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可能影響及改善臺灣產業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1)
許委員就美中貿易戰可能影響及改善臺灣產業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面對美中貿易戰情勢詭譎多變,政府除持續關注相關後續對我國經濟之影響,以適時妥研對策因應,另有感於壯大臺灣才是根本之道,為擴大投資臺灣,政府除將持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積極落實去(106)年11月政府針對企業一系列五缺問題所提之因應措施外,也將透過「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檢討影響產業發展之關鍵問題,排除投資障礙,吸引國內外資金投資臺灣。具體措施包括:
一、啟動法規鬆綁:為避免過度管制與不合時宜法規成為阻礙國家競爭力提升的障礙,政府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及「時間管控」原則,鬆綁不合時宜的法規,自去年10月至今年9月,已完成388項法規鬆綁,有助建構友善的經濟發展環境。
二、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來臺,協助臺灣新創事業發展,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5大政策,預計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並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可成長新臺幣50億元之目標。
三、推動產業升級:政府刻正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推動具有內需涵量及在地化特色的創新產業,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並提升投資動能。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以加速國內產業轉型升級,提振民間投資。
四、加速內需投資:落實前瞻基礎計畫,並持續推動能源轉型、都市更新、社會住宅、長照等其他有助於內需發展的計畫,成為支撐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
五、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在去年11月就企業投資所面臨的「五缺」問題逐一提出相關政策,目前已見到初步成效:
(一)缺地:推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並強化媒合機制,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470公頃之產業用地。
(二)缺水:以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對策,讓北、中、南、東各區域及科技園區、工業園區不再缺水。
(三)缺電:提出「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確保穩定供電,108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
(四)缺工:藉由「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三大改善對策,提升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之意願。
(五)缺人才:透過「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解決產業人才不足問題。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畢業僑外生留臺補充產業所需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5)
許委員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畢業僑外生留臺補充產業所需人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06年工業及服務業空缺人力約21.8萬人,以中階技術人力短缺12萬人(占55%)最為嚴重,考量中階技術人員為經濟發展之中堅人力,長期短缺將對產業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面對國內中階技術人力不足問題,政府已透過強化國內技職教育、推動多項契合式人才培育機制及技能訓練與媒合相關措施,以增加技術人力供給,並協助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及提高薪資水準,提升國人就業意願。惟鑒於專業技術人力需要時間養成,且國人對從事部分製造業工作意願較低,爰本法同步規劃留用與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以補充國內產業亟需之中階技術人力。
二、為補充產業所需之技術人力,並保障外籍學生實習時相關權益,教育部訂有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相關政策規範,明定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實習之環境、內容、輔導機制、爭議處理、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故僑外生權益已有相關規定及申訴機制保障。
三、考量僑外生係經國家或企業投入資源培育,且對國內文化、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本草案規劃優先留用該等人力。然為避免其對國內就業及薪資造成影響,未來僑外生如欲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須符合薪資門檻(該職類別總薪資第70分位數額)及具備專業證照(明),並由雇主申請留臺工作,非來臺念書者均可留用。且本草案針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含僑外生),訂有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之機制,原則以開放國人不願意從事缺工之行業(如製造業及營造業)為主,爰不致影響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
四、未來僑外生獲准留臺從事工作,依本草案規定須工作滿一定期間,且符合相關條件後,始得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該等人員如欲取得身分證,須依「國籍法」及相關規定,在臺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具相當之財產等法定要件,且若非具備特殊條件(如取得高級專業人才身分),均須放棄原有國籍始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85)
黃委員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美國301措施係針對原產自中國大陸之產品,惟兩岸經貿互動密切,部分在陸臺商係採購臺灣中間財加工後輸美,我出口恐受間接衝擊,如網通設備、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石化產品、工具機及手提包等;而在臺生產未外移之業者較不受影響,部分可能有轉單效果,對出口具正面效益,如手工具、螺絲、螺帽、光學產品等。隨著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升高,對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將造成廣泛影響,亦可能會改變亞太區域經濟結構及發展模式,在中國大陸生產後將商品輸銷美國之經營模式將受到考驗。
二、為協助我廠商因應美中貿易衝突相關衝擊,行政院賴院長已指示於「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進行跨部會研商,如本(107)年10月即將研議如何協助有意回臺投資之臺商。另,經濟部亦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協助我業者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等,以解決產業遭遇困難,說明如下:
(一)協助業者回臺投資:以「投資臺灣事務所」為單一處理窗口,協助解決投資五缺問題,持續改善投資環境,鼓勵臺商回臺。
(二)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對於有意願前往新南向國家業者,協助評估業者意見及新南向國家之產業聚落,透過駐外經濟組及「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運用在地資源網絡,促成海外合作商機,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三)分散出口市場:
1.排除貿易障礙:持續強化與貿易夥伴合作,並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我國產業打開對外新市場。
2.加強海外行銷:擴大洽邀海外買主來臺觀展及採購,加強運用拓銷活動如參展團、拓銷團等協助業者布建行銷通路、補助公協會及個別廠商參加國際展覽等。
(四)避免業者違規轉運:
1.加強進出口查驗與管理:財政部已持續加強貨品進出口之查驗,如有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輸美者,將通知經濟部貿易局依規定核處。同時,經濟部亦將加強管理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進口項目。
2.持續觀測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對於因美中貿易衝突而可能大量轉銷臺灣,以及可能經由轉口臺灣銷美,以規避美國額外關稅之中國產品,已由相關部會透過進口監視系統嚴密注意,對短期內異常之大量進口,必要時依法查處或展開反傾銷調查。
三、鑑於我對中國大陸出口電子資通訊產品,主要供當地手機、筆電等產品生產使用,而美中兩波相互加徵關稅清單均未列入手機、筆電等產品,據此推論對我國出口中國大陸之中間財相關產業影響尚屬有限。嗣因美國第2波對中國大陸進口加徵關稅清單範圍擴大,民國108年1月1日起第2波加徵關稅調高為25%,可能造成美國消費品進口需求縮減,恐影響供應中間財之產業。針對美國採行之關稅措施,中國大陸亦分別同步對美國約500億美元(加徵關稅25%)及約600億美元(加徵關稅5%至10%)進口商品加徵關稅,由於中國大陸對美國之兩波關稅清單與我產業鏈結不大,對我國影響有限。
四、依目前我國股、匯及債市等各項經濟表現數據,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影響尚不大。臺灣國際收支健全、經常帳持續順差、外匯存底充沛,加上新臺幣匯率維持動態穩定及政府幾無外債,承受國際資本流動之能力相對亞洲其他國家為佳,且據過往重大政經事件經驗顯示,央行具穩定匯市之能力。隨著美中貿易摩擦升溫,造成全球金融市場波動加大,政府將持續關注美中貿易衝突情勢之發展、全球金融市場及資金移動對國內金融市場潛在影響,隨時掌握可能衝擊市場之因素,並妥為運用政策工具予以因應。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梵中簽署主教任命臨時性協議對臺梵關係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101)
黃委員就梵中簽署主教任命臨時性協議對臺梵關係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外交部對梵中教務議題對話及進展持續密注:
(一)教廷非俗世國家,對外關係以牧靈及福傳為主。教廷不斷向我方重申,教廷與中國9月22日簽署之教務協議屬臨時性,旨在處理中國天主教主教任命議題,教廷需與中國政府對話,以改善中國天主教徒的情況,無涉政治外交,也不會影響教宗對臺灣7個教區主教之任命,更不影響與我邦交關係。
(二)基於臺梵雙方長期互信及情誼,教廷一直以來就梵中對話及主教任命臨時性協議等相關發展,均與我方保持密切聯繫。即令教廷不斷重申教務協議不涉及政治議題,惟我方從未輕忽梵中關係推進任何階段之任何可能發展,以最審慎的態度應處,持續關注梵中教務議題對話及進展。
二、我與教廷邦誼穩固,雙邊互動密切:
(一)教廷與我交流密切,高層互訪頻密:
1.「聖誼專案」:陳副總統甫於10月11至16日赴梵出席先教宗保祿六世等天主教先人之封聖典禮。陳副總統曾向教宗方濟各當面轉達蔡總統問候,教宗也親切回應,並兩度主動請陳副總統代向蔡總統致意。陳副總統並曾會晤教廷國務院高階神職人員,就臺梵近年來共同推動的人道慈善援助、文化、跨宗教對話等雙邊交流合作計畫做深入討論。梵方肯定臺灣教友的貢獻與努力,強調臺梵合作緊密,讚譽我國為教廷重要的人道慈善夥伴。
2.教廷前駐日內瓦聯合國大使鐸瑪士總主教(Archbishop Silvano M. Tomasi)即將來臺出席衛福部於10月28-29日舉辦之「2018臺灣全球健康論壇」。
3.臺梵共同舉辦大型國際性活動:教廷宗教對話委員會秘書長Miguel Angel Ayuso Guixot主教甫於10月11-16日來臺出席該會與佛光山合辦之宗教對話研討會;「國際基督徒海事協會」(ICMA)明年10月亦將在臺舉辦年會,雙方友好互動關係持續發展。
4.臺梵價值同盟、人道慈善夥伴關係:臺梵基於堅實的共享價值與理念,雙邊關係深厚緊密。多年來我政府努力深化、廣化與教廷關係,未來也將持續加強雙邊人道援助、文化教育、環境保護、宗教自由、青年培訓及跨宗教對話等合作,並協助教廷推動「橋梁教會」工作。
三、期許梵中教務協議逐步促成中國宗教自由:中國修訂之「宗教事務管理條例」自本年2月1日正式實施,4月3日又公布「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中國一會一團並於本年5月通過「推動中國天主教堅持中國化方向五年工作規畫」。中國各地方政府逐步加強對宗教之管控,各地傳出多起拆除教堂十字架、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教堂等打壓宗教的措施。值此中國宗教打壓持續惡化之際,外交部期盼梵中協議能為中國受壓迫的天主教地下教會信徒帶來曙光,促使中國逐步落實宗教自由。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洋塑膠垃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4)
許委員就海洋塑膠垃圾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對於各項一次用非必要塑膠產品,積極採取不同之管理方式,引導民眾改變拋棄型之生活型態,以減少垃圾產生量與處理量,自民國91年起陸續推動一系列包括「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等源頭減量措施。
二、又環保署於106年7月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成立「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平臺」,藉由與公民團體合作及雙向交流,將民間意見及經驗納入政策擬定並滾動檢討,於本(107)年2月發布「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涵蓋「源頭減量」、「預防與移除」、「研究調查」及「擴大合作參與」四大面向,摘要說明如下:
(一)源頭減量面向:除已實施之措施外,提出包括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一次用外帶飲料杯、塑膠吸管等源頭減量重點推動項目之短中長期規劃內容,期透過分對象、分階段限制使用之做法,逐步推動至全面限用,最終達到全面禁用目標。短期(109年)將以研議擴大限用措施範圍、評估擴大限制材質、推動業者應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中期(114年)則研議全面限用、強化以價制量;長期(119年)則朝向全面禁用一次用之產品,期藉由法令引導業者提供對環境友善之產品,並促使民眾養成自備及重複使用習慣。
(二)預防與移除面向:建置「地面水體垃圾攔除整合平臺」,統一彙整各地區河川、區域排水及灌排渠道等清理垃圾情形,提供民眾瞭解清理狀況;建置「海岸淨灘認養系統」提供海岸認養、清理成果填報、查詢及協助通報環保單位載運海岸垃圾等,「全國揪團認養淨灘」FB提供淨灘活動相關訊息、公布認養團體淨灘照片與影片、回覆民眾淨灘問題等,期能結合政府機關、企業、民間團體等,以公私協力方式投入淨灘活動。
(三)研究調查面向:於106年12月至本年7月進行全國89處自來水淨水場、7處養殖區及福隆、墾丁2處海水浴場之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及貝類中微型塑膠調查計畫。
(四)擴大合作參與面向:持續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環境教育」公開徵求案計畫,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海洋廢棄物教育推廣工作。
三、另行政院農委會為減少海洋廢棄物,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縮刺網漁業規模,減少網具覆蓋海底礁岩區:
1.推動劃設刺網禁漁區及刺網漁業輔導轉型措施,輔導地方政府將沿岸海域珊瑚(岩)礁區劃設為刺網禁漁區,減少刺網作業纏繞珊瑚(岩)礁區之機率;同時輔導刺網漁船轉營一支釣漁業。
2.自98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及漁會辦理海域礁區覆網清除。
3.視基隆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推動刺網網具實名制減少網具流失之成效,推廣擴展至其他地方政府。
(二)減少養殖蚵架所使用保麗龍浮具:
1.106年補助臺南市政府85萬元,輔導漁民使用改良式浮具及包覆保麗龍之套網,結果顯示使用浮具及套網者可大幅減少保麗龍碎粒產生,本年度該府再擴大研提改良式浮具補助計畫。該府亦完成修正「臺南市淺海牡蠣養殖管理自治條例」,將自108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未包覆之保麗龍浮具。
2.持續輔導其他使用保麗龍作為浮筏養殖材料之漁民,依臺南市政府模式,推廣使用環保浮具及具回收性套網。
(三)與漁民、環保單位合作:加強宣導漁民將出港作業中所產生廢棄物,以及自海上清除之漂流廢棄物攜回港內集中放置,並由當地環保清潔單位或回收業者協助清運回收再利用,本年在基隆八斗子及宜蘭南方澳漁港,設置廢棄漁網具暫置示範點,持續與環保署共同合作,建立廢棄漁網具回收處理機制。
四、此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亦將持續與臨海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淨海工作,包含岸際、海面、海底之垃圾清除作業,宣導海洋環境教育活動,強化港口及船舶污染防治稽查管制作業,成立環保艦隊,協助海上垃圾打撈工作等相關海洋污染防治作為,藉以減少海洋垃圾,並將與環保署合作,從源頭減量到污染管制作為,研商相關處理方案,共同維護海洋環境品質。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6)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打造優質投資環境,行政院於去(106)年9月27日啟動「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檢討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致力鬆綁法規、排除相關投資障礙,具體措施如次:
一、啟動法規鬆綁:為避免過度管制與不合時宜法規成為阻礙國家競爭力提升的障礙,政府透過「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及「時間管控」原則,鬆綁不合時宜的法規。自去年10月至今年9月,已完成388項法規鬆綁,重要成果包括:
(一)賦予企業經營彈性:鬆綁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鬆綁研究成果技術轉讓對象、放寬銀行投資創投事業持股可達100%等。
(二)加速新創發展:新增電子商務為上櫃掛牌類別;新增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董事之研究人員,並放寬研究人員技術作價之40%持股比率限制;鬆綁創櫃板條件,並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可發行低於壹元面額的股票,協助新創業者募集資金等。
(三)增進人力運用彈性:放寬外國人於跨國企業工作限制、放寬5+2產業聘用外國人限制、放寬員工獎酬對象至非全職員工等。
二、優化新創投資環境: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來臺,協助臺灣新創事業發展,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透過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5大政策,預計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並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可成長新臺幣50億元之目標。
三、排除投資障礙:行政院在去年11月就企業投資所面臨的「五缺」問題,逐一提出相關政策,目前已見到初步成效:
(一)缺地:推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並強化媒合機制,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470公頃之產業用地。
(二)缺水:以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對策,讓北、中、南、東各區域及科技園區、工業園區不再缺水。
(三)缺電:提出「非核家園、穩定供電、空污改善」三大政策方向,確保穩定供電,108年起可達成備用容量率15%、備轉容量率10%以上之目標。
(四)缺工:藉由「媒合就業,開發勞動力」、「改善低薪,創造友善職場」、「產學雙贏,縮短學用落差」三大改善對策,提升勞工投入缺工產業之意願。
(五)缺人才:透過「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解決產業人才不足問題。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漁電共生之規劃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0)
許委員就漁電共生之規劃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發展太陽光電及維持生態景觀,目前採取相關作為如下:
(一)相關開發皆依據「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二)經濟部能源局業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提供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及管理機關規劃涉及景觀及生態之案場開發。
(三)「太陽光電兩年推動計畫」推動之地面型場域均已排除國家級重要濕地及環境生態敏感之區域。
(四)內政部於民國106年3月9日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訂太陽光電設施專編,規範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應實施視覺景觀分析,並以維護整體風貌及視野品質為辦理原則。
二、另為維護農漁民生計及環境生態,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能源局及地方政府已要求光電業者以優惠租金讓利原承租戶,該會水產試驗亦正進行漁電共生實驗,嗣有試驗成果後,再逐步推行至養殖生產區;未來將採養殖漁民優先承租、光電板面積不超過40%以維持養殖漁業生產等方式辦理,並期以較低之租金優惠,保障漁民工作權。
三、又,行政院農委會已成立漁電共生工作圈,並於本(107)年7月23日邀集經濟部能源局及地方政府等開會研商,結論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擬具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送該會審查。
(二)地方政府應邀集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漁民團體及台電公司等自行規劃成立漁電共生工作小組,負責協處轄區內劃設農業綠能專區時所遭遇之法規適用及執行問題。
(三)地方政府應盤點轄內魚塭地主、養殖承租戶資料,以及研訂合法且兼顧權益之漁電共生租約範本,以保障原承租養殖戶權益。
(四)地方政府研擬計畫時,應確保養殖環境生態及漁民之工作權,如避免設置於環境敏感地區、禁止使用化學藥劑清洗保養太陽能設施及要求業者舉辦說明會等。
四、此外,經查桃園市、嘉義縣及臺東縣目前設置太陽光電情形如下:
(一)桃園埤塘部分:
1.為確保環境生態,現階段太陽光電設置皆排除位於國家級重要濕地之埤塘,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目前尚無需實施環評。
2.行政院農委會本年1月8日訂定「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業就設置規劃、施工工法及水質監測等建立規範。
3.埤塘設置太陽光電後仍具蓄水及供水功能,對環境影響低,期滿亦可拆除及回復原狀,並非永久性開發行為。
(二)嘉義鹽田部分:
1.經濟部與環保團體業積極協商推動範圍,已排除國家級重要濕地及重要野鳥棲地熱區。
2.由設置者及管理機關依循「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辦理,以兼顧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整體地景生態。
(三)臺東知本部分:
1.已排除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不可開發範圍,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目前尚無需實施環評。
2.臺東縣政府已於投標須知規定得標廠商應負責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辦理興辦事業計畫及完成用地變更。
五、至許委員所提太陽能電池於切割過程產生「矽泥」之處理問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等方式為之;或依該法第39條規定,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目前計有8家業者具處理廢切削油(液)之處理資格,行政院環保署亦就太陽能板除役後之處理方式規劃如下:
(一)太陽能光電板之製造業、輸入業及模組業等相關業者及協會已成立太陽能光電板回收處理聯盟,由經濟部及該署積極輔導中,後續將與政府共同規劃回收處理工作。
(二)依生產者延伸責任精神,須由產品之製造業及輸入業善盡回收處理責任,該署將規範業者負責廢太陽能板回收處理工作,並研擬修法,以建立多元回收制度。
(三)目前規劃由台電公司躉購電費中代扣廢太陽能板回收清除處理費,或由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於每年所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用中提撥費用作為清理費。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力供需失調與學用落差等問題,請行政院加強「教育政策」與「經濟發展」的緊密連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7)
許委員淑華就人力供需失調與學用落差等問題,請行政院加強「教育政策」與「經濟發展」的緊密連結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為掌握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國發會協調相關部會辦理「未來3年重點產業人力供需調查及推估」,及進行「未來10年整體就業人力推估」等工作,說明如次:
(一)「未來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為瞭解我國重點發展產業欠缺人才之職類及人才需求條件,本會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7條規定,自100年起,每年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當前重點產業發展政策,辦理未來3年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工作,截至106年底計已辦理60項產業,調查結果可供做為相關部會規劃培育、留用及延攬等政策之參考。
(二)「未來10年整體就業人力推估」:為掌握未來我國就業人數於各行、職業間的變化趨勢,本會另配合國際經濟情勢、產業發展趨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人力資源調查統計資料,定期更新「未來10年整體就業人力推估」,以期提供各界做為未來培育(訓)規劃之參考。
二、為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縮短學用落差,政府刻正推動多項促進技職教育再造策略,包括:
(一)整合產業人才合作培育機制:為因應產業反映缺工與缺人才,透過經濟部結合產業公協會及教育部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所建立之「重點產業人才培育媒合交流機制」,彙整產業具體需求,對接至教育部推動多項產業人才培育方案(如產學攜手計畫、產業學院計畫等),客製化培育產業所需人才。
(二)強化技職教育政策資源:為提升技職校院師生務實致用能力,緊密鏈結產業需求,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透過改善課程體系、加強實作、產業實務實習、培養跨領域能力及創新創業精神、落實等,使學生具備思考、行動、自主學習及問題解決能力;另為強化技術教育資源投入,教育部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結合學校、法人機構、產業資源,在技專端建置「跨院系實作場域」、「產業菁英訓練基地」及「類產業環境工廠」;高職端則著重「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及「改善實習教學環境與設施」,貼近產業需求,並加強學生實作能力,以縮短學用落差。
(三)推廣開放式大學鼓勵回流教育:為擴大在職人士回流學習的機會與彈性,教育部透過「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及「大學校院辦理多元專長培力課程」,針對「未取得學士學位的在職者」及「欲取得第二專長學士學位者」,提供修業年限延長、學分彈性累積、隨進隨出等制度鬆綁,以建立多元專業職能培力模式。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為我國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院臺專字第10701267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2-79)
許委員為我國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邁向2025非核家園目標,並兼顧國際減碳承諾,因應國內外政經情勢及能源環境之快速變遷與挑戰,政府已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帶動自主綠能產業發展。目前國外陸續提出廢除燃煤電廠構想,惟時程多設定於10年、甚至30年後,顯見電廠燃料變革,仍需按部就班推動,方能穩健過渡至低碳與綠色能源時代。又,為確保推動能源轉型期間電力穩定供應及電價穩定,並兼顧降低排碳及減少空污,經濟部具體作法及執行成果說明如下:
(一)確保電力穩定供應:
1.短期(本(107)年6月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A.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本年需量競價及日減6時等措施可抑低尖峰負載139萬瓩。
B.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本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供給面措施:
A.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大潭電廠7號機單循環機組(60萬瓩)、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大林電廠新2號機(80萬瓩)、通霄電廠新2號機(89.3萬瓩,預計本年11月滿載接受調度)、林口電廠新3號機(80萬瓩,預計本年12月併聯試車)。
B.大修妥善排程:鑑於近年來5月氣候炎熱導致用電需求提前增加之情形,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所有機組原則須於當年5月底前完成。
C.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台電透過公司內部健全維護策略及提升人員運維技能,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2.長期(民國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提升動力與公用設備能源效率。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二)電價穩定機制:
1.基本民生電價不調漲:本次本年上半年係住宅用電500度以下及小商家用電1,500度以下不調漲,保障人民生活基本用電權益。另用電量較大之用戶,則依用電量合理反應成本,促使節約用電。
2.電價漲跌幅限制:電價公式設有平均電價漲幅及降幅上限,每次不超過3%。
3.電價穩定準備:由台電公司設置電價穩定準備管理,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企業民生經濟之衝擊,目前已有約780億元額度。
(三)空污改善方案:
1.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進行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2.提升空污防制設備效能:藉由大潭電廠、台中電廠、興達電廠、大林電廠、南部電廠等空污改善計畫,以及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計畫,確保防制設備去除空氣污染物能力。
3.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平均效率可由既有38%提升至45%。
(四)降低排碳及減少空污之效果:
1.潔淨低碳能源發展:105年至114年發電配比,再生能源由4.8%提升至20%,燃氣由32%提升至50%,燃煤由45%降至30%。
2.排碳降低:每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預計可由105年0.53公斤降至114年0.394公斤,下降26%。
3.空污改善:台電公司電廠空污排放總量,將由106年約10萬公噸,降低至114年約6.5萬公噸,空污可改善35%。
(五)執行能源轉型工作迄今成果:
1.創能: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106年底累計已達5,276MW;105年較104年成長396MW,106年比105年再增加533MW。另106年與104年相比太陽光電成長近1倍,平均成長率46%最高;風力發電次之,平均成長率約3%。
2.節能:106年較105年能源密集度下降3.33%、電力密集度下降0.54%。
3.儲能:本年建置儲能系統實證場域共3MW/3MWh。
4.智慧系統整合:已完成智慧變電所168個(28%)、自動配電開關2.3萬個(82%)及智慧電表所有高壓用戶(約2.4萬個用戶)與9.5萬個低壓用戶。
二、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業於103年12月1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燃煤電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燃氣電廠排放標準一致,與美國、歐盟等國家管制規範相當;另於106年9月29日預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將依該標準規定,加嚴管制燃煤電廠可能排放之砷、鎳、汞、鉛等重金屬。此外,該署已要求台電公司提供105年至115年各火力機組裝置容量、年發電量、使用燃料種類、燃料用量、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及操作效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等資料,以掌握火力發電之空氣污染排放情形。依據台電公司提供資料,火力發電總裝置容量由105年約2萬2,417MW增加至115年之3萬2,556MW,增加約1萬MW,實際發電量從105年約1,381億度預估增加至115年之1,663億度。透過火力發電從燃煤改為以燃氣為主、機組更新、防制效率提升等措施,105年全國火力發電廠粒狀物、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共約9.9萬公噸,初步預估115年共約6.6萬公噸,減量33%。
三、至所提「深澳燃煤電廠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因受空氣品質模式模擬濃度、濃度反應函數、未來人口疾病死亡人數等不確定因素影響,無法足以論斷深澳燃煤電廠新建後造成全臺死亡人數;此外,該研究所引用健康風險函數係指民眾長期暴露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下可能增加之死亡風險,係以民眾居住環境長期所暴露空氣品質狀況下評估為主,依環保署103年度至106年度空氣品質監測手動測站之PM2.5數據顯示,106年度全國手動PM2.5平均濃度為18.3μg/m3,較103年度23.6μg/m3改善幅度22%,其中各地方政府106年度手動PM2.5平均濃度值均較前3年度(即103年度至105年度)平均值改善,各地方政府改善率達5%至16%,實與該報告之假設暴露情況不符,顯示近年相關管制工作推動,各地方政府空氣品質均已獲得相當改善成效,其濃度改善成果亦代表健康效益。
四、為確保我國能源安全及電力供應穩定無虞,在能源轉型期間,環保署將持續督導燃煤電廠在國家能源政策及能源配比前提下,降低發電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後續將透過管控源頭之燃料成分標準與混燒比例規範,強化各項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嚴格管制污染排放,以維護改善我國空氣品質,保障國人身體健康。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純網銀開放家數暨純網壽保開放設立,短期內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至於純網產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可比純網壽保先開放,但也不急於現在就跟進;可行之道,應是鼓勵保險科技逐項創新,再談開放純網保」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6)
許委員就「增加純網銀開放家數暨純網壽保開放設立,短期內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至於純網產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可比純網壽保先開放,但也不急於現在就跟進;可行之道,應是鼓勵保險科技逐項創新,再談開放純網保」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建議再增加純網路銀行開放家數一節,基於我國銀行業目前已有37家銀行,仍存在過度競爭情況。考量維持適當市場合理競爭,參酌市場規模、人口數,以金融科技創造新營運模式之新設銀行家數不宜過多,爰開放設立2家純網路銀行為原則。
二、有關是否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一節:
(一)為貼近新世代使用網路及行動裝置之消費交易型態,金管會自103年8月26日開放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並持續放寬網路投保之險種、提高保額等多項措施,另於106年11月3日訂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開放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爰現行保險公司已可利用多元管道銷售保險商品。
(二)保險商品種類眾多且涉及道德風險,民眾於購買保險後,尚有契約變更、理賠等後續業務,不若銀行業務多屬一次性交易性質(如匯款、存款等),二者間業務性質差異甚大,是否比照純網路銀行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業者須有能力以創新技術克服線上(包括招攬、核保及理賠)即時性及不可否認性之問題(如身分辨識、告知義務、核保、理賠)。
(三)另金管會目前尚無接獲業者提出相關開放需求,未來將視創新技術及外界需求,並蒐集國外相關資料評估研議。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切斷毒品供應鍊、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9)
許淑華委員就切斷毒品供應鍊、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
(一)面對毒品問題,政府以歸零思考方式,於去(106)年5月11日行政院第3548次會議提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之「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擬具「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於同年7月21日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同時宣布在防毒、拒毒、緝毒及戒毒4個面向,加倍投入4年100億元的資源,以解決毒品問題,106年行政院即核定以動支第二預備金6億2,138萬元的方式投入各項反毒工作;今(107)年的預算則較106年增列14億9,909萬元的金額。
(二)且以106年至109年4年為期,調整過去僅偏重「量」之反毒思維,改以「人」為中心追緝毒品源頭,並以「量」為目標消弭毒品存在,強化跨部會功能整合,提出政府具體反毒行動方案,同時配套修法,期有效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毒品人口增加。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建置區域聯防辦公室,全力壓制毒品臺高檢署已建置完成全國共6區的區域聯防辦公室,逐步整合全國及各地資料庫情資,協助(調)跨區資料整合分析,定期、不定期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同步或個別區域查緝掃蕩,全力壓制毒品。
三、戮力查緝毒品,「毒品」、「毒品工廠」及「製運販毒品藥頭」查緝數量創新高就毒品的查緝量部分,105年及106年按當期鑑定純質淨重之毒品分別為6,767.1及6,449.9公斤。較104年分別增加1926.9(39.8%)及1629.7(33.7%)公斤。106年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計55座,較104年或105年之24座增加31座或129%。前開查緝案件中,包括高雄地檢署指揮海巡署等單位於106年5月26日查獲「永富升」漁船走私歷年來最大量毒品海洛因1800塊,計693公斤案。
107年1-7月按當期鑑定純質淨重之毒品共計4,011.1公斤,較上年同期增加645.2公斤或19.2%。同期間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計34座,較106年同期之27座增加7座或25.9%。
105年及106年起訴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藥頭分別為6,300及7,326人,較104年之5,764人分別增加536人(9.3%)及1,562人(27.1%)。107年1-9月起訴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藥頭為6,374人,較106年同期之5,281人增加1093人或20.7%。
四、臺高檢署統合6大緝毒系統,執行「安居緝毒專案」於107年1月起,由臺高檢署統合6大緝毒系統,執行「安居緝毒專案」。由檢警機關以原查緝「社區型中小盤毒販及其販毒網」模式為基礎,透過定期及不定期的同步查緝行動,全面破壞隱藏於大樓社區之販毒網,降低毒品蔓延,保障民眾之居住安寧。6大系統總動員於1月29日至2月5日強力執行,成果豐碩,攔阻逾4噸毒品,創歷年單一專案數量之最,此次專案,特別重視精緻定罪化查緝,要求確實完整蒐證,危害重大及符合羈押要件者,皆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本次查獲製販運輸藥頭431人,檢察官聲請羈押超過278人,法院准押208人,聲請羈押率平均為65%(准押率為75%)。
另臺高檢署統合6大系統,於107年6月25日至8月31日辦理第2波「安居緝毒專案」全國同步查緝行動,查獲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藥頭近1,500人(與少年毒品有關之藥頭達160人),檢察官聲請羈押852人,法院准押655人,聲請羈押率平均為60%(准押率為76.88%),查扣、攔阻各級毒品總重量超過5,700公斤。
五、修法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刑責並剝奪其不法利得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法務部擬具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包括加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刑責並剝奪其不法利得,該修正草案於106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第3581次會議決議通過並函送大院審議,大院已於107年5月9日召開第1次審查會。
六、對於情節重大毒品案件,具體求刑;對於量刑不當案件,以提起上訴救濟對於情節重大的該等犯罪行為,於檢察官起訴或公訴蒞庭時,應促使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及慎重使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規定,而對於法院量刑不當的問題,檢察官應依法提起上訴,即可達威嚇及懲罰之效,法務部因而以106年07月24日法檢字第10604523810號函請地檢署有關重大毒品案件,請依其犯罪情節具體求刑;如法院判決量刑不當,請依法提起上訴。另鑑於對於販賣毒品等重罪,法院量處刑度不一且有從輕量刑的傾向,爰邀集司法院等機關研商,建議司法院建立量刑趨勢因子供法官參考,俾利法官妥適量刑,司法院乃建立販賣毒品案件量刑審酌參考表,以106年11月13日秘台廳刑一字第1060029937號函請各級法院法官作為量刑之參考。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積極因應美國聯準會縮表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4)
許委員就積極因應美國聯準會縮表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期國際金融市場受到美國聯準會之縮表、升息及美中貿易摩擦等因素影響波動較大,臺股亦受影響連動,惟上市(櫃)公司本(107)年1至9月份營收合計約24.61兆元,較去年同期成長9.83%,107年度累計至第2季上市(櫃)公司稅前淨利合計約1兆1,545億元,亦較去(106)年同期成長20.61%,且臺股截至本年9月底本益比約14.57倍,尚屬合理,另現金殖利率達4.01%,顯示臺股整體基本面良好。
二、政府將密切觀察美國聯準會縮表、升息計畫相關時程及美中貿易摩擦後續發展對我國整體經濟及資本市場之影響,並適時請受影響之上市(櫃)公司對外公開說明可能受影響之程度與因應情形,以利投資人瞭解。後續金管會除將秉持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目標,持續推動各項措施以吸引各類投資人投資我國股市,亦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市場變化、新臺幣匯率走勢、國際資金走向、我國股市價量變化及外資進出我國股市情形。
三、另央行將持續關注其對臺灣經濟金融之影響,若國際資金快速移動,致新臺幣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於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並提供市場充分流動性,以支應正常經濟活動所需。
四、央行一向審慎制定貨幣政策,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穩定,並協助經濟發展,茲說明如下:
(一)央行貨幣政策係綜合考量當前通膨及通膨展望、產出缺口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由央行理事會決議。
(二)本年迄今央行維持政策利率不變,持續貨幣政策適度寬鬆立場。未來央行將持續關注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動態,並密切留意國際貿易爭端後續發展、主要經濟體貨幣政策正常化進程、新興市場經濟體金融風險等對國內經貿活動及金融市場穩定之影響,適時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以達成央行法定經營目標。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衝突可能引發全球供應鏈重組與遷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3)
許委員就中美貿易衝突可能引發全球供應鏈重組與遷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鑑於美國為我重要經貿夥伴,韓國為我競爭對手,美、韓2國更新自由貿易協定,對我具一定程度之影響。經濟部將持續注意韓方承諾未來將修訂之法規制度及其可能對我貿易之影響,同時深化與美產業合作關係;又因自由穩定之多邊貿易體系有助維護我國繁榮,我政府將透過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運作,並支持各項有助增進我國利益之諮商與談判,以積極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俾維護我商權益。目前準備進度說明如下:
(一)持續更新影響評估:包括檢視對總體經濟及就業之效益及影響。
(二)模擬談判:各機關針對其他國家可能提出之要求及我國準備情形進行演練。
(三)推動修法:已向貴院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農藥管理法」、「遠洋漁業條例」等7項完成修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郵政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等5項尚待審議並均列為優先推動項目,以期本(107)年年底前完成修法。
(四)國內溝通及爭取會員支持:持續辦理國會、產業、校園及民眾為對象之溝通活動,以凝聚國內共識;另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WTO等國際會議場合,爭取會員對我參與之支持。
二、另審酌美中衝突持續擴大,或將改變亞太經濟結構及發展模式,可能對我國進行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布局產生關聯影響,業者會調配生產基地以為因應,倘有移轉生產基地需求,經濟部將提供必要協助,鼓勵臺商回臺投資及協助移轉基地至新南向國家,相關措施如下:
(一)鼓勵臺商回臺投資:
1.設置臺商服務單一窗口:以經濟部投資處及「投資臺灣事務所」作為提供臺商服務之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投資諮詢服務。
2.解決五缺問題:針對投資五缺問題提出因應措施,落實穩定水電供應、土地取得及充裕人才人力資源。例如在土地取得方面,依產業發展趨勢預估,至2022年新增之產業用地需求仍有1,266公頃,政府將以開發產業用地、推動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輔導民間閒置土地釋出,以及優惠釋出公有土地等策略,預計將可提供1,470公頃產業用地,滿足我產業需求。另在充裕人才人力方面,將以專案協助招募及培育人力,並鬆綁延攬外國人才法規。
3.排除投資障礙:針對重大投資個案,不定時召開投資障礙排除會議。
4.研擬租稅抵減措施:公司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其支出得適用租稅優惠。
5.提供產業創新轉型之諮詢輔導及基金:國發基金之創新轉型基金目前提供廠商諮詢輔導之服務,國發會並匡列1千億元,以投資方式注資,以協助有轉型升級需求之臺商。
(二)協助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1.提供移轉地點建議:藉由經濟部全球臺商服務網協助廠商掌握最新商機與市場脈動,並提供各產業可移轉生產基地之建議。
2.搭建臺商網絡:全國工業總會與政府合作,成立「亞太產業合作推動委員會」,並邀請具影響力臺商擔任各分組委員會召集人或委員,形成新南向各國之臺商網絡。
3.在地投資諮詢:經濟部於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印度等6國設立「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並邀請臺商與東協當地產業公協會與投資主管機關交流對接,運用在地資源網絡,提供臺灣或當地國廠商雙向投資諮詢服務。
4.透過雙邊經貿對話,建立制度性對接平臺:爭取與新南向國家洽簽或更新投資保障及避免雙重課稅等協定,替臺商爭取較優惠之投資條件與保障。
5.建立常態性交流平臺:辦理與新南向國家間之產業鏈結高峰論壇,建構雙邊合作平臺,以促成市場開發、投資、技術等領域之合作及人才交流。
三、為吸引臺商回流,針對產業投資五缺問題,政府已逐項提出因應對策,並納入行政院召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研議,且適時召開投資障礙排除會議。未來並將持續運用政策工具及計畫資源,強化內需動能,優化整體投資環境。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全力爭取出席亞太經濟合作非正式領袖會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98)
許委員就政府應全力爭取出席亞太經濟合作非正式領袖會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臺灣為「亞太經濟合作」(APEC)成員之一,我向來積極參與此亞太區域最重要之經濟論壇。APEC經濟領袖會議定於本(107)年11月18日於巴布亞紐幾內亞舉行,蔡英文總統於本年10月3日宣布,我國APEC領袖代表由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先生出任。
二、我國過去在資訊與通信科技(ICT)、半導體等領域均有良好發展,張忠謀先生係國際知名、有地位人士,且過去在此領域具相當成就,各界皆有目共睹。本年APEC主題為「掌握包容性機會,擁抱數位未來」,而張忠謀先生即為現階段最能切合本次會議主題,並代表國家參加APEC之不二人選,將能夠讓世界瞭解我在數位科技上之成就,以及在縮小數位落差、推動中小企業數位發展等方面,可做出之貢獻,要讓各國領袖知道,在全球發展數位合作之網絡中,我國絕對是相當關鍵之節點。
三、APEC成立宗旨為藉由亞太地區各經濟體之對話協商,帶動亞太地區經濟成長與發展。我國為正式會員,享有完整權利,APEC為我國在國際社會中難得以正式會員身分參與,且具高度國際能見度之舞台,本次峰會期間,經濟部亦將積極配合APEC推動各項重點工作如下:
(一)持續推動亞太區域經濟整合之工作:「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11個簽署國均為APEC會員,我國在APEC積極爭取會員支持我加入CPTPP;另亦支持推動「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將數位經濟等下世代貿易及投資議題納入,以及於本年底向領袖報告推動FTAAP之進展。
(二)我在APEC表達支持「世界貿易組織」(WTO)多邊貿易體系:我國表達APEC應支持WTO第11屆部長之會議成果,繼續推動具前瞻性之領域,例如電子商務、漁業補貼、中小企業、女性經濟賦權、服務業國內規章等倡議。
(三)APEC繼續執行服務業競爭力路徑圖:本年討論重點為「服務業國內規章非拘束性原則」及發展「服務業貿易法規環境衡量指標」。
(四)提升中小企業國際化:我國配合提出線上線下虛實結合之離線商務模式倡議及中小企業國際化方法彙編,促進微中小企業國際化。
(五)APEC將數位經濟列為重點推動議題:本年主要討論如何配合「網路及數位路徑圖」提出之11項關鍵領域,推動數位經濟發展。
四、過去29年來,APEC整體對於因應區域間經社課題及挑戰具相當貢獻。本年度會議議題重點包含數位連結、區域經濟整合、包容性成長、結構改革、人與人連結等,我國將根基於歷年會議成果之基礎上,加強與APEC各會員體在此等領域之合作與交流,以拓展我等視界,並相互扶持增進人民福祉。
(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建請政府應積極因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美方301清單產品轉銷美國及中國大陸工具機可能轉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4)
張廖委員就建請政府應積極因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美方301清單產品轉銷美國及中國大陸工具機可能轉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防堵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美方301清單產品轉銷美國相關措施:
(一)充分掌握美中貿易摩擦最新進展:
1.針對美中貿易摩擦,本部密切注意相關進展,並將最新訊息刊載於貿易局官網「301條款專區」供各界參考,對於業者詢問亦提供適切答復。
2.協助我國廠商了解美國原產地規定,本部貿易局已於前述301專區,提供美國原產地認定疑義參考資訊及網站查詢。
(二)持續掌握我進口情形,加強進出口管理,避免業者違規轉運:
1.加強進出口查驗與管理,財政部已持續加強貨品進出口查驗,如有產地標示不實或違規輸美者,將通知本部貿易局依規定核處,本部亦對限制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進口項目專案申請予以加強管理。
2.觀測自中國大陸進口狀況:為避免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美方301清單產品再轉銷美國,規避美國301關稅,影響我整體對外貿易利益,本部持續觀測我進口情形,若有異常進口情形,將先瞭解進口增加原因,再研擬妥適做法。
(三)本部將持續加強掌握美中貿易衝突情勢變化,與產業密切溝通,並與財政部等部會密切合作,採行防杜業者違規轉運相關措施。
二、針對中國大陸工具機可能轉運相關措施:
(一)跨部門合作,嚴密監視進出口情形:為因應中國大陸相關貨品可能之轉運問題,本部與交通部及財政部合作採取下列措施:
1.持續觀測掌握我進口情形:為了避免業者違規轉運,影響我整體對外貿易利益,本部持續觀測我進口情形,並掌握若干進口品項大量成長的原因。
2.要求出口產品應符合原產地實質轉型規定:任何來臺灣投資所製造的產品出口時,都必須符合我國原產地要求之實質轉型,例如:在國內生產的附加價值比率必須超過35%,方能申報臺灣產製。
3.異常情形處置:對於進口大增且國內業者有關切的產品項目,將要求廠商於進口時,在進口報單申報用途(例如係供國內銷售或出口),俾進一步追蹤瞭解;如果發現有業者違規轉運之情形,將依貿易法考量嚴重性加以處分,包括予以警告、處以罰鍰、停止輸出入或廢止出進口廠商資格。
4.自貿區輸出許可證:經自由貿易港區出口歐、美之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及出口歐洲之太陽能產品、鋁製輪胎圈等應先取得本部之輸出許可。
5.海關加強查驗產地標示:將加強查驗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進出口產品的產地標示,如果產地標示有不符規定的情形,將依法予以處分。
(二)專區公布美國原產地認定條件:針對有意將產品製程移回臺灣後出口之業者,除於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時須符合相關實質轉型條件外,更應事前瞭解進口國海關關於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爰此,本部貿易局已於經貿資訊網彙整相關資訊,提供業者相關必要資訊,包括美國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課徵關稅之項目清單、美國原產地及稅則分類預審之申請方式、原產地判定案例查詢網站、美國一般原產地認定標準及規定等。
(三)建立諮詢窗口:本部已協調財政部關務署於出口通關系統建立提醒機制,倘出口人申報之產品屬美國301條款涵蓋項目,該系統將以訊息提醒廠商注意應符合美國相關規定,並提供原產地規定諮詢窗口。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散布假訊息影響我輿論,建請政府提出因應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院臺專字第10701275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3-87)
邱委員就中國散布假訊息影響我輿論,建請政府提出因應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中國網路及官方媒體的假訊息攻擊事件,外交部因應「假新聞」已採取以下各項措施:
(一)輿情彙蒐通報機制:外交部已建立一套運作順暢的即時輿情彙蒐通報機制,透過即時蒐報網路媒體新聞及社群媒體訊息,一旦發現與外交部業務相關的「假新聞」或「不實資訊」時,均於第一時間查證、釐清事實,並即時發布澄清/駁斥稿,以正視聽。
未來外交部將持續密切關注網路社群(如臉書的爆料公社、PTT等)輿情動向,以作預警,俾有效因應及阻絕「假新聞」的輿論攻擊。
(二)爭議訊息澄清專區:為加強對外澄清力道,外交部將依據議題性質及重要性在例行記者會中完整說明,並將澄清說明上掛外交部官網「爭議訊息澄清專區」,並於外交部臉書、推特等社群媒體提供正確資訊,以正視聽。外交部所屬的相關國際文宣網站(如「新南向政策資訊平臺」)已與「爭議新聞澄清專區」連結,未來外交部各駐外館處網站也將陸續增設「爭議新聞澄清專區」連結,以提升訊息澄清效果。
(三)駐外館處因應措施:如發生與我國有關的國際事務「假新聞」事件,相關駐外館處必須於第一時間報回輿情或相關資訊,以利國內澄清駁正「假新聞」作業。同時,駐外館處須主動連繫駐地主流媒體,以專訪、專文、投書等方式,持續對外傳播正確訊息,證實新聞訊息真偽。
(四)通報相關機關因應:針對「假新聞」處理,外交部將即時彙整之相關資訊及處置作為,通報府院發言人平臺及相關機關,並透過外交部國會室,同步周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相關委員,以利協同因應。
二、中國近期挾其銳實力,透過網軍滲透,以重金購買媒體報導及通路,打擊各國政府形象及聲望。外交部已針對中國製造此類「假新聞」,打擊我第一線外交人員的舉措,擬定上述因應措施,以加強防堵及反擊中國的輿論攻勢。未來,外交部將持續透過傳統文宣管道及社群媒體等多元平臺發聲,針對重大國際新聞事件作出即時回應,主動對外說明我政府立場及澄清錯誤資訊及假新聞,爭取更多國際友人對我國的認同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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