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員 會 紀 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2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5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黃國昌 林德福 李俊俋 鍾孔炤 許智傑 周春米 林為洲 尤美女 段宜康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呂玉玲 陳曼麗 孔文吉 羅明才 何欣純 蔣乃辛 蔣萬安 陳賴素美
李彥秀 曾銘宗
委員列席10人
請假委員:許毓仁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
司法院秘書長 呂太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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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政務次長 施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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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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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專門委員 張嘉卄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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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 黃淑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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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黃惠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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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曾惠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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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鄧可容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志揚、黃國昌、林德福、李俊俋、鍾孔炤、許智傑、周春米、李彥秀、蔣萬安、曾銘宗、林為洲、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段宜康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詢答及大體討論完畢。
二、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主席:現在由於人數不足,我們稍後再進行上次會議議事錄的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琪銘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案。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一、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琪銘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案;五、處理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等共2案。我們採綜合詢答,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發言時間為5分鐘
請提案人吳委員琪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姚委員文智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姚委員不在場。
請考試院李秘書長報告。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能夠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業務概況,深感榮幸,同時也十二萬分感謝貴院委員對本院所提各項施政、預算與法律案審議的支持與指教,謹在此先致上崇高的敬意。
本院第12屆服務團隊在伍院長領導下,以及歷屆所奠定堅實根基上,秉持著與時俱進之理念,積極推動切合時代脈動之文官體制,精進國家考試、任用、培訓及退撫制度,為優化文官素質、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促進國家永續發展而努力。104年2月5日本院通過第12屆施政綱領,作為本院施政方針,並研提「考試院第12屆施政綱領之行動方案」及「考試院第12屆公務人力再造策略方案」,業經104年8月13日院會討論通過,期以有效落實施政綱領。謹將本院本(107)年度立法計畫、重要業務之執行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考試院暨所屬機關107年度立法計畫辦理情形
為肆應社經環境變遷及配合業務需求,本院暨所屬機關歷年均訂定年度立法計畫,以適時檢討主管法規,本年度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計法律8種,法規命令31種、行政規則7種,總計46種。復為加強立法計畫辦理進度之追蹤管制,每半年召開檢討會議,考核績效,並因應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各項部會報院法規進度與時程。
目前本院亟須貴院優先審議之法案,計有8項: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七、公務人員退休法(廢止);八、公務人員撫卹法(廢止)。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貳、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一、落實人權保障,促進性別平等實現
為落實人權及性別平等保障,本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及本院暨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均定期召開會議,分別檢視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及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推動成果;責成所屬部會,配合相關人權公約檢視主管法規及訂定年度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計畫,將性別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推動。本院將賡續督促所屬部會,積極檢討職掌相關事項,並加強推動工作,將人權與性別平等之觀念,根植於全體公務人員,並內化為文官制度之基本價值。
二、研訂年金退休改革子法,落實既定政策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公布施行,業已訂定相關子法,包括退撫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等規定,並與退撫法同步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另研修退撫條例施行細則,除少數條文自本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多數條文自106年8月11日起施行,以完善公(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之配套法制,並妥慎規劃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之重行審定作業,以利年金改革方案之順利推動。
三、調整地方機關關鍵性職務列等(等階),以應實需
基於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係地方自治業務推動之重要職務,且經行政院確認財政無虞,以及該等職務於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調整後,職責繁重程度不亞於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其列等有調整之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爰經本院審議通過調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及科長層級主管等職務之列等(等階),並自本年7月16日施行。
四、研修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本院前於101年10月18日將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修法程序;茲為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獎優輔劣之功能,並強化法律保留等原則,銓敘部業就考績法重新檢討並函報本院,期間並依貴委員會決議,於本年6月19日至26日辦理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4場次考績法研修公聽會,案經本院召開7次審查會審查完竣,並於本年9月25日函請貴院審議。
五、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以應社經環境變遷
本院前研訂公務人員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草案,立法政策並以該草案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經於101年3月27日會銜行政院將基準法草案函請貴院審議,惟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因服務法自28年制定公布至今,多數條文均未曾檢討,鑒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權利與行為義務應配合通盤檢討,復考量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之期程難以掌控,本院將適時研修服務法相關規定函請貴院審議,俾使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更臻周妥合宜。
六、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適度規範任用權益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貴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案之決議等,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檢討簡任、委任公務人員任命規定;增訂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機關首長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以及原依蒙藏任用條例銓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繼續任用之相關規定。上開修正草案業於本年6月1日函請貴院審議。
七、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應時代脈動
為因應家庭照顧需求,並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之衡平性,以及婚假及喪假運用之彈性,檢討研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條文,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祖父母死亡核給之喪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10日,並增訂喪假請畢期限之但書規定;另將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本院於本年7月31日會銜行政院,該院於同年10月8日函復,惟有部分不同意見,將儘速循程序提報院會審議。
八、研修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落實專業訓練
為落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專業訓練規定之立法精神,經檢討該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取得較高級別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專業訓練規定,修正國外學歷採認規定,增列取得師(二)級以上醫事人員任用資格相關訓練時數及修習學分之年限,於本年6月26日由銓部會同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
九、研修改任換轉任法官提敘等規定,以維權益衡平
為期法官提俸級事項有明確依據可資依循,並維持轉任人員間俸級權益之衡平性,以及為保障法官法施行前後,曾經銓審定有案之行政人員再任法官之俸級權益及法官晉權益之衡平性,修正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俸級認定辦法第2條,以及現職法官改任換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業於本年6月20日經本院、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並函送貴院查照。
十、研修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保障退離權益
考量聘僱人員退離給與尚無年金保障,為健全其退離權益,並落實政府建構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明定聘僱人員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規定;該辦法名稱並配合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業於本年8月28日經本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並函送貴院查照。
十一、賡續檢討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健全考用配合
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考選優秀人才從事治安維護工作,自100年開始實施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雙軌制,惟實施以來,外界就雙軌制警察人員初任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錄取率懸殊等問題迭有質疑。復監察院105年9月10日函送調查報告,咸認警察人員進用改採雙軌考試分流制度,引發社會爭議,有悖國家考試公平原則,究從制度面如何兼顧該項考試之專業性及公平性等情調查報告研處見復。
考選部爰修正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之應考資格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應試科目,以符合警察人員初任考試雙軌分流設計之原則、回應用人機關需求及維護應考人權益。另本院分別於105年11月9日、106年3月7日、8月14日及107年2月5日函復監察院警察特考雙軌制爭議調查報告之研處情形。因警察人員工作性質特殊,本院將依權責賡續就警察人員考試所涉制度性與結構性變革部分,督促考選部積極與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以研議解決方案。
十二、檢討公職專技類科考試,滿足機關專業技能需求
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11屆第261次會議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新增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11類科,並自103年開始實施。惟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制度為考選制度重大革新,爰併予作成實施3年後應檢討成效,並就是否發揮原定效益決定續辦與否之決議。以公職專技人員類科考試已辦理3年,考選部乃根據前開決議提報本院檢討報告,並建議部分類科賡續辦理或不再辦理、考試方式一致化調整改進,以及檢討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等,案經106年7月27日本院第12屆第147次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嗣於同年11月2日、本年2月22日及5月9日召開審查會,審查完竣,決議請考選部會同銓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組成專案小組,檢討現有政府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道,並研議最適切之選才、任用、待遇、陞遷、留才等整體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相關法制作業建議案。
十三、檢討專技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精進考試制度
專技人員考試減免應試科目制度,緣自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之授權規定,復於相關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明定免試之資格。其建制考量係部分專技人員考試與同等級公務人員考試,除應考資格大抵相同外,其應試科目核心評量要素亦大體相近,如通過同等級公務人員考試,並具一定期間之實務工作歷練,其所具備之專業素質與執業能力,當可推論肯認無虞。茲免試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制度,公平性及合理性迭遭外界批評,且對於政府留用技術人才易滋不利影響,為期精進考試制度,考選部乃提報專技人員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制度檢討報告,案經本年1月18日本院第12屆第172次會議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嗣於本年5月10日審查完竣,決議將與職業主管機關及職業團體獲致共識廢止全部科目免試規定之類科,由考選部擬具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報請本院審議。
十四、持續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
持續提升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與訓練合格證書製發效率、加強證(明)書改註補發便民工作、應用資訊科技維護系統安全、嚴密證書檔案資料管理,以及強化線上申辦作業等。本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系統已完成改版升級,業於106年5月份上線,更精進證書業務、提升服務品質。另為照顧弱勢族群,對於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以及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准予免繳考試及格證書費。
十五、修正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保障領受權益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自93年1月1日施行迄今,期間歷經6次修正。本次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同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重點包含明定「意外」之意涵;刪除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斟酌發給受傷慰問金之規定,避免各機關學校對於相同程度受傷情形,經斟酌財政狀況後發給不同額度慰問金;明定遺族領受慰問金之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公務人員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等相關規定;修正慰問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法律依據。本修正草案經提本年5月10日本院第12屆第186次會議決議通過,嗣經本院及行政院於同年6月27日會銜修正發布,並函請貴院查照。
、未來工作重點
一、推動重要法案,有效整建人事法制
(一)全面實施公保年金,落實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
繼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提供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老年生活之基本保障後,104年6月17日公保法修正,將公教人員保險年金擴及其他「無月退休給與且無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至於其他公保被保險人,則須配合公教人員合理退休所得相關退休法案之改革進程,逐步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茲以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公保法修正草案前經本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5月11日函請貴院審議,俟該法案修正通過後,即可完成整體公保年金化事宜。
(二)研訂政務人員法制,完備其人事法制體系
為期政務人員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與俸給等事項,有完整周妥之法律規範,本院將持續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草案完成立法,以完備政務人員人事法制體系。
(三)推動基準法完成立法,確立文官法制共同基準
為統攝全盤人事法規、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利、確立共同適用之規定及建立文官人事法制共同基準,本院將持續推動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以建構符合當前多元、高度競爭與國際趨勢之文官體制。
二、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才選拔改革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法律專業人員之學、考、訓、用等事項,獲致多項決議,內容涉及司法院、行政院及本院權責,目前已由三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作為相關改革議題討論平臺,就整體規劃作通盤考量。本年5月4日召開第一次協調會議,除確認協調會議議程規劃草案等,並就本院擬具之「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架構草案」進行討論。同年6月15日在本院召開第二次協調會議,就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適用範圍、具體構想等進行討論,未來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將整合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考試,並於法律專業考試及格,完成實務歷練之程序後,由應考人各依志趣報考律師、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等職域分流考試,本院將配合研修律師、司法官及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另第三次、第四次協調會議分別於本年7月13日、8月8日召開,就司法官學院實習地點,應包括但不限於法院、檢察署及政府機關,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通過考試之後,實施1年實務機構為主之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等議題賡續討論;第五次會議預定於本年11月2日召開,本院將基於維護與貫徹本院憲定職掌及各院權責相互尊重之立場,與行政、司法兩院共同努力。
三、檢討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與應試科目,提升選才效能
本院第12屆施政綱領重點工作之一,即通盤檢討整併職組職系,並要求檢討國家考試類科與科目、精進考試方法與技術及提升選才效能。考選部鑑於高普考試各類科專業科目歷年變動程度不高,各類科列考科目不乏不合時宜或內容相互重疊;復因列考科目過多,稀釋各科目評量人才效能,不利於人才之篩選,爰以各類科核心職能為準據,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減列2科,普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減列1科,並於106年5月3日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送本院審議。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同年6月1日與8日召開2次審查會,以其與職組職系密切關聯,將俟銓部職組職系整併案有初步結論後,再賡續審查。
四、修正專技人員相關考試法規,引進國際專業人才
為確保我國專技考試及格人員具備國際競爭優勢,同時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入境工作,以提升國內專技人員專業能力,考選部研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修正草案,案經本年6月28日本院第12屆第193次會議決議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嗣於同年7月12日審查完竣,決議明定外國人得依該法應考,對於領有外國專技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則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得依其執業經歷與我國國民同就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予以減免;同時合理放寬專技人員考試之作答語文,以吸引外國人及華僑應考並取得執業資格。全案業於同年8月20日函請貴院審議。
另配合職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展開建築師執業資格國際相互認許之談判工作需求,本院目前業就考選部所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除改革全部科目免試制度外,針對國際相互認許下外國建築師來臺應考之方式,將參考相關國家作法檢討,以利我國與外國在平等互惠之基礎上進行專業人才交流。
五、建構多元取才法制,活化政府人力資源
為落實政務、常務及契約用人之三元管理法制體系,建立政府彈性用人管道,將就現行約僱、聘用人員及聘任人員之進用、資格、薪資、考核、保險及退休等相關權益義務事項,研議規劃相關法制,以建構多元取才管道。
六、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絡機關彈性用人
為因應國家發展趨勢及當前各機關用人需求,就 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進行簡化公務人員職務分類,並合理增加人員調動彈性,以利現有專業人力藉由不同專業領域之職務歷練,提升個人通才能力,俾有效運用公務人力資源,強化國家競爭力。
七、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應機關人員實需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於91年1月30日制定公布,102年12月11日修正部分條文。考量有關全時進修期間之規定,施行迄今已逾16年,歷經時空環境變遷,相較於本法立法之初,進修碩、博士學位者已更加普遍,且實務上迭有機關建議適度延長進修期間,以應機關及進修人員實需。為期兼顧公務人員進修權益及機關用人需求,爰擬適度放寬經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及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公務人員之進修期間,並增訂得分次核准(申請)之規定,以達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之雙贏局面。
八、研修基金管(監)理組織型態等,提升收益績效
參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第二分組報告及貴院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附帶決議,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監理機關組織型態等修法事宜,目前本院已完成退撫基金管理條例、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及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退撫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會銜中,俟該院同意後,3項修正法案將併送貴院審議,於完成修法後,將配合研修相關子法,強化退撫基金管理、監理機制,提升基金收益績效,保障退休軍公教人員之生活。
肆、結語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本院業已訂定相關子法,包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等規定,並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同步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且函送貴院。
另本院業函請貴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項法案,以及配合本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將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事項合併,原該2法不再適用,應予廢止,以上合計8項法案,懇請貴院委員支持與協助,期能儘速優先完成審議,俾據建構優質之文官制度,以精進政府施政效能。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李秘書長的報告,請考選部蔡部長一併就法案提出報告。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大院各位委員一直以來對考選部業務的支持與鼓勵,考選部承擔舉辦國家考試的任務,每年我們舉辦專技人員考試大約有96種、公務人員考試合計超過600種,我們一年分配於19次的考試中來完成專技人員、公務人員考試的任務,基於時間的關係,細節部分就不再說明,僅簡要報告,我們除了舉辦國家考試的任務之外,我們一直審慎研議檢討各種考試制度,其中對於專技人員考試我們希望能與時俱進的推動並與世界接軌,也能為國家及人民辦理合宜專技人員取才的各種考試方式,在公務人員部分,我們希望能不斷的配合國家組織結構與人才任用的需求對於各種公務人員取才的考試方式、錄取標準加以審慎研議,特別要向大院報告的是我們過去一年以來最重要的階段性成果就是全力推動國家考試e化精進措施,所以我們現在對於每次國家考試的入場證以及考試完畢結果的通知,現在已經全面採取e化的寄送方式,並且已經穩定上線,今年最大的考驗就是多達近90,000人的高普考試,在放榜之後3小時之內,我們全數以e-mail寄送考生成績通知書,考生也可以在考完試之後一年內隨時上我們的試務系統查閱他每次考試的成績,我們還持續研發app等更有利於應考人使用的各項措施,未來我們還是一樣精進檢討公務人員考試之外,我們更細緻的希望能夠檢討專技人員合宜的考試制度,檢討過去運作有一定的成果,但已經必須面臨革新的專技人員考試的免試制度,此外我們也希望能夠配合AI的發展,展開國家考試AI化的可能性,這些措施都還在研議當中,同時還研議電腦化測驗模式的多元化,以上是有關於考選部的業務報告部分。
其次,有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的修正案部分是應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後的需求,將原來法律條文中所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的字眼改為「海洋委員會」。至於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部分,現有的條文就是在促成我國與外國在專技人員領域的交流部分設有極大的限制,為了活絡與國外合宜的交流往來,本於平等互惠的原則,所以我們在考試院提案修正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除了還是堅持在平等互惠之下與國外發展推動雙方應考及以考試方式取得執業資格前提的互惠措施之外也希望能正式明文規定我國的專技人員考試能對外國人開放,希望這部分能夠審慎的和國際接軌,謝謝。
主席:謝謝蔡部長。我們現在先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請銓部周部長報告。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首先感謝各位委員歷來對銓部(以下簡稱本部)各項法案之支持與協助。謹將本部暨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當前重要業務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當前業務概況
一、詳慎研議人事法制,建構優質文官制度
(一)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精進完善任用法制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及106年10月11日大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案決議,以及檢討公務人員任命規定,本部爰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相關規定,已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於本(107)年6月1日由考試院函請大院審議。
(二)研修考績相關法制,落實考績覈實考評
為配合大院就本部本年預算有關決議,且落實公務人員績效管考,發揮考績積極功能,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配合懲戒法修正施行,本部研擬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本年2月13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召開7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提本年9月20日考試院院會討論通過,同年月25日函送大院審議。
(三)研修政務人員退撫法制,延攬優秀政務人才
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除少數條文配合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時程自本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多數條文業自106年8月11日起施行。爰為落實退撫條例相關規定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本部已研修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業於本年3月21日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四)完善退撫法規,健全合理退撫制度
因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於本年7月1日全面施行,本部業配合訂定退撫法相關子法,包括退撫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等規定,並已與退撫法同步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
(五)研修醫事人員任用規範,提升專業知能要求
為落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專業訓練規定之立法精神,本部檢討研修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取得較高級別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專業訓練規定,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於本年6月26日由本部及衛生福利部會同修正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六)研修法官法子法,完善法官、檢察官俸給制度
為期律師、教育及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檢察官俸級核之法規依據更臻明確,並將相關實務作法提升至法規位階,本部檢討研修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俸級認定辦法及現職法官改任換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辦法相關規定,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於本年6月30日由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七)修正慰問金發給辦法,擴大執行職務認定範圍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等規定業明定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爰配合修正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名稱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相關條文文字,經考試院審議後,於本年6月27日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並函送大院查照。
(八)修正離職給與辦法,聘僱人員改採勞退制度
為健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退離權益,落實政府建構社會安全網絡政策,保障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本部擬具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本年8月28日會同修正發布(名稱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且追溯自本年7月1日起施行。
(九)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化機關用人彈性
因應國家發展趨勢及當前各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用人需求,本部爰就職組職系相關問題通盤檢討,業研擬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等2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7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嗣考試院於本年6月21日、7月5日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進行討論,另擇期繼續審查。
(十)研修專技轉任法規,充分運用專業人才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部與考選部應於每年或間年,依最近3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檢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因此,本部於本年檢討研修該對照表,並會同考選部於本年7月30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嗣經考試院同年10月4日召開全院審查會決議,再行審查。
(十一)研修人事法規制度,以應機關業務需求
為健全人事制度,靈活機關用人,本部積極檢討研訂(修)人事法規,自本年1月迄今完成公(發)布之重要人事規章,計15案(詳如附表1),另本年計畫研訂(修)法案共12案(詳如附表2)。
二、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建立完善官制官規
101年1月1日行政院組織改造啟動迄今,行政院所屬29個部會組織法案中,已有24個部會及所屬機關(構),共100項組織法案完成立法並施行,且已完成368個組織編制核備作業,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審議相關機關組織法規涉及官制官規事項。
三、升級開發銓網路,提高業務品質效能
本年1月至9月,本部依法審議組織法規及職務歸系,辦理各機關報送之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銓審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聘用人員登記、獎懲登記及激勵案件,共計384,818件(詳如附表3)。
為提升銓業務之服務品質與效能,已建置並完備各項銓業務網路申辦作業系統,目前已有機關組編歸系、銓審動態、考績及退撫案件等45項網路作業系統正式上線順利運作,並逐年進行第二代銓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升級開發工作,以提升業務處理效能。另透過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提供組織編制、銓審查、退休撫卹、退撫查驗、考試及格證書、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退撫基金與公教人員保險等人事資料庫之整合及資料交換服務。且全面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以及資料庫線上加解密、電子憑證及數位版權管理(DRM)等系統之建置,以加強相關軟硬體環境之資訊安全。
四、提昇基金運用收益,強化資產安全管理
(一)基金收支情形及資產運用概況
截至本年8月底止,參加基金人數達64萬4,929人,基金累計繳費收入為新臺幣(以下同)1兆817億7千萬元(未含基金之運用收益),基金累計支出為7,407億3千8百萬元,累計繳費收入高於累計支出。
在資產運用方面,截至本年8月底止,退撫基金資產總值合計為6,052億3千6百萬元,各項資產運用標的之結存數及運用中,比例最高3項分別為:國內外委託經營2,680億9千1百萬元,占44.30%;國內外債券1041億2百萬元,占17.20%;國內外上市(上櫃)公司股票772億5千9百萬元,占12.76%(詳如附表4)。
(二)基金整體運用績效
106年度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收益數為397億1千萬元,收益率7.15%。另本年度截至8月底止,基金整體運用之已實現加計未實現損益後之收益數為234億元,期間收益率為4.04%。
自84年7月1日退撫基金成立以來,截至本年8月底止,累積已實現加計未實現之收益數為2,499億1千萬元。
(三)增加多元投資效益,慎選委託撥款時點
基金管理會持續辦理各類型委託經營業務,透過資產管理業者專業操作,達到多元投資及提升收益等目的。委託資金採分批撥款,藉由不同委託時點分散風險,106年度辦理總報酬固定收益型國外委託,委託金額合計8億美元,已於本年6月5日撥付4億美元,尚餘4億美元將視經濟情勢辦理撥款。另基金管理會業於本年4月27日第3次撥付國內委託經營第14批次絕對報酬股票型委託金額新台幣45億元。
(四)嚴格執行稽核作業,保障參加人員權益
基金管理會善用完備之資訊監控系統,持續對內部單位及國內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暨保管機構進行線上或實地稽核,並強化基金各投資部位及整體投資組合之風險控管,以確保退撫基金各項管理業務均能遵循法令規定、資產保全並有效運用,俾使基金永續經營,不影響參加人員之權益。
貳、未來工作重點
一、賡續推行重大法案,戮力完備人事法制
(一)推動重大法案完成立法
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均已送請大院審議,本部將積極向大院委員溝通說明,並懇請大院鼎力支持,俾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目前亟需大院優先審議法案詳如附表5)。
(二)積極推動服務法制,契合社會環境變遷
鑑於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公務員行為義務亦應適度調整,又近來外界對明確規範公務員經商及投資限制、離職後任職限制等議題亦多所關切,爰本部業積極研修公務員服務法,俾使公務員義務規範能順應實務管理而與時俱進。
(三)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制,完備文官體系
為建構政務人員完整之法律規範,釐清政務常務分際,並將政務人員俸給法制化,爰本部積極研議政務人員法制,俾使政務人員權利義務事項有所依循,以利延攬優秀人才。
(四)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提升公務人力素質
為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之相關規定,以及適度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本部將研修任用法相關規定,藉以有效提升公務人員素質。
(五)賡續研修職組職系法規,完善職系適用規範
配合考試院審查一覽表、職系說明書等2修正草案之情形,本部將適時會同考選部等相關機關研修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專技轉任對照表、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等,俾作為各相關考試及格人員職系適用之準據。
(六)檢討研修俸給法規,合理規範俸給制度
為期俸給相關規定能夠與時俱進,俾有效解決各項實務運作問題,合理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並符法律保留原則,另因應退撫法於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本部將檢討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並適時函陳考試院審議。
(七)研修留職停薪辦法,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發展趨勢,兼顧公務人員工作權益與家庭之衡平,本部刻正蒐集各界意見與建議,因應時勢與實際需要,據以研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期建立更完善留職停薪制度,以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
(八)研訂聘用人事法制,彈性用人機制
為建構完整聘用人員人事法制,本部賡續辦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研擬,俾彈性化政府用人制度,期多管道吸引優秀人才至政府機關服務。
二、賡續改善退休制度,規劃新進年金制度
依本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重新建立退撫制度。因此,本部業已辦理委託研究,就未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究應改為兼採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或改採完全確定提撥制,進行財務面及對文官制度之衝擊與影響評估分析,以提供未來新退休制度(特別是新進公務人員部分)政策規劃之參考。
三、因應組改法案進程,持續研議組編列等
行政院組改尚有5部會及所屬機關(構)組改法案尚未完成立法,本部將配合行政院後續組改推動情形及未來大院審議上開法案進程,就涉及官制官規事項詳慎研議,並配合大院審議通過組織法案,儘速完成各該組織法公布後之機關組織編制核備作業。
四、擴大資訊整合運用,增進資料正確完整
持續檢討考選、銓、保訓及人事總處之各項資料之整合運用,擴大「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之人事資料交換服務,使全國各機關均能於申請連線後以進行相關之加值運用;擴充「全國人事資料倉儲模型與智慧分析決策應用系統」應用範圍,以提供即時準確全國公務人員統計分析數據;另辦理「公務人力資源運用課責制度之可行性分析研究─以建立人事資料一致性、同步機制及資料開放為中心」,並規劃建立本部與第三方資料庫之資料互核勾稽機制,以增進公務人力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財務運用穩健調整,基金績效持續成長
(一)機動調整投資組合,強化投資風險管理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本年7月預估107、108兩年全球經濟成長率皆為3.9%。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本年8月預測我國本年經濟成長率為2.69%。基金管理會將隨時注意國際經濟情勢之發展,在年度運用計畫允許變動區間內適時調整投資組合,靈活運用資金,尋找長期獲利穩定、具競爭力之投資標的,評估相對有利時點,逢低佈局,掌握投資契機,並將持續推動風險管理機制,評估報酬與風險關聯性,俾能積極提昇經營績效。
(二)配合實務運作需求,適時研修相關法規
為使基金財務管理運作更臻健全,將配合法令修正及國內外金融局勢變化等實務需求,適時檢討研修基金收支管理、投資運用等作業規定,並研擬增修基金管理組織法制相關事宜,建立更為符合實際業務運作之依據,以提高基金管理效益。
(三)資產配置多樣組合,增加投資運用績效
為達到投資組合多樣化及專業化之目的,將持續辦理委託經營業務,並著重委託類型、投資區域之風險分散,藉由多元化績效參考指標及系統化之管理監督,增加投資之深度與廣度,且加強委託經營管理,俾能有效提高基金報酬率。
(四)提高稽核品質效益,增強風控管理機制
基金管理會將配合各項法令、作業規定等之修正,隨時檢討與修訂稽核作業程序,以符實際業務所需,且持續進行制度化之風控管理機制,審慎評估各項投資標的之報酬與風險,並確保基金管理各項業務均能遵循法令規定,以達基金永續經營之目的。
、結語
本部將順應環境變遷,持續檢討相關人事法規,完善文官制度,並因應全球經濟情勢,調整退撫基金投資策略及檢討委託經營模式,以追求長期穩健投資績效,達成永續經營發展之目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
其次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廢止案報告如下:
審酌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訂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已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事項併同納入規範,因此,自退撫法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依前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即應廢止;再者,退撫法第95條亦已明定上開2法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爰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確有廢止之必要,以符法制。敬請各位委員先進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如有其他垂詢,本部再行說明,謝謝。
主席:請公務人員保訓會郭主任委員報告。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謹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概況報告如下:
今天非常榮幸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本會業務概況。在此先特別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多年來的支持與指教,使各項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謹就本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107年1月至9月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簡要說明,敬請指教。
壹、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保障業務
(一)妥速審議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救濟權益
107年1月至107年9月受理保障事件4萬2,662件(其中退撫給與事件4萬1,914件),應辦件數共計4萬2,930件(加計106年未結268件),辦結998件(其中退撫給與事件計138件,其餘860件),扣除退撫給與事件後之保障事件辦結率為84.65%,其中192件係以調處方式辦結,有效化解當事人與機關間之紛爭,促進雙方和諧。未結件數4萬1,932件,均未逾3個月之法定辦理期限。
(二)追蹤保障事件執行成效,貫徹審議決定效力
107年1月至107年9月經決定撤銷或發回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處理)之保障事件計58件(實體撤銷57件,程序撤銷1件)。其中41件已將執行情形回復,均符合本會決定意旨;餘17件未回復者,尚未逾回復期限。
(三)辦理保障業務宣導活動,一共有16個場次,2,800多人參加。
(四)推動保障業務資訊化服務,增加使用之便利性
本會網站提供保障事件線上聲明不服及查詢服務,107年1月至107年9月受理保障事件4萬2,662件中,利用線上聲明不服者計78件,利用線上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處、閱覽卷宗、視訊服務及案件進度查詢者計181件次。又本會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作業系統自107年1月5日上線試運作,4月正式運作,以及6月15日辦理新舊功能轉換後,當事人利用該平臺提起保障事件者計63件,各機關利用該平臺向本會答辯(復)者計3萬8,118件(其中退撫給與事件3萬7,895件)。
二、培訓業務
(一)研修(訂)培訓法規,完備培訓法制
1.研修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
為精進辦理委任升薦任、警佐升警正、員級升高員級等3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於107年3月23日修正發布本3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重點係修正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之規定。
2.研修「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為配合佐升正訓練增列「專題研討」成績評量項目,合併規範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之成績評量項目及配分比例,以及部分成績評量方式調整,於4月13日修正發布。
(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培育優質公務新進人力
1.辦理高普考、地方特考集中實務訓練
(1)106年高普考錄取人員,計委託內政部等27個專業主管機關辦理65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2,807人參訓。另107年高普考計有27個專業主管機關接受本會委託辦理69個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2)106年地方特考錄取人員,計委託內政部等6個中央專業主管機關辦理13個類科;臺北市政府等6個地方機關辦理30個類科;文官學院辦理一般行政類科集中實務訓練,共計974人參訓。
2.辦理基礎及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
為精進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員,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輔導工作,以提升實務訓練成效,107年採線上講習及實體測驗混成學習模式辦理輔導員講習,迄至9月底止計辦理7場次講習測驗,1,207人參加。又為強化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實務訓練相關措施,與內政部警政署合辦107年警察特考及106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講習內容包括訓練輔導法規及警政業務宣導,計辦理6場次,644人參加。
3.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
為使考、訓、用緊密結合,本會藉由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建立考試錄取人員正確之工作態度與價值觀,學習未來擬任職務的工作內容,並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客觀公正考評受訓人員之適任程度。截至107年9月30日止,共計受理26件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案,經依訓練辦法及訓練計畫規定查明相關事證資料後,業完成24件訓練成績核定,其中13件因成績不及格廢止受訓資格、6件因其他事由廢止受訓資格、4件尚在延長訓練期間、1件經延長訓練後及格;另2件辦理成績核定事宜中。
(三)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強化各官等公務人員知能
1.強化遴選作業程序
為增進各主管(遴選)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對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及遴選作業之瞭解,減少遺漏或錯誤之發生,以提升作業效率與品質,107年辦理5場次宣導講習,計1,087人參加。本年除賡續辦理實體講習及運用數位學習管道外,針對主管(遴選)機關人事人員,創新辦理進階課程,期以強化主管(遴選)機關審核所屬參訓人員資格之功能。
2.辦理晉升官等訓練
107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共計開辦97班,調訓4,430人。其中,薦升簡訓練分3梯次辦理,計開辦32班;委升薦訓練分2梯次辦理,計開辦37班;員升高員訓練1梯次辦理,計開辦1班;佐升正訓練1梯次辦理,計開辦27班。
3.研編各項訓練專題研討指導手冊
為期提升專題研討報告品質,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專題研討之參據,本會彙整專題研討報告撰寫重點及常見之缺失,發展專題研討報告自我檢核重點,並據以研編「專題研討指導手冊」。為應訓練對象不同,已分別完成薦升簡(正升監)訓練、委升薦訓練及佐升正訓練之指導手冊,並於訓期初安排「專題研討實務」課程,向受訓人員說明指導手冊內容。
4.完成薦升簡訓練需求調查
為規劃符合參訓人員、用人機關及國家整體發展需求之訓練課程,業透過專家學者座談及問卷調查方式完成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需求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為未來設計訓練課程之參據,俾提升培訓成效。
5.優化薦升簡訓練成績評量機制
本會向採多元面向進行薦升簡訓練成績評量,期使受訓人員運用所學,提出策略性解決方案,以評測其是否具備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所需知能,並達提升訓練成效及公平、公正之評量目標。為持續精進上開成績評量機制,自107年度起於「情境寫作」採開書測驗,並減少測驗題數,期使受訓人員能更著重將所學內化且融會貫通。
6.警佐升警正訓練導入「專題研討」評量
為強化受訓人員將訓練所學運用於實際職務,警佐升警正訓練於107年正式實施「專題研討」成績評量,以工作職場常見之實務問題為研討範圍。本會與各警政主管機關跨域合作,共同研議實施方式,並洽請警政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命題,以貼近其工作需求。另於訓練結束後,彙整受訓人員之專題研討報告,回饋各警政主管機關,俾供未來研擬相關政策之參考。
(四)積極辦理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厚植優秀施政人力
以職能為基礎,系統化設計訓練課程,包括「領導力」、「全球化」、「公共治理」與「普世價值與人文關懷」四大模組課程,經由模擬演練、職務見習、問題導向學習(PBL)等多元學習活動,培育高階公務人員創新與引領變革之能力。國外研習方面,與美國聯邦主管研究院(FEI)及英國文官學院(CSC)合作,共同規劃國外研習課程,並安排至重要部會參訪,以增進雙方高階文官之交流。
(五)實施多元措施,深化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觀念
1.辦理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訓練一共14個場次,共計有1,009人參加。
2.採取多元宣導措施
因應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本會除賡續辦理各項專班訓練及數位學習外,特製作「行政中立懶人包」、「實務案例宣導手冊」、「告示說明」、「宣導海報」及相關宣導品等,並利用多元宣導管道(如電子跑馬燈、LED電視牆)播放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宣導標語及動畫短片,以擴大宣導成效。
(六)提供多元管道,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1.發行「T&D飛訊」電子報
為強化公務同仁自主學習,文官學院每月發行「T&D飛訊」電子報,刊載國內外訓練、進修及人力資源發展新趨等,自107年1月至9月共計刊登35篇學術論述。
2.賡續提倡公務人員閱讀風氣
辦理107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並與全國各機關合辦分區導讀會暨經典列車活動,計辦理44場次(導讀會38場次、經典列車6場次),合計5,739參加。
3.精進培訓行政資訊化服務
開發培訓相關多元應用層面,以培訓前置作業、訓練行政支援與分群訓練服務建構資訊系統。另於培訓場域結合QR Code,提供即時相關輔助資訊,以增進培訓成效。
(七)辦理國際培訓交流活動,強化國際網絡連結
1.辦理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
為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本會107年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結合中華民國訓練協會預定於11月11日至13日在臺北圓山大飯店舉行之「2018年亞洲國際培訓總會第45屆年會」辦理。本次年會主題為「跨域人才訓練與發展」,邀請英國、美國及比利時等國家的人力資源及公共行政領域之專家學者分享培訓經驗,預計400人參加,期透過與會人員之經驗分享及交流,瞭解各國培訓策略與方法,作為未來精進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政策規劃參考。
2.辦理107年薦升簡訓練績優學員海外研習
選送近3年薦升簡訓練績優學員計23人,赴比利時聯邦行政訓練學院研習,課程包括:「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跨域協調與管理」及「衝突管理」等,以及參訪歐洲議會、聯邦政府國土安全部及聯邦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局等單位,並於107年9月20日至21日舉行「海外研習營成果發表會」。
3.辦理107年全球化英語班
利用晚間時段公餘時間開辦全球化英語班,內容以全球化及領導力為主,訓練對象為中高階文官,分為北、中、南區開設3班,上下年度各開辦1梯次,每1梯次為期15週,第1梯次業於7月12日辦理完竣,第2梯次於9月6日開班。
4.參與國際重要培訓活動
107年派員參加3月19日至24日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舉行之國際培訓總會(IFTDO)47屆國際年會,以及5月5日至12日在美國聖地牙哥舉行之人才發展協會(ATD)2018年國際年會,汲取國外培訓新知。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會仍將本著公正、和諧、效能之核心價值,保障公務人員之合理合法權益,積極培訓優質公務人力,以建立效能政府為業務推動目標。相關措施重點如下:
一、保障業務
(一)妥適審議年金改革救濟案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本會自107年4月份起,即陸續收到退休公務人員逕以不服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預先提起救濟之復審案;又依上開法律重行審定退撫給與處分於107年6月發送後,連同不服上開處分所提復審案,截至107年9月底,本會已受理退撫給與事件計4萬1,914件。另銓敘部受理申請之9萬餘件,已有4萬530件答辯到會,連同其他處分機關答辯之案件,本會預估將受理近10萬件。為因應年金改革可能衍生大量提起保障事件之情形,已增置聘用人力4名及臨時人力16名協助。本會將堅守程序正義,視個案情形,適時進行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及貫徹迴避規定,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二)賡續推動調處機制,增進當事人與機關間和諧
為妥善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之爭執,本會107年1月至9月已有192件保障事件調處成立,有效增進行政效率及維持機關內部和諧,公務人員保障法原已就再申訴事件建立調處制度,並迅速解決紛爭及降低行政成本。未來仍將積極運用調處制度作為爭訟裁決以外之紛爭解決途徑,於審議過程中,如發現機關對事實之調查未盡詳實、對事實之認定顯有錯誤或事實難以調查等情形,而有調處之可能性者,將儘可能於作成決定前,先行調處,以解決紛爭。
(三)精進保障業務宣輔導方式,強化宣輔導成效
本會將針對保障事件近期發展情形,篩選近年具代表性之保障事件,重新編寫宣導教材。另將持續派員赴各機關學校、文官學院及各訓練機關,講授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與相關實務,輔導公務人員對保障制度建立正確認知。
(四)檢視及增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查基準,深化保障事件審議品質
為提升保障事件審議品質,公平、公正審理保障事件,規劃檢視及增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審查基準。將配合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之變遷,彙整保障實務常見之案例,重新檢視既有審查基準之合法性及妥適性,並評估增修之可行性,使審議基準趨於一致,作為委員審理案件之經驗傳承與參考,以善盡合理保障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法定職責。
二、培訓業務
(一)研修培訓法規,建立完善培訓法制
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培育優質公務人力需要,持續檢視及適時研修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與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等相關訓練進修法規及配套措施,以充實訓練內涵,完善培訓法制。
(二)精進公務人員訓練,提升培訓成效
為因應環境變遷,本會將持續精進各項公務人員訓練內涵,規劃具全球化及本土化課程,增加本土化行政個案,並搭配合宜教學方法;強化教材及師資評鑑,運用多元數據分析掌握師資動態;建立多元評鑑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等,使訓練與目標職務及工作情境緊密契合,培育適格及優秀之公務人員。
另因應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可能帶來的影響,將適時檢討相關培訓制度,並強化終身學習管道,以增加公務人員工作職能的深度及廣度,俾利協助公務人員能建立正確的公共服務觀念及做好職涯規劃。
(三)策進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理方式,強化優秀施政人力培育
為培養具前瞻領導、國際視野且切合當前國家所需,能與時俱進之高階文官,108年度除持續檢討精進國內外訓練內涵、模組化課程設計、教學方法,賡續與先進國家級公務人員培訓機構合作。至人員遴選將採書面審查、評鑑中心法兩階段實施,有效評估參加遴選人員之發展潛力,並使經費達最有效之運用。
(四)規劃開放各項法定訓練閱覽試卷,維護受訓人員權益
為維護受訓人員權益,本會辦理之各項法定訓練測驗擬參照典試法第26條規定及考選部作法,規劃開放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試卷之機制。本會規劃配合訂定及修正相關規定及充實各項軟硬體設施,預定自107年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開始實施。
(五)精進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訓練,創新多元宣導
結合行政中立法內容及相關時事等,檢討改進訓練課程內容及實施方式,以提升訓練成效,並賡續加強宣導工作,結合全國多元宣導管道,運用簡短明確之標語、生動活潑之動畫影片等,深入離島及偏鄉進行宣導,提醒各界落實行政中立,以及內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素養。
(六)應用多元學習方法,落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
為提升公務人員閱讀能力,賡續推廣「每月一書」及「年度經典」書目,並與公立圖書館進行館際合作,辦理專書主題書展,以及持續推廣公務人員專書閱讀粉絲網,提供公務人員多元學習管道。
(七)拓展國內外培訓交流合作,汲取培訓新知
為汲取國際培訓新知,強化與國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交流合作,本會將賡續規劃辦理「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國際研討會」等活動,並持續派員參與ARTDO Int'l、IFTDO、ATD等國際重要培訓組織年會;積極與公務人力培訓機關(構)、學校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持續深化與簽訂MOU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實質交流,建立國際培訓策略夥伴聯盟。
參、結語
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對於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公務人員培訓功能,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建立優質文官團隊,責無旁貸。爾後本會仍將一本初衷,積極為達成各項業務及機關目標而努力,敬請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繼續就凍結案兩案,說明如下:大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會暨國家文官學院預算決議事項共四項,尚未解凍計二項,以下謹就大院決議,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本會107年度歲出預算,前經大院107年1月30日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議:「……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於審理公務人員保障法期間,就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能否尋求司法救濟,限於案件之性質是否為復審,若為申訴、再申訴類型,公務人員即喪失司法救濟之權利,對自身權益受損之公務人員本人而言,顯失公平與公正。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公務人員針對侵害權利之管理措施,僅能循申訴再申訴途徑尋求救濟,事後不得再行提起司法救濟,顯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凍結第2目第1節『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之權利,並參考教師法第29條以下之相關規範另行研議修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提案理由所提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本案相同案由前經本會以106年9月6日公保字第1061060358號函回復大院
有關大院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之附帶決議,請本會「針對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之權利,建請參考教師法第29條以下之相關規範,另行研議修法」一事,前經本會參酌司法院意見,以106年9月6日公保字第1061060358號函檢附書面報告及相關參考資料回復大院略以,教師非所有救濟案件,均得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與教師具有本質上不同,本會將繼續透過法律解釋方式,逐步將若干對公務人員權益產生重大影響之事件,納入復審救濟範圍,以兼顧政府效能及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二、復審救濟範圍之認定固受限於司法實務見解,本會仍不斷朝周全保障當事人權利之方向努力
(一)目前各級法院均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作為是否受理公務人員所提行政訴訟之依據
各級行政法院均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第430號、第483號、第539號等解釋意旨,認為公務員得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救濟之權益為:1、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例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免職處分等;2、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例如:具法定資格始得任用,並受身分保障之公務員,因受非懲戒性質之丙等考績評定、免除現職處分;主管機關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或公務員對其審定之級俸有爭執;3、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者,例如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退休核定、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請求退休金、考績獎金或福利互助金而遭拒絕等,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乙等以上之考績評定、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免除行政兼職,或其他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均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僅得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
(二)是否擴大復審標的範圍,實非本會所能決定,本會雖逐步放寬復審救濟範圍,惟各級行政法院並未全然接受
本會歷來均致力於擴大復審標的範圍,例如主管降調非主管事件、性別工作平等事件、考績(成)丙等事件、法官第一次試署成績不及格等事件,均已增列為復審標的,惟行政法院是否受理,並為實質審理,實非本會所能決定,為免本會與行政法院見解不同,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及徒增程序之浪費,目前仍僅得依上開見解,認定復審救濟範圍,茲再舉例說明如下:
1.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職務調動並未改變其公務員身分關係,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亦無重大影響,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本會於92年10月17日召開研商「調任、請求派任、工作指派等事件究應適用復審或申訴程序疑義」案會議,就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決議適用復審程序,並以同年11月5日公保字第0920007861號函轉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查照辦理在案。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之決議,將公務人員由主管調任同一機關非主管職務後,仍以原官等官階(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且調任前後職務屬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因未損及公務人員既有之身分、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於上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作成後,就此類調任事件,復審人不服本會所為之復審決定,續行提起之行政訴訟,分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認,當事人之職務調動並未改變其公務員身分關係,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亦無重大影響,應提起申訴、再申訴,尚不得依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而以裁定駁回(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29日105年度訴字第1621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1月26日105年度訴字第567號裁定及106年3月7日105年度訴字第585號裁定)。
2.當事人就服務機關所為記一大過懲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亦認為上開事件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明定,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考列乙等以上。致部分公務人員固就服務機關所為記一大過懲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4月17日103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29日105年度訴字第786號判決,均認為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核予記一大過之懲處,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已增訂再審議程序擴大適用於再申訴事件,是再申訴決定如有認事用法上之違誤,當事人已得利用再審議程序救濟
為兼顧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行政機關之效率及考量司法資源之有限性,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建構之救濟程序,係將行政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明定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並以本會為再申訴事件之終局決定機關,亦即,再申訴事件經本會決定後,當事人已無其他救濟管道。惟為強化公務人員救濟權利,本會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再審議程序擴大適用於再申訴事件,以糾正已確定之再申訴決定認事用法上之違誤,此已落實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再申訴事件經本會決定後,當事人如符合再審議之要件時,已可申請再審議救濟。
四、未來本會將持續參酌司法實務與學界之見解,朝擴大復審標的之目標邁進,俾合理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貳、本會107年度歲出預算,前經大院107年1月30日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決議:「……惟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課程教材裡,未有相關之勞動教育課程,且其他如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亦未有相關之課程設計……爰凍結第2目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勞動相關課程之規劃與推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謹就提案理由所提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本案業遵依大院決議,自107年度起增訂勞動教育課程
(一)強化公務人員勞動意識,增訂相關課程確有必要
本會職掌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等法定訓練,有關工作條件、勞資爭議、社會保險及職業安全等勞動權益事項,均屬攸關人民在憲法上之基本權利事項,至為重要。為使公務人員瞭解勞動教育及勞動權益相關事項之重要性及其內涵精神,期使渠等人員具有基本的勞動意識,俾於未來規劃相關政策及推動各項施政與服務時,能更貼進人民(廣大的勞動人口)所需,爰於公務人員訓練中開設相關課程,確有必要。
(二)增訂安排勞動教育課程,並自107年度起實施
本會經審慎檢討,業分別以106年12月20日公訓字第1062160846號函及107年1月11日公訓字第1072160018號函頒修訂職掌辦理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等法定訓練,均增訂安排「勞動權益與保障」之勞動教育課程,授課時數為2小時,並自107年度起實施。另本會辦理行政院以外公務人員(含人事人員)在職訓練之「新世紀公共治理創新研習班」,於106年度即訂有勞動法令相關研習主題,未來仍將配合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賡續納入勞動教育相關課程。
二、本案本會業遵依大院決議辦理,並將持續關注勞動教育等相關之國家重大政策及議題,俾賡續精進辦理各項訓練。
有關本會上開經費凍結之預算,敬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最後,謹就各位委員對文官法制之用心及關注,表示敬意與感謝,敬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各機關代表均已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位退休公務員孫宏新去年以民間救難隊員身分接受徵調,參與花蓮山難搜救時溺斃,一次撫卹金和遺族月撫慰金都領取的話,當然就是有一點牴觸,發生須繳回撫卹金的爭議。請問這是第一例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務人員撫卹金一事,因為銓敘部為主管機關,所以周部長會比較清楚這部分。
林委員德福:這是第一例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對,以前大概沒發生過這樣的例子。
林委員德福:因為他是接受徵調,而且他是退休的公務員,關於領撫卹金一事,因為他人已經走了,而且他是執行徵調的公務,他也是很熱心才會去參與救難隊員的工作,而左手領撫卹金,右手又要繳回,這是不合理的規定,請問在不同請求權的法源基礎下是兩者擇一?併行領取是否合理、合法?
周部長弘憲:這部分涉及消防法第三十條,也就是說,遺屬能不能繼續領月撫慰金,是不是屬於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依其本職身分所領的各項給付?因為目前內政部根據第三十條的立法意旨、立法說明認為,撫慰金包括遺屬的月撫慰金是包括在所謂各項給付之內。
林委員德福:所以如果領了撫卹金就沒有月撫慰金,領了月撫慰金就沒有撫卹金,是不是這樣?
周部長弘憲:要比較第二項、第三項,像這個案子,要比較看看有沒有超過309萬元,基本上這是內政部對消防法的解釋問題。
林委員德福:但他是接受徵調、執行公務,而且他是很熱心的,這部分要對社會有個交代,總不能說他因公遇難、天人永隔,現在要打行政訴願,說不定還要進行行政訴訟才能有結果,結果對他的家人可能還不一定是圓滿的,像這種狀況,請問負責任政府的態度應該要怎麼做?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是涉及消防法,並不是公務人員退休法或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去年7月19日曾經召開過協調會議,該協調會議並沒有做出決議,因為當時的甲說、乙說、丙說都各有主張,所以並沒有……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合理?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是第三十條各項給付有沒有包括撫慰金的問題。
林委員德福:他人已經走了、天人永隔,家屬都很痛,當然你要一次給他多少的撫卹,至於月撫慰金,雖然他人已經走了,可是他還有遺眷,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是兩方面都要兼顧,因為他是接受徵調、執行公務,而且他是退休了,所以才會產生這種狀況,如果今天他還是公務人員,他在執行公務時若發生狀況而因公死亡的話,你說是不是也應該要得到相對的保障?
周部長弘憲:這個問題涉及到這個受難人員是屬於退休人員,當時在制定消防法第三十條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這種……
林委員德福:政府沒有考慮到,若有不合理之處,你認為是不是應該要予以補救?
周部長弘憲:因為消防法不是本部主管,如果以本部主管來看,通常本部遇到類似情形時,我們都會從優、從寬……
林委員德福:對啊!本來就要從優、從寬,你們可以去要求啊!針對這方面,你們可以馬上向內政部提出從優、從寬的建議,而且這是一個特例,你認為這樣合不合理?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是內政部的權責,我們只能看內政部怎麼做,關於月撫慰金如何扣抵,是不是從309萬元裡面先扣抵?或者折成一次撫慰金來扣抵?這是內政部他們應該首先要……
林委員德福:你們可以在跨部會會議當中去做這方面的一些解釋,本席認為這部分要合理、要對家屬有所交代,畢竟他是退休後去參加民間的救難隊員,他是很熱心的,而且他是接受徵調去參加的,本席認為這應該要比照因公死亡的公務人員來辦理,這樣才可以對家屬有所交代,如果今天領了其中一項,另一項就沒有了,我認為這對當事人以及家屬是不合理的。
周部長弘憲:內政部消防署在去年7月19日有邀集相關機關、學者來討論,看看要如何處理。誠如方才林委員所提,這應該是首例,過去沒有這樣的例子,究竟要如何解釋消防法第三十條?這當然是要大家集思廣益。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你們要在跨部會會議當中去要求,這部分要好好處理。
周部長弘憲:各機關對於這樣的案例,有人主張甲說,有人主張乙說,有人主張丙說。
林委員德福:那你們要有定見啊!站在政府的立場,他很熱心去參加救難,卻因為救難而死亡,而且他是退休公務人員,本來就在領了,若對他沒有相對的保障,這樣對遺眷可以交代嗎?你們要將心比心,今天若換成是你自己的親人,你會有什麼想法?
周部長弘憲:如果是本部的權責,我們都是從寬、從優來處理,但因為這……
林委員德福:李秘書長,你認為這部分應該怎麼做會比較適當?
李秘書長繼玄:周部長回去後會把委員的意見轉告給內政部。
林委員德福:你們要給家屬一個交代啊!
李秘書長繼玄:如有需要也可以開協調會。
林委員德福:這樣以後退休公務人員有誰要去做這些義務的工作?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好好處理。
近來全球股市大波動,脆弱又敏感的台股又變成外資的提款機,請問政黨輪替這兩年來,退撫基金的操盤到底賺了多少?到目前為止是賺還是賠?
周部長弘憲:到目前為止都是賺,105年退撫基金的收益是4.29%,106年是7.15%,今年到8月底為止是4.07%。
林委員德福:所以到今年為止,退撫基金投資台股是賺錢?
周部長弘憲:不一定是投資台股而是整個運用,因為還有國外的委託,就整體來看,到8月……
林委員德福:現在把退撫基金都拿去做跟股市相關的、去護盤?
周部長弘憲:沒有護盤這回事。
林委員德福:沒有?
周部長弘憲:沒有。
林委員德福:還沒有?
周部長弘憲:不是還沒有,過去沒有,現在也沒有。
林委員德福:近半年來台股市場傳言不斷,景氣準備翻轉、變壞,這樣的說法甚囂塵上,請問退撫基金有沒有接到指示要加碼、要去護盤?都沒有嗎?
周部長弘憲:沒有,而且國安基金也決定不護盤,那是國安基金的問題,退撫基金也沒有借錢給國安基金來護盤。
林委員德福:所以退撫基金從來沒有去做這些護盤……
周部長弘憲:對,沒有做護盤的動作,因為做護盤的話反而會賺錢。
林委員德福:據媒體報導,考試院院會通過退撫基金相關修正草案,考量績效,修正退撫基金管理會主委為專任,並具財經專業背景。請問現行法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委是不是由銓敘部部長兼任?
周部長弘憲:是的。
林委員德福:請問改主委為專任之後,銓敘部對退撫基金的管理是不是完全就沒有決策權?有沒有?
周部長弘憲:有監督權,因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是三級機關,而銓敘部是二級機關,當然有監督權,退撫基金上面還有一個考試院的基金監理委員會,所以要受雙重監督。
林委員德福:關於專任主委的背景,你認為應該是了解公務員體制具財經背景的公務員比較好?還是體制外具財經背景的專家學者比較好?
周部長弘憲:目前我們的規劃是希望改為專任。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體制內的公務員比較好還是……
周部長弘憲:對,由常任文官、體制內的公務員來擔任,且具有財務、金融、經濟等背景。
林委員德福:體制內的?
周部長弘憲:對,是體制內的,目前的規劃是如此。
林委員德福:謝謝。
周部長弘憲: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基層公務員向本席反映有關請假的問題,其實這是小事,但對他們來講卻是大事。目前的請假規則可以以「時」請假,這個大部分都已經改了,剩下婚喪假還沒改吧!請問考試院的立場為何?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休假由半日計改為以時計的部分,考試院已經通過,也送到行政院了,但是行政院對於其中的一部分,即有關喪假的規定有不同意見,現在還在兩院磋商當中,這個案是必須行政院和考試院會銜才能發布。
許委員智傑:所以是行政院跟考試院意見不一樣?
周部長弘憲:有3個部分,其中2個部分一樣,1個部分不一樣。
許委員智傑:你們現在研究出來了沒?
周部長弘憲:考試院還在研議當中,看看要如何處理這樣的歧見。
許委員智傑:坦白說,我的意見跟行政院比較類似,關於祖父母喪假的部分,其實一般他們不會參與那麼深,所以你說把5天改成10天,我覺得沒有那個必要。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部分是……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這部分你們去研究一下,據了解,你們要把5天改成10天。
周部長弘憲:因為勞基法就是把祖父母列在第二個層級,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是把它列在第三個層級,所以現在要把第三個層級提升為第二個層級,因為有部分委員認為祖父母跟孫子女有血親關係,所以關係比較密切,喪假應該提升到第二級。
許委員智傑:其實這是務實跟理想啦!從概念上來講,他的確是直系血親,若從社會務實面來講,除了祖父母,尤其是外祖父母,幾乎不會是外孫去處理喪葬相關事宜,如果有特殊狀況而需要申請的話,你們再看看如何去處理。如果今天祖父母底下都沒有人可以去處理這件事而需要你去處理的話,像這種特殊的案例,也許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對於這些例外的情形,就看你們如何斟酌、看看法要怎麼訂,讓他們有例外的機會,當然那是要額外申請的,就是他是特殊狀況而非一般狀況,如果是一般狀況,外孫不會去處理祖父母的喪葬事宜。
周部長弘憲:因為部分委員認為現在很多是隔代教養,比方說祖父母跟孫子女,有些是由外祖父母帶大的,所以認為他們的關係非常密切,必須把這部分從第三層級提升到第二層級。
許委員智傑:喪假最大的目的應該是處理喪葬事宜,如果難過可以在家裡難過,不見得要去現場難過。
周部長弘憲:這是見仁見智的。
許委員智傑:基本上,本席認為他請這個假主要是去處理喪葬事宜,如果他是處理喪葬事宜的當事者,當然我們就要讓他的喪假有機會變成10天,如果他不是處理喪葬事宜的當事者,我個人認為,就比較務實的角度來看,5天就夠了啦!站在很務實的角度來看,究竟平常的狀況是怎麼樣?如果他真的是處理喪葬事宜的當事者,算是特殊的狀況,我們看看怎麼樣讓他有機會去請假,這樣就會很務實,如果每個人祖父母的喪假都是10天,坦白講,我覺得放這個假算是福利,如果你跟祖父母的感情真的那麼深,你要去處理事情、你會很難過,這個我們都可以接受,但是若以平均值來講、以大多數來講,可能大部分就會把這個變成是福利,不知道你們的看法如何。
周部長弘憲:我想這是不幸的事情,大概很少人會把它當作福利。雖然是提升到10天,但大部分公務員沒有請到10天,有些是比較特殊的案例,比如說住在比較遠的地方,往返要花費較多時間,所以有人認為還是有需要,當然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會帶回考試院。
許委員智傑:如果是在外島、特殊狀況的話,我覺得10天是OK的,如何去衡量特殊狀況,包括距離、主辦喪葬事宜等等,總之,要看看正常情況是如何,若有特殊狀況就給他們機會可以請假。其實現在很多法規都訂得太死,A就是A,B就是B,而法規訂死之後,或是在內部行政規則裡面,應該有一些因事制宜的狀況可以去做調整,否則嚴的時候都過嚴,鬆的時候又過鬆。就以採購法為例,我一直都希望能夠好好修正採購法,這部分要好好努力,我們都是在防弊而不是在興利,假設你在電腦公司做10年都是做政府的案子,或是你在電腦公司做10年都是做民間的案子,就現狀來看,大部分會變成如果你都是做政府的案子,10年之後你的品質會比較差,這個真的沒辦法,因為很多都是低價搶標,或是屆時偷工減料,人家想要買賓士,你卻給人家裕隆,會有類似這樣的問題,而且防弊也是一體性的,那就變成正常要去興利的、要去努力的,但因為法規就是這樣規定而受限,因此本席認為法規在適當的彈性上還是要有所斟酌,我相信行政院的考量是比較務實的考量,而你們的考量是在勞基法上的規定,即二級和三級的部分,這似乎是有差別的,你們如何把行政院和考試院的意見去做綜合的思考?有時候一體適用真的就會出現一些問題,這部分麻煩考試院思考一下。
周部長弘憲:好,我們會將許委員的意見帶回去。
許委員智傑:另外,請問目前國考有沒有賺錢?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意思應該是說現在我們的考選基金還有沒有盈餘?
許委員智傑:對。
蔡部長宗珍:目前考選基金尚有盈餘,至於有沒有賺錢,因為國家考試沒有辦法設定……
許委員智傑:現在考選基金有多少錢?
蔡部長宗珍:目前考選基金的結餘應該有兩億多,不到3億。
許委員智傑:現在你們一年賺多少?
蔡部長宗珍:因為主計總處要求我們的考選基金必須自負盈虧,所以是所有的考試來調節它的收支。
許委員智傑:這三年賺多少錢?
蔡部長宗珍:公務人員考試是沒有賺錢的,都是虧損。
許委員智傑:整體的部分?
蔡部長宗珍:專技人員考試略有盈餘,所以整體來講……
許委員智傑:關於考選基金,我有看一份資料,但不知道正不正確,103年剩餘兩百多萬,104年剩餘四千多萬,105年也剩餘四千多萬,106年也剩餘四千多萬,賺了這麼多錢,那服務的人數呢?103年服務人數有五十三萬多人,104年有50多萬人,105年是47萬5,810人,106年是47萬425人,看起來是不符合比例原則,你們要自負盈虧,我們都可以接受,不過來考試者都不是生活很好過的人,公務人員還是有吸引力,他們才會想來考試,而很多人也希望能夠擠進這座窄門,但是大部分人都考不上。我認為你們在這部分的盈餘太多了,雖然你們不能虧損,但也應該讓來報考的國人,他們的負擔可以輕一點。目前我們的GDP及薪資所得都是高薪者在成長,低薪者真的都沒有動,因此我們必須苦民所苦,所以要去照顧更多低薪的族群,而大部分來考試者都是這個族群的人。我認為這部分不應該賺那麼多錢,請你們檢討一下,也看看下次要如何改善。
蔡部長宗珍: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我們全部有減免,甚至……
許委員智傑:我們一定要照顧中低收入者。如果不到高薪又不是中低收入者,可是他們又想來考公務員,你們賺太多這種人的錢了,請檢討一下!
蔡部長宗珍:我們會努力……
許委員智傑:你們不需要去賺在這方面的錢,很多地方可以去拚經濟,這部分不應收這麼多錢。現在的減稅就是要讓M型社會比較低薪者這一層的負擔不要那麼重,一樣的道理,這部分也有需要做檢討,看看下一次要如何改,希望你們能讓本席知道一下。
蔡部長宗珍:好,謝謝。
許委員智傑: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會期時,你們針對律師國家考試增設400分的門檻,當時我主要的質疑是評估的基準在哪裡?這會牽涉到太多年輕法律人未來整體生涯的發展,也包括他們的青春歲月。本委員會後來也通過一項決議,請考試院暫緩。你們說時程上來不及,相關公告也都做了,因此無法暫緩。當然這是考試院及考選部的權責,雖然我們做了建議,但是你們最後做了這樣的決定,我們也無可奈何只能尊重。今年增設400分的門檻之後所導致的效應,請考選部在今年評分以後,你們可否做一完整的評估報告呢?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沒問題,我們會做到。
黃委員國昌:需要多久時間呢?過去我向考選部要資料的過程,老實講是非常的痛苦,因為之前要一份評估報告,要了半天都要不到,最後才知道沒有做。部長認為沒有問題,既然要做的話,那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蔡部長宗珍:今年的考試在12月底才放榜,一定要放榜後才能做,請委員至少給我們3到5月的時間……
黃委員國昌:等到明年5月可以期待報告嗎?
蔡部長宗珍:我努力在明年5月時提出。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是所有考生都非常關心的事情,這也是我上次質詢的重點,就是考試要有鑑別度,對所有考生來講,大家關心的是閱卷到底公不公平的問題。最近有一位考生在去年就與考選部進行行政爭訟,目前台北行政高等法院判決他勝訴,他涉案的是在商標法的考題中,一個老師給他15分,另一個給3分,差距也太大了。在這位考生取得勝訴後,考選部竟然覺得不服還要提起上訴,針對15分到3分這麼大差距的評分結果,你們認為這是屬於老師的判斷餘地,還是有什麼其他事由,考選部對於這樣的現象要如何檢討及改進呢?
蔡部長宗珍:這個判決……
黃委員國昌:我看過判決了。
蔡部長宗珍:委員是專家,您很瞭解,其實法官是要求要重閱,理由也說得很清楚。
黃委員國昌:我們先從前面開始看,第一個問題是按照考選部的標準,在一個子題的滿分是20分裡,一個老師給15分,而另一個給3分。我自己也改過考卷,從任何改考卷者及考生的角度而言,滿分是20分,一個給15分,另一個給3分,這是天堂與地獄的差別。在差距這麼大的情況之下,從考選部的立場來看,這是所謂老師的判斷餘地嗎?其次,為什麼在此情況下要讓這種分數繼續下去,而沒有啟動重閱的程序呢?
蔡部長宗珍:平行雙閱是一個很特殊的制度,第三閱被法規嚴格限制,題分要超過三分之一才可以第三閱,這部分不是考選部可以擅自……
黃委員國昌:我們先討論以三分之一做為計算的基準,在此訴訟裡及接下來的行政程序中,你們最大的爭執之處,如果以總分40分來算的話,由於第一子題,兩位老師的評分分別為12分及13分,這是正常的情況,可是第二子題的差距卻非常大。你們按照閱卷規則應該以總題總分來當成分母,導致在子題中雖然有15分及3分的差距,竟然可以不啟動重閱。我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閱卷規則不正是考試院訂定的,按照典試法是授權給考試院訂定,為什麼你們訂出來的閱卷規則是以總分來當分母呢?這是整個爭議的起源。
蔡部長宗珍:是,但是法官支持這個規定,也沒有質疑這個規定。
黃委員國昌:對,我現在是按照順序來看,從考試院及考選部的立場,15分及3分是屬於閱卷老師判斷的餘地嗎?
蔡部長宗珍:這是考選部無權過問的事項。
黃委員國昌:考選部無權過問的事項,好,沒有關係,請問閱卷規則是誰定的?
蔡部長宗珍:閱卷規則是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黃委員國昌:這個閱卷規則是以總分當成分母,部長覺得合不合理呢?
蔡部長宗珍:其實,我們已經在檢討這件事情中。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會有檢討結論?
蔡部長宗珍:針對平行雙閱及第三閱啟動的合宜規則,我們希望能重新做思考。
黃委員國昌:上會期我請教部長有關400分門檻的部分,部長向全國考生宣布的事情,包括閱卷要如何嚴謹及評分要如何公平,還有考試院及考選部不斷在進行檢討,也進行很多改正措施,言猶在耳!然而事實上的情況,在一個子題裡有15分及3分的天堂與地獄的差別,按照你們自己所頒布的行政命令,也是典試法授權你們的,結果竟然是用這麼粗的東西來當作分母,這樣真的是對考試的公平性和閱卷的公平性有進行徹底的檢討嗎?今天部長突然說你沒有注意到這件事,所以要進行檢討。但是以現在國家考試出題的格式和脈絡來看,一題可以到100分,如果一位考生進了考場,一個老師給他40分,一個老師給他10分,差距高達30分。但是按照目前的閱卷規則,還不到三分之一,也就是要33.33%。所以按照目前的規則,在總題分100分裡面,你們容許兩位老師之間的差距是一個40分、一個10分。任何能進行合理判斷的人都知道,這兩個分數是天跟地的差別,為何在現在的規則當中還繼續容許它存在?這樣的規則沒有改正的必要嗎?
蔡部長宗珍:對於這些多年累積下來的規則,我現在是全力逐一檢討,希望……
黃委員國昌:檢討的結論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蔡部長宗珍:對於所有的法規,考選部只有權提出建議案,還要經過考試院……
黃委員國昌:如果你提出具體的建議,到時考試院院會沒有通過,那是考試委員要負責任。站在考選部的立場,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按照平行雙閱提出建議修正意見?這完全是法規命令的層次,全部是在考試院的職掌裡面,如果考試委員不開會或是開會不討論、不通過,那麼考試委員要負責。我現在只問說,從考選部的立場,相關的建議修正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蔡部長宗珍:我儘快。
黃委員國昌:好。現在考選部的立場似乎是要針對這個判決提起第二審的上訴,也就是到最高行政法院。按照我自己粗淺的法學見解,考試院勝訴的機率很低,當然或許考試院有什麼重大的法學見解,認為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會贏。我現在只要求考試院幾點,第一,這個分數差距這麼大、這麼明顯,你們是不是應該慎重考慮不要再讓這位考生受折磨?第二,假如你們堅持你們的看法,讓這位考生受折磨,而這位法律人受到的折磨已經超過一年以上,萬一最高行政法院把你們的上訴駁回,這位考生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你們會不會本於誠信的原則誠心地認錯?你們會不會認為反正協議不成,還是要逼他再打民事訴訟?看看要打官司到什麼樣的程度,考試院才願意認錯,才願意賠。
第一點,我想先請你們考慮,到底要不要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我建議你們再三思,不過我還是尊重你們。第二點,萬一你們提起上訴後被駁回確定,針對這位考生,考試院願不願意給予國家賠償?
蔡部長宗珍:這個案件我們一定會上訴,因為我們有堅實的法律見解,……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如果輸了呢?
蔡部長宗珍:第二點,原審法院判決指出的是,15分的評價是錯的,而不是3分是錯的。第三點,行政機關一定依法行政,而且一定會在保全人民最大權益的情況下依法行政。如果最後考選部敗訴,我們一定會盡全力來保全應考人的權益,不會有……
黃委員國昌:所以他到時聲請國家賠償,你們不會再折磨人家嘛!
蔡部長宗珍:我們會依法行使,但未必要……
黃委員國昌:依法行使就是協議不成就逼對方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嗎?
蔡部長宗珍:如果真的到那一天,我們會全力在協議階段就維護他的權益。
黃委員國昌:今天秘書長也在這裡,希望部長能記得今天在此所做的承諾。我對國家賠償訴訟有一件事很看不下去,就是在協議階段成立協議的比例非常低,低到讓人覺得很害怕,協議的程序好像只是拖延人民在公法權利遭受侵害時獲得救濟的時間,這是實務上慣行的,公務機關不願扛責任。你們今天表明要上訴,我聽了覺得很遺憾,但是只能表示尊重。如果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你們的上訴,對於這位考生應有的權利保障,我希望考試院能展現出和過去行政機關迂腐的態度完全不一樣的態度。
最後我還要再提醒保訓會一件事,上會期我們曾對公務人員安衛辦法作成決議,也就是要求你們對職業安全衛生保護進行檢討。你們在暑假送了一個報告給本席,我看了非常不滿意。郭主委是從勞動部出來的,應該很清楚勞動部的立場,他們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本來就該一體適用,怎麼會因為身分不同而有所不同?你是公務員就比較衰,沒有適用,如果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就可以適用。你們目前提出來的報告跟我們在上會期所作決議的要求,差距非常非常大,我希望保訓會對此事能儘速處理,不要再拿全體公務人員在職場上的生命、健康、安全當作賭注,不論是安衛法的修正,還是有魄力地直接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不分公務人員或勞工一體適用,可以嗎?
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和勞動部一直在協商,最近……
黃委員國昌:你們在協商這種事情,我聽太久了,我需要的是什麼時候有結論。
郭主任委員芳煜:勞動部初步認為他們做起來是力有未逮,不過我們還是跟他們協商,這個方向跟委員是一樣的,我們希望……
黃委員國昌:這個方向是一樣的,大家都在等喔!
郭主任委員芳煜:第四條本來就是適用所有人。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新北市磐石救難隊員孫宏新去年接受台北市消防局的徵調投入搜救任務,不幸溺斃,他是退休公務員又因公死亡,這是全國首例。雖然台北市消防局後來核算給家屬309萬元的撫卹金,但是消防局又說,孫先生的遺族原來每月領取2萬元遺族月撫慰金跟撫卹金相牴觸,所以要撤回。站在考試院的立場,對這件事怎麼解釋?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孫先生是退休人員,亡故以後家屬所領的月撫慰金到底算不算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的各項給付,有各種不同的說法。在去年7月19日召開的各機關協商會議上,大家意見都不一樣,包括邀請與會學者的看法也都不一樣,當時沒有做成結論。這主要是涉及到消防法第三十條……
吳委員志揚:我們一個一個來,假設他後來沒有從事救難,是因其他事情亡故,遺族都會有每月的撫慰金,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對。
吳委員志揚:現在他另外出了這個任務,消防法第三十條指的就是像義消啦,義消很可能原來也根本不是消防局的。
周部長弘憲:不是。
吳委員志揚:所以一般民眾發生第三十條的事情他本來就可以領取另外一筆慰撫金,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最高可以到309萬元。
吳委員志揚:這跟他原來每個月的兩萬元其實沒有任何的衝突啊!法理上這兩個完全不是走退休體制,即這是跟退休無關的,如果都是與退休有相關的,然後有一個比較大,有一個比較小,這時可能會有所謂吸收的問題,但這是民間去參與,而且應該是先退休然後死亡,本來就可以這樣去領取,所以這是兩回事啊!這有什麼好討論的呢?
周部長弘憲:主要是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他是不是算在所謂的各項給付當中,當然誠如吳委員所提,有一些機關,包括消防署的法制科還有一些學者,他們認為退休人員並沒有所謂本質身分,即他已經退休了,所以他的家屬所領的月撫慰金就是現在新的退休資遣撫卹法所稱的遺屬年金,是不應該包括在內的。
吳委員志揚:那現在是台北市消防局自行這樣解釋嗎?因為你說大家都有疑義。
周部長弘憲:但是因為內政部……
吳委員志揚:他為什麼可以直接扣呢?
周部長弘憲:因為主張要扣的機關和學者是認為當時的立法意旨有提到撫慰金,所以要扣。
吳委員志揚:所以你們現在就是還沒搞清楚,對不對?台北市消防局表示,銓敘部有做明確函釋,他們就是依這個函釋辦理。
周部長弘憲:沒有!
吳委員志揚:沒有嗎?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不是我們的權責。
吳委員志揚:現在是一個說有,一個說沒有,我要相信誰的說法?
周部長弘憲:內政部曾經來問過我們,而我們只是根據內政部想要做的部分,針對退撫法來做一個解釋,如此而已。
吳委員志揚:關於這一點,銓敘部到底有沒有給台北市消防局任何的函釋?
周部長弘憲:沒有,因為7月19日我們有提出書面意見。
吳委員志揚:所以台北市消防局可不可以單方認定?還是需要再跟你們請示?
周部長弘憲:這是消防局、消防署還有內政部的權責。
吳委員志揚:可是最後關係到銓敘的部分啊!
周部長弘憲:他可不可以領是一回事,如果他要抵扣的話,才會抵扣到月撫慰金,所以要不要抵扣一事要先解決,如果不必抵扣的話,則月撫慰金當然繼續領。
吳委員志揚:現在就是已經抵扣了。
周部長弘憲:那是內政部認為,這個應依立法說明,因為立法說明裡面提到……
吳委員志揚:這個案子不應該這樣處理,雖然這是第一個案例,本席認為,那個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這部分你可以去問大部分法界人士的看法。
再來,既然現在有爭議,你們各縣市消防局可能想法也不一樣,內政部可能也有分歧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這個時候行政法的法理是什麼?照理應該對人民做有利之解釋,除非你們現在予以函釋,就是統一解釋這一條是包含在裡面的,要不然就是修法將其講清楚,在沒有修法以前、在沒有統一函釋以前,就是依據一個行政法原則,就是對人民做有利的解釋,今天在此我希望銓敘部一定要確認這樣的原則。
周部長弘憲:消防法第三十條的認定並不是本部的權責,如果是本部的權責,對於這樣不幸的事情,我們一向都是從寬解釋。
吳委員志揚:那是誰的權責?
周部長弘憲:內政部。消防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內政部。
吳委員志揚:台北市消防局會不會聽內政部的?不會的話,我就要叫台北市議員提出質詢了。總之,你告訴我應該要跟誰講,我講得這麼清楚的法理應該要告訴誰?
周部長弘憲:其實現在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但是因為在開會的時候,各機關……
吳委員志揚:考試院是整個公務員體系相關法規最後的解釋人了。
周部長弘憲:可是我們不是主管機關。
吳委員志揚:雖然可能有主管機關,但是基於公務員權益的角度,你們應該要積極一點,要不然要考試院幹什麼呢?
接下來是文官學院的部分,據了解,現有部分參與文官學院訓練課程的學員反映,最近文官學院派來的講師,其教學品質是低落的,主要是有部分授課官員,本身並不是很資深,相關的經驗不夠,進去後就是隨便漫談,尤其花最多的時間是在對民進黨歌功頌德,然後再放個影片,把時間打發掉,這樣子就可以爽領一個小時2,000元,即你們把時薪從一個小時1,600元升到2,000元,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從一個小時1,600元升到2,000元並不是文官學院單獨做出的決定,這是行政院所做的決定,而且全國是一致的,主要是因為20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而這次調整後是適用全國的。
吳委員志揚:全國各機關所謂的講師費……
郭主任委員芳煜:都一樣,都調到2,000元,所以我們是依此決定來調整的。
吳委員志揚:剛好從今年開始?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的。再來,委員所提有人員反映一事,我們的基本心態是先做自我檢討,看看到底是不是真的……
吳委員志揚:你們講師是怎麼選出來的?是有所謂的資料庫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有,像教師節時所發出去的感謝教師節賀卡就超過1,000個,如果極少數有上述情況發生,其實我們在每節上完課後就會馬上做問卷調查。
吳委員志揚:你們要做評鑑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如果有反映的話、如果真的查明屬實……
吳委員志揚:上述的1,000名都有在講課嗎?還是主要講課的就是那幾個,然後……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都是很平均的,所以絕對不會有任何一個講師……
吳委員志揚:就是依其專長,然後是你們需要的課程?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然後會做滿意度調查,如果滿意度是低的,我們就會予以觀察或是停聘,所以如果少數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吳委員志揚:據了解,你們的訓練也有分初階、中階、高階。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的。
吳委員志揚:媒體報導說,有親綠的高層因為不滿意這個所謂1,000人的名單,大概覺得其中有些人不夠綠,所以施壓讓負責承辦這份名單的人員被換掉,有沒有這回事?
郭主任委員芳煜:看起來他們的反映意見大多是現在我們的副院長最近有所異動,因為第一,他已經任職5年了,第二,他要高升到院裡,因為院裡要借重他的專長。
吳委員志揚:是高升?
郭主任委員芳煜:一樣是13職等……
吳委員志揚:是不是有位跟我同姓的官員?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是吳副院長,他已經任職滿5年了,再來,院裡正好有一個13職等的……
吳委員志揚:為何媒體報導說,因為他被告知他的位置有人要,所以請他另謀高就?
郭主任委員芳煜:如果要告知他,則應是我告知的,之前我在跟他談的時候是有鼓勵他,基本上,若他自己沒有意願去報名也是沒有辦法的,因為那是外……
吳委員志揚:你告知他什麼?是有一個好機會讓他升遷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是說院裡有一個13職等的缺要不要去試試看。
吳委員志揚:這樣子啊?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
吳委員志揚:所以是為了他的光明前途而告知他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是覺得一個位子已經做了5年,若另外能有其他職場的歷練,其實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
吳委員志揚:這1,000位的名單是公開的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是公開的,有委員跟我們要的時候,我們會用資料保護的方式……
吳委員志揚:請會後馬上提供一份給我。
郭主任委員芳煜:沒有問題,但是名字可能會以「○」的方式呈現,此外,像授課專長、來自什麼學校等等的資料,我們都會提供給委員。
吳委員志揚:那提供兩份給我好了,一份是名字中間用○表示,另外一份則是名字後面用○表示。
郭主任委員芳煜:如果會影響到個人資料保護的話,可能就不太好意思了,總之,一定要予以保障,因為當初我們在請他們的時候都有問過,他們大概都認為比不要……
吳委員志揚:對於這麼好的人才,我們民間辦的很多訓練課程也想請他,是不是?
郭主任委員芳煜:如果委員想請哪一位的話,可以透過我們個別徵詢他們的意願。
吳委員志揚:我就沒有看過名單,怎麼知道想要請哪一位呢?
郭主任委員芳煜:譬如張○○上什麼課、是哪個學校的,我們可以幫委員做個別的接洽。
吳委員志揚:好,你私底下給我……
郭主任委員芳煜:沒問題,我已經提供給委員了,一樣的資料我再提供給委員一份。
吳委員志揚:不能姓名3個字都是○。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但是基本的姓是一定要有的,期效一定要有,專長的範圍、領域也一定要有。
吳委員志揚:我看看有沒有媒體報導這件事,謝謝。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沒問題,我們禁得起這個考驗。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除了考試院相關部會進行業務報告之外,還要審查一些優先法案及一項預算凍結案,我想先就考試院有關業務請教秘書長。
剛才黃委員國昌特別提到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專業人才、人力的進用及考試職系的變更問題,之前本席在社環委員及本委員會也曾提過。保訓會郭主委也是勞動部出身,應該知道當時我在質詢勞動部業務的時候特別提到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希望在欠缺人力等因素的情況下,應研究延聘職業醫學或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才之可行性,主要是因為當時職業安全衛生考試所進用的人員是被僵化在工業安全職系之下,唯有在工業安全的職系之下才可以去報考勞動檢查員,其他相關的職系就沒有辦法。
工業安全職系是沿用之前的工廠法,當時台灣有80%、90%的產業都是製造業,但是後來隨著環境變更及職災態樣的改變,相關人才的進用可能就會受限,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是沿用工業安全職系,所以我當時期待能夠將工業安全職系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職系。
事實上,考試院內部也特別提到,未來在檢討整併組織的系統時,希望能夠活絡機關的彈性運用及用人,但是並沒有做到。勞動部給我的回文是,該部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有必要增加職業醫學或職業安全衛生的專業人力,在職業醫學的醫師部分,只要人事行政總處核定職級表,就可以進用這些專業的技術人才,也就是比照衛福部對於很多醫師援用另外的進用及管理要點規範其支薪等等,以彈性地運用、活絡人力,讓勞動部面對職災的認定時,不管當事人身體的狀況如何,都能夠快速地解決相關的問題。
如果衛福部可以運用這種人事的相關辦法,人事行政總處應該可以做一個調整,為什麼衛福部可以做,勞動部不能做?保訓會郭主委應該很清楚,同樣是政府部門,既然衛福部可以運用這個辦法,為什麼勞動部不能,而且還被限制在工業安全職系?能不能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職系,讓更多的專業人力得以為國家所用?銓敘部的回答是,此事牽涉甚廣,需要經過考試院多次審議才能夠定案。
我知道目前考試院針對這個職系的變更已經召開兩次的審議,但是照以往的經驗來看,大概最少要經過7、8次的審議,而且又要達成共識,就此延宕1、2年應該跑不掉;就算同意之後,在實施之前還需要緩衝期,可能又要1年。這種程序曠日廢時,能不能請考試院儘速審查?否則如果依照上開程序,根本就沒有辦法做到貴院所提檢討整併職組職系、活絡機關彈性用人。光是勞動部一個涉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力進用的職系變更都如此困難,只能回到原來工廠法時代的工業安全職系,受限於工業安全職系,其他的職系都不能報考。台灣一直在喊進步,勞工朋友也期待能夠儘速幫他們解決相關的問題,但是這個職系還是受限在工業安全職系。
工廠法是從中國大陸時期就制定的法律,不是現在才有的。工廠法從民國三十幾年沿用迄今,現在已經是民國107年,我們用了70年,還是指定那個職系,難道還不儘速做檢討嗎?但是照你們的檢討方式,真的很困難,銓敘部給我的回應是事涉甚廣、還需要考試院多次審議才能定奪。請問秘書長,您的看法呢?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案子如果到考試院,本院有一個法定的程序。如果是小組審查,是由考試委員擔任主席;如果是全院審查會,就由李副院長擔任主席。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案子來了以後,會加快腳步來審查。
鍾委員孔炤:我希望能夠儘速審查、加快腳步,否則一個案子要經過7、8次的審查,時間上將影響勞動部進用相關的人才,或是請人事行政總處比照衛福部進用人員的辦法,因為必須有高薪才能聘請相關的醫護人員,很多醫師願意放棄高薪資所得而到衛福部附屬機關任職,就是因為他們有使命感,我相信這項專業應該也有這種使命感的人。
第二,針對公保的修法,我想提出一項建議。現在公保的生育給付比較不公平的地方就是,按照現在公保的規定,發生事故時必須當時還在保才能給付,如果投保的公務人員今天被解職,明天剛好生產,很抱歉,就不能請領任何相關的生育補助費用;或者今天被解職,明天剛好流產,也不能請領相關的給付。這種現象其實經常發生在學校的教職員身上。現在面臨少子化,政府又鼓勵人家生產,但是當他們不在保的時候,很抱歉,如果當天解職、第二天起發生任何事,都不能請領任何生育給付,這對這些公教人員公平嗎?我當時建議比照勞保,最起碼被解職之後,在保險期間就算懷孕、分娩或發生早產,其保險效力都停止在1年內,也就是在1年內都可以請領相關的給付,為什麼公保人員的保險效力在解職當天就失效,不管第二天發生任何事情?勞保都可以規範到1年內,假設我今天被解職,這一年內懷孕生產,我還是可以申請生育給付,公保為什麼不行?為什麼不能比照勞工保險的生育給付?面對少子化,勞動力參與又不足的情況下,我們希望能夠鼓勵婦女生產,但是你的法令又去規範公保的這些人員,你們也是公務員,應該支持啊!難道你們都沒有小孩子嗎?你們看到自己的權益被框在那邊,尤其學校都是一年一聘,這些人員怎麼處理?總是要給他們保障、給他們保護吧!本席也沒有說你們要特別好,但是未來如果碰到被解聘的時候,最起碼可以比照勞工,讓他在生育期間能有個一個保障。
最後要請教保訓會,因為本席也有凍結相關的預算,就是在你們的考試人員訓練課程裡面,有關勞工權益的保障有兩個小時,共編列40萬元。請問那兩個小時的課程到底是在談些什麼?部長是從勞動部出來的,你認為那兩個小時真的可以讓這些都公務人員都了解勞動權益的相關條文嗎?這兩個小時也只能大概性的說明吧?
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第一、我們所有講師的都是請勞動部的主管同仁來擔任,相關的課程教材,我們尊重他們;第二、上完課以後,我們馬上針對學員做滿意度的調查,了解他們在這兩個鐘頭之內有沒有一個基本的概念,滿意度都還滿高的……
鍾委員孔炤:晉升官等的訓練會不會列為考試項目之一?
郭主任委員芳煜:據我了解,第一年辦的訓練還沒有列入考試範圍……
鍾委員孔炤:如果列為考試項目,他會比較認真去看待;如果不列為考試……
郭主任委員芳煜:這部分我們再考慮一下,就目前來說……
鍾委員孔炤:我們就設一個項目,讓公務人員也知道勞動權益事項,本席期待朝此方向去做。
郭主任委員芳煜:未來是不是要列入考試範圍,我們內部會再研究。
鍾委員孔炤: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包括考試院相關部會的業務及預算解凍案的報告,我們後面再來討論,我先請教幾個問題。
第一、我們之前已經做成的決議,即: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每次休假的時間能否跟勞工勞基法同步以小時計?這個部分我們都討論過,大家有一致的共識,認為可以用1小時、2小時或3小時計,而不是像現在的規定,每次要請假半天。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都完整的討論過,認為這一方面可以跟勞工同步,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不必因為原本只要請2小時而受限於規定要請4小時,那2小時還得找職務代理人來代理,而影響行政效率。請問目前的狀況如何?是否已完成相關請假規則的修改?那時候說8月份就可以上路,如今都已經10月了,此事確定了嗎?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報告林委員,考試院已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審查完畢,送行政院會銜,行政院最近回函表示,請假以時計、事假由5天變7天,行政院都同意;至於祖父母的喪假由5天變10天,行政院持保留態度。該案已交銓敘部研議,銓敘部最近會提到考試院,再由院會討論。目前的進度是如此。
林委員為洲:三項裡面有兩項是行政院同意的,結果這兩項也不能先實施,一定要等三項都溝通完嗎?還是要怎麼樣?如果那一項決定暫緩實施,另外兩項就不實施了嗎?是這樣的行政效率嗎?當初還信誓旦旦地跟全國公務人員宣示,大概8月份開始實施,何況這個規定對各方都好,我們先不論其他兩點,就請假以時計算這一點來說,大家都認為不會讓國家浪費更多資源,反而會節省資源,也可以讓公務人員更方便,對各方都好,但就是做不來。你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大家有共識的部分先實施?
李秘書長繼玄:跟委員報告,社會也都非常關注這個案子,等銓敘部報上來之後,我們會儘快開會處理;因為考試院是合議制,我不敢在這裡打包票,但我想考試委員會做出很合理的決議。
林委員為洲:之前說大概8月就可以開始實施,現在呢?現在卻說不敢打包票!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實施?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就……
林委員為洲:如果考試院再審議的結果,認為這三項都可以實施,你們還要再會銜行政院嗎?
李秘書長繼玄:不用了。
林委員為洲:你現在很明確的說,考試院決議這三項都通過,我們就三項一起實施;如果是兩項通過,另外一項還有疑義,那一項暫緩,其餘兩項可以開始實施,是不是這樣的狀況?
李秘書長繼玄:應該是這樣。
林委員為洲:所以進度完全掌控在考試院這邊,既然問題不在院外,希望你們可以給我一個時間,如果你連這個都沒有辦法給,就很奇怪了!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討論、做決議?大概給個時間好不好?
李秘書長繼玄: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儘快來處理。
林委員為洲:還是要去請教這些委員嗎?因為之前已經宣示過了,現在都已經10月中了,我們希望11月底可以看得到結果。
其次,公務人員執勤因公殉職的部分,剛剛吳委員也提到孫宏新事件,孫宏新是退休人員,之後參與台北市消防局徵調投入搜救任務,發生事件之後,他的家屬請領了因公殉職的撫卹金,原來家屬領的遺族慰問金反而要被扣抵,我覺得這樣實在是過苛,所以請你們研擬相關辦法。
其實一年中在上班時間,因公殉職的警、消或公務人員真的不多,這對國家財政負擔實在微不足道,但對執行公務的公務人而言,尤其是對冒險犯難、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有很大鼓舞作用,至少表示政府很重視,因為你比別人更勇敢、敢冒險犯難的去執行危險任務,所以政府給你最優惠的撫卹,我想沒有人會因為撫卹金而故意傷害自己,但是這確實是有鼓舞的作用,而且對國家財政的影響是微不足道,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我覺得他冒險犯難,因公死亡而得到比較多撫卹,這是應該的,這方面請你們去研擬,希望能破除現在領因公撫卹金,遺族慰問金反而要被扣抵的限制。
況且,遺族慰問金主要是針對配偶,它有時間性,配偶過世就不能領了,影響也有限,所以這個辦法你們去研擬,看要如何破除領了撫卹金,就不能領慰問金的狀況,你們要想辦法解決,其餘我就不多說了!
另外,有關84年退休制度改變,當時從恩給制改為新制轉換過程當中,政府承諾要給予年資補償金。現在碰到問題了,106年7月年改之後規定,一年內要取消,如果一年內沒有退休的人,就通通都沒有了,既使是當時有承諾的補償金都沒有了,我覺得這個也是過苛。現在年改已經通過,影響比較大的,有關舊年資的18%就快要結束;替代率也往下降,幾年之後就要到底。現在你們連影響這麼小的錢也要計較,這就像房子都被拆掉,雞、鳥也都要抓光光的感覺。這個補償金多少呢?一個人一次領最多可以領30萬元、40萬元,你們有計算過總共會增加國家多少負擔嗎?
如果這些有舊年資的人將來要退休,你們有按照現在的規定計算過到底要多少嗎?你們有沒有計算過?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大概200多億元。
林委員為洲:但它是逐年付,退休以後才會請領這一筆。
周部長弘憲:對。
林委員為洲:舊制退休的人,大概會分攤幾年,你算得出來嗎?他們要分布幾年,逐年去領這200多億元?現在還在上班有舊制的人,大概要20年,還是15年?
周部長弘憲:應該不只,因為是領到他往生為止。
林委員為洲:沒有啦!到時候都是一次領嘛!
周部長弘憲:一次領當然不會。
林委員為洲:對啊!
周部長弘憲:過去是包括……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現在你把它算成退休以後補償金一次領,你所謂的200多億元大概會分布在幾年裡面去支付?
周部長弘憲:大概要十幾年。
林委員為洲:所以,一年可能是20億元左右。我覺得這對國家整體預算來講不算多,這樣不能負擔嗎?大的你們都砍掉了,一年可以省500億元到1,000億元,這是你們自己說的,現在連這個20億元也要扣嗎?而且這是當時舊制改換新制時的承諾,從恩給制改成提撥制時所承諾的,這個部分我們要提修法,因為新版本已經把它砍掉,我們有提相對對案,這個部分我們會繼續討論。這個國民黨黨團也很清楚,我們認為改革大刀已經砍完,為鼓舞公務人員的士氣,用當時的小承諾把它保住,這樣多少維護一點公務人員的尊嚴,我們是這樣的態度。謝謝!
主席:主席宣告,俟尤委員美女發言之後,休息10分鐘。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
許委員毓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退撫基金目前可以動用的部位還有多大?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將近6,000億元。
許委員毓仁:10月11日股市跌破萬點,市場有國安基金,包括六大基金有進來護盤的傳聞,本席要確認,當時退撫基金是否有進來護盤的作法?
周部長弘憲:沒有。
許委員毓仁:但媒體寫得好像蠻清楚的,就是勞退基金、勞保、退撫300億元的部分都有進場做護盤的動作。對於這個部分,部長是不是可以做個說明,要不然媒體怎麼會有這樣的說法?
周部長弘憲:我記得媒體只是說勞保、勞退的部分,沒有提到退撫基金。
許委員毓仁:有媒體指出,退撫基金300億元進場,你確定沒有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沒有。
許委員毓仁:我再請教,以退撫基金目前的立場,如果將來有類似狀況,包括此時此刻股市是跌139點,是9,906點狀態底下,退撫基金要在怎樣的基準點下,才有可能啟動進場護盤?
周部長弘憲:沒有護盤這樣的概念。
許委員毓仁:就是沒有進場的要求,是不是?
周部長弘憲:我們要進場或出場,完全要看對退撫基金的績效到底有沒有好處,我們要考慮到所有退休公務人員的權益,所以在做買進或賣出時,是考量對整個基金的……
許委員毓仁:在全球股市不確定性比較大,包括中美貿易戰的情況底下,如果台股持續下跌,我剛剛說已經跌將近143點,在9,902點的狀況下,你們有沒有一個基準點說,退撫基金必須要開始有動作,畢竟你們是六大政府國庫基金之一,這部分你們是如何拿捏?因為那時候已經不是賺錢或賠錢的問題,而是整體台灣股市狀態及維持投資市場穩定性的問題,退撫基金有沒有相關的對應策略?
周部長弘憲:當然短期會有震盪是難免的,我們也會有策略,但退撫基金是退休基金的性質,基本是要看長期的收益,並不在乎短期一天、兩天、一個月、兩個月,甚至一年、兩年的收益,我們看的是10年、20年的收益。
許委員毓仁:10月11日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你有沒有被邀請參加?
周部長弘憲:有關國安基金的部分,我們有參加。
許委員毓仁:現場表達的意見是什麼?就你所知,行政院對退撫基金有這樣的要求嗎?
周部長弘憲:沒有。
許委員毓仁:退撫基金沒有被要求進場護盤嗎?
周部長弘憲:昨天媒體也是報導國安基金暫時不進場,國安基金不進場的話,當然也不可能要求各個政府基金配合。
許委員毓仁:部長對這部分還是要清楚的對外說明,因為退撫基金的性質和國安基金不太一樣,那是退休人員撫卹基金,如果有進場護盤的需求是不是也可以對外做明確的訊息說明?因為一部分是投資人對台股的信心,其次是政府的態度,還有你們自己如何拿捏退撫基金的使用,這是相當值得關注的,如果中美貿易再這樣持續下去的話,對台股的影響層面恐怕不小,原因是這部分會從一般的貿易貨物戰打到高科技戰。上次我質詢央行楊總裁時,他也說中美貿易逆差大到2,760億元時,就會影響台幣的匯損,甚至對我們的GDP有重大影響,台股也會接連有滿大的波動,再加上彭斯之前有關11月軍演的發言,如果他不是恐嚇威脅而是真正會發生的話,國安基金必須有所準備,你也要做相關的應對,希望你謹慎以對,這部分滿重要的。
周部長弘憲:是。
許委員毓仁:另外,之前有說要放寬公務人員兼差的規定,不知道各位有何看法?兼差的規定要如何訂定?兼職的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周部長弘憲:這涉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修正,目前各機關有不同的意見,我們正在彙整之中,有人主張還是要緊縮兼職,有些人主張要放寬。
許委員毓仁:你個人覺得如何?對於大學教授兼職,你個人是贊成或反對?
周部長弘憲:我們必須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而且這些法案未來還是要送到考試院審議,我不適合在這裡表示個人的意見。
許委員毓仁:什麼時候會提報考試院及行政院做內部的審議?
周部長弘憲:照立法期程會在年底前提報考試院。
許委員毓仁:目前公務人員兼職的需求量有多大?
周部長弘憲:需求量無法估計,因為每個公務人員的情況不一樣。
許委員毓仁:你們在進行修法或提報相關的辦法時,應該會做相關預算的考核吧?,比如統計現今退休公務人員的人數以推估兼職可能性的比例高低。
周部長弘憲:有關退休公務人員是另一套制度,我們現在談論的是對現職公務人員是否可放寬兼職的規定,針對退休公務人員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已有規定,在某種條件下必須停領退休金,那是另外一個體制,剛才委員關心的是現職公務人員的部分。
許委員毓仁:年底會提報行政院或考試院備查嗎?
周部長弘憲:不是,是會提報考試院審議。
許委員毓仁:我們對這部分滿關心的,請部長審慎的考量。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將許委員的意見帶回去。
許委員毓仁:另外就是我剛剛一開始提到的台股的現況,我覺得非常詭譎,國安基金還是要有所準備,而且這部分有可能會在一個月內有相當大的波動,這也包括中美雙方目前的狀態,退撫基金如果要有什麼動作,你必須有所準備,也要對社會大眾做相關性的說明。
最後我要請問,你認為退撫基金應不應該進場護盤?
周部長弘憲:我剛才說明過,要不要進場或退場完全要考慮公務人員及退休公務人員的權益。
許委員毓仁:如果行政院要求退撫基金進場護盤時,你們也不能說不。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照我們的判斷來做。
許委員毓仁:也就是說,你們判斷進場護盤最後可能會虧損,你還是會拒絕進場護盤。
周部長弘憲:對,我們還是要考慮整個基金的安全性,基金除了安全以外就是收益,而收益和安全性有時是互相矛盾的。
許委員毓仁:本席還是肯定部長能堅持這樣的想法,也就是不要在上層的壓力下做不當的基金運用。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以基金收益為最大的考量。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很多委員關心公務員兼職、兼差的問題,現行的公務員服務法對這部分是禁止的,除非經過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而且是擔任非以營利事業為目的的事業或團體的職務,如果有報酬必須經過服務機關的許可。公務員是經過國家考試的人,是要為人民服務,要盡忠職守,就是否可以讓他們兼差的問題,目前在實務上發生一個實例,有位醫師利用閒暇時間擔任網紅,引起大家對這件事情的議論。對於公務員到底可不可以利用下班時間或假日兼職、兼差或兼課,比如到補習班教課、當計程車司機、自己開設補習班或在自家開小雜貨店等等,形態可說是形形色色,對於這些是否要嚴格的不准許,他們所有的時間就是要全部賣給國家,不知道銓敘部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要不要放寬兼職的問題,因為各機關有不同的意見,我們現在還在陸續徵詢各相關機關的意見,到底要不要放寬兼職的部分,其涉及的層面太大,也會影響一般人民對公務人員形象的觀感,基於這些考量,我們對於這部分要非常慎重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這的確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以前大家都認為公務員當然不能兼職,所以只開放教授兼課,但現在整個時代在改變,你們有沒有把這個議題放到公共政策平臺讓人民表達意見?
周部長弘憲:那應該是公務人員自發性的在平臺上連署,我們若有任何的改變,都會和公務人員……
尤委員美女:你們是否要召開公聽會,一方面聽取公務員本身的聲音,另一方面也聽取外界對公務員的期許。
周部長弘憲:在修法過程中,我們會參考尤委員的意見,看看有沒有必要舉辦一般民眾或基層公務人員的公聽會,我們都會考慮。
尤委員美女:有關公務人員的人權教育,我們簽了5個公約,相關部會每四年要交一次國家報告,但是我們也看到,不管是公正公約或是CEDAW公約,這幾年下來,公務人員已經不知道這方面要怎麼做,不知道讓人權如何和自己的職務、業務融合在一起,他們對這方面其實不太有概念。說實在的,雖然我們號稱人權立國,大家對人權的概念還是很薄弱,在公務人員的訓練中雖然有排進這方面的課程,但都是零散、點狀的方式,有沒有可能做有系統的教育,甚至以帶工作坊的方式把人權教育融入他們的業務範圍?以加拿大為例,他們的公務人員訓練是和日常職務結合,透過實務的參與來增進學習的效果,不知道保訓會對這部分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人權教育在每個法定訓練課程中都有安排,但誠如委員的提示,大家對人權教育還是停留在比較抽象的部分,所以我們儘可能的以實際案例或實際狀況做為課程內容與學員交換意見,未來我們會參考委員所提的方式去改進課程、改良教材,希望能在這方面再做一些改善。
尤委員美女:我們簽了那麼多公約,而這些公約的建議或備忘錄中都有很多案例,這些案例都可以做為教材,因為有時候一些抽象的理論是無法和實務連結起來,透過案例或實務的融入教學方式比較可以讓大家瞭解公約的內容和自己的實際業務應如何加以融合,否則縱使現在所謂的性別衝擊影響評估中包括了人權影響評估,但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評估幾乎都淪為紙上作業或形式化,而變得毫無作用,因此我希望能通過公務人員的訓練將人權概念植基到日常生活、日常專業與職務,使兩者得以互相融合。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完全認同委員剛才的提示,我們將就目前各個法定訓練的課程中的人權課程做一全盤性的檢討,然後找專家學者研究如何以實際案例或公約內容的實際運作的情形做為教材內容,對這部分我們會按照委員的提示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剛才有委員提到公務人員是否可以以時計假的問題,依照現在請假規則的規定,請假至少要半天,但現在因為少子化,很多人面臨要照顧小的還要照顧老的的問題,遇到父母需要看醫生或子女在學校出什麼狀況需要請假處理,如果一請就是要請半天假,但他們請假的日數有限,是不是可以讓他們請幾個小時去處理?現在的社會每個人都要身兼數職,真的是在非常緊張的狀態下,如果休假能以時數來計算請假的時間而不是一請假至少要半天,這樣的方式是不是更符合現代人的生活方式?
周部長弘憲:對這部分,我們完全贊同尤委員的意見,這個案子已經考試院通過,但在會銜行政院時,行政院對3項中的其中一項有不同意見,因此目前由考試院重新審慎研議當中。
尤委員美女:考試院已經通過?可是院會不是已經駁回此一提案了嗎?
周部長弘憲:院會通過休假改以時計、修正事假從5天增加為7天、祖父母喪假從第三級提升為第二級,從5天提升為10天等三項。這三部分必須會銜行政院,行政院對於休假以時計、事假從5天增加為7天的部分是同意的,但對於第三項則持保留態度,他們認為目前應該提倡簡葬厚生,不希望增加喪假日數。對於行政院保留的部分必須由兩院會銜,所以保留部分的意見就送回考試院,考試院正在審慎的研議中。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能夠儘快的把這些案子提出來。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儘快。
尤委員美女:我們根據性別的統計發現,公務員中因結婚離職的女性雖不是那麼多,但根據去年的統計,這樣的統計數字男性有3位,女性有28位,比例相當懸殊,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調查他們是因為結婚或家庭因素而離職,或者是因為出國進修等因素而離職,你們有沒有做這方面的研究?
周部長弘憲:目前我們沒有做這樣細的統計,如有需要,我們會做更詳細的統計。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報告中寫著因結婚而離職的男性有3位,女性有28位,希望能了解箇中原因……
周部長弘憲:在下次調查時,我們會將詳細的原因列入。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統計的資料能夠越來越細膩,這樣更能判斷問題的實際樣貌。
周部長弘憲:是,可以作為政策的參考。
主席: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就專技人員考試辦法的修法提出一些看法。
專技人員考試辦法第二十條的修法內容提到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有外國職業證書的外國人得依其職業經驗減免應考科目,分階段的分試考試,同時合理放寬外國人及華僑作答的語文,降低不必要的障礙。負責修法的是考選部嗎?你們的用意是什麼?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既有的第二十條第五項就有做那個設計,只是它有個大前提是要外國和我國先訂定相互認許的條約或協定,因為這個條件的限制導致我們多年來完全無法推動,現在我國有一些國際交流非常頻繁的領域,比如我們與紐澳的建築師,還有一些技師領域,業界和職業團體一直在推動相互的交流和認許。
鍾委員佳濱:簡單的說,就是我們願意讓其他國家的建築師在台灣執行業務,但必須是他們也同意我們的建築師到他們的國家執行業務,所以是交流……
蔡部長宗珍:是資格,我們的部分只能談到資格。
鍾委員佳濱:就是資格的取得,就是他必須在那邊取得資格,但是取得資格的方式不像本國人取得資格的方式那麼困難,因為語文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比如紐西蘭的建築師要到台灣考專業證照,但作答的語文現在都還只有華語文,建築師的是不是這樣?
蔡部長宗珍:對,這是本來就有規定的,只有語文沒有。
鍾委員佳濱:就是因為沒有語文的部分,所以將語文增列進去。外國人到台灣取得專業證照的困難就在語文。
蔡部長宗珍:其實不是,如果他們符合應考資格來應考都沒有問題……
鍾委員佳濱:但是他考不過啊!
蔡部長宗珍:但他們一定要使用中文,這就會有很大……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看一下哪些專門職業的類別的語文是國際互通的,第一個是建築,其實醫療更明顯,在本國的醫療界,大概醫事人員彼此的溝通所使用的專有名詞都是英文,所以,台灣的醫學基本上是以英文為主要的溝通專業語言,外國人到台灣參加考試,專業科目是以英語為主體的話,對他們來說不只通過考試不會有額外的障礙,在未來執業的過程中也不會有困擾。
目前台灣的醫療水準在世界各國排名居前,過去東南亞學生來台灣唸書,不管是念醫學系或研究所,教授都是他們的大師傅,他們回國後逐漸升到院長層級,希望加強對他們本國醫師的專業訓練,他們要請教授到他們的國家指導,但受限于這些教授在他們國家沒有專業職業的證照,致使這些教授不能直接進行臨床指導,只能乾瞪眼,只能領顧問費,不能支領薪酬。反過來說,在越南或馬來西亞有很多年輕的合格醫師,但越南並沒有專科醫師訓練制度,在台灣醫學系六年中兩年PGY取得醫師證書後,通常會進入駐院醫師階段,四到五年後取得專科醫師訓,取得專科醫師證照後才可以出來開業,不然大概都是擔任受僱醫生。在越南、馬來西亞也是如此,過去他們要來台灣取得專科醫師訓可能要六個月,現在衛福部放寬為可以二年加二年的延長,未來其他國家的醫師要來台灣接受專科醫師訓,四到五年的期間可以從事臨床,不過必須在台灣有醫師、教授指導下可以完資,但他們如果可以同時取得台灣的醫師職照就可以變成台灣醫院中一個常態性、符合規定的編制,不知道你瞭不瞭解?
現在我們談到基層受僱醫師要不要納入勞基法的議題,這部分郭主委應該很清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未來我們會缺乏駐院醫師,如果引進接受專科醫師訓的國外醫師,他們在台灣有沒有辦法擔任駐院醫師呢?他們必須擁有台灣的職業證照,第二十條的修法讓他們在台灣接受台灣專科醫師訓的過程中,有機會考取台灣的醫師專業執照,在機會平等互惠的原則下,台灣的教授也基於我們對於這種資格的同意而可以在當地執業,教授級的醫師大概不是經過考試,大概是經過學歷或資歷審查而取得當地國的醫師職照,所以我要提醒考選部、考試院,這個修法非常重要,後續的後端配套也要一併想好。
我特別藉這個機會請大家看看幾張圖片:目前馬來西亞的大學和馬國企業都說,未來伊斯蘭世界的穆斯林國家,從醫師、醫療到後續的醫材估計會有60億美金,簡單講,他們的醫師到這裡接受專科醫師訓,等他們回國,他們會用誰的醫材、醫藥?所以醫師等於在幫我國的醫療產業打前鋒,因此,我認為對於這個條款,考選部在整個後續的社會溝通上要想清楚,不是說外國醫師、外國專門技術人員來台灣,因為考試此一簡便性而取得職業資格後,會影響到本國醫師的執業,不是這樣的,他們大部分不會留下來,在臺灣的健保體制上,醫生不好賺錢,他們會回去他們的母國,只要他們回去必須要有專科證照,才可以做更好的服務,所以他們會急著回去,他們回去後若能夠把我們的醫材、產業需求也帶回去,這就是我們未來的期待。
對於這個修法,我百分之百贊成,但我希望在配套與說明上要和我們專業人員的團體溝通,這不是讓外國人來搶本國人的市場,而是讓本國人能夠到其他國家拓展其執業能力,同時也幫助本國的相關產業向其他國家開拓,所以我今天的標題是「專技人員的考試和新南向醫療的交流」,希望未來考試院在修法說明時,能夠加強這部分的見解和溝通,可以嗎?
蔡部長宗珍:謝謝委員的支持。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軍公教警消人員的退休、撫卹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這個法適用於公務人員、警察、消防人員,另外還有針對教職員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還有針對軍人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也有部分規範警察、消防人員的退休撫卹。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特別規定,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了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所以大部分主要還是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當然現在名稱改了,尚未配合修正。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也規定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可見主要還是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固然對於警消人員危勞的部分有所規範,但對於危勞人員可以提早退休所涉及的退休金計算卻沒有另外一套特別的規定,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卻單獨規定軍人可以提早退休,規定什麼年齡可以退休,也不會因為年齡低而被砍得很大。警消工作危險性高並不是只有我說,大家都有這樣的說法。4月20日因為發生很多警消人員傷亡,內政部前任部長特別說近10年因公傷亡的警察有8,244人,消防人員有1,502人,凸顯警消人員的工作危險程度非常高,有別於一般的公務人員,這是當時的葉俊榮部長說的,所以警消工作的危險性與現在沒有戰爭時期的軍人相較,並不亞於軍人。我們都知道警察是在街頭賣命,消防人員則是在火場衝鋒陷陣。4月20日後又發生了好幾場非常令人痛心的意外事件。從現行已修法完成的軍公教警消退休撫卹的法令制度來看,警消的年金確實不如軍人,這是事實,請問部長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既然「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已經有規範相關的退休、撫卹的規定,只不過大部分還是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警消確實有所不同,就如軍人和公教人員不一樣,所以另外立法,我強烈建議考試院與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有關警消的部分另列入「警察人事條例」,是否可以往這個方向修正?
周部長弘憲:謝謝鄭委員的提示,過去年金改革委員會開會時,社會的共識是認為軍人的退休金應獨立處理,當時並未涉及警消人員,也因為特殊處理的結果,當然比一般公務人員及警消優渥,那是因為當時社會的共識。現在社會上很多人其實認為警消工作的危險性、勤務的繁重和軍人差異不大,因而有一股呼聲希望能針對警消特別立法,讓他們能有更優渥的退休金,因為過去年改時並沒有這樣的共識與呼籲,而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在去年剛通過,今年7月開始實施,如要再修法,需要凝聚社會更大的共識才有可能處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社會共識很難論斷,但我們很務實的做比較,我強烈建議銓敘部要儘快、積極、限期的去和內政部與警政署討論是否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直接列在其中,到時就不需要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只要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頂多修正一條條文,在這邊有規範了,那那邊就不再適用,這個法制作業很容易,你們可以開始著手往這方向努力,你們總是要將草案提出來,大家還是要討論,可以嗎?
周部長弘憲:「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不配合的話,他們怎麼敢動?
周部長弘憲:我們沒有不配合,有時我們要考慮各類公務人員權益之間的衡平。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就是不衡平,從實際的數據等方面來看,確實不衡平,現在他們要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他們一定要找你來,所以這一部分還是要你們配合。
周部長弘憲:好,謝謝。
主席:請銓敘部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給鄭委員。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個人滿肯定蔡部長,因為化學局需要的人才或相關領域需要的人才都增加了考試的職系科目,今年化學管理師已開始列入考試科目中,這是為社會將來需要的人才做準備。我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沒有職業衛生人才,勞動基準法通過後,民眾很擔心職業病及過勞死的問題,所以我再三質詢職安署署長和勞動部部長,請他們儘快開這個職系,有這樣的專業考試讓專業的職業衛生人才能夠進入職安署來工作,為國人,尤其是勞工的健康把關,部長是否接到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沒有。如果是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職系及類科方面,我們還沒有接到任何請求。
吳委員焜裕:我會請職安署儘快請考選部幫忙,希望部長能夠積極的支持,因為這是國家的需要,從國際來看,我們鑑定出職業病的人數與歐美各國相比,相對的我們的比例低非常多。職安署署長說這代表的意義就是我們的職業全衛生做得不好,當鑑定出來的比例很低,其實表示我們做得不好,並不是低就是好的,這顯示我們的國家很需要這個領域的專業人才,希望考選部能予以支持,否則將來國家發生職業病會引起民眾的關切,這樣可能不是很理想。當然,我們有設立職系和專業技術的考試,另外,我們也建議出題委員一定要聘用專業老師或教授。我不知道這方面的程序進行得如何,有許多人跟我抱怨出題老師不夠專業或仍固守以前的名單,以致有些新的專業或新的科目沒有找到專業的老師,部長對這方面有何看法?
蔡部長宗珍:典試法明文區分典試行政事務和典試事務,所以在屬於典試事務的部分,考選部其實無法就專業實質內容直接置喙,現在我們能夠做而且全力在做的是,要建置充分而且周全、與時俱進的專業人才名單,我們也希望能再提出基本的建議名單,供各級典試委員領導人參考,使他們在勾選時能夠合宜地選擇人員,我們會全力來努力上述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全年考試需要動用到的典試人力,各行各業加起來高達5、6,000人以上,我們會努力做這件事,但也許最後在專業領域中會被質疑,雖然有這樣的質疑聲浪,本部仍會全力設法逐次進行改善,也感謝委員的提醒。
吳委員焜裕:我請教了考試委員,他說有些部分是不是分得不夠好?有些人員所隸屬的專業似乎應分給這位典試委員,可是他卻被分給其他的典試委員,影響其勾選。當然我們知道考試委員的名額有限,無法包含每一種專業,只是如何讓適當的典試委員能圈選出妥適的出題委員的這件事是否應該有所檢討?
蔡部長宗珍: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一定會持續且努力地來做。
吳委員焜裕:典試委員告訴我,說他們尊重送上來的勾選名單,可是似乎考試院掌握的名單有些可能比較老舊,當這樣的名單送到典試委員面前時,典試委員對其中有些人會有比較不熟或該人有上課卻不夠專業的情況,名單或許需要加以更新,真正瞭解其專業為何可能也是滿重要的事,不然在面對這樣的名單時,可能會發生有些典試委員在勾選時有不好勾選的情況。
蔡部長宗珍:我們努力來做。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剛才吳委員特別提到的部分,我在之前的詢問時也提及,勞動部給我的回答是說,銓敘部表示因為相關的事涉部會非常多,現正討論進行研議中,但是方才考選部長回應吳委員的說法卻是他們沒有得到任何的訊息,所以勞動部給我的回函是騙我的嗎?
蔡部長宗珍:職組、職系與考試類科雖關係密切,但卻是兩件事,基本上,考試類科的設置要由用人機關提列具體需求送過來,所以我們沒有這個部分……
主席:對,現在勞動部說他們有提,銓敘部的回應卻說因為事涉到相關業務,需要從長計議,你的回答則是說沒有給妳任何訊息,這就表示勞動部是騙我的囉?
蔡部長宗珍:職組、職系可能要先設……
主席:勞動部有沒有人在場?我現在就是要釐清,你們勞動部在七月份給我的函復是怎麼答復我的?函中說你們都有詢問過各部會,結果剛剛考選部部長卻說沒有得到任何的訊息,我要追究這件事!
現在先繼續發言,不耽誤委員的詢問時間。
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們的業務報告中的立法計畫第七點提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因應時代脈動這個部分,其中祖父母死亡的得請喪假日數由5天增加為10天,這是你們現在的方向,對不對?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考試院審議通過的建議是這樣的,之後會會銜行政院。
段委員宜康:現在公務人員祖父母死亡的喪假天數是5天,計畫拉到與配偶的父母喪假天數一樣,都是10天,對不對?
李秘書長繼玄:請假規則可能由主管機關銓敘部來回答比較清楚。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要將原來的第三級祖父母的部分提升到第二級。
段委員宜康:你們每級的間距是5天,所以是5天、10天、15天。你記不記得今年6月14日召開全院審查會時,你們來說明有關銓敘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部分?銓敘部的說明表示,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本部係以不再擴大公私部門間之差距為原則,如軍公教之相關假別日數比勞工優者,先行凍結,等到勞工的部分趨近或超越軍公教時,始予以修正。現在勞工請假規則有關本人祖父母的喪假天數是幾天?
周部長弘憲:6天。
段委員宜康:所以比現今的公務人員喪假天數多1天?
周部長弘憲:對,因為那屬於第二級。
段委員宜康:對,他們每級的級距是3天,但最高只有8天,不是9天。
周部長弘憲:對。
段委員宜康:郭主委很清楚這件事。相較之下,你們現在這個調整的方向就與當初你們在立法院所承諾的部分有所違背,對不對?
周部長弘憲:因為他只是……
段委員宜康:問題就出在你們現在的級距與勞工的不一致,你們只要調一級就是5天,勞工調一級只有3天,在這個問題還沒解決之前,你們不應該調整,因為這是你們在立法院的承諾,你們自己的報告中載明103年12月4日立法院開會時銓敘部的說明,有關對我們的承諾,就是除非等到勞工天數超過,現在勞工的天數是超過的,對不對?可是如果照這樣調整,軍公教人員的天數就會比勞工要多出4天,等於你們原本是落後1分,之後因為你打了一記滿貫全壘打,變成超前4分。
周部長弘憲:有關這部分,我們當初的提案只有把休假半日改為以時計,後來在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時……
段委員宜康:那是誰提出的?是考試委員嗎?
周部長弘憲:應該是考試委員。
段委員宜康:是考試委員提的。
周部長弘憲:對。
段委員宜康:那這要由秘書長來回答,考試委員幹嘛去調整這個呢?所以問題還是出在考試委員身上嘛!
李秘書長繼玄:當時討論的時候,有委員建議因為現今很多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的情況,所以祖父母語第三代的關係……
段委員宜康:所以勞工就沒有隔代教養或單親的問題,只有公務人員有這樣的問題?你這樣的回答等於要我打你的臉!對不起,我更正一下,這一份103年2月4日的資料不是立法院的開會資料,而是考試院審查時銓敘部的說明。所以我們其實應該要求你們的級距應該調成跟勞工一致,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你們調整到第二級就沒有問題,對不對?你們就由5天變成6天,否則我們等一下看我方才給大家看的那張表,你們所有的假幾乎都優於勞工,我們就只看喪假就好,父母、配偶死亡的喪假天數是15日,勞工的父母、配偶死亡的喪假天數只有8日,級距就是不平等,他們的喪假天數最多就是8天,你們可以到15天,所以你們應優先檢討的是級距及每一個等級天數的問題,你們輕輕撥一下算盤就多了5天,這太不合理了吧?我不曉得行政院會不會同意,因為今天行政院沒有人員在場,請問人事總處有派員過來嗎?你知道現在人事總處怎麼決定這件事嗎?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蕭專門委員說明。
蕭專門委員欣瑋:主席、各位委員。這件案子我們已經在10月4日發文,並於10月8日送回考試院。行政院的立場是會支持休假以時計及事假改為7天的部分,至於喪假改為10天的部分,建議還是維持現行的規定,而且特別強調針對有共識的部分會銜發布實施。
段委員宜康:所以行政院不同意祖父母的喪假天數由5天提高到10天?
蕭專門委員欣瑋:對,不同意。
段委員宜康:所以考試院回去後是不是應該研究如果你們覺得本人的祖父母跟配偶父母的喪假應該拉到同一等級的話,就應該優先檢討每個等級的日數是不是要從5日調整成跟勞工一致,變成3日?你們該不該去檢討這部分?否則你們覺得合理的事情,卻因為每個等級的日數不同,一定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這就會導致你們調也調不動的結果。你們明明覺得自己的祖父母與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喪假天數不一樣是不對的,但是又調不動,所以要怎麼辦呢?很簡單,如果要落實你們的承諾的話,考試院自己開會時要先行凍結,如果這部分不處理,就永遠凍結了,因為不可能5天調10天,因為勞工的上限就是8天,你們永遠都調不動,這要怎麼辦?部長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你們打算怎麼辦?
周部長弘憲:現在行政院函已經送到考試院,考試院近期內會就這部分研商行政院不同意的部分。
段委員宜康:如果行政院不同意,考試院可不可以自行決定?
周部長弘憲:因為這要兩院會銜……
段委員宜康:所以不可能。因此,照這樣的情況看來,行政院看起來說不定都不會同意。這同時會有另一種狀況,就是除非我們將勞工的喪假日數都提高,否則永遠都處在一個不公平的情況下,也就是這個不公平的狀況其實對勞工是不公平的,不是對公務人員不公平,兩者在第一級差兩天,第二級差4天,第三級差7天,越差越多,勞工與公務人員越是至親的人過世,兩者喪假日數的差距越大,這要怎麼辦?這有兩個解決辦法,一個是將勞工的等級拉高,不然就是將公務人員的部分拉低,就是這兩個方向。本席建議考試院能不能請行政院一起來商談這件事的解決之道?
周部長弘憲: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們在審查預算時,還是會審查你們明年的預算,請你們告訴我們你們計畫要怎麼做,是否已經約好了,這樣我們才知道要如何來審查你們的預算。
周部長弘憲:好。
主席(周委員春米):報告各位,上午的會議時間延長到今日的議程處理完畢為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李委員彥秀、蕭委員美琴、劉委員世芳、陳賴委員素美、羅委員明才皆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周部長,我們今天有黨職併公職、年改復審案等幾個議題要談。其實這件事在106年5月10日已經公布實施,名稱叫做「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現在追討的情況如何?合計人數有219人,溢領的總金額是2億1,932萬餘元,據我的瞭解,目前追回的金額是6,434萬元,那其他的呢?
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周部長弘憲: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部分人員已經提起訴願……
李委員俊俋:所以卡住了。
周部長弘憲:對。
李委員俊俋:其實這包括好幾個部分,一部分是政務人員,其中包括關中、林豐正、焦仁和、連戰等,裡面還有多人是前考試委員,像洪文湘、蔡憲六等人,秘書長,考試院能不能幫忙索討一下?這都是國家的錢,況且法律已經公布了,他們為何還不返還?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政務人員的部分,他們正提出訴願,我們一定依法來處理……
李委員俊俋:有提出訴願的當然依照程序去做,沒有提請訴願的部分,也可以拜託院長催一催你們的前考試委員,考試委員身為文官的表率,自己卻溢領這種黨職併公職的錢,也不繳回,這已經公告超過1年了,未來的執行要怎麼辦?周部長,如果這些錢追不回來的話,你們準備怎麼處理?
周部長弘憲:我們會移送……
李委員俊俋:移送行政執行署?
周部長弘憲:對。
李委員俊俋:你們的動作要快,這件事已經公布1年,怎麼還會這樣?縱使有訴願,也應該都處理得差不多了吧?
周部長弘憲:是。
李委員俊俋:經過統計,17人中只有3個人還錢,其實民眾服務社的年資是所有黨職併公職的大宗,溢領金額也滿高的,超過上億元,截至目前為止,只有3個民眾服務社返還,有關這部分請部長在多加努力。
周部長弘憲:是。我們當然會依法處理。
李委員俊俋:轉型正義要落實,這個部分已經公告了,法律也通過了,所以這個部分一定要依照法來處理,當然在程序他們若有提起訴願也要趕快處理,其他的就全部移送行政執行署,立刻追回,這部分也麻煩秘書長協助一下,名單中既有考試院的前院長,也有多位考試委員,這實在難看,很難看,這些人自己身為公務員的表率,卻做出這種事!
郭主委,年金改革以後,有關年金的復審案是不是越來越多?
主席:請保訓會郭主任委員說明。
郭主任委員芳煜: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有這個狀況嘛!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
李委員俊俋:其實公務人員只要認為自身的權益受害,就可以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來做,他們本來就有這樣的權利。他們的主張無非就是不能溯及既往或侵害財產權等等,其實大法官會議也針對這個部分解釋得很清楚,釋字第525、589、717號解釋文都有相關的解釋。據本席的瞭解,去年你們全年的復審案總數是393件,今年顯然不是如此,請問到目前為止的件數總計有多少件?
郭主任委員芳煜:這分兩個部分,非年改的件數大概跟去年差不多,年改的案件則是因為在銓敘部答辯後,每天大約有1,600件左右的案件會送到我們這裡,目前已經累計有46,000或47,000件了,等銓敘部把案件都送過來,預估整個總件數大概有90,600多件。
李委員俊俋:我們把程序弄清楚,公務員如果提出復審案,理論上銓敘部要先答辯,答辯後再送到保訓會,之後你們還是要一件件審查?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
李委員俊俋:你剛才說現在已經有4萬多件,你們要怎麼審得完?
郭主任委員芳煜:我們等銓敘部大概在這個月底或下個月月初將案件全部送過來,在這等待的同時,我們動員所有的人力先做建檔、資料登打……
李委員俊俋:外界傳言因為現在已經申請大法官釋憲,所以這些案子都先放著,請問保訓會有沒有這樣的處理情形?
郭主任委員芳煜:沒有。
李委員俊俋:仍繼續維持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的方式進行?
郭主任委員芳煜:對已經送來的案子,在登打之後就送給承辦人,請專任委員先做實體的討論,看看有沒有需要進行意見陳述或言詞辯論,這些動作我們都持續進行中。
李委員俊俋:這裡的意見陳述或言詞辯論的比例高不高?
郭主任委員芳煜:不會很高,因為大概同質性很高……
李委員俊俋:因為大部分的理由都一樣……
郭主任委員芳煜:所以我們會尊重委員……
李委員俊俋:都是不得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都是不得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或平等原則等等,所以我們會尊重專任委員他們的判斷。
李委員俊俋:面對這麼的案件,其實問題回到銓敘部,你們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解釋清楚說其實法律的修正就是如此?包括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7號也說得很清楚,不是金額多少就永遠不能動,這並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請問就這個部分,銓敘部有沒有跟公務人員說明?
周部長弘憲:我們都在答辯書中針對……
李委員俊俋:其實都有說明,除了答辯書之外,你們的網站及多次的對外發言,都有把這些解釋得非常清楚。
周部長弘憲:對。
李委員俊俋:但這屬於公務人員的權益,這就要透過保訓會來審理,所以保訓會工作多了許多,現在銓敘部已經答辯完了。郭主委,你們現在的人力足以應付這些工作嗎?
郭主任委員芳煜:目前我們增加了16名人力,但是還是不太夠,最後大概需要25名人力,大約會一直忙到明年的2月左右,之後還有一些後續的事情必須加以清理,所以預計會忙到明年的5、6月。
李委員俊俋:看來這是必經的歷程。
郭主任委員芳煜:是,一定要。
李委員俊俋:大家辛苦一點,畢竟公務人員的權利還是要加以保障。我剛剛講的是,銓敘部解釋這個部分其實解釋得很清楚,保訓會也依照這個處理得非常清楚,現在有不一樣的局外人說他要參一腳,就是監察院,監察院現在到處講要聲請釋憲。請教秘書長,公務員年改是考試院跟行政院會銜嗎?
李秘書長繼玄:是。
李委員俊俋:條文沒有,而是考試院的院版送到立法院,立法院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改過。在公務員年金改革有扮演角色的就是考試院跟立法院。監察院說他要參一腳、玩一下,所以要提出年改的釋憲案。這個跟他們執行業務沒有關係,也沒有窮盡行政救濟的方式,因此大法官大可不受理。站在考試院的立場,對於監察院就年改聲請釋憲有什麼看法?
李秘書長繼玄:謝謝委員的關心。考試院是管考試院自己的立場,對於五院……
李委員俊俋:考試院應該講清楚嘛,表示這是你們的事情,跟他們有什麼關係?監察院不懂年金改革嘛,你們的事情跟他們有什麼關係,為什麼要吵?五院有五院的分際,有關年金改革就是考試院跟立法院有立場,行政院對行政的推動有他的一些想法,跟監察院一點關係都沒有。現在由監察院堂而皇之的提出聲請釋憲案,然後還影響公務員,說大法官會釋憲,所以大家統統不要動,不要處理訴願,也不要處理年金。還好我有特別問保訓會,保訓會並沒有受到影響。考試院要不要表示一下強硬的態度,說年金改革不干監察院的事,不要在那裡吵?沒關係啦,你不敢講的話我替你講,我講過好幾次了,大法官也跟他們講過很多次。現在變成政治操作。
考試院真正要關心的反而是另外一件事,我必須特別拜託秘書長。你們真正應該關心的是現在很多公務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但是由於民意高漲,甚至有點民粹,產生在網路上公然霸凌的狀況,這個考試院有沒有研議?這個部分我們舉一個最具體的例子,就是大阪的處長,他因為網路霸凌而自殺身亡。對於網路霸凌,考試院未來要如何在網路上保障公務人員,你們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討論過?
李秘書長繼玄:這部分我記得人總處在考試院院會的報告中有強調過,他們重視工作環境的安全、加強關懷,該處在這方面有著墨一點。
李委員俊俋:對啦,我要拜託秘書長,公務人員其實非常辛苦,年金改革當然對他們有所衝擊,但是考試院作為文官制度的主管機關,應該更主動的關心公務人員。對於網路霸凌,你們未來要如何保障公務人員不要受到網路不合理的霸凌?這個應該是考試院的基本態度,我也希望考試院研議一套措施,看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行政院要負責的是怎麼處理假新聞、假訊息,考試院應該處理的重要事項是如何保障公務人員不要受到不合理的要求。我們應該保障公務人員,讓他們可以很順利的從事公務,這個才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尊重公務人員的國家,而不是一方面沒有辦法保障他們,另一方面又放任網路霸凌,對此考試院應該有所作為。今天是針對考試院的案子的大體討論,我拜託秘書長兩件事情,第一個,該追回來的趕快去追,特別是前考試院院長、前考試委員,很難看,法令都公布一年多了,連還都不還。第二個,去研議用什麼方法保障所有的公務人員不要在網路上莫名其妙被霸凌。這個至少是我們應該對公務人員做到的一點要求,麻煩秘書長,謝謝。
主席:謝謝李俊俋委員。請鍾孔炤委員暫代主席。
主席(鍾委員孔炤代):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接下來還是要關心去年律師考試閱卷跟後續行政訴訟的問題,並就教蔡部長。這個案子早上黃國昌委員也關心過了。對於這樣的案件敗訴,考選部的新聞稿說,法院對本案表現出來的見解,似乎對國家考試典試試務的專業評分等事項有誤解,容有商榷餘地。一般考生或是網路上的聲音都覺得,這個考生應該通過律師考試,因為他在訴訟打贏考選部,這是形式上的觀察。大家已經關心到這個程度了。這個案子可以分成三點,第一個,到底法院有沒有介入閱卷委員閱卷時的審查密度,有沒有尊重他的判斷餘地?第二個,閱卷規則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到底怎麼解釋比較符合大家的認知?爭議到底怎麼解釋?第三個,到底有沒有恣意?智慧財產權的試題問到有沒有成立犯罪?結果A、B兩位閱卷委員對這個題目的答案居然是兩極的,A閱卷委員說不成立犯罪,B閱卷委員說有成立犯罪,到底哪一個閱卷委員是對的?對於第一個爭點跟第二個重點,行政法院跟考選部的態度、相關見解是一樣的,行政法院也認為閱卷委員針對申論題所為的評分具有學術上的專業,法院應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承認其判斷餘地,所以法院對你們的判斷餘地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其次,有關閱卷規則第七條第四項,法院針對三分之一的算法採取大題的計分標準,這個部分跟考選部的意見一樣。但是第三點引起重大的爭議,為什麼法院認為有恣意濫用的情形?我剛剛有講到,這個題目是問到底有沒有成立犯罪,可是你們聘請的專家、閱卷委員,一個說不成立犯罪,另一個說成立犯罪,怎麼會有天南地北的差別?這樣的情況凸顯閱卷委員在閱卷的時候採取的標準,還有他本身對題目的認知為何。你們提供的答案的方向到底有沒有拘束他們,或是有什麼樣的規則可循?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專家,您剛剛講得很清楚,首先,法院完全支持題分差距三分之一才可以啟動第三閱,啟動第三閱要有很嚴格的前提標準,不然整個考試的公平性就蕩然無存。這一點法院很清楚的講,支持考試院的見解,如同委員所說的。
再者,法院原則上一律尊重專家評分構成的判斷餘地,這部分的權力不在考選部,但是這是構成國家考試專業化取向的根基,所以法院也支持。
最後一點,有沒有構成恣意?我現在有點尷尬,因為這邊涉及法律論述策略,我們還沒有完成我們的上訴理由,可是我們有非常重要的理由去說服法官。我只能說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我們會站在法律上好好的論辯。對於有沒有構成恣意,法律上我們不認為在制度上有構成恣意。我們有公布這一題的閱卷標準,其實法院判決的言下之意,其實是指責給15分的那一位委員的判斷有問題。
周委員春米:這個已經是個案了,接下來我再關心一個問題。他要到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這個個案事實上就是總分差一分,當初他去申訴的時候,你們在這個個案上其實有行政裁量、判斷的餘地。在他差一分的情況下,你們就應該考量重新進行第三次的評閱……
蔡部長宗珍:如果這樣做,考選部就非常清楚的違法了。
周委員春米:訴願的時候……
蔡部長宗珍:不可以。考選部沒有權利擅自違反法律的規定啟動第三閱,否則整個考試的公平性會蕩然無存。考選部沒有辦法,因為我們沒有裁量權。
周委員春米:當然要兼顧考試的公平性。今天他已經走救濟程序了,走救濟程序不就是個案的判斷嗎?訴願的部分是不是應該把這個考量進去?因為他就是差一分,三分跟十五分這中間是有罪跟無罪兩者,兩位閱卷委員有天南地北的意見。
蔡部長宗珍:問題是這個個案的情形,如果分成兩個程度,我抽象的講,第一個,假如有重新評閱,這個分數一定會往下調,因為應考人的答案不見得是合宜的答案;第二個,依照法律規定是不行的。
周委員春米:訴願委員會進行訴願程序的時候,只能斟酌到什麼樣的程度?
蔡部長宗珍:在訴願委員會,我們都是全力爭執,訴願程序不應該介入專業評分事項,這都是考選部向來的立場。
周委員春米:所以還是照你們的閱卷規則第七條第四項。這個閱卷規則第七條第四項真的是不變的真理嗎?只能說大體來計分,而不是分小題來計分嗎?
蔡部長宗珍:這個政策可以討論,如果未來調整平行雙閱制度,這個部分也會相應調整。有規定在我們就必須遵守。
周委員春米:剛好有這樣的個案、特例,你們這次會不會檢討?
蔡部長宗珍:黃國昌委員已經提過,其實我們都持續在檢討,平行雙閱是不是合宜的評分方式,我們一直在思考。
周委員春米:好,審查預算的時候再就教蔡部長。
另外再請教一個問題,我們之前也關心過,司改國是會議裡談到,法律專業人員的學、考、訓需要通盤檢討。我們知道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都有陸續開會,但是司法及法制委會有提案要求11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具體的期程及規劃報告,不知道這個部分考試院跟考選部現在進行到什麼階段?
主席:請考試院李秘書長說明。
李秘書長繼玄:主席、各位委員。因應司改國是會議,考試院、司法院和行政院有組成一個平台……
周委員春米:我現在問你期程到哪裡了,11月底前可以送來立法院嗎?
李秘書長繼玄:主作業機關在司法院。
周委員春米:當時我們提案是向考試院提的,是不是?
李秘書長繼玄:考試院只有考選部負責法律專業人員……
周委員春米:請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這是經由三院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作成決議後再交由各院各自本於職權做後續的因應。目前最新的一次會議訂在11月2日舉行,在這之前……
周委員春米:11月2日……
蔡部長宗珍:協調會議沒有作成決議之前,考選部也無法就這個議題說明。
周委員春米:希望你們還是如期跟立法院報告,畢竟這是很多法律學子關心的,將來何去何從也講很久了,就等官方拍板定案。
我接下來要關心的是,去年我們審查預算時提出了一個決議,考試院、考選部也從善如流,在網站上公開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跟評分重點的說明。這個部分真的讓很多受折磨的法律系學子得到一些方向,不完全是正確或是完整,但是至少有一個方向依循。我看點閱數高達79,463筆,這對考選部跟委員來講都是讓人振奮的消息。接下來我們希望考選部延續資訊公開政策,其他國家考試也應該比照上開作法,適度公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跟評分重點的說明,除了供應考人及外界參考外,也彰顯典試委員跟閱卷委員的專業性、公正性,但是現在其他國家考試好像還沒有比照。請問今年的律師、司法官考試是否會公開?
蔡部長宗珍:司法官、律師考試我們會全力延續這個作法。
周委員春米:其他的專業方面呢?有什麼考量?
蔡部長宗珍:其他的考試我們也會儘量做。
周委員春米:「儘量」是到什麼程度?
蔡部長宗珍:這必須要有專業團體的協助和配合,我只能說在我任上會全力推動國家考試在這部分的健全化。這個當然必須一步一步來,所以我希望司、律這個完全的法律專業考試成為一個典範之後,其他考試能夠慢慢跟上。謝謝。
周委員春米:這是必須公開的,我們也期許考選部在這個部分多盡一點力。謝謝。
主席:謝謝周春米委員。接下來登記發言之林委員麗蟬、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主席(周委員春米):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現在處理預算凍結報告案,一併宣讀報告事項: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四案均已報告完竣,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做以下決定: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內容為: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琪銘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由於提案內容單純,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條文的討論?好,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請宣讀提案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委員吳琪銘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委員姚文智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異議,照案通過。
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併案處理完畢。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由於條文僅一條,各位委員如無異議,是否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一下,外國都可以比照嗎?還是哪些國家是有分的,比如美國及柬埔寨在審格部分有沒有差別,還是統統可以或不可以呢?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由於條文是框架式的規定,具體條件還要在各考試規則裡去訂定,而且也要有互惠對等的條件,比如與美國談的是什麼條件,這會影響到我國對美國人開放的部分。如果與柬埔寨談得成的話,也必須有互惠條件才有辦法去做。
許委員智傑:這是一個大的概念,每個國家都會有對等互惠的觀念,那就OK。
主席:若其他委員無大體討論,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提案條文。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依本法應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經我國各該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認可,依本法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得依其執業經歷,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其考試方式除筆試外,並得以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認可要件與程序之共通準則、應試科目與考試階段之減免要件與核准程序、代替筆試之考試方式及其申請程序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
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來的現行條文有外交部授權的驗證機關,目前看起來是沒有的,直接由相關主管單位去處理嗎?
主席:請考選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宗珍:主席、各位委員。這有兩個理由,第一,文件資料的驗證程序已經有一個統一的規定;第二,這些細部部分的各職業主管機關的認可要件及程序需什麼資料等,我們另外會有一個法規命令來做規範,就是在第四項的地方。
李委員俊俋:我的問題是原來外交認證的部分,你們不是取消,而是採取統一的方式,如果這裡沒有列文字的話,讓人會不會誤解就沒有呢?
蔡部長宗珍:不會,舊式的作法都是在法律中訂定太多細節性的規定,現在都不會在法律本身中這樣做,比如寫到包括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等,這些都是屬於執行法律的細部性事項,我們希望能在施行細則中去做一致性的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異議,照案通過。
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處理完畢。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的廢止案。
由於廢止案不涉及條文之修正,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予以廢止。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現補充宣告:討論事項第一案照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