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通案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3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原列12億2,867萬元,減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2,857萬元。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三)項,修正為:
我國現行災害防救白皮書針對災防預算之統計仍僅以主管機關別及災害別表達,尚未按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循環觀念呈現,亦未區別辦理災害救助與重建復原計畫之資源投入情形。
102年及107年的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說明,目前的災害防救計畫自成體系,未能與中央年度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勾稽,計畫與預算脫勾,未能與預算搭配執行。因此需要建立「災防計畫預算制度」,強化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然而,距離上一次中央災害防救計畫之規劃已過了五年,計畫與預算各自為政的情形還是存在。
爰凍結「災害防救業務」預算76萬5千元,俟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針對我國災防預算編列方式提出檢討報告,並明訂災害防救預算編列原則及注意事項,以災害循環觀念將落實於預算編列;並承諾行政院每年擬定之災害防救白皮書,其災防預算之統計應以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循環觀念呈現,以利評估資源投入之成效及災害防救預算配置結構之合理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5、46。
新增決議6項:
(一)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行政院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主要係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自1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為協助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落實該法之所需,然資通安全管理法能否落實於各機關,進而提升國家資安防護水準,係為各界所關心。
爰要求行政院於108年6月底前提出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就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後,各機關之資通安全防護強化情形提出說明,期瞭解我國資安推動現況及作為。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普悠瑪號10月21日出軌釀18死,迄今已2個多月過去,罹難者賠償至今仍未談妥。12月26日在交通部二樓會議室舉辦第三次家屬說明會,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吳澤成和交通部代理部長王國材等人向家屬鞠躬致歉,不過協調會中,家屬質疑調查報告竟未卜先知,出現「未來故障通報」,指普悠瑪號主風泵故障於當天下午4時34分停靠宜蘭站,列檢員才上車檢查,但站列檢通報紀錄竟下午4時10分就記錄列車停靠宜蘭站檢查情況,懷疑是事後補上。對此罹難者家屬極為不滿的說:「我們家人還在天上等真相,要不要重啟調查?」
此外,另還有家屬質疑今公布調查報告中,有一名工務技術領班從松山搭上普悠瑪號出軌列車,並與司機員共同在駕駛室待到宜蘭站,司機沿途修車求救時,工務領班在做甚麼,為何之前的報告沒有寫,這一份卻出現,他們無法相信這份報告。
行政院政務委員吳澤成表示,行政院調查小組絕對沒有偏袒,絕對是把最真實情況呈現出來,這份調查行政報告中僅是督導行政調查,未來仍會往下檢討責任,會往下弄清楚,家屬有疑問部分仍會釐清,另刑事部分檢調仍在調查,有關站列檢通報紀錄真實性問題,究竟是否是當下紀錄的,還是後來的,政院調查小組曾和地方檢察署交換意見,將由地方檢察署專業鑑定。
然對於行政機關無法一一說明相關疑點,家屬十分不滿,要求重啟調查,也不滿普悠瑪號出軌釀18死,但交通部卻僅提17人懲處名單,最重記大過一支了事,但他們的家人仍在天上等真相。董家大兒子不滿說:「事發到現在已2個月,我們的政府、臺鐵,你們在做什麼?真相不出來,到底在幹什麼?真相根本查不出來,政府無能!」。
綜合上述幾點,該調查報告不僅無法釐清相關事證,調查小組也無法將相關問題向罹難家屬解釋清楚,再加上報告書中艱澀的專業術語及英文,更讓家屬質疑行政院企圖利用話術戲弄家屬,想要掩蓋事故真相,爰此,為了讓普悠瑪翻覆事故真相水落石出,應強烈要求行政院於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立後,立刻重啟1021普悠瑪翻覆事故調查,還罹難者及家屬一個公道。由行政院督導交通部針對相關失職人員依相關規定懲處。
(四)有鑑於現行法規下,陸籍配偶於取得戶籍前離婚且未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情形下,將無法在臺居留,並因此常必須隱忍家庭暴力。而行政院長賴清德院長多次公開宣示行政院將致力於消弭國內一切歧視;然國籍法修正之後,外籍配偶與陸籍配偶之居留及取得國籍之相關條件尚未能達平等條件。
爰此建請行政院通盤檢討國內相關法規,並盡速檢討、修正是類法規,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意旨。
(五)為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漁獵文化,立法院廖國棟委員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增訂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該法於107年6月20日公告施行,然時至今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尚未完成與各部會磋商,對於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漁獵文化有極大的影響,為避免相關部會因本位主義延宕修法,危害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傳承,爰要求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下會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研商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
(六)有鑑於行政院雖然已於2018年7月宣示兩年內派遣歸零,並已公布相關實施計畫,然而,綜觀我國近年公部門人力,派遣人力雖有減少,但勞務承攬人力卻有增加,亦即我國公部門人力運用呈現由派遣轉向勞務承攬之趨勢。
為確保我國公部門人力合理運用,保障公部門及所屬非典型勞動人力之勞動條件,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我國政府現行人力使用情形與需求進行全面盤點,釐清目前我國政府單位與附屬單位中,從事繼續性、核心、主要業務之人力需求與現行聘僱方式為何,又有多少臨時性、輔助性與明顯短期業務,其聘僱方式為何,如何避免我國政府以非典型人力聘僱方式從事繼續性、核心、主要業務,又如何避免於派遣歸零過程中造成勞務承攬增加或其他損及公部門非典型人力權益之問題等事項,於立法院第九屆第七會期結束前,提出專案調查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8、69、76-1。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凍結1/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為原住民族地區之露營場地之設置及管理,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扮演積極角色、有關機關也應積極協力!立法院孔文吉委員業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上午假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特召開「研商原住民族地區之露營相關設置、管理、罰則、定型化契約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公聽會。
肇因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公有原住民族保留地土地管理機關,負責職掌我國保留地相關開發及管理事務。爰為解決原鄉土地使用上,戶外露營場地之設置及管理限制,關於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中,未來得研議增訂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戶外露營設施」項目乙項,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進行商討並確立容許使用設置標準為何。
(三)有鑑於2016年莫蘭蒂颱風重創臺東縣大武鄉愛國蒲部落,且部落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危險區」,遂有民間團體辦理興建永久屋分配予愛國蒲部落之鄉親,惟其中坪數、戶數計算之過程,與當地部分鄉親居住情形未合,導致鄉親若遷入永久屋,將會有部分家中成員無房可住之情形,顯見政府於整體規劃、分配之衡量有所缺漏。為避免使民間團體之美意落空,更為保障當地鄉親生命、身體安全,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速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後續安置措施。
(四)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250萬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講習及自治人才培訓工作。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書所載,依法核定之部落總數為739個,截至106年底有324個部落成立部落會議。部落會議之成立,是希望形成部落內部的溝通平臺,凝聚部落族人間的共識,並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相關案件,行使原住民族集體同意權,達到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及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的目標。
然截至目前,仍有半數以上部落無法成立部落會議,原因為何亟待釐清,倘是因為部落人數過少,或可聯合其他部落共同成立,若是因部落未熟悉相關申請流程,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可透過其他人力協助,是以,為釐清部落迄今尚未成立部落會議之原因,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五)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查臺灣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原始值2007年1月為88.92,2017年12月為101.56,漲幅已達14.2%,惟「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訂定之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卻逾十年未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本條修法已於107年6月20日公布施行,增列辦理原住民族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提高生活品質,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下會期通盤檢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並務實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提高相關之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以落實原住民族居住權益之保障。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入3,704萬元,較107年度預算數增加25萬5千元(增幅0.69%);歲出81億9,041萬3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增加1億6,709萬8千元(增幅2.08%)。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度賡續「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107年至110年)」第2年計畫,鑑於前期計畫已於106年度完成且具成效,然「人口回流率」實際績效僅達目標值之28.25%,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參酌前期計畫執行情形,滾動式檢討相關執行策略。
(七)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查部落之存續及使用土地皆早於原住民宗教團體,自較原住民宗教團體更具申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格。惟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第7點及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5點,僅明定原住民宗教團體得申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卻未明定部落之土地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研議修改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明定部落之土地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八)查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行之多年,原住民族委員會雖多次於公共場合以旗幟、標語或於電視宣導,向部落族人宣導申請增劃編保留地計畫相關流程,然有極高比例的原住民年長者不識漢語,利用漢語做為宣傳的主要方式,對於原住民年長者而言根本毫無用處,因此,地方衍生出許多爭議。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下會期檢討現行宣導方式,規劃針對不同族群與文化、語言之宣導方式,避免原住民年長者因不熟悉漢語,導致其在申請增劃編保留地產生延誤或糾紛。
(九)原鄉地區產業道路及農路目前主責機關有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又「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106年)」已投入經費達17億餘元,惟截至107年底尚有6座橋梁未完成,主因為施工不易廠商承攬意願低。
承上,原鄉地區基礎道路建設主責機關權責應予釐清,又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時程延宕,該會亦應就執行缺失制定改善對策,以保障原鄉地區民眾行的權利。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障原鄉地區民眾行的權利,建請研議寬列預算,並就執行缺失制定具體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偏遠及部落地區用水,多依靠簡易自來水設施。惟近兩年臺中、新北地區多傳出簡易自來水設備無人維護,以致大腸桿菌等超標,亦或者天災過後水質多發生污染。
承上,國民健康署107年在花東做「胃癌防治試辦計畫」,醫護人員替1,000名原住民做碳13尿素呼氣檢查,檢驗是否感染胃幽門桿菌,結果發現有6成陽性個案,較一般民眾4成感染率更多,即原住民族較一般民眾罹患胃癌機率較高,推論原因應與原鄉多使用簡易自來水相關。
綜上,儘管原住民族委員會簡易自來水業務已於前年移交經濟部,惟幫助成立管理委員會,積極協助簡易自來水水質維護,保障部落基礎建設提供品質,原住民族委員會仍責無旁貸。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應會商經濟部研議並提出解決方案。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修正為: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凍結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凍結1/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凍結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傳播行銷推展」項下「推展及輔導客家傳播媒體業務」之「設立客家電視頻道及營運全國頻道客家廣播電臺」凍結1/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客家委員會出國計畫常有部分項目變更地點及天數之情事或有新增或取消之情形,致使本院難以監督預算,客家委員會應加強出國計畫事前之評估規劃。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4點之規定,自行從嚴核定辦理。
(四)106年12月31日立法院通過客家基本法,其中第18條規定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109年度之預算,應編列客家文化發展基金之經費。
(五)客家委員會108年度編列「綜合規劃發展─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經費5,180萬4千元,辦理103-108年「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臺灣與全球客家公共參與暨國際客庄交流活動」、「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活動」、「捐助辦理赴海外參與大型文化藝術節慶活動」及「推動國際客家組織及參與國際會議」等。
經查,客家委員會幾乎年年編列鉅額預算補助民間團體及出國考察參訪,除例行性懇親大會外,108年度欲派員考察東南亞客家文化、日本羅曼蒂克大道及國際旅展、新加坡國際旅展及赴日本大阪參加2019年國際博物館協會大會暨國立民族學博物館館際巡迴特展等。
然考察交流計畫,未有具體內容及目的,往年海外客家事務推展亦未有明顯之具體成效,且未有後續策進作為,使海外考察流於走馬看花形式,實有浮濫編列之虞,客家委員會應就海外客家事務推展之具體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客家委員會108年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8億1,429萬5千元,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持續加強客庄產業輔導機制,就客庄產業之創新發展及行銷推廣適度挹注相關資源,並輔以積極作為以促進青年回鄉、留鄉,落實繁榮客庄經濟之目標。
(七)客家委員會雖每年舉辦全國客家日、桐花祭等活動,卻僅止於藝文、美食活動,較難傳達客家文化之核心、引發客家青年的共鳴。根據客家委員會的調查,全國453萬客家人的客語聽、說能力均降低,普遍感覺使用客語機會減少,為避免相關活動淪為形式,客家委員會應防範客家青年之人才斷層,及加強客語學習與推廣,研擬相關對策。
(八)鑒於客家委員會104年至106年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報考人數逐年下降,雖然107年報考人數上升,但根據客家委員會的資料顯示,主流腔調(四縣、海陸腔)占初級考試92.3%、中級暨中高級考試90.84%,少數腔調恐漸流失,顯然在保障客家語言少數腔調上仍有進步空間,在政府資源的運用以及推動的效益上,期能加強有效運用,以避免少數客語腔調未有效推廣而失傳。
(九)客家委員會數年投資南北兩園區(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臺灣客家文化館)各項硬體設施,惟歷年來營收及入園人次成長有限,客家委員會應加強改進營運效能及調整經營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園區永續發展並持續創造客家文化營運亮點。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6億3,675萬4千元,照列。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預算凍結1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07、108。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因選務規劃未周,且缺乏緊急應變機制,致出現一邊投票一邊開票之現象,以及選民等候投票大排長龍,對於年長者、身心障礙者等未予以安排優先投票,造成民眾投票不便,亦影響工作人員投票權益。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本次選舉及公投選務作業缺失澈底檢討,並提出維護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等投票權益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對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業務,事前規劃不當,事後應對無方,已然喪失辦理選務之公信力,應予積極檢討,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俾利2020年總統大選得順利進行。
(三)我國已於102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根據公約第29條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投票程序、設施與材料適當、無障礙及易懂易用,並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
查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明訂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然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實際上有1,520處投票所不符合無障礙規定,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之選舉權行使。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之檢討報告,甚至有因投票所設置於有障礙之場所,迫使身心障礙者須接受投票所工作人員以人工搬運方式協助跨越階梯,才得以進入投票所等罔顧身心障礙者生命安全之情事。
103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相關研商會議中承諾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為避免選舉當天相關爭議發生無法由現場人員解決,將提供民眾全國統一申訴專線,以即時保障民眾投票權益不致受損。然迄今仍未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改進方案及專線規劃時程,顯見中央選舉委員會長期忽視身心障礙者行使其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為使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投票權利,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年6月底前,針對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情形進行分析,提出合理調整之具體改善方案;並提出設置全國統一申訴專線之計畫,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4,827萬4千元,減列第4目「法政業務」200萬元、第6目「聯絡業務」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577萬4千元。
本項修正決議3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三)項,修正為:
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除捐助該會資本門(1,514萬元)之預算外,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八)項,修正為:
108年農曆春節將至,交通部民航局已於107年12月26日對外公布108年兩岸春節加班機之相關規劃,為便利在中國大陸的國人返鄉過節,與家人團聚,請大陸委員會會同交通部,持續與陸方進行溝通、協調,及早核復相關加班機申請,以利旅客訂位及行程安排。
(三)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十七)項,修正為:
鑒於兩岸在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且考量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為兩岸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特別規定,因此陸籍配偶與外籍配偶於身分證取得年限,在法制上有所不同。先前在審查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的法案時,各委員及民間社會,未具共識。在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問題,獲得社會共識以前,應該優先照顧及保障陸籍配偶在臺生活的工作、健康等權益,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相關機關,解決及滿足陸籍配偶在臺的各項生活需求。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2-3。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文教業務」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之宗旨,係為「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謀保障兩岸人民權益」,而大陸委員會編列捐助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之預算,目的在於加強兩岸交流,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然自105年政黨輪替後,未能有效維持兩岸交流現狀,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之協商談判機制陷入停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國人提供服務之功能亦受到影響,據海峽交流基金會統計「協處臺商經貿糾紛案件」數量,2015年共處理605件,2016年有292件,2017年249件,2018年至11月底僅240件,與過去相比逐年減少。爰此,要求大陸委員會於下會期針對海峽交流基金會業務內容及提升為民服務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一百零八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明定:「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預算編製作業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實施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惟大陸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7,126萬4千元,較107年度增加,卻未具體說明增列預算用途。考量政府財政困難,預算籌編不易,大陸委員會各項支出應力求節約,確實依業務需求之必要性,本撙節原則編列預算,並於下會期繳交檢討報告。
(四)有鑑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三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惟大陸委員會近三年度持續編列「臺灣與港澳交流及服務工作」項下「臨時人員酬金」預算,未能詳細說明該項預算用途與臨時人員負責業務,恐造成大陸委員會常態性任用臨時人員,實有浮編預算之嫌。大陸委員會將確實依業務需求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編列相關預算,並於下會期繳交檢討報告。
(五)大陸委員會108年度聯絡業務「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費項下編列「網路媒體廣告之製作費、刊載費、網路活動及網站維護」預算1,227萬,較107年編列之預算1,033萬增加將近200萬,經查兩年度之預算說明幾無差異,應無大幅增加相關預算之必要。107年12月24日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顯示兩岸政策之不滿意度高達65.7%,顯見大陸委員會政策溝通工作有待努力,網路文宣亦未見成效。爰要求大陸委員會針對提升網路文宣成效,及改善現行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能力。
(六)大陸委員會108年度聯絡業務「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業務費項下編列「網路媒體廣告之製作費、刊載費、網路活動及網站維護」預算1,227萬,較107年編列之預算1,033萬增加將近200萬,經查兩年度之預算說明幾無差異,應無大幅增加相關預算之必要。107年12月24日台灣民意基金會民調顯示兩岸政策之不滿意度高達65.7%,顯見大陸委員會政策溝通工作有待努力,網路文宣亦未見成效。大陸委員會將針對提升網路文宣成效,及改善現行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能力,並於下會期繳交檢討報告。
(七)大陸地區因實施一胎化政策,許多家庭僅有一名子女,若父母因年邁而不良於行或有病痛纏身,需有子女在側照護則較為妥適;再者,若其父母自身經濟狀況允許且願意來臺照顧新住民子女,也可分擔新住民家庭之托育負擔。惟我國礙於法令規定,陸籍配偶父母在臺停(居)留期間較短,以致無法獲得子女妥善照護或協助新住民家庭托育,此況實不符人道主義。基此,請大陸委員會會同內政部等相關機關評估延長陸籍配偶父母在臺停(居)留期間與相關配套,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評估報告,以緩解目前在臺陸籍配偶之困境,亦可促進雙邊交流互信。
(八)查近年來我國人民於中國遭限制人身自由、服刑者為數不少;大陸委員會所掌握之人數包括中方通報之至107年11月,國人於中國遭限制人身自由者為5,882人,多為詐騙、走私、毒品犯罪與危險駕駛,且我國約有1,300人於中國服刑,唯中方未能提供監所地點等統計資料。為保障我國人在陸相關司法權益,大陸委員會應會同法務部持續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管道,向陸方瞭解我國人在陸服刑最新資料,並推促陸方保障落實協議執行,以維在陸服刑國人權益保障,包含家屬探視、健康醫療、訴訟權益、請求接返等。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29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5、229、230-1。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訂有「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作為相關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之辦理依據。惟前揭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該條文內容之「定期」未有明確之時程基準規範,恐造成相關權利人無法即時得知訊息,進而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回復權利。爰此,建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定期公告清單」訂定明確之時程基準,俾相關權利人得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回復權利。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原列242億3,909萬4千元,減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2億3,809萬4千元。
本項修正決議5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600萬元(含委員會決議該項第6案另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三)項,修正為: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四)項,修正為: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凍結1/2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五)項,修正為: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凍結1/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六)項,修正為: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凍結1/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綜合規劃業務專案計畫」凍結10%,俟內政部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內政部移民署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目的在於推動新住民照顧輔導工作,實際照顧對象涵括外籍與大陸配偶,近年來亦擴及其子女,為符實務運作,並加強培力新住民及其子女發展成為國家新資源。可見新住民發展基金運作狀況,對於全臺54萬新住民生活具有重大影響。然新住民發展基金所聘任之委員,絕大多數非為新住民,對於新住民生活需求、所遭遇之困境及困難,是否能感同身受尚有疑慮。爰此,請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新住民發展基金聘任委員新住民比例過低進行檢討,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交書面報告。
(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揭示,被告一律有權平等,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司法體系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鑒於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若因語言溝通限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未能充分意思表示,恐嚴重影響當事人後續司法訴訟。
鑒於許多新住民團體反映,警政署及移民署之通譯制度不甚完善,導致基層員警、專勤隊時常私下請託未經認證之新住民充當通譯,無法確保當事人司法人權以及翻譯之準確性。爰此,請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針對新住民及外籍人士通譯需求,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四)按我國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有關機關應於2019年5月24日前,依「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應受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保護」之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而若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亦即於2019年5月24日後,同性二人永久結合關係之建立將進入嶄新篇章,而為因應此變革,內政部作為掌理我國戶政事務之權責機關,應全面盤點相關配套措施、法令,並提出相應政策規劃,以確實保障未來同性二人之實質權利。爰要求內政部就戶籍登記權責法規盤點、系統之調整與相關統計作業更新進度等配套措施籌備情形,於2019年4月底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自駕車用高精度地圖為國內自駕車產業發展的重要環節,與國內相關產業的合作配套亦為產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思考點,爰請內政部就自駕車用高精度地圖整備計畫相關預算之編列理由與未來效益,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eID等政府公共服務以及相關產業應用,為目前國際上各國政府競爭力評估的重要指標,然我國在這方面的發展及表現落後,該項預算名目說明不足,未來效益不清,爰請內政部就改進方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七)大陸地區因實施一胎化政策,許多家庭僅有一名子女,若父母因年邁而不良於行或有病痛纏身,需有子女在側照護則較為妥適;再者,若其父母自身經濟狀況允許且願意來臺照顧新住民子女,也可分擔新住民家庭之托育負擔。惟我國礙於法令規定,陸籍配偶父母在臺停(居)留期間較短,以致無法獲得子女妥善照護或協助新住民家庭托育,此況實不符人道主義。基此,請內政部會同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評估延長陸籍配偶父母在臺停(居)留期間與相關配套,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評估報告,以緩解目前在臺陸籍配偶之困境,亦可促進雙邊交流互信。
(八)有鑑於行政院104年第一次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決議,新住民發展基金由政府每年撥補預算,以維持10億元之規模。然內政部移民署編列108年公務預算時未能遵守該項決議,未將新住民發展基金維持10億元規模。
爰此,建請內政部於移民署編列109年度公務預算時,敦促移民署遵循行政院104年第一次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所作決議編列特種基金預算補助款,致使新住民發展基金得以繼續維持於10億元規模;並確保全國54萬新住民家庭之生活照顧,同時彰顯政府對於新住民照顧之決心。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249億8,435萬6千元,照列。
本項修正決議2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修正為: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五)項,修正為: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請內政部營建署要求各縣市政府於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時,應確實辦理說明會,讓民眾充分了解用戶接管之時程及應配合辦理事項,並請內政部營建署要求已收取下水道使用費之縣市政府,應避免有未接管卻收取下水道使用費之情事,以保障民眾權益。
(二)營建署108年度預算,編列「公園規劃業務─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辦理國家公園中英文入口網站維運經費350萬元(公建計畫),其中300萬元係業務費,50萬元係設備及投資(中英文入口網應用系統更新費用)。我國入山許可權責散落於營建署、林務局、警政署等多個機關,登山運動缺乏統一、專責單位進行推廣教育;入山許可須同時向多個單位申請,對於民眾容易觸及效果不彰,且審查時間長不利民眾依天氣規劃登山運動;又管理單位無法確實掌握入山名單以及確切位置。為鼓勵登山運動,爰要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建立山域遊憩活動單一窗口及開放山域活動許可改採登記備查制」之報告。
(三)經查,現行我國對於山域管制之相關法源基礎散見於「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及各地方縣市所規範之「登山自治條例」,並依據各不同山域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進行山區區域管制,以各地國家公園為例,常因生態保護、道路及步道維修、季節天候不佳等事由公告封山,禁止登山民眾進入。惟此種山域管制及開放的決策權現係主管機關單方面之權責,因而導致部分山域之封山標準未臻明確、主管機關封山決策過程不夠透明化,進而影響國人登山權利。
爰此,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山域管制之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進行研議,讓我國山域管制能朝向:1.決策過程透明化、2.封山標準明確化、3.開放社會公眾人士參與等政策方向進行調整,並於下會期提出相關報告。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本項修正決議3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第(二)項關於第2目部分合併凍結,修正為:
警政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刪除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四)項、第(五)項。
(三)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十)項修正為:
經查近八年來國道員警因公而致死傷者高達37人之多;國道上來往車輛時速破百,員警於此場域值勤時,便較一般道路更為危險。爰此,警政署應積極爭取自108年1月1日起發放國道警察危險加給,並應針對如何有效提升國道警察之權益、執勤標準作業流程及防撞車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警察人員退休人數由104年3,238人,到106年降為1,384人,統計至107年10月31日止,退休人數為1,162人,退休人數明顯趨緩。另查,考選部統計,以警察人員外軌考試四等考試需用名額提列來看,105年3,143人、106年3,239人、107年2,392人,108年則驟降至214人。考選部表示,受年金改革衝擊,警察退休人數減少,導致考試提列名額驟減,衝擊多名考生,而錄取名額係屬內政部警政署的權責,應由警政署提出因應對策。要求警政署針對退休人數趨緩,通盤檢討未來警力派補等人事制度的影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推動「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理應由法務部辦理,建請內政部警政署儘速協調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研議改進事項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針對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度預算案有關「資安旗艦計畫─精進刑事科技能量計畫」,應就區塊鏈技術加強分析平台及研議具體規劃及建置目標,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對現行通緝犯檢索系統,建請警政署就現有通緝犯公告機制,協調法務部整合通緝犯查詢系統,使其效能最大化,俾對判決確定之通緝資料予以公告,以便進行追緝。
(五)我國基層警察人員之裝備常配給不足或不堪使用,其中有關犯罪蒐證與自身保障所配發之密錄器常不符勤務需求,例如夜間錄影畫面模糊、日間拍攝解析度不佳、收音不良等,使許多警務人員尚須自行添購。公務人員執行國家公權力,若有實際需要,政府理應給足相關裝備。警政署應檢討並盤點當前員警使用之密錄器等裝備是否足夠,以及是否符合勤務要求,藉以維護我國員警應有之權益。爰此,要求警政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計畫。
(六)近年來警察過勞事件頻傳,從新店警分局石嘈派出所長中風、苗栗維安警員突然休克到新北市三重分局交通隊警員猝死,顯現出台灣警察長期面臨嚴重的過勞與心血管疾病問題十分嚴重,究其原因,與警察工作環境中工時過長、睡眠時間不足有關。過勞的值勤環境,除了使優秀的警員提早耗損,亦讓治安維護付出許多成本與代價。爰要求警政署提出:一、補足基層警察人力短缺之具體時程;二、降低警察加班工時之具體措施;三、檢討並改善各種專案計畫警察勤務支援不合理處。四、優化並明定警察業務及勤務範圍,讓警察勤務正常化及合理化。五、提出對於警察因戮力從公致過勞死亡者,認定屬「因公死亡」而非「在職病故」之基準,並讓基層警員參與相關勤務改革會議表達看法與需求,俾改善、提升警察勞動條件及值勤環境。
(七)內政部警政署於107年底拍板定案108年度之警察人員四等考試需用名額將縮減。惟近年來原住民族警察人員佔全國之比率逐年下降,在縮減四等警察人員考試進用之員額時,是否同時導致原鄉所需,具有原住民族語、文化背景的警力無法補齊,實有疑義。
爰此,建請警政署於108年警察專科學校招生工作中,應保留一定比例予原住民族學生,並向原鄉地區高中職學校提供招生宣傳,以利原住民族基層警察人才增補及適才適用。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消防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內政部消防署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7款第5項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7,541萬4千元。係以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機制與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有鑑國內民眾住宅裝置警報器仍未普及,而火災傷亡層面廣大,影響人民生命財產至鉅,請消防署應再加強推廣民眾認知與裝設,俾利降低火災所可能導致之嚴重損失。
(三)查搜救犬主要任務是支援國內外重大災害搶救,一旦國內發生重大災害搶救人命時,如維冠大樓倒塌、花蓮地震救災;或者國際間發生重大災難,得立即派赴災區執行救援任務。而搜救犬之養成、培訓不易,平均需耗時24個月以上,而後續醫療保健維護、訓練更為重要,根據資料顯示,消防署目前約有17隻搜救犬,平均每隻每年花費約新台幣7萬多元整,惟目前沒有編列特別預算,而係由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業務項下支應。查其他部會每年均編列特別預算以支應職務上所需犬隻職務,且與其他機關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檢疫犬平均每年每隻花費20萬元、財政部關務署偵測犬平均每年每隻花費9.4萬元相比,搜救犬是為了因應突發狀況或重大災害能即時搶救人命之用,「有備無患」、「未雨綢繆」更應該要被重視。建請消防署針對搜救犬養育、訓練、醫療保健、所需物品、維護等相關費用滾動檢討預算支應之,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
(四)內政部消防署前於107年10月17日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之修正,增訂長照機構等避難弱勢場所不論面積大小,皆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及119火災通報裝置,並於一定條件下得利用建築物原有之自來水系統,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係為提升該類避難弱勢場所主動式滅火防護能力。增訂前開規範之重點在於後續執行,而內政部消防署如何與營建署及衛生福利部共同協助業者進行上開撒水設備及通報裝置之設置、輔導業者設置之作業期程與措施,以及長照機構整體性之防災規劃,內政部消防署應儘速於下會期提出具體說明及辦理內容。
第6項 役政署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役政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凍結5%,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內政部役政署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7款第6項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編列2億4,602萬8千元。辨理替代役男基礎訓練,並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等相關所需業務。另國家財政已然拮据,政府開源無策更應節流,不論就年金改革或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對象限縮,均呼應蔡總統要求人民共體時艱,政府公部門預算編列尤應率先力行,盡量撙節不必要支出,以減輕國庫負擔壓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替代役業務檢討報告。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0億9,275萬6千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之「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59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9,216萬4千元。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合併凍結,修正為:
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25、341。
本項新增決議12項:
(一)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移民署未來於辦理「標竿學習計畫」參訪及訓練時,應提供參與人員完善的行前訓練及綜合考量翻譯人員的年齡、性別及經驗,規劃適當之出勤人員,並依個案任務需求給予足夠勤前教育。另對同仁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訓練,並對性騷擾受害人協助轉介心理諮商團體,提供諮商輔導服務。
(三)為強化新南向政策,交通部觀光局推出觀宏專案,並針對現行入出國規定做出部分國籍旅客放寬簽證措施。惟107年12月21日,發生東森旅行社接5團計153名越南籍旅客集體脫團事件,以「假觀光真偷渡」方式入境我國,對移民署邊境查驗是否確實,恐導致觀宏專案成為新南向國家偷渡入境之缺口,而觀光局、外交部、移民署等機關尚未針對此專案提供因應配套之改善措施提出報告。基此,請內政部於下會期針對觀宏專案相關因應措施及強化機制、旅遊業者及機場人員對於潛在人口販運之防堵訓練等提出書面報告,俾防範類此不肖人士利用觀宏專案來臺從事不法活動。
(四)支持多元文化發展與關懷少數權益是我國政府施政重點,為此更成立「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決議每年維持該基金10億元之基準,以保障新住民在臺權益與鼓勵發展。惟108年度移民署卻因國庫未撥補,未編列單位預算維持挹注10億元之基準,引起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疑慮。爰此,請內政部移民署加強向新住民團體宣導溝通,並於109年度向行政院爭取支持由國庫撥補預算挹注,回復10億元基準之規模。
(五)有鑑於馬政府執政時期成立「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決議每年維持該基金10億元之基準,藉以保障新住民在臺權益與鼓勵發展。然自108年起,移民署卻不再編列預算補足10億元之基準,此舉業已波及108年度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之相關權益,爰要求移民署應針對未以公務預算撥補「新住民發展基金」之疑慮,與新住民團體進行溝通,並於下會期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六)移民署為提供外國人在台生活相關資訊服務,設有「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另有英文網頁,提供有關簽證/驗證,停留/居留、通關/報關、醫療保健、觀光、工作、教育、住宅、交通、稅務、投資及安全等多項資訊,惟僅提供中、英文資訊,缺乏其他語言支援服務,使用效益恐有限。爰要求移民署應針對「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專區」設置多國語言及加強宣導請民眾多加利用該專區。
(七)內政部移民署108年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總計1億5,059萬2千元,包含多項資訊系統管理維護經費。又該署近年來積極運用資訊雲端服務,推動多項線上申辦業務,期能節省人力、縮短發證時間並提升服務品質。鑒於移民署為推動資訊雲端服務,陸續建置多項線上業務申辦系統,如「外籍勞工線上申辦系統」、「外國與外僑學生線上申辦系統」及「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等,然線上申辦件數均仍有可增長空間,建請加強推廣。
(八)史上最大宗脫團事件!觀光局12月25日指出,東森旅行團12月21日至23日陸續接待4團越南旅行團,全團團員共153人,卻逃逸了152人,只剩下1名領隊。該團是透過「觀宏專案」入境,目前已由移民署與警方組專案小組調查。政府讓越南旅客可利用觀光簽證合法入境,之後又非法逃逸,導致違法滯留的狀況增多,也許有許多人蛇集團從中操控,觀光局、外交部、移民署、警察單位都有責任。相較於東南亞旅客,陸方臺辦代表組織精簡改後相關代表人員,申請來臺屢遭拒件,因臺辦涉服務台商等交流業務,請移民署會同相關單位,檢討陸方臺辦代表來臺流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政府實施新南向政策,並於2015年11月起針對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提供來臺觀光簽證便捷措施「觀宏專案」,越南民眾可透過觀光局指定旅行社團體旅遊,或企業贊助之獎勵旅遊團(五人以上),申請電子簽證來臺。
近日爆發史上最大宗脫團紀錄,以「假觀光真偷渡」方式入境我國,由東森旅行社12月21至23日陸續接待四團越南旅行團,透過觀宏專案入境,總計153人,截至12月26日脫團152人,恐導致「觀宏專案」成為新南向國家偷渡入境之缺口,爰要求移民署就邊境查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十)有鑑於移民署辦理「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目的在於使新住民子女得以利用假期回到(外)祖父母家進行家庭生活、語言學習與文化交流體驗,該計畫係因各國民情不同、寒暑假之節日、生活態樣亦有不同,故將海外培力計畫分為寒暑假兩期。然移民署逕自將寒假計畫予以刪除,恐有損新住民子女權益。爰要求移民署應具體說明相關計畫變動之原因,並於下會期提出檢討報告。
(十一)有鑑於移民署早已建置「通譯人才資料庫」,但目前執行通譯服務之人員未必全數自通譯人才資料庫選任,其是否具備專業知識資格等相關資訊皆無詳列,顯見移民署尚未建置完整通譯體制,爰要求移民署提出通譯人才資料庫及其相關通譯人才分級分類制度之詳細說明,並於下會期提出報告。
(十二)查移民署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其說明項1之(8)陸客自由行政策之電話諮詢及協處人力等經費597萬6千元,本項工作效益不明,且只針對陸客,目前陸客來臺人數因兩岸氛圍又大減。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工作經費應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建請提供完整書面報告。
第8項 建築研究所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一)項修正為:
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編列「安全防災」經費3,572萬7千元,辦理前瞻建築防火避難及結構防火科技研發整合應用、建築與城鄉安全防災韌性科技發展等計畫。經查:近年來老人福利機構火災頻傳,允宜與相關單位共同輔導並協助其積極落實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建築研究業務─環境控制」項下編列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經費4億4,000萬元。經查:整體而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略增,惟占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年約2萬餘件之比率甚低,106年度仍僅各占1.49%及0.12%,顯示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意願容有提升空間,爰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建築研究業務─環境控制」項下編列辦理「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經費4億4,000萬元。鑒於政府推廣綠建築及智慧標章為時甚久,然雖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之件數逐年略增,惟占同期間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比率甚低,顯示申請意願容有提升空間,另綠建築普及率亦無法持續提高,建請積極深入瞭解原因並妥為因應。
(四)建築研究所108年度歲入預算「服務費」編列2,557萬2千元,為檢測技術服務收入。經查:104年度至106年度連續3年均未及7成,由近期決算數趨勢觀之,近年來檢測技術服務收入呈現停滯,允宜持續注意業務變化並妥為因應。受建築產業榮枯及民間業者競爭影響,近年檢測業務量能呈現不穩定情況,允宜研謀改善提升。爰建請建築研究所對此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做為日後業務提升之依據。
(五)建築研究所108年度歲入預算「服務費」編列2,557萬2千元,為檢測技術服務收入。建築研究所各實驗中心因受建築產業榮枯及民間業者競爭影響,近年來檢測業務量能呈現不穩定狀況,導致檢測技術服務收入難有長足成長,建請應注意業務變化,研謀改善提升。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空中勤務總隊108年度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於「空中勤務業務─航務、機務及飛安」項下「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編列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6億7,625萬5千元。鑒於辦理飛機維護5年中程計畫,近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未盡理想,且部分機型直升機107年度妥善率較106年度低,建請空中勤務總隊檢討改進。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會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二)項修正為:
海洋委員會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業務」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提案:357。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目前我國危險海域之劃分與公告,並沒有針對海岸地形、海域以及洋流等深入調查之研究和科學分析根據,僅依靠地方政府、救災單位的救援紀錄、救溺勤務統計等資料公告,且現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縣市標準也不一。危險海域之劃分與公告,涉及水上休閒運動產業,將影響該產業之發展,更涉及人民之人身安全,必須有客觀的依據標準,使地方政府、救災單位等相關單位有所依循。對於海域與海岸之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海洋委員會責無旁貸。
為了保障部分產業之發展及人民人身安全,建請海洋委員會盡速調查、分析我國海岸周遭海域情形,並研議訂定量化標準,以供主管機關公告遵循。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7項:
(一)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海巡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依據近年海巡署及所屬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之統計資料顯示,不適服現役人數由103年度75人(占比5.13%)增為106年度237人(占比7.92%),其中最高為105年度266人(占比9.08%),而107年度截至8月底不適服現役人數146人(占比5.42%),其原因以個人「生涯規劃」及「工作時間缺乏彈性不自由」為主。海巡署應瞭解志願役不適服現役之原因,加強心理諮商與輔導,即時給予適當協助,並落實配套措施,以達人員長留久用,以利機關正常運作。
(四)為因應實行募兵制後人力縮減之狀況,善用科技執法輔助日常勤務,乃我國海防之重要方向;海岸巡防單位目前於全臺各地漁港均設有港區監視系統,作為港區船隻、人員、車輛進出以及周遭環境情報偵蒐之設備,但因自然環境因素影響,海岸附近之電子設備常年受海風、雨水侵蝕,較易損壞或故障,此況將嚴重妨害我國邊防勤務與國境安全。
海巡單位應定期盤點各港區電子監視設備故障與否,並購置切合環境與勤務需求之監視系統,且針對部分故障率較高之港區,研擬應對方案,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五)漁港之主要功能為提供漁船停泊、裝卸、補給、維修作業及避風等,但有許多釣客於禁止垂釣之漁港內垂釣,此況嚴重影響船隻進出之安全與便利,亦不符我國律法規範。海巡單位應確實執法、蒐證、勸導,用以杜絕港內違法垂釣行為,並協同有關單位對不法釣客開罰,以維護我國法律尊嚴以及船隻通行安全。爰此,要求海巡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六)海岸巡防單位乃我國打擊走私、杜絕偷渡之重要防線,然據一線人員反應,部分安檢所配發之勤務裝備及車輛年久失修、不堪使用,諸如無線電對講機收音不清、腰帶破損、電擊棒故障、甩棍鏽蝕、車輛漏水等,此況除有損一般民眾對我國海岸巡防單位之觀感外,亦不符海巡人員之勤務需求。海巡署應全面盤點各地安檢所之勤務裝備與車輛,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七)有鑑於近年跨境動植物疫病增加,目前我國更面臨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威脅,除各合法入境管道持續攔截多起含有非洲豬瘟病毒之豬肉產品外,亦傳出查獲多起漁船走私受感染之豬肉產品事件。漁船走私查緝困難,惟非洲豬瘟防疫茲事體大,不可不慎。爰要求海巡署加強兩岸走私查緝工作,若發現走私船隻亦應逐艘確認艙內未有疫區豬肉產品,若有疫區豬肉產品,應嚴加法辦,以避免防疫漏洞。
第3項 海洋保育署2億0,197萬6千元,照列。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108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作業」預算2,187萬4千元,辦理海洋環境與保育教育宣導之策劃、執行等業務。我國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海洋生物除具捕撈之經濟價值外,亦具保育及永續發展之觀光價值。我國漁船近年意外捕獲多起鬼蝠魟案例,鬼蝠魟雖已經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為「易危物種」(VU),同時也是「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的物種,然而目前我國僅訂有「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而尚未將鬼蝠魟列為野生保育類動物。此外,包括鬼蝠魟出沒熱點、洄游路線、生物資源多樣性的監測與評估、生物觀光潛力評估等均付之闕如,亦不利我國海洋資源保育發展。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提出鬼蝠魟研究、保育計畫,列為野生保育類動物。
(二)108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生物保育作業」預算編列1,327萬8千元,辦理海洋環境與保育教育宣導之策劃、執行等業務。我國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除具捕撈之經濟價值外,亦具保育及永續發展之觀光價值。我國花東沿岸全年皆可捕獲俗稱「翻車魚」之翻車魨科魚類,其雖於2015年經「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列為「瀕危物種紅色名錄」(Red List),但我國對於翻車魚相關的生物、生態與其族群特徵等研究均不足,導致無法分析、判斷翻車魨科魚類是否需進一步採取保育措施。此外,我國對於海龜保育著力甚深,漸見成效,然而近年多有傳出海龜遭漁船撞傷、船槳打傷,甚至死亡案例,爰求海洋保育署針對翻車魨科魚類研議研究、保育計畫;並提出避免海龜遭船隻撞傷、打傷之漁船宣導政策及作業規範。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5項 領事事務局
本項新增增列1項:
(一)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證照費」原列31億9,862萬5千元,增列10萬元,改列為31億9,872萬5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外交部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0、28-1。
第1項 外交部(不含第8目「外交支出機密預算」)原列231億1,864萬9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處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汰購美編專業用軟硬體設備及國情簡報室視廳設備等經費」12萬5千元。
二、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300萬元。
(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70萬元(含「業務費」之「通訊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各地區工作會報」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製作國情資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與國際知名頻道合作製播國情紀錄片及拍攝國情主題虛擬實境影片」200萬元。
三、第3目「駐外機構業務」437萬2千元。
(一)「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5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37萬元2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駐外觀光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駐外文化中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300萬元。
四、第4目「國際會議及交流」700萬元。
(一)「參與國際組織活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中「獎補助費」之「對外之捐助」100萬元。
(三)「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文化交流活動」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臺灣亞洲交流基金會減列200萬元。
五、第5目「國際合作及關懷」3,500萬元(含「加強雙邊及多邊合作」中「業務費」之「委辦費」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六、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386萬元(含「駐外單位汰換公務車」100萬元、「汰換國內公務車」286萬元)。
七、共計減列5,33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0億6,529萬2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1項:
(一)第2目「外交管理業務」凍結9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13、1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林為洲 賴士葆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二)有鑑於近年發生多起我國人於境外涉嫌詐騙犯罪,而遭受外國政府強制遣送中國大陸受審之情事。對於我國公民權益之保障,以及後續司法權益之主張亦可能有所損害,更不利我國司法權之行使。雖然相關司法引渡案件,涉及兩國有否邦交或簽署相關司法互助協議等,但為保障我國公民相關權益,外交部亦應進一步擬定相關具體因應對策與維繫良好溝通管道。爰要求外交部積極研擬相關具體因應對策與維繫溝通管道,以因應日後我國人於境外涉詐欺案件之引渡。【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三)外交部為積極推動台灣日本關係,委辦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經費達426萬2千元。然在處理大阪辦事處急難救助國人一案,協會秘書長說明從未與大阪辦事處有過聯繫,且願意調通聯紀錄證明。若秘書長所言屬實,證明台灣日本關係協會顯功能不彰,爰要求外交部向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時,併入此案之改進方案說明。【9】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四)外交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給予東南亞、南亞等國家免簽證待遇之規劃,目前我國給予新南向目標國免簽證待遇者,除包括澳洲、汶萊、泰國、菲律賓、紐西蘭、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7個國家之外,另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及印度等6個國家有條件式免簽。然自從政府放寬部分東南亞國家簽證待遇以來,該等國家旅客來臺間有逾期停留行蹤不明及非法工作等情事。以越南為例,從105年9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逾期停留滯台行蹤不明者就有925人之多。為杜絕不法,外交部應與國內相關機關在實務執行查察作業時密切配合,並持續與國內相關機關定期召開跨部會會議,適時檢討免簽證適用國家及其待遇。【1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五)外交部為推動新南向政策,給予東南亞、南亞等國家免簽證待遇,105年起陸續給予澳洲、汶萊、泰國、菲律賓、紐西蘭、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新南向國家免簽證,惟其中僅紐西蘭、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另我國給予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及印度等6個國家有條件式免簽,亦僅印尼給予我國免簽證待遇,顯有不對等之情形;另查外交部開放新南向國家免簽證待遇以來,若干國籍人士藉機來臺從事販毒、走私、賣淫等非法活動,監察院亦於106年11月時提出調查報告,指出「開放免簽證後可不限次數入出我國,來臺非法工作及逾期居留之情形,恐將有增無減」,以及「開放免簽證後,來臺非法工作及逾期居留之情形,恐將雪上加霜,外交部於評估開放免簽待遇前,應參採各權責機關提出之專業意見及相關數據,尤其針對在我國行方不明人數及犯罪率甚高之國家,如印尼、越南等更應審慎」,顯見目前推動新南向國家免簽證待遇政策,實有檢討之必要。外交部針對我國與新南向國家於免簽證待遇上不對等之情形,及現階段開放免簽證後,造成外國人來臺非法工作,逾期居留等問題應協調觀光、移民及警政等相關主管機關加強審理查察,並請外交部於泰國、汶萊及菲律賓等新南向國家免簽證待遇試辦期(108年7月31日)屆滿前,召開跨部會會議,檢視成效及違常情形,再決定是否賡續試辦,並採取必要之配套措施,以加強管控。【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王育敏
(六)107年9月份日本關西接連遭受颱風、暴雨襲擊,造成國人受困當地,而駐日代表回應國人批評救援不力質疑時,竟以「東京離關西很遠,差572公里啊!」作為回應,顯見駐日代表未能設身處地試想受困國人之感受,且後續處理措施亦具爭議。爰請外交部向立法院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時,針對此提出相關後續改善方案。【2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七)我國際空間受中國大陸當局牽制而致使邦交國減少。值此國家邦交國減少及外交處境艱困之際,政府未來如何突破中國大陸因素,拓展我國際空間,實有向國人報告之必要,爰要求外交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業務報告時,提出如何拓展我國外交空間具體作為方案。【3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八)第24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會議於107年12月在波蘭Katowice舉行。在外交部及駐波蘭代表處的努力下,我國代表團成功與友邦及其他理念相近與友好國家舉行38場雙邊會談,並會晤多國環境部長、駐聯合國大使及國會議員,讓國際看見台灣的表現。鑑於我國原住民與南太友邦均屬南島語系民族,針對氣候變遷議題,建請外交部能優先協助原住民團體與南台友邦建立合作及交流關係。【32】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九)鑑於外交部每年補助臺灣亞洲交流基金會運作基金,其該基金會結合智庫、青年等力量,由民間出發推動「新南向政策」。惟衡酌各項觀光、旅遊、經濟發展等相關數據,「新南向政策」成果有待加強,該基金會專責辦理上(107)年「玉山論壇」之成效不盡如人意,顯見外交部補助該基金會容有檢討空間,外交部應督促基金會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並檢討其辦理成果。【4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十)107年布吉納法索與我國斷交後,我國在非洲僅剩一邦交國史瓦帝尼,我國在非洲之外交處境顯日漸困難。然查108年度外交部協助非洲友邦國家各項經建、社會發展計畫及衛生醫療合作經費仍高達13億餘元,顯然外交部對於相關資源之整合,需有更精進之作法,以強化我國與非洲國家之實質關係。【45】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一)目前我在非洲地區邦交國僅史瓦帝尼王國一國,我政府雖有必要全力維持此一邦交關係,然而,外交部編列的108年度預算中,亞西及非洲地區卻不減反增,加上近兩年半間的陸續斷交,顯見我國外交政策有重新檢討之需要,外交部應更加謹慎使用援外預算並全力鞏固我在非洲僅有之邦交國。【4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第2項 領事事務局
第2項 領事事務局原列13億0,628萬元,減列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50萬元、「加強領務服務工作」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0,478萬元。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第2目「領事事務管理」凍結1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2、5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奕華 林麗蟬
(二)人民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大事,此為政府存在之最大目的,在護照換發服務亦然。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依據立法院之決議,派員至離島辦理「行動領務」,增加離島居民申換護照之便利性,廣受民眾好評與歡迎,有助於政府正面形象之建立。然除申換護照外,辦理國內文件驗證亦為領事事務局重要業務之一,爰要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配合離島地區「行動領務」之時程,自108年起同時派員前往提供國內文件驗證服務,每季至少1次,先行試辦1年,再視實際效果決定後續方式。【55】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外籍配偶之原生家庭,若父母因年邁而不良於行或有病痛纏身,需有子女在側照護則較為妥適;再者,若其父母自身經濟狀況允許且願意來臺照顧新住民子女,也可以分擔新住民家庭之托育負擔。惟我國礙於法令規定,外籍配偶之父母在台停(居)留申請項目繁多,且核准時間不一,以致無法獲得子女妥善照護或協助新住民家庭托育,此情況實不符人道主義。基此,請內政部會同外交部研商與規劃延長外籍配偶父母在臺停(居)留期間與相關配套之可行性,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麗蟬
第9款 國防部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國防部原列10億0,078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281萬元(含「人員維持」中「人事費」50萬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100萬元、「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50萬元、「業務費」之「設備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萬元、「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25萬元)。
二、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2,520萬元(含「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500萬元、「戰略規劃及國防評估」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2,000萬元、「法務及督考」之「業務費」20萬元)。
三、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
四、共計減列2,80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7,277萬3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凍結200萬元,俟外交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二)查桃園縣政府於100年間已指示城鄉發展局規劃桃園監獄搬遷事宜,惟因覓地困難,尚未完成;為利桃園地區發展,請國防部協助下會期提供轄管空置營區(地)供法務部矯正署評估監獄遷建地點之可行性,以達土地有效利用,共創雙贏。【5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三)鑑於現行「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於原住民參與歲時祭儀並無明文規定,導致縱使原住民後備國軍依上開基準表第8款第10點敘明理由向各單位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召集獲准,亦仍時常遭遇困難。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同法第34條:「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為維護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文化參與權、落實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保障,國防部應於1年內檢討並修正「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及「後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指導大綱」將原住民參與部落歲時祭儀明文納入得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召集及其他相關請假規定之事由。【6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
(四)國防部主管預算108年度計編列3,460億餘元,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比率17.11%,分別較107年度之3,277億餘元及16.66%,增加183億餘元(增幅5.60%)及0.45個百分點,預算規模為歷年來最高,然其中人員維持費因募兵制計畫之執行,高達近1,565億元之預算需求及45.22%之占比,使3,460億餘元之預算總額僅餘1,846億餘元(占比53.37%)可供軍事投資及作業維持支用,為應國防戰備年度各項軍事採購、工事構築及維保補給等需求,賴國防部就有限之預算資源妥慎配置運用。鑒於108年度國防部主管預算編列額度雖創歷年最高,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比率亦從前3年度平均之16.27%躍升至17.11%,惟其中人員維持費需求頗鉅、占比仍高,建請國防部應妥慎配置運用並嚴予管控,避免人謀不臧情事發生而致延誤。【6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第2項 國防部所屬
本項提案1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78、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
第2項 國防部所屬﹝不含第10目「國防支出(機密計畫)」及第12目「科學支出」(機密計畫)﹞原列3,081億1,668萬1千元,除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7億3,568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1目「軍事行政」1,900萬元。
(一)陸軍司令部:「軍事行政」100萬元、「人事行政」中「業務費」130萬元(含「物品」30萬元)、「政戰綜合作業」中「業務費」300萬元。
(二)海軍司令部:「情報及測量作業」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20萬元、「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中「業務費」50萬元。
(三)空軍司令部:「情報及測量作業」50萬元、「行政事務」100萬元、「督察作業」50萬元。
(四)後備指揮部:「人事行政」中「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65萬元。
(五)軍醫局:「軍事行政」100萬元,「軍事醫療作業」中「業務費」50萬元、「物品」85萬元。
(六)參謀本部:「人事行政」500萬元、「情報及測量作業」中「業務費」300萬元。
二、第2目「情報行政」376萬7千元。
(一)「行政管理」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00萬元、「資訊服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物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一般事務費」100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情報教育訓練」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20萬元。
(三)「情報建築及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16萬7千元、「雜項設備費」20萬元。
三、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2,191萬元。
(一)陸軍司令部:「教育行政」中「業務費」240萬元(含「權利使用費」40萬元)、「動員整備」100萬元。
(二)海軍司令部:「動員整備」中「業務費」250萬元、「訓練綜合作業」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100萬元。
(三)空軍司令部:「教育行政」100萬元、「教育行政」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動員整備」中「業務費」40萬元、「訓練綜合作業」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00萬元。
(四)參謀本部:「教育行政」1,000萬元、「作戰綜合作業」150萬元。
(五)資通電軍指揮部:「動員整備」11萬元。
四、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1億3,900萬元。
(一)陸軍司令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1,500萬元、「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中「業務費」1,000萬元、「營產管理」5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3,000萬元。
(二)海軍司令部:「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及設施」100萬元、「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200萬元、「一般作戰設施」20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1,10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及設施」1,50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中「業務費」之「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1,000萬元、「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機械設備費」1,000萬元、「後勤補給支援」500萬元。
(三)空軍司令部:「後勤綜合勤務」50萬元、「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中中「業務費」200萬元、「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200萬元、「後勤補給支援」1,500萬元。
(四)後備指揮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100萬元。
(五)憲兵指揮部:「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50萬元。
(六)軍備局:「後勤綜合勤務」100萬元、「營產管理」100萬元、「營產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0萬元。
(七)主計局:「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100萬元。
(八)參謀本部:「後勤綜合勤務」200萬元。
(九)軍事情報局:「設施修繕維護與管理」50萬元。
五、第5目「一般裝備」4億1,098萬元2千元。
(一)海軍司令部:「政戰裝備」52萬2千元、「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中「業務費」5,000萬元、「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高效能艦艇後續量產案(第一批)」1億1,000萬元、「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快速布雷艇」1,000萬元、「微型飛彈突擊艇」2億元、「一般武器先期選擇與採購準備」中「業務費」30萬元。
(二)空軍司令部:「政戰裝備」50萬元。
(三)憲兵指揮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反裝甲武器」80萬元。
(四)政治作戰局:「一般裝備」─「特種車輛暨周邊設備」2,636萬元、「政戰裝備」─「國軍政教視聽器材」50萬元及「戰略溝通訊息處理系統」200萬元。
(五)軍備局:「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105公厘輪型戰砲甲車研製」1,000萬元。
六、第6目「軍事人員」─海軍司令部「薪餉」中「人事費」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250萬元。
七、第13目「環保業務」300萬元。
(一)陸軍司令部:「環保設施維護」200萬元。
(二)海軍司令部:「環保設施維護」100萬元。
八、以上除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情報教育訓練」之「教育訓練費」20萬元及「情報建築及設備」之「運輸設備費」16萬7千元、「雜項設備費」20萬元外,其餘均科目自行調整。
九、共計減列6億0,015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75億1,652萬2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8項:
(一)第1目「軍事行政」凍結425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1、7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賴士葆
(二)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凍結15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81、8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三)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海軍司令部─「後勤補給支援」「物品」凍結8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四)第4目「後勤及通資業務」─空軍司令部─「一般彈藥購製與維護」「業務費」凍結8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五)第5目「一般裝備」─陸軍司令部─「一般通電裝備」─「陸航基地塔臺(通信)換裝」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六)第5目「一般裝備」─陸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特戰部隊武器裝備」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七)第5目「一般裝備」─海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AAV7兩棲突擊車缺裝補充」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八)第5目「一般裝備」─空軍司令部─「一般武器及戰備支援裝備購製」─「飛行員戰備任務特車籌購案」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九)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空軍司令部─「一般設施整建工程」─「石子山洞庫系統整建」凍結5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第13目「環保業務」─陸軍司令部─「環保設施維護」中「業務費」之「物品」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一)自募兵制計畫實施以來,國防部業已報奉核定調增多項志願役人員加給及獎金,以增其招募誘因,然截至107年8月底志願役實際人數僅15萬2,843人,與「募兵制」計畫所訂16萬9千人之目標相較,仍有相當差距;又108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係以15萬9,061人為其志願役預算員額,反較107年度之16萬716人為低,亦顯該部對於未來志願役人力之增補趨向保守。如何利用有限資源並在最短時間內募得足夠志願役人力,爰要求國防部應積極妥謀對策。【6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十二)國防部軍醫局108年度「120100教育訓練業務」項下「120103教育行政」預算編列79,378千元,係為辦理教育行政及訓練綜合作業等各項教育訓練業務工作,期以發揮國防醫學院醫學專才之技能,提升醫學水準。惟部分國軍醫院並無足夠之次專科訓練的教學資源,經查國防醫學院近5年軍費生畢業後受訓之情形,分發於三軍總醫院外國軍醫院服務之醫官,相較分發於三軍總醫院之醫官,總數中竟有高達三分之二的軍費生其服役年限至少延長1年,產生受訓不公平之現象。又軍醫局長期以來逕自參考《軍事教育條例》第21條所訂子法之《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另以其他作業辦法及契約形式延長服役年限,未曾於國防醫學院辦理招考時說明,顯有轉嫁醫院資源不足之成本予部分醫官,進而嚴重影響其權益。該局就上開情形實質檢討,並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80】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十三)國軍官兵投身軍旅,保家衛國,服役期間由各級國軍醫院提供完善之醫療就醫服務,有關渠等人員退伍後之醫療照顧事宜,請軍醫局所屬醫療體系,加強與退輔會所屬醫院的合作關係。【113】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四)國艦國造雖為推動國防自主重要政策之一,然仍應採批量、循環及長期方式辦理。揆國內船廠近20年承接海軍造艦計畫數量極為有限,海軍卻於短期間內密集提出多項艦艇國造計畫,國內船廠設備及產業人才是否足堪配合,恐有疑慮。又部分執行中之造艦計畫,已有部分計畫多次招標不順而迄未能決標,部分計畫甚須以提高計畫總經費或延後辦理期程方式因應,爰要求海軍司令部應加強計畫事前評估作業,降低與執行間之落差。【12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十五)國防部參謀本部主管《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及《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規定》,經查係由該單位人次室及基層單位之人事官辦理退賠費用追討及執行相關事宜。惟自98年8月14日起迄今,僅僅志願士兵申請不適服現役人數即有15,926員,應賠償金額已累計高達888,848,016元;而前開退賠費用追討之工作,業已造成基層人事官於辦理日常業務之外,尚須承擔追討退賠費用之壓力,倘若繼續由基層人事官執行追討,恐有不妥。爰此,建議國防部參謀本部應儘速於下會期前就上開問題研擬由國防部本部一專責單位辦理,俾以緩解基層人事官之業外負擔。【121】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十六)第2目「情報行政」─「行政管理」凍結30萬元,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七)第2目「情報行政」─「情報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費」凍結30萬元,俟國家安全局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十八)假消息對於台灣輿論的影響,當然要重視,請國家安全局不要把「打假消息」這件事當成是選舉手段來操作,箝制我國珍視的言論自由,請該局針對輿情蒐集易涉及言論自由部分,加以檢討改進,更應注意言論自由等憲法基本權利的維護。【12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第16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不含機密部分)
第1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12億0,999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19萬5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電動汽車電池租金5萬元、「物品」1萬5千元─科目自行調整,「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新增電動車充電設施10萬元、「資訊管理與維護」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280萬元(含「召開僑務委員會議」中「業務費」30萬元、「研究發展及考核業務」2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項下「舉辦僑社工作研討會及邀訪活動」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四)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第1節「僑民文化社教活動」項下「辦理文化社教活動」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五)第6目「僑務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項下「辦理僑務新聞資訊及傳媒服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六)第7目「僑商經濟業務」100萬元(含「培訓僑臺商經貿人才協助僑臺商企業發展」50萬元、「海外華人經濟資訊彙蒐並促進海內外商機交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七)第8目「僑校發展與輔助」項下「充實及培訓僑校師資」中「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八)共計減列769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0,229萬8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通過決議第(三)項,刪除:
(三)僑務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94萬4千元,係正、副首長相關餽贈、招待、獎賞及公共關係等相關費用,惟公關費用應撙節為之,立法院每年審查都決議減列十分之一,該筆預算理應刪減;且查107年發生歐華年會停辦、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遭批拒與美台僑同桌等事件,僑務委員會雖屢屢為委員長發澄清新聞稿,然負面批評不斷,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相關公關形象顯有待加強,爰凍結10萬元,僑務委員會應檢視正、副首長相關公關宣傳作為,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林麗蟬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3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乃辛
(二)第3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4】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第4目「僑民社教業務」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四)第7目「僑商經濟業務」凍結1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五)第9目「海外青年技訓研習」凍結300萬元,俟僑務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第2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1,230億7,792萬6千元,減列:
(一)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術訓練」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5目「一般行政」315萬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5萬元、「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之「設備及投資」150萬元,以上科目自行調整;「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100萬元)。
(三)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服務機構車輛汰購」89萬元。
(四)第12目「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項下「退除業務作業」50萬元。
(五)共計減列504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30億7,288萬6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1項:
(一)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凍結2,0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二)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凍結25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第5目「一般行政」─「辦理榮民工程公司清理計畫」凍結300萬元,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我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老人防跌」衛教宣導所示,老人家防止跌倒,除須規律運動以加強下肢肌力外,更須重視居家環境中之照明亮度,並於行走過程中以和緩為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專責榮民長輩服務照顧,尤應重視「跌倒防制」相關作為。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除配合衛生福利部各項老人防跌作為外,更應加強環境照明亮度等設施以維生活安全、推廣適合長者之運動,以增加年長者肌耐力;並應將老人防跌納入員工教育訓練,持續向住民長輩宣導,掌握相關辦理成效,以強化住民長輩防跌觀念,維護長者健康,並將加強高齡友善及老人防跌預防作為之情形,列入往後業務報告內。【13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透過自辦、委外、補助、行政委託等方式,舉辦多場職訓班隊、技能訓練課程,惟檢視其成效,仍有改進空間。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檢討辦理高階職訓課程及轉職輔導之作法,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六)經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有關契約雇用護理人員每月平均薪資,醫學中心為4萬5千餘元、區域醫院為4萬6千餘元、地區醫院則為4萬9千餘元,顯見雖然職務相同,但卻有不同薪資的聘用標準。爰要求退輔會提出相關薪資支給差異之原因,並於下會期提出書面報告。【14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全省各地設有16所榮民之家,護理人員及照服員多為勞務委外性質,經查委外人力更替頻繁,大多數居住在榮家均為年長者,與照服員長期相處,已建立良好信任關係,若照服員更替頻率過高,恐造成榮民適應不良、溝通困難等情形。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應建立友善職場、改善工作環境,以增強留任誘因,維護照服品質,並應督促勞務委外廠商確實保障渠等勞動權益,提高薪資所得,以降低人員流動率,提升服務效能。【14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整併,係期待藉由三大榮總整合帶領其餘12家分院,共享醫療資源,提升各分院醫療品質。其中藥衛材、儀器設備透過集中聯合採購的方式,可以達到降低成本及永續經營的目標,厚植競爭優勢。然而三大榮總與12家分院的經營成本與健保點值不同,在集中採購上應採納各分院之實際需求,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督導各榮總在辦理各級榮院藥品集中採購時必須彙整納入各分院之藥品採購需求,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防委員會提供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15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往訂立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皆會擬定關鍵績效指標,作為施政計畫實施效果之衡量。然108年度卻將此關鍵績效指標移除,只列出計畫與實施內容,完全無法評估管考施政績效以供預算審查之參考。尤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年度總預算扣除退休撫卹給付支出項目後尚有269億元預算,沒有設立績效指標將無法明確了解施政效果。基於衡量工作成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提供108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供立法院參酌,且未來編制年度預算書必須敘明年度關鍵績效指標。【15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十)退輔會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係為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培養專業技能,強化訓用合一,促進長期就業,惟試辦迄今成效尚未彰顯。爰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針對「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之執行成效檢討與策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2】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5目「一般行政」,原列49億7,564萬2千元,主要除用以辦理退輔會各項行政業務外,有關退輔會轉投資之各類事業管理督導等行政工作也包含在其工作計畫內。經查有關事業管理方面,退輔會轉投資全台天然氣公司共計15家,其性質屬於獨占公用事業,故對於政府之政策推動本就應配合執行。尤其中央政府正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並與地方政府配合全力提升空氣品質,除減煤、降載與電力設備機組更新外,還包括重油鍋爐汰換為燃氣管線等。其中經濟部工業局已配合政府空污防制政策,於107年4月擬定相關補助要點,由空污及石油基金共同負擔補助業者換裝燃氣鍋爐之部分費用。爰此立法院於審查107年度及108年度退輔會預算時提出相關主決議,要求退輔會須提出可行方案,針對重油鍋爐汰換為燃氣鍋爐所需的換裝管線費用,應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協調轉投資之天然氣業者,就管線舖設及天然氣費率費用,擬定相關優惠補助計畫。但退輔會身為全台轉投資天然氣之主管機關,至目前為止仍未提出「積極且可行之處理方案」,顯示退輔會除未重視立法院決議外,更是推諉卸責無視空氣污染防制已是全民共識,必須跨部會一起推動,但至目前卻未提出任何因應作為。爰此,要求退輔會針對管線舖設及天然氣費率費用,須於下會期擬定相關優惠補助計畫及完整配套方案。【153】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何欣純
108年度公務預算公開部分,其餘均照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29億9,528萬1千元,除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0億5,0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國內組織會費」7千元、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50萬元、第9目「健全資訊管理,提升應用效率」100萬元、第10目「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5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9,177萬4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5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列2,025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管制考核」編列1,18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面對國際經貿秩序重整與數位化浪潮的新局勢,國家整體發展策略的長遠規劃至關重要,也是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該勇敢承擔的責任。國家發展委員會為行政院最重要的「國家規劃策略總部」,應以前瞻、策略的角度,編擬國家發展計畫,全方位擘劃國家短中長期發展方向,釐訂國家發展願景、目標與策略,引領政府施政。惟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科目預算之預期成果,如研析國家發展方向與策略作為研擬國家發展計畫之參據、強化對外經貿關係等,與107年度預算書幾乎雷同,顯有不具前瞻性、無法因應國家發展需求疑慮!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以下事項加強研礒,並於下會期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如何強化規劃效能,積極掌握國內外經濟最新情勢,滾動檢討相關財經政策措施,俾提高國家發展計畫的功能。2、面對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局勢,如何強化對外經貿在此領域的合作,以掌握數位發展商機。
(四)爾近我國面臨人口快速高齡少子化趨勢,衝擊年金財務,依據各年金制度財務精算報告,勞保、公務、教育及軍人退撫基金將在未來10至15年內用盡,因此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惟改革時間倉促且未能進行充分溝通,衝擊部分國人老年經濟安全。此外,我國生育率屢創新低,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數自105年起逐步減少,勞動人口將隨之減少且逐漸老化,未來人口紅利消失。為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期能補充產業人才與人力,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惟為因應人口結構變遷之影響,政府應進行完善之整體規劃,提出具體作為,且推動「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新增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恐造成排擠國人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之疑慮。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以下事項加強研議,並於下會期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年金改革推動過程及對於國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保障措施。2、因應人口結構變遷之具體作為。3、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避免影響國人就業與薪資之對策。4、有關僑外生產學合作專班之實習,應審慎監督管理,以避免影響本國學生及僑外生之權益。並針對此次印尼實習學生爭議,會同相關單位妥善處置,並提檢討報告。
(五)有鑑於行政院於107年年底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該草案立法目的是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解決國內產業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的困境,所提出的法案。惟在尚未進行政策評估情形下,未來立法院通過新經濟移民法,恐將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就以下事項加強研礒,並於下會期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避免影響國人就業與薪資之對策。2、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總體經濟影響評估。3、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對改善人口結構之效益評估。
(六)國發會108年度預算案於「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工作計畫編列3億7,541萬9千元,主要係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惟查:政府在推動資料開放上持續投注大量資源,然其中「國家法律」、「政府支出」及「水質」部分,相較其他國家仍有改善空間,請國發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七)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智慧政府中規劃由國發會會同內政部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應注意請相關部會詳細規劃配套法制措施,依法施行,以確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八)國發會配合行政院院會決議,承接省級機關部分原有業務及員額,惟揆諸國發會108年度預算書,未充分揭露省級機關移撥至國發會之業務內容、計畫經費及人員配置等相關資訊,實宜檢討改善,以利本院審議預算。爰要求國發會應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國發會108年度預算案「管制考核─施政計畫管制」計畫項下編列489萬6千元,主要業務包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制等,並辦理公共建設屆期評估及營運評估等。鑑於現行公共建設計畫管考機制偏重計畫年度預算執行及進度之控管,國發會推動之屆期評估及營運評估規範尚待強化,且屆期評估複評比率不高,營運評估尚處試辦階段,查核密度不足,兩機制又均採書面方式辦理,建請國發會應儘速建構完備制度與規範,並酌增實地查核,使公共建設計畫之管考更臻嚴謹完整。
(十)國發會108年度預算案「管制考核─施政計畫管制」計畫編列489萬6千元,主要業務包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制,並辦理公共建設預警機制等。鑑於國發會研議公共建設計畫預警機制,自107年起施行,並預計納入原已推動之期中評估機制,然相關規範仍待修正,且檢視以往期中評估辦理情形,除預警功能外,尚就計畫未盡完善部分提出建設性之具體建議,建請國發會應考量納入預警機制,使公共建設計畫得如期如質完成。
(十一)國發會108年度預算案於「深化推動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工作計畫項下「推動政府雲端建設」、「推動政府數位服務整合」、「國家發展績效管理資訊創新整合計畫」、「資料開放與民間協作推動計畫」、「主動服務及網路參與精進計畫」、「我的智慧生活推動計畫」等分支計畫共編列3億6,741萬9千元,主要係推動「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鑑於國發會107年將「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轉型為「服務型智慧政府推動計畫」,政府資料開放為該會推動計畫重點工作之一,而我國開放資料指標評比連續3年奪全球第一,政府推動資料開放上獲得國際肯定,然部分項目上仍有改善空間,在強化開放資料質量方面應積極改善,以落實透明治理目標。
(十二)國發會108年度「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完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計畫編列預算1,039萬1千元,主要業務包含辦理培育及留用我國人才、促進就業及勞動相關政策之規劃、協調、審議及推動,研析及辦理受經濟景氣、人口結構及產業轉型影響下之各種人口及人力資源發展、人才運用效率、促進就業、人才培訓、留用、攬才等相關政策研究計畫,以提供政府規劃重要施政參考等。鑑於我國近年受僱員工實質薪資呈現幾乎停滯狀態,相較之下,中國大陸、新加坡、南韓、東協諸國紛紛提出優渥條件競才,我國青壯年人力外流人數逐年增加,加上中國大陸107年又提出對台31項措施,對我國人民赴陸就學、就業創業等提出便利優惠措施,恐加深人力流失現象,鑑於人力政策(尤其青壯人力)關係國家發展及未來競爭力,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協調相關部會研擬因應之道,避免問題持續惡化。
(十三)國發會108年度「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計畫項下編列1,950萬元,辦理經濟、景氣情勢研析,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及研擬經濟政策及協調推動等。鑑於近年國內投資率逐年下降,超額儲蓄率不斷提升,凸顯國人投資意願尚不足,國內整體投資環境仍有待改善,106年9月「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啟動,由行政院院長親自督導執行情形,並由國發會統籌擔任幕僚工作,顯示政府對於改善投資環境之重視,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積極協調推動,並檢視目前相關財經政策妥適性,確實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以提高民間投資意願。
(十四)國發會108年度預算案歲入部分於「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施使用費」、「財產孳息─租金收入」及「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編列中興新村場地使用費、土地與建物租金收入及管理費收入等共1,261萬2千元,歲出部分於「一般行政─中興新村維運」計畫編列6,325萬3千元,辦理中興新村庶務管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等事項。鑑於國發會107年7月成立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負責推動中興新村活化業務,活化範圍包含北核心區(行政區)及中核心生活區(宿舍區),幅員遼闊又受文化景觀區開發限制,建請應以科技部多年之推動困境為戒,於兼顧國庫財政支出下,妥善規劃中興新村之開發運用。
(十五)因國家級投資公司是基於政府政策而成立,台杉董事長吳榮義卻是自然人代表、非法人代表,有迴避監督之嫌;另外,工研院子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投資台杉,卻未派任董事,形同放棄對台杉的法定權益,有背信的情況。爰此要求國發基金請台杉董事長吳榮義及其他董事均應為法人代表。另要求經濟部責成工研院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投資台杉,應依股權比例派任董事。
第7項 檔案管理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為宣示政府落實節能減碳理念之政策,達成節能減紙、提升處理效率,積極推動政府機關間及與民間企業、團體等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並要求以固定IP辦理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強化資訊安全。惟現行內政部所管之部分民間團體,因無固定辦公場所而有無法申設固定IP之疑慮,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研議並改善兼顧無固定辦公場所情形之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安全可行方式後,並於下會期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檔案管理局訂定「開放政府.OPEN Archives:106-109檔案服務宣言」顧客服務白皮書,期優化各項檔案服務,然106年民眾申請應用國家檔案件數較102及103年減少,該會提供應用檔案件數卻大幅降低,無法提供應用檔案件數及待准駁案件數增加頗多,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強化行政效率,加速回應民眾需求,並加強國家檔案管理維護工作,提供民眾更優質之檔案服務,以落實檔案服務宣言精神。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案號:125。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刪除:
(一)經濟部108年度歲出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4,671萬3千元,凍結10%,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予以修正為:
(七)經濟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國營事業管理」編列613萬2千元,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20項:
(一)經濟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053萬4千元,除法定支出外,凍結1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投資審議」編列808萬元,凍結5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經濟部自62年起於新竹市成立「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專研中心),108年度編列收入2,445萬6千元(含辦理各類專業人員訓練之「服務費」收入2,424萬6千元、場地租借之「租金收入」20萬元、其他收入1萬元)、另編列「一般行政─專業人員研究訓練」2,534萬6千元,用以支應專研中心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經費,經查,經濟部專研中心108年度僅編列訓練及場地租借等收入2,445萬6千元,鑑於該中心鄰近新竹科學園區、占地面積達4.3公頃、並具有大禮堂、簡報室、多間教室及學員宿舍等,文教設施完善,允宜審慎評估現行營運方式之妥適性,於公務訓練課程之餘,積極對外開放租借使用或接受民間企業之委訓,以提高政府資產之有效運用。針對上述問題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查現行礦業法對於礦業權之展限過於偏向礦業權者,且礦業法正於修法過程中,故要求經濟部凍結礦權展延核准至108年6月30日,以免礦業法修法期間大量礦場獲礦權展限通過而未受新法規範。
(五)2015年的發電量中,台電火力發電量占比78.4%,其中燃煤就占35.7%,高居首位!雖然煤炭價格穩定低廉,但燃煤發電是最污染的發電方式,發電過程會產生大量污染,在再生能源占比仍低的情況下,降低煤的污染便極為重要,減少空污問題的最有效方案就是減少總燃煤發電量。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提出更換燃料以減少CO2排放,但是電廠無法直接從燒煤改成燃氣,若重裝新機組,經過審查,需1年左右方可上線,但若新建機組,可能就要花8年以上,將緩不濟急。經查,現在中火10部機組中有部分正在更新改善,十部機組的更新時程業已排定,但第4號機組最為老舊、功率差,而且更新需花近20億元,經濟部應檢討繼續運轉的必要性;持續進行中之5至10號機組更新改善,必須以同理心方式看待中部民眾感受,台中火力燃煤機組必須在空污嚴重時配合降載,並儘速完成5至10號機空氣污染源頭改善之燃燒系統工程計畫,以減少中部民眾受空氣污染危害之影響,保障其生活與健康。
(六)今年初蔡英文總統接受電視台專訪提到,能源轉型如果提早開發潔淨能源,現在就不需面對這麼大時間壓力。2013年2月2日,時任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由於我國不缺電導致現在許多發電廠根本不發電成了蚊子電廠;2013年2月27日,時任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台電嚴重隱匿資訊作假帳又藏電,不要核電不會缺電;2015年8月30日,時任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表示:「執政後保證不缺電。」實際結果是,2016年備轉容量率低於6%天數有80天;2017年備轉容量率低於6%天數更高達104天;在用電緊繃的情況下,2017年8月15日發生大潭電廠斷氣事件,導致全台輪流停電,受影響用戶高達592萬戶。2006年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曾親赴台電要求核四「如質、如期」完工;2018年公民投票同意燃煤發電年減1%,國家整體能源政策到了非變不可的地步。爰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能源轉型政策及各類能源的發電占比,並於下會期提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
(七)經濟部108年度編列「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59億1,933萬8千元較107年度預算60億3,699萬9千元及106年度決算78億9,289萬9千元,分別減少1億1,766萬1千元及19億7,356萬1千元。鑑於經濟部108年度「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分別較107年度預算及106年度決算減少1億1,766萬1千元及19億7,356萬1千元,應積極檢討強化所屬4家國營事業及7家轉投資事業之經營績效,另所屬4家國營事業105及106年度「本期損益」決算數多較其預算為高,亦應審慎評估所屬國營事業年度預算目標訂定之妥適性,以利後續經營績效之追蹤考核。
(八)經濟部專研中心108年度僅編列訓練及場地租借等收入2,445萬6千元,鑑於該中心鄰近新竹科學園區、占地面積達4.3公頃、並具有大禮堂、簡報室、多間教室及學員宿舍等,文教設施完善,建請經濟部應審慎評估現行營運方式之妥適性,於公務訓練課程之餘,積極對外開放租借使用或接受民間企業之委訓,以提高政府資產之有效運用。
(九)經濟部108年度「推動商業現代化─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編列1億9,451萬4千元,辦理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法規解釋、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委辦「商工業務客戶服務中心維運計畫」等經費。鑑於公司法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其中增修條文高達148條、修正幅度逾3成,陸續並有高達13項重要子法將配合檢討增修,而我國公司規模約95%為未滿5千萬元之中小型企業,要求經濟部應積極強化對企業之宣導及溝通,以利施行。
(十)經濟部108年度「促進投資」計畫編列1億4,474萬2千元,主要用以辦理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國際招商推動計畫等,俾以促進僑外來臺投資。鑑於107年上半年僑外來臺投資金額雖呈成長,然近期世界經濟論壇WEF及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之國際競爭力之評比結果,我國於法規體制鼓勵外人投資方面尚待改善提升。爰此,要求經濟部應積極就僑外來臺投資之法規或審核簡化,以及投資服務之單一窗口作業,檢討落實,以促進僑外來臺投資。
(十一)經濟部108年度編列29項派員出國計畫、總經費4,671萬3千元,較107年度預算29項、2,512萬3千元,增加2,159萬元。要求經濟部應依行政院所訂節約原則及未來施政優先順序,審慎評估各項計畫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出國人數及天數亦應力求精簡,以撙節公帑。
(十二)108年度「科技專案」編列153億1,867萬7千元,鑑於政府長期投入科技研發龐鉅經費,為確實發揮其應有效益,除審酌配合政策、確認目標市場與產業需求、對產業技術發展影響等妥為規劃擬定評估其效益外,應加強與其他部會協商,研議相關平台銜接與資訊整合,就科技專案計畫等先期規劃預為勾稽、協調及整合;另應訂定更積極具體之計畫績效評估與管理考核機制。
(十三)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通過主決議:「有鑑於第九屆第二會期經濟委員會第四次全體委員會會議就經濟部非建築法規主管機關,卻以管理為名及審查小組會議開會結論為由,限制工業園區用地之建築物樓層數,有違建築法規之規範,其限制毫無法律依據,經濟部應檢討改善乙事;及就產業園區用地並無變更規劃,也無變更用途及行業類別之情形時,經濟部無法律依據卻限制或禁止土地所有權人依其用地用途及行業類別使用,應檢討其妥適性乙事,已分別通過決議;另有鑑於行政程序法規定,限制人民權利義務時,應有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授權法規命令始得為之,爰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土地所有權人係依購買時所公告之用地用途及行業類別使用,並無涉用地變更規劃且係依據建築法規規範者,經濟部不得於欠缺法律依據情形下,限制或禁止土地所有權人依據建築法規及依其他用地用途及行業類別使用與開發。」為活絡產業園區土地使用,對於合法購得土地所有權人依用地用途別及行業類別予以興建時,請經濟部督導工業局及協調地方政府確實依前述立法院主決議辦理,俾加速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
(十四)依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內既有台灣中油公司永安及臺中2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106年度供氣能力僅1,600萬噸,相較114年推估需氣量2,354萬噸,尚有供氣缺口,且近年天然氣發電量需求增加,加上台灣中油公司前因觀塘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而引發環評生態等諸多討論,若台灣中油公司及台電任一天然氣接受站未如期完工,或因天候等因素延誤天然氣進口,則我國仍可能於114年出現天然氣供氣缺口,連帶影響全國供電穩定。爰要求經濟部密切檢討相關電力配置及工程進度,並視情況預為研謀對策,俾維護我國供電之安全與穩定。
(十五)鑑於我國第四核能發電廠雖已封存,然核子設施及及電廠仍存在於貢寮當地,基於政府對核子設施之保護及核災事故之高風險性,於第四核能電廠正式拆除前,仍對該電廠所在及鄰近地區造成發展遲滯及限制。然而,台灣電力公司竟以第四核能發電廠停工封存,而逕自取消發放回饋金,未考量多年來建廠過程及日後電廠拆除過程,對電廠所在地及鄰近地區造成之環境及經濟發展之破壞,以及依然存放於廠區內核燃料棒之危害高風險性,顯有未洽。爰要求經濟部應會同台灣電力公司及相關單位於下會期檢討核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之敦親睦鄰作法及協助家園復育之相關規劃,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十六)鑑於我國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及第三核能發電廠分別位處於台灣北海岸地區及墾丁地區,地理位置均為風景優美之濱海地帶,多年來均因核能發電廠設置該地,政府為保護核子設施,而有諸多法規限制,以及核災事故之高風險性與核輻射所引發之民眾疑慮,均造成該等地區發展遲滯及諸多不便情事。然而,現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未能考量核能電廠與非核能發電電廠之差異及對環境所造成影響之不同,以及核能發電廠因機組老舊或人為因素,被迫停機或降載而減少發電量,此均非當地居民所造成,且更為加重地方居民風險與危險,而一概以發電量作為促協金之計算標準,容有新檢討核能電廠促協金計算標準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對於非受迫因素而有停機或降載致減少發電量之情形,仍應維持並不得低於核一、二、三廠其穩定運轉對電廠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相關促協金與回饋金總額之三年均數發放,至核一、二、三廠完成除役為止。
(十七)依據環保署於2019年1月1日公布之2018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全國空品測站因細懸浮微粒(PM2.5)造成空氣品質指標(AQI)紅色警示次數統計,雖然從2015年的997次,逐年降到2018年的310次,然而,其中PM2.5達對敏感族群不健康的橘色警示,去年光是在高雄就有826次,為去年全國統計橘色警示最高之地區,且較第2多的台南市236次高出590次,顯見高雄空氣污染問題之嚴重。經查,高雄市目前有台電興達燃煤發電廠、仁武大社石化工業區、台電大林燃煤電廠、林園石化工業區、中油大林煉油廠、中鋼臨海工業區等工業區,區內鋼鐵、金屬、石化、電力、造船及化學等重工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戴奧辛、粉塵、PM2.5等工廠排放污染,使高雄市近250萬之市區皆受到空污危害風險。高雄空污問題之嚴重,左營站一年有197天濃度超標、前金站則有185天,實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有關。依2016年統計,台電、中鋼(含中龍)、中油,硫氧化物占總排放量55%、氮氧化物占46%,前10大空污費大戶,國營事業就占6名,而台電、中鋼、中油等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近年盈餘多為獲利,甚至有高達400至500億元。爰此,為有效改善高雄空污問題,回應人民對於改善空污之期待,並由國營事業帶頭改善空污問題,善盡社會責任,要求經濟部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完成煉焦爐焠火塔溼式改乾式、煤礦砂堆置場室內貯存等改善措施。
(十八)依據環保署於2019年1月1日公布之2018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全國空品測站因細懸浮微粒(PM2.5)造成空氣品質指標(AQI)紅色警示次數統計,雖然從2015年的997次,逐年降到2018年的310次,然而,其中PM2.5達對敏感族群不健康的橘色警示,去年光是在高雄就有826次,為去年全國統計橘色警示最高之地區,且較第2多的台南市236次高出590次,顯見高雄空氣污染問題之嚴重。經查,高雄市目前有台電興達燃煤發電廠、仁武大社石化工業區、台電大林燃煤電廠、林園石化工業區、中油大林煉油廠、中鋼臨海工業區等工業區,區內鋼鐵、金屬、石化、電力、造船及化學等重工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戴奧辛、粉塵、PM2.5等工廠排放污染,使高雄市近250萬之市區皆受到空污危害風險。高雄空污問題之嚴重,左營站一年有197天濃度超標、前金站則有185天,實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有關。依2016年統計,台電、中鋼(含中龍)、中油,硫氧化物占總排放量55%、氮氧化物占46%,前10大空污費大戶,國營事業就占6名,而台電、中鋼、中油等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近年盈餘多為獲利,甚至有高達400至500億元。爰此,為有效改善高雄空污問題,回應人民對於改善空污之期待,並由國營事業帶頭改善空污問題,善盡社會責任,要求經濟部責成相關單位,應於高雄空氣品質不良期間,在電力供應無虞時執行興達電廠燃煤機組降載減排,另三座興達新燃氣機組,應分別於112年7月1日、113年及115年陸續商轉。
(十九)依據環保署於2019年1月1日公布之2018年空氣品質監測結果,全國空品測站因細懸浮微粒(PM2.5)造成空氣品質指標(AQI)紅色警示次數統計,雖然從2015年的997次,逐年降到2018年的310次,然而,其中PM2.5達對敏感族群不健康的橘色警示,去年光是在高雄就有826次,為去年全國統計橘色警示最高之地區,且較第2多的台南市236次高出590次,顯見高雄空氣污染問題之嚴重。經查,高雄市目前有台電興達燃煤發電廠、仁武大社石化工業區、台電大林燃煤電廠、林園石化工業區、中油大林煉油廠、中鋼臨海工業區等工業區,區內鋼鐵、金屬、石化、電力、造船及化學等重工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戴奧辛、粉塵、PM2.5等工廠排放污染,使高雄市近250萬之市區皆受到空污危害風險。高雄空污問題之嚴重,左營站一年有197天濃度超標、前金站則有185天,實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有關。依2016年統計,台電、中鋼(含中龍)、中油,硫氧化物占總排放量55%、氮氧化物占46%,前10大空污費大戶,國營事業就占6名,而台電、中鋼、中油等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近年盈餘多為獲利,甚至有高達400至500億元。爰此,為有效改善高雄空污問題,回應人民對於改善空污之期待,並由國營事業帶頭改善空污問題,善盡社會責任,要求經濟部責成相關單位,應停止中油曄揚石化廠於高雄設廠。
(二十)高雄大社工業區自1960年代開始營運,為我國石化業中下游工廠高度密集之區域。近半世紀以來,發生過多次毒氣外洩、工廠爆炸、工安事故及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造成鄰近居民生活恐懼,並使鄰近鄉鎮從農生計困難。居民多次發起圍廠抗爭及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溝通,終在1993年5月3日所召開之協調會上(出席人員包括,時任立法院副院長王金平、時任經濟部長江丙坤、時任環保署副署長林達雄、時任高雄縣長余陳月瑛、時任大社鄉長許正雄等),達成結論:「大社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遷廠計畫一併遷廠」。又稱「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廠將於民國107年(2018)前遷移。(載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並有兩點附帶條件:「1.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2.在民國107年以前特種工業區除為興建汽電共生,汰舊換新或為改善環境而增加之設施外,非經環保機關審核同意不得再行新建或擴建」。(並載於「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高雄市政府,2017年9月)此一承諾現已確認跳票,爰請經濟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履行工業區降編決議之期程規劃,以及在完成降編前之具體減量及轉型期程。
第2項 工業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全球保護主義興起,貿易紛爭持續延燒致台商回台生產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據工業局資料,其轄管之全國62處編定工業區截至107年8月底尚有195.45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649.79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經查截至107年8月底工業局轄管之工業區尚有195.45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649.79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另未登記工廠納入監管者尚高達1萬餘家,土地使用及媒合效率有待加強,而近來台商回台投資意願急速升高,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工業局應儘速研謀工業區閒置用地媒合等解決對策,俾促成企業投資,促進國內經濟發展。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4億7,280萬8千元,減列第2目「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500萬元、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6,680萬8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予以刪除:
(三)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編列「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06度量衡管理及檢定」項下「委辦費」2億2,092萬2千元,其中委託辦理電度表檢定編列1億7,286萬元,經查:107年編列委託辦理電度表檢定1億2,713萬6千元。108年增編4,572萬4千元,比較兩年度預算書表該案所列文字一模一樣,並未詳實說明增編原委。爰凍結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編列4億7,60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16款規定,經濟部為該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有鑑於內政部統計臺灣人口已進入高齡社會,衛福部統計至107年第3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達117萬人,因此,健全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制度之完善,以期保障輔具使用者之安全,至關重要。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近年來於「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工作計畫項下「重要計畫項目」明列有「身心障礙與高齡者輔具國家標準暨自願性標章推動計畫」,然過去年度對於身心障礙與高齡者輔具之國家標準等工作之執行,具體成果及實際效益恐有不彰之情。例如標準檢驗局至107年總計公告113種高齡與身心障礙者相關國家標準,包含輔具72種(輪椅31種、手杖與助行器9種、義肢與矯具14種、身心障礙者輔助用品18種)、無障礙設計36種、無障礙設備5種,但前開數量與日新月異之輔具科技發展相較,顯然緩不濟急。另查108年度「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工作計畫「重要計畫」中,已未列「身心障礙與高齡者輔具國家標準暨自願性標章推動計畫」之項目,而僅於重要計畫─「制修訂及調和國家標準」項下之「實施內容」中以「無障礙及個人生活智慧輔具國家標準」等字略微帶過,在身心障礙與高齡者輔具國家標準未見完善下,又將此項自重要計畫中移除此一專項,顯對於身心障礙與高齡者輔具國家標準工作之落實,於政策規劃乃至預算配置上,均有輕忽之情。為儘速健全身心障礙與高齡者輔具國家標準制度之完善,期望經由制定高齡與身心障礙者輔具相關國家標準,以提供業者產製之依循,提供高齡與身心障礙者安全且高品質之輔具運用。爰此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於108年底前,依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統計補助身心障礙者非醫療器材之輔具項目前10名,完成國家標準之制定;並於110年就「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之非醫療器材品項,全數完成國家標準之制定。
第7項 中小企業處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花東地區長期以來以傳統中小企業居多,但對外資訊取得不易,經濟部雖然有各項輔導中小企業措施,甚至於花蓮設置信保基金花東服務中心。但許多花東企業大都不知道資訊取得與應用。如何鼓勵花東與原住民族中小企業多元、轉型發展,為年輕人帶來創意空間,開拓創業可能性,能否確切於花東實施即為關鍵。爰此,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出相關計畫如何於花東地區確切實施之書面報告。
第10項 能源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二),予以修正為:
(一)能源局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能源科技計畫」編列2億5,805萬元,凍結10%,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能源局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編列6,094萬7千元,凍結10%,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能源局108年度「能源科技計畫」項下編列「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示範場域旗艦計畫」2億元,係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該計畫,期能整合國內太陽光電、燃料電池、儲能電池、節能技術之零組件及系統業者共同合作開發,提升國內產值、材料及設備自製率與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經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公務預算均針對沙崙綠能科學城之綠能科技等編列相關預算,考量公務預算「沙崙綠能科學城─綠能科技示範場域旗艦計畫」補助工研院2億元,已逾能源局108年度不含行政支出歲出之6成,工研院人力及執行進度是否足敷計畫要求,有待說明。為避免承辦單位因人力或技術不足等因素影響進度,能源局應加強預算控管及計畫考核追蹤。
第18款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案號:242、243-1。
本項新增決議17項:
(一)108年度農業委員會第2目「一般行政」5億9,015萬9千元,除法定支出外,凍結5%,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8年度農業委員會第8目「社會保險業務」2億9,112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中國於107年八月爆發非洲豬瘟疫情後,疫情不僅未能有效控制,更屢有旅客、郵寄包裹挾帶豬肉製品入台之案例,暴露我國畜牧產業於非洲豬瘟疫情威脅下。鑑於非洲豬瘟根絕不易,又中國境內隱匿疫情且無積極措施,豬瘟風險於短期內顯無法排除。為捍衛我國食品安全保障,以及畜牧產業之健全發展,各級政府允應妥善制定相關對策、加強執法力度因應。查農委會108年度預算案之施政計畫,雖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下訂有強化動植物防疫檢疫及動、植物產業與環境之計畫項目,然其「畜牧業科技研發」計畫內容之「安全防護科技創新開發」僅列有清除禽流感之內容。鑑於非洲豬瘟允宜加入非洲豬瘟相關防疫檢疫作為,以因應非洲豬瘟長期風險。
(四)中國大陸107年8月爆發非洲豬瘟疫情以來,至108年1月3日止,已有23省/市/區104案例,聯合國糧農組織早在107年9月5日於泰國曼谷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如何應對非洲豬瘟疫情蔓延。107年9月初我國畜牧業及防檢單位亦曾提出警告。然行政院至12月18日才啟動「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加強防疫力道,農委會作為主責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之機關,故建請農委會應透過行政院「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整合財政部、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環保署、海委會及各縣市政府等機關,全力作好邊境管制及宣導工作,並提升畜牧場生物安全防護,嚴防非洲豬瘟疫情入侵。
(五)有鑑於「蛋」是國人最常食用的食品之一,但近年來接連爆發出「戴奧辛毒蛋」事件、「芬普尼毒蛋」事件、「萇記泰安毒蛋」事件、「元山毒蛋液」事件和「義進金毒蛋」事件等嚴重食安問題,致使民眾人心惶惶。行政院為解決蛋品層出不窮之問題,於107年9月28日宣布2020年1月起全面採用洗選蛋、2020年7月逐顆噴印編號、液蛋原料全面採用洗選蛋等重大政策。為達全面推動洗選蛋之方向,農委會應於108年賡續輔導設立雞蛋洗選場,並朝2020全面實施洗選蛋100%目標推動,以降低食安風險。另盒裝蛋與散裝蛋等之「有效日期」或「保存期限」規範訂定,請農委會應與衛生福利部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標準,並於下會期提書面報告至經濟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六)查退輔會台東農場知本分場開發隊之土地,早年多為荒地,國防部以「育兵於農」徵集退役官兵500餘人,組成「農墾示範大隊」加入進行屯墾開發。當年在物資極度缺乏下,胼手胝足,以「與河川爭地,問石頭要糧」的精神,不僅使荒地變良田,也改變知本地景,更對台東縣的榮景貢獻甚鉅。當年墾殖之榮民多已逝去,目前知本農場土地多出租當地農戶墾殖,延續榮民墾荒的精神。然該區土地位置較高,目前由台東農田水利會卑南工作站轄下卑南上圳第18給水與知本站射馬干圳等灌溉系統調配用水,惟該區位於管線末端,再加上利嘉溪、鹿野溪之水利設施常因汛期颱風豪雨溪水暴漲沖毀灌溉設施,導致導水路淤塞,而修護工作又因氣候影響需費時10到20天,影響此區的灌溉用水,使得農戶常受無水灌溉之苦。基於協助農民改善其經濟生活,農業委員會衡酌相關預算,同意修建卑南上圳進水口上移及利嘉圳調蓄水設施改善工程,改善該區的供水環境,提供農民一個優質的耕作場域,提升台東地區的農民收入。
(七)在非洲豬瘟疫情延燒之際,我國近日各地,如桃園市、彰化縣、宜蘭縣、花蓮縣等地皆發現遭丟棄的死亡牲畜。不僅造成民眾恐慌,也讓防疫、檢驗人員疲於奔命。為避免死亡牲畜造成汙染,變成防疫漏洞,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死亡牲畜後續處理宣導及研擬相關精進作為。
(八)鑑於非洲豬瘟疫情持續延燒,相關單位雖提高罰則及檢查機制,遏止入境人員攜帶肉製品,然有零星個案違法攜帶入境。尤其,在新住民配偶及國外旅客部分,因無法理解我國語言或不識字,導致不瞭解我國相關防疫訊息與規定罰則,違法攜帶肉製品入境。顯見,相關單位在多元語言宣導作為上,仍有不足之處。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就動物防疫研擬多元語言宣導措施、多媒體播報宣導之可行性及後續精進作為,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九)我國各項農(漁)產品之農耕、養殖方式皆不同,機械化工具使用有其限度。故農(漁)家都需要投入許多專業技術人力,而各階段施作的經驗熟練度,也是後續收成率與成本耗費多寡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國已進入農(漁)業缺工之窘境,每逢農(漁)忙期間,大量人力需求更是一工難求。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有研擬開放農業外籍移工之試辦規劃,然至今僅停留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確切實行方法、試辦期程仍無下文。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農業外籍移工計畫」之相關細則、試辦方式及施行期程,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十)有鑑於近年跨境動植物疫病增加,目前我國更面臨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威脅,查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係因使用未蒸煮之廚餘養豬,導致病毒快速散播。目前我國廚餘養豬戶約2045場,惟眾多畜場未設有廚餘蒸煮設備或未確實蒸煮廚餘,形成防疫漏洞。農委會日前雖宣布將開辦廚餘養豬戶轉用飼料及退場輔導方案,然其補助期間僅為108年一月二日到三月底,尚不足以協助我國廚餘養豬戶全面轉型,面對未來非洲豬瘟及其他動物疫病之防疫仍有風險。爰要求農委會會同相關部會,針對我國廚餘養豬戶轉型使用飼料餵養及其原使用之廚餘轉處理等議題提出長期規劃,以加強動物傳染病防疫。
(十一)依106年度農業統計年報所示,近5年度(102至106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介於32億餘元至383億餘元間,年平均達144.11億元,其中以農作物受損金額最高,其次為漁產及民間設施(包含農田、農業設施、畜禽設施及漁業設施)。為使農民迅速恢復生產,農委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規定置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近5年度核定現金救助金額介於6.73億餘元至98.67億餘元間,年平均約36.31億餘元,約占農損金額之25.20%,意即農民仍需自行負擔7成以上之損失。依農委會所提供資料顯示,該會於104年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起,105及106年度整體農業保險之覆蓋率(包含農作物、畜產、漁產、林產及民間設施)分別為0.69%、6.00%,107年度迄至7月底止亦僅約6.19%,其中畜產僅0.91%、民間設施約0.05%,執行成效有努力之空間。為分攤農民之經營風險並保障其財產安全,要求農委會應積極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機制,提升農業保險之覆蓋率。
(十二)為辦理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農委會所屬單位共13個機關於108年度編列相關預算,然因該計畫尚須其他部會及縣市政府配合執行,要求農委會應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協調,並加強補助計畫審核及後續監督管控作業。
(十三)為使我國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項目及規範接軌國際,防檢局預計於108年度至109年度依食品安全智慧先導防制計畫辦理研析動物用藥國際管理趨勢與我國現況委辦計畫,然研析過程建請應審酌國內產業需配合事項及可能面臨之衝擊,及預先評估後續輔導及宣導措施。
(十四)農委會配合政府能源政策陸續推動畜電共生、農電共生及漁電共生,期藉以達成協助我國農業升級並帶動國家能源轉型之雙贏目標,然鑑於前因該會對農業設施申設綠能裝置之審查機制不足,致引發附屬設置之綠能發電設施未能結合農業經營之亂象,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對目前推動之漁電共生妥善籌謀規劃,以避免損害農產產量及漁民生計。
(十五)106年度我國農產品貿易入超不僅為近10年來次高且對新興國家出口值占比亦呈逐年下降,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強化我國農產品之自給率並提升對新興市場之出口量能,期達成「發展以市場為導向之農產品外銷產業」及「加強農產品南向新興市場,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之政策目標。
(十六)農委會108年度於「使用規費收入」下編列「場地設施使用費」260萬元,係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亞太水族中心展示廳之門票收入,鑑於亞太水族中心係為發展我國觀賞水族動物及其周邊產業國際化,以成為新興外銷主力產業而規劃建置,而所設觀賞水族動物展示廳可供園區水族業者展示研發成果,期達環境教育解說及商業交易之功能,然觀其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有逐年遞減趨勢,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研謀改善。
(十七)有鑑於中國非洲豬瘟疫情嚴重,而兩岸往來頻繁,為守護我國養豬產業,避免我國重蹈1997年因口蹄疫導致損失近2,000億之覆轍,爰要求農委會針對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防檢疫人力(包括機場、港口、海關與郵遞寄送)、檢疫與消毒設備、檢疫犬隻與領犬員、實驗室檢驗量是否足夠,如何加強,以及針對是否研議逐步禁止廚餘養豬,以及如何因應非我國人民攜帶檢疫物入境裁罰執行困難之問題,是否會同相關部會研議修法,明確規範非我國人民攜帶檢疫物則禁止其入境等防疫政策之計畫期程與預算來源與規劃,於下會期提出專案報告送立法院。
第2項 林務局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依據農委會林務局107年12月25日新聞稿,台東林區管理處公開知本工作站深山特遣隊工作紀實影片,片中隊員深入中央山脈南南段進行為期11天的深山巡護,探訪小鬼湖、紅鬼湖等人蹤罕至山域,記錄珍貴原始森林影像。於大浦山附近,發現上百株原始珍貴紅檜巨木群,其中最大胸徑達4.8公尺(樹圍15公尺,約10人環抱),令人振奮。台東林管處表示,藉由林業現場工作紀實的影片及空中拍攝小鬼湖、紅鬼湖、大浦山、阿蘭山等森林祕境美景,除可展現台灣原始森林之美外,也能喚起民眾共同珍惜森林資源及支持護管山林工作。該處原由當地之排灣族青年於三月間發現,林務局卻對外發新聞稿,係由台東林管處發現,又對外說,該紅檜巨木群地處偏遠必須搭乘直升機前往,然據當地排灣族人表示,步行到該處僅需一周,再者農委會林務局如此大張旗鼓的宣導,簡直就是對不肖人士表示歡迎來盜採,更為部落族人所不解,且該處係排灣族傳統領域範圍,農委會林務局未來相關業務若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應先與部落溝通並取得共識,並應與部落共同攜手呵護捍衛森林資源。
(二)農委會林務局108年度於「林業發展─厚植森林資源」計畫項下編列4億7,964萬元,包括「業務費」1億4,141萬元、「設備及投資」3億2,443萬元及「獎補助費」1,380萬元。然因近幾年厚植森林資源計畫之辦理常因劇烈天候影響致劣化地復育情形未如預期,且受林產業斷層等因素,其國有林及人工林後續撫育疏伐作業亦無法達到目標,為改善上述情形,要求農委會林務局應積極對已穩定之劣化地持續進行造林復育工作,並改善林產業作業環境條件等,提升青年投入意願。
(三)為辦理「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06─109年度)」有關公私有林經營與林產產銷等業務,農委會林務局108年度於「林業發展─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計畫項下編列8億968萬元,包括「業務費」1億412萬6千元、「設備及投資」1億1,214萬4千元及「獎補助費」5億9,341萬元,辦理全國各地公有林造林、綠化、普查受保護樹木,與辦理地方政府等輔導公私有林經營、技術講習、示範觀摩、建構林產產銷平臺等工作。然因林務局辦理之平地造林雖於102年度停辦,惟已核定之各造林地仍以獎勵期20年度持續辦理獎補助,為使造林地得以妥適經營,建請農委會林務局應持續輔導造林人維護管理,另各造林地之獎勵期將陸續屆滿,然因該等造林地已造林許久,為降低造林人面臨獎勵年限到期之衝擊,並協助其後續規劃。
第3項 水土保持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農委會水保局108年度於「水土保持發展─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項下,編列13億5,000萬元,包括「業務費」500萬元委託辦理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盤點及圖資建置,與「設備及投資」13億4,500萬元辦理重劃區外路面路基排水改善、邊坡穩定設施改善、植生復育及附屬安全設施改善等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因水保局已辦理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3期,前2期執行已具成效,然農路設施之養護仍屬地方政府自治辦理事項,為利農路設施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並永續維護管理,建請應積極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及強化監督工程施作進度。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為鼓勵漁民集中於漁業資源密度之高峰期作業,離峰期在港休漁,藉以減少用油量,漁業署於「漁業管理─休漁獎勵」計畫項下編列2億832萬4千元,包括「業務費」2,532萬4千元,委託縣市政府及漁民團體辦理計畫宣導事宜及受理獎金申請案件等,以及「獎補助費」1億8,300萬元核發漁民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為涵養漁業資源,漁業署持續辦理休漁獎勵計畫,惟按監察院調查報告,現行休漁措施恐未能有效達到復育漁業資源成效,應積極檢討休漁獎勵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並提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以利有效運用公帑。
(二)農委會漁業署及所屬108年度於「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項下編列10億6,880萬元,包括「業務費」3億8,786萬元、「設備及投資」3,621萬7千元與「獎補助費」6億4,472萬3千元。經查: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第3期(98年度至101年度)及第4期(102年度至105年度)辦理情形,各年度預算執行率為69.80%至96.66%,其中除98年度至100年度執行率未達80%外,其餘年度執行率逾8成,查該計畫屬行政院管制計畫,其100年度至106年度之評核結果均為乙。另且建置相關設施多有低度使用及閒置情形,屢遭監察院調查與糾正。請農委會漁業署加強計畫規劃與後續控管,使資源有效運用。
(三)有鑑於我國自2015年遭歐盟列為打擊IUU漁業法不合作第三國黃牌名單至今,漁業署為落實監控我國漁撈IUU行為,增派船上觀察員,目標對遠洋漁船派遣觀察員之涵蓋率達5%以上。惟遠洋漁船觀察員執行勤務時,因身處遠洋,且因其政府觀察員之身分及監督工作,常受船長或船東歧視,無法落實觀察作業,影響我國漁撈監督行動,以至於多年來無法改善歐盟IUU黃牌狀態,對我國遠洋漁業外銷產生潛在影響。爰要求農委會漁業署針對遠洋漁船觀察員之作業人身安全提出加強政策,並積極改善我國漁撈作業現況,以期早日脫離歐盟IUU黃牌警告。
(四)為涵養漁業資源,農委會漁業署持續辦理休漁獎勵計畫,惟按監察院調查報告,現行休漁措施恐未能有效達到復育漁業資源成效,建請應積極檢討獎勵休漁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
(五)為配合經濟發展與達成漁業永續經營及國土保育,農委會漁業署結合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及愛台12建設,推動「漁業多元經營建設計畫(第五期)」,漁業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漁業發展─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項下編列10億6,880萬元,包括「業務費」3億8,786萬元、「設備及投資」3,621萬7千元與「獎補助費」6億4,472萬3千元。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前4期因前期作業有欠周妥,致預算執行率不佳,行政院管制評核結果多年度均為乙,且建置相關設施多有低度使用及閒置情形,屢遭監察院調查與糾正,要求漁業署應加強計畫規劃與後續控管及維護作業,並積極檢討相關補助及監督機制,使資源能有效運用。
(六)鑑於漁會係為讓有實際參與漁業生產活動之漁民參與,保障漁民生活與權利,而以法律規制之組織,其會員資格之有無應以「是否有實際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為積極資格要件。然現行漁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漁民參與之會員資格與身分認定,導致漁民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時,即喪失該漁會會員資格(出會),並未以漁民是否有實際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為管理考量,而單純以「戶籍登記地址」作為前揭規定「地址」之唯一認定依據,僅為便於管理矣,未必合於從事漁業與否之事實狀態,此舉已侵犯實際從事漁業生產活動之漁民的參與集會結社自由。再者,漁業署雖有進行漁會法修法之規劃,但迄今未見修法草案,侵害漁民權益的會員認定問題,持續發生中,漁民民怨四起。爰請漁業署就漁會法前開會員認定問題進行檢討,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補救措施及修法方向,以保障漁民權益。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108年度於「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工作計畫」項下,編列1億4,020萬元,辦理研析動物用藥國際管理趨勢與我國現況等工作。我國現行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規範與現行各國動物用藥檢驗項目及規範不符,現行各國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多數係遵循國際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技術資料一致化組織公告之檢驗方法,為使國內動物用藥得以向國際推展,建請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加強辦理我國動物用藥現況與國際管理趨勢之研析,並於下會期提送書面報告。
(二)中國大陸107年8月爆發非洲豬瘟疫情以來,至108年1月3日止,已有23省/市/區104案例,病毒已兵臨城下,但政府對於旅客自疫區攜帶肉品闖關,似乎僅剩下加重罰則這一招。由於教育宣導起步慢,以致違法攜帶豬肉品入關的情形至今仍層出不窮,民眾也不知道主動申報棄置肉品不會受罰,導致機場廁所內都是被棄置的肉品。故建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協調航空公司及船運公司於國際航機及船班抵達我國前以短片及口頭播音方式向國人及國外旅客宣導非洲豬瘟防疫檢疫應配合事項,避免旅客因不知情而違法受罰。
(三)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辦理違法屠宰家禽查緝取締工作,以避免未經屠宰衛生檢查肉品流入市面,並於全國各家禽屠宰場落實屠宰家禽之屠宰衛生檢查,以維護國人食肉衛生安全。
(四)有鑑於我國紅火蟻自2003年首次入侵以來,造成眾多民眾遭攻擊案例,甚至於2016年於新北市八里出現第一起因遭紅火蟻叮咬導致併發症死亡之案例,顯見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未落實我國紅火蟻防治業務,導致紅火蟻危害越演越烈。爰要求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加強監督各地方縣市政府紅火蟻防治業務,並落實全國統一之防治政策,以避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害。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自2001年起開始規劃利用檢疫犬之靈敏嗅覺,協助檢疫人員偵測行李中之動植物產品,以強化動植物檢疫功能與效率。惟施行多年後仍未建立制度化管理,至今仍然以委託外部協會辦理檢疫犬偵測檢查入境旅客行李、輸入貨物及郵包作業。有鑑於近日非洲豬瘟疫情延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員亦表示,108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增加犬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下會期通盤檢討現行47組檢疫犬組是否足夠因應未來日益龐大之檢疫需求,並研擬建立領犬員訓練聘用、檢疫犬訓練管理予以制度化。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原住民族傳統作物,如小米、樹豆及紅藜等,均具有極高營養價值。由於氣候變遷,聯合國農糧組織更將紅藜等藜麥作物視作下一代重要的糧食作物。種藜麥不難,採收、加工、甚至是市場行銷卻是不簡單的任務。台東縣雖已規劃紅藜加工廠和冷藏設備,但對於開發全國甚至於國際市場,農委會農糧署仍須提出具體產銷方案,以避免重演107年度所發生的滯銷問題。如近年來興起之食農教育,即為農委會可思考結合之方向。爰此,請農委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輔導建立原住民雜糧集團及專案計畫、與本年度之產銷方案及目標值」之書面報告。
(二)為維護民眾食用農產品安全,農委會農糧署及衛福部分工就未上市及已上市之農產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106年度已上市之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率較105年度同月份相對高,107年度則有部分月份未上市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率較106年度同月份高,又農作物農藥殘留不合格率雖有降低,惟殘留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及檢驗出不得使用農藥件數略有上升,農委會農糧署應持續積極推廣及宣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觀念,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農委會農糧署108年度於「農糧管理─發展花卉產業與推動國際花卉博覽會」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0億5,620萬元,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翡翠區域農業加值推動計畫(含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計畫)」,辦理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所需園區、展館及週邊工程、辦理宣傳行銷、文化藝術展演及活動資訊服務、園藝植栽、佈展營運及行政作業與全區連接配合工程。經查:相關計畫因配合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興建各項基礎設施及展館,中央政府補助經費由原來30億8,600萬元調增至43億6,983萬5千元,耗費甚鉅。為避免該等建設成為一次性使用之設施,造成公帑浪費,請農委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後續營運計畫及監督管理書面報告。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持「分析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之情形及其具體改善措施」跨部會協商會議中,書面建議中提及自營作業者、無酬家屬工作者及受雇於未滿5人事業單位者等非屬強制納保對象,逕認定上開對象未納入勞工保險屬不需被保障之對象,應自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需被保障之3萬2,000餘人排除之。然「不強制納保對象」並非「不得納保對象」,故行政院主計總處上開書面建議,實屬謬論,與勞工保險條例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之立法精神有違。爰凍結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國勢普查業務」費用10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上開情形檢討改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日前財政部長表示臺灣108年可達到之租稅負擔率僅13.5%,與其他國家相比過於偏低,訂定中長期目標將比照OECD各國,提升至14%~15%之標準,然OECD之統計資料將租稅負擔率分成有包括社會安全捐及不包括社會安全捐兩種,惟國內僅發布不包括社會安全捐的租稅負擔率,實難與OECD之資料有相同之比較基礎,爰依據財政部執掌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於5個月內研議包含社會安全捐之租稅負擔率之編布計畫。
(三)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政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主計系統所執行的是政府財務活動的規範與記載,必須秉持超然的精神,方能提供公正客觀且確實的資訊。惟現行各部會對於經費支用標準、編列標準及核銷標準不盡一致,進而造成民眾無所適從。爰此,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持續檢討相關法令規制,加強辦理主計人員教育訓練,善加利用資訊系統,以改善上開不一致情形。
(四)預算乃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為利民眾查詢運用,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公開預算書外,並提供可交叉查詢與試算之檔案,如EXCEL,以落實電子化政府願景。
(五)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之規定,為對特種基金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之資本者有資本門的「投資」,如科技部的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也有經常門的「獎補助費」,如中央研究院的科學研究基金;造成立法院審查無法細究其用途。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各單位編列撥補予各特種基金的預算,應依法按經常門、資本門劃分標準編列。
(六)臺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高齡化社會面臨最棘手的問題,就是老人照護。臺灣社會固有之倫理傳統美德是「孝道」,因此一旦親人生病,往往會發生「介護離職」之狀況,亦即為了照顧家中長者或生病的親人,有些人會選擇離開職場全職照顧。由於照護親友是漫長的歷程,這些人離職後失去經濟來源,一旦照護責任結束後又因其離開職場多年,重返職場相當困難,因此衍生許多社會問題。日本每年有10萬名上班族為照顧家中長者而離職,其中大半是中年高階主管,已經產生例如「下流老人」「介護殺人」等嚴重問題。有鑑於此,日本政府早已提出許多措施力圖改善及解決。查目前我國勞動部之統計數據為推估,無法精確瞭解、掌握目前我國介護離職之數據及情況。雖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月、年報已有針對「失業原因」做調查及統計,惟並未針對「照護家人」之離職者做統計。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月報、年報之「失業原因」增加「照護親人」之統計項目,並將數據提供給勞動部瞭解、掌握目前我國介護離職之情況俾研擬有效因應對策。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第1點規定「各機關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爰要求行政院應通令各機關單位確實依照所訂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及標準編製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與設備及投資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施政目標為完備資源妥適分配,提升政府資源運用之效益,然經查,多處機關存有因預算編列不足,轉向其他基金墊借金額,產生高額利息等情事,如:國民年金每年之公務預算編列皆不足以支應中央應負擔款項的情形,使得衛生福利部自103年起,每年都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借款,調借金額106年度已經高達200多億元的規模,周轉利息約3億餘元;另,中央政府應負擔之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亦年年向勞工保險基金墊借30到50億元不等,用來支應實際給付農民健康保險基金時的短缺金額,每年產生之利息約4,000到5,000萬元,行政院主計處應重新檢視上述預算編列額度,即時因應調整,避免每年徒增高額利息,造成無謂之財政資源浪費,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全面盤點中央政府機關法定支付額度編列有無不足編列而向基金代墊款項之情形,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檢討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7。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審計部近年雖循先進國家審計趨勢,加強辦理績效審計,期增審計之洞察及前瞻功能,惟辦理合規性審計人力尚近總審計人力之半數,然105及106年度合規性審計成效指標中之「列支費用與有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及減列數鉅減、「保留款項目不合或無須保留者」之中央政府業務及直轄市政府業務部分減列數較以往年度減少等,要求審計部必須積極檢討改善,以增審計效益。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9、20。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1、22。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24。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5、26。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7、28。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9、30。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1、31-1。
本款新增決議1項:
(一)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稅務行政管理經費」編列187萬4千元,主要係推動賦稅業務自動化作業、辦理稅務行政業務督導考核等;另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等5區國稅局108年度「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預算」分別為3,061萬4千元、2,059萬2千元、3,970萬9千元、2,472萬2千元、2,322萬4千元,辦理課稅資料整理、歸戶、通報及保管,自動化作業計畫擬定及執行,資訊系統開發等。然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布之綜所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100至105年度綜所稅申報自繳件數從234萬5,687件增加為274萬9,413件;同期間核定補稅件數從55萬7,264件減少為43萬6,441件,顯示近年因網路申報、二維條碼申報及使用稅額試算申報方式件數增加,納稅人填報錯誤已大為改善,而105年度綜所稅之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尚非無改善空間。綜所稅申報錯誤雖漸有改善,惟補稅案件仍高達40萬餘件;且納稅人採用稅額試算申報,卻仍有被補稅之情事發生,恐影響政府公信力;又綜所稅申報錯誤態樣繁多,爰建請財政部針對申報錯誤態樣,如何建置更臻完善之檢核功能,以減少報稅錯誤率,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1項 財政部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4、63、83。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一)項,予以修正:
(一)財政部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編列4億3,845萬9千元,扣除法定支出外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財政部108年度預算案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編列4,156萬8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依各區國稅局提供資料顯示,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案件,經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惟稽徵機關仍重為復查決定計43件,其中重為復查決定2次者2件;復就行政救濟期間超逾10年之案件尚有18件以觀,顯示仍有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件數雖不多,惟恐影響政府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向為外界所訾議,且證之仍有稅務案件反覆訴訟、久懸未決,件數雖不多,惟恐影響政府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爰要求財政部必須在納稅人權益保障與財政公益之間取得平衡,通盤周延考量。
(三)財政部督導推動台灣Pay行動支付共通標準,應積極接軌國際相關協議及標準。於此衝刺市占之際,更應統一品牌名稱及識別,不應同時出現「台灣Pay」及「台灣行動支付」等不同名稱於官網及各大行動裝置系統商城,避免造成消費者混淆及不信任感。財政部亦應研擬舉辦各類大眾參與活動,持續優化品牌形象及支付流程,俾利台灣Pay推廣之綜效。
(四)財政部長期遭社會詬病賦稅相關法律之解釋函令凌駕法律之上,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已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4年檢視解釋函令,然相關進度仍無法令社會大眾滿意。財政部應加速檢視相關解釋函令之週期,並清楚將每次檢視之紀錄公開於網路上,清楚列明該次檢視之標的、是否修正或廢除之決定,及相關理由等,俾利公眾監督及簡化稅政。
(五)經查臺灣進口車數量及市占率自2009年起不斷提高,至2018年市占率已達45.3%,再創新高。目前進口汽車關稅17.5%反成為國內汽車產業發展阻礙,財政部並未積極檢討修正進口汽車關稅標準。爰要求財政部會同經濟部針對汽車進口關稅進行檢討,並於下會期提出評估報告。
(六)國際上因中國通訊、資訊產品有資安疑慮,開始控管政府部門不得使用相關設備,經查我國有五間公股行庫使用之防火牆、監視器材等設備為有資安疑慮之中國資訊產品,對此財政部未能有效掌握公股行庫使用有資安疑慮之中國資訊產品,恐使民眾資安受威脅。爰要求財政部澈底清查公股行庫使用中國通訊、資訊產品情況,並要求限期改善。
(七)經查,我國銀行參與國外聯貸屢發缺失,發生中科建設、凱發集團等案,導致我國公股銀行損失慘重認列呆帳,恐致全民買單。財政部身為公股管理機關,對此未有積極作為,且事後亦無相關人員究責。且彰化銀行於中科建設聯貸案報告中提及合約缺失,中科建設出售子公司脫產卻不構成違約,導致彰化銀行求償出現問題。爰要求財政部要求參貸之公股行庫提交檢討,並對相關缺失人員依規定進行懲處。
(八)經查彰化銀行保護吹哨者不力,導致被檢舉者年度考績大幅優於吹哨者,且吹哨者遭受不當待遇。財政部作為公股管理機關未盡其責,使吹哨者遭不利對待,恐使公股行庫吹哨者制度出現缺失,不利公股行庫內部揭弊機制建立。爰要求財政部督導公股行庫建立完善吹哨者機制,如經檢討有違失情形應依規定核處究責。
(九)彰化銀行中國多數分行以訂單融資辦理貿易融資,顯見公股行庫於中國內控、內稽不確實,恐使放款風險提高。經查財政部對公股行庫管理不確實,未查出彰化銀行上述缺失,使公股行庫對中國曝險情況難以掌握。爰要求財政部要求公股行庫檢討放款情形,並對相關缺失人員依規定進行懲處。
第2項 國庫署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6、104。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近4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大幅優於預期,稅收狀況呈現增長趨勢,然公共債務之還本比率卻未同步調整。按102年公共債務法修法後,規定每年至少應按當年度稅課收入之5%編列債務還本,惟財政部國庫署計算債務還本以稅課收入之預算數為基數,若以稅課收入實徵數計算,近年債務還本數皆未達5%,允宜檢討改善,爰請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公共債務還本編列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以符法制。
第3項 賦稅署
本項提案3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2、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5、166、167、172、175、176、178、179、180、181、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2。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二)、(三)、(四)、(五)項,併案予以修正:
(一)財政部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30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永明 江永昌 劉建國 施義芳 陳賴素美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連署人:郭正亮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賦稅署108年度預算案「賦稅業務」編列2,300萬8千元,其中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546萬8千元,計畫內容主要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以求賦稅更公平合理。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攸關納稅人權益,尤其當納稅人在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其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得向納保官尋求申訴或協助,納保官亦須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其責任實屬重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數尚屬偏低,是否意謂納稅人對納保官制度或不熟悉、或不信任,以致尋求協助者少;且外界對於納保法能否落實保護納稅人仍存有質疑,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於下會期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妥善規劃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政府近年來推動中央機關精簡人力,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配合行政院政策方向,持續進行動態檢視並積極落實精簡用人,106年度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總數已降至22萬3,029人,較101年度減少1萬0,175人;各機關因人力精簡,遂將相關業務委外尋求民間團體辦理之情事日趨頻繁。
經查,民國100年因近年來政府為鼓勵民間參與提供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修法通過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可免徵營業稅。惟並未涵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非營利單位接受政府委託代辦之教育、文化勞務。
為免影響我國教育、文化業務推廣之效益,財政部於99年11月23日檢討並發布令釋規定,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代收轉付規定,亦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查現行實務,國稅局接獲他機關通報查處是類案件時,並未究明案況確實依該令釋規定核認徵免營業稅,致生爭訟使民間團體無所適從。爰此,建請財政部賦稅署責請各地區國稅局落實執行99年令規定,並將執行成果,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105年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其中,「公平合理課稅」為該法重點。基於國家財政需求,應公平分派予人民負擔,且按照納稅者負擔稅捐能力高低作為判斷準繩而課徵稅捐,此即量能課稅原則。因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明定:「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有關債權人依據其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因強制執行而取得分配款,實務上係依據民法第323條之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將債權人因參與分配所取得之收入,優先認定為「利息收入」課稅,待債權人之利息債權均已獲得滿足之後,始將後續取得之分配款認定為「本金」。然民法第323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限制債務人之抵充指定權,而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所設。而稅法並非以債權人保護利益為主要目的。故財政部應於下會期就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時,於本金之限度內先認定為其債權取得之成本,於取得超過本金以上之金額始列報為所得發布解釋。
(四)財政部賦稅署應持續檢討所得稅法中各類扣除額之存在必要性及額度,檢討時應邀集相關主管部會及專家學者就整體財政負擔之角度加以檢視,必要時應主動提出刪除或降低個別扣除額規定之修法方向規劃,以利簡化稅制及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06、207、208、209、210。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11、212、213、214、215。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16、217、218、219、220。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1、222、223、226、227。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1、232、233、234、235。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36、237、238。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三)、(四)、(五)、(六),併案予以修正:
(一)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編列6億9,721萬9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90、291、292、294。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外界批評近年國有地閒置比率愈來愈高,甚至價格居高不下的台北市、新北市閒置建築用地也不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活化國有地、減少管理成本,研擬鬆綁雙北市500坪以下國有地禁售令,以利國有地活化;國有土地售地政策牽涉龐大的利益與公平問題,鑑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告實施,針對政府於威權統治時期以司法不法沒收之土地,已立法明訂需返還給威權統治時期受不法判決的受難者或其家屬;民國107年10月9日,行政院長賴清德於立法院院會答覆立法院立法委員所提質詢表示:「財產部分,該還給人家的我們會還給人家。」經查,目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戒嚴時期沒收土地111筆,房產2筆,為避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活化國有地工作時誤賣威權統治時期受難者被沒收財產,導致轉型正義回復受難者權利難度增加,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禁止處分威權統治時期沒收取得之國有財產,以利受難者及其家屬進行後續申請權利回復相關事宜。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95、296、297。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08年度財政資訊中心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編列6億9,276萬9千元,為達到節能減碳、科技應用與智慧生活之目標,加強電子商務、雲端、智慧物流等產業之整合,提升電子發票整體資訊服務價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持續辦理「電子發票服務躍升計畫」,106至109年度預計共編列4億8,430萬7千元,然目前電子發票張數雖已超過傳統發票,惟逾八成民眾仍選擇將證明聯印出,實際落實無紙化的無實體發票載具使用率卻仍未成長,扣掉強制執行的國營事業,僅有8.87%,爰凍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50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檢討簡化辦理流程及加強宣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項提案1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01、302、303、304、305、306、307、311、312、315、318、319、320、322、323。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及管理及檢查,並加強與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業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金融監理」計畫5,675萬元及「銀行監理」計畫780萬9千元等相關經費。鑑於本國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經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發現缺失,屢遭調降評等或核處罰款,其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未盡嚴實,有待持續加強。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業者全面改善,亦應檢討現行處分機制及加強監理,並積極落實駐外辦事處功能,期以促進金融業健全發展並加強國際合作。
(二)國內諸多金融機構因應洗錢防制之相關規定,對客戶有諸多不合理之要求及處置,例如限期更新資料否則暫停各項服務,或要求親至開戶銀行等,相關規範不僅紊亂擾民,更壓縮了相關金融業者專心針對高風險客戶進行妥善風險盡職審查之人力及時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不同風險層級之客戶制定不同程度之盡職審查相關規定,並統一各金融機構之辦理程序及流程,避免擾民卻又無法達致洗錢防制之目的。
第2項 銀行局
本項提案1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50、354、359、360、361、363、364、365、368。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為響應國際間環境永續發展議題,提供綠色產業支援,政府爰研擬推動綠色金融,積極引導資金投入。考量綠色產業風險評估具專業難度,為兼顧產業發展及金融安全穩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敦促周邊單位持續辦理專業研究及訓練,以助金融業及投資人為適切之風險評估管控,進而增進決策品質及投融資意願。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80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銀行業與金控公司之監理法規及制度、風險管理政策及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等;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截至107年6月底止,本國銀行於東協十國已有193個分支機構,設立家數以越南居冠,柬埔寨次之。
東協十國經濟成長快速,卻有政治及信用等風險,全體本國銀行東協十國分支機構逾期放款比率高於全行及中國大陸地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各銀行注意授信品質控管,並與其他相關部會合作協助各業者資訊交流,以健全業務經營。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項下編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裁撤後基金餘額繳庫數8億4,806萬9千元。鑑於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歷來已積存部分研究,且裁撤後專任人員將予以資遣,為期既有專業文獻得有效運用,充分落實我國關懷勞工政策,建請應協助輔導員工轉職,並妥處既有研究資源移轉事宜,以維護勞動權益。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8年度預算案「銀行監理」計畫編列780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銀行業與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法規及制度、風險管理政策及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等;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東協十國經濟成長快速,卻有政治及信用等風險,全體本國銀行東協十國分支機構逾期放款比率高於全行及中國大陸地區,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各銀行注意授信品質控管,並與其他部會合作協助各業者資訊交流,以健全業務經營。
(五)新南向政策目標之達成需賴我國銀行為海外臺商提供資金融通,俾利其能快速度布局海外市場,提升國內廠商赴海外發展之意願。鑑於東南亞各國之政經局勢、准入法規與社會文化迥然不同,我國銀行於新南向國家設立實體分行據點尤顯必要,然截至107年4月底止,公股銀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但尚未開業之22家國外分支機構中,屬新南向政策目標之國家即高達16家,因無法順利升格為分行,僅以辦事處營運,無收入卻仍須支出人事費和租金等費用,幾乎年年虧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下會期就如何加速新南向國家之辦事處升格為實體分行以增裕收入,完善政府新南向政策金融布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證券期貨局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72、373。
第4項 保險局
本項提案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80、381、382、383、384、385、389、390、396、397、398、399、400。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一)年度施政目標」─「1.擴大金融業務範疇」項下列有「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在兼顧資金運用之監理強度及其安全與效益前提下,增加我國保險業國外投資管道及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持續檢討修正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規定」等施政重點。
保險業國外投資餘額遽增,遠高於對國內公共建設投資,基於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巨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後續情形,積極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並持續將保險業者對國內公共建設建言轉交相關部會,以利協助分散風險,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二)微型保險係政府與保險業者推動社會責任,利用保險分散風險特性,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保險商品,推廣至今投保人數雖有見長,惟相較弱勢民眾人數仍有顯著差距,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協助宣導。
(三)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提升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103年8月26日起開放線上投保,然網路投保件數及保費收入占比仍低,建請應持續積極宣導,俾藉由投保便利性鼓勵民眾適度投保分散風險,同時增加業者收入及效能,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國外投資餘額遽增,遠高於對國內公共建設投資,基於近年度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積極持續關注後續情形,積極引導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並持續將保險業者對國內公共建設建言轉交相關部會,以利協助分散風險,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8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435萬8千元,係為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鑑於微型保險係政府與保險業者推動社會責任,利用保險分散風險特性,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保險商品,推廣至今投保人數雖有見長,惟相較弱勢民眾人數仍有顯著差距,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與涉及或易接觸較多微型保險目標族群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協助宣導。
(六)日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發生普悠瑪事故,罹難者中15歲以下之罹難者,因保險法規定,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身故不賠身故保險金,只能退還保費加計利息,共170元,不僅於理不合,更令罹難者家屬難以接受。近年復興空難和台南0206大地震等重大意外與天災皆凸顯未滿15歲孩童喪生後家屬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之理由與當時保險法第107條避免父母為圖謀保險金之道德風險立法緣由不符,顯示保險法確有修法之空間與必要,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如何增訂保險法第107條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之「例外狀況」規範,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5項 檢查局
本項提案1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07、408、409、410、411、412、413、420、421、422、423、424、425、428。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及(三),予以修正:
(二)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1節「學術審議及研究獎助」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凍結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第2節「主題研究與人才培育」1,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2項:
(一)查中央研究院108年度預算,其人事費總計達26億2,298萬1千元;唯業務費項下編列之臨時人員酬金更達29億5,312萬7千元,較總人事費還高;兩項金額皆較上一年度增加且差額亦較上一年度擴增。臨時人員酬金較所有其他預算科目高,中研院為我國科技重鎮,各項設備投資皆受國家經費大力支持;惟於人力使用上,應能精簡節約!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凍結是項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08年度學術發展及交流活動新增研究誠信提升計畫預算數441萬元,主要係近年學術界違背學術研究倫理案例時有所聞,情節重大者除嚴重損及學術形象,更負面影響國家學術競爭力。中研院為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除維持高品質之研究,更應前瞻未來,增進院內從事研究人員研究誠信之涵養,因此除現有之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外,特成立研究誠信提升計畫(Program for Promo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簡稱PPRI),以加強學術倫理之教育及諮詢功能。然近年我國發生數起學術倫理案件,備受國人注目,其中中央研究院107年發生之研究人員涉及學術倫理案件,爰建請108年度規劃研究誠信提升計畫,以培養研究人員之學術倫理觀念,並提升學術研究品質,應積極落實教育及宣導工作,以避免學術倫理案件發生。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20億0,456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0,306萬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8。
案由:針對11月29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故宮108年度預算時,針對2019年顏真卿書法借展東京博物館之海報,「國立故宮博物院」字體過小,院長承諾本席,務必與日方溝通,請日方修改海報,比照2014年神品至寶展覽海報上「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字體大小。惟12月4日東京博物館回覆之新版海報,「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字體不僅沒有放大,反而較原版更小。本席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立即去函東京博物館,要求顏真卿書法展之海報上「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字體必須比照2014年神品至寶展之字體大小,否則相關藏品不得借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乃辛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三),予以修正:
(三)凍結第7目「新故宮計畫」3億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3項: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108年度預算案「文化研究、展覽與推廣─展示服務」編列1,384萬5千元,凍結50萬元。待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各國語言導覽服務進行盤點與研擬精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新聞指出,故宮文物文物價值高達13兆美金,大約400兆元新台幣,然新故宮計畫規劃為配合北院整建,卻只用一年時間來回搬遷約60萬件文物,引發專家學者爭議。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現行新故宮計畫,並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將文物移動計畫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有鑑於故宮博物院從106年開始接連成立未符機關組織法制授權之體制外黑機關「青年事務暨行銷專案辦公室」,除此之外,在組織法未修法之前,近日又另外設置「國際交流推動辦公室」及「新故宮計畫辦公室」,上述非符法制之常態性辦公室,顯然疊床架屋,功能重疊亦架空機關原有處室之功能,然其相關人員編制及預算亦未符相關法制。經查,108年度故宮進用非典型人力404人,達預算員額510人之79.22%,而新設置之「國際交流推動辦公室」及「新故宮計畫辦公室」預算及人員從何而來?除少部分由內部公務人員調撥兼任,其餘人員皆為聘用人力,更有酬庸私人之疑慮。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研議檢討「國際交流推動辦公室」及「新故宮計畫辦公室」任務編組,並於6個月內提出處務規程修正之擬案規劃,以遵守國家文官體制並符合組織法規。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304億4,890萬7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54億1,130萬2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49億0,054萬4千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國立社教館所維持及發展輔助」11億7,595萬7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2,300萬元(含「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中「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300萬元及「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三)第4目「終身教育」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四)以上共計減列2,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04億2,190萬7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62。
案由:108年度教育部第11款第1項第2目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04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及評鑑」,科目編列1,077,107千元,提案減列20,000千元,並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新南向技職人才培育計畫雖已訂有「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及「補助技專校院培育東南亞語言及產業專業人才計畫申請要點」,但缺乏監督考核機制,衍生不少亂象,不少學校仰賴仲介或與仲介人力合作,讓部分專班淪為「學工」,宛如超時工作加班的「外勞」!不僅讓外籍生深感來台受騙,也嚴重影響臺灣高教聲譽,重創我國國際形象。提案減列20,000千元,並凍結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及(九),予以修正:
(七)凍結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技術研發」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凍結第3目「中等教育」第1節「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2,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31項:
(一)有鑑於大學是教育我們的年輕人成為具有全人人格及專業技能的國家棟樑,應善盡社會責任,因此,尊重大學自主,維護學術自由,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須具備的基本準則。惟近期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事件不斷,恐傷害學生受教權並影響我國學術界發展,教育部應就大專校院校長遴選機制提出明確的改善機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教育部於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特別費」117萬9千元。有鑑於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獨立董事,依法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違反規定之案件,則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以期慎重。根據教育部統計,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兼任獨立董事總計400件,其中有202件未完成校內書面核准流程,即先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202件違法兼職案件中,尚有35件尚未審議,教育部針對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顯有疏失,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承諾年底前全面清查違法情形並追究責任,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周內在教育部網站公布後續究責結果,資料應包含學校、系所、教師姓名、兼任單位、後續處理情形,並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
(三)教育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1款第1項第2目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編列經費155億7,504萬2千元,係以競爭性獎勵機制,促進大學發展其特色,並改善大學多元入學制度,落實學生適性發展,鼓勵大學與產業合作,促進國內科技產業投入創新研發,並以改進評鑑制度,提升大學教育研究水準、品質與辦學績效,培育高階人才,增進高等教育競爭力為預期成果。然而,教育部對於改進大學招生制度、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與產業需求連結、提升高等教服務品質、推動大學評鑑制度等計畫,未能具體有效反映於我國高教環境之國際競爭力。爰此;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所編列之經費155億7,504萬2千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之專案報告。
(四)有鑑於大學法攸關學生權益及校園民主的相關條文於民國83年曾進行一次修正,確立了校園民主化的基本精神;其後民國94年又再次修正,進一步提升學生校務參與與組織學生會的權利;最近一次則是民國104年,針對申訴制度及訴願程序進行修正。惟各大專校院現今雖可設立學生會、校務會議的學生席次比例也有明確規定,但是學生的校務參與卻往往流於形式,似乎空有民主形式的校務政策,也製造大學成員間的衝突與不信任。惟107年接連發生大專校院校長遴選爭議及私立大學退場等情事,致使社會各界對於大學法之修正日趨強烈。
爰此,提案要求教育部就大專校院校長遴選機制、學生權益之保障、校園民主之提升及學生會運作之強化檢討精進,並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新增編列推動台灣菁英獎學金5,000萬元,鼓勵優秀學生出國攻讀博士學位,以厚實我國頂尖人才庫。經查,教育部107年8月發布之831期電子報表示,該部規劃辦理之台灣菁英獎學金(暱稱小玉山計畫)預計最快108年8月份選送國內優秀碩士生公費送至世界前百大名校修習博士,目標100人且逐年增加。設置台灣菁英獎學金立意良善,惟僅初步規劃,有關選任方式、留學規範及媒合就業等事項,暨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均尚未訂定相關規定,允宜儘速辦理,俾公正、公平為國選拔優秀人才,上述有關教育部媒合就業乙節,如於選送出國前或出國期間即辦理媒合,該職務即有懸缺之虞,而如學成回國始予媒合,職缺亦恐未能有效配合,且如至民間企業服務,則有以公帑挹注特定企業之疑慮。
有關臺灣菁英獎學金計畫,教育部已研議初步內容,惟針對媒合就業之辦理方式、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須進一步訂定相關規定,為求作業周妥,且考量行政作業所需時間,爰建請教育部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將相關書面說明送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有鑑於教育部為集中拔尖,厚植我國優異大學國際競爭力,近10餘年來教育部陸續推動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推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及高校深耕計畫,惟教育部相關計畫過於強調績效主義,導致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及出現M型化發展之後遺症,影響國內高等教育之均衡多元發展。
經查,教育部推動相關計畫經費已逾千億元,茲以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所補助之12所頂尖大學納入世界大學主要排名機構500名情形仍未有顯著差異;此外,各大專校院近年來學生自主意識抬頭,現今雖可設立學生會、參與校務會議,但是學生的校務參與卻往往流於形式,似乎空有民主形式的校務政策,製造大學成員間的衝突與不信任。
教育部應針對教學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校園民主之提升及學生自治組織運作之強化提出明確的改善計畫與評估報告,並進行國外學生自治運作情形之研究,要求教育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進行說明。
(七)近年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致國際間爭取人才益趨激烈,過去邁頂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未有顯著進展,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赴海外就讀增加,顯示我國大學吸引力未若以往。
審計部106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高教深耕計畫持續協助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培育優質人才,惟招生欠佳的私立大專校院仍獲補助,不利經營不住學校之退場經營。
為有效引導學校多元發展,確實檢討高教深耕計畫,教育部允宜將各類補助計畫審查與私校退場機制結合通盤檢討,以提升競爭型計畫經費運用效益,提案要求教育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進行說明。
(八)查我國推動新南向教育交流,為日前爆發康寧大學境外生被剝削及在臺灣打黑工、醒吾科大違規實習等事件,造成外界質疑相關管控不足,且新南向國家學生在台留學及研習人數逐年遞增,技專校院辦理技職教育輸出新南向國家雖已初具成效,惟仍存缺乏監督考核機制及似有仲介運作等疑慮,鑑於106年度以來教育部編列補助預算已逾15億元且逐年遞增,為免發生資源重疊或相互競爭情形,教育部應儘速盤點現況,嗣後並宜統籌規劃招生方式、培訓內容等事項,俾發揮更大綜效,爰要求教育部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九)108年度教育部主管單位預算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推動新南向政策相關方案,計編列新台幣2億7,200萬元,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有鑑於康寧大學非法仲介招收斯里蘭卡學生案,教育部針對此案之處罰太輕,且處分以南北畫分,立場反覆,根本無關痛癢。故應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十)教育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1款第1項第2目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編列經費87億9,337萬6千元,係輔導各技專校院規劃學校重點領域,發展具務實致用特色學校,並落實技職教育所需培育各級優質專業技術人力,以及技職教育行政革新與國際交流之評鑑為預期成果。然而,教育部為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所設立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雖然近二年新南向國家學生來台就學人數增加,卻變相形成「求職高於求學」的現況。爰此;教育部於「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所編列之經費87億9,337萬6千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新南向產學合作之專案報告。
(十一)108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編列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下稱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億5,500萬元,該方案辦理期程自106至111年度,107年8月間計畫總經費由27億元修正為7億6,600萬元,106及107年度已編列3億4,800萬元,108年度續編第3年預算,經查,106年度申請人數達2,383人,惟實際參與者僅744人,而107年度申請人數雖增加為3,083人,惟目前高中職畢業生多以升學為主,實際參與情形恐不容樂觀;除應加強推廣以達預期目標外,108年度預算允宜參酌以往推動經驗及實際參與人數再行檢討覈實編列。爰此,教育部長針對上述之問題,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教育部自106年已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並應在107年送至本院審議,但迄今仍未送至本院,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將「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送至立法院。
(十三)教育部辦理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應加強監督考核機制,及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請教育部針對監督考核機制及跨部會協調機制,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玉山計畫之國內留才措施「教授學術研究加給提高10%」受益對象明顯限於教授;「彈性薪資」受益對象雖包括現任及新聘教學及研究人員,惟依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以往彈薪方案補助對象9成以上為現職人員,且因資深學者較具豐富研究績效或成果,接受補助為現職教授者亦達5成以上,因此青壯年學者獲得補助金額恐遠不如資深學者。
教育部107年4月提報立法院「兼重留才、攬才並因應台灣大專教師年齡偏高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自107年起已要求各校於校內彈性薪資規定中,必須針對副教授以下獲彈薪人數訂定一定比率,嗣後允宜加強查核上項措施執行成果,俾達成扶植優秀青壯年學者目的,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
(十五)針對「學生輔導及性平教育」,對於公投結束後,社會需要更多的溝通,加強性平教育的宣導,本席責成教育部在北、中、南、東辦理說明會,並且結合公民團體合作提供「性平教育培育種子」計畫。
(十六)僑生選擇來我國就學,不僅歷史悠久,也象徵我國學術、教育領先地位,並緊密鏈結與我國之情感。然僑生來臺後,多透過各校僑生聯誼會等校園社團及學長姊的經驗,協助融入在台生活。對此,校方應積極提供相關協助,建請教育部就我國各大專院校提供僑生課外活動、校園生活照顧適應及權利保障研擬相關獎勵措施,鼓勵校方重視僑生在臺生活,並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十七)自民國108年起,衛生福利部於「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新增補助辦理具新住民身分之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為避免空有補助,卻無學校開設專班供新住民可報名之情況發生,教育部應鼓勵並協助向各大專院校宣導,開設新住民社福相關學分專班,用以落實此項補助計畫能確實發揮效用。爰此,請教育部將衛生福利部108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責請大專校院透過校內新生座談、導生會議、校內公布欄及各類宣傳管道廣為宣傳,並請教育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研提本案具體作為說明。
(十八)為協助各縣市學校編纂教材,教育部補助成立地方協作中心,然基層教師對於對其協助之成效十分懷疑,尤其是對於原住民實驗學校更是如此。
第一線的原住民實驗小學教師,面對新的12年國教,必須自編相關的教材,但這些教師卻發現協作中心無法給予他們實質上的幫助。各原住民實驗小學因族群文化不同,必須因地制宜製作符合當地的課程教材,但地方的協作中心卻無法針對不同民族文化,給予教材編纂的協助,當初成立協作中心,是期望各地的協作中心可以協助學校編纂教材,但實務上地方的協作中心因無法接地氣,反而無法在第一時間給地方原住民實驗學校幫助,教育部應檢討,要讓協作中心具有實戰經驗,製作出可以接地氣教材教具,內部成員應該要找有豐富實務教學經驗的人,而不是讓沒有經驗的人去執行工作,反而製作出不符合教學現場的教材,增加第一線教師的負擔。
(十九)交通部補助花蓮東華大學、宜蘭佛光大學推動「車聯網技術應用於機車安全改善之研究及場域實驗計畫」,實施場域內學生機車及危險路口裝置互動感測設備,透過車路互動,機車於臨近路口或行駛於山區等危險路段發送警示訊息,以提升行車安全。
據查,國立東華大學為配合交通部辦理「車聯網技術應用於機車安全改善之研究及場域實驗計畫」,強制學生騎乘之機車加裝主動發報器,而主動式發報器一旦損壞、沒電,學生除了要被罰款外,還會被擋在外面,不僅不方便更變相處罰學生,因此導致學生集體抗議,要求校方暫緩實施,唯校方迄今仍未與學生進行有效溝通。
教育部做為大學最高主管機關,應積極扶助學生自治,不應放任大學破壞學生自治精神,阻礙民主之養成,爰提案要求教育部督促東華大學在尚未取得大部分學生同意前,不得強制要求學生加裝主動發報器。
(二十)面臨全球高等教育競爭環境,教育部規劃之國內留才措施主要係提高現任大專校院優秀教學與研究人員薪酬,然近年我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漸趨高齡化,日後恐因人才斷層而影響教研能量,而教育部雖已要求各校增列確保年輕教師能獲彈性薪資資源之規定,惟嗣後建請教育部仍應加強查核相關措施執行成果,以達成扶植優秀青壯年學者之目的,並提升我國未來競爭力。
(二十一)高教深耕計畫著重學校校務發展,旨在提供學生適足教育資源,觀察107年度該計畫經費分配情形,頂尖大學所獲補助合計增加數已略少於其餘大學合計增加數,顯示以往資源過度集中少數學校情形已逐漸調整改善;又近年各國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致國際間爭取人才益趨激烈,過去邁頂計畫雖投入龐大經費,然我國大學納入世界大學排名500名內之學校數量未見顯著增加,高中職應屆畢業生赴海外就讀亦呈緩升趨勢,我國大學吸引力出現未若以往之跡象,建請教育部應儘速思考因應之道及發展大學多元特色,以提升競爭力以培育及留住人才。
(二十二)108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下稱私校興學基金會)100萬元,俾基金會依法運作並統籌辦理民間對私校捐贈事宜,以促進私校發展。然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其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業務甚微且較直接捐款私校反而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另就鼓勵各界捐款私校之角度,倘直接捐款私校亦可享有相同之抵稅額,對捐款人而言更具誘因且方便。是以,教育部應依本院決議檢討該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並就捐款之便利性、私校快速取得捐款等面向研議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提出更具體有效之措施鼓勵各界踴躍捐款私校,以協助私校擴充財源。
(二十三)因應少子女化、高等教育生源減少之趨勢,教育部自102年9月啟動對辦理不善私校之專案輔導機制,然攸關學校轉型退場之重要參考資訊,或尚未公開,或涉及主管機關認定,或已公開資訊與得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定義不符,建請教育部應於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通過後公開相關指標,以利外界瞭解,消弭學校與學生或民眾間資訊不對稱現象。
(二十四)高教深耕計畫著重學校發展、學校規模及學生基本需求,致第二部分辦理國際競爭預算較以往頂尖大學等計畫預算減少,教育部為協助具有多面向及特色領域國際競爭力之大學在優勢領域維持領先地位,108年度預算案增編13億元,對獲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全球鏈結大學提供額外補助;該項預算既屬高教深耕計畫第二部分之額外補助經費,建請應併同高教深耕計畫辦理審查及考核。
(二十五)108年度教育部於「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下編列國際攬才─玉山(青年)學者方案預算4億3,800萬元,旨在協助各大學延攬國際優秀教師。鑑於玉山(青年)學者方案深受各界矚目亦備受期待,然107年通過審查之46位玉山(青年)學者,女性學者比率偏低,且其中尚有涉及性別事件者,建請嗣後各校處理申請案件及教育部辦理審查過程應注入性別平等概念,並增列品德查證事項,以避免訾議。
(二十六)期盼學校行政減量,讓老師能將寶貴的時間用在教學上,長年來一直是基層教師最殷切的心聲。蔡英文總統在師鐸獎表揚大會中回應說,政府將持續改革教育,給老師更完善的制度與支持,並把國中每班教師編制從2人提高到2.2人,3年內全國將共增約2,500位老師,「這有助於減輕老師們兼行政的負擔,讓大家更專注在教學現場」。
增加基層人力的確是行政減量最直接快速的作法,但目前我國財政不佳,再加上少子化日趨嚴重,政府能夠挹注在教育人員的經費著實有限,更何況中小學教育屬地方政府權責,部分地方政府財政更是困窘,尤其是花東離島山地鄉地區,要其自行籌措經費埋單,無疑緣木求魚,再者縣市政府為了避免財政赤字擴大,相關缺額幾乎都用代課代理教師,代課代理教師異動頻繁,學校礙於維持行政工作之穩定,只能將行政工作落在正式教職身上,長此以往,根本無助行政減量,因此想要有效達成行政減量的目標,除了增加有限的人力之外,還是必須要思考其他辦法,其中以消滅垃圾公文為最為有效。
例如某校接獲縣府有關中央機關要求之省電節能計畫,然其計畫竟叫學校教師每次抄電表兩次,月底在加總計算整體平均,要知台電相關資訊早已數化,學校僅須向地方台電分公司申請即可獲得每月用電及平均數等相關資訊,何以要學校教師上學跟放學時去抄電表計算?如此沒有效能的計畫實在令人驚嘆。
爰此,要求教育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邀其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檢視現行公文及計畫,並刪除與學校無直接相關行政文書,並要求地方教育機關應仔細檢視行文各校之公文書是否有其必要,倘有應敘明學校應辦理之項目為何,而非將厚厚一本計畫轉知學校,要學校教師花費大量時間閱讀計畫,反耽誤教師在教學上的時間。
(二十七)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轄有原住民族重點學校之縣市,為了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規定,讓原住民教師取得正式資格,因此在甄試時採行降低筆試標準的作法,例如桃園市106年度國小教師甄選,其中普通科初試及格分數70.6,普通原住民族籍教師初試及格分數則為40.4。新北市106年國小教師甄選也有同樣情況,普通科初試及格分數74,但原住民普通科教師的及格分數則為58分。也有縣市兩者分數相差懸殊,例如新竹縣106年教師徵選,普通科及格分數66分,普通原住民族籍教師則是27.4。不只普通科有這現象,國小英語科也有,例如高雄市106年度英語科教師徵選,一般英語初試及格成績要65.6,原住民族籍英語教師初試及格分數卻僅44分。
此種情況不僅僅在國小教師甄選出現,國中、高中也有此情況,例如教育部委託辦理106年公立高中教師徵選,其中原住民族級國文教師進入複試最低分數僅28分,原住民族英文教師進入複試最低分數則為30分,如此降低進入複試及格分數的取才方式,對於原鄉地區的孩童受教權真的有保障嗎?
原住民族教育法要保障的應該是孩子的受教權益,而非僅顧及原住民族的工作權,倘若為了原住民教師的工作權導致學童未來失去與大環境競爭的機會,對於原住民族整體絕非好事,教育部不應放任各縣市此種作法,爰提案要求教育部行文各縣市政府,原住民族教師甄選時不宜過度放寬初試標準,並要求教育部應協調師資培育大學擬具相關措施,強化原住民族師資生職前輔導,以提升原住民族教師甄選筆試成績。
(二十八)為鼓勵原住民重點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建立嶄新的教育模式,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核定臺中市博屋瑪國小等15校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與106年執行的5校相較,參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行列的原住民重點學校校數成長了3倍。
如何將實驗教育體系推廣到全台灣各地,無分偏鄉與都市,讓所有原住民族學生有得以多元方式接受教育之可能性,成為必須研議的課題。教育部應重新思考政策問題,並針對如何在都市地區實現原住民實驗教育提出專案計畫。
(二十九)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再按蔡政府原民政策中,提供完整原民教育體系為重要施政目標之一。
為協助原住民族學生學習一技之長,發展成多元人才,以期能回歸部落,將才能回饋原鄉社區,為讓初中畢業的原住民學生從高職銜接大學,培養職場競爭力,亦兼顧原住民學生之受教權,教育部應研擬辦理「3+4原住民學生技職專班」,並提出具體辦理方案之專案計畫。
(三十)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頁精緻且內容紮實深入,但因網路行銷不易,民眾無法近用,又日前因性平教育引起許多紛爭,教育部釋出多則釋疑懶人包,卻因推廣能力不佳而未被廣傳,後續因民間團體主動發現、分享後才提升其觀看次數。教育部立意良善,實應與其他部會或民間團體合作,研議共同協作內容或合作協助轉發,讓民眾能夠快速且確實收到政府釋出的正確觀念,以免被錯誤資訊影響引發社會恐慌。
另近日有針對十二年國教課綱社會科「反對去中國化」之議論,然課綱並未「去中國化」,而是納入東亞史中一同教學,為學生建構更完整的國際歷史思維。
教育部應將各類議題一視同仁,若有錯誤資訊亦應當盡速闢謠,使社會安定。爰要求教育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提供處理假訊息及錯誤資訊之標準作業程序及規劃與其他部會、民間單位進行推廣政府正確資訊之書面報告。
(三十一)針對2018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1案投票結果教育部應有必要之處置,教育部針對此案結果後續的相關檢視亦已送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惟教育部仍應積極捍衛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師專業自主權與學生學習權,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讓學生能學習尊重及同理,避免校園歧視及霸凌等憾事發生。
另近年來在教育現場第一線教師在教授性別平等教育時,屢屢受到來自反同勢力的打壓,甚至遭到濫訴,導致教育工作者備感壓力。教育部亦應公告並監督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和各級學校,依法持續推動完整的性別平等教育。
爰要求教育部會同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和各級學校代表針對公投後相關影響提出改善策略及後續法制作業時程規劃評估,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二)、(三)合併修正為(一),予以修正:
(一)凍結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5億3,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5項:
(一)有鑑於原鄉及偏遠地區之家戶多為隔代教養且距離學校路途遙遠,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國小皆會購置校車載送學生上下學。然而因原鄉及偏鄉地區學校經費有限,通常無法同時購置中型巴士及幼童專用車載送全校學童,往往造成就讀國小附設幼兒園學童,無車可上學之情形。
行政院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現象,雖擬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號稱給予「0-5歲全面關照」,卻未於法規層面給予實質扶助。惟現行「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對於幼兒專用車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顯不利於原鄉及偏遠地區學校施行。教育部應會同交通部共同研議,以符合幼兒安全保護措施為前提,衡酌原鄉地區及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需要,訂定亦得作為幼兒園專用車之標準。爰此,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本案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教育部國教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1款第2項第2目第1節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之分支計畫02「國民中小學教育」編列經費243億0,049萬2千元,係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設施整建與設備充實、確保師生安全學習環境等等。經查;除諸多學校之教學硬、軟體設施改善仍不符期待外,校園安全維護近年來似有愈來愈趨惡化之勢。根據教育部統計,校園暴力事件或偏差行為,一年至少7,000件,若加上學生藥物濫用,每年學生染黑染毒的通報案件就將近8,000件,且因許多案件未被通報或刻意隱瞞,確切數字將遠比統計數據來得多!而除已眾所周知之毒品犯濫外,校園性侵事件亦是層出不窮,據保守估計;幾乎每一件校園性侵都是累計達5名受害者以後才被揭發,校園安全的問題已嚴重威脅到家長及學童。爰此;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實施「如何加強校園安全維護,防制暴力、毒害及性侵事件」專案報告。
(三)行政院於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惟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實施後,政府依照嬰幼兒年另區分為0至2歲嬰幼兒照顧(衛福部主管)及2至5歲幼兒教育與照顧(教育部主管)二階段,惟其依規定卻未考量各地方需求,滿2足歲後,若幼兒有送托需求者,可送托至幼兒園以領取後續補助。然部分縣市幅員廣大,偏鄉地區並無幼兒園可供選擇,僅能由居家托育解決需求,卻因而喪失後續補助資格,爰此,國教署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提出書面報告。
(四)有鑑於高級中學免學費方案實施多年,各年度經費投入皆逾100億元,約占十二年國教經費5成,自104至106年度間,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逾7成或8成之經費用於私立學校學生就學補助,期能弭平公、私立高中職就學負擔之落差,以減少私校學生因無法負擔學費而影響就學機會。然高中學生人數受少子化影響,自101學年度開始逐年下滑,迄106學年度已減少至74萬5,460,其中公立學校學生由97學年度45萬4,246人,減少至106學年度41萬7,647人,減幅8.06%,而私立學校學生由44萬4,318人減少至32萬7,813人,減幅26.22%,遠大於公立學校。導致公、私立學校學生占比差距由97學年度之1.1%,擴大為106學年度之12.06%,顯示免學費方案尚未能改變學生就讀選擇,分流仍傾向公立高中及高職學校,而私立學校教學品質及辦學績效未因學費補助而顯著提升,以致難以吸引學生就讀。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提出高中職免學費檢討改善及提升私立高中職教學品質書面報告。
(五)長久以來我國公私立幼兒園存有分布不均現象,以106學年度為例,約有69.24%幼兒進入私立幼兒園就讀,而公私立學費標準有顯著差異,無法符合家長選擇平價優質教保服務之期待,私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時間多係配合家長工作時間,不但提供平日課後延托服務,亦無寒暑假停托之問題,此亦是多數雙薪家庭捨公幼就私幼之考量。為改善此一現象,教育部國教署在「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中亦補助經費辦理課後留園,但106學年度公共化幼兒園總數計2,508園,其中平日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即下午4點後之延托服務)者計896園,占35.73%;另寒暑假期間未提供托育服務計有1,121園,占44.70%,公共化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比率及寒暑假托育服務比率仍有改善空間。此外,若參照各縣市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之比率,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含寒暑假托育)比率超過50%縣市之就讀公共化幼兒園比率偏低,明顯可見提供留園服務會影響家長對幼兒園之選擇,教育部國教署除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外,並督促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公共化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含寒暑假托育),以滿足家長對公立幼兒園之需求。爰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3項 體育署48億0,766萬7千元,照列。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修正:
(二)凍結第3目「體育行政業務」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2項:
(一)體育署108年度於「學校體育教育」─01「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編列31億8,163萬6千元。
惟查近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校數、班級數及人數皆呈成長趨勢,惟超過3成設置體育班學校未依法聘任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署積極加強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聘任,並落實對未聘任原因及後續改善建立追蹤輔導機制,俾使學有專長之優秀運動員得以協助培育學校運動人才。
爰請體育署針對輔導地方政府依法聘任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包括對其未聘任原因與後續改善之追蹤輔導機制)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台灣享有福爾摩莎之美譽,全年氣候溫暖,而島嶼上的特殊地形、景觀、自然生態資源相當豐富,使得台灣非常適合終年發展觀光旅遊。而在這龐大的觀光產業中,也包括了運動觀光產業,運動觀光是同時參與運動與觀賞旅行兩項活動。台灣著實有發展運動觀光的潛力,教育部體育署應全面盤點國內運動設施,並與交通部觀光局建立合作平台,以結合觀光與體育國際賽事、建立運動冬訓基地之可行性。爰此,教育部體育署應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新增決議1項:
(一)第2目「青年發展工作」第1節「青年生涯輔導」─01「辦理青年生涯輔導」─說明2「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原列4,780萬3千元。
青年發展署賡續辦理職場體驗業務計畫,青年利用其網站求職及投遞履歷情形增加,惟通報媒合成功人次比率下降,顯示職缺數無法滿足青年需求,另經濟弱勢青年工讀媒合比率亦逐年下降,青發署應積極強化開發更多安全多元職缺及見習機會,以協助在學及經濟弱勢青年,有更多機會接觸體驗職場,並及早進行職業生涯規劃。請青年發展署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新增決議1項:
(一)隨著資訊科技之發展,圖書館服務模式從實體借書服務延伸至數位資訊服務,且公立圖書館更成為民眾每日上網檢索資訊之重要場域,建請公共資訊圖書館應提升館藏數位資源並依讀者滿意度調查結果研謀改善使用情形,以利公共資源充分運用。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新增決議1項:
(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為推動新南向政策,於108年度預算案「臺務業務活動」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項下編列398萬6千元,除進行政策宣導外,並於國際化及新住民節目中,製播新南向政策相關內容及各面向探討,增加新聞報導及培育新住民廣播人才等。鑑於國立教育廣播電臺108年度配合新南向政策之推動編列398萬6千元,除賡續報導新南向政策新聞外,並擴大辦理製播節日及相關休閒教育廣播活動等,要求應加強與教育政策連結之宣導,以利廣播內容更臻完備。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凍結第2目「院務業務活動」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項:
(一)經查,國教院編列多種辭典、字典(國語小辭典、國語辭典簡編本、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異體字字典),其中字詞讀音不同,導致民眾使用產生混淆,更使家長教導學童時出現落差,造成國民生活不便。爰要求國家教育研究院應本於民眾生活上使用便利,及免除學生學習上之困擾,全面檢討國語辭典編列業務,研議統合字詞讀音。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修正:
(二)凍結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1,2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修正:
(二)放射性廢料處理困難,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對於最終處置選址作業長年沒有進展,地方政府也強力反對乾式貯存計畫,爰凍結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500萬元,並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以妥善解決我國核廢料問題。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41億9,292萬6千元,除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1節「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中「國立歷史博物館營運與發展」2億3,494萬9千元、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2節「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營運與發展」1億8,183萬4千元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營運與發展」2億5,764萬3千元、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3億0,239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1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1億9,162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07。
案由: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今年走入第16個年頭,近年爭議性愈來愈大、批判聲音愈來愈多,許多廠商將文創冠在前頭,打著文創旗號企圖吸引消費者,一個個新文創名稱接連出現;「文創夜市」、「文創小吃」、「文創豪宅」、「文創園區墓園」詞,這樣的新文創名詞,將來只會更多。
經查文化部未能有效建構文化創意推展與規劃,卻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單位預算第21款第1項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編列預算800,715千元,比107年度預算增加205,871千元。爰此;為有效預算監督,及避免浪費人民血汗納稅錢,上端編列預算800,715千元,應予刪除205,871千元,並凍結1/10,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暨文化委員會實施專案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八)及(十三),予以修正:
(一)凍結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凍結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中「空總文化實驗室」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凍結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7項:
(一)108年度文化部主管單位預算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辦理全球布局行動方案106-109年第二期國際及兩岸交流中程計畫經費合共3億2,096萬元。應凍結10%,俟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1億7,886萬7千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中央政府文化部108年度總預算案,文化部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4億6,196萬元。
文化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5億5,218萬5千元,係屬辦理辦公房舍運作共同性經費、辦理臨時約聘僱人員酬金及法定雇主應負擔之相關保險、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業務、辦公用器具預防性養護或局部損壞修復、辦理一般行政事務推行管理。然非典型人力經費需求較107年度大幅增加,且臨時人員僱用有長期化之現象,允宜秉撙節原則核實檢討精簡。爰此,鑑於文化部未讓臨時雇用人員回歸臨時性之本質,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核實檢討人力提出書面報告。
(四)鑑於監察院於107年曾對文化部提出糾正案,指出文化部推動我國廣播電視產業發展之相關計畫成效不佳,經查我國105年度台劇播出時數3萬8,768小時,占全部電視劇之38.41%,較104年度衰退3.1%,然而自104年度起大陸劇播出時數及比率卻呈現成長趨勢,104年度陸劇播出時數比例為26.29%,105年度則增長至30.32%,顯見文化部推動台灣本土影視產業之成效不佳,監察院亦指出:「我國99年至105年有關電視產業外銷金額占總產值比率均未及2%,尤其105年更下滑至1%以下……在數位匯流之發展趨勢下幾乎失去競爭力」,顯見文化部推動台灣本土廣播電視產業發展之成效不彰,實有改進之必要,針對台劇播出比例下降及電視產業外銷產值下滑等問題,文化部應確實檢討改善,以擴大影視節目製作及銷售能量,提振我國電視內容產業競爭力。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中央政府文化部108年度總預算案,文化部項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編列預算17億7,867萬4千元。
文化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編列共計24億4,875萬1千元,係屬辦理監督輔導及補助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國父紀念館、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相關業務,然補助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經費逐年遞增,應儘速提升營運績效以降低對政府預算之依賴。爰此,鑑於文化部未加強督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營運,請文化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績效提升提出書面報告。
(六)文化部之施政理念為「追求藝術的積極性自由,讓人民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惟文化若一點一滴流逝,人民何以享有表意自由?原住民族文化即面臨此困境,無論是文資的保存、文創產業的推廣、史料與歷史事件的重建及展出抑或是影視、音樂文化的輔導等,皆缺乏資源及具族群觀點的完善政策。
爰此,建請文化部於就轄下所有所屬單位,包含文創發展司、文化資源司與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與所屬館舍如史前博物館、人權博物館等,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盤點並推動整體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計畫,且應建立輔導原住民族群參與之機制,並妥為思考各計劃如何結合、保存原住民族文化。
(七)民間倡議數十年的《國家語言發展法》終於三讀,後續配套包含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發展報告及資料庫;學校教育相關師資、政府機關通譯人員及台語頻道等作業仍需文化部會同各有關主管機關共同努力,爰要求文化部進行立法後所需作業時程進度評估、盤點各部會之相關資源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主動積極公告,俾利民眾了解。
第2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14億4,859萬7千元,減列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4,809萬7千元。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新增決議1項:
(一)凍結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350萬元,俟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新增決議2項:
(一)凍結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653萬元,俟國家人權博物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民國34年8月15日,日本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且於同年9月2日舉行投降儀式並簽署降書。而臺灣光復回歸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時間為民國34年10月25日,從日本投降至臺灣回歸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2個月期間,臺灣仍存在受日本政府逼迫擔任慰安婦受害婦女之事實;此段歷史國家人權博物館尚缺乏完整的研究調查工作。
爰此,請國家人權博物館積極進行慰安婦之受害歷史調查研究及舉辦相關研討會,藉此深化臺灣婦女人權發展史。並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2款 科技部主管
第1項 科技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凍結第2目「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970萬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新增決議12項:
(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146萬2千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凍結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1億元,俟科技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伴隨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科技間交流合作也愈顯重要,透過合作將科技發展推向更尖端。惟近年來,中國「銳實力」對國際社會造成的威脅不容小覷。在進行科技合作交流更應謹慎因應,涉及國家安全或機敏性業務時更應多加注意。爰此,22款1項6目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原編列326億7,353萬2千元,其中「國際及兩岸科技合作交流」原編列7億6,329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因應中國近年來對國際社會造成之威脅,進行合作與交流之因應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近年國際間太空計畫競逐日益加劇,各國視太空科技發展推動為國家發展之命脈。行政院賴清德院長去年八月視察新竹太空中心,亦向全體國人表示第三階端太空計畫將於今年展開。科技部今年編列相關之預算大幅增列11億7,293萬3千元。惟在國人方未能知曉第三期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全盤規劃之際,貿然投入大量預算,實難妥善把關。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第三期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細部規劃之書面報告。
(五)有鑑於國家財政需有效率利用,科技部台灣光子源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2018年辦理情形截至最新一季第三季(9月)季報,預算達成率僅26.59%。108年度預算於該計畫項目又增列1億4,206萬8千元,實有浮濫之疑慮。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該學門補助經費規劃及近3年成效之書面報告。
(六)中華民國108年度科技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編列326億7,353萬2千元,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全數列「設備及投資─投資」,屬資本門,惟其係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且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允宜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爰要求科技部提出檢討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有鑑於國家財政需有效率利用,科技部今年編列於國家科學發展基金佔73%,惟近年來承接研究計畫申請補助亂象頻傳,《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範形同具文,實有檢討之必要。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該學門補助經費規劃及近三年成效之書面報告。
(八)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工作計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326億7,353萬2千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28億435萬9千元。補助專題計畫人力辦理業務廣泛,多為科技部行政事務,恐難謂係屬計畫執行需要,且補助專題計畫人力多數累計年資甚長。科技部為補助機關,相關補助專題計畫人力由中央研究院、大專校院及財團法人等受補助單位支薪而長期辦理該部行政事務,實屬未妥,爰要求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因應之書面報告。
(九)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工作計畫「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326億7,353萬2千元,其中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28億435萬9千元。辦理業務範圍包括計畫審查、補助及考評等常態業務,甚包含工程施工查核等似與科技發展關聯度不高之業務,以補助經費長期任用延攬科技人才計畫人力辦理行政機關業務,妥適性容待審酌;又駐該部補助專題計畫人力辦理業務廣泛,多為該部行政事務,恐難謂係屬計畫執行需要,且補助專題計畫人力多數累計年資甚長,宜審酌允洽與否。爰要求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因應之書面報告。
(十)人才之培育為當前國家發展重中之重,過去本院亦曾對此多次提出監督。惟,經查審計部201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狀況依舊未能完全改善,獲補助之人員轉任業界發展者少,補助期滿後人員亦未達成原先補助之成效。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針對此情形改善之書面報告。
(十一)科技部108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計畫以「設備及投資─投資」科目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且全數列為資本門。鑑於科技部108年度預算案增撥科發基金326億7,353萬2千元,全數列「設備及投資─投資」,屬資本門,然其係再由科發基金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經費等,其用途多屬一般經常性支出,且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與經濟部補助科技專案計畫,本質同為補助科技研發計畫,卻因透過基金轉撥與否而對經資門歸類標準不同,要求科技部應依立法院決議,並參酌經濟部科專計畫依支出性質之經常門、資本門明確劃分,提出檢討改善因應書面報告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十二)產業創新5+2為蔡政府重要經濟施政,其中包含綠能科技產業推動,研發端以沙崙綠能科學城為主,惟綠能產業發展應以自然資源豐厚地區為適,查台灣東部地區自然資源豐富,又本於均衡發展,產業發展不應專於西部,建請於東部建置綠能科學研究中心。爰此,科技部應研議於東部地區建置綠能科學研究中心。
第2項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增決議2項:
(一)科技部所轄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管理之銅鑼、宜蘭等園區,107年7月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其土地及標準廠房尚有甚多未有廠商進駐,導致用地浪費,實應進行通盤檢討並對當初決策與規劃人員提出究責。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二)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興建新竹生醫園區第二生技大樓,106至108年度以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與科技部核定之預算劃分原則未符。新竹生醫園區相關收支既於104年度起納入科工基金,且第二生技大樓標準廠房之需求殷切,自償能力佳,建請研議自109年度起改由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之可行性。
第3項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增決議1項:
(一)科技部所轄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管理之中興新村高等研究等園區,106年7月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其土地尚有甚多未有廠商進駐,導致用地浪費,實應進行通盤檢討並對當初決策與規劃人員提出究責。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第4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增決議1項:
(一)科技部所轄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管理之臺南、高雄等園區,107年7月經監察院提出糾正,其土地尚有甚多未有廠商進駐,導致用地浪費,實應進行通盤檢討,並對當初決策與規劃人員提出究責。請科技部於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註: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及協商中同意提供之書面資料,行政機關均應照辦。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8億7,842萬4千元,減列:
(一)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64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二)第4目「一般行政」項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
(三)以上共計減列2,71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5,122萬7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9項:
(一)有鑑於觀眾是有線電視系統台最主要的消費者,觀眾之所以申請裝設有線電視,為的就是享有更多的頻道、觀賞更多的節目。根據研究調查指出,多數民眾都不喜歡系統台切播的地方性廣告,一方面中斷了頻道節目或廣告的播出,影響觀眾收看的心情;另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性的廣告都相當粗俗,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和全國性廣告的品質有懸殊的落差。惟現行各縣市稽查狀況不佳,不僅影響民眾觀看之權益,也恐誤導消費者購買行為,有損及民眾健康之虞。爰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如何宣導與強化各縣市政府稽查有線電視台違法插播廣告之量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王育敏
(二)通訊傳播基本法第5條明訂:「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亦明訂:「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爰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特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依法行政,並堅守獨立機關中立精神,對於廣電媒體申設、評鑑、換照及監理事務,應秉持獨立、專業、客觀、公正之原則,且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應不受任何政治力干擾。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基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特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組織法依法行政,堅守獨立機關中立精神,尤其於廣電媒體申設,評鑑、換照及監理事務,應不受政治力干擾,本於專業自主執行各項施政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四)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宗旨之一,即為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加上近來社會上為「假新聞」議題鬧得沸沸揚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為杜絕假新聞狀況,援引現行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訂有違反者最高可核處200萬元罰鍰。惟此舉造成社會反映,新聞的真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定明顯違憲,更是大開言論自由倒車。為強化政府作為可受公評之民主常識,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日後,召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進行審議處分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並得要求利害關係人列席諮詢會議說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新增「新世代通訊技術與網路治理」計畫編列2,250萬元,主要係新世代5G及物聯網智慧管理與網路治理研究計畫。鑑於為因應5G及IoT之演進與國際網路治理發展趨勢,凝聚議題共識以研提相關監理政策與增修訂法令規範,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妥予控管研究成果提出時程,以適時提供政策制訂之參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六)為防制假訊息爭議,行政院除了提出現於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外,亦於107年12月13日公布由內政部等5部會擬具之「災害防救法」、「廣播電視法」等共7項法案之修正案,並同步送交立法院審議。
惟因行政院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法」及「災害防救法」等7項修正草案的政策公布方式及說明過程未臻周全,令社會大眾對假訊息修法方向有所疑慮,更認為相關修法可能戕害我國言論及網路使用之自由,網路及數位科技相關產業更是人心惶惶。
因數位科技發達,導致有意或無意之假訊息在各大網路社群間不斷流竄,政府主管機關對此的確有因應修法改善之必要,儘管如此,言論自由乃是我國作為民主國家不可侵犯之底線,切莫顧此失彼。爰此,要求通訊主管機關應秉持公開透明之原則,向社會各界清楚說明「數位通訊傳播法」方向及進程。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未來修法後之相關配套措施。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七)我國影視產業長年以來結構不健全,有線電視系統的分組付費、公平上下架及產權整合問題等始終難解,此外,近年國內影視相關業者更面臨網路平台與國外影視業者的挑戰,例如愛奇藝、Netflix及其他多元類型之新型態影視平台。
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主管機關,對於我國影視產業之監督、輔導與規管政策始終成效不彰,相關法令之修正更緩如牛步,如廣電三法等。監察院因而在107年10月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糾正案,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長期以來未能妥善處理有線電視系統之困境,導致我國整體影視產業生態愈趨惡化,顯有行政怠惰之處。
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我國影視產業所面臨各面向困境進行盤點,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政策方針。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我國通訊傳播及媒體監管之主要機關,應積極維護傳播媒體產業健全發展,捍衛我國言論市場意見自由及多元,落實閱聽人媒介權之保障。而所有權正是傳媒產業生態的關鍵因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有必要採取具體措施,防止媒體產業過趨集中化,維護媒體身為第四權之公共性。
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06年7月5日提出「媒體壟斷防治暨多元維護法草案」後,至今仍未針對本草案立法進度及時程規劃進行具體說明,相關法制作業更遭擱置,付之闕如。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媒體壟斷防治暨多元維護法草案」立法進度進行檢討改善,並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相關法案時,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九)有鑑於近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打擊假訊息、假新聞,與行政院研議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要求社群平台業者針對不實訊息進行事實查核及下架義務,否則將處以罰鍰。另一方面,警告媒體若未盡查證即任意報導,將面臨罰鍰,並列為未來評鑑換照依據。然在假訊息、假新聞尚缺乏明確定義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借「打假」之名利用公權力強勢管制,進行言論戒嚴,將嚴重戕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基本人權。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明文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職責,確保人民意見之自由流通,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之權利,不得以管制假訊息、假新聞為由箝制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度預算案「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05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政府電子採購雲端服務及功能躍升案700萬元,主要辦理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專案管理所需經費。然因工程會另於108年度預算案編列委外經費700萬元辦理該採購系統之專案管理,爰「公共工程企劃及法規業務─05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凍結70萬元,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其目的在於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積極創造優質的環境。但是否每一項工程皆如實執行,則有疑義。
如苗栗卓蘭老庄溪與大安溪匯流的「石虎公園」(大安濕地公園),因預算執行缺乏嚴謹的規劃、執行過程也過度粗糙,亦未落實前述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且過度水泥化之工程,導致台灣特有種保育類動物:石虎之棲息地遭不可逆之破壞,類似案例亦屢見不鮮。
地方政府應盡到民眾參與、生態資料調查及檢核機制,惟在工程結案及預算結構壓力下,幾乎無法發揮功能,公民團體難以進入機制,計畫常與民眾期待及生態保育產生衝突。由此顯見,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立之生態檢核機制形同具文。
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應做到生態檢核機制之管理及監督,並將相關資訊公告周知。而行政院各部會,就各轄下所有與生態密切相關之建設計畫,應樹立公共建設的公民參與範例,建立統一友善的訊資公開平台;平台公開致災紀錄及工程預期效益,確實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辦理生態檢核,及公民參與等程序。若未依照上開程序進行之計畫,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要求各部會或地方政府立即停止並檢討規劃及工程進行。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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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本項新增決議53項:
(一)查交通部108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項下之分支計畫03關鍵基礎設施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建置計畫,編列總經費25,800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12,060千元,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2,800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凍結本分支計畫03關鍵基礎設施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建置計畫之經費2,000千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二)交通部108年度預算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6,143萬4千元,以下2案合併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交通部108年度一般行政編列預算761,434千元,其中約聘僱人員較107年度減少3人,但108年度卻未等比減列,又一般事務費較107年大幅增長,顯不合理,爰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該筆預算凍結10%,俟交通部提出預算支用改善,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徐志榮
2交通部於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一般事務費」40,805千元,作為研考、災防、業務宣導等使用。然而,就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011年花費4億元採購之後勤支援管理系統,遲至今日未能完成驗收工作,導致臺鐵整體車輛維修、保養及材料採購出現嚴重管理缺失,交通部卻未有任何妥適之措施追究相關行政責任。有鑑於此,爰將上開預算凍結10%,即4,080千元,俟交通部於下會期清查後勤支援管理系統弊端,提出完整檢討報告,並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三)查交通部108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之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一般事務費40,80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故凍結本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1,000千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四)查交通部108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之分支計畫05資訊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46,758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故凍結本分支計畫05資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5,000千元,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五)交通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1項第3目「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經費366,985千元,係以推動海運國際化、自由化及便捷化,提升我國海運事業之國際地位,以及加速提升我國航港管理效能與整體港口營運績效,強化國際商港整體競爭力,並積蓄向東南亞擴展業務之能量為預期成效。然而,政府為推展新南向政策,未能有效提升我國航港管理效能與整體港口營運績效,以及國際商港整體競爭力成效不盡理想。爰此;交通部於「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所編列之經費366,985千元,凍結600萬元,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我國商港國際競爭力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六)蘭嶼地區長年交通不便,台東蘭嶼往來飛機平時一天有8班,交通船班一天也有2班,但每遇變天交通就中斷,蘭嶼居民常常一票難求。蘭嶼交通不便已經超過50年,到現在仍然一成不變。交通部身為主管機關,對解決蘭嶼居民的交通問題要負起責任。爰此,凍結「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1,000萬元,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解決蘭嶼地區交通問題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七)108年度交通部「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編列7億1,366萬9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八)查108年度交通部交通支出中的「路政管理」項目編列共計502,776千元。惟因近年重大交通事故仍頻,去年4月23日更發生國道貨車撞警致死事件,引起社會譁然。經查,肇事駕駛公司所屬之景山運輸集團旗下共有17家運輸企業單位,近五年之交通違規次數竟有4693件、裁罰金額高達1369萬;近三年更造成5件重大交通事故,卻均未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2條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報。
又查,交通主管機關未能及時知悉本起重大交通事故,係因警政系統與監理系統對於重大交通事故尚未建立連線機制,若業者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主動通報,機關將無從得知相關事故訊息。惟交通部及其下公路運輸機關本應及早建立警政系統之跨部會連結,俾利於管理國內重大交通事故,相關行政規管措施過於緩慢,顯有改善空間。
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須就我國重大交通事故的通報機制、交通監理系統與警政系統建立連線之相關措施辦理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九)查交通部「東部及都會區偏鄉交通便捷計畫」106及107年度相關核定計畫項數及經費略低。上開計畫106及107年度預算各為1億元及1.3億元,108及109年度各為1.26億元及1.11億元,合計4.67億元。惟詳該計畫核定情形,除交通部辦理之花東地區智慧交通輔導相關計畫外,106年度僅有2縣市共2項計畫獲補助,107年度僅有4縣市共4項計畫獲補助,兩年度分別核定之總經費為1068萬5千元及2449萬5千元,與原編預算經費相較,確有略低,允宜積極輔導地方政府提案,或就補助機制予以改善,俾提升偏鄉地區交通之便利安全。
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就「東部及都會區偏鄉交通便捷計畫」補助制度以及地方政府提案輔導擬具具體改善措施,並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十)交通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1項第5目第1節「路政管理」(編號6029011220)項下編列經費502,776千元,係以增加鐵公路運輸能量,滿足社會需要,並配合國內經濟發展,擴充觀光事業設備及領域,以及發展智慧運輸系統建設計畫為預期成效。然而,近年來國內交通建設變化快速,隨著高鐵與都市捷運交通建設陸續投入營運,輔以智慧交通系統之建置,應全面重新審慎評估現行措施之執行情形。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運輸能量與智慧運輸系統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十一)交通部108年度預算第5目第1節「路政管理」項下編列經費502,776千元,有鑑於台灣高鐵自民國96年通車至今,已超過10年,這條全長345公里的鐵路,貫穿全台人口最稠密的西部走廊,讓台灣民眾出差、返鄉實現了「一日生活圈」。惟現行所設立之12處站體,尚有彰化、雲林及嘉義等處無與鐵路進行共構,造成民眾往返搭乘之不便。經查,現行雖有高鐵快捷公車,然班次不夠密集、每班次搭乘人數有限,恐影響民眾搭乘意願,進而導致車站使用率下滑,不利於我國高速鐵路長遠之發展。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針對台灣高鐵未與臺鐵共構之站體交通接駁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王育敏
(十二)交通部編列「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476,000千元,其中委辦費用達159,700千元(14-1-5-1),委辦項目為「智慧交通安全計畫」,「運輸資源整合共享計畫」,「車聯網科技發展應用計畫」,「智慧運輸基礎及科技研發計畫」。然而交通部已有運輸研究所進行改進運輸的相關研究,卻又編列經費委辦,顯有不合理之處,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三)中華民國108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路政管理」項下分支計畫:「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編列476,000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十四)查交通部108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項下之分支計畫01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編列一般事務費7,95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五)交通部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每年均編列預算去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從民國101年起,每年肇事案件數從24萬9465件一路增加至民國106年的29萬6826件,每年均有超過1500人以上死於車禍,40萬人於車禍中受傷。交通事件連年增長,顯見交通部多年的道安宣導未有實際的成效,僅是去消化預算。爰此,針對交通部108年預算項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秩序整頓及行車安全」169,034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重新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及提出各縣市交通安全績效評量補助計畫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六)交通部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已研擬「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並責成相關單位(航港局、臺灣港務公司)於今(107)年推動「船舶進港減速」、「使用低硫燃油」、「擴大使用岸電設施」、「商港貨櫃場機具全面電動化」、「徵收船舶空污費」及「港區劃設為空品維護區」等多項措施,以改善港區空氣品質。
惟查,環保署空品處資料顯示,臺灣港務公司近年來所辦理的公共工程,其懸浮微粒排放量佔全國營建工程之百分比竟逐年上升,從101年度佔比0.29%上升到106年的5.36%,與前述空污防制方案之精神似有牴觸,影響整體空氣污染治理目標及成效。
爰此,「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所編列之預算扣除人事費及法定支出外凍結10%,須就「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執行成效及航港相關公共工程污染排放量數據,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十七)交通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1項第7目「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編號6029017700)分支計畫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經費279,167千元,係以健全海運法規法制化,與國際海運法規接軌;建立我國海運產業之競爭優勢,提升我國海運業之國際能見度為預期成效。然而,政府為推展新南向政策,未能有效提升我國航港管理效能與整體港口營運績效,以及國際商港整體競爭力成效有限。爰此,交通部「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所編列之經費279,16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港務革新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十八)交通部108年度預算「營業基金」編列11,997,722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十九)花東返鄉火車車票一票難求,至今滾動式檢討仍有諸多改善之空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以花東鄉親返鄉疏運優先於旅客出遊為考量,研議於新自強號之外,增加返鄉實名制列車規劃;另針對居住於西部、中南部之花東居民而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除應加速南迴鐵路電氣化工程執行,亦應在現階段各式疏運方案皆提出南迴線之因應疏運方式。此外,針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加掛列車規劃,除應考量務實於一般旅客返鄉較常搭乘時段增加加掛車次外,更應於整體鐵路業務籌劃、整體交通行政事業職掌有所擔當,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加掛列車相關售票事宜回歸臺灣鐵路管理局統一辦理,以避免民眾訂購票窗口紛雜、資訊不完全,而致利用率低落。再者,為於三日以上連假期間有效疏運、並考量旅外學生經濟能力,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亦應常態性推動連假期間長途無座票優惠及學生優惠票價列車。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就上開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
(二十)有鑑於現行花東返鄉實名制列車制度下,僅限於身分證字號開頭U、V與戶籍設籍花東之民眾,然花東外移人口中,有許多人會在外縣市成家立業,對於這類民眾之配偶及子女,既非身分證字號開頭U、V;亦非戶籍設籍花東,因此無法購買實名制車票,導致人民放棄購買實名制列車,或是被迫搭乘不同車次返鄉,如此不便民之制度應修正檢討,開放攜眷票之購買,且臺灣鐵路管理局至今仍未對於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提議的三種實名制攜眷票之制度,做出是否可以採行之報告。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上開實名制攜眷票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
(二十一)交通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1項第8目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分支計畫24「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編列(104-113年)購置經費6,436,800千元,係以更新車隊及提高行車效率,加強東部幹線及跨線運輸,提供西部幹線都會區快捷運輸及捷運化服務為目標成效。然而,整體購置車輛採購標案計畫卻造成輿論質疑;如更改規格、爭議得標廠商、為外商打造標案等疑雲。爰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所編列預算6,436,800千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上端購置進度釋疑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二十二)交通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編列「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6,436,800千元,較107年度增加3,436,800千元,增幅達114%,且根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該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為0.12%,預算執行程度低落,宜審慎檢討行政執行量能,基於撙節原則,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二十三)交通部於108年度預算案,「臺灣鐵路管理局」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3,000,000千元,作為辦理規劃設計、用地、電力系統及車站無障礙設施相關工程。有鑑於交通部下轄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維修保養、材料採購、後勤支援管理系統、ATP車輛防護遠端監控系統及車輛調派作業等攸關旅客搭乘安全之各項環節,均出現重大營運問題,導致2018年10月21日於宜蘭新馬車站發生普悠瑪重大列車事故。交通部作為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主管機關,其未盡督導之責,諸多存在多年之營運缺失,未見交通部督導改善,實有重大疏失。有鑑於此,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於下會期提出臺灣鐵路管理局改革項目報告及究責名單,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二十四)交通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編列「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104至111年)」3,000,000千元,較107年度增加2,950,000千元,增幅達5900%,且根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該計畫累計預算執行率為59.92%,預算執行程度低落,宜審慎檢討行政執行量能,基於撙節原則,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二十五)有鑑於107年10月21日普悠瑪列車意外事件,列車翻覆於宜蘭新馬站,其彎道角度過大,對於列車行駛之安全性上亦有所影響,然除新馬站外,東部鐵路仍有多處具有大型彎道之路段,另針對普悠瑪及太魯閣號行駛之安全性上之檢測,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預算,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針對整體臺鐵行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
(二十六)交通部108年度預算第14款第1項第9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54億8,900萬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二十七)交通部108年度預算編列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預算5,489,000千元。最為台北及高雄各項都會捷運系統計畫報告及獎補助費用。然計畫項目中包含民生汐止線及臺北市東側南北向捷運系統(東環段)捷皆未列入規劃中,恐為地方政府規劃進度過度緩慢。然民生汐止線關係到東湖、汐止地區交通路網健全。臺北市東側南北向捷運系統(東環段)更關係到內科交通改善,且有助於提升大台北地區捷運路網整體綜效,交通部應允加速督促地方政府規劃進度,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待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二十八)交通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1項第9目第1節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分支計畫20「高雄都會區輕軌運輸系統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編列補助經費527,000千元,係以配合紅、橘線捷運系統,健全高雄軌道運輸系統,擴大公共運輸效益與帶動產業發展;另配合高雄港區經貿發展,活絡觀光資源為目標成效。然而,高雄輕軌捷運第二階段工程設計紛亂,將造成人口稠密的美術館、大順路等地區交通黑暗期,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爰此,交通部「高雄都會區輕軌運輸系統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計畫」所編列預算527,000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樹木保留、工期進度、改善交通路線計畫與降低民生衝擊等優化施工之書面報告後,始准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二十九)交通部路政司辦理「交通運輸系統規劃作業計畫」,委辦費20,000千元,委辦項目為「交通運輸系統規劃與營運永續發展機制與策略等相關研究」,「鐵路立體化,捷運化,雙軌化,電氣化,鐵路延伸」等相關軌道運輸研究。然而交通部已有運輸研究所可以進行相關研究,這些研究應可交由運輸研究所。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待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十)有鑑於臺鐵局人力嚴重不足,負責車輛維修保養、把關車輛安全之檢查員,人力嚴重短缺,原因在於檢查員薪資偏低,導致人才流失。另對於乘務人員寄宿舍之寢具、設施及環境,仍待改善,以供乘務人員充分休息消除疲勞,隔日以飽滿精神服務旅客。爰建請交通部應與相關機關研議提高檢查員待遇,以達留才之效益,並儘速改善乘務人員寄宿舍之設施與環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三十一)考量桃園市八德區整體發展需要,需提供便捷聯外交通運輸服務,以應未來衍生之旅運需求,藉以降低大湳交流道及大溪交流道之負荷,促進桃園生活圈整體均衡發展,建請交通部盡速完成國道3號增設八德第二交流道之審議作業,並依審議結果辦理後續事宜,以解決跨區域長途旅次之需求,擴大國道系統對鄰近地區之服務功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三十二)交通部研訂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08年度編列「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航政及港務管理」9763萬2千元,主要是提升商港經營管理效率,提升港埠國際競爭力。然而查整體國際商港貨櫃裝卸量未見明顯增長,我國港口基礎建設品質3年內更退步了5名,顯見港口管理有待提升。交通部宜檢討如何提升國際商港經營績效,以提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三十三)查蘭嶼地區.長期以來,淡季來往交通船班不足。當地族人、居民、旅客仰賴聯外的交通工具除飛機外只有交通船,於旅遊旺季,搭乘人數達每月1萬人次以上,交通船班供不應求,於旅遊淡季,搭乘人數每月僅約2千人次,船班減少,造成長久以來蘭嶼對外交通不便。綜觀而言,蘭嶼族人、居民在行的權利上,已然成為二等公民,為確保蘭嶼族人來往本島的交通基本權益,交通部及航港局應肩負離島運輸公益服務任務之責任,增加蘭嶼交通船班航行,維持淡季能每週3日以上有航班,確保長期良好且穩定的海運交通運輸,以滿足蘭嶼地區居民基本通行及日常生活必要之交通運輸需求,落實照顧蘭嶼居民交通的不便性。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三十四)108年度交通部「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離島及偏遠地區航運之營運與發展」項下編列3,125萬元,補助縣市政府辦理交通船碼頭規劃設計、疏濬工程及岸接設施改善經費,較107年度增加1,725萬元,係因增加補助岸接設施改善經費之故。經查「臺東市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工程計畫」總經費7億1,703萬元,期程自105至109年度,交通部負擔5億4,852萬8千元,自105年度起編列預算補助,迄107年度累計編列3億2,854萬元,108年度停編該計畫預算。迄107年6月底,累計執行數僅3,102萬5千元,「臺東市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工程計畫」總經費7億1,703萬元,期程自105至109年度,交通部負擔5億4,852萬8千元,自105年度起編列預算補助,迄107年度累計編列3億2,854萬元,108年度停編該計畫預算。迄107年6月底,累計執行數僅3,102萬5千元。綜上,交通部補助離島及偏遠地區交通船碼頭改善相關經費尚有其必要性,惟「臺東市富岡港交通船碼頭改善工程計畫」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水域工程細部設計審查期間較長,後續工程又多次流標,以致進度落後,爰108年度停編該計畫預算,允宜積極檢討改善,俾提升碼頭旅運安全及兼顧觀光發展。爰請交通部督促及協助該工程計畫主辦機關台東縣政府,積極採行有效措施,改善執行進度落後情形。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三十五)交通部研訂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08年度編列「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億7916萬7千元,主要是提升商港經營管理效率,提升港埠國際競爭力。然而查整體國際商港貨櫃裝卸量未見明顯增長,我國港口基礎建設品質3年內更退步了5名,顯見港口管理有待提升。交通部宜檢討如何提升國際商港經營績效,以提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十六)108年度交通部編列「臺灣鐵路管理局」119億9,772萬2千元及「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54億8,900萬元,鐵道局及所屬編列「鐵路建設計畫」26億7,481萬5千元及「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24億4,270萬元,辦理軌道運輸建設,經查交通部106年6月所公布之「105年民眾日常使用運具狀況調查」,我國民眾日常使用運具以私人機動運具為主,公共運輸為輔。公共運輸市占率以運具次數觀之,101至105年度介於17.5%至18.1%間,以旅次主運具觀之,101至105年度介於15.4%至15.8%間,公共運輸市占率呈緩步成長,惟成長未及1個百分點。配合我國減碳目標預定於114年度公共運輸市占率提升至30%,仍具相當差距。綜上,108年度中央政府編列軌道運輸建設經費(含前瞻計畫特別預算)共397.7億元,占整體公共建設經費之10.1%,經費龐鉅。建構軌道運輸路網具公共服務公益性,惟近年度除高鐵外,臺鐵及捷運旅客人次成長幅度呈減緩趨勢,公共運輸市占率亦未見大幅提升,允宜強化軌道運輸與其他公共運具間之整合與分工,俾提升公共運輸之使用率及效益,以維軌道運輸之永續營運,爰此請交通部針對上述問題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三十七)交通部108年度辦理「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金門港埠建設計畫」,編列預算300,000千元。但迄107年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為23.94%,進度落後,未能如期完成當年度的預算。交通部宜加強協助金門縣政府執行進度之管控以提升預算執行率,並照顧偏遠地區居民之交通需求。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三十八)交通部108年度辦理「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項下「馬祖港埠建設計畫」,編列預算150,000千元。但迄107年6月底,預算執行率僅為34.82%,進度落後,未能如期完成當年度的預算。交通部宜加強協助連江縣政府執行進度之管控以提升預算執行率,並照顧偏遠地區居民之交通需求。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十九)108年度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增列「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2億元,計畫總經費6億1,870萬元,期程4年(預計107至110年度),108年度為首年編列,行政院於107年10月5日核定該計畫。鑑於交通部參酌本院建議,於現有法規規範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制度外,研擬推動「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以4年為期,由政府編列經費建置相關制度規章、主動及被動安全檢測能量,及購置車輛辦理初步運作測試評價,以提升民眾用車安全及新車安全資訊透明度。然建置檢測能量後尚須後續維運,未來滾動式檢討時,應將多元運作方式(例如允許接受車商主動付費申請測試、提供試驗車輛並公開安全評等資訊等)納入財務評估考量,以減輕政府財務負擔。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四十)交通部108年度「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續編4項興建計畫,其中「臺北捷運系統信義線向東延伸規劃報告書暨周邊土地發展計畫」第2次計畫變更於107年1月核定,期程展延至113年,「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新莊及蘆洲支線建設計畫」等3項捷運建設計畫於近2年(108年度或109年度)即將屆期,計畫進度執行未如預期,刻正辦理計畫變更中。前揭捷運建設計畫期程均達10年以上,要求交通部應積極研謀強化工程控管作業,即早提供民眾更便捷之大眾運輸交通路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四十一)交通部108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616萬5千元,與107年度法定預算數相同。鑑於交通部派員出國辦理計畫之變更雖係為業務所需,惟近年來變更頻繁,辦理計畫變更項數均多於依原計畫出國項數,且部分國際會議或談判經費常未執行而改為支應其他出國計畫部分經費,要求交通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從嚴核定變更計畫,並審酌部分常未執行計畫之編列合宜性,覈實編列出國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四十二)108年度中央政府編列軌道運輸建設經費(含前瞻計畫特別預算)共397.7億元,占整體公共建設經費之10.1%,經費龐鉅。建構軌道運輸路網具公共服務公益性,然近年度除高鐵外,臺鐵及捷運旅客人次成長幅度呈減緩趨勢,公共運輸市占率亦未見大幅提升,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強化軌道運輸與其他公共運具間之整合與分工,提升公共運輸之使用率及效益,以維軌道運輸之永續營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四十三)108年度交通部「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航政及港務管理」及「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各編列9,763萬2千元及2億7,916萬7千元,辦理包括加強推動港埠基礎建設、督導強化商港經營管理效率、提升港埠國際競爭力,暨海運航業、商港等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等業務。鑑於交通部以每5年為一週期研訂我國商港整體發展規劃,並投入經費建設。近年度我國整體國際商港貨櫃裝卸量未見明顯增長,最大港高雄港106年度貨櫃裝卸量逾千萬TEU,為歷史第三高,受國際海運聯盟於106年4月重組運行後衝擊轉口貨櫃量,全球排名下跌至15名。依據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之近3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基礎建設─港口基礎建設品質」排名自2015-2016年之第19名下滑至2017-2018年之第24名,3年內退步5名,要求交通部應積極持續檢討我國國際商港整體發展與建設之規劃及執行,以維國家競爭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淑華
(四十四)有鑑於高雄紅毛港遷村計畫房屋作營業使用,並未就其營業損失、庫存損失及轉業等部分給予補償或救濟。建請交通部檢視過往拆遷補償情形,就民眾陳情所提補償救濟之適法性及可行性等層面,本權責再行檢討本案,以維民眾權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四十五)有鑑於高雄港客運專區─港埠旅運中心大樓即將落成使用,然高雄港郵輪旅客人數卻無法比上基隆港,令人唏噓!爰建請交通部應責成相關單位,積極推動高雄港成為郵輪母港並追趕上基隆港之旅運量,以期港埠旅運中心大樓發揮其作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四十六)國輪必須遵守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建造與入級規範之規定,或依照其他具同等整體安全標準之規定,則建造及檢驗之船舶,即予設定其船級並登錄於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船舶登記簿內。其後如經定期檢查,並認為其保持良好及有效之情況,且符合本規範之規定者,得繼續保有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之船級。國輪申請入級所需費用約450至600萬元,每年還需繳教年費數十萬,為保障我國各級船舶及船員之權益,貫徹國艦國輪國造,促進我國航運業發展,以及遵守航業法及船舶法,非中華民國籍船舶非經特許不得於領海內及各港口載運客貨之精神,加上世界各國領海內及各港口間的工作船與海事工程或客貨運,亦皆限制國輪為限之國際慣例,交通部及航港局應堅持並要求各部會,如於我國領海內招標之各類工作船與海事工程,應要求以中華民國籍船舶方得參與,除非我國籍工作船確實欠缺適當船舶時方得特許例外,以落實前揭航業法、船舶法及國際慣例之領海內船舶國輪為限之原則,用真正的行動促進台灣本土海洋產業的發展。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四十七)依據臺鐵局106年報,106年底計有電力機車86輛、推拉式電力機車64輛、柴電機車98輛(含台泥自備機車)、柴液機車16輛、柴油客車211輛、推拉式客車381輛、電聯車1,019輛、傾斜式電聯車216輛、客車546輛、貨車1,691輛;合計車輛數共4,328輛,較上年底減少115輛。
106年動力車運用效率88.47%,較上年87.77%,增加0.70個百分點,其中電力機車89.72%,推拉式電力機車89.97%,柴電機車82.17%,柴液機車88.24%,電聯車88.36%,傾斜式電聯車97.96%,柴油客車88.02%;另客車76.53%,較上年65.91%,增加10.62個百分點;推拉式客車88.15%,較上年86.50%,增加1.65個百分點;貨車84.05%,較上年82.61%,增加1.44個百分點。
另參據臺鐵局106年報動力車平均每日運用概況統計指出,傾斜式列車計有54組共計216輛,每日運用52.91組,修理1.09組,目前傾斜式列車是採兩組(2M2T+2M2T)併聯營運,原本車輛每日營運模式已然捉襟見肘,107年10月21日一列普悠瑪號在臺鐵宜蘭線新馬站翻覆,事故後該編組因受損嚴重無法修復,將於完成調查作業後報廢除籍,更衝擊傾斜式列車運用,為避免傾斜式列車超限使用造成其養護時間不足,爰要求交通部應督同臺鐵局,檢討較冷門時段之傾斜式列車班次,改以其他型號對號列車運駛,避免列車過度使用縮減其養護時間,影響民眾乘車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四十八)交通部預計自明年起強制規定機車必須加裝防鎖死煞車系統(Anti-lock Braking System. 簡稱ABS)或前後連動煞車系統(Combined Braking System. 簡稱CBS),估計該裝置將使機車售價增加新台幣6,000元至1萬元不等,然新購機車補助金額卻遠不及上述所增之價金,將可能導致民眾換購新車之意願降低,若新車價金過高導致民眾不願換購,則該政策雖立意良善,但卻可能無法發揮應有成效。
交通部應評估加裝ABS與CBS對民眾購車意願所帶來之衝擊,並考量補助之金額能否確實令民眾有意換購新車,以切合政策所預期之成果。爰此,請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麗蟬
(四十九)近3年來,兩岸關係每下愈況,陸客來台人數銳減,大大衝擊國內旅遊、觀光產業。東部機場的國際航線亦日益減少,民國85年為花蓮機場之營運全盛時期,當年有2萬7,604架次飛機起降,且有159萬5,466人次使用,至106年僅剩4,522架次飛機起降,旅客人次降至23萬5,386人,顯見花蓮旅遊業嚴重衰退。
交通部民航局自98年起提出相關機場活化計畫,但仍無法提振國內機場的營運,今年10月香港─花蓮定期包機航線中止,花蓮機場幾乎沒有國際航線,交通部應設法提升機場使用率,以增加觀光效益。
台灣的地勤服務費是菲律賓的4至5倍,也是新加坡的3倍,交通部應改善、檢討各項定期與不定包機之補助與各項機場費用,以提升國內外航空公司誘因。爰建請交通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活化各機場、增加航線之方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五十)我國道路駕駛人疲勞駕駛情況嚴重,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統計,2015─2017三年內竟有7034人因疲勞駕駛所導致的車禍而傷亡,嚴重程度不下於酒駕肇事。而去年4月23日更發生大貨車駕駛因連續22天排班,嚴重超時工作導致疲勞駕駛,最終導致兩名國道員警遭撞致死事件,引起社會譁然。此案正凸顯我國道路交通環境因人員疲勞駕駛狀況,長年以來承擔極高的風險。有鑑於此,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應本於權責,提出具體方案改善我國道路疲勞駕駛問題,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問題檢討、改善方案及修法建議之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五十一)基隆港碼頭的理貨員是基隆港航運業務中重要職業,除協助航運貨物之盤點及裝卸外,更是協助港務分公司確認走私狀況,維繫碼頭的進出口安全之公正第三方。而理貨員是需通過航港局辦理之國家考試並領取證照後方能執業。然而,基隆港理貨員長年以來卻處於非典型勞動狀態中,雖屬國家認定的專業人士,卻沒有明確的雇傭關係,在勞健保、勞退及工作安全等層面上亦缺乏保障,間接導致基隆港基層理貨員與資方間產生長年難解的勞資爭議。
如今碼頭理貨員一職面臨青黃不接問題,主管機關航港局對此所提出之「一退一進甄補方案」卻不利於現職理貨員之權益,未能正視政府長年忽視理貨員工作專業性及勞動權益的事實。爰此,提案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持續就基隆港理貨業勞資爭議進行溝通協調,並應考量過去對理貨員之不利待遇,針對基隆港碼頭理貨員證照及訓練制度、退休及甄補等問題研議改善方案,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說明及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五十二)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因座落於人口稠密區,亦是往返台北市之主要幹道,上下班時間長年壅塞,公車、汽車、機車、腳踏車與行人於兩線道上爭道,每每令人怵目驚心。
經查,國道1號高速公路下方明峰街康寧街交叉口起至中興路,高架橋下方存在閒置空間,屬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屬。爰此,建請高速公路局研議該閒置路段用地是否能作為舒緩人車爭道情況使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五十三)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計畫(五楊高架道路)完工通車後,已有效紓解國道1號楊梅以北平面道路交通,惟湖口、新竹路段交通壅塞日益明顯,交通部業已完成辦理五楊工程延伸至新竹頭份之先期評估。
為盡速解決目前國道1號新竹路段在竹北流道、公道五交流道、光復路交流道、竹科園區交流道及國1與國3系統交流道等五大交流道及科學園區的塞車問題,以提升大新竹地區及竹科生活圈的交通便利與生活品質,並促進新竹生活圈高科技產業群聚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爰要求交通部應以先期評估作業成果為基礎,儘快於本年度內完成可行性研究,並持續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與後續規劃設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葉宜津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航空基層空服人員身為第一線之勞工,其身心狀況與飛行業務、乘客安全密切相關,因飛航及工作時數認定上之差異,近日業者及基層空服人員發生勞資爭議,也影響部分航班營運之穩定。
依據「民用航空法」,航空業從業人員之飛航時限規範由交通部規定,民航局依此訂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由於航空業從業人員工作內容及性質有其特殊性,因此AOR有關飛航時數之相關規定與「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內容有所差異,無法一體適用。
然而,主管機關交通部民航局仍應本於避免機組人員疲勞之基礎原則,儘速將AOR與勞動法規於實務上之競合關係釐清,並積極就雙方之勞資爭議進行協調處理,以保障我國飛航安全、健全航空產業生態。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有鑑於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爆發,民航局為配合防檢局防堵豬瘟,發文要求業者播放中外語宣導影片,但仍有多數陸籍和外籍航空不願配合,以致形同防疫漏洞。為避免入境旅客因不知我國相關防疫政策與罰則而受罰,爰要求民航局於下會期應積極向陸籍與外籍航空公司溝通協調,協助於機上播放禁帶肉品入境宣導影片,以進一步完備相關防疫工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8項:
(一)有鑑於107年12月發生了史上最大宗之152人假觀光真偷渡的越南旅行脫團事件,且觀光局亦對外坦承,於申請之書面審查、抽查等業務實有檢討必要。爰此,提案凍結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交通部觀光局一般行政計畫經費2,000萬元,待與主管機關共同擬出改善方案後,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與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二)「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台觀光簽證作業規範」(觀宏專案)是新南向政策的一環,目前針對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等六國人民,可透過參加觀光局指定的旅行社團體旅遊或企業贊助的獎勵旅遊,申請電子簽證來台,來台期限最長14天,2015年11月實施至2019年12月31日。然日前發生越南團客集體逃脫事件,引發舉國譁然,戳破新南向政策的假面具。這次的逃逸事件,更加凸顯出的新南向免簽政策根本已經淪為非法移民打工的便利捷徑。觀光局持續用來台旅客的數據對外宣傳,不但無視台灣觀光產值年年下滑的事實,更是聽不到觀光業者的哀號。實際觀光局每年公布的來旅客數據包含移工、商務、兩岸配偶的探親往返,根本已經是被灌水的數字,竟然還沾沾自喜,報喜不報憂,無助於解決台灣觀光產業困境。觀光局於108年度預算編列觀光業務原列99,192千元,包含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及爭取旅客來台觀光,增加外匯收入,業務執行顯有精進改善之處,爰將上列預算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觀光業務預算金額99,192千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內觀光產業收益衰退進行檢討,並提出有效提升整體觀光收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王育敏
(四)國內露營區違法濫墾、破壞水土保持情況日益嚴重,迄今不見政府機關有效管理。露營活動屬觀光產業之一環,交通部觀光局應更積極作為遏止不法,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五)交通部觀光局108年「觀光業務」編列9919.2萬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就重新盤整、規劃振興國內觀光的計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六)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9,919萬2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七)「觀光國際事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預算金額59,729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就(1)成本效益評估(2)向誰宣傳、宣傳什麼(3)對不同國家或地區投其所好的彈性宣傳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八)交通部觀光局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推動「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即「觀宏專案」),是為吸引東南亞旅客來台觀光。然而日前發生越南旅客152人集體脫逃事件,查觀宏專案簽證手續簡單,且不必附財力證明,對於旅客逃脫沒有罰則,相關罰則只有要求旅行社應負擔強制出國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顯見該專案審查機制出現重大漏洞,爰觀光國際事務預算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偕同相關部會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九)交通部觀光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4項第2目觀光業務(編號6129311000)之分支計畫01「觀光國際事務」編列62,937千元,係以宣傳推廣我國觀光資源,增進國際人士瞭解與爭取旅客來台觀光,藉以加強我國國際經貿地位,強化實質外交及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然而,政府兩岸政策失能導致大陸旅行團來台人數急速驟減,新南向政策未能實質提振我國觀光產業,遭受嚴重衝擊,影響觀光及附帶產業權益至鉅,毫無有效因應作為!國內觀光相關產業損失慘重,並非不可抗拒之天災所致,此純為政府施政不當所造成,政府本應為人民創造富裕的經濟環境,而今卻因意識形態犧牲與傷害人民權益。爰此,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國際業務」所編列預算62,937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觀光人數驟減對相關產業損失收益,及提升觀光客數量與消費力作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十)中華民國108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觀光業務」項下分支計畫「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中,「業務費」科目,計編列3,711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一)「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業務費」預算金額4,366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因應新型態住宿業或平台的修法及執法方向,兼顧管制非法旅宿與鼓勵共享經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十二)108年度觀光局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觀光業務」項下分支計畫:「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中,「業務費」科目,計編列4,366千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三)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18億8067萬3千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呂玉玲
(十四)蔡英文總統在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文中說到「荷蘭及鄭成功政權對平埔族群的屠殺和經濟剝削,清朝時代重大的流血衝突及鎮壓,日本統治時期全面而深入的理番政策,一直到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施行的山地平地化政策。四百年來,每一個曾經來到臺灣的政權,透過武力征伐、土地掠奪,強烈侵害了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為此,我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
為了回復原住民族喪失的權利,行政院提出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希冀透過該法案,回復原住民族喪失的權利。
交通部觀光局轄下的日月潭、阿里山、茂林、參山、東部海岸及花東縱谷,均位於原住民族行政區或其傳統領域範圍內,基於對原住民族本是台灣主人的尊重,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研擬所轄位處原住民族地區之風景區管理處,冠上當地原住民族群名,例如東部海岸風景區管理處改名為阿美族東部海岸風景區管理處,如此不僅尊重當地原住民族,同時也象徵政府回復原住民族權利的決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十五)查107年12月21及23日,台灣東森旅行社接待越南International Holidays Trading Travel旅行社4團共153人從高雄入境,後有152人,脫團失聯,成為觀宏專案推動後最大宗「假觀光、真偷渡」案件。
為配合蔡英文總統的新南向政策,「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台觀光簽證作業規範」「觀宏專案」,特別針對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等6國人民,透過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指定的旅行社團體旅遊或企業贊助的獎勵旅遊,可以申請電子簽證來台,來台期限最長14天,計畫辦理期程從2015年11月實施至108年12月31日。
根據觀光局統計,3年來透過觀宏專案來台旅客不斷攀升,從2015年853人、2016年2萬4,312人,成長到2017年10萬1,793人,107年截至11月已達9萬8,744人,總計已有22萬5,702人。不過,脫團人數今年大幅增加,從2016年29人、2017年33人脫團,107年截至11月增加到352人,相較106年暴增10倍,總計高達414人,其中有409人來自越南、僅有4人是柬埔寨。
顯見觀宏專案已成了東南亞籍人士非法入台的方式,更甚者或有恐怖份子因此潛入台灣,此漏洞不僅讓台灣在國際上顏面掃地,非法滯留的越籍人士更成為潛在未爆彈,衝擊台灣內部的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於下會期提供1225越南集體脫團事件說明及觀宏專案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十六)查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花東基金所載,106年度花蓮縣就業人口數為15萬人,較105年度15萬1千人,減少1千人,較年度目標值減少2千人,主要係近年來臺陸客減少,衝擊花蓮縣觀光產業,致使工作機會減少,顯見觀光產業對花東地區至關重要。
交通部觀光局107年11、12月推出宜花東高屏暖冬遊補助方案,每房交通加住宿費最高可補助2,500元,引起民眾熱烈參與,原本9,500萬元的補助款,觀光局更加碼採不限補助款金額上限方式,讓民眾可以使用到12月底。
這政策看似促進了宜花東高屏各地觀光,但也造成諸多亂象,台東目前參加的旅宿業大約二分之一,仍有半數旅宿業並未參加補助,詢問下旅宿業者方知有這項計畫,另外一些較小型的旅宿業者向觀光局申請相關補助後,代墊的補助金到現在都還未核撥下來,造成其資金週轉的危機。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之宜花東高屏暖冬遊補助方案已屆尾聲,108年1月1日將推動擴大國旅觀光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專案作為延續計畫,觀光局當記取教訓,除縮短補助款核撥期程外,也應督促地方政府推動宣導,帶動各地的國旅風潮。更應積極思考如何提升國內旅遊品質,吸引國外旅客來台,避免未來相關補助計畫結束後,對國內觀光事業產生的衝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十七)有鑑於我國近年推行新南向政策,交通部觀光局自2015年11月起推出「觀宏專案」,放寬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六國簽證措施。其原意雖為加強推廣我國觀光,惟因利用觀宏專案入境我國之要求簡便,成為人蛇集團目標,形成「假觀光真打工」現象,該專案開辦3年來,逃逸者超過500人,嚴重影響我國出入境管理。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觀宏專案進行成效檢討,包括實際觀光經濟效益、申請條件之寬嚴、逃逸之通報處理機制,並與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合作,針對「假觀光真打工」之外國人加強查緝及取締不法人蛇集團,並定期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萬安
(十八)查觀光局及所屬108年度施政計畫「推動體驗觀光.點亮村落示範計畫」以推廣在地旅遊體驗經濟,與地方政府合作,透過結合地方文化、藝術及產業等觀光特色,並整合各部會資源,積極推廣永續旅遊計畫,以達均衡城鄉發展,創造在地產業共榮目的。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位暨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屬原住民族地區,惟風景區內公共藝術品缺乏在地文化連結,且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22條諮商同意權及共管機制,應予以改善。
爰此,交通部觀光局就位於原鄉地區之風景區,應積極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之各項機制,並就具體實踐方式,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第5項 運輸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運輸研究所於108年度辦理新計畫「海空運輸系統營運效能與技術提升科技研發計畫」,經費共29,632千元。然而查本計畫與之前104~107年度辦理的「提升海空運規劃技術科技研發計畫」完全相同。雖計畫有延續性,但為避免議題重複,浪費研究資源,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第6項 公路總局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9項:
(一)經查公路總局所屬37家監理所站均設有大型重型機車檢驗線,其中設有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者僅24家,其餘13家則無,惟其轄區均登記有大型重型機車,致僅能以目視檢驗前後煞車效能及前後輪偏差等項目,難以確保符合道安規則第39條之2及第39條之3規定標準。
交通部公路總局對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不足毫無作為,罔顧用路民眾安全,對人民生命財產影響甚巨。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第14款第6項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科目編列5,921,517千元,交通委員會決議原凍結4億5,601萬3千元,增加4,398萬7千元,合計凍結5億元,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具體改善及促進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檢驗儀器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預算第14款第6項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5,921,517千元,交通委員會決議原凍結4億5,601萬3千元,增加4,398萬7千元,合計凍結5億元,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三)108年度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監理業務」項目編列共計1,413,822千元,較去年增加12,856千元。
惟因近年重大交通事故仍頻,107年4月23日更發生國道貨車撞警致死事件,引起社會譁然。經查,肇事駕駛公司所屬之景山運輸集團旗下共有17家運輸企業單位,近五年之交通違規次數竟有4,693件、裁罰金額高達1,369萬;近三年更造成5件重大交通事故,卻均未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2條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報。
主管機關公路總局本應主動關切國內重大交通事故,並依法監督、懲處素行不良之運輸業者,本案事發前卻對相關資訊毫無所悉,事後更僅僅開罰28.8萬元,不僅裁罰手段完全不成比例,更令國人行車交通安全承擔不必要之風險,相關單位顯有失職之處。
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公路總局就我國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施政情形、以及對屢次違反交通法令之運輸業者管理情形,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四)查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之分支計畫01監理業務,編列一般事務費418,137千元;檢視其經費用途內容,部分項目應為可精實之項目,如08道路及交通安全活動宣導等費用3,123千元,15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及電子化多元服務等宣導經費10,000千元,16用路人服務之話務業務相關經費14,000千元,17辦理運輸管理業務所需事務經費8,250千元等;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五)查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項下之分支計畫01監理業務,編列國內旅費37,17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六)公路總局108年度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之「06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編列36億5,000萬元。查現行法規僅規定兒童搭乘九人座以下小客車需使用安全座椅,若搭乘一般客運,則未有強制規定,對兒童之安全保障有不足之處,應檢討改進。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預算第14款第6項第3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項下「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312億6,335萬元,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6項第3目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編號6029712021)中分支計畫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省道新建及改善,與補助地方政府等經費31,263,350千元,係為道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與補助地方政府提升道路服務水準,並就其計畫編列了省道與橋樑新建等工程共計十三案。然而,交通部對於新台17線南段工程新建規劃不當,目前路線規劃至海功路又將車流轉往台17線,等於車流未能疏通,又造成交會處壅塞,如此浪費工程計畫之成本;應直線南下至左營南門圓環,才能真正有效疏通左營、楠梓地區壅塞的交通現況。另本(107)年「八二三水災」對於南部地區多處道路造成嚴重損害,顯見台灣在面對颱風與豪雨急遽氣候下,對於道路工程安全及品質,應有更嚴格的要求。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強化工程道路品質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九)「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編列312億6,335萬元,係辦理多項公路建設,其中包括橋梁之新建、改建、重建及耐震補強等工程。因臺灣面臨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環境影響,屢有導致橋梁發生嚴重損害情形,觀諸近年來橋梁發生重大災損之原因,大致包括豪雨、颱風、地震、土石流、橋基沖刷裸露、腐蝕及超載等,其中又以颱風與豪雨造成之損失最為龐鉅,有關公路橋梁建設之養護、監控、預警、防災及救災機制,仍宜逐年檢討並積極辦理,以有效提升橋梁安全。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十)有鑑於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即蘇花改),現行規劃執行蘇澳至東澳、南澳至和平、和中至大清水,且將於2020年三段全線通車,然其中東澳至南澳、和平至和中及大清水至崇德三段卻遭遺漏,導致花東道路之安全仍有諸多疑慮;此外,交通部吳宏謀前部長已承諾要將上開三段路段納入可行性評估,然該可行性評估之經費似未見於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度預算及計畫中。爰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公路總局針對上開三路段可行性評估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
(十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編列本年度經費6,890,000千元。進行蘇花改計畫,主要是為提供民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然而蘇花改卻限制機車行駛,等同於要使用機車的民眾行駛更危險的蘇花公路。雖然後來交通部公路總局更改為「有條件」通行蘇花改,但卻要使用機車的民眾配合交管指示在蘇花改兩端集結,在指定時間內採「團進團出」的方式通行,交控中心將指派公務車及警車以「前導後護」的方式,戒護通行。此種方式影響使用機車民眾之權益甚鉅,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相關詳細報告予社會大眾,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08年度編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60億元。在104年至107年法定預算為66.97億元,60.76億元,48億元,54.75億元,然而調整後預算與之差異過大,為47.1億元,39.99億元,36.1億元,54.75億元。顯見公路總局編列之預算有檢討空間,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公路總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怡潔
李鴻鈞
(十三)公路總局108年度於「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分支計畫項下,新增編列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60億元。本計畫總經費360億元,分6年辦理,108年度編列60億元,未來年度經費需求300億元。然中橫復建工作進度緩慢,公路總局針對相關程序一再拖延,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公路總局108年度於「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01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分支計畫項下,新增編列省道改善計畫(108-113年)60億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十四)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4款第6項第3目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編號6029712021)中之分支計畫02「公路養護計畫」編列經費6,174,090千元,係以維護全國省道道路品質與區域交通流暢,增進行車安全為預期成果。然而,107年「八二三水災」造成南部道路嚴重損害,除因豪雨急降之外,道路重複挖掘管線與鋪設,及路面回填工法疑未符要求,致道路不平與大量坑洞產生之情形,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爰此,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養護計畫」所編列經費6,174,090千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嚴查「八二三水災」造成高雄及台南道路7000餘大小坑洞,是否因道路施工不善,有無人謀不臧之情事、檢討失職人員懲處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進養護工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十五)台灣本島沒有高速公路的縣市,僅有花蓮及台東縣,因此省道台9線成為台東唯一的聯外道路,台9線花蓮路段已逐步拓寬成4線道,但池上到台東市這路段依舊還是雙線道。
台9線是全台最長的公路,北起台北市、經過宜蘭、花蓮、台東到屏東,全長476公里,目前連接屏東的南迴公路,拓寬工程已經逐漸進入最後階段,預計後年完工通車後,屆時台東到高雄行車時間還能縮短半小時。
而台9線花東縱谷公路拓寬計畫,從10年前就開始辦理,其中花蓮的路段僅賸部分路段尚未完工,但到台東縣境之後的路段,路幅縮減至雙線道,每當連續假期時,台東民眾及旅客只能忍受塞車之苦。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台東段拓寬計畫環評通今年6月才初審通過,環評通過後才會進入設計階段,並展開用地取得、徵收等程序,預計最快要到2021年才有機會動工。基於彌平城鄉發展,要求交通部應積極推動促成該工程提前動工,並遵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動工前須徵得當地族人同意與進用一定比率之原住民勞工,在保障部落族人的土地及工作權益之前提下,改善台東地區的的交通建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十六)查交通部於107年12月向勞動部申請將我國客貨運輸業在春節期間納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行業(開放七休一),勞動部亦於107年12月24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會後要求交通部提出維護勞工健康安全等配套後補件、再行研議是否開放客運業於春節期間之七休一限制。
惟我國多數交通及運輸從業人員長年來處於過勞困境中,去年4月23日所發生之國道貨車撞警致死事件,正是肇因於大貨車駕駛連上22天班後疲勞駕駛所導致的悲劇。如今客貨運業十分可能鬆綁七休一限制,雖僅限於春節期間內,仍可能為客貨運產業從業人員之勞動環境增加風險,不可不慎。
爰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應於下會期提出客貨運業開放七休一之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配套措施;此外,也應就未來我國客貨運產業工時過長、違法加班及疲勞駕駛等相關議題,於下會期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方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十七)新北市汐止區2條主要幹道大同路及新台五路路面維護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所轄,因作為幹道,車輛經常通行,並有重車行經,路面經常破損。
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下會期評估2條道路全段目前路況,及需重新鋪設維護路段提出書面報告,俾利用路人使用上之安全。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十八)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及新台五路分別為省道5號及省道5甲號道路,並於汐止區大同路一段相接匯流後進入台北市區。此為基隆至台北必經重要運輸道路,車流量龐大,尖峰時刻堵車情形長達數小時,已嚴重影響居民生活,造成民怨沸騰,地方政府固有消極怠惰之責,但亦未見公路總局有何積極改善及督導作為。有鑒於此,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於下會期提出完整檢討及改善交通書面報告。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十九)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計畫」(14-6-3-1),108年度編列25,000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3,500千元,鑒於本案係為提供更完整且即時的路況資訊予用路人,公路總局必須如期如實辦理完成。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52。
(一)交通部鐵道局於108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編列「特別費」157千元,作為首長業務使用。有鑑於鐵道局作為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幕僚單位期間,就普悠瑪事故調查中,有關普悠瑪列車主風泵日常清潔保養乙事,對媒體放話「日商未列入檢修項目」,惡意帶風向,掩飾臺鐵未依規定保養之離譜行徑。其放話之內容虛偽不實,經質詢後鐵道局迄今尚未對外說明由何人所為。爰提案將上開預算157千元全數凍結,俟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對外界說明後提出完整檢討專案報告,並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本項新增決議8項:
(一)交通部鐵道局108年度預算編列6,829,501千元,依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二)有鑑於花東地區因地處偏遠,觀光產業常受限於蘇花公路易因天災影響道路封閉,東部鐵路更是一票難求,對於東部地區的民眾或前往觀光之旅客影響甚鉅。經查,東部地區鐵路之班次目前已趨飽和,在無法增加班次之情形下,政府應朝提升鐵路運量之方向進行研議。惟我國目前車站月台長度可停留之車廂上現僅14節車廂,相較於其他國家實有改善空間。爰此,請將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交通部鐵道局單位「鐵道業務」科目凍結100萬元,凍結部分待交通部鐵道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鐵道運量及研議各縣市主要月台延長評估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三)交通部鐵道局108年度預算「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編列5,117,515千元,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四)108年度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鐵路建設計畫─花東線路整體服務效能提升計畫」315,200千元,此計畫內容係為提升車站外觀,以提升服務效能,然普悠瑪6432列車出軌致重大傷亡,鐵路安全性方為當務之急,花東線鐵路宜全面性評估各車站間之行車安全,不應著重既有車站裝修景觀工程,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五)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108年度預算「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編列24億4,270萬元,係辦理「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之相關補助經費。其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說明表示,「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係為(1)桃園機場聯外捷運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2)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然於說明中卻無清楚顯示該計畫內容,恐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必2期特別預算」中之「都市推動捷運」有重複編列預算之嫌。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交通部鐵道局及所屬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預算規劃說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六)交通部鐵道局「桃園機場聯外捷運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周邊土地發展計畫」(14-7-4-2),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預定為87%,實際則為41%。整體計畫期程延至118年7月底竣工,顯見鐵道局相關進度及招標作業控管有待加強。爰依交通委員會本目審查結果予以凍結,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七)依據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107年12月21日提出的臺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指出,從故障樹及起司理論分析結果,推斷本次事故原因,6432次事故列車以超過速限(75km/h)的速度(141km/h)進入半徑306公尺的新馬站彎道,致列車前進方向第1節車廂右側車輪浮起後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隨後第2至8節車廂也相繼出軌。
造成列車翻覆的原因係列車行進中,因主風泵異常,發生列車動力時有時無、停留軔機間歇作動之異常狀況,相關人員採取之運轉決策及應變處置作為未排除異常狀況;司機員於列車行進中,同時持續通聯嘗試排除列車異常狀況,在分心處理列車故障的情況下,無法專心注意路況,因而進入新馬站彎道前未依規定減速。
本應維護列車行駛安全的ATP系統不僅被隔離,更發現普悠瑪列車之ATP遠端監視功能未連線,再加上相關防護措施均未被執行,造成6432次列車翻覆,帶走18條無辜的性命。
對於調查小組指陳的臺鐵相關維修、管理及教育訓練上的缺失,交通部應督促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三個月內進行改善,另對於普悠瑪號購車驗收弊端,檢調已進行調查,而行政責任歸屬,不該僅是就相關人員記過處分,應先予迴避不得再參與購車採購有關業務,待司法還其清白後,再予恢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八)依據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107年12月21日提出的臺鐵6432次列車新馬站內正線出軌事故調查事實、原因及問題改善建議報告第41頁指出,從事故列車編組「動力車交接簿」所記載之主風泵相關異常狀況所載,自107年5月28日起共有6筆主風泵強制停機紀錄(不含事故當日),其中4筆有檢修處置紀錄,另107年10月18、19日雖有記錄「樹調入庫時TED2008空壓機強制停止(代碼147)」情事,惟該2日檢修情形欄位均為空白。然進一步比對107年10月20日司機員記錄「正常」且有檢查員簽名,研判當日進行1A檢修,而1A檢修週期為3天,故檢查員僅在當日欄位簽名。另有關主風泵其他異常情形,包括主風泵漏氣、油量過低、風泵聲很大等。
該報告第43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於107年8月24日行文日本立約商(住友商事株式會社)敘明下列主風泵故障缺失,並要求該公司履行保固之責:(1)中空絲膜不良及閥件、管路空氣洩漏,迫使主風泵長時間持續運轉,導致過熱停機發生,肇致後續MR壓力無法建立。(2)長期運轉,易造成內部機件磨耗效能變差,致使MR建立速度較慢。(3)潤滑油常嚴重流失,易造成風泵內部機件損壞之虞並徒增油料成本。(4)除水效果不佳,造成管路短時間大量積水,極易造成閥類作動不良。
翻閱臺鐵其他列車是否亦有發生主風泵故障之情況資料,由臺鐵列車事故次數資料中統計得知,其中EMU600型的事故於2011年至2015年間共計有100次,其中在該型車主要事故類別件數的統計當中,主因有三種:VCB(VCB(真空斷路器真空斷路器)不閉合(22次)、不出力(17次)主風泵故障(16次),而今為了徹底解決EMU600主風泵漏油溫度過高問題,目前臺北機廠已在ET608、ET609兩車試裝無油式主風兩車試裝無油式主風泵,倘成效良好未來將全面改用,降低油溫對主風泵之影響。
從以上資料得知,過往臺鐵列車主風泵故障並非特例,而是常態,經過這數十年的列車養護工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理當有豐富的經驗,知悉主風泵的油溫對其產生的影響,是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可於相關招標器契約中明確定出相關規格,然在本次事故調查期間,經臺鐵與日本車輛雙方檢討,確認主風泵溫度過高與油冷卻器堵塞、中空絲膜式除濕機碳化有關,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並未將過往的經驗用在後續的車輛採購規範上,埋下普悠瑪號新馬事故的遠因,鑑於此,爰要求交通部督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重新檢視未來新購之區間車、城際列車其規格規範,倘若廠商提出之相關列車購件,基於過往操控與維修經驗不相符者,應積極要求改善或改用其他使用後之優秀產品。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廖國棟
其餘均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2。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3項 國史館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史館108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編列1,500千元,係預計出售史籍書刊之銷售收入。經查:相對於發行印製數量,該館近年出版品銷售情況不盡理想,仍有庫存9萬6,989冊,允應賡續研訂有效之推廣策略,俾以提升推廣績效及減輕庫存成本。爰建請國史館提出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作為未來參考依據。【18】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四),予以修正:
(四)總統府108年度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67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有鑑於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該府第二局第1科掌理關於印信之鑄發、銷燬等案件之簽辦,及印信啟用、套用等報備案件等處理事項;第2科掌理關於資訊軟、硬體設備及網路之管理、維護及應用事項;第3科掌理關於檔案之管理事項」,第12條則規定:「機要室掌理關於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之處理事項」。經查,現階段總統府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僱用臨時人員辦理「代筆及賀卡寄發」等特定性、季節性或臨時性業務,為符臨時人員工作性質,建請總統府適時檢討評估繼續僱用之必要性。【4】
(二)總統府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第1款第1項第2目國務機要(編號3202010200)之分支計畫01「國務機要」編列經費3,000萬元,係國家元首於國內外訪視、獎助、贈禮等相關費用。蔡總統應率先勵行,減少不必要開支以有效公帑節約!爰此,總統府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運用國務機要費」之書面報告。【6】
(三)「國務機要」預算係作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進行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之相關經費。建請該項經費之支用,多以用在國內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等用途,並請總統多深入基層,體察民意,關心國軍官兵生活,照顧弱勢團體,即時慰問受災民眾等,期增進我國人民福利,順利推展政務。【8】
(四)「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係因應國家發展需要及促進兩岸關係之相關經費。爰建請總統府應有效發揮各項任務編組政策諮詢的功能,強化專業幕僚,增進與行政團隊橫向聯繫與政策溝通,以達成設置任務編組的目標。【9】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予以修正:
(二)國家安全會議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2,19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依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規定,得以聘用人員擔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員,惟無諮詢助理之職務,即使有聘用之需求,亦須比照立法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等,以法律明定之,且108年預算高於107年之預算數,爰此,請國家安全會議儘速完成聘用諮詢助理法制化作業。【12】
第3項 國史館原列2億0,113萬5千元,減列「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093萬5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國史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編列1,49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21】【22】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4,939萬7千元,減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策略性人力資源跨域整合服務」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4,919萬7千元。【34】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歲出預算第7目「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低薪配套補助」編列18億7,322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37】
(二)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人事資訊發展規劃」科目項下編列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5,475萬1千元,較107年度預算數減少1,102萬元(減幅16.76%)。鑒於人事行政總處自106年度起因應行政院之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有關Open Data及My Data需求,爰以擬訂「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106-109年),預計以4年期程編列2億餘元維運經費,完成相關系統之功能維護及提升。除掌握各項預定工作進度外,建請應積極加強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技術面與管理面措施,定期執行硬體更新作業,以利即時察覺資安問題;並落實督導各機關應派員參加所開設之各項訓練課程,發揮系統建置之應有效益。【38】
(三)建請人事行政總處邀集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檢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研議聘僱人員14天以外之慰勞假,若有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得發給該等人員不休假加班費之可行性。【39】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原列2億3,647萬1千元,減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在職訓練研習課程」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3,597萬1千元。【40】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億6,006萬5千元,保留,俟院會處理後,再行調整。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8、49、64、92-1。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4億6,449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275萬7千元〔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國外旅費」175萬7千元及「資訊管理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大陸地區旅費」2萬2千元、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項下「法制諮詢業務」中「大陸地區旅費」27萬8千元,共計減列305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億6,144萬1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為建立立法院議事先例編纂及定期更新之機制,請法制局針對編纂議事先例相關流程進行研析與規劃,擬具報告送立法院各委員及黨團,以作為立法院相關單位編纂議事先例之參考。【95】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3億0,859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500萬元,俟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二)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各項行政業務督導、考核及調查等相關經費」編列38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9】
(三)司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0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3億5,521萬5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10萬元,俟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5】
(四)有鑑於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故依法律扶助法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原住民族之文化、生活及語言,顯著有別於一般國人之特殊性及差異性,為免原住民族在法律訴訟上往往處於相對弱勢困境、有效提高法律扶助利用率,司法院應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考量原住民族間之特殊族群鏈結及信任,研議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及都會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分會,增加僱用第一線法務專員之比率,以有效貫徹提供原住民族專業的法律協助。爰請司法院就上開情形提出書面報告。【104】
(五)107年11月23日凌晨,中山高南下湖口路段再次發生國道警察遭追撞致傷重腦死事件,顯示我國針對公務人員執勤安全進行改善之急迫性。而我國法警雖非屬交通警察,惟長途提解押送犯人為其重要勤務之一,又執行此勤務所使用之警備車亦需時常高速行駛於國道上,故警備車之「車輛安全性」及「載運人員安全」應不容忽視。然司法院所屬臺中地方法院卻出現將警備車車體進行改裝,於車尾「逃生門通道」及「潰縮區」,設置「緊貼車尾逃生門」之座椅,此舉將導致車輛不幸受追撞時,人員傷亡風險提升。爰要求司法院就所屬各法院警備車之「車輛設計」、「車體結構強度」、「車輛安全性」、「人犯及執勤人員安全」等問題,儘速進行全面的檢討與改進,確認除臺中地方法院外,是否尚有其他法院有相類似之情形,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7】
第2項 最高法院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最高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7,329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最高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389萬7千元,凍結38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109】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物品」共計編列1,72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0】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1。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5號解釋文「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不分志願役或義務役而有所區別」之法理。爰此,公教人員具有義務役年資於退休(撫卹)時,其採計年資計算請比照軍人俸率規定給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以每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點七五給與)。建請考試院轉請銓敘部修法參考。【114-1】
第2項 考選部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明文規範,須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下,應根據具體需要給予合理調整。故要求考選部對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維護措施,積極檢討其合理性與適足性。【115】
(二)查考選部雖就「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用以辦理考選政策、制度研議、精進考試業務等事項,且研議電腦應試多年,惟實際採電腦應試考試仍稀,與國際潮流相比仍顯牛步。是我國推動國家考試全面電子化仍有待加強,爰建議考選部研議國家考試無紙化報名之政策方向,及電腦考試之可行性(含應考人自備電腦應試方案等),以符合國際趨勢並維護應考人之權益。【116】
第3項 銓敘部原列243億0,060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之「業務費」中「資訊服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3億0,040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7。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予以修正:
(一)銓敘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93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銓敘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編列315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考試院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即可動支。【120】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中,公教人員代表之委員係明定由特定團體推派之,為因應外界對退撫基金運作之關注,擴大參與並集思廣益,爰請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於該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通過續研議委員產生辦法修訂作業時,與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協商討論各類委員推派團體之代表性及衡平性,以利監理功能發揮。【121】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編列4,718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考試院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即可動支。【122】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1,255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3】
(二)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2,051萬5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4】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原列16億8,702萬8千元,除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特別費」117萬8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16億8,682萬8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29、131。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4,743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28】【130】【132】
(二)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303萬5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
(三)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2,528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50】
(四)根據內政部資料顯示,106年我國18歲以下兒少死亡人數1,387人,其中0至未滿12歲兒童死亡人數1,060人,占兒少死亡人數之7成6,12至未滿18歲少年327人,占兒少死亡人數2成4。根據成功大學的「死因複審機制先趨計畫報告」指出,多項研究顯示約20~29%的兒童死亡是可以預防的。政府雖已建立「重大兒虐個案評估檢討標準處理流程」,但多數地方政府提報個案檢討,卻以是否上全國新聞媒體作為依據,每年列案討論之案件少數,無法掌握多數兒童死亡原因,也難以找出真正預防對策。經查,政府目前進行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試辦計畫進度緩慢,亦無涵蓋所有兒童死亡案件,恐無法有效預防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規劃期程及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6】
(五)查近年來我國人民於中國遭限制人身自由、服刑者為數不少;大陸委員會所掌握之人數包括中方通報之至107年11月,國人於中國遭限制人身自由者為5,882人,多為詐騙、走私、毒品犯罪與危險駕駛,且我國約有1,300人於中國服刑,唯中方未能提供監所地點等統計資料。為保障我國人在陸相關司法權益,建請法務部應會同陸委會持續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管道,向陸方瞭解我國人在陸服刑最新資料,並推促陸方保障落實協議執行,以維在陸服刑國人權益保障,包含家屬探視、健康醫療、訴訟權益、請求接返等。【152】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3項:
(一)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22億7,232萬1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凍7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54】【155】【157】
(二)矯正署及所屬108年度歲出預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3,0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2】
(三)民國104年法務部函報行政院「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係以106年戒護人力比1:8,教化人力比1:100為改善目標,惟查至107年8月底矯正機關收容人數6萬2,999人,戒護人員5,805人,戒護人力比為1:10.9;教化人員404人,教化人力比為1:155.9,離法務部之目標仍有不小差距,考量收容人之矯正效果,矯正署應積極研議改善戒護人力比及教化人力比之措施,故應提供實際改善措施及逐年改善目標書面報告。【163】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07年8月29日發布新聞稿就報載「行政執行署已提報法務部研議修法,目前考量士林、屏東分署先行試辦一事」對外回應,因牽涉範圍甚大,除相關法規須配合調整,另涉及軟硬體設備之充實、資安、瑕疵擔保等多方面問題,目前尚在研議評估階段,107年8月27日行政執行署與司法院民事廳「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會議」預備會議中,曾就此構想提出共同討論,尚未取得具體共識,然就此一規畫之有關進度討論及研議上,則實有積極度的檢討空間。
爰此,有鑑於本案涉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令之修正,請行政執行署持續與強制執行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進行研議,繼續推動含拍(變)賣功能之網站平台設置,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研議進度之書面報告。【164】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公共支出持續增加,財政赤字更加擴大,公債未償餘額數字也逐漸攀升,使國家財政狀況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是否健全,攸關國家施政及全民福祉。因此,如何穩健財政,支援政府施政所需,實為當務之急,為維持財政紀律,穩定國家總體經濟環境的發展,爰要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未來執行時應撙節支出;另外對於偵查中之案件,應做到偵查不公開。【167】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本款新增決議1項:
(一)為保障勞工權益、落實勞動檢查,勞動部應致力於發揮督察之量能,懲戒雇主不法之情事。外界長期認為勞動主管機關之裁罰基準過於寬鬆,以去(107)年4月國道撞警事件為例,景山交通集團旗下19家事業單位,除去並未聘僱勞工之5家公司外,另外14家公司全數違法。然而勞動部除針對景山交通本身與肇事之聯全通運公司開罰50萬元以上罰鍰外,對其餘12家事業單位僅裁處10萬元之罰鍰,此外,去(107)年8月蔡英文總統出訪中南美洲友邦時,隨行採訪的18家媒體中,高達一半之媒體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也僅全數依照最低裁罰金額2萬元裁處,毫無嚇阻效力可言。爰要求勞動部確實檢討「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研擬加重重大勞動事件之處分罰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
本項新增決議19項:
(一)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581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22】
1.目前立法院提出「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防災假相關條文修法草案已有7案,各黨團委員皆有提案與連署,其中6案業已於106年12月25日委員會審竣完畢,並於107年10月2日召開黨團協商。然於審議過程中,勞動部不斷抗拒修法,反覆推託屬於行政指導層級且無實質法律拘束力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已足夠保障勞工權益及安全。防災假之法制化既已為朝野各黨派之共識,勞動部不應繼續消極面對、推諉懈怠。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預算581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就目前立法院提出之修法版本進行研議,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示勞動部對此一攸關千萬勞工安全議題之明確立場和態度。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2.據勞動部提供之專案勞檢資料顯示,去(107)年8月蔡英文總統出訪中南美洲友邦時,隨行採訪的18家媒體中,竟有一半之媒體業者,即9家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也就是在未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違法調整勞工之例假。且後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裁處情形,全數也僅依照最低裁罰金額2萬元裁處,實無嚇阻效力可言。從前(106)年「勞動基準法」修法的爭議開始,時代力量黨團一再質疑勞動部再三宣稱的把關機制,在台灣工會覆蓋率僅有7%、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相關機制並無法在勞動現場落實。在此次事件後,除了落實勞檢與裁罰外,勞動部應痛定思痛,針對已經開放的行業進行定期檢討,將不適合開放之行業取消開放七休一。此外,針對研議開放的行業,勞動部更要考量個別產業的實際勞動困境,具體從嚴審核。爰針對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預算581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相關問題之檢討與改進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鑑於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擊,作為勞工經濟安全後盾之勞工保險基金因採確定給付制,且其責任準備提列不足,導致財務缺口龐大,勞動部實應持續與外界溝通,凝聚社會共識,以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冀可建立財務自給自足之責任制度,俾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勞動部應就上開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三)有鑑於保母技術士報檢年齡資格,現今勞動部設定為20歲,不僅與全國技術士檢定中多數之18歲設定有所落差,也造成中學技職教育中有關科系的學生,在畢業後無法立即考照的2年空窗期,產生學用落差,更明顯違反勞動部對勞動人力投入社會之相關司職。爰此,請勞動部儘速會商衛生福利部研議保母報檢年齡限制調降至18歲之可行性,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進報告。【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四)近來多起外籍移工宿舍大火案件,造成外籍移工客死異鄉悲劇,凸顯移工宿舍安全問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7年12月初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的調查報告,糾正勞動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並請行政院督促改進。監委調查期間,通知當地勞政、消防及建管單位,不預警進行13處(含漁船一處)移工宿舍的查察,發現無一家完全合於規定。部分廠住合一的移工宿舍髒亂不堪,而且消防及建築安全堪慮。其中,也有只能居住90人的宿舍擠了133人,移工居住空間窄小如鴿子籠。且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在107年11月底外籍勞工總數達到706,270人,其中產業外籍勞工有448,420人,社福外籍勞工有257,850人,但是勞動部目前列管之外勞警戒指標大多都還是正向穩健,顯示目前外勞警戒指標已經失準,勞動部於外籍勞工管理政策規劃皆有改善空間,爰請勞動部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五)專櫃銷售人員之僱用型態相當特殊,因百貨公司非為專櫃銷售人員之雇主,現行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法規皆無法處理專櫃銷售人員所遭遇之勞動爭議問題。專櫃銷售人員之僱用型態在實務上呈現一三角型態,專櫃人員受到百貨公司實際指揮、監督及管理,而其薪資則為專櫃業者給付和僱用,另外專櫃業者會與百貨公司簽訂一商務契約,授權百貨公司樓管現場指揮專櫃人員。若發生勞資爭議時,例如專櫃人員因違反百貨公司內規被樓管開單懲處,地方勞動局則只能以百貨公司非專櫃銷售人員之雇主為由不予處理。去(107)年8月時代力量黨團召開「改善非典勞動現況」公聽會後,勞動部僅回應該僱用型態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建請專櫃銷售人員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另循司法途徑處理。爰要求勞動部請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供3個月內接獲專櫃人員申訴之受理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107年12月24日勞動部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客運業108年春節期間鬆綁七休一,最終勞動部裁示,決議讓交通部補件後再來審議,未來若通過後就會依循法制作業進行鬆綁。此舉遭致如台灣汽車客運產業工會等勞團嚴正批評,亦顯見勞動部根本無視過往各地勞動局針對司機超時工作、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對業者的裁罰,欲讓廣大客運駕駛在春節期間冒更高駕駛疲勞風險,勞動部漠視廣大客運駕駛之勞動權益及忽視民眾乘車安全,難辭其咎。爰要求勞動部與交通部建立跨機關聯合督導機制,對於年節或連假等可能運用彈性調整措施期間,加強實施聯合稽查(含春安檢查計畫),特別針對客運業駕駛之工時、休息、過勞預防等重點項目加強檢查。【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七)派遣勞工保護之法制化刻不容緩,「派遣勞工專法」為蔡英文總統之重要勞動政見,勞動部長許銘春近期也公開表示,訂定專法是最終目標。目前勞動部規劃於「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先行增訂相關派遣勞工之實質法規保障。然該一議題已爭議多時,拖延許久。勞動部應儘速提出相關修法版本,並爭取列為行政院優先法案,強化與立法院各黨團委員之溝通交流,儘速完成立法程序。爰要求勞動部就相關法律與派遣專法之法制化作業提出明確之期程規劃,勞動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八)108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編列581萬4千元,查行政院核定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勞動部執行之主要工作項目,其中包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彈性工作時間規定」,辦理年度為107至109年,主要係研擬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強化勞工申請調整或減少工作期間之權益保障。查上開與懷孕、生育有關之工作平等措施之申訴案件占比甚高,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政策係自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通過後開始實施,業已推動多年,亦透過各項宣導方式並舉辦多場研習會,惟申訴案件仍居高不下,爰允宜蒐集各界意見以瞭解彈性工作時間之實際需求以及增修規定之可行性,並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之機制,俾達成友善職場之願景,有效提升我國生育率。又「就業保險法」之保險給付規定自民國98年修法至今洽滿10年,應有考量10年間物價波動,爰請勞動部通盤檢討研修「就業保險法」,並持續加強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宣導,並蒐集各界意見,以瞭解受僱者對於減少及調整工作時間之所需,作為研擬彈性工作時間政策評估之參考。【1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九)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之分流制度實施逾3年,惟仍有部分大專校院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實宜持續檢討相關規定。另除教學獎助生自108年度起歸為勞僱型外,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獎助學生仍適用分流機制,主管部會仍宜持續監督改善各大專校院法令遵行狀況,以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合法權益,爰請勞動部協助教育部對大專院校持續宣導勞動法令觀念,應依法辦理保障勞工權益。【1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十)原住民自原鄉遷徙至都市地區謀生,礙於社會、經濟地位以及教育水平較一般民眾落後,為了賺取每日報酬,部分原住民會參與營造及建築等相關工作,此類工程案件,常需要一些臨時性的點工(按天給予薪資),惟工時長、危險性高,但多數雇主卻未加以投保勞、健保,以致原住民族人勞動權益常因此遭致忽視。爰要求勞動部加強舉辦勞動法令及勞工(就業)保障宣導,並針對原住民就業者進行勞工(就業)保險催保及查核作業,如經查核有未依規定加保或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情形者,即依規定核處罰鍰。【2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十一)勞動部於大法官對「禁止同性結婚是否違憲」做出釋字748號解釋之後,僅於書面表達勞動部將尊重民法配偶之定義,比照相同婚、喪假之標準,迄今並未有任何積極改善性少數與同志朋友之就業環境與遭受職場歧視有更進一步之動作,爰要求勞動部應透過宣導手冊、摺頁及網站等加強提升雇主對性別、性傾向歧視禁止及職場平權相關法令之認知,以確實督促雇主遵守法令規定,落實保障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權益。【2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十二)近3年育嬰留職停薪申訴案件數仍居高不下,尤待加強宣導相關工作平等措施。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彈性工作時間之規定增修部分,宜蒐集各界意見以瞭解實際需求,爰要求勞動部積極研議「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彈性工作時間之作法,並透過研習活動、宣導手冊及網站等多元管道強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宣導,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俾達成友善職場之願景。【2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十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為辦理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業務,108年度編列「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等業務」經費各500萬8千元及3億8,686萬9千元,合計為3億9,187萬7千元。惟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改前)100年度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因執行率過低,經立法院決議該基金自103年度起裁撤,所需經費併入公務預算編列。另106年度「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等業務」編列之預算數4億6,421萬8千元,決算數為3億9,591萬6千元,其中部分經費之執行率未達八成,包括勞動部之綜合規劃業務、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之中彰投分署管理與技能檢定中心管理等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等業務之執行率各為78.47%、78.16%及34.00%,顯見部分業務之預算編列未盡覈實。再觀察107年度實際執行情形發現,該等業務之預算數4億0,370萬9千元,然截至107年度6月底止執行數僅4,446萬9千元,未盡理想。為使該等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勞工或業者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實應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下會期提出強化經費運用之控管措施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十四)查為瞭解新法上路後「申請每月加班上限提高(也就是加班從46個小時提高到54個小時、3個月合計138個小時加班工時)」、「放寬七休一」以及「輪班間隔縮短8小時」的事業單位以及受影響的勞工人數,勞動部雖於其網頁上網公告,惟因統計數據僅有最後加總統計,沒有再細分適用行業類型、規模,該統計資料無法再為分析及利用,殊為可惜。爰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部網頁之「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登錄備查統計之數據,要有「適用之行業類型」、「規模大小」,俾利作為後續法規研修及檢討之用。【2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萬安
(十五)查運輸倉儲業勞工超時過勞情形十分嚴重,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自100年1月起至107年4月為止的統計資料,違反勞動法令前十名之業者即包括運輸倉儲業,違反法令事項前三名分別為: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未七天給予一天例假、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而過勞死傷失能行業前二名亦為保全、運輸倉儲業。疲勞駕駛釀成蝶戀花事件到國道追撞車禍造成2名員警及大貨車駕駛死亡的悲劇殷鑑不遠。有鑑於運輸倉儲業勞工亦肩負道路行車及旅客安全之任務,如何避免並解決現行運輸倉儲業勞工普遍超時過勞之情形,勞動部責無旁貸。
爰要求勞動部:1.與交通部開會研議,儘速提出具體改善及解決運輸倉儲業勞工普遍過勞、未遵照「勞動基準法」之情形;2.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第36條鬆綁七休一之例外適用行業,應定期檢討以及檢視實際運作情形,是否仍具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是否仍具有「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之特性,而有繼續維持例外適用之必要,並將檢討情形及會議紀錄公布在網頁上;3.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輪班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第36條鬆綁七休一之例外適用行業,倘實際運作產生有害勞工身體健康或影響公眾安全利益之情形時,該行業應停止適用之機制。【2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萬安
(十六)台灣已經邁入高齡化社會,高齡化社會面臨最棘手的問題,就是老人照護。臺灣社會固有之倫理傳統美德是「孝道」,因此一旦親人生病,往往會發生「介護離職」之狀況,亦即為了照顧家中長者或生病的親人,有些人會選擇離開職場全職照顧。由於照護親友是漫長的歷程,這些人離職後失去經濟來源,一旦照護責任結束後又因其離開職場多年,重返職場相當困難,因此將衍生許多社會問題。日本每年有10萬名上班族為照顧家中長者而離職,其中大半是中年高階主管,已經產生例如「下流老人」、「介護殺人」等嚴重問題。有鑑於此,日本政府早已提出許多措施力圖改善及解決。查我國勞動部之統計數據為推估,實無法精確瞭解、掌握目前我國介護離職之數據及情況,更遑論提出改善及解決方案。爰要求勞動部重視臺灣未來將面臨之「介護離職」情形,先行調查及分析統計數據,並參考日本之情況及因應措施,研議因應對策,以維持我國之勞動力。【3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萬安
(十七)根據106年衛生福利部「老人狀況調查」報告,依調查結果推估65歲以上生活上需要照顧或協助人數為90萬7千人,其中六成七主要由家人照顧,外籍看護工照顧占17.1%,機構照顧占5.8%。顯見將來台灣將來因家庭照顧而導致離職的問題將大幅度發生,爰要求勞動部於9個月內提出因家庭照顧離職的因應計畫。【31】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八)108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規劃推動「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經費。惟經106年底李麗芬委員召開公聽會要求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議事業單位0至2歲托育模式,勞動部於108年度預算僅提升事業單位補助經費,迄未獲初步研議成果,無法瞭解勞動部就業務範疇之研議及辦理情形。爰請勞動部儘速配合衛生福利部作業,並積極調查各事業單位托育需求設施及其規格,於108年6月30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麗芬
(十九)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各工作場所均係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性騷擾防治,惟為進一步確認各工作場所均有確切執行適宜措施,勞動部應儘速於3個月內研議「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辦理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情形」之通報機制,並於6個月內提出可行方案,俾以實際追蹤性騷擾防治成果,並生遏阻不當騷擾行為之效。【33】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之非典型人力比重過高,立法院104至107年度預算案均作成相關決議要求檢討,惟長期未曾改善。查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近3年度之人力運用概況,運用之臨時人員約維持500多人、派遣人力700多人,而承攬人力為1,700人左右,近年正式人力占總人力均不到三成,顯與社會期待不符,更恐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又108年度配合行政院派遣人員歸零政策之實施,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將不再使用派遣人力,業務多改為自僱臨時人員因應,惟改以勞務承攬尚有90人,轉換為正式職員者僅22人。綜上,儘管派遣工問題可望解決,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整體組織之人力結構依舊嚴重失衡,正式人力占總人力之比例僅微幅提升至27.5%,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仍有儘速檢討改進之必要。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賡續檢討人力資源配置,降低非典型雇用情況,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機關後續人力運用檢討與規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勞動力發展署為改善青年就業問題,持續推動相關計畫,以提升青年就業力,惟包括青年就業讚、明師高徒等計畫執行數年即終止,而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實際成效與預期目標差距甚大,顯示規劃恐未見周延或未切合青年需求,實宜隨時檢討各方案實施情形,俾有效協助青少年投入職場,勞動部應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三)近年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雖逐年下降,惟105年底之失業率仍為全體民眾之二.三四倍,全體民眾勞動參與率為身心障礙者之二.八八倍,又身心障礙者每月平均薪資僅各業一般受僱員工之65%,且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偏高,顯現出身心障礙者面對就業困境高於全體民眾甚多,勞動力發展署宜檢討並研謀改善,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四)為加強延攬外國人才來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實施,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其子女居留及工作等規定,並優化租稅、健保及退休等條件。惟截至107年7月所延攬「就業服務法」所稱之外國高階人才有限,吸引人才成效仍有強化空間,實宜加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實施成效,俾利建置留才及攬才之就業條件及環境。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下會期提出有效之留才及攬才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五)108年度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因業務所需,除正式人力外,尚進用為數眾多之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力等非典型人力。立法院近年來於審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預算案時,均作成應全面檢討人力運用配置,研訂適當控管機制,將編制外人力均納入管理之決議。惟查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非典型人力達正式人力之二.七倍,政府機關運用人力雖力求精簡化及彈性化,然過度仰賴非典型人力辦理常態性工作,易影響機關長期業務之運作,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運用非典型人力之比例甚高,應參照立法院決議全面檢討人力資源配置,建立非典型人力之控管機制。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於下會期提出有效之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六)「就業服務法」第24條業已增訂:「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除現有獎助措施外,評估提出其他協助措施之可行性。【42】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第3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3億9,679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4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44.47.48】
1.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編列預算3億9,679萬元,係為辦理職場安全管理機制、提升職場健康管理效能及健全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並推動職業傷病診治網路及職災勞工個案管理與職能復健服務。惟國內發現有辦理非破壞性檢測作業之工程檢驗公司,為節省成本與作業時間,並未如實提供防護衣予執行RT射線檢測作業之工程檢驗師;甚者,私下要求工程檢驗師不得佩戴偵測臂章以紀錄輻射劑量。前開情形除顯有不符法令之情事外,更有業者欲規避職業傷病賠償責任之嫌。
而職業安全衛生署雖訂有職業傷病通報機制,整合勞工特殊健檢結果並分為四級管理,卻未為後續追蹤或與有關單位勾稽資訊;其中亦發生業者隱匿未為通報職業傷病之情事。經查有執行RT射線檢測作業之工程檢驗師係由醫院通報列為三級,且發病治療短短2個月時間即已過世;由此可知,倘依職業安全衛生署現行健檢之分級標準,未能及時辦理勞檢或取得職業傷病證明者之黑數可能眾多。爰此,針對108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450萬元,俟職業安全衛生署就「特殊健檢分級管理及跨部會資訊勾稽」一事審慎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2.監察院去(107)年9月公布之「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權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及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配置之勞動條件檢查員,多以聘用方式進用,不利留才。據統計顯示,縣市補助計畫開辦至107年3月31日為止,已有超過三成之勞檢員決定離職不留任。此外,勞檢員過勞情況嚴重,甚有部分勞檢員單月加班時數超過70小時,卻僅能領到20小時加班費,而超過20小時之部分,也不一定能申請到補休。勞動條件檢查員是勞工權益的把關者,承擔重大使命,其勞動條件應作為企業之表率。就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實有協助各縣市政府改善勞檢員勞動條件與權益之必要與迫切性。爰針對108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679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4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該調查報告所揭示之問題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3.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經費1,169萬5千元。惟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達成率欠佳,有18縣市勞檢達成率未達100%,恐影響勞動檢查之實際成效;且地方政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之處分率及裁罰金額差異頗大,恐有寬嚴不一等情事。勞動部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允應就各地方政府之勞動條件檢查之執行密度、檢查標準等事項全面檢討,縮短地方政府間之執行落差,俾提高勞動檢查之執行成效。爰針對108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679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4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部分縣市政府105與106年度之勞動檢查達成率落差極大。該報告顯示,106年度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嘉義縣、南投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勞檢達成率均未達到八成,其中以彰化縣僅完成27.0%為最。另查,各縣市政府之處分比率不一,以107年度上半年為例,台北市政府處分率為43.2%最高,最低之嘉義市政府僅1.3%,二者勞檢之處分率相差三十二倍之多。爰針對108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9,679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450萬元,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澈底檢討和強化各縣市政府之勞檢執行密度及檢查尺度,俾落實監督檢查效能,確保勞工勞動尊嚴保障,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台灣的職業病認定為人詬病已久,去(107)年勞工保險職業病只有630人次,較前一年大幅下降76人次,創7年新低。雖然檢視核定率較前一年略升,但從申請件數端就大幅減少,由此可推論台灣的職業病黑數之高。因為職業病通報低、認定難、給付少的情況下,導致許多職業病勞工無法或不願去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醫療給付,進而造成勞保該給付的卻由健保吸收,而職災勞工享有比健保多的給付,如免部分負擔及住院的膳食費等,但依現行狀況勞保協助職業災害的美意反而蕩然無存,足以顯見職業病認定之問題尚有改善之處,爰要求勞動部應積極檢討改善,按季將執行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108年12月底提供年底整體執行成果報告。【4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年度營造業發生重大職災之死亡人數為142人,占重大職災死亡總人數314人的45.2%。又106年度1至9月全國發生重大職災者228家,其中110家,將近一半之事業單位於發生重大職災前未曾受檢。另查營造業重大職災知識平台顯示,有近半數釀災事件肇因於「不安全作業環境」,即工地未提供安全的護欄等,其次為「雇主未使勞工使用個人防護具」,而細究後可發現,有超過六成之事件並未落實危害告知工作,職業安全教育顯有相當程度的提升空間。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勞動檢查之覆蓋率與督促雇主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及落實職安教育等措施進行檢討,研擬改善營造業重大職災頻傳之辦法,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四)108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編列570萬元,用以辦理相關審查業務,然據查107年度之預算僅編列322萬1千元,相同業務今(108)年較去(107)年編列之預算多出247萬9千元,顯有疑慮,爰要求勞動部於108年12月底前將審查業務之支用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五)社工人員是現代社會安全網的重要防線,然而根據全台社工工會「107年臺灣社會工作服務產業勞動權益調查」顯示,有85%的社工人員薪資不到4萬元,平均薪資僅3萬4千元。此外,社工每日平均工時為9小時40分鐘,卻有21%的社工表示只能打卡8小時。儘管「勞動基準法」規範社工人員每日最高工時不得高於12小時,卻有6.1%的社工表示其工時超過12小時,連續工作16小時之情況也時有所聞。還有一半以上的社工反映,補休無法休完將會「自動歸零」。另查,機構未全額給付薪(薪資回捐)之情況也極為嚴重,回捐金額大多為1千到5千不等,工會甚至發現有社工「自願」將8千元薪資回捐所屬機構之案例。綜上,社工人員勞動條件惡劣,長期未有改善之跡象,在衛生福利部目前研議之相關規劃措施尚不明朗的情況下,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社會工作人員納入108年度之專案勞檢對象,俾防杜社工勞動環境日益惡化。若查證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之情事,應彙整後將裁罰之事業單位清冊提報衛生福利部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1】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本項新增決議69項:
(一)第2目「科技業務」編列34億3,869萬8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2】
1.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編列預算1億0,510萬6千元,其中說明5辦理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電腦緊急應變處理機制設備及系統所需資訊系統服務費共列1,880萬元,相較於107年之資訊服務費773萬元,預算成長2倍有餘,顯不合理,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編列預算34億3,869萬8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二)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編列1,692億5,426萬1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
1.108年度計有321萬人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調漲:衛生福利部根據107年9月國民年金保險財務精算報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已達調漲標準,因此108年元旦起國保費率將從現行8.5%漲至9%,影響321萬人,每月自付保費增加28至55元。惟根據國保財務精算結果,國保基金餘額約新台幣2,956億元,若依現行8.5%費率,僅夠支付未來13年的保險給付,低於20年的門檻。衛生福利部枉法失職、且未詳實對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公開國民年金保險將屆破產之情事,顯涉行政怠惰,嚴重影響政府威信。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編列預算1,692億5,426萬1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保基金財務狀況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三)衛生福利部主管業務攸關國人健康,並以促進全民健康為使命,108年度編列醫療健保所需經費即達上千億元(尚未計入健保基金支出6千餘億元),惟近10年國人健康平均餘命與平均壽命之差距日益擴大,於年老之臥床失能時間未減反增,與社會期待容有落差,亟待通盤檢討整體醫療衛生政策,提升資源運用效益,以有助達成促進全民健康之責。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第7目至第18目「醫療保健支出」編列預算83億7,725萬5千元,凍結2億元,科目自行調整,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四)第7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4,107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98-1】
1.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略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然而,應年滿20歲之前提,卻造成中學技職教育中有關科系的學生,在畢業後無法立即考照的兩年空間期,產生了學用落差,也無法落實衛生福利部人才投往居家托育領域之政策初衷。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編列預算9億4,107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委員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五)第8目「醫政業務」編列5億8,508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100.101.102-1.103.104】
1.日前衛生福利部已宣示,108年9月1日住院醫師將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該政策方向排除了主治醫師及部分公立醫療機構之約聘僱住院醫師,有違蔡英文總統「受僱醫師應該受到與勞工等同的權益保障,主管機關勞動部應將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受僱醫師取消排除勞基法適用,遏止畸形工時與雇主恣意役使」之政見。衛生福利部表示,因主治醫師之工作樣態多元,且自主性高,社會各界意見分歧,此次尚不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惟衛生福利部並未就受僱主治醫師之多元工作樣態進行完整之研究和評估,且對後續將受僱主治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期程規劃亦不具體。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各類主治醫師之多元工作樣態進行研究,尤其是工作樣態較為規律之診所受僱主治醫師,提出納入「勞動基準法」之可行性評估和期程規劃,以逐步提升對於受僱醫師勞動條件之保障。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2.日前衛生福利部已宣示,108年9月1日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動基準法」,然該政策方向排除了主治醫師及部分公立醫療機構之約聘僱住院醫師。根據衛生福利部106年之調查資料,未來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比例竟高達三成以上,蔡英文總統之政見將被大打折扣。此外,次專科醫師(研修醫師)亦被排除於政策規劃之外,其未來工作負擔恐加重且毫無保障。又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內、外、婦、兒及急診專科醫師人力評估及醫學生選科偏好評估計畫」顯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此一政策將提高不分科住院醫師選擇內、外、婦、兒及急診等五科別之比例,有助於加速緩解台灣醫療「五大皆空」之危機。綜上,為防止醫師過勞及保障國人就醫權益,避免造成同一工作場域之醫師,適用不同勞動保障之混亂現象,衛生福利部應明確掌握未來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住院醫師及次專科醫師(研修醫師)人數,並立即與有關部會就此議題研擬解套方案,將上述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3.為顧及民眾的健康照護需求,需提供民眾從疾病預防、醫療照護到預防延緩失能、長期照護及生活支持等各層面間之連續性周全照護,讓他們活得有品質與尊嚴,尤其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來自不同體系,如基層診所、地區醫院、醫學中心、安養機構……等,皆需經整合後始進入長照體系,才能提供全人照顧。此時醫師即在醫療和長照間扮演著重要守門員角色。透過「長期照護醫師意見書」對病人做整合性服務評估與諮詢,讓民眾順利進入長照體系,並協助長照服務提供者了解個案之身心健康與功能情形,以提供更適切之服務,係完全為提供民眾完整照護為考量。然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其中第2條第2項「前項意見書得以3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惟查醫師意見書是對病人做整合性服務評估與諮詢,內容包括:(一)病患基本資料、(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三)當事人身心狀態、(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可協助長照服務提供者了解個案之身心健康與功能情形,以提供更適切之服務;而「診斷書」或「病歷摘要」往往只會註明個案的疾病狀態,對於長期照護資訊提供有限。雖長期照顧服務之業務隸屬於衛生福利部長照司,然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本於醫療領域之專業管理,應就此事慎重審視其合適性,以確保接受長期照護之國人能接受完善照護,卻未見衛生福利部就此做出符合專業之判斷。爰此,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此部分通盤檢討其合適性並改進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邱泰源 林靜儀
4.衛生福利部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持續推動醫療網計畫,全國急性一般病床平均每萬人口許可數已達規劃目標,惟相關規範久未檢討修訂,國內病床資源分布仍有不均情事,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改善計畫引導醫療資源合理配置,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5.醫師人力供需情形及科別間均衡分布,攸關國民健康及醫療品質,惟近年部分專科別醫師人力分布仍有失衡情形,且醫師執業年齡中高齡化速度未見紓緩,加以衛生福利部刻正推動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等,均將衝擊醫師人力適足性,實宜積極研謀對策,並適時針對整體醫師人力之供需進行全盤評估。爰針對「醫政業務」編列預算5億8,508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六)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8,196萬5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7】
1.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之相關權益。衛生福利部配合「國民年金法」第53條修正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擴大補助範圍至55歲以上之原住民,卻未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寬列預算協助支應修正計畫後之經費。另就上開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第八點: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配合編列經費規定,「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所列第五級之縣(市)政府最低應自籌比率:98至104年度為5%,105年度為10%,106年度為13%,107年度為16%,108年度為20%,109年度更高達25%,對於台東縣、花蓮縣、屏東縣等財政本困難之地方政府恐形成負擔增加,未免中央政府之美意成為地方政府之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直轄市以外之原住民族地區縣市政府自籌款比率,研議予以調降。爰針對「綜合規劃業務」編列8,196萬5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上開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制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七)當前我國醫療體系呈M型化趨勢發展、部分地區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且106年度仍有3鄉鎮為無醫鄉,顯示醫療資源之城鄉差距及分配不均情形有待改善,衛生福利部宜研謀具體有效策略與行動方案,以利在地化醫療之健全發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落實保障民眾醫療權益及達成醫療法之立法目的。【5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八)衛生福利部配合行政院「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執行「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於108年度編列所需經費近4億元,同時亦編列預算辦理生技醫藥科技相關計畫,實宜強化該等計畫相互配合及運用,並落實產業應用,俾利提升資源投入綜效。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提送「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書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計畫」編列預算7億5,859萬2千元,辦理與學術機構合作,推動衛福政策相關科技研究,執行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健康照護發展及數位健康照護管理計畫、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及福利服務行動躍升計畫。然預期成果連年相似,包括完成民眾參與全民健保財務收支連動機制之模式及操作手冊卻未見相關成果,且未積極提出新形態之研究主題。另子計畫說明包含性別暴力防治子計畫,卻未列入預期成果,顯不恰當,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民眾參與全民健保財務收支連動機制之模式」、「性別暴力防治子計畫」之書面報告。【6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十)為配合行政院「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衛生福利部近年除投入數億元辦理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外,並編列預算辦理其他與生技醫藥科技相關計畫;以108年度為例,該部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生技醫藥轉譯創新發展計畫─轉譯臨床主軸」及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亞太生醫矽谷精準醫療旗艦計畫」等,但衛生福利部各子計畫似未配合得宜因此尚未彰顯成效。另,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涉我國生醫產業發展,允宜衡酌當前產業技術需求,規劃相應之研發方向,以契合產業應用,並有助異業跨足生醫產業。綜上,配合行政院「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衛生福利部執行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於108年度編列所需經費近4億元,同時亦編列預算辦理生技醫藥科技相關計畫,允宜強化該等計畫相互配合及運用。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生技醫藥轉譯創新發─轉譯臨床主軸」、「亞太生醫矽谷精準醫療旗艦計畫」及「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之計畫書。【6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十一)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計畫」之「衛生福利政策評估暨學研合作研究」編列預算2,385萬4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2】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計畫」之「強化創新藥物產業發展之資源服務平臺建置計畫」編列預算733萬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3】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三)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項下「建構智慧健康生活計畫」編列138萬2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4】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之「衛生福利資料加值應用服務之研究與開發」編列1,893萬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5】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營造健康幸福社會及統計應用計畫」項下「建立巨量資料應用環境及政策轉譯模式等計畫」編列1,010萬2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6】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六)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辦理我國醫事管理及醫療服務模式因應環境變遷之對策分析、戰情中心健康大數據決策分析系統、再生醫療科技研究計畫等」編列預算1,664萬1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8】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七)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進行將新醫療科技引進健保給付之科學技術評析方法研究」編列預算172萬1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69】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整合醫療與產業研發能量,提昇國產醫藥品使用率計畫」編列2,048萬3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70】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九)因「蘭嶼低階核廢料對居民長期健康與安全評估及健康流行病學調查先驅研究計畫」未落實執行,目前改由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所屬部立醫院執行蘭嶼鄉居民健康檢查計畫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妥善積極辦理,並維護蘭嶼鄉居民之相關權益,且每季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執行進度報告,以利了解辦理情形。【72-1】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二十)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行政工作」編列預算2,871萬3千元,主要辦理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及監理、全民健保爭議審議作業、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及審議等,其中有關全民健保部分,衛生福利部早已提出三代健保構想,但仍未見相關推動時程及修法作業,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健保財務改革規劃期程與方向之書面報告。【7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二十一)根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2條第1項第4及5款,針對各地方主管機關評估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必要陪伴者搭乘大眾交通運輸通具優惠措施、復康巴士需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56、58、59條)的作業期限為15個工作天。然而,同辦法的第7條第1項並未明確規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評估個人照護家庭照顧者服務、經濟補助(身權法第50、51、71條)的作業時間。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顯示,106年共1萬7,627件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其中作業時間超過20天的有163件;今年7月止作業時間超過20天的有120件,以基隆市、嘉義市比率較高,可知部分縣市作業時間過長,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就如何督促、提升地方政府作業之時效提出書面報告。【81】
|
縣市 名稱 |
106年度 |
107年1-7月 | ||||
|
總案件數a |
作業時間逾20天之案件數b |
占比(%)b/a |
總案件數a |
作業時間逾20天之案件數b |
占比(%)b/a | |
|
臺北市 |
2,510 |
0 |
0.00% |
1,909 |
0 |
0.00% |
|
新北市 |
1,583 |
0 |
0.00% |
882 |
0 |
0.00% |
|
桃園市 |
1,476 |
0 |
0.00% |
876 |
0 |
0.00% |
|
臺中市 |
2,406 |
0 |
0.00% |
1,594 |
0 |
0.00% |
|
臺南市 |
2,703 |
31 |
1.15% |
1,123 |
16 |
1.42% |
|
高雄市 |
2,683 |
29 |
1.08% |
1,565 |
13 |
0.83% |
|
宜蘭縣 |
48 |
3 |
6.25% |
10 |
0 |
0.00% |
|
新竹縣 |
280 |
41 |
14.64% |
243 |
5 |
2.06% |
|
苗栗縣 |
145 |
0 |
0.00% |
119 |
0 |
0.00% |
|
彰化縣 |
932 |
0 |
0.00% |
590 |
0 |
0.00% |
|
南投縣 |
721 |
0 |
0.00% |
513 |
0 |
0.00% |
|
雲林縣 |
280 |
0 |
0.00% |
205 |
0 |
0.00% |
|
嘉義縣 |
360 |
9 |
2.50% |
245 |
0 |
0.00% |
|
屏東縣 |
177 |
1 |
0.56% |
62 |
0 |
0.00% |
|
花蓮縣 |
324 |
0 |
0.00% |
203 |
3 |
1.48% |
|
臺東縣 |
131 |
2 |
1.53% |
94 |
1 |
1.06% |
|
澎湖縣 |
27 |
0 |
0.00% |
22 |
0 |
0.00% |
|
金門縣 |
5 |
0 |
0.00% |
0 |
0 |
0.00% |
|
連江縣 |
4 |
0 |
0.00% |
3 |
0 |
0.00% |
|
基隆市 |
59 |
24 |
40.68% |
25 |
3 |
12.00% |
|
新竹市 |
429 |
0 |
0.00% |
348 |
0 |
0.00% |
|
義市 |
344 |
23 |
6.69% |
295 |
79 |
26.78% |
|
總 計 |
17,627 |
163 |
0.92% |
10,926 |
120 |
1.10% |
柯志恩
(二十二)按「國民年金法」第33條及第35條和「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2條之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被保險人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請領年金時應備妥「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估量表」等文件。勞工保險局為簡化請領手續,已建請衛生福利部修正相關法規,然而衛生福利部自106年10月30日同意迄今,未有修法之動作。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就相關法令之修正內容及進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二十三)政府原本預期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可以從社區中與個人、家庭所面臨最具威脅性的議題著眼;並以其關係最密切的經濟安全、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面向為主要架構;再結合學校輔導、就業服務與治安維護等服務體系,透過問題研析與政策檢討,擬定補強社會安全網漏洞之對策,結合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及內政部等跨部會網絡,協同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第一線的社會安全服務網絡,從而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力量,以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然而檢視該計畫將高風險家庭改名脆弱家庭,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改名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等等作為,幾乎沒有實質的更動計畫內容或是改變服務形式,只是變更名稱,了無新意舊瓶裝新酒,除了收割前朝政績外,毫無實際作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竟然淪為行政部門作文比賽,且據聞衛生福利部目前規劃將推動許久的馬上關懷計畫更名後以其他形式推動,令人不解。社福政策應為跨黨派共同推動工作,如馬上關懷計畫沒有必要,大可以中止不辦。如果確認該項工作仍具社會需求,卻因為名稱不討執政者所好,刻意更名,有失執政高度。我國社福制度往往需要民間資源投入,目前社會福利方案、服務、計畫往往都是民間倡議、民間自主募款先行,可行後立法或要求政府編預算,這個過程民間付出多少心力代價,如家暴防治、兒少保高風險方案,每項都超過20年,政府在執行社福計畫時,卻忘了過去民間與政府的努力,為了累積自己的政績,用更名的方式斬斷過去的連結,執行上卻是了無新意。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就急難紓困專案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二十四)有鑑於因婚姻來台之新住民人數已超過54萬人,加上第二代,人數更達80萬人。新住民人數逐漸增多,我國政府應基於人道考量,協助其獲得最基本生活及醫療水平,但目前仍未有進一步之規劃。目前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21萬人,根據「社會救助法」規定,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被排除於該法的適用資格。可見有近30萬名新住民未受「社會救助法」保障,無法獲得妥適的社福資源照顧。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納入「社會救助法」照顧,提出修法政策與配套措施研議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二十五)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收治」分支計畫編列1億9,401萬4千元,較107年所編1億6,452萬1千元,寬列2,949萬3千元,然說明2:「補助小康計畫精神病患托育養護費」編列1億8,953萬4千元,較往年寬列近3,000萬元,且未說明寬列原因,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起實施「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預估參與人數為2萬人。然而,截至107年7月底,參與人數僅有3,944人,達成率僅19.72%。再觀預算之執行,衛生福利部於106年6月至107年7月編列1億6,100萬元,決算數僅4,040萬3千元,執行率25.1%,顯著低落。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宣導、提升執行效益,請衛生福利部就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二十七)有鑑於台灣新住民人數已達54萬餘人,儼然成為我國社會第五大族群。再加上政府推動長照2.0亦須大量照服人力挹注,多數新住民紛紛皆有意奉獻心力,希望能取得社工專業資格。但衛生福利部尚未針對新住民開設社工師學分專班,以致新住民取得社工專業困難,政府實應加強社工師相關教育訓練。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習新住民社工師學分專班具體規劃書面報告。【8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二十八)目前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福機構辦理相關社福工作及聘僱社會工作者之專業服務費(人事費)為3萬4千元,即為社工人員之基本薪資。然查,現行衛生福利部之人事補助費用,並無明定社福機構應全額給付予社工,使政府補助社福機構之人事費存有「退款」之空間,造成多數社工人員實領薪資不足3萬4千元。而此退款機制,更恐使社政主管機關在認定回捐爭議(未全額給付薪資)上出現困難與灰色地帶。綜上,目前衛生福利部之專業服務費補助機制存有缺漏,形同開放後門,默許機構合法壓低基層社工薪資標準與規避回捐之違法行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相關補助辦法及研擬合理化社工人員薪資結構之方案,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二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編列1億4,500萬4千元,其中說明2:「辦理社工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及合格訓練組織認定作業等」編列569萬7千元之「委辦費」,然該項107年度僅編列335萬元之「委辦費」,108年度寬列234萬7千元顯不合理,又未說明寬列原因,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三十)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推展社區發展」編列1,761萬4千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92】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十一)為保障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落實社工人員專職長任,衛生福利部實施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支給社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補助費。該風險加給之補助係由社福單位主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再行發給社工人員。然查,衛生福利部與地方政府在申請和發給之流程中之查核機制不明,且與民間之反映顯有落差。若有社福單位確實申請,但無發給之情事,主管機關如何知悉與覈實?又如何落實該執業安全方案預定之目標?而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之相關策略及實施措施,將於107年併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未來社工職業安全之相關保障計畫尚不明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風險加給之檢討、執行情況、過渡時期因應措施與制度化社工人員薪資結構之方案提出書面報告。【93】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三十二)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編列預算3億8,897萬3千元,計畫內容主要為保護服務業務宣導、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治、強化社會安全網及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等,然今年以來發生多起兒少被虐待、性侵害等案件,尤其花蓮私立啟能中心爆發多起兒少被虐待,暴露出民間機構無監督機制,亦凸顯保護服務業務之缺漏,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兒少保護之精進作為,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三十三)日前兩歲兒童遭中度智障生母餓死的事件,再度引發社會安全檢討聲浪。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兒虐通報案件也從102年的34,545件,大幅上升至106年的59,912件,4年暴增73.4%。尤其上述兒童餓死案件中是被通報兒少保護的高風險家庭服務對象,不僅林母本身,連小孩都有發展遲緩的早療需求。顯見高風險家庭所獲得的社會支持遠遠不足,各項通報機制缺乏資源整合才釀成悲劇發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提出改善作為,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十四)我國外籍移工總人數去(107)年已突破70萬人,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外籍勞工遭受性侵害案件人數逐年遞減,102年尚有136件通報數,106年僅剩56件,未通報之統計「黑數」恐有擴大之跡象。又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性侵害防治之主責機關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及內政部警政署三方皆未能確實掌握性侵害成案件數資料,以供後續追蹤。另查有關單位亦未能建立有效勾稽比對機制,性侵害防治工作出現橫向聯繫之嚴重破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提出之諸多問題,配合勞動部進行檢討與改善,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6】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三十五)有鑑於107年初麻疹疫情不斷延燒,確診人數達到9年同期新高,然而竟出現民眾搶打連自費麻疹疫苗也完全「斷貨」,沒有任何麻疹疫苗可以施打。又近來公費流感疫苗接連爆發疫苗變質事件,造成民眾恐慌,疾病管制署雖已緊急通知同批號回收作業,已確保施打疫苗品質無虞,鼓勵民眾放心施打,然實務操作上仍有改進空間,以降低不必要之爭議或恐慌。爰要求疾病管制署針對像麻疹這類高傳播性傳染病應有充分的防疫儲備量能隨時可以因應防範,並在疫苗發生搶打缺貨時,有效率的爭取國際市場上的疫苗調貨量及啟動中央政府的現有資源調配機制,另有品質不良疫苗之情事時,除應落實疫苗回收作業,確保已停用疫苗不會在市面流通,並要求第一線醫事人員執行接種作業應符合三讀五對程序規範,以確保民眾接種疫苗之品質與安全。【9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三十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規定:「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就養……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衛生福利部作為全國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與原住民族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之主管機關,應對原住民族地區及非原住民族地區(尤其都會區)之原住民族予以保障及協助。查1949年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序言指出:健康不僅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是體格,精神與社會之完全健康狀態。基此,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國家衛生研究院從事都會區原住民族健康之研究,並培育原住民相關領域研究之人才;並敦促國民健康署投入都會區原住民族全方位之健康促進工作(含生理、心理及社會健康)。另衛生福利部既已於107年10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承諾,最快將於108年年初,將「原住民族健康法」提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協調行政院各部會完成法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9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三十七)日前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披露,其會員於高雄長庚醫院外科部服務,每年固定1至2個月需要輪值急診外科,每次上班12小時,每月動輒20班以上,再加上日夜輪替以及創傷急救中心之繁重工作量,幾乎不堪負荷。另依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認定基準」,急診每月工作量以160至200小時為佳,然高雄長庚外科住院醫師輪訓急診外科之每月工時竟高達240小時以上。而衛生福利部卻以該總工時並未違反住院醫師工時指引規定之320小時為由消極面對,罔顧住院醫師健康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落實輪班制住院醫師之工時保障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三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之「國際健康產業新南向佈局計畫」編列預算650萬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105】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三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之「建置新南向國際健康產業服務管理中心及服務平臺計畫」編列預算650萬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106】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四十)108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之「針對新南向目標國家辦理國際醫療政策及宣導」編列預算500萬元,預期效益不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107】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四十一)106年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達12.5人,為近5年新高且未達年度目標值11.4人,且慢性精神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患者亦逐年遞增,衛生福利部實宜檢討改進,並針對男性自殺死亡率高於女性之改善作法,依性別預算精神,擬訂具體策略,以促進國人身心健康。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男性自殺死亡率高於女性之改善作法。【10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依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負責推動藥癮戒治服務,108年度並編列10億餘元辦理「強化藥癮治療服務」計畫,惟國內現有藥癮戒治資源仍有不足或分布不均情形,並經審計部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實宜參採檢討,並研謀提升藥癮醫療服務涵蓋率及資源布建,期落實增進戒治成效。請衛生福利部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之戒毒策略,提升藥癮醫療服務涵蓋率及資源布建,並增進戒治成效。【11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自106年度起推動辦理為期5年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期有助促進國人口腔健康,惟據歷年「兒童口腔及衛生狀況調查」結果,5歲兒童齲齒率79.3%及12歲兒童齲蝕指數2.5顆,均未達WHO所訂10%及2顆以下之目標,顯示我國兒童口腔健康計畫仍有待檢討策進,實宜關注與借鏡先進國家口腔保健政策,並戮力達成WHO所訂114年「5歲兒童九成以上完全無齲齒,12歲以下齲齒數少於1顆」目標,俾維護兒童口腔健康。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爭取相關經費,挹注口腔保健政策,以維護國人口腔健康。【11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顏寬恒
(四十四)據衛生福利部之前的調查,5至6歲兒童的齲齒(蛀牙)盛行率是從89.38%下降到79.32%,而另外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近幾年的資料,6歲以下兒童的口腔預防保健服務的人數比率分別是104年的90.77%,105年則是92.41%,106年卻稍微降到88.96%,由這些數據看來,台灣學齡前兒童的齲齒(蛀牙)盛行率仍然偏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寬列相關預算以降低兒童齲齒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績效。【112】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四十五)107年5月衛生福利部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明定醫學中心全日平均護病比不得高於1比9、區域醫院1比12及地區醫院1比15,並於108年7月實施上路。然查,各級醫院已有九成達到該標準,無益於改善護理師之過勞情況與補足人力缺口。另該護病比與先進國家1比6之水準相差甚遠,形同虛設,不顧我國照護品質之提升與病患就醫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研議更嚴格之護病比、改以三班護病比及強化監督及懲罰機制提出書面報告。【113】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四十六)緣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日前發生火災事件,嗣當日值班護理長、護理師、照顧服務員等經檢察官轉列為被告,調查有無管理疏失而涉犯過失致死罪嫌。惟禁止病患於病房內使用電器,是否屬護理人員業務範圍,渠等是否有作為之義務,均有賴衛生福利部釐清;且慮及護理人員與醫院間於訴訟中利害關係恐非一致,衛生福利部是否得直接協助護理人員面對後續刑事訴追,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等,衛生福利部允有精進之餘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臺北醫院應積極協助護理人員面對後續法律程序,關懷身心狀態,給予最大支持。【114】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十七)按「藥事法」第103條定有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3年以上之負責人等,於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後,即得為同條第4項各款所列業務。然該條文施行迄今,衛生福利部遲未規劃修習中藥課程之具體內容,亦未積極與考試院研商國家考試之科目、時程,致中藥業之未來發展深受限制,無助於相關從業人員新陳代謝,衛生福利部之施政顯有怠惰。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釐清法律爭議及提出解決方案。【11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十八)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包括在臺居留滿6個月等條件,才可以成為健保對象。由於許多新住民在台居留未滿6個月,雖懷有身孕卻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的限制,而不能成為健保的保險對象。考量孕婦妊娠期間身體易有不適,多數新住民卻因居留未滿6個月,以致擔憂需自負高額醫療費用而不敢就醫,恐不符人權與人道考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對懷有身孕且居留未滿6個月之新住民孕婦之限制,提出相關修法規劃或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衛生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四十九)108年度衛生福利部施政目標與重點,包括擬定整合連續性之公共政策,期提供完善且一體之服務,以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為使命。另,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出版品推展」編列預算478萬7千元,係為編印年報、強化施政說明等等業務,然經查依美國腎臟登錄系統(USRDS)106年報,分析全球104年資料,臺灣腎臟病發生率為每百萬人口476人,盛行率為每百萬人口3,317人,均居世界第一,且較前一年度增加,顯示我國民眾罹患腎臟病之嚴重程度。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政策宣傳尚待加強,爰請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政策宣導方案之書面報告。【11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林為洲
(五十)有鑑於107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在無積極證據下逕將身心障礙者移送偵辦,顯示員警辦案品質及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觀念均待加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維護心智障礙者(自閉症者)司法權益,當偵辦案件製作筆錄當下,除當事人律師陪同外,警政司法等相關單位應主動邀請熟知心智障礙者(自閉症者)之專業人員陪同應訊。【12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五十一)有鑑於102年辦理同步聽打公聽會起,同步聽打制度歷經5年發展,從公私合作試辦到104年三讀通過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目前已成為各縣市保障聽語障者資訊平權的重要服務之一。然各地方政府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之規劃與經費編列時,多將設籍於該地為條件,致使影響障礙者之使用需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將同步聽打服務對象擴及外縣市使用者列為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中,以強化保障聽語障者權益。【12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五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雖有「醫療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輔導計畫」,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參與計畫相關會議、並完成需求面研析、編訂參考手冊草案,然身心障礙民眾至醫療院所就醫時,並無法享有無障礙之就醫環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例如:提升身心障礙者溝通、健康照護、性教育及生育健康等課程,以增進醫事人員對身心障礙者就醫需求之認知,並規劃就不同障別、婦女與兒童等對象別,推動友善就醫流程作業。【12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五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雖有輔導12個縣市地方政府建置輔具中心,以減輕民眾接受輔具評估之負擔;然對於未設置輔具中心之縣市民眾,則需舟車奔波,浪費時間與金錢。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補助各地方政府輔具評估人力,以解決評估人力服務量能不足之問題。【12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五十四)有鑑於「長照2.0」之照管專員的專業訓練已規劃在第二階段訓練中,針對不同障別作個案研討,然針對給付支付之內容仍在修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部分照顧困難的障別,提供並提高給付支付制度,以回應失能身心障礙者需求,維護其應有之權益。【12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五十五)有鑑於「長照2.0」已上路,然民眾若有長照服務需求時,經常要等待,致有空窗期產生,不僅造成民眾不便,更對有長照需求者之權益嚴重損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鼓勵邀請醫院參與「銜接長照2.0出院準備友善醫院獎勵計畫」,以利落實推動長照2.0服務,並縮短受益病人出院後等待長照服務的時間。【13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宜民
(五十六)政府期待綿密佈建巷弄長照站,但衛生福利部綁定「1個村里只能有1個據點」,實脫離基層需求,有違鼓勵廣設、積極推動之初衷。巷弄站於小社區,一個C級巷弄站約能提供20至40名長輩共餐、參加預防延緩失能、健康促進,增進長輩社會參與機會。然一個里之居民人數少則1,000人、多則1萬多人,以桃園市老人比例(11.1%)計算,一里少則100位長輩、人數多的里別則以1,000人起算,一個1,000多人的里別,竟然只允許成立1個據點,服務20至40名長輩,致使有其他量能的民間團體擬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有心服務鄰里周遭長輩,也因不合理的門檻被拒於門外。
蔡政府強調政策應「接地氣」,但「1個村里只能有1個據點」大概是10年前的規劃,無法與時精進符合民情,造成108年很多社團協會無法加入巷弄站和據點,因此「1個村里只能有1個據點」實難擴增服務對象(涵蓋率),僅能服務少部分長輩,實悖離廣布、綿密巷弄長照站的設立始意。再者,中央並未規定一行政區僅能設立一個A單位,其計算邏輯是開放由地方政府評估佈建數,相同指標下的C卻規定「1里只能計算1C」,佈建顯無一致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下會期提出佈建C之政策評估,研議鬆綁「1個村里只能有1個據點」規定之可行性,俾使民間社團能配合各地縣市政府持續廣佈據點與巷弄長照站,期能造福更多社區長輩。【13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07年8月發生大火,釀成多名病患死傷。日前地檢署將當日代理護理長、護理師以及照顧服務員轉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之被告,引發護理人員人心惶惶,對於照護人力嚴重短缺的長照機構更造成影響。查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國人更加需要、倚賴長照機構協助照顧,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相關長照機構管理機制與執行流程,建立真正「安全」長照機構體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於本案轉列被告之護理人員除提供相關法律協助外,並應改善目前夜班值勤護理人員普遍人手不足之情況;對於長照機構應配置之設備、相關防災、逃生以及緊急應變機制予以檢討並樹立標準流程,並定期考評,以維護病患生命安全及保障護理人員職場權益。【13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萬安
(五十八)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編列723萬4千元,辦理兒少保護、性剝削防制及失蹤兒少資料管理中心等業務。為推動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輔導處遇,並促進相關專業人員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新修條文之認識,請衛生福利部研發專業訓練課程,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訓練,協助相關人員熟悉輔導流程及新修法規,同時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是項輔導處遇之情形,據以檢討修正政策,請於108年6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情形書面報告。【133】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李麗芬
(五十九)根據106年衛生福利部老人狀況調查報告,依調查結果推估65歲以上生活上需要照顧或協助人數為90.7萬人,其中六成七主要由家人照顧,外籍看護工照顧占17.1%,機構照顧占5.8%。而65歲以上對長期照顧福利措施項目中,以「居家服務」知曉度最高占65.1%,「ABC服務據點(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占22.8%最低;而同時根據「106年老人狀況調查─主要家庭照顧者調查報告」,主要家庭照顧者認為政府推動的長期照顧服務措施中有幫助的服務,以「居家服務」比率53.73%為最高,其次「喘息服務」45.63%及「日間照顧服務」44.56%,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居家服務」及「喘息服務」服務量之加強計畫。【134】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六十)日前衛生福利部已宣布,108年9月1日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動基準法」,然該政策方向排除了主治醫師及部分公立醫療機構之約聘僱住院醫師。107年12月1日衛福部「衛福部將推動醫療法修法與勞基法雙軌並行保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之新聞稿表示,衛福部將研議修正「醫療法」,擬新增受僱醫師勞動權益專章,納入多項勞動權益保障。另表明「該草案於研擬階段將召開多場會議,廣徵各界意見,擬於108年上半年完成提送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然該宣示並無針對研擬會議之形式、開會期程及預計邀請參與之醫事團體與人員加以說明。為使衛生福利部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之承諾不流於空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日後召開所有有關受僱醫師勞動權益專章之研擬會議,應主動邀請所有已立案之醫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相關工會出席會議,並開放籌設中之工會得報名列席旁聽。【135】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於去(107)年2月實施「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統計截至107年11月底止,申訴案件累積最多之爭議依序為時工時過長、花花班及輪班間隔未達11小時、例假日上班及未付加班費與時數等。然查,有六成以上之申訴案件查無違法,僅16%之案件實際裁罰。查無違法比例之高,恐部分肇因於衛生及勞政主管機關在實際查處過程中,因不瞭解護理專業或醫院內規,使查察未臻完全。另目前之通報分析報告,亦無揭露違法之院所名單、處分內容與醫院改善情形。為使該通報平台發揮更大之功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申訴調查邀請醫事工會代表陪同,以及上述之相關資訊揭露於通報分析報告等改善措施進行研議與檢討,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6】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二)目前醫事企業工會被排除於相關醫院評鑑基準之研修會議,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基於工會代表性、會議場地限制及會議效率等理由,建議企業工會之相關意見可透過其它相關產業及職業工會整合表達,或透過醫事人員公會全聯會反映。然查,目前諸多醫事人員職類,例如藥師與放射師等,大多無相關產業及職業工會可供代表。又據醫事司之調查統計,目前「全台灣所有」醫事企業公會不過13家,醫事司邀請各地企業工會參與會議應不致造成會議效率不彰與場地難尋之情況。再查,以去(107)年11月7日召開之醫學中心適用醫院評鑑基準及教學醫院評鑑基準研修說明交流會議之團體出席代表為例,醫事工會出席代表僅8人、醫事全聯會代表28人,而院方代表則出席65人。綜上,醫事工會與相關公會聯合會及院方代表之受邀出席人數差距甚大,顯有增進醫事團體代表衡平性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日後召開所有攸關醫事勞動議題相關研商會議(包含各類評鑑、機構設置標準或健保支付等攸關人力標準修訂會議),除主動邀請醫事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外,亦應開放所有已立案之醫事企業工會出席會議,並得開放籌設中之工會報名列席旁聽。【137】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三)目前衛生福利部就社會福利給付總歸戶系統建置之規劃,係以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比對系統為基礎進行擴充。然查,現該福利津貼給付比對系統是以防止民眾溢領津貼為目的,其中資料庫僅包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料、特殊境遇家庭相關補助、人口資料、年金給付與財稅資料等。系統所涵蓋之給付項目未臻完備,尚無法提供主管機關與國人瞭解我國政府移轉性支付對於國家整體貧富差距、財富重分配作用及弱勢族群扶助功能之實際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有關部會加強擴充社會福利給付總歸戶系統之資料,逐步納入育兒津貼、原住民族相關補助及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相關社福現金給付,並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有效檢視我國福利制度執行之情況。【138】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四)為確保合理薪資待遇,促進更多照顧服務員投入長照工作及鼓勵久任,衛生福利部於去(107)年4月30日發函各地方政府,要求將採月薪制之全時居家照顧服務員每月最低薪資提高至3萬2千元以上;採時薪制之居家照顧服務員每小時薪資提高至200元以上。該政策已施行超過半年以上,應可進行相當程度之成果檢視。爰請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以下題目提出書面報告:(1)實際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人數之提升成效。(2)將薪資樓地板之制定套用至社會工作者之可行性。【139】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五)為改善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益,衛生福利部於去(107)年7月2日召開「部長與社工團體第二次座談業務報告」。然原定應公開直播之會議內容,卻僅因為一名社工師公會代表反對,致使該次會議無法落實公開透明原則,揭露資訊於大眾。各縣市之社工師公會及社工職業工會身為臺灣社會工作專業基層工作者的代表,其言論理應受公開檢視及監督。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去(107)年8月為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後各界產生疑慮所舉辦之說明會,會議過程除公開直播之外,現場尚備有線上即時逐字稿,以供外界檢視。就此,衛生福利部社工司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日後召開所有攸關社工勞動權益之會議以公開直播為原則,且會後於官方網站提供會議紀錄及出席名單,保障利害關係人與大眾知的權利。【140】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六)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將「推廣安寧緩和醫療之觀念,建構友善臨終照護環境,以提升相關照護品質」納為施政重點項目。然截至106年底止,已推廣10年之政策,累計49萬2千多人完成簽署意願書,僅占我國總人口數之2.09%。另查97至106年之相關統計數據,國人簽署意願書之比例緩步爬升,衛生福利部顯應研議更積極及有效之推動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宣導成效之書面報告,以期國人生命之最後一哩路能獲得更具尊嚴之照顧。【141】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七)據相關統計指出,目前我國之認知症(失智症)患者已超過27萬人。去(107)年6月衛生福利部業已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針對認知症之預防及照護工作訂定多項政策目標,其中包含於2020年新增368處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及63處失智共同照護中心。然查,該行動方案並未評估未來政策目標所需之預算及人力資源需求。又該行動方案所擬定之工作項目,亦未納入實際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人員之指標,僅依據培訓課程及訓練作為衡量標準,有失真之疑慮,恐重蹈長照體系人力不足之覆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提升失智照顧整體成效提出書面報告。【142】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六十八)自101至107年期間,台南市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新北市樂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桃園市愛心長期照護中心、屏東縣南門護理之家,以及日前於新北市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等意外案件陸續不幸發生,並造成嚴重傷亡,探究其主因不外乎與住宿型長照機構設備或建築結構之問題有關。然除住宿型長照機構其自主滅火防護功能,如撒水設備及通報裝置尚待強化改善外,另有關建築結構部分,例如排煙設備之設計規劃,更係影響火災現場中避難不易之長者生命存續的關鍵。惟國內多數住宿型長照機構屬早年即按舊法設置,如欲再為調整防火設備以及建築結構必定所費不貲,恐使機構營運成本提高,不利長照服務發展。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於2個月內針對前開問題,會同內政部相關單位研商輔導措施,推動住宿型長照機構改善補助之相關計畫,俾讓住宿型長照機構之環境安全更加友善長者。【143】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六十九)鑑於衛生福利部推展「第八期醫療網計畫」,期待建構醫療機構資訊整合及擴展醫療智能服務產業。但其所屬醫院長年來主要使用的資訊系統卻老舊不堪,猶如走在鋼索上,隨時都有系統當機之危險。其間雖有試圖提升系統軟硬體版本,然而改造案例如建置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新一代門、急診及住院雲端醫療照護系統,不是以失敗坐收,就是未編列預算任由資訊系統老化。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已經將醫療資訊從機構擴及到社區及個人,因此身為全國衛生主管機關,其所屬醫療機構之系統卻是又老又弱,這樣不利提升我國電子病歷之普遍及應用。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所屬醫院所有使用中之系統於下會期研擬改善報告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3-1】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第2項 疾病管制署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第3目「防疫業務」編列42億6,351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4.145】
1.有鑑於107年底公費疫苗品質接連出現瑕疵,此期間為流感高峰期,亦屬疫苗接種高度需求期間,不僅造成已接種疫苗民眾恐慌,更令未接種民眾無疫苗可用。爰針對108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編列預算42億6,351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300萬元,俟疾病管制署就上開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制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
2.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之「各區管制中心辦理轄區之傳染病防治、海空港檢疫業務經費」編列預算4,288萬8千元及「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1期計畫」4,977萬元。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106年境外移入法定傳染病國家,主要為東南亞及南亞國家,於現行開拓東南亞業務使交流大幅增加下,亟須加強注意,允宜有效提升邊境檢疫業務成效。又101至106年整體邊境檢疫攔檢敏感度數值偏低,僅有約20%左右,辦理成效欠佳,應妥設邊境檢疫攔檢敏感度目標值並有效管控辦理,以達成延長阻絕傳染病於境外之目的,並利保障國人健康。爰針對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編列預算42億6,351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300萬元,俟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二)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編列預算17億3,483萬8千元,依其說明第10點: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治療費用及欠款計列12億5,767萬2千元,其中對於108年由疾病管制署補助治療服藥2年內感染者約6,364人,較107年5,750人大幅成長,顯見愛滋防治及治療政策未見成效;另說明第11點辦理公共衛生醫療相關檢驗及自我篩檢等費用,其細項說明中之人次如何推斷未見說明、執行業務者預防性投藥之費用從每人1萬5千元大幅成長至2萬6千元、孕婦篩檢經費預估22萬人次過於寬列等等,相關說明欠缺,不利立法院審議,請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三)108年度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編列預算3億7,159萬6千元,預防流感最佳方式為施打流感疫苗,同時可降低流感併發重症或死亡之疫情,惟依疾病管制署之資料顯示,106年7至12月之注射疫苗株與實際流行病毒之吻合程度僅為53%,相較同年1至6月吻合程度91%,實屬不足,有待檢討。又107年公費流感開打後,屢屢發生疫苗品質問題,導致公費、自費疫苗數量不足,疾病管制署統一調度下,影響民眾施打權益,相關資訊未能及時說明,有檢討之必要。爰請疾病管制署持續透過各類接種率提升措施及宣導措施加強高風險及高傳播族群流感疫苗接種宣導,提升接種率及涵蓋率,保障民眾健康。【15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四)有鑑於107年度流感疫苗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某特定國外廠商之疫苗更是接二連三出狀況,包括疫苗出現變色、有黑點等顯而易見之瑕疵,近日更是連給嬰幼兒施打的0.25mL劑型流感疫苗也出現小黑點,顯見該疫苗廠所生產之疫苗品質嚴重不良,影響國人施打流感疫苗之信心,對於我國長期所著重的流感防護工作打擊甚大;另因該廠商出包之影響,造成我國107年度之流感疫苗施打計畫及期程延宕,並造成整體流感防護力下降超過3%以上,不利國人健康。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依採購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置,並要求108年度於採購疫苗前應多方尋貨,以確保相關疫苗廠商能提供品質優良之疫苗,並保障國人免於流感侵襲。【15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五)有鑑於107年度流感疫苗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某特定國外廠商之疫苗更是接二連三出狀況,包括疫苗出現變色、有黑點等顯而易見之瑕疵,顯見該疫苗廠所生產之疫苗品質良窳不一,嚴重影響國人施打流感疫苗之信心,對於流感防護工作打擊甚大、並影響我國107年度之流感疫苗施打計畫及期程,造成整體流感防護力下降超過3%以上,不利國人健康。爰要求疾病管制署應依採購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且未來採購疫苗前,應多方尋貨並嚴選品質優良且具有藥證之廠商,以確保相關疫苗廠商能提供品質優良之疫苗,以保障國人免於流感侵襲。【15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六)以臺北市為例,105學年之自學生為1,247人,106學年有1,398人,成長12%,但如未在學校註冊,就未能被疾病管制署的「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納入公費施打對象中,如此恐將自學生暴露於流感病毒的威脅中。爰要求疾病管制署協同教育部修正「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納入不具學校學籍的自學學生也為公費流感疫苗施打對象。【157】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本項新增決議11項:
(一)第1目「科技業務」編列5億8,361萬2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8.165.166】
1.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編列預算2億1,436萬1千元,該項預算有關供應鏈管理、藥品輸送(GDP)、食品藥物安全事件管理機制等,牽涉對象及內容繁雜,迄今為止科技運用於管理的成效仍明顯不彰。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5億8,361萬2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1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福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徐志榮 蔣萬安 王育敏
2.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生醫研發加值暨產業鏈結推升計畫」編列預算4,920萬5千元,依其說明藥品組負責業務及相關會議所需行政費用編列375萬元,較107年度171萬6千元經費成長一倍有餘,顯不合理。另委辦計畫中「國內非處方藥品使用及建構國際法規管理」及「推升國產製藥形象調查研析」等二委辦案並不符合生醫研發加值計畫之精神,且無意義,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5億8,361萬2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1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3.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醫藥生技發展計畫」編列預算9,855萬1千元,然該署已公告之委託研究計畫(案號:108TFDA-JFDA-301)其計畫執行內容雖有預算書中委辦案第77案之內容,但卻參雜法治教育巡迴訓練、署內法制教育訓練等不合預算書所載之執行內容,標案公告與預算說明顯不相同,實不妥適,並不利立法院審議;另依其說明藥品組負責業務及相關會議所需行政費用編列485萬元,較107年度110萬6千元經費成長四倍有餘,顯不合理。另在未全盤了解民眾需求及使用習慣前推出委辦計畫中之全面推動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易讀易懂計畫,實為不切實際,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5億8,361萬2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1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72.173.177.178.179.180.181.186】
1.107年8月11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平鎮和龍潭的元山蛋品公司查緝,發現業者竟拿長蛆和腐敗的次級蛋品,與一般蛋液混合成液蛋產品,並販賣到桃竹苗3縣市的餐廳和烘焙坊,一系列黑心蛋事件造成群眾恐慌,顯見衛生福利部轄下各單位督導不周,食安五環儼然破功,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2.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編列預算4億7,830萬元。年節將近,外國食品、農產品大量進口,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查驗機制是否能確實,是否發揮效用,應予說明,以確保民眾食的安全。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3.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查市售食品部分產地標示規範未臻周全,僅賣場商店需受管制,一般零售業無法可管,恐成為違法進口食品之流通管道,有害民眾之健康。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4.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其中委辦計畫第25案「辦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之評估計畫」、第32案「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計畫委託辦理計畫」等2案,針對食品添加物所委辦之計畫,依照食藥署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共有17類,但是目前市面上仍有部分化工原料取得容易,且被不肖業者摻入食品中獲取暴利,又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人類攝取磷酸鹽的量為每天不超過800至1,000毫克,但我國加工食品添加磷酸鹽之情況嚴重,是故對於磷酸鹽類之食品添加劑之使用範圍、限量之標準等實有必要提高,以保護國人健康。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5.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項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編列預算2億2,468萬3千元,屬跨年期計畫,總經費估計14億8,586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06至109年,截至107年度已編列4億5,444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近年來國內食安風波頻傳,除衝擊民眾對於食品安全之信賴外,甚或嚴重威脅國民健康,並損及我國食品業者形象,影響民眾對於食品業之信心,亦損及政府處理食安公權力之威信。政府雖積極規劃食安五環政策,推動「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以建構優質食品環境,惟迄今仍無法有效減緩食安事件發生頻率,有待研謀改善。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6.103至106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政府稽查國內食品工廠之家數,分別為9,093家、12,105家、9,164家及9,264家,檢查率為70.62%、119.17%及84.8%及80.9%,惟各年度不合格率分別為12%、15.9%、18.5%及21.5%,截至107年7月持續增加至23.9%。顯見食品藥物管理署未克盡職守,未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辦理食安稽查等業務,允宜積極強化監督及輔導機制,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孔文吉
7.查近年來食安事件依然頻傳,迭有發生市售雞蛋、蔬果殘留農藥,抑或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事件。且就民眾主觀感受而言,據民間調查,仍有高達42.6%民眾不信任食品業,發生食安事件之責任,亦有26%民眾表示係因政府監管不善。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編列大規模之預算,期能落實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然而倘若查緝、監理效能不彰,遑論後續之查處與建立市場信心。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8.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妝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編列預算1億7,586萬2千元,依其說明辦理藥品查驗登記業務及相關所需行政費用,共計2,508萬4千元,較107年1,164萬2千元成長一倍有餘,又業務並無大幅增長,行政費用卻大幅增加,顯不合理。爰針對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編列預算14億7,51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三)按「藥事法」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53條之1,要求經營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分階段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該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審查基準,依同條第4項係授權主管機關定之。因此,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預算306萬元辦理「推動GDP/GMP管理制度達國際標準」,然以其中「運輸」部分而言,其目的既在於維持藥品品質,除冷鏈製劑藥品、管制藥品外低風險之藥品,審查基準是否需採一致標準,例如溫度等要求是否需與冷鏈製劑藥品、管制藥品等量齊觀,實有檢討之餘地。爰食品藥物管理署允於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之前提下,與業者溝通說明,以減少對產業之衝擊與兼顧不同藥品類型間之差異。【15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及綜合分析意見經行政院核定後,應於2週內登載於機關網頁之「主動公開資訊」項下;惟食品藥物管理署施政績效僅登載於衛生福利部機關網站,食品藥物管理署機關網頁未見施政績效報告等管考措施,致無從監督施政成效。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機關網站將歷年衛生福利部之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報告增設專屬連結於「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參與。【17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五)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管理工作」編列預算5億4,113萬1千元,為監督委辦計畫執行績效,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說明委辦績效。【172-1】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六)緣就日本核災5縣食品開放進口與否之決策過程中,行政機關未確實落實風險評估機制,所憑之證據資料或有不足或偏頗,為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決議「衛生福利部應派員實地赴日本福島5縣實地採樣、抽驗及檢測當地食品、水產品及其生產環境之輻射數值等情況,讓國人瞭解目前日本核災5縣食品是否仍受輻射汙染及受汙染程度等情況」。故衛生福利部執行輸入食品之實地查核與取樣檢驗等境外源頭管理,無論以政府機關人員組團或委辦計畫方式辦理,均應廣納官方、學者及民間團體之意見,進行規劃及執行,以提高民眾信服。【17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七)有鑑於原料藥檢驗出含致癌成分頻傳,爰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掌握國際管理趨勢,以跟進國際間因本次sartan類藥品品質事件開始重新檢視源頭管理策略,並進一步精進上市後變更審查與稽查藥廠對原料品質檢驗及供應商查核標準,以強化我國源頭管理機制。【183】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八)有鑑於近來流感疫苗已幾次發現懸浮物,而將整批號退貨,為維護國人施打疫苗安全及用藥安全,爰請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監督藥品製造工廠落實供應商管理,必要時供應商亦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查核,且食品藥物管理署未來應依風險評估結果,適時調整生物藥品檢驗封緘申請案之作業機制、進行市售品抽驗及製造廠查核制度等相關措施。【184】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九)查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時,屢傳外觀異常事件,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第一時間赴法國製造廠查核。嗣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調查結果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赴法國為後續追蹤檢核,並確認產線系統性問題是否排除,國外查廠之成效仍有加強之空間,針對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13萬8千元,為辦理國外藥廠稽查業務,確有實需,爰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國外製藥工廠管理,落實查核機制,以確保輸入藥品之生產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18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十)有鑑於「醫療器材管理法」制定前,我國現行對於醫療器材之管理係規範於「藥事法」,其中規定除藥商、藥局外不得販賣醫療器材。惟衛生福利部尚有透過法令解釋,允許醫事機構得於執行醫療行為中,使用必須之醫療器材。然此涉及醫療行為與販賣行為間之區別,請衛生福利部確實評估各醫事人員之業務範圍,避免第一線醫事人員誤觸法網。【18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十一)108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發展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編列預算2,113萬9千元,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與新南向國家醫藥法規協和、檢驗技術及實驗室管理認證合作,以及不法藥物及化粧品資訊交流合作機制之進度。【188】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第1目「科技業務」編列2億0,934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91】
1.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智慧行動躍升計畫」預算編列1億0,829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推廣健康存摺」運用所需經費1,068萬3千元,108年度預期成果為使用人數達64萬人。為提升健保資訊透明化、促進民眾自主健康管理能力,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提供民眾下載運用個人健康及就醫情況,並自107年5月起,結合手機行動載具,簡化申請健康存摺步驟,提升民眾使用便利性。惟107年7月底止,健康存摺使用人數約73萬9千人,僅占全國人口之3.13%,且高達七成以上使用者之查閱次數低於5次,允宜持續加強推廣,以發揮系統建置功能。爰針對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2億0,934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俟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二)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雲2.0-醫療雲」編列預算3,886萬8千元,該項預算有關民眾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等預算,牽涉對象及內容繁雜,但確有其必要性,惟為使計畫有效達成目標,又顧及個資保護及產業創新之衡平,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資料開放部分更創新,並引進類金融沙盒機制進行研議。【189】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徐志榮
(三)108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醫療智慧行動躍升計畫」編列預算1億0,829萬6千元,該項預算有關民眾健康存摺、智慧化醫療資源共享等相關資料新型態服務模式,牽涉對象及內容繁雜,但確有其必要性,惟為使計畫有效達成目標,又顧及個資保護及產業創新之衡平,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資料開放部分更創新,並引進類金融沙盒機制進行研議,並預定於108年6月前辦理「數位大健康創新醫療論壇」。【190】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徐志榮 蔣萬安 王育敏
(四)108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資訊服務」預算編列1億6,064萬5千元,依其說明「通訊費」共計2,555萬2千元,與107年度同,主要支應中央健康保險署骨幹網路、政府網際網路服務及配合二代健保相關業務擴充頻寬等等,然此類寬頻網路之建置為固定成本,各家電信公司亦早已攤提完畢,中央健康保險署長期向中華電信租用,且各醫事服務機構為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連線亦須向中華電信租用,是故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中華電信協商以取得優惠價格。【196】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五)有鑑於全民健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照顧全民之健康,但現行決定健保費率、給付項目及健保總額的「全民健康保險會」,病友代表卻僅有1名席次(且非法定席次),對比醫界代表有10席、被保險人代表有12席,比例之懸殊實無法保障病友發聲權益;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醫療服務、藥物、醫材等共同擬定會議,連一席病友代表都沒有,導致相關會議未能確保病友之權益。為確保病友之權益,爰建議在「全民健康保險法」未將病友團體明列為健保會及共擬會議之組成份子前,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定期辦理病友代表參與共擬會議之溝通說明會,以提升會議運作效率。【19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徐志榮
(六)我國癌症問題嚴重,根據衛生利福部於106年12月28日公布最新癌症登記報告,104年有10萬5,156人發現罹癌,且平均每5分鐘6秒就有1人罹癌,持續刷新「癌症時鐘」最快紀錄,同時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的資料,治療癌症病患的健保費用,由民國100年的660億點增加到105年的845億點,過去推動的國家癌症防治計畫及相關篩檢成效有限,我國罹癌人數及整體醫療費用仍逐年上升,應尋求其他管道幫助我國癌症病患。針對癌症的新藥新療法,各國皆以免疫療法為主,全世界共有33個國家已給付免疫療法,顯見各國皆重視癌症新藥之重要性。我國健保也於107年8月16日通過免疫療法治療晚期黑色素瘤將納入健保給付,估計每年約有100位病友受惠。針對免疫療法部分,共擬會議主席、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藥學進階教育中心主任陳昭姿表示:「已經在台灣上市的第二代免疫治療藥物,適應症範圍更廣,例如對黑色素瘤和非小細胞肺癌都有不錯的療效。」但肺癌因為病人數眾多,財務負擔預期將加重。108年健保總額協商已結束,新醫療科技方面則編列30億7,300萬元,免疫療法等都將從這筆預算中支應;近年肺癌已成為我國「新國病」,罹患人數最多且死亡率最高,以我國龐大的肺癌病患人數,前述預算恐無法支應肺癌病患使用癌症新藥免疫療法。我國健保從開辦後守護國人健康至今,的確讓許多民眾避免因病而貧,承擔起了許多的責任,但癌症新藥引進速度不如癌症病人預期,如雖然有許多實際上如健保財務、健保總額制度上……等等的無奈,但給予癌症病人一線生機,仍然是健保不得不面對的課題。近來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各項節流作業(如雲端藥例及檢查影像上傳雲端、不可重複領藥),及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健保費用,估計健保費一年將增加26億元收入,爰要求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整體健保財務情形增編癌症新藥免疫療法預算,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198】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第5項 國民健康署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第1目「科技業務」編列1億6,611萬6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201.202.204】
1.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1億1,042萬9千元,經查該項業務計畫係為辦理特定人口群之健康監測與調查研究,強化以健康促進導向之國民健康指標及監測系統。惟臺中市后里區民眾數年來多次反映擔憂其居住之週遭環境有受戴奧辛等重金屬污染的可能,疑有致生健康影響之虞;雖國民健康署業於107年7月11日曾邀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臺中市政府以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召開討論會議,然國民健康署後續卻未有進一步主動統籌辦理調查事宜。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1億6,611萬6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就「后里區居民健康現況及潛在疑有戴奧辛重金屬污染問題」一事後續調查研究之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2.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編列預算1億1,042萬9千元,經查該項業務計畫係為辦理特定人口群之健康監測與調查研究,強化以健康促進導向之國民健康指標及監測系統。經查國民健康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至107年期間委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為期4年「細懸浮微粒(PM2.5)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該計畫係探討空氣污染對國人健康之衝擊,進行細懸浮微粒(PM2.5)流行病學之研究,調查細懸浮微粒(PM2.5)的暴露評估風險與地理位置來源之交互作用。然近年中臺灣頻傳細懸浮微粒(PM2.5)嚴重污染之情事,惟查該計畫自始至終僅就臺北、嘉義、高雄、花蓮地區醫院彙集資料,未曾就中臺灣任一醫療院所資訊有所掌握,研究範圍屢屢令人質疑。又涉及健康之環境監測亦須長期追蹤調查,但該計畫辦理期間僅有4年,雖107年10月31日衛生福利部曾承諾將針對外來污染及氣候變化,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為評估,卻遲遲未見有後續規劃。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1億6,611萬6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就「細懸浮微粒(PM2.5)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長期研究」一案後續辦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3.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保健雲計畫」編列555萬3千元,係有關民眾雲端健康資料運用模式等預算,牽涉對象及內容繁雜,且迄今為止科技運用於管理的成效明顯不彰。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編列預算1億6,611萬6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許毓仁 徐志榮
(二)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編列15億2,089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6】
1.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5億2,089萬7千元,本業務內容包括內容:1.管理健康監測資料提供與使用事宜;2.建置優質兒童保健服務網絡、照顧弱勢團體、兒童及青少年保健工作;3.辦理三高防治相關研究計畫、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成人預防保健服務;4.辦理健康傳播相關教育訓練計畫、辦理與健康傳播、健康促進有關事項之獎勵事宜;5.提供油症患者各項健康照護服務,補助油症患者門(急)診及第1代油症患者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定期健康檢查及訪視關懷等,保障其健康權益;6.因應少子女化對策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包括孕婦產前檢查、兒童預防保健;7.企劃綜合業務;8.第八期醫療網。惟各計畫執行方式不明,民眾少有知悉,縱有接觸,執行方式能否確實達到健康資料搜整功能,不無疑義。爰針對108年度「國民健康業務」編列預算15億2,089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300萬元,俟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三)國民健康署為營造健康幸福社會,持續建置兒童、青少年至成年其健康及行為發展資料庫,並持續規劃執行各項健康調查與監測,強化國民健康指標暨非傳染病監測系統。惟國民健康署在花東地區實施胃幽門桿菌檢驗,發現原住民居民陽性反應個案有六成,比一般民眾之四成高出二成。該次調查並證實,胃幽門桿菌與胃癌有闕,此菌之傳染途徑,亦包括不乾淨的飲水等。國民健康署應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尤其是因基礎建設不足,導致民眾健康狀況不慎理想之偏遠地區,研擬專案調查計畫。爰此,國民健康署除於花東地區推動胃癌防治外,未來可先邀請都會區原住民之縣市參與,逐步推動以達長期降低胃癌之健康問題。【200】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四)108年度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編列l5億2,089萬7千元,其中部分委辦計畫執行期間超過1年,預算書卻未載明起迄期程,不利立法院審議,另健康傳播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之委辦內容不明確,請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五)107年8月高雄發生公衛護理師於訪視過程中遭攻擊之案件,此案件也凸顯公衛護理師於訪視過程中之危險性,及其業務之繁雜、多樣。國民健康署藉由本預算進行對衛生局(所)考評,也應思考基層人力工作之安全及負擔能力,非公衛領域業務就不應加諸於公衛護理師身上,不僅造成基層負擔、也造成基層人力流動率偏高,實不利我國公衛業務之推動及延續。爰此,請國民健康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公衛護理師執業安全性檢討及確保」與「各縣市公衛護理師轄下各業務要妥適性及必要性」之書面報告。【208】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六)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家數已逐步成長,惟囿於專業人力匱乏等因素,醫院參與意願不高,未能達成目標家數,且聯評資源仍有不足,國民建康署應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209】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
本項新增決議4項:
(一)第4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174億4,515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6,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8.223】
1.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項下有關收出養之業務共編列464萬2千元,包含「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督導、評鑑、專業訓練及方案推動」163萬4千元、「辦理收養資訊中心相關設備充實」228萬5千元、「捐助國內團體推動收出養服務及監護業務」72萬3千元。為杜絕、防止發生兒少販賣、非法媒介等不法情事,政府於101年開始推動兒少收出養的媒合機制。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107年7月止有近五成的出養兒少、三成收養家庭順利媒合。然而目前9家負責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收養人的資格規範不一,僅2家明定收養人的消極資格:「無酒精、藥物等物質濫用,且無性侵、性騷擾、家暴及刑事犯罪紀錄。」其餘7家媒合服務者皆無規範此類消極條件。有鑑於收養人之條件影響出養人之權利與未來甚鉅,爰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預算174億4,515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6,2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收出養相關規範如何提升、修改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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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兒少 |
留養 |
未媒合成功 |
媒合成功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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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 |
447 |
361 |
1217 |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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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家庭數 |
接受評估 |
未媒合成功 |
媒合成功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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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 |
298 |
153 |
574 |
541 |
柯志恩
2.強化社會安全網為蔡英文政府的重要政策,也是面對社會及家庭型態轉變,延伸社會安全問題的重要政策。行政院期待透過本計畫的跨部會合作,協同強化社區生活中最基層、第一線的社會安全服務網絡,從而串連民間社區的互助力量,以構築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然而檢視衛生福利部報告多為延續工作重新包裝,了無新意,量能提升緩慢,恐淪為作文比賽,收割延續政策為政績,對於強化社會安全網沒有實質助益。日前兩歲兒童遭中度智障生母餓死的事件,再度引發社會安全檢討聲浪。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兒虐通報案件也從102年的34,545件,大幅上升至106年的59,912件,4年暴增73.4%。兒虐事件頻傳,讓口口聲聲說要強化社會安全網的蔡英文政府臉上無光。尤其上述兒童餓死案件中是被通報兒少保護的高風險家庭服務對象,不僅林母本身,連小孩都有發展遲緩的早療需求。顯見高風險家庭所獲得的社會支持遠遠不足,各項通報機制缺乏整合性的資源整合才釀成悲劇發生,爰針對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預算174億4,515萬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併凍結6,200萬元,俟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三)內政部兒童局經歷組改後,業務併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然民間團體呼籲成立兒童青少年專責機構的呼聲不斷。然日前賴清德院長出席中華民國兒童健康聯盟年會暨學術研討會致詞時表示,兒童福利、健康是跨部會的事情,成立兒童局或司「不足以成事」、效力也不夠大,將在行政院成立專屬兒童的委員會,會議多由院長、政務委員主持,讓各部會一同討論、共同合作落實兒童事務。不論是民間倡議成立兒童局或兒童司,抑或賴院長希望成立的兒童事務委員會,皆對兒童權益保護有所助益,社會及家庭署均應積極推動。【21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李彥秀
(四)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應循下列順序為原則:合適之親屬家庭、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經核准立案之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其他安置機構。然而衛生福利部101至106年針對兒少安置之統計顯示,機構安置:寄養家庭:親屬安置之比例約為5:4:1。親屬安置比率最低之主因,為緊急安置不可超過72小時,發生緊急安置事件時,常因親屬聯繫、評估耗費太多時間,導致機構或寄養家庭成為優先安置之處所。加上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所提供的資源相對穩定,除有特殊情況,改由親屬安置的機率並不高。兒童與少年被安置之原因、樣態非常多元,去除相關風險因素後,未來返家機率增高。然而現行親屬安置並無客觀指標作為篩選親屬照顧者的依據,請社會及家庭署研議親屬照顧者之客觀評估指標,並提出書面報告,以維兒少照顧權益。【21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柯志恩
(五)108年度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有關「0至2歲嬰幼兒照顧」編列預算102億5,900萬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0月發布「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我國15至49歲女性近3年出生之未滿3足歲最小子女委由外界托育者(指非家屬照顧)約占一成三,平均每月托育費用為1萬6,007元,其中送托私托為1萬6,724元,保母為1萬6,479元,公托為8,313元,費用私公比為2:1;本計畫實施後雖可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惟費用私公比仍為2:1,相較之下公托仍極具吸引力。衛生福利部為增加公托資源,自101年起補助地方政府設立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惟截至106年底僅有123家,收托人數計5,294人,其中公私協力托嬰中心之候補人數即高達7,402人,顯示家長對公托需求甚殷;然而,目前公私協力托嬰中心除有場地難覓,布建不易等問題外,尚有班級人數過多,規模過大,易傳染疾病或管理規模不如非營利幼兒園嚴謹、人員薪資和勞動條件不如非營利幼兒園等諸多難題尚待克服,卻未見本計畫有因應對策,對於在家自顧者,也未能有完善的養育支持對策。爰此,要求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22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江啟臣
第20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4。
本項新增決議16項:
(一)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166萬6千元,凍結12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6】
1.108年度預算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特別費」計94萬4千元。查100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惟因此取得補助者僅2家,該辦法已猶如因人設事,其中見發科技公司依該辦法宣稱將於高雄地區設置30座電池交換站,並獲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4千多萬元補助款,惟高雄各地之電池交換站事實上早已淪為廢墟,站體更貼上「暫停營運」、「台電電費催繳單」等公告,甚至竟有整個站體憑空消失之情況。以上犯罪事實經法院羈押禁見黃姓實際負責人,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詢時,就上開實際營業用電情況、未購置合格電動機車產品卻核發已購置之補助、如何全數追回已發出之千萬元款項,以及過去訂定補助辦法之過程是否有不法包庇情事等,均於備詢時完全無法回應質疑,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2,166萬6千元,凍結1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前開事項赴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二)第3目「綜合計畫」編列26億1,347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9,006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8.229】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編列「綜合企劃」科目係用於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效率,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相關工作。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8日在民間14位委員中的11人缺席、2票空白、1票未投之下,用官派的7票強勢通過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設置。雖然專業良知的委員們全數抵制,但政治力介入的痕跡鑿鑿,顯見環評已死,不再具有公信力。故此建請將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綜合計畫」編列26億1,347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9,006萬元,俟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重新做出環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吳志揚
2.有鑑於現行新修法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進一步改善台灣空氣品質,故加強管制移動污染源,預計受影響之交通工具包含民眾通勤所必須者(例如:汽車、機車)、更有民眾賴以維生者(例如:貨車),對民眾影響甚巨。改善空氣品質為台灣環境所必須,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環境保護事務最高主管機關,卻未善盡政策溝通與民眾宣導之責,導致政策尚未推行即怨聲四起、實無端造成人民之恐慌。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出部分「綜合計畫」編列26億1,347萬3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9,006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開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三)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945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7.239】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編列預算數945萬元,該筆費用係為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及相關子法,強化細懸浮微粒管制工作;修訂固定污染源相關法規,加強固定污染源管制及改善追蹤等相關工作。惟查立法院107年5月22日協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所為之附帶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和經濟部須在3個月內,提出固定污染源的總量管制措施、長期無改善污染源的轉型規劃、固定污染源抵換情形和抵換辦法相關說明,然時至今日已逾6個月,仍未見該署有正面積極之回應。爰此針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945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附帶決議為具體辦理之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洪慈庸
2.有鑑於現行新修法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進一步改善台灣空氣品質,故加強管制移動污染源,預計受影響之交通工具包含民眾通勤所必須者(例如:汽車、機車)、更有民眾賴以維生者(例如:貨車),對民眾影響甚巨。改善空氣品質為台灣環境所必須,然造成民眾為配合政策改變所額外之損失(例如:將符合原規定標準之車輛報廢後購買替代車輛),且現有之相關補助係為鼓勵汰換不符原規定標準老舊車輛,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環境保護事務最高主管機關,卻未因應政策改變造成民眾額外損失而提出相關配套制度,導致民眾因上開損失將影響生計而怨聲四起。爰針對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出部分「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945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上開情形提出相關配套制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四)第5目「水質保護」編列4,839萬1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1】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單位預算「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編列預算2,458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97至106年我國本島20座主要水庫之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部分,97與106年度均占30%;普養水庫部分,97年度占60%、106年上升為65%;貧養部分,97年度占10%、106年度下降為5%,顯示我國本島水庫優養化情形未見明顯改善,水庫活化成效有待提升,爰針對「水質保護」編列4,839萬1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400萬元(含「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委辦費經通案刪除後之凍結數),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五)第6目「廢棄物管理」編列1億5,320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6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6】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出預算第6目「廢棄物管理」編列經費1億5,320萬7千元,係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推動生活廢棄物清理管理措施、研析及精進事業廢棄物越境及國際廢棄物管理趨勢調整因應,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等業務;然而,今年初以來台灣進口廢紙、廢塑膠等「洋垃圾」量大增,引發國人疑慮,擔心台灣成為「世界垃圾島」。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編列1億5,320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6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7年廢棄物管理執行成效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六)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2,719萬9千元,凍結135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2.254】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出預算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經費2,719萬9千元,係為落實環保政策施行、績效評估及督導與協助地方政府紓處環保爭議及糾紛。經查近年相關工業區廠商,一再反映每年均已遵政府規定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但同時卻又遭徵收「特殊性工業區監測設施使用費」之不合理爭議,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卻以若由「空污費」支應有違立法精神而拒絕。「監測設施使用費」,既是為監測空氣品質為目的,為何不能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支用?反要廠商在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後,又需再繳交與空氣污染防制有關規費?監偵空氣品質的目的,不是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的手段嗎?遍查「空氣污染防制法」所有法規,無任何一條指明該費用應由廠商來支應!同樣事由卻收兩次規費,民怨豈能不增?法規訂定是讓人民及政府互有所循,當有爭議或疑義時,不是應儘量選擇對人民有利部分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非但未有效處理,反任爭議擴大,肇致怨聲迭起。爰此,針對「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2,719萬9千元,凍結135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同經濟部檢討改善,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8目「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計畫共編列2,719萬9千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洋垃圾處理、太陽能板回收、部分縣市爆發垃圾大戰、空氣污染管制等重大環保工作無法落實管考作業,致使人民對政府喪失信心,爰針對「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編列2,719萬9千元,凍結135萬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會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七)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編列1億4,76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5.256】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歲出預算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編列相關之經費1億4,763萬7千元,係辦理環境監測規劃、品質管理及資料分析發布,以及全國水質、空氣品質監測維護運轉及空氣品質預報,推動國際與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然而,大多國人悲觀認為每天呼吸之空氣品質不滿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布之空氣品質監測數據與民眾感受背道而馳。是以,我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似與民眾觀感呈反差現象,相關空氣品質監測作業允當性,以及數據摘述之適切性,仍有檢討空間,俾提高監測數據之公信力。爰此,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編列1億4,76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7年度環境監測數據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黃昭順
2.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資訊」計畫共編列1億4,763萬7千元,然03「規劃設計環境保護資訊系統」、04「操作及維護環境保護資訊系統」對於相關網站資訊系統、資源整合系統連年開發與功能擴充,顯不合理,又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逐年增加,編列預算有必要本於撙節原則及零基預算之精神,核實編列,爰針對「環境監測資訊」編列1億4,763萬7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八)監察院於今(108)年1月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糾正,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深澳電廠開發案及桃園觀塘工業區相關開發案件,顯係配合政策指導而為環評審查結論,且觀塘案密集召開環評審查會議,並在專家學者退席或消極不出席之情況下,藉政府機關代表人數優勢投票通過審查。」此一事件耗費龐大社會成本,重創我國環評審查制度之公信力。對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難辭其咎,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未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評法修正草案如何避免事件重演提出專案報告。【231】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九)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綜合企劃」編列4,400萬4千元,其中「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及科技管理」中「委辦費─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編列300萬元,辦理推動東南亞國家環保合作與交流計畫,惟我國早已是全球環保標竿的前三大國家之一,超越了大部份西歐和北歐國家的資源回收表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理應與環保技術較我國先進之國家進行交流,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加強與東南亞國家(如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針對環境議題,積極進行環保交流執行情形書面報告。【232】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十)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計畫編列945萬元,惟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度所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其中預計108年空污紅害減半,然104年各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紅色警戒次數為997次,105年降為874次、106年再降為483次,累計改善51.6%,故空污紅害減半方案顯然欠缺挑戰性。另105年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宣布將PM2.5紫爆的標準從大於70微克/立方公尺放寬到大於150微克/立方公尺,亦造成國人對於相關空氣指標之不信任,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降低空污作為及成果書面報告。【23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十一)垃圾回收率已逐年提升,惟廚餘及巨大垃圾回收再利用率則大幅下降,加上有豬農自主連署禁止廚餘養豬,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能及時因應規劃,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245】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二)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計畫項下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編列951萬5千元,辦理一般廢棄物零廢棄政策相關工作,惟太陽能板及太陽能模具組之回收作業歷經數年規劃卻始終沒有下文,而除了下腳料因無回收機制導致無法回收外,新型的太陽光電模組效能更高,有部分地方已經開始替換舊光電板,廢棄量已經提早出現,卻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積極作為,影響我國環境甚鉅。另105年4月日本環保署已針對太陽能板訂定法令強制回收標準原則,相較於我國卻遲遲未建立起回收機制並納入回收體系,相關法令亦不完備,令人遺憾,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如何回收太陽能板之書面檢討報告,並評估納入太陽能熱水器之廢太陽能板回收方式。【248】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十三)「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各領域執成果與績效,無一目了然之公開資訊,及管控機制未臻健全,致整體執行成果尚乏具揭露,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每半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效益。【249】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鴻鈞
陳怡潔
(十四)查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其工作計畫「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總經費只有2,719萬9千元;然較去年增加770萬5元,此工作計畫大多為行政業務;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類似之經費支出應予節約,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工作計畫預算增加原因及預期成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期使政府預算能有效運用。【253】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五)由於臺灣地狹人稠,人口密度高,居住環境雖有許多噪音喧嘩,大多可以透過加裝隔音裝置,抑或請縣市主管機關查察有效改善、防制噪音污染。然有一種「低頻噪音」,例如家裡裝設卡拉OK、或者家用音響傳出的重低音、大樓頂樓冷卻水塔或發電機等機具引擎或馬達運轉所造成之噪音,雖然不具有高分貝激昂吵鬧之特性,但大多於深夜持續運轉,透過建物共鳴震動產生放大之效果,對某些人而言不但擾人睡眠,長期以來更會造成心理及精神上之影響,已造成許多民眾深受困擾及痛苦。低頻噪音因個人感受不同,加上民眾多於深夜感受低頻噪音,增加查察之困難度,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低頻噪音」之成因、稽查方式、預防及減輕方式多加宣導,並列為環保稽查統計之項目供分析探討,以維護民眾居住安寧及身心健康。【257】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蔣萬安
(十六)去(107)年7月1日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正式生效,針對公私場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開徵空污費,以符合國人之期待。惟就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之收費費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有通盤之檢討和提高,長期遭到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詬病。以位於二級空品防制區之台中火力發電廠為例,一公斤硫氧化物僅徵收5至7元,難稱可產生多大的減排成效。去(107)年3月群創教育基金會舉辦空污議題會議,邀請包括前副署長詹順貴等多位學者專家研商,不少與會者認為空污費應大幅提高,甚有專家指出:「空污費應納入農林漁牧損失及國民健康影響的社會成本,至少應提高一百倍」,以經濟誘因促使企業和工廠自主減排,有效達到空污防制之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下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新修正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減排成效及檢討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率提出專案報告,回應國人加速改善空氣品質之期待。【258】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第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第6目「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編列5,196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1】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計畫編列5,196萬4千元,辦理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服務平台計畫等,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之分析模組所篩選結果仍有疑慮,尚難依產生之名單進行實地稽查,致無法發揮應有功能,爰針對「化學物質查核及資訊」編列5,196萬4千元,併同委員會通過決議合計凍結2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下會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第4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064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4】
1.108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一般行政」計畫共編列5,064萬3千元,然該所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卻已於107年11月1日上網公告,108年度環保訓練管理系統維護及功能擴充標案共400萬元,爰針對「一般行政」編列5,064萬3千元,合計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於下會期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曾銘宗
陳超明
主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院會,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之處理告一段落,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後改開秘密會議,處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機密部分。
休息(11時56分)
繼續開會(11時5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改開秘密會議,進行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機密預算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報告院會,機密預算處理完畢,秘密會議結束。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之後改開公開會議。
休息(11時58分)
繼續開會(11時5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報告院會,下午1時繼續開會,進行保留提案之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9分)