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7分、10時1分至11時41分、下午2時28分至9時6分

12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2分至12時、下午1時至8時9分

出席委員 柯建銘  黃國昌  曾銘宗  蘇治芬  黃昭順  林德福  陳宜民  吳秉叡  童惠珍  鍾孔炤  林淑芬  李俊俋  鄭運鵬  段宜康  鄭秀玲  林岱樺  李昆澤  蔣絜安  林昶佐  賴士葆  蔡適應  許毓仁  周春米  陳學聖  許智傑  施義芳  陳曼麗  李麗芬  郭正亮  邱議瑩  蕭美琴  陳明文  邱泰源  陳靜敏  王榮璋  洪宗熠  余宛如  趙天麟  賴瑞隆  何欣純  林靜儀  陳素月  余 天  陳賴素美 林麗蟬  黃國書  黃秀芳  張宏陸  尤美女  劉世芳  鄭寶清  吳思瑤  吳琪銘  蔣乃辛  羅致政  王定宇  陳歐珀  林俊憲  管碧玲  陳 瑩  張廖萬堅 江永昌  郭國文  蘇巧慧  柯呈枋  劉建國  陳亭妃  蔡易餘  王育敏  林奕華  何志偉  邱志偉  徐永明  莊瑞雄  孔文吉  呂孫綾  楊 曜  蘇嘉全  鍾佳濱  吳玉琴  周陳秀霞 洪慈庸  李鴻鈞  葉宜津  呂玉玲  陳雪生  陳超明  陳玉珍  鄭天財Sra.Kacaw  趙正宇  吳焜裕  蔡其昌  蔡培慧  柯志恩  沈智慧  高金素梅 王金平  江啟臣  劉櫂豪  許淑華  林為洲  陳怡潔  羅明才  蔣萬安  吳志揚  費鴻泰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委員出席 108人

請假委員 顏寬恒  蘇震清  馬文君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彥秀     

委員請假 5人

  席

   

蘇嘉全(12月13日)

 

副院長

蔡其昌(12月17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2月13日)

 

副秘書長

高明秋(12月17日)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郭明政

 

秘書

陳小華

 

科長

鄭雪甄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條及第七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情報人員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人員,係境外敵對勢力所認定之間諜組織,且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吸收及威脅之主要攻堅目標,其生活及工作因而受到諸多嚴格限制,且相關法律屢加重其責任,又隨著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生物特徵辨識科技及大數據運算分析,利用我民主社會之公開特性,可輕易拼湊出情報人員家庭圖譜及關係脈絡,致情報人員或其眷屬,無論在海外旅遊、就學或工作,均將受到高度威脅、失事壓力及人身安全風險。建請主管機關應針對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情報人員,研議依其業務性質提高勤務加給並定期發給工作獎金相關辦法,以及現職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比照國軍官兵及其眷屬,得適用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服務年滿一定年限之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應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有關就醫及就養相關規定。以慰勉辛勞並激勵其士氣,俾鼓勵情報人員能長留久用。2.為兼顧國家安全及考試程序之公平性,請考試院考選部會同國家安全局研議,將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考試期程,由現行每年八月份提前至每年六月份舉行,安全查核時間即可相對增加二個月,藉此降低國家情報工作人員遭敵對勢力滲透之風險。)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二編第五章章名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一條文;並將第九十八條之五及第二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八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二十、二十九附帶決議:都市計畫作為引導管制空間使用的法規,政府應周延考量並衡量各種利益。鑒於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之限制,實務運作上頗有爭議;為保障因先行區段徵收受影響民眾之權益,內政部應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修正施行後,檢討先行區段徵收制度是否有調整或改善的空間;司法院應於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修正前,以辦理講習、委託研究或邀請學者撰文等方式,加強法官就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對民眾權益影響之認識,俾提供及時、有效之司法救濟。2.有鑑於我國現行之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乃以「經審議之都市計畫」作為徵收參考,然未來得依據本章規定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客體,僅限縮於須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換言之,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之審定版都市計畫,即無法依本章規定進行審查。惟先行區段徵收對人民之影響甚鉅,爰請司法院應提升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對於先行區段徵收在制度、法規面向上具特殊性概念之理解,並應提醒法院於審理因先行區段徵收所衍生之行政訴訟或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時,需適時考量是否有採取保全措施,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以避免當事人所受損害無法回復之情事,並得減低人民權利受侵害之可能。且因先行區段徵收所生之爭議,爰亦請司法院、內政部就本章規定施行後三年內,觀察實務之發展,分別就其主管之法規是否有修正之必要,適時進行檢討與修正。)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分別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律師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八十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四十七條之十四條文,均予以刪除;委員周春米等提案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三章章名、第六章第二節節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委員顧立雄等提案第二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四章章名、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八章章名、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二十二條之一及委員許毓仁等提案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九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三讀時,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但書中「聲請再議」修正為「聲請再審議」,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三條、委員吳焜裕等提案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均不予採納;原審查會通過第八十三條條文刪除,後續之條次依序遞改;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醫療器材管理法將過去尚未納管之醫療器材租賃業務一併納入管理,以此完備整體機制。然對於現行已提供爬梯機、電動輪椅等分屬於醫療器材之生活輔助工具租賃服務的非營利組織而言,基於過去主管機關並未將「租賃業務」納管,以致民間團體也不熟悉既有醫療器材相關管理規範,故實需主管機關協助。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法公告後一年內,積極針對現行已從事醫療器材管理法所涵蓋業務之非營利組織進行相關輔導,以協助其對於法規與行政管理流程之理解與遵循。2.醫療器材管理法源自藥事法條文,欲訂定專法,係為確保醫療器材管理機制建立之獨立性與完整性。醫療器材原分級標準亦應藉此立法討論過程中,重新檢視過去管理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六個月內針對醫療器材之分級標準、醫療器材應進行臨床人體試驗之標準等既有規範進行檢視,以提升後續新法公告施行後之業務效益。3.有鑑於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對於醫療器材的需求將逐漸增加,為有效管理、追蹤醫療器材的安全及品質,並聽取相關專業人士之意見,爰要求本法於三讀通過施行後,衛生福利部應於相關子法制訂前,邀集專家學者、適用本法之全國性醫事機構團體(例如: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輔具販賣租賃團體、消費者代表、各縣市主管機關代表,會同長期照顧司、社會及家庭署開會聽取意見,俾使法規周延,並維護民眾健康。4.為提供消費者選購輔具所需,衛生福利部應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條之立法說明及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研訂時,將公開醫療器材價格、規格及材質等非屬醫療效能之內容,排除於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範圍。5.為保障醫療器材最終使用之病患或消費者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公務預算,補助因最終使用醫療器材所生之消費訴訟費用。6.於醫療器材管理法制定前,我國現行對於醫療器材之管理,除藥事法外,衛生福利部尚有透過法令解釋,允許醫事機構得於執行醫療行為中,使用必須之醫療器材。為保障民眾權益並尊重各醫事專業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應於本法施行後,定期邀請相關團體就本法第14條第3項之執行狀況進行檢討。〕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9人擬具「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當舖業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護理人員法刪除第十五條條文;並將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物理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及委員陳靜敏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醫療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醫事人員之業務以病人為中心,為嚴密保障病人之醫療及健康權益,醫事人員必須接受完整紮實之醫療專業訓練。惟查,國內心理相關系、所目前多隸屬於理學院或社會科學院,而非隸屬於醫學院,因此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雖列為醫事人員,其教育養成過程卻與其他醫事人員有所不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所接受醫療訓練之核心內容進行檢討並加以落實,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醫事人員以病人為本之基本核心價值。)

二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建築法第四十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委員洪宗熠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五十四條及第四百五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另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九條及第四百二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周春米等提案第一百十七條之二及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第89條之1訂定實施辦法應通盤檢視相關規定。〕

三十九、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另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二條之附表均維持現行附表,不予修正;第四條及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均照逕付二讀之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應就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所定,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罪之標準,於新法施行後持續檢討,並分析現行實務各級毒品持有之數量、人數分布狀況,並依此研擬持有各級毒品之罪刑刑度,以杜絕毒品氾濫及潛在之流通風險,並使第十一條各項之持有毒品罪,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2.法務部應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通過後,針對第18條所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在不影響證據認定之情形下,經取樣後在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部分,就毒品之數量、取樣之方式,制定嚴格之作業流程及標準,並徵得犯罪行為人同意或徵詢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如公正第三人)意見,以確保扣案毒品之證據能力、證明力,不致因提前銷燬導致後續偵查、審理過程中滋生爭議。〕

四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四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其餘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均予以刪除;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條文及附表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監獄行刑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另依協商結論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均予以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為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監獄應於資源可及範圍內,儘可能維持與一般社會生活同等之設施及環境。2.為避免外部視察小組之工作流於形式或僅止於書面工作,建請法務部未來於訂定視察小組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製作與公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時,應於辦法中明定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得不定期進入監獄,與受刑人、監獄內部工作人員或其他關係人進行訪查、面談。如視察小組認有必要時,有權調閱、抄錄或複製文件、電子紀錄,或以其他方式蒐集相關資訊,以提升視察小組之主動性。3.有關「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19條規定針對和緩處遇事項之調查、認定、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法務部於施行細則明定之,以保障受刑人和緩處遇之權益。4.監所戒護人員係為犯罪矯正最前線,亦同為社會治安最後一道關卡,然政府及社會長期漠視下,致使人力以及資源相對匱乏,也間接造就如夜勤戒護人員從早上8時至翌日9時,總時數包含備勤時數,即可高達25小時不合理之情狀;或值夜勤班之戒護人員,於夜晚至翌日之備勤時段仍有執行勤務之可能,其所負擔之身心理疲憊程度遠較其他時段高,惟所享有備勤費卻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有所落差;抑或職務代理人之勤務雖與戒護人員並無二致,卻有同職不同酬之問題。如此高壓、高工時勤務制度,於戒護人員勤務已相當繁重情狀下,若不加以調整勤務制度,恐有礙本次監獄行刑法修法目的之達成。據此,爰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3個月內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監所戒護人員之人力資源進用、日勤夜勤排班制度、日勤夜勤升遷、備勤是否納入工時、夜勤補班、危險加給、職務代理人薪資基礎、職務代理人年資中斷所生慰勞假之爭議,以及基於從事較危害健康之作業者如夜勤人員,是否應就戒護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等多項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後,遵循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規劃研擬「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5.有關受刑人假釋前之更生復歸報告,目前已有函詢出獄後居住地之警局意見及查訪家屬紀錄之制度,考量現行觀護人人力不足,法務部應結合相關機關規劃由更生輔導員等志工及相關人員入監認輔、訪談等方式,提供監獄作為假釋審查之參考,以強化社會復歸之銜接。〕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僅限列下表1案。

附表

報告事

 

1

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予以通過。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二、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45案。

附表

議案名

1

(1)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30人擬具「律師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8人擬具「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律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5人擬具「醫療器材法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7人擬具「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19人擬具「當舖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0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聽力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心理師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呼吸治療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1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分別擬具「營養師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陳靜敏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擬具「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9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1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慈庸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9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0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1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4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4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5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案。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交通、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四委員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提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陸、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二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柒、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捌、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玖、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0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拾、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媒體壟斷防止暨多元維護法草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拾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下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陪審法草案」案。

2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3

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擬具「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準備條例草案」案。

4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5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陪審法草案」案。

6

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3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案。

7

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拾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拾參、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拾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

拾伍、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8)。

拾陸、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9)。

拾柒、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軍警消生活安定基金設置條例草案」,自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0)。

拾捌、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1)。

拾玖、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2)。

貳拾、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3)。

貳拾壹、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4)。

貳拾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委員費鴻泰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3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5)。

貳拾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8

委員林奕華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6)。

貳拾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1

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3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4

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5

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6

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7

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8

親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9

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1

委員林奕華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2

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7)。

貳拾伍、民進黨黨團提議12月13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三十七案審議完畢。予以通過。

貳拾陸、民進黨黨團提議12月17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四十三案審議完畢,並不處理臨時提案。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三十八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四十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13人

曾銘宗  林麗蟬  林奕華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沈智慧  童惠珍  許毓仁  王育敏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四十四案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棄權者:0人

(4)「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僅限列議案共45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反對者:13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柯呈枋  蔣乃辛  王育敏

棄權者:0人

(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曾銘宗

(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柯呈枋  蔣乃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者:4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8)「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者:4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江永昌

反對者:5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1人

林淑芬

(9)「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7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7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周陳秀霞 童惠珍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許毓仁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柯呈枋  蔣乃辛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王育敏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0)「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1)「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2)「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八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3)「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九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4)「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5)「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6)「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0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7)「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十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8)「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1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1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柯呈枋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1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9)「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8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0)「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2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2人

李鴻鈞  周陳秀霞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1)「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2)「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8人

曾銘宗  林麗蟬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3)「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六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人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4)「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5)「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6)「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27)「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10  反對人數:6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人

曾銘宗  陳宜民  林麗蟬  林奕華  李鴻鈞  周陳秀霞 童惠珍  許毓仁  蔣乃辛  王育敏

反對者:62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 瑩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