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對本案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5會期第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5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0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96號、107年05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66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0月11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孫碧霞、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及法務部參事洪培根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勞動基準法於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

四、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

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身體殘廢等字眼。

五、勞動部就行政院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之說明:

()為落實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之精神,委員劉建國、楊曜、黃國書、洪宗熠、陳曼麗、吳琪銘等17人以及行政院,分別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將條文中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失能」或「障害」。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係為保障勞工工作權,該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勞工非有身體及精神上受損有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前開意旨重點為非有不堪勝任工作,不得強制勞工退休。對於委員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所提修正方向敬表同意,惟建議採行政院版之修正文字,將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有關「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用語,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

()委員劉建國、楊曜、黃國書、洪宗熠、陳曼麗、吳琪銘等17人所提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殘廢」之用語,文字修正為「失能」,方向上本部敬表認同。惟考量配合法律整體一致性,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之文字,比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法律用語,將「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修正為「審定其遺存障害者」。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本案各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現行法

(107.1.31修正)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行政院提案: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狀況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為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行政院提案: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序文、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或「障害」。

二、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四款之「如左」修正為「如下」。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主席: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主席: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5會期第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5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附件0,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0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95號、107年05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7070166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0月11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許銘春、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孫碧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尤詒君、法務部參事洪培根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四、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

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爰此,特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身體殘廢等字眼。

五、勞動部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說明:

本次修正案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將條文內容涉及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予以修正。以下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修正第6條及第8條部分: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所提修正條文,係將第6條及第8條「殘廢」及「遺存障害」用語修正為「失能」,說明如下:

1.有關「殘廢」用語,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與行政院版之提案內容均已修正為「失能」,本部敬表同意。

2.有關「遺存障害」用語,因未具歧視性意涵,另考量失能種類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及「神經」部分,為免誤解,爰建議依行政院版本,將「身體遺存障害」刪除「身體」二字。

()修正第23條及第24條部分: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所提修正條文,係將第23條及第24條「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失能」,考量本法第23條第2款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皆與職業災害勞工勞動契約終止情形有關,爰建議依行政院版本,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以避免法律適用之困擾。

此外,行政院版並就第34條及第41條酌作文字修正,懇請 各位委員支持。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三十四條中「……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修正為「……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

七、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又第三項失能補助之失能種類,並不限於「肢體」、「器官」,尚包含「精神」及「神經」之失能種類,為免誤解,爰將「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遺存障害」,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一及二。

二、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失能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行政院提案:

為符法制體例,將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失能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行政院提案:

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

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

一、名詞修正。

二、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訂之名稱予以修正。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行政院提案:

有關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係就失能之種類、項目、狀態、等級等為規範,並無「身體遺存障害」之用語,為期一致,爰修正為「失能」;另所定「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應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爰併予修正。

審查會:

為配合第八條「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之用語,將本條文之「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失能」,修正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後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審查會:

本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及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工廠法」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1會期第1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745015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工廠法」案、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工廠法」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0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399號、105年06月14日台立議字第105070341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工廠法」案、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工廠法」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工廠法」案、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工廠法」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第1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7年10月11日舉行第9屆第6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焜裕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勞工保險局局長石發基、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劉傳名、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勞動保險司司長鄧明斌、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孫碧霞、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勞動法務司司長王尚志、法務部參事洪培根、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尤詒君、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陳良棟、中部辦公室簡任技正兼科長雲瑞龍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為規範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工人之勞動條件及保護等事項,於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工廠法(以下簡稱本法),並自二十年八月一日施行。惟本法施行多年後,勞動情勢快速變遷,爰研擬制定勞動基準法,行政院於七十一年第一七六九次會議審查通過「勞動基準法」草案時作成決議,並於總說明中載明,為符合簡化法令之政策,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將配合廢止本法。嗣勞動基準法於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考量原適用本法之部分行業別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如廢止將影響該行業別勞工之權益,爰予暫緩。經持續檢討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於八十一年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本法適用對象均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因本法規定有關童工女工、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工資、工作契約之終止、工人福利、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工人津貼及撫卹、工廠會議及學徒等事項,已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完整之規範。經勞動部會商本法主管機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認本法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及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之。

四、委員羅明才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工廠法」現行條文多沿襲民國十八年之規定,且距離前一次修法已逾四十年未做任何修正,當中諸多條文皆已不符合當今環境之適用,亦違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人權公約」等國際公約。此外,本法所規範有關勞工、勞安之規定皆由後續制定之「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所吸收、規範,是故「工廠法」實已無存續之必要。爰此,提案廢止「工廠法」,茲將詳細情形說明如下:

()現行「工廠法」條文多沿襲民國十八年之規定,並已近四十年未做任何修正,當中諸多條文皆已不符合當今環境之適用。

()面對時空環境之變遷,現行「工廠法」條文皆已不符國際趨勢,諸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際人權公約」等之規範。

()現行「工廠法」條文所規範的領域皆由後續訂定的「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工、勞安相關法規所吸收涵蓋,是故「工廠法」實已無存續之必要。

五、勞動部就行政院案及委員提案之說明:

()為規範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工人之勞動條件及保護等事項,「工廠法」於18年制訂,並自20年8月1日施行,是我國最早的勞動基準立法。惟該法40餘年未曾修正,經濟社會情勢快速變遷下,當前勞動情勢已經和當初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

()而後「勞動基準法」在73年8月1日施行後,適用對象範圍及勞動條件的保障更見周全,加以「工廠法」規定中有關工人福利、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工人津貼及撫卹、工廠會議等事項,目前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皆有更為周延的規定。整體而言,勞工權益保障制度已更為完善。

()為了簡化法令,勞動部會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進行檢討,「工廠法」原適用對象已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已無繼續適用的必要,行政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函請廢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提案,本部敬表同意。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本案進行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工廠法」同意予以廢止。

七、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八、檢附「工廠法」原條文乙份。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第 三 條  工廠應備工人名冊,登記關於工人之左列事項,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案: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入廠年、月。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報酬。

四、工人體格。

五、在廠所受賞罰。

六、傷病種類及原因。

第 四 條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第二章 童工、女工

第 五 條  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工廠不得僱用為工廠工人。

第 六 條  男女工人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童工祇准從事輕便工作。

第 七 條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上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 八 條  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十小時。

第 九 條  凡工廠採用晝夜輪班制者,所有工人班次至少每星期更換一次。

第 十 條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十一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十二條  童工不得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十三條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第十四條  凡工人繼續工作五小時,至少應有半小時之休息。

第十五條  凡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十六條  凡經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給假休息。

第十七條  凡工人在廠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有特別休假,其休息假期如左:

一、在廠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廠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廠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廠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期,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八條  凡依照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休息日及休假期內,工資照給;如工人不願特別休假者,應加給該假期內工資。

第十九條  關於軍用、公用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停止工人之休假。

第五章 工  資

第二十條  工人最低工資率之規定,應以各廠所在地之工人生活狀況為標準。

第二十一條  工廠對工人應以當地十足通用貨幣為工資之給付。

第二十二條  工資之給付應有定期,至少每月發給兩次,論件計算工資者,亦同。

第二十三條  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一至三分二。

第二十四條  男女作同等之工作,而其效力相同者,應給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五條  工廠對於工人不得預扣工資為違約金或賠償之用。

第六章 工作契約之終止

第二十六條  凡有定期之工作契約期滿時,必須雙方同意,方得續約。

第二十七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較長之預告期間者,從其契約:

一、在廠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在廠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在廠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二十八條  工人於接到前條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期內工資照給。

第二十九條  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須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時間工資之半數,其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者,須照給工人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三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工人:

一、工廠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時。

二、工廠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第三十一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人違反工廠規則而情節重大時。

二、工人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之內無故曠工至六日以上時。

第三十二條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工人欲終止契約,應於一星期前預告工廠。

第三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要規定時。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給工資時。

三、工廠虐待工人時。

第三十四條  對於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五條  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人不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或有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工作種類。

三、在廠工作時期及成績。

第七章 工人福利

第三十六條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第三十七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三十八條  工廠在可能範圍內應協助工人舉辦工人儲蓄及合作社等事宜。

第三十九條  工廠應於可能範圍內建築工人住宅,並提倡工人正當娛樂。

第四十條  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

第八章 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

第四十一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第四十二條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第四十三條  工廠對於工人應為預防災變之訓練。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如查得工廠之安全或衛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於必要時,並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

第九章 工人津貼及撫卹

第四十五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二、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姐妹。

第四十七條  工人遇有婚喪大故,急需用款時,得向工廠請求預支一個月以內之工資,或發還儲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四十八條  工廠遇災變時,工人如有死亡或重大傷害者,應將經過情形及善後辦法,於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

第十章 工廠會議

第四十九條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第五十條  工廠會議之職務如左:

一、研究工作效率之增進。

二、改善工廠與工人之關係並調解其糾紛。

三、協助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之實行。

四、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辦法。

五、改進廠中安全與衛生之設備。

六、建議工廠或工場之改良。

七、籌劃工人福利事項。

第五十一條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關於一工場者,先由該工場工人代表與工廠協商處理之;如不能解決或涉及兩工場以上之事項時,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工廠會議不能解決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第五十二條  工人年滿十六歲者,有選舉工人代表之權。

第五十三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工人,年滿二十歲在廠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者,有被選舉為工人代表之權。

第五十四條  工廠會議之工人代表及工廠代表各以三人至九人為限。

第五十五條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十一章 學  徒

第五十六條  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

第五十七條  未滿十三歲之男女,不得為學徒。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入工廠為學徒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八條  學徒之習藝時間,準用本法第三章之規定。

第五十九條  學徒除見習外,不得從事本法第七條所列各種工作。

第六十條  學徒對於工廠之職業傳授人,有服從忠實勤勉之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六十二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第六十三條  工廠所招學徒人數,不得超過普通工人三分之一。

第六十四條  工廠所收學徒人數過多,對於學徒之傳授無充分機會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減少學徒之一部,並限定其以後招收學徒之最高額。

第六十五條  工廠對於學徒在其學習期內,須使職業傳授人盡力傳授學徒契約所定職業上之技術。

第六十六條  除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工廠得終止契約:

一、學徒反抗正當之教導者。

二、學徒有偷竊行為屢戒不悛者。

第六十七條  除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終止契約:

一、工廠不能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時。

二、工廠對於學徒危害其健康或墮落其品行時。

第十二章 罰  則

第六十八條  工廠違反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九條  工廠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條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一條  工廠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二條  凡工廠工頭對於職務上如因不忠實行為或懈怠致發生事變或使事變範圍擴大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第七十三條  工人以暴力妨害廠務進行或毀損工廠之貨物器具者,依法懲處。

第七十四條  工人以強暴脅迫使他人罷工者,依法懲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工廠規則之訂定或變更,須報准主管機關,並揭示之。

第七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吳召集委員焜裕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本案決議:工廠法予以廢止。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11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10月3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41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律案;由周召集委員春米擔任主席,除邀請主管機關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考選部部長蔡宗珍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考選部謹就大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全面開放外國人應專技人員考試,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入境工作,以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

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自創制以來,對於外國人報考之規定,一向採相對開放立場。在75年以前,除了河海航行人員、引水人等少數類科外,幾乎所有專技人員考試類科都在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第2條列舉之適用範圍內。該條例於90年11月14日廢止,相關規定改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4條(現為第20條)統籌規範,現行專技人員考試83個類科中,除了民間之公證人等8類科外,共計有律師、會計師等75個類科開放外國人報考。多年來報考專技人員考試之外國人,主要為馬來西亞、香港、澳門等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並且多以來臺留學之管道,應我國專技人員中之醫事人員考試。

面對當前國際人才交流日益頻繁之趨勢,為確保我國專技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素質,使我國專技人員具備國際競爭優勢,同時也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入境工作,期透過國際交流,提升國內專技人員的專業能力,爰擬修正對於國際專業人才交流具有關鍵影響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明定外國人得依本法規定應考,對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之外國人,則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得依其執業經歷,減免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同時合理放寬專技人員考試之作答語文,吸引外國人及華僑應考並取得執業資格。

本修正案有助於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參加專技人員考試,促進我國與外國國際交流,提升我國專業人才之國際競爭力,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旋即進行詢答,並於大體討論完畢,逕行逐條審查。咸認本次修正有助於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參加專技人員考試,促進我國與外國國際交流,提升我國專業人才之國際競爭力,爰予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周春米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考試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依本法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經我國各該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認可,依本法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得依其執業經歷,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其考試方式除筆試外,並得以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認可要件與程序之共通準則、應試科目與考試階段之減免要件與核准程序、代替筆試之考試方式及其申請程序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文或英文作答。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依本法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經我國各該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認可,依本法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得依其執業經歷,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其考試方式除筆試外,並得以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認可要件與程序之共通準則、應試科目與考試階段之減免要件與核准程序、代替筆試之考試方式及其申請程序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文或英文作答。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其減免、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之規定。

外國人領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各該政府相等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經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可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中華民國語文作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與我國締結專門職業執業資格相互認許之條約或協定者,其國民領有該國執業證書,且相當我國同等級同類科之執業證書,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得以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方式或與締約國相互對等方式行之。

一、為擴大吸引外國專業人才,進而透過國際交流,提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國際競爭力,除了應於目前開放外國人報考之既有基礎上,明定外國人得依本法應考外,對於領有外國執業證書之外國人,應透過現有部分科目免試制度之架構(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考試),明定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得依其執業經歷,與我國國民領有外國執業證書者同樣就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予以減免。

二、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原第二項納入華僑規範予以刪除。另針對外國人應考資格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三、原第三、五項合併為第三項,新增領有外國政府(或依法令授權)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者,於平等互惠之原則下,得依其執業經歷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

四、增訂第四項,針對領有外國執業證書之外國人減免科目與考試階段之要件、準則或程序等,明定法規命令之授權範圍。

五、原第四項改列第五項,為利國際人才交流,明定外國人及華僑應考時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

審查會: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周召集委員春米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依本法應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效執業證書,經我國各該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認可,依本法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得依其執業經歷,申請應試科目、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其考試方式除筆試外,並得以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認可要件與程序之共通準則、應試科目與考試階段之減免要件與核准程序、代替筆試之考試方式及其申請程序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第二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0741004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附件0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233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

壹、「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經本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本委員會於107年5月21日舉行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審查,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吳新興、僑生處處長吳郁華、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吳明穎、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林寶惜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戴群芳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單位之口頭報告摘要如后: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前言

本基金會自民國80年成立至今已26年,基金會創始基金為臺幣4億元,由僑務委員會捐助,基金會不得動用,係以基金孳息辦理各項業務,不足處由本會董事及各界熱心人士捐助。

配合時代潮流與海內外需求,本基金會自105年起即調整以自辦活動取代對外補助比例之方式增加基金會動能與量能,107年度並以展拓海外文教業務及擴大國內外青年交流為目標,擬定三大工作策略包括:

1.推展青年志工及國際文化交流;

2.表揚傑出僑教人士及青年;

3.推展僑教事業。

()基金會107年業務推動策略

1.推展青年志工及國際文化交流

本會為鼓勵大專院校志工服務團體赴海外服務,拓展國際視野並展現臺灣文化軟實力,自105年首創「蹲點僑世界」紀錄片徵求活動,以提供培訓及參賽獎金方式,鼓勵國內學生志工團體到海外各地從事志願服務時,用影像將服務歷程與海外僑民、僑社、僑校之現況或歷史留下紀錄,並介紹給各界認識。105、106年總計有61支隊伍報名、45支作品參賽,服務地點遍及泰北、緬甸、柬埔寨、尼泊爾、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厄瓜多、巴西、美國、史瓦濟蘭、印度,坦尚尼亞、南非、貝里斯、澳洲等15國。青年志工們在服務過程中所留下的影像紀錄,透過社群媒體的發布與轉傳,讓參與這個活動的人感動、鼓舞了更多青年勇敢踏出國門實踐夢想,更讓國內民眾認識海外僑民、僑校的現況,縮短了海內外民眾的距離,具有多重效益,爰本會107年將賡續辦理。

此外,為讓暑期赴海外僑校從事服務之國內大專院校青年志工團體對服務國之國情、文化有更深刻瞭解,本會並與僑務委員會合作,於6、7月份分別舉辦針對泰國、緬甸、菲律賓、馬來西亞及印度舉辦4場志工培訓講座,邀請曾在當地服務之專家與有志赴海外服務之青年朋友交流,成效甚佳,本會107年將賡續辦理類似活動,鼓勵更多青年勇敢踏出國門服務。

2.表揚傑出僑教人士及青年

為表揚海外僑界傑出貢獻人士,並增進渠等與臺灣之連結及互動,本會自103年起分別辦理「海外師鐸獎」,及「中華民國海外十大傑出青年獎」之選拔活動。前揭二項活動係採間隔一年輪流辦理,爰迄今已各辦理兩屆。活動舉辦目的在獎勵海外努力耕耘華語文教學之績優僑校教師,以及在各地打拼奮鬥、事業有成且熱心公益,足為表率之青年。得獎者涵蓋全世界六大洲,每次活動均承蒙總統或副總統親臨頒獎,亦獲得國內媒體多篇幅報導。此外,本會106年度「中華民國第二屆海外十大傑出青年獎」頒獎典禮前,特安排得獎人赴高雄三信家商與200位青年學子分享經驗,為時下年輕人注入正向能量。107年度將續規劃辦理「第三屆海外師鐸獎」。

3.推展僑教事業

本會常年支持海外僑教文化事業,並以核發海華獎學金方式鼓勵海外僑教組織傳揚正體字及正統中華文化。為推廣臺灣優質華語文教學,自104年起成立「海華文教志工團」於暑期赴海外僑校服務,自104至106年已成立3屆共培訓129位華語文教學志工赴60所海外僑校服務3,032位學童,成效斐然並獲僑校好評,107年度將再培訓46位志工赴海外教學。

另為協助華語文教學有興趣之青年學子通過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識」考試,106年度並首度辦理「華語教學工作坊」,以專題講座形式協助提升「口語表達能力」與「華人社會與文化的認識」,頗受好評,107年度將賡續辦理。

此外,本會亦關懷來臺就讀僑生,設有補助優秀清寒僑生之獎助學金、僑生急難救助等。更與國內其它非營利團體合作,以資源共享方式增加彼此服務廣度,如105至107年邀請松山慈惠堂共襄盛舉發放獎學金給在臺優秀僑生,達到引介外界資源推廣僑教工作之目的。

()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

1.107年度預算額度說明

基金會107年預算編列數額為新台幣628萬元,係以銀行利率0.95%估計編列利息收入約新台幣380萬元、編列募款收入新台幣100萬元,以及勞務與其他收入新臺幣148萬元。總預算較106年度預算減列585.8萬元,係預估募款及活動收入減少緣故,107年度編列之預算額度符合基金會實際執行業務需求。

2.多元方式健全財務狀況

在銀行利率長期偏低的情況下,本會亦努力撙節開支,如辦公室裝潢工程106年改於新臺幣50萬元內執行;另為活化資產,並開放外界租用教室以增加收入,並以自辦活動方式取代補助經費之比例,以擴大經費使用效益,務求透過多元方式完善財務及充實業務量能,以符合基金會成立宗旨。

()結語

海華文教基金會歷史悠久,多年來配合政府政策不間斷推動僑教及文化服務,隨著時代進步,海華文教基金會也致力轉型並擁抱青年世代,協助國內外青年交流,並鼓勵國內青年到海外僑社、僑校服務,增進海內外的連結與接觸,並擴散服務廣度與效益。未來海華文教基金會將秉持成立宗旨,在既有的基礎上持續深耕與創新,以上報告。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106年度業務執行情形

1.保證業務說明

106年度本基金積極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僑臺商融資保證業務,全年保證之融資金額較105年成長9.69%,對於協助僑臺商取得所需資金,提升營運績效,增加國際競爭力,促進海外布局,甚有助益,其中對新南向國家之僑臺商的保證融資額度較前一年度同期成長18.84%。

2.風險控管情形

為加強風險控管,對保證個案採取專案審查,以控管送保案件品質,降低逾期風險,106年底本基金逾期比率為0.52%,風險控管尚屬得宜。

3.債權催追情形

本基金為積極辦理債權追償工作,全面清查代償案件債務人財產所得,建檔追蹤,並與債務人洽商協償方案,截至106年底止之收回率為16.29%,此收回率在國內三家信保基金中績效雖屬中等,惟以本基金債務人均在海外,此收回率尚屬不易。

()107年度營運目標與計畫

1.積極配合政策推動保證業務

配合政府政策加強推展保證業務,以協助僑臺商順利籌措經營事業所需資金,布局海外並提升國家經貿及競爭實力,同時配合僑務委員會之僑生政策,加強辦理僑生技職專班就學貸款保證業務。

2.強化資本與改善財務

(1)為強化本基金資本,擴大基金規模,提升保證能力,本基金已獲行政院同意增資新臺幣12億元,其中106年已撥款3億元,107年由僑務委員會預算編列4億元捐助,感謝大院對本次預算之支持。

(2)本基金近年來除積極拓展業務,有效控管風險及加強債權催收,並爭取政府及金融機構捐款,財務情形已有明顯改善。近5年來均有盈餘,106年累計賸餘新臺幣1億3,921萬元,累積虧絀由100年底之4億7,818萬元降至106年底之2億4,478萬元,淨值則由10億220萬元增加至16億4,494萬元,107年預估賸餘新臺幣9,760萬元。

3.提升承保能量及加強財務收入

(1)提升承保能量

本基金之保證對象隨著經濟板塊移動,東南亞等新興國家之業務量逐漸增加,爰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環境及業務發展趨勢,擬訂107年度之營運目標為貸款金額1億5,400萬美元,較106年度營運目標增加10%。

(2)加強財務收入

本基金在財務收入上,將繼續爭取金融機構資金挹注,提升業務量以增加保證手續費收入,持續加強代償後之追償工作,以增加追償收回績效,並加強資金運用及撙節開支。

4.加強與銀行合作

積極拜訪承辦銀行,瞭解各地區之合作銀行在推展本基金業務時所面臨之問題並瞭解當地之金融實務與作法,並至各銀行辦理保證業務說明會,宣導基金保證功能,以加強與銀行合作,共同推動保證業務並提升送保品質。

5.強化臺商服務

本基金為強化對臺商之服務,除持續派員前往海外臺商投資國家訪宣,以瞭解其經營情形、瞭解業務推動情形及臺商需求。同時將參與世界臺灣商會舉行之座談及各項會議,藉此,認識有資金需求之臺商朋友,並追蹤以協助其取得資金。又為因應各地臺商實際需要,將適時修訂保證業務相關規定及基金內部相關規範。

6.加強風險控管及追償

(1)持續加強控管保證風險,對送保案件審慎核保,並密切注意全球經濟及金融情勢,掌握個別國家風險及產業變化,並就個案之借款人資歷、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依授信5P原則確實評估,提升保證品質,降低保證風險。

(2)監控承辦銀行送保案件品質,對於新發生之逾期案件,即時了解其原因並促其與債務人協議分期清償,並對主、從債務人之財產及時採取保全措施,以維債權。

()107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本年度預計收入總額新臺幣2億2,868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新臺幣3,965萬9千元增加新臺幣1億8,902萬3千元或增477%,其中包括增列金融機構捐贈款收入新臺幣1億8,320萬元。

2.本年度預計支出總額新臺幣1億3,108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新臺幣3,813萬1千元增加新臺幣9,295萬1千元或增244%,其中包括增提保證責任準備9,226萬8千元,以加強基金財務健全性及風險承擔能力。

3.年度收支相抵後預計賸餘新臺幣9,760萬元(詳附表),較上年度預算賸餘新臺幣152萬8千元,增加新臺幣9,607萬2千元或增6,287%。

()結語

為期對海外僑臺商事業提供更多之服務,本基金除將繼續積極拓展全球各地區之業務外,並將加強為赴新南向地區投資的僑臺商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取得營運所需之資金融通,並致力於提高服務效率,加強風險控管,強化財務體質,落實政府照顧海外僑臺商事業之政策目標。

貳、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隨即進行實質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與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兩案審查完竣: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原列628萬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受贈收入」300萬元及「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8萬元。

2.支出:原列628萬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之「設備費」4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3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404萬1千元,改列為404萬1千元。

()通過決議8項:

1.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支出、業務費用項下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107年度編列68萬元,惟106年度同科目預算執行率不佳,效率不彰,經查106年度未通盤考量年度整體工作能力,浮編預算又無執行能力,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預算編列68萬元中,凍結38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麗蟬  

2.僑務研討與講座除每年例行性舉辦外,應加強參與學員後續流向追蹤,並統計相關研討會議、講座之實際成效與外溢效果。爰針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預算編列8萬2千元中,凍結1萬2千元,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江啟臣  呂玉玲  

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推展華僑教育事業」107年度預算編列58萬5千元,惟106年度同科目預算超額支出,經查因106年未通盤考量整體人力與年度計畫,故於本科目超支,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麗蟬  

4.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121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全年所需經費628萬元,僅106年度的一半,其中管理費用高達六成,突顯該會面臨重新調整的必要性。經查該會9名員工中,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為無給職以外,有5名專任員工,每月薪資皆為4萬元以上,每年均有編列2.5個月年終與考績獎金,又以內規方式比照公務人員福利制度,即婚喪生育及子女補助,明顯優於一般勞工,缺乏公平性與正當性,應立即改善。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121萬1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邱志偉  羅致政  林昶佐  

(2)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在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推展華僑教育事業等業務費用編列134萬7千元,與106年度預算編列670萬元相較,預算巨幅遞減,顯然業務量萎縮,惟業務人事費編制卻無調整精簡,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121萬1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5.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主要在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推展華僑教育事業等業務費用編列134萬7千元,與106年度預算編列670萬元相較,預算巨幅遞減,顯然業務量萎縮,惟管理費用之人事費編制卻無調整精簡,仍較上年度增加1千元,允宜檢討,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222萬9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6.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全年所需經費628萬元,僅106年度的一半,其中管理費用高達六成,突顯該會面臨重新調整的必要性。經查該會9名員工中,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為無給職以外,有5名專任員工,每月薪資皆為4萬元以上,每年均有編列2.5個月年終與考績獎金,又以內規方式比照公務人員福利制度,即婚喪生育及子女補助,明顯優於一般勞工,缺乏公平性與正當性,應立即改善。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編列372萬2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邱志偉  羅致政  林昶佐  

7.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由政府捐贈4億元作為基金成立基金會,在協助政府推展僑務政策以外,亦提供僑胞捐款支持僑務運作之用。然而,鑑於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自105年起營運效果欠佳,相較於106年度編列1,214萬元預算,107年度營運經費僅剩628萬元,書面報告更表示「預估募款及活動收入減少緣故」,顯示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亟需重新調整。在業務萎縮下,導致人事費用占整體六成,有必要檢討人力配置、員工福利與考績評估標準。僑務委員會作為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討組織運作與人事內規,並於下次董事會完成修正,於2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提出組織定位與發展規劃,並協助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募款計畫。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林昶佐  

8.請僑務委員會監督所屬基金預算編列方式,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定宇  羅致政  江啟臣  呂孫綾  蔡適應  馬文君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原列2億2,868萬2千元,增列「保證業務收入」項下「收回呆帳」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018萬2千元。

2.支出:原列1億3,108萬2千元,減列「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078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9,760萬元,增列180萬元,改列為9,940萬元。

()通過決議8項:

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預算編列9,226萬8千元中,凍結1,0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106年度預算原無編列,決算時支出5,045萬5千元,故過去本科目預算未曾向立法院報告編列原因,且本項預算占整體業務費用達七成,卻未經立法院審查,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預算編列9,226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麗蟬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6及105年度「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提存保證責任準備」皆未編列,另查歷年決算數約5,000萬元,惟107年度卻增列9,226萬8千元,雖預算說明表示係為加強基金財務健全性及風險承擔能力,但卻未說明增提標準與判斷依據。為有效監督該預算合理編列運用,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預算編列9,226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王定宇  蔡適應  

(3)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資金來源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資金,惟因未收回之代償金額居高不下,致年年出現鉅額累計虧絀,爰代償金額之收回可謂基金能否得以不再仰賴政府捐助而正常運作之關鍵,允宜積極辦理追償,基此,針對107年預算編列「提存保證責任準備」9,226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356萬4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為2,356萬4千元,然查105年度保證授信件數僅2,080次,動用授信金額5億123萬美元(約新台幣150億3,690萬元),而基金員工人數為22人,平均每人105年度承辦約95件、約6億8千萬元,均遠較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為低,故宜增進本項業務之量能。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356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江啟臣  林麗蟬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5及106年度「業務支出」中「業務費用」預算數為2,193萬3千元及2,243萬9千元,又決算數為1,881萬2千元及1,953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85%及87%;考量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由高階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在撙節開支費用之餘,允宜編列適切之預算數。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356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林昶佐  

3.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鼓勵在台留學僑生畢業後留台創業,自民國105年起,訂定「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信用保證要點」。為達到政府美意,相關單位應定期檢視申請貸款之創業成效與申請人在台創業追蹤,以了解整體政策績效。爰針對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江啟臣  呂玉玲  

(2)為鼓勵在台留學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創業。為達到政府美意及相關績效,相關單位應定期檢視申請貸款之創業成效與申請人返回僑居地之創業追蹤,以了解整體政策績效。爰針對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江啟臣  呂玉玲  

(3)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資金來源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資金,惟因未收回之代償金額居高不下,致年年出現鉅額累計虧絀,爰代償金額之收回可謂基金能否得以不再仰賴政府捐助而正常運作之關鍵,允宜積極辦理追償。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4.經檢視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近年來於新南向國家保證業務承作情形,2014至2016年度承作保證業務件數雖由134件增加至184件,授信、保證金額亦皆逐年成長,分別由6,855萬4千美元及4,198萬3千美元增加至9,443萬4千美元及5,508萬8千美元,惟業務範圍有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現象。不論承作件數、授信及保證金額,年年皆以越南居冠,泰國次之,實有資源過度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之虞。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應避免業務過度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以達合理資源配置及有效運用。

提案人:王定宇  林昶佐  黃偉哲  

5.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為配合新南向政策增資計畫,期藉由協助僑臺商於新南向國家發展壯大,進而成為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強大助力。然經檢視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近年來於新南向國家承作保證業務成果,實有資源過度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之虞,為促成僑臺商投資布局東協、南亞及紐澳市場,僑務委員會允宜研謀增加海外銀行服務據點之可行性,俾擴展其授信範圍,協助更多僑臺商,藉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機制帶動新投資,有效協助我僑臺商搶進亞洲新興市場,打造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6.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來源除少數為執行保證授信業務所產生之保證手續費收入及孳息收入外,主要係來自於政府機關、公、民營金融機構及企業之捐助,又捐助來源中,有七至八成來自於政府,顯示該基金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資金。惟因未收回之代償金額居高不下,致年年出現鉅額累計虧絀。為充實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能量,減輕其對政府捐助資金之依賴,允宜積極辦理追償事宜,俾利達成其設立之宗旨。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7.為協助僑生減輕來台就學之經濟負擔,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除提供學生就學貸款之外,更提供留台畢業僑生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建請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就歷年辦理情形以及辦理績效評估,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8.行政院日前推動新南向政策,核准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增資數億元新台幣,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宜積極宣導該項政策,以協助更多僑民、僑營事業及台商事業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使其提升營運績效、促進海外布局,達到拓展台灣經貿力量之目標。建請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出106年績效檢討、107年度目標規劃等書面資料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參、爰經決議: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定宇作補充說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王召集委員定宇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宣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原列628萬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受贈收入」300萬元及「其他業務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8萬元。

2.支出:原列628萬元,減列「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之「設備費」4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23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404萬1千元,改列為404萬1千元。

()通過決議8項:

1.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支出、業務費用項下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107年度編列68萬元,惟106年度同科目預算執行率不佳,效率不彰,經查106年度未通盤考量年度整體工作能力,浮編預算又無執行能力,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預算編列68萬元中,凍結38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麗蟬  

2.僑務研討與講座除每年例行性舉辦外,應加強參與學員後續流向追蹤,並統計相關研討會議、講座之實際成效與外溢效果。爰針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預算編列8萬2千元中,凍結1萬2千元,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江啟臣  呂玉玲  

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推展華僑教育事業」107年度預算編列58萬5千元,惟106年度同科目預算超額支出,經查因106年未通盤考量整體人力與年度計畫,故於本科目超支,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麗蟬  

4.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121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全年所需經費628萬元,僅106年度的一半,其中管理費用高達六成,突顯該會面臨重新調整的必要性。經查該會9名員工中,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為無給職以外,有5名專任員工,每月薪資皆為4萬元以上,每年均有編列2.5個月年終與考績獎金,又以內規方式比照公務人員福利制度,即婚喪生育及子女補助,明顯優於一般勞工,缺乏公平性與正當性,應立即改善。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121萬1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邱志偉  羅致政  林昶佐  

(2)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在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推展華僑教育事業等業務費用編列134萬7千元,與106年度預算編列670萬元相較,預算巨幅遞減,顯然業務量萎縮,惟業務人事費編制卻無調整精簡,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業務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121萬1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5.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主要在推展華裔青年及國際文化交流、僑務研討與講座活動、推展華僑教育事業等業務費用編列134萬7千元,與106年度預算編列670萬元相較,預算巨幅遞減,顯然業務量萎縮,惟管理費用之人事費編制卻無調整精簡,仍較上年度增加1千元,允宜檢討,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中「人事費」預算編列222萬9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6.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107年度全年所需經費628萬元,僅106年度的一半,其中管理費用高達六成,突顯該會面臨重新調整的必要性。經查該會9名員工中,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長為無給職以外,有5名專任員工,每月薪資皆為4萬元以上,每年均有編列2.5個月年終與考績獎金,又以內規方式比照公務人員福利制度,即婚喪生育及子女補助,明顯優於一般勞工,缺乏公平性與正當性,應立即改善。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管理費用」預算編列372萬2千元中,凍結十分之一,俟僑務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邱志偉  羅致政  林昶佐  

7.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由政府捐贈4億元作為基金成立基金會,在協助政府推展僑務政策以外,亦提供僑胞捐款支持僑務運作之用。然而,鑑於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自105年起營運效果欠佳,相較於106年度編列1,214萬元預算,107年度營運經費僅剩628萬元,書面報告更表示「預估募款及活動收入減少緣故」,顯示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亟需重新調整。在業務萎縮下,導致人事費用占整體六成,有必要檢討人力配置、員工福利與考績評估標準。僑務委員會作為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討組織運作與人事內規,並於下次董事會完成修正,於2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提出組織定位與發展規劃,並協助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可行募款計畫。

提案人:蔡適應  呂孫綾  羅致政  林昶佐  

8.請僑務委員會監督所屬基金預算編列方式,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定宇  羅致政  江啟臣  呂孫綾  蔡適應  馬文君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宣讀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二、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

()工作計畫或方針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支部分:

1.收入:原列2億2,868萬2千元,增列「保證業務收入」項下「收回呆帳」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018萬2千元。

2.支出:原列1億3,108萬2千元,減列「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078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9,760萬元,增列180萬元,改列為9,940萬元。

()通過決議8項:

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預算編列9,226萬8千元中,凍結1,0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106年度預算原無編列,決算時支出5,045萬5千元,故過去本科目預算未曾向立法院報告編列原因,且本項預算占整體業務費用達七成,卻未經立法院審查,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預算編列9,226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啟臣  呂玉玲  林麗蟬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6及105年度「保證業務費用」項下「提存保證責任準備」皆未編列,另查歷年決算數約5,000萬元,惟107年度卻增列9,226萬8千元,雖預算說明表示係為加強基金財務健全性及風險承擔能力,但卻未說明增提標準與判斷依據。為有效監督該預算合理編列運用,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提存保證責任準備」預算編列9,226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欣純  王定宇  蔡適應  

(3)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資金來源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資金,惟因未收回之代償金額居高不下,致年年出現鉅額累計虧絀,爰代償金額之收回可謂基金能否得以不再仰賴政府捐助而正常運作之關鍵,允宜積極辦理追償,基此,針對107年預算編列「提存保證責任準備」9,226萬8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356萬4千元中,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為2,356萬4千元,然查105年度保證授信件數僅2,080次,動用授信金額5億123萬美元(約新台幣150億3,690萬元),而基金員工人數為22人,平均每人105年度承辦約95件、約6億8千萬元,均遠較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為低,故宜增進本項業務之量能。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356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江啟臣  林麗蟬  

(2)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5及106年度「業務支出」中「業務費用」預算數為2,193萬3千元及2,243萬9千元,又決算數為1,881萬2千元及1,953萬6千元,執行率分別為85%及87%;考量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由高階專業人員負責管理,在撙節開支費用之餘,允宜編列適切之預算數。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預算編列2,356萬4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適應  何欣純  呂孫綾  林昶佐  

3.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5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鼓勵在台留學僑生畢業後留台創業,自民國105年起,訂定「畢業僑生留臺創業貸款專案信用保證要點」。為達到政府美意,相關單位應定期檢視申請貸款之創業成效與申請人在台創業追蹤,以了解整體政策績效。爰針對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江啟臣  呂玉玲  

(2)為鼓勵在台留學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創業。為達到政府美意及相關績效,相關單位應定期檢視申請貸款之創業成效與申請人返回僑居地之創業追蹤,以了解整體政策績效。爰針對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麗蟬  江啟臣  呂玉玲  

(3)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資金來源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資金,惟因未收回之代償金額居高不下,致年年出現鉅額累計虧絀,爰代償金額之收回可謂基金能否得以不再仰賴政府捐助而正常運作之關鍵,允宜積極辦理追償。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保證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1,583萬2千元中,凍結部分經費,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4.經檢視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近年來於新南向國家保證業務承作情形,2014至2016年度承作保證業務件數雖由134件增加至184件,授信、保證金額亦皆逐年成長,分別由6,855萬4千美元及4,198萬3千美元增加至9,443萬4千美元及5,508萬8千美元,惟業務範圍有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現象。不論承作件數、授信及保證金額,年年皆以越南居冠,泰國次之,實有資源過度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之虞。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應避免業務過度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以達合理資源配置及有效運用。

提案人:王定宇  林昶佐  黃偉哲  

5.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為配合新南向政策增資計畫,期藉由協助僑臺商於新南向國家發展壯大,進而成為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之強大助力。然經檢視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近年來於新南向國家承作保證業務成果,實有資源過度集中於少部分特定國家之虞,為促成僑臺商投資布局東協、南亞及紐澳市場,僑務委員會允宜研謀增加海外銀行服務據點之可行性,俾擴展其授信範圍,協助更多僑臺商,藉由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機制帶動新投資,有效協助我僑臺商搶進亞洲新興市場,打造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6.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來源除少數為執行保證授信業務所產生之保證手續費收入及孳息收入外,主要係來自於政府機關、公、民營金融機構及企業之捐助,又捐助來源中,有七至八成來自於政府,顯示該基金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資金。惟因未收回之代償金額居高不下,致年年出現鉅額累計虧絀。為充實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能量,減輕其對政府捐助資金之依賴,允宜積極辦理追償事宜,俾利達成其設立之宗旨。

提案人:馬文君  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7.為協助僑生減輕來台就學之經濟負擔,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除提供學生就學貸款之外,更提供留台畢業僑生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建請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就歷年辦理情形以及辦理績效評估,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8.行政院日前推動新南向政策,核准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增資數億元新台幣,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宜積極宣導該項政策,以協助更多僑民、僑營事業及台商事業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使其提升營運績效、促進海外布局,達到拓展台灣經貿力量之目標。建請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提出106年績效檢討、107年度目標規劃等書面資料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羅致政  蔡適應  林昶佐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073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 附件2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4月5日台立議字第106070082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7年5月24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使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及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涉及外交、國防等國家機密者之審議程序更臻完善,以達成預算之財務監督、政策規劃與民主課責等功能,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以利立法院監督審查。

參、相關國會改革議案之審查,自105年3月10日起,經105年3月24日、5月2日、5月16日、5月23日、7月11日依排定之議案日期進行報告及詢答完畢,爰於107年5月24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本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照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增訂條文

說明

(照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前項機密預算與總決算相關資料,應另案陳列,供立法委員查閱,立法委員得指定公費助理若干人襄助並查閱,相關辦法由立法院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立法院機密預算之審議原則,與相關資料之陳列與查閱規定。

審查會:

一、照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二項不予採納。

(照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八條之二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之二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一、本條新增

二、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之適用。

審查會:照委員呂孫綾等19人提案通過。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之一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主席: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二十八條之二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主席: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07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 附件2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5月2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42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5月2日(星期一)、5月16日(星期一)、5月23日(星期一)、7月11日(星期一)及107年5月24日(星期四)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40次及第9屆第5會期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均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亦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健全國會人事同意權之相關規定,以發揮國會於我國憲政民主下所應具備之監督制衡功能,追求具備成熟民主國家之國會基本建制,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

(壹)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及「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我先針對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業務部分做簡單的報告後,再由法制局局長補充報告。

立法院幕僚單位設計為兩層,一層是立法院院級的幕僚單位,即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其各別職掌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均有明文規定。至於委員會層級的部分,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各委員會專門委員作為幕僚單位,提供各委員會法條部分的說明,這是原先的規劃。

基於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國會改革理念,本院各幕僚單位對法制局及預算中心都抱持著很深的期許,希望他們能夠增加功能,在委員問政上能夠協助提供好的參考意見,並提升品質。有關貴委員會提案要求本院法制局應於各委員會進行議案審查時,派員列席各委員會,這無疑是對本院法制局能力的莫大肯定,我深感榮幸,在此謹代表行政單位的所有幕僚由衷感謝各位委員給予法制局參與各委員會法案審查之機會。

有關法制局之定位,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法制局提供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國會改革議題在外界殷勤盼望下,有關法制局要如何擴大其扮演角色,或該如何補強或增強立法委員的問政品質等方面,各方皆提出不同想法,我簡單綜合歸納外界對於法制局所做事項之看法,以供各位參考。

外界一直擔心的是,如果法制局在立法見解方面過於提供意見,可能會干涉或侵犯到委員的職權,這是大家討論的重心。因此現在較強調的是,法制局應限僅於法制技術的支援,不應涉及到立法委員政策形成的建言,以免侵犯到委員的職權。針對這部分,外界約有四種不同角度的看法,提供如下:一、為提高立法效率與品質,應借鏡日本經驗,在內規中規範黨團或委員提案須送法制局進行法制作業,而不是政策決定。二、建議新科立委及其幕僚助理,應大膽地運用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的諮詢功能,以充實委員對法案及預算之問政基礎。三、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體系應與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區分,希望立法技術的研究與議事程序等是由法制局做研究,而政策決定方面,仍是由立法委員來做,因為這是立法委員的職權,兩者間要有所區分,這點很重要。四、應加入立法院法制局在法案審理程序的角色,以協助立法委員提高審理法案的品質,此點類似貴委員會提的建議,就是希望法制局能派員列席委員會來提供意見。

綜合以上四種說法,法制局應著重於法制技術的支援,並儘量配合立法委員的質詢或提案,使其立法品質提高。目前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只有五組,本院有八個常設委員會,如果將五組編列至各委會的話,在人力等方面可能會有所不足,如果要提升法制局及預算中心,並使其加入各委員會擔任諮詢工作的話,倘未來我們有人數增加、人力擴編或提升功能的需求,也希望各委員能合作,並給予支持及幫助。

在國會改革法案方面,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貳)105年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參)105年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由八個增加至十二個;()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作提案參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臺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我們國會應興應革,大家可以一起來共同討論,我覺得這樣的提出都很有建設性,我想等一下我們在委員會的審查,應該都會針對這些逐一來做合理且對國會將來的發展有很好的審查意見,然後做成決議。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院長有說要把國會變成透明的國會、人民的國會,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現在總共有3家頻道在做轉播,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但根據最近的update,到5月15日已經有超過100萬人次的觀看。

()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我們很希望能把立法院官網改版成為大家所需要的,能夠展現新國會新氣象。

()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公報處可能會在6月6日左右做一個期中檢討,等試播完以後,也會做期末檢討,然後將檢討結果與要怎麼繼續做跟各位委員報告,並會送至委員會讓委員跟黨團大家一起做參考,以決定以後我們的進行方向。

()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的還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臺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並希望國會外交能讓國會力量彌補行政部門的一些不足。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

最後,再次感謝貴委員會給我們機會來這裡做報告,我們一定會儘量竭盡所能提供幕僚作業所需要的意見,事實上國會改革的工作非常龐雜,現在的提案就有81個,還要經過整合、整理,的確是非常困難的工作,不過我想我們應該也是會逐步將它完成。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本案於105年3月10日即列入相關國會改革法案審查議案,並依排定之議案日期進行報告及詢答完畢,省略大體討論,於105年5月23日逕行逐條審查,並於107年5月24日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概述如下:

(壹)第二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105年7月11日審查時,委員林為洲當場聲明不同意)

(貳)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

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該報告之附件。

(肆)第三十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  員會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轉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或一併列席說明與答詢。

(伍)第三十條之一,不予採納。

(陸)第三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回復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送請立法院同意。

伍、爰經決議:

(壹)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貳)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參)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或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七日前,提出審查意見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立法院除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外,亦有依法院組織法、各獨立機關組織法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情形,此部分未於本條中一併規範,既往實務均將人事同意案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經出席立法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方式為之。為免爭議,並資遵循,爰修正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將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之程序規定明文化。又鑑於檢察總長職司指揮監督檢察體系,地位崇隆,爰規定對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應與對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由總統提名者之人事同意權相同,均以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三、立法委員行使人事同意權,理應向選民負責,以符合責任政治之要求,爰明定各項投票均以記名表決方式為之。

四、相關委員會指對該職務所屬機關之相關法案擁有審查權限之委員會,相關委員會為複數時,並可採聯席審查之形式為之。

五、現行法規對同意權之審查規範過度簡陋,為使提升人事同意權之審查品質,使委員會得以進行專業審查,避免同意權之行使流於形式,爰規定委員會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並應於院會表決七日前提出審查報告。

審查會:

一、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三項審查期間修正為「不得少於一個月」。

(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除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第二十九條之一 委員會為進行審查之必要,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提出其學經歷及財產申報資料,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被提名人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委員會之審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被提名人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國會同意權之行使對象,或為憲法所規定之重要職位,或為性質上需超然獨立之政府官員,且其行使職權時,將對政策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故除應具備專業能力與良好品格操守外,其基本價值與信念亦屬須考量之因素。為探求被提名人之專業素養、品格操守、憲政認知及人權理念,爰明定為進行審查之必要,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提出其學經歷及財產申報資料,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

三、為使國會得以基於正確完整之資訊,進行充實的同意權審查,爰明定被提名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應據實為完全陳述,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四、國會同意權之行使,攸關得否任命適當之人選擔任重要職位,涉及高度的公益要求,爰於第三項明定委員會之審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被提名人個人資料之使用者,視為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由。

審查會:

一、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中被提名人相關資料明定「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提供立法院參考」;另將後段文字修正並調整為第二項。

三、將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為「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並調整為第三項。

四、提案條文第三項不予採納。

(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擬具審查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或社會公正人士表示意見。

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報告之附件。

第二十九條之二 委員會於提出審查意見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並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員出席陳述證言、表示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

公聽會之紀錄及提出之相關資料,委員會於審查意見報告中應予斟酌,並作為審查意見報告之附件。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同意權為國會監督權之展現,為使人事同意案之審查嚴謹確實,委員會除得事先要求被提名人提供相關資料外,應亦得邀請對被提名人之學識能力、專業背景、政治信念及相關重大議題之意見有深入認識之相關人士出席公聽會,以加深對被提名人之瞭解,並得藉由廣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發表意見並提供資料,達到實質審查之目的,爰規定委員會於提出審查意見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審查會:

一、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二、將第一項中「並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出席陳述證言」、「並提供相關資料」等文字刪除;並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修正為「社會公正人士」。

三、將第二項之「審查意見」修正為「該」。

(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條 委員會應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或一併列席說明與答詢。

第三十條 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於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準用之。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三十條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一、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有鑑於過往詢問被提名人時,常因聚焦於特定議題或對象,造成審查寬嚴密度不一之情形。為使每一位被提名人均能受嚴謹充分之審查,爰規定被提名人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三、明定被提名人於說明及答詢時,應據實完全陳述。

審查會:

一、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二、第一項後段修正為「由立法院轉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分開或一併列席說明與答詢」。

三、提案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

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得經院會決議,為下列處置:

一、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被提名人違反真實義務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容虛偽不實資料之法律效果。

審查會:不予採納。

(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回復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請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提名機關。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提名機關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第三十一條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

本條文字修正。

審查會:

一、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二、將前段「咨復總統或函復」修正為「回復」;後段「總統或」文字刪除及「咨請」修正為「送請」。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異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07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06070164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3月10日、24日,5月2日、16日、23日及7月11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相關修正草案;本次107年5月24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邀請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要旨:(參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主體為所屬該委員會之委員,召集委員僅為該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依會議規範第十六條規定,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故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於會議進行中,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以減少無意義之會議休息、適度節制召集委員權限和增進議事效率,基此,爰提案增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105年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

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伍、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105年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增加至十二個;()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參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台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

()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

()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台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今(107)年5月24日繼續進行逐條審查,咸認為本案增訂條文,無須予以增訂。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增訂第四條之二,不予增訂。

柒、爰經決議: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說明

 

(不予增訂)

第四條之二 各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召集委員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但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為之。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然為避免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浮濫宣告會議休息,影響議事進行,爰增列本條,規範召集委員宣告休息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始得為之,俾適度節制召集委員之權限,以提高議事效率。

審查會:不予增訂。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四條之二不予增訂。

本案決議: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九案。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743007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5070289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5年3月10日、24日,5月2日、16日、23日及7月11日,召開第9屆第1會期第4、9、20、23、26、4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相關修正草案;本次107年5月24日召開第9屆第5會期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上開草案,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段召集委員宜康擔任主席,邀請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國民黨黨團提案要旨:(參議案關係文書)

為加強立法院身為最高民意機關,需即時反映民意以審議法案與監督政府職能,針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立法委員不得於開會期間提出更正議事錄、臨時提案、會議詢問、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或其他程序規定,已嚴重限制立法委員依據民意需求即刻修正法案之職責,僅能以書面提案修正更曠日廢時、使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故於當今政治民主化、以民意為主要依歸之國會,實無須繼續維持此限制立法委員反映民意職責條文之必要,故主張應予廢除;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105年3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在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本院第9屆自2月19日開議以來,外界對於立法院所扮演的新角色及希望能打造「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的新國會之期盼非常深。對立法院來說,這樣的方式絕對是非常正面的,所以,在國會改革方面,所有委員及各黨團都非常熱衷地、積極地、主動地提出很多法案,今天就有25項法案,剛剛江委員及賴委員也表示還有很多法案,之後可能會再送進來。綜合整理今天排定審查的25項法案後,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等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等案。在25項委員及黨團的提案中,就有9項法令必須要修正,由此可見國會改革茲事體大,是非常龐大的工作,非常感謝召集委員能夠積極地在今日提出,能積極參與國會改革法案,志嘉在此感到非常敬佩。

有關國會運作的透明公開方面,蘇院長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宣告,未來新國會將是「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也朝此方向作努力。過程中只要未牽涉法律的行政部分,我們都積極在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儘快提出來做。有關未牽涉到法律的部分,像是朝野協商公開透明這點,現在所有朝野協商都有錄音、錄影,相關文字稿及影音檔都能於當天上網公開,讓所有人皆可參與,針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有積極在做。

另外,有關本院的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系統(簡稱IVOD)已進行頻寬加大。以前頻寬大約300人就會造成阻塞現象,但加大頻寬後,即使容納3,000人,甚至更多使用者,也不會產生阻礙,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地著手處理。

此外,3月4日朝野黨團協商會議中各黨團也達成共識,基於使議事更透明化,要讓所有委員會及院會的議事運作皆能透過電視頻道來轉播,並以無償公益的方式來試辦,這部分也是經3月4日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進行。有關試播的情況,剛剛賴士葆委員提到,目前是以無償公益的方式進行,希望能有電視頻道來參與,而試播期間約為一個會期。但因現在時代改變,content的內容變得非常重要,也許將來有機會變成要收費才能取得立法院轉播權,我們也會將這些情況納入參考。在做此事時,我們會儘量朝公平、透明和無償的原則來做,如果試播結果或法令上有不足之處,也會提出意見予貴委員會作參考。至於最後是否繼續試播或另採其他方式進行,屆時會再提出給各黨團及院會做決定。

另有關公民記者進入立法院採訪及開放等相關問題,蔡副院長也接受蘇院長委託負責處理此區塊,他也積極地召開座談會,基本上落實國會開放的原則是不變的,我們也會儘快在此領域內有結果,並向各委員會進行報告,提出說明。

凡此,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本院行政幕僚能做到的,只要法令上所允許的,我們會依此原則逐步進行;至於法令上需修改之部分,也會透過修改方式作處理。以上所提出的是行政部門對國會改革方面能做的部分,至於各委員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其實行政部門的立場很簡單,就是完全尊重,只要大家達成共識,不論結果為何,行政部門都會全力以赴配合,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肆、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105年3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有關國會改革相關議題,一直是社會與本院委員關注之焦點,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嗣經 貴委員會於3月10日(星期四)排定審查相關改革法案並經提案說明,其中共涉及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4項法律案;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3項內規的修正案以及新訂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2項行政命令等9個法規共25個提案,今(24)日再度召開審查會,除繼續審查上開25個提案外,另外亦有院會交付新增排入審查者有22個提案,二者加總共47個提案,所涉須修改之法規除上次9項法規外,另增加余委員宛如等所提修正立法院議場規則1項法規,凡此,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所提出具專業且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及肯定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及議事公開原則,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並應退出政黨活動;()建置國會頻道,即時轉播會議實況,並應呈現會議全貌;()為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及加強議事審查透明公開,各委員會議事公開與程序和修憲委員會應具有一致性,各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電視公開轉播,而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法制化,以賦予立法院更堅實之調查及聽證權;()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紀錄併同協商結論,應刊登公報;()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希望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等等。相關之修法建議,非常具有建設性與前瞻性,我們一律予以尊重及肯定,尤其有不少具有高瞻遠矚之遠見,實可為建立更公開透明與人性化的國會制度,提供相當具有可參考價值。本人深自期盼在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後,能早日提出修法結果,使我國立法院成為一個強調決策公開公平、自律專業及具有耐心溝通的新國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自開議迄今,立法院整個行政部門的幕僚針對該如何進行已經做了幾項回應,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已將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全程錄音錄影及逐字文字紀錄上網公開,破除外界詬病已久的密室協商,已達到透明化的目標。此外,為回應民意要求,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仍持續秉持資訊開放透明、便捷資訊取得,以及資訊電子化等原則,俾使本院各種會議之議事轉播服務,更能符合人民需求,近日在取得朝野各黨團之授權後,馬上即將試辦國會議事無償公益的電視頻道轉播,同時也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提升議事影音服務效能,此外,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以實現「開放的新國會」目標。

以上種種國會改革的內容,在檢視無須修改本院相關內規之範圍內,幕僚均積極研議並著手立即實行,針對「開放的國會、人民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們做了幾項相關重要措施,臚列整理說明如下:

()首先,為強化本院議事轉播IVOD系統服務能量,已積極著手改善系統頻寬不足、硬體不足等瓶頸,業已提升本院網路頻寬四倍以上;另藉由網際網路資源共享、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之CDN(Content Delivery Network)服務與OTT(Over The Top)技術,降低本院IVOD系統負載壓力,且提供民眾高品質收視效果。

()其次,資訊處積極與第三方串流服務商進行串流訊號測試作業,本(105)年3月4日院會測試分頻服務,已有效提升300倍以上服務效能,另3月9日進行8個委員會分頻測試,亦已提昇200倍以上效能。綜上測試結果,本院議事影音服務效能已顯著提升;同時,面對網路時代的挑戰及新媒體的興起,本院資訊處亦在測試評估透過第三方串流服務平台與新媒體介接可能,俾增加本院議事直播服務民眾之廣度

()再者,本院公報處在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目前正在徵選合作轉播廠商中,後續該處將於轉播試辦案結束後,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得失,提出報告,作為委員決定是否設置及用何種方式設置「國會頻道」立法之參考。如果一切順利,希望試辦方案能儘快在4月初上路,就有我們自己「國會頻道」的試辦。

()最後,有關開放委員會旁聽之硬體配置部分,就委員會增設旁聽席部分,本院總務處已朝研擬將旁聽席置於各會議室內進行後續規劃裝修事宜,希望在有限的空間之下,能符合民眾及各委員會的需求,讓「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能真正落實。

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乃是十分複雜之工程,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俾為國家、人民謀求最大福祉。目前已經有47個提案,陸續可能還會有一些提案進來,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國會改革法案無論繼續審查或新排入審查者,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我們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全力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希望藉由大家的努力,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並在國人面前有新的展現。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伍、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報告如次:(105年5月16日)

主席、各位委員。志嘉奉邀再度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報告,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在本院院務給予指導與支持,使本院各項行政工作均能順利推展,志嘉特別藉此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忱。

自開議以來,各黨團及委員本於職責,陸續提出修法意見,尤其是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持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嗣經貴委員會於本(105)年3月10日(星期四)、3月24日(星期四)及5月2日(星期一)排定3次會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今日第四次召開審查會,共涉及81個提案,修正或新訂法規共涉及4項法律及9個命令,其中4項法律為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9個命令為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議場規則、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播送辦法、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均係各黨團及本院委員持續聚焦國會改革之修法建議,志嘉在此特表敬佩之意。

有關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議題層面主要為議長中立及立委行為規範、開放國會及協商制度、調查權之法制化、單一召委之組織調整及其他相關建立議事場所婦幼友善環境、廢除國是論壇等興革提議,其主要修正重點歸納如下:()為有效發揮委員會審查功能,平衡各委員會審查監督範疇及委員人力,修正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數目增加至十二個;()配合常設委員會修正為十二個,各委員會席次隨同更動;()為落實國會議長議事中立,明定相關中立內涵;()為落實委員之紀律責任,對委員相關行為規範予以明定;()為建構立法委員資深專業制,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將雙召集委員制改成單一召集委員制;()增訂本院應於立法院全球資訊網設立專屬網頁,供人民透過網際網路提出請願文書,秘書處就連署人達一定人數以上之立法倡議應彙整送立法委員參考;()提高二讀會廣泛討論後及三讀會中提出修正動議之門檻;()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將國會調查權予以法制化,以更堅實輔助立法院職權之行使;()增訂黨團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為完善本院親善嬰幼兒環境,讓出列席本院人員,能就近照顧或哺餵嬰幼兒,藉以改善台灣職場親善嬰幼兒之環境;(十一)廢除國是論壇,以增進議事效率。相關之修法建議,均可作為建立更具效能與人性化國會制度之參考。

新國會背負人民期待改革國會能有一番作為,在蘇院長的領導下,目前本院已積極研議開放公民記者採訪之政策,同時也積極規劃旁聽硬體配置,俾達到議事公開透明及擴大民眾參與之目的。

以下再就幕僚已積極研議並著手實行之國會改革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首先,國會改革是要將院會與委員會透明化,讓民眾易於參與,因此本院於4月8日透過與無線、有線頻道業者及21家新媒體合作,針對本院議事作公益無償播出,其中新媒體部分更針對各委員會設置8個頻道,讓立法院透明開放程度,不僅趕上並超越國際水準;其點閱人次從4月8日至5月3日約一個月期間有近85萬人次點閱。

()其次,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民意需求,本院官網改版作業將委請第三方團體進行官網和App使用滿意度與普及度及回饋調查作業。同時,亦將廣徵各界對於官網改版之期望及建議,作為後續規劃之參採。未來本院網站將依民眾需求,提供分眾服務,方便使用任何載具閱覽,力求網站近用及活力之形象,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再者,本院公報處辦理之公益無償議事轉播試辦案,亦委請合作媒體針對試辦期間之辦理情形,自行或委託學術單位撰寫結案報告書,俾便於試辦階段結束後,評估是否繼續辦理,抑或正式委託媒體轉播,相關結案報告書將於本會期結束後送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參考。

()另外,為強化本院各業務單位對委員服務工作的提升,及各業務單位平行的協調聯繫,自本會期開始,每週三本院各業務單位均會定期舉行會報,俾積極處理並統合支援國會改革之各項相關行政業務;另為回應人民期待,幕僚單位也積極與各公民團體進行溝通對話,以推動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之各項國會改革行政工作。

()最後,在國會外交參與國際組織部分,為協助本院委員成立各國國會聯誼會,目前已加強對美國、日本、歐盟及東協國家之重點國會外交工作,另外迄今已陸續成立與印度、韓國、法國、義大利、帛琉及波蘭等19個國家之國會議員友好協會,近期預定成立有7個國家,其餘尚有諸多國家刻正積極籌備辦理中,各項作為均以營造國際合作關係,分享台灣民主經驗,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為目標

綜上所述,國會改革影響層面廣泛且鉅大,所需配套措施亦多,允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周妥,本次各黨團及委員所提各項國會改革法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尤其是本次聚焦之議長中立及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之相關議案,我們都尊重 貴委員會審查的結果,也會依最終院會決議改革的內容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建立新國會之氣象。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今(107)年5月24日繼續進行逐條審查,咸認為本案刪除條文,無須予以刪除,爰將本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為:第二十一條,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柒、爰經決議: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本院舉行會議時,出席委員不得提出更正議事錄、臨時提案、會議詢問、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或其他程序之動議,但得以書面為之。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一、立法院開會期間,根據現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條文,於立法委員無法針對法案提出即時修正與各項變更,嚴重侵害我國最高民意代表即刻替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職責。

二、為增進國會即時反映民意職責與議事效率,故建請刪除本條條文。

審查會:不予刪除,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本案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1時6分)

繼續開會(17時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蔣乃辛、吳志揚、呂玉玲等12人,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雖訂有例假之相關規定,然而,勞動部卻以函釋指稱例假雖指一完整之曆日,但若是事業單位實施「輪勤編班制」,則可以「連續二十四小時」取代,致使臺鐵出現「血汗班表」,員工每日都須出勤。光是今年勞檢六十場,不合格率接近三成。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勞動部,立即重新檢討廢止「日夜休輪三班」等相關規定,並針對臺鐵之勞動契約、工作時數、休假情形、勞動環境之安全及職業災害案件之補償等,進行全面調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蔣乃辛、吳志揚、呂玉玲等12人,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保障勞工休息之權利。然而,勞動部卻發布函釋,指該法條所稱的例假,雖指午前零時到午後十二時之連續二十四小時(也就是一完整之曆日),但若是事業單位實施「輪勤編班制」,則可以「連續二十四小時」取代「曆日」,致使許多採取輪班制之事業單位,出現「血汗班表」,員工每日都須出勤。以臺鐵「日夜休輪三班」班表為例,早上七時三十分出勤到晚上七時三十分,第二天晚上七時三十分又要工作到第三天上午七時三十分,持續輪替之結果,員工每天都必須出現在工作場所,歸咎其原因,竟是勞動部發布之函釋所致。光是今年一至九月,對臺鐵勞檢六十場,就有十八場查出違法情形,不合格率接近三成。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勞動部,立即重新檢討廢止「日夜休輪三班」等相關規定,並針對臺鐵之勞動契約、工作時數、休假情形、勞動環境之安全及衛生條件、職業災害案件之補償及後續處理等,進行全面調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蔣乃辛  吳志揚  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徐志榮  黃昭順  柯志恩  林麗蟬  曾銘宗  李彥秀  廖國棟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