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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吸引外商來臺與海外臺商回臺投資」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對臺灣的衝擊,並因應未來國際產業分工型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1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86 ) 許委員就「吸引外商來臺與海外臺商回臺投資」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對臺灣的衝擊,並因應未來國際產業分工型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吸引外商來臺與海外臺商回臺投資: ( 一 ) 針對受美中貿易戰高度影響之電子業等具有關鍵技術之外商,藉由廣宣臺灣投資環境優勢,精進招商服務等作法,積極洽推來臺投資,協助帶動臺灣產業轉型與升級,說明如下: 1 . 整體招商策略:盤點臺灣產業鏈缺口及重點產業發展商機,作為招商誘因。政府刻正推動「 5+2 」產業創新及前瞻基礎建設等計畫,積極吸引具關鍵技術之廠商來臺,以創造臺灣經濟成長新動能。 2 . 臺灣的優勢:相較其他國家最大資產就是優異之軟實力,獨特優勢包括人力素質精良、智財權保護完善、產業供應鏈及聚落完整、擅長製程創新及商品化等;此外,臺灣位居亞洲重要交通樞紐,加上成熟、多樣化消費市場,適合企業來臺設立研發中心,或以臺灣做為試點,開拓亞太市場。 3 . 精進招商服務:設立「投資臺灣事務所」,提供投資人「專案、專人、專責、全程客製化」服務。為協助投資案落實,建立跨部會及三級協處(即招商中心、經濟部部長、行政院政務委員)機制,並邀集廠商及相關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解決各項投資問題與障礙。 ( 二 ) 針對回臺投資,本部提供臺商投資服務如下: 1 . 單一窗口服務:由本部「投資臺灣事務所」擔任投資服務之單一窗口,提供專人專案專責投資服務,協助廠商回臺投資。 2 . 推動臺商投資「 5+2 」產業創新:盤點產業創新投資商機,廣宣臺灣投資機會,發展創新產業。 3 . 積極辦理招商活動:配合產業政策篩選具回臺投資能量之臺商,籌組臺商招商團,推動臺商回臺投資。 ( 三 ) 移轉至新南向國家投資布局: 1 . 提供投資資訊,協助臺商評估: (1) 鍵結產業論壇平臺:引介有意願赴新南向國家布局之臺商,藉由工業局「產業鏈結高峰論壇」之平臺,系統性的透過工總等組織引介布局。 (2) 提供投資環境資訊:提供海外各國投資環境簡介、重點產業資訊、投資稅務法規等資訊,協助臺商初步評估各國投資環境。 (3) 建立互動交流平臺:舉辦海外各國投資商機說明會或投資實務講座,協助臺商與各國投資官員、產業專家等互動,進一步評估投資布局可行性。 (4) 深化投資諮詢服務:運用在越南、印尼、印度、緬甸、菲律賓、泰國等 6 國設立之「臺灣投資窗口」( Taiwan Desk ),提供臺商投資法規、稅務、土地及勞工成本等客製化之投資諮詢服務,縮減投資設立階段資訊收集之成本與時間。 (5) 實地考察投資環境:籌組投資考察團或經貿訪問團等,協助臺商實地瞭解當地投資實務,並研析各國設立生產基地之優劣勢,據以篩選適合投資布局之國家。 2 . 協助臺商落實投資: (1) 協助臺商排除投資障礙:透過本部駐各國商務單位,在當地就近提供臺商相關協助,包括洽尋適合之工業區、取得投資許可、設立生產工廠及建立產業聚落等,並定期洽訪臺商瞭解經營狀況及投資障礙,即時要求當地投資主管機關協助排除。 (2) 營造友善投資環境:透過我國與各國之對話機制、雙邊部次長級經貿諮商會議或世貿組織雙邊會談機制,請當地政府營造友善投資環境,改善基礎建設及鬆綁投資法規。 二、因應美中貿易戰及 CPTPP 對臺灣的衝擊,並因應未來國際產業分工型態: ( 一 ) 目前 CPTPP 會員國已有墨西哥、日本、新加坡、紐西蘭、加拿大、澳洲、越南等 7 個國家完成國內批准程序,該協定將於本( 107 )年 12 月 30 日起生效。為爭取第 2 輪加入,本部持續進行工業部門準備工作,目前已完成首輪國內產業溝通,後續將視 CPTPP 第 2 輪談判之情勢發展,與時俱進地持續蒐集相關資訊,並適時與各產業廠商進行交流溝通。 ( 二 ) 加入 CPTPP 有助於產業擴大在臺生產規模,提升出口競爭力,多數製造業均可望獲利。其中我國「紡織成衣」、「鋼鐵金屬」、「自行車」、「建材」、「石化塑橡膠」、「家電及電子資訊」、「一般化學」、「生技醫藥」與「重機電及電線電纜」等產業,在越南、澳洲、馬來西亞及墨西哥仍面臨較高關稅障礙,加入 CPTPP 後可削減會員國關稅,進而獲得拓展該國市場之商機。 ( 三 ) 針對 CPTPP 與美國供應鏈競爭相關衝擊,政府採取因應措施: 1 . 協助業者因應美國原產地規定相關措施: (1) 一般美國原產地規定係屬於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 )之職權,原則上是指某樣產品完全於某國生長、生產或以其國內之原物料所製造;當某樣產品所使用原物料來自不同國家,則主要依「實質轉型」來進行認定。 (2) 由於美國法規對於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未有一體適用之標準,且當產品原料涉及多個國家時,主要係由 CBP 以個案不同之情形判定原產地國,倘我輸美產品原料來自多國,建議我商事前向 CBP 申請原產地預審。 (3) 為因應美國對中國大陸產製貨品加徵關稅,本部與財政部以下列方式提供原產地規定資訊: A . 網頁專區協助:本部貿易局彙整公布美國對中國大陸增稅之項目清單、美國原產地及稅則分類預審之申請方式、原產地判定案例查詢網站、歐盟及美國原產地規則說明簡介。 B . 諮詢窗口及提醒機制:財政部建立原產地規定諮詢窗口並設定通關系統,當出口人申報之產品屬美國增稅清單項目,將顯示訊息提醒廠商應符合美國相關規定,及告知諮詢窗口。 2 . 針對未來國際產業分工型態,有關輔導作為包括: (1) 協助企業創新轉型:除了推動「 5+2 」產業創新計畫,政府將透過科技計畫補助與產業輔導措施,協助企業創新轉型。在製造技術方面,推動企業導入智慧機械,整合相關生產及管理系統,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在應用方面,結合資通訊技術與創新服務應用,促成軟硬整合,運用新興科技(如: AI 、 AR/VR 、 IoT 等)協助產業發展。 (2) 優化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解決缺地、缺水、缺電、缺工、缺人才等「五缺」問題,推動「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法」修法,排除企業投資與營運上之法令障礙,建構友善經商環境。 (3) 加強進口貨品監管及協助企業運用救濟機制:持續針對進口貨品進行監測,在國內產業受到大量且低價進口產品衝擊時,啟動相關救濟措施,避免產業受損。另外,政府亦將協助企業運用救濟機制,受損企業可申請採行相關貿易救濟措施,政府將依國際慣例,運用平衡稅、反傾銷稅及貨品進口救濟等制度,並透過提供資訊、訴訟費用協助等措施,協助國內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衍生之進口威脅。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核政策造成空污及建請使用核電,並檢討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1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88 ) 許委員就非核政策造成空污及建請使用核電,並檢討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民國 114 年達成非核家園係法定目標,政府已規劃具體計畫,積極達成 ( 一 ) 91 年通過之「環境基本法」中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 二 ) 106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 114 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爰政府部門需積極規劃推動能源結構轉型。 二、政府推動「能源轉型」政策, 114 年完成非核家園及增加再生能源及天然氣發電、及減煤減碳降空污 ( 一 ) 2025 非核家園是一個穩健漸進之歷程,政府並未提早關閉核電廠: 1 . 政府規劃非核家園係一個穩健漸進之歷程,既有核電機組(核一至核三廠共 6 部機組)仍在運轉年限內,依規劃於運轉年限屆期後陸續除役,核四不啟封、不運轉, 114 年可自然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2 . 核一廠兩部機組因燃料池已滿,新北市不發給室外乾貯完工證明,池內用過燃料棒無法退出,因此被迫提前停轉,並非政府提前關閉核電廠。而核二廠部分, 1 號機未來亦將面臨類似情形, 2 號機目前運轉供電中。 3 . 114 年天然氣發電與再生能源發電將可補足核電缺口,不需考慮核電,並全力達成再生能源 114 年占比達 20% 目標。 ( 二 ) 長期備轉容量率維持在 10% 以上,確保供電穩定:透過「多元創能增加供給」、「積極節能全民參與」及「靈活調度智慧儲能」等各項能源轉型措施,使短期( 107 年 6 月至 12 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 6% 以上,長期( 108 年起)提升至 10% 以上,政府有信心確保供電穩定。 ( 三 ) 建構低碳潔淨之發電結構: 1 . 提高潔淨再生能源占比:將再生能源發電占比,由 106 年 4.8% 大幅提升至 114 年 20% 。 2 . 反轉火力發電結構:將燃氣發電占比,由 106 年 32% 大幅提升至 114 年 50% ;而燃煤發電占比,則由 106 年 45% 降至 114 年 30% 。 ( 四 ) 積極執行火力電廠空污改善方案:台電公司研擬全面性空污減量策略並持續精進電廠空污改善措施,分短、中、長期三階段執行: 1 . 短期─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燃煤機組降載,優先調度燃氣機組:台電公司自 104 年起於空品不良期間,在電力系統供電無虞前提下,執行燃煤機組降載,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 2 . 中期─透過管末削減來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對既有火力電廠進行設備盤點,利用大修期間執行空污防制設備功能改善或升級,且透過運轉操作儘可能提升防制設備去除效能與引進先進、高效率防制設備。預計於 106 年至 114 年投入約 477 億元,執行 8 項空污改善計畫,包括協和電廠改燃更低硫份燃料油、大潭發電廠更新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第 3 至 6 號機增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臺中電廠第 1 至 4 號機空污改善工程、第 5 至 10 號機空污改善規劃、露天儲煤場室內化工程、興達發電廠第 1 至 2 號脫硝設備再增加一層觸媒層、南部發電廠第 1 至 4 號機更新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大林發電廠第 5 號機進行燃燒調校、第 6 號機更新低氮氧化物燃燒器等。 3 . 長期─透過源頭管理來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調整發電結構以及提升發電設備效率,引進超超臨界機組及更新擴大燃氣計畫,包括:通霄燃氣更新計畫、大潭增建燃氣計畫、臺中增建燃氣計畫、興達燃氣更新計畫等。 4 . 台電公司自 106 年至 114 年,預估發電量將增加 100 億度,但因發電結構調整及空污改善成果,空污排放量預估將由 10 萬噸降低至 6.5 萬噸,減幅達 35% ;兼顧供電穩定與環境保護。 ( 五 ) 減少排碳及改善空污:預估能源轉型完成後, 114 年較 105 年電力排碳係數(每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可降低 26% 。 三、為確保再生能源供應穩定,將透過再生能源整合、電網及儲能布建,相互截長補短,提高供電穩定度及有助空污改善 ( 一 ) 臺灣用電尖峰在於夏季,而能源轉型重點推動之太陽光電,在夏季尤其是午間尖峰用電時段發電量最高,有助於抑低尖峰時供電壓力。 ( 二 ) 臺灣秋冬季風況條件佳,在能源轉型重點推動之離岸風力完成後,於秋冬季發電多,將可替代燃煤,有助降低空污。 ( 三 ) 透過各種能源依不同特性發揮所長、互相支援,將可使臺灣能源組合更穩定、更乾淨、更永續。 ( 四 ) 加速布局電網儲能,強化電網穩定度: 1 . 透過強健電網、增設快速反應機組、調整調度策略、增建抽蓄水力、設置化學儲能設施等不同方式。 2 . 規劃 114 年儲能裝置之電網需求為 590MW 。 3 . 啟動「再生能源十年輸配電規劃」,將透過擴建輸配電設備及線路容量,提供足夠併網容量及環境。 四、繼續使用核電衍生之核後端成本、核災風險與核廢料處理問題,將對國家永續發展不利 ( 一 ) 核後端成本大增:核後端成本(含除役及核廢料處理成本)已由 3,353 億元( 100 年核定)大幅增加至 4,728 億元,且除役方式未定,成本將再增加。 ( 二 ) 核廢料無處可放:在臺灣沒有地方願意提供核廢料之儲放。 1 . 臺灣地小人稠,核廢料儲存、處理問題難解。 2 . 核廢料處置場難覓,沒有地方政府及民眾能接受核廢料處置場。 3 . 若持續使用核能,核廢料必將由我們的下一代來承擔。 ( 三 ) 核災風險:臺灣地狹人稠,核一、二廠距離人口稠密之雙北都會區不到 30 公里,且位處地震帶上具高度風險,無法承受發生核災風險。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打造高雄市小港區「循環經濟園區」決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1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92 ) 許委員就打造高雄市小港區「循環經濟園區」決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推動循環經濟政策措施與思維: ( 一 ) 本部工業局長期以來致力於推動廢棄物資源化產業、能資源整合、清潔生產與輔導成立綠色工廠等循環經濟相關政策措施,截至民國 106 年底,國內資源再生產業廠家數已達 1,661 家,總產值達到 681 億元,再利用率約 80% ,另在能資源整合方面已完成鏈結量達 429 萬公噸 / 年,減少使用 162 座鍋爐及促成投資額計約 27.8 億元,估算每年可減少 95.9 萬公噸 CO2 排放量,並輔導綠色工廠 / 清潔生產廠商家數已達 125 家。 ( 二 ) 依據「 5+2 」產業創新計畫,本部已於本( 107 )年 10 月 17 日將修正後「循環經濟推動方案(下簡稱本方案)」陳報行政院,俟奉核定後,即可據以推動。本方案規劃以「循環產業化」、「產業循環化」為 2 大主軸,採取「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及專區」、「新循環示範園區」、「創造綠色消費與交易」、「能資源整合與產業共生」等 4 大策略作法,並規劃將重點推動經驗推廣至企業、產業、既有產業園區及國際輸出。基此,前開策略兼顧創新研發、產業轉型升級、園區建置、綠色消費、能資源整合等效益,亦可符合「由下而上」、「政府與企業」、「政府與民間」協力治理思維。 ( 三 ) 有關輔導本部之部管工業區加強能源循環利用部分,除前述現行相關循環經濟推動措施外,未來本部工業局亦將推動循環園區評估指標及輔導改善、建立跨園區能資源整合機制,以及物料交易驗證機制等工作,藉此強化編定產業園區廠商能源循環利用,並逐步改善園區設施,輔導轉型為循環產業園區。 二、循環經濟園區開發(大林蒲遷村): ( 一 ) 依政策規劃,循環產業園區設置應透過系統性之規劃設計,將產業生產過程排放之能源、資源、廢棄物及廢水,妥善收集、再生及循環利用。 ( 二 ) 另因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緊鄰臨海工業區,周邊聚集煉油廠、發電廠、煉鋼廠等重工業與填海造陸之貨櫃中心,高雄市政府表示地方有強烈之遷村或改善環境之民意反映,建議優先推動大林蒲遷村,解決居民面臨問題;並由本部配合政策,推動設置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 ( 三 ) 本部已擬訂中長期計畫於本年 10 月 23 日陳報行政院,後續將依行政院最終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分年辦理大林蒲遷村及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設置開發作業。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制定科技政策時,應以需求導向為出發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0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81 ) 許委員就政府制定科技政策時,應以需求導向為出發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部查復如下: 一、處於智慧世代中,由於環境快速變遷,經濟轉型的關鍵在科技,掌握未來科技即掌握經濟命脈,科技依循摩爾定律不斷成長,加速生產模式智慧化,各國積極活絡科研能量,運用科技創新驅動經濟成長,增進虛實整合,以滿足產業及社會需求,增進全國人民福祉。 二、科技部為我國擘劃科技藍圖及推動科技發展的專責機構,是國家科技的領航者,兼負全國科技發展、基礎科研活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以及科學園區規劃之任務。該部依循下列三大戰略思維,以求活絡科研能量,創造科技價值。 ( 一 ) 打造 3D1C ( Discovery, Development, Delivery, Commer-cialization )的科技創新生態圈:持續鼓勵各界勇敢探索未知,秉持「以終為始」、「化研為用」的精神,促進多元性及獨創性的研究開發,提高創新概念的可行性,加速科研成果轉化,擴大社會應用價值。 ( 二 ) 深化以人為本、文化為底、科研為用的思維:推動 3C 策略( People Change, People Care, People Can ),以跳躍式思考發展新興科技,推動創新創業激勵計畫;在產業新局中兼顧社會責任,協助產學研結交優秀盟友,進行跨域合作,創造新夥伴關係;因應世界人才快速流動,積極推動多元人才培育政策,培養創業家精神。 ( 三 ) 以小國大戰略思維,整合產學研各界資源,選擇優勢發展利基:與我國資源相仿的國家如瑞士及荷蘭等國家為學習標竿,建立我國競爭優勢,發揮資源的最大效益,創造以小博大的槓桿效應,鞏固我國的科技發展基磐。 三、本於上述思維,該部積極推動「打底基礎研究」、「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培育優秀科研人才」等三大科研戰略。 ( 一 ) 打底基礎研究:穩固科技發展基礎,鼓勵研究人員持續探索新知,擴大科技應用範圍,創新科研環境,完善科研法制環境,同時因應國家未來科研需求,持續建置科學實驗設施。 ( 二 ) 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加強創新創業資源的國際鏈結,鼓勵研究團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擴大科研成果的應用範圍,同時激勵企業善用科研資源,加速產業升級轉型,促進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共榮。 ( 三 ) 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增進橫向整合之躍升能量,強化研用合一培育政策,促進高階科研人才多元發展,並加強國際資源鏈結,提升科研人才競爭力。 四、除隨時掌握國際脈動外,該部並依循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Sustainable DevelopmentGoals, SDGs )─「人為永續發展核心」的宗旨,參考標竿國家作法(如日本 Society 5.0 、新加坡的智慧國家 2025 ),擬定「以人為本」為核心的科技發展策略。為回應民眾當前需求,布局未來科技,鼓勵「科學探索」持續累積基礎科研能量,強化內生核心技術,建立利基領域優勢,利用智慧科技,加速產業創新及升級,開拓智慧科技應用。為因應我國高齡少子化所帶來的社經發展衝擊,持續精進生醫技術,提高人民生活品質,進而打造居住安全、生活安心、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全的永續發展環境。 五、綜上所述,科技部正積極推動需求導向的科技政策,加速發展以人為本的科學技術。從產業面來看,順應國際趨勢與新興科技發展,加速調適科技法規,保障高價值知識產權,協助產業升級轉型,更進一步建構智慧創新生態體系,促進新興產業發展,滿足民眾需求。從社會面來看,積極擴大智慧科技的應用範圍,強化我國醫療防疫、社會支持及災害防禦網絡,為人民打造健康生活的永續環境。最終目標均為實現智慧、健康與永續的幸福臺灣。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宣布在世界貿易組織( WTO )未來回合談判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特殊及差別待遇之原委、我國近期與未來可能承擔之風險,以及就我國可能面臨之衝擊與業界和農民交換意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0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82 ) 許委員就我國宣布在世界貿易組織( WTO )未來回合談判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特殊及差別待遇之原委、我國近期與未來可能承擔之風險,以及就我國可能面臨之衝擊與業界和農民交換意見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本( 107 )年 9 月 14 日在 WTO 舉行我國第 4 次貿易政策檢討會議時,我國在經過跨部會評估之後,由本部王美花次長在會議現場宣布「在 WTO 未來回合談判,我國將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並獲得美國、歐盟及日本等 WTO 主要會員之肯定。 二、不主張開發中國家待遇之目的 此項政策性宣示,是我國之自主性決定,可讓國際注意到我國推動自由化之決心,創造有利我國參與國際經貿整合(例如: CPTPP )之氛圍。 三、該政策性宣示對我國之影響評估 本案業經國內跨部會討論,評估結果認為此項政策性宣示不會影響我國產業利益,理由如下: ( 一 ) 不影響現有 WTO 權利:我國在民國 91 年加入 WTO 時,已經比照已開發國家之水準開放市場。因此,我國貿易體制之開放程度業與已開發國家相當。另在過去談判過程中,我曾為農工產品爭取到許多彈性待遇(例如:為較敏感之產品爭取特別救濟措施等)。這些現有 WTO 權利,完全不受這項宣示影響。 ( 二 ) 未來工業產品降稅仍可獲得降稅彈性:過去 WTO 進行多邊回合談判時,即便是針對已開發國家,仍可以為工業產品爭取到降稅彈性。 ( 三 ) 食安議題仍以保護國人健康為優先:在 WTO 協定中涉及食品安全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一體適用於所有 WTO 開發中及已開發會員,沒有任何特殊與差別性待遇。因此,這項政策性宣示不會影響我國食安管理制度。有關日本進口食品或美豬、美牛等議題,我政府都將基於保護國人健康為最高原則,並以兼顧國內溝通及國際接軌之作法來處理。 ( 四 ) 有助我國參與 WTO 改革及 CPTPP :目前許多 WTO 主要會員倡議要加速改革,考量 WTO 對我國及全球貿易體系之重要性,此宣示可彰顯我國在促進 WTO 改革可扮演之角色,營造我國參與相關議題討論之有利局勢。此外,也可讓國際注意到我國推動自由化之決心,創造有利我國參與國際經貿整合(例如: CPTPP )之氛圍。 四、就我國重要對外貿易政策持續辦理國內產業溝通活動 為促進國人瞭解我國重要對外貿易政策,本部持續辦理針對國會、產業、校園及一般大眾之溝通活動,說明如下: ( 一 ) 本部工業局於本年已辦理 14 場產業溝通會,對象包括汽車、家電、陶瓷等產業公協會及業者,說明政府輔導措施,目前業界就加強與國際與區域之經貿鏈結多持正面態度。 ( 二 ) 本部國貿局於本年就新南向政策及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規劃辦理 10 多場座談會,如本年 9 月 7 日舉行國會助理座談,以及在花蓮、臺南辦理校園營隊。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2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201 ) 許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有關國軍水雷作戰能力的維持與強化,本部謹就委員關切美軍等先進國家水雷反制系統朝精巧、通用化發展,並結合無人載具優點,以利機動進駐各型載台,當可做為國軍全面提升水雷戰力之參考,說明如次: 一、國軍為發展有效因應未來作戰之武器系統與裝備,依《國防法》第 22 條規範,結合民間產、學、研技術能力,積極建立武器研發、生產與全壽期支援能量,增進國防自主科技能力;未來於水雷反制作戰能力之發展,將參考世界先進國家作法及武器裝備發展趨勢,逐步建構符合防衛作戰需求之國防武器系統,以提升整體水雷反制作戰效益。 二、國軍現行運用各項聯合情、監、偵系統,均能全般掌握臺海周邊情勢,有效發揮早期預警,並戮力於周邊海域及各重要港口之戰場經營與整備,結合水雷戰術與戰技訓練,持續強化水雷反制作戰能量,以確保國軍制海整體戰力。 三、國軍是維護臺海和平及國家安全強而有力的後盾,感謝委員對國防事務之關心與支持,國軍將持續強化戰備整備工作,以確保國家整體安全,尚祈委員大力支持。 (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流感疫苗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69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73 ) 馬委員就流感疫苗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公費流感疫苗接種計畫開打日程 ( 一 ) 查本( 107 )年度公費流感得標廠商表示,本年度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之疫苗株組成改變,病毒株培養較預期慢,致疫苗生產時程較往年延後約 1 個月,因此影響交貨期程,為了讓疫苗實際供貨能符合計畫對象接種需求,爰公費流感疫苗接種計畫調整於 10 月 15 日開打。 ( 二 ) 在台灣,流感疫情於每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之間會逐漸進入流行期,於農曆春節前後達到高峰,而流感疫苗接種後平均約 2 週可以產生足夠的抗體及保護力,爰 10 月 15 日開打仍可兼顧計畫實施對象在流行季來臨前獲得保護力,並持續至隔年 2 、 3 月之流行期,不致影響民眾對抗流感的免疫力。 二、我國流感疫苗品質管控程序 ( 一 ) 所有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之公費與自費流感疫苗,均須依據「藥事法」及「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規定,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逐批查核運送與儲存溫度,並抽取適量樣品進行效價試驗、無菌試驗、異常毒性試驗、不活化試驗、甲醛、 pH 值、鑑別、外觀、卵蛋白含量、蛋白質含量、細菌內毒素試驗等 11 項檢驗,全數符合規定者,才會核發封緘證明書,並在包裝加貼藥物檢查證,提供給民眾使用。 ( 二 ) 食藥署於抽樣現場查核貯運溫度,合格者再依「 WHO 藥品抽樣指引」抽樣比例,隨機開啟適量箱數檢查無誤後,再由其中抽取所需之檢體。國、內外疫苗製造廠係依照 PIC/S GMP 規範,將原液均質化後充填,確保每支疫苗品質及效用一致,食藥署依照中華藥典檢驗項目及方法所需之檢驗量,成人劑型( 0.5mL/ 支)抽樣 190 支、嬰幼兒劑型( 0.25mL/ 支)抽樣 280 支,進行前述 11 項檢驗。 ( 三 ) 為監控藥品上市後之品質及安全情形,食藥署已設置各項通報系統並於食藥署網站建立單一通報入口網頁,供醫療人員、民眾及藥商發現藥品有品質瑕疵、更換其他廠牌藥品出現疑似療效不一致或發生不良反應,或懷疑因藥品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時,可立即通報。 ( 四 ) 前述之食藥署於接獲藥品不良品通報即依風險進行處理,除請廠商依據 GMP 規定進行調查及改善外,針對較嚴重之品質瑕疵或通報頻率較高之案件,要求廠商交付調查報告及預防矯正措施,並評估是否啟動回收作業。本次疫苗不良品於接獲通報後,即依流程函請廠商評估該批疫苗是否需回收,並清查國內其他醫療機構、藥局、庫存等是否有類似情形;經評估 2 起疫苗不良品皆為個案,已要求廠商調查發生原因,以利後續加強改善與預防再發生。 ( 五 ) 為確保藥品上市後之安全、療效及品質,除建立通報系統,食藥署亦主動監視國內、外藥品安全或品質訊息、進行市售品抽驗及製造廠稽查等,倘發現藥品有新增安全問題或重大品質異常,則啟動安全性再評估或品質調查,必要時,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例如發布警訊、修改藥品仿單(說明書)、要求市售品回收,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三、疫苗異常事件處理 ( 一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於接獲 2 劑疫苗異常事件通報時,即發函獲配同批號疫苗之衛生局暫時停用、及收回至衛生局或衛生所 / 健康服務中心之疫苗室 / 冰箱集中保管,並於 107 年 11 月 1 日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 ACIP )及流感防治組聯席會議,對於近期公費流感疫苗發生 2 件異常事件之後續處理進行討論。根據 2 家廠商目前提供資料、食藥署之初步調查結果,以及疾管署會同 2 家疫苗廠商全面清查同批號未配送 14 萬餘劑疫苗,均未發現類似情形,研判應為單一事件,並無疫苗品質疑慮,惟為安民心,建議採取最嚴格的標準,出現異常疫苗之兩批號疫苗繼續停用,不提供民眾施打。 ( 二 ) 對於疫苗異常事件之因應及相關說明,疾管署除發布新聞稿,並於 1922 防疫達人臉書、 LINE@ 疾管家、 IG ,分享衛教單張、懶人包及影片等宣導素材,亦將相關宣導素材同步放置於疾管署網站,供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 四、本部對近期發生之公費流感疫苗異常事件,均採公開透明處理之態度,即時發布最新訊息,並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民眾之溝通宣導及進行疫苗安全把關,以降低民眾對疫苗的疑慮,另民眾若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可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向接種所在地衛生局提出受害救濟申請,經專業審議而獲得合理救濟。本部將持續評估該兩件異常事件對接種率之影響,視情況對外說明,釐清民眾疑義,並持續宣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以減低民眾對預防接種導致嚴重副作用之安全疑慮,以及針對各類接種對象之催注,提升民眾接種意願,保障民眾健康。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臺鐵一名黃姓員工投書及露臉接受採訪評論普悠瑪事故是否遭受打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69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71 ) 林委員就臺鐵一名黃姓員工投書及露臉接受採訪評論普悠瑪事故是否遭受打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臺鐵 1021 普悠瑪列車正線出軌事故,行政院「 1021 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持續就各項事證及紀錄等進行事實發現及釐清,並進行資料解讀、實車測試及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模擬分析。臺鐵局配合檢調單位及調查小組調查需要,有關涉及死傷刑事案件,尊重司法體系並同步配合另案調查。 二、至黃員對 107 年 10 月 21 日普悠瑪出軌事故接受媒體訪問及投書 1 節,考量前述司法程序進行中,臺鐵局業經 107 年 11 月 2 日新聞稿澄清,基於其維護臺鐵局之善意,後續不會對黃員此行為做任何處分。另黃員是否屬揭弊者之鼓勵及保護對象,臺鐵局自當尊重立法院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公決。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臺美中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2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96 ) 許委員就「近期臺美中關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臺美長期共享自由及民主的寶貴價值,我國九合一選舉結果揭曉後,美國務卿龐培歐( Mike Pompeo )於美東時間 11 月 25 日推文,恭賀臺灣再次成功舉行一次自由與公正的選舉,並肯定我國得來不易的憲政民主是整個印太地區的典範,充分展現美方對臺灣民主成就的高度支持。 二、臺美關係與兩岸關係可並行不悖,蔡總統就任以來一直堅持維持兩岸現狀,我們的善意不變,但也不會屈服於壓力。面對中國施壓,我政府持續堅守臺海和平,同時也加強自我防衛能力,而非倚賴美國保護,因此我們將增加國防投資,加速推動國防自主,並致力發展不對稱戰力,這也需要美方提供關鍵技術支援。我政府將秉持互惠互利的原則,持續深化與美國政府在經濟與安全合作,共同促進臺海及印太區域的和平、穩定及繁榮。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南海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2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204 ) 許委員就「近期南海議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南海係連接太平洋及印度洋之國際航道要衝,亦是印太地區通往中東、歐洲及非洲之貿易生命線,聯結全球主要經濟體,因此南海區域之和平及穩定攸關各國利益。 二、我政府一貫主張南海爭端應依據國際法及海洋法,以和平方式解決,並遵循蔡總統「四點原則、五項作法」之南海政策指引,積極打造太平島成為南海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亦將在和平、人道、生態及永續的價值之上,持續維護南海航行和飛越自由。同時,我政府願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和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的和平穩定,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三、美國川普政府推動「自由及開放的印太戰略」,提倡公平、自由貿易及以規則為基礎的秩序,美方官員曾多次公開表示臺灣可在「印太戰略」中扮演重要角色。臺灣具備重要地緣戰略地位,且身為美國在印太區域的長期忠實盟友,有能力也有意願與美國在印太區域等理念相近國家合作,我並將持續推動「新南向政策」加強與區域內國家實質關係,為印太區域和平、穩定及繁榮,做出更多的貢獻。 四、美國海軍自 1979 年起開始執行「航行自由任務」( FONOPs ),透過定期航行穿越爭議海域,彰顯該區域自由、開放及共享之屬性,不接受部分國家所堅持之「過度海域主張」。近年來美方高層曾多次公開點名中國在南海島礁軍事化種種挑釁行徑,並表示將持續在南海執行「航行自由任務」。 五、中國在南海軍事化行為已升高區域緊張,引起區域各國之疑慮。我國將持續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理念,支持依據國際法之航行、飛越自由原則,與美國、澳洲等理念相近國家合作,共促南海區域和平及穩定。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我國推動開放銀行之作法,將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對銀行業會造成衝擊。但藉由第三方業者的串接,亦可間接服務客戶。請本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輔導國內銀行,利用開放 API ,使銀行可接觸更多金融消費者,第三方業者也能快速串接金融服務、節省開發成本,對整個金融生態系有所助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09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85 ) 許委員質詢有關我國推動開放銀行之作法,將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對銀行業會造成衝擊。但藉由第三方業者的串接,亦可間接服務客戶。請本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輔導國內銀行,利用開放 API ,使銀行可接觸更多金融消費者,第三方業者也能快速串接金融服務、節省開發成本,對整個金融生態系有所助益。經交據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開放銀行( Open Banking )之服務已在歐盟、英國、新加坡等國金融業者具體實施,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或與銀行業公會共同合作訂立規範手冊。我國亦已有銀行開始採用 API 提供服務。銀行公會網站已提供之各金融機構商品及服務整合資訊、財金資訊公司已建置 API 雲端繳費服務平台、跨行轉帳查詢系統、數位存款帳戶及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數位沙盒,均屬類似開放銀行概念之應用。 二、為推動金融科技產業並鼓勵金融數位應用發展之政策目標,並對新興科技、新的商業模式及潛在風險有足夠的瞭解,金管會已於 107 年 10 月 11 日邀集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及銀行業者等就相關實務運作進行瞭解及交換意見。 三、各國推動開放銀行的作法不同,我國初期將參考香港及新加坡等作法,鼓勵銀行以自願自律方式推動,並將以提供消費者非交易面之金融產品資訊整合為主。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及財金資訊公司續行研究及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研議逐步推動。 (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69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74 ) 馬委員就「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方案,係鼓勵第四季高屏旅遊及鑑於本( 107 )年 10 月 21 日發生臺鐵普悠瑪翻車意外,外界普遍關切對宜蘭、花蓮、臺東地區觀光產業造成影響,觀光局為降低對觀光衝擊,並考量宜花東及高屏地區具交通的連結性,因此推出「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方案,希望歲末帶動新一波旅遊熱潮;另外,據統計今年現行 60 歲以上人口( 4,94 萬 0,259 人)已達總人口 20% 以上(依據內政部 107 年 6 月統計),且勞工退休年齡多為 60 歲,時間較為充裕,針對該樂齡族群亦提出加碼優惠措施,以提昇宜花東高屏地區住房率,活絡地方旅遊活動,並期待民眾接續前往宜花東高屏地區,擴大國民旅遊效益。 二、觀光局關注國內國民旅遊市場衡平發展,亦考量各區域之觀光產業實際需求及推動亮點活動,以活絡中部地區旅遊市場為例,該局除持續推動日月潭辦理「臺灣自行車節 - 日月潭 Come ! Bikeday 單車嘉年華」,並在日月潭舉辦第 2 屆台日鐵道觀光論壇,另針對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該局均全力協助區域整合行銷宣傳,以刺激中部地區觀光旅遊發展。 三、觀光局未來將透過「開拓多元市場、活絡國民旅遊、輔導產業轉型、發展智慧觀光及推廣體驗觀光」 5 大策略及 21 項執行計畫,積極落實觀光政策,期打造臺灣觀光品牌,形塑臺灣成為「友善、智慧、體驗」之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同時交通部亦會持續與各縣市政府及業界溝通合作,共同推動在地觀光發展。 (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農業保險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0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77 ) 馬委員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農業保險制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強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制度: ( 一 ) 為增進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完備農民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 條之 1 規定,得以試辦方式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社會保險保障。 ( 二 ) 考量目前欠缺農民遭受職業災害之相關數據資料,故先依法採行試辦模式,並先以農保被保險人自願加保之模式推動,以累積經驗數據及成果,作法較穩健務實。本會將依試辦情形及成果,滾動檢討,並逐步強化納保及完善職災保險對象與機制,以完備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制度。 二、強化農業保險制度: ( 一 ) 為填補農民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本會在 104 年推出第一張高接梨保單,目前已有 8 家產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已陸續開發梨、芒果、水稻、釋迦、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木瓜、蓮霧及虱目魚等 11 種試辦品項,截至 107 年 10 月底止,累計總投保件數 16,457 件、總投保金額 28 億 7,168 萬元、總投保面積 27,851 公頃、投保家禽 67.3 萬隻。後續將持續開發香蕉、甜柿、文旦柚、棗及番石榴等品項,提供農民更多保險保障。 ( 二 ) 本會為提高農民加保意願,減輕投保農民之財務負擔,於試辦期間提供各試辦品項保險費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補助,另地方政府視財政狀況得再提供部分補助。「農業保險法」草案已規劃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方式辦理,俟完成立法後將有助於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達到保險大數法則;初步規劃將參考日本對於民生必備主食,如稻米種植達一定面積(日本為 0.3 公頃)以上者,要求強制投保。該法草案亦規劃得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管理及執行農業保險之危險分散機制、建立農險資料庫、培訓勘損人員及宣導、推廣等事宜,以強化農業保險制度。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0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76 ) 馬委員就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行政院於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通過「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由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整合跨部會量能,推動整體性之空氣污染管制措施,針對各項空氣污染源提出具體管制與防制措施,包括要求國營事業達到超低排放、加速老舊車輛汰換、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管理等,訂立指標性政策目標,包括 2019 年空污紅害減半、 2030 年新購公務車輛及公共運輸大巴士全面電動化、 2035 年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 2040 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等,期將細懸浮微粒( PM2.5 )平均濃度由 104 年之 22μg/m3 於 108 年底降至 18μg/m3 ,改善率 18.2% ;全年紅色警戒站日數由 997 站 / 日降至 499 站 / 日,並持續關注跨部會各項空氣污染管制策略執行進度,以加速推動相關工作,滾動式調整相關防制策略。依環保署 104 年至本( 107 )年 9 月底止空氣品質監測手動測站之 PM2.5 數據顯示,本年 1 月至 9 月底止,全國手動 PM2.5 平均濃度為 17.6μg/m3 ,較 104 年同期平均濃度 21.6μg/m3 改善幅度達 19% ,各地區平均濃度值亦均較前 3 年同期間(即 104 年至 106 年每年 1 月至 9 月)平均值改善,改善率達 9% 至 29% ,以臺中市為例,改善率為 18% ,顯示近年相關管制工作推動已展現成效。 二、為減緩空氣污染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風險,環保署依「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規定,除於預報空氣品質不良時,採預警原則,請污染源配合啟動預為減排降載作為,亦預先啟動上風處及當地發電廠污染減量措施;並依監測站監測之空氣品質惡化程度,擴大管制範圍及限制強度,包括公私場所、交通工具使用、學校活動等對象,採取不同等級之應變作為與管制。另藉由資訊公開,促使污染源負起責任確實正常操作及配合執行應變降載等作為;於該署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預警資訊網頁( https : //air.epa.gov.tw/forecast/early/back.aspx )公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防制措施,掌握中央及地方政府與污染源應變執行情形,提供民眾參閱;又為增進全民共同監督工廠即時排放狀況,該署於環境資源資料開放平臺( http : //opendata.epa.gov.tw/Home/Index/ )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http : //data.gov.tw/ ),亦已公開全國列管工廠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CEMS )即時及每日監測數據資料,供民眾查詢。 三、此外,環保署將空氣品質預報及監測資訊主動提供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包括每日空氣品質嚴重惡化預警預報( 3 日)、次一週之空氣品質預報、每日空品區 1/3 以上測站空氣品質達二級預警以上等級監測結果等,以利台電公司提早因應,在確保供電安全前提下,預為啟動減排降載與調度機制,降低紅色警戒發生率,減緩空氣品質惡化情形。該公司所屬電廠燃煤機組於空氣品質不佳期間,無論是停機歲修、檢修或執行降載等作為,均對於減少空氣品質影響有其貢獻,故相關降載資訊均於該公司官方網站充分揭露,俾供民眾監督參考。 四、台中電廠採高效空污防制設備,空污物排放前均經處理,符合法規標準,為國內首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興建之電廠,煙氣排放則裝設連續自動監測儀器,可即時傳輸臺中市環保局監督。經長期努力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已明顯下降,以 106 年與 87 年相比,硫氧化物減量 82% 、氮氧化物減量 59% 、粒狀污染物減量 48% 。該電廠近年執行之空污改善相關措施如下: ( 一 ) 自 104 年起,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執行燃煤機組降載,截至本年 10 月底止,累計已執行 331 次。 ( 二 ) 推動 1 號至 4 號機既有空污防制設備改善,預定於 108 年完成; 5 號至 10 號機之空污防制改善計畫台電公司已陳報經濟部審核中, 5 號至 8 號機另先行於大修期間進行部分設備改善;興建 2 座室內煤倉,預計分別於 110 年及 113 年完成;規劃新設 2 部燃氣複循環機組,其中第 1 部機組預計於 112 年開始發電。 ( 三 ) 為兼顧空污及確保電力供應穩定,未來台中電廠新增 2 部燃氣複循環機組陸續商轉後,現有燃煤機組將有更大之降載空間,屆時電廠將可做更大幅度環保調度,目前規劃將現有 4 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機組,以因應再生能源大量進入系統後之備援電力,其餘機組依空氣品質惡化程度配合彈性調度執行降載。 五、由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僅依靠單一管制作為不易有成效,且因氣候變遷、氣象變化之不確定性以及臺灣先天地理條件特徵,使得空氣品質改善工作更加艱鉅。改善空氣污染為當務之急,卻非一蹴可幾,推動管制需投入大量經費及時間。環保署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目標。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開放勞退投資自選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院臺專字第 107013372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9-6-11-199 ) 許委員就開放勞退投資自選平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係立法課予雇主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民國 94 年 7 月起,改採確定提撥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應為所僱用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 之退休金。另為鼓勵勞工及早進行退休儲蓄,「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亦得就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享有稅賦優惠。自願提繳退休金連同雇主提繳退休金,匯集成勞工退休基金,並由政府設立專責機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提供 2 年定期存款利率之保證收益,以安全及穩健之運用策略,照顧勞工老年退休後生活。 二、勞工自提退休金係採自願性,其意願受到個人薪資、生活需求及財務規劃等影響,本部自勞退新制施行以來,每年結合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宣導會,針對自提之益處加強宣導,以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截至本( 107 )年 9 月止,參加自提人數達 48 萬 6 千餘人,較 106 年底增加 5 萬 6 千餘人,今後亦將持續擴大宣導。 三、新制勞工退休基金之運用係以多元布局各項資產,追求長期穩健收益,其運用績效穩健成長,以保障及長期累積勞工退休金。 四、至於是否開辦勞工自提退休金得自選投資標的,本部對該議題至為重視,經研議勞工自選標的須自負盈虧,且需另建立個人財務帳戶、投資平臺、投資與帳務整合平臺、商品審核及監理等,涉及層面甚廣及複雜,仍需持續研議,凝聚共識。 (十六)行政院函送委員高金素梅、陳宜民、吳思瑤、賴士葆、黃偉哲、陳亭妃、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 . Iyun . Pacidal 、李彥秀、賴瑞隆、陳賴素美、蔣絜安、陳素月等 12 人對「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2 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院授主預彙字第 1070053583 號) 主旨:貴院委員對「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2 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之質詢,除已即席答復者外,其餘有關未及答復部分,茲檢送書面答復資料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復貴院 107 年 11 月 2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7070436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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