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刊

一、立法院公報第106卷第77期【總號4479】補刊: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質詢事項全文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寶清就815供氣中斷致大潭電廠跳機停電事件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院台專字第106009721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060702070號 專案報告質詢1號)

鄭委員就「政府應發展可作基載發電之地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政府應發展可作基載發電之地熱問題:

(一)有關「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NEP-II)規劃投入深層地熱鑽探井第二批2口井(第3及第4口井)經費編列方面:

1.地熱先期研究係藉由地表層所量測之數據推估深部地層特性,預期結果與實際深度狀況容有落差,須由深井鑽探獲取現地資料加以驗證。為取得地下岩層資料及研究參數,驗證地熱概念模型及深層地熱之開發價值,科技部於民國103年11月核定在宜蘭紅柴林地區共2口地熱深井總長為5,000公尺之地熱深鑽探勘計畫,執行期間為2年,投入預算約為2億元,後續規劃則視2口深井鑽探成果而定。謹說明如下:

(1)NEP-II地熱與天然氣水合物主軸中心(以下簡稱NEP-II地熱主軸)經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探勘調查及資料彙整,並透過研討會方式由地熱相關專家學者共同討論,選定深鑽場址於宜蘭三星鄉紅柴林地區,鑽取2口井總長約5,000公尺。

(2)103年由學界提出「臺灣北部地熱鑽井計畫」計畫書提送科技部,該計畫目的為地熱資源特性先期探勘調查研究,工作項目係屬「學術性之地質探查、資料蒐集建構等」範圍。經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後,於同年12月獲核定1億9,856萬5,000元。

2.紅柴林一號井於105年3月19日鑽探至2,225公尺深,量測井底溫度約80℃,溫度未如預期,顯示經由地表地質推論之地下構造模型與實際鑽探結果稍有出入。但其所提供寶貴現地地質資訊已運用於修正現有地質模式並提供二號井選址參考。紅柴林二號井於105年12月12日鑽探至2,800公尺深,量測井底溫度約130℃,已達原規劃之目標。由井底地溫梯度推論紅柴林地區深部具有高溫之地熱潛能。

3.NEP-II地熱主軸目前最重要工作為建構紅柴林地區之地熱水文地質模型,本(106)年至107年主軸規劃項下細部計畫之主要工作項目為精查宜蘭蘭陽溪以南地區之深層地熱資源特性與潛能,並建構該區地熱模型及熱潛能模式,提供未來地熱能源發展參考。

(二)有關推動地熱發電現況方面:

1.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持續推動地熱發電開發,進行地熱潛能評估及電廠開發所需之相關技術研發,已協助宜蘭縣政府完成清水地熱發電場BOT/ROT案之招商作業。

2.持續針對大屯火山區及宜蘭土場地熱區進行資源再評估,以利後續開發。

3.積極協助業者在綠島、新北市萬里及臺東金崙地區投入地熱電廠開發相關作業。

(三)有關我國與菲律賓地熱資源量存在明顯差異方面:

1.菲律賓境內火山約有120座,其中22座仍為活火山。地熱資源主要分布在以菲律賓斷層兩側之非活動火山帶上(Inactive volcano),屬於火山型地熱區,地熱資源相當豐富。地熱儲集層溫度在250℃至320℃之間,鑽井深度2,000公尺至3,000公尺,蒸氣含量約45%、平均產能5 MW/井至7 MW/井。

2.我國主要地熱潛能區除大屯火山區外均為變質岩型地熱田,地熱儲集層之溫度在150℃至220℃之間,鑽井深度1,000公尺至2,000公尺,蒸氣含量<20%,平均產能0.3 MW/井至0.8 MW/井。

(四)有關宜蘭清水及土場、仁澤地熱開發方面:

1.為達成2020年清水(20MW)、土場(8MW)地熱開發,能源局本年度正進行清水─土場地區地熱資源較完整之補充調查,以擴大掌握本區塊之地熱徵兆區分布範圍,以利後續公告清水─土場地熱徵兆區範圍。

2.能源局刻正進行我國地熱徵兆區盤點與潛能區域劃設,以及開發申請作業要點研擬,提供有意投入地熱開發之業者申請開發遵循之依據及保障地熱開發商之權利。

(五)有關地熱獎勵措施及後續推動作法方面:

1.能源局為降低民間廠商投入地熱發電之不確定風險,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每年均編列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供地熱發電探勘補助,可有效降低業者探勘階段鑽井風險。

2.目前雖尚無地熱發電,經濟部仍持續訂定地熱發電費率以吸引鼓勵投資,以本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為例,地熱發電費率為每度4.9428元。

3.能源局後續將進行法規盤點,釐清相關法令例如「溫泉法」、「水利法」、「礦業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之障礙及限制條件,並推動跨單位協調。進一步整理具地熱開發潛能之場址資訊,包括過去調查探勘及地籍資料,供有興趣廠商參考。對於廠商具體開發個案,主動提供協助,並評估最有機會開發之案場,列管時程,加速我國地熱電廠建置。

(六)有關重新建立地熱專業團隊方面:中油公司探採事業部於105年1月即成立「地熱探勘技術團隊」,每季定期邀集該公司探採研究所及相關單位進行地熱相關技術研討;目前編制係由探採事業部測勘處開發地質組負責地熱相關業務規劃及推動,地熱業務尚未可達成立「地熱處」之規模。

二、關於成立節能專責機構問題:能源局業已蒐集分析先進國家成立節能專責組織之作法及型態,並綜合考量我國現行法規體制之相容性及節能業務推動問題,研擬可行方案摘述如下:

(一)建構完整體系之政府機關:以現行「能源局」為基礎,擴大建構以中央為核心、地方為執行機關之政府機關體系。謹說明如下:

1.可賡續智慧節電計畫能量,以現行「能源局」為基礎,擴大建構以中央為核心、地方成立專責組織配合執行之政府機關體系,藉由中央地方合作共同推動節能工作。

2.協助地方成立專責組織,規劃初期可由中央提供經費資源協助成立,後期由地方自行編列運作經費。

(二)成立行政法人之節能專責機構:對於低度、不具公權力、科技研發等節能業務,依「行政法人法」規定,成立專責機構執行。

(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節能專責機構:如行政法人專責機構無法成立時,則在現行法律允許之規範下,以捐助方式設立財團法人之節能專責機構辦理節能工作。

(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815供氣中斷致大潭電廠跳機停電事件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院台專字第106009721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臺立院議字第1060702070號 專案報告質詢2號)

王委員就815供氣中斷致大潭電廠跳機停電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查本(106)年8月15日停電時,在國防安全部分,早期預警雷達均依規定執行戰備,無停電、停機之情事;另空軍亦完成無預警斷電作業機制,可確保戰備無虞。

二、815停電事件並非缺電導致,起因係中油更換供應大潭電廠天然氣電動閥之電源供應器時人員操作不慎,造成大潭電廠天然氣供應中斷,以致全廠機組停機。本院於本年8月21日已由吳政務委員宏謀成立「815停電事故行政調查專案小組」,並於9月7日完成調查報告,釐清中油相關責任。本院並於同年9月1日成立「電力系統總體檢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政忠督導,期提出對我國電力系統具體改善之診斷報告,作為確保未來供電穩定、落實能源轉型、達成2025非核家園之方針,目前該小組已於9月15日召開第1次委員會。

三、另政府正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燃氣發電、儲能及節電等策略,2025年我國能源配比將為燃氣50%、燃煤30%、再生能源20%。其中,再生能源以太陽光電20GW裝置容量、離岸風力3GW為最主要之兩大主軸,已擬定具體作法如「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等,將滾動式檢討環境、法規、基礎建設、產業等相關政策,以透過能源轉型帶動國內產業升級及轉型,並將藉助前瞻基礎建設(綠能建設)之量能,建構有利我國綠能發展之基礎環境設施。

四、此外,為確保我國整體供電穩定,將儘速使備用容量率提高至法定15%,避免缺限電情事發生。經濟部將持續督導台電公司滾動檢討長期電源開發方案,俾於確保電力供應無虞情形下,達成前開政策目標。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

許委員就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為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本部於本(106)年6月開辦「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為貧窮兒童設立個人帳戶,以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長期安置的兒童及少年為實施對象,由家長每人每年最高存入1萬5,000元,政府鼓勵並相對提撥每人每年最高1萬5,000元,至年滿18歲後成為他們的第一桶金,讓弱勢兒童有接受高等教育或職業訓練、創業等人力投資的機會,避免他們長大後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的循環。

本項政策參考英國、美國及韓國的實施經驗,其他國家推動類此政策已具顯著成效,除培養家戶儲蓄習慣,也使家長對兒童未來期望提升,協助他們從小開始儲蓄,對於貧窮者提供相對配合款來激勵他們儲蓄,並增進其理財知能,能協助其成人初期的學業和事業之投資,具有長遠的福利與社會投資效果。

本帳戶係長期推動之政策,在政策規劃之初,本部即已邀集專家學者、相關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多次「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條例」草案研商會議,積極完備法制作業,於106年9月12日報請行政院審查。

為使經濟弱勢兒童未來更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及提升就業能力,進而有更好之生涯發展,「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條例」草案俟行政院審查後送請大院審議,望支持本項政策,早日完成立法,以嘉惠弱勢兒童。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少子女化政策缺乏部會整合,建議行政院應提高處理層級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

許委員就少子女化政策缺乏部會整合,建議行政院應提高處理層級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少子女化,各部會依行政院「人口政策綱領」及「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推動鼓勵生育政策,透過強化家庭、社區、雇主、政府間的合作機制,提出「教保公共普及化」、「衡平職涯與家庭」、「支持家庭生養」等三大策略,提供平價、優質及近便的托育教保服務,建構可兼顧育兒的工作環境,促進女性就業,同時適度提供育兒家庭經濟支持,全方位協助家長育兒,藉由營造可以顧得好的環境,讓國人更樂於生養下一代。

二、為統籌規劃及協調各項鼓勵生育對策,並定期滾動檢討,行政院設「人口政策會報」,由副院長為召集人,不定期召開研商會議;並於105年12月起增設「提升生育率政策小組」,做為跨部會政策協商平台,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主任委員擔任執行長,國發會負責幕僚作業。本部將就可能涉及生育保健與醫療、社會與家庭支持措施及相關經濟協助方案等特定議題專案研議。

三、提升生育率不能僅靠單一政策,本部除強化現行各項因應對策,進行滾動式檢討外,業已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建構以兒童為重、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幼托支持體系與友善育兒環境;未來將持續配合國發會「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朝以實物給付為主的育兒政策方向思考可行方式,以建構友善育兒措施。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縮短技職教育學用落差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

許委員就縮短技職教育學用落差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刻正研擬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條文針對私立大專校院需轉型或退場相關機制已有完整規範,並增加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管控,如:財產強制信託、指派公益董事等,以因應少子女化對大專校院之衝擊。

二、為縮短學用落差,提升學生能力及價值,本部推動下列各項方案:

(一)「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建立高職畢業生先就業後升學之彈性入學管道,鼓勵高職畢業生投入就業市場,取得實務工作經驗,扭轉高職以升學為導向之現況。

(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類: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培育產業未來發展及前瞻計畫需求之各類技術人才,搭配國家重點經濟發展政策,透過建構實作學習環境場域,並與產業共構實務導向課程及資源共享機制,充分培養學生專業知識與技能對焦產業需求。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提升高教公共性」及「善盡社會責任」為目標,主要從制度面改變,透過以學生為主體,透過彈性學制規劃,提升學生實作、自主學習及跨領域學習能力,彰顯技職教育價值,培養專業實作、創新與國際移動能力,促進技術傳承與產業創新。

(四)產學合作共同培育模式:本部鼓勵企業界與學校共同合作培養專業技術人才,以「做中學」、「學中做」的方式,結合專業理論與實務技能,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計畫、產業菁英班、產業碩士專班計畫等多項人才培育方案為產企業量身打造所需人才,以提升學生就業率及就業力。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讓全民理解政府的經濟政策思維與擘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2)

許委員就政府應讓全民理解政府的經濟政策思維與擘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為掌握全球及國內經濟同步回溫的良好契機,本部將推動產業升級轉型,確保供電穩定,並落實前瞻計畫,改善投資環境,帶動經濟穩步成長。

一、創造產業成長活力

(一)推動智慧機械產業、綠能科技產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在臺灣既有的半導體、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基礎上,推動軟硬整合及跨領域整合,進一步發展各項應用服務,其中涉及物聯網、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對整體產業創新轉型,具有關鍵性作用。

(二)引領產業數位轉型,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積極建構利於數位匯流創新應用的友善環境,並推動我國服務業邁向科技化與高值化。同時,為兼顧我國既有產業競爭力之延續,政府亦將晶片設計與半導體、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列入107年度科技預算重點領域。

(三)全面啟動法人革新,以「平臺型法人」及「領域型法人」,建構新型態法人合作模式,加速跨領域產業創新。

(四)透過優化環境面、資金面及法規面,加速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藉由健全創育產業及打造國際創業聚落等,扶植新創企業。

二、邁向優質永續生活

(一)推動能源轉型並確保供電穩定,分由穩定開源及擴大需量管理併進。

1.多元創能,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擴大天然氣發電,燃煤機組汰舊換新維持適當基載電力,加強機組運轉維護,並加速新機組建置提供電力。

2.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推動「新節電運動」,以及台電需量競價、減少用電及時間電價等負載管理措施。

(二)強化多元水資源開發及提升區域間水源調度能力,確保供水穩定,並營造不缺水、不淹水、喝好水、親近水的優質水環境。

(三)配合啟動電力系統總體檢,檢討及精進油、電、水等關鍵設施之整體韌性度與穩定度。

(四)修正「礦業法」,兼顧產業發展及生態環保。

三、活絡投資經商環境

(一)有效率執行前瞻基礎建設,本部重點鎖定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數位建設及城鄉建設等4大建設,強化進度控管,以如期如質達成。

(二)為強化投資招商能量,針對五缺問題研擬短、中、長期突破性作法,並提供專案專人專責客製化投資服務,加速民間投資案落實以及系統性招商規劃主動出擊,加強與地方合作。

(三)建立合時宜的法規制度,大幅修正「公司法」及「產業創新條例」,打造友善經商及產業創新環境。

四、擴大經貿發展格局

(一)深化鏈結新南向市場,聚焦產業創新合作等五大旗艦計畫及跨境電商等三大潛力領域,作法包括與重點六國產業合作,共同舉辦產業高峰論壇、辦理臺灣形象展、加強市場拓展及人才養成,以及提升整體電商環境等。

(二)密切關注區域經濟整合後續發展,並持續透過雙邊、多邊(WTO)及APEC等各種國際場域,多面向開展與TPP及RCEP會員合作關係;並加強與重要經貿夥伴雙邊經貿關係,強化國際連結。

(三)在臺美TIFA架構下,配合處理美方對我關切之經貿議題;利用現有平臺,強化臺美經貿關係,另並推動智慧製造、物聯網、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創新,鏈結美國產業聚落。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鑑於本年初央行放棄「阻升不阻貶」作法,降低企業的出口競爭力。從產業長遠發展角度,央行應讓匯率回歸市場機制運作,實際作法上或可更彈性、更多元,如仿效美國聯準會採用的「前瞻指引」作法,讓市場預期與央行政策目標收斂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5)

許淑華委員鑑於本年初央行放棄「阻升不阻貶」作法,降低企業的出口競爭力。從產業長遠發展角度,央行應讓匯率回歸市場機制運作,實際作法上或可更彈性、更多元,如仿效美國聯準會採用的「前瞻指引」作法,讓市場預期與央行政策目標收斂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短期資本進出為國內股價及匯率的重要影響因素。本(106)年以來,外資大量流入亞洲,使亞洲主要貨幣普遍對美元升值;加上台灣因上市公司獲利佳,現金股利高,台股受外資機構及主權基金青睞,1至8月外資買超台股金額達87.88億美元,在亞洲主要股市中居冠,致新台幣對美元升值。惟如與過去相較,本年以來新台幣對美元之升值幅度並非10餘年來僅見,匯率波動幅度亦非歷年最大,且仍較其他主要貨幣穩定。

二、央行維持新台幣動態穩定,並非「阻升不阻貶」。無論新台幣對美元匯率,或新台幣對一籃通貨加權平均匯率(即名目有效匯率指數),長期間兩者均呈現有升有貶,並非只有單向貶值。

三、台灣高度參與全球價值鏈,出口內含進口的比重達43.5%,匯率變動對貿易的影響已弱化。此外,產業升級無法透過操縱匯率來達成,合理解決之道在於,產業政策宜鼓勵企業創新研發,且在適切的總體經濟政策下提供穩定的投資環境,以利產業轉型或升級。

四、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採行「前瞻指引」作為貨幣政策的溝通工具,係藉由央行揭示其對未來貨幣政策動向的期望訊息,來影響市場對於未來基準利率水準的預期,而非針對匯率設定目標。

五、我國採行管理浮動匯率制度,新台幣匯率由外匯市場之供需所決定,惟若有不規則因素(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化,不利我國經濟與金融穩定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抽不到公托、好保母難覓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4)

許委員就抽不到公托、好保母難覓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對於幼兒家庭的育兒政策,採取「津貼補助」及「托育服務」雙軌並行,以協助家庭育兒。在津貼補助部分,針對父母雙方均就業或單親家庭的父或母就業,將未滿2歲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月可申請2,000元至5,000元不等托育費用補助,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截至106年6月底受益人數為6萬5,301人,補助金額累計達7億元。在托育服務部分,則由居家式托育及機構式照顧提供,截至106年6月底登記居家托育人員計有2萬4,869人,托嬰中心全國設置851家可收托2萬9,573人,托育供給覆蓋率占全國未滿2歲兒童19.52%;另119家社區托育資源中心,累計服務747萬人次,以三面向打造社區為基礎的近便性托育服務體系,朝支持家庭育兒並強化家庭照顧功能方向努力。

二、此外,本部透過佈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推動公共托育,截至106年6月底已開辦公私協力托嬰中心108家,收托4,946人。鑑於公私協力托嬰中心集中於都會區,不利公共托育的推展,且拉大城鄉差距,本部爰藉由前瞻基礎建設經費挹注,規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結合現行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優勢,提供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社區化的類家庭照顧模式,預訂107年至109年開設120處,提供1,440名兒童公共托育機會。

三、103年12月起實施居家托育服務登記制,本部並建置「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可供民眾查詢居家托育人員;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供民眾托育媒合、托育服務諮詢及社區宣導,並辦理托育人員在職訓練及訪視輔導等。截至106年6月底全國居家托育人員計有2萬4,869人,家長可自行由「托育人員登記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或連繫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協助媒合適合的托育人員。

四、另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本部刻正研議透過不同照顧方式訂定差異化托育價格、依家庭經濟能力補助不同額度等面向減輕托育費用負擔,運用多元策略提升托育供給覆蓋率,期能將每名兒童的送托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10%~15%間,並同步提高送托率,以利家庭兼顧育兒與就業。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股利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1)

許委員淑華就股利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委外研究報告所提可行方案審慎研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廢除現行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規劃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獲配之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定率(37%)免稅制度或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等,目前就甲、乙案蒐集外界意見中。

二、本次稅改方案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藉由適度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至20%,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提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金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實施股利課稅新制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為5%產生之稅收損失,並適度提高外資扣繳率至21%。以適用綜所稅最高級距稅率40%之個人分析,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下,營所稅及綜所稅兩階段總稅負為40.16%甲案=20%+80%*(1-37%)*40%、40.8%乙案=20%+80%x26%,與外資股東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36.8%(=20%+80%x21%)相較,差距大幅縮小(甲案為3.36%、乙案為4%),有助衡平內外資稅負差異,消除假外資避稅問題。

三、上開稅改方案於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間取得衡平,相關所得稅法修正案業列為本院本會期(第九屆第四會期)優先推動重大法案,希於本會期順利審議通過如期(107年起)施行,使全民共享稅改利益。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產業創新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8)

許委員就我國產業創新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是針對未來需要,在臺灣既有的優勢產業如半導體等ICT產業基礎上,點燃創新火苗,帶動全面產業創新。隨著計畫逐步推動及效應擴散,可望受惠的行業非常廣泛,例如行政院已通過的「亞洲.矽谷推動方案」及「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涉及物聯網、ICT軟硬體整合、半導體利基型設備、智慧機器人、智慧車輛等發展,其推動成果並不限五加二產業,對臺灣整體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關鍵性作用。

二、為促進產業創新,政府將以誠實面對,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產業關切的五缺議題。近期積極研擬五缺問題之精進作法,未來將納入「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落實推動,對五缺相關之產業基礎建設均會全力滿足,在土地方面不僅透過積極管理活化土地使用,也會確切掌握產業需求,以提供產業需要用地;水電供應方面也會詳實掌握供需情況,確保資源供應穩定;缺人問題也會持續推動產學合作,同時檢討並鬆綁法令,提高吸引人才誘因。

三、五加二產業創新之目的即為促進經濟成長,對於重大投資案件,政府將主動積極負責,期望在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攜手合作下,使產業能夠根留臺灣、持續投資臺灣,以帶動全面性投資與成長。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已故林姓女作家的生前遭遇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希望主管機關徹底檢討補習教育系統問題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82)

許委員就已故林姓女作家的生前遭遇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希望主管機關徹底檢討補習教育系統問題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強化維護學生於課後學習的安全,避免短期補習班再度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憾事,已全面檢視對於防範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相關法規與管理機制不足之處,將建構全面防護網,以保護每一位在短期補習班學習的孩子,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提高短期補習班管理密度的期待。

二、經檢討結果,本部就強化短期補習班管理措施及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加強監督管理及落實查核

1.已責成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全面清查所轄短期補習班人員有無不適任教育人員,以防範各級學校不適任教育人員轉任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2.強化「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功能,建置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等基本資料,並督導落實填報。

3.短期補習班抽查考核、定型化契約查核及稽查補習班違規經營非屬短期補習班業務,已列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冀促使各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強重視所轄短期補習班管理,積極落實相關查核。

(二)強化查詢機制及橫向聯繫網絡,防範不適任人員於補習班任職

1.本部已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建置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所定性侵害及性騷擾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納入系統,以利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負責人及擬聘教職員工有無不適任情形。

2.本於行政一體與部會分工原則,本部已協調衛生福利部本權責建置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之處罰者全國性資料庫,以提供各部會相關單位(如法務部主管之矯正機構、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查詢,未來並朝於符合個資保護之前提下,協調社政、法治跨單位資料庫資訊連結或系統介接等,以強化不適任人員之查詢。

(三)課予短期補習班通報責任

1.為強化現有管理機制,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有關機關通報,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通報及請權責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相關部會並應建置及提供全國性資料庫協助查詢。有關資料蒐集、認定、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執行規定,由本部會商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部會儘速訂定,目前草案刻正辦理法規預告作業。

2.本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之橫向聯繫,讓學校輔導資源及社政與社工體系之資源能同時提供被害人所需之相關協助。

(四)督導建立性騷擾申訴及性侵害防治機制

1.督導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強宣導防治性騷擾、性侵害等事項,並督導短期補習班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如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如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應依同法第8條鼓勵所屬人員參加相關教育訓練等。

2.本部除將加強督導落實執行上開法律規定外,並函請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督導補習班將「刑法」第227條有關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納入補習班教職員工之工作規則或契約;並請加強宣導前述人員應避免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所定對於因教育、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之情形,期能避免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三、有關社會各界關注補習班應實施實名制之議題,目前於補習班報核教職員工名冊及到班檢查時,已採實名登記制,並已修法明文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應揭露真實姓名。補習班於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均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強補習班人員管理並防止補習班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

四、至訂定罰則部分,相關修正條文亦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包含不實廣告或宣傳、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未以真實姓名揭露、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等,均明定應處5萬元至25萬元的罰鍰,且經糾正、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藉此提高政府對於短期補習班的管理強度。

五、為維護學生於短期補習班學習的安全,本部已全面檢視現有法規及管理機制不足之處,除將透過上述強化作為予以改善,並將持續了解各界的建議與期待,務使短期補習班管理更臻完善,期能完備相關防護機制,為學生安全與權益把關。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學生學習壓力大,應全面興革活化教學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0)

許委員就學生學習壓力大,應全面興革活化教學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學生學習評量方面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學生成績評量的目的在於使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使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評量之內涵除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之外,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依據本準則第9條第1、2項規定:「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因公開呈現班或校排名而造成分分計較之惡性競爭,減損學生之學習興趣及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三)國中教育會考係依據本準則第13條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而辦理,各科試題難度設定為「難易適中」。又105與106年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皆增加一定比例的基本題,評量學生基礎能力;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規定,各就學區得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為超額比序項目。

二、有關教師教學方面

(一)教師應充分發揮自身之教學專業能力,了解每個孩子的學習狀況並評估每個孩子的個別需求,以適當的教學方法,提供適合學生之課程內容,期望每一位教師具備差異化教學及多元評量等能力,能夠針對學生的不同需求實施教學,以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及學習興趣。又如評量方面,除了檢視學生的學習成效外,也用來調整教師教學,教師若能採用紙筆測驗以外的多元方式,如實作評量、檔案評量、口語評量等,學生便有機會展現不同的能力。

(二)為使教師不斷精進與創新教學,本部推動教師精進教學計畫、國中小活化課程與教學計畫、協助偏鄉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計畫、教師社群計畫等,支持教師自主活化教學、透過共同備課、深化課程設計等教師自發性的教學改變,輔以學校行政支持,帶動活化氛圍,期能逐漸活化老師的教學方式,運用豐富、趣味的教學策略,設計吸引學生學習興趣之活動,提升國中小教學品質。

三、本部期能透過推動多元學習模式(如:夏日樂學試辦計畫、創新自造試辦計畫)、學伴計畫(大小學伴、數位學伴、國際學伴),提供各種管道支持學生學習,並辦理生涯試探,建立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輔導學生適性發展;運用分組合作學習及各種教學策略等,藉由師生角色之調整,提高學生學習動機,改善學生學習態度,帶動現場教學之活化;鼓勵教師以多元評量方式提供不同程度的學生學習機會,以降低學生學習壓力,提升學習興趣。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3)

許委員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銀)經營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彰銀第24屆董事選舉爭議,係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對彰銀當次股東會董事選舉結果不滿提起訴訟,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就該次選舉而言,財政部為彰銀大股東之一,秉持股權實力原則,依法徵求委託書,無任何違法之處,亦無違反誠信原則。至雙方究有無契約關係,財政部一向主張當時該部就彰銀增資私募案於94年7月5日所發布之新聞稿,乃該部為執行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以達成二次金改目標之政策說明;同年月21日該部公函係就彰銀前一日來函所詢事項為說明回應,絕無與任何第三人達成契約之意。台新金控對前開文件之解讀,明顯與當時其他潛在投資人及財政部不同。

二、關於本訴訟案台新金控所謂經營權移轉確認部分,經法院一審及二審判決駁回,僅就財政部與台新金控有無契約乙節,二審判決有不同見解。

三、我國司法採三級三審制,本件爭議涉行政機關新聞稿、公函是否構成契約,及其內容、範圍、效力延續性、有無設定解除條件等諸多重大爭議,均有待最高法院審理。相關爭議期透過司法審理獲得最終釐清,財政部將持續依立法院決議及相關法令規定,合法行使股東權益,俾維護全體股東權益及國庫投資利益。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如何教育駕駛者落實交通規則及道德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9)

許委員就如何教育駕駛者落實交通規則及道德觀念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駕駛教育養成,是一持續性向下扎根的工作,本部除興革機車考驗制度,提昇筆試題庫及場考品質外,更將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納入路考項目之一,對安全防禦駕駛、道路實際駕駛觀念及良好駕駛習慣加重要求,以提昇駕駛人素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茲就落實教育駕駛者交通規則及道德觀念,本部具體作為,說明如次:

(一)協調建議教育部推薦交通專家學者參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另請教育部、國教院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各領域課程綱要,以期從小扎根建構安全觀念,讓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從小有系統的教學,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

(二)赴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做全面性道安宣導,透過講授交通安全的過程中,讓學生了解當自己在行走時、搭乘與騎乘交通工具時可能面臨的危險,特別是態度與道德的養成、暨對交通規劃的認識與守法意識的培養,另針對校園周遭易肇事地點及肇事成因分析,向新生加強宣導經過該地點時應特別注意自身與他人的安全。本部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106年1月至8月共辦理428場,宣導人數共97,346人次。

(三)利用多元媒體宣傳,製拍「酒駕零容忍」及「安全開車門」等交通安全宣導短片,透過網路與新媒體行銷及分送各縣市地方系統台與報請行政院於公益時段播放;運用公路總局委製交通安全節目之民營廣播電臺以口播、單元劇或進行專訪加強宣導;運用資訊可變標誌CMS,除宣導道路通阻訊息外,持續加強交通安全觀念之宣導標語,以達到適時提醒的效果。

(四)違規者加強講習教育,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機車違規駕駛人施以定期講習外,另為矯正駕駛人酒駕違規行為,公路總局自106年3月1日起已全面實施6小時之「酒駕違規班」,及12小時「酒駕再犯專班」,課程內容除著重酒駕生命教育、法律責任及酒精對人體健康影響之教育、酒癮預防與治療外,對於1年內2次以上酒駕違規者開設之「酒駕再犯專班」,亦另增加戒酒案例及通知至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看守所、監獄等各區監理所(站)指定講習處所實地教育。106年3月至8月開辦6小時之「酒駕違規班」已有27,521人參加講習;12小時「酒駕再犯專班」已有723人參加講習。

二、另參加駕駛訓練是取得駕駛執照前最重要的駕駛技巧、交通法規知識及駕駛道德養成階段,且攸關未來本身駕駛及道路交通安全之維護,為確保駕訓班教學訓練品質及培養駕駛人正確安全行車觀念與技能,使駕駛人熟悉交通規則及養成駕駛道德觀念,以培養出優秀之駕駛人進而促進交通安全,本部亦將持續會同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及各監理機關強化督導駕訓機構落實依規定進行各項駕訓工作之加強措施作為,並配套研修管理辦法規定,俾促使駕訓機構更臻完善,以保障大眾交通安全。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針對想生育但生不起或生不出的家庭,應提供有效協助。針對生不起的家庭,更要重視「實質分擔育兒責任」。針對想生卻生不出的家庭,也可仿效日本提供試管嬰兒、不孕症治療半價補助,讓真正有意願生養的家庭,能平價圓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

許委員針對想生育但是生不起或是生不出的家庭,應提供有效協助。針對生不起的家庭,政府更要重視「實質分擔育兒責任」,例如從環境面提高公托比,或是拉高托育、教育補助,乃至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都是不錯的做法。針對想生卻生不出的家庭,也可仿效日本提供試管嬰兒、不孕症治療半價補助,讓真正有意願生養的家庭,能平價圓夢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推動公共托育,本部自101年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截至106年6月底已開辦108家,收托4,946人。另本部藉由前瞻基礎建設經費挹注,規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結合現行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優勢,提供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社區化的類家庭照顧模式,預訂107年至109年開設120處,提供1,440名兒童公共托育機會。

二、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國家發展委員會刻正檢討各項育兒津貼及補助,朝可負擔性、公平性與適足性之目標努力。本部亦研議透過不同照顧方式訂定差異化托育價格,依家庭經濟能力補助不同額度等面向減輕托育費用負擔,運用多元策略提升托育供給覆蓋率,期能減輕家長負擔並提高送托率。

三、另為支持與協助不孕夫妻生育願望、追求幸福、建構完整家庭,在有限預算考量下,本部於104年4月16日公告施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補助方案」,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關試管嬰兒醫療費用,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本部國民健康署並於106年6月20日召開檢討人工生殖體外受精補助方案專家諮詢會議,獲致於預算允許範圍下,放寬補助對象結論。惟因尚無預算,暫無法擴大補助對象。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國川普政府廢止「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修改美墨、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並啟動鋼鐵進口調查對我國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4)

許委員就美國川普政府廢止「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修改美墨、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並啟動鋼鐵進口調查對我國之影響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川普總統經貿政策強調公平貿易,認為所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FTA)對美不公,造成美國工作機會流失及貿易赤字,故退出TPP,並展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韓自由貿易協定」(KORUS)重新談判。我國係全球供應鏈的重要夥伴,向來支持貿易自由化,本部均有透過各種管道密切關注美國各項對外貿易協定後續發展,以及對我的可能措施,我國仍將持續推動檢討相關經貿法規及措施,以建構一個更自由開放的環境,加速我國經濟結構升級與轉型,強化經貿體質。

二、「重振製造業」及「創造就業」是川普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主要藉由舉辦SelectUSA投資高峰會、降低公司所得稅、推動基礎建設、減少法規管制等措施鼓勵製造業回流。本部將持續關注美方各項政策發展,並適時向美方傳達臺美產業供應鏈互補、互利,擴大經貿合作共創雙贏之正面訊息。

三、美國川普政府刻正透過1962年貿易擴張法及1974年貿易法實施各項貿易保護措施,包含展開232條款之鋼鐵國安調查、201條款之太陽能產品防衛措施調查,以及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以保護國內特定產業發展,本部均有密切掌握相關訊息,並與產業界溝通,將持續注意相關調查案後續發展及協助廠商應訴,並適時透過雙邊管道陳述雙方產業具互補關係之我方立場,以減輕各項調查可能對我產品輸美產生之不利影響。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稅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6)

許委員就稅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進行所得稅制整體評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9月1日陳報本院審查,並自同年9月6日預告1個月至10月5日。

二、本次稅改方案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修正重點包括調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3項扣除額額度(標準扣除額提高2萬元至11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提高5.2萬元至18萬元)、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及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規劃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為甲案定率(37%)免稅制度或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等,目前就甲、乙案蒐集外界意見中。

三、本次稅改取消半數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制度」,政府每年淨稅損57億元;或改採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政府每年淨稅損67億元,提供較現制更為優惠措施。我國個人於107年度以後獲配股利,包括公司106年度以後(股利新制盈餘)及105年度以前年度盈餘(股利舊制盈餘),均可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及股利課稅新制減稅措施,舊制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按新制減免稅還給個人股東,不宜再訂定過渡規定,以免重複優惠。

四、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讓全體企業有更充裕資金擴大投資規模及因應未來轉型升級,基於公平考量,仍宜維持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規定:

(一)股利課稅新制下,公司稅後盈餘分配予我國個人股東,股利所得須另課綜所稅,最高稅率40%(甲案37%免稅,約當25.2%)或26%(乙案),公司保留與分配盈餘間股東所得稅負存在差距,仍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大股東規避稅負誘因,影響小股東配息權益,爰有加徵營所稅以縮小差距之必要。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5%,企業有更充裕資金用於投資及創新,且加徵後企業可自由支用盈餘,更富彈性,倘永久不分配,亦不強制歸戶對股東課稅,可簡化稅政,而加徵之稅收可用於彌補企業不分配,政府所損失部分股東所得稅收。

(三)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公司如保留盈餘不分配,可提高公司淨值、進而推升股價,股東可按較高含息價出售股票,將應稅股利轉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所得稅。

(四)未分配盈餘係以帳載稅後純益為基礎,包含免稅盈餘(如證券交易所得、轉投資收益、適用租稅優惠之盈餘、舊制土地交易所得等),對未分配盈餘屬免稅所得部分加徵營所稅,具「補充稅」性質。

五、綜上,本次稅改為整體稅制調整,透過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調高綜所稅3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期能在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吸引實質投資、協助企業轉型及留才攬才,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稅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1)

許委員就稅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進行所得稅制整體評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9月1日陳報本院審查,並自同年9月6日預告1個月至10月5日。

二、本次稅改方案共分為3大主軸-「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及「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修正重點包括調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3項扣除額額度(標準扣除額提高2萬元至11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提高5.2萬元至18萬元)、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及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規劃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為甲案定率(37%)免稅制度或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等,目前就甲、乙案蒐集外界意見中。

三、據媒體報導美國白宮首席經濟顧問指出,美國稅改方案預計9月底前提出,公司所得稅稅率不堅持降至15%,希望「儘可能低」,據報載稅率可能介於20%至25%之間。美國現行聯邦公司所得稅(35%)加計地方政府所得稅稅率合計近39%,遠高於其他OECD國家而須向下調整,與我國現行營所稅稅率17%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稅率24.3.%、亞洲國家21.4%情形不同。有關美國稅改方案,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其後續發展。

四、綜上,本次稅改透過整體稅制調整,期能在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吸引實質投資、協助企業轉型及留才攬才,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以下簡稱「四章一Q食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1)

許委員就「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以下簡稱「四章一Q食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部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政策實施依據、目的及源由說明如下: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二)行政院105年8月11日第3510次會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提報「國產食材供應學校午餐」報告案決定:請農委會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建立機制,積極推動學校午餐使用低碳足跡的在地食材,營造學校營養午餐的特色。本項政策實施目的為確保食材安全可追溯性、地產地消,並保護農民生計,進而達到學生健康飲食教育及促進環境保護教育。

二、行政院為推動四章一Q政策,歷經多次跨部會議溝通協調,分工如下:

(一)由農委會協助本部就學童營養午餐食材,媒合生產者契作供應可追溯之食材。並依據學校供餐形式(三菜一湯)、學生每餐食用量及參考市場價格等條件,試算出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之價差,以每人每餐補助經費不超過3.5元為上限。

(二)自105年9月起,學校午餐使用之生鮮農漁畜產品食材之安全管理與抽驗由農委會主責;而學校午餐作業場所之衛生安全查核及午餐成品、加工品抽驗,由衛福部主責。

(三)106年試辦期間所需經費原則由本部支應,倘有不足提報行政院協助支應,107年度已列入中央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支應。

(四)由本部函請各縣市參考農委會公布「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獎勵金方案」,因地制宜,研訂可執行之計畫提報本部審核後,核予獎勵金;106學年度第1學期計有20縣市實施(金門縣及連江縣除外)。

三、基上,試辦縣市學校午餐採用四章一Q食材所增加之價差,係為農委會參酌市場價格試算結果,由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四、為協助學校辦理午餐採購作業,本部已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3規定,訂定「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及補充規定,內容包括配送管理、食材管理、保險、罰則、暫停執行及契約終止等,其中食材管理部分,已就各項四章一Q生鮮食材其檢驗、驗收規格及程序進行明訂,將由各地方政府輔導學校依契約辦理食材驗收工作,以確保學校午餐食材品質達到安全、衛生之保障。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15)

許委員就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就醫民眾安全,本部積極推動醫療機構落實安全注射行為,不僅自民國71年起即開始推動全面使用拋棄式注射針筒與針頭,以避免經由共用針具而傳染B、C型肝炎,並在100年修訂醫療法,規範各醫療機構自106年起須「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避免針具重複使用,以降低就醫民眾及醫療人員暴露於血液傳染性疾病之風險,保障醫療品質。

二、為強化各醫療機構之感染管制作為,本部制訂有「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並辦理「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品質提升計畫」,訂定查核標準與作業流程,且進行實地查核,以督導醫療機構落實執行,同時於醫院評鑑基準中納入感染管制相關評量項目,以維持醫療機構之感染管制品質。另透過定期辦理醫事人員之感染管制教育訓練,提升醫事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

三、為妥善處置「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及避免爾後再發生類似情事,本部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一)由本部疾病管制署成立本事件專案小組,研議本次事件之相關因應作為及處置措施,並邀集感染管制及肝炎防治專家召開2次專家會議,對本事件之處置提供建議及研商後續防治作為。

(二)主動召開記者會對外發布本次疫情,並提醒社會大眾C型肝炎預防方法,避免包括不必要的注射行為;與他人共用針具、注射器;發生不安全性行為;共用個人器具(如刮鬍刀、牙刷、指甲剪、刮痧板)等。另透過多元管道,包括: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站、社群網絡(Line、臉書)等進行衛教宣導,並提供1922免付費民眾諮詢專線。

(三)督導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持續提供擴大篩檢服務,以105年6月10日至106年5月12日間曾於該診所進行針劑治療民眾為篩檢對象,主動通知抽血檢驗。針對檢測結果為C肝陽性者,協助轉介就醫,由醫師進行專業評估,如符合健保治療條件者進行治療,未符合者則定期回診追蹤。

(四)通函所有地方政府衛生局實地訪查轄區診所安全注射行為之落實情形,完成全國250家80歲以上醫師執業診所之抽查,除已督導其立即改善,且納入地方衛生局年度查核重點,另針對所發現之醫療機構執行安全注射常見缺失,併同國際間相關工具與教材之建議,完成「輸液/注射藥劑準備與施打作業常見錯誤樣態」,置放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提供醫療機構與衛生單位人員參考使用。

(五)發布致醫界通函,呼籲醫療機構落實安全注射行為,保障就醫民眾安全與醫療照護人員之健康。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兒童非自然死亡,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重新研議檢視機制,並設立國家層級專責單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9)

林委員就兒童非自然死亡,建請衛福部及相關主管單位重新研議檢視機制,並設立國家層級專責單位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兒童非自然死亡之檢視機制乙節,經查106年5月25日召開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決議,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二、為預防兒少事故傷害,呼籲國人重視兒童安全議題,行政院於96年5月14日核定「兒童安全實施方案」,為擴大推動範圍,於99年1月6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另為因應時代變遷,行政院業於105年1月12日核定修正,原8大面向50項具體措施,增列網路安全,修正後為9大面向69項具體措施,結合各部會資源共同推動兒童之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等9大安全面向,以落實推動兒少安全策進工作。

三、本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101年10月成立「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並每半年定期召開「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關於兒少事故傷害主要死因,已納入「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每半年定期檢討,建立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機制。

四、在本部統計處的網站中已建置0至17歲兒童及少年死因統計表,其中自然死亡、事故傷害致死、自殺、家內兒少虐待及家暴致死、他殺等死因,分別由本部國民健康署、疾病管制署、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保護服務司、內政部警政署,每年依死因數據進行分析及研議相關策進作為。除上述單位外,另由交通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就業管部分規劃預防兒少死亡之因應措施及策略,並於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中列管追蹤辦理情形,以維護兒少安全權益。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將「乾溺水」與「次發性溺水」納入防溺宣導,以增加國人防溺意識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0)

林委員就將「乾溺水」與「次發性溺水」納入防溺宣導,以增加國人防溺意識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國民健康署持續透過地方政府配合「台灣健康城市暨高齡友善城市獎項評選」之水域安全方案的推動,與消防、教育等跨部會合作進行溺水防制。

二、自91年起與教育部共同簽署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其議題已包括安全教育與急救等,目前全國大專院校以下學校(計4,029所)已全面推動健康促進學校。為強調實證導向及增進國際交流,自101年起參採世界衛生組織「健康促進學校─行動綱領」,制訂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標準,並辦理健康促進學校國際認證,亦將安全教育與急救等健康議題納入認證標準,降低溺水等事故傷害發生之可能性。

三、另曾推動安全社區議題,辦理社區防溺宣導,結合內政部及教育部溺水防制之摺頁、海報、影片、網站宣導資源,進行溺水防制宣導,本(106)年6月間亦透過本部國民健康署署網、FB及Line呼籲家長及學童,戲水要到有合格救生員的泳池或水域,提防發生危險,強化兒童及青少年戲水行為與遊憩環境之安全維護。

四、綜上,已規劃將「乾溺水」與「次發性溺水」納入防溺宣導,結合跨部會共同推動溺水防制,以增加國人防溺意識,降低溺水事故傷害的發生。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落實宣導並加強稽查違法放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1)

林委員就「落實宣導並加強稽查違法放生」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現行國內法規,依其釋放動物之地區、物種,各由不同法令管理,如國家公園、國家重要濕地、水庫、各類保護(留)區等生態重要區域,依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水利法規範;另依物種,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規定:「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反者最高可處250萬元罰鍰;另動物保護法所定人為飼養管領脊椎動物之棄養,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二、另為規範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辦理海洋增殖放流作業,本會於100年公告「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對海洋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等活體者,應依前揭規範事項提出申請。倘放流物種及地點屬表列規範者,應於放流日15日前,填具放流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放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放流非屬表列物種或地點者,應於放流日30日前填具放流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增殖放流水產動物物種,應為放流地點之原有分布種類,並為本地種;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三、為降低外來入侵生物危害,首次輸入非臺灣原產活體動物,本會依「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及「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審慎評估業者所提送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以源頭管理避免外來物種進口後影響國內環境生態。

四、為落實放生造成生態危害觀念宣導,本會林務局歷年積極與宗教團體進行溝通,94年起即製作「放生與放死之間-臺灣放生迷思」文宣,並分送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協助宣導。另多年來定期辦理說明會及製發文宣,105 年12 月本會林務局與福智佛教基金會、僧伽醫護基金會等宗教團體,共同辦理「2016護生與環境永續論壇」,與會參與信眾眾多,並透過學者專家說明分享,期輔導民眾正確生態觀念。

五、有關實質輔導宗教團體作為部分,藉由民間及宗教團體資源建立野生動物放生護生園區,於園區邀訪宗教團體互動及辦理生態課程,宣導正確的放生觀念並協調合作生態放生行動,將宗教向善力量輔以科學化且符合生態保育觀念,建立「尊重宗教放生文化」、「支持有智慧且符合法令規定的放生活動」、「鼓勵結合野生動物傷病救治野放的護生方案」等三大共識。

六、推動宗教護生與野生動物傷癒野放行動,藉由正確生態野放觀念,引導宗教團體傳統放生資源,轉化為支持政府辦理野生動物救傷收容工作,由海洋大學、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本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水產試驗所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等專業單位輔導協助辦理,迄今共計野放超過500隻傷癒保育類野生動物,參與野放活動祈福信眾超過2,000人,創造愛護生命理念與生態保育雙贏。

七、近期苗栗地區盛傳宗教團體放生眼鏡蛇,造成當地居民恐慌,經查當地警政單位,並無通報放生毒蛇及影像紀錄等相關證據,且分析捕獲之眼鏡蛇未有裝籠、袋所易造成吻部受傷情況,初步排除為放生所造成,惟為排除民眾疑慮,本會林務局立即協助苗栗縣政府辦理2場次說明會,邀請蛇類專家為當地居民講解生活防蛇、咬傷處理及蛇類在生態系上之重要性,並請當地警政單位加強關注有無任意放生行為。

八、為增加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放生事件,除輔導各地方政府可制定放生保育自治條例加強管理,並請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如確有查獲,將依法究辦,遏止放生亂象。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年長者憂鬱症自殺防治研議具體施行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5)

林委員就年長者憂鬱症自殺防治研議具體施行辦法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隨著人口老化及照顧服務需求多元化,行政院於105年12月核定「長照十年計畫2.0」(簡稱長照2.0),並自106年1月起實施長照2.0,以回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問題。長照2.0之目標略以,向前端銜接預防保健、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促進長者健康福祉,提升老人生活品質。因此,長照2.0之服務體系,能藉由觸及社會關係較孤立或社福網路資源薄弱之獨居者等脆弱易感性之人口群,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進而降低老人自殺死亡之風險。

二、鑑於我國社區老人約有2成罹患憂鬱症,本部自99年起推動老人憂鬱篩檢服務,並建立相關轉介服務流程機制,106年已責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高風險族群(例如:獨居、罹病/久病、中低收入戶等),運用「老人憂鬱篩檢量表」(GDS-15)或「簡式健康量表」(BSRS-5)進行憂鬱症篩檢,並依該二量表之轉介標準提供篩檢後之轉介服務。另為強化以醫院為基礎之憂鬱症防治工作,未來推動憂鬱症防治之工作方式,將優先運用現有醫療服務體系資源,將心理健康服務架構於現有基礎上,以身心醫療、全人健康照護為理念,精進並加值現有醫療服務。

三、因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且老人自殺死亡率為各年齡層最高,本部將持續推動老人自殺防治,辦理情形如下:

(一)編製老人心理衛生與自殺防治衛教手冊,並提供相關機關(構)參考運用。

(二)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深入社區活動及結合社區關懷據點等,提供社區老人心理健康促進活動、憂鬱篩檢及篩檢後轉介服務,並辦理全國22個縣市社區關懷據點志工人員教育訓練。

(三)設置「安心專線」,提供24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務。

(四)將曾通報企圖自殺之65歲以上獨居、社會支持薄弱或久病不癒之老人,列為自殺風險個案,評估後收案並定期追蹤訪視。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衛福部即將放寬遠距醫療規定一事,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針對遠距醫療之數位落差、醫療糾紛預防等問題研議出周全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4)

林委員就衛福部即將放寬遠距醫療規定一事,建請衛福部及相關部會針對遠距醫療之數位落差、醫療糾紛預防等問題研議出周全辦法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醫師法第11條明確課予醫師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原則必須在「親自診察下為之」。但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二、本部依據上開法律授權於95年公告修正「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指定衛生所、衛生室、公立醫療機構、IDS計畫之醫師得於16個縣市(53個鄉鎮)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並以委辦計畫方式在山地離島地區執行多年。

三、現今,因應網路時代來臨、科技產品之進步,以及高齡化社會在宅醫療之需求,檢討修正既有之通訊醫療規定已勢在必行。爰本部已透過於106年度召開之二次研商會議,初步完成修正草案討論,並依共識草擬六款特殊情形病人的通訊方式。於會議中亦對於特殊情形之通訊醫療多次強調,前開六款特殊情形之通訊醫療,並非強制醫療機構施行,而是讓有意願發展該項服務方式之醫療機構或醫師有法律之依循。因此,若醫療機構或醫師基於專業判斷下,認為於通訊方式下並無法確認該病人身分或無法確認病情,則應採取傳統面對面診察,以確保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普設公托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4)

林委員就普設公托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積極推動公共托育,本部自101年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截至106年6月底已開辦108家,收托4,946人。鑑於公私協力托嬰中心集中於都會區,不利公共托育的推展,本部爰申請前瞻基礎建設經費挹注,規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結合現行托嬰中心與居家托育優勢,提供價格合宜、安全無虞、小型社區化的類家庭照顧模式,預訂107年至109年開設120處,提供1,440名兒童公共托育機會。

二、另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本部刻正研議透過不同照顧方式訂定差異化托育價格、依家庭經濟能力補助不同額度等面向減輕托育費用負擔,運用多元策略提升托育供給覆蓋率,期能將每名兒童的送托費用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10%~15%間,並同步提高送托率,以利家庭兼顧育兒與就業。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工安事件頻傳,建請勞動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工地施作前之公安檢驗』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6)

林委員就「工安事件頻傳,建請勞動部相關主管單位針對『工地施作前之公安檢驗』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降低營造業重大職災,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依據年度勞動檢查方針訂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據以實施檢查、宣導、輔導等防災作為,105年營造業勞保職業傷害千人率由101年13.363下降至10.570。

二、近年營造業職災雖有下降趨勢,惟其職災發生率仍較全產業偏高,本部為降低營造業重大職災,將持續檢討及推動營造業各項減災策略,主要重點如下:

(一)執行風險分級之管理,強化高風險事業單位之監督檢查

1.加強營造業等高危險事業及工作場所之分級列管,強化監督功能,實施重點檢查,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2.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計畫、重大職災工地之檢查及輔導。

(二)落實營造業墜落、倒崩塌、跌倒等類型災害預防措施

1.辦理屋頂作業墜落災害預防加強策略計畫,建立屋頂作業相關廠商名冊,提供屋頂作業墜落預防宣導及輔導服務,減少屋頂作業墜落災害。

2.辦理墜落災害預防宣導及輔導計畫,由各檢查機構辦理墜落災害預防宣導、防墜設施示範觀摩等,使從事高處作業之事業單位具備墜落危害辨識能力及防墜安全衛生知識。

(三)強化公共工程減災作為

1.辦理優良公共工程、人員選拔及辦理獲獎工地觀摩,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2.辦理公共工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聯合稽查與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共工程防災查核訓練及現場監造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協助工程主辦機關提升施工安全防災查核能力。

3.定期提供工程會公共工程重大職災廠商資料,置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供工程主辦機關上網查詢,作為工程採購評選參考。

(四)輔導提升中小工地防災效能及強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訓練

1.辦理中小型營造工地輔導改善計畫,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平日及假日對中小工地實施檢查及輔導。

2.針對微型工程、油漆作業、屋頂作業及傷殘案申請比例較高之營造相關職業工會會員,辦理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等弱勢勞工之教育訓練,強化其危害辨識能力。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密室逃脫無專法規範及主管機關管理,造成消費者安全堪慮,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密室逃脫訂定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4)

林委員就密室逃脫無專法規範及主管機關管理,造成消費者安全堪慮,相關單位應儘速針對密室逃脫訂定管理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密室逃脫為一新興行業,其適用之行業類別、土地使用之管制、建築物使用類組等待釐清。為瞭解密室脫逃場所之建築物構造設備情形,本部營建署於106年1月20日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臺北市及新北市等政府機關實地訪視2處場所。

二、有關消防問題部分,本部106年2月8日內授消字第1060821411號函頒「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請經營互動情境體驗場所業者依該指導綱領自主執行安全管理事項,確保消費者體驗過程之安全,併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指導安全管理事項。

三、為讓業者確實瞭解上開指導綱領之規定,並落實自主執行安全管理事項,本部消防署106年6月1日以消署預字第106050066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派員前往密室逃脫業者訪視及指導,全國計訪視及指導57家(其中8家已停業或歇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要求密室逃脫業者落實指導綱領之規範。

四、本部營建署於106年8月29日召開研商「真人密室逃脫(互動式實境體驗業)場所適用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相關事宜」會議,並於9月22日函送會議決議,決議略以:

(一)有關密室逃脫(互動式實境體驗業)場所,適用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容許項目規定:

1.依經濟部106年5月17日經商字第10600580400號函示密室逃脫可登記之業別及營業項目代碼,查各地都市計畫對於服務業之土地使用管制已有相關規定,另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及商業區(第15、17條)規定以負面表列方式管制,乙種工業區則禁止做一般服務業之使用。爰服務業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依其規定外,從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

2.六直轄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係由各該管市政府另依都市計畫法,以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規範,建議六直轄市政府對於密室逃脫行業之都市計畫土地管制,考慮其場所經營型態、空間、面積、使用強度、對環境之影響等,另以附帶條件方式進行妥適的控管。

(二)密室逃脫其場所建築物適用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密室逃脫場所具低密度、休閒使用之特性,其經營型態及場所內部環境構造設備特殊,現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該行業,亦無該場所之設施設備設置標準,是該場所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究歸屬D-1類組,抑或以有條件方式適用於其他類組,請與會單位於文到一個月內研提具體意見,供本部營建署續處。

五、嗣後依決議確認場所之使用類組後,本部將密切與與會單位聯繫,儘速提供具體意見,俾利繼續辦理,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並將納入消防用途分類,實施相關建築及消防等公共安全管理事宜。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網購食安問題,恐淪為食安漏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3)

林委員就「網購食安問題,恐淪為食安漏洞」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業者於網路上販售食品,應落實自主管理,以確保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並善盡告知之義務,針對國內販售之包裝食品(不論是否為網購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另依據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食品應詳實標示其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皆應分別標示之。

二、另為確保網購食品之衛生安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106年網購食品製造業者稽查專案」,針對業者登錄內容、產品責任險投保、食品添加物管理、產品標示合法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及廢棄物之流向等重點項目查核,透由強化源頭管理,以落實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針對本專案中查獲違規之情事,本部食藥署亦督導轄管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嚴格把關食品安全及建立消費者信心。

三、民眾如對網購食品有安全上疑慮,可直接向地方政府衛生局洽詢,或透過本部食藥署「1919專線」及首長信箱等陳情管道反映,由轄管衛生局查察辦理,以確保民眾食用安全。

(三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微波爐使用安全性,建請相關部會針對微波爐產品警示標誌、使用方式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2)

林為洲委員就微波爐使用安全性,建請相關部會針對微波爐產品警示標誌、使用方式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本部已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完成標示,其中食安法第26條第7款即已規定應標示「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內容,以提供購買者相關警示訊息。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106年度亦持續辦理業者及民眾宣導活動迄今至少3場,強化食品相關業者之自主管理知能,亦教導民眾正確使用食品容器具,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有關自殺防治中心之志工老齡化及缺工導致專線斷線,應研擬完整配套作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2)

林委員就有關自殺防治中心之志工老齡化及缺工導致專線斷線,應研擬完整配套作法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全國自殺防治中心」係本部每年依政府採購法委託辦理,定期分析全國自殺相關統計數據,針對性別、年齡、自殺方式及地域的不同,以自殺防治全面性、選擇性及指標性三大策略,協助擬訂行動方案,規劃自殺防治工作策略及精進作為,作為制定政策之參考,合先敘明。

二、至案由所述「自殺防治中心」、「自殺防治專線」,查應為近日媒體報導之生命線專線志工老齡化及招募新血不易一事,雖前開事宜為各縣市生命線協會目前面臨之困境,因其屬民間團體,設置之專線非本部委託辦理,運作之經費均來自熱心民眾及工商團體捐款,且因各縣市生命線協會資源不一而狀況有所不同。如各生命線協會提出補助計畫,本部均視年度經費狀況及計畫內容妥適性酌予補助。

三、本部為使具自殺意念者可獲得即時服務,自94年12月起設置安心專線0800-788-995(請幫幫 救救我),提供全國民眾24小時免付費之心理諮詢服務,協助來電者緩解心情,接線人員如發現自殺個案,將連繫警、消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搶救生命,並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收案後定期派員關懷,以預防不幸事件再次發生。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擬定我國防曬產品之防曬效能標準檢驗方法,與要求國外業者依照此標準檢測方法提供資料再予以輸入、販售,並落實定期抽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7)

林委員就擬定我國防曬產品之防曬效能標準檢驗方法,與要求國外業者依照此標準檢測方法提供資料再予以輸入、販售,並落實定期抽檢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查國際間有關防曬類化粧品之防曬效能檢測方法,可分為人體測試(in vivo)或體外測試(in vitro)2類,目前防曬類化粧品於國內申請「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會先確認產品的成分配方是否確實含有防曬成分,業者需依據國際間常用之檢測方法進行測定,並提交報告證實其宣稱SPF、UVA等防曬效能,與檢測值相符,且經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評估其結果合理者,於審查通過始得製造或輸入我國銷售。

二、為健全我國化粧品之產業發展及強化化粧品之管理,並保障受試者安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國際間防曬效能檢測方法,於105年11月8日以FDA器字第1051607827號公告訂定「化粧品UVA防曬效能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及「化粧品防曬係數SPF測試(人體測試)技術規範指引」,以提供業者執行化粧品SPF及UVA測試(人體試驗)之參考依據。

三、又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未具藥品診斷、治療與預防疾病之醫療效能,而防曬類化粧品之SPF、UVA等效能,係經測試方法實驗後推估之數值,實際運用於消費者,會因其於陽光下曝曬情形、活動環境(如水上活動)、塗擦防曬類化粧品之用量用法等因素而產生影響,同時亦應依使用需求每2-3小時適時補擦,並搭配物理性防曬遮蔽,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教育民眾正確選購與使用防曬類化粧品等觀念,以保障國人使用化粧品之安全。

四、目前國際間對於防曬效能檢測及標示之方式,尚無一致性共識,考量臺灣屬國際化及自由貿易發達之國家,且國際上並未強制統一需使用何種防曬效能檢測方法,倘於國際間尚未有一致檢測方法前,我國強制訂定單一檢測方法,恐引起國際間技術性之貿易障礙。

五、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衛生安全與品質,依規定除含藥化粧品應於「上市前」辦理查驗登記審查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均訂有化粧品之「上市後」市場監測計畫,以提升監測效能,並不定期抽驗市售品,以掌握市售產品之品質、衛生與安全,防範不合格產品於市面上流通,降低其可能造成消費者危害的風險。另為與國際法規接軌,本部將持續關注國際間防曬效能之檢測方法發展情形,並審慎評估相關管理規範。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有關於氣溫連日飆升,已發生多起因熱傷害急診就醫事件。熱傷害除了頭暈、噁心等症狀,甚至會因脫水引發腦中風,其中以嬰幼兒、長者、戶外工作者、三高患者風險最高。爰此,建請主管單位針對熱傷害進行預防宣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8)

林委員就有關於氣溫連日飆升,已發生多起因熱傷害急診就醫事件。熱傷害除了頭暈、噁心等症狀,甚至會因脫水引發腦中風,其中以嬰幼兒、長者、戶外工作者、三高患者風險最高。爰此,建請主管單位針對熱傷害進行預防宣導所提資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因應夏日高溫炎熱,提醒民眾提高警覺預防熱傷害,本部目前已採行以下多元措施加強宣導:

一、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建置「預防熱傷害衛教傳播專區」,置有衛教單張及相關專文,並透過新聞稿、FB、Line及網站提醒戶外工作者等族群,了解熱傷害相關症狀、防護措施等。

二、函送「預防熱傷害撇步123」衛教單張電子檔、熱傷害宣導語,提供教育部、勞動部、交通部、農委會、地方政府衛生局、醫事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進行熱傷害宣導,並印製單張及海報供各單位索取。另於警察廣播電臺、中廣流行網、好事聯播網、快樂聯播網等電臺廣播宣導。

三、本部於8月17日依行政院指示加強熱傷害防範宣導及應分眾預防宣導,由各單位(醫事司、照護司、心口司、中醫藥司、健保署、社家署等)協助熱傷害相關宣導單張及宣導標語之宣導及播送;並已提供分眾預防熱傷害宣導資料、宣導標語、單張、預防熱傷害衛教傳播專區及新聞稿連結網址,再次發函予相關部會(如教育部、勞動部、交通部、農委會等)、地方政府衛生局、醫事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加強熱傷害宣導,持續強化媒體傳播。另透過各通路於有線電視新聞台跑馬燈、電子報及計程車內平面廣告加強熱傷害宣導。

四、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並更新「運動防中暑5撇步」大輪播、熱傷害標語跑馬燈,「防曬五招」FB及Line貼文等。

五、未來將持續關注氣溫變化,並依本部疾病管制署提供之「即時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熱急症就醫人次資料進行監測,適時進行衛教傳播。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針對兩岸司法互助溝通管道中斷提出新的解決辦法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3)

就林委員為洲針對兩岸司法互助溝通管道中斷提出新的解決辦法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返還

(一)為期有效阻斷跨境電信詐騙犯行並進行追贓工作,澈底剝奪犯罪所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4月28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台」(下稱臺高檢追贓平台),其中就如何強化偵辦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案件亦於106年9月26日召開會議進行討論。現涉及大陸地區被害人罪贓發還之個案,截至7月31日止清查結果,共計有103案,已提起司法互助請求者共計有38件;而我方返還大陸地區被害人贓款之件數共8件,金額共計為新臺幣1989萬餘元。

(二)雖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同法第475條第1項規定:「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2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鑒於權利人聲請及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之處理有相關時效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業已按期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被害人罪贓發還之個案進行清查,並請各級地檢署依法辦理。

(三)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就扣案罪贓,於外國政府提供協助,而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物者,明定此等跨國合作執行沒收犯罪所得後之犯罪資產分享方式(106年8月1日版草案第33條);就他國已經有沒收裁定者,增訂協助執行他國法院與犯罪有關之沒收確定裁判,以及他國請求協助執行沒收須先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執行等程序(草案第23條至第29條)。並明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及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準用本法規定(草案第35條及第36條)。以完善跨境合作執行沒收犯罪所得之相關程序。

二、跨境電信詐騙犯之追查

為處理兩岸跨境詐騙案件,本部與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下稱跨部會協商平臺),並於當日進行第1次跨部會協商平臺會議,繼邀集本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於陸續召開會議,就「操之在我」部分,研商強化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之各項作為。歷次會中各部會就分工事項,達成各項決議,並由各主辦部會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持續與大陸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協議精神

自實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起至106年8月底止,雙方請求之司法互助案件共9萬9366件,其中8萬1554件已經完成執行,完成率逾8成。在遣返重大罪犯方面,自98年協議生效後至106年8月31日,大陸地區依我方請求,遣返通緝犯472名(其中105年6月起至8月31日止共協助遣返通緝犯10名)。在現今兩岸民間交流密切的情形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於兩岸民刑事案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之保障,發揮重要功能,自應持續與大陸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合作精神。

四、結語

雖然目前囿於兩岸整體情勢,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協查、緝捕遣返、罪犯接返及工作會談等均受影響。然協議之執行並未中斷,例如司法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等,仍正常運作。我方仍與大陸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窗口,就本協議之各項執行事項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以維持推動兩岸司法互助之各項合作。本部將密切注意陸方反應及互動之變化,在協議架構下,就各項業務與陸方持續聯繫溝通。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5)

林委員就桃園市楊梅區維蓮診所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事件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維蓮診所發生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群聚感染一案,桃園市政府已就稽查該診所發現之缺失情形,依傳染病防治法、醫師法、藥事法、廢棄物清理法、護理人員法及醫療法等,對該診所、該診所負責醫師及該診所護理人員分別處以行政罰,並已依醫師法將該診所護理人員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二、另本事件已由本部疾病管制署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完成初步疫情調查,後續將徵詢國內專家意見,研商病毒鑑定之執行方式。另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及第32條規定,桃園市政府應俟檢調單位偵查或法院判決結果再為行政裁罰之檢討,屆時若法律規範仍有不足,將移請各法規之中央主管機關研議修法。

三、至為保障就醫民眾安全,在強化各醫療機構落實感染管制措施方面,本部作為如下:

(一)積極推動醫療機構落實安全注射行為,自民國71年起即開始推動全面使用拋棄式注射針筒與針頭,以避免經由共用針具而傳染B、C型肝炎,並在100年修訂醫療法,規範各醫療機構自106年起須「全面提供」安全針具,避免針具重複使用,以降低就醫民眾及醫療人員暴露於血液傳染性疾病之風險,保障醫療品質。

(二)制訂有「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並辦理「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品質提升計畫」,訂定查核標準與作業流程,且進行實地查核,以督導醫療機構落實執行,同時於醫院評鑑基準中納入感染管制相關評量項目,以維持醫療機構之感染管制品質。另透過定期辦理醫事人員之感染管制教育訓練,提升醫事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

(三)通函所有地方政府衛生局實地訪查轄區診所安全注射行為之落實情形,業已完成全國250家80歲以上醫師執業診所之抽查,除已督導其立即改善,且納入地方衛生局年度查核重點,另針對所發現之醫療機構執行安全注射常見缺失,併同國際間相關工具與教材之建議,完成「輸液/注射藥劑準備與施打作業常見錯誤樣態」,置放於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提供醫療機構與衛生單位人員參考使用。

(四)發布致醫界通函,呼籲醫療機構落實安全注射行為,保障就醫民眾安全與醫療照護人員之健康。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臺鐵遇連假、重大活動、通勤等時段常湧入大量人潮影響乘車品質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2)

(立法院函 編號:9-4-1-21)

林委員鑒於臺鐵遇連假、重大活動、通勤等時段常湧入大量人潮影響乘車品質及安全問題,建請主管單位針對運輸安全加以分流控管、宣導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疏運期間因應各場站大量人潮湧現,臺鐵局將提早規劃站內購票及候車動線、強化站內指引標誌,並加強訓練員工引導旅客及車內廣播,俾便於緊急狀況發生時能妥適維護站內、車內秩序。

二、具體管制措施內容:

(一)第一層管制措施(月台安全維護管制):

候車室暨剪票口管制進站乘車人數,由剪收票同仁搭配員警引導旅客並維持進站乘車秩序,並區隔出、進付費區動線,維持動線流暢,並於付費區內上下行樓梯處設管制點,由站員及路警控管進出月台人數。

(二)第二層管制措施(大廳人潮動線管制):

車站周邊搭配指標及管制旅客進出動線,如遇愛心及輪椅旅客進出站再另行引導至電梯處。尖峰時間加強播音,嚮導團體旅客於列車進站前盡量於候車室等待,不要進入月台。

(三)第三層管制措施(車站周邊交通管制):

協請路警或地方警察於車站周邊主要路口設置管制點,指揮交通並調節車流,以維持交通順暢,並於旅客出站動線之沿路加強樹立方向嚮導指標(如出站引導、接駁專車方向引導),以快速疏解人潮。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公布各家電信業者於各縣市之行動上網速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8)

徐委員就「公布各家電信業者於各縣市之行動上網速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通傳會公布106年上半年量測資料,已含各業者於各縣市、各鄉鎮市區之上網速率量測資料供民眾查詢。

二、詳細資料參見:

(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寬頻測速摘要報告網頁(網址http://speed.ttc.org.tw/history.php? lang=zh_TW)。

(二)通傳會106年7月12日新聞稿(網址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 site_content_sn=8&sn_f=37640)。

(三)通傳會「重要資訊圖像化」平臺網頁(網址http://99mission.why3s.tw/test/nccgraph/)。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推動綠能運輸政策宜循序漸進,除持續補助業者進行柴油公車加裝濾煙器與汰換之外,應降低106年度電動大客車之自製率並檢討補助款審核流程及加速撥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1)

徐委員建請行政院推動綠能運輸政策宜循序漸進,除持續補助業者進行柴油公車加裝濾煙器與汰換之外,應降低106年度電動大客車之自製率並檢討補助款審核流程及加速撥款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增加業者使用電動大客車誘因,本部自100年公布「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公車,對於鼓勵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於所營運路線使用電動大客車已有初步成效;另為利於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申請購置電動大客車相關補助,本部刻正辦理上述作業要點修訂事宜,已就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之標準進行檢討,並檢討簡化計畫審查程序,以鼓勵地方政府及客運業者持續投入電動大客車營運。

二、另有關持續補助業者進行柴油公車加裝濾煙器與汰換一節,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8日頒布「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已有加裝濾煙器補助機制;次查本部刻正推動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就「市區汽車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亦已制定補助規範。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我國農水路改善工程,以目前每年編列十數億元經費和維修進度推算,全部改善完成需耗時至少200年,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權益及糧食生產安全。為加速全國農水路改善一次到位,爰建請政府研議,將全國農水路改善工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7)

徐委員就我國農水路改善工程,以目前每年編列十數億元經費和維修進度推算,全部改善完成需耗時至少200年,嚴重影響農民耕作權益及糧食生產安全。為加速全國農水路改善一次到位,爰建請政府研議,將全國農水路改善工程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106年4月5日院臺經字第1060009184號函核定通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部分辦理「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本會將配合辦理農田排水、埤塘、圳路改善,以提高農業區內積淹水排放能力,維持農田排水路暢通,減輕農田淹水損害及縮短淹水時間。

二、另有關農水路改善工程改善進度,囿於政府財政預算,雖無法於短期內完成全國農水路改善,惟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功能,均辦理綜合評估,將有限經費運用於最需辦理改善且效益最佳之處,以維持農水路之功能,提升農業生產環境條件,確保農民灌溉排水所需。

(四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對國發會應儘速檢討聽證會程序對於花東基金執行成效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8)

徐委員對國發會應儘速檢討聽證會程序對於花東基金執行成效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106年3月30日大院第9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據地方民意反映,『花蓮縣第2期(105至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下之部分地方政府之提案,其計畫案之場址選擇與規劃並未依規定舉辦聽證會與地方進行溝通,凸顯出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理單位於相關計畫審查時,並未嚴格要求提案單位依照規定辦理。爰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立即檢討缺失,督促提案單位須依規定及程序辦理專案聽證會,與民眾進行溝通、納入居民意見。」,本會爰依大院上開決議轉請地方政府辦理。

二、至有關委員所提聽證會程序對於花東基金執行成效之影響一節,本會將予持續關注,並請各部會積極協助花東二縣政府加速推動執行各項計畫,促進花東地區發展。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0)

徐委員就「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針對放寬諮商同意會議門檻

(一)鑒於原住民族土地係原住民族賴以生存發展之根本,爰針對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所從事之開發、利用、研究、保育或限制利用等行為有致使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產生回復之重大變動或滅失之風險時,始有取得原住民族集體同意之必要,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基本人權。

(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機制具有集體權之內涵,故「徵詢同意程序」之設計,必須具備一定程度、基礎之「民族正當性」及「民主正當性」。經本會廣徵政府部門、原住民族社會及民間開發單位意見及辦理歷次研商會議共識,爰於諮商辦法規範徵詢取得同意之方式,由一家戶一代表,並有過半數原住民家戶代表出席,出席戶數過半數贊成,取得同意。是以,取得同意門檻需逾全體戶數四分之一,為多數認同可作為原住民族集體同意之表徵。

(三)復考量原鄉部落多有「籍在人不在」之現況,導致不易成會,本會爰於105年8月30日以原民綜字第1050049423號函示,針對諮商辦法第19條出席戶數之計算包含「委託出席」之家戶數,兼顧保障旅居族人之參與、表決權利,亦維護實際居住家戶之權利行使。

二、針對不同開發強度應分別規範

本會刻正辦理諮商辦法年度通盤檢討作業,針對現行採取單一踐行程序,檢討修正方向如下:

(一)研擬公益諮商同意程序

針對重要公共建設、地方基礎設施、民生需求等具公益性質之開發利用行為或限制措施,研擬富效率性亦兼具民族代表性及正當性之諮商同意程序,以衡平國家發展、社會公益及原住民族權利之利益衝突。

(二)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多元諮商同意程序

針對不同類別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其土地利用行為樣態之特殊性,以各目的作用法規自行規範適當之諮商同意或諮商參與程序,並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共同規劃設計合理該程序,以兼顧社會公益與原住民族權利之衡平。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9)

(立法院函 編號:9-4-1-38)

徐委員就「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經評估考量本考試應試民眾之便利性及交通往返之安全性,自本(106)年起恢復原來北、中、南三區各設置考場外,另增設東部花蓮縣設置考場,並於本年5月31日以臺教技(一)字第1060075142號函復貴委員。

二、本年考試報名共計247人符合報考資格,考生分布為北區121人,中區62人,南區60人,東區4人,併提供委員參考。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花蓮縣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分割土地測量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9)

徐委員就花蓮縣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分割土地測量人力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花蓮縣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複丈分割經費,依105年度「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暨「漏報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計畫」全國工作會報會議紀錄,花蓮縣地政處已表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分割複丈費用,業經該府內部取得共識,以分割面積為計算基礎,不另計作業費(每1公頃為單位)核算,屆時分割費用應較為合理。換言之,分割經費核算於獲致共識後,原民會為利花蓮縣政府辦理複丈分割作業,業於105年度106年度分別核定補助195萬餘元及189萬餘元辦理是項作業,並請花蓮縣政府督促公所並協調地政單位積極辦理複丈分割作業事宜,目前是項作業順利進行中。

二、另查有關花蓮縣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分割複丈委外招標案,業經原民會106年6月30日原民土字第1060042394號函檢送招標文件草案,並請花蓮縣政府確認需求後,提報相關經費報會審核,以利旨案後續執行。爰俟花蓮縣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如經費合理,原民會將予以盡力支持。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鑒於現行部分乙級技術士考試相對容易,以致四技二專於技優甄審時,許多學生所申請之科系與考取證照之類別相差甚遠,應檢討各群類適合甄審的技術士職種,以維持技職考照之精神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37)

徐委員鑒於現行部分乙級技術士考試相對容易,以致四技二專於技優甄審時,許多學生所申請之科系與考取證照之類別相差甚遠,應檢討各群類適合甄審的技術士職種,以維持技職考照之精神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獎勵並輔導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適性發展,以培養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特依據「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招生。

二、本辦法係考量學生為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需專注於技藝技能訓練而無法兼顧校內學業,故為渠等學生另為適性之升學管道。

三、然查105學年度以乙級技術士證報名技優甄審之人數共計1萬4,102人,占總報名人數(1萬5,727人)約近9成,其中電腦軟體應用與電腦硬體裝修之2種證照報名人數約近5成(6,905人),與技術型高中考生之報考系科較無對應。

四、本部近程擬先規劃報名之證照職種須明確對應甄審群類系科之限制,以解決報考系科與證照內容無對應之情事。長程將再蒐集技術型高中端、技專校院端等相關意見後,另研議後續規劃方向。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臉書違法的情色直播影片,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0)

徐委員就臉書違法的情色直播影片,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查復如下:

一、依101年11月22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23次委員會議通過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已確認我國對於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有關臉書使用者直播情色影片如涉猥褻、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等情節,係依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令規定,分別由警政及社政單位處理。

二、通傳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召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及文化部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於102年8月成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網址:www.win.org.tw)」,推動網站業者建立自律機制,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等事項,維護兒少上網安全。

三、iWIN受理民眾申訴兒少不宜之網路內容問題,於保留相關事證後,立即通報各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警政、社政單位)依權責處理;惟考量時效性及為避免兒少接觸到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內容,於徵詢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意見後,亦同時提醒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基於自律原則,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以限制兒少接取。

四、家長為兒少上網安全最重要的守護者,除應主動為家中孩童的電腦或行動裝置加裝過濾軟體或服務,以阻絕兒少不宜之網路內容外,亦應多加注意孩子上網行為,教導孩子們正確上網的觀念。因此,為強化兒少上網安全意識,iWIN將持續舉辦網路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除深入各級學校校園宣導外,亦尋求各網路業者、公民團體及家長支持,參與網路內容觀察及通報工作,共同維護網路內容安全。

五、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下設置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該組由通傳會擔任召集機關,定期邀集各相關單位(如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等)召開會議,加強政府機關間橫向連繫,有效協調網路安全議題之解決方案。通傳會將結合各相關機關共同督導iWIN,提升網路安全防護效能,期以預防、關懷、守護等3種方式,推廣使用過濾軟體、促進業者自律、提供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資訊與關懷等作法,以更多重管道保護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發生取水異常狀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5)

林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發生取水異常狀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前依行政院95年核定之「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實施計畫」,於臺東縣知本溪南岸興建完成「深層海水低溫利用及多目標技術研發模廠」,並於100年10月順利取水運轉後改稱「經濟部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以下簡稱創新研發中心),惟於101年5月因發生取水異常,經海下影像檢視,水深400公尺以下取水管遭泥砂掩埋,且原定位地點附近無法尋獲取水頭,爰評估如於原布管位置重新布管風險極高。

二、本部水利署為恢復取水功能,於102年成立專案小組,並規劃採海域環境調查分析、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及統包工程發包施工等3階段進行。依據104年完成之創新研發中心鄰近100平方公里海域調查報告,較佳之布管區域係位於創新研發中心以南2公里~5公里,調查結果亦發現水深200公尺~400公尺處取水管段似較不受泥沙掩埋影響。本部水利署爰委託辦理取水管工法分析及可行性評估,以評估布設試驗管之可行性,並於104年12月舉辦工程技術研討會邀請國內及日本具布管工程實績專家,討論因應對策與可行方案。

三、本部水利署復依105年5月完成之可行性評估報告,經邀集專家學者討論研議及現勘後,在不遷廠的原則下擬定於創新研發中心以南2公里~5公里,水深至少350公尺之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並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工作項目中推動執行。

四、海事工程不確定因素原本即較一般陸岸工程風險高,本部水利署後續將嚴格督導設計及施工單位研擬具體風險減輕對策並嚴謹執行,期能將整體工程之風險降至最低程度。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或總預算案優先辦理由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五股泰山輕軌」二項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8)

林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或總預算案優先辦理由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五股泰山輕軌」二項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地方捷運計畫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之軌道計畫,仍可循現行審議機制提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年度一般公務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持續推動,先予說明。

二、有關「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一案,臺北市政府前甫於106年8月6日函報綜合規劃報告書,目前由本部高鐵局會同相關單位審議中;另有關「五股泰山輕軌」一案,新北市政府依本部103年12月1日審查意見修正後,於105年3月21日函送本部,前經本部高鐵局105年5月31日辦理現勘及初審會議完竣,新北市政府復於106年4月11日函送修正版,經初審各單位檢視,有關初審主要意見包括地方財政能力與計畫推動順序、運量偏低、部分車站設置於堤防及部分路段使用堤頂道路等工程介面技術問題等意見,本部已於106年9月16日函復,目前由新北市政府檢討修正中。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為提昇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及休閒運動環境之營造,建請優先辦理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水域運動環境營造及改善計畫」,改善二重疏洪道微風運河水域木樁護岸,並更新艇庫、盥洗設備等老舊設施」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7)

林委員就「為提昇蘆洲、五股、三重東區地方發展及休閒運動環境之營造,建請優先辦理新北市政府所提列「水域運動環境營造及改善計畫」,改善二重疏洪道微風運河水域木樁護岸,並更新艇庫、盥洗設備等老舊設施」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為配合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部提報「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獲核定新臺幣35億4,400萬元(106年編列3億元;107年編列32億4,400萬元)。其中,子計畫「改善水域運動環境」106、107年度共編列新臺幣3億2,400萬元,將針對全國推展帆船、輕艇、划船等水域運動據點,補助縣市政府建置複合式艇庫、盥洗設備、集訓環境等基礎設施。

「改善水域運動環境」屬競爭型補助計畫,為受理提案申請,本部106年9月13日函請縣市政府彙整轄內水域運動設施需求,並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作業要點」等規定,研提具體可行計畫、召開審查會議及排列優先順序等作業,於106年10月31日前函報申請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到部;爰有關委員所詢改善微風運河相關水域運動設施乙案,將俟收訖新北市政府提報申請計畫後,優先納入經費審議作業。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優先辦理新北市二重疏洪出口堰、五股疏左堤防、大窠坑溪、觀音坑溪、五股坑溪、樹梅坑溪、林口溪及水仙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9)

林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優先辦理新北市二重疏洪出口堰、五股疏左堤防、大窠坑溪、觀音坑溪、五股坑溪、樹梅坑溪、林口溪及水仙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其規劃由地方政府提出需求後,依據「評核機制」評比排序,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現勘排定優先順序後,依預算額度確認納入辦理,以確保計畫工程推動之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所提各計畫評核項目如下:「地區淹水程度」、「地區人口密集程度或產業重要程度」、「搭配其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患改善效益」及「其他間接效益」等。本部水利署將就委員關心部分,協助新北市政府提報,屆時依評核機制辦理。又該等計畫係採滾動式檢討辦理,務求將經費投入於真正需要地方,提高計畫執行能力。

(五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恢復實習教師津貼補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4)

邱委員就恢復實習教師津貼補助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實習津貼之發放係為83年間從計畫培育轉換至儲備制之過渡措施。本部考量師資培育為多元儲備制及少子女化影響,自92年8月1日起,將教育實習制度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其身分亦明確界定為學生,並以教育實習為學習目的。

二、至為符應時代潮流,實踐學生學習為中心之師資培育制度,並改革教師檢定順序,依據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第10條規定(預定107年2月1日起施行),先資格考試、後進行教育實習,並將教育實習納入教師資格檢定一環,為取得教師證書最後關卡。衡酌教育實習目的在於協助實習學生將專業理論轉化實踐之臨床教學,培養成為教師應具備之教學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與態度,並由專人從旁指導實習,實習期間非獨立執行業務,非屬從事正式教師之勞務性質,且為完成教師資格檢定歷程,以利後續取得教師證書;基此,教育實習階段定位為「實習學生」身分,不支給實習津貼。

三、本法修正後,為兼顧實習學生經濟,且能累積實習學生教學經驗,並能維護教育實習品質,規劃以下配套措施:

(一)補助教育實習助學金,包括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清寒實習學生,本部將補助每人每月1萬元,6個月發給6萬元助學金。

(二)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於實習期間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得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事項,每週授課總累計節(時)數最高不超過10節(時):

1.符合擔任中小學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等資格者。(支鐘點費)

2.得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6項規定,於教育實習機構擔任中小學代課教師,聘任不得超過3個月。(支鐘點費)

3.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擔任幼兒園代理教師,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支鐘點費)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媒體報導中,經常有補教老師行為不檢,甚至違法亂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4)

邱委員就媒體報導中,經常有補教老師行為不檢,甚至違法亂紀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讓學生在安全無虞的教育場域學習與成長,是社會各界共同的期待,本部已確實檢討相關法令及現行措施不足之處,將強化查詢機制及橫向聯繫網絡、課予短期補習班通報責任並明定罰則、督導落實性騷擾申訴及性侵害防治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及查核等措施,以避免孩子在短期補習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憾事。

二、經檢討結果,本部就強化短期補習班管理措施及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強化查詢機制及橫向聯繫網絡,防範不適任人員於補習班任職

1.本部已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建置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所定性侵害及性騷擾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納入系統,以利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負責人及擬聘教職員工有無不適任情形。

2.本於行政一體與部會分工原則,本部已協調衛生福利部本權責建置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之處罰者全國性資料庫,以提供各部會相關單位(如法務部主管之矯正機構、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查詢,未來並朝於符合個資保護之前提下,協調社政、法治跨單位資料庫資訊連結或系統介接等,以強化不適任人員之查詢。

(二)課予短期補習班通報責任

1.為強化現有管理機制,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有關機關通報,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通報及請權責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相關部會並應建置及提供全國性資料庫協助查詢。有關資料蒐集、認定、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執行規定,由本部會商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部會儘速訂定,目前草案刻正辦理法規預告作業。

2.本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之橫向聯繫,讓學校輔導資源及社政與社工體系之資源能同時提供被害人所需之相關協助。

(三)督導建立性騷擾申訴及性侵害防治機制

1.督導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強宣導防治性騷擾、性侵害等事項,並督導短期補習班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如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如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應依同法第8條鼓勵所屬人員參加相關教育訓練等。

2.本部除將加強督導落實執行上開法律規定外,並函請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督導補習班將「刑法」第227條有關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納入補習班教職員工之工作規則或契約;並請加強宣導前述人員應避免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所定對於因教育、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之情形,期能避免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之發生。

(四)加強監督管理及落實查核

1.已責成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透過「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全面清查所轄短期補習班人員有無不適任教育人員,以防範各級學校不適任教育人員轉任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工。

2.強化「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功能,建置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等基本資料,並督導落實填報。

3.短期補習班抽查考核、定型化契約查核及稽查補習班違規經營非屬短期補習班業務,已列入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冀促使各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強重視所轄短期補習班管理,積極落實相關查核。

4.有關社會各界關注補習班應實施實名制之議題,目前於補習班報核教職員工名冊及到班檢查時,已採實名登記制,並已修法明文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應揭露真實姓名。補習班於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均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強補習班人員管理並防止補習班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

5.至訂定罰則部分,相關修正條文亦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包含不實廣告或宣傳、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未以真實姓名揭露、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等,均明定應處5萬元至25萬元的罰鍰,且經糾正、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藉此提高政府對於短期補習班的管理強度。

三、為維護學生於短期補習班學習的安全,本部已全面檢視現有法規及管理機制不足之處,除將透過上述強化作為予以改善,並將持續了解各界的建議與期待,務使短期補習班管理更臻完善,期能完備相關防護機制,為學生安全與權益把關。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學歷通膨時代來臨,多專長式學習尤為必要,許多大學均鼓勵學生雙主修及輔系,惟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尚無法進行雙學位及輔系,此舉不利學生培養高等教育之多項專長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3)

邱委員就學歷通膨時代來臨,多專長式學習尤為必要,許多大學均鼓勵學生雙主修及輔系,惟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尚無法進行雙學位及輔系,此舉不利學生培養高等教育之多項專長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大學法第28條及學位授予法第4條等相關規定,學士班學生得修讀雙主修及輔系;修讀雙主修者,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至於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階段,現行法規並未訂有雙主修及輔系等相關規定。

二、惟學生得透過公開招生管道分別考取不同系、所、學位學程之碩士班或博士班,並依所考取之學校學則規定同時入學就讀。若符合學位授予法第6條、第7條有關授予碩士及博士學位之條件,學生即可取得不同系、所、學位學程之碩士或博士學位。

三、另鑒於教育時空背景多有不同,為因應目前教育趨勢及現況,使我國之學位授予及學制更彈性多元,以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爰經本部全面檢視及綜整後,業已擬具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亦將配合修正大學法相關條文。其中針對放寬碩、博士雙主修及輔系等相關規定,擬借鑒英、美、德、日等國作法修正現行規範,並刻正進行修正草案預告作業。預擬修正方向說明如下:

(一)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

(二)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俾各校教學資源整合及學制更具彈性,增加學生學習機會及擴展學習領域。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性侵害加害人身分隱私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6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65)

邱委員就性侵害加害人身分隱私規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強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隱私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

二、查本法第13條有關被害人身分隱私保護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可能遭受極大創傷與社會壓力,倘經媒體傳播將對事件被害人之權益及心理狀態影響甚鉅,因而明定限制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等相關足以識別之身分資訊,以保護被害人免於受到二度傷害,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必要者」、「有正當理由」之情形則得以排除適用,而個別案件是否違法或符合例外規定而免罰,仍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就個別案件審酌其公益性、必要性或正當性等進行裁量。

三、因本法僅規範應保護被害人身分隱私,加害人身分隱私非屬本法規範範疇。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提升生育率應先拚經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

馬委員就提升生育率應先拚經濟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緩和我國少子女化所產生相關之社會問題,行政院已於人口政策會報下設「提升生育率政策小組」,以統籌規劃及協調推動各項有助提升生育率之對策,並定期滾動檢討與調整相關政策。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亦研擬並經行政院核定「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推動「以孩子為主體,家庭為中心」之策略架構,全方位協助家長育兒,藉由營造可以顧得好的環境,讓國人更樂於生養下一代。

二、觀察先進國家對提高生育率政策的努力發現,少子女化問題並非單一部會可解決,有賴各專業體系之服務提供及協調聯繫,本部除強化現行各項因應對策,進行滾動式檢討外,業已爭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建構以兒童為重、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幼托支持體系與友善育兒環境;未來將持續配合國發會「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朝以實物給付為主的育兒政策方向思考可行方式,以建構友善育兒措施。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應將舉債編列特別預算八千八百億元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退回重擬,重新加入農路修護部分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4)

馬委員就政府應將舉債編列特別預算八千八百億元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退回重擬,重新加入農路修護部分等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農路改善與維護屬地方政府辦理事項,自90年度起為配合中央補助制度之改進,已改由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執行。

二、查本會水土保持局為協助地方改善農路,已於98-100年編列特別預算80.5億元及103-105年(第二期)編列公務預算26.05億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路改善,合計改善農路長度約2,520公里(完成比例19.6%)。

三、本會長期關心農業基礎設施健全,已於行政院所核定106-109年度農路改善中程計畫,提列計畫經費需求39.2億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農路改善,其中106年度已編列7.39億元,107年度概算13.5億元。執行時將依據計畫辦理原則,考量整體性、延續性、緊急性及地方均衡性等因素,並視颱風豪雨等災害情況,採滾動式檢討調整,以有效利用計畫經費。

(五十六)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

馬委員就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所提之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政府刻正推動國家年金改革,相關權責部會業已參考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議及國是會議之意見,研擬年金改革修法草案,自本(106)年3月30日起陸續送請貴院審議。貴院業於本年6月27、29及30日分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於8月9日由總統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待審查。另軍職人員年金改革方案,刻正由國防部審慎研擬,以「促進招募、穩定現役、安撫退員」為目的,參考美軍退撫制度,設計俸給及退撫新制度,與公教退撫制度脫鉤,期使軍人退撫基金永續運作,將於規劃完成後,儘速進行修法程序。相關資料均即時公布於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pension.president.gov.tw/),供各界查閱。

二、政府推動國家年金改革,並非針對特定職業別,實因我國年金制度迄今已面臨多項挑戰及困境,包括人口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致基金財務失衡、13種年金制度複雜歧異,此外,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尚有部分因歷史背景、制度銜接等帶來的特殊對象保障特例,國人對此早有批評並要求改善,有調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使制度回歸合理、常態。因此,現階段年金改革係於現階段透過制度調整,使制度內涵趨於一致,並改善各基金財務狀況;下一階段將研議提升基金管理績效、提升保障相對不足人口群之年金給付、檢討各年金制度整合之可行性及其方向,並定期檢討制度所面對的挑戰,以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的趨勢,持續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

三、有關改革對於個人之衝擊部分,政府推動年金改革,係基於世代正義及國家整體利益的考量,不得不在充分衡酌現職及退休人員的信賴利益下,基於公益比重與變革迫切性,進行制度調整。但考量年金改革對被改革者的衝擊、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相關改革措施均已訂定合理的過渡規定,並訂定「最低保障金額」,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無虞。謹說明如次:

(一)訂定最低保障金額:採用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訂定最低保障金額(目前為32,160元)。退休所得調降後,不得低於該金額;如原所領退休金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即不受改革影響,以保障其老年經濟安全。

(二)終結優惠存款制度:公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優存利率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9年,利率降為9%,110年起優存利率歸零;支領一次退休金者,針對其退休所得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分年調降優存利率,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9年降至12%,其後每2年降2%,至114年以後降至6%為止。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年資35年為例,退休公教人員年金的所得替代率,由「本俸(薪)2倍」的75%,分10年逐步調降至60%,以降低對已退休者生活之衝擊,並拉近不同職業別年金所得替代率的差距、減輕各職業別社會保險與退休制度的財務負擔,逐漸與國際接軌。

(四)有關延後請領年金年齡、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提高費率等措施,亦均採逐年漸進調整方式。

四、政府後續推動年金改革相關工作,仍將持續傾聽各界意見並審慎評估,以將衝擊降至最低,達成年金改革「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確保國民老年經濟安全」及「兼顧世代與職業別衡平」等重要目標。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選手參加2017年亞洲羽球錦標賽球衣尺寸不合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71)

馬委員就選手參加2017年亞洲羽球錦標賽球衣尺寸不合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案背景說明

(一)參賽情形:

1.賽事舉辦日期及地點:2017年4月25日至30日,中國大陸武漢。

2.我國參賽人數:教練及職員5人、選手28人,總計33人。

3.參賽成績:我國女子單打選手戴資穎(目前世界排名第1)榮獲女子單打冠軍,為我國55年來首位獲得亞洲錦標賽冠軍之選手。

(二)媒體訊息:戴資穎選手透過FB表達比賽球衣太大之訊息並經媒體報導。

二、本案羽球協會辦理情形

(一)各單項協會依各該國際單項運動賽會之規定,遴選教練及選手,且將名單函報本部(體育署)備查後,辦理培(集)訓及報名出國參賽,查旨揭賽事為該會106年度工作計畫項下活動之一。

(二)本賽事為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羽球協會)表示,各國比賽服裝須依國際正式賽會規定統一穿著,羽球協會係依循國際規定辦理,並依照選手填列尺寸辦理發送事宜。

三、本案後續處理情形羽球協會依國際總會規範及參與國際事務之經驗,辦理組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賽前集訓及參賽事宜,本部(體育署)於106年5月1日知悉本案後之處理情形如下:

(一)請羽球協會遴派具決策權者於適時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稿。

(二)聯繫羽球協會瞭解本案報名參賽相關處理情形,並請其提供佐證資料,羽球協會處理本案過程,摘錄如下。

1.106年4月20日:廠商依選手填列之尺寸寄達代表隊。

2.106年4月21日:戴資穎選手賽服由教練賴建誠代領。

3.106年4月23日:代表隊出發前往中國大陸參賽。

4.106年4月25日至30日:賽程於4月25日至30日舉行,惟直至比賽結束均未接獲教練及選手反應服裝尺寸大小不合之情事。

(三)本部(體育署)請羽球協會秘書長瞭解本案詳細處理過程外,並研商因應未來賽會具體改善策略。

四、檢討

(一)本賽事為國際正式錦標賽,羽球協會表示,各國比賽服裝須依國際正式賽會規定統一穿著,羽球協會雖依循國際規定辦理,惟應可更貼近選手的需求,提供更好的後勤支援與服務。

(二)經本部(體育署)與羽球協會研商,羽球協會承諾未來將辦理選手服裝套量並建立選手服裝尺寸資料與作業,俾適時提供符合選手服裝需求。

(三)有關參加2017年蘇迪曼盃國家隊服裝套量作業,已於106年5月3日套量完竣,羽球協會亦承諾提前提供服裝給選手試穿,並做好服裝退換或修改服務,俾符合選手需求。

五、策進作法

(一)為提供選手最佳之後勤支援與服務,對於選手服裝應儘早套量,爰本部(體育署)訂定「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國際正式賽事服裝作業流程」,明定組訓參賽服裝作業辦理流程。

(二)羽球協會須依「單項運動協會參加國際正式賽事服裝作業流程」,3週內完成服裝套量、2週內將賽服送達及完成試穿、1週前完成賽服退換及修改服務,若未依流程辦理賽服作業,本部(體育署)將依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停止行政支援或經費補助等輔導。

(三)為瞭解各培訓隊於培訓期間之訓練需求及所需支援,本部(體育署)請各該協會定期與代表隊召開座談會,以提供完備之後勤支援。

(四)本部(體育署)請國訓中心督導單項協會及培訓隊教練,落實各代表隊出國參賽各項事務檢視輔導工作。

(五十八)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審查欲開放輸入物品時,務必予以業者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考量對產業之衝擊及研擬救濟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7)

劉委員就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審查欲開放輸入物品時,務必予以業者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考量對產業之衝擊及研擬救濟配套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鑒於開放中國大陸「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輸入之審查,雖曾評估其對國內產業之影響,惟仍有相關事實尚待釐清,本部貿易局為再踐行相關調查程序,於106年8月7日公告撤銷該2項中國大陸物品准許輸入。

二、本部貿易局於106年8月15日函徵詢12家相關工商團體之意見,並於9月22日召開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時邀請上述工商團體與會陳述意見,經決議不同意開放。

三、本部貿易局未來對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進行審查時,將廣徵貨品主管機關及工商團體意見,並邀請該等單位出席會議參與討論,確認符合「不危害國家安全」及「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之開放條件,始准許進口。

(五十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我國觀光產業持續面臨全球化、數位化及在地化等挑戰,為響應政府新南向政策,請相關單位針對住宿服務業評估及研議改善投資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1)

劉委員就我國觀光產業持續面臨全球化、數位化及在地化等挑戰,為響應政府新南向政策,請相關單位針對住宿服務業評估及研議改善投資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民間投資,加速提振國內觀光產業服務品質及帶動消費成長,本部觀光局已研訂相關政策提供旅館業者更新改善軟硬體設施補助,並輔導旅宿業從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提升專業技能,辦理情形如下:

(一)依據「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提供觀光產業資本性修繕及營運周轉金等經費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促使業者投入資金改善軟硬體設施。

(二)為鼓勵旅館業提升服務品質,修訂「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提供15間客房以下之老舊旅館更新轉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及補助星級旅館設置無障礙設施、營造在地化特色、加入國內外或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加入訂房系統等經費,以全面提升星級旅館服務品質與國際接軌。

(三)辦理中、高階經理人研習訓練,補助各縣市旅館公會辦理旅館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及外語訓練,配合新南向政策邀請專家辦理相關課程介紹東南亞市場概況,加速學習接待東南亞旅客技巧;另透過星級旅館及好客民宿品牌網路宣傳,形塑臺灣旅宿形象,讓國內外旅客對此有更深入的認識,間接增加來臺旅客人數。

(四)為鼓勵國內餐飲業改善軟硬體,訂定「取得清真餐飲認證補助要點」輔導旅館經營之餐飲空間等取得清真餐飲認證,以營造穆斯林友善用餐環境。

二、觀光局將持續配合新南向政策,積極輔導旅宿業投資改善住宿環境及提升服務品質,期能吸引國外旅客來臺並擴大臺灣觀光市場。

(六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提升我國競技運動訓練成效,建請教育部等有關機關規劃使國立體育大學或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相關師資與圖儀設備等導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7)

劉委員就提升我國競技運動訓練成效,建請教育部等有關機關規劃使國立體育大學或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相關師資與圖儀設備等導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104年1月1日正式轉型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本部依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並依據前開條例第3條6項「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之規定,選派國內各大專校院運動科學相關之專家學者,造訪香港運動訓練中心、日本運動科學中心、德國運動訓練中心及美國運動訓練中心等,以吸取各國的運動科學支援優秀競技運動選手之經驗,提供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硬體建設、軟體籌劃、營運管理、訓練規劃、人才培訓及就業輔導等。未來,將增加與國立體育大學和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的專業師資協助及合作,透過各方面的專業師資共同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打開國際視野,更廣泛蒐集世界各國運動訓練中心之優點,以打造一座國際性的運動訓練中心為目標。

二、當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養優秀運動人才,已有多年與國立體育大學和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的合作,並具有多年的合作交流經驗和成果,無論在選手培訓、場館營運、國際交流、更在運動科學資源的整合,始終與二校保持有長年性的合作,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學術上與專業訓練的相互支援實屬受益良多。

三、另有鑒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培養優秀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成為世界先進運動訓練專責機構」為目標,未來除規劃導入國立體育大學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專業師資及設備,以提供並支援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之研發與專業競技運動訓練,期提升整體競技運動訓練之成效及發揮運動科學支援之效果。未來,擬加深、加廣與國立體育大學和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的相關師資合作,深入進行研討如何導入二校之資源,以共同發揮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選手及教練的專業支持。

四、本部將持續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立體育大學和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專業能力師資的實質合作,未來將有助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導入運動科學各方面的專業知能、技能、儀器、設備及訓練方法,特別是選手心理諮商、身體生化監控、動作技術分析、體能訓練與回饋、傷病治療與防護、營養補充等各項運動科學專業交流,以持續為選手生理及心理提供堅強的支援後盾。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三校合併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6)

劉委員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高應大)、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高海科大)與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第一科大)三校合併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高應大、高海科大及第一科大三校合併案已於本(106)年7月20日由行政院召開研商會議原則支持,並經本部本年8月1日合併審議會通過,預計於107年2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二、高海科大擁有完整海洋科技教育相關系所,第一科大及高應大則分別有工、商、管理、外語各領域完整系所,合併後將結合三校辦學特色,形塑「創新創業」及「海洋科技」之新校園文化。三校科系合併後可發揮互補效益,有利跨領域合作,除發揮高海科大原有海洋科技教育特色,更藉由資源及領域整合,使未來辦學及研發更為寬廣多元。

三、本部已於本年8月29日召開三校合併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會中邀請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列席,提供高雄地區未來產業與空間之發展及人才培育之相關諮詢。未來三校合併後若有新增、調整系所或師資,將請學校考量在地產業之人才需求。

(六十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旅行業領隊、導遊等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90)

劉委員就「旅行業領隊、導遊等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由於「旅行業」係自73年8月1日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因而無法適用第30條之1所定4週彈性工時規定。

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並應以書面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又,勞工縱屬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三、有關「旅行業同業公會」申請領隊、導遊等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案,本部將於近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並邀請提案有關行業之工會或勞工代表,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表達意見,作為政策決定之參考。

(六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農業委員會協調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106)年底前暫緩調漲黑旺系列肥料價格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8)

劉委員建請本院農業委員會協調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肥公司)於本(106)年底前暫緩調漲黑旺系列肥料價格案,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本會為鼓勵農民施用添加泥炭(腐植酸)之含有機質複合肥料,以替代傳統複合肥料之用肥習慣,自本年3月17日起補助台肥公司黑旺系列含有機質複合肥料運費每公噸500元,另由台肥公司自行吸收部分成本,以維持黑旺系列複合肥料與傳統複合肥料價格相當,提供農民多元選擇。

二、本會已協調台肥公司基於擴大推廣農民施用含有機質複合肥料,並配合政府照顧農民政策,在國際製肥原物料價格平穩狀況下,將維持黑旺系列等複合肥料價格穩定,以符廣大農民期待,安定其農耕用肥成本負擔及需求。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城鄉建設項下「改善停車問題計畫」,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期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停車場前置作業及工程興建費用能妥善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4)

鍾委員就城鄉建設項下「改善停車問題計畫」,鑒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期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停車場前置作業及工程興建費用能妥善運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應全面盤點已興建停車場閒置之因、評估重新擴整建效益」一節,本部已針對往年停車場補助弊端改進研擬對應作法,並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補助審查執行要點(草案)」第四點第十二項第8及第9款針對營運期間如發生閒置或低度使用等狀況,或未依原承諾事項辦理者,將追回相關補助款項,並作為後續年度補助案之參考依據。

二、另有關「應併同考量軌道建設」及「應將創新之智慧停車等納入考量」一節,已分別於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1款「提供公共運輸場站停車轉乘」條件及第二項之4「納入智慧化停車管理」等內容訂定相關規定,並將依據各縣市政府提出之「整體規劃」及「可行性評估」嚴謹審查。

三、有關「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相關補助及審查部分,除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五項「民間投資或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相關規定事項辦理外,申請單位是否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部分,本部亦將由本計畫要點之審查機制進行必要之審核程序,避免重複補助。

四、有關「是否允許經營附屬事業,其工程款又當如何補助」一節,依據本計畫之補助範圍相關規定(第四點等內容),補助案件(含工程款)僅限於停車場使用範圍,並未包含其他經營之附屬事業及設施。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軌道建設項下「東港觀光鐵道計畫」,鑒於地方居民就鐵道安全、計畫效益疑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7)

鍾委員就軌道建設項下「東港觀光鐵道計畫」,鑒於地方居民就鐵道安全、計畫效益疑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海洋經濟發展構想」,建構便捷之交通網,串連東港、大鵬灣、小琉球等地區,打造大鵬灣海洋遊憩及運動觀光亮點,營造東港優質環境,推動小琉球永續觀光,並發展以海洋資源為主軸之六級化產業環境,本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簡稱鐵工局)業自105年9月起開始著手辦理「東港觀光鐵道可行性研究」作業,評估以鐵道系統整合東港觀光產業發展之可能性,並以鐵道結合地方文化、藝術、產業特色為研究方向。

二、東港觀光鐵道之設置目的,係以鐵道整合東港觀光特色,並連結東港碼頭成為進出小琉球之門戶,以鐵道完整串連地方歷史文化、藝術、產業特色,同時鐵道本身亦將打造成為深具地方特色的旅遊設施,而不再是單純的交通工具,從而豐富東港地區特色風光。

興建後除有助於帶動東港、大鵬灣、小琉球等地區之經濟繁榮,增加在地就業機會外,亦可解決東港地區長期來交通壅塞、停車位不足及聯外接駁運具不足等問題,使在維持當地經濟發展的前提下,亦能提升觀光與居民生活品質,共創雙贏契機。

三、前述「東港觀光鐵道可行性研究」刻正進行期中報告修正作業中,依照目前規劃內容,評估系統包含傳統鐵路、複合式軌道系統及其他公共運輸運具,路廊方案則將選擇避開機九用地,因此將不致對東港新行政中心大樓之興建產生影響,後續計畫如奉核定,鐵工局亦將積極與本部觀光局及地方政府溝通及配合,並加強向民眾宣導,建立遊客之旅運習慣及培養客源,以使東港觀光鐵道正式營運時能無縫接軌。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軌道建設項下「恆春觀光鐵道計畫」,因臺鐵潮州至枋寮段鐵路雙軌高架化與本計畫息息相關,應一併辦理可行性評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8)

鍾委員就軌道建設項下「恆春觀光鐵道計畫」,因臺鐵潮州至枋寮段鐵路雙軌高架化與本計畫息息相關,應一併辦理可行性評估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有關建議臺鐵潮州至枋寮段鐵路雙軌高架化納入本部鐵工局目前辦理之恆春觀光鐵道計畫一併辦理可行性評估一節,查恆春觀光鐵道計畫係以觀光遊憩之旅客運輸服務為目標,規劃自內獅出岔,延伸至恆春建構觀光鐵道系統,並達串連沿線地區活化開發之效益,至於臺鐵潮州至枋寮段鐵路雙軌高架化之鐵路立體化建設,係因應地方政府依據國土發展計畫提出之都市發展構想,為解決鐵路沿線都市發展需要所提出,兩者於計畫內涵、目的及進程皆有所差異,實無法合併辦理。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提供育兒百寶箱」政策目的未臻明確,提供內容恐與各級機關及坊間業者既有免費兌換資源重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5)

鍾委員就「提供育兒百寶箱」政策目的未臻明確,提供內容恐與各級機關及坊間業者既有免費兌換資源重疊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協助新生兒家庭照顧新生命,規劃送上溫馨「百寶箱」,主要提供育兒知識及相關資源的整合性資訊,讓初生嬰兒家庭在新生命到來初期,可即時獲得適切資訊及資源,節省新手父母尋找資源的時間和育兒壓力,並縮短城鄉資訊對等落差。

二、本政策側重提供整合性育兒資訊,查現行各級政府發送之育兒服務相關資料,較為零碎、片段,爰已盤點中央及地方政府既有育兒及福利資訊,強化現有兒童健康手冊及送子鳥網站資料,規劃以QR Code提供連結;至新生兒用品部分,亦持續蒐集國內外發放經驗與使用需求。

三、本部前於106年9月11日邀集內政部及具發放經驗之縣市政府開會蒐集意見,復於106年9月25日召開內部研商會議,目前規劃以育兒包為設計主軸,搭配賀卡(可連結上開QR Code育兒資訊)及新生兒用品,達到時尚、實用及讓家長願意收藏之目的,至於發放通路則以便民為要,除戶所、醫療院所外,亦考量與超商、量販店等洽談可能合作事宜。

四、本部訂於106年9月29日及10月3日再行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分別研議育兒包及整合性育兒資訊之內容,並就可能發送通路擇期研商,嗣後將依限於1個月內就育兒百寶箱規劃事宜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水環境建設項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如何確保供水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6)

鍾委員就水環境建設項下「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如何確保供水品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如何確保屏東市供水品質:

(一)屏東系統供水現況說明:屏東市供水係由屏東系統21口深井水源供應,其供水轄區包含屏東市及鄰近長治鄉與萬丹鄉地區,每日供應約6萬5千CMD(立方公尺/日)自來水,目前因自來水用戶成長,供水量已達飽和。

(二)供水飽和因應方式:為提升水源供應量,台水公司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防災及備援水井建置」提列相關經費,預計於106年至109年間於屏東市、潮州、萬丹、南州、新園等地區開發深井水源,計畫目標係增加3萬CMD,計畫完成後預估可增加供水3萬用戶(以1戶1CMD估計)。

(三)106年度計畫工程執行情形:前項計畫第一期業奉行政院核定,本(106)年度已開始辦理屏東淨水場15號、18號井重鑿工程,以解決原有水井老化抽水效率不佳問題,完成後預估可增加3千至5千CMD供水量;另屏東系統目前支援萬丹鄉約3千2百CMD,萬丹鄉淨水場工程即將完成,預計年底前可通水營運,屆時原支援萬丹鄉水量即可調配予屏東市利用。

(四)對於供水飽和地區因應方式:朝積極開發水源以因應用戶申請接管需求,惟新水源開發常因居民抗爭而受阻,此部分仍有賴各方積極支持協助推動,俾確保供水品質。

二、屏東萬丹地區目前進行自來水管延管工程,將確保施工後之道路回填品質:

(一)台水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其管溝主要係以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回填,將確實依施工說明書之主要規範要求(坍流度40公分~60公分、強度20kgf~50kgf/cm2),按步就班施工,不致發生回填不實之情形;另瀝青混凝土鋪面亦訂有壓實度、平整度及厚度等相關規範或設計圖說。

(二)政府為改善無自來水地區,滿足供水之殷切需求,台水公司將持續加強監督廠商及增加抽查頻率,確保管溝路面之施工品質。

(三)針對非屬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管溝處之路面,如既有道路面已屬不平或殘破不堪者,建議請路權單位定期辦理路面維護或銑刨重鋪,以維護用路人車之安全。

(六十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替代役人力運用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7)

顏委員就替代役人力運用檢討改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產業訓儲替代役適用產業範圍依法比照研發替代役,適用半導體、資訊及服務業等22大產業。用人單位須經本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審查小組審查營運計畫書通過,並與役男自由媒合,再通過專長審查,才可進用役男。

二、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規劃進用餐飲服務、食品科學及企業管理專長役男,提供文法商學類、非傳統理工學類背景役男服役機會,以訓練役男成為儲備幹部,並提供每月2萬8千元至3萬8千元薪資,而非於門市煎鍋貼。

三、106年度產業訓儲替代役辦理3次役男與用人單位媒合甄選作業,用人單位與役男自由媒合,且經本部役政署專長審查後,核定京元電子及台新銀行等103家用人單位進用400位役男,惟四海遊龍、統一超商、瓦城泰統、統一速達等用人單位未核定錄取役男。

四、因應國防部自明(107)年起停止徵集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及為儲備動員戰力,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應回歸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以提升役男軍事基本技能,遂行戰時防衛作戰任務政策。本部配合國防兵役政策調整,訂定「107至109年替代役類別及員額實施計畫」並報經行政院於106年8月7日核定,其中107年替代役實施類別及員額說明如下:

(一)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

1.依兵役法第25條規定,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本部預估107年是類尚未服役役男人數約有15,000人。

2.實施役別及員額:為發揮人力運用效能,規劃將人力集中投入研發替代役及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及其他施政重點役別。

(二)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在替代役兵源受限情形下,為照顧弱勢家庭及落實宗教人權保障,107年是類役男得以家庭或宗教因素申請服警察役或消防役。

五、本部未來將加強審核年度員額需求計畫及落實督導訪視,讓役男專長專用,適才適所,在服役期間有所學習成長,並賡續配合國防部兵役制度規劃,辦理役男服替代役作業,以有效運用替代役人力。

(七十)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區檢討變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4)

顏委員就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區檢討變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7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10年重新檢討1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37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辦理。另依同法第37條第3項規定,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2年2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1年8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二、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變更係於96年1月31日公告,依前開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106年重新檢討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如有變更必要,應以本(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2年2個月月底(即106年11月30日)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據以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該會刻依上開規定審慎檢討中,如經檢討選舉區有變更必要,該會自當廣徵各方意見,擬具選舉區變更案,於1年8個月前(即107年5月31日前)送經貴院同意後發布。

三、有關第10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係以106年11月30日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目前無法臆測,惟如以106年8月31日戶籍統計之人口數進行試算,結果如附件,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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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老年人口激增,代表老年人口的安全維護會成為重點課題,政府應儘早擬定對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2)

顏委員就老年人口激增,代表老年人口的安全維護會成為重點課題,政府應儘早擬定對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65歲以上人口,截至106年8月底達320萬4,548人,占總人口13.6%。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107年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14%,成為高齡(aged)社會,115年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20%,即每5人中就有1位是老年長者。

二、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及社會參與為主軸,公私協力落實「在地老化」政策目標。自94年起結合在地民間團體與志工夥伴,積極推動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就近提供健康長者關懷訪視、電話問安、健康促進及餐飲服務,以鼓勵長者社會參與。為提升據點服務可近性,本部將督請各縣市政府針對老人人口比率高於全國平均值及地處偏鄉、離島、資源不足村里,優先補助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透過增加補助經費,擴大服務項目與時段,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能量。

三、除健康長者外,為滿足社區中失能長者、失智症者的照顧需求及促進其社會參與,本部積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廣佈長照服務資源,規劃在社區中設置具近便性的巷弄長照站、失智服務據點及延緩失能失智服務特約據點,提供喘息、臨托、共餐及預防失能、延緩失能照護等服務,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預防及照護體系,維持及增進失能、失智長者之健康與生活品質,以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

四、未來工作重點包含:加強推動預防保健、健康促進、緩和失能、延緩失智等各項服務,延長長輩健康時間,推展鼓勵長輩社會參與各樣活動,建構健康、安全及尊嚴之高齡社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防範野鳥傳染禽流感給家禽,建議推動水濂式禽舍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3)

王委員就防範野鳥傳染禽流感給家禽,建議推動水濂式禽舍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降低禽流感發生及傳播風險,業依據104年家禽流行性感冒預防與控制國際研討會各國專家結論「為防止禽流感病毒傳播,『限制家禽與野鳥的接觸與混居』以及『強化整個家禽生產鏈的生物安全措施』,是最重要的兩個工作」。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強化禽場基礎設施及生物安全操作,搭配生物安全措施,以有效降低禽流感威脅。並於105年2月15日修訂「畜牧場主要設施表」,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二、養禽場遵循前開措施並以非開放式禽舍飼養家禽,可防範候鳥及野鳥經由排遺或直接接觸飼養家禽而傳播禽流感病毒,另搭配門禁管制、人車與環境清潔消毒等軟體生物安全措施,已能有效降低禽流感威脅。倘能以密閉式水簾禽舍飼養家禽,可再藉由適當的通風、日照及環境溫溼度管控,降低緊迫、提高育成率、減少飼料浪費,進而增加收入,惟是否願意因此投資禽舍興建成本,由農民自行評估。

三、自104年迄今已透過產業團體遴選補助完成興(改)建非開放式禽舍示範場150場、辦理現場觀摩38場次及拍攝非開放式禽舍示範影片12支供業者參考,並邀請60位學者專家組成產業重建技術服務團,提供農民興(改)建非開放式禽舍之技術指導及諮詢服務,迄今已辦理家禽場現場輔導270場次,並已委託中央畜產會編印非開放式禽舍宣導摺頁1萬份,分送全國各地養禽農民參考。

四、有關興(改)建禽舍所需資金,已提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貸款額度2,000萬元)、「農民經營改善貸款」及「農家綜合貸款」等低利貸款,予以農民資金協助,並給予禽流感案例場舊貸本金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新貸第1年之利息亦免予計收及免收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手續費等優惠,自104年迄今辦理舊貸延長償還期限計2億8,487萬元、新貸1億710萬元。

(七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部分縣市自行頒布高中以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得提列為超額教師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縣市政府,並廣納各團體意見,研擬統一規範之可行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2)

王委員就「部分縣市自行頒布高中以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得提列為超額教師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縣市政府,並廣納各團體意見,研擬統一規範之可行性」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近年來因部分學校有教師不願兼任行政之情形,爰臺南市等四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為協助延續校內行政工作,採頒布或修訂超額教師提列之相關規定,明確規範國中小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得提列超額教師,俾提高教師兼任行政之意願。

二、次查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另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復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及第19條規定,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等事項,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爰國民中小學教師超額輔導遷調或介聘屬於地方政府權責。針對地方政府如為提高教師兼任行政意願,以介聘機制作為相關配套措施,本部予以尊重。

三、另為因應部分教師無意願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影響學校行政事務運作,本部國教署業研擬改善國中小教師兼任行政意願不足之相關策略,使校務運作順暢,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相關作為摘述如下:

(一)推動採外加代理教師方式達成國小合理員額:採國小每校學生之學習節數換算應配置之正式教師員額編制。透過外加代理教師方式,由每班教師員額編制1.65人提升至合理教師員額,以充足人力減少業務量。另考量全校學生50人以下國小(不限班級規模)之行政需求,爰此類學校可選擇按合理教師員額增置代理教師或行政人力。

(二)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為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減輕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改善學校工作環境,本部國教署補助公私立國民小學總班級數達9班至20班者,每校另予補助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三)推動行政減量策略:簡化整合中央與地方訪視評鑑項目、減少會議及調訓研習、推動研習數位化、增置活動競賽辦理人力等。

四、所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摒除於超額教師提列外,恐造成未來行政職務教師流動靜止,實際帶班授課之導師流動機會增加」一節,說明如下:

(一)教師恢復課稅後,配套措施其一為調增國中小導師費提高至每月3,000元,並降低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教師均減2節,其中國小導師再減2節。顯見現行教師擔任導師之誘因,相較擔任行政人員而言較高。另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教師負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惟並未明定教師負有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致部分教師兼任行政意願較低。

(二)目前國中小校內教師需擔任何項職務,有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或由校內自行協調等多元機制,並非均由校長一人決定。又推動學校行政工作確需經驗累積,如頻繁更換將不利校務推動,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工作權益。爰透過各項機制,使擔任導師及組長之誘因趨於衡平。

(三)本部(國教署)刻正研修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草案,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超額輔導遷調或介聘,應優先考量教師專長因素。另增定教師兼任組長行政資歷應單獨列為校長主任甄選作業積分採計項目,以提高教師擔任行政之意願,並建立一套完整人才甄拔機制。

五、綜上,為提高教師兼任行政意願,本部業透過各項措施積極引導,至學校超額教師之現況及行政職務人員之任用,仍應回歸地方自治精神及教師法第15條之規範,予以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行政自主空間,不宜強制以統一規範訂之。惟為避免引起爭議,將督請地方政府針對所轄學校辦理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時,宜妥予分析超額教師與行政人員任用之狀況,並與相關團體溝通討論及取得共識後妥適辦理。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惠美就本(106)年文蛤因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各養殖區平均死亡率達五成,亟待相關單位提出短中長期因應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

王委員就本(106)年文蛤因不明原因大量死亡,各養殖區平均死亡率達五成,亟待相關單位提出短中長期因應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文蛤大量死亡案,經本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於本年6月調查指出,氣溫並非導致文蛤死亡之單一直接因子,主要關鍵為養殖管理、環境因子(溫度或豪雨)及細菌性疾病等複合性因素。

二、本年文蛤育成率不佳,為協助文蛤產業因應異常性或季節性(俗稱三六九)死亡,本會持續進行相關輔導作為,說明如下:

(一)漁業署已函請各縣市政府、養殖漁業團體宣導所轄文蛤養殖戶加強養殖底土水質管理、降低放養密度及採間捕等措施;發現文蛤異常死亡現象,洽轄區防檢疫單位或水試所協處;並於本年度邀集學者及水試所專家至彰雲嘉南等地,辦理文蛤養殖技術及疫病防治教育宣導會共7場,約330人次參加。

(二)水試所已協調大專院校於彰雲嘉南四縣市,輔導文蛤養殖示範戶使用底質改良劑、益生菌等,以提升養殖技術及改善環境,俾逐步建立SOP養殖示範場,供養殖漁民參考推廣。

(三)水試所自102年起進行相關選種育種計畫,建立文蛤品系育種技術平臺,以提供國內多樣化文蛤種源,並持續研究改善。另漁業署本年已補助國內文蛤繁殖場引種育種費用,以改善文蛤品系弱化等問題。

三、本年度文蛤死亡率異常增加,其原因錯綜複雜,但大多與水質惡化、水源或空氣污染、季節交替及養殖管理技術不當等有關。為根本提出解決方式及因應對策,本會將持續調查死亡肇因及提供技術輔導等因應對策,以提供產業推廣應用。

(七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目前政府各項改善護理人力待遇之政策,應致力真正落實於護理環境與薪資改善等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9)

楊委員就目前政府各項改善護理人力待遇之政策,應致力真正落實於護理環境與薪資改善等事項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為瞭解支付標準調整是否影響相關醫事人員之薪資,於105年8月1日至9月14日針對104年「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20億元用於住院護理費調整,各醫院是否提升護理人員薪資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摘述如下:

(一)截至105年9月特約醫院476家中,104年因上述支付標準調整而提升護理人員各類薪資者計397家醫院,其中醫學中心計25家(占該層級家數100%)、區域醫院計80家(占該層級家數95%)、地區醫院計292家(占該層級家數80%)。

(二)上述397家醫院護理人員各類薪資調增總金額計約55.2億元,用於提升基本薪資金額最高,計13.2億元(占調增總金額比率為24%);其次為發放年終獎金,計11.4億元(占21%);增聘護理人力金額居三,計10.2億元(占19%);另提升大小夜班費及發放績效獎金均為3.4億元(各占6%),發放三節獎金計1.8億元(占3%),加班費計1.1億元(占2%)。其他用途合計投入10.6億元,包含用於發放簽約留任獎金、年資加給、提供各類津貼、端午及中秋獎金等。

二、另有關離島偏鄉醫院之護理人員招募誘因部分,說明如下:

(一)104年「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20億元用於調整住院護理費支付標準,其中包含增列偏鄉醫院加成,符合本部「偏鄉護理菁英計畫公費生管理要點」所列偏鄉地區之醫院,其住院護理費可獲3.5%加成。

(二)另考量部分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相關計畫之醫院,未獲住院護理費偏鄉加成,又近年護病比與支付連動,可能使護理人員往都市集中,造成上述醫院不易招募護理人力,故自106年5月1日起調整偏鄉範圍為下列任一條件之醫院,加成比率維持3.5%:

1.列於本部「偏鄉護理菁英公費生管理要點」所定偏鄉地區範圍之醫院,排除僅屬於「衛生福利部公費醫師訓練後服務醫療機構及開業地區」之本部指定支援山地或離島地區醫院。

2.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服務提升計畫」申請資格第一、二項之醫院。

(三)106年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89.674億元預算中,部分預算將用於調升上述偏鄉醫院加成,由現行3.5%調升為15%,本案健保署已提至106年9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106年第3次臨時會議討論通過,目前已依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七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有關於離島偏鄉護理與醫事人力缺乏等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0)

楊委員就有關於離島偏鄉護理與醫事人力缺乏等議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充實離島偏鄉地區之護理人力,本部推動4年之「偏鄉護理菁英計畫(104年至107年)」,預計培育200護理公費生,於畢業後分發至偏鄉地區之醫院提供服務。104年至105年實際就讀計88名,106年將再有43名就讀;107年預定招收92名公費生。

二、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之「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自103年起迄今,亦挹注新臺幣(以下同)20億元除調增住院護理支付標準及辦理護病比連動加成給付機制外;並對偏鄉地區之醫院,再提供住院護理費支付點數加成3.5%,每年約0.3億元,以促進偏鄉地區醫院護理人員之留任。

三、另為避免未來醫師納入勞基法,工時縮減衝擊偏鄉地區醫療服務提供之量能,本部於104年9月2日獲行政院同意,自105年辦理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培育計畫,計畫期程為5年(105-109年度),每年招收100名公費醫學生,於完成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後,由本部分發至醫師人力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服務6年,以充實偏鄉離島地區之醫師人力需求。

四、由於一般公費醫師培育制度業於98年停招,前揭重點科別公費醫師培育計畫,預計需至115年起始辦理分發下鄉服務作業,為因應自105年起逐漸無一般公費醫師可分發訓練服務,致偏鄉離島地區人力恐逐步產生缺口之窘境,本部積極鼓勵公費醫師能於服務期滿後續留偏遠地區醫療機構服務民眾,業已擬訂「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報請行政院審核中,期穩定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的人力。

五、此外,為充實偏遠地區急重難科別醫師人力,本部105年公告由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25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急診與急重症醫療。

六、另為持續強化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力,促進偏鄉醫療資源均衡分布及縮短城鄉差距,本部賡續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逐年培育該等地區在地醫事人才,以提升醫療可近性及提升所需醫療服務量能。迄今已培育949名在地醫事人力,其中離島籍醫師已培育251名、護理人員已培育43名。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老人福利機構發生火災意外造成傷亡,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安全及消防維護,各主管機關應檢討相關設置規範,研議相關改進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1)

楊委員就老人福利機構發生火災意外造成傷亡,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安全及消防維護,各主管機關應檢討相關設置規範,研議相關改進方案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有關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燄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另依老人福利法第39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復依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先予敘明。

二、為加強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與公共安全,本部業督請各地方政府應聯合社政、衛政、消防、建管及勞動等單位,對所轄老人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1次無預警不定期聯合稽查,如有不合格機構,則依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規限期令其改善、罰鍰及停辦等裁處,並追蹤列管至改善為止。本部並於105年11月25日至12月28日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及各地方政府實地至機構進行跨部會聯合公共安全督導抽查,加強各地方政府落實機構公共安全檢查業務工作,提升輔導管理效能。

三、另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公共安全效能,本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於106年9月14日向行政院報告加強防範長期照顧機構發生火災等相關策進作為,就建築消防設施、機構設立之樓層與區域、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政府監督管理等4大面向,研提各該面向重要具體改善措施包括:檢討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有關機構設置樓層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要求機構定期接受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輔導機構落實運用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表;強化機構照顧服務員與外籍看護工防救災教育訓練,並落實夜間值班人員防災實境演練;鼓勵機構納入防災社區計畫並共同參與演練;落實各級政府網站公開評鑑與平時輔導查核結果等資訊,以利民眾查詢。為加強機構初期滅火功能,內政部消防署業將主管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增列自動撒水設備及119火災自動通報裝置,並研議機構設置等待救援空間之可行性。

四、此外,本部業加強辦理機構負責人及院長(主任)公共安全教育訓練,並研議自107年起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老人福利機構改善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含自動撒水設備),以有效協助改善機構環境,維護老人安全與權益,期透過評鑑、修法及輔導獎勵等機制,在最短時間內強化機構防災應變能力等,減少憾事發生,讓受照顧者及家屬都能安心。

(七十八)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長期照顧者身心狀態與經濟能力、育兒成本昂貴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7)

邱委員就長期照顧者身心狀態與經濟能力、育兒成本昂貴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在長期照顧者身心狀態與經濟能力方面: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期照顧課題,並減輕家庭照顧負荷,104年6月3日總統公布之「長期照顧服務法」服務對象已明確納入家庭照顧者,明定各項支持服務項目,保障其權益。除賡續提供失能者多元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及依失能程度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外,本部積極推動下列家庭照顧者服務,建構以家庭照顧者為主之服務體系,完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輸送,減輕家庭照顧者之照顧壓力及負荷:

(一)設置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0800-507272有你真好真好):藉由電話即時提供簡易諮詢及轉介福利資源等服務。

(二)廣佈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結合在地專業團體,提供家庭照顧者近便且專業之個案管理、心理諮商、支持團體等服務。

(三)推動照顧實務指導員制度:透過培訓績優照顧服務員成為指導員,到宅提供家庭照顧者關懷訪視及照顧技巧指導,滿足照顧需求。

(四)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彌補中低收入家庭因照顧家中老人而離開職場及對於照顧者之肯定與支持,提供留在家裡照顧重度以上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每月5,000元津貼補助,俾使老人能在家接受家人照顧,並彌補家屬因照顧老人而喪失之經濟收入。

(五)喘息服務:為協助照顧失能民眾的家庭照顧者得以獲得必要休息與支持,凡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中度失能服務對象之家庭照顧者,每年最高可獲得14天,重度失能服務對象之家庭照顧者則可獲得21天喘息服務。

二、育兒成本昂貴,雙薪家庭需花費可觀費用請保母:

(一)本部對於幼兒家庭的育兒政策採取「津貼補助」及「托育服務」雙軌並行,協助家庭育兒。在「津貼補助」部分,針對父母雙方均就業或單親家庭的父或母就業,將未滿2歲幼兒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月可申請2,000-5,000元不等托育費用補助,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在「托育服務」部分,則推動多元非營利形態之托育服務,提供2歲以下兒童托育服務,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經營公有設施,並且設置托育資源中心,以支持0-2歲幼兒的育兒家庭一個近便、專業、整合性高的托育服務資源。

(二)為減輕育兒家庭負擔,國家發展委員會刻正檢討並整合各項育兒津貼及補助,朝可負擔性、公平性與適足性之目標努力。本部亦研議透過不同照顧方式訂定差異化托育價格、依家庭經濟能力補助不同額度等面向減輕托育費用負擔,運用多元策略提升托育供給覆蓋率,期能減輕家長負擔並提高送托率。

(七十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今年流感疫情反常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0)

邱委員就今年流感疫情反常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今(106)年我國流感疫情流行樣態與往年不同,本部推測可能因去(105)年年底流感疫苗接種量加倍且發揮效用,壓制今年年初疫情。然社區仍有眾多民眾未曾感染或無抗體;另疫苗接種4-6個月後保護效果可能下降;又未接種疫苗民眾仍占多數,再加上今年氣候不穩定,因而導致疫情較往年延後發生,於夏季出現一波流感疫情。

二、去年政府採購之3種廠牌的流感疫苗,為過去使用之廠牌且皆符合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查驗登記規定,其疫苗誘發抗體效價亦均符合國家標準。另去年度流感疫苗接種量雖倍增,但接獲多發性神經炎通報案例及其他不良反應之每十萬劑通報數分別為0例及2.3,均低於前一年度同期的2例及2.9。

三、考量接種流感疫苗仍是全球公認預防流感最有效的策略,故本年公費流感疫苗採購量維持與去年度相同的600萬劑,並新增「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及「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二類對象。至於在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措施方面,除持續採行去年之補助所有接種對象每診次接種處置費、提高接種便利性、多元媒體通路宣導與推廣流感疫苗接種等多項措施外,今年並特別與社區藥局合作加強對高風險慢性病人之接種宣導,且調整由醫師評估認定接種資格,以降低接種障礙,提升接種率,維護民眾健康。

(八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流感疫苗防疫政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9)

邱委員就流感疫苗防疫政策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流感疫情監測資料顯示,本(106)年國內流感流行病毒型別並未發生變異,且與疫苗株吻合。另去(105)年政府採購之3種廠牌流感疫苗,皆符合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查驗登記規定,其疫苗誘發抗體效價亦都符合國家標準。

二、爰此,本部推測本年流感疫情流行樣態與往年不同,可能因去年年底流感疫苗接種量加倍且發揮效用,壓制今年年初疫情。然社區仍有眾多民眾未曾感染或無抗體;另流感疫苗接種4-6個月後保護效果可能下降;又未接種疫苗民眾仍占多數,再加上今年氣候不穩定,因而導致疫情較往年延後發生,於6月後出現較多流感病例及校園類流感群聚事件。

三、鑑於接種流感疫苗仍是全球公認預防流感最有效的策略,疾管署除參考世界各國流感疫苗接種政策,以及我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建議,持續執行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並透過相關醫學會對醫護人員加強疫苗接種效益之教育,提高其鼓勵民眾接種之意願,且將善用平面、網路等多元管道宣導,提升全民流感防治及流感疫苗接種知能,積極提升接種率,以確保民眾健康。

(八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高鐵台南沙崙站銜接154線連絡道工程及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按計畫確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1)

王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107年度「綠能建設─加速綠能科學城建置(高鐵台南沙崙站銜接154線連絡道工程及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按計畫確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建設-科學城低碳智慧環境基礎建置-公共建設部分」計畫預定執行年度為106至113年共8年,其中「聯外道路建置」第1期特別預算編列293,000千元,包含本部公路總局補助臺南市政府辦理「高鐵台南沙崙站銜接南154線聯絡道工程」及「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2案,第1期特別預算編列285,000千元(106年48,000千元、107年237,000千元),及本部公路總局辦理「台86線大潭交流道匝道(往高鐵)拓寬工程案」,第1期特別預算編列8,000千元,合先敘明。

二、目前聯外道路建置3案辦理情形如下:

(一)「高鐵臺南沙崙站銜接南154線聯絡道工程」,已於105年12月23日完成細設,106年8月10日辦理第1場用地公聽會。

(二)「歸仁十三路延伸至關廟道路工程」,設計監造勞務案已於106年7月5日簽約,辦理測量定線作業中。

(三)「台86線大潭交流道匝道(往高鐵)拓寬工程」,於106年起辦理可行性評估、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等先期作業,若確有需求及環保署通過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後,再進行設計及用地取得、工程發包。

(八十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連結精密機械產業研發能量,朝向智慧機械發展,使我國成為全球高階智慧設備關鍵零組件之研發中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2)

王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連結精密機械產業研發能量,朝向智慧機械發展,使我國成為全球高階智慧設備關鍵零組件之研發中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從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智慧機械產業為總統五大產業創新政策之一,主要目的是將臺灣從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以創造就業並擴大整廠整線輸出,並帶動中臺灣成為智慧機械之都,本部規劃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已於行政院105年7月21日第3507次會議通過。

二、智慧機械產業推動做法:

(一)推動策略:以「連結在地」、「連結未來」、「連結國際」3大推動策略,建構臺灣智慧機械產業新生態體系。

(二)推動智慧製造:推動精密機械產業導入智慧化科技,建立智慧機械生態體系,並推動金屬機電、民生化工、電子資訊、資訊服務等重點產業導入智慧製造。

(三)建置機器人產業發展平臺:

1.成立機器人智機化聯盟社群,招募國內從事機器人產品、系統整合、設備開發、關鍵零組件之業者參與,整合業界能量尋找利基市場,引導與協助企業朝向機器人智慧機械關鍵技術或服務加值技術發展。

2.辦理智慧機器人競賽,鼓勵學生以工業機器人智機化應用,並融入使用情境參加競賽,強化產學技術鏈結和應用經驗,扎根機器人產業技術人才。

(四)強化人才培育:

1.成立智慧機械展示中心及智慧機械北、中、南人才訓練中心。

2.協助整合28所大學服務能量成立智慧機械聯盟,提供在地型人才培育與前瞻技術開發合作。

3.與機械產業相關公協會合作辦理智慧機械人才培訓,培訓在職員工1,947人次、在校學生1,006人次。

三、另為提升智慧機械技術,本部技術處運用科專計畫委託工研院機械所,推動開發產業機器人關鍵模組,包括高精度機器人控制器、3D智慧視覺模組、觸覺感知模組、輕薄高減速比減速機模組、自主無軌AGV及導航運籌系統等。此外,針對關鍵組件開發、彈性製程與整合、協同設計與分析、智慧機器人開發等,可與機器人業者共同合作開發,藉以擴展機器人產品線及應用領域,促成上、下游產業聚落形成,提升我國高階產品製造能力。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8)

王委員就「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沙崙綠能科學城整體規劃上以打造具典範性之綠色智慧城市為目標,並導入能源能自給自足之概念,將綠能上、中、下游鏈結,跨到南部科技聚落。

二、本計畫「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台」,以新綠能產業應用載具開發為主軸,結合節能關鍵元件試量產技術及自主化的多元能源應用系統開發,以實體化的應用載具進行綠能科技整合應用及驗證,緊密連結技術研發至產業化的流程,也讓國內民眾對綠能科技產品有更深入的體驗,達到節能減碳、推動再生能源及環境永續的政策目標。

三、本部未來將配合行政院政策指導,掌握計畫之預算與執行進度,並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及與業界需求緊密互動,將沙崙示範場域建置為完整綠能科技的技術發展及驗證場域。

(八十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應依照本期計畫預算確實執行,以利如期完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6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63)

王委員就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應依照本期計畫預算確實執行,以利如期完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工局)「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之4項主體工程標案,除C212標臺南車站地下化工程尚待與臺鐵局及臺南市政府等機關協商未來站區規劃,並賡續辦理細部設計作業外,其他標案皆已完成細部設計,目前辦理情形如下:

(一)C214標南臺南站路段地下化工程已於105年12月27日決標,現施工中。

(二)C211標臺南北段地下化工程已於106年9月26日決標。

(三)C213標林森站路段地下化工程預定106年12月底前決標。

二、內政部於105年8月9日審議通過臺南市北區及東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臺南市政府於105年9月21日公告實施。仁德區鐵路地下化路廊部分,已完成地上物查估,私有地用地取得已完成77.48%,內政部並於106年9月20日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鐵工局將依審議結果辦理後續作業。

三、有關本計畫最新進度如下:計畫總經費293.6億元,計畫總累計預定支出17.037億元,計畫總累計實際支出12.166億元(占計畫總經費4.14%)。計畫總累計預定進度5.70%,計畫總累計實際進度5.69%(截至106年8月底止)。106年預算經費7.614億元,截至8月底已執行經費2.660億元,預算執行率100%,預算達成率34.94%。

四、本計畫預定111年12月底地下化通車,113年6月底整體計畫完成,鐵工局將依照核定計畫期程及預算確實執行,積極與相關單位協商定案臺南站區規劃配置,並如期如質完成鐵路地下化工程,創造多贏局面。

(八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台1線中壢區中華路一段、二段,因大型客貨車頻繁及龐大交通流量,多處路面老化龜裂破損,要求全面重新鋪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52)

陳委員就桃園市台1線中壢區中華路一段、二段,因大型客貨車頻繁及龐大交通流量,多處路面老化龜裂破損,要求全面重新鋪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及二段,約台1線31K+610~34K+930路段,全長約3.32公里,為本部公路總局轄養路段,其中:(1)台1線31K+610~32K+720路段,於104年3月完成路面加封改善,目前路面狀況良好。(2)台1線32K+720~34K+930路段,於101年6月完成路面加封改善,經本(106)年3月道路巡查發現路面有局部老化龜裂情形,已於本(106)年6月以年度開口契約完成改善。

二、本部公路總局將持續辦理道路巡查作業,如有局部損壞將立即以年度開口契約辦理改善,另持續觀察路面使用狀況,並適時提報改善計畫辦理路段全幅加封,以維用路人行車安全。

(八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一例一休實施至今,使美髮美容業面臨成本大增及營運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48)

陳委員就「一例一休實施至今,使美髮美容業面臨成本大增及營運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除經本部指定公告排除適用之行業或工作者外,一切勞雇關係均應適用該法。而勞雇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目前法院及行政機關皆由雙方當事人間是否具有從屬性(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認定有無勞雇關係。至無底薪之工作人員與美容美髮業主間之法律關係,如屬勞務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本誠信約定為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如雙方對所約定之勞務契約有爭議,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美容美髮從業人員如與提供工作者間成立僱傭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即有該法之適用;雇主與該等工作者約定之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復查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規定目的,係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縮減工時。該法雖係一體適用於各行業之受僱勞工,惟於兼顧勞工安全及企業彈性下,已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至於該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三、次查理髮及美容業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之行業,該業業者得依該條規定實施4週彈性工時,例假及休息日期日得依同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受該條第1款「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之限制,已具有相當程度之彈性。

四、新制施行後,為減緩勞動基準法修正對事業單位之衝擊,協助事業單位進行調適,本部今(106)年度已採循序漸進方式,訂定「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以宣導期(106年1~3月)、輔導期(106年4~6月)與檢查期,三階段逐步協助事業單位瞭解並落實法令。上半年已完成宣導期(1-3月)及輔導期(4-6月)的階段性工作,除與各地方政府、相關部會等協同辦理宣導說明會830場次,對7.4萬家事業單位完成宣導工作外,並透過「臨場輔導」、「申請輔導」及「集體輔導」等方式,協助約3.7萬家事業單位調適法令。目前雖已進入檢查期,但本部仍持續不間斷辦理宣導輔導工作,為齊一各地方政府之檢查期作為,本部經邀集各直轄市及縣(市)勞動行政首長會商並獲致共識,擬定「勞動基準法持續輔導分級檢查實施計畫」,採取「持續輔導」、「分級檢查」的策略,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4大措施,持續協助及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勞基法規定。其中對於檢查部分,除勞工申訴案件及特定案件外,原則均採「輔導先行」,於事前辦理輔導說明。此外,對於檢查後發現有違法情形,且不知如何改善或有改善困難之事業單位,亦於實施複查前,擇期派員協助改善。

(八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就桃園市「老街溪環境景觀躍升計畫」列入前瞻基礎建設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

陳委員建請將桃園市「老街溪環境景觀躍升計畫」列入前瞻基礎建設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老街溪支流綠水再造計畫:目前老街溪水系上游尚未全面規劃整治並需辦理用地取得,桃園市政府如提出相關治水經費需求,本部將協助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相關規定評辦。

二、老街溪風華再現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需先由地方政府確認無用地問題並提出需求後,再依據「評核機制」評比排序納入辦理。查桃園市政府已提報老街溪上游「四方林排水水質淨化工程」,目前依計畫程序辦理審議中。

(八十八)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研議花蓮海洋深層水在地型產業園區之建置與開發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4)

蕭委員就研議花蓮海洋深層水在地型產業園區之建置與開發計畫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為符合地方需求,增設適地性產業用地,強化產業在地化,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本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城鄉建設」中規劃「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總預算(106年-110年)為200億元,其中本部工業局辦理「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之計畫總預算為135億元,該等補助計畫係以地方政府為主體,主要補助已編未開工業區與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公共設施,藉以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及協助地方政府設置平價產業園區,提供適地性產業用地,藉以帶動地方產業群聚在地化發展,解決產業用地區位供需失衡之課題。

二、前揭補助計畫未來將透過競爭型提案方式,將各地方政府之財力狀況,給予個案不同之補助比例,且受理申請新設產業園區時,將要求申請案件應確認符合明確有產業需求、鄰近無適當可用之產業用地、水電供給無虞、閒置土地清查及處理機制產業園區設置等四大原則,避免新增閒置用地。預計106年10月辦理要點公布作業,後續將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倘花蓮縣政府檢視花蓮海洋深層水在地型產業園區符合補助資格,則可據以提出申請,本部工業局將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及輔導。

三、另本部水利署提報位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水與發展項下之「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則係為辦理恢復「經濟部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取水功能之工程,總經費為4億元,並由水利署負責執行。

(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項目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花蓮─吉安」段鐵道高架化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8)

蕭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項目相關預算編列及使用,「花蓮─吉安」段鐵道高架化可行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核定之「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鐵路立體化係由地方政府提出計畫需求,整合都市發展及土地開發,以發揮立體化效益。

爰此,鐵路立體化由地方政府依據都市發展願景,來擘劃計畫推動需求及內容,以達促進地方開發暨鐵路立體化之共享經濟時代。在程序上,均由地方政府完成可行性研究後再循序提報審議。

二、查花蓮縣政府依前開審查作業要點,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500萬元辦理「花蓮火車站至吉安干城車站間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可行性研究」,本部於102年6月25日函復同意補助300萬元,其餘不足部分請該府自行籌措財源。

三、有關本案後續花蓮縣政府倘提出研究報告,本部即依前開審查作業要點就該府所提建設方案於工程技術、土地取得、交通運轉、經費及效益等層面進行審議,俟該可行性研究奉行政院核定後,本部再檢討編列相關後續經費。

(九十)行政院函送蕭委員美琴就檢討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之工程規劃事宜,以提高計畫執行效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2)

蕭委員就檢討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之工程規劃事宜,以提高計畫執行效率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花東鐵路雙軌電氣化目前進入綜合規劃階段,將分階段完工納入研議,預計107年3月提送期末報告。

二、為加速計畫推動,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本部已於106年8月17日核轉環保署審查中,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續辦理第二階段環評作業。另本部鐵工局將配合重新檢視工程規劃內容,以提高計畫執行效率。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106年公立動物收容處所零撲殺政策上路,而動保人力短缺、民眾持續棄養、流浪動物持續繁殖與動保業務組織調整時程等問題尚待解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98)

蔣委員就106年公立動物收容處所零撲殺政策上路,而動保人力短缺、民眾持續棄養、流浪動物持續繁殖與動保業務組織調整時程等問題尚待解決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查復如下:

一、持續協助及督促各縣市政府增置動物保護工作人力:本會獲行政院核定104至107年度加強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經費,自104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聘用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獸醫師及收容所管理人員計65名,105與106年度分別增加補助至74名及86名,106年較104年計增加21名。同時,本會亦督促各地方政府應自籌經費,對前開增聘之專任動保人員於107年以後持續任用4年,以改善人力不足問題。

二、在解決民眾持續棄養及流浪動物持續繁殖部分,本會推動加強寵物登記、擴大犬貓絕育量能、強化飼主責任教育、鼓勵檢舉棄養、執法稽查等源頭減量及管控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加強寵物登記及稽查:

1.本會督導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寵物登記業務,持續強化各項媒體宣導及辦理寵物登記優惠活動,提供民眾減免登記費用,並積極執行公共場所出入犬隻之寵物登記稽查,105年辦理寵物登記公共場所稽查42,750件,經勸導仍未登記予以行政處分21件,105年全國新增寵物登記數計179,470隻,新增寵物登記率提升約8%。

2.106年4月12日發布修正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取消寵物登記時飼主須檢附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之規定,防堵飼主以寵物未達3月齡或健康狀況不佳等不適合施打狂犬病預防注射的情形,規避未能配合主動辦理寵物登記之責任,同時簡化寵物登記流程、文件及普及寵物登記機構,推動便民線上登記作業。

3.另本會106年將與內政部戶政司合作,於寵物登記管理系統建立與戶政系統資料整合之人犬歸戶應用機制,利用戶役政系統所提供之資料實施寵物飼主資料主檔比對、勾稽、校正,提升寵物登記資料正確性。並整合戶政資料建置地圖化應用介面進行寵物歸戶管理,運用Google Map API等功能,建置地圖化寵物歸戶統計,瞭解各縣市村里的犬貓飼養戶數及隻數統計,強化寵物登記資料之運用及飼主辦理誘因。

(二)擴大犬貓絕育量能及稽查:

1.為能更有效達成犬貓絕育減量效益,本會105年擴增投入犬貓絕育資源及量能,提高補助絕育(含宣導)經費,請各地方政府與獸醫師、動物醫院、獸醫師公會或動物保護團體等合作,善用民間資源,加強重點區域及放養型之犬貓絕育。並專案補助動物保護團體犬貓絕育,整合全國獸醫師公會及民間資源下鄉巡迴絕育,以及協調大專院校獸醫系所成立絕育支援服務團隊等,105年全國計完成犬貓絕育15萬隻。

2.106年本會再增加補助絕育量能及強度,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優先推動短期大規模及小區域犬貓絕育措施,並改變以往齊頭分散式絕育做法,採「分流適地、集中整合、公私協力、重點加強」策略,並辦理以村(里)為單位進行犬三合一(絕育、寵物登記、疫苗注射)短期密集競賽獎勵方案等方式進行,全年預計絕育犬貓隻數達18萬隻以上。

3.另配合動物保護法規範「飼主應為犬隻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本會督導各地方政府加強辦理公開場所犬隻未絕育稽查,105年全國共稽查20,814件,經勸導絕育或依法申辦免絕育6,636件,違反犬隻繁殖管理懲罰2件。並將配合106年動物保護法修正,未絕育或申報者無需經勸導即可裁罰,加強裁處。

(三)強化飼主責任教育:

1.本會105年藉由公私合作辦理飼主責任及絕育相關宣導事宜,拍攝3部絕育宣導短片,製作海報、貼紙及DM,計10式文宣品,透過Facebook貼文分享、攝影作品徵稿比賽、Youtube、臺北捷運月臺電視、電影院、美食廣場大電視等媒體管道播放,並函請各地方政府廣為運用,於轄內動物醫院、合法寵物業、區公所及里長辦公室等飼主易觸及單位加強宣導周知,電子檔亦置於本會動物保護資訊網供各界運用。

2.另105年本會運用434處農漁會電子看板播放動物保護相關宣導圖卡及影片逾520萬次,並全國辦理飼主教育人數達283,395人次,較104年278,321人次多,本會將持續推展飼主教育及提高宣導強度。

(四)鼓勵檢舉棄養及加強執法:

1.本會於105年6月29日修正發布「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將檢舉獎金提高至裁罰金額50%以上,鼓勵民眾積極關心並檢舉棄養犬隻等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

2.另105年全國調查之棄養犬隻案件數(行政處分案數)為1,356件(裁罰500件)較104年之978件(裁罰68件)大幅增加,未來將持續提升執法強度。

三、另有關檢討本會動保業務組織、人力與調整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會為使有專責單位掌理此項領域之業務,業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規劃於未來農業部成立動物保護司(以下簡稱動保司)以為動物保護之專責單位。依本會暫行規劃,農業部成立動保司後,相關組織設計將由目前動物保護科1個科之人力擴充為動保司4個科之人力,以期能強化動物及寵物之管理業務,並解決人力不足等問題。

(二)本會近期將配合行政院規劃之組織改造進程將農業部組織法草案重新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俟農業部及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草案立法通過後,本會即行擬訂農業部動物保護司相關規程,以作為動保司成立之依據。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應將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等機構納入第三批公告場所中,以保障新手媽媽與寶寶能在沒有空氣污染的環境中調養身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00)

蔣委員就「應將產後護理之家、坐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等機構納入第三批公告場所中,以保障新手媽媽與寶寶能在沒有空氣污染的環境中調養身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境保護署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業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綜合考量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逐批公告室內場所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另本院環保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其中包含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所在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及會議廳、商場等10類型場所,並於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其中除第一批公告場所類型以外,另增加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6類型場所,總計管制約1,437家室內場所。

二、委員提案表示,日前護理機構因室內空氣污染物甲醛濃度超標,使機構內嬰兒感染呼吸道疾病。由於室內甲醛主要來源為室內建材間的接著劑、建材使用之防腐劑或傢俱表面上的塗裝劑等逸散物為主,又甲醛逸散時間持久(3~15年),因此源頭管制建材或傢俱之甲醛含量,為降低室內空氣中甲醛濃度之務實有效方法,惟目前我國建築相關法令(如: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除綠建築以外,無論設計、施工、設備或裝修等內容皆未規定建材甲醛濃度或逸散量。

三、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2條規定,室內係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而產婦入住產後護理機構之住房係具隱密性之私人空間,是否納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應再予審慎研議。惟考量產後護理機構服務對象係以嬰兒及產婦敏感族群為主,該署已於106年4月12日函請衛生福利部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4條第3項規定辦理,輔導其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提升嬰兒及產婦健康之保障。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滑輪溜冰選手陳映竹500公尺爭先賽未獲世界紀錄認證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9)

賴委員就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滑輪溜冰選手陳映竹500公尺爭先賽未獲世界紀錄認證等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2017臺北世大運資通訊系統(含計時計分)採購事宜,係臺北市政府依據政府採購法對外公開招標並經評審委員選出之廠商,合先敘明。

二、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於本(106)年9月14日臺教體署國(一)字第1060030025A號函請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以爭取選手最大權益為考量,儘速向國際滑輪溜冰總會爭取將陳映竹選手成績納入世界紀錄,並將結果告知體育署,體育署亦將適時提供行政協助;另於本年9月14日以臺教體署國(一)字第1060030025號函請臺北市政府協助說明因計時計分系統問題,陳映竹選手成績未獲國際滑輪溜冰總會承認之緣由,並儘速函復體育署,以利釐清責任歸屬。

三、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該府)於本年9月20日以府授資綜字第10608624900號函復說明如下:

(一)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滑輪溜冰選手陳映竹成績未獲國際滑輪溜冰總會承認一案,於106年8月23日上午由技術委員決定改以傳統發令槍取代電子槍,先予敘明。當日技術委員對外說明理由有受機場干擾之疑慮,隔天(8月24日)該府資訊局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赴現場勘查,初步排除本因素。

(二)當日該府資訊局局長親至現場實際測試電子槍作業正常,據現場人員告知,電子槍於第一天比賽時(即改用傳統發令槍前一天)似曾發生操作錯誤狀況,惟因無法還原當時情境,無法確認前述狀況係肇因於系統不穩定或人為操作問題。

(三)本案發生於8月23日上午,當日下午再次改回使用電子槍,一切正常。

(四)本案尚須待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完成事實之認定以確認責任歸屬,該府將根據FISU報告,追究相關責任。

四、本案將俟FISU調查結果報告出爐,並完成相關處理程序後,另案向賴委員提出說明。

(九十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儘速核定大林蒲遷村之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5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208)

賴委員就儘速核定大林蒲遷村之經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刻正研擬「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未來將委託高雄市政府辦理大林蒲遷村相關工作,並將同步辦理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推動能資源整合試點計畫、發展民生化工高值綠色創新材料等三大工作,以持續循環經濟之推動工作。同時,將藉由於大林蒲地區設置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協助居住條件不佳的高雄大林蒲地區居民遷村。

二、本部已於106年8月31日邀集國發會、高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大林蒲計畫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會議中同意本案採先協議、後報編,其後將由本部儘速提報本案之全期概要計畫至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動支相關經費。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孫綾就白沙灣災後復原情形及振興地方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35)

呂委員就白沙灣災後復原情形及振興地方觀光產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石門白沙灣右側因0602超大豪雨影響使八甲溪下游護岸、跨橋及周邊木棧道沖毀,河道出口改變且大量石塊流入沙灘及水域。經查上開災損位置並非白沙灣風景區主要動線,遊客仍循遊客中心前方路線前往沙灘及水域,故目前白沙灣沙灘仍可開放而不影響遊客使用;新北市政府原訂於9月30至10月1日假白沙灣辦理石門國際風箏節活動亦可如期舉行。

二、本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於災後已進行八甲溪河道護岸修復工程。本部觀光局北觀處亦針對八甲溪下游沙灘之石塊完成清理作業,以免遊客因石塊而割傷;另本案業洽請專業廠商(SGS)進行白沙灣戲水區之水質檢測,經檢測結果為合格,可供遊客安全進行遊憩活動。

三、另觀光局北觀處本(106)年度原預定辦理「石門白沙灣濱海周邊景觀改善工程」,針對白沙灣八甲溪右岸商家靠海側之步道及景觀進行改善,因受0602超大豪雨影響,已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護岸整治情形,將原工程擴大設計範圍含跨橋及周邊木棧道進行改善,初步已針對跨橋基礎進行鑽探作業,將依鑽探結果進行細部設計,預計將避開旺(夏)季而於11月份施工,預定於明(107)年5月底前完工,以減少影響周邊在地商家營業。

四、後續觀光局北觀處將與在地商家溝通並配合其需求,持續辦理「石門白沙灣濱海周邊景觀改善工程」發包作業,避開白沙灣旅遊旺(夏)季施工,改善周邊動線及景觀環境,提升遊憩品質,俾活絡在地觀光產業。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新一代設計展」造成學生及家長過度之經濟負擔、學生設計回歸到學問與實務應用為參展核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3)

邱委員就「新一代設計展」造成學生及家長過度之經濟負擔、學生設計回歸到學問與實務應用為參展核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分擔參展場地租金,落實減輕學生相關費用之負擔

(一)為避免因參展而造成學生及家庭經濟負擔,將自107年度起與經濟部共同分擔「新一代設計展」之場地租金費用,讓學生專注於創作。

(二)另考量設計領域學生在作品之製作花費甚多,爰有關學生參展時所需之媒材費、裝潢費…等,業於106年9月15日函請學校由「高教深耕計畫」、「私校獎勵補助補助」等相關預算協助之。倘學生於校內場地舉辦之畢業展,建議學校免費提供場地或給予優惠之場租;學生若因經濟因素無法負擔畢業展相關費用者,則請學校啟動弱勢助學機制,依個案給予適當幫助,以降低學生經濟負擔,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另為活化本部所轄館所場地使用功能,發揮陽明山中山樓社教功能,本部業訂「國立臺灣圖書館『畢業(成果)展』in中山樓實施計畫」,並於106年6月行文各大專校院,鼓勵學校至該場地辦理畢業成果展,讓學生有更多的選擇空間發揮創意,同時也減輕藝術與設計領域學生在參展方面之經濟壓力。

二、加強向學校宣導參展目的宜回歸學生主體,避免淪為招生宣傳

(一)配合經濟部於106年8月16日成立之「新一代設計展工作小組」,陸續於106年9月13日、21日進行相關議題之研議,經濟部將規劃由「校」,改為由「系」作為報名參展單位,強調設計新銳之原創、熱情、活力…等,作為每年展覽主題;同時將規劃辦理「2018新一代設計展參展說明會」,邀請學校及學生參加,提供相關意見與交流,以取得最大共識,順利推展活動。

(二)另本部將於大學或教務主管等重大會議持續向學校宣導,學生參加畢業展,應以簡樸撙節、不鋪張為原則,並考量展覽可運用之資源、作品素材之選用;策展主題應回歸學生展示作品,避免失焦而失去參展之意義。

(九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持續對客運業者勞動檢查,並公布違法業者名單,以利乘客與各界監督,並敦促各地方政府補足勞檢人力,同時建立監督流程,維護勞工及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43)

吳委員就「持續對客運業者勞動檢查,並公布違法業者名單,以利乘客與各界監督,並敦促各地方政府補足勞檢人力,同時建立監督流程,維護勞工及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每年皆針對高工時、易過勞、高違規之行業規劃專案檢查計畫,並將工時、休息及例假等相關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5條、第36條及第37條)納入重點檢查項目,此外,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亦將客運業列為一般勞動條件重點檢查對象,以擴大監督檢查量能,對於違反勞動法令規定者,除依法裁罰、通知限期改善外,並依規定公布違法業者,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及乘客安全。另本部已訂定「勞動部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勞動條件檢查執行要點」及透過定期召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等方式,督導地方政府強化勞動檢查執行效能及績效。

二、為維護客運駕駛身心健康,避免過勞,本部除已訂定「旅行業及客運(含遊覽車)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自主檢核表」及「旅行業、客運及遊覽車業推動勞工健康保護措施參考原則」等指引,供客運業者參考運用外,並透過建置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區域服務網絡資源,協助其落實法規與相關人員之職場健康保護措施,強化相關過勞預防作為。

三、至加強落實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部分,本部自104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聘325名勞動條件檢查人力,針對目前尚有缺額部分,已依業務需求合理分配待補缺額,並要求各地方政府儘速補足;另外,為使我國勞動檢查人力逐步達成已開發國家標準之水準,強化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勞動權益,在本部積極爭取下,行政院業核定增加177名勞動檢查人力,刻正由各用人機關遴補進用中。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股利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54)

黃委員就股利稅制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進行所得稅制整體評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6年9月1日陳報本院審查,並自同年9月6日預告1個月至10月5日。

二、本次稅改方案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修正重點包括調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3項扣除額額度(標準扣除額提高2萬元至11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提高5.2萬元至18萬元)、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及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規劃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獲配之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為甲案定率(37%)免稅制度或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等,目前就甲、乙案蒐集外界意見中。

三、本次稅改取消半數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制度」,政府每年淨稅損57億元;或改採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政府每年淨稅損67億元,提供較現制更為優惠措施。我國個人於107年度以後獲配股利,包括公司106年度以後(股利新制盈餘)及105年度以前年度盈餘(股利舊制盈餘),均可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及股利課稅新制減稅措施,舊制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已按新制減免稅還給個人股東,爰不宜再訂定過渡規定,以免重複優惠。

四、另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至5%,讓全體企業有更充裕資金擴大投資規模及因應未來轉型升級,基於公平考量,仍宜維持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規定:

(一)股利課稅新制下,公司稅後盈餘分配予我國個人股東,股利所得須另課綜所稅,最高稅率40%(甲案37%免稅,約當25.2%)或26%(乙案),公司保留與分配盈餘間股東所得稅負存在差距,仍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大股東規避稅負誘因,影響小股東配息權益,爰有加徵營所稅以縮小差距之必要。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調降5%,企業有更充裕資金用於投資及創新,且加徵後企業可自由支用盈餘,更富彈性,倘永久不分配,亦不強制歸戶對股東課稅,可簡化稅政,而加徵之稅收可用於彌補企業不分配,政府所損失部分股東所得稅收。

(三)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公司如保留盈餘不分配,可提高公司淨值、進而推升股價,股東可按較高含息價出售股票,將應稅股利轉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所得稅。

(四)未分配盈餘係以帳載稅後純益為基礎,包含免稅盈餘(如證券交易所得、轉投資收益、適用租稅優惠之盈餘、舊制土地交易所得等),對未分配盈餘屬免稅所得部分加徵營所稅,具「補充稅」性質。

五、綜上,本次稅改為整體稅制調整,透過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所增加稅收用以支應調高綜所稅3項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期能在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吸引實質投資、協助企業轉型及留才攬才,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九十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查緝獎金之發放毫無一致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

陳委員就查緝獎金之發放毫無一致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刪除主、協辦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獎金相關規定,爰稅務、關務人員不得領取查緝財務罰鍰獎金。財政部93年6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030943號函有關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在事人員財務罰鍰獎金處理原則,僅93年4月22日前裁罰確定且罰鍰業經徵起裁罰案件,可依修正前條文規定提獎,由各稅捐稽徵機關相關科目預算項下支應。前揭條例修正後,財政部無編列其他預算支給財務罰鍰獎金。

二、菸酒查緝檢舉獎勵金編列法源,係依菸酒管理法第43條第2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循預算程序編列經費,鼓勵民眾檢舉及激勵政府機關加強查察違規菸酒。

三、菸酒查緝工作,違法事證蒐集須長時間監控追蹤,常於夜晚及例假日出勤,查獲現場相關作業,需就該違法菸酒扣押物予以清點、記錄、查扣、搬運、點收、入倉,且查緝人員執行現場處理作業具高度危險性,基於查緝作業實務需要,依貢獻度給予查緝人員獎勵金符合辛勞付出之對價報酬,具正面激勵作用,能有效維護國人健康及國家稅收。

四、海關為維護國家邊境管制、貨物安全及稅捐核課,查緝走私責無旁貸,海關人員執勤經常面對納稅義務人排斥與抗拒,海關查緝人員承擔相當大責任與危險,如能恢復查緝獎金,對鼓勵士氣、提高稽徵效率,進而充裕國庫應有正面助益。

(一○○)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每年3、4月國小新生入學報到時,提供行動戶政事務所駐點校園,以應有需要之民眾立即申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服務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3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8)

盧委員就每年3、4月國小新生入學報到時,提供行動戶政事務所駐點校園,以應有需要之民眾立即申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服務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減免戶籍謄本之使用,本部自102年成立「免戶籍謄本」工作圈,致力推動協調需用戶籍謄本機關,強化連結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資料,或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免費申辦電子戶籍謄本,需用機關亦得於上開網站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作業」,開啟欲驗證之電子文件檔案,或輸入謄本檢查號查驗,經查驗無誤時,該電子戶籍謄本之效力等同於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無須再提供紙本戶籍謄本。本部亦曾數次發函教育部,多加利用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以減少紙本戶籍謄本之使用及減少民眾支付謄本規費。

二、另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前段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查新式戶口名簿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並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提供各界查驗所持戶口名簿所載內容是否與戶政機關檔存最新戶籍資料相符,戶籍資料如無異動,民眾影印該戶所持有之戶口名簿即可提供需用機關使用,無須再申請戶籍謄本,爰國小新生入學報到時,得使用該戶所持有之戶口名簿影印本供學校使用。

三、另為達成服務無疆界願景,本部透過運用可攜式行動裝置及3G/4G通訊網路,建構戶政行動化服務,自103年起由新北市、花蓮縣共42個戶政作業點率先試辦,104年至105年陸續推廣至其餘的327個戶政作業點,於105年8月完成全國各戶政作業點均可提供戶政行動化服務,針對年滿65歲、重症肢障等行動不便、或家有6歲以下幼兒者,提供戶籍登記、國籍變更、文件核發(原則不含國民身分證)到府服務,且可機動到受災區域及機關或學校受理戶政服務,將戶政業務由定點被動服務,轉變為主動到府服務,學校若有此需求者,得向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戶政事務所視其人力調配加以安排。

(一○一)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春米就有關於「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及「婦兒科醫療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院臺專字第10600984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4-1-127)

周委員就有關於「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及「婦兒科醫療資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問題

(一)為確保偏鄉及離島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照護需求與品質,本部自105年起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以下簡稱醫學中心支援計畫)」,由27家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25家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提供11類科108位急重症之醫師人力,協助在地醫院達成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基準之要求。本部已補助本部恆春旅遊醫院及南門醫院由高雄榮民總醫院等3家醫院,提供8名急重症專科醫師人力,以提升恆春地區急重症醫療照護服務品質。

(二)考量屏東縣為無醫學中心等級醫院之縣市,急重症醫療照護端賴當地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本部補助該縣唯一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以維持該院緊急醫療評定為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標準,並持續提供急重難症醫療照護。

(三)為充實基層及偏遠地區人力,本部已將離島及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納入辦理公費醫師分發之優先順位,105-106年已分發25名公費醫師至屏東地區服務,約占所有分發人數17.4%。其中恆春地區105-106年共分發11名,占該縣所有分發人數44%。

(四)為鼓勵公費醫師服務期滿後,繼續於偏鄉地區醫院或衛生所提供醫療服務,本部刻正規劃辦理「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藉由津貼之補助,提升公費醫師留任意願,以穩定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人力。

二、「婦兒科醫療資源」問題

(一)為強化24小時兒科急診服務,本部自105年起辦理「提升兒科急診醫療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目前全國已有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市、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15縣市15家急救責任醫院,可提供24小時兒科專科醫師急診服務。查本部業已補助屏東縣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辦理該項計畫,以維持屏東地區兒科醫療不中斷。

(二)另,本部亦透過醫學中心支援計畫,自105年度起,針對恆春地區補助本部恆春旅遊醫院由義大醫院支援婦產科及兒科醫師各1名,以提升恆春地區急重症及婦兒科醫療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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