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星期四)9時23分至9時3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周委員春米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1時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慈庸 鍾孔炤 鄭運鵬 段宜康 周春米 尤美女 陳玉珍 管碧玲 何志偉
委員出席9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羅明才 黃國昌
委員列席3人
請假委員:沈智慧 吳志揚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刑事廳廳長 蘇素娥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
檢察司司長 王俊力
主 席:段召集委員宜康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刑事訴訟法近期修法及相關法令檢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洪慈庸、鍾孔炤、鄭運鵬、管碧玲、周春米、尤美女、黃國昌、段宜康提出質詢;委員何志偉、吳志揚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案
一、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於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檢視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於施行後將面臨之問題,並透過《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配套法令之修正,補強限制出境、出海,以及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之爭議,以均衡維護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提案人:段宜康 周春米 鍾孔炤 洪慈庸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在台灣工作之外國人數已近80萬人,再加上每年過境台灣之外國人次,外國人亦可能進入我國司法程序,近年發生多起外國人因簡易庭判決後送達之文書無任何語言之翻譯,又無檢察官或法院人員翻譯解釋內容,而致當事人因無法瞭解其意思而不知如何履行、履行期限與申訴管道之情事,引發社會關注。簡易庭之相關文書包含各項傳票或通知到庭之文件、起訴書、判決書、執行傳票,皆缺少英文或能使當事人理解之語言,致使當事人即便願意配合仍不知應當如何合作,遑論保障當事人程序上權利,影響當事人在期限內執行、上訴,對當事人權益造成嚴重侵害,顯示簡易庭之書面翻譯與通譯人員安排仍亟需改善。
為使不諳中文之外籍當事人了解簡易庭之判決書與相關文書之內涵,司法院應會同法務部共同盤點並改善簡易庭之相關文書通譯問題,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與成果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尤美女 鍾孔炤 鄭運鵬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今天排定的議程是審查吳炳乾君等32件請願案。針對人民請願文書,委員會僅作程序上審查是否得成為議案,各位委員如無意見,我們就依例直接進行處理。委員進行審查時,若認為有需要進一步瞭解處理經過等細節,再詢問列席的權責機關主管。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吳炳乾君等32件請願案:
(一)吳炳乾君為針對民法第1186條至第1198條五種遺囑書、民法夫妻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至第420條贈與契約之不當錯誤,陳請儘速修法請願案。
(二)賴清和君為建請廢除或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事再陳情請願案。
(三)陳文筆君為建請立法院增訂懲處司法首長法條以防堵濫權怠職;於法官法增訂司法首長未善盡監督職責之懲處;於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以汰換不適任法官請願案。
(四)許連景君為行政院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之規定,恐有造成地政士成為刑事被告之虞?陳請兼顧各方之執業權請願案。
(五)李兆坤君為因應省政府精簡、去任務化,建請修正「印信條例」第2條、第6條及第11條至第16條條文請願案。
(六)劉兆弘君為建請修正監獄行刑法有關假釋之條文請願案。
(七)張坤和君為建議法官法之修正必須符合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3條亦應修正請願案。
(八)李淵洲君為民事有關原告主張權利有負舉證之責任,建議修法從整個司法民事體制,建立民事查證、調查事實與證據,幫助受害者去查證請願案。
(九)李淵洲君為聲請法官迴避的時效只有3天不合理,陳請修正請願案。
(十)劉明宗君為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反憲法第22條信賴保護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陳請儘速修法終止累犯適用規定請願案。
(十一)簡伯珊君為建議修正刑法第80條條文請願案。
(十二)簡伯珊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2條、第80條、民法第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60條條文請願案。
(十三)張恒誌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之累犯制度請願案。
(十四)鄭全成君為陳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有關累犯制度請願案。
(十五)鄭全成君為就陳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累犯制度,補正理由說明請願案。
(十六)社團法人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為懇請儘速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鑑定條文之修法程序請願案。
(十七)郭廷源君為就新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公務人員支領月退金新舊制核算標準互相矛盾、嚴重失衡,新法制定程序及內容均違法,不得執行請願案。
(十八)蔡進發君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之累犯制度請願案。
(十九)洪淵清君為建請修法,對毒品犯若非販賣製造運輸,而單純只是吸毒無被害人,經假釋報到完後無需再追2年請願案。
(二十)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陳訴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受司法機關限制適用請願案。
(二十一)李宏彬君為有關現行監獄行刑法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的縮刑制度有差別待遇,陳請修法為受刑人爭取平等權請願案。
(二十二)吳思璇君為陳請速廢違憲惡法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及國家賠償法第13條條文請願案。
(二十三)吳思璇君為再請速廢國家賠償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3及第474條文請願案。
(二十四)葉大有君為對監獄行刑法中有關假釋制度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案。
(二十五)陳俊君君為提議減刑事項請酌參請願案。
(二十六)陳俊君君為提議修正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與限制請願案。
(二十七)陳俊君先生為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有關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477條第1項,提議儘速予以修正請願案。
(二十八)張定瑋君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審第1章公訴第1節偵查第237條條文有關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規定請願案。
(二十九)臺北市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企業工會為建請修正「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公共電視法」,有關將勞工董事納入董事會組成條文,建立制度請願案。
(三十)武之璋君為建請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裁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請願案。
(三十一)楊武輝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累犯制度請願案。
(三十二)宋正郎君為建請修正刑法第77條第1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中累犯制度請願案。
主席:現在處理剛剛宣讀的32件請願案。委員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作以下決議: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9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