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9時12分至14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管委員碧玲
主席: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7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1時28分
下午1時38分至4時2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正宇 蔣絜安 黃昭順 洪宗熠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劉世芳 管碧玲 吳琪銘 陳怡潔 林淑芬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孔文吉 陳明文 鍾孔炤 蕭美琴 顏寬恒 葉宜津 羅明才 尤美女 呂孫綾 蔡適應 呂玉玲
委員列席11人
請假委員:楊鎮浯
委員請假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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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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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
代理主任委員 |
陳朝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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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處長 |
高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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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處處長 |
謝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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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主任 |
蔡穎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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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主任 |
黃雪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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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 |
徐秋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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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 |
翁振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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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處專門委員 |
蔡金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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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
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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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
陳茂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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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司長 |
林清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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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司司長 |
張琬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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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司長 |
王靚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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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司司長 |
施明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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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參事兼主任 |
王銘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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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中心參事兼主任 |
施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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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處長 |
謝松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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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處長 |
饒志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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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處長 |
于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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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工程處處長 |
李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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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
劉正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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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處長 |
林順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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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署長 |
吳欣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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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劉培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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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曾偉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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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詹德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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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楊模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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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鍾銘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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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謝偉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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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洪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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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游登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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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主任 |
許亞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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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
陳興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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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研究所所長 |
王榮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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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 |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曾煥棟 |
主 席:黃召集委員昭順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二、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本次會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報告,計有委員趙正宇、蔣絜安、黃昭順、洪宗熠、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劉世芳、管碧玲、尤美女、蔡適應、林淑芬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怡潔、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2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0萬4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16億3,675萬4千元,減列第2目「選舉業務」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3,175萬4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第2項明訂「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落實中央選舉委員會超然之獨立性。然2018年公民投票審查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副首長不斷質疑特定政黨之連署狀況及不願接受「以核養綠」連署補件等行徑,已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正獨立之形象,造成不必要之社會成本。選舉投票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事前無妥善規畫及評估,造成民眾投票大排長龍、邊開票邊投票之窘境。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首長卻神隱不出,中央選舉委員會群龍無首,投票過程中毫無應變作為。綜合上述,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副首長應負起相關責任,並檢討精進。爰此,提案減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特別費」預算50%。
提案人: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英鈐及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在辦理107年公民投票綁大選業務,多次逾越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行政超越黨派之宗旨,從公民投票連署期間,即不斷透過各種形式手段企圖影響特定公民投票案,致使中央選舉委員會超然獨立的形象蒙塵,雖陳英鈐前主任委員已請辭,惟陳朝建副主任委員對於本次公民投票亂象亦難辭其咎,實須檢討請辭,爰提案全數凍結中央選舉委員會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陳朝建副主任委員請辭,及新任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上任,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趙正宇 黃昭順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選舉辦理亂無章法、漏洞百出。選務機關理應降低人民投票成本,卻創臺灣投票史以來,投、開票都到最晚的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選務機關,應秉持中立、公正、嚴謹的態度辦理選務,然而本次選務過程中,從規劃、執行到檢討,都只看到選務機關的怠慢。包括:針對「邊投票、邊開票」並無進行合法性的檢討;「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擅自修訂相關程序,開創違法空間;公民投票開票方式可議……等等。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具體檢討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張宏陸
(二)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7年11月通過立法院任命有6位委員,「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選舉亂象發生時,6位委員皆無法即時解決,漏洞百出引發民怨。且此次投、開票時間創下歷屆以來最久的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深刻檢討。下次選舉時間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從人員編制到選務安排都重新審慎規畫及安排,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蔣絜安 張宏陸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0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九合一大選落幕,我們對於投入選務工作辛勞的選務工作人員和警察同仁,給予最高的敬意與謝意。這次選舉我們可以看到全臺人民展現了最新民意及高度民主素養,卻也經歷了一次最亂、最差、民怨最多的選務。尤其在高雄地區民眾都頂著大太陽排隊投票,有更多老人家因為不耐炎熱而放棄投票。在11月24日投票當天,出現冗長的排隊人龍現象,尤其高雄市一名柳蘇姓女子投完票走出投票所時突然暈倒,警消獲報消息後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
而事實上,在投票兩周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黃昭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委員會中模擬投票,結果遭到中央選舉委員會拒絕,顯現該會的傲慢、民進黨介入痕跡鑿鑿,中央選舉委員會有必要重新檢討,否則即將到來的2020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將會面臨更嚴峻的考驗。這屆中央選舉委員會,可謂民主之恥。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九合一選舉編列之「選舉業務」預算為3,481萬7千元,然108年度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編列之「選舉業務」預算卻高達12億1,013萬9千元,不符比例原則,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有鑑於2018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及公民投票當日選務作業紊亂,全國各地都出現選舉亂象,包括部分投開票所出現筆蓋投票,認定有效票之標準各地不一;此次選務工作人員總數為27萬5,947人,其中初次擔任者有11萬9,649人,初次擔任比率高達43.36%,再加上事前培訓時數及課程規畫不周,致選舉當日出現選務人員因為缺乏經驗,工作人員無法辨認平地山地原住民選區、公投票未唱票並以「數鈔票」方式計票,甚至出現選務津貼一早就發放,部分選務工作人員未留至選務工作結束即提早離開;此外本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時進行,事前即可預知此次投開票所所需空間比過去選舉之投開票所大,但此次選舉仍出現設置地點過小,選舉動線不明,導致民眾大排長龍等現象,涉及投開票所擇址之標準與動線規劃之合理性,另外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資料顯示,各選舉委員會原選務工作人員需求人數為28萬7,845人,最終實際選務工作人員僅27萬5,947人,人數短少1萬1,898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於11月5日發新聞稿說明選務工作人員全數招募完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2018年11月24日選舉當日缺失及降低選務工作人員招募目標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劉世芳 洪宗熠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2億1,013萬9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3,465萬3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等經費2,349萬8千元。經查本次公民投票連署機制出現漏洞,出現偽造、死人連署、重複簽署等情事,根據公民投票法規定,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惟實務上連署人繳回連署紙本後,核對身份機制不足,亦無法確保該份連署是否有經過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連署過程所衍生之爭議,應盡速修補法規之闕漏,以確保公民投票之效力與信任度使之更臻完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改進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林淑芬 劉世芳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2億1,013萬9千元,為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並負責研修選舉法規使選舉法制更加健全。惟針對九合一選舉綁公民投票之亂象引起國人不滿,加上選務人員與民眾不熟悉選務流程導致大排長龍,甚至出現邊投票邊開票之情形,可見修正公民投票法實有必要。為確保公民投票之舉辦有合理準備期間,並考量籌辦公民投票事務實際作業所需,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針對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之現行規定提出修正;此外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之現行規定,亦可朝向放寬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或是賦予更彈性之選擇空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盡速邀請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召開跨部會會議,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以期能更完整周延檢討改進選務作業方式及法規之修正方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改進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林淑芬 劉世芳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107年九合一選舉和公民投票,因選務規劃不佳,投票當日民眾大排長龍、怨聲載道,更出現投票尚在進行即開始開票等離譜情事,實需檢討;再者公民投票法明定中央選選委員會應建置電子連署系統,惟至今仍未見中央選舉委員會有進行相關系統建置之規畫、辦理公民投票辯論時,更出現假反方等事,令人質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規劃螺絲鬆動,實須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趙正宇 黃昭順
(六)鑑於此次九合一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妥善規劃,從處理連署案到印製選舉公報亂象叢生,都是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深刻檢討,下一次選舉時間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從人員編制到選務安排都重新審慎規畫及安排,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蔣絜安 劉世芳
(七)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非首次辦理公民投票案,但自公民投票案成案過程中爭議不斷,加上2018年九合一選舉過程中更屢屢發生許多爭議事件,包含投票邊投邊開、公投票用數鈔票方式計票、撕毀選票等亂象。此外,公民投票法雖於106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並於107年1月3日公布,但於107年實際推動過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引發輿論譁然,足見相關法制規範容有進一步檢討空間。爰凍結部分預算,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提相關修法計畫以使符合公民投票審議民主精神,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八)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3,465萬3千元,經查107年度該項法定預算僅有1,115萬5千元,增幅達2,349萬8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2018年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時舉行,許多新住民不但無法釐清相關投票流程及相關規範,更無法了解10項公民投票內容所代表之意涵,造成部分新住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情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研擬用多元語言,持續輔導我國新住民投票法治概念及說明公民投票內容,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新住民多元語言投票宣導」研擬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九)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3,465萬3千元,較107年度增加2,310萬5千元。然公民投票法自107年修法施行後,首次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惟本次選舉投票動線混亂、民眾排隊投票時間冗長、投票時間截止後,仍有大量民眾尚未投票完畢,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地方選舉委員會因溝通協調機制及應變能力欠缺,致無法於當下採取適當作為,使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民眾怨聲載道,更降低部分民眾之投票意願。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管碧玲 趙正宇
(十)有鑑於2018年公民投票提案審查過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審查,許多未依法處理之情形,諸如:不予補件,甚遭行政法院判決違法;不應收案之案件仍收案,如:第14案,中央選舉委員會甚於公告公文內,仍不明該公民投票案究竟係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何款之規定,亦無法知悉其究竟係創制或複決,公民投票之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實有改進之必要。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公民投票案件審查之改進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於「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國外旅費138萬6千元,較107年度75萬8千元,新增62萬8千元。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然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原編列派3人赴瑞典考察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執行時變更計畫為派2人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與108年度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考察瑞士公民投票實施概況,同屬公民投票之考察,形成二年連續辦理相同事由考察計畫,與前開要點規定不符。又本次公民投票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一同舉行,其所產生之爭議及弊端,亦未因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員出國考察德國公民投票情形而避免該情況之發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管碧玲 趙正宇
(十二)九合一選舉這場全民一起排隊的大型政治活動,被部份人諷刺為「全民罰站」及「大選加考閱讀測驗」,也發生許多民眾不耐久候或看不懂公投票情況下的失序事件,全國共發生53件52人撕毀選票,這些情緒性舉動將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進行罰款每件新台幣5,000元。加上其他違規事件如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隱匿選票、亮票、喧嘩等,總共出現123起,也是近年來違規狀況最多的一次選舉。
九合一選舉綁10公民投票案讓每位選民手上拿著13張選票,部分投票所還需排2次隊,造成截止時間過後,已經有縣市長宣布當選,卻有民眾還在排隊等投票的亂象,這次選舉排隊亂象不是因為公民投票案太多,是政府準備不足、規劃動線有問題,導致選民根本不是在投票,只是在排隊等前面的人投票,自己才會有空間領票,甚至連領票空間都不夠,這凸顯了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知、無能、無為」。
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選務策進」編列預算為661萬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661萬元,經查107年度該項法定預算僅有459萬1千元,增幅達201萬9千元。惟其計畫內容雷同,為避免預算浮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詳述增列原因,檢討其績效。
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實施計畫」至今,規模仍以50人以下之小場次為主,其外溢效果十分有限。另外,新住民模擬投票也未將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時舉行之情境納入,以致本次有許多新住民無法了解選舉流程及規範,造成部分新住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情事。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實施計畫」之具體成效,並研擬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十四)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8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4點緊縮經常支出規定:「8.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107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依上開規定,派員出國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為原則,合先敘明。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原編列派3人赴瑞典考察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執行時變更計畫為派2人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與前述行政院規定允有未合,倘因故未能舉行而於原列國外旅費預算範圍內,變更計畫或辦理臨時性之出國計畫時,允宜審酌相關計畫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確實依行政院規定從嚴核定。
另鑒於我國公民投票風潮方興未艾,實施初期,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員出國考察先進國家之做法,應確實借鏡國外公民投票經驗,包括公民投票連署程序、公民投票成案程序、公民投票案命題互斥、投票程序、選票設計等事務,以避免未來公民投票再次發生相同紊亂情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劉世芳 洪宗熠
(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推動「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然擔任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新住民選務人員人數卻仍然稀少,甚至臺中市、基隆市、澎湖縣、連江縣新住民擔任選務人員人數為0位,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對此瞭解其原因並檢視相關績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之推動成效,並研擬後續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林奕華 陳怡潔 林麗蟬
(十七)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投票大亂,因投票動線、票匭數量不足等多項因素,導致當日晚間7點以後仍有民眾在投票之情形,甚至產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等情形;另現況下,行動通訊發達,資訊傳遞迅速,在排隊投票過程中,即可透過手機了解即時開票訊息,對於投票之公正性,有產生影響之虞,成為歷史上與國際選舉實務上之笑話。在選務策進過程中,應首重針對如何精進國內選舉之順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林奕華
(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選舉業務─選務策進」項下編列國外旅費138萬6千元,係派員參加亞洲選舉官署協會、世界選舉機關協會之3項定期會議及赴瑞士考察公民投票業務實施概況之經費。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度預算原編列派3人赴瑞典考察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執行時變更計畫為派2人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與108年度預算案編列之派3人赴瑞士考察公民投票業務實施概況,同屬公民投票之考察,形成連續2年度辦理相同事由出國考察計畫之情形,且108年度預計派3人亦較107年實際派2人多1人,與前述行政院規定允有未合,該項考察之必要性及派員人數容有檢討空間。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連續兩年赴國外進行公民投票考察之必要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林淑芬 洪宗熠
(十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已赴德國考察公民投票業務概況,卻於108年再度編列考察瑞士公民投票,且編列人數由2人增加為3人,顯違上述規定。且此出國考察項目,也未見能針對此次九合一選舉合併公民投票所產生亂象,有所俾益之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選舉與公民投票合併舉行投票與否,完成評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中央選舉委員會歷年皆編列赴國外觀選及考察之國外旅費預算,藉由借鏡先進國家選政制度與選務規劃、籌備、宣傳等事宜,以精進並完善我國選政與選務工作;經查,近五年(103年度─107年度)國外旅費預算共編列394萬元,參加包括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會員大會、亞洲選舉官署協會執行委員會議、世界選舉機關協會會員大會、第二屆亞洲選舉菁英論壇、多明尼加總統及國會議員選舉觀選活動、選務人員能力建構課程、考察法國選舉實施概況、考察瑞典國會議員選舉實施概況、韓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觀選活動、考察公民投票及選舉實施概況等活動。然107年九合一選舉暨公民投票卻因選務規劃不周,致選舉過程亂象叢生,甚至發生邊開票、邊投票之情事,不僅民怨四起,也影響國際形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改善及修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林淑芬 劉世芳
(二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月29日向行政院長賴清德報告「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對於公民投票成案時間僅有1個月,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在會後記者會中指出,建議比照世界各國公民投票成案需要4個月以上;另針對公民投票綁大選的部份,中央選舉委員會也擬修法將「應」改成「得」,讓公民投票不一定要跟選舉掛勾。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表示,現行是「應」同時舉行,改成「得」就有彈性。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時,民進黨高呼「打破鳥籠,還權於民」,許多民眾也等著迎接「公民投票元年」的大爆發到來。如今民進黨因為選舉的挫敗及公民投票的亂象,就要重新修訂「公民投票法」回到從前。107年1月3日修訂公民投票法打開鳥籠,還不到一年的時間,民進黨根據自己的偏好又想把鳥籠關上。請問這就是所謂的還權於民嗎?
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十二)本次九合一選舉因為地方大選綁著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使民眾投票時間拉長,甚至也影響到投開票作業進行,因此直至11月25日凌晨3時才開完所有選票。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1月29日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報告後表示,未來選舉合併公民投票舉辦勢將成為常態,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資通訊業者洽談合作,用科技解決選舉投票大排長龍的問題。
現在人手一機,等排隊投票的民眾都可邊滑手機邊看開票;另外,還有許多老人、孕婦和身障人士都不耐久候。未來是否可修法讓這些人享有優先投票機制?否則2020年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也會面臨相同問題,而民怨反撲,不是誰下臺就可處理。蔡政府連一個投票選務工作都做不好,如何治國?
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11億5,707萬9千元,較105年度「第9屆立法委員與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編列7億7,300萬7千元,增加3億8,407萬2千元。然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因應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所編列之預算金額較過往增加甚鉅,於108年度預算書中,並未說明預算增加之原因。又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產生之投票亂象,中央選舉委員會亦尚未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針對現行相關法規上之疏漏及缺失,完成修法工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管碧玲 趙正宇
(二十四)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投票大亂,因投票動線、票匭數量過多等因素,導致當日晚間7點以後仍有民眾在投票之情形,甚至產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等情形;另現況下,行動通訊發達,資訊傳遞迅速,在排隊投票過程中,即可透過手機了解即時開票訊息,對於投票之公正性,有產生影響之虞。而109年即將舉行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應避免再次發生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之亂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如何避免再次發生107年地方選舉亂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二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二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選舉業務」項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辦理該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4億3,651萬2千元。經查107年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遲至投票前20天才倉促完成選務工作人員之招募,導致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檢討報告中所稱之選務人員訓練不足之情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選務人員招募效率及時程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林淑芬 洪宗熠
(二十七)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宣導費用877萬1千元。有鑑於公民投票綁大選將成為常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用卻與第9屆之宣導費用預算完全相同,並未將公民投票宣傳納入業務範圍內,預算明顯編列不周。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公民投票宣導計畫及經費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林淑芬 洪宗熠
(二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最近擬修正公民投票法,讓公民投票案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也尚未確定此次總統立委選舉是否合併辦理。目前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且近兩屆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亦為合併辦理。倘總統、立委、公民投票選舉仍為合併選舉,相關宣導宜考量經費撙節及效益原則,整合運用資源。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109年總統、立委、公民投票選舉是否合併選舉定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二十九)九合一大選已經落幕,然而選務亂象的檢討才剛剛開始。本屆「深綠背景」濃厚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上任一年以來,所作所為可說是「罄竹難書」,不但審查階段採取「雙重標準」,刻意讓檢討民進黨政策的公民投票案連署時程受到嚴重擠壓,甚至史無前例的抹黑部分提案、揚言提告,之後更多次違法遭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包括拒絕公民投票案的再送件、逾期重行公告公民投票意見書等,種種作為不僅違背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角色立場、喪失獨立機關的中立性,更浪費公帑、虛耗社會成本,選前甚至還有選票差點被選務人員攜出外流!
本次選舉狀況百出,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卻棄守職責,一同神隱至開票完畢,其餘九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竟然也沒有適時給予提醒及專業意見,放任事態如滾雪球一般越演越烈,最後鬧到無法收拾、影響選舉公正性,中央選舉委員會顯然全體失職,不僅要檢討究責、更應該全部撤換!距離2020年總統及立委大選只剩1年多,在此呼籲蔡政府立即重建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名公正人士、放棄「用人唯親」黨同伐異的想法,並且記取教訓、彌補「公民投票法」的疏漏,將中立客觀的形象還給中央選舉委員會,讓類似的選務亂象不再發生!
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三十)有鑑於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投票大亂,因投票動線、票匭數量過多等因素,導致當日晚間7點以後仍有民眾在投票之情形,甚至產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等情形;另現況下,行動通訊發達,資訊傳遞迅速,在排隊投票過程中,即可透過手機了解即時開票訊息,對於投票之公正性,有產生影響之虞。而109年即將舉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應避免再次發生107年11月24日地方選舉之亂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如何避免再次發生107年地方選舉亂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黃昭順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6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編列3億3,094萬2千元,較107年度3億2,915萬3千元,增加178萬9千元。其計畫內容乃召開選舉業務會議、協調會議、選務問題專案研究會議、辦理選務研究發展工作等。然本次公民投票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除投票動線混亂,民眾排隊投票時間冗長外,投票時間截止後,仍有大量民眾尚未投票完畢,凸顯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地方選舉委員會欠缺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致無法於當下採取適當作為,未達成前開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管碧玲 趙正宇
(二)這次公民投票綁九合一大選,選務及票務複雜而繁多,又多出數十萬首投族,且公民投票涵蓋空汙、食安、同志、能源政策等敏感議題。可想而知,人民投票的踴躍程度,必然遠超過歷年。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把全副精力放在刁難公民投票案,對於投票流程的安排反而輕忽以對,讓選民吃足排隊久候之苦,更發生開票4個多小時後還有人在等投票的怪現象。
事實上,這已造成選舉的不公。例如,選民棄投,其屬意的候選人即少了一票。再如,各地開票後,還有數以萬計的選民待投;而如今人手一機,難保不會有人看到開票結果而改變心意,等於遊戲規則不公而影響選舉結果。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不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三)鑑於此次九合一大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妥善規劃,從處理連署案到印製選舉公報亂象叢生,都是問題。地方平均等待投票時間是1個半小時,造成許多民眾不便,雖有事前模擬卻未盡改善之責。公民投票開票時,選務人員多未盡到唱票、亮票之責,引起民眾對選舉流程怨聲載道,更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產生不信任感,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深刻檢討。下次選舉時間在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從人員編制到選務安排都重新審慎規畫及安排,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蔣絜安 張宏陸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其計畫預期目標即「建立統一觀念及作法,使選舉、罷免、監察業務得順利進展」,惟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107年九合一選舉和公民投票,未能善盡協調督導各地方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規劃,致使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於投票當日,處理選務作法未能一致,例如公民投票票匭應該至少3個,卻有部分投開票所,公民投票票匭僅有1個的狀況;其中又以投開票所出現投票尚在進行即開始開票最為離譜。為使未來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於投開票等選舉業務標準一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趙正宇 黃昭順
(五)經調查全國選舉人數最多的投票所位在新北市板橋,有4,673位選舉人,選務人員19位;選舉人數最少的則位於臺東縣長濱鄉,僅有25位選舉人,選務人員12位。面對這麼大的選舉人數差距,卻沒有適度分配選務人員的數量;此外,位在臺南市中西區的尊王公壇與國平里長青文康室,空間不到10坪,要擠下6個票匭和排隊人潮,顯然對工作人員和投票民眾都過於窄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重新檢討投開票所的空間大小、選舉人數分配及選務人力配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六)中央選舉委員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此次九合一選舉亂象不斷,妨害、干擾選舉人落實自身公民權益,選務人員也未能及時處理突發情形,造成許多民眾質疑此次選舉的公正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形同虛設,中央選舉委員會難辭其咎。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關切委員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蔣絜安 吳琪銘 鍾孔炤
四、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委員會議之會議記錄,雖皆於官方網站公告,但公告形式須改善。
就官網公告時間而言,委員會議會議記錄之公告,應於確認後即上網公告。此外,就官網之公告形式而言,係以年度、會議次數編排,對於各次會議並無彙整表與超連結,徒增民眾搜尋成本。
是故,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委員會議確認後即於官方網站公告會議記錄,並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官方網站之包含會議日期、討論或報告事項、提報單位及會議記錄超連結之「委員會議歷次議案彙整表」,製作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總表,以便利民眾查詢。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管碧玲 趙正宇
五、107年10個公民投票案,依性質可分為三類:「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政策的創制與複決」。公民投票通過後,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這三類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法律的複決」通過後,該法律條文會在公民投票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失去效力;「立法原則的創制」通過後,行政院需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在立法院下個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政策的創制與複決」通過後,則是「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公民投票通過後的立法原則、修改的法條、政策,有兩年的保證期,兩年內,行政、立法機關不得變更。
賴清德院長11月29日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強調,此次公民投票多項議題與行政院正推行的政策相關,行政院尊重公民投票結果,同時也會負起責任,就牽涉立法及行政部分,持續與國會執政黨團充分討論,即刻啟動各項政策檢討,並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相關法定程序規定,儘速完成後續工作。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執行公告、確保對行政機關約束力及請主管機關研修相關法律,以確實實踐民主政治。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六、2018年11月24日地方公職人員九合一選舉,綁著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再加上多項公民投票案提案目的近似,但提案內容的文字敘述冗長、使用雙重否定語句,增加一般民眾判讀時間,連帶不僅使民眾投票時間拉長,甚至也影響到投開票作業進行,因此直至11月25日凌晨3時才開完所有選票。行政院長賴清德於11月29日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報告後表示,未來選舉合併公民投票舉辦勢將成為常態。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研商未來「公民投票法」修法,不能將公民投票案與選舉脫勾,讓公民投票成為一種「由人民做主」、「人民直接行使創制、複決權」的成熟民主制度。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七、有關107年九合一大選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控部分提案之公民投票連署書疑有大量抄寫、偽造乙案,經查負責查驗公民投票連署書於各區公所組成之查驗小組,並無筆跡辨識之專業儀器和人力,且判定偽造之標準「連續多張簽名字跡類似、一冊內連續多張筆跡墨色、濃淡相似、簽名外觀顯然可辨識為偽造者」均過於模糊,於上述條件下所判定之偽造連署書,恐有公信力不足之虞,且可能已損及提案人之參政權。爰此,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與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或相關單位研議專業筆跡鑑定方式納入查對程序,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淑芬 洪宗熠
八、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下修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成案門檻降低,因此此次11月24日大選有10案公民投票案要進行投票,但許多民眾於選舉當日反映尚未清楚了解每案公民投票提案即要進行投票,考量未來仍有許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舉行,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宣導短片、廣播帶、海報等,善用電視、戶外媒體、網路、手機蓋版廣告及APP智慧行動廣告等多元宣導通路,以擴大宣導效果。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劉世芳 洪宗熠
九、九合一選舉狀況百出,賴清德院長在聽取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指出,此次選舉在投票當天引發嚴重民怨,開票作業延至翌日凌晨3時才完成,中央選舉委員會事前未能規劃周延、事中未能有效因應並加以排除,造成國人不便,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就此次選務工作的執行面與法規面,徹底檢討,該修法即應儘速修法。另賴院長也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提未來公民投票採「電子投票」,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相關部會協助,但未設定期程在下次選舉即要進行,目的在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提供另一種可行途徑。爰此,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電子投票」、「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十、經查,我國107年度公民投票提案過程,有複數公民投票提案之連署書有大量連署人死亡情形,又傳有大量重複抄寫、冒用公民身份聯署之情事,顯見公民投票連署過程應加強身分檢驗之強度;而中央選舉委員會預計於108年3月推行電子化連署系統,考量電子連署系統之身分驗證效力比紙本連署效力強,且具快速查對、快速紀錄之優點,可避免公民投票過程勞民傷財,且電子連署系統應建置公民查對提案進度與紀錄之功能,使民眾可信任連署過程之確實性,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電子連署系統增設可供民眾查對之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劉世芳
連署人:林淑芬
十一、有鑑於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合併舉行肇生多項爭議,例如投票前,公民投票案發生所連署名冊、公民投票案公告等爭議;再如投票中,投開票所內動線混亂、圈票處遮屏不足,致使投開票所外投票民眾排隊時間冗長;甚至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有大量民眾尚未投票完畢,仍進行開票,恐有影響尚未投票民眾的投票意向之虞。諸般選舉亂象,除了檢討改善選務工作外,亦需修正相關法令,以完備日後之選舉事務。
然2020年舉辦第15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即,經查2016年之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該年1月16日,而選舉公告為2015年9月16日。依此推估,2019年9月即可能公告第15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之選舉。
是故,慮及修法歷程、選舉公告時間與選務工作之籌備等事項,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送相關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管碧玲 趙正宇
十二、2018年九合一選舉與10案公民投票案合併投票,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較2014年九合一選舉約增加近9萬名。由於選務責任重、壓力大、時間長,且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公教人員,導致人力招募困難。本次選舉,行政院為使選務工作順利推動,核定以第二預備金支應工作費5億元;並同意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比照2004年公民投票與選舉合併舉行的前例,准予補假2日,方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能於10月底前完成招募。
為因應公民投票法通過後,選務人力增加的現象,加上臺灣公民社會已漸趨成熟,參與選務工作將能擴大公民參與,並體驗民主選舉的可貴。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如何提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力招募彈性及效率,並吸引青年公民參與選務工作,進行相關法規研議,並於3個月內針對研議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十三、2018年九合一選舉因與公民投票案一併進行,導致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力增加近9萬名,導致各縣市一度發生選務人力招募不足額的現象。此外,在2018年選舉中總共有27萬9,597人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其中大學生擔任者有6,547人(占總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2.3%),其中不在籍者為3,861人(59%),在籍者為2,686人(41%)。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可以在戶籍地與工作地兩邊擇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規定,除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其他地方性選舉則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簡言之,各縣市選舉委員會需自行招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而大學生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在籍者眾,且在工作地投票者限制多,為避免因人力招募而影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投票權益,在不在籍投票制度尚未有法令明確規範前,為改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人力招募不易及提升青年投票率,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如何鼓勵年滿20歲以上的大學生及在職青年,能夠返鄉擔任選務人員並參與選舉投票,以及研議移轉投票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貳、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參、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3項 內政部130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營建署及所屬2,846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8項 內政部4,413萬3千元,照列。
第59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236萬7千元,照列。
第64項 建築研究所2,643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5項 內政部140萬5千元,照列。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8,700萬3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13萬5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營建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4項 內政部8,157萬4千元,照列。
第75項 營建署及所屬4億3,165萬1千元,照列。
第81項 建築研究所14萬3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242億3,90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其中第七案、第八案各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務人員需有1/2以上的公教人員,但為了擴大社會參與並讓選務更具彈性,內政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正研議修正法規放寬到選務人員有1/3公教人員即可,預計2020總統大選即可能適用。
增加非公教人員參與選務工作,固然可以提高選務人員的任用彈性、解決屆時可能面臨的人力荒問題。公教人員畢竟受過一定的訓練,對選務工作較為熟練,如果真要任用非公教人員的一般社會人士,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訓練成本。若不具公教人員身分的選務人員人數過多,在投票現場的公信力是否會遭到質疑?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4,379萬8千元,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確切檢討前揭應釐清及未合理之部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二)內政部「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年至110年)計畫總經費9億9,600萬元,據行政院106年3月所核定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書,內政部於105年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所轄387處公墓,其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並有64處滿葬;另25個平地原住民鄉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惟我國地狹人稠,恐不利土地之利用,此計畫之目的為革新葬禮習俗。
經查截至107年11月底,核定補助19案已完成8案,執行進度落後計5案,包括原住民鄉公墓改善4案,其中「臺中市和平區竹林公墓前置作業」1案因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刻正辦理安全性評估作業,其餘「屏東縣獅子鄉獅子村中心崙公墓興建工程」、「屏東縣獅子鄉草埔村橋西公墓興建工程」及「屏東縣牡丹鄉大梅村第1公墓興建工程」共3案,因連續豪雨侵襲影響施工進度延宕;配合支應離島建設基金之中央分攤款1案,「屏東縣琉球鄉生命紀念園區興建火化設施、禮廳暨靈堂」迄今竟未擬具年度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其餘6案補助經費為3,943萬5千元,已執行預算2,400萬元,執行率為60.86%。
請內政部針對尚未完成之11案檢討改善,說明計畫管考機制與提出精進辦法,俾達成計畫之目的及要義,核實編列經費,以落實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三)有鑑於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是以規定人民之無記名投票,乃憲法保障人民秘密投票之權利。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乃因涉及於都會區之原住民,極有可能產生該投票所僅有1至3人之情形,影響其秘密投票之權,從而本條之目的即係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之權,綜以村里為單位集中投票,仍有許多投票所呈現3人以下之情形,對於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之保障仍有不足。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研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四)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編列107萬3千元,主要辦理研修選舉罷免制度等法規,然在107年公民投票綁大選出現各種亂象後,內政部長至立法院內政委員備詢,被詢問選舉制度相關問題時,皆把責任推給中央選舉委員會,似乎不瞭解內政部才是選政機關,更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主管機關,實不應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五)據監察院於103年6月9日之調查意見指出,我國政黨為數眾多,政府權責機構有無善盡管理政黨之責進行調查,提出二點意見,包括:人民團體法主責政黨管理之內政部,令出不行、消極怠惰,以及政黨應有明確退場機制,以免不肖之徒利用政黨之名,從事逸出政黨目的之行為。
政黨法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該法第43條訂定本法施行後二年,依人民團體法之備案政黨及立案政治團體須分別補正與修正,若屆期未遵從或修補正,則得廢止。截至107年11月底止,340個政黨中,扣除44個已解散、2個撤銷備案,尚有91個政黨無法成功聯繫(佔26.76%)。於59個政治團體中,扣除2個已解散、8個已轉換為政黨或社會團體,尚有22個政治團體無法成功聯繫(佔37.28%)。
施行政黨法迄今已近1年,請內政部允宜積極協助已聯繫上之203個政黨、27個政治團體,分別輔導其依法進行修正、補正;未聯繫上之91個政黨、22個政治團體則應盡速徹底清點。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六)內政部自97年起開發「全國宗教資訊系統」,於98年3月初正式上線,並於102年改版為「全國宗教資訊網」,迄107年12月7日總瀏覽人數為356萬68人,經查自開發迄107年共編列1,974萬元於該網之用途。該網之統計報表列有:各級宗教財團法人概況、寺廟登記概況、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教會(堂)概況及各宗教教務概況;即時報表列有:臺灣地區宗教類別統計、全國立案宗教團體統計表及全國寺廟統計表(含財團法人寺廟)。另,內政部統計年報之相關統計數據,有:宗教社會服務概況及宗教教務概況。惟全國宗教資訊網的宗教教務概況,與內政部統計年報的宗教教務概況,二者內容竟無一致、統計數據關聯性低,恐有疊床架屋之疑慮。
該網建置迄今已近10年,請內政部允宜積極整合相關業務之執掌,與說明全國宗教資訊網之建置要義,並應盡速改善並統一相關數據統計,避免提供錯誤資訊誤導使用者。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改善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趙正宇
(七)根據CEDAW國際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內容指出,「我國常年流傳之傳統節慶、風俗、儀式等民間文化活動,多蘊含僵化且刻板之性別意涵,無形中持續複製男尊女卑之意識型態,或貶抑女性參與民俗文化之角色與機會。」過去,民政司也曾辦理「臺灣宗教儀規與性別倫理座談會」,強調若宗教團體本身能夠倡導性別平權的意識,那對於社會整體會有相當大的助益。然而,108年度內政部民政業務中,卻未針對宗教事物推動與發展編列任何與性別平權相關之預算或擬定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提出相關具體鼓勵或推廣政策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八)依行政院106年3月間核定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書所載,內政部105年底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區)轄內387處公墓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其中更有64處已滿葬,而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為解決墓地需求並加強引導原住民葬俗革新,爰自107年度起推動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年度至110年度),計畫總經費9億9,600萬元,合先敘明。
內政部統計,截至107年7月底該計畫已核定案件25案、累計執行數3,690萬元,預算執行率79.25%。惟案件核定後,有部分案件因面臨民眾反對(桃園市三民里基國派部落公墓改善計畫),或位於地質敏感地區(臺中市竹林公墓改善計畫),及事先規劃與事實有落差而須調整變更(花蓮縣新城鄉第一公墓環保多元葬設置計畫、澎湖縣墳墓遷葬計畫、屏東縣琉球鄉運送靈柩至臺灣本島火化經營管理計畫)等因素,致該等計畫恐因而註銷或延宕,顯示計畫審查及管考機制容有改進空間。為確保未來各項殯葬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進度與品質,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確實檢討並改善計畫執行進度及強化計畫審查與管考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九)內政部自91年以來,制定殯葬管理條例對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予以管理,確立殯葬管理法制。然近年來國土或私地遭濫葬情形層出不窮,如汐止國有地濫葬案、觀音山麓(五股、八里、林口一帶)更是全島最大的濫葬區(約485公頃),不僅侵害公眾權益,也造成景觀生態破壞,使土地水土保持功能喪失,且缺乏良好的排水設施,導致屍水污染地下水源。其中歸因於地方政府民政局濫核發新墓下葬,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內政部具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監督之權利,內政部民政司應盡監督之責。除了應加強督導管理外,並應加強宣導環保葬以及提升火化率。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十)內政部為解決墓地需求並加強引導原住民葬俗革新,故推動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惟案件核定後,有部分案件因面臨民眾反對(如桃園市三民里基國派部落公墓改善計畫),或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如臺中市竹林公墓改善計畫),及事先規劃與事實有落差而須調整變更(如,花蓮縣新城鄉第一公墓環保多元葬設置計畫、澎湖縣墳墓遷葬計畫、屏東縣琉球鄉運送靈柩至臺灣本島火化經營管理計畫)等因素,致該等計畫恐註銷或延宕,內政部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一)內政部於108年度預算編列3,750萬元,作為辦理國慶之用,然經查,立法院早於102年時,即已做出決議要求內政部未來編列國慶預算,皆不得高於3,250萬元,內政部卻忽視立法院過去所作之決議,實不應當。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500萬元,且第6案另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7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地籍清理第2期計畫總經費1億5,840萬4千元、103至107年度已編列1億3,348萬3千元,截至107年7月底累計執行數1億2,381萬6千元,惟尚有1萬825筆(棟)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整體則仍有3萬2,165筆(棟)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按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依上開規定,請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以活化土地利用,健全土地賦稅,並兼顧民眾之財產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繼97年至102年地籍清理計畫第一期實施以來,仍有4萬9,305筆土地及建物未完成清理標售目標,爰進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103-108年度);然而截至107年7月,仍有大量土地及建物亟待清理標售,全臺一共3萬2,165筆未完成地籍清理,其中尤以新北市最多(1萬6,624筆未完成),內政部應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三)為徹底解決我國地籍問題,內政部公布地籍清理條例,爰據以進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第一期,97年至102年),現經參考第1期計畫之實施經驗,第2期計畫持續進行並改進,惟查仍有大量土地及建物地籍亟待清理標售,各縣市整體未完成數量累積至32,165筆(棟)。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督促各地方政府計畫書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四)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4條2項分別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另按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即地籍清理條例中對於地籍之清理結果,若屬明確者,則登記為該人所有;若屬不明者,則有「標售」與「處理」多種方式辦理。前述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所稱「處理」,本非限於地籍清理條例各條之規定,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依該法第34條第2項解釋適用之,亦即對於符合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情形,應採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程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地籍清理條例中符合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之土地處理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五)內政部爰據以進行「地籍清理實施計畫」(第1期,97年至102年),該計畫結束時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之權利人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且仍有部分土地及建物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或地籍問題待釐清,不利土地賦稅及其他行政業務之推動,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步清查,仍有4萬9,305筆(棟)尚待完成代為標售作業,爰續進行「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103-108年度)。據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辦理情形,整體則仍有3萬2,165筆(棟)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活化土地利用,健全土地賦稅,並兼顧民眾財產權之行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六)國家徵收人民土地時,除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有徵收即有補償原則」……等,法律在徵收程序已合法完成之「後」,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賦予人民對於被徵收土地的「收回權」,亦可共同發揮抑制國家浮濫徵收私人土地的效果。我國「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即為「收回權」之體現:「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徵收土地侵害人民權益至深,踐行的法律程序應有正當性與嚴謹性,土地法卻未就此部分保障基本權,顯屬違憲狀態,應立刻修正。主管機關應就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並定期通知地主,檢討相關法令。根據內政部說明,各需地機關至今為止尚未主動通知被徵收地主,僅建置土地徵收網站,供民眾主動查詢。
另根據「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條文,實務上對於「開始使用」之認定,有時過於寬鬆,致使常見有怪手等機具進駐,甚至在土地上擺放幾株盆栽,亦被機關主張為已構成「開始使用」,不僅無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更有礙土地的真正利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督促各土地徵收事業機關於1個月內通知所有已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使用進度後,並提出土地法第219條修法草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七)監察院調查迄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然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又內政部負責核准土地徵收申請案,卻未能確實審核需用土地人執行興辦事業之能力以及興辦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且忽視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准徵收案件之實際使用情形,而未施予後續管考及監督,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合先敘明。
依內政部所提供之資料,該137.72公頃已徵收土地中,其中部分因尚需提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遭占用等因素,故歸類為未使用土地20.62公頃,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此外,取得後經調查已無使用必要者82.63公頃,應辦理廢止徵收及發還土地,惟卻仍有18.61公頃處於評估中,迄待儘速廢止徵收及發還;取得後經調查仍有使用必要者34.47公頃,應進行開發利用,然扣除施工中15.43公頃,及已開闢完成10.47公頃已進行利用外,餘8.57公頃俟籌措財源後始可辦理,故目前仍未開發利用,宜請內政部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助處理,期使地盡其利,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委託辦理發售五千分之一基本圖所需曬印工料費及管理費,共計編列管理費20萬2千元。為提昇國土測繪品質,應妥善規劃基本地形圖更新,然據內政部統計,迄至107年底尚有五千分之一、兩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及十萬分之一地形圖,合計達2,399幅基本地形圖,逾五年未更新,數量甚鉅,允宜改善。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二)國土測繪法第25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及……」,按基本地形圖為國土資訊系統之核心及共用性資料,屬高度共用之基本底圖,為國土規劃、國土保育、防救災、經濟建設等所需基礎資料,內容為國土基本狀態之描述,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為目前最完整之全國性基本底圖。故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1次為原則。」,然因近年來政府推動新市鎮開發、工業區闢建、農(市)地重劃及交通、水利等各項重大建設,因而導致地表變化甚大,惟據內政部自行統計,迄至107年底尚有五千分之一(2,324幅)、兩萬五千分之一(53幅)、五萬分之一(18幅)及十萬分之一(4幅)地形圖,合計達2,399幅基本地形圖,逾5年未更新,顯然未依法行政。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三)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基本地形圖,以每5年1次為原則。」準此,內政部依法應定期發行基本地形圖,並以每5年更新1次為原則,惟據內政部統計,迄至107年底尚有2,399幅基本地形圖,逾5年未更新,實須檢討改進。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四、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於107年3月通過新版的「全國國土計畫」,並於4月30日公告,5月正式施行。由於國土計畫的面向甚廣,從中央與地方「府際關係」如何共同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城鄉發展地區」和「農業發展地區」的角度觀察,則有下列問題必須重視:第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和「防洪滯洪池」的問題。第二:如何處理違章工廠占用農地的現況。第三:如何解決「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功能分區之劃設和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落差。
106年7月,前行政院院長林全還向環保團體承諾,要從9月開始拆除農地上「新增」的違章工廠。殊不知,林全院長辭職下臺後,此項政策人去政息。目前全臺灣還有超過7萬家違章工廠佔用農地、污染農作物及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問題,不知蔡政府後續要如何解決違章工廠佔用農地的問題。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浮編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爰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編列1,00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內政部確切檢討,針對如何解決違章工廠佔用農地的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五、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內政部歷年來已耗資8.62億元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相關應用推廣計畫,惟到期續卡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06年度未申辦用戶數仍高達7成以上,未申辦原因係以「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或沒使用需要」名列第一,高達八成,而又以操作介面不友善仍為受訪者不滿意之主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二)內政部108年度於「內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106-109年)所需經費4,366萬8千元,係配合「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106年至109年)」持續辦理自然人憑證應用服務工作。經查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概況,民眾可使用之服務項目由99年度之163項,逐年提高至105年達275項,然至此幾乎停滯,106年底及107年7月底僅為276項及277項。在使用人次上,99年度民眾使用人次1,045萬餘人次,持續增加至105年度達6,611萬餘人次,使用人次轉為下降,106年度及107年截至7月底分別減少至3,928萬餘人次及2,729萬餘人次,顯見民眾之使用意願逐漸降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自然人憑證功能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三)觀察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概況可悉,民眾可使用之服務項目由103年度之221項,逐年提高至105年達275項,然至此幾乎停滯,106年底及107年7月底僅為276項及277項。因此,反映在民眾之使用人次上,103年度民眾使用人次1,045萬餘人次,持續增加至105年度達6,611萬餘人次,使用人次轉為下降,106年度及107年截至7月底分別減少至3,928萬餘人次及2,729萬餘人次,合先敘明。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推動計畫已10餘年,惟近年來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幾無增加,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就積極開發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辦或查詢等服務項目,俾提高民眾使用意願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四)內政部自90年以來,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民眾使用次數自106年開始大量下降,由105年的6,611萬餘人次下降至3,928萬餘人次;又民眾可申辦或查詢服務項目自民國105年以來所增項目近乎停滯,105年可服務民眾項目為275項、107年為277項,恐影響民眾的使用意願,造成使用次數下降,應持續積極開發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辦或查詢等服務項目,以提高使用意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五)內政部於90年即規劃辦理核發自然人憑證相關作業,截至107年底累計發放卡數達644萬4,827張,然現今自然人憑證可申辦或查詢服務項目較少,宜積極開發可透過憑證申辦及查詢等服務項目,亦可與手機APP結合,以提高民眾使用之意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六、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凍結十分之一,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內政部108年度於「社會行政業務─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3,750萬元,以進行研修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規、輔導人民團體之健全運作、維護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及評鑑考核團體工作績效等相關業務。惟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內政部對於人民團體之管理核有4項缺失,包含未落實人民團體管理輔導,多數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定期召開會議,且人民團體資訊系統使用率僅不到9.19%,且各縣市政府多未能即時登錄資訊於人民團體系統,顯見本業務尚有多項缺失亟待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改善人民團體管考及資訊系統維護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二)內政部於108年度預算「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業務編列3,100萬,作為「輔導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之用,經查發現,內政部於107年度預算中,同筆業務預算僅編列207萬6千元,等同內政部108年度預算較107年度預算暴增15倍;再者,從103年起,本筆預算就有逐年遞減情形,如103年度還編列有1,074萬元、104年則大幅降為478萬元、105年編列480萬元、106年則降至290萬元,107年更只剩下207萬元,內政部卻於108年大選前,大幅度增加此筆預算,顯有綁樁之嫌。為免公帑遭到濫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三)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編列3,750萬元。惟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人民團體之管理核有四項缺失,多數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定期召開會議,且人民團體資訊系統使用率僅不到9.19%,允宜檢討並健全人民團體制度及資訊管理系統之運作,提高使用系統之意願。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督促各地方政府計畫書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蔣絜安
七、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相關意見如下:升格改制後五都之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截至民國103年底止,升格改制後五都人口數計1,340萬餘人,倘按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時之函示,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合先敘明。
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應請內政部持續溝通各界意見,積極完備行政區劃法之法制作業,俾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八、內政部於107年4月底端出全國國土計畫法,提出後各方議論紛紛,唯國土計畫首要有「部門計畫」出來,國土計畫才得以辦法指導;目前臺灣各部會部門整合是各彈各的調,有的只管治水、有的只管土地、有的只管都市重建,根本作法要先從盤點農地資源開始,經過精算出來,國土計畫的農業發展區劃設最適的面積是多少?這個農地總量一定要維護,立場不能退;另外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將來農地農用,一定要讓農民感受到政府應盡的基本責任,接下來是訂定完善的管理措施,這樣才能取信於國人,故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相關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吳琪銘 趙正宇
九、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警察人員肩負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之重責,為彰顯警察人員對國家社會之付出與貢獻,每年6月15日警察節應比照「九三軍人節」規定放假1日,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防人員經常面臨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等危險工作,消防人員之消防節,應比照軍人節、警察節辦理。為慰勉警察與消防同仁之辛勞,並激勵同仁工作士氣,爰此請內政部於2個月內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可行性,明定警察與消防人員,分別於警察節與消防節放假1日,放假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陳 瑩 鄭天財Sra Kacaw
十、內政部「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年至110年)計畫總經費9億9,600萬元,據行政院106年3月所核定之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書,內政部於105年調查發現,臺灣地區30個山地原住民鄉所轄387處公墓,其中高達315處使用面積已逾80%,並有64處滿葬;另25個平地原住民鄉之原住民仍多採用傳統土葬習俗,惟我國地狹人稠,恐不利土地之利用,此計畫之目的為革新葬禮習俗。
經查截至107年11月底,核定補助19案已完成8案,執行進度落後計5案,包括原住民鄉公墓改善4案,其中「臺中市和平區竹林公墓前置作業」1案因涉及地質敏感地區刻正辦理安全性評估作業,其餘「屏東縣獅子鄉獅子村中心崙公墓興建工程」、「屏東縣獅子鄉草埔村橋西公墓興建工程」及「屏東縣牡丹鄉大梅村第1公墓興建工程」共3案,因連續豪雨侵襲影響施工進度延宕;配合支應離島建設基金之中央分攤款1案,「屏東縣琉球鄉生命紀念園區興建火化設施、禮廳暨靈堂」迄今竟未擬具年度計畫報內政部核定。其餘6案補助經費為3,943萬5千元,已執行預算2,400萬元,執行率為60.86%。
針對尚未完成之11案,允宜檢討改善,說明計畫管考機制與提出精進辦法,俾達成計畫之目的及要義,核實編列經費,以落實政策,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十一、總統於2016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承諾事項包含儘速建立平埔族群基礎資料庫並積極推動制定平埔族群相關政策,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及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亦將「熟蕃戶籍資料清查」納入各部會分工之列管事項。若無精確平埔潛在人口數據資料,恐難建構完整之財政措施,以供爾後之修法需要。
綜上所述,按內政部組織法第11條規定:「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依上開規定,內政部掌管全國及歷史戶政資料,本應辦理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及人口政策事項,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並與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合作清查。故為使總統原住民族政策儘速推行,爰請內政部儘速依期程於107年12月開始調查計畫並執行澈查平埔族群潛在人口,並將相關調查成果書面資料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二、內政部108年度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計畫下「土地利用」分支計畫編列249萬元,主要係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及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查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相關資料顯示,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仍有多案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耗費公帑達數億餘元,而據內政部之統計迄107年年中,已徵收土地中,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為未使用土地有20.62公頃,而取得後經調查已無使用必要者82.63公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這些都要辦理撤銷、廢止徵收程序,並發還土地,唯通常政府辦理土地徵收都是急急如令,又急又猛,但是如果應撤銷、廢止徵收的案子,卻慢如牛步,甚至不汶不動,嚴重影響國人土地權益,因內政部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又負責核准土地徵收申請案,卻未能確實審核需用土地人執行興辦事業之能力以及興辦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故請內政部就這些應撤銷、廢止徵收土地之案件等相關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十三、內政部「地籍清理實施計畫」(97年至102年)實施至第2期(103年至108年),已公告應清理土地計17萬0,800筆,經查至107年10月底已辦理數量為11萬1,221筆,佔65.1%,包括重新登記土地53.6%、代為標售土地4.2%、囑託登記國有土地7.3%;尚未完成數量59,579筆,佔34.9%。惟第2期計畫執行期程僅剩1年,恐難以達成擬辦理數量,請內政部針對該計畫之未來改善辦法及尚未完成地籍清理的土地說明延宕之緣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十四、查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因此人民團體籌備處於申請時,內政部應從速協處,並做成准駁之處分。爰請內政部規劃、檢討並簡化現行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五、鑒於國道警察於國道高速公路值勤風險高,國道警察因公身亡,平均發生率高達0.53%,比六都警察的0.16%高出3倍,除了強化科技執法以外,尚有交通事故或故障車排除之勤務。
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屬緩撞警戒車輛共計20輛,機動性及數量雖不及各公路警察大隊所屬分(小)隊,更遠低於線上巡邏車數量,爰應事故需求狀況出勤,以協助交通維持,包括事後盡速完成路面清理工作,以避免造成車流嚴重回堵及二次事故的發生。然而,基層警員卻指出,任職4年,僅在北部處理車輛,看過2次緩撞警戒車偕同出勤。
然而,警政署提出因應措施僅於採購巡邏車後方加裝防撞設備,未明確承諾是否採購緩撞警戒車,作為國道警察值勤排除交通事故或故障車之標準設施。為降低國道警察值勤風險,內政部亦責旁貸,爰要求內政部應協助爭取預算,並提出租用或購置緩撞車之計畫。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呂孫綾
十六、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大部分時間均於高速公路上執勤,高速公路具有道路封閉、車流量大及車速快等特性,與一般平面道路或高架快速道路相較有其特殊性,更具危險性,其工作危險程度與一般交通警察迥異,實屬於高風險之工作,惟現行警勤加給未就是類人員情形酌予考量,有修正空間與必要。警政署於107年3月19日警署人字第1070070436號函報內政部核辦,內政部於4月23日將加成方案送行政院核定,案經人事行政總處於107年5月24日函復機關意見,內政部業於107年9月21日再度函報行政院核辦,目前案件延宕。爰此,要求內政部應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並於6個月完成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增列危險加成。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連署人:吳琪銘 陳 瑩 呂孫綾
十七、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0條規定,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設備(即住警器)之住宅場所,應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住警器。立法委員管碧玲於5月30日對此質詢時,已指出至3月31日之住警器之全國設置率為65.46%,內政部長並承諾年底完成全國住警器50萬戶設置,惟據消防署所提供之資料,經查現住宅場所住警器裝置之狀況,截至107年10月31日,全國設置率僅達63.83%,已逾半年,設置率卻未明顯增長,反倒下降,而與本辦法第10條規定有所扞格。爰此,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針對全國住宅場所住警器之設置情況,進行全面盤點及加速設置,並提出書面報告與改進措施。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十八、九合一選舉狀況百出,賴清德院長在聽取「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選務工作檢討」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事前未能規劃周延,造成國人不便,應就此次選務工作的執行面與法規面徹底檢討。另賴院長也指示未來採「電子投票」的可行性。爰此,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電子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研提處理意見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十九、從釋字709號都市更新計畫審核到釋字739號自辦市地重劃案審查,皆強調聽證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關鍵。然而如何反映行政決策理性的提升與社會團體的期待,一直是內政部的重大課題。內政部審理都市計畫、重要濕地、海岸管理、都市更新及土地徵收等土地案件,審議委員經常面對案情複雜、爭點眾多案件或者案件中涉及專業性及技術性之特定爭點,而需透過「聽證」公開論辯的程序,忠實呈現雙方論點,釐清爭點、辯明案情,以作成正確決策。此為內政部於105年10月31日訂定發布「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之緣由。
內政部設置之聽證專區言明:「聽證程序的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嚴格的程序設計,保障人民權利,強化行政決策品質。公平參與及實質有效參與,更是聽證程序能否貫徹嚴格性、要式性及公平性並得到各方信賴的基礎。正因如此,在主持人方面,我們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進行遴選;在程序設計上,以往政府機關所面對的聽證對象單一、爭點相對明確,然而我們所面對的經常是複雜的土地案件,具有人數眾多、牽涉多方利益、以及必須面對人與土地之間的問題,從技術層面到情感關懷,這與過往聽證經驗非常不同,我們依照聽證事務性質,作出符合實際的程序需求設計。」並明確指出:「過去十多年間,儘管行政程序法已提供聽證作為行政決策的程序單元,以保障人民權利、增進人們對行政的信賴,然而政府內部整體聽證制度至今,不論是舉辦聽證的行政機關、主持會議的主持人以及參與聽證的人民,都還需要進一步量能建構與提升。」內政部更曾規劃「持續以積極的態度,舉辦內部教育講習、進行模擬聽證、邀請國外聽證官與主持人進行經驗交流分享、給予參加聽證的人民必要的協助,讓大家對於聽證有更深刻的理解、並有足夠的量能實質有效參與聽證」。
然而,內政部遴聘之第一屆聽證主持人任期已於107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內政部仍未遴聘聽證主持人,且自107年2月初完成內政部聽字第2號(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後,未有辦理聽證之規劃,內政部亦未持續辦理教育講習、模擬聽證、經驗交流分享等聽證相關培訓。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遴選新任聽證主持人,及105年10月迄今內政部聽證制度執行情形提出階段性回顧與檢討,並就後續舉辦聽證、辦理教育講習、模擬聽證、經驗交流分享等培訓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林淑芬 尤美女
二十、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農民健康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於107年11月1日由內政部起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事權統一,108年度相關預算,內政部應於審竣後,即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執行;另自109年度起有關社會保險業務預算,不再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執行,以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美意。
提案人:黃昭順 管碧玲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249億8,435萬6千元,減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249億8,335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以下2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1億9,636萬5千元,較去年雖有減列,惟幅度有限。蔡英文總統再三籲請國人,共體國家財政拮据困難,並逕以年金改革之由,大刪退休公教軍警消人員國家本應保障的退休金,退休公教軍警消人員,一生黃金歲月奉獻國家,政府除當感激更應全心全力照拂,並允以優渥高品質的退休生活,惟憾自107年7月起已大幅刪減渠等賴以生存之退休金,迫使陷入縮衣節食之困。有鑑國家財政陷入如此窘局,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勵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儘力樽節公帑。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資源調查及經營管理計畫」編列預算8,764萬2千元。惟查壽山近十數年來因遊憩活動範圍擴大及多元化,肇致人與獼猴的活動範圍高度重疊,除縮短了人猴距離,也增加彼此間互動。但相對所生之衝突亦不斷上演,諸如;獼猴侵入中山大學或於山間驚嚇遊客,導致受傷,民眾也不時以bb槍、老鼠藥,攻擊或殺害獼猴等問題層出不窮,但卻未獲有效改善。
另柴山住民亦反應,每當假日或太陽落日前,「離家也難,回家更難」,因為通往柴山唯一的主要聯外道路,已成太多好奇「觀猴者暫時停車拍照餵食」的打卡處,雖有轄區員警勸導,但卻未能有效改善,且違規暫停車輛不但影響他人權益、造成塞車,更讓附近民眾長年以來相當苦惱。再者;獼猴雖然可愛,但身上可能有蟲或病毒的事實,及猴群糞便有人畜共通寄生蟲,可能致死率逾70%的(泡)疹B病毒等,均是近來爭議的危虞。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陳怡潔 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二十分之一,且第9、10、11、12案四案另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5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查各國家公園近年違規行為件次仍見,主要係違反國家公園法、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地區、違反公告禁止行為、違規設攤等等。國家公園是推廣民眾親近自然生態之重要據點,惟違規行為總未見有效改善,如民眾隨意丟棄雜物垃圾(尤其塑膠製品),除汙染環境外,更嚴重損害珊瑚礁群及魚類繁殖等,各國家公園均應再檢討及強化管理機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發生。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二)查墾丁國家公園違建數偏高,公權力執行成效仍待加強,另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亦未獲有效改善,顯然資產管理機制及違章建築拆除績效,檢討與改善空間仍大,應予積極處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三)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部分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7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580筆及686筆違章建築待處理,其中墾丁國家公園近年違章建築新增數高於拆除數,致園區違章建築由106年以前之656筆增至107年8月底止686筆,合先敘明。另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墾丁及陽明山於107年8月底止,分別有2筆(面積0.033公頃)及16筆(面積1.487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允應積極收回。墾丁國家公園違章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違規情事業經年累月,惟未見有效之管理方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四)據營建署各國家公園之園區內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墾丁國家公園於106年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656筆,遭占用土地為4筆(0.081公頃)。惟截至107年8月底,存在之違章建築筆數上升到686筆,遭占用土地筆數為2筆(0.033公頃)。墾丁國家公園近年均編列逾億元之經營管理經費,惟其園區仍有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事,尚待積極處理與改善。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五)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編列1億2,661萬2千元,較107年度增列78萬8千元。其中營建工程計畫新增「塔塔加遊客中心視聽及展示室更新工程」經費居然高達2,892萬4千元,國家財政如此拮据,公帑運用當應實有必要之急方予使用,遊客中心視聽及展示室更新並非迫切急需,即使暫不更新,亦絕對不會影響遊客登山賞景興緻。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提出塔塔加遊客中心視聽及展示室更新工程精實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六)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4,241萬元,較107年度增列146萬8千元。查陽明山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及濫建情形一直無法有效改善,年拆除件數與實存違章建築數差距極大,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拆除作業似未如以往積極!另園區土地遭占用有亦未能有效,顯然資產管理機制及違章建築拆除績效,檢討與改善空間仍大,應予積極處理。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及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七)參據各國家公園園區內違章建築統計,部分國家公園之違章建築濫建情形較嚴重,如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截至107年8月底止仍分別有1,580筆及686筆違章建築待處理,合先敘明。另各國家公園園區土地遭占用情形,墾丁及陽明山於107年8月底止,分別有2筆(面積0.033公頃)及16筆(面積1.487公頃)土地遭占用,目前已分別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或收取土地使用費等處理,允應積極收回。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濫建及土地遭占用等違規情事係經年累月,惟未見有效之管理方式,爰請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八)據營建署各國家公園之園區內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陽明山國家公園於106年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1,600筆,遭占用土地為16筆(1.487公頃)。惟截至107年8月底,存在之違章建築筆數仍有1,580筆,遭占用土地筆數為16筆(1.487公頃),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形均未見改善。陽明山國家公園近年均編列逾億元之經營管理經費,惟其園區仍有多筆違章建築及土地遭占用情事,其資產管理實有待加強。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九)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經營管理計畫,較上年增加遊客服務站解說業務委外服務等經費2,054萬4千元;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其經營管理與服務品質之績效,都應有明確規範與詳盡說明,尤以我國全力發展觀光之際,理當將資源集中設置並能發揮其最大效益,但盱衡該單位未就相關委外服務之內容作詳盡說明,實不利預算資源之控管與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十)營建署委託辦理中長程規劃,根據預算書說明包含陽明山國家公園北磺溪流域經營管理計畫規劃案、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修正案及陽明山國家公園道路特別景觀風貌保全改善設計規畫案等3案;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其中長程規畫皆應有所規劃,然未就相關委外辦理之內容作詳盡說明,實不利預算審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委託辦理之相關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十一)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土地購置計畫,較上年增加441萬8千元;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又囿於國庫拮据,其土地購置計畫更應周全,以盡政府資源最大功效,唯觀其預算項目,其相關土地購置計畫未臻明確,實不利政府預算之執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土地購置相關計畫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十二)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營建工程計畫,本年度增列279萬元;然陽明山國家公園為北臺灣重要景觀資源,前往觀光旅遊人數眾多,更應顧及其相關設施品質與安全,值此我國正當全力推動觀光政策之際,實不利於未來發展觀光之目標。為撙節開支,並提升相關服務品質與效能,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營建工程相關計畫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十三)查太魯閣國家公園108年度預算數之內容共8大項5小項,其中增列(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一般事務費7萬元、(2)經營管理計畫費─辦理公共設施搶險搶救等經費293萬2千元、(4)保育研究計畫經費─委辦太魯閣國家公園申辦世界遺產計畫等經費174萬2千元、(5)土地購置經費200萬元、(6-3)相關工程改善經費1,499萬6千元、(8-1)汰購行政中心及管理站雜項辦公設備等經費55萬1千元。實際增(加)列經費共計2,229萬1千元。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亦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盡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四)查雪霸國家公園108年度預算數之內容共7大項9小項,其中增列(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辦理車輛及辦公室器具養護等經費22萬3千元、(2)經營管理計畫費─委辦園區周邊部落生態旅遊培力計畫及後續評估等經費400萬9千元、(5-3)保育物種棲地改善工程等經費56萬8千元、(5-4)園區災害搶救工程經費300萬元、(6)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畫經費27萬元、(7)其他設備計畫經費118萬4千元。實際增(加)列經費共計925萬4千元。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亦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盡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查海洋國家公園108年度預算數之內容共7大項7小項,其中增列(1)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房屋建築修繕等經費24萬4千元、(2)經營管理計畫費─委辦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等經費1,896萬6千元、(3)解說教育計畫經費─相關經費183萬6千元、(4)保育研究計畫經費─辦理委託研究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資源評析等經費364萬元、(5-1)遊客中心及相關設施等工程經費7,741萬7千元、(5-2)新增澎湖南方四島相關工程經費1,800萬元。實際增(加)列經費共計1億2,010萬3千元。有鑑國家財政拮据困難,蔡英文總統亦再三呼籲全民共體時艱,政府單位尤應以身力行率先響應,開源節流盡力撙節公帑,非必要支用經費應避免編列。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三、查2006年以前含石綿建材因隔音防水等之需要常用於建築物中,而石綿建材於裝修、拆除或因災變而產生之石綿粉塵,若無適當的防護恐致石綿肺症、惡性間皮瘤等相關疾病。為使民眾、施工人員、雇主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瞭解石綿資訊,以避免因暴露而遭受危害,對於我國石綿運用情形之基礎調查尤為重要。以日本為例,其國土交通省出版「建築含石綿建築材料調查手冊」及「私人建築物石綿防護措施的未來對策」,分別針對國內整體及私人建築物使用石綿之情形加以調查外,所調查的事項亦包括:民眾對石綿危害的認知情形、國內對於石綿建材已採取防護措施之建物類型及其數量、建築物含有石綿之風險等級等。甚者,分析建物所有者對於接受石綿調查之接受度、含石綿建築物之專業研究人員育成情形,並以此提出相關對策。
次查,營建署對於石綿危害防治宣導,於官方網站設有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然而內容僅有石綿建材及拆除施工規範之簡要介紹,且相關單位雖已針對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卻遲遲未能公告。此外,公部門所提供之資訊中,對於石綿建材之類型、損壞或惡化辨識方法、分析方式、拆除成本估算等內容付之闕如,為使民眾、施工人員、檢查人員、營建及室內裝修單位等對於石綿能有具體且明確之因應策略,實有揭露前開資訊之必要。
綜上,爰凍結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100萬元,並要求公告修正後之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及相關書表,並於3個月內盤點公部門及其所有建築物可能含石綿之情形,彙整相關資料,以及建立拆除及建物維護的標準流程,以供私有建物拆除及裝修之參考,依前開要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趙正宇 管碧玲 林靜儀
四、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凍結2,000萬元(其中第2案凍結100萬元、第7案凍結200萬元、第8案凍結100萬元),並就以下11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22億4,078萬元,其中「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寓大廈和社區管理」編列388萬4千元,包括推動建築物震災防救相關業務經費37萬7千元;以及依據行政院103年7月2日院臺建字第1030037643號函核定修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辦理講習、研習及督導等業務經費16萬8千元。
惟查近年發生重大地震後,各縣市政府列管為紅色及黃色危險分級標誌建築物現況,迄107年9月初仍有21件紅色危險標誌及315件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目前仍待修繕、補強跟拆除。此外,針對政府推出補助民眾辦理老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重建等計畫,不少民眾擔心因此影響房價,對於推動老屋健檢有所疑慮,目前全臺多個縣市也有推出老屋健檢補助方案,不過民眾反應卻相當冷清。除了民眾對該政策不信任以外,政府的宣導力度也不夠,以致無法得到預期成效。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並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以及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因此對於存有危險之建築物應積極監督改善,並加強宣導提高民眾進行健檢的意願。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具體改善做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統計,建築相關產業消耗全球40%的能源,其中,住宅類建築佔能源消耗的1/3。另根據經濟部能源局資料顯示,各部門中排碳增長最快的為住宅部門,2016年住宅部門CO2排放量由28.23百萬公噸增加為29.67百萬公噸,成長率約為5.10%。歐盟規劃2018年新建公共建築的節能標準須符合近零耗能,2020年所有新建建築達近零耗能。英國政府規定2016年起所有新建建築必須達到零碳排的標準。日本宣示2020年新設公共建築達零耗能,2030年全面新建建築零耗能。我國至今卻未提出清楚之建築節能目標及路徑圖,建築零耗能遙遙無期。
建築研究所分別自89年起推動綠建築標章及自93年起推動智慧建築標章。其中,綠建築標章係透過9大指標評估系統評估,包括: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水資源指標、日常節能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生物多樣性指標與室內環境指標等,通過審查並發給標章,評定為綠建築。綠建築標章與智慧建築標章之有效期限均為5年,根據近年度各該標章於效用屆期後之申請延續情形,其中綠建築標章部分,歷年候選綠建築證書件數為4,860件,但實際取得綠建築標章件數僅2,656件;綠建築標章到期件數為1,528件,其中申請續用僅179件,續用比例僅11.7%。許多建物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卻未依預期計畫達成綠建築的標準而無法申請標章;即使申請到綠建築標章之建物,在缺乏監督與強制延續標章的情況下,延續使用意願並不踴躍。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築節能目標與路徑,及綠建築標章制度檢討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三)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並自行評估完成期限陳報行政院,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依上開規定,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惟截至107年8月底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之各項子法,僅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及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等5項子法之訂定,另進行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等2項子法之預告,其餘15項子法仍各處於召開研商會議、研擬草案或擬進行預告等不同階段。惟截至107年8月底僅完成5項子法之訂定。是以,超過2年之期限,仍有多數子法尚待完成後續訂定程序,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並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四)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1月制定公布,並於同年5月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惟查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自國土計畫法制定公布迄今,相關子法辦理進度,22項子法中僅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等5項子法之訂定與發布。而在17項未訂定之子法中,尚有8項還在研擬階段,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動。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五)內政部辦理「高雄新市鎮橋頭科學園區開發案」,委由高雄市政府代辦區段徵收作業。為符合地方政府需求,應待高雄市新市長上任重新評估檢討本計畫之可行性。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六)營建署辦理及推動社會住宅計畫,同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辦理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及社會住宅先期規劃等費用,然其未就相關辦理之內容作詳盡說明,實不利預算審議。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就委託辦理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七)整理我國目前防火建材管理制度,除了在相關法令規範建築物應依法使用防火建材及消防安全設備等防火設備,但防火建材及消防安全設備在火災發生時是否能真正發揮防火、滅火的功能,則必須依賴實施品質驗證制度。目前品質驗證制度區分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及非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消防署或營建署品質審核兩個體系。然而,建築防火材料取得內政部認可文件後,後續原物料進口、生產、施工等程序,現場施作工法是否符合文件載明難以確認,顯見建築物之後市場追蹤管理工作制度仍待建立,以確保市面上防火建材的品質。
查營建署目前規劃後市場端查核機制,僅落實於廠商申請展延許可時,請評定機構派員到工地現場查看安裝防火門是否與通過實驗室檢測同款防火材質建材。預計明年上半年先行試辦,再調整政策至全國實施。然而,依據建築研究所研究各國後市場端查核機制,不僅在實驗室試驗產品,也會到產品的製造地點檢驗製造商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標準。後市場端查核機制,工廠生產環節亦不容忽視,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將工廠端查核納入後市場查核機制具體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八)臺灣石綿進口量自1986年達到高峰約超過3萬噸,主要用於工業、紡織、建材等用途。1970年代已證實石綿為第一類致癌物質,會引發石綿肺病、惡性間皮瘤、肺癌,也有可能導致喉癌與卵巢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於1989年將石綿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經濟部則自2006年陸續修正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板材。另依勞動部及職業安全衛生所2017年研究報告指出,1979年至2014年間,共有1,060位罹患惡性間皮瘤患者,顯然石綿危害罹病的個案數正在增加,重視石綿暴露危害風險是政府刻不容緩應解決的問題。
查鄰近國家對於石綿建材危害除了加強建材拆除作業防護之外,亦監控具有石綿建材之建物,甚至在買賣房屋契約上,載明是否含有石綿等方式,透過各種政策手段,將石綿建材建物造冊監控。
次查營建署自105年起召開3次「加強石綿材料建築物列管拆除管理措施」會議,基於石綿建材只要不破壞結構,並不會造成居住者健康之負面影響,故針對建物石綿管制部分,僅著重建材裝修拆除作業環境之控制與改善,目前已完成建物室內裝修管理以及建物拆除施工規範,但對於含有石綿的建物列管追蹤卻沒有下文,營建署應提出規畫進度,並修正不動產交易契約書,將是否含有石綿列入應記載事項。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九)參照災害防救法第27條及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之規定,建築物經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者,地方政府應張貼危險標誌,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
前述地方政府應張貼之危險標誌,可分為黃色危險標誌及紅色危險標誌,前者指非建築物主要結構損壞或鄰近建築物傾斜達一定程度以上,致生命危險者;後者指建築物主要結構損壞或傾斜達一定程度,致生命危險者。然截至107年9月,全臺紅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有21件未解除列管;而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則有315件未解除列管。
另外,截至107年8月底,公有重要建築物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補強工作及拆除情形,各有482件、1,029件、2,854件及79件尚未完成。
綜上所述,我國地震頻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修繕、補強及拆除工作均為地震防災業務之重要項目,惟目前私有建築物之列管情形及公有重要建築耐震能力及補強工作均尚待加強。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十)當823南臺灣數百萬民眾正因大雨與水災而受苦之時,他們要的是什麼?是政府真正知道他們的痛苦、是政府快速來救災、是政府表現出人溺己溺的人道關懷、是政府為了淹水而誠心道歉,並認真檢討治水成效、是政府為淹死的獨居老人而含淚懇求原諒,並提出政府主管機關遇天然災害的搶救獨居老人SOP。可是結果呢?民進黨政府的總統、行政院長、內政部長,不是發怒指責批評者,就是含笑看著受難者,這種「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態度,才是這個政府最誇張失格的失敗。
淹水問題除了是天災,人禍問題更不能被忽視,政府為了選票利益只做表面功夫,忽略地面下看不見的下水道整治,導致這次大規模淹水集中於市區道路,顯見在國土保安方面出現問題。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切檢討,針對如何防災、避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十一)臺灣目前土地價格高昂,臺北市的房價收入比在全球名列前茅、農地價格平均1公頃高達1,500萬元新臺幣,為韓國、荷蘭的十倍,日本的六倍,更是美國的50倍,除了和囤積空房和閒地的租稅政策有問題之外,可能和長期以來嚴苛的農地保留政策有關。
結果是製造業在臺灣投資,如果要擁有自有土地,則平均超過一半的投資總額必須用於購買土地,這當然強烈打擊投資意願。即使要租用工業區土地,長期炒作之下的租金也不便宜,導致近年來製造業投資泰半只能考慮中國大陸或東南亞,這是我們當前在討論「全國國土計畫」時,不能不一併考量的。一個只考量百分百糧食安全的農地政策,卻不一併考量它對長期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可能是一個周全的政策。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切檢討,針對如何有效規劃國土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怡潔
五、營建署及所屬107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凍結1,0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1億3,747萬元,其中「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經費編列9,238萬6千元,為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包括補助辦理「國家濕地保育計畫」以及委託辦理「持續更新濕地生態環境資料庫」等項目;又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7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
惟國內已評定公告之2處國際級及40處國家級重要濕地,至今尚未全部完成核定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資料亦未確實上傳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網站,導致未能完整呈現計畫成果。此外鑑於部分民眾對於劃設濕地通過保育利用計畫仍有爭議,甚至有漁民擔心因此會造成捕撈漁業、私有地開發受到限制,故為化解地方反彈,中央與地方應強化協調機制,加強溝通與宣導。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相關執行配套及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洪宗熠 吳琪銘
(二)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1億3,747萬元,其中「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經費9,238萬6千元。惟查全臺60處濕地保育,不少面臨改種光電、面積縮減等開發威脅,以及維護管理失當等人為破壞。諸如高雄永安濕地,為了蓋太陽能光電示範場把濕地填平,為了興達港燃煤電廠因應空汙,計畫興建燃氣機組,濕地面積恐將縮減1/3;臺南七股濕地,魚塭遭光電業者及建設公司大肆收購,從南到北的「綠能種電」讓濕地面臨了新的危機。臺中高美濕地與福寶生態園區濕地,則因築港、建堤導致生態環境逐漸劣化;關渡自然公園濕地,也面臨淤積陸化問題;宜蘭52甲濕地,農舍興建已威脅到水田候鳥棲息。另自然力量亦正在改變濕地生態,臺東關山親水公園、知本濕地、屏東墾丁南仁湖,都有植物單一化危機。蔡政府為了「2025無核家園」強推綠能的用地需求,居然直接從濕地「下手」,已造成國家重要濕地保(復)育極大衝突及矛盾。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並獲具體改善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准動動支。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三)內政部於2016年國際濕地大會時簽署「臺北國際濕地宣言」,宣言提及「維持濕地零淨損失及零退化」,以及「任何在濕地進行的公共建設,若有物種種群1%棲息在此濕地,該建設應迴避衝擊生態系統或濕地破碎化」。然而從茄萣濕地的再評定、臺東政府欲開發知本濕地、桃園埤塘濕地、藻礁環境的恣意開發,「濕地零損失」淪為口號。
1.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未依法完成擬定審議
濕地保育法於2015年2月2日正式施行,該法第三章,明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的各項規定,其中第17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儘管所有重要濕地都已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但部分重要濕地卻未於法定一年內辦理公開展覽,如:布袋鹽田重要濕地、五十二甲重要濕地。這兩個濕地的保育利用計畫已擬定完成兩年,卻遲未進行公開展覽。42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中,有9個重要濕地保育尚未進行審議,有12個重要濕地已完成審議卻遲遲未公告實施。42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中,只有一半(21)個重要濕地完成保育利用計畫並公告實施。
2.濕地經營管理的未明確監督,濕地基金至今未成立、濕地標章利用率低落
濕地保育法第32條規定,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然而,濕地保育法自104年施行以來,僅有3件濕地標章申請案,其中2件取得濕地標章認證,另1件尚在審查當中。另根據濕地保育法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濕地法施行3年多來,濕地基金也尚未成立。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濕地保育利用、濕地基金及濕地標章機制之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六、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1億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60億0,440萬1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60億元,係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營建署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經行政院核定延長期程為104年至111年,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該計畫截至106年底編列預算數合計172億4,869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52億5,706萬餘元,支用比率88.45%。
惟營建署歷年已知悉相關問題,仍未落實所提改善措施,就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取得用地繼續辦理之案件檢討並予以退場,導致改善成效不彰;且未規範可行性評估內容須納入在地住民意見及公民參與機制,造成部分案件執行期間發生變更設計、民眾抗爭、縮減工程規模或撤案等情況;而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道路建設計畫,彼此間缺乏有效之橫向聯繫且未妥適進行區域整合及資源有效配置;此外部分縣市未訂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或未配合修正與重新檢討,難以符合現況發展。營建署針對執行進度落後之工程案件,應檢討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依審計部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該計畫截至106年底編列預算數合計172億4,869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52億5,706萬餘元,支用比率88.45%,並有:1.營建署歷年已知悉相關問題,惟仍未落實所提改善措施,就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取得用地賡續辦理之案件,滾動檢討予以退場,致其改善成效未見彰顯;2.未規範可行性評估內容須納入在地住民意見及公民參與機制,肇致部分案件執行期間發生變更設計、民眾抗爭、縮減工程規模、撤案等情況;3.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道路建設計畫,彼此間缺乏有效之橫向聯繫且未妥適進行區域整合及資源有效配置;4.部分市縣未訂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或未配合修正與重新檢討,難以符合現況發展需要等情事,爰提出部分工程案件執行進度落後,有待檢討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之審核意見,合先敘明。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係以交通運輸效益、社會公平、都市產業及永續環境等面向評估執行效益,惟永續環境面之實際績效容有提升空間,鑑於國際道路建設已朝向「永續」與「綠運輸」之趨勢發展,允宜參酌並檢討強化永續環境面之執行效益。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並有效提升工程案件執行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為改善生活圈道路及國家重要建設聯外道路瓶頸、提升道路服務水準,提升現有運輸效能等目標,並配合政策及解決地方重要交通問題,協助完成建構完整都市計畫道路路網,行政院於103年核定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104至107年)」,計畫總經費400億元。而行政院復於107年修正上開計畫,延長至111年。
然監察院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前開計畫截至107年4月底之執行情形,核有:1.營建署辦理補助案件審議作業,未確依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之初步審查與評估指標項目進行檢核,且有各評審委員評分差異頗巨情形;2.部分工程計畫執行情形欠佳,未能於核定後次年度內完成用地取得及未能於核定後3年度內竣工等,與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內政部函示等相關規定未合;3.已完工道路工程未依規定提報成果彙編資料,部分提報成果資料案件未依格式詳實記載,難以彰顯工程執行效益及建設成果等情事;4.部分市縣政府辦理可行性評估作業欠周,以致延誤工程計畫執行進度,且部分案件市縣政府提報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與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規定格式有間。
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四)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民國103年營建署及公路總局分別擬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104至107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4年(104至107年)」,截至民國106年底止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市區道路建設計畫部分中央編列預算數合計172億4,869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52億5,706萬餘元,支用比率88.45%;公路系統建設計畫部分中央編列預算數合計123億1,846萬餘元,實際支用數110億8,336萬餘元,支用比率89.97%。審計部並核有4點工程案件之闕漏,包括1.營建署歷年已知悉相關問題,惟仍未落實所提改善措施,就進度嚴重落後、無法取得用地賡續辦理之案件,滾動檢討予以退場,致其改善成效未見彰顯;2.未規範可行性評估內容須納入在地住民意見及公民參與機制,肇致部分案件執行期間發生變更設計、民眾抗爭、縮減工程規模、撤案等情況;3.各級政府辦理相關道路建設計畫,彼此間缺乏有效之橫向聯繫且未妥適進行區域整合及資源有效配置;4.部分市縣未訂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或未配合修正與重新檢討,難以符合現況發展需要等情事。
營建署允宜審酌該計畫之執行量能,以核實編列經費,針對上開4點闕漏進行說明,並對計畫進度延宕提出改善辦法及未來計畫預算編列要義及方向。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趙正宇
七、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1億元,並就以下4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據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書所載,各廠預定供水時間分別為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106年)、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108年)、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109年)。惟推動興建之公共污水處理廠,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致預定供水日期隨之調整延後,合先敘明。
各廠預定供水時間主要係配合用水端用水期程及用水契約執行之簽訂情況,導致各廠隨之調整進度。是以,各污水處理廠後續工程進度是否能如期進行,端賴與用水端需求媒合情況而定,營建署應深入瞭解原因積極協助處理並致力達成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俾如期以預定量供水。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二)營建署針對各縣市政府訂有接管普及率之年度目標值,惟各地方政府因流標、施工時遭遇管線問題、路權協調及天候或地質等因素,導致該年度接管普及率未達目標值。106年度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縣市政府未達預期目標;而107年截至7月底,則有臺中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縣市政府尚未達該年度目標值之5成,極可能發生年度目標無法達成之情事,為達計畫成效,營建署應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助處理強化進度控管。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三)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109年)」,總經費927億1,200萬元,分6年辦理。104年至107年度已編列482億7,492萬5千元,108年度編列第5年經費130億6,280萬元。
惟據內政部營建署「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107年截至10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臺北市、新北市及連江縣超過50%,其餘直轄市、縣(市)均未及50%,尤其澎湖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東縣分別僅0%、0.55%、8.18%、4.53%、1.04%、4.34%、0.57%。而監察院107年9月之調查報告也指出,直轄市與其餘縣(市)之公共下水道普及率亦呈現明顯城鄉差距之情形。
另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度接管普及率,有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未達預期目標;而107年截至7月底,則有臺中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尚未達該年度目標值之5成。
綜上所述,營建署於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之計畫成效實有待改進。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洪宗熠 蔣絜安
(四)查全國各縣市近幾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概況,平均接管普及率自103年26.57%、104年28.35%、105年29.95、106年31.96%至107年7月底32.68%,顯見普及率有逐年上升。惟部分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與當年度預期目標值未達之情形,107年10月底各縣市目標達成率低於70%有:臺南市為69.27%、新竹縣為57.34%、彰化縣為15.97%、雲林縣為1.52%、屏東縣為57.14%、金門縣為68.48%,共計六縣市。營建署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以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目標達成率,積極維護人民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污染、確保河川潔淨。爰凍結部分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連署人:趙正宇
八、「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下稱籌備處)自2011年12月6日成立迄今,已逾7年,遲遲未能正式成立管理處。過去因組織改造過程中,對於國家公園是否要併入環境資源部,抑或是留在內政部,一直懸而未決,故迄今仍以籌備處管理。惟目前已確認將國家公園留在內政部管理另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故為第四級單位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理應不受政府組織改造進度之影響;且類似層級機構未待組織改造即先成立並非特例,不宜再拖。爰此,要求營建署不應再以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未完成為由,延宕管理處成立,應於3個月內提出正式成立管理處之書面報告與改進日程,俾利儘速辦理管理處之正式成立事宜。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黃昭順
九、營建署108年度預算單位「營建業務─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項下編列辦理研擬國土、區域發展與法令及相關研討會議等業務經費84萬元。惟國土計畫法已於105年間三讀通過並施行,然截至107年8月底僅完成5項子法之訂定,仍有多數子法尚待完成後續訂定程序,爰要求營建署應儘速研議修訂相關未完成之子法,以利後續推動相關業務有所依據。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目前住宅政策係採社會住宅(含包租代管)為主,同時依據住宅法第11條規定兼顧住宅補貼制度,而內政部營建署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及住宅法,自2007年起辦理住宅補貼迄今,對於符合規定條件者,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經查近6年住宅補貼核准戶數呈上升趨勢,由101年2萬8,993戶逐年上升至106年6萬6,481戶,為歷年最高。而106年住宅補貼申請戶數7萬9,374戶,核准戶數6萬6,481戶,其中「租金補貼」核准率高達86.2%,可見住宅補貼中「租金補貼」的民眾申辦需求最大。根據內政部統計,6直轄市從107年1月試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以來,至今累計媒合戶數已達到1,162戶,然而相對於社會住宅有一定租金門檻,對於需要租金補貼支應生活開銷的低收入戶而言,比較缺乏誘因;加上申請租金補貼的民眾大多數是低收入戶,對於直接領取現金的租金補貼,不須全數用在租屋上面,反而可以用來支應生活開銷,因此民眾偏愛租金補貼勝過社會住宅。此外,對有租屋需求民眾來說,社會住宅供給數量稀少,區域、選擇也都受限,因此民眾較無感。營建署負責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業務推動相關之活動,住宅政策應多管齊下讓人民有更多元的選擇,爰此要求營建署提出改進措施及提升社會住宅成效之辦法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一、內政部營建署項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本計畫自106年至113年止,共計8年。第一階段目標預定於109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第二階段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
有鑑於包租代管六直轄市自107年1月試辦,媒合之興辦戶數預計為1萬戶,截至11月30日僅達成39.16%,且經查房客申請媒合成功達成率為63.17%。顯見包租代管政策容有推展空間,針對房客之媒合成功率允宜積極協助辦理。
為有效利用民間住宅資源,提升住宅使用率及協助弱勢家庭租屋不易問題,俾落實居住正義之目標。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檢討方案與政策宣導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十二、日本避震裝置大廠KYB驚爆抗震數據造假,而且坦承把未符合日本標準的設備賣到臺灣,且是唯一外銷地點。由於現行法規,並沒有要求建築採用制震裝置進行申報,國內到底有多少建築物使用KYB制震器不得而知,但根據KYB公司對外說明,主要運用在住宅大樓。日本避震裝置大廠KYB造假問題,將會產生對建築安全疑慮或發生消費糾紛,因為建商、結構技師竟說只是額外保證,那消費者花大錢選制震宅有何用處?
據了解臺灣使用KYB宣傳的建案很多。爰此,要求營建署應儘快清查,於12月30日前公布全台有多少大樓及公共建築使用日本KYB制震器,並儘速協調定型化契約,以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三、臺灣歷經921大地震後,民眾格外注重建築安全,建商也開始以制震宅為噱頭,不過近日制震器問題連環爆;民眾因為對建築領域不熟悉,往往會有些迷思,如制震器等同更安全、SC鋼骨建材結構蓋出來的房子抗震度最好等,但建築設計、施工才是根本,其他只是加分項目。近來傳出日商KYB株式會社及川金株式會社坦承生產的制震器有竄改數據的情形,由於臺灣建築已經使用不少問題制震器,是否影響建築安全,請營建署就相關制震器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四、新北市的機車數量是全國最多,高達216萬輛,而推動全民換購電動機車是未來必然趨勢,相較於傳統機車,電動機車有低噪音、低污染的優點。不過民眾因為擔心更換電池等問題對電動機車有所疑慮,若電動機車的電池交換站點能更普遍,將會成為提高民眾汰換意願的誘因。近來新北市府宣布將合作擴大設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基礎設施,目標是明年要設置達150站,新北市將成為全國電池交換站最多的縣市。鑑於低碳環保是全球趨勢,未來電動機車將會越來越普及,如何提升民眾採用意願,除了增設電池交換站,更應該有其他配套措施,例如新建公有建築物內之停車場應預留充電設施管線。爰要求營建署配合其他相關部會訂定推動政策及檢討相關建築法規,建構更完善更便利的電動車充電設備及環境,提高民眾使用意願,來帶動國內電動車環境,此外透過修改建築法規,未來大樓、停車場皆需預留充電空間,讓民眾除了在外有充電站、在家裡也能進行充電。綜上,請營建署研擬改善對策並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五、近年發生重大地震後,各縣市政府列管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各有21件及315件,迄107年9月初仍未解除列管,其中甚至包括88年發生之921大地震案件,目前仍待修繕、補強或拆除(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各有2件及193件),合先敘明。
惟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並負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惟尚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未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且地震後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請營建署積極監督落實改善,以強化建築物安全並維護民眾之生命安全。
提案人:蔣絜安
連署人:洪宗熠 張宏陸
十六、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為地震防災業務整備重要工作之一,營建署負責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並負責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制度、震災防救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惟經查尚有列管之公有重要建築物未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亦有地震後張貼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私有建築物尚未解除列管,爰要求營建署應積極監督落實改善之責,以強化並保障此類列管及危險建築物之安全。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七、營建署公有重要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工作辦理情形,經查至107年12月6日止,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完成初步評估為99.91%、完成詳細評估為100%、完成補強工程為77.91%、完成拆除為99.48%。公有建築物乃是民眾前往辦理業務與洽公之辦公廳舍;然我國處地震帶,建物若過於老舊,公務人員與民眾之安危恐有疑慮。營建署允宜督導各機關儘速完成補強工程,於3個月內詳細說明未來之因應方案、措施及改善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十八、根據內政部公布最新統計指出,全國僅老年人居住者宅數到107年6月底全台有52萬7,380宅,近十年來增加57%,以新北市、臺北市、高雄市最高,52萬宅占全國總宅數比率約7.52%,而這52萬戶住宅僅老人居住,其中又以雙北最多。按營建署在對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有提供補助,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針對公寓加裝電梯、升降梯,二是原有住宅公寓大廈的無障礙設施改善。但前者因公寓樓層難整合、經費高,申請案件少,故目前以後者申請較為普遍,也因此營建署提供公寓加裝電梯的無障礙住宅補助,推行2年以來申請者不多。為因應高齡化趨勢,營建署應加強規劃,鼓勵大眾申請,爰請營建署就舊公寓加裝電梯、升降梯補助申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十九、營建署針對全國各縣市近幾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概況,經查平均接管普及率自103年26.57%、104年28.35%、105年29.95%、106年31.96%至107年7月底32.68%,顯見普及率有逐年上升之成效。惟部分縣市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與當年度預期目標值未達之情形,107年10月底各縣市目標達成率低於70%有:臺南市為69.27%、新竹縣為57.34%、彰化縣為15.97%、雲林縣為1.52%、屏東縣為57.14%、金門縣為68.48%,共計6縣市。營建署允宜儘速檢討改進,以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目標達成率,積極維護人民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污染、確保河川潔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二十、位於桃園市的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因興建時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目前係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先行處理生活污水,並興建專管將處理後放流水排至南崁溪,營建署業已補助興建污水處理廠徹底解決A7站合宜住宅污水問題。除了興建污水處理廠,仍須搭配污水下水道之接管,經查近年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已逐年上升,由103年度26.57%,逐年提高,104年度至107年度7月底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分別為28.35%、29.95%、31.96%、32.86%。營建署針對各縣市政府訂有接管普及率之年度目標值,惟部分縣市政府之接管普及率仍未如預期,營建署應加強控管,以提高計畫成效。爰請營建署研擬改善對策,並對地方政府之作業積極監督提出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十一、內政部辦理「高雄新市鎮橋頭科學園區開發案」,並委由高雄市政府代辦區段徵收作業,開發面積將達360公頃,開發經費達689億元。惟本計畫位於高雄市橋頭區,屬高雄市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區範圍。爰此,要求營建署有關高雄市新市鎮之開發計畫,應待新任高雄市市長上任,重新評估檢視計畫之可行性,以符地方政府需求。
提案人:黃昭順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二十二、都市更新條例授權主管機關得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惟營建署自民國100年試擬並公告「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招商手冊(草案)」後卻未有後續法制化作為,招商規範停留於草案,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拘束力與參考性有限,且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之權利保障相對欠缺。為健全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機制,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參與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之權益,請營建署訂定招標規範,將評選資格、條件、對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等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等事項納入規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蔣絜安 張宏陸 尤美女
二十三、營建署掌理全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建設、及考核督導業務,以期提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普及率,改善居住環境衛生、防止水域汙染,然新北市泰山區截至目前為止,用戶接管普及率仍為零,請營建署督促新北市政府加速該區用戶接管工程。
提案人:張宏陸 洪宗熠 吳琪銘 呂孫綾
第8項 建築研究所6億7,368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並就以下3項提案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政府近年來持續推動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及綠建築標章,根據101年度至106年度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通過之情形,取得綠建築標章之件數由101年度209件,逐年提升到105年及106年各為316件及335件;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也從低於10件逐年成長,105年及106年提高為14件及27件,雖然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大致上呈現成長趨勢,惟與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數相比,申請標章之比率仍然偏低,顯示申請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之意願仍有加強及提升之空間,建築研究所應深入瞭解其原因並妥為因應,針對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之申請積極推廣,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二)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5億8,083萬2千元,其中「安全防災」編列3,572萬7千元,辦理前瞻建築防火避難及結構防火科技研發整合應用、建築與城鄉安全防災韌性科技發展等計畫。經查近年來老人福利機構火災頻傳,根據消防署資料,自105年7月至107年8月之間,已經發生5起造成人員傷亡之老人福利機構火災,總共造成28死54傷情形,顯示該等機構之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仍待改善。此外建築研究所應針對老人福利等機構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研究,提供輔導諮詢等服務,並與衛生福利部、營建署等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共同輔導協助以並積極落實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之改善。爰凍結部分,俟建築研究所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蔣絜安 洪宗熠
(三)查近幾年之綠建築普及率,104年為13.5%、105年18.0%、106年15.5%,顯見普及率低於20%,且未有顯著提升。允宜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說明未來改善辦法及政策目標,俾核實編列經費,以落實政策之成效。爰凍結部分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二、建築研究所辦理前瞻建築防火避難及結構防火科技研發整合應用、建築與城鄉安全防災韌性科技發展等計畫。經查建築研究所自103年起,持續針對老人福利相關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相關研究;惟近幾年老人福利機構火災傷亡案件頻仍,105年7月新北市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火災造成6死28傷,106年3月有桃園市私立愛心老人長期照顧中心、5月屏東縣南門護理之家火災共造成8死15傷,107年5月新北市上禾護理之家、8月衛生福利部立臺北醫院之護理之家火災共造成14死11傷。建築研究所應積極與相關單位輔導協助,以有效改善老人福利相關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措施。爰請建築研究所針對相關規範及抽查作業進行檢討並提出精進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三、建築研究所近年來持續針對老人福利等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研究,及提供輔導諮詢等服務,此外,衛生福利部及營建署等單位亦訂有各項規範及進行抽查,期使老人福利機構之防火避難設施符合安全標準,惟經查發現,近年來仍發生多起老人福利機構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情事,爰要求建築研究所應積極與相關單位共同輔導並協助各老人福利等機構,皆能落實防火及避難安全之改善措施。
提案人:陳怡潔
連署人:林奕華 鄭天財Sra Kacaw
四、查建築研究所近幾年之綠建築普及率,自104年之13.5%、105年之18.0%、106年15.5%,顯無持續提升之情形;另自106年7月1日起,建築研究所實施「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境外綠建築標章認證,惟實施迄今僅2家取得該認證,容有改進空間。爰請針對上開兩點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說明未來改善辦法及政策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宗熠
連署人:趙正宇 蔣絜安
五、查2006年以前含石綿建材因隔音防水等之需要常用於建築物中,而石綿建材於裝修、拆除或因災變而產生之石綿粉塵,若無適當的防護恐致石綿肺症、惡性間皮瘤等相關疾病。為使民眾、施工人員、雇主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瞭解石綿資訊,以避免因暴露而遭受危害,對於我國石綿運用情形之基礎調查尤為重要。以日本為例,其國土交通省出版「建築含石綿建築材料調查手冊」及「私人建築物石綿防護措施的未來對策」,分別針對國內整體及私人建築物使用石綿之情形加以調查外,所調查的事項亦包括:民眾對石綿危害的認知情形、國內對於石綿建材已採取防護措施之建物類型及其數量、建築物含有石綿之風險等級等。甚者,分析建物所有者對於接受石綿調查之接受度、含石綿建築物之專業研究人員育成情形,並以此提出相關對策。
次查,營建署對於石綿危害防治宣導,於官方網站設有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然而內容僅有石綿建材及拆除施工規範之簡要介紹,且相關單位雖已針對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卻遲遲未能公告。此外,公部門所提供之資訊中,對於石綿建材之類型、損壞或惡化辨識方法、分析方式、拆除成本估算等內容付之闕如,為使民眾、施工人員、檢查人員、營建及室內裝修單位等對於石綿能有具體且明確之因應策略,實有揭露前開資訊之必要。
綜上,要求建築研究所參照各國之研究,並邀集相關單位針對本國含石綿建築物進行基礎調查及石綿標準檢測方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方式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趙正宇 管碧玲 林靜儀
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親民黨團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因為今天有提案併案進來一起處理,其中廖委員國棟的提案未曾做過提案說明,請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各位委員臨時提案提出截止時間是11時,我們在法案審查完畢之後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一併宣讀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條文及修正動議條文。
原住民身分法及修動動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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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
黨團提案 |
委員提案 |
委員提案 |
修正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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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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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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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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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屬於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三、平埔原住民: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者。 依前項規定認定原住民身分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依本法其他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第三款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 |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三、經行政院認定之原住民族,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或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生」或「熟」有案者,得申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法關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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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三、平埔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依前項規定認定原住民身分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依本法其他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平埔原住民之權利有另以法律訂定之必要,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於一年內完成修法。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戰後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戰後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 三、平埔原住民: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於臺灣戰後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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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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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三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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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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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出生時父或母為原住民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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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原住民之婚生子女,取用傳統名字且並用原住民族文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取用傳統名字時,得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不受姓名條例第二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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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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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收養,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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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並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為原住民,於收養後,取用傳統名字且並用原住民族文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前被收養者,亦同。 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於收養關係被撤銷或終止時,原住民身分喪失。其子女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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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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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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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但約定從父姓且放棄原住民身分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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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辦理姓名登記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未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未於本法修正生效起三年內,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姓名變更登記,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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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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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辦理姓名登記或變更。 前項子女嗣後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姓名變更登記,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修正前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未於本法公布施行日起三年內,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喪失原住民身分。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依第三條及前條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成年後依其意願取用傳統名字且並用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未取用傳統名字或未並用原住民族文字之原住民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取用傳統名字且並用原住民族文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成年時或於本法修正生效起三年內,未取用傳統名字且並用原住民族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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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法律上原因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於本法施行前死亡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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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瑩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於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份前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除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外,亦得以具原住民身分之祖父或祖母之姓,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前項子女,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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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結婚、收養或自願拋棄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得準用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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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修正動議: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除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外,亦得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洪宗熠(陳瑩)等4人修正動議: 第八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當時法令喪失原住民身分,並於申請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依本法之規定得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死亡,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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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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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 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二、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二款情形外,得於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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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成年後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於婚姻或收養關係消滅後,得請求回復原住民身分。 因第一項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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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廖國棟等19人提案: 第九條之一 原住民因參與一般公職選舉或其他法律規範致使其被迫放棄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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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之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其子女之身分別從之。但因與其他身分別之原住民結婚,而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別者,得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回復其原身分別。 父或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者,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登記或變更其身分別。但其變更,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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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十條 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之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任意變動;其子女之身分別從之。 因與其他身分別之原住民結婚,而依本法修正前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別者,得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回復其原身分別。 父或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者,子女於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登記其身分別。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之原住民身分別或母之原住民身分別。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之原住民身分別或母之原住民身分別。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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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更正、撤銷或回復,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之登記,始生效力。 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之所屬民族及意願登記民族別,其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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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更正、撤銷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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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撤銷或回復,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後,依當事人之所屬民族別及意願,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登記,始生效力。 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更正、撤銷或回復,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註記或塗銷原住民身分、身分別及民族別,始生效力。 身分別及民族別之認定及登記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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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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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十二條 (刪除)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者,該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或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請求該戶政事務所更正,並由該戶政事務所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已為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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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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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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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前死亡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準用本法規定。 委員KolasYotaka、莊瑞雄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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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進行法案協商。請各黨團聯絡一下各黨的委員,尤其是我們原住民族的委員們。
(進行協商)
主席:我們今天排定逐條審議原住民身分法,請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先說明修法背景。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我想跟各位委員簡單做一個補充報告,第一點是……
主席:對不起,我打斷一下,因為廖委員國棟在他所屬的委員會也很忙,我剛才特別想要等他,但是他又剛好離開一下。
現在先讓廖委員國棟補充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抱歉,因為最近非常忙碌,所以我沒有注意到今天排了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正,過去我們已經多次的對話過,也跟每一位委員都討論過身分法應該如何從原住民權益的角度來看待,首先我要表達就像本席過去一再強調我們非常歡迎平埔族原住民進入我們「原住民」這3個字的大家庭,只要他們有意願及符合相關的規範,我們應該都要歡迎他們,畢竟台灣這塊土地早期就是平埔跟現在的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所一起共有的,當碰到身分法時我們首先必須要表達的是,我們認為法規的建置優於身分法的修正,我們過去要定義「原住民」這3個字是屬於憲法的層次,什麼叫做「山地原住民」?什麼叫做「平地原住民」?這涉及憲法的修正,以前談到修憲談何容易,所以一直沒有進度,現在我們如果直接越過那個部分直接進入相關的法規,相關法規也非常多,恐怕所涉及的是整個生活面向所有現有原住民的法規都必須一併來考慮,而不是單單給他身分,如果單單給他身分,到底這是一個起步?還是他應該是緩步在後面的,我們都必須要一起來考量,所以我今天要特別提到的第一個法律的完備從憲法一直到各個原住民相關的法規都必須要一起來看待,而不是只看目前法律身分的修正。
第二,我要提醒原民會注意的是,就原住民身分法草案的時程而言,今天已經是今年、本年度的最後一周,假設我們明年真能在短期內讓原住民身分法草案通過,成為正式法律,那麼你們是否想過預算問題?假設要增加20萬人,那麼這20萬人需要花多少錢?假設增加100萬人,那麼100萬人又需要花多少預算?這些問題你們都必須及時面對,不能以有第二預備金為藉口,更不能去動用第二預備金,因為你們一開始就必須想到這些問題!而我想提醒你們注意的最重要一點是權益保障,不論是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乃至於平埔原住民的權益與保障都必須平衡且均衡覆蓋,而不是偏於哪一方,這點是要非常注意的。
最後,我要再次謝謝管委員排審本案,只是本法所涉及的層面既廣闊又廣泛,且非常複雜!正因為很複雜,所以絕對不能用簡單的身分修正來蓋過,畢竟其複雜度遠遠超過我們目前所能想像的,不只會衝擊到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甚至會衝擊到所有國民,包括權益保障、預算配置等都會受到衝擊,所以希望大家在討論時能多多交換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廖委員的說明。現在回到協商,請主委說明一下修法背景。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再接續向各位委員報告。原住民身分法的修訂主要係為了回應平埔原住民二十多年來希望取得法定原住民身分而有,是這次修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原住民身分法施行以來尚有很多執行上須更精進之處,故我們修正了與身分認定有關的條文,此亦為修正本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者,有關增列平埔原住民身分一事,我們將在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中所列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外,另增列平埔原住民。故於第二條特別規定,為了讓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與平埔原住民之權益有明確劃分,關於增列平埔族原住民部分,用另以法律定之來處理。這類作法在國外早有案例,像加拿大即採行這種方式於憲法層次下做處理。
關於平埔原住民權利另以法律定之這點,我們會依照現行原住民族權利體系架構,參照過去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長期以來的客觀情勢發展來做法律修正。其實現在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權利亦不完全相同,譬如平地原住民並沒有原住民鄉鄉長的參政保障,只有山地原住民才有,這是很明確的區分。未來,平埔原住民的權益也會據此客觀情勢來做處理,這是要向各位委員報告的一點。
最後,這幾年來平埔族人向法院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最高行政法院在107年的最新判決裡,撤銷原民會在地方法院的勝訴判決,並判決敗訴,亦即平埔原住民可照其申訴理由,直接申請為平地原住民。目前最高行政法院亦將該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中,而我們則依照判決結果來進行修法,希望可以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讓平埔族人早日取得法定身分。
主席:請鄭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住民身分法過去在民國90年以前是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這是民國89年我當原民會企劃處處長時所草擬制訂的,蒙立法院三讀通過,因而有了現行的原住民身分法。行政院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與平埔族人有關的議題。內政委員會去年在審查原住民身分法時就決議召開公聽會,公聽會也邀請平埔族群成員表達意見,此外也邀請專家學者與原住民代表發表意見。雖然多次召開公聽會,而正反意見也都有,但基本上,代表前來發言的原住民代表中有很多人並不同意。但既然開了公聽會,為何不見公聽會相關資料?而公聽會後原住民到底又有何因應?我認為原住民族意見是相當相當重要的,所以原民會應該針對不同意見做比較詳細的說明,但剛才原民會主委的說明之中並沒有提到這點,因此,是不是應該做說明?
廖委員國棟:先請原民會回應一下這點。
主席:三位委員發言完再一起回應。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關於原住民身分法之修正,曾召開過很多次公聽會,會中正反意見均有,但我仍有不清楚之處,特別是血親認定究竟如何認定的?據我瞭解,在醫療或衛福機構裡並無法針對現有的十五、六個原住民族群進行血親認定,也就是無法做DNA鑑定,何況原住民族間互有通婚,甚至與外國人通婚,因此到底有無DNA的科學證據可供確認?這是現在的狀況,而戰前乃至日本時代的生番、熟番,則係依照戶籍登記而來。
另外,我想知道,在血緣認定上,衛福部及相關戶政或民政單位有沒有這方面比較科學性的證據可以提供給委員參考?
第二個就是未來如果有確認原住民族,包括平埔原住民身分的時候,他們所獲得的一般權利是比照現有的原住民,還是只是在文化上的註記,包括他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我剛也看了幾位原住民籍的委員特別提到他們選舉的權利,這部分會不會造成公平的假象?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比較好的血緣註記或血緣上的認定,只是光從他是或他不是的方式會造成困擾,尤其在我們現今的選舉制度上,有一些區域已經畫分為原住民區,比如說區長的選舉已經獨立出去,未來針對平埔原住民,他們主要的分布地區到底在哪裡?是都會地區嗎?比方說在高雄除了三個山地原住民區之外,又有個小港區,若這個區日後被畫為平埔原住民區,這樣的比例又很奇怪。所以我們好像有點像是在隔空抓藥一樣,我們為了憲法上的保障,要將原住民的部分凸顯出來,表示我們是多元文化的族群,但我們在處理的過程中,包括客家、原住民或新住民的部分,有些是在社會化的過程裡一個多元化的呈現,那我這個好像是屬於血統論,但又缺乏一個科學上的論據,剛剛有人提到加拿大、紐西蘭、澳洲如何處理這個部分,因為我們若未將源頭弄清楚就推動下去,我們一定會造成內外諸多的困擾,這不只有阿公阿嬤的問題,未來的子孫也會碰到這樣的狀況。
當然我們都同意多元族群是要處理的,如果我們將原住民族群或客家族群認定是憲法保障下一種文化上的保留或保存,在教育上讓他們知道自身是獨立於其他所謂血緣上的漢民族之外,這樣我們才會講得比較清楚,但是這部分又牽涉到未來的健康照護、民政系統、選舉與被選舉等等,這樣就很複雜,如此一來,大概沒辦法這麼快以一個原住民族法案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希望知道我們自己的行政院,包括原民會、內政部戶政司及衛福部的想法及看法,好讓我們比較清楚瞭解這方面的面向。謝謝。
主席:請夷將‧拔路兒主委先回應先前三位委員的提問。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感謝委員的指教。首先針對方才鄭委員的指教做回應,過去立法院曾辦過5場的公聽會,原民會同仁就此簡單做了一個摘要報告,謹做以下說明。第一個,按照會內的統計資料,就整體發言狀況來看,支持院版的部分,大概是6成左右的發言人次,也就是要增列平埔原住民的立法;第二個是支持另外成立一個平埔原住民委員會去處理平埔的議題,這部分的支持發言人次將近3成;而希望直接變成平地原住民的發言也有將近8%的發言人次。
至於劉委員提及的身分認定方面,目前院版的版本是只要屬於日本統治臺灣時代的部分,因為當時的身分註記非常明確,像現在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在日本政府時期的戶籍資料都有標註生蕃的註記,當時的平埔族都可以在他們的戶口名簿上面看到被標註為熟蕃的註記,所以現在增列平埔原住民整個認列的方式,如果那個時代的平埔族人他們的曾祖父、祖父等祖先,的確有被標註熟蕃這樣的註記,他們現在就可以取得平埔的身分。其次,有關參政權的部分,如果未來立法要讓平埔族人有參政權的話,在高雄市可能就會變成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名額,未來的平埔族人可能就會增列一個平埔原住民議員的席次,大概是這樣分類。
劉委員世芳:我剛才特別請內政部及衛福部幫我做血緣上的事情,我對你方才所說生蕃熟蕃的註記沒有意見,但我的意思是說,通婚、再通婚、再通婚之後,我現在已經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十六分之一、三十二分之一的血緣,未來是一百二十八分之一,屆時我還可以自稱自己是平埔原住民嗎?
主席:可以,以現在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的。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從日據時代至今已經跨越60年以上的時間,大概歷經3到4個generation,他們的血緣已經從二分之一一路乘下去,到未來100年時,就是5個generation,這部分的註記也可以這樣加以註記?屆時會不會產生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就不能登記為平埔原住民;登記為山地原住民者,就不可以登記成為其他類的原住民;若登記為一般非原住民者,就像我們這種非原住民者的話,就不可以登記成為原住民?這就影響到參政權上的競合問題,我剛剛要問的就是這個問題,我現在只是概念性的提問,就是我想……
主席:好,我們請內政部戶政司、中選會及衛福部的代表,分別就剛剛委員們提及與你們業管有關的部分提出說明。
陳專門委員子和:有關劉世芳委員提及的戶籍上登記原住民或平埔族的部分,我們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我們就按照此一民法的規定,如果他原來是平埔原住民,他結婚時所生的子女就是在其親等中,就會有他們自己的戶籍資料在上頭,每一代註記下去的時候,不管是三代或幾代,如果從下面一直追溯上來,這個人他如果是婚生者,是平埔原住民身分的話,按照戶籍資料上的記載資料,就可以推定他具有平埔原住民的身分。
劉委員世芳:你不要一直強調是父系。
陳專門委員子和:母系也一樣。
主席:母系也一樣,我們的條文也接受。你說清楚一點,因為現在是追溯到日據時期的註記,這大概有幾代?現在如果修法通過之後,要登記其平埔族身分的原住民同胞們大概追溯到5代以前,從日治時期算起來,是不是大約5代?
陳專門委員子和:這沒辦法確定到底有幾代,但是如果按照現在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定義的規定,如果他的祖先是平埔原住民的話,那他下面……
主席:哪一個祖先?
陳專門委員子和:就是在日據時代……
主席:遠古遠古的祖先?
陳專門委員子和:對,他如果有平埔族身分的話,我們就按照第二條的規定,他接下來的……
主席:就是所有的,不管有幾代……
陳專門委員子和:對。
主席:就像劉委員講的,到100年後的子孫一樣也都可以是平埔族?
陳專門委員子和:對,只要他們來申請就可以。
主席:所以不以血緣為基礎,完全不考慮血緣。
陳專門委員子和:不以血緣……
劉委員世芳:如果這樣推斷的話,人數會很可怕,
主席:人數是不是……
劉委員世芳:我跟妳說,血緣除以2的時候,人數是乘以2,甚至是乘以4,你懂我的意思嗎?一個人如果生2個小孩,這2個都是原住民,這2個人再結婚的話,就一直下去,這邊有寫臺灣總督府是在明治38年的時候,1905年到現在超過100年,假設是5個generation的話會有多少?就像我們常常都在講,我們也覺得自己是平埔原住民,所以這很奇怪,原住民身分法的作用為何?
主席:戶政單位先說明一下人數的推估部分。
陳專門委員子和:人數推估的部分,我們曾經跟原民會合作,根據中研院的研究,針對3個地區平埔原住民的註記資料,我們有清查出來,再利用戶籍資料上面的親等關聯資料去串接,我們有把這3個地區的人數提供給原民會委託專家學者去做評估,看看平埔族的後代大概有多少人。這部分是不是請原民會說明他們後續調查的結果?
主席:這種方法科學嗎?
陳專門委員子和:原則上應該算是很科學。
孔委員文吉:他們的估算是107萬……
主席:誰估算?我們重視的是方法科不科學,數字部分其實大家說起來都很亂。一般是說20萬至50萬,會超出這個數字嗎?
孔委員文吉:誰可以推估?
主席:人數的推估科學嗎?劉委員是比較認為要從血緣才……
劉委員世芳:現在看起來沒有辦法從血緣來認定,因為沒有原始人種,如果從日據時代開始推估下來的話,像我跟張宏陸委員覺得我們也是平埔原住民,說不定管委員也是啊!
主席:我的先生是……
孔委員文吉:從鄭成功時代開始就有血統……
劉委員世芳:沒有唐山阿嬤嘛!我們的阿嬤都是平埔族。這樣下去我們到底是要做什麼事情,我覺得是比較奇怪。
主席:請孔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我非常贊同剛才劉委員的看法,事實上我擔憂的也是這一點,因為一旦修下去,沒有血親上嚴格的鑑定……
主席:現在有了……
孔委員文吉:我知道,我是針對第二條,現在是採認同主義,戶口名簿登記為熟番或平埔,沒有以黑點塗記的都予以認定,只要是平埔族群就可以登記。他的父母親大概是在光復以後,祖父母則可能是日本時代登記的,從1905年到現在,因為你們是上溯好幾代,沒有世代上面的限制,根本就沒有辦法去計算到底他有多少平埔族群的血統,可能是他的曾祖父才有血統,是在那時候登記的,之後都通婚了!變成只有1/32或1/68的血統。對於第二條我有提修正案,是希望上溯到兩親等的限制就好了,要不然是無止盡的。就原民會這邊,不管怎麼樣,就平埔族群的部分我們還是要面對,他們已經爭取了十多年,也開過5場公聽會,但最重要的是你們要怎樣去認定他是平埔族群、賦予他原住民的身分?
光復以來,一直到民國80幾年,包括山地山胞、平地山胞,我們始終沒有突破所謂的38度線,每次政府的官方報告都寫山胞的人數是38萬人。後來好不容易增加了,認定噶瑪蘭族等等總共16個族,直到幾年前開始才達到52萬人。如果要採認同主義,依戶口名簿的註記,而平埔族群部分有很多種樣式,山胞的認定標準是我在民國80年所修的,那時候我在內政部工作,我到了埔里愛蘭戶政事務所,日本的資料都很清楚,但針對平埔族群,有的是用黑點塗銷,當時並不認同他們是平埔族啊!你們說南部的都還保存著,但埔里的部分大概都看不到了,都是姓潘的,都已經用黑點註銷,看不出來「熟」字。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現在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人口數才52萬,一旦行政院的版本通過,沒有代數、血緣的限制,到時候開放登記,假定是107萬人,說實在山地、平原的原住民很難接受,因為我們的部分是採嚴謹的認定主義,甚至養父母,也必須要是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母性改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現在不是,他只要提出戶口名簿說要登記為平埔族群,就會通過了,這個是非常寬鬆的一個認定方式,我不能同意。
我們現在可能要先估算一下,到底什麼樣態的能夠完全接受?就是日據時代的登記資料,只要是平埔或者熟番的話全部都採納,就看他自己要不要當平埔族群,採認同主義,是不是全部接受還是怎麼樣,針對每一個樣態,可能都有賴學者專家再去研究,看到底我們要開放到什麼程度、我們能夠接受的平埔族群人數是多少,要加以預估,如果是20萬人的話可不可以接受、30萬人的話可不可以接受?超過10萬人我都覺得太多了!如果採行政院版本,107萬人的話我們能夠接受嗎?到時候立法院長蘇嘉全可能也是平埔族囉!
劉委員世芳:他一看就知道是。
孔委員文吉:他登記的話,那他也是平埔原住民,對不對?我覺得我們要先預估,特別是就第二條後面所討論的,不能上溯到無限代、1905年之後的全部採認,而是上溯到日據時代登記戶口名簿的那一代就好了,但是這一代我們要採認的話,大概有多少人屬於平埔族群?我們要先估算。
主席:現在就是這樣啊!
孔委員文吉:但是他們的第二條沒有限制,像美國跟加拿大就血緣的部分是25%,我覺得標準作業的機制要訂出來、訂得很明確。
主席:這個等一下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們再來看,好不好?現在主要是討論其背景,有不得不排審的理由,因為司法就擺在眼前,我們目前輸了、被發回更審了嘛!我們不處理這一塊的話,明天(星期二)立刻就要開程序庭了,如果我們沒有修法,未來發回更審以後,裁判的結果是認為,他們自始就應該要被當做平地原住民,那個問題更是複雜,最主要是基於此一背景,所以我們必須要排審,因為修法的速度要比司法的速度還快,最主要是處理這一塊。至於要如何認定,我們等一下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討論,這樣好不好?
請蔣委員發言。
蔣委員絜安:今天的重點是增列平埔族原住民的身分認定部分,我也來開個玩笑好了,雖然我是百分之百的客家妹,也是客家族群的代表,但通常大家都會開玩笑說我的輪廓那麼深,應該有荷蘭血統,就算沒有荷蘭血統也一定有平埔族的血統。我居住在北部的客家地區,大家常常會說原客一家,相對上來說,客家基本法所認定的客家人身分,條文是規定「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客家基本法裡面是用認同來作定義,不同的是客家人在政治上、經濟上或國家政策上沒有獲得保障的機制,但是原民不一樣,原民因為有一些國家政策的保障,相對身分的認定可以說是茲事體大,所以我認為要審慎的討論。
請問初步估算平埔族的人數是多少人呢?賴院長其實在當台南市長的時候,他也有在公文批示時提到「建請行政院要即刻盤點平埔族群相關基礎資源,並依據人數編列預算,設定期程給予應有的權利」,我想這就是保障平埔族人的權利,我覺得大家有共識,也願意朝這個方向努力,但是這個人數計算的基礎是如何呢?目前為止,剛剛提到的這個人數是不是有可信度呢?我聽到內政部剛才有提到目前大概推估是107萬人左右,假設是這個數據,我是有點瞠目結舌,因為本席是客家族群代表,就客家人數在台灣來講,保守估計是180萬人,樂觀估計是差不多400到450萬人,所以光平埔族的人數就高達超過百萬人,是超過我的認知啦!如果未來法定原住民每一年都有編立行政及社會福利的預算,如果增加平埔族群的話,試問我們每一年可能要增加多少預算?剛剛有提到,現在這107萬人數是根據3個地區去推估的,但這樣的計算方式到底夠不夠精準?是否符合科學標準?我覺得真的還要再做更審慎的討論,何況它牽涉到一些政經資源的分配,這是非常非常現實要考量的點,包括相關的部會是不是也做好準備了,以及會不會排擠到現在法定原住民的行政及福利措施,我認為都是我們要一併考量的。
主席:好,謝謝。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我的看法其實跟蔣委員有點一樣,現在客家族群也是用自我認知我的祖先有客家人的血統,我也就可以說我是客家人,同樣的,我認為平埔族在認定上如果照夷將主委所講的,他在日據時代戶籍謄本上有這些登記,那你就不能說他不是,以每個人的角度來講,我認為是這樣,但是今天的重點是在於我們有一些後續的處理,比如說資源的分配之類的,大家在考慮的是這一點,這一點就我們其他的質疑是法律要把它定清楚,但我覺得每個人的認同,就算他有一百二十八分之一的血統,你要說他不是,好像也很奇怪,畢竟這是……
所以我認為要分兩個層次,一個是族群的認同,另外一個是要把資源、政經配合好,畢竟平埔族其實在以前跟原來的山地原住民,我們不要講漢化,現在講的山原跟平原本來的程度就是不一樣的,我們平埔族有很多在西部海岸也建立過王國,我覺得他們從以前的政經背景就是不一樣的,我們是不是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才不會陷入這個點,不然我說真的,很多人搞不好都有平埔血統,我的故鄉─我就住在岸裡社,岸裡社很出名吧?我從小在那邊長大,我家都在那邊,但是我也不知道我有沒有平埔的血統,要回去問、回去查,而我知道我的同學很多只要姓潘的,他們都是潘氏王朝後代留下來的,所以我認為我們是不是可以跳脫兩個角度,一個角度是族群認同,我認為我是不是平埔族,但是他是不是就符合所有原住民族的規範、權利義務,我們是不是另外從法律來定之,我覺得是從這兩個角度來看。
劉委員世芳:孔委員,我先講一下。
孔委員文吉:你的福利資源……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就是要針對你的部分跟你講,聽起來如果是山地原住民的話,他有血統上面認定主要的法定方向,但是平埔到目前沒有,他是採取戰後或是有去註記的,所以看起來不像有。另外,剛剛蔣絜安委員有提到他們叫客家族群,也不是說我是北埔客家或是平鎮客家、桃園客家,而平埔族群如果不是平埔原住民的話,平埔族群的認定跟參政權可能就跟一般我們所認知的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是不一樣的,我們現在有15個、16個族群,我覺得從這樣的思考才不會落入你剛才所講的現在只有四十幾萬人,平埔已經推估出來有一百多萬人,這個都沒有意義,所以我覺得我們是不是稍微把它分開,我還是特別提到,對於平埔的族群,他如果可以確定是屬於血統方面的話,那他可能確實是原住民,但是如果沒有,他只是認同方面的問題,應該是要仿效客家的方式來處理,因為到目前為止,也沒有人說是客家人就要驗血源,要有「客DNA」,並沒有這個東西……
主席:劉委員,我先插話,山原、平原沒有以血統做基礎,也是日據時代註記生番,但是有要求他必須從原住民的姓或名,即要改名。
劉委員世芳:對,那就跟現在的……
主席:現在平埔族法律上是還沒有要求他改名,但也不驗血統,這都是大家誤解的。
劉委員世芳:剛才孔委員提到有向上推兩個generation的尊親,我就覺得這個比較沒有科學依據……
主席:而且孔委員也沒有提案,他的提案也撤回了。
劉委員世芳:現在先不要想這個族群有多少人,因為我們族群要一樣多,所以這個限、那個限,我想這樣不好,反而我們到司法的體系裡面去是站不住腳的。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從剛才的說明,以及委員的一些質疑,所以在公聽會的時候有將近三成,即27.65%是不支持行政院的版本,而特別強調的是應該要成立所謂的平埔族群委員會。我自己在公部門很久了,當客家委員會成立的時候,我更認為應該要成立平埔族群委員會,因為不是版本的問題,是一個國家要不要重視、要不要成立這個機關─平埔族群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都可以成立,何況語言文化更要復振的平埔族群,更應該成立這個委員會,平埔族群委員會成立才是當時公聽會當中30%的人所提的意見。
我在此也要特別引用一些學者的說法,國立台北大學張朝琴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族群認同與族群關係─『平埔族自我認同』迷思」中特別提到他是以族群關係、族群認同等理論出發,從「原住民族、平埔族群、漢人、政府以及學者」的角度客觀的分析,這是一篇少數探討「原住民族對於平埔族群歸屬『看法』」的文章。
其中有幾段,張教授指出:「從學者觀點而論:根據歷史學者詹素娟的說法,事實上,平埔再現的族群認同,正透過歷史文獻、學者專家等的各種想像,以及平埔族裔及大眾媒體被共同創造著。根據上述,本文張教授認為,平埔族群在正名(或復名)運動的過程中所遭遇之難題,正突顯出對『族群意識』與『身分認定』認知上的困境。平埔議題也『顯示著學院知識與族群現實生活之間的差距』。」張教授說:「在『現實生活中,族群界線是明顯的,在部落裡與部落間,族群之間都很清楚的知道誰屬於自己的團體,誰屬於其他團體,及辨識彼此擁有共享之文化,他們還是能區分出彼此的異同,而這些差異點,就是他們在族群生命中一點一滴建構出來的主觀概念』」。因此張教授覺得,是不是「研究者太注重趨同性或實質性的文化,忽略了劃分族群那些細微的或是抽象的差異點,以至於無法接受族群主觀的自我認定。也因現今平埔議題牽涉到政治的認定,學者專家希望以更客觀、嚴謹的態度檢驗平埔族群身分的真實性,此乃無可厚非。」此外,張教授整理專家學者對於「原住民族對於平埔族群的區隔」中則提到:「平埔族群過去為了求生存,便遷徙去尋覓可供耕種的土地。然而平埔族一遷徙便侵犯到原住民族群的領土與勢力範圍。她舉例子提到:例如,台灣南部平埔西拉雅族曾壓迫四社平埔族遷到鄒族原居住地(荖濃溪及楠梓仙溪流域),也曾驅逐魯凱族離開二層溪流域。也北進至秀估巒溪的大庄,驅逐當地的阿美族,其他族群也因平埔族的遷徙在土地的爭執衝突上,使原住民對平埔族留下『歷史的傷痕』。」
所以在公聽會中之所以會有三成不同意行政院版本的意見,內政委員會也曾經安排到花蓮、台東召開座談,徵詢原住民的縣議員、原住民鄉長的意見,他們都是反對行政院的版本,就是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也必須去重視。因為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提到,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與其他民族不同,有權自認為與其他民族不同,所以在這個部分要互相尊重。平埔族群爭取他們的權益,我們給予尊重,對於原住民族是不是接受平埔族群,恐怕我們也必須要正視,畢竟這個議題也很久了,但是顯然並沒有化解。
在這個原則之下,我有一次曾經很訝異,我去年質詢行政院賴院長時,我只不過是提到原漢教育程度的落差,賴院長認為不應該稱為「原漢」落差,我後來才知道他不承認他是漢人,他不承認他是漢族。在這個部分我們互相尊重,我也尊重他,所以過了半年後,我的質詢就沒有在用「原漢」落差,可能不到半年,是後來我又有一個質詢機會,我就將其改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教育程度的落差,所以要互相尊重。但是再怎麼互相尊重,原委會以及各部會怎麼去做好相關的功課?剛才談到的臺灣人口數確實是一個問題,在三讀通過後,政府是不是就可以處理?在公聽會時,我也一再問主計總處,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預算是不是可以大量增加,不造成排擠?但是它現在沒有辦法回答。因為很多福利並不是另以法律定之就可以限制的,這部分都需要由根本解決。平埔族委員會能夠成立是最好的,從各方面來看,它比客家委員會更有權利成立,在公聽會也有聽到這樣的主張,給大家做個參考,以上。
主席:請洪委員發言。
洪委員宗熠:我剛剛聽起來鄭天財委員的意思是第二條就不要動嗎?鄭委員剛剛所提出的張教授的資料可以分享給我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可以。
洪委員宗熠:謝謝。
主席:今天之所以排審這個議題,主要是回應我們20年來平埔族的正名運動,最重要的還是平埔族群運動團體們的行政訴訟在4月26日時,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判字第240號判決確定,發回更審,這個判決中提及國家就原住民身分採登記制,用登記制來阻卻平埔族的原住民取得平埔族身分,他認為不應該,他認為登記制度只是出於行政管理的便利性,登記的性質係為管理便利以區分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而不能夠說沒有登記者就不是原住民,沒有在登記期間內登記的,也就是這些非認於登記期間外即無再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可能。
換句話說,發回更審以後,重新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平埔族運動團體再度贏得訴訟,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話,即刻就可以取得平地原住民的身分。現在有司法訴訟的行動擺在我們的眼前,也就是我們的立法行動沒有先於司法行動的話,廣大的平埔族群就會取得平地原住民的身分,這是本席的認知,所以我認為我們的立法行動不能再不往前走。對此一認知,今天有法務部及法院的法官在現場,現場有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鄭法官,是否請鄭法官跟我們說明一下,對於剛剛我們談的訴訟在進行之中,我們的立法如果怠惰會是什麼情況?
鄭法官凱文:這個案件的主要爭議在於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範原住民的定義是採登記主義,如果在現行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之下,現在最高行在判決時,確實面臨法律定義的問題而受到限縮,所以採取合憲性解釋的方式,也就是縱使沒有經過登記,可是他們可以在事後依據第八條規定辦理補登記,透過合憲性解釋的方式讓他們可以達到救濟的目的。目前縱使法律規範第二條規定相對限縮,但在法院判決時,透過這樣解釋的方式,在適用上,對於當事人權益保障影響相對減輕。可是如果發回原審之後,原審必須要進一步調查,關於當事人請求是否確實符合第二條原住民定義,涉及事實調查部分,有些不確定性。另一不確定性是,立法機關有無配合修正第二條關於原住民定義,如果有,這部分可以解套,未來在法律適用上可能會比較順遂;但如果沒有,未來最高行可能的判決方式也有很多種,包含若法院認為有行政裁量空間,就有可能課予義務訴訟,亦即可能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命行政機關遵照法律見解去做行政處分。
主席:那個行政處分必須是什麼?必須給他們原住民身分對不對?
鄭法官凱文:法院不會……
主席:他們的原申請是請求給予平地原住民身分,現在整個訴訟下來,如果你們認為必須要重新處分,就變成必須給他們平地原住民身分是不是?
鄭法官凱文:基本上,如果法院用撤另處的方式,就不會侵及給行政權的裁量空間,可能只會表示他們的法律見解,認為行政機關在解釋原住民身分法時,會有哪些問題存在,希望行政機關配合他們的法律見解去作成行政處分,而不會具體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作成什麼樣的行政處分;但另外一種可能,如果法院基於事實調查認定,認為當事人已經符合第二條定義時,有可能法院就直接作成確認的處分。
主席:等於法院直接確認你們是平地原住民,這也是一種可能。
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無意批評法院,但對於法院的判決,我非常不以為然,他們以為是在判決個人的事情,而不知其所涉及是整個民族的事情,顯然法官沒有體認到這個案子的嚴重性。就法律的制定和解釋部分,他們也沒有問過立法者,立法者就是我,我負責整個條文等各方面的設計,他們也不看立法說明,在立法說明裡面寫得非常、非常清楚,原民會也根據條文以及立法說明作了解釋,主管機關對於自己制定的法律本來就有權解釋,他們在論述對於原民會的解釋有什麼錯誤或怎麼樣,也沒有多高深的學問與法律見解,還好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所以原民會應該要好好地就原住民身分法的解釋和原來定的立法意旨提供意見,立法時就不包含了,這是很清楚的。當然法院的事情我們無法干預,但原民會有責任把相關的意見完完整整、好好地提供,更何況它所牽涉的範圍之大。以上。
主席:根據剛剛鄭法官的說明,對於司法訴訟未來的發展,我們沒辦法預測這個案子在法官對個案的裁判時,會朝向什麼樣的見解去宣判,其中一種可能,他們只是認定法律制度有缺陷,應該還其身分;但另一種可能是,基於事實調查之後,逕為裁定原告可以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因為司法獨立,所以立法機關對於司法的個案審判,我們在沒有辦法預測未來法官會做什麼樣的衡酌、裁判之下,我想平埔族原住民當中有非常多的區域和社群,確實是在文化與歷史的認同上長期努力要求正名,一方面是回應長期的正名運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要因應司法訴訟的未來。懇請各位委員,逐條審酌,將平埔族原住民納入為原住民身分。我同意我們做最壞狀況的假設,即人口群體會變得很龐大,我們在這個假設之下來修法,我覺得這是等一下可以討論的方向。等一下在逐條討論時,都可以將人口規模納入考量,進而將法條做合理的修正。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本席認為第一條不必修也無妨,為什麼你們要修?你們認為目前第二項有或沒有的意義是一樣的,所以乾脆把它取消是不是?我的意見比較保守,雖然現在所有的法律都沒有第二項的規定,但是我們修法的歷史如果是從有規定改成沒有規定,這樣有沒有影響?如果將「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等文字拿掉,有沒有影響?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可能是因為沒有其他的法律。
主席:所以不用嘛!我們就將這段文字刪掉。戶籍法有這樣的文字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跟戶籍法沒有關係。
主席:戶籍法有,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為什麼要拿掉?
主席:如果拿掉,會不會影響那區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戶籍法要根據這個法。
洪委員宗熠:他們沒有拿掉,是我們提案要拿掉。
主席:是行政院版要拿掉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戶籍法要根據原住民身分法。
主席:拿掉沒有關係嗎?所以這是體例是不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
主席:這裡拿掉跟戶籍法的相關規定是不是沒有影響?
請戶政司說明。
陳專門委員子和:應該是沒有影響,因為戶籍法第四條規定身分登記有一項是原住民身分的登記,所以如果拿掉的話,那邊就按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就可以了。
洪委員宗熠:是沒有影響還是應該沒有影響?
主席:他說沒有影響?
洪委員宗熠:確定沒有影響?
主席:確定沒有影響。
洪委員宗熠:好,就這樣。
主席:好,第一條照院版修正通過。
我們先往下討論,等一下再回頭討論第二條會不會影響到後面條文?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
主席:我們等一下再回頭討論第二條。
處理第三條。有行政院版及林俊憲委員的版本。請說明。
曾科長興中:現行條文第三條後段規定「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一節,經院審查後認為,非原住民要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就應當適用其他條文的認定要件,不符合法定要件當然就不能申請取得,本段所稱非「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一詞,似乎有贅文之虞,因此我們建議刪除。以上。
主席:確定是贅文嗎?如果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這邊的意思是,例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但婚姻中的兩造當中,如果有一方是非原住民,他不能因為結婚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不是?原規定是這樣,你們現在把「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等字拿掉,這就是我剛剛講的,如果以立法的歷史來講,可不可能被解釋為,當我們將這段文字拿掉時,就是准許婚姻中的非原住民有機會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未來如果其他法律有可以訴求的,他就可以取得了。這個身分法是很基本的身分取得的法律,你們確定要拿掉嗎?確定是冗文、贅語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知道一般在解釋時,故意省略,叫什麼……
主席:故意不列舉,就是在歷史當中把它刪除、取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時候法官在判決時又有不一樣的想法,這就麻煩了,依我看還是列入。
主席:我是主張不修訂,維持原條文。請法務部法制司王副司長說明,我和鄭委員的疑慮存不存在?
王副司長全成:有關行政院版條文,在審查時我們並沒有參與,現在法規會有在現場,但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參與當時的想法。他們刪除「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這段文字,如果非原住民要取得原住民身分應該是以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所以他剛剛才表示這是贅語,但召集委員的疑慮可能也會存在,如果我們將其明確化,也不是不可以。謝謝。
主席:好,不修改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
主席:第三條不予處理,維持現行法條文。
處理第四條。請說明。
曾科長興中:針對第四條第二項,我們參考姓名條例規範的用語,將傳統名字前面加「取用」二字;第三項部分,考量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基本原則是,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須在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件下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第三項卻開了例外,而這個例外的規定與現行規範,經檢討之後,似乎沒有例外規範的必要,因此我們建議回歸原住民身分取得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具原住民身分之血統並且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來作處理,因此建議刪除……
主席:如果按照第三項的規定會是什麼狀況?如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
曾科長興中:第三項是規範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結婚,如果有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情況下,他們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只要由具原住民身分的一方單獨監護的情況下,這個子女就可以直接取得原住民身分,而不需要改姓或用傳統名字。
主席:現在等於回歸到我們的基本原則,無論是誰都一定要取得原住民之姓或改名,反而是離婚者的未成年子女有不一樣的放鬆、放寬的規定,現在要把這個放寬的規定改掉,這樣會影響現有因為這一項取得身分的人嗎?
曾科長興中:依照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在本法修正之後,他們的原住民身分就依據院版條文第七條的規範會有喪失的可能。
主席:有多少人?
曾科長興中:目前我們初步統計,依照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約莫是現在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十分之一。
主席:那很多耶!
曾科長興中:大概10名原住民中有1名是用第四條第三項取得的。在院版第七條第三項有緩衝規定「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未於本法修正生效起三年內,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喪失原住民身分。」,也就是我們給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3年的緩衝期,讓他們在這3年當中重新思考要不要展現對於原住民身分的認同,改用傳統名字或用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主席:如果3年後,他們仍然不認同,不願意從原住民姓或改名,就喪失身分?
曾科長興中:對,就依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他們會因此而喪失身分。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對於這樣的說明清楚嗎?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被原住民的父或母監護者,目前規定不必改原住民姓名就可以取得身分,但現在的院版給予3年的緩衝期來決定是否取得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如果不取得就會喪失身分。受到影響的人高達十分之一。請鄭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於第四條第三項,之所以一開始認為它可以不要規範,當初我們在立法時是擔心離婚後要改姓還要拜託非原住民的父親,父親也不可能會同意,所以在第四條增列第三項,但是後來的解釋是,如果沒有第四條第三項,因為已經離婚了,當然母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本來就可以自己做決定,成年子女也可以自行決定,所以有別的條文去處理。不該的是,你們增加第七條第三項要求他們3年內一定要改姓或從具原住民的傳統名字。基本上在解釋上,第四條第三項是可以拿掉,他們本來就可以取得,不該的是,第七條第三項,還要強迫人家去……
主席:可是你說第四條第三項可以拿掉,他們反而是用第七條要把他們救回來,鄭委員認為可以拿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第四條第三項牽涉到第七條,是不是先保留?
主席:第四條和第七條一起考慮,你們也考慮一下,我們基於信賴保護,不要在這個時候突然規定這8,000名原住民的身分,又要讓他們用3年時間改姓或改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可能不止8,000人,因為現在離婚的人很多。
主席:你們為什麼要拿掉?為什麼要阻斷這條路,因為這個會造成取得身分的不公平?有沒有辦法訂定日出條款?也就是現有的不改,但是第四條第三項從這次修法以後開始適用,這也是一個方法,我比較建立採行這種方法,你們可以就這個方法提出修正案,等一下在處理第七條時再一起討論。因為信賴保護是很重要的,我們不要想到所謂的改革,然後翻天覆地影響到現有人民的權益。
處理第五條。請說明院版修改意旨還有跟其他委員版本的比較。
曾科長興中:行政院修正條文是在第二項部分,在「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後,增列「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等相關規定。主要考量是,第四條規定原住民所生子女,必須要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第五條是規範沒有原住民血統的原住民,但只因為被收養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卻沒有要求他們必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這樣變成有血統的要從姓;沒有血統的不用從姓,恐有輕重失衡的狀況。我們考量立法院制定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時,雖然沒有明定要從養父、養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但因為當時的民法規定,被收養者本來就是要從養父母之姓,所以第五條本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實務上,被收養者都要取用原住民身分養父母的姓,但因為現在民法有修正,被收養者可以維持本身父母之姓,這樣就會有兩種取得身分的途徑,所以我們才把條文加回來。
主席:因為本來實務上依民法就已經有了,所以依這一條會影響到權益的人數規模非常小吧?人數是多少?
曾科長興中:大概六百多人,在這六百多人裡面,只會影響到維持本身父母之姓的人,這樣影響就更少了。
主席:會比六百更少。請鄭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住民可以改姓突破民法規定,是從原住民身分法開始的。
主席:幾年立法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民國90年,民國89年開始草擬,那時候就考慮要讓原住民改姓,所以排除民法的規定,當初是這樣定的。後來民法也改了,可以像原住民身分法一樣,父母可以協議孩子從父或母姓,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提出的修正條文和行政院版是一樣的。以上。
主席:雖然很少人,只有幾百人,但如果他們很快地取得原住民姓名就OK了對不對?
曾科長興中: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們沒有提到過去的要怎麼處理?
曾科長興中:沒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已經取得的部分不會受到影響?並不一定要像剛才第七條和第四條第三項……
主席:是嗎?還是要。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針對未來?
主席:它沒有針對未來,它會讓那幾百人失去身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會。
主席:請法務部王副司長看一下條文,因為條文修改之後,現有未滿七歲的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法律是向後發生效力,沒有溯及既往。
主席:如果向後,第四條第三項就不需要第七條規定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以前反而沒有問題,一定會改為養父母的姓,所以一定沒有問題,也符合這個規定,但因為修正民法之後,他們可能不會改成這個。
主席:對,那幾位就會失去權益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這個不會往後生效?
主席:所以那些信賴保護我們要處理一下,要訂日出條款才不溯及既往,是不是?
鄭天財Sra Kacaw:那就要加最後一條。
主席:等一下,我們聽一下王副司長的意見。
王副司長全成:針對這一條的修正,現行第五條就有規範了,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限制。」現在院版第五條也沒有修正,也一樣是「本法施行前」,變成是在民國90年1月1日施行前,如果要修改,莊瑞雄委員提案有提到修法以後的身分保障,在第四條第二項「本法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也就是這次的修正日施行前,也就有保障到這次修法前的原住民。這是立法政策,至於主管機關的意見,我們會給予尊重。
主席:現在的問題在於,要不要保障這少數人?我認為,我們沒必要透過這次的修法針對過去已經取得身分者,因為這本來就不是我們處理的課題,我們是在處理平埔族正名,如果透過這次修法卻會影響到現有已經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如果這一條不修正,但是在未來我們還是希望他們取得原住民姓名,原民會是想要衡平所有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方式、途徑,所以未來還是希望他們要取得原住民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
王副司長全成:現在原住民委員會的政策是血統加認同,所以要從養父姓,之前民法規定一定從父姓,現在民法已修正、改變,所以不一定要從父姓,因此,這裡一定要修正,如果之前被收養沒有從原住民養父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名字,就可能喪失原住民身分,是不是這個意思?
主席:是,就是那幾百人。
王副司長全成:他剛剛講有六百人,但現在還沒有登記為養父母姓者不到六百人。
主席:只有幾百人。
是不是在第二項「未滿七歲……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後,增列「民國○年○月○日前已取得者不在此限。」?依院版再修正通過,這樣可不可以?也就是院版第二項「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後,增列「於民國○年○月○日前未從養父姓、養母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之原住民身分不變。」,類似這樣的文字。還是以怎樣的文字最好,以保障這幾百人的權益?你們寫一下文字,等一下我們來處理。這項如果這樣處理以後,後面的兩項不受影響,我們依院版朝這個方向修正,你們等一下把文字拿過來。
處理第六條。
院版修正也是增列「取用」二字,但是這一條雖然增列「取用」二字,依我看完全沒有影響權益變化,因為原來沒有取用時就已經要使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了,所以這一條純粹是文字修正,完全沒有影響權利的變化,第六條依院版修正通過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來條文不明確嗎?原來我們在訂定這一條時,包括跟第四條一樣,都是在講從姓和從原住民的傳統名字,那個「從」字就是動詞,為什麼又要加「取用」二字?
主席:因為名字不能「從」父,名字是「取」一個名字。姓是「從」。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意思是「從」字本來就是動詞。
主席:「從」名字是錯的,應該是從姓,取名字。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是立論點的不同,是「從」原住民的傳統名字,而不是「取用」,這不是隨便取,是要從各族群的傳統文化,其實沒什麼差別,但更貼切的是「從」字,是「從」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名字,每個族群的傳統姓名都不一樣,如果是阿美族就按照阿美族、排灣族則按照排灣族取名,也有這個意思。
主席:我知道,委員講的category,不是從媽媽的名字,而是從原住民傳統姓名。所以改或不改,其實差別不大,但如果改了,比較符合一般對於姓名的瞭解,也就是說,姓是從父或母,但名字不能從父母,所以名字是取用。我們還是依院版好不好?完全沒有改變任何現象。第六條依院版修正通過。
處理第七條。請說明。
曾科長興中:第七條第一項除了將原住民傳統名字前面加動詞「取用」以符合姓名條例目前相關規範之外,就現行條文規定,我們將姓名登記或變更等用語都依照姓名條例用語,加了之後更加明確,因為現在的文字只有寫「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中「取得或變更」的用語不夠明確,所以我們才希望改成「依個人願意辦理姓名登記或變更」,這樣在戶政機關的操作上,比較不會有後續的疑義。
在第二項部分,其實與現行文字規範的意旨是一樣的,我們只是作用詞的調整。現在的規定是,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會喪失原住民身分,在用語上,我們的想像是,他們原來是從原住民媽媽的姓,後來改成非原住民爸爸的姓,這樣就會喪失。但在實務上還會有其他的狀況,比方這個子女被收養而改從養父母之姓,這就不是這個用語裡面所稱的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的狀況,所以戶政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會有疑義,我們建議調整成「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者是「未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第三項為新增條文,這跟前面報告的一樣,這是基於信賴保護,信賴保護的方法很多:第一,已經取得了,就不再處理。第二,我們定法規的生效時間點是自修正後才發生效力,之前已經發生的就不再處理;再來,我們給他們緩衝期間,使這個法規仍然適用、生效在他們身上,讓他們有時間思考,是不是要改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來展現對原住民文化的認同,以維持原住民身分,這部分就尊重大院後續的審查。
最後一項與前面用語一致,就是為了配合姓名條例用語的規範,把它改成「姓名變更登記」用語。以上。
主席:請鄭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針對第四條第三項,你們要不要再說明一下?因為你們現在把第四條第三項拿掉,對於離婚部分如何規定?
曾科長興中:在沒有第四條第三項的情況下,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夫妻離婚之後,如果他們的小孩要取得原住民身分,就由行使親權的人,單獨決定是否要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就可以讓他們取得原住民身分了。假設爸爸是漢人,媽媽是原住民,由原住民的媽媽單獨監護,這個原住民媽媽就可以依據現在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接決定讓他的孩子改從母姓或傳統名字,就可以讓孩子取得原住民身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會影響的是第七條第四項,現在我們要討論的是,3年的緩衝期及要不要溯及,讓他們改名。最主要是你有沒有辦法每一個都通知到?我們很多東西就是沒有辦法每一個都通知,他也不會每天看我們的法律有沒有修正,常常是這樣。
主席:最簡單的方法,我現在提一個建議,大家看看立法技術上可不可行,就是第四條第三項不拿掉,但是在第七條第三項加一個落日條款,依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不再適用。我們不改它,保障了現有的,但是未來還是要回歸一定要取得姓或名,所以未來就不再適用這個第三項。這是一個立法技術,或是還有其他的立法技術去做信賴保護?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再講一次。
主席:他們考慮未來的衡平性我覺得是對的,基於認同,就是在血緣之外還要有認同,所以為了衡平所有身分取得者都要改名字這一點,將來我們要取消第四條第三項不必取得姓或名而能具有原住民身分這點,也就是他也必須取得原住民姓或名,但是刪除就會影響到現有的,有信賴保護的問題,所以現在我們不刪除,但是在第七條這裡寫明,或者是在第四條寫明,第四條第三項從這次修法以後就不再適用。我們就不用加在第七條,應該是加在第四條,加上第四項,宣告第三項從這次修法後就不再適用,這可不可行?然後第七條的這一項就可以刪除。
曾科長興中:這樣的作法在法制技術上應當是可行,不過假設以相同的立法目而言,我會建議第四條按院版刪除第三項,然後在第七條第二項後面加上「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
主席:這也是一個辦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只是比較明確而已。本來在法律的適用上,我們刪除第四條第三項是針對未來適用,對已經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本來就不受影響。
主席:對,我們給予保障,給予信賴保護。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要在第七條寫明只是把它更明確化,是不是這樣?
主席:我們回到第四條,第四條依院版修正通過。
第七條第二項的部分依院版再增列幾個字,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訂前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身分者,不在此限。用類似這樣的文字,請你們做文字修正,再更周延一點,等一下宣讀,但是我們就確定這樣,然後院版第七條第三項就可以刪除。
現在處理院版的第四項「第一項子女之姓名變更登記,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這個只是文字修正,完全不影響權益變更?
曾科長興中:是。
主席:第七條第四項照院版,第三項刪除,第二項增列剛才宣讀的文字,第一項照院版,所以第七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文字要先給我們看。
主席:你唸一下第二項的文字。
曾科長興中:第二項的文字建議調整為「前項子女,嗣後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未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
主席:好,這樣很清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文字還是給我們,我們還是要看一下。
主席:你還是改寫一下印給大家,第七條修正通過。
處理第八條。請先說明院版修訂的意旨。
曾科長興中:現行條文第八條的規定要處理的是在本法施行之前,因為跟非原住民結婚或者是被非原住民收養等因素喪失原住民身分,或依照當時的法令沒有辦法去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這類的人只要依本法規定,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的要件,他就可以來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在相同的立法原意下,這裡的用語只有寫其他原因,在實務上就會出現有些人會主張我當時只是忘記去,或者是我當時只是很忙沒有時間去等等的其他原因,我們考量到立法原意指的是過去舊時代的法令阻止了這些原住民取得原住民身分,或是害這些原住民婦女嫁給平地人之後就喪失身分的這種狀況,所以我們把用語更加明確,修改為法律上的原因,這是第一項修正的部分。
第二項修正的部分是針對第一項,舉例來說,也許是一個原住民的婦女,他嫁給非原住民喪失身分,但是他在能夠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之前就死亡了,以致於沒有申請回復,又因民法身分行為禁止代理的法理,所以我們沒辦法讓他的子女代替他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因此,我們才在第二項裡面有一個讓當事人的子女有機會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就是婚生子女可以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或是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在實務上,假設這個原住民的婦女是在本法施行後有機會申請回復,卻一直不去申請回復,在實務上也造成一些困擾,因為他一直都不去申請回復就死亡了,戶政機關也都反映他應該是沒有意願申請,不然他有機會申請為什麼不來申請呢?會有這些疑慮。基於公平性的考量,我們就增加了當事人必須在本法施行前死亡,這樣顯然他就沒有機會申請回復,或者是因為不可歸責於他的事由,以致於他未能在死亡前提出申請,在這樣子的情況下,他的子女才可以去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以及前條之規定,改用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來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席:陳瑩委員的提案有什麼不一樣?
曾科長興中:陳瑩委員的修正動議與我們原來規範的意旨是一致的,只是陳瑩委員的用語更加明確與精準,在第一項我們原來的用語是「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陳委員把這些用語調整成直接寫是依哪些規定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即「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這些條文都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所以只要符合取得原住民身分要件者,在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他的子女都可以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調之規定。這個規定是比院版的條文更寬鬆一點。
主席:寬鬆在哪些項目?
曾科長興中:因為院版的條文希望適用的對象是在本法施行前死亡,才能夠讓他子女適用這個條文,陳委員的版本只有寫在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沒有那個死亡時間點的限制,就會使得當事人即便是在民國100年或是民國107年死亡,在他有機會申請回復,但也不回復的情況下,他的子女都可以再出來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席:不是這樣才合理嗎?
曾科長興中:在立法方向上,院版是希望尊重當事人如果當時一直都不出來申請的話,是不是有可能他本來比較沒有意願來申請。
主席:如果這次修法就可以讓他們再有一次機會的意思?
曾科長興中: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陳委員的版本涉及到第二條,第二條我們是保留的。第八條現行的條文跟現在行政院修正的條文基本上第一項是做其他法律上原因的修正,這比較明確;我自己也有提修正條文,我的第一項沒有修正,是修正第二項「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還增列了第三項「前項子女,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因為我們原住民很多都不了解法律的修正或是制定,或是跟以前的身分認定標準有什麼不同,以現況來講,當初依當時相關的規定被強迫喪失原住民身分的其實就是現在這些子女的祖父母,如果是之前的條文只能解決他的父母親去申請的部分,問題是現在他的父母親可能也過世了,所以我才會用尊親屬,包含了他的祖父母,現在的子女他的祖父母當時被強制喪失原住民身分,現在孫子女也可以從其身分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我才增加第三項。
孔委員文吉:請原民會說明一下,死亡前無法申請而且不可歸責於己的這種態樣是怎麼樣?第二個,你前面有講因為結婚、收養或自願拋棄權,結婚、收養都定得比較清楚,但是什麼叫做自願拋棄?第三個,我支持鄭天財委員,有關第八條第二項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這邊鄭天財委員提到要從原住民的姓或原住民的傳統名字,有加上這一點,陳瑩委員的版本也是認為應該取用原住民傳統的名字,我覺得這會比較合理,而不是我前面因為什麼原因而喪失了,後面依據第八條第二項只是規定施行前死亡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沒有要他回復原住民的傳統姓氏,所以這裡面有很多種問題,我是比較支持要用名字,因為這代表他認同。請你們說明一下什麼叫自願拋棄?
曾科長興中: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自願拋棄是指在本法施行前,當時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或是更早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裡面自願拋棄的規定。第二點,這裡的自願拋棄有可能還有另外一個狀況就是在舊法令時期曾經有山地女子嫁與平地男子,冠夫姓並改從夫本籍者,視為自願拋棄這樣的規定。
孔委員文吉:那是因為結婚喪失原住民身分,他嫁給非原住民男子是因為結婚的關係,然後還有收養的關係,現在自願拋棄的意思是當時他也不想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不是這樣?因為結婚喪失也算自願拋棄嗎?
曾科長興中:對,在當時結婚是強制喪失,在舊法令時期,山地女子嫁與平地男子曾經有過強制喪失的規定。在第二項裡所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實務上我們常見的案例是失能者,就是其實原住民媽媽想要回復,但是他已經失能,變成植物人或是其他的身體狀況,導致他沒辦法到戶政機關表達他想要回復原住民身分的意願,我們覺得這些案例都很值得同情,應該予以處理,所以我們在法制上的用語就先寫,因不可歸責於他的事由,以致於他沒有辦法去申請。但是如果當事人的身體健全、熟悉法令,他大概了解狀況但都不願意去申請的話,或許他已經沒有意願繼續取得原住民身分,我們也覺得應該要尊重他本人的意願。
孔委員文吉:陳瑩委員和鄭天財委員的版本還是希望從原住民身分的姓或者是原住民傳統的名字,行政院版這裡是沒有的。
曾科長興中:在行政院版裡面的用語是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所謂的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指的就是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第六條也是要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這裡所謂前條指的是第七條,就是申請回復原住民傳統名字或者是從姓的程序規定。
陳瑩委員版本的第二項特別指出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的這個部分跟鄭委員版本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規定有一點點差異,第一個,這邊講的是子女,所以他從姓的對象就只能是他上一代的父母,沒有辦法直接去從祖父母的姓,如果用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都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也許就會使得有一個當事人跳過很多代直接去從外曾祖母的姓等類似的案例,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家有三個姓的狀況,這跟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希望一家不要出現第三個姓的原則規範似乎有些差異,所以陳瑩委員的版本才沒有規定從姓,而直接限制在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這樣的用語,就是不能從姓,而是要直接用傳統名字才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這是他與鄭委員版本些許的差異。
孔委員文吉:從你的說明可知,行政院認為還是要用原住民的傳統名字,既然你說自願拋棄是因為結婚的關係,就是原住民女子嫁給平地男子,因為結婚喪失原住民身分,你說當時是自願拋棄,那我覺得第八條第一項用結婚、收養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就可以了,「自願拋棄」4個字就可以刪除了,因為自願拋棄是因為結婚才自願拋棄,那是法定上的強制拋棄。
主席:不止,他是說有一種是結婚,法律變成自願拋棄,但自願拋棄不止這一種,還有別種。
孔委員文吉:之前自願拋棄也可以讓他回復?
曾科長興中:現行可以。
孔委員文吉:除了結婚之外的自願拋棄哪幾種?
主席:你們實務上有哪些?
曾科長興中:就是單純自願拋棄。
主席:但是現行法已經准許他們恢復了。我倒是要請問,現行條文第二項所謂的已死亡者,並沒有限定在本法施行前死亡,所以你們是去限縮了,這影響多少人?因為限縮又有信賴保護的問題,為什麼要去限縮?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行政院版的第二項加上去之後,等於沒有這個條文了。前面已經在講施行前,後面再加這個有沒有必要,這是第一個。現在我們要解決的到底是什麼?不論是行政院版或是陳瑩委員的修正動議並沒有去解決,事實上問題就是在祖父母已經過世,因為從整個立法的脈絡來講,第八條第一項基本上是要維持現行條文,容或你要做一些文字的增減,所以第八條第一項是整個脈絡,從過去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到後來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到民國90年的原住民身分法,以致於現在要去修正,第八條是在講那個脈絡,陳瑩委員的修正動議就變成少了那個脈絡,這個部分很重要,在未來的適用上或解釋上就會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原民會要考慮到整個法律的安定性,去思考怎麼解決我們現在確實沒辦法解決的問題。其實就是祖父母已經死亡,以現在的孩子來講,當初他的祖父母都是因為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第八條是在補這個部分,當初在補的時候並沒有很明確,所以後來第八屆(上一屆)的時候第八條修了一次,顯然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我們立委才會根據實際的需要而提出第八條的修正條文。現在這個行政院版的第八條,我看不出你們要解決的是什麼東西。
主席:你們把死亡限縮成施行前死亡,又會影響到一些現有的權益。我們先決定要不要限縮,就是過去死亡的可以申請恢復,結果這一次他們限縮成要修法前死亡才可以,何必呢?
張委員宏陸:我也認為不要做這個特別的限制。
主席:在不限縮的情況下,並考量鄭委員和陳瑩委員的版本,你們可以做什麼樣的政策決定來處理第八條?這可能要請主委決定一下。
我們先休息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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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進行協商。
剛剛處理到第八條,我們先確定一點,就是限縮的部分不處理,院版把死亡限定在「本法施行前死亡」,這個部分我們不處理,好不好?這是第一點,各位委員應該也認為不要限縮,不限縮以後,就是剩下鄭委員跟陳瑩委員兩個版本可不可以放寬。
孔委員文吉:我比較支持鄭委員跟陳瑩委員的版本,就是你還是要取得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的姓氏,按照我們的規定,從姓氏也是要件之一,因為這樣,過去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因其他法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可以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這個已經放寬了,但是放寬之後,你又沒有規定他要從母姓或從原住民的姓氏或是傳統名字,行政院版本這個部分我比較不能接受,我還是希望要有傳統名字,他還是要登記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父姓或是原住民傳統名字,這個跟我們前面幾個條文比較符合。
主席:陳瑩委員跟鄭委員的版本在適用範圍上不是比較放寬嗎?
孔委員文吉:他們的版本還有訂定姓氏或名字,行政院版本是都不用改姓,我因為什麼理由就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條文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主席:如果兩位委員的版本更嚴,我們從寬不從嚴用院版就好,現在理解上很不一樣,因為這個細節很複雜,我還需要一點時間去feel out,有沒有可以整合進來的?還是要依院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行政院版我真的不是很清楚你們到底要解決的是什麼,如果只是要讓文字更嚴謹而已,那我的版本要去解決的是原來第八條第一項,因為民國90年公布施行到現在也已經十幾年了,所以以當時的背景來講,以為我們有了第八條,他當時因為結婚,然後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都可以解決,結果事實上還是有很多沒有辦法解決,連當初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的這些人也都死亡了,我們想想看,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的這些人民國90年的時候其實都70、80歲了,甚至他的子女現在可能也死亡了,所以現在解決的是在孫子女,也就是因為當時法規所留下來被迫喪失原住民身分的這些人的孫子女,問題現在是在這裡,而不是只是文字的一個嚴謹而已,現在就是第八條的修正會解決什麼?好像沒有,只不過是一些文字的嚴謹,所以我才會提出第八條的修正條文。
主席:鄭委員版本和院版不一樣的地方是在於第一項,現行條文規定需要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但是這個部分在院版也已經取消,第六條的適用也已經加進去,最主要是增加第三項,所以現在是第一項跟第二項要不要接受院版的文字,但是接受院版的文字,就會變成本法施行前死亡者的限縮性,所以把「於本法施行前」刪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當事人死亡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然後把第六條加進來,第七條改成前條,只要把「於本法施行前」刪除的話,就用院版文字,他的意旨跟鄭委員的意旨是一樣的,這樣我們要不要加上鄭委員的第三項?
至於陳瑩委員版本,他的文字書寫體例完全不一樣,這個非常難以處理,因為系絡完全不同,我們是否不予處理?除非你們可以整合,有辦法整合嗎?
孔委員文吉:建議鄭委員的第三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外,亦得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直接加到行政院版的後面。
主席:就是變成第二項的後半段,不另列第三項?
孔委員文吉:對,第二項的後半段。
主席:只是文字結構不一樣,意義一樣,請曾科長說明,你們要做個決定啊!
曾科長興中:我大概說明一下院版、陳委員版本跟鄭委員版本之間的差別,請各位委員參考。
依照院版條文規定,第八條第一項,我們先確認適用的對象是誰,適用的對象指的是「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什麼叫做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就是陳瑩委員版本寫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的這個人,所以這兩段文字是一致的,既然你已經符合本法所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其實就可以去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只要還活著,他就可以去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被迫拋棄原住民身分的原住民媽媽,他現在只要存活著,他就可以走到戶政事務所說我符合第四條規定,我要當原住民,他就可以取得身分,所以陳瑩委員版本跟院版的差異是,雖然我們適用對象是一樣的,但是他把申請回復的規定予以刪除,要求這類的人直接回頭去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這是第一個差別。
第二個差別是,鄭委員版本無論是第一項跟第二項,都是針對「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也就是陳委員版本的第八條第一項,但是陳委員還有一個第二項,就是「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之後來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這些人,這個對象是現在院版以及鄭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沒有處理到的部分,所以陳委員版本適用的對象比院版以及鄭委員版本適用的對象更大,但是因為適用範圍更大的關係,因此陳委員版本又增加死亡的時間點必須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要用傳統名字的要件在當中,所以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第一個是用詞上要怎麼調整,第二個是原本第八條第一項適用的對象是不是要依照陳委員的建議適用到前面去,第三個是陳委員要求的第二項是不是予以納入,這三點請各位委員參考。
主席:結構不要變,所以陳委員的第一項還要回到那裡去就不要了,就是文字結構照院版跟鄭委員版,但是陳委員主張納入擴大範圍,你們決定一下要不要納入擴大範圍?應該是有個案需要保障,是不是?大概涉及多少範圍?
曾科長興中:個案數其實還算……
主席:很少啦!
曾科長興中:對,不多,就是一些零星的陳情案件,不過確實也都是在情況上值得同情,在歷史上真的是遭遇不幸的狀況。
主席:我想這個部分把它納入,但是文字結構用院版,現在是鄭委員的第三項要怎麼放進來?但是鄭委員的第三項放進來,就又有信賴保護的部分要處理,不用嗎?
曾科長興中:不用。
主席:好,你把鄭委員的第三項加陳瑩委員的第二項跟院版整合一下,好不好?把院版加鄭委員的第三項跟陳瑩委員的第二項寫給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才曾興中科長針對修正動議第八條所提的第一項「符合……」、第二項「得依……」其實是一樣的意思,「得依」也是要「符合」,所以這個部分怎麼去釐清,我認為這文字其實是有問題,就是陳瑩委員的修正動議……
主席:那個文字要改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曾科長剛才有做說明,所以從文字上來看,都不應該是這樣的文字,如果要往這方向去處理的話,恐怕文字要更謹慎,所以第八條剛才……
主席:鄭委員的第三項納入。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其他的呢?
主席:前面是不是依院版?把院版第二項「於本法施行前」拿掉。現在是「法律上」三個字加上去有沒有排除掉現有的?好像有,現有的有人是因為忘記,那怎麼辦?請鄭法官說明。
鄭法官凱文:如果照院版條文把「法律上」增加進去的話,可能會排除掉事實上的部分,關於到底是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原因,在判斷上其實有點困難,因為有時候法律跟事實是分不開的,所以這一點可能會有點增加判斷上的困難。
其次,如果就剛剛委員所提到實務上的案例來講的話,就第二條跟第八條之間的關係,目前實務採取的做法是採合憲性解釋的方法,解釋的方法就是從第八條「其他原因」去做解釋,所謂「其他原因」,如果依照107年判字240號判決的話,他是把它解釋包含未及於登記時效期間內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像這種情況有可能就是落入事實上的原因,這樣就沒有辦法解釋到這一條的範圍進來。
另外,院版是打算取消「未取得」的部分,如果「未取得」的部分取消,有可能會發生一個狀況,就是這一條規範目的本來是要規範在本法施行前,依本法施行前的規定不能夠取得,但是依施行後本法的規定可以取得的情況,他可以檢具相關的資料去申請取得,如果把「未取得」刪掉的情況之下,有可能會讓依之前規定不能夠取得,但是之後他想要申請取得,也就是他從來沒有取得過原住民身分,沒有去申請過,之後可能就沒有辦法依照這一條規定來做申請。
主席:不是,第二項刪除的不是「未取得」,而是「於本法施行前」。
鄭法官凱文:抱歉,是第八條第一項。
主席:第一項目前沒有取消。
鄭法官凱文:院版的。
主席:你是說院版的把原來的取消了?
鄭法官凱文:對,院版本來規定是「其他原因上喪失或未取得」,現在院版條文是刪掉「或未取得」4個字。
主席:所以這個刪掉有問題,法律上原因我同意鄭法官的看法,我認為這個不要修。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項不要修正?
主席:第一項「法律上」我認為不要修正,如果法律上原因我們不修正的話,兩相比較之下,即「未取得」保留,「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予以刪除,所以如果第一項依現行條文只刪除這一句的話,不是就好了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就回到現行條文。
主席:對,回到現行條文,把「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刪除,就是他不需要檢具,因為院版把它刪除了,所以是刪除「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加一個「得」,就是「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一項我們做這樣的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我的條文第一項。
主席:好啊!第一項用鄭委員的版本。
處理第二項,請問各位,對院版的第二項有無異議?這樣的規定是不是更明確?不過本席反對「本法施行前」的這個部分,所以現在第二項是要依院版刪除「本法施行前」,還是要依鄭委員版本的第二項文字?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刪除之後這有什麼差別?
曾科長興中:我們可以再針對第一項表示意見嗎?
主席:第一項已經結束了,我剛剛那樣的裁定有問題嗎?
曾科長興中:第一個要說明的是,從回復立法的脈絡來看,第一項處理的對象,其實真的就是在歷史上因為舊法令的規範被迫喪失的人,因此,在法律上原因的這些用語上,我們當時希望能夠更明確化,這樣才能夠跟因錯誤登記此種事實上的錯誤有所區隔,事實上的錯誤應採用更正的方式處理,而非申請回復……
主席:這部分在哪裡?
曾科長興中:更正部分在現行條文的第十二條,不過因為戶籍法裡面已經有更正的規定,所以此次我們將更正的規定回歸到戶籍法去處理,因為事實上的錯誤,就是實際上他應該是,但可能因漏登、謄寫錯誤等事實上的原因,導致他因此不小心喪失這個……
主席:沒有,剛剛鄭法官提到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平埔族屬於未及於時效內登記者,在這個法案修改之後,若適用他們的話,是否需要將這個原因納進來考量?如果是法律上的話,會不會……
曾科長興中:如果我們要處理的是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話,其實在第二條已經處理了,也就是讓所有的熟蕃及平埔的後裔都可依第二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取得,並沒有申請回復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這裡的法律上的原因……
主席:還是留著?
曾科長興中:還有未取得的部分仍然能夠參照院版的文字通過?
主席:依照你的脈絡,事實上未取得的部分是不需要加的?
曾科長興中:對,因為實務上不會有這種狀況。
主席:好,請問各位有無意見?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再明確講一下其他法律上的原因的這個部分,因為以前也沒有法律,你說的是不是法令?那就要寫「法令」,法律上的原因與法令上的原因是一樣的嗎?
王副司長全成:不一樣。
主席:所以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以前沒有法律。
王副司長全成:以前應該都是行政命令……
主席:好,所以要加「令」字?
王副司長全成:鄭委員講的是法令,法令就包括法律及命令。
主席:所以要更寬?
王副司長全成:對。
主席:那就改為「法令」,好不好?好,謝謝鄭委員。第一項還是回來院版,但是「法律」修正為「法令」。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那個「未取得」不要……
主席:「未取得」不用,剛剛科長的意思是不需要,不會有那種情況。
現在處理第二項。第二項如果採納院版,並刪除「本法施行前」等文字呢?請鄭法官說明。
鄭法官凱文:因為這一條與第二條的規定是連動的,剛剛科長所回覆的意見是,在第二條增加第三款的情況下,確實可以解決目前實務上的問題;如果目前仍維持第二條原來條文的樣子的話,可能就會跟第八條發生連動關係,因為變成第二條規定的限制相對是嚴格的,目前實務上採取的作法是,以法律上解釋的方式將第八條的其他原因做一個擴張的解釋,就是比方這個實例是45年、46年、48年及52年曾經開放過4次的原住民登記,如果當時沒有登記,因為時間上來不及做登記,可能因為不知道或有其他原因而沒有登記,可能也可以含括進來做一個法律上的解釋,讓他們也可以符合這個法律上原住民申請的要件,如果現在增加一個法律上的原因,並將「未取得」刪掉,適用在剛剛那個個案的情況之下,如果沒有搭配第二條第三款增列的部分的話,可能就會產生剛才我講的那種情況,所以,目前實務上的案例是沒有辦法……
主席:不過第二條一定要修。
鄭法官凱文:對,就是說……
主席:而且修了就沒有問題了,對不對?
鄭法官凱文:對,如果依照目前增列第三款……
主席:我知道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如果平埔族沒有加進來,就必須要用你說的這個寫法來符合法律判決的要求。
鄭法官凱文:是。
主席:我知道那部分是一定要處理的,這一次一定會處理那一條。
那第二項呢?將「本法施行前」刪除,有沒有問題?好,第二項依院版刪除「本法施行前」等文字。
第三項是不是加鄭委員的版本進來?還是要先加陳瑩委員的第二項?
曾科長興中:陳委員第二項跟院版與鄭委員第二項其實不太一致,所以陳委員的部分可能要獨立一項處理。
主席:對,我是說這兩項要先加哪一項?
曾科長興中:應該先用鄭委員的部分,後面再接陳委員的部分。
主席:好,你們把文字寫一下,我來宣讀。鄭委員,是不是照他第三項的條文?所以,第一項及第二項剛剛修正完之後,加第三項「前項子女,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這裡要不要改為「前項子女,應從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這部分確認一下,是採用「或」嗎?好,採用「或」,那就依鄭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這部分改為「前項子女,應從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接下來就接陳瑩委員的第二項,這裡的文字要不要改?要改就將文字給我,在他們處理的這時候,我們回到第五條及第七條的部分,修改的文字都已經寫出來了。我們確認一下。前面第五條第二項剛剛說要增加的文字就是信賴保護的部分,其內容就是「但依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相同。這部分修正通過。
第七條第二項,句末增列:「但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予以刪除,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相同。
現在回到第八條第四項。
曾科長興中:建議修正為「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席:「得取得」的這個「得」為何放在最後?文字不是應該是「……其子女得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嗎?還是法律文字的「得」就是放在後面?因為從中文上來說,應該是「……其子女得準用……取得……」,現在的立法技術是將「得」放到後面去?是依那個規定得如何如何,還是得依那個規定如何如何?你們現在的寫法是依那個規定得做那件事,現在是你的對,還是我的對?王副司長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個「得」要放哪裡?
王副司長全成:放在準用前面。
主席:那是我的對了。
王副司長全成:是。
主席:那就這樣修正通過,把文字寫出來並印給大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過,在討論文字之前,我還是不是很清楚剛才念的這一項……
主席:陳委員的這一項?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已經改了,已經跟陳委員的完全不一樣了。
主席:就是意思一樣,文字不一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意思是說,這跟我們剛才所討論的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多出什麼東西嗎?
主席:增加了什麼?有沒有什麼地方互斥影響到了什麼?
曾科長興中:院版的第一項及鄭委員的第一項適用的對象是……
主席: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第一項,我們是討論加進來這一項之後,對我們原住民整體權益來說增加了什麼?有沒有影響到什麼?
曾科長興中:增加了陳委員的這一項,是指那些可以透過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的人,但因為這群人他們在本法施行前死亡,以致於他們沒有機會依本法的規定去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但他們又有原住民身分法所規定的一定的原住民血統,所以可以讓他們的子女在此時取用傳統名字來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席:這種個案很少,但是他們卻是事實上應該具備身分的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們沒有辦法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取得嗎?你舉個例子看看。
曾科長興中:第一項的規定是,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向來的見解及法院實務也都認為,這裡所謂的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指的是他已經符合原住民身分法所定的取得要件,所以他死亡了,他的子女自然就準用相關的規定來取得原住民身分;而陳委員的版本則是指那些還沒來得及申請改姓或以傳統名字來取得原住民身分就已經死亡的人,兩者間適用的對象有一點點不一樣。
主席:好,你們等一下將文字印出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與行政院版的第二項呢?
主席:也不一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來有加「本法施行前」,這是一樣的意思嗎?
主席:原來的有「本法施行前」,我知道鄭委員的意思是說,這是不是重複規定?有沒有已經涵攝在現有的條文裡面可以處理的部分了?你就用這一點來說明就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文字還沒有改出來。
主席:沒關係,先說明有沒有重複,如果有重複,就不需要改了。
曾科長興中:現行的規定,還有剛剛討論通過的版本的第一項及第二項,其對象其實是指已經符合要件的人,只是他在本法施行前,因為某些法令上的因素喪失了身分,他可以申請回復。第二項是針對這一群已經符合要件的人的子女,可以在這些人死亡之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後加入的陳委員的這一項則是指,尚未符合要件,但是他只要申請改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後,就可以符合要件。
主席:其實我講得比較簡單,鄭委員,我聽到的是這樣,我聽出不一樣之處。前兩項是死亡前已經是原住民,但是陳委員的部分則是他死亡前還不是原住民,這是不一樣的兩種人,前面是應具備原住民身分,所以死亡前他就已經是原住民,但是他後來因為某些因素喪失了這個身分,陳瑩委員的部分則是,他死亡前還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但是他卻應該是原住民,就是應為原住民而未成為原住民,但是第一項及第二項都是指他已經是原住民,這不一樣,沒錯吧?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本法施行前」就是民國90年以前死亡者,是不是?
主席:不是這個問題,不是時間的問題,而是他登記為原住民了沒有,差別就在這裡,第一項及第二項是指他們本身已經是原住民,而陳瑩委員的這一項則是他本身還不是原住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已經沒有這種事了。
主席:還是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第三項已經解決這種事情了。
主席:曾科長及陳委員都說有這種案例。
曾科長興中:在個案上還是有一些這樣的狀況,委員也關切到這一類的人應該要被處理,但是委員目前的提案是說,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這裡的前項就是指涉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我們有一些個案上沒辦法符合這個要件他已經死亡了,我們就希望能夠予以處理,所以才會……
主席:就是死亡前還沒有變成原住民的人。
曾科長興中:對,所以有些個案、陳情案有這樣的狀況,因此,在陳瑩委員提案之後,我們願意支持這個版本。
主席:等一下文字過來之後,鄭委員可能就很清楚了,等文字來再看一次,你們也將適當的案件讓鄭委員知道。
接下來處理第九條,這一條沒有修正。
處理廖國棟委員的第九條之一條文的版本。好像沒有這種現象,所以就不需要訂定?
曾科長興中:廖委員的提案版本似乎是針對某一個新聞事件,該案是有位想參選一般選區的民代,他為了符合被選舉人的參選資格,所以先申請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再參選,事後當他想要回復原住民身分時,就會被第九條的規範所阻止,廖委員的版本似乎是要對應這個問題,在實務上,這樣的個案數非常少。
主席:對啦!這個大概只有1、2個人,我看就不予處理,有沒有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最主要是在認定上,戶籍機關不會寫。
主席:寫什麼?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是因為選舉的原因而拋棄喪失身分,這無法去證實。
曾科長興中:網路上有。
主席:網路上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不會把選舉公報拿來做證明……
主席:所以就不存在,第九條之一不予處理。
處理第十條,這是配合第二條,純粹是把第二條新的族群納入而已嗎?那就回頭處理第二條時一起討論。
處理第十一條,好像是文字修正,請說明。
曾科長興中:報告委員會,第十一條現行法只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就會把他的身分、族別登記在戶籍資料裡,並通報當地公所。基於以下幾個原因,我們建議修正:一、依照戶籍法規定,除了取得、喪失、變更之外,還有更正、撤銷等類型、樣態,所以我們建議參考戶籍法的規定,把取得、喪失、變更、更正、撤銷統統寫入。二、現行規定並未針對原住民何時取得原住民身分一事加以規範,究竟是符合要件就取得還是登記之後才取得?我們審酌現行實務,現行實務均以戶籍登記為認定,因此建議採取原住民身分登記後始生效力之規定。三、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這個程序會讓每個戶所、公所之間,只要有一個個案就要通報,實務上會增加他們的困擾;另一方面,現行實務上戶政機關已經會定期將鄉、鎮、市、區轄區內的人口狀況通報給公所,所以實務上也沒有依個案進行通報的必要,因為身分的登記都掌握在戶所手中,這部分的程序規定,我們建議予以刪除。以上是第一項的部分。
第二項的部分,現行規定僅規範原住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至於族別如何進行認定一事漏未規定,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為:「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之所屬民族及其意願登記其民族別,其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看起來是文字修正,讓程序、法律用語和相關法律一致,另外是修整實務上過於冗長及不存在的程序,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行法第十二條刪除,請說明。
曾科長興中:現行法第十二條是針對登記錯誤的類型進行處理,因為只要有登記錯誤,無論是錯誤、遺漏或其他事實上的原因,這在戶籍法當中也有規範,所以我們建議回歸戶籍法比較完整、妥適的規範處理,本條刪除。
主席:所以這一條刪除是因為回歸戶籍法,所以不會被誤解成任何權益的消滅,現行法第十二條就予以刪除。
處理第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這應該也沒有疑義,通過。
最後就剩下平埔族相關的第二條及第十條,回頭討論第二條。
現有的版本和本席所提的修正動議,沒有宣讀過的請先宣讀。
委員管碧玲等3人修正動議:


主席: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
我先請問一下,其實長期以來本席的認知和我們這次提出的法條所架構出來的平埔族群正名範圍是不一樣的,因為我們知道民間有很多種理論,譬如我媽媽就告訴我說,如果我的手背上有一條線,腳尾趾的趾甲有裂開的一小塊,那就是平埔族,我剛好都有;另外就是林媽利醫師所作的研究,他認為依DNA來判定我們全國有百分之六十幾都是平埔族,這些是眾多的傳說和理論之一,但是一旦碰到法律所要保障的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時,據我原來的了解,我們要保護的是我們叫得出名字的族群,即他們的文化、語言、居住聚集的範圍都很明確的族群,我原來以為我們法律所要定義的平埔族是以這些族群為對象,而不是林媽利醫師說的百分之六十幾的平埔族,或者民間傳說的平埔族,又或者是這次法律定出來的範圍。所以現在我們定出來的這個範圍,和剛剛我講的例如台南的西拉雅族等等,有很明確的文化、歷史、祭典儀式甚至語言的族群,這是兩個不同的立法策略。我們當初是如何思考把立法策略放在更寬廣的範圍內,這個範圍就包括了大多數已高度漢化也不具有平埔族認同的人,這和平埔族認同很強烈、文化歷史元素還保存的想像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族群是不一樣的。所以當初這兩個立法策略你們有討論過嗎?為什麼作這個選擇?能不能說明一下?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先作簡要的說明,待會再請同仁作補充說明。首先就是委員所指教的有關人口統計的部分,到目前為止各種人數的說法都是推估的,不管是8萬、20萬或今天陳研究員提到的107萬人,都屬推估的結果。詳細經過調卷的人口統計要到明年底才能完成,因為我們調閱內政部保存的日治時代戶籍資料,會有新的統計方式,這是有關人口推估的部分。也就是說未來增列的平埔原住民,第一個要件是他的祖先必須在日治時代的戶口名簿有註記「熟番」,這是很重要的要件;第二個是認同主義,就是他的祖先即便在日治時代有「熟番」的註記,可是當我們開放登記時他不登記,也不會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最後平埔族的實際人口有多少,和我們現在推估的不一定一樣,因為是採登記制的。現在有些人雖然血緣上有平埔血統,但他不一定會去登記為平埔原住民,所以整個人口統計還有一項不確定因素在。這是我們目前的作法,就是血統主義和認同主義併計。
其次,目前院版的「另以法律定之」,其實參考了加拿大對於原住民權利的保障,從憲法到法律我們都參考了。也就是說未來即便登記為平埔原住民,因為他們的客觀因素也不太一樣,現在的平埔族群有的還有語言,像南投的巴則海、巴瀑拉還有語言,甚至西拉雅還有部分語言,但是有些只剩下文化祭典、樣態,所以未來另以法律定之的前提就要以客觀因素作處理。
主席:沒有啊,現在已經給他身分了,將來法律怎麼可以再以客觀因素去決定其身分?還有對於剛剛主委的說明我有一個疑問,科長待會一併說明。剛剛主委是說以平埔族來講的話,是採認同主義,但是我就是看不到認同主義,因為你們把登記當作認同,我把它拿來跟現有的原住民族群比較,現有的族群不是登記等於認同,他們是先有認同才可以去登記,因為他們要從原住民姓和傳統姓名,那是認同,但是對於平埔族,你們的立法策略是登記等於認同,請科長一併說明。
曾科長興中:在此跟各位委員說明法制技術上處理的方法,在日據時期就有作熟番登記,這是目前我們手邊最客觀的證據,我們就以日據時期的戶籍登記作為基本判準,因為我們考量到兩個因素,一是平埔族群是台灣歷史上最早被外來民族侵略和殖民的,所以他們遭受到殖民的歷史情境最久,所以他們在文化上、傳統上、信仰上、語言上被破壞得也最嚴重,因為他們被破壞、被侵害的狀況是最嚴重的,所以為了回復他們原住民身分時,我們設定的要件就希望能夠儘量的寬鬆,讓那些原本對於自己的民族還不太有認識機會,但願意再追隨自己的傳統文化、學習自己的傳統文化的這群人有機會回到自己的族群身分。所以我們一開始設定的要件就是只要你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有任何一位註記有「熟番」或「平埔」者,都可以來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我們同時也考量到平埔族群和原住民族在歷史上面對的歷史情境不一樣,現在遇到的社會狀況也不一樣,民族內部的政治、經濟、文化的條件也都不一樣,政府可能要提供的扶助措施也應該要有所不同,所以我們才在後面的條文中規定,平埔族群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我們會依據其實際需要另作法律規範,保障其權利、維護他們的生存及民族文化的延續發展。
主席:所以這裡的第二項是不是也意味著平埔族也必須依本法其他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那本法其他規定都要求要從姓從名。未來要申請平埔族身分登記,是不是也要依第二項規定從姓從名?
曾科長興中:第一項規定只要祖先任何一代有「熟番」或「平埔」的註記,就可以依照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來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可是一旦你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後,你的後代就應該回歸到身分法中所規定的認同加血統主義的架構,就是你的後代也要從你的姓,或者是用西拉雅或馬卡道的傳統名字來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第一代是只要願意申請就有,可是第二代以後還是要回歸到基本原則,就是要有傳統名字等等要件。
主席:可是第一代完全沒有,那第二代要去哪裡找?我婆婆的媽媽就是在士林山下,姓潘,應該就是平埔族,他已經姓潘了,現在依這個法律規定,我先生有可能就是原住民,但是當他取得平埔族原住民身分時,他姓潘、姓許或姓張,他的下一代要去找原住民的名字,要找什麼名字?這我不懂。
曾科長興中:有些民族還有傳統名字留下來,所以可以用傳統名字,有些民族已經沒有傳統名字了,其實只要從姓就可以了。
主席:所以未來平埔族第二代可能也仍然姓潘、姓許、姓張,好。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我們現在有好幾個修正版本,但是差別不大。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二條是行政院版主要的條文,剛開始大體討論時,我特別提到我們在辦公聽會時有將近三成的原住民,包括專家學者不同意行政院的版本,我們內政委員會到花蓮、台東聽取原住民縣議員、鄉長意見時,他們也不支持行政院的版本,所以這部分到目前為止原民會、內政委員會好像並沒有去討論,之所以辦了公聽會,畢竟有很重要的意見,至於原住民族社會的意見,也必須考量。我們為什麼選擇花蓮、台東?第一、因為他們原住民人口最多,議員、鄉長最多。西部當初辦公聽會時基本上就是找西部的人來參加,本來也想都辦,但是當初我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的時間就是那麼一點點時間,既然他們有這樣的意見,我們也必須去考量。
主席:請孔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是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山原和平原最擔憂的,雖然我們在此開了5場公聽會,找的都是學者專家,他們各有各的看法,我知道原民會有下鄉辦原住民座談,大部分原住民社會還是反對的,他們有的主張平埔族群是不是可以另定專法,或是成立一個平埔原住民委員會。
之前我參加過幾次公聽會,我覺得我們遲早要面對這個問題,因為平埔原住民爭取他們的身分、權利很久了,我當時也發言支持他們的認同、要成為平埔原住民,而且我們也不能迴避。但是要成為原住民,以前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都訂得很嚴謹,包括結婚、收養等等,未來如果平埔原住民的定義照行政院版的提案的話,我真的很擔憂,因為現在連原民會都算不清楚這個條文一訂之後大概會有多少平埔原住民。行政院版規定只要去登記就直接取得原住民身分,也就是說,只要日據時代的戶籍有登記「熟番」或平埔族群,就可以提出申請、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沒有父母、祖父母或曾祖父母等等代數的限制,所以如果照行政院版本這樣訂的話,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標準會變得很寬鬆。目前照這個條文,只有登記,至於他的文化認同、身分的認同、語言及文化等等各方面是不是要有些規定在裡面?
早上我聽了劉委員提到有多少血緣、血親,以及國外的例子,我說美國、加拿大至少有四分之一、25%的血緣依據。所以我覺得我們要訂定平埔族群的身分認定標準,完全是照他們自由的意願決定要不要變成平埔族群的原住民,但是在客觀上,我們要知道這麼一登記的話,到底有多少萬人?有的人說10萬人,有的說30萬人,甚至在寬鬆的定義下,有的人說有107萬人。我們訂了之後,大家又擔心資源如何分配。照他們這樣登記的話,我們的資源怎麼分配?現在原民會只針對山原及平原,只有53萬人,資源就只有一個框框,所以我們要怎麼樣去輔導?將來平埔族群原住民的教育、經濟、社會福利的權益等等各方面都要有配套措施。
所以我建議平埔原住民身分的定義可能還要再嚴謹一點,但是所謂訂得嚴謹,大概也要稍微推估一下,這樣訂的話,大概推估會有多少萬人,如果超過幾十萬人,將來如何輔導他們?我覺得從身分認定的定義,不管是從代數、父母或祖父母的戶口名簿來限定等等,你們委託的學者專家在這方面可能要仔細地調查一下,不管是苗栗、屏東、高雄、南投的平埔族群,他們說有十幾個族群,可不可以稍微去推估一下身分這樣訂下來之後,大概會有多少人口會被歸類為平埔原住民,以便將來原民會思考如何輔導或資源如何分配以及他們的權利義務如何訂定?
我覺得我們必須對原住民社會負責,平埔族群將來要採何種輔導方式?我認為資源、身分認同及人口有些很難脫鉤處理,所以我們必須好好地定義,因為這會牽涉到整個原住民社會的命脈及原住民社會的發展。要成為原住民也是不容易的,我們也不是排斥,只是認為必須負責地面對什麼叫做平埔原住民族群,我做這樣的建議。
主席:請主委說明一下。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召委、各位委員。針對委員的指教,我再做補充說明。我還是再強調一下,當時院版的版本為什麼還是維持在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再增列一個平埔原住民,就是特別考量到現有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建立一個一致的共識,我們多年來也有不同的論述,包括把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也打破,變成都是同一個原住民,可是這幾年我們的共識還是沒有達到。現在直接要把平埔原住民納入平地原住民也有這樣的困擾,所以才會經過各種意見的徵詢以後,在讓平埔原住民取得自我認同的基本前提之下,才在原住民身分法裡面增列平埔原住民,這是當時增列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在增列平埔原住民之後,也不是完全沒有一個認定的標準。我們剛才一再強調,只有在日治時代的祖先有「熟」註記的才可能有機會變成平埔原住民,不是自稱是平埔原民住就可以直接變成平埔原住民,而是要先調閱日本時代祖先的註記才可以,這是基本條件。以上是認定標準的部分。
另外,經過3類的分類以後,就現行的部分,我們另以法律定之後,也是考量到平埔現有的客觀因素,就好像我剛才也提到,現在即便是平地原住民,也沒有鄉長參政的保障權利,平地原住民都沒有,可是山地原住民卻有。目前有30個山地鄉,像孔委員的家鄉仁愛鄉就是只有山地原住民才可以有擔任鄉長的權利,即便平地原住民搬到仁愛鄉,也只有投票權,沒有被選舉權,這是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差別所在。我再舉一個例子,就是同樣都是保留地,現在山地原住民的土地在日本政府時代就被日本政府框了一個範圍,也就是所謂的山地保留地,至於平地原住民的部分,戰後一開始也是完全沒有保留地,是後來我們有很多土地被歸類為占用國有財產局的地,經過我們的抗爭、民意代表的爭取之後,現在平地原住民才有部分的土地可以增列為保留地,也不是完全都可以,大部分的保留地都在山地原住民地區,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光是這一點就有很大的差別。
未來增列平埔原住民的部分,剛剛鄭委員特別提到我們花蓮、台東的族人對很多權利的立法到底有沒有分好?我們舉一個例子就好,同樣都是參政權,即便未來的花蓮縣、台東縣可能會增列平埔原住民,一旦他們達到一定人口之後,現在平地原住民的鄉民代表、鎮民代表不會跟平埔原住民有相互競爭的情況,包括縣市議員也不會受到影響,因為已經分類了。立法委員更不用講,因為立法委員的產生規定在憲法的層次,現在除非修憲去解決平埔原住民的立法委員參政權,才可能根本解決他們的問題。我想先做以上的補充,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花蓮、台東開公聽會的時候,都是先由原民會做簡報,剛才夷將主委講的當時都講了,但是大家還是有很大的疑慮,最主要就是歷史的因素或事實的因素,選舉只是其中之一,我們都很清楚,他們也都很清楚,不會影響到選舉,他們都很清楚。所以他們反對並不是因為他們會加入這個選舉,他們知道不會加入這個選舉,所以反而是很多的因素,今天早上我也提了。
我們光從資源來講,我去年也一直在問主計總處或財政的相關機關,包括這個部分的預算、相關的資源,很多東西都不是用法律可以去限制的,像公共建設、很多的福利、給付行政的部分,給付行政的時候不會有另外的法律去規範;像公共建設、產業的發展、各方面,到底國家會給多少、會增加多少,大家考量的一定是會被排斥、會被排擠。
所以這個部分要列舉的東西其實很多,但是顯然在原民會或行政院提出這樣的政策或法律的時候,事實上並沒有很周全地去做一個分析、做法案的影響評估,如果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是不足的,嚴格講起來,我們也沒看到。尤其這種重大的法案在立法的時候,按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本來都要提出來的,事實上也沒有提出來,然後只考量到選舉,相信大家都知道它不會影響到選舉,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在條文的處理上、條文的訂定上做更好的論述及說明。
現在行政院版的條文顯然對平地原住民是最嚴格的。以登記主義來講,平地原住民是採登記主義,山地原住民過去是政府主動幫他們登記,平地原住民卻要自己主動去登記。當然,未來如果條文是這樣通過,平埔原住民也是,但是還是有所不同。所以這整個是非常複雜的議題,大家還是要深思。以上。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要表示意見?我嘗試跟各位委員報告,這整個過程我也是一路走來相當地深入,從感覺到有很大的衝擊,到最後我滿有信心說我們應該可以找出一個妥適的立法方向。我目前的心情是,我們嘗試做法條的討論,容或可以討論出相當符合能夠讓平埔原住民正名,但是又可以排除大家對於未來資源排擠的疑慮,讓他們在一個非常合理、妥適的範疇之中找到一個修法的途徑,所以能不能我們來嘗試看看,好不好?反正我們排了兩天的會議,可以非常周全地做考量,禮拜三我們也還有時間。
第一,我們先把所有的修正案可以納入的就納入、可以排除就排除,好不好?第一個是親民黨黨團所提的修正案,親民黨黨團所提的修正案恐怕會落入我們所謂的平埔族立刻也會變成平地原住民,所以對於親民黨的修正案就不予考慮,好不好?
林俊憲委員的修正提案跟院版大多數相同,只有在最後另以法律定之的這一項,增加了要在一年內修法完成,只有這一個我們需要納進來考慮,其他的部分跟版本一樣,所以我們就保留要不要去限定這個修法要在多久完成、法律定之後要在多久以內完成的部分,其餘就可以不必處理了。
Kolas委員版本的範圍是高度的緊縮,因為他是用戰後,而不是用日治、光復前。如果是戰後的話,能夠找到戰後還被註記為「熟」是不可能的,因為戰後不可能註記為「熟」,所以以Kolas委員的修正案,幾乎就沒有平埔族了,所以我們也不予處理,好不好?
現在就剩下管版、院版,還有時代力量的版本。時代力量的版本缺乏登記主義,而且也會讓平埔族變成原民及山民,所以我們應該也是不予處理的。
孔委員文吉:他沒有分山民……
主席:對,它只有原住民,完全不分了,所以對於時代力量的版本,我們也不予處理,好不好?
還有沒有委員要提修正案?我其實滿希望還有委員再提修正案,否則就剩下兩個版本再加上林俊憲委員版的最後一項,變成只有這幾個可以討論了。
孔委員文吉:我這個版本只有2個委員幫我連署。
主席:還沒成案就對了。
孔委員文吉:還沒成案,但是我可以體諒鄭天財委員不幫我連署。
主席:沒關係,就算不當作提案的話,我們還是可以討論。
孔委員文吉:說實在話,我也不堅持,我的提案是希望能夠有限制,不是無限上綱,譬如只要提出日據時代的戶籍上面有登記「熟」或「平埔」就可以去登記,因為他們的人數還很難去估算,現在也有人說有107萬人,我希望能夠上限到日據時代的二親等。
我也希望學者專家真的要去調查,日據時代的戶籍有登記「熟」或「平埔」的大概有多少人?現在有沒有請學者專家做這方面的研究?我有去埔里戶政事務所查過,日據時代的資料很清楚,但是我看到姓「潘」的都在愛蘭里,愛蘭里那邊全部都已經用一個黑點註銷了,大部分都是這樣,原民會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台南、屏東就是用一個黑點塗銷,整個被黑點蓋住,我們知道那個上面是寫「熟」,別的戶政事務所有沒有這樣?你們有沒有初步地估計一下,就是有登記「平埔」或「熟」的?你們有沒有請學者專家去做這方面的研究?現在平埔族是從北投的凱達格蘭族,到台南的希拉亞族、埔里的巴宰族,平埔族群大概也是16個族群,跟我們現在的原住民族群差不多,噶瑪蘭現在也變成是原住民16個族之一。你們有沒有去估算一下,大概會有多少?日據時代的資料都保存得很完整,原民會有沒有去做這方面的調查研究?
主席:今天戶政單位的代表有來,請戶政司的同仁幫忙說明一下。
陳專門委員子和:目前熟番的註記大概都是在日據時期的戶口調查簿上面,確實發現有一些「熟」註記的種族裡面有被塗黑的部分,如果有被塗黑、無法辨識的話,我們有訂一個計畫,這部分我們是暫時不處理,因為它根本難以辨識,也不知道為什麼被塗黑,我們沒辦法請他們來做清查的對象,這部分是沒辦法。
主席:所以這部分不考慮?
陳專門委員子和:對。
孔委員文吉:那個資料都在埔里戶政事務所。
陳專門委員子和:埔里最多。
孔委員文吉:都是姓潘的、愛蘭里的,但是像台南、屏東,我聽原民會說都沒有被塗銷,你們有沒有請學者專家去做這方面的研究?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人數大概是介於多少,你不能說可能是20萬人,也有可能是107萬人,塗銷的有其歷史因素,那不算啦!
主席:因為現在的人數在調閱中,所以真正精確的文字要明年底才會出來,目前所有的數字都是推估,這個推估從兩位數到三位數確實都有,有人是推估到107萬人,也有人推估是百分之六十幾,全民的百分之六十幾就是六百多萬了,也有人推估是二十幾萬或五十幾萬人,這部分要到明年底才會比較明確,現在在所有推估數字還不明確的情況下我們要修法,我知道各位委員所擔心的無非是,第一,他的人口範圍、人口規模是否合理,是否過度龐大到不合理地步?尤其我們是先修法再登記,會不會造成以權益考量來登記,而不是以認同考量來登記,他的規模是不是會無限的擴大?在此情況下,大家就會很有疑慮。另外,在成立平埔原住民族群以後,跟現有原住民的資源是否會有排擠的情況?大概是這兩個問題。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立法不要以人數等等先去做設定,如果到時候平埔族有很多人的話,我講白一點,人數有這麼多,難道原民會的預算就不會增加嗎?我們不要以現有的架構來思考這個部分。關於平埔族,現在院版的規定是以前有登記、註記,日治時代有註記的,我覺得這是目前最客觀、最科學的方式。任何人的祖先如果都有被登記,你能說我們在這裡立法而去考慮其他的,他就不能成為平埔族嗎?我覺得這樣應該說不過去啦!
院版還有一個規定是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我覺得這部分就可以防範我們未來會擔心的問題了,因此本席具體建議,我們就聚焦在剛剛那兩個版本,連院版就有3個版本,我們就聚焦來討論哪個版本比較好,我知道大家所擔心的,其實也不用擔心那麼多,因為我們還有其他法律另外去做規範,而且如果平埔族真的有增加那麼多人,難道原民會的預算不會增加嗎?我們現在就不要以現有的現況去設定未來會怎麼樣。有些平埔族的文化已快速流失當中,比目前山原的文化流失得更快,我們也不得不去正視這個問題,所以本席建議我們現在就聚焦來討論。
主席:我們是不是先做一個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先設定未來增列平埔原住民族之後,現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扶助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所有資源,不得減少、被排擠,就是類似這樣的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我們先把它弄出來。既然法律條文裡面已經有要另外立法了,但我還是很擔心預算會膨脹,可能還是會排擠到他的預算,變成是這裡增加不多,但也是會造成排擠的情形,所以我們也把預算的減少、排擠這件事情排除。請問法務部副司長,這部分是用附帶決議還是用立法說明會比較適合?因為它會有法律效力。
王副司長全成:沒有特別意見,都可以。
主席:它具有法律效力、拘束力,對不對?
王副司長全成:對。
主席:有法律拘束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沒有法律效力。
主席:有還是沒有?有沒有拘束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連拘束力都沒有。
王副司長全成:行政機關還是要按照立法院的決議來執行。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沒有拘束力。今天人事行政總處的代表也在這裡,當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三讀通過時,也是我們退讓,然後弄一個附帶決議,這個附帶決議到現在沒有落實,就是原民會組織法的附帶決議完全沒有落實,那個只是好看。
主席:請孔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我覺得行政院版本訂得太寬鬆了,如果只憑一個資料去登記就有這個身分,過去山原跟平原要做一個原住民,有其身分認定的標準,它的標準有很明確的依據、明確的標準,而平埔族群原住民身分的定義可說是沒有標準,只有一個依據而已,唯一的標準就是日據時代的戶籍,但是他的人口數和資源的分配一定是相關的,我們現在都不清楚平埔族群有多少人,照這個條文通過之後,到底有多少平埔族群?我們都拿不出一個主意,這樣會造成原住民社會的恐慌,因為原民會的資源本來就有限,他只有照顧到山原和平原,平埔族群的定義擺在原住民身分法的話,勢必還是要接受原民會的輔導,雖然是另以法律定之。過去有部分平埔族群認為只要取得身分就好了,要加強他們的語言文化,至於其他的權利、福利,他們不會跟山原、平原爭,這是我過去所聽到的,他們希望我們能夠來支持。等到他們變成平埔族群原住民身分之後,原住民身分該有的福利與權益,包括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他們勢必也必須要享受,我們不反對在原住民身分法訂定平埔族群,他們的身分權、他們的認同我們要加以重視,然而,現在平埔族群幾乎已經是完全漢化的族群,所以不是只有登記,是不是可以從他的血源、語言文化的認同來看?萬一平埔族群的語言喪失了,但他有這個意願學習自己的族語,而不是說一看到平埔族群就跟原住民完全不一樣,跟一般的閩南人沒什麼差別,那他只是取得身分,我的意思是,你要加入原住民這個大家庭,最起碼你要有一些文化特質,讓我們能夠辨識你是我們的同胞,而不是只有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已,因為你是……
主席:這在技術上是否可行?
孔委員文吉:你是平埔族群的原住民,也是我們原住民大家庭的一員,最起碼身分、文化等必須能夠看得到他有原住民文化的特質,他願意來學習他們自己的族語,學習他們自己的語言,萬一如果這個特質都沒有,那跟一般的、早就漢化的平埔族群有什麼差別,總之,我覺得取得平埔族群的原住民身分,必須要認同原住民這個大家庭,成為原住民大家庭一份子,我覺得要包括語言文化方面,這是我的意見。
主席:這部分請說明一下,這是我剛才問的,就是你們的兩個立法策略,最後會選擇用日據時代的註記,而不是選擇如今仍留存有文化歷史元素、認同的元素,不是選擇這個範圍來立法的原因為何?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對於孔委員的指教,在此做補充說明,在此感謝孔委員的指教,作為台灣的原住民族,不管是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或是平埔原住民,都應該給他們自我認同的基本權利,不僅是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好,或是他們多年的訴求,這都應該是我們要給予支持的地方,這是第一點。
另外就是進入到權利分配包括資源分配的部分,剛剛張委員宏陸也提到,即便未來平埔原住民有實際需要資源分配的時候,我們作為推動這個法案的行政部門,這部分一併要做考量,但是有一些的確是有差別的,舉例來說,我想孔委員應該也可以了解,光是我們的升學優惠可能也是許多原住民比較擔心的部分,現在即便是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其升學優惠也有差別待遇,也就是說,現在已經不會講族語的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優惠比例跟取得原住民該族語言的優惠方式是不太一樣的,這個在教育部的規範本來就不一樣,同理,在未來的平埔族裡面,有一部分的平埔族群可能還有語言,這部分我們要去搶救,有的只有文化的部分,他們已經沒有語言了,所以他們在升學優惠的部分就沒有辦法跟現在已經還有語言的原住民還有競爭的效果,所以有關升學優惠的部分,我們會做一個把關與配套。方才也有提及保留地的部分,其實很多優惠措施也不是所有原住民都可以享受這個優惠,比如說我們的修繕補助也有排富,還有住宅補助也都有,這些配套我們都會來做,接下來請我們的同仁再補充說明一下。
曾科長興中:業務單位就立法技術層面向各位委員做報告,目前認定平埔族原住民身分是用日據時期的戶口調查簿的登記資料,這個資料本身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因為那時候有做很深入的戶籍調查,如果我們需要使用到當事人的文化認同程度或是文化知能的部分,當時我們沒有考量的可能性的有2點,第一個就是在立法技術上,我們不知道要如何明確的在條文當中去呈現當事人的文化認同程度,第二個部分就是面對平埔族群現在比較漢化的這種狀況,我覺得應該用哀矜勿喜的態度去看待這個狀況,因為他們是被迫漢化,他們被迫因殖民而長時間被漢化的情況下,我們卻告訴他說,你不會講族語或是你對你的祭典參與程度不夠高,所以你不能回來當原住民,這件事情對於他們歷史上來說,也許也會有一些不正義的狀況,所以當時我們覺得,如果要回復歷史正義的話,對於他們這個比較久遠的殖民情境應該要更加予以同情,所以我們當時立法技術上的選擇是先用戶籍登記資料,如果當事人確實與自己的文化群體距離很遠,他其實沒有什麼認同感,我們的設想是,他應該就不會來做登記,以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公聽會的時候,為了避免很多相關因素,所以才會有3成公聽會的意見是主張成立平埔族群委員會,因為大家一直在跟客家委員會做比較,客家委員會都可以成立,平埔族群委員會更應該成立,也就不會去考慮到族群與族群之間或是預算互相排擠的問題,這部分大家都不願意去思考,但是我認為畢竟這是公聽會30%的主張。
另外就是方才夷將主委所提有關升學優待的部分,沒有錯,這部分要有語言的認證,其實現在的山原、平原也是一樣,我們都會尊重他們,在這個制度設計上或是在實務的運作上,我們都會尊重各個族群,由各個族群的師資來去檢視這個認證,看看他是否符合、可否取得這個語言的認證。比如說非常瀕危的邵族,我們一樣尊重他,由他自己去考,未來如果平埔族群成立,成為平埔原住民,他一樣是用那個制度,所以你說有沒有排擠?還是有,外加2%還是有,所以他一樣會通過,因為我們都授權由他們自己來處理,我們尊重各個語言。事實上,各個族群的語言、族語認證的難易度其實是不一樣的,我們也尊重類似像邵族,未來如果平埔族群進來也是這樣處理,所以那個還是會有影響,主委在做這樣的說明時要很慎重,像你有舉出相關的建構補助、修繕補助,現在本來就有排富,當他們進來的時候,你的預算能成長多少?恐怕你也無法掌握能夠成長多少,因為這不是你可以決定的,事實上,他們進來就可以了,所以這個部分要很慎重,政策的評估都要非常審慎,針對你剛才所提的在此做個說明。
主席:請考選部翁科長說明。
翁科長文斌:有關身分法的部分,部裡面有幾點意見要跟大家分享,關於原住民特考的部分,只要具有原住民身分就可以來考試,現在這個身分法訂定之後,多加了平埔原住民,若照這個規定通過的話,既然他是原住民,照理說,他也是可以考原住民特考。在此要請教一個問題,第二條有提及他的權利另以法律定之,這個權利就會非常大,不知道會不會限制他去考原住民特考的權利?現在許多考試委員都在擔心,未來這個身分法通過之後,平埔原住民到底可不可以考這個考試?基於國家考試公平競爭的原則,以目前的規定來說,只要是原住民就可以來考試,我們沒有針對不同原住民而有排除限制的規範,針對這部分,請各位委員再考慮一下,這部分要做怎麼樣的處理。
主席:我還是必須回到一開始的時候跟各位討論的,這也是剛剛孔委員所說,平地原住民的條件是很嚴格的,平地原住民的嚴格是嚴在哪裡呢?就是他在戶口調查簿登記已經是屬於原住民,在光復前,原籍是在平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這是平地原住民的條件,非常嚴格的是在這裡,現在問題是高等行政法院第240號判決已經說平地原住民採光復前的登記主義是不對的,亦即有原住民身分的條件,就不能認為當時未登記者即非原住民,假設我們不修法另增訂「平埔原住民」,那麼所有當時在日治時代註記為「熟」的,全部都要立刻變為平地原住民啊!這是我們現在所遇到的問題。如果當時有去登記為原住民,他仍然屬於原住民,會受到保護,原住民的特質當然就會保存得更好;反之,若當時他的祖先沒有去登記,已經選擇不想當原住民,現在他的子孫想要恢復為原住民時,我們要讓他另列為平埔族原住民,還是要讓他變成平地原住民?這是我們目前必須做抉擇之處,所以行政院才說有時間上的急迫性。
對於另立平埔原住民這件事情,除了對長期以來有認同需求運動的回應之外,其實又增添了這個司法上面所給予平埔原住民恢復身分的權利,而且是恢復成為平地原住民,我們現在是要讓他登記為平埔原住民,這兩者之間的權衡,本席經過這段時間深入了解之後,認為另立平埔原住民是非常需要的。
孔委員文吉:時間上……
主席:發回更審的部分明天就要開準備庭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是立法院,立法院去配合錯誤法官的判決,是非常荒謬的事情!第二條規定的這麼清楚,連召委都念得清楚,要登記有案……
主席:它是根據憲法,所以剛才鄭法官說那是合憲性的判決!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它也不是憲法法庭,整個判決並未提到違憲,如果寫有違憲,那更糟糕!那他就是大法官了!如同我早上所強調的,原民會表示之前的論述就好,因為之前你們對相關的法官說明不夠,才會產生現在這個錯誤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才發回更審。
原民會也許可以用這個理由,我認為立法院不能用這個理由。原民會作為原住民族最高的行政機關,都不可了,何況是立法院!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只有大法官才可以說違憲,一個法院的法官怎麼可以說我們的條文違憲,況且我們條文訂得這麼清楚,也不問立法者即立法院,因為我們都有參與這個條文的草擬,對此我們也有做解釋,這不只是個人身分的取得,而是整個民族的問題,已經涉及到族群與族群之間的問題!如果這個問題那麼簡單,我們今天就不會審那麼久,此外,這個議題也不是這幾年才發生的,是二、三十年來就有的問題,表示原民會沒有跟法官講清楚,這涉及到整個國家的政策及各族群間的問題,不是個人喪失或無法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而去打官司,假設勝訴了,不僅是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已,所以你們沒有告訴法官其背後的實質影響,沒有讓他知道,他以為是個人的,只是申請訴願、行政訴訟那幾個人的問題,其實不是這樣,它是一整串的,是整個民族之間的問題,也是國家該如何決定民族的政策問題,這是多大的問題啊!怎麼能以為只是這幾個人個人身分的問題而已!
張委員宏陸:現存的山原或平原,在日治時期的紀錄都是生番,平埔族大概都是熟番,因此當時生番和熟番在社會的政經地位就不相同,其實已經有點區隔。請各位委員思考一下,日治時期離現在說遠也沒有多遠,歷史的軌跡都還在,以前的熟番想要回復他的身分及地位,對於他們而言,我認為這沒有錯!如果在日治時期就是註記為「熟」,今天要恢復身分,我認為立法院不應該去阻擋他,何況現在如巴宰族等,還僅存一些人,他們尚有語言及文化。
如同我剛才所說的,大家談了很多都是怕以後會怎麼樣,可是法條裡面已經寫了「另以法律定之」,我覺得我們今天討論那一部分會沒完沒了,「另以法律定之」其實就是會另外再討論那個法律的條文。對於以前的平埔族等所提的訴求,大家應該要去重視,但會不會排擠資源等問題,應該是以法律另定之。如果站在他們的角度,我比較建議採行這種作法,今天先把原則確定,至於「另以法律定之」部分,我們之後再來好好討論,請原民會各單位把相關規定寫清楚,否則我們這樣子一直開下去,不會有結論。如果我們一直都沒有結論,都沒有訂定的話,不管是不是憲法法庭所判的,如果判決出來,行政單位能不遵守嗎?那時候反而燙手山芋會在行政院原民會委員的身上!請大家三思。
主席:是不是請鄭法官說明一下?委員們的爭點你大概很清楚。我之所以擔心,是因為司法行動這個部分介入造法,法官造法啦!我這樣講不知道對不對?但我認為是法官造法啦!因為本來平地原住民的第二款規定得很明確,但是基於憲法保障,他認為這個錯嘛!其實它是法官造法啦!但是行政權或立法權有辦法對抗這個法官造法嗎?有關這個官司的走向,如果未來所遇到的只需要兩位法官(就是現在的高等行政法院和未來的最高等行政法院)有相同見解的時候,最後的判決就是你不能用登記來阻卻,他們立刻就應該恢復平地原住民的身分,那麼未來的發展在現實上會怎麼樣?
鄭法官凱文:謝謝主席。先就法院組織的部分跟委員報告,在高等行政法院的部分,承審法官應該是3位,上訴到最高行則是5位法官才會做確定。其次,就判決的部分而言,其實法院並沒有脫逸這個法律規範的文意解釋範圍去做判決,因為它是從第八條的「其他原因」去做解釋。
現在我試著把最高行這個判決的意思再闡述一下,可能不是那麼正確,那就請各位委員參考。因為原住民身分法採血統和認同主義,原則上是只要具有血統,或者是具有血統以外,又有認同,可能從原住民的父或者母的姓做為自己的姓的話,這個時候就可以成為原住民。這是一個原則。如果套用在平埔原住民的例子上面,他們可能之前只是沒有去做登記,就是沒有去做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登記,因為現行法有設一個限制,即必須是「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才算,也就是說,縱使他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的立法意旨,同時具有血統和認同,也取了原住民的姓,仍然會因為之前沒有去做這個登記的動作,導致他無法取得原住民的身分。其實從這個立法意旨來看,還是有點違和的。所以現在最高行判決的意思就是,從原住民身分保障的立法意旨來看,原住民的身分應該是因為血緣的關係,而不是因為登記這個行政管制手段而取得。既然是因為血緣的關係,我們的立法意旨又是採血緣和認同主義的話,是不是要受限於目前法律規定必須登記有案的條件?這個條件會不會和憲法保障原住民權利的意旨是不符合的?以上。
主席:那麼這個官司持續走下去,我們又沒有修法,接下來會怎麼樣?
鄭法官凱文:這個部分就如同我剛剛一開始回答主席的垂詢時所說的,未來訴訟的變數可能很多,因為它包含當事人之間的攻擊、防禦,他們會提出什麼樣的攻擊、防禦方法去……
主席:我的意思是如果法官逕為裁定他們具平地原住民身分。也有這種裁定的可能嘛!對不對?
鄭法官凱文:這可能要進一步仔細去研究,因為他現在提起的是一個課予義務訴訟,如果是我剛剛所提的確認訴訟性質的話,它是具有補充性的性質,亦即前提是他不能提起撤銷訴訟或者是課予義務訴訟來救濟,在這樣的情況下才能提確認訴訟。這或許有一點比較屬於法律上的專業,就是原則上他能夠提課予義務訴訟,就要透過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原住民的登記,以這樣的聲明直接達到權利保護的目的。
主席:對啊!課予義務嘛!
鄭法官凱文:對,就是原則優先。
如果在目前「訴之聲明」的前提之下,法院最可能是直接針對課予義務訴訟的要件符不符合去做判斷,當然這部分也會涉及行政裁量的空間,還有事實調查的狀況。
主席:他們有裁量空間嗎?如果到時候必須課予義務,然後來登記的話?
鄭法官凱文:這可能還涉及事實調查,就是他符不符合目前的法律構成要件。因為現在是本人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子女的情況,子女的話可能就回歸適用第八條、還必須准用到其他條的規定,這就會因個別申請者的狀況而有結果上的不同。
主席:請鄭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從剛才的說明就知道是這個法官、這個法院亂判!他依第八條,第八條是「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當然就包含第二條,而他就不符合第二條嘛,既然不符合第二條,再依第八條也不行啊!這是非常清楚的!當初立法的時候很明確地就是不包含,立法的時候就是……
主席:第八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沒有錯,第八條也要符合第二條,因為第八條的第一句是「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當然也要符合第二條啊!因此他的邏輯根本就有問題嘛!對不對?所以原民會要好好準備,這表示你們前面準備不足,才會產生現在的狀況。
有關這個部分,我們畢竟是立法院,立法院就是要立法;法院的錯誤判決所在多有啊!
主席:請孔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因為這一條很重要,大家應該花一點時間討論一下。我剛剛好像聽到最高行政法院已經發回更審,如果不透過這個機會來修法的話,平埔族群很可能就會被納為平地原住民。本席認為這是萬萬不可的!平埔族群是平埔族群,平地原住民是平地原住民,如果平埔族群被歸類為平地原住民的話,我看廖國棟委員和鄭天財委員就不用玩了!因為人數也不曉得,要怎麼推估?所以我的建議還是跟剛才一樣─原民會應該提出推估的數據。因為平埔族並不是一個抽象、空泛的名詞,平埔族群在歷史上很早就喪失他們的身分,沒有辦法成為原住民,我們現在要讓他們可以登記取得原住民的身分。可是要成為平埔原住民的話,配套措施還是要先想好,並不是給他們身分就好了!
將來原民會管的不是只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喔!16個族群有幾個是山地原住民?阿美族和賽夏族是平地原住民。平埔族有多少族群?你們有沒有去做過研究?大家只知道有十幾個族群,從北投的凱達格蘭文化,一直到臺南的西拉雅族、埔里的巴宰族,可是你們有沒有去做過這方面的研究?現在戶籍謄本有登記為「熟」或者是「平埔」的有多少?你們最起碼要推估一下嘛!現在連這樣的資料都沒有,我們也很難推估有多少人。
就算不談這個,我要問的是:平埔原住民取得身分之後,將來是歸原民會管,還是歸誰管?要成立平埔原住民委員會嗎?那個部分都還沒有成形,平埔族就先有身分了,將來要由誰來輔導他們?是原民會嗎?還是還沒有成立或者是未來要成立的平埔原住民委員會?我覺得我們要談這個,配套措施可能也要先談才對!今天這個法律一通過,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誰來輔導?平埔原住民委員會的部分可能以後才要討論,所以一定是先由原民會輔導啊,而且是規定在原住民身分法。
大家都說這個不用擔心,保留地是保留地、加分是加分,這是不用擔心的,我不認為如此,我覺得原民會想得太樂觀,將來會變成原住民一視同仁,因為我覺得相關配套措施還有很多相關的數據資料你們都沒有,你們只擔心最高行政法院將來將其納歸為平地原住民,麻煩就更大了,你們只擔心這一點,所以我的看法是整個配套措施要先有才對。
主席:謝謝孔委員談到配套措施,那我就拿我的修正提案來跟委員討論,我的修正提案就是考慮到配套措施,因為現有院版的文字是「平埔原住民族之權益,另以法律定之」,如果另以法律定之,就是用這麼概括性的文字定下去的話,未來要修法的時候,因為我們在民族權益的處理上現有兩百八十幾項法令相關的權利保障,則哪一項要排除、哪一項不要排除,恐怕未來修法的時候,要予以排除都很難找到得以服人的理由,所以配套措施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就應該納入並予以考量,因此我嘗試提出一個修正提案,這個提案就是把配套措施在這次立法的時候就一併修進來,所以就是在第二項本席提出以下跟院版不一樣的文字,即「第一項第三款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應依其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之實際需要,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另以法律定之。」換句話說,未來我們對於平埔族民族權利的立法,在經濟的考量上由於人數非常的龐大或是漢化非常澈底,然後經濟上已經十分優勢,像這樣的平埔族族人,我們未來在立法的時候假設絕大範圍都要排富,相較於現有山原跟平原的權益又沒有排富,為何到平埔族的時候又要排富呢?將來在考慮的時候,容或會找不出令平埔族人心服的理由,所以是否應該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就把未來可能還是著眼、聚焦在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的身上去做修法,這樣的話就會不太需要去擔心這個族群人口規模過於龐大的問題,因為加上這個原則性的規定後,未來法律修法時要去考量種種現有的因素以及政府資源運用可能性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基礎可以來使用,所以本席提出這樣一個修正提案給各位委員做為一個討論的可能,不知委員、行政單位或者法制單位有何看法?
像剛剛考選部翁科長所擔心特考的部分,即是不是他們一百多萬人都可以來特考、是不是一百多萬人的子女都可以加分?但我們去考量的時候,就會看你有沒有特別的需要啊!如果已經是5代以前的平埔族的子女,他們在種種的社經條件上不需要有特別扶助之需要的,則需要給他加分嗎?需要給他參加特考的身分、資格嗎?那個時候如果我們要做一些設限或是劃定需要扶助的範圍與不需要補助的範圍,則在有了這項規定之後,未來在修法上就會有一個比較好、比較可以依循的原則去做修法,也不會在未來修法的時候遇到非常大的壓力之下,讓未來的修法又沒有辦法做這些配套措施的考慮,這個部分看看大家覺得可不可行,好不好?
請孔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關於剛才考試院代表所提,事實上現在原住民也不一定有資格報考原住民特考,不是說你有原住民身分就可以報考原住民特考,而是要會講母語、族語才能報考原住民特考的。基本上,我是反對這種觀念,而是有原住民身分就應該有資格考原住民行政特考,關於限制必須要會講族語,才能考原住民行政特考一事,上次立法院好幾位委員很支持,而本席是反對的,但是沒有辦法,當時幾個委員都是支持的,所以目前的政策是這樣,因此,考試院代表方才所提的問題是多餘的。總之,是不是會講族語才能考原住民特考?既然規定要會講族語,則什麼時候開始施行?據了解,這是3年後施行,但我還是比較不贊成有這樣的規定。
針對方才管委員的提案,我是不曉得鄭委員是怎麼想的,關於平埔原住民的民族權利,事實上,平埔原住民相較於我們現在山原、平原的部分,可能是比較強勢的,即他們的社會、經濟地位都已經很強了,關於可否報考原住民特考一事,既然他會講族語,那當然可以報考啊!為什麼不能報考?只是屆時有幾萬人會來應考我們不知道,總之,關於這一條我建議保留。
主席:那我們先回頭處理第八條。第一項是以院版去做修正,第二項是以鄭委員版本去做修正,即鄭委員版本修正為第二項,好,第八條就先用這樣的修正文字通過。
再回來處理第二條。如果第二條要保留,則第十條就一併保留。
孔委員文吉:保留好了,第二條是重中之重,我們還是花多一點時間來討論。
主席:既然今天已進行討論了,請相關部門針對我這個修正提案表示一下意見,今天衛福部、文化部、教育部、考試院、中選會等等都有列席,請你們來表示一下意見。
先請內政部民政司說明。
張簡任視察玳綺:針對平埔原住民的民族權利,如果談到其政治地位的實際需要時,涉及比較具體的就是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方才主委有提到要確保平原及山原的權利,意思就是說如果平埔族增加進來的話,在確保他們權利之下,就涉及到整個地方民代員額的重新配置,這部分可能還需要有更多的討論。
主席:需不需要修法?
張簡任視察玳綺:一定要。
孔委員文吉:勢必要修正地方制度法。
主席:所以修法的時候可以來做討論。
張簡任視察玳綺:對。
主席:這涉及地方制度法……
孔委員文吉:他們一定會爭取參政權,這個是可想而知的。按照現在的地方制度法,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非原住民的鄉鎮在原住民人口滿1,500人者,有1名平地原住民的名額。內政部將來修正地方制度法保障原住民參政權的時候,山原與平原本來就不是很滿意了,現在如果多了平埔原住民族群的話,他們一定會爭取自己的參政權,將來平埔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如果通過的話,地方制度法一定要修。
主席:你沒有抓準我的意思。你那個講法是院版之下的想法,我現在的意思是我那個修正案有特別加了要以特別需要扶助者為原則,這樣修的話,在你們推展業務的時候,你們的疑慮有沒有減緩?
孔委員文吉:我是說配套法案要修。
主席:你總是要先考量有需要特別扶助再說,而不是只要現有的山原與平原有的就一定要給,對不對?包括地方自治,對你們來講,未來修法考量的時候是不是有比較大的彈性去處理?
張簡任視察玳綺:的確是有很大的……
主席:有好處,對不對?
張簡任視察玳綺:對。
主席:我要問的是這個。接下來請教育部代表說明,因為內政部本來有涉及住宅的部分,但是今天內政部代表好像沒來,所以先請教育部的代表說明。
傅專門委員瑋瑋:如果真的照委員所提的版本的話,確實對我們比較好,因為目前對於現行具原住民身分的學生,我們都有補助一些所謂的學雜費減免、助學金或住宿費等等;其次,現在的外加名額是2%。所以如果真的沒有一些限制的話,我們確實必須重新考量。另外,雖然現在正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但是以現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須有一定原住民的人數,我們就要增加原住民籍的教師,所以種種的規定確實會增加我們很多的考量。
主席:所以這個修正提案通過的話,你們將來就可以排除……
傅專門委員瑋瑋:對,就可以考量做一些排除,謝謝。
主席:就可以考量做排除。接下來請衛福部的代表說明。
陳簡任技正青梅:衛福部代表謹就今天上午討論的血緣認定做個補充。過去不管在公聽會的修法討論上,好像比較沒有針對血緣的認定跟部裡做一些額外的討論,不過從剛才討論的過程及現行法令看來,似乎對平原與山地原住民的認定也沒有用血緣加以認定,而是用歷史文化的認同及註記的方式。所以如果考量體例上的一致,我們認為應該用一致的認定方式。
至於DNA可否作為鑑定,以現在的科技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前提是必須有人先告訴我們平埔族原住民的DNA序列,我們才有辦法認定,這就是困難度很高的地方。
如果就現在提案的附帶決議或修法,未來平埔民族納入原住民之後的相關權益,對於目前部裡相關的補助是有一些衝擊的。舉例來說,我們現在對原住民有一些交通費的補助,不管在就醫、轉診、緊急醫療,都有一些相關的預算編列及推估。當然,這些族群如果納入,而且規定另以法律定之,就要看相關的法令如何設計及規範。
主席:對,「另以法律定之」或特別增加「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這兩種規定對你們來講有沒有差別性?
陳簡任技正青梅:「另以法律定之」,就要看相關的法令如何規範這群人適用的相關權益,與目前相關的補助有沒有連帶關係。
主席:一定有的,因為他們取得身分,就一定要予以補助,所以我才會提出修正案。你有沒有看到那個修正案?就是再特別增加「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
陳簡任技正青梅:當然,改成這樣的版本會比較好。
主席:對於一些優勢的對象而不需要予以補助者,你們都可以予以排除。
陳簡任技正青梅:是,沒錯。謝謝。
主席: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召委……
主席:還有幾個單位,讓他們講完,好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覺得沒有必要問了。
主席:我需要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們一定會說「好啊」,對不對?我要說的是,事實上現在所有原住民族相關權益法案的制定不是那麼容易,已經制定的、要落實的也還沒有落實,而在通過相關權益的法案時,各個部會的法案也都是考慮到有沒有扶助發展的必要,哪個不是?然後已經訂得那麼清楚了,連原基法都還沒有落實,原基法第二十六條對勞工的協助、勞保的部分,行政院還是不同意。已經有法了,行政院不同意,原基法第二十六條訂得很清楚,勞動部願意編預算,原民會也支持,結果送到行政院,院長不同意啊!原基法第二十六條已經有了啊!
主席:不過鄭委員,我這個不是附帶決議,這個是立法、修法,不是附帶決議,你放心。我是說我這個提案是入法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沒有聽清楚我的意見。我說原基法第二十六條訂得很清楚,很多勞工需要協助的部分訂得很清楚、非常明確了,結果行政院不同意就是不同意,勞動部都願意編預算了。所以你一個、一個問,他當然說「好啊」,不能因為這樣,然後就成為一個疑問,所以我不認為要一個、一個問。
主席:需要啦,因為我們兩百八十幾種本來就在各部會,我問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自己說……
主席:我想我們的文官不會到什麼科長級的文官,剛剛是專門委員、組長的文官,我們不會說這些文官來這裡會說假話,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意思是說所有的法案……
主席:我們尊重他們的真誠……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我是針對你的條文哦。
主席:我認為問他們是有必要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的條文是「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所有的相關法規現在統統都是如此。現在原住民……
主席:可是平埔族不是,就有不是的啊,所以……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說現在具有原住民身分所訂出來的法案也都是以「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
主席:對,所以我才會說未來的平埔族一定要是這個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多出這個文字沒有多大意義啦。
主席:有!因為未來的平埔族會有比較多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是說現在的原住民法令。
主席:這個不適用現在,這個是平埔族的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是說現在具有原住民身分所適用的法律也都是以有扶助發展之必要為原則,沒有比較怎麼樣……
主席:請孔委員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我等一下就要回辦公室了。對於主席這樣的條文,我認為現有的原住民會有很大的恐慌,你知道嗎?因為以「應依其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之實務需要」來看,將來平埔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後會要求什麼樣的權利,你在這邊都已經明列了,除了社會、經濟、文化之外,特別還包括政治地位的實際需要,就表示將來他們對於自己的政治地位、經濟、社會等等都可以來爭取,當然你在條文後面又增加「以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所以我們就要談到將來平埔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後所爭取的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會不會跟現有的原住民權益相衝突,這個要去討論。主席的修正動議條文文字是「應依其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之實際需要」,如此一來,地方制度法一定要修正。我覺得我們不需要明列其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因為我們還不清楚平埔原住民族群將來要爭取什麼樣的權利與資源。我的版本雖然沒有成案,但我建議第一項第三款平埔原住民的民族權利,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視政府整體財政、其生活現況及其他客觀需要,另以法律定之。在我的版本中並未列入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內容,因為我們不曉得平埔原住民族群……
主席:孔委員的配套是不是從預算的角度……
孔委員文吉:是從預算的角度。所以說……
主席:我是從選擇所需要的而來。明列的那個部分可以改成概括性的,可以把你在預算方面的思考寫成文字,我們可以來試寫一下,請委員把所提條文讓我看一看。
孔委員文吉:我們可不可以再多討論一些時間,這一條因為大家尚無共識……
主席:也把孔委員的版本連署成修正提案,一併保留協商好嗎?孔委員,我們也把你的版本第三項提出來,還請張宏陸委員幫忙提,我們來連署。
孔委員文吉:是可以,但我對這一條還是認為要保留。
主席:我知道,但我們還是將各個版本準備起來並保留協商。本來我是想,如果配套措施做好了,各部會也都認為把配套措施的文字訂下去以後,將來在排除優勢族群的補助時就很好立法或修改法令了。
本來是想如能取得共識便不必再保留了,但委員們看起來還是希望審慎為要,所以第二條和第十條就保留,把孔委員對配套措施的主張也列為修正提案。關於第二條的部分,就將行政院院版、林俊憲委員的提案、本席的修正提案以及張宏陸委員的修正提案都保留,而第十條也予以保留好嗎?稍後宣讀協商結論,附帶決議以後再提,畢竟沒有形成共識就不須有附帶決議了。
(協商結束)
主席:現在宣讀法案協商結論。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條保留協商,行政院版、林俊憲委員版、管碧玲委員修正提案以及張宏陸委員修正提案等4個版本保留協商;第三條之各提案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五條第二項句末增列「但依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文字相同;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七條第二項句末增列「但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予以刪除,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文字相同;第八條第一項將「除法律上原因」修正為「法令上原因」外,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第一項文字相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其子女准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亦得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三項依陳瑩委員修正動議第二項修正通過,修正文字為「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得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九條照案通過,維持現行法;廖委員提案第九條之一不予採納;第十條保留協商;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行法第十二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現行法第十三條改列為第十二條,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原住民族身分法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送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另外,條次、條文以及援引條次等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委員吳琪銘書面意見: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
一、針對原住民身分法的部份,本席深表贊同,原住民身分是與生俱來的,過去政府曾有錯誤施政,導致原住民族權益受到損害,也有身分認定上的問題,因此本法的存在是必要的。現有許多德政是為原住民爭取權益,因此身分之認定、界定就更為重要,對於文化的傳承、身分的認同也有極大的幫助。
二、原委會對於原住民之權益不應只是紙上談兵,過去曾發生過多次文化衝突之事件,其中包括祭典用小米酒遭警方以賣私酒之名義查扣,我們的行政機關缺乏文化尊重、包容,政府是否應就此檢討,針對原住民祭儀、文化保存等部份,應重新檢討相關法規,莫使惡法讓政府變成摧毀文化的工具,爰請原委會提出相關之書面報告,以避免類似之事件再發生。
散會(14時26分)
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