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8分、10時至11時56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7分
11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11時6分、下午5時1分至5時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徐永明 曾銘宗 黃昭順 林德福 鍾孔炤 柯志恩 蔡培慧 孔文吉 吳志揚 蘇震清 周陳秀霞 蔣絜安 施義芳 吳琪銘 邱泰源 劉世芳 李昆澤 林岱樺 吳玉琴 王榮璋 賴瑞隆 邱議瑩 黃國書 陳曼麗 江啟臣 陳賴素美 蘇治芬 陳超明 陳素月 段宜康 陳明文 李麗芬 何欣純 王育敏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羅致政 柯建銘 李俊俋 周春米 黃秀芳 呂孫綾 黃國昌 余宛如 郭正亮 吳焜裕 管碧玲 林靜儀 尤美女 江永昌 張廖萬堅 高志鵬 林為洲 林昶佐 莊瑞雄 許毓仁 呂玉玲 陳宜民 劉建國 陳 瑩 鄭運鵬 賴士葆 蕭美琴 馬文君 洪宗熠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趙正宇 葉宜津 王定宇 趙天麟 劉櫂豪 洪慈庸 蔡適應 顏寬恒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盧秀燕 林麗蟬 李鴻鈞 費鴻泰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陳怡潔 陳亭妃 蔣乃辛 林俊憲 李彥秀 吳思瑤 徐志榮 鄭寶清 蔡易餘 蘇巧慧 蔣萬安 陳學聖 陳雪生 林淑芬 王金平 楊 曜 邱志偉 王惠美 羅明才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出席 104人
請假委員 陳其邁 陳歐珀 黃偉哲 楊鎮浯 許淑華 徐榛蔚 姚文智
委員請假 7人
|
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1月2日) |
|
副院長 |
蔡其昌(11月6日) |
|
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1月2日) |
|
副秘書長 |
高明秋(11月6日) |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
副處長 |
郭明政 |
|
秘書 |
陳小華 |
|
科長 |
鄭雪甄 |
|
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一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志願服務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醫師法第七條之三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5項法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八、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密)法務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安道爾侯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二十、法務部函送106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司法院函送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司法院函送「106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十五、國史館函送「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教育部函,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名稱修正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十九、教育部函,為「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教育部函送「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一、教育部函送「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三、教育部函送「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四、教育部函送「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六、教育部函,為「國家教育研究院院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館藏圖書資料複印收費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三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教育部函送「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一、教育部函,為「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四、教育部函,為「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七、文化部函送「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及「蒙藏委員會(文化部編造)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文化部函送107年1至4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科技部函,為修正「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科技部函送「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06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該會107年第1季並未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第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十一點及第十八點之一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及第十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及第十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內政部函送「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七、客家委員會函送「107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上網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106年度第4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調合漆(合成樹脂型)、瓷漆、水性水泥漆及溶劑型水泥漆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塗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送「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打火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廢止「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告「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膜式氣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名稱修正為「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廢止「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6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06年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經濟部函送「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截至105年底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06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相關廣告截至106年第4季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中小企業處「106年度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第4季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106年度截至第4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內政部函送「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及主管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106年度第4季於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分類品項『J.6890一般醫療器械用消毒劑』產品成分為70~90酒精者,產品標示應刊載相關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之高關注類別,增列30個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限量核配辦法」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乳製品中黃麴毒素M1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十九條附件二、第八十條附件三、第八十一條附件四、第八十二條附件五、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環保署計畫(105-109年)」暨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移動污染源空污費應優先用於加速淘汰及改善老舊車輛污染排放」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報載將有8萬輛貨車需要汰換,於3個月內規劃配套措施,避免法規修正延伸更嚴重之社會問題」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鐵路列車之排放標準應為國際(如EU、美國EPA)採用之先進環保排放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逐年達成一定比例零排放車輛之牌照核發」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廣設空氣品質監測站及標示工業站、一般站等測站訊息」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勞動部函送「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勞動部函送106年第3、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修正「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財政部函送該部、國庫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含所屬)107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送該部所屬機關107年第1季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及部分附表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二條及部分附表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十五條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6年第4季該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與大韓民國放送通訊審議委員會簽署「通訊傳播合作瞭解備忘錄」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該會106年度第4季對國內團體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276 (70)及MEPC.278 (70)「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修正案」之決議案,修正「符合聲明書—燃油消耗回報」、「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油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修正「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廢止「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三、交通部函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等11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屬景區入園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五、交通部函送「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交通部函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國防部函送該部106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三)彙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戒護人力如何補足、受刑人如何減少」及「應儘速補足教化、輔導、社工等人力」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主管107年度預算主決議事項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編列執行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須提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政府機關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設計與目標值設定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醫研究所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政風人員職權行使相關法規規劃辦理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相關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容有監督檢視之必要」等二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五)「檢討改善監所管理員留任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開放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總統副總統文物館」入館參觀人數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出版品庫存量、銷售與印製發行量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一、國史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二、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預算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六)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四、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過決議(十三)檢討開放國史館函請解密仍持續保密之檔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五、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總統府決議(十八)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總統府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明確方向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公眾外交相關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臺日關係平等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臺日關係協會監督事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德國代表處106年國慶酒會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一、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錢外交及外交呆帳相關事宜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二、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非核家園的前提下落實國際減碳承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業者投資考察補助策略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四、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分配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五、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分配比率詳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六、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南海主權鞏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檢討人事性別平等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八、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九)斟酌各國提供免簽適當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十六)護照防偽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十)東部地區之運輸網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我國推動綠運輸政策仍待檢討強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四)鐵路改建工程局預算執行狀況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二)臺鐵局強化計畫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三)研擬東部地區旅客分流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三)臺鐵局預算執行狀況不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臺鐵票價調整納入跨軌道轉乘優惠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臺鐵網路訂票系統及自動售票機增設東南亞主要語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八)全面檢視東部各車站友善環境服務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九)提升東部鐵路運輸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軌道工程興建管理」下之業務費成長幅度逾1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三十一)「軌道工程興建管理-業務費」增加逾1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成立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十一)研議全國鐵路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將鐵路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上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二十四)臺鐵局行車安全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一)檢討現行軌道經營組織結構及營運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九)「如何併同地方政府全面檢討現行軌道經營組織結構及營運模式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三十)北宜直鐵路線規劃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二○、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憲兵指揮部「憲兵通用無線電系統」案107年預算歸墊事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軍醫局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醫療設備」預算凍結3,000萬元等5案 ,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有關「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經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1目「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項下「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服務與管理」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五、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六、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七、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除漁業署及所屬「水環境建設-水與環境」預算凍結百分之十1案繼續凍結外,其餘4案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九、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史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一、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三、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四、本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五、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除第1項「衛生福利部」、第3項「國民健康署」、第4項「社會及家庭署」項下等3案繼續凍結外,其餘第2項「食品藥物管理署」項下1案准予動支 ,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二三六、本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七、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八、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三九、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一、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客家委員會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1案,業經審查完竣,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二、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有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計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報告完成,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二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訓練進修業務規劃與推動』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四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保障業務』項下『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與解釋』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業已處理完竣,決定:「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二四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二四六、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改推舉鄧進權擔任「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委員」,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美中貿易戰可能影響及改善臺灣產業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畢業僑外生留臺補充產業所需人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如何因應中美貿易衝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梵中簽署主教任命臨時性協議對臺梵關係之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海洋塑膠垃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解決企業五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漁電共生之規劃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人力供需失調與學用落差等問題,請行政院加強「教育政策」與「經濟發展」的緊密連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為我國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純網銀開放家數暨純網壽保開放設立,短期內仍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至於純網產保,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可比純網壽保先開放,但也不急於現在就跟進;可行之道,應是鼓勵保險科技逐項創新,再談開放純網保」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切斷毒品供應鍊、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積極因應美國聯準會縮表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美貿易衝突可能引發全球供應鏈重組與遷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全力爭取出席亞太經濟合作非正式領袖會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建請政府應積極因應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美方301清單產品轉銷美國及中國大陸工具機可能轉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中國散布假訊息影響我輿論,建請政府提出因應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學聖,為桃園地區民眾飽受直升機噪音之苦,卻未受相關補助,國防部於編列108年度預算時,應以外加方式將民宅補助經費列入,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21日台鐵普悠瑪6432次列車出軌翻覆,造成全列車旅客366人,18人罹難,上百人輕重傷,為我國歷年傷亡最嚴重之事故。除了相關單位應盡速調查事故原因,全面檢討台鐵行車安全,並即刻進行撫卹與醫療協助之外;且歷年來我國上下多忽略,在重大事故中歷劫餘生倖免於難之民眾,與災難現場處理屍體的救災人員,精神上的創傷後壓力反應(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徵狀,日後可能形成國民健康的重大隱憂,亦可能形成社會的隱形炸彈,實有必要加以特別重視。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普悠瑪車輛翻覆事件,外界認為應當檢討台鐵人力配置問題。建請政府應配充足人力,保障國人旅客安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邱委員志偉,鑒於普悠瑪車輛翻覆事件,台鐵表示ATP系統為此事件之關鍵,然台鐵竟未能遠端監控,彷如讓行控中心如同虛設。建請政府應嚴格徹查,普悠瑪之採購案為何會有如此嚴重疏漏。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蔣委員乃辛,針對10月21日普悠瑪於宜蘭新城翻覆,造成重大傷亡,勞動部應即刻就台鐵員工之勞動條件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作全面性通盤調查。為維護大眾運輸安全,並且保障台鐵、高鐵基層員工之勞動權益,本席要求勞動部立即就台鐵、高鐵之勞動契約、工作時數、休假情形、勞動環境之安全及衛生條件、職業災害案件之補償及後續處理等,進行全面調查,並針對職業安全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教育與職業災害預防、危險性機械與設備檢查等規劃作全面性檢討,將調查結果及檢討報告於一周內以書面回覆。爰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六、本院趙委員正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財政部關務署肩負我國進口食品安全之把關工作,但環顧近十年來,國外進口之食品屢傳遭驗出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物品,為此,本席擬針對我國進口食品之管理機制及食安問題之危機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台鐵普悠瑪列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18人死亡、190人受傷,死亡人數僅次於1981年頭前溪橋及1991年造橋事故,但受傷人數創下台灣鐵道史最慘紀錄,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相關主管機關必須徹查事故原因、釐清政治與司法責任,才能懲前毖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世界經濟論壇(WEF)日前發布今年的全球競爭力評比,我國名列第13,而其中有關創新能力一項名列第4,並與德、美、瑞士並列超級創新國,內閣對此喜不自勝,咸表政府改善創新環境的努力已獲肯定。長期以來,我們過度在乎國際評比,而無視根本問題,只重視表象而不重視真相,這是本末倒置。須知,任何一份國際評比皆有其價值判斷,再依此一判斷去評分,而這種判斷究竟是對是錯?就很難說了。事實上,台灣的情況我們自己最清楚,人家評比說你們的政府債務情況非常良好,豈不知我們公債定義與眾不同,若干依國際定義該列入的債務我們都沒列入,如此而名列前茅,還能沾沾自喜,果真如此,那便是自欺欺人了。又譬如國際評比認為我們的投資環境很好,殊不知影響投資的「五缺」談了多年,迄今依舊問題重重,近三年民間投資更已出現前所未見的低迷。主計總處的統計告訴我們,台灣過去三年的民間投資成長率平均僅1.5%,今年上半年更幾近零成長,即使把政府的前瞻基礎建設納入,去年我們的投資率還是跌破20%,排除全球金融海嘯那一年,這是半個世紀以來的最低紀錄,比兩次石油危機、網路泡沫的年代還要低,這說明名列前茅的競爭力排名,並未轉成實際的投資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中國大陸的興起,政府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一味防堵,事實證明大陸市場是不可能被取代的。目前應先協助在大陸台商轉型升級,過去國內對於是否應挹注資源給海外,特別是大陸台商,有不少爭議,而目前由於美中貿易戰短期不易終止,大陸台商頓時成為關注的焦點。平心而論,引領台商移轉生產製程或是回台投資只是因應美中貿易戰的短期解方。我們更應該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技術威脅,而非貿易。所以鼓勵台商回台重點並不是帶來多少投資,或是創造多少就業,要求行政院應以更宏觀的角度,確保台灣在技術上仍居於領先,在供應鏈上仍處於關鍵地位,並以台灣為營運的樞紐,才是務實的做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政府張開雙手歡迎台商回流設廠或擴廠,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釋出閒置產業用地的同時,卻忽略台商不同的產業類型對於電力之殷切需求,也沒有提出更積極的因應對策。由於電力的消費會受到經濟景氣、用電結構、極端氣候溫度異常、乃至於政府的能源轉型政策之影響,對於回流台商企業來說,除了政府的電力供給能力外,穩定的供電和不缺電、不限電同樣的重要。就此而言,要求行政院應確保北部區域的供電平衡和穩定,並提出政策配套措施,才能順利解決台商回流缺電問題。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目前世界各國能源趨勢是「減核、增綠、加氣、脫煤」,兼顧環保、電價與能源安全多個面向,包括日韓都採用類似模式。蔡英文的能源轉型超韓趕日,不但要在二○二五年完全棄核,短時間內將綠能發電比重提高到二成,還保證電價不漲,現在又要增加天然氣發電比重,為了選舉需要,把原已脆弱不堪的能源政策修得更支離破碎。華爾街日報曾批評蔡英文的能源政策是讓台灣選擇脆弱,蔡政府未能懸崖勒馬。現在,「以核養綠」公投直接挑戰「非核家園」,讓國家能源政策有機會重新調整非核的合理期程,也讓人民有機會擺脫「用肺發電」的夢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最新的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精算報告最近出爐,顯示潛藏負債已經飆至1.94兆元,比起兩年前的上次精算增加了近3,000億;若費率不調漲,預估國保基金15年後將入不敷出,30年後面臨破產。另一方面,勞保基金本來就推估九年後就會破產,去年更出現鉅額虧損,但勞保的年金改革方案卻因考量選舉而擱置,預期會對勞保財務進一步產生負面影響。大多數弱勢民眾連吃飯都有問題,調漲保費又可能讓弱勢者更不願意繳納保費,原來願意繳納保費的民眾,有鑑於蔡政府的軍公教年金改革嚴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擔心政府可能降低國保的給付,而跟進拒絕繳納,反而讓財務問題更加嚴重。要求行政院,在決定針對國保調漲保費或降低給付之前,應該回歸國保照顧弱勢民眾的初衷,從衛福部依法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由公益彩券盈餘及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支應;如果仍有不足再由衛福部編列預算撥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二十一日兩家公營事業接連爆出重大狀況,先是中油發生九五無鉛汽油品質不合格事件,波及範圍廣達北北基、桃竹苗等縣市;接著台鐵普悠瑪六四三二次列車發生翻覆事故,釀成重大傷亡慘劇。這兩個狀況看似毫不相干,但以目前已曝光的原因來看,都與人為疏失有關。有許多因素可能導致人為疏失,都應通盤徹底檢討、改進,以減少人為疏失發生的機率。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中油和台鐵應從組織文化、人員操作訓練、確實遵循SOP等層面進行通盤體檢,才能真正找出事故發生的深層原因,進而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訪問大陸,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確立兩國「化競爭為協調」、「成為合作夥伴而非威脅」、「推進自由公平的貿易」等「新時代三原則」,外界視為中日走向合作的重要徵兆。日本是台灣重要的朋友,中日台三邊關係連動,我方當認真觀察日中關係轉向對台日關係的影響。國人對日本應多點理性,少點感性。同樣地,政府拘泥於意識形態,在兩岸關係中自廢武功,一廂情願地為美、中博弈賭上自己的未來,「對美一邊倒」決非趨吉避凶之道。美國促使安倍大膽西進,此一轉變不僅可為台灣的他山石,建請行政院在對日外交中打破「親日」、喚醒「知日」的契機,不再受制於日本,而應擺正台日關係的路徑,使台日關係與日中關係能夠兼容並蓄,才能在東亞經濟新局中找到屬於台灣的正確位置。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貿易戰尚未見到止戰跡象,加上受到近年大陸生產成本上揚等因素影響,企業出走大陸、重新調整生產基地的趨勢已定。全球各國都密切關注這股產業遷移潮,希望爭取對自身經濟發展有利的產業落地。然近年台灣經濟陷入民間投資不足與產業轉型不易的困境,政府把握這一波國際產業版圖重整,戰略方向正確,但從實施的戰術成效來看,卻有許多待改進之處,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解決產業的缺地問題。建請行政院,對於指標優秀企業的擴廠土地需求,在解決其土地問題時,應優先考量其產業聚落的區位條件,對於其他企業的新增投資案,則可從現有的工業區找尋合適的土地。對於部分企業長期占用工業區土地卻缺乏利用的情況,也應訂定更明確的退場解決機制,確保工業區的土地能有更高的使用效率。這波企業調整全球布局,對台灣來說是稍縱即逝的好機會,缺地是企業「五缺」之首,必須更積極應對。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蔡英文總統10月初出席由「台灣亞洲交流基金會」所主辦第二屆「玉山論壇」時指出,「台灣正在創造一個有利於新南向國家的長久夥伴關係」,「今年上半年有來自新南向國家超過41,000名的學生,而去年選擇到新南向國家念書的台灣的年輕人也增加20%」。如何透過落實亞洲全方位交流合作的新南向契機,填補台商回流投資設廠所需要的科技人才缺口,要求行政院應該要有政策鏈結之新視野。其實只要展現解決「企業五缺」、特別是「缺人才」的治理成效,藉由與新南向國家夥伴關係的長期耕耘發展,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前來台灣,互惠共榮的結果,將會是雙贏的局面,也是政府落實新南向政策、迎接台商回流最好的政策鏈結綜效之展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全球經濟走緩,以及受美股帶頭下跌影響,台股站上萬點345天後,已經跌破9,500點。在11月選舉前,政府顯現護盤的決心,除了公股行庫積極進場,國安基金也開會討論護盤時機。但國安基金必須謹慎決定進場時機,不能躁進,否則不僅護不了盤,甚至加大股市的波動。國安基金硬拉股價指數並不聰明,重點是在提供量能的補充,活絡市場動能。特別是面對未來可能更大的威脅,國安基金進場期間可能會拉長,在有限資源下,必須創造國安基金都在的印象。因此國安基金必須區分短期波動或是已經造成失序的狀況,避免短期波動就進場,否則等到真正有需要時,子彈有限或投資者不再相信,失去穩定股市最後手段的功能。執政黨、媒體、投資人都應該深刻瞭解國安基金的地位,成熟地看待國安基金進場的條件與時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在宜蘭新馬站前過彎時出軌翻覆,造成18死187傷的慘劇。悲劇發生後,鐵路局急著定調,將事故的責任推給司機,但其說詞反覆。事證顯示,出事的列車在出發時,司機已通報列車故障,動力會自動消失等問題,且無法解決;另司機員與調度員間長達43分鐘的通聯紀錄,顯示列車是一邊快速行駛一邊排除故障,猶如電影災難片情節。台鐵卻只顧著上演官場現形記,要社會、要國會相信是司機個人的疏失。有關國營鐵路的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交通部應當立即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與確實檢討,應該全面檢視普悠瑪號的安全性,消除任何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趙委員正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肩負為我國國民身體健康把關的重責大任,然而,今年施打的流感疫苗卻陸續產生異常及瑕疵,造成民眾對施打的疫苗安全性產生疑慮。為此,本席擬針對流感疫苗招標及管控之相關程序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資恐防制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
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修正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許毓仁等17人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分別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並將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現行育兒環境仍不夠友善,長程運輸並無親子車廂之設置,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臺鐵於去(106)年8月6日起試辦親子車廂,並且在同年11月26日開始全面販賣418次、443次的自強號親子車廂;據臺鐵的計畫,預計108年上半年將完成20輛車廂之改造,顯見推動鐵路運輸親子車廂設置已為政府既定政策。為落實政府友善育兒環境之建置,建請交通部應於未來新採購之鐵路車廂中,規劃設置以親子為主的多功能式車廂,為孩子打造更友善的交通環境。〕
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寶清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八、本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不含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非營業部分,財政委員會營業、非營業及信託基金部分,交通委員會營業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交通委員會107年度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含信託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7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各單位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航路標識條例修正通過。(二讀時,現行條文第七條,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船舶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18人擬具「專利師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船舶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並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均予以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九款、第十款、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一章之一章名及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條文;並將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章之一章名及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條文,均予以刪除;第十一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案。
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均予以廢止。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20人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及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工廠法」案。
決議:工廠法予以廢止。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7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呂孫綾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決議: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
決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三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臨時提案,鑑於在台灣,退伍軍人在社會中求職,因受專長限制,競爭力有限,更有謂軍人退伍後只能選擇保全、保險等工作,不利國軍推動募兵制,政府有必要妥善安排軍人退伍後出路,以安定軍心。爰此,建請行政院參考美國「VOW聘用英雄法」(VOW to Hire Heroes Act of 2011),以稅賦優惠方式,鼓勵民營事業進用退伍軍人,以增加募兵誘因,充實國軍實力,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三十一、本院委員蔣乃辛、吳志揚、呂玉玲等12人臨時提案,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保障勞工休息之權利。然而,勞動部卻發布函釋,指該法條所稱的例假,雖指午前零時到午後十二時之連續二十四小時(也就是一完整之曆日),但若是事業單位實施「輪勤編班制」,則可以「連續二十四小時」取代「曆日」,致使許多採取輪班制之事業單位,出現「血汗班表」,員工每日都須出勤。以台鐵「日夜休輪三班」班表為例,早上七時三十分出勤到晚上七時三十分,第二天晚上七時三十分又要工作到第三天上午七時三十分,持續輪替之結果,員工每天都必須出現在工作場所,歸咎其原因,竟是勞動部發布之函釋所致。光是今年一至九月,對台鐵勞檢六十場,就有十八場查出違法情形,不合格率接近三成。本席要求行政院責成勞動部,立即重新檢討廢止「日夜休輪三班」等相關規定,並針對台鐵之勞動契約、工作時數、休假情形、勞動環境之安全及衛生條件、職業災害案件之補償及後續處理等,進行全面調查,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增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七案如下:
|
內容 | |
|
四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48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
五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
|
七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八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九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十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49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47人
黃國書 賴瑞隆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者:0人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2)「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3)「討論事項第二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1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張廖萬堅 郭正亮 蘇治芬 莊瑞雄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二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者:6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段宜康
反對者:49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49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5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2
贊成者:4人
林昶佐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黃國昌
反對者:50人
黃國書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張宏陸 蕭美琴 蔡培慧 趙天麟 黃秀芳 陳明文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趙正宇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蔣絜安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2人
陳宜民 王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