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星期一)9時至14時5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明文

主席(鄭委員寶清代):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2時40分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57分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6分至12時22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陳歐珀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明文  陳素月  蕭美琴  李鴻鈞  陳雪生  劉櫂豪  顏寬恒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徐榛蔚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蔣絜安  江啟臣  曾銘宗  鍾佳濱  黃國昌  鄭天財Sra Kacaw   黃昭順  林奕華  鍾孔炤  蔣萬安  林麗蟬  劉世芳  邱志偉  孔文吉  羅明才  周陳秀霞 林德福  呂玉玲  蔡易餘  呂孫綾  趙正宇  吳志揚  周春米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12月17日(星期一)

 

 

 

交通部

代理部長

王國材

 

會計處

 

張信一

 

航政司

 

陳進生

 

路政司

 

陳文瑞

 

總務司

 

吳舜龍

 

人事處

副處長

黃湘紋

 

航港局

 

謝謂君

 

 

副局長

劉志鴻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副局長

吳木富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宗榮

 

 

總經理

郭添貴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林秀春

 

12月19日(星期三)

 

 

 

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航政司

司長

陳進生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人事處

副處長

黃湘紋

 

航港局

局長

謝謂君

 

 

副局長

劉志鴻

 

高速公路局

局長

趙興華

 

 

副局長

吳木富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宗榮

 

 

總經理

郭添貴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林秀春

 

12月20日(星期四)

 

 

 

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總務司

司長

吳舜龍

 

人事處

副處長

黃湘紋

 

鐵道局

局長

胡湘麟

 

觀光局

副局長

張錫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魏健宏

 

 

總經理

陳憲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鄭光遠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林秀春

主  席:林召集委員俊憲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江建逸

   專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12月17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三、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代理部長王國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宗榮、航港局局長謝謂君及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陳歐珀、葉宜津、陳雪生、李昆澤、陳明文、陳素月、蕭美琴、李鴻鈞、林俊憲、劉櫂豪、曾銘宗、黃國昌、羅明才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代理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顏寬恒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108年度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航港建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非營業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本週三進行處理。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績效不佳,其中國際物流公司虧損已超過投資金額1.2億元,另外2家尚未成立之港務觀光公司與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長期保留預算編列數,港務觀光公司保留數達2億6,020萬元;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保留數達7億0,400萬元。兩家公司因其他重大因素無法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思考其處分與否,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上述3家轉投資公司處理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歐珀  林俊憲

二、面對離岸風電的各種工程,108年3月開始台灣海峽就會有許多離岸風電的工程船,面對未來航線的壅塞,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儘速盤點相關碼頭與航線,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提出有關「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並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陳雪生  林俊憲

12月19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三、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

決議:

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108年度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航港建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非營業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0億0,779萬2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收入」項下「棧埠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億5,779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0億9,228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50萬元。

(2)減列「合併服務費用」50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2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費用」1,000萬元。

(5)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之轉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公司、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之投資損失2,909萬1千元。

(6)以上增減互抵後,計減列4,559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0億4,669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69億1,550萬9千元,增列9,559萬1千元,改列為70億1,110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新增投資6億8,140萬元,照列。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12億0,580萬7千元,減列「合併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1億8,080萬7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14億7,567萬7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21項: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國外旅費」合併編列896萬3千元(含港務公司764萬8千元、港勤公司51萬6千元及土地開發公司79萬9千元),較107年度預算增加77萬1千元(增幅9.41%),亦較106年度決算增加304萬1千元(增幅51.35%)。依行政院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編列國外旅費以不超過107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

且依照行政院規定,派員出國計畫,應「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等原則辦理,但港務公司108年度直接編列82萬餘元,派多達16人出席臺印貨櫃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時還編列國外旅費63萬餘元,派9人赴日參訪行銷我國郵輪港群,並蒐集智慧港口相關經驗,但最近3年度港務公司都有相似赴日參訪計畫,107年的甚至尚未執行,108年又再編列,疑有浮濫之嫌。

爰該筆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審酌108年度各項出國計畫之必要性、效益性及派員人數之妥適性,以維國外旅費之合理有效運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歐珀  顏寬恒  李鴻鈞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陳雪生

以下第(1)案至第(3)案併入第1.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有鑑於港務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共編列國外旅費896萬3千元,包括港務公司764萬8千元、港勤公司51萬6千元及土地開發公司79萬9千元。經查:港務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共編列國外旅費896萬3千元,其中港務公司較107年度預算增加140萬8千元(增幅22.56%),允宜參據行政院所訂國外旅費以維持零成長之原則,就出國人數及天數之編列及執行,審酌業務需要力求精簡,以維國外旅費之合理有效運用。爰擬刪除該項計畫合計編列經費896萬3千元其中之100萬元。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2)港務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共編列國外旅費896萬3千元,包括港務公司764萬8千元、港勤公司51萬6千元及土地開發公司79萬9千元。

按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營業基金國外旅費「所需經費以不超過107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有增加編列之需要,應詳加說明。」另,各事業擬具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依「確屬業務需要者」、「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及「配合政策需要者」等原則辦理。惟查港務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國外旅費較107年度預算819萬2千元增加77萬1千元(增幅9.41%),亦較106年度決算592萬2千元增加304萬1千元(增幅51.35%)。

再查港務公司108年度編列國外旅費82萬餘元,擬派16人次出席臺印倉儲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惟該公司刻正積極多角化轉投資,未來派員出席國外轉投資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之需求將隨同增加,實宜考量部分會議透過視訊或部分委託代理等方式之可行性,俾撙節相關經費及精簡出國人數。另,港務公司108年度援例編列預算拜訪日本航商、港務局及物流業者等63萬餘元,較106及107年度之23萬餘元及37萬餘元為高。日本雖為我國重要行銷港群及學習對象,惟港務公司最近3年度編列相近考察事項,106年度未依規劃執行且出國人數、天數均高於原計畫,仍宜審酌業務需要力求精簡。

綜上,港務公司及所屬子公司108年度共編列國外旅費896萬3千元,其中港務公司較107年度預算增加140萬8千元(增幅22.56%),宜參據行政院所訂國外旅費以維持零成長之原則,就出國人數及天數之編列及執行,審酌業務需要力求精簡,以維國外旅費之合理有效運用,爰予刪減140萬8千元。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3)有鑑於港務公司108年國外旅費較107年成長22%,加上離岸風電能源發展並非是港務公司主要業務,應無派員前往歐洲考察離岸風電先驅地區之必要性,爰此,針對108年台灣港務公司預算「業務─國外旅費(P.64 )」7,648千元,刪除10%。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陳雪生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5及106年度行銷獎勵措施均編列6億元,分別執行3億0,202萬3千元(50.34%)及3億7359萬5千元(62.27%),預算執行率不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經費續編列6億1,000萬元,將以107年度行銷獎勵措施為基礎略作調整。部分獎勵項目實際執行數不到預計數之半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審慎檢討各獎勵項目實施成效調整經費分配。爰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李鴻鈞  陳雪生  顏寬恒

以下第(1)案至第(5)案併入第2.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6億1,244萬8千元,其中6億1,000萬元用於辦理貨櫃航商、碼頭經營業者或倉儲業者等行銷獎勵措施。惟該公司104-106年度相關獎勵措施之預算執行率各為59.85%、50.34%、62.27%;部分獎勵項目106年度實際實行數均未達預計數之半數,如:「轉口散雜貨增量獎勵」決算數7萬3千元(預算數500萬元、執行率1.46%)、「貨櫃航商客製化獎勵」決算數約7,586萬7千元(預算數1億8,000萬元、執行率42.14%)等。鑒於該公司近三年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率不佳,應不宜編列大筆預算,造成執行率績效不佳。故建議刪減該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1/10,俟港務公司於一個月內,就各行銷獎勵措施內容及辦理效益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2)有鑑於港務公司108年度「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科目下編列辦理貨櫃航商、碼頭經營業者或倉儲業者等行銷獎勵措施經費6億1,000萬元。經查:港務公司108年度編列行銷獎勵措施經費6.1億元,將以107年度行銷獎勵措施為基礎略作調整。然該公司105及106年度相關獎勵措施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50.34%及62.27%,部分獎勵項目實際執行數不到預計數之半數,

顯示對於該措施所需經費,似未核實評估業務需求,多有寬列。爰擬刪除該項計畫編列經費6億1000萬元其中之1億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3)台灣港務公司近年來均編列6億元作為行銷獎勵措施預算,由於績效不彰,高雄港排名持續下滑,且民國105年及106年預算執行率僅為50.34%及62.27%,顯見此行銷獎勵措施難以發揮預期效果。為求撙節經費,避免無謂浪費,爰此針對108年度台灣港務公司預算「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P.64 )」610,000千元提案刪除10%,賸餘預算並凍結10%,待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陳雪生

(4)港務公司108年度「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科目下編列辦理貨櫃航商、碼頭經營業者或倉儲業者等行銷獎勵措施經費6.1億元。依據港務公司提供105及106年度客製化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情形(參閱下表),105年度預算6億元、決算數3.02億元、預算執行率也僅有50.34%,而106年度預算同樣6億元、決算數3.73億元、預算執行率也僅有62.27%。可見港務公司近2年度編列似未核實評估業務需求,多有寬列,但108年度卻編列更多經費,實難合理。

因此,建請刪除1000萬元,其餘凍結20%,並請港務公司審慎評估我國海運發展現況,檢討過去業者申辦情形,並於一個月內,就108年度預計推動內容及經費需求明細、效益評估,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動支。

   港務公司近年度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獎勵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貨櫃航商客製化獎勵(轉口實櫃獎勵)

200,000

132,938

180,000

75,867

100,000

藍色公路實櫃獎勵

50,000

44,026

60,000

59,260

55,000

轉口散雜貨增量獎勵

5,000

-

5,000

73

2,000

高雄港貨櫃碼頭作業及船舶到港獎勵

210,000

118,695

205,000

224,491

290,000

船務代理業獎勵

-

-

10,000

1,137

8,000

公用自營貨櫃碼頭獎勵及海運快遞獎勵

135,000

6,364

140,000

12,767

155,000

合計

600,000

302,023

600,000

373,595

610,000

預算執行率

50.34%

62.27%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5)港務公司108年度「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科目下編列辦理貨櫃航商、碼頭經營業者或倉儲業者等行銷獎勵措施經費6億1,000萬元。

經查港務公司105及106年度行銷獎勵措施均編列6億元,分別執行為3億202萬3千元(50.34%)及3億7,359萬5千元(62.27%),其中藍色公路實櫃獎勵2個年度預計及實際獎勵數相近,高雄港貨櫃碼頭作業及船舶到港獎勵106年度實際獎勵數略高於預計數,其餘獎勵項目106年度實際執行數均不到預計數之半數。據港務公司表示,考量新海運聯盟影響仍持續,108年度行銷獎勵措施將由107年度行銷獎勵措施略作調整,針對提升轉口實櫃及新闢航線給予獎勵,故預算暫以107年度為框架基礎,編列6.1億元。

惟查港務公司105及106年度相關獎勵措施之預算執行率僅分別為50.34%及62.27%,部分獎勵項目實際執行數不到預計數之半數,實宜審酌各獎勵項目實施成效調整經費分配,俾因應海運市場之變動,爰予刪減1,000萬元,並凍結1億元,俟該公司於4個內覈實檢討,並向本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鄭寶清  李鴻鈞

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編列2,274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編列2,150萬元,主要辦理港灣構造物設計基準─防波堤及碼頭設計基準及說明、國際及國內商港港灣構造物維護管理系統計畫、台灣國際商港客運觀光港埠願景行銷企劃委託技術服務、海外投資顧問委託研究案等。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台源國際控股(股)公司,主要即辦理新加坡、越南、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及菲律賓等投資,則再辦理海外投資顧問委託研究案,實有重複辦理、浪費公帑之虞。爰「專業服務費」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無重複辦理之虞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港灣費用」編列17億3,067萬4千元,比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度停泊、曳船、裝卸、倉儲及開發投資等5項主要營運項目之營運量,各項業務營運量於近5年度未見明顯成長,108年度預算案「停泊業務」及「曳船業務」較106年度決算減少,「裝卸業務」、「倉儲業務」及「開發投資」較107年度預算案減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在國際環境急速變化下,應當審慎思考如何提升本業營運狀況,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各主要營運項目影響因素提出改善方案。爰該筆預算凍結1億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5.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資金轉投資」項下編列轉投資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5億6,800萬元,經查,三中港公司由台灣三井不動產公司於105年5月31日100%投資成立,負責臺中港暢貨中心(Outlet)之開發、營運與管理,截至107年8月底實收資本額為4.8億元,將配合臺中港Outlet建設營運需求增資,港務公司擬於108年入股投資5億6,800萬元,遠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持股比例卻僅有19.95%,顯不合理,爰該筆預算凍結4億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鄭寶清  蕭美琴  李昆澤  陳素月

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交通部自84年起以每5年為1週期規劃訂定我國商港整體發展規劃,第5期「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經行政院107年3月修正計畫,總經費修正為424億0,060萬1千元,航港建設基金負擔273億8,113萬1千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0億1,947萬元,詳細編列狀況可見下表。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4億3,000萬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8億7,200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為60.98%,尚有高達5億5,799萬3千元待執行,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也並未於預算書中說明進度落後原因,仍續編如此高金額之預算,實有疑慮,爰該筆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數

迄8月

執行數

預算案數

1.基隆港西岸貨櫃碼頭整建工程

200,000

219,658

200,000

141,146

298,750

2.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興建工程

233,000

387,272

200,000

124,656

350,000

3.臺中港貨櫃碼頭興建工程

10,000

10,999

250,000

3,000

250,000

4.臺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

540,000

754,376

500,000

364,806

1,560,000

5.高雄港大仁商港區碼頭改善工程

-

-

50,000

-

-

6.高雄港港勤船修船塢遷建工程

-

-

-

-

10,000

7.安平港四鯤鯓散雜貨碼頭興建工程

40,000

12,092

100,000

74,293

330,000

8.基隆港物流倉庫興建工程

220,000

308,765

130,000

116,372

400,000

9.國際商港棧埠裝卸及旅客橋等設備購置

500,000

36,359

-

47,734

-

合計

1,743,000

1,729,521

1,430,000

872,007

3,198,750

預算執行率

99.23%

60.98%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部分子計畫仍有工程進度落後,高雄港大仁商港區碼頭改善工程:107年度預算案編列5,000萬元,因配合第七貨櫃中心招商辦理進度,於107年1月交通部同意調整計畫經費支用年度,延後至110年度辦理,原經費調整支應其他子計畫。安平港四鯤鯓散雜貨碼頭興建工程:106年度預算編列4,000萬元,執行數為1,209萬2千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億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7,429萬3千元,因鋼板樁材料整理進度落後,鋼板樁及錨樁打設工項尚未完成,圍梁項目預計107年10月中施工,高耐索項目預計107年11月施工,後續將請施工廠商先行施作落後項目之部分進度。臺中港貨櫃碼頭興建工程:107年編列2億5,000萬元,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數為300萬元,執行效率嚴重低落。爰該筆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含前瞻計畫政府增資13億5,00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案之14億3,000萬元(含前瞻計畫政府增資5億元)增加17億6,875萬元。經查,該計畫106年度預算編列17億4,300萬元,決算數17億2,952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為99.23%;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4億3,000萬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8億7,200萬7千元,預算執行率為60.98%,爰該筆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蕭美琴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9.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繼續計畫─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編列31億9,875萬元(含前瞻計畫政府增資13億5,000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案之14億3,000萬元,增加17億6,875萬元。經查:港務公司該計畫(即「國際商港未來建設計畫(106-110年)」之新興計畫),迄107年8月底整體計畫預算執行率尚佳;惟部分子計畫仍有工程進度落後情事,允宜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以維計畫之有效推動。爰該筆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之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呂孫綾

以下第(1)案併入第9.案,提案人合併列入。

(1)臺北港地處國際貨櫃航線要衝,整體港域範圍達3,091公頃,為基隆港之5.4倍,貨櫃裝卸量也連年攀升,待港區整體建置完成後,將成為北部最大貨物吞吐中心。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興建工程刻正進行中,然就其填海造陸進度及招商成果說明未臻明確,爰針對「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之「臺北港南碼頭區碼頭興建工程」本年度預算數3億5千萬元,凍結5千萬元,俟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陳素月  呂孫綾

10.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房屋及建築」編列1億元。目前辦公廳舍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承租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30號、26號及10號碼頭2樓倉庫等地,使用土地面積共2,534.06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共1,040.11平方公尺。

港勤公司為配合活絡港區用地整體規劃,港勤公司現原址將作為土地開發公司開發標的,計畫於109年底遷入新購辦公廳舍。因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現址規劃為開發標的,日後將遷至新建港務旅運大樓,考量港勤公司與母公司港務公司業務往來頻繁及開會便利性,辦公廳舍購置案位址以港務旅運大樓所在之苓雅區及附近前鎮區之辦公大樓為首選。

迄107年11月15日止,港勤公司評估苓雅區及附近前鎮區之商業大樓物件,目前無合適標的,例如:中華經貿中心空間足夠,缺乏平面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百立海洋帝國空間不足;旗津修造廠因交通不便及周遭環境品質不佳,而不予考量。港勤公司自107年度起分2年度編列預算共3億元購置辦公房屋及土地,因無合適標的,應儘速研議與港務公司合建分屋,以利後續搬遷及土地開發事宜。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1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於多項成本及多項費用下編列「租金與利息」之預算數皆高於106年度決算數200萬元以上。為撙節政府開支,並確保預算之覈實編列,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蕭美琴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1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預算「營業外費用─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編列轉投資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為1,155萬9千元及1,753萬2千元。

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迄106年底保留相關投資預算。其中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數為2億6,020萬元,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數為7億0,400萬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原本規劃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度成立,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成立,截至107年11月15日止臺灣港務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另高雄洲際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案將改由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七櫃中心經營,顯示上述兩項轉投資公司已無存在之必要,應當處理預算保留數及認列投資損益。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蕭美琴  陳明文  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13.有關「高雄港客運專區建設計畫」因故延期4次,從預計104年完工延至109年初完工,相關計畫屢屢延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實施進度進行檢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14.有鑑於近期全球經貿局勢詭譎,新海運聯盟重組、航商整併及油價波動,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而我國最大港高雄港貨櫃裝卸量近一半仰賴轉口櫃,卻受國際海運聯盟重組等因素衝擊,106年度貨櫃裝卸量及全球排名下跌,107年度貨櫃裝卸量雖漸趨成長,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裝卸業務營運量仍預估衰退,實應採行正確策略並積極執行相關措施,俾妥善因應全球海運市場發展之變化。爰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儘速因應情勢研擬出正確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俾維持我國海運發展之相當競爭力。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陳素月

15.目前花蓮港整體碼頭平均使用率僅約二至三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將花蓮港部分碼頭轉型做為觀光遊憩使用,以提高港口及碼頭使用效能,增裕港埠營收。另外,花蓮沿海有許多相關的資源需要整體性規劃,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已承諾將儘速規劃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花蓮港也將是規劃重點之一。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須配合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整體規劃花蓮港區,以利花蓮海洋產業廊帶整體發展。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16.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補辦3項轉投資預算14億7,567萬7千元(內含轉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4億3,417萬7千元、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2,800萬元,及臺印貨櫃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350萬元)。

依照「預算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有特殊需要,確實可以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先行辦理的原因,106年度參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計畫,是為了配合國家海運產業永續發展政策,減緩航運業者受全球景氣衝擊;而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則是依經濟部離岸風電規劃而投資;臺印貨櫃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則是配合新南向政策,結合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印尼當地業者設立,加速跨足布局東南亞市場。以上3案皆已於106至107年度執行,才於108年度補辦預算。

但補辦預算中,皆沒有看到當年規劃狀況,以及決策的相關原因,也沒有未來績效指標以供參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的目標選擇,應有明確方針和準則,不只內部該遵循,外界也能以此預計績效來進行監督,且參考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流量狀況,並未見顯著績效。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3筆轉投資經費,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供相關書面報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資訊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公司名稱

每股淨值

()

最近3年度及最近期稅後損益

最近2年度及最近期

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

107年度Q2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Q2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Q2

陽明海運

8.89

-7,721,756

-14,912,060

320,849

-5,764,502

-10,794,065

1,916,039

-3,540,631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1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順利推動海外投資布局、配合新南向政策,整合我國航港產業資源,於107年度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資成立台源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惟現國際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且我國港務發展近年表現不佳,相關投資風險仍須審慎評估,後續經營績效尚待觀察。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轉投資之相關營運規劃、投資策略、經營方針等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18.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度預算案對於近5年產業整體經營環境說明略以,因美國經貿政策衍生之效應,致使全球經貿局勢多變、航運公司相互併購並籌組新航線聯盟、產油國減產促使油價上漲,嚴重衝擊航商獲利等因素,導致整體海運市場發展不確定因素高,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勢必就全球航港變化調整政策及經營模式,以強化我港口競爭力。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如何因應全球經貿與海運市場之變化及挑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陳素月

19.臺北港臨時油品儲運中心自93年正式營運以來,陸續設置化學、石油儲存槽共47座,其中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16座、友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座、淳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座等。然港區之儲油槽緊鄰八里市區,與住宅區及學校僅幾百米距離,內含的大量易燃及危險物質也使得當地居民長期惶恐。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優先完成物流倉儲區第四期圍堤、造地工程,加快施作期程並同步完成環差報告,以便加速儲油槽完成遷移,並應於儲油槽遷移前,督促廠商落實完善安全保養等相關措施。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呂孫綾

20.近年臺北港海運發展蓬勃,大量大型船舶進出及貨物裝卸,恐有影響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漁港漁船進出動線疑慮,待臺北港中、遠程計畫接續進行並開始營運後,影響程度恐加劇。為維護當地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並避免意外情事發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好妥善管理、規劃及溝通責任,以確保下罟子漁港之船筏通行安全。

提案人: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呂孫綾

21.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補辦3項轉投資預算,包括轉投資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4億3,417萬7千元、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2,800萬元,及臺印貨櫃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350萬元,雖尚屬於法有據,惟仍欠缺明確之轉投資標的選擇之方針及準則,以供內部遵循及外界監督,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4個月內,提出轉投資標的選擇之方針及準則,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鄭寶清

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6億9,275萬8千元:

(1)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2,114萬8千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2,064萬8千元、「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萬元)。

(2)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1,000萬元。

(3)以上共計增列3,114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億2,390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1億9,863萬1千元,減列「港灣建設計畫」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7,863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億9,412萬7千元,增列5,114萬8千元,改列為5億4,527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5,473萬6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9項:

1.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作為辦理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建設以及鞏固臺灣國際商港海運樞紐之地位。經查,目前各項子計畫執行情形(如下表)均不佳,特別是台中港與基隆港工程大幅落後,保留金額鉅大,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促請交通部航港局及相關單位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際商港未來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數

迄8月

執行數

預算案數

1.基隆港濱海觀光遊憩專區基礎公共設施改善工程

9,500

-

-

- 

- 

2.基隆港軍用碼頭遷建及後線設施整建工程

70,000

3,094

110,000

32,020

240,000

3.臺中港海岸保全工程計畫

50,000

45,166

56,000

8

50,000

4.高雄港區土地取得作業

60,000

60,000

800,000

800,000

826,063

5.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多功能碼頭區公共設施工程計畫

30,000

27,286

20,000

6,529

200,000

6.臺北港公共設施工程計畫

320,000

330,857

278,800

233,507

500,000

7.臺北港南碼頭區B填區圍堤造地工程計畫

8,000

117,000

81,000

137,691

430,000

8.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二期造地工程計畫

140,560

73,681

100,000

26,136

77,000

9.臺北港物流倉儲區第三、四期圍堤工程計畫

30,000

29,456

96,050

2,541

330,000

10.基隆港航道、迴船池水域加深浚挖工程及土方收容填區圍堤工程

-

-

30,000

14

30,000

11.高雄港港勤船渠造地工程

-

-

14,000

-

10,000

12.安平港四鯤鯓航道浚深工程

-

-

-

-

77,080

合計

718,060

686,540

1,585,850

1,238,446

2,770,143

預算執行率

95.61%

78.09%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2.有鑑於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案之15億8,585萬元,增加11億8,429萬3千元。經查:「國際商港未來建設計畫(106-110年)」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准予備查修正案,各子計畫經費亦得於整體計畫項下調整支應;雖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迄107年8月底整體計畫預算執行率尚佳,惟部分子計畫有工程進度落後情事,仍編列108年度預算,允宜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覈實編列預算,以維計畫之有效推動。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3.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然而相關預算整體執行率雖達到96.61%,然而部分子計畫執行率低於六成,相關計畫應更落實執行,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執行狀況,部分子計畫嚴重落實之狀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4.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經查,106年度預算編列7億1,806萬元,決算數6億8,654萬元,預算執行率為95.91%;107年度預算案編列15億8,585萬元,迄8月底執行數為12億3,844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為78.09%,且至107年8月底,部分子計畫(臺中港海岸保全工程計畫與高雄港港勤船渠造地工程)仍有工程進度落後,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蕭美琴  李昆澤  鄭寶清

5.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27億7,014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鄭寶清

6.為發展嘉義布袋港的觀光、活化貨櫃高塔及水泥圓庫,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比照高雄駁二藝術特區與棧貳庫的倉儲活化模式,在布袋港積極招商,引進文創產業帶動地方觀光發展。

提案人:陳明文  林俊憲  蕭美琴  鄭寶清

7.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商港服務費收入」編列48億3,223萬元,較107年度預算47億1,860萬元增加1億1,363萬元。商港服務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108年度預估「商港服務費收入」雖較107年度增加,惟仍低於106年度決算數;且自102年度起,航港建設基金「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允宜檢討強化各國際商港之營運績效,覈實評估各項港埠公共基礎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俾利我國商港建設之有效推動。爰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未來如何精進成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以提高商港服務費之徵繳效率。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8.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預算「安平港四鯤鯓航道浚深工程」編列7,708萬元,該工程已於107年2月開工,預計108年底完工。預計將可增加安平商港深水碼頭數,吸引大型船舶停靠,提供航商業者完整性服務,有望成為航商業者進駐選項之一,進而提升港區整體競爭力,帶動周邊區域發展。鑑於該工程對於安平地區經濟及港貿發展極為重要,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就該工程之執行期程、辦理進度及預計效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9.鑑於「高雄港及安平港港區碼頭及相關設施整建工程計畫─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截至107年度共編列43億6,697萬8千元,預算業編列完竣,惟迄107年8月底待執行數高達12億5,612萬8千元。該計畫原訂107年度完工,現因故期程展延至110年度,雖108年度並未編列預算,仍宜就延宕原因研謀有效改善措施,以期工程早日完工。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之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陳雪生  李鴻鈞

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

一、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19億5,509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85億5,346萬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200萬元。

(2)「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郵電費」100萬元。

(3)「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中電腦軟體服務費100萬元。

(4)「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之「雜項費用」100萬元。

(5)以上共計減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5億4,846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134億0,163萬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34億0,663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96億5,389萬元,減列4億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0,389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4項:

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勞務承攬編列3億7,615萬3千元,預計進用620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7年度之569人增加51人,其中包括原勞動派遣42人,新增9人,所增加之人力是配合行政院派遣歸0政策,將原本42名派遣人力轉為勞務承攬,以及新增業務所致,然而行政院相關政策之用意在於減少非典型人力運用,提高機關自僱比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僅將派遣相關人力、預算平行轉移為勞務承攬,似與行政院政策相悖,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就相關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相關人員為何無法進行自僱等資訊充分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62億0,245萬4千元,較107年度58億2,184萬元,增加將近4億元,惟較106年度決算數56億3,552萬5千元,增加6億元。由於沒有說明大幅增加該筆預算項目編列之理由,加上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該筆預算明顯有調整增列空間,為了撙節開支,爰該筆預算凍結3,000萬元,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將提高之原因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3.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編列99億8,204萬元,延車公里數為306億0,500萬,平均單位成本0.33元/延車公里,107年度「勞務成本」編列94億1,408萬6千元,延車公里數為306億,平均單位成本為0.31元/延車公里,106年度「勞務成本」決算數為94億5,438萬9千元,延車公里數為311億0,283萬5,840,平均單位成本為0.30元/延車公里,108年度「勞務成本」編列明顯較高,應以106年度平均單位成本0.30元/延車公里為參考標準,108年度「勞務成本」應調整為91億5,150萬元,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蕭美琴  林俊憲李昆澤

4.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編列39億6,085萬1千元,主要辦理國道轄區13個工務段、15個服務區及4處交控中心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收費業務、服務區管理等相關業務。惟高速公路通行車輛每年高達59億餘輛次,依一成比率進入服務區休息,約有5,900萬輛次的車進入服務區,若每輛車平均2名乘客,則有1億1,800萬人次進入服務區休息或消費,而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06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旅次約1億8千萬人次,顯見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消費潛力不容忽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服務區不含加油站收入,每年僅3億餘元,比加油收入還低,服務區收入應有提升空間。爰該筆預算凍結1億元,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就服務區收益情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5.鑑於國道通行費逾期欠費逐年攀升,導致國庫短收。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僅於108年度大幅提升電子收費違規逕舉罰單、欠費強制執行及首次書面通知等郵寄費用作為催繳之用,顯見尚無改善對策。爰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郵電費」之郵費編列1億9,574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鄭寶清  陳雪生

6.高速公路上清潔維護工作目前委外辦理,主要分為北區、中區與南區,因為該工作委外辦理,產生相同職務在不同區域有薪水上的差異性。舉例來說:交流道撿拾作業工,中區大甲段最高投保月薪為30,300元,其次中區斗南段投保月薪為27,600元,第三為北區內湖段投保月薪為25,200元,其餘大都22,000元或略高,南區部分全部投保月薪為22,000元。另外路容巡迴組作業工,最高為中區苗栗段投保月薪為34,800元,其次南區新營段投保月薪為36,300元,第三為中區大甲段投保月薪為30,300元。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提供資料顯示中區平均薪資最高,北區其次,南區平均薪資最低,包含路容組標誌車與工作車司機、掃路車司機等。相同工作與職務為何南區就是最低,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檢討此一情況,日後要求得標廠商應當給予合理的薪酬,避免不同區域有大幅度的薪資差異。爰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23億8,935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7.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之外包費編列電子收費違規舉發服務費5,721萬8千元,較107年度編列4,170萬元增加1,551萬8千元。該筆預算編列無法從預算書看出明確使用性質,且增幅過大,似有浪費公帑之嫌。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8.高速公路局透過交通資訊蒐集支援系統蒐集國道通行資料,並且上傳至交通控制系統大數據分析平台(SAS),運用動態維度分析等功能,產出相關資訊作為擬訂國道相關交通工程與管理決策參考。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106年9至11月高速公路有27處/段易壅塞路段之上游交通資訊尚未納入交通控制系統雲端資料庫,導致系統整合分析應用資料不足。其次北區工程處已利用SAS,找出國道路面修復影響最大的重車集中路段,針對鋪面強度不足加強養護,有效減少其轄區養護里程數,節省養護經費約5,000萬元,然而SAS分析高速公路本年度重車通過前十大路段,中區及南區管轄有7處,應當儘速仿照北區作法,以減少養護經費支出。爰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4,42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李昆澤  林俊憲

9.桃園北上林口B交流道、桃園中正北路兩處,壅塞情形嚴重,桃園民眾交通往來十分不便,凡途經此兩處之行程,都耗時費力,桃園民眾多次反映意見,建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體察民意、苦民所苦,積極了解壅塞狀況,並儘快研擬相關解決方案,以便利民眾交通往來。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10.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收入每年約達220億餘元規模,且103年度起通行費收入之決算均較預算數高,顯然由於車輛通行數量的逐年成長,已超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之評估,通行費似有調降空間;然而連續假期的尖峰時段常造成國道高速公路塞車嚴重,因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檢視過去連續假期之離峰時段,研議連假期間離峰時段一律免收費,以促進車輛分流。綜上所述,國道通行費收入逐年成長,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調整連假期間離峰時段一律免收費,如此不僅可促進車輛分流,亦可避免通行費收入一再超過預算規模。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11.國道高速公路包含國1、國3及國5等3線共計15個服務區,除了國5的蘇澳服務區外,其餘不是在北部就是在西半部地區,而高速公路通行車輛每年高達59億餘輛次,依一成比率進入服務區休息,約有5,900萬輛次的車進入服務區,若每輛車平均2名乘客,則有1億1,800萬人次進人服務區休息或消費,而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06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旅次約1億8千萬人次,顯見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消費潛力不容忽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服務區不含加油站收入,每年僅3億餘元,應有提升空間。建議高速公路服務區可依季節的不同選擇當季盛產的農特產品做為重點推廣項目,或辦理例如芒果、鳳梨甚至是東部的釋迦、臍橙等當季的水果特賣等活動,由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合地方推廣在地農特產品,配合產季固定辦理相關活動,不僅能提升服務區收入,同時能幫助在地農民,實為一舉多得,各方雙贏的推廣方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協調服務區經營業者,儘速推動實施。

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寶清

12.有鑑於國道通行費收入為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主要自籌財源,惟截至107年4月底,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通行費逾期欠費餘額攀升至6.51億元,其中計程收費部分自103年開辦以來,已成長4.94倍,且無法追討案件亦呈現成長趨勢,恐有影響基金財務之虞。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允宜在符合成本效益之精神下,持續檢討欠費清理作業流程與管控機制之有效性,俾維基金財源及永續經營。爰要求交通部督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之書面報告,以強化各項欠費清理措施之辦理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13.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近年來國道發生施工事故(因國道施工致遭追撞)及兩次事故(發生事故後,於處理完畢前,事故相關車輛、當事人或處理員警又遭行經該事故地點之車輛撞擊)頻傳。爰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已於107年1月修訂「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加強前方警示設施之施工安全管制規定,該局接獲交通事故通報後,亦儘速將事故資訊宣導用路人注意路況。惟自107年4月起仍陸續發生傷亡事件,截至8月底止已發生6起事故,未有明顯改善,顯見該局仍應持續檢討事故原因,並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及預防作為。故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於1個月內,就如何落實安全管理及預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14.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供資料顯示,102年底至107年4月底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通行費逾期欠費由0.29億元逐年攀升至6.51億元,其中「計次收費」累計逾期欠費隨著高速公路改採計程收費而降低,但「計程收費」累計逾期欠費卻從103年底的1.06億元快速成長,到107年4月底高達6.31億元(如下表),比103年的欠費幾乎成長了5倍,表示欠費情形日益嚴重。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近年通行費逾期欠費餘額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序號

項目

累計至

102年底

累計至

103年底

累計至

104年底

累計至

105年底

累計至

106年底

累計至

107年4月底

1

計次收費

(95年1月至102年12月底)

29,006

33,066

25,870

23,953

20,995

20,411

2

計程收費

(103年1月至107年1月底)

-

106,199

233,951

410,971

583,020

630,984

合計

29,006

139,265

259,821

434,924

604,015

651,395

逾期欠費年增數

-

110,259

120,556

175,103

169,091

-

另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統計,至107年8月底止,未懸掛車牌、車牌位置被遮蔽、車牌折曲變形、車牌塗汙等,導致無法掌握用路人資料,所以無法追討的通行費也高達1,759萬9千元。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通行費欠繳情況,持續辦理追繳及強制執行,並且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並仔細評估成本效益,維護基金的財源以及永續經營。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林俊憲

12月20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分預算。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健宏及鐵道局局長胡湘麟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李昆澤、林俊憲、陳明文、陳素月、蕭美琴、顏寬恒、陳雪生、李鴻鈞、蔣絜安、劉櫂豪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108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另擇期進行處理。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107年12月18日宣布擴大國旅暖冬自由行方案,把全台19縣市全部納入補助,但卻單獨排除桃園市、新竹市、台北市3個城市,理由竟然是因為3市的住房率已達50%!

此舉形同懲罰表現最好的前3名城市,變相警告地方政府千萬不要太努力要求觀光成效,否則也會被交通部觀光局在補助方案中除名!交通部觀光局此補助辦法不僅邏輯不通、毫無道理,也重重打擊地方觀光推廣士氣,恐造成地方與中央對立,導致施政困難。

同時,桃園為國家重要進出門戶,桃園國際機場1年收取的旅客服務費高達100億元,其中有50億元提撥給交通部觀光局做為「發展觀光」,如今這50億元中,交通部觀光局竟然也不願回饋給桃園當地,實屬荒謬。

又因在本方案中,鄰近之新北市、新竹縣都有補助優惠,民眾自然會選擇價格較便宜的旅館入住,而跨過桃園市,等於這段時間桃園努力辦理的相關活動(包括跨年晚會、燈會活動等),都在為他人作嫁,桃園觀光產業將遭受空前危機。

關於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方案已多次發生規劃不夠完善、民意強烈反彈、執行困難等問題,交通部身為督導機關,必須嚴加把關政策規劃,在公布政策方案前,必須多加評估討論,而非放任交通部觀光局一意孤行。

請交通部即刻起將桃園、新竹、台北等3市一併納入國旅暖冬自由行方案之補助,並嚴格檢討多次政策疏漏之原因。

提案人:鄭寶清  林俊憲  葉宜津  李昆澤  趙正宇  蔣絜安

二、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士防水透氣夾克、長褲及背心制服,遭揭露疑含有毒性化學物質─全氟烷化合物(perfluorinated compounds,PFCs),且經送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及105年採購之防水透氣夾克及長褲,其多項測試結果並不符當初「郵務士防水透氣夾克、長褲及背心制服」採購規範之要求;況且中華郵政「郵務士防水透氣夾克、長褲及背心制服」採購規範明訂每項功能檢驗結果須全數合格方能驗收通過,其中只要有1項不合格即不能通過驗收,合理懷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當初送檢過程有瑕疵,否則何以有當初驗收通過,2年後即檢驗不達標之情形,且為保護基層郵務士之健康,故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會同該公司政風及交通部人員,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郵務士防水透氣夾克、長褲及背心制服,送至當初採購招標所規定之3間檢驗機構(SGS、紡研所、全國公證),重新檢驗當初所有規範並增加全氟烷化合物測試,還給基層郵務士穿著安全的保障,並儘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結果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鄭寶清  陳明文  蕭美琴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

二、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三、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四、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六、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

七、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

八、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等8案。

主席:請陳委員素月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據衛生福利部死因統計結果分析,運輸事故死亡占事故死亡因素超過四成。政府除提供快速便捷的運輸環境及載具外,建立安全的大眾運輸系統,針對大眾運輸事故進行完善的調查,保障人民搭乘大眾運輸之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然而,我國現行大眾運輸事故調查之相關法源,散於各運輸法規,由各單位分別管理,如航空運輸事故調查機制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由稱飛安會進行;臺鐵相關事項由新成立的台鐵營運安全處辦理;捷運事故調查機制規定於大眾捷運法;高速鐵路運輸事故調查機制由鐵路營運監理小組,辦理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相關事宜。這些運輸事故調查,只有飛航事故是由獨立機關飛安會調查,其他運輸事故為交通部各單位自行調查,易產生受調查機關與調查機關重疊而產生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目前世界先進國家,多將大眾運輸事故調查之法源依據與運輸法規分離,由單一法律加以規範,成為調查及調查機關設置之法源依據。為建置完整大眾運輸事故的調查體系,爰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以完善我國大眾運輸事故調查系統。以上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鴻鈞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要制定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的草案,其實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我國公共運輸事故的調查長期以來並沒有所謂統一的機關負責,而是分散於各個單位的主管機關,當然這個難免會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更重要的就是,現行公共運輸事故的調查法源也分散在各類運輸法規裡面,像航空運輸事故是由飛安委員會來做調查管理;臺鐵事故就照鐵路法第四十條與第五十六條之五的規定,由交通部聘請專家來調查;捷運事故調查的機制,則屬於大眾捷運法;高鐵運輸的事故由交通部設置高速鐵路行車事故處理小組負責;船隻的事故是設置所謂海事評議小組進行調查。

運輸事故的發生,其實有時候會牽扯到非常多的種類,包括各種運輸工具,每個單位都成立了各自的調查機制,恐有調查資源分散之虞,也沒有所謂制定國家整體性運輸安全的政策,因此建立一個統一的調查機制,讓它擁有超然客觀的立場來調查運輸事故,才能夠整合相關的調查資源,也更能符合先進國家的做法。另外在公共運輸調查法草案裡面,還規定事故通報的機制、調查小組的組成、調查過程的權責分配,還有相關的罰則,要求整個調查程序的公開透明,賦予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在調查期間有最高的權限,所以親民黨期許該法案能夠通過,並且建立一套真正公正、科學、準確的調查機制,以及讓我們國人能信賴的運輸安全政策,防止重大事故再一次發生,以上說明,謝謝各位。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我國運輸事故調查的單位是分散在各部會,它的法源依據詳見各法的規範,針對飛航的部分,是規範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有關軌道的部分,主要規範在「鐵路法」、「大眾運輸法」;至於船舶的部分,則是規範在「海事報告規則」「海事評議小組設置及評議作業要點」;針對公路的部分,主要規範於「公路法」中,從這些法規中,我們沒有看到統一、標準化之運輸事故調查程序。

雖然運輸的工具不同,但有關運輸安全問題往往是多種運輸工具互相影響、環環相扣,如果依照運輸工具的類型來切分,可能會導致調查的資源無法整合的問題,而且區隔監理與調查,將可建立運輸事故的調查超然、公正的角色,這也是符合世界的潮流。

依循飛安會立法的前例,與運輸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法訂定運輸安全委員會的組織,以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訂定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的範圍與權限,以及相關的法律規範等等,因此,為解決運輸事故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兩個法律,所以,我們提出「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同時,也提出「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以建立獨立調查飛航、軌道、船舶及公路等運輸模組事故之「運輸安全委員會」,謹提出以上說明,盼供各位參考。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這個法立法的重要性,我在交通委員會已經講過很多遍,今天我們很遺憾是在發生這麼重大的普悠瑪事故以後,才看到行政部門真正積極地來推動這項立法,坦白說,目前只有飛安會對各種交通事故做獨立調查,其他諸如海事、軌道、公路等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由監理機關成立調查單位進行調查,在監理權與調查權未能分立切割的前提下,根本無法建立真正安全調查的機制,所以,我們才會一再要求政府應儘速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的組織,當然要成立這樣的機構必須有其法源上的依據。

成立這個機構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希望能找到事故的主因與潛在的風險,俾於後續提出改善指施,防患於未然,以避免類似的事故再度發生。

本席參考世界各國運輸事故採用多模組調查機制,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為主體,執行飛航、海事、軌道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運輸事故以獨立法律作為法源依據,建置完整運輸事故調查體系,爰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希望能得到行政部門及各位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我跟黃國書委員、林俊憲委員等人也共同提案,大致上跟各位委員的提案都大同小異,我們希望藉由這次立法能整合陸海空三個交通事故委員會變成一個統一的機構,設置「運輸安全委員會」這個機構,以避免浪費國家的資源,這個機構的成立,也符合美國、日本等所設置運輸安全委員會的精神,由專責機關辦理運輸重大事故調查與鑑定,惟成立這樣的機構當然必須有其法源依據,所以,我們共同提出「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以作為該機構調查法源。

接下來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就行政院提案的要旨作一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我是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副主委紀佳芬,現在由我先來為大家報告今天所要審議的法案,今天這個會議主要是呼應各位委員剛剛提出的建議,以及即將研擬成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會,組織法的部分是由主委在樓上進行審議;至於作用法的部分,則是由我代表提出報告。原則上是希望將飛航事故調查法的修正草案擴充修訂為多模組功能的運輸事故調查法,我們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可以蒞臨指導,並感謝其他部會的長官也撥冗在這裡給我們指導,以下就調查法的立法要旨跟各位委員做一簡單扼要說明:

我的說明分三大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修法簡介,第二個部分是修法的過程,第三個部分是結語。首先要說明的是這項修法乃有鑑於107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號列車發生正線脫軌重大行車事故,造成多人傷亡,面對這樣嚴重的交通事故,我們內心都覺得很沉痛,為呼應社會大眾的需求,以及交通委員會委員們的提議,希望能有一個獨立、公正且具專業的委員會來進行調查,以探究運輸事故的根本原因,以及潛在的風險,以防患於未然。

所以,我們研擬建立這樣獨立公正的運輸安全調查機制,以保障國人運輸安全的權益;本會在參考各位委員的提案,以及美國、日本、澳洲、荷蘭等國家運輸事故多模組調查機制,我們研擬以飛航事故調查為基礎,除擴充原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職能之外,並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事故調查模組,並設置獨立於監理與運輸主管機關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強化我國運輸安全及調查機制,避免類似的重大運輸事故再度發生。

我們除了將原來「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的名稱修正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執行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並將今天要審議的「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的名稱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

接下來我就逐條來說明這次提出修正的部分:

第一條修正本法立法目的為重大運輸事故之獨立調查。

第二條修正重大運輸事故及紀錄器等用詞定義,因為現階段我們對於「重大運輸事故」到底應該以受傷或是死亡的人數,還是以其他受社會囑目的程度來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標準,對這部分,我們希望在訂定細則時由我們運安會跟交通部共同擬訂「重大運輸事故」的範圍,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是說明本法調查範圍內的運輸工具包括民用及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這次加入的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這些都是剛才各位委員非常在意的,目前大眾……

主席:請儘量簡短,因為很多委員要到樓上去參加組織法的討論。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修正條文第六條主要是把各類運輸事故境內、境外調查權的分配作比較清楚的整理,境內重大意外事故部分,我們可以全權來調查;如果是境內其他國籍的航空器和船舶可以委由其他國籍來進行調查。公海部分,如果是我國籍人民使用或是隸屬於我國籍,就是由我們來調查。如果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我們是獨立而不對立的狀況,將會同該軍事機關進行調查。

修正條文第九條……

葉委員宜津:主席,樓上已經開始了,我們要兩邊跑,兩邊都是交通委員會。我們很緊張耶。

主席:簡單啦,好不好?

葉委員宜津:逐條再來討論,好不好?不然我們很緊張耶!樓上已經開始了。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不好意思,這部分主要是確定通報義務人的責任,如果已確定是重大的運輸事故必須在2小時內通報,如果是疑似的話,是在24小時內通報。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葉委員宜津:不要講第幾條,等逐條討論時再來啦!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這部分我們把資料分為運具資料和運具運作人員資料、乘客和其他,等下逐條討論時再來看。

相關罰則主要是針對是否故意違規,沒有把紀錄器的資料保存好,或是過失違規?如果是航空器部分,罰款比較高,如果是其他運具就比較低。

關於修法過程,在10月30日我們已提出調查法草案內容,跟交通部協商,由張政委景森主持,11月5日楊主委和吳前部長做了草案的協議,11月6日陳報行政院,由主委向賴院長簡報,11月9日政委舉行跨部會會議,11月15日送到立法院進行審議。

本案是呼應各位委員的建議及大眾對交通運輸安全的需求,希望有公正、獨立及專業的調查機關,還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發言時間4分鐘,得延長1分鐘。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各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以前提出,如有修正動議請於中午以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現在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遺憾,我們總要在發生重大事故以後才會檢討,也才會有今天審查的運輸事故調查法。不論是組織法還是作用法,我們都希望調查出真相以後能找出潛在的風險,不要讓事故再一次發生,這才是重點。雖然我們對普悠瑪號事故感到很遺憾,但幸好有這個重大事故才讓行政部門積極作為,我們也不能因為普悠瑪號沒有使用到國家運輸調查法就草草了事,否則社會大眾將無法接受。

我知道交通部的調查報告出來了,懲處建議名單也出來了,次長,你們是否真正確定懲處了?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在12月28日會有考績委員會和考懲委員會來確定。

葉委員宜津:好,28日會確定。我想要問的是,在調查報告中,到底是買普悠瑪這個有問題的列車的責任比較大,還是使用普悠瑪這個有問題的列車導致事故的責任大?是買的人的責任大還是用的人的責任大?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覺得兩個都有。

葉委員宜津:我也說兩個都有,我是說哪個責任比較重大?

王代理部長國材:現在不容易區分,但是都有責任,比如說……

葉委員宜津:你不答,我就請副主委回答。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你們覺得買的人的責任比較大還是用的人的責任比較大?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分析意外事故時通常會分為潛藏原因,而潛藏原因……

葉委員宜津:我知道你們不負責懲處,我是說規則的話,哪一個比較嚴重?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購買列車這部分就是我們認為意外事故發生的潛藏原因,最後在使用操作上……

葉委員宜津:都有責任,我知道,但是比例上誰比較重?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比例上很難真正確定,但是在最後意外事故調查的建議上一定會要求每一個都必須改善。

葉委員宜津:次長,你覺得呢?我們再縮小到普悠瑪,你覺得買的人的責任比較大還是用的人的責任比較大?

王代理部長國材:普悠瑪一開始買的時候,有關主風泵的一系列問題和沒有連線這個課題,在整個購買過程中包括日商的問題,在調查報告中都有提到。但是後面維修和普悠瑪的部分也有責任,雖然不容易分,但是兩邊都需要負責任。

葉委員宜津:你不願意答復我,不過等你們的懲處報告出來,我就知道你的看法到底是用的人的責任比較重還是買的人。我從懲處建議可以猜想,你們覺得鹿潔身局長責任比較重,所以他記大過比較多,可是我不這麼認為,我不太同意你們的看法。我認為就普悠瑪這個事件來看,買有問題列車的人的責任要大於使用者,這是我個人的看法,不過我會等待你們的結果出來。這個結果出來就要接受社會公眾的檢驗,所有的懲處都要有所本。

接著我想請教副主委,調查法第二條所謂「重大運輸事故」,軌道部分要15人才算重大運輸事故,水路、航空器只要1個人就算重大運輸事故,為什麼軌道要15人?為什麼不是5人、10人?為什麼要15人才算重大運輸事故?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報告委員,關於多少人才算是一個重大運輸事故部分,現階段法律上並沒有制定一個明確的人數,因為如此制定的話容易造成問題,所以我們是希望在施行細則部分多採納各部會的建議……

葉委員宜津:好,這樣我可以接受,因為不要用人數來訂,例如有一個人開廂型車,上面坐了15人或20人,一旦他闖平交道造成事故,這個不用調查也知道闖平交道就是錯嘛,這樣就不用再去調查了。那個不是以人而是以整個情狀來看才是重點,好不好?

再來,第六條裡面提到,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可以委託他國進行調查。如果照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權限委託,或第十六條的公權力委託,你們第六條的委託他國是屬於前面兩者的哪一種?是權限委託還是公權力委託?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關於這部分,在由我們來調查的效益不大的情況下,我們才會委託……

葉委員宜津:我知道,你們要委託的時候是哪一種委託?是權限委託還是公權力委託?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我想是權限委託。

葉委員宜津:好。我可以接受。

再者,第十三條的部分,提到運輸事故之現場應維持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此所謂的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是地方政府還是主管機關?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就我的瞭解與原訂法案上的認知,如果是類似普悠瑪事件的軌道事故,主管機關就是臺鐵。以此類推。

葉委員宜津:這個跟我剛才講的幾人稱為重大事故一樣,各有利弊。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葉委員宜津:譬如,如果你是主管機關,他會不會因為官官相護而去破壞現場或增減任何東西?會有這樣的疑慮在,次長,這一點就是我的疑慮。如果你說地方政府是主管機關,我們擔心地方政府人力不足或反而對無心的地方政府造成困擾。例如,臺鐵的軌道是封閉運行,當事故發生時,你叫地方政府去現場處理,他可能還不知道哪裡危險而隨便觸動現場,反而可能造成傷害,例如他去現場為了管理現場,自己反而被車撞了,因為他不知道臺鐵的運作,所以,這個是關鍵。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

葉委員宜津:我們馬上就要審查了,你說的「好」是什麼意思?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報告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跟交通部有過非常多的協商,原先的法條是需經主任調查官同意才可以移動現場,但交通部認為如此的話,主任調查官的權限太大,萬一他比較主觀地認為完全不應移動現場,譬如對高速公路,或是這次普悠瑪事件對整個東部運輸有很大的影響時,就會對民眾的行的權利產生重大影響。

葉委員宜津:是,所以呢?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所以我們採用共同協商的方式,因為我們彼此雖然是獨立但並非對立,所以,儘量以共同協商的方式,因為……

葉委員宜津:這個我就要請教交通部的立場,部長,調查委員會很單純,無關懲處,所以要協商的話,他們都答應。我們站在公信力的角度來看,現場維持的機關到底應該是主管機關還是地方政府,各有優缺點,交通部如何處理這個疑慮?

王代理部長國材:應該是主管機關。以普悠瑪事件而言,應該是由臺鐵跟未來的運安會來協商,剛才副主委講得很好,例如,公路部分,高速公路局本身就跟他們協商,因為交通運輸本身……

葉委員宜津:次長,顯然你沒有認真聽我講前半段的疑慮,我是說,如果主管機關是事故現場的主管機關,他會不會因為官官相護等原因而沒有遵照保持現場現狀的要求,反而去增減或破壞現場……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個是由未來運安會與現場的主管機關來協商,所謂協商就是兩邊的意見都要互相溝通,例如他們希望證據部分要採取完善,但交通順暢的部分,例如鐵道一封一天,那個運輸的……

葉委員宜津:公共運輸的部分,我們沒有意見,我認為你們應該著重在假設有故意破壞情形時的加重罰則。至於如何來維護公共運輸,那個當然是要考量,但是重點在於如何遏止現場被破壞以致於調查的公信力被質疑。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個我同意。如果是故意破壞現場的部分,我同意。

葉委員宜津:應該要加重。謝謝。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局長,我先就教國道客運是否漲價的問題,其實這個也不算漲價而是其優惠的調整。一般來講,國道的票價是分為三種,第一種就是原價。第二種是優惠票價。第三種是促銷票價。原價部分,例如某國道客運現在是580元,但這是一個上限。還有優惠票價,就是所定的票價不能超過原價580元的上限,一般來講,現在是470元左右。促銷的票價則是針對他們促銷的行為,那就更便宜了,有的是到430元左右。目前公路總局針對票價有兩種機制,第一個是票價的臨時調整,國道客運的合理利潤是3.73%,但若因為油價的調整或是下降達到2%以上時,公路總局是可以啟動臨時調整的機制來保障業者合理的利潤,因為油價下降的時候,必須要儘快啟動票價下降的調整。客運業者首都跟噶瑪蘭客運在今年12月初就號稱要調整相關的票價,統聯跟國光客運則在明年1月初也要調整相關的優惠票價。其實公路客運業者在今年的6月跟9月就已經二度提出相關優惠票價的調整,這個調整案送到公路總局後,公路總局也站在旅客的立場以及提升大眾運輸的目的去協調相關業者不要調整,因為他們只是送到公路總局備查而已。這方面請陳局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像這種在核定票價裡面針對優惠票價所做的一些調整,只要送到我們公路監理機關來備查就可以了。

李委員昆澤:所以公路總局是站在旅客的立場跟大眾運輸使用率的提升來協調業者在6月、9月時不要調整相關的優惠票價?

陳局長彥伯:是的。

李委員昆澤:另外,10月份柴油價格上漲,每公升超過28元,營運成本因而增加,所以業者向管轄的監理單位申請縮減原票價優惠折扣幅度;但我要提醒局長,11月起國內油價連續下跌,像今天汽柴油又調降0.9元,柴油每公升來到23.2元,因此,公路總局應積極協調業者不要去動優惠票價……

陳局長彥伯:是。

李委員昆澤:我們要提升大眾運輸的使用,就我了解,一般來講,油價25元時國道客運就會有壓力,而到26元以上,它才會思考是否要調整相關的優惠票價,因此,以目前油價23.2元來看,根本連想都不用想,還是位在一個合理的利潤空間,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票價的調整,會對旅客造成衝擊,繼而導致搭乘率下降,就跟計程車的費率調整一樣,只要一調整,搭乘率就會略為下降,這對業者並不是很好,所以我們希望公路總局繼續協調相關業者,維持原優惠票價,俾讓民眾繼續享有便捷、經濟又安全的公路大眾運輸。是否請局長簡單說明一下?

陳局長彥伯:我們會依照委員的建議,持續跟業者進行相關的溝通,原則上是朝向維持原本優惠的方式來做處理。

李委員昆澤:好。

接下來我要請教紀副主委,剛才提到運安會組織的成立及相關的調查法源,其實在107年4月,我在質詢林全前院長時就已要求成立運安會並給與相關的調查法源,而當時林前院長也正式承諾要推動這樣一個院級的獨立機關─運安會;及至同年6月,我的提案也出來了。這次不幸發生普悠瑪事件,賴清德院長更加積極推動運安會組織的成立。

事實上,我們之所以要成立運安會,主要就是因為運輸事故的死亡人數相當高,根據衛福部所做的死因統計結果分析,106年事故死亡人數為6,965人,居國人死亡原因的第六位,在事故傷害中,運輸事故的死亡人數是3,242人,占事故傷亡人數的46.5%。足見建立一個安全的大眾運輸機制,可以說是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的重要基礎,所以我們要成立運安會來確實掌握事故發生的原因,也就是要調查真相來做為日後提升大眾運輸安全的先決條件。

事實上,成立獨立的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乃是一個國際趨勢,不管是國際運輸安全協會或是國際海事組織等等,都明文規定要有獨立的調查機關,所以現在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及新加坡,也都有獨立的調查機關;反觀我們,飛安會的成立,確實降低了飛安事故的肇事率,尤其在飛安會成立之後的近10年,我們可以看到事故率從10年前的每百萬3.18次降至0.58次,較諸世界平均0.70次還低。

目前的運輸事故調查,都是由交通部內部來進行,好比海運方面由航港局的海事評議委員會負責;軌道方面由臺鐵局行保會、營運安全處及交通部鐵路營運監理小組負責;高鐵方面也是由鐵路營運監理小組負責;公路方面雖然沒有成立特別小組,但是有鑑定會、覆議會,係由檢調機關來負責公路傷亡的主要調查,公路總局的監理單位會提供相關資料。

據我所知,目前交通部的這些內部調查裡面,其實都會發生官官相護的狀況,我不客氣的講,在過去鐵道相關事故調查當中,因為負責調查的單位不是獨立的調查機關,所以如果駕駛員或司機員死亡,責任就歸給駕駛員或司機員;如果駕駛員或司機員沒有死亡,責任就歸諸機械原因,從來不會調查整體大眾運輸安全環境及內部管理流程,也就是說,相關督促從來都不是檢討原因,這對大眾運輸安全來說是很大的傷害。因此,是否請紀副主委簡單說明,目前需要成立運安會的重要理由是什麼?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雖然是擴充模組,但我們是限縮在重大的運輸安全事故,也就是說,這個事故本身必須有一定的複雜程度,我們才會介入調查,畢竟這個調查過程需要耗費非常多資源且曠日廢時,所以如果是很單純的導因於司機個人的疏忽,譬如過度疲勞或酒駕等等問題,我們就不需要耗費這些資源;但如果它是一個比較複雜,具有系統性的因素,像這次發生的臺鐵事故,大家一致認為可能導因於一些系統性的因素,包括從剛才提到的購買車輛開始,類似這種情形,就非常適合由未來的運安會進行系統性的調查,亦即要全面針對整個系統做一個根本性的診斷,以防患於未然。

李委員昆澤:在運安會成立之前,我認為各機關單位都應設置自願報告系統,這個自願報告系統跟飛安會的自願報告系統一樣,也就是說,以後各機關單位,包括公路總局、航港局、民航局、鐵道局及地方政府相關的捷運主管單位等等,都必須設置自願報告系統,這點請部長儘速督促,以便日後跟運安會接軌。以日本經驗來看,他們相關的鐵道監理,就是台灣現階段的軌道監理,所以日本國土交通省每年年終都會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安全報告書,內容包括鐵道一整年度的安全現況、達成目標及管理流程,希望對社會及旅客有個清楚交代。是否請部長就這部分簡單說明一下?交通部推動自願報告系統的意願及狀況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委員這個建議滿好的,因為透過自願報告系統,我們可以了解各個水路、公路及軌道的情況,亦即比照過去航空的相關辦法來做,這應該可以實施,也是有幫助的。

李委員昆澤:最後,我要請教紀副主委的是,有關運安會的設置,我的版本跟院版最大的差別就在於事故認定,你們認為必須是重大事故,亦即死亡、傷亡要有一定的數量或是人員的傷害、死亡及財物的損害,引起社會重大關注,而且要經過飛安會的認定……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李委員昆澤:但我覺得這個定義模糊不清,請問怎樣的數量才叫「重大事故」?以我的版本來看,只要大眾運輸工具運行中所發生的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造成大眾運輸工具毀損或滅失就可以介入調查,這是我的版本跟院版最大的差別。為什麼我認為大眾運輸工具運行中所發生的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就要進行調查?因為在臺鐵的管理過程裡面,小問題非常多,諸如行車事故、異常事故等等,但是對於這些平常的事故、異常的事故,你們並沒有好好去調查原因,直到發生重大事故,才警覺事態嚴重。其實這就是我所講的金字塔理論,當你對100次、200次的行車事故跟異常事故,沒有去調查原因並掌握狀況時,它就會產生十幾件的重大事故,所以臺鐵過去不管是正軌出線或側軌出線,出軌狀況都非常嚴重,然後就發生一次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的普悠瑪事件。

因此,我認為運安會日後調查時,必須秉持這個金字塔理論,不要非得認定為重大事故才去調查,而應在發生人員傷亡以及運輸工具毀損或滅失時,就要去調查它的狀況跟原因。副主委以為如何?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如委員所言,若是飛機、火車或遊覽車等搭乘人數較多的載具,就算單一事故沒有造成重大傷亡,但只要它的原因有可能在日後引發重大傷亡,我們都有可能把它納入……

李委員昆澤:因為本席發言時間已到,這點我們就等到草案進行逐條討論時再來具體討論。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素月代):請鄭委員寶清發言。

鄭委員寶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普悠瑪號是因為關閉ATP防護系統才造成重大事故,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原因之一啦!

鄭委員寶清:你知不知道?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知道,原因之一是……

鄭委員寶清:那為什麼現在淡海輕軌要履勘,竟然也關閉ATP?陳司長是調查小組召集人,你知道這件事嗎?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陳司長說明。

陳司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有詢問我們履勘當天,搭乘現場勘察的列車有沒有關閉ATP?新北市府的回復是並沒有關閉ATP……

鄭委員寶清:司長,你不要空口說白話!

陳司長文瑞:不過,對於這部分,我沒有特別確認。

鄭委員寶清:你看,投影片上這張圖這麼清楚,ATP是被關掉的,燈是亮的!你不要替新北市府隱瞞了!你是調查小組的召集人耶!你們有沒有進去駕駛室?

陳司長文瑞:履勘委員沒有進去駕駛室……

鄭委員寶清:為什麼不進去?最重要的地方,為什麼不進去看看?他們是故意把門鎖起來不讓你們進去嗎?你們不進去就算了,他把ATP關閉,你們竟然也讓他過關,他告訴你們:「沒有問題!」你們就算了嗎?報紙報導得這麼清楚,ATP明明被關掉了嘛!司長,淡海輕軌從今天開始試營運了,以後發生事故,你要負責耶!

陳司長文瑞:是。

鄭委員寶清:你去會勘說沒有問題,以後如果出問題,誰要負責?

陳司長文瑞:所有系統功能的確認,新北在辦理履勘之前就要做7天的穩定性……

鄭委員寶清:你去會勘都沒有仔細看,連ATP被關掉你也不知道!這樣還去會勘什麼呢?何況淡海輕軌今天就開始營運,每一列車都花了350萬元去裝ATP,一列車就花了350萬元,而不是全部花350萬元,卻在履勘時關掉系統,會不會重演普悠瑪號的悲劇?

陳司長文瑞:基本上,整個輕軌的運作跟高鐵、臺鐵不同,雖然它加裝輔助限速裝置,確實是為了提升行車安全,但是對於……

鄭委員寶清:司長,你現在根本是在「烏龍轉桌」啦!你竟然說輕軌跟高鐵、臺鐵不一樣!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要花這麼多錢裝ATP?交通部要不要背書?新北捷運公司總經理說:「淡海輕軌因為坡道超過6%,彎道很大,所以才要裝ATP。」司長,如果你現在說輕軌跟高鐵、臺鐵不一樣,如果它很安全,那他們就不用花這麼多錢去裝ATP嘛!

陳司長文瑞:當天我們確實沒有特別確認有沒有關掉ATP,而且也沒有要求做這項演練啦!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們先來確認……

鄭委員寶清:部長,你看陳司長真的是糊裡糊塗耶!他去會勘竟然漏掉最重要的部分,那我不知道他到底在會勘什麼?會勘椅子好不好坐、空調好不好用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報告委員,他們跟我說明時,的確是說當天履勘時沒有特別注意ATP有沒有隔離啦!我是覺得在軌道建設裡面,不管速度如何,ATP都是很重要的……

鄭委員寶清:對,都很重要!部長站出來講話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因為在一些狀況裡面,它可以煞車避免相撞嘛!所以針對這部分,我會請原本的履勘委員再去……

鄭委員寶清:這個新北就有消息啦!我現在跟部長說明一下,他們當初還恐嚇記者不可以刊登這則新聞,這是多嚴重的事啊?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想安全最重要啦!

鄭委員寶清:回到上一張。請部長看一下,這裡不但有陡坡,整條路還是高架,更嚴重的是,它的轉角都是90度的大轉角,而且連續兩次哦!所以現在人家質疑新北市說這個安全怎麼辦?他說:「沒有關係,我們把車子先停個1分鐘再開就行了!」部長,有這樣保障安全的嗎?有這樣處理安全系統的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沒有,我認為應該是讓ATP去運作啦!

鄭委員寶清:所以部長要知道這是很嚴重的事,面對大轉角,竟然只是用停車來保障安全,我看是大有問題啦!

請看下一張。部長,你們所有去會勘的委員都怎麼說呢?他們對ATP關掉的安全性有意見,但是交通部竟然閉上一隻眼睛讓它通過,而且搶在今天通車。更離譜的是,他們說因為90度彎道而裝設ATP,卻因為太敏感所以把它關掉,以後還要裝一個輔助限速的ATP,也就是輔助ATP的ATP。部長,你不覺得這是很離譜的事情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其實新一代的軌道裝ATP,幾乎是標準配備啦!剛才我說過,他們在履勘時的確沒有進入駕駛室去看ATP有沒有隔離,由於這件事非常重要,而且現在也引起很多人對安全的質疑,所以我們會儘快跟新北市捷運局協調,趕快去看這件事情。

鄭委員寶清:我看不用協調啦!因為你們的人現在都是聽新北捷運公司陳董事長的話,因為他以前是交通部部長。

王代理部長國材:不會啦!

鄭委員寶清:看下一張投影片就知道有沒有問題。本來是要履勘機廠跟行控中心,突然改成去看初期維修區跟初期行控中心,這些不是真的維修區跟行控中心耶!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我不是很清楚。

鄭委員寶清:司長,為什麼要改變?

陳司長文瑞:因為初期營運的範圍,包括需要的維修區跟行控中心……

鄭委員寶清:司長,在這裡不要胡說八道啦!是因為機廠還沒蓋好、行控中心還沒弄好,並不是因為初期需要。

請看下一張投影片,部長知道現在怎麼維修嗎?很離譜耶!它不是在維修中心,當初賀陳旦部長還開玩笑說,沒有關係,他可以叫一輛大卡車,把車子載到新店機廠去維修。結果現在怎樣呢?維修的卡車就停在路邊直接露天維修。因為機廠所在地現在還是工地,你們說要去履勘,結果發現機廠還沒完工,所以趕快改成去一個奇奇怪怪的所謂「初期維修區」啦!部長,這不出事則已,如果出事,交通部要負最大責任,因為履勘是由你們負責的。

王代理部長國材:就我所知,淡海輕軌目前是第一期通車,所以機廠還沒完工。剛才委員所提有關維護、維修的課題,我要說明的是,因為履勘委員大部分是外部的,當時會讓它通過,就代表他們同意……

鄭委員寶清:不是啦!履勘是你們的責任,所以我要求交通部馬上跟新北市政府連絡:第一,請他們提供當天的ITMS紀錄;第二,請他們提供司機的行車日誌;第三,請他們清楚說明關閉ATP防護系統的SOP是什麼?第四,請他們清楚說明關閉以後,在大轉彎如何保持10公里以下的限速?部長,這有問題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沒問題。

鄭委員寶清:那就儘快去處理啦!因為你們就是為了讓淡海輕軌在朱立倫任內通車,送上這個大禮給他,所以才不管安全,草率讓它通過。

最後,我要請教的是運輸重大事故的部分。紀副主委,剛才李昆澤委員說你們所謂的「重大事故」定義不清,是不是「引起社會關注」就要去調查?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對。

鄭委員寶清:那請問一下,前幾天有位孝子連撞4輛法拉利,光是修車費用就要賠償一千多萬元,這是不是社會關注事件?要不要調查?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以個人觀點來看,我認為這不算是重大運輸事故;當然,如果以賠償金額來看,確實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但若單純探討這個意外事故,它對於預防未來發生類似的意外事故,並沒有太大幫助,所以我們不會把它……

鄭委員寶清:對啊!所以你們對於何謂「重大事故」要定義清楚嘛!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的。

鄭委員寶清:你們現在整個定義根本不清不楚嘛!高公局的定義或許可以做為參考,亦即「重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死傷或者15人以上受傷。即使做這個定義,3年也只發生10件,所以範圍不是太大,界定也剛好,你們有事做,也不會沒有事做。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但我要向委員說明,有些時候我們不一定是按照死傷人數來判斷它是不是重大事故。

鄭委員寶清:不是啦!你們總要定義,你們說「社會關注」,但是什麼叫「社會關注」?剛才我問了,如果社會很關注那起孝子撞車事件,那你們要不要調查?結果妳回答說那不需要調查。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如果意外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容易導致重複發生同一事件的,我們就要介入調查,因為它可以預防……

鄭委員寶清:我想法令還是要訂清楚一點啦!把何謂「重大事故」規定得比較清楚。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鄭委員寶清:當然,到最後如果我們的判斷是這個事故不可能重複發生,那就不一定要列入調查;但總是要有清楚的定義,這個法律才會有用,好不好?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謝謝委員。

主席(鄭委員寶清代):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陳委員素月: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交通委員會同時在審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我們知道,今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重大事故之後,成立國家級的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行政院賴院長也宣示將在本會期之內把相關草案送來立法院,以儘快成立國家運安會。

剛才鄭委員提到有關ATP的問題,其實這次普悠瑪事件發生之初,大家都在討論ATP到底有沒有關閉?關閉之後有沒有重開?關閉時機對不對?關閉之後到底有沒有影響行車安全?是否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以上這些問題儼然成為大家討論及調查的重點,而剛才部長回答鄭委員時也說ATP對行車安全的輔助非常重要。當然,沒有人希望發生交通事故,所以在事故發生之前,對於交通安全的要求必須是最高規格,因為安全不能打折,對於任何可以加強交通安全的部分,我們都要做到。

不過,對於才剛試車及履勘的淡海輕軌,我們看到媒體報導說有新北大眾捷運公司內部員工爆料,指履勘跟試車期間,列車輔助限速裝置的ATP有安全疑慮,甚至為了通過履勘,它是被關掉的。請問對於這件事,部長了解嗎?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是,我了解。

陳委員素月:那狀況到底怎麼樣?

王代理部長國材:基本上,交通部履勘委員通過就是通過了,所以這是交通部核定的;不過,根據我們同仁的說明,當天履勘委員並沒有進入駕駛室去看ATP有沒有隔離。這個意思是,如果你要正常運作,就要把ATP打開來做各種測試,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剛才有……

陳委員素月:ATP到底有沒有關掉?你知道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他們給我的答案是說沒有進去看,所以現在不確定是開或關;但是為了安全起見,我剛才交代司長,要找原來的機電組履勘委員再去看一次,也就是把ATP開啟以後,整個測試要再做一次,我們是希望它在一個正常運作下,不是在隔離狀況下啦!所以我想應該是要把它打開,然後就整個運作來看它是不是順暢。

陳委員素月:剛才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也有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質詢,但交通部祈次長答復說根據行控中心的紀錄顯示,ATP並沒有關閉,是開啟的。如果連身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都對此無法掌握狀況……

王代理部長國材:他應該是引用新北市政府的說法啦!

陳委員素月:他們的說法,你們就相信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必須要去確認,所以我這邊特別說明機電組的履勘委員要再去看一次,因為在履勘當天,他們的確沒有進入駕駛室去看ATP有沒有隔離,所以無法確定;至於行控中心,如果有連線的資料,我們也會請機電組的履勘委員再去看一次,希望能夠儘快確定ATP有沒有隔離。

陳委員素月:所以針對淡海輕軌的履勘跟試車,ATP到底有沒有關閉,你們到現在還無法確認並百分之百掌握?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因為他們當天沒有去看……

陳委員素月:那交通部就要檢討了!

另外,新北捷運公司陳建宇董事長的回應更讓人傻眼,他竟然說這個ATP其實可以不用裝。部長,我們知道淡海輕軌是採高架設計,不僅坡度陡峭,又有將近90度的大轉彎,請問這樣的路線到底需不需要裝ATP?

王代理部長國材:如果以這次普悠瑪事故來看,它的區間設定是75公里,結果它跑了大概140公里。我是覺得裝ATP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在轉彎段,司機突然想要加速而造成翻覆的可能,所以我覺得ATP應該是目前新車種的標準配備,譬如區間設定是50公里,那司機就要維持車速在50公里以下,一旦超出5公里,它就會自動煞車,這是ATP的主要功能啦!

陳委員素月:它是標準配備,所以都要裝嘛!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因為我們無法避免人為疏失,如果司機要開很快,ATP可以自動煞車。

陳委員素月:如果我們的安全輔助設備愈齊全,是不是安全性愈高?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陳委員素月:尤其淡海輕軌這個路線坡度較陡,而且又有大轉彎,所以我們覺得陳董事長的言論真的不恰當,一個交通安全專業出身的人竟然講這樣的話,不免讓大家對於淡海輕軌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王代理部長國材:其實他們已經裝了,所以最重要的是有沒有……

陳委員素月:裝了就要正常使用嘛!裝了卻沒有開,那不是白裝嗎?到時候如果發生事故,是不是又要推卸責任?

王代理部長國材:交通部會儘快請履勘委員再去看一次。

陳委員素月:針對淡海輕軌的履勘及試車等相關紀錄,你們要再詳加確認一下。

王代理部長國材:了解。

陳委員素月:還有,未來運安會成立之後,當然它是一個獨立機關,就是要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狀況發生;但是我們知道,這方面的人才可能不好找,因此,在組織法的審查中,我們也討論到有關旋轉門跟利益迴避的問題。請問紀副主委對此看法如何?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部分一定要做規範;至於規範的程度,如果我沒記錯,在組織法裡設有專任委員及兼任委員,前者責任勢必較重,享有權益也較多,所以我認為對於專任及兼任,應該要有不同規範比較恰當。

陳委員素月:妳是說專任和兼任要有不同的條件限制?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陳委員素月:對於專任部分,旋轉門跟利益迴避都要同時明定?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陳委員素月:那兼任部分就不用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不是不用,而是不需要像專任這麼嚴格,畢竟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在比較合理的範圍內去規範委員的旋轉門條款。

陳委員素月:好。我們當然希望運安會成立之後,能夠提升未來的運輸安全,所以剛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主委報告說目前名稱是訂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其實這樣的名稱不免讓人質疑未來運安會是否就侷限在調查的功能?事實上,運輸安全的防範勝於意外的發生,所以我們希望未來運安會的運作,能夠提供相關交通單位更多安全上的意見跟建議。你們是否有這方面的考量?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報告委員,雖然我們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是含括了「調查」的字眼,但是我們平常調查能量有剩餘時,都會定期為各航空公司舉辦預防意外事故或是安全管理方面的訓練,所以我相信我們擴充到其他模組之後,這方面是不會有問題的。

陳委員素月:對於交通運輸安全,我們有責任跟義務讓民眾享有百分之百的保障,絕對不能打折,所以期待未來運安會成立之後,能夠在這方面發揮更大的功能。謝謝。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發言之後,我們處理臨時提案。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禮拜行政院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開記者會提出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同時針對臺鐵整體性改善,以組織、設備、程序、人員及環境等5層面提出18項建議。事實上,在普悠瑪事故發生之後,運安會的成立已經是大家的共識,未來也將由這樣的獨立機關來調查類似普悠瑪事故的重大交通事故;不過,因為普悠瑪事故發生時還沒有這個獨立機關的存在,所以我們是採臨時編制,由行政院成立調查小組,但這個調查小組是以行政角色的方式來介入調查,因此,對於它所調查出來的內容跟建議,臺鐵有沒有後續執行上的法律義務?我們看到調查報告中有18項建議,請問這18項建議到底是建議?還是要求?如果臺鐵不做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小組調查完以後,它有一些方向,但在整個調查過程中,我們大部分是用「要求」的方式來進行啦!至於比較長遠的部分,例如在組織方面,我們是讓它有一點時間。不過,我要向委員說明,調查報告中的18項建議,主要是針對普悠瑪這起事故的相關建議,其實我們在大體檢裡有一個更廣泛的建議,相關報告應該在1月中以前會出來,也就是說,我們的建議涵蓋層面更廣,包括安全因素、士氣問題及經驗傳承等等,這都牽涉到組織本身……

蕭委員美琴:所以後續是要在大體檢去做處理,但現階段就是這18項建議嘛?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蕭委員美琴:我之所以特別提出這點,主要是因為運安會成立之後,在各項調查裡面,其實都是調查事故為什麼發生,但是有沒有提出執行建議的法律權限?這個法源在什麼地方?相關單位的執行義務跟法律責任是否要在運輸事故調查法中去做規範?像對這次行政院調查小組所提出的18項建議,臺鐵或交通部是否有義務照單全收?當然,部長在這裡說你們會用「要求」的方式,但在執行面如果沒有照單全收、沒有去落實,這個法律責任該由誰承擔?還是到底有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在其中?還是這只是行政責任而已?

王代理部長國材:就我的瞭解現在是這樣,現在的運輸事故調查法裡面,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調查單位對於運安會提出的報告會提出意見,然後被調查單位收到運安會的報告以後,它必須向行政院提出一個處理報告,這個情形跟現在也很像,現在就是調查,然後臺鐵的部分它必須要提出一個改善的建議,所以這部分在目前我看他們運輸事故調查法裡面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已經有這樣的一個機制,它是講在……

蕭委員美琴:所以部長的意思就是這18項建議,交通部跟臺鐵局都會全部來落實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這個變成一個列管事項,就是要跟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要有一個期限;它目前的法令是這樣,而我們也會列管。

蕭委員美琴:好。另外,在調查報告跟後續的建議事項當中,都還沒有去處理的,就是當年採購程序的法律責任問題。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

蕭委員美琴:也就是當年採購招標規格跟後來驗收內容不符的這件事情,是一個非常大的關鍵。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蕭委員美琴:它從頭到尾都沒有呈現在你們的調查報告當中,是為什麼?是有在袒護誰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沒有。

蕭委員美琴:當初從招標、採購,到決策、驗收,看起來整個程序上面都是有瑕疵的、都是有問題的,甚至是可能有法律責任在其中的,那為什麼都沒有呈現在這些報告當中?

王代理部長國材:跟蕭委員報告,它有一些部分是在司法調查的階段,事實上檢調對於採購的課題,還有一些現場基層人員包括司機列為被告等等,司法單位正在作調查;而在我們的懲處方面,是對於行政疏乎這一塊來進行,所以為什麼……

蕭委員美琴:當初這個採購的程序,你的意思是現在都在司法調查中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包括相關部門例如我們的政風也都有介入在談,過去有談到比如採購規格有沒有降低的課題、在過去的採購過程中有沒有違反一些採購法的課題,這個是另案在處理;這個處理完了以後,如果結果建議說……

蕭委員美琴:以及驗收的內容跟採購規格不符的這個關鍵問題。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這個部分都會在司法調查告一段落的時候,我們會來作另外一波的處理。

蕭委員美琴:部長,我當然知道整個司法調查過程是不公開的,但是到目前為止,交通部跟臺鐵局都是有義務全力來配合的。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蕭委員美琴:目前就資料的提供跟整個配合調查的狀況是如何呢?

王代理部長國材:應該現在我們就是要求他們要提供、該提供的資料都要提供,尤其是在檢調的部分都已經提供了。

蕭委員美琴:有沒有資料不見的問題?

王代理部長國材:目前我是沒有聽到有資料不見的這個課題,目前……

蕭委員美琴:我們在先前的各項質詢當中,不斷地在問當初為什麼採購招標的規格跟最後驗收的內容不符這件事情,而過去的答案都是「這個事情還在釐清中」。如果你們都配合司法的調查,顯然你們也都有去把相關的資料找出來,提供給他們來做這方面法律責任問題的釐清;這個事情到現在都還在釐清中,還是你們已經有相關資料呈現的相關責任歸屬呢?

王代理部長國材:在司法的部分,據我的瞭解,如果是檢調需要什麼資料,臺鐵局都會提供;目前我沒有聽到說有把資料……

蕭委員美琴:那你們釐清清楚了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們現在目前……

蕭委員美琴:當初為什麼會採購的規格跟驗收的內容有不一致的情形?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們目前在行政調查當中有一件事是確定的,就是ATP日本車輛提供的時候它必須連線這件事情,沒有連線然後它……

蕭委員美琴:沒有連線……

王代理部長國材:然後日本車輛……

蕭委員美琴:然後驗收也讓它通過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這件事情是我們這一次在行政處分裡面,對於三任局長也是針對這件事情來作處分,就是說過去在96年大里事故以後,他們在99年建立了ATP的遠端監控……

蕭委員美琴:好,你們對前任局長作處分,因為這個驗收的內容跟招標的規格不符……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這個部分是確定的。

蕭委員美琴:那局長是要負督導的責任,所以你們給這些前任的局長記過?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這是行政……

蕭委員美琴:但是除此之外,這是行政處分的部分。

王代理部長國材:如果司法調查有不法,那是另外一個處分了,也就是剛才談到的,比如說在採購上有不法的部分,就會另外一個……

蕭委員美琴:那如果談到你們調查的過程,這是只有督導不周嗎?還是有在掩護什麼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現在就是交由司法單位調查,尤其是採購這個課題。

蕭委員美琴:我們當然希望司法能夠儘快來給我們一個交代,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也涉及到日後普悠瑪號列車安全性的基本問題。

另外,我們今天在處理的調查法當中,大部分都是一些文字修正,也就是從飛航專屬到我們擴大整個交通旅具運輸包括水陸的調查,但是其中有一點,因為我自己也有提版本,由於還沒有過復議期,今天沒有辦法併案審查,但是我的版本當中有一項跟行政院的版本是比較不一樣的,就是我比較強調「得納入國際的參與」。我們這一次在第五條的部分,有規定「經運安會專家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委託外國專家運輸安全調查機關協助之。」,你們對這一條的看法是如何?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是,我覺得「得」還是會比較恰當,因為我覺得我們整個飛安調查委員會運作到目前為止,專業度都是非常夠,所以即使我們擴充到其他模組,如果有能力來處理,我們儘可能地還是以我們自己的專業來處理,不需要每一件事情都要……

蕭委員美琴:我們沒有說每一件事情啊!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蕭委員美琴:當你面臨到像普悠瑪這麼大的事件……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蕭委員美琴:尤其是大家過去對於臺鐵局、交通部的信任度不足的時候,需要有一些外面的第三方、比較公正的一些專家來瞭解的時候,其實這個原則、精神也是過去你們主委自己同意的啊!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有。

蕭委員美琴:當時部長也同意、主委也同意……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蕭委員美琴:可以納入國際專家參與整個事故的調查。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有。報告委員,可能我剛剛的回答讓您誤解了,其實我指的是,不是每一件意外事故都需要採納國外專家意見,但是特別是像現在我們的普悠瑪號是採用日本系統,或者是很多飛機是採用其他國家的系統,我們納入其他國家專家的意見是非常必要的。

蕭委員美琴:所以我在修法的文字上也是用「得」,文字是「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所以在這個部分,聽起來你們的意見也是可以接受。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對,可以接受。

蕭委員美琴:因為我的版本沒有正式納入併案審查,可是我也會提一個修正動議,如果復議期在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還沒有辦法過的話,我會用修正動議的方式處理,也請飛安會給予支持。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謝謝。

蕭委員美琴:另外要再請問一個問題,你們除了整個名稱將「飛航」改成「運輸」以精省文字之外,你們在第九條也增加了一句,就是在「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後面加了一段「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你們增加了「消防或警察機關」,而我們過去的認知是在第一線、第一時間去作處置,尤其是涉及到救難的話,他們都有參與的責任。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對。

蕭委員美琴:那你們特別在這邊要把它入法的原因是什麼?

是過去在執行上面有什麼樣的落差,需要有一些強制性的要求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蕭委員美琴:那你們的考量是什麼?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我個人的認知是這樣,就是消防及警察機關的權限很大,所以如果在必要的時候他們可能會移動現場,如果沒有儘早告知我們,其實是會影響到後續意外事故調查的公正性,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把它納入。

蕭委員美琴:對,這個當然都要,包括過去的一些公共安全事故的調查,其實警察機關的SOP都有這樣的概念。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蕭委員美琴:但是你們特別在這邊放入這個,是因為過去沒有執行到嗎?還是過去曾經有破壞現場的這個問題嗎?第二個跟這個有關的疑問:你們過去是如何得知這些意外事故?你們這裡是要求「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是在二個小時內要通報。那如果過去他們沒有在二個小時內通報,你們在主動啟動調查時是透過新聞報導看到的?還是經由SOP的機制,所以你們會去啟動這個調查?又或者是相關運具的所有人或者受害的當事人要來通知你們,才會去啟動這個調查?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請我們執行長幫我回答,因為這個是比較細節性的問題。

主席:請飛安會官飛安調查官說明。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主席、各位委員。蕭委員你好,我快速回應一下。飛安會有二十四小時值班,過去飛航事故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機場,所以第一時間通報的,一定是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是機場塔台的人員。在我們作飛航事故調查的時候,極少數的「超輕」曾經有發生過已經報案的人死亡、重傷,那……

蕭委員美琴:但是你們還不知道這個事情。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我們收到的訊息是從民航局知道的,已經是在一小時之後,我們的人員趕赴現場那已經是第二小時之後;確實曾經有發生過一、二件現場被移動的案子。所以未來變成運安會之後,我們考量到就是從災防法的體系,搜索與救援就是地方政府、消防單位及警察同仁在負責,所以我們把它納入應通報單位,等於就是一個「複式通報」的概念。以上補充說明,謝謝。

蕭委員美琴:好,瞭解,謝謝。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謝謝蕭委員。

主席:我們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

1、

交通部於12/10履勘新北市淡海輕軌,產生履勘地點更動、履勘輔助限速裝置(ATP系統)項目未確認清楚等相關疑義。有鑑於普悠瑪事故之先例,為了避免未來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交通部應承擔重大交通建設之安全,故請交通部於一週之內,提供交通委員會以下資料:履勘當日ITMS紀錄、司機行車日誌。同時,交通部應要求新北市政府提交關閉ATP系統的SOP、ATP系統關閉後如何在大彎道保持10KM以下速限之處置方式,以供交通委員們了解重大交通建設之安全性。

提案人: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呂孫綾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臨時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果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補簽,列入會議紀錄。

接著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李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針對今天的法案討論之前,我想請教一下部長,之前提到機車的煞車輔助系統ABS及CBS,現在我們看到整個政策上是要改用補助的方式,這是正確的政策嗎?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是,沒錯。

李委員鴻鈞:沒錯,是不是?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那你要怎麼補助?

王代理部長國材:現在ABS就是補助大概一半4,000元、CBS是補助一半1,000元;另外一半我們希望機車業者能夠吸收,但是在討論中他們沒有給出很肯定的答覆。

李委員鴻鈞:你這個補助現在就是126cc……

王代理部長國材:125cc以下的,包括125cc。

李委員鴻鈞:是125cc以下的,那125cc以上的就不補助?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你知道這個會有兩個狀況嗎?第一個,你錢從哪裡來?在這一次的總預算裡,沒有一項經費是這個項目。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你的政策宣布出來,可是在這個會期送審的總預算裡,沒有一筆經費是這個項目的,那你的錢從哪裡來?一個政策的宣布應該是周延的,那你的財源是要如何處理?

王代理部長國材:目前的確在行政院內部有在討論,比如說從經濟部這個系統,或是從交通部的某些系統,因為交通部過去在補助的都是在公共運輸方面,那就看要怎麼樣來作一個說明,比如說我們原來的這些相關的……

李委員鴻鈞:所以我就在講,你先要把財源等各方面都訂好了以後,政策、政令才出去嘛!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在你現在究竟財源從哪邊來都還沒有一個定案的時候,你就把這個政令宣布出去的話,這個未免有得太快了。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其實ABS這種裝置,本來重型機車本身就有這個機制在;而現在這種125cc以下的輕型機車要安裝的話,其實還有它技術上等各方面的困難度在。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個沒問題,現在可以安裝的大概占一半以上,比如說……

李委員鴻鈞:對啊!不是全部嘛!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它……

李委員鴻鈞:它並不是全部、每一台摩托車都可以裝嘛!現在這個政令下去之後,變成可以裝的摩托車跟不能裝的摩托車就有區分出來了,所以在政策的擬定上就會有它的瑕疵在,而這個就是我們講的,你說這個是為了安全、要追求全民的安全,可是變成你就會限制到某些部分,最後有的摩托車就變成有它的選項出來了嘛!對不對?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我跟李委員報告,它大概是這樣,就是目前所謂搭配ABS及CBS的車型有245個車型,的確車商不見得每一種都有可以選擇的部分,有的是完全沒有。我們的想法就是在2015年這個政策下來之後,明年新款的車……

李委員鴻鈞:我不知道為什麼交通部提這個是在急什麼,我也搞不懂,現在會有幾個要考量的情形,第一個,內閣要重新改組。在內閣重新改組的時候,究竟是誰來做行政院長、誰來做交通部長,未知!然後就這麼急的一定要在這個時候趕快把它定案,這個實在是讓我覺得有很大的疑問在!這是第一個。

然後你現在說要用補助的,在補助的財源上面沒有一個項目在這個地方,更何況這個會期是在審總預算,你那麼急著推動這個幹什麼?我也搞不懂!照理來講,內閣改組後,在預算上其實應該是由下個內閣的院長、部長,來拍板定案這麼重大的政策,所以我不知道你們這麼急的目的是在哪裡?我講真的,這是一個很大的疑問啊!更何況它還有很多的疑點要去釐清,你現在這個補助下去是一筆龐大的錢,這個錢的財源未知,而且臺灣其實有很多交通方面的問題,重機本來就有ABS在裡面,為什麼一定要走這個方向?政策的完成度、成熟度都是未知的,在未知的狀況下、只剩沒有幾天內閣要全面改組的情況下,非要在這個時間點讓它通過,難免讓外界有很多遐想的空間出來嘛!是不是?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跟李委員說明一下。大概的情形是這樣,2015年當時有一個政策,就是明(2019)年的新款機車要加裝ABS和CBS,所有的車商在明年的新車上已經都裝了,這部分他們已經按照政府的法規,在明年市面上出來的新款機車上都已經裝了;這方面因為有大家反映價格太高的課題,所以我們現在希望就是趕快做一個彌補的動作。這個補助就是針對明年的這個部分,因為現在要買的新款機車上面都已經裝好了,這個很難回頭,所以這部分必須繼續走,但是在全面加裝這方面,我們覺得未來就用選配的方式處理。

李委員鴻鈞:所以我在講嘛!政策這樣走,而你現在要用補助的方式,那補助的錢究竟要怎麼找得出來它的財源,對不對?所以這些都要去檢討完整了以後,才是政令的宣導嘛!現在檢討都還沒有完整,你就全部把它丟出去,說你決定要作補助,那下一任的行政院長、下一任的部長如果說這個錢找不到、沒有一個正常的經常門出口,那要怎麼做?所以這個也是要尊重下一任的人,對不對?更何況我們這個會期馬上就要結束了,在整個預算的科目裡面沒有一項是有這個科目在,對不對?我現在講的重點是在這個地方,好不好?

王代理部長國材:瞭解。

李委員鴻鈞:另外,針對今天這個運輸事故調查法,在這一次的普悠瑪號事故調查裡面,如果我們依照行政院的調查報告內容去分析,大概可以分成人員、作業、設備、組織,這四大項都有問題,對不對?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所以這個不是單一問題。我們今天把問題找出來了,針對這四大問題,我們有沒有啟動改正、修正的機制?

王代理部長國材:有,我們現在大概是這樣,我們的體檢小組裡就分為土木系統、機電、營運、組織四個向度,裡面關於安全的部分叫做「優先改善事項」,在上個禮拜六已經作過一次討論了,這邊會請臺鐵列出時間表,就是我們建議它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我覺得這一次我們整個的改善情形是從最優先改善到後續改善,後續改善部分有些是牽涉到它組織上一些比較大的變化;至於前面的部分則是針對安全的部分來做,這部分也希望由我們的體檢小組依照調查報告進行體檢,然後是我們所作的每一項措施在臺鐵會有一個時間表的回應,這個我們會做。

李委員鴻鈞:這個是沒有錯,問題調查出來了,我們如何來改正才是重點。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不是說調查出來了以後,只是針對事故的問題而已,而是未來如何來防範,這個才是重點。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這個本席之前也提過,我打個比方,像光是臺鐵火車的車廂就有27種,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就有提過。這27種裡,光現在臺鐵的駕駛就必須要分5種駕照,你要有5種駕照才有辦法去開臺鐵全部的火車嘛!更何況臺鐵的駕駛還分一線跟二線,這些都是它的問題,所以如何讓它單純化、讓我們的車廂單純化,這個就是我們現在要去努力的部分。

包括我們現在的駕駛,也要像我們的飛安一樣,各種飛機的型號不一樣,對不對?那它的駕駛也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受訓,像上一次復興航空的事故,飛安會調查出來了以後,發現了整個作業流程等各方面的問題,然後再去重新檢討它對pilot的重新檢驗,發現檢驗沒過的也是很多啊!所以這個問題就是我們如何再從這個事故裡調查出問題,然後再來還原出肇事的原因,接著是去防範問題的發生,這個都是整套的,必須要有這樣一個程序才叫完整,是不是?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李委員鴻鈞:這包括我們的罰則,還有不定期作為的要求,現在是這樣子,在調查委員會成立以後,不是因為事故發生了,我們才來調查,應該是在這個修法過程裡面,如何給它一套機制,能夠有平常的抽樣檢查機制。這就好像我們說什麼叫做「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時才要啟動調查機制?我覺得這個法在修訂的時候不要這樣子做,而是平常就要維持有一定的檢查機制在,這個是必須要有的,要維持一定程度的隨時抽樣檢查機制,就像飛安會認為什麼叫重大事故?我們不是一定要有人員死亡才叫重大事故啊!

在航空器裡,比方說艙壓出了問題、起降出了問題,即使沒死半個人也是重大事故,我們必須要看它整個事故發生的內容,而不是用人員的死亡、人員的受傷來作定義!所以在這個修法過程裡面,我希望包括副主委在內,應該都是以這個標準來進行修法的過程,這才會有一個完善結果,好不好?

王代理部長國材:好,我們來檢討,謝謝。

李委員鴻鈞:好,謝謝。

主席:謝謝李鴻鈞委員。

接著請吳委員志揚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劉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10分鐘。

劉委員世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來請教一下,我們現在有運輸事故調查法,在法條內容中有特別提到一些重大的運輸事故,包括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公路事故等等,請問現在我們對於「重大災害」的定義是怎麼定義?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說明一下目前交通部的作法。

劉委員世芳:不是,我只要「定義」,不是作法。

王代理部長國材:比如說我們在水路……

劉委員世芳:在什麼狀況之下,要送到不管是叫做飛安事故委員會或是什麼調查單位去?什麼樣的事故要送到這邊來?

王代理部長國材:它現在會訂一個調查範圍辦法,這個會去訂,就是在這個……

劉委員世芳:還沒有訂出來就對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現在還沒訂出來。

劉委員世芳:還在統合當中?對,我剛剛看到紀副主委也這樣提到。

王代理部長國材:還沒有訂出來。

劉委員世芳:我是要提醒你們,因為我們上個禮拜在內政委員會處理有關消防法及災害防救法的修法,因為我們都知道只要有事故發生,不管是陸、海、空哪方面的事故,消防人員、警察人員、一般的救災人員,甚至是救難隊或是其他志工都會到場,就會動用到消防法及災防法裡的規定,在修正內容裡對於重大事故、重大災害或是重大傷亡等等的定義都不一而終,所以未來如果有這些法律需要修正的時候,就要麻煩交通部幫忙,因為交通部執掌的事務涉及比較多方面,可以再邀集包括內政部或其他單位一起來吧!什麼叫「重大災害」?什麼叫「造成社會關注」?這不是剛剛所說的一定要有A1傷害、有人死亡或是幾個人受傷才算,當已經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很大影響的時候,可能都要列進去。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這個一定要。

劉委員世芳:這個要提醒代理部長還有飛安委員會來處理。

再來我想請教內政部的空勤總隊代表。關於上一次在蘭嶼出事的黑鷹直升機事故,飛安調查報告出來了沒有?

主席: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阮執行秘書說明。

阮執行秘書重明:主席、各位委員。飛安報告現在還沒有出來。

劉委員世芳:為什麼還沒有出來?

阮執行秘書重明:依據時間點,它要在明年3月才會正式出來。

劉委員世芳:為什麼還沒有出來?有那麼複雜嗎?黑鷹直升機是好的直升機吧?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是

劉委員世芳:黑鷹直升機現在還是美軍現役的裝備,我講的就是UH-60M,已經取代藍鷹當成內政部空勤總隊的飛機,這樣一架摔下來要摔掉多少錢?

請問紀副主委,你知不知道這一次黑鷹直升機的調查報告指向什麼地方?人員的疏失?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報告委員,通常關於我們的意外事故調查報告,因為這一次比較特別,光是打撈就花了非常久的時間,事故發生時間是2月5日,而打撈結果是到4月12日才出來。

劉委員世芳:對,100天左右。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要是因為它掉到很深的海溝裡。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那沒有算海溝啦!800公尺深不算。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劉委員世芳:我跟你講,飛安會第一階段的報告就是說因為正駕駛的資格不夠(不到半年),但是你曉不曉得正駕駛或副駕駛他們都已經在國防部服役過很久?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劉委員世芳:我要跟你講,大部分人都忘了,其實後勤的維修是出狀況的。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劉委員世芳:我們在這一次立法院的預算審查,委員會有提到,後勤維修的品質非常不好,都推給國外的維修時間太長;但是我要提醒一下,我也提醒內政部空勤總隊要特別去查一下,我聽說我們的預算案裡的最低標,結果有園藝公司得標,一架直升機要好多錢,現在我們購入一架黑鷹直升機要多少錢你知道嗎?

阮執行秘書重明:7億元以上。

劉委員世芳:7億元以上。7億元摔下去……

阮執行秘書重明:要看它別的裝備,它還有不同的裝備,空機的話就……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我是要跟你講,你們還是要回去看一下,會不會是因為我們的文官怕限制性招標出了狀況,不願意用原廠的保修公司來保修,所以你們的維修設備案,有園藝公司來保修,這個我要追查!如果你們現在就已經把這件飛安事故對外公布,沒有把這個說清楚、講明白的話,我一定要追查到底,絕對有狀況!好嗎?因為我們召委給我的時間不多,但是我是在提醒,我是公開跟你講,你要注意這件事情,而且不是今年而已,已經好多年了,從黑鷹直升機轉到我們內政部空勤總隊的時候,這個狀況就一直持續不停,我有接到一些檢舉報告,但是我希望你們先查清楚好嗎?我先給你們時間,謝謝。

主席:謝謝劉世芳委員。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孔委員文吉、江委員啟臣、林委員德福、鄭委員天財、蔣委員乃辛、何委員欣純、鍾委員佳濱、廖委員國棟、林委員奕華、羅委員明才及周委員春米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先請教一下,12月21日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車調查小組的這份報告,是不是最終完整報告?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對,最終完整報告。

黃委員國昌:剛剛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交通委員會的聯席委員會上面,我問了飛安會主委,我問他認為這份報告夠不夠客觀、中立、完整,他說不夠客觀、中立、完整。部長,關於飛安會主委對於你們所謂行政院事故調查小組的報告提出這樣的評論,你接不接受?

王代理部長國材:基本上在這份報告裡,調查委員會已經都把它整個寫清楚了,如果是……

黃委員國昌:沒有啊!人家說你們寫得不夠完整、不夠客觀、不夠中立,現在樓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會議就是要成立一個國家運輸事故調查委員會,就是要成立一個中立的組織,現在飛安調查委員會的主委直接賞你們耳光、打你們臉,說報告不夠完整啊!而你說這是最終的報告?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想楊主委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針對社會上面的質疑,不用再補充?要用混的嗎?這樣就算嘍?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想因為這是另外一個調查的報告,而且把它公開上網也是要接受大家的意見,我想大家的意見可以提出來。

黃委員國昌:對啊!我上禮拜提了,你們到目前為止沒有人敢回應啊!召集人躲起來,交通部也不敢回應。我上禮拜開了記者會,我提了公開的質疑,到現在整個行政院嘴巴閉上,沒有人敢回應。受難者家屬也跟他們開過會,他們也沒有辦法接受,因為關鍵的問題都不講啊!

我直接開始請問,11月初你們就知道了,主風泵的油冷卻器長得這個樣子,沒辦法散熱,結果第一次的報告提都不敢提!賴清德來立法院作專案報告時,提都不敢提!等到我那天質詢的時候,才說「有啦!有這件事啦!」,而有了這件事以後呢?你們交通部的鐵道局很厲害,背後放話說「主風泵卡滿羽毛致普悠瑪翻覆?鐵道局幫忙喊冤」,沒有說要檢查、沒有說要清潔,我那時候看到鐵道局不具名的官員在背後放這種假消息,我就要交通部說明,請問這些話誰放的?查出來沒有?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想是這樣,因為主風泵很難拆……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請你針對我的問題回答,什麼叫很難拆?11月初這張照片不就看到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黃委員國昌:明明就拆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對。

黃委員國昌:你們11月初看到這張照片,但賴清德11月27日來立法院報告的時候提都不敢提!請針對問題回答:交通部鐵道局誰在背後放這種假新聞?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請局長跟委員回覆一下。

黃委員國昌:這個新聞誰放的?

主席:請交通部鐵道局胡局長說明。

胡局長湘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黃委員,鐵道局並沒有指示任何人去講這些話。

黃委員國昌:沒有?所以這個記者亂寫?如果記者亂寫,交通部要站出來嚴正駁斥啊!把這個記者用假新聞來辦啊!我為什麼說這個是假新聞?請看你們自己的調查報告,維修手冊載明主風泵溫度過高的時候,油冷卻器就是要清啊!結果你們前面被人家發現油冷卻器都沒有清,放假消息、寫假新聞、帶風向,自己的調查報告、自己打臉自己!

我再請問你,出事的普悠瑪號2007+2008的編組,你們主風泵什麼時候拆檢的?

胡局長湘麟:是在12月份分2次來拆卸。

黃委員國昌:12月份拆檢?我的老天啊!所以你們在第一次給臺灣社會的調查報告中,明明就知道前面其他的車子長這個樣子,賴清德來立法院不敢講,第一次調查報告不敢提是長這個樣子,結果事故車主風泵在你們第一份調查報告、賴清德來立法院作第一次報告的時候,連拆都沒有拆,12月的時候才拆。過分!被抓包了以後,才急急忙忙在12月3日會同宜蘭地檢署去拆事故車的主風泵,過分!

請問局長,二個主風泵故障能不能開車?請局長表態、部長表態!請部長回答:二個主風泵故障能不能開車?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覺得是不應該開車。

黃委員國昌:不應該開車?那你們調查報告裡還擦脂抹粉哦!說「二個主風泵壞掉,但是只要二個都很正常,我們還可以發車」,那你們就是在遮掩什麼?遮掩「當初一開始出發之前,二個主風泵壞掉,根本不應該發車」!結果調查報告敢這樣寫喔?來看一下你們臺鐵自己的故障排除程序文件:「二個主風泵停機,MR壓力無法建立」,這是你們自己維修手冊上寫的,結果你們公布給社會洋洋灑灑一百多頁的報告,你以為沒有人會去讀喔?自己的調查報告寫說「二個主風泵壞掉,只要二個還是好的就可以開車」,騙鬼啊!這樣子的調查報告你還說是終局的,有沒有檢討的必要?這個報告可以這樣混過去嗎?部長!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說明一下。的確它是可以動,但是我覺得如果四個壞掉一半,理論上應該是停下來檢修,是這樣子的。

黃委員國昌:對啊!本來就應該這樣啊!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

黃委員國昌:那你們調查報告怎麼會這樣寫?「二個壞了,沒有問題啦!二個好的都還可以修」?以後臺鐵的SOP是這樣喔?這是什麼調查報告?笑死人了!這二個小時,12點38分車入庫,14點49分出發,車入庫的時候二個主風泵強制停機,壞掉了,結果呢?車子停在庫裡面二個多小時,放著不動!調查報告裡為什麼沒有追究這件事的責任?

胡局長湘麟:我們所了解的相關部分,包括前面司機員和後續司機員中間的交接,我們都有寫在報告裡。

黃委員國昌:這兩個小時為什麼沒有修?我說的是這兩個小時,我問你為什麼沒有修?誰決定要發車的?報告有寫嗎?寫在第幾頁?請你指證。

胡局長湘麟:委員是問誰決定要發車嗎?

黃委員國昌:兩個問題,第一,車子進去壞掉了,為什麼沒有修?第二,車子壞掉了,誰決定要發車的?

胡局長湘麟:這輛車子的兩個主風泵在強制隔離的狀況,應該要進行修理,但是相關紀錄並沒有呈現出來,所以在後面發車之前也沒有相關程序去記錄這件事情。

黃委員國昌:我老實跟你們說,我之前就質詢過了,這不是當天才壞的,是前兩天就壞了,20日進行你們所謂的「日檢」,但是檢修情況一片空白,雖然前面就壞掉了,20日的檢修情況卻一片空白,所以21日入庫時,車輛當然是壞的。

第二封簡訊說列車無法修復,請問調查報告裡為什麼隻字不提?第二波簡訊不存在嗎?

胡局長湘麟:第二封簡訊有存在,裡面的相關內容在我們的報告裡已經做了,這部分說明是經列檢查修無法修復……

黃委員國昌:等一下,你說這份報告裡,第二封簡訊在你們的紀錄已經做了,我把報告呈給你,請你現場翻出來,你敢在國會說謊?翻出來!

胡局長湘麟:我說第二封簡訊相關內容,檢查涉及到主風泵,主風泵事情的相關紀錄已有在報告裡做說明,並不是談這封簡訊。

黃委員國昌:我再問一次,第二封簡訊為什麼不寫?第二封簡訊說列車無法修復,報告的一百多頁裡一個字都不敢提,請問寫在哪裡?你再繼續騙啊!寫在第幾頁?翻出來!這份一百多頁的報告,我從頭到尾拜讀了好幾次,請問寫在哪裡?翻出來!

王代理部長國材:您質詢的這件事,我有特別去了解,就是它是在下午4時49分出軌,他們現在給我的訊息是在事發後的4時50分發了第二封簡訊,所以他們是說……

黃委員國昌:好,我們開始檢討,關於那封簡訊發出去的時間,前面有披露是在車子到宜蘭站,列檢員上去後發現無法修復以後發的,結果你現在告訴大家,這一封簡訊是在出事以後才發的,請問這件事情重不重大?當然重大,這麼重大的事情,在事故調查報告裡半個字都不敢提,是怕大家知道什麼?這麼嚴重的列車無法修復簡訊,按照你們的說法是發生悲劇以後才收到,這在事故調查報告裡不用寫、不用檢討嗎?請問寫在哪裡?

胡局長湘麟:我再跟委員報告,第二封簡訊沒有放在報告裡,但是它談的相關內容就是螢幕上委員所標示的這一塊,有在……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現在就挑戰你們,第二封簡訊為什麼不在報告裡?你們在遮掩什麼?什麼叫做它裡面談的相關內容都在報告裡了?做一個調查報告可以混成這樣嗎?第二封簡訊上說列車無法修復,請問不重要嗎?可以這樣含糊用混的嗎?

主席:因為發言時間超過非常多,後面的委員在等著質詢,是不是可以請你提書面質詢?

黃委員國昌:部長,請問這份報告要不要重做?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部分我可能要尊重吳澤成政委的意見。

黃委員國昌:吳澤成躲起來了,我從開記者會公開邀請他出來對談到今天,他都不敢回應,躲起來啦!政府自己發假新聞,發完以後,今天鐵道局局長說:「沒有、沒有、沒有,我們沒有人這樣寫、沒有人這樣講」,那寫這個新聞的記者就嚴重了。第二封簡訊為什麼沒寫在報告裡?不敢寫、也沒交代,現在問你要不要重做報告,你說要問吳澤成,可以,你去問吳澤成,請問什麼時候給大家一個交代?

王代理部長國材:剛才黃委員所提的在4時50分發的第二封簡訊,事實上內容都還滿完整的,裡面談到列車無法修復、需沿途復位,他大概寫到這句話,但是這部分與整個調查狀況,容我針對這部分與召集人來……

黃委員國昌:我跟你說,不是只有第二封簡訊有問題而已,我今天在樓上質詢的內容、開記者會的內容,有一堆問題,你們根本不敢回應,你剛剛說你要回去找吳澤成商量,我就問你,你要找吳澤成商量多久?

王代理部長國材:今天黃委員所質疑的部分,我會跟他報告這件事情。

黃委員國昌:大喇喇地寫了一百多頁的報告,內容經不起檢驗,現在人躲起來。沒有關係,這件事情沒有真相,絕對不會停止。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不在場)鍾委員不在場。

請顏委員寬恒發言。(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今天審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如果通過之後,您認為多久時間後,國家安全調查委員會可以正常順利運作?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部法的主辦單位是飛安會,請問可否請飛安會回答?

張委員宏陸:好。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6個月。

張委員宏陸:通過之後還要6個月?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張委員宏陸:為什麼?

主席:請飛安會官飛安調查官說明。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這個組織法和調查法都是通過後由行政院定之,所以6個月的時間就是要申請第二預備金,同時要招募適當的人員進來,以及派到國外受訓。6個月當然是我們楊主委與行政院團隊協商出來的時間點,整個完整建置3個模組……

張委員宏陸:荒唐!還要那麼久。動用第二預備金隨時都可以簽,現在組織法都在審查了,你們可以現在就先找人,你們是在學校上課、照表操課,還是要真正做事、趕快把事情做好?我覺得很荒唐。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報告委員,針對6個月的時間,我們可以再檢討,最主要就是因為現在這個法案在立法院還沒通過,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啟動,真正去招募人。

張委員宏陸:我跟你說,不要跟我說這些,我也當過行政首長,明明知道這個法案可能通過,其實很多幕僚和預備作業現在就可以先做了,不是等到法令通過才做,如果每件事情都要等到法令通過,這個政府根本就不是真正認真做事的政府,這很荒唐。

我請教部長一個問題,您知道交通部民航局宣布機場服務費退費免收手續費又要修法,已經宣布多久了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請副局長來回答。

主席:請交通部民航局何副局長說明。

何副局長淑萍: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在106年下半年宣布的,因為有發生爭議,所以我們那時候……

張委員宏陸:我問你宣布多久了?

何副局長淑萍:確實是有一段時間了……

張委員宏陸:快兩年了吧?

何副局長淑萍:這其中主要的問題就是有關請求權的部分,因為機票退票時間是一年,所以我們也建議一年,可是有相關單位認為一年似乎太短,所以一定要再協議。在修法之前,我們最近也請航空公司儘量配合免收機場服務費的退票手續費,那……

張委員宏陸:一樣是荒唐!這麼久的時間了,宣布快兩年了,就因為一個時間點而已,這叫做政府嗎?部長覺得這樣的做法對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覺得真的拖得太久了,跟張委員報告,我會找他們來處理,看看如何針對這個部分趕快來執行。

張委員宏陸:我如果是交通部部長或次長,這種事情在3天內一定將它解決,哪有因為時間要一年或一年多,宣布快兩年了,政府都不做決定,這叫什麼政府?民航局和交通部所有人在幹什麼?請問部長覺得多久時間內可以解決?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在一週內把他們的時間表訂出來後向張委員報告。

張委員宏陸:一週內訂出來還是解決?

王代理部長國材:就是他們準備在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時間,我會請他們加速,我覺得這件事看起來不需要這麼長的時間,我再去了解是什麼狀況。

張委員宏陸:部長,不是看起來不需要,用任何角度去判斷都不需要這麼久的時間,我覺得這真的是非常荒唐的一件事情,部長,一週內給我答復,好不好?

王代理部長國材:好。

張委員宏陸: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普悠瑪交通事故,現在搭乘那班列車的乘客,有區分為最嚴重的往生者,再來就是受傷者。受傷的部分有重傷和輕傷,另外一種是他們的外傷可能不明顯,或是當時外傷看起來比較輕微,事後他們可能自己回去自行包紮,但是他們心理上其實受到相當大的驚恐。請問對於這樣的狀況有沒有什麼處理?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是發放5,000元慰問金,有些人談到他們沒有就醫、把資源讓給別人,我們希望他們把這些單據提供出來,我們就按照這些單據來核定補償金額。

劉委員櫂豪:部長,我們現在面對這件事,除了整個事故發生的原因調查,當然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另外就是對於搭上這班列車的這些乘客,他們所受的影響不是現在或當時那個時刻所能馬上看出來的,這些影響可能非常深遠,包括心理上或是他們的外傷,譬如身體上所受的傷害可能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浮現出來,或是心理上的驚恐可能要延續很長一段時間,必須做適當處理與治療。交通部或鐵道局在這部分有沒有什麼因應?或是如何對於這一次事故中的乘客給予最妥善的處理?

王代理部長國材:針對這部分,目前是先發放慰問金,劉委員所提對於他們的影響等等,我們其實有討論,希望是從優處理,譬如他們心理上需要一些輔導,他們應該從優處理。

劉委員櫂豪:你們1月5日和6日在臺東,接著兩天在花蓮,都有專責人員與所有受傷乘客做面對面協商和溝通,部長在政策上必須指示鐵路局,對這部分應該給予最迅速、寬鬆的處理。另外,受傷的乘客後續可能會有職能上的能力損失,這部分的鑑定等等也須給予最大的協助,好不好?

王代理部長國材:好,現在他們的確在做鑑定,譬如重傷和輕傷,有些是職能上會影響工作的部分,我希望這部分應該包括在補償範圍內。

劉委員櫂豪:包括在鑑定方面也要給予他們協助,好不好?

王代理部長國材:好,我也希望是這樣。

劉委員櫂豪:部長,另外我再請教,我們今天討論「運輸事故調查法」,當然大家的提案在名稱上可能有所不同,我們藉此機會也來討論,我們希望藉由這部法律的訂定,認定整體重大交通事故中需要動用運輸事故調查的部分,行政院版本是「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會認定」,就是要介入調查的項目,這是比較抽象的訂定,對於認定標準,請問你們目前有沒有初步想法?

王代理部長國材:事實上,飛安會當時在水路、鐵路部分有一些很清楚的定義,但是後來再談時把它變成一個辦法,現在這個辦法是把陸、海、空事故的調查範圍列出來,像是美國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他們其實也是採取這樣的辦法,除了航空以外,他們在高速公路、船舶、海洋及管道方面,也是針對重大的部分才做調查。

我向劉委員報告,目前我們行政的監理與調查也不會停,譬如民航局、航港局、鐵道局都不會停止調查,運安會則主要是獨立、安全的調查,所以未來還是一樣,行政調查和獨立安全調查是同時進行的,其中比較重大的部分會放到獨立安全調查,就是由運安會來……

劉委員櫂豪:所以現行行政機關本身在做的調查還是不會停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不會停,會繼續做。

劉委員櫂豪:因為可能牽涉到三個主管機關須要了解內部狀況,但是這個獨立機關就是針對比較重大事件做認定。

王代理部長國材:是,目前大概是這樣。

劉委員櫂豪: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以後再談。

王代理部長國材: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運輸事故調查的法制化,千呼萬喚始出來,我們今天終於跨出非常重要的一步。今天有一些討論非常好,行政院已經提出版本了,名稱為「運輸事故調查法」,本席的版本名稱是「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也就是加了「公共」兩字,當然針對公共運輸部分,我們有一些更明確的規範。

在行政院版本與本席提案版本的第五條有一些歧見,院版第五條是:「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得」的意思就是運安會視其實際需要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後面是「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可是你們前面用了「得」,後面這些文字其實都是白寫了,所以我認為應該用「應」,也就是「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自願報告系統在整體運輸安全調查體系裡重不重要?如果重要,我認為應該改成「應」,針對這部分,請問部長有不同意見嗎?

主席:請交通部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草案是飛安會所提的,可否請他們說明?

黃委員國書:好。

主席:請飛安會紀副主任委員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飛航部分其實已經開始實施,要建立一個這樣的自願報告系統確實不太容易,會內希望優先建置航空的部分,也已經完成了,現在要推動至軌道,可是一次要……

黃委員國書:飛安部分已經用「應」了,有什麼不一樣呢?為什麼軌道部分就變成「得」?你們對於這件事情的思考是要漸進推動,是不是?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是。

黃委員國書:請問漸進與沒有漸進的差別在哪裡?對於整體狀況,你們要做一些評估。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因為我們擔心如果開立很多戰場,我們其實……

黃委員國書:會有這樣的問題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就是品質上可能無法兼顧得那麼好。

黃委員國書:關於這個部分,請你們考慮。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

黃委員國書:如果是這樣,運安會其實就可以不用建置自願報告系統,因為根本不會去做了,所以這個條文等於是多餘的。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我們會做。

黃委員國書:這個部分提供你們參考,好不好?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

黃委員國書:另外,關於保護吹哨者的身分在自願報告系統裡被洩漏,行政院版本裡是沒有罰則的,之前臺鐵發生普悠瑪事故之後,臺鐵員工在臉書上po出照片,指稱車內的數位時速表和ATP顯示的速度相差50公里,這根本是常態。他po臉書之後,就遭到臺鐵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書面報告。我認為如果在這個系統裡沒有針對被告人身分洩漏部分設計一些罰則,事實上沒有人會去做自願報告人,也沒有人會去當吹哨者。

所以,我也提出這部分的意見給你們參考,請問是不是應該要有這樣的設計?就是應該把報告人身分洩漏的部分加入相關罰則,目前只用刑法處理,可是各國的立法案例都會在專法中訂定洩漏身分的相關罰則,所以這部分是否也可以給你們參考?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我們再思考看看是要在調查法裡來……

黃委員國書:我提出的版本中有相關內容。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

黃委員國書:另外,我再簡單提一下,你們現在有運輸研究所,運輸研究所有相關職掌,運輸安全委員會也有一些職掌,但是我們發現運輸研究所與運安會的職掌其實是兩個不同的軌道,我認為兩者間是不是要有一些橫向聯繫,甚至將運研所併入運安會裡?因為關於兩個單位的職掌,運安會是獨立調查飛航、軌道、水路及公路的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運研所的職掌是運輸政策的研究及建議事項,請問兩者完全沒有影響嗎?當然會有一些影響。

王代理部長國材:運研所的任務比飛安會更廣,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是以安全調查為主,可是運輸研究所的任務包括運輸政策、運輸規劃、運輸工程、經營及安全,安全只是其中一項。我的想法是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未來需要一些人才,我們交通部可以協助,但是運研所的任務比它廣泛很多,從政策一直到工程,安全只是其中一項,所以,譬如與運具安全比較相關的,人員可以做一些交流……

黃委員國書:運輸研究所當然要研究運輸工具的快速、準點、效率等等,這也是它的主要功能,當然安全也是它非常重要的職掌。

王代理部長國材:它很多工作是關於政策性、規劃、經營、管理等等,有很多……

黃委員國書:至少在職掌相關設計上,他們應該有一些橫向聯繫,這是必要的吧?

王代理部長國材:可以做一些合作。

黃委員國書:應該要有一些合作機制,所以本席認為在職掌上應該增加兩者之間的互相聯繫機制,不然變成兩個軌道,運研所做運研所的、運安會做運安會的,對於未來整體運輸安全的建構,這樣會比較有利,好不好?

王代理部長國材:這個建議很好,謝謝。

黃委員國書:謝謝。

主席:現在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作以下處理:委員陳明文、林俊憲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陳明文書面意見:

議程: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二、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四、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六、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七、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八、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等8案。

一、台鐵新設「營運安全處」與行保會疊床架屋?

部長,台鐵過去發生車禍事故,都是由內部的「行車保安委員會」進行調查,結果被批評「球員兼裁判」。新任台鐵局長張政源上任後,就原本散在各單位的安全管理單位及人員歸併為專責獨立單位「營運安全處」,負責台鐵局營運安全。

「營運安全處」的業務和明年就要成立的運安會有甚麼區隔?你們對外宣稱「營運安全處」基本上是要負責調查較小的事故,請問部長,事故的大小如何判斷?以死亡人數進行判斷嗎?

部長,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台鐵局組織法裡面沒有「營運安全處」,也就是說,「營運安全處」跟「行車保安委員會」一樣都是黑機關,你們預計何時把組織法的修法草案送進來?

部長,「營運安全處」成立之後,會是一個專責單位,那裡面的人員哪裡來?是不是將「行車保安委員會」的同一批人全部搬過來?一樣的「球員兼裁判」,那這樣的改革有甚麼作用?

部長,再加上鐵道局內部有一個「營運監理組」,功能與性質就跟台鐵的「營運安全處」類似,同樣都是三級機關的情況下,鐵道局、台鐵局一定會跟「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產生調查權競合的問題,這問題交通部要如何處理?

部長,本席建議台鐵「營運安全處」的委員,應是超然台鐵之外的人,不可聘請台鐵員工,這一點做得到嗎?

至於業務區隔問題,本席建議,未來鐵路事故可先交由「營運安全處」初審,再把檢核報告送給鐵道局的「營運監理組」,最後再由鐵道局把調查報告送到「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審查,經由三道關卡審核事故,會更加嚴謹,你們可以參考看看。

二、嘉義高鐵特定區何時落實開發?

部長,你最近有去過高鐵嘉義站嗎?你滿意高鐵站周邊的開發狀況嗎?

嘉義高鐵特定區,總開發面積多達135.22公頃,其中住宅區有36.59公頃,商業區10.45公頃,產業專業區有15.14公頃,高鐵車站專用區是12.51公頃,還有60.53公頃的公共設施用地。其中,23.79公頃土地產權屬於鐵道局,台糖則擁有48.81公頃的土地,台糖土地佔特定區可建築面積的78.56%。部長,嘉義站的產業專業區土地這十年來都沒有廠商願意進場開發,主要原因到底是甚麼?

部長,主要是卡在政府的政策「商業區土地只租不賣」,過去鐵道局在高鐵嘉義站辦理產業專用區土地的開發招商,都是採取設定地上權方式,結果都根本沒有廠商前來投標,部長,業者都喜歡自己持有土地,不喜歡向政府租用土地,也因此造成高鐵嘉義站的商業區土地只能任其荒廢。

今年10月,鐵道局終於改變招商模式,改採先開發再標售的方式,就是由鐵道局設定開發條件,有意開發的業者同意條件,且實際投資開發後,鐵道局才會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開發廠商,這是一個滿大的突破,值得給鐵道局嘉許。

部長,這一次鐵道局把9.87公頃土地分成四個標案來處理,也都截止收件,請問局長,有人來投標嗎?部長,根據本席了解,這一次的標案完全沒有廠商來投標,到底是哪裡出問題?

部長,這表示鐵道局的新方案也不受廠商的青睞,本席建議你們真的應該認真考慮直接標售這個方案,不要再讓土地閒置荒廢。

部長,產業專用區非常重要,因為它會影響後面整個嘉義高鐵站的發展,希望你們要加快速度,讓可以帶動嘉義高鐵站發展的企業來進駐。

三、人民最基本需求:返鄉可以買到車票

部長,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存在,不是為了服務官員而存在,過年過節,人民的最基本需求就是買到車票,返鄉與家人團圓,交通部的工作就是要讓人民可以買得到車票,安全返鄉過節。

部長,12月14日凌晨12點,台鐵局開始賣108年元旦連假火車票,根據媒體資料,光是統計到14日上午11時,已經完成37萬2059張訂票,但還是有非常多的國人抱怨台鐵訂票網站瞬間當機,根本買不到票,部長,人民的問題就是交通部的問題,你們有協調台鐵局去處理嗎?

部長,國內的輸運應該包含陸海空,但因為交通部長期荒廢航運業,導致我國的客輪一直發展不起來,所以我們國內輸運就集中在火車、高鐵、國道客運和離島空運。元旦連假只是熱身而已,接下來的過年疏運才是最重要的,今年的過年年假從2月2日開始(星期六),總共有9天,你們開始規劃疏運計畫了嗎?

部長,因為這9天都是年假,不管是南來北往,國人一定會大量出遊,到時候國內運量一定會爆量,本席希望交通部要儘早規劃,不要讓國人塞在路上,然後再來罵政府無能,只有提早做好準備,國人才有可能快速安全返鄉。

四、運輸事故調查主要問題在「公信力不足」

我國現行運輸安全調查作法,以公路行車事故調查為例,公路法早在30年前即已明定,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分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委員會,該二委員會大都由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獨立運作,調查相關公路行車肇因,過去之鑑定結果也為民眾及司法機關所肯定。

近年來發生國道火燒遊覽車事件,涉及事故鑑定與安全調查,在安全調查方面,交通部也配合其他權責機關如內政部共同調查,並就職責部分尋洽外部運輸與車輛相關之專家學者意見,提出肇因分析與預防措施。

海事評議肇因之調查,目前是由海事評議委員會辦理,其委員有2分之1以上需具實務經驗之船長、引水人、輪機長、驗船師、教授、法官、律師始得出任。調查內容則包含船員與非船員責任、海難事件之海損判定,會提出航安建議與改善事項。

至於軌道部分,依鐵路法及大眾捷運法規定,事故發生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件發生經過與原因,惟多屬個案臨時性任務編組,肇因較難釐清,且目前尚未有作用法規範其運作方式,更無法提出較宏觀的改善建議,是以如能將軌道運輸安全調查移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職掌,應較為合理。制度興革仍應考量國情與現有法制運作實況,非有大過,不宜過度攪動。

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是一個以調查飛航事故為主要任務的獨立調查機構,其主要作用法依據是「飛航事故調查法」。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10餘年來在國籍航空事故方面的調查著有成效,亦已樹立一套頗受國內航空界遵循之飛安紀律。但隨著民眾生活方式改變、跨區生活圈之形成,以及工作動線的多元化,造成國內運輸需求不斷提升,運輸能量也隨之放大,涵蓋陸路(含公路與軌道)、海運與航空等各型態之運輸方式,這不但反映時代巨輪轉動下的社會型態轉變,也連帶造成各類交通事故發生頻率徒升不降的安全問題。

現行陸路與海事方面的事故調查是由各機關代表與外聘學者專家組成的調查機構負責調查,雖然委員之組成,其專業知識或相關技術容或無可置疑,調查工作委由交通部下屬之機關去調查,易有「球員兼裁判」之外界質疑,這也是各界最為詬病的地方,要說服外界對各別調查機構之公正與客觀產生信任,都須由主管機關提出堅實的社會公信力才是良方解藥。

五、運安會成立有其必要性,應該儘速完成立法

國際上各國對於運輸事故的調查制度並不相同,例如美國將航空、水路、軌道、道路等事故的調查整合在一起,新加坡則整合航空及水路,法國、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則和我國相同,僅單獨設立航空運輸事故調查組織。我國將來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時,飛航安全委員會及交通部所屬機關之事故調查小組就須面臨被整併、人員被移撥的問題。但是創造一個更安全、更有保障的運輸環境,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交通事故調查需要,並配合成立涵蓋陸、海、空之獨立調查機構「運輸安全委員會」。

運安會組成之委員專長應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位或工作經驗。又為因應恐怖組織的日益猖獗,納入國家安全及反恐專家亦有其絕對必要。

運輸形式雖然不同,但是運輸安全可能彼此關聯或相互影響,例如世界某些城市就有水陸兩用的運輸工具,又例如2015年2月4日復興航空南港基隆河空難,該班機在墜落前擦撞到行駛在環東大道的計程車,再例如日益普及的無人機可能影響飛航與陸地運輸安全等。對於臺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後,各界希望整合目前運輸之航空、水路、軌道、道路等現有事故調查機制,成立國家級專責「運輸安全委員會」,推動獨立客觀事故調查機制,以喚回國人對公共運輸安全的信心。整合運輸安全之調查資源,成立運輸安全委員會,有助強化運輸安全調查專業,同時將調查與監理有效區隔,允宜為符合世界潮流之正確發展方向。

為了改善與解決行的安全問題,依據現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規模為基礎,整合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升格成立一個多模組運作之「運輸安全委員會」,此類似美國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TSB)將其調查作為提升到聯邦層次,目的在使提出之交通安全改善建議與精進作為,具有社會普遍信任之公信力。

根據學者專家研究指出,一為建構完整的交通安全體系,並讓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鑑定等相關事權能統一規劃與辦理,不致引起球員兼裁判之非議,並符合世界潮流,參考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NTSB)等由專責機關辦理運輸事故調查鑑定,我國雖然於行政院設置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但就僅限於航空事故的調查。為整合陸上、海上及航空交通事故調查鑑定機關國家資源,不致浪費,行政院運輸安全委員會之設置,有其必要。未來臺灣的運安首要工作是促成運輸安全委員會早日成立,讓臺灣在航空、水路、鐵道及公路運輸安全上,有更大保障。

委員林俊憲書面意見:

齊柏林空難調查結果,飛安會有誤導之嫌?

近期有媒體報導飛安會在《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直升機墜機事故的事故調查上有誤導之虞,飛安會「凌天航空B-31118飛航事故」之調查報告有所瑕疵,調查結論不僅有誤導媒體之嫌,報告撰寫方式也罔顧專業,更忽略事故機可能曾執行自轉導致故障的可能。

飛安會調查,事故原因可能屬於綜合性原因,駕駛血液中存在抗組織胺(藥物濃度24ng/mL,超過國際研究認定易產生嗜睡或肌肉疲勞的標準值17ng/mL),此外,還有偏長的飛航時間、直升機長時間震動、低空山區飛行、夏日高溫環境等,造成飛行員處於疲勞或生理與心理表現能力降低的狀態,可能導致此次事故發生,但缺乏直接證據來證明,既然缺乏直接證據,為何此次飛安會將藥物及疲勞因素直接擺在「與可能肇因有關」及「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呢?「可能肇因」定義是幾乎可確定為與事故發生有關之重要因素,推論出的人為之綜合性因素,能作為此定論呢?飛安會做此決定之理由為何?

另有論者認為飛安會調查或許忽略飛行員可能在事故前執行「自轉」(autorotation)自救,導致下降率劇增,但報告中未見飛安會加以模擬,僅說無法從自由飛輪狀態判斷是否曾自轉,請問是否有「自轉」自救之可能?何以飛安會未將其列入報告?請說明之。

另飛安會於事故調查報告中表示因多項證據缺乏,故無法判斷是否為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然用藥及疲勞證據實際上亦多有不足與缺乏,何以整體報告導向人為因素為主?據說調查官於初稿時未將用藥及疲勞寫入可能肇因,經委員審查才調整結論,是否有此情況?真相為何?請說明。

運輸事故調查法,法條部分問題。

此次普悠瑪事件揭開台鐵存在的許多弊端及問題,從檢修、保養、招標驗收、人力調度,再到命令失誤、操作錯誤等,層層環節的疏失才導致此次不幸事件的發生,請問具體有哪些單位有所疏失需要負責?相關的事故究責何時出爐?

委員顏寬恒書面意見:

台鐵普悠瑪事故的問題,交通部認為抓幾個事務官公務員來懲處就可以對社會交代嗎?真相固然重要,但是揭露真相之後呢?民眾想看到的是執政黨負責的態度還有具體改革的成效,台鐵的問題大家都很清楚了也知道最大的癥結就是人力不足的問題,如果沒有對症下藥只是對於基層員工加強SOP,買最好的列車,司機員都是一個口令一個動作這樣就不會再出事嗎?請問人力不足的缺口2,500人怎麼解決?台鐵新人平均流失率達33%,高員級流失率更達到56%,這些問題怎麼解決?如果沒有從制度面下去整治,光是事後的調查報告就要讓民眾恢復信心有用嗎?

對於行政院即將成立的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範圍裡面,本席對於行政院提出的草案內容,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這項法案基本上是以「飛航事故調查法」為基礎,來進行修正,在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五款有明確規定「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不在運安會的調查範圖之內,其他交通工具沒有被排除,那請問如果軍機撞客機誰來調查?如果軍用航空器就是機密,軍用裝甲車可以公開嗎?如果調查要涉及到國防部的主管範圍,如果國防部在這些案件調查過程中,都用機密不配合運安會該怎麼辦?

在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中規定定義重大運輸事故的範圍是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傷害、死亡或財產損失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路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請問次長,在採購法或是金融機構都有「一定金額」的個別標準,在運安會草案中所謂「一定數量」的標準是指傷亡人數有多少人還是有特殊的人才達到標準?財產損失的標準是多少錢?是不是只要死傷人數有達到重大事故認定標準的案件,運安會就會自動介入調查?如果沒有明確一點的量化,本席認為模糊空間很大。

另外,條文中所指稱的「造成社會關注」部分,請問「造成社會關注」是指媒體有報導或是網路上有人在討論?還是另外有什麼標準?本席認為又是一個很模糊的定義,舉例來說,日前發生一名二十歲年輕人為家裡開車送貨,疑似因為精神不濟,撞上路邊的三部法拉利跑車,光是維修費用可能要超過一千萬元,這個案件被各大媒體以及網路上都有熱烈的討論,也接連被報導了好幾天,這樣算不算「造成社會關注」?但這件事故目前看起來肇事原因相當單純,請問次長,你認為這個案件有需要運安會再介入調查嗎?或是官員名人車禍社會關注度也會很高,運安會介入調查嗎?

本席認為,運安會應該是獨立行使職權,不是跟著媒體和網路鄉民的反應在辦案,一件運輸工具事故案件是否重要,應該是由運安會根據權責,依照委員的專業來判斷,社會對案件的關注度只是參考,否則,媒體就能決定什麼該調查甚麼不用調查,本席認為該條文中「造成社會關注」的部分,應該考慮予以刪除,請問行政院方面的看法如何?

委員陳歐珀書面意見:

20181224交通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二、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四、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五、親民黨黨團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六、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七、委員鄭寶清等16人擬具「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草案」。八、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等8案。

一、請教交通部王代理部長,台灣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1,193公里,政府近來希望發展海上休閒觀光。在各地方縣市政府規畫下,從北台灣到南台灣再到東部雖都有「藍色公路」出現,但大筆投資的藍色公路,目前的營運狀況似乎都不盡理想,也缺乏業者願意投入跳島式的藍色公路航線經營,郵輪停靠更是南北失衡。對於藍色公路發展,交通部身為交通主管機關,就目前經營不盡理想的現況,是否詳細掌握現況並提出相關輔導策略?就本席了解,在法令上,政府缺乏對海洋事務管理的統合性,像是藍色公路的發展,就隸屬於好幾個單位,船舶航線隸屬交通部航政司、海上休閒則是觀光局、漁船轉為娛樂用途要歸農委會漁業署審核、各地方縣市政府管港口、海岸安全又是海巡署業務,不同單位以不同思維來看藍色公路,法令事權不統一,業者也很頭疼。這樣的不統合,或事權不統一,是不是阻礙藍色公路發展的主因?未來如何透過部會間的橫向聯繫,來解決上述的問題?還是王部長另有高見?畢竟台灣四面環海,規畫國內各港口「跳蛙式」藍色公路,也可作為公共運輸的一環,交通部會有甚麼更積極的政策制訂?

二、請教王代理部長及觀光局周局長,台灣號稱要發展成觀光大國,而近年來台觀光客數量也順利破千萬,但台灣觀光產業面臨弔詭現象,來台旅客續增,業者卻喊沒生意,不知交通部對此如何解釋?有學者指出,台灣旅宿量夠但品質不夠,號稱三星卻沒三星品質,旅宿供給量年年成長,總需回歸「物競天擇」市場機制;團客減少、自由行增加是世界趨勢,國內二、三星旅館若還堅持鎖定團客市場,鐵定要關門大吉。業者有權要求政府將觀光的餅做大,但也要根據市場趨勢去評估自己定位,市場不斷有新飯店加入,應想如何比拚。因此學者建議,觀光局應隨時提市場變化專業資訊,例如短天數區域旅遊成流行、來台旅客消費下滑等新況,市場資訊要呈現給業者,讓其可判斷要否繼續投入,也算提供「預警」機制。未來觀光局是否能提供這樣的預警機制?來避免市場的惡性競爭。另外,學者也指出,面臨旅宿過度膨脹,政府應朝兩大方向解決,除續擴大來台觀光客與國旅外,還要考慮旅館執照總量管制,像宜蘭和南投清境已多年控管沒發民宿執照,若放任業者繼續投入,再多的觀光客及補助,還是會嫌不夠。不知交通部及觀光局在這方面未來是否端出更有效的管制作為?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的逐條審查並進行協商,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請一併宣讀,如有委員對於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補簽,列入紀錄。

政院提案條文

 

 

委員及黨團提案條文

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名稱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名稱: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親民黨黨團提案:

名稱: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名稱: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名稱: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法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公共運輸事故,以促進公共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大眾運輸事故,促進大眾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工具搭乘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公共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工具搭乘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飛航、軌道、船舶及公路等運輸模組之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運輸重大事故,以促進公共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一條 為獨立調查重大運輸事故,促進大眾公共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

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

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輸事故:指自任何人為運輸目的登上公共運輸工具時起,至所有人員離開公共運輸工具止,於公共運輸工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使公共運輸工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公共運輸工具實質損害之虞者。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輸事故:係指大眾運輸工具運行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

(二)造成大眾運輸工具毀損或滅失。

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運輸工具。

三、調查報告:係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四、運輸事故調查:係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輸事故:指任何人為運輸目的登上運輸工具時起,至所有人離開運輸工具時止,於運輸工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造成運輸工具遭受實質上損害或失蹤。

(三)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運輸工具實質損害之虞者。

二、運輸工具: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之商業服務及自用非營利性之運輸工具。

三、調查報告:係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四、運輸事故調查:係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輸事故:指自任何人為運輸目的登上公共運輸工具時起,至所有人員離開公共運輸工具止,於公共運輸工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使公共運輸工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公共運輸工具實質損害之虞者。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輸事故:包含飛航事故、軌道事故、船舶事故及公路事故。

二、飛航事故: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實質損害之虞者。

或自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且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三、軌道事故:涉及列車碰撞、列車出軌、列車火災者、或由運安會認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之平交道事故、涉及公路事故及人員死傷事故等。

(一)有乘客及組員死亡。

(二)五人以上死傷。

(三)無設置遮斷桿平交道發生死亡。

(四)因操作錯誤、鐵路設施損壞有可能導致死亡。

或由運安會認定之違反閉塞、違反號誌、冒進號誌、設施損壞、車輛損壞、主線溜逸、維修違規、車輛出軌或危險物品洩漏等重大意外事件。

四、船舶事故:指與船舶操作直接相關而發生的,導致下列情況的事件,或事件後果,但不包括意圖危害船舶、個人或環境故意的行為和疏漏:

(一)人員死亡或重傷。

(二)船上人員失蹤。

(三)船舶全毀,推定全毀或棄船。

(四)船舶實質損壞。

(五)船舶擱淺或不能使用,或船舶牽涉碰撞。

(六)會嚴重危及船舶本身、其他船舶或個人安全的船舶外部基礎結構的實質損壞。

(七)船舶損壞造成的對環境的嚴重損害,或潛在的嚴重損害。

五、公路事故:指汽車運輸業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五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

(二)對環境與生命財產有重大影響之道路事故,如社會關注或有可提升運輸安全者。

六、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七、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輸重大事故:包含飛航事故、軌道事故、船舶事故及公路事故。

二、飛航事故: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實質損害之虞者。

或自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且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而有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三、軌道事故:涉及列車碰撞、列車出軌、列車火災者、或由運安會認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之平交道事故、涉及公路事故及人員死傷事故等。

(一)有列車上之人員死亡或傷害。

(二)平交道發生死亡。

(三)因操作錯誤、鐵路設施損壞有可能導致死亡。

或由運安會認定之違反閉塞、違反號誌、冒進號誌、設施損壞、車輛損壞、主線溜逸、維修違規、車輛出軌或危險物品洩漏等重大意外事件。

四、船舶事故:指與船舶操作直接相關而發生的,導致下列情況的事件,或事件後果,但不包括意圖危害船舶、個人或環境故意的行為和疏漏:

(一)人員死亡或重傷。

(二)船上人員失蹤。

(三)船舶全毀,推定全毀或棄船。

(四)船舶實質損壞。

(五)船舶擱淺或不能使用,或船舶牽涉碰撞。

(六)會嚴重危及船舶本身、其他船舶或個人安全的船舶外部基礎結構的實質損壞。

(七)船舶損壞造成的對環境的嚴重損害,或潛在的嚴重損害。

五、公路事故:指國道或省道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所發生之死亡人數達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達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之重大交通事故。

六、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七、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指對運輸重大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十人以上人員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軌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運輸工具。

三、調查報告:係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運輸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四、運輸事故調查:係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政府應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政府應設大眾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政府應設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運輸事故調查職權。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政府應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運輸事故之職權。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為改善運輸安全,公正調查運輸事故,政府應設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運輸重大事故,改善運輸安全,政府應設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條 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政府應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公共運輸工具,係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國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及捷運機構等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國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及捷運機構等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公車、國道客運等大眾運輸工具。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國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及捷運機構等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公車、國道客運等運輸工具。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公共運輸工具,係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國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及捷運機構等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上行駛之公共客運,載運危險物質之運輸工具。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於國營、民營、專用鐵路及捷運軌道上運行之車輛及公路車輛等。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係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宇宙航空器、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於國營、民營、專用鐵路及捷運軌道上運行之車輛及公路車輛等。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係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等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公車、國道客運、行駛於道路之汽車等運輸工具。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已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運輸重大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重大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五條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提供保護。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建制自願報告系統,其建制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建制自願報告系統,其建制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提供保護。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該自願報告系統之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運安會應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提供保護。

 

第六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重大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舶、由本國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及船舶所造成重大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及船舶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本國籍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具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聯絡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一、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任何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運輸工具或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運輸工具、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運輸工具或外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任何大眾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運輸工具或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運輸工具、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運輸工具或外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公路、軌道事故,及任何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及任何國籍船之水運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航空器或外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航空器之運輸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七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軌道事故,及任何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任何國籍船隻水運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隻或由本國航空器及船隻使用人使用之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隻由本國航空器及船隻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及船隻之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航空器及船隻或外國航空器及船隻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和船隻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及船隻之運輸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

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任何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運輸工具或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運輸工具、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運輸工具或外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重大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任何運輸工具之運輸重大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運輸工具或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運輸重大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運輸工具、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之運輸重大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運輸工具或外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運輸工具之運輸重大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重大運輸事故調查:

一、發生於我國境內之任何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運輸工具或由本國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運輸工具、由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之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運輸工具或外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運輸工具之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使用人使用之運輸工具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輸工具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

 

第七條 發生於境內之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公共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駕駛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七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大眾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駕駛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駕駛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八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駕駛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公共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駕駛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八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運輸重大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駕駛者,運安會應就涉及事項會同各該機關(構)調查。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發生於境內之任何重大運輸事故,涉及軍事機關(構)之場站或軍用運輸工具之操作者,運安會就涉及事項應會同各機關(構)調查。

第八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飛航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八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飛航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飛航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九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運輸重大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八條 依本法所為運輸事故調查消息之發布,統一由運安會為之。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權限者,不在此限。

運安會於重大運輸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適時發布調查相關資訊。

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項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疑似第六條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第六條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七條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七條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活動團體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管制或監理機關(構)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活動團體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

疑似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管制或監理機關(構)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活動團體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管制或監理機關(構)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活動團體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

疑似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管制或監理機關(構)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運輸管制機關(構)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個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第二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第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及運輸工具公司之登記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重大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其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第十一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各組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各組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各組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二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重大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重大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該運輸事故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使用人應確保紀錄器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如損及紀錄器資料之完整,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

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

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或疑似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

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三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或疑似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運輸工具之資料紀錄器,語音記錄器資料及事故相關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

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

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三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記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

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交通部、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構)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運輸事故或疑似運輸事故發生後,運輸工具使用人應確保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紀錄而覆蓋滅失。運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

運輸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運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交通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消防或有其他急迫情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運輸重大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先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三條 運輸事故之現場,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如有重大影響而有清理現場之必要者,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

第十四條 運安會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運安會為運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運安會為運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運安會為運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資料記錄器及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五條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資料記錄器、語音紀錄器及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紀錄器及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運安會為運輸重大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與該運輸重大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運安會為運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

第十五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五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五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運輸事故現場人員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除為救援、消防或有其他急迫情況外,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重大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

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五條 運輸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構)及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運安會搜尋、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運安會及有關機關(構)應以照相、繪圖、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報運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不得擅自移動。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有關機關(構)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及處理。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及陸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海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相關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海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相關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海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五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七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海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五條所定之相關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五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得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五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五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七條 運輸重大事故發生於海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相關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重大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記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相關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輸工具、殘骸、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具所有人、使用人、監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具認證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運行管制紀錄。

五、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於該事故或過去三年內之醫療紀錄,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場站、輔助運行設備或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監理機關對運具及使用人之查核紀錄

九、紀錄器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運輸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航管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運輸工具場站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運輸工具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運輸工具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運輸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航管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運輸工具場站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運輸工具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運輸工具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運輸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航管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運輸工具場站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運輸工具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運輸工具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八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運輸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航管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運輸工具場站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運輸工具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運輸工具資料紀錄器及語音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監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組員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認證或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運行管制紀錄。

五、運輸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或過去之醫療紀錄。

六、場站、輔助運行設備或助導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監理機關對運輸工具及使用人之查核紀錄。

九、相關紀錄器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重大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運輸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航管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運輸工具場站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運輸工具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運輸工具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重大事故之資料。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運輸工具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運輸工具認證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運行管制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運輸工具場站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監理機關對運輸工具操作使用人、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運輸工具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運輸事故之資料。

第十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重大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八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

第十九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員、其他運輸人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駕駛、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參與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於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運輸工具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運輸重大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重大事故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

第二十一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重大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

第二十二條 除為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且必要者外,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

五、運具紀錄器之抄件。

六、運行管制通話記錄之抄件。

所有語音紀錄,不得對外揭露。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運輸事故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駕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紀錄之抄件。

六、運輸工具管制通話紀錄之抄件。

第五款及第六款證詞之錄音,不得對外公布。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運輸事故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駕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紀錄之抄件。

六、運輸工具管制通話紀錄之抄件。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運輸事故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駕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紀錄之抄件。

六、運輸工具管制通話紀錄之抄件。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登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運輸事故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駕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紀錄之正、副本及抄件。

六、運輸工具管制通話紀錄之正、副本及抄件。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除為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記錄之抄件。

六、運行管制通話記錄之抄件。

為確保事故調查相關安全資料之正確使用,其他機關需取得前項資料時,應向其原始來源索取之。

所有語音紀錄,不得對外揭露。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除為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記錄之抄件。

六、運行管制通話記錄之抄件。

為確保事故調查相關安全資料之正確使用,其他機關需取得前項資料時,應向其原始來源索取之。

所有語音紀錄,不得對外揭露。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運輸事故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輸工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

五、運輸工具紀錄器紀錄之抄件。

六、運輸工具管制通話紀錄之抄件。

所有語音紀錄,不得對外揭露。

第二十三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運行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重大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公共運輸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

第三章 審、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飛航事故:六十日內。

二、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內。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六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四十五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四十五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四十五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重大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展延以一次為限。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得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運安會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異議單位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運輸重大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經委員會同意有公佈必要,得將修正過程及異議內容一併發布。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四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九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第二十五條 飛航及水路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具登記國、運具使用人國籍國、運具設計國、運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得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登記國、運輸工具使用人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運輸工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得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登記國、運輸工具使用人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運輸工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輸工具之登記國、運輸工具公司國籍國、運輸工具設計國及運輸工具之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其運輸事故調查機關、運輸工具使用人及所有人。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本法施行前,各機關依法所為之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本法施行前,各機關依法所為之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六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

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

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三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進行追蹤。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院應予以處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以外其他運具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三、運輸工具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四、運輸工具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運輸工具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二、運輸工具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前項之運輸工具使用人,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資料紀錄器,語音紀錄器及事故相關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之運輸工具使用人,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工具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運輸工具使用人,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工具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運輸工具使用人,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二十九條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八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三、運輸工具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四、運輸工具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運輸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運安會之要求協助者。

三、運輸工具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四、運輸工具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事故資料之完整者。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台幣六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鍰。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鍰。

 

三十條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三條 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十一條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消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事故消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事故消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事故消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運輸工具主管機關或運安會事故消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十二條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一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一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提供,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提供,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提供,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提供,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條 運輸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三十三條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訪談為不實之陳述,或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受訪談之人員、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受訪談之人員、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四條 受訪談之人員、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受訪談之人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受訪談之人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外,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受訪談之人員、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運輸事故現場人員故意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十五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運輸事故現場人員故意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運安會同意擅自移動十五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三十五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六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四條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三十六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訴個人意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織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訴個人意見。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織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訴個人意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七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組織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訴個人意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織成員,就有關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訴個人意見。

三十七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三十八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七條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親民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黃國書等18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鄭寶清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因為調查法裡面有很多是跟著組織法來的,名稱也是跟著組織法來的,所以我們在這裡沒辦法做出決定。我想我們可以先決定,第一章到第五章的章名,因為行政院版本章名就是舊的飛航事故調查法裡面的章節,委員提案都沒有提到章,所以第一章到第五章章名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它本來就有。

主席:現在委員還在下面開會,人數不足,再等兩位委員來。

我先做報告,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委員提案跟行政院提案文字完全一樣,所以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就依照行政院通過。第三十九條是施行日期,委員都希望公布後實施,行政院希望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這一條等一下再徵詢委員意見。所以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就先通過,因為都是一樣,還有第十八條也是。

另外,我們今天沒有辦法決定的條文是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這幾條涉及名稱的決定,因為是跟組織法綁在一起,可能需要列入協商。

現在來看第三十六條,即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我認為這個不是法院而已,到立法院來也是一樣,所以應該加這個,你們同意齁?第三十八條,很多立委都有提案,黃國書跟我的提案都一樣,是不是就照這個通過好不好?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謝謝委員。

主席:這樣第三十八條比較完整了!所以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通過。第三十六條是修正後通過。

好,現在兩位委員到了,繼續開會。

報告委員會,第一個是章名,我們的提案都沒有章名,行政院有章名,所以章名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另外,內容完全一樣的有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按照立法院的版本,即公布日實施,他們也同意。好,第三十九條就做這樣的決定。

另外,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我們的內容跟行政院完全都一樣,就照行政院通過。

第三十六條,林俊憲委員跟我的提案裡面有加「赴立法院備詢」,不是個人陳述,有需要到委員會跟大家報告,不是留在法院,在立法院也一樣,這一條他們也同意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因為這些都涉及組織法名稱,所以需要跟著修正,要配合司法委員會的修法,這幾條都是跟名稱有關,剩下的部分是不是可以交給……

蕭委員美琴:剩下幾條?看有幾條是跟名稱無關的,建議在……

主席:二十一條。

蕭委員美琴:是不是涉及到名稱以外實質內容的?

主席:對,還有三十四條。

蕭委員美琴:你剛剛已經去除很多條文了,就是涉及到名稱的部分……

主席:還有二十三條。

蕭委員美琴:有實質內容的?

主席:對,有實質內容的。因為組織法國民黨還有意見,他們要求要辦公聽會以後再審,這個法案要配合他們,如果大家認為要繼續審,我們就繼續審,如果整包送政黨協商,到時候提案委員再參加協商也可以,這也是一條路。除了剛剛通過的條文,其它就送協商,這樣好嗎?

蕭委員美琴:我尊重主席,今天提案委員們很多……

主席:大家決定。

蕭委員美琴:因為我的提案還沒有過復議期,沒有正式列案……

主席:沒有問題,剛剛已經宣讀!

蕭委員美琴:我尊重主席,但協商時的紛爭會比較多,比較單純、沒有爭議的條文先通過的話,可以縮短整個協商的複雜度。

主席:這樣的話,我們就重頭開始好不好?

蕭委員美琴:好。

主席:首先處理名稱。因為要配合組織法,所以名稱保留。

處理第一章總則。第一章通過。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李委員昆澤:第一條的部分我要做一個確認,即鐵道是不是包括鐵路跟捷運?依據鐵道局組織法第一條,鐵道運輸系統的定義包括鐵路、大眾捷運,還有……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確定。

主席:因為列舉很多,等一下就要解釋這個,是否可以按照陳素月、李昆澤的界定都很簡單,就是「為獨立調查大眾運輸事故,促進大眾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跟運輸有關的都在裡面,這樣就不必列舉。當初因為是飛航安全法裡面過來的,所以用飛航加上鐵道、水路、公路,不需要加這麼多,只要跟大眾運輸有關的都在這個委員會裡面。

蕭委員美琴:因為有些輕航機是私人的,好像不算是大眾運輸。

主席:大眾運輸才算。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我們所寫的版本,剛剛有委員提出來,輕航機就不是為了公共,無人機現在有一部分是公共的,有一部分產狀是私人的,所以有兩個大家可以討論,一個是院版,一個是林俊憲召委的版本,他也是獨立調查運輸事故,我知道我們現在只要用大眾運輸跟公共運輸就是會掛一漏萬,把輕航機、無人機給漏掉,以上補充說明。

李委員昆澤:其實在我的第一條「為獨立調查大眾運輸事故,促進大眾運輸安全,特製定本法。」跟林俊憲委員的提案可以做討論。林委員是「獨立調查運輸事故」,我是「獨立調查大眾運輸事故」。

蕭委員美琴:剛剛飛安會已經回應,如果我們侷限在李昆澤委員提案的「大眾運輸」的話,怕會漏掉輕航機、無人機,可能未來也會有一些新型態的交通運具,所以範圍大一點會比較好。但是林俊憲委員的版本又說是「運輸事故」,運輸事故很多,小的機車擦撞也是運輸事故,所以到底要怎麼界定?我看行政院版是鐵道……重大,如果林俊憲委員的版本加上「重大」兩字……

主席:葉宜津跟我的提案是寫重大。看一下,葉宜津委員的提案,為獨立調查重大運輸……

李委員昆澤:用林俊憲委員的就可以了!

蕭委員美琴:要加「重大」,就是主席的這個內容啦!

李委員昆澤:重大事故跟事故,我早上有跟飛安會進行過討論,我們對於重大事故的定義不清,什麼叫做重大事故?飛安會所提版本裡面,重大事故是指要有一定的數量、引起社會注意,而且要經過飛安會、運安會認定。我覺得交通運輸安全事故調查應該是以有死傷,且造成運具的毀損及滅失,界應該要去調查……

主席:我們在第二條做定義好不好?第二條就有提到什麼是重大事故,現在回到第一條,看要怎樣會比較周延。

李委員昆澤:請飛安會紀副主委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其實這個版本一剛開始是沒有「重大」兩個字,但如果沒有「重大」的話,反而容易引起更多疑慮,因為事故的類型非常眾多,沒有加「重大」兩字,反而沒有限縮、清楚我們的調查範圍,這樣容易讓大家以為所有的交通事故我們通通都要調查,其實是有一定程度、複雜、具有影響力或是對後續交通安全確實有很大影響力的,我們才進行調查。

李委員昆澤:對,院版第一條「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目前的運輸工具最主要是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未來有沒有新的交通運輸發展型式?這個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後面要不要加一個「等」字?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

李委員昆澤:「等之重大運輸事故」。第二個,我還是要請教紀副主委,你的「重大」運輸事故的這個「重大」是如何定義?它的條文裡面有「重大」這兩個字嘛!

主席: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確實,現在大家對第一條的名詞,水路跟船舶相比,好像水路比較不清楚,像日本是使用船舶事故,甚至直接寫事故,這邊寫的是水路,水路一詞的用意是不是可以解釋一下?為什麼會選擇水路?另外,鐵道好像也比較有侷限性,鐵道這個名詞,我們是否用軌道是不是比較合理一點,請思考一下。

因為在前瞻建設裡面的名詞比較符合,前瞻計畫我們是用「軌道建設」作為全部的名詞,不管是捷運、鐵路都是用軌道,這邊是用鐵道,建議是不是這邊的鐵道應該用軌道比較合適,請問各位委員的意見。

主席:請交通部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因為後面條文都是按照這4個分類,剛才李昆澤委員所提的「等」字,我覺得可以放進去。另外一個是管道運輸,在美國的NTSB裡,就包括了管道,但那部分就比較不會牽涉到人。我們現在是叫鐵道局而不是軌道局,這個名稱也想很久了,其中包括了高鐵、捷運與臺鐵,因此希望能讓名稱一致,由於剛才討論到「等」重大運輸事故,而軌道運輸未來也有可能涉及人的因素,因此這部分加上「等」。

主席:好。

李委員昆澤:輕軌呢?

王代理部長國材:輕軌放在鐵道裡面。

李委員昆澤:我再簡單補充說明有關大眾運輸和重大事故的關聯性,大眾運輸屬於大眾的交通系統,有其公共性,至於一般的交通事故則屬私人載具而非大眾運輸,故不像我們會針對大眾運輸事故那樣去進行調查,因此這算是一種很重要的基礎認知,是必須確認的。我所說的「事故」是指大眾運輸的事故,這部分必須去調查,但現在我們並不是針對重大事故。之所以要區分重大事故是因為我們並不會處理私人載具的一般事故,包括私人載具造成的車禍或意外事故等都不會進行調查,至於其中的關聯性就還要請紀副主委加以說明,我認為在開宗明義的第一條就要說明清楚了。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因為大眾運輸事故也有可能是公車和摩托車之間的小擦撞,如果這也進行調查的話,就不符合社會期待了。其次,私人載具包括了車輛,如果出現了連環車禍,造成了重大的死傷,像這樣的狀況,我們也認為是適合調查的。

王代理部長國材:交通部對「公共運輸」有嚴格的定義,比如現在就在談遊覽車要不要列入公共運輸,另外像是航空,我們一般也不認為航空屬於公共運輸,所以用「運輸」兩字是不是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這個問題在組織法中,就和審查這一條一樣,但使用的詞句卻不一樣。如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那邊審查好了,而我們這邊也講好了,結果兩邊卻不同的話就會有點麻煩。如果不能的話,就讓它們一起處理會比較好,好嗎?

蕭委員美琴:好,那就一起協商。

主席:不然我們現在改了定義之後,未來他們審查……

林委員俊憲:對啦!就像我剛剛講的,諸如船舶、水路也是個問題,鐵道、軌道也是個問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用了「重大運輸事故」,但之後的條文又沒有「重大」二字,只有「運輸事故」。像目前飛安委員會的飛安法,其中就定義了飛安會會處理什麼樣的案件,那就是民航法第二條所定義的,但我們現在就是沒有寫哪些案件,只寫了「重大事故」而已,所以是不是可以稍微定義一下?

王代理部長國材:現在是用施行細則的子法去定義這個範圍的。

林委員俊憲:好,瞭解。

主席:現在就是第二條和第三條的「重大事故」,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在定義,如果兩部法律定義不一樣就會很麻煩,組織法和本法如果不一樣的話就會造成很大的衝突,畢竟一個是調查法,而另一個是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在定義,所以我們的第二條和第三條就先保留好嗎?第三條是命名的問題,一樣也有「重大運輸」或「公共運輸」的問題,所以第三條也一定要保留,就和前條的問題一樣。

處理第四條。

林委員俊憲:他們跟我們都有相同的困擾。

主席:第四條是範圍,請問有沒有什麼問題?如果意思相似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或是哪位委員的文字更精簡、更有效,我們就用那位委員的,這樣好不好?

蕭委員美琴:好,用行政院的。

主席:第四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處理第五條。

蕭委員美琴:今天早上本席質詢過我所提版本第五條的相關內容,亦即在行政院的版本之外又加了一句,「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調查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必要時委託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所以就是在有必要的時候,能有個可以納入國際級相關專家協助調查的法源。早上詢答時我也表達過,這個規範不具強制性,只是在有特殊需求的狀況下才適用。我相信交通運具其實是一直在升級與改變的,會有很多新形態的交通運具,如有國際性特別熟悉相關運具的專家參與的話,在協助調查的時候應能提升調查的公正性與專業度,因此還請各位考量納入。

林委員俊憲:第五條第四項的「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比照到目前飛航事故調查法所規定的「應建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這是不是就有點類似吹哨者條款?原本飛安會的規定是「應建置」,所以是應該要建立的,現在新的運安會卻變成「得設置」自願報告系統,「應」和「得」在法規的強制力上是不一樣的,現在改為「得」法規的強制力就下降了,因此我想問為何會有這樣的改變?我們一直鼓勵也希望能建立吹哨者系統,就是要讓內部的意見被表達出來,為什麼又把它改成這樣?

主席:看起來委員都是改成「應」,但你們卻用「得」,請說明一下。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早上有稍微說明過,擔心一次開了4個自願報告系統的管道後,運作起來會比較複雜,所以才希望能先從飛航,再推到軌道,之後再推到其他的,特別是公路的部分,我們內部也討論過,開放後會出現很多隨意打小報告的內容送到我們這邊來,如此反而變得不好處理,所以是有這樣的考量。至於飛安或軌道這個部分,應該是不太會有亂打小報告的情形,因此會從這兩個管道先實施,至於其他的部分可能就是等系統比較成熟後再推到那邊。

林委員俊憲:你懷疑管道建立以後會被搞壞,但哪有這樣推卸事情的!你們應該先維持法律的強制性,不能讓強制性下降,所以應該用「應」,如果真的產生了有的沒的,之後再去降低才對,怎麼會倒著走呢?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好,我們可以接受。

主席:委員的提案就是把「得」改為「應」。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有關剛剛的第四條,我是在想要不要加個「等」字,如此較能有所呼應,不過這一條已經過了。至於第五條,我認為蕭委員的提案很好,只是若採「委託」兩個字似乎有點強烈,蕭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改用「尋求」,這樣就比較不會變成用了「委託」後我們就不管了,若採「尋求」就比較像我們去找國際專家來協助我們,如此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蕭委員可以接受的話,這一條就加入蕭委員的版本,並改成「尋求」。

處理第六條,如果是用詞問題的話,我們就不修了,直接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蕭委員美琴:不是要保留嗎?

主席:對,是保留。

林委員俊憲:我問一下他們寫的意思,運安會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若發生重大事故,「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字面上的意思是,如果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後,運安會的角色會變成什麼?是不是就變成在等對方的調查報告而不再介入調查了?這點是不是還請運安會說明一下,作出這樣修正的本意為何?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委員所指的應該是第六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運安會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林委員俊憲:對。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我舉個例子來講,今天如果有外籍的航空公司在我們的航空站出了事,我們現場真正初步調查的結果為飛行員本身的錯誤,這個錯誤就應該是由該國,比方是新加坡的民航監理機關更正其行為,所以飛安會可能就會把現場調查的所有資料通知新加坡,告知對方我們已處理完組員訪談,且現場調查完畢,有這樣的情事,因此要委託他們去調查。我們指的是這個意思,而不是把所有的事情都推出去委託給國外。

林委員俊憲:好,瞭解。

主席:這一條原則上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最後還是會送政黨協商。

處理第七條,這一條也要送協商,而且第七條和第八條都有名稱的問題。

處理第九條。

林委員俊憲:第九條一樣是定義的問題,看起來就是什麼該通報而什麼不該通報,什麼才是運安會要求地方要通報上來的重大運輸事故,所以同樣都是定義的問題。

主席:好,這一條就保留協商。

處理第二章,本章就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

處理第十條,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也要協商,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俊憲:我沒有意見。

主席:如果沒意見的話,本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十三條。

林委員俊憲:第十三條是指萬一發生重大事故而影響到交通,有清理現場的必要,應由事故現場的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我想請定義一下何謂「共同協商」?如果運安會也在場,而交通事故現場管理機關也在場,那麼要由哪個機關做最後決定?會不會有互推的情況?由誰決定?就以普悠瑪事故為例好了,假設現在已經有運安會,那麼在事故現場要由誰下令?或者准許把現場清除乾淨?

主席:對啊!怎麼協調?

李委員昆澤:這點很重要,為有利之後調查作業需要與進行,必須規定相關機關及人員有保護運輸事故現場完整的義務以及例外情形,最主要就是便於相關事實資料之蒐集。關於這一點,稍後請飛安會說明。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如果是航空事故,基本上,地點大概是以機場為多,所以由飛安會主任調查官在接獲通報、抵達現場之後到現場的過程中,或者是在現場決定殘骸要怎麼移動是適當的。但是,考量到普悠瑪或高速公路上的事故,未來運安會同仁接獲通報、趕到現場時,可能會是事發1個小時至1個半小時以後,那這就會是問題。本會向民航局或桃機公司建議了一個很好的模式,就是接獲任何事故通報,我們都會用Line聯絡;至於現場人員,我們也會發展SOP,進行飛安會蒐證的必要資料,例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點要確定做完。另外,在飛安會人員趕往現場的過程中,也會有一組人員在飛安會蒐集網路資訊,確定跑道上的跑道燈及飛機上的關鍵證據都已經蒐集完畢,這都是共同協商過程。所以我要回應委員的詢問,飛安會不會以強制法令要求別人,而是希望事先發展SOP,兼顧search& rescue搜尋和救援以及恢復交通營運的需求,以ASC為主的SOP來做。

林委員俊憲:我還是不太清楚。主席,我認為,要是共同協商的話,就沒有主與從。

主席:排除交通上的障礙更重要。要是大家必須在事故地點等待,那在飛安會人員還沒趕到之前要怎麼處理?所以這樣反而會窒礙難行。

王代理部長國材:以普悠瑪事件來看,事故現場如果保持不動,那東部鐵路就要停擺了。過去,在航空站確實由主任調查員統籌,航空站內部也有SOP,包括採證、結束等程序都可以協商,趕快處理現場。但本條談到的是「重大影響交通」的情況,尤其牽涉到鐵路公路時,就可能形成條文中這種重大影響,只要一天不通,影響就非常大,所以,本條這樣規定,有請運安會調查加速的意涵。

蕭委員美琴:我稍微談一下。普悠瑪號事故發生時,我也在現場,當時賴院長到場,是希望讓東部的交通運輸能在第二天開始慢慢恢復正常,要是現場沒有處理,包括不移動倒塌電線桿及損壞車輛的話,基本上,東部交通就會完全癱瘓。但是,賴院長在這樣處理時,已先經由正在進行司法調查的地方主任檢察官同意,也就是說,是在相關採證、包括檢察官司法調查的採證程序、照片等相關資料與必要資訊都完整取得的前提下,才開始移動。當然,事故發生當時,國內尚無法源可處理,因為現有法源都是針對飛安事故,並未特別規定在其他交通事故中非怎麼做不可,可是當時已經有這樣的SOP了。我覺得這一點可以入法,並予以強化,讓第一線處置的人員有法源與SOP據以執行,否則,事故萬一發生在高鐵或高速公路,試想會影響多少人!基於涉及整個台灣交通來往的必要性,恐怕還是需要授權運安會擬定明確的SOP。我也覺得,這項SOP應該包含和普悠瑪號事故發生當時一樣的司法檢調偵辦過程。運安會固然會做專業調查,但司法調查也應納入,也就是說,我希望日後處理時將司法調查一併納入。

主席:很多委員都主張經過主任調查官的同意,這大概是跟飛安會意見比較不一樣的地方,包括陳委員素月、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俊憲,大概都是這個意思,親民黨黨團、黃委員國書以及我的提案也都希望經由主任調查官同意。

王代理部長國材:民航事故比較沒有影響交通流暢的問題,因為大多發生在某一個地方;但如果發生在鐵道或公路,就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當時的確希望經由協商過程加速調查程序,不然調查時間每多一天,交通就會繼續癱瘓一天。過去在飛安會時期,確實可以這樣做,但是現在牽涉太多,所以希望能給我們一點時間。依照主任調查官的權責,可能要調查三、四天,所以,我認為應該給予臺鐵、高鐵等現場管理單位協商的機會。

蕭委員美琴:那文字上要怎麼表達?我同意要有協商過程,但也要有負責人,因為協商的單位可能很多。我以復興航空發生過的一起事件為例,該班機才經過平面道路就出事,地點好像是在內湖、南港一帶,這類事件也需要現場保全以及快速處理,否則也會癱瘓當地交通。意外事件可能同時影響飛安事件與地上交通,甚至有時會影響民宅等居民生活範疇,所以還是要有一些技術處理的法源。但是我認為現有共同協商機制不是那麼明確,如果沒有一個人或單位願意最後出面拍板與負責,恐怕很難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在「共同協商」之後,要不要增加「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這樣是否比較完整?由主任調查官負責,好不好?

蕭委員美琴:好,這樣會比較好,就可以共同協商。

主席:那本條就在「共同協商」之後增加「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後修正通過。

李委員昆澤:對,這樣會比較明確。

主席:第十四條與第十五條保留協商。

處理第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七條。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林委員俊憲: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提到「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於該事故或過去三年內之醫療紀錄」,也就是說,未來運安會新增的調查小組可以調閱運具運作相關人員,比方說普悠瑪列車司機等人過去3年內之醫療紀錄。請問,為什麼要設定為3年,而不是1年或5年?有沒有什麼特別考量?還有,這樣規定是否有違反個資的疑慮?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調閱?必要性如何?針對以上問題,請說明一下。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其實,在普悠瑪事故發生以前,我們在修正飛航事故調查法時,已把這項調閱3年內資料的條文納入。主要考量是國際上最近幾年發生的事件,包括德國之翼航空一名飛行員因為有自殺傾向,所以長期服用抗憂鬱藥物,在飛行執照快要被註銷時,他請家庭醫師開另一種藥給他,讓他通過檢驗,結果,他駕駛的空中巴士飛機在法國南部撞山。我們之所以要追3年,就是因為當時看到國際上的規定,例如德國、法國的調查單位,對於飛行員執照通常都要逐年檢查,本法規定的基礎就是由此而來。

林委員俊憲:近年國內也發生一件事,就是齊柏林導演墜機事件。飛安會調查發現,駕駛員身上有類似鎮靜劑成分,所以我認為,以後對於任何大眾運輸工具的駕駛,包括鐵路、公路駕駛,運安會檢查內容都應該擴充到他們的用藥、醫療等資訊,就像民航局的航醫中心一樣,畢竟有些駕駛自己並不知道特定藥物能不能吃,何況他們怎麼會知道?其實有些感冒藥在國外甚至禁止大眾運輸工具駕駛服用,因為服用之後會嗜睡、反應也會遲鈍,而駕駛人並不知道,未來這方面功能如何加強,運安會應該納入考量。以齊柏林案為例,到底是不是因為駕駛服藥之後導致,現在調查人員也不敢明確說明,畢竟也不能冤枉人家,可是,用藥安全性的問題在這類事故中已經凸顯出來。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齊柏林案報告發布之後,其實民航局與飛安會也發出相關通告,現在不論是大型或小型航空公司,在訓練手冊中都會直接對飛行員宣導,有些藥物,例如抗組織胺,飛行員必須在服用多少小時之後才可以再執行飛航任務,這個工作現在已經做了。

主席:對於林委員俊憲提的問題,你沒有解釋,那就是為什麼追蹤3年?我認為李委員昆澤的提案就不錯,他主張相關資料都可以調,沒有時間限制。而剛才林委員俊憲詢問的是,為什麼你們的版本是追蹤3年?為什麼不是1年、5年或7年,而是3年?何不維持過去作法就好?維持過去作法,好不好?不一定要規定3年啊!只要需要就可以調查,這樣比較好。

李委員昆澤:對,到「過去」就好,把「三年內」刪除。

主席:對,就是照李委員昆澤講的修正。本款把「三年內」刪除之後修正通過。

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九條保留協商。

處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大概比較簡單,規定參與調查運輸事故調查之人員應承諾保密,並在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從事調查作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保留協商。

處理第二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保留協商。

處理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保留協商。

處理第二十七條。請林委員。

林委員俊憲:運安會研擬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完全刪除。原本在適用飛安會時,本項條文規定政府相關機關若在適當時間內未依飛安會決議改善缺失,行政院得予以處分。其實,原有的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針對飛安會的規定已經很鬆散,只規定在「適當時間內」改善,沒有說多久,不過至少還保留要是沒有改善,行政院可以處分的機制。改制為運安會之後,卻完全把這項規定刪除,那要如何確保與重大事故相關的機關依照建議案改正缺失?因為條文修正後等於把鞭子拿掉了,如果運安會沒有改進,行政院就沒有明確法令可據以處分。所以,請說明為什麼要把這項規定刪除?原本針對飛安會是有這種視同鞭子的規定的。

主席:林委員這樣講有道理,到時候運安會若是不改,行政院也拿它沒辦法;如果條文還在,行政院至少有條鞭子在,還可以針對未依建議改正缺失予以處分。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我向各位委員報告一下,美國與加拿大提出的飛安改善建議有二套機制,一套是在年底時針對已發布之調查報告發布most wanted或watch list,也就是飛安的重點改善方向,才會獲得美國或加拿大政府的重視,這是第一道機制。第二,加拿大交通部與運安會每6個月會固定召開協商會議,會中根據加拿大運安會所提運安調查報告,針對加拿大政府,包括民航局與交通部力有不逮之處有一協商機制。也就是說,對於處罰這件事情,其實以歐美國家來說,包括NTSB的調查報告在內,要是FAA沒有照單全收,不管是一條或兩條,NTSB就會建議國會處罰FAA,整體概念上是這樣。

我還要另外向委員補充,飛安會成立以來,從來沒有政府機關因為沒有依照飛安改善建議就遭到處罰的案例,例如機場需要編列經費擴充土地,卻因為編了3年或6年,就被飛安會移送行政院,建請行政院處罰,這種案例沒有啦!以本會的概念,從來沒有處罰過相關機關。

林委員俊憲:連備而不用也不需要嗎?

主席:等委員發言完,就請王代理部長回答。

蕭委員美琴:我在早上質詢時也提到一點,就是「建議事項」與「要求事項」的強度與差異性在哪裡?行政院提案條文用的是「建議事項」,而且區分為可行者與窒礙難行者,對於窒礙難行者,當然要敘明理由。我的版本還增加一項,就是政府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未依運安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者,應予以處分。對於這樣的罰則,交通部認為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我認為因為已經有前提了,就是「有窒礙難行者應敘明理由」,所以已經可以排除一些窒礙難行的狀況;這時後面再加上罰則,是不是可以增加建議改善事項的強度?由行政院予以處分也屬於行政罰則,倒不會涉及司法調查等其他面向,應該是平行的。對於這部分,看看交通部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王代理部長說明。

王代理部長國材:我作如下說明。過去,在飛安事故發生之後,飛安會會提出非常多建議事項,其中的確有很多需要花時間。根據現行條文,政府相關機關若未按照飛安會之飛安改善建議改正缺失,就會要求行政院必須處分。而我們的看法是,建議之執行計畫已包含在行政院的列管機制中,根據行政院的列管機制,對於沒有改正缺失,本來也就包含處分機制,所以,我建議不要直接要求行政院,只要政府相關機關沒做就處分。

主席:所以未必是處罰,要是飛安會要求改善,政府相關機關也改善,那就算了;如果沒有做,根據你的說法,列管中就包含處分了?

王代理部長國材:行政院本身會列管,現在也是這樣,在列管機制下,對於沒有改善的部分,會有行政處分。

蕭委員美琴:那我同意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章章名通過。

處理第二十八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委員黃國書等18人所提第二十九條及本席等16人所提第二十九條,均提及自願報告系統。請飛安會說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罰款額度是六十萬至三百萬,以個人而言,這樣會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主席:罰太多了嗎?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感覺上是如此。

主席:我們先考量這條有無需要?若有,之後再來談罰款的問題。

紀副主任委員佳芬:以黃委員今天所提及的特殊狀況而言,此舉似乎可以保障揭露者的個人身分,但黃委員所提罰款額度為六十萬至三百萬,感覺滿多的。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若針對個人,可否改為罰款六萬至三十萬?

主席:六萬至三十萬?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就是加回去。

主席:加在第幾條?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第二十九條。

主席:第二十九條的最後嗎?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對。

主席:違反第六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到三十萬罰鍰?

林委員俊憲:主席,第二十九條特別提到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等之罰則,而對船舶的定義可能就必須依照船舶法規定。既然用到「船舶」二字,那自然就要遵守船舶法的定義,何謂船舶?包括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範圍非常大。特別是小船、小漁船,其營業規模通常都很小,至少以臺灣的漁業狀況來說是如此,難道這些小船也必須承受同樣高額度的罰款嗎?這點恐怕是我們必須考量的。剛剛飛安會認為應把對個人的罰款降低,此處亦同,且這樣才合理,畢竟船舶的定義範圍非常大,像很大的跨國船是船,但一艘小破船也是船……

主席:範圍太小嗎?

林委員俊憲:因為條文提到船舶,但依照船舶法規定,所謂船舶的範圍是很大的,小船與跨國船都叫船,卻不能讓兩者去面對相同的罰則,且承受強度也不同,畢竟小船是承受不起的!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將來我們所訂定的細則在水路事故方面,船舶係以其噸位為主,也就是必須大於五百噸……

林委員俊憲:會訂在細則裡?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在細則裡。

林委員俊憲:那就可以。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所以不會把小船事故納入調查範圍。

林委員俊憲:好。

官飛安調查官文霖: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鄭委員寶清等16人提案第二十九條最後一段修正為六萬至三十萬罰鍰後通過。

處理第三十條,這也是罰緩的問題,有的罰二十萬到一百萬,有的罰六十萬至三百萬。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三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現行法的第三十三條委員有提案修正,因為行政院提案係把現行法第三十三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刪除。其實我認為這條有或沒有均可,因為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本來就要移送強制執行的。

陳委員素月:如果拿掉,卻碰上不繳納的人該怎麼辦?

主席: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還是得移送強制執行。

李委員昆澤:這部分法律本就有相關規定。

主席:既然如此本條依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第三十五條保留送協商。

至於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均已通過,協商結束。

(協商結束)

主席: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

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及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等八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謝謝各位委員及各位列席官員,現在散會。

散會(14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