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星期四)9時6分至13時2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 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宜民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
報 告 事 項
邀請勞動部部長就「華映無預警停工之員工權益」、「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在臺工作年限規定」及「禁止四萬元以下薪資面議施行至今之檢討與調整方向」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均採綜合詢答。
主席(陳委員曼麗代):請陳委員宜民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有鑑於我國現行部分商家針對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現象浮濫,儼然淪為商品售價之一環,成為商家額外收入與變相加價之手段,與現場服務員之服務態度、精神毫不相干,無法達到獎勵服務之效。為規範現行市場商品售價加計服務費為總額之經營方式,並促進服務業之勞動權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新增服務費為工資之一部分。我們此次之所以提出此案,乃鑑於一、服務費或稱小費,於古代中國稱賞錢,也叫小帳,在粵語地區另稱作茶錢、日本說茶代,歐洲傳言自16世紀開始,酒館會放一個罐子,供酒客給小費,給了小費的酒客將會得到更好更快的服務。
我國服務費往往亦被消費者視為小費之一,但在國內部分商家於銷售商品、提供餐飲服務時,均會加計5~10%不等之服務費,然卻從未給予工作人員分成,當然更沒有為員工之服務精神、態度、整體服務品質好壞額外進行加薪,造成服務費成為整體消費價格下之一種額外加收的名目費用,無法對員工構成實質獎勵。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7月9日(83)台勞動2字第43729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而現行餐廳、商家均為「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應屬前函釋之工資範疇無誤。
綜上所述,為符法制,改善現行商家要求消費者固定繳交服務費,但服務業勞工分文未分,無從獎勵服務精神之變相漲價之亂象,明確將「服務費」、「清潔費」定義為工資之一環,雇主應全數發還給勞工。爰此,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修正案。
主席(陳委員宜民):請勞動部許部長報告。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審查委員陳宜民、蔣乃辛等20人,為規範現行市場商品售價加計服務費為總額的經營方式,並促進服務業的勞動權益,新增服務費及清潔費為工資之一部分,而擬具的「勞動基準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聆聽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勞動基準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不論雇主給付的名目為何,凡屬勞工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均屬工資。前開條文內容是以「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規範,因此,如採正面表列或列舉方式,將特定給付項目明列於條文當中,雇主恐為規避法定義務,任意變更工資的給付內容或名目,進而影響勞工權益。
現行商家基於商業行為,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服務費,在我國與美國都是屬於商家的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規定,該等項目應列計於營業稅額予以課稅。
「小費」是由顧客自行直接給付服務生,依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特定的身分及收入要件下,雇主才能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將小費視為最低工資的一部分。至於我國工資是由雇主給付,其數額由勞雇雙方約定,考量工作時間的多寡以及勞務的繁重程度,而給付相對應的報酬,但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消費者自行直接給與勞工的小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非屬工資,雇主仍應另行給付勞工工資。
如明定消費者給付的小費為工資,得列計於基本工資當中,之後雇主給付工資的時候,將可以優先排除小費金額後,再給付差額補足到基本工資即可,對勞工的權益未必有利,建議仍應審慎評估。
接著針對「華映無預警停工之員工權益」、「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在臺工作年限規定」及「禁止四萬元以下薪資面議施行至今之檢討與調整方向」三項委員關心議題進行專案報告,敬請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本部以安穩、安心、安全「三安」為主軸推動勞動政策,守護全國勞工權益,面對近日華映公司無預警停工一案,本部積極與該公司接洽,適時提供資源與協助;基於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本部於保護國人就業權益原則下,引進外籍勞工,針對外籍勞工警戒指標及外籍勞工之工作年限進行滾動式檢討與調整,以回應外界需求;為強化本國勞工權益,大院已修法規範雇主有揭示薪資的義務,以保障求職民眾權益。
貳、華映無預警停工之員工權益
一、本部採取措施及處理情形
本部於獲知華映公司停工相關訊息後,即於本(107)年12月17日函請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針對該公司員工法定權益保障情形進行查訪。截至本(12)月25日止,該公司辦理資遣通報計73名(未達大量解僱),另未通報減班休息,另目前已與供應商達成恢復供料協議,並於22日逐步重啟生產;本部已請該局持續關注後續情形,倘該公司有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員工權益受損,將立即依法查處。
二、事業單位如透過勞資協商減少工時(實施減班休息)之勞工權益說明
(一)勞工工資權益相關規範
事業單位如有停工情事,停工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勞工,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經查華映公司係因原料供應商(聯華氣體)暫時停供氮氣等氣體,致生產線受影響而停工,屬雇主責任,目前已重啟生產,並未有勞工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該公司有積欠工資情形。
(二)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權益相關規範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外,如有賸餘,得依序作為支付勞工舊制資遣費及新制資遣費之用。另事業單位如有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而被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除可申請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之墊償外,其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相同,以保障勞動債權。
(三)勞工後續就業媒介及失業給付事項
事業單位如進行資遣通報,本部將針對受影響勞工提供下列協助措施: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通報資料後,依被資遣人員志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屬大量解僱者,主動依事業單位意願安排進廠說明相關服務資訊,宣導政府協助資源。
2.運用僱用獎助、缺工就業獎勵、跨域就業補助等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
3.失業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將協助辦理失業給付請領。
(四)勞工後續職業訓練資源
倘勞雇雙方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達每2週16小時以上,並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者,得參加「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提升勞工技能。計畫內容如下:
1.在職勞工:可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免費參加職業訓練課程,並得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領取訓練津貼。
2.事業單位:辦理員工訓練課程,補助最高新臺幣190萬元訓練費用。
(五)保障本國勞工就業規範
雇主如實施減班休息,基於外籍勞工補充性規定,本國勞工減班休息時,從事相同工作之外籍勞工應比照辦理,不得有本國勞工休息而外籍勞工正常工作之情事,違反者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參、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在臺工作年限規定
一、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訂定與檢討
(一)訂定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及第5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本部參考101年及104年委託學者研究結果,並依據本法第42條引進外籍勞工之立法目的,建立外籍勞工警戒指標之「目的性」、「關聯性」、「資料可及性」及「警戒指標產業及社福分流」等4大原則,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議研商,據以訂定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於105年10月27日提送本部邀集勞資學政各界代表所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第25次會議討論,確認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
(二)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運作情形
本部已於106年3月31日政策小組第26次會議及107年3月30日第27次會議2次報告警戒指標數據(資料如附件),各項數據資料呈現波動現象,且數據呈現正向趨勢。案經政策小組第27次會議決定略以,應整體檢討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運作、指標項目及數據之妥適性,並於完成後再提出報告。
(三)檢討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為使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能呈現聘僱外籍勞工人數增加對勞動市場之實際影響,本部已於107年12月18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召開「檢討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項目會議」,討論各項指標項目之妥適性,並討論指標項目中「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及「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加率」之替代方案,後續將參考與會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意見,修正外籍勞工警戒指標項目,並提送政策小組報告,以作為外籍勞工引進政策評估之參考。
二、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規定
依現行本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者,其在臺工作年限得由12年延長至14年。
針對是否再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社會各界存有不同看法,部分意見認為國內人口結構老化,產業及家庭缺工而致勞力需求殷切,基於兼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應同意放寬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另有意見認為延長工作年限,僅係將缺工問題延後處理,未根本解決問題;此外,目前政府已推動長照2.0,佈建國內長期照顧系統,如放寬工作年限,將過度依賴外籍看護工,不利於長照體系建立。因此,是否延長外籍勞工工作年限,各界仍存有不同意見,尚待凝聚共識。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改善人口結構,已於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在臺工作6年以上具有技術之基層外籍勞工可轉為中階技術人力留臺工作,且未來得以中階技術人力身分銜接我國移民政策,以兼顧留用優質勞動力及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肆、禁止四萬元以下薪資面議施行至今之檢討與調整方向
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範雇主招募員工經常性薪資4萬元以下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修法目的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以利求職民眾於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同時也有利於雇主快速找到適合之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能。為落實推動本規定,本部相關因應作為如下:
一、本規定修法三讀通過前,函請地方政府先行宣導
本部於107年11月7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所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向雇主宣導,以利雇主知悉、遵守揭露薪資範圍之規範。
二、清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刊登職缺內容
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於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本部先清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刊登之既有職缺,針對計薪方式為「依學經歷、證照核薪」者,加註「每月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以上」等文字,本部已逐一向求才廠商說明本規定,並協助廠商修改計薪方式。另於台灣就業通網站首頁向雇主加強宣導,自即日起如刊登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之職缺,應依法確實填寫職缺薪資範圍,以免觸法。
本規定於107年11月30日生效前,本部已全數確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缺之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計薪方式如為「依學經歷、證照核薪」者加註「每月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以上」等文字,以利雇主及求職者共同知悉。
三、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相關執行疑義、製作常見問答集及薪資揭示參考範例,並加強宣導工作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7年11月19日召開「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增訂第6款規定施行後之因應做法研商會議」,邀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搜集外界可能之疑義,據以製作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已置於勞動力發展署官網及台灣就業通網站,以廣為宣傳周知。
嗣於107年12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內政部、各全國性職業工會、各縣市總工會及各大報社,協助轉知雇主、雇主團體、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他刊登求才廣告之通路平台業者,並運用多元管道加強法令宣導。
至有民眾反映部分雇主揭示薪資範圍過大之情事,如月薪為3萬至5萬元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亦於問答集中提醒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以使求職者瞭解核薪條件。
四、持續關注各界意見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至107年12月20日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仍持續加強宣導,尚無科處罰鍰之案例。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視需要加強對外說明。
伍、結語
有關華映無預警停工案,本部將賡續督導桃園市政府關注後續情形及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針對各委員關心外籍勞工警戒指標之執行,本部持續檢討警戒指標項目內容,並檢視引進外籍勞工後對整體國內勞動市場之影響,後續將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行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定,配合推動相關留用制度;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本部將持續加強宣導,保障求職者權益,以落實立法美意。
本部對於各界所關心之勞工議題,虛心接受,持續努力。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詢答後進行法案審查,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審查法案原則上不處理臨時提案,暫定於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主席(陳委員曼麗代):請陳委員宜民發言。
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有一個提案,就是要把服務費納入勞基法,定義為薪資的一環,很多民眾到餐廳消費拿到帳單時,上面除了消費額以外,餐廳還會外加10%服務費,譬如消費1,780元,10%服務費就是178元,請問部長知道餐廳業者後續有把服務費分給服務生嗎?還是餐廳就這麼拿走了呢?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屬於商家的營業收入,所以他們應該沒有分給員工,因為他們與員工之間的……
陳委員宜民:他們沒有分給員工,但是很多消費者並不清楚,所以今天我們提出這個法案,把服務費、清潔費列入工資的一部分,我們不是馬上一定要把10%服務費全部分給服務生,而是我們覺得在這部分應該有個討論。換句話說,雇主和員工之間必須有一個認知,一樣的道理,消費者對於他們支付的錢後來進了誰的口袋也應該了解,國家的財政部對於營業廠商課徵營業稅時也必須有個處理,否則到最後,收取服務費並無法提升員工的服務精神,試問勞動部訂定這些規定,目的不就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同時希望能夠提升他們的服務精神嗎?
雖然他們沒有拿到錢,但是消費者並不知道,所以很多消費者會要求很多,因為他們覺得反正付了服務費,為什麼服務生的態度這麼不好?如果服務生對他們的態度特別好,他們也沒有特別給予小費,他們更不知道這些小費全部進了雇主的口袋,所以在這個部分確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本席其實不太贊同你們今天對於我們提案所提供的解釋說法,勞動部完全曲解了美國的法律,在美國有minimum tipped wage,也就是他們對於小費有一個基本門檻保障。根據勞動部的說法,認為美國的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公平勞動標準法)認定小費是最低工資的一部分,因此臺灣不適合修改這條法規,因為消費者給了服務費,若分給員工就會變成基本工資。
可是,在美國其實分成兩部分,一個部分是基本小費,另外再加上基本工資,這樣才是這些服務人員的工資。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要修改這個部分,當然在臺灣的現況上可以再做一些調整,收取服務費才能鼓勵這些在現場從事服務工作者提升服務精神,這是本席提出的重要看法。
國外其實都有相關minimum tipped wage給予最低小費工資,每個州不太一樣,如果勞動部要引用美國的法律,你們必須說清楚,今天你們提供給委員會的報告裡,其實只截取了一部分內容,而且講得不清不楚。我們如果要回應當初的立法精神,在這部分其實可以再做比較細緻的討論。以美國Arizona的minimum tipped wage為例,他們的工資最低每小時7.5美元,加上tips後必須保障達到每小時10.5美金。美國的每個州都不太一樣,但是都有最低工資門檻,兩者加起來才是最後的工資。
在臺灣的部分,因為現在全部都是給予最低基本工資保障,最低基本工資是22,080元。有個例子是臺中的一家餐廳,餐廳老闆不對顧客收取服務費,但是對於每一組客人收取20元鼓勵金,把鼓勵金發給服務生,所以,如果今天服務生服務了10組客人,每一組收取20元鼓勵金,餐廳老闆總共收了200元,這200元全部都是給予員工。所以,員工薪資明細表裡有一項是鼓勵金,也許有客人多給了1元鼓勵金,所以我們看到員工的薪資明細裡,鼓勵金是1,501元,也就是除了基本底薪35,000元以外,這位員工也拿到了鼓勵金1,501元。
當然,收了這些錢,老闆還是必須額外算入他的營業稅裡,因為每組客人的收據裡多了這20元。請教財政部陳專委,在這樣的狀況下,餐廳老闆對於每組客人多收取了20元鼓勵金,可是繳納營業稅時,這20元還是被你們收走了,對不對?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秋珠:主席、各位委員。銷售價格要包含所有服務費,這樣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由店家收取了,店家會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消費者就有憑據,它的用途是方便我們以後可以追查資金的流向。
陳委員宜民:如果今天我們訂定這個部分的法規,以此情形而言,這個餐廳的老闆收取了20元當成員工的鼓勵金,雖然是屬於營業行為而有營業稅產生,但是在繳稅部分,你們是不是不應該對他課收這些錢?譬如剛剛的案例中,員工領取的1,501元,你們是不是就不應該課稅?
陳專門委員秋珠:營業稅的制度裡,課取的營業稅是由買受人負擔,並不是由店家負擔。在營業人成本收入配合原則下,他買東西時一樣有個進帳稅額,其實是可以互抵的,並不會增加營業人的負擔。
陳委員宜民:換句話說,這些錢給了員工並不會增加他的負擔嗎?
陳專門委員秋珠:這些錢給了員工以後,在收入成本配合原則下,營業人是可以扣除成本部分的,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在收入上還是要認列,這樣比較好追查流向。
陳委員宜民:瞭解。換句話說,立法精神如果是要鼓勵服務業員工提升服務精神,這些小費其實是要給他們的,對不對?這是他們服務之後應得的錢,不是嗎?
陳專門委員秋珠:以稅法的概念來說,可能是透過內部獎酬制度及工資等方式,這些是他們薪資的一部分。
陳委員宜民:這部分是有再檢討的空間,否則小費全部都是老闆收走,很多餐廳收了10%小費,可是服務生一毛錢都沒拿到,你們覺得這樣合理嗎?
陳專門委員秋珠:在我們的認定上,服務費是由雇主來收取的,我們還是認為他們應該要在收取時開立發票,含在銷售額裡。
陳委員宜民:請問部長,在這邊是不是有檢討空間?不一定10%服務費全部都給員工,現在因為10%變成一個固定金額,請問如果服務不好,消費者可以把服務費畫掉,他們可以不付服務費嗎?
許部長銘春:目前國內的服務費都是屬於商家強制收取的,所以它是屬於營收的部分。
陳委員宜民:請問財政部陳專委,消費者可以不付服務費嗎?如果服務不理想,消費者可以拒絕支付10%服務費嗎?關於10%服務費,請問是財政部或哪個單位規定一定要收取10%?如果服務不好,消費者能不能畫掉?或譬如有些自助餐聽都沒有服務,都是由客人自己取餐,但是還是要支付10%服務費,請問這樣合理嗎?
陳專門委員秋珠:商家或店家的營業狀況其實有所不同,有些可能以會員卡或貴賓卡的方式免除10%服務費,也有些是在menu的定價裡已經明確說明需要外加10%服務費。在我們的認定上,10%服務費確實是定價的一部分,如果店家要給予特別折扣,就是屬於店家的商業行為,就要以實際收取的價格開立發票。
陳委員宜民:所以服務費不一定是10%,那商家要訂定多少才沒有違法呢?如果他們訂定20%有沒有違法?
陳專門委員秋珠:這就是他們的銷售……
陳委員宜民:你的意思是商家可以自行訂定收取多少服務費,如果訂得比較低,消費者當然開心一點,但是如果訂得太高,難道消費者不能拒絕嗎?還是一開始進去消費時,如果餐廳訂了這樣的數額,每位消費者要先與餐廳溝通,告訴餐廳依照服務情況才要付服務費,不然為什麼稱為「服務費」?自助餐聽也要付10%,一般餐廳也要付10%,請問財政部覺得這樣的收費標準是合理的嗎?
陳專門委員秋珠:收費的部分,財政部沒有……
陳委員宜民:本席覺得今天這件事情,社會其實都很關心,消費者當然也很關心,10%服務費的收法是積習成俗,可是這是在哪裡入法呢?根據財政部的說法是沒有入法的,請問經濟部覺得呢?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許專門委員說明。
許專門委員福添: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餐廳收取服務費部分,目前的情況是比較大型的餐飲店會去收取服務費,但是在收取服務費時,不管是在他們的營業入口或是在menu上,都要表示他們會收取10%服務費,至於有沒有……
陳委員宜民:如果他們收取15%服務費,請問有沒有違法?
許專門委員福添:這可能要回到消保法的規定,目前沒有法律規定餐廳要不要收或是收多少,但是如果商家要收取服務費就必須告知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同意並認為收取10%、15%是合理的,他們就會進去消費,但是他們不能沒有告知要收服務費,但是消費後才跟顧客說需要支付10%或15%服務費,這是……
陳委員宜民:所以商家應該要在menu或餐廳入口處先說明收取多少服務費,而且服務費不一定都是10%,但是,本席詢問的是收取20%服務費有沒有違法,請問你們有訂定上限嗎?
許專門委員福添:這個部分可能要回到消保法的規定。
陳委員宜民:請問消保法的規定是如何?
許專門委員福添:不曉得今天消保處有沒有出席……
陳委員宜民:沒關係,本席今天詢問這件事情,也希望因為這樣的修法質詢,可以引起大家廣泛的注意和討論,畢竟消費者給了服務費,但是大家並不了解它的權利義務,同樣地,服務費是誰收走,很多消費者也不知道。所以我希望今天可以透過這樣的討論,等一下在修法的時候,例如利用召開公聽會或什麼樣的方式,再多一點的討論,方方面面的東西都一起徵詢,得到一個比較好的社會共識,這是本席這次提出修法的主要目的。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就質詢到此,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吳委員焜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一次本委員會有召開國營企業環保及工安總體檢的會議,發現好像有一些問題,所以我今天的主題是針對如何提升職安署、勞研所或勞動檢查的公信力。首先請教部長或署長,你們是否了解過企業界、勞工團體或勞工對職安署的滿意度如何?
主席(陳委員宜民):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在政風的部分,我們職安署每年都有做政風的調查,目前事業單位對我們的廉潔度應該給予非常肯定的態度。
吳委員焜裕:我是指滿意度,不是廉潔度。
鄒署長子廉:有關滿意度,我們也做一般的調查,當然,被我們處分的事業單位一定不滿意……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但是……
鄒署長子廉:勞動團體對我們檢查更完整的部分有一些期待,所以我必須說,各界對我們還有很大的要求改善的空間。
吳委員焜裕:好,我想可能有一些問題,譬如今年中油桃園廠發生爆炸事件,對於類似的製程,我不曉得我們從中有沒有做了什麼檢討?
鄒署長子廉:這次1月29日中油桃園廠發生爆炸,是在歲修的時候沒有做start up,就是在重新啟動的時候沒有做精準的檢查,因而產生設備的大量損壞,造成爆炸。事後我們立即介入檢查、令其停工幾個月,並於停工期間找專家一起審視,最近才復工,所以我們有做一些輔導。
吳委員焜裕:以類似的製程來看,為什麼林園廠又發生類似的爆炸事件?
鄒署長子廉:事業單位針對其設備的完整度及良率,應該做比較好的製程安全管理或機器完整度的檢查,也就是針對設施、設備做階段性的自我檢查,確實OK了,才可以running。
吳委員焜裕:所以只要它檢查可以就可以了?
鄒署長子廉:不是。我們職安署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特殊危險的部分都有事前監督檢查的機制,就是危險性工作場所的評估,如果製程改變,5年須再重新評估一次,所以我們政府的監視有一個機制在run。
吳委員焜裕:職安署或勞檢人員有專業的人員去檢查、評估嗎?
鄒署長子廉:針對這種製程安全的檢查,我們的檢查員都有持續接受教育訓練,因為每位檢查員的背景可能不一樣,有的專業是機械,有的是電機,有的是化工,可是製程安全……
吳委員焜裕:這就是問題!這就是今天我要問的問題。
鄒署長子廉:所以我們會加強檢查員的訓練,讓他們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吳委員焜裕:既然製程安全評估那麼重要,我知道署長就任的時間並不長,但是長期以來職安署、勞動安全研究所及勞檢單位並沒有培養製程安全評估的專業人才,所以到現場去檢查的時候,當然會請外面的專家學者,但是專家學者都是臨時以2,000元聘請來的,他們會不會那麼嚴謹地進行檢查?其實我們應該要培養專業人才,不然去檢查的時候,企業界根本不理,請問部長,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勞動部內部並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但是這很重要。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及建議,我們在專業訓練班裡面應該要加強……
吳委員焜裕:這不是專業訓練班可以達到的,而是需要長久培養專業人才,不是上過2小時或1天的課程就能通曉,因為他們要了解製程、整個評估的內容。
許部長銘春:我們是從檢查員裡面來培養剛剛委員所講的相關的……
吳委員焜裕:請問署長,這個製程安全評估的審核、審查是誰審查的?
鄒署長子廉:有關製程安全評估,現在是由我們檢查機構的主管、組長及專業的檢查員來做製程安全評估。
吳委員焜裕:你們的安全組都沒有必要扮演一些角色?
鄒署長子廉:有,現在負責製程安全評估的同仁應該受過比較好的訓練,比如像我,我在……
吳委員焜裕:比較好的訓練?
鄒署長子廉:就是製程安全評估的訓練,比如HazOp、FMEA、Fault Tree Analysis、Event Tree Analysis等等專業評估的手法、方法,經過訓練合格之後,他們再去看事業單位的評估報告才有效、才能掌握。
吳委員焜裕:署長,這樣沒辦法訓練專業的人才,他們對製程、實務一定要了解……
鄒署長子廉:當然。
吳委員焜裕:不是只做模擬,對不對?但是你們的人只會做模擬,這樣怎麼可以做得好呢?
鄒署長子廉:其實吳委員講的沒有錯,所以我們同仁要有實務的經驗……
吳委員焜裕:是呀!
鄒署長子廉:比如中油桃煉廠的製程是不同的、是裂解的,它產生汽油、柴油,製程是不一樣的,所以同仁要知道製程的P&ID圖、製程的改變,然後去做評估訓練才有效果。
吳委員焜裕:對,他們現在就是欠缺專業,所以才被企業界當成「潘仔」,根本不理他們,企業界自己做反而比較專業,對不對?所以你們就沒有辦法管理。
鄒署長子廉:這其實就是兩面。
吳委員焜裕:對。
鄒署長子廉:我們覺得同仁受過更好的訓練、更有實務的經驗,就會知道事業單位哪些是故意隱瞞或故意輕輕帶過,所以我們監督、檢查或審查才有效果。
吳委員焜裕:它不一定要隱瞞,但是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就不行了,對不對?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給我們的提醒,我們同仁要更有專業知識去介入、做審查。
吳委員焜裕:所以我們真的要檢討。
鄒署長子廉:是。
吳委員焜裕:在上一次會議中,陳振和老師說你們的副署長去國營企業拜託他們要去做好工安的預防,我真的聽了很傷心,職安署為什麼會變得如此落魄,還要去拜託國營企業做好工安的工作?
鄒署長子廉:跟委員報告,應該是誤解,因為針對國營事業的監督,包括安全、衛生,本來經濟部國營會就扮演關鍵性的角色,從業主端,他們本來就要做監督,我們職安署特別要求經濟部國營會要跟我們一起合作,監督國營企業的製程安全。
吳委員焜裕:我知道,其實我本來不想請部長上台回答,但是我想提醒部長,勞動部職安署是勞動檢查的相關主管單位,我們應該要有決心培養職安署、勞動研究所及勞檢單位的專業人才,這需要長期培養。
許部長銘春:對,我們會做。
吳委員焜裕:不能還沒有到達這個程度,就被升任為署長、組長等等,害他們欠缺、無法運用現場的經驗。
許部長銘春:對。
吳委員焜裕:這樣是很可惜的。如果要做好預防化工廠發生爆炸、火災等等事件,就要培養專業的人才,現在公家單位欠缺這方面的人才,所以都向各校的教授諮詢,我覺得這種做法不夠實際。我們應該培養專業的人才,才有辦法整合過去、開創新局,現在新的科技不斷推陳出新,像AI、大數據,我們應該好好利用。我也知道職安署、勞研所都有編列物聯網的經費,只是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可見做得不夠實際,我也不好意思刪減相關的預算,但就是看不到成果。請問署長,現在編的預算到底規劃怎麼做?要進行到什麼程度?現在都有編列物聯網等等預算,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規劃要怎麼做?
鄒署長子廉:對於勞研所的經費部分,我沒辦法回答,不過我們職安署確實從明年開始訂了4年計畫……
吳委員焜裕:要做什麼?
鄒署長子廉:第一,該項計畫是先針對機械設備前端的管理,不管是製造端或進口端,我們會做前端的管制,然後再做後端市場的查驗。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要把機械設備的流向在市場做比較好的管制、了解,這樣的話,它到哪個地方、在哪邊的安全……
吳委員焜裕:在衛生方面呢?
鄒署長子廉:這方面謝謝委員一直給我們指導。我們有特殊健康檢查、體格檢查的資料、環測的資料、實驗室的資料、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的資料,我們會對這些資料做更有效的勾稽,讓這些資料更有效……
吳委員焜裕:這些資料庫都還沒有建立,你們要怎麼勾稽?
鄒署長子廉:這些資料庫我們都有建立,只是建立的時候資料庫的連結度如何。因為這些資料庫是不同時間建立的,有時候在勾稽上會產生一些困難,所以我們這兩年在做重整,資料庫的連結就會更有效果,這樣就可以在前端預警,找出困難或異常的地方。
吳委員焜裕:署長,職安署的願景是什麼?
鄒署長子廉:職安署的願景是希望國內的職業安全衛生達到更高的水準,讓工作者的安全、健康能夠得到保護。
吳委員焜裕:這叫做沒有願景,你知道嗎?什麼叫做「更高的水準」?講不清楚。我想我們應該培養人才、專業,這樣才比較有願景,比較能夠帶給業界公信力,他們也比較願意遵循我們的工安法規,要不然他們只會覺得你們都在檢查不太重要的東西,這樣就沒辦法抓到重點,職業安全衛生、工安事件的預防也就做得不好,所以部長及署長真的要加油。謝謝。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吳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還有1個多月就要過年了,大家都在討論春節的交通如何安排,我們也了解勞動部對於春節期間客運業駕駛的部分要鬆綁,我覺得有幾點要注意:一、交通部要提出配套措施;二、勞動部要評估這個配套措施到底做得夠不夠,然後再公告;三、勞資雙方要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大家的同意;四、向勞動部備查。也就是說,必須等以上這幾個系統都走完以後,才可以做這件事情。
當然,我們了解勞動部對於勞基法有一些可鬆綁七休一的行業,現在都已經明列出來了。我們看到在對客運業的駕駛做勞動安全檢查、勞檢的時候,開罰單的前三個原因包括:一、延長工作時間;二、沒有排七休一;三、沒有給付加班費。由此可見,客運業駕駛的勞動條件在平常就已經沒有很被注意,未來如果要做特殊例外的鬆綁,勞動部可不可以做比較好的把關?以疲勞駕駛來看,2017年(去年)過年期間雖然才休假6天,卻發生了639件的道路狀況,平均一天大概有100件。如果交通部已經警惕到疲勞駕駛的危險程度不亞於酒後駕駛,勞動部會用什麼樣的評估規格要求交通部做好配套?先請部長說明一下,好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的考量就是安全、安全、安全,彈性的給予一定要基於安全的考量,尤其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平時的勞檢就有包括超時工作、甚至沒有給付加班費。在這個案子的審查方面,他們在平常的勞檢時就已經呈現出缺失,所以我要看他們怎麼做、提出來的配套到底是什麼。尤其是疲勞駕駛,如果是疲勞的問題,不是只有駕駛本人的身心健康而已,而是關係到乘客、道路用路人的安全,這是公共的安全的問題,所以一定要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我們才會……
陳委員曼麗:今天是這個會期委員會的最後一天,如果交通部把評估的配套提出來以後,有沒有可能讓我們有機會看到交通部的配套及勞動部的評估,這樣才能夠讓整個狀況在法令的規範上是完整的?
許部長銘春:基本上,交通部還沒有送來,它送來之後,我們當然會審慎來看這樣的配套夠不夠。我們如果認為OK,經過評估之後,我們會預告,預告之後就可以讓大家看到它的東西……
陳委員曼麗:你們的預告會預告幾天?因為看起來春節……
許部長銘春:一般而言,大概至少會有一個禮拜,讓大家能夠表示意見。
陳委員曼麗:好,我希望你們收到的時候,也能夠提醒委員你們已經公告了。
許部長銘春:是。
陳委員曼麗:我們可能也可以在公告的系統裡面,再去看一下交通部相關的做法。
許部長銘春:我跟委員保證,我們絕對不會視駕駛、乘客及用路人的安全於不顧,這個是我們最重要的審查……
陳委員曼麗:這個部分就是要注意勞動者的條件。另外,隨著年關將近,我們看到現在有一些企業大量地解僱,新聞沒有露出的先不講,就新聞已經露出的,這兩個月已經有8家,而且這8家都是滿有知名度的事業單位,包括六福皇宮、茂迪、桃園某汽車零件製造廠、王老吉涼水鋪,解僱的員工數有300多位、500多位、100多位不等。
其實104年修正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特別規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員工時應該通報勞動部,以及大量解僱勞工的預警指標,包括重大事件等等。我想要再確認一下,第一,這個重大事件如何認定?第二,我們有沒有做大量勞工解僱示警單位的清單?這涉及不同的公部門,像金管會可能會知道,我們在這個部分有沒有一些預防?如果真的發生大量解僱的時候,我們有沒有預防的清單?此外,如果大量解僱不可歸咎於勞工,而是雇主的責任的話,我們還是要嚴格地要求雇主應該給付薪水給勞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已經有一些做法做落實的處理?
許部長銘春:我先說明所謂的重大事件,主要是針對上市櫃公司應該公開的49及51項重大訊息、內容,我們在106年邀請學者專家逐一審視以後,篩選了其中的15項情事,像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涉訟以致影響公司財務;業務重大嚴重減產或全部減工;公司廠房、主要設備出租致影響公司營運等等。以上這些會被認定屬於重大事件,我們列舉了15項。
陳委員曼麗:好。如果它是屬於非上市公司呢?若是非上市公司,我們要用什麼方式才能保護勞工不會被大量解僱?而且在大量解僱的時候,如何保障資方會付薪水給勞工?所以我才會問勞動部有沒有這樣的清單,能夠全面地掌握相關的狀況?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目前大解法針對所有的事業單位,只要積欠勞保、積欠健保費,像這樣的清單我們都有收到,我們都會……
陳委員曼麗:除了積欠勞保和健保費,如果勞工就是無預警地被停職或者資方不好好地給薪水,等於後來還是有這樣的狀況……
王司長厚偉:有,積欠工資2個月以上也會通報,地方政府也會去掌握這些勞健保的投保數據,也會掌握積欠工資的狀況,還有假如勞工朋友提出這一類的檢舉跟申訴,我們都會去掌握。
陳委員曼麗:好,我希望你能夠提出你們這邊列管的清單,現在正值歲末年終,我們也希望勞動部能夠注意到勞工可能會面臨的潛在風險,並且予以關心,關心到底這個公司的狀況會不會讓勞工受到影響,當然若遇到重大事件時,希望勞動部這邊能夠把關。
最後我想提問的是,明年6月份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將改選,據我了解,有些勞工團體很關心的是,可不可以在委員裡面增加一位移工的工會代表,讓他們能夠為移工發聲。既然就業安定基金是徵收就業安定費而成立,所以這部分大家很關切的可能也是這方面的人,想請問部長,有沒有這個可能?
許部長銘春:從委員的簡報上可以看到,勞工團體代表的人數就是2人至5人。
陳委員曼麗:既然這回要改選,勞工團體代表一定還有換的空間嘛!
許部長銘春:既然委員有此建議,這部分我會通盤考量。
陳委員曼麗:請問你要考量多久?
許部長銘春:就是在遴聘的時候,我們會通盤考量。
陳委員曼麗:好。我希望有外籍移工的代表,讓他們能夠在這個管理會中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許部長銘春:好,在遴聘的時候,我再整體考量看看。
陳委員曼麗: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的報告內容中有一項是關於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我知道外籍移工一直是政府一個很大的考量因素,怕影響到國內的就業市場,但是因應老化社會的來臨,目前社會對於外籍移工的需求的確很高,針對這件事,我有幾個議題要請教部長。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靜敏:大家都知道在外籍移工裡面,看護工的比例就高達三成六。剛剛部長的報告也很明確提到,因為考量居服使用人數增加,所以政府會設立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請教勞動部,為因應長照的需求,您覺得我們現在對這個政策的檢討應該是要設限還是應該要做整體的通盤考量?現在來台從事外籍看護工的部分,機構占11%,在家裡占31%,但是有很大的一部分,我們發覺現在有長照需求的人數是76萬人,還有44萬人是在社區裡面。雖然現在有長照2.0計畫,但您知道長照2.0 現在的普及率有多高?
許部長銘春:這是衛福部的業務。
陳委員靜敏:所以衛福部的資料,勞動部完全不知道?
許部長銘春:目前我們手上沒有,不好意思。
陳委員靜敏:可是重點是您剛才又特別告訴我們,這是您考量要不要設立外籍看護工指標的一項重要因素耶!
許部長銘春:就像委員剛剛講的,到底外籍看護工這個政策要如何制定,我們必須配合長照2.0計畫的執行狀況。
陳委員靜敏:是,問題是您設指標必須要參考它的狀況,那您現在又不知道它辦得情況怎麼樣?
我們的確看到其實有57%有需求,但是現在根本不知道這些人到底可不可以使用外勞耶!我告訴你答案好了,因為我昨天才質詢衛福部,現在社區裡面的44萬人,其實只有32%的人使用長照2.0,表示還有七成的人是在社區中由家人照顧,所以我們常常看到這一類的新聞。這會不會是您在政策考量上需要去知道,我們現在到底要不要放寬外籍看護工的年限,或者要不要設外籍看護工上限的一個重要考量?
許部長銘春:是。報告委員,有關這個政策的討論,我們不會只看那個數據,我們一定會邀請衛福部就這個問題以及整個長照制度的實施,到底它的人力缺口有多少?原因在哪裡?這些都要全盤去了解。
陳委員靜敏:我當然知道,只是您剛剛的報告中的確提到,如果放寬工作年限是不利於台灣長照體系的布建,可是現在我們看到長照體系布建的速度的確不符合我們的預期。
許部長銘春:因為長照2.0計畫上路也才……
陳委員靜敏:2016年到現在。
許部長銘春:2016年到現在才2年,說實話人力的培訓上……
陳委員靜敏:有逐步增加非常多。
許部長銘春:有逐步增加啦!
陳委員靜敏:對。
許部長銘春:委員也知道有時候訓練之後,留用的人真的是遠遠……
陳委員靜敏:我知道,這個我又有興趣了。我們訓練了很多的照服員……
許部長銘春:對,照服員很多,但是好像願意……
陳委員靜敏:不會,我們現在的留任率其實已經非常……今年看到有逐步的增加……
許部長銘春:有增加,但是還是……
陳委員靜敏:不過我比較concern的今天應該還是在討論外籍移工這部分。我們現在雖然說要做限制,可是昨天新聞就有報導,我們不用,人家日本搶得要命耶!日本現在要大力引進外籍勞工,從明年4月開始,看護就是他們最主要引進的人力,他們要跟我們台灣搶這塊市場,而且您知道看護工在日本的薪資大概多少錢?如果我們要跟他們競爭同樣的外籍勞工,而且臺、日的外籍勞工來源都很相近,包括印尼、越南、菲律賓,都是我們主要的看護工的來源,對不對?你知道日本的薪資多少嗎?
許部長銘春:大概新台幣3萬多元。
陳委員靜敏:對,大概1,000到1,800美元,這是取決於他有沒有考過證照,所以我們到底有多少的利基來跟日本競爭?如果這群人真的是要來台灣,而且我們也有很大的需求,他們的照護品質是怎麼樣,我們有沒有相關的研究?
我自己來自學界,我們的確看到印尼那邊到日本已經很多年的經驗,他們回去以後,他們政府都會檢視這群人回去以後到底會對它們印尼的經濟造成何種影響,或者這群移工以後可以對它們自己的國家發揮何種影響。這是我跟我的博士班學生做的研究,從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到2017年,一直都有陸續做相關研究,我們也的確看到因為印尼跟日本兩國簽訂合約以後,對於這個政策的穩定性上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我們當然知道我們跟印尼並無邦交,可是我們對他們的倚賴非常深,所以我們有沒有相關的合約、合作,可以在日本開始引進印尼的看護工以後,會不會對我們國家在引進印尼看護工上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我想請問勞動部有沒有針對這部分的研究?
許部長銘春:能否請單位主管說明?謝謝。
陳委員靜敏:好的。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到目前為止我們的外勞政策還是採取補充性的原則,我覺得這部分很重要……
陳委員靜敏:當然。
黃署長秋桂:因為我們不希望外勞的引進,影響到本國人的就業。
陳委員靜敏:日本也是,所以他們到今年才開始要開放。
黃署長秋桂:是。以日本來說,他們也儘量避免使用外勞,當然也是迫於他們的實際需要,所以他們才會做政策上的重大決定。
陳委員靜敏:這個也是我們引以為戒的吧!
黃署長秋桂:是。至於委員剛剛提到幾個外勞輸出國都是相近的,會不會在未來外勞的引進上造成一些競爭?確實這部分也是我們在觀察的,因為我們現在的外勞來源國主要是四個國家,所以我們也在思考是否再另外開拓我們的外勞來源國。
陳委員靜敏:我了解。
黃署長秋桂:另外,回到最重要的一點在於,為什麼我們希望能夠趕快把我們的長照體系建置起來,因為畢竟我們的長照才會是一個穩定的照顧的能量。
陳委員靜敏:我絕對認同。我現在只是希望,既然我們已經看到這個問題,部裡面可不可以儘早做個因應或是做相關的規劃,這部分是否可以提供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黃署長秋桂:可以。
陳委員靜敏:好的。大概多久?
黃署長秋桂:兩個禮拜之內。
陳委員靜敏:好,非常好。
黃署長秋桂:謝謝。
陳委員靜敏:接下來我要詢問的是有關照護的品質,剛剛署長提到很大的一部分要以我國的照護體系為主,當然這是我們主要的長照政策,所以我們的照護品質是怎麼樣?外籍看護工來台以後就是接受90小時的訓練,而且還開放讓引進的仲介告訴我們他已經接受過90小時的訓練了,這樣的照護品質是夠的嗎?我們發覺常常會看到這一類的新聞,真的是貽笑大方,到國外的網站上都會提到我們的雇主性侵看護工;或者是這些看護工來台以後虐待、欺負我們的長者,所以這一群人他的照護品質到底是怎麼樣?當然我們也對國內的狀況做過相關的study,到底成果如何?抱歉,因為這部分還在審查當中,無法提供給大家。可是在長服法制定以後,衛福部也有一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請問實施成效如何?這個非常好,告訴我們說我們都有專有的網站提供給他們,讓他們知道應該如何來接受這樣的訓練。
許部長銘春:成效的部分,我想負責執行的單位也許比較清楚。
陳委員靜敏:沒關係,我直接告訴你答案,因為我的時間也不夠了,我直接告訴您答案好了。2人。我們花這麼多的錢建置這樣的網站,設計這麼好的一個制度讓他們來接受補充訓練,希望我們的老人能夠獲得尊嚴的照護。為了提升照護品質,我們設計了這麼好的法案,結果只有2個人願意申請來接受訓練,主要原因是什麼?因為你要雇主付錢啊!而且當他出來受訓的時候,誰照顧這個失能、躺在床上的老人?所以這個制度根本不合宜啊!勞動部有想辦法要解決這個問題嗎?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包括照服員的訓練以及委員剛剛提到的補充訓練,其實我們都是按照衛福部的規劃下去執行……
陳委員靜敏:欸呦,又是衛福部!
黃署長秋桂:但是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確實在補充訓練這部分,因為有太多的因素,所以……
陳委員靜敏:可是您是主管機關,不能說有太多的因素,所以我就不去管了嘛!
黃署長秋桂:我了解。但是我們是配合衛福部在進行包括補充訓練及照服員的訓練,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會跟衛福部特別提出來……
陳委員靜敏:非常好。
黃署長秋桂:如何能夠讓它更有效率的進行,就我們所知,包括未來有沒有可能採取視訊的方式……
陳委員靜敏:視訊喔?所以您覺得案家就應該有這個能力來開辦視訊……
黃署長秋桂:就是一般線上的學習。也不是,但是我們是覺得它可以是多元的,不過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充分地跟衛福部提出來。
陳委員靜敏:好。我再提供您另外的建議,好不好?主要因為現在長照2.0在支付制度上面,從今年的11月開始提供居家護理師到案家去提供居家護理的指導,這部分是現在長照2.0就有在做,只是長照2.0的支付制度上並沒有特別針對外籍看護工。所以我可不可以拜託勞動部跟衛福部共同來協商,把這個福利或是說將提升外籍看護工照護品質的補充教學納入,讓居家護理師到家裡面,直接針對這些有外籍看護工的案家,提供bedside的品質管理,而且現在長照2.0就有在給付,只是11月才開辦,執行效果尚不清楚。更重要的是,如果勞動部沒有鼓勵的話,我相信案家也不會去執行。
最後,我希望就長照服務這部分,是不是可以透過勞動部跟衛福部共同合作,讓整個支付制度,因為現在的給付方式只有居家護理師,所以我剛才的建議是,未來是否可以將照護技巧的諮詢也納入給付,本席這張簡報上所提的建議,請勞動部特別再跟衛福部討論,我們可不可以把這一塊也納進現在長照2.0的給付?請問署長,什麼時候可以告訴我你跟衛福部討論的結果?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一直以來都有跟衛福部做這樣的爭取,那當然……
陳委員靜敏:你不要只是爭取嘛!你是主管機關啊!
黃署長秋桂:但是今天這個權責是在衛福部,我們會再跟衛福部做……
陳委員靜敏:對,但是外籍移工是您主管的嘛,對不對?
黃署長秋桂:是沒有錯,我們也希望外籍移工有更好的照服技能……
陳委員靜敏:有更好的照服品質的話,也是造福我們的國人嘛!
黃署長秋桂:對,是,這部分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
陳委員靜敏:好。您什麼時候可以給我,您跟衛福部討論的結果?
黃署長秋桂:我們要再跟衛福部做一些溝通、討論,我們盡快,好嗎?
陳委員靜敏:好。什麼時候給我書面?不要說「盡快」,給我一個時間。
黃署長秋桂:我們在1個月內把我們跟衛福部討論的情況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靜敏:好,謝謝您。請做一下書面紀錄,1個月。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們在2015年10月份通過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為14年,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之後,可以再延長2年,從2015年到現在,有的陸陸續續展延的時間也到了,我相信勞動部這邊也聽到很多,有的是雇主的陳情,可能也有委員的提案,我想聽聽勞動部針對這部分,你們怎麼去解決?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有稍微了解一下,主要是第一個外籍移工是採補充性原則,之前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年限是12年,之前修正若他的評點達到60分的話,可以延長到14年,但是14年屆期之後是不是可以再延?主要因為外籍移工無法銜接我們的移民政策,所以是否可以再延長?目前社會好像還沒有一個共識,所以這部分我們還在審慎地評估當中。
黃委員秀芳: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年限是否再延長這部分,目前本院有幾個委員也有提案。他原本的年限是12年,再延長2年總共是14年,是否可以讓他再延2年,你們也會有所評估,第一個可能就是語言能力,然後就是他的服務品質跟服務項目。據我所知,外籍家庭看護工通過評點達到60分以上可以再延2年的,在過去兩年當中差不多有8,000多名。我相信這8,000多名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應該雇主也認為他的服務品質不錯,語言又可以溝通,所以才能通過評點。我希望勞動部可以從這方面去思考,為什麼台灣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占比一直這麼高?我們知道勞動部也做過一個調查,其實國人會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第一個考量的可能就是經濟因素;再來就是本國的家庭看護工可能時間上沒辦法配合,因為有的家庭需要24小時的看護工,本國人在時間上可能就沒有辦法配合。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可以再延長兩年的這些人,如果他們的服務品質不錯、語言又可以溝通,與其再換一批新的人進來,為什麼不讓這些服務品質不錯又可以溝通的人繼續留下?請問是不是有什麼方式可以讓他們繼續留在這邊服務?本席希望勞動部可以朝此方向思考,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斟酌並納入考量。
黃委員秀芳:好,這是第一點。第二,今天最主要是關於華映無預警停工,造成勞工損失的議題,我們看到媒體報導指出,明年度有一些產業可能會進入寒冬,不知道從勞動部、經濟部或財政部的角度,對於這間公司要停工是否有看到一些徵兆?譬如他的財報可能有一些問題,或是看到他的整體狀況,譬如華映無預警停工,我們在媒體上也有看到,可能他的董事會也有提出來,請問勞動部在他停工之前是否有得到相關訊息?
許部長銘春:在他停工之前,我們沒有得到訊息。
黃委員秀芳:完全沒有?
許部長銘春:對。
黃委員秀芳:他們董事會在12月13日開會時就說有債務危機,在他們開會時,你們完全都沒有掌握,等到他停工時,你們才知道這件事,是不是?
許部長銘春:他主要是因為上游廠商不願意供貨,導致他的產線無法運作,那天的停工其實是突然發生的事情。
黃委員秀芳:部長可以請司長直接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這間公司雖然長期來說財務狀況不是很好,但是他並沒有積欠員工工資,他的勞退提撥狀況也還可以,所以整體看起來,雖然他的營運狀況有點辛苦,但是確實是因為他的上游供應商怕他付不出錢就不供貨了,一旦不供貨,他的產線就無法運作,所以員工都很錯愕,他們到公司上班後才發現無法工作,但是公司都有給他們薪水。
黃委員秀芳:我剛剛提到我們看到雜誌或媒體的報導,指出面板業明年可能就會陷入寒冬,製造業景氣也可能也會下探10年新低,這是媒體報導的,不知道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會主動關心?因為產業可能無預警停業、停工或是放無薪假,你們也要先有一些預防的措施,譬如針對面板業或製造業等部分,請問部長,你們是不是要做一些預防呢?
許部長銘春:今年下半年度,當我們知道面板、綠能等產業都不是很好,我們針對這些比較具有營運危機的產業,都有主動了解他們的經營狀況,包括之前汽車業部分,我們也持續做了一些關注,甚至召集相關部會一起參與。譬如25日時,我們替汽車產業召集社會對話,找來經濟部、產官學界、環保局及財政部賦稅署等,針對他們未來可能面臨的一些問題及他們的一些訴求,大家一起集思廣益幫他們思考一些解套的方法。
黃委員秀芳:部長剛剛說到經濟部或財政部,請問是否可能透過經濟部對於景氣的預測,譬如經濟部可能預測面板業未來不好,製造業明年的景氣也比較不好,另外,財政部可能從報表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請問勞動部有沒有可能透過部會合作來事先預防?譬如從跨部會會議或可能是由經濟部、財政部向你們通報面板業、製造業明年的景氣不好等等,然後你們就可以啟動預防機制。
請問你們有沒有可能先替勞工避免停工、無預警的歇業或是無薪假?因為勞工如果遇到無薪假,其實對於他們來說都是非常受傷的。我們希望勞動部可否透過這樣的合作機制去評估企業並進行財產信託,如果企業的財務真的已經有問題了,他可能要放無薪假了,為了替勞工避免風險,你們有沒有可能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財產信託呢?
許部長銘春:財產信託……
黃委員秀芳:不可能嗎?
許部長銘春:這個……
黃委員秀芳:沒關係,部長,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你們去替勞工預留這個最低保障。之前有的公司停工歇業之後,有些勞工根本拿不到薪資,所以,由你們得到訊息之後來替勞工做些預先保障,本席是不是給你們一、兩個月時間去做思考?
許部長銘春:對,這是多一重的保障,不然一般來說,我們是去關注薪資部分有沒有正常發給,或者退休準備部分夠不夠,我們都是關注這些,但是剛剛委員提到財產信託……
黃委員秀芳:你也知道很多勞工的退休金提撥並沒有足額。
許部長銘春:對於委員剛剛的提議,我們會再來研議,謝謝。
黃委員秀芳:好。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針對移工警戒指標部分來跟勞動部做些討論,今年11月到現在為止,移工人數大概已經達到70萬6,000多人,人數的成長速度呈現直線爬升。許部長可能不知道,我其實多次在委員會裡提醒,對於移工人數不斷攀升,請問你們的警戒指標到底做了什麼?有沒有成效?或是有沒有管制?我看到人數一直是失控、往上爬升的趨勢。
我這裡有一個數字,就是101年至今年的7年時間,人數從44萬5,000多人爬升到70萬人,增加26萬人,與101年相較成長58.8%。請問部長,對於未來整個臺灣市場能容納多少移工人數,你們沒有沒有想像的數字?70萬人就滿足了嗎?還是未來會有100多萬人或者更多?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就臺灣的現況,不管是勞動力的短缺,或是失能人口的增加,其實都是我們看到的現象,當然……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們預期移工人數會繼續增加嗎?
黃署長秋桂:我們的外勞引進補充性原則一直都沒有改變,但是確實就在這幾年之間,我們看到國內人力的不足,以及失能人口的增加,這也是一個事實。
吳委員玉琴:我要跟您討論,我們最主要增加的部分會是三K產業的勞工,再來就是附加外籍勞工,即你們有很多的政策多了一個附加勞工,其中有一個是製造業2年期滿重整,這數據本來已經在下降,後來的數據還不少,仍有一萬四千多人,為第三高。我想問的是,是否未來的產業移工慢慢整併到三K產業中附加外籍勞工部分?是不是這樣?因為我看整個趨勢,其他產業的部分都慢慢消失,現在集中於三K產業,及附加外籍勞工,是這樣的政策嗎?
黃署長秋桂:事實上我們國內的廠商聘僱外勞一定是在國內招募不到本國籍勞工才能聘僱外勞,以上是第一點。第二點……
吳委員玉琴:署長,其實我要講的是,過去開放非常多的行業別,而我看到的趨勢是一直集中於三K產業及附加勞工,對嘛?你們……
黃署長秋桂:現在是這樣的,三K產業確實……
吳委員玉琴:現在慢慢集中了。
黃署長秋桂:沒有錯,但是……
吳委員玉琴:產業愈來愈集中於這個項目上。
黃署長秋桂:是。
吳委員玉琴:可是讓我產生疑慮的是,製造業2年期滿的政策要結束還是繼續存在?這個我看不太懂,一開始10萬人到現在有一萬四千多人,仍持續當中,這會消失嗎?
黃署長秋桂:三K產業之所以引進外勞就是因為本國人不願意從事這些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其缺工狀況是事實。當然在三K產業裡面有不同的三K程度,所以包括經濟部,事實上我們會尊重……
吳委員玉琴:署長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看你事後再回答我。
黃署長秋桂:但行業之間必須再整併……
吳委員玉琴:因為我後面還有很多要詢問的,所以今天時間緊迫,你事後再回答我。
另外,當天是次長來,我特別詢問有關加強推動臺商回臺投資專案,其實媒體報導的是101年至103年這3年期間,但請署長看螢幕顯示的圖表,我發現104年才開始有臺商回臺的資料,所以這當中到底哪裡出問題?不知道是統計出問題還是媒體報導出問題?未來歡迎臺商回臺投資是否仍在這個項下增加人數?我只要你回答這個問題。
黃署長秋桂:之前因為他們要蓋廠,蓋廠需要一些時間,所以外勞的引進就有時間差,因為委員剛才提到……
吳委員玉琴:對,101年到103年。
黃署長秋桂:因為他們要新蓋廠,所以會有時間差。
吳委員玉琴:未來歡迎臺商回臺部分是否仍在這個項下?還是要回到三K產業?
黃署長秋桂:就臺商回流而言,仍須符合三K,只是……
吳委員玉琴:要符合三K五級。
黃署長秋桂:對,所以是三K五級為優先,然後加extra。
吳委員玉琴:我知道,所以還是回到剛才提到的二個項目。
黃署長秋桂:是。
吳委員玉琴:我釐清一下,我覺得這個統計數字讓我非常混淆,因為你們好像到處放,不曉得藏在哪裡,所以我們需要釐清。
再者,關於警戒指標部分,我不多說剛才部長報告的部分,部長的報告也提到從101年開始委託學者專家研究這個指標,104年又做研究。截至目前為止,如同剛才提到的報告,你們又邀集專家學者於107年12月18日檢討相關項目,請問現在警戒指標的項目是確定而且要採用、啟動了嗎?因為過去的狀態都是在研究中。
黃署長秋桂:過去做過很多研究,但一直沒有共識,現在警戒指標試辦1年期滿已告一個段落,我們在12月18日找學者專家重新檢視警戒指標。當然在現有的警戒指標項目下有很多數據,因此我們找學者專家重新檢討。舉例來講,關於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部分,因為從今年開始主計總處已經沒有調查這項指標,所以就警戒指標而言,不論是產業類的……
吳委員玉琴:要在調整?
黃署長秋桂:是,我們要再檢討。另外,關於社福類部分,我們也找衛福部重新討論,衛福部對此也表達一些意見,認為可能要更貼進事實,所以他們對警戒指標也提出修正意見。
吳委員玉琴:署長的意思是,還要再檢討這樣的指標?
黃署長秋桂:是。
吳委員玉琴:我以為今天要啟動了,結果還沒有。
黃署長秋桂:沒有,我們還在檢討。
吳委員玉琴:又要再檢討?已經檢討7年了,剛才本席也提到,在這7年中增加26萬外勞。
黃署長秋桂:我剛才的意思是,我們的警戒指標是試辦1年,就是您現在所看到的警戒指標。我們現在針對進行中、採用中的警戒指標於18日再找學者專家討論,換句話說,這是試辦部分,所以我們討論之後,不排除有些指標項目必須要再調整。
吳委員玉琴:我就要再請問你,因為這些指標都是事後指標,也就是落後指標,當我檢討106年第2季,我覺得該放寬或緊縮,請問你們什麼時候啟動緊縮或開放機制?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這也是我們最……
吳委員玉琴:最為難的,對不對?
黃署長秋桂:最困難的地方,因為這確實是落後指標,可是現在做指標設定時,一定要有資料的可及性,如果連這個資料都找不到,我沒有辦法做這個指標。
吳委員玉琴:瞭解,但這是一個落後指標,所以我要提醒,我提出來的都是正向的,當然你們都還要檢討,如果我們決定108年放寬,可是國際都在講明年國際景氣是差的,你們要如何回應?因為在你們的指標中沒有國際指標,產業中沒有國際指標。
黃署長秋桂:一個是整體經濟的情勢,另外就是個別產業的情勢部分……
吳委員玉琴:可是在整體情勢當中也沒有國際指標,全部都是國內的指標。
黃署長秋桂:所以這項沒有。
吳委員玉琴:那我就不知道你們未來如何因應。
黃署長秋桂:所以整個指標項目當然要再檢討。
吳委員玉琴:聽起來指標還沒有確定?
黃署長秋桂:是。
吳委員玉琴:我現在要談的就是最重要的社福指標,你剛才提到衛福部參與討論指標,希望你們好好審慎思考,因為這個指標是非常有問題的,就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加率及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而言,對不起!這些都是我們對長照2.0投入300億元所產出的效果,如果這些正向指標,讓你們開放外勞,這完全悖離政策。
黃署長秋桂:之前社福外勞指標而言,事實上我們也找衛福部共同討論……
吳委員玉琴:就是沒有反應真實狀況。
黃署長秋桂:這次試辦結束之後,我們18日找衛福部共同討論時,事實上衛福部也認為有些指標應該要再修正,所以他們也建議修正。
吳委員玉琴:早就該修正,這是一個我們努力的目標與結果,最後讓你們開放外勞,這是很奇怪的事情。
黃署長秋桂:瞭解。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部分需要再整體檢視,因為我看外勞部分,尤其關於社福指標是非常奇怪的。
黃署長秋桂:所以我們與衛福部有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吳委員玉琴:指標到底在什麼時候可以討論出來?講這麼久,已經7、8年了。
黃署長秋桂:也不是7、8年,因為至少我們去年已經開始啟動指標,只是今年必須再檢討。而衛福部當然……
吳委員玉琴:所以這是一個滾動式的檢討?
黃署長秋桂:是,沒錯。
吳委員玉琴: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黃署長秋桂:因為我們18日剛召開過會議,事實上我們也要蒐集所有資料,我們會儘快處理,因為我們也希望警戒指標能夠是大家都有共識的。
吳委員玉琴:半年可以嗎?儘快是多久?半年可以?
黃署長秋桂:是。
吳委員玉琴: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在邱委員質詢之後,休息10分鐘。
邱委員泰源: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主題是關心弱勢勞工,立意非常好,我們也願意深入探討可能產生的作用,需要預先防範,是否能讓社會更加祥和。
年關將近,大量解僱對家庭可能造成巨大影響,我們有沒有輔導就業機制或讓他們能夠顧及生計?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知道有減班休息或休減薪假,我們會主動到公司或入廠關心、瞭解狀況,也會提供勞工相關服務資訊,也會告訴他們政府有提供哪些資源予以協助,也會運用所謂的「僱用獎勵」、「缺工就業獎勵」、「跨域就業補助」等就業促進措施,在勞工失業時可協助其再就業。另外,我們也會運用臨時工作津貼來提供短期安置措施;針對失業勞工,我們也會有失業給付以及失業期間的職訓生活津貼,這些我們都會在第一時間提供給他們。
邱委員泰源:針對大量解僱案,本席比較關心的是兩點:一個是他們的生計,不然我們就會看到找不到工作的勞工去求死,有時帶著配偶甚至還帶著幼小的小孩去求死,衍生到最後會怎麼樣呢?我比較擔心的第二點就是從健康、安全的角度來講,可能他們就變成社會上高風險的一群人。我還是要介紹一下怎樣接上社會安全網的問題,因為這些人在醫療上面,我會認為他們是比較high risk,可能有較高危險會罹患憂鬱症甚至自殺的一群人。我們有一個自殺防治中心,這個中心應該有十幾年了,其實做得不錯,我們做到什麼程度呢?當然這個防治中心不是由我負責,我只是協助而已。我們做到什麼程度呢?如果今天一個憂鬱的媽媽到7-ELEVEN去買木炭,7-ELEVEN的店員就會警覺到現在不是中秋節,就會對這位媽媽表達關懷,請他做一下「心情溫度計」的量表,做完之後發現分數很高,此時自殺防治專線就可適時介入,一旦撥打也許就救了一家人的生命。你也知道燒炭自殺往往不只是一個人,常常都是全家人,如果運氣不好,甚至波及隔壁的鄰居造成死傷,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所以,我覺得社會安全網這部分可能要關注。就你們的角度,你們的職責在於如何促進他就業或者提供補助金等等,當然那部分也要落實。
部長,你覺得如何?有沒有需要去結合這部分,特別去提醒並啟動這個機制?部長,自殺防治中心越做越沒力,有一陣子很輝煌的時候,把自殺趕出十大死因之外,後來自殺率好像又開始攀高,因為政府給的經費少。我們政府的施政常常這樣,做幾年之後就開始減少經費,導致政策的力量越來越小,如果我們覺得它重要,我們可以用這種理由來加強。當然,也不只這個系統,像台北市醫師公會的醫師們就會跟張老師系統結合,當然他們跟自殺防治中心也很熟,也知道怎麼去處理,但是最近又結合張老師的系統在處理。部長,你覺得怎麼樣?
許部長銘春:這個很重要,我想不僅要關心他的生計,對他的生命也要給予關懷。
邱委員泰源:對,今天雖然衛福部的同仁不在場,但是我覺得我們如果在照顧這些失業勞工時能夠多一點思考,你們在結合各個體系時就會結合得更好。
另外,社會安全網這部分牽涉到醫療體系的問題,為什麼我們一直在推展基層醫師、社區醫師要做全人、全家、全社區的照顧?我們一定要給基層醫師最大的資源,因為社區醫師除了照顧病人之外,其實可以擔負很多責任,如果他的照顧模式可以關心這個人整體的健康,還有關心他家庭的變化。一般來講,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能當事人都會呈現出身心症,到門診就醫的次數可能會多一點。有一個統計數據顯示,自殺者在自殺的前半年曾拜訪過基層醫師的比率極高,這種現象我們也要掌握,當然這是我們醫療體系要去加強檢討的部分,但是因為今天討論到這個主題,我就連貫到這個部分需要來加強。部長,你是最有同理心的,相信你對弱勢勞工一直都非常關心,今天雖然沒有衛福部的官員到場,但我還是要提醒你,未來怎麼樣去處理。
許部長銘春:謝謝。是。其實我們勞動部有一個福祉司,跟勞工的福利措施都有相關,我們……
邱委員泰源:對,我想多這一份關懷跟社區的資源進去,我相信對於你所關心的勞工應該是有加分的作用。
許部長銘春:是,謝謝委員。
邱委員泰源:接著看下一個主題,5人以下公司到工會加保是不是就有職災的保險?這個部分是召委最關心的,是否只要到工會加保就可取得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勞退金等等,還是要另外處理?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石局長說明。
石局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如果是受僱於5人以下的公司,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在公司加保而不是跑去職業工會加保。但是一旦加保,因為勞保是綜合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還有職業災害保險,全部都在保障範圍裡面。
邱委員泰源:只要加保就有了?
石局長發基:都有。
邱委員泰源:不是另外要再加保喔?
石局長發基:沒有,因為我們的勞保是綜合保險,一加入就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跟職業災害保險兩種。
邱委員泰源:這部分可能很多人誤解,以為職災保險不在保障範圍。如果是這樣,也要讓大家知道,因為現實好像是說另外要再處理。
石局長發基:沒有。
邱委員泰源:沒有喔?
石局長發基:沒有。
邱委員泰源:請看下一張,是不是只要繳勞保費,勞保就有效?請你們看一下,有幾種情況是不是可能沒有辦法領老年給付?
石局長發基:參加勞保者只要符合各種發生事故之後的給付條件都可以領,不管是本國人或者是剛剛說的移工都可以領,不知道委員指教的是哪一方面?
邱委員泰源:好像有些情況被查到說資格不符,是哪些情況不能領?是掛名的那些還是怎麼樣?
石局長發基:這個部分是這樣,所謂「資格不符」,因為勞保是在職保險,如果他本身沒有從事工作而來參加勞保,現在的處理方式其實並不像委員的簡報上所說的狀況,而是我們如果發現他有資格不符的狀況就會讓他退保,而不是從頭到尾取消他的資格。
邱委員泰源:不要讓民眾到最後才發現我什麼都不能領,那樣民怨就會很大。臺灣發展的過程其實依靠許多家庭企業的貢獻,當然我們希望臺商能回到臺灣投資,但是如果能夠讓中小企業再興盛也是好事情,而這中間有很多可能跟家庭……那種互動關係是非常複雜的,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用關懷的心去處理,能夠宣導的就儘量宣導,不要到最後發現沒有辦法領到的話,他恐怕要怨嘆政府,這樣也不好。這部分就拜託多多注意、多多宣導。謝謝。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客運業春節鬆綁七休一,勞動部是不是會同意開放?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客運業的部分,我們前天剛開過諮詢會,有要求他們再補正一些具體的配套措施,我們會從安全的角度來做一個審慎的評估,另外也會加強監督和檢查方面的機制。
蔣委員萬安:你們在24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討論了幾個事項,當然國人非常關注的就是客運業,即交通部針對客運業準備在春節期間開放鬆綁七休一,也就他們的例假要挪移,最高可能做九休一或做十休一。之前我也在這裡質詢過很多次,每一次問交通部是否把這個案子送到勞動部了,現在終於送到,你們終於開了一次諮詢會議。交通部官員後來對外表示,勞動部只要求他們提出安全配套措施之後,勞動部初步同意客運業年節鬆綁九休一或十休一。部長,接下來你們要求他們補件,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他們在提補件以後,你們會再次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議嗎?
許部長銘春:我們不會再開,就是看他們……
蔣委員萬安:為什麼不再開?
許部長銘春:我們就是看他們提出來的部分,就安全的角度來看配套是否足夠,因為我們在開基準諮詢會時,勞資和學者代表就安全性的要求都有做充分討論,也提出詢問,並表達他們的意見,我們會針對諮詢會委員所表達的意見以及所詢問的問題,看看交通部所提出來的配套在安全的顧慮上是不是足夠。
蔣委員萬安:坦白講,原本客運業在勞基法一例一休、二休通過之後,原本他們要在第一波公布之列,但後來把它擱置、暫緩、保留了。結果在這當中,交通部事實上只在9月28日開了一次研商會議,就沒有再做任何討論,他們就把這個案子丟給勞動部,勞動部應該負起把關的責任。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們一定會把關啦!
蔣委員萬安:對,那你們在開了一次諮詢會議之後,你們現在只要求他們提供相關的配套措施,你們並不會再開一次諮詢會議,你們就貿然讓他們就這樣開放?
許部長銘春:不是,委員,我們要……
蔣委員萬安:我知道你們還會針對他們的配套做評估啦!
許部長銘春:對啊!他們還沒有送來,我們要看到他們的配套措施……
蔣委員萬安:部長,為什麼你認為他們只需要提供相關的配套,你們就同意開放?你知道我的立場很清楚,我從上一次修法就堅決反對鬆綁七休一,但後來還是三讀通過了,你們說有很多把關機制,要符合四個特殊情形等等,但是修法不到一年,鬆綁七休一已經開放二十多個行業,今天我為什麼特別針對客運業?我認為這個不應該開放,因為它攸關的不是駕駛個人而已,還有乘客的生命安全,蝶戀花事件殷鑑不遠,所以我認為勞動部對客運業真的不應該貿然開放。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想我們兩個所堅持的不會不一樣,我知道你一直很重視安全,不只是駕駛的安全,包括乘客的安全、用路人的安全,我跟你一樣重視,我也絕對不會置他們安全於不顧啦!既然我們有七休一的例外,這已經修法通過,當然是他們提出申請,我就是依照法定的程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做必要性的審查,審查完之後,送到勞動部這邊來,我也是本於勞動部的職權,我召開基準諮詢會,針對勞、資、政、學所有代表所提出的意見跟詢問,就這個議案來講,最重要就是安全,我也一再講沒有安全就沒有彈性,那我所要檢視的具體配套措施,就是看安全夠不夠?是不是可以保障駕駛、乘客以及用路人的安全?一定要夠,我才會放;如果不夠,我照樣打回嘛!所以我想我們兩個的目標是一致的。但是,基本上,法律已經訂定了,他照法律的程序來,我就是必須要審啊!
蔣委員萬安:部長,我跟你交換一個觀念,相關的數據從2011年到2018年累積將近7年,我向勞動部調了前十大違反勞基法的企業,有5家是運輸倉儲業,而就運輸業來講,違反最大宗第1名就是運輸業,我不講哪一家。而就違反七休一的情況,前14家就有4家是客運業。也就是說,違法已經變成是客運業的常態,尤其又以違反七休一、沒有給例假是最大宗。今天交通部不去思考怎麼改善這些勞動條件,不去補足人力,10個月只開了一次研商會議,把這案子丟給勞動部,你們說勞基法法律制定在那邊,沒有錯啊!但是今天違法已經變成他們這個行業的常態,尤其又以違反七休一為最多,結果今天說春節連假期間要開放,勞動部要予以鬆綁,我知道勞動部的立場是要求他們提供相關的配套,但是我認為客運業根本就不應該開放七休一,但沒有辦法,因為法律通過了,我們就要依法行政,照著法律程序走。但是,我還是要提醒部長,我們看這些累積的數據,這些勞工團體也好,客運駕駛也好,或實際參與勞動諮詢會議的代表也好,他們說客運業違反七休一變常態,而在春節期間還要鬆綁,把這樣違法的事項合法化,只會更增加這些駕駛過勞的情形。當然交通部或是客運業者的代表說,因為有些駕駛希望能夠累積連假,但是當他們連平常日的例假都沒有,問題不在於他們是不是可以九休一、十休一,之後再連休兩天,問題在於他平常日的例假有沒有休到,這都是一個大問號,這個問題不去解決,既然選在春節連假要貿然開放!
我今天不是批評勞動部,接下來交通部如果提的任何配套是沒有辦法確保駕駛和旅客的安全,我希望勞動部堅守立場,客運業不要貿然開放。大家都知道在春節期間是車流量與事故發生率偏高的時段,所以我要提醒部長,無論今天交通部所送來的配套措施為何,一旦貿然開放客運業勞工鬆綁七休一,你要承擔未來每一年春節期間有任何一件駕駛過勞造成的事故,部長承擔得起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我已經講過了,雖然便利民眾返鄉運輸需求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乘客的安全,還有駕駛員的安全,這點我一定會堅持。
蔣委員萬安:部長,我們談到旅客安全的部分,我於10月31日有詢問過部長,當時普悠瑪事件剛發生,我一再追問勞動部將於何時會進行全面的專案勞檢,現在你們進行的如何?
許部長銘春:此一問題,請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臺鐵的部分,我們有做專案檢查,目前正在進行中,這會延續至明年春安期間,我們會再做一些連結,所以包括鐵路、航空及汽車運輸業等等,都屬於我們這一波專案勞檢的對象。由於目前專案勞檢正在進行中,所以還沒有進行後續收斂的工作。
蔣委員萬安:你們已經啟動、進行中了嗎?
鄒署長子廉:我們有在進行了。
蔣委員萬安:專案勞檢從何時開始?
鄒署長子廉:在107年12月初開始執行,而且我們有訂定計畫並請6都及各縣市政府開始針對……因為臺鐵在各區都有公務段及運務段,所以在各地方會分別展開專案勞檢的工作。
蔣委員萬安:目前你們專案勞檢發現有違規的事件,這占多少的比例?
鄒署長子廉:報告委員,因為這部分尚在進行中,我還沒有看到詳細的數字……
蔣委員萬安:沒關係,請你在今天下班之前給我相關資料,到目前為止,有關職安署的勞檢次數及發生違法的情形有幾件,好嗎?
鄒署長子廉:報告委員,我只能將目前各縣市政府回報的初步資料,再向委員做簡單的說明。
蔣委員萬安:好。我只需要你們到目前為止所獲得的數字。
鄒署長子廉:是的。
蔣委員萬安:最後,我要再追問部長一件事情,有關訂定審查標準的部分,上次部長與司長都有承諾要即刻來做,並於月底前……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今天下午要召開相關會議……
蔣委員萬安:你們開完會應該對外公告,相關審查標準將何時提出?
許部長銘春:今天下午我們開會,在開完會以後,我們看……
蔣委員萬安:好。因為上次我在12月6日質詢部長,然後,上次在預算審查時,我也再次詢問部長,當時部長與司長承諾在1個月內……
許部長銘春:上次謝司長回答是在1個月內。
主席:勞動部就業平等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對,1個月內。
蔣委員萬安:你們回答在1個月內,就是在下週即將要提出審查標準……
謝司長倩蒨:是的。
許部長銘春:對,今天下午我們在討論完以後,經過整理,再將大家審查定案的審查標準……
蔣委員萬安:這件事情我會持續追問,因為這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沒有實質遵守當時的法律規定,他們要召開的研商會議?之前監察院有糾正過一次,顯然交通部只在9月28日召開過一次會議,但是,現在又把案子丟進來。我希望未來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管是衛福部、經濟部等單位都要遵照你們的審查標準,依照你們當時給本席的承諾,相關審查標準可以於108年1月6日以前提出嗎?
謝司長倩蒨:可以。
蔣委員萬安:你們會做到吧?
謝司長倩蒨:會,我們一定要做到。
蔣委員萬安:好的。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現今勞動部對於整體外勞黑工的管理,像這種最新的以假觀光之名、行偷渡之實的非法入境者,你們是不是已經無法可管、也管不住了?日前有153名從越南來台的觀光客,竟有152名現在都不知逃逸到哪裡去了?這些人終究會變成滯留臺灣非法打工的情況,其實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現在等於政府在源頭管理是失控的,再加上這種非法入境者,從這兩種情況來看,現今這種非法的外勞停留在台灣的情況,看起來這些問題是不是無解?你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請部長看看相關數據,現今非法容留的外國人案件數一直在增加,98年有152件;105年已經成長到390件,然後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在臺灣被聘僱的人數也是爆增,從原來98年有582件;105年增加至1,563件。我看到在勞動部的預算中,你們編列勞動部外勞查察人員的經費是,從106年、107年有274名,預算編列1.7億元;108年有336名,預算編列2.2億元,不但預算與人員都有增加,而且相關案件數也有增加,未來勞動部有信心可以查到更多的非法外勞嗎?請問部長是如何看待如此失控的現象?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關逃逸外勞的部分,我們也有責任要做適當的管控,不過,逃逸外勞的查察主要還是由國安團隊負責,包括警政署、移民署等等單位。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現在的分工情況為何?逃逸外勞由他們負責查緝嗎?
許部長銘春:對。
王委員育敏:但是,勞動部也有設置外勞查察員,所以你們只管合法外勞,至於非法的外勞就不歸你們管嗎?
許部長銘春:外勞查察員主要是針對外勞生活管理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所以非法的外勞都不歸你們管嗎?
許部長銘春:其實這也都有,如果我們有去查察的話,大概也是……
王委員育敏:如果你們查到非法外勞呢?
許部長銘春:如果我們查到非法外勞的話,那就依法……
王委員育敏:舉例而言,有某一家公司聘僱的外勞有合法與非法一起聘僱,如果你查到非法外勞的話,請問這是由勞動部主責,還是移民署或國安團隊的責任?
許部長銘春:這應該是如果他……
王委員育敏:由誰依照就業服務法予以開罰,這應該是你們吧?
許部長銘春:就業服務法是由我們主責,如果有違反其他刑事法規的部分,當然就移到……
王委員育敏:請問部長,現今坊間都在傳這些假觀光、真偷渡的逃逸外勞,他們採大量的化整為零的方式來臺之後轉赴中南部,有些在山區採茶,甚至有些是從事色情行業,即是俗稱的小吃部。請問部長都有獲得這些訊息嗎?在你獲知這些訊息之後,是由移民署要去查,還是由勞動部要去查?譬如這些茶廠可能位於很深山的偏遠地區,你們也會去查嗎?難道你們都沒有掌握相關訊息嗎?為何我們現在對於查察逃逸外勞的整體績效是這麼的差?你們有在查嗎?勞動部所謂的外勞查察員,他們有下鄉到這些偏遠地區去查嗎?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如果我們獲得這樣的舉報,或是獲知有這樣的訊息……
王委員育敏:勞動部有沒有接獲類似的舉報,你們不是也有舉報獎金嗎?
許部長銘春:對。我們有舉報獎金。
王委員育敏:你們舉報的情況如何?今年有接到幾件案子?
許部長銘春:此一問題,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整個外勞逃逸已經變成國安問題,現今是由國安團隊進行外勞查緝工作,而國安團隊成員是包括移民署、警政署及勞動部等等。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的角色是什麼?
黃署長秋桂:事實上,外勞查察員是以訪視與諮詢為主,但是,當然就是……
王委員育敏:你們有沒有查緝非法外勞?
黃署長秋桂:我們也都是一併做處理,這一定都有……
王委員育敏:我要請問黃署長的是,方才我直指有非法外勞在停留臺灣期間赴偏遠地區工作,難道你們都沒有接獲任何的訊息嗎?我從坊間聽到這麼多的消息,大家也都傳那麼多的消息,難道勞動部都沒有獲知訊息嗎?
黃署長秋桂: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我們希望民眾主動檢舉,也設有檢舉獎金。第二、我們希望國安團隊的查緝更有成效,所以我們設有查緝獎金。第三、方才委員關心外勞的……
王委員育敏:今年你們接到幾件通報檢舉的案件?
黃署長秋桂:抱歉!我沒有把資料帶過來,會後再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好不好?事實上,我們整個檢舉獎金與查緝獎金都是按照相關規定發放,因此,我們在檢舉獎金及查緝獎金的經費支用狀況比例很高。也就是說,我們查緝的案件還是很多,檢舉案件也很多,但是,我們稍後會提供詳細數據給委員。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好,請勞動部再提供相關數據給本席。我認為這個事情國安團隊當然責無旁貸,但勞動部作為主管機關,你要照顧的是本國勞工的生計與就業機會,一旦縱容非法居留在台灣的情況日益猖狂、日益增加,就會不斷侵蝕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這些人有一個特質是不必高薪,可以用很便宜的薪水,且什麼工作都願意做,所以就會形成一股勢力。此次越南大脫逃事件的案情不單純,絕對已經有一個類似人蛇集團在後面接應,否則不可能4個團的152人可以瞬間跑光光,其實都有人在接應。我覺得政府公權力不可以睡著,包括國安團隊及勞動部這些有公權力的單位,就是要加強查察,民間在傳的這些可能地點,你們就要突擊式的檢查,如果多一點這種雷厲風行的手段,相信當事人就會怕。現在就是因為政府的查緝不夠力,所以才會將越南人士大量接應進來,即使被查到也沒有關係,反正機票由旅行社幫你付,再回去就好了。政府單位對於這件事絕對要澈底檢討,而且跟你們勞動部還是有關係的。
許部長銘春:我們責無旁貸,絕對不會縱容。
王委員育敏:是呀!這都是違反就服法的。
許部長銘春:我們會持續從預防面、查察面、裁罰面及管理面加強來做。
王委員育敏:這部分已經危及我們的治安及國安,勞動部也責無旁貸,應該要去做。
另外,剛剛有委員提到運輸業要鬆綁七休一的問題。春節快到了,我一直聽到部長強調沒有安全就沒有彈性,我很想知道你對安全的底線是什麼?一個最具體的問題,今天業者提出來要打破七休一,你能允許到什麼程度?是八休一?九休一?還是十休一?到底安全的底線在哪裡?第二個問題,如果他是連續工作的狀態,你允許駕駛員每天的工作時數是8小時?9小時?10小時?還是12小時?所謂安全的底線到底是什麼?我覺得你剛剛完全沒有回應這個問題。
許部長銘春:因為我必須看交通部拿出來的配套措施。
王委員育敏:他現在不是已經拿出來了嗎?
許部長銘春:還沒。
王委員育敏:坊間傳聞他想要十休一,不是嗎?
許部長銘春:看他提案是十休一或是九休一,24日的委員會在討論時,我們還沒有定論,就是要求他……
王委員育敏:那你允許九休一嗎?
許部長銘春:他要這樣調整,我們要看他的配套。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九休一或十休一的話,你所謂的配套是什麼?是必須降低每天工時還是什麼?
許部長銘春:我不知道他提出來的是怎樣,但我想……
王委員育敏:你總要有個原則與底線吧!你所謂安全的底線,連續工作跟每天工作這當中,應該有一個要減呀!
許部長銘春:沒錯。
王委員育敏:如果連續工作時數要長,每天工作時數就要短,休息時間就要長,不是這樣嗎?
許部長銘春:委員講的這個都是重點,我會看他提出來的是怎樣,我不能讓他們九休一,然後每天加班到12小時,這不可能。
王委員育敏:是呀!
許部長銘春:今年的整個春節有9天,我們大家都有經驗,過年時其實也有顛峰期……
王委員育敏:最忙碌的就是從除夕到初二。
許部長銘春:對,到初二回娘家可能是比較顛峰,需要疏運更多旅客,其他可能就沒有。
王委員育敏:這樣根本也不需要九休一、十休一。
許部長銘春:所以我要看他拿出來的是怎樣,因為還包括之後可能大家要出外旅遊。今天你要鬆綁七休一,不管是八休一、九休一,反正要讓駕駛在身心安全的狀況,你的配套要讓我能安心,保障駕駛不會過勞,能夠安全駕駛,乘客能安全到達目的地。
王委員育敏:現在大家最擔心的是勞動部的標準及原則很寬鬆,大家對於安全這個概念的標準及過勞的標準是不一致的。
許部長銘春:說實在的,對於每個人的身心狀況我們也無法都了解,只能找一個客觀的標準,譬如工時,像剛才委員講的……
王委員育敏:又要連續工作,又要做好做滿12小時。
許部長銘春:我們不能容許這樣的情況,但是他到底要提出怎樣的配套,我就等他拿出來。
王委員育敏:你何時要決定?其實眼看著春節的疏運就要開始了。
許部長銘春:第一個是工作安全,然後也要考慮民眾返鄉的需求,這個討論本來是在1月初,我怕會來不及,所以……
王委員育敏:對,這個禮拜就要定案。
許部長銘春:我是說我們諮詢會的討論之所以提前到過年前,也是由於無論過不過都要趕快有個定論,但是前天因為需要他們做個補件……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現在是叫做有條件通過。
許部長銘春:沒有,要看他送過來是什麼樣的,我們現在還沒有定論,要等他將配套……
王委員育敏:你給他們的deadline是什麼時候?最晚什麼時候要送給你?
許部長銘春:就看他!
王委員育敏:就看他?
許部長銘春:不是啦!
王委員育敏:決策不可以這樣,你是主管機關,應該給他一個期限,要他送過來。
許部長銘春:因為過年是2月2日就開始連續假日,我想交通部也不會拖,我的意思是我無法給他時間說幾天要送,因為他可能要擬訂一些計畫,我們當然希望越快越好,他送進來後,我們還要時間做一些評估審查。
王委員育敏:你是主管機關,你當然可以要求一個期限,因為你還要時間審查,你是基於整個要更嚴謹的作業,也不可以任由業者丟進來,就限你們一天內給他同意。
許部長銘春:不會,因為我是主管機關,他不可以要求我幾天審完。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可以要求他。
許部長銘春:我們有要求他儘快。
王委員育敏:你這個指令太模糊,事實上你是主管機關,基於這些駕駛的安全,你就可以明確要求業者應該在幾月幾日前將配套方案送到勞動部,你們才有時間審查,等到審查完畢才能明確告訴他們。
許部長銘春:第一,我相信他會儘快。第二,我希望他將配套做好,這比快還重要,我也怕他會急就章。
王委員育敏:我擔心的是他拖到最後一刻才丟出來,讓勞動部說是也不對,說不是也不對,眼看著春節疏運又不能開天窗,就被逼迫同意他的條件,你懂嗎?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希望部長審慎思考。
許部長銘春:我們一定以安全為考量,他如果拖到最後,我們不會為了疏運而忽略安全,就隨便讓他通過。
王委員育敏:好,希望你們堅持捍衛安全,捍衛駕駛員身心健康、不要過勞的原則,做為最高審核標準。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林委員靜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灣每年的年底就很忙,從耶誕節開始,然後是跨年、農曆年,以服務業為導向的這些行業現在壓力都很大,人力需求也多。我先讓你看一個活動,這是新北市從11月16日要辦到1月1日,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就發文給所有配合廠商,因為大家都想去玩,所以從即日起,應該就是發文的那一天,一直到1月1日,請他們配合延長到晚上11點。因為有一些百貨專櫃,他們上的班通常叫做「ALL班」,從上班到下班,如果加班到晚上10點的話,全部算起來大概是12小時,勞基法規定一天正常班最多8小時,一天加班數量最多4小時,然而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直接發文給廠商,拜託他們多上一個小時,到晚上11點再下班,那麼專櫃人員依照勞基法規定,可以10點就下班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有沒有調整時間,反正就是正常工時8小時,加上加班,最多不能超過12小時。
林委員靜儀:我們以某個廠商為例,營業時間是早上11點到晚上10點,當然,勞工不是11時一來才打卡上班,不是嘛!他還要開會、準備等等,所以一般來講,如果在這種大節日,他是上ALL班的話,通常就是12小時,也就是工時8小時,再加上加班4小時,問題是現在新北市觀光旅遊局直接要求人家上班到11點啊!
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反正怎樣都不能違反勞基法,如果要延長工時,還是要合乎法令規範,最多就是加上加班12小時,這個問題我們其實有問過新北市勞工局……
林委員靜儀:你們有接到陳情,對不對?
許部長銘春:對!我們有問過他們,新北市勞工局回覆表示,他們其實事先有透過府內協調機制告知觀光局,請他們督促百貨業者,如果是配合活動,譬如耶誕節或元旦延長營業時間,可以,但一定要符合勞基法規定。
林委員靜儀:他要怎麼符合?他會為這1個小時多去聘一個人來上班嗎?可能有這種廠商嗎?
許部長銘春:如果沒有,那就是違法。
林委員靜儀:我再跟部長報告第二件事情,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許部長銘春:這要透過勞資會議,經過勞工同意。
林委員靜儀:對啊!百貨服務業大部分工作人員是女性,所以……
許部長銘春:新北勞工局表示他們會加強專案勞檢。
林委員靜儀:現在的問題是這是新北市政府的業績啊!過年到了,讓大家高興啊!然後要他們延長啊!我們是擔心新北觀光旅遊局請他們營業到11點,然後同是新北市政府的勞工局,勞檢會確實嗎?勞工局會跟觀光旅遊局說這樣是違法法令,不可以的嗎?
許部長銘春:勞工局就是要執法,不能因為……
林委員靜儀:你們怎麼確保他們會執法?我還沒有談到即使裁罰,他們也可能採最低罰責,因為裁罰也是地方勞工局的權限喔!我簡單講啦!這是市政府左手要人家違法加班,右手說要去查,你覺得他會左手掐右手嗎?你們要怎麼處理?
許部長銘春:政府還是要依法執行。
林委員靜儀:你們是勞工局上面的指導機關耶!
許部長銘春:我們會來協助。
林委員靜儀:希望你們也去調查一下,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
林委員靜儀:說實在,他們從11月多到1月1日,人最多、最滿、最擠、工作時間最長,大概就是接下來的這個禮拜,不要說什麼是否超時工作,光是工作量就非常可怕,我想從事服務業的人大家都可以理解,這個時候人就是很多,法律是無法規定一天只能接待幾位客人,但至少法律有規定上班只能到某個時間點,也就是上班8小時,加班最多4小時,一天就是12個小時。有沒有可能前面準備的那1個小時被吃了,當作沒來上班、不算在上班時數內?有沒有可能被他們用這種方式規避?或者是剛剛部長提到的,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要述明理由,而且要有特殊條件,他們有沒有經過這樣的動作?有沒有經過這樣的協商?市政府發公文下來,要求人家配合,然後讓女性員工超過10點還在上班,針對這點你們就應該馬上去查,看有沒有開過協商會?就像部長剛才講的,這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協商同意,對不對?你們今天就去查有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好不好?
許部長銘春:好,我們待會馬上向新北市勞工局查詢。
林委員靜儀:好,等一下就去查,看他們是否真的有經過勞資會議,就是所有配合新北市歡樂耶誕城的這些廠商的女性勞工,是不是真的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他們上班到晚上11點,可以嗎?
許部長銘春:好。
林委員靜儀:這點麻煩你們處理。另外,在職安部分,還有一個議題我們辦公室一直在追,就是石綿危害的問題。這個問題地方上有些團體非常關心,我們希望衛福部可以儘量配合,因為一般勞工是做一般健檢,但如果確定是石綿作業勞工,或他的工作可能接觸到石綿,我們就會要求他們做特殊健檢,這兩者差別就在於石綿相關作業勞工,除了要調病史,還要看肺部是否有缺氧狀況,然後還要做肺功能檢查,這是因為矽肺病的關係。請問職安署,之前我們也有提過,就是該勞工轉職、退保之後,可不可以請領勞工健康保險的相關補助?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退保以後,可不可以持續做這樣的特殊健檢?目前的職災保險法草案,已經有把這部分的條文納入,我們認為這是長期潛伏的症狀,應該不只是石綿的問題,其他有特殊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即使退保以後,也應該要持續追蹤,我們希望把這樣的機制建立起來,目前在職災保險法草案中,這個原則是有入草案的。後續經過大院更多的支持和共識,相信這個系統就會建置起來,因為退保以後,他的健康持續有受到潛伏……
林委員靜儀:會受到之前工作的影響,署長,我最後就是要確定一件事情,你們在職災保險法草案中,已經有研擬這一塊,包括石綿或其他可能行業,其職業病潛伏時期較長的,即使在勞工退保或轉換職業別之後,依然可以接受之前針對特殊職業的健檢和照顧,對不對?
鄒署長子廉:是。
林委員靜儀:那修法之前呢?有時候修法要很長時間啊!
鄒署長子廉:修法之前,這類勞工如果要釐清是不是有職業相關連性,我們會建議勞工先到職業病門診跟醫師做職業病問診,取得和工作關連性的連結,或許這個區塊……
林委員靜儀:你們會針對個案做裁量嗎?
鄒署長子廉:如果持有工作關連,可以透過鑑定或認定機制確定是屬於職業病,目前依照勞保相關規定,職業病就可以取得失能給付。
林委員靜儀:可是就像我剛剛提的,有關石綿作業的特殊健康檢查,如果勞工現在不是從事這行業,但以前是,那他可以申請這種特殊健康檢查嗎?
鄒署長子廉:目前是不行。
林委員靜儀:這個問題,你們是不是可以討論、研擬一下?
許部長銘春:委員,我們來研議,既然未來這部分職災可以納入,當然,修法是需要一定期程……
林委員靜儀:對啊!修法要等一段時間。
許部長銘春:我覺得這個問題值得研議,我們會來研議。
林委員靜儀:好,那我們就先針對石綿這部分研究,讓曾經有石綿相關暴露的勞工,雖然可能目前的紀錄沒有,但是曾經有過,讓他們也有機會做這種特殊的健康檢查,及早把這些因為石綿導致的慢性肺病,甚至是相關癌症撈出來。另外,新北的案子也麻煩你們再去追蹤,謝謝。
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淑華發言。
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前陳副總統參加第三屆臺灣研究世界大會時,曾聲稱我們臺灣是亞洲人權的燈塔,可是我們從衛福部、勞動部的數據看到,2007年到2018年這10年中,各個行業移工遭到性侵的案件有1,048件,等於是每4天就發生一起,其中就是家庭幫傭及看顧的比例最高,大概將近有8成。現在所有移工人數約有70萬人,如果一些移工受到侵害之後,他們因為害怕丟掉工作等原因而不敢通報,當然就會讓黑數越來越多。其次,有些仲介會隱瞞起來,也不想將數字公布出來。本席想瞭解,如果移工受到性侵的話,目前有一個1955的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在你們收到相關資訊後,就會先安置,進而會去調查及轉介到其他受雇主,這是現今的流程嗎?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對。
許委員淑華:你們對受害者有沒有去做相關的輔導?
許部長銘春:有,勞動部在安置後,也會提供他們,包括醫療、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轉換雇主等。
許委員淑華:如果這位受害者不想留在臺灣,他可以選擇回到家鄉或另外受聘,這是他的自主權利嗎?
許部長銘春:他可以轉換雇主。
許委員淑華:他一定要轉換雇主。如果按照最後的數據來看的話,很多人會轉換雇主、換一個工作環境及選擇回家,上述的哪個比例比較高呢?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通常是選擇新雇主,因為他們比較希望繼續留在臺灣工作,所以選擇新雇主的比例會比較高。
許委員淑華:大概輔導時間是多久後,他們才能在新環境繼續工作呢?
黃署長秋桂:我們會儘快去媒合,比如有些要引進或僱用外勞者,就可以直接僱用現有在臺灣工作的外勞……
許委員淑華:當然他們會因為工作環境的壓力關係,希望儘快找到下一份工作,本席認為你們不能只是草率做一些行政上的工作,而讓他們持續隱忍痛苦。
由於就業服務法對於有性侵及人口販賣行為等,規定在2年內就不得再申請,而再犯者以後也不能再申請。然而從實際上的很多研究及各種判斷可知,其實性侵的再犯率非常高,現在的政府規定是不得申請,但是他們可以規避掉,就是由其家屬來申請,我們有沒有聯審的機制來防堵或排除此種狀況呢?還是政府沒有這種規定,他們可以繼續申請呢?
許部長銘春:我們管制的對象不止是性侵的本人,還統統都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屬。
許委員淑華:今年職安署有針對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的檢查,事業單位經初查有560家,其中的399家不合規定,大概是7成都沒有過。針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暴力是最多的,再來是異常工作負荷觸發的疾病等,也就是說你們必須通過這些專案去審查,因而相關案件才會跑出來。我們看到政府做這些工作有多重要,相對而言,很多雇主對這方面的知識及重視度卻是很低的。目前政府不斷在宣導,實際成效卻非常有限,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再加強這部分,以使案件能夠再減少呢?
許部長銘春:我請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由於各界都非常期待,今年我們做了專案檢查,剛才委員講的數字,包括沒有訂定預防策略或沒有執行紀錄等,這不是真的有不法侵害或過勞。現在從預防方面來看的話,我們從102年、103年開始,即從先進立法的體系去做預防,而這兩年的預防檢查,也以通知改善或沒改善去做處分,這已達到一定效果。我們的策略是明年會持續加強檢查,同時透過更好的宣導及個案部分的研討,讓事業單位及雇主知道不法侵害或過勞等的預防,這部分都是屬於前端預防,且一定要架構起來,如此對勞工的保護才會比較到位。
許委員淑華:是,剛才我也很肯定這種專案稽查已有成效出來,相對而言,很多雇主對這方面還是很陌生或漠視也好,可見還是不足的,你們應該加快速度。
在就業服務法通過的新規定中,雇主在求才的過程中,對於薪資低於4萬元就必須註明清楚,以使雇主及求職者的資訊可以對等。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有很多級距是很大的,即從2萬5,000元到10萬元不等,而勞動部也開始要做一個調整,現在有幾種方式要讓雇主選擇,一種是訂定合理薪資範圍,您也非常清楚。再來,就是公布最低薪資的可能數額,或是直接公布薪資的具體數額,現在大致上將採用以上幾種方式。這幾種方式是做給雇主參考,看起來也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未來除了公布讓雇主參考及適用之外,你們有沒有考慮要列入施行細則去要求呢?既然要做,就要做好,不要訂定後就放在那邊,否則你們訂定給雇主參考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許部長銘春:剛施行一個多月,我們也在蒐集各方意見,未來會研議列入施行細則裡。
許委員淑華:最後,新聞報導新南向出了一個大紕漏,152人脫團,前天勞動部在看到新聞後,你們有沒有任何的警覺性?部長的看法是什麼?
許部長銘春:應該是非法打工。
許委員淑華:全部都是男生,而且都很年輕,一看就知道幾乎是來台從事勞動性的工作。政府新南向政策應該要檢討,外交部等單位未來都會啟動防堵機制,這等於是在亡羊補牢,然而最辛苦的工作卻落在勞動部及內政部,因為很多稽查工作是由你們去執行。剛才部長說一看到就知道是去做勞動工作,你們要如何儘速將此一漏洞補好呢?
許部長銘春:我們在第一時間看到新聞,馬上就呼籲國人不要僱用這些非法外勞,因為會重罰,一抓到就會……
許委員淑華:他們會來就肯定是有需求的,這又回歸到政府目前的一個政策,就是三K產業,包括很多季節性勞工需求等,也都是政府要面對的問題,而農委會亦會提出農工的問題,但實際上都是底層有這種需求,所以他們進來就會有人聘用,不管是人蛇集團大批接走等,針對稽查面及如何補齊勞動缺口的部分,未來你們必須提出長遠的對策。
許部長銘春:有關勞動力短缺的部分,各部會早就在積極盤點,也在進行找一些對策中,其實非法外勞是不能容忍的狀況。首先,我們要呼籲國人,這是重罰的,如果再犯會有刑責問題。其次,我們的國安團隊要加強查緝,儘快將跑掉的外勞緝捕回來,這是我們該做的工作。有關勞動力短缺的問題,因為有需求的因素,我們會……
許委員淑華:各部會都會提出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們很擔憂,因為現在各部會首長的異動率太快了,農委會要提出新的想法,可是主委走人了,在走人之後,新的主委到底要不要延續到他的政策或是要提出新的政策?這樣會使得很多政策沒有辦法延續下去,之後很多新的想法一直不斷地被提出來,導致現在形成一個施政很大的空窗期。部長在這個位子上,還是必須盡責的提出來,因為這是我們非常擔憂的事情,基於職責,對於整個政府應該要做的事,部長還是必須要提出更嚴密計畫,並提供給行政院做為未來施政的參考。部長,請加油!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志揚發言。
吳委員志揚: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滿多的,我先問第一個議題「華映無預警停工」,對於這個事件的發展,我覺得勞動部好像一直都在狀況外。華映在13日傳出財務危機,14日勞動部督導桃園市政府的勞動局到生產的廠房內訪查,13日傳出財務危機,14日勞動部就督導地方勞動局去檢查,我覺得這個做法很好,反應很快。但是我覺得這個訪查好像有一點形同虛設、是做虛工,因為在訪查完的第二天,在楊梅廠跟龍潭廠總共4559位勞工都傻眼了,他們覺得昨天勞動局才來檢查,怎麼今天整個停工了呢?許部長有沒有掌握14日當天訪查後的情況?到底結果是怎麼樣?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它無預警停產是因為上游廠商突然停止……
吳委員志揚:訪查那天的結果是什麼?一切正常嗎?
許部長銘春:對,因為那天它都有付薪水,主要是因為那天沒有供料,但是薪水都有給,我們當然是站在保障勞工經濟的問題。
吳委員志揚:所以是華映沒有老實跟你們講它的狀況?以致於4500多位勞工的感受是你們才剛去檢查,也沒有發布什麼重大的訊息,結果第二天居然停工了,這是第一個狀況。再來,第二個狀況是……
許部長銘春:因為它的供貨及財務的問題,我們大概沒有辦法掌握,除非它願意跟我們講。
吳委員志揚:所以它不老實嘛!你去檢查這個東西其實很虛啦。
許部長銘春:我們重視的是它有沒有正常給薪,我們保障的是勞工的生計。
吳委員志揚:那個很low啦!有財務危機就要想到會不會裁員、會不會停工。
許部長銘春:站在勞動部立場,我們重視的是勞工的工作權,以及老闆有沒有付員工薪水。
吳委員志揚:你是不是要講那是經濟部的事情?
許部長銘春:我不是說那是經濟部的事情,但是因為我們能夠顧及的層面是站在勞工的立場。
吳委員志揚:我認為你們要瞭解像這種大廠關係到的是幾千人的生計,在關心勞工上面,我才不管公司賠不賠錢,基本上是這樣,員工能不能好好繼續上班才是我所關心的權益,它在第二天的確停工了,停工的原因很多!因為它停工了,所以你們在17日再度函請地方勞動局去華映檢查,在當天訪查以後,可能這個廠商又給你們一個不是很實在的回答,結果你們對外發言說華映目前暫無進行大量解僱勞工計畫,員工正常到班工作,你們說的「暫」也太短暫了吧!17日沒有過多久,一週內啊!它就開始解僱了73個勞工。
許部長銘春:63位。
吳委員志揚:而且它很聰明,不會一次解僱超過50個員工,所以不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它分為好幾天,所以這次你們又被晃點了啦!現在當地的員工關心會不會有第二波、第三波裁員,勞動部有沒有掌握這個狀況?如果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要再幫他們打包票了
許部長銘春:我們昨天有問,目前沒有第二波資遣的問題。
吳委員志揚:這是你說的哦!我們看看它會不會再晃點你們。最後,我要問一個額外的問題,現在有很多高中職畢業生是屬於家政科、照顧服務科等相關類科,他們在問為什麼我18歲畢業時不能去考保母技術士?因為保母技術士的規定是20歲才能考,為什麼?請簡單回答。
許部長銘春:我請主管單位來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認為20歲才是一個適當的年齡,但是對於是否應該重新調整技術士檢定的年齡,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來做檢討。
吳委員志揚:本席建議一定要趕快調整,因為你們想到的可能是20歲還沒成年,會覺得哪有還沒成年就在帶人家的小孩子,是不是?你們可能是這個觀念。但是現在18歲都可以公投了,而且其他類科,例如堆高機、潛水,有些更危險的類別都已經規定是18歲,不是20歲了,甚至有的更放寬到15歲。你們明明鼓勵職業類科的畢業生畢業以後趕快就業,他18歲就畢業了,而且是念了3年的相關類科,為什麼一定要讓他畢業完以後隔兩年才能考,這中間沒有工作,這不是很奇怪嗎?所以本席建議儘速研議改為18歲,這樣才能讓勞力市場結合起來,可不可以?
許部長銘春:好,我們來研議。
吳委員志揚:這有道理吧!謝謝。
主席:關於保母技術士的事要趕快進行,不只是研議,而是趕快修改,因為一研議就不知道會研議到什麼時候了,可以嗎?這個問題要回應一下,謝謝。
吳委員志揚:可能要提臨時提案,但今天不處理臨提。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勞動部審查客運業鬆綁七休一的申請,要求交通部要提出維護勞工健康安全等配套後補件再審,有勞團批評鬆綁客運七休一是視駕駛、乘客及用路人的安全於不顧,請問許部長,交通部補件了沒?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還沒。
林委員德福:不管勞動部最後有沒有鬆綁客運七休一,本席希望勞動部要督導各地方政府在跨年、農曆春節期間妥善規劃客運的勞檢業務,做好事前的把關,避免司機過勞,讓旅客能夠平平安安出門、快快樂樂回家,不要等到交通事故發生時才做勞檢。你的看法呢?
許部長銘春:我認同,因為我覺得安全是最重要的,沒有安全沒有彈性。因為交通部還沒有送配套措施過來,所以就這個案子還沒有定論,不過,假設他們的配套讓我們認為在安全上是無虞的,能夠通過的話,有關委員剛剛所建議的這些監督檢查機制,我們一定會落實,確保所有駕駛、乘客、用路人的安全。
林委員德福:這個很重要。
許部長,這兩天新聞都在報導眼前很嚴重的一個問題,就是新南向政策成為偷渡的溫床,前幾天有4組越南旅行團一共有153人入境,最後竟有152人落跑,變成假旅遊真偷渡,請問許部長,滯留在台灣的這些行蹤不明的外勞到目前為止總共有多少?
許部長銘春:大概5萬多人。
林委員德福:你們有沒有統計過哪一個國籍的最多?
許部長銘春:越南應該最多。
林委員德福:這些外勞逃跑後最常從事哪些工作?
許部長銘春:據我們了解,是服務和營造這兩個行業比較多。
林委員德福:對於這些逃逸的熱點,你們到底有沒有去追蹤?
許部長銘春:這是國安團隊要去查緝的,我們都會不定期去查察啦!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是政府當下很嚴重的問題,5萬多人從越南來,名義上是觀光,實際上卻是打工,甚至偷渡,而且我們開一個國門,讓他們很容易進來。
事實上,對於陸客,我們都有一些要求,對於南向國家的旅客,我們則隨隨便便,人進來就好,主要是要充人頭,因為過去一年有1,000萬人次旅客,如今陸客減少,旅客也減少,所以用南向國家的旅客充數,但是他們來這裡製造很多很多問題。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許部長銘春:關於這次觀光客的逃逸事件,大家可能就這個部分要再檢討……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對於當下這個問題,政府一定要設法立即解決,因為現在政府讓他們很容易進來,甚至開放免簽等等,實際上是開一個方便門,結果最後他們都偷渡,製造很多問題,甚至很多南向國家旅客來這裡不光打工,還去賣淫,還帶來愛滋,這都很嚴重!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許部長銘春:當然跨部會會針對這件事進行檢討,至於站在勞動部的立場,我們也會加強查察……
林委員德福:要正視這個問題啦!因為這真的變成是國安漏洞、國安問題,過去我們的觀光客達到1,000萬人次,也很少這些問題,現在政府任意開方便門,只為充人頭,結果製造一大堆問題,像他們100多個人來,全部都跑光光,真的是假旅遊真偷渡,這是何等嚴重啊!
最後,請問一個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一定要解決,2017年我國總生育率僅1.13人,排名全球第三低,生育率低,許多家庭都只有獨生子女,未來就是獨生子女獨力撫養父母,這樣的話,如果勞工未婚,又是家庭支柱,要獨力撫養父母,他的失業將影響全家生計,但是依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他無法申請眷屬加給,請問部長,你們最快何時提出行政院版進行修法檢討?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石局長說明。
石局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他的眷屬是配偶及子女,沒有包括父母。
林委員德福:沒有包括父母?
石局長發基:對,沒有包括父母。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們對這個問題就只有這樣,也沒有……
石局長發基:因為失業勞工不見得是單獨撫養父母,當時修法是考量說不定他還有其他兄弟姊妹可以撫養父母,所以眷屬沒有列入父母。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先和你討論勞基法第二條修法的一些問題,現行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就工資有下一個定義,就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後面又有例示規定,這應該不是列舉,規定包括工資、薪金、獎金等等,這應該是例示規定,對不對?這應該不是列舉嘛!沒有排除其他的……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一個概括性的定義。
楊委員曜:對不對?並沒有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嘛!
許部長銘春:對。
楊委員曜:先確定這一點以後,我們再來探討影響大概八十萬從業人口的服務費和清潔費的問題(此為陳宜民委員版本所提),我舉一例說明,某餐飲業一客排餐500元,他們可能加收10%(50元)的服務費,就此而言,買賣標的是排餐,服務費並不是買賣標的,我這樣講,對不對?對不對?比如我去吃一客排餐300元,這一份排餐價值300元,另收的30元(10%的服務費)並不是他們給付給我的對價,你懂我的意思嗎?
許部長銘春:但是我這樣推論,這個買賣標的可能是這一客牛排加他們的服務。
楊委員曜:沒有、沒有,這樣的話,他們必須將服務費含在內,既然現在這個服務費是額外收取,表示我享用的這一客排餐價值不到330元,是300元,因為它的定價就是300元,他們是另外收取30元的服務費,這30元應該是公司幫他們的員工代收的,我給付這30元的用意是要給服務人員,因為這是服務費,不是我享用這一客排餐的對價,你懂我的意思嗎?也就是……
主席:部長,請你要謹慎回答,你到底是站在資方的立場,還是站在勞工朋友權益的立場,請你謹慎回答。
許部長銘春:沒有、不是,委員,我能夠認同楊委員和陳委員提的,你們認為這個服務費要分享給員工,我認同啦!這個OK啦!我是在想……
楊委員曜:不是,其他……
許部長銘春:我是在考慮這樣規定是不是對勞工有利?我是在思索這個,我是在考慮這一點,不然,只要公司願意分享給員工,我都OK啦!
楊委員曜:其實我站在這裡是以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我付這10%並不是要給飯店的,是要給他們的員工,因為他們向我收取的是服務費,而誰來服務我?並不是老闆,是員工,你懂我的意思吧!假如這個服務費或清潔費是內含的,當然沒話講,因為他們推出排餐時,除這一客牛排以外,還提供服務,價錢總共300元,其中成本有計入10%的服務費用,所以這當然由老闆收走,這是OK的,因為他有付薪水給員工,但是假如這個服務費或清潔費是外加的,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我付的這10%是要給員工的,因為這是員工提供服務的所得,你懂我的意思嗎?
許部長銘春:我知道,但是單純以服務費而言,它算是營業收入,這個項目要課徵營業稅,不是……
楊委員曜:不是,現在我們先不講課稅的問題,以消費者立場來看,這一筆錢很明顯不是要給老闆,老闆是提供我牛排,我付錢給他們,這個錢是給老闆的,至於他們另外收取的服務費,就是一般的小費,我當然是要給員工,怎麼可能是要給老闆!
許部長銘春:小費當然是給員工……
楊委員曜:部長,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小費也好,服務費也好,清潔費也好,我就是除給老闆以外額外支付一筆錢給辛苦服務我的員工;如今陳宜民委員剛好注意到這個問題,所以他提案明定入法,不然,我覺得……
許部長銘春:我認同這是要給員工的,但是這個部分計入工資會讓老闆巧立名目……
楊委員曜:不是,假如老闆覺得……
許部長銘春: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是小費,等於是額外給他的……
楊委員曜:當然啊!
許部長銘春:額外給的當然OK啊!但是如果這算是工資,舉例而言,譬如他工資25,000元,清潔費、服務費、小費一個月共5,000元,老闆就統統扣掉,只付他20,000元……
楊委員曜:不是,那是另外的,現在老闆不是收取這筆錢後,有幫勞工加薪嘛!部長,我也知道你的疑慮,你怕萬一這個部分變成工資,結果造成減薪……
許部長銘春:是啊!我是怕這樣啊!
楊委員曜:可是現存狀況是老闆加收服務費,他也不會加薪啊!現況是消費者多付錢……
許部長銘春:對不起,委員,我的意思是一個員工的薪資是和老闆約定好的嘛!
楊委員曜:對、對、對。
許部長銘春:譬如我一個月薪水25,000元,可是我在餐廳工作,消費者另外給我500元小費(一般都是小費),這是我個人的,不用算入工資啊!
楊委員曜:可是現實狀況是那個錢……
許部長銘春:如果這個部分計為工資……
楊委員曜:私底下給的可能不是目前我們探討的,目前我們探討的是價目表上直接明定加收多少比率的服務費,這筆錢一定是老闆拿走,部長,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許部長銘春:我知道,我只是擔心……
楊委員曜:我知道你這種擔心也不是全然沒有道理,可是現況是員工到職時,薪資已經固定,老闆對每個消費者加收的部分變成是老闆的,假如老闆由於工資問題必須在排餐上加收10%,他應該很誠實定價排餐就是330元,你懂我的意思嗎?消費者願意消費的就是330元啊!現在老闆就是巧立名目讓消費者誤以為支付這筆錢是要慰勞在他用餐時辛苦服務的服務人員。
部長,我看目前你有一些疑慮,所以你對於這個修法可能會有一些意見,不過,本席覺得服務業從業人員都是很基層的勞工,你們應該贊成這個部分明定入法,你們應該贊成,至於老闆投資報酬率的問題,假如他覺得賣得太便宜,他可以提高售價,提高以後,消費者願意就消費,不願意就不要消費,這樣才比較公平!
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就詢答到此,不然,我原本還要詢問澎湖創客基地的事,再找時間詢問部長好了。
許部長銘春:好,謝謝委員。
楊委員曜:謝謝部長。
主席: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李委員彥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我非常感謝今天召委安排這三個和勞工權益相關的報告,特別是「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在臺工作年限規定」的報告,針對這個報告,我有一些和目前外籍勞工警戒指標整體討論相關的問題想和部長溝通。
根據統計,截至11月底,我國外籍勞工總人數達到70萬6,000多人,產業外籍勞工有44萬人,社福外籍勞工有25萬人,人數不斷增加,剛剛我特別又取今天你們提供的書面資料來確認,看到我們的警戒指標一直顯示是正向穩健的,但是我國外籍勞工人數卻不斷增加,部長,這是不是代表現在我們的警戒指標已經失準?為何我這麼說?因為5月你們曾經公布要調整這些指標,我剛剛也指出,無論產業外勞或社福外勞,人數都不斷增加,11月底人數已經增加到70萬6,000多人,請問部長,現在我們的警戒指標有沒有失準?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
我剛剛提到的是11月底公布的數據,而勞動部5月底公布相關數據時,曾經表示要調整這些指標,我們可以看到,不到幾個月,我國外籍勞工人數又增加3萬多人,這個增加比率不算少喔!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外勞警戒指標是一件事,我們也希望能夠按照就服法規定設計出一套警戒指標,跟委員報告,現在的外勞警戒指標是去年(106年)我們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出來的……
李委員彥秀:你們有沒有要研議新警戒指標的評估數據及方向?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如果從試辦的警戒指標看相關數據,它並沒有特別需要調整的地方……
李委員彥秀:你們5月表示要調整這些指標……
黃署長秋桂:是。
李委員彥秀:請問這些指標有沒有要調整?
黃署長秋桂:有。
李委員彥秀:你們有沒有進一步的進度?
黃署長秋桂:有,12月18日我們再度邀集各部會及學者專家討論之後,認為其中確實有一些指標應該重新檢討,所以現在我們正在檢討這些指標項目。
李委員彥秀:好,部長,有必要檢討代表現行這些指標有所失準,有調整的必要性。
我們看到3月底我國外籍勞工人數是67萬,10月底人數已經突破70萬,不到幾個月,增加將近2萬,增加幅度不小,現在我請問部長一個大原則方向的問題,身為勞動部部長,你認為外籍勞工到底算不算補充性的勞動力?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彥秀:你們仍舊把握這個大原則嗎?
許部長銘春:是。
李委員彥秀:好,既然如此,關於剛才我提到的數據,無論是產業外勞或是社福外勞,我覺得增加的數目都是你須要警惕的地方。
許部長銘春:是。
李委員彥秀:此外,今年10月監察院也就外籍勞工政策對相關部會(包括勞動部、衛福部和經濟部)提出糾正案,他們認為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國內勞動市場的觀測、監控不足,導致統計數據不完整,所以要求勞動部要加速調整指標。我覺得這些指標有其必要性,你們應該盡速向外了解,也好了解政府整體外勞政策到底對不對,我希望國家的外勞政策是長期性、延續性、朝野社會都有共識的,才不致隨著政黨輪替而調整大方向。
根據統計,產業外籍勞工占本國產業就業人數的13.42%,外籍家庭看護占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將近42%。今年年初我們又推動新經濟移民法,可以留用6年以上技術基層外勞,這樣的方向將會持續地增加外勞人數,現在看起來政府的方向是如此。剛才部長說外勞是補充性人力,這樣的方向對勞動政策、移民政策來說是不是正確的,包括新經濟移民法的推動?剛才我再次確認外勞是補充性人力,部長說是,但是我必須提醒你,最近我們在處理前瞻計畫第二期,其中有一項花了很多精力和預算在處理技職教育的發展,技職教育的提升是要鼓勵對國內長期製造業人力的補充,現在我們好不容易讓國人意識到一技之長的重要性,我很擔心未來雇主在成本的考量下,會不會限縮技職人才的薪資或平等工作機會?這些在前瞻預算裡面討論的教育政策,其實跟勞動政策及外勞政策是環環相扣的。當技職教育一技之長的觀念到非常成熟的階段,剛好也是年輕學子步出校園要進入職場的時候,卻變成要跟新經濟移民法這些人競爭,這豈不是跟政策相違背?所以部長應該要堅持外籍勞工是補充人力的立場,這個大方向絕對要站得住腳。
另外,我關注到國發會最近有兩個案子,一個是上星期在勞動基準諮詢會當中,國發會提出高階高薪白領納入適用責任制。陳美伶主委在昨天的記者會還提到,為因應數位經濟、新商業模式的出現,應該擴大給予更多的彈性。我知道勞動部在上次的會議中反對這個案子,那麼對於陳美伶主委的話,部長有什麼看法?
許部長銘春:他那個案子主要是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
李委員彥秀:但是他說要繼續開放,上次中階開放完,現在又提出高階高薪白領,並且透過記者會向你喊話:為了因應數位經濟、新商業模式的出現,我們應該給予資方更多的彈性。
許部長銘春:他講的是第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的適用,這部分在勞動基準諮詢會裡面,委員對責任制……
李委員彥秀:部長,我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我只是想請問你,陳美伶主委的說法合不合理?他了不了解國家的外勞政策?你支持他的說法嗎?我很擔心你扛不住!
許部長銘春:不是,這跟外勞政策比較沒有關係,它是責任制的問題。
李委員彥秀:他說為了因應數位經濟、新商業模式的出現,勞動工時、勞動條件規範應該大幅重新思考,對於工時、工作地點應該給予更大的彈性,不然外商不來投資。諸如此類的話,他不斷在提。我要提醒部長,勞基法二修給資方的彈性還不夠嗎?你給他們彈性之後,現在還要給更多的武器嗎?陳美伶主委認為應該對於工時、工作地點給予更大的彈性,但是目前勞動部相關法令以及勞檢人力等各方面都還無法配合上,我擔心勞工的權益會越來越少,這是我要提醒你的地方。我希望國發會主委應該去了解整體國家勞動政策的立場,而部長應該堅持住這條線。
許部長銘春:我想國家經濟發展還是要在兼顧勞工身心……
李委員彥秀:你會在第一線扛住嗎?你會反對他的說法,不管他送進來什麼案子嗎?
許部長銘春:我覺得這兩個……
李委員彥秀:這是兩件事,但是我不希望國家整體勞動政策永遠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許部長銘春:我們對勞動政策一定有我們的堅持,勞工的權益、勞工的身心安全……
李委員彥秀:不管是面對長官或其他部會,你都要堅持這個立場。最後,今年春假有9天,前陣子我問過有關疏運計畫七休一的部分,對於相關的規範你們核准了嗎?交通部有沒有意見?
許部長銘春:還沒有補。
李委員彥秀:我希望你們對他們的補件要仔細作進一步的了解,因為旅客的安全和勞工的勞動安全都非常重要,你不要一次全放,你要對個案進一步了解相關配套措施,否則在春假期間因鬆綁導致過勞而發生任何一件交通事故,這都不是你我可以承受之重。
許部長銘春:我們一定會站在安全的角度審慎評估,我一直強調,對於駕駛、乘客、用路人的安危,我們不會不顧。
李委員彥秀:不是交通部送來,你們全部都放,每家送進來的配套措施不一樣,你們要加強抽查,這是我要提醒你的地方,謝謝部長。
許部長銘春:謝謝。
主席: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安排了三個議案,我想跟部長討論有關複數工會代表性的問題,至於外勞警戒指標的議案我就不論。
從100年5月1日以後,勞動三法通過大翻修,工會的定義和類型跟以前確實有很大的不同,工會法第六條把工會組織和類型分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三大類,其中企業工會指的是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複數型工會發生問題的主要是企業工會部分,因為裡面包括傳產工會、事業單位工會、關係企業工會、金控工會。也因為工會法分了這三大類,企業工會同一類型在勞動部的裁決案有很多的案例,這些案例是在處理複數工會代表性的勞資之爭及雇主面對各工會中立的維持的義務,或是平等對待的義務關係。企業工會包含了上述四個層級,並非完全真正的單一工會,所以會出現同一企業有兩個以上的工會並存的現象,因為企業同時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組織工會。因而衍生出我可能是廠場工會,同時是事業單位工會。另外我也有可能是關係企業工會,而關係企業和底下的相關子公司的工會或廠場工會,會員可能也會重疊。當發生爭議時,工會或勞資會議作協議時,到底要找哪一家工會?很多爭議都是工會組織法在100年修改後衍生出來的,至今仍無法解決。
我知道關係司能處理的就是勞動三法,當時勞動三法修正時,對於團體協商、爭議權、工會資格均有所規範,但是忽略了在集體勞動法以外,還有個別的勞動法或相關的勞動保護法。針對工會該賦予的權利,究竟是工會法中哪一種工會?我剛才特別提到除了集體勞動三法之外,工會的角色還包括勞基法的工會的同意權,對不對?這次為了修法,為了得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得同意之,事涉到工會。第二個,勞動檢查時要有陪檢員,希望是由工會陪檢,但究竟是關係工會還是單一廠場工會陪檢,這也會造成爭議。另外,工會推派三分之二的福利委員會委員,到底是由廠場工會或關係工會、公司工會、金控公司工會推派?這會產生許多疑慮和問題,同樣是「工會」這個用語,但是認定的標準、指定的範圍或有不同。因為法律修改之後,相關法令並沒有配合作應有的修正,導致工會紛紛主張自己才是具有代表性的那一個工會,至今爭議不斷。
到底誰有代表性?舉例來說,今天大家在討論華映,它的代表性是華映工會還是它的關係企業工會?華映工會員工也同時是關係企業工會員工,如果要代表工會來協議或協商勞資爭議處理時,是華映工會來處理還是關係企業工會來處理?我想勞資關係處對此大概也沒辦法作回應。法律賦予工會應有的推派的代表權或資訊權的獲知,工會的同意權、陪同檢查權,究竟哪一個工會才具有代表性?這個問題8年來無解,從100年5月1日開始到108年。碰到這個問題,你不會認為是你的,你可能認為這是屬於條件司的。有關推派的權責問題,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學到了一點東西,大家討論到刑法沒收新制的修法,這可以供部長參考。部長是法律人,應該非常清楚,以刑法沒收新制的修法為例,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你可以以此作為依循去解決8年來的問題,也就是勞資不斷指定工會,到底是哪一個工會具有代表權?至於細節我就不多說,只是讓部長知道概要。工會法對工會類型的定義已經在100年正式修訂實施,其他法律中原本有關工會的用語應該回歸工會法的統一定義,如果其他法律另有特別的政策考量,應例外另為特別規定。我剛才特別提到,這是長期性的結構,當時修工會法的時候有關企業工會的組織造成問題,不管是條件司也好,關係司也好,一直都無法解決。
例如華映工會跳出來說它要處理,關係企業工會說會員是向它陳情,不是向華映工會陳情,那到底是誰來處理?兩個都可以處理還是關係企業工會來處理?會員又對關係企業工會比較信任,他認為華映工會比較花瓶,或是他認為關係企業工會比較花瓶,要求華映工會處理。所謂的工會是誰?如果要陪檢要找誰?關係企業工會認為自己有陪檢權,華映工會也認為自己有陪檢權,那到底誰陪檢?
面對這些問題,我要求部長儘速召集相關業務單位共同檢討工會用語在其他法令中的定義,這個定義不應該以函釋或其他勞工法令,工會只適用在廠場或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而排除其他的企業工會。如果是這樣,我會建議部長參考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相關規定,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時,即可取得團體協約的協商權。我只是舉例,你可以用這個方式來解決目前的爭議,而不是各行其是。我今天是語重心長,厚偉站在你這邊,我剛才講的碰到工會協商是屬於你的還是條件司的?屬於勞基法的協商,因為企業工會這個複數工會造成工會協商是要找誰協商?是找廠場工會、公司工會還是關係企業工會?面對這個問題,屬於勞基法的時候是不是屬於條件司?跟厚偉無關?面對這些議題時,勞工朋友會覺得勞動部沒有處理好,我想和部長共勉之,以上,謝謝。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奕華、周陳委員秀霞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黃署長,外勞訪視員有沒有執法的權力?
主席:請勞動部勞發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秋桂:主席、各位委員。外勞訪視員不能執行公權力。
陳委員瑩:在訪視的過程,他的職權是什麼?可不可以像勞動檢查員一樣要求調閱文件?可不可以要求事業單位提供經營管理資料?可不可以帶走事業單位的文件資料?他回去之後,可不可以要求指揮其他公務單位去檢查或舉發?
黃署長秋桂:外勞訪視員是以生活管理的訪視為主,但如果發現雇主有違法情況,可以協助蒐集相關事證。不過蒐集到的事證只是作為裁罰的地方主管機關公務員的資料參考,所以公權力行使的部分還是由公務員來做。
陳委員瑩:我接到一個案例,就是外勞訪視員回去以後,這個事業單位被檢查,甚至被處罰,而且這個是外勞訪視員以發展署的名義行文地方政府勞動局去檢查,請問是發展署要求外勞訪視員用你們的名義去發文的嗎?這樣子有合法嗎?這樣是不是等於你們默許約聘人員代行執法檢查的公權力?
黃署長秋桂:跟委員報告,外勞訪視員只是一個訪視者,所有包括違法的處罰一定是由主管機關來行使,應該不會有剛剛委員所提到由外勞訪視員直接去行文的情況,因為我們的公文一定是機關公文,他有可能是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不會有個人行文的可能,這與規定不符。
陳委員瑩:不管他要用什麼樣的型態或者轉換成什麼樣的方式,我覺得我們既然有接到這樣的反映,我今天在這邊提出來,就是希望署長可以好好去了解一下,因為一般事業單位可能搞不清楚外勞訪視員的要求是否有超出其職權,有時候大家會把他跟勞動檢查員搞混,所以哪些必須要配合、哪些不用配合,如果事業單位最後全部按照外勞訪視員的要求提供了一堆資料之後,後面可能就會發生很多的不愉快,所以這部分請署長好好去了解。
黃署長秋桂:是,我們來了解。
陳委員瑩:本席要強調的是依法行政的程序正義,或許事業單位有違法的事實,也應該要被處罰,但是不要讓不具有執法能力的人去濫權舉發,或者逾越自己應有的職權,以致事業單位心生恐懼、無所適從,我想這是很重要的。因為這樣是很容易造成弊端及引發民怨,我相信這也不是署長或部長所樂見的。
其次,請發展署就外勞訪視員的角色、功能、定位、績效以及該如何避免他們逾越角色等方面提出一個書面的檢討報告,然後送到委員會來,可以嗎?
黃署長秋桂:好,謝謝委員提醒。
陳委員瑩:署長大概需要多少時間?
黃署長秋桂:一個月內好嗎?
陳委員瑩:好,就一個月。
再請問部長及鄒署長,勞動部有沒有針對勞檢員訂定自我規範檢查行為的規則?比如說,勞動檢查的內部行政規則之類的。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說明。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除了有勞動檢查法這個明定法規之外,也有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另外,還有訂一個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這個檢查注意事項中有規範勞動檢查員出去勞檢時要出示檢查證、要請工會來會同檢查,會有一定的SOP,讓檢查員可以follow。
陳委員瑩:其實我們都對勞動檢查員寄予厚望,希望能夠透過這樣的勞動檢查來為勞工朋友的權益做把關,但同樣的,對於勞動檢查員的職權,如果有少數人無限上綱的話,也會造成很多民怨,針對這個部分,一方面我們希望他們的角色及工作執行是被肯定的,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希望因為少數人對職權上的自我膨脹、無限上綱而壞了整個勞動檢查員的名聲,但是這種情形是有的,因為民怨非常多,我覺得這部分除了需要溝通之外,你們內部行政規則的規範是很重要的。舉例來說,之前就有勞檢員到地檢署、到法院去做勞動檢查,結果什麼都查不到,這不是我憑空生來的例子,我看你們的表情應該是不曉得這件事情,你們可以去了解一下。既然勞檢員去了地檢署、去了法院,以後也可能會去監察院,因為監察院手邊也有很多勞動部的案子在調查,甚至以後立法院也可能變成常客,我只是舉個例子,不是說他們不能來,因為在職權上,我們真的賦予他們很大的職權範圍,但是該如何妥善利用他們的權利,而不要造成民怨,我覺得這也是很重要的事情。他們到地檢署、到法院去,其實那些人也都是被賦予職權的執法人員,我覺得大家心裡有數,這是一個很有趣又很諷刺的對照,所以我特別舉這個例子,請你們要留意。
最後,我提醒你們一件事,有一項牽涉到環保署與工業局的政策,他們要將鍋爐從原來的燃燒重油改為天然氣,署長知道嗎?
鄒署長子廉:那是能源政策的調整。
陳委員瑩:我要強調的是,鍋爐的燃燒加熱設備一旦更改之後,可能要重新做必要的安全檢查。
鄒署長子廉:對,沒錯。
陳委員瑩:那就是你們的工作了,有將近六千多座列管的鍋爐依法必須要重新檢查,所需要的時間多久?目前代行的檢查機構是不是有這個能量去因應?本席希望職安署可以趕快跟環保署聯繫,給予必要的提醒和協助,如果真的有問題,也希望你們能夠本於職掌和專業做必要的處理和建議,我特別在結尾的地方跟你們提醒,有多達六千多座!
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銘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這部分我們會來處理。
陳委員瑩:好,謝謝。
主席: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趙委員天麟、陳委員宜民及吳委員志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
委員趙天麟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針對本週一勞動部召開之勞動基準諮詢會第十七次會議,討論是否將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俗稱放寬「七休一」規定)一事,特向勞動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勞動部於本月24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第十七次會議,針對交通部提報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等議題加以討論;交通部表示,公路汽車客運及市區汽車客運屬大眾運輸事業,肩負公共服務任務,且有高度尖離峰差異,考量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之輸運,有助民眾生活便利,確有調整例假之需求;至於調整例假之方式,依交通部執行輸運計畫辦理;原則調整例假為10休1,例外情形再加一天(註1)。惟有當天與會代表於本月26日投書媒體表示:「交通部官員對外表示,只要安全配套措施提出,勞動部初步同意客運業年節鬆綁至9休1。」(註2)同日亦有媒體報導指出,台灣汽車客運業產業工會亦反對有關政策(註3),惟該會議僅為諮詢性質,是否為勞動部既定決策猶未可知。
二、交通部本於提升輸運量能之立場,有關主張固然係其職責所在,惟確保駕駛員有足夠休息時間,以維自身與乘客安全之問題更為嚴肅且不容忽視。近年來重大公安事件,包含「蝶戀花」遊覽車於去年2月13日,在國道五號爆發33死之重大車禍,相關調查報告便指出,康姓遊覽車司機分別在去年八月、十二月,一個月出車二十八天,最高連續出勤天數有二十四天;今年10月21日,普悠瑪翻覆爆發18死215輕重傷,尤姓司機相關工作紀錄亦指出,於案發前1個月內,曾有2次擔任內勤工作嚴重超時,其中1次長達17小時41分。
三、若制度有所變革,以明年度行事曆為例,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期除去元旦連假之外,客運駕駛員將六度受此影響。國人縱使連假期間「歸心似箭」,卻已無法再忍受下一次的「蝶戀花」或「普悠瑪」事故,勞動部為有關決定之際萬不可兒戲,該部於今年初第一階段未將前述該行業列入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此次審議亦要求交通部提出相關配套,再評估後續作業,足見此項決定之艱難。惟勞動部欲採取何種標準認定有關配套之妥適性,開放適用該項規定後是否對於行車安全有所影響,亦令吾人所關注,且若前述媒體投書屬實,勞動部是否已否定交通部「例外再加一日」之構想,也令外界所好奇。
四、而駕駛員是否過勞,除休假日問題外,每日工時有關規定更需恪守。本席於去年2月21日總質詢期間,曾針對「蝶戀花」事件向時任勞動部長林美珠女士提出質詢,要求說明遊覽車駕駛工作的時間的認定,答覆中指出,在勞基法中所稱之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是在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至於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從雇主的指揮監督中脫離,可以自己運用,「所以到底是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時間,這部分要看個案,最主要是看能不能脫離指揮監督。」(註4),有關期間之「工時」,尤其是出勤班次之間的「休息時間」如何認定、是否充足,自是此次認定是否放寬「七休一」的同時,必須考慮且應再次釐清之重點。
五、至於交通部稱「針對勞工團體陳抗駕駛員駕駛時間問題,已持續溝通」一節,就有關團體已見報之聲明觀之,顯然仍有待加強。由於未來若通過此項變動,也要經過事業單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三十人以上企業還要送主管機關備查。勞動部除參酌勞動基準諮詢會建議之外,應有效聽取基層駕駛員之意見再為決定,以避免不必要之爭執。
六、本席籲請勞動部於該案之審酌,應就公共安全與駕駛勞動保障加以權衡,駕駛員「每日工時」與「交通部相關配套如何妥適之認定標準」為何,亦請勞動部具體回覆。此外,建請下次勞動基準諮詢會結束後,應發布簡要新聞稿,並由貴部發言人或新聞聯絡人向媒體與社會大眾加以說明。
註1:勞動部本月20日公布之〈107年12月24日勞動基準諮詢會第17次會議預定討論申請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別內容〉參照。
註2:黃敬文,〈年節鬆綁10休1司機能回家嗎〉,2018.12.26,蘋果日報。
註3:聯合報報導〈趕著鬆綁客運七休一?工會:無視人命〉,2018.12.26。
註4:臺灣時報報導〈待命算不算休息?林美珠:看個案決定〉,2017.2.22。
委員陳宜民書面意見:
一、外勞管理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精神,勞動部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採「補充性」原則引進外勞,適度填補國內所缺乏之勞動力。
而監察院在日前(10月3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對於國內引進外籍勞工的數量欠缺整體性規畫,導致在台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從99年至107年7月底,台灣外籍勞工人數由37萬9653人成長至69萬2868人,人數猶如失速列車般欠缺煞車機制。監察院說,截至106年底,製造業外籍勞工占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13.42%,家庭看護工占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42.35%。而且102年3月11日開放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截至106年8月底止的統計資料,核准Extra外籍勞工名額為22萬295人,但實際引進入數僅達核准名額的60.9%,足見現行Extra制尚有可供產業補充外籍勞工人力的空間。勞動部迄未按就業服務法86年修正時所明定就持續開放引進外籍勞工總量進行評估管控,復未就外籍勞工對於國內就業市場、產業發展及社會心理等影響層面妥適評估,也缺乏長期、持續性的調查實證,均核有怠失。認為勞動部欠缺整體規畫,因此糾正勞動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
請問勞動部,移工增加是否影響本國勞工就業及薪資?在移工政策上,是否將調整?是否應按就業服務法86年修正時所明定就持續開放引進外籍勞工總量進行評估管控?並應就外籍勞工對於國內就業市場、產業發展及社會心理等影響層面妥適評估,進行長期、持續性的調查實證。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結果8月份被擋掉了,請問為什麼?這一條的意義在於,賦予仲介業者更多的責任,在每三年的期滿轉換或續聘,讓仲介業者有更多的義務,為什麼這種立意良善的法律被擋掉了?難怪很多外勞都變成逃跑外勞,因為仲介業者在法規上本來就沒有義務去做。
依本法第52條規定,略以外籍勞工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且依本部所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制評點達60點符合資格條件者,其在臺工作年限得由12年延長至14年。
然而,統計截至107年10月底止,在臺工作11年以上未滿12年之產業外勞(包括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工作)計2,575人,在臺工作13年以上未滿14年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計1,823人。
請問勞動部,對於這些外籍勞工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期間是否將延長?未來又將如何與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進行接軌?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也可能不一樣,其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人快。
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比一般人多及時間也比一般人提早,在96年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0%最高。而有工作者,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因「體力無法勝任」者,占8.7%。
在臺北大學林昭吟助理教授於93年進行「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之研究」提到「欲對身障者的老年年齡做一界定,最早可由35至40歲開始,因其已陸續由工作職場退出;其次,可界定在45至50歲,其生理狀況已開始走下坡;最晚可界定在50至54歲,因其心態已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
因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已開放身障者可提前到55歲退休,但勞工身分的身心障礙者欲申請提早退休,即需要經過失能評估,此部份與一般人不同邏輯的退休思維,有歧視之嫌。
此外,當初蔡英文女士的競選政見之一:「面對障礙者提早老化的事實,重新檢討各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規定,規劃各年金保險中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制度。對於經專業評估無法繼續工作之障礙者,應視其意願准予提早退休,並給付適足之年金。」
因此,請勞動部檢討並修正相關作業規定,落實蔡英文總統競選政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讓身心障礙者勞工可以提早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以維護其應有之權益!
委員吳志揚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吳志揚委員,有鑑於保母技術士證照檢定,受限於勞動部將報檢資格設定為需年滿20歲方可報檢,特向勞動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保母技術士報檢年齡資格,按107年全國技術士簡章,設定為需年滿20歲(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就讀於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領域之畢業學生,在畢業時,欲選考保母技術士證照檢定,卻受限於勞動部將報檢資格限制為需年滿20歲,而無法報檢,以致產生了學用落差。
三、年滿20歲方得報檢保母技術士規定,已行有多年,並未和勞動部辦理之照顧服務員、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鍋爐操作、堆高機、潛水、高壓氣體、工業電子、數位電子等技術士,有一致的報檢年齡條件。
四、敬請研議保母報檢年齡限制,調低至18歲之可能,並以專案書面形式回覆本席。
主席:先作以下決定及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一併宣讀勞動基準法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委員陳宜民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服務費、清潔費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主席:現在處理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請問行政單位有無意見?可以一起合併處理,因為部長已經有回應了,現在吳委員玉琴、黃委員秀芳及陳委員靜敏又提了一個修正動議,請行政單位回應。
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大家知道委員都相當關心勞工權益的問題,我們這邊還是要說明一下,勞基法的工資定義其實是回歸到勞工工作提供的報酬,所以不管任何名目,只要他提供勞務而獲得報酬,都會視為工資。所以我們還是希望第二條條文維持原條文,不要再增加這樣的定義。對於今天討論的相關議題,我們也擔心雇主可能用任何名目去改變,影響到勞工的收入,而且他可會併入基本工資裡,到時候反而會讓勞工的收入減少,這是我們所擔心的,所以我們建議還是審慎一點,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今天不管是朝野兩黨,其實我們提出來的部分都是希望在勞基法第二條條文中明定工資裡面含有服務費、清潔費等,剛剛民進黨委員同仁所提出來的版本是更完整的,即「因勞工從事服務於商品價目以外所增收之費用」,因為這樣訂好之後,我相信你們擔心的部分應該是以後由其他部會,不管是財政部或消保管,他們再去從這樣的考量另外去訂。今天勞動部要保障的是勞工朋友的權益,現在全國從事餐飲業的服務員和清潔員等工作的朋友超過了80萬人,他們其實是長期被剝削的,因為他們的雇主用服務費或清潔費的名義讓消費者以為這個錢是會回到這些服務員或清潔員的身上,而事實卻不然,全國目前只有鼎泰豐有做到這一點,這是剛剛經濟部同仁在外面跟我們回應的,他說其實目前只有鼎泰豐餐廳有將收到的服務費全部給他們的員工,除此之外,就是本席剛剛提的另外一個例子──台中的某家餐廳是用鼓勵金的方式,他們每一次服務費酌收20元,也是全部給員工。
我覺得既然勞動部訂這個法,就是希望有一個周延的法案能夠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而今天在勞動朋友的權益被剝削的情況下,你們又不願意站出來維護勞工朋友的權益,以薪資的部分,他們已經是長期低薪,而現在這個部分的錢你們又不願意保障他們的權益,甚至還說如果這個修法之後,他們會更低薪,我不曉得這個邏輯在哪裡?我完全聽不懂!部長也不願意上台回應,而讓一個條件司司長在那邊胡說八道,我覺得這件事應該予以譴責!
其實很多事情還是要回歸到基本精神來做考量,其他枝節的事情,那是其他部會應該去考慮的,要不然為什麼我們今天會要求其他部會一起列席,不管是財政部、經濟部、法務部,甚至我剛剛還請行政院消保處陳星宏簡任秘書到場,就是希望大家可以針對這件事情好好來討論,但是勞動部應該要維護的勞工朋友的權益,你們要站得住立場,其他部分是讓其他部會來做說明,而不是一開始就一直抗拒這樣的修法,你們這樣的態度對全國受到剝削的勞工朋友來講,情何以堪!快過年了,你們還在做這樣的決議,你覺得你們輸得還不夠嗎?
請陳委員曼麗發言。
陳委員曼麗: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我們提案讓工作人員能夠增加費用的部分,我也是非常贊成,可是對於這個執行方法,因為今天在討論的時候,看起來大家提出來的是餐飲業,大家都很清楚我們去消費的時候,比較小間的餐廳大概就不用給小費,有些比較大的可能會在收費時直接加收服務費,不過其實這個工資所得是要扣所得稅的,以飯店為例,有時候我們去住宿飯店,早上可能會放小費在枕頭上,或者是遊覽車上有駕駛和服務員,有時候同車的人覺得他們服務還不錯,就給小費,至於這個費用要如何去分,可能是駕駛和服務人員雙方去協商,但是如果我們把這個東西變成工資的話,他們要如何報稅?其次,這樣以後給小費的時候,是不是要請他開發票或收據?
我想這個部分可能還有很多細節要討論,也希望勞動部和相關單位再幫忙研究,當我們把這個東西列入後,未來的操作面要如何操作?假設我是飯店房間打掃的人,我收了小費就把它放在我的口袋裡,我可能也不會告知飯店部門的人,這樣一來我會不會變成是貪污或是其他情形?因為打掃人員沒有把小費交出來,這個是他的薪水,所以大家在這個部分可能就會比較計較,因此,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我的看法,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召委提出第二條第三款的修正,我有幾個問題想先釐清。這個工資當然是由雇主來發放,像服務費或清潔費就是由顧客在接受服務時來做額外付費,如果顧客不給付這10%服務費或清潔費時,會不會有苛扣勞工的爭議出現?因為有外加服務費嘛!
主席:請勞動部條件司謝司長說明。
謝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有提到這是消保處的……
吳委員玉琴:請問消保處,如果他服務得不好,我不想付這10%的服務費,可以嗎?如果這個部分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到時候可不可以把它扣下來?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陳簡任秘書說明。
陳簡任秘書星宏: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今天在任何的消費場合,企業經營者要跟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消保法規定很清楚,資訊一定要透明,也就是說……
吳委員玉琴:所以我坐下來吃飯的時候,他就要告訴我有10%的服務費或清潔費?
陳簡任秘書星宏:或是在它的menu或其他標示上有做明確告知,消費者坐下來就等於是他接受這樣的條件。假定沒有做明確的告知,但我覺得這是消費者資訊的不透明,那就有可能發生召委提案理由中所提的,消費爭議就會因此而產生,這部分就要由消保官做後續的協調。
吳委員玉琴:所以意思是,只要我坐下來,我認定上面10%的消費金額為服務費,我就是要認帳,不能結帳時說服務太差不給,這樣就會產生消費爭議。
另外,還是勞動部的問題,假設我們修法通過了,未來服務費或清潔費都當作工資,到時候會不會雇主就不加這個名目,而直接灌到商品去?其實剛剛楊委員曜就在講這件事,會不會有這個情況?就是我就不要加服務費,直接灌到商品去就好了。
謝司長倩蒨:當然所有的可能都有可能。
吳委員玉琴:好。另外我更關注的是,如果這筆錢列入工資的話,那麼勞健保與勞退基金的提撥之工資計算,是不是另外要計算?比較浮動,因為看起來是會浮動的。
謝司長倩蒨:主要是工資都有可能是固定或浮動的,只要是工資所有的雇主都要給付給勞工,因為勞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工資,這個東西涉及到勞保、健保的話,大概就會依照他所受領的工資去做一個薪資的投保。
吳委員玉琴:只要認定為工資,這些都要連動來做調整?
謝司長倩蒨:對。
吳委員玉琴:可是它可能是一個比較不穩定的。
謝司長倩蒨:它有可能是一個浮動的,這也是我們在報告中提的,如果是他從消費者那邊拿到的小費,剛剛陳委員有提到,就是從消費者那邊另外給的小費,那是不算工資的,是勞工直接自己就可以拿到的,我們要求雇主要給勞工的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我們也會擔心,第一個就是,雇主如果認為那個服務費、小費都可以視為工資的話,雇主就不需要付那麼多的錢了,因為他可能會從基本工資裡頭先去扣掉。我們想照顧勞工,但是我們也不希望勞工的權益受到損害,是這樣子。
吳委員玉琴:主席特別提到服務費與清潔費入法,我是比較擔心掛一漏萬,因為用列舉的話就是會有很多項目,我想到的就是茶水費,還有可能手續費、處理費,各種不同行業就有各種不同的名目,可能會造成在認定上,或者雇主也會巧立名目等另設各種方式。所以本席才會提出修正的提案,就是用綜合式的一種文字,因勞動、勞工從事服務於商品價目外所增加的費用。當然文字不一定非常精準,但是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比較可以含括從服務業的角度出現,因為勞基法早期都是工廠法,都是以勞工、工廠的概念在思考,這一次用服務業的概念出發來思考問題的時候,當然我建議的文字也可以修訂,但是應該是一個概括性的項目,免得到時候廠商或雇主會有很多不同的名目出現,你可能也列舉不完,我們可能要好幾次修法,才能把所有的項目都列舉進去。所以我對我提出的修正動議提出這樣的一個說明和釐清,如果它是工資,可能未來會影響相關的,像平均工資會影響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費、特休假、未休假的相關工資,都會一併的被考慮進來;如果它被認定為工資的話,這些項目全部都要被列進來做計算。謝謝!
主席:接下來我要補充一下,因為剛剛司長也提到這個問題,就是在我們提案說明的第6點,其實本席在這邊就有提到,勞動部在83年的時候就有一個函釋,是台勞動二字第43729號函釋,我稍微唸一下,因為這個函釋就有說明工資的定義,如果大家需要,也可以請工作人員印給大家。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圍。如果根據這個函釋的話,現在一般的餐廳或者是KTV,他們收10%就是一種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如果他們分給勞工的話,當然這個是屬於工資的範圍,其實也是在我們這一次修法裡面希望放進來的。
至於司長擔心的這個部分,其實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國內也有餐廳,我剛剛提到像鼎泰豐,已經這樣在實施,在實施的這個經驗裡面,你看到他們生意也很好,然後服務的品質也不錯,外國的觀光客也很多都來消費,這個其實就是一個role model,就是一個範例。我會覺得像這種事情,如果有擔心的部分,那個其實在最低工資或者其他部分,你們可以再去定它,所以我會覺得這個精神應該回歸到你們自己的函釋上面。其實我也同意我們委員同仁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我們還要繼續討論嗎?
請陳委員靜敏發言。
陳委員靜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是想提這個文化性的問題,現在一直在講服務費,服務費好像我們臺灣的文化把它等於是小費,現在大家的爭議都是在這裡,如果它等於小費的話,就不會是在收據上面,就是在固定的商品金額以外再外加10%。現在一直提到工資,其實重點是在這個叫做經常性的給與,可是這個tip,我們現在一直提到的就是,我們如果對他的服務有滿意的時候,我們額外給這一位服務人員的,所以這個就不列入經常性的薪資嘛!可是如果我們現在硬把這個部分加進去的話,其實反而會讓消費者或者其他商家覺得,那我所有的商品未來都要外加10%,現在當然我們會有model case,像剛剛召委提到的鼎泰豐是一個model case,可是現在還有很多的餐廳其實並沒有外加這10%,這也可以給我們消費者選擇,某些餐廳我覺得它可能沒有外加10%,所以我想要去那邊消費;可是如果我們現在所有都規定在這些服務費,就會讓員工覺得這個東西就是他的固定薪資,所以未來他在選擇工作場所的時候也要去選擇這些,我覺得未來的亂象可能也會比較增加。所以我現在反而想澄清的,服務費是不是就等於tip?我們反而對於這個tip的解釋不清楚,所以我們才會提出來這個修正動議,不應該把它叫做服務費,我覺得這個是文化適用性上面,以上解釋。
主席:現在我們的修正動議已經有出來了,請財政部賦稅署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秋珠:主席、各位委員。我這邊提出一個說明,我們還是認為,那個服務費和清潔費如果入帳,可以便於以後主管機關和員工查考資金的流向,這時候也可以落實本草案強調的,要把全部的服務費歸給員工的立法意旨。所以我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是不是可以在修正草案說明的第六點部分,它裡面有強調「不得逕做營業收入」,這幾個文字把它刪除,以免造成誤解。
主席:那是在說明的部分?
陳專門委員秋珠:對,在說明的部分。
主席:好,沒有問題,謝謝財政部專委的建議!
我們休息10分鐘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大家的討論,我跟民進黨委員也有一個共識,也有一些想法,這件事情其實出發點是善意的,是要保障這些提供服務的勞工朋友們的權益,更不要說函釋上面,從民國83年7月9日的函釋就已經很清楚定義服務費,尤其徵收固定比率服務費就是工資的一部分,當然應該要分給勞工,現在可能還有一些細節應該要討論,我們兩黨委員的提案及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協商好不好?就是出委員會,然後兩案併陳,同意嗎?
我們也請勞動部加強宣導,甚至開始要辦一些公聽會,才能夠得到各界更多的共識好不好?現在做以下的決議:一、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委宜民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二、本次會議議事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認,因為今天是我們這個會期的最後一次會,所以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認可以嗎?(好)可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