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0分、10時至12時8分、下午2時33分至5時38分

10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2時43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5分、2時32分至7時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施義芳  柯建銘  吳琪銘  吳秉叡  吳焜裕  孔文吉  曾銘宗  劉建國  吳思瑤  黃秀芳  黃國書  洪宗熠  呂孫綾  吳志揚  郭正亮  許智傑  許毓仁  鍾孔炤  李俊俋  羅致政  邱議瑩  蔡培慧  余宛如  葉宜津  吳玉琴  蔣絜安  鄭運鵬  蔣乃辛  陳素月  林淑芬  陳明文  段宜康  周春米  陳曼麗  陳賴素美 邱泰源  李麗芬  邱志偉  蘇震清  林昶佐  劉世芳  張宏陸  高志鵬  王榮璋  蕭美琴  江永昌  賴士葆  尤美女  林靜儀  李彥秀  蔡易餘  林德福  黃國昌  徐志榮  林岱樺  馬文君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趙正宇  李鴻鈞  洪慈庸  江啟臣  陳宜民  陳 瑩  劉櫂豪  楊鎮浯  陳雪生  楊 曜  管碧玲  陳超明  林麗蟬  徐永明  姚文智  王惠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蘇巧慧  林俊憲  黃偉哲  蘇治芬  周陳秀霞 許淑華  何欣純  陳亭妃  羅明才  柯志恩  盧秀燕  賴瑞隆  王育敏  莊瑞雄  林為洲  張廖萬堅 陳歐珀  王定宇  趙天麟  鄭寶清  李昆澤  黃昭順  陳學聖  蔣萬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呂玉玲  蔡適應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顏寬恒  王金平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徐榛蔚  陳其邁  高金素梅 張麗善  

委員請假 4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行政院秘書長

卓榮泰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

 

(經濟組)

 

 

經濟部部長

沈榮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聰賢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伶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美瑛

 

(財政組)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顧立雄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教育及文化組)

 

 

教育部部長

葉俊榮

 

文化部部長

鄭麗君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陳其南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曉星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吳宏謀(請假,由王次長國材代表列席。)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詹婷怡

 

(司法及法制組)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施能傑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楊翠(請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李應元

 

(列席時間:經濟組:10月19日上午9時至9時10分、10時至12時8分、下午2時33分至3時34分

 

財政組:10月19日下午3時39分至4時27分

 

教育及文化組:10月19日下午4時33分至5時38分、10月23日上午9時1分至10時46分

 

交通組:10月23日上午10時54分至12時43分、下午2時32分至3時53分

 

司法及法制組:10月23日下午3時59分至4時46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10月23日下午4時53分至7時)

主  席

院  長

蘇嘉全(10月19日)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23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19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23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尹章中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第二期特別預算編列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科技部函送「臺美物理科學合作計畫綱領第3號執行協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三十一、科技部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臺美全球學習與觀測裨益環境計畫合作協定(GLOBE)修正」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三十二、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外交部擬具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6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除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7年6月23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九、行政院函,為廢止「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及「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等新機關成立後所需業務運作經費不敷,動支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553萬2,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四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勞動部函,為「基本工資」調整,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財政部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優先順序排列總表暨各主管機關概算計畫優先順序排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經濟部函送「臺瓜(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FTA)執行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9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一、經濟部函送「第2屆臺尼(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FTA)自由貿易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6、7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二、經濟部函送「第1屆臺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聯合委員會」完成簽署生效之第1號及第2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度量衡合作瞭解備忘錄」中文、印尼文及英文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公告「比利時自非洲豬瘟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國防部函送「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國防部函,為廢止「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

五十九、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外交部函送完成續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宏都拉斯酪梨健康種苗繁殖計畫』瞭解備忘錄」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二、外交部函送完成展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羊隻品種改良計畫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三、外交部函送完成修約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四、外交部函送完成續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五、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國史館函,為廢止「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海洋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海巡合作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七十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參與國際區域整合及兩岸政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離岸風力發電外資,如以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方式可能使銀行承擔所有風險,進而導致國家財政可能面臨重大損失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期望虛擬貨幣交易所除了要有自律組織,並應符合一定等級之資安規範,且應做到「開戶實名、交易匿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國內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汰換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之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建議公共電視轉播世界盃足球賽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世界盃足球賽轉播頻道商愛爾達轉播品質不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泰國籍女子藉免簽證之便利性,以觀光名義來臺從事非法賣淫打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文化部之「中正紀念堂主體部份環境景觀毀損」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台灣化」及南部院區新建工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日前臺大醫院加護病房為重症病患洗腎時接錯管線,造成重症患者感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醫療機構開設友善高齡榮民窗口或其他就診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新北市政府擬將新莊第一公墓變更為「殯葬設施專用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使用ETC系統於高速公路取締超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近十數年來之治水工程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日中韓高峰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民眾從事戲水活動溺水緊急急救及加強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解決新竹縣關西鎮交通壅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政府對日外交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釣蝦場食安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產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南向政策」推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機關應針對AI等新科技對勞動市場所帶來的顛覆性改變及早規劃應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電動車產業之發展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執行進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823水災顯示臺南及高雄治水成效欠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再生能源、天然氣發電、核能發展及空污」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世芳就建議交通部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對全臺車站電扶梯進行盤點,研擬改善計畫,俾利提升旅客轉乘安全及便利性,並增進服務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推動國人申領「居住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加強擴大內需及提振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文化部對於VR電影認定偏離國際標準而衍生出之相關產業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交通違規拒檢逃逸事件屢傳,根據警方統計拒檢逃逸件數,106年為8,134件,105年為9,544件,不僅造成員警執勤風險增加,對於社會安全更是一大威脅,雖於今(107)年5月業已修正相關規定,提高罰鍰並增加吊銷駕照與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課程之內容,但拒檢逃逸事件仍未減少,顯示在遏止駕駛人僥倖心理之效果未有彰顯,現行罰則對類似行為亦難產生嚴正遏止效果,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拒檢逃逸相關處罰再行檢討,並研議提高罰則,讓駕駛人得有所警惕,並在面對員警攔查時能依指示配合稽查,使國家公權力獲得尊重,也使基層執勤員警與廣大用路人之安全獲得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徐委員榛蔚,針對鐵路法第10條,敘明交通部負責擬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雖目前已有環島台灣鐵路網,但高速鐵路部分卻僅有西部地區佈建,更有延伸至屏東之相關評估規劃,東部地區全然未見規劃,主責全國交通事務之交通部,欠缺整體國土規劃之前瞻性思考,顯已失責,更嚴重漠視東部地區交通權益,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就環島高速鐵路網提出規劃方案,完善全國交通網絡,使國人交通權益受到政府一致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維持兩岸的和平與穩定是美、中、台三方的責任,沒有任何一方能卸責。尤其台灣必須慎之再慎,畢竟台海安定對美、中不是生死存亡問題,對台灣卻是生命財產安全之所繫,自應扮演中介平衡的關鍵角色。只有美中關係良好,台灣才有機會生存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的趨勢,而面對的這樣的困局與共業,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德豪斯教授所專注的氣候變遷經濟學,其實可能帶來比較務實的解方對策。特別是針對氣候變遷對農業生產影響的研究,以台灣而言,前幾個月中南部豪雨成災,以及今年迄今明顯受氣候變遷影響,原本要襲台的颱風紛紛轉向,使今年的水果豐產。然而這種因氣候變數導致農產品欠收或豐收的「菜金菜土」現象,如果援引參採氣候變遷經濟學,政府主管部會與其等到生產過剩或產品受損才採取補償或保證收購的對策,不如透過大數據分析,建立氣候變遷下的農業生產預警機制。另外,金融保險業者更可順勢推出相應的農作物產品險。而當然,包括相關的財經智庫,以及各大學相關院系,更應聚焦於氣候變遷經濟學的研究,發展出適合台灣環境特性的課題。不止讓氣候變遷的議題能夠從危機中找出轉機與生機,更可讓學理研究發揮經世致用的效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內政部統計台灣地區自今年四月起,六十五歲以上人口達到十四.○五%,已達到聯合國定義的高齡社會,預估八年後又將邁入廿%的超高齡社會。面對人口持續老化,生育率逐年降低的衝擊,勞動力和稅收大幅衰減之際,首當其衝的是國家競爭力衰退、社會負擔加重,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即刻研擬對策,以免人口失衡問題惡化成嚴峻難解的國安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觀塘天然氣接收站案以環評史上最難看的手法低空過關,拙劣的政治操作讓民眾不齒,也讓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環評體制體無完膚。蔡英文就職時宣示「我們只有一個台灣」,如今證明這只是虛偽的文青辭藻。要如何挽救環評制度,重建公信力,恐怕是極棘手的工程。現行環評制度疏漏不少,但經過多年努力,如今好不容易逐漸步上軌道,並獲得基本的社會信賴。孰料,如今深澳和觀塘連續兩案,都是為了護航政府能源政策,由官派環委根據指令強力闖關,把專業環評意見摒棄於門外,也讓社會對制度的信賴毀於一旦。我國的環評制度,如何在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求取更大的平衡,以避免環評擋道或行政專斷,都有再考慮及修正的必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經濟部全球招商大會於日前舉行,今年外商簽署投資意向書(LOI)表達未來三年將投資的金額降至去年一半,僅新台幣540億元。一葉知秋,這是個嚴重的警訊。所有總體指標中,最該注意的正是投資,廠商投資的多寡決定了下一期生產力、就業機會、以及經濟成長的榮枯。從某個角度來說,民間投資就是總體經濟的「領先指標」,如果投資長期低迷,便意味著來日生產力、就業機會、經濟成長都將為之失色,如今台灣低迷的投資態勢已非解決五缺就能改善,更不是鮭魚返鄉就可以提振的。如今民間投資低迷已是長期的結構問題,那些看到一、兩個月機械設備進口成長就以為投資好轉者,實屬自欺欺人,長期的問題決不可能以短期的手段來解決。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美國副總統彭斯月前在華盛頓智庫「哈德遜研究所」發表演說,公開批評中共肇致美陸關係從熱絡驟降到冷面相向,籲請蔡政府應審慎因應。另「據美國有線電視網(CNN)報導,美國軍方近期可能在南海及台灣海峽附近海域進行軍演,以彰顯美軍兵力集結及迅速反制敵之能力。綜上所述;不論真假,無風不起浪,至少代表美國已對中共在國際強權崛起的高度警戒。中共自習近平掌權以來,不斷以新民族主義來包裝其對外影響力,已讓世界各國對它產生不能忽視的潛在威脅,也讓美國漸達成「將大陸視為戰略競爭者的共識」。在如此遽變的國際環境裡,台灣該如何自處,當是蔡政府應嚴肅思考的重大議題。台灣雖不願成為兩強權競逐賽局的棋子,但也決不會是扮演如蔡總統所說的「棋手」角色,平心而論,台灣固然處於東亞樞紐位置,但因台美間沒有真正正式邦交關係,很難在「印太戰略」有任何關鍵地位。換言之;在不讓兩岸關係冰凍加深的前提下,蔡政府確有機會提升台美實質互動,非洲俗諺:「兩隻大象打架時,遭殃的是大象腳下的綠草」,台灣受限兩岸關係的牽制,更難以擺脫美陸勢力消長競合的影響,如何在這三角習題中不要成為被隨時可扔棄的棋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觀塘案(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髮夾彎,遭環保團體砲轟是環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特提醒民進黨政府,不要小覷破壞制度的後座力。從能源政策來看,民進黨在野時指控台電「藏電」,現在卻說「深澳燃煤電廠」可以不蓋,還又強調非核家園不會造成缺電的危機,若真如此,當初執意非蓋深澳燃煤電廠的目的究竟是甚麼,不但是一場有政治企圖的騙局,更可怕的是,代表蔡政府對國家重要建設或政策,沒有專業評估和分析,完全是以政治及選票考量?未來電力來源過於集中天然氣單一能源(已超過五成),不但增加颱風可能斷氣而缺電的風險,萬一海上交通線遭封鎖,國家安全勢必出大問題。蔡政府突然以「觀塘換深澳」,證明當初所謂的「乾淨的煤」是自欺欺人的假新聞,更直白地說;當初民眾質疑政府「以肺換電」,不惜犧牲民眾健康和生態永續也是有道理的。觀塘案過關,工商企業界恐怕也笑不出來了。因為業界最在乎的是不缺電(包括穩定供電),若能在兼顧環保與民眾健康前提下穩定無缺地供電更好,但萬萬不希望的是捲入經濟發展和環保生態孰重的爭議。蔡政府左支右絀的窘迫選擇,傷的是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生態永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內政部統計台灣地區自今(107)年4月起,65歲以上人口達到14.05%,已達到聯合國定義的高齡社會,預估八年後又將邁入20%的超高齡社會,籲請政府積極以應。高齡化與少子化問題持續惡劣,不久將使得我國人口出現負成長,國家也將因出生率太低,高齡人口遽增,帶來的勞動力下降、稅收減少、社福支出等負擔勢必隨之加重。面對人口持續老化,首當其衝的是國家競爭力衰退、社會負擔加重,政府應即刻研擬對策,以免人口失衡問題惡化成嚴峻難解的國安問題。但治本首先在於積極發展經濟,讓青壯人口解除生活壓力,再配合老人幼兒社福措施,使其無後顧之憂,生育率才能慢慢回升。本席鄭重呼籲蔡英文總統及民進黨政府,勿再以意識形態治國,全心全力拚經濟,才是真正愛台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中國誘使台灣公民申辦居住證,引來國人心慌,並造成社會紛擾。究竟中國居住證申辦之後果及可能效應政府必須說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政府即將修法調整行車之最高速限從60調降至40公里,然諸多龜速駕駛易造成道路壅塞,建請政府就速限調整措施應回歸之原先規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委員個人質詢)

(10月19日:經濟組由委員蔡易餘、陳超明、陳素月、林岱樺、費鴻泰、周陳秀霞、姚文智、余宛如、蘇治芬、陳明文、劉櫂豪、楊鎮浯、陳雪生、楊曜繼續質詢。

財政組由委員林德福、徐永明、王榮璋、郭正亮、費鴻泰、余宛如質詢。

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蔣絜安、蔣乃辛、鍾孔炤、陳宜民、陳賴素美、吳焜裕、吳志揚、蔡適應、王定宇質詢。

10月23日:教育及文化組由委員許智傑、許淑華、陳亭妃、柯志恩、林為洲、洪慈庸繼續質詢。

交通組由委員洪宗熠、陳歐珀、孔文吉、鄭寶清、施義芳、李鴻鈞、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素月、林為洲、黃偉哲、趙正宇、邱志偉、吳琪銘、陳雪生、蔡易餘、莊瑞雄、呂玉玲、劉櫂豪質詢。

司法及法制組由委員尤美女、吳志揚、段宜康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鍾孔炤、洪慈庸、吳玉琴、吳焜裕、王榮璋、陳宜民、許淑華、蔡適應、王金平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每年入境旅客及貨物量逐年增加,我國吸食毒品人數逐漸攀升,毒品出入境之數量日益氾濫,且形式多元、變化莫測,有其設置緝毒犬使其截毒於關口之必要性,而目前實際執勤之緝毒犬工作負荷量十分繁重,因其專業能力需求導致服役期間均無法休息,且緝毒幼犬培育養成率僅兩成,導致身負緝毒重任之工作犬數量不足,大鬧「犬才荒」。儘管緝毒犬隊隨著緝毒犬的結訓逐年擴編,然僅能勉強符合監察院對於財政部關務署緝毒犬培育中心之犬隻數量要求,且計明年、後年均各有一批服役期滿之犬隻退役,替換率高達三成五,將面臨現役緝毒犬工作量超重、替換期間老緝毒犬過勞、新緝毒犬經驗不足之情形。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應儘速投入適當資源,積極改善緝毒犬之選訓工作事宜,以提升緝毒犬之訓成率,增加緝毒犬隻數量,強化緝毒犬效能,以達查緝毒煙之功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NPS)或稱為新興毒品,大多是為規避毒品管制法規,而由傳統毒品進行化學加工,改變毒品結構式上部分官能基所製成之化合物,其生產快速,種類、數量都極為龐大。據法務部法醫所資料,104至107年8月間,新興毒品相關致死案例共計281件,107年1到8月計有28件,且死者平均年齡僅30.8歲,顯見新興毒品之施用,以年輕人及青壯族群為主,對國家未來發展危害甚深。更需要重視的是,死亡案件平均檢出毒品數,自101年來逐年升高,從101年的1.9種,攀升至107年的4.6種,創歷年新高,顯示新興毒品混用之情形極為嚴重。國內每年濫用之新興毒品,種類變化極大,以107年為例,檢出最多者為愷他命(Ketamine),其次為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另類搖頭丸(PMA/PMMA)及喵喵(Mephedrone),這些最常檢出的新興毒品,大多在毒品分級上被歸為三級毒品,依現行法規,吸食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並不構成犯罪,亦沒有刑責,僅需繳交罰鍰、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對於施用或持有新興毒品者,毫無嚇阻之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單位,研擬將危害甚大的新興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及喵喵(Mephedrone)等,由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吸毒人口年齡層逐年降低,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查獲人數中,已有一成左右為未滿18歲之青少年,顯見兒童及青少年毒品濫用及成癮問題亟待解決。惟藥癮戒治所費不貲,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者恐無力負擔,致渠等不斷沈溺於藥癮之淵藪,卻無經濟條件得以接受藥癮戒治。爰建請行政院籌謀以全民健康保險外之公務預算(基金)補助符合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等資格者,接受藥癮戒治所需之費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根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4年因路面鬆軟、突出、坑洞造成的受傷人數達到2,583人,平均每天就有7人因為路面不平出車禍。各地方政府推出路平專案,然而台灣道路卻仍然顛簸,究其原因,各主事單位有各司其政導致市區道路四處補釘、凹凸不平,因此,如何將各事業管線整合,共同管理,各單位應積極檢討。爰建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應建立全國道面管理系統,並將各道路之瓦斯、水、電、電信及有線電視等管線,全面以共同管線管理,建置完整圖說,未來倘單一管線開挖,應全面性以路段為基礎,邀集各管線使用單位檢視協同維護之必要性,以減少修補次數,維護交通道路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六、本院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2案之決定,分別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07年10月2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國民黨黨團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之復議案,予以撤回。各黨團同意將上開預算案列入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處理,決定如下:

10月26日(星期五)及10月30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08年度施政計畫、「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10月26日(星期五)上開預算案報告後,隨即針對108年度施政計畫、「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進行質詢,10月30日(星期二)針對「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進行質詢。各日質詢人數為20人,分別由民進黨黨團推派9人、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2人進行,質詢順序依時、國、民、親為之,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二、上述質詢委員名單請於10月25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另第6次院會不舉行國是論壇及不處理臨時提案。

三、請財政委員會於10月25日(星期四)前召開會議通過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並即送議事處,俾提10月26日(星期五)院會報告。

四、各黨團同意定於1個月內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有關1021普悠瑪事故等東部交通輸運問題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時間由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各2小時、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45分鐘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