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2時2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擬參選人收受滲透來源或其指示、委託或資助者捐贈之政治獻金,且未依相關法律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12時23分)主席、各位同仁。健全法制是促進民主和維護選舉公平非常重要的途徑,所以民主進步黨再次執政的這三年多來,我們處理不當黨產,我們也修正政治獻金法,改變過去政黨可以無上限捐贈黨籍候選人的陋規,所以我們看到選舉期間過去政黨直接變賣黨產、直接捐贈候選人造成選舉不公平的情形大幅改善。可是除了內部的法制健全之外,我們還面對境外敵對勢力(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介入選舉的情況,這種情形不是只有臺灣遇到。
以澳洲和紐西蘭為例,2016年8月澳洲媒體指出,2013年到2015年的3年時間,和中國有密切關係的企業向澳洲主要政黨捐贈超過550萬澳元,相當於1億1,600萬臺幣,更有參議員收受中國政治獻金之後,在參議院不顧政黨與國家立場,稱南海是中國的內海,最後因被揭發而下台;此外,去年底32歲的澳洲籍商人趙波曾經向澳洲安全情報織通報,指中國情報機關透過一名墨爾本商人提供給他100萬澳元,約2,110萬臺幣,要資助他投入澳洲國會選戰,他拒絕之後,今年3月離奇死亡;一連串相關事件促成澳洲反滲透法和政治獻金法制的進步及改革,這個月他們更宣布斥資新臺幣18億元成立情報專案小組,研究外國勢力干預與外國間諜活動。同樣在紐西蘭也是一樣,今年8月份紐西蘭國會議員麥克雷被媒體披露,他在還是內閣成員的時候,收受中國商人朗林透過紐西蘭籍公司捐贈15萬紐西蘭幣的政治獻金。這樣遊走法律邊緣的事情,也促成了紐西蘭在一天之內完成禁止外國高額政治獻金的修法,而且會適用於明年的紐西蘭大選。
那臺灣呢?我們看到華府的美國智庫全球臺灣研究所在今年公布的報告「中國共產黨對臺灣民主的干預」中指出,他們的研究員在臺灣進行訪談時,經常聽到在中國的臺商被中國相關人士要求對國民黨的候選人進行捐款,這樣的捐款在目前的法制並不會違反政治獻金法,但是是充滿瑕疵、影響選舉公平的政治獻金。所以這一次的反滲透法裡面不管是第三條對於政治獻金這樣子的防制,對選舉、公投、集會遊行、遊說等等,都是在我們這次的反滲透法裡面要健全的法治精神。
臺灣珍貴的民主法治不容境外敵對勢力介入、破壞,懇請我們的大會、我們的立法院不分黨派一起支持,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12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我們討論了第一條、第二條,從第三條到第七條就是我們整個反滲透法在規範的禁制行為。第三條我們規範的主要就是不能做政治的捐獻,還有對公民投票從事經費的贊助。這個法條昨天我們在協商的時候國民黨黨團有提出他們的版本,也是貫穿於他們在第三條到第七條的一個脈絡;他們主要的精神是,如果你沒有去申報登記,而去做這些政治捐獻的話,那是要受到處罰的。事實上這樣是矛盾的!整個反滲透法我們的精神是在處罰你受滲透來源的指示、贊助、委託,然後去做政治捐獻或是公民投票的贊助,這些我們是要去處罰的,但是他們反其道而行,搞錯了整個體制的問題,所以今天我們也欣見國民黨昨天接受整個朝野黨團的一個討論意見,今天沒有再提出這樣的修正動議。
至於時代力量的版本,昨天黃國昌委員他們著重的是希望對被捐獻的參選人作加重的處罰。這邊我們作一個說明,在政治獻金法裡面,如果你收到外國的捐獻或者是港澳地區的捐獻,而沒有照一定的期限去繳回的話,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在那個法律規定中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現在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要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邊我們作個釐清:因為在整個反滲透法的法案裡面,我們最主要的是要就這個滲透來源端去滲透做一個禁制的作為,所以這個部分我們的處罰是,因為政治獻金法沒有去處罰滲透端、捐獻者,在這邊我們去補齊。至於是不是要來剝奪這個擬參選人將來的參選權利,我想我們可能要從比例原則來討論。因為今天在政治獻金法我們處罰的是他沒有在一定的期限裡面去繳回──他收受了外國的捐獻、他收受了一個滲透來源的捐獻,他沒有在一定的期間繳回;那我們來衡諸這樣一個手段、目的的原則,是不是他在一定的期間沒有繳回,我們就要來終身剝奪他的參選資格?我想這個是有疑義的,而且如果我們要確定剝奪他的終身參選資格,可能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之後,我想這並不是我們的法案要去規範的目的和宗旨。以上。
請大家支持民進黨團的提案,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2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這個法案12條、九百多個字其實並不難讀,第三條在討論政治獻金的部分,我還是概括說明。第一,有人質疑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有很多人會拿敵對行為、國際局勢,錯了!所謂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是法律問題,這個法律規定在情工法、通訊監察法、國安法、陸海空軍刑法。在1999年、2015年國民黨過半的立法院,當時修法的定義就是這一個,而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是: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團體或國家。目前不管我們的QDR或任何的研究指出就是中國,如果在野的國民黨認為應該把美國、日本列入的話,可以拿出來討論、公開講。但是目前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並沒有因為政黨輪替有所改變,這十年、二十年來都一樣。你們審過的法案與我們現在審的法案定義是一樣的,所以沒有特別挑中國來當敵對對象,而是法律定義上,目前以武力與我們對峙、企圖消滅中華民國臺灣主權的就是中國。
第二,它所約束的行為就回到第三條,其實就是兩道鎖,第一道鎖是接受中國的委託、指示或者資助;第二道鎖就是民主行為,再加上鼓勵的政治獻金、公民投票、遊說立法、參選、助選、集會遊行、訊息流通,這是一個民主自由社會所樂見、所鼓勵的,但是不應該被境外敵對勢力所污染或控制。因此,澳洲或美國等很多國家會把境外勢力排除,不讓外界影響國內的民主運作,要投藍、投綠或投黃都是自由的,但是不可以有外界的污染,所以這兩道鎖鎖住之後,有人說賣戲劇、賣農產品、去中國走一趟回來就變成了嫌犯。我不好意思用「胡說八道」這四個字,但是請你仔細看這兩道鎖,受中國的資助、指示或委託,對臺灣的民主的行為、政治獻金、助選、遊說、公投、干擾集會遊行、散播假錯訊息,這兩個同時並列才能成立,而我們現有的法制可以來處理這樣的問題嗎?
最後就是以臺灣為前提,保護民主環境,這早就該做,而在溝通的過程中,5月31日到現在是在野黨一再以焦土抗爭,不參加溝通,民進黨也自己修改了三次版本,所以只有太慢,沒有太早,讓我們儘早通過反滲透法。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2時33分)主席、各位同仁。如果大家回顧5月31日當時代力量提出中共代理人法的時候,在那個時間點,民進黨、國民黨及親民黨都覺得這部法假如可以通過,造成的衝擊會是什麼樣?所以那時候這三個黨有共同的默契,把它冷凍起來。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在國家整體的方向裡面,究竟立了法以後,對未來整個國家、社會與人民所造成的衝擊。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範例,就是大家必須非常冷靜來看待,以國家前提為大家的首要。
可是今天選舉接近,我們看到反滲透法這樣提出所造成未來的衝擊會是什麼樣?完全沒有做好評估會造成社會恐慌,我們如何用理性立法,這才是重點!我一而再、再而三地一直呼籲與強調,當然大家都擔心會被扣上很大的紅帽子,沒有人在反對國家安全,沒有人會去拿。如果真的拿了中共的資助,或拿了中共的任何利益,或者因此要來叛亂我們的國家,這本來就應該重罰,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的既定法令本來都有。剛剛很多同仁提到澳洲的FITS法令,但是在澳洲的相對法令部分,我國的選罷法裡本來就有針對外國人對我們的選舉干擾、資助的規定,我們本來都有相對法令,我們的立法本來就比澳洲、紐西蘭還要先進,所以不能用這種方式欺騙全國百姓。
今天在這個地方的立法必須完善、必須完備,我打個比方,在立法裡所謂受了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捐贈政治獻金,這個立法定義是非常模糊的,在非常模糊的情況之下,我們的刑法裡本來就定得非常清楚、明確,可是它的模糊空間出來以後就會變成自由心證,這才是我們擔憂的地方。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上個會期提出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最重要的目的當然是在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今天我們討論的反滲透法,它立基於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斷,那個判斷就是境外敵對勢力不能與一般外國同視。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侵害我國民主選舉及其他的滲透行為,必須特別立法加以規範。
正因如此,當我們看到第三條條文時,目前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是任何參選人不可以從任何外國、從大陸地區收受政治獻金。我們要回答的問題是,我們從境外敵對勢力收受政治獻金與從一般外國收受政治獻金,在我國法律上面的評價是不是一樣?時代力量黨團在這件事情上的答案非常清楚,法律的評價當然應該不一樣,正是因為應該不一樣,我們今天才要制定反滲透法。
因此,我們為什麼提出修正動議?如果今天我們定了反滲透法,結果沒有把參選人從境外敵對勢力收受政治獻金的行為加重處罰,還是回歸一般的政治獻金法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的立法者要告訴臺灣社會什麼?我們到底有沒有把境外敵對勢力當成特殊規範的對象?如果沒有,為什麼要定反滲透法?正是因為那是對於我國國家安全造成最大侵擾的來源,我們才要定反滲透法。既然如此,當我們的候選人從敵對勢力收受政治獻金,我們又如何能在法律評價上,把它看成與從一般外國收受政治獻金是相同評價呢?
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這邊所提出的修正動議,除了強化他的處罰以外,而且我們在法條上明確規定「經過判刑確定」,這在我們修正動議上寫得非常清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如果不小心判決確定時,他已經當選了怎麼辦?那就回到選罷法的規定,讓他的當選是無效的,我們覺得這樣的修正才能真正體現反滲透法應該彰顯的立法價值。
主席:所有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2時41分05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三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1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施義芳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施委員義芳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2時42分45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參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之選舉、政黨初選、政黨提名或競選幹部、擔任罷免提議人,或擔任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提案人。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2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四條,我們可以看到民進黨用所謂的懶人包在帶風向球,他們說澳洲通過選舉法修正案(ELA)禁止外國政治捐款,又說紐西蘭一天內完成立法,防止外國干預大選、限制外國政治獻金,另外也說加拿大所謂的「C-76加拿大選舉法」全面禁止外國資金支持或反對一個政黨或候選人,所以臺灣要趕快跟上。但是,如果你們了解國內的法律,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皆已明文規定,包括中資、港資及外資都不能做政治獻金,如今反滲透法從原有既定的法令中把它拉出來,並且將刑罰加重。在這樣的過程裡面,它的縝密度夠不夠?對此,親民黨一而再、再而三呼籲的是,我們該有的、相對的、基本的、既有的法令都存在,要如何用這樣的基本法令為基礎,對於目前我們所提出的問題點作出合理的修正,這才是立法的精神、這才是立法的方向跟目的。
可是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完全是應付式的,為了1月11日的選舉,將既有的基本法律把它抽出來,然後在它的定義及名詞的解釋上面皆未作明確的補充說明,更何況也沒有所謂的主管機關,今天要回歸到究竟是誰才說了算?是陸委會說了算,還是外交部說了算?還是司法院說了算?還是法務部說了算?這都將造成非常大的寒蟬效應,我們既有的法律,你不好好的運用它;我們既有的法令,百姓對它是最放心的。我們有基本的法令存在,可是偏偏在這個時間點要這樣來處理,我覺得應該要趕快煞車,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面明確規範,我國候選人不可以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從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所定的助選行為。在這個規範架構下明確劃定助選行為應該要採取的禁止範圍,但是當初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設想到一個狀況,如果今天是由要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境外敵對勢力,它要指示他人、委託他人或資助他人,派人來臺灣從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助選行為,這些事情要不要禁止呢?在價值的判斷上當然應該要禁止,而這也是目前我們在處理的第四條第一項所要禁止的行為態樣。
但是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我們主張要禁止的絕對不是只有助選的行為,如果說今天是境外敵對勢力直接派遣、委託、資助他們來臺灣參選呢?來臺灣從事有關於政黨初選的活動、擔任競選的幹部、擔任罷免的提議人、擔任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的提案人,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指示,如果連助選都不行的話,請問這些行為應該要被容忍嗎?當然不應該,這些行為不僅不應該被容忍,而且這些行為對我們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破壞的強度遠比助選還要高,當然要科予更強烈的刑罰。
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在第四條所提出的修正動議,明定任何人不可以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來參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的選舉、政黨初選、政黨提名、競選幹部,也不可以擔任罷免的提議人,或者是公民投票的提案人,如果出現這個樣子的話,必須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如果真的讓他當選的話,接下來必須要讓它可以產生當選無效的訴訟,這樣才能真正確保我們在民主當中核心的選舉行為不會為境外敵對勢力所滲透。
主席:現在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12時51分)主席、各位同仁。從去年的九合一選舉到今年的二合一選舉,其實我們看到整個中國勢力的侵略性,還有就是有意圖的干擾我們的所有選舉,而且模式是越來越多樣化,雖然我們現在的選罷法還有政治獻金法有部分有予以規範,可是因為整個形勢的改變,已經不是現有的法令可以規範、可以約束的,所以我們為了不疊床架屋,我們也不要將已經有規範的重新於反滲透法中再把它提出來,所以我們所規範的就是我們的選罷法還有政治獻金法裡面沒有規範到的,就在我們的反滲透法中來予以規範。
我們必須說,今天聽到了國民黨的發言,其實有好多的矛盾,我們也看到了今天國民黨的抗議,但試問:習近平今年1月2日對臺灣的喊話說「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時候,請問國民黨有抗議嗎?在中國國慶10月1日的時候,習近平對臺灣的喊話一樣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請問國民黨有抗議嗎?但是為什麼在今天我們要去維護所有民主機制的時候,國民黨卻是在抗議?一直強調蔡英文在怕什麼?民進黨在怕什麼?蔡英文、民進黨、臺灣人民所怕的是因為我們沒有規範更透明的民主防衛機制,所以我們要在此時此刻趕快予以通過,這完全沒有所謂的侵害言論自由,也沒有侵害人權。
我讓大家看一下,我們非常遺憾的是,國民黨從今天一直不斷地戴帽子、不斷地恐嚇、不斷地威脅,我要跟臺灣人民報告的是,我們的反滲透法只有規範在選舉罷免、公投投票、集會遊行、遊說法律政策,這些部分不容滲透!就是這麼清楚的規範,沒有其他所謂會影響經濟交流、文化交流、學術交流,完全都不會,也不會影響到觀光交流,請國民黨不要再恐嚇臺灣人民。
主席:所有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許委員智傑、蔣委員絜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2時56分26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四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8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9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2時58分03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四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國際組織之參與或條約及協議之簽訂進行遊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首先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3時)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所提的修正動議主要是補強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原本我們的遊說法所缺漏的罰則部分,第二部分是關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進行遊說的內容,其實我們認為應該要予以區分,在這裡有一個比較強化的比例原則。既有的遊說法雖然禁止特定人士進行遊說行為,惟存在罰則規範欠缺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第一項、第二項裡面,尤其在第二項將罰則明確規範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比執政黨加重一些。比較重要的其實是第三項,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國家組織之參與或條約及協議之簽訂進行遊說者,大家可以想像得到,若是一般民生法案與獲指示來遊說,比如參加WHA用中國臺灣的名義,這其實會影響到國家安全,也違反民主憲政原則,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就必須予以更嚴重的處罰。
我們在修國安五法的時候,當時我記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談兩岸政治協議要立法院雙審議、雙公投,那時候通過的時候,執政黨說這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要規範的三階段把關,可是我們現在發現還是有缺漏。如果有人在立法院裡面為三階段把關在遊說,希望臺灣跟中國簽訂和平協議,而且很清楚是受對岸指示,甚至有資源的輸送時,我們應該要有一個很清楚的比例原則,不論是針對用中國臺灣參加WHA,還是和平協議的簽訂,我們認為這樣的遊說行為應該加重。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方面從比例原則強化既有遊說法缺漏的部分,其次針對遊說內容,尤其和國防、外交及大陸所涉及的這些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有關係的部分予以加重。我相信這個部分其實大家都會認同,當時在修國安五法大家都認為完備了,後來發現其實不然,紅媒的部分沒處理,遊說的部分,我們今天發現有補強的機會,所以懇請各黨團大家可以支持,讓境外勢力遊說的部分可以給予嚴格處理,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3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接下來反滲透法要處理的第五條是有關於遊說法,最近很多言論當中指責反滲透法是回復到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動輒來限縮人權,他們認為要謹慎行事。但是我們來看看,今天的反滲透法當中所補償的法令,有多少是在1987年解嚴後實施的?集會遊行法1988年、政治獻金法2004年、公民投票2003年、遊說法2007年,這三部法案都是在民進黨首次執政時,為了落實民權所制訂保障人民行使公民權的法律。但是,那時候並沒有中國或外國敵對勢力這麼強烈的威脅,因此相關的規定較為鬆散。
但是今天我們看到,要用白色恐怖來形容反滲透法會形成這樣的思想犯是遠遠不可能的,我隨便唸一條,大家聽聽看。「散播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法第一百條。刑法第一百條已經在1991年動戡結束之後,1992年修改了,我們的懲治叛亂條例也在動戡結束之後廢止了,現在有什麼白色恐怖嗎?沒有。或是說有綠色恐怖嗎?沒有。過去只要說你是中共同路人,政府就可以入你於罪,只要你的言論為當局所不喜,為當時執政的國民黨當局所不喜,就可以扣你是中共同路人的帽子,就可以用懲叛條例、用刑法一百條的預備犯、陰謀犯的方式來處罰你。現在呢?說你是中共同路人,什麼意思?就是滲透來源或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受其資助者。有罪嗎?沒有,很抱歉。你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者沒有罪,你必須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這五個法條當中,有關於違反遊說法、違反政治獻金法、違反集遊法,尤其是在集遊法當中,如果以強暴脅迫方式來破壞他人行使合法保障的集會遊行,像白狼這樣的人,我們才處罰。換言之,反滲透法不處罰中共同路人,不處罰紅色代理人,只有在這些同路人、紅色代理人觸犯了相關保障其他中華民國國民行使公民權利的時候,我們才加以處罰,所以千萬不要再跟我們說反滲透法是要形成新的綠色恐怖或白色恐怖,是要製造思想法、羅織人民入罪、妨礙民權的,因此第五條我們也加強了對遊說法的補充,加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3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一直感到最迷惑的是,反滲透法整部法案對於侵犯人權相關的議題,其實完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可以被拿出來很具體的指責,我們一再地跟社會各界說明,反滲透法是就集會遊行法、遊說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幾部法律裡面已經明定具體的違法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是經由紅色滲透所委任、指派而做,我們拿來加重其刑,所以有可能入罪的任何一個犯行都是我們國家這幾部法律當中已經明定的具體的禁止行為。如果有任何一個在反滲透法裡面所規範的犯行侵害人權,那就是這個犯行在現行這幾部法律裡面已經侵害人權,可是沒有,真的沒有。每一個條文,它處罰對象的罪刑都是現有法律裡面的違法禁止行為,為什麼還要一再地說謊、抹黑,來製造不應該有的恐懼感?我想來想去,看到國民黨的委員們拿著一個牌子,還是要抹黑說民進黨侵犯人權的時候,其實內心百味雜陳。
我要告訴全國同胞,從這13個曾經出現過、各黨所提的反滲透法法案當中,唯一侵犯人權、侵犯言論自由、再現白色恐怖、戒嚴體制的法條是國民黨的版本。我念給大家聽:「公務員發表關於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或其他涉及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發表言論就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發表言論足使他人誤認中華民國國號變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中華民國臺灣讓馬英九誤認為變更國號,那麼總統也要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就把中華民國總統犯前兩項之罪應予追究刑責,把豁免權拿掉。這是國民黨的版本,只有國民黨侵犯人權,形同戒嚴。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們要討論這一條遊說法,關於遊說法的部分,我再來喚醒各位委員同仁的記憶。遊說法在立法院修法,從民國97年到現在已經11年了,在這11年裡面,包括中央機構和六都,實際上有登記要來進行遊說的總共有418件,駁回了23件,有核准的是395件,到了立法院裡面真正登記有案的遊說法總共313件,等於是透過遊說法正當行使法令來進行遊說的,在立法院一年有28件。我今天要提的就是立一個法必須要有周密性、嚴整性、實用性跟適用性,這個才是重點。我們可以看到,我們今天要立的這個法有不確定性,要如何確保它實際施行以後不會侵害我們的民權,以及不會被選擇性地執法或是讓無辜的人受害,避免它成為一個批鬥異己的工具,這才是其核心的重點。最重要的就是相關案件在啟動以後、在被我們的檢調單位指控之後會怎麼樣。
我在這邊要跟大家報告一些數字,在2017年地檢署終結的案件總共有47萬9,087件,其中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不起訴的有14萬5,440件,大概占了30%。所以我今天一而再、再而三的講,親民黨從頭到尾沒有反對,只是在強調立法的精神、立法的過程和立法的嚴整性必須要非常、非常的完備,而不能倉促地立法,只是為了1月11日的投票。
剛剛有很多委員同仁在上台發言時也講了,我們有一些既定的法令,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其實在基本的國安五法裡面,我們該有的法律都已經有訂定了,所以我們應該要更完整的來修這一部法律,謝謝。
主席:所有黨團推派代表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15分00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6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16分33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3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接下來我們處理反滲透法第六條有關觸犯集會遊行相關的法律規定。集會遊行法是在1986年解嚴之後才訂定的,訂定集會遊行法的目的主要是在保障人民行使公民權,但是我們來看集會遊行法當中絕大部分的處罰條款,比如第二十七條是違反未按照時間規定去登記的處罰罰款;第二十八條是對命令解散不處理的處罰罰款;第二十九條是繼續辦理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條是集會遊行的主辦者意圖侮辱公署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實集會遊行法保障的是合法申請集會遊行人,他應該要受到保障,只有在第五條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這是集會遊行法當中唯一很明確的不是苛責集會遊行者觸犯其他相關的法規,而是為了保障合法的集會遊行,不受其他人非法干涉的時候,非法干涉的人只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剛剛我們講到,反滲透法我們不是處罰中共同路人,我們處罰的是中共同路人利用集會遊行法來破壞本國人民合法實行的集會遊行,像對白狼之流者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百萬元罰金。所以很清楚的,反滲透法是補充集會遊行法對於合法申請的本國人的集會遊行,給予更嚴密的保障。如果你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同路人,你如果對於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也參加了,那很好,你受到集會遊行法的保障;但是,如果本國人民依法申請的集會遊行,你非法來加以破壞,那麼你受到的就不只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究責,如果能夠證明你是受到滲透來源所指示、所資助、所委託,也就是過去國民黨很喜歡說的中共同路人、紅色代理人,這個時候反滲透法才會對你處比較重的刑責。因此我要說的是,反滲透法本身是一個要保障我國人民合法行使憲法保障的集會遊行權、選舉罷免權、遊說權這樣的行為的法令,換言之,單有跟中國或跟滲透來源的關係連結,不構成對你入罪的事實,必須是你有違反法令的具體行為的時候,因著你有受到滲透來源的指示、資助或者委託的時候,才會產生反滲透法對於你既有的違法行為予以課責或加重刑責的處分。以上說明。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鍾佳濱委員在說明的時候,其實讓我覺得非常地擔心跟擔憂,當然或許鍾佳濱委員是一時情緒性的發言,絕對也不是他的本意。可是我必須要講,他剛剛舉白狼為例,絕對適用這條法令,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白狼,我喜不喜歡?我不喜歡。我討不討厭他?我討厭他。可是,我們國家是一個有法令的國家、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不是一個人治的國家,即使你再怎麼討厭他、再怎麼樣不喜歡他,要照著法來走,而不是針對性地入法。今天可以看到,在這樣子的情況下就會引起什麼?人民的恐慌。對於反滲透,絕對舉雙手贊成;對於中共的同路人,絕對是反對。可是臺灣可以在國際上站得住腳的、我們基本的核心精神是什麼?我們是一個民主自由、有法治的國家,絕對不是一個人治的國家。法務部拍胸脯保證沒問題,可是問題是今天這個法的定義非常模糊,自由心證太嚴重,這對於未來我們社會所造成的恐慌會是怎麼樣?
今天親民黨要求的是,要訂定反滲透法絕對可以,可是你應該就每一種的情況把它說清楚、講明白。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就說得很清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讓人民有所依歸,不是用含糊的立法方式讓檢察官自己去解釋,到時候我們的問題會更多。所以有資深檢察官講,反滲透法違法構成要件定義不清,查辦對象卻極為特定,建議陸委會公告「哪些人與哪些機構不能接觸」,你的定義不清楚嘛!如此一來,只要有人接觸到明訂禁止交流的對象,才可以查辦。就是你要把它清楚化、明定化嘛!結果你的模糊空間太大。臺大教授林鈺雄也在臉書上貼出了質疑呀!條文構成行為的相關定義欠缺明確性,雪上加霜的加重處罰,影響將來追訴實務的執行可行性。這個才是重點!這個才是重點!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69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25分23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第 七 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現在進行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其實第七條所針對的,當然我們也看到所謂增修的條例裡面,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是針對反紅媒的相關法令,其實我們國家中華民國,我再重申一遍,我們最引以為傲的就是我們的自由跟我們的民主,所以言論自由絕對是我們的驕傲,而媒體的立場究竟是怎麼樣?以親民黨來講,長期以來,我們在媒體裡面是最弱勢的,我們可以看到在辯論會上面,我們連被黑的版面都沒有,我們也上不了任何的版面,可是我們還是維持我們該有的、基本的我們國家的核心價值,就是所謂的自由跟民主,這是我們要堅持的,更重要的就是所謂的言論自由,我們不能再回到威權的時代。所以這是我們國家基本的核心價值,我們在國際上站得住腳。你今天在媒體的一個行為上,是喜歡還是討厭?可是重點是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如果各位還記得,2015年有位媒體記者叫做郭玫蘭,當他被認定為共諜、被檢察官起訴後,經過非常多的、繁複的在法院、檢察官的訴訟,將近花了十個多月的時間,最後結論是什麼?結果是給他一張不起訴通知書,當他接到這一張不起訴通知書時,他工作沒了,什麼都沒了。誰還給他清白、誰給他公平正義?沒人!他在2018年癌症過世,這個社會有還給他公道嗎?這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真正的核心問題。所以我剛剛也特別在講,當檢察官起訴你的時候,自由心證有多大!當法條法令的解釋定義不夠清楚,碰到什麼樣的檢察官、碰到什麼樣的恐龍法官時,該怎麼辦?當他的意識形態夠強,你沒有解釋空間時,受害的是誰?所以在法條的訂定上,我一而再、再而三強調,一定要把它定義得非常清楚,才不會引起我們人民的恐慌,言論自由絕對是我們的核心價值!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3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李委員的發言,本人非常敬重,不過有一些意見可以交流。言論自由是臺灣最可貴的一部分,但是言論自由是動態的,比方我們多年來一直努力要求臺灣的黨政軍退出媒體,難道我們可以放任中共的黨政軍把手伸入臺灣的媒體?現在臺灣有些媒體記者很優秀,專業訓練也夠,可是他們編輯台要聽老闆的話,老闆又要聽國臺辦的話,記者做著不像記者的事情,那不是記者的錯。對於這種不正當的干預、不正當的干擾的保障,不叫言論自由,反而是傷害言論自由和我們可貴的第四權──媒體。如今臺灣好不容易慢慢地讓媒體多元化,在這黨政軍形式上退出媒體的當下,針對中共的一些特定行為,授權、委託以企圖干擾我們的選舉,不管是總統選舉或是國會大選,我們到底需不需要透過反滲透法予以限制或保護?我相信國人的意見應該是一致的。
況且「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非常清楚,不是憑感覺,我討厭誰或我不喜歡境外哪個國家?錯!過去二十多年來,「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規定在我們太多的立法例,而太多的立法歷經國民黨在國會過半的時代,也到了現在,可見它並不是單一政黨的主張,所以現在你們認為「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不清楚是自己否定自己的過去。我們根據目前的定義、根據國防白皮書、根據情工法、國安法等所有法律、根據1999年討論的到今年2019年討論的,我們的「境外敵對勢力」叫做中國,非常清楚、很明確,如果有任何在野政黨認為除中國以外,還有威脅我國國家安全的,可以提出來討論,認為是美國的,大家可以討論,認為是日本的,可以提出來討論,但是目前我們的法律定義就是這樣,非常清楚,也不會濫用。
至於它約束的行為,在政治獻金、在參選、在助選,參選的部分在政治獻金法是有所限制的,所以所有約束的行為都是在遊說、干擾集會遊行,賣產品不會、賣農產品不會、宗教信仰的交流不會,而且現在拆神像、燒廟的反而是中共,不是臺灣,我們這個法律並不會限制臺灣的宗教交流自由,所以在修法的時機上,現在正是時候,讓今天(我們這一屆的最後一天)把這個法律修訂完成。謝謝!
主席: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2人,贊成者68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34分17秒
表決議題:反滲透法第七條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七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傳播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實訊息。
任何人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與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共同發表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聲明或決議。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13時35分)主席、各位同仁。發假訊息不是言論自由!接受中國的資助發假訊息不是言論自由,發促統聲明、危害臺灣的民主體制不是言論自由!如果聽中國的話發這個共同聲明不是,第七條之一的增訂並不是時代力量自己獨特的發明。
今年7月5日,蔡總統說國安五法最後一塊拼圖完成,立法院下個會期(就是我們這個會期)還會繼續努力,完成「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嚴格規範人民、法人、團體或機關為中共進行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發表聲明,參加中共所舉辦的會議。這是總統7月5日的說法。
執政黨黨團5月31日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出的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一項是關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或接受其指示或委託而為之,那個時候是把中共代理人放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它的第二項是出席或參加大陸這些會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之決議、共同聲明或相應聲明。所以時代力量這次提出的第七條之一其實是呼應蔡總統7月5日的說法,我們也認為要趕快修,其實我們在上個會期就提出來了;我要不厭其煩地講。
大家覺得時程太匆促,我們也同意,所以我們在夏天的時候就提議應該開臨時會,在臨時會的時候把這個好好地修;這個會期每次院會的時候我們不斷地提變更議程,希望把它放進去。所以第七條之一懇請各黨團大家可以支持。
本條第一項談的是關於假訊息、不實訊息,而且它的定義非常清楚,第一是「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第二是「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第三是它是假訊息,而且我們還不把政治宣傳放進去。第二項這一塊是談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的聲明跟決議,「促統」、「中國臺灣」,我相信這是大家不能接受的!
所以,第七條之一、之二、之三其實很重要的是我們希望讓整個反滲透法更完整,規範的不只是反紅媒而已(這後面會有),還有假訊息這一塊。所以懇請大家能支持,這也是呼應蔡總統7月5日的說法。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13時3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同意剛剛時代力量徐委員所講的,假訊息是不是言論自由?當然不是!受中國指示的假訊息更不是言論自由,這都應該要處理。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同意時代力量這個增訂條文,理由非常簡單,因為它的條文這樣寫:「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實訊息」,我要請教的是,「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定義是什麼、內容是什麼、範圍會不會太廣?這就是我們一開始告訴大家,反滲透法真正的目的就是要以最小的範圍限縮滲透的行為,所以如果條文寫得不夠精確、條文寫得不夠清楚,這一條增訂條文將讓任何足以危害民主憲政的行為都會變成符合條件,這就是我們沒有辦法贊成的理由。
第二個部分是有關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自由民主憲政之聲明或決議,這個部分的聲明或決議,大家最在乎的包括兩岸是不是要簽訂和平協議,我們在上個會期已經處理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所謂和平協議的簽訂,這也是國安五法的其中一法,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已經做過處理,所以不須在反滲透法再處理。我在這裡非常清楚地重申一遍,反滲透法的目的是針對一、滲透行為及二、違法行為,這兩個加在一起,才是反滲透把所要規範的對象,任何超過這個範圍的,都不是我們規範的對象。
有關簽訂和平協議或其他新協議或宣告部分,本來就應該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而不是在反滲透法處理,所以有關時代力量所提的這一條增訂條文,我們無法同意。
主席:請王委員定宇發言。
王委員定宇:(13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第七條之一,時代力量提案內容的精神方向與大家是一致的,但有些法條我們在處理上不同,比方剛才黃國昌有提到,拿中共的政治獻金來助選違法,拿中共的政治獻金自己來參選怎麼辦?那在政治獻金法第七條,還有第二十三條也有罰則量以徒刑,現在已經有處理了。第二,就假錯訊息的處理,第七條、第八條有相關規定,我們希望更嚴謹,也希望未來能夠更好,但目前先以第七條、第八條來進行相對的處理。
今天我們討論反滲透法,有很多過去前面這段時間有意無意散播的假消息,甚至刻意扭曲,讓很多根本不受影響的農民、漁民、文化出版業者受到恐懼,用謠言來阻擋國家反滲透法的立法。但是剛才看到蘋果日報的即時民調,94.4%的網友表態支持今天完成反滲透法,而今天在議場裡面,雖然國民黨發動甲動,但是還有十多位的國民黨委員並沒有到現場,我們期待各位冷靜下來思考,維護臺灣的民主環境,不要被境外的資金、中共的錢及中共的力量來干擾、污染。我們代表國家兩千三百萬人競逐彼此的意見,讓選民來表達,這對任何政黨都是健康發展的方向,所以應該一起來支持,這部法不應該分藍綠。
至於在1月11日以後的臨時會來處理,我剛才向李鴻鈞委員報告,1月11日以後已經選舉產生新的民意,新民意產生之後,這一屆國會只剩下不到二十天的任期再來處理這個法案,事實上,在立法倫理上有些問題。雖然我贊成你的想法,你希望這部法更完整、更周延,但是我們現在面對中共的滲透,特別是總統及國會大選,中共的力量、中共的資金有沒有在影響臺灣的輿論市場、臺灣的遊說市場?甚至於現在在議場外陳抗的統促黨與新黨,到底是跟中共的關係比較親,還是跟臺灣的關係比較親近?不言可喻,所以當我們還有力量立法保護自由民主環境的時候,應該儘快通過反滲透法。今天是我們這一屆法定會期的最後一天,我們對國家能夠交代的就是,將來在臺灣所有的主張、言論、政治、民主活動行為,背後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錢,沒有人拿那邊的錢幫你助選,沒有人拿錢幫你宣傳,這是我們民主社會應該建立的一個乾淨環境。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在這裡再次跟社會大眾報告,親民黨對於反滲透法,並不是為反對而反對。基本上,對於我們所堅持的立場與核心價值,我敢講今天在座的包括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及親民黨,大家最終的核心價值是一致的,只是在修法、立法的過程中,本席一而再、再而三的在這邊苦口婆心地說這麼多,就讓我回想到當初在修公投法的時候,我同樣站在這個地方,同樣跟各位委員同仁講,急躁修法──把公投法修過了以後,一定會暴投。當初也在這個地方講了那麼多,但後來還是照樣通過,事實證明它成了一個非常暴投的法案,後來又回到立法院重新修正。何必呢?
今天立法就是要有責任性、完整性。講白了,第七條之一就是為了中字輩在修這個法,它對親民黨友不友善?絕對不友善;對親民黨好不好,絕對不會好;在新聞裡面,你看到它對親民黨報過什麼樣的字眼嗎?可是,我們還是回歸到我們的基本精神與原則;在立法過程裡面,我們還是要有它的嚴整性。在刑法裡面,我們的內亂、外患罪,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所謂的公共危險罪,其基本精神都已經在我們的言論上面,包括所謂的假訊息、假消息都有它既定的、相關的內容在裡面,甚至包括被對岸的滲透等等都有。我們在法條明定上所針對的對象及我們定義的內容,到現在都非常模糊,一旦進入檢察官體制、進到法院體制,當你的定義沒有很清楚的時候,自由心證就出來了,解釋的空間就出來了,針對性就出來,也就會引起國人的恐慌。所以大家再回想一下,當初的公投法是怎麼立出來的。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各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黃委員秀芳聲明對剛才所有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6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1時49分15秒
表決議題:時力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8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增訂第七條之二。請宣讀條文。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七條之二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滲透來源規避投資審查許可程序,而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3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一開始時,本席在此代表民主進步黨,對於提出反滲透法表示最負責的態度。剛才徐委員永明講的沒錯,在上會期5月31日時,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們有提出來、時代力量也有提出來,就是所謂的「中共代理人法」。但是在臨時會修正國安五法以後,對於應該怎麼針對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及民主憲政秩序再做最後一個防護網,我們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
有關中共代理人法的問題,我們後來陸續看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總共有五個版本,包括民進黨個別成員及時代力量所提出的,後來我們也看到時代力量提出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及滲透法,但是我們認為這個法的邏輯很奇怪,要來併吞滲透可以來登記申請。我們當然反對,那是基於我們現在是敵對國,所以這在邏輯上是錯誤的,登記以後再進行行為,就像小偷登記以後還是當小偷,沒有任何行為可以登記的,所以我們對於這個邏輯才有疑慮。
後來,我們看到有人提出遊說法,也有人提出反分裂法,在整個邏輯裡總共有11個法案,所以從五月以後我們就在思考如何提出一個最低必要、最少侵害、合理明確的反滲透法,一路是如此走來。但是我們看到國民黨卻是一下要跟我們協商、一下又反對,譬如昨天還在協商,今天又反對了。從會期開始就一直占領主席台,乃至於缺席朝野協商,包括總預算都不審查。
今天我們在此提出,對於整個法律的邏輯,不管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或第七條之四,我們希望有很清楚的界線,而且不要往外繼續擴張,這是我們的邏輯。所以,不管是時代力量今天所提出的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或第七條之四,包括第七條之二關於證券交易法的部分,那可以在另外的法案處理,我們並不反對維護整個國家安全體系,包括防範中共對臺灣的滲透等等所有行為,但是我們必須很嚴謹的立這部法。
在今天即將結束的時候,我還是對國民黨表示高度的譴責,這樣對國家安全體系毫無保衛的意識,這個政黨應該隨之消滅。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13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親民黨在此還是要再重申一遍,針對反滲透法絕對不是為反對而反對,這必須講得非常清楚,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強調的是立法的精神、過程,特別是它的立法定義必須非常明確。
當然,我們已經苦口婆心的在此進行這麼多發言,為什麼一定要說得非常明確?因為當我們看到現在版本的反滲透法違法要件,其實現在真正說的反滲透法違法要件是A加B,A跟B兩者兼具才叫做違法,可是現在從A是來自敵對勢力、滲透來源,那委託跟指示呢?B是從捐款、政治獻金、助選、遊說及妨害集會遊行法。現在大家都在談B,也就是說,現行的法律已經規範中國大陸、港澳勢力不得為之,而暴力妨礙行為本來也就是違法行為,這一點爭議都沒有。問題是在於A,A的要件太容易成立,中國大陸以黨領政,民間的公司、學校及社團都由黨部設立。今天我們只要有任何的交流,你要怎麼去確定這個A的要件?所以,在整個構建立法的過程裡面,這兩者不把它兜在一起卻把它拆開來看,當然會引起許多社會的疑慮及恐慌。今天我們在這邊再而三的講,特別是在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這些對於言論及媒體的自由行為上面,如何來規範及約束?我們當初設立廣電三法,到現在NCC成立多久?NCC究竟有沒有發揮它的功能?完全沒有,NCC把媒體當成賊啊!完全是在約束媒體,所以如何在5G時代補助、獎助及鼓勵我們的媒體,讓我們的媒體能夠發揮它該有的力量,結果不是啊!本末到置!你們回想看看,這是一樣的道理,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鄭委員秀玲發言。
鄭委員秀玲:(13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七條之二,時代力量希望增訂的是,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來臺投資,進行實質的經濟滲透。其實,這樣的情形正在發生,我剛才已經講過了,「淘寶臺灣」透過英商克雷達的方式來臺,當初審查時並不知道英商克雷達是接受「淘寶臺灣」的品牌授權,結果就這樣進來了,所以在法令上我們一定要加以防堵。
本席在此呼籲,我們的法律要訂,不然一直用隱匿或掩飾等方式滲透公司來掏空臺灣的經濟。對此,我們強調透過公平貿易來保護我們的中小企業,還有消費者上網所購買的產品品質等方面,所以本席呼籲要將這個法的漏洞補起來。此外,本席也呼籲行政院,我們已經發出公文,在今年的最後一天,請行政院長、副院長、經濟部長、國發會主委告訴我們,這樣掏空臺灣的情形正在發生,但我們該立的法不立,行政院不處理、不調查、不改善,到底是什麼情況?你們正在掏空臺灣的經濟,為什麼選民要投票給你們,讓你們過半席次來完全執政呢?請問蔡總統,你說經濟要更亮眼,結果我們的經濟正在被掏空,不僅透過各式各樣隱匿、冒名的方式進來臺灣,包括今晚的跨年晚會轉播,愛奇藝透過代理商歐銻銻娛樂公司再透過必應創造公司專屬授權的方式,今晚的煙火竟然是中資透過匿名掩飾的方式進來臺灣,要來幫我們的101施放煙火,像這樣的情形,難道蔡總統、蘇院長沒有看到這個問題嗎?我希望在座的各位立委,請你們不要聊天!請你們不要聊天!請你們針對我們這個經濟滲透的漏洞,大家將其補起來。謝謝大家。可惡!
主席:謝謝鄭委員。所有黨團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0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01分44秒
表決議題:時力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二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4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