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引起輿論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7)
許淑華委員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引起輿論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修正通保法始末:
本部前於105年1月13日即將通保法修正草案提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經行政院105年1月14日第3484次會議決議通過,於105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第8屆立法委員審議,嗣於105年5月20日因選後屆期不連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撤回原送法案重新檢討。本部於105年8月10日即函請相關機關提供通保法前次修正施行後實務所遇困難及修法建議,次於106年6月28日針對GPS之正當法律程序,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召開座談會進行研議,咸認應法制化,避免執法爭議。再於106年8月28日邀請相關機關舉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務適用檢討座談會,嗣於107年3月12日將通保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由上開修法歷程可知,本部係按照時程進行相關之修法作業,與輿論所謂之打假新聞議題或政治偵蒐無涉。
二、本部精進作為:
(一)因本修正草案引起諸多不同意見,為與外界多做溝通,本部日前乃將修正草案置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政策討論區,以期廣納徵詢各界聲音。
(二)為免外界誤解及杜絕爭議,本部正研議有關犯罪偵查通信紀錄之調取是否仍維持法官保留,有關非犯罪偵查通信紀錄之調取,與現正於立法院立法之電信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機關作用法予以統合,對於GPS追蹤器的使用,檢討是否回歸刑事訴訟法為法源依據,或另訂於新興科技設備偵查專法。
(三)本部現正積極研議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最新法制,並就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政策討論區所蒐集之意見詳予彙整,及函請相關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具體提出現行法施行後有何窒礙難行之處,進行綜合評估,期能提出能兼顧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立法。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本(107)年APEC年會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05)
許委員就本(107)年APEC年會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代表團出席本年APEC年會情形:
(一)APEC是我國以完整會員身分參與的最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一,亦為我國推動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最重要平臺。本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年會於11月12日至18日在巴布亞紐幾內亞首都莫士比港(Port Moresby)舉行,張領袖代表忠謀伉儷率團出席,成果豐碩,圓滿完成任務。
(二)本年APEC主題為「掌握包容性機會、擁抱數位未來」,張領袖代表於出席經濟領袖會議(AELM)期間,與各經濟體領袖就如何因應當前全球經貿情勢,以及掌握數位經濟發展趨勢等議題積極交換意見。張領袖代表以渠在全球半導體產業之地位發表相關看法,甚受各經濟體領袖之重視。
(三)在雙邊會談部分,張領袖代表與美國副總統彭斯、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及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等領袖舉行雙邊會談,並與各經濟體領袖自然互動。
(四)張領袖代表之夫人張淑芬女士也積極出席會方所安排的領袖夫人行程,與各經濟體領袖(代表)配偶熱絡互動聯誼,發揮柔性外交的魅力,讓許多領袖(代表)夫人印象深刻,成功行銷臺灣的軟實力。
(五)行政院鄧政務委員振中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美伶代表我國出席本年11月15日在巴紐莫士比港舉行之雙部長年會,與各經濟體與會代表深入討論數位時代強化永續及包容性成長等議題,期間並安排多場部長級雙邊會談,傳達我國熱切期盼參與CPTPP的立場。
二、本年APEC領袖宣言未獲共識,以主席聲明取代:
(一)本年年會期間,各經濟體派員出席巴紐主持「領袖宣言」與「部長聯合聲明」起草會議,我國由外交部及經濟部派員與會。
(二)經過連續6天、長達72小時馬拉松式討論,因美國與中國對「多邊貿易體系」之文字意見嚴重分歧,導致宣言難產,巴紐最終以發佈「主席聲明」的方式呈現會議成果。
(三)此為APEC有史以來第一次領袖宣言無法達成共識,影響APEC的正常運作機制,亦反映當前全球貿易環境之險峻情勢。
三、世界貿易組織(WTO)改革:
(一)美國與中國近期貿易摩擦除於本年APEC場域中凸顯外,亦在WTO諸多議題之爭論中充分顯現,其中WTO體制改革之必要性已引起各國重視,然而改革方向與內容仍處於凝聚共識階段。鑒於WTO係我參與的最重要國際經貿組織之一,其未來發展關乎我國際經貿發展及產業利益,爰相關改革發展係我密切關注之議題。
(二)WTO在談判、監督及爭端解決三面向均面臨體制性挑戰,多數會員疾呼推動WTO體制改革,歐盟、加拿大、美國、日本及中國等亦就WTO各面向相繼提出改革提案。本部促請我駐WTO代表團廣泛參與各項改革議案的討論,並研析我國因應立場與對策,另亦請各駐外館處蒐報並研析駐在國對WTO改革之態度及相關資訊,以利國內政策立場之研擬,本部將會同相關單位妥慎研析各方提案,爭取我國最大利益。
四、APEC與太平洋島國論壇(Pacific Islands Forum, PIF)非正式對話會議:
(一)本年APEC年會主辦經濟體巴紐政府在11月17日舉辦APEC與太平洋島國論壇領袖非正式對話會議,張領袖代表忠謀應邀出席,與會者就APEC與太平洋島國區域發展交換意見。其中巴紐歐尼爾總理致歡迎詞,薩摩亞總理就太平洋島國共同關注的氣候變遷及海洋生態等議題代表島國發言,最後邀請澳大利亞、新加坡、加拿大及越南等領袖及國際貨幣基金總裁發言回應。
(二)我與太平洋六友邦雙邊關係堅實穩定,我代表團在APEC年會期間邀請出席上揭會議之我友邦領袖參加我團晚宴,強化我與太平洋友邦之關係。
五、臺美關係:
(一)川普總統上任後首次公布之「國家安全戰略」(NSS)及本年元月美國防部公布之「國防戰略」(NDS)報告,均將中國定位為「戰略競爭者」(Strategic competitor)。近期美中關係更出現若干複雜變化,雙方除互徵高額關稅外,美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於本年11月中旬接受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專訪時,已明確表達中國必須在包括竊取智慧財產權、強制技術轉移及限制開放中國市場等多項領域做出大幅改變,否則雙邊關係恐將陷入「新冷戰」,且美國絕不會退縮,顯見兩國競爭態勢日趨明確。
(二)美國及中國分別是全球第一及第二大經濟體,也是我國主要貿易夥伴,臺商在全球高科技供應鏈扮演重要角色,爰我政府將持續密切關注美中關係之後續發展,並預作因應,保障我國家及廠商經貿利益。在安全方面,美中關係的演變可能牽動臺海及區域情勢,我政府向高度重視相關情勢發展可能帶來之影響,並將遵照蔡總統指示,以「求穩、應變、進步」等原則審慎因應。
(三)現階段臺美關係友好密切,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本年均通過多項友臺措施,例如川普總統已兩度對臺軍售,雙方也在討論臺美加強在「印太戰略」下的具體合作,未來我政府將在既有良好基礎上,穩健提升臺美雙邊夥伴關係,並持續與美國及區域內理念相近國家深化各領域之合作關係,共同促進自由、開放、繁榮的印太區域。
六、臺日及亞太地區關係:
(一)日本安倍首相立場友我,此次在APEC領袖會議期間與我領袖代表舉行雙邊會談即為一例,安倍首相多次表示臺灣與日本是共享基本價值觀的重要夥伴與珍貴友人。本部同時秉持「踏實外交」原則,積極強化臺日各項合作交流,推動更緊密的臺日全方位合作夥伴關係。
(二)面對亞太局勢變化,我國除積極與日本深化各領域之雙邊交流合作,並透過我國「新南向政策」,深耕並開展與印太區域各國合作關係,以及尋求與日本及澳洲等理念相近國家在第三國之積極合作,例如研議與日本等國家在第三國投資基礎建設,以及加強能力建構倡議;又如擴大邀請區域國家參加我與美國合作之「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以持續提升我在印太區域的地位及能量,拓展我外交空間,鞏固我國家安全及利益。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業發展及輔導資源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5)
許委員就產業發展及輔導資源分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當前快速變遷之國際經濟情勢,政府以「創新、就業、分配」為核心價值,打造永續發展之「新經濟發展模式」,將我國產業發展由「效率驅動」轉換為「創新驅動」,以創新強化全球競爭力,為經濟成長注入新動能。政府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藉由與國際團隊及地方政府之合作,以及高階人才、技術之引進,強化臺灣產業創新群聚、系統整合之量能,吸引國內外投資,進而連結全球創新能量,強化臺灣產業之國際競爭力,逐步實現綠能矽島及智慧國家等目標,並平衡區域發展及創造就業機會。
二、為協助製造業與服務業發展及轉型升級,政府已積極投入相關資源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為輔導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經濟部推動「智慧機械創新產業推動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金屬產業發展推動計畫」、「紡織產業生產力提升計畫」及「產業價值躍升服務2.0計畫」等計畫,輔導對象包括知識服務(技術服務業)、金屬機電及民生化工等領域業者,協助其投入研究發展、產品創作、產品設計、製程改善、經營管理、環保工安、建立品牌或其他相關技術輔導事項,以促進基礎產業高值化,發展高附加價值產品,協助產業強化競爭優勢。
(二)服務業:
1.強化人才技能培訓:經濟部持續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邀集企業共同訂定產業職能基準,以確保人才培育方向符合產業所需,並進而帶動獲證者聘用及加薪。另勞動部亦持續推動「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每人3年、金額最高7萬元之在職訓練課程參訓費用,以提升國內勞工專業技能,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力,並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以達成國家整體人力資本提升之目標。
2.鼓勵業者導入數位科技:積極推動包括行動支付等數位技術,以擴大應用場域、加強體驗行銷、完善基礎環境三大策略,加速國內行動支付發展,並鼓勵國內業者加速導入,以提升服務業生產力。另財政部已自本(107)年起針對小規模營業人提供租稅優惠,以鼓勵更多小型商家導入行動支付。
3.協助產業掌握數位經濟潮流: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並於前瞻基礎建設中編列數位建設相關預算,以完善數位經濟發展所需之高速網路基礎建設,並鎖定電子商務、數位內容等相關產業,以帶動臺灣產業革新。
4.加速引進投資:行政院迄今已召開26場次之「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有效處理企業關切之水、電、土地、人力、人才等五缺問題,加速引進國內外企業投資,並已完成「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等重要法案之立法,以強化國內服務業在延攬轉型升級所需專業人才之競爭力,並鼓勵服務創新。
5.多元措施協助商業服務業發展:盤點商業服務業中經營面臨困難之業別,透過公協會瞭解產業實際需求後,予以輔導協助;針對南部及東部地區商業服務業者進行輔導,提供企業診斷諮詢,以促成區域均衡發展。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網路社群監控與言論自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80)
許委員就網路社群監控與言論自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網際網路與傳統廣電媒體不同,具有跨國性、多元開放之特性,內容異動頻繁及機動性高,民主先進國家均避免政府公權力介入,在尊重使用者選擇權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前提下,向由業界以自律方式及公民共同參與監督。我國對網路內容之管理,係以其所涉各項問題對應實體社會,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如廣電節目或廣告內容有違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通傳會即依法查處。鑑於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法律應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避免網路爭議訊息可能造成擴大效應,於本(107)年5月10日行政院院長提示:政府有責任將正確之施政內容,即時、精準地提供給民眾,同時也要建立可信穩固的訊息源頭與傳遞通路,並建置新聞澄清專區,訂定新聞澄清機制。有關以網路流傳政府施政重大不實訊息及假造新聞,請各部會密切注意,除應及時因應處置,亦須更新專區相關訊息。
二、對於網路散布、傳播之不實訊息,應視其來源、種類、方式、內容之具體個案情節,現行法律體系即有相關刑責分別適用,在刑事處罰部分:刑法誹謗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行政罰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律加以規範。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已於本年10月22日成立「查緝假消息專責小組」,最高檢察署並於是日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如何有效偵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案件,並提醒各查察機關透過網路散播不實消息影響選舉結果,可能涉及該法條所定之罪,各地檢署如受理申告,除積極查辦外,偵辦時應注意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另為要求各警察機關於選舉期間,保持行政中立,警政署分別於本年8月24日、9月6日及10月19日函請各警察同仁應嚴守行政中立,並落實宣導相關作為如下:
(一)警察同仁不得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社交網站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二)不得兼任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以及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包括:動用行政資源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在辦公室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三、另為落實防制假訊息危害政策,完備相關法制,行政院已於本年12月13日會議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糧食管理法」第15條之1、第18條之3修正草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35條修正草案、「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修正草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字修正草案等9法案,函請貴院審議。
四、至所提銓敘部發表聲明,提醒各機關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及中選會要求戶政事務所人員從嚴過濾某些公投提案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案因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係屬銓敘部權責,行政院人事總處已於本年11月20日轉請該部卓處。
(二)查「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點審核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30日內完成查對。為使各戶政機關辦理查對有統一標準,中選會訂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戶政事務所查對作業須知」做為連署人名冊查對之依據;另該會對於任何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皆依法處理,查對標準及作業流程,均屬一致,並無任何差別待遇。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因應中美貿易戰帶動臺商回流的需求,在失業率維持穩定的前提下,建請行政院應儘可能暫時性彈性開放外勞,讓企業度過短期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1)
許委員就「因應中美貿易戰帶動臺商回流的需求,在失業率維持穩定的前提下,建請行政院應儘可能暫時性彈性開放外勞,讓企業度過短期危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按政府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爰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本部對於國內產業所缺勞動力,採補充性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及就業情勢,共同研商適切之外籍勞工政策。
二、美國自107年7月對中國啟動關稅制裁,部分臺商為避開風險,有意願將生產基地移轉回臺,衍生人力需求。行政院責成國發會統籌辦理加強臺商回臺投資並聯繫相關部會研擬相關方案,國發會依行政院上開指示,前已於107年10月至11月間多次召開跨部會「研商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會議」,據以研擬「研商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草案),經跨部會研商共識決議略以,為確保行動方案允許業者引進外勞係有益於整體經濟發展,且具合理性,研擬補充引進外勞之廠商適用條件,包括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之定義、投資金額門檻、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門檻等,並共同研擬廠商申請資格條件。
三、經跨部會研商共識規劃外勞引進措施資格及內容,其中擴廠臺商可申請外勞引進措施,且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2億5千萬元、其他產業5千萬元,另創造本勞人數得以比率彈性作為計算本勞基礎,資格相較於101年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方案寬鬆,另本次為解決臺商人力之不足,臺商返臺所需外勞人力,經國內招募仍無法滿足需求,可運用現行3K5級制與Extra機制提高外勞配額,仍有不足者,可再依行動方案外勞引進措施再行補足所需人力,爰外加就業安定費新臺幣7,000元尚屬合理。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政策應兼顧長期經濟發展,並強化執行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4)
許委員就政府政策應兼顧長期經濟發展,並強化執行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為推動經濟及產業轉型,挹注內需動能及穩定經濟長期發展,政府加強執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致力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積極協助台商回台投資,期藉由導引優質台商回台,加速如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促進結構轉型,厚植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增加經濟動能。相關政策及執行說明如下:
一、強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力:政府積極擴大全面性基礎建設投資,截至107年10月底(106年9月至107年10月底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累積預定支用數696.7億元,已執行629.7億元,特別預算執行率為90.4%。各計畫主管機關均持續嚴格管考,並隨時透過跨部會協調,積極解決遭遇困難,目前以本(107)年底將全年預算執行率超過9成為努力之目標。此外,政府為提升公共建設執行成效,依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審議國家重大計畫,促使公共建設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二、積極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為加速產業升級及結構轉型,政府持續執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強化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其中在「亞洲.矽谷」部分,國發會已建立推動平台機制,統籌協調相關計畫之推動,並加強連結矽谷等國際研發能量,串聯中央、地方及產業界網絡,協助推動智慧城鄉相關示範應用,以完善我國物聯網(IoT)價值鏈,帶動我國產業從IT到IoT全面轉型升級。具體成果舉如:多家國際企業來台設立研發或創新中心,如微軟、谷歌、亞馬遜、高通等;此外,政府積極提供智慧化示範場域,鼓勵民間業者發展智慧交通、智慧醫療等解決方案,截至今年9月底已審查通過90案。
三、推動加速投資台灣,促進台商回流:為落實政府拚經濟的決心,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自106年9月27日至107年11月26日止,已召開26次會議,排除投資障礙,包括解決產業五缺問題、鬆綁法規等。另因應美中貿易爭端,部分廠商有意願回台投資,政府亦掌握此契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服務,並縮短行政流程,積極協助台商回台。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產金分離、金金分離政策及強化吹哨人制度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6)
許委員就產金分離、金金分離政策及強化吹哨人制度等所提質詢,經交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查復如下:
一、金管會推動產金分離政策之目的,主要是考量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經營風險可能擴散至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而影響其健全經營。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社會公益,應避免產業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過度密切連結。非金融相關事業之公司或其大股東如同時控制產業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使社會之經濟資源不當集中於個別集團,亦可能影響整體社會資源分配及產業內之公平競爭。為落實產金分離政策,金管會已定有相關法令規範,包含:
(一)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已兼任非金融事業其他職務者,已依金管會107年8月8日金管銀控字第10702715680號函之規定,出具避免利益衝突之承諾書在案,並依相關規定規劃修改內部規範。
(二)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對單一產業之投資比率不得超過5%。
(三)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股權超過10%須經主管機關審查,產金分離也是審核原則之一。
二、金管會推動金金分離政策之目的,主要係落實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確保兼職時能兼顧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維護金融機構間之業務競爭關係:
(一)本次「銀行法」修正條文草案第35條之2已增列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事項訂定相關規範,並明定違反相關規範之法律效果。
(二)金管會已於107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其中有關金金分離之政策規劃部分,已增訂自然人或法人擔任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監)事時,如該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依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令規定兼任,不在此限;另政府及其100%持股之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亦不在此限,惟所指派之法人董(監)事代表或代表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
三、金管會為督促銀行業建立誠信、透明之企業文化,並防制舞弊及促進金融體系之健全發展,已建立吹哨者制度之相關機制,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9月已於「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相關規範,業者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之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前述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以提高公司內部治理之功能。
(二)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業公司治理,金管會已將吹哨者制度由上述自律規範位階提升至法規命令層次,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增訂相關規定,內容包括業者應建立檢舉制度並設立受理檢舉及調查之單位、檢舉案件應有標準作業流程、檢舉內容之保密及檢舉人工作權之保護等。業者如未遵守或未落實,金管會得依違反上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予以裁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停止經營部分業務、命令各該機構解除經理人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等。
(三)在外部舉報之措施上,金管會亦訂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檢舉人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方式為之,因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者,可獲得獎金獎勵。
(四)目前我國吹哨者保護專法雖尚處於研議階段,但在金融機構領域已透過同業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相關法令,以及金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等內、外部通報相關機制,以協助防制企業舞弊並保護檢舉人權益。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九合一選舉加開鐵路班次及普悠瑪事故後續相關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27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87)
許委員就九合一選舉加開鐵路班次及普悠瑪事故後續相關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配合本(107)年11月24日舉行九合一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為協助民眾返鄉投票,本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除已加開之91列次加班車外,又因應旅運需求,再加開東線列車3列次,並於東線及南迴線列車加掛車廂因應,總計自本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止,東線各級列車共計加掛56輛次,南迴線自強號共計加掛39輛次。
二、為查明本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原因,行政院已於同年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並已於11月26日對外公布初步調查結果,另行政院賴院長亦已率領相關機關首長,於11月27日赴貴院針對「1021普悠瑪事故等東部交通輸運問題」進行專案報告。此外,行政院已於本年10月26日成立「臺鐵總體檢專案小組」,由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針對臺鐵局之「人」、「車」、「路」、「管理」及「財務」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討。
三、有關所提普悠瑪列車ATP遠端監視系統一節,目前立約廠商已完成18組系統接線及穩定測試作業,未來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之精進措施,將以系統優化解決訊息過多、判讀不易等問題,預定108年4月底完成測試啟用,臺鐵局近期並已檢討落實執行ATP操作標準作業流程(SOP),以及如何減少調度臺訊息等精進作為,以強化行車安全。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產業政策及頻譜釋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89)
許委員就5G產業政策及頻譜釋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5G具備高頻寬、高密度及低延遲等優良特性,可乘載未來智慧物聯多元應用服務,並帶動包括高品質視聽娛樂、智慧醫療、智慧工廠、無人車、無人飛機、智慧城市等各種創新垂直應用之蓬勃發展及龐大商機。為掌握5G發展契機,行政院已將5G列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主軸重點項目之一,展開多項5G發展推動措施,包括頻譜整備規劃、創新實驗頻譜、法規環境整備、技術研發與產業串聯等,各方面均已達成初期成果。另行政院已於本(107)年10月29日至31日召開「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以下簡稱5G SRB會議),營造政府與各界之5G政策溝通平臺,以完備我國5G政策整體規劃。會議重要結論如下:
(一)未來5G世代將透過多元科技整合(如:5G結合AI、物聯網、AR/VR、4K/8K影音、雲端及邊緣運算等技術),共同促成數位轉型。
(二)政府應推動公私協力,共同建置各種5G垂直應用開放試驗場域,以提供智慧醫療、智慧工廠、智慧城市、無人載具等5G應用項目,進行技術實證(PoC)或商業實證 (PoB)。
(三)政府應提供創新友善監理環境,包括完備5G頻譜政策、合理化5G頻率費用、鬆綁5G應用領域及電信管理相關法規、提供彈性實驗規範等。
(四)政府應重視企業5G網路需求與5G資安需求,評估適當鼓勵投資誘因,加強推動。
(五)為重視數位落差、並確保5G網路資源有效運用,政府應促進非人口密集地區之5G接取網路共建共用。
二、為有效推動我國5G發展與應用服務,以及回應各界於5G SRB會議所提建言,相關機關將就以下面向積極研議具體推動方案:
(一)鼓勵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推動公私協力建置各種5G垂直應用試驗場域,並提供彈性實驗及營運規範,鼓勵進行各項5G應用之技術實證與商業實證,以發掘應用瓶頸、商業模式與法令限制,催生5G垂直應用生態系。
(二)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培育5G跨域應用人才,營造友善5G創新創業環境;鼓勵企業建置5G垂直專用網路,並鼓勵籌組5G國家隊,帶動產業生態圈合作。
(三)提供5G技術支援及整合試煉平臺:推動產學及跨國合作、培育5G/5G+前瞻技術人才,並建立5G技術能量及系統試煉平臺、加速5G應用多元科技整合;打造5G資安防護機制,提供5G資安服務。
(四)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頻譜:完備5G頻譜規劃,推動5G頻譜整備,並合理訂定5G頻率費用及其他釋照條件,如期完成5G頻譜釋照作業,提供5G應用商業化發展環境。
(五)調整法規以創造5G發展有利環境:鬆綁5G應用領域、電信管理、個資保護、資安管理等相關法規,並促進5G接取網路等基礎設施共建共用。
三、另有關5G頻譜及釋照部分,通傳會已於民國106年3月成立專案工作小組,推動5G頻譜整備相關工作,目前辦理情形如下:
(一)頻譜整備方面:5G首波候選可釋出頻率包括3.5GHz及28GHz頻段,預計分別釋出270MHz及2500MHz頻寬,後續將以2020年完成5G釋照為目標,進行事前相關配套、補償措施協商及釋照規劃等工作。
(二)號碼與IP網址方面:核配共計1,350萬門040字首之E.164物聯網門號,供5家行動通信業者使用,以厚植物聯網發展基礎,並積極推動IPv6普及。在公私部門協力合作下,目前我國IPv6普及率已從106年底之0.38%提升至本年11月11日之27.44%。
(三)行動通信基礎建設方面:適切放寬微型基地臺(Small Cell)布建相關規定,以加速5G網路布建、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另透過資安旗艦計畫加強資安檢測能量,建構更安全之網路環境。
(四)創新與垂直應用方面:因應創新發展實驗及商業實證需求,修訂實驗網路申設相關法規,簡化實驗申請流程,以及與交通部協力提供創新實驗頻譜場域,提供潛在運營模式投入市場前試煉平臺,營造有利5G及物聯網發展環境。
(五)法規調適方面:於「電信管理法」草案導入頻譜共享、出租、出借、轉讓等彈性頻譜運用機制,調整放寬電信網路之設置可採自建、租用組合等前瞻思維,期於促進公平競爭之前提下,鼓勵創新服務蓬勃發展。該草案已於106年11月20日送請貴院審議。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部給予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使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可於3年內繼續享有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優惠,只是維持現狀,建議端出有「牛肉」的政策,例如保證未來不會以這3年資料為基礎,推估先前各年短漏的稅額,要求店家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06)
許委員就財政部給予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使每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可於3年內繼續享有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課徵免用統一發票優惠,只是維持現狀,建議端出有「牛肉」的政策,例如保證未來不會以這3年資料為基礎,推估先前各年短漏的稅額,要求店家補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行動(含電子)支付普及化,目前實施包含統一發票給獎提供雲端發票專屬獎項、雲端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與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營業稅與所得稅違章減免處罰,及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申請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等優惠措施。
二、前開租稅優惠之目的,除減緩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造成之租稅衝擊,避免銷售額達開立統一發票門檻,增加營業人開立發票成本負擔外,更藉由行動支付之便利性,增加消費者消費頻率與金額,進而提升商家經營效率,減少收受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困擾,同時有利政府掌握各項金流及稅收來源,減少地下經濟規模並降低政府稽徵成本等效益。
三、參據韓國推動電子支付經驗,除提供租稅減免措施外,更透過公權力手段,強制銷售額達一定門檻之商家提供電子支付工具,其主要目的係為解決地下經濟問題,以提升交易透明度。該國並未給予導入電子支付店家不查帳或不追稅之措施。
四、稅捐手段僅為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之一環,尚需兼顧租稅公平及市場效率。我國行動支付之推動,應整體通盤考量,制定適合我國國情之方案,本部將持續積極研議,推出「民眾有感、政策有理」之雙贏措施。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空污及強化公民對能源政策制度性參與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4)
許委員就改善空污及強化公民對能源政策制度性參與機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推動所屬國(公)營事業改善空污辦理情形
(一)本部所屬國(公)營事業自民國106年至113年間將投入661.21億元改善空污,其中台電公司421.69億元,中油公司90.53億元,中鋼公司41.29億元,中龍公司107.7億元,預期可減少粒狀物(TSP)622噸/年、硫氧化物(SOx)3,621噸/年、氮氧化物(NOx)9,674噸/年、揮發性有機物(VOCs)160噸/年。
(二)前述各公司推動設施改善相關計畫如下:
1.台電公司推動大潭、臺中、興達、大林、南部5座電廠相關空污防制設施改善計畫,包括更新靜電集塵器、低氮氧化物燃燒器、粉煤機及排煙脫硫設備等,臺中電廠2座棚架式室內煤倉目前興建中。
2.中油公司進行桃園煉油廠、大林煉油廠及林園石化廠鍋爐汰舊換新等計畫。
3.中鋼公司增設堆置場南區防塵網,並更新鍋爐脫硫、集塵設備等設備,另濕式淬火設備更新為低污染的乾式淬火設備已納入規劃。
4.中龍公司將興建3座室內化原料堆置場,並改善原料輸送系統焦炭輸送線增設袋式集塵器。
(三)另台電公司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減煤及減排,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1.臺中電廠107年生煤實際使用量,預估將比106年減少約173萬噸。
2.興達電廠第1至第2號機組亦配合高雄市政府於每年10月至隔年3月空品較差時段,減少2成生煤使用量(約30萬噸)。
3.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且電力系統供應無虞時,執行燃煤機組友善降載減排,自107年1月至11月18日止,臺中電廠共計降載311次。興達電廠計降載380次。
4.台電公司努力從源頭管理到管末防制,全面提升減排效能,包括採用優質的煤、最高效率的超超臨界機組、最新最好的空污防制設備及煙氣連續監測系統等,將可使114年火力電廠的空污總排放量比106年降低35%。
(四)本部將持續督促所屬國(公)營事業落實履行各項設施改善計畫,並加強控管各公司在空氣品質不良期間,積極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防制中心執行降載減污等措施,以展現國(公)營事業逐步減排積極改善空污決心與誠意。
二、有關強化公民對能源政策制度性參與機制之說明
(一)為確保能源轉型過程能兼顧我國能源安全、綠色經濟、環境永續及社會公平之均衡發展,政府於2017年4月完成「能源發展綱領」(以下簡稱綱領)修正,作為國家能源發展之上位綱要原則,推動機制中並明訂政府需訂定「能源轉型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規劃未來能源發展目標與具體推動措施。前述綱領及白皮書之訂定過程,已廣泛徵詢民眾意見,其中白皮書更參考國際辦理公民參與經驗,採三階段辦理撰擬程序,包含預備會議、共同協作及公民對話,撰擬歷時超過一年,各界參與情形相當踴躍,共有超過1,500人次參與,並收到共超過1,300則意見。
(二)後續仍將適時辦理民眾意見徵詢之相關活動,並於規劃時考量各分類利害關係人、議題類型及活動形式,俾民眾適時參與表達意見。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扣除方式及所得超過一定金額者訂定扣除總額上限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8)
許委員就薪資所得之成本費用扣除方式及所得超過一定金額者訂定扣除總額上限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規定,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應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二、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考量107年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8千元大幅提高為20萬元,已可滿足一般民眾賺取薪資所得所需負擔之必要費用,惟為兼顧薪資所得者負擔之特定項目費用金額超過定額之情形,本部研擬於定額減除規定外,增訂得選擇減除特定項目費用之規定,可減除費用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項原則,並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以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兼顧稽徵簡化及合理性。
三、為進一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立法意旨,本部刻參考各界建議,研擬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之比較基準(不納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預估可使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49.63萬戶,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四、至建議就所得超過一定金額之納稅義務人,訂定扣除總額上限乙節,鑑於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甫於107年實施,於108年5月首次申報,本部將觀察實施年度申報狀況及稅基增減情形,並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於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配合政府施政,通盤檢討扣除額規定。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今年以來美元逐步走強引發全球美元短缺的問題,匯率易較劇烈貶值的國家應積極採取措施,以減緩美元升值帶來的衝擊與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08)
許委員就今年以來美元逐步走強引發全球美元短缺的問題,匯率易較劇烈貶值的國家應積極採取措施,以減緩美元升值帶來的衝擊與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銀行查復如下:
一、央行採行管理浮動匯率機制,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惟若有不規則變化(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及季節性因素,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動,而有不利經濟與金融穩定之虞時,央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及新台幣匯率之動態穩定。
二、本(107)年以來,全球整體跨境資本移動的波動度逐漸回落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前水準,惟小型、新興經濟體的波動度卻增加,特別是台灣的資本流出入對GDP之比率幾乎較金融危機前增加1倍,凸顯央行維持新台幣匯率動態穩定之重要性。
三、本年初迄今(12月7日),新台幣對美元貶值3.22%,相較於韓元貶值4.4%、歐元貶值4.84%及人民幣貶值5.4%,新台幣匯率相對穩定。另外,2015年中期以來,新台幣對美元匯率波動度不僅逐漸縮小,且亦小於日圓、韓元及歐元等主要貨幣,新台幣匯率的相對穩定,可降低廠商匯率風險,並有助於廠商的進出口報價與營運。
四、台灣經濟基本面健全,經常帳持續順差,加以外幣存底豐厚,政府部門幾無外債,金融體系流動性相對充足,承受國際資本流動衝擊的能力相對其他新興市場國家為佳。
(十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高雄南京路與國泰路段土地活化利用與美化整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6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72)
邱委員就高雄南京路與國泰路段土地活化利用與美化整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文化部為執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借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所管衛武營園區國有房地,包括高雄市鳳山區道爺部段46-6等17筆土地及地上未登記國有建物,供辦理籌建期間臨時辦公廳舍及物料暫置區使用。本(107)年9月10日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成立後,所借空間因業務縮減,部分房地已無使用需求,目前正辦理交還作業,俟本年12月31日前交還國產署後,將由該署邀集文化部、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研議國有土地之活化利用及美化整治事宜。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0)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國大陸是我第一大貿易夥伴,政府持續推動兩岸經貿交流,目前兩岸雙邊貿易持續成長,民國106年及本(107)年1至10月雙邊進出口均有近兩位數成長,106年兩岸貿易總額達1,390.24億美元,較上年同期成長17.95%,對陸出口889.81億美元,增加20.44%,自陸進口500.43億美元,成長13.76%;本年1至10月兩岸貿易總額達1,247.97億美元,較上年同期成長11.19%,對陸出口802.17億美元,增加12.11%;自陸進口445.8億美元,增加9.57%。另亦持續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及執行已簽署之經貿協議,本年對陸拓銷活動計29項,涉及紡織、文創、連鎖加盟、食品、環保、電商通路、健康、資通訊等,ECFA早收貨品貿易關稅減讓及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等,均依ECFA協議執行。
二、臺灣與美國及中國大陸兩大經濟體經貿往來密切,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進行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布局產生關聯影響,長期而言,若美中貿易衝突持續擴大,對全球貿易將有廣泛影響,為審慎因應,經濟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針對產業需求提出具體回應,如協助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以避免違規轉運等,以積極協助解決產業遭遇困難。另協助移轉生產基地,以「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臺商服務之單一窗口,鼓勵臺商回臺,另針對投資「五缺」問題提出各項因應措施,落實穩定水電供應、土地取得及充裕人才及人力,排除投資障礙,並在新南向6國設置「臺灣投資窗口」,提供當地法規及投資環境諮詢,協助業者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兩岸互為重要經貿夥伴,相關交流及合作亦有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符合雙方利益,政府未來將穩定推動兩岸經貿交流各項發展,且密切注意美中貿易摩擦後續效應及影響,並以臺灣自身貿易利益及國家整體利益做為政策考量,持續對外協商與溝通,確保我貿易利益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美中貿易衝突不同階段之發展,完善各項因應措施,維持總體經濟穩定,確保臺灣在新經貿秩序下之競爭優勢。
三、至有關所提陸客來臺觀光及兩岸農產品貿易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政府自97年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以來,秉持市場應朝良性及常態化運作發展,為避免觀光產業一窩蜂集中投入單一市場,已持續拓展多元優質客群訪臺,分散產業經營風險。針對陸客來臺觀光,未來將持續透過小兩會及民間觀光公、協會,適時向中國大陸表達以常態化推動兩岸觀光旅遊交流之重要性。另在推廣陸客來臺觀光之外,亦將結合地方活絡國內旅遊,輔導產業轉型,開拓新興市場,促進客源市場多樣化,有效升級臺灣觀光品牌與印象,提升臺灣觀光收入。
(二)106年我農產品出口中國大陸金額10.3億美元,較105年成長13.3%,本年1至10月出口值10.4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24.4%,顯示行政院農委會透過辦理各項農產品行銷措施,協助業者持續拓展中國大陸市場已有成效。另為分散我國農產品海外市場,亦積極推動各項新興市場海外拓銷措施,本年1至10月我國農產品外銷全球金額達45.3億美元,較106年同期成長10.5%。未來該會將持續提升臺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拓展國外通路,創造臺灣農業外銷實績。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政策規劃執行及國內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03)
許委員就政府政策規劃執行及國內經濟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保署民國103年至106年空氣品質監測手動測站細懸浮微粒(PM2.5)數據顯示,106年全國PM2.5平均濃度較103年改善幅度22%,各地方改善率達9%至28%,顯見近年空污相關管制工作已獲相當成效。為持續改善我國空氣品質,該署已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包括要求國營事業及大型企業空污減量、工商業鍋爐管制、餐飲油煙管制、營建及堆置揚塵管制、河川揚塵防制等措施,並補助老舊1、2期大型柴油車汰換、3期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減免大貨車新車貨物稅等獎勵措施,以及推動低利信貸、利息補貼、補助車輛進行調修及弱勢族群專案輔導等多元協助方案;另「空氣污染防制法」已於本(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包含增訂好鄰居條款、增訂工廠源頭管制機制、增加移動污染管制措施、提高罰則,以及追繳不法利得與增訂吹哨者條款等相關規定,在法制層面予以全面補強,俾進一步改善我國空氣品質,保護人民健康。此外,改善空污係「非核家園」政策目標之一,政府持續推動潔淨低碳能源發展,台電公司將投入約476.69億元,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更新,預計每年空污可減量1萬846公噸。
二、為穩定農產品產銷,降低蔬果產銷失衡頻度,行政院農委會已規劃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完善產銷資訊平臺:整合查詢平臺及結合既有系統/APP資源,並新增LINE等傳播管道,主動提供產銷相關資訊至所有農民團體、業者及農友,以作為農民規劃種植作物時之參據。
(二)調整相關政策措施:針對產銷易失調之農產品輔導轉作,以及推動種植登記鏈結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產銷調節因應措施(如加工、去化措施等),配合登記者可優先獲得資源協助。
(三)調整關稅配額制度:調整敏感性作物如紅豆、花生之關稅配額進口期間,以避開國內產期,維護我國農民權益。
(四)多元加工研發利用:輔導研發以國產原料為基礎之創新加工農產品及相關加工設備,以提高農產品加工比例,並設置區域農產品加工中心及籌組農產品產業加工策略聯盟,多元化行銷農產品。
(五)建立旗艦物流中心及區域冷鏈系統:規劃4年內建置3處旗艦物流中心及8處區域性冷鏈設施。
(六)建立農糧產品產銷穩定機制:結合民間通路(量販、超市系統、電商及電視購物)辦理行銷,並與食物銀行聯合會合作致贈弱勢團體,鼓勵國軍、監所加強採購,並運用各地農民市集據點展開多元行銷。
(七)調整市場通路:開拓多元農產品市場通路,打破傳統交易模式,維持市場交易公平性,並配合冷鏈體系及電子商務平臺之建立,改變農產品現有運銷管道。
(八)提升外銷競爭力:強化加工產品行銷及籌組外銷產業貿易策略聯盟,拓展國際新通路,如香蕉輸銷中東、釋迦輸銷馬來西亞等。
三、另所提有關美中貿易戰之因應、臺商回臺投資及新南向政策影響產業供應鏈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因應美中貿易衝突使部分廠商選擇回臺投資,政府已推動「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縮短行政流程,並由以下策略著手,引導優質臺商回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
1.滿足用地需求:盤點產業用地,目前立即可提供產業用地約435公頃,預估未來3年新增產業用地873公頃,並持續滾動修正,以滿足產業需求;另提供進駐經濟部開發工業區前2年免租金之優惠、推動「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協助有擴廠需求之合法業者依現有法規擴廠、推動開發科學園區及產業園區、運用前瞻計畫補助地方設置產業園區等多元措施。
2.充裕產業人力:在優先促進本國勞工就業原則下,對於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且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例如高科技產業達2.5億元,其他產業達5千萬元),以及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之臺商,若需聘僱外勞,可適用外勞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依現有Extra(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附件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制度再提高10%比率之外勞配額,但總比率仍不得高於40%。
3.協助快速融資:行政院國發基金已匡列200億元額度,委由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專案貸款,協助廠商取得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及中期營運週轉金等,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息0.5%機動計息,方案期間若貸款額度提早用罄,得再酌增額度。
4.穩定供應水電:除賡續推動解決產業五缺對策,確保水電穩定供應外,經濟部水利署提供專人協助用水計畫申請,另台電公司透過單一窗口加速企業用電申請程序,協助廠商快速取得水電。
5.稅務專屬服務:財政部提供稅務專屬服務,整理臺商常見疑問,另於各地區國稅局設立聯繫窗口,提供臺商回臺稅務法規諮詢服務,若諮詢案件涉及個案事實認定範疇,並將成立專責小組積極協助臺商釐清稅務疑義。
(二)有關美國公布對進口鋼鋁分別加徵25%、10%關稅,並公布232鋼鋁國安調查國家豁免情形,自美國宣布加徵鋼鐵關稅後,包括歐盟在內多個國家接續針對進口鋼鐵展開全球防衛措施調查,增加我鋼鐵業者出口壓力,政府已持續透過多邊及雙邊管道與美方溝通,爭取國家豁免,以維護我業者最大權益;另美方就車輛及車輛零組件亦已展開貿易調查,政府自其啟動調查以來,即密集與公會、業者研商,並聘請律師提出我方書面意見,以及出席美商務部公聽會,表達臺美汽車零組件產業互補,未來倘美國欲採取相關措施,建議將零組件排除。經濟部將持續關注本案發展,並與國內相關公協會保持密切聯繫,採取適當因應作為,以維護我商權益。
(三)有關政府協助大陸地區臺商至新南向國家投資,將可促使我與新南向國家雙方產業能量更為緊密結合,且進一步驅動後續產業合作契機。估計至119年亞洲經濟規模可能超過北美與歐洲之總和,臺灣積極爭取成為亞洲產業鏈之一環,透過產業合作將有機會拓展海外市場,擴大業務運營規模,同時鼓勵更多投資與創新,進一步提升臺灣整體產業價值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5G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07)
許委員就5G產業發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科技會報辦公室查復如下:
一、5G具備高頻寬、高密度及低延遲等優良特性,可乘載未來智慧物聯多元應用服務,並帶動包括高品質視聽娛樂、智慧醫療、智慧工廠、無人車、無人飛機、智慧城市等各種創新垂直應用之蓬勃發展及龐大商機。為掌握5G發展契機,行政院已將5G列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主軸重點項目之一,展開多項5G發展推動措施,包括頻譜整備規劃、創新實驗頻譜、法規環境整備、技術研發與產業串聯等,各方面均已達成初期成果。另行政院已於本(107)年10月29日至31日召開「5G應用與產業創新策略(SRB)會議」(以下簡稱5G SRB會議),營造政府與各界之5G政策溝通平臺,以完備我國5G政策整體規劃。
二、行政院於5G SRB會議中提出「共建5G高速公路」之討論議題,建議我國電信業者未來進行5G建設時,可考慮採取基地臺或接取網路共建共用之作法,係基於以下技術、市場層面之考量:
(一)5G因其高頻率之特性,個別基地臺涵蓋半徑較小,需架設較多基地臺(約為4G之2至3倍)方能達到高涵蓋率,加以5G世代初期各基地臺之單價較高,整體建設成本可觀,「共建5G高速公路」允許電信業者共同合作、分擔建設成本,可減少個別業者之5G基地臺架設數量,同時有助於降低整體能源消耗。
(二)5G網路建設初期將集中於人口密集之都會區域,「共建5G高速公路」將可引導電信業者於非人口密集地區加速5G網路建設,有助於縮減偏鄉數位落差。
(三)「共建5G高速公路」可降低電信業者5G網路建設成本,將間接引導電信業者提升於5G創新應用服務之投資比重,帶動我國5G整體產業之蓬勃發展與數位轉型。
三、前開有關「共建5G高速公路」之建議作法,於5G SRB會議中獲得各電信業者及與會者之支持,惟各界對此一方式是否阻礙電信市場之公平競爭仍有疑慮。政府將於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之前提下,積極研議可行作法及配套措施,並經徵詢各界意見形成共識後,再據以形成政策落實推動。
四、另為有效推動我國5G發展與應用服務,行政院將協同相關機關就以下面向積極研議具體推動方案:
(一)鼓勵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推動公私協力建置各種5G垂直應用試驗場域,並提供彈性實驗及營運規範,鼓勵進行各項5G應用之技術實證與商業實證,以發掘應用瓶頸、商業模式與法令限制,催生5G垂直應用生態系。
(二)建構5G新創應用發展環境:培育5G跨域應用人才,營造友善5G創新創業環境;鼓勵企業建置5G垂直專用網路,並鼓勵籌組5G國家隊,帶動產業生態圈合作。
(三)提供5G技術支援及整合試煉平臺:推動產學及跨國合作、培育5G/5G+前瞻技術人才,並建立5G技術能量及系統試煉平臺、加速5G應用多元科技整合;打造5G資安防護機制,提供5G資安服務。
(四)規劃釋出符合整體利益之5G頻譜:完備5G頻譜規劃,推動5G頻譜整備,並合理訂定5G頻率費用及其他釋照條件,如期完成5G頻譜釋照作業,提供5G應用商業化發展環境。
(五)調整法規以創造5G發展有利環境:鬆綁5G應用領域、電信管理、個資保護、資安管理等相關法規,並促進5G接取網路等基礎設施共建共用。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以具體行動回應公投民意,調整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0)
許委員就政府應以具體行動回應公投民意,調整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許委員所提質詢能源相關公投案,本部後續將依據下列三項原則辦理:
(一)尊重公投結果。
(二)公投結果牽涉立法及行政,後續將與國會立法委員充分討論。
(三)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範完成相關工作。
二、有關公投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本部已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依據中選會本(107)年11月30日公告,於12月4日公告「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自12月2日失其效力。另為完備法律程序,擬具「電業法」第95條修正案,並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6日第3629次院會審議通過,送請貴院審議完成修法程序。
三、公投結果涉及未來能源政策,本部將於2個月內進行檢討,待定案後向社會大眾說明。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應尊重公投結果,在空氣品質優先,供電穩定下,重新檢討並修正現行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3)
許委員就「政府應尊重公投結果,在空氣品質優先,供電穩定下,重新檢討並修正現行能源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空污改善:
(一)改善空污為非核家園政策兼顧目標之一,非核家園不但不會增加排碳及空污,反而可以減少排碳及改善空污:
1.潔淨低碳能源發展:
105年至114年發電配比朝低碳潔淨發電結構發展,再生能源由4.8%提升至20%,燃氣由32%提升至50%,燃煤由45%降至30%。
2.台電公司將投入約476.69億元經費,落實污染防制設備改善及更新:
(1)電力排放係數(每度電之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6%:由105年每度電排放0.530公斤降至114年0.394公斤。
(2)空污改善35%:台電公司推估電廠總空污排放量低於現在排放,預計每年空污可減量10,846公噸,再加上能源結構調整可降低整體空污35%。
(二)積極執行燃煤電廠各項空污改善方案:
1.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區域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不影響電力穩定供應下,以燃氣機組優先燃煤機組進行調度,採燃煤發電降載措施,以降低污染排放。
2.提升空污防制設備效能,確保防制設備去除氮氧化物能力:
(1)空污改善計畫:大潭電廠(1~6號機組)、台中電廠(1~4號機組)、台中電廠(5~10號機組)、興達電廠(1~2號機組)、大林電廠(5~6號機組)、南部電廠(1~4號機組)等。
(2)興建室內煤倉:台中電廠興建室內煤倉計畫。
(3)電廠汰舊換新採最佳可行技術:依「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要求新設或擴建電廠須採最佳可行技術,如燃煤機組採超超臨界高效率機組,效率可達45%(既有平均效率僅38%)。
(三)由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且成因複雜,為達更全面的空污整治,行政院環保署已彙整各部門分別在106年4月及12月提出「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與「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擬定2019年空污紅害減半、2030年新購公務車輛及公共運輸大巴士全面電動化、2035年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等目標;同時分別針對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以及其他污染源,提出包含優先推動四大國營事業空污減量、輔導改善工業鍋爐空污排放、強化港區空污防制、稽查及輔導餐飲業油煙防制、改善營建工地污染及防制河川揚塵等具體推動工作。從工業源、交通源及逸散源等各類空氣污染源全面管制,並配合107年6月25日貴院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作為政策工具。
二、穩定電力供應措施:
(一)短期(107年6~12月)備轉容量率維持在6%以上:
1.需求面措施:
(1)擴大推動需量反應措施:107年需量競價及日減6時等措施可抑低139萬瓩。
(2)推動節能極大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電力需求成長:推動強化效率管理與節能推廣工作,使節電成為全民運動,預計於107年達成22.28億度,抑低需求38.69萬瓩。
2.供給面措施:
(1)新機組如期商轉(併聯):
A.大林電廠新1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2月13日商轉)
B.大潭電廠7號機單循環機組(60萬瓩,已於107年3月28日商轉)
C.通霄電廠新1號機(89.3萬瓩,已於107年2月27日商轉)
D.大林電廠新2號機(80萬瓩,已於107年5月滿載接受調度)
E.通霄電廠新2號機(89.3萬瓩,已於107年11月接受調度)
F.林口電廠新3號機(80萬瓩,預計108年5月接受調度)
(2)大修妥善排程:考慮到近年來5月份氣候炎熱導致用電需求提前增加之情形,本部已嚴格控管各機組大修進度,所有機組原則須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歲修,以確保機組供電能力。
(3)強化機組平常運轉維護:台電公司透過內部健全維護策略及提升人員運維技能,強化機組平常轉維護,確保所有機組皆能穩定供電。
(二)長期(108年起)備用容量率維持在15%以上、備轉容量率達10%以上:
1.多元創能增加供給:強化機組平時運轉維護、如期如質完成新發電機組興建計畫、擴大再生能源推廣。
2.積極節能全民參與:能源大用戶年均節電率應達1%、住商部門用電器具強制性最低耗能基準(MEPS)及能效分級標示、自願性節能標章、推動政府機關節能計畫、推動動力與公用設備效率提升。
3.靈活調度智慧儲能:加強需求面管理措施、運用火力機組彈性,改善區域空污、加速布建智慧電表,結合儲能,充分運用再生能源。
三、能源相關公投案:
(一)本部後續將依據下列三項原則辦理:
1.尊重公投結果。
2.公投結果牽涉立法及行政,後續將與國會充分討論。
3.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範完成相關工作。
(二)有關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說明:
1.107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投票結果為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有關法律之複決案,原法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起,失其效力。
2.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公告上述投票結果,本部亦依中選會公告之公投結果,於107年12月4日公告「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自107年12月2日起失其效力。另為完備法律程序,擬具電業法第95條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6日第3629次院會審議通過,送請貴院審議完成修法程序。
(三)公投結果涉及未來能源政策,本部將於2個月內進行檢討,待定案後向社會說明。
(二十)行政院函送趙委員正宇就國道員警增支警勤加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3)
趙委員就國道員警增支警勤加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及第27條規定,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本院審酌警察人員之勤務特殊性及專業性等因素,除核給其較一般公務人員每月高出905元至2,035元之專業加給外,另再依各類警察人員勤務工作辛勞程度、危險程度及不安定程度,核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以下簡稱警勤加給表),分3級支給6,745元至8,435元之警勤加給。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所屬大隊(隊)之警察人員(以下簡稱國道員警)係依最高級,每月支給8,435元之警勤加給,已將國道員警執行勤務所面臨之危險因子納入考量。
二、有關國道員警因公傷亡之核心議題,應以提升執勤安全為首要考量,其勤務內容雖具高度風險性,惟仍得透過根本原因分析檢討,據以調整標準作業程序、強化前導預警措施、將經費優先投注於充實安全保護裝備,如採購有效防護工作安全之工程緩撞設備隨隊出勤、提高運用科技執法之密度及強度等,以實質降低執勤員警之風險。
三、內政部於本(107)年4月23日將警勤加給表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惟因該部擬案國道員警增支警勤加給6成(5,061元),將造成非主管之國道員警月支俸給,高於同官等官階基層主管人員(如派出所所長)之現象,以及勤務內容接近風險程度不同之警察(如地方政府交通警察)要求援比,導致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尚須通盤審酌,行政院人事總處已於同年5月24日函復再行研酌,嗣內政部復於9月21日就該總處所提意見研提說明資料。
四、目前行政院人事總處已就改善國道員警執勤安全之作法與內政部進行討論,並於本年12月6日至國道實地訪視,瞭解執勤環境與相關作業程序,俾作為後續研議相關改善措施之參考。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交通部臺鐵局全面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6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75)
馬委員就交通部臺鐵局全面檢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查明本(107)年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之原因,行政院已於同年月22日成立院層級之「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召集人,並已於11月26日對外公布初步調查結果。另行政院已於同年10月26日成立「臺鐵總體檢專案小組」,由張政務委員景森督導,針對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之「人」、「車」、「路」、「管理」及「財務」等面向進行全面檢討。
二、為維護大眾行旅安全,臺鐵局已持續改善鐵路沿線各站、車、路線安全設施及標誌,並依據「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所訂檢修週期及公里數規定,辦理列車車輛定期檢查,以確保車輛妥善率及可靠度。另臺鐵局已訂定行車事故應變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SOP),臚列較常發生之各類事故處理SOP(如車輛故障、電力設備故障、死傷事故、地震、爆裂物等),供各車站、乘務員據以辦理事故應變、旅客指引、接駁服務等事宜。臺鐵局將持續落實員工教育訓練,強化事故緊急應變能力,並針對行車事故中發生次數較多之死傷事故類別,列為加強宣導及改善重點。
三、有關所提臺鐵局司機員工時過長及應對臺鐵局進行勞檢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檢討改善現行勞動條件及勞動環境,臺鐵局每月均召開勞資會議及團體協約會議,且於每年年終擴大辦理勞資關係研討會,讓勞資雙方就相關議題進行充分溝通及檢討,並已完成請增人力、營運獎金併入專業加給等多項改善措施,未來亦將持續改善員工備勤宿舍,以提升員工休息場所舒適度。
(二)交通運輸業之駕駛員可能因排班間隔及路程遙遠等因素導致疲勞駕駛,進而危及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為保障公眾乘車安全,勞動部歷年均針對包含臺鐵局在內之相關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並特別針對駕駛之勞動條件進行查處。經查各地方主管機關近3年針對臺鐵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共計224場,罰鍰合計117萬元,主要缺失為工作超時、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及未依規定給與特別休假。該部除已透過「全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工作會報」,積極就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臺鐵局所涉違法情事進行個案研討,列為日後對其實施勞動檢查之重點外,並將與交通部等權責機關合作,針對臺鐵局實施專案檢查,如發現臺鐵局及所屬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即通知交通部儘速督導改善。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02)
許委員就改善投資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打造良好投資環境,行政院賴院長親自主持「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逐項解決影響產業發展之關鍵問題,以服務導向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建構友善創業與經營環境。
二、為協助產業因應美中貿易衝突之風險,掌握臺商返臺投資契機,政府將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實施「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積極協助優質臺商回臺投資,以活絡國內經濟成長,厚植未來產業發展實力。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滿足用地需求:經濟部及科技部盤點目前可立即提供產業用地約435公頃,並積極開發產業用地,預估108年至110年可新增產業用地873公頃。
(二)充裕產業人力:針對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且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以及創造本勞新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之臺商,若需聘僱外勞,可適用外勞預先核配及1年內免定期查核,並依現有Extra(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制再提高10%比率之外勞配額,惟總比率仍不得高於40%。
(三)協助快速融資:由行政院國發基金匡列200億元額度,委由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專案貸款,協助廠商取得興建廠房及相關設施、購置機器設備及中期營運週轉金等。
(四)穩定供應水電:除賡續推動解決產業五缺對策,確保水電穩定供應外,經濟部水利署與台電公司將分別提供專人或單一窗口,協助廠商用水、用電申請。
(五)提供稅務專屬服務:財政部將於各地區國稅局設立聯繫窗口,提供臺商稅務法規諮詢服務,釐清稅務爭議。
三、為吸引國際新創資金及資源來臺,政府提出「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預計以2年內孕育至少1家獨角獸新創事業,帶動未來5年相關新創事業獲投資金額每年成長達50億元之目標。目前科技部已於臺北小巨蛋成立「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並有多家國內外加速器簽約進駐;另「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於本(107)年9月18日開幕營運,提供優良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與資源環境,建構金融科技創新生態系統。
四、另為延攬更多外國專業人才,政府積極落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透過放寬簽證、工作、居留等多項措施,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之誘因。此外,為延攬與補充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人才與人力,已將「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函請貴院審議。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主動承諾以「已開發國家」之定位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能造成產業衝擊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78)
許委員就我國主動承諾以「已開發國家」之定位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可能造成產業衝擊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07)年9月14日「世界貿易組織」(WTO)舉行我國第4次貿易政策檢討會議,經濟部王次長美花在場宣布「在WTO未來回合談判,我國將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並獲美國、歐盟及日本等WTO主要會員之肯定。上開政策性宣示係經跨部會討論,並評估對我國產業利益將不致產生影響。
二、我國於2002年加入WTO即比照已開發國家之水準開放市場,爰我國貿易體制之開放程度已相當於已開發國家。另在過去談判過程中,我曾為農工產品爭取許多彈性待遇,例如為較敏感之產品爭取特別救濟措施等,現有權利均不受前開宣示影響。又,WTO過去進行多邊回合談判時,已開發國家仍可為工業產品爭取到降稅彈性。此外,在WTO協定中,「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一體適用於所有WTO開發中及已開發會員,無任何特殊與差別性待遇,爰前開宣示亦不影響我國食安管理制度。
三、考量WTO對全球貿易體系及我國之重要性,前開宣示可彰顯我國在促進WTO改革可扮演之角色,營造我國參與相關議題討論之有利局勢。此外,亦可使國際注意到我國推動自由化之決心,創造有利我國參與國際經貿整合之氛圍。鑑於CPTPP生效後,會員國相互提供貿易優惠及排除貿易障礙,我國若未參與,則出口產品在海外市場將面臨較競爭對手國高之關稅及不公平措施。為降低加入CPTPP對我國產業所產生之衝擊,政府因應及輔導措施說明如下:
(一)協助企業創新轉型:政府除推動「5+2」產業創新計畫,並透過科技計畫補助與產業輔導措施,協助企業創新轉型。在製造技術方面,推動企業導入智慧機械,整合相關生產及管理系統,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在應用方面,結合資通訊技術與創新服務應用,促成軟硬整合,運用新興科技(例如:AI、AR/VR、IoT等)協助產業發展。
(二)優化產業發展環境:政府積極協助產業解決缺地、缺水、缺電、缺工、缺人才等「五缺」問題,並推動「產業創新條例」及「公司法」修法,排除企業投資與營運上之法令障礙,建構友善經商環境。
(三)加強進口貨品監管及協助企業運用救濟機制:針對進口貨品持續進行監測,在國內產業受到大量且低價進口產品衝擊時,啟動相關救濟措施,避免產業受損。同時亦將協助企業運用救濟機制,受損企業可申請採行相關貿易救濟措施,政府將依國際慣例,運用平衡稅、反傾銷稅及貨品進口救濟等制度,並透過提供資訊、訴訟費用協助等措施,協助國內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衍生之進口威脅。
(四)持續辦理國內產業溝通活動:經濟部持續辦理針對產業、校園及一般大眾之溝通活動,例如本年針對新南向政策及推動加入CPTPP等議題辦理10餘場座談會,並辦理14場產業溝通會,以促進國人瞭解我國重要對外貿易政策。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租稅特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79)
許委員就租稅特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7年報告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2012年報告,國際間於經濟蕭條或金融危機期間,當財政收入受限且支出快速增長時,實施短期租稅特赦措施,以增加短期稅收及吸引海外資金回流,創造經濟成長動能,惟實施效果有限,例如印尼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實施租稅特赦,匯回資金僅占申報總資產3%。另租稅特赦對誠實納稅之義務人顯失公平,將造成納稅義務人降低租稅依從度,增加逃漏稅誘因。我國現階段並無經濟蕭條或金融危機等情形,且目前國內資金尚屬充裕,又我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已有一般性、經常性租稅赦免措施之規定,並考量實施租稅特赦所衍生之隱藏成本,爰目前尚未規劃實施租稅特赦。
二、財政部刻正蒐集已實施「自願性稅務遵從(Voluntary Tax Compliance,VTC)」國家向「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通報未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相關資料,將與相關部會從洗錢與資恐防制、資金有效管理、租稅公平、經濟穩定與發展等面向,在合於國際租稅規範之前提下,就資金匯回所涉課稅事宜審慎研議。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83)
許委員就我國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CPTPP會員目前尚無具體加入程序,須俟本(107)年12月30日協定生效實施後,始能受理新會員申請入會。加入CPTPP會員係採全體會員共識決同意,為爭取加入CPTPP,政府向積極進行準備工作,說明如下:
(一)更新影響評估:刻正檢視影響評估報告,並做必要之修正。
(二)法規調整:目前已完成8項修法,另「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等4項法案亦已函請貴院審議,並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三)談判模擬:就CPTPP會員可能提問及我國準備情形進行模擬演練。
(四)國內溝通:我方雖尚未進入正式談判,惟各部會均已與產業及公協會進行多場非正式之溝通活動。
(五)爭取國際支持:政府將持續透過雙邊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場域續蒐集資訊、強化溝通,展現我國加入之決心與準備進度,爭取CPTPP各會員支持我方加入。
二、另美中貿易衝突是否促使美國重返CPTPP一節,本年4月美國川普總統曾指示研議能否透過談判重返CPTPP,惟隨後川普總統表示仍偏好雙邊協定,直言無意重返CPTPP,除非該協定好到令人無法拒絕,始願代表美國接受。澳洲、馬來西亞、越南等CPTPP會員雖歡迎美國考慮重新加入,惟強調無意重新談判。是美國立場與CPTPP會員尚有差距,我國將密切關注相關進展。
三、我國對準備工作之投入及經濟實力為CPTPP會員有目共睹,且我國加入對區域及CPTPP各會員國之發展皆有正面助益。此外,臺灣為APEC、WTO成員,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乃我權利,相信各國當予尊重。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84)
許委員就兩岸經貿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兩岸經貿關係密切,互為重要經貿夥伴,兩岸經貿往來相關交流及合作有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符合雙方利益。針對本(107)年9月份外銷訂單增長情況說明如下:
(一)本年9月份外銷訂單達478.6億美元,創下歷年同月新高,與民國106年同月相較,增加19.4億美元,成長4.2%;另1月至9月,我外銷訂單累計達3,717.7億美元,成長6.5%。
(二)本年9月份來自中國大陸(含香港)訂單達113億美元,仍為歷年同月新高,與106年同月相較,增加1.4億美元;另1月至9月,我外銷訂單來自中國大陸(含香港)部分累計達983.8億美元,亦為歷年同期新高,與106年同期相較,成長10.2%。
(三)另查本年9月份來自中國大陸(含香港)之機械產品訂單為3.9億美元,較106年同月衰退21.65%,係造成9月份整體機械產品外銷接單下滑之主因。惟我國1月至9月接自中國大陸(含香港)之機械產品訂單仍高達55.2億美元,較106年同期增長14.73%,且遠高於同時期整體外銷接單之成長率6.5%,爰整體機械產品外銷中國大陸(含香港)之情勢仍較其他類別產品優異。
二、臺灣經濟高度依賴對外貿易,與美國及中國大陸兩大經濟體經貿往來密切,美中貿易衝突對我國進行全球貿易及供應鏈布局產生關聯影響,經濟部已成立「美中貿易衝突因應專案小組」,針對產業需求提出具體回應,如協助回臺投資或移轉生產基地、分散出口市場、加強進出口管理以避免違規轉運等,協助解決產業遭遇困難,同時亦將持續密切注意未來局勢發展,審慎因應。
三、兩岸經貿為臺灣對外經貿之重要一環,臺灣係以自由貿易導向之經濟體,政府透過發展多元對外經貿關係,積極爭取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等,並加速推動新南向政策,提升臺灣對外經濟之格局、多元性及競爭力,避免過去依賴單一市場現象,分散來自中國大陸經濟影響之風險。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調降汽車零件關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191)
許委員就調降汽車零件關稅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經查國內日系車廠,將新車種導入國產需國外母廠評估同意,且從選定車款至量產上市,需耗時約3年至5年,爰國產化車款之選擇將左右未來市場之消長。例如近年受到部分熱銷國產車款(如TOYOTA WISH)停產且後繼國產車種市場接受度不如預期(如TOYOTA SIENTA)之影響,已促使消費者轉而選擇進口車款(如TOYOTA RAV4),造成國產車市占率下滑。
二、經濟部工業局與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已定期研商,並規劃與財政部研議調降國內幾無產製能力之車輛零組件進口關稅,使我國整車及零組件進口關稅層次差距合理化,進而降低國產車成本並與進口車保持合理價差,以確保國內汽車產業存續並照顧該產業約20萬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
三、面對全球化浪潮,各車廠均朝向專精車種以增加生產效率之方式邁進,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自由貿易協定(FTA)為臺灣汽車工業之重要活路,為因應我國加入CPTPP可能面臨之挑戰,經濟部工業局已多次與國內車輛業者及公會溝通洽談,加入CPTPP將可透過擴大我國產業免稅出口市場,解決國內汽車市場過小之結構性問題。同時,經濟部亦與產業研商調降汽車零組件關稅之措施,將可使國產車在國內外市場更具價格競爭力。
四、另為因應未來電動化之趨勢,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於2022年實施與先進國家相當之整車平均油耗(每公升燃油須行駛20.0公里),且行政院宣示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將加速國外母廠於國產車搭載能耗更為優異之引擎動力系統,國產車廠如裕隆、國瑞等均已規劃導入油電車(Hybrid)、插電式油電車(PHEV)及純電動車(BEV)款於國內生產製造,拉近國產車與歐系、日系進口車之產品等級。
五、經濟部將持續輔導整車及零組件廠提升產品技術,以符合國內外車輛市場需求及日趨嚴格之安全法規,擴大國產汽車內外銷市場,同時與車輛公會及車廠密切聯繫研擬國產車輛推動做法。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經濟成長趨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42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2-212)
許委員就經濟成長趨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受國際間保護主義氛圍瀰漫及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延燒之影響,信心衝擊逐漸擴散至實質面數據,各主要預測機構下修2019年全球經濟與貿易成長率。又因我國在全球價值鏈參與度極高,致受大幅影響,恐牽動我國外貿表現。
二、在全球經貿成長動能減弱,外需展望不佳之情況下,明(108)年我國經濟成長模式將轉為內需驅動成長,主因係民間消費受惠於基本工資調漲將溫和成長,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民間消費由本(107)年2.17%略升為2.23%;加上政府持續改善投資環境,國內投資動能明顯擴增,預測實質固定投資將自本年3.59%上升至5.40%;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明年經濟成長率為2.41%,仍維持溫和擴張,惟後續尚需密切關注全球經貿風險。
三、面對全球經貿情勢變化,政府積極提振內需市場,除落實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外,並透過「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建構友善投資環境,排除投資障礙,加速產業結構升級。近期美中貿易衝突升溫,部分廠商有意願回臺投資,政府亦掌握此契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主動就臺商需求予以協助,將有助帶動國內投資增長,並穩定經濟成長動能。此外,為強化國際鏈結,政府亦將持續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FTA),促進貿易多元化,協助廠商在國際上取得公平競爭地位。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增加企業在臺投資誘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院臺專字第10701337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6-11-200)
許委員就增加企業在臺投資誘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面對全球經貿情勢變化,為吸引各界投資臺灣,政府持續落實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並透過「加速投資臺灣專案會議」,持續推動產業五缺解決對策、落實法規鬆綁、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速產業結構升級。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持續執行法規鬆綁:法規鬆綁為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之長期性改革任務,自民國106年10月推動至本(107)年10月底止,已達成388件法規鬆綁成果,政府將持續傾聽各界需求,調適現行法規與國際接軌,打造友善投資之經商法制環境。
(二)落實產業「五缺」解決對策:逐項解決企業投資所面臨之「五缺」問題,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建構優質投資環境,排除各種投資障礙,加速釋放民間投資動能。
(三)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透過「積極推動充裕新創早期資金」、「人才發展及法規調適」、「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提供新創多元出場管道」及「新創進軍國際市場」等五大政策方向,帶動國內創新創業蓬勃發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
(四)落實公共建設執行:持續推動「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積極掌握各項計畫之關鍵執行時點,確實監督計畫執行,並預為因應可能風險,以促進各機關落實執行、提高資源運用效能。
(五)協助臺商回臺投資:掌握臺商因應美中貿易衝突,調整全球布局之契機,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主動針對臺商返臺之需求進行規劃,提出滿足用地需求、充裕產業人力、協助快速融資、穩定供應水電、稅務專屬服務等五大策略,並由「投資臺灣事務所」作為單一服務窗口,提供客製化服務,並縮短行政流程,協助優質臺商快速返臺投資,加速如五加二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政策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轉型,重塑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厚植經濟發展根基。
二、為積極爭取參與第二輪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談判,政府向積極進行準備工作,辦理進度說明如下:
(一)更新影響評估:我國刻正檢視修正總體經濟與就業之效益及影響,並做必要之修正,未來將適時公布相關訊息。
(二)進行法規調整:為符合CPTPP協定要求,政府已提出12項修法草案,其中8項已完成修法,另「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及「數位通訊傳播法」等4項已函請貴院審議,並均列為優先推動項目。
(三)談判模擬:有關部會已就CPTPP會員可能提問及我國準備情形進行模擬演練。
(四)對內進行溝通:為凝聚公眾共識,政府持續與產業、校園及民眾進行溝通活動,並持續對利害關係人與各界宣傳政策,例如經濟部已於本年辦理14場產業溝通會,與汽車、家電、陶瓷等產業公協會及業者說明政府輔導措施。
(五)對外爭取支持:臺灣經濟及產業鏈與亞太區域密切整合,我方將持續透過雙邊及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會議場合,爭取CPTPP會員對我方參與之支持。
三、面對美中貿易衝突有長期化之趨勢,我國與美、中兩大經濟體皆有為數龐大之貿易往來及緊密之經濟連結,政府必將密切關注各項情勢變化,並做好因應與調整工作,將外在挑戰轉化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之契機。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曾銘宗、黃國昌、邱泰源、李鴻鈞等4人就「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5年度至106年度)」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審計部函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台審部國字第1070060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70704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