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處理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6案。

請宣讀第一案。

一、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6人,贊成者2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上午11時58分2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6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周陳秀霞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二案。

二、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自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00分1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三案。

三、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02分0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四案。

四、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03分5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五案。

五、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05分3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六案。

六、

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提議變更議程,建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0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07分2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6)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0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5案,請宣讀第一案。

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執政三年多來,無能治國,兩岸關係嚴峻,斷交7個邦交國,經濟衰退,百業蕭條,罔顧公投結果,甚至自我限縮閹割長期主張直接民意的公投,連民進黨籍前副總統呂秀蓮也無法接受,去年九合一地方選舉遭民意唾棄以致全面潰敗。面臨2020即將舉行的總統、立委選舉,執政的蔡英文政府為求連任,不但大撒幣政策買票,並操作『芒果乾(亡國感)』,指控大陸『介入選舉』造成九合一敗選,前以加強民主防衛機制為由,強推國安五法,謂已完成國安最後一張拼圖,詎料,隨即擬再推動箝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同『刑法一百條」復辟,有違憲之虞的『中共代理人』修法,雖因重大爭議及強大輿論壓力未提出,然近期澳洲媒體報導中國共諜『王立強』投誠爆料介入香港反送中及台灣九合一選舉,要求政治庇護,影片中甚至出現外交部次長徐斯儉5分鐘訪問,引起國內外高度關注,民進黨團適時配合推出『換湯不換藥』,高度針對性的『反滲透法』,均係操作反中議題騙選票的手法而已。尤其共諜『王立強』案發生時機之巧合,如同兩顆子彈再版,其意欲影響總統、立委選情之企圖,已昭然若揭。基於2020大選即至,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蔡英文政府應立即啟動臺澳司法互助程序,引渡共諜王立強來臺,並應主動給予政治庇護,以展現護主權實際作為,蘇貞昌院長、外交部次長徐斯儉、國安局長等相關單位應即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儘速釐清事實真相,以避免『王立強共諜案』遭國內外有心人操弄,對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造成不公平競爭,可能引發重大爭議及對民主制度破壞之嚴重後遺症,請審議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張廖委員萬堅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09分2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二案。

二、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增訂第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列為討論事項第2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鍾委員孔炤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11分1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三案。

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1

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8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9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1

委員林奕華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2

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13分0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四案。

四、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1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8

委員林奕華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14分4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五案。

五、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相關議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名

1

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處理。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5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12時16分34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案(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王育敏  林德福  陳超明

反對: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鍾佳濱  蔡培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吳秉叡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變更議程1案。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變更議程列案順序如下表2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俊俋

議案名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醫藥發展法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案

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民進黨黨團鑒於本院各屆為立法委員選舉或總統選舉,因參加選舉或助選活動,經院會同意停止召開會議一段期間,已為議事成例;本院第七屆、第八屆之最後一會期(第八會期),為立法委員改選與總統大選,亦停止召開院會及委員會約三週,爰依議事先例建請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2月31日止停開院會及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委員段宜康等24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1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Kolas Yotaka、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7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簡東明等21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4人擬具「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委員尤美女等33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8人分別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顧立雄等34人分別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永昌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案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四委員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提議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843014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1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06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1月25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鑑於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刑之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造成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之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為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兼顧防止國家刑罰權行使怠惰或無期限的恣意發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

針對委員提出修正草案,本部報告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重點:

鑑於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於刑之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造成未經羈押之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之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為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兼顧防止國家刑罰權行使怠惰或無期限的恣意發動,爰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八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範,將原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本次委員提案修正,將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八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範,將原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而有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之效果,可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意良善,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謝謝。

肆、司法院書面報告:

關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意見如下:

關於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時間計算,因涉整體刑事政策,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立法政策及大院之職權。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為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並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修正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之計算方式係屬必要,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就審查結果概述如下: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均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說明。

三、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因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審查會: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按時效制度之設,不外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刑法規定刑罰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旨趣即在於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審查會: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主席: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段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主席:第八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主席:第八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0843014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1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8070206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11月25日(星期一)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召集委員段宜康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有關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參、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

針對委員提出修正草案,本部報告如下:

關於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部分,倘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期間之計算方式有所變更,則為免其修法前後如何計算發生爭議,確有明文加以規定之必要,本條之修正,本部亦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謝謝。

肆、司法院書面報告:

關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意見如下:

修正條文增訂「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消滅者,亦同。」依此,在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消滅者,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即適用修正前「四分之一」之期間以計算追訴權、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換言之,本條修正施行後,停止原因之期間如已逾刑法第84條第1項第2、3款、第85條第2項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即停止進行原因消滅),因已逾修正前規定之期間,適用舊法計算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惟此次刑法修正施行前,關於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尚未消滅者,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修正草案並未規定,此部分如何適用法律,建請釐清。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咸認本案係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修正有關追訴權及行刑權之時效規定,為免其修法前後如何計算發生爭議,確有明文加以規定之必要,爰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就審查結果概述如下:第八條之一,除後段修正為「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外,餘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說明。

三、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消滅者,亦同。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審查會:

一、照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段宜康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說明: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主席:請段召集委員宜康補充說明。

段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八條之一。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主席:第八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第八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0842017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07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07070047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107年3月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08年11月18日(星期一)舉行第9屆第8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蘇震清(陳委員亭妃代理)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就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提出說明,另邀請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經濟部部長沈榮津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說明如下:

()訂定「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背景

在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58年成立)自研自製之經國號戰機完成量產後,為了讓所建立之飛機、發動機及空電系統等研發與生產能量予以充分運用,參與國家整體經濟發展行列,藉以提昇國內公民營事業航空技術、能量與水準,乃研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經大院審議通過,於84年5月31日公布,84年11月9日施行,並於85年7月1日成立漢翔公司。

()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之原因

鑑於「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範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業務、人事、預算與決算、董事與監察人派任等事項,惟該公司已於103年8月21日移轉民營,並於103年8月25日股票上市,上述條例之規範事項應與一般民營上市公司所適用之法令規定無異,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之規定辦理廢止。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該公司已移轉民營且股票上市,本條例所規範之事項應與一般民營上市公司所適用之法令規定無異,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辦理廢止。全案經審查完竣,並決議照案廢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蘇震清補充說明。

四、檢附「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乙份。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一 條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發展航空工業之國防科技公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二 條  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國營事業管理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公司之業務如左: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五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 六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八 條  本公司依法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並依規定程序送審。

第 九 條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

第 十 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請蘇召集委員震清補充說明。

蘇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本案決議:「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予以廢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0840015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74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民進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08年11月27日(星期三)召開第9屆第8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李召集委員俊俋擔任主席,經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吳元曜報告,及邀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三、民進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沿自行憲前即已公布施行之違警罰法,已有通盤檢討之必要。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之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予以拘留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業已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並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維人權,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說明如下: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第二項)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第三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第四項)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第二十一條則就罰鍰易以拘留之計算為規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明定,警察機關以社維法為據,對違規行為人科處罰鍰,義務人未依規定繳納者,即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易以拘留,亦即以罰鍰未依限完納作為拘留之唯一法定要件。惟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此等侵犯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外,亦應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規定,被處罰人未依限或無法完納罰緩,即可易以拘留,無其他要件之限制,不啻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罰鍰執行之直接手段,顯然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有迅即修正之必要。

()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為人權,爰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四、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報告如次:

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民進黨黨團提案「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係為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之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予以拘留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並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故應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本部意見如下:

()本部既定政策與大院本次修法方向相同

學理上就「(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拘留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手段之本質,而可能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本部刻正通盤檢討全文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中已決策廢除社維法之拘留(包括一般拘留、易以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是本部既定之修法政策立場,與大院本次修正方向(刪除易以拘留)相同。

()第20條第1項有關「繳納期限」之規定,本部認為不應刪除:

以法律本身明定正常(指未分期)清繳罰鍰之期限,除係各種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例外,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須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機關始能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是如刪除本條項(一般繳納罰款之期限),可能造成警察機關必須再行限期催告繳款,始能移送執行,此致勞費負擔過大,且如未以法律明定履行期限,課予受處罰人具體明確期限之清繳義務,亦或有造成警察機關裁量繳款期限呈顯浮動、難以劃一之情形,反將斲喪「輕微不法,迅速處罰」之法規範預期效應。

()第20條第2項「分期繳納」之規定,本部認為不應刪除:

分期繳納之規定,能使經濟能力不佳,或具有其他不能及時完納原因之義務人獲得一定之寬限期,故賦予警察機關一定之裁量權限,應能舒緩政府與輕微違規人民間之緊張關係。

()如依大院本次提案意旨刪除「易以拘留」相關規定,本部建議大院考量,配合檢討修正第32條「執行時效」及第50條「執行機關」之規定,以求周全可行。

()惟鑑於本部刻正通盤檢討全文修正社維法中,已包括本次大院提案修正之方向及內容,是對大院本次修正提案,本部建請維持原條文,暫不予修正。

五、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吳元曜報告如次: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立法院之職權。

六、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罰鍰逾期不完納即得聲請易以拘留,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現行法第二十條不予刪除,並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立法說明:一、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二、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刪除。

七、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就罰鍰處分之法定要件與執行要件均有明文規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已無必要。

二、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外,亦應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罰鍰逾期不完納即得聲請易以拘留,過度侵犯人身自由,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應刪除。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另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刪除)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條規定係配合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而來,前條既已刪除,本條亦應一併刪除。

審查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刪除。

 

主席:請李召集委員俊俋補充說明。

李召集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一條刪除。

全案經過二讀,現在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將第二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0845022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附件0  附件1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醫藥發展法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8年11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854號、108年11月06日台立議字第108070340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醫藥發展法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1次會議及第7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08年11月27日舉行第9屆第8會期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將前揭2案提出審查,會議由邱召集委員泰源擔任主席,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及提案委員列席說明立法要旨,另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財政部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為落實憲法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及因應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HO)發表「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精進中醫藥發展。又綜觀近年來,鄰近國家為發展傳統醫學,紛紛制定傳統醫藥專法奠定法制基礎,並帶動傳統醫學之快速發展。反觀我國雖已將中醫藥納入醫療及全民健康保險體系,並制(訂)定多項中醫藥政策及法規,然而在中醫藥醫療、產業、研究及人才培育等範疇,由於行政及財政支援不足,致無法針對中醫藥發展特性及需求提供適當資源,面臨發展瓶頸及停滯困境,亟需制定法律確立國家中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保障及穩定挹注經費,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並增進全民健康。爰擬具「中醫藥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本法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政府應保障並充實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中央主機關應定期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並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召開會議,諮詢中醫藥發展政策。(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中醫藥發展之補助或獎勵事項。(草案第七條)

()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照護之功能及角色,並提升中醫醫療資源可近性及醫療品質,發展中西醫合作與具中醫特色之醫療照護及服務。(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政府應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規範,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並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整合產官學之研究資源,以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執行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草案第十九條)

()鼓勵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健全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並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四、委員黃秀芳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長久以來,中醫藥一直是台灣醫療保健的重要方式;世界衛生組織發表「2002~2005年及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近年來鄰近國家為發展傳統醫學,紛紛制定專法,為傳統醫藥的發展奠定基礎,帶動傳統醫學之快速發展。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中雖已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然我國迄今尚未制定中醫藥發展專法來加以落實。為接軌國際傳統醫學潮流與發展趨勢,並實踐憲法促進傳統醫學研究發展之精神,爰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學戰略之內涵及趨勢、我國中醫藥政策與法令規章,並彙整鄰近國家中醫藥發展之施行法律與現況,擬具「中醫藥發展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已明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為落實憲法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並因應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HO)發表「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以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近年來,鄰近國家為發展傳統醫學,紛紛制定傳統醫藥專法,為傳統醫藥之發展奠定法制基礎,帶動鄰近國家傳統醫學之快速發展。我國雖已將中醫藥納入醫療及全民健康保險體系,並制(訂)定多項中醫藥政策及法規,然在中醫藥醫療、產業、研究及人才培育等範疇,由於行政及財政支援不足,面臨發展瓶頸及停滯,亟需制定法律遂行國家賦予之義務,並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爰擬具「中醫藥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共計二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政府應保障並充實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草案第四條)

()設置財團法人辦理中醫藥發展事項。(草案第五條)

()訂定中醫藥中長程發展計畫,設置中醫藥發展諮議會,針對中醫藥發展政策規劃事項提供諮詢。(草案第六條至第七條)

()明定中醫藥發展之補助或獎勵事項。(草案第八條)

()提升中醫醫療可近性與醫療品質,發展中西醫合作與具中醫特色之醫療照護,並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照護之功能與角色。(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發展國內中藥產業,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輔導產業開拓國際市場。(草案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

()推廣及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建立國家中醫藥知識庫,整合產官學研究資源,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草案第二十一條)

()健全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及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加強國際交流,將中醫藥教育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普及中醫藥知識教育。(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五、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提出報告及說明如下:

()背景說明: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以及因應世界衛生組織發表「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精進中醫藥發展,爰制定本法律,以確立國家中醫藥發展之基本原則,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並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行政院提案版本重點:

1.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政策(草案第5條至第7條、第19條):每5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保障財務及行政資源;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廣籌財源挹注,永續中醫藥研究量能,促進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產業創新應用;推動中醫藥研究發展、中藥製劑之創新與研發及提供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2.完善中醫藥醫療及照護服務(草案第8條至第11條):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之功能及角色,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及提升醫療品質,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照護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3.提升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提供獎勵及土地租期保障,活化土地利用,減少對中藥材進口依賴;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措施,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規範,透過現代化科學技術,建立中藥品質管制規格及標準,以提升中藥品質。

4.精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草案第16條至18條及第20條至第23條):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加強國際交流;輔導保存及推廣中醫藥傳統技藝與知識;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普及國民中醫藥知識教育,促使中醫藥素養向下扎根。

()委員提案版本之回應意見:

針對黃委員秀芳等18人所提「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員提案第5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第5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乙節,考量其立意雖良善,惟依財團法人法第2條規定,公設財團法人政府應出資50%以上,經評估政府財政量能,屬於重大財政支出,擬成立財團法人推動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查目前尚有其他機構或團體可協助辦理,為避免造成資源互相排擠,疊床架屋,目前尚無設置之必要,爰建議免予增列。

2.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委員提案第13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建議,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乙節,本部已就委員提案之第12條及第13條予以整併於行政院版本第11條,明定「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爰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

3.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委員提案第23條第2項)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第23條建議增列第2項「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乙節,考量目前我國對各類醫事人員之培育,係採取教、考、訓、用之管制措施,而大學校院醫事相關類科或系所之調整,係由教育部召開跨部會議進行專案審核加以管控。爰有關中醫醫事人力培育政策,亦應朝教考訓用制度辦理,本項建議免予增列,維持行政院版本。

4.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定之。(委員提案第25條)

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建議國民中醫藥知識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乙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草案係由教育部常設之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所擬訂,考量教育部擬訂已有完整流程,且為普及國民對中醫藥之認識,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已包含認識藥物(含中醫、中藥)知能相關內容,建議免予增列。

六、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併入委員吳玉琴、陳靜敏及林淑芬等3人所提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進行逐條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照案通過:法案名稱、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至第七章章名、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1.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章、第四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2.第十九條立法說明併予修正。

()修正通過: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不予採納: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第五條及委員吳玉琴、陳靜敏、林淑芬等3人所提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七、爰經決議: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行政院提案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說明

(照案通過)

法案名稱:中醫藥發展法

行政院提案:

法案名稱:中醫藥發展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法案名稱:中醫藥發展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特制定本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並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

一、本法立法目的。

二、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並因應WHO「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精進中醫藥發展,爰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二、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賦予國家應促進現代及傳統醫藥研究發展之義務,並因應WHO「2014~2023年傳統醫學戰略」,呼籲各國應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健全傳統醫學之制度規範及提升病人安全,促進傳統醫學對全民健康之角色與貢獻,精進中醫藥發展,爰於第一條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主管機關。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規定事項涉及跨部會權責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行政院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二、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及促進健康與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三、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行政院提案: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定義中醫之意涵。另所定中醫學理論包括陰陽、五行、經絡、臟象、病因病機、四診八綱、辨證論治等學說與其於養生保健及診斷治療之運用。

三、第二款參考藥事法第六條規定定明中藥之定義。另所定中藥學理論包括採集、鑑定、炮製、性味、歸經、藥理、方劑、用法、配伍禁忌等學說及其於疾病治療之運用。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參考現行藥事法第六條訂定中藥定義。

三、中醫學理論包括陰陽、五行、經絡、臟象、病因病機、四診八綱、辨證論治等學說及其於養生保健與診斷治療之運用。

四、中藥學理論包括採集、鑑定、炮製、性味、歸經、藥理、方劑、用法、配伍禁忌等學說及其於疾病治療之運用。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並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行政院提案:

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八條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明定政府應保障及充實編列經費,確保中醫藥發展政策之推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八條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九條,明定政府應保障並充實編列經費,確保中醫藥發展政策之推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予採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中醫藥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鑒於中醫藥發展涉及多種專業領域,中央主管機關難以現有人力推動,須委由專責單位協助為之,爰本條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推動中醫藥發展等事項。

審查會:

不予採納。

(照案通過)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行政院提案: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行政院提案:

第五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計畫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提出地方中醫藥發展施政方案並實施之。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協助推動前二項計畫或方案。

行政院提案:

一、為促進及實踐中醫藥之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規劃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等內容,作為推動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研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時,應會商相關機關,以利跨部會合作推動中醫藥發展。

三、中醫藥發展計畫為全國性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醫藥發展計畫訂定因地制宜之發展方案,並予以實施,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機關(構)、學校等協助推動中醫藥發展計畫或方案。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為促進與實踐中醫藥之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規劃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明定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內容及範圍,作為各項內容推動之依循。該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明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應包含之事項。

二、中醫藥發展計畫為全國性事務,地方主管機關得依中醫藥發展計畫提出因地制宜之施政發展方案,並予以實施,爰訂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機關、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協助配合推動中醫藥發展計畫。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行政院提案: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設中醫藥發展諮議會,並定期召開會議,就中醫藥發展政策提供諮詢。

行政院提案: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例如中醫師、藥師(藥劑生)及中藥商等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諮詢事項包括推動中醫醫療及照護、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中醫藥人才培育等政策規劃事項。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中醫藥發展諮議會,其任務包括推動及諮詢中醫醫療及照護、中藥品質管理與產業發展、中醫藥研究發展及中醫藥人才培育等政策規劃事項。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之推動,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採行獎勵或補助措施之中醫藥發展事項範圍。

(一)第二款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包含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及新複方等。

(二)第三款中藥藥用植物,指依中醫藥理論,取其全形或一部分經加工、炮製成中藥材,得供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

二、第二項明定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之推動,並考量各事項權責機關之不同,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中醫藥發展事項應採行獎勵或補助措施。

二、第一項第二款中藥製劑之創新及開發包含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材、藥材新藥用部位、新複方等。

三、第一項第三款中藥藥用植物,指依中醫藥理論,取其全形或一部分經加工、炮製成中藥材,得供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

四、第二項明定獎勵或補助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如科技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行政院提案:

 第三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三章 中醫醫療及照護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八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行政院提案:

第八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行政院提案:

我國實施中醫、西醫醫療照護體系雙軌制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將中醫醫療服務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為確保民眾就醫與健康照護之權益,爰明定應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之功能及角色,促進全民健康福祉。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我國實施中醫、西醫醫療照護體系雙軌制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將中醫醫療服務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為確保民眾就醫與健康照護之權益,爰於本條明定應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之功能及角色,促進全民健康福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行政院提案:

參考醫療法第一條提高醫療品質之立法目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如辦理中醫醫事人員臨床訓練及中醫醫療機構評鑑,鼓勵依據中醫學理論發展科學方法及技術,進行中醫在疾病預防、診斷、治療之實證研究及中醫醫療器材研發,促進中醫現代化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參考醫療法第一條提高醫療品質之立法目的,明定政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依據中醫學理論發展科學方法及技術,進行中醫在疾病預防、診斷、治療之實證研究及中醫醫療器材研發,促進中醫現代化發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行政院提案:

第十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行政院提案:

參考醫療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之精神,為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縮短城鄉醫療差距,爰明定政府應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以普及中醫醫療資源。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參考醫療法第八十八條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之精神,為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縮短城鄉醫療差距,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促使中醫醫療資源均衡分布,普及中醫醫療資源。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政府應發展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合理利用及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及長期照顧。

行政院提案:

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希藉由中醫治未病及全人健康照護之特色,促使中醫醫療照護早期介入,爰明定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如中醫養生運動)、居家醫療(如提供到宅失能者之中醫針灸、傷科服務)、建立中西醫合作照護(如癌症治療等)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如中醫戒毒),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我國實施中西醫療照護體系雙軌制度,為促使醫療資源妥善利用,完善中醫醫療服務範疇,爰明定政府應發展中西醫合作,建立中西醫合作照護(如建立眩暈急診、痛症急診及癌症治療等)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如中醫戒毒),促進中醫醫療合理利用及發展。

第十三條:

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隨著國民平均壽命提高,醫療需求逐漸增加,希藉由中醫治未病與全人健康照護之特色,促使中醫醫療照護早期介入,爰明定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如中醫養生運動及體質調理)、居家醫療(如提供到宅失能者之中醫針灸、傷科服務)及長期照顧(如提供長期照顧機構中醫服務)。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與產業發展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獎勵條件、方式與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及相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獎勵條件、方式與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及相關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並強化源頭管理規範。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不受中央或地方相關法規限制。

前項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國內隨著養生、保健風潮興起,對中藥材需求大幅增加,我國中藥材近九成仰賴進口,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源頭管理規範,逐步增加中藥材邊境查驗之品項或抽驗率,並應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減少對進口中藥材之依賴。

二、為推廣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鼓勵投入中藥藥用植物種植產業,考量中藥材收穫期較長,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並排除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減少契約變更與土地收回之成本及壓力。

三、第三項明定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等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國內隨著養生、保健風潮興起,對中藥材需求大幅增加,我國中藥材近九成仰賴進口,爰於第一項明定應發展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減少對進口中藥材之依賴,並應強化源頭管理規範,確保中藥材品質。

二、為推廣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鼓勵投入中藥藥用植物種植產業,考量中藥材收穫期較長,爰於第二項提出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減少契約變更與土地收回之成本與壓力。

三、第三項明定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事項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部會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促進中藥規格化、標準化及現代化。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促進中藥規格化、標準化及現代化。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促進中藥規格化、標準化及現代化。

行政院提案:

為保障國民用藥安全,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透過現代化科學技術,建立中藥品質管制規格及標準,以提升中藥品質。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為保障國民用藥安全,爰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透過現代化科學技術,建立中藥品質管制規格及標準,以提升中藥品質。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之風險管理及上市後監測措施,並公布執行結果。

行政院提案:

一、為有效監控上市後中藥之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監測,訂定中藥年度稽查計畫,擇定抽驗品項及數量,並公布執行結果,保障國民用藥安全。

二、第二項明定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為有效監控上市後中藥之品質、安全性與有效性,爰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對中藥之風險管理(如中西藥併用諮詢及高風險中藥管理),強化中藥上市後監測措施,並公布執行結果,以提升國民中藥用藥安全之信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五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經濟發展。

行政院提案:

近年全球傳統醫學市場逐漸增加,世界各國逐漸重視傳統藥品之管理,競爭逐漸增大,為增進我國中藥產業國際競爭力,爰明定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透過法律、政策及貿易等面向,促進中藥產業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近年全球傳統醫學市場逐漸增加,世界各國逐漸重視傳統藥品之管理,競爭逐漸增大,為增進我國中藥產業國際競爭力,爰明定應透過法律、政策及貿易等面向,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中藥產業經濟發展。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行政院提案:

第十六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政府應推廣及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所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行政院提案:

為輔導保存中醫藥傳統技藝及傳統知識,如中藥材傳統炮製技術及工藝,以確保中醫醫療理論與中藥製藥傳統知識之保存、推廣及延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為保存中醫藥傳統技藝與傳統知識,如中藥材傳統炮製技術與工藝,以確保中醫醫療理論及中藥製藥傳統知識,輔導保存、推廣與延續,爰於本條文明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臨床及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臨床及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政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臨床與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行政院提案:

參考英國國家健康暨社會照顧卓越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資料庫建立之精神,為提升中醫藥研究效率及產業發展,掌握國際最新脈動,爰明定應建立各項中醫藥研究之國家中醫藥知識庫,並應蒐集國際資訊,以利中醫藥國際合作交流。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參考英國國家健康暨社會照顧卓越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資料庫建立之精神,為提升中醫藥研究效率與產業發展,掌握國際最新脈動,爰於本條明定應建立各項中醫藥研究之國家中醫藥知識庫,並應蒐集國際資訊,以利中醫藥國際合作交流。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十八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鼓勵產學合作,進行前條之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行政院提案: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研究資源,透過政策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臨床及實證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並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鑒於產官學研究資源之整合,有助於促進中醫藥創新與研究發展,此外,政府透過政策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臨床及實證研究,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爰明定本條。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九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行政院提案:

第十九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中醫藥研究基金。

基金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行政院提案:

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是臺灣唯一國家級之中醫藥研究機構,為配合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由於政府預算有限,造成該所人力及研究經費之不足,廣籌財源挹注,始能永續中醫藥研究及臨床研究能量,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藉由中醫藥研究基金之挹注,提供中醫藥基礎及臨床研究重要根本,可將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中醫藥產業科技,進而發展創新中藥產品及新藥,以達成臺灣中醫藥創新之重要基石。

二、第二項規定中醫藥研究基金之來源包括受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透過公務預算撥補。

三、第三項規定基金來源之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四、第四項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等支出。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是臺灣唯一國家級的中醫藥研究單位,為配合第五條計畫之執行,由於政府預算有限,造成該所人力和研究經費之不足,需要穩定之財源挹注,始能永續中醫藥研究及臨床研究能量。

二、該所之產學合作計畫受到預算法第十三條、公庫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限制,政府歲入與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並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造成中醫藥產學合作無法成為其支持之財源。

三、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之精神,爰於第一項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基金經費來源包含受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四、藉由第一項中醫藥研究基金之挹注,提供中醫藥基礎與臨床研究重要根本,可將中醫藥實證醫學的研發成果轉化成中醫藥產業科技,進而發展創新中藥產品與新藥,以達成臺灣中醫藥創新的重要基石。

審查會: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是臺灣唯一國家級之中醫藥研究機構,為配合第五條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由於政府預算有限,造成該所人力及研究經費之不足,廣籌財源挹注,始能永續中醫藥研究及臨床研究能量,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中央研究院設置科學研究基金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藉由中醫藥研究基金之挹注,提供中醫藥基礎及臨床研究重要根本,可將中醫藥實證醫學之研發成果轉化成中醫藥產業科技,進而發展創新中藥產品及新藥,以達成臺灣中醫藥創新之重要基石。

    二、第二項規定中醫藥研究基金之來源包括受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透過公務預算撥補。依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目前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因屬政府既有收入,無法撥入基金運用。考量該基金以受贈及孳息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例如獲得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所衍生之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非屬政府既有收入,宜納入基金循環運用,以利基金永續。

    三、第三項規定基金來源之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四、第四項規定基金之用途包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等支出。」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 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條 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進行中醫藥研究與管理成果之國際交流,並鼓勵中醫藥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國際交流。

行政院提案:

為促進中醫藥管理及提升研究量能,並增進國際影響力成為國際標竿,鼓勵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國際交流,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為順應世界潮流促進中醫藥管理,與提升研究量能,並增進國際影響成為國際標竿,爰明定政府與中醫藥研究與學術機構皆應進行國際交流。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行政院提案: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培育中醫藥人才。

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相關專業課程。

行政院提案:

我國為中醫及西醫雙軌醫療體系,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醫事專業人才及完善醫事人力規劃,作為中醫藥實證研究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品質之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一、我國為中醫與西醫雙軌醫療體系,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醫事專業人才與完善醫事人力規劃,作為中醫藥實證研究與中醫藥醫療服務品質之基礎,爰明定第一項。

二、為使醫事人員增加中醫藥之專業知識,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應鼓勵大學校院之醫藥相關系、所開設中醫藥專業課程,促進中西醫共同合作照護民眾健康。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行政院提案:

為促進中醫藥研究及實證醫學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依其權責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研究量能,完善中醫醫療照護科學化基礎,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為促進中醫藥研究與實證醫學發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科技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加強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研究量能,完善中醫醫療照護科學化基礎。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並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定之。

行政院提案:

為普及國民對中醫藥之認識,期藉學校教育促使中醫藥素養向下扎根,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為普及國民對中醫藥之認識,期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對中醫藥之基本認知,促使中醫藥素養向下扎根,爰明定本條。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七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

章名。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章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黃秀芳等18人提案: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主席:請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

邱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中醫藥發展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中醫藥發展法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中醫藥永續發展,保障全民健康及福祉,特制定本法。

主席: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醫:指以中醫學理論為基礎,從事傳統與現代化應用開發、促進健康及治療疾病之醫療行為。

二、中藥:指以中藥學理論為基礎,應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三、中醫藥:指中醫及中藥。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政府應致力於中醫藥發展,保障及充實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黃秀芳等提案第五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二章章名及第五條。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第 五 條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主席:第二章章名及第五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核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八條。

第三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第 八 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主席:第三章章名及第八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二條。

第四章  中藥品質管理及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其品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給予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其土地租賃期限,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獎勵條件、方式與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國營事業及相關機關定之。

主席:第四章章名及第十二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完善中藥品質之管理規範,促進中藥規格化、標準化及現代化。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中藥上市後之監測,並公布執行結果。

前項中藥上市後監測內容、品項、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發展。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十六條。

第五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第十六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主席:第五章章名及第十六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臨床及實證研究,建置國家中醫藥知識庫,進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主席: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為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之執行,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受贈收入。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應循附屬單位預算方式撥入基金。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延攬及培訓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三、智慧財產及技術移轉所需支出。

四、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及第二十一條。

第六章  中醫藥人才培育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完善中醫醫事人力規劃,整合教學資源,培育中醫藥人才。

主席:第六章章名及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章章名及第二十四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七章章名及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醫藥發展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中醫藥發展法草案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陳委員曼麗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

陳委員曼麗:(12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中醫藥發展法通過之後應該很多人會很開心,因為臺灣大概有8成的民眾使用過中醫藥,但是長期來說,中醫藥的發展碰到很多瓶頸,所以透過這一次中醫藥發展法的修法,制定這樣的法律,能夠讓所有對這個部分想要長期投入的人更感到發展的重要性。中醫藥裡面非常重要的就是人才的培育,關於人才的培育,雖然目前臺灣一些大專院校、研究所有這樣的科系,可是很多人是中西醫雙修,如果我們現在要強化中醫的部分,希望在各級學校都能夠把它發展得更加符合社會的期待。

另外,我們在未來有一些發展的規劃,希望各種不同關心中醫藥發展的夥伴都能夠進來裡面做一些討論,讓大家的方向趨於一致,其實大家也對經費的部分非常在意,就是到底有多少基金能夠進入到我們的發展體系裡面?如果這個部分能夠有更完善的規劃,未來在工作的時候就會想到,我們的經費來源是比較沒有疑慮的。我們現在看到中醫藥對於臺灣的重要度,尤其是現在的長照政策,也是需要中醫藥的夥伴進入並提供一些服務,讓我們在平常的保健,未來如果有需要做身體的調養,甚至是未來一些相關的服務,我們都希望能夠讓我們的中醫藥發展愈來愈好,成為亞洲典範,謝謝大家。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2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期待很久,這麼多年來,臺灣非常重視傳統醫學的發展,憲法也要我們這樣做。幾十年來,很多醫藥前輩投入這個領域,畢其一生心力投入這樣的工作,終於讓大家有一個更好的立足點,可以來發展人才培育、研究或實用於病人的健康照顧。這真的是非常高興的一刻。

我非常敬佩過去多年來投入在中醫藥發展、實務與教學的所有老師與醫師,你們辛苦了!臺灣政府願意提供更好的環境讓大家再發揮,我們要給予政府最大的肯定,也感謝衛福部相關的長官、中醫藥司及中醫藥研究所。

我們與醫師公會討論很久,如何讓傳統醫學及現代醫院合作並各自發展,結合出對民眾最有保障的照顧模式,這是符合現在世界衛生組織正在發展的潮流。臺灣邁向這樣的潮流,我們一起來努力,也感謝所有努力過的人,包括支持我們發展的政府。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請各黨團幹部至議場3樓進行議案之協商。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