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5分、10時至12時2分、下午2時14分至3時40分
12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45分、下午5時至5時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鄭寶清 黃昭順 柯志恩 林奕華 鄭運鵬 孔文吉 吳志揚 蔣絜安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岱樺 李昆澤 鍾孔炤 蔡培慧 許毓仁 吳玉琴 洪宗熠 王榮璋 陳賴素美 賴瑞隆 蔣乃辛 江啟臣 王定宇 邱泰源 賴士葆 王育敏 陳亭妃 吳琪銘 羅致政 郭正亮 施義芳 林俊憲 邱議瑩 吳秉叡 柯建銘 張廖萬堅 尤美女 陳靜敏 李麗芬 吳思瑤 陳超明 陳素月 余宛如 林靜儀 蕭美琴 劉世芳 江永昌 李俊俋 許智傑 陳明文 蘇巧慧 何欣純 段宜康 黃秀芳 周春米 張宏陸 吳焜裕 李彥秀 蘇治芬 莊瑞雄 蔡適應 黃國昌 蔣萬安 陳曼麗 顏寬恒 徐志榮 林為洲 林昶佐 葉宜津 林麗蟬 趙天麟 呂玉玲 高志鵬 馬文君 陳雪生 蘇震清 蔡易餘 徐永明 陳 瑩 陳歐珀 陳怡潔 劉櫂豪 黃國書 楊 曜 劉建國 管碧玲 洪慈庸 林淑芬 呂孫綾 邱志偉 曾銘宗 蔡其昌 蘇嘉全 鍾佳濱 周陳秀霞 羅明才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趙正宇 李鴻鈞 費鴻泰 王金平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出席 105人
請假委員 王惠美 徐榛蔚 黃偉哲 楊鎮浯 許淑華
委員請假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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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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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蔡其昌(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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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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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高明秋(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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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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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郭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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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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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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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尹章中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2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決算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5人擬具「刑事補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7人擬具「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9人擬具「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9人擬具「保全業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票據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十八、法務部函送該部107年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九、法務部函,為「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一、法務部函,為修正「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二、法務部函,為「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三、法務部函,為修正「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四、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六、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等9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八、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九、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行政院函送該院107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制定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及107年11月21日訂定發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等6項法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六、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107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案件資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七、勞動部函送該部及所屬機關(構)107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陰離子檢測方法─離子層析法(NIEA W415.54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陰離子檢測方法─離子層析法(NIEA W415.5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消化法(NIEA S321.65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王水消化法(NIEA S321.64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可氯丹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60.5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可氯丹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660.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微波輔助王水消化法(NIEA S301.6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土壤中重金屬檢測方法─微波輔助王水消化法(NIEA S301.6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5.55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5.54A)」,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密閉式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7.5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化學需氧量檢測方法─密閉式重鉻酸鉀迴流法(NIEA W517.5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加油站油氣管線壓力衰減洩漏檢測方法(NIEA A209.7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加油站油氣管線壓力衰減洩漏檢測方法(NIEA A209.7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中五氯硝苯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測器法(NIEA W783.5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止「水中五氯硝苯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電子捕捉偵檢器法(NIEA W783.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米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氨代螺旋酸貝毒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劑之檢驗(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蟲劑因滅汀之檢驗」等八篇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應具備之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獎勵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用人費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超時工作檢討報告改善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7年度「人事費─其他用人費」預算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強化「建置災害防救溝通平台項目」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送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二期成效檢討報告」暨「截至106年底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等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送公告「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送「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名稱修正為「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修正第3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二九、內政部函,為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二、科技部函,為修正「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科技部函,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科技部函,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名稱修正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並修正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科技部函,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名稱修正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並修正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科技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及「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相關補充事項」中文本及日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四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3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二、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鄉(原住民)毒品問題跨部會解決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三、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如何強化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關係,提升醫療院所之回診率與療程留滯率」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四、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最高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五、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十一)「司法少年之職業訓練課程應重新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六、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六)所提之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法務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1項決議(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一)、新增決議(四)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八、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九、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三)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一、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二、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三、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四、監察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五、司法院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止媒體過度揭露個案隱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新增決議(十三)檢討科技時代下民眾搭車習慣改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十三)各項委辦計畫迫切性或整合辦理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通過決議(二十八)委辦業務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新增決議(七)改善花東地區觀光硬體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針對重症兒童家長開辦照顧服務員訓練等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增訂兒少安置機構不定期訪查及強化院生通報申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癌症防治策略─肺癌、乳癌及大腸癌防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修正列於優先檢視清單之法規與行政措施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推動國人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相關措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相關書面報告2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所屬單位第2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決議(五十四)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決議(六十九)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1款第1項決議(七十一)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平權書面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未來博物館文物圖像數位化與公共化授權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弱勢學生入學保障及助學扶助措施」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中學生學習品質,降低國中會考C等級」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行政─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預算增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生兼任助理權益保障辦理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我國大專校院生師比偏高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教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人文學科及社會科學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四、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改善國境人流管理書面報告」最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五、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註冊比率有待加強書面報告」最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六、內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率過低,人力及加班費不減反增書面報告」最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七、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成效暨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八、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107年度軍事投資執行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國防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正預校配合政府辦理百萬屋頂招標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107年度紅利繳庫預估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法規調適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大陸物品專案核准輸入及追蹤查核機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3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吸引外商來臺與海外臺商回臺投資」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對臺灣的衝擊,並因應未來國際產業分工型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非核政策造成空污及建請使用核電,並檢討能源政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打造高雄市小港區「循環經濟園區」決策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政府制定科技政策時,應以需求導向為出發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宣布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未來回合談判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特殊及差別待遇之原委、我國近期與未來可能承擔之風險,以及就我國可能面臨之衝擊與業界和農民交換意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流感疫苗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臺鐵一名黃姓員工投書及露臉接受採訪評論普悠瑪事故是否遭受打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臺美中關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近期南海議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關我國推動開放銀行之作法,將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對銀行業會造成衝擊。但藉由第三方業者的串接,亦可間接服務客戶。請本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輔導國內銀行,利用開放API,使銀行可接觸更多金融消費者,第三方業者也能快速串接金融服務、節省開發成本,對整個金融生態系有所助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農業保險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開放勞退投資自選平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委員高金素梅、陳宜民、吳思瑤、賴士葆、黃偉哲、陳亭妃、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彥秀、賴瑞隆、陳賴素美、蔣絜安、陳素月等12人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管委員碧玲,有鑑於勞保基金長期以來投資收益穩健,收入多是大於支出,尤其去年投資收益更是高達532億元,堪稱是政府五大退休基金的模範生。勞保基金目前收益健全,且明年保費費率亦將由9.5%調整至10%,財務堪稱無虞。為避免勞工恐慌,民心浮動,在目前穩定財務結構下,政府所提之勞工保險條例的修正案,應比照軍公教年改條例規定,聚焦於第六十六條與第六十九條的修正,賦予政府負有撥款補助與最後支付責任做為主要修法目標。爰此,要求行政院撤回現行勞保條例修正案,另提更妥適修正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因公投結果日本核災區食品輸台兩年內恐不易解禁,此不僅使《台日經濟夥伴協議》(EPA)進度受挫,日方亦藉此推遲「台日經濟夥伴委員會」(EPC)召開。日本對核災區食品解禁的強硬態度令反核、親日的執政黨政府陷入外交尷尬,無力向日本據理力爭的駐日代表謝長廷只能炮口對內,批判國民黨罔顧國家利益,為政黨選舉利益傷害台灣,但問題是公投結果顯示779萬台灣人反對日本核災區食品輸台,遠超過同意的223萬人。民意一面倒表態反對日本核災區食品解禁,意味台灣人不信任日本的核災區食品安全無虞,此應非國內政治的藍、綠對立戰線的延伸,更非國人的「反日」情緒表達。要求行政院應將公投結果作為對日據理力爭的堅實民意後盾,而不是胳臂向外彎,指責在野黨破壞台日關係。公投有兩年效力,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要求日本就核災食品進口及我農產、食品輸日問題舉行一籃子談判,平衡台日貿易逆差,此為民意之所盼,必須全力以赴。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韓國總統文在寅日前榮耀地向韓國人民宣布,韓國今年全年人均所得登上三萬美元大關。相對於韓國傲人的經濟表現,台灣在二○○三年之前,人均GDP長期領先韓國,卻在陳水扁執政期間出現大轉變,韓國從該年超越台灣,兩國差距愈離愈遠。台灣過去曾被譽為全球經濟奇蹟,位居於亞洲四小龍之首,當時韓國則是敬陪末座。如今情勢逆轉,台灣人均所得落後韓國已長達十二年,韓國人均所得更一舉衝高至三.二萬美金。台灣與韓國間的強烈反差,已清楚地告訴總統及行政院決策高層們,台灣需要的是提振經濟改善民生。建請行政院在歷經九合一選舉之後,能夠真正理解台灣民心,以韓國政府拚經濟的成績為學習範例,把愛台灣的口號,從族群鬥爭轉移至改善經濟,這才是真正為台灣全民謀福的愛台行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二年多來由於政府堅持主張以稅收制取代保險制做為長照財源,進而倉促提高菸稅稅率,以至於引發基層民眾高度反彈。尤有甚者,財政部又因為蔡總統稱內外資稅負不同係其「心中的最痛」,而推出獨厚高股利所得者的減稅優惠,更讓民眾對綜所稅公平性產生強烈質疑。其實,在累進稅率結構下,同樣100元的扣除,最高所得級距者(40%)較最低所得級距者(5%)所獲得的租稅利益,高出八倍之多。如今,我們對有錢人的扣除總額予以適度設限,不啻合理的矯正了這種「倒轉式補貼」的租稅不公。建請行政院創新建立扣除總額設限機制,重建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心。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交通部宣布自明年元旦開始,強制規定一二五CC以下新款機車必須裝設防鎖死煞車系統(ABS)或連動式煞車系統(CBS),一二六CC以上新款機車強制裝設ABS,新制不會影響已經領牌的機車。這項新規定曝光之後,引起很多民眾怨聲載道,認為此舉將會造成車價大漲,購車族荷包又要大幅縮水。對於增加行車安全的任何措施均全力支持,惟對於增填在機車上的設備,建請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機關應詳細評估其效用暨價錢,效用必須切實,而價錢必須合理,以減輕基層民眾機車族負擔為原則,可避免圖利廠商的指責。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日前金管會顧主委透露,請銀行公會研議推動「開放銀行」計畫,在客戶同意且兼顧個資保密的前提下,銀行將客戶資料開放給第三方服務業者,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好的服務。將來因著OPEN BANKING的實施,讓金融消費者取得自身資料的自主權;亦即在客戶授權下,第三方服務者可以藉由銀行提供的API,取得客戶資料。甚至藉由第三方服務者的協助,將金融消費者不同銀行的資料做整合分析,提供調整建議,使金融消費者可以做最佳資產配置、最適負債組合等最有利的理財規劃,實質上達成金融消費者數據的可攜性。建請金管會應規劃OPEN BANKING是一個能夠創造機會,提供一個框架,使創新的想法業務能夠出現和發展的資料產業,而且OPEN BANKING應該維護資訊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才能真正落實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性和可攜性,對整個金融生態系有所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以核養綠公投、反空汙公投雙雙過關,蔡政府非核家園能源政策非改不可,經濟部承諾兩個月內提出新修正版本,部分核電機組可望暫時維持供電。但新北反對核廢料存放、屏東對核三延役仍有疑慮,甚至台中拒絕中電北送等已成為新的困擾。建請行政院應該及早確定跨黨派能源政策,讓電力供應與價格長期穩定,讓企業安心投資,讓就業機會與薪資水平提高,讓政治維持安定。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我國自1953年起實施經建四年計畫以來,經建計畫藉由擴充公共建設除了吸引投資,累積經濟能量,更有提振景氣之效,為此政府每四年訂有經建目標,隨後,為因應瞬息萬變的全球經濟,自1971年起更年年訂經建目標,以展現施政雄心,敦促內閣提高建設計畫執行率。政策效果的大小在於內閣施政的雄心,蔡總統自2016年執政以來,一直給國人希望,給年青人希望,然而執政三年的平均經濟成長僅2.4%,執政以來景氣從未出現代表熱絡的景氣紅燈,明年即將邁入四年任期的最後一年,是展現決心的最後機會,因此經建目標的上標理應在3.0%以上,從目前的主計總處的預測水準來看,若不訂在3.0%以上,適足以顯示其施政的雄心不夠,內閣的努力不足,如此執政團隊,自難以獲得國人的支持。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中國大陸今年前三季經濟成長率為6.7%,各季成長率則分別為6.8%、6.7%及6.5%;其中第3季是近十年來最低水準。中國大陸內部需面對產業結構調整以及金融問題,對外則面臨咄咄逼人的美國貿易制裁,以及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的興起,第3季仍可維持6.5%左右的成長率,表現並不算差;但是中國大陸經濟仍面臨不少挑戰,對台灣影響更不容輕忽。九合一選舉結束後,中國大陸國台辦立即回應將強化城市對城市的交流,未來中國大陸對台灣的地方政府會釋出利多,兩岸貿易以及大陸旅客來台人數可望成長。建請行政院更應擺脫意識型態,不要再處處設限,而應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另外除了追求貿易量與人數成長外,中央與地方也要有效整合資源,共同合作提升產品附加價值及旅遊品質,才有助於提振地方經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上月舉行的九合一與公投大選,與能源有關的三項公投,包括以核養綠、降低火電與廢除深澳電廠均獲通過,降低空汙也成為各候選人的主要政見。選舉結果顯示國人期盼政府修正能源政策,行政院長賴清德選後表示願尊重民意,2025年不再是非核家園期限,他並表示若以空汙作為標準,核電是最好的能源。能源轉型最糟的結果是無法兼顧供電、空汙與碳排放,日前歐洲環保團體公布今年全球氣候變遷績效指標排名,台灣列為「非常糟糕」等級,外界認為關鍵在於台灣的火力發電居高不下。這次大選結果顯示多數國人選擇「以核養綠」而非「以火養綠」,產業界則期盼能源轉型要能確保供電與合理電價。建請行政院應修正能源轉型計畫,務必要達成供電穩、電價穩、空汙與碳排放降低的三個目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2018年11月24日臺灣縣市首長選舉,大幅改變了藍綠的城市治理版圖。選後國民黨的縣市首長當選人打算組成兩岸工作小組,展開城市交流,並希望透過農漁產品的出口、大陸觀光客的引進,提振各縣市的低迷經濟。城市交流確可以帶來觀光、農漁蔬果的出口,有機會翻轉M型社會底層民眾的所得,使民眾有感。但重點在於,有了一定數量的觀光客、農漁出口之後,如何加值創新,發揮產業關聯效果,追求永續成長。同時,未來還有能力分散市場,而非完全依賴大陸市場及可能產生的高度風險。除了城市交流帶動觀光、農漁業出口之外,服務業的鬆綁、產業化,製造業的升級轉型才是重中之重,因為產業能夠脫胎換骨,才有助於創造更多嶄新的領域,有能力創造更多高階的就業機會,進而吸引更多人才回流,並創造城市可大可久的發展契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九合一選舉落幕,台灣,再一次向世人展現作為全球華人地區民主治理的最佳典範。城市是經濟發展的溫床,城市治理的綜合表現,將由下而上地影響國家競爭力與發展潛力。未來,不論是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城市,建請行政院能抱持開創格局與合作思維,透過強化彼此的相互連結,協力推動能銜接地氣的施政主軸,為國家發展開創新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美中經貿問題達成共識,暫時停止升級關稅等貿易限制措施,雙方貿易戰雖然出現緩和,各方樂見其成,尤其對在中國大陸設廠的部分台資企業而言,自然也鬆了口氣。不過,中美貿易戰若就長遠來看,仍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分散風險仍是企業必須採取的應變之道。二○一八大選後,兩岸經濟環境會有怎樣的變化,有賴執政者用新思維一解難題,今天台灣的政經發展,一如企業必須採取的應變之道,除應加速邁向新的轉型,更應擺脫舊有格局,讓台灣邁大步走出新局。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三年以來,由日本和美國攜手推動的「印度太平洋戰略」〈簡稱「印太戰略」〉,因劍指中國大陸主導的「一帶一路」倡議,且具有經濟貿易、軍事安全、地緣戰略的明顯指向性,而被視為日美中三方在印太區域的戰略爭奪戰。面對「印太戰略」的變調,台灣又應如何以對,已成為政府對外政策必須重新思考的課題。由於過去台日之間已有在第三國合作的豐富經驗,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在本質上也不排斥在有助於印太區域的發展方面與中國大陸合作,所以如何先與中日雙方取得共識,並釐清「新南向政策」、「印太構想」與「一帶一路」倡議可資合作的重疊部分,先易後難,逐步擴大合作層面,即不難獲致「三贏」結果。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近月來主要機構雖陸續下修2019年全球經濟成長率預測,卻仍維持在平均3%以上的水準,看似與今年相當。但事實上,2019年全球經濟並不像預測值所呈現般平靜,甚至已是警訊處。即使目前國際金融環境仍寬鬆,資金派對尚未結束,使全球景氣續處擴張狀態,但在美中貿易戰紛擾難止、全球性債癮難除、資產價格有泡沫之相,以及主要國家經濟基本面有所疑慮等警訊日漸清晰的情況下,一旦警訊成真且影響程度持續擴大,2019年或將面臨全球經濟預測不斷下修的風險,建請行政院及其所屬相關主管機關,應密切注意後續情勢發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促轉會召開記者會,要求國防部應該尊重法律,移除威權象徵,拆除蔣公銅像,卻遭國防部立即打臉回絕,特再呼籲民進黨政府,勿一再以意識形態治國。九合一地方選舉剛過,人民用選票回應了蔡政府這兩年多來倒行逆施的結果,遺憾的是;蔡英文總統及賴內閣才說「人民對民進黨施政的不滿」我們會深切檢討改進,促轉會就又再次的要挑撥族群對立、撕裂人民情感!在中華民國的歷史上,蔣公的功過或因不同角度而有不同的詮釋,但在國軍建軍及中華民國生存發展史上,其不可抹滅的功績與歷史定位卻是不容迴避的。張天欽事件已足可證明促轉會的「轉型正義」,不但毫無公平、正義立基,更已淪為蔡政府意識形態治國的東廠,正副主委都出缺的促轉會,在社會撻伐聲息都尚未停歇之時,非但未安份檢討反又再現猙獰之貌!這是一個已遭人民用選票唾棄的政府,應有的反省和態度嗎?這也正是民進黨政府處理轉型正義,始終無法跳脫到更大格局的關鍵。如果蔡政府真的是為中華民國的發展打拼,真心為生活在台灣的2,300萬人民福祉著想,請多用心在提振經濟政策,少費心些無益的意識形態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
決議:請蘇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8人、委員邱泰源等22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二章章名,將第三章併入照協商章名通過,後續之章次依序遞改;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末句「輔助前項事故發生時」修正為「輔助事故發生時」,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處調整;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針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之前,因為沒有關注化學物質的分類,所以有食安疑慮之物質,是以列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的方式來管理。爰建請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完成施行後一年內,重新檢討目前列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化學物質,是否需列入前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來管理或列入關注化學物質來管理。2.在我國國內運作之化學物質種類達數萬種,然目前係分由各相關部會依權責及化學物質使用目的,個別訂定法規進行管理,尚無一部專管法令對化學物質有一致強度管理機制,不僅對化學物質管制強度不同、亦導致部分化學物質無權責部會管理。爰為補強現有各相關部會於化學物質管理強度的差異與流向斷點,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完成修正施行後一年,提出化學物質相關管理法案及本法之配合修訂案,送交行政院審查。3.化學物質之運送常伴隨眾多風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著手研討化學物質運送車輛之即時追蹤系統資訊公開之可行性,並於本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後一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4.學術機構為台灣運作管制化學物質之大宗,且該等機構為進行學術研究,常使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有害化學物質,該學術機構之所有人員有必要知曉該等物質運作狀況並有管道參與該機構之運作管理。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本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後一年內,修正「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中關於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學術機構設置管理委員會之規定。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建立各運作人運作化學物質之名稱、數量、貯存位置等資訊,以供危害應變之用,並掌握化學物質運作流向,強化化學物質之管理機制。6.為掌握及瞭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改善情形與成效,遇有相關毒性化學物質污染事件時,主政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或污染改善至相當程度後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7.各類(火災、爆炸、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輻射災害等)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督導所轄管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加強複合性災害應變整備等相關事宜。8.按毒性化學物質及經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中央主管機關既負有監督、輔導地方主管機關管理業務之權責,應負起輔導地方政府具備緊急應變能力,以及監督考核地方政府緊急應變能力之責任。故包含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作業之實施,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之協助等所需注意要項,應研訂指導原則或指引,並針對後續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有關臨場輔導、測試及演練等,除提供地方主管機關資訊及人力協助外,應以辦法明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考核之責任,以確實督導業者落實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執行,有效降低事故風險。〕
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及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條及委員許智傑等提案第十六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絜安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蔣絜安等提案第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均不予採納;第二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運作,應加強國際客家資訊服務及推廣。2.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人事、薪資、預算,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最大可能範圍,於網路公開,以供民眾查閱。)
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考量規模較小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欠缺負擔過重法遵成本之能力,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條,將有關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之年度營業收入標準,由1億元以上調高至3億元以上,以符合監理之比例原則。)
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8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鑑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逐漸流失,為加強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內容策進院應重視辦理上開相關業務。)
十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
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1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鑑於災害發生時,鐵路、公路、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公共設施防救人員,為了公共利益必須加班出勤,常有人身安全之虞,進行災害防救工作。為保障及慰勞此類人員於危險環境下之辛勞,建請內政部應增列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2.(1)有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發給津貼人員,應包含機關(構)、公共事業、學校、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非公務人員。(2)本條修正草案發給津貼之程序、方式及標準,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法條修正。〕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消防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簡稱美國FDA)宣布將於2020年,把7款合成調味劑從安全添加劑名單之中除名,包含:二苯酮(Benzophenone)、丙烯酸乙酯(Ethyl acrylat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月桂烯(Myrcene)、胡薄荷酮(Pulegone)、吡啶(Pyridine)、苯乙烯(styrene)。除苯乙烯已被認定為致癌物質外,其餘6項合成調味物質,經研究證實,亦會使實驗動物引起癌症。惟經查,我國現行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仍將此6種合成調味物質列為「香料」,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多用於市售的糖果、冰淇淋、餅乾、飲料等食品當中,模仿天然香料之風味。且依據現行法規,廠商僅需於食品標示載明「香料」即可,無須列出物質單體,因此,主管機關無法掌握目前有多少食品添加此6種誘發癌症之合成調味物質,民眾亦無法透過食品標示避免購買此類食品。本席要求行政院比照FDA之標準,於2020年將此6種合成調味物質自合法食品添加物中除名,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七、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臨時提案,查政府近年致力於大眾交通工具之無障礙化,引進低底盤公車,或於站體設置電梯,便利輪椅、嬰兒推車皆可上車乘坐。然而,公車雖有針對輪椅之固定設施,但駕駛員卻少有主動協助安裝,致日前發生身障者因公車急煞翻覆受傷之意外。而捷運上雖有輪椅空間,但也欠缺安全固定設施,若緊急煞車,亦可能會發生意外。嬰兒推車之可用空間更是不足,往往佔據走道,不利其他乘客上下車,招致怨言,種種跡象顯示,各交通工具之無障礙設施有全面檢討之必要。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檢視目前公車、火車、捷運等大眾交通系統之無障礙空間,自輪椅、嬰兒推車等使用者之角度,確實瞭解其所需之空間及可能發生之危害,加強防護措施,以維護其行的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八、本院委員徐志榮、陳超明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桃竹竹苗等地縣市政府長期爭取五楊高架延伸國道一號新竹、苗栗等路段以解決嚴重塞車問題,雖交通部已針對國道一號五楊高架道路延伸到新竹、苗栗頭份路段進行可行性研究,然若僅延伸到頭份,因頭份交流道平時即已壅塞不堪,若依照原評估案,恐會造成頭份交流道癱瘓,不僅不利中長程運輸、亦可能影響頭份市之平面道路。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交通部應將國道一號桃竹苗地段交通壅塞嚴重情形列入考量,綜合評估五楊高架道路延伸至苗栗銅鑼,以解決國道一號於竹竹苗地區段長期之交通阻塞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十九、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勞保基金長期以來投資收益穩健,收入多是大於支出,尤其去年投資收益更是高達532億元,堪稱是政府五大退休基金的模範生。勞保基金目前收益健全,且明年保費費率亦將由9.5%調整至10%,財務堪稱無虞。為避免勞工恐慌,民心浮動,在目前穩定財務結構下,政府所提之勞工保險條例的修正案,應比照軍公教年改條例規定,聚焦於第六十六條與第六十九條的修正,賦予政府負有撥款補助與最後支付責任做為主要修法目標。爰此,要求行政院撤回現行勞保條例修正案,另提更妥適修正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委員蘇治芬等18人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陳明文等21人分別擬廢止『集會遊行法』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六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玖、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及順序,詳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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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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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經濟、交通委員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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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108年度至109年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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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8人、委員邱泰源等22人分別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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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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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絜安等20人擬具「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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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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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1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分別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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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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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科技部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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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2)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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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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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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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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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6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1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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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16人、委員江啟臣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予以通過。
拾、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2案,增列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因院會通過民進黨黨團變更議程提議,已列為第十四案及第十五案,故不予處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4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4人
江啟臣 曾銘宗 孔文吉 林麗蟬
(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3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3人
孔文吉 林麗蟬 林淑芬
(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3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陳賴素美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洪慈庸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賴瑞隆 林靜儀 鄭運鵬 柯建銘 李俊俋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李麗芬 周春米 劉櫂豪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吳琪銘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吳玉琴 林淑芬 蘇震清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管碧玲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