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5、5會期第1、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74201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5月9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131號函、107年5月9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148號函及107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9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107年9月21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107年4月27日)及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107年4月2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分別於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及同月17日(星期三)上午舉行第9屆第6會期經濟、交通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蘇震清擔任主席。會中分別邀請經濟部部長沈榮津、交通部科技顧問室王參事穆衡就行政院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科技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財政部國庫署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就行政院提案「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近年來各式無人載具科技與相關創新應用蓬勃發展,勾勒出下個世代智慧交通運輸的樣貌,也對各國現行法規與監理機制帶來衝擊及挑戰。為使我國與世界各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齊頭並進,故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監理沙盒精神,允許產學研各界於特定範圍及條件下,在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並透過法律暫行排除相關監理規範之適用,藉以鼓勵產學研各界投入研發與創新應用,並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發展,奠定我國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之厚實基礎。

以下謹就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重點擇要報告。

1.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制定說明

(1)本條例草案之核心在於創造可供無人載具進行安全且創新的實驗,並可排除相關監理法律之監理沙盒。主要內容分為6個章節,共計24條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2)第一章(第1條至第4條)規範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同時定義何謂無人載具,以及無人載具科技需具備之相關技術。

(3)第二章(第5條至第12條)規範申請與審查程序,包括申請人應提出之申請文件,以及負責審理的跨部會審查會議成員和審查項目。

(4)第三章(第13條至第18條)規範實驗場域之管理與安全,主管機關對於進行中實驗,需建立一定程度的安全控管機制,例如:實地訪查,以及要求申請人應通報事故與特定實驗資訊等。

(5)第四章(第19條至第21條)規範申請人應報備創新實驗的起始日期、申請人應限期改善之事項、廢止實驗的條件,以及實驗結束後應提出實驗報告。

(6)第五章(第22條至第23條)規範實驗期間可以排除適用的法律或法規,但因無人載具涉及層面甚廣,難以逐一列舉,故亦可透過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即可排除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核准結果辦理。

(7)第六章(第24條)為附則,訂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2.結語

經濟部希望透過監理沙盒的精神,藉由本次立法來推動無人載具生態體系之發展,讓人民享受安全及有效率的智慧運輸,同時也讓產業有機會擴展國內外新市場,成為帶動經濟發展的新動能。

()交通部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相關委員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審查意見(書面報告):

1.前言

近年來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蓬勃,各式無人載具發展與創新的議題應運而生且受到各界的矚目,為推動我國無人載具科技的研究與發展,經濟部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援引監理沙盒精神,以法律排除適用相關管理規範,提供產、學、研各界進行無人載具創新實驗之管道,鼓勵投入無人載具之研究與創新應用,提升我國相關科技產業發展。無人載具為未來先進智慧交通運用之一部分,其有安全、準點、節省人力及促進偏鄉交通可及性之效益,交通部支持本條例之訂定,於條例草案訂定過程中,交通部皆已參與,及已參採各界意見多次調整與修正,內容已臻完善。

2.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檢視意見

經檢視余宛如委員等及許毓仁委員等所提之條例草案與行政院提案大致相同,目的均以援引法規監理沙盒之精神,透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訂定,提供無人載具相關科技孵育條件與發展環境,促進產業技術與創新服務發展,並奠定我國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之厚實基礎。惟就部分交通相關規範有差異部分,說明如下:

(1)余委員等所提條例草案第四條及許委員等所提條例草案第五條,並未提及申請者應就所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適用分析,考量法規適用可能依不同實驗內容而有差異,建議參考行政院提案條例草案。

(2)余委員等提案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有關自行終止創新實驗一款,考量本條文為規範申請事項,建議將本款移至創新實驗之終止與廢止相關條文,併統一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進行創新實驗之終止或廢止。

(3)余委員等提案第五條訂有審查會議委員人數、委員代表專業背景、任期等及對審查相關文件應負保密義務可作為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之參考。

(4)在法規排除適用部分,行政院版本及許委員等版本均採正面表列方式,明列實驗期間應排除適用之法規,余委員等提案版本則提出可排除適用之法規,得排除適用之條文,由主管機關與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另許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並提出主管機關依審查會議決議並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公告經核准之創新實驗得排除適用之法律規定。以上相關規定於行政院法規審議時,法規單位認為立法排除適用規定事項應以明確為原則,故要求各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檢視可能涉及規定並予明訂,依據立法明確原則,建議參考行政院提案條例草案。

3.結語

近年來世界先進國家將無人載具技術與應用視為重要經濟戰略,具有龐大潛在商機,行政院對此極為重視,因此指示跨部會積極研商。也感謝貴院許毓仁委員與余宛如委員等持續關心本議題,多次邀請各界討論並研提立法對案版本以求精進。行政院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於訂定過程中交通部均積極參與,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務求本條例草案規範周延及務實可行。為回應各界之期待及加速促進我國無人載具相關科技及產業發展,尚請各位委員支持。

()委員許毓仁「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提案要旨:

近年來各式無人載具科技與相關創新應用蓬勃發展,勾勒出下個世代之智慧交通運輸樣貌,也對各國現行之法規環境與監理機制帶來衝擊與挑戰。為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齊頭並進,謹援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監理沙盒精神,賦予產學研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夠於特定範圍及條件下,透過法律暫行排除相關監理規範之適用,藉此彈性空間鼓勵產學研各界投入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創新應用,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發展,並奠定我國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之厚實基礎。

無人載具涵蓋陸、海、空等領域,應用層面往往涉及跨部會事項。為兼顧科技發展與行政效率,厚植我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之整體共通基礎,同時提供各式無人載具於實際場域進行測試、驗證、操作所需之個別監理規範基礎,以供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時檢討研修相關法規,俾利無人載具科技創新業務之發展,爰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其重點如下:

1.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2.運行資料紀錄器的強制配備。(草案第四條)

3.創新實驗所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及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事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保險、審查基準、及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五條)

4.審查會議之組成、審查項目及審查決定與效力。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會議之運作、審查委員迴避等事項之辦法,並授權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5.創新實驗期間與展延、實驗計畫變更及於主管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6.無線通訊應用及管理。(草案第十二條)

7.創新實驗監管措施及實地訪查、特定實驗資訊通報、資料蒐集與留存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8.創新實驗申請人公告與告示相關資訊、實驗場域安全與事故處理、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公告與告示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9.參與實驗契約之相關規範。(草案第十七條)

10.創新實驗相關日期之通知、創新實驗之廢止、創新實驗報告及評估會議。(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

11.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於創新實驗期間及核准範圍內之排除適用。(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12.申請人之事故責任與罰則。(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五條)

13.主管機關應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及免徵規費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

1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八條)

()委員余宛如「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提案要旨:

資通訊科技進步,透過物連網結合人工智慧之創新應用,引領各種終端載具不斷推陳出新。其中,人工智慧結合移動載具所生之新型態應用–無人載具,正逐漸新起新趨勢。面對無人載具帶來的挑戰與商機,法律制度的調整將有關鍵性的影響。

考量無人載具涵蓋領域甚廣,為兼顧科技發展與行政效率,建立我國無人載具發展的整體共通基礎。同時也協助我國在無人載具的發展,能兼保障安全性與技術發展,特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本草案共計二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1.本條例之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2.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需檢附之資料文件及審核項目。(草案第四條、第六條)

3.審議會議之組成、決議方式、效力、駁回及複查程序。(草案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無線通訊應用與管理。(草案第九條)

5.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管理。(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6.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參與者權益之保障。(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7.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中止之條件。(草案第十六條)

8.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成果評估與法規排除。(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9.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考核等,得免徵規費。(草案第二十一條)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蘇震清補充說明。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鑑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係協助無人載具之創新型態科技發展,惟我國正處於能源轉型之關鍵時刻,如何提供創造更為穩定乾淨之能源來源,亦成為無人載具發展中不可迴避之議題,其中之儲能系統實為未來能源發展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應研擬「無人載具發展電動化、搭載移動式儲能系統行動方案」,以利我國無人載具、綠能產業之產業鏈結合發展。

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超明   蘇震清  

()鑑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係以無人載具取代既有勞動力暨對相關產業產生衝擊。於法案施行一年後,提出「無人載具產業對勞動力及社會影響力」之評估報告,以作為後續相關政策調整之參考。

提案人:蘇震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賴瑞隆  許毓仁  余宛如  

五、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