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星期五)上午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蘇院長嘉全
秘 書 長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6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6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志願服務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5項法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安道爾侯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法務部函送106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司法院函送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司法院函送「106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國史館函送「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教育部函,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名稱修正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教育部函,為「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教育部函送「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教育部函送「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教育部函送「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教育部函送「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教育部函,為「國家教育研究院院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教育部函送「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教育部函,為「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教育部函,為「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文化部函送「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及「蒙藏委員會(文化部編造)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文化部函送107年1至4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6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07年第1季並未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十一點及第十八點之一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及第十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及第十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內政部函送「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客家委員會函送「107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4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調合漆(合成樹脂型)、瓷漆、水性水泥漆及溶劑型水泥漆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經濟部函送「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廢止「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名稱修正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廢止「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6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6年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經濟部函送「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截至105年底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6年第4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第4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106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經濟部、內政部函送「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及主管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度第4季於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分類品項『J.6890一般醫療器械用消毒劑』產品成分為70%~90%酒精者,產品標示應刊載相關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之高關注類別,增列30個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環保署計畫(105-109年)」暨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應優先用於加速淘汰及改善老舊車輛污染排放」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報載將有8萬輛貨車需要汰換,於3個月內規劃配套措施,避免法規修正延伸更嚴重之社會問題」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鐵路列車之排放標準應為國際(如EU、美國EPA)採用之先進環保排放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逐年達成一定比例零排放車輛之牌照核發」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廣設空氣品質監測站及標示工業站、一般站等測站訊息」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勞動部函送「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勞動部函送106年第3、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修正「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107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財政部函送該部所屬機關107年第1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及部分附表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二條及部分附表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十五條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第4季該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與大韓民國放送通訊審議委員會簽署「通訊傳播合作瞭解備忘錄」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276(70)及MEPC.278(70)「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修正案」之決議案,修正「符合聲明書-燃油消耗回報」、「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修正「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廢止「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三、交通部函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等11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屬景區入園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五、交通部函送「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交通部函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國防部函送該部106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六○案至第二二○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六○案至第一七八案、第一八二案、第一八五案、第一八八案、第一八九案、第一九二案、第一九六案、第一九八案、第二○○案至第二○七案、第二○九案至第二一九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六五案、第一六九案至第一七二案、第一七五案至第一七七案、第二○二案至第二○五案、第二○七案、第二一三案、第二一五案至第二一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除以上提案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外,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六○、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一、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彙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二、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三、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戒護人力如何補足、受刑人如何減少」及「應儘速補足教化、輔導、社工等人力」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主管107年度預算主決議事項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編列執行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八、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須提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九、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政府機關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設計與目標值設定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一、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二、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醫研究所之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政風人員職權行使相關法規規劃辦理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相關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容有監督檢視之必要」等二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五)「檢討改善監所管理員留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八、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開放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九、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總統副總統文物館」入館參觀人數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出版品庫存量、銷售與印製發行量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一、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二、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預算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三、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六)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四、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過決議(十三)檢討開放國史館函請解密仍持續保密之檔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五、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總統府決議(十八)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六、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明確方向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公眾外交相關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臺日關係平等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臺日關係協會監督事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德國代表處106年國慶酒會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一、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錢外交及外交呆帳相關事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二、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非核家園的前提下落實國際減碳承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三、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業者投資考察補助策略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四、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分配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五、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分配比率詳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南海主權鞏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檢討人事性別平等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九)斟酌各國提供免簽適當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十六)護照防偽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十)東部地區之運輸網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我國推動綠運輸政策仍待檢討強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四)鐵路改建工程局預算執行狀況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二)臺鐵局強化計畫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三)研擬東部地區旅客分流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三)臺鐵局預算執行狀況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臺鐵票價調整納入跨軌道轉乘優惠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臺鐵網路訂票系統及自動售票機增設東南亞主要語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八)全面檢視東部各車站友善環境服務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九)提升東部鐵路運輸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軌道工程興建管理」下之業務費成長幅度逾1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一)「軌道工程興建管理-業務費」增加逾1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成立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十一)研議全國鐵路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將鐵路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上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二十四)臺鐵局行車安全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一)檢討現行軌道經營組織結構及營運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九)「如何併同地方政府全面檢討現行軌道經營組織結構及營運模式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三十)北宜直鐵路線規劃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憲兵指揮部「憲兵通用無線電系統」案107年預算歸墊事宜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二一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二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醫療設備」預算凍結3,000萬元等5案 ,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有關「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經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除漁業署及所屬「水環境建設-水與環境」預算凍結百分之十1案繼續凍結外,其餘4案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史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除第1項「衛生福利部」、第3項「國民健康署」、第4項「社會及家庭署」項下等3案繼續凍結外,其餘第2項「食品藥物管理署」項下1案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客家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改推舉鄧進權擔任「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委員」,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可能影響及改善臺灣產業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畢業僑外生留臺補充產業所需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梵中簽署主教任命臨時性協議對臺梵關係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洋塑膠垃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漁電共生之規劃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力供需失調與學用落差等問題,請行政院加強「教育政策」與「經濟發展」的緊密連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為我國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純網銀開放家數暨純網壽保開放設立,短期內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至於純網產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可比純網壽保先開放,但也不急於現在就跟進;可行之道,應是鼓勵保險科技逐項創新,再談開放純網保」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切斷毒品供應鍊、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積極因應美國聯準會縮表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衝突可能引發全球供應鏈重組與遷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全力爭取出席亞太經濟合作非正式領袖會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建請政府應積極因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美方301清單產品轉銷美國及中國大陸工具機可能轉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散布假訊息影響我輿論,建請政府提出因應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為桃園地區民眾飽受直升機噪音之苦,卻未受相關補助,國防部於編列108年度預算時,應以外加方式將民宅補助經費列入,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21日台鐵普悠瑪6432次列車出軌翻覆,造成全列車旅客366人,18人罹難,上百人輕重傷,為我國歷年傷亡最嚴重之事故。除了相關單位應盡速調查事故原因,全面檢討台鐵行車安全,並即刻進行撫卹與醫療協助之外;且歷年來我國上下多忽略,在重大事故中歷劫餘生倖免於難之民眾,與災難現場處理屍體的救災人員,精神上的創傷後壓力反應(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徵狀,日後可能形成國民健康的重大隱憂,亦可能形成社會的隱形炸彈,實有必要加以特別重視。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普悠瑪車輛翻覆事件,外界認為應當檢討台鐵人力配置問題。建請政府應配充足人力,保障國人旅客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普悠瑪車輛翻覆事件,台鐵表示ATP系統為此事件之關鍵,然台鐵竟未能遠端監控,彷如讓行控中心如同虛設。建請政府應嚴格徹查,普悠瑪之採購案為何會有如此嚴重疏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10月21日普悠瑪於宜蘭新城翻覆,造成重大傷亡,勞動部應即刻就台鐵員工之勞動條件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作全面性通盤調查。為維護大眾運輸安全,並且保障台鐵、高鐵基層員工之勞動權益,本席要求勞動部立即就台鐵、高鐵之勞動契約、工作時數、休假情形、勞動環境之安全及衛生條件、職業災害案件之補償及後續處理等,進行全面調查,並針對職業安全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教育與職業災害預防、危險性機械與設備檢查等規劃作全面性檢討,將調查結果及檢討報告於一周內以書面回覆。爰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六、本院趙委員正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財政部關務署肩負我國進口食品安全之把關工作,但環顧近十年來,國外進口之食品屢傳遭驗出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物品,為此,本席擬針對我國進口食品之管理機制及食安問題之危機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鐵普悠瑪列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18人死亡、190人受傷,死亡人數僅次於1981年頭前溪橋及1991年造橋事故,但受傷人數創下台灣鐵道史最慘紀錄,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徹查事故原因、釐清政治與司法責任,才能懲前毖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界經濟論壇(WEF)日前發布今年的全球競爭力評比,我國名列第13,而其中有關創新能力一項名列第4,並與德、美、瑞士並列超級創新國,內閣對此喜不自勝,咸表政府改善創新環境的努力已獲肯定。長期以來,我們過度在乎國際評比,而無視根本問題,只重視表象而不重視真相,這是本末倒置。須知,任何一份國際評比皆有其價值判斷,再依此一判斷去評分,而這種判斷究竟是對是錯?就很難說了。事實上,台灣的情況我們自己最清楚,人家評比說你們的政府債務情況非常良好,豈不知我們公債定義與眾不同,若干依國際定義該列入的債務我們都沒列入,如此而名列前茅,還能沾沾自喜,果真如此,那便是自欺欺人了。又譬如國際評比認為我們的投資環境很好,殊不知影響投資的「五缺」談了多年,迄今依舊問題重重,近三年民間投資更已出現前所未見的低迷。主計總處的統計告訴我們,台灣過去三年的民間投資成長率平均僅1.5%,今年上半年更幾近零成長,即使把政府的前瞻基礎建設納入,去年我們的投資率還是跌破20%,排除全球金融海嘯那一年,這是半個世紀以來的最低紀錄,比兩次石油危機、網路泡沬的年代還要低,這說明名列前茅的競爭力排名,並未轉成實際的投資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國大陸的興起,政府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一味防堵,事實證明大陸市場是不可能被取代的。目前應先協助在大陸台商轉型升級,過去國內對於是否應挹注資源給海外,特別是大陸台商,有不少爭議,而目前由於美中貿易戰短期不易終止,大陸台商頓時成為關注的焦點。平心而論,引領台商移轉生產製程或是回台投資只是因應美中貿易戰的短期解方。我們更應該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技術威脅,而非貿易。所以鼓勵台商回台重點並不是帶來多少投資,或是創造多少就業,要求行政院應以更宏觀的角度,確保台灣在技術上仍居於領先,在供應鏈上仍處於關鍵地位,並以台灣為營運的樞紐,才是務實的做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張開雙手歡迎台商回流設廠或擴廠,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釋出閒置產業用地的同時,卻忽略台商不同的產業類型對於電力之殷切需求,也沒有提出更積極的因應對策。由於電力的消費會受到經濟景氣、用電結構、極端氣候溫度異常、乃至於政府的能源轉型政策之影響,對於回流台商企業來說,除了政府的電力供給能力外,穩定的供電和不缺電、不限電同樣的重要。就此而言,要求行政院應確保北部區域的供電平衡和穩定,並提出政策配套措施,才能順利解決台商回流缺電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世界各國能源趨勢是「減核、增綠、加氣、脫煤」,兼顧環保、電價與能源安全多個面向,包括日韓都採用類似模式。蔡英文的能源轉型超韓趕日,不但要在二○二五年完全棄核,短時間內將綠能發電比重提高到二成,還保證電價不漲,現在又要增加天然氣發電比重,為了選舉需要,把原已脆弱不堪的能源政策修得更支離破碎。華爾街日報曾批評蔡英文的能源政策是讓台灣選擇脆弱,蔡政府未能懸崖勒馬。現在,「以核養綠」公投直接挑戰「非核家園」,讓國家能源政策有機會重新調整非核的合理期程,也讓人民有機會擺脫「用肺發電」的夢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最新的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精算報告最近出爐,顯示潛藏負債已經飆至1.94兆元,比起兩年前的上次精算增加了近3,000億;若費率不調漲,預估國保基金15年後將入不敷出,30年後面臨破產。另一方面,勞保基金本來就推估九年後就會破產,去年更出現鉅額虧損,但勞保的年金改革方案卻因考量選舉而擱置,預期會對勞保財務進一步產生負面影響。大多數弱勢民眾連吃飯都有問題,調漲保費又可能讓弱勢者更不願意繳納保費,原來願意繳納保費的民眾,有鑑於蔡政府的軍公教年金改革嚴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擔心政府可能降低國保的給付,而跟進拒絕繳納,反而讓財務問題更加嚴重。要求行政院,在決定針對國保調漲保費或降低給付之前,應該回歸國保照顧弱勢民眾的初衷,從衛福部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由公益彩券盈餘及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支應;如果仍有不足再由衛福部編列預算撥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二十一日兩家公營事業接連爆出重大狀況,先是中油發生九五無鉛汽油品質不合格事件,波及範圍廣達北北基、桃竹苗等縣市;接著台鐵普悠瑪六四三二次列車發生翻覆事故,釀成重大傷亡慘劇。這兩個狀況看似毫不相干,但以目前已曝光的原因來看,都與人為疏失有關。有許多因素可能導致人為疏失,都應通盤徹底檢討、改進,以減少人為疏失發生的機率。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中油和台鐵應從組織文化、人員操作訓練、確實遵循SOP等層面進行通盤體檢,才能真正找出事故發生的深層原因,進而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訪問大陸,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確立兩國「化競爭為協調」、「成為合作夥伴而非威脅」、「推進自由公平的貿易」等「新時代三原則」,外界視為中日走向合作的重要徵兆。日本是台灣重要的朋友,中日台三邊關係連動,我方當認真觀察日中關係轉向對台日關係的影響。國人對日本應多點理性,少點感性。同樣地,政府拘泥於意識形態,在兩岸關係中自廢武功,一廂情願地為美、中博弈賭上自己的未來,「對美一邊倒」決非趨吉避凶之道。美國促使安倍大膽西進,此一轉變不僅可為台灣的他山石,建請行政院在對日外交中打破「親日」、喚醒「知日」的契機,不再受制於日本,而應擺正台日關係的路徑,使台日關係與日中關係能夠兼容並蓄,才能在東亞經濟新局中找到屬於台灣的正確位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尚未見到止戰跡象,加上受到近年大陸生產成本上揚等因素影響,企業出走大陸、重新調整生產基地的趨勢已定。全球各國都密切關注這股產業遷移潮,希望爭取對自身經濟發展有利的產業落地。然近年台灣經濟陷入民間投資不足與產業轉型不易的困境,政府把握這一波國際產業版圖重整,戰略方向正確,但從實施的戰術成效來看,卻有許多待改進之處,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解決產業的缺地問題。建請行政院,對於指標優秀企業的擴廠土地需求,在解決其土地問題時,應優先考量其產業聚落的區位條件,對於其他企業的新增投資案,則可從現有的工業區找尋合適的土地。對於部分企業長期占用工業區土地卻缺乏利用的情況,也應訂定更明確的退場解決機制,確保工業區的土地能有更高的使用效率。這波企業調整全球布局,對台灣來說是稍縱即逝的好機會,缺地是企業「五缺」之首,必須更積極應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英文總統10月初出席由「台灣亞洲交流基金會」所主辦第二屆「玉山論壇」時指出,「台灣正在創造一個有利於新南向國家的長久夥伴關係」,「今年上半年有來自新南向國家超過41,000名的學生,而去年選擇到新南向國家念書的台灣的年輕人也增加20%」。如何透過落實亞洲全方位交流合作的新南向契機,填補台商回流投資設廠所需要的科技人才缺口,要求行政院應該要有政策鏈結之新視野。其實只要展現解決「企業五缺」、特別是「缺人才」的治理成效,藉由與新南向國家夥伴關係的長期耕耘發展,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前來台灣,互惠共榮的結果,將會是雙贏的局面,也是政府落實新南向政策、迎接台商回流最好的政策鏈結綜效之展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經濟走緩,以及受美股帶頭下跌影響,台股站上萬點345天後,已經跌破9,500點。在11月選舉前,政府顯現護盤的決心,除了公股行庫積極進場,國安基金也開會討論護盤時機。但國安基金必須謹慎決定進場時機,不能躁進,否則不僅護不了盤,甚至加大股市的波動。國安基金硬拉股價指數並不聰明,重點是在提供量能的補充,活絡市場動能。特別是面對未來可能更大的威脅,國安基金進場期間可能會拉長,在有限資源下,必須創造國安基金都在的印象。因此國安基金必須區分短期波動或是已經造成失序的狀況,避免短期波動就進場,否則等到真正有需要時,子彈有限或投資者不再相信,失去穩定股市最後手段的功能。執政黨、媒體、投資人都應該深刻瞭解國安基金的地位,成熟地看待國安基金進場的條件與時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在宜蘭新馬站前過彎時出軌翻覆,造成18死187傷的慘劇。悲劇發生後,鐵路局急著定調,將事故的責任推給司機,但其說詞反覆。事證顯示,出事的列車在出發時,司機已通報列車故障,動力會自動消失等問題,且無法解決;另司機員與調度員間長達43分鐘的通聯紀錄,顯示列車是一邊快速行駛一邊排除故障,猶如電影災難片情節。台鐵卻只顧著上演官場現形記,要社會、要國會相信是司機個人的疏失。有關國營鐵路的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交通部應當立即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與確實檢討,應該全面檢視普悠瑪號的安全性,消除任何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趙委員正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肩負為我國國民身體健康把關的重責大任,然而,今年施打的流感疫苗卻陸續產生異常及瑕疵,造成民眾對施打的疫苗安全性產生疑慮。為此,本席擬針對流感疫苗招標及管控之相關程序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九案。進行第一案。
第一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一 |
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0時57分0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
第二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將下表所列之提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二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內容 | |
二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0時59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
第三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三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三 |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01分50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
第四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七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四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
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
七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04分1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段宜康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
第五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八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八 |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06分3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
第六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九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九 |
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08分42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
第七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建請變更議程,增列為討論事項第十案,內容如下:
內容 | |
十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案、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等7案。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
第八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以下之宣告: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
第九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9屆第6會期第7次院會,擬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徐永明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交付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計時1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13分5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9)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104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2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0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7年10月3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周召集委員春米擔任主席,並邀請法務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議就「洗錢防制法新法執行成效」、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壹)關於「洗錢防制法新法執行成效」部分
一、洗錢防制新法施行之成效
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後,於106年6月28日正式施行,迄今施行已1年期間。相關成效可從防制面向、執法面向以及國際影響等進行說明。
(一)防制面向:我國洗錢防制新法在105年間修正時揭櫫以風險為基礎之防制措施,並強化防制面向上的客戶審查義務、交易紀錄保存義務以及可疑交易申報義務。我國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在新法實施後,已全面強化資訊系統、人員教育訓練,目前並已透過臺灣集中保管交易結算所公司建置查詢平台協助客戶審查義務之踐履,同時在非金融之事業及人員部分,也已引進國際資源完成「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協助執行。我國在新法實行後,可疑交易申報數量、邊境現金及洗錢防制物品通報數量均顯著提升(可疑交易申報數量:104年:9,656件、105年:13,972件、106年:23,651件;邊境現金及洗錢防制物品通報數量:104年:27,727件、105年33,555件、106年:196,620件),足見我國在洗錢防制新法施行後防制面上有具體成效。
(二)執法面向:我國105年洗錢防制法修正時,將洗錢犯罪之起訴門檻放寬與國際標準一致,並強化以互惠為基礎之國際合作框架,切實遏止跨國犯罪。在新法修正前,由於執法機關普遍缺乏追查金流觀念與作法,新法施行後,目前各相關執法機關已建置線上查閱金流資訊機制,且跨機關間對於金融情報之運用業建立回饋機制,執法機關也將金流追查納入現有之教育訓練,包括司法院刑事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本部及本部調查局、廉政署之相關研習場次與人數均較以往成長數倍至數十倍之多。修法前、後平均每月起訴件數自1.5件提升至15.9件,以106至107年之判決有罪比率也相較於以往6至7成,提升至8成以上(由於新法實行甫1年餘,尚有許多審理中案件,持續觀察中),執法機關在追查金流觀念以及跨國合作成果均有強化與成果。
(三)國際影響:洗錢防制新法於106年6月28日實行後,我國已因新法實行,在同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中脫離過度追蹤。而國際上深具影響力的國際租稅正義聯盟出具之2018年金融秘密指數報告中,我國雖因境外金融業務及租稅規範等議題上升至第8名,但報告最後對我國修正洗錢防制法並配合修正與洗錢防制相關之境外金融業務相關條例給予極高肯定,認為我國之努力極為顯著(報告指出The work of Taiwan’s government has not gone unnoticed.),足見我國之法制修正有正向之國際聲譽回饋。
二、遵法文化之推動為洗錢防制之基石
洗錢防制新法大幅修正補足我國規範與國際標準之落差,提出實務操作之明確作法,架構我國實務執行標準與國際規範接軌,但洗錢防制之整體推動,仍需要長遠地將遵法文化深植於產業實務與全民意識。蓋國際社會在近年來對於優質國家與企業的衡量標準,不再僅單純著眼於業務能力與績效指標,更重視社會責任之認知與實踐,我國要以此為目標邁進,未來包括持續之教育宣導、持續引進國際資源交流成長,都是法務部持續不懈的工作。
(貳)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由於我國將於今年11月間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第三輪相互評鑑,評鑑方式包含法規遵循及效能遵循,即法制面及實際運作成效之評鑑。其中法制部分,洗錢防制法在105年修正時,雖已大幅補足之前APG第二輪相互評鑑所指出之缺失,但在因應新一輪之評鑑過程中,新法歷經一年餘的實施及期間共4次大型國家風險會議與2次公、私部門模擬評鑑外籍專家檢視結果,均指出現有規範之內稽內控制度,包括內部檢核機制與控管程序、訓練等之要求仍有不足,強烈建議應儘速將遵法規範納入法制,鞏固根基。有鑒於依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方法論,法制面之成效必須是評鑑團完成實地評鑑前正式施行之法規,始能由評鑑團於評鑑報告中考量,目前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期程為107年11月5日至16日,現有法制不足之缺失,在評鑑前應儘速補漏,故提出本次修正條文;同時「資恐防制法」配合酌修相關文字,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二、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我國洗錢防制法制於105年間修正,主要係以補足APG第二輪相互評鑑所指摘之相關缺失,惟為因應第三輪相互評鑑,及考量目前國際專家建議,尚有內稽內控制度強度不足,本次修正主要以強化內稽內控之遵法規範為主,併將施行迄今1年期間實務運作問題補足。本次修正重點,要述如下:
(一)強化內稽內控制度之遵法規範落實。(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條文第六條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訂定該制度相關事項之辦法。
(二)補足與國際規範不足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應得採取相關防制措施,現有規範尚有不足。又洗錢犯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之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以確保對於前置犯罪不發生在我國情形,對於非法金流仍得以洗錢犯罪追訴。
(三)明確化現行規範語意。(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
針對現有規範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將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本法範圍明確規範應與資金籌劃有關。又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行為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及於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三、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資恐防制法於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後,洗錢防 制法於同年12月28日大幅修正,其中有部分規範用語應配合洗錢防制法調整一致,又我國近來有數件個案發生,因應執行實務產生問題應有明確規範。本次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一)執行實務衍生之問題明確化。(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
考量指定制裁名單之機密性、即時性與專業性,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主管機關為許可或限制措施時,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又為符合國際規範,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對象委任、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通報義務,並明定違反目標性金融制裁之處罰。此外,制裁名單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二)配合洗錢防制法調整。(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由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在資恐防制法之後,且修正幅度甚鉅,為調和相關用詞用語,修正資恐犯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參)目前我國於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籌備情形
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有法令遵循(法制面)與效能遵循(實作面)兩大部分,目前我國在法令遵循部分,主要係內稽內控等遵法規範尚未到位,相關檢視過程及亟待修正之內容,如前貳部分所述。效能遵循部分,目前在國家風險評估/高層支持與統合、國際合作、金融情報中心效能、反武擴機制等四大部份自評較優,在法人透明度及產業落實洗錢防制效能自評較屬不足,尚有進步空間。而在大院全力支持下,我國近來陸續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修正公司法、制定財團法人法等,也在國內民眾支持與產業全力投入下,漸有成效,107年8月底評鑑團於我國進行會前會時,給予高度肯定。由於評鑑結果對於我國之影響長遠,目前我國各公、私部門均全力籌備現地評鑑,盼能為我國金流信譽爭取佳績,本部亦將與各相關部會共同全力以赴。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參、本案於報告及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現行法執行實務上所衍生的問題應予明確化及配合洗錢防制法調整部分規範用語,宜儘速修法,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一、第四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六條,除第三項句首修正為「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第五項句首修正為「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外,餘照案通過。
三、第七條,除序文修正為「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外,餘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三、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鑒於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由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修正意旨,增訂第三項,明定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審查會: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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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指定制裁名單涉及國際安全維護及跨國情資交換,且旨在避免被制裁者移轉資產,為有效執行制裁,爰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陳述意見之機會。 審查會:照案通過。 |
(修正通過) 第六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及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議會決議後,得為下列措施,並公告之: 一、對第四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為除名。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三、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四、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違反前項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經審議會決議後,得廢止第一項之措施,並公告之。 第一項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程序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鑒於目標性金融制裁執行後之許可措施樣態繁多且持續發生,而其內容可能涉及個人生活所需及用度,又審議會之召開慎重,未必能因應持續發生之許可申請;考量許可措施係有利受指定制裁者之處分,且有持續審視核可其需求之必要,毋須經審議會決議及公告,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明定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許可相關措施,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意旨,刪除現行第一款,且將現行第二款至第四款款次移列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第一項之許可及第二項之限制,其內容均涉及受指定制裁對象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樣態繁多,為臻審慎,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請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所定業別所屬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業管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許可或限制判斷之參酌依據。 四、配合第三項之增訂,將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移列第四項及第五項。另為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意旨,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並修正所引項次;為臻明確,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三項句首修正為「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 三、第五項句首修正為「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 |
(修正通過) 第七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用之。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三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其事務涉及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
第七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用之。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三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其事務涉及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
第七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二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簡稱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及第七項建議,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範圍應擴及被指定制裁者所擁有或控制之所有資產、由被指定制裁者所直接或間接、全部或共同擁有或控制之資產、自前開資產衍生之其他孳息資產、依受指定制裁者指示處理之相關資產,且因第一項規定尚未能包含依受指定制裁者指示處理之相關資產,爰為臻明確周妥,增訂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將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項次移列第三項至第五項,其中第三項內容未修正。另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簡稱OFAC)對於受指定制裁者所有之資產範圍,即採受指定制裁者直接或間接所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比例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directly or indirectly owned 50 percent or more)之標準(即50 Percent Rule),併予敘明。 三、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建議,各國應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向權責機關申報任何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之凍結財產或行動,包括未完成之交易;第七項建議亦同,並鑒於洗錢防制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其第五條第三項已增訂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爰於修正之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增列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範圍,並調整所引項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四、鑒於修正第五項所定之第三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為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訂定之授權辦法,其事務亦可能涉及司法院轄管之情形,考量機關對等性,爰配合增訂此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序文修正為「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
(照案通過) 第十條 前二條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
第十條 前二條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
第十條 前二條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重大犯罪。 |
行政院提案: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已將「重大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為臻一致,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二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二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院提案: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列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範圍,並調整所引項次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三。 審查會: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第十三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第十三條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行政院提案: 為落實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建議及第七項建議,均要求各國應毫不遲延地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係旨在確保國際安全與合作及有效執行制裁措施,爰增訂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現行第五條所定制裁名單之指定或除名等行政處分,自公告時生效,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行政處分效力之特別規定,並配合將現行第一項項次移列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徐委員永明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增訂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席:增訂第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用之。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三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其事務涉及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前二條之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資恐防制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鄭運鵬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時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9人,贊成者47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作以下決議:資恐防制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25分16秒
表決議題: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全案付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2
贊成:
黃國書 賴瑞隆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提案人:柯建銘 李俊俋 鄭運鵬
連署人:蘇治芬 王榮璋 陳 瑩 許智傑 黃秀芳 蔡適應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蔡培慧 尤美女 吳玉琴 管碧玲 王定宇 邱泰源 鍾孔炤 施義芳 江永昌 陳明文 莊瑞雄 蘇震清 林岱樺 趙正宇 何欣純 趙天麟 陳素月 周春米 吳思瑤 張宏陸 李麗芬 陳曼麗 段宜康 吳琪銘 邱議瑩 郭正亮 高志鵬 吳秉叡 黃國書 蕭美琴 劉建國 李俊俋 葉宜津 李昆澤 呂孫綾 劉世芳
主席:現在對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時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李委員麗芬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27分34秒
表決議題: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柯建銘委員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陳宜民 王育敏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10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2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0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7年10月3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周春米擔任主席,邀請提案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就上開修正條文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參考。
一、修正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由於我國將於今年11月間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第三輪相互評鑑,評鑑方式包含法規遵循及效能遵循,即法制面及實際運作成效之評鑑。其中法制部分,洗錢防制法在105年修正時,雖已大幅補足之前APG第二輪相互評鑑所指出之缺失,但在因應新一輪之評鑑過程中,新法歷經一年餘的實施及期間共4次大型國家風險會議與2次公、私部門模擬評鑑外籍專家檢視結果,均指出現有規範之內稽內控制度,包括內部檢核機制與控管程序、訓練等之要求仍有不足,強烈建議應儘速將遵法規範納入法制,鞏固根基。有鑒於依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方法論,法制面之成效必須是評鑑團完成實地評鑑前正式施行之法規,始能由評鑑團於評鑑報告中考量,目前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期程為107年11月5日至16日,現有法制不足之缺失,在評鑑前應儘速補漏,故提出本次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二、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我國洗錢防制法制於105年間修正,主要係以補足APG第二輪相互評鑑所指摘之相關缺失,惟為因應第三輪相互評鑑,及考量目前國際專家建議,尚有內稽內控制度強度不足,本次修正主要以強化內稽內控之遵法規範為主,併將施行迄今1年期間實務運作問題補足。本次修正重點,要述如下:
(一)強化內稽內控制度之遵法規範落實。(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條文第六條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訂定該制度相關事項之辦法。
(二)補足與國際規範不足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應得採取相關防制措施,現有規範尚有不足。又洗錢犯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之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以確保對於前置犯罪不發生在我國情形,對於非法金流仍得以洗錢犯罪追訴。
(三)明確化現行規範語意。(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
針對現有規範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將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本法範圍明確規範應與資金籌劃有關。又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行為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及於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三、目前我國於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籌備情形
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有法令遵循(法制面)與效能遵循(實作面)兩大部分,目前我國在法令遵循部分,主要係內稽內控等遵法規範尚未到位,相關檢視過程及亟待修正之內容,如前貳部分所述。效能遵循部分,目前在國家風險評估/高層支持與統合、國際合作、金融情報中心效能、反武擴機制等四大部份自評較優,在法人透明度及產業落實洗錢防制效能自評較屬不足,尚有進步空間。而在大院全力支持下,我國近來陸續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修正公司法、制定財團法人法等,也在國內民眾支持與產業全力投入下,漸有成效,107年8月底評鑑團於我國進行會前會時,給予高度肯定。由於評鑑結果對於我國之影響長遠,目前我國各公、私部門均全力籌備現地評鑑,盼能為我國金流信譽爭取佳績,本部亦將與各相關部會共同全力以赴。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即進行詢答,並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本案之修正,在強化內稽內控制度與補足與國際規範不足處以及明確化現行規範語意,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
一、第五條,除第二項修正為「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第四項句首修正為「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外,餘照案通過。
二、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十條,除第五項末句修正為「;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外,餘照案通過。
四、第十六條,除第四項修正為「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外,餘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周春米出席說明。
伍、檢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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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許毓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五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
第五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
第五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
一、現行第一項第七款僅規範「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惟實際上郵政機構亦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應併予規範,爰予修正。 二、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簡稱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二十二項建議,現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本法範圍應與「資金籌劃」(organization of contributions)有關,現行規定不明,酌為修正,以資明確;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三項第四款第一目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所包含之內容未完全符合FATF四十項建議,修正為「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是以不僅包括代辦公司登記,亦包括公司籌備設立過程中之所有文件或其他程序準備等事項;第二目合夥人之用語為臻明確,明定為「合夥之合夥人」;第三目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所為提供經註冊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並不包括「信託」,為避免疏漏,爰予增列並酌修文字。 四、第二項及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許毓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除第二項修正為「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第四項句首修正為「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外,餘照案通過。 三、委員許毓仁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四、另修正說明如下: 「一、現行第一項第七款僅規範「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惟實際上郵政機構亦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應併予規範,爰予修正。 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簡稱FATF)對於虛擬通貨之洗錢風險已曾警示,並於2015年6月間即已發布虛擬貨幣風險基礎方法指引,而參考相關國家立法例,多數在法制架構上至少納入洗錢防制之低度規範,我國之洗錢防制規範亦有正視此風險,予以最低度規範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至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定義、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範,待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立即規範,附此敘明。 三、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二十二項建議,現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目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本法範圍應與「資金籌劃」(organization of contributions)有關,現行規定不明,酌為修正,以資明確;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第四款第一目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所包含之內容未完全符合FATF四十項建議,修正為「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是以不僅包括代辦公司登記,亦包括公司籌備設立過程中之所有文件或其他程序準備等事項;第二目合夥人之用語為臻明確,明定為「合夥之合夥人」,亦包含民法及特別法規範之合夥類型,如有限合夥;第三目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所為提供經註冊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並不包括「信託」,為避免疏漏,爰予增列並酌修文字。 五、第二項及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洗錢防制之成效,須有健全之內稽內控制度,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一項建議明文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必要程序辨識、評估並瞭解風險,而第十八項建議亦明文指出專責人員、訓練、稽核程序、內控事項等均為內稽內控制度之必要環節。雖就部分金融機構,我國現行法律對其內稽內控有相關強制規定,但本法現行條文有關內稽內控程序之規定僅具行政指導性質,並無強制力,核與國際規範要求不符,亦影響洗錢防制政策推動成效;況觀諸目前各國除向來針對金融機構之內稽內控要求外,更持續在強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在洗錢防制執行上之內稽內控要求,蓋洗錢防制不僅是對外風險的控管,更重要的是內部流程制度與警覺,始能達成以風險為基礎之洗錢防制成效,此參諸英國、馬來西亞、香港等地亦均發布相關實務指引文件強化執行作為,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應依所涉之洗錢與資恐風險及其業務規模建立內稽內控稽核制度,在所涉風險較高或業務規模較大情形,應採取較高強度的內稽內控,例如完整之內控程序與獨立稽核;在所涉風險較低或業務規模較小情形,可採取簡化方式,例如在僅一至二人之小型商業,可採行自我審視與稽核之簡化措施,並修正第一款、第三款,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現行第四款遞移至第六款,另刪除現行第二項。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修正。 三、因應第一項之修正,考量各產業之洗錢與資恐風險及營業規模不同,為兼衡各產業之差異化,且臻適用執行之明確性,爰增訂第三項授權訂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程序、查核相關事項之授權規定。 四、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二十八項建議權責機關應有適當之權能監督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之執行,並能有裁罰權限確保制度遵循。該項建議更明確規定,對於未遵循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要求者,包含內稽內控之規定,應得課予處罰。現行第四項針對內稽內控之規範僅在規避、拒絕檢查時得課予處罰,就違反內稽內控之相關規定則無任何裁罰措施強制力,爰增訂第四項明定違反內稽內控規定之裁罰。 五、現行第四項遞移至第五項,另考量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查核包含日常業務執行及現地抽查,惟目前所定查核之規定,未能明確含括現地及非現地查核之內容,爰酌予修正文字。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二十一項及第二十三項建議,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該機構或事業之董事、經理人及職員,於申報可疑交易報告時,應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我國於申報義務考量國內現金基礎較高,定有大額交易申報強化措施,申報人員亦應免除保守秘密義務規範,現行得免除規範似僅限於機構、事業本身,為臻明確,爰修正第二項。又考量我國中小型商業型態居多,為免在無董事職務之商業型態未能完整規範,參諸商業登記法第十條、公司法第八條有關負責人之定義,於第二項後段併列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亦得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現行第三項有關授權子法、第四項有關授權子法之違反內容未臻明確,爰於第三項增訂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第四項增訂違反授權子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 三、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二十一項建議明確要求申報可疑交易者應受免除業務秘密義務保障並禁止洩漏可疑交易申報資訊之義務,現行第二項免除應保守秘密義務之主體,僅限於第一項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惟可能接觸可疑交易申報資訊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未明確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為避免適用之疑義,爰修正第二項增訂免除之行為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以資周全。又考量我國中小型商業型態居多,為免在無董事職務之商業型態未能完整規範,參諸商業登記法第十條、公司法第八條有關負責人之定義,於第二項後段併列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亦得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現行第三項有關授權子法之內容未臻明確,爰增訂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爰修正第四項。 四、現行第五項有關違反授權子法之內容未臻明確,爰修正增訂違反授權子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 五、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五項末句修正為「;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
第十一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
第十一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
一、第五條已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定為洗錢防制措施之執行主體,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十九項及第二十三項建議,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主管機關亦應針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採行相關防制措施。現行規定未納入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主管機關,尚有不足,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委員鍾孔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 |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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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本法現行條文並未明確規定特定犯罪之行為發生地需否在我國領域內,致實務適用發生疑義,為臻明確,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鍾孔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第四項修正為「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三、委員鍾孔炤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 四、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之行為依行為地規定為合法者不在此限。」 五、另修正說明如下: 「一、由於本法現行條文並未明確規定特定犯罪之行為發生地需否在我國領域內,致實務適用發生疑義。為臻明確,並參諸FATF頒布之四十項建議第3.6項建議要求,洗錢前置犯罪應擴及發生在國內構成前置犯罪,且如發生在他國亦構成犯罪之行為。該項建議旨在使會員國得對特定犯罪之不法金流移動進行洗錢犯罪之訴追,蓋不法金流跨境移動頻繁,如無此規定,將造成特定犯罪發生在域外,而無法追訴洗錢犯罪之情形,故透過此項建議之規範,方能真正遏阻跨境不法金流移動。惟如特定犯罪之行為依行為地之法律並不構成犯罪,此時應適用雙重可罰原則。應注意的是,是否屬本法之特定犯罪,係以是否合致於本法第三條所列特定犯罪之構成要件為認定,而特定犯罪行為地之法律是否處罰,亦係以該特定犯罪行為本身,是否合致於行為地法律之構成要件為判斷標準,並非以實務司法審判結果是否具有可罰性為依據,併此敘明。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七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十七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二十一項建議明確要求申報可疑交易者應受免除業務秘密義務保障並禁止洩漏可疑交易申報資訊之義務,現行第二項所定洩密主體為「從業人員」範圍過狹,致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之「董事、經理人及職員」是否亦係禁制對象,未盡明確,爰修正第二項。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二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
第二十二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
第二十二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
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規定,將第六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二項」,並增列同條「第五項」。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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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程序規定,技術遵循規範之評鑑基礎,以現地評鑑前已有效施行之法律為基準,本次修正條文定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周委員春米:(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討論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可分為「一般追蹤名單、加強追蹤名單、緊急加強追蹤名單」。我國於1997年以創始會員國身分加入APG,評鑑成績卻每下愈況,2011年時更被降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相同。11月5日至16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團將到我國進行「現地評鑑」,我國若未進入「一般追蹤名單」,不僅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恐遭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資金匯出入,也可能遭受嚴格審查,國際聲譽與地位恐大幅貶落。雖然105年修正時,洗錢防制法已經大幅補足之前APG第二輪相互評鑑指出的缺失,但是在因應新一輪的評鑑過程中,新法歷經一年餘的實施期間,共四次大型國際國家風險評估會議與二次公私部門模擬評鑑,外籍專家的解釋結果指出,現有規範的內稽內控制度包括內部檢核機制與控管程序訓練等不足。鑑於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方法,法制面成效必須是評鑑團完成實地評鑑前正式實施的法規,才能用評鑑團評鑑報告考量,有關現有法制不足的缺失,我們要儘速彌補,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本次的修正草案。謝謝。
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核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第六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洗錢防制法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報告院會,現在有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鄭運鵬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記名表決,計時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作以下決議: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50分58秒
表決議題: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全案付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三讀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柯建銘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條文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以記名表決處理。
提案人:柯建銘 李俊俋 鄭運鵬
連署人:莊瑞雄 林靜儀 呂孫綾 王定宇 吳玉琴 黃秀芳 蕭美琴 陳 瑩 管碧玲 吳琪銘 周春米 蔡適應 邱議瑩 陳明文 邱泰源 段宜康 王榮璋 郭正亮 蘇治芬 張廖萬堅 江永昌 賴瑞隆 林岱樺 施義芳 陳賴素美 余宛如 李昆澤 陳素月 李麗芬 吳秉叡 張宏陸 趙天麟 劉世芳 許智傑 黃國書 尤美女 吳焜裕 鍾孔炤 劉建國 高志鵬 何欣純 陳曼麗 蘇震清
主席:現在對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計時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上午11時53分09秒
表決議題: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柯建銘委員等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許委員毓仁發言,時間為2分鐘。
許委員毓仁:(11時54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很榮譽參與並見證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感謝法務部、金管會及跨黨派委員對我提出第五條修正案的支持,讓虛擬通貨這個新興產業納入洗錢防制。看似一小步其實攸關重要,尤其在產業發展之初奠定最首要的反洗錢規範,可以杜絕虛擬通貨的不當使用與促進產業正向發展,在國內外建立我國相關產業的優良形象。其次是讓我國洗錢防制體系更完整並與國際接軌,有助於接下來在包括APG在內的各種國際反洗錢評鑑中獲得更理想的評價,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環境與形象,振興經濟,引起景氣的正向循環。我也會秉持立法委員的職責持續監督法案和政府執行的情況,並且就虛擬通貨的洗錢防制細節,廣泛引進產業界自律聯盟、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與主管機關建立暢通的溝通管道,務求達成反洗錢防制目的之外,也能平衡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不讓業者負擔不合理的法遵成本。本席也非常期待藉由這樣的法案通過,可以讓主管機關引進更多新型態的科技,有效進行洗錢防制相關的預防、偵查、查緝和蒐證,並且利用法案通過的同時,讓國內人才和技術可以導入反洗錢與虛擬通貨這樣新興科技、新興產業發展。再次感謝大院各跨黨派委員及行政單位對本次本席提案的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6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本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721012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 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107年10月2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02號函。
二、本會於107年10月3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對本案進行審查,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三、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係經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107.9.25)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07年10月3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榮璋擔任主席,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請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外,亦邀請外交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貳、財政部蘇部長建榮說明
一、修法背景
履行我國與史瓦帝尼王國(臺史)經濟合作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及符合國際稅則分類架構與半導體引線架製造產業發展現況,本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配合臺史經濟合作協定,對原產於史瓦帝尼之牛肉、豬肉、水產品、蔬果、糖、調製食品及紡織品等153項貨品,現行已為免稅者39項,涉調降關稅者114項,其中粗製糖、精製糖、天然蜜及酪梨4項貨品實施關稅配額,配額內免稅;及天然蜜、酪梨2項貨品關稅稅率分別以10年及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其餘貨品均於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為免稅。
(二)為符合國際規範及考量產業發展需要,於第740710目下增訂「連續內溝槽(或稱內螺紋)或連續外翅片之精煉銅管」專屬稅號,並配合修正第74章增註一規定;修正第74章增註二規定,將免稅適用範圍擴及供產製半導體裝置引線架用之銅材。
三、預期效益及稅收影響
(一)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關稅減讓,可深化臺史雙邊經貿關係,協助我國企業與其他非洲國家市場連結,注入貿易新動能。
(二)提供半導體引線架製造產業合理經營環境,依經濟部評估,每年關稅稅收損失新臺幣1,562萬元,惟有助於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減緩國際低價競爭之衝擊。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主管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旋即進行協商,經充分討論,爰完成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照行政院提案,除第74章銅及其製品,增註二不予修正外,其餘均照案通過,內容為:
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
修正 第02011010號、02011090號、02012010號、02012020號、02012090號、02023090號、02031200號、02031919號、02032100號、02032200號、02062100號及02062200號等1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修正 第03011100號、03019400號、03019500號、03019929號、03023900號、03024400號、03024600號、03061429號、03061600號、03074210號、03077110號及03081110號等1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4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增訂 增註三
修正 第0409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7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
修正 第07039000號、07061000號、07081000號、07082000號、07089000號、07099300號、07102200號、07142010號及07142020號等9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增訂 增註五
修正 第08026100號、08026200號、08027000號、08029090號、08044000號、08051020號、08051030號及08054091號等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13章 蟲漆;植物膠、樹脂、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
修正 第13022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17章 糖及糖果
增訂 增註六
修正 第17011200號、17011300號、17011400號、17019910號、17019920號、17019990號、17029011號、17029012號、17029020號、17029030號、17029040號、17029090號、17041000號及17049000號等1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19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修正 第19011000號及1901200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修正 第20011000號、20019012號、20019019號、20079910號、20079990號、20082000號及20083000號等7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
修正 第21039090號及21069051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
修正 第22071010號、22071090號及220840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3章 食品工業產製過程之殘渣及廢品;調製動物飼料
修正 第23099010號及23099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7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修正 第27011900號及2701200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8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修正 第28363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29章 有機化學產品
修正 第29163100號、29181400號及292119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33章 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
修正 第33021010號、33021090號及330290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34章 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
修正 第34011100號、34011900號、34012090號、34013000號及34060000號等5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38章 雜項化學產品
修正 第38249999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39章 塑膠及其製品
修正 第39231010號、39231090號及392321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44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
修正 第44011100號、44011200號、44031100號、44031200號、44041000號、44042000號、44071100號、44071200號、44072900號、44091000號、44101100號、44140000號、44152000號及44211000號等1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46章 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修正 第46021100號、46021200號、46021910號、46021990號及46029000號等5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49章 書籍,新聞報紙,圖書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
修正 第49019910號及490199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52章 棉花
修正 第5203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57章 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
修正 第57021000號、57022000號、57023100號、57023200號及57023990號等5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60章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修正 第600622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61章 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修正 第61046220號、61091000號、61099010號、61099020號、61099030號及6109909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62章 非針織及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修正 第62034210號、62034310號、62044910號、62044990號、62046210號、62046911號、62069000號及62113200號等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63章 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
修正 第630533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69章 陶瓷產品
修正 第69111000號、69119000號、69120010號及69120090號等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70章 玻璃及玻璃器
修正 第70042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71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修正 第71131100號、71131900號、71132000號、71171100號、71171900號及7117900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74章 銅及其製品
修正 增註一
刪除 第7407102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74071030號及7407109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修正 第84183090號、84185010號、84185090號及84813000號等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94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
修正 第94036010號及94036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第96章 雜項製品
修正 第96071100號及960719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肆、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伍、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陸、檢附稅則號別、貨名及稅率對照表乙份。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例逐章進行二讀。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2章。
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2011010號、02011090號、02012010號、02012020號、02012090號、02023090號、02031200號、02031919號、02032100號、02032200號、02062100號及02062200號等1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章。
第3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3011100號、03019400號、03019500號、03019929號、03023900號、03024400號、03024600號、03061429號、03061600號、03074210號、03077110號及03081110號等1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章增註三。
第4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增註
三、輸入原產於史瓦帝尼王國並歸屬於稅則第04090000號之天然蜜,依據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規定,每年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之總數量未超過250公噸者免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2欄稅率徵稅。
主席:第4章增註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章。
第4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409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章。
第7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7039000號、07061000號、07081000號、07082000號、07089000號、07099300號、07102200號、07142010號及07142020號等9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章增註五。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增註
五、輸入原產於史瓦帝尼王國並歸屬於稅則第08044000號之酪梨,依據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規定,每年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之總數量未超過30公噸者免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2欄稅率徵稅。
主席:第8章增註五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章。
第8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08026100號、08026200號、08027000號、08029090號、08044000號、08051020號、08051030號及08054091號等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3章。
第13章 蟲漆;植物膠、樹脂、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13022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1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7章增註六。
第17章 糖及糖果
增註
六、輸入原產於史瓦帝尼王國並歸屬於稅則第17011400及17019990號之粗製糖及精製糖,其每年進口總數量未超過財政部每年依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規定公告之數量者,適用第2欄稅率免稅,超過該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主席:第17章增註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7章。
第17章 糖及糖果(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17011200號、17011300號、17011400號、17019910號、17019920號、17019990號、17029011號、17029012號、17029020號、17029030號、17029040號、17029090號、17041000號及17049000號等1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1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19章。
第19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19011000號及1901200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1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0章。
第20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0011000號、20019012號、20019019號、20079910號、20079990號、20082000號及20083000號等7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1章。
第21章 雜項調製食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1039090號及21069051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2章。
第22章 飲料、酒類及醋(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2071010號、22071090號及220840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3章。
第23章 食品工業產製過程之殘渣及廢品;調製動物飼料(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3099010號及23099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7章。
第27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7011900號及2701200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8章。
第28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8363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29章。
第29章 有機化學產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29163100號、29181400號及292119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2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3章。
第33章 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33021010號、33021090號及330290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3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4章。
第34章 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34011100號、34011900號、34012090號、34013000號及34060000號等5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3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8章。
第38章 雜項化學產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38249999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38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39章。
第39章 塑膠及其製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39231010號、39231090號及39232100號等3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3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4章。
第44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44011100號、44011200號、44031100號、44031200號、44041000號、44042000號、44071100號、44071200號、44072900號、44091000號、44101100號、44140000號、44152000號及44211000號等1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4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6章。
第46章 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46021100號、46021200號、46021910號、46021990號及46029000號等5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46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49章。
第49章 書籍,新聞報紙,圖書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49019910號及490199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4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2章。
第52章 棉花(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52030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5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57章。
第57章 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57021000號、57022000號、57023100號、57023200號及57023990號等5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57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0章。
第60章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600622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6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1章。
第61章 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61046220號、61091000號、61099010號、61099020號、61099030號及6109909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6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2章。
第62章 非針織及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62034210號、62034310號、62044910號、62044990號、62046210號、62046911號、62069000號及62113200號等8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62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3章。
第63章 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630533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63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69章。
第69章 陶瓷產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69111000號、69119000號、69120010號及69120090號等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69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0章。
第70章 玻璃及玻璃器(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70042000號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70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1章。
第71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71131100號、71131900號、71132000號、71171100號、71171900號及71179000號等6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71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4章增註一及二。
第74章 銅及其製品
增註
一、冷暖氣機製造廠輸入稅則第74111000號之精煉銅管或第74071030號連續內溝槽(或稱內螺紋)或連續外翅片之精煉銅管,供產製冷暖氣機用,經經濟部證明國內無產製者免稅。
二、不予修正
主席:第74章增註一及二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74章。
第74章 銅及其製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刪除 第74071020號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增訂 第74071030號及74071090號等2項之稅號、貨名及稅率。
主席:第7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84章。
第84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84183090號、84185010號、84185090號及84813000號等4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8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4章。
第94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配件;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94036010號及940360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94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第96章。
第96章 雜項製品(修正內容見審查報告對照表)
修正 第96071100號及96071990號等2項之第2欄稅率,修正史瓦帝尼(SZ)適用之稅率。
主席:第96章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741008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1074100826.doc(http://docdl.ly.gov.tw/add/107410026_0_1.doc)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9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