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鄭召集委員寶清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有鑑於近期發生多起酒駕累犯,因再次酒駕憂慮駕照被吊銷,拒絕警察攔查、衝撞員警事件,以致於造成執行員警與無辜民眾受傷,然現行法令中對於拒絕攔檢而逃逸之相關罰則,僅處以三千以上六千以下罰鍰,與酒駕及毒駕拒絕攔撿測試之九萬元罰鍰相比、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故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或毒駕者,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處以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累犯,因再次酒駕而心虛,且害怕抓後駕駛執照會被吊銷,拒絕警察攔查,甚至加速衝撞員警,並與警方展開追逐戰,造成員警受傷,嚴重影響沿路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

二、就法理而言,酒駕或毒駕者「拒絕警方稽查檢測而逃逸」之情節應較「僅拒絕警方稽查檢測」嚴重,然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酒駕或毒駕者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違反酒駕或毒駕規定之處罰外,僅再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與該條例第三十五條中,酒駕或毒駕者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處以新臺幣九萬元罰鍰相比,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或毒駕者,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處以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之罰鍰,以維護攔查員警與路旁民眾生命之安全。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馬文君  蔣乃辛  鄭天財Sra Kacaw   陳宜民  呂玉玲  曾銘宗  許毓仁  陳雪生  柯志恩  周陳秀霞 陳超明  孔文吉  許淑華  廖國棟  林為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八萬以下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我國近年來發生多起酒駕累犯,因再次酒駕而心虛,且害怕抓後駕駛執照會被吊銷,拒絕警察攔查,甚至加速衝撞員警,並與警方展開追逐戰,造成員警受傷,嚴重影響沿路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

二、就法理而言,酒駕或毒駕者「拒絕警方稽查檢測而逃逸」之情節應較「僅拒絕警方稽查檢測」嚴重,然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酒駕或毒駕者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違反酒駕或毒駕規定之處罰外,僅再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與該條例第三十五條中,酒駕或毒駕者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處以新臺幣九萬元罰鍰相比,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或毒駕者,未依員警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處以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之罰鍰,以維護攔查員警與路旁民眾生命之安全。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今日審議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

現在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總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07210195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均另送】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附件一至七)及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部、國防部主管機密部分審查報告(編號001)

主旨:檢送內政、外交及國防(含機密部分)、財政、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6委員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附件一至七),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107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70703902號函。

二、旨揭各委員會審查結果,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機密部分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外,皆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上均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