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4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34)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推動兩岸健康有序交流,並已多次呼籲陸方儘速透過不設前提之對話,以有效化解分歧,提升兩岸人民福祉。有關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是民國107年所提「對臺31項措施」延伸擴大之融臺促統措施,亦為中國大陸因應美中貿易戰、經濟下行、企業大規模外移,企圖吸納臺灣資金、技術、人才之作法,仍不改其「名為惠臺,實為利中」之本質。
二、為持續追蹤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並評估其影響,陸委會已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對臺26條措施」進行研析及關注後續發展,並持續推動「強化新創發展動能」、「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及「強化產業創新升級」等強臺策略,厚植臺灣整體經濟實力。政府鼓勵兩岸民間經貿及各項交流活動健康有序發展,相關活動需符合尊嚴原則及我方相關法律規範,除產業及整體經濟利益外,亦應確保國家安全與尊嚴。政府將持續維持兩岸友善經貿關係,致力恢復官方制度化聯繫溝通管道,促進兩岸產業合作及發展。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區域經濟快速整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4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41)
許委員就有效因應區域經濟快速整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本(108)年11月4日於泰國曼谷舉行第3屆領袖峰會,根據會後發布之聯合聲明指出,印度以外之15個RCEP成員已完成文本與市場進入談判,將進行法律檢視,俾於民國109年進行簽署。目前RCEP協定尚未簽署及公布,尚無法明確估算對我影響,政府將持續掌握協定內容,並積極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以及爭取與美國、日本、澳洲及東協國家建立區域經濟整合商機。
二、政府之兩岸政策致力維持兩岸和平穩定發展,惟對岸提出「習五條」,並且重申不放棄武力統一,啟動對臺統一進程,意圖逼迫我接受消滅國家主權之「一國兩制」,已片面破壞兩岸穩定現狀。為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臺灣自由民主,政府在既有法制基礎上,經參考先進民主國家防範境外勢力滲透干預之法制作為,研議相關修法以強化民主防護網,此為民主開放社會之必要防衛作為,亦符合多數臺灣人民期待。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階段開發5G應用之挑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3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32)
許委員就現階段開發5G應用之挑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因應5G時代即將到來,政府已規劃於中頻段(1775-1785/1870-1880MHz、3300-3570MHz)及高頻段(27-29.5GHz)釋出適當頻寬,供發展5G各項創新應用之用,並已協調相關部會完成一覽表修訂、頻譜整備、釋照法規準備等事項,展開5G頻譜釋照作業,規劃於本(108)年12月10日啟動5G商用執照競價程序,預計於民國109年1月底前完成競價、下半年陸續開臺商轉,帶領我國與國際同步於2020年進入5G世代。
二、為推動我國5G多元應用蓬勃發展,政府刻正依「臺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年)」積極推動於各地廣設5G多元應用實驗場域,以發掘5G應用瓶頸、商業模式及法令限制,並納入城鄉特色、加速帶動區域發展;目前各界已申請進行5G實驗共10餘件,實驗地點遍布全國,包含流行音樂中心、棒球場館、遊樂園區、新創園區、自駕車基地、大學校園、企業總部等,未來政府亦將依地方需求,建立民生物聯網、遠距醫療、AR/VR文化導覽等各項5G應用示範場域,在各區域建立5G智慧生活環境。政府亦積極營造5G跨業跨域合作平臺,已推動由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等業者,各領頭組成5G領航隊、5G先鋒隊及5G超級聯盟,分別與產學研界40餘家廠商或研發單位結盟合作,建構端到端之5G產業鏈,深化各領域、各行業之5G垂直整合應用,展現5G智慧應用價值。
三、另,垂直場域專網應用為國際5G應用發展趨勢之一,我國已有許多企業或組織表達建構5G專網之需求,包含石化廠商、半導體廠商、智慧機械廠商、表演或展覽場館、醫院、倉儲物流廠商等,期能以客製化設備布建5G專用網路,以提供獨特性、高可靠度、高覆蓋率、高客製化、自主營運之服務功能。通傳會與相關部會將協力定期邀集電信業者及垂直應用業者召開溝通研商會議,研議合作實驗案例及降低電信業者之頻率使用費等誘因,建構商業合作模式,滿足垂直場域應用需求,共創互利多贏,相關施政作為包括:
(一)在「頻率供應計畫」提出「創新實驗頻率」申請簡化機制,迅速提供充足且無干擾之虞之實驗頻段,供5G專網場域業者申請進行技術實證(PoC)或商業實證(PoB)之用。
(二)「電信管理法」已於本年6月26日制定公布,以鬆綁相關法規,允許專網場域業者透過虛擬行動網路服務(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網路切片(Network Slicing)或專案合作等各種方式,向日後擁有5G頻譜執照之電信業者租用頻率,以組建5G專網;亦將提供誘因機制,鼓勵專網場域業者與5G電信業者互利合作。
(三)在兼顧5G專網場域需求及頻譜釋出公平性之原則下,研擬5G專網頻譜相關近用及監理規範,滿足擬自建5G專網業者之需求。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結合半導體優勢發展數位醫療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7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368)
許委員就結合半導體優勢發展數位醫療服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加速智慧醫材查驗登記程序,促進數位醫療產業發展,衛福部民國104年公告「醫用軟體分類分級指引」,正面表列具體項目,提供各界暸解所研發之醫用軟體是否列屬醫療器材;106年公告「醫療器材軟體確效指引」,提供國內業者作為醫療器材軟體開發及確效實驗設計之參考,亦作為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上市審查之參考,有效縮短產品開發時程及提升審查一致性,目前已核准上千張醫用軟體許可證。目前我國對於醫用軟體之管理,與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國並無太大差異,管理法規已與國際調和。另科技部補助「智慧終端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專案計畫(半導體射月計畫)」,係由學界執行智慧終端所需之半導體製程與晶片系統研發等前瞻技術研發,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前瞻感測元件、電路與系統,下世代記憶體設計,感知運算與人工智慧晶片,物聯網系統與安全,無人載具與AR/VR應用之元件、電路與系統,新興半導體製程、材料與元件技術等,並持續提供學界晶片設計、元件製作及環境建置等服務,以培育更多跨領域半導體與晶片設計人才。此外,科技部亦補助學界執行創新醫療器材計畫,鼓勵學研團隊跨領域技術整合、培育人才及累積科技能量。
二、鑑於國內眾多異業跨入醫療器材研發,醫療器材已成為臺灣重點發展產業,為協助國內醫療器材研發單位,包含業者、學研單位、醫療機構等,食藥署自100年起已建置專案諮詢輔導機制,讓申請者在產品研發階段,即可向食藥署諮詢,由食藥署專案諮詢輔導團隊以一對一形式,提供產品開發階段所需臨床前及臨床試驗法規建議,以協助產品能提早上市,嘉惠民眾並扶植產業發展。截至本(108)年7月止,計已輔導108案,其中成功輔導核准國產新興醫材上市33案,達臨床試驗階段者19案,完成技術轉移5件,如安克生醫之電腦輔助偵測(CADe)軟體,即透過上開機制得以加速上市。未來食藥署並將積極推動下列工作:
(一)蒐集世界各國有關智慧醫材之創新做法及執行進度,評析國內執行之可行性。
(二)蒐集研究美國、歐盟、日本等先進國之相關人工智慧科技醫療器材上市前審查制度,瞭解我國與各先進國家上市前審查制度之差異性,調和我國人工智慧科技醫療器材審查制度與國際接軌。
(三)參考各國管理趨勢及方向,推動「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完成立法,朝向部分低風險之醫療器材改採登錄制,醫材設計者可以其名義申請醫材許可證,做為醫療器材製造廠,以提升產業界研發意願及促進產業發展,並嘉惠病患。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止植物影響堤防及橋梁結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7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373)
許委員就防止植物影響堤防及橋梁結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現行橋梁檢測作業係由交通部各公路管理機關依「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針對橋梁各構件之劣化情況進行評等,定期檢測項目包括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及跨河橋梁位置之河道變遷情況,並已將混凝土裂縫、剝落及植生堆積等列為劣化類型,各橋梁管理機關應依上開規範定期檢測各橋梁構件狀況,列入橋梁檢測紀錄,並適時予以改善。另針對堤防結構檢查與檢測部分,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規定,每年均於防汛期前完成中央管河川之全面定期檢查,檢查項目有堤防結構裂縫檢查細項,並以非破壞性檢測方式協助評估堤防內部狀態,可因應攀爬類植物影響堤防建造物結構安全之措施,且堤防建造物與其附屬設施,每年均編列維護管理及緊急修復措施經費,以確保堤防結構安全,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為落實橋梁檢測及例行性養護相關工作,交通部將持續督導各所屬橋梁管理機關,應依權責建立有效之養護督導管理機制,並針對橋梁植生影響結構安全情形,要求列為養護考核重點檢核項目之一,以確保橋梁結構安全無虞。此外,交通部針對特殊性橋梁,已因應南方澳跨港大橋崩塌事件檢討修正「公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規定應依其結構特性評估增加檢測項目(如鋼索),使公路橋梁檢測相關作業更臻完善。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398)
黃委員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ECFA為雙向經貿交流合作,兩岸係於互惠互利原則下簽署,列入早期收穫項目可相互減免關稅或開放市場,實施以來對雙方均有利。ECFA條文並無10年到期之規定,近期雖有學者引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及其釋義瞭解書,提到10年自由化過渡期問題,惟僅供參考,迄今無任何決定性之共識與標準;另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對其他會員簽署協定之自由化時程有質疑時,亦僅促其改善。此外,ECFA訂有終止條款,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協議,如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協議將於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我方迄今並未收到中國大陸相關通知,目前雙方均依ECFA規定持續執行。
二、中國大陸為我國重要進出口市場,經濟部持續關注ECFA執行情形,並協助業者利用ECFA優惠關稅。另有關ECFA後續相關協議之處理,為使兩岸協議能獲得各界支持,落實兩岸協議「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之原則,政府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檢視,審酌貴院及各界意見進行後續處理。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協助企業瞭解數位科技運用,並藉由數位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及數位專才培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6)
許委員就建請政府應協助企業瞭解數位科技運用,並藉由數位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及數位專才培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中小企業係臺灣產業的重要支柱,企業主對於數位化的投資直接影響企業的數位化程度。行政院自2017年度起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以下簡稱DIGI+方案),「DIGI+方案」重點方向著重推動鞏固數位國家之基磐配套措施,包括營造友善法制環境、研發先進數位科技、培育跨域數位人才,進而激勵創新創業、發展數位經濟、拓展數位商務等導入產業創新之高值化發展;同時,透過打造數位政府、建構智慧城鄉、發展活躍網路社會,落實參與式民主以及區域平衡發展,打造優質之數位國家創新生態。
二、有鑑於我國產業面臨數位轉型議題,行政院院會於107年1月18日通過「臺灣AI行動計畫」,整合「AI人才衝刺」、「AI領航推動」、「建構國際AI創新樞紐」、「場域與法規開放」、「產業AI化」等5大重點策略,加快臺灣中小企業數位轉型,透過盤點臺灣產業AI應用供給與需求,掌握應用現況,透過「人才培育」、「產業推動」兩大面向,協助企業進行數位轉型。
三、為解決企業人才轉型升級的問題,本部工業局執行「AI智慧應用人才培育計畫」,透過「人才解題」與「人才培訓」雙軌獎補助機制,匯集跨領域專家與AI專才(如臺灣人工智慧學校),並鏈結「產業出題」,推動產創學研協力場域實證,實際將產業需求和AI人才培育緊密接軌,以培養AI智慧應用核心人才與帶動產業AI化轉型升級。
(一)AI產業應用「人才培訓」補助,透過廣納國內北中南東培訓機構,辦理AI應用技術或進階開發等實務課程,帶動產業AI服務應用普及,例如中揚光電與臺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合作,辦理「製程大數據分析及其即時優化應用」企業包班,培訓該公司製程工程師,經培訓後學員於工作上可運用Python語言開發自動化生產排程系統、自動光學檢測系統、即時參數優化功能,透過資料分析、影像辨識及瑕疵檢驗,可節省人員檢驗時間,並提高產能良率。
(二)AI產業應用「產業出題、人才解題」機制,為了協助各產業以資料驅動思維來解決問題,加速導入AI技術或運用AI解決方案,透過出題工作坊來協助企業找出具產業價值的問題,將議題包裝成競賽方式,提供AI人才試煉場域,產出產業AI議題概念驗證PoC專案,加速推動企業發展創新應用服務與產業AI化轉型。108年共有130家企業、13個公部門參與,共募集製造、醫療、媒體、交通、零售、公共議題等橫跨31個領域共165道產業轉型題目。
(三)本機制創造許多傳統產業導入AI服務進而優化內部流程的典範案例,如Bridges普利司通和華碩電腦AICS的合作。傳統輪胎製造業在輪胎成型過程中,因人員得進出機臺作業易發生工安危險,但現在透過AI人類行為預測的安全預警系統,將發揮提前偵測和預防功用,做到及時保護。
四、為協助企業數位轉型程度診斷,本部工業局執行「AI智慧應用服務發展環境推動計畫」,以顧問輔導團機制與AI HUB運算法市集平臺思維,幫助各產業導入AI服務,確切評估各企業數位與AI整備度,降低數位轉型成本。
(一)串聯專家學者,建構服務團,目前已盤點100位學研專家能量,建構服務團,針對進行產業AI現況發展相關研究與應用案例分析,並藉由AI HUB資源平臺的建置,提供AI技術模組及解決方案供企業試用,且能在線上進行初步健診及諮詢服務。除了將資源上架全面數位化,於線下推動與產業公協會鏈結的合作方式,透過產業公協會辦理之AI應用分享活動,以實地訪視產業端瞭解其數位轉型需求與議題,觸及紡織、電子電機、職業安全、銀髮長照、安全教育、健康服務、零售等關鍵領域,協助企業升級轉型。
(二)促進業者AI加值轉型,為因應臺灣企業主考量數位優化的投資成本過高、報酬率無法評估等議題,本部工業局針對製程智慧化、裝置智慧化、服務智慧化及軟體智慧化等4個領域的既有產品進行AI加值或創新,藉以提升產品競爭力。AI HUB包含超過68項解決方案、超過100位AI專家、109家企業實證、130個新創團隊及16家公協會與法人做後盾,從AI演算法、AI產業藍圖、解決方案、應用案例至AI顧問服務,全面打造臺灣第一個AI資源共享環境,縮短產業導入AI的學習曲線、加速產業發展AI。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部之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加強營運規劃與強化營運機制,以增經營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7)
許委員就文化部之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加強營運規劃與強化營運機制,以增經營效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文化部為落實「文化例外」精神,考量國家長期發展利益,使文化價值擴散政府各項施政與社會各領域,針對文化發展、文化外部性、社會影響力及文化事務產生之正面效益進行綜合評估,以落實文化保存、傳承及永續發展理念。各計畫規劃如下:
(一)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修復再利用
1.「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因此文化資產相關工作,除管理維護、修復外,其活化與再利用亦是本部關注之重點工作項目之一。
2.有關古蹟、歷史建築之維運,依照文資法第31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前項開放參觀之文化資產,亦得酌收費用,作為其管理維護費用所需之財源之一。
3.另在政府有限財源下,在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的原則下,引入適當活動強化文化資產之活化與再利用,這種公私協力模式保存文化資產亦為全球趨勢。臺灣常見的古蹟委外經營管理模式多為OT(Operation, and Transfer)與ROT(Rehabilitate Operation, and Transfer)兩種,協力單位透過完整的評估與擬定經營管理策略,控管維運成本,適當引入藝文展覽、休閒、餐飲、商業、會議等行為,以發展多元、創新的文化資產經營模式,減少對政府預算之需求。
(二)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
1.現階段工作為景美及綠島二園區白色恐怖歷史遺址之整修擴建、文物典藏、國際交流、與教育推廣工作,以落實全臺人權普世價值;下一階段將開發具購買誘因之園區週邊商品,提高入園遊客購買力,並以博物館商店及空間外租等方式,提高租金收入,以消彌外界疑慮。
2.本計畫核心精神將是落實轉型正義、保存及活化臺灣人權文化遺產、培植人權意識、倡議國際人權等不可量化之經濟效益,讓人權館成為自由民主共同記憶的所繫之處。
(三)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
1.臺北機廠場域定位為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係以鐵道文化保存之展示、教育、研究及典藏為主要設立目標,具高度公益性及公共性。最大效益與意義在於不可量化之文資保存與教育傳承,包含:提升民眾鐵道文資保存及工業技術傳承教育性、保護傳承臺灣無形文化資產特色,並永續發展、提升國際能見度及國際接軌、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創造就業機會。
2.為促進鐵道博物館創新發展與永續經營,規劃適度導入現代博物館概念所強調休閒娛樂、消費經濟功能,開放非屬博物館營運核心之保存性開發空間委外經營或招商進駐,引進多元經濟活水、多樣化博物館支援性質商業活動,先力求達到收支平衡目標,再逐步提高自償率。
(四)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
1.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做為以政府之力引導台灣文化前瞻發展的領頭羊,負有重大政策任務,非以經營空間獲取營業效益為目標,然經檢討尚可帶來以下效益:
(1)財務效益:107年起算營運期40年,自償率14.6%,具備自償能力。
(2)經濟效益:估算本計畫評估期間之間接效益為167.78億元、誘發效益為95.20億元,推估每年可提供支持相關就業機會約1,875-11,818人。
(3)社會效益:建構向創作端開放、向公眾開放之文化創新生態系;以文化藝術回應當代多元社會議題,讓文化創造力驅動社會創新;創造臺灣文化與國際社會之交流對話、建構臺灣文化主體性。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鐵路立體化並非解決都市問題之唯一方案,且自償率取消後恐嚴重影響中央財政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0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4)
許委員就鐵路立體化並非解決都市問題之唯一方案,且自償率取消後恐嚴重影響中央財政負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地方都市發展,解決地面鐵路造成之道路交通與都市發展障礙,交通部於101年8月21日發布「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107年2月21日修正為「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納入跨域加值精神以及計畫自償率基準,明定鐵路立體化由地方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當計畫自償率符合規定之門檻,則可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與自償率高低,由中央給予不同比例之非自償性經費補助。
二、經檢討目前機制,地方政府為達自償率門檻,過度重視計畫自償率之財務試算結果,反而忽略了基礎公共建設實質的目的在於整體經濟效益的實現,因此未來鐵路立體化將視個案交通及區域特性,著重審議其必要性及經濟效益,並從整體鐵道路網及臺鐵營運需求進行評估,財務效益不再是評定計畫通過與否的主要條件,以避免城鄉差距日益擴大,進而達到區域發展均衡之目標。
三、另就鐵路立體化造成臺鐵營運及財務負擔一節,交通部在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之要點已明確要求地方政府須就鐵路營運衝擊提出分析與解決對策,同時對於計畫造成臺鐵局財務虧損部分,應依規定提出優惠及補償措施,前述相關內容均須與臺鐵局協商並取得同意函,以確保該局權益不受損。
四、為使鐵路立體化可帶動鐵路沿線都市發展與更新,未來中央將以國土發展的角度規劃,協商地方配合提出都市計畫共同推動,並就交通系統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從空間、時間及財務層面做好協調與整合,同時加強跨機關間的合作與協調,使鐵路立體化能有效發揮TOD(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功能,創造中央與地方之最大效益。同時交通部於108年8月8日發布實施「鐵路站區立體連通廊道與平台建設及毗鄰地區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地方政府亦得就當地需求規模、區域特性、都市發展及財政能力等選擇鐵路立體化或車站大平台方案,以切合地方發展需要。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2年公共債務法修法後每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略高於該法規定之當年度稅課收入5%,106年度甚發生未達法定比率情形,請財政部參酌近年財政狀況酌增債務還本,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0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59)
許委員就102年公共債務法修法後每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略高於該法規定之當年度稅課收入5%,106年度甚發生未達法定比率情形,請財政部參酌近年財政狀況酌增債務還本,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恪遵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還本
(一)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政府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編列債務還本。該規定係指「債務還本預算數」占「稅課收入預算數」比率至少達5%。
(二)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隨稅課收入增加逐年成長,自98年度編列新臺幣(下同)650億元成長至109年度850億元,106年度以外之各年度編列債務還本占稅課收入比率均在5%以上。
(三)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債務還本740億元(占原編稅課收入預算案數5.02%),因大院財政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決議稅課收入預算增列100億元,致債務還本預算數僅占稅課收入預算數4.98%。考量憲法第70條規定,大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提議,爰本部主動研擬因應方案及說帖並獲財委會支持,由本部實際執行時補足差額。本部106年度債務還本實際執行743億元,占106年度稅課收入預算數5%。
二、103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大幅減少舉債近年因景氣回溫及稅制調整效益顯現,稅課收入優於預期,103年度至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合計增加4,269億元,該5年度合計較預算數減少舉債5,894億元,大於稅課收入增加數,有助減緩債務累積。
三、未來將審酌財政狀況適時增加債務還本
(一)為加速債務還本管控債務成長,本部102年修正公共債務法,增訂第12條第2項,賦予各級政府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原編列債務償還預算數外,增加債務還本彈性規定。
(二)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1,109億元,扣除債務還本792億元,雖有收支賸餘317億元;惟經評估因市場惜售,提前買回公債不易,基於成本效益及實務執行困難考量,爰未增加債務還本數。
(三)稅課收入執行受經濟情勢變動、重大事件或政府政策等因素影響,較預算數減少或增加均為可能結果。為落實財政紀律,本部除依規定編列債務還本,實際執行時,將視歲入狀況,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評估酌增該年度債務還本可行性,朝降低未償債務餘額方向努力。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部應審慎評估增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銀)之必要性或籌謀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0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0)
許委員就財政部應審慎評估增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銀)之必要性或籌謀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土銀為消弭資本缺口符合申設國內外分支機構標準,擬定資本強化方案,說明如下:
一、適時發行金融債券
土銀目前發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新臺幣(下同)160億元,惟發行利率較高,減緩該行對盈餘之累積;且此類債券僅能提高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無法提升普通股權益比率。在以提升盈餘改善自有資本條件下,仍需對發債成本效益,審慎評估可行性。
二、控制風險性資產成長
為利未來年度維持適當資本適足比率,宜以當年度獲利支持業務成長,土銀104年度起均訂有風險性資產成長目標,並就各業務之風險性資產訂定最高可承作上限,各年度全行風險性資產總額均能控制於上限內辦理,惟基於永續經營發展及維持業務市占率下,仍應適當允許業務成長。
三、爭取盈餘保留不繳庫
近年來土銀每年稅後盈餘約100億元,年度所爭取之盈餘保留約30億元,雖無法立即改善資本缺口,惟自109年起資本適足率法定比率不再逐年遞增,仍可透過爭取盈餘保留,以時間換取各類資本缺口改善。
四、現金增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土銀所擬定資本強化方案,函請該行據以向行政院、大院等爭取執行現金增資及盈餘保留方案。長期可持續透過控制風險性資產成長、發行次順位債券及爭取盈餘保留,改善該行資本不足情形,短期則惟有透過現金增資,方能快速大幅消弭該行資本缺口。
為改善土銀資本適足情形,該行函請本部於編列109年度預算時,納入現金增資150億元,可提升各類資本適足率約0.86個百分點,藉以強化自有資本,惟行政院受限於政府預算規模等考量,暫未能給予支持。銀行業拓展業務需要充足資本作後盾,為提升資本適足率,土銀積極採行多方策略,本部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盈餘減繳國庫,協助強化資本結構。此外,將賡續督促該行提升經營策略效率及盈餘並調整風險性資產結構,加速累積自有資本,期能與其他金融同業於相同立足點競爭,健全公股事業經營。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技醫療產業的發展,乃是全世界都將面臨的課題與機會,台灣的生策會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整體產官學研的整合仍待加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0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5)
許委員就生技醫療產業的發展,乃是全世界都將面臨的課題與機會,台灣的生策會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整體產官學研的整合仍待加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生技醫療產業整體發展策略係依據106年3月30日科部生字第1060021349號函報行政院核准之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執行,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並參酌科技發展趨勢與產業法規需求適時督導各部會進行跨領域合作事宜,此方案兼具政策穩定性及法規制度之整合效益。
二、該方案主軸為(一)完善生態體系(二)整合創新聚落(三)連結國際市場資源(四)推動特色重點產業,分別由科技部、經濟部、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合作推動,主責部會為科技部。
三、該方案推動至今重要成就包括:(一)生醫聚落驅動創新(二)法規革新(三)促進生醫產業國際鏈結,其中由本部負責之醫藥法規制度建置部分,業已完成細胞治療特管辦法、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管理指引(LTDS)及肺癌標靶藥物之伴隨式檢測納入健保,俾利精準用藥以造福民眾。
四、本部另補助生策會建置「Taiwan Healthcare+ Portal國際商貿整合行銷入口平台」及規劃籌辦實體國際會展-台灣醫療科技展Taiwan Healthcare+ Expo,以虛實整合”線上線下”交替融合模式,建構國際化通路平台,協助台灣產業加速進入全球市場,布建海外據點,行銷國際。
五、對於生技醫療產業整體產官學研的整合,本部積極參與及配合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之總體策略,並依據2019年行政院生技產業諮議委員會議(BTC)決議規劃「建構精準健康照護體系」計畫,包括(一)建構健康大數據系統(二)建置基因體檢測技術平台(三)發展新興醫療科技(四)加速健康產業發展(五)建立資料標準化模式(六)培育專業人才(七)接軌國際(八)強化社會共識,期許在各部會齊心協力之下,得以開啟台灣生醫產業之嶄新量能。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滲透相關法制對臺商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4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37)
許委員就反滲透相關法制對臺商影響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滲透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干預民主政治正常運作,採取法制作為全力防制,已成為國際趨勢。中國大陸對臺滲透非常嚴重,不斷利用臺灣自由開放之社會環境,透過資本、媒體、網路滲透等手段,擾亂臺灣社會,危害民主體制正常運作。為守護國家主權及維護臺灣自由民主,政府在既有法制基礎上,經參考先進民主國家防範境外勢力滲透干預之作為,研議相關法制以強化民主防護網,此為民主開放社會之必要防衛作為,亦符合臺灣人民期待。
二、有關反滲透相關法制之推動,行政部門迄今並無提出版本,且充分尊重貴院委員提案及審議進度。反滲透相關法制之推動係針對危害國家安全之具體行為予以規範,目的在導正交流秩序,臺商正常之商務運作不會受到影響,亦無限制中國大陸臺商投資經營及權益之問題,陸委會與海基會將持續與臺商溝通,使臺商充分瞭解政府立場。
三、至所提中國大陸是否調整或終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一節,依據ECFA規定,ECFA之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ECFA之終止亦須提前6個月通知,目前我方並未收到中國大陸相關通知。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4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42)
許委員就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是民國107年所提「對臺31項措施」延伸擴大之融臺促統措施,亦為中國大陸因應美中貿易戰、經濟下行、企業大規模外移,企圖吸納臺灣資金、技術、人才之作法,仍不改其「名為惠臺,實為利中」之本質。為持續追蹤中國大陸對臺相關措施並評估其影響,陸委會已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對臺26條措施」進行研析及關注後續發展,並持續推動「強化新創發展動能」、「強化員工獎酬工具」、「加強保護營業秘密」及「強化產業創新升級」等強臺策略,厚植臺灣整體經濟實力。
二、有關所提中國大陸駐外使領館將提供臺灣人民領事保護及讓臺灣學生公派留學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之國家,政府對我國國民行使領事權與中國大陸無涉,毋須委託中國大陸代為行使。外交部在全球設立109個館處,另在未設立駐外館處之國家或地區,亦由鄰近館處兼轄,提供旅外國人有效、迅速之領務服務與領事保護措施;另設置「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提供0800-085-095之國內免付費通報電話及800-0885-0885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免付費專線(適用於22個國家或地區),各駐外館處亦設置緊急聯絡手機,24小時均有專人接聽。此外,我駐外館處平時加強與駐在國及兼轄國之領務、醫療、移民、海關、司法及警消等部門聯繫,培養良好人脈與緊密工作關係,以建立通暢領事通報與探視機制,並整合僑界力量,包括僑委會在全球5大洲成立之85個急難救助協會、各地僑團、個別僑胞、臺灣同學會及當地慈善及社工團體等,俾於全球範圍內迅速提供海外急難國人即時關懷與協助。
(二)中國大陸近年針對臺灣學生逐步提出各項片面與單向優惠就學措施,相關措施已超過常態性,政府提醒學生及家長赴陸就學應考量兩岸制度、法治及文化等差異,審慎評估可能風險。有關中國大陸將讓臺灣學生公派留學一節,目前尚未有具體細節及措施,惟如有矮化主權或損害國格等情事,均屬不宜,教育部將結合相關機關,強化赴陸臺生之認同,針對赴陸就學臺生辦理相關座談會,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並說明政府協助學生相關政策,鼓勵臺生返國就學就業。
(十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國產水果時有過剩情形,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思考多元開發水果酒類品項,帶動農業經濟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0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54)
郭委員就國產水果時有過剩情形,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思考多元開發水果酒類品項,帶動農業經濟效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菸酒公司現有多款水果釀造酒產品,如葡萄酒系列之「玉泉台灣之美紅葡萄酒」等,以及其他水果系列之「玉泉荔枝酒」、「玉泉青梅酒」、「玉泉烏梅酒」、「玉泉金棗酒」等,皆使用國產水果做為產品原料。
菸酒公司表示近年採購國產黑后葡萄、金香葡萄及荔枝鮮果等農產品,惟因氣候變遷及果農基於市場考量,改種其他較具經濟效益水果之因素,出現無法足量採購等情事發生。至其他國產農產品部分,尚有大量採購洋蔥、稻米等原料製酒,為帶動我國農業經濟貢獻心力。
未來菸酒公司仍將配合市場潮流,致力研發推出採用國產農產品為原料之新產品,吸引消費者選購使用,期帶動農業經濟效益,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縮減數位落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23)
許委員就縮減數位落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懷弱勢族群及落實公平數位機會為政府推動資通建設及普及政府服務之施政重點,近年政府縮減數位落差政策已轉化為更積極之數位關懷、數位包容及數位機會等,期透過更強而有力之公共政策方案,以減少特定群體間之數位機會差異。為掌握國內數位發展情形,國發會每年定期辦理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以賦能、融入及摒除等三大構面切入,瞭解個人在社經地位,諸如性別、年齡、族群、行業、職業、收入、居住地、教育程度等不同社群及家庭背景差異,是否在資訊近用機會、資訊素養能力上有所不同,以及其差異程度是否形成個人在生活應用之障礙,據以作為照顧弱勢族群、深耕數位關懷政策之依據,並與國際性指標接軌,分析比較國際與我國數位落差定位及創造數位機會之執行成效。另該會除辦理個人家戶數位機會調查外,亦調查我國不同族群之數位及資訊應用現況,如偏遠鄉鎮、身心障礙者、新住民、原住民及資深公民等。
二、教育部109年「偏鄉數位應用精進計畫」已依據國發會民國107年之數位機會相關調查結果,強化行動數位機會中心(以下簡稱DOC)或課程分校分班等辦理,延伸DOC服務範圍至數位發展程度較低之5級區域,擴大將60歲以上民眾納入DOC優先服務對象,並因應身心障礙者、婦女、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數位應用需求,提供實體或線上課程,豐富民眾學習管道,未來工作指標亦將增加60歲以上民眾、身心障礙者數位應用能力培訓人數之調查,俾利瞭解推動成效,以確實縮減數位落差。相關重點如下:
(一)強化DOC行動環境及智慧行動裝置服務,結合資通訊發展趨勢,提供60歲以上民眾、身心障礙者等與時俱進之學習內容,例如新興科技體驗、網路衛教、預防保健諮詢、資訊倫理、網路隱私及使用安全等。
(二)連結跨部會線上學習資源,導入行動網路與多元載具之加值應用,協助60歲以上民眾、身心障礙者等建立數位學習概念,例如介接勞動部無障礙數位學習平臺及教材,透過線上助教與客服人員輔導,協助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學習,提升數位能力,增加就業、創業之機會。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軌道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16)
許委員就前瞻軌道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國發會依上開特別條例規定辦理公共建設類計畫先期作業審查,預算評估過程嚴謹,相關計畫之挑選除秉持積極投資下一世代基礎建設之原則外,財務規劃亦須符合財務穩健原則,以覈實檢討各項計畫經費之合理性,杜絕不必要之建設項目。
二、交通部推動前瞻軌道建設均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預算法」相關規定,審慎評估各項計畫之實際需求,並按規劃期程與進度覈實編列各年度預算據以執行;計畫執行期間,亦嚴格管控工程進度及要求提升工程執行能量,除按月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追蹤計畫推動情形,以及按季檢討落後計畫執行情形外,並就個案計畫進行各項管制評核作業,適時辦理施工查核,促使各軌道建設能如期如質完工。
三、前瞻軌道建設有關淡海輕軌、嘉義鐵路高架化及花東鐵路雙軌電氣化規劃作業等3項計畫,其公務預算與特別預算編列之執行內容不同,公務預算執行項目受施工過程發掘古蹟、拆遷補償進度不如預期致需暫緩辦理或預付款未及轉正等因素影響,爰按原編列項目繼續辦理保留,並無先執行特別預算再執行公務預算保留部分之情形。經交通部督促地方政府及所屬鐵道局加強執行,截至本(108)年10月底止,上開計畫之待執行數均已大幅下降(淡海輕軌無待執行數、嘉義鐵路高架化餘297萬元、花東雙軌規劃作業餘1,499萬元)。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衡平企業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7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389)
許委員就衡平企業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中小企業發展,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已提供各項租稅優惠,如智慧機械、5G投資抵減及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適用範圍涵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產業,不限企業規模均可適用;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引導中小企業投入研發,已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中小條例)第35條第3項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發展特性差異納入考量,訂定差異化創新程度規定;除上開租稅優惠工具外,該部亦提供低利融資貸款、科專補助及輔導措施協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能量。
二、另考量中小企業特性,財政部配合經濟部訂定多項租稅優惠政策,如中小條例提供「智慧財產權作價緩課所得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在其他法令方面,該部亦就「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適宜之租稅措施,符合規定之中小企業即得適用,可促進投資、研發成果推廣運用及留攬人才。
三、又,為營造全體企業共享之輕稅簡政租稅環境,以協助中小企業成長,財政部已推動相關措施如下:
(一)民國98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施行期滿,鑑於該條例長期實施租稅減免造成各產業稅負分配不公平及財政收支失衡,接續之產創條例不再提供產業別、地區別及身分別租稅減免優惠,改為提供功能性獎勵措施,如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及員工獎酬股票得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等租稅優惠,無論企業之業別、規模,符合獎勵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有助於衡平中小企業及服務業之發展。
(二)配合前開改革併將促產條例租稅減免落日預期增加之所得稅稅收回饋於所有營利事業,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稅率自25%調降為17%(107年度起調整為20%),全面降低營所稅負擔,使全體企業,包括中小企業及服務業,均同享賦稅改革效益,故自99年度起,我國租稅優惠適用對象及於所有營利事業,不再以大型企業或製造業為限。
四、此外,為強化我國投資環境,兼顧經濟發展及租稅公平,自107年1月1日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措施,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新制,調整營所稅稅率為20%(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稅率為20%),並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且為簡政便民,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營所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係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統計資料,107年中小企業約147萬家,其中約81萬家為獨資合夥組織,107年度起無須繳納營所稅;其餘66萬家公司組織之中小企業,依財政部財資中心統計資料,約半數之所得額小於12萬元而免徵營所稅,故中小企業之整體租稅負擔尚屬合宜。
五、未來,除稅制改革及租稅獎勵外,政府將積極運用並整合相關資源,提供非租稅政策工具,讓各產業均衡發展,亦將致力於建立輕稅簡政之租稅制度,打造友善投資環境,使全體企業同享賦稅改革效益。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商回臺投資之勞動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7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369)
許委員就臺商回臺投資之勞動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吸引優質臺商回臺投資,創造優質就業機會,行政院已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勞動部並配合提供國人就業媒合及移工引進措施,截至本(108)年11月28日止,計有156家廠商通過審核,總投資金額約7,034億元,預估創造本國就業約5萬6,759人。目前通過審核廠商並未反映基層勞力不足,經濟部將持續關注廠商基層勞力需求,適時與勞動部合作,補足廠商勞動力缺口。
二、為協助回臺投資廠商補實人力,勞動部已積極推動下列措施:
(一)國人就業媒合服務
1.透過經濟部「投資臺灣事務所」之單一窗口,確認回臺投資廠商名單,主動聯繫瞭解廠商求才需求,提供就業媒合及職訓資源,並運用就業獎勵(每月提供勞工5,000至7,000元,最長18個月),以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缺工產業。現階段已提出具體人力需求之廠商以「網路通訊設備製造」、「半導體製造」、「電子零組件製造」等產業為主,求才職缺主要為工業及生產技術員、製造勞力工、電子工程師等。
2.截至本年11月6日止,確認回臺廠商已有43家依產線擴充進度辦理求才登記2,867人,已協助補實2,004人。
(二)移工引進措施
1.考量製造業製程及時程特性,民國99年10月經整體考量3K行業缺工情形、產業關聯度及產業3K特性不同,實施移工比率10%、15%、20%、25%、35%等5級制;另因應產業彈性用人需求,102年3月實施Extra制,業者得外加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即可額外取得5%、10%、15%不等之移工核配比率,最高可達40%。臺商於國內招募仍無法滿足人力需求者,可依上開機制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動力,以改善缺工問題。
2.臺商經經濟部認定符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資格者,得向勞動部申請增聘移工,依現有Extra制再提高15%比率,於移工比率40%上限前提下,預核移工配額,並於1年內免定期查核,解決臺商用人需求。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警察處理群眾事件之執法尊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7)
許委員就警察處理群眾事件之執法尊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臺北地院判決警方處理太陽花運動驅離事件須賠償一案,查本案國家賠償及預算編列主管機關雖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權責,惟內政部警政署均支持該局提起上訴,並指派專人加入訴訟專案小組,針對本案事實及需求,提供法律意見,亦將持續掌握進度,適時提供協助,以捍衛同仁執法尊嚴與權益。又為確保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該署在秉持「依法行政」及「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則下,已採行下列相關作為:
(一)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揭示,「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警察機關對於人民集會遊行之舉辦,已轉化為協助合法申請,並以勤務作為維護集會遊行活動之安全,以確保民眾和平集會之權利。
(二)定期辦理「機動保安警力整備暨保安裝備演練」,加強聚眾活動防處、員警執法知能、蒐證違法移辦等技能。
(三)邀集專家學者及實務機關研發安全護欄,取代傳統刮刀型鐵拒馬,更能保障參與集會遊行民眾及警察之安全。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案件;同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同法第6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另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爰國家賠償之性質非屬刑事案件,檢察官依法偵辦案件,並未掌管審判事務,法務部對於法院司法權之行使予以尊重。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藝術品產業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5)
許委員就藝術品產業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視覺藝術市場概分為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一級市場為藝術品首次出現之市場,主要業者多為畫廊,扮演發掘藝術家及協助推展職涯之重要媒介,有助於促進藝術創作;二級市場為藝術品轉讓交易市場,主要業者多為拍賣公司,為購買成名藝術作品之主要管道,有助於促成藝術作品流通及提升藝術家知名度。依巴塞爾藝術博覽會及瑞銀集團發布之「Global Art Market Report 2019」,2018年全球視覺藝術市場產值為674億美元,一級市場占比逾5成6,二級市場約占4成3。
二、臺灣畫廊產業自60年代開始發展,甚至早於美術館之興建,營運模式較中國大陸相對成熟。90年代解嚴後,言論自由及思想開放之環境,促成藝術創作多元化,蘇富比、佳士得等國際拍賣公司相繼進駐臺灣,臺灣藝術市場達到高峰。惟蘇富比、佳士得相繼於2000年及2001年撤離臺灣,移往香港。2008年開始之全球金融風暴,臺灣畫廊在危機中為求產業整合及活絡市場,除原已於1992年成立之「Art Taipei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外,逐步舉辦各地之區域藝博會,畫廊業者亦開始出國參與國際藝博會。近年,國內畫廊業者、藝術機構亦透過藝術產業聚落等方式,希望發揮集市效應。
三、臺灣藝術創作環境自由多元開放、收藏家實力雄厚、畫廊產業相對成熟,文化部將整體思考藝術產業發展政策,創造更好之藝術交易環境,以帶動我國藝術創作之流通。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0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1)
許委員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發會於民國107年7月3日召開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及相關基金主管機關,深入瞭解各基金運作狀況,並初步篩選若干重點指標性基金,與各該基金主管機關共同討論裁撤或合併可能後,明確納入退場機制,以提高辦理力度;依上開會議結論,「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列入中長期退場基金之一,後續執行細節由該總處協助該部研商辦理。
二、另民營化基金之退場涉及交通部、經濟部、文化部、輔導會及財政部等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複雜度較高,財政部已就該基金退場事宜進行研議,未來行政院主計總處將持續協助該部辦理後續作業。
三、又,民營化基金主要財源係受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之釋股收入,惟配合貴院相關決議,截至本(108)年10月底尚有釋股收入631.86億元未執行,收支不足數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規定舉債因應,預估至本年底基金未償債務餘額達629.28億元,瀕臨基金可舉借上限631.86億元;為維持基金正常運作,自100年度至本年度編列國庫撥補共486.71億元,109年度編列85.77億元以履行政府法定義務負擔。
四、此外,為利民營化基金後續退場作業順利執行,財政部規劃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及未償債務餘額由普通基金承接,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惟查「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9條規定,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考量所稱餘存權益尚乏明確定義,且無該等特種基金裁撤後資產及負債承接之相關規定,該部將洽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商釐清上開裁撤事宜(餘存權益定義、資產與負債承接),並適時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儘速完成基金退場計畫報核。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整合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18)
許委員就強化整合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資源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考量身心障礙人口搭乘公共運輸需求及為提供友善之乘車環境,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自民國99年至本(108)年10月止,已補助地方市區汽車客運購置低地板公車約3,000輛,使全國市區客運低地板公車提升至65%。另為提升各縣市無障礙公車比例,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申請109年市區客運購車補助時(含新闢路線或汰舊換新),應以無障礙車輛為原則,如因道路地形條件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使用無障礙車輛,將審核其合理性再予考量;同時針對無障礙公車數量較少或比例較低之縣市,將檢討放寬汰舊換新補助之車齡年限,以鼓勵提早進行汰換,加速提升無障礙車輛比例。未來則配合2030年市區客運全面電動化之政策目標,一併完成市區客運車輛全面無障礙化。
二、有關所提復康巴士資源有效運用及適時檢討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運輸適足性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復康巴士之運用與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及休閒等行的需求密切相關,衛福部每年定期邀集交通部、教育部等有關機關,建立跨機關之協調聯繫會報機制,就復康巴士服務推動之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以提升復康巴士服務能量。
(二)公路總局已訂定無障礙車輛上下車標準作業程序,並透過補助配套,要求地方政府或客運業者定期辦理駕駛員教育訓練,以強化輪椅乘客之安全保護。另在候車環境部分,已函請地方政府定期檢視站位,避免路樹或其他障礙物影響駕駛視線,並鼓勵地方政府於候車亭設置愛心服務燈,相關經費可由公路公共運輸計畫予以協助。
此外,交通部已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研擬具體之短、中、長期行動計畫,並將計畫推動辦理情形,每半年提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及公布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網站(CRPD),供各界瞭解進度。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對我觀光衝擊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4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40)
許委員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對我觀光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惟中國大陸對臺文攻武嚇,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造成兩岸緊張情勢。兩岸人民之正常旅遊交流不應受政治因素干擾,針對陸方限縮陸客來臺,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持續向陸方傳達歡迎陸客來臺旅遊之立場,並促請陸方恢復正常之觀光旅遊交流,以促進兩岸友善溝通與瞭解;另為因應市場變動情形,亦積極採取「多元開放全球布局」策略,各主要客源市場比重趨於均衡發展,促進市場結構轉型。
二、為活絡國內旅遊活動,觀光局陸續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內容包含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及公協會辦理觀光優惠活動等多項優惠措施。另經濟部、教育部、故宮等機關亦分別推出夜市抵用券、博物館入館優惠等措施,刺激淡季國內旅遊風氣,帶動相關產業效益。至所提夜市抵用券增加消費有限一節,據經濟部統計,截至本(108)年11月14日止,全國夜市抵用券已回收達107萬張,創造約1億5,000萬元商機,包括高雄六合夜市、花蓮東大門夜市、臺北寧夏夜市等知名夜市,都陸續透過媒體表示,夜市抵用券政策有助帶動消費,夜市攤商業績上升3至4成;另旅宿業者表示住房率提升2成,尤其在東部及南部等重點區域,更創造可觀旅遊住宿及消費效益,顯示發放夜市抵用券能刺激國內消費。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打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9)
黃委員就打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在維護言論自由及秉持多元民主價值之前提下,推行防制假訊息之相關措施,以確保公共利益,鞏固臺灣民主制度;惟為兼顧個人名譽、公共利益,法律尚非不得對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577號)。查行政院已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成立防制假訊息工作小組,提出「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之「惡、假、害」建議定義,針對現行法制涉及散布不實訊息之處罰規範予以檢討及強化,包括「災害防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糧食管理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刑法」及「公民投票法」等修法,並送請貴院審議,上開各相關法案均已兼顧對假訊息之遏止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保護之法益為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寧,在「惡」之面向,判斷上應是針對公共事務或政府施政不實攻擊為主,在「假」與「害」之面向上,內政部警政署從行為人部分情狀中調查舉證,證明行為之該當性,以符法律規範。又為遏止假訊息造成社會不安及大眾疑慮,內政部警政署已成立「假訊息查處小組」,民眾如發現爭議(假)訊息向警方報案,警方均會調查,並查明真實身分;如為社會關注之議題,警方將主動將訊息提供予權責機關認定,並依主管機關認定結果進行下列查處:
(一)警察機關受理政府機關、當事人或民眾告發之違反社維法第63條案件,除善盡調查外,是否違反該規定仍需移送相關簡易庭裁處。
(二)為強化警察機關偵處是類案件,貼近法院簡易庭之認定,綜合歸納法院認定「罰」與「不罰」理由,可從「散布內容之性質」屬於對公共事務或政府施政,如有關公眾安全、交通、災害、疫情之不實事實,惟對於政府官員個人之不實攻擊,法院較不認為與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有關;從「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如直接偽造或串接有關圖片、影像,以假借傳述不實事實;或雖非行為人直接捏造,但有輕率不求證之情狀,如對於政府相關部門已澄清之事,或客觀上不難查證之事,行為人仍加散布者;以及從「客觀上有無造成畏懼或恐懼之情狀」,如對該散布之言論,網路社群上之討論仍可看出民眾尚無誤認或恐懼等情況,法院多數會裁定不罰。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少子及高齡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81)
黃委員就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呈下降趨勢,總生育率於民國99年降至最低0.9人,出生人數僅16.7萬人,近年雖呈現止跌回升趨勢,107年之總生育率為1.06人,出生人數為18.1萬人,惟與106年總生育率1.13人、出生人數19.4萬人相比,仍略為下降;復受到國人平均餘命增加之影響,截至106年2月底止,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首次超過0至14歲幼年人口數,且嬰兒潮世代將逐步邁入高齡,我國老年人口比率及數量持續成長,高齡化時程加速,107年3月已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5年達20%,成為超高齡社會。
二、另我國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於104年達高峰後逐步下降,107至130年平均年減16萬人,結構趨高齡化,未來將面臨勞動力供給之質量與分布問題,亟待因應,故政府積極提出相關對策如下:
(一)少子女化部分:為使臺灣119年總生育率提高至1.4人,未來總人口不低於2,000萬人,行政院已於107年7月25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期以持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衛福部並為配合上開計畫推動相關對策如下:
1.幼兒全面照顧:在「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能得到妥適照顧」及「無縫銜接」等三大原則下,針對未滿2歲兒童,提出擴大育兒津貼,取消未就業限制,納入親屬照顧家庭,並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策略,滿足家外送托近便性,實質減輕家長經濟負擔,進而提升年輕父母生養意願,促進生育率成長。
2.友善家庭之就業職場:促進職場哺(集)乳室普及化、支持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3.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建構安心懷孕及生育環境,讓新生兒健康出生與成長、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針對發展遲緩兒童及經濟弱勢家庭兒少提供支持服務。
(二)高齡化部分:政府刻正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建立社區為基礎之長照體系,提供優質平價且普及之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能力;並持續推動年金改革,促進年金財務永續,實現世代正義,保障國人老年經濟安全。
(三)工作年齡人口減少部分:
1.留用本國人才相關對策:
(1)修正「所得稅法」,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員工獎酬股票」租稅優惠;修正「公司法」,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鼓勵新創人才留臺。
(2)透過「高教深耕計畫」擴大彈性薪資方案,提高學研人才薪資待遇;推動「愛因斯坦培植計畫」、「哥倫布計畫」及「沙克爾頓計畫」,提供年輕研究學者研究補助,強化培育科研人才;推動「玉山(青年)學者計畫」,提高薪資待遇,以延攬國際頂尖人才等。
2.延攬外國人才與人力相關對策:
(1)107年2月8日施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營造友善外籍人才居留環境,積極延攬外國人才來(留)臺工作,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2)「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於107年底函請貴院審議,期能持續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新增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引進海外國人及明列投資移民,同時放寬永久居留及依親等規定,並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友善移民環境。
3.提升勞動力參與率及生產力相關對策:
(1)為促進婦女及中高齡者二度就業,行政院落實友善家庭職場環境及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相關政策,鼓勵婦女投入職場,並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該法已於本(108)年11月15日經貴院三讀通過,將有助於建立友善高齡就業環境。
(2)行政院已於「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加速建置相關科技基礎設施,配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及「臺灣AI行動計畫」(2018-2021)」等方案之推動,除藉由掌握數位科技發展趨勢,創新生產模式,取代部分人力需求,亦期能透過培育吸引全球AI科技菁英人才,提高我國勞動生產力。
4.促進地方均衡發展相關對策:行政院於本年1月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透過優化地方產業、增加工作機會,使人口回流,解決城鄉人口失衡問題。
三、綜觀世界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均採多元配套措施,故政府將持續以多管齊下方式,結合各部會資源共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並與家庭一起承擔照顧責任,提升年輕父母生養意願,達到提升生育率、實現性別平等、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及提升嬰幼兒照顧品質等目標。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對我觀光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5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52)
黃委員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對我觀光衝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其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致力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惟中國大陸對臺文攻武嚇,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造成兩岸緊張情勢。兩岸人民之正常旅遊交流不應受政治因素干擾,針對陸方限縮陸客來臺,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已持續向陸方傳達歡迎陸客來臺旅遊之立場,並促請陸方恢復正常之觀光旅遊交流,以促進兩岸友善溝通與瞭解;另為因應市場變動情形,亦積極採取「多元開放全球布局」策略,各主要客源市場比重趨於均衡發展,促進市場結構轉型。
二、為活絡國內旅遊活動,觀光局陸續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內容包含團體旅遊優惠、自由行住宿優惠、觀光遊樂業入園優惠及公協會辦理觀光優惠活動等多項優惠措施。另經濟部、教育部、故宮等機關亦分別推出夜市抵用券、博物館入館優惠等措施,刺激淡季國內旅遊風氣,帶動相關產業效益。至所提夜市抵用券增加消費有限一節,據經濟部統計,截至本(108)年11月14日止,全國夜市抵用券已回收達107萬張,創造約1億5,000萬元商機,包括高雄六合夜市、花蓮東大門夜市、臺北寧夏夜市等知名夜市,都陸續透過媒體表示,夜市抵用券政策有助帶動消費,夜市攤商業績上升3至4成;另旅宿業者表示住房率提升2成,尤其在東部及南部等重點區域,更創造可觀旅遊住宿及消費效益,顯示發放夜市抵用券能刺激國內消費。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5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50)
黃委員就臺灣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臺灣經濟穩健成長,並掌握美中貿易爭端使全球產業分工重組與移轉之契機,政府積極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引導優質臺商回臺擴大投資,以加速國內產業升級轉型,進而提升國內經濟成長動能,預計3年內將新增投資1兆1,750億元,創造產值3兆1,600億元及增加10萬4,000個國內就業機會。
二、另為穩固國家跨世代發展基石,並掌握下世代產業關鍵技術,提升國家競爭力,政府已陸續推動相關政策,重點如下:
(一)持續推動法規鬆綁:自民國106年10月起執行法規鬆綁工作,協助企業排除投資障礙,截至本(108)年9月底止,各機關計已完成537項鬆綁成果,包括賦予企業經營彈性132項、促進金融產業發展90項、完備租稅法制環境85項等。
(二)排除投資障礙:穩定提供土地、水、電、人力、人才等企業面臨五大需求,以建構優質投資環境,讓企業願意加碼投資臺灣。
(三)推動「5+2」產業創新:協助既有產業升級轉型,包括亞洲.矽谷、智慧機械、綠能科技、生醫、國防、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透過資金、人才、法規及技術等配套措施,打造完善創新生態體系,期以「創新」驅動臺灣產業全面轉型升級,已吸引微軟、Google、亞馬遜等國際科技公司來臺投入研發資源。
(四)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推動「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從資金、法規、人才、市場著手,建構有利新創發展之優質環境;推出「創業天使投資方案」精進措施、擴大選送青年赴美國知名創業機構Draper University受訓等強化配套,並持續深化國際鏈結與在地連結,協助新創事業逐鹿世界舞臺。
(五)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提出「留才、攬才、育才」三大政策方向,以因應產業投資及經濟持續發展所面臨之人才短缺問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施行,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簽證及居留,以及其父母配偶與子女停居留等規定,並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以強化來臺、留臺誘因,截至本年11月29日已核發就業金卡超過500張。
(六)掌握人工智慧及5G等未來產業趨勢:因應近年人工智慧、5G及區塊鏈等新興科技,政府已陸續推動「臺灣AI行動計畫」及「臺灣5G行動計畫」,其中5G預定於109年開始提供服務,以提升我國數位競爭力。
三、此外,經濟部積極協助臺商進行生產基地全球化、加速全球多元布局及參與多邊與區域經濟整合,重點如下:
(一)生產基地全球化: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協助臺商回臺;透過產業高峰論壇平臺、臺灣投資窗口與駐外館處等,協助廠商與新南向國家業者尋求合作契機,以調整布局及生產模式,引導在陸臺商移往新南向國家布局。
(二)加速全球多元布局:強化運用數位行銷及在地服務,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
(三)參與多邊與區域經濟整合:推動與新南向目標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及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爭取關稅減免。
四、至所提人才流失一節,為利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教育部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已訂定發布「各級學校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等3項子法;另為解決企業投資之缺人才問題,已增設公立高中及國中小雙語實驗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留臺,並透過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產業學院計畫、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培育大專校院AI及資安人才、辦理開放式大學等具體做法,務實培養臺灣產業所需人才;持續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本年計補助153校,以全面提升大學教育品質;推動大學彈性薪資,鼓勵國內大學優秀教師留臺任教,107年計764位教師受益;推動玉山(青年)學者,延攬國際優秀學者來臺任教,截至本年8月底核定通過32案(13件玉山學者、19件玉山青年學者);推動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試辦計畫,選送國內優秀學生攻讀百大博士,本年計錄取11名。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技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22)
許委員就科技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科技預算應考量國家整體科技均衡發展,目前科技預算投入係透過科技發展週期3D1C(Discovery、Development、Delivery及Commercialization)之驅動,建立完整科技生態系,以落實運用基礎研究能量,強化國家永續競爭力,維持我國長期經濟成長動能,並運用科研能量突破現有技術瓶頸,帶動具優勢應用技術發展,解決國民安全與健康、環保、人文與科技創新等社會民生問題。有關少子女化、高齡化、遠距醫療或照護、地方創生、水資源有效運用、社會住宅、高速公路壅塞等重大民生議題,已由各機關編列相關計畫經費持續推動;至105年度政府科技計畫審議作業新增「擴大科技應用群組」,係配合民國103年7月24日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決議辦理,嗣經檢討併入「人文與社會群組」,除有利於評估科技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外,亦有助於社會民生議題相關需求納入「人文與社會群組」進行整體考量。
二、有關所提水資源有效運用、改善國道壅塞及物價統計資訊發布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穩定供應水資源並兼顧臺灣水土與環境生態維護,經濟部因地制宜推動水資源管理及開發工作,目前已加強各項水資源管理作為,包括推動節水三法(「自來水法」、「水利法」及「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自來水減漏、農業加強灌溉管理及水權合理化等;另針對主要供水及淤積較嚴重之水庫優先執行「水庫庫容有效維持計畫」,有效維持水庫庫容及供水能力,106年已完成曾文水庫防淤隧道,南化水庫、白河水庫與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刻正施工中,完成後將可大幅提升水庫防淤效率,維持水庫功能正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與穩定供水,政府積極推動開源、節流、調度、備援四大穩定供水策略工作,透過興辦水利基礎建設、降低漏水率、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及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等作法,以提高水源利用效率,增加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及供水韌性。
(二)交通部運用科技手段結合大數據應用,積極改善快速道路瓶頸壅塞問題,提升民眾交通運輸體驗與品質。為改善國道交通壅塞問題,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自103年國道施行計程電子收費後,藉由國道完整布設之CCTV(閉路電視)及VD(車輛偵測器)設備,搭配ETC(電子收費)門架蒐集交通數據,並針對重現性壅塞路段分析可能成因,以掌握各路段起迄交通組成及用路人特性,俾利規劃後續相對應交通管理作為。另自106年起,利用上開硬體設備蒐集資料分析國道壅塞原因,並針對不同主因擬定改善措施,辦理各項交通管理創新及精進作為。106年已完成五股、機場系統、南桃園、新竹及高雄等5處改善,有效縮短壅塞時間1小時並降低壅塞率達4%以上;107年完成內湖、樹林至土城、后里、西螺至彰化系統、霧峰至霧峰系統及高雄等6處改善,平均降低18.2%壅塞率;本(108)年則選取3處重點路段,預計11月底前完成並降低尖峰時段壅塞率10%以上。
(三)為提供民眾完整而即時之物價訊息,促進物價透明化,國發會自104年建置「物價資訊看板平臺」,整合相關機關各項物價資訊,並運用財政部電子發票大數據資料,提供食品、畜產品、水產品、蔬菜水果、飲料、家庭用品及婦嬰保健等10大類、120項民生商品之每日價格,以及油、電、瓦斯、水價格等即時物價資訊;同時設置民眾提議專區,蒐集及回應民眾意見,作為政府物價相關政策之參考。「物價資訊看板平臺」之民生商品價格資訊係透過量販賣場、超級市場、便利超商與四大藥局通路之實際零售價格資訊,並於每週更新,惟平臺納入之商品主要為民眾購買頻率較高、較關注之項目,有關整體物價情勢,仍應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每月公布之物價變動概況。另為貼近民眾感受,主計總處每月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統計近年已增加多項特殊分類及細項資料,包括所得層級別CPI、購買頻度別CPI、項目群指數等,並因應個別需要,建置個人CPI體驗區等查詢系統。此外,自107年起CPI項目權數已由每5年改為按年變更,以提升CPI代表性,目前CPI亦利用網路技術自動化擷取網路商店之商品價格。未來主計總處將密切關注主要國家網路查價等發展趨勢,致力精進各項物價統計及發布作業,期能提升物價統計品質及貼近民眾感受。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委辦費逐年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35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28)
許委員就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委辦費逐年成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來中央政府委辦費用途別科目數額增加,主要係各機關為因應社會變遷造成相關業務逐年成長及總員額管制下人力難以增加,爰依業務性質以委託民間辦理方式因應,以降低政府執行業務之成本,惟仍由政府部門監督業務執行,俾確保公共服務品質及效率。行政院將持續要求各機關核實編列委辦費,並強化監督受託單位,以達施政目標。
二、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之「委託辦理」經費占業務費比率9成以上一節,國教署負責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計畫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歲至5歲部分),專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與學前教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並協調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及學前教育共同性事項,業務具多樣性與專業性,且辦理範圍涵蓋全國;為因應教育政策需求,涉及諮詢輔導、研發教材、專案審查、資訊系統平臺等業務,藉由委辦達到行政減量及提升政策品質。鑑於行政委託案件量龐大,國教署於本(108)年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委辦案件注意事項」,以確實掌握委辦案件執行情形。另為確實管控委辦案件執行及經費依實際需求編列,亦督導業務單位規劃辦理委辦案件,應落實必要性評估,並本撙節原則擬定所需經費。
三、有關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企處)之「委託辦理」經費占業務費比率9成以上,以及該部委託8家財團法人之經費占「委託辦理」科目決算數比率達87.75%等節:
(一)工業局業管全國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產業多元且因產業發展階段及型態不同,面臨不同議題,如技術創新、製程改善、經營管理、行銷或國際合作等,須依個別產業問題,投入政府經費用於訪視廠商、諮詢、診斷等輔導工作,並引領廠商投入產業創新研發,以發展關鍵技術、投入智慧化生產、行銷及進入國際市場等;上開輔導及推動工作涉及不同專業領域及能力,僅靠負責產業推動之業務單位,無法負荷,仍須透過公協會挖掘產業需求,以及結合法人技術能量及長期觀測產業發展趨勢,以掌握產業脈動,共同解決產業困境。該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透過遴選機制委託專業團隊,並依產業情勢變化滾動修正效益目標及驗收項目;雖將相關產業輔導、推動等工作委由專業法人辦理,仍建立相關管理制度,管控成效及負起監督、評估及審核權責,將適時檢討業務推動方向、執行作法及目標達成情形,以確保業務執行與政策推動方向一致。
(二)全國中小企業家數達146.6萬餘家,中企處基於專業人力、技術、設備及成本效益之整體考量,委外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至中小企業輔導策略與各項獎補助之擬訂、規劃、執行方式及檢討評估等關鍵性核心業務,仍由該處辦理。委辦業務部分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透過遴選機制委託優質機構及輔導團隊,借重外部資源及專業,結合公部門及民間產業力量,提供不同發展階段中小企業所需輔導服務;為確保委辦計畫之業務品質及成效,契約訂有監督查核方式,實施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並不定期抽檢委辦計畫經費收支情形;另針對新增計畫等,不定期就重大工作事項進行專案報告或實施實地查核,以監督、管控委辦業務品質及資源運用。
(三)經濟部技術處鑑於人力有限,且業務含括動態觀測科技趨勢、盤點國際創新技術、標竿國際科技創新政策等不同專業領域,爰相關業務確有委託辦理之需要。該處辦理委辦計畫均依業務需求擬定招標規範,依採購法相關規定遴選專業團隊,歷年委辦計畫預算已由民國103年編列4.5億元,逐年調整至109年3.4億元,均逐年檢視各項計畫之必要性,依實際需要編列。至政策規劃之核心業務,仍由該處辦理。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高速公路超車道龜速行駛,其傷害並不亞於超速;及養護單位施工交維能多為駕駛人考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0)
許委員就在高速公路超車道龜速行駛,其傷害並不亞於超速;及養護單位施工交維能多為駕駛人考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國道高速公路於設計階段即考量車輛因素及道路條件等訂定設計速率,最高速限則依據「不得高於設計速率」及「大區域統一速限」原則辦理。另為避免不同車輛之間速差過大,故訂有最低速限。針對超速駕駛及龜速行駛佔用超(內側)車道等部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已有明確規範及罰責,說明如下:
(一)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超速並有分級處罰;對於嚴重超速部分,依處罰條例第43條,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故上述行為均視為危險駕駛,並已加重裁罰。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已有車道分車速行駛之規定;另依處罰條例第33條,對於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高速公路行車速率較一般道路為高,危險駕駛及佔用內車道之慢速車的確對國道安全及國道交通運作影響甚鉅。對於委員及民眾顧慮部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將持續利用各種文宣媒體廣為宣導,並請國道公路警察局加強執法,以提升高速公路服務水準。
二、為使高速公路能提供最佳的路況與服務水準,發揮最大運輸功能,必須辦理各種維護、巡查、檢測等作業。除緊急搶修工程之外,前揭各項作業若有占用車道而可能影響高速公路車流運作之情形,高速公路局原則均選擇離峰時段進行,以儘量減少對用路人之行車不便。另高速公路局亦規定若施工造成上游平均車速低於30公里/小時且回堵5公里以上時,須暫停施工並緊急疏導車陣,以免壅塞持續擴大,影響用路人行車權益。綜上,高速公路局在道路上作業時,均會將交通影響納入考量,儘量減少對用路人之不便。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災害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7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379)
許委員就災害應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依災害防救權責分工,分別擬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即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其中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每2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並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地方政府每2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經各該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二、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規範平時減災、災前整備、災時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階段,鑑於大規模複合性災害發生頻率提升,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針對各災害所伴隨可能衍生之影響,已將政府因應作為納入規範持續落實執行災害應變工作。災時中央及地方政府依法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共同進駐協同運作救災應變事宜,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將情資研判會議資料送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參考情資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及後續收容安置等相關作業。
三、針對災害應變工作推動,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災害發生時辦理協調及執行跨域災害之應變措施,依各類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組,各進駐機關(單位)以功能分組方式本於權責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包括情資研判、新聞發布、民眾安全防護宣導、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水電維生設施搶通、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等,近年各項災害應變工作等均有良好運作。
四、現行依「災害防救法」所建構之災害防救體制,已融入適合國情之美國與日本體系優點,中央層級有政策平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協調平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律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職司災害之減災、整備、應變與復原工作;依地方制度法,災害防救亦列為地方自治事項之一,爰地方政府亦成立相對應組織,構成綿密且分工明確之架構。未來各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強化策進現行災防體制橫向及縱向之聯繫運作,持續做好防救災工作。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交通、農業及環保等重大社會民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4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0-421)
許委員就改善交通、農業及環保等重大社會民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改善國道交流道及進出口匝道壅塞問題,自民國103年國道施行計程電子收費後,交通部高公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藉由國道完整布設之CCTV(閉路電視)及VD(車輛偵測器)設備,搭配ETC(電子收費)門架蒐集交通數據,並針對重現性壅塞路段分析成因,掌握各路段起迄交通組成及用路人特性,以規劃相對應交通管理作為。另自106年起,高公局利用上開硬體設備蒐集資料分析國道壅塞原因,並針對不同主因擬定改善措施,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辦理各項交通管理創新及精進作為。106年已完成五股、機場系統、南桃園、新竹及高雄等5處改善,有效縮短壅塞時間1小時並降低壅塞率達4%以上;107年完成內湖、樹林至土城、后里、西螺至彰化系統、霧峰至霧峰系統及高雄等6處改善,平均降低18.2%壅塞率;本(108)年則選取3處重點路段,於11月底前完成並降低尖峰時段壅塞率10%以上。高公局1968資訊網站已定期公告每月國道易壅塞路段與時段,另國道重現性壅塞路段改善之相關資料,後續亦將公告於高公局網頁。未來高公局將持續導入科技能量協助,辦理國道易壅塞路段之改善,而交通部亦針對重現性壅塞改善於每季檢視改善進度,且訂定KPI指標檢討成效。
二、臺灣地狹與資源有限,大宗農產原物料包括玉米、黃豆、小麥及牛肉等多仰賴進口,農產貿易呈現結構性逆差,近年農產品進口量在1,667萬公噸至1,862萬公噸間,尚屬平穩,主要受到國際大宗穀物價格飆漲及牛肉等消費需求增長,致貿易額持續逆差。為因應農產貿易逆差,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已鼓勵農民從事更高價農產品生產、種植進口替代作物及增進國際行銷,其中國際行銷措施包含建立外銷平臺、開發既有市場新通路、新品項,以及拓展新興市場等。至所提本年初甘藍、香蕉價格暴跌一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甘藍產銷107年因受0823豪雨影響,災後農民辛勤復耕,惟經農委會供苗量預警系統顯示,連續4旬甘藍種植量超過合理範圍,故連續發布4次超種預警訊息,並評估自107年11月中旬起將有甘藍採收高峰期,爰研擬執行輔導外銷、收購加工及行銷促銷等策略,全面啟動產銷調節措施,共計輔導收購加工1,328公噸,行銷促銷1,662公噸,外銷截至本年5月31日止,共出口3,210公噸。107年11月至本年1月,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每旬(10天)平均價格均未低於監控價每公斤5.2元,有效穩定甘藍價格,且自本年2月迄今,臺北果菜批發市場每旬甘藍平均交易價格均在每公斤10元以上,農民收益穩定。
(二)香蕉部分,農委會於產期前輔導業者與農民契作契銷及分散產期,本年香蕉價格平穩,並無暴跌情形;另啟動外銷措施,外銷香蕉截至本年10月底止,計已外銷2,715公噸,較107年同期1,670公噸,增加62%,本年1月至10月臺北果菜批發市場平均價格為每公斤28.8元,較107年同期23.1元,提高25%,產地價格高於監控價,外銷成效顯著。
三、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原則,主要反映大區域性空氣品質分布,其設置地點及站址之選定,係考量各類型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種類、排放源及擴散濃度分布、地形、地勢、氣象條件、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等因素,並以可能發生最高濃度之季節為代表,綜合擇定設置位址。目前環保署設有包括一般、交通、工業、國家公園、背景及其他等6類監測站,另地方政府、特殊性工業區及國營事業等亦設有測站,全國監測資源已完成資料整合,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77站),地方環保局(26站)、特殊性工業區(39站)及各大型事業機構(72站),合計214座空氣品質監測站,已可充分掌握及評估區域性空氣品質變化狀況。上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均已即時發布於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網址:https://taqm.epa.gov.tw/),亦可下載環保署「環境即時通」APP,透過自動定位功能,即可顯示使用者所在位置最近之監測站資訊,以隨時查詢最新空氣品質狀況,並可設定自我預警值,獲取即時預警服務。此外,環保署已於106年至109年推動執行空氣品質感測物聯網建置工作,分年、分區完成1萬200點空氣品質感測器之布建,並結合地方政府智慧城鄉建設需求,布建簡易空氣品質感測網絡,有助於局部區域空氣品質污染解析、污染源追蹤查處、民眾行動建議等工作,提供更多適地而即時之微環境資訊。至所提天下雜誌報導廠商疑有「假故障、真排污」、監測設備或軟體調整等造假情事一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公私場所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應例行性維護、保養及每日與每季校正測試作業,確保設施能正常穩定操作,且其監測數據傳輸同時應登錄該筆監測數據之狀態,供環保主管機關掌握每筆監測數據之污染源與監測設施操作狀態,並透過相關操作與維運紀錄之查證作業,以利確認該筆監測數據之真實性與合理性。為強化CEMS監測管理制度,環保署於本年4月12日修正發布第1階段「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核管制措施,並新增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封存與查核比對機制、監測設施訊號採集誤差查核程序,以及提高監測數據與紀錄文件等資料保存年限。另於本年10月15日完成第2階段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作業,修正重點包括新增DAHS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審查機構完成審查測試程序與監測設施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並新增規範CEMS監測數據造假之公私場所,後續強制規範其監測設施應每2年送經第三方認證單位或學術單位進行審查機制;分階段提升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至95%以上,完整掌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新增每分鐘原始數據傳輸規定、15分鐘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與固定污染源及監測設施操作狀態,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強化整體管制量能。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建立完善平臺經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80)
黃委員就建立完善平臺經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平臺經濟之發展,國發會已於民國107年1月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臺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促請各機關依主管業務,在符合公平競爭前提下,斟酌採行分級管理,並針對平臺經濟之新型態或新模式釐清相關爭議,就稅款繳納、勞工權益保障、消費者保護、保險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規予以檢討修正。依據參考原則第10點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關注平臺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透過解釋或檢討修正勞動法規相關規定,以督促平臺業者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本(108)年10月於官方網站設置「食品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專區」,揭示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資訊,並積極研訂僱傭與承攬關係認定之相關行政指導,提供平臺業者、外送員、地方政府及勞檢單位作為認定勞務契約關係之參考。
二、因應新興經濟模式複雜多變,勞動部秉持勞動者權益應優先獲得保障,且須避免阻礙經濟活動創新發展之原則,食品平臺外送員如受食品平臺外送業者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不論兩造間契約是否屬僱傭契約,平臺業者即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之雇主責任,有防止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作為義務。至食品平臺外送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如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屬僱傭關係,則外送員勞動權益應受「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職安法等相關法令保護,與一般勞工無異;如非屬僱傭關係,得透過加入或組織相關職業工會,以自營作業者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且平臺業者亦應遵守職安法之規定,以維護外送員權益。未來勞動部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共同合作,除參考國際經驗與做法外,並考量我國經濟、社會、法制及國情等,充分瞭解勞動者實際需要之保障範圍,持續建構周延可行之法制環境,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商回流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85)
黃委員就臺商回流投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優化國內投資環境,持續進行法規鬆綁,排除各種投資障礙,打造友善投資經商環境,以提振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2018年核准僑外來臺投資金額達114.4億美元,創近11年新高,為史上第三高;本(2019)年累計1月至10月核准僑外來臺投資金額已達98.1億美元,較2018年同期增加22.6%,顯見我國投資環境獲國際企業肯定,全球知名數位大廠,包括Google、Amazon AWS、微軟等,相繼來臺投資設立研發或創新中心。此外,央行所編製之金融帳係統計外人對臺投資之實際匯入數,由於臺商回臺投資之資金來源管道多元,牽涉企業金流調度,只要符合法規規範,政府並未限定資金來源。
二、受美中貿易戰影響,全球供應鏈已出現轉變,政府積極推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土地、水、電、稅務專屬服務與客製化單一窗口,縮短行政流程,加速企業投資,並由國發基金支付委辦手續費,係屬補助銀行核貸之行政成本,非屬利息補貼,以鼓勵銀行貸款予臺商。此外,受理廠商須符合一定條件,通過之投資案廠商主要屬高附加價值率之業別,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與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中長期有助投資動能提升及產業聚落布局,整體而言對我國經濟產業發展具正面助益。
三、為強化經濟體質,政府近年來積極打造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透過推動結構性改革,以強化經濟成長動能,自2018年以來,雖然全球經貿動能明顯趨緩,惟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測本年、2020年我國經濟成長率仍將持穩於2.46%、2.58%,主要機構近期亦陸續上修經濟成長率預測值。政府將持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投資臺灣三大方案」、「5+2產業創新計畫」、「優化投資及創新環境」,促進國內投資動能,帶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以提振經濟成長動能。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因應美中貿易摩擦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69)
許委員就我國因應美中貿易摩擦策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摩擦導致全球經濟不確定性風險提高,政府將積極掌握契機,透過下列策略持續協助國內廠商獲得轉單效益,並培養研發能量及全面提升技術,以因應國際情勢之多變:
(一)協助廠商基地布局:為協助臺商轉移生產據點,鼓勵回臺投資,政府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自本(108)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獲臺商熱烈響應,續於本年6月26日再推動「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導引企業持續投資、升級轉型,朝創新化、智慧化發展,強化企業競爭力;另透過產業高峰論壇平臺、「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等,協助業者與新南向國家業者尋求合作契機。
(二)厚植產業創新能量:政府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已有部分實際成果,在促進產值躍升方面,智慧機械產值民國106年、107年連續2年破1兆元,107年物聯網產業產值亦達1.17兆元。我國豐沛之研發人才及產業創新實力,除吸引Amazon、Google、Facebook、Microsoft等四大外商在臺進行投資與人才培育外,美光(Micron)及美超微(Supermicro)等國際大廠亦持續加碼投資。
(三)加速數位經濟轉型:政府將加速推動AIoT、5G、雲端、大數據分析、感測等智慧化科技,透過軟硬整合,發展產業數位化跨域應用,包括智慧製造、智慧零售、智慧能源、智慧醫療、智慧運輸(自駕車)等,同時加強AI及5G人才培育,創造更多創新服務應用,催化我國產業全面數位轉型。另本年7月3日經濟部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藉由減免稅賦,鼓勵企業擴大5G與智慧機械投資;同時並持續推動「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及「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等措施,協助企業補助研發,加速產業升級轉型。
(四)深化全球商機拓展:出口為我國重要經濟成長動能之一,政府依據當地特性及產業利基,擴大運用數位精準行銷及在地服務,協助廠商全球布局及產業合作,拓銷新南向、美歐、中東、中南美洲及非洲市場。全年預計在海內外辦理逾280項推廣活動,與全球逾2,800家買主洽談,並協助超過4萬家次中小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五)延攬科技及海外留學人才:為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提供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尋職、租稅優惠、依親親屬健保及永久居留等誘因。另為積極延攬我國發展所需之人才及人力,改善我國人口結構,同時在不影響我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前提下,行政院已將「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函請貴院審議,規劃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行業及職類別改以負面表列,並將其工作資格條件審查改採評點制,以因應數位經濟時代,建立多元僱用條件。此外,政府亦持續推動「海外人才橋接方案」,號召我國赴海外留學人才返國貢獻所學,以厚植研發能量。
(六)人才培育:面對中國大陸競逐人才,政府推動「臺灣5G行動計畫」,已規劃5G人才培育計畫,針對關鍵技術與應用,匯集國內產官學研能量,串聯國際大廠、開源社群組織之訓練資源,提升人才技術深度,另透過國內加速器、育成中心合作,提供培育資源,促進新創與大廠合作,以大帶小切入市場。
二、至有關據報載美國正說服我國政府要求台積電不要再供貨給華為一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金融時報曾報導美國政府要求台積電不要供貨華為,台積電公司已於本年11月4日就前述報載內容回應並無接獲美國或我政府限制出貨給華為之要求。
(二)經濟部迄今亦未接獲美方針對華為及其相關公司加強出口管制之訊息,且無採取任何針對我商出口貨品予中國大陸華為公司之管制措施,未來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並採取適當措施維護我商權益。
(三)美中貿易戰牽動全球供應鏈,我國居重要關鍵且敏感地位,因應國際多變環境,考量自身貿易利益及國家整體利益,我國將維持產業中立並遵循各國法律規範進行貿易。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膨及通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3)
許委員就通膨及通縮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美中貿易摩擦持續且有長期化趨勢,為全球經濟帶來不穩定因素,全球供應鏈將加速重新調整。為因應對我國經濟可能產生影響,政府積極推動臺商回臺投資,重建高附加價值產業鏈,對於有意願移轉生產基地至新南向國家之業者,亦透過「臺灣投資窗口」(Taiwan Desk)提供諮詢服務、媒合業者進駐當地工業區、更新投資協定等協助廠商調整布局。此外,亦積極落實「5+2」產業創新計畫,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內需動能,並加強分散出口市場。
二、我國與中國大陸產業發展競爭性逐漸提高,惟仍有許多領域屬高度互補,且對岸市場龐大,爰與中國大陸維持友善經貿關係有其必要。另為健全我國經濟長遠發展,政府積極提升對外經貿多元性,強化新興市場拓銷,並參與多邊、雙邊區域經貿協定及自由貿易談判。同時藉由推動新南向政策,建立與東協及印度多面向夥伴關係,並強化與產業技術先進國家之連結度。
三、中國大陸受非洲豬瘟疫情影響造成大量缺豬,連動引發國際豬肉產銷緊張,目前國際豬肉價格漲勢已漸緩,美國、加拿大豬隻屠體價格及期貨趨跌,歐洲豬肉漲幅亦趨緩,依本(108)年5月份養豬頭數調查結果,國內在養豬隻約546.8萬頭,較民國107年同期539.7萬增加7.1萬頭,下半年可供應肉豬數量較107年充裕,目前均充分供應節慶民生消費需求,國內毛豬拍賣價格與豬肉零售價均持穩。行政院農委會將持續掌握國內外豬隻與屠體之產銷變動情形,俾供國內毛豬產銷調節之因應,以持續維持國內豬肉供需平穩。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4)
許委員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向積極關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進展及持續進行準備工作,說明如下:
(一)RCEP:
1.談判進展:依RCEP於本(2019)年11月4日領袖峰會聲明,印度以外之15個RCEP成員已完成20個章節談判,並宣布2020年簽署協定。
2.對我可能影響:我出口至RCEP成員7成以上貿易額大部分為資通訊產品,已因「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資訊科技協定」(ITA)在許多國家享免關稅。另外2成多出口未享有免關稅,尤在越南、印尼、韓國可能面臨較高關稅障礙,須密切注意對相關產業可能之影響。
3.我國因應對策:
(1)持續強化雙邊關係:RCEP成員為新南向重點合作國家,經濟部持續密切關注談判進展,與RCEP成員建立溝通管道,強化經貿互信。
(2)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政府將積極加入CPTPP,並爭取與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及東協國家建立區域經濟整合商機,如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
(3)協助產業及技術升級轉型:無優惠關稅非代表產品將被他國取代,附加價值、產品競爭力、產業供應鏈等因素均有影響。運用政府科技專案計畫,提升我國產品品質之競爭利基,以規避關稅所帶來不利因素。
(4)健全國內投資環境:提供企業必要協助,鼓勵企業利用「台商回台投資2.0」等方案加速投資臺灣,並協助產業以智慧化來提升附加價值,提升競爭力。
(5)協助廠商投資布局:美中貿易戰以來,許多臺商擬轉往東協國家投資,經濟部持續提供相關輔導,協助廠商投資布局,掌握當地市場。
(二)CPTPP:
1.目前進展:目前優先工作為完成汶萊、智利、馬來西亞、秘魯4個現有會員之生效程序,再逐步推動擴大接受新成員加入。
2.我國因應對策:
(1)修法:為推動我國加入CPTPP,提出12項修法草案,現已有8項完成修法,尚有4項未完成,已積極洽請貴院優先審議,目前尚待進行二讀程序。
(2)對外遊說:自本年1月起已與CPTPP會員非正式溝通,積極透過經貿訪問團並結合海外投資實力,凸顯我國對國際經貿體系及區域經貿之重要性,盼提出申請後能加快談判速度。
(3)對內溝通:持續對產業及國內大眾溝通交流,加強運用CPTPP專網等數位平臺,以凝聚共識。
二、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迄今已有具體成果,並定期公布於網站(https://www.ey.gov.tw/otn/52AE1A9E6029676F)供大眾參考,謹就部分重要成果說明如下:
(一)經貿合作:
1.貿易部分:我國出口至新南向國家金額為474.3億美元,我國自新南向國家進口金額為356.7億美元,合計貿易總額為831億美元。
2.投資部分:核准(備)對新南向國家投資件數為183件,投(增)資金額計22.64億美元;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件數為464件,投(增)資金額計8.59億美元。
(二)人才培育:
1.學生人數部分:2018年全年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或研習學生共計5萬1,970人,年成長25.6%。我國學生赴新南向國家留學或研習人數2萬1,100人,年成長9.5%。
2.青年國際體驗與學習:補助大專校院學生赴新南向國家企業或機構實習,2018年計畫核定共計2,536人,至本年6月執行共計2,164人;本年計畫已核定2,347人。選送24所大學校院150位國際貿易相關科系學生赴新南向6個國家53個企業或單位實習。
(三)資源共享:
1.國際醫療:本年截至6月底國際醫療服務總人次為約17.7萬人次,新南向國家病患來臺就醫人數約6.7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37.9%(非使用健保資源)。
2.觀光:新南向國家來臺總計190萬6,022人次,成長4.99%,占總數21.7%。國人赴新南向國家總計244萬9,550人次,成長18.77%。本年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公布之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Global Muslim Travel Index),我國為非伊斯蘭教合作組織最佳旅遊目的地第3名。
(四)區域鏈結:
1.經貿協定:與新南向國家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A),保障我商權益,臺印度新版BIA於本年2月14日生效。
2.民間交流:第3屆玉山論壇於本年10月8日至9日舉行,主題為「深化亞洲進步夥伴關係」共有來自31國、約1千人參加,其中包括來自13國33位國際重要領袖、政府官員、企業與公民社會代表擔任論壇講者。
三、至所詢觀光產業問題一節,在當前兩岸關係氛圍下,交通部觀光局以力求穩定市場為目標,結合民間與地方政府等行銷推廣,拓銷主題旅遊產品。同時,為期來臺客源結構更為健全,鎖定經濟崛起之新南向國家,加強在新南向國家之推廣活動及廣告宣傳作為,輔以簽證簡化,2018年來臺旅客1,107萬人次,其中日韓旅客、中國大陸旅客、新南向18國旅客及歐美港澳旅客各占1/4,客源結構趨均衡,產業機會更多元。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82)
黃委員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政府向積極關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進展及持續進行準備工作,說明如下:
(一)RCEP:
1.談判進展:依RCEP於本(2019)年11月4日領袖峰會聲明,印度以外之15個RCEP成員已完成20個章節談判,並宣布2020年簽署協定。
2.對我可能影響:我出口至RCEP成員7成以上貿易額大部分為資通訊產品,已因「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資訊科技協定」(ITA)在許多國家享免關稅。另外2成多出口未享有免關稅,尤在越南、印尼、韓國可能面臨較高關稅障礙,須密切注意對相關產業可能之影響。
3.我國因應對策:
(1)持續強化雙邊關係:RCEP成員為新南向重點合作國家,經濟部持續密切關注談判進展,與RCEP成員建立溝通管道,強化經貿互信。
(2)推動加入區域經濟整合:政府將積極加入CPTPP,並爭取與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及東協國家建立區域經濟整合商機,如洽簽貿易協定及投資協定。
(3)協助產業及技術升級轉型:無優惠關稅非代表產品將被他國取代,附加價值、產品競爭力、產業供應鏈等因素均有影響。運用政府科技專案計畫,提升我國產品品質之競爭利基,以規避關稅所帶來不利因素。
(4)健全國內投資環境:提供企業必要協助,鼓勵企業利用「台商回台投資2.0」等方案加速投資臺灣,並協助產業以智慧化來提升附加價值,提升競爭力。
(5)協助廠商投資布局:美中貿易戰以來,許多臺商擬轉往東協國家投資,經濟部持續提供相關輔導,協助廠商投資布局,掌握當地市場。
(二)CPTPP:
1.目前進展:目前優先工作為完成汶萊、智利、馬來西亞、秘魯4個現有會員之生效程序,再逐步推動擴大接受新成員加入。
2.我國因應對策:
(1)修法:為推動我國加入CPTPP,提出12項修法草案,現已有8項完成修法,尚有4項未完成,已積極洽請貴院優先審議,目前尚待進行二讀程序。
(2)對外遊說:自本年1月起已與CPTPP會員非正式溝通,積極透過經貿訪問團並結合海外投資實力,凸顯我國對國際經貿體系及區域經貿之重要性,盼提出申請後能加快談判速度。
(3)對內溝通:持續對產業及國內大眾溝通交流,加強運用CPTPP專網等數位平臺,以凝聚共識。
二、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迄今已有具體成果,並定期公布於網站(https://www.ey.gov.tw/otn/52AE1A9E6029676F)供大眾參考,謹就部分重要成果說明如下:
(一)經貿合作:
1.貿易部分:我國出口至新南向國家金額為474.3億美元,我國自新南向國家進口金額為356.7億美元,合計貿易總額為831億美元。
2.投資部分:核准(備)對新南向國家投資件數為183件,投(增)資金額計22.64億美元;核准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件數為464件,投(增)資金額計8.59億美元。
(二)人才培育:
1.學生人數部分:2018年全年新南向國家來臺留學或研習學生共計5萬1,970人,年成長25.6%。我國學生赴新南向國家留學或研習人數2萬1,100人,年成長9.5%。
2.青年國際體驗與學習:補助大專校院學生赴新南向國家企業或機構實習,2018年計畫核定共計2,536人,至本年6月執行共計2,164人;本年計畫已核定2,347人。選送24所大學校院150位國際貿易相關科系學生赴新南向6個國家53個企業或單位實習。
(三)資源共享:
1.國際醫療:本年截至6月底國際醫療服務總人次為約17.7萬人次,新南向國家病患來臺就醫人數約6.7萬人次,占全部國際醫療病患37.9%(非使用健保資源)。
2.觀光:新南向國家來臺總計190萬6,022人次,成長4.99%,占總數21.7%。國人赴新南向國家總計244萬9,550人次,成長18.77%。本年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公布之全球穆斯林旅遊指數(Global Muslim Travel Index),我國為非伊斯蘭教合作組織最佳旅遊目的地第3名。
(四)區域鏈結:
1.經貿協定:與新南向國家簽署「雙邊投資協定」(BIA),保障我商權益,臺印度新版BIA於本年2月14日生效。
2.民間交流:第3屆玉山論壇於本年10月8日至9日舉行,主題為「深化亞洲進步夥伴關係」共有來自31國、約1千人參加,其中包括來自13國33位國際重要領袖、政府官員、企業與公民社會代表擔任論壇講者。
三、至所詢觀光產業問題一節,在當前兩岸關係氛圍下,交通部觀光局以力求穩定市場為目標,結合民間與地方政府等行銷推廣,拓銷主題旅遊產品。同時,為期來臺客源結構更為健全,鎖定經濟崛起之新南向國家,加強在新南向國家之推廣活動及廣告宣傳作為,輔以簽證簡化,2018年來臺旅客1,107萬人次,其中日韓旅客、中國大陸旅客、新南向18國旅客及歐美港澳旅客各占1/4,客源結構趨均衡,產業機會更多元。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觀光旅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0801051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9-8-11-472)
許委員就提振觀光旅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推動「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透過實質獎助鼓勵國人國內旅遊,實施期間自本(1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自由行住宿優惠方案,不僅減輕國人旅宿負擔,亦有效帶動國人住宿型旅遊風氣。目前參與之旅宿業逾7,800家,占全部合法旅宿業者逾6成,為歷次補助最高,截至本年11月18日止,各地方旅客申請自由行住宿補助金額已逾13億元,補助房間數約133萬間,住宿人數約293萬人次,已有效帶動國人國內旅遊。另為提升自由行旅客旅行臺灣之便利性,觀光局積極推廣搭乘公共運輸旅行,經參酌國外案例辦理「臺灣好玩卡」推廣計畫,輔導地方政府利用電子票證,整合既有交通運具及相關食、宿、遊、購等優惠,搭配建議行程,導引旅客持卡輕鬆走訪臺灣各城市亮點,目前計有高屏澎、宜蘭、中臺灣、臺東、北北基及臺南等6張卡片,以區域整合方式廣邀各地方共同包裝產品,達到產品跨域及多元豐富等目標;本年度及109年度更將著重於各地方「國際經典遊程」及「深耕特色遊程」之產品包裝及行銷,使旅客透過智慧科技應用,暢遊臺灣經典景點。
二、經濟部配合「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畫」發放夜市抵用券,目的是要引導國民旅遊人潮在地住宿及在地消費,故設計上有分區使用之限制。據統計截至本年11月21日止,全臺夜市抵用券計已回收逾137萬張,創造約2億元商機,高雄六合夜市、花蓮東大門夜市、臺北寧夏夜市等知名夜市,均陸續透過媒體表示,夜市抵用券政策讓夜市攤商業績上升3至4成,民眾、攤商都很有感;另旅宿業者亦表示住房率提升2成,尤其在東部及南部等重點區域,更創造可觀旅遊住宿及消費效益,顯示發放夜市抵用券確能刺激國內消費。另有關建議實施旅遊消費抵減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一節,旅遊消費支出非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與綜所稅扣除額訂定原則不符,且提供旅遊消費支出扣除優惠,將使高所得者享有較高減稅利益,恐違反租稅公平及租稅中立之原則,並將增加納稅義務人需自行檢具憑證舉證扣除之行政成本,尚須審慎評估。
三、文化部近年推動建立藝術發展生態系,促進表演藝術環境均衡發展,培育藝文創作人才,表演團隊能量已逐漸提升,目前全國約有6千多個表演團隊,且不乏成熟商業性表演團隊,例如十鼓文創於臺南及高雄複合式經營2個園區、4個劇場,呈現貼近大眾之表演形式,一年觀光人次達65萬人。目前全國表演藝術場地大致足敷表演團隊所需,惟多以公營表演空間為主,需考量公共資源分配之衡平性,檔期較難長期提供單一團體使用。
有關所提規劃定時、定點表演之定目劇場,以提升觀光附加價值一節,定目劇係以觀光結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角度切入,由表演團隊視營運需求衡酌是否投入,尤其場地及專業設備需依演出內容客製化且長期間使用,方能發展穩定營運模式。目前已有部分旅行業對於定目劇或相關展演安排出團參訪行程(如至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參訪旮亙樂團展演),如有其他單位規劃「定目劇場」以提升觀光附加價值及拓展觀光客源,觀光局將配合相關部會鼓勵旅行業者包裝相關行程共同推展。
四、至所提「民俗祭」定時、定點規劃包裝及鼓勵新設旅行社以境內旅遊為優先等節,分別說明如下:
(一)各項民俗活動均屬地方特定習俗,於特定時間、特定地點、以特定方式進行,具獨特性及稀有性,亦具觀光宣傳元素;另民間信仰活動中儀式性表演是作為娛神、謝神、酬神之用,觀看主體為神明,是信眾與神明間交流管道之一。可在各個民俗祭典時節,鼓勵民眾前往在地體驗。親臨現場感受民俗氛圍與精神,如平溪放天燈活動、東港燒王船祭儀等。
(二)旅行業之設立及其從事境外、境內或國民旅遊業務,係由業者依市場機制而定,觀光局將依實際狀況及市場需要,適時推動相關擴大國民旅遊方案,鼓勵更多旅行業者從事國民旅遊業務。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委員周陳秀霞、賴士葆、陳宜民等3人就「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109年度至115年度)編製經過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院授主預國字第1080054376號)
(立法院函 復貴院108年12月2日台立院議字第10807040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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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06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08卷 第106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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