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1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要求政府應有相關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88)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摩擦之影響,要求政府應有相關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升高,不僅可能衝擊全球經濟及金融市場,長期來看,也將改變國際貿易規則,對全球貿易體系及產業分工結構勢必產生影響。對此,政府將根據美中貿易衝突不同階段發展,完善各項因應措施,維持總體經濟穩定,確保臺灣在新經貿秩序下的競爭優勢,必要時將啟動金融穩定措施,協助受影響的產業族群,也不排除擴張財政支出,以減緩外部情勢變化的衝擊,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穩定國內金融及經濟情勢:預為評估各種可能狀況,並盤點可用的政策工具及預擬因應規劃,以最充分準備,隨時應對外在變化,穩定國內金融及經濟情勢。

(二)加強提供臺商回臺必要的協助:由於美中貿易衝突可能產生貿易轉單、生產供應鏈轉移的現象,為掌握此契機,政府將以專案方式,提供必要協助,以利在中國的臺商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為此,政府將研擬有效措施幫助企業解決土地、水、電、人力、人才等問題,以及制定境外資金回國投資法案,以協助供應鏈轉型,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並引導投入策略性產業,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活絡整體經濟發展。

(三)加速執行擴大內需:擴大國內需求是因應出口受美中貿易衝突的最有效措施,各機關將盤點各項內需計畫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綠能、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2.0等執行情況和進度,加速推動、落實執行,以維繫內需動能,降低貿易戰對國內經濟的衝擊。

(四)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政府將持續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深化與新南向國家的經貿連結,以解決臺商可能面臨的營運問題,促進更多元的全球布局。此外,政府也會加強臺灣與歐盟的雙邊經貿關係,以分散依賴單一市場的風險。

二、為振興臺灣經濟,行政院於2017年9月27日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至2018年10月4日,已召開23次會議,推出多項加薪、減稅、鬆綁法令,並賦予勞動市場彈性,改善投資環境,解決企業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五缺」問題,促成國內大廠,包含台積電、華邦電、日月光、力晶等,都加碼投資設廠,並帶來大量就業機會。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營造新創投資環境、加強法制創新與鬆綁、推動租稅改革、解決產業五缺問題等,積極提升產業競爭力,並推動經濟與新科技發展,加快提升國家競爭力,達成壯大臺灣的目標。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跨領域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89)

許委員就「跨領域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營造大學更自主的環境,提升大學競爭力,本部持續檢視國內高等教育各項制度及規範,逐步推動高等教育鬆綁,學校亦應建立透明可稽的內外控機制及資訊公開方式,提供師生及社會大眾更多參考資訊,負起辦學責任。本部亦鼓勵大學建置跨域學習、彈性學制之教學環境:包括推動學院實體化、推動「學位授予法」修正案,擬開放學生跨級、跨校雙修輔系,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之間修課(院進系出、系進院出),及推動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降低畢業應修學分數及調整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限制等措施。

二、大學法已明定學院為大學基本學術單位之一,得有教師編制且可直接招生,強化其整合功能。查現況已有學校以「學院」為單位設置各班別,如教育學院學士班、管理學院碩士班、電機學院博士班等,學生可利用入學第一年學習院核心課程,之後再修習專業精進課程或跨領域課程,以提供學生試探及跨領域學習的機會,學校如有需調整校內組織章程,亦可依大學法第11條設立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三、考量學院下設各系所成立多年,無法於短時間內於組織上進行實質整合,為引導學校建立以學院為統整核心單位的教學體制,打破系所藩籬,以因應學生跨域學習之需求,本部自104年起推動「大學校院以學院為核心教學單位試辦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畫)」,鼓勵學校先由學院內各系所課程及師資整合開始,目前已辦理三個期程,107學年度共有32校62個學院參與試辦,建立以學院為主體的師資調度、資源流通、跨域課程及招生彈性模式,促進學生跨域學習,各校作法概述如下:

(一)放寬轉系、輔系、雙主修或跨系選修作法,提供學生選修彈性。

(二)規劃大一大二不分系,由學院開發領域共同基礎核心課程(大一、大二)及專業分化之主修課程(大三、大四)並依學生選讀專長授予學位。

(三)依據學生修習之課程(major)授予學位(A進B出),並建立授予學位之認證機制。

(四)學位授予方式的改變,如學系入學、不同學系(或課程模組)畢業,需確認各學院有充足師資可開設各種課程模組,另亦要求設計多元的學生評量方式,以確保教學品質。

四、另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1部分(主冊)經費挹注,以引導大學校院建構跨領域學習環境,提供學生更豐富之課程,增加學習廣度,並型塑各校跨域特色,鼓勵各校依自我定位、學校性質及發展基礎、特色需求等開設相關跨界或跨領域之課程合作機制,並鼓勵學生組成自主學習社群,以啟發學生學習動機。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該引進更多高階人才、強化招商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2)

許委員就政府應該引進更多高階人才、強化招商引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提升臺灣人力質量、改善投資環境,不僅攸關未來產業發展,更是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吸引外人來臺投資的關鍵政策。為此,政府除召開20餘場「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透過跨部會協調,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外,也將持續精進各項攬才策略,讓海外優秀人才能「進得來」、「留得住」,進而吸引外人來臺投資:

一、提升人力質量、充裕人力資源

為延攬與吸納國際優秀人才,政府已於今年2月公佈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建構友善外國人工作及居留環境,提高外國人才來臺誘因,施行至今年9月底,已核准發放122張就業金卡。另為延攬與補充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人才與人力,本會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完成法規草案預告,並於本(10)月提報行政院審查,將儘速送請大院審議。

二、營造友善投資環境、積極對外招商

(一)為改善投資環境,行政院已提出相關政策,從根本性逐一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的土地、水電、人才等問題,經過半年多執行已有階段性成果。此外,為吸引國際新創來臺,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預計以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新臺幣50億元為目標。方案推動至今,包括「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林口新創園區」、「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Space」,都已成功吸引許多國內外新創團隊或知名業者進駐。

(二)為強化招商力道,吸引國際企業來臺投資及技術合作,經濟部將透過駐外單位,宣傳臺灣投資環境,並配合「5+2產業創新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推動,積極接洽潛在國外投資者,針對個案來臺投資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促成國外廠商來臺投資相關產業、參與公共建設。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衝突對臺灣產業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48)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對臺灣產業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民國106年我對中國大陸出口占我出口總額40.1%,對美國出口占我出口總額11.6%,合計51.7%,占我出口總額一半以上。鑑於美、中、臺三地產業鏈關係緊密,美中貿易衝突可能對我方產生影響如下:

(一)目前尚未有直接衝擊:美國301增稅措施係針對中國大陸產製產品,而非對我產品加徵關稅,尚不致有直接衝擊,惟部分在陸臺商係採購我中間財加工後輸美,可能間接影響我出口表現。另因手機、筆電、智慧手錶與藍芽設備等通訊設備產品未列入美國對中國大陸之增稅清單,爰對臺灣中間財出口大陸之影響暫時有限,該等產品相關供應鏈較不受影響。

(二)在臺生產者較不受影響:在臺生產未外移之業者較不受影響,部分可能有轉單效果,對出口具正面效益,如手工具、螺絲、螺帽、光學產品等。

(三)在陸臺商可能受影響:若在中國大陸布局且最終產品出口至美國之業者較易受影響,如網通設備、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石化產品、工具機零組件、手提包等。

(四)中長期影響廣泛:美中貿易衝突持續擴大,對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將有廣泛影響,可能改變亞太經濟結構及發展模式,臺灣出口導向經濟成長模式及臺商全球布局將受考驗,臺商將面臨投資環境轉變及經營風險提高之挑戰。

二、為協助我廠商因應相關衝擊,行政院賴院長已指示於「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進行跨部會研商,如本(107)年10月將研議如何協助有意回臺投資之臺商。另經濟部亦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協助業者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等,以解決產業遭遇困難,說明如下:

(一)協助業者回臺投資:以「投資臺灣事務所」為單一窗口,鼓勵臺商回臺,協助解決投資五缺問題,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二)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評估業者意願及新南向國家之產業聚落,透過駐外經濟組及「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運用在地資源網絡,促成海外合作商機,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三)分散出口市場:

1.排除貿易障礙: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並加強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以強化出口動能及有效分散出口集中度。

2.加強海外行銷: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

(四)避免業者違規轉運:

1.加強進出口查驗與管理:財政部已持續加強貨品進出口之查驗,如有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輸美者,將通知經濟部貿易局依規定核處。同時經濟部亦加強管理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進口項目,不同意未經實質轉型即出口美國者之專案申請進口。

2.持續觀測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對於因美中貿易戰而可能大量轉銷臺灣,以及可能經由轉口臺灣銷美,以規避美國額外關稅之中國大陸產品,已由相關部會透過進口監視系統嚴密注意,對短期內異常之大量進口,必要時依法查處或展開反傾銷調查。

三、政府將持續密切注意後續發展,加強掌握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變化,並與產業密切溝通、評估及盤點對我產業及在陸臺商之衝擊影響,依評估結果調整因應措施,降低對我國經濟之衝擊。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大幅增加行動支付普及率,最可行方法就是讓已經有開發票,卻只做現金生意店家有誘因使用QR Code支付。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該採取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81)

許委員就大幅增加行動支付普及率,最可行方法就是讓已經有開發票,卻只做現金生意店家有誘因使用QR Code支付。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該採取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外界時有反映,營業稅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為避免增加稅負成本或使用統一發票,接受行動支付意願偏低,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得由稽徵機關依行動支付業者提供使用其金流服務之銷售額資料,與原查定銷售額從高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二、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民眾檢舉或查獲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前開標準者,稽徵機關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前開規範發布後,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適用租稅優惠者,其銷售額如逾20萬元,仍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與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業者相較,仍較優惠,可減緩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之租稅衝擊。

三、為營造我國電子支付環境,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增加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營利事業導入電子支付工具之誘因,本部於106年4月21日及107年5月22日分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與第3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與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部分,明定營業人或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者,如違反營業稅漏稅罰規定或短漏報所得額,可予免罰或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四、本部將賡續研議相關租稅措施,並適時滾動檢討,以利推廣行動支付,提升民眾使用普及率,對稅源培養及總體經濟發揮更大效益。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中貿易衝突對我產業之影響及政府相關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6)

黃委員就美中貿易衝突對我產業之影響及政府相關因應作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鑑於美、中、臺三地產業鏈關係緊密,美中貿易衝突可能對我方產生影響如下:

(一)目前尚未有直接衝擊:美國301增稅措施係針對中國大陸產製產品,而非對我產品加徵關稅,尚不致有直接衝擊,惟部分在陸臺商係採購我中間財加工後輸美,可能間接影響我出口表現。另因手機、筆電、智慧手錶與藍芽設備等通訊設備產品未列入美國對中國大陸之增稅清單,爰對臺灣中間財出口大陸之影響暫時有限,該等產品相關供應鏈較不受影響。

(二)在臺生產者較不受影響:在臺生產未外移之業者較不受影響,部分可能有轉單效果,對出口具正面效益,如手工具、螺絲、螺帽、光學產品等。

(三)在陸臺商可能受影響:若在中國大陸布局且最終產品出口至美國之業者較易受影響,如網通設備、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石化產品、工具機零組件、手提包等。

(四)中長期影響廣泛:美中貿易衝突持續擴大,對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將有廣泛影響,可能改變亞太經濟結構及發展模式,臺灣出口導向經濟成長模式及臺商全球布局將受考驗,臺商將面臨投資環境轉變及經營風險提高之挑戰。

二、為協助我廠商因應相關衝擊,經濟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協助業者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等,以解決產業遭遇困難,說明如下:

(一)協助業者回臺投資:以「投資臺灣事務所」為單一窗口,鼓勵臺商回臺,協助解決投資五缺問題,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二)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評估業者意願及新南向國家之產業聚落,透過駐外經濟組及「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運用在地資源網絡,促成海外合作商機,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三)分散出口市場:

1.排除貿易障礙: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排除貿易障礙,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並加強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以強化出口動能及有效分散出口集中度。

2.加強海外行銷: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

(四)避免業者違規轉運:

1.加強進出口查驗與管理:財政部已持續加強貨品進出口之查驗,如有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輸美者,將通知經濟部貿易局依規定核處。同時經濟部亦加強管理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進口項目,不同意未經實質轉型即出口美國者之專案申請進口。

2.持續觀測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若有異常大量進口情形,再洽請產業公協會、經濟部工業局及智庫,瞭解進口成長原因。

三、另針對已做好轉型升級準備回臺投資之臺商,經濟部將從水、電、土地、人力等方面協助解決問題。例如釋出土地供回流臺商設廠方面,台糖公司持續配合政府產業政策,以土地出租、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等多元方式釋出產業發展所需用地,近10年已釋出1,719公頃土地供各級政府開闢工業或產業園區使用,並配合各地方政府規劃或報編開發產業園區計畫,提供臺中潭子聚興、彰化二林、雲林古坑、嘉義馬稠後、臺南七股、高雄仁武及屏東六塊厝等7處面積計991.44公頃土地參與園區合作開發。此外,經濟部亦提供下列臺商投資服務:

(一)完善投資服務:由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投資服務之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專責回臺投資服務。

(二)推動臺商投資「5+2」創新產業:盤點創新產業投資商機,廣宣臺灣投資機會,共享創新產業發展果實。

(三)積極辦理招商活動:配合產業政策篩選具回臺投資能量之臺商,籌組臺商招商團,推動臺商回臺投資。

(四)強化臺商服務網絡:透過在中國大陸有影響力之團體如臺商協會、產業公會,廣宣輔導中國大陸投資環境改變(如美中貿易衝突等)之因應作法。

四、另針對全面開發桃園機場特定區一節,為加速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行政院已成立「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統籌協調推動過程遭遇問題。該專案小組下設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及招商等3功能分組,以加速各項工作推動,相關進度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方面:「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達4,565公頃,區段徵收面積約3,151公頃,新訂都市計畫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完成審議程序後,交通部於104年11月辦竣24場預備聽證會議,105年5月1日辦竣6場正式聽證。交通部民航局、內政部及桃園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賡續依據聽證結果與民眾相關意見檢討修正都市計畫,並由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就內政部103年審定之都市計畫再予檢討修正。目前新訂都市計畫已於本(107)年3月27日完成都市計畫再審定作業,並預定於本年10月核定區徵範圍及抵價地比例,俾以賡續推動區段徵收相關作業。

(二)開發建設方面:桃園機場公司已於104年10月展開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工程,啟動第三航站區先期工程,目前第三航站區各標工程於106年5月起已陸續開工,主體航廈刻正進行招標作業,完工後將使航廈年旅客容量增加2,000萬人次。另桃園機場公司亦正進行第3跑道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後續取得所需用地後,該公司將立即進場施工,以達成於114年完工之目標。

(三)產業規劃及招商方面:經濟部將會同桃園市政府等單位持續辦理各項招商活動,並滾動式調整航空城產業專用區產業規劃,以及早發揮投資效益。

五、政府將持續密切注意美中貿易衝突後續發展,並加強掌握相關情勢變化,與產業密切溝通、評估及盤點對我產業及在陸臺商之衝擊影響,依評估結果調整因應措施,以全面降低對我國經濟之衝擊。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內經濟表現及內需產業趨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74)

黃委員就國內經濟表現及內需產業趨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在政府與國人之共同努力下,國內經濟表現持續進步,並有多項客觀經濟指標具體證明,例如本(107)年第2季經濟成長率已連續4季高於3%;第2季商品出口年增率已連續7季雙位數成長;本年上半年失業率創近18年同期最低;股市站上萬點逾15個月;本年上半年企業營收獲利較去(106)年同期增加9.29%;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率長期低於2%,仍屬平穩。未來政府將持續落實相關政策,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果實,使民眾感受經濟好轉。

二、為推動產業升級,並強化有助提升內需之相關政策落實執行,以激勵民間投資及促進民間消費,政府已推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提振國內投資:行政院已召開多次「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投資面臨之課題,排除投資障礙,並推動鬆綁法規、簡化外人投資審議程序等,以提振國內投資,創造就業機會,進而帶動消費動能提升,創造內需之良性循環。

(二)推動產業升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扶助具內需及在地化特色之創新產業,藉由聯結在地、全球與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提升投資動能;國發基金並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

(三)多元拉動內需:持續推動能源轉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有助內需發展之計畫,以擴大內需成為支撐經濟成長之主要動力。

三、另所提有關M型社會惡化,政府應思考稅制改革、協助生計受影響者就業,以及國外垃圾進口對國內回收業與拾荒者造成衝擊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所得稅法」已於本年2月7日修正公布,上開稅制調整除用於減輕理財型投資人及企業主要投資人、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外,亦用於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其中又以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4項扣除額額度提供之減稅利益最高;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享有高達388億元之減稅利益,逾542萬申報戶受益,對所得分配公平應有助益。未來財政部將持續推動稅制改革,強化改善所得分配功能,以符合社會期待。

(二)為促進國民就業,勞動部透過實體、虛擬等多元就業通路,協助民眾就業或轉業,並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等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針對有意創業之民眾提供相關協助。該部未來針對經濟弱勢之失業民眾將投入更多資源以協助累積工作技能,朝較具發展性之我國重要產業發展及市場需求,辦理相關職業訓練,以協助勞工就業。

(三)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已於本年8月13日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1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之輸入相關要件,規範其進口之條件限制及品質管控。經蒐集各方意見,並考量中國大陸禁廢政策之影響,為及時強化進口物料品質管控及保護國內資源回收體系,經評估後調整原預告草案內容,已於10月4日正式公告。另配合環保署加強執行邊境管制,以遏止國外垃圾進口對國內造成之衝擊,海關已將進口廢紙及廢塑料之抽驗比率提高1倍。至針對資源回收個體戶部分,環保署持續推動「循環經濟資收大軍計畫」,共計補助地方政府3億4,000萬元,優先僱用屬低收入之資源回收個體戶,協助分類資源回收物,以提升資收物價值,暢通去化管道,並提高資收個體戶收入,避免受資收市場之價格變化影響生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中油公司澎湖油庫傳出漏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14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59)

陳委員就中油公司澎湖油庫傳出漏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澎湖縣政府環保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於本(107)年1月17日接獲民眾陳情湖西庫區漏油問題,是日到場稽查並無發現違法之情事。環保局復於本年6月25日再次接獲民眾陳情,是日到場進行第2次稽查,並於7月10日至湖西供油中心進行地下水監測井採樣作業,檢驗結果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濃度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嗣澎湖縣政府於同年月24日公告澎湖縣湖西鄉湖西南段2741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於27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裁處污染行為人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以下簡稱中油公司)50萬元罰鍰,以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命其接受4小時土污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此外,澎湖縣政府亦針對中油公司地面貯槽疏漏污染,且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併同上開裁處600萬元罰鍰。

二、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掌握湖西供油中心漏油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之污染情形,第一時間即協助環保局於本年7月17日啟動緊急應變機制,會同該局進行現勘,並於同年月18日召開會議確認土壤布點採樣位置及監測井設置位置。又,環保署於同年月19日至22日協助環保局進行土壤8處(廠區內6處、廠區外2處)及既設監測井地下水採樣作業,並另設置4口地下水標準監測井,於26日針對新設4口監測井進行地下水採樣作業。上開土壤及地下水查證結果,其中土壤8處檢驗結果均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廠區內外4口標準監測井中,有3口地下水測出苯、萘、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及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等污染物質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環保署已於本年8月13日檢送土壤及地下水查證相關資料予環保局,請該局據以修正公告,澎湖縣政府遂於同年月22日修正公告。

三、為防止地下污染擴散,中油公司已啟動緊急應變措施,於庫區內設置地下攔截設施,局部開挖排除高污染濃度之土壤並進行復育,且於本年8月29日將「湖西供油污染場址應變必要措施計畫(修三版)」提送環保局,後續將俟該局通知後6個月內提送「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並於該局核定控制計畫後21個月內完成污染改善工作。另,環保局已於本年9月20日依土污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提送該場址初步評估相關資料報環保署審核,經該署查該初步評估結果,該場址已達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條件,後續將依法辦理公告整治場址相關事宜。

四、此外,中油公司已於本年8月間辦理一次性慰問金1,800萬元之發放工作,並自同年月27日起迄今持續受理鄉親理賠訴求,亦已進行現場查估及與鄉親協商理賠事宜,後續將依鄉親實際損害狀況送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依調處結果儘速辦理後續賠(補)償工作。又,為避免附近居民使用地下水或灌溉農作物,中油公司自本年7月27日起持續發送飲用水,截至9月20日已累計提供625箱飲用水予附近無自來水住戶及湖西鄉公所使用。同時為確保當地居民用水安全,經濟部已請台水公司配合鄉親申請需求,擬協助裝設46戶自來水管。截至目前已完成29戶自來水管外管舖設;另內管部分,中油公司將與廠商會同鄉親會勘安裝位置後裝設,以符合鄉親之需求。至本案自來水管裝設作業之相關經費,經濟部已責由中油公司全數負擔。

五、中油公司針對湖西庫區漏油事件已深自檢討,並完成「馬公行銷中心湖西庫區HS-16號油槽漏油事件檢討改善報告」,從制度面、操作面、技術面,以短、中、長期擬定改善精進方案;另經濟部國營會於本年8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產業防災、工安領域及財務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與會,共同審查檢討改善報告,提出多項建議,中油公司將據以修正報告,依檢討改善事項落實執行。未來環保署將持續督導環保局責成污染行為人中油公司儘速釐清污染範圍,經濟部亦將督促中油公司確實依據檢討改善報告落實執行各項改善精進方案,並積極配合環保局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作業,以及早完成污染改善工作。

(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人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86)

邱委員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人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中華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國民體育法規範之事務,而前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有關中華奧會委員組成方式,中華奧會會章規定,當然委員係指我國國籍現任國際奧會委員及所有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運動且具有國際運動總會會籍,並經該會承認之全國性運動協會或其代表;委員總人數為75人,並隨著每屆奧運競賽種類增加,而有所變動。

三、又,依據中華奧會會章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中華奧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1~3人、秘書2~3人,及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並設秘書、國際、聯絡、行政、會計、運動禁藥管制等組。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過半數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由秘書長提請主席聘任之。其他會務人員則依其業務及專業需要經內部程序簽奉主席同意聘用。

四、本部自輔導中華奧會以來,一向恪遵「國民體育法」,就業務範圍確實輔導,俾符合法制規範。依據國際奧克憲章第27條第6款規定略以,各國家奧會必須維持自主性。有鑒於中華奧會屬民間法人組織,人事之聘任屬該會內部組織運作事務,只要程序合法並符所訂規範,本部原則均予以尊重。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借鏡南韓之例解決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77)

許委員就借鏡南韓之例解決失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失業率之問題,其影響因素多元,例如產業結構改變、國內外景氣等均可能造成失業率上升,無法僅歸因於基本工資之調整。目前國內基本工資之調整,係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經衡酌社經數據與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在兼顧勞資雙方之需求下,共同討論並決定。我國近年來基本工資之調幅,尚屬溫和、穩定,不若南韓提高最低時薪之劇烈調幅,影響程度尚屬有限,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數據來看,民國106年1月1日起迄今2次基本工資之調整,亦未對就業面產生不利影響,且106年及本(107)年各月之失業率均較上年同月減少;勞動部將持續關注就業市場之變化,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為有效降低失業率,勞動部已透過實體、虛擬等多元就業服務通路及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民眾就業或轉業,相關措施如下:

(一)經由全國300餘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一案到底專人客製化服務,由就業服務人員依求職者學經歷與專長推介工作機會,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以提升就業能力,並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就業。

(二)建置臺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提供就業市場及政府資源相關資訊,另求職民眾可透過該網站登錄個人履歷提供線上媒合服務,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專業人員提供就業諮詢或推介服務。

(三)與全國4大超商合作,民眾於約1萬處超商門市之觸控式服務系統均可查詢工作職缺、最新徵才活動及職訓課程等訊息。

(四)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依受僱者身分,每人每月發給雇主9,000元至1萬3,000元僱用獎助,最長發給12個月,最高核發15萬6,000元,以鼓勵雇主提供就業機會。

(五)獎勵投入缺工產業及擴大失業勞工尋職範圍,舉凡失業勞工從事3K3班類型產業(較為辛苦、骯髒、危險之製造業及24小時固定輪3班之工作)及照顧服務業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最長發給勞工就業獎勵18個月,最高核發10萬8,000元;另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至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之地點就業,且符合相關規定者,發給尋職期間之交通補助金及就業後之交通、搬遷或租屋等補助金,最長發給12個月,最高核發9萬元。

(六)辦理多元實務導向之失業者職前訓練、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及青年專案訓練等職業訓練課程,以提升國民技能及促進就業。

三、此外,經濟發展為創造良好就業機會之根本,政府刻正致力於經濟基本面改善,規劃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打造未來國家發展需要之基礎建設,並積極推動「擴大投資方案」、「5+2」產業創新計畫等,俾促進國內經濟轉型升級,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讓全民共享經濟發展果實。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鑑於我國高齡人口逐年增加,要求統計部門編製及整合老年統計,並定期發布,以利了解高齡人口之生活及經濟活動情況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7)

許委員鑑於我國高齡人口逐年增加,要求統計部門編製及整合老年統計,並定期發布,以利了解高齡人口之生活及經濟活動情況所提質詢,經交據主計總處回復如下:

一、我國高齡統計辦理現況

(一)本總處定期辦理之高齡人口相關統計為反映高齡社會的現象,了解高齡人口之就業及所得等狀況,本總處之人力資源調查(勞動力人口、勞動參與率、失業率)及家庭收支調查(家庭所得、支出)等屬家戶面統計者,均有高齡人口相關統計。

(二)各部會定期辦理之高齡人口相關統計因我國政府統計採分散制,各業務主政單位依權責劃分,多年來均持續辦理各項老年相關統計。

1.現行公務或統計調查中,多已融入高齡人口相關統計項目各部會多已於現行公務統計或統計調查中,融入相關統計項目,例如衛生福利部(老人狀況調查、國民健康保險、平均餘命、死亡率)、內政部(老年人口相關指標)、勞動部(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職業訓練)、教育部(教職員、成人終身學習)、農業委員會(農民保險、老農津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高齡指標)等。

2.持續辦理老人狀況調查,107年12月發布106年統計結果衛生福利部每4年辦理老人狀況調查,調查問項涵括居住、健康、就業、經濟、社會活動、日常生活與自我照顧能力、老年生涯規劃暨對政府辦理安養、醫療及娛樂相關福利措施之需求情形,以及家庭主要照護者負擔等資料,可提供各面向觀察高齡人口狀況之數據參考。

二、持續督促各機關精進高齡人口相關統計本總處已洽請衛生福利部於該部網站建置高齡統計專區,彙集各機關相關統計資料,以利各界查詢運用;未來在審理各機關報送之調查實施計畫或公務統計報表修訂時,將適時建議納入高齡相關分類及項目,持續精進相關統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100)

黃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募兵制」為政府國防重要施政,推動決心不會改變。世界各國兵役制度之設計,均係配合國情,而有其不同特性,我國推動「募兵制」仍維持憲法國民兵役義務,並非採取其他國家「全募兵制」方式,而係秉持「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之原則,除招募適量之長役期志願役人力擔任常備部隊外,同時保留役男徵兵機制,平時徵集義務役役男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完訓後儲備為後備軍人,並接受教育召集訓練,戰時則迅速動員,協力常備部隊保鄉及保土,打造堅實的國防,充分發揮「提升國軍戰力、合理運用人力及降低社會成本」之「募兵制」政策效益。

二、國軍將持續精進「募兵制」配套措施,積極落實「強化內部管理及業務簡化」、「改善服役環境」、「鼓勵公餘進修」及「精進退撫制度」等作為,推動招募及留營工作,以滿足志願役人力需求,有信心達成國軍常備部隊以志願役人力擔任之政策目標。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教育人員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102)

黃委員就教育人員年金改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人員退撫制度之建置,目的在給予退休人員合理老年生活保障,故須衡酌國家財政負擔、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趨勢,與時俱進作合理調整,俾使制度長遠施行。本(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係為兼顧現職及已退休人員世代間之衡平及財政永續原則,爰適用對象包括已退及現職教職員,其中調降退休所得之相關配套措施亦衡量信賴利益與欲達成之公益結果,採循序漸進方式進行,以減輕衝擊並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期達到退休制度照顧教職員退休後老年經濟生活之建置意旨。

二、退撫條例所定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係考量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與其他職業類別之衡平,同時審酌中小學師資培育之歷史軌跡及教學現場需要,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與其餘教育人員退休年齡區隔處理,亦得選擇請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另設計15年過渡期間,以漸進方式適度延後教師請領月退休金之年齡。退撫條例第97條及98條亦明定,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監控機制,5年內檢討制度設計,以及112年7月1日後初任教師者,主管機關須重行建立退撫制度,以利年金制度永續發展,對教職員退休後之經濟生活能提供合宜之保障。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災防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9)

許委員就強化災防體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對災前預防與災時應變搶救均列為重點施政,由「災害防救法」第3條明定各種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負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等權責;另同法第7條第6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教育;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是以,現行災害防救機制預防與應變等同重要,中央於平時設置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調、整合災害防救工作,並由相關部會本於權責落實各項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工作;當災害發生時,各相關權責部會依規定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相關機關(單位)共同進駐協同運作救災應變事宜。

二、為落實全民防災,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每年國家防災日,均與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地方政府共同舉辦大規模震災消防救災動員演練,近年除持續將防災觀念與知識扎根校園外,更積極納入民間參與災防整備演練,期能透過鼓勵民眾參與、強化風險溝通等方式,有效提升全民防災意識,以建構更具有抗災韌性之國家。未來亦將視國家整體政策持續強化災害防救機制,將災害防救組織以更彈性、靈活之運作架構,整合中央與地方能量,並結合學者專家與社會資源,共同策進我國整體災害防救制度。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重啟臺美自由貿易協定(FT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78)

許委員就重啟臺美自由貿易協定(FTA)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經濟發展高度依賴對外貿易,臺商對外投資之布局對維持臺灣之競爭力及整體對外關係甚為重要,爰對外締結貿易協議,以提供我廠商出口或向外投資時更自由、開放之環境,向為政府努力之目標。無論雙邊或區域之FTA,或「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架構下之協定,只要有助我廠商走出去及提升其競爭力,我政府均努力爭取加入。

二、民國106年臺灣為美國第11大貿易夥伴,而美國為我第2大貿易夥伴及第3大出、進口市場,並為我重要技術來源,占我對外投資排名第3位,雙方貿易與投資關係非常密切,產業合作已有深厚基礎,且為彼此長期之安全戰略夥伴,是以爭取與美國簽署「雙邊貿易協定」(BTA)係政府一貫努力之目標。川普政府經貿政策主張美國優先,強調公平、互惠貿易,並表示願於互相尊重及互惠之基礎上,與印太地區任何國家簽署BTA。時值美、中貿易衝突逐步升高,許多在中國投資生產、以美國為市場之臺商可能面臨不利衝擊,倘臺、美間能締結BTA,建構更自由、開放之貿易及環境,不僅有利吸引臺商返臺投資,亦有助臺商前進美國市場布局及創造在美之就業機會,更有助維持臺灣之經濟自主及安全。面對嶄新國際情勢及經貿環境,臺灣各界高度重視與美國之關係,企業界亦積極投資布局美國市場,此刻乃加強與美國經貿關係之最佳時機。我政府已多次向美國官方表達簽署BTA之意願,我方願意在此協定架構下透過談判諮商解決雙方關切之各種問題,包括擴大美牛及美豬進口問題,並以簽署高標準之協定為目標,以創造更大且長遠之互利互惠空間。

三、此外,我政府亦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大型區域整合機制,除持續更新對總體經濟及就業之效益與影響評估,各部會並針對其他國家可能提出之要求及我國準備情形進行模擬談判。另行政院已向貴院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7項已完成修法,餘5項尚待審議並均列為優先推動項目,以期本(107)年底前完成修法。同時,我政府持續辦理向國會、產業、校園及民眾等不同對象之溝通活動,以凝聚國內共識;並賡續透過雙邊及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WTO等國際會議場合,爭取其他會員國對我參與之支持。

四、我政府向來積極參與推動各種雙邊、多邊區域經濟整合與國際活動,面對當前全球貿易及區域經濟整合之情勢,我方以「追求最大化自由貿易」為基本立場,無論為雙邊、區域或多邊貿易談判,只要符合互惠公平原則,我方均予以支持並積極參與。隨著美國逐漸加強與亞太地區之合作,臺美關係逐漸升溫,提升雙方在未來簽署貿易協定之可能性,我政府必將持續努力,透過促進產業合作、擴大對美採購及協助臺商投資美國等方法,促請美國在加強與印太地區之經貿合作時,重視臺灣,並早日與我方展開洽商B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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