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警察勤務調整及改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5)
顏委員就警察勤務調整及改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按目前仍有186種要求警察職務協助之事項,均為法律與法規命令所定。
為簡(減)化警察工作,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除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訂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供各警察機關有所遵循外,106年更針對各項勤(業)務、專案、評比、評核及表報等進行整併、刪除或電子化等績效管理工作,期減輕同仁負擔;本(107)年5月31日並函發「精進警察專案與評比(核)計畫執行措施」,規劃每年第4季將召開年度專案與計畫檢討會議,盤點與檢討現行專案與計畫之評核項目及賡續辦理之必要性,以落實員警勤(業)務減(簡)化及績效合理化。又為避免新增警察協辦業務,警政署已協調相關部會避免警察職務協助事項入法規定,包括交通部主管之「船舶法」、衛福部主管之「菸害防制法」等修正法案,計9種。
二、有關提及「別機關」得對警察逕予發布獎勵與懲罰,應檢討修正「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下稱本條例)一節,查本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前於105年2月1日送請貴院審議(其中第11條「逕予」用語修正為「建請」),惟因同年3月間發生憲兵搜索事件,遭外界質疑應否修正憲兵司法警察權問題,為落實改組後政策及蔡總統政見,遂於同年6月23日函請貴院同意撤回本草案,重新檢討,並經貴院同年7月22日同意撤回在案。未來擬視司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修正進度,並邀集司法警察機關再行研議提出本條例之配套修正草案,以免出現法制面相互扞格情形。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以全面廢核為前提,以再生能源替代核電,造成火電的增加;能源政策轉變,停建深澳電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0)
許委員就政府以全面廢核為前提,以再生能源替代核電,造成火電的增加;能源政策轉變,停建深澳電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2025年天然氣與再生能源發電將可補足核電缺口,規劃合理能源配比:燃氣發電50%、再生能源20%、燃煤發電30%。
(一)擴大天然氣發電使用,2025年占比達50%:
1.已做好擴大天然氣發電之執行計畫,2025年將增加889.6萬瓩之天然氣發電,超過核一、二、三廠及核四廠之發電設置容量。
2.要如期如質完成天然氣接收站及輸儲設施增(擴)建。
(二)全力達成再生能源2025年占比達20%目標:
1.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至107年6月底同意備案量達2.16GW。
2.積極推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提前於109年達成屋頂型設置2,000MW(2GW)目標。
3.積極推動產業園區擴大設置工廠屋頂型太陽光電,於109年達成1,000MW(1GW)目標。
4.已完成遴選及競價之離岸風場開發設置5,500MW,將如期如質推動於2025年完併聯發電。
(三)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由106年46.6%下降至114年30%。
(四)確保穩定供電:
1.短期107年6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2.長期108年起備轉容量率提升至10%以上,備用容量率提升至15%以上。
二、能源轉型不會增加排碳及空污,反可減少排碳及改善空污:
(一)台電公司為兼顧環保與經濟考量,透過源頭、製程及管末三階段分別採取統一採購低硫、低灰煙煤或亞煙煤搭配混燒、採用最有效率的超超臨界機組及最新最先進空污防制設備等措施以兼顧環保與機組效率。透過良好的污染控制設備,燃煤電廠如日本橫濱的磯子電廠,空污排放可降至相當低的水準。燃煤機組只要用心、採用良好的污染控制技術,仍是可接受的發電方式。
(二)台電公司使用潔淨無污染燃料,並採用超高效率複循環機組與最先進空污防制技術,不論溫室氣體或各項空氣污染物(含氮氧化物)排放,均已達先進國家水平。依據台電公司新設天然氣機組之連續自動實際監測結果,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已可小於10ppm以下。
(三)台電公司將投入約476.6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電力排放係數:114年較105年下降26%。
2.空污改善:114年可降低整體空污35%。
三、關於停建深澳電廠,係因應民眾對於燃煤發電仍有不同意見,政府在各種不同的條件下找出可能的替代方式,並非政策轉彎:
(一)107年10月5日賴院長赴貴院質詢表示,倘第三接收站通過環評順利興建,本部要重新盤點檢討天燃氣發電的能源計畫,如果新的計畫可滿足電力供應,行政院同意本部重新評估「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停止興建的可行性。
(二)本部評估第三接收站尚有餘裕供應128萬瓩機組使用,初步評估台電公司及IPP也有能力增設機組,作為深澳電廠之替代方案,因此本部於107年10月17日將台電公司陳報「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停止推動案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107年10月18日函復同意停辦該計畫。另台電公司於107年10月18日申請廢止「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評審查結論,本部已於107年10月19日函送行政院環保署。
四、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扮演114年達成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目標之關鍵角色,推動第三接收站有絕對必要性及急迫性:
(一)現有永安及台中接收站已達飽和,106年設備利用率高達103%,遠高於韓國30%、日本40%,新建第三接收站具有必要性及急迫性。
(二)第三接收站必須如期完工營運,供應台電大潭電廠#8、#9新增機組用氣,並將大潭既有#7機組移轉由第三接收站供氣(三接完工後供應大潭3部機組共300萬瓩),讓永安、台中接收站可彈性調度騰出供氣量,提供台電興達電廠、通霄電廠及燃氣IPP發電用氣,對達成能源轉型114年燃氣發電50%目標有關鍵影響。
(三)第三接收站必須如期完工營運,讓永安、台中接收站可以騰出供氣量,供應台電興達電廠、通霄電廠及燃氣IPP發電用氣、穩定供電,減少因發電之空污排放。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公共債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1)
許委員就公共債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於106年9月27日發布「2017-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在137個受評比經濟體中排名退步1名為第15名,其中「基本需求」排名第15名,較去年退步1名。「基本需求」涵蓋4中項,其中以「總體經濟環境」大幅進步9名最多,其細項指標「各級政府債務占GDP」由46名進步7名為39名、「各級政府預算餘額」由56名進步15名為41名,顯示政府嚴守財政紀律,政府債務表現並未落後,亦非屬國家競爭力退步原因。
二、近年來中央政府藉調整支出結構及統籌各項資源多元籌措財源,持續縮減歲入歲出差短,有效控制債務規模,結果反映如下,顯示政府債務逐步改善。
(一)歲入歲出差短大幅縮減:103年度至106年度總決算數較總預算數分別縮減新臺幣(下同)820億元、1,479億元、1,093億元及1,351億元;106年度決算產生賸餘25億元,為自98年度以來首見。107年度及108年度仍積極管控歲入歲出差短為477億元及450億元,為近年預算數新低。
(二)赤字比率逐年下降: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赤字占GDP比率,從98年度3.4%,逐年控制至108年度0.8%。
(三)債務淨增加有效控制:103年度至106年度分別為1,294億元、208億元、472億元及162億元,呈現逐年減少情形,有效減少債務累積;107年度及108年度為1,636億元及1,503億元,因係預算(案)數,實際執行將本量入為出精神,審視整體收支狀況,控制債務舉借。
(四)債務比率逐年下降:中央政府1年以上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比率,由101年度最高峰36.2%降低至108年度32.5%,降低3.7個百分點。
三、106年度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審定決算數5兆5,235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32.1%(下稱債務比率),較101年度36.2%下降4.1個百分點;107年度及108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比率預估為32.3%及32.5%,較106年度略增0.2個百分點及0.4個百分點,主要係該二年度總預算(案)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案)編列舉借債務,其中為推動國內基礎建設,中央政府編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及第2期特別預算(案),全數以融資財源因應,可望提高實質GDP規模,帶動經濟發展。另為兼顧財政健全,該特別預算條例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雖排除「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仍總量管制「施行期間」舉債額度,符合公共債務法精神,未來中央政府將嚴格控管債務規模,恪遵財政紀律。
四、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各級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不包括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報過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本部並於103年4月15日訂定發布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及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稱組織規程),建制自償性債務審議與控管機制。
五、依組織規程規定,學者專家於該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期藉由外部專業人士參與,以落實審議及評估自償性公共債務。復依審議規則第2條及第4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於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制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編制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經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可列為自償性債務;另應注意經濟變動因素,逐年檢討其對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影響,經檢討其自償性財源有喪失之虞,應檢送修正計畫提報該委員會審議,以確保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適足性,兼顧經濟建設推動及政府財政穩健。
六、為兼顧財政健全及經濟成長,中央政府將賡續嚴格管控債務規模,落實財政紀律,確保國家財政穩健。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物價情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2)
許委員就物價情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停滯性通貨膨脹係指經濟成長停滯或衰退,整體物價水準卻持續不斷上漲的現象。依據國內外主要機構預測,我國經濟於今、明年將持續保持穩定成長,且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低於2%,相對其他國家仍然平穩。此外,國際主要機構亦預測,明年原油等原物料價格與今年相當,故國內發生停滯性通膨之可能性低,重點說明如次:
(一)主計總處預估今年經濟成長率達2.69%,且國內外主要機構預測,明年經濟成長率介於2.20%~2.55%,整體經濟仍保持成長態勢。
(二)根據美國能源資訊署(EIA)預測今年第4季原油價格將達高點,明年原油價格與今年相當;國際貨幣基金(IMF)表示隨著產油國可能增產,油價可望逐漸回穩,加上中美貿易衝突及中國大陸需求疲弱,預測明年原物料價格亦將走跌回穩。
(三)主計總處預測今年CPI上漲1.52%,仍屬穩定,明年隨菸稅調升效應結束,及國際油價漲幅放緩,預測明年CPI將溫和上漲0.93%,較今年微幅下降,顯示國內整體物價仍保持穩定,尚無物價持續性大幅上漲之現象。
二、為確保國內物價穩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密切掌握國際油價、原物料價格及國內民生物價變動趨勢,適時採行各項穩定物價措施,並確保物資供應無虞。此外,中央銀行亦適時採行妥適的貨幣及外匯政策,以維持物價穩定,並充分供應各項經濟活動所需資金,促進經濟成長。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縣(市)長代理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3)
許委員就縣(市)長代理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縣(市)長去職且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有關代理人員之資格條件,地方制度法雖未有明文,惟代理人員因係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候選人所定消極資格等情事(如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92條第1項),亦不得指派機要人員兼代理,並須在通盤考量代理人員之學經歷、品德操守、領導能力、公務行政經驗及社會接受度等因素為最適當之指派,尚不以現職人員為限(本部94年6月1日台內民字第0940005080號函參照)。考量用人彈性及縣(市)政之推展,現行規定仍以維持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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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9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7卷 第99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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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所得稅法,建議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法定項目核實(或定率)減除薪資之必要費用二擇一方式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6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6)
許委員淑華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所得稅法,建議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法定項目核實(或定率)減除薪資之必要費用二擇一方式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106.2.8~108.2.7),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二、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本部前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召開公聽會,廣泛交換意見。考量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8千元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可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惟為兼顧薪資所得者負擔之特定項目費用金額超過定額之情形,將研擬於定額減除規定外,增訂得選擇減除特定項目費用之規定,可減除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4項原則。
三、本部將參據上開4項原則,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確訂定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以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並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兼顧簡化及合理。
(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拒檢逃逸相關處罰提高罰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19)
徐委員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拒檢逃逸相關處罰提高罰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貴院委員前為嚇阻拒檢逃逸情事已於107年5月8日、5月29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及第61條、第63條條文,主要係提高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鍰,並增訂吊扣駕駛執照、累犯處罰、撞傷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須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前開規定並業經本院核定自107年9月1日施行,合先說明。
二、有關拒檢逃逸前已經檢討後配合加重相關罰則,考量新規定施行迄今未滿2個月,尚難分析其成效,委員質詢事項建議先由交通部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以讓社會大眾充分了解新規定,並請內政部警政署持續關注後續駕駛人違規之情形,俟法規施行屆滿1年後再分析其成效,以確實檢討是否有須再策進之處。
(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榛蔚就政府應對環島高速鐵路網提出規劃方案,完善全國交通網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0)
徐委員就政府應對環島高速鐵路網提出規劃方案,完善全國交通網絡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按交通部鐵道局101年辦理之「台灣整體鐵道網規劃」,鐵道系統技術依據各路廊運輸需求、環境特性及跨線整合特性而有不同的選擇,對於城際間中長程旅次的鐵道運輸服務,在妥善利用既有系統的前提下,欲選用高鐵系統的路廊除應具備大量的城際間高速旅運需求外,亦應有適當的空間環境以供建設平緩順暢的鐵道線形。現階段東部發展規模及中長期運輸需求確實與目前高鐵行經區域有顯著差異,但東部地區具備多元文化特質、自然生態景觀、優質生活環境與國際級觀光景點,有其獨特性,因此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即納入南迴鐵路電氣化、花東鐵路雙軌電氣化及北宜鐵路提速工程,以增加路線容量,促使東部鐵道運輸服務水準提升、平衡東西部鐵道運輸服務落差。
二、交通部鐵道局辦理中的高鐵延伸屏東可行性研究,已評估保留高鐵再往東部延伸之彈性及機制;另前瞻計畫第二期預算亦將就屏東車站站區周邊開發、往東延伸效益等議題進行研析,未來交通部將配合東部區域發展務實推動各項聯外交通建設改善,適時將高鐵延伸服務範圍與其他方案進行評估比較,尋求對宜花東地區民眾最有利的交通建設方案。
(九)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重超速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30)
邱委員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重超速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查行政院近期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其係針對「超速」部分,當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則視為嚴重超速須加重處罰,該條文並非限制行車之最高速限,行車之最高速限仍係由道路主管機關視道路狀況規劃訂定,合先說明。
二、有關委員關切慢速車之問題,查道路主管機關亦可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6條設置最低速限標誌,倘駕駛人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處罰。有鑑於國際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本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有助於提升行車安全,且尚無影響道路主管機關之權限,其仍可依其權責規劃轄管道路行車速限,爰希冀委員給予支持。
(十)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針對中國大陸推動國人申領「居住證」研擬妥適應對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9)
邱委員就針對中國大陸推動國人申領「居住證」研擬妥適應對方案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查國人領用中國大陸「居住證」,因無須在中國大陸設籍,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有立即註銷臺灣地區戶籍登記之問題。惟該證印有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圖徽、給予類比公民身分編碼,提供趨近已設籍身分之社會生活便利待遇,單方面將國人納入其戶政管理,已實質改變以往將兩岸人民身分區隔處理之作法,模糊兩岸間實質與心理之界線,並在國際法與國內法層面製造對臺行使管轄之假象,我政府與國人必須嚴肅面對。
二、政府一向鼓勵兩岸正常交流互動,尊重國人赴陸發展之自由,亦充分體諒往來兩岸生活、工作或求學之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面臨之不便及承受之壓力,故對於國人因經濟或生活便利而持有「居住證」,會予以寬容對待;惟在中國大陸對於申領「居住證」之相關風險未清楚說明前,例如持有「居住證」之臺灣民眾可能被要求就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臺灣民眾申請「居住證」需提供指紋資料,未來可能面臨行動遭受監控與暴露隱私之風險等問題,政府基於保護國民之立場,仍須提醒國人在申領「居住證」前,應充分瞭解相關可能風險,避免因此使自身隱私或相關權益遭受損害。
三、為保障國人權益及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有責任對於中國大陸推動「居住證」背後隱藏之政治意圖嚴加防範。為有效因應其統戰作為,降低對國家安全帶來之風險,陸委會已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徵詢學者專家及社會各界意見,研議採取限制領用「居住證」者擔任公職等嚴密之安全管理作為,並將配合修正兩岸條例,推動國人領用「居住證」之申報機制,未來該機制建置後,將更能強化對於完成申報之國人,提供相關風險資訊、諮詢服務與急難協處,提升國人權益保障。政府將加速兩岸條例相關修法時程,並秉持「兼顧民眾權益、尋求社會共識」之原則,在政策面及法制面建立更為完善之國家安全防線。至有關臺灣民眾申領「居住證」之人數,陸委會已會同相關機關透過各種管道持續進行蒐整,亦將作為後續政策研議參考。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開放湖口服務區供車輛駛出高速公路及重新設計湖口交流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3)
林委員就開放湖口服務區供車輛駛出高速公路及重新設計湖口交流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湖口服務區設置聯外道路開放用路人駛出部分,查新竹縣政府業依「高速公路服務區設置或開放地區聯外道路審查要點」提出「高速公路湖口服務區開放地區聯外便道可行性評估」,申請於該服務區上午非尖峰時段(7~9時)開放北上聯外道路,並限小客車採單向通行(只出不進)以分散竹北至湖口北上車流,交通部高公局業於107年6月將審查意見函復該府,俟該府提送修正報告後續辦審議作業。
二、有關研議湖口交流道重新設計部分,高公局已於106年底將湖口交流道北出匝道及南出匝道拓寬為3車道,目前交通運轉尚稱良好,若新竹縣政府經評估該交流道有重新設計之必要,應依「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辦理完成可行性研究後,向高公局提出申請,再由高公局辦理審議作業。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針對約聘僱人員一體適用勞基法及修改「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6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7)
黃委員昭順針對約聘僱人員一體適用勞基法及修改「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公務機關(構)聘僱人員基於身分屬性與工作性質,不宜適用勞基法之說明:
(一)身分屬性與勞工不同:
現行公務機關聘僱人員分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分屬考試院及行政院主管權責,因所辦理業務多涉政府事務執行事項,且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並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得加入公務人員協會,業有一套完整人事制度予以規範,歷來兩院政策立場均認為聘僱人員屬廣義公務員,渠等與機關間均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勞工及雇主間屬私法契約之勞雇關係有別。
(二)工作性質與勞務性質工作有別:
1.執行與政府事務或行政裁量相關業務:聘僱人員負責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業務,或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或季節性或定期性行政技術工作,除法令明文禁止不得由聘僱人員辦理外,渠等所執行之工作內容有涉政府事務或行政裁量等事項,與臨時人員係屬行政助手性質或工友從事庶務性或勞務性質工作有別。
2.影響政府業務運作及恐對公共利益造成衝擊:政府部門內之核心人力公務人員與協助辦理政府事務之輔助人力聘僱人員,與事業機構從業人員適用勞基法之性質顯有差異,如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將造成與公務人員相互援引比照之效應,且聘僱人員業務性質涉及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利益,需配合機關業務或民眾需求提供服務,與一般民間企業以經營獲利為目的之私益有別,且與勞基法相關規範有顯著差異,又因聘僱人員身分屬性及業務內容,需符合忠誠、服從、保密等倫理或法律要求,亦與立基於勞基法之私法契約關係有別。
二、有關建議修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按,嗣於107年7月1日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給與辦法)第5條增列「84年以前已任職之聘僱人員離職時如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者,除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得比照勞基法第55條之給與標準發放」部分:
(一)查聘僱人員係屬依業務需要以契約一年一聘(僱)之補充性人力,契約期滿即應無條件離職,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無法令依據發給退離給與。又各機關學校及聘僱人員自同年7月1日起,係依據考試院會同本院訂定發布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給與辦法),按月提撥離職儲金,俟離職時一次發給。另考試院於107年8月28日會同本院修正發布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明定107年7月1日起新進聘僱人員一律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對渠等退休生活更具保障。
(二)茲因聘僱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年資業有離職儲金,如渠等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依勞基法標準計算發給退休金,除造成政府重大財政負擔外,恐將引發其他行業別已適用勞基法之勞工要求援引比照,宜審慎評估。
三、至建議檢討聘僱人員得因病申請留職停薪部分: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該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是以,聘僱人員並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
(二)再查聘僱人員之給假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之規定辦理,另其第3條規定略以,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請延長病假至契約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應不予續聘僱。又請假逾上開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
(三)茲以聘僱人員係各機關為應專業性、技術性、臨時性、定期性、季節性等業務需要,以契約定期進用之人員,係屬機關補充性之人力,考量聘僱人員如經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未能銷假上班者,經扣除報酬之請假日數逾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倘採留職停薪方式,恐妨礙機關業務之推行,有違進用聘僱人員之意旨。又聘僱人員病癒後,現行制度下機關亦得重新聘僱。所提建議涉及各機關業務推行,於兼顧機關業務運作及聘僱人員權益下,宜審慎通盤考量。
(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美中臺三邊關係及兩岸關係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6)
黃委員就美中臺三邊關係及兩岸關係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關係近來出現些許變化,政府高度重視相關情勢發展可能帶來之影響。美國副總統彭斯本(107)年10月4日在「哈德遜研究所」演說中,高度肯定臺灣民主發展成就及重申「臺灣關係法」,且於演說中譴責中國大陸打壓臺灣外交,並表達美中在政治、軍事、經貿等各層面之競爭關係。另蔡總統於本年國慶演說中指出,中國試圖挑戰區域現況之作為,已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我將秉持「求穩、應變、進步」之原則因應,持續強化國家安全、經濟實力及社會安全網,厚植實力,以提升臺灣在國際上之不可替代性,並致力維護臺灣人民自由民主之生活方式,捍衛中華民國之永續發展,維持臺海和平與區域穩定。
二、維護臺海及區域之和平與穩定符合臺美利益,亦為雙方共同努力目標。政府持續強化與美國之安全合作,並洽請美方在相關議題予我協助,美國總統川普繼民國106年6月宣布14.2億美元對臺軍售及本年4月核准美國防廠商參與我潛艦國造案之「行銷許可」(marketing license)後,近日亦批准總值約3.3億美元之對臺軍售案,充分展現美對我國防安全之支持。未來將持續秉持互信、互惠及互利之原則,在臺美良好互動及務實基礎上,深化臺美各領域之合作夥伴關係,共同促進印太區域之和平、穩定及繁榮。
三、面對當前兩岸關係,政府積極展現最大善意與努力,維護兩岸既有機制,推動各領域多元交流互動,完善兩岸往來之友善環境及互動法制,以實際行動落實維持現狀之承諾。
因應兩岸關係之外部複雜環境及中國大陸對臺脅迫打壓,政府承諾不會貿然升高對抗,而讓兩岸關係陷入險境,亦不會屈從退讓及背離民意,犧牲臺灣主權。政府將持續掌握中國大陸對臺動向,審慎推動兩岸及臺美關係均衡發展,以維護國家最大利益,而我方亦持續呼籲中國大陸務實理解我方善意、採取正向舉措,透過不設前提之溝通對話,逐步化解兩岸分歧,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推動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停建深澳電廠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7)
黃委員就推動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停建深澳電廠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推動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一節:
(一)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本(107)年10月8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討論「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共4案,經與會委員充分表示意見,並衡酌未出席委員書面意見後,委員會決議逐案採投票表決,4案均決議審查通過。
(二)前開委員會之審查決議,係基於「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等2案均屬已通過環評開發案,開發單位已大幅退縮調整開發行為,避開現況調查發現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並再促使工業港防波堤及碼頭向外海平移20公尺以上,降低港灣開發對沿岸流之影響程度,得以預防及減輕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再衡酌社會及經濟面向後,認定4案審查通過,環保署將依法辦理後續監督作業。
(三)目前中油公司永安及臺中天然氣接收站營運量已達飽和,民國106年設備利用率高達103%,遠高於韓國30%、日本40%,亟需新增天然氣接收站降低國內供氣不足風險。未來中油公司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倘能如期營運,可供應台電公司大潭電廠7號至9號機組發電用氣,在增加北部及全國供電能力同時,永安及臺中天然氣接收站營運狀況可得到紓緩,進而有餘裕提供台電公司興達電廠、通霄電廠及其他燃氣民營電廠等新增燃氣發電機組用氣,對於能源穩定供應及達成能源轉型114年燃氣發電50%目標具關鍵影響。
(四)藻礁生態系保育:
1.依前開本年10月8日通過之環評開發內容:
(1)在工業區部分僅使用既有填區,完全避開裸露藻礁、柴山多杯孔珊瑚等敏感區域,保留自然海岸。
(2)在工業港採離岸開放式配置,沿岸水流自然流通交換,繼續提供藻礁生態所需之營養鹽。
2.施工期間:
(1)工業區與工業港間之聯絡棧橋採大跨距設計,以減少落墩數,施工前將再調查確認有無柴山多杯孔珊瑚,若有發現即調整落墩位置;施作時亦會採取震動度最小之全套管工法。
(2)工業港浚挖時,為求浚填平衡,會採先圍堤再填地,並鋪設污染防止膜,減輕懸浮固體對藻礁生態之影響。
3.成立「觀塘工業區(港)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主導生態保育之審議:
(1)由戴謙董事長親自擔任委員會籌備處主任,籌備處之主要任務係成立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訂定組織章程及聘請生態保育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2)委員會成員總數不得少於15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1/3,民間團體、當地居民及漁民代表亦不得少於1/3;主要任務係監督計畫區執行相關生態保育措施,並由中油公司逐年編列足額預算,戮力進行保育工作。
二、停建深澳電廠一節:
(一)政府積極評估在各種不同條件下可替代深澳機組供電之可行方案,且若新計畫可滿足電力供應,行政院亦同意經濟部重新評估深澳電廠更新計畫停止興建之可行性。
(二)在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中油公司等單位密集評估下,中油北部第三接收站年供氣量300萬噸,換算後估計可供應428萬瓩燃氣機組發電用氣,在扣除原規劃供應大潭電廠7號至9號機組共300萬瓩後,尚有餘裕供應北部地區128萬瓩燃氣機組發電用氣。
(三)初步評估台電公司廠區狀況及民營電廠未來興設潛力後,未來皆有能力增設機組,可作為深澳電廠之替代方案,爰本年10月12日經濟部於貴院質詢時對外宣布決定停建深澳電廠,並獲行政院同意。
(四)現已加速辦理深澳電廠更新計畫停建之各項行政程序,並從初步盤點之可行替代方案中,就廠區面積、輸氣管線及輸電線路等進行細部評估,尋求最佳可行方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5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08)
許委員就「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能源轉型係在確保供電、能源安全及減污減排下,規劃能源配比為再生能源20%、燃氣發電50%、燃煤發電30%,並兼顧生態共榮及環境永續,以避免造成高污染及環境破壞。在確保穩定供電方面,短期(本(107)年6月至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長期(民國108年起)備轉容量率提升至10%以上,備用容量率提升至15%以上。在電力排放係數方面,每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將由105年約0.530公斤降低至114年約0.394公斤,排碳量減少26%;另台電電廠之空污排放量亦將由106年約10萬噸降低至114年約6.5萬噸,空污減量改善度達35%。此外,政府採以綠能與生態共榮之方式,推動於國家級重要濕地以外之鹽灘地及埤塘設置太陽光電,以降低對環境影響。
二、為達成前開能源配比之目標,政府持續致力各項能源轉型之精進措施,具體推動作法如下:
(一)再生能源: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等原則規劃發展目標,行政院已核定「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採短期達標、中長期治本之策略,逐步落實設置目標。另透過前瞻基礎建設完善綠能發展環境,積極進行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離岸風電產業專區、沙崙綠能科學城、太陽光電技術平臺、區域儲能示範驗證計畫、綠能科技產業化技術驗證平臺、再生能源投(融)資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等,並藉由強健電網、增設快速反應機組、調整調度策略、增建抽蓄水力、設置化學儲能設施等不同方式,確保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增加下之電力穩定供應。此外,台電公司啟動「再生能源十年輸配電規劃」,將透過擴建輸配電設備及線路容量,提供再生能源足夠併網容量及環境。
(二)燃煤發電:台電公司積極進行燃煤電廠汰舊換新為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且於部分時間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穩定供電下配合緊急降載。同時亦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製程及更新,並規劃燃煤發電之比重將逐漸下降,以及採最佳化技術降低排放,以改善空污。
(三)燃氣發電:因應114年燃氣發電達50%之能源轉型目標及工業鍋爐改燃氣需求,現有臺中及永安2座接收站供應能力將不敷使用,需新設或擴建天然氣卸收、輸儲設備,以滿足未來天然氣需求之增長。嗣新擴建接收站完工後,北、中、南接收站可分區就近供應,整體輸氣能力將顯著提升,亦可相互調度、備援,降低營運風險,確保國內供氣穩定。又,燃氣電廠汰舊換新採高效率複循環發電機組,並逐步提高天然氣安全存量天數。
三、能源轉型工作執行迄今已有初步成果,106年底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累計已達5,276MW,而105年較104年成長396MW,106年又比105年再增加533MW,其中太陽光電成長最快,平均成長率46%。又「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本年6月底前同意備案2,163MW,已超越1,520MW之計畫目標。另離岸風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分兩階段作業,第1階段已於本年4月30日完成,共有7家開發商計10個風場獲選,分配容量達3,836MW;第2階段亦已於6月22日完成,共有2家開發商計4個風場獲選,114年完工併聯總計容量達1,664MW,兩階段合計可達5.5GW。至科技儲能部分,台電公司規劃以儲能系統因應輔助服務缺口,配合現有區域儲能示範計畫進行操作測試,本年共建置3MW/3MWh實證場域,包括永安光電、龍井光電、台電樹林微電網。
四、本年10月5日行政院賴院長赴貴院答復委員質詢時表示,倘第三接收站通過環評順利興建,經濟部將重新盤點檢討天然氣發電之能源計畫,如新計畫可滿足電力供應,將同意經濟部重新評估深澳電廠更新計畫停止興建之可行性。嗣經濟部於同年月8日及9日密集盤點後,於12日貴院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中表示,在觀塘第三接收站興建完成後,可提供428萬瓩燃氣機組所需天然氣,除大潭電廠300萬瓩之機組用氣,尚有餘裕供應128萬瓩之機組所需用氣,可取代深澳電廠120萬瓩之機組。基此,經濟部決定停止興建深澳電廠,並獲行政院同意。是為因應民眾對於燃煤發電仍有不同意見,政府在各種不同條件下找出可能之替代方式,並非政策轉彎。
五、另行政院環保署於本年10月8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委員會第340次會議,討論「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觀塘工業區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等4案,經與會委員充分表示意見,並衡酌未出席委員書面意見後,委員會決議逐案採投票表決,4案均決議審查通過。又,前開審查決議係基於「桃園縣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桃園縣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等2案均屬已通過環評開發案,開發單位已大幅退縮調整開發行為,避開現況調查發現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並再促使工業港防波堤及碼頭向外海平移20公尺以上,降低港灣開發對沿岸流之影響程度,得以預防及減輕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再衡酌社會及經濟面向後,認定4案審查通過。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用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876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4-115)
許委員就產業用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吸引廠商投資臺灣及臺商返臺設廠,政府積極解決產業缺地問題,經濟部已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政府開發之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及「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預估至民國111年提供產業用地約1,470公頃,以滿足廠商設廠需求。又為促進投資,對於有投資服務需求之廠商,經濟部成立「投資臺灣事務所」作為單一窗口,提供專案、專人專責客製化服務,以強化媒合機制。同時,對於涉及跨部會或地方政府重大投資障礙者,將由經濟部部長召開跨部會之「協助民間投資案件排除投資障礙協調會」協助解決,並依不同地方政府需求協助投資,以解決地方政府治理權限不足問題。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於產業發展面向,已漸轉變為平行之夥伴關係,針對相關產業用地之開發與利用,地方政府瞭解區域產業發展趨勢與創新需求,惟尚需配合中央政府資源挹注及引進外部創新資源。考量產業鏈群聚效益,地方產業聚落將轉變為促進知識轉換及跨組織間創新網絡推手,亦為活絡區域經濟及促進鏈結創新生態系統之重要場域,爰為加速區域產業創新需求,經濟部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改善園區公共設施及補助開發在地型園區,連結在地產業需求,帶動在地產業發展,攜手提高用地使用效率,增加廠商進駐意願。
三、為整合連結各部會開發之產業園區,以達成整體產業發展綜效,國發會審查產業園區計畫時,均請經濟部就園區產業政策與發展提供意見,促進園區間之合作互補。另內政部於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亦要求申請機關應事先掌握明確產業需求與確認鄰近地區無適合使用之產業用地等條件,綜合考量國土空間發展。此外,為打造優質投資環境,行政院賴院長自106年9月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其中亦針對土地開發變更、土地徵收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審議制度進行檢討改善,以精進各部會相關審議機制與提升審查行政效能。再者,政府為即時掌握產業園區開發總量,已建立「產業園區跨縣市編定協處平臺」,提供經濟部工業局與地方政府交流產業園區開發相關資訊之途徑,並建置智能化用地管理系統,逐步納入中央園區及整合地方政府開發園區、報編園區資訊,盤點全國資訊,有效掌握發展情形。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氣候變遷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2)
許委員就氣候變遷之因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氣候變遷涉及跨部門與跨領域多項議題,為呼應全球行動,行政院環保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規範,制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揭示減緩與調適之基本方向及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行政院並於本(107)年10月3日核定我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大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重點包括推動能源轉型,擴大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及輔導產業轉型為綠色低碳企業等。
二、另溫管法已明定205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2005年排放量50%以下之長期減量目標及5年為1期之階段管制目標,行政院環保署亦於「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明列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對經濟、能源、環境、社會等面向及其因應作為,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三、又,「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已針對災害、維生基礎設施及水資源等8項領域研析遭受氣候變遷之衝擊及挑戰,並由相關部會提出完整因應調適策略,行政院環保署刻正依上開推動成果及「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基本原則,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檢視所轄業務,研擬未來調適目標、策略及計畫,以健全我國面對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
四、此外,面對氣候變遷之衝擊,行政院農委會於民國99年召開「因應氣候變遷農業調適政策會議」,積極謀求共識及研議因應策略,並參與執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02~106年)」,持續滾動檢討調整,目前推動相關工作如下:
(一)運用相關政策工具,引導產業自主穩定產銷:
1.農糧產業方面:推動建置種植登記與完善蔬果產銷資訊整合查詢平臺、輔導轉作及關稅配額制度調整等8大措施,逐步調整產銷結構,並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產銷責任,預警生產風險,以確保農民收益。
2.畜禽產業方面:推動彈性安全存量標準及產銷預警機制,如落實執行家畜生產目標及飼養資訊,以掌握國內畜產品之供應量,並因應緊急狀況,適時調整生產目標;另養殖漁業方面則以每日監控批發市場交易量價及大宗養殖魚池邊價格掌握魚價變動,避免集中放養魚種類,造成產量過剩、影響產銷。
(二)透明化產銷資訊,導入農民先期預警觀念:
1.對易失衡農產品建立價格預警及生產預測機制,並設置「蔬果產銷資訊整合查詢平臺」,整合氣象、蔬果進口及零售價格等資訊,一站式綜合評估產銷情勢數據,提供業者生產規劃參考;另養殖漁產品部分亦已建立「養殖漁業放養查詢平臺」。
2.針對大宗、產銷敏感之蔬果建立供苗預警系統,當供苗量推估種植面積超過或低於產銷臨界值,即透過網路、電子看板及農民團體等發布警訊,請農民分批減種或適度增加種植。
(三)農業氣象資訊加值應用,提升防災能力:
1.管理現有及新增之農業氣象觀測站計100個,大幅提高農業氣象資訊取得效率,以提升農業災害預報能力。
2.建立農業未來氣候資料,提供各地農作物因氣象發生災害機率訊息,並透過資訊之加強蒐集及整合,預測作物生長趨勢與建立預警系統;另建置農林氣象災害風險指標,加強生產調適及災害應變,以降低災損風險。
(四)推動農業保險,降低災害風險:自92年至106年,農業損失平均每年126億元、政府現金救助平均每年約31億元,救助金額約占農業損失之25%;該會自104年試辦高接梨保險,至本年已陸續開發辦理梨、芒果及釋迦等10項保險,截至本年9月底止,農業保險累計總投保件數1萬6,490件、總投保金額27億5,488萬元、總投保面積2萬7,991公頃、投保家禽65萬隻,該會及金管會將持續推動及開發其他品項,提供農民更多保險選擇。
(五)積極進行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擬定:依溫管法推動「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及「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工作,並擬定「農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以期達到農業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高齡少子化問題,造成國家競爭力衰退、社會負擔加重等衝擊,提出治本之道首在積極發展經濟、解除青壯人口生活壓力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3)
許委員淑華就高齡少子化問題,造成國家競爭力衰退、社會負擔加重等衝擊,提出治本之道首在積極發展經濟、解除青壯人口生活壓力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政府從國家整體角度,持續透過提振國內投資、推動創新成長模式等改善投資環境策略,與推動相關福利政策等措施,務實面對並解決我國人口問題。
一、致力發展國內經濟,積極改善投資環境
(一)提振國內投資:為振興臺灣經濟,行政院自106年9月27日起,賴院長已親自主持24場「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檢視影響產業發展的關鍵議題,包括鬆綁法規、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並解決企業土地、水、電、人力、人才「五缺」問題等,務實提出解決機制付諸實行,以提升企業投資臺灣意願,如國內大廠台積電、華邦電、日月光等,均加碼投資設廠,並帶來大量就業機會。
(二)創新成長模式:行政院刻正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透過連結在地、連結全球、連結未來,加速國內產業創新升級。同時,國發基金已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與民間共同投資有意進行轉型之中小企業,激發產業創新能量。
(三)多元拉動內需:政府除了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解決下一世代臺灣基礎建設需求,另推動綠能矽島、危老屋重建及都市更新、社會住宅等有助內需發展計畫,將可創造就業機會,並有利於累積臺灣中長期經濟發展潛能。
二、務實面對高齡少子化趨勢,積極研提改善對策
(一)為因應高齡議題,目前政府已跨部會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高齡社會白皮書等相關政策,運用支持家庭照顧機制、保障老人經濟安全、建構友善居住與交通運輸環境、鼓勵社會參與,以及科技創新促進銀髮產業發展等措施,落實推動全方位高齡照顧,並研擬「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以及「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強化勞動參與、引進並留用優質人才人力,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為回應少子化問題,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以提高生育率、衡平就業與家庭、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並以嬰幼兒照顧品質為目標,採多元方式,提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如增設非營利幼兒園、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建置準公共化機制,以及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如推動公私部門辦理托兒服務)等措施,以減輕家長育兒負擔、營造完善生養環境。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投資環境低迷」及「107年度經濟部招商論壇LOI簽署金額不如往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院臺專字第10701290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5-125)
許委員就「臺灣投資環境低迷」及「107年度經濟部招商論壇LOI簽署金額不如往年」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產業界關切的投資五缺問題,本部秉持「誠實面對、務實擬定策略、踏實解決問題」原則,逐項提出因應對策,並納入「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落實推動,改善投資環境。各項策略說明如下:
(一)產業用地: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3大策略,並配合前瞻計畫補助改善公共設施及設置在地型園區、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等措施,預計至111年可釋出1,470公頃產業用地。
(二)人才(工)資源:透過「留才、攬才、育才」(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產創條例員工獎酬股票規定)、改善職場環境、協助廠商與學校深度交流等對策,解決產業缺人才(工)問題。
(三)水電供應:
1.確保供水穩定安全:透過「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及相關計畫,如改善自來水漏水率及提升農業用水效率等,增加供水彈性及韌性。
2.確保電力供應穩定:推動「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策略措施,短期透過需求面及供給面措施,107年下半年備轉容量率維持6%以上;長期108年起備用容量率15%以上、備轉容量率10%以上。
二、根據本部招商中心統計5億元以上新增投資案件,詳述如下:
(一)107年1月到9月新增投資案件共206件,總投資金額為新臺幣1兆8,200億(相關投資金額將逐年投入),較106年同期(1月到9月)成長31.22%。
(二)107年1月到9月僑外投資共3,141億元,較106年同期(1月到9月)成長21.45%。
(三)上述107年1月到9月之新增投資案件,待招商完畢且商場、園區或工廠建置完工後,預計新增就業人數可達約2萬5,848人。
三、重要外商來臺投資案例,詳述如下:
(一)美商美光持續增資臺灣美光半導體。
(二)日商日立化成於南科現址新建PCB用高性能積層板廠房。
(三)日商東喜璐於南科路竹園區設立半導體製程用膠帶新廠。
(四)美商康寧在臺擴建亞洲玻璃技術中心。
(五)美商微軟在臺設立AI研發中心。
(六)英商MB AEROSPACE在臺設立公司提供飛機引擎維修服務。
(七)日商三井不動產於臺北市舊市議會原址建造三井花園飯店。
(八)美商好市多持續在臺展店。
四、另自106年9月起,行政院賴院長主持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至107年10月已召開24場,解決五缺、鬆綁法令、公共建設等課題,為廠商逐步營造優質投資環境。
五、外商來臺投資金額,不應僅視LOI簽署廠商投資金額而定,107年迄今僑外投資金額較106年同期成長21.45%。為協助帶動臺灣產業轉型與升級,本部將持續掌握臺灣重點發展產業,篩選並招攬具有關鍵技術外商來臺投資,另本部亦將持續配合行政院協助廠商解決五缺問題,以儘速落實各項投資計畫。
(二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院臺施字第107012914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865號 施政報告質詢3號)
羅委員就中美貿易戰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中美貿易戰問題:
(一)美國基於「臺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提供我國防衛性武器,有助於強化我國自我防衛能力,確保區域和平穩定。「F-16等4型機標準航材零附件」軍售案係我國於民國106年向美方提出,美方於本(107)年9月25日同意供售,與中美貿易戰無關。
(二)國內黃豆市場規模有限,我國每年進口量穩定,106年我國進口黃豆10億7,155萬美元、254.6萬公噸,其中自美國進口約140萬公噸,占進口量55%;自巴西進口約108萬公噸,占進口量42%。受到中美貿易戰影響,美國黃豆價格持續下跌,使我國廠商因價格因素改變進口來源,並未增加總進口量。
(三)美國本年9月17日公告針對中國大陸2,000億美元產品加徵關稅,項目涵蓋電子、機械、車輛、自行車、石化、鋼鐵、工具機、手工具、塑膠、螺絲螺帽等;在大陸布局較多,且最終產品多以出口美國為主之網通設備、中低階自行車及零組件等產業,可能受到影響。長遠來說,中美貿易衝突對生產基地及供應鏈在臺灣之廠商帶來正面效益,主要包括手工具、螺絲螺帽、滑軌、馬達、鋼鐵、汽車零件、變壓器、蓄電池等產業,有利於我出口競爭力之提升。經濟部後續作法說明如下:
1.以經濟部投資處及「投資臺灣事務所」作為提供臺商服務之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投資諮詢服務。
2.針對投資五缺問題提出因應措施,並納入「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落實穩定水電供應、土地取得及充裕人才(力);針對重大投資個案,不定時召開投資障礙排除會議。
3.評估業者意願及產業聚落,搭建臺商網絡並透過駐外經濟組、臺灣投資窗口,促成合作商機,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
二、關於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問題:
(一)有關中央對地方之財源挹注:
1.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直轄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係依營利事業營業額50%、人口數20%、土地面積20%及財政能力10%計算,已納入對新北市有利之人口因素。
2.中央對地方政府財源挹注,除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另有一般性及專案補助等財源。依108年度預算案數,臺北市、新北市整體獲配財源分別為589億元及550億元,兩者差距已有縮小。
(二)有關「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方向:
1.為改善地方財政、充裕地方自治財源及落實區域均衡發展等,行政院前於101年將「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函送貴院審議,惟地方政府立場各異,未獲共識,未能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屆期不續審。
2.「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攸關地方財源,財政部將賡續檢討評估,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各地方政府分配基礎、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及落實財政紀律等,亦將參酌近年地方政府及各界所提修正建議,納入整體規劃。預計完成修法後,將能有效提升地方財政自主。
三、關於新店、烏來、石碇、坪林區自來水問題:
(一)大臺北地區之自來水供應因歷史與地理因素,目前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與台水公司分別經營供水,有關供水區域是否調整與權責統一等問題,由於牽涉供水事業之組織、法律、政治、經濟、財務及技術等層面,尚需縝密評估,經濟部將就各項議題詳予檢討,與社會各界充分溝通後,依共識推動。
(二)經查全臺供水之老舊高地社區共162處,除臺北市政府已編列預算補助辦理該市市轄範圍之36處改善工程外,其餘屬新北市市轄範圍共計126處,尚待籌措經費解決。經濟部已責成台水公司及請新北市政府提報「高地(老舊)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將專案提報行政院,爭取納入下一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0年至113年)辦理。
(三)依據「自來水法」第12條之2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等項目之用,本案經洽新北市政府說明,該府所屬區公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係依「自來水法」及「新北市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各公所於其年度公務預算外,另行提報計畫經相關權責機關審查通過予以納編(採增列概念),並無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獲配數抵扣年度公務預算之情形。
四、關於新店安坑輕軌線進度問題:
(一)「安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已於106年起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06年9月至本年度編列中央特別預算3.176億元,108年度編列3.706億元,109年度編列6.543億元。
(二)至有關全線能否延伸至新店三城、錦繡、五城等地區部分,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爰本案延伸路線規劃作業,依程序乃由新北市政府先行研擬,經交通部評估可行後再報核辦理。
五、關於深坑捷運線進度問題:
(一)新北市政府於本年3月31日函報交通部「深坑線輕軌運輸系統暨周邊土地開發可行性研究修正報告書」,交通部業於本年5月14日函請新北市政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補充相關重要內容(包含檢核評估表、說明捷運整體路網、運量密度分析、各運具轉乘規劃、計畫影響分析、運量培養措施、工程建設機構執行能量分析等)。
(二)新北市政府於本年10月23日修正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再函報交通部,交通部後續將依規循序審議。
六、關於捷運環狀線進度:
(一)環狀線第1階段第3次修正計畫業於本年2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計畫期程由本年延至109年底,目前臺北市政府施工中,預計本年底完成硬體施工,後續將續行勘驗及通車程序。
(二)至環狀線第2階段南環段進度,交通部於本年9月10日召開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初審會議,並於本年9月18日函復臺北市政府請該府就東環段加入後之運量預測及全環營運模式配套等議題予以釐清。臺北市政府於本年10月16日函報修正後綜合規劃報告,目前由交通部鐵道局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循序審查中。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院臺施字第107012914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865號 施政報告質詢1號)
黃委員就勞動法規讓國際藝文交流窒礙難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交流及工作應該如何規範方面:
(一)為解決外國藝術家來臺從事藝文交流活動或工作之問題,相關部會完成下列各項法規鬆綁:
1.鬆綁外國人從事藝術活動及場所之規定:
(1)鬆綁部分藝文工作/活動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勞動部於民國104年9月18日函釋,鬆綁外國藝術家之無相當對價報酬、屬自發性且與勞務提供對象無指揮監督關係之表演、參與社交或聚會之偶發性相互協助行為,或已持有勞動部核發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者,可於工作之餘,因個人興趣於公開場所提供短期表演或無償表演等,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因此可解決是類藝文交流活動觸法之問題。
(2)鬆綁藝術工作之場所規定:考量現今藝術演出場地多元,以及主管機關管轄權多所爭議等問題,基於行政簡化,勞動部於本(107)年5月9日完成刪除「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7條第2項限制工作場所之規定,解決外國藝術家來臺因演出場地不合法之問題。
2.鬆綁外國人來臺從事藝術工作規定:
(1)核發外國藝術家簽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考量藝術工作者之工作型態較為特殊,爰鬆綁放寬外國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以個人身分申請最長3年之工作簽證,合法在臺從事展演或執行藝術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實施以來截至本年9月底止,勞動部已核准17位藝術工作者來臺。
(2)核發文化藝術領域之「就業金卡」:「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亦針對文化藝術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核發「就業金卡」,對曾獲國際獎項、擔任國際組織會員或相關政府機關、民間組織要職者,或在相關產業表現傑出者,均為核發對象,提供渠等自由在臺工作;截至本年9月底止,已核准22張文化藝術領域之「就業金卡」。
(二)基於現行事業型態及社會通念已使工作定義及勞務型態有所改變,勞動部為檢討外國人工作定義,委託專家學者辦理「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法制研究」案,針對「工作」定義進行研析檢討,研究案已於本年1月完成。勞動部刻正檢討外國人活動(商務、文化藝術、宗教活動等)與工作範圍,並已召開2次檢討會議,預計本年底前完成。
二、有關「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類別及資格方面:
(一)勞動部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0條規定,會商文化部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開放外國人得不受一定雇主聘僱來臺從事自由藝術工作。
(二)現行自由藝術工作者之工作範圍,係文化部經政策評估規劃後,開放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或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類別,其工作資格亦係由文化部提供勞動部範定;其中為因應其他情況特殊,若經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亦得在臺從事藝術工作。
(三)鑑於「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甫自本年2月施行,勞動部將持續與文化部滾動檢討藝術工作範圍與資格。
三、有關申請文件有待簡化及E化方面:
(一)關於申請文件簡化部分:
1.自104年10月1日起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僅須於紙本申請書或線上申辦網填寫登錄郵局繳費收據號碼資料後,得免附審查費收據,另亦可透過E政府平臺或ATM繳費方式線上繳納審查費,又透過跨機關平臺整合,與財政部介接3項財稅資料,簡化應備文件。
2.外國人曾受聘同為藝術工作,或同為演藝工作經勞動部許可者,於轉換雇主或仍受聘同一雇主因聘期中斷而以新聘案件方式提出者,自106年7月起得免附外國人從事藝術或演藝工作具體實績證明。
(二)關於工作許可線上申辦部分:自105年4月起,雇主申請聘僱外籍藝術及演藝工作者之工作許可案件已可採取網路線上申辦,至本年2月8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開放之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之個人工作許可線上申辦功能,則於本年10月起受理線上申辦。
四、另為加強吸引外國藝術家來臺從事藝文交流活動或工作,俾為我國文化藝術領域注入新活力,相關機關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適時針對外國藝術家來臺工作之資格條件、簡化申請流程等,進行滾動檢討與修正。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9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院臺施字第107012914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臺立院議字第1070703865號 施政報告質詢2號)
邱委員建議透過平臺提供官方資料透明揭露給露營民眾選擇優質合法露營場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露營場之申設目前尚未有專法制度化輔導管理,為研擬露營場地管理標準,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已多次召開露營區管理相關事宜會議,將全面清查盤點全國露營場地、型態、規模及區位。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並已於「露營專區」網站公布3波計1,989筆露營場資訊,後續將由行政院農委會等相關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持續盤點全臺露營場資料,並透過「露營專區」網站定期更新,俾利民眾查詢參考。
二、為讓有意從事露營活動之國人有更完整資訊參考,目前行政院農委會進行露營區資訊盤點及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提供可從事露營活動之休閒農場資訊,提升消費品質:於本(107)年3月30日提供核准設置露營設施之休閒農場資訊,讓國人有食樂遊育購兼顧之活動場域選擇,另針對未合法設置露營設施之休閒農場,責成地方政府儘速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完成經營計畫書變更作業。
(二)比對露營區位與國有林地圖資,維護消費者權益:
1.依據露營窩網站上露營區點位比對國有林地圖資資訊,於本年2月21日提供違反「森林法」名單予觀光局,並已於觀光局建置之露營專區揭露。
2.另為兼顧國人親近山林與安全,前於民國106年12月7日提供觀光局全國18處森林遊樂區有附設露營區(設施)名單,目前計有知本及向陽2處國家森林遊樂區。
3.防止水土破壞,降低汛期風險,確保消費安全:
(1)因應汛期防災整備,於本年4月20日檢送「露營場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62處)」及「露營場位於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25處)」名冊供觀光局參處。
(2)另依據露營窩網站資訊,比對環境敏感區位圖資,製作清冊及調查表格,函請地方政府限期清查、實地瞭解開發情形,並就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依法查處。
三、為鼓勵國人從事露營活動,行政院農委會之精進作為如下:
(一)評估所轄森林遊樂區增設露營區之可行性:除前開2處國家森林遊樂區外,所屬林務局亦依「森林法」及「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評估於適當區域增設露營設施,初步將針對太平山、觀霧及大雪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評估設置露營場之可行性,研議將露營地規劃設置納入修訂計畫中或委外經營。
(二)督導落實緊急疏散計畫: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與觀光局多次會議商討,請觀光局督導地方政府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7點規定,要求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之露營場經營者擬定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於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土石流或其他疏散避難警報發布後儘速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