鹽分降低,死亡率上升,致該牡蠣及文蛤的災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於河川公地從事農業耕種的農民,其申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及中小企業導入智慧生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摩擦要求行政院加速調整產業結構與布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標線防滑係數不夠,對於改善道路標線安全,主管機關必須採統一管理或相同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解決水果低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確保穩定供電、電價調整、再生能源推動情形及改善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在面對「後G7時代」之全球政經變動局勢,應與時俱進,重塑新國際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對進口汽車及零組件展開232條款國家安全調查之政府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行政院重新考慮在今年實施強制節電措施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檢討研修「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建立社區精神醫療網絡及加強落實兩性情感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開放警消人員籌組工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日前「凱米」颱風致國道三號「長治交流道」下方積水嚴重,據統計淹水主因在於排水系統無法有效及時排出,進而造成災情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暑假期間青少年接觸毒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中油公司澎湖湖西油庫漏油事件,導致當地地下水苯含量超標,建請政府應做出完整調查與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政府推行太陽能發電,致沿海養殖用地之地價及租金升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鑒於106、107年由印尼進口虱目魚衝擊臺灣虱目魚產銷,就如何維持臺灣虱目魚產銷價格平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就「0823豪雨淹水20至50公分的受災戶分級處理,酌予補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移動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落實非核家園、改善空污及穩定供電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關渡大橋耐震補強工程須儘速完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協助改善桃園機場員工需搭乘巡迴巴士到貨運站騎機車通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水井納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研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投入經費購置冷氣空調之妥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行政院應盡速研議修改相關法規,要求未來大貨(客)車之靠行契約均應送至監理站核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離岸風電遴選及競價及離岸風電國產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世界盃足球賽網路收看消費者補償及提升轉播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桃園大潭藻礁生態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臉書(Facebook)日前宣布於新加坡打造亞洲首座資料中心,提醒政府應解決產業「五缺」,以提振民間投資,否則未來臺灣將更難在吸引外資中脫穎而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確保穩定供電及供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為洲,針對國道1號湖口交流道車流量日益增大,長期交通擁塞,促使附近居民苦不堪言,主因於匝道為簡單鑽石型不敷使用,加上匝道儀控車流回堵,導致湖口交流道擁塞,尖峰小時約有8,000到1萬的車流量。為有效解決塞車之苦,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並通過開放湖口服務區出高速公路,及重新設計湖口交流道,讓民眾免於每日陷入交通大打結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鑒於今年七月初美國正式宣布對原產地為中國之818項產品加徵25%關稅開始,美國和中國貿易戰正式開打。由於我國與美國、中國均有密切的貿易往來,美中兩國之貿易戰勢必嚴重影響我國產業發展,日前工具機業示警今年一月至七月中國產製工具機銷台灣金額近1.02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大增125%,光是今年七月從中國進口工具機3,751萬餘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482.61%,我國政府應嚴防其他國家企業為逃避被美國加徵25%關稅,改從中國進口工具機整機再從臺灣轉口銷往美國,以維護我國產業之利益。而工具機情況應僅是冰山一角,因目前看來中美貿易戰短期內無落幕跡象,爰此就中美貿易戰臺灣政府有何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針對最近幾年民眾對警察人員好感度大有進步,但有些方面仍須加以調整、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界經濟論壇(WEF)在其2015年的經典研究報告「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中,論及顛覆性創新科技如何衝擊金融服務,指出最先受衝擊的是銀行業,而衝擊影響最大的是保險業。銀行業在支付、存貸等業務產生「無現金世界」、「新興支付」、「替代管道」、「通路偏好轉移」等衝擊,果不其然,這些衝擊對銀行業都在進行中。純網壽保開放設立,短期內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更何況,目前金融消費者評議案件中,最大比例和件數都是壽險糾紛,要求真人「親晤親簽」詳盡告知義務,都還有如此嚴重問題,除非創新科技能徹底解決保險業務員與保戶的道德風險痛點,否則,純網壽保難有開放申設機會。至於純網產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可比純網壽保先開放,但也不急於現在就跟進;可行之道,應是鼓勵保險科技逐項創新,最後水到渠成,再談開放純網保。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台灣社會產生人才嚴重不足窘境的原因,主要在於「教育政策」與「經濟發展」有長期脫節的現象,以致缺少「人力規劃」與「產學合作」的有效方案,進而造成了人力「供需失調」與「學用落差」的問題。其間各個層面的問題環環相扣,分析主要的癥結在於教育與經濟未能緊密連結是最為關鍵的因素,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從源頭加以解決,否則缺少人才的難題,將會是台灣揮之不去的惡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觀塘天然氣接收站的環評因環委退席抗議和拒絕出席而兩度流會,行政院長賴清德提出「條件說」,稱只要觀塘接收站順利興建且發電充裕,他同意經濟部重新評估深澳電廠「停建」的可能性。目前的癥結,並不是能否停建深澳電廠以換取觀塘接收站過關,建請行政院重新務實調整「二○二五非核家園」政策,視各部門的執行能力、各地的空汙狀況、台灣環境的承受力,重新作出檢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灣毒品氾濫程度日益嚴重,從近年警方街頭攔查,動輒即可截獲持毒,以及海關、海巡、調查局緝獲多件邊境走私大批毒品案件來看,若說台灣隱藏的毒品供需市場已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並不為過,建請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主管機關必須有效切斷其供應鏈,更應考量加重刑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行政院長賴清德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若觀塘天然氣接收站案環評能通過並順利興建,政院就能同意經濟部重新評估深澳電廠停止興建的可能性。此宣示堪稱是政府能源政策的一大轉變,但同時也暴露其能源政策的重大缺陷,這很可能成為政府能源政策破產的開始。賴清德的「觀塘換深澳」,其實換來換去都是火電增加、生態與環境的破壞,政府讓台灣只能在幾個惡劣政策間作選擇,民眾也對其惡果越來越「有感」,這也是其能源政策破產的開始。為台灣未來計,建請行政院盡速專業、務實地檢討,拿掉因無知、恐懼而產生的非核理念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中央政府10餘年來連續舉債,今明兩年財政收支短絀將大幅擴大,在國際競爭力評比中「政府債務」表現落後,已惡化我國整體競爭力,本院預算中心要求行政院應注意財政紀律。我們同意立法院的觀點,行政院應負責任地注意債務管理,除可免除行政失能外,也可避免遭外界評為「債務失德」。財政學者早已指出,這兩年蔡政府債務比標榜「零增加」,其實是靠將大量負債滾入「自償性負債」,不必納入法定負債餘額計算的結果,這種「債務幻覺」有如公共債務的「鴉片煙」,雖然產生漂亮數據,但債務遲早要償還,「債務失德」問題其實更為嚴重,建請行政院必須重視此問題,深入探討並設法匡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近期包括國際油價等原物料價格上漲或波動幅度擴大,主要原因是貿易戰和地緣政治風險的升溫。根據主計總處最新發布統計,今年前九月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1.66%,雖低於我央行關注的2%水準,主計總處也認為目前物價仍屬溫和平穩,但從近期國內外的經濟情勢來看,原物料價格波動的風險有升高的趨勢,建請行政院必須謹慎應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花蓮縣前縣長傅萁被判刑定讞而解職後,行政院派了與花蓮縣並無淵源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代理,雖然蔡代縣長誓言創造百日維新,執政黨秘書長洪耀福也強調蔡是「正派縣長」,但由於與其他縣市代理縣市長的派代方式,明顯存有落差,代理法制的合宜性仍受爭議。基於制度面的考量,建構更合宜的法制,實有必要。蔡代理縣長是法律人,當更重視法制的健全與進步,因此,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在蔡代理縣長能在任滿,重返中央政府後,就地方制度的縣市長代理制度,主動提出改革建議,使之更見合宜,也當必能彰顯百日代理之功,但畢竟派任權在行政院,或許可考量在地的可行性,避免黨爭伐異、落人口實選舉考量等,引起無謂的爭議和忖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國聯準會(Fed)持續進行量化寬鬆(QE)政策的退場,而近來部分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呈現大幅貶值的現象,加上中美貿易戰爭的緊繃,實在令人擔心明年世界的經濟成長與金融穩定。目前全球資金仍然充沛、股市仍屬高點,但是仍然要小心明年下半年至後年第1季,有可能會發生新興市場的經濟危機與全球金融風暴。而台灣有可能在第二階段受到影響,包括外資流出、經濟成長下降與是否升息的考驗。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主管機關應積極加大台商投資台灣實體經濟、強化金融安全網與檢討貨幣利率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有鑒於賴清德院長就任以來致力解決企業「五缺」的問題,對於產業類別、規模大小、到投資需求都不盡相同的台商返鄉企業,中央政府解決「缺土地」的問題,應該還有更積極的角色要扮演。雖然政府長期以來設置成立工業區、科學園區或其他型態的園區,但由於中央的主管機關各自為政,而地方行政首長也因為基於地方產業條件和自己的經濟願景擘劃,「缺土地」的問題一直都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即便爭取到工業區或園區的設立,還是必須面對曠日費時的土地徵收和環評審查程序,聯外道路的基礎配套設施是否足夠。缺乏中央政府的全觀視野規劃和資源合理配置,工業區或園區的設置就不會考慮到產業鏈的群聚效益,以及預留未來擴廠的空間,或廠商沒有進駐意願的現有廠區要如何退場,這些都是行政院計劃於民國111年前釋出1,470公頃產業用地時,所必須思考的重大課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大法官第745號釋憲文宣告,我國所得稅法未准許薪資所得者得以核實減除必要成本與費用為違憲,並要求財政部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財政部迄未決定修法方案,但按財政部新上任蘇建榮部長日前的談話,似乎有意縮小有關扣除額的改革範圍,暫不考慮擴增新的扣除項目,只針對違憲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薪扣)做調整。大法官的解釋,財政部不能不從。建請財政部在兼顧遵守釋憲意旨及租稅設計原則,最好的做法是,一方面維持薪扣的名目與金額不變,另一方面則修法准予薪資所得者某些法定項目的核實(可個別定額設限)或定率(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二擇一的必要成本扣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全國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權益應予保障;對於「約聘僱人員一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修改「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五條,增列「八十四年以前已任職之聘僱人員離職時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除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得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之給與標準發放」等,應將約聘僱人員比照一般勞工享有勞基法的保障,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退休金。鑒於勞動基準法第一條明白揭示:「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現實狀況中,國防部及部分公務機關所屬約聘僱人員,退休時均適用勞基法計算退休所得,但多數公務機關卻將渠等排除在外,形成「一國兩制」,試問其公平公理何在?我國除軍公教人員外,一般勞工皆有勞基法保障,甚至連外勞也可適用,唯獨政府約聘僱人員無任何法律保障,境遇連外勞都不如。目前約聘僱人員離退所得,遠比各機關學校工友、技工退休所得差距甚大,形成做的更多領的更少的奇怪現象。然聘僱人員既已適用勞退條例,為何不更加健全該等人員的退撫保障。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銓敘部於一個月之內修訂「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五條增列「八十四年以前已任職之聘僱人員離職時,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除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得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之給與標準發放。」俾使約聘僱人員一體適用勞基法之實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月12日:由委員張廖萬堅、陳瑩、顏寬恒、江永昌、林靜儀、黃昭順、蘇震清、張宏陸、柯建銘、張麗善、何欣純、李麗芬、劉建國、王惠美質詢。
10月16日:內政組由委員孔文吉、蔣絜安、吳玉琴、徐永明、尤美女、趙正宇、陳明文、王定宇、徐志榮、陳超明、林麗蟬、姚文智、楊鎮浯、林淑芬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許毓仁、楊曜、林麗蟬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黃偉哲、陳歐珀、鄭寶清、蔣乃辛、林德福、陳賴素美、莊瑞雄、呂玉玲、洪宗熠、許毓仁、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志偉、許智傑、徐志榮、吳琪銘、陳亭妃、柯志恩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經濟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臨時提案,鑒於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目前僅直升機停機坪有設置夜間照明設施,使得蘭嶼、綠島地區居民若發生緊急事故,僅能依靠直升機運輸。然內政部空勤總隊黑鷹直升機於今年2月5日於蘭嶼執行傷患後送勤務時,起飛後不久墜落蘭嶼外海,機上6人失蹤,再次凸顯蘭嶼、綠島機場有必要設置夜間照明設備,提供離島居民更便利、安全的交通運輸,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就臺東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設置夜間導航設施擬具相關規劃,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吸毒人口年齡層逐年降低,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查獲人數中,已有一成左右為未滿18歲之青少年,顯見兒童及青少年毒品濫用及成癮問題亟待解決。惟藥癮戒治所費不貲,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者恐無力負擔,致渠等不斷沈溺於藥癮之淵藪,卻無經濟條件得以接受藥癮戒治。爰建請行政院籌謀以全民健康保險外之公務預算(基金)補助符合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等資格者,接受藥癮戒治所需之費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自今年1月起加薪3%,而勞動部亦宣布,基本工資將連續3年調漲,自明年起調升5%,月薪從現行的2萬2,000元調高至2萬3,100元,時薪從140元調至150元。雖然政府部會多次對外表示,下半年景氣可以「樂觀期待」,然而民眾對於景氣成長及實質加薪卻毫無所感。根據主計總處10月份所公布的最新資料,自8月份宣布調漲薪資開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CPI)已連2個月上漲,9月份更較上月漲0.17%,較去年同月漲1.72%,1至9月平均,亦較上年同期漲1.66%。且七大類別中,以月增率分析,民生必需的食物類漲1.85%最多,係因蔬菜及水果價格分別上漲19.80%及2.69%,蛋類價格亦漲6.39%所致。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就加薪與物價上漲之連動,導致實質薪資不升反降之現象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且檢討現有平抑物價機制,特別是穩定民生必需品部分,以避免民眾未受加薪之利,反先受物價上漲之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查近年通用設計概念融入高齡服務空間建置已成為趨勢,不過觀察國內,除了老人安養中心和高齡醫學中心等明確服務老年人的機構或單位以外,其他老年人常前往的環境,如一般醫院、輔具和醫療用品店等空間服務,針對老年人行為能力輿身體狀況可能考量得不夠完善。再者,有鑑於政府頒布長照2.0政策,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模式,陸續新增許多長照據點,但這些空間是否符合老年人需要尚有疑慮,實有改善與調整之需。同時高齡服務空間優化,時常伴隨經費有限的困境。因此,為求擴大長照推廣及落實效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儘速進行友善高齡服務空間的適合單位與檢核重點之資料蒐集,及完成一份友善高齡服務空間之檢核表。同時以前述檢核表提供受檢單位在檢核後,可依檢核表上不同項目的成本與效益多寡,就其現有經費進行優先改善計畫的擬定,以加速友善高齡環境的落實,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根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4年因路面鬆軟、突出、坑洞造成的受傷人數達到2,583人,平均每天就有7人因為路面不平出車禍。各地方政府推出路平專案,然而台灣道路卻仍然顛簸,究其原因,各主事單位有各司其政導致市區道路四處補釘、凹凸不平,因此,如何將各事業管線整合,共同管理,各單位應積極檢討。爰建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應建立全國道面管理系統,並將各道路之瓦斯、水、電、電信及有線電視等管線,全面以共同管線管理,建置完整圖說,未來倘單一管線開挖,應全面性以路段為基礎,邀集各管線使用單位檢視協同維護之必要性,以減少修補次數,維護交通道路安全,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