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第22款暫行保留。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收入」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1項 立法院65萬元,照列。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3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289萬6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3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378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40萬6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6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64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4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82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1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10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46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34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21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65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3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5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6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8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430萬元,照列。

第95項 法務部485萬6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1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3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1億2,461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420萬6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萬9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1萬1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44萬9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79萬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2,631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3,697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億6,338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6,198萬1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970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151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4,904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8,982萬6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4,772萬5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2,669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106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306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7,169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2,624萬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225萬8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185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7,65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9,862萬7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247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52萬5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927萬5千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349萬7千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167萬8千元,照列。;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5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2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6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萬元,保留,俟院會處理後,再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下列2案併陳送院會處理:

1.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主收支部分」,擬請全數保留(併同委員提案)送院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李俊俋 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許智傑 

2.有鑑於促轉會並無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產生的主委,因此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等新院長提名新主委經立法院同意後,再予以審查。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奕華 

第19項 司法院159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最高法院1,785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最高行政法院84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28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1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41萬元,照列。

第25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千元,照列。

第26項 智慧財產法院5,578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4,749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143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492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978萬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9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7,196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3,185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3,730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1,013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2,691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270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3,16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274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018萬1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049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44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663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821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0,992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0,793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548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997萬8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255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061萬4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205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877萬7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2萬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57萬9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萬6千元,照列。

第56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千元,照列。

第84項 法務部94萬7千元,照列。

第85項 司法官學院3千元,照列。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3萬5千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萬2千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9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93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06項 調查局240萬元,照列。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原列278萬3千元,減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租金收入」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8萬3千元。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78萬6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3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0萬5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557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立法院821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3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行政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29項 法官學院79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智慧財產法院6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148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4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4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3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9萬5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萬3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5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35萬3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41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71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2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1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2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4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46萬9千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監察院108萬4千元,照列。

第107項 法務部27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15萬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14萬1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3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376萬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51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9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4萬5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6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2萬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2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2萬5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7萬1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0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8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萬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263萬8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1萬6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15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9萬4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1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1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立法院94萬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40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81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15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6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54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66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7萬2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2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2,347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845萬6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70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909萬6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966萬4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23萬5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510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8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27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74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5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34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105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92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19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33萬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46萬1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萬2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7萬9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61項 考試院22萬5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19萬6千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原列3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3萬6千元。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8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第107項 法務部57萬8千元,照列。

第108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0項 廉政署13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8,583萬7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5萬3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2萬8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萬4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4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6萬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999萬8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702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4,457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5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54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72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6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368萬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0萬7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27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426萬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7萬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61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70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5萬8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88萬9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3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2萬3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3項 調查局83萬4千元,照列。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9億7,948萬6千元,減列第3目「國家慶典」項下「慶典接待」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7,918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6億2,785萬2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尤美女 

()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9,956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吳志揚 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尤美女 

()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429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黃國昌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67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尤美女 

()從102年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審查,國際專家學者已建議我國設置1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至今每次我國有關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意見,皆提到我國應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又即便無國際人權公約之約束,國家仍有實踐人權保障之義務。

至106年1月17日,「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之成員共有146個國家人權機構,包括歐洲49個,亞太27個,美洲29個,非洲41個;其中有138個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也就是全球有70%的國家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79至98年是這20年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高峰期,約有77%的國家人權機構於該20年間設立。時至今日,我國仍未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後30%班。

來自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FORUM-ASIA)之Rosslyn Noonan、Sushil Pyakurel及Agantaranansa Juanda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於106年7月26日拜會監察院,實地瞭解監察院現行職權運作、人權業務及未來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等相關規劃。有鑑於監察院已成立專案小組持續研議,請總統府將人權諮詢委員會針對國家人權機構設置於監察院的相關討論情形與決議,行文監察院研議,並請該院儘速研議規劃設置方案。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周春米 許智傑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0,16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425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德福 周春米 段宜康 許智傑 鍾孔炤 尤美女 

連署人:許毓仁 

()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9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連署人:林為洲 尤美女 

()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費」編列474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許智傑 段宜康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黃國昌 

連署人:許毓仁 

()民主社會言論自由講求意見交換、溝通協調乃至於發現真理,政府施政首重民主社會所凝聚之共識,故網路虛擬世界訊息交換,同為憲法所保障之範圍。惟言論自由之進行,如因而妨礙他人自由、產生緊急危難、造成社會經濟運作失序,國家安全會議做為總統大政規劃幕僚單位,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針對此類非傳統安全威脅之研究與諮詢,亟需採取適切作為。故應針對相關業務規劃進行調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尤美女 段宜康 

()我國為國安考量,政府機關明確嚴格禁用華為產品;民用部分政府則透過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aiwan Computer Emergency Response Team/Coordination Center, TWCERT/CC),發布相關安全疑慮,提供民眾參考。

又英國相當於我國國安會之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Committee(ISC),於102年發表之報告認為,由於缺乏明確的措施、權責不分,中國華為參與BT(英國電信;等同於我國中華電信)之網路建設,國家安全已經陷入危機。爰此,國家安全會議應查核華為和中興是否有參與我國網路建設,並提出相關國安評估及建議,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許智傑 段宜康 周春米 

()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的歲出計畫裡提及汰換5輛超過使用年限的公務車,根據行政院於106年提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內文中提到:鼓勵租用油電混合動力車、電動車等低汙染性之車種,然國安會編列預算時卻未表明所欲購買之車輛是否為友善環境的車輛,有鑑於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明相關購車清單。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據統計,中國華為手機及基地台設備等產品在國際間分別擁有排名第2及第1之市占率,然引發國際間對於該公司產品恐涉安全漏洞及後門程式等疑慮,包括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等國家之國安部門、軍事單位及情報單位均予宣告禁止採購及使用。查華為公司於台灣普設實地通路販售並積極與國內企業進行合作,並有疑似投標政府採購案之行為。

另查,主機設於中國境內之社群通訊軟體「WeChat(微信)」主要由該國人民使用,然在國際間亦遭俄、印等國認定有國家安全疑慮而禁止軍方使用。據社交媒體營銷公司We Are Social及品牌管理服務提供商Hootsuite統計,106年該軟體目前在台灣約有24%用戶使用,於國人使用之通訊軟體排名第8,然迄今主管機關NCC、國安會資安辦公室等單位尚未就該軟體針對國家安全及資訊安全造成衝擊進行全面評估報告,或定期預警,亦未正式立法規範禁止於公務手機中,下載及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疑慮之社群軟體。

針對中國資通訊產品及社群通訊軟體恐衝擊國家安全及資訊安全,爰要求國家安全會議就公務部門及官股銀行、企業禁止採購中國資通訊產品、公務手機禁止使用WeChat(微信)之必要性與可行性,以及該等軟硬體產品安全預警機制之設置、風險發布,及協助提出解決方案之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段宜康 

()現行國家安全會議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9條:「國家安全會議置諮詢委員五人至七人,由總統特聘之。」所聘之諮詢委員,待遇參照部長級待遇支給,卻於國家安全會議對外網站上毫無介紹,副秘書長亦然。國人實難以知曉目前國家安全會議組織完整情形。爰此,建請國家安全會議將其所有聘任之諮詢委員簡介公布於對外網站中,供外界檢視。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尤美女 

第3項 國史館2億0,11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查國史館已經基於立法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關於國史館)通過決議事項(),提出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之書面報告。該報告指出民主時代,由政府制定單一史觀之正史、評斷歷史定位,顯然無法具備客觀性或權威性,也無法取信於民。另蔡總統於106年6月24日出席國史館檔案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開幕式宣示,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的「官史」或「正史」。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檔案局3機關同為中央機關,雖有其各自的組織法定職掌,但在實質的檔案業務上卻有高度重複性。爰此,國史館應持續推動相關組織法之修正,以落實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3機關之整併。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許智傑 段宜康 周春米 

()國史館主要業務為掌理纂修國史事宜及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為因應未來組織整併,且適逢108年國史館建物整修,空間縮小,國史館應調整政策比重及檢討展示方向,以數位化為重,公開史料,並鼓勵民眾應用;在文物展示上,應以具國家級、歷史性、重要性、或具意義之文物或史料展示,以符合國史館之階段性職掌。

提案人:段宜康 尤美女 李俊俋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9,801萬4千元,照列。

主席:第1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4,939萬7千元,除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5,812萬7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8年度預算案「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業務費」150萬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120萬元,增加2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2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尤美女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8年度預算案「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編列「設備及投資」5,662萬7千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5,503萬2千元,增加159萬5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159萬5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許智傑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5,147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許智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8,956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黃國昌 許智傑 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李麗芬

連署人:林德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低薪配套補助」項下「解決低薪配套方案費用」編列1億8,172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吳志揚 

連署人:林德福 

()查行政院所屬各部會106年度推動子女托育服務情形,僅教育部轄下主管之學校,其自行設置托育服務機構數及聯合辦理托育服務數較高,其他僅經濟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具有較高托育服務機構設置數。

為支持各部會職員育兒,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推動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尤其是0至6歲托育部分),以確實符合賴清德院長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核心精神。因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設置托育服務機構,並於108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李麗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第2款第3項第7目「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低薪配套補助」項下,編列「解決低薪配套方案費用」1億8,172萬4千元,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新增科目,其目的在落實行政院賴清德院長有關就「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事業」、「政府捐助法人」及「派遣人員」等5大類別人員之月薪調整至新臺幣3萬元的主張,辦理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與派遣人員加薪所需的費用。

據統計,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每臨時人員月總薪資低於3萬元者共計3,884人、派遣人員計3,999人。其中,政府機關派遣人員月總薪資低於3萬元者3,999人,占107年第2季現有勞動派遣人員總數7,595人的52.6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相關人員之勞動條件進行整體的調查與檢討。

另外,勞動派遣契約訂定的權利主體是政府機關與廠商,但政府機關、廠商與勞工3者之間卻各自負有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項經費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放給其他政府機關,再由其他政府機關支付給廠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避免廠商濫用其優勢地位,並確保勞工得到應得的報酬。

為保障勞工的權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實應就政府機關內部現有臨時人員、約聘僱人員、勞動派遣人員乃至於勞動承攬人員的勞動條件進行全盤檢討,建立加薪方案施行的控管、考核機制,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俊俋 

()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於總員額法範圍內,由104年度之15萬9,700人,逐年減少至108年度之15萬3,667人,總計精簡員額共6,033人,員額精簡率達3.78%。

然,包括司法、矯正、毒品防制、食安、勞檢、機場擴建、長照及社福等重大業務,預估未來有再充實人力需求之必要,且現職人員因退休制度改革等因素致使退離年齡延後,各機關超額員額減列之速度預期將較過去更為趨緩,支應上開重大新增業務之員額來源將更為有限。如何重新分配機關人力,有效推動國家重大政策,實有研議之必要。

為利各機關得以最精實之人力發揮政府施政之成效,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司法、毒品防制、食安、勞檢、長照等業務區塊之未來人力需求,協助各機關加速業務及人力之盤點,並就機關員額有無調整之必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行政院於107年7月18日核定派遣人員於2年內歸零,各機關所需之臨時人員,將改以公開遴選之程序聘用。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資料顯示,107年度第2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中央政府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數,總計共計7,916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未來將根據派遣工作的性質調配人力,屬政府機關核心業務者,將改為政府自僱人力,輔助工作則改由公開遴聘臨時人員之方式處理;另,重要核心業務則會依人力需求,增編機關員額。

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之內容,包括: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等7個派遣人力較多的機關,於108及109年每年須減少30%以上的勞動派遣經費,110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其他機關則自訂逐步減少派遣經費之比率,並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各部會之派遣人力,分析檢討與派遣歸零之行動計畫、如何認定及查核派遣、承攬業務內容之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施政成果所提之友善職場,溫暖關懷,其中一項目為「心理諮詢協助」,然查銓敘部近5年公務人員自殺撫卹統計表,發現中央機關自殺人數漸增,有鑑於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否有定期針對公務人員做職場工作壓力量表檢測?若無,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可選擇部分機關進行試辦,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2點,行政院於78年6月16日台78人政肆字第22000號函就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訂有標準,惟自78年迄今已逾30年未做修正,然79至108年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共14次總幅度達204%,房租津貼扣繳數額未配合待遇調整進行修正,顯失允當。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段宜康 

()全面禁止公務人員兼差,源自於早期戒嚴時期的保護思想,然時空背景已今非昔比,有全盤檢討的必要。此外,禁止兼職不等於能維護公務紀律,現在也已經有諸多法律防止公務員營私舞弊。有鑑於現行法制已有諸多細膩的防弊機制,實在無須全面禁止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兼差。建請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之立法計畫並評估其可行性。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李俊俋 尤美女 

(十一)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並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二)有關行政機關外包之承攬人員薪資,107年3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開始進行相關調查,發現每月薪資低於3萬元之承攬人員共計1萬2,316人,其中中央機關有1萬0,843人,地方機關有1,473人,占承攬人員2萬7,242人之45%,且該等人員業務多為環境清潔及美化類(41%)、文書處理及行政庶務類(14%)、照顧服務類(如社政機構、醫院、榮民之家;占10%)。各業務類別每月薪資分布多位於2萬2,000元至2萬3,999元,顯見中央及地方行政機關之承攬人員薪資偏低之情形。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積極推動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承攬人員納入「行政院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之可行性,並將相關推動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三)107年5月14日行政院召開「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記者會,提出解決國內低薪之長短期措施,短期措施為規劃就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事業、政府捐助法人、政府機關之派遣人員月薪,漸進式調整至新台幣3萬元,期由公部門帶頭解決國內薪資問題,以鼓勵民間企業跟進;長期措施則繼續推動擴大投資、加速產業升級、降低受薪階級負擔、提升人力素質,以達到提升民間整體薪資成效。

應針對上述公務機關派遣人員月薪提升之執行成果予以追蹤研究。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108年9月底前提出公務機關派遣人員依本案調薪之執行成果之相關追蹤措施及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四)根據統計,行政院及所屬中央政府機關於107年第1季共聘用7,238名派遣人力;其中以農委會2,638人最多,其次依序是衛福部845人、勞動部754人、法務部712人、教育部710人、文化部305人等。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派遣歸零於110年始便將完全達成,是故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之約聘僱人員將會大幅增加。有關約聘僱人員權利義務之修正,107年7月開始,聘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存離職儲金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讓107年7月1日為現職聘僱人員得選擇離職儲金或勞退,而107年7月1日後始擔任聘僱人員者適用勞退。其中離職儲金沒有投資收益累積、勞退可以,離職儲金只能一次領、勞退可選月退,以及離職儲金不可攜帶、勞退可攜帶。

惟有關約聘僱人員之法制化方案目前仍明顯不足。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約聘僱人員法制化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五)查行政院於107年7月18日提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派遣實施計畫」,目標為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行政院農委會、衛生福利部、文化部110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其他機關自109年起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又該計畫提出實際辦理業務項目屬電話總機、清潔、檔案管理、駕駛、電腦維修、公文傳遞、資料登錄、遊憩管所民眾服務等8項業務類型,應改採勞務承攬方式處理;惟對於其他業務目前以勞務承攬合約進行卻應納入機關核心業務之問題,未有所提及。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提出各部會派遣人力檢討、派遣歸零之行動計畫、如何認定及查核勞動派遣業務內容、勞務承攬業務內容之相關措施,以確實檢討假派遣真承攬之情形,落實上述檢討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六)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於107年7月,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希望達成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內派遣人員2年內歸零之目標。然於此2年內,如何穩健落實逐步減少派遣人力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尚未有明確之說明。而針對派遣人力轉換是否會增加承攬人力之疑慮,縱曾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新聞稿方式澄清,表示派遣人力將以轉換為政府自僱人力為主,惟此些經轉換之人員未來究竟是否適用勞基法,亦仍處於尚未明瞭之境地。故為確實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行政部門零派遣政策2年時程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以確保勞動派遣人力減少之政策能確實施行。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尤美女 

(十七)查《就業服務法》於106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該法第5條、第67條等條文,規範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據查,該等條文之立法緣由,以勞動部統計最高平均起薪2萬6千元為基準,比較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3萬6千元,爰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是為保障求職者工作權,避免雇主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然查《就業服務法》規範主體為勞工,並未就各機關聘僱、約用人員等非具勞工身分之雇員進行規範,數量龐大的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權益因而出現制度性保障缺失。有鑑於此,為確實保障約聘僱人員權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討現有約聘僱人員相關規範,參照《就業服務法》立法意旨,從善如流補足約聘僱人員權益保障之制度性漏洞,並督促所有機關嚴格落實《就業服務法》未達4萬元禁止薪資面議之增訂條款,在相關徵才平台予以公告,確實保障求職者工作權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尤美女 

(十八)查因近年國道警察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導致國道警察局人員統調所需積分年年持續探底,經警政署透過內政部提報行政院爭取增加危險加給,惟迄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卻未有具體之進展。有鑑於如何辦理特定工作種類及內容之公務人員領有加給、使專業或危險之程度得以反映於其所支領之薪俸,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無可迴避之權責,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之工作期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志揚 尤美女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3,647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106年7月7日正式運作,惟其職掌,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國家文官學院高度重疊,雖培訓的實體內容略有不同,然兩機關個別規劃課程,顯使有限的培訓資源難以整合。

為有助公務人員訓練資源之有效利用與整合,爰要求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就培訓內容如何與國家文官學院相互分工合作,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此,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並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億6,006萬5千元,保留,俟院會處理後,再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下列2案併陳送院會處理:

1.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主收支部分」,擬請全數保留(併同委員提案)送院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李俊俋 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許智傑 

2.有鑑於促轉會並無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產生的主委,因此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等新院長提名新主委經立法院同意後,再予以審查。

提案人:吳志揚 林為洲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奕華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立法院主管」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6,449萬8千元,除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4,46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75萬7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國外旅費」175萬7千元及「資訊管理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2萬2千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中「大陸地區旅費」27萬8千元,共計減列30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34億6,144萬1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國會交流事務」項下編列「國會交流事務經費」4,460萬元。106年度立法院決算,國會交流事務預算數4,260萬元,實現數2,934萬2,916元,保留數600萬元,合計3,534萬2,916元,結餘725萬7,084元,執行率僅82.96%。

有鑑於國會交流事務經費執行率低、預算支用狀況不透明。爰提案減列5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立法院提交「落實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之財務、使用狀況公開透明之具體改善措施」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2,809萬3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連署人:林德福 吳志揚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進修訓練」編列291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毓仁 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公共關係等秘書業務經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2,89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中「資訊服務費」編列1億6,034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吳志揚 

連署人:尤美女 林為洲 林德福 鍾孔炤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4節「委員會館」項下「委員住宿會館」中「通訊費」編列168萬元,凍結5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億2,13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林德福 林為洲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編列2,24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許智傑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6,37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立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節「其他設備」項下「雜項設備費」編列5,05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請立法院針對兒少參與國會,建立友善且可近之參與機制,提升兒少對國會運作之認識,建立民主觀念及培養公民意識;同時應研議試行推動「兒童諮詢會」相類機制,於相關政策、法規等事項,納入兒少之意見,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分別於第13點及第32點之意見。綜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十一)為促進立法院議政博物館應響應無紙化,加強館內QR CODE等數位化文宣之設置,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鍾孔炤 李俊俋 

(十二)基於語言平等、友善母語的原則,國會應該帶頭更努力設法落實語言無障礙環境。目前僅有總質詢的視訊提供同步手語,但是院會及委員會因軟、硬體配合的困難,尚無法做到同步翻譯或即時字幕,故請立法院委託辦理國會議事轉播時,研議於合約中要求,若有委員以客語或其他族語質詢的情形時,承包的廠商能夠盡可能提供字幕,或是在稍後的重播時提供字幕,以利民眾參與關注公共事務。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立法院官方網站,一直被民眾詬病不夠直覺化,加上系統並未妥善整合,導致好的網站並無法讓民眾有效地使用,例如:國會頻道,這是國會改革重要的一步,然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站並沒有在快速連結中放置〝國會頻道〞,相形之下是否會讓好網站無法周所皆知,因此建請立法院資訊處於3個月內將相關使用頻率的快速連結放到全球資訊網,以方便民眾使用。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四)第9屆新國會產生後,立法院即朝向「開放的國會」目標前進,蘇院長於就職時提及「將國會資訊全面網路化,落實人民參與及溝通,以具體行動展現開放國會的決心。」

尤以法案之形成,為最迫切需要開放的。正當各界以「委員會中心主義」為要求時,委員會審畢之審查報告卻未公開於立法院網站上,僅於院會討論事項已列案時,才會上網公布,因此難以讓外界了解委員會審查之結果。爰此,立法院各委員會應於審查報告完成後,即時上網公開,以具體實踐開放的國會。

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李俊俋 

(十五)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單位預算,於營建工程項下新增編列「中部辦公室議事堂展演劇場」相關工程經費2,240萬元,但未詳載使用目的及經費編列情形。

爰要求立法院針對「中部辦公室議事堂展演劇場」工程經費之使用目的、經費編列細目、預期效益、展場空間改建與規劃內容、預計展演內容、新增科技設備等細項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六)立法院的主建物是從日治時期的台北州立第二高等女學校的校舍改建而成,過去屬於「學校用地」,因此立法院每年要給台北市政府超過5,700萬元的租金。直至近年台北市政府將地目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由台北市政府改採無償撥用方式供立法院(需地機關)使用,十多年來的用地爭議終於得以解決。

既用地問題已解決,對於院內的違章建築後續如何處理,應該進一步檢討評估。目前位於康園餐廳旁福利社所在的鐵皮屋屬於違章建築,不僅不美觀,與立法院其他建築格格不入,更存在發生意外時逃生安全之疑慮。過去因為土地屬於台北市政府,立法院無法擅自變更建物,如今用地問題已經解決,立法院曾於107年8月8日指出:「需地機關可根據需要興建大樓,如立法院康園旁邊福利社那塊地屬於違章建築,未來就可以興建大樓。」就此,建請立法院評估是否有改建的必要,或是以其他形式針對院內的違章建築進行調整,以確保防火門及逃生安全通道等避難設施安全無虞。

綜上,爰要求立法院就院內違章建築之安全性、調整方案或改建必要性進行研擬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十七)為培養國會助理專業能力,以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提升立法品質,進而打造專業國會,立法院應提供國會助理專業培訓課程,以增進立委幕僚對國會運作之掌握。培訓內容應包含:協助助理熟悉立法院議事程序運作、瞭解如何善加利用院內軟硬體資源,以及法案規劃、預算審議分析及政策研擬等專業知識技能。

對此,立法院已於107年11月20日函送「立法院國會助理培訓計畫」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台立院人字第1071401881號函),惟計畫內容仍未盡詳實。例如:預計編列多少經費、法制局及預算中心等重要幕僚單位可提供之協助、訓練課程之規模如何、每1次培訓課程提供之場次數量、課程內容是否有難易度分級需求等細節,仍有待立法院評估後進行具體規劃,使國會助理能依據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課程。

此外,依據該培訓計畫,培訓時間大多集中在休會期間,並以1會期或年度為時間單位舉辦。然而國會助理流動率大,新進助理不一定是休會期間或新會期初進入國會。就此,除常設之年度培訓課程外,應儘量提供會期間的訓練管道,協助會期中加入的新手助理,能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環境及內容。在資深助理部分,立法院應評估是否進一步提供更加多元進修課程,例如: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演講及座談,或是提供院外交流的機會,讓助理得以精進自我,為國會注入更加多元的意見觀點。

綜上,建請立法院就國會助理之培訓課程及進修管道,提供更加詳實的培訓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十八)查有關國會助理法制之外國情形,簡述如下:

1.美國國會議員的幕僚分工清晰,總理行政的是幕僚長(Chief of Staff)、負責立法和議會工作的立法總監/立法統籌/立法助理(Legislative Director/Coordinator/Assistant)、新聞秘書/傳訊總監(Press Secretary/Communication Director)、私人秘書(Personal Assistant)和個案主任(Caseworker)。

2.英國國會議員(下議院)的幕僚較美國簡單,主要分為專注議會事務的Staffer和地區事務的Caseworker。

3.日本的國會議員幕僚分為兩種職系,按日本的國會法第132條,議員可分別聘用公設秘書和政策秘書,而公設秘書又分第一秘書和第二秘書。第一秘書一職早經1947年的國會法立法設置,1963年增設第二秘書。到了1993年,為了加強國會議員的議政能力,突破官僚主導的施政,增設政策秘書一職。政策秘書的聘用有嚴格的程序,應聘者要通過統一筆試、口試,還要經議員面試,過3關後才獲聘用。

第一公設秘書、第二公設秘書沒有聘用資格的限制,但待遇較高的政策擔當秘書需要通過「政策擔當秘書資格試驗」才有資格擔任,必須經過第一階段筆試、第二階段口試,合格通過率為5%,需要通過相當程度的門檻方能有政策擔當秘書資格。

為促進我國國會助理法制化,提升其專業門檻並釐清其權利義務,立法院法制局應提出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助理人事和專業法制,以及相關權利義務之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十九)為提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館藏品質,促進我國國會之立法專業,爰要求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研究歐美日等國之國會圖書館設置政策措施,及我國國會圖書館之相關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查立法院依105年度特訂「節約能源實施計畫」,已一定程度汰換LED節能燈具、空調主機更新,且於鎮江會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示範場域。為繼續推動執行節約能源實施計畫,並積極落實能源管理法相關規定,爰要求立法院提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其他節電之規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一)查立法院法制局員額配置情形,現有研究員18人、副研究員16人及助理研究員9人,負責立法院法案評估、議題分析、專題研究,並包括1.派員列席朝野協商會議,以備法制意見諮詢;2.針對委員法律提案之條文進行校閱檢核,適時提供具體修正建議;3.提供各黨團、委員辦公室法案相關諮詢服務;4.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研擬;5.本院各單位內規新訂或修正、採購契約檢視及其他法律相關諮詢會辦案件;6.遊說登記業務。

相較於他國國會幕僚單位,我國法制局實有精進國會幕僚研究品質之空間。爰此,立法院法制局應提出擴大專家學者諮詢、改善研究報告量化及質化分析之品質、積極提出具體政策方針之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二)為提升我國國會助理之專業進修,爰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我國國會助理赴歐美日等國交流進修之規劃及遴選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為加強我國國會外交事務,立法院相關單位應研擬我國國會外交制度化之方案,包括加強與外交部之合作,以及藉由國會外交推動我國觀光特色、經濟及產業發展、我國民主價值之推動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二十四)有鑑於近年發生立法委員以人頭掛名助理,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費之貪汙案件,造成納稅人損失,立法院進行民事求償動作緩慢、受償狀況不明。

爰要求立法院就委員詐領助理費貪汙案件提出求償計畫,內容應盤點遭詐領金額、民事追償計畫、民事假扣押財產列表、受償金額,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五)立法委員或各黨團每周若欲查詢最新法案提案情形(當周院會報告事項),除得參閱立法院議事處發送至各委員及黨團辦公室之紙本文件外,尚得至【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訊。然近來時有議事處紙本檔案已印出並送各委員及黨團辦公室,【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中院會最新議案進度頁面卻還未更新之情況。該網站為立法委員瞭解最新法案提出進度及各機關函送命令、函釋至立法院之重要資訊來源,故應於有最新消息時隨時更新。爰要求立法院應儘速改善【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中,院會最新議案更新速度(報告事項)未與書面資訊同步之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二十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條明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目前立法院實務上在審議重大法案時,於委員會審竣後多會交付黨團協商再行討論之。該1個月「協商冷凍期」之起算日,現行是以立法院議事處發函通知各黨團之日期做為該議案協商之起算日。然該起算方式不僅未便利於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迅速確認議事程序,更使社會各界無從知悉、檢視及預警協商冷凍期之逾期日期。爰要求立法院資訊處於1個月內研議,未來如何於【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與其它議事相關系統,增加已交付黨團協商議案之協商冷凍期起算日欄位,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第9屆議案相關資訊於系統中增補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尤美女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司法院主管」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30億9,45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70萬4千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4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9,372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1項:

()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0,85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林為洲 吳志揚 許毓仁 林德福 許智傑 黃國昌 

()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編列53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智傑 周春米 林為洲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194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尤美女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5目「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501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黃國昌 許毓仁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林為洲 林德福 吳志揚 

()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24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黃國昌 林為洲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0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3億5,521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吳志揚 林德福 

()107年3月7日司法院發現院內內網傳閱主機遭駭客入侵並下載駭客工具攻擊台北地院公文主機。該傳閱主機於當晚隨即關機,使用防火牆等資安設備阻斷連線。並依法通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通報本事件。於3月8日上午,經資安顧問協助鑑識,發現台南地院電腦教室之XP型電腦,前曾於107年1月11日攻擊司法院傳閱主機並安裝惡意程式,而上開台南地院電腦前已於106年12月27日遭駭客從國外IP(目前僅知係來自巴基斯坦的帳戶)入侵成功,植入零時差電腦病毒(該病毒為新型病毒,嗣於107年3月9日始經趨勢科技公司確認為新品種病毒)。事後分析查證結果,提供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同仁之單一登入系統之帳號密碼,疑似已遭駭客以該電腦病毒入侵竊取。為提升司法院所屬同仁對資訊安全的瞭解及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的通報程序並有效降低再次發生資安危機,爰建請司法院檢討研擬相關之資安事件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資安事件通報、處理及鑑識機制、增購端點APT防護程式之版權及採購網路解密之資安設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據107年1至6月各級法院收結情形之統計,地方法院法官平均月結案數為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之數倍有餘,且平均未結案數亦為各級法院之冠。另,有鑑於司法新收案件數量之龐大,地方法院法官之人數是否足以應對、工作分配是否適宜、訴訟程序是否洽當?皆影響法官工作之負荷與金字塔型訴訟之落實。爰要求司法院允應就法官工作負荷之情狀,研擬司法人員合理配置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108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共編列6億4,875萬6千元,預計辦理2項資本計畫,包括: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1億375萬6千元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5億4,500萬元。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龐鉅,各項計畫109年及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高達92億5,430萬7千元,宜妥作事前規劃,以免影響計畫效益發揮時程。又查,106年度部分重大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影響執行進度,亟待督促檢討落後癥結,加強管控施工進度及賡續依計畫期程加速辦理,以提升資本計畫效能。爰要求司法院:(1)針對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之時程進行效益評估(2)就近5年相關資本計畫執行率過低之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與法官考試進用比例相關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7月之52.56%,惟距立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27.44個百分點之差距;且101至107年7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187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13人最多,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4人次之,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10人,比率偏低,尚待賡續積極辦理。司法院允應設法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擬定通盤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十一)106年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原因,以「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為最多,共232件,占38.47%,其次為「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147件,占24.38%);而106年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原因,同樣以「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最多,共205件,占49.16%,其次為「判決理由矛盾」(66件,占15.83%),而「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亦有33件,占7.91%。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司法審判將推動「金字塔訴訟制度」,以堅實的事實審為基礎,建構合理而有效率的訴訟制度,且司法院亦已提出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修正草案;然依據106年最高法院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原因之統計,顯見「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及「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仍占有極大之比例,足見司法審判於落實堅實事實審之目標,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爰要求司法院允應擬定通盤之規劃以落實堅實的事實審,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十二)我國民、刑事訴訟之法律見解問題屢生爭議,尤以刑事訴訟案件對於人民之權利影響甚鉅,舉例而言貪汙治罪條例有關職務之見解究應採法定職權說抑或實質影響說莫衷一是。司法院未來針對此些分歧欲建立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庭之見解,取代原有違背權力分立之虞的決議、判例制度。大法庭相關提案通過前,最高法院之相關會議決議是否仍有持續解釋見解之必要,請司法院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許智傑 周春米 

連署人:李俊俋 鍾孔炤 

(十三)有關司法官任用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業已作成決議,其改革方向為建立多合一之法律專業資格考試,於考試通過後培訓1年,再依成績、志願及口試錄取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且於候補期間5年中,需至國內外機關團體歷練2年及法院或地檢署候補養成3年,候補期滿者遴選為試署法官或試署檢察官。

立法院於100年《法官法》通過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於3年內,考試院應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研擬司法官考試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措施,然而100年至今已超過6年仍處於研擬階段。

司法官考選培訓之制度改變牽涉廣大,然為提升整體司法品質並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司法院應儘速研擬司法官考選訓用制度之改革以落實司改決議。爰要求司法院於3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共同召開之「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相關決議協調會議」結束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官考選制度具體實施計畫及時程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四)近年司法院積極推動,全面訴訟E化目標,自105年起各法院已陸續進行委外掃描卷證實施計畫,並訂定「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及「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就影印或複製分流收費。

查司法院105年9月7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19335號函示,將卷證電子檔案分為現存與非現存,若當事人聲請法院提供非現已存在之卷證電子檔案,則不適用「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其費用徵收,由各法院視其實施卷證電子化之範圍及期程,建置情況,得斟酌依「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收費,造成當事人同向法院聲請電子卷證,卻因為法院辦理電子卷證化之時程不一致,致有收費標準不一致之情形。爰要求司法院應就當事人聲請電子卷證收費標準不一致之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五)為提升我國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並落實於司法審判中,司法院應重視司法人員的職前、在職教育課程。爰此建議司法院應督促法官學院增設性別平等、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實務工作者共同研擬、規劃,強化課程的系列性及連貫性。善加運用案例分享、實例演習、主題研討等形式,增加參與研習人員彼此間及研習人員與授課者間互動交流,提升思辨能力,以達研習成效。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十六)性別主流化為我國目前提升女性參與決策、落實性別平等之主要政策。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3號一般性建議要求政府有義務確保女性獲得平等的司法救助,去除相關的障礙與限制,其中包括提升女性能以專業身份參與司法服務之機會,並盡力使司法工作人員男女人數相當。有鑑於此,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之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檢視相關法規是否應納入該性別比例規範,並於6個月內以書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執行及檢視結果。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十七)攸關勞工權益之《勞動事件法》於107年11月9日三讀通過,預計通過後1年施行。為期能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勞動事件法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勞動專股,勞動專業法庭及專股的法官亦應遴選具備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各法院為調解勞動事務,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又台灣為多元文化社會,且勞動事件爭議不乏涉及具有移工身分、原住民身分者或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起,故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除須就勞動法、勞動關係、勞資事務具備相關的學識經驗外,也必須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足見勞動法庭法官、勞動調解委員養成、培訓之重要性。爰要求司法院於《勞動事件法》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就「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十八)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106年5月23日,召開第四次增開會議,作成決議:「一、為平復刑事誤判之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2.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不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始能獲得刑事補(賠)償。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

司法院依前開決議,於107年4月12日公布《刑事補償法草案》,修正第4、6、8、10、21條,刪除第7條,內容包括刪除酌減補償金額之規定、補償金額範圍相應調整、受害人可歸責事由具體化等等;後於107年5月22日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與會人士多肯認草案修正方向,惟對草案未納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冤錯案補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補償」部分,亦多認為值得檢討。

以106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情形為例,共終結19萬2,457件,其中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撤回起訴等「未判決『有罪』」之案件即高達2萬2,758件;反觀同年度地方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收結情形,僅受理178件,核准人數更只有69人。前開2萬2,758件案件被告,不論是否曾因羈押、鑑定留置、收容等措施「人身自由受拘束」,其等皆付出勞力、時間、費用配合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精神、名譽、工作等」亦受影響,而金錢補償並無法完整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爰要求司法院儘速重行檢討《刑事補償法草案》之修正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九)刑事被告於通常審判程序面對檢察官之指控,為確保公平審判,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辯護權〔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7條第1項〕、閱卷權(第33條第1項)等,此外,被告及其辯護人也分別享有在場(第271條)、陳述意見(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權利。

再審制度之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獄,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當事人及被害人權益甚鉅,且相較於通常審判程序,再審的繁複及困難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聲請再審時,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第429條),其中,理由之撰寫、適格證據之篩選、要件合法與否之判斷,皆仰賴專業律師之協助、資訊獲知權之保障、言詞審理原則之貫徹,唯有如此,受判決人或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人方能有效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立法院於104年1月23日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與第3項規定,一改過去實務判例所創設出之「確實性」及「新規性」要件,改採「綜合判斷說」並承認「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亦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乃為確保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惟查,上開條文修正後,104、105、106年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聲請再審新收案件分別為1,279、1,174、1,218件,裁定開始再審之件數則分別為9、12、11件,前開數據相對於修法前3年並無明顯增加─101、102、103年之新收案件為1,336、1,512、1,209件;開始再審件數則為4、10、9件。

綜上,縱104年時立法院已修正放寬聲請再審之要件,然人民利用再審程序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成效仍不彰,究其原因,或可歸責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之相關規範,對受判決人及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人程序保障明顯不足,爰要求司法院儘速研擬再審程序之修正草案,強化再審聲請人之程序保障,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二十)勞動事件法雖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其施行日期尚待司法院定之。為儘速落實勞資爭訟公平化,實質保障勞工權益,建請司法院應於總統公布後3個月內盤點各項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規劃」書面報告,供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提案人: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二十一)近年因應人權保障,刑事案件被告的強制辯護範圍不斷擴張,尤其107年1月1日「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施行強制辯護制度後,辯護律師的需求量更是大幅增加。

如未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來源有3種管道:法扶律師、義務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法扶基金會因未審查資力、承接大量強制辯護案件,進而排擠到弱勢扶助資源,應檢討制度、修正相關法規。此外,為避免法扶業務無限膨脹,司法院日前宣布將增設8名公設辯護人,以短期、約聘律師擔任公設辯護人的方式,補足所需辯護缺口。在義務辯護部分,律師意願及酬金合理性等問題,迭有爭議,仍待解決。

我們肯定強制辯護的政策方向,惟如何將案件分流到不同的國家律師制度,並讓法扶基金會回歸扶助弱勢的精神,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及各律師公會,就以上3項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並於9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涉及法案修正,應儘速提出。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二十二)司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會)捐助13億5,521萬5千元。查我國於104年修正《法律扶助法》,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實施後,經統計106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將近六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經查,法扶會106年度准予扶助案件(55,049件),近四成須進行逐案之資力審查(21,178件),其他六成(33,871件)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包括:經各縣市政府審核通過並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6.79%)及特殊境遇家庭者(0.58%),共占扶助案件17.37%;重罪強制辯護案件占14.38%;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之債務人(11.49%);原住民身分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強制辯護案件(8.64%);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96%);弱勢的外籍配偶(0.26%)及外籍移工者(2.58%);以及少年強制輔佐案件(1.62%)。由上可見,除資力符合政府審核為中低收入戶者,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類型第二大宗為重罪強制辯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1款所定之強制辯護案件,據查,被告雖不乏有兼為身心障礙者、外籍、未受教育或國中以下之低教育程度者及無業者外,另一方面亦不乏有經濟犯罪(如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高獲利之販毒案件、人口販運等案件。由上可見,符合法扶會無資力審查之重罪強制辯護之涉案被告,並非全顯無資力或弱勢之人,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扶助情況下,是否均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時,幫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宗旨,有待商榷。

有鑑於珍貴法扶資源不容制度原因浪擲,為妥善使用資源,爰請司法院會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部就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使用公設、義務辯護功能進行通盤檢討,於108年5月31日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三)司法獨立是建立及維護民主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原則,循司法程序解決各種爭議,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據查,監察院曾針對繫屬中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司法案件,發函法院要求「借用該案全卷閱覽列印(印畢旋即歸還)」。依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有鑑於此,爰要求司法院針對繫屬中案件,是否提供案件資料供監察院調查之處理標準與提供範圍,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四)「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對評鑑機制進行檢討」為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之重要議題,會議第三分組亦通過數決議,要求針對法官法進行變革。107年10月30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亦呼籲司法院應儘早將法案送入立法院審議,而司法院亦立即對此做出回應,表示已於107年8月1日將法官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考試院會銜。

然適時淘汰不適任法官,乃我國人民於接近、使用司法後之強烈感受,且根據司法院所公布之107年度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僅32%(106年度34.6%)民眾認為我國法官判決公正、僅38.7%(106年度39.6%)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例上均較106年再下降。有鑑於如何針對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做出制度上之變革,乃當前司法改革要務,爰要求司法院應儘速與行政院、考試院協調研商,將《法官法》修正草案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確實達到健全法官制度、確保人民可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五)針對社會重大矚目貪腐案件,在我國司法程序中多有久懸未結情形,例如前花蓮縣長傅崑萁台鳳炒股案(超過18年結案)、前立委王令麟背信案(超過17年未結案)、前立委游淮銀淘空台東企銀案(超過13年未結案)等案件,皆呈現「拖得超久、越判越輕」與「審判拖延求減刑、入監執行早假釋」情形,實際運作讓實現司法正義成為笑談,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要求司法院檢討重大貪瀆案件訴訟程序拖延、越判越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評估報告與具體改革措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六)被稱為史上最貪法官的前臺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因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藉職務審判之便由同居人收取財物賄賂,與友人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105年經三審判決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確定,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萬元、褫奪公權4年並發監執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107年7月亦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維持二審刑期,判刑貪污罪16年定讞。針對此一犯罪所得金額高達千萬元以上,導致司法公信力倒地、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的法官貪污案件,法院從第一審開始,竟未將法官自家人貪污案列為重大矚目案件,致審判速度緩慢,更於移卷、分案程序各項環節拖延,造成胡景彬獲假釋出獄之際,貪污罪部分仍未確定,重挫司法公正形象。現行制度不僅未見司法院推動改革決心,更嚴重傷害公平正義與人民對司法信任,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重大貪腐案件,在適用《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時,就社會矚目貪污、賄選,或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之認定,以及如何加速並優化法院分案程序,於3個月內於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七)司法院於108年度預算案「民事審判行政」之「辦理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項下「建構及宣導勞動訴訟程序相關業務經費」計畫編列579千元(出席費150千元、講座鐘點費32千元、委託研究280千元、一般事務費74千元、國內旅費43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0千元)。查立法院於107年11月9日完成《勞動事件法》三讀,該法秉持降低勞工訴訟障礙、促進勞動案件之審判程序迅速化與審判專業化,以及強化調解機制等原則,以達成實質公平並實質保障勞工訴訟權為宗旨,改善過往勞工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之情形,是勞工司法人權的重大進步。有鑑於《勞動事件法》對勞工權益保障至關重要,爰要求司法院通盤檢整勞動訴訟程序相關宣導經費之分配,並加強宣傳新法內容,俾使廣大勞資群體皆能知曉利用,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平等對話之實現。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八)依據《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2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法院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但依同條例第1條、第7條、第21條及《法院組織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與《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規定,公設辯護人設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之內,受所屬法院管理、監督及考核。由此觀之,公設辯護人在現制下勢必將受所屬法院管考及監督,另方面卻必須維持高度獨立性行使職務以保障被告最大利益,在制度與實際操作面上必將面臨巨大衝突。誠然獨立行使職務與職務監督並非無法相容,然若未通盤考量如何建立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人事、權責獨立性,而非僅附屬於法院下,造成審辯不分、衍生不當影響被告權益之虞即匆促立法,恐無法保障司法公正。有鑑於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公設辯護人制度進行通盤檢討與具體措施,確保公設辯護人應具獨立性、專業職能、倫理規範及充分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許毓仁 

(二十九)現行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依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然家事事件中,子女交付、會面交往等與人身有關之執行,有其困難性與特殊性,如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間的和諧、感情、意願、隱私,避免執行過程中產生激烈衝突等等,更必須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顯見家事事件中子女交付、會面交往之執行,宜由嫻熟家事事件之家事法庭協助為之,較能達到執行成效,也較能週到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因此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司法院即訂有「地方法院家事庭協助處理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試辦計畫」,擇定數法院,由家事庭就未成年子女交付及會面交往協助民事執行處執行,試辦期間兩年,視試辦成效逐步擴大試辦法院並延長試辦期間。最近一期試辦方案期間,係由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共擇定北、中、南、東14個地方法院。故司法院就由家事庭協處與未成年子女人身相關之強制執行已合計試辦逾5年,應提出該政策階段性成效評估。

司法院就地方法院家事庭協處與未成年子女人身相關強制執行事項之試辦方案,應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等共同評估試辦方案成效,研議改進之處及該政策後續規劃,就前開執行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三十)未滿18歲觸法及虞犯少年,原則上少年法院(庭)具先議權,透過少年調查官詳實調查事件經緯、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後,再由少年法官整體考量採取最適合的處遇措施,諸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惟相較於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此三項保護處分屬社區處遇,感化教育則是將少年交付於封閉式的矯正機構執行,屬對人身自由的高度限制,宜做為最後手段審慎為之。

然查,自民國102年起,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少年及兒童交付感化教育的人數,即居全國之冠。民國102年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少年及兒童交付感化教育的人數為155人、民國103年為122人、民國104年131人、民國105年為158人,至民國106年已高達184人。相較於全國少年及兒童保護案件量最多的新北地院,其裁定感化教育的人數自民國102年起至106年止,每年均未超過百人。此一現象,司法院應重視之。

俟司法院就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原因予以分析,如是否該院少年司法人員人力不足;該地區社會處遇資源之量能寡足,有無開發、強化連結之可能等,以尋求改善。就分析與改善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三十一)法官法第78條關於法官退養金規範係自104年1月6日施行,該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退休金外,另按所定標準加給退養金,以慰法官為司法貢獻一生之辛勞而優厚給與,其自願退休所支領之退休金及退養金,分別由考試院(銓敘部)及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108年度司法院編列「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經費3億2,382萬1千元,較107年度之2億9,243萬4千元增加3,138萬7千元,增幅達10.73%。查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後,法官退休金雖亦隨之調降,然相較於公務人員,受影響程度略低。鑑於國家資源須合理分配,並衡酌政府一體性及當前財政困窘,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最高法院4億8,18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最高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7,329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041萬2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億9,302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2,80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5,547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56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63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法官學院之設立,旨在提供法官有關審判所需之知識,涵養司法人員人權保障觀念及人文精神,期能開拓跨領域的思維。查法官學院108年度預算案「研習業務」編列經費5,318萬5千元,辦理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及職前研習訓練有關之業務。然107年度法官學院就轉型正義之課程安排,卻僅只於「一般行政訴訟專題研習班」之3小時課程,及「轉型正義專題」之19小時課程(其中包括14小時的實地教學),能否達到提供法官審判時所需之專業知識,尚存疑義。鑑於轉型正義係我國邁向正常化國家所必經之路程,相關之法律爭議,有賴法院定紛止爭,倘若法官能更加理解轉型正義之意涵,將有助於提升我國人權之保障並與國際接軌。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為提升我國司法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精神,並落實於司法審判中,法官學院應重視司法人員的職前、在職教育課程。爰此建議法官學院增設性別平等、多元文化相關課程,並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司法實務工作者共同研擬、規劃,強化課程的系列性及連貫性。善加運用案例分享、實例演習、主題研討等形式,增加參與研習人員彼此間及研習人員與授課者間互動交流,提升思辨能力,以達研習成效。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法官學院勞工專題之研習課程,105至107年課程重複率過高,導致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依規定需每年參與研習,但講座授課內容卻經常重複,恐無實質效益,且與會法官若未書寫回饋建議,亦無從得知確實意見。鑑於《勞動基準法》及《勞動事件法》甫修正及立法完成,為深化辦理勞工案件法官之知能,並落實《勞動事件法》之意旨,法官學院應於課前詢問勞工專庭法官意見,調整更新課程內容,避免重複,並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個案法律問題研討,邀請資深傑出實務法官和學者共同擔任講座,符合審判實務需求。另應強化勞動調解委員之培訓,增加多元議題之跨界交流,適切安排勞工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和法官交流座談,或參訪勞動場所,使法官更加理解社會脈動及勞動環境。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李俊俋 

()有鑑於我國過去發生不少重大案件最終翻案,為減少再審改判無罪,或多次更審發回最終判決無罪之案件,對當事人造成之影響及社會成本,法官學院應依據司法院重大爭議案件委託研究成果,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提供法官研習,包含理論研討、實務經驗交流,以及審、檢、辯、學、警之對談等,精進法官審判專業,預防未來再有此類情形發生。

提案人:鍾孔炤 尤美女 段宜康 李俊俋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2億1,40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中「加班值班費」編列947萬8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8,01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係為減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等3院現有檔架空間不足之問題,蓋地方法院案件量日益增加,永久保存之原本、保存年限超過20年之文件、卷宗亦不斷累積,實對各法院檔案存放保存產生影響。為有效監督建案工程如期完竣以舒緩北3院檔架空間不足問題,爰建請臺灣高等法院定期檢討工程期程,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

提案人:鍾孔炤 許智傑 李俊俋 尤美女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單位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14萬元作為考察費用,經查此費用為派員赴德國考察司法制度,擬拜會法蘭克福、科隆及漢堡法院等機關,並瞭解德國刑事訴訟有償制度等制度實務運作情形。然經查,在前3年內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高等法院曾於106年至漢堡當地法院拜訪,其說明以「為維持情誼,仍續交流」為由而編列該預算,而促進兩國之情誼並非皆以短期交流活動方可進行,且按此邏輯若司法院轄下單位至他國拜訪,是否也可比照辦理編列預算進行持續性考察,對此為避免浪費公帑之虞,爰請臺灣高等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億8,898萬6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2,065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2,145萬8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5,847萬1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億7,87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億7,260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億6,362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6億4,06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鑑於轄區民事、刑事訴訟等案件逐年遞增,該院編制員額隨之增加,原有辦公廳舍擁擠不堪使用,檔案存放空間亦有不足等因素,爰擬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擴遷建辦公廳舍及檔證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經司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核定,總經費34億1,673萬餘元(含設備採購及搬遷等費用6億7,013萬餘元),計畫期程為民國100年6月至105年12月。經查審計部106年度審計報告顯示,桃園地院未就原預計徵收之遷建機關用地,因受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影響,將造成用地未臨道路,無法取得建築執照,積極研謀有效解決措施,歷經4年餘始取得臨路用地,致延宕遷建評估報告提報及新興房屋建築計畫核定作業期程,影響整體計畫推動進度;桃園地院編擬計畫未能確實檢討法官職務宿舍興建需求,致修正計畫展延期程1年,且未妥適評估建築與水電工程招標方式,致施工履約期間,因建築與水電作業界面整合窒礙問題,衍生停工無法施作,展延工期132日曆天,延宕計畫推動及工程執行期程等情事,爰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許毓仁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3,765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4,268萬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億5,197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2,048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4,885萬4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3,086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0,941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0,431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4,383萬6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億7,711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4,668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4,358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0,271萬1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億9,368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5,228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1,873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7,600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264萬2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5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2,724萬7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考試院主管」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原列3億5,991萬9千元,減列第2目「議事業務」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971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4,389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許毓仁 黃國昌 

連署人:林為洲 

()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25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吳志揚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連署人:鍾孔炤 林德福 

()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法制業務」編列86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考試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185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黃國昌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連署人:林德福 

()民國104年度至106年度,專門職業技術類別的高普考不足額錄取率平均超過30%,尤其是建築工程已經連續3年不足額,建請考試院針對近3年專門職業技術類別高普考錄取人數不足額的考試等別,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以利委員了解現況,並能在後續做追蹤。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國人對司法改革期盼至深,尤其關注法官、檢察官之擇優汰劣。惟公務人員之任免,係考試院之權責,是故,如何改善法官、檢察官之進用與淘汰辦法,以提升法官、檢察官之素質,除有賴司法院與行政院擬訂相關法規外,還須經由考試院之同意。

爰要求考試院應就如何提升法官、檢察官之素質,研議相關任免、懲戒之規範,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當代先進國家有鑑於政府規模日益膨脹導致政府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現象,公務員員額精簡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為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亦於99年4月1日公布施行。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掌理,考試院僅肩負監督、協調之任務。然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考試委員名額定為19人,係於36年政府遷台前制定,迄今從未修正,理應因地制宜予以檢討。

爰要求考試院應就考試委員之人數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考試院於108年施政計畫擬配合司改國是會議主責法律專業人才選拔,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為求法律專業人員考試制度之穩定,並考量考試內容之穩健,同時避免朝令夕改致使考生無所措其手足之可能,故於3院聯合召集「協調會議」,並就多合一法律專業考試適用範圍、具體構想等為結論以前,有關司法官、律師等專業考試之科目、內容等之異動實有審酌之必要。爰建請考試院檢討107年門檻制度變革與日前國文題型修正之必要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尚未修正完成,造成當前公務人員勞役不均情況非常嚴重,各機關有考績甲等人員不得超過75%的規定,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官等考績之比率,更有官等越大、考績甲等比率越大之怪異現象,嚴重扭曲我國現行考績制度,使考績法改革之聲早已響徹我國基層公務員間。考試院版本之考績法修正草案,雖經107年10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距離上次96年修正已逾10年以上,然而考試院卻放任此一無理現象及人員橫行散溢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務機關中,顯見前揭法規主管機關毫無將反映此意見之基層公務人員置於優先應處理之工作本職,毋寧不斷漠視、衍生基層公務人員之基本權益,莫此為甚。有鑑於此,爰要求考試院檢討並反映基層公務人員改革之建議方式,建立通盤蒐整現況之具體措施,確保改革之建議得於體制內迅速蒐整完備,並形成各階段之具體修法準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查現行公務人員訓練機構,包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及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據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法定職掌包括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之執行、行政院重要政策及法令研習之執行,以及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人員訓練之執行等;「國家文官學院」職掌高階公務人員工作職能之研究及執行、關於年度施政方針及計畫之研擬事項,以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執行等,顯見上提兩機關職掌多有重複,有公務人員訓練及政策研究機構疊床架屋之虞。有鑑於此,爰要求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就兩機關整併並提高至中央二級機關之可行性進行研擬評估,避免國家資源浪費,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第2項 考選部3億4,20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考選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405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黃國昌 許智傑 吳志揚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考選部107年2月14日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提供應考人明確的答題參考,至今已有9萬多筆點閱人次,各界反映及效果皆相當良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於107年5月28日決議,進一步要求考選部就本項資訊公開政策應於司法官、律師考試予以延續。對於其他國家考試,亦應比照上開作法,適度公開專業科目的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除供應考人及外界參考外,亦彰顯典試委員、閱卷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惟查,107年8月至今陸續放榜的各項國家考試,包含:警察考試、鐵路考試、公務人員高考三等、公務人員普考、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以及司法、調查、國安、海巡及移民特考等,均無公布相關資訊。就此,建請考選部持續研議各項國家考試放榜後公開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此外,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之公開政策,應予延續。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106年律師考試結果公布後,1名考生因僅差1分上榜,向考選部申請成績複查,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配分40分)的第2子題(配分20分),第一位閱卷委員給分15,第二位閱卷委員僅給分3,落差極大,且對於相同答題內容做出近乎相反的事實認定,據此要求考選部應依《典試法》規定再行評閱。考生訴願遭駁回後提請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9月27日判決考生勝訴,考選部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應依該判決意旨另為適法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參照)。後考選部提起上訴,全案審理中。

本案仍在訴訟中,尚不論個案內容,但亦彰顯出許多制度上的問題,引發爭議,考選部應予檢討:

1.《典試法》第25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採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其中,「該題」之計算標準,究竟應以「大題」(40分)或是「小題」(20分)為主,並無明文,本案亦引發爭議。此外,若相差分數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且有可能影響及格與否時,是否應避免主管機關過大的裁量空間,而「應」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就此,考選部針對上開規定應進行檢討修正,並於條文中將計算標準明確化,以杜爭議。

2.本案2位閱卷委員,基於相同的閱卷標準、針對一樣的答題內容,卻做出近乎相反的事實認定:第一位閱卷委員認為考生「回答」不構成犯罪,第二位閱卷委員認為「沒有敘及」不構成犯罪,因此給予高達12分落差的評分。如此矛盾認定,法院亦認是明顯不相容的歧異判斷,足以認為其中1位委員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為判斷。就此,考選部未來應極力防範類似爭議再次發生,積極督促閱卷委員應公正、客觀依照答題標準進行評分,避免讓考生承擔閱卷委員認定歧異之不利益,以昭國家考試公信力。

綜上,考選部應於6個月內提出《閱卷規則》之修正草案。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考選部職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社會工作師亦在其中之列,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略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相關領域學科(5領域15學科45學分),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有關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復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第3點規定:「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

惟查各國實習制度不一,不必然與我國相同,分為期中與暑期實習,倘實習時數業達要求,縱未分2次實習,或應具體審查個案實習情形,是否足以取得應考資格,而非僅僅援引規定形式審查;又該認定標準自101年後迄未修正,或有檢討必要。

綜上,建請考選部研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之可行性,就持國外學歷者之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評估是否進行個案專案審查。上述研議之結論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李麗芬 

()各界對於國家考試國文考科的制度變革討論已久,包含:專技人員考試是否取消測驗題科目、作文型式應更加多元、應注重文言文及白話文比例、研議司法考試作文類科是否改考法律文書等。其中有關測驗試題部分,考試院終於在107年11月8日通過相關考試規則,未來律師、中醫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等9項考試,將取消測驗題式試題,採取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評量方式,並自108年開始施行。此為長期以來各界具有共識之改革方向,值得肯定。

在作文考題部分,未來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如何改革,以「多元型式」作文考題來強化專業衡鑑的信度與效度,應持續檢討。就此,考選部於107年11月15日召開「國家考試國文科目作文試題型式變革諮詢會議」後,已遴聘專家學者成立「國文科目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就國文考科訂定測驗目標,並研訂多元作文試題類型範例。

此外,有關司法官、司法人員、律師等司法考試之作文考科改革,應如何衡鑑語言表達能力,考選部亦應持續與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等用人機關溝通,並持續研議「法律文書寫作」之可行性,以達「考、學、用合一」之目標。

綜上,建請考選部就「國文科目試題型式變革研究小組」研擬之改革進度及具體期程,提出階段性成果報告;並研議司法考試作文考科「法律文書寫作」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依據107年5月22日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查考選部擬汰換之公務車輛係於92年4月購置,截至107年8月底之前行駛里程數約12萬5千餘公里,爰依108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汰換。所購置車輛為副首長使用,原座車則留用調整為公務車,做為洽公、各項國家考試舉行或押運考試試題、試卷之用。

爰此,考試院應依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舊車則宜視堪用程度及維修效益情形,決定留用調整為其他用途公務車輛或報廢,以發揮資產最佳使用效能。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緣現行國家考試均收取一定金額之報名費用,自107年起,部分考試之入場證與考試成績通知單從過去以寄發紙本予考生之方式,改以電子郵件寄送並由應考考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原立意係為改善通訊地址異動所造成之困擾,以及避免寄送途中遭第三人擅自拆閱、私自攔截,侵犯應考考生隱私情形發生。然而,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後,顯已節省過去寄發紙本所產生之成本,考選部及考選業務基金卻未積極將節省成本反映至報名費用之上,造成應考考生不滿。爰請考選部會同考選業務基金,就經費節省後是否降低報名費用,研擬相應措施,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第3項 銓敘部243億0,06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銓敘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93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吳志揚 黃國昌 李麗芬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銓敘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06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段宜康 李俊俋 許智傑 

連署人:林德福 

()銓敘部108年度「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436萬6千元,為辦理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4棟建築物之補強工作所需經費,屬新興計畫。然依據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項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惟銓敘部僅揭露第1年度所需經費,至第2年及第3年之分配預算數額、預計辦理工程事項及工程進度等資訊則均未列明或提供詳細資料,爰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該「營建工程之完整期程及年度預算編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銓敘部於108年度「營建工程─設備及投資」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436萬6千元,其目標係為辦理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4棟建築物之補強工作所需經費,屬新興計畫,惟依我國預算法39條之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銓敘部此項計畫預計期程3年,卻未於預算書內將該計畫各年度之分配及預計辦理事項充分揭露。爰請銓敘部應就此計畫各年度經費分配數額及預計辦理事項等資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立法院於106年6月27日、6月29日及107年6月20日陸續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年金3法,分別於第82條、第83條及第42條,規範離婚配偶對於軍、公、教人員退休金、退伍金或退休俸的分配請求權。

本制度之立法目的,與現行《民法親屬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相同,皆是規範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配偶間財產如何分配、請求。對於經濟弱勢配偶而言,在失去婚姻支持後,得透過相關請求權保障年老時期的經濟安全。年金3法明文將退休金納入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之財產範圍,補足民法缺漏。

該年金3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僅經5個月,預期相關訴訟(如:裁判離婚)多數仍在進行中,實務操作情形仍有待觀察。就此,建請銓敘部持續掌握相關進度及統計數據,例如:民眾諮詢情形、實際提出請求的人數及職業別統計。此外,應研擬於官網建置年金分配數額的試算系統,並提供請領流程及求助管道等公開資訊,供離婚配偶有所依循。

綜上,爰要求銓敘部就「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階段性之實施情形、實務爭議、統計數據及處理情形,於108年6月之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尤美女 鍾孔炤 

()銓敘部108年度「營建工程─設備及投資」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436萬6千元,為辦理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4棟建築物之補強工作所需經費,屬新興計畫。經查:

據說明,該部之銓衡樓、新舊中興樓及中正樓等4棟建築物於106年度辦理辦公房屋建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顯示,耐震能力均不符法令規範,應實施結構之補強,爰編列是項工程經費,以維護辦公環境安全。本項工程計畫總經費預估1億0,786萬9千元,規劃分3年辦理,108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436萬6千元,後續尚有待編列預算9,350萬3千元。

又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另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項規定:「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惟銓敘部108年度提出4棟建物之結構補強工程計畫,總經費預估1億0,786萬9千元,辦理期程3年(自108年起至110年止),僅揭露第1年度所需經費,至第2及第3年之分配預算數額、預計辦理工程事項及工程進度等資訊則均未列明或提供詳細資料;亦未於該部108年度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以利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參考,核與上開預算法第39條及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15項等規定未合。爰此,銓敘部應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規定,於預算書內『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計畫各年度經費分配數額及預計辦理事項等資訊,以符規定並利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依104年8月28日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並自104年7月1日施行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8條之1第3項規定,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得於該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個月內,選擇將該辦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辦理(新制),或繼續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制度(舊制)。銓敘部並於107年9月間發函至中央暨地方各主管人事機構,進行選擇意願調查。

針對選擇新制者,107年6月30日前已提存之離職儲金是否可先結清領回之疑義,銓敘部未盡說明法令之責,導致機關內部以訛傳訛、錯誤解釋法令,遲至107年11月銓敘部始發函說明上開疑義,惟各機關符合資格之現職聘僱人員已基於錯誤資訊進行錯誤選擇。有鑑於此,爰要求銓敘部發函至中央暨地方各主管人事機構說明,使符合資格之現職聘僱人員有重新選擇適用制度之機會,並就未來法令新制如何有效傳達及訊息偵錯、改善機制進行通盤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定公務人員有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之義務,特別於選舉期間,使公務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是建立及維護民主法治社會之基石。蓋考試院銓敘部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管機關,就上開法規有監督執行之法定義務。然查,有國營事業台灣電力公司於107年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日前,於內部網站刊有網頁宣傳「同意廢止電業法第95條廢核家園條款,在全民未有共識前,政府不得於114年片面終止所有核能發電」等與公投案特定立場有關之文字宣傳,顯然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銓敘部就上開事件進行調查,並就如何加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落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評估及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10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編列9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尤美女 鍾孔炤 

()據107年4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指出部分保障公務人員工作環境法則仍未完備,亟待儘速完成修法工作。略以:「目前考試院及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擬訂之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辦法(下簡稱安衛辦法),所提供之保障嚴重不足,有儘速檢討、改革之必要。」本案係屬保訓會職責範圍,且事關警消人員等身處高風險工作環境之人身安全,具相當之重要性與迫切性,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法期程之相關報告。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08年度於「保障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擬議與審理」分支計畫編列33萬元,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法規解釋及編印保障案例等業務。經保訓會提供之資料指出,5年內平均案件數約為850件左右,結案率約為八成左右,然106年結案率卻下降至僅有72%,因此106年底有268件未結案。然而經年金改革後案量截至107年8月為止,案量大幅增加至1萬1,833件,保訓會結案量僅不到千件,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並有效解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為加強一般公務人員對兩公約人權議題之認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自99年起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加入人權議題相關課程,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107年辦理公民投票過程中出現諸多未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案例;如台電公司內部網站對其員工宣傳公投第16案應投同意票、台南白河某投票所僅提供選民第10至12案公投選票等。顯見該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中,有關公務人員於舉行公民投票實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宣導有所疏漏,且該法未有罰則,造成落實上之不足。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於公民投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依據107年5月22日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查保訓會擬汰換車輛亦為副首長座車,係於93年6月購置,迄107年8月底之行駛里程數約11萬3千餘公里,因近期維修零件費高昂,擬於108年6月屆滿15年時辦理汰換,舊車則辦理報廢。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依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考試院及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擬訂之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範未盡完備,致執行時發生若干問題,對公務員保障恐有不足;例如中央業管機關對於地方機關無督導考核權限、未設監督及檢查機制、無罰則規定以及未慮及執行職務之場所,尚須其他機關協助建置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儘速完成「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研修,俾使處於高風險環境之公務人員能在充分之保障下執行國家職務,並於6個月內將草案送交考試院審議,並副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9,583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編列1億3,009萬7千元,凍結5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連署人:許毓仁 林為洲 

()國家文官學院(下稱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公務人員晉升官訓練、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等各項培訓課程。經查,文官學院於105及106年度辦理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課程,邀請專家學者之重複比率分別達58%及80%,而文官訓練學院之課程應係精進我國文官素質培養之外,更應著重於多元並進,因此文官學院應設法積極開設多元講座以及引入更多方領域的專業師資,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課程多元化講座及師資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通過以來,人權保障成為我國政府焦點業務之一,惟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仍有待強化,如公務人員人權訓練過度聚焦於抽象之人權概念,以致實際運用不易,宜增加實務案例探討,或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有所結合;又參與者多為有空者,而非實際決策者。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就上述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課程增加實務案例探討、與受訓單位所職掌之實際政策結合,並提出適合簡、薦、委不同層級公務員之初階、進階、高階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查107年辦理公民投票過程中出現諸多未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案例;如台電公司內部網站對其員工宣傳公投第16案應投同意票、台南白河某投票所僅提供選民第10至12案公投選票等。顯見該法第10條「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中,有關公務人員於舉行公民投票實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宣導有所疏漏,且該法未有罰則,造成落實上之不足。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院提出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於公民投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措施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考試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國家公務人員培訓之重要業務,藉此培養公務人員之專業知能。然不少受訓人員反應,培訓過程中為管理需要,於宿舍實施門禁,從管理之角度誠屬無可厚非。然而門禁之實施有受訓人員反應,係以出入口上鎖方式為之,若有緊急事件或變故,恐有妨礙逃生之虞,不可不慎之。爰請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之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連署人:周春米 尤美女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公務人員晉升官訓練、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等各項培訓課程。惟經查,該學院於105及106年度辦理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課程,邀請專家學者之重複比率分別達58%及80%,除此之外,該學院安排之部分師資人選或授課內涵亦曾遭質疑妥適性,甚有講授易經及命理等與公務議題無相關之課程情事,顯見我國文官培訓課程容有檢討之處。

提案人:許毓仁 

連署人:林為洲 吳志揚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558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7,36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依據107年5月22日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中央政府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校)長之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優先購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查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擬汰換公務車輛1部係於93年4月購置,迄107年8月底之行駛里程數約11萬餘公里,擬於108年4月屆滿15年時汰換;舊車因維修費用高,不符效益,擬辦理報廢。

爰此,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上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要點」第2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監察院主管」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7億8,823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8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8,59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1,255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黃國昌 許智傑 許毓仁 

()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898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鍾孔炤 許智傑 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許毓仁 林為洲 

連署人:吳志揚 林德福 

()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2,051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許智傑 黃國昌 林為洲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3,62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林為洲 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黃國昌 許智傑 許毓仁 

()鑑於所得稅申報系統已於107年起支援跨平台(Mac、Linux、IOS及Android)及跨瀏覽器(Safari、Chrome及Firefox)申報服務,惟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系統目前仍僅能使用Windows作業系統,對於使用率已日漸提高之IOS作業系統或是各瀏覽器系統之使用者而言,都增加申報之困難。爰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監察院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中載明「跨列簡任第12職等之調查官,其職務主要係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跨領域、跨部會、重大或通案性案件之調查」,並同時又載「設置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各28人,係為吸納各領域專業人員,協助監察委員進行跨領域、跨部會、重大或通案性案件之調查」,並未對調查官、調查專員及調查員之職掌作明確區別,且查106年4次出國考察其中3次隨行人員即為調查專員與調查員,難謂有非調查官即無法協助監察委員於專業上調查辦案之理。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12條自民國87年修正以來已逾20年,有關調查人員之配置應視實際需求及配合行政人力編列為調整。爰建請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之修正草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監察院對於司法人員(係指法官及檢察官),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為憲法所賦予之權利。又民國45年1月間,由行政院、司法院與監察院3院派員多次會商,達成「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為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之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其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具體事實,需要即刻調查者,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之協議內容,嗣82年12月24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增列第27條第2項。惟監察委員對於司法判決案件之調查權行使涉及司法權之獨立性,縱有院際協商在前,僅於法規命令便拘束司法權之獨立性恐有違反法制之疑慮。爰建請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之修正草案,有關涉及司法權之部分應予法律明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實際業務消長,核實配置,經檢討有結餘人力者,應配合減列預算員額;立法院106年通過決議謂:駕駛、技工、工友人力需求下降,監察院應精減員額。經查:監察院108年度預算員額為520人,包括委員29人,職員296人,駐警17人,技工16人,駕駛47人,工友30人,聘用人員83人,約雇人員2人,預算員額人數並未減列。

依107年7月19日監察院院會會字第1071330093號函之書面報告說明,謂駕駛員額「因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包括委員自動調查案件、委員個別責任區之巡察,以及年度中央機關之巡察及地方機關之巡察等事務龐雜,車輛使用頻繁;另本院業務性質特殊,基於委員人身安全考量,須調派公務車輛接送委員上下班」,其他理由尚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治獻金及利益衝突迴避之宣導業務、檔案借調、出納人員往返國庫……」等。

另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項規定:「委員使用車輛之用途如下: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5.支援婚喪喜慶(以直系親屬、配偶為限)。6.其他使用」。第4項規定:「委員每日使用車輛後,駕駛人應停放本院指定之地點,並依管理規定,覈實填註里程紀錄,併入每月油料核銷作業登錄。」是以,監察院車輛之人員、預算是否未能有效配當、合乎撙節原則?首長、副首長專用車是否避免淪為「支援婚喪喜慶」或「其他使用」?顯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爰請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是否符合監察院之業務、委員職權,以及撙節開支之作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周春米 尤美女 

()查我國將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為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草案及建議;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及研究等多做準備。爰此,監察院應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之交流。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查我國將成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應為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以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草案及建議;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及研究等多做準備。爰此,監察院應加強與以監察史擔任國家人權機構之委員,且國家人權機構運作良好之國家,如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等國之人權監察史交流。

提案人:尤美女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十一)監察權干預司法之問題,近來迭發爭議,例如107年8月間,監察委員劉德勳就前花蓮縣長傅萁尚未判決確定的司法案件提出調查報告,並在調查報告中針對審理過程的缺失提出處理辦法,函請司法院「檢討改善」,此一調查報告更成為傅萁補充上訴的理由,而有干預司法審判之虞。此後,雖引發外界抨擊,卻未見檢討,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及《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等規定可知,監察院對進入司法偵審程序之案件進行調查,應受有限制。

然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汙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僅明定「盡量」,與上開釋字之意旨不符,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監察院就《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二)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規定,監察院核派調查案件,可分為院派調查、委員會決議調查及自動調查等3種;如該名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件數累計達20件以上者,即『宜』暫停自動調查之申請。惟查:

依監察院統計資料,監察院105年度自動調查案數為89件,占核派案數(270件)32.96%;106年度自動調查案數為137件,占核派案數(313件)43.77%;107年度(1至11月,下同)自動調查案數為384件,占核派案數(512件)75%。而截至該月底尚未提出調查報告案數,105年度為184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65件,占35.32%;106年度為225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91件,占40.44%;107年度(1至11月)為407件、其中自動調查案件286件,占70.27%。

從以上數據可知,自動調查案數占「核派案數」與「未提出報告案數」之比率,於107年度大幅提升,核派調查案件未提出報告的比率也隨之提高(105年核派案數270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184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68.15%;106年核派案數313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225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71.88%、107年核派案數512件,截至該月底未提出報告案數407件,未提出報告占核派案數比率為79.49%)。

監察委員雖係本於憲法,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然法官亦按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尚且受辦案期限之拘束,並有因遲延案件過多,遭監察院彈劾之案例(參監察院107年劾字第16號調查報告)。而監察委員調查案件、提出報告之期限固受《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規定限制,卻似為訓示規定;同時,監察院網站亦查無「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相關統計資料,相較司法院網站均按月公布「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結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監察院似無不宜公開之理。

從而,監察委員固為獨立行使職權,然就調查期限、自動調查未結案件上限等程序規範,似應受到一定限制,並受外界監督。建請監察院比照上開司法院統計資料,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相關統計數據,並就如何降低調查案件未提出調查報告案數之比率及建立相關管考機制(如涉及法案修正,應一併提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尤美女 李俊俋 

(十三)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106年開始共釋出25個「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每個標案從14至28萬餘元不等,總計546萬元,然標案細目幾乎全由「花蓮在地記者」以個人身分得標,而不是媒體或公關公司,且只要繳縣長的施政文章、影音即可。又其中部分標案107年初、甚至106年底就已經決標的案子,直到107年10月中旬才上網公告?並發現時任花蓮縣政府副秘書長謝公秉106年底與記者對談表示,前傅縣長將卸任,將開出每月5萬元報酬,希望記者幫忙私下蒐集輿情,內容不需公開報導,只要每月繳回1篇分析採訪,幫助傅掌握地方脈動即可。

對於不同於一般的政府採購案,為何這批政府標案幾乎都由花蓮在地記者得標、為何標案沒依程序登錄,及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之情事等外界相關質疑問題,對此監察院應儘速嚴加查察,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李俊俋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6億8,702萬8千元,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117萬8千元及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2,601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16億8,682萬8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法務部長蔡清祥上任後於107年10月3日首度在立法院備詢,面對當前受《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規定者,有其公然接受媒體採訪、出席公開募款餐會活動等情事之質詢時,公然表示就其「高度智慧和他的法律素養,應該知道紅線在哪裡」等發言,明顯殆耗法務執行之尊嚴,更因此引起社會輿論騷動,添增法務推動的行政上波瀾,有明顯與「一般行政」工作計畫之預算編列「提高行政效率,輔助法務工作推動」預期效果大相逕庭。

爰此,提案減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特別費」20%金額,以茲對蔡清祥部長可達提醒及警惕效果,並另凍結20%,迄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法務部於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特別費」計畫編列117萬8千元。為維護政府廉明形象、澄清吏治並提升國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法務部不斷宣示以反貪腐作為業務之重心,立法院亦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於104年5月完成三讀程序,並經行政院定同年12月9日施行之。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經查,於107年12月即將屆滿法定3年修法期限,惟以上事項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向法務部提出質詢,法務部部長除對前揭修法期限誡命毫無所悉外,更將修法責任推諉廉政署負責,甚而在詢答時直稱廉政署為一「獨立機關」,顯見法務部未能恪守機關法定任務積極推動反貪腐目標。有鑑於此,爰提案減列上開預算30萬元、凍結50萬元,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上開事項之改進進度提出具體之研議時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法務部於108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費─特別費」計畫編列117萬8千元。查法務部部長多次於國會殿堂踐踏專業、發表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包括:慶富詐貸案質詢時堅稱檢察官有聲押陳偉志,爾後由該部次長澄清法務部從未聲押、後來也讓陳偉志潛逃出境;前立委李慶華貪污詐領助理費棄保逃亡,針對偵查階段檢察官為何不採取必要措施防制,部長以輕蔑語氣回答有採取措施,謊稱檢察官起訴即為所謂保全措施;針對「棄保潛逃罪」法案是否已經提案,部長回答國會質詢稱「草案已經送至委員會審議」,當場經委員會議事人員證實部長言論憑空造假、子虛烏有,該案從始至終未曾送至立法院備審。法務部為維繫我國民主法治與維護人權公義之重要機關,法務部長貴為掌理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及行政院法律事務之最高領導者,卻在國會殿堂公然扯謊、散播不實言論,爰提案凍結上開預算50萬元,俟法務部部長就上開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尤美女 

()法務部108年度預算案「其他設備」之「資訊設備─設備及資訊」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計畫編列1億2,601萬元,較107年度法定預算9,801萬元,增加2,80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提案減列2,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4,743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許智傑 黃國昌 許毓仁 吳志揚 林為洲 李俊俋 林德福 

()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303萬5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黃國昌 林為洲 

()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2,52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連署人:林德福 吳志揚 林為洲 

()台北市華光社區非正規住居業已於102年8月全數拆遷完畢,部分原居民之金錢債權於該年業已執行、全部清償完畢,已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確認後發函通知,然法務部當時負責處理本案之專案小組及後續接管之矯正署及所屬單位卻未確實檢視、確認債權清償情形,以致升斗小民迄今仍登載於機關內部之清償催收作業清單及會計帳務,且仍未註銷其債權憑證,使其持續遭受確已清償之債務糾纏,甚至於法院民事執行處已發函確認清償之逾5年後,方回溯追認當時債權之未實現,平添民眾困擾,傷害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並虛耗行政資源。

部分個案甚至於主要債務繳清、事隔多年後,矯正署所屬單位仍一再向司法機關提出聲請及異議,要求非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有濫訴、耗費司法資源之虞,顯示法務部未盡督導之責,有違素來強調提升行政效能、疏減訟源、節省司法資源、增進社會和諧之法務部施政重點。爰請法務部確實註銷已清償債務者之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函轉或副知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辦理註銷,並就其餘家戶考量所得、財產及每人每日最低生活費用支出,屬實質弱勢而無法償還者,不再追討債務,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現行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雖已有不少規定,惟仍存在「資訊不全、參與不足、保護不周」等3大問題;就資訊不全部分,以2年前發生的小燈泡案件為例,被害人家屬在網路發文指出,檢察官說(預計何時起訴被告)還不明確,1小時後,媒體卻大幅刊登「偵查終結,予以起訴」等相關內容,感到被司法2度傷害等語,此案凸顯出檢察實務上在權衡偵查不公開、被害人權保障與媒體監督(人民知的權利)時,被害人的訴訟獲知權被嚴重忽視的荒謬景況。

此後,法務部固於106年4月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社會矚目案件』,於偵查終結公告時,地檢署將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被害人或家屬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避免被害人在媒體報導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有意外突襲的壓迫感。之後,案件提起公訴審理中,公訴檢察官或書記官『可』聯繫被害人了解有無陳述意見及出庭需求,並寄送被害人權益告知書」,復於107年8月7日〈司法改革第二次半年進度報告〉犯罪被害人保護「具體作為」欄、1.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第(4)點記載:「增訂檢察官、地檢署應主動提供訴訟權益資訊並告知『重大案件』偵查結果,矯正機關與犯保協會應協力建立收容人監所動態通知機制等相關規定」等情。然而,法務部上開所述均係針對「社會矚目」或是「重大案件」,而非通案考量、解決過去被害人對於訴訟一無所知之情況;對於一般案件之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顯有不足。

為此,爰請法務部應儘速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使被害人得即時透過網路系統瞭解訴訟動態,並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民法第166條之1於民國88年增訂,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又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規定,該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惟該條增訂至今,19年過去而仍未施行適用,箇中緣由即有再次檢視之必要。雖就施行日期乃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然按現行民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其他相關機關,研析本條至今仍無法落實施行之原因,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周春米 尤美女 

()依據法務部函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且考量獎勵制度異於司法警察,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之角色,實不宜領取查緝毒品獎金。惟法務部自對外宣示政策以來,至今僅預告而仍未修正發布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為儘速落實相關政策,爰請法務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並將新修正發布之辦法函請提報立法院院會存查。

提案人:鍾孔炤 周春米 李俊俋 尤美女 

()檢察官勞逸不均的問題長期為外界所詬病,究其根本,檢察官的人力配置是否合宜?容有討論空間。以日本檢察廳106年(平成29年)之員額分配為例,地方及區域檢察署之檢事員額,占總體檢事之94.6%;然同年度我國檢察署之員額分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僅占總體之85.3%。

此外,為因應金字塔型訴訟之變革、落實「堅實的事實審」之目標,檢察官的人力配置亦須重新思考,期能以充足、適宜之人力,強化偵查、起訴之作為。爰請法務部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法務部於104年參加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年會時即知曉我國將於107年第4季接受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又我國於105年一度因缺少資恐防制相關法制將被提報全球之重大缺失名單國家,必須緊急提出行動方案尋求緩頰,並於修法後舉行4次大型國家風險會議與2次公、私部門模擬評鑑,決定儘速將遵法規範納入法制,足見法務部對於評鑑時程、待完成之政策方向及未達成評鑑要求之後果能有相當清楚之掌握。

惟《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相應修正草案,至107年9月中本會期甫開議時行政院方函請立法院為審議,距離APG 11月5日起在台舉辦現地評鑑不足2個月、亦無一併提出影響評估報告,顯見法務部於相關法制作業準備、人力安排及時程管理有重大瑕疵,使得我國洗錢與資恐防制作業進度遲延、無從準備周全。

爰請法務部於8個月內就我國洗錢防制作業下列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1.目前洗錢防制作業準備、人力安排及時程管理之現況盤點,並說明為避免日後法制準備作業遲延應具體改善之項目。

2.本次《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施行實施6個月後之影響評估,至少應包含: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因應此次修正後所進行之內控流程建立與執行狀況、指派專人進行防制作業之人次、執行內控之成本及效益分析。

3.107年APG現地評鑑結束後,因應11項受評項目之改善作業日程規劃。

4.會同金管會等部會,輔導各該事業、機構執行內控及風險評估控管之計畫,使其執行客戶風險評估時能確實分級、對大多數之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措施,最小化對一般民眾生活之干擾。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現行偵查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他案行政簽結制度,於解決濫訴、節約檢察資源有其成效,但目前僅以行政規則作為法源依據,規範位階不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規範密度亦嚴重不足。

首先,辦理他案時,檢察機關慣以法律定性不明之通知書傳訊相關人士,簽結後也未通知被傳訊人,程序保障不足,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一旦開啟偵查,僅有起訴、不起訴、緩起訴3種方式終結程序,而不起訴、緩起訴決定不僅受上級檢察機關再議之監督,告訴人也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以資救濟,然行政簽結制度卻不受上開機制監督;最後,他字案經行政簽結後,檢察機關可隨時重行再啟偵查,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同樣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慮。

綜合上述,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行政簽結制度法律化之修法建議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許智傑 

(十一)為因應行政院於106年7月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其中戒毒策略部分,法務部主管機關擬定提高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及提昇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等方案,並於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科目中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629萬6千元,用於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例所需人力及交通等,惟據統計98年度施用毒品出獄7,887名收容人之再犯情形,截至106年度再犯施用毒品罪者計有5,739人,占比達72.8%,即逾7成再犯率,又其中仍有4,017人,約5成毒品罪收容人係於出獄後2年內再犯。顯示各項毒癮戒治處遇及措施皆有待精進之處,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十二)法務部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總經費4億9,891萬元,分年辦理,以前年度已編列3億3,417萬7千元,本年度續編7,2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3,900萬元,而這筆預算主要運用在法務部本部外,還包括法務部轄下的各機關,也就是各地方地檢署的設備更新也在其中。

然而,臺灣高等檢察署也在108年預算檢察業務項目中,編列「檢察機關各項設備汰換及購置經費1,303萬7千元」,相關的設備購置後也會分別發送給各地方地檢署,綜上,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三)《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公布施行至今已20餘年,依該條例第83條,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雖非強制法務部改制,然比較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之制度似有改制之必要。少年矯正學校之教育實施依同條例第4條受教育部督導而少年輔育院無;少年矯正學校每班人數以25人為上限而少年輔育院原則30人實則高達50人。少年僅因受感化教育地點不同而面臨矯正學校及輔育院截然不同之處遇,從制度面及資源面觀之,少年矯正學校似較能提供適性感化教育,且受教育部督導之課程內容對於少年未來再升學或是進修具有實益,有助於協助少年重回社會。惟現行評估矯正學校及輔育院之績效僅以再犯率為基準顯失公允,蓋再犯率無法比較平均再犯日期且無法顯示再犯之罪刑輕重,針對少年受感化教育後之再升學及進修更難以比較。爰建請法務部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以此做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四)科技設備監控屬於刑罰中間制裁措施之犯罪控制策略之一,藉由運用科技的設備來達到監控的目的。按現行法律之規定,其使用範圍為假釋或是緩刑中的性侵害付保護管束的加害人,在加害人假釋出獄或是緩刑判決確定之後,交付保護管束期間,藉由電子設備約束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人之行為,使其順利的回歸社區,適應社會生活。

而查過去曾有相關研究指出,科技設備監控不僅具備可行,且不僅針對性侵害犯罪,以科技設備監控來提升毒品犯到驗率亦具可行性,如以科技設備監控作為附屬配套措施,並結合以長期戒癮處遇計畫為主的組合方案則被證實極具成效。又如家庭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等是否具有科技設備監控之可行性,亦有研討之實益,爰請法務部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假釋經撤銷者,若原犯有期徒刑之罪,其責任分數之適用係採殘餘刑期之類別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惟,若原犯無期徒刑之罪者,其責任分數仍適用無期徒刑之類別(即無殘餘刑期之考量)並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相較於犯有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犯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其責任分數之類別非但無殘刑的適用且在適用無期徒刑之責任分數下仍須加重二分之一,造成雙重加重之疑義。然,刑法第79條之1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須執行25年屬法有明文,非謂其之執行仍屬無限期,故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若係採原無期徒刑之類別再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分之一不僅有雙重加重懲罰受刑人之疑義,且與刑法第79條之1之規定不符,恐有違反平等原則之保障。爰建請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使指揮書刑名符合實際執行期間,並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十六)根據法務部性侵犯罪統計分析,經裁判確定判決有罪者年齡結構比,有超過3成是未滿24歲者,凸顯台灣的性平教育與法治教育有待強化,針對層出不窮的性侵害案件,法務部應研議相關方案,來解決性侵害的產生,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十七)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使此類受刑人能兼顧家庭、學業與工作,不致與社會脫節,成為有貢獻之生產者。

然,綜觀開始施行社會勞動制度起,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幾乎連年升高,此現象已經破壞當初政府設置此制度之美意。爰此,要求法務部提供降低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八)立法院於107年11月6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案,該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1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查《刑事訴訟法》第61條修正理由,略以:「現行司法實務,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諸如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經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皆以平信寄出,僅以傳票為例,若以平信郵寄,一般民眾收到,很容易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而不予理會;遇到年節、假期或是郵務繁忙時,平信寄丟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平信並沒有憑證機制,以確認應收到信件的被告或是證人是否收到,以致於開庭時被告或者證人應到而未到,其責任歸屬問題,常引起很多爭議。」

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62條,增訂《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明定以由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以掛號郵寄,並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法務部亦表示,修正案發布施行後,將督促全國各檢察機關,就拘提前所為之傳喚,務必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以維法治及人民權益之保障。

查,各檢察署於108年度所編列之預算,已有先行評估並增列所需之通訊費用,以資掛號郵寄;惟,得否落實《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仍有待後續追蹤。爰要求法務部應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相關預算之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十九)肅貪為我國法務部與檢、調、廉之重要業務,然觀諸我國近年辦理貪瀆案件之定罪比率,以貪瀆案件起訴,最終以貪瀆罪名判決有罪者,常年不足半數。公務員為國家運作之重要組成,動輒以貪瀆罪名偵辦、起訴之,嚴重傷害公務員名譽與士氣,且易養成公務人員保守陳腐,消極作為之風氣。低定罪率造成公務員徒受訟累,且對於國家之發展有長遠之傷害。法務部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肅貪案件如何有效提升起訴品質之相關專題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二十)鑑於我國有司法改革之必要,自106起年總統府即召開為期半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於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討論勒戒處所及戒治所是否回歸衛生醫療體系時,法務部曾提出報告指出:「由於現行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並無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員等專業人力之編制,相關處遇均有賴醫療機構以支援方式派遣醫療人員入所,執行部分醫療業務。戒治所雖編制有前揭人員,然人數與服務個案比例相差懸殊,難以發揮戒癮醫療處遇之效果。」因此社會上不乏有建議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之呼聲。

107年11月5日,法務部陳明堂次長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說明,衛生福利部和法務部就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一事已開始協商規劃,先由桃園女子監獄約50名女性觀察勒戒者開始試辦。爰此,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一)我國於民國98年批准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兩公約),同年4月公布兩公約施行法,該年12月10日施行;民國103年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103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以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有內國法之效力。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均強調國家法制及作為必須追求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給予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嚴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亦揭示國家應致力消弭因其身心理功能損傷所造成的社會生活地位不平等,給予合適的藥物及心理治療、提供適宜教育,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健全發展。

然據監察院107年11月22日公告107司調0050號調查報告指出,自民國106年起至107年5月21日止,臺北少年觀護所一共收容195名過動症、躁症及其他精神障礙之兒少,並另有智能發育遲緩者,卻未如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提供特殊教育資源;專業心理輔導人員亦不足,多需仰賴志工協助,不利罹病少年病情改善。

為妥適維護身心障礙兒少之權益,爰此,請法務部積極盤點各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之所需,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相關資源,就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法務部得於各地檢署設觀護人,專司檢察官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除保護管束案件外,觀護人實際上還需要負責易服社會勞動、義務勞務、法治教育等社區處遇案件或司法保護業務,故觀護人為社區處遇及社會安全網的樞紐當之無愧。

惟,據法務部統計資料指出觀護人之法定員額257名,預算員額224名,民國106年12月底地檢署實際執行案件觀護人人數為193名。以106年12月受理案件數為例,各類案件總計55,905件,平均每位觀護人每月受理案件量為290件,遠高於法務部民國82年核定觀護人合理案件負荷量每月150件,足件案件量之沉重,不但使得觀護人加班成為日常,更可能影響到觀護品質。

爰此,請法務部除應儘速補足人力外,另應通盤檢討觀護人之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如各類型犯罪預防宣導與宣講活動之支援,使觀護人更能專於觀護本業,提升觀護品質。並就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為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該號解釋更明確指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理由書第15段)。

之所以應採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該號解釋理由書中所揭示之原因,首先是「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理由書第15段);其次,「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理由書第15段),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理由書第15段),而「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故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理由書第15段),且「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理由書第15段)。故「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理由書第15段)。申言之,公法學者已指出,該號解釋特別之處在於揚棄本質差異論之平等權審查模式,不再使用過去「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機械性原則為判準,明白指出性傾向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並考量同志屬於孤立隔絕少數之「結構性不平等」,以實質保障長期受到歧視隔絕之群體的平等權利。

此外,該號理由書也指出「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理由書第16段);換言之,從憲法保障觀點來看,同性伴侶就不能生育而言,與主觀上不想生育和客觀上(醫學上/生理上)無法生育的異性伴侶並無差異。甚且隨科技進步,同性婚姻配偶之不能生育係指「不能透過性交而生育」,並不表示不能透過人工生殖而生育,就此而言,實與異性婚姻配偶使用生殖技術透過捐精或捐卵生育子女之結果相同。是以,依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之內容,同性婚姻家庭親子關係之立法設計,顯然必須揚棄「同性戀不能生育」之本質差異論。取得婚姻配偶關係之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間,不能純粹以「同性戀不能生育」為由而限制同性婚姻配偶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僅及於立法形式,而未觸及實質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條文設計,且依公投結果所提出之法律案亦不得牴觸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爰此,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併同法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二十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於106年5月23日,召開第4次增開會議,作成決議:「……2.政府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意旨及相關意見書,檢討現行刑事補(賠)償法制……應將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補(賠)償,分別立法規範,其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包括適當之回復名譽措施,合於受害者文化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精神慰撫金等」。

以106年之統計數據為例,地方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收結情形,核准人數68人;最高檢察署審核刑事補償案件情形決定補償件數則為73件。前開案件被告付出勞力、時間配合偵查、起訴等刑事程序,其「精神、名譽等非財產上權利」亦受影響,金錢補償並無法完整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有罪之人入監執行完畢出獄後,得藉由《更生保護法》所設機制復歸社會,無犯罪嫌疑經不起訴或無罪諭知之刑事補償請求人,其所受長期或短暫拘束人身自由剝奪,國家更應建立社會復歸機制,使其適於社會,此非屬紛爭解決領域,宜由行政權予以照護。爰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段宜康 鍾孔炤 

(二十五)為防止司法誤判,了解誤判因素,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分析經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案件及經檢察官起訴後獲判無罪確定之案件,研究誤判原因,避免冤獄。目前法務部及司法院已分別辦理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

有關法務部最新之分工及辦理情形,最高檢察署係針對「貪污案件」之有罪及無罪進行分析,目前已研究25案,並就相關無罪確定判決整理研究彙編。「詐欺案件」之無罪判決確定案例研究分析彙編作業,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分析彙整詐欺案件判決無罪原因。至於「婦幼案件」無罪確定案件,法務部目前則研擬交由全國地檢署定期召開之婦幼督導會議中,進行個案研究檢討。至於設立專責的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涉及人力及物力的重新規劃組織編制,已列為法務部長期工作目標。

就此,爰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相關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之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週知。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十六)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因罹患精神疾病犯罪而受裁定監護處分計有1,947人,其中犯殺人罪有324人。而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係將所有類型之受處分人,全數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此種作法是否能有效達到治療及降低再犯的效果,不無疑問。

根據專家指出,罹患思覺失調、躁鬱等嚴重精神疾病者,在進入一般醫院後,可以獲得較好的治療效果。但有部分類型精神疾病係基於酒癮、藥癮、反社會人格引起,其症狀通常較為短暫,經治療後精神症狀已消除,惟仍會有不定時攻擊他人之情形發生,對社會的危險性依舊存在。

有關上述後者類型病患之處理情形,外國多有由司法和衛福部門共同合作之作法,以德國為例,係將罹患思覺失調、躁鬱等嚴重精神病個案,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中治療。由藥癮、酒癮或反社會人格引起之精神疾病,則安置於設有監護設施之處所(如:司法精神病院),以高度戒護、監督及行為修正之方式處理,並設定期限。治療期限屆期後,再引入行為監督制度,類似我國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制度,確認其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此外,英國、日本及美國之監護處分制度,也都有類似的措施(區分一般民眾病院和司法病院),在治療的同時進行行為矯正,於監護過程減少對社會危害。

就此,我國針對特定類型受裁定監護處分之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應參考外國做法,跨部會合作設置「司法精神病院」,透過高度戒護集中處理,和一般精神病患進行不同的治療模式,值得討論。建請法務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研擬所需經費、人力及資源;若短期內設立之可行性不高,針對特定類型受監護處分之精神疾病患者,應研擬如何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二十七)查《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主管機關於107年7月25日轉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職掌,係因行政院於107年5月責成國發會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統籌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全面施行相關事宜與協調整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落實之一致性。個資保護在現今社會不僅事涉資料主體的人格權,也攸關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外交關係甚至國家安全,法務部歷來皆為個資法主管及解釋機關,卻一夕之間因為政策改變而將主管業務移轉給其他部會,有鑑於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確實完成業務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並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就個人資料保護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進行評估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許智傑 

(二十八)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過去即因曾發生檢察官口出歧視當事人言論、與未成年少女性交並涉嫌媒合性交易、濫權監聽等情事引起討論,而107年發生的檢察官率領警察至幼兒園質問師生事件,亦再度引發社會對此機制之檢討聲浪。因依現行《法官法》規定,人民尚無法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檢察官評鑑聲請,且評鑑流程須先由評鑑委員會認定該受評鑑者有懲戒之必要,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待監察院彈劾案成立後方將案件移交職務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相當冗長。況且縱使經評鑑,實際上真正被認定需給予懲戒之比例並不高,而上述因素皆導致現行評鑑制度無法快速、確實發揮淘汰不適任檢察官功能。爰要求法務部針對現行檢察官淘汰制度如何修正改進、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應如何進行變革及改革相關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確實達成降低檢察官不適任情事一再發生之情形,落實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鍾孔炤 許智傑 

(二十九)公部門「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私部門「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為我國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3次會議中之重要決議。期望藉由訂定法律位階法規範給予吹哨者適當之權利保護,使其勇於出面揭發組織弊端及違法貪腐行為,以達成我國促廉反貪、打擊公私部門不法行為之重要目標。而自107年10月因普悠瑪事件傳出台鐵疑似欲懲處吹哨者,至近來臺中地院法警因維權作為而受到院方不斷打壓等案例,更可理解揭弊者之保護應是刻不容緩。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近1年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仍舊處於行政院審查中,立法進度緩慢。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內涵,並確實保護吹哨者,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儘速將草案送由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之內容暨相關配套措施、子法制定進程,以確實落實我國政府反貪腐、反弊端之決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許毓仁 尤美女 

(三十)為使人民瞭解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續計畫推動及決議落實進度,司法院、行政院已聯合於107年5月設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公開相關資訊。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自105年召開至今,已逾2年,部分與修法相關之決議卻仍未落實,如由法務部主責強化我國反貪腐機制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至今尚未送入立法院審議,立法進程緩慢。而對於毋庸修法即可進行之變革,包括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兒少保護、矯正機關醫療改善等事項,法務部亦未積極提出改進方式,相關部會甚至出現不遵守決議內容之情形,如近來仍不時傳出檢察機關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情事。有鑑於此,為使我國司法制度益臻完備、落實使人民有感之司法改革,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再次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各小組由法務部主責之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對於已執行事項是否有需再調整或不符決議內容應改善之處,而針對無需修法即可執行事項,應確實瞭解人民關切對象及適當接納民間團體之建言,儘速擬定決議實施方式與執行期程,以加速、落實司法改革之進行。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許毓仁 尤美女 

(三十一)查日前有於檢察官任內收賄貪污而入獄的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朝震,判刑定讞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王朝震提告,台南地院指現行律師法,王並無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之情事,判台南律師公會應讓王朝震入會。對於犯罪之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之情形,有上開案件為顯例,可見臺灣現行法制規範漏洞百出。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三十二)查監察院於107年1月15日公告新聞稿指出,近來因監獄超額收容受刑人情形嚴重,超額收容比率達18.6%,全國監獄已人滿為患,進而導致每位監所管理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係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等相關法令規範,然就實務面觀之,監所人員工作超時過勞情況嚴重、執行危險性勤務承擔高風險,更有基層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超過6成人員對值班制度不滿、3成4以上人員有憂鬱傾向、或曾被醫師診斷憂鬱症,顯見現有監所人員制度亟需改善。有鑑於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相關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前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9,470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查司法官學院為有效管理場地,提高資源效率,充分發揮教學與服務功能,於106年1月訂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將宿舍、教室等開放提供申請單位借用。惟查司法官學院於106年度並無任何場地出借收入,107年度截至7月底僅有實習法庭與大禮堂出借收入,整體出借使用情形未臻理想,又觀察律師職前訓練將有1個月之基礎訓練,學習律師過去有因1個月之訓練期間而有苦無住宿之問題,兩者實有檢討與改善之必要。爰請司法官學院研謀具體改善良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周春米 尤美女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6,431萬8千元,照列。

第4項 廉政署4億6,45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廉政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4,79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許毓仁 吳志揚 

()廉政署108年度編列80萬元用於「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國外旅費─與邦交國簽訂合作意向書交流互訪活動」相關業務,然就擬前往國家僅列說明拉丁美洲「某」邦交國,有執行對象及計畫內容不明確之疑慮。

爰此,要求廉政署說明(1)與邦交國交流情形(2)出國相關規劃(如:出訪國家、交流內容及未來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廉政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廉政業務」編列共計4,798萬8千元,含辦理跨境犯罪之調查、緝捕外逃罪犯以及協談共同打擊貪腐所需之差旅費。然近年兩岸關係停滯,共同打擊貪腐成效難以彰顯,在我國財政窘迫之際,應撙節支出,爰請廉政署針對前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主要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透過軟體蒐集並分析測謊過程中出現之行為徵候,輔以人臉面部表情辨識及行為觀察分析軟體進行表情辨識、記錄與分析,再與自白、已知的犯罪事實、人證、物證、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等基礎事實資料庫,進行分析比對,建置說謊行為徵候之指標。

國內近來無論是監察院或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測謊鑑定得否作為論罪依據,以及測謊之有效性存有疑慮,惟查計畫內容,僅說明蒐集30個案例,未就樣本來源,如何蒐集與錄製符合臉部分析表情軟體及行為分析影像加以提出,且僅提出委託大學院校心理或行為科學相關科系或學術研究機關,進行影像分類、索引及彙整,並建立相關指標,對於如何操作及具體指標,亦皆未說明。爰此,要求廉政署就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有鑑於過去公務人員貪瀆案、金融業違法案,或是近日發生之國營事業揭弊等案件,均始於內部單位揭弊者之揭發,足見揭弊者之保護與相關揭弊之行為,實有規範與保障之必要。又查廉政署自委託研擬草案以來,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要求公、私部門均得納入適用範圍後,107年11月月底已完成草案並對外公告,為加速立法作業流程,爰請法務部儘速函報行政院。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周春米 

()108年度廉政署於廉政業務計畫編列4千7百餘萬,係為辦理相關廉政政策規劃與考核、貪瀆預防等相關業務。然106年在世界各國「清廉印象指數」台灣得分63,全球排名第29名!雖我國排名與得分已連年進步,但我國與東亞各國如新加坡(84分,第6名)、香港(77分,第13名)及日本(73分,第20名)仍有差距,凸顯我國仍須在廉政計畫下功夫;加上民眾對於政府調查起訴貪汙表現最不滿意(55.6%),且民眾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最應優先制定防貪法規!爰此,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提供(1)我國以何國作為標竿學習(bench marking)的對象?(2)我國目前在清廉印象指數評比中,有哪些指標是迫切要改進?(3)108年度廉政署針對反貪、防貪與肅貪之作為有何規劃?針對上述情形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鑑於廉政人員應依法令執行職務,以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潔與效能,且對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之責,惟近年仍發生廉政人員利用承辦案件發放檢舉獎金之機會向檢舉人詐取財物,及對執行犯罪嫌疑人洩密等事件。有關發生貪瀆風紀案件,不僅斲傷廉政署形象,抹殺廉政人員之努力,更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廉能的信賴,然為全方位防杜類似案件再發生,故要求廉政署應增加防範機制,透過專精訓練等課程,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落實執行保密相關行為之規範,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防範機制及保密控管措施之檢討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李俊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33億2,25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309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連署人:尤美女 

()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22億7,232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含「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46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黃國昌 許智傑 林為洲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吳志揚 

()103年桃園縣政府即指示城鄉局規劃桃園監獄搬遷事宜,然經多年追蹤,矯正署仍未有進度。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許毓仁 林為洲 

()經查矯正署83年取得國有財產署無償撥用之臺北女子看守所(原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用地,然因當地居民反對,而且目前尚無興建台北第二監獄計畫,以至於該筆土地處於閒置無用狀態,惟政府為避免該土地被侵占或傾倒垃圾等廢棄物,每年皆需支付百萬元保全及看顧費用,有刻意閒置公有土地及浪費公帑之嫌,故請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吳志揚 林德福 許毓仁 

()矯正署為關懷臺籍收容人在陸服刑情況,並宣揚推廣矯正教化及技訓成果,擬定於108年10至12月間前往大陸地區矯正機關(浙江省);經查,1、矯正署於過去3年編列赴陸預算,均未妥予執行或撰寫出國報告說明成果,且包括探視人數、在陸受刑人人權狀況均未予說明;2、有鑑於中國大陸近年迫害百萬維吾爾人廣建「再教育營」,及監獄仍高達超過千名政治犯,人權紀錄不良,相較台灣人權紀錄良好,此類兩岸矯正交流似無必要。爰請矯正署明確重新思考「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定位與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鍾孔炤 尤美女 周春米 

()鑑於現行監獄教誨師人力不足、教誨師不具備專業素養與諮輔技巧、監所職訓資源不足,收容人作業金過低、累進處遇制度有違反人權保障之疑慮、假釋未由專業專責單位做公平公正的審核等問題懸而未決,爰建議矯正署針對上開問題檢討改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鍾孔炤 周春米 

()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主要是收容保護事件、留置觀察、刑事案件之兒童及少年。收容此類少年之目的,是為了瞭解少年的品行、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和所處社會環境等事項,以提供少年法庭審前參考,所以少觀所並不是為了讓少年接受執行而設置,收容於少觀所的少年也不是罪犯。

因此少觀所的定位與運作,就不能直接套用監禁成人的思維,以戒護和懲罰為主軸。而必須以教育、輔導取代懲罰,降低兒少進入收容機構的負面效應。但是現行少觀所之人力配置、日常生活作息、軟硬體設置仍多仿效矯正機關,人力亦以矯正人員為主。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107司調0050)指出,目前全台22所少觀所,其中有9所設置了違規房和考核房以關押違規少年,更有部分少觀所對於違規少年課以禁止戶外活動、長時間打坐、抄寫經文、禁止接見和禁止購物等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這些管教方法並非基於教育理念而來,而係沿用成年監獄的紀律管理模式,錯誤使用會加重對少年的負面影響。

另,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已為我國之內國法,其精神均強調國家的法制及作為必須追求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給予人道待遇,尊重其人格尊嚴等。現行少年觀護所設置違規房、考核房、對違規少年課以非法定不利處分作為懲罰等行為,已違背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此,要求矯正署就各少觀所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考核房及違規房等設置與運用通盤檢討,按監察院107年度司調字0050號調查報告、兒童權利公約、兩公約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意旨,禁止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並規劃廢除考核房、違規房等用以關押違規少年設施的期程與配套措施,就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段宜康 許智傑 李俊俋 鍾孔炤 

()矯正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改善監所計畫」編列共計7億9,586萬元,係屬辦理改善監所設施以強化監護管理功能,維護機關安全、穩定囚情。然我國近年發生多起隨機殺人之重大社會案件,兇手均有精神病史,造成民眾人心惶惶,但我國監護處分未因病況進行分流,不但對治療及降低再犯的效果有限,甚至也導致其他精神疾病收容人及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爰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相關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民國83年,行政院撥汐止區白匏湖段526地號等32筆土地做為士林看守所遷建使用,行政院於民國80年代末期與90年代初期陸續核定6年計畫跟中程計畫,不過至今仍停留在原地,也已經耗費4億多公帑。

矯正署每年編列百萬元的預算來維護土地,卻依然沒有更前瞻性的作為,有鑑於此,請法務部研擬汐止白匏湖段土地之使用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依《監獄行刑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50%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25%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就以勞作金給付總額來說,100至106年度各年總額雖介於2億7,741萬至3億7,036萬元之間,然扣除提撥勞作金金額後,受刑人實收的勞作金大約是作業營收的3成。如以107年9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在監受刑人共57,618人(不含羈押被告、戒治所、少輔院等)來計算,能分配給受刑人勞作金實則不多(每人每月約僅有4百多元)。爰請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以及受刑人實收情形,研議調整相關之金額與收入,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孔炤 李俊俋 尤美女 段宜康 

(十一)查監察院於107年1月15日公告新聞稿指出,近來因監獄超額收容受刑人情形嚴重,超額收容比率達18.6%,全國監獄已人滿為患,進而導致每位監所管理員業務負擔日益加重。目前我國矯正機關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係適用「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等相關法令規範,然就實務面觀之,監所人員工作超時過勞情況嚴重、執行危險性勤務承擔高風險,更有基層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有超過6成人員對值班制度不滿、3成4以上人員有憂鬱傾向、或曾被醫師診斷憂鬱症,顯見現有監所人員制度亟需改善。有鑑於此,爰要求矯正署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其輪班方式、值勤時數及工作負荷量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討,檢驗實際執行情形有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有無處置不公或不當之情形;此外,就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億5,693萬4千元,照列。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8,424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億2,83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2,063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尤美女 

()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2億5,35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志揚 李俊俋 許智傑 鍾孔炤 

連署人:林德福 許毓仁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394萬6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979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570萬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256萬4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797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9,876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3,755萬1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0,786萬8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億6,673萬8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2,405萬1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1,600萬9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億3,345萬2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0,452萬8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390萬1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566萬7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645萬3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6,218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5,233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1,448萬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0,13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037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54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278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0,390萬6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8,148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015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133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678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9億2,23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調查局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4,227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許毓仁 尤美女 

()調查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司法調查業務」編列共計2億4,227萬元係屬辦理調查資料蒐集與運用、兩岸資料蒐集與研究、國際事務資料蒐處與運用、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工作、貪瀆犯罪防治、經濟犯罪防制、毒品犯罪防治、洗錢犯罪及電腦犯罪防制。惟近年因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陸方遣返重大經濟犯人數自102至104年的5人至10人間,105年僅2名,106年甚至0人,顯見兩岸關係停滯,故編列三百餘萬辦理兩岸交流研討會之目的與成效恐十分受限,爰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調查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編列共計1億4,200萬元,係屬辦理科技鑑識、電訊工作、通訊監察,以提高證物鑑識功能、強化指揮聯絡、有效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然近年即使政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恐嚇案件,電信詐欺新收案件及人數仍呈增長趨勢,亟待另研議打擊電信犯罪之計畫。爰此,鑑於電信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調查局應儘速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犯罪,以保障人民福祉,爰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許毓仁 吳志揚 

()調查局108年度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其他設備」編列3億9,394萬8千元。查前監察委員周哲宇在擔任柏美建設公司負責人期間,因偽造不實債權、逼迫住戶賣屋,二審遭判刑2年定讞後,遲未入監卻現身舞廳跳舞,引起社會譁然。日前臺北地檢呼籲民眾主動提供線索,以利警方查緝,然而,對比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犯系統,台灣現行通緝犯檢索系統殘破不全,警方系統需要身分證字號查詢,且沒有照片供民眾指認。截至目前為止,統計經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卻逃亡人數超過3千人,法務部調查局系統竟然只列出247名逃犯,正確率小於1%,顯見主管機關辦事效率低落、嚴重怠職。爰要求調查局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逃犯線上查詢系統」,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及具體改進措施之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德福 尤美女 

()法務部測謊偵查效能精進暨服務躍升計畫,經查調查局乃執行「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為108至109年二年期計畫,主要研發建構企業與司法機構通用之本土化謊言分析基礎,提供企業內部調查與司法偵查之用,開發新式測謊判別技術,提升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謊言識別之準確性。

近年來,時有發生企業詐欺、非法掏空、內線交易等情事,企業員工收取回扣或賄賂之情形,亦時有所聞,對民生經濟所造成的衝擊損害,並不亞於公務員貪污行為。然企業貪瀆行為會破壞企業誠信價值,提高之經營成本轉嫁至消費者與股東身上,造成公民的超額負擔與全球經濟資源的巨額浪費。

惟查計畫內容,所擬的預定進度表似乎未能呈現此計畫書中各種實施方法與進行步驟,且研究樣本數量、來源與分析方法,如何建立出國人說謊語詞分析閾值資料庫,亦未詳加說明。故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應在非侵入性與兼顧人權前提下,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並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段宜康 李俊俋 周春米 鍾孔炤 

主席:第12款暫行保留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