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3分、10時1分至下午4時3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鄭寶清 趙正宇 郭國文 鄭運鵬 陳歐珀 鍾孔炤 段宜康 李俊俋 陳靜敏 陳素月 陳明文 李麗芬 邱泰源 莊瑞雄 許智傑 陳曼麗 童惠珍 余 天 施義芳 吳玉琴 尤美女 林淑芬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蘇震清 李昆澤 王榮璋 趙天麟 葉宜津 黃國書 何欣純 林靜儀 劉世芳 洪宗熠 賴瑞隆 吳思瑤 羅致政 王定宇 曾銘宗 余宛如 吳秉叡 蔡易餘 張宏陸 蘇巧慧 林麗蟬 蔡適應 邱志偉 林岱樺 何志偉 賴士葆 江永昌 廖國棟Sufin.Siluko 蔡培慧 吳琪銘 吳焜裕 林俊憲 周春米 蔣乃辛 王育敏 蕭美琴 陳亭妃 管碧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孫綾 沈智慧 許淑華 蘇治芬 孔文吉 林德福 柯呈枋 陳玉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柯志恩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林奕華 蔡其昌 陳怡潔 許毓仁 鄭秀玲 劉建國 蘇嘉全 鍾佳濱 周陳秀霞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雪生 洪慈庸 郭正亮 林昶佐 陳學聖 黃國昌 劉櫂豪 顏寬恒 陳超明 陳宜民 徐永明 邱議瑩 楊 曜 柯建銘 馬文君 羅明才 費鴻泰 黃昭順 蔣絜安 黃秀芳 王金平
委員出席 110人
請假委員 吳志揚 陳 瑩 江啓臣
委員請假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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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蘇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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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
秘書長 |
林志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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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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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陳小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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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鄭雪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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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9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藝術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9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十九項及其附件「土耳其產櫻桃鮮果實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廢止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文件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教育部函,為廢止「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十五、科技部函送「科技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公告「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桃園市轄內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桃園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臺中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新北市轄內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四款第二目有關臺南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毒性化學物質污染事件改善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一百零九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一、內政部函,為該部主管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預算,業經該法人董事暨監察人會議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本院第9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第4案之答復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三、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四、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遴聘人數及出席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五、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執行「新興毒品檢驗及防制措施」反毒新策略所需經費不敷,前動支本(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1,180萬6,000元支應一案,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修正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四十六、經濟部函送「107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計畫及運用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八條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部分附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部分附件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106年10月5日農防字第1061488849號公告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等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公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十九、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寵物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振化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劉宇宸)為請願立即表決三讀通過其所提「中華民國國籍法」之立法請願文書二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六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有關台澎黨中央黨部為就新課綱所提台灣地位未定一事,請協助與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等委員會說明溝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有效因應區域經濟快速整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現階段開發5G應用之挑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結合半導體優勢發展數位醫療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防止植物影響堤防及橋梁結構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建請政府應協助企業瞭解數位科技運用,並藉由數位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及數位專才培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文化部之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加強營運規劃與強化營運機制,以增經營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鐵路立體化並非解決都市問題之唯一方案,且自償率取消後恐嚴重影響中央財政負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102年公共債務法修法後每年度所編債務還本預算僅略高於該法規定之當年度稅課收入5%,106年度甚發生未達法定比率情形,請財政部參酌近年財政狀況酌增債務還本,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財政部應審慎評估增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銀)之必要性或籌謀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生技醫療產業的發展,乃是全世界都將面臨的課題與機會,台灣的生策會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整體產官學研的整合仍待加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反滲透相關法制對臺商影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國大陸所提「對臺26條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國產水果時有過剩情形,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思考多元開發水果酒類品項,帶動農業經濟效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縮減數位落差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前瞻軌道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衡平企業租稅優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商回臺投資之勞動力供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警察處理群眾事件之執法尊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藝術品產業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退場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強化整合多元無障礙運輸服務資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對我觀光衝擊問題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打假訊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少子及高齡化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陸客來臺觀光人數減少對我觀光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灣經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科技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委辦費逐年成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在高速公路超車道龜速行駛,其傷害並不亞於超速;及養護單位施工交維能多為駕駛人考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災害應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改善交通、農業及環保等重大社會民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建立完善平臺經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臺商回流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因應美中貿易摩擦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通膨及通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提振觀光旅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委員周陳秀霞、賴士葆、陳宜民等3人就「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109年度至115年度)」編製經過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財政部公布10月進出口統計,出口值為289.9億美元,較去年同月衰退1.5%,呈現連二黑;累計前十月出口值則為2,712.7億美元,年減率約2.4%。財政部預估,今年全年出口負成長態勢幾已成定局,籲請政府部門應嚴防這波出口寒流帶來的後座力,避免影響層面持續加深擴大,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勞動部近日公布最新一期大量解僱案件數統計,截至10月止,總計有29家企業通報大量解僱、解僱人數為1,119人,通報家數來到今年新高,而受到金(礦)咖啡通報大量解僱影響,住宿及餐飲業的通報人數計有405人,也來到今年新高,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十二年國教歷史新課綱因大變動,一○八學年下學期(明年二月)就要使用的高中歷史第二冊教科書,但至今還沒任何版本過關,引發外界質疑後續教科書恐「急就章」,顯然「以東亞史取代中國史」的新歷史課綱,內容空泛「務虛」,恐引發讓編書者、書商、教師、學生乃至全民都是受害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用量即將超過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的一年1104萬公噸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函文台中市政府,依18年前制定管理辦法,告知中火放寬百分之十,幫中火解套,顯然不顧中彰投461萬人民健康,讓中部民眾用癌發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生煤用量即將超過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的一年1,104萬公噸標準,行政院環保署函文台中市政府,依18年前制定管理辦法,告知中火放寬百分之十,幫中火解套,顯然違背600多萬民意以核養綠公投反映結果,蔡英文政府不顧民意、背道而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國人多年來習慣走路靠右,但國內學者研究發現,行人車禍致死率中(排除十字路口),順向車流(背對)的死亡機率比起逆向(面向來車)多二點二倍,呼籲應持續宣導逆向走,才能提升用路安全,籲請交通部研議宣導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馬委員文君,鑑於入冬首波冷氣團報到,氣溫直降,今年公費流感疫苗開打延後且分批接種,不少要等到明年元旦才能接種公費疫苗的民眾,擔心疫情提前報到,但跑遍住家附近診所得到的答覆都是自費疫苗打光了,甚至有些診所今年根本買不到自費疫苗,有錢想打卻沒得打的恐慌潮即將爆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馬委員文君,根據勞動部國際勞動統計報告,女性若因結婚或懷孕退出職場後再復職,平均間隔長達5至6年,離開職場越久,想靠一己之力重回職場就更不容易,甚至因為懷孕遭資遣解僱,或是育嬰留職停薪被拒絕等情事,顯然職場對女性懷孕生子仍不夠友善,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馬委員文君,有鑑於115年我國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每五人就有一人是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但衛福部最新「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收支報告」顯示,我國失能人口在115年超過百萬人,到了116年,長照恐面臨破產,長照基金難以支應長照制度。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儘速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環保署同意台中火力發電廠可增加一成生煤使用彈性,引發中部七位縣市首長反彈,聯合抗議中央罔顧中部地區長年承受中火空汙的民怨。空汙來源不只一端,但中火是我國最大的燃煤電廠,其巨大的碳排與空汙是近年中部最大的民怨來源,台電一年發電燃煤量約三千萬公噸,減煤三百萬公噸看似巨大的進步,背後卻隱藏著巨大的謊言。台電今年前九月燃煤量比去年同期增加四十四萬公噸,換言之,中火減少的燃煤,全數改在新北與高雄的燃煤電廠使用。政府的中火減煤計畫只是選前權宜之計,經濟部與台電不肯承諾汰除中火老舊機組,關鍵在於供電穩定與電價。歐洲各國正加緊推動燃煤電廠歸零,多數歐洲國家在二○四○年前都將去煤電化,反觀政府對我國的非煤時間表支支吾吾,到二○五○年我們仍是擁抱煤電的國家,國人必須繼續用肺支持政府的能源政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中央銀行在12月5日發布有關外匯存底的新聞稿:「108年11月底,我國外匯存底金額為4,740.51億美元,較上月底增加15.75億美元。本月外匯存底增加之主要因素為外匯存底投資運用收益。」金融的行家會關切底下的附註:「108年11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按當日市價計算,連同其新台幣存款餘額共折計4,239億美元,約當外匯存底89%。」看似例行報告,實則暗藏玄機,因為透露出外匯存底的脆弱本質。從而,看到外資占外匯存底近九成,要有「高處不勝寒」的警覺,也就是說外資持續買超,繼續拉升加權股價指數的空間已經相當有限;另一個應有的警覺則是,一旦國際間黑天鵝或灰犀牛出現,導致全球發生金融劇變時,外資基於全球布局的考量,資金可能快速持續抽離台灣,對於外匯存底和加權股價指數都會造成強勁的負面衝擊。外匯存底的主管機關央行、股市的主管機關金管會,應該都必須備妥因應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指出今年台灣將會有4萬家廠商關廠倒閉,可能造成40萬名勞工失業,顯示經濟狀況不佳。經濟部立即澄清表示,這是為了防制洗錢,必須引導殭屍公司解散,是屬於健康的關廠。的確,若非殭屍企業,則新增40萬人失業相當於使失業率提高4%到達超過7%的水準,比十年前金融海嘯時還高,一來令人難以置信,二來恐難承受。經濟部的澄清,當然是因擔心影響民心,畢竟「關廠倒閉」在觀感上屬於負面名詞,其原因若非經營不善,就是經濟不佳。但這種民粹式的直覺實在不一定正確,有必要從經濟原理來看待關廠現象。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就是將有限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若政府只是違逆市場原則地強留沒有競爭力的廠商,只是造成資源錯置,無法運用到更能蓬勃發展的產業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日前宣布,泰國簽證新制延後至明年三月實施。由於我國給泰國免簽,但泰國卻要求國人附財力證明,而且諸多刁難,明顯不對等,非但引起旅遊業強烈反彈,也反映蔡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根本就發揮不了實際作用,遭到新南向國家歧視待遇時,居然未能替台灣討回公平待遇。蔡英文總統在二○一六年上台以來,先後對許多新南向國家提供免簽證待遇,但給予台灣遊客免簽待遇的國家,至今只有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印尼,而這些國家都是在馬英九執政時代就已給予台灣免簽待遇。換言之,民進黨政府的新南向政策,並沒有使台灣人民在新南向國家中得到新的免簽待遇。悲哀的是,當旅遊業者要求外交部「硬起來」的時候,外交部卻只以「是否要撤除給予泰方免簽作為反制,未來將由行政院做通盤檢討」回應;我駐泰代表童振源雖表示「將持續讓泰方了解台灣民眾的關切與不滿」,也未向泰方更進一步強硬交涉。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製造汙染問題,引發激烈爭執,包括中央地方分權之爭,藍綠能源政策的攻防,交織成一道道炮火。廢核、增加燃氣發電、離岸風電、太陽能光電是蔡政府能源政策主軸,提高中火發電量,中央沒有妥協的空間,但健康應該是優先議題,台中市政府在民意壓力下更不容退讓。政府能源政策不但犧牲全民健康,更有嚴重的利益輸送問題。去年以核養綠公投以近590萬票數順利通過,政府卻拒不執行,今年開始專斷推動離岸風電,遴選部分以每度電5.8元決標,比價方式以2.5元決標,「遴選」較「比價」高出3.3元,其中固然有先期投資風險成本,但以20年合約期間計算,將多支付9,000多億元,計算方式全然隱匿。政府甚至以半強迫、半補貼方式要求金融業者提供優惠貸款。明知錯誤的政策卻堅持到底,背後必有不可告人原因,「非核家園」幕後利益輸送問題,不可忽視。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五、本院許委員淑華,針對在總體數據上,包括台商回流、國內投資、海外資金匯回以及經濟成長率觀之,台灣總體經濟表現的確比鄰近國家都好。但深入分析,廠商回流數據的高估,以及產業的M型化,其實個別產業的表現不盡理想,也因為電子資訊業的一枝獨秀,包括台商回流、企業轉單效益等,掩蓋了其他產業表現不佳的真相。如果政府否認此一事實,所據以判斷的決策將產生很大的偏差,應該要更審慎。有鑑於此,未來政府的決策應該是如何善用數位經濟,導入AI大數據、物聯網至傳統產業,帶動產業的現代化、智慧化,提升競爭力與附加價值,使產業的發展更全面,而不至於偏重少數幾個產業。在內需產業的支援上,加速擴大內需,帶動景氣,並緩和大陸觀光客減少的衝擊。同時,加速鬆綁服務業的限制,使台商回流海外資金的匯回能投入醫療觀光、教育、金融理財等領域,精緻商業模式,徹底翻轉整個服務業的競爭力。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六、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美國上月底再度出招,以威脅杯葛世貿組織(WTO)預算為手段,要讓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上訴機構陷於癱瘓。以目前發展趨勢,重創難以避免,對已經搖搖欲墜的WTO未來處境更是雪上加霜。歐盟等國面對此一情況,陸續提出如改用仲裁、暫時放棄上訴等應急作法,也在思考能回應美國關切的長期改革方案。然而美國除了杯葛,從未提出修改制度的建議,使得外界開始懷疑美國的真意不在改革,而是要根本廢除上訴機構。面對這種變局,若是未來國際經貿爭端回到靠實力而非規則的叢林法則,對台灣等高度仰賴貿易的中小型國家十分不利,但眼前並無立即可行的解法,只剩全力與歐、日、中等大國共同努力,嘗試力挽狂瀾一途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七、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日前召開國民所得評審會議,上修今年我國經濟成長,這次上修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民間投資優於預期,其餘包括出口、消費、政府投資、公營事業投資及服務輸出皆不如預期,這樣的上修明顯過於勉強,何以如此?是否允當?值得深思。我國一年民間投資的規模逾3兆,台商回台挹注了500億元,也只是滄海一粟,怎會是大爆發?怎會是經濟成長上修的原因?當然不是,那麼是什麼原因讓民間投資優於預期?這顯然是國內半導體大廠的長期投資所致,只要看一下海關進口即可明白,半導體設備占資本設備進口比重高達44%,不含半導體設備之資本設備進口,今年以來幾乎是零成長,少了半導體,何來投資大爆發,此理甚明。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八、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全球最大半導體元件通路商大聯大日前公告,從11月13日起至12月12日止,將斥資81億元,以每股45.8元非合意公開收購亞太區第二大通路商文曄流通在外股權5%到30%。大聯大強調是以財務投資考量,不會影響文曄經營,並會與文曄逐步開啟良性對話;文曄則公告指出,事先並不知情,認為一旦大聯大取得三成股權,將躍居第一大股東,遲早在董事會擁有席位或支持他人當選,啟動對話機會後,未來將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經營,進而造成對產業的重大傷害,形成四輸局面。二家公司在相關市場的占有率達三分之二,已足以列入公平交易法的獨占事業認定範圍,整體經濟利益小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上如有違反公平法的規定,致有侵害他人權益之虞者,被害人亦得請求防止。因此,建請公平會,應從「國際化」角度思考大文案,在收購截止日前,儘速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二事業附加條件或負擔,以免大文案造成難以回復的整體經濟利益損失,也可以為將來更多的「準結合案」建立公平交易的典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九、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其預算從前年通過以來,執行績效一直被外界詬病;尤其是占預算總額一半的軌道建設,動輒數百億、上千億元的經費,各縣市行政首長無不極力爭取。在為期四年(2017~2020)的第一期4,241億元裡面,過去三個月內,最有爭議的莫過於金額龐大的「北宜直線鐵路改為北宜高速鐵路」(956億元)、以及繼台北高雄台南之後的第四個地下化「桃園都會區鐵路地下化」(964億元)。由於兩者都是逼近千億元的交通建設,也都涉及計畫之變更,前者依法還需要商請地方政府(宜蘭縣)共同勘定行車的路線,而後者的「飛天遁地」,顯現出交通部對於全台各縣市走「高架化」,但有的則是「地下化」的政策論述不足以釋疑,缺乏地理地質條件的科學基礎,以致成為政治上的爭議。擬訂全國鐵路網的計畫,固然是鐵路法賦予交通部的職權,但是政府資訊公開法也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因此,無論是重大鐵道建設的決策轉彎,或是計畫變更之程序正義,「公民的參與,能不能夠由學者專家所代理」,只是值得討論的附帶問題;缺乏「決策資訊之充分揭露」,才是這次政治爭議的核心本質!建請交通部應充分揭露決策資訊以平息政策轉彎爭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泰國政府最近宣布泰國簽證新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財力證明,引發台灣民間強烈反彈,之後傳言泰國政府會取消此規定。但在短短幾天的過程中,充分顯示政府軟趴趴,毫無作為的心態。簽證須附財力證明,已引起國人反彈,加上先前泰國取消提高簽證費用的政策轉彎,均顯示台灣民間壓力比政府有效。台灣政府不但毫無作為,更不斷自我安慰說泰國給中國大陸的簽證待遇,遠比台灣嚴苛。除了顯示政府主管機關無知無能外,也不見捍衛國家的努力,外交專業的素養蕩然無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一、本院許委員淑華,鑑於今年以來因中美貿易戰引發的全球景氣不佳已導致全球貿易不振,中國自是受創最重,南韓雖有許多自由貿易協定護體,出口也已連十二黑。台灣也不例外,主計總處預估今年出口將負成長1.61%。更嚴重的是,包含國際貨幣基金(IMF)、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經濟學人智庫(EIU)等主要預測機構都在最近調整預估,預測明年的全球貿易成長率將低於全球經濟成長率。事實上,發展內需和外需的條件常是相互矛盾的,例如重視外需就必須抑制薪資以避免成本上揚,發展內需則必須靠有效的薪資提升才能成事,實在不易「並重」。太重出口低薪難解台灣的低薪國恥、崩世代困境等現象,多少都與過度重視出口有關,也導致出口雖好,好處卻難以全民共享的惡況。如今面對必然衰退的全球貿易,實在應該借鏡亞鄰各國,認真思考發展內需市場的必要性。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二、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為拼2020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自本(2019)年近下半年開始的「大撒幣利多政策」,特提醒政府莫濫用國家預算掏空國庫。不可諱言;選舉確實是資源總動員的比賽,蔡總統把所有的執政資源都投入去「灑錢拚連任」是可以理解。這些利多政策含括長照、農漁子女獎助學金、老舊計程車汰除補助、貨物稅減免、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幼托補助及高鐵延伸等等。其實只要是真正福國利民的政策,本席舉雙手贊成,但是如果跳過應有的分析評估程序、明顯不符成本效益,那就值得商榷了!尤其;蔡政府遭質疑的並不止因為灑錢的項目繁多與金額龐大,而是退休公教軍警消年金改革,當初蔡政府所高舉的理由是國家沒錢,年金就要破產,故不得不為,但在一年多後,蔡總統為了拼連任,卻可大把大把鈔票的灑錢,難道原來的財政困難,突然國庫財源滾滾,甚至成了「暴發戶」了?這要退休公教軍警消人員怎麼嚥得下這口窩囊氣?既然國家並不缺財源,蔡政府為何要掄起年改大刀?讓全國2,300萬人民更質疑的是,這些大撒幣的政策問題,都已是經年有之,那請問蔡政府前三年的施政期中為何不做?忠言逆耳;請蔡政府不要為選舉灑幣過了頭,甚至真正造成難以負荷的財政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三、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中市等七縣市首長簽署共同宣言,要求中央應正視煤電空汙,並跟進加入國際減煤聯盟,再籲請蔡政府正視「空汙」已對人民健康及生活品質的傷害。台灣中、南部長期空氣品質不良,及「2025非核家園」與能源轉型政策,一直是社會及民眾關切及爭論焦點。據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最新公布的「溫室氣體報告」指出,全球能源85%來自煤炭、石油、天然氣,只有15%來自核電、水力與再生能源。換言之;「減碳」或甚至「零碳排」,應該是國際社會現行的主流。蔡政府「非核家園」的「再生能源(20%)、燃煤(30%)、天然氣(50%)」配比,後兩者有高達80%的能源,無助於「減碳」與「零碳排」。中南部因火力全開所致的灰茫茫天空,肇致人民長期暴露在影響健康的環境,是蔡政府責無旁貸應即解決的責任,「2025非核家園」是理想,但絕不能在還未達成前,就先拿全民的健康和產業折損來當墊背。能源轉型政策從來都不是單純的環保政策,而政策執行所付出高昂的「社會成本」和「政治成本」,更是當今歐美國家領導人無法承受的困境,蔡政府實應引以為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四、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蔡政府為求2020總統勝選保險,強勢硬推「反滲透法」,不斷操作「芒果乾」牌,非要把「恐共反中」邊際效應做滿做大,特再提醒應適可而止勿玩火自焚,台灣人民已不再那麼容易受騙。從香港反送中運動起,蔡總統就發現原來「恐共抹紅」牌這麼好用,尤其在煽動蠱惑年輕族群的效果上,更是事半功倍,於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淋漓盡致發揮,在澳洲媒體爆出王立強共諜詐騙疑案後,蔡政府更是動作頻頻,明明已有了國安五法,卻硬要說為補強國安最後一塊拼圖,強度關山讓「反滲透法」草案並逕付二讀,力拚在選前立法施行。「反滲透法」包山包海的立法,可說是比戒嚴時期的《檢肅匪諜條例》還要浮濫。依其空泛標準,任何人都有可能因執政者的好惡選擇、不同認定,隨時觸法。為了反制綠營的抹紅與惡法,在野黨亦推出「反併吞法」攻防對峙。邏輯上來說;「併吞」應較『滲透』更為嚴重,亦可以說併吞的內容應該是涵蓋了滲透手段,立法目的都是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但讓人不懂的是,民進黨顯然卻不能接受「反併吞法」的提案,難道是因為「反併吞法」如同照妖鏡般,一舉又戳穿了蔡政府的荒謬與綠營的雙重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五、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台灣年輕人普遍晚婚甚至不婚,及對未來多不抱持明天會更好的想法,特籲請蔡政府不要只會炒短線的大撒幣,應有循序有效的長期青年政策以應!近十多年來,隨著薪資的停滯、房價的飆漲,年輕人只能「望薪嘆屋」的悲慟!更由於薪資低物價高,儲蓄及對未來生活的掌握能力受限,致無力結婚成家、生子、孝順父母。香港的反送中運動,雖然和自由民主、法律的底線有關,但其更深層的問題,乃係因經濟上貧富差距的擴大,肇致年輕人群起反彈。青年低薪、薪資停滯,對經濟、社會、政治層面衝擊都很大,平心而論;這些年來政府各有關部會及政策,也並沒有故意忽視青年問題的解決,但為什麼就一直未能獲得有效的成果呢?當然;台灣整體經濟力遲遲未能提升、無法參與國際及區域經濟組織,都是國際現實及蔡總統意識形態治國所致,然而;台灣的青年總不能就得被迫而無奈的接受這樣的現實吧!這些負向的成因都不是年輕人自己造成,那年輕人為什麼要背負這些原罪呢?本席可以認同,欲改善今天年輕人所面臨的種種問題,絕不可能是一蹴可幾,但是政府是否應該有步驟、有節奏的去制定短、中、長期策略,並循序執行才有可能解決及有效的協助青年朋友!而不是短線的補助或急就章的政策以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六、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泰國簽證新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財力證明,引發我國民間強烈反彈,特籲請蔡政府不要再喪權辱國,毫無作為。2016年政府為了彌補大幅下降的大陸觀光客缺口,決定實施對泰國等東南亞國家免簽待遇,以吸引來自新南向國家旅客。但當時決策太過倉促,欠缺相關配套措施及風險管控,致成效不彰後患無窮。以泰國為例;雖然有助來台泰國旅客人數成長,但部分泰國旅客利用免簽大門,來台從事非法打工及賣春等行為,讓台灣付出不小的社會治安代價。據瞭解;當初是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執意給泰國免簽,並表示算盤應該要打全面一點,看怎麼做對台灣最好;台灣給泰國免簽,跟泰國是否要給台灣免簽,這兩者不必然綁在一起,把「給泰國免簽」當成談判籌碼不切實際。事實上,目前幾乎台灣所有的鄰國,例如日本、韓國、菲律賓及越南,甚至香港及澳門,和泰國都已經互相免簽證,為什麼台灣卻單方向給泰國免簽證。蔡英文總統口口聲聲她最維護國家主權,但在面對泰國此等有歧視之嫌的外交對待時,蔡政府不但軟趴趴無應,居然還幫泰國打圓場找台階,難道蔡政府嘴中的「那個國家」是泰國?並非中華民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七、本院陳委員靜敏,針對農委會「綠色照顧示範計畫」(綠色照顧站)政策,提出「政策說明不足」、「相較各部會長照服務項目與補助經費差距甚大」、「在地社區、農漁會執行綠色照顧站量能有待商榷」、「跨部會橫向整合差,恐造成疊床架屋」及「完善醫療與長照整合照顧目標」等五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十八、本院陳委員學聖,鑑於遠航破產停飛,苦了許多金門鄉親,尤其金門旅桃鄉親眾多春節、預購返鄉機位全部作廢,機票款也不知道領不領得回來,請民航局、交通部全力協調,務必要順利讓金門鄉親好好回家過年,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二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灣對外簽訂的FTA(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數量極少、加入的區域貿易組織更少,在全球進入密度及廣度更高的貿易保護時,台灣的出口成本競爭力將受到比南韓等競爭國更大的負面效應。政府針對台灣外銷市場所遭逢的實際困境問題,應拿出有效對策,以免台灣流失外貿競爭力,使台灣經濟發展持續惡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三十年後,台灣人口將從現今二千三百多萬降為二千萬以下。人口數量下降將產生各種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以及治安問題。其中連帶的也會出現人口老化後出現的高齡化社會,再衍生為老年人口的照護、養護、醫療等相關問題。政府若未能及早積極面對預作防範,將在未來數年爆發經濟成長、社會福利、醫療保險、教育發展等問題,人民也可能因此背負沉重負擔與壓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政府公布的資料顯示,台灣有近三百萬勞工月收入不足三萬元;甚至行政院最愛誇耀的台灣是四小龍之首,英國《經濟學人》最新預測顯示,明年台灣經濟成長率在四小龍中倒數第二;亞銀近日公布的預測,明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低於南韓,行政院有責任向國人說明真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每年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係因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向中華民國投降而訂定的中華民國紀念節日,但屢有政府官員以「終戰」一詞取代「光復」。然「終戰說」是日本不願認錯,不願承擔後果的飾詞,出自日皇裕仁的「大東亞戰爭終結詔書」,我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既非日本官員,亦非日本國民,何須尊其詔書自我矮化配合。請行政院飭令各級政府及官員,如有配合日本終戰說之官員,應予懲處,以維護中華民國的尊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政府在105年提出「八年要蓋二十萬戶社會住宅」承諾,但三年多只蓋了三萬多戶的社會住宅,即使再連任未來四年能夠蓋出十六萬多戶,想要兌現政見實在不無疑問。房子是用水泥鋼筋蓋的,不是用「嘴蓋」的,政府應誠實面對,嚴肅檢討政策的良窳,莫為選舉狂撒無法兌現的支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明年起報稅雖新增長照扣除額,但條件過於嚴格,恐有20萬家庭看得到吃不到。尤其是自行在家照顧者,放棄工作在家照顧,卻因提不出「巴氏量表」,或因量表申請手續過於繁複,往往只能放棄,無法在隔年報稅時扣除。建議行政院放寬條件,只要完成長照評估,符合二到八級就能申請扣除額,並把時間延後至翌年五月報稅以前,如此一來,還能追蹤到許多深藏在社區的長照人口,給予更多關心照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勞動部公布最新一期無薪假人數統計,截至108年11月15日止,全台有43家企業實施無薪假,人數共2,668人,創今年新高紀錄,較上期增加了628人。政府必須深入了解,這些企業究竟發生何事,以至員工被迫放無薪假,究竟是個別業者本身經營不善,還是整個產業已出現蕭條的警訊;如是整個產業共同的困境,政府必須思考專案協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每到選舉前,各式各樣動土、剪綵、成立大會儀式連番上演,從總統、行政院各級首長都樂於「露臉兼造勢」,讓人民錯覺以為台灣各項建設正「如火如荼地推動」著。僅桃園捷運綠線從去年選前至今開工了四次。前行政院長張善政撥款的「國道一號台中大雅交流道銜接台74線工程」,到今年十一月還在開工動土。這些「口號治國」或者「畫大餅治國,」都不足以讓台灣堅實成長,行政院應嚴肅面對並予以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大坑地區柑橘農民,在108年下半年連續歷經曬傷農損、12月凍傷農損,因同屬柑橘農損,被農委會視為「同季同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無視雖同農產品,但遭遇不同天災樣態之實際狀況,卻無法獲得農委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農委會應比照雲林花生處理方式,儘速專案處理大坑柑橘凍傷農損救助,方屬至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中糕餅業者反映,年節將近,每逢節慶之時,很多「糕餅個人工作室」盛行,還出現模仿知名業者品牌糕餅的內容、包裝樣式等,用「以假亂真」的手法,魚目混珠欺瞞消費者,賺取節令的「時機財」。這些故意仿冒品牌的食品流竄市面,除了影響品牌業者經營外,更可能影響到品牌業者的商譽,兼而破壞國家稅收。其中是否有些未經檢驗的食品可能有害消費者健康,亦有疑慮。政府應對此擬具妥適對策,介入管理並維持台灣食品的優秀品牌,並輔導業者朝合格合法、安全食品的方向努力,設立屬於自己的品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近來未經查證及與事實不符的訊息,透過網路的便利性迅速傳播,更甚者利用網路、電視媒體製造假訊息,影響公共之安寧,造成社會分裂與危害。然現行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其用語定義含糊,給予司法警察單位過大裁量空間。為避免國家機器濫權侵擾言論自由,爰要求行政院應重新研議該條條文之定義以符合實務現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同時防止散布不實言論,造成社會不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國內汽車整車與零組件之關稅過高且並不合情理,已削減國產車的價格競爭力,嚴重影響汽車相關產業之發展。為協助國內汽車廠持續在台投資及擴廠,同時穩定相關就業人口,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國內汽車整車與零組件之關稅,研擬調降稅率方案,以增加國內汽車產業的競爭力,穩定國內就業市場,同時提升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一、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持有「電子菸」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情形日增且日趨氾濫。其中甚或有「藥頭」摻入毒品後的供販售。惟現行法規並未明文規範禁止進口「電子菸」及「加熱式菸品」,造成學生藉由使用電子菸管道,更容易接觸毒品而致受毒害。為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及免受毒品傷害,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進行跨部會會議,針對「電子菸」及「加熱式菸品」等新形態菸品,是否應予以禁止進口及使用,做出統一標準認定,以防制毒品藉由此管道進入校園,殘害我國家未來主人翁的身心健康,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二、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國內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反毒更是全民共識,惟為抑制毒品販賣供給管道,宜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製造、運輸、販賣一、二級毒品加重刑度及罰金。為有效杜絕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途徑,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中,有關製造、運輸、販賣一、二級毒品之刑度、罰金,研擬將再犯者應提高刑度最重可處死刑,罰金則應再提高10倍,以重罰來有效遏止毒品氾濫,並維護國民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三、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國內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反毒已成為全民共識。為有效杜絕校園毒品買賣管道,保護青少年遠離毒品,宜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加重刑度與罰金,並調降門檻讓「持有三、四級毒品1公克者應處刑責」。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中,研擬有關持有三、四級毒品之「持毒犯罪構成條件」,從原持有20公克以上始可以刑責,下修到持有1公克以上,以利有效根絕毒品流入校園,侵害學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四、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國內毒品氾濫問題嚴重,「全民反毒」早已成為共識,其中對於毒品侵入校園,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日益嚴重。然教育部等各相關單位,雖訂有各項反毒計畫或措施,惟長期下來,仍只是徒具形式,未能有效落實執行。為有效根絕毒品對青年學子的誘惑與危害,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如何杜絕毒品侵入校園,應研擬制定防範毒品入侵校園的專案計畫,並確實落實執行,以期有效保護校園學子遠離毒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五、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國內青年具備高度創意能力,亦深獲國際間肯定。然而目前政府協助青年將創意轉為創業之相關法規制度未臻完善,致使「青年發展權」未受重視。為協助青年朋友將「創意」轉化為「創業」,並積極「創富」,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青年創意與創業,研擬制定創業獎勵方案,落實並協助青年享有「發展權」,讓青年在各種產業領域都得到發展的機會,進而為國家發展做出實質貢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六、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當前服務業提供就業比率,以及服務業占國內生產總值(GDP)已雙雙超過六成,顯示服務業的興盛及重要。惟國內服務業仍以生存型之基本消費服務為主,反而在產業服務加值的表現極為有限,不利於服務業的長期發展。為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並解決服務業低薪問題,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國內服務業研擬轉型升級計畫,以利提升國內服務產業競爭力,並同時徹底解決服務業勞工的所得薪資偏低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七、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教師法」之立法宗旨「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然立法院於今(108)年5月通過教師法修正案,通過至今已有半年之久,卻還未公布施行日期,實有未妥。為保障學生受教權,汰除不適任教師,爰要求行政院責付教育部應於明年大選前儘快公布新教師法的施行日期,且在學校教評會中增加家長代表比例,並於下年度各級學校開學前一個月,公布該法之施行細則及不適任教師汰除機制,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八、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台灣人口老化問題因出生率持續下降而加速惡化,人口成長動能不足已經屬於國家安全問題之一。根據學者研究指出,我國婦女希望政府落實的政策包括婦女職場權益、調整育嬰留職停薪與托育服務。另參考勞動部的調查顯示,如果政府沒有發放育嬰津貼,勞工不會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高達71.7%,顯然婦女對於生養的經濟負擔,頗為在意。爰要求衛福部及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應研擬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成數,並延長發給時間之獎勵方案,鼓勵已婚之職業婦女多生育,舒緩國家老年化之速度,以利提升國家競爭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十九、本院沈委員智慧,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在於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並達到與國際接軌之目的。然現行師資培育法規,對於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僅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並未顧及多元化及衡平性。為健全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及與國際接軌之需求,爰要求行政院應邀集相關部會,研擬將現行師資培育法中,對於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增加納入閩南、客家及英文、東南亞語言等外語之必修課程,以利我國不同族群語言文化所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本院吳委員志揚,有鑑於「單身青年及婚育家庭租金補貼」方案於108年9月份上路,然執行成效至截止結算未滿24,000人總名額,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要求改善並落實對青年及婚育家庭之補貼落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一、本院吳委員志揚,有鑑於公路總局業管之台15線路面狀況不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要求加強掃車之清掃頻率,以維護民眾行車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二、本院林委員淑芬,有鑑於蘆洲緊鄰淡水河畔,自港尾子洲沿著疏洪生態公園、五股濕地至獅子頭景觀台,此處有遼闊的自然河岸景觀以及生態環境,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執行前瞻基礎建設之水與環境計畫,應將蘆洲港尾子洲納入淡水河系整治及水環境營造,串連淡水關渡、五股獅子頭隘口至蘆洲港尾子洲,打造新的親水亮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三、本院林委員淑芬,鑑於環狀捷運北環線已核定未來於新北市五股區與蘆洲區進行捷運新建工程時,建議位於新北市五股區與蘆洲區161KV宏安~蘆洲~重新線#13~#15高壓電塔配合相關工程進行遷移或下地,以解決附近居民心理壓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十四、本院林委員淑芬,針對新北市蘆洲區鴨母港溝溝水滯留臭味影響附近居民居住環境衛生品質,為進一步達到鴨母港溝改善全面零汙點的終極目標,前瞻計畫之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應優先施作鴨母港溝補助水處理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反滲透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決議:反滲透法草案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至(7)】;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均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至(11)】;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四條文,均不予採納【經記名表決結果,修正動議均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至(15)】;另依協商共識名稱及第十二條均照民進黨黨團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第一條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二、本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四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三條之四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十三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法務部應於本法實施後六個月內,辦理偵查保密令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檢察官妥適運用該制度,並保障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及委員洪宗熠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百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其他事項
壹、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反滲透法草案」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因與議事日程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相同,故不予處理。
貳、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最後一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法定人數,不予處理。
參、親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19人、委員周春米等21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Kolas Yotaka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3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委員蘇震清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23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案。」增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法定人數,不予處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3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69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9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洪宗熠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2 贊成人數:68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十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6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6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1人
蘇治芬
(11)「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第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1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4人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棄權者:0人
(12)「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一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68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3)「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二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蘇震清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4)「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三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9 贊成人數:5 反對人數:6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64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棄權者:0人
(15)「討論事項第一案反滲透法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四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7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人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反對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鍾孔炤 陳素月 劉櫂豪 吳琪銘 李麗芬 李鴻鈞 高金素梅 陳怡潔 周陳秀霞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棄權者:0人
(16)「討論事項第一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7 贊成人數:67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7人
黃國書 鄭寶清 鄭運鵬 周春米 吳玉琴 李俊俋 柯建銘 管碧玲 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 鄭秀玲 黃國昌 徐永明 鍾孔炤 陳素月 吳琪銘 李麗芬 施義芳 許智傑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張宏陸 林俊憲 鍾佳濱 蕭美琴 羅致政 蔡培慧 蘇巧慧 趙天麟 陳靜敏 陳亭妃 黃秀芳 陳明文 蔡易餘 葉宜津 林淑芬 江永昌 陳賴素美 楊 曜 余宛如 劉世芳 吳焜裕 余 天 邱泰源 邱志偉 何欣純 蔡適應 陳歐珀 蔣絜安 林靜儀 段宜康 何志偉 林岱樺 吳秉叡 邱議瑩 李昆澤 陳曼麗 王榮璋 郭正亮 賴瑞隆 蘇治芬 郭國文 莊瑞雄 林昶佐 洪慈庸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17)「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5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65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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