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星期一)9時6分至11時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段委員宜康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0時5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慈庸  吳志揚  鄭運鵬  鍾孔炤  管碧玲  段宜康  尤美女  周春米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周陳秀霞

   委員列席1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何全德

行政院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綜合業務處處長 嚴皙苓

考試院第二組專門委員 蔡獻緯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嘉生

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處長 林照川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大使回部辦事 程其蘅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慧芬

秘書處專門委員 楊淑華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顏容欣

科技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司長 林敏聰

人事處副處長 林書賢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科長 詹恒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科長 黃儷萱

大陸委員會秘書室科長 康耀揮

國史館館長 陳儀深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褒揚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段宜康等19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林昶佐等21人擬具「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焜裕等28人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鄭運鵬、管碧玲、鍾孔炤、周春米、段宜康、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洪慈庸、吳志揚、何志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三條及第六條(刪除),均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

(三)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明令褒揚,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

(四)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受褒揚人得入祀忠烈祠。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鑑於目前內政部針對同性配偶收養其中一方親生子女之身分登記作法,與收養之既有身分登記處理有所不同;縱以辨識血緣為區別對待之理由,若異性配偶收養及單身收養之子女,亦無從依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辨明其與何方直系親屬具血緣關係,此等差別對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似有疑慮。此外,對同性配偶收養之子女逕為養父母之揭露,使子女得知其與雙親之一方為血緣或收養關係,恐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認知及其家庭關係。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父母欄位設計及登記之方式進行檢討調整,並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刑事訴訟法近期修法及相關法令檢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奉邀代表司法院列席,就「刑事訴訟法近期修法及相關法令檢視」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及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就「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限制出境、出海」、「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三項新制及相關規範,依序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新制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為落實本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所宣示,保障被告於審判中卷證資訊獲知權及充分防禦權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草案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08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其明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且經法 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證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暨其限制事由及救濟途徑;另規定辯護人得以重製方式閱卷,及持有卷證內容之人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修正相關法令

為因應釋字第762號解釋之意旨,本院已於108年2月25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05585號函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又本院為配合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刻正修正上開作業要點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將於近期函頒。

三、下達相關函示

本院業於108年6月14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16553號函,請各法院預為因應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總期間等規定。

貳、限制出境、出海新制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為明確規範限制出境、出海,俾維護人民之居住及遷徙

自由權,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6、第404條、第416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14條等相關修正條文,於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6月19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08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完整規範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與羈押替代處分類型之限制出境、出海,並明確規定其適用要件及相關程序,爰新增「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八章之一)

(二)就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明定其適用要件、記載事項、通知或告知、書面之付與或請求交付、限制期間、延長及最長限制期間、延長裁定前陳述意見機會之賦予、起訴或上訴時原限制所餘期間及法定延長期間、視為撤銷限制及繼續限制、撤銷或變更限制等節,俾供實務依循。(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至第93條之5)

(三)明定羈押替代處分類型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準用規定。(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

(四)明定就限制出境、出海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以資救濟。(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

(五)為利審、檢、辯各方均能妥適因應修法後之新制,且為解決新法施行後,在施行前限制出境、出海之效力,及新、舊法關於限制期間計算之問題,爰配合新增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規定。(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

(六)為使羈押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適度降低審判中總羈押期間,又因刑事訴訟法已規範限制出境、出海相關事項,而無重複規定之必要,且為緩衝及因應新、舊制之轉換,爰配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規定。(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14條)

二、修正相關法令

為因應上開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條文修正通過,本院已修正及刻正研修之相關法令如下:

(一)於108年11月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30577號函修正「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二)於108年11月13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30795號函修正「刑事訴訟須知」。

(三)於108年11月13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30787號函修正「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

(四)刻正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將於近期函頒。

三、下達相關函示

為因應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本院已下達之函示如下:

(一)於108年6月14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16553號函,請各法院預為因應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總期間等規定。

(二)於108年7月1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19316號函,函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清單,請各法院預為清查。

(三)於108年8月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1304號函,函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限制出境、出海清單,請各法院預為清查。

(四)於108年8月23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3263號函,補充本院108年7月11日、8月1日請法院預為清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案件函文。

參、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防逃新制

一、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為建立完整防逃機制,俾免被告潛逃而規避訴追、審判或執行,以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並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經本院多次參與會商研議後,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之修正草案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7月17日經總統公布。

本次防逃之修法重點,在於偵查及審判中,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第116條之2特別增訂法院或檢察官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例如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且法院於審判中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俾防杜其逃匿。若被告違背上述應遵守之事項,法院或檢察官不僅得逕行拘提,亦得聲請羈押、羈押或再執行羈押,以為因應。此外,第121條明定原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時,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又為配合本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117條亦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另就執行程序之防逃措施,第456條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俾免受刑人利用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收到卷宗前之空檔,趁機逃匿。再者,第469條規定受刑人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利刑事判決之確實執行。

二、修正相關法令

為因應上開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本院業於108年9月3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4358號函修正「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並積極研修「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子法。為使偵查或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兼顧人權保障,本院已持續與法務部研商,俾期妥適執行羈押替代處分事項。

三、下達相關函示

為防範刑事被告逃匿及為因應新制,本院已下達之函示如下:

(一)於107年9月4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3447號函、於108年3月18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07538號、於108年7月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18054號函,知會各法院命被告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之應注意事項。

(二)於108年7月11日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19355號函,請內政部、交通部轉知所屬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有關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

(三)於108年8月13日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22245號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知金融機構,配合法院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

(四)於108年8月29日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23898號函,請農業委員會轉知農業金融機構,配合法院對被告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

(五)於108年8月1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0424號函,函轉內政部108年7月23日台內地字第1080128651號函,內政部已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協助法院辦理有關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命令。

(六)於108年10月4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7292號函、於108年10月4日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27294號函、於108年10月4日以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27295號函,轉送內政部108年8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80264387號函,有關法院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為限制被告就特定財產為禁止處分之注意事項予法院參考。

(七)於108年10月4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26154號函,知會各法院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本國護照、旅行文件時應注意之事項。

(八)於108年11月15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31137號函,請各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命被告應遵守特定事項時,允宜依比例原則,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為妥適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就「刑事訴訟法近期修法及相關法令檢視」,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以下爰分就近期修正之限制出境、出海及羈押替代處分等防逃法案,提出說明及意見,敬請參考。

壹、限制出境、出海:

一、增訂第八章之一有關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之立法理由:

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就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與檢察官所運用之限制出境、出海未有明確之法律規範,雖司法實務透過判決及司法解釋之方式,說明限制出境、出海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然探究限制住居之文義,僅係限制人民搬遷住居所之自由,此與限制出境、出海影響人民入出國境之權利,於概念意涵上恐有不同。為使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規範可明確區分,並使限制出境、出海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基此,此次修法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並明定限制出境、出海之法定要件與相關適用程序。

二、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之修法重點:

(一)增訂第93條之2

針對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逃匿國外,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不得已措施,規定其法定要件及程序。

(二)增訂第93條之3

明確規範偵查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之期間、延長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

(三)增訂第93條之4

明定偵查及審判中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及其例外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情形。

(四)增訂第93條之5

明定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程序。

(五)增訂第93條之6

明定羈押替代處分類型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準用規定暨當庭交付書面通知之程序。

(六)修正條文第404條、第416條

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得獨立提起抗告或準抗告。

三、修法後本部相關因應作為:

(一)為使檢察官充分瞭解新法之內容及運作模式,自今年7月起,分北、中、南三個場次,針對限制出境、出海新制舉辦巡迴專題演講,並提供相關資料及修法後之常見問題予檢察官參考。

(二)於108年9月25日發函予各級檢察署,請檢察官全面清查繫屬中案件是否有重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必要,避免影響人民入出國境之權利。

(三)積極作業限制出境、出海新制相關配套機制,例如修訂相關行政規則、相關資訊系統新增功能(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設計相關函稿表格(包含交付當事人之書面通知書、限制期間延長聲請書、通知移民署、海巡署限制、變更、解除之公文格式等,以利同仁於新法實施後之實務操作運用。

(四)本部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介接移民署、海巡署之資訊系統,進行資訊交換,即時掌握受限制人之入出境狀況。

貳、羈押替代處分等防逃法案:

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等防逃法案於108年7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8年7月17日公布,於108年7月19日生效施行,本部就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一、科技設備監控部分:

(一)規劃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規劃:

1.本部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隨即於108年7月22日成立「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著手蒐集國外法制,並參考我國現已實行之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經驗,召開4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成立模式、監控費用負擔、是否與司法院共同建置、是否與現行性侵害付保護管束人之電子監控系統合一等問題,就細部之科技設備監控需求了解及規劃,邀請國內、外廠商介紹科技設備監控之運作方式及設備,從中汲取我國規劃建置之經驗參考。

2.在新系統建立前,為因應實務上檢察官諭知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突發情形,本部與現行承作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之廠商洽談,於本部防逃監控中心建置前,以現有監控模式,配合辦理被諭知科技設備監控被告之監控事宜,本部亦請各地檢署指派專責人員一併參加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維護、前端設備維運、安裝、拆機及資訊管理服務委外案」教育訓練(原本係觀護人參加),為緊急突發狀況作好應變措施。

(二)訂立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5項之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於108年8月14日本部與司法院進行協商,針對議題「偵查中經法院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併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應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揮執行」,現階段本部與司法院仍持續溝通研商,以落實並完善相關執行之細節措施。

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各款規定適用部分:

(一)目的性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各款規定適用時需斟酌各款事項所能達成之替代羈押目的,於性質上予以區分適用,例如被告原係因有逃亡之虞而遭羈押,當法院許可其停止羈押時,自得以第4款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替代之,惟若被告原係因有串證之虞而遭羈押,則當法院許可其停止羈押時,若以第4款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似無法達成替代羈押之目的,此時法官或檢察官不宜使被告受此監控;再如被告原係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遭羈押,當法院許可其停止羈押時,若以第6款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亦無法達成替代羈押之目的,此時法官或檢察官亦不宜命其交付護照、旅行文件而限制其行動自由。本部將於日後對檢察官為相關教育訓練時加強宣導,以維被告人權。

(二)應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或檢察官為處分時必須遵守立法者所明確揭示之比例原則,即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認有必要時,妥適決定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及其效力期間,此屬立法者對於執法者之執法指導性原則。

(三)應遵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因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各款事項,性質上屬強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拘束力之附隨處分,是檢察官為上揭各款處分時,亦應併同遵守並參考具保責付相關規定,例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應審酌被告所涉罪嫌、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被告之身分、資力、犯罪所得等事項予以斟酌決定;再本條各款應遵守事項屬一種附隨之強制處分,亦應參照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8點規定,有關實施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又社會之公益亦應注意,其為社會注目或涉外之案件,尤宜審慎為之。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相關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或已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結束,即截止發言登記。

請洪委員慈庸發言。

洪委員慈庸:(9時2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近年來我們為了要推動司法改革,刑事訴訟法這兩年的修正次數是非常多的,立法院其實也有滿多案子在等待委員會的審查或二、三讀,因為這些變動幅度滿大的,外界對於立法院或司法院能不能消化也有滿多的疑慮,不過以民眾的角度來看,他們比較關心的還是司法品質及效率的問題。

最近有幾則新聞可能是民眾滿關心的,就是最高法院分案的問題。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最高法院分案的配套是不健全的,有一些疏失,造成分案的不公,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最高法院的新聞稿也承認他們有一些疏失,秘書長認為疏失的程度到底是怎麼樣?監察院認為與法定法官原則有所違反,還是你們有其他的認知?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在今年11月19日接到監察院11月18日來函並檢送調查報告,其中第一項到第六項要求司法院函給最高法院予以改善,我們已經發函了;第七項要求司法院由司法院院長對最高法院鄭院長進行職務監督;上開事項並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函覆。

關於最高法院的分案爭議,司法院也在調查中,這個部分持續還在進行。至於調查的結果,關於法定法官原則及其他的部分,我們的結論會不會跟監察院的結論完全一樣,我們現在還沒有辦法跟委員答復。

洪委員慈庸:要多久之後你們才能答復?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會儘量趕在監察院要求的兩個月之內完成調查報告,做後續的處理。

洪委員慈庸:好。監察院的結論都很明確地講了,我覺得分案的隨機及公平性其實是讓人民信賴司法的第一個很大的關卡,如果在第一個階段大家就不信任,後面怎麼讓民眾或人民信任司法?所以如果調查結果出來之後,你們也認為這個有問題,有錯就趕快改,不要推託、不認錯。當然,關於最高法院限量分量的問題,我想要請問的是,現在最高法院每個法官每個月大概會分到多少個案件?你們有做過這樣的統計嗎?

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比較精確的數字可能我們要跟最高法院要才清楚……

洪委員慈庸:所以秘書長不太知道?

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在十幾件,因為民、刑庭是不一樣的。他們目前也在調整件數中,這幾個禮拜陸續在開法官會議,就是每個月要結多少件都陸續在調整中。

洪委員慈庸:秘書長的印象應該沒有什麼錯誤,應該在十幾件,那一、二審法院,每個法官一個月的平均收件案大概是多少,以前有做過這樣的統計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抱歉,這部分我們還要查統計報表……

洪委員慈庸:好,你們回去再把這個資料送一份到我們辦公室。

林秘書長輝煌:是。

洪委員慈庸:因為最高法院的案件量都會比較大,也比較複雜,畢竟他上到最高法院的層次,他所處理的狀況就會比較多。當然我明白我們不能只看數量,但是其實民眾的感受,就是他們覺得不能讓案子一直累積,因為我看了最高法院的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以民事案件來說,未結案有4,812件,但是有4,177件是他還沒有分案的;那如果以刑事案件來看,未結案的案件是2,976件,其中是有2,533件還沒有分案,所以就到今年10月份,其實還有民事跟刑事的案件,分別還有85%、86%還沒有分案,所以這個比例非常高,而且民事案件超過一年還沒有分案高達1,050件,這比例是很高的喔!我想要問秘書長,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平均分案的時間?民事案件到最高法院之後,他平均多久才會進行分案?

林秘書長輝煌:我手上沒有這樣的數據,最高法院鄭院長曾經在委員會裡面跟周委員報告過這樣的天數……

洪委員慈庸:沒關係,這項資料會後再補給我們。

我想請問這樣的機制是先進來就先分嗎?還是你們有其他的規則?

林秘書長輝煌:就我們所知,最高法院有非常複雜的規則,所以有一些要提前分案,有一些經過審查以後,先存科待分。

洪委員慈庸:但是民眾也不知道為什麼他的案子一直被放著,對不對?就你剛剛說沒有統計的部分,我這邊有去查一些資料,就以民事訴訟案件資料來看,今年到10月份一般的案件分案大概要694天,也就是大概23個月,如果全年平均的話,大概也要458天,大概要15個月,所以如果再加上審理期間的話,大概一個案子從進到最高法院到判決大概可能要超過3年的時間,如果我們用客觀的數據來看是這樣子。如果秘書長是當事人的話,你覺得你有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等待時間,你覺得民眾可以接受最合理的時間大概是多長?

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牽涉到主觀的感覺,我……

洪委員慈庸:所以我問你嘛!秘書長,我想請教,如果是你你覺得你可以接受等待的時間是多長?3年會不會太長了一點?案子進到最高法院,我要等到3年,才能作成判決。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從當事人的立場來看,當然是越快越好,但是就法官的立場來看,他想要把案件好好的處理,就沒有辦法很急……

洪委員慈庸:最高法院之前也有提出,他們已經規劃逐步廢止這個限量分案的具體方案,他們在新聞稿自己提出來,他們說法官會議時,他們會來進行討論。他們的期待是在3年的期程裡面去廢止限量分案的目標,當然,我們大家都知道司法體系是很保守的一環。

當然任何的變動其實都要非常多的時間跟討論,所以3年我自己是覺得好像有點樂觀,但是以民眾的角度來看,我覺得民眾是沒有這樣的耐心,所以司法院有沒有想過有什麼立即可行的改善方案?還是說,沒辦法,法官他就是要慢慢審、仔細審,所以等3年以上都沒有關係?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些方案基於法官自治的原則,在牽涉到事務分配的部分,我們司法院會盡量尊重各法院內部的決定,也就是他們法官會議的決定。那麼就司法院的立場來看,我們就儘量提供給各法院協助,也就是說,我們在可以的範圍內,我們把法官或其他輔助人力補給他們,另外考慮怎麼放寬辦案期限,我們也必須同時考慮到,我們的法官跟其他的輔助人員有沒有過勞的狀況?這也是我們同樣關心的。

洪委員慈庸:秘書長,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在品質保證、沒有所謂誤判的情況下,在整個法院系統的審理期限以及分案的公平性上,讓民眾更能夠接受,因為連秘書長都沒辦法回答我,他們到底是怎麼分案的,所謂很複雜,到底是多複雜?若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你也沒辦法讓民眾信任的話,那我們在司法改革上是不是沒有很成功?所以本席提出有關時間的部分,我覺得司法院要盡全力來協助最高法院後續的作業。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9時35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談的是刑事訴訟法近期修法及相關法令檢視,我們在第9屆修正了相關法律案,我在這裡將近3年的時間,我們確實增訂許多法律案,雖然增訂了這麼多法律案,但民間對於司法改革還是存疑的,對於司法的信任度也還是沒有有效的提升,針對這部分,我一直覺得司法院和法務部兩個院部在各自的立場上均有所表述,在橫向聯繫上,對於法條的爭議都會各持己見,如果我說太本位主義的話,對司法院或法務部也不太公平,但是相對的,我們通過這麼多法案,舉例來說,包括限制出境、出海新制,還有包括我們對保障被告在審判中的資訊獲知權,當時大家也討論非常久,當時司法院和法務部針對被告的資訊獲知權,即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光這一條我們就討論很久,當時對於被告的資訊取得要怎麼去做處理,我記得尤委員美女當時為了這部分也花了非常多時間。另外也包括法務部在談的防逃機制,目前防逃機制相關配套措施也還沒完成,當時我們所通過的就是希望透過最新的科技來代替羈押,大概就是以電子腳鐐來代替羈押。關於電子腳鐐,最後法務部和司法院是誰要負最終的責任?相關配套也還沒出來。法務部認為誰放人誰要負責,我今天要求羈押,結果司法院認為可以交保,用電子腳鐐來代替羈押,但是誰要負最終的責任?法務部有法務部的見解,司法院有司法院的看法,因為司法院對於法官站在中立衡量的角色,然後對羈押做出最終的決定,到底要不要羈押?如果不羈押就要交保,交保的話就回到所謂的電子腳鐐,關於制定配套的子法,請問法務部,目前這部分相關子法有提出來了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電子監控的部分,院部之間已經有一個共識,就是各自訂注意事項,剛才委員所指教的部分,事實上不是歧見很大,主要差別是院方自己命監控的、自己審判的案件自己處理,檢方、檢察官自己命電子監控的,我們也自己處理。

鍾委員孔炤:對,我剛才特別說的就是誰放人誰負責,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沒錯,現在有爭執的部分……

鍾委員孔炤:但是司法院不認為誰放人誰負責……

陳次長明堂:我來說明一下,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我們聲請羈押或其他處分,院方、法官那邊諭知電子監控,就是檢察官的案件這部分,這種案子應該不是很多,這部分我們跟院方有不同見解,但是經過這幾個月加強溝通,我們也提出要不要大家共享、共用一個……

鍾委員孔炤:次長,我知道你們後來同意共同有一個平台,合作建置電子腳鐐等相關監控設備。

陳次長明堂:對,我們會朝這個方向。

鍾委員孔炤:到目前為止達成的共識大概……

陳次長明堂:目前這是一個方向。

鍾委員孔炤:最終是誰負責後續的追蹤?這個還是沒有達成共識?

陳次長明堂:不會啊!比方說,審判中的案件當然是法官在處理。

鍾委員孔炤:但是他們不見得……

陳次長明堂:不是啦!只有偵查中的部分,在偵查中我自己放的我一定負責,但是還在偵查中的案件,只有那一小部分我們還有一點歧見,不過,應該會達成相當的共識。

鍾委員孔炤:我剛才也特別提到,我們討論了這麼多,針對司法體系安全的運作,基本上,人力的部分是不是足以支撐?所以我在這裡每次都會提到人力的部分,上個禮拜五大法官做了釋字第785號,釋字第785號是首次對於健康權的內涵進行解釋,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我一直在要求有關法警、消防人員、公務人員的健康工作時數,關於他們的健康工作時數,這裡面特別解釋,對於從事重複性或者輪班、夜班長工時等,對於健康有危害的工作型態,在法規範圍密度不足部分做出了一個解釋,其中的解釋文及理由書特別提及,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的設計,除了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也應該致力於維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尤其是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人員,雖然在制度設計上有別於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和休假制度,但還是必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之前不管是在獄政的人力或是消防的人力,我一直有提出來,今天大法官又做了一個解釋,而且是第一次對於健康權的解釋,對於工作時數,尤其對於輪班、重複性、夜間長工時的人,一定要設計一套制度來保護這些人在工作上的健康安全。雖然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有相關規定,但是對於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並沒有針對超時工作等事項設計一套必要且合理的特別規定,如果大法官因此做出釋字第785號,導致這類型的公務人員在超時工作服勤,沒有獲得適當的評價或補償,或者相關機關對於這些輪班、值班的夜勤人員之超勤服務的補償事項,或者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密度為適當評價與補償,我們必定要做一些合理、框架性的規範。

在此我要再次就教法務部,有關不屬於一般正常上下班的公務員,包括我之前講的監所管理人員等等,其實這些都牽扯到人力的問題,但是對於他們執勤的時間,以及大法官所說的應該給予他們的評價與補償,如果大法官釋憲文已經出來,未來我們要怎麼做後續的因應?

陳次長明堂:謝謝鍾委員一直以來對於人力問題的關切,尤其是必須24小時有人執勤的部分,事實上,這個觀念是受制於上個世紀對公務員的特別權力義務關係所延伸下來的,但是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雖然只提到警消等等,並沒有講到監所的部分,但前天我們已經要矯正署對監所人員及法警人員請高檢署處理,包括超勤津貼上限如何處理的問題,人事總處已經對外宣布……

鍾委員孔炤:次長剛剛有提到大法官解釋只針對警消人員,但其實不是,最主要的重點還是對健康權內涵進行闡述。

陳次長明堂:沒錯。

鍾委員孔炤:健康權不應該只侷限於哪一個工作型態,法務部也好,司法院也好,包括勞工朋友,未來我們對勞動法令的解釋,還有對勞基法規定的勞工工作時數,其實都透過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講得非常清楚,就是健康權的部分。所以我們說是過勞,但有些人還不認為,勞工為什麼錢賺得不多?就是因為加班時數不夠多,是因為底薪的問題,是薪資太低的問題,但這些統統不考慮,只想到勞工就是要加班,為什麼不讓他們加班?那還得有命來花這筆錢。所以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處理了健康權,我覺得非常好,不管相關的部門,甚至未來勞動部也應該針對釋字第785號做相關法令的調整,我覺得對於健康權的詮釋是臺灣邁向國際人權非常重要的函釋,對於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我要給予非常大的讚聲,以及很大的鼓勵。同樣的,我也在此期勉,雖然這會期是我在立法院的最後一會期,但是對於勞動人權,縱使我回到民間,我還會繼續追蹤,我還是會為弱勢勞工繼續打拚,在這裡我還是和司法院、法務部共同期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理念,大家朝這個方向努力,共同邁進,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鄭委員運鵬:(9時4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鍾孔炤委員有詢問到勞工相關議題,我就順著這個議題先講,不過也請司法院和法務部要體諒鍾孔炤委員,他剛剛講的最後一段很感人喔!這是他在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了,所以真的要對大法官解釋在法令上面通盤檢討,不要讓鍾孔炤委員超時工作,否則下個會期他再來找我,我也很困擾。

我們去年底通過了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設置,對於過去要統一法令見解的多了一個管道,而且比較方便,可是這個問題為什麼和鍾孔炤委員的問題有關?我是從國營事業的通案看我們現在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設置到底有沒有辦法救濟到他們,這個的確是需要統一見解。我要談的案例是現在有很多國營事業,尤其是油和電,他們在夜點費的爭議就跟剛才次長所講的一樣需要人事總處和銓敘部再討論,可是這樣的討論到最後都是讓他們去打官司,長期以來國營事業領到的加班夜點費到底是不是該視為薪資的一部分而納入退休金去處理?這個部分在每個事業也不一樣,當時跟工會的妥協程度也不一樣,所以造成每一時期的國營事業退休員工會有不同結果,在每一個時期,甚至是每一個地方法院裡面打官司的結果也都不一樣。但是現在趨勢上會變得因為大家勞動觀念不同,勞動部通常也都會就這些未將夜點費納入工資計算到退休金裡面的狀況進行勞檢,並且開罰,所以,慢慢的現在是退休員工勝訴的多,國營事業勝訴的少,趨勢就變這樣了,其實內部的規範、法規都沒有什麼改變,但趨勢就是這樣。

現在我們了解的狀況是,因為是退休員工,他們已經退休領退休金了,但也未必有那個財力和國營事業打官司,所以會變成集資訴訟,或由工會協助,對於這種集資狀況,我們問了之後也覺得很妙,他們要申請賠償的金額大概在100萬元上下,至於為什麼是100萬元上下,有一個特性就是退休金還是有,只是要不要多夜點費這個部分,所以金額也不多,因此在集資訴訟時就召集個2、3人,然後做一個小規模的集體訴訟,金額都在150萬元以下,避免掉三審上訴。秘書長應該理解這個狀況,其實他們退休了也不想整天「勾勾纏」,反正贏了算賺到,贏了也是為現在還在職的這些同仁爭取福利,輸了也不會因為每天要去跑法院、去糾纏,這樣他們也會很痛苦。所以這個狀況造成什麼結果?就回到我剛講的大法庭,因為他們要求的金額不會到三審,100萬元就被打掉了,或者150萬元以內被打掉,所以他們自己的訴訟策略是這樣,導致他們可能告了好幾年,到最後我們認為需要統一見解了,但因為行政院這邊,包括國營會、人事總處跟銓敘部沒有人要當壞人,他們會說每個公司有困難要自己解決,所以他們根本不想統一見解,那就只好讓司法院、最高法院來統一。結果這個狀況會造成告了好幾年,最後有勝有敗,反而是不是會造成最高法院大法庭沒有辦法處理?我不曉得秘書長的看法怎麼樣。

我剛講的3個條件,案子金額不大、小型集體訴訟,求償金額的部分,以前慣例是揪一揪在150萬元以下,就是大概同時期一起退休的比較有感情就集體委託。請問像這種狀況會不會在我們的大法庭裡面沒有辦法受理?但是我認為實務上是非常有需要,行政院可能也急需你們來統一見解,他們比較好在後端處理,就是把夜點費跟夜行津貼做統一見解,秘書長了解我說的狀況嗎?我講的不是哪一個個案,誰誰誰怎麼樣,而是因為國營事業總是要有一些集體加班制度,他們就在勞資協商或各種狀況裡,以前一開始應該是提供牛奶、麵包,後來就慢慢改成現金,然後越提越高,有的是150元,有的現在已經是400元了,但400元絕對不可能是吃宵夜,畢竟吃宵夜花不到這個錢,可見得這是薪資補貼,就是補貼本來加班費上面他們覺得不足的部分,但因為金額高,所以法院的判決慢慢會覺得這就是加班費,如果是長期領取,那就應該納入退休金計算,會變成這樣。我認為不管是油水糖電國營事業等各種狀況,其實應該要統一見解了,但是他們的訴訟不會到三審,就造成反而沒有辦法在大法庭處理,這個會不會是困境?秘書長,如果你也認為需要統一見解的話,還有沒有什麼其他管道可以處理?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1月間剛開過一個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

鄭委員運鵬:對。

林秘書長輝煌:通常沒有辦法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子,當法律見解有歧異,通常是在每年高等法院召開的法律座談會裡去統一法律見解。

鄭委員運鵬:對,所以秘書長的意思是如果有需要的話,他未必要透過訴訟的方式,你的意思是這樣嘛?

林秘書長輝煌:是,沒有錯。每年的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在統一見解方面扮演了相當大的功能。

鄭委員運鵬:那今年有沒有提到國營事業夜勤跟加班費的部分?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回去還要再查,用書面跟委員報告。

鄭委員運鵬:好。如果今年沒有,是不是明年你們可以透過了解的方式去理解一下?不然明年鍾孔炤委員會來找我,這個他也長期關心,就是到這個時代了,國營事業的津貼已經都改成現金給付、匯進員工的薪水袋裡面去,所以其實透過大法庭的統一見解會比透過行政院的解釋要來得快,而且勞工朋友也覺得都已經走到這一關了,我認為對他們來說比較有交代。但現在都要求個案處理,也不是每一個退休勞工都有能力提出告訴,所以在這點上面就請秘書長去了解一下,好不好?好,我也不需要在這邊請你一定要怎麼做,那你幫我查一下今年有沒有?

林秘書長輝煌:是。

鄭委員運鵬:如果沒有的話,那看看明年怎麼處理,我們再來研究。

林秘書長輝煌:是。

鄭委員運鵬:再來請教次長,我們前兩個禮拜都有跟你請教到通緝的問題,今天你應該有在媒體上看到,就是徐享崑貪污犯,就之前的案子已經關過了,媒體報導是這樣寫,雖然我不以為然,他以為第二個案子還沒有定讞、還在上訴中,所以就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不管怎麼樣,他就是被通緝、在法律上就是!這20個月完全是發生在民進黨執政的這一任內,對我來說是很丟臉的事情!如果照這樣看起來的話,其實分局跟派出所根本就知道他在苗栗,但沒去抓他,這是什麼意思?所以變成有錢的人很會躲,而沒有能力的人好像隨便就會被抓到,不然就是直接拘提到案。

從這4年來的修法其實都可以看到,對於羈押跟拘提的條件其實我們限制了很多,但這絕對不是在20個月以前,過去的案子就這樣放掉,會造成有一些個案作秀,或者沒有上新聞的話,地方的警政人員就做好人,我不敢講一定是這樣,但是如果以這個時效來看,很明顯地你們就有線索嘛?上禮拜講的事情,這禮拜就抓到,如果他真的那麼會躲,我就不相信1個禮拜可以抓到!因此社會也就不信任司法跟司法的執行、通緝,有這樣的一個狀況。如果我們有通緝命令,且公告出去了,至少對於在國內逃亡的,我們也發出公告讓全民周知、大家一起來抓,但事實上就沒有嘛!徐享崑的案子是怎麼樣呢?他的判決書上網都查得到,網路上都有,但他的通緝命令是查不到的。

這個次長知道嗎?這個沒有嘛?因為不是逃亡到海外。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他的通緝的話,在系統上有,這一件是有的。

鄭委員運鵬:不是,系統上有是警政署跟警察……

陳次長明堂:沒有,在網路上。

鄭委員運鵬:網路上本來就有?

陳次長明堂:對,因為上次委員有質詢過,我們有密切討論過……

鄭委員運鵬:質詢過之後,你們就放上去了?

陳次長明堂:不是,之前就有了,今年3月、4月左右我們有檢討過,兩個禮拜前委員也質詢嘛!段召委有提到,看我們要不要用重罪、輕罪……目前我們對於執行案件的話,只要判3年的都會公告,這是「目前」,其他的要不要降低,我們會再跟委員討論。

鄭委員運鵬:那一天次長有說3年。次長,我有一個建議,剛好今天修刑事訴訟法,這也是司法院主管的。如果在第四百六十九條,就把第一項的要件納到第二項,由法務部跟檢察署於網站公告,會不會一勞永逸,這個你們研究看看,好不好?就是第四百六十九條,這一條你應該清楚啦!今天就是提出這個建議,好不好?你講的是3年,而這邊是兩年以上……

陳次長明堂:是在法務部公告,法務部目前有。

鄭委員運鵬:好,就這樣,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9時5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問一下秘書長還有廳長,11月13日的時候我們在審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記得吧?當時我覺得很有疑慮的兩件事,就是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同時都把聚眾行強暴脅迫,無論是意圖或者施強暴脅迫,一條是規定「意圖為強暴脅迫」,一條是規定「施強暴脅迫」,因為要變成是三人聚眾,所以你們都加上「在公共場所」做為條件,或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文字都是這樣子修,所以有一個共同的問題,我在這裡很清楚地問你們,過去這兩條法律的適用,是不是確實百分之百都用來定罪「於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者」?你知道有很多場所不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他聚眾行強暴脅迫,在新的法條裡面就不能適用了,會變成是漏網之罪。而你們在這裡沒有辦法給我明確的答案,但傾向於認為,過去這兩條的適用確實都是用來定罪於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與意圖行強暴脅迫者。所以我就要求你們回去撈、統計出來給我看,這是第一點,就是這兩條同時都有這個問題。

第二個我所質疑的是,第一百五十條本來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而「意圖為強暴脅迫」是規定在第一百四十九條,因為他有所意圖,所以予以制止,如果不聽從制止,就當作是犯行。而第一百五十條是不以有意圖為前提之聚眾,只要施強暴脅迫,就當作是犯行、入他於罪。現在兩者的文字全都把「意圖」加進來,尤其是你們第一百五十條的寫法是「意圖行強暴脅迫而三人……」,是以它為前提然後才聚眾來做、以它為目的,有動機、有前提,然後才聚眾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去做這件事情。當時我問你們,對於臨時起意的聚眾,或者你們要去證明他事先的聚眾是由於意圖行強暴脅迫,這是不是會變得有困難?你們告訴我說所有要懲罰的犯行都是有動機、有意圖的嘛!但文字這樣寫,其實還是讓人很有疑慮,所以仍然沒有百分之百讓我釋疑。現在的問題在於,我非常不滿意的地方是到現在為止,除了請你們統計的資料沒統計之外,連來跟我說明都沒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到底你們在這個會期想不想通過?我很不滿意喔!有沒有去撈、撈不撈得出來?過去是不是真的全部都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才適用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你們這樣修法了以後,以後就變成這樣喔!這麼重大的一個問題你們不為我解惑,而現在行政院還是以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這兩條,希望我們黨團要三讀通過啊!可是就這麼重大的一個疑問,你們現在沒辦法解答哩!到底想不想通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跟管委員報告一下,這個部分的話,是警政署要透過我們法務部提、由行政院跟法務部會銜的,當時是對於公然聚眾這一個部分……

管委員碧玲:對,你們就改嘛!

陳次長明堂:您剛才所講的,都要改了……

管委員碧玲:是啊!

陳次長明堂:改的是在於,要以施強暴脅迫,在「三人」那個部分……

管委員碧玲:但是就公然聚眾,你們曾有的判決,並不是以於公共場所為理由,而是聚眾的時候所使用的平台,你們曾有的判決是在社群平台裡面的聚眾,不叫公然聚眾喔!所以這個「公然」……

陳次長明堂:對,過去是這樣的見解,所以才要改。

管委員碧玲:是,所以你們過去的判決,我就是看到當中所謂的「公然」不見得是指涉公共場所以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嘛!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這樣。本來是這樣,但個人的部分,最主要是第一百四十九條,我們看過……

管委員碧玲:因為很多的場所他是公然聚眾去施強暴脅迫,但是他不見得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以很簡單嘛!我只是要你們確認嘛!就是這兩條過去確實百分之百都是適用在這裡,我們不會因為這樣文字的修改而弄出一個漏洞來,因為確實有執業的律師一看到文字,第一個感覺就是會有漏洞,所以本席才提出來質詢,請你至少確定這件事好不好?有沒有辦法確定?

陳次長明堂:我們有撈過資料,近5年來第一百四十九條判決有罪的是零,然後第一百五十條有達到強暴脅迫的動作出來的結果犯大概有60件,所以比較會有問題的是通常一般來講,聚眾的場所大部分都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私人的場所因為還有侵入住宅罪,所以私人場所的案例一般來講比較不會牽涉到公然聚眾。至於後來我們修改的部分,因為外界很質疑一般的集會遊行算不算公然聚眾,我們也曾經跟警政署研究過,就是一般的集會遊行不是意圖施強暴脅迫,但是因為現在社會型態的轉變,譬如半夜從臺北call人到臺南去,過去的司法見解……

管委員碧玲:對,他們就不叫嘛!

陳次長明堂:特定的人就不算喔!

管委員碧玲:是啊!

陳次長明堂:像這個也不對啦!因為他一次call20個人……

管委員碧玲:這樣修了以後,這個部分是會擴大啦!

陳次長明堂:對啦!

管委員碧玲:但是場所的部分是變成很特定喔!

陳次長明堂:我們知道這個部分有不同的見解,警政署對這方面會比較……

管委員碧玲:因為如果公然揪團去某某威權頭子或是獨裁頭子的家,就是我公然聚眾到他們家去行強暴脅迫,我只要進得去門裡面施強暴脅迫,就不用這一條了,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今天會再考慮一下,因為明天中午要協商,我們會再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實在也想了很多,警政署……

管委員碧玲:我希望你們模擬完成,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

管委員碧玲:因為這個文字說實在的確實是很大的改變……

陳次長明堂:尤其是三人的部分疑慮很大。

管委員碧玲:另外是第一百五十條的書寫方式,那個變成是前提要件的書寫方式,我希望你們也能夠……

陳次長明堂:我們今天會做初步的……

管委員碧玲:我希望你們積極一點……

陳次長明堂:今天傍晚或是明天早上會跟委員報告。

管委員碧玲:另外,我要叮嚀秘書長,其實今天在這裡質詢的時候,就顯示秘書長將來會在立法院的司法委員會備詢,所以政務職的這種身分職責加在你的身上是很重的,雖然無論如何秘書長的職務比較是一個常任職,但是因為司法院院長跟副院長基本上很少列席,所以政務職是很強的,因此像今天洪慈庸委員的質詢,當人民的民怨很深的議題出現的時候,我們很希望秘書長未來在因應的時候,能夠更審切的去體察到民怨之所在,譬如你們分案的時間這麼長,導致一個訴訟連到最後關頭都還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才能夠定讞,這件事情的民怨是非常非常深的。在民怨這麼深的課題上,像是人民的感受是什麼,秘書長的回答認為這個是主觀的,我覺得這個回答就滿讓人覺得疏離,你認為這個是主觀,所以是怎麼樣?意思是見仁見智是不是?可是民怨真的很深啊!你們到底有沒有目標管理?到底有沒有改革的方向?其實在詢答的過程中人民是感覺不出來的,因為秘書長剛剛就任,這個部分我有必要在此提醒秘書長,改革的方向上最重要的你有沒有目標,你說你希望人力補足,還說你要關心有沒有人員過勞的問題,這些好像都跟人民很敵對你知道嗎?要關心有沒有過勞的問題,還要研究要不要放寬辦案期限,你再放寬人民不是要等更久嗎?這也跟民怨是一種逆向的答案,當你要做人力補足的時候,我們要了解的就是你的人力補足是建立在怎樣的目標管理上,還有你要補足什麼樣的人力以及如何補足,我覺得重點還是這個啦!

人民對於司法改革,說實在的,我們沒有很簡單明瞭的讓人民看到我們司法改革有很重大的成果,所以這個部分我才會這麼明確的感受且在這裡提醒,就是司法院不要是一個讓人民覺得非常保守、非常封閉的系統,而這種意象有時候就是這樣點點滴滴累積出來,讓人民造成的一種印象,而它是相當程度影響我們的司法威信,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感謝管委員的指教,對於最高法院來講,廢除限量分案的呼聲是來自四面八方的人民,我們能理解,我們也一直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廢除限量分案,但是這個事情需要時間、需要人力,所以我們才會提到就司法院來講,我們對於最高法院游移在法官自治的大前提底下,我們司法院能夠儘量做到的就是我們怎麼樣在許可的範圍內去補足法官的人力以及輔助人力。另外,我們也要適度放寬案子的期限,因為如果把案子分出來,那就要有一定的期限,不能要求他在很短的期限內就把案子結掉。這個是我附帶所提的,就是我們一樣要關心法官以及輔助人力有沒有過勞的狀況,我是在這樣的前提下做說明,不是說我們對於人民感受的體會不夠真切,謝謝管委員的指教,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0時12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的專案報告是就近期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以及相關法令的檢視,我看了司法院跟法務部的報告,大概就是focus在限制出境、出海,還有羈押防逃,然後司法院還有一個被告閱卷權的部分。兩個報告看起來,司法院是有把你們最近通過的法案做了一些相關的函釋,是不是能把這些相關的函釋也送一份給本委員會。

今天其實我們要聚焦的是「檢視」啦!當然檢視也有檢討的意涵,就是通過了到現在,實務上大概出現什麼問題,比較可惜的是司法院在這個部分,可能因為限制出境、出海是在今年5月24日修正,6月19日公布,然後防逃機制是在今年7月3日修正,7月17日公布,事實上都已經施行了,只是說施行後發生什麼問題,可能司法院在這部分沒有一個明確的回應,這個部分我們當然就再來檢討。

至於法務部的部分,我們還是有看到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之前我們通過相關法案的時候,有關科技設備監控的執行,我看司法院、行政院跟法務部都還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從7月到現在你們還在研商,到底還要研商多久?現在就是聚焦在如果要給偵查中的被告科技設備,因為這個是法官裁的,所以你們大家還在討論這是要法院去指揮,還是檢察官去指揮,就這個問題,其他沒有什麼問題,對不對?這還談不下來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就這一小部分啦,事實上因為現在還沒有案例拿出來,我們跟司法院還有一些見解上的不同,本來要共同組成一個中心,但是現在還沒有。

周委員春米:次長,你說這一小部分,但是這一小部分就足以影響到整個措施的落實。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最近就會有一些結果。

周委員春米:最近是多久啊?

陳次長明堂:可能年底以前。

周委員春米:年底以前,現在只剩下一個月耶!

陳次長明堂:會啦!因為之前已經談幾個月了。

周委員春米:至少要在我們這一屆完成吧?

陳次長明堂:好啦!

周委員春米:12月吧。

陳次長明堂:好啦!12月底。

周委員春米: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你們就適用提出兩個明確的方向,一是目的性的限制,一是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性的限制很清楚,因為是羈押替代處分,要考量之前羈押的原因來作替代處分是滿明確的,只是將來適用時,律師、被告可以以這部分來作一些法律上的爭執,因為它就是羈押替代處分,當初也討論了很久,沒有期間限制,但是相關的目的性或比例原則,檢察官和法官可能還是要非常明確,不要讓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將來有被聲請違憲的疑慮,這是本席擔憂的部分。

我們來回顧一下,其實我們這一屆通過的法案非常多,不管是不是技術性或被告的部分都非常多,第一會期我們通過沒收,就是原來的沒收是從刑的部分,我們把範圍擴大,這是制度上很大的變革,只是說可能還有沒收之後,沒收的處分和抵押債權或其他債權有一些重複或競合時如何處理,這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結論。另外,我們也通過了DNA的鑑定條例,就是判決確定之後可以透過DNA的鑑定重新獲得審判,這也是一個很寶貴的法案。還有就是一審判無罪,免訴不受理,二審判決有罪時還可上訴的法條。當然還有憲法訴訟法、法官法,最主要還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最主要的就是今天討論的限制出境、出海,我覺得都非常不簡單,但是離人民的感受還是有一定距離,剛剛幾位委員的建議和關注的地方,其實就在於這些法律的通過,如果不是被告、律師或相關人等當然沒有辦法很深刻的去體會它在刑事訴訟上的意義,但是為了法制的完整,我們還是要去做,只是說以人民的感受來說,我們還需要共同努力。

我想我們這一屆最可惜的當然就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沒有辦法作最後的決定,如果要論責任,當然也要分攤,只是可能在跟社會對話的部分,我們還要再加強,或許我們從某個角度認為國民應該要參與刑事審判,讓司法透明,讓人民進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審判的,但是對於一般人民來講,他無法得知什麼叫做參審,大家都只是從電影或媒體上知道陪審,所以我們要去說服他們接受參審,社會對話上的被說服性是有疑慮的。確實很可惜,我們實在不太願意承認這部分,但是我們也必須面對問題,下一屆再接再勵。另外,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部分,現在送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也希望趕快通過,還有再審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一塊一塊來補齊。

最後我再來跟秘書長討論,剛剛管委員、洪慈庸委員大概都點出了最高法院分案的問題,這也是本席一年多來關注的問題,我現在把它濃縮:第一、監察院要糾正、彈劾的是在分案公不公平的問題,之前本席關注的是限量分案的問題,事實上這兩者之間是存在著連結的,有其一體性,如果分案不公平的話,當然限量分案就會導致這個問題存在。現在我手上有一個最新的數據,我要用這個數據再來明確的表達這個問題的迫切性。民事、刑事就不用再去類比,因為刑事有妥速審判法,8年內要趕快結案,如果不結案的話,法官本身是有責任的,所以你們在相關制度的配套上就會趕快分案。這可以從一個數字來看,最高法院108年刑事案件到10月份為止,分案的平均日數是196天,在民事的部分,到10月份為止一般分案的平均日數是694天,這個數字很驚人,但是我不會再用這個數字去強烈的指責,因為這個數字可能也是來自於我們要求檢討之後,法院再把之前沒有分案的部分再慢慢分出來,所以9月、10月分案的平均日數都從原來的300多天、400多天提高到600多天,當然這是短期內大家要面對的一個很殘忍的數字,但是還是要繼續做下去。

剛剛管委員向秘書長建議的其實就是民間的心聲,秘書長在這個位子上也已經兩、三個月了,相關法案的推動有其歷程,相關制度的檢討也已經有相關的事實、報告,司法院當然不能去影響最高法院的法官會議、法官自治,但是我們要了解,司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分案的部分有什麼樣的態度、建議和具體措施,而這些我們都看不到、聽不到,這已經兩、三個月了。從去年本席關注到現在已經一年多,雖然已稍有改善,但是我們還是沒有看到明確的方向,也看不到司法院在行政上有什麼樣的建議和關注,這是我們感到比較失望的。現在最高法院是說要在3年內把這個問題處理完畢,去年就是講3年,現在已經經過一年多了,我們也知道他們很努力在處理,但是有很多問題還需要克服,我們希望司法院在這部分要有明確的態度,至少是告訴人民的和立法委員的,而不是你們說這部分你們尊重法官會議、法官自治,因為之前的法官會議、法官自治不是這樣搞的,之前的法官會議、法官自治是去對抗庭長、對抗院長在分案上、在指派案件上的不公,結果現在只有一審、二審這樣做,沒想到法律人最崇高的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居然還沿襲這樣的制度,這是我們無法接受的。所以我再跟司法院、秘書長講,現在大概只剩兩個禮拜的會期,我希望司法院在調查上能夠做出來的,調查上我還沒有講,調查已經5、6個月了,但還沒有出來,你們現在還要等到監察院的報告給你們後,你們再做調查!這真的是匪夷所思,不能接受!在會期開始時,我就知道你們已經在調查了,而且已經完成調查,只是書面報告還沒有出來,我不知道現在書面報告出來了沒有,秘書長?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最高法院分案爭議,我們不是等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以後,才又調查,不是這個意思,我們是持續在調查中。

周委員春米:我現在問你,你們的書面調查報告什麼時候出來?

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的調查報告會儘量……

周委員春米:什麼叫儘量?

林秘書長輝煌:也就是說,目前還有一些細節在調查中,那個會影響到是不是我們能夠如期在監察院希望的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

周委員春米:監察院是監察院,立法院是立法院啊!

林秘書長輝煌:確實這個部分是非常久的問題,因此我們一時之間很難釐清每個細節。

周委員春米:那你現在釐清了什麼細節?先送給我們吧!

林秘書長輝煌:有一些東西事實上是還沒有完全確認,這個部分希望委員可以諒解,我們完成時,會把報告一併公布。

周委員春米:我們不會諒解,我們會採取具體的措施。謝謝!

主席:提醒秘書長,最高法院鄭院長擔任這個職務已經超過5年了,當然,他是司法院提請總統任命的特任官,他的任命不在蔡總統任內,也不在許院長任內,但是他持續擔任這個職務,如果他沒有能力來推動一個合理且應該要做的制度的話,當然這就是許院長的責任了,因為他是特任官。那他為什麼還會在這個位子上面?如果他做不到、沒有辦法完成,當然就應該把他換掉啊!就去找更有德望、更有能力的人來擔任這個重要的職務,如果許院長沒有做這樣的處置,當然他要擔起全部的責任,這個麻煩回去要跟許院長回報,好不好?

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會把主席這番話帶回去跟許院長報告。

主席:這番話是公開講的,私底下我也跟你講過不只一次,好像也沒有什麼用。

接下來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10時28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等於是在檢討整個會期來,我們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的一些成果,誠如剛剛周委員提到的,的確我們這一屆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這方面的修正有非常多的成果,但是民間可能還是無感,我想一方面可能這些真的是太深奧的法、門檻太高的法,一般人民不容易了解,即使是我們立法委員,也不見得大家都了解,所以這個部分怎麼利用更平實、更生活化的方式,透過網站讓民眾了解,大家可以再討論。我覺得司法院的網站宣導做得非常好、非常活潑,所以是不是也能夠把我們的這些成果,透過一些比較容易了解方式,類似懶人包或動畫等等,讓一般人民了解我們修這些法條,其實對整個司法改革是有進展的,否則像大法庭、憲法訴願或什麼的,都是非常重要的東西,可是一般人搞不清楚,也不曉得這跟他們有什麼關係,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可以有再多一點的宣導。

另外,不管是法務部或司法院,在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都提到羈押替代處分的這個問題,其中防逃機制我們討論相當久時間,社會的期待、要求都非常高,最終也通過了,但是卻留下一個尾巴,就是羈押替代處分的防逃機制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有一個比較高密度的規定,但是對於其他處分反而是低密度,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這部分到底應該怎麼處理?我們看到對於羈押替代處分的防逃機制,在偵查中,到底應該由誰來宣告不羈押?而替代處分又應該由誰來執行?誠如剛剛委員提到的,你們到現在還在協商,但其實已經協商夠久了,也召開過公聽會,在公聽會中,不管是專家學者,或是所有相關機關,幾乎都認為或是同意應該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其實以往所有的這些強制處分,本來也就是由檢察官執行,固然有一小部分所謂的偵查階段強制處分收取具保的保證金部分,是由法院處理,可是事實上這也是因為過去歷史上大家的本位主義,因為法務部檢察官這邊不處理,所以才由法院處理,但不管怎麼樣,基於法官保留原則,或是法官本身基於衡量到底要不要羈押,或是要用什麼方式羈押替代處分,然後再由他來執行,我覺得是有點不太妥當,因此,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建立公平法院及權力分立精神,還有偵查主動和執行效率等等,這部分是應該由檢察官執行,何況在公聽會時,所有專家學者也都這麼認為,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可以儘快塵埃落定。

再者,在現行羈押處分中,應該是由檢察官發動,而法院處於第三者狀態,所以當然就如同我們剛剛講的,應該由檢察官來執行,但這裡還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在現在所謂用科技設備來監控的這一塊,因為密度不足,剛剛大家也一直在討論設立推動工作小組,由司法院來邀請這些廠商,但是我們認為採用或不採用哪一種科技設備監控技術,應該要提出一個框架性的規範,這是什麼意思呢?譬如在美國,他們現在就是部分採用所謂語音通話功能跟衛星定位功能的電子腳鐐跟手環,這樣就可以隨時修改程式,然後轉換為具有監聽功能的設備,固然這對於執法很好,隨時可以監控,可是會不會對被監控的人過度侵害,這在美國也引起很多爭議,因為他們幾乎是無時無刻都在監控被告,也是隨時告訴他會一直在他身邊,對不對?因為現在科技非常發達,我們不能說哪種最新型、功能最多,我們就採用它,而是要看在採用這個設備時,對於人權的保障,還有你們今天報告裡寫的所謂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等等一堆抽象的原則,都應該考慮進去。當然,對於這些所謂的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等等,說實在的,就每個法官、每個檢察官而言,也是見仁見智,所以你們應該就這部分提出更具體化的指引,譬如哪些東西是屬於不合比例的,就像今天法官羈押替代處分所謂的限制出境解除了,但變成弄一個所謂的扣留護照,限制你交付護照,但又沒有期限,一旦我沒有護照,等於就是限制出境、出海,根本就動不了,對不對?所以在限制出境、出海,我們還有高密度的要求只能多少期間等等,可是在交付護照部分,這些是完全沒有規定的,這裡雖然有所謂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可是有時候當檢察官在處理時,他不見得會考慮那麼多,或是法官在裁定時,不見得會想那麼多,所以是不是能夠就這些低密度規範的部分有更多較軟性的指引?故然這些指引也讓人擔心會不會違反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但是適度性的或是透過一些在職教育,在這裡面告訴大家什麼東西符合比例性的原則、什麼是符合目的性的原則。例如限制出境、出海解除了,但是用扣留、交付護照的方式,或是沒有實施腳鐐監控的設備,但是規定限制住居,也就是限制在家居家監禁,限定待在一定的地方形同居家監禁,限制在一定區域活動。這裡跟居家監禁其實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對於這些適用的類型、目的性及比例性等是不是能夠更詳細或是透過工作坊的方式,讓檢察官與法官都能夠更了解,在這些替代性處分密度不周的情況之下怎樣來彌補。針對這部分,請法務部及司法院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限制出境、出海,我們會按照委員的意見研議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我們會依照比例原則與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序言,即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我們會秉持這兩個原則來規定。另外,關於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我們也會就委員剛剛垂詢的部分來研議、訂定。

尤委員美女:我希望就這個部分,如果可能就在下一屆把它彌補起來。如果修法還沒有通過之前,是不是能夠就先透過職前訓練或是透過剛剛提及的應行注意事項等等,更細膩地提一些例子,提醒這些法官能夠注意,不會侵害到人權?因為我們都要畢業了,下一屆就仰賴周春米委員繼續把關。我們期待密度不周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再補起來?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在還沒有修法之前,對於剛才委員所關注的部分,我們會用注意事項做。比方科技監控,我們不會用到像老大哥那樣全部把它掌控。我們目前做的電子監控只有衛星,衛星是警告性的,他如果逾越的話就會有警告性的嗶嗶聲出來,我們就會去找他,不像外界所講的連影像都看得到,沒有那回事,此舉不符合比例原則。另外,剛才提到的交付護照,確實因為當時是兩個不同的修法,我們會考慮將來怎麼處理,也許我們會參考原來對限制出境的規定,因為事實上他是被限制出境,所以對於限制出境的期限,我們會審慎處理。

尤委員美女:因為每個檢察官的案量都滿大的,尤其又遇到一些重大或是媒體報導出來的案件,他的壓力非常大。他必須在短時間內採取一些措施,如果要羈押性的替代處分,時常在壓力之下會有過度的處分行為,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加強提醒,也能夠在你們的應行注意事項裡有更高密度的案例研討。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3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過去幾個會期,我就一直在追蹤貪污重犯,結果被判刑確定了以後沒有到,也沒有積極地把他抓來,讓他在外面「趴趴走」。我那時候質詢法務部,法務部承諾我會檢討、會嚴格執行。前幾天我才發現,前自來水公司董事長徐享崑貪污罪判刑確定了8年以後,你們在去年3月發布通緝,結果到11月我還看到有他的照片,在外面跑來跑去,跟苗栗的官員一起接待中國的參訪團。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是離譜到了極點!雖然昨天落網了,彷彿沒有社會關注,也沒有人把他點出來,我國的法治系統竟然縱放這種貪污重犯跑來跑去。這不是第一次發生,本席之前在這邊也質詢過,結果還是繼續一樣,這麼鬆散地處理這些問題。昨天被抓到了以後,苗栗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說,一般管轄的地檢署發布通緝不會通知受刑人戶籍地、住居所的檢警單位,所以苗栗檢警之前都不知道許享崑被通緝。苗栗地檢署的陳述是正確的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這中間應該有誤解,是不是媒體有誤解?因為通緝書也有通知到警政署,警政署會發到全國各警政機關。至於委員剛才所關注的,並提及之前有質詢過,沒有錯!我們今年3月……

黃委員國昌:我們一樣一樣來,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OK。

黃委員國昌:什麼叫做媒體有誤解?媒體這樣講是錯的嗎?

陳次長明堂:我不清楚……

黃委員國昌:苗栗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沒這樣講過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檢察官系統裡面查得到。

黃委員國昌:既然查得到,那麼苗栗的檢警知不知道?

陳次長明堂:一般來講應該知道,比方警察單位的駐在所也查得到。

黃委員國昌:我們先把這件事情確定,不要用含糊其辭的方式就這樣隨便帶過。第一、看到這樣的新聞,法務部今天發一份澄清稿澄清,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可以,我們把……

黃委員國昌:不是按照這個主任檢察官所講的,戶籍地、住居所的檢警單位,依法都應該知道。如果按照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就白紙黑字這樣寫了。明明就是這樣,為了要閃避通緝犯、貪污重犯可以「趴趴走」的事情,卻在媒體上放這種假訊息,要嚴正澄清!

陳次長明堂:可以,我先說明一下。檢察署發布通緝以後,每天會把通緝的資料內部介接給警政署……

黃委員國昌:所以苗栗的檢警知道嘛!現在要追究的是苗栗的檢警到底在幹什麼?

陳次長明堂:通緝書的正本除了會送給警政署以外,還會送副本給通緝戶籍地的司法警察機關,我講的是書面的……

黃委員國昌:這個我剛剛就澄清過了!我現在的重點是……

陳次長明堂:至於他們知不知道,就要個別……

黃委員國昌:既然你通知他,他還可以偽為不知嗎?這個就牽涉到我之前的質詢,通緝犯沒有一個完整的公告系統,如果是那些小罪,例如竊盜罪就算了。我前兩個會期就講了貪污重犯、重大經濟犯,這些權貴罪犯逃的逃、跑的跑,要你們建立一個完整的公告系統,不然社會上怎麼知道他們被通緝,而你們當時也答應我要做!

陳次長明堂:有做了。

黃委員國昌:好,我現在看。許享崑被通緝的事,一般人從你們的查緝系統看得到嗎?

陳次長明堂:看得到。

黃委員國昌:看不到!

陳次長明堂:看得到。

黃委員國昌:看不到!

陳次長明堂:有啦。

黃委員國昌:我直接跟你講,分左右兩邊,請次長仔細看。左邊是不需要個資的,給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用的。那天發生這件事以後,我就上去看了。兩個不需要個資的系統都看不到,完全沒有,我全部都截圖過了。右邊是法務部及警政署需要通緝犯個資才能夠查詢的系統,在那裡才可以看得到。現在我的問題來了,就一般人來講,查這個系統還要先知道他的個資,這不就是我之前質詢的時候請教你們的事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今年3月以後已經改了,在檢察機關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昨天我們也慎重地去查,確實有,不必有他的個資,打名字就查出來了。

黃委員國昌:如果真的是這樣,當地的檢警就更不可能偽為不知,我這樣說沒有錯吧?如果檢警真的在你們的公告系統上都可以查得到,他們如何能偽為不知,可以跟媒體說他們都不知道,推卸責任可以推卸成這樣嗎?

下一個問題,法警血汗加班的事情,我之前跑去臺中地院、臺中地檢署看,我也在這邊數度提出質詢,司法院在我質詢後,他們的制度有改,就這個部分,我覺得該給司法院肯定,司法高層針對有關基層法警加班事實的這件事,後來在法院的法警有去申請保訓會救濟並成功了以後,司法院那邊有改規定,但是我今天要質詢的是法務部的部分,針對檢察署法警值勤給予加班費,結果現在竟然出現院檢不同調的狀態,在檢察署明明就不是值班,是加班,申請加班費還是不給。

陳次長明堂:這個有不同的看法,我們曾經把院方所做的……

黃委員國昌:你所謂不同的看法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我們有把院方的資料交給各個檢察署自己去做調查,結果檢方絕大部分贊成原來的制度。

黃委員國昌:我們繼續往下看,就個別的法警要怎麼選擇的這件事,比如我不報加班,你每個小時給我幾十塊的值勤費就可以,這是法警自己放棄他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強迫他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有要行使權利的法警,他們所遇到的狀況是什麼?高檢署的書記官長是怎麼講的?他說:「你去告,告贏了,我地檢署讓你執行,讓你執行啊!沒關係啊!有錢就執行……,就這樣。」這是在面對主張權利的法警時,我們的高檢署所應該展現出來的態度嗎?這有錄音。

陳次長明堂:這個我沒有看過,但是用語上我們可以有檢討的空間。

黃委員國昌:重點是後來有地檢署的法警真的去保訓會申請救濟且復審救濟成功,代表人家在法律上主張有這個權利,完全站得住腳,你們現在打算怎麼辦?是如同剛剛高檢署的書記官長說「不爽你去告,告贏了,我讓你強制執行」?還是對於依法主張加班費的法警給予法律上應該有的保障?現在法務部的態度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我們由高檢署去做調查,各地檢署所要求的到底是加班費或值班費,我們讓他只能選一種,因為法律規定是這樣,我們檢方的法警普遍認為要選……

黃委員國昌:沒有,次長還是沒有聽清楚我的意思。請問這個權利是屬於個人的,還是屬於地檢署的?

陳次長明堂:每一個地檢署要做統一的……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就是問你,這個個人的權利是屬於每一個法警的,如果有法警要領值班費,他嫌申請加班費很麻煩,他不要,那是他的選擇。

陳次長明堂:只能選一個。

黃委員國昌:當然,現在就有人選擇要加班費,跟你們要,你們不給呀!所以去保訓會申請救濟也成功了,現在我的問題就是,所以從法務部的觀點,是不是像高檢署的書記官長一樣,不爽你去告,贏了讓你強制執行,或是主觀上要去申請加班費的法警,該給人家多少錢,就給人家多少錢?

陳次長明堂:該給的就給。

黃委員國昌:好,今天你說該給的就會給,法務部可不可以承諾發公文下去給所有的地檢署,該給的就給?

陳次長明堂:對,如果依法只能申請一種,我們就依照規定辦理。

黃委員國昌:當然,沒有人跟你同時要值班費和加班費,對於現在要加班費的部分,你今天承諾了。

陳次長明堂:如果依法可以申請的,我們就會給。

黃委員國昌:對,當然是依法可以申請的,不然他去保訓會怎麼會救濟成功?

陳次長明堂:會後我會再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今天如果按照你所講的這樣,他何必跑去保訓會?

陳次長明堂:他們可能是地檢署要求全部……

黃委員國昌:對嘛!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所以才會有高檢署那麼傲慢的發言「不爽你去告,告贏了,讓你強制執行」。

陳次長明堂:我不曉得中間是否有誤會,會再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對啦!它的結果就是讓人家去保訓會提起救濟,他贏了。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我就直接講,你承諾了,今天發函給所有地檢署,是屬於人家的權利,人家申請就要給,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我只能說該給我就會給,我們可以發函,沒問題。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今天發函的副本,再麻煩法務部給我。

陳次長明堂:會請高檢處理,好不好?

黃委員國昌:好。

主席:謝謝。提醒一下法務部,因為包括通緝犯平台的問題,本會鄭運鵬委員及黃國昌委員也多次來本會質詢,關注過很多次。坦白說,這一次徐享崑的事件是在揭露之後才跑到臺北來抓人,真的是滿丟臉的,當然應該要追究責任,如果苗栗的檢警不知道他是通緝犯,那顯然是通緝犯的平台出了問題,即通報出了問題;如果知道,他又是地方的公眾人物,居然沒有執法,當然要追究包括檢方和警方的責任,因為內政部警政署今天也不在委員會,但是法務部應該要追究苗栗檢方的責任之外,也應該要去查清楚,如果苗栗縣警局知道,而且如您所說,每天都會接到通報,那為什麼沒有執行?顯然是失職,也應該要追究,好不好?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周委員春米暫代主席。

主席(周委員春米代):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10時51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有幾位委員,包括尤美女委員也都講得很清楚,我們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前,也就是今年的5月24日,本來在修法之前,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其實是沒有明文規定,我們把它當做限制住居的態樣,所以包括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是保全被告的手段。如果是這樣的話,在修法前,限制出境、出海實質上是做為羈押替代處分的一種,並不是一個單獨的處分;而修法之後,我們增訂第八章之一,明訂限制出境、出海是獨立型態的強制處分,這是有專章在處理,應該在這個月19日就要實施,若如剛才各位委員所關心的,先前我私底下向司法院及法務部請教,這種狀況就會變成本來是限制住居的態樣,現在卻變成單獨的強制處分,而這個單獨的強制處分已經不再是羈押的替代處分了,這沒有錯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跟召委報告,這是雙軌的,不是羈押替代處分,是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段委員宜康:它是一個單獨的處分,但是根據第九十三條之六「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就是在修法之前做為羈押替代處分的性質,在第九十三條之六還繼續保留,是這樣嗎?

林秘書長輝煌:是。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在這邊就是很困惑,就是限制出境、出海講起來很單純,看起來強度也比較低,意即我只是不讓你出境、出海,你在臺灣要去上山或要去哪裡旅行、離開家多久,我也沒有叫你報到或有任何監控,我只是不讓你出境、出海而已,其他在這個範圍內,你的行為仍然是自由的,但是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就不一樣,我必須要確認我需要你到時,必須要能夠到,依強度不同,我可以施以其他處分,包括要他上電子腳鐐、要他定期報到、不准他遷移戶口及其他監控手段,這個沒有錯吧,對不對?相對之下看起來限制出境的強度好像比較低,而且它有另外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密行偵查的時候,可以不用通知他,至少確保他不會在我們需要偵查的時候,結果他離開了、出國了,所以最好在他不知道的情形下,我們不讓他出國,但萬一被他發現了,我們也無可奈何,在這個狀態之下,我會比較困惑的是在第九十三條之六準用,這個準用能不能準用?也就是當這個狀況和那個狀況是一樣的,我們可以準用,可是現在這個事實是不一樣的,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它要滿足的要件其實有個別不同的規定,既然它變成一個單獨的處分,那用其他的處分─羈押替代處分也可以用這樣的效果,可以這樣準用嗎?

林秘書長輝煌:委員能不能再講具體一點?

段委員宜康:我的意思就是說,所謂的準用是因為A跟B這兩個幾乎是一樣的狀況,很像照鏡子一樣,所以不要把這個條文再寫一次,在處理B的時候準用A,那現在A跟B是一樣的嗎?

林秘書長輝煌: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沒有在準用範圍,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一直到第九十三條之五才準用。

段委員宜康: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做羈押替代處分的時候,同時可以準用做限制出境、出海,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對不對?

林秘書長輝煌:對。

段委員宜康:這個部分可不可以這樣準用,我有疑慮,但重點就是在於,剛才尤委員也提到,在限制出境、出海有時間限制,時間限制解除之後,如果說限制住居可以收他的護照,我們可以通知外交部不要發照給當事人,但限制出境、出海這個單獨的處分,我們能不能收他的護照?

林秘書長輝煌:從目前的條文看起來是沒有禁止。

段委員宜康:是不行?不能收他的護照?

林秘書長輝煌:不是。可以,還是可以。

段委員宜康:是可以嗎?根據什麼可以?

林秘書長輝煌:因為……

段委員宜康:只是做一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我們能不能通知外交部他來申請補發護照時,禁止補發護照給他,可以不可以?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蘇廳長說明。

蘇廳長素娥: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前提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是將來12月以後的限制出境,有了這幾個羈押替代處分之後,它附隨的有幾個命被告要遵守的事項,去強化羈押替代處分……

段委員宜康: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裡面有限制出境、出海嗎?

蘇廳長素娥:沒有,我說12月之後。

段委員宜康:我知道12月之後。

蘇廳長素娥:對。

段委員宜康:12月19日之後。

蘇廳長素娥:是用第九十三條之六準用,將來的羈押替代處分會有多一個在第九十三條之六生效之後,法院除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後,也可以……

段委員宜康:可以命他限制出境、出海?

蘇廳長素娥:是。

段委員宜康:如果沒有命他限制出境、出海,單獨做一個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假設被告被限制出境、出海,我們能不能去收他的護照?他沒有被限制住居,他是被限制出境、出海。

蘇廳長素娥:委員的意思是說,假設是逕行限,因為我們現在有限出境有分兩種……

段委員宜康:對啦,我就是說他只是……

蘇廳長素娥:是指另外一軌的話,理論上是不可以單獨。

段委員宜康:不可以收他的護照。

蘇廳長素娥:對。

段委員宜康:也不可以通知外交部不可以再給他換發護照,對不對?

蘇廳長素娥:理論上是這樣。

段委員宜康:這樣狀況就來了,今天做一個限制出境、出海,它的期限到了必須要解除,但是另外做羈押替代處分的限制住居,我們可以收他的護照,不但收他的護照,也可以通知外交部他的護照期限到了,如果他要補發不可以補發給他,我們在限制出境、出海這邊規定那麼多,說要保障人權,結果沒有用啊!限制出境、出海有期間限制,那限制住居這些附隨的處分包括收他的護照,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蘇廳長素娥:當時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在討論要收護照這部分,其實是比較著重在被告有多重護照或多重國籍的時候,如果限制他住居,然後他可能有用其他國家護照出去的,所以當時討論……

段委員宜康:那也要知道他有其他護照啊!

蘇廳長素娥:對。

段委員宜康:除非去搜索,否則他護照不交出來,也莫可奈何,實務上其實是做不到,最重要的是說,沒有期限的限制。

蘇廳長素娥:是,委員講得很有道理,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可能是規範密度的問題,我們會如同秘書長所回答的,會在注意事項還有相關函釋裡面跟法官提醒,然後也會做教育訓練。

段委員宜康:其實應該要重新檢視、要修法,坦白說我們當初在處理限制出境、出海時,目的是希望保障人權,能夠在法制上更清楚,所以把它做一個明確的規定,但這之間的關係、輕重、比例及目的,那個時候可能沒有想得很清楚,我們當然也有責任,我們的時間也不夠再來處理修法,可能要拜託院檢雙方,在你們內部的規定能夠把它訂清楚,之後必須要檢討來重新提出修法,這樣才能讓這個法完整,對不對?等一下我有一個臨時動議要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段委員宜康):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如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吳志揚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吳委員志揚,有鑑於11月初私菸案偵查第二波結果有27人獲緩起訴確定之情事,是否其目的為保護蔡政府政權而縱放之情事加以質詢。爰此,特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會議,向司法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目前私菸案偵查進度如何?在11月7號第二波(第一波為吳宗憲等人)偵查終結決定緩起訴,而後在11月27號,高等檢察署確定將緩起訴之再議駁回,這些人除了繳納緩起訴金之外,是否不會再受到任何懲罰?

二、請問法務部對於該決定是否認同?這件事最後的發展,我相信全台灣許多人民都沒辦法接受。身為國安局人員,照理來說身為掌握國家情報安全工作、必須要針對事件做出最有利於國家的決定,而國安局面對這種貪瀆、違法的事件不僅不報,還跟總統府人員私下串通,購買私菸,完成這項史上最難看的醜聞,這就是民進黨政府所謂的清廉嗎?

三、當中這些被偵查的人都說,他們買的煙都是供自己使用或送親友的,其中國安局特勤中心上士顏嘉慶,買了537條,法務部是否相信?這個一看就知道是要作為營利使用,法務部到底要幫民進黨政府護航到什麼時候?本席會持續追查進度,維護法律的正義。

主席:現在有兩個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1、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於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視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於施行後將面臨之問題,並透過「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配套法令之修正,補強限制出境、出海,以及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之爭議,以均衡維護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洪慈庸  鍾孔炤

2、

有鑑於在台灣工作之外國人數已近80萬人,再加上每年過境台灣之外國人次,外國人亦可能進入我國司法程序,近年發生多起外國人因簡易庭判決後送達之文書無任何語言之翻譯,又無檢察官或法院人員翻譯解釋內容,而致當事人因無法瞭解其意思而不知如何履行、履行期限與申訴管道之情事,引發社會關注。簡易庭之相關文書包含各項傳票或通知到庭之文件、起訴書、判決書、執行傳票,皆缺少英文或能使當事人理解之語言,致使當事人即便願意配合仍不知應當如何合作,遑論保障當事人程序上權利,影響當事人在期限內執行、上訴,對當事人權益造成嚴重侵害,顯示簡易庭之書面翻譯與通譯人員安排仍亟需改善。

為使不諳中文之外籍當事人了解簡易庭之判決書與相關文書之內涵,法務部應會同司法院共同盤點並改善簡易庭之相關文書通譯問題,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與成果之書面報告於本院司法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周春米  鄭運鵬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第1案,請問各位委員及相關機關有無意見?這個雖然說的是12月31日,但是12月19日新制就要實施,拜託司法院及法務部如果可以的話,在實施之前能夠做相關修正,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這文字是不是應該修改?

主席:哪一個文字?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這是限制出境、出海的問題,應該是羈押替代處分吧?

主席:羈押替代處分、限制出境、出海,應該兩個都有?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因為有限制出境、出海的低密度期間限制,講白了,就是時間的限制,在交付護照裡,沒有時間性限制,這兩個如何將其match起來,不然的話,就檢方而言,14個月以後還持續到兩、三年,好像並不合理,等於沒有修法一樣,所以這樣的意思應該沒錯。

尤委員美女:所以文字不用修正?你們都知道問題在哪?

主席:是,他們都知道問題。所以臨時提案第1案照案通過。

對於臨時提案第2案,請問各位委員及相關機關有沒有意見?

請法務部說明。

陳次長明堂:因為本案談到的是簡易庭的相關文書,所以希望倒數第3行修正為「司法院應會同法務部共同盤點」。

主席:請問委員跟司法院有沒有意見?

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改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是可以的。

主席:好,倒數第3行修正為「司法院應會同法務部」,修正後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