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8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08年度勞動部及所屬預算書未如同歷年預算書編撰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亦無前年度之績效指標分析,故立法院無法了解108年度勞動部之重點施政所需預算,以及無法檢視前年度預算執行及施政績效。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2月底前,提供107年「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執行及績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第149項 勞工保險局1億5,614萬6千元,照列。

第150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3萬9千元,照列。

第151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列1億3,00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500萬元。

第152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

第180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1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83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7,119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169萬6千元。

第184項 國民健康署24萬6千元,照列。

第185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6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87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2,854萬5千元,增列:

()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2,000萬元。

()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0萬元。

共計增列2,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54萬5千元。

第188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89項 環境檢驗所500萬元,照列。

主席:第2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原列2,345萬6千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服務費」71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17萬4千元。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億5,957萬2千元,減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62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5,331萬5千元。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3,665萬8千元,照列。

第15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億6,083萬2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700萬元(含第1節「資料使用費」500萬元、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783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每年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會總額協定公告據以執行總額項目,今(107)年總額預算已達6,800多億元,各總額部門亦編列專款項目,以保障偏鄉地區、弱勢照顧、疾病管理、促進院所整合、就醫資訊查詢……等目的,立意良善。然前述部分專款項目之預算金額龐大(大於10億元以上者),如公報初稿核對:C肝治療計畫、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晝、罕見疾病、血友病及後天免疫缺乏病毒治療藥費及罕見疾病特材、鼓勵器官移植並確保術後追蹤照護品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等,鑑於前述專款項目(大於10億元以上者)具特定目的且預算龐大,爰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每年妥為評估執行成效,相關報告亦應公開供民眾瞭解。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因應我國人口老化醫療照護需求增加,以及醫師將於108年9月1日起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醫師人力需求應定期檢討調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委託相關團體進行醫師人力供需狀況之評估計畫。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第152項 疾病管制署1億0,913萬4千元,照列。

第15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4億0,227萬4千元,照列。

第15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2億1,541萬4千元,增列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資料使用費」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1,841萬4千元。

第155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56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3,105萬7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05萬7千元。

第157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466萬7千元,照列。

第158項 環境檢驗所原列1,013萬4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審查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13萬4千元。

第159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1,177萬3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87萬3千元。

主席:第3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部分。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32萬1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791萬7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無列數。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3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80萬元,照列。

第195項 衛生福利部369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疾病管制署62萬6千元,照列。

第197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50萬元,照列。

第198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1億9,340萬2千元,其中1億9,140萬6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99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0項 社會及家庭署13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2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62萬9千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萬9千元。

第203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檢驗所8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主席:第4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1億2,000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859萬4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部分。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0項 勞動部6萬元,照列。

第161項 勞工保險局80萬1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39萬2千元,照列。

第16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9萬2千元,照列。

第164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2項 衛生福利部5,386萬9千元,照列。

第193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萬2千元,照列。

第19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3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國民健康署8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0,431萬5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9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879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09萬4千元。

主席:第7款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5款「勞動部主管」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原列1,247億1,965萬6千元,減列:

()第2目「一般行政」中「勞動資訊業務」10萬元。

()第3目「綜合規劃業務」70萬元(含「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50萬元)。

()第4目「勞動關係業務」30萬元,包含:

1.「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10萬元。

2.「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20萬元。

()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2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47億1,835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規劃有: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法令制度座談會及相關宣導等事宜事務。勞工選擇部分時間工作的原因,除了無法獲得全時工作機會之外,亦因為其工時較短、較具備彈性,以滿足勞工兼顧家庭照顧或農忙的需求而選擇之。因此,就中高齡婦女重返職場,或農業地區勞工閒暇任事,部分時間工作有一定的吸引力。然就部分時間工作者之權益事項,現今勞動部對部分工時勞動者之權益固然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以為雇主聘僱之政策指導,但是,我國社會尚普遍對派遣、部分時間工作缺乏法治認知,以致勞工多有社會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撥等權益受損的問題。這種錯誤的認知係為勞雇雙方皆存在的法律知識落差,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教育宣導對策因應。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108年度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法令制度座談會,應篩選投保單位避免重複,且特別強調聘僱部分工時勞工之投保規定,尤其強制投保與禁止高薪低報等內容,並於座談會辦理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2.「勞動保險業務」之分支計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及「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均編列有辦理宣導用業務費(如表),經查:「勞工保險業務」針對上述研議事項年年編列業務宣導費,然而上述業務宣導之成效並未於實施成果中有說明,宣導成效無從檢驗。勞動部應善用定期記者會、社群網站、更新官方網站及服務專線電話等方式為主進行業務宣導,降低電視、廣播及報紙等高成本方式的比重,以撙節政府支出。勞工保險年金制度變革牽涉層面廣泛,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須同步進行,然勞動部改革方案至今仍未獲得多數勞工認同,政策宣導也未見成效。綜上,爰針對「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業務宣導預算金額

01

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

1,148千元

02

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

2,031千元

03

研議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

743千元

 

合計

3,922千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3.經查,預算法第62條之1:「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鑑於勞動部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為避免業務宣導預算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針對108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依辦理情形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4.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應始於職業災害發生前,經查我國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直以來均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費率久未依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調整,進而造成職業災害保險未能達成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效。綜上,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改革有急迫性。惟因勞動部之懈怠相關推動工作緩慢,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預算編列236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鑑於人口結構改變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考量勞工保險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勞動部原應加強與外界溝通宣導,凝聚社會共識,以推動勞保年金改革,俾勞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然政府遲未完成推動年金改革,爰針對108年度「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中「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對外宣導事宜業務」預算編列203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年改相關議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查我國為健全友善育兒之環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同法第22條則限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配偶須就業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此外,為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之受僱者不致因無收入而造成生活之壓力,因此於「就業保險法」中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於今(107)年度放寬請領條件,若同時育有2位以上3歲以下子女,可同時由雙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查,實際育嬰之情形複雜且多元,其影響之因素包括:家庭組成之關係、嬰幼兒之健康狀況、家庭之經濟狀況、雙親育嬰之意願等,可能有同時育嬰之需求,反觀現行規範限定育嬰留職停薪假僅能由雙親之一方申請,實無必要,勞動部應加以檢討該規範之正當性及合理性。再查,我國自98至106年請領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件數逐年升高,總人數自10萬9,861人提高至46萬0,492人,且請領者中女性遠高於男性,人數達五倍之差距,顯見該政策效果仍未能鼓勵男性加入育嬰之行列。此外,就財務面而言,失業給付占就業保險基金給付總額自80.1%下降至41.3%,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自6.6%增至45.7%,就業保險立法意旨乃「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反觀連年占給付總額比例屢創新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及是否與既有給付相互排擠,實有商榷之必要。

綜上,爰針對108年度「一般行政」編列預算4億9,81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1)應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限定一方申請之必要性,並研擬相關策略以促進男性投入育嬰。(2)檢討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符合就業保險設置之目的,研擬健全且穩定的財務機制,以制度性保障各種性別之受僱者育嬰及工作權益。(3)3個月內依前開2項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別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從101年至今(107)年8月平均電子公文使用比例竟不達70%,使用比例低落,實有懈怠之虞,爰108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勞動資訊業務」預算編列1,633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108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計畫編列1,552萬元,辦理各項政策推展、強化計畫管考等等,惟勞動部所送立法院審議之108年度預算書相較於以往各年度,108年度預算書欠缺關鍵績效指標,亦缺乏106年度之績效指標分析,是故勞動部不設量化之績效目標,亦不提出對應之解決之道;又對於最低工資法、派遣勞工專法等總統所提之重要政見,迄今未能提出法案,離總統任期僅剩1年半,勞動部顯然不打算落實總統競選之政見,爰針對是項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3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106年美國國務院的人權報告指出,台灣法律雖規定勞工有組織和參與獨立工會、罷工與集體談判的權利,但仍有許多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尤其任職於勞工人數不到30人之公司的雇員,只能加入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他們的權利。然而,目前台灣工會的密度僅5.8%,遠遠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平均值16%,顯示勞動部在輔導工會上積極程度不足。爰此,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2,40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並提出相關計畫,有效提升各行業「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企業及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家數」,促進勞資關係之強化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工遭逢勞資爭議事件,赴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以尋求政府單位介入調處,其可能提出的申請項目包括:勞動檢查與裁罰、協調、調解、工資限期給付與裁罰、訴訟救助。該項目常分屬於勞工局處不同科別所職掌。按理,勞工因為爭議案件去勞工局處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處進行檢查並針對違法事件裁罰後,應要發出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或調解會議等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其他補償金額的行政措施,而後,在雇主遭受裁罰仍不願意歸還或提出補償款,則進入訴訟程序。但是,現今每一個程序在勞工局處提出都必須各自申請,勞檢、請求限期給付薪資、調解、訴訟救助等,各為獨立的程序,並由不同的單位所承辦。這與申訴勞工所期待單一窗口,一次申請便能完成前述所有的程序,有所違背,以致對申訴勞工而言存在很高的技術門檻,尤其需要對勞資爭議程序有一定的熟悉度,非常不友善。

前述陋習於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行之有年,應有所改善,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1)開辦勞資爭議案件處理課程,召集地方政府勞工局處勞動檢查、勞資調解、勞工訴訟救助等業務承辦人參加,授予政府的各項勞資爭議調處權力,以及勞工所擁有的各項勞資爭議申訴權力等專業知識;(2)建立勞資爭議處理流程,自勞動檢查起,經過工資限期給付、召開協調會,以致提供勞工訴訟救助的整體流程,並函請地方政府就此流程建立對外單一窗口,內部案件各單位會簽的一次申請,完成整個申訴作業機制,並將前述課程計畫內容以及流程、函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2.鑑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疲弱、工會效力不彰,勞動部大力推展「勞資會議」制度,試圖替代抑或補充工會之不足。查規範勞資會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實為一法規命令,且勞資雙方間「協商決議」之法律效力不甚明確,致實務上勞資會議結論缺乏強制力。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針對該法第13條勞動條件之變更等「討論事項」,增訂條文、酌修文字以完善相關協商程序及契約效力之追認,促進勞資雙方平等協商對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3.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顯示,106年5月就業者1,133萬1千人,其中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非典型就業者)約為80萬5千人,占全體就業者7.1%。另據「受僱員工薪資調查」顯示,該類非典型就業者總工時為92.9小時,平均經常性薪資為15,909元,平均經常性時薪為174元,加計加班費、年終獎金及績效獎金後,總薪資平均為20,510元,其平均薪資不到最低基本工資。派遣工作者除面臨低薪、薪資被派遣公司抽成外,目前亦出現許多違法派遣公司剝削勞工的情況,在無專法規範下,派遣工作者常陷於弱勢之一方。日前勞動部已於105及106年,與勞工團體、雇主團體召開38場座談會,其中回收1,488份意見調查,發現有六成贊成法制化,但目前仍未有相關修法之進展。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建立迅速有效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預算編列2,85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修法之具體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為鼓勵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營造友善職場,勞動部於103及105年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表揚,另在103年訂定「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加強企業主管或同仁覺察員工需求及關懷技巧能力,提升主管或相關同仁之員工協助專業知能。惟查發現107年「工作平衡獎:員工協助講座」共11位績優得獎,名單內仍有4位於今(107)年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工時規範,包含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爰針對108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編列預算533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說明與檢討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乘務人員晉用、培訓所需時間較長(司機員需2年、站務人員需1年),在不縮減班次、避免影響大眾乘車權益的情況下,臺鐵局乘務人員得因「工作具專業性、人員晉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採例外縮短輪班間隔為8小時以上,然目前仍有臺鐵司機超時工作的情況發生,尤其今(107)年10月發生普悠瑪出軌事件,造成18人死亡,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調查,尤姓司機在事故前1個月有跨2曆日連續上班17小時41分的情形,事故前2至6個月也有連續14日未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的情況發生,皆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爰「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落實運輸及交通業者遵守勞動基準法之宣導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蔣萬安 許淑華 

2.在長照2.0政策之下,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熟悉長照機構聘僱人員的工作內容、薪資制度、與長照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條件之函釋命令內容,並依法督考長照人員勞動條件,以達政府一體之實質。舉例來說: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1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確認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工作期間轉換工作場域(案家)的時間應列入工時;另107年4月3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指出,居家照服員從事工作月薪制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200元,轉場每小時最低140元等規定。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若不按該規則,則無法在勞資爭議的過程中扮演積極調處的角色,妄言輔導管轄之長照機構合乎規定。

為督促勞動部能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符合前述專業標準,爰針對108年度「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勞動部應舉辦以長照機構聘僱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為題的訓練課程:(1)以地方政府勞動主管單位業務承辦人及主管為對象,(2)課程內容包括:長照服務的範圍、機構種類、聘僱人員職業別與工作內容、規定之勞動條件、特殊工作需求(如:夜間工作、工作間轉場、工作臨時取消的責任歸屬)等,(3)課程應邀請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共同規劃,若有邀請民間長照機構參與課程規劃與講習之需,應同時邀請照顧服務員;俟前項課程規劃內容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3.108年度勞動部編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預算100萬元,以辦理檢討現行法定工時制度,落實週休二日等事項。惟勞動部於91年11月20日發布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函釋,認為輪班制勞工的例假可以得採連續二十四小時為一日,非一個完整曆日,且無任何適用上之限制。導致台鐵局運務員工出現全年無休,每天出現在工作場所執勤之情形,員工過勞情形嚴重,旅客安全也無法獲得保障。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全面檢討並廢止上揭函釋,以保護我國勞工之勞動權益並維護公眾安全利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4.108年度勞動部單位預算「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合理工時制度」編列100萬元,檢討工時相關規定,健全合理工時規範,落實週休二日法制,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經查,總統府總統、副總統與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已公告停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而同類型工作,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及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尚未停止適用,故此公告行業適用之必要性仍須檢討。再者,「勞動基準法」修法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部分行業工作者工時指引規範仍遲遲未重新檢整。綜上,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重新盤整「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核定公告與相關工時指引規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5.雖然目前「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假別多達15種,不過多數上班族卻看得到休不到。日前媒體也報導,根據人力銀行調查,發現有五成受訪者曾經因請假而遭到質疑或刁難。此外,近年來企業有關性別平等的申訴層出不窮,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並分別占各年度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總受理件數之22%、25%及27%,案件數量及比例皆有所增長。其中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訴案件數,104至106各年度分別為49件、59件及63件,占各年度總受理件數之比率分別為12%、13%、14%,顯示性別平等宣導之相關工作有待加強。爰針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81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相關改善與檢討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152萬4千元,合併凍結1/10,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勞動部於「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計畫編列152萬4千元,係辦理法規整理、法規調適、編印法令及蒐集資料等業務與辦理勞動部所屬機關同仁立法理論與技術、法制作業流程及法規通報等研討課程,前述歲出計畫預算案顯有寬列超編之嫌。復查,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鑑於該單位尚有諸多法定應執行事項,為避免預算編列過於浮濫,允宜檢討現行預算配置方式,加強自身業務執行力。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依預算辦理進度、明細金額與執行成效等分項條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避免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立法院業已於107年11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55條、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但其相關子法尚未配合修正,爰針對「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預算編列152萬4千元,凍結1/10,俟相關子法完成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3.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項下「勞動法制」編有「業務費」152萬4千元,相關費用運作包含聘請外部法規委員出席會議;辦理法規研析、整理及審議、編印等。為撙節政府支出,建請研擬相關會議及審議全程之無紙化、電子化作業,並應避免重覆編印,造成浪費。綜上,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10,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一)108年度勞動部「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203萬1千元,合計11項計畫,包括考察計畫1項、開會計畫8項及談判計畫2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行政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規定包括:(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考察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爰要求勞動部掌握出國報告繳交情形,發揮經費支用最大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二)鑑於台灣因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基金財務缺口。依108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預算案說明,以106年底為基準日、投保人數985萬人為基礎,在折現率3.5%與投保薪資調整率1.4%等精算假設條件下,精算106年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1兆0,119億元,扣除截至107年6月底已提存普通事故責任準備金7,759億元,尚有約10兆餘元未提存責任準備,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7%左右,未來財務缺口相當可觀。爰此,請勞動部針對年改相關議題,廣納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以改善勞保之改革,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三)查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下重大職災統計網站,統計圖表僅能以IE瀏覽器閱覽,此限制對於非微軟作業系統之電腦使用者並不友善,而勞動部本部網站有針對手機推出行動版網頁,但勞動統計查詢網未開發行動版網頁。而勞動統計查詢網中許多以圖表、圖片呈現之統計數字,並不利於視障者閱覽。勞動部應責成部內各單位確保應公開之資訊不限於IE瀏覽器閱覽,並針對重要資訊統整行動版網頁,並構思如何協助視障者能掌握統計圖表資訊,以確保全體公民均能獲知重要公開資訊。爰此,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訊公開資訊使用者友善計畫」報告,並按計畫辦理。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四)108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下之「強化人力資源規劃」編列210萬元業務費,用於發行臺灣勞工季刊4期,內容包括主題報導、勞工心聲、最新法令解釋及國外最新勞動情形;及用於編製台灣勞工簡訊電子報中英文版6期,做為向國際傳達我國重大勞動議題、近期政策法規或相關措施等訊息之電子書。因應國人閱讀習慣趨於智慧行動裝置,並且響應公部門無紙化趨勢,應規劃紙本書報逐步數位化為適合行動閱讀之電子書,輔以社群網站擴散效果推廣至勞工族群增加閱讀量,本(108)年度預算尚有精簡之空間;面向勞工及外籍人士的訊息報刊,以厚開本的季刊形式是否符合勞工族群閱讀習慣,又以季刊之頻率是否對於重大議題之於勞工心聲的反映難以及時,對此應予以檢討;質詢時常見勞動部對於單位基層彙編這些研究數據、報導刊載內容一問三不知,顯見參採情形不佳,部會自身都未進行資料的閱讀,形同資源浪費。爰此,請勞動部說明目前刊物發行流通狀況、單位內閱讀狀況及檢視全面數位化之可行性。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十五)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宣示中央部會2年內零派遣,盼由政府帶頭示範,但勞工團體擔心只是從派遣遁入承攬,對於勞工權益無實質改善。過去公家機關不乏有「假承攬、真派遣」的案例發生,並經勞動主管機關勞動檢查後實質認定為勞動派遣,所以政府未來對於避免機關再發生假承攬之情事,應該有積極處理的機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經勞動主管機關檢查認定機關之勞務承攬採購案件有「假承攬、真派遣」之情事時,應請該機關立即改善,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辦理,並知會該採購案得標廠商之勞工。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十六)眾多求職者簽署「自然人承攬」契約,不論是「僱傭」、「承攬」、「委任」等方式,只要有「僱傭」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多以承攬方式規避責任,導致「假承攬、真僱傭」比比皆是。惟勞動部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化多年未果,並以簡易調查推估全國派遣人數。爰要求勞動部以下事項:(1)研議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過程,應針對派遣勞工保護及派遣事業單位管理、限制等議題進行討論。(2)儘速將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工商普查之派遣勞工及部分工時勞工統計情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為避免機關承攬廠商發生剝削勞工的情事,要求勞動部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明列固定費用範圍應包括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等,保障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上開事項辦理情形,應儘速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七)108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編列378萬8千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健全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惟派遣勞工專法之擬定過程困難重重,至今仍未獲得各方共識,勞動部除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中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亦應加速派遣勞工專法之擬定進度。爰此,要求勞動部3個月內於行政指導訂定派遣勞工工資補充及職業災害連帶責任相關規定,以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十八)推動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並審酌契約內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的內容,藉以確保勞工權益係為勞動關係司業務。在長照2.0政策之下,政府與長照機構透過特約建立服務關係,就此特約關係,由政府支付費用予長照機構。按長照機構所提供的是長照服務,該服務由長照人員執行,長照2.0政策故而有高度人力需求,從事長照服務的機構故為高度勞力的事業單位。因此,無論基於政府特約案對勞動不利條件零容忍的基本立場,以及進一步對長照人員勞動條件的保障所需,都應該對長照單位做積極性的輔導。理所當然者,衛生福利部因應長照2.0所訂立的特約長照機構,對於所聘僱的長照人員應一律簽署勞動契約,該契約不得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事項。全國衛生福利部特約的長照單位包括:一般護理之家、日間照顧服務機構、安養服務機構、居家服務單位、居家喘息服務單位、居家復健單位、居家護理機構、長期照顧型機構、長照ABC單位、榮民之家、養護型機構、精神護理之家、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所聘僱之長照人員包括:行政人員、護理師、社工師、社工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助理生活服務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等,凡具僱傭關係者皆為本案所指涉者。爰要求勞動部協助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及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特約長照機構與受僱之長照人員應簽署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契約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規定,以保障渠等人員勞動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十九)現行勞動教育推廣以勞動權益的認知和勞動法令的介紹為主,在勞動意識與職業平等部分稍顯薄弱,然而,現今不尊重從業人員專業之事時常發生,部分民眾對於較為辛苦之行業有其刻板印象,進而影響社會並灌輸下一代錯誤觀念。職業平等之觀念相當重要,其影響層面大至社會對於各職業別的想法,小至雇主對於勞工待遇之給予。唯有建立正確勞動意識並發自內心認同職業平等,能夠尊重各行各業之專業,才能使勞動關係更加融洽。要求勞動部於108年應辦理下列事項:(1)進行規劃大專院校各項勞動權益宣導活動時,應先邀集大學及大專學生代表,共同討論並聽取意見,以利規劃最適當方式;(2)辦理國中小勞動概念活動時,應於活動前後測試,以了解活動成效;(3)各項宣導活動應包含勞動平權相關概念;勞動部應將上開辦理情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推動勞資對話機制,辦理勞資會議係為勞動關係司業務。歷經「勞動基準法」以彈性安全之由進行二次修法,自107年3月1日起修正後新法全面實施,就其立論基礎而言,完善的勞資協議機制將是「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成功與否的關鍵。惟修法後,至107年第二季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僅有87,194家事業單位,成效不彰,應積極推動之。爰此,要求勞動部辦理(1)應於108年1月底前提出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相關計畫;(2)108年全國召開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數應較107年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成長一成;(3)應將地方政府於108年第三季、第四季各縣市及直轄市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數量呈現於勞動部網站;上開計畫應於時程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一)今(107)年7月4日監察院提案糾正勞動部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以及第36條指定「放寬七休一」適用例外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研商會議倉促草率、勞方產業代表性不足、未能詳細記載反對理由、對於勞方所持反應意見回應未見透明,程序及實體面均欠周延,而勞動部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報例外需求行業,亦欠缺嚴謹明確之必要性審核標準,致有「把關機制形同虛設」、「例外變原則」等質疑之重大疏失。爰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針對前揭監察院糾正案之內容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行業審查標準」、及「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行業適用必要性之審核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二十二)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編列150萬4千元,以辦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訓練業務。經查:勞動部及教育部於104年分別發布行政指導原則,將專科以上學校之兼任助理分流為「勞僱型」及「學習型」。104年至107年6月止,勞動部針對專科以上學校之兼任助理實施勞動檢查42家,其中違反相關法令者4家。惟教學助理於108年度起一律歸類為勞僱型,研究助理仍適用分流機制,爰此,請勞動部應持續監督各大專院校遵行法令情形,為避免學校損及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向大專院校針對常見違反勞動法令情形進行宣導,避免學校未依法辦理兼任助理相關事宜。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三)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編列150萬4千元,以執行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經查:勞動檢查大專校院針對兼任助理,目前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各地方政府辦理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之申訴或爭議案件檢查,已依該部發布之指導原則就其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與其他法令規定綜合判斷學校與兼任助理間之僱傭關係;然自該指導原則訂定後至107年6月底止,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案件合計實施勞動檢查42家,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者計4家。顯示大專校院針對學生兼任助理,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教育部規劃自明(108)年起現行教學獎助生(即「教學助理」)不再進行學習型及勞僱型之分流措施,擔任教學獎助生之大學生3.7萬人及現行屬勞僱型之教學助理1.6萬人,未來一律歸類為勞僱型,並均享有勞健保等相關保障。綜上,鑑於104年間分流措施實施後,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為保障學生權益,宜持續檢討相關規定、釐清勞動契約關係、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遵行狀況。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於全國大專院校校長會議等平台,主動向各校宣導如何辦理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事宜。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二十四)91年11月20日勞動部發布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函釋,認為輪班制勞工的例假可以得採連續24小時為一日,非一個完整曆日,且無任何適用上之限制。導致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員工出現全年無休,每天出現在工作場所執勤之情形,員工過勞情形嚴重,旅客安全也無法獲得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檢討91年11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10058683號相關函釋,並每2個月將檢討及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全體委員,以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二十五)目前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計40個業別,然中央主管機關僅對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監護工,以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二者訂定工作指引。又該二者中,保全業指引已近3年未修正,社福機構更達7年未檢討。至於各地方主管機關,針對適用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工時規範,則多未訂定審核指引;少數有訂定者,其所規範之業別亦不全面,致使第一線審核人員難以實質把關而濫行核備。是故,爰要求勞動部於9個月內,全面盤點自民國106年1月以來,我國實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勞動契約之核備狀況(盤點內容應包括:各地方核備各類工作者之人數,以及約定之單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與全月總工時上限平均);並針對後續如何加強、完整規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實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六)近年來育嬰留職停薪申訴案件數仍居高不下,查「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過去在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申訴案件占比甚高,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政策推動多年,但成效有限,相關宣導效益不彰,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定增修部分,應蒐集各界意見落實機制,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事業單位加強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措施之宣導,並進一步瞭解受僱者對於運用彈性、調整或減少工時之實際情況及需求,積極研議「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劃作法,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俾達成友善職場之願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二十七)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編列231萬元,以推動就業平等、性騷擾防治等業務。經查104至106年有關懷孕、生育之申訴案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123件,占各該年度所有性別工作之22%、25%、27%,比例逐年上升,顯示勞動部於勞工之性別工作平等保障仍有待加強。爰此,要求勞動部加強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及建立性別工作平等觀念,以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二十八)鑑於實務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雇主違反前開規定,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亦未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事業單位罰鍰。爰要求勞動部持續就申訴個案,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為合宜之處置外,並於辦理勞動行政首長聯繫會報提案,加強聯繫溝通,以確保勞工權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九)勞動法令及其相關函釋影響廣大勞工權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年有上百萬人使用,瀏覽量達上千萬筆,是民眾了解勞動法令及其函釋非常重要的查詢管道,有鑑於該系統查詢介面仍未臻完善,造成民眾查詢使用諸多不便,故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查詢介面仍有很大改進空間,爰要求勞動部下(109)年度應寬編經費,增加該查詢系統之預算,以優化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之功能,使查詢介面之建置更加周延完善,並符合人性化操作,以便利民眾查詢及了解勞動法令資訊,方能落實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三十)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議題,長期以來受到各界關注,國家政策應配合保障醫療勞權的趨勢,具體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惟醫師工作性質特殊、專業性高、養成時間長,納入「勞動基準法」除牽涉醫師人才培育規劃及醫院人力配置調度外,更與民眾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必須同步考量遵循工時、例(休)假規定所可能造成的人力缺口與相關影響。為化解外界疑慮,爰要求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銓敘部等機關積極協調,就適用之對象及範圍詳加釐清並分析利弊得失、研議完善補充人力培訓及配套措施後,始辦理相關法制作業,並持續對外充分溝通,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為出發並同時改善醫師勞動條件。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三十一)勞工保險普通事故部分,依104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之精算評估報告書,104年度後首次出現保費收入不足支出年度為107年度。查勞保普通事故部分106年度「保費收入」3,557億1,600萬元,「保險給付支出」3,829億3,100萬元,「其他收支」淨額負5億1,000萬元,收支相抵後保險收支短絀277億2,500萬元,較精算報告提早1年出現差短,雖加計「投資收益」530億9,700萬元後,106年度仍呈收支賸餘253億7,200萬元,爰普通事故責任準備提存餘額為7,786億7,300萬元,惟普通事故保險支出超逾保費收入仍屬重大警訊,再者倘投資績效未如預期,106年度當年責任準備仍有遭侵蝕可能,宜及早因應。108年度預計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出現收支差短,均較精算報告預估年度提前1年,為免基金餘額遭侵蝕而提早出現負值,勞動部應儘早因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二)勞工保險業務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部分,關於普通事故部分,108年度保險收支短絀743億3,400萬元。106年度勞保普通事故部分保費收入不及支出,較精算報告所示之107年度提早1年出現短絀,108年度勞保普通事故部分預計加計投資收益後仍出現收支差短,亦較精算報告預估之109年度提早1年。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伴隨之年金支出持續擴增,108年度雖將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9.5%調高至10%,仍出現收支差短;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以及民國97年7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年金制度之修正條文,同時通過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行政院應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建請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分十年平均編列預算撥補。」,然至今仍未見編列預算撥補,致使勞工保險基金潛藏債務缺口越滾越大。為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避免基金餘額遭侵蝕而提早出現負值,請勞動部研議訂定具體財務撥補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及早因應。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三十三)107年度立法院審議勞動部預算案之決議()關於性別平等部分略以:「……女性因懷孕遭資遣、解聘、惡意調職、不續聘等時有所聞……,顯見勞動部推動職場平權有待強化,……」。性別工作平等申訴類別包括: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工作平等措施,104至106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受理件數分別為89件、112件及123件,分別占各年度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總受理件數405件、440件及463件之22%、25%及27%,於案件數量及比例上均成長;尤其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訴案件數居高不下。行政院107年7月已核定「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勞動部執行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應儘快蒐集各界意見,瞭解彈性工作時間實際需求以及增修法規或指引等可行性,以落實保障友善職場之願景,勞動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四)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資料,自102年開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之案件逐年成長,且其中「工作平等措施」一項更是穩定成長,從102年的47件成長至106年的135件,足顯我國如生理假、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復職等各項工作平等保障措施仍有長足之改善空間。此外,行政院核定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中,勞動部執行的工作項目為「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更顯示相關工作平等措施儘速監督健全之重要性。勞動部應注重職場之母性保護原則,持續研議如何確保職場之性別友善措施,研議彌補現行產假、育嬰假與國外之差距,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產假最低應有14週,以及增加有薪休假等措施讓不同性別之勞工不致因家庭照顧等因素而在職場受阻。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具體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三十五)立法院於100、102、103、104、106、107年度皆對勞動部預算作成決議,要求儘速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案。然而,勞動部103年提出草案遭退回後,至今仍未完成研擬並提出相關法案之草案,也未能得見針對勞動派遣更多的委託研究,包括派遣勞工於各行業就業情況,以及派遣產業分析等,更遑論對於良莠不齊之派遣公司之管制措施,使之以穩定僱用的不定期契約來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綜上,勞動部應為政策研究與立法不力進行檢討,應儘速針對派遣勞動進行各項研究,了解諸如於各行業的分布等,並且研議如何管理非穩定僱用、以登錄等方式規避雇主責任之派遣公司,妥善立法保護派遣勞工權益。請勞動部於半年內提出「派遣勞動政策立法具體規劃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三十六)有鑑於我國遠洋漁業遭歐盟判定為打擊非法捕撈漁業不合作國家,舉出黃牌至今約3年,其中關鍵原因之一即為我國遠洋漁業漁工勞動環境惡劣,更時常傳出虐待漁工情事,近期更傳出漁業團體要求漁業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適用範圍。海上作業與陸地作業性質雖有不同,惟漁工之勞動權益不容忽視,勞動部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積極配合訂定強化遠洋漁工勞動環境之稽查計畫,定期公布違規雇主及裁罰情形,並納為其日後僱用外籍漁工核准與否之裁量標準,以確保漁工勞動權益,裨益我國早日解除歐盟黃牌警告。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三十七)查我國因應身心障礙者之交通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分別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客運公司承辦。但查,復康巴士駕駛長年面臨薪資所得過低及工時過長等問題,尤有甚者,某承接許多地方政府該業務之某基金會,更遭某地勞工局多次認定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違法事由包括:未給付加班費、工時超過該日上限及連續工作4小時未提供休息時間,為此該基金會之企業工會更於今(107)年發起罷工及抗議行動。再查,地方政府復康巴士總量為2千餘輛,因應國家重點政策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上路,復康巴士除服務身心障礙者之接送外,亦提供長期照顧計畫之交通接送服務。因應服務對象的拓展及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可預期復康巴士之使用需求將提高,而復康巴士駕駛所負擔之勞務將更加沈重,又復康巴士服務乃攸關本國重點政策及弱勢族群之權利,因此加強司機之勞動條件之保障,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更顯必要。耑此,爰要求勞動部:(1)將復康巴士服務列為108年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之範圍,若查證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情事,應立即裁罰,並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2)遭裁罰之事業單位清冊應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加強勞動條件相關輔導;(3)2個月內依前開二項要求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十八)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前段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按司法院釋字726號解釋理由書:「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核備程序)亦可藉此防杜。」。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726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核備程序乃是因勞資權力地位不對等,為避免雇主濫行要求勞工簽訂第84條之1之規定進而規避「勞動基準法」之責任所特設之核備程序。然目前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計有40個業別,中央主管機關僅對其中二者訂有指引,其他38種付之闕如,且該二者之中,保全業之指引已有近3年未經檢討,社福機構之指引更已達7年未經檢討。又各地方主管機關多無訂定審查標準,有訂定者,其審查標準所規範之業別亦不全面,且各縣市完整度亦不一,致使第一線之審查者難以實質把關。勞動部應針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儘速研議為各類工作者訂定指引,並且對現有之指引進行持續檢討,確保其工作時間對勞工之身心健康不致構成重大影響。請勞動部於半年內提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工時指引制定與檢討進度報告」,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吳玉琴 林靜儀 

(三十九)勞動部轄下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其中一項重要的政策為「勞工權益基金」之補助。勞工權益基金旨在推動委託辦理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計畫」,對於勞資爭議的弱勢勞方而言具有相當重要之意義。然而該基金於108年度預算當中,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將短絀3,060萬元,勞動部之「勞動關係業務」在捐助本基金之預算當中,比前一年度的3,000萬元減列了500萬元,僅列2,500萬元,使得「勞工權益基金」之短絀缺口更加擴大。按此情況繼續下去若無改善,該基金將於3年內支用殆盡。此外,「勞動事件法」已順利通過,未來針對勞動訴訟之補助內容,為因應新法上路,勞動部也應該重新規劃擬定,並修改「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其中針對訴訟前法院調解衍生出之相關費用,應予以放寬納入補助。爰請勞動部(1)針對政府捐助「勞工權益基金」之政府捐助款進行檢討,以確保該基金之永續;(2)因應「勞動事件法」通過後之訴訟補助內容重新進行規劃,並修改「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四十)勞動部為國家常設二級單位,然自民國76年8月1日設立以來,均以租賃辦公廳舍的方式作為部會運作之場所,每年租金花費約6,000萬元,至民國107年止,已屆滿31年,已花費約18億元,此舉如同黑洞般蠶食人民納稅錢。在國家財政艱困的情況之下,勞動部究竟要租到何年何月?彷彿已成為謎團,連勞動部自身也無明確答案。早在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92年11月24日)就已有主決議要求勞動部必須有所為,近期立法院審議勞動部105及106年度預算,均針對該部尚未擁有自有辦公廳舍,提出請該部積極尋找適當建築物,評估以無償撥用、都市更新、調配其他機關搬遷後空出之原有辦公廳舍或合理價格租用等方式處理,以解決該部辦公廳舍需求之決議。唯獨勞動部遲不理會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所作成之預算主決議,此舉已與「預算法」第52條相違背,應即刻檢討缺失。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改(103年2月17日)後擴編為勞動部,惟「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僅能容納2個署級單位,爰未於102年底進駐,該進駐而未進駐,此有賴勞動部加以說明。為早日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之問題,爰要求勞動部會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等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涉及與勞動部辦公廳舍有關事項之部會,於108年2月底前召開「解決勞動部辦公廳舍」之會議,該會議由勞動部部長主動召集親自主持,而與會部會均須首長出席討論,並於108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暨規劃之專案報告,以正視聽。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第2項 勞工保險局原列32億5,978萬8千元,減列:

()第2目「保險業務」10萬元。

()第5目「勞工退休金業務」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5,958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工保險局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366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3億9,639萬2千元,依其說明係依照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10月31日發資字第1061502804號函核定勞工保險局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轉移計畫,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規定:「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規定擬編。」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係各機關參照行政院施政重點、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其他重要施政事項所擬訂之具體計畫作為,其完整計畫內容宜主動公開。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5點亦規定:「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登載於機關網頁及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系統。」。本項計畫說明其依據國發會之函文,而非行政院核定函文,是故,能否編列該項預算不無疑義。另就107年度執行中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檢視勞保局網頁上之公開資訊專區,並未就上述計畫主動登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6億2,089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編列6億2,089萬3千元,辦理納保業務、保費業務、普通事故給付、職業災害給付、農保業務、農民職災保險業務等,惟勞工保險局年度施政重要計畫之重要計畫項目僅2項,實施內容亦無具體明確之質化或量化目標,故難以評斷108年度勞工保險局業務重點,相關保險業務因欠缺量化目標,恐對勞工朋友之權益造成損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2.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編列6億2,089萬3千元,辦理各項保險業務,落實保險及其他受託(任)業務,提升服務品質,以正確、迅速、安全核發各項給付、津貼、退休金等等安定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且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其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經查,近年勞保黃牛不法案件頻傳,代辦業者以「勞工褓姆」身分自居,穿梭於診間與病房招攬生意,運用各種手段幫病患取得職業傷病證明,再從中抽取二到三成甚至更高的佣金。對於教育程度較低落、不熟悉電腦或文書作業的勞動者而言,政府行政部門提供的資訊與協助仍非常不足,造成代辦業者有不當牟利的空間。農保職災試辦已正式上路但宣導仍不足,恐讓不法人士介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儘速檢討改善,除加強對民眾宣導外,亦須針對此一現象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綜上,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勞工保險是勞工最基礎的社會保險,確保勞工能得到應有的社會安全網照顧是主管機關應盡之業務。我國目前勞工保險之申訴與裁罰案件,106年已對2,878件、6,456人開罰,107年至今已對1,875件、4,397人開罰,然經查勞工申訴包括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工保險等,僅有勞工保險並未建置單一窗口之便民服務,未提供申訴者案件編號,使得申訴者難以追蹤案件進度,在勞工保險、確認勞雇關係等諸多細節裡心力交瘁。綜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參照如新北市政府等地方政府建置有助於勞工追蹤申訴案件進度之系統,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91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針對「建置勞工保險申訴單一窗口便民服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編列7,523萬8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路申報業務成效不彰部分,應加強宣導以增加投保單位使用網路申報意願,提升網路申辦單位數及申報異動量。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業務」預算編列1億2,072萬3千元,有鑑於勞工退休金新制中,勞工個人可於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並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由於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可增加日後領取之退休金,惟目前勞工個人自願提繳人數僅有47萬人,占整體勞工比例相對低,亟待提高其提繳意識,以提高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108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中「職業災害給付業務」項下編列5,226萬1千元,用以辦理相關業務,然106年勞工保險局受理申請保險給付核定案件約為222萬件,其中被保險人不服核定,提起勞、就保爭議審議案件數量計有3,769件,在爭議審議案件類型中,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兩類型合計約占六成五;從爭議審議審定結果來看,撤銷原核定案件計1,110件,撤銷率為29.45%,若以勞工保險局自行撤銷率來看,有20.8%爭議案件由勞工保險局自行撤銷。我國爭議審議制度曠日廢時常常一審就是8個月,這期間蒙受損害的勞工須自行吸收醫療費用,時間與金錢壓力無疑是對受害勞工的二次損傷,勞保爭議核定尚有改善之處,爰請勞工保險局辦理各項給付業務時,應審慎嚴謹處理各申請案件,以維護勞工權益。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有鑑於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除勞工於國定假日、週休二日等放假日到職者外,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然而我國健保現行規定事業單位為勞工辦理加保得提前10天加保、指定到期日生效,形成勞、健保案者規定不一情形,徒增一般事業單位困擾。又我國企業形態多元,中小型企業眾多,勞工勞、健保加保事宜多非專人處理,勞保強制當天方能辦理加保,易有辦理不及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應研議「勞工保險條例」修法改採得事前申報、指定日期生效之申報方式可行性,以保障我國勞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王育敏 陳宜民 

()電子化政府一直是我國長期推動的政策,而政府網站相當於政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隨著上網人數逐年增加,顯示政府網站服務需求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為民眾經常性使用之政府網站,已累積5億人次使用者閱覽,有鑑於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為提供民眾更優質的使用經驗,建請勞工保險局規劃研議優化勞工保險局官網,符合行動裝置瀏覽之介面,以利強化與民眾溝通,增進使用便利性。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隨著行動時代來臨,民眾日常生活與網際網路的連結越來越密切,政府網站及社群網絡成為機關為民服務的虛擬門市。為強化民眾瞭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辦理之業務,並有效向民眾宣導各項勞保與勞退資訊,勞工保險局應積極運用網路宣導優勢,製作適合網路宣導之影片,並運用具有70萬餘粉絲之勞工保險局臉書網頁做為宣導媒介傳播所製作之宣導影片,運用社群媒體特性放大宣導效果,以利民眾更充分了解勞保與勞退相關權益與資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十一)根據勞動部資料統計,原住民勞工職災發生機率是所有產業平均的一.六倍,但全台原住民勞工保險投保率偏低,若發生職業災害,都將直接衝擊族人家庭經濟支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宣導勞工(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多元運用媒體管道推出原住民投保宣導,增進雇主及原住民勞工建立正確投保觀念,提升未加保原住民勞工之投保意願。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十二)為保障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權益及維護其工作安全,勞工保險局應向原住民加強宣導加保之重要性,配合原住民歲時祭儀節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派員進行駐點服務,提供勞、就保權益及法規等業務宣導資料,並開放現場諮詢,說明參加勞工(就業)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增進雇主及原住民勞工建立正確投保觀念,並強化原住民之投保意識,提升未加保原住民之投保意願,進而提升納保率。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在即,除相關人力、辦公地點、資訊系統及收費機制等軟硬體措施勢需即刻到位外,關於給付案件之審核部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雖有經年勞保職災審核經驗,但農民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不同,農地工作職災事故原因之審查難度高,職傷與其自身疾病之關係較難區分,且較難判斷受傷後合理休養期間,爰主管機關宜儘速訂定相關審核標準及程序,俾利新開辦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順利運行。勞工保險局並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原列17億2,131萬元,減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1,631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108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總數3億9,187萬7千元,編列於勞動部500萬8千元,及勞動力發展署所轄各相關單位3億8,686萬9千元。貿易協定包括: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FTA(自由貿易協定),以及WTO(世界貿易組織)下的TISA(服務貿易協定)等,本項預算的對象包括:所有遭受自由貿易協定影響的行業與勞工,有限於故有執行程序依序為申請人、經濟部、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勞動部,以至於勞動主管機關處理貿易協定所造成的問題的態度為被動,等待自覺受損的人來申請審查,無積極之效,故前審查106年度「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時,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有主動的救濟策略以為解凍條件。其後勞動力發展署提出:透過勞動部及勞動力發展署主管的「大量解僱」本國勞工訊息,得知事業單位異動的訊息後,主動提報事業單位異動訊息給經濟部,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有赴中國投資的申請案,並主動提報該產業於經濟部以移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去認定,經確認的產業與該產業的勞工,即進入本案的處理機制。歷時2年應檢視該措施的執行成效,爰凍結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包括:(1)106及107年度之申辦案件總數與受惠勞工人數;(2)由事業單位、受雇勞工提出申請數目各為多少;(3)透過主動通報機制服務的事業單位數目與受惠勞工數目,以及其中有多少案件為勞工主管機關主動察覺案件移轉者;(4)研議事業單位之移工如有大量終止聘僱關係者,主動確認該事業單位是否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協助措施適用對象,提供後續輔導等內容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凍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88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有鑑於106年我國兩性勞動力參與率58.83%,其中女性勞動參與率雖由97年49.67%,持續上升至106年50.92%,且在25至29歲達到最高峰為89.73%,然而在婚育年齡之際(30至34歲)即開始下降,據相關統計發現多數在職女性常因結婚、生育、家庭照顧負擔等因素,提早退出勞動市場,或者面臨失業問題,然婦女一旦離開職場後,想再重回職場將遇到許多困難,顯見政府目前提高婦女再度就業機會,協助婦女重返職場之工作成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76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就營造女性友善職場環境與加強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僱用二度就業婦女等誘因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6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64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相關業務,經查: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07年6月底,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總數1萬7,207家,惟仍有公立單位33家、私立單位1,628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

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105年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顯示,身心障礙就業者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2萬5,939元,與整體就業之一般受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9,729元相較,低1萬3,790元,又105年度身心障礙受僱者有21.5%係從事非典型工作,包括: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及勞動派遣等工作類型,至於從事非典型勞動原因,以「找不到合適全時正職工作」為主(58.33%),其次為「體能限制,只能從事部分工時工作」(28.75%)。綜上,近年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雖逐年下降,惟失業率仍較全體民眾失業率高,又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例偏高,顯現出身心障礙者面對就業困境高於全體民眾甚多,宜檢討並研議改善。爰此,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針對「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764萬7千元。原住民加入國保近5年的人數及趨勢如下:

單位:人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

116,672

118,559

119,773

120,891

121,550

121,130

2

116,224

119,155

119,167

120,883

122,340

120,409

3

117,393

118,666

121,053

121,280

121,318

121,780

4

116,152

117,401

119,423

120,494

120,625

120,676

5

116,110

117,515

119,232

120,341

120,132

120,274

6

116,358

117,831

118,724

119,792

120,091

120,065

7

117,018

118,860

120,228

121,496

121,631

121,702

8

116,946

119,159

120,921

121,347

121,716

 

9

116,639

118,374

119,406

119,788

120,743

 

10

115,803

117,697

119,220

120,217

119,983

 

11

115,919

117,941

119,216

119,642

119,426

 

12

116,219

118,147

119,090

119,792

119,611

 

 

平均

116,454

118,275

119,621

120,497

120,764

120,862

 

製表日期:107年9月27日

近5年國民年金保險原住民被保險人人數均成長,並無下降的趨勢,顯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針對原住民促進就業績效不彰,為促進原住民就業,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加強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直接聘僱自97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為優先對象、98年開放其他業別、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105年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外籍勞工3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聘、期滿不續聘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僱申請案線上申辦作業。然106年底媒體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取消移工3年出境1日規定,造福不少移工,勞動部直聘中心卻意外因為業務量爆減而要在今(107)年裁掉7個據點,也就是說,只保留台北的聯合服務中心。另外就勞動部的統計得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於105年11月3日公布實施後,直聘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年當年25,758人快速降至106年7,082人,預估今(107)年的人數維持在去年的狀態。因「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意外降低直接聘僱的需求,實為統計之錯誤解讀。直接聘僱業務推廣的高峰期在104年26,015人。當年的移工人數為587,940人,也就是說將近59萬的移工,只有4%的移工使用直聘。並儘管「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規定移工3年免出境1日,然無論初步聘僱、或是期滿接續聘僱,皆有提出申請的需求,亦即:皆可使用直接聘僱。因此,直聘使用人數銳減,非修法所致,而是修法後該使用改為透過人力仲介辦理聘僱所致。爰分署業務減縮不宜增加預算,並為督促持續推廣直接聘僱業務,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1億2,475萬5千元,除人事費用外凍結1,000萬元,請勞動部就原採用直聘之雇主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後,改透過人力仲介辦理聘僱致使用直聘服務人數銳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有關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轄區幅員廣遼闊,又涉及都市原住民群聚區域及偏鄉之原住民族地區,然而原住民族之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尚無針對所轄地區之原住民族辦理相關協助業務,實應有積極作為。查勞動力發展署對原住民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雖編列相關預算及推動各項計畫,惟原住民族失業人數仍多,部分原住民團體對計畫內容不熟悉,影響計畫之提報。為有效協助原住民就業,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運用各項職業訓練計畫等政策工具,協助原住民因應重點產業發展趨勢培養工作技能,運用多元就業促進相關計畫等,積極辦理就業媒合工作,協助都會區及原鄉部落之適性就業,並運用多元培力就業計畫,寬列補助扶植都會區及原鄉地區之原住民團體,促進地方產業發展,創造更多在地就業機會。請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原住民就業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宜民 陳靜敏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查107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編列預算115萬7千元,進行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惟青年就業讚計畫自105年8月停止新案認定,明師高徒計畫亦執行數年即告中止。另教育部自106年起推動「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勞動部配合訂定及推動「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經濟部等各部會提供優質職缺,教育部推動參加計畫名單,勞動部辦理媒合作業,以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先進行職場學習體驗,惟該計畫媒合錄用人數與預計完成媒合目標差距甚大,應予檢討。為使該等政策順利推動及經費有效用於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請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計畫之進度管控,確實掌握執行情形,並請於3個月內提出協助青年就業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計畫編列764萬7千元,辦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工作、補助「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以及因應貿易自由化辦理在職勞工職務再設計相關業務。依據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報告」等資料分析,105年12月最新之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僅20.41%,失業率高達9.17%,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58.75%,失業率3.92%,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為身障者二.八八倍,身心障礙者失業率為全體民眾之二.三四倍,顯示改善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方案,仍需精進作為。勞動力發展署應針對上項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改善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第2目第3節「就業服務」預算數1億7,765萬8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億7,620萬5千元,受補助單位不明,補助比例不清楚、補助經費分析表也未列出相關細項,該筆經費流向未盡詳實呈現,無法落實計畫控管與運用。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儘速提出檢討並將補助明細列入補助經費分析表中。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0,92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勞動部與其轄下單位分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多個不同地點,公文交換及傳遞時常耗費時間且增加勞動部所產生之碳足跡。又在現代化資訊科技發展完備的今日,電子公文系統應有效的取代傳統紙本公文,且行政院已有核定電子化政府計畫,以推動政府電子化為目標,勞動部自當遵照辦理。惟查,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近3年電子公文使用比例低落,且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電子簽核比例近2年不升反降,實有懈怠之虞,爰針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443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完成「鼓勵勞動部及所屬間文書往返以電子文書方式傳遞(如以電子郵件、掃描或電子公文)」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之糾正案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目的,旨在健全事業單位因應職災風險特徵之自主管理能力,然勞檢機構對事業單位之規模及勞工人數一直難以確實查核,部分事業單位遂藉此怠於設置,主管機關復疏於督導,則失法令規範之目的,亟待檢討改進。」但遍查勞動部預算書第4至6頁職業安全衛生署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均無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之建置推動,致如影響民生鉅大之台鐵、台電、中油等均因缺乏安全系統肇災,該分支計畫形同具文,爰針對「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組織建置推動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2.行政院與勞動部自105年起開始關注並改善我國勞動檢查員員額以及我國勞工之比例,也因此勞檢員人數在近年也有顯著提昇。隨著各界對於勞動檢查之逐漸認識,不僅針對勞檢人數之關注,也針對勞動檢查的普及程度懷有更高度之標準,顯現台灣社會對於勞動權益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的重視。然而,追求勞動檢查的績效與勞動檢查員本身的勞動條件,在現行資源不足的情況之下產生競合,發生「勞檢員過勞」的悲歌。過去也曾發生過勞檢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之案例,以及勞檢員業務量大需要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顯現的不僅是當今勞檢員員額不足的問題,勞檢員的勞動條件也應該進行全面檢討與改善。

針對員額不足問題,勞檢員勞動條件是否足以吸引人才,需要檢討。勞檢員需要經過半年期間訓練才能夠正式執行業務,然而現今諸多勞檢員都是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實際上流動率高,不利業務之穩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檢討進用管道是否適當,以及進用待遇是否合乎民間薪資水準。此外,經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檢查人力提升計畫」在補助地方直轄市部分,106年補助134人;面試錄取94人;到職70人。顯示有24人錄取卻不願到職。其中某市政府,補助15人,面試錄取7人,最後卻僅有1人到職,勞動部職安署應掌握其中原因,並針對問題進行改善。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安署針對勞檢員進用人數目標、進用管道、勞動條件進行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909萬8千元,辦理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等業務。根據106年勞動部安全衛生勞動檢查,違法情形最多者包括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遵守防過勞條款,更有企業誤認僅有製造業需設置專任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皆屬管理層面缺失,顯見我國事業單位對於職業安全規範之認知仍停留於硬體機械設備層面,並未精進管理人員知識技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加強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輔導計畫及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每年對職災發生率為高風險、高違規及高發生率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執行職業失能災害預防、火災爆炸預防、屋頂墜落災害預防等專案檢查,然近3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卻居高不下,以製造業為例,機械切割夾捲災害受災勞工數仍逾5千人,顯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目前推動預防職業災害之工作成效有限。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保障勞工工作安全、降低目前高風險、高違規、高發生率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新預告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第277條之1,增訂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包括: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使用、維護與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等,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以執行;勞工人數未滿100人以執行紀錄或文件替代。然而,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署僅有公告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未公告呼吸防護技術指引,另須明確界定何種資格之人員可以進行選擇防護用具前之生理評估;針對未滿100人勞工之單位,應確保執行文件或紀錄之監督考核機制,以確保此紀錄配合作測及健康檢查結果,能有效避免職業病發生並可用於訴訟舉證之用。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1,16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建構呼吸防護計畫指引與監督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督促雇主遵守法令,勞動部於104年起訂有勞動條件檢查目標廠次。然經查發現,105及106年度均有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完成預定之勞動檢查目標廠次,其中105年度有6個縣市政府未達預計目標,106年度除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澎湖縣外,其餘18個縣市勞檢達成率均未達100%。此外,各縣市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之處分率差異極大,且罰鍰金額也相差甚鉅,顯示近年來各縣市政府不僅在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存有差異,在執行時也有寬嚴不一等情事,勞動部在督導方面確有疏失。爰此,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議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相關檢討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近年地方政府針對勞動條件檢查之平均處分率分別為19.10%、21.52%及19.80%。觀察同年度各縣市政府間之處分率發現,105年度高雄市政府處分率32.04%最高,以澎湖縣政府之1.48%最低;106年度彰化縣政府處分率41.21%最高,新竹市政府0.81%最低;107年度上半年台北市政府處分率43.19%最高,嘉義市政府1.31%最低,顯示各縣市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時之處分率差異極大,且各縣市政府罰鍰金額也有差異。各縣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存有差異,且執行時也有寬嚴不一之情事,顯見勞動部對於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條件檢查之執行密度、檢查尺度等事項的落差無法充分管理,形成制度不公與執行漏洞。爰此,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1,1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檢查效能齊一裁罰標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其中分支計畫「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69萬5千元。經查:105及106年度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違反法令之處分情形,最高處分率分別為32.04%與41.21%;最低處分率為1.48%與0.81%,有極大落差。進一步觀察,各單一縣市逐年之處分率無太大變動,顯示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檢查處分率之檢查尺度有寬嚴不一之情事。爰此,凍結「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列3億9,679萬元,負責全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等業務。其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編列1,343萬5千元及「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編列1,169萬5千元,辦理職業傷病通報及勞動檢查等事務,經查:107年8月桃園機場工程職災事故造成3名勞工不治死亡,雇主及承包商未設置防護設施及未善盡管理責任而受罰。107年9至11月間,台灣電力公司先後發生林口火力發電廠工安意外,造成1名工人死亡;台中火力發電廠2名承包商工人潛水死亡,後又傳出1名工人捲入機械慘死等嚴重意外。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之死亡人數,連續3年達45%以上,發生重大職災之事業單位近五成未曾受檢,且職災之通報因缺乏稽核機制而難以落實。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情形嚴重,宜檢討勞動檢查之覆蓋率並落實職災通報機制。綜上,桃園機場工程職災、營造業重大職災,再加上台電等國營事業近來重大傷亡事件頻傳,除突顯單位管理缺失外,均宜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署在勞動檢查之覆蓋率及傷病通報機制。為監督預算執行,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勞動部業於103年9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訂定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106年6月21日修正公告。本指引係指導事業單位成立內部預防遭受不法侵害之制度規章,為內控機制之設立,並佐以勞動檢查以為勞資爭議申訴案的先行調查機制,以構成勞工完善的不法侵害預防與調處機制。惟職場霸凌防治作業之宣導措施自103年後顯有不足,並現有的宣傳品多未能就前述之內控機制、勞動檢查、勞資爭議申訴與調處做全面性的宣傳,並未強調心因性的傷害亦屬防治範圍之列,以致民眾遭遇不法侵害尚缺乏正確而有效的救濟觀念,應於108年度強化全面性救濟觀念的宣導作業。為推動本項工作,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擬108年度職場霸凌防治作業的宣導計畫,並將宣導方式、次數、時間、影響人數評估等內容提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3.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之糾正案文:「我國職業病通報有低估情形,且職業衛生暴露危害之調查、作業環境監測、化學品登錄及勞工健檢等資料庫之建置未完備或仍待整合應用,復未積極蒐集國內外職業疾病相關文獻作為建構我國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之依據,致職業疾病診斷或認(鑑)定困難重重且曠日廢時,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查「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分支計畫自105至109年度投入大量資源,業已編列化學品管理,並與「03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之化學品應用工具及監測及新化學品登記等重疊;另「08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分支計畫編列健康服務,亦與「03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重複,然應強化職業衛生檢查人力協助發掘潛在問題與受健康障礙勞工之作業實境掌握與追溯,亦無職業病發現與補償之管考,從國際資料而言,傳統職業疾病仍會因為受控制之新興議題中出現,職業疾病監控與協助機制百廢待舉。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病監控與協助機制」與「新化學品應用工具及監測登錄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4.有鑑於勞動部去(106)年執行9萬廠次安全衛生勞檢,結果顯示企業違法比率前5名,有4項屬於軟體管理措施,包括未設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及防過勞條款,顯見多數企業對勞工安全衛生重硬體不重軟體,較重視機械設備、化學品等有形危害物質之監控,對設立專職職安人員或維護員工身心健康等工作較為輕忽,不利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提升。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預算編列5,3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現行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軟體管理措施不足之問題、提出改善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水準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現有之檢測分析方法與安全評估相關機制不足,諸如作業環境測定至今仍缺乏定量分析,石化與化工等較高風險之產業至今也未有接合國際標準之製程安全評估,在資料科學基礎建設不完整之下,職業安全衛生署新推動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更可能產生充滿偏誤缺漏之資料,進而影響決策系統之建置。爰針對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編列5,0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現有檢測方法與製程安全評估如何結合智慧化及各資料庫整合如何確保資料可靠度及資訊安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我國各行各業種類繁多、工作場所面臨之危害亦大不相同。為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及增進工作者健康,需要有效率有組織之公務體系支援,並負擔各項業務。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3年前改制成立以來,至今仍未有效整合原來自各舊編制機關之人力,亦未針對其組織整體進行檢討,此等作為對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政策之制定、勞動檢查之執行均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次查,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務範圍包含職業疾病預防及職災勞工保護,然該署竟無任何一位職業醫學專業人才,實無法想像其核心業務如何執行。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就其組織架構、人力配置、業務職掌進行全面及審慎的評估,並規劃組織調整以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推展,卻遲遲未見其具體舉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公務體系改革及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等經費,而同業務計畫項下亦編有「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業務包含廠商資料建置等,自110年度開始上開資訊系統經費將統由「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支應,上述計畫應避免與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經費與資源重複配置,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將108年度「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計畫」及「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計畫」之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事業單位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情形,與其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能力息息相關,勞動部所掌法規雖然規定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惟勞動部未能有效推動,導致事業單位普遍心存僥倖,建置該管理系統之機制應再強化,尤其經查事業單位經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認證之家數,成長率逐年降低,104年累積通過驗證家數789家,但到107年10月份僅提高到975家,需要檢討現行推動方式,使通過驗證家數大幅提高。鑑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45001已於107年3月公布,為促使事業單位建置符合國際標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期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其自主管理效能,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營造業經營以承造營繕工程為主,對於業主未有適當之工程款,實務上常有忽略安全衛生設施,以增加利潤或節省人力資源之作法,且營造業多採分包承攬方式經營,工程內容龐雜,現場作業勞工人數及工種多,使用機具設備量亦大,勞工於該環境從事營造作業風險高,發生重大職災死亡情形嚴重。依據106年11月監察院糾正案文:「營造業專業分工複雜且施工環境隨進度而變化,其作業環境之安全及認知,僅賴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難以改善及扎根,應督促工程內部業務職掌人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督導作業並評估建立通用工制度,再輔以外部監督等作為,自源頭將職業安全予以內化,將矯正勞工不安全行為視為常規並嚴格力行。」,顯示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除應提升營造業自主管理外,對於作業勞工應加強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升危害辨識能力,以建立通用工之機制,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

營造業重大職災之災害類型歷年均為墜落最多,主要為未落實設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或因作業需要該安全設施移除或遭破壞而肇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規劃辦理墜落災害危害預防宣導或輔導,要求營造工程確實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並建置管理機制,避免施工安全設施遭移除或破壞。勞動部職安署除應檢討勞動檢查之覆蓋率、落實職災通報機制、建立通用工制度及強化墜落災害預防外,應自源頭管理,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風險評估,落實營造工程於設計階段及施工規劃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透過事前評估機制消除或擬訂防災對策,以預防後續施工可能引起之潛在危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應建立營造業促進安全衛生團體,宣導、輔導其辦理自主管理,並規劃辦理營造工地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相關作業之專案檢查,並辦理墜落災害預防宣導或輔導,以及整合各勞動主管機關目前已辦理之職安卡,建制全國性職安卡,避免勞工重複受訓,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十一)依108年勞動部職業傷害統計調查,我國全產業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千人率平均為2.773,惟營造業職災千人率高達10.036,而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亦佔全體28%,顯見我國營造業職災發生情形嚴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強營造工地之檢查及輔導,於實施監督檢查後,藉由安全衛生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應針對職災發生情形嚴重之營造工地,規劃辦理檢查輔導5,000工地次,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十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於第6條第2項對於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事項有相關規定,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作為主管機關卻無編列相關預算用於此種職災之預防。如此形同對於此類受他人不法侵害之職業災害預防視而不見,著實令人汗顏。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就防範相關工作者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作為進行檢討,卻遲未見有改善之舉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及加強預防高風險行業工作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三)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應始於職業災害發生前,經查我國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直以來均依附於勞工保險制度下,費率久未依各行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調整,進而造成職業災害保險未能達成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效。綜上,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之改革有急迫性,惟因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懈怠,相關推動工作緩慢,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保險法』中職災預防及重建法人業務及規模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四)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照顧,下設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一條鞭之整合服務。並建置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及設置10家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供勞工職業傷病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與通報。惟我國原住民族之勞動人口占整體原住民族人口比例高達五成以上,遠高於我國平均勞動力人口比例,又原住民族之相關職業災害類別與主流社會顯有不同,且加保職災勞工比例偏低,然現行並未有針對原住民勞工之專屬服務平台及關懷照顧機制,相關施政應不可偏廢。爰要求勞動部應規劃推動原住民族減災及整合服務中程專案計畫,並於108年3月底前將專案計畫及期初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曼麗 

連署人: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五)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及照護7個高職災風險產業的從業勞工安全,提出5年計畫,惟我國花東區食品加工產業之從業勞工數超過5千人以上,並未因該產業屬高職災風險產業而依全國產業分佈情形分配到安全照護的資源,前述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之規劃,並未說明可提供花東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之職業安全衛生協助與輔導服務,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3月底前將108年度規劃加強花東及原住民族地區安全衛生輔導及宣導之專案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08年12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許淑華 陳曼麗 

連署人: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六)查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其中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等。職業安全衛生署為使事業單位於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的呼吸防護具,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277條之1規範雇主應採取之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研訂呼吸防護計畫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作為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之依據。參照各國呼吸防護政策之推行,相關資訊之「文件化」乃呼吸防護計畫之要件。以美國職業安全與衛生署於聯邦法規彙編為例,其中明確要求「雇主應針對空氣中可能存在之有害物質建立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作為評估、管理與稽核之依據」,內容應包括:選擇在作業環境中所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使用呼吸防護具員工之醫療及體適能評估、密合度測試程序、例行及可預見緊急狀況使用呼吸防護具之程序、防護具維護程序及時間表、員工對於暴露認知及配戴移除之相關訓練及定期評估呼吸防護計畫有效性之程序等。反觀本國相關計畫之規定卻分散於「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家標準CNS14258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為使呼吸防護計畫之訂定於具相當危害之作業環境能落實,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邀集工會、公會、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訂定文件化型態之呼吸防護計畫範本,其應公告於相關網站,並載明可供專業諮詢之單位,供民眾及事業單位參閱,以保障勞工之職業安全。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七)勞動部為提升職業疾病發現率,建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並訂有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要點,鼓勵醫師通報,惟查105及106年職業傷病網絡醫院通報並獲補助件數分別為1,011件、1,425件,而非職業傷病網絡醫院及個別醫師近3年則未有通報件數,顯見制度設計誘因不足,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現行相關措施,並提升職業疾病通報件數,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 

(十八)為擴大勞工健康照護率,勞動部下修企業配置醫護人力規模並分階段實施,其中200至299人之事業單位,自107年7月1日起應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惟自施行以來,屢有企業反應醫護人力不足且有漫天喊價之情況發生,並引發外界對於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品質良莠之質疑。為使事業單位得落實法令規定並提升勞工健康服務品質,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因應措施,並於108年6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王育敏 

(十九)97年1月9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增訂第6之1條,規定事業單位凡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績效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同辦法第2之1、第3、第6條限制,事業單位內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必為專責、專職。按上開條文增訂,迄今已達10年。然針對事業單位依該條文,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取代專責管理單位與專職業務主管者,其職災發生之次數及嚴重程度,相較實施管理系統前以及保留專責管理單位、專職業務主管之事業單位是否為低,始終未有完整研究。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成效關係勞工生命安全甚鉅,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年內,就我國事業單位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後,其總合傷害指數、職災千人率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發生重大職災之平均次數變化,進行通盤檢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近年國內發生數起移動式起重機旋轉盤斷裂之事故,為避免機具因結構老舊而肇災,目前相關部會訂有配套管理措施,如交通部對於10年以上汽車之檢驗,及內政部營建署對於15年以上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等,規定老舊機具應增加檢查頻率。鑑於國內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數量有逐年增加趨勢,為加強檢查及管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針對老舊起重機規劃縮短定期檢查合格有效期限之規定,要求雇主依規定每年對起重機整體實施自主檢查,以防止旋轉盤斷裂之類似事故發生,並於108年9月底前將相關辦理情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一)勞工為國家經濟成長的主要推動力,保護勞工職場作業安全、維持企業穩定勞動力為勞動部的主要職責,「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4年1月1日施行第7條所定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迄今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已逾22,600筆,確實阻止不符安全標準之輸入品進入我國市場,減少使用者傷害;惟該法第7條實施至今,仍僅10類機械設備,無法擴大「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機械設備源頭管理之效益目標。為提高「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所定源頭管理制度之預防職災效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檢討具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機械設備,納入該法適用機械設備範圍,擴大保護勞工免因使用該等不安全機械設備致受職災意外發生之風險,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前將擴大制度適用機械設備之推動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二)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營建工程」計畫項下編列「購建辦公大樓」經費505萬2千元,經查:108年度原擬編列經費6,116萬3千元,107年2月9日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專業代辦採購協議後,該署依實際工程需求調減108年度預算為505萬2千元。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自89年起,即向國泰人壽公司承租現有辦公廳舍及停車位迄今,平均每年租金約560萬8千餘元;若本次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完工,即可搬離原承租地進駐合署辦公廳舍。因此該計畫是否如期進行,將影響業務銜接、搬遷規劃及時程安排、舊有辦公大樓之租金支付期間之長短,以及現有租約何時終止之洽談,宜落實進度控款。綜上,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署興建辦公廳舍計畫屬跨年期計畫,如期完工與後續搬遷規劃息息相關,允應落實進度控管,俾業務銜接及縮短搬遷時程,並節省原有廳舍租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工程進度與監督情形。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1億9,320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有鑑於106年4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曾提出「勞工保險年金改革方案財務精算評估」報告書,並指出未來基金平均收益率須達3.5%,才能達到損益平衡。惟經查,今(107)年勞工退休基金之投資績效僅餘8月時達到收益率3.35%、勞工保險基金則於8月時達到收益率3.22%,皆未能達成3.5%之損益平衡標準。另查,目前勞動基金收益之情況,9月單月就虧損226億元,顯示目前勞動基金之投資績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98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現行投資項目,並提出具體提升基金整體收益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108年度勞動基金運用局「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編列預算1,898萬1千元,其中「業務費」1,887萬5千元中編列112萬2千元,係作為勞務承攬3人所需費用。囿於行政院於107年7月份宣示為帶頭保障勞動條件,將讓院內7,238名派遣員工,在2年內「歸零」,雖基金運用局將派遣人力從去(106)年編列2人至今(107)年全改為承攬,以符合行政院之宣示,但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而派遣之單位尚需幫派遣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且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可是自然人承攬卻無法有上述之基本保障,而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自己吸收負責,顯見基金運用局為迎合上意,反犧牲最底層之勞工權益,實不可取,應請勞動基金運用局落實零派遣及承攬之政策。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社會責任型投資(Socially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簡稱SRI)是一個為了因應永續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產物。藉由整合多面向的考量(社會正義性、環境永續性、財務績效)於投資過程中,使得「社會責任型投資」可以同時產生財務性及社會性的利益。社會責任型投資已為國際趨勢,105年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議,要求勞工退休基金的投資,必須考量環境(氣候變遷、水資源利用)、社會(人權、勞工管理、供應鏈管理)與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反貪腐),也就是ESG這三大面向的投資原則。在一般性原則、風險評估、資訊蒐集皆設有明文。然目前勞動基金運用局僅於「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第2點提及企業社會責任,規範不完備,且法律層級尚低,爰請勞動基金運用局在各相關部會研議健全市場機制及完備配套,提升法律位階前,仍應隨著基金規模成長,持續強化社會責任投資,逐步提高ESG投資部位,以符合國際趨勢。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基金運用業務」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中,「資訊服務費」於107年度即編列566萬1千元,另於108年度編列620萬4千元,增加54萬3千元,針對行政資訊與風險控管等應用系統及資安服務,建請評估過去實際執行成效,檢討其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合理之範疇內節約使用,避免浮濫支出之情形。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原列3億0,977萬元,減列:

()「國內旅費」20萬元。

()第2目「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2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75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其中駐衛保全計畫之勞務承攬人預計進用10人,編列530萬2千元、電器技術人員登記駐點服務暨設備保養計畫預計進用1人,編列80萬元、網路主機駐點及資訊安全認證維護服務計畫預計進用4人,編列330萬元、勞動資料庫管理個資安全系統介面及智慧聯網工作計畫預計進用5人,編列480萬元。囿於行政院於107年7月宣示為了帶頭保障勞動條件,將讓院內7,238名派遣員工在2年內「歸零」,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已將上述相關員工以承攬方式進用,以符合行政院之宣示,但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而派遣之單位尚需幫派遣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且派遣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勞工退休事項,可是自然人承攬卻無法有上述之基本保障,而相關費用由承攬人自己吸收負責,顯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研究各項勞安問題,卻無法保障最底層之勞工權益,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保障承攬員工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2.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計畫之辦理職業安全研究,加強研發成果展示及應用項目,在運用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開發控制技術以降低暴露風險計畫中提到:「將完成長照機構人因工程現場、工作輔具及通風訪視作業、召開照顧服務員工作分析專家會議」事項。可知本研究案之理論性研究將於107年度完成,為求該研究案儘早提供實用性成果以為長照人員安全維護輔具設備之依循,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現有的理論性研究結果為依據,提出完整的長照機構人因工程現場輔具實用性研究計畫規劃,預計於108年底完成研究,將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3.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工作計畫之掌握國際與國內勞動市場、勞動關係研究,促進優質工作環境項目,在掌握國際勞動政策發展趨勢與我國關係重要議題,強化我國勞動關係研究量能提到:「蒐集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電傳勞動實況與法規,提出電傳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之建議方案」事項。其結果應得以對長照服務之居家服務人員的轉場工作時間紀錄方式提出具體建議。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1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0110287號函,確認居家服務員於從事工作期間轉換工作場域(案家)的時間應列入工時;另107年4月30日公布衛部顧字第1071960579號函,指出居家照服員從事工作月薪制者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時薪制者每小時薪資不得低於200元,轉場每小時最低140元等規定。其意在明確規範政府特約長照機構聘僱居家服務員的最低工資,尤其規範居家服務員於工作間自一案家轉往另一案家(轉場)的交通時間應列為工時,以符合勞動法令的規定。然而,居家服務員係屬需不斷轉場的在外工作者,而轉場時間紀錄實有困難。故亟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學理為依據提出轉場工時紀錄的建議方式,以利長照機構參照,以及勞動檢查單位查核之需。為推動本項工作,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前述居家服務員轉場記錄方式之建議,函報勞動部送相關權責機關包括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參採,並將函文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4.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進行勞動市場、勞動關係、職業安全、職業衛生調查、職業危害評估等研究,經查:108年度持續進行的「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編列4,750萬元,考量勞動政策之擬定,除勞動部轄下之統計數據分析外,應再包括整體經濟景氣局勢、產業走向、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整體薪資收入等重要因素。在進行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之研究規劃前端,即做到跨部會(如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庫整合,當可提供較完整全面之勞動政策研析。現行規劃中並未說明跨部會將如何規劃整合,是否有做到有效又即時的資料共享,部分研究計畫內容與目的不夠明確,是否編列研究預算仍需審慎評估檢視。綜上,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5.經查,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自106年開始之「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其下分支計畫「辦理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原定107年將完成系統建置及應用。然而,直至107年9月6日,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才完成招標文件公告,顯見其進度落後有待檢討。綜上,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應對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負責,爰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預算編列2億1,079萬8千元,除減列數額外,凍結200萬元,俟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完成「優質物聯網人才培育和新創職場安全健康服務產業推廣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8年度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預算員額合計67名,「一般行政」編列「人員維持費」合計9,037萬1千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編列研發替代役29名之「人事費」2,421萬5千元。復於預算員額明細表中說明本(108)年度以業務費預計進用「勞務承攬人力」49人共3,295萬7千元。綜觀人力結構,正式編制之人力67名,另有研發替代役29名、勞務承攬人力49名,非正式人力共計78名高於正式編制人力,顯示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情形,且逐年比例呈現增加。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檢討改進減少非典型人力,循人事進用管道予以聘僱,避免以業務費進用之人力逐年遞增。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現在已運用之非典型人力應檢討轉為正式僱用之人力,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人力需求改善方案。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勞動與職業衛生相關研究是保護工作者健康、福祉相關政策擬定之基石,亦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力品質之重要基礎。對此,政府本應依科學與務實精神,參照我國所面臨之相關問題,進行相關研究規劃,並讓研究成果能以轉譯的方式對我國相關勞動政策做出貢獻。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身為從事我國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之公務機關,卻長期處於研究人力招募、培養困難的窘境。以上種種,再再顯示該研究所相關組織已不足以負荷其所應執行之業務,亟需進行組織再造。爰此,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未來研究量能提升及增進人力配置活化組織再造」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勞動部成立勞動資料科學中心,透過勞動資料統計分析,作為制定相關政策參考依據。惟勞動政策之擬定,除勞動部轄下之統計數據分析外,尚包括整體經濟景氣局勢、產業走向、國家整體人力資源、整體薪資收入等重要因素,必須整合巨量資料分析平台及資訊系統基礎建置之研究,即進行跨部會等資料庫整合,方可提供完整全面之勞動政策研析。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勞動部暨所屬相關勞動行政資料,以及其他部會相關行政資料,進行盤點、蒐集,並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網路科技日漸進步,零工經濟由大量自由勞動提供者與勞動需求者所組成,看不見彼此前提下利用網路或應用程式於網路上互相簽訂契約條款的零工經濟(Gig Economy)領域規模日漸升高,運用使用人數大幅增加。為因應時代變動,「零工經濟」嶄新勞動契約簽訂模式,對於此類型勞動提供者在防治遭到勞動詐騙與就業保護法制化方面,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就勞動市場和其勞動關係研究做專業分析與研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95年辦理原住民勞工職業傷害與健康危害調查研究、96年辦理原住民勞工職業災害預防策略研究,相關研究成果豐碩,可資贊同,惟相關研究均未屬於例行及例年性,且近5年較少有原住民族勞動及職業安全專門研究之研提。爰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都會區及原住民族群聚較多區域之勞工就職業災害預防、掌握勞動作業型態、如何聚焦於研究及其研究成果之輔導推廣,應於108年度實施辦理先期研究,並提出3年期之中程研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許淑華 徐志榮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營造業為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發生率最高之行業,其中原住民勞工占很高的比率,依106年「勞動檢查年報」資料,國內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件數分別為343、322及312件(死亡人數為342、321及314人),雖有下降之趨勢,但每年仍達300多件,顯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針對營造業雖然有許多研究產出,然多束諸高閣,安全研究成果並未能普及推廣並落實於營造業,特別是原住民勞工。爰此,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整合過去安全研究成果,導入多媒體、虛擬實境等技術,開發具可實際體驗或可互動式之體感教材、宣導影片或展品,納入原住民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展示活動當中,以提升推廣成效,降低原住民的職業災害。並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推廣規劃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陳曼麗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年度擬定之研究計畫,其定位應結合理論與實用,而非純粹理論性之學術研究。故研究計畫產出之成果應有效轉化成政策或職場實際之運用,而非於調查研究完成後即束之高閣。爰請勞動部調整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定位,增加研究成果推廣運用之角色比重與管道,於自辦及委辦各項研究之計畫書中,增加後續運用方案與具體政策建議,作為研究成果內容的必要部分,以利管考。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鍾孔炤 

主席:第15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19款「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部分。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1,830億5,858萬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億6,662萬8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第八期醫療網計畫」110萬元。

()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400萬元(含「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100萬元)。

()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中「強化藥癮治療服務」1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30億5,23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01項: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第3年所需經費9億2,951萬8千元,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及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強化基層照護能力等。「第八期醫療網」係建構於「開創全民均等健康照護計畫」之基礎上,以充實醫事人力為目標之一,致力於整合醫療照護服務輸送體系,連結社會福利、預防保健、長期照護及精神健康等相關體系,適度結合地區資源,建構在地化、連續性、整合性之公共衛生與醫療服務網絡,並全力均衡醫療照護資源,以落實分級醫療,充實醫事人力,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現階段醫療機構呈M型化發展,地區醫療體系大幅萎縮,且醫療資源未合理配置。整體醫療資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區醫師人力缺乏,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且106年度仍有3鄉鎮為無醫鄉。綜上,顯示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分配不均情形有待改善,允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俾落實保障民眾醫療權益及達成「醫療法」之立法目的。故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醫療資源不均衡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偏鄉醫療資源缺乏、就醫不便,尤其急重科醫師人力不足情形首當其衝。為充實基層醫療、偏遠地區及冷門科醫師人力,政府編列預算培育公費醫師,並指定至山地離島之醫院進行支援與服務。惟現行偏鄉醫事人員長期面臨勞動條件不佳,導致醫事人員期滿續留比例極低,有一定比例的醫事人員於公費期滿後不願留任,顯示計畫之成效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偏遠地區的醫事人員待遇並針對偏鄉護理留用情形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於「公費生培育」項下「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辦理培育公費醫師,充實基層、偏遠地區及重點科別醫師人力。然醫師養成期長達10年以上,難以有效解決當前偏遠離島地區之醫師缺口問題,且以往培育一般公費醫師於服務期滿留任率未及二成,亦無法提供偏遠地區長期、穩定之醫師人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妥謀配套措施以及提升計畫實施成效之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根據今(107)年5月3日監察院「國內照顧服務員之實際發展概況暨政府總體長照人力之具體規劃」調查報告所示,「長照十年計畫1.0」推動以來,長照人力資源短缺始終為該計畫面臨的諸多困境之一。在長照人力至為吃緊情勢下,行政院仍自今(107)年全面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長照人力勢將更形捉襟見肘。據推估,照顧服務員自106年9月起短缺5,687人,至109年人力短缺將逾8千人。在民眾照顧需求殷切,而實際上卻可能「看得到、吃不到」之情形,空有政策、卻難以落實,恐嚴重影響受照顧者權益,突顯行政院長照人力的規劃明顯未盡周延。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423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我國整體長照人力提出未來5年需求規劃,並擬定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國民年金平均繳費率偏低,開辦至今9年其繳費率未達六成,因依「國民年金法」得於10年內補繳保費,造成基金財務仍有明顯缺口,首波10年補繳期將於108年1月屆滿,然迄今尚有百萬民眾未繳納保費,不利國民年金基金財務平衡,長期下來勢必造成如時繳納保費的民眾權益受損。然於10年繳費大限來臨前,國民年金催補繳保費亦產生相當多問題,其中以配偶有連帶繳費義務最具爭議。我國現行強制投保之保險通常收費與欠費處罰係針對被保險人本人(未成年人則為法定代理人),但國民年金欠費卻訂有罰配偶條款;現今社會型態多元,如或有被保險人從事地下經濟之工作(無稅務資料)營生並與配偶實為分居,而其配偶依然需要被強制規定負擔其保費,若不代為繳納既得面對被處罰,如此實有違反公平正義之原則。且國民年金欠費人數高達百萬,主責機關與執行機關是否就欠費樣態、理由深入了解,雖政府針對中低收入戶之國保保戶有補助,但卻無法完全涵蓋弱勢族群。綜上,雖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然保險管理與相關規定制定實為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之業務範疇,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之「國民年金保險管理」編列預算38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逾54萬人,加上新住民第二代,人數已超過80萬人。新住民人數逐漸增多,其卻時常被視為「外國人」而被排除於社會福利體系以外,許多新住民嫁至台灣後,生活無虞,卻也有許多新住民落入「貧窮圈」,急需我國政府予以協助,我國政府應以人道立場,協助其獲得最基本生活及醫療水平。此項政策亦為蔡英文總統競選時之重要政見,但時至今日,仍遲遲未有下文。另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根據「社會救助法」規定,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被排除於該法之適用資格,換言之,約有30萬名新住民未受「社會救助法」保障,無法獲得妥適的社福資源照顧。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編列預算7億1,861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納入「社會救助法」照顧提出修法政策與配套措施研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行政院於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期盼藉由提供長期儲蓄之獎勵措施,鼓勵弱勢兒少累積資產。該方案自106年6月起實施至今,衛生福利部原預估參與人數為2萬人,惟截至今(107)年7月底實際參與人數為3,944人,達成率僅有19.72%;由於參與人數偏低,致預算執行未如預期,106及今(107)年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5.10%及13.05%。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07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在台灣生活之新住民人數已達54萬餘人,已然成為我國社會第五大族群。眾多新住民意欲為我國群體社會及新住民族群盡一分心力,並希望能夠取得社工專業資格。然衛生福利部未針對新住民開設社工師學分專班,以致新住民取得社工專業困難,政府應加強社工師相關教育訓練。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與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編列預算764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開設新住民社工師學分專班擬定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社工人員作為第一線計畫執行者,長期以來在實務現場面臨諸多壓力,近年社工人員遭受職場暴力事件更是時有所聞,例如今(107)年5月新北市社工人員於訪談兒虐案家屬時,遭家屬糾眾圍毆;106年8月嘉義縣社工人員於安置家暴被害人後,遭相對人持刀恐嚇。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超過5,000人次社工人員遭遇暴力、威脅或辱罵等人身安全事件。衛生福利部自104年起推動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以協助維護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方案執行至今(107)年止,108年將併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惟檢視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未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措施與設施之未來具體規劃,諸如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納入薪資結構檢討之後續、社工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之研議等,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業務費」編列437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相關保障措施與設施之規劃與推動時程,並於108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預算3億8,897萬3千元,其中,為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並落實其被害者之保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及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等工作。惟針對原住民族於都會區之相關社會安全指數係屬高風險群,亦為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經常疏漏之破洞,例如日前發生之新竹市虐童案即為原住民族之家庭,然相關計畫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推動整合服務模式相關評估工具研發訓練等,亦未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整合保護性服務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而用專門用於都會原住民族之相關社會工作。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具體績效研擬方案,就如何關注及強化都會區原住民族兒少保護服務1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陳靜敏 許淑華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該署執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及家庭支持業務,服務對象涵蓋各人口群,業務繁重,惟查該署編制員額僅101人,今(107)年預算員額更僅85人。復社會及家庭署成立後,新增多項重大業務,如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托育準公共化等。為避免該署人員負荷過重,致使其身心健康狀況不佳、人員流動率高等情形,造成該署推動職掌業務未能遂行、難以培養社會行政專業人才。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特別費」編列117萬9千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實際應配置人力,依此研議增編社會及家庭署編制員額計畫案,並於108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十一)今(107)年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4年即進入WHO所定義老年人口占20%的「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集中鄉村地區,導致老化指數愈顯沉重,雲林縣老化指數為131.10%,老人比例16.47%,全國第二,嘉義縣老化指數為161.19%,老人比例17.28%,全國第一,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在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醫療品質提升,雲嘉嘉皆必須設有醫學中心,以獲得更多醫療照顧。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劉建國 

(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鑒於近年牙醫院所出現開幕慶打卡送冰淇淋、憑宣傳單享有植牙手術費折扣、免費全口牙周健檢等違法招攬促銷層出不窮;另有民眾陳情植牙或矯正等自費療程,遭到預收全程或半程療程費用、未依法每次開給收據,只在治療卡或診所帳冊紀錄,導致各縣市衛生局牙科醫糾案件增加。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牙科不當招攬及收費(據)管理之查核輔導方案,列為衛生局督考重點,並研議訂定植牙及矯正之處置說明書範本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經查,自98年爆發內湖高中學生脫褲檢查疝氣爭議事件後迄今,我國尚未頒訂私密部位檢查或治療之標準作業指引,日前又爆發宜蘭女大學生未經告知同意就遭婦科醫師內診之醫糾爭議。另查近年爆發多起醫護使用手機拍攝手術或治療之病患患部,甚至上傳社群媒體,凸顯現行僅以行政命令指導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難有效杜絕侵害醫療隱私事件。有鑑於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評估訂定私密部位檢查或治療之標準作業指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所通過之臨時提案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各縣市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是否提供專業評析、醫法雙調委員、聯絡窗口及作業時間等資訊公開上網,但經查,迄今官網資料僅有聯絡窗口與流程,其他資訊皆未見。另查今(107)年多元雙向試辦計畫擴及19縣市,然辦理縣市針對死亡或重傷案件亦並非全然以多元雙向流程辦理,亦未必呈送專業評析,恐與衛生福利部原先推行之意義不同,或淪為過去為人詬病之搓圓仔湯式調處。另有民眾申訴衛生局派任「醫法雙修」醫師擔任調處委員,即聲稱符合醫法雙調之意涵,亦有縣市未於45天內召開調處會議等,迭生民怨。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針對辦理多元雙向計畫之縣市,受理死亡與重傷調處案件,應以先送專業評析為原則;(2)明定多元雙向模式之案件應於資料備齊後45天內由醫法雙調委員召開協調會(應於會議中介紹委員所代表身分),最遲應於90天內結案等,列為計畫標準作業程序;(3)於3個月內調查各縣市調處作業期程、多元雙向案件占總調處案件數之比例,及進入多元雙向案件與一般調處案件之成功率比較分析。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4.有鑒醫美手術屢發生麻醉病安事件,衛生福利部業已預告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規範高風險手術醫師須具備部定專科資格,並應接受相關訓練,領有證明申請核准登記後才能施行;亦規範應有另位醫師在場執行麻醉,以確保過程如因麻醉突發情形,可有另位醫師協助處置。然查現行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僅要求列出專科資格,並未配合修改要求載明施術醫師是否受過特管辦法規定之訓練、專科證書或取得訓練證明之字號、當場另位執行麻醉醫師等資訊,民眾上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也可能因為醫師選擇不公開而無法查詢。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醫美手術與麻醉同意書修訂、民眾可上網查詢醫師資格之可行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5.經查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等相關函釋,均為行政院衛生署時期所頒布,衛生福利部自應通盤檢討各項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是否需要修正或廢止,以因應現代醫療之進步以及法規命令之修正,並各項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釋自應與時俱進。故請統計並分類上述項目已修正或廢止、尚未修正或廢止。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6.緣「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惟揆諸衛生福利部現發布之施行細則及預立醫療決定書,其中除悖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立法理由「包括遺體或器官捐贈之意願、其他適合之醫療或善終相關意願」此一立法者課予行政機關之作為義務,及有違同法第12條第3項、第4項為避免預立醫療決定特殊變更因行政流程而由所遲滯,故於立法理由中所明揭「基於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係意願人依第九條規定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後所為之行為,該變更之過程應可採取較為彈性之方式處理」之意旨,更有諸多缺失亟待補足。此外,「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在即,衛生福利部迄卻仍未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告「其他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行政效能上容有改善之餘地。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團體及單位修正預立醫療決定格式,3個月內評估納入「包括遺體或器官捐贈意願,其他適合之醫療或善終相關意願」;另邀集相關團體研議第14條第1項第5款疾病,並於該法實施後半年內公告,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7.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單位預算時,業曾決議「為強化醫療人員勞動權益、改善其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惟揆諸目前醫院評鑑標準,固有將醫師、護產人員、藥事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營養師、物理治療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等10類人力列為必要項目,然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卻未遭列為必要項目,兩相比較顯失均衡。而醫療行為既多仰賴團隊合作,彼此間不應偏廢,爰衛生福利部應於108年開始之新一輪醫院評鑑中,研議優先將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列為必要項目,納入考量」,衛生福利部更於108年度預算書內稱「遵照決議事項辦理」。詎衛生福利部刻正委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研議之「醫學中心評鑑基準草案」中,並未將前揭職類人力評鑑項目列為必要項目,顯有欺瞞國會、逃避監督之嫌。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1,1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十三)衛生福利部所推動「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其服務範圍涵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之30個山地鄉(區)、18個離島鄉(區)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並針對原住民及離島地區環境特殊,當地醫療、公共衛生及保健業務,需仰賴地方政府所設立的衛生所(室),協助地方政府新(擴)建衛生所(室)外,並補助所需醫療、資訊設備及辦理醫療照護提升相關計畫,以提供當地居民醫療照護服務。此外,在22個行政區域中,原住民鄉分布於12縣市,共計有55個「鄉鎮區」,人口數雖僅占全國3%,土地面積則占40%以上,保障偏鄉民眾獲得高品質與完整的醫療照護,強化原住民醫療照護之品質及可近性,積極補足醫療資源及人力之外,提供符合其需求且有尊嚴之友善健康照護服務環境,並了解原住民之特殊文化,在管理政策、溝通與服務、照護流程等面向之軟硬體服務設計上,提供原住民友善之醫療照護環境,確實提升原住民族之醫療可近性及醫療服務效能。惟針對平地及都市原住民之醫療需求與健康議題,委託專家學者之調查研究,推動計畫尚嫌不足且相關成果亦未加以應用於政策實務面。再者,補助醫療院所於都市原住民聚集地辦理定時定點巡迴醫療,提供特別門診、衛生教育及檢康檢查等服務之服務場次、人次及普及率尚低。此外,依據「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僅針對無適當醫療之原鄉部落,補助交通費用,並未開展相關積極措施,對於資源整合及服務目標族群,未免尚嫌偏漏,亦不可謂有顯現之積極行政作為。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4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具體績效研擬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徐志榮 許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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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包含辦理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2億6,418萬9千元。而醫師人力供需情形及科別間均衡分布,攸關國民健康及醫療品質,然近年部分專科別醫師人力分布仍有失衡情形,且醫師執業年齡中高齡化速度未見紓緩,加以衛生福利部刻正推動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等,均將衝擊醫師人力適足性,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研謀對策,無法適時針對整體醫師人力之供需進行全盤評估。爰凍結「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依據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今(107)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時通過之決議,衛生福利部應修訂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將醫學中心處理急重症能力與量能、是否承擔醫中計畫之支援任務列為必要項目或至少應占總評分比重50%,以導引醫學中心回歸急重難症任務。然查衛生福利部近期提出明年即將適用之「醫中任務指標」研修草案,尚未訂出配分方式並邀集各界討論。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儘速針對明年度醫學中心任務指標配分方式完成修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3.我國陪病文化行之有年,陪病形式以「家屬陪伴」或「聘任看護」為主,然而,面對少子化及高齡化衝擊下,無論何種形式的一對一照顧模式,均對於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社會人力資源運用效益低落。另一方面,對於醫院整體感染控制來說,過多非必要人員於醫院頻繁進出,亦是增加各種感染風險;而醫院內家屬與看護的更替、流動,對於醫院內護理人員之工作亦恐造成額外負擔。承上,有鑑於超高齡社會即將來臨,考量人口結構、勞動力運用效益外,尤其是醫療機構之感控管理、護理人力之照顧負擔等,因此,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制度之落實與規劃刻不容緩。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住院病患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制度」納入醫院評鑑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4.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等業務。惟推動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其勞動權益,亦為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維護患者權益非常重要之工作。然衛生福利部迄今仍未將醫院評鑑資料之住院醫師工時於網路上公布,且就受僱主治醫師之聘僱契約或工時規範,至今仍未有定案,甚至受僱主治醫師可能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改以「醫療法」規範。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分別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1)研議受僱主治醫生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與期程;(2)在受僱主治醫師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前,6個月內公告受僱主治醫師之聘僱契約範本;(3)就教學醫院評鑑增列住院醫師工時規範,並於今(107)年12月底開始上網公告調查結果(含科別、人數)。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徐志榮 

5.緣「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若該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病人,得及時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為預立醫療決定,渠等即可自行決定當其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應採何適當照護方式及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如此不僅可提升病人於特定臨床情形時之生活品質,更係貫徹「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條所揭「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之立法目的。然而,衛生福利部現除對醫療機構端設有「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推廣獎勵計畫」外,對於如何於病人端推廣實踐「病人自主權利法」,仍未有積極作為;且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2條註記預立醫療決定之系統與程序如何簡化、迅速,以契合民眾需求等情,亦不見有具體規劃。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對於變更程序訂定作業流程,縮短變更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6.為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以利全民就醫環境,衛生福利部擬辦理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蓋本計畫對執行效益評估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執行效益評估,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臺北醫療區域(涵括臺北市及新北市)區域劃分之檢討或相關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陳靜敏 吳玉琴 呂孫綾 

7.為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用以因應緊急事件時能妥適進行救護工作,衛生福利部擬辦理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急救教育技能與知能推動及教材編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等計畫。蓋計畫之執行效益評估未臻明確,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有關北海岸緊急醫療救護中繼急救站提出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陳靜敏 吳玉琴 呂孫綾 

8.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訂於明(108)年將進行醫學中心評鑑,並進行醫學中心任務指標研修工作。惟各界多所期待醫學中心應回歸醫療網賦予協助急重難症之任務,並確保兒童醫院之醫學中心定位功能。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議將五大任務指標中之提供重難症醫療服務、配合政策認養支援偏鄉醫療等任務列為必要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9.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辦理「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分支計畫「辦理提升醫事機構服務品質」中「辦理器官捐贈喪葬補助管理系統、安寧緩和與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病人自主權利系統」相關計畫,共編列778萬4千元。依「安寧緩和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末期病人及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簽具意願書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記於健保卡上,且註記須經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又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取得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或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且書面同意應包括意願人同意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據查,申請器官捐贈及安寧緩和註記整體行政流程共約需22個工作天,且意願人得在申請書上勾選於註記完成後需以簡訊方式通知。但查,經實際案例申請註記及捐贈,在完成註記行政流程後,資訊系統卻耗時2個月始能統一發送簡訊通知意願人,若意願人於期間發生事故,而家屬未能事先得知其意願,恐生後續混亂及糾紛。顯見安寧緩和與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有檢討之必要。綜上,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十五)有鑒於收治癌症等重症或末期病人的各大醫學中心,投入安寧緩和醫療照護用心程度落差極大。高醫、台大、成大、榮總等優質醫學中心安寧病床占床率高達九成以上,但也有醫學中心占床率只有三至五成,甚至安寧床數不到十床,恐難滿足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末期病人拒絕無效醫療,選擇安寧進而轉介回歸在地善終之需求。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中「辦理健全醫療衛生體系」之「辦理建構整合性社區健康照護網絡等」編列預算8,059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將醫學中心安寧病床占床率、是否開辦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ACP),列入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許淑華 

(十六)有鑒於社會環境變遷、人口移動,眾多原住民族人口離開原鄉移入都市,截至今(107)年8月已達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46.84%,然移居都市的原住民族人,面對就業困境、生活難題及福利需求,需要更長時間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及問題,致使都市原住民族家庭亟需更多社會支持;惟我國現行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政策不足且分散。承上,近日新竹市傳出虐童家暴案件,據報載家庭成員具原民身分。細查新竹市都原家庭支持系統,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今(107)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補助標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其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人口數已達4,500人以上,且經評估確有實際需求者,得申請設置。惟具4,121人原住民族人口的新竹市卻無法申請補助、設置原住民族家服中心。是以,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欠缺,實為家暴憾事之主因。綜合上述,相關主管機關應考慮原住民族相較其他族群社經地位落後,又本於文化刻板印等因素,生活於都市之都市原住民承擔眾多壓力,應予以扶助。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1,134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上開都市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研議各項改進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陳宜民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812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第3年編列預算經費5億1,136萬2千元,與今(107)年度預算數相同。其中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編列5億1,134萬2千元。查該計畫均以降低自殺死亡率為預期績效評估標準之一,然由近幾年國人自殺死亡率統計資料,於104及105年增為12.1人及12.3人,106年更攀升至近5年新高紀錄12.5人,亦未達計畫之106年目標值11.4人,自殺防治工作仍待改善。亦即106年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達12.5人,為近5年新高且未達年度目標值11.4人,且慢性精神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患者亦逐年遞增,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編列「業務費」預算1億0,81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報告,並須針對男性自殺死亡率高於女性之改善作法,依性別預算精神擬訂具體策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2.衛生福利部為全面提升國人心理健康,於102至105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接續規劃於106至110年度辦理「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根據近10年國人自殺死亡率統計資料,97年度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5.2人,於103年度已降至11.8人,惟於104及105年度增為12.1人及12.3人,106年度更攀升至近5年新高紀錄12.5人,亦未達計畫之106年度目標值11.4人。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0,81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相關工作並研議更積極之作為,並檢討自殺防治工作是否有充足的人力資源以持續順利推展該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1,134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編列1,263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強化珍愛生命守門人觀念,積極推廣心情溫度計簡式健康量表,並於103年起製作心情溫度計APP,讓國人藉此迅速瞭解個人心理困擾程度,以察覺心理狀態之變化。但查,過去5年全國自殺通報人次分別為28,083人次、29,047人次、29,914人次、28,996人次及30,619人次;然,106年(以下皆結算至該年度11月25日)心情溫度計APP於Android平台之安裝總人數為7,509人;於IOS系統檢測人次則為5,053人,雙平台使用數僅為12,562人,遠不及單一年度全國自殺通報人次數,且於心理狀況檢測結果出來後未能直接銜接心理支持服務,顯見心情溫度計APP推廣度不佳且效能不彰。綜上,爰針對「委辦費」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使用效能改進計畫及具體實施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十九)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去(106)年研究(Excess mortality in children born to opioid-addicted parents:A national register study in Taiwan)指出,父母一方若為鴉片類藥物成癮者,子女6歲前死亡率較一般族群高二.三倍,其中母親為成癮者之死亡率則高三.九倍。又據衛生福利部出生資料統計,98至105年出生通報生母為藥癮者之新生兒數每年介於30至50人間、平均約40人,惟因其非強制通報,復少數孕產婦未曾產檢並自行分娩,實際人數存在黑數。現階段衛生福利部係以106年推出之「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於特定縣市衛生局提供高風險孕婦及新生兒追蹤輔導服務,包括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然截至今(107)年9月中止,試辦6縣市之945個服務個案中,並無任何因藥物濫用進入服務網絡者,顯見該試辦計畫恐難觸及藥癮者孕產婦及其子女。藥癮者孕婦之胎兒於妊娠期間,自母體吸收藥物產生藥癮,出生時常見戒斷症狀;復其成長過程,除身體先天缺陷外,亦可能面臨父母因藥癮疏於照護、家庭功能不彰等問題,日後就學階段也或有學習障礙等狀況。

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研議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照護機制,由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作為服務輸送中心,整合地方衛生、社會與教育局處資源,評估、輸送並追蹤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之長期醫療與社會服務需求,包含電話追蹤、到宅訪視、定期產檢、產後衛教、子女照護、早期治療等,並確保方案可近性,以協助藥癮孕產婦及其子女回復健康狀態。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中「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編列預算3億7,162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二十)國人口腔健康狀況不佳,5歲兒童齲齒率為79.32%,低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訂定114年10%之目標。本計畫於106年奉行政院核定,總經費41億0,880萬元,106至今(107)年已編列7億1,200萬元。目前我國對學童的牙齒保健措施包括每週用含氟漱口水、駐校牙醫、塗氟服務,希望降低齲齒率。惟兒童齲齒率居高不降,本計畫預計110年結案,應提出實施成效檢討報告,以為後續實施參考。兒童齲齒率與未來牙齒醫療保健支出攸關,兒童齲齒率調查均沿用102年前報告,宜應檢討成效。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編列預算3億5,595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成效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二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億7,088萬2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鑒於國內血汗醫院問題影響病人安全甚鉅,醫學中心評鑑允許全日平均護病比標準更高達一比九,各界對於政府經費及健保補助款使用成效、評鑑真實性也多所質疑。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億7,088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針對現有「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訂定明確檢舉人保護機制,並將調查結果回覆檢舉人,以增進基層醫護檢舉之信任度。(2)仿照英國NHS及鄰國日本作法,要求在各病房公布當班每位護士照護多少病人,請病家一同來監督。(3)研議在「醫學中心任務指標」增列要求醫院應就健保補助款或醫療發展基金等獎勵急重難症給付、護理費等經費,進到醫院後之使用情形與用途提出分析報告,以監督與評估醫院是否真有把經費用在醫護身上,以督促醫學中心帶頭作表率。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2.自1970年代末期我國陸續開放婚姻移民,時至今日在台灣生活之新住民人數已達54萬餘人,已然成為我國社會第五大族群。然而歷經數十年,新住民亦逐漸年老,但其文化、生活習慣、宗教、飲食等諸多面向皆與國人有異。衛生福利部卻遲遲未針對新住民族群擬定長照計畫,於照顧新住民政策上仍有改進空間。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編列預算3億7,088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新住民長照規劃提出具體政策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二)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說明以辦理護理行政、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絡等業務。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第1項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惟綜觀「第八期醫療網計畫」內容明顯空洞不實,長年經費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與照護、緊急救護及服務品質提升業務未見顯著成效。爰此,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達到經費補助公平原則,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吳玉琴 

2.衛生福利部為維護護理人員執業權益,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並於今(107)年2月啟用,以此作為護理人員通報不合理排班等職場爭議案件之平台。該平台之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每月通報案件數平均14件,被通報之機構各層級均有,其中「勞動基準法」爭議占七成。目前衛生福利部並未針對被通報且經查實有違法情事之醫療院所名單公開,恐不利於此通報平台之公信及實質效益。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經通報且查證屬實者,公布院所名單、處分內容與改善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3.護理人員是各醫療場所中提供醫療服務之重要專業人力。惟查在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醫療機構中仍有部分持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因預算員額等問題,以「高資低用」的方式,規避原應以師級資格任用而改以士級任用。衛生福利部雖於今(107)年致力推動改善,至今(107)年10月底全國公立醫療院所仍2,787名、衛生所等公共衛生機關(構)仍有864名,共計3,651名持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仍被迫以護士職銜任用。且衛生福利部對於非醫療機關(構)及地方政府所屬護理人員之回歸專業證照任用,作為緩慢。以上種種,不僅是技術性降低大多數護理師應領之薪俸,更是對護理師專業能力的詆毀。衛生福利部作為護理人員之主管機關卻未有積極作為,坐等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以己力向銓敘部陳情,如此絕非專門技術人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應有之舉措。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會同有關機關就「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聘用之護理師全數恢復師級聘用」在3個月內完成規劃,並在全數完成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陳曼麗 

4.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億2,053萬6千元,辦理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計畫、辦理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等業務。有鑑於國內血汗護理問題嚴重,日前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急性一般病床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不得高於9人、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不得高於12人、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不得高於15人,以提升醫護人員的勞動條件。惟此標準與國際間的護病比標準早已進展到一比六相去甚遠。為提升維護護理人員勞動條件及病患權益,爰凍結是項預算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城鄉差距、科別差距及資源分布提出「護病比」調整、改善規劃期程,以符合國際間護病比標準;以及「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若經查證屬實及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比照勞檢公布院所名單、負責人姓名;另就現行醫院評鑑廣邀各醫護工會代表受訓後成為人力評鑑陪檢員,專門協助醫院評鑑人力項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之查察,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交通費」編列預算1,413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自105度起衛生福利部辦理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用補助,然近3年來預算執行率僅四成左右,且實際補助人次不到預期數量一半,顯無法達成預期政策目標,應妥善檢討為需求不佳抑或是宣傳不足。爰此,針對108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交通費」編列預算1,4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說明如何運用資訊系統改善交通費補助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所需經費3,567萬1千元中,編列「交通費」1,413萬9千元,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提供符合補助條件原住民之轉診、重大傷病、緊急傷病就醫及入住長照機構交通費補助,以減輕就醫負擔。相較今(107)年度預算數2,143萬5千元雖減少729萬6千元,但綜觀105年度以來執行率皆未及五成,今(107)年度決算數為761萬,執行率僅35.5%,執行成效不佳,允宜探究原因檢討改善。爰此,針對108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之「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照護資源使用交通費」編列預算1,41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本計畫之轉診、重大傷病、緊急傷病之補助規定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二十四)經查,自98年起衛生福利部開始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並於103年正式實施。4年的實施過程,卻只有約半數中醫系畢業學生納訓,且不同訓練場所(醫院與診所)薪資及工作時數差距過大,造成受訓權益受損與不公平之情事,與政策最初規劃不妥無通盤考量有關,但至今尚未有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次查,今(107)年中醫藥司輔導醫學會研訂訓練課程基準及訓練機構認定基準,並將於108年遴選中醫專科醫師訓練制度受訓醫院,進行試辦後推動專科法制作業。據上,中醫學生畢業後訓練權益受損問題中醫藥司未能有效解決,且按衛生福利部規劃中醫專科醫師訓練資格必須先取得負責醫師訓練完訓資格,但因中醫藥司政策規劃不完善,導致半數畢業生無法接受負責醫師訓練,今主管機關卻急於推動中醫專科醫師制度,恐造成更多問題,甚至危及我國中醫體系之發展。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編列預算6,924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解決「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訓練亂象之全額納訓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二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預算1,508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法規明定想從事中藥行的業者,必須要通過國家考試,然而20多年來,衛生福利部沒有訂定任何教、考、訓用的施行細則,也沒有設立國家考試,從82年至今,國家沒有發出任何1張中藥行業者的執照。中藥材商、中藥行相關政策問題始終無法獲得完善之解決。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預算1,5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釐清法律爭議、提出解決問題之合理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2.日前千名中藥商公會成員聚集衛生福利部,抗議要捍衛中藥行之生存權,主因自87年「藥事法」第103條頒布後,20多年來,未核發過一張證照,致目前中藥商之傳承出現問題,恐造成人才斷層。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長年負責辦理中醫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卻未能妥善解決國內中藥行之傳承問題,嚴重影響中藥行之生存與發展,實有檢討之必要性,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編列預算1,5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醫藥司就中藥行傳承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二十六)鑒於國內中藥產品及科學中藥輸入新南向國家,其藥證之取得仍不順暢,又自今(107)年起中醫藥司配合行政院「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開始辦理越南、馬來西亞、印度等新南向國家傳統醫學產官學之交流與合作,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722萬4千元,凍結1/10,俟中醫藥司就「今(107)年度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及「如何促進目前新南向國家藥證取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二十七)許多新住民在台居留未滿6個月,雖懷有身孕卻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限制,不得成為健保之保險對象。鑒於孕婦妊娠期間身體易有不適,眾多新住民卻因居留未滿6個月,以致擔憂需負擔高額醫療費用而不敢就醫。上述情狀與我國宣揚之人權立國態度有所不符。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8,19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懷有身孕之新住民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限制之可能性提出具體評估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王育敏 蔣萬安 林麗蟬 

(二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編列預算775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我國目前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去(106)年出生人數跌破20萬大關,是台灣史上第二低的出生人數,生育率1.13在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三,僅贏過新加坡和澳門;今(107)年上半年新生兒僅8萬9千多名,較去年減少近6千名,更是自金融海嘯後第二低,致使今(107)年出生人口數恐會跌破18萬人。惟近年的兒虐通報案件數則從102年的3萬多件增至去(106)年的將近6萬件,成長幅度高達七成,等於每天有164件、每個小時有6.8件兒虐發生。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編列預算775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議成立少子女化專責單位之評估報告及如何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2.緣「病人自主權利法」自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迄今已近3年,惟其間衛生福利部對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籌備、規劃、推動之進度緩慢,甚至今仍抱持僅願於施行後滾動式修正,而不願積極於施行前妥適改正相關子法不足之處,如此作為殊難期待該法施行後,得以發揮應有保障病人善終權益之成效。尤有甚者,衛生福利部亦未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之督導考核等各項績效評估指標,實不利國會定期監督。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編列預算775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二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預算3,753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資料科學中心(以下簡稱資科中心)自過去「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資料統計應用中心」等改制而來,該中心多年來以「提升衛生福利資料加值應用」、「增進學術研究量能」作為目的穩定發展。105年6月28日始,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建置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一案終止後,資科中心更成為各界欲運用健保資料庫及串接其他資料庫之主要單位。國家衛生研究院過去承接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案時,針對全民健保資料之運用成果,建立成果發表平台供各界查詢與了解,然而,統計處多年來並未針對各項資料運用建立相關公開成果之平台,恐不利各界了解與參酌。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預算3,75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統計處針對歷年資料運用成果建立平台、訂定相關辦法,將各申請案之相關資訊(應包含計畫名稱、主持人姓名、經費來源、申請資料及其內含變項、研究成果摘要等)規劃公開時程、完成第一階段公開資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2.有鑒於國人健保就醫遇到自費比例居高不下,家庭自付醫療保健費用比率近3年來維持在33%至35%之間,日前還爆發醫學中心仲介病人到醫院外自費購買針劑之爭議案件,凸顯國內對於醫院自費監督管理、國人自費支出監測分析之重要性。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編列預算3,753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1)研議檢討現行「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統計「家庭自付醫療保健費用」之定義與計算方式,與OECD等國際組織之跨國統計比較之可行性,以期跨國分析國人自費負擔比例是否偏高。(2)就申請健保一定金額以上醫院財報進行分析,提報近3年各家醫院自費收入比例。

提案人:陳宜民 蔣萬安 王育敏 

(三十)有鑑於我國於98至105年間,連續8年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實質促進我國參與全球防疫與國際衛生安全之合作。惟於106年開始,我國連續2年未能獲邀參加世界衛生大會,衛生福利部亦未做出積極有效之應對作為,顯示我國在參與多邊性國際組織上成果有限,實有改進之必要。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編列預算1億4,65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有效的參與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為拓展全方位醫療照護體系,保障民眾就醫權益,特提出公費生培育計畫,在106及今(107)年度分別辦理「偏鄉護理精英計畫」,共招募200名護理學生就讀,108年度即停止編列。惟在本案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培育醫事人力成效仍不盡理想,為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護理人力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應賡續辦理偏鄉護理精英計畫。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養成計畫之增額培育、服務期滿留任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二)自105年度衛生福利部起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一般公費醫師服務期滿留任原院原科別留任率僅16.8%,顯未達成預期政策目標,且分發制度不透明以及分發單位勞動條件亦會影響公費醫師留任率及招收率,爰衛生福利部應妥善規劃「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以提升公費醫師留任率,達均衡醫師人力資源之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三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業務編列預算7億5,859萬2千元,較前年度增加347萬1千元,執行8項工作計畫,以期達成11項之預期成果目標(預算書第93頁)。惟相關計畫不乏委外內容,且相關計畫具體內容不明,欠缺效益評估,更列有未涵括在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了解專科護理師執業現況、建置醫院人力資料庫等),顯見未能落實衛生福利部在擘畫科技施政方針之目標。為提升整體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請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執行「專科護理師照護現況及合理照護比例」等相關研究。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為精進科技計畫管理及厚實衛生福利研究環境,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衛生福利科技政策的策略規劃,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計畫的推動與管理,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計畫績效評估與應用,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人才的培育,促進衛生福利科技交流與知識擴散,補助捐助學研機構、醫療機構、公協會等辦理國際或區域性科技研討會等業務。其中,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群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健康相關議題,提出相關規劃,對於資源整合及服務目標族群,未免尚嫌偏漏,亦不可謂有顯現之積極行政作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擬108年原住民族相關議題之前趨研究。

提案人: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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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編列預算4,230萬元,依照今(107)年行政院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行政院今(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做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該分支計畫之委辦費占該分支計畫經費64.55%,委辦比例著實過高;又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另委外比率過高,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三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辦理「關鍵基礎設施推動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58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關鍵基礎設施推動工作計畫」─強化資安資訊分享及分析中心(ISAC)系統可用性、充實醫療領域情資來源,推動關鍵基礎設施(CI)醫院執行資訊資產盤點與風險評估,並發展CI醫院資安防護防護基準、建立通報應變作業機制及成立CERT(電腦緊急應變處理小組),及協助醫院完成資安法遵循事項(含資安認知訓練、資安事件通報演練與資安稽核作業規劃),並配合資安產業發展行動方案策略,推動醫院建立資安試驗場域等工作,並將執行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三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其中為辦理電子病歷雲端化整合應用計畫之基礎設備與資安強化(包括醫事憑證管理中心)、技術支援服務與雲端服務系統擴充及技術服務。惟電子病歷跨院所查詢調閱功能使用量不佳,院所多僅查詢病人用藥紀錄。又,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電子病歷調閱功能及健保雲端藥歷運用情形,大多運用健保雲端藥歷查詢就醫病人用藥紀錄,僅有電子病歷跨院所查詢調閱功能,並未普及至大多數衛生所外,餘僅有零星調閱紀錄,或未曾運用該項功能,未能發揮系統原有建置效益。此外,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健康相關議題,整合資源,提出建置原住民族健康雲等相關專案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將加強改善、研提績效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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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智慧福利服務躍升」,其中,為使電子化政府服務能普及基層民眾,並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政策,結合地方政府基層人員(包括社工人員、鄉鎮區公所人員、村里幹事等)和各種資訊志工,透過建立在地化服務窗口,擴散社福領域E化服務政策與服務,透過各種行動載具提供偏鄉區域居民、銀髮族、新住民乃至於行動不便的弱勢族群,進而做到縮短數位落差之親鄰服務,並主動迅速提供電子化政府網路便民服務,完成政府與民眾最後一鄰的服務連結,縮減城鄉及弱勢族群的數位落差。惟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相關社福資源之資訊近用以及E化普及率,尚屬缺漏,應致力提升原鄉弱勢族群及都會區原住民之便捷服務,建立多元之申請機制及資源整合平台,並應積極提出服務於原鄉及都會區原住民族之專案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推動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之便捷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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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105年6月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國立熱帶醫學中心組織法草案」時,朝野均有共識於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置南部分院,今(107)年6月20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決議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南院設置短中長期規劃報告書面資料。政府現正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將科研成果連結產業,推動我國生醫產業發展。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積極結合南台灣大學院校、南部科學園區、工研院、中研院等各種研究能量,藉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院的設立,將既有研究能量與成果擴展至南台灣,促進生醫產業發展並配合新南向防疫外交政策,嘉惠南部民眾。查國家衛生研究院所提短中長期規劃報告,將以既有的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為基礎,逐步擴大為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院,將該院環境醫學、醫工奈米、癌症等研究能量,延伸至南台灣,以有效提升南部生技研究及生醫產業發展。惟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短程內如何強化以作為國家衛生研究院南院設置之基礎,仍應有進一步說明。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協助國家衛生研究院爭取南院建置所需預算及場地,國家衛生研究院亦應說明國家蚊媒傳染病防治研究中心未來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四十)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國家健康政策智庫與研究」,其中,國家衛生研究院為提升健康科學新知,促進大眾健康福祉,並有效因應當前重要且急迫之健康及福利課題,推動各項任務導向型計畫,藉以建構政府跨領域之多元運作機制,發揮國家級衛生福利政策智庫之功能,以面對現今人口快速少子化與高齡化問題,滿足弱勢族群的健康服務與生活照顧之需求,並進而讓勞動人口能安心投入職場發揮生產力,創造更大的社會總體福祉。惟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原鄉部落等健康相關議題,提出相關規劃,對於資源整合及服務目標族群,未免尚嫌偏漏,亦不可謂有顯現之積極行政作為。爰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於3個月內,研擬設立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之中長程規劃、成立專業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社群,累積社群研究能量及研擬原住民健康優先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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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lo.Iyun.Pacidal

(四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於「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國家健康政策智庫與研究」新增「辦理石化工業區周邊學童環境暴露之健康影響評估」計畫編列預算3,430萬元。該計畫期程為108至111年,共計4年,總經費為1億6,738萬元。經查,該計畫將建立石化工業區環境中關切毒性危害物質之特徵、分布及來源,並進行健康影響推估,以及結合週遭學童之健康調查,藉由系統性研究,了解污染物及其來源對健康造成的影響,建立「以健康為基礎」之環境衛生研究及管制策略,有效降低國人受到石化工業區環境之健康影響,為國內首次同時執行環境暴露、生物標記與健康效應調查研究,瞭解當地居民之「總量暴露」對整體健康影響。爰此,鑒於國人對於石化工業區附近居民健康之關注,請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將每年經過科學審議後之研究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四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編列預算2,871萬3千元,主要辦理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及審議等,其中有關全民健保部分,衛生福利部早已提出三代健保構想,但仍未見相關推動時程及修法作業,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儘速推動健保財務改革作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許淑華 

(四十三)「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說明以辦理健保總額協定分配、給付範圍審議及費率審議等所需行政費用。據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總額協商會議,協定108年度健保總額為7,139億7,800萬元,較今(107)年度預算成長4.217%,主要係適用在強化基層照護能力、鼓勵院所間建立轉診合作機制。92年度健保總額3,700餘億元,今(107)年度健保總額6,850餘億元,到明年度健保總額首度破7,000億元大關,如此鉅額且連年遽增的健保費如何分配使用、給付範圍及費率等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社會大眾有針對總額協商與分配過程詳實瞭解之必要。惟現行僅採會議紀錄且不允許旁聽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平公開原則。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會會議採全程網路直播方式進行,另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任期限制及各團體代表發言內容一併檢討。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吳玉琴 

(四十四)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可免第43條、47條門診、急診、住院之自行負擔費用,然條文第32條於91年修正時,即認為原住民族地區與離島同屬醫療資源較差之地區,縱使目前有其他配套措施,但不合時宜條文理應儘速修正,「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條文應納入所有原住民族地區。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研擬「醫療資源不足之原住民族地區部分負擔全免之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四十五)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定有「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復查「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其後倘病人踐行該法之法定程序,即得於符合特定臨床條件時,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食,如此應可節約相當之醫療資源耗用。詎「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在即,卻未見衛生福利部曾就該法施行後得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有多少助益為結構性研究,遑論如何據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所揭之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爰請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規定,於提出108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時,一併將「病人自主權利法」對醫療資源耗用及健保財務影響納入研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四十六)全民健康保險會為付費者及醫事服務提供者對健保業務之溝通平台,應平等合作共同協商,避免單方面片面強制改變協商內容(如:支付項目)。惟現行委員組成及代理制度設計上,尚有檢討空間,包括以下數點:(1)推薦團體(包括付費者及醫界)席次分配。(2)某些付費者代表不應因自認付錢最大,而有謾罵或不尊重專業之行為或言語出現。(3)某些委員未能以民眾立場考量醫療品質的維持所需之健保給付合理成長,一昧壓低健保給付,嚴重影響醫界士氣及民眾醫療品質。(4)非正式委員卻持續代理之問題。請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並立即改善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規定,俾落實二代健保擴大參與之精神,俾使健保資源之配置更為公平合理。108年2月底前衛生福利部需就改善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四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編列「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7億1,861萬9千元,辦理社會救助業務宣導、低收與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照顧等業務。我國現行「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訂有「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之人口計算除外範圍條款,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限,以避免因個案情形特殊導致應符合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無法申請救助。惟現行實務上,因人力物力不足,無法因應訪視需求,而常見地方社會局要求民眾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訴訟,不僅造成民眾訟累,更使其無法即時獲得救助。爰請衛生福利部就我國地方社會局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訪視評估實施現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四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收治」編列預算1億9,401萬4千元,較今(107)年所編1億6,452萬1千元寬列2,949萬3千元,然說明2:「補助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托育養護費」編列預算1億8,953萬4千元較往年寬列近3,000萬元,且未說明寬列原因,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許淑華 

(四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6,950萬9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69 )說明表示,此為第2年計畫較上年度減列經費943萬6千元。然今(107)年度預算書並未有此預算科目,且計畫係107年2月26日方經行政院核定,為何能運用107年度預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鑑於計畫目的之一係為積極發展脫貧措施,針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家庭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的福利服務,並定期訪視關懷參與脫貧措施的個案家庭,形塑對兒童及少年有利之發展;另協助生活陷困民眾脫離經濟困境,預防家庭不幸事故之發生,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督導地方政府積極落實執行,並就急難紓困專案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為協助弱勢兒少培養定期儲蓄及理財習慣,藉此定期維繫社會安全網之聯繫,衛生福利部已開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計畫」。蓋本計畫執行至今效益評估說明未臻明確,請衛生福利部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計畫」執行至今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陳靜敏 吳玉琴 呂孫綾 

(五十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經查,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99至106年申請勸募活動尚未結案者計250件;迄未依第20條第1項規定將其財物使用情形連同成果報告等結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計61件。惟近年來隨著群眾募資興起、網路支付日益蓬勃,許多個人急難、災後救助、學校社團、網路媒體平臺等,都在公開對外募捐。惟現行「公益勸募」申請、規範標準不一,造成民募款資金使用流向不明之情形。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國內兒童醫院現行可行募款方式,並應同步研議「公益勸募條例」修法事宜。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五十二)近年來國內爆發許多重大災害事件,如103年高雄市氣爆事件、104年新北市八仙塵暴事件、105年0206台南市震災事件、以及今(107)年0206花蓮縣震災事件等,包括政府及主要公益團體相繼發起勸募活動,短期內募集來自各界之鉅額善款,惟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運用資訊之揭露規範難謂周延。衛生福利部為補正前揭法規不足之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構)就募得(或被動收受)之財務,參考該部提供之捐款運用資訊揭露範例,予以查填並公告,以避免各級政府機關(構)資訊揭露不一情形,然「公益勸募條例」自95年5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且公益勸募行為態樣屢有更迭,為有效管理相關勸募行為,該部宜通盤檢討實施逾12年來之闕漏與失衡情形,推動「公益勸募條例」修法作業,並將現行採提供各級政府機關(構)範例方式之便宜措施,於該條例及施行細則中增列,以茲完備。綜上,「公益勸募條例」對善款流向資訊揭露之規範難謂周延,衛生福利部宜併同該條例實施逾12年之優劣利弊,推動該條例之修法,以茲周全。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五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0,596萬5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69 )說明表示,此為第2年計畫較上年度增列經費1,375萬元。然今(107)年度預算書並未有此預算科目,且計畫係今(107)年2月26日方經行政院核定,為何能運用今(107)年度預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鑑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有賴社工人力推動各項服務,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充實社工人力、辦理教育訓練強化其專業知能,以提高專業久任意願,強化服務效能。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0,596萬5千元,其目的為結合政府各部門的力量,建構一綿密的安全防護網,扶持社會中的每一個體,於其生活或所處環境出現危機時,仍能保有其生存所需的基本能力,進而抵抗並面對各種問題。然而社會安全網的補強,即在於檢討既有機制的缺漏,透過提升或改善既有體系效能,擴大網絡所涵蓋服務的對象;藉由網絡聯結機制的強化,縮小網與網之間的漏洞,以承載社會大眾對於安全生活的期盼,從根本解決影響社會安全的各項風險因子。惟針對原住民族於都會區之相關社會安全係數係屬高風險群,亦為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經常疏漏之破洞,例如日前發生之新竹市虐童案即為原住民族之家庭,然施政計畫並未針對都會區原住民族聚落,進行配套計畫之教育訓練及政策宣導,亦未補助進用社工人力,專門用於都會原住民族之相關社會工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五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編列預算3億8,897萬3千元,計畫內容主要為保護服務業務宣導、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治、強化社會安全網及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等,然今(107)年以來發生多起兒少被虐待、性侵等案件,尤其花蓮私立啟能中心所爆發之性侵醜聞,亦暴露出民間照護機構無監督機制,才讓犯行一再重複,亦凸顯出歷年來保護服務業務之缺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兒少保護精進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五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8,726萬2千元,該科目係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業務所需費用,惟實務上近期卻仍發生兒少受虐案件,探究其原因可能為社工短缺及驗傷舉證之困難,顯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於跨體系間之服務機制,及增補保護性社工人力之策略仍有待精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之執行現況及108年度計畫主要實施之策略規劃,及積極檢討策略2社工人力增聘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五十七)近來兒虐案件頻傳,在台灣每隔一段時間就發生重大兒虐事件。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少受虐通報件數、死亡人數,幾乎年年成長,許多小生命還來不及長大就殞落。根據106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兒虐死亡人數達27人,平均每兩週有1名兒少死亡,平均每2個小時就有1名兒童遭虐。今(107)年上半年全國兒少虐待案件通報人數就高達2.6萬人,相當於每10分鐘就有1件兒虐發生,然社福和警政單位受理調查件數僅有3,248件,受理調查比率不到一成五,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可能來自於社工短缺的問題以及驗傷舉證的困難。日前發生中山北路中度智能障礙媽媽餓死2歲男童的訊息,更讓人不忍,也顯現出我國社會安全網有不足,亟待改善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強化社會安全網策略2社工人力增聘情形,及針對如何強化高風險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五十八)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6年全國兒少虐待案件死亡人數達27人,平均每2週有1名兒少死亡;今(107)年上半年度的全國兒少虐待案件通報人數亦高達2.6萬人,平均每10分鐘就有1件兒虐發生,但是新增的開案件數卻只有3,248件,開案率不到一成五,探究其背後的原因,可能來自於社工短缺的問題以及驗傷舉證的困難。經查,衛生福利部宣示要在3年內用68億元新增2,145名社工人員來補強「社區安全防護網」,今(107)年規劃增聘182名兒少保護人力。惟截至10月底止僅增聘116名,顯見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策略2「社工人力增聘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五十九)經查,106年衛生福利部執行辦理569家醫院之實地評鑑/訪查/評核作業,且其評鑑結果,掌握醫學中心給付、教學醫院條件、住院醫師數量等資源,影響甚鉅。然而,部分醫院屢次違反勞動法令仍評鑑合格,由此可知,現行醫院評鑑模式無達到評鑑實質目的,更未能確實提升醫療專業品質。復鑑於醫學中心負有引領各層級醫院之角色任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一輪(108至111年)醫院評鑑制度,研修納入如於4年內醫院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法」及「性別平等法」之情事達5次以上者,不得成為醫學中心資格之機制或規範。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今年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至114年即進入「超高齡社會」。雲林縣老化指數為131.10%,老人比例16.47%,老人醫療更為重要。在六都的專科醫療發展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的醫療照顧給邊緣化。另雖然雲林縣醫療院所皆十分投入醫療照顧,也是社區醫療的模範之一。但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偏鄉專科醫療很可能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醫療體系造成更大影響。而縣市不像六都有著完善急重症醫療體系,急重症醫療資源長期不足,患急重症民眾常需要轉送至外縣市就醫,繳交一樣的健保費卻沒有都市的急重症醫療品質,並不公平,為了維護雲林民眾的救命權力及急重症醫療品質的提升,雲嘉嘉皆必須優先設有醫學中心,以獲得更多急重症醫療照顧的資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立即評估雲嘉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的內容,尤其是急重症醫療,請先補足醫學中心的支付水平,增加急重症品質。並確認醫學中心的任務,向大眾說明。於下一輪(108至111年)醫院評鑑,改善現行準醫學中心制度,並檢討醫學中心分區同年評鑑之辦理方式,以缺乏醫學中心的地區為優先。

提案人:楊 曜 吳玉琴 陳靜敏 邱泰源 

連署人:劉建國 

(六十一)「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上路,為亞洲首次以病人醫療自主權為核心的法案。經查,衛生福利部於今(107)年10月3日所公告之預立醫療決定格式未將該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列入;另查第14條明列符合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條件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然衛生福利部至今仍未公布第5款之病症,即「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療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修正預立醫療決定格式,評估將該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明定之「……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列入。並邀集相關團體研議該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疾病,並於該法實施後半年內公告之。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劉建國 

(六十二)所謂電子病歷是以數位化的方式記錄病患診斷,以取代原有的紙本病歷的方式。傳統的紙本病歷除了用來記載病患病程狀況的記錄外,同時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目前大部分的醫院、診所都已將病歷資料輸入電腦裡面儲存,但還是有部分病歷或表單在紙本上書寫,因此醫療人員在書寫完成紙本病歷或電腦輸入印出之後,都需親自簽章以示負責。而在電子病歷的時代,病歷已經數位化了,越來越少醫院和診所使用傳統的方式簽名蓋章。所以取而代之的,是醫療人員必須在完成電子病歷後,以電子簽章的方式,註明該份電子病歷的作者,並同時可以加密,以避免其他人員的篡改,因此電子化是未來趨勢。而根據目前臨床醫療診斷,部分電子檢查之設備,無法做成電子化,且無法儲存,必須依賴紙本作成記錄,故請衛生福利部因應AI和大數據時代來臨,研擬相關政策,並將電子化相關業務納入醫院評鑑項目,鼓勵醫療院所朝向電子化前進。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六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5億1,413萬5千元。依據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通過之決議,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日後召開所有攸關醫事勞動議題相關研商會議(包含各類評鑑、機構設置標準或健保支付等攸關人力標準修訂會議),應主動邀請所有已立案之醫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相關工會出席會議,並開放籌設中之工會得報名列席旁聽。然近期衛生福利部所召開之醫院評鑑研修會議、醫學中心任務指標會議,並未主動邀請前揭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參加,其他籌設中或相關團體亦無從申請旁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攸關醫事勞動議題會議邀請前述工會,並研議相關團體申請旁聽機制。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四)今(107)年國內發生如洗腎事件、疫苗錯誤事件、醫院大火、誤將尿液注射體內等重大病安事件,至今仍未見主管機關將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公開供各界學習,相較於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調查結束後即上網公布調查報告之作法,顯有不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將今(107)年重大病安事件之根本原因分析(RCA)報告,依據個資去連結保護、不責難等原則處理後上網公布,作為共同學習避免再錯之用。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六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5億1,134萬2千元,各業務之編列預算幾乎全數與去年相同,恐有未以零基預算之精神,檢討計畫需求並調整預算分配之疑慮。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心理健康促進業務,以提升我國國人之心理健康及增進國人幸福感與安適感。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編列10億3,580萬9千元辦理「強化藥癮治療服務」計畫,以及於「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編列1億3,038萬3千元;共計編列11億6,619萬2千元推動藥癮戒治服務。與今(107)年度預算數相較,增加1億5,226萬5千元,增幅15.02%。然而,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資料,現行指定藥癮戒治醫院、診所占國內設有精神專科院所之比率分別約65.35%、13.31%,國內醫療體系投入成癮戒治之專業團隊仍有不足,恐難以因應未來藥癮戒治需求,加以提供替代治療服務據點中,東部地區資源較為匱乏,部分偏遠地區就醫不便而有影響戒治動機之虞。此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度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執行醫院計17家,僅占全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169家之10.06%,且該等醫院有16家位於中南部地區,北部及東部地區之服務量能相關不足,亦有待檢討改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落實推動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建置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以加速藥癮處遇資源之佈建。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六十七)自106年度起衛生福利部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有助於促進國人口腔健康,108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其中2項為捐補助費用,1項為「委辦費」。然根據歷年「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5歲兒童齲齒率79.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5顆,均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顯示衛生福利部之兒童口腔健康計畫仍有極大的檢討策進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挹注口腔保健政策,以維護我國國人口腔健康。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六十八)經查,現行「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之家人員及病床比設置標準如下:一般護理之家醫護人員與住民人數比為1:15,而精神護理之家1:20。然今(107)年8月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火災事故,雖當時機構人力符合標準,但因人力不足無法及時應對此種災變,且護理之家評鑑消防演練編組需設置指揮班、疏散班、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倘若依照1:15或1:20之比例,根本無法應對消防演練編組,可見該設置標準之醫護人員及病床比確有檢討研議之空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之家火災安全管理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六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務預算「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3億2,053萬6千元,以辦理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知能等業務。經查,「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8條附表規定,每15床至少應設有1名護理人員。惟長期以來,護病比是以全天平均數之方式計算,若以三班制分別計算,護病比大於1:15之情形仍屢見不鮮。不僅不利於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亦難以保障病患的生命安全。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護理職場勞動條件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靜敏 林靜儀 

(七十)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負責督導及管理該部所屬之醫院及社會福利機構26家及超過13,700位員工,輔導所屬機構之運作,推動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擔任資源管理重要任務。今(107)年8月13日凌晨該部所屬臺北醫院護理之家大火,造成14人死亡、3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件,事件發生至今,未見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有積極輔導所屬機構建立病患安全環境之作為;且此重大傷亡事發當時第一時間救災的5名人員,今由證人轉為被告,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亦未見負起所屬人員輔導協助之職責,對第一線照護人員士氣造成重大打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與部立臺北醫院對於相關護理人員,提供全面且積極之司法協助,並提供心理撫慰等必要協助。另有關護理之家之防災與財產管理人員,應由護理人員負責乙事,請衛生福利部考量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管理運作與醫院密不可分,與獨立型護理之家運作管理模式不同,其管理人由護理人員擔任,是否合宜,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擬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七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編列預算36億8,439萬1千元,辦理所屬醫院營運成效督導、策進及相關研究發展事項、及醫事業務、服務品質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事項。為避免民眾有急診需求到醫院急診才知道一堆人在等床,衛生福利部要求各醫院均須公布即時病床資訊,惟,部所屬之醫院病床動態統計更新緩慢,甚至3至5天才進行更新,造成等待病患極大困擾,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督促所屬醫院對於病床動態資訊,每日至少更新1次。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吳玉琴 

(七十二)有鑑於臺大醫院今(107)年5月曾發生加護病房洗腎「接錯管路」疏失,誤將自來水當成RO逆滲透水使用,導致6名病患受影響,其中2人更於事發後死亡;成大醫院洗腎室今(107)年5月也發生護理師幫病患洗腎時,誤將漂白水當成透析藥水注入血液透析機。上述事件顯示,衛生福利部在督導醫院方面有不周之責,亦未明確要求各醫院須通報是類案件,來提早預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各醫院爭議醫療事件即時通報管制機制之檢討與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七十三)據衛生福利部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以104年4月五大科醫師人力分布資料分析結果,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偏遠離島地區,內、外、婦、兒、急診專科醫師人力不足。又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統計資料,全國每萬人口醫師數平均為19.71人,而前開6縣之每萬人口醫師數分別為8.95人、10.17人、16.02人、13.71人、5.97人及13.2人,均低於全國平均數19.71人,其中又以新竹縣及金門縣未及全國平均數之半數最為嚴重。惟醫學生之培育養成期長達10年以上,105年起衛生福利部辦理之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預計至115年起始可陸續分發下鄉服務,對於現階段偏鄉離島地區五大科醫師人力缺口,緩不濟急。對於偏遠和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同時規劃鼓勵都市過多的醫療人力資源支援,才是能儘速改善現況的根本之道,而非僅只依賴公費生培訓制度。且必須重新檢視公費醫學生培育制度之重點科別分類設計,目前辦理偏重於內、外、婦、兒、急診專科,缺乏以全人為主體之養成培育計畫,應研議如何納入家庭醫學專科,方能落實以社區為主體的整合性醫療照護,給予國人最完善的健康保障。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七十四)我國於今年正式邁入高齡人口逾14%的高齡化社會,據研究報告指出全台高齡人口逾半數有慢性疾病,以台北市為例約有50%的老人有3種以上的多重慢性疾病,可知高齡化人口是有相當程度之醫療需求,基於落實以人為本的全人照護理念,如何銜接出院後醫療與照護,增進復能,已是長期照護中一個相當重要的課題。觀衛生福利部現行復能相關之研究,已有以職能與社會福利相關領域角度進行研究,為促進醫養合一,增加復能成效,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同步加入一項醫療專業領域角度的研究,期使台灣的長期照護能確實地邁向更符合民眾需求的照護模式。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吳玉琴 陳靜敏 

(七十五)有鑒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6年底提出之「106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評估報告」指出,假設108年9月實施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險成本1年將增加42億元,依收支連動機制,費率將調升為5.23%。為避免屆時政府以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未及妥善規劃為由,延宕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時程與承諾,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全民健康保險之財務因應規劃及健全全民健康保險財務之配套等報告,並儘速與全民健康保險會全體委員溝通說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後續處理規劃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王育敏 李彥秀 

(七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為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及優先照顧弱勢族群,編列預算「社會保險補助」項下「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78億8,290萬元、「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619億9,369萬5千元、「社會救助業務」項下「辦理急難救助」275萬元、「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急難救助紓困專案」2億4,394萬9千元,暨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保險業務」編列48億9,979萬4千元及「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3億2,333萬元等。然衛生福利部及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社會福利設有排富機制之補助或津貼資格紛雜,未有整體性政策檢討,徒增民眾困擾及行政複雜度,要求應檢討現有規定,以利達成政策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七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編列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361億7,344萬9千元。鑑於近年來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逐年增加且金額頗鉅,依法應編列之公務預算常有編列不足之情形,加以國民年金保險遲未依法調增營業稅稅率籌措財源,導致衛生福利部連年對國民年金未足額撥付,致資金缺口呈現逐年攀升態勢,預估迄108年度資金缺口達447億元,恐不利該基金之財務體質,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七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編列急難救助紓困專案所需「獎補助費」2億4,394萬9千元及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244萬元。然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紓困專案近年來執行情形欠佳,致經費流出及賸餘為常態,又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制度,近年來卻因預算規模縮減,年年大幅超支,鑑於兩者性質相似且救助對象雷同,為提高行政效能,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整併,以減少預算作業程序。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七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歲出計畫針對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共編列經費7,643千元。按「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考選部復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及「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等規定,規範社會工作師之應考資格,其中前開認定標準第3點規定:「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實習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惟查各國實習制度不一,不必然與我國相同,分為期中與暑期實習,倘實習時數業達要求,縱未分2次實習,或應具體審查個案實習情形,是否足以取得應考資格,而非僅僅援引規定形式審查;又該認定標準自101年後迄未修正,或有檢討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配合考選部研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之可行性,並就持國外學歷者之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認定,評估是否進行個案專案審查。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李麗芬 

(八十)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1億8,726萬2千元,以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整合保護性服務,以及因應高度風險個案新增保護性社工人力。經查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我國兒少保護通報數93年有8,494件,106年已暴增至59,912件,且逐年攀升,顯示我國兒少保護之重要性。106年衛生福利部統計,遭監護人虐待致死的案例就有13例;遭嚴重疏忽死亡者1例;遭父母殺害後父母自殺者13例,惟上述憾事多可透過事前接觸等方式進行預防。從兒少保護的通報來源分析,主要來自社工人員、教育人員與警察,以106年為例,即占所有通報數的76.8%。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與各縣市政府合作,透過福利輸送機制,讓社工人員、警察甚或是里長增加與家長、兒少之接觸頻率,透過事前預防方式減少兒少受虐的憾事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靜敏 林靜儀 

(八十一)查為強化國內自殺防治,衛生福利部規劃「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並委外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以進行提供自殺防治相關統計分析資料、辦理自殺防治之實證研究及強化自殺防治策略等工作。再查,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曾針對國外之特定團體(軍人、性少數、老人、原住民)進行選擇性自殺防治策略整理,其中於106年計畫報告中指出,美國針對性少數群團體之研究顯示在1,680份樣本中,有16%的人在過去1年內有自殺企圖,82%在一生中曾有過自殺企圖,50%在過去1年內有自殺意念,11%在一生中曾有自殺意念。另查,科技部相關研究計畫曾於104至106年間訪問國內500名成年初期(20至25歲)同性戀或雙性戀的男性,發現高達56.4%曾經在兒童青少年時期遭受言語、社交、肢體、網路等形式的霸凌。而遭受性霸凌的同志學生,在受訪前一年曾有自殺意念、但未執行的比例為16.4%,已有自殺計畫或執行自殺者為14.6%,等於有自殺危險者高達31%,是過去未遭受性霸凌同志學生的一.八八倍。再查,國內性少數族群自殺事件不窮,衛生福利部卻尚未針對國內性少數族群之自殺原因進行相關研究或進行相對應之自殺防治策略規劃。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辦理多元性別自殺相關研究並推動具性別觀點之自殺防治策略,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會提出相關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八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針對「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共編列預算10億3,580萬9千元。按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主責督導機關,自今(107)年起由法務部改為衛生福利部,並提出增補個管人力,期將案量比由1:150降至1:30,且將建立以家庭為中心及一案到底之個管服務機制。查衛生福利部業於今(107)年增加122名個管人力,案量比降為1:100,惟人力補充後,對於服務品質及成效之助益,似無具體評估;復查衛生福利部所提戒毒策略,有關以家庭為中心之家庭支持服務,主要對象為成人藥癮者及其家庭,欠缺對藥物濫用兒少及其家庭之服務,僅憑強制親職教育,顯難期待達到強化家庭支持能量,協助兒少拒絕毒害之目標。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8年度應檢討毒品防制中心之服務品質及成效,以適時調整人力增補策略,並應規劃藥物濫用兒少之家庭支持服務。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八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第八期醫療網計畫」編列預算3,428萬5千元,其中1,039萬6千元用以補助所屬偏遠地區醫院充實醫師人力計畫。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台灣執業醫師、醫療機構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共有3個無醫鄉(苗栗獅潭鄉、嘉義大埔鄉、金門烏坵鄉),且9個鄉鎮僅有1位醫師。另彰化福興鄉、金門金沙鎮、金寧鄉每位醫師須照顧1萬以上人口數,遠高於我國平均值的508人,顯示我國醫療資源城鄉差距之情形仍有改善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具體有效之策略與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並達成「醫療法」第88條「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之立法目的,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靜敏 林靜儀 

(八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針對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共編列經費6億5,994萬5千元,用於強化我國社會福利安全網絡之佈建。衛生福利部於今(107)年比照健保分區制度,補助醫療機構成立7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以強化兒虐案件之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惟各區幅員廣大,且各中心區域分布不均,服務能量及服務近用性有待商榷。醫療體系係兒虐防治重要一環,推廣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之設立實屬必要,俾便精準辨識兒虐個案,及時通報社政單位介入處遇。爰為了解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之成效及其拓點之可行性,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08年7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八十五)配合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今(107)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開始辦理「推動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計畫」,為期3年,今(107)年度共補助7家醫院成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診斷傷勢複雜、嚴重之兒虐個案,並強化醫療院所與社政單位之合作,帶動區域內醫療院所之兒少保護醫療專業知能及敏感度。惟103年度衛生福利部就曾推動「醫療機構建立兒少保護醫療服務模式計畫」,當時承辦該計畫的6家醫院後因衛生福利部未繼續挹注經費,僅有1家持續運作。為使兒少保護政策延續、並使各醫院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能持續運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對「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之計畫應有長遠運作之規劃。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八十六)有鑑於我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全台18個離島鄉共僅約250餘名醫師,卻得照顧近25萬人,平均每位醫師照顧近千人。衛生福利部雖以「醫學中心支援」、「公費生養成」、「衛生所室重擴建」等政策因應,然仍治標不治本,離島偏鄉地區醫事人員之編制及公費醫師之薪資未改善下,人力流動率仍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離島偏鄉地區醫事人員之編制及公費醫師之薪資檢討,以利離島偏鄉地區醫事人員長久留任,減緩離島偏鄉地區醫療資源落差。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八十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是我國衛生福利相關政策的國家級研究智庫,並由衛生福利部每年編列預算資助其營運與進行研究。衛生福利部應妥善利用其資助者的角色,要求國衛院執行有助於政策擬定之研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年度資助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預算中應有一定比例用於執行有助於政策擬定之研究。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之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現階段之系統整合仍有待強化,居家、日照、交通接送等服務間仍未整合,例如:交通接送部分無法從系統直接轉出現有服務之有效個案與名冊、個案資訊異動但服務單位未接獲通知……等。另外,登打過程中離線或登出導致必須重新登打問題,以及評估等級變動後系統資料更新時間差問題等,亦有待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快強化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系統整合與相關操作問題之改善,並於3個月內對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進度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八十九)鑒於原住民族地區交通不便且醫療資源相對於都會區不足,自105年度起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之就醫或長照服務所需交通費,然實際補助人次最高僅約預期人次之六成,執行成效欠佳。為落實減輕偏遠地區原住民就醫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謀改善。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九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108年度編列醫療健保所需經費即達上千億元(尚未計入健保基金支出6千餘億元),然近10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於年老之臥床失能時間未減反增,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整體醫療衛生政策,提升資源運用效益,以有助達成促進全民健康之責。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九十一)健保乃國人健康照護之防護網,永續經營是全民共同期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最近期財務評估報告,結論指出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於維持現行費率4.69%下,每年財務收支成長逆差逐年擴大,且推估110年安全準備將全數用罄;未來伴隨人口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及需求日增等影響,健保財務缺口恐持續擴大而損及安全準備,肇致財務隱憂,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檢討改善及確保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以利健保永續經營。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九十二)為充實離島地區之醫療設施設備,促進早期發現疾病、即時治療之目的,衛生福利部應要求部立澎湖醫院、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於3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欠缺而應增加之醫療設施設備清單計畫(包含:醫療與檢查所需增加之儀器與設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靜儀 吳玉琴 

(九十三)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即將施行,可能造成離島偏鄉地區醫學中心支援醫師困難,衍生醫師人力缺口之問題。衛生福利部須儘早因應,避免醫學中心出現難以支援醫師之問題。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避免醫師人力缺口之具體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徐志榮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為充實偏遠地區之重點科別醫師人力,自105年度起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惟醫師養成期長達10年以上,難以有效解決當前偏遠離島地區之醫師缺口問題,且以往培育一般公費醫師於服務期滿留任率未及二成,亦無法提供偏遠地區長期、穩定之醫師人力,亟待衛生福利部妥謀配套措施,以利提升計畫實施成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方案。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徐志榮 

(九十五)鑒於我國老人人口遞增、慢性病盛行率更加快速成長,為提升民眾健康平均餘命、促進積極活躍老化、避免長期照護需求持續增加,為衛生福利部重要施政目標。然依據知名醫學期刊「刺胳針(The Lancet)」公布全球健康照顧可近性與品質評比結果,台灣急性疾病照顧效果佳,但慢性病照顧有待加強。由於衛生福利部多司、處、署皆有掌理慢性病防治業務,為避免多頭馬車或乏人問津的窘境,如何促進跨局處合作、推動連續性照顧極為重要。爰此,衛立福利部應就「慢性病防治」研議更積極管理之相關對策,並於3至4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九十六)查依「護理人員法」第14條為減少醫療資源浪費,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得設立護理機構。次查,同法第16條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查,「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5條,護理機構之設置及擴充經許可後,其申請人、設置或擴充地點、床數有變者,應重新申請許可。但查,護理機構雖於原址更換負責人或於同縣市內進行遷移、擴充,皆需歇業後再重新送件開業,且與地方衛生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之行政流程皆須再次申請;護理機構之商業登記及發票等也需重新申請;與各醫療院所、長期照顧機構之合作協定、醫事人員報備支援亦須再次申請,尤有甚者VPN、醫療廢棄物委外處理等合約,皆須重新申請。此外,為因應護理機構之變更,原服務之個案亦須先行結案,待重新申請許可之程序完成後再行收案,前揭服務空窗期恐影響個案之權益,亦不利基層護理機構永續之經營。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護理機構於原址、原規模,條件下更換負責人檢討及修正申請及許可行政程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九十七)經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及第41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保會)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簡稱共擬會議),掌握了國家一年6千多億元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影響整體全民醫療照護的資源分配及運用甚鉅。再查,健保會及共擬會議之運作及出席情況有下列情況:(1)全民健康保險總額與給付擬定,是重要公共衛生與醫療專業資源,必須經由專業資料評估研擬。但屢次發生違背醫療專業決議,例如:反對分級醫療制度及健保具名核刪,實不利國家醫療制度之訂定。(2)由衛生福利部提供健保會及共擬會議歷屆出席紀錄,發現有付費者代表委員從100年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共擬會議前身)時期至今,持續擔任委員,即使遴選他人作為團體代表,也持續藉由代理方式出席會議,12次健保會議,代理了11次。該團體代表亦為共擬會議委員,5次會議,5次由代理方式出席。(3)共擬會議議程排定機制不明,在會議規範裡無明文規定,一再延宕議案,恐影響病人治療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重新檢討全民健康保險會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設置與會議規範,落實專業導向,讓醫療保險給付回歸專業與國家政策需求。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九十八)「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於我國施行。衛生福利部為推廣該法之施行,鼓勵民眾踴躍進行預立醫療諮商並建置預立醫療決定,業已編列相關經費進行推廣,然考量臺灣社會係屬多元文化社會,因此應建置多語言版本推廣文宣及影片。另,衛生福利部應於該法施行1年後進行研究,評估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是否能降低醫療支出,避免無效醫療行為,並邀集相關團體研議是否採取全民健保給付。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劉建國 

(九十九)有鑑於我國中南部重工業區多次經研究發現污染有影響當地居民及孩童健康之虞,衛生福利部之統計資料亦指出中南部民眾癌症死亡率高於其他區域,然其對健康影響之程度仍有待長期流行病學研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主要石化工業聚集區域進行系統性、長期性之周邊居民健康影響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布周知,以瞭解國民健康影響,精進國家健康政策。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一○○)鑑於我國近年兒虐事件頻傳,包括今(107)年9月新竹發生3歲男童被綁在陽台骨瘦如柴案;11月初台北市2歲男童遭母親餓死於套房廁所等憾事。又根據家扶基金會分析,兒虐案施暴人高達八成是親生父母痛下毒手,尤其是學齡前兒童「家內受暴」案件難以早期發現、介入,加上加害者多次搬遷,案件追蹤困難導致悲劇頻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主動關懷具兒虐風險之家庭,並建立跨縣市案件合作追蹤機制,避免兒虐憾事一再發生。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一○一)「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事項,其中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已是次高的被駁回理由,歷年來已有23.65%的案件因此理由被拒絕給付。就此款而言,現行對「常見」的標準為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等於1%,造成越易出現不良反應的藥物反而被排除於救濟範圍內。在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中,此案雖不違憲,但也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此條進行檢討評評。此條文定義不甚合理,觀其立法過程,此項也沒有載明立法理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對該條文修正及修正後的替代機制進行研擬評估。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鍾孔炤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56億2,008萬1千元,減列第3目「防疫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億1,908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查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氣候變遷相關傳染病對國人健康及防疫影響之評估」編列285萬7千元,其中「辦理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監測相關研究發展工作」84萬元,然而此於「防疫一體傳染病整合防治計畫」中,也有「發展整合性的抗微性生物製劑、抗藥性監測管理策略以及抗藥性微生物監測實驗室與資料庫應用系統」編列1,498萬1千元,兩計畫同質性相當高,故為撙節政府預算,凍結「辦理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監測相關研究發展工作」84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有鑑於今(107)年流感疫苗0.25ml未滿3歲幼兒劑型,施打數量較去年大幅落後3萬劑,顯示衛生福利部在疫苗接種的宣傳上不夠積極。由於3歲以下的幼兒缺乏保護力,若接種率未能提升,可能會導致流感疫情持續擴大。不僅如此,今(107)年10月時各縣市的公費流感疫苗陸續傳出變質之情形,更造成民眾恐慌,疫苗施打的情形也受到影響。爰此,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4,146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定有效促進幼兒接種率提升的宣傳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依其說明第2點(2),其細項說明中未說明抗病毒藥劑儲備(b)採購抗病毒藥劑,其採購盒數107年度為36.8萬盒,108年度卻大幅增長至51.93萬盒,卻未見相關說明(金額差距近9,000萬元),不利立法院審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許淑華 

2.目前疾病管制署辦理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係由公費支應提供8類對象施打流感疫苗,分別為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國小學童、罕病及重大傷病者、醫事防疫人員、禽畜業者、高風險慢性病患及孕婦,有關105及106年度接種目標值及實際值比較(詳附表1)。其中對免疫力較不足而最須受保護之65歲以上長者及6個月至入學前幼兒部分,所設106年度接種目標值僅分別為52%及51.8%,實屬偏低,尤以亟須保護之65歲以上長者接種目標值尚較上年度降低,激勵效果不足,允宜檢討改善。復查106年度該2類對象接種實際值分別為48.8%及49.5%,均未達目標值,且較105年度實際值分別下降0.4個百分點及10.7個百分點,顯示於亟須保護之高發族群之相關接種目標設定及辦理成效均屬不足,亟待改善。另檢視施打流感疫苗之接種涵蓋率(詳附表2),105及106年度目標值均僅為25%,顯示前揭65歲以上老年人及幼兒施打公費疫苗目標設置偏低,爰影響接種涵蓋率。爰此,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附表1:105及106年度公費施打流感疫苗對象目標值及實際值比較表

接種

對象

65歲以上長者及機構對象

6個月至國小入學前幼兒

國小

學童

罕病及重大傷病者

醫事防疫人員

禽畜

業者

高風險慢性病患

孕婦

105年目標值

55%

50%

75%

79.4%

90%

105年實際值

49.2%

60.2%

74.3%

39,250

(劑數)

78.2%

99%

63,142

(劑數)

29,339

(劑數)

106年目標值

52%

51.8%

75%

79.8%

99%

106年實際值

48.8%

49.5%

74.6%

52,596

(劑數)

80.8%

99.9%

169,042

(劑數)

40,874

(劑數)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附表2:101至106年度公費接種流感疫苗年齡別接種率統計              單位:%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3.有鑑於我國107年公費三價幼兒劑型流感疫苗自10月起開放施打至11月中,6個月至3歲以下幼兒共施打17多萬劑,比起去年同期已接種22多萬劑,約少5萬多劑,相較於自費四價的流感疫苗,則出現供不應求,全台缺貨的情形。經查,衛生福利部部長於107年1月17日曾宣布,我國公費流感疫苗將改採四價疫苗取代三價疫苗之政策,並表示10月施打之公費流感疫苗,就會全面改用四價疫苗。然而,衛生福利部卻於107年3月時做出維持三價疫苗之決議,也未對於政策轉變進行完整說明,顯示政策的規劃與決策過程有失妥當。爰此,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流感疫苗政策反覆以及公費四價流感疫苗規劃期程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今(107)年已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的李斯特菌症為食媒性疾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明(108)年度應爭取整合性科技預算提出相關研究計畫,探討食媒性疾病,並建立產品監測李斯特菌之優先順序以及基因序鑑別,以利找出食物及環境中的李斯特菌污染源,以及提供病例之感染背景資料,以利調查國內李斯特菌症之流行病學,並持續蒐集國際相關案例及基因型,以逐步建立本土之資料庫。爰此,建請疾病管制署積極規劃執行李斯特菌相關研究,強化我國重要食媒病原監測機制,以做為發展防治策略之政策依據。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編列預算2億7,336萬9千元,辦理防疫綜合業務。今(107)年3月我國發生旅客境外感染麻疹,回台後搭乘國籍航空赴日,造成該航空空服員遭傳染,且在遭感染後仍出勤,期間疾病管制署與該國籍航空就疫情通報及處置說法諸多矛盾,應變緩慢,最終導致多人遭傳染,追蹤個案達近千名。我國國人入出境頻繁,傳染病防疫措施應謹慎為之。爰請疾病管制署落實督促航空公司執行職場傳染病整備暨應變等機制,並持續強化主動健康監測及通報,以提升國境防疫安全及國人健康。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4,771萬4千元,辦理急性傳染病風險監控與管理業務。往年登革熱流行期為10至11月,惟隨全球暖化,極端氣候頻發,登革熱疫情擴散快速。今(107)年7月1日,高雄便傳出今年第一個本土性登革熱病例。接著從南到北,都零星有病例出現,新北市新莊7月更爆發本土性群聚感染。登革熱曾在104年造成我國超過4萬人染病、200餘人死亡之嚴重疫情。加以我國近年豪大雨積水頻傳,有利助長登革熱疫情擴大。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相關單位合作,並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各項登革熱防治工作,尤其針對因天候因素所導致之水災情形,加強積淹水消退後之防治作為,避免發生流行疫情。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徐志榮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愛滋防治計畫,迄105年底止,業執行計5期23年,第6期5年計畫之辦理期間為106至110年度,預計總經費125億0,454萬4千元,108年度「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編列預算17億3,483萬8千元。依聯合國愛滋病聯合規劃署(UNAIDS)資料,目前全球愛滋防疫業務辦理初具成效,101至106年全球年新增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以下簡稱愛滋病毒)人數呈下降趨勢,約自220萬人下降為180萬人左右,惟我國同期間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非但未有下降反呈增加趨勢;其中主要係本國籍感染者,同期間新增人數亦呈正成長,顯示於全球愛滋防治業務獲致明顯成效時,我國相關防治成效卻呈下降,績效欠佳,亟待改善。對患病者及早發現為現階段該署須積極落實辦理重點,另依疾病管制署提供資料,我國愛滋病毒感染屬集中感染型,爰落實對象應著重相關高危險族群,允宜積極檢討辦理。宜酌量改依世界衛生組織所提新增感染者降低情形(改採用分子降低幅度),設置適應我國環境之中程分年目標管控辦理。另查106年度服藥比例為87%,爰107及108年度目標值分別設置82%及86%,反較已達成數為低,是否欠激勵效果,允宜檢討調升;而前揭服藥比例係當年度有服藥者即列入,惟為了解有效療程情形,允宜酌量增設連續(6個月以上期間)服藥比例等併同管控,俾利防治。另以世界衛生組織未來防治業務挑戰面向檢討,尚須對干預措施集中於需要人群或針對性不足情形等加強管理(併同檢討並設置目標辦理),俾確達防治成效。爰此,建請疾病管制署善加執行,持續增強愛滋防治作為,以期發揮計畫最大效益,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近年雖然投入龐大金額進行愛滋防治計晝,但是效果卻非常有限,101至106年全球年新增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以下簡稱愛滋病毒)人數呈下降趨勢,約自220萬人下降為180萬人左右,惟我國同期間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非但未有下降反呈增加趨勢,分別成長11.4%、1.4%、0.3%、3.5%、2.4%及5.9%;其中本國籍感染者同期間新增人數亦呈正成長,成長率分別為13%、1%、0%、4%、3%及5%情形,顯示於全球愛滋防治業務獲致明顯成效時,我國相關防治成效卻呈下降,未有明顯績效,爰建請疾病管制署善加執行「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持續增強愛滋防治作為,以期發揮計畫最大效益,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防疫業務」下編列共計42億6,351萬4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疫苗基金補助」編列7億3,016萬元,存在下列問題:今(107)年10月份流感疫苗開打之際,相際傳出疫苗出包的狀況(變色問題),已造成國人恐慌。爰此,請疾病管制署於出現疫苗品質不良情事時,應落實疫苗收回作業,確保已停用疫苗不會在市面流通,並要求第一線醫事人員執行接種作業應符合三讀五對程序規範,以保障民眾接種疫苗之品質與安全。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08年度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計畫」之「委辦費」編列預算6,549萬4千元,主要係委託研究機構辦理傳染病防治應用、結核病防治策略、愛滋病照護、醫療照護及登革熱疫苗臨床試驗等,惟相關計畫之內容、效益未臻明確。爰此要求疾病管制署應針對各項科技研究計畫,進行嚴謹的需求研議及審查,並訂定嚴謹完善的管考制度,期能在國家財政拮据下,依撙節經費之原則妥善運用,加強呈現相關效益與成果,確保能以實證研究提供疫病防治解決策略,並做為擬定政策的參考依據。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許淑華 徐志榮 

(十一)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預算科目係作為結核病監控與管理所需經費,雖於94至106年間,防治肺結核已有成效,國內結核病例通報數已下降四成三,惟我國仍應呼應WHO提出之消除結核目標,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以國際建議之防治策略,強化防疫基礎建設與預防策略,引進新檢測技術、藥物,縮短診斷延遲、及早發現個案及避免感染者發病以減少傳染源,並妥善運用編列之經費,發揮最大防治效益,以保障全民健康福祉。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許淑華 徐志榮 

(十二)我國流感併發重症屬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避免流感併發重症之最佳方式為接種疫苗並主要以抗病毒藥物進行治療等,106年流感併發重症防疫措施中尚有65歲以上老年人及幼兒施打公費疫苗目標設置偏低,實際施打未達目標值等缺失,致接種涵蓋率成效偏低。又目前我國處於未儲備流感大流行前所需疫苗且尚未簽訂相關流感大流行時之預購協議(APA)狀況,重大影響流感大流行時防疫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加強辦理。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十三)有鑒於今(107)年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初期,接連爆發疫苗變質事件,疾病管制署雖已緊急通知同批號回收作業,以確保施打疫苗品質無虞,鼓勵民眾放心施打。然實務操作上仍有部分院所不願意主動告知民眾施打疫苗批號,致使民眾心生憂慮。顯見針對疫苗變質事件之措施仍有改進空間,以降低不必要之爭議或恐慌。爰要求疾病管制署對於有品質不良疫苗之情事時,於疫苗回收後,要求參與施打疫苗之醫療院所應於櫃檯或注射室明顯處張貼「經由政府認證所用疫苗非問題疫苗同批產品」之公告,並主動告知施打疫苗之民眾所施打的疫苗原廠包裝批號、保存期限等相關資訊,並研議將前述程序列入公費疫苗施打標準作業程序規範。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十四)有鑑於流感流行高峰期將屆,惟我國發現多批三價公費疫苗及四價自費疫苗疑似變色變質或有不明懸浮物情形緊急封存,造成國內疫苗缺口高達48萬劑,甚至導致校園接種暫緩,拉升學童群聚感染可能性。此外,學齡前兒童為流感重症高危險群,但6個月以上至3歲以下族群疫苗接種率長期偏低,應予重視。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儘速調齊疫苗數量,公布恢復校園接種時程,並與相關部會合作制定學齡前兒童流感疫苗接種宣導。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8億2,606萬2千元,減列:

()第1目「科技業務」中「生醫研發加值暨產業鏈結推升計畫」之「委辦費」28萬2千元。

()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270萬元,包含:

1.「食品企劃綜合管理」50萬元。

2.「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120萬7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0萬7千元)。

3.「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49萬3千元(含「大陸地區旅費」29萬3千元及「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20萬元)。

()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29萬6千元,包含:

1.「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20萬元。

2.「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中「委辦費」9萬6千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327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2,278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編列預算2億1,436萬1千元,辦理訂購藥物相關電子資源、研究計畫管理及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計畫等,預算數高於107年度1億3,050萬5千元、106年度1億4,747萬5千元,其中「委辦費」比例占該項預算64.26%,相較今(107)年度63.59%、106年度57.12%亦有逐年攀升趨勢。然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相關政策與研制法令時,未見有以相關研究之成果為制定時的主要參照依據。爰此指定凍結「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藥品部分之科技計畫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藥品法規政策類科技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585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內重大食品安全風暴頻傳,嚴重影響國人健康權益,亦凸顯食安管理措施運作上存有疏漏,為積極解決食安問題,於105年時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教育部等部會,共同提出「食安五環」政策,建立跨部會橫向溝通與中央地方縱向聯繫合作機制,用以加強食品安全衛生保障。第一環「源頭控管」係為有效阻絕非准用物質流入食品產銷體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專責管理機構,整合跨部會化學物質管理及勾稽檢查,藉由源頭預防管控食安風險,並運用泛食品雲進行大數據分析技術,落實源頭管理。106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跨部會食品雲運作提出相關意見,諸如食品雲及化學雲已分別建置系統化監測模組,防杜非食用油品或化學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惟囿於國內產業營運朝多元化發展,食品業者兼營型態多樣,迄未能有效發掘問題業者;食品雲雖介接多部會系統資料,惟部分資料欠缺勾稽可行性,難以為後續分析應用;食品雲巨量資料雖建立多項預警風險測模型,惟於國產食品部分,囿於非追不可系統之資料品質欠佳,尚難建立風險預警模型。綜上,今(107)年截至8月底仍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可見食品雲相關資料勾稽與運作仍未盡周延,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585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全面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2.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安全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585萬1千元,辦理食品安全巨量資料分析、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及通路管理等資訊系統開發與維運所需經費,藉以強化食品追溯追蹤電子化作業,並結合跨部會資料,運用巨量分析科技,提高稽查能量。然106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對於跨部會食品雲運作提出相關意見,諸如食品雲及化學雲已分別建置系統化監測模組,防杜非食用油品或化學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惟囿於國內產業營運朝多元化發展,食品業者兼營型態多樣,迄未能有效發掘問題業者;食品雲雖介接多部會系統資料,惟部分資料欠缺勾稽可行性,難以為後續分析應用;食品雲巨量資料雖建立多項預警風險測模型,惟於國產食品部分,囿於非追不可系統之資料品質欠佳,尚難建立風險預警模型。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督促食品業者建置產品上下游追溯追蹤紀錄與確保資料申報正確性,以充分掌握食品源頭追溯與原料追蹤流向,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食品安全須從源頭管理做起,近年來各類型之食安事故頻繁,回顧近兩年來,重大食安事件幾乎是每月一起甚至多起。令民眾不禁懷疑對自己所吃食物的安全性。追根究柢是否為我國食品安全檢驗稽查制度出現漏洞?抑或執法力度不足所造成?食安五環之第一環「環源頭管理」是否有落實極為重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ood Hygienic Practice,簡稱GHP),確保食品在製造至輸出過程,符合衛生管理規定,以降低食品污染風險,故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度會同地方政府進行食品工廠稽查,以落實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經查:103至106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093家、1萬2,105家、9,164家及9,264家,檢查率為70.62%、119.17%及84.8%及80.9%,然各年度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18.5%及21.5%,截至今(107)年7月持續增加至23.9%。食品藥物管理署雖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仍未能有效降低不合格比率。綜上,雖106年度起迄今,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大筆預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然食安事件仍頻傳,足見整體食品管理工作自計畫至相關管制作為尚有多處問題,相關管理制度及業務需全面檢視修正;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7億7,52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編列預算4,362萬1千元,辦理食品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業務。今(107)年9月我國爆發營養補充品大廠出現變質、結塊情形,且1月至8月間該廠商共受理629件產品客訴案件,但廠商並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通報,直至媒體於9月間披露,食安主管機關方才要求進行下架,顯見我國行政機關警覺性不足。此外,該產品下架後,食品藥物管理署僅憑該廠商製程報告即斷言該批問題產品無變質,亦僅由台北市衛生局依「台北市自治條例」開罰3萬元,食品藥物管理署更於媒體上發言「地方衛生單位已相當積極保衛食安」,罔顧食用營養補充品之族群多為病患或高齡者,放任食品大廠明知產品有變質之虞卻長達8個月未依法通報,民眾食安如何維護?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營養補充品抽驗計畫及此次食安事件書面檢討報告(含查廠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國際間對多項食品添加物訂有ADI數值,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根據科學性證據,進行後市場食品添加物含量背景值調查,並跨部會逐步建立食品中危害物含量資料庫,以利優先管理高風險食品。並且目前香料品項並未完整列出准用之食品添加物,應參考歐盟、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FEMA)等單位,建置完整清單,並持續了解國際香料禁用品項,適時調整國內准用之香料。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食品添加物國際標準,評估於食品添加物標準增列ADI數值之可行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2.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其中委辦計畫第25案(辦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之評估計畫)、第32案(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計畫委託辦理計畫)等2案針對食品添加物所委辦之計畫,依照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共有17類,但是目前市面上仍有部分化工原料取得容易,且被不肖業者摻入食品中獲取暴利,又WHO建議人類攝取磷酸鹽的量為每天不超過800至1000毫克,但我國加工食品添加磷酸鹽之情況嚴重,是故對於磷酸鹽類食品添加劑之使用範圍、限量之標準等實有必要提高,以保護國人健康。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許淑華 蔣萬安 

3.有鑑於「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係為落實行政院105年提出之「食安五環」政策,執行5大項目包括管理體系增預警、源頭監控嚴把關、生產管理重建立、十倍查驗真安心及全民監督護食安等,以達成促進食品產業發展,建構優質食品環境之目標。惟我國自106年起接連爆發出「戴奧辛毒蛋」事件、「芬普尼毒蛋」事件、「萇記泰安毒蛋」事件、「元山毒蛋液」事件、「義進金毒蛋」事件等毒蛋危機,顯示政府橫向聯繫問題層出不窮,食安網絡計畫破功。爰此,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如何強化政府各部會橫向聯繫通報及改善我國食品安全危機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4.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也規定未依法通報可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則。惟日前亞培6款營養補充品出現凝塊客訴及無法提供安全證明之情況,亞培未自主通報;又蘋果西打出現沉澱物,大西洋公司也未自主通報,顯見仍有業者抱存僥倖心態,而食品藥物管理署該如何落實業者自主通報,保障民眾安全,亦有待檢討。查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業務」下包含食品查驗登記、食品藥物安全通報及食品上市後品質安全管理……多項業務,故為能確實保障民眾之安全,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中「辦理食品工廠查核、食品衛生安全查驗及食品工廠管理及輔導等計畫」編列預算1,922萬5千元,辦理食品稽查相關工作。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確保民眾食用蛋品安全,曾於今(107)年6至7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全國37家製造業者啟動稽查專案,查核結果共22家業者分別因食品業者登錄資料不齊全、未建立廢棄物清運紀錄或未落實病媒防治及環境衛生不佳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才複查合格。然而,同年8月「元山蛋品」、10月「義進金蛋品」兩家廠商又接續發生變質雞蛋再製成食品或以原料販售之情事,顯見稽查之制度和成效均有改進之空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食品製造業者雖啟動稽查行動,惟食安事件仍持續發生,亟須改善,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精進食品安全稽查制度與成效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3億3,263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科目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科技發展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雖有約略交代委辦計畫名稱與金額,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卻與分支計畫說明不一致,如(1)增列辦理建構全民食品安全消費正確研究與推動8,385萬6千元(p.39)然分支計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說明該「委辦費」為1,742萬9千元,顯示此預算有規避監督之嫌。雖經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108年度經費編列與今(107)年度相較增加8,385萬6千元之原因,主要係將108年度新申請之「食品安全監管因應研究計畫」整併於本計畫,增加內容除分支計畫內編列「委辦費」1,742萬9千元(p.60),尚包含其他食品安全監管所需之經費,然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仍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檢討改進:(1)趨勢分析食品中重金屬、真菌毒素監測結果,滾動式精進監測機制並回饋管理面調整制度,精準掌握監管項目。(2)建構食品製造業者分級管理模式及良好衛生指引、完善健康食品審查標準與程序及食品標示管理體系。(3)擴大我國二級品管食品業者驗證業別及建立符合ISO/IEC 17043國際規範之能力試驗執行機構。(4)配合法規進行檢驗方法開發,擴增可檢驗品項數,完備檢驗方法涵蓋率,減少檢測死角。(5)運用多元轉譯工具,據以建立有效之正確知能引導策略及有效溝通模式,並透過雙向知識交流模式之建立,結合實務演練運作。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度增列8,385萬6千元計畫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編列預算2億1,436萬1千元,然依照今(107)年度行政院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今(107)年度行政院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該分支計畫之委辦比例過高,又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另委外比率過高,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其中藥品組於該分支計畫108年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億3,774萬9千元,較今(107)年度4,950萬7千元高出許多,且經費占比亦為各組之首,其中新世紀醫療法案國際發展之因應對策研究委辦案,其內容過於省略,且美國21世紀醫療法案系於103年開始研議並於105年11月30日通過,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將在108年辦理該委辦案,顯不合理;另108年新增一委辦計畫「食藥闢謠分析研究」,該委辦計畫希望透過網路大數據分析蒐集食藥闢謠議題,然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首頁即設置食藥闢謠專區,且衛生福利部亦有相關APP可推播相關食藥闢謠資訊,成效堪稱良好,新聞報導亦時常引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訊報導相關資訊。是故,編列該筆委辦計畫實不妥適,復有浪費公帑之嫌,囿於國家財政困窘,且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盡量減編,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時參考國際藥品法規發展趨勢,妥善規劃藥品相關管理制度,另應積極運用網路大數據分析蒐集之食藥闢謠議題,迅速大量透過各式媒體通路,提供最正確之食品藥物安全資訊知識推廣,以發揮計畫執行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之「委辦費」之內容同今(107)年度,但108年度「委辦費」高達1,331萬2千元,較今年度之「委辦費」818萬2千元高出甚多,顯不合理,囿於國家財政困窘,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盡量減編,惟此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實屬重要,爰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加強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並強化新興影響精神物質之檢驗量能,確保國人之健康。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增列「辦理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濫用情形研究」經費498萬5千元,然分支計畫卻無說明,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惟此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實屬重要,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修正新興影響精神物質通報機制,整合國內藥物濫用通報資料庫;分析各縣市濫用藥物之模式,建構藥物濫用資訊研討平台,俾正確掌握我國濫用藥物現況及變化趨勢。(2)針對藥物濫用相關危害、成癮機制及真實案例故事開發防制教材,並透過網路社群推廣,使年輕族群獲得正確藥物濫用防制資訊。(3)以反毒教育資源中心為核心,增加其防制教育外展點,深入工作場域,擴大藥物濫用防制網,以提升民眾藥物濫用防制之知能。(4)加速開發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檢驗方法及建置其標準品圖譜資訊,以提升我國濫用藥物之檢驗量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開發藥物濫用防制教材,提升濫用藥物檢驗量能,並適時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未來管制藥品廠要朝向國產國造的方向努力,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一)有鑑於毒品侵入原鄉部落嚴重,花蓮新城警方查獲多起山老鼠盜伐案件,從竊嫌身上發現微量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發現盜伐集團引誘原住民吸毒,再慫恿成癮者「以毒易木」協助搬運珍貴林木換取毒品,不少部落民眾因此鋌而走險,助長盜伐歪風。近來毒品愈有侵入部落趨勢,花蓮縣警方清查在外列管毒犯中,原住民身分高達54.7%;前年花蓮檢方偵辦1,500件一、二級毒品案中,以原住民為主的新秀地區,毒品案更倍數成長至256件。承上,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於原鄉地區實施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以及各項毒品防制具體改善措施方案。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研擬於原鄉地區實施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及培育計畫,提昇原鄉地區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維護原鄉民眾健康。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靜敏 陳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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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計畫」編列預算1億0,684萬3千元,依其說明,其機械設備費係購置高效能液相層析儀,然前瞻第一期計畫即今(107)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中皆有編列購置高效能液相層析儀,連年編列經費購置相同設備,顯不合理;又該計畫中之委辦計畫「委託辦理食安風險系統之分析與指標建構等相關計畫」,其用人費高達1,099萬2千元,相較於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歷年科技計畫中,各委辦計畫之用人費皆未編列如此高額,顯不合理,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運用經費,避免資源重複投入,同時加強委託研究計畫管理,確保達成計畫執行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十三)李斯特菌症為食媒性疾病,且107年疾病管制署已將李斯特菌症列為第四法定傳染病,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提出相關研究計畫,建立即時食品與生鮮食材的後市場產品監測及李斯特菌種之基因序鑑別,以利找出食物中的李斯特菌污染源,並持續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於104年提出之重要食媒性疾病之病原進行後市場監測。此外,食安風險系統之分析與指標建構等相關委辦計畫內容應落實政策執行。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與食品安全相關管理機關合作,落實市售食品衛生安全監測及相關檢驗研究,以維護大眾食安權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銀髮智慧科技服務創新研究」編列預算3,846萬8千元,將智慧科技擴大應用於生醫領域,以提升銀髮智慧科技服務,惟旨揭計畫執行內容只於建構法規及檢測平台,績效指標與預期效益也僅限於學術研究及生技業者,對於民眾智慧長照醫療服務需求相去甚遠,為能符合我國長照政策發展方向,應參考相關部會曾經或刻正推動相關居家照護及遠端醫療計畫,長照模式推廣及辦理情形,確實掌握民眾之需求,將研究計畫與民眾需求有效連結,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8年度計畫執行規劃報告書。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十五)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銀髮智慧科技服務創新研究計畫」編列預算3,846萬8千元,其中辦理「智慧科技醫療器材產品前發展趨勢及管理研究、推動建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管理機制等計畫」之「委辦費」編列780萬元。然為確保該分項計畫執行內容符合長照政策發展方向,應主動參考相關部會曾經或刻正推動相關居家照護及遠端醫療計畫、長照十年1.0居家服務與長照2.0社區整體照護模式之推廣經驗與辦理情形,以利計畫之執行與政策發展方向契合。鑒於智慧醫療器材產品態樣多、更新快,法規管理須及時因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深入了解各部會居家照護及遠端醫療計畫,及長照10年1.0居家服務與長照2.0社區整體照護模式之推廣經驗與辦理情形,配合即時修訂相關產品管理規範,協助智慧醫療器材核准上市,以利我國長照政策發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十六)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編列9,855萬1千元,然該署已公告之委託研究計畫(案號:108TFDA-JFDA-301)其計畫執行內容雖有預算書中委辦案第77案之內容,但卻參雜法治教育巡迴訓練、署內法制教育訓練等不合預算書所載之執行內容,標案公告與預算說明顯不相同,實不妥適,並不利立法院審議;另依其說明藥品組負責業務及相關會議所需行政費用編列485萬元,較今(107)年度110萬6千元經費成長四倍有餘,顯不合理。另在未全盤了解民眾需求及使用習慣前推出委辦計畫中之全面推動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易讀易懂計畫,實為不切實際,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執行各項委辦計畫前,應確實掌握國際趨勢與國內現況,以發揮計畫執行效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十七)有關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1月公告市售非處方藥於108年12月底前,分年分階段完成標籤仿單外盒以民眾易於理解之文案表達,及外盒規定位置放置QR Code便於消費者掃描位置,考量全面推動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易讀易懂有助建構用藥安全環境,請衛生福利部應依公告時程完成,並強化宣傳民眾正確用藥觀念。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十八)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巨量資料系統建置計畫」增列「辦理精進食品雲及化學雲系統鏈結分析研究」經費6萬2千元,然分支計畫卻說明「辦理精進食品雲及化學雲系統鏈結分析研究」經費列303萬3千元,顯有規避監督之嫌。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建立食品雲鏈結化學雲流向名稱正規化轉譯資料庫,以加速資料串流,落實交易流向追溯追蹤之即時監控。(2)透過化學雲與食品雲資料鏈結串流,發掘資料異常數值與矛盾點,辨識高風險業者與異常交易資訊,強化食安管理之效能。(3)建置食品雲鏈結化學雲監控模組,發展預測高風險業者及其交易行為之自動化監測機制。(4)強化食品源頭控管原料流向,有效監控化學物質,防堵毒性化學物質流入食品供應鏈之風險。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九)食品安全之巨量資料系統包括食品從源頭至後市場稽查等安全相關資訊,並有相當之勾稽稽查應用實例,已發揮初步效益。未來應進一步規劃長程政策需求,並包含農藥殘量、動物用藥、食品添加物、加工助劑、微生物性殘留量等數據資料,以及納入檢測合格但大於偵測極限之檢測數據資料,俾利發揮資訊系統最大綜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尋求長遠的跨部會合作,建立系統性巨量資料分析,建構食品安全體系。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二十)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員額為671人,較今(107)年度673人減少2人,預算卻較今年度增加1,735萬8千元,主要原因係增列今年調整待遇經費及人員考績晉級等因素所致。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每2年評鑑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特別著重於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之配合程度,並依評鑑結果妥適調整及配置員額,進而強化人才培育及留才誘因,以使適才適所,提升組織績效。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一)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980萬6千元,其中臨時人員酬金較往年大幅增長,人數亦由今(107)年2人增加為108年12人,增加之10人係為遵照行政院2年內派遣歸零政策,將原有派遣員額轉為自僱之臨時人員,請該署依「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相關規定,有效管理及運用是類人員,進而保障渠等勞動權益。

提案人:徐志榮 陳宜民 許淑華 

(二十二)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項下「委辦費」科目預算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食品管理業務相關議題,然此科目預算今(107)年度占食品管理工作預算66.42%,108年度占69.8%,惟相關計畫說明闕如。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以下事項持續檢討精進:(1)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法規,持續蒐集各國管理規範,檢討評估現行管理制度,並落實食品管理諮議機制。(2)持續精進食品業者管理體系,實地輔導業者推動第一級品管、追溯追蹤、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等措施。(3)優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品質檢驗,加速產品通關時效,以達成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業務便利性及時效性目標。(4)持續擴增食品相關檢驗方法評估,並積極辦理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提升整體檢驗效率及擴大量能。(5)強化及精進食安事件應變能力,提升人員處理知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三)103至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093家、1萬2,105家、9,164家及9,264家,檢查率為70.62%、119.17%、84.8%及80.9%,惟各年度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18.5%及21.5%,截至今(107)年7月持續增加至23.9%。食品藥物管理署雖針對屆期仍未改善缺失之食品工廠,採取罰款、停業或移送法院之處罰,仍未能有效降低不合格比率。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導、偕同地方衛生局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增進查核效能、健全業者自主管理及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蔣萬安 陳宜民 

(二十四)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中,「委辦費」科目占42.78%,然如此高金額、高比例之委辦,預算書相關計畫說明闕如。考量食品藥物管理署該科目中「委辦費」占比自今(107)年度45.84%降至108年度42.78%,惟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以下事項持續加強精進:(1)完善藥品及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審查、臨床試驗計畫審核及GCP查核,不良品通報案件評估,建置醫療器材及化粧品上市後管理資訊系統及法規諮詢輔導,邊境原料藥查驗等業務。(2)因應我國成為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ICH)會員國,蒐集世界各國最新藥政管理趨勢與規範及研訂高階創新醫材管理法規。(3)配合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上路,協助細胞實驗室取得GTP認證。(4)積極推廣藥粧稽查訓練及提升民眾藥物濫用防制知能宣導。(5)配合新分析方法與檢驗技術陸續問世及新藥與新劑型推陳出新,加速中華藥典編修,並強化檢驗量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五)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編列預算1億1,665萬7千元,辦理藥物管理政策推展、藥物策略規劃等業務。現行規範下,分裝藥品之調劑環境及作業程序於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已有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法規,落實分裝藥品之調劑作業程序,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六)毒品危害國人健康,衍生社會治安問題,對國家整體發展造成嚴竣挑戰,面對當前新型態毒品氾濫、吸毒年齡層下降,應積極強化檢驗量能以即時檢出新興毒品,發揮預警功能,防制毒品於未然,使毒品對國人及社會之傷害降至最低。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之防毒策略,106至109年4年為期,逐年提升預算需求,108年編列「毒品防制」工作預算4,128萬4千元辦理「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及「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二大核心防毒策略,採3道防線、藥品原料藥柵欄式管控,並制定新興毒品檢驗量能擴大方案,防堵毒品於境外,並即時檢出新興毒品,發揮預警功能,防制毒品於未然,使毒品對國人及社會之傷害降至最低。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以快速鑑定儀器(拉曼光譜分析儀)於邊境進行篩檢,持續辦理藥品原料藥邊境查驗事務,加強藥廠原料藥之稽查與高風險原料藥流向管控工作,以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2)規劃擴充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簡稱UDARS系統)功能,並購置已公告列管新興毒品及列管新興成分標準品以利建置質譜圖,並上傳至UDARS系統進行分享。持續籌獲後續出現於國內之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置質譜圖資料庫,以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3)辦理新興影響精神物質(NPS)濫用品項變化及國際現況研析計畫,積極掌握國際間新興影響精神物質濫用趨勢變化,以作為毒品防制策略參考。(4)進行新興毒品尿液檢驗方法開發與驗證,公開新興毒品之建議檢驗方法,辦理建議檢驗方法說明會,以提升鑑驗實驗室對於新興影響精神物質尿液檢驗能力,並辦理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之建議實驗室推薦計畫及能力績效監測,召開新興毒品尿液檢驗品質管理相關議題討論之審議會議、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之建議實驗室年度實地訪查等工作,以強化民間檢驗機構新興毒品尿液檢驗量能,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編列「毒品防制」預算,毒品危害民眾身心健康及國力發展甚鉅,應嚴加查緝與禁絕。惟亦應勿枉勿縱,避免冤獄。現行實務查緝檢驗民眾有無施用毒品,考量費用、快速及有效性乃採用尿液檢測,惟服用含有複方甘草合劑之止咳藥水亦有可能在尿液檢驗時產生「可待因」、「嗎啡」之代謝物,而有被判定偽陽性之情況。查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函釋大多為93年、96年所頒布,目前已出現首例代謝codeine的CYP2D6基因異常的民眾,服用止咳藥水遭尿液檢驗判定吸食海洛因,經司法判決移送勒戒之情形,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CYP2D6基因突變致codeine代謝異常之國人,服用含有複方甘草合劑之止咳藥水判定方式,辦理專家會議共同研擬對策,並加強蒐集國內外相關之文獻資料,以發揮最大預算效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八)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妝管理工作」項下之「藥健康─精進藥物權生命週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3,122萬1千元,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且行政院今(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該分支計畫中之委辦計畫第45(運用多元新興媒體提升用藥安全)及46案(增進學子正確用藥能力計畫)等兩案,係為提升民眾正確用藥知能,對於民眾用藥安全實屬重要,為求計畫執行合於時宜,並達預期效益,爰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透過多元且適切之傳播管道予以宣導,並結合新興傳播媒體及推廣素材,以提升宣導廣度及吸引力。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許淑華 

(二十九)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中「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億3,122萬1千元,以辦理藥物廣告監控與藥品品質管理等業務,經查近年陸續發生國內藥廠買到國外原料藥廠製作的問題原料藥,導致大批藥品下架事件,凸顯原料藥進口把關之問題。考量「藥品品質管理業務」面,跟進國際間因本次sartan類藥品品質事件開始重新檢視源頭管理策略,並進一步精進審查及稽查藥廠對原料品質檢驗及供應商查核標準,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確實掌握國際管理趨勢,以強化我國源頭管理機制。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三十)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屬跨年期計畫,總經費估計14億8,58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度,截至今(107)年度已編列4億5,444萬元。鑒於近年來國內食安風波頻傳,除衝擊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信賴外,甚或嚴重威脅國民健康,並損及我國食品業者形象,食安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之重要議題,政府雖積極規劃食安5環政策,推動「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以建構優質食品環境,迄今仍無法有效減緩食安事件發生頻率,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積極研謀改善,以重建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徐志榮 陳宜民 

(三十一)國際間標示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各有不同,有不少國家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外,亦有鼓勵業者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明扼要之圖形營養資訊之作法。食品藥物管理署亦於106年11月公布「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鼓勵我國食品業者積極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為使民眾未來在選購包裝食品時能夠以更簡便、明瞭的方式了解營養標示,爰建請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積極推廣,加強鼓勵業者落實。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三十二)106年12月至今,1年內就發生萇記泰安蛋品、元山蛋品、義進金蛋品等3家廠商的液蛋問題事件,而雞蛋的運銷流程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負管理責任,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推動蛋品QR code溯源標示制度,惟溯源標示追查對象為畜牧場,若洗選蛋場收集不同畜牧場雞蛋混合出貨,而須仰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和地方政府衛生局之稽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雞蛋溯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三十三)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10月30日FDA器字第1041610620號公告國內「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規範」,希望透過單一識別的條碼,能快速辨識醫療器材減少醫護人員的錯誤,能快速取得醫療器材的不良事件通報資料,同時也能確保醫療器材日期標示的標準化,避免混淆,最重要的是如果能取得廠商完整的條碼資料,過去變造標籤或有效日期的弊端即能無所遁形。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推動醫療器材單一識別,今(107)年委託國立陽明大學辦理「植入式高風險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導入輔導計畫」,其計畫內容包括:(1)國內外UDI法規及執行現況持續更新。(2)UDI對產業界衝擊影響評估調查。(3)輸入及國產藥商UDI導入指引文件及常見問題集。(4)醫院UDI應用導入指引文件及常見問題集。(5)UDI雛型平台優化,也就是「醫療器材單一識別系統資訊管理平台(TUDID)」的系統優化及條碼資料蒐集。(6)UDI法規說明、經驗分享會及專家討論會。(7)國內製造業者UDI印貼及管理導入輔導。此計畫對於醫療器材使用的安全及溯源管理極為重要,惟查,該計畫預計蒐集至少3萬筆資料,而該資料查詢平台卻僅允許醫療院所逐項單筆查詢,無法整批下載使用,如果醫療院所不能下載至該院的醫療資訊系統使用,該計畫原始的目的將完全無法達成,顯有欠當。故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即刻改正,允許醫療院所能整批下載條碼資料運用,發揮原始計畫的目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許淑華 

(三十四)有鑑於流感流行高峰期將屆,惟我國發現多批三價公費疫苗及四價自費疫苗雖經細菌、酸鹼值等10項檢驗均合格,但在外觀檢查時,卻發現有少量疫苗含黑色及白色懸浮物而緊急封存,造成國內疫苗缺口高達48萬劑。此次疫苗異常事件凸顯我國應強化國產疫苗之產製量能,以因應突發性疫苗不足事件。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相關單位合作加強國產疫苗之能力,並強化疫苗檢驗之目視檢查工作或設備,以為民眾健康把關。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55億1,800萬9千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250萬元(含「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億1,550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1,068萬3千元用於「推廣健康存摺運用」系統。該系統建置於103年9月,透過競賽及抽獎,藉以提升使用人數。惟每年參賽者只有20、30隊,競賽獎金卻連連增加,且歷年得獎作品均未運用至健康存摺內,完全沒有連結加分。加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雖已達預期目標,惟截至今(107)年7月底之累計使用人數僅占全國人口之3.13%,高達七成以上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整體查閱使用情形不佳,允宜深入探究並檢討改善。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0,934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辦理「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雲2.0醫療雲(推動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計畫,編列預算3,886萬8千元,將推動健保資料加值運用計畫、建構整合性之健保資訊及雲端平台,擴大跨域服務及加值應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公布之醫療品質指標名稱及內容口語化、操作簡單化之編修。惟現行已公開上網之品質指標,並未包含兒童醫院醫學中心。爰此,針對「健康雲2.0醫療雲(推動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增列適用兒童醫院或提供兒童聰明就醫之品質指標資訊(含提供兒童安寧療護之品質資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辦理建構以民眾為中心之智慧雲端通訊服務網絡、推廣健康存摺運用、建構智慧化醫療資源共享與善用模式……所需經費6,581萬1千元。惟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迄今已5年,使用人數雖已有成長,惟截至107年7月底之累計使用人數73萬9,208人,僅占全國人口之3.13%,比率仍低;又高達72.19%之使用者查閱次數低於5次,顯示健康存摺恐不符民眾之需求,致民眾查閱使用率低,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凍結2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黃秀芳 陳靜敏 

2.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所需經費1,068萬3千元,108年度預期成果為使用人數達64萬人。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並自今(107)年5月起,結合手機行動載具,簡化申請健康存摺步驟,提升民眾使用便利性。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統計資料,健康存摺使用人數已由103年底之4,000人,逐年成長至106年底之59萬人、今(107)年7月底之73.9萬人。然而,截至今(107)年7月底之累計使用人數73萬9,208人,僅占全國人口2,357萬7,271人之3.13%,比率仍低,其中僅查閱1次之人數達37萬3,601人(占比50.54%),且高達72.19%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顯示查閱使用情形不佳,允宜檢討改善。爰此,針對「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凍結2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3.108年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方案」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於近幾年中改善不少,該應用程式中提供民眾了解院所的基本資訊,例如:電話、地址、服務時段等,對於協助民眾就醫資源的獲取與相關資訊的搜尋顯有助益。然有醫師反應更動開診時間之資訊作業繁雜,導致臨時休診資訊無法即時更新之困境。另無論透過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或者「健保行動快易通」查詢無障礙診所,其便利性均有待強化。爰凍結是項預算2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事司邀集醫用者等相關團體,(1)針對院所開診時間資訊變動作業進行檢討簡化,(2)研議於「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中醫療院所查詢資料中,配合醫事司提供之資料,新增「無障礙服務」之簡易圖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編列預算22億7,500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於95年起即於13家部立醫院試辦照顧服務員一對多的共聘照顧模式,完成全責照護工作手冊及品質監測指標。106年衛生福利部委託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辦理「醫院推動住院病人友善照護模式輔導計畫」後,於今(107)年7月公布全國34家通過輔導的「住院友善照護醫院」,以此擴大醫院推動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模式,減輕民眾經濟負擔,並強化照顧服務員之訓練與管理,進而提升照顧品質。據衛生福利部新聞稿指稱,住院友善照護模式符合現今社會需求之五好:提升照顧品質對被照顧者好、減輕照顧負擔對家屬好、減輕工作負荷對護理人員好、減少院內感染對醫院好、促進照顧人力更有效率地運用對長照制度好。顯見當今社會趨勢與需求下,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模式全面推廣之必要。爰此,凍結「健保業務」預算3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住院病患共聘照顧(或稱全責照護)制度納入健保制度」之健保經費需求進行計算與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鑒於今(107)年陸續爆發多起健保給付之降血壓藥品使用含致癌物之原料藥而需下架回收事件,徒增民眾用藥疑慮及恐慌;且病人往往無從清楚查知所領藥品是否為問題批號,又須提早或額外回診掛號換藥,額外增加民眾就醫負擔及健保診察費支出,等於是全民買單替出問題的藥商善後。爰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於網站設置專區,以友善的文字將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回收訊息周知民眾,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惟此科目說明過於簡略,無法得知該筆預算詳細用途。另查:醫材得否進入健保,需經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專家會議進行審查程序並決議。惟就審查程序上,除審查前由申請健保之醫材廠商提供書面資料外,審查過程中醫材廠商並無陳述意見之機會,致使國內醫療產業推動有所阻礙。爰此,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材審議程序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3.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與英國研究報告指出,兒童用藥劑量不易計算導致用藥錯誤機率是成人三倍。根據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調查也顯示,高達62%家長擔心小孩吃藥有藥量過重或不足的問題,近七成的家長不知道有專為小孩設計的兒童專用藥劑。經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針對原裝兒童製劑的支付標準,且具臨床意義之兒童製劑,最高加算15%健保藥價;醫院評鑑也將提供兒童專用藥列為「優良項目」。惟現行診所並無相關評鑑規定,導致政府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同時,家長並無法查詢願意提供兒童專用藥之診所。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編列預算1億1,728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將西醫診所使用兒童製劑比例、是否有申報使用兒童製劑等列為公開品質指標,並研議推廣兒童製劑友善診所等獎勵制度之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100年1月26日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即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經查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歷年家醫計畫之參與資料,全國參與醫療群數由93年度之269群增至106年度之526群,同期間收案人數、參與診所數及參與醫師均同步成長,106年度計有4,063家基層診所加入及5,182位醫師參與,照護之收案人數達413.42萬人,略見計畫實施成果;惟收案人數占總納保人口比率僅17.31%、參與診所及醫師占率分別為38.90%及33.73%,顯示家醫計畫推動十餘年來,醫療服務涵蓋量與普及情形,仍有進步之空間。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編列預算2,078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具體提升被保險人(民眾)能主動加入家庭醫師照護範圍之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有鑑於我國現行公共育兒服務嚴重不足,0至2歲的公共托嬰中心涵蓋率僅7%,2至6歲非營利和公立幼兒園涵蓋率約為19%,而6至12歲國小課後照顧班的涵蓋率也只有14%,因為找不到平價、優質的托育場所,我國女性往往被迫「自己來」,面對工作與育兒二選一的難題。由於公托、公幼名額粥少僧多,抽中的機率渺茫,因此造成不少育兒家庭的家長因為要自己照顧孩子,不得不辭職在家帶小孩,造成另外一位家長需要賺更多的費用來負擔家裡的經濟。經查,現行我國的健保收費機制對於雙薪以及單薪育兒家庭的收費標準並不一致,造成一個薪資收入相同的育兒家庭,卻因為父母為單薪跟雙薪之差異,致使每月所需繳交的健保費差異高達兩倍之多。爰此,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06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如何強化友善育兒環境及改善健保收費制度對於雙薪與單薪育兒家庭差異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編列預算6,217萬9千元。自二代健保修法通過後,增訂違規醫事機構資訊公開上網條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資訊顯示,以今(107)年而言,每月平均約有近30家次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查處違規。現有健保違規名單連結非於網站明顯位置,恐不符當初所訂之陽光法條精神,對於遵守規範之醫療院所亦不公平。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參考下列建議辦理違規院所名單公布事宜:(1)將健保違規名單之連結,於中央健康保險署首頁設置點選圖示,以便民眾查詢。(2)參考美國聯邦政府打擊健保詐領行動(Medicare Fraud Strike Force)網站作法,建立詐領健保查詢資料庫、重大案件新聞發布、點選地圖查詢違規院所詳細資訊等功能。(3)邀集醫、病、法相關團體,針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41條有關違規名單上網公開之範圍與規定,召開會議進行檢討修訂。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全民健保制度於104年起擴大辦理「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護理費加成成效端賴各醫院於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網服務系統(VPN)自行填報之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然填報正確與否缺乏監督機制,致計畫推動至今之成效仍未臻明確,亦難以確保在現行連動機制下醫院是否實際將資源挹注於護理人員之薪資或福利。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機制」廣納各方意見並尋求專業團體共識後,提出護理人員監督通報管道及健保免付費專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承保規劃及管理」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11億1,551萬4千元,以補助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經查:「全民健保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補(捐)助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投保單位依當月納保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10元(投保人數指標);收繳率達95%並繳送正確欠費名冊者,或收繳率達90%但未達95%者,檢送正確繳費名冊及催繳證明者,依以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5元。我國郵資於80年調整後,於106年再次調高郵資,惟該作業要點補助費用之修訂時間為84年,係參考舊有郵資所訂。中央健康保險署未依郵務調整之現實,作為編列預算之考量,致使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受嚴重影響。爰此,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視郵務調整之現實,調高職業工會辦理收催繳健保費業務之補助款金額。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一)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及醫療違規查處」編列558萬3千元,以辦理加強查緝違規,提升查處品質等業務。經查,106年6月由桃園地檢署起訴2位醫師,涉嫌配合38名有意願之病患投保高額醫療保險,並對部分完全健康者進行胃部切除、摘除膽囊等手術,另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偽造病歷,致使中央健康保險署與民間保險公司給付高額理賠金。惟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未主動發現並進行查處,允有檢討之空間。爰此,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大數據分析模式,針對異常案件強化審查及查處作業,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靜敏 林靜儀 

(十二)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資訊服務」預算編列1億6,064萬5千元,依其說明「通訊費」共計2,555萬2千元與今(107)年同,主要支應中央健康保險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然此類寬頻網路之建置為固定成本,各家電信公司亦早已攤提完畢,中央健康保險署長期向中華電信租用,且各醫事服務機構為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連線亦須向中華電信租用,是故,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中華電信協商以取得優惠價格。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許淑華 

(十三)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全民健康保險自105年6月7日全面解除鎖卡,政策實施至今已2年有餘。然據日前報載,仍有民眾因積欠健保費而不敢就醫之情事。後續雖有弱勢民眾通報平台協助繳納欠費,但其案例顯見弱勢民眾之資訊缺乏,且政策宣導仍有待強化與改善。爰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儘速邀集醫事與社福相關團體研商,參考美國各州宣導醫療社福補助資訊之作法,請各醫療院所協助於批價掛號櫃台、門急診入口或佈告欄、社工室門口或社福金資訊之網頁,張貼告示「政府已取消欠費鎖卡」及「弱勢民眾通報平台」資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十四)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其中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所需經費1,068萬3千元,108年度預期成果為使用人數達64萬人。中央健康保險署建置健康存摺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情況,期能促進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能力,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推廣,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十五)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提升健保資訊透明化,促進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能力,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管理系統,期透過資通訊科技,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資料,立意甚佳。經查健康存摺使用人數由103年底4,000人,逐年成長至106年底59萬人及今(107)年7月底73.9萬人,略見健康存摺推廣之初步成效,惟今(107)年7月底健康存摺使用人數73.9萬人,僅占全國人口3.13%,其中僅查閱1次之人數達37萬3,601人(占比50.54%),且高達72.19%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顯示使用人數及查閱次數均有待提升。爰此,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加強推廣健康存摺,增加使用便利性,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六)今(107)年度起,中央健康保險署鼓勵各級醫院及時將檢查的CT及MRI影像及報告上傳,其他的基層院所即可透過健保雲端醫療資訊查詢系統調閱影像及報告內容,藉此落實分級醫療理念,提升病患就醫品質及方便性,也減少醫學中心人滿為患。另針對重複開藥問題,亦有跨院重複開藥主動提示功能(API)之設置,以避免重複開藥現象。然而,有院所反映現階段各級醫院未全面上傳資料,仍有不便,亦有民眾反映簡表申報用藥明細不齊全、醫院要求民眾自費重複用藥品項而非協助修改處方之現象。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1)針對未來全面落實上傳檢查資訊,並對現況未上傳資訊之院所給予輔導;(2)加強宣導教育民眾核對健康存摺與藥袋標示之內容是否相符;(3)評估對於發現跨院重複用藥或交互作用,而協助聯繫協調更改處方時,是否給予獎勵或另外納入健保專業服務費用給付。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一為落實分級醫療,近年陸續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計畫,期透過各專案計畫,強化醫療機構與基層院所合作,鼓勵各醫院體系垂直整合,落實醫院與基層雙向轉診制度,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惟查該署推動之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執行情形,104及105年度未達三成之地區醫院申請參與計畫,雖106年度地區醫院申請家數增加,整體參與情形仍未盡理想,爰此,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積極檢討及監測計畫之參與情形,強化地區醫院照護水準。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八)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4年度起,推動跨層級醫院合作計畫,以地區醫院為主責醫院,由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之醫師提供支援,期吸引民眾回歸社區就醫,逐步落實分級醫療。該計畫執行結果,104及105年度分別有38及37家地區醫院申請參與計畫,占符合申請資格醫院家數未及三成,雖106年度地區醫院申請家數提高至46家,仍有提升之空間,以強化地區醫院照護水準。鑒於「落實分級醫療」向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年度施政重點,而為建立落實分級醫療及雙向轉診之基礎,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研擬相關改革措施及陸續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計畫,並持續檢討及增進參與情形,期有助醫療體系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十九)有鑒於健保推動分級醫療,各層級之間就診人次占率變化都只有不到1%的變化,例如醫學中心總體只有減少0.47%,19家醫學中心僅8家達成門診減量2%目標,且醫改團體質疑難保醫院不會挑病人,最後可能沒減到輕症或是穩定慢性病患,而是減少複雜重症病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提出報告,分析電子轉診系統啟用後之轉入及轉出(分成平轉、下轉、回轉)件數,達成門診減量2%之醫學中心其門診「初級照護」及「重症及特殊醫療服務」人次與占率,以及近2年來各家醫學中心門診初級照護案件數占率變化;以上數據並請研議定期公開上網揭露,以昭公信。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全民健康保險法」明定我國醫療照護應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發展,雖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2年起試辦及陸續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然執行結果,106年度收案人數占率僅17.31%,且診所及醫師參與率均低於四成,建請應積極檢討及拓展服務涵蓋量,以利具體實施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徐志榮 

(二十一)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及醫療違規查處」編列558萬3千元。有鑒於政府推動健保DRG支付制度後,陽明大學高齡與健康研究中心研究發現,DRG實施於老人髖關節骨折,雖急性期住院天數降低,看似替健保省錢,但出院後照護品質變差,凸顯健保支付制度應更積極研究醫院醫療行為與費用分布之關聯,以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影響,健保改革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分析各家醫學中心在DRG案件分布在所謂賠錢區(B2區、C區)的比例,以及實施DRG項目所獲得給付點數與過去論量計酬下實際申報點值之比值,並研議如何有效鼓勵收治重症之醫院、避免劣幣逐良幣之管理方案。

提案人:陳宜民 

連署人:徐志榮 許淑華 

(二十二)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推動分級醫療及雙向轉診,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之門診量需減量2%,此一政策雖立意良善,但對於配合政府政策或非六都之縣市之該等級醫院,其門診數是否仍需逐年降低2%,5年降10%,容有檢討之空間。以苗栗縣為例,其每萬人口執業醫事人員僅83.98人,每萬人口醫師數更是全國倒數第三,顯見苗栗縣醫療資源不足之窘況。衛生福利部為平衡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於今(107)年6月通過苗栗大千醫院為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但該院為參與重度急救醫院輔導計畫,需取得區域醫院評鑑合格標準,故從地區醫院升格為區域醫院,然升級卻對縣民及院方造成更大負擔,尤其對民眾而言,基本部分負擔西醫門診部分從原本80元提高三倍成為240元、急診部分從105元提高一倍為300元;另院方為配合政策亦須逐年降低門診件數,對醫院經營造成困難。爰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對免除調降2%服務量之醫院持續檢討,以減輕苗栗民眾負擔及俾利醫療環境永續經營。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許淑華 

(二十三)有鑑於4至6歲為兒童語言學習關鍵期,對雙耳嚴重聽損兒童而言,越早植入人工電子耳,對其語言發展越有助益。目前中央健康保險署雖針對18歲以下雙耳嚴重聽損兒童補助單邊人工電子耳,嘉惠眾多聽損兒童。然人工電子耳所費不貲,雙耳嚴重聽損兒童若要裝設雙邊電子耳,仍需自費百萬元,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評估補助嚴重聽損兒童雙耳電子耳對健保之受惠人數及財政負擔可行性,以促進聽損兒童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王育敏 陳宜民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20億1,030萬元,減列第1目「科技業務」中「委辦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0,73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預算1億1,042萬9千元。全台目前約有200萬特殊需求者,其中包含發展遲緩幼童、特教學童、身心障礙者、失能長者等,其恐因無法明確表達視力問題或眼部不適,且未獲得即時性篩檢機制介入而導致延誤就醫。提供特殊需求者全面性的眼科檢查,可及早發現視力問題,亦能避免後端因延誤就醫所衍生的醫療與照顧負擔。然而,現況下對於上述政策之基礎資訊仍付之闕如,有待了解與釐清。爰此,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優先針對「心智障礙者之視力健康狀況調查及衛教推廣」提出規劃方案與執行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菸害除二手菸外,還有所謂「三手菸」即香菸熄滅後,燃燒時釋放的有毒物質仍持續殘留於環境中,附著牆面、地板、家具甚至是頭髮、衣物。美國加州大學模擬三手菸環境將窗簾、地毯沾染香菸菸塵,讓實驗鼠居住。1個月後,觀察實驗鼠的24項健康指標,不但測出肝臟損傷時會分泌的酵素,身體也出現發炎的免疫反應,關節炎因子、壓力荷爾蒙也提高一.五至二.五倍。觀察4個月更發現,實驗鼠開始出現糖尿病的初期症狀,心臟及腦部細胞也出現損傷。研究人員認為種種研究結果已顯示三手菸對人體有著極大威脅,其包含免疫機能下降、糖尿病風險提高、腦部細胞損傷等等,實不容小覷。三手菸易殘留在空氣不流通之環境,我國「菸害防制法」至今已10年未曾修訂,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就避免三手菸之危害,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陳靜敏 

()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其中部分委辦計畫執行期間超過1年,預算書卻未載明起訖期程,不利立法院審議,另「健康傳播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之委辦內容不明確,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蔣萬安 陳宜民 

2.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數據顯示,全球93%、相當於18億的15歲以下兒童,每天呼吸著危險的污染空氣,其中包括6.3億的5歲以下兒童,造成105年約有60萬名的15歲以下兒童死於因空氣污染導致的急性下呼吸道感染。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聚焦於細懸浮微粒(PM2.5),研究兒童在室外和室內呼吸有害健康的髒空氣的影響,這些有毒物包括硫酸鹽和黑碳,毒素可以可深入肺部或心血管系統,對健康構成重大風險。惟政府為達成2025非核家園之政策,台電長期電源規劃未來將新建10座電廠、24部機組接替,屆時台電新增火力機組容量,1年估計將增加2,150萬噸排碳量及180萬噸空污量。爰此,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規劃未來石化地區空氣污染對於鄰近兒童健康影響評估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全國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103年的2.0%與2.1%,上升至今(107)年的2.5%與4.5%,增加近一倍,推估有5.2萬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研究指出青少年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接觸一般菸品的機率,是沒有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六倍。惟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電子煙包含尼古丁、一級致癌物甲醛、高濃度丙二醇、乙醛等有害物質,會對人體肺部、呼吸道和肝臟造成損害。惟現行我國相關法令並未開放電子煙、加熱菸進口,然違法攜入之情形仍層出不窮。爰此,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編列預算343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研擬電子煙及加熱菸問題之具體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科目係辦理科技業務費用。世界衛生組織自87年就提出健康識能概念,並於105年第9屆全球健康促進大會,再次強調健康識能、健康城市及良好治理為健康促進的三大要素,可見健康識能之重要性,請國民健康署就以下事項加強推動:(1)研訂符合臺灣本土化之「健康識能友善素材審查指標」,提升健康素材適讀性。(2)舉辦「健康識能友善素材審查指標」教育訓練,強化各地方政府衛生工作人員對健康素材製作與推廣。(3)提供符合「健康識能友善素材審查」網站,發揮資源共享,以供各界運用。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國民健康署辦理國民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其意旨在於推動各項健康促進科技研究計畫,以科技之方式提升我國人民健康權。惟鑒於台灣多元族群之健康狀況不一,為促進多元族群之國民健康,含原住民族、新住民在內等族群,均應建置基礎資料庫與相關健康促進推動專案計畫,以利各項業務執行時參考及運用。爰此,要求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多元族群健康基礎資料庫與健康促進推動專案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徐志榮 陳靜敏 許淑華 吳焜裕 陳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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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執掌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其中包含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108年度於「科技業務」項下「新興菸品調查暨教材研發及評價」編列預算185萬7千元企劃組及菸害防制組承辦業務「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編列預算343萬5千元,共計529萬2千元。我國因逐年擴大禁菸場所範園,並自103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公園指定區域及公園綠地等,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導致室內外禁菸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已自97年23.7%明顯下降至104年的7.7%,另,室內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也由97年27.8%明顯下降至104年的6.4%。然而,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卻已悄悄地由97年36.2%明顯攀升至104年的55.0%,深入分析研究,二手菸暴露者表示最常有人在面前吸菸的室內外公共場所依次為「馬路上、街上、騎樓等戶外通行場所」(36.8%)、「餐飲店室外、露天餐飲店、戶外婚喪喜慶場合」(9.3%)、「公園及風景區」(9.3%)以及「夜市、路邊攤、露天菜市場」(6.3%)。綜上,由於國人吸菸率降幅已趨緩,衛生福利部應致力於室外公共場所吸菸區之規劃,以降低二手菸暴露率。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二手菸防制工作計畫。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近年來新興菸品盛行,透過其多樣包裝以及不同口味吸引年輕人使用,依據「105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15至19歲青少年有近56%曾或正在使用電子煙品,顯見新興菸品對年輕人影響力甚鉅。針對新興菸品,國民健康署應採積極的管理措施,然僅透過調查及教材研發,並無法有效減少及預防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就網路販賣之社群媒體及網購平臺如何管理新興菸品召開跨部會會議,另請國民健康署與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進行新興菸品之相關毒性物分析研究,以減少並預防青少年使用新興菸品。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1億4,017萬8千元。其中,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分析研究分支計畫,編列「建置高齡營養監測機制,瞭解高齡者營養狀況、飲食型態及相關因素」所需委辦經費856萬2千元,以蒐集我國高齡人口營養監測資料與資料庫建置。該計畫係延續辦理今(107)年已推動之高齡營養監測研究,為提升科技研究經費績效,爰要求國民健康署加強高齡健康飲食及營養監測機制分析研究計畫執行績效之管考,確保科技研究經費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趙天麟 陳靜敏 

()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保健雲計畫」預算科目係辦理科技業務費用。上開計畫含辦理「第二期病毒性肝炎防治計畫」等相關計畫,但是產生肝癌和肝硬化的原因不是只有病毒性肝炎,根據癌症登記資料顯示,約八成的肝癌是B、C型肝炎引起的,其他二成非B、C型肝炎引起的,如脂肪肝及酒精性肝炎也會導致肝硬化及肝癌,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以下事項加強推廣:(1)應於癌症防治宣導中強化建立健康生活型態,尤其是針對預防脂肪肝及酒精性肝炎可預防肝癌的衛生教育。(2)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B、C肝炎篩檢,及促使應治療者接受治療之衛生教育。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一)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圈」預算科目係辦理科技業務所需費用。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應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及相關疾病的風險。國民健康署推動的疫苗施打計畫,僅提供單一種二價疫苗且僅有少數於基層診所施打。惟目前先進國家如澳洲等已公費提供男女生HPV九價疫苗,且於診所施打可以讓學生的健康得到較完整照顧,並獲得一對一衛教。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以下事項加強研議:(1)基於九價疫苗涵蓋較多型的病毒,建議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未來提供九價疫苗的可行性。(2)基於HPV疫苗亦可保護男性罹癌及其他相關疾病,請研議擴及男生接種的可行性。(3)讓學生獲得一對一衛教,建議於基層診所提供接種服務之可行性,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二)108年度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科目係辦理一般行政所需費用。國家重要政策皆應有監測,蒐集相關資料、建立資料庫,俾有助於政策評估調整。衛生福利部預計自今(107)年底起推動以公費給予全國國一女生接種HPV疫苗,即應建立完備資料庫,以監測副作用,並評估政策效益等。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就以下事項加強研議:(1)運用既有NIIS系統,妥善建置相關HPV疫苗接種資料庫,持續監測接種情形,未來與健保資料庫、篩檢資料庫、癌症登記等連結。(2)規劃疫苗施打成效之相關研究,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三)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編列「國民健康業務」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用於建置優質兒童保健服務網絡、照顧弱勢團體、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工作;因應少子女化對策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等。有鑑於過去10年來,國內35歲以上的高齡初產婦比率持續上升,自33.05%上升至36.73%,且高齡(超過35歲)產婦生下早產兒的風險,是一般孕婦的兩倍。台灣一年約1,200多名新生兒屬於極低出生體重早產兒,出生時體重低於1,500公克,因為器官發育尚未成熟,呼吸道及腸胃功能無法完善運作,相當脆弱,難以照顧,常讓家長手足無措。綜上,要求國民健康署於今(107)年相關計畫結案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極低體重早產兒之預防保健與追蹤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曼麗 陳靜敏 

(十四)營造身心健康支持環境,增進全人全程健康促進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年度施政目標,而轄下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為提供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第一線單位,主管業務涵括醫政、藥政、食品衛生、衛生保健、疾病防治/制皆須一手包辨,甚至因應長照2.0計畫推動,更須辦理推動社區整體照顧體系業務。為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效能,提升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服務量能,及保障服務人員勞動條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全面檢討現有員額設置建議,以利國民保健業務之推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於今(107)年度委辦「衛生所人力及工作概況調查計畫」,然至今尚未就調查結果(p.79)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顯有積極檢討相關業務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靜敏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十五)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兒童及青少年健康保健」編列預算653萬6千元,以辦理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及肥胖防治等推廣業務。經查:106年我國小學、國中及高中學校學生裸眼視力不良情形,小學平均45.5%,國中73.3%;高中81.2%,惟同年度日本的小學學生視力不良情形32.5%;國中56.3%;高中62.3%,顯示我國高中以下學生視力不良比率顯著高於日本同年級學生,且自100學年度進行調查以來,除國小學生外,高中以下學生視力不良改善情形普遍不佳。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於108年3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108年幼兒視力保健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陳靜敏 林靜儀 

(十六)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106年我國18歲以下兒少死亡人數1,387人,其中0至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1,060人,占兒少死亡人數之七成六,12至未滿18歲少年327人,占兒少死亡人數二成四。根據成功大學的「死因複審先趨計畫報告」指出,多項研究顯示約20至29%的兒童死亡是可以預防的。政府雖已建立「重大兒虐個案評估檢討標準處理流程」,但多數地方政府提報個案檢討,卻以是否上全國新聞媒體為依據,每年列案討論之案件少數,無法掌握多數兒童死亡原因,也難以找出真正預防對策。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台灣兒童死因複審地方先驅計畫」結案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兒童死亡回顧機制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十七)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編列預算7億2,253萬9千元,存在下列問題:依據106年衛生福利年報分析,105年10大死因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之76.8%,以慢性疾病為主,其中高血壓性疾病位居第八,與95年相較提高2個順位,故高血壓對於國人健康之威脅實不可輕忽;另查國民健康署辦理之102至104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針對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進行統計,發現40歲以上之民眾對血壓值正確觀念高達七成及控制率超過五成;然20至39歲民眾對血壓值之自知率僅達三成多,且男性民眾低於三成,另控制率僅二成多(詳附表1),凸顯圈內年輕族群對高血壓認知與管理防護仍有待加強。爰此,建請國民健康署持續追蹤並精進相關計畫推動,以提升高血壓防治成果。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附表1:20歲以上民眾高血壓之自知率及控制率           單位:百分比

 

項目

年齡層

合計

自知率

20-39歲

24.6

57.5

34.2

40-64歲

70.3

80.4

74.2

65歲以上

79.1

82.1

80.7

控制率

20-39歲

18.2

35.3

23.2

40-64歲

45.3

59.6

50.9

65歲以上

56.7

59.1

57.9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十八)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科目,係辦理5年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等所需費用。行政院於今(107)年提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但是,台灣孕產婦死亡率由105年11.6 0/0000稍降至106年9.8 0/0000;與OECD國家(35個國家)相比(105年),台灣排序第二十五。為進一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增進母嬰健康,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逐步推動「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惟目前只在6個縣市推行,且至今尚未看到成果,請國民健康署就以下事項研擬:(1)詳加探討孕產婦之死因,並擬定預防策略。(2)針對「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進行成效分析,並研擬擴展至更多縣市,以提升孕產婦照護,並請國民健康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226億7,718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管理及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單位,然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於今(107)年6月驚爆長達數年性侵院內多名院生的社會案件,顯見安置機構管理不當之情形。且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指出,雖國內身障機構容量僅占身障總人數比例1.58%,惟礙於環境封閉、人力不足、責任通報人缺乏罰責等因素,近年身障者在機構內被性侵的情況非但不見稍減,反有逐年增加趨勢,今(107)年1到9月發生率近7%,更創下近3年同期新高記錄。且其中「案發地點」在身心障礙機構內的人數與比例,105年有33人、占所有遭性侵身障者3.6%,106年增為50人、5%。且截至今(107)年9月30日止,疑在機構內遭到性侵的身心障礙者已多達52人,占所有身心障礙性侵被害人數757人比例6.95%,已然刷新了記錄。有鑑於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安全,爰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5億0,47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強化管理安置機構之方針與異常事件通報之效率提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於101年發布後,其下共172個補助項目迄今未曾再做檢討,以致於民間團體不滿。不同項目的補助基準就可能需要分別檢視,以民間團體反映之吹吸嘴控滑鼠、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與眼控滑鼠為例,3類滑鼠皆為高位脊髓損傷者倚賴之溝通及資訊輔具,然而吹吸嘴控滑鼠對於臥床者使用較為不便,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則使用年限較短且功能有限,眼控滑鼠價格昂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考量如何貼近使用者之需求,盡可能在補助辦法與基準表上做出檢討。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速規劃輔具補助基準之滾動式檢討,爰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業務費」編列預算5,007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檢討具體規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業務等」編列預算500萬2千元,查立法委員曾提出「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法草案」,並為此召開公聽會,得到台灣導盲犬協會、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屏東科技大學工作犬等團體支持,但始終未得到社會及家庭署正面回應,使法案一路延宕至今。目前台灣有約6萬名視障朋友,卻僅有42隻導盲犬為視障朋友帶路,若以國際導盲犬聯盟理想標準1:100換算,國內應有600隻的導盲犬,台灣導盲犬少得驚人,至今仍無法得到社會及家庭署重視,因此對於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效能,感到疑惑。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辦理ICF行銷與身心障礙福利宣導等」編列預算659萬6千元,有關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換發,目前曾經部長承諾,若不重鑑者,僅需至公所換發即可,對此社會及家庭署究竟有無明確與各縣市地方承辦人員宣達清楚?辦過幾次宣達會議?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相關資料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且針對於永久無法回復之重度、重癱個案,究竟要如何辦理換證?家屬有可能一輩子幫他換證?此些問題至今仍無法解決,仍需社會及家庭署具體闡明,移動不便者雖不需重鑑,但他要如何至公所換證,爰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具體方案前,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相關經費。然目前兒童或少年遭到不當對待仍時有所聞,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2.有鑑於兒少安置機構問題頻傳,在南投甚至有少年遭集體性侵的情形,並表示安置機構內問題層出不窮。此外,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兒少安置機構有高達22%兒少曾被轉換、116家因照顧人力不足而未足額收容。兒少安置機構是遭受虐待、性侵、家庭暴力等兒少的最後庇護所,兒少不但未獲得適當庇護,反遭到體罰、喪命等影響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傷害,顯見兒少安置後於機構內的安全機制需要澈底檢討。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除現有的內部監督外,研議擬定兒少安置機構之外部督導,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回報之相關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3.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業務,然近期發生多起少年安置機構管理不當情形,如南投縣兒少安置機構自103年至106年3月間,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業經監察院107內正0020糾正在案,顯見社會及家庭署對於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輔導工作多以捐助為主,缺乏積極查訪與輔導。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調整規劃及說明管理少年安置機構之方針、提升少年安置機構品質及案件通報效率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業務,其目的在於規劃家庭政策及各項家庭維繫服務等。惟鑒移居都市的原住民族人,面對就業困境、生活難題及福利需求,需要更長時間適應新的生活模式及問題,致使都市原住民族家庭亟需更多社會支持,本業務對於都會區原住民族亦應提供家庭支持之協助。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2億7,063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建置都會區原住民族家庭支持系統」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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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居家式托育服務統計,至106年8月,托育人員登記數2萬5,076人,可收托2歲以下兒童數5萬0,152人,實際收托兒童數2萬3,865人,居家式托育服務平均收托率47.59%,未達五成。同時,具保母證照者實際提供托育服務之比率,近年來也出現下滑的趨勢。此外,根據103年的評鑑結果顯示,全國受評鑑之社區保母系統計56個,其中未達及格標準者計有11個,代表將近二成之社區保母系統服務品質待改善。上述資料顯示,居家式托育服務不論在收托數量與品質上皆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2億7,063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擬定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103億2,333萬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103億2,333萬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等所需費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23)說明表示,此為第二年計畫,較上年度增列經費39億4,509萬9千元。然今(107)年度預算書並未有此預算科目,且計畫係今(107)年7月25日方經行政院核定,為何能運用今(107)年度預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書面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2.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高達103億2,333萬元。惟根據統計,我國近5年來出生數,一路從103年的21萬多,降到106年的19萬3千多人;今(107)年上半年新生兒數,只有約8萬9千人,比去年減少近6千人,截至11月止僅15萬395名新生兒,該項對策是否能緩解日益嚴重的少子女化問題,有待商榷,爰凍結是項預算5,0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實施概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有鑑於行政院於今(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0至5歲全面關照」精神,及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為推動主軸。惟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實施後,政府依照嬰幼兒年齡區分為0至2歲嬰幼兒照顧(衛生福利部主管)及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教育部主管)二階段,統一先前地方政府對不同年齡嬰幼兒福利待遇不同之現象,惟齊一規定卻未考量各地方需求。如本計畫對送托至居家托育人員補助限制為育有0至2歲嬰幼兒之家長,滿2足歲後,若幼兒有送托需要者,可送托至幼兒園以領取後續補助。然部分縣市幅員廣大,偏鄉地區並無幼兒園可供選擇,僅能由居家托育解決托育需求,卻因而喪失後續補助資格。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1,275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偏鄉地區因居住地附近無幼兒園可供送托致使喪失後續補助資格之改善計畫與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108年度行政院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1,383萬6千元,據以推動相關措施。本案係針對現行政策進行檢討、研擬整合與盤點所需人力,並將服務介入的焦點從「個人」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透過有效整合銜接各系統的服務,以建構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絡。為及早發掘社區脆弱家庭並及時提供服務,避免其落入危機家庭至關重要,衛生福利部除應規劃強化資訊統建置,以精進社區脆弱家庭預警,並應發展脆弱家庭服務機制,深化對脆弱家庭的服務。爰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脆弱家庭多元服務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陳靜敏 黃秀芳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於今(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從社區中與個人、家庭所面臨最具威脅性的議題著眼;並以其關係最密切的經濟安全、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面向為主要架構。社會安全網服務的焦點,強調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惟衛生福利部近日所頒佈之社會安全網政策,例如「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改制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少高風險家庭」及「家暴防治網絡」改制為「脆弱家庭」皆為現行之舊政策,無法有效解決我國社會安全破網。另查,行政院今(107)年核定22縣市社工人力補助1,859人(新增992人,占53.4%),截至10月26日僅進用1,285人,占69.12%。爰此,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業務費」編列預算924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社工人力進用不足之改善計畫及原有政策計畫更名必要性之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十二)近10年中高齡寄養父母人數不斷攀升,既有的寄養父母逐漸老化,且年輕族群普遍不願投入寄養家庭行列,寄養家庭總數逐年減少,顯示寄養家庭招募不足。此外,地方政府所訂寄養父母申請年齡限於25-65歲,對於照顧經驗豐富且身體狀況良好的寄養家庭,年滿65歲就須退出服務,其年齡限制是否合宜。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檢討寄養家庭年齡限制規定之合理性,推動「儲備寄養家庭制度」。(2)研議寄養家庭招募策略,製作寄養家庭宣導廣告,擴大寄養家庭招募,以每年增加10%的寄養家庭為目標。(3)研議辦理寄養家庭分類、照顧分級制度,以增加寄養家庭的服務意願與能量。(4)針對照顧特殊需求兒少的寄養家庭,提供專業訓練及喘息服務,提高其照顧意願。(5)結合具兒少特殊需求照顧專業之專業人員,針對寄養家庭提供到宅示範親職照顧技巧,提升其照顧品質。(6)督導地方政府補助寄養家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團體傷害險及健康檢查費用等項目,強化寄養家庭之支持,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三)有鑑於特殊需求安置兒少逐年增加,惟缺乏相關照顧資源,工作人員未有足夠專業能力輔導此類個案,導致機構存在拒收個案之情形。此外,個案問題日益複雜,增加照顧難度,導致機構工作人員流動率高及招募不易,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研議規劃提供特殊需求之兒童及少年小規模、家庭化及個別化的照顧模式,逐步減輕對兒少安置機構的依賴,並採行試辦。(2)提供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等多元支持資源,支持工作人員照顧知能與身心理健康。(3)透過外部督導專業團隊,協助機構媒合資源(早療、特教、外展醫療等),提升機構專業量能。(4)規劃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實體及數位訓練課程,協助有意願且具熱忱者取得專業人員資格。(5)研議調高機構專業人員服務費補助標準,以保障專業人員薪資水準。(6)要求地方政府對於所轄機構每年至少聯合稽查1次,並進行2次無預警抽查,以掌握安置兒少平時照顧狀況。(7)推動外部督導制度,以類似教育部督學的方式定期及不定期訪查各民間組織、安置機構及寄養家庭等,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四)社會及家庭署105年至今(107)年4月間,因未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法開罰,一共繳交14萬3,049元怠金,姑且不論社會及家庭署身為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先前用行政費支應之金額,仍應繳還國庫,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有關公私單位目前普遍繳納差額補助費,未足額進用身心障者情形之改善作為」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十五)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案件仍時有所聞,顯示機構有照顧疏失及地方政府督導不周。機構工作人員對於性侵害事件缺乏敏感度,通報意識不足,致其未能及時通報,遏止傷害。再加上,對於兒少的創傷經驗及受侵害型態等資訊掌握不足,缺乏預警機制及處遇能力,導致兒少安置機構無法有效預防性侵害事件發生。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研發機構處理性侵害實務操作手冊,包含初級預防、二級風險篩檢、三級處遇及機構風險管理。(2)研訂機構性侵害危機檢測及再犯評估量表,協助機構提供有效輔導及預防措施。(3)請地方政府督促安置機構辦理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強化其通報意識及事件處理知能。(4)督導地方政府協助安置機構建立外部監督機制,將性侵害事件之預防及處理,納入評鑑指標及輔導查核項目。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六)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後,收出養媒合服務自101年5月30日施行至今已逾6年,於執行上仍有精進檢討空間,如機構收養人條件規範不一、收養前之親職準備教育課程時數太多、各單位授課方式不一,致收養程序繁瑣或阻礙國人收養意願等。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邀請民間收出養媒合機構及專家學者對以下事項進行檢討與改進,以提供民眾友善收養環境:(1)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消極資格條件之可行性。(2)檢討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時數及授課方式。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將上述檢討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七)「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規定以落實國內優先收養原則,然實務上發現國人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意願不高、收出養媒合服務資訊系統成效待加強等諸多情事,導致跨國境收養人數高於國內之情況,未能保障出養兒少權益,建議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強化收出養資訊系統功能及審核機制,提升兒少國內媒合機會。(2)將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提供國內收養人數比率及特殊需求兒少服務納入評鑑指標。(3)研議跨國境收出養服務許可資格要件,引導機構投入國內收養服務。(4)製作宣導媒材運用電視、廣播、網路等多元宣導。(5)進行兒少跨國境出養原因及因應策略探討研究。(6)檢討補助機制,鼓勵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深化特殊需求兒少服務。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十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建置「輔具資源入口網」,係提供身心障礙者或有輔具需求之民眾查詢輔具服務與補助、產品與廠商及相關討論諮詢服務。經查,該網站之輔具介紹採用「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依據輔具的「主要任務功能」進行歸類,共分為11大類。然該網站之功能主要為提供民眾認識輔具並尋求相關資源協助,應以使用者觀點為出發,且現今有不少障礙者及有輔具需求者為人父母,無法在該網站獲得協助身心障礙者育兒之相關輔具資訊。爰此,請社會及家庭署邀集身心障礙者代表及相關團體研議以使用者觀點為出發之輔具障別需求資訊界面並更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十九)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等」編列預算500萬元;內政部統計查「生母20歲以下」的數據,從100年起,台灣平均有2,980位小小朋友的誕生,這些小小朋友的後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無主動開案?主動關懷?如今幾次社會重大兒少議題後,針對20歲以下的小媽媽及小小孩,應是社會安全網重要關注一環。請社會及家庭署提供相關開案資料,並且具體詳述,如何每年準確獲得這2千餘位小小孩的資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有鑑於政府為杜絕販售兒少及非法媒介等不法情事,於101年起推動兒少收出養媒合機制。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今(107)年7月底出養兒少計2,372人,其中留養447人(18.85%)、尚未媒合成功361人(15.22%)、已媒合成功(含試養、聲請認可中及法院裁定)1,217人(51.3%)及其他347人(14.63%);至於收養家庭計1,566戶,接受評估等298戶(19.03%)、尚未媒合成功153戶(9.77%)、已媒合成功(含試養、聲請認可中及法院裁定)574戶(36.65%)及其他541戶(34.55%),以上顯示近五成之出養兒少及三成之收養家庭可順利媒合。惟目前9家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收養人之消極資格規範不一,恐有侵犯收養人權利之虞。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規範收養人消極資格之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蔣萬安 陳宜民 許淑華 

(二十一)今(107)年行政院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編列預算2億1,383萬6千元,據以推動相關措施。該計畫的焦點強調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變成「以家庭為中心」,希望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然而,所規劃推動的相關服務,均有賴地方政府配合以落實此計畫,地方政府如無方向策略,此計畫仍將流於形式、難以達到希望建構安全網的效果。爰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以下事項加強檢討改進:(1)建立全國一致的服務指標、流程及表單,以利地方政府可以遵循推動相關服務。(2)發展運用資訊化工具,以協助社工個案服務的紀錄與服務歷程的督導管控。(3)對於地方政府的推動情形,應建立輔導和督導管考機制,以強化地方政府的落實執行和遭遇問題的因應解決。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檢討改進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二)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之「推動未成年懷孕諮詢及服務等」編列預算96萬6千元,查內政部統計「生母20歲以下」的數據,從100年起,台灣平均有2,980位小小朋友的誕生,對此社會及家庭署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究竟有無服務到這群小孩的父母?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專線服務狀況,並且重新檢討,究竟應該只是單純的等待個案進線,抑或能主動出擊?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爭取資源挹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三)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辦理機構結束安置兒少後續追蹤輔導等」編列預算49萬6千元。查立法委員曾召開廢墟少年公聽會,會中對於離開安置的少年後追,有深刻的討論,然因為資源問題,這些離開安置的少年,究竟政府有無繼續給予相關輔助或轉介,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詳細說明,並且重新檢討後追關懷機制。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積極爭取資源挹注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四)行政院推動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雖然補充許多社工人力,用以強化服務的提供和資源整合,但針對社會上常見的家庭失功能的問題,面對多重需求和問題的家庭,如何結合民間資源的力量來強化家庭支持,需政府的政策引導,請社會及家庭署就以下事項檢討改進:(1)研議多重問題和失功能家庭服務和辨識的指標。(2)建立公私部門合作和轉介的服務流程。(3)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支持家庭多元需求的服務,並請社會及家庭署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五)社會安全網屢出問題,立法委員多次質詢,卻不見具體成效,尤其對於高風險家庭、個案之事件察覺、事後追蹤,多有疏漏,導致經常性的發生憾事,對此社會及家庭署應提供108年具體可行之強化事前發現、事後追蹤的計畫,如:對於未滿20歲之懷孕、結婚之少女主動關懷輔導,對於身障者之自立,如何結合勞動部或社會團體之相關資源。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劉建國 

(二十六)今(107)年行政院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但是,近年輿論新聞仍經常可以發現兒童少年受虐問題,雖然政府或相關單位都持續在推動相關的工作,似乎無法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往往淪為補破網的檢討,爰請社會及家庭署應就以下事項加強進行檢討與改進:(1)積極補足第一線預防服務的社工人力。(2)強化社工人員對於風險辨識的教育和知能提升。(3)規劃政府公權力可以及早介入、預防兒虐的服務機制。(4)依據不同家庭風險分級規劃不同的服務流程和策略,並請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的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徐志榮 蔣萬安 

(二十七)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2,030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業建置「社會福利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惟現各界社會福利人員對於該平台功能及資訊陌生,尤以工作者身分別與平台所定身分別之連結,如會計人員、總務人員、托育人員等,爰請社會及家庭署協助加強本平台之宣導,並結合各類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進行使用教學,以利各界使用,發揮平台當初建置之目標。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二十八)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輔具補助方式多元化與相關資源整合實施計畫」編列預算311萬3千元,為研議助聽器多元給付可行方式,社會及家庭署爰於今(107)年委託「助聽器多元給付制度研析」研究案,並訂於108年8月底前完成,作為未來政策參考基礎。現行政府對聽障者之助聽器輔具之補助,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最高提供1萬5,000元補助金額。然市售助聽器價格差異甚大、品質不一,兒少聽障者之輔具需求隨年齡增長,因而需隨時更換輔具,恐造成部分兒少聽障者家庭經濟沉重負擔。然103年施行「兒童權利公約」,其中第23條要求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獲得健康照顧與教育訓練等服務,使其融入社會、促進自立及實現發展。兒少聽障者自幼因聽力受損,難以表達己見,需由成人協助醫療照護介入;復兒少係透過接受大量外界刺激成長,包括學齡前與學齡中教育階段,是以提供適當之助聽器輔具資源與管道,始能確保其適齡發展。為保障兒少聽障者之健康與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助聽器多元給付制度研析」研究案,應確保統計研究對象中,兒少之年齡分布、人數、需求等資料呈現,同時徵詢各年齡層兒少聽障者意見,以利未來助聽器多元給付政策擬定符合兒少權益。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二十九)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2,030萬2千元,查衛生福利部業建置我國長期照顧ABC據點分布地圖系統,供各界查詢及利用。惟仍未提供托嬰中心提供據點分布地圖系統,予民眾查詢及利用。為利我國民眾了解托嬰中心資源分布狀況,並查詢可利用托育資源,請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辦理。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吳焜裕 邱泰源 李麗芬 

(三十)查我國因應身心障礙者之交通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分別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或客運公司承辦。但查,復康巴士駕駛長年面臨薪資所得過低及工時過長等問題,尤有甚者,某承接許多地方政府該業務之基金會,更遭某地勞工局多次認定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違法事由包括:未給付加班費、工時超過該日上限及連續工作4小時未提供休息時間,為此該基金會之企業工會更於今(107)年發起罷工及抗議行動。再查,地方政府復康巴士總量為2千餘輛,因應國家重點政策「長期照顧10年計畫2.0」之上路,復康巴士除服務身心障礙者之接送外,亦提供長期照顧計畫之交通接送服務。因應服務對象的拓展及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可預期復康巴士之使用需求將提高,而復康巴士駕駛所負擔之勞務將更加沈重,又復康巴士服務乃攸關本國重點政策及弱勢族群之權利,因此加強司機勞動條件之保障,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更顯必要。另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曾於今(107)年調查「全國復康巴士司機勞動狀況」,然,或因過於匆促,如調查之範圍僅針對「司機之平均薪資」及「中午休息是否有給司機加班費」兩項,且未明確規範調查項目內容,致各地方回報之資料落差極大,故未能實際反映司機之勞動狀況,更遑論據此改善司機之勞動條件。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全國復康巴士司機之實際勞動狀況進行嚴謹調查,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陳靜敏 陳曼麗 

(三十一)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編列預算23億2,344萬7千元,其中辦理「捐助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辦理輔導工作等」所需經費計4,712萬5千元。鑒於兒少安置為兒少保護重要之一環,然目前親屬安置比率偏低,且國內新增寄養家庭戶數逐年減少,寄養父母亦逐漸高齡,恐影響未來兒少安置量能,要求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研謀因應對策。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三十二)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有關收出養業務,編列預算「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督導、評鑑、專業訓練、方案推動等」163萬4千元、「辦理收養資訊中心相關設備充實等」228萬5千元,及「捐助國內團體推動收出養服務及監護業務等」72萬3千元等。然目前各媒合服務者對收養人之消極資格規範不一,鑑於收養條件涉及收養人權利,亦攸關出養人未來人身安全,爰要求社會及家庭署應研議規範收養人一致性之消極資格,以利媒合服務者遵循,並加強收出養系統資訊系統功能。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億5,96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08年度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合併凍結1/10,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預計辦理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醫藥研究合作、中草藥工作坊、國際交流研討會或合作會議、考察傳統醫學產官學研夥伴關係、印度傳統醫學文化資訊中心建置及運作等事項。根據108年度新增辦理該項計畫及編列預算,並配合增列年度施政目標為「建立臺灣與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傳統醫藥產官學研夥伴關係」。然以前各年度未編列相關預算,亦即該所近年尚無與新南向國家具體合作之經驗,編列此項計畫並非妥適,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淑華 

連署人:蔣萬安 王育敏 

2.108年度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000萬元,預計辦理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醫藥研究合作、中草藥工作坊、國際交流研討會或合作會議、考察傳統醫學產官學研夥伴關係、印度傳統醫學文化資訊中心建置及運作等事項。據108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案書相關內容,該所係於108年度新增辦理該項計畫及編列預算,並配合增列年度施政目標為「建立臺灣與印度、越南等新南向國家之傳統醫藥產官學研夥伴關係」。綜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將於108年度新增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並配合增列年度施政目標,惟該所尚無與新南向國家合作之經驗,亟待積極妥謀推動策略及建立長期夥伴關係,以達成計畫預期成果。爰此,為撙節國家支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凍結是項預算1/10,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靜敏 邱泰源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規劃強化本土中草藥之開發與應用之研究,其目的在於辦理台灣食用莧科植物之藥理與成分研究,與促進本土中草藥之創新與應用。原住民族於草藥醫學發展上亦有悠久歷史,原住民族草藥間的傳統知識,非常值得進一步研究。早於28年,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即委託專家製成「高砂族調查書第六編:臺灣原住民的醫藥植物」,就記載了許多原住民用來對抗疾病的草藥知識。若能將其詳細調查、開發與商用,除了醫療與經濟貢獻外,亦能達成原住民族文化保存之目的。爰此,請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2個月內研提「原民藥用植物研究計畫」,並於108年度起加強延攬原住民族相關研究人才。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靜敏 吳焜裕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主席:第19款暫行保留。

宣讀第20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40億9,533萬元,減列:

()「派員出國計畫」30萬元。

()第1目「科技發展」中「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之「辦理綠色採購躍升計畫」60萬元。

()第2目「一般行政」10萬5千元,包含:

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

2.「環境管理行政工作維持」5千元。

()第3目「綜合計畫」157萬元,包含:

1.第1節「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87萬元,包含:

(1)「業務費」50萬元。

(2)「委辦費」37萬元。

2.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70萬元(含「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20萬元)。

()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50萬元。

()第6目「廢棄物管理」100萬元。

()第7目「環境衛生管理」中「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及推動」100萬元。

()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30萬元。

()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100萬元。

()第10目「區域環境管理」中「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19萬元,包含:

1.「業務費」中「大陸地區旅費」9萬元。

2.「城市礦山概念建構具天然災害應變廢棄物處理能量設施計畫」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656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8,87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5項: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派員出國計畫」費用463萬2千元,經查,與107年度相較,其中107年度派員出國「開會」年為19場會議預算數324萬元;108年度「開會」20場會議即編列437萬2千元。相關會議具體內容與對我國之實質效益不明。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出國計畫」,以及各式出國考察之成效,是否皆有實質轉化為我國具體政策或實際施政參考之成果?每年編列高額預算出國效益值得商榷。國際間各式環保政策,亦皆有其他管道與資料庫得以知悉,且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考察必須「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必須「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各式派員出國計畫是否皆有符合上述標準?應詳細說明。鑒於國外活動監督不易,預算使用具體內容不明,實際效益欠缺評估。為撙節開支,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費用編列5,575萬3千元,雖較107年度減列,惟依照行政院107年度修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對於機關委辦業務之辦理訂有相關檢討規定,俾利撙節經費支出,復依108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如下:「……()……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9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費用應儘量減編。」行政院107年修頒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第伍、二、()點則要求,凡未合時宜或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之計畫或預算,應檢討停辦、減辦、創新作法或引進民間參與等方式辦理;其中於創新作法中,例示委辦業務可改以自行辦理、多機關合併辦理活動、……業務檢討流程等方式,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107、108年度「委辦費」分別為4億9,016萬2千元、4億0,119萬6千元、4億3,273萬6千元,「委辦費」占「業務費」之比率分別為68.67%、62.63%、63.78%,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亦即其機關之法定職掌業務等於過半均委外處理。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年來「科技發展」計畫幾乎全數委外進行,且多為延續性計畫,雖然列於新增計畫,其實亦屬延續性的應用計畫,應完整敘明研究需求及預計成效,以期能窺見計畫全貌。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視檢討「科技發展」計畫之必要性及執行成效。且為撙節預算使用、避預算編列過度寬鬆,爰針對「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科技部核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編列預算3,652萬1千元,開發新世代水質感測元件,提供各領域環境水質自動監測相關應用。經查因感應裝置設置之現場條件不同,未必能取得足夠之供電,可能會使感測器因缺電造成維運之困難與校正頻率之提高,環保署擬未來將加強環境獵能之規劃,針對小型化水質監測系統原型機所用之電源,尋求包括太陽能電池以及燃料電池等替代方案,以有效延長原型機維護時間。水質監測重要性不可言喻,然環保署已知問題所在,已研擬相關解決方案,但未見改善時程。爰凍結「水體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研究開發計畫」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整體改善方案與具體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預算5,575萬3千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業務之「委辦費」及「一般事務費」。然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100%,該科目計畫內容與107年度雷同,與分支計畫級用途別科目「01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完全無關。更甚者,「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106年度列1,000萬元、107年增列為1,153萬元、108年列1,053萬元,顯示此預算歲出有過於寬列之嫌。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5,575萬3千元,辦理環境噪音暨新興物理性公害管理計畫及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等業務。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均編有飲用水新興污染物研究與水質管理計畫,監測我國飲用水中鎮痛解熱劑、抗生素、驅蟲劑、防曬劑等現行未列管之有機複合物與環境賀爾蒙存在之狀況。106年檢測結果雖顯示N-亞硝二甲胺、N-亞硝二乙胺在清水中有微量檢出,對健康無顯著之風險,惟此類飲用水新興污染物是否納入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進行管制,以及該類污染物是否對人體有害等均仍有待研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各新興污染物於我國飲用水中檢測之結果及減少飲用水新興污染物之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預算,合併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綜合企劃」業務編列「委辦費」達四成,包括:辦理環境管理相關業務整合工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研擬修訂作業、加強委辦計畫管理品質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業務職掌有: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彙編、環境白皮書之彙編、環境保護教育及宣導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團體與事業之聯繫監督及輔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策劃/推動/輔導及監督、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然這些執掌卻須大量委外執行,且每年編列2千多萬預算於環評,環評修法卻遲滯不前,允宜加強行政效率。且「綜合企劃」編列7項派員出國經費,其中數項出國人數較前年多出許多。故為撙節預算使用、督促公務單位行政效能,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編列4,400萬4千元,其中編列300萬元辦理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惟我國早己是全球環保標竿的前三大國家之一,超越了大部份西歐和北歐國家的資源回收表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與環保技術較我國先進之國家進行交流,卻為配合新南向政策而編列與東南亞國家合作,顯不恰當,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係作為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研擬與協調之用。該科目預算105年度之決算實現率僅81.71%、106年度之決算實現率為91.21%。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3)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專案小組會議審查費及出席等經費90.5萬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78)卻說明環評相關意見蒐集需業務費1,039萬5千元,二者數字不同,顯示此預算歲入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4.環境影響評估為衡平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制度,其各項書類及會議紀錄之公開,對於維護該制度之透明度至關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建置線上環評書類查詢系統,並在其中張貼會議期程、通知、紀錄及相關書類,該系統所取得之文件雖在下載後能以電子軟體進行文內檢索,但該等系統所保有資料除會議紀錄外亦未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一版之授權方式開放給公眾使用。上述狀況,使我國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推動上功虧一簣。綜上,為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升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透明度,開放各項資料予公眾使用。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資料開放」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5.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間之衡平,為各國在經濟發展產業轉型途中無可迴避之議題,而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良好衡平二者之方法為多國所採用。我國自83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來經過多次修正,惟現行環評制度仍存在多處缺陷,使環評無法發揮原本該有之機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在105與106年召開多場與民間溝通「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會議,並展開對「環境影響評估法」子法之修正,但母法之修正一直處於「只聞樓梯響」的狀況,修法進度十分牛步。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卻不斷推遲「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法流程,拖延我國環境影響評估進步之腳步,實非國民之福。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環境影響評估」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573萬6千元,凍結3%,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預算,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今(107)年10月8日,環評大會審查「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環差案」時,在多數專家委員缺席之情況下,政府代表仍持續進行投票表決,最終以七比零票數通過開發案,引起民間團體質疑,認為現行環評大會之委員出席規定有所缺失,無法體現環評專業審查之精神。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預算4,40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現行環評制度之檢討及修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2,573萬6千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資料蒐集、相關法規研擬修訂等作業。惟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存有眾多待改善之處,且近年來環評爭議案件不斷,包括桃園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案、深澳火力發電廠案等,造成我國民眾對環評專業形象大打折扣。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預算4,400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一讀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我國於環境保護上經過多年之努力,相關環境保護技術與科技已大幅度領先周邊各國,若政府有計畫性的與周邊國家合作進行技術輸出及相關投資,將可把我國面對環境污染之應對經驗傳授給其他國家,亦可增進邦誼。再者,近年我國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我環保署亦應帶領我國相關環境保護科技及技術業者、組織,多多探詢與新南向國家之合作交流。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國際交流項下之經費運用說明僅注重與西方國家、國際組織之交流而未有前開之相關規劃,實為不可接受。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60萬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應加強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環境保護科技交流合作」報告,爭取建立多元合作管道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108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之「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度編列預算300萬元。惟預計與那些國家進行那些環保項目合作與交流,又對我國之環境護有那些實質之效益,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任何資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108年度「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目的在於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將嚴重及中度污染長度比例達50%以上之河川,包括淡水河流域、南崁溪溪等11條河川,列為重點整治河川。在10條重點整治河川中(不含愛河),106年嚴重污染河段較105年增加24.6公里,並計有7條河川嚴重污染程度增加。查淡水河系河川污染程度資料,截至107年9月嚴重污染區域仍在擴大,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顯見河川污染整治績效不彰。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4億8,106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河川流域污染整治方式及改善時程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單位:公里

 

淡水河系

河川長度

未(稍)受污染

輕度污染

中度污染

嚴重污染

105年

323.40

242.24

23.39

48.46

9.32

106年

323.40

231.48

31.53

48.67

11.73

107年

 

(至9月)

323.40

234.97

24.59

46.59

17.27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預算4億8,106萬9千元,辦理第8年「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業務,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流域污染整治工作,惟眾多河川整治工作卻無視當地自然生態及河川地理而採取過於水泥化之整治方法,反造成環境傷害。爰針對「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近3年河川整治計畫提出檢討報告,將當地自然生態及河川地理等考量納入日後河川整治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合併凍結5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且多數垃圾焚化廠營運廠齡偏高,107年6月底全臺營運中垃圾掩埋場容量平均僅剩11.20%,其中13處掩埋場已飽和而無剩餘容量,且焚化底渣再利用率有限,恐加重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之負擔,以及底渣遭任意棄置之風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截至107年8月止,已活化2處垃圾掩埋場,總計32.7萬立方公尺,然34處已停用及未使用之掩埋場未發揮既定功能,經費運用效益未如預期。近5年來(102-106年),24座營運中垃圾焚化廠之停爐次數漸增,可焚化處理量減少,因焚化廠焚燒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垃圾分類回收未盡確實等,可能導致熱值上升,造成106年有半數以上焚化廠之實際熱值高於設計值,降低可用焚化處理量。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視計畫效益、提出檢討方案。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凍結5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其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億5,100萬元,其中包含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回收措施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措施,「獎補助費」預算5,500萬元。目前全台灣主要只有雙北實施垃圾隨袋徵收,環境保護署過去幾年雖然想要在台灣其他地區推動,但是遲遲沒有具體成果。顯然在相關政策推動上,不得要領。爰針對「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凍結相關預算550萬元,俟環境保護署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共同研擬全面推動垃圾隨袋徵收政策報告,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1)各縣市政府成功經驗分析,(2)各縣市政府面臨政策阻力彙整與分析,(3)環境保護署擬修正法規及(4)環境保護署擬補助或獎勵地方政府之措施,(5)全國推廣垃圾隨袋徵收KPI指標等,並於108年4月底之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十一)政府為避免大規模於東部及離島蘭嶼地區建置垃圾焚化廠,以保持後山之潔淨水源及土壤,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應以替代民間興(新)建方案,108年度編列5億6,147萬1千元。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集應變計畫」,編列15億7,120萬元預算,凍結經費5%,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花東地區及蘭嶼提出焚化爐替代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利符合我國刻正推動回收機制與循環經濟之重要施政。

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十二)有鑑於國內多個縣市垃圾處理問題亟需改善,許多縣市目前仍未有焚化爐,或者焚化爐過於老舊,目前24座中大型焚化廠營運中,有19座的廠齡都超過15年,且至110年時有18座垃圾焚化廠營運將達運轉設計使用20年之年限,此外還面臨委託民間操作契約期滿,或後續設施效能更新、升級或重建等問題。為促使各焚化廠升級整備,鼓勵提高能源效率運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去(106)年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作為相關對策。然去年度計畫實現數僅30萬餘元(0.67%),賸餘數2,564萬餘元(57%),顯示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編列預算15億7,12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相關檢討會議,針對「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進度及落後情形,提出明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三)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預算編列6億7,560萬元,辦理大型垃圾焚化廠效能診斷先期評估、延役工程規劃及發包、廚餘生質能廠興設之先期作業、興設工程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等相關工作。經查,廚餘是丟棄的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主要成分為有機物,具有再利用價值,然近5年廚餘回收率呈逐年下降趨勢,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廚餘回收問題未能提出有效對策。再查,近10年焚化爐中廚餘占比未有顯著下降趨勢,而由於廚餘含高濃度水分,將使垃圾焚化時的能源效率無法充份發揮,且國人飲食習慣導致廚餘含鹽量偏高,不利焚化爐系統之戴奧辛控制。鑑於廚餘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不佳,爰凍結是項預算1/20,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提升廚餘回收比例、降低焚化爐中廚餘占比之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十四)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度「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分支計畫,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108-113年度)」之「獎補助費」預算5億1,72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預算計4億3,937萬元。計畫規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廁改善計畫之優先順序為:A.人潮眾多使用率高及未達環保署評鑑特優以上公廁。B.公廁類型為市場、夜市及公園且尚未建檔管理之公廁為第一優先。C.經地方政府評估為重要觀光區域公廁。D.經評估極具觀光發展潛力區域或民眾高度關注公廁。E.維護良好,但設備及管線老舊之公廁。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提升優質公廁精進計畫(107年5月31日)」顯示,各地方政府現行列管建檔公廁平均有75.23%屬特優級,惟部分縣市則未及六成,如台南市54.8%、花蓮縣38.0%、新竹市39.8%,是以,允宜衡平縣市間公廁品質差距,衡酌補助順序。又現行公廁評分結果與民眾觀感容有落差,允宜檢討評分制度,並加強清查公廁列管範圍。爰針對「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計畫項下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編列5億1,720萬元,係為建構優質公廁,強化公廁清潔維護管理等,然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30日之統計資料,我國列管公廁高達96.53%屬優等級以上(特優級75.23%、優等級21.3%),案經媒體報導顯與國人對公廁良窳認知尚有一段落差。此或為國人對公廁品質要求提高,抑或是部分公廁尚未納入建檔列管,而成為管理死角,實宜檢討評分制度並加強清查公廁範圍,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自本(108)年度起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接續舊有建構寧靜家園計畫,惟經了解,環境保護署在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裡辦理之拔尖級和精進級等所謂「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多數經費是以補助鄉鎮市區進行公廁興建維護,如此狹隘之補助範圍實不可能提升我國之相關環境衛生、美觀美化、塑造優質生活環境。此外,環境保護署針對此一跨年期計畫之相關成效與相關補助作法未有詳實報告,令國人無法接受。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1,7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補助進行環境衛生改善、維護之成本效益、未來短期具體提升作法、地方政府及各權責管理機關之分工,及其督考機制」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進行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惟無任何資料可供檢視該署所補助之公廁修繕、改建及新建是否妥善注意相關設施之性別比例並設置性別友善設施。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1,72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地方政府公廁修繕、改建及新建之設施的性別比例與是否設置性別友善設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8年起列管公廁近8萬間,建立公廁評鑑分級制度,依檢查成績分為特優級、優等級、普通級及加強級,並提高對加強級公廁之檢查頻率,且稱截至105年,已建檔管理公廁經評比「優等級」以上公廁達99%以上,106、107年達特優級比率高達75%以上。然與民眾實際觀感落差甚鉅,據民調顯示仍有不少公共場所如:車站、風景觀光地區之廁所之為國人所詬病,與不髒、不濕、不臭的目標相差甚遠。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老舊公廁修繕、興建及清潔維護人力與管理獎補助費」編列預算4億3,937萬元,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六)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預算,合併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辦理督導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關鍵污染河段及收集廢污水總量管制削減管制策略,經查106年度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河川污染指數RPI>6)較10年前增加者有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另中度污染河段(3.1RPI6.0)較10年前增加者則有13條,包括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顯見河川污染防治成效低落。爰凍結是項預算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我國重要河川污染防治精進計畫(含具體作法及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項下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2,458萬9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1,831萬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74.46%。按機關依業務性質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辦理或可提高行政效率,然如擇將多數複雜或不易執行之業務以委辦方式轉由民間辦理,則行政機關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質保護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卻忽略跨部門合作及上游管制,致整治績效不彰,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及跨部門整治河川湖泊績效暨未來實施策略等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計畫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項下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1,359萬9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1,109萬1千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81.55%。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保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顯不恰當,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編列預算4,839萬1千元,計畫項下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788萬3千元,惟查該子計畫所編663萬元「委辦費」,占計畫所有經費84.1%。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水質保護處連年委辦相關案件,顯不恰當,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108年)所欲改善11條重點河川之主要污染源多為生活污水,其中9條河川於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建設計畫開辦當時,行政院已函囑優先納入個案系統推動時程配合辦理者,然第四期(98-103年)計畫已經結束,第五期(104-109年)建設計畫亦將屆期,各該欲改善河川污染之所在縣市均未完成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而係處於建置中或規劃階段,顯然各部門自行其是、各自為政,未能發揮綜效,爰針對「水質保護」預算凍結4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降低委辦計畫及如何改善跨部門合作之專案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十七)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改善情形有限,97與106年度優養水庫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可見近10年來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觀察「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執行期間,101年度優養化水庫占20%、106年度上升為30%,顯見該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有待提升。爰此,針對「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4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水庫優養化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編列2458萬9千元用以辦理「湖泊水庫與河川污染防治」工作。我國民生用水70%來自水庫,水庫水質對於民眾生活與健康影響甚鉅;然觀近年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水質狀況改善幅度未見顯著,優養化水庫自101年度20%、102年度下降為10%、104與105年度甚至增加至35%,106年度略為改善至30%;而離島此狀況更為嚴重,28座水庫各年度優養化比率更高達八成,綜合本島及離島狀況可見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爰此針對「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4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十八)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2,458萬9千元,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污染防治,惟仍常見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違法排放河川,造成生態影響。107年10月台中市即曾二度發生河川遭水溶性顏料廢水染色事件、彰化縣及屏東縣亦多次發生畜牧業偷排廢水,造成惡臭、新竹縣市則多次爆出光電工廠廢水污染等,甚至有環保團體指出工廠製程不斷精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見重金屬污染,卻受限於法規陳舊,未規範新興重金屬污染物而無法阻止、處罰等。爰針對「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工業及家庭廢水違法排放防治精進作為及相關法規檢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2.有鑑於河川污染防治成效待提升,部分河川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且未逐年好轉,106年全國50條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6條,中度污染河川較10年前增加13條。除了污染河川數量增加外,106年度50條重點河川嚴重污染的河段,長度較105年度淨增28.22公里,顯見河川的水質改善相關計畫成效有待加強。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預算2,458萬9千元,爰凍結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河川污染整治之成效,研議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十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分支計畫,辦理強化水污染通報、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許可文件申請(報)管理及滾動檢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及資訊公開;以及針對事業廢水進行水質調查分析等相關工作。經查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列管家數自101年之2萬624家,上升至106年之2萬2,058家,同期間年度查核次數卻自每家平均查核1.69次,下滑至1.06次,稽查方式與效能應予提升。爰針對「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5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列管與非列管之查核次數、處罰金額、不法利得等資料,及稽查效提升方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編列預算1,359萬9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水污染管制規定研擬修訂工作、滾動檢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針對事業廢水進行水質調查分析……等等。鑒於自助洗車場越開越多,又國內仍有許多縣市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洗車使用之泡沫洗劑直接流入下水道,恐污染河川生態。惟現行法令規定的是有自動洗車設備,且廢水產生量一天達20噸以上之自動洗車業者,才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使得現階段此新興行業無法可管。爰凍結「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自助洗車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3.近年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年上升,然仍不時可見重大事業廢(污)水事件,如107年彰化縣員林大排被不肖皮革業者非法排放之事業廢污水染色、106年度屏東新埤養豬戶偷排廢水……等。經查101至106年事業廢水查驗場次分別為34,913次、28,679次、23,985次、23,804次、24,532次、23,404次,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綜合各年度管制家數與查驗場次,平均查核次數亦呈減少趨勢,是否對於業者非法排放無法達到有效嚇阻作用。為顧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務之執行,爰針對「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編列1,35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二十)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合併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我國部分縣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偏低,截至106年底,我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為31.96%,然桃園、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等縣市皆未達10%,如此將不利於處理河川污染問題,也將影響河川水質改善成效。為徹底解決生活污水污染河川的問題,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實為必要,然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至今已推動至第5期,我國污水下水道普及情形卻進展緩慢。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編列預算788萬3千元,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提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水質保護」項下「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788萬3千元,辦理全國水體污染整治及水質改善工作。近年來,我國逐漸重視河川污染防治,惟仍常見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違法排放河川,造成生態影響。107年10月台中市即曾二度發生河川遭水溶性顏料廢水染色事件、彰化縣及屏東縣亦多次發生畜牧業偷排廢水,造成惡臭、新竹縣市則多次爆出光電工廠廢水污染等,甚至有環保團體指出工廠製程不斷精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見重金屬污染,卻受限於法規陳舊,未規範新興重金屬污染物而無法阻止、處罰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工業及家庭廢水違法排放防治精進作為及相關法規檢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二十一)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除減列數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編列1億5,320萬7千元,計畫辦理各項廢棄物零廢棄政策、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等等。惟106下半年開始中國大陸禁收洋垃圾後,世界各國之洋垃圾轉向我國及東南亞各國進口,造成相關國家之環境負擔嚴重。而我國雖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以用產業用料名義進口,然進口檢驗不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未對相關進口品項、進口人之身分、進口量等未作管制,造成我國107年以來以產業用料名義進口之洋垃圾數量大增,除嚴重影響國內環境外,更造成我國回收產業崩潰。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下半年方進行檢討,然卻無對進口總量進行管制,顯然無心解決洋垃圾問題,同時對國內回收體系數以十萬計之從業人員之生計視若無睹,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2.國內專家學者指出「回收用料之品質是影響其經濟價值主因,我國廢塑膠回收之分選過程沒做得很好、雜質太多,這些都會提升再製難度、影響業者收購意願,且該回收而沒回收、或是該清理乾淨之塑料最後都進入私人或公家焚化爐,加重環境負擔。」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嚴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進口管制措施外,應再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並應確實追蹤進口後之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24日公告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但管理方式仍有待改善,且目前再利用重金屬檢測方式難以評估長期環境及土壤釋入量。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謀妥善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使清除處理量能平衡,並預防污染事件發生。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3.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子計畫編列951萬5千元,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惟太陽能板及太陽能模具組之回收作業歷經數年規劃卻始終沒有下文,而除了下腳料因無回收機制導致無法回收外,新型的太陽光電模組效能更高,有部分地方已經開始替換舊光電板,廢棄量已經提早出現,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積極作為,影響我國環境甚鉅。另105年4月日本環保署已針對太陽能板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相較於我國卻遲遲未建立起回收機制並納入回收體系,相關法令亦不完備,令人遺憾,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回收太陽能板之專案檢討報告、訂出具體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4.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之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5 )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經費65萬6千元;然於計畫概況表(P.92 )卻未交代清楚,顯有規避監督之嫌。且107年度預算書之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36 )亦說明較上年度增列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等經費……,顯示預算編列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分支計畫,辦理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越境及國際廢棄物管理趨勢調整因應,以及產業原物料現況分析與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等業務。經查廢紙進口量於107年度前7個月已超逾103-105年之全進口量,因中國限制政策使轉向進口至我國,短時間過多廢紙進入使各界關注我國環境負荷問題,而國內廢紙價格明顯降低,可能導致回收物去化無路,或造成違法棄置等問題。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1日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源頭管制品質方式,限制可輸入之紙類,目前回收紙之價格略有回穩。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掌握我國環境負荷及涵容能力,量化我國可輸入廢紙數量之範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以確保廢紙之無害再利用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事業廢棄物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5 )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減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等經費1,275萬6千元;然查107年度預算書此共通性事業廢棄物管理再利用業務費為689萬4千元(P.36 ),顯有規避監督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7.在環保意識抬頭下,太陽能成為新興寵兒,雖太陽能是綠能,但使用後一樣須面對廢棄問題。日前發生彰化縣空地遭棄置廢棄800多片太陽能板,民眾擔心破碎的太陽能板和地面接觸,恐造成污染。日本在105年已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國內目前並無回收或管理機制。為避免廢棄太陽能板成為社會之負擔,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太陽能板處理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玉琴 林靜儀 

8.近年來(103年至107年7月)台灣進口廢紙與廢塑膠數量呈現增加之趨勢,且107年1至7月累積之進口量超越以往各年度之年度量。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今(107)年8月13日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供應國內業者產製塑膠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塑膠,且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另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用途限於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並限制進口者身分為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者。然是否將排擠到國內資源回收回來之回收用料去化量,會產生相關疑慮,環境保護署應注意並協助輔導國內業者優先去化國內所產生之回收物料,並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落實資源回收物之分類,以提升資收物價值,進一步暢通去化管道。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性檢視後提出相關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9.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辦理廢棄物減量、資源循環、再生及再利用工作,然查99-106年期間,我國垃圾中塑膠成分占比居高不下,皆在15.6-16.6%間,顯見垃圾中塑膠品分類及回收績效不彰。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降低我國垃圾中塑膠占比及回收有效對策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99-106年我國焚化爐中塑膠垃圾占比

 

年度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占比%

16.6

15.7

15.6

16.6

16.6

15.6

16.6

16.0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二)政府宣布2025年為台灣重要能源政策年,為達2025能源轉型之成果,台灣將引入大量綠能產品及進行大規模產業轉型,爰此同時,綠能產品之去化,尤為之重,但作為能源轉型及廢棄物去化之重責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顯缺乏危機意識,從105年6月雲林縣內發現太陽能廢液違法堆置,以至於今(107)年11月彰化大量面板棄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毫無作為,吳玉琴委員早在105年總質詢時,就提醒此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竟拖延至今年底方有管理機制,實在令人無法理解。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次解凍前完成廢棄太陽能板回收管理機制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廢棄風力發電組,電動載具之電池去化問題預為研議,以為因應。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二十三)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廢棄物循環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82.11%較107年預算「委辦費」占59.11%更高,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有鑑於106年中國大陸發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宣告107年起不再接受包括廢紙、廢塑等24種廢棄物進口,導致歐美國家將大量「洋垃圾」往台灣與東南亞國家輸出。根據關務署統計,累計至107年7月,台灣進口廢塑量達24.5萬噸、廢紙進口量亦達80.2萬噸,進口量皆為近3年來新高,該類進口垃圾在台灣本土掩埋,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惟經查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將廢紙、廢塑膠等垃圾,皆歸類為產業用料,導致業者不需經過申請即可大量進口,造成國外垃圾大舉入侵台灣,危害國內環境。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如何管制進口垃圾,加強對業者稽查,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估112年起我國太陽光電廢棄物產出將達1萬公噸,127年太陽光電廢棄物會急速成長到15萬噸,到了130年將上看21萬噸。太陽光電模組生命週期約為20至30年,鑑於未來太陽光電廢棄物龐鉅,國內目前仍未有具體的回收管理機制及合宜之去化方式。環境保護署應妥善規劃太陽光電系統廢棄物之回收機制,俾利掌握廢棄物之流量與流向,避免廢棄太陽能板危害環境。爰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廢棄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基金來源及近5年規劃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陳靜敏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度預算編列「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目的為擘畫我國未來的廢棄物處理、回收再利用的作法及推動我國相關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此等計畫立意良好。惟查此計畫全無相關之細部規劃,且其推動資源回收車輛之汰舊換新亦未考慮使用電動車輛之可能性。爰此,針對「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全電動垃圾車示範運行試辦計畫工作項目,並於完成試辦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5.108年度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編列9,700萬元,辦理廢棄物資源化產物用途推廣、產品再利用、廢棄物減量等。然據媒體報導,我國應回收的塑膠製品除寶特瓶、牛奶瓶等材質單一者回收再使用率較高外,包括薄片容器、雜項塑膠等回收處理成本較高之塑膠製品因回收再處理意願較低,最終多採焚化方式處理。然塑膠製品不但會降低焚化爐可處理廢棄物量,也會導致焚化爐受損,甚至排放大量空污或戴奧辛。爰針對「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9,7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回收意願較低之塑膠製品源頭減量、材質改善及回收政策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6.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9,700萬元,其中「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配合編列預算7,130萬元。其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策略檢討與推動等相關工作」,需要業務費2,500萬元。針對國內進口廢紙、廢塑膠對國內回收產業造成衝擊的情況,環境保護署的處理顯然很遲鈍,速度太慢,雖然預算使用在這些委辦案上面,但是卻無法對國內相關政策,即時提出調整與修正。爰此凍結「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底前,針對國內回收市場因進口廢棄物導致回收價格波動,造成1萬1千餘名基層回收個體戶生計受到嚴重衝擊,擬定為期至少6個月的緊急應變補助計畫,並應於108年4月底前,針對國內或進口廢紙、廢塑膠,研擬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制度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必要時提出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二十四)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編列預算辦理「推動相關資源化產品再利用工作,提升產品品質穩定性、建立妥適產品標準及檢討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管理措施,以拓展相關資源化產品通路」所需業務費120萬元。然查底渣再利用率於104年達89.3%,但至106年則為69.6%,概因底渣品質堪慮使近2年再利用率降低,將可能導致底渣去化受阻,增加掩埋量或濫倒風險。爰此,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1億5,320萬7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底渣再利用程序、相關標準之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底渣產量

再利用率%

103

937,177

77.38

104

970,966

89.33

105

916,152

66.83

106

849,381

69.58

資料來源:環保署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五)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7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編列7,818萬2千元,經查:新增「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計108至113年度總經費62億5,000萬元,此精進計畫內之公廁應全面建檔、稽查成效,且應先公告相關成效評估項目。公廁精進計畫應兼顧性別友善之如廁環境,以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之廁間使用權利。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編列預算1億0,61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計畫編列1億0,610萬3千元,其中計有8,755萬5千元為「委辦費」,其委辦經費占該計畫經費高達82.51%,按行政機關將核心業務委外,恐將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如委外比率過高,甚至將監督、評估、審核之業務也委託民間辦理,則政府職能中最核心之監督與管理功能亦恐將喪失。爰針對「環境衛生管理」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二十六)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業務費」預算,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業務費」編列預算1,813萬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公共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之「委辦費」占75.07%、「一般事務費」占21.13%。依據主計總處所頒佈之「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其「一般事務費」係指: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而高達21.13%「一般事務費」,顯有寬列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公共環境衛生管理」中「督導地方政府加強辦理海灘環境清潔維護,推動公廁清潔維護、側溝清理、居家周圍環境維護、環境病媒蟲鼠防治、天然災害環境污染防治等環境清潔改善工作」編列預算1,813萬元。惟淨灘成效不佳;依民調顯示民眾對公廁評分僅給及格邊緣,且仍有不少公共場所、車站、觀光地區之廁所,髒亂不堪;又花東小黑蚊肆虐問題長期未獲改善,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共衛生管理防治工作仍須檢討及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二十七)106年國外非營利組織發表研究調查,指出全球83%飲用水遭塑膠微粒污染,美國高達94%飲水樣本含塑膠纖維,英、法、德等歐洲國家,飲水污染率也高達72%。107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公布研究結果,發現國內超過44%家戶自來水,和61%原水都含有塑膠微粒,而且該類微型塑膠無法用一般家用濾水器過濾,已經嚴重危害國人健康。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管理」項下「飲用水管理」編列預算1,052萬8千元,爰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改善飲用水水質、推動源頭減塑研擬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二十八)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3,723萬元,其中「持續辦理網路設備操作維護及資訊安全監控防護委外服務」所需之「業務費」為400萬元。由於科技發達,目前許多環境監測系統之資訊均透過網路、雲端或物聯網來進行傳輸及資料交換服務,故資訊安全之監控及防護尤為重要。惟針對如何確保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資訊安全,環境監測及資訊處遲遲未能說明清楚,不禁令人質疑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是否能確保現有資安監控之安全性,爰凍結「持續辦理網路設備操作維護及資訊安全監控防護委外服務」業務費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二十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編列1億0,845萬1千元執行相關工作,其中:「01推動環境執法及策略」分支計畫編列1,266萬3千元,辦理環境執法及環評相關業務。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有環評監督之責,宜精進監督效能,而非只是辦理環評法規說明會。「02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分支計畫亦編列「業務費」預算2,000萬元,用以辦理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環保設施升級整備之督導管理專案工作計畫等事項。然近來垃圾焚化廠停爐次數漸增,加以部分焚化廠熱值過高,而降低可用焚化處理容量,允宜加強督導提升焚化廠營運效能。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區域環境管理工作應滾動式檢討,以避免執行效益不彰。爰針對「區域環境管理」預算凍結5%,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三十)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預算,合併凍結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委辦費」編列預算600萬元,然查99-106年期間,我國垃圾組成中廚餘占比未經有效改善,顯見廚餘自垃圾中分離之績效不彰,未能乾溼分離,將影響焚化廠壽命。爰此凍結是項預算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降低垃圾中廚餘占比之有效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近年我國垃圾中廚餘占比(%)

 

年度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占比%

35.7

39.2

38.3

35.1

37.6

40.4

38.0

38.1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區域環境管理」項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廚餘能資源化成效提升研析及評鑑計畫」委辦費編列預算600萬元,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每年產出廚餘約55萬公噸,其中33萬公噸用於養豬。非洲豬瘟是會透過廚餘養豬而造成傳染的疾病,一旦國內發生疫情,勢必要管制廚餘養豬。日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2,600家用廚餘養豬場進行清查,要求以高溫攪拌蒸煮到90%以上至少1小時,以杜絕非洲豬瘟透過餵食廚餘散佈,但是台灣一旦發生疫情,高達2,600多家中小型養豬場應該無法百分百落實,顯然一旦非洲豬瘟入台,勢必全面禁止用廚餘養豬。目前每年產出33萬公噸廚餘養豬,政府到111年才會有18萬公噸的能源化場之去化量,勢必不足以因應。掩埋會造成地下水病菌污染,焚燒恐排擠垃圾處理量能(除了廚餘,還有豬隻可能需要焚化)且含鹽份過高有害爐體及產生戴奧辛。針對可能突然發生的廚餘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未提出具體可行的因應方法。爰此凍結相關預算6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底前,針對非洲豬瘟可能引起國內大量豬隻死亡及廚餘無法餵豬之問題,提出足夠量能之豬隻處理(包括各縣市每個月可支援燒豬量的估算數)與廚餘去化具體因應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三十一)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加強基層環保建設─01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億8,106萬9千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1.推動近自然河川營造、辦理河川水質改善、污染整治及源頭污染減量工程、污水截流處理及現地處理設施永續經營之調查、規劃、設計及設置、推動畜牧糞尿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工作、辦理水源水質保護、污染源稽查管制、非點源污染管理,以及推動河川教育等相關工作。歷經多年河川污染防治工作,相關污染防治措施已見成效,惟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仍有部分河川之嚴重及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而最近1年(105-106年)嚴重污染河段上升者計有11條,顯示部分河川污染未逐年好轉,允再檢討並強化相關防治措施,俾提升防治成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污染整治、水質改善預期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三十二)我國廢棄物處理政策雖已朝「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方向調整,但仍有部分廢棄物不適焚化須以掩埋方式處理,但我國之可用掩埋容量已不足,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將部分掩埋場重新活化再利用之議。查該計畫是以開挖無剩餘容量之掩埋場,創造可用容量以負荷可能之天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產生之大量不可焚化廢棄物。次查該計畫以跨年度計畫方式編列,但卻無提供任何之執行效益與進度報告,實有迴避監督與績效審視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垃圾掩埋場重新活化推動成果報告及廢棄物循環經濟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三)為提升公廁之硬體設施與環境整潔、重視性別友善如廁需求,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政府之新建公廁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考量男、女用大便器數的比例,並鼓勵設置性別友善廁所,以友善使用者。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四)為符合107年8月修正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改善空氣品質,需鼓勵民眾加速淘汰老舊汽機車。有關貨物稅、關稅減免配套措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推動機關,應積極主動與經濟部協商,早日向財政部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爰此,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計畫,交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蕭美琴 

(三十五)台灣國人十大死因中有一半和空氣污染有關,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大約有92%的民眾居住在空氣品質不佳的環境中,大約有300萬人因為空氣污染導致提早死亡。尤其新興致病因子,PM 2.5多為燃油交通載具及工業區產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未針對工業區空氣品質盤點空?工業區大戶、監測台電火力發電廠等。為從源頭管制空氣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擴大運用新興科技解決工業區大戶及台電發電廠產生之空氣污染。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國內外各主要石化工業區鄰近地區持續進行長期環境監測,並落實推動石化業污染減量工作,以保護石化工業區鄰近居民健康及維護環境品質。

提案人:陳 瑩 陳宜民 許淑華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三十六)非游離輻射相較於游離輻射有種類多、能量低、民間利用多等特質,雖然我國對於非游離輻射之管制尚在萌芽階段,確有建構非游離輻射監測資料系統之必要。但主管機關對非游離輻射部分卻無編列任何預算進行相關監測資料系統建置,實屬不當。爰此,為強化電磁波管理,使民眾瞭解環境中電磁波暴露情形,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建置環境中電磁波區域性暴露資訊,建立環境電磁波區域性監測技術,同時進行北、中、南3都會區域性電磁波監測工作,瞭解本土環境電磁波暴露現況,並請於6個月內完成研擬3都會區選定原則、區域範圍及量測程序規範、量測資訊呈現方式說明文件,並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陳曼麗 吳玉琴 

(三十七)近10年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未見明顯改善,且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威脅公共用水安全。近年來事業廢水污染管制家數逐漸上升,惟年度平均查核次數呈下降趨勢,恐無法有效嚇阻業者非法排放行為。雖然全國自來水普及率超過九成,但仍有許多偏遠鄉鎮自來水普及率仍低,以彰化芬園為例,普及率只有一成五,針對指這些地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當掌握並加強水體水質監測,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合理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三十八)依據「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與貝類中微型塑膠含量調查成果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12月至107年7月進行全國89處自來水淨水場、7處養殖區及福隆、墾丁2處海水浴場之自來水、海水、沙灘砂礫及貝類中微型塑膠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飲用水中微型塑膠檢出率高,但與國外非營利組織發表之調查結果相較,檢出率及含量均較低。針對國內飲用水中微型塑膠檢測結果、對健康之影響及如何從源頭減少其含量等資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宣傳,傳達正確訊息,避免導致民眾不必要恐慌。飲用水安全攸關民眾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每年擬訂制定「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落實「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管制工作,同時針對飲用水水質尚未列管之新興污染物,應持續關注國際管制發展,建立國內飲用水中含量資料,適時評估納入管制,以確保國人飲用水之安全。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三十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預算1,314萬8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等相關業務經費。該歲出機關別預算表(P.56 )說明此計畫科目較上年度增列辦理環保標章輔導作業經費285萬元;然計畫概況表(P.97 )辦理環保標章輔導計畫為425萬元,不僅未交代清楚,預算數字也不同,顯有規避監督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更積極方式推動環保標章業務,加強輔導協助產品廠商或服務業者申請環保標章,並且強化目前已完成建置之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臺,除提供國內業者便利產品碳足跡計算工具外,更持續檢討更新我國碳足跡排放係數資料庫,以提升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推廣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具體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推動策略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四十)108年度「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項下「02推廣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編列1,314萬8千元,根據環保集點APP網頁所示,環保集點APP乃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所推行的「環保集點制度」,讓國人不論是購買綠色商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唯獨目前實質回饋之項目仍偏少,並且在環保集點APP的建置上,並無法看出自有點數之到期期限,顯示該APP在軟體上仍有大力改善之空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環保集點實質回饋項目增加方式及環保集點APP改善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108年3月前完成APP查詢點數功能,以鼓勵民眾參與環保行動。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四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編列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查一般民眾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監測數據品質缺乏信心,部分資料庫專家執行民間空氣品質相關研究計畫,刻意排除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監測站數據。另方面,民間科學家發起「公民科技」實驗,較獲得普遍民眾信心,其廣設空氣盒子並彙總即時資料由網頁公佈週知,台灣已是全世界微型感測器(空氣盒子)密度最高的國家,連韓國、印尼都來取經。建議應對外說明數據差異及意義,並針對已布建之感測器至少由第三方公證單位稽核10%,以確保數據品質。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吳焜裕 

(四十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編列預算5,385萬4千元,該科目預算係作為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測站管理等相關業務經費。該計畫科目「設備及投資」3,757萬3千元、占69.77%,經查106年度亦編列6,597萬3千元、107年度編列1億3,317萬5千元,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於空氣品質監測網增加連結,將特殊性工業區光化監測資料納入,方便民眾使用,並適時調派行動光化站執行林園地區監測任務。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四十三)部分縣市未啟用或未設置焚化廠,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垃圾處理問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優先協助離島地區建置長久可行自主性垃圾處理設施,達成垃圾在地化處理為目標,並於8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四)減廢、減塑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多年來倡議之垃圾處理政策,而近期大量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倘有品質疑慮或流向不明,勢必造成我國環境負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預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以提高我國進口產業用料品質,並限制進口者以製造業者為限。惟為降低國內回收系統所遭受衝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加嚴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進口管制措施外,允再強化落實資源回收,並提升回收用料分選品質,以精進國內資源回收制度,另對進口產業用料需求之廢紙、廢塑亦應確實追蹤其流向,以免任意棄置,俾降低我國環境負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五)分析近10年來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優養水庫部分,97年度與106年度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故近年來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再就「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執行期間以觀,101年度優養化水庫占20%、106年度上升為30%,期間僅102年度下降10%,104、105年甚增加至35%,顯見該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容待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六)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河川污染指數RPI> 6)較10年前增加者有6條,分別為中港溪、老街溪、社子溪、林邊溪、新虎尾溪、南崁溪;另中度污染河段(3.1RPI6.0)較10年前增加者則有13條,包括港口溪、磺溪、烏溪、鳳山溪、南澳溪、新城溪、福興溪、知本溪、阿公店溪、東港溪、社子溪、秀姑巒溪、立霧溪,爰河川污染防治成效允再提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陳曼麗 邱泰源 

(四十七)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為保障原住民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環評時,無論新舊礦場展延,應確認經濟部礦務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釐清「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適用;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審查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列席表達意見。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吳焜裕 吳玉琴 

(四十八)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環境保護」計畫,編列「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度)」之「獎補助費」預算4億8,106萬9千元,用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河川流域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經多年努力,河川污染防治已見成效。惟106年50條重要河川中,嚴重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6條。中度污染河段較10年前增加有13條,其包含花東地區的知本溪、秀姑巒溪及立霧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目前之防治措施進行檢討及改善,以減少各縣市河川污染之河段。

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四十九)為能有效掌握環境污染情況及數據,許多國家均投入生產環境污染感測裝置項目,國內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外,經濟部技術處、科技部亦投入許多委辦研究經費辦理如:水污染、空氣污染感測裝置之研發計畫,並由國內業者取得授權。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監測環境污染情況,蒐集相關數據,近年也投入大量經費在各項環境污染感測、鑑識調查與物聯網應用相關計畫。為有效扶植國內業者,避免政府單位投入感測裝置之研究經費付諸東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環境污染感測裝置之相關採購應以國產品為優先。

提案人:陳 瑩 吳焜裕 林靜儀 

(五十)全台包含澎湖等外島共有317處垃圾掩埋場,目前仍在營運中的有67處,不少垃圾掩埋場都選擇蓋在人煙稀少的海岸邊,幾年後經過颱風或海浪侵蝕,埋在地下的陳年垃圾外露,流入大海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基隆、花蓮、淡水等,許多地方都有發現海邊的垃圾掩埋場,因為停用多年失修或海浪侵蝕造成覆蓋面崩壞,成為各種垃圾進入海洋之中的原因之一。為落實【無塑海洋】之政策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1)全面清查全國曾經設置於河岸邊或海邊的使用中或已停用之垃圾衛生掩埋場,並責成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派員進行現勘,彙整損壞與垃圾暴露現況,並於108年3月底前製成報告書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根據此報告書,如有需緊急補救與應變,最晚於2年內協助地方緊急改善。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五十一)查具有致癌風險之石綿已為多國所禁用,而臺灣亦107年起1月1日起全面禁用,然而民眾及建築及裝修工人仍可能於老舊建築之拆除或室內裝修時,因未能辨識石綿或不諳其特性及防護之方式,而暴露於石綿粉塵中而造成健康危害。次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相關部會為增進對民眾對石綿之認知而建立「石綿危害資訊專區」,針對物質管理與廢棄、國家標準介紹、職業暴露、健康影響、建築物拆除等主題進行介紹。

然查,相關資訊之宣導對於相關人員是否具有可近性及實用性仍有待商榷,縱使該網站羅列各部會所負責之權責事項,但資訊分散,且未以資訊使用者中心以呈現資訊,一般民眾閱讀如此分散之資訊,恐未能引起對於石綿瞭解之動機,或是提供實用之資訊以利因應石綿之辨識及危害。以英國為例,針對提供民眾石綿危害資訊之網站「家中的石綿」(Asbestos in your home),民眾於首頁僅需填寫所居地之郵遞區號,便能進入石綿簡介之頁面,該頁面僅有「石綿是什麼」及「移除石綿」二大實用主題,並在介紹之內容提供在地相關連結,該網站之使用邏輯簡易且實用,亦可提升民眾使用的動機。

再查,除相關資訊之宣導外,相關部會雖因應各界對石綿危害之重視而修正各主管辦法,然而其所涉事項廣泛且龐雜,各部會對於本國因應石綿危害之調查、辨識、防護、清除、廢棄物處理、危害救濟等,仍有諸多實務中待釐清之問題,且須加以解決。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應針對不同網站使用者之需求及使用邏輯,檢討現行網站之問題,並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及重新設計具可近性之網站資訊。(2)偕相關單位(民、產、官、學)參照各國之處理模式,盤點石綿危害相關問題及列出清單,並擬定執行策略及執行期程,於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檢視相關進度。(3)2個月內依前開2項要求提出相關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工作項下核定有「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5億5,983萬2千元,其中「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科目項下編列1,940萬6千元,辦理水庫活化、水體水質整治成效評估等工作。經查,106年離島28座水庫(澎湖、金門、馬祖)除5座水庫為普養狀態外,其餘23座水庫皆為優養化狀態,占82.14%。離島水庫優養化比率長年偏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致力提升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之水庫活化成效,並維護水庫水質,保障離島生活用水品質與居民權益。綜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盤檢討離島水庫優養化現況,於3個月內提出離島水庫水質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五十三)近年來事業廢棄物處理廠,常因為地下水與斷層問題爭議多時,一方面拖慢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時程,一方面影響事業廢棄物處理的公信力。若因資料有誤,而通過開發案,也可能造成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以台南永揚案為例,經過多年的纏訟、甚至發生暴力事件。讓廠商、民眾、政府付出許多社會成本,最後以該案停止開發收場。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預警原則,開發單位於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供環評委員與社會大眾參考。

提案人:陳曼麗 

連署人:邱泰源 陳靜敏 

(五十四)有鑑於國際眾多研究發現全球自來水、食鹽甚至啤酒中均存在塑膠微粒,且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亦發現國內包括海水、自來水、海灘與貝類等在內,大部分的樣品中都含有塑膠微粒。惟塑膠微粒難以藉由一般過濾器材除去,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亦尚缺乏科學實證研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與衛生福利部配合進行環境中塑膠微粒人體影響之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向大眾公布。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五十五)106年12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原本「清淨空氣行動計畫」改善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推動電動蔬果運輸車的計畫也合而為一,從合計的2,100輛(西螺500加上其他果菜市場1,600),降為108年止達到1,550輛,但在調查實際需求後調降目標值為500輛。全國最大的西螺農業批發市場,每天來往的柴油拼裝三輪車數輛,大約800多台。在「清淨空氣行動計畫」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以低污染的鋰電池電動蔬果運輸車替代傳統的柴、汽油拼裝車,並補助願意配合政策的攤商其電池租金。但推行的情況不如預期,至106年止,在西螺市場僅成功推動70輛電動蔬果運輸車,汰換率不到10%。低污染電動車推行多年,但業者接受意願低。載貨與續航能力不如柴油車的問題未來仍能以技術克服,但在西螺有菜販反映電動車充電設備不足。以此為鑑,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偕同雲林縣政府共同解決西螺果菜市場充電設備不足等問題,以利推廣使用電動蔬果運輸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吳玉琴 陳曼麗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原列7億4,461萬5千元,減列:

()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辦理本局辦公廳舍耐震補強工作」249萬5千元。

()第3目「綜合企劃」50萬元。

()第4目「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100萬元。

()第5目「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2,0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共計減列2,399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06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除減列數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各項計畫編列「業務費」4億3,290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2億6,222萬4千元,占比60.57%。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以來(106-108年)「委辦費」逐年攀升,106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為50.82%、107年度增加為55.09%、108年度再上升至60.57%,同期間委辦項數逐年增加各為17項、19項、26項。其中「綜合企劃」計畫於106年度尚無委辦事項,及至108年度之委辦費占比已達70.15%;另「科技發展」計畫則全數委外辦理;餘如「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防制」、「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等計畫之委辦費占比均呈上升趨勢。惟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用人情形卻自106年底之58人,增加至107年8月底之64人,108年度預算員額編列80人。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攀升,相關人力卻未隨委辦業務之成長而降低,有過度委外之慮。爰此,為克盡機關責信,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計畫」編列9,581萬元,其中各分項計畫「委辦費」亦較107年度增長,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恐造成行政機關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增加,人力卻未見降低,亦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3.有鑑於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編列「委辦費」預算逐年攀升,106年度「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為50.82%、107年度增加為55.09%、108年度再上升至60.57%,108年度「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其中「委辦費」編列8,748萬5千元,占比高達91.31%,實有將法定業務職掌過度委外之疑慮。爰凍結「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法定業務過度委外之問題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許淑華 陳宜民 蔣萬安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迄今,員額自58人增加至80人。經查該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各年度預算中「委辦費」占比皆逾八成,106年度83.8%、107年度86.4%、108年度更高達93.5%。綜上,其單位內人力與委辦費皆呈現上升趨勢,雖法定員額為95人,目前增加至80人,雖尚未達法定上限,然該項業務之委辦費比重已逾九成,有將其應負之業務過度委外辦理之嫌,應重新檢討人力配置運用與委外業務之妥適性。爰此針對「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編列預算9,58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全面檢視其人力配置及委外業務之適切性,提出檢討及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5.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預算編列9,581萬元,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委辦費。108年度此預算科目委辦費占91.31%,較106年度預算科目84.82%、107年度86.74%還增加,顯有浮濫之嫌。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預算編列2,470萬6千元,該計畫之各分項計畫「委辦費」共1,663萬元較107年5,200千元大幅增長,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恐造成行政機關忽略本身專業技術或行政技術之精進;又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6年成立以來,各項業務「委辦費」逐年增加,人力卻未見降低,亦不合理,爰針對「綜合企劃」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陳宜民 許淑華 

2.有鑑於全球目前已登錄之化學物質,已達1千萬種,其中經認定為毒化物之化學物質,已高達6千種以上,然而台灣目前登錄之化學物質僅10萬種,且納管之毒化物僅達323種,距國際標準相差甚遠,顯見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之化學物質登錄工作,未達原先預算編列之目的,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綜合企劃」項下編列預算2,470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撙節政府開支,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陳宜民 許淑華 蔣萬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於108年度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登錄、管理之跨部會合作,但與此業務有關之機關繁多,各自所有之資料又有明顯之資料欄位落差,整合困難重重。對此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既已決定加強跨部會之合作,自應向立法院說明該等事項該如何推動,並明確訂定進度以供追蹤,惟遍覽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算書中各項說明均無相關資訊,實為不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凍結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跨部會合作整合之推動方案及相關進度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毒物及化學物質評估與管理」項下「化學物質登錄審查」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成立過程,承諾要做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但是到目前為止,在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上,並沒有具體進展,無法確實地掌握各種化學物質的量以及流向。爰此凍結是項預算,計24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108年3月底之前,擬定化學物質流量以及流向管理之機制設計與整體計畫,其內容應至少包含:(1)擬列管化學物質品項數的短中長期目標,(2)相關政策措施與技術選擇及運用、(3)化學局之管理機制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整合、無縫接軌之設計、(4)未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化學物質權責歸屬判定機制、(5)對相關產業之影響評估、(6)對一般民眾消費者權益增進……等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陳曼麗 邱泰源 

()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辦理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計畫等,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之分析模組所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生之名單進行實地稽查,致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許淑華 

連署人:陳宜民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雲已介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非登不可、非追不可系統,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並於105年間針對具食安風險疑慮之化學物質,篩選源頭運作廠商,找出可疑流向,提供食品藥物管理署運用產出可疑廠商名單進行稽查,以防杜非食品用途化工原料流入食品供應鏈。迄至107年4月,雖經多次修正勾稽邏輯,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前開模組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出名單進行後續實地稽查,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案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在案。又,由經濟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優先加強列管之57項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品項,自103年起輔導業者辦理登錄產品流向,並藉由跨部會食品雲介接,勾稽比對篩選高風險業者名單,供稽查管理參考。惟尚有26項化學物質,囿於毒化物認定原則,尚無法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管,形成管理缺口。綜上,化學雲分析模組所篩選之可疑廠商恐未能發揮應有功能,另部分具食安風險化學物質未能納管,而成管理缺口,允宜提升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功能,並強化化學物質流向追蹤管理。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編列預算5,196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7年配合工作規劃及推展,採分批進用臨時人員,尚未完全補實人力,108年為使化學物質管理、毒物及危害性化學物質預防應變及災害防救等更為周妥,請儘速補實具毒理學、化學品風險管理等知識技能之專業人力,強化化學物質管理,避免災害之發生,以保障國民健康與安危。

提案人:陳宜民 許淑華 徐志榮 王育敏 

()台灣近年化學物質相關災害頻傳,歸根究底均是運作者相關管理措施不足所致。雖行政院於107年4月2日核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但若無實際之管理措施僅僅是做出白皮書,是對於精進台灣的化學物質管理毫無實益的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研析「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立意甚好,惟後續的精進作為不明確,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強臺灣化學物質跨部會治理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風險評估對於化學物質之管理、管制甚為重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108年辦理我國化學物質風險管理模式評估與探討,實為立意良善且具有必要性。惟台灣目前尚未建立任何針對化學物質風險評估所需之背景資料,如此情況下貿然使用他國資料進行模式評估,恐有因評估結果具有嚴重偏誤,進而使政策錯誤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察美國環保署化學安全及污染預防辦公室(OCSPP)時,應審慎研析美國化學物質評估管理模式工具,並應藉由分析模擬個案,學習其評估作業程序、情境風險鑑別、利害關係人溝通及決策過程,並於考察結束後1個月內就考察內容及國內可參採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另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發展適切我國化學物質評估分級管理方式與架構時,須同步建置本土風險評估基礎資料,規劃建立我國本土化評估方法,並於108年將建置進度每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火警事故,造成消防員6死6傷、經查內政部於107年主辦「高風險性工廠聯合安全檢查計畫」,結合中央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組成聯合檢查小組,進行查核輔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亦已配合執行相關業務。然我國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工廠眾多,尤以國內工業大縣新北、桃園、高雄、新竹、雲林及彰化縣等縣市運作場廠較多且雜,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評估與地方政府合作強化廠場之輔導查訪。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預計參加國際性應變技術研討會議[英國危害29製程安全研討會(Hazard 29)、美國2019 IAFC國際危險品緊急應變研討會與器材展]或前往法國考察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應妥善規劃安排期程,審慎評估其效益,以汲取先進國家預防減災最新作法與經驗,廣泛性學習全球性議題且汲取各國的經驗,推動國內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與營運工作,設計規劃毒化災應變人員訓練制度之目標,並於完成考察後1個月內就考察內容及國內可參採部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08年度出國計畫經費將前往法國進行化災搶救訓場及訓練制度考察,應妥善規劃安排期程;審慎評估其效益,以推動國內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興建與營運工作,協助達成規劃設計毒化災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制度之目標。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黃秀芳 陳曼麗 劉建國 

(十二)化學物質致災常常成為複合性災害,造成第一線災害搶救消防人員暴露在高風險中。為使消防人員在搶救時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事先針對複合性災害的搶救訓練及專業知能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雖於內政部消防署竹山訓練中心內建設中區毒化災專業訓練場,設置仿石化訓練場、高科技廠事故類型模擬應變訓練場等設施,使毒化災應變隊與消防人員得以一同訓練,立意甚善。但此專業訓練場未有針對化學物質致災之複合性災難提供適當的訓練,實屬功虧一簣。發生危險性化學物質意外事故往往衍生為複合性災害,導致在現場救災之消防人員暴露在化學物質的危害風險中,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強與消防單位合作,進行搶救人員的毒化災專業訓練,培育其毒化災應變知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中央政府如何對毒物及化學物質導致之複合性災害進行妥善人員訓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焜裕 

連署人:邱泰源 陳曼麗 

(十三)有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工業發生廠房大火,現場廠方人員及消防人員不僅缺乏現場化學物質資訊,更因缺乏化學災害救災訓練,最終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慘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加速建置毒化災專業訓練場,透過修法或行政手段規劃要求毒性化學物質之工廠其負責救災人員應定期受訓,另與內政部消防署協調應變配合機制,以強化我國化學災害因應能力。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十四)有鑑於107年4月桃園平鎮區敬鵬工業發生廠房大火,現場廠方人員及消防人員不僅缺乏現場化學物質資訊,更因缺乏化學災害救災訓練,最終造成消防員6死6傷、移工2死慘劇。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與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將化學雲鏈接至各地消防局,以確保我國化學災害因應能力。

提案人:蔣萬安 陳宜民 王育敏 

第3項 環境檢驗所2億3,738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環境保護相關環境調查、污染源定期申報、查核、復育等工作,需檢測相關配套及藉由具公信力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提供即時、可靠的分析數據來完成,單靠政府檢測部門力量,難以達成其全面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皆委託鑫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營運中或新設置之環境檢測機構、機動車輛測定機構檢驗室欲申請之項目,進行其品管系統與檢測技術評鑑工作。106年度委託案中,該公司對98個受測單位,做年度盲樣測試,發放樣品7類4,421項,合格者4,274項次(96.7%),不合格者147項次(3.3%)。其中飲用水類不合格率4.9%,高於平均值,而毒化物類之不合格率達100%,其原因概為檢測項次僅2項,故不合格率呈現偏高現象。惟相關數據顯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仍有不合格現象,其原因或為人員對檢測技術及方法尚不瞭解之故,允宜加強管理。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測所該所應針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就其不合格發生原因進行分析,加強管理與輔導。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6,779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係為充實環保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等專業知識,故應以「環保業務類」為主要訓練課程。近5年來(102-106年)該所每年開班近200班次,其中以「環保業務類」課程開班最多近6成,惟是類課程自102年以來有下降趨勢,102年占58.42%、103-104年均在六成以上,106年則減少為54.84%;同期間「行政管理類」則往上攀升,102年占10.89%,及至106年已增加至17.20%。106年行政管理類之課程內容概為人權兩公約教育訓練、政策行銷與媒體溝通訓練、公文書處理訓練、簡報技巧及口才訓練、廉能政府與公務倫理訓練等,而是類課程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部分課程多有雷同,故環保專業訓練資源之配置、教材檢討修訂等容有調整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未來環保專業訓練以「環保業務類」、「環保法規政策類」為主,比例達80%以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陳 瑩 邱泰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辦理環保專業訓練,係為充實環保專業(從業)人員污染防治之技術與能力,辦理環保業務類、法規政策類、資訊應用類及行政管理類等課程,然行政管理類課程配比上升,該課程恐與環保專業之關聯性較低,且與行政院人事總處部分課程雷同,恐有排擠效應。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人員訓練所未來環保專業訓練應以「環保業務類」、「環保法規政策類」為主,比例達80%以上,以充分利用環保專業訓練資源,俾利環保政策推動與執行。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陳曼麗 吳焜裕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負責針對各級環保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公民營事業機構相關環保人員執行業務之需要辦理專業訓練。鑑於聯合國提出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中提及「目標5性別平等」、「目標6永續管理的水資源與衛生設施」、「目標12落實永續消費和生產模式」、「目標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作為永續發展之普世價值,受教育訓練之環保人員也應具備性別平等、永續水資源、廢棄物減量回收再利用、促進海洋永續發展之相關知能,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應結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理念規劃相關訓練課程。

提案人:林靜儀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主席:第20款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併案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總預算案公開會議部分已經處理告一段落,現在休息2分鐘,休息後改開秘密會議,處理機密預算部分。

休息(18時6分)

繼續開會(18時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機密預算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機密預算處理完畢,秘密會議結束,現在改為公開會議,休息2分鐘,休息後繼續公開會議。

休息(18時9分)

繼續開會(18時1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次會議是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第6會期自107年9月21日開議至今,共通過101件議案,包括法律案82案、預決算案12案、行使同意權案1案、條約案及廢止案4案以及其他議案2案。感謝全體委員及各位同仁用心付出,通過更貼近民眾需求的議案。

最後敬祝大家闔家平安、元旦新年假期快樂。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8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